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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论 第 1 页
第一章 通 论
第一节 垦 照
(一)
具禀人沈绍宏,为恳恩禀请发给告示开垦事。缘北路鹿野草荒埔原为郑时左武骧将军旧荒营地一所,甚为广阔,并无人请耕,伏祈天台批准宏著李婴为管事,招佃开垦,三年后输纳国课;并乞天台批发明示台道,开载四至,付李婴前往鹿野草草地起盖房屋,招佃开垦,永为世业,须至禀者。
今开四至,东至大路及八撑溪,西至龟佛山及崁,南至抱竹及崁仔上,北至溪崁。
康熙二十四年十月 日。
垦荒,现奉上令,准速给照,以便招佃及时料理;候垦耕成熟之后,照例起科,照。
第一节 垦 照
(一)
具禀人沈绍宏,为恳恩禀请发给告示开垦事。缘北路鹿野草荒埔原为郑时左武骧将军旧荒营地一所,甚为广阔,并无人请耕,伏祈天台批准宏著李婴为管事,招佃开垦,三年后输纳国课;并乞天台批发明示台道,开载四至,付李婴前往鹿野草草地起盖房屋,招佃开垦,永为世业,须至禀者。
今开四至,东至大路及八撑溪,西至龟佛山及崁,南至抱竹及崁仔上,北至溪崁。
康熙二十四年十月 日。
垦荒,现奉上令,准速给照,以便招佃及时料理;候垦耕成熟之后,照例起科,照。
第一章 通论 第 1 页
(二)
(原书第一行腐蚀,字划不存)赋足民事。据垦户詹升请打猫梅仔坑寮口荒埔十馀
第一章 通论 第 2 页
甲,东至梅仔坑枋寮,西至溪,南至山,北至中溪仔。据通事谢章等查明无,合行给垦。为此,单给垦户詹升即便前往所请界址内开垦输课,给此执照。
康熙四十七年四月 日给。
康熙四十七年四月 日给。
第一章 通论 第 2 页
(三)
台湾府凤山县正堂、纪录八次、署诸罗县事宋,为垦给单示,以便垦荒裕课事。据陈赖章禀称:窃照台湾荒地,现奉宪行劝垦章。查上淡水大佳腊地方有荒埔一所,东至雷匣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兴直山脚内,北至大浪泵沟,四至并无妨碍民番地界,现在招佃开垦,合亟沥情禀叩金批,准给单示,以便报垦升科等情。业经批准:行。查票著该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确覆去后,兹据社商杨永祚,夥长许总、林周,土官尾帙、斗谨等覆称:祚等遵依会同夥长、土官,踏勘陈赖章所请四至内高下不等,约开有田园五十馀甲,并无妨碍,合就据实具覆各等情到县。据此,合给单示付垦。为此,示仰给垦户陈赖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腊地方,照四至内开荒垦耕,报课升科,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如有此等故违,许该垦户指名具禀赴县,以凭拿究;该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毋得开多报少,致干未便,各宜凛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给。
第一章 通论 第 3 页
发淡水社大佳腊地方张挂
第一章 通论 第 3 页
(四)
台湾府彰化县正堂谈,为叩乞天恩准给照以便填筑、以裕塭税事。据?雾庄民陈拱具禀前事,词称:缘上鹿港有小港叉二条,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四至并无与民番妨碍,拱欲募雇工力,填筑鱼塭,递年愿徵塭税银九钱,诚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挠,但未有照不敢填筑,合情叩乞恩准报饷给示,俾得前往填筑,输纳塭税,生民有赖,沾恩靡涯等情到县。据此,除查明注册给示外,合就给照。为此,照给陈拱即便前往上鹿仔港,务照在于所请四至界内填筑鱼塭,输纳课饷,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违,须照。
右照给塭户陈拱准此
雍正二年十一月 日给。
第一章 通论 第 3 页
(五)
台湾府彰化县谈,为恳给执照,以便募民招垦事。据薄升澯具禀,请垦布屿禀保荒芜青埔草地一所,东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丰港为界。查明四至无碍,
第一章 通论 第 4 页
合就单付垦户薄升澯前往呈请界内募佃垦耕,随垦随报,照例升科,毋得欺隐,给此执照。
右单给垦户薄升澯执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 日给。
右单给垦户薄升澯执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 日给。
第一章 通论 第 4 页
(六)
州正堂管彰化县正堂张,为垦恩改正户名,以便输饷等事。据业户施长龄具禀前事,词称;龄于本年六月间,明买得陈拱原请塭地一所,土名坐落鹿仔港,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四至明白为界。现在乃系港叉海坪,未经开筑成塭,兹龄欲备资本,雇募人工筑成塭业;俟工力完竣,报明升科。谨情具禀,并将陈拱原缴垦单、告示、卖契呈验,伏乞太老爷改正户名,换给告示,以便输饷管业,沾恩切具等情到县。据此,除验明准改户名,换给告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业户施长龄照依原买陈拱请垦港叉二条四至界址管业,募工填筑鱼塭,照例输饷;务要的实塭丁采捕鱼虾,毋得容匪滋事,慎之,须照。
右照给业户施长龄准此
雍正四年八月 日给。
第一章 通论 第 5 页
(七)
特简州正堂管彰化县正堂张,为请垦荒埔,以裕国课事。据贡生杨道弘具禀前事,词称:农为民事之本,产乃国用之源。弘查兴直埔有荒地一所,东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脚,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豆山,堪以开垦。此地原来荒芜,既与番民无碍,又无请垦在先。兹弘愿挈借资本,备办农具,募佃开垦。爷台爱民广土,恤士裕国,恩准给垦单告示,弘得招佃开荒,随垦升科,以裕国课等情。据此,饬行乡保、通事查明取结外,合就给垦。为此,单给贡生杨道弘即便照所请垦界,招佃垦耕,务使番民相安,随垦随报,以凭转报计亩升科,供纳课粟,不得遗漏,以及欺隐侵佔番界,致生事端,凛之,慎之,须至垦单者。
右单给贡生杨道弘准此
雍正五年二月初八日给。
第一章 通论 第 5 页
(八)
同立合约人武湾社土官君孝、欧湾及业户杨道弘,甲头七哥、阿八、买那、允、卓论,白番武使、斗仅、卖阵、大里兴等。兹因本社课饷无徵,孝等会同众番妥议,除本社耕种外,尚有馀剩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兴直,东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脚,南至海
第一章 通论 第 6 页
山山尾,北至干豆山,东西四至定碑为界。众等俱各甘愿将此荒埔与垦户杨道弘前去招佃开垦。除升科报课外,三面议定每年愿贴本社饷银五十两。此雍正九年起,约定八月交完饷银,其后逐年循例不敢挨延短欠。立约之日,通同周围四至定立界限,永为照例,后日不得争端易界。此埔并无重垦他人等情;如有棍徒假藉混争,系孝等抵挡,不干主之事。其庄社各守相安,不许庄人擅入番厝交番,私相授受;亦不许纵放牛只,越界践踏园埔。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雍正八年九月 日。
卓论 文仔 野梢
捞允 罩 夏万
荖万
武使
甲首七哥 白番 老番欧乃
卖阵
阿八 大里兴 老翁
买那 斗仅 龟翁
武朗 爱摄
友眉
雍正八年九月 日。
卓论 文仔 野梢
捞允 罩 夏万
荖万
武使
甲首七哥 白番 老番欧乃
卖阵
阿八 大里兴 老翁
买那 斗仅 龟翁
武朗 爱摄
友眉
第一章 通论 第 7 页
欧湾
同立合约武湾社土官
君孝
猫汝抵焦巴里业户杨道弘
管事 吴瑞立
中见人 干仔科 夏史
县长 沈辂冶
代笔人书记邓幼嘉 史定北莺 白番万仔粽大抹氏
巫礼 殆仔
敦仔厘 大勿腊 必仔鹤
欧乃 巴汝粟
同立合约武湾社土官
君孝
猫汝抵焦巴里业户杨道弘
管事 吴瑞立
中见人 干仔科 夏史
县长 沈辂冶
代笔人书记邓幼嘉 史定北莺 白番万仔粽大抹氏
巫礼 殆仔
敦仔厘 大勿腊 必仔鹤
欧乃 巴汝粟
第一章 通论 第 7 页
(九)
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张,为叩恳给示严禁,以杜混累事。据垦户贡生杨道弘具禀前事,词称:弘于雍正五年间,请垦兴直草地一所,东至港,西至八里分山脚,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豆山,经蒙前任老爷查明给单在案。缘招佃未有人,未曾报升,兹现在募佃招垦,遵例升科。第弘离庄窎远,即有照顾弗及,佃人罔知功令,窝容奸匪,以及邻庄越冒混累,合情叩恳,伏乞恩准给示严禁,庶佃人有知功令,而邻庄不敢越混扰累,沾恩靡涯等情。据此,合行给示。为此,示仰庄佃人等知悉:嗣后务须恪遵功令,毋
第一章 通论 第 8 页
许窝容奸匪,及邻庄不得侵越混冒;如有等情,许该垦户立即指名禀究,以凭按法治罪;而垦户亦不得借端滋事,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雍正八年九月二十日给。
发贴兴直挂谕
雍正八年九月二十日给。
发贴兴直挂谕
第一章 通论 第 8 页
(一0)
为陈周文业户禀称:承番开垦地界,址在猫雾东堡四围等处。该垦东至旱沟,西至廖朝孔大沟,南至姚家大横路,北至里史社大横路,四界之内垦底并费银六百二十大员正。自今垦后,实配大租及丁供、耗采等项,详查一应确实,果成膏腴,务要所完大租乃业户陈周文自收,丁供、耗采业户应完;叠经完纳业户大租,务宜轻重照规施行,及四、九月之前开徵,莫致赔供累课。准此所定,仰该所收所纳乡村民人知悉:听本县程预前出示晓谕,收单完串,各有两分,务须遵照。当念业户力本一造之功,毋许岁月挨延拖欠等情,垦式为炤。
计开:
分居共六馆业户开垦,各置各管,立约均执存照。
分户芳名开录于后:张达庆、廖朝孔、陈周文、姚向辰、秦来兴、江佑金等。
第一章 通论 第 9 页
雍正十年十二月 日,彰化县正堂程给。
第一章 通论 第 9 页
(一一)
(前文略)照给成垦事。案据吴永兴禀称:承父遗下垦管木屐日兰、长寮两处地方,东至木屐日兰大山,西至长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岭脚,四至界址明白。内荒埔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纳番租四十五石。又带茄道坑园地一所,东至溪头,西至火空,南至木屐日兰山,北至西鲁榻崙,四至界址明白。该处地方俱未领垦,叩乞恩准给照等情,业经票差查勘在案。旋据该差具覆界址相符,并无轇轕等情。据此,合行照给。为此,照仰该业户吴永兴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内赶紧招佃开透,报丈升科;如逾二年仍旧抛荒,另有别人开辟,该业户不得藉口相争,切切,勿违,须照。
右照给业户吴永兴准此
一、批明:永兴、振成兄弟,于光绪十三年十二月间分爨,凡所承物业照两大房均分。兹因垦照难以开拆,其二比房份应得界址,俱载阄书合同字内明白,批明为炤。
光绪十三年六月 日给。
一、批明:内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吴德坤前去开创,批炤。
一、批明:内抽出水井湖、盐涂坑两处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吴万丰官前去招佃辟
第一章 通论 第 10 页
创,批照。
第一章 通论 第 10 页
(一二)
代理埔里社抚民分府、补用县正堂林,为给发垦照事。案据垦户曾如从禀请:窃从于上年间,垦辟鹿挝庄前后山林埔园一所,东至大崙分水界,西至大崙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崙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前经于去年五月初一日禀请在案,但未蒙恩垦分执,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准赐给发垦照,庶可再兴工开辟。待耕成请丈,分别课纳,永远掌。理合沥情禀请,叩乞电施行等情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永垦。为此,照仰该垦户即便遵照,开成田园报丈升科,以杜争端,切切,颁照。
钳字第二十一号。
右照给垦户曹如从准此。
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给。
第一章 通论 第 10 页
(一三)
钦命二品顶戴、办理中路营务处中路抚垦事务统领栋字等营遇缺尽先前选用道、兼龙骑都尉劲勇巴图鲁林,为给发垦单事。照得本处奉爵抚院刘委办中路抚垦事宜,业于大湖、东势角等处设立抚垦局,并经将禀定垦务章程出示晓谕,招垦在案。兹据台湾府
第一章 通论 第 11 页
彰化县太平庄人赴东势角局,禀明承垦彰化县辖境头汴坑各处地方旷地一处,东至本局经勘酒桶山横龙直透为界,茄冬坑水倒北止,计□弓;西至猴洞埔溪冬瓜山、顶埔脚猪哥湖山止,计□弓;南至竹仔坑扁担山龙水流南止,计□弓;北至石湖仔坑中坑,直透内城大潭山、隆虎头山脚止,计□弓;经委员勘明四至界址,丈量弓数,并取具殷户保结,合给垦单,以便开辟。该垦户林凤鸣务须遵照禀定章程,限定一年期内,将承垦之地尽成田园,分上、中、下三则抽租。上者三成作官租,七成归垦民;中者二成作官租,八成归垦民。三年成熟之后,按则升科,即将此垦单缴还,换给县印垦照,永远收执;倘限满未垦,即追回垦单,另行招垦,该垦户不得抗违干究,切切,须至单者。
右仰垦户林凤鸣收执。
光绪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给。
右仰垦户林凤鸣收执。
光绪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给。
第一章 通论 第 11 页
(一四)
办理中路罩兰等处抚垦局委员选用分县梁,为谕饬遵照事。照得本局奉中路营务处谕饬大湖八份坪丈出水田一十四甲,上芦竹坪丈出水田三甲零,插定地界,馀归总垦开辟。至各处地界,本局会营勘定,东至大小南势马那邦苏鲁公山大山顶分水田龙,插落
第一章 通论 第 12 页
罩兰大河为界;南至罩兰大河,透至内湾古昂二田头,透上大坪嵌眉绕转西边小昆对过公馆龙割牌,绕出沥西坪南嵌眉,透出松林头割牌,透至新三匮由龙插落坑为界;西至十份仔面小崠对过细草牌,由小龙透出乳孤崠,透至藤寮崠对过王爷旗,由龙透至三叉崠对过乌石壁、对过八仔树崠、对过扁山、对过狮头崠为界;北至狮头崠,由龙透上打鹤崠,透至头寮崠,由小龙透至草崠,由小昆插落三寮坪立界,透大河,由河透出王爷潭口大路,横过八寮湾嵌脚大圳,透至十寮坑口至水尾坪嵌脚,由大河透出汶水河夹水,又由汶水河透入菁山水流内为界。仰该总垦等将各处地段剋日兴工举办,候新设苗栗县列地,移请即发垦照,以专责成。除转发垦戳并禀报外,合行谕饬遵照。为此,谕仰该总垦即便查照遵办,切切,特谕。
计发戳记一颗。
右谕广泰成垦户黄南球、姜绍基等准此。
光绪十五年三月 日谕。
计发戳记一颗。
右谕广泰成垦户黄南球、姜绍基等准此。
光绪十五年三月 日谕。
第一章 通论 第 12 页
(一五)
钦加五品衔、请补凤山县、署理宜兰县正堂俞,为给发垦照事。照得二快堡一带有新辟开成之地,业经本县会同委员亲临复丈,限年升科。其未垦埔地目前尚觉不少,将
第一章 通论 第 13 页
来变迁难定,或从此而逐渐扩充,或籍照而视为世业,争端终属未息,亟应定以年半为限,俾可稍示区别。如能限内开成田园,可以携照赴县呈开,听便丈量升科;倘无工本垦而复辍,一逾年半之限,即将此照作为废纸,以杜影射冒混之弊。合先给照,为此,照仰垦户李兴即便收执,剋日遵照前指办理,毋稍因循自误,须至垦照者。
计开:
垦户李兴,认垦全围埔地一块二十四甲,东至三洽成埔,西至自埔,南至红乐林庄,北至三洽成埔。
右照给垦户李兴收执。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给。
县行
计开:
垦户李兴,认垦全围埔地一块二十四甲,东至三洽成埔,西至自埔,南至红乐林庄,北至三洽成埔。
右照给垦户李兴收执。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给。
县行
第一章 通论 第 13 页
(一六)
总、会办台北大嵙崁抚垦总局谢、汤,为换给垦照事。照得本总局于本年十二月十一日,准尖笔窝骑龙垦首邱乾山为经缴垦谕,恳请执照,乞恩准转详批定给照,以垂永远而管垦业事。缘山奉谕开辟尖笔大窝骑龙庄两处山场荒埔,东至大龙岗水流出新洽坜,透至五指山河洽水为界;西至骑龙背,透过十三份,插落坜水流老洽坜口为界;南至
第一章 通论 第 14 页
老卑犁山脚崩岗崁眉为界;北至南窝龙顶插落出四丛坜,透出骑龙尾洽水为界;四至界址山自备工本垦辟成田,已经清丈两次,兹经缴谕日久,理合垦请执照以垂久远等情。据此,查该处方经本总局清丈已成田一甲四分,四界内荒埔广阔,尚未开辟,该垦首务须将此未开高低荒埔,赶紧一律开竣,照章报升。为此,谕仰该垦首务宜遵照,并毋得混越,以照公允,毋违,切切,此谕。
右谕粤籍垦首邱乾山准此。
右谕粤籍垦首邱乾山准此。
第一章 通论 第 14 页
第二节 大租之沿革
(一)
昔兰人之往垦也,其法合数十佃为一结,通力合作;其中举一晓事而出资多者为之首,名曰小结首。合数十小结首中,举一强有力而公正见信于众者为之首,名曰大结首。结者具结于官,约束众佃也。凡有公事,官以问之大结首,大结首以问之小结首,然后有条不紊。其分地也,视其人多寡,给以垦照;而众佃分之得若干甲,视其赀力;而结首倍焉!或数十甲而止,或十甲、数甲而已。人皆官佃,无所隐匿影射;且以无业户之故,经纳官租。若关逃赋有欠,则可履亩而稽,此兰人之法(「彰化县志」)。
第一章 通论 第 15 页
(二)
一、康熙中诸罗县知县季麒光覆议二十四年饷税文:郑时一人至台,给以照牌,分别徵税。其地之平坦而可耕者名曰田;高燥而可艺者名曰园。郑自给牛种、佃丁,输税于官,即红夷之王田,册所谓官佃田园也。文武诸人各招佃丁,给以牛种,收租纳税,册所谓文武官田也。由是盐则按口有徵矣,渡则按人有税矣,货物之出入则按数而抽饷矣,缯、船只、房屋、车磨则编名烙号,大者计年而徵之,小者按月而税之。凡采于山取于海,一鸡、一豕、一粟、一麦,必尽出于社商之手。卑县视事以来,惮心察核,谨析郑时徵收之条目,兼绘民情之困苦,为宪台申请焉!一、稻粟额共一十三万八千一百九十一石三斗,内官佃田园九千七百八十二甲八分九釐零,上则田每甲徵粟一十八石,园每甲徵粟一十石二斗;中则田每甲徵粟一十五石六斗,园每甲徵粟八石一斗;下则田每甲徵粟十石二斗,园每甲徵粟五石四斗;共徵粟八万四千九百二十石四斗八升九合零。文武官田园共二万二百七十一甲八分四釐,上则田每甲徵粟三石六斗,园每甲徵粟二石二斗四升;中则田每甲徵粟三石一斗二升,园每甲徵粟一石六斗二升;下则由每甲徵粟二石零四升,园每田徵粟一石零八升:共徵粟四万一千四百零三石三斗七升五合零。查官佃田园,牛具、埤圳官给官筑,令佃耕种;文武官田园自备牛种,与佃分收,祇
第一章 通论 第 16 页
完正供,今归民业,自当一例均匀。况当日田荒则豁之,民死则蠲之,佃有缺乏则借贷之,若著为定例,则田有荒熟,人有存亡,而课无增减,民力何堪!遵议:上则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徵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徵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徵粟二石四斗之云。
第一章 通论 第 16 页
(三)
一、又豫计糖额详文:窃照白糖兴贩,关系军需,在国赋为最重,在民力为最难。二十四年,台湾办糖一万一千石之额,派于台湾县者六千石,派于凤山县者一千五百石,派于诸罗县者三千五百石。凤、诸两县以车少糖亏,兴贩需时,皆挪移正项,重价购买;自知有累考成,不敢计及利害。但明年糖数又复倍增,六千石者将一万二千石矣,一千五百石者将三千石矣,三千五百石者将七千石矣。查民间蔗车并未添设,若取足于民,断不能使穷山荒海之残黎堪此重困;若取足于官,更不能使蹈险履危之贫吏胜此叠赔;即立加参处,而终无所济。卑县等悉心筹画,不得已,欲照内地按田办课,援今年漳、泉之例,计三县田园之数,照甲匀办,庶几众擎易举。计按田办糖,其便有三;而应议者亦有三。每田园一甲出糖数十觔,给以部价,不致赔累;一便也。糖蔗之园有糖可完,不烦别买;未种蔗之田零星买纳,不须趸办,糖价不至顿昂;二便也。佃丁知今
第一章 通论 第 17 页
年之糖出之于田,明年不烦督劝,皆急公插蔗,糖额自敷;三便也。其所应议者:一、水田与旱田之分也,官佃田园多系水田,不宜插蔗,其收倍厚;文武官田皆属旱地,虽可种蔗,其收甚薄。故郑时之糖皆办于水田之佃丁,今总计三县水田几何,应办糖几何,旱田几何,应办糖几何,斯则难易均矣!一、官田与民田之分也,民田者今佃丁无主之地,按甲而纳糖,众所愿从;自将军以下各自管耕督垦,即为官田,其数已去台湾田园之半,今使之急公办课,不特事难势格,仰触忌讳。即佃丁管事亦非县令所能制,纵目前自认均办在民田竭而供之,而官田之糖临时违误,咎将谁任?一、官车与民车之分也,种蔗之人既竖车硖煮矣,若使之一无供办,反可昂价转售,是利归车户而累及百姓也。查三县民车旧额计五十张,而各衙门新立之车亦不下五十张,按车而责以一百石,在民车较今年之徵已省三分之一,即官车之糖现有部价支领,谁敢阻挠;而佃丁亦不必拘每甲一石之议,可以少纾贫民衣食之资矣!据卑县臆见,官车与民车均派,官田与民田匀办,再为分别水田、旱田之轻重。约计官民之车百张为率,可得糖一万石。官佃田园八千三百九十一甲,文武官田一万六十二甲九分,就田匀派,以审乎轻重之宜。毋误赋,毋厉民,立一时之计,垂万世之规则,小民颂德,下吏沾仁,共为不朽矣!
第一章 通论 第 17 页
(四)
第一章 通论 第 18 页
一、康熙中诸罗县知县李麒光条陈台湾事宜文:有曰官佃之田园尽属水田,每岁可收粟五十馀石,郑徵至十八石,十六石又使之办糖豆草油竹之供。文武官田园皆陆地荒埔,有雨则收,无雨则歉,所招佃丁去留无定,故当日岁徵粟十二万有奇。官佃田园九千七百八十二甲,徵至八万馀石;文武田园二万二百七十一甲,仅徵四万石,亦因地以定额也。
第一章 通论 第 18 页
(五)
同立约字人南社番通事孩武力,土目老台湾,甲头沙末、陈仔、佛仔、白番加腊万、富仔等,有承祖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南势底,东至埔姜崙,西至海,南至旧虎尾溪,北至新虎尾溪,四至明白为界。自雍正八年间,阖社众番卖与张陈石番银四百两,将四至内荒埔付与银主前去给垦招佃,升科纳课,掌管收租,永为己业,年约纳社饷银一百一十六两。张陈石共三户,即今之张金兴、陈国辉、陈美植,各自另立芳名,分界管业。张金兴得一大股,年纳社银四十两;陈国辉得一小股,年纳社饷银三十六两;陈植美得一大股,年纳社饷银四十两,照约内分纳,无增无减,相安无事历有年。所缘孩意务、蛤肉等积欠公项,向借不遂,于上年十一月十七日,架以作垦侥谷等事呈控,兹凭公亲蓝王、施堑理付调处,劝辉等出员大八十个,以给肉等众番准为洗找之资。二比俱
第一章 通论 第 19 页
各允服甘愿,理合具呈和息,遵依销案。自此以后,宜照约内该社饷银一百一十六圆,历年照股额份下贴纳,不得增多减少,亦不得藉端滋事,致失和好。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约字内银八十个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九年八月 日。
御史
公亲 蓝玉 加腊田
施堑 龟蹈
他年
代书 眉哮 卢立
哮腊蛤肉 允仔
番差
眉哮旧 得岸
眉乃
他迭
蹈阿
即日收过约字内银八十个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九年八月 日。
御史
公亲 蓝玉 加腊田
施堑 龟蹈
他年
代书 眉哮 卢立
哮腊蛤肉 允仔
番差
眉哮旧 得岸
眉乃
他迭
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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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龟蹈
旧通事孩意务蛤肉 大工蛤肉
眉斗里
土目 老台湾 孩膀女
富仔
加腊万
眉哮
同立约字南社番 白番蛤肉荖
蹈仔 蛤肉卯
陈仔 沙女
甲头孩意务 目眉
沙末 巴腊
佛仔 巴哮仔
孩巴难 大班
猫山陀
小狗
旧通事孩意务蛤肉 大工蛤肉
眉斗里
土目 老台湾 孩膀女
富仔
加腊万
眉哮
同立约字南社番 白番蛤肉荖
蹈仔 蛤肉卯
陈仔 沙女
甲头孩意务 目眉
沙末 巴腊
佛仔 巴哮仔
孩巴难 大班
猫山陀
小狗
第一章 通论 第 21 页
眉礼
第一章 通论 第 21 页
(六)
同立垦田约字圳主潘涵源、业主许光盛等。窃谓开疆拓土,宜资沟浍之功;辟地为所,当藉水源之利。缘源备本雇工,自赤土窟白石溪开筑大圳,透出枋山庄引灌田亩;盛见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议,愿将明买枋山庄何、张两家田业山埔全段,踏出半段,东至大崙分水王家毗连界,西至坑底旧田界,南至顶上无尾崙透横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头横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随将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开辟成田,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圳主亦将圳水分付盛记永灌田亩。庶几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万顷,无使诸山荒而久荒也,终年收香稻千仓。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垦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任从开辟成田,弗敢阻挠,声明,批照。
一、批明:涵记圳水付盛记灌,自己田亩水尾仍归圳主收回,不得私漏,声明,批照。
光绪六年九月 日。
同立垦田约字圳主潘涵源、业主许光盛等。窃谓开疆拓土,宜资沟浍之功;辟地为所,当藉水源之利。缘源备本雇工,自赤土窟白石溪开筑大圳,透出枋山庄引灌田亩;盛见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议,愿将明买枋山庄何、张两家田业山埔全段,踏出半段,东至大崙分水王家毗连界,西至坑底旧田界,南至顶上无尾崙透横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头横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随将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开辟成田,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圳主亦将圳水分付盛记永灌田亩。庶几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万顷,无使诸山荒而久荒也,终年收香稻千仓。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垦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任从开辟成田,弗敢阻挠,声明,批照。
一、批明:涵记圳水付盛记灌,自己田亩水尾仍归圳主收回,不得私漏,声明,批照。
光绪六年九月 日。
第一章 通论 第 22 页
代笔 刘吉人
为中 蔡文和
同立垦田约字圳主 潘涵源
业主 许光盛
为中 蔡文和
同立垦田约字圳主 潘涵源
业主 许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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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福建台湾海防总捕分府、加一级功加二级馀功四次洪,为凛遵宪断,垦给示谕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蒙本道加四级记录十四次梁批:据寡妇王氏,孤民黄赏、黄惠等状呈前事,词称:痛氏遵断阄得打廉庄租,自二十九年给垦,四十三年开垦,五十年报课,户名黄元。缘与番接壤,迨五十二年与番定界,分圳南、圳北,立有合约。圳北纳国课,圳南贴番粟,又有约。不料伯黄仕卿藐法抗断,兜留垦单合约,唆佃阻租,不容管业。经控告,蒙仁恩照原断造册钤印。但伯现系社商,众番不敢违社商之命,听其呼唤,扰庄阻佃,孤寡遭害难堪,叩乞大老爷恩准示谕,俾垦熟庄佃安业纳租,无致违抗;其未开垦者得以招集筑圳开垦,毋致棍蠹阻挠,国课、番饷两全无害,孤寡庶得照断掌业,恩光万代等情。蒙批:仰海防厅查明给示。蒙此,合行示谕。为此,示仰番民各佃人等知悉:凡王氏阄分所得打廉庄地,其垦成者务宜认佃输纳王氏租课,不得听唆
福建台湾海防总捕分府、加一级功加二级馀功四次洪,为凛遵宪断,垦给示谕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蒙本道加四级记录十四次梁批:据寡妇王氏,孤民黄赏、黄惠等状呈前事,词称:痛氏遵断阄得打廉庄租,自二十九年给垦,四十三年开垦,五十年报课,户名黄元。缘与番接壤,迨五十二年与番定界,分圳南、圳北,立有合约。圳北纳国课,圳南贴番粟,又有约。不料伯黄仕卿藐法抗断,兜留垦单合约,唆佃阻租,不容管业。经控告,蒙仁恩照原断造册钤印。但伯现系社商,众番不敢违社商之命,听其呼唤,扰庄阻佃,孤寡遭害难堪,叩乞大老爷恩准示谕,俾垦熟庄佃安业纳租,无致违抗;其未开垦者得以招集筑圳开垦,毋致棍蠹阻挠,国课、番饷两全无害,孤寡庶得照断掌业,恩光万代等情。蒙批:仰海防厅查明给示。蒙此,合行示谕。为此,示仰番民各佃人等知悉:凡王氏阄分所得打廉庄地,其垦成者务宜认佃输纳王氏租课,不得听唆
第一章 通论 第 23 页
抗违;未开垦者,亦听王氏招佃填筑水圳开垦,毋许棍蠹唆番扰害,阻挠课粒。其圳南所之地,各番众各宜安心听王氏至期照原议贴纳,四十年之后仍归尔番,亦不得藉端生事;如敢故违,许即指名赴本分府衙门禀究,以凭详宪重处,决不轻恕,各宜凛遵,毋忽,特示。
康熙五十年十一月 日给。
发行廉庄张挂晓谕
康熙五十年十一月 日给。
发行廉庄张挂晓谕
第一章 通论 第 23 页
(八)
公同立给垦字人六馆业户:张振万、陈周文、秦登鉴、廖乾孔、江又金、姚德心,岸里搜乌牛栏旧社等社土官:潘敦仔、茅格、敦必的、茅格买阿打歪、加腊下、郡乃拔以、郡乃大由仕、该但打禄禄阿、阿打歪郡郡务、黎、斗肉土郡乃、四老马下道、马下道甲必难,白番阿木阿打爱薯、歪格比等。缘敦等界内之地,张振万自己能出工本开筑埤圳之位,水源不足,东西南势之旱埔地,历年播种五谷未有全收,无奈,众番鸠集妥议,向垦通事张达京与四社众番相议,请到六馆业户取出工本,募工再开筑朴仔篱口大埤水,均分灌溉水田,敦等愿将东南势之旱埔地,东至旱复沟,直透至赖家草地为界,西至张振万自己田地、牛地为界,南至石牌,透至西,与张圳汴为界。此系敦四社
公同立给垦字人六馆业户:张振万、陈周文、秦登鉴、廖乾孔、江又金、姚德心,岸里搜乌牛栏旧社等社土官:潘敦仔、茅格、敦必的、茅格买阿打歪、加腊下、郡乃拔以、郡乃大由仕、该但打禄禄阿、阿打歪郡郡务、黎、斗肉土郡乃、四老马下道、马下道甲必难,白番阿木阿打爱薯、歪格比等。缘敦等界内之地,张振万自己能出工本开筑埤圳之位,水源不足,东西南势之旱埔地,历年播种五谷未有全收,无奈,众番鸠集妥议,向垦通事张达京与四社众番相议,请到六馆业户取出工本,募工再开筑朴仔篱口大埤水,均分灌溉水田,敦等愿将东南势之旱埔地,东至旱复沟,直透至赖家草地为界,西至张振万自己田地、牛地为界,南至石牌,透至西,与张圳汴为界。此系敦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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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番之地,亦无侵碍他人界限,众番情愿以此工本付与六馆业主前去招佃开垦阡陌,永远为业,敦等四社日后子子孙孙不敢言争。今据通事张达京代敦等请到六馆业户担承,计共出本银六千六百两,开筑大埤之水与番灌溉,当日议明六馆业户开水到公圳汴内之水,定作一十四分,每馆应该配水二分,留额二分归番灌溉番田。其东南势之旱埔地,照原踏四至界内,付与六馆业户前去开垦,以抵开水银本。六馆业户与四社众番,敦等当日议明举为六馆,以张振万为首也,历年筑理朴仔篱口大埤之水,以及圳水灌溉民田、番田,共保水源充足。此系敦等祖地,与他社无干,亦无重约他人,典挂来历不明;如有出首,敦等抵挡,不干六馆之事。此系敦等甘愿割地换水,六馆业户愿出本银开水分番,灌溉换地,两相甘愿,后日不敢言找言赎侵越等情。保此地系每年六馆业户坐粟六百石,每馆应该粟一百石,听敦等自己到佃车运。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交成,恐口无凭,同立给垦约字七纸,各执一纸为照。
雍正十年十一月 日。
白番郡乃殴郡
阿木爱薯
阿斯老爱姑
阿打歪格比
雍正十年十一月 日。
白番郡乃殴郡
阿木爱薯
阿斯老爱姑
阿打歪格比
第一章 通论 第 25 页
土官潘敦仔郡乃拔黎
该旦阿禄禄
茅格买呢
加腊下
茅格
敦必的
阿打歪
郡乃大由仕
斗肉士郡乃
阿四老马下道
阿打歪郡那务
马下腊甲必难
代笔人广东 张元调
为中猫雾土官 由皆乃
在场通事 张达京
公同立给垦字人六馆业户 陈周文
该旦阿禄禄
茅格买呢
加腊下
茅格
敦必的
阿打歪
郡乃大由仕
斗肉士郡乃
阿四老马下道
阿打歪郡那务
马下腊甲必难
代笔人广东 张元调
为中猫雾土官 由皆乃
在场通事 张达京
公同立给垦字人六馆业户 陈周文
第一章 通论 第 26 页
廖朝孔
张振万
江又金
姚德心
秦登
张振万
江又金
姚德心
秦登
第一章 通论 第 26 页
(九)
公同立合约字人业户张承祖、通事张达京,因于雍正十一年间平番有功,县主行文皇上,准旨吊过张承祖带番面君,钦赐蟒袍一领,又赐草地一坐,归业户张承祖,岸里、搜、阿里史、猫雾、乌牛栏、旧社等社土官敦仔阿打歪、茅格郡乃、大由仕、敦必的加蚋下、马下六甲必难、郡乃马蚋、保氏麻姑,社主斗肉仕郡乃、大由仕、该旦打禄、郡乃拔黎、阿四老马下道、阿打歪郡乃务,甲首阿沐爱箸、郡乃欧那、阿四老爱姑、阿打歪搭比、茅格买呢、乌内大宇,白番阿四老大武、后那眉益、斗肉仕麻下蚋、阿打歪甲包仕、茅格孝血、鸟肉该丹、鸟肉施万、果老郡乃、老血大必力、芥都麻河沐。缘敦等界内俱属旱埔,播种五谷无水灌溉,历年失收,无奈,众番鸠集妥议,恳向通事张达京有人能出工本,募工凿圳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愿将西南势阿河巴辖甲雾林
公同立合约字人业户张承祖、通事张达京,因于雍正十一年间平番有功,县主行文皇上,准旨吊过张承祖带番面君,钦赐蟒袍一领,又赐草地一坐,归业户张承祖,岸里、搜、阿里史、猫雾、乌牛栏、旧社等社土官敦仔阿打歪、茅格郡乃、大由仕、敦必的加蚋下、马下六甲必难、郡乃马蚋、保氏麻姑,社主斗肉仕郡乃、大由仕、该旦打禄、郡乃拔黎、阿四老马下道、阿打歪郡乃务,甲首阿沐爱箸、郡乃欧那、阿四老爱姑、阿打歪搭比、茅格买呢、乌内大宇,白番阿四老大武、后那眉益、斗肉仕麻下蚋、阿打歪甲包仕、茅格孝血、鸟肉该丹、鸟肉施万、果老郡乃、老血大必力、芥都麻河沐。缘敦等界内俱属旱埔,播种五谷无水灌溉,历年失收,无奈,众番鸠集妥议,恳向通事张达京有人能出工本,募工凿圳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愿将西南势阿河巴辖甲雾林
第一章 通论 第 27 页
百里乐好四宗草地,定作十分,张承祖应得八分,番应得二分,东至赤涂崎山顶分水直上直下为界,北至番社下横路面石牌大沟第二重小阴沟为界,南至旱溪秦延鉴草地为界,西至大肚山流水直上直下大肚社山为界,又南至泉水沟为界,西南至七张犁下社番自耕田为界,北至岸里社尾横车路往牛骂头大路为界,西北至大甲溪为界,四至界址分明。此系敦等六社界内之地,并无侵碍他人界限,六社众番情愿将此四宗草地酌赏工本,付银主前去招佃开垦,报升裕课,永为己业,敦等六社众番子子孙孙不敢异言生端争执。此系张达京请到业户张承祖前来担承,自己出本银八千三百两,开水圳分水与番灌溉。当日三面议明,祖开水至万定汴私圳内,其水作十分,内八分归张承祖,甘留二分归番灌溉番田。其四宗草地照原界内踏明,付与祖前去开垦,立户升科,永为己业,以抵开水本银。此系六社众番甘愿割地换水,祖愿出本银开水分番灌溉换地,两相均愿,日后六社众番不敢言赎侵越等情。保此地系六社祖地,与他社无干,亦无重张典挂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敦等六社抵挡,不干祖之事。每年业户愿贴社谷五百二十石,冬成之日,系番自己到庄车运,永为定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交成,恐口无凭,公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六社众番因耕种并无车、牛、食谷、器具,再恳向银主张承祖加备出番银三千二百两,即日交讫。其界内草地倘若未垦辟成田,馀埔、旷地以及界外在番界内车路
批明:六社众番因耕种并无车、牛、食谷、器具,再恳向银主张承祖加备出番银三千二百两,即日交讫。其界内草地倘若未垦辟成田,馀埔、旷地以及界外在番界内车路
第一章 通论 第 28 页
、牧埔,尽行归祖掌管,牧埔可与佃人牧牛,车路每冬车运供课,批照。
雍正十一年 月 日。
代笔人 张绍职
在场见人业户 秦廷鉴
廖盛
岸里社 敦仔阿打歪
为中人 土官
搜社 郡乃大由仕
在场郡乃大由仕 敦必的
土官敦仔阿打歪 保氏麻姑
郡乃吗蚋 马下蚋
同立合约字人业户 张承祖
通事 张达京
雍正十一年 月 日。
代笔人 张绍职
在场见人业户 秦廷鉴
廖盛
岸里社 敦仔阿打歪
为中人 土官
搜社 郡乃大由仕
在场郡乃大由仕 敦必的
土官敦仔阿打歪 保氏麻姑
郡乃吗蚋 马下蚋
同立合约字人业户 张承祖
通事 张达京
第一章 通论 第 28 页
(一0)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佃首陈阿寿,股首邱阿娘、张天水,于光绪十五年间,奉宪谕饬承办自备工本垦辟九芎坪青山芜地一带地方。惟该处地方乃系凶番出没咽喉之所,屡惊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佃首陈阿寿,股首邱阿娘、张天水,于光绪十五年间,奉宪谕饬承办自备工本垦辟九芎坪青山芜地一带地方。惟该处地方乃系凶番出没咽喉之所,屡惊
第一章 通论 第 29 页
番扰,难保无虞之患,今招得六十佃前来自备工本,在垦地堵御,砍伐树木,建庄筑屋,凿坡开圳,圳水均匀灌溉。余阿保向得佃首陈阿寿即日立出分管字据,在该处划定界址,保应分得九芎坪第二十段一股之额,按作鲁班一丈三尺为一戈,东至一丈五寸大圳下为界,西至一戈五尺坑崁为界,南至大圳下田唇直透出坑崁为界,北至大圳下田唇直透出坑崁为界。又分得山下上节第一段,保应得一段额,东至三戈二尺山脚下为界,西至二戈四尺坑崁为界,南至山脚下田唇直透出坑崁与曾如镜毗连为界,北至山脚下田唇直透出坑崁为界。各界分明,归保掌管,界内青山、埔地另行均分,务要赶紧辟成田园,各界各管,各不得争佔,异日听官章程,按甲征租,永为己业。保此业本属官产,系寿蒙宪谕饬在案,倘有大小事务及科派需费,随传随到,不得退缩推诿,亦不得交接匪类窝藏等情;如有此情,众佃鸣官究追。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招佃分管定界字一纸,付为执照,行。
即日批明:垦内本系青山芜地,系寿蒙宪谕饬在案,登即划定界址,保前去自备工本开辟成田,异日听官章程,按甲征租,永为己业,批照,行。
再批明:圳路倘被洪水冲破,各股田中任众佃圳水通流,各不得刁难,批照,行。
再批明:各股每段田业,原系当日凭阄拈定之额,批照,行。
光绪十八年壬辰岁十一月 日。
即日批明:垦内本系青山芜地,系寿蒙宪谕饬在案,登即划定界址,保前去自备工本开辟成田,异日听官章程,按甲征租,永为己业,批照,行。
再批明:圳路倘被洪水冲破,各股田中任众佃圳水通流,各不得刁难,批照,行。
再批明:各股每段田业,原系当日凭阄拈定之额,批照,行。
光绪十八年壬辰岁十一月 日。
第一章 通论 第 30 页
在场股首邱阿娘
张天水
代笔 曾如镜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佃首陈阿寿
张天水
代笔 曾如镜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佃首陈阿寿
第一章 通论 第 30 页
(一一)
立永远尽根截退垦底归垦户股底字人刘可富、刘引源,同三十六股夥等,情因嘉庆十二年,奉胡厅印谕,并向屯番给出垦契,招成三十六股,设隘堵御,垦辟猴洞等处地方,四至界址垦批内载明。不料至嘉庆乙亥年间,突遭生番出扰戕害,庄散民离,地方荒芜,众股商议,招得刘朝珍备本凑入四股,共四十股,复垦开辟;幸蒙刘朝珍挺身任用,备出重资,垫给垦辟,颇成田业。迨道光十二年间,该处垦地突被洪水冲坏,兼之凶番复扰叠害,庄民惶惶无倚,垦地仍然荒芜,垫用日见浩繁,无可奈何,席请众股人等到场商议,愿将该处垦户各股底,并四至界内山林埔地,以及各处庄地,尽根截退归就与刘朝珍之孙刘世城、刘维翰承管,禀官给戳,自备重本堵御凶番,垦辟成田,佃收租,永为己业,各股内人等不得反悔增赎,亦不敢异言混佔等情。此乃族谊和气相商,情甘意愿,两无迫勒,口笔有凭,立永远尽根截退垦底归就垦户股底字一纸,并带印
立永远尽根截退垦底归垦户股底字人刘可富、刘引源,同三十六股夥等,情因嘉庆十二年,奉胡厅印谕,并向屯番给出垦契,招成三十六股,设隘堵御,垦辟猴洞等处地方,四至界址垦批内载明。不料至嘉庆乙亥年间,突遭生番出扰戕害,庄散民离,地方荒芜,众股商议,招得刘朝珍备本凑入四股,共四十股,复垦开辟;幸蒙刘朝珍挺身任用,备出重资,垫给垦辟,颇成田业。迨道光十二年间,该处垦地突被洪水冲坏,兼之凶番复扰叠害,庄民惶惶无倚,垦地仍然荒芜,垫用日见浩繁,无可奈何,席请众股人等到场商议,愿将该处垦户各股底,并四至界内山林埔地,以及各处庄地,尽根截退归就与刘朝珍之孙刘世城、刘维翰承管,禀官给戳,自备重本堵御凶番,垦辟成田,佃收租,永为己业,各股内人等不得反悔增赎,亦不敢异言混佔等情。此乃族谊和气相商,情甘意愿,两无迫勒,口笔有凭,立永远尽根截退垦底归就垦户股底字一纸,并带印
第一章 通论 第 31 页
谕一纸,又带垦契一纸,计共三纸,付执永照。
即日批明:退垦以前,各股内已分田业各归各管;退垦以后,该处粮租永付刘世城、刘维翰收管,以补承垦垫给工资,批照。
再批明:日后倘有执出股内合约,以及股底字据,概行不得照用,作为废纸,批照。
道光十三年癸巳岁二月 日。
在场知见 刘祖锡 徐阿生
刘阿元 刘万仰
刘世兴 刘生亮
刘可调 刘可壁
刘万拱 刘东舛
刘运璧 刘万照
刘中立 赖阿添
中人 姜秀銮
知见男 学文
荣光
即日批明:退垦以前,各股内已分田业各归各管;退垦以后,该处粮租永付刘世城、刘维翰收管,以补承垦垫给工资,批照。
再批明:日后倘有执出股内合约,以及股底字据,概行不得照用,作为废纸,批照。
道光十三年癸巳岁二月 日。
在场知见 刘祖锡 徐阿生
刘阿元 刘万仰
刘世兴 刘生亮
刘可调 刘可壁
刘万拱 刘东舛
刘运璧 刘万照
刘中立 赖阿添
中人 姜秀銮
知见男 学文
荣光
第一章 通论 第 32 页
代笔 刘明新
立永远尽根截退垦底归就垦户股底字人 刘可富
刘引源
立永远尽根截退垦底归就垦户股底字人 刘可富
刘引源
第一章 通论 第 32 页
(一二)
一、兰地未开时,有漳民吴沙者,初渡台为执役,不自适寻,宿住于三貂社。三貂为淡水当时极北之界,越岭即噶玛兰,有三十六社,平埔番散处于近港左右。相传三貂噶玛兰者,人迹所不经之地,往往以化外置之。吴沙因久住三貂,间兰出物与番交易,见兰中一片荒埔,生番皆不谙耕作,亦不甚顾惜,乃稍稍与漳、泉、粤诸无赖者,即其近地而樵采之;虽剪棘披荆,渐成阡陌之势,番故不之禁也。而三籍闻风视为逋逃薮来者日益众,幸吴沙犹畏法,不敢尽纵容入番社,以不生事者为喜,故同知徐梦麟以吴沙言为可信,每每有招抚兰番之意;此乾隆五十二年间事也。然聚徒日众,不移时,亦遂佔筑土围,踞乌石港为头城(归化后改名头围),番众始惊怖,倾其族以相抵拒,沙弟吴立死之。有许天送者首以贩私,悉夷情,社番推为长者,吴沙得其言,知不可以力制也,乃退保三貂,谋以一、二示之信。吴沙既欲以信结诸番属,番社患痘,出方施药,全治甚众,番德之。又因番俗埋石设誓约以堵海贼,为外援不再侵削其地,斗乃稍息;
一、兰地未开时,有漳民吴沙者,初渡台为执役,不自适寻,宿住于三貂社。三貂为淡水当时极北之界,越岭即噶玛兰,有三十六社,平埔番散处于近港左右。相传三貂噶玛兰者,人迹所不经之地,往往以化外置之。吴沙因久住三貂,间兰出物与番交易,见兰中一片荒埔,生番皆不谙耕作,亦不甚顾惜,乃稍稍与漳、泉、粤诸无赖者,即其近地而樵采之;虽剪棘披荆,渐成阡陌之势,番故不之禁也。而三籍闻风视为逋逃薮来者日益众,幸吴沙犹畏法,不敢尽纵容入番社,以不生事者为喜,故同知徐梦麟以吴沙言为可信,每每有招抚兰番之意;此乾隆五十二年间事也。然聚徒日众,不移时,亦遂佔筑土围,踞乌石港为头城(归化后改名头围),番众始惊怖,倾其族以相抵拒,沙弟吴立死之。有许天送者首以贩私,悉夷情,社番推为长者,吴沙得其言,知不可以力制也,乃退保三貂,谋以一、二示之信。吴沙既欲以信结诸番属,番社患痘,出方施药,全治甚众,番德之。又因番俗埋石设誓约以堵海贼,为外援不再侵削其地,斗乃稍息;
第一章 通论 第 33 页
此嘉庆二年事也。然其时已雇募乡勇,并在淡丞署领有谕札丈单矣!犹惴惴以私垦为防,及请添乡勇,分设隘寮,又望为业户而鳃鳃以归化请,亦可见吴沙虽一匹夫,而其长虑却顾不忘戴天率土之思,不可为无裨于兰之创造也。吴沙在日,官给以吴春郁义首戳节阔目,一切颇听其便。及三年,沙已死,子吴光裔顶充,由四围更筑至五围。六年,请续垦开兰,未报寻亦卒。今沿海以东诸所升报田园,皆当日吴沙酬谢民壮之地,俗呼民壮围。其由淡入兰,自远望坑至硬枋一带,乡勇坐护行人,尚有五站未及裁撤,亦当日分守隘寮之遗也。今已久成腹地,毫无生番迹矣。
一、噶玛兰自道光七年,准照同安下沙则改定章程,所有田六、园四之额,则由未入版图以前,兰民吴沙父子邀同淡人赵隆盛、何绘等赴省赴郡呈请开兰之时,先与垦佃私议,将来若由业户升科完粮,种地佃人每甲田纳业户大租六石,园纳四石,经有成说。嗣杨廷理筹办创始事宜,恐其不敷经费,乃力裁业户,而由散佃报升,谓此租额访与淡水拳和官庄相符,即详请转奏,援以为例。迨部中因官租二字,查及台湾叛产入官章程,又引出屯案,详请改正,为司查驳;续复请以拳和官庄咨覆,先后已属异词。况拳和久已无案可查,中所拟供耗、馀租亦各有舛错,核与原卷数目短少不符,若照屯案办理,屯业田园各分六等,此项园征四石已照屯案第四等,田则又照至少之第六等,漫无区别,是拳和与屯租二案均难以援引矣!至官产叛租每上田收谷三十二石,上园则如中
一、噶玛兰自道光七年,准照同安下沙则改定章程,所有田六、园四之额,则由未入版图以前,兰民吴沙父子邀同淡人赵隆盛、何绘等赴省赴郡呈请开兰之时,先与垦佃私议,将来若由业户升科完粮,种地佃人每甲田纳业户大租六石,园纳四石,经有成说。嗣杨廷理筹办创始事宜,恐其不敷经费,乃力裁业户,而由散佃报升,谓此租额访与淡水拳和官庄相符,即详请转奏,援以为例。迨部中因官租二字,查及台湾叛产入官章程,又引出屯案,详请改正,为司查驳;续复请以拳和官庄咨覆,先后已属异词。况拳和久已无案可查,中所拟供耗、馀租亦各有舛错,核与原卷数目短少不符,若照屯案办理,屯业田园各分六等,此项园征四石已照屯案第四等,田则又照至少之第六等,漫无区别,是拳和与屯租二案均难以援引矣!至官产叛租每上田收谷三十二石,上园则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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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二十六石,中园则如下田二十石,下园亦有十八石租额,此乃久经成熟十分膏腴之地,与兰民之自备工本辟土开荒者迥不相同。查台属通行同安则例,自雍正七年为始,虽其例亦分有上、中、下之则,然民间开垦,悉依下则报升。今兰田六、园四租谷,较雍正七年垦升征粟之数实多,先经嘉庆十八年间,通判瞿淦详请将汤围等瘠地定以下则,其馀悉以上则,改照同安下沙则升科。至道光丁亥四月,署通判洪煌始奉准部覆,通照同安下则徵收,乃于八年奏销册内声请改正,自七年为始,尚有未垦荒埔归在不入额正供项内。
未垦荒埔本系土番弃而不管之地,自嘉庆二年,吴沙给有招垦丈单,于是漳、泉、粤三籍民人陆续入兰开荒。至十五年丈升报部外,又有续到未垦,或数十人议分一处,或百馀人议分一处。在设官前原限二年开透者,此西势之荒埔二千零六十九甲也;至罗东一带,除先划给奇武荖等十六社土番自耕地,再加留馀埔,以为化番生计外,尚有馀剩埔地,在设官后原限三年开透者,此东势之荒埔二千五百三十八甲也。当时巡检胡桂查丈各坡荒埔不遗馀力,每曰:路到中央水到沟。故该地或近山边,生番出扰;或依溪口,大水叠冲。或新佃、艋人新土不服,有已垦而不能终亩者;或树根埋地,刨挖难施,有虽垦而不及开垦者。今按奏定地段,各作五股分予三籍,漳得其三,泉、粤各得其一,即如此东势未垦地亦经杨廷理详准以扫笏等处中心之地六百九十八甲仍给漳;以溪
未垦荒埔本系土番弃而不管之地,自嘉庆二年,吴沙给有招垦丈单,于是漳、泉、粤三籍民人陆续入兰开荒。至十五年丈升报部外,又有续到未垦,或数十人议分一处,或百馀人议分一处。在设官前原限二年开透者,此西势之荒埔二千零六十九甲也;至罗东一带,除先划给奇武荖等十六社土番自耕地,再加留馀埔,以为化番生计外,尚有馀剩埔地,在设官后原限三年开透者,此东势之荒埔二千五百三十八甲也。当时巡检胡桂查丈各坡荒埔不遗馀力,每曰:路到中央水到沟。故该地或近山边,生番出扰;或依溪口,大水叠冲。或新佃、艋人新土不服,有已垦而不能终亩者;或树根埋地,刨挖难施,有虽垦而不及开垦者。今按奏定地段,各作五股分予三籍,漳得其三,泉、粤各得其一,即如此东势未垦地亦经杨廷理详准以扫笏等处中心之地六百九十八甲仍给漳;以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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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三百零六甲、葫芦堵地一百三十六甲,扫笏尾大港地一百甲丈归泉籍;广人则愿择依山之鹿埔四百八十九甲,及柯仔林地一百十甲归其耕管。大抵所分地界,较山路远者佃人易为开透,如在沿山一带,则开透甚稀,此二十年时翟丞禀牍中语也。现西势荒埔,自十八年至二十一年续垦报升者一千八百九十五甲八分四釐三毫五丝九忽,其未报垦者一百七十三甲零而已;东势则自二十一、二十二年续报垦成一千零七十九甲五分九釐七毫;又奇武荖承垦筹补城垣地段,亦于道光二年续报升园三十二甲九分六釐零三丝;合之,共垦报一千一百一十二甲五分五釐七毫三丝。其未报垦者,除水冲大湖、大湖口两处详豁二百八十八甲外,东势尚有荒埔一千一百三十七甲四分四釐二毫七丝。查定例各省报垦田地,水田以六年,旱田以十年起科;将届起科,督抚先委员覆勘,有水冲沙压及实在垦不成熟者,取结题请开除。此项埔地辟土开荒,原议所限之处,乃限以二年、三年开透报勘丈徵,并未指明以两、三年起科,继由道府详省批准在案,仍责成赶垦,核定年分,随垦随报;即现所谓不入额正供是也。兰地垦辟田园,以有无引灌水圳为分,有圳者为水田,无为旱田,故园犹在中等之则。别有一种地势低洼不能种植旱园,必须开为水田,一逢久雨,四水汇流,田禾浸淹,别庄丰稔之年,该处独为歉岁。如辛仔罕尾之埔地八十甲,民壮围六结之埔地一百甲,既经请减馀租,只征供耗矣!又有汤水泡伤,如汤围之二十甲零地方,瘠薄如白石、新兴之八十甲零,此等皆与大湖口及近山
第一章 通论 第 36 页
傍溪诸硗瘠地详准报部,得减馀租矣!
馀租一款,惟兰独多。台地向有升科章程,田园只徵供毫;若徵别款饷银租赋者,从无并徵正供。兰属于供耗外,独增此馀租一著,犹之各属杂徵,原不与供耗核计考成也。然馀租实为力裁业户筹备经费起见,故于每甲田园租中,先划完供耗,而以其所馀者拟为馀租名色,即仿淡水屯租例,每石折收番银一元,奉文依议在案。今以现行同安下沙则而计之,田一甲徵谷六石,即划完供谷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谷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外,计有馀租得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抄一撮;园一甲徵谷四石,即划完供谷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抄一撮,耗谷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抄一撮外,计有馀租得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八撮,较之创始原议,田凡减耗谷六升八合三勺八抄三撮,园凡减供谷二勺,又减耗谷六升六合七勺五抄九撮,统归入馀租,以副经费。盖台属每正供一石,止加耗羡一斗;兰地从前多徵供耗,即少徵馀租。今自道光七年改则,而馀租更宽裕矣!然嘉庆二十三年间,未奉部文,亦尝有由府转请不徵馀租者,司中驳以核与原奏田六园四之数减少,断难遽准,是一并裁减不可也。嗣又有议及此条谓只就各供耗减额,请免归入馀租而裁之者,易曰损上益下,民说无疆,如果闾阎称便,朝廷原不在区区升斗,必欲其额外加增,要当无绌于经费而后为尽善耳!
按馀租科则,照现行同安下沙则科算,较之创始议定拳和庄例,田一甲凡减耗谷六
馀租一款,惟兰独多。台地向有升科章程,田园只徵供毫;若徵别款饷银租赋者,从无并徵正供。兰属于供耗外,独增此馀租一著,犹之各属杂徵,原不与供耗核计考成也。然馀租实为力裁业户筹备经费起见,故于每甲田园租中,先划完供耗,而以其所馀者拟为馀租名色,即仿淡水屯租例,每石折收番银一元,奉文依议在案。今以现行同安下沙则而计之,田一甲徵谷六石,即划完供谷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谷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外,计有馀租得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抄一撮;园一甲徵谷四石,即划完供谷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抄一撮,耗谷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抄一撮外,计有馀租得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八撮,较之创始原议,田凡减耗谷六升八合三勺八抄三撮,园凡减供谷二勺,又减耗谷六升六合七勺五抄九撮,统归入馀租,以副经费。盖台属每正供一石,止加耗羡一斗;兰地从前多徵供耗,即少徵馀租。今自道光七年改则,而馀租更宽裕矣!然嘉庆二十三年间,未奉部文,亦尝有由府转请不徵馀租者,司中驳以核与原奏田六园四之数减少,断难遽准,是一并裁减不可也。嗣又有议及此条谓只就各供耗减额,请免归入馀租而裁之者,易曰损上益下,民说无疆,如果闾阎称便,朝廷原不在区区升斗,必欲其额外加增,要当无绌于经费而后为尽善耳!
按馀租科则,照现行同安下沙则科算,较之创始议定拳和庄例,田一甲凡减耗谷六
第一章 通论 第 37 页
升八合三勺八抄三撮,内划二撮归入正供,并无尽将所减统归馀租;其园一甲凡减耗谷六升六合七勺五抄九撮,内划一撮归入正供,亦无尽将所减统归馀租,及又减供谷二勺,并归馀租,志稿考载舛错,兹加考正,庶免沿误。
兰属经费,正供谷碾放戍兵月米,耗羡谷徵收本色,以备仓储,嗣已备足二万石之额。通判吕志恒于道光五年,因新添营制案内缺支月饷,详准将供耗盈馀谷石照馀租银每石一元,就厅变价,凑给兵饷。其眷谷因商船未通,难于配运,已自嘉庆十八年,通判翟淦详准将谷一石变纹六钱,每眷谷年二石四斗,得领纹一两四钱四分,较之汀、泉各营只折给八、九钱一两者尤为优厚。其银由厅解赴府库,由府兑拨台饷,划解司库,转给兵眷,此皆取之供耗者。此外文武官弁俸廉饷乾、役食、祭品凑给班兵加饷车价盘费扶柩运殖各红、白事,胥取给于馀租,照例支发;惟班兵盘费运殖,视内地再加三成。至加饷一款,因取之盐课不敷,故复以馀租之银凑给,则馀租之为用广也。
续报升科,经道光十七年,署通判李若琳除将拨充书院膏伙及隘地丁粮外,丈升过上则田一百五十五甲八分零,园十甲五分;下则田一千五百九十六甲二分零,园一百三十甲;通计一千八百九十二甲零。造具图册,由道详报;而省中未及奏咨,旋奉有津贴办公之议。二十一年八月间,臬道姚详覆,以此项分别徵谷,年可三千八百馀石,变价银六钱四分,除车价二分外,约折番银三千四、五百元,请作津贴凤、嘉、彰三县办公
兰属经费,正供谷碾放戍兵月米,耗羡谷徵收本色,以备仓储,嗣已备足二万石之额。通判吕志恒于道光五年,因新添营制案内缺支月饷,详准将供耗盈馀谷石照馀租银每石一元,就厅变价,凑给兵饷。其眷谷因商船未通,难于配运,已自嘉庆十八年,通判翟淦详准将谷一石变纹六钱,每眷谷年二石四斗,得领纹一两四钱四分,较之汀、泉各营只折给八、九钱一两者尤为优厚。其银由厅解赴府库,由府兑拨台饷,划解司库,转给兵眷,此皆取之供耗者。此外文武官弁俸廉饷乾、役食、祭品凑给班兵加饷车价盘费扶柩运殖各红、白事,胥取给于馀租,照例支发;惟班兵盘费运殖,视内地再加三成。至加饷一款,因取之盐课不敷,故复以馀租之银凑给,则馀租之为用广也。
续报升科,经道光十七年,署通判李若琳除将拨充书院膏伙及隘地丁粮外,丈升过上则田一百五十五甲八分零,园十甲五分;下则田一千五百九十六甲二分零,园一百三十甲;通计一千八百九十二甲零。造具图册,由道详报;而省中未及奏咨,旋奉有津贴办公之议。二十一年八月间,臬道姚详覆,以此项分别徵谷,年可三千八百馀石,变价银六钱四分,除车价二分外,约折番银三千四、五百元,请作津贴凤、嘉、彰三县办公
第一章 通论 第 38 页
之需,免其报升,恐防定额。其前历届徵存项下,则于是年防夷案内,一提用过番银一万九千三百二十元,为弁兵盐菜及屯丁乡勇口粮;一提用过番银一千元,交澎湖厅防夷之费,同时一律支销。
案续报升科及免其报升一条,经朱任于道光二十八年详报新垦请升;卓任于二十九年奉查照案详覆,随奉奏明定额矣!识此,以备稽考。
一、四月初四日,面奉委札并发章程十八则,丈绳一副,理胸有成竹,了无难色。次日,捧檄入山,何绘等知理不可以私动,藉口助办城池文武衙门兵房各工程,请奏发银二万两兴建,限三年匀摊归款等语,其实仍思暗充业户。理指斥积弊,谆谕再三,始据各结首分领丈单,前往丈报。理若准其援照台例设立业户,听报升科,则正供无几,除支放兵米外,所需文武员弁廉俸、兵饷、役食即须另为请领,是名以尺土归王,实大费国帑也云云。
一、台中独兰无业户,因开兰时,恐经费不足,故以田六园四之租尽归诸公,除应完正耗而外,另有馀租一款,凡一切地方公费皆取办于馀租,详在田赋条内。而小民无知,动以业户为请,不特柯、赵、何诸姓钻充已难,且开徵数载,尚有刘碧玉、王有福等冒昧渎请。试思利既归公,权以官重,如再于田六、园四而外,加额以置业户,在各农佃力既有所不堪,如就田六、园四之中而欲加设业户,则官有胥差尚不能使民按期完
案续报升科及免其报升一条,经朱任于道光二十八年详报新垦请升;卓任于二十九年奉查照案详覆,随奉奏明定额矣!识此,以备稽考。
一、四月初四日,面奉委札并发章程十八则,丈绳一副,理胸有成竹,了无难色。次日,捧檄入山,何绘等知理不可以私动,藉口助办城池文武衙门兵房各工程,请奏发银二万两兴建,限三年匀摊归款等语,其实仍思暗充业户。理指斥积弊,谆谕再三,始据各结首分领丈单,前往丈报。理若准其援照台例设立业户,听报升科,则正供无几,除支放兵米外,所需文武员弁廉俸、兵饷、役食即须另为请领,是名以尺土归王,实大费国帑也云云。
一、台中独兰无业户,因开兰时,恐经费不足,故以田六园四之租尽归诸公,除应完正耗而外,另有馀租一款,凡一切地方公费皆取办于馀租,详在田赋条内。而小民无知,动以业户为请,不特柯、赵、何诸姓钻充已难,且开徵数载,尚有刘碧玉、王有福等冒昧渎请。试思利既归公,权以官重,如再于田六、园四而外,加额以置业户,在各农佃力既有所不堪,如就田六、园四之中而欲加设业户,则官有胥差尚不能使民按期完
第一章 通论 第 39 页
纳,又安能任凭一、二业户而总汇全兰之粮储乎!且出资本以开透荒埔者,台之所谓业户也,今兰中散佃各给丈单,既自垦透升报完粮,办有成案,亦未便使该业户坐享其利,是公私均有所不宜者也。
一、田园赋则应请覆奏核定也。志恒议曰:噶玛兰丈报升科田园,前守杨廷理原议援屯案成例,田六等每甲徵租六石,仍照同安下沙则例划完正供谷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羡谷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馀租谷四石零六斗五合六勺八抄一撮;园四等每甲徵租四石,划完正供谷一石七斗一升六合零一抄七撮,耗羡谷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抄一撮,馀租谷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八撮;供耗谷徵收本色馀租,每石折徵番银一圆。前督宪汪、抚宪张奏入部议,以台湾叛产入官,每甲上等田收官租谷三十二石,中等田二十六石,下等田二十石,上等园如中等田,中等园如下等田,下等园可收谷十八石,行令升科。前厅翟淦以兰疆新辟,地瘠民贫,田园输将已久,遽令加租,不无竭蹶;且西势、汤围、白石山脚、新兴等庄,及新仔、罕民、壮围、六结诸荒埔,或因田禾被热泉泡伤,或因地多砂砾,或因溪水淹浸,数据各佃哀乞豁减馀租,禀蒙前院宪批允汤围等庄止徵供耗,免纳馀租,其馀悉照同安下则征收,转行到厅。缘册籍繁多,一切纸张、饭食费无所出,延未造册,详咨覆奏。卑职到任查案,缘台地入官叛产本系成熟田园,噶玛兰乃初开荒埔,肥瘠悬殊;况叛产系田园全没入官收租,兰地田
一、田园赋则应请覆奏核定也。志恒议曰:噶玛兰丈报升科田园,前守杨廷理原议援屯案成例,田六等每甲徵租六石,仍照同安下沙则例划完正供谷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羡谷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馀租谷四石零六斗五合六勺八抄一撮;园四等每甲徵租四石,划完正供谷一石七斗一升六合零一抄七撮,耗羡谷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抄一撮,馀租谷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八撮;供耗谷徵收本色馀租,每石折徵番银一圆。前督宪汪、抚宪张奏入部议,以台湾叛产入官,每甲上等田收官租谷三十二石,中等田二十六石,下等田二十石,上等园如中等田,中等园如下等田,下等园可收谷十八石,行令升科。前厅翟淦以兰疆新辟,地瘠民贫,田园输将已久,遽令加租,不无竭蹶;且西势、汤围、白石山脚、新兴等庄,及新仔、罕民、壮围、六结诸荒埔,或因田禾被热泉泡伤,或因地多砂砾,或因溪水淹浸,数据各佃哀乞豁减馀租,禀蒙前院宪批允汤围等庄止徵供耗,免纳馀租,其馀悉照同安下则征收,转行到厅。缘册籍繁多,一切纸张、饭食费无所出,延未造册,详咨覆奏。卑职到任查案,缘台地入官叛产本系成熟田园,噶玛兰乃初开荒埔,肥瘠悬殊;况叛产系田园全没入官收租,兰地田
第一章 通论 第 40 页
园系民自管业,只输供赋,尤非叛产可比。卑职亲赴村庄,履勘兰境地本硗薄,非比嘉、彰,加以僻处极边,雨多晴少,小民终岁勤动,收成不易,照田六、园四徵租已觉力有不支,断难再议增赋,仰恳核明。翟淦原详汤围、白石山脚、新兴等庄止徵供耗,免纳馀租,其馀田园仍照同安下则以六石、四石分划正耗,馀租照数徵收,馀租一石亦照原议折收番银一圆。先行覆奏定案,容即选派经书,设措各衙门纸张饭食之费,造具佃户花名清册,详咨送部。其已报升科之汤围等庄田园应扣豁馀租,及未报升科之辛仔罕等庄埔地两款文册,请俟专案分别勘丈造册,通详核办。傅穟覆核曰:田六、园四额则现经督抚宪专摺入奏,其汤围等庄免纳馀租一节,未经并奏,应请俯如所议。但此等田园只可另为一册,与拨换城基埔地一项,俟正案定后附案咨部,自未便入于正册,以免混淆;且此项汤围等田园久已升科,历年俱有徵收供谷,应入奏销,与未报升之辛仔罕等庄不同。应饬该厅勘丈造册,先行送核。
噶玛兰农户半多垦佃,缘初辟之时,力裁业户,各由散佃收租,各佃垦耕,领有丈单,即若永为己业,虽后至诸农仅为请丈者所拓垦,而一经认作输纳而外,无所苛求,故大田多稼时有仓廋盈亿之庆(「噶玛兰厅志」)。
噶玛兰农户半多垦佃,缘初辟之时,力裁业户,各由散佃收租,各佃垦耕,领有丈单,即若永为己业,虽后至诸农仅为请丈者所拓垦,而一经认作输纳而外,无所苛求,故大田多稼时有仓廋盈亿之庆(「噶玛兰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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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第一章 通论 第 41 页
委办府正堂杨,为给发丈单事。照得噶玛兰界外荒埔,先年漳、泉、广三籍民人陆续到地垦成田园,今奉收入版图。本府现奉督部堂方檄派,亲临该地勘丈,造具田园清册,详送核办升科等因,除饬弓丈手按佃逐段查丈造册外,合给丈单知照。为此,单给二围佃户苏沱即便照现丈实田园二甲零分五釐零毫五丝六忽零微,每甲递年徵租谷六石,早季收成后,照数运赴官仓,经风煽净,用官斛平量交纳,割给完单执凭,不得以湿谷搪塞交仓。仍遵照后开四至界址管业,不得侵越争佔,毋违,须照单者。
计开:
佃户苏沱田、园,东至番田,西至圳,南至吴惠山,北至吴华。
又未垦荒埔□甲□分□釐□毫□丝,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嘉庆十五年七月□日给。
计开:
佃户苏沱田、园,东至番田,西至圳,南至吴惠山,北至吴华。
又未垦荒埔□甲□分□釐□毫□丝,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嘉庆十五年七月□日给。
第一章 通论 第 41 页
(一四)
台湾巡抚刘铭传,会同福建总督杨昌俊,清赋台湾奏议曰:奏为丈量田亩,清查赋税,申明赏罚,以求实济,恭摺仰祈圣鉴事。窃照台湾粮课,自入版图以来,循郑氏之旧,每丁岁徵银四钱八分六釐。乾隆元年,钦奉恩谕,台湾丁粮著照内地份中减则,每丁徵银二钱,以纾民力,计徵银三千七百六十馀两。逮十二年,乃议均入田园徵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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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众所耕田地概不完赋,仍照旧就丁纳粮。至道光年间,通计全台垦熟田园三万八千一百馀甲,又三千六百二十一顷五十馀亩,谷种折地一千四百三十馀亩,年徵粟二十五万五千六百馀石,租番银一万八千七百馀元。至今数十年,垦熟田园较前多至数倍,统计全台额徵额银一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洋银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九元,又谷十九万八千五十七石,久无报升科;我朝轻徭薄赋,亘古所无,于台湾一岛尤为宽厚。雍乾年间,屡奉恩谕台湾赋税不准议加;其时海宇澄清,升平无事,朝廷视台湾一隅无足重轻。现在海上多事,台湾为海疆要隘,奉旨改设行省,经费浩繁,今昔情形不同。臣忝膺斯土,目时艰,值此财用匮乏之际,百废待举之时,不能不就地筹划,于三、五年后能照部议,以台湾自有之财,供台湾之用,应可自成一省,永保岩疆。况节次钦奉谕旨开源节流,以额定之赋、应有之税,乃部库岁入之常,国家经久之至计,舍而不计,徒求济于邻省,虽舌破唇焦,缓急仍不足恃。臣渡台以来,查悉民间赋税较之内地毫不轻减,询之,全系绅民包揽。如某处有田若干可垦,先由垦首递禀承揽包垦,然后分给垦户;垦首不费一钱,仅递一禀,垦熟之后,垦首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隘租各项名目,而粮课正供毫无续报升科,如台北、淡水田园三百馀里,仅徵粮一万三千馀石,私升隐匿不可胜计。臣现由内地选调厅县佐杂三十人,分派南、北各县,由各县选派公正绅士数人会同,先行编查保甲,就户问粮;一俟田亩查明,再行逐户清丈,委派台湾府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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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起鹗、台北府知府雷其达,各设清赋总局督率办理。至于赋税轻重,应俟丈量之后,再请旨饬部覆议。惟台湾民风强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众挟官,视为常事,有言林爽文之变,系因升科逼迫。委员下乡清查视为畏途,且万山丛杂,道路崎岖,若非勤实耐劳之员,协同公正绅士切实清查,不惟无裨实济,且恐蒇事无期,惟有严定赏罚,以期成效。如各地方官、委员、绅士等办理妥速,清查认真,可否准由臣请照寻常劳绩,从优奉奖,以示鼓励;倘有贿托隐匿等事,抑或畏难延误,即行参事。庶期实力奉行,为朝廷经久之谋,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国便民,实于台湾大局有裨。谨将丈量田亩清查赋税缘由,会同督臣杨昌俊,恭摺由驿五百里具陈,是否有当?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第一章 通论 第 43 页
(一五)
钦差督办台湾防务头品顶戴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续丈之后,至今田园数倍于前,久未报丈升科。从前海宇升平,朝廷视台湾一岛不足重轻,期无内患,不虞外侮,于赋税一项,屡奉恩诏格外从宽,以示绥远安边之意。现在海上多事,台湾系海疆重地,久为外人所窥伺,朝廷特设巡抚,以资控制。本爵部院忝膺斯土,应为地方远大之谋,故招抚生番,以清内患;筹办海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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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外侮;清查田赋,以裕饷需。不惮劳怨,惨淡经营,一时并举,以为长治久安之计。尔等百姓当知隔海迁来,创业不易,亦须为子孙立百年之业,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岩疆,同享乐土。查台湾素称沃壤,近年开辟日多,旧粮转形亏短,皆由业户变迁无定,粮额向不推收,故绝逃亡莫从究诘。或由田园册籍失毁,无定户,无确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隐匿霸佔,奸民从中包揽控争;或藉防番抽收隘税,或称究粮自收大租。强者有田无赋,弱者有赋无田。更有近溪田地,水冲沙压,小民无力报豁,田去粮存。种种弊端,有碍国计民生,若不及早清查,贻害伊于胡底!现经本爵部院奏明清丈全台田亩,委派南北两府设立总局,剋日举办。尔等田园一经清丈,编立字号,某字某号之田为某处某人之业,粮户何名,册籍昭然,遇有买卖田产,立即过户推收,可免侵佔冒争,永杜构讼之葛藤。其水冲沙压之地,亦可随时禀报,顿释积累之重负。将来清丈之后,分省分治,粮额既添,文、武学额亦必奏请加广,是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合行剀切晓谕。为此,示仰各属绅民一体知悉:自示之后,各属一律办理清丈,无论官庄、叛产、营田一体丈量,从前隐匿之咎,宽其既往不追,以后如有劣绅土豪从中把持逆抗,或包揽隐匿,或造谤阻挠,即行拿究办。本爵部院言出法随,决不宽贷,有所清丈章程另列榜示,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计开:
计开:
第一章 通论 第 45 页
一、清丈之时,委员会县于三日前出示晓谕,定于某日,清丈某保、某甲、几户,谕令该业户将历有契据查带到庄,安候委员丈量后,查对契据如果相符,照发联单,契据仍归业主收回;如有不符之处,即在契据上注明,照新丈亩数填发联单,不许委员藉口刁难讹索。违者,准业主指名禀控。
一、清丈后,须发三联票单:一归清丈总局,一存本县,一归业主收执。另立清册两部:一存局,一存县。目前清丈,只查亩数界址;至于该田地应完粮多少,统俟清丈事竣,再行奏请部议。
一、清丈田地须分上、中、下三则;以长流灌溉者为上,资波塘水者为中,其山田与靠天雨者为下。惟园向无分别等项,即在联单上注明。如有业主贿托委员、绅士以多报少,以上则报中、下则,无论何时查出,该田产充公,委员、绅士从重究办。如系业主朦混隐匿,一经邻舍禀控,或经官查出,即将该田产一半充公,一半赏指控之人,委员照失察例究办。
一、此次清赋,已经奉旨,在事官绅照异常芳迹请奖,注官绅所查何堡户,须在联单上注明系何官绅清丈某户,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优奖;如有挂名官绅,先不帮同清丈,或懒惰偷安,不能耐劳,随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准列奖,以示惩警。
一、清丈后,须发三联票单:一归清丈总局,一存本县,一归业主收执。另立清册两部:一存局,一存县。目前清丈,只查亩数界址;至于该田地应完粮多少,统俟清丈事竣,再行奏请部议。
一、清丈田地须分上、中、下三则;以长流灌溉者为上,资波塘水者为中,其山田与靠天雨者为下。惟园向无分别等项,即在联单上注明。如有业主贿托委员、绅士以多报少,以上则报中、下则,无论何时查出,该田产充公,委员、绅士从重究办。如系业主朦混隐匿,一经邻舍禀控,或经官查出,即将该田产一半充公,一半赏指控之人,委员照失察例究办。
一、此次清赋,已经奉旨,在事官绅照异常芳迹请奖,注官绅所查何堡户,须在联单上注明系何官绅清丈某户,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优奖;如有挂名官绅,先不帮同清丈,或懒惰偷安,不能耐劳,随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准列奖,以示惩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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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丈时,官绅俱由总局发给薪水,不准在民间私索;有阳奉阴违,一经查出,总局并同事委员未曾先行禀明,总办照失察议,同事俱不准请奖。
光绪十二年六月八日给。
光绪十二年六月八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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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台湾巡务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田亩,前经出示奏明清丈,已据各县络续报丈清楚。查台湾自隶版图以来,田园未经切实丈量,供赋重轻,南北悬殊。如台湾、凤山、嘉义三县所徵供粟,系沿郑氏所取之数,赋额极重;续开之彰化、淡水、噶玛兰各厅县,均照同安下沙则折徵,赋额较轻,不能划一。自道光初年之后,续垦田园相率欺隐,又有番租、隘租各项名目影射吞匿,均未报升,此次清丈竣事,额溢数倍,若仍照旧章开徵,轻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筹全局,别议赋则不可。已将现丈田园,无论新旧,悉照下沙成例分别等则,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仿一条鞭办法,删去各项名目,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徵谷价提充正赋。本爵部院系照台属各县最轻之赋,有减无增。此外沿山各处及垦荒未熟田园,暂予别归未入额,从缓升科,分别完纳正耗。并查钱粮正供之外,向有随收补水平馀,台地通用者番银,今赋则改照内地,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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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拟酌定平馀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县办公之需;其不能升科之恒春、台东、埔里社各缺,仍须由外别筹津贴。此系仿照内地浮收病民情形,期于力除积弊,当经本爵部院具奏请旨饬部核议覆准在案。兹奏到户,查各属田亩之瘠瘦,为赋则之增减,并删去各项名目,一律开徵实银,系为裕国便民,实是求是,自应诘准所奏办理。至声称台地通用番银,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并酌定平馀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属办公之需。所请虽与定例未符,惟酌度情形,亦系实在应需之款。该抚期于官民两便,力杜浮收,不为无欠,亦应照准。兹奏饬旨下台湾巡抚遵照部议办理。至于钱粮科则及随收贴水平馀各数款,刊刻出示,遍贴晓谕,务使闾里咸知,以免额外浮收之弊等因,核准到院。除饬行遵办外,合将奉部核准等则,每亩徵收正供数目,分别列单剀切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属业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朝廷恩膏下逮,务当踊跃输将,自此次定钱粮科则并随收贴水平馀以后,作为永远定额,完纳正供;如有胥役额外私加浮收等弊,准予赴县指禀严办;该业户等有不遵定章完纳,亦即一体惩办不贷,各宜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计开:
上田每亩应徵耗银二钱二分四釐四毫零八忽,随收加一补水银二分二釐四毫四丝零八微,一五平馀银三分三釐六毫六丝一忽二微,总共徵银二钱八分零五毫一丝,计每甲
计开:
上田每亩应徵耗银二钱二分四釐四毫零八忽,随收加一补水银二分二釐四毫四丝零八微,一五平馀银三分三釐六毫六丝一忽二微,总共徵银二钱八分零五毫一丝,计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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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徵银三两零八分五釐六毫一丝。中田每亩应徵正耗银一钱八分三釐五毫二丝八忽,随收加一补水银一分八釐三毫五丝一微八忽,一五平馀银二分七釐五毫二丝九忽二微,总共徵银二钱二分九釐四毛一丝,计每甲实徵银二两五钱二分三釐五毫一丝。下田每亩应徵正耗银一钱五分一釐三毫一丝二忽,随收加一补水银一分五釐一毫三丝一忽二微,一五平馀银二分二釐六毫九丝六忽八微,总共徵银一钱八分九釐一毫四丝,计每甲实徵银二两零八分零五毫四丝。下下田每亩应徵正耗银一钱二分一釐零四丝九忽六微,随收加一补水银一分二釐一毫零四忽九微六纤,一五平馀银一分八釐一毫五丝七忽四微四纤,总共徵银一钱五分一釐三毫一丝二忽,计每甲实徵银一两六钱六分四釐四毫三丝二忽。
上园徵数与中田同,中园徵数与下田同,下园徵数与下下田同,下下园徵数与下下减二成田同。下下减二成田应徵正耗银九分六釐八毫三丝九忽六微,随收加补水银九釐六毫八丝三忽九微六纤,一五平馀银一分四釐五毫二丝五微五纤,总共应徵银一钱二分一釐零四丝九忽,计每甲实徵银一两三钱三分一釐五毫三丝九忽。
右谕通知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 日给。
告示。
上园徵数与中田同,中园徵数与下田同,下园徵数与下下田同,下下园徵数与下下减二成田同。下下减二成田应徵正耗银九分六釐八毫三丝九忽六微,随收加补水银九釐六毫八丝三忽九微六纤,一五平馀银一分四釐五毫二丝五微五纤,总共应徵银一钱二分一釐零四丝九忽,计每甲实徵银一两三钱三分一釐五毫三丝九忽。
右谕通知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 日给。
告示。
第一章 通论 第 49 页
(一七)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清丈各属田园,所有各业户所执契据,或与现丈田甲不符,或有无契,准于清丈后由藩司一律刊发新单,以资永远管业。并将应抽丈单经费,别候核定数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员、胥役私索分文,历经本爵部院出示晓谕。现查台南、北各处田亩陆续丈竣,亟须刊换丈单,次第给发,以免躐等。本爵部院业将按照等则抽费给单章程,奏明办理在案。兹特阐明章程十条,列单出示晓谕,以便阖属咸知遵照。为此,示仰该业户等一体知悉:尔等务须遵照后开章程,依限带契赴局验明数目,查照现丈甲数,填给新单收执,以凭永远管业。并各遵照规定等则,一面照缴丈单经费,一面立时领单,以免迟延压搁。至此次给单,系奏明由官抽收丈费;如有员绅、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该业户即行指名,禀请查究;如该业户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并照章查办追缴,各宜凛遵,毋得观望自误,切切,特示。
计开:
一、田园无论新旧,此项换发新单,分上、中、下则定价收费:上则每甲收通用番银二元五角,中则每甲收二元,下则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则每甲收一元;园上则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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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中则照下则,下则照下下则递减。不入下下则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园,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园分上、中、下定则,恐有舛错,是以设局委派员、绅验对小租契据,并填给新单,以便永远纳粮管业。
一、验对契据,须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内者,不得过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过五日;六十里至百数十里者,不得过十日。该小租户等务当依限带契到局,听阅验明填单,一面照章取费,一面领单,以免差催援累。其有契在内地者,务须先赴局报明,定限四十日带契呈验;如不报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价充公。
一、收新钱粮,归小租户完纳。惟既归小租户完纳,则大租户所收大租谷石,自当照现定章程,将应完钱粮数扣出拨还小租户,以昭公允。其大租户既将钱粮扣交小租户代纳,所有应收大租谷除扣外,尚馀若干,仍准大租户报官立业,由官另给单照执凭,以杜小租户拖欠。
一、无论红契、白契,经局验明给单取费后,立即将契发还,不准借端扣留。应收单费外,并不准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许该业主禀请查究。
一、验契无论红、白,必须各有上手老契并行徵验,以杜假冒。
一、民间契据或胎押别处,或暂与他人,须令田主与受主同来,方免争竞。其无契
一、所丈田园分上、中、下定则,恐有舛错,是以设局委派员、绅验对小租契据,并填给新单,以便永远纳粮管业。
一、验对契据,须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内者,不得过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过五日;六十里至百数十里者,不得过十日。该小租户等务当依限带契到局,听阅验明填单,一面照章取费,一面领单,以免差催援累。其有契在内地者,务须先赴局报明,定限四十日带契呈验;如不报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价充公。
一、收新钱粮,归小租户完纳。惟既归小租户完纳,则大租户所收大租谷石,自当照现定章程,将应完钱粮数扣出拨还小租户,以昭公允。其大租户既将钱粮扣交小租户代纳,所有应收大租谷除扣外,尚馀若干,仍准大租户报官立业,由官另给单照执凭,以杜小租户拖欠。
一、无论红契、白契,经局验明给单取费后,立即将契发还,不准借端扣留。应收单费外,并不准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许该业主禀请查究。
一、验契无论红、白,必须各有上手老契并行徵验,以杜假冒。
一、民间契据或胎押别处,或暂与他人,须令田主与受主同来,方免争竞。其无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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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有业者,非有田邻及本租主连环保甲,不得给单。
一、一业两争已控在官者,应暂剔出,候地方官讯断定案,再行核给红单。
一、配纳番租之田园,亦应归小租户完纳钱粮。惟查番租向有汉人包办,其中开销名目甚多,若不分别剔除,则小租户未免向隅独抱。兹定于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粮,应令各社公举正派头目,每社一人,由县点充给戳,按年向小租户收此口粮租谷,散给番丁,不准包办之人经手;其书院膏伙、育才辛金等项,即分别应留、应减、应裁,颁令各县各就地方情形,悉心体察,禀明示遵。至汉人包办番租,本属违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户完粮及应纳口粮各项外,如有盈馀租谷,由小租户酌量贴补;倘无盈馀,则不必贴补,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应一律升科,给单收费;钱粮亦应统照规定章程,归小租户完纳。就小租户额定隘租项下扣出完钱粮外,馀租概免,以示体恤。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给。
一、一业两争已控在官者,应暂剔出,候地方官讯断定案,再行核给红单。
一、配纳番租之田园,亦应归小租户完纳钱粮。惟查番租向有汉人包办,其中开销名目甚多,若不分别剔除,则小租户未免向隅独抱。兹定于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粮,应令各社公举正派头目,每社一人,由县点充给戳,按年向小租户收此口粮租谷,散给番丁,不准包办之人经手;其书院膏伙、育才辛金等项,即分别应留、应减、应裁,颁令各县各就地方情形,悉心体察,禀明示遵。至汉人包办番租,本属违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户完粮及应纳口粮各项外,如有盈馀租谷,由小租户酌量贴补;倘无盈馀,则不必贴补,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应一律升科,给单收费;钱粮亦应统照规定章程,归小租户完纳。就小租户额定隘租项下扣出完钱粮外,馀租概免,以示体恤。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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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头品顶戴兵部侍郎、福建台湾巡抚部院兼管海关学政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属田园赋课,民间向有大小租户承粮纳赋之分,此次清丈全台赋额,从前所徵银米
头品顶戴兵部侍郎、福建台湾巡抚部院兼管海关学政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属田园赋课,民间向有大小租户承粮纳赋之分,此次清丈全台赋额,从前所徵银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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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款名目悉行删除,归一条鞭办法,业经通行示谕在案。现据淡水县知县汪兴袆详称:各乡验契给单将竣,应行启徵新赋,遵查淡属向有大、小租承粮名目,亟须分别办理。现给丈单,归小租户领执,粮亦改归小租户完纳,深合就田问赋之义;惟大租户既不纳粮,若照旧额收租,未免太觉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产及通土经手口粮两款,由府县剔除积弊,妥议章程,另行详办外,所有隆恩官庄学租、拳和官庄正耗,以及汉业户、番业户、番丁私口粮,屯丁养赡七款名目,请自光绪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受额租,作为十成,以四成贴与小租户完粮,实收六成即向小租户收完,仍令小租户转向佃人,将大、小各租一并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单、钱粮俱归小租户经手,大租户无可执凭,将来时远年湮,恐无稽考,易启争端,仍准大租户随时照章开明田粮租额,报县立案,由官核明,另给印单为凭,以昭信守等情,详请给示前来。查淡辖各项田业,既归小租户承粮,该县议令大租户酌贴四成,事属公允,除详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大小各租户知悉:尔等务须遵照此项定章,统以大租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粮,不得丝毫争执;如敢抗违,定行究办。其抄封叛产及通土经手口粮两款,由府县剔除积弊,另议章程,并不得以此藉口,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四月 日给。
光绪十四年四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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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钦加总镇衔、署福建台湾城守等处地方参府候补协镇胡,抄奉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举办清丈,所有新旧田园,或偏于赋重,或匿不承粮,业经本爵部院详核各县,现在折徵数目从轻,照同安沙则酌议田园上、中、下及下下则应徵银数,专摺奏请,部核议施行。此次清丈以后,各业户所执契据,或与现丈甲数不符,或有田无契,应由藩司一律刊发丈单,以资执凭,永远管业,并将按照等则抽费给单章程,奏明办理各在案。兹查台南、北各属陆续具报丈竣,亟须刊发丈单,次第查填给领,一俟奉准部覆,将来即照新定赋则启徵。从此赋重之户轻减数倍,永无粮累之虞;无赋之田均各配粮,免罹欺隐之罪,实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合亟列单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属官绅、殷富及业户、农民人等一体知悉:务须遵照后开章程,依限赴局报领丈单收执,永远管业,并遵照核定等则,照缴丈费。此系奏明给单收费,如有员绅、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该业户等即行指明禀究;倘该业户等有不遵此次定章,违延抗缴,亦即一并究办不贷,各宜凛遵,无违,切切,特示。
计粘章程六条。
光绪十四年六月日 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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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开:
一、田园无论新旧,此次发给丈单,南北一律;每甲上甲收费洋两元五角,中田收费洋二元,下田收费洋一元五角,下下田收费洋一元;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视下下田,下下园收费五角。每洋银一元概定七钱二分,此外不准丝毫多收。前项丈费祇收一次,并非按年之款,此后永不再收。
一、台地遇有地方正事,绅民中踊跃急公者固多,取巧推延者亦有。此项丈费系奏明抽收,事在必行,与胥吏之私收者迥别。官绅、殷富为庶民所仰望,如武职官庄田园、府徵叛产、生息产、书院膏伙产、县徵官庄及零星充公产,各归各缴,其绅富大户当踊跃先缴,以次递及中户、小户,以免诿延观望。
一、各属所丈田园,有遵上年示谕分定上、中、下各则者,有尚未分定者。此次核给丈单,其已经分定者,如与原丈填报等则及甲数相符,即行给单;其间实有未符,准其缴契验对,确查更正。倘各业户等故意指为不符,或藉词延缓,或逞刁软抗,一经查明,定即究罚。此外尚未分定者,即由仰委各员验契,秉公核定填报,亦不容再事悬宕。
一、缴验契据,无论已税未税,验明给单缴费,立即将契发还,不准藉端扣留。需索单费之外,不准丝毫多取;如有此情,许该业户等禀请查究。至缴验契据限期:距城
一、田园无论新旧,此次发给丈单,南北一律;每甲上甲收费洋两元五角,中田收费洋二元,下田收费洋一元五角,下下田收费洋一元;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视下下田,下下园收费五角。每洋银一元概定七钱二分,此外不准丝毫多收。前项丈费祇收一次,并非按年之款,此后永不再收。
一、台地遇有地方正事,绅民中踊跃急公者固多,取巧推延者亦有。此项丈费系奏明抽收,事在必行,与胥吏之私收者迥别。官绅、殷富为庶民所仰望,如武职官庄田园、府徵叛产、生息产、书院膏伙产、县徵官庄及零星充公产,各归各缴,其绅富大户当踊跃先缴,以次递及中户、小户,以免诿延观望。
一、各属所丈田园,有遵上年示谕分定上、中、下各则者,有尚未分定者。此次核给丈单,其已经分定者,如与原丈填报等则及甲数相符,即行给单;其间实有未符,准其缴契验对,确查更正。倘各业户等故意指为不符,或藉词延缓,或逞刁软抗,一经查明,定即究罚。此外尚未分定者,即由仰委各员验契,秉公核定填报,亦不容再事悬宕。
一、缴验契据,无论已税未税,验明给单缴费,立即将契发还,不准藉端扣留。需索单费之外,不准丝毫多取;如有此情,许该业户等禀请查究。至缴验契据限期:距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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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里内三日,五十里内五日,一百里及百馀里内者十日。契在内地者,限四十日赴局呈验;玩延者限半契价充公。间有胎押与人及与人合典者,各缴受主同夥齐来验对。一业两争已控在官者,断结后,再行给单。
一、台地大租户有每甲向小租户收谷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谓之额租。有每甲不论荒歉,收谷二、三石者,谓之定租。又有大租户祇知此段田园年可向小租户分收租谷多少石,不知有若干甲数者,此次应发丈单,仅给大租户,不给小租户,则小租户无从管业;各给一单,则字号、田甲、坐落地名均同,惟有单内业主、田主两字分别,日久难保不无牵混。现在丈单之外,由县另行发给印照,各赋归大租户完纳,则大租户承领丈单,小租户承领印照;归小租户纳赋,则丈单归小租户,印照归大租户。只缴丈单费,印照无须,以便各有凭执。至大租户或愿照旧归其完粮,或愿减应收大租,改归小租户完粮,准如顺舆情,期无偏抑,妥为办理。
一、配纳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园,统归小租户按则领单,缴费承粮。其相沿支给番丁口粮、雇养防隘壮丁,如完赋之外有馀,各听民间自收自办。屯弁辛俸、屯饷,本由官给,毋庸另议。
一、台地大租户有每甲向小租户收谷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谓之额租。有每甲不论荒歉,收谷二、三石者,谓之定租。又有大租户祇知此段田园年可向小租户分收租谷多少石,不知有若干甲数者,此次应发丈单,仅给大租户,不给小租户,则小租户无从管业;各给一单,则字号、田甲、坐落地名均同,惟有单内业主、田主两字分别,日久难保不无牵混。现在丈单之外,由县另行发给印照,各赋归大租户完纳,则大租户承领丈单,小租户承领印照;归小租户纳赋,则丈单归小租户,印照归大租户。只缴丈单费,印照无须,以便各有凭执。至大租户或愿照旧归其完粮,或愿减应收大租,改归小租户完粮,准如顺舆情,期无偏抑,妥为办理。
一、配纳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园,统归小租户按则领单,缴费承粮。其相沿支给番丁口粮、雇养防隘壮丁,如完赋之外有馀,各听民间自收自办。屯弁辛俸、屯饷,本由官给,毋庸另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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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差督办台湾防务、头品顶戴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剀切晓谕事。照得现在全台田园举办丈量,前经按照淡水厅志载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为准,分颁各属应用在案。现据宜兰、新竹两县先后禀称:该二邑丈量田亩,向以一丈三尺五寸为一戈,与现颁之戈互相比较,每戈多加一尺之额,绅民哓哓置辩不休,请示遵办等语前来。查台湾自国初始入版图,核算田亩有所谓每戈、每甲等名目,皆系郑氏一时权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台湾田亩化甲为亩,系以戈数核为弓数,其弓定制六尺,积二百四十弓为一亩,载在志乘,遵行已久,现在举办丈量,犹用戈甲目者,不过因其旧俗,以计总数,为将来积算之端。至于量即升科,仍应遵照定章,以弓计亩。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户田化弓计亩,有十一亩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计亩,有十三亩一分八釐有奇。长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亩八分八釐之赋,并无便宜。该二邑以戈小一尺,藉词争执,难保不误执戈大赋轻,戈小赋重之成见,亟应剀切晓谕,以昭定制,而释群疑。为此,示仰各属绅民人等一体知悉:台湾田园化甲为亩,系奉旨遵行定章,断不能仍复论戈纳赋。现在所用旧弓尚是五尺,迨清丈之后,仍应以戈伸尺,按六尺为一弓,积二百四十弓为一亩,计亩升科。尔民将来供赋不定,于戈尺之短长而定于弓之多寡,其戈长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决不至多完。尔绅民务当晓然朝廷治赋经邦,一秉大公,毫无偏挪,毋得藉词争执,致干未便,其各凛遵,毋违,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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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光绪十二年八月 日给。
光绪十二年八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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