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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自动笺注)
 第三章 物權特別物體
  第一節 海埔、溪埔
   第一 定 例
  二十年定蘆洲地畝,坍戶以次撥補之例。
江西巡撫寶泉奏言:「蘆洲地畝,坍漲靡常舊制五年丈量一次,漲陞坍除」。
嗣於乾隆十三年,經部定議:「凡有坍塌洲地,即令業戶報官勘明,註冊定案
遇有淤漲,按照報坍先後以次撥補倘有餘剩新淤官地召民認墾,按則陞科通行遵照」。
於是蘆洲有課無課之分:凡濱江洲地,先由水影,次變沙灘,又次為泥灘、為草塌。
至於漸積成洲,然後納課。
計自水影以至成洲,必經數十年,或十餘年之久。
其成洲頗費工本,及遇塌卸,必屆大丈之年,始行除課。
若有淤漲之地,自應按照報坍先後,俾復其業,以完課額
至於水影沙灘之地,原無工本可費,是以例不陞課,即有坍卸,自不在撥補之列。
有奸猾之徒,因定例未經分晰指明往往無課沙灘等項混爭撥補
嗣後有課之洲報坍者,挨順序先後,彙為一冊,按次撥補,庶課額定,訟端可弭。
經部議覆,應如所請。
濱江新漲之地,查原舊有課之洲,報坍者次第撥補
至於水影沙灘等項,雖既稱未經陞課,但
小民承認多年希圖成業一遇坍塌,既不得有課坍戶一例撥補;至撥補餘剩之地,若不量為准撥,恐失業之戶未肯甘心彼此復啟爭端情理殊未平允
應令嗣後新漲地畝,除儘有課坍戶補足之外,尚有餘地即將無課坍戶按照報坍先後酌量撥補;再有餘剩,始行召墾。
嚴行各洲戶安分息爭一聽官撥分別辦理
疏上,得旨:「如議,行」。
   第二 規 定
  一、沿河沙洲地畝坍漲,報官勘驗
如屬淤漲之地,實係彼處坍塌之數,上下對岸,顯有形可據者,即遴委幹員會同兩邑地方官勘驗秉公撥補
  一、凡沿河沙洲地畝被沖坍塌即令業戶報官勘明註冊
遇有淤漲,亦即報官查丈,照原報之數撥補
司戶至認墾,官給印照,仍令各屬按數造報,統候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冊送部,以定升降
  一、部咨:各屬一切額征沙洲灘地造具魚鱗圖冊先行送部,以備稽考
   第三 執 照
  臺字第一十三號,埔地八十甲。
兵備道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姚,為詳明給照、試墾召租事。
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漲成浮埔;但未經開墾,尚難報陞。
詳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批司議詳,准予招佃開墾田園耕作以及築塭蓄養魚蝦,試墾成熟,徵完租息,以為歲修軍功船廠港道之費等因行知出示曉諭在案
茲據臺屬武定里墾戶林洪開出四至呈請照前來,合給執照
為此,照給墾戶林洪即便收執,將所請武定里埔地一段,東自公前王園頭至蕭排園北溪墘,西自黃學源園頭界至洲仔尾車路溝墘南自洲仔尾車路溝至公前王園頭,北自蕭排園北溪墘至黃學源園頭石界為界,丈明甲數,准其自備工本開墾試種每年於夏、冬兩季,交經管業戶赴轅按甲完繳租銀以為修港之需。
該處園地成實不致水沖沙壓再行照例定則陞科;敢有欠租隱匿、私墾等弊,一經察出,定拏該戶,照例重究,並將私墾之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墾戶林氏給現耕地四十甲,限本年完租;青埔地四十甲,限
二十三年起完租
    右照給墾戶林洪收執
                   臺字第一十三號
公元1840年
  道光二十年四月十一日給。
   第四 墾 照
司道墾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兵備道、兼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照管完租事。
照得軍功一帶海埔,前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准予給照,召佃墾築田園魚塭徵收租息,以為修港之需。
此次清丈,經委員勘丈,分別報升填單,酌議定章,歸廠納賦。
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墾戶黃清即便收執,將所管嘉屬西港仔堡田園魚塭後開坵甲照章按甲完租
每年統於冬季交由管事赴轅繳納租銀以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欠租,刁混匿報等弊,察出定拏,該墾戶照例重究將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一、墾戶黃清承耕下園□坵,計□□;又下下園□坵,計丈□□;又塭園□坵,計丈七甲九分二釐三毫一絲整;又上、中、下草塭□□,計丈□□。
    右照給墾戶黃清
                 新字第四百五十三號
公元1891年
  光緒十七年三月 日給
   第五 執 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劉,為詳明給照試墾召租事。
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漲成浮埔;但未經開墾,尚難報陞。
詳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堂孫批司議詳,准予招佃開墾田園耕作以及築塭蓄養魚蝦,試墾成熟,徵完租息,以為歲修軍功船廠港道之費等因行知出示曉諭在案
茲據嘉屬鹽水港街墾戶張恆德,即舉人張步開明四至呈請給墾前來,合給執照
為此,照給該墾戶張恆德,即舉人張步即便收執,將所請嘉屬新塭莊埔地一段,東至新定公塚為界,西至海汕為界,南至大歸、李六等埔塭併八卦王爺港為界,北至茄萣山塭岸為界,四至為界,丈明甲數,准其自備工本開墾試種每年於夏、冬兩季,交經管業戶赴轅按甲
租銀以為修港之需。
該處園地成實不致水沖沙壓再行照例定則陞科;敢有欠租隱匿、私墾等弊,一經察出,定拏該戶,照例重究,並將私墾之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墾戶張恆德(即張步蟾),給墾新塭莊埔地熟埔三甲三分整,鹽埔七十九甲整。
    右照墾戶張恆德,即張步收執
公元1883年
  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給。
   第六 執 照
兵備道執照
  欽加道銜護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梁,為查案給照,永遠掌管事。
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張成浮埔,前未開墾,經孔前道詳奉前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批司議詳,准即招佃開墾田園,圍築魚塭耕作成熟,征完租息,以為歲修港道之需,歷經出示曉諭,准民請墾各在案
嗣因廠港淤塞戰艦礙難出入,當經本道札飭委員督同差管清釐勘丈。
旋據業戶稟稱:三郊蘇萬利等偕職員時榮
,蒙前道憲示諭安平港淤塞,飭著利等出資疏通
是以凜遵雇工開挖,自道光年間,至咸豐三年,逐歲修補,不致洪水氾濫入廠,先後計費番銀一萬餘元。
前經徐陞洞悉勤勞,請兩院憲准北畔港汕浮埔,免徵餉項,給歸利等開墾田園魚塭,以示體恤
惟是各商均係內來客居,往返不定;且此開墾浮埔,若非大費工本,終難成業且當時開港工費浩繁,儀祖父職員時榮出資最多。
故此,利等議將埔地歸榮承管,業已道憲批准給照,因卸篆未蒙給發
茲該業戶開明安平港岸北畔塭埔一段東至水生塭並水路溝,西至本塭岸,南至安平港岸,北至本塭岸為界,丈明甲數,請給示照等情
據此,查該戶前同三郊出資通港道,洵屬急公可嘉,既將前項埔地議歸掌管自應准如所請,免徵租息。
行縣知照備案外,合行給付永遠執照
為此,照給業戶石朝即便收執遵照,招佃開墾園塭,永遠掌管毋違,須照。
   計開
    業戶石朝儀,給塭埔地五十八甲九分整,另帶地水堀。
     右照給業戶石朝永遠印照收執
                    闢字第不列號
公元1869年
  同治八年九月十七日給。
   第七 照 票
照票
  署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陳,為呈墾給示,俾得興工開築征餉事
本年十一月初一日,據郡城東安坊商克治呈稱:緣瀰陀港與仔港接壤一帶,原屬內海邇來浮復埔坪,堪築魚塭畜養魚蝦,年征餉銀四兩抵補缺餉。
東至瀰陀港,西至海嶼大港口南至商裕魚塭溝,北至白沙尾,四至無妨礙課地以及民閭田產
但未蒙准墾示照,莫敢擅築,仰體澤普被,使民無留餘之力,餉有式闢之輸,合繪圖呈墾恩給示照,飭房註冊,俾得管耕征餉等情
據此,查該處邇年前峰一帶溪流漲滿,各處崩陷沙土積壓,海坪漸次墊高鹽鹵之地只堪開築魚塭,除出示歸與商克治開築管輸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該墾戶即便查照四至界址,開築掌管,即以嘉慶九年起科完納
四兩抵補缺額毋違,須照。
        右給商克治准此
公元1803年
      嘉慶八年十二月 日給
      縣行 限 銷
   第八 執 照
執照
  特授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五級紀錄次魏,為照給管納等事
本年十月十三日,據郡城業戶黃靜具稟,詞稱:緣維新里港口海邊,於道光九年浮鹽一所
彼時地勢窊下溪流海漲奔馳靡定,誠恐乍築乍崩,是以未敢即行請築配餉,惟有暫豎界址傭工栽種茄苳,把住沙塗,歷今管顧數載。
現在坪地稍高,左右無違官塭、民耕課業,正堪開築魚塭養畜魚蝦,配納課餉。
經據餉差張斌開築配餉,彌補無著。
經赴台稟蒙勘明,東至黃家塭,西至港,南至溪,北至海,就中堪築魚塭一口,酌配餉銀四兩正。
情願出工本,前去開築。
遵諭具結繪圖繳案.以道光十七年為始征餉,懇給印照,以
掌管
第恐築成魚塭奸徒恃強採捕擾累課餉,工本無歸,合瀝情呈乞電察,認築魚塭,配納課餉,恩准給發印照永遠管業,飭承註冊征餉,並懇出示曉諭,毋許強徒採捕,以安生業,沾感切等情,並粘圖說一紙到縣。
據此,案查先據塭差張斌具稟,當經飭據該差查勘該處港口浮鹽一所,果係開築魚塭一口,畜魚納餉,彌補無著等情
茲據前情,除出示曉諭註冊征餉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仰該塭戶黃靜知悉即便遵照備用工本,照界圍築魚塭一口畜養魚蝦收息管耕,准自道光十七年起,每年完納餉銀四兩正,按年完納,毋許短欠倘有該處奸民藉索阻撓,許即據實指稟,以憑差拏嚴究
該塭戶亦不得侵佔越界情事,致干重處,母違,須照。
       右照給塭戶黃靜准此
公元1836年
  道光十六年十月廿三日給。
  縣 行 日 銷
   第九 執 照
執照
  特授臺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給照開墾事。
本年十月初三日,據旗后醫士林璣璋稟稱:大竹里界內有海一段東至汕頭西至瓦厝口福祠廟仔,南至孫、、許、張等姓園岸,北至內港,現擬築魚塭稟請給照開墾,一俟成業自當報丈陞科納糧等情到縣。
當經飭差查覆去後
茲據該差以遵即馳往大竹里界內查明,林璣璋所指海埔一段四至界址委係官地無主之業,開墾魚塭實與附近民業廬墓水道無妨等情稟覆前來
批示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仰該業戶林璣璋即便遵照開墾造塭,一俟成業務須照例報丈陞科,配納塭餉,勿得違延須至執照者。
        右仰業戶林璣璋准此
公元1892年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五日
  縣
   第一0 碑 記
   鼎建臺澎軍功碑記
公元1776年
  臺澎水師各營,額設戰艦八十有一,分編平定澄波、緩寧等號
巨者領運餉金渡載,戍壬次亦防守口岸巡邏洋面,是資蓋重務也。
方今聖化照洽,海宇又安,鯨波鰻浪之間,高艫大艑所在間置,然於無警之時,亦有不弛之備,是故有造有修,厥依年例勿曠也。
動帑於藩庫稽覈內部勿浮也。
慎乃攸司,法纂備矣
夫務重,則欲其固而弗窳;法備,則欲其循而毋失。
是有典領者之惟此兢兢焉!
從前承造承修無常員,而專其任於觀察使,則自雍正三年始,督理歸重臣,程功宜有定所,顧就海濡隙地,僅以庳屋數椽搘柱其間趨事者罔所萃止飭材失所儲藏,即省試者亦臨蒞局促,於課工簡料大端無以施其精審何怪乎兵胥因緣舞智工匠乘此營私耶!
乾隆四十一年十二月予以郡守兼護道篆,頗悉其流弊所由
爰會營員詳加糾察,嚴立規條革除一切陋習,刊列榜文,俾垂永久
復亟捐廉俸,相其地勢廣拓之,盡撤舊廠,鼎新建造
其前為轅門,列差房六間;中為官廳三楹左右科房各二;又進為大堂三楹川堂三楹兩房科庫各七間;又後為內房七楹,左右廚房料庫亦各有七:計前後大小廳房共五十餘間。
樹木柵,並修葺天后宮風神潮神、輸般各廟,均於軍功相維繫者,塗塈丹雘,聿新其舊,所以揭虔妥靈也。
通費洋鏹二千五百有奇經始於四十二年二月朔,越三月告成
是役也,匪僅為侈規模新堂構計也。
蓋重其務,不能不舉所重以肅觀瞻;備其法,不能不申所備以昭守法
雖以予謬權斯任,而軍國所寄,勿敢怠遑用是
經營庶幾少盡厥職云爾,是為記。
  護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臺灣府正堂蔣樞撰。
公元1777年
  乾隆四十二年四月 日勒石。
   第一一 諭 示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提督學政徐,為出示曉諭事。
照得本轅軍工廠沿海一帶新浮埔地,經孔前道詳奉兩院憲批司議詳,准其由道出示召佃開墾園塭,年收租息,以為開挖廠港經費等因
飭據臺、嘉二縣會同委員勘丈甲數,造冊詳送,並據墾戶陳兔等陸續請給印照,試墾完租歷經各前道按年征收,以充公用各在案
本司蒞任,吊齊流水額征各項簿串,逐細查核內中佃戶每年竟有完不及半者,甚至無二三。
缺誠有之,侵亦不免,皆由管事所舉非人所致
現在亟籌開港經費,全賴此款埔租征收津貼,稍補不敷,斷難仍前任聽侵缺。
除飭本轅各房首書公保舉誠實管事責成實力稽查造冊送核外,惟查道光二十年以前通臺地丁錢糧正款,已奉恩旨豁免,此項埔租歷年積缺,核與准豁之例相符合行示諭
為此示仰蚵港各墾戶知悉爾等分管佃戶,凡道光二十年以前積缺海埔、現耕青鹽等項租息,不論多寡概准豁免所有道光二十年以後歷年積缺租息銀元務須掃數赴轅完繳清楚,領串執
憑。
現在征收屆期按照經征錢糧之式,定此八月開征,即為不忙;如征不足數限於次年上忙額征補。
佃戶自宜將二十年以後舊缺並本年新額首先輸將,總以領給印串為憑,不准與差管私相抑收,以及退鹽應征之戶隱匿不報一經察出,定提重究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公元1848年
  道光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給。
                           貼蚵港曉諭
   第一二 諭 示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提督學政夏,為出示曉諭事。
照得安平城外簡仔宮、簡仔尾等處塭埔,現經委員候補縣丞華廷查勘林欉等所管各塭,大小數十口,計一十甲零一分,據該社民楊屋等呈請報陞完租;其餘尚有零星碎戶,係實在窮苦兼之不成分數,請為安平本境天上聖母廟中油香隨緣樂助,呈乞給照出示等情,轉繳楊屋等稟結,並繪圖註說前來
批示大小魚塭一十甲零一分准予併給照諭,付交楊屋收執管業;其餘零星碎戶,概免請照完租,以示體恤,暨行縣知照外,合行出示曉諭
為此示仰該處附近佃人知悉爾等須知楊屋名下各墾戶林欉等所墾塭地,業經請給墾照完租務須照界各管各業;其餘零星碎戶,亦經報由本司道准免請照
,均不得藉端侵佔,致滋事端;如敢不遵,一經飭查,或被指稟,定即差拏重究決不姑寬,各凜遵毋違,特示。
公元1873年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給。
  告 示。
 實貼曉諭
   第一三 諭 示
   諭塭戶楊屋等。
  欽命布政司銜、福建分巡臺灣兵備道提督學政夏,為諭飭管業納租事。
案查安平城外簡仔宮、簡仔尾等處塭埔,現經委員候補縣丞華廷查勘林欉等所管各塭,大小數十口,計一十甲零一分,據該社民楊屋等呈請報陞完租;其餘尚有零星碎戶,係實在窮苦兼之不成分數,請為安平本境天上聖母廟中油香隨緣樂助,呈乞給照出示等情,轉繳楊屋等稟結並繪圖註說前來
批示併行知照,暨出示曉諭外,合亟諭飭
為此,諭仰該塭戶等遵照,務照所請甲數四界址掌管納租,毋得越界混爭,致干查究毋違,此諭。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諭。
   第一四 諭 示
  特授山東濟南府分府臺灣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陳,為懇准示禁等事
本年八月二十三日,據墾戶黃學源呈稱:源於道光七年間,遵奉前陞道憲委員勘給武定里鹽行社前新浮埔地,丈明七十五甲,另帶莊地牧場等項,四至定界立石,歸管招佃試墾,帶納軍工廠租息,造冊詳報在案
源經備出資本酌擇試墾。
該處地勢逼海,最為斥鹵之區,有種鮮收,餉項恆苦無著。
無奈,於十年冬再備重本就此界內埔尾圍築魚塭,冀資租息。
無如浮埔築堤,遇水轍崩,修填耗費,籌補尤難。
因思埔尾西界鹿耳門,四草之內盡屬海坪,終難耕種五穀尚可畜養蚶蠔彌補餉項
於十二年七月間,再赴前道憲呈請,蒙批:仰委勘
經是年閏九月內,蒙委員丈明鹽坪一十三甲零四毫八絲四至定界立石詳覆給照歸管又在案
茲經備資買放蚶蠔,在於鹽坪蓄養;但恐附近莊民無知,混行越界採捕,前血本餉項均歸烏有,合瀝情抄粘續給照白,呈懇恩准示禁附近莊民不准越界採捕,俾餉項得以藉資彌補血本有著,沾感靡涯,切叩等情
據此,案查先蒙前道憲平批據本縣勘覆,詳送圖冊並發該墾戶黃學源呈請給鹽行社西地一段,東至原給界地西至鹿耳門內四草溝,南至新充溪透海,北至原給界地為界,丈明該地鹽埔一十三甲零四毫八絲,照根附卷
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曉諭示禁。
為此示仰附近民人知悉爾等務須遵照給墾界限毋得混越採捕,致滋事端;倘敢故違,定即差拏懲儆,其各凜遵毋違,特示遵。
公元1834年
  道光十四年九月十七日給。
   第一五之一 書 簡
  敬稟者案奉鈞札,現在臺灣辦理清丈所有向納屯租、番租、隘租者,飭於清丈逐一查明填註,以憑將來定賦時酌照增減等因
仰見憲台洞燭幾微莫名欽佩
竊查臺南各屬沿海埔地民間承墾,業具報成熟之地,有栽禾苗者,有種雜糧者,按年完納埔租。
此次清丈所有埔租一項,與屯租、番租、隘租事同一律自應通飭各屬印委清丈時分別查填,以憑酌照增減
除遵札轉行並出曉諭外,合將應添埔租一條緣由,稟乞爵撫憲大人察核批示
肅此寸稟恭請崇安伏乞垂鑒
   第一五之二 札 飭
公元1886年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行事。
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批,本府稟埔租一項清丈時分別查填請示由,奉批:據稟埔租一項即照所議於清丈時分別查填入冊,此繳,等因
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就錄批抄稟轉行
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分別移飭各委員紳士遵照憲批辦理毋違,此札。
    計粘抄稟一紙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第一六 開墾
  立開墾字旂后莊人徐阿華,於康熙十二年,自置一小漁船,住眷捕魚為業。
船因風颱入旂港。
旂一帶砂汕並無居民,華睹此山近海,捕魚深為簡便,先搭蓋一小草暫蔽風雨,後則邀同漁人洪應王光好、蔡月、李奇、白圭、潘踄各蓋一草在旂捕魚,計共十餘家居民,均屬淺鮮陰盛陽衰歿肆出。
爰是公議既有建莊,住家未免建立廟宇保護
四處捐緣,集腋成裘,隨置媽祖一座,坐西南,向東北,像祀媽祖婆眾境主。
康熙三十年,成旂起藎,人煙稠密,華等恐畏廟地被混圖佔,即會同各姓頭人公踏丈界:長三十九丈,闊十九丈,東至深溝墘,西至孫、洪二家南至王家北至郭家,四至明白為界。
自今伊始不論何等人色不得假佔過界倘有奸貪之徒混侵公地,議即會同公燬,決不私。
並保此廟地係華邀同洪、王、蔡、李、白、潘六姓頭人,自康熙十二年開墾,三十年丈界明白,實與他人無干
合立開墾一紙,以存後代共鑒,杜絕爭競之禍,俾永遠無涯矣!
炤。
公元1691年
  康熙三十年正月 日。
                        立開墾字人 蔡月
                              洪應
                              徐阿華
                              王光
                              李奇
                              白圭
                              潘踄
   第一七 墾 照
公元1827年
  業主金協利,為分墾耕事。
道光七年九月蒙嘉邑主王,同委員陞任淡水廳杜,遵奉縣道憲孔,給管嘉屬安定蘆竹崙中崙官丈浮復海埔一帶永遠掌管本業主己業,招佃墾耕按甲完繳軍工廠費。
茲據二十股內第一戶佃首蘆竹莊方杼份下佃人蘆竹莊方曾,前來領墾蘆竹熟耕一坵
田五四釐東至念園西至李首園,南至埔,北至埔,四至載明
出王字第四十六號墾單一紙,付該佃自備半工種子前去墾耕現時收成不一未便議定鐵租。
熟耕從此為起,無論季分,就該園所種五穀雜糧等項,按照二八抽的;而初耕園約三年內免納,至道光□□年起,亦二八抽的,俱車運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為憑。
自給之後,各宜照界管耕,不得混侵他界,亦不許
拋荒拖欠,致墊公項;如有等幣,先將牛隻、農具公估抵外,倘若不敷,聽業主將園招佃耕作,抵明租項,即還仍耕;倘敢頑抗立即稟究,各宜遵守力耕,共樂豐年,此墾付炤,行。
  道光七年十二月 日給
   第一八 墾批開闢山林海埔字
  立墾批開闢山林、海埔字大圭籠社番土目己力氏老婆、利本于雷禮勿氏、八振禮勿氏、媽眉老婆社丁,白番甘望雲檳榔荖等。
本社承祖遺下有未闢山林、海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圭隘門外土公崙,東至大崙分水為界,西至大港為界,南至港溝為界,北至分水透鱟穴外盡水為界四,址分明,年納配本大租一石正,向通士言明
茲因乏人開墾耕作,時有漢人何瓊前來墾耕作,公同議定願出埔底犁頭銀六十四元正
其銀即日公同交收足訖;其山林、海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何瓊前去掌管築水開田永遠為業。
保此山林、海埔係是己力氏老婆等之業,日後子孫不敢言及爭長競短,亦不關承墾人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墾闢山林、海埔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己力氏老婆等同中親收過墾批內埔底佛銀六十四大元正完訖,再炤。
公元1784年
  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林王陽
                         為中人 李嘉
                        知見通事
                        在場土目
  業主
                     立墾批字社番 己力氏老婆
                              甘望雲
                              檳榔
                              禮勿氏
                           媽眉老婆社丁
   第一九 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
  同立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人三塊厝莊新盛館王毅記,有承祖父應得海埔曠地一處,坐落土名址在大肚中堡崙仔頂莊,東至水堀為界,西至荒埔為界,南至戴家厝為界,北至高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海埔地付佃開墾,茲據陳媽願前
來承墾,以及建造茅屋
當日中面收過墾禮八大元正
即日親收足訖;即將此海埔曠地交付陳媽願前去開墾日後倘如成業每年配納大租二斗
自此發給開墾,付佃永遠掌管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給開墾盡根海埔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字內墾禮八大元正,再炤。
公元1862年
  同治元年十月 日。
                          代筆人 楊德原
                          為中人 王春
                          場見人 王玉
                立開墾盡根海埔地地契字人 王毅
   第二0 執 照
佃戶執照
  臺郡三郊業主萬益館,為奉道憲劉,催給照墾耕鹿耳門天上聖母一帶浮復埔地,蒙札臺灣縣祁、會同蔡、鄭到地勘丈,立界歸管,給照存案,按年完納廠租。
茲據鄭仔莊佃戶陳三前來耕田魚塭0甲六分七釐,東至陳裕西至蔡金,南至鹽埔,北至鹽埔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給出福字第一百零五號佃批一紙,付該佃戶前去耕作
光緒十年起,該園塭所有種植五穀、雜子及魚蝦等號收成,面定二比二八抽收,該佃自的八份,本業主抽得二份,以應完納廠租。
其所抽收園貨、魚蝦等項,本佃戶應自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為憑。
自給批付耕以後,各宜照界管耕,不許混淆以及拋荒短欠,並不得私自收成,致累公項,以干稟究;苟有抗違等弊,除將塭底、網具、牛隻、農具公估置抵項外,不敷,再將園塭插越召耕充抵。
此係明議兩願,倘敢玩抗,定即稟官拏究
諸佃各宜循規守法,無貽自誤如無抗違諸弊,仍聽該佃永遠耕作照收照分。
若欲將已耕之園塭轉賣與人須將契字到館蓋戮,以便改換戶名,方許過戶,本館決無刁難;如敢私相授受,查出,定將該園塭充公換佃耕作不貸
合併聲明,此炤。
                  業主 萬益館給
公元1884年
  光緒十年六月廿一日
   第二一 賣蠔埕契字
  立賣蠔埕契人鳳山縣大竹里旂后莊林戀,有先父開墾海埔蠔栽地一段,年納鹽埕
大府餉銀六分五釐,並納天后宮香油八分
埕在本莊豬母壇,東至魏家剪魚損壞角,西至王家筏梓路,南至家園岸,北至內溝墘,四至為界。
今因乏項別置,預問伯叔兄弟侄俱各無力承買,託中引就,將此蠔栽埕賣與蕭府印才官,即日收來庫平銀二十二元足訖。
就此一賣千休,不敢言找言贖。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
保此蠔埕係戀先人開墾與別人等無干;如有交加來歷不明,戀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蠔埕地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來庫平銀二十二元足訖。
公元1822年
  道光二年元月 日。
                          代書人 陳本生
                          知見子 林宗
                       立賣蠔埕契人 林戀
                          為中人 許溪
   第二二 杜賣盡斷根洗契字
  同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人劉陳、劉林妹,同侄等,有承父先年買得葉爾端旱田併埔園一所,及坡仔在內,土名坐在油車西勢東至掩溝尾為界,西至海墘為界,南至
車港溝為界,北至崁頂呂志明田唇為界,經中踏過界明白
今因兄弟及侄移居隔遠意欲別創,先盡問房親兄弟叔侄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就與陳財官兄弟三人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面銀三百六十大元足。
即日中交劉陳妹、劉林妹及侄等親收訖就近創置
今思價值敷足,願將此旱田埔園聽銀主掌管,永為己業,歷年配納隆思莊鴻章戶下大租一十二石八斗正。
旱田埔園並無重典他人為;如有不明賣主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自賣之後一賣千休,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生端言貼,亦不敢言贖。
此係二家甘願,兩無迫勒等情,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一紙,併上手司單印契三紙,付執存照
  批明:即日三面收過契內銀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北至崁腳水溝為界,再炤。
公元1795年
  乾隆六十年十二月 日。
                         知見田鄰 黃聖官
                          代書人 鄭瀛
                        在見作中人 吳教叔
                              何汝雅
                   同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人 劉陳妹
                              劉林妹
                            侄 可成
   第二三 典契
  立典契字人鳳邑長治二圖大湖街溫二賽,有私置明典過田尾社謝戇番鬮分應份溪波一所五堎,受種子一分四釐正,坐落土名在灰廊後浚溝口,東、西、南俱至本宅園,北至大溪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別討,願將此溪波園轉典,先問房親兄弟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謝番婆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下時價銀二十三大元足。
其銀即日中見交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擋
限至年終月滿,聽舊典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依掌管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園果係二賽私典過謝戇番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二賽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一紙,連上手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93年
  光緒十九年花月 日。
                          為中人 謝正老
                          知見人 林氏
                        立典契字人 溫二賽
                           代書 張振
   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鳳邑長治二圖田尾莊顏花尚有自己明買過郡城石德明灰後溪埧園一宗二所,共十堎。
一四堎址在三房公,東、西、南畔俱至謝宅園,北至溪。
一六堎址在九房公,東、西俱至謝宅園,南至林宅園,北至溪,四至明白明界。
其租項配在公田完納。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湖街陽記出首承買三面同議時價五大元。
其銀即日中見交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交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招佃耕作收成抵利。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
保此園果自己明買之業,與房親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等情倘有不明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三紙合共四紙,付執存炤。
  即日中見收過盡根契面銀五大完足,再炤。
公元1888年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
   驗契換領司單訖 驗。
公元1886年
  光緒十二年二月 日。
                          為中人 葉屋老
                         知見人妻 石氏
                     立賣杜絕盡根字人 顏花尚
                          代書人 歐清
   第二五之一 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字
  立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人鄭泰昌,偕侄新營新登、新富等,有承祖父鄭光華,於道光九年,明買陳振玉退墾隆恩息莊界內南勢莊魚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現名羊西勢莊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大沙崙直透為界,西至大海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狀元小溪為界,北至油車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約定如有墾築成業照例配納隆恩莊抽的大租
又於道光二十三年,編作鄭亭記明買陳志油車南畔田墘圳路一條,聽業主開築引水灌溉荒埔塭田充足
緣昌等先祖棄世無力開築,而且工賣浩繁,乏銀別創,爰將該埔業海塭欲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曾協出首承買,即
日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價銀八百五十六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隨將承祖遺先後置創海塭、埔業、圳路等項,一切照契界踏明,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築闢田園為業,不敢異言
保此業係昌等承祖遺明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昌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自今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
此係明買明賣,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業一紙,並繳上手墾照圖三紙,圳路字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八百五十元正足訖,批炤。
公元1856年
  咸豐六年三月 日。
                           代筆 許匯卿
                           為中 士傳
                         在場祖母 饒氏
                          知見嬸 盧氏
                 立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人 鄭泰昌
                            侄 新營
                               新登
                               新富
契尾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
以下云云,與各契尾同。
   計開業戶曾協美買鄭泰昌等海塭埔地一所,坐落羊西勢莊,用價銀五百八十六兩五錢納稅銀一十七兩五錢九分五釐
        布字一千五百七十號。
右給淡水廳業戶曾協美,准此
  咸豐六年十一月 日。
   第二五之二 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
  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人祖舖曾協美,即曾瑞岱、曾瑞路、曾瑞振、曾瑞壽等,有同承祖舖明置過鄭光華田厝園埔一所坐落土名隆恩息莊界內南勢莊魚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現名羊西勢莊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大沙崙直透為界,西至大海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狀元小溪為界,北至油車港為界,四至界址照舊踏明。
又明買陳家圳路一條,直透配水,開闢俟成田業,配納隆恩大租一九五抽的。
承買地一段,起蓋
一座門窗戶扇、風圍、竹木在內
諸業延今數載,無力開闢,致業拋荒
國課無遺,茲美等人眾相議,乏銀別置,願將此業所有在內之業一盡杜賣,先問盡族內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余萬香號出首承買時同三面言定依值杜賣斷根業價銀三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備足,同中三面交美等人齊集當場親收足訖;隨將此業田厝園埔各段,照踏原界,並立契券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永遠以為己業,任從佃開闢,若成田業收租納國課,永遠不敢阻擋
美等願此業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永斷,美等及日後子孫人等永遠不敢言及找盡貼贖等情,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係是美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先前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諸事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係美即岱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業極價足,現今明買,並無估折。
銀交契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墾契一紙,又帶朱與陳歸管契一紙,又帶地一紙,又帶陳家圳路契一紙,又帶陳與鄭盡契一紙,又帶厝地契一紙,又帶典字連盡根契二紙,又鄭光華杜賣與曾協司印一紙,共十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三面,美等人齊集當場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三百大元正足訖,照。
公元1877年
  光緒三年七月 日。
                       代筆長房侄 人選
                          為中人 柯成
                       在場見人族長 曾雲
     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人祖舖曾協以下各房 長 瑞岱(長男代)
                            二 瑞路(長男代)
                            三 瑞振
                            四 瑞壽
  清賦驗訖
  此契填給第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八號紅單對訖。
公元1879年
  光緒五年四月城局蓋戳。
   第二五之三 合約認納地稅銀字
  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鄭德宗、鄭洪水暨眾鹽戶等,前因余萬香號有買過曾家油車田業一段,其餘荒埔未闢成業者,被眾戶晒鹽誤抗不納,及萬香號具控究追等情
誠恐纏訟不休,爰托公親傅有駱、奎叔、劉有德調處勸和,著鄭德宗、鄭洪水眾鹽戶每年每戶永遠認納萬香號地稅銀一大元正,至晒鹽之日,向萬香號完納清楚,年清年
款,不得短少拖欠
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其餘荒埔、田業鄭德宗、鄭洪水暨眾鹽戶無干情事,照。
  再批明:每年鹽戶應納地稅銀付鄭德宗、鄭洪水收齊,完納萬香號清楚,足炤。
公元1884年
  光緒十年五月 日。
                         在場公親 洪奎叔
                              傅有駱
                              劉有德
                          代筆人 彭
                  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人 鄭德
                              鄭洪
   第二五之四 曠地字
  立曠地字人蔡慶,因奉諭晒曝課鹽乏地建築磚埕,托中向過萬香號出油車港莊海塭界內,慶自備工本開築磚埕,前來晒曝鹽觔歸館,四至界址經中踏明。
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元正,約至年終到店完納領單執據不敢逾期短欠倘有短欠
情弊,應聽業主將地吊回,別他戶晒曝如若款納清,永歸晒曝不敢異言生端
口恐無憑,立曠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公元1882年
  光緒八年十月 日。
                          為中人 陳瑞
                              郭循
                        代書人 (蔡慶親筆)
                       立曠地字人 蔡慶
   第二六 杜賣海地
  立杜賣海地字人中港社白蕃加,緣有承祖父遺下海地一所並石戽三圍,灰屈罟地一處,林盾門口地一處,俱各在內坐落土名鹽水港東至山為界,西至三丈深水為界,南至北戶石鼻,透出西海為界,北至香山街尾溝水透出西海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海地及石戽地一出賣,時托中保引就林主官出首承買當日中議定時值價銀五十大元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隨將海地一處及石戽罟地指明四界交付林主官掌管,永為己業。
每年應納中港海租錢一千文。
從此一賣千休,永斷,日後加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
保此海地係承先祖遺下物業與別番無
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情事;如有不明等情,加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林家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海地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加同中親收過內杜海地佛銀五十大元正足訖,批炤。
公元1823年
  道光三年八月 日。
                          代筆人 王文炳
                          中保人 魏心意
                 立杜賣海地字人中港社白番 加
   第二七 墾 照
  署福建臺灣城守營竹塹隆恩莊守府鄭,為給予墾照事。
照得油車佃戶陳文通、陳惟、陳產炎呈報該處浮復埔地一所,於同治七年,經明自備工本、牛隻前往開墾業已旱田園,理合呈報,仰懇勘丈等情前來
業經守府會同淡防分府馳赴該處踏勘
旱田東至陰溝為界,南至港為界,西至海為界,北至志明車路為界,計丈三甲
按照下田每年每甲應完大租四石計算每年應完大租二十石。
逐年給串繳收外,合行發給照單,以杜冒混
為此,照仰該佃戶即便遵照承管,永遠納課,凜之毋違,此炤。
公元1868年
  同治七年正月初三日給。
   第二八 諭 示
公元1889年
  特授埔裏分府、在任候補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事。
光緒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案據陳道等稟稱:竊油車港莊鹽埕一所,原係道祖父陳財遺下之業,前擬開田園。
同治年間,該地適被莊人晒鹽,時道向較,適蒙吳道憲面諭:該地莊人要於此地晒鹽者,應即納稅
以後該晒丁亦經遵諭納稅
光緒十一年間,地方不靖,時晒丁乘機抗納,叩請押納等情具稟前來
除稟批示外,合行諭飭
為此,諭仰該即便遵照爾等鹽埕,准其向收稅銀;如該晒丁膽敢藉端抗納,許即稟官究追,毋違切切,特諭。
  光緒十五年九月初三日諭。
   第二九 諭 示
  堂諭提訊金盛、林成發等控爭港邊浮復園等情一案,當吊林成發賣契及上手老契俱坐落土二重埔,有南至大港大溪字樣;而謝成發等田園坐落二重埔,尚在發之園之北。
金盛所繳番通事給佃黃秦批字一紙,係寫土名阿八港;又繳黃秦轉賣一紙,亦係土名阿八港,俱寫乾隆年間
賣契忽添出二重埔,本不足憑,且於光
元年九月投稅。
是因欲爭此埔,故假此契以為爭訟地步,實屬作偽心勞日拙
斷令林發等照契界址管業,陳金盛不得不知何處阿八港佃批,而爭二重埔浮復之業。
所有金盛新搭草寮一概飭差拆毀,林等契發還,陳金盛批契二紙存卷,以杜異日爭端取具依結完案,此諭。
公元1876年
  光緒二年二月廿六日讞陳本府星聚
  第二節 魚 塭
   第一 執 照
  臺灣府彰化縣正堂談,為叩天恩准給照,以便填築,以裕塭稅事。
據意霧莊民陳拱具稟前事,詞稱:緣上鹿港小港二條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四至無與民番妨礙欲募雇工填築魚塭遞年願徵塭稅銀九錢
誠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撓,但未有不敢填築合情乞恩准報餉給示,俾得前填築輸納塭稅,生民有賴沾恩靡涯等情,到縣。
據此,除查明註冊給示外,合就給照。
為此,照給陳拱即便前往鹿仔港,務照在於所請四至界內填築魚塭輸納課餉,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違,須炤。
  右照給塭戶陳拱准此
公元1724年
  雍正二年十一月 日給
   第二 執 照
  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事張,為懇恩改正戶名以便輸餉等事
業戶長齡具稟前事,詞稱:齡於本年六月間,明買得陳拱原請塭地一所,土名坐落鹿仔港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四至明白為界。
現在乃係叉海坪,未經開築成塭。
茲齡欲備資本僱募人工築成塭業,俟工力完竣,報明陞科,謹情具稟,併將陳拱原繳墾單、告示賣契呈驗伏乞太老爺改正戶名換給告示以便輸餉管業沾恩切叩等情,到縣。
據此,除驗明准戶名換給告示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業戶長齡照依原買陳拱請墾港叉二條四至界址管業募工填築魚塭照例輸餉,務要的實塭丁採捕魚蝦毋得容匪滋事,慎之,須炤。
  右照給業戶長齡准此
公元1726年
  雍正四年八月 日給
   第三之一 諭 示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諭飭事。
據邱大鼻呈稱:竊鼻因先人開張泉裕號,與利源交關賬項,除還外,尚缺數百元,被源用東興洋號照會
蒙差帶訊,諭飭交還不得已特將先置荷包嶼七股半魚塭值價一千五百元,曾先向許達記借銀七百元,達利共約七百七十餘元,又合新佃許金水代整塭稅價銀五十元,總共八百餘元,尚可找價六百元,叩蒙諭記找價承買,以完利源之賬。
茲記已遵諭願找鼻,又托公人吳黨老懇情願收銀五百元完賬,所剩找價付鼻寡嬸度活
第該塭原係自保公號置買,仍以自保公號出賣,況鼻與寡嬸並未分爨,何分彼此
至該塭錢糧,承管以來,均係歸佃完納所有光緒十七年份應完鳳邑錢糧,應歸現佃許金水完納
懇乞諭飭定期立契過銀,發項完賬,釋放安業等情
據此,查此案先據邱大鼻懇請諭找買,當經飭據該記以遵諭願找其銀,限至八月底備繳等情具呈,即經飭傳邱大鼻寡嬸暨邱杜氏、鄭宗周訊明,並無糾葛諭令立契繳銀,以洋款在案
茲據呈前情,除批示外,合行諭飭
為此,諭仰該記即便遵照趕緊定期立契過銀,俾得繳還完案,仍將過銀日期稟覆赴縣,以憑察辦,毋得違延,切速,特諭。
公元1891年
  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諭。
   第三之二 合約
  同立約字人余君記、商儀記、許修記、陳昌記、鄭朝記、曾樹記、楊水記、許陽記
、許后記、林精記公議合股同向許達記出魚塭一口四堀,帶出入水,址在長治一圖滬莊南勢塭,土名荷包嶼。
光緒二十五年二月起,至光緒三十二年終止,限六年為滿,每年稅金七三秤五百大元,先稅後耕。
其銀限於舊曆十二月半交清,逐年清楚
年限屆期,達記同與諸股再作商議;如有不合,聽達記別。
後日再加地租,諸股再議酌貼。
其塭按作十股,攤作二十分;許修記議得二分,商儀記議得一分,陳昌記議得六分;余君記議得三分,鄭朝記議得二分,許陽記議得一分,楊水記議得一分,許后記得一分,曾樹記議得二分,林精記得一分,每分應出本銀七三銀一百元,每百元每月應貼利二分半;逐年收成核算結冊,分與各股,年清年款。
除塭稅、辛金、伙食雜費以及諸股母利,如有盈餘,按股分得利;倘風水崩塌,係造化;如有虧本,各股亦當攤出,不得藉口
此係公同合股共,務期同心協力始終如一
所有公議條款並列於後。
恐口無憑,合立約一樣十紙,每股各執一存據
   計開
  一、該塭每年自五、六月,如有收成若干隨時按項分攤清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項別移,各股亦不得於應攤還外多支該項。
  一、該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舊曆十一月終務當一律掃清,將結冊分與各股存據不得挨延過年
  一、該塭各股逐年在本,限於本年十二月初旬起,每股應出本銀若干,至期務當一律備足繳交達記,不得延誤
各股內如有乏項延期不交者,公議股分控除,約字作為廢紙
  一、該塭定議每股應出在本若干,如有要買魚苗抑或要築塭岸乏項應用者,各股須當應份攤出,或公議向股內殷富之人先借亦可,應當照約貼利,斷不得向股外人貸借,致生後轇轕
  一、該塭專責關係長年一人,各股宜公議選擇塭務熟識之人,不得私執己見擅自保薦
長年辦理不善,如欲退去別舉他人,各股亦須公同面議酌定
  一、該塭掌賬之人,各股須要公議選擇誠實可靠之人;如欲別換他人,各股亦須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薦,致招物議
  一、批明:各股應得股份,斷不得自行私招他人合夥,更不得將股分約字別賣他人;如有不願合股者,公議將該股份歸諸股內,或攤分,或兼領抑或公同設法
  一、批明:該塭逐年收成陸續攤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該塭寄存魚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欠;如有侵漁,與各股無干當事者應自賠墊
公元1899年
  光緒二十五年二月 日。
                   同立約字人 余君記 曾樹記
                         商儀記 楊水記
                         許修記 許陽記
                         陳昌記 許后記
                         鄭朝記 林精記
   第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有承五房亨記買過龔士傑魚塭一宗大小六口,在安邑效忠里,坐落北場西南勢,土名鹽埕塭,東至瀨口田岸,西至海南里龔宅塭岸,北至公溝與王家隔界
原納罟繒餉銀五錢,迄丁撫憲任內出奏,始行赦免
清丈得下則魚塭六十九甲六分八釐六毫八絲,前亨記於光緒元年十月,出典張襟記契價六八銀二千六百元。
嗣因記公司要繳府課,公議各房抽出私業劃歸公司變售抵繳。
而此塭又係襟記四子愷記鬮分之業,今記因繳課急迫,要將此塭變賣,先盡問房親人等承受外托中引向張愷出頭承買三面議定賣契價六八銀二千四百元,連前典計共契價銀五千大元
其銀即日中見交收足訖;其塭仍交依舊掌管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亦不得言找。
保此塭果係亨記承買物業,獻歸記公司抵繳課項,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紙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記自出頭抵擋,
不干記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又前典上手並原典契九紙,共一十紙,送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找賣盡契價六八銀二千四百元,連前二千六百元,共五千元完足,再炤。
公元1890年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黃炘如
                     經手收銀並知見人 吳汝章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吳昌
                          書契人 吳郎山
   第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臺南府西外新街葉欽、葉塗、葉鐵兄弟有同承父明買沈輝海盡魚塭一所,並陡門、草、網尾器具齊全,塭埔一所,田一所,址在安邑永寧里,土名風櫃門邊。
其塭一所,隔為四格東至林報岸路並店仔地,西至港墘,南至風櫃門莊宅公塭岸,北至鹽埕塭岸。
其塭埔一所墾半成業為田九坵,半仍荒埔,在塭之南,與塭毗連,僅隔一岸東至林報岸,西至風櫃門莊宅塭大岸南至龜潭外岸,北至
本塭岸。
又田一所,在塭岸之東,東至路岸,西至林報岸,南至楊家水溝北至路岸,四至明白為界。
值閤臺清丈於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蒙道憲唐給領墾照新字四百十三號,效忠里下塭一口,丈一‧二三四三三甲。
推原該塭屬永寧里,又隸安平軍工海坡,故道憲給墾照作效忠里也。
今因乏銀別置兄弟相議,同奉母命,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親不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外宮後街陳榮記,明議六八時佛銀一千一百五十大元
即日同中收訖;隨將魚塭一所,並塭門、草、網尾器具齊全,又塭埔並田一所又田一所,踏明界址起佃,交陳宅前去管掌招佃,耕種開築,永遠為業,塗兄弟不敢阻擋生端異言滋事
自此一賣千休,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業係葉塗兄弟同承父明買盡根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塗兄弟同出抵擋不干宅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八紙,司單二紙,墾炤一紙,計共十二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塗去「里」字一字添註「於」一字,合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六八銀一千一百五十大元足,再炤。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 日。
                         知見人母 董氏
                           中人 詹冠英
                           中人 楊石
                              何大獅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葉欽
                              葉塗
                              葉鐵
                          (秉筆塗自書)
   第六 賣杜絕盡根塭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塗城仔莊陳峻,有合夥圍築魚塭一口坐落土名在鹿耳門,作五份,應得二份半,年帶納業主萬益館,二八抽分
東至水路為界,西至水路為界,南至本館塭為界,北至盒司塭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塭抽出二份半,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不肯承受外托中引賣與義合莊陳埔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下時價銀三十八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其塭隨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洗找契尾,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塭果係是合夥圍築,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
不明等情自出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銀三十八大元正完足,再炤。
公元1889年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陳碨
                          知見人 涂氏
                   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 陳峻
                          代書人 陳啟明
   第七 賣杜盡根塭契字
  同立賣杜盡根塭契字人加邑豆保中州東頭長房侒老、邱錠老、邱晚老,次房邱信老、邱鎮老、邱有老、邱欽老、邱長老三房邱記老、邱枰老、邱光帶、邱約老、邱清老四房邱博老、邱插老、邱頗老、邱隨老、邱不老,五房邱、邱族等五房有同祖父開墾魚塭一口,址在塭莊西南畔,土名後斗塭,年帶慈濟大帝香資八元七角,併帶塭、陡門家器東至榔尾塭,西至塗鱠塭,南至三股塭,北至榔塭地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別置,爰是五房人等共相酌議,願將此塭出賣,先
盡問各房至親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賣與頭港仔莊西湖吳章教、林圍官合同出頭承買三面言議下時價六八佛銀三百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即塭及塭水溝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圍築,蓄養魚蝦,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及洗貼滋弊
保此塭係是博、信、侒、、記、隨、約、鎮同兄弟等同祖父開墾物業與別以及他人無干中間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拖欠租餉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信、約、博、、侒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盡根塭契字一紙,付為執炤。
其墾單大契有別份在內難以分拆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南畔水之水溝公堂言約聽銀主收水入塭,以及採捕魚蝦賣主不得阻擋,批,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53年
  咸豐三年二月 日。
                        為中人房長
                        知見族長
  同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 侒、晚、鎮、有、枰、清、博、頗、不、欽、
             錠、信、長、記、約、隨、插、、族、光帶
                        代書房親 奢
   第八 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光福、即東海,弟光彩、即承曾,有承父李樹珍與鄭定榜合墾武定里小北門外大塭二段,並溪埔園及堤壩埔園計二所戶名金裕泰所有
溪埔園一所及大塭二段,經已與分割,各歸各管。
而海等應份該北畔四格之額,年納租息三十一甲零,東至餉塭岸並接連三角仔小溪水在內每日間水翻灌塭為界;西至九十一甲零浮埔為界,南至鄭定榜下四格十七甲塭岸為界,北至堤壩岸透大溪出水為界。
又一所堤壩岸外埔園一段,年納租息二十一甲餘,東至堤壩鄭定榜現管十四甲西界岸為界,西至壩內與大港埔地同界址分界南至堤壩岸為界,北至大溪為界,四至俱各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此塭及溪墘埔園,並帶溪每日間水翻灌塭養蓄魚蝦以及堤壩外埔園等處,托中引向張達春出承買三面估價契價佛銀一千元足。
其銀即日中見收足訖;其塭及埔園等處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改名換給墾照。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塭等果係福等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如有此情,福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墾照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價佛銀一千大元足,再炤。
公元1865年
  同治四年 月 日。
                          為中人 張日章
                         知見人母 李柯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李光福
                              李光
                              (彩筆)
   第九之一 賣盡契
  立賣盡契人尖山堡外埔內莊紀乾觀、紀蒲觀,有同置田堀一段坐落土名壁底,東至家園西至蕭家堀園,南至洪家園、陳家、李家園,北至曾家、張家土地公埔,四至為界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至親不能承受,托中引就與牛埔頭莊曾劉官邊,三面言議賣出特價六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付銀主管耕作為己業。
隨意所欲,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
保此園堀係乾、蒲同置物業,與至親兄弟無干,並無重典他人不明,亦無拖欠租項等情為;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併上手契共二紙,付執為
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六大完足,再炤。
公元1784年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
                       為中人代書 陳士在
                       立賣盡契人 紀乾觀
                              紀蒲觀
                          知見人 紀潭老
  此業係曾祥與曾住合典,執炤批明。
   第九之二 典契
  立典契字人嘉邑尖山保外埔莊曾廉觀,有祖父地一個,六份拆出一份坐落土名外埔莊內。
魚池東西南北四至原在大契。
今因欠銀別用,願將此魚池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保本王陶觀邊出首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三十六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將魚池隨時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管掌,放魚收稅,不敢阻擋
其魚不依年月滿足,備契面銀一齊清楚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魚池如是無取贖,魚池聽銀主放魚召佃收租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魚池係是
己承父鬮份物業,與親疏人等俱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項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者魚池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上手大契難以分拆,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十六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86年
  光緒十二年(丙戌)二月 日。
                          知見人 伯天成
                          作中人 家烏樹
                       合立典契字人 曾廉
                          代筆人 王清忠
公元1901年
  光緒二十七年四月贖回,轉典新港莊曾住,此紙作廢
   第一0 典塭契字
  立典塭契字人臺南縣效忠里四鯤鯓瑞玉吳瑞和,有承先父吳差自墾魚塭一口,址在本社南畔,東至陳貓塭,西至鍾九塔塭,南至陳語塭,北至海坪;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項別創,願將此魚塭一口向與本社鄭缺嘴出首承典,議定契面銀百六十大元
即日中交訖;其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
保此塭果係瑞玉、瑞和承先父自墾之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瑞玉、瑞和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其魚塭限至三年為滿,聽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送執存炤。
  即日中交契面銀一百六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900年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郭雙
                       同立典契字人 吳瑞
                              吳瑞
                          代書人(自筆)
   第一一之一 許認耕塭契約
  同立許認耕西港契約字人修甫、黃霑予、蘇雲梯
茲因業主修甫、黃霑予有承祖父遺下魚塭一口,帶汫水塭一口、高塭仔一口、草埔一所、塭一座器具在內座落阿猴廳管內港中里東港,土名西港塭,修甫得二份,霑子得一份,現經許允戶蘇雲梯出頭承認耕,所有保證責任以及條約概列於左:
  第一條:議定每年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元。
首年於接塭時交清。
第二年至六年止,每年應於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稅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聽業主起耕別,不得異言
  第二條:議定塭年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計六個年間為限
  第三條:議定塭契約之日,戶先交業主定銀光龍銀六百元。
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稅額內扣去光龍銀二百元,按三個年間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稅應繳足數
  第四條議定六個年限內業主不得將塭別他人,戶亦不得於此限內退辭
  第五條:議定六個年限期滿,戶應將該塭交還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條:議定六個年限內,該塭岸如遇風雨損壞,概歸戶料理不干業主之事;至限期滿,戶應將塭岸填築如舊交還
  第七條議定該塭地租附加稅歸業完納;至該塭營業稅則由戶完納不得翻異
  第八條:議定該塭交接之時,如舊戶陳和鳴有與業主交加不明諸事業主自當出首抵擋不干戶之事。
  第九條每年繳稅倘有延期短欠不納付者,由保證人取償
  右契九條互相定議,各無翻異,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據。
公元1902年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臺南總趕宮街西港業主 黃修甫
                              黃霑予
                     阿猴頭前溪莊戶 蘇雲梯
                    臺南二老口街保證人 許廷光
                    臺南西轅門街保證人 吳鏡秋
                    臺南岳帝廟街代書人 楊鵬
   第一一之二 契約書
  茲因阿猴蘇雲梯,向臺南修甫、黃霑予定東港支廳管內西港魚塭,限六年(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
現經招集同志聯財合辦本年舉事酌定先備資本光龍銀八千圓,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應出資本光龍銀四百圓。
所有辦塭各章程條約列如左:
  一、議:每年魚塭收款,除繳塭先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圓及營業稅並買魚苗一切
費用等款外,逐一結算造冊,送各股友察核所有得利虧本,均須照股勻攤
  一、議:各股友應出資本銀圓,均當如期交出;但每百圓每月按定二圓行利來往一律照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議:蘇雲梯出名辦,責任綦重所有中款項概歸掌理為妥。
  一、議:蘇雲梯不得時常到塭,特舉吳鏡秋掌理銀帳款項,並督勵一切塭務,以專責成。
  一、議:長年記帳之人,應由股主薦舉議妥任用
  一、議:任用諸人如有舞弊,侵損財利,則由薦舉之人取償
  一、議:每年結帳除費外,決算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額,作為出人蘇雲梯、保證人許廷光吳鏡秋三人酬金
  一、議:定股分二十股,合將各股友股額列
   蘇雲梯得六股,資本光龍銀二千四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黃修甫得四股,資本光龍銀一千六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蘇爵仁得三股,資本光龍銀一千二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盧潤堂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吳鏡秋黃應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
(合執契約書一本)
   楊鵬得一股半,資本光龍銀六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陳有德得一股,資本光龍銀四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陳水教得半股,資本光龍銀二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右各條約、股額均妥議定規,務各照約而行,並無翻異
合立契約書一樣八本,各蓋圖章,各執一本為據。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一日
                   西港合辦契約股主: 蘇雲梯
                              黃修甫
                              蘇爵仁
                              盧潤堂
                              吳鏡秋
                              楊鵬
                              陳有德
                              陳水教
                              黃應
                              莊希記
  一、批明:爵仁原得三股,今議抽出一股作莊希記之額,爵仁存得二股,此炤。
                          立批人 蘇雲梯
   第一二 出魚塭
  同立出魚塭字人臺南市街南廠社洪宗、吳立、邱溪水、蘇老厘、鄭福、謝益、洪平安、謝乞食、謝麵、王霖、謝夯等,有魚塭一所,共六格管理西巷街三十四番戶洪宗。
其塭坐落效忠里,土名下八間,又號下源順塭
今眾股份商議,將此塭出與臺南市街大銃街□□番戶吳田出頭承,前去招股耕作放養魚蝦得失厚薄利子,概係佃人造化不干塭主之事。
面議限於光緒二十九年舊曆十二月起,至光緒三十九年舊曆十一月止,計十年為滿,每年稅錢七百千文。
言議先稅後耕,約定每年作兩繳納前期定於十二月初一日,該納半額後期於越年七月十五日,該納半額清楚
其每期諸塭主支稅,必須其所多少之數支取不得過取他人之額;其佃人逐期稅錢不得挨延短缺;如有短缺者,聽憑起耕別;倘未屆限,不滯缺塭錢,塭主等亦不敢起耕漲稅之事。
此係皆願,各無違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出魚塭一紙,送執為炤。
  一、批明:王霖之額係八年理合批明,再炤。
公元1904年
  舊曆甲辰年正月 日。
                     為中人 鄭氏厚
                同立出魚塭字人 謝麵 邱溪水
                         謝夯 吳立
                         洪平安 洪宗
                         蘇老厘 鄭福
                         謝乞食 謝益
                         王霖
                     代筆人 劉森堂
   第一三之一 許耕魚塭
  立許耕魚塭字人連魚,因有自置臺南廳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魚塭五分,托中引就與王雲從出頭耕築掌管每年議定價清錢四十二千三百五十文,面議每年舊曆七月中支清錢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分,至同年舊曆八月中支清錢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文清楚
期限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為滿。
該價若無短欠業主不得擅自起耕別他人倘有短欠
,聽業主起耕別他人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許耕魚塭一紙,付執為炤。
公元1902年
  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
            立許耕字人臺南市東港街二十九番戶 吳連魚
              書字臺南市佛祖廟街四十五番戶 陳顯
   第一三之二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釐六毫
  一、該塭許臺南城下橫後街番戶王雲從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釐六毫,該價清錢□□□。
  一、該塭許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一、該塭期限滿之期,若無滯欠塭稅,塭主宜仍舊許王雲從耕作不得擅自別他人
  右契約書如件。
公元1901年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廿三日)。
                   臺南市第五仔腳街 洪自利
                         中人代書 陳顯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三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楊順福應得五分八釐五毫。
  一、該塭許臺南城下橫後街番戶王雲從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楊順福應得五分□釐□毫,該價清錢□□□。
  一、該塭許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公元1903年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銀四元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公元1901年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臺南市第五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楊順
                  同市同區仔腳角保證人 洪自利
   第一三之四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蔡翁氏應得三分三釐三毫
  一、該塭許臺南城下橫後街番戶王雲從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價清銀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應得三分三釐三毫,該價清錢□□□。
  一、該塭許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十銀元,限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臺南市第五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蔡翁氏
                          保證人 洪自利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五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洪宗、洪平安應得一分六釐六毫
  一、該塭許臺南城下橫後街番戶王雲從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洪宗、平安應得一分六釐六毫,該價清錢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該塭許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
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銀五元,限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臺南市第五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證人 洪自利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六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大道公應得二分五釐
  一、該塭許臺南城下橫後街番戶王雲從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大道公應得二分五釐
,該價清錢□□□。
  一、該塭許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若無滯欠塭稅,塭主宜仍舊許王雲從耕築不得擅自別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二十三日)。
              臺南市第五仔腳街大道公爐主 洪自利
                        中人代書人 陳顯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七 許字
  立許字人臺南市第三下橫前街十二番戶津涯,有承先置買中八間魚塭十二股半,址在小西門外南廠,坐落土名西畔船港邊,股額載在契內明白。
茲願出與同市第
二區西轅門街吳鏡秋先生耕作每年議定稅銀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員,俟收成之時一切交清。
限至二十年為滿,每年塭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聽業主起耕別;未到限之時,業主不得藉端起耕加稅等事
此係兩願,各無翻異,口恐無憑,合立許字一紙,送執為炤。
公元1903年
  光緒二十九年一月 日。
                         知見人母 蔡沈
                        立許字人 蔡津涯
                          代書人 陳壽祿
   第一四 合約
公元1952年
  同立合約字人陳慶記、張和愷堂、林萃記、黃倉記、商儀記,今因安海街和愷堂有應分效忠鹽埕魚塭一口要招耕作
爰與記等共商合夥三面議定每年稅銀價七百元。
將該魚塭分作十三股,和愷應得五股陳慶記、林萃記、黃倉記各得二股,商議記得一股長年及諸夥得一股。
逐年得利多少,除納稅銀、伙食薪金開費外,餘剩若干,各照股抽分不得爭奪
其魚面約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計共五年和愷商定換約字。
至於塭內新舊器具逐件照坐,不敢翻異
恐口無憑合同立約
五紙每人執一紙為據。
公元1891年
  光緒十七年十二月 日。
                              黃倉記
                              陳慶
                       同立約字人 張和愷堂
                              林萃記
                              商儀記
   第一五 合約
  立合約字人郡城內蔡吉記,向下橫街陳吳氏出新後斗一口
吉記招股合作,按作十股。
該塭稅金由此收成款項備繳清楚外,其得利若干,按作十股均分
吉記應得三股,爐記應得股半,壽記應得一股,進記應得一股,考記應得股半,慶記應得一股,蓋記應得半股,然記應得半股:計合共十一股,年底得利股分支取
該塭果有十分得利,各股同時斟酌抽出多少酬勞該塭長年邱瀨長,合具此約。
公元1899年
  光緒二十五年 月 日。
                        立合約字人 陳吳氏
                              邱考記
                              邱爐記
                              蔡吉記
                              邱壽記
                              邱進記
                              邱益記
                              邱然記
   第一六 股 字
  立股字人打狗后街仁記方林璣璋,茲有過臺南市下橫前街十四番戶自發內第五房夢熊等房所有仁壽上里草橋魚塭一口每年稅金六八平銀二千二百大元共議分作十二股耕作,每股應出資本六八平銀三百大元
如蔡君夢蘭輪值年份,璋仍願十二分抽出三分,與蔡君夢蘭合股;而璋所別房年份輪值草橋十二分,亦願抽出一分,仍與合股耕作,照股臨期備出如數資本繳納清楚,以應買魚苗薪工費用
所有得失,照股均分,各無異議
等務竭力經營,共成一愾,是所厚望也。
恐口無憑,合立股字一樣二紙,合符蓋印,各執一紙為證。
  一、訂:該塭除塭稅諸費外,或得或失,照股攤分不得異議
  一、訂:林璣璋目擬派一人責成掌理銀元他人不得干預;如所舉之人如有侵漁銀項賬目不明,即由該舉人如數賠出。
  一、訂:塭中來往賬目,兼由林郎翁派一妥人掌理賬目諸務他人不得干預;如所派之人有賬目不明侵漁銀項,亦由該舉人如數賠出。
  一、訂:掌理賬目之人並掌銀項之人,准任各股友查考不得異議
  一、訂:如收成之時,除繳塭稅諸費外,各股友若要動支銀項者,必須共招各股友參議,每股要先開支幾成,不得混私動支,以昭公道。
  一、訂:如遇收成之時,准各股友親身到塭監督一切事件
至於簥價及開費,不得由塭中支給,宜自行支理
  一、訂:如遇收成之時,該塭掌理賬目之人每日現兌若干
及兌魚行若干
出入若干
逐日載賬存簿清楚後來方好結賬,各股友亦方好查考
  一、訂:掌理銀項之人並掌賬之人,如被盜劫不虞之事,不得由該舉人取賠,各秉天良,以冀後昌。
  一、訂:合股所出資本金額,每百元每個月訂利息六八銀一元五角來往算利,均歸公辦理
  一、批明:該合股字係一樣二本合符蓋印,林璣璋執一本,蔡夢蘭執一本,共立二本,此炤。
公元1900年
  光緒二十六年 月 日。
                     右
                     打狗后街仁記方 林璣璋
                     臺南下橫自發方 蔡夢蘭
   第一七之一 許耕塭字
  同立許耕塭字人鳳邑仁壽上里新港口莊塭主蔡查某、邱萬、何知批,有公置鹽水一所坐落溪北丈數廣狹東西四至俱載在契內明白為界。
憑中引就文賢里崎峔莊邱查某、堡大潭莊許戶長同出頭承,築造養畜魚蝦
限至十年每年戶照串完納官租,免完塭稅。
又再六年每年戶完納主一大元足,作塭稅,塭主自納官租。
合共十六年限滿,有他人要此塭,加添塭稅若干,塭主宜與戶相議;若戶肯趁他人加添塭稅,塭主自當原戶,再限年數,不得刁難;若原戶不肯他人加添塭稅,願聽塭主起耕交塭過他佃,原戶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許耕塭字一紙,並保認佃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
炤。
公元1899年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為中人 戴宗
                     同立許耕塭字人 蔡查某
                              邱萬
                              何知批
                          代書人 蔡錦
   第一七之二 聯財合股約字
  同立聯財合股字人許修記、邱萬記、許陽記、余君記、林精記、邱查記、許保記、戴宗記、陳昌記、鄭朝記、商儀記、楊水記、許后記、林賓記、薛流記、許娼記等,今因后記、查記有向蔡查某、邱萬、何知批等出鹽水魚塭一所,址在鳳邑仁壽上里新港口莊,自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光緒四十一年終止,計限十六年為滿。
前十年內,每年只代納該塭地租金,免納塭主塭稅;後六年內,每年納塭主塭稅銀一百元,其塭地租金歸塭主自行完納
后記、查記經有立認耕字一紙,送付邱萬記等收執為憑;而邱萬記等亦有立許耕字一紙,送付后記收執為憑。
但該塭本金須三千餘元,爰出招
諸人,按作十六股,攤作二十六分,陳昌應得五分,邱萬記應得三分,許修記、鄭朝記、薛流記各應得二分,許后記、戴宗記各應得一分半,商儀記、余君記、許陽記、楊水記、邱查記、林精記、林賓記、許保記、許娼記各應得一分,每分應得一百二十元,每百元每月應貼利二分半。
公號勝發逐收成核算結冊,分與各股,年清年款。
除租稅、薪金伙食雜費以及諸股母利外,如有得利盈餘,按股攤分;倘風水崩塌,此係造化;如有蝕本,各股亦當攤出,不得藉口
此係公同聯財合股務期協力同心始終如一休戚相關私衷共濟
所有公議條款並列於後,恐口無憑,合立聯財合股一樣十六紙,每股各執一存據
   計開
  一、該塭每年自五、六月起,如有收成若干隨時按項分攤清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項別移合股,亦不得於應攤還外多支該項,此炤。
  一、該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舊曆十一月終,務當一律掃清,將結冊分與各股存據不得挨延隔年,此炤。
  一、該塭各股逐年在本,限於舊曆十二月初旬起,每股應出本銀若干,至期務當一律支交掌賬之人,不得延誤
各股內如有乏項延期不交者,公議股份扣除,其該股約字作為廢紙不得計較,此炤。
  一、該塭定議每股應出在本若干,如有要買魚苗抑或要築塭岸乏項應用者,各股須當應份攤出,公議向股內殷富人先借,亦當照約貼利,斷不得向股外人貸借,致生後轇轕,此炤。
  一、該塭專責關係長年一人,各股宜公議選舉塭務熟識三人不得私執己見擅自保薦;倘長年辦理不善,如欲退去別舉他人,各股亦須公同面議酌定,此炤。
  一、該塭掌賬之人,各股須要公議選擇誠實可靠之人。
如欲別換他人,各股亦須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薦,致招物議,此炤。
  一、批明:各股應得股分,斷不得私招他人合夥,亦不得股分約字別賣他人;如有不願合股者,公議將該股分歸諸股內,或攤分,或兼領抑或公同設法,此炤。
  一、批明:該塭逐年收成陸續攤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該項寄存魚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缺;如有侵漁,與各股無干當事者應自賠墊,此炤。
  一、該塭有許耕字一紙,交陳標記收執;如有要用,就當提出不得將耕字別生枝節,此炤。
公元1900年
  光緒二十六年一月 日。
                 勝發塭同立聯財合股字人 薛流記
                              許保記
                              許后記
                              林精記
                              商儀記
                              許陽記
                              許修記
                              陳昌
                              邱萬記
                              鄭朝記
                              余居記
                              楊水記
                              邱查記
                              林賓記
                              戴宗記
                              許倡記
   第一七之三 聯財合坐股字
  同立聯財合坐字人陳卜記、薛上記,今因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間,許后記等有向邱萬等耕鳳邑仁壽上里新港口莊勝發鹽水魚塭一所,計限十六年為滿,攤分二十五股,備資耕築蓄養魚苗,經已作過四年。
但所作之年,疊罹天災,俱各虧本於是股分紛紛退避不願再耕;尚有限十二年,其不願耕者,每股按坐前資七三銀四十元,許將股字繳出,作為退。
除邱萬記得三分,薛流記得二分,許后記、戴宗記合得三分,邱查記、許保記、許倡記合得三分外,尚餘十四分,估價七三銀共五百六十元,卜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上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
日後該塭限年內,聽卜記、上記等或自己耕作,或轉他人,並資本金之贏蝕,悉歸記執掌;前股友既收還坐資,股分退出,於該塭無分責任,自不得再行干與藉端勒索刁難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合立聯財合坐股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公元1904年
  光緒三十年七月五日(舊曆甲辰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南市第三下橫街二十一番戶 陳卜記
             鳳山廳文賢里下茄苳莊三百十九番戶 薛上記
  第三節 鹽 埕
   第一之一 賣盡絕契字
  立賣盡絕契人廖三僯,有自開墾鹽埕一割坐落北場七甲內。
埕名三僯埕,格二十一格,併帶沙漏十八個,水堀、倉廒器具齊全東至郭喜漏,西至,南至任先,北至溫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邱英觀出頭承買,時三面言議紋銀一百三十兩。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鹽埕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晒曝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埕係是自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僯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絕契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百二十兩完足,再炤。
公元1783年
  乾隆四十八年五月 日。
                         知見人叔 清山
                       立賣盡絕契人 廖三僯
                          為中人 廖阿知
                          代筆人 楊光義
   第一之二 杜賣契
  立杜賣契人邱英,有自置明買過鹽一副坐落北第七甲內。
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大小共二十二坵,併帶倉廒器具齊全東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光澤出頭承賣,三面言議時價番銀二百六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晒曝不敢阻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埕係是英明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英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併繳上手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番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798年
  嘉慶三年六月 日。
                         知見人妻 王氏
                        立杜賣契人 邱英
                          為中人 王德
                          代書人 吳文
   第一之三 典現耕契字
  立典現耕契字人取成,有承父明買過邱英鹽埕壹副,坐落北場七甲內。
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三格,水坵二埒,又南勢壙地一所,併帶倉廒、器椇齊全東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鹽埕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不承典,外托中引就與金合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典價佛番銀二百四十大員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交付銀主,點交器俱、倉廒前去掌管晒曝
限至三年為滿,聽成備足契面銀贖回;倘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掌管。
保此埕係是成承父明買物業鬮分應份之額,與叔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成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現耕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二百四十大員完足,再炤。
公元1843年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 日。
                          為中人 王殿老
                      立典現耕契字人 陳取成
                          知見母 鄭氏
                          代書人 (自筆)
   第一之四 賣找盡契字
  立賣找盡契字人陳雹,有承胞兄取成承父鬮分應份明買過邱英鹽埕一副坐落北場七甲內。
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三格,水坵二埒,又東南勢壙地一所。
此三僯鹽埕無帶他份鹽埕水路經過東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鹽埕四至明白為界;併帶倉廒一間,器椇齊全
今因乏銀費用胞兄在日,原典金合記佛銀二百四十大元又要胞兄在日帶欠陶源號數項佛銀三十五元五角一占,奉母命鄭氏先問房親人等承買外托中引就與金合出頭承買找盡,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九十四大員五角一占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三僯鹽埕交付金合掌管不敢再言找贖,自此一賣千休。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找盡契字二紙,併繳連上手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九十四大元五角一占正完足,再炤。
公元1847年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
                        知見母親 鄭氏
                      立賣找盡契字人 陳雹
                          為中人 許儉
                          代書人 (陳雹自筆)
   第一之五 杜賣絕盡根契字
  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金合記,即蔡洪霖、蔡淡若,有應分鬮分鹽埕一副坐落北場七甲內。
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
此三僯鹽埕原無帶他份鹽埕水路經過東至郭喜漏埕,西至海,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鹽埕四至明白為界。
並帶倉廒一間器具齊全
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兄弟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城徐植記、鹽埕許沕老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四十八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三僯鹽埕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晒曝不敢異言生端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埕係是淡若、洪霖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淡若、洪霖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繳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二百四十八大元
添註「口」字一字合應批明,再炤。
公元1867年
  同治六年八月 日。
                          為中人 洪糧
                              薛生
                     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蔡淡若
                              蔡洪
                          代書人 (自筆)
   第一之六 歸管字
  立歸管字人郡城徐植記,有同鹽埕莊許沕老明買蔡家之鹽埕一副,埕名三僯,坐落北場七甲內。
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其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別置,托中向與同買人許沕商議,將自己應分一半出賣與許沕,三面言議定著價一百二十四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全副倉廒器具隨時踏明界址逐一點交許沕全副掌管晒曝,永為己業。
植記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生端反悔,套謀取滋事
保此鹽埕果係同買轉賣歸管之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植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所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歸管字一紙,並繳連上手五紙合共六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88年
  光緒十四年九月 日。
                          為中人 許知批
                          知見人 徐振
                        立歸管字人 徐植
                          代書人 徐錫祿
   第二 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字人布袋嘴莊蔡妙觀,現充洲南場一甲首,有自鹽埕半付,埕名小蔡狄,址在鹽館,西北東至埔,西至張遷鹽埕南至溝,北至溫耀鹽埕四至明白為界。
有鹽地一所,並龍江莊厝地粘連在內
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鹽埕半付,並倉地、厝地盡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爰是託中引與旋侄孫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並倉地、厝地,遂踏明界址付與世侄掌管,永為己業,聽其晒鹽入倉,報名領銀,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
保此鹽埕並倉地、厝地是係妙自置物業,與叔兄弟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失冒領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上手不得繳連,惟將契後批明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68年
  同治七年十二月 日。
                          知見人 蔡德拿
                   立賣盡根契字人一甲首 蔡妙
                          為中人 蔡德明
                          代書人 蔡德榮
   第三 杜賣盡根鹽埕契字
  立杜賣盡根鹽埕契人王連生,有承父周德開墾鹽埕半副,內石池十格水池十格土地十格坐落館前里,土名洪盛尾海埔,其東至黃淵埕,西至港邊,南至內海北至王進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叔兄弟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瀨南場林耽出頭承買三面言議下時價銀四十七大元
其銀同中交收足訖;立將鹽埕踏明界址交付掌管,備整埕格,耕晒收鹽,不敢阻擋
保此鹽埕果係承父開墾物業,與房親兄弟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又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自當出頭一力挑盡不干林耽之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貼贖。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併繳上手開墾一紙,共二紙
,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七大元完足,再炤。
  內帶鹽倉一間水車二張,合批明,又炤。
公元1860年
  咸豐十年五月 日。
                          為中人 鄭尚
                         知見母親 陳氏
                   立杜賣盡根鹽埕字人 王連
                         為代書人 王超
   第四 典契
  同立典契字人大坵田西堡布袋嘴街曾堅、曾安,有承祖父買鹽埕半副,埕名小黃等,其東西南北四至,俱登載上手內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鹽埕半副託中向與本莊曾三、三七、三港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值價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而鹽埕半副,乃曾堅兄弟永遠耕晒,每年應納銀主稅金三十八大元,各六八平正不敢挨延短欠如無拖欠,銀主不得別掛。
自此依約而行,倘或拖欠者,雖定綿久,聽銀主起耕別,不敢阻擋
其所典之契銀,聽曾堅先後
可還,以後若有先還者,即將每年稅金照算減納;若還清楚者,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先還者,仍聽銀主依舊收稅,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鹽埕半副係是曾堅等同祖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財,並無交加不明為;如有不明等情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一紙,繳連上手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來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完足,再炤。
公元1902年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日
                          為中人 曾盈科
                        知見母親 林氏
                       同立典契字人 曾堅
                              曾安
                          秉筆人 曾堅
  一、批明:該埕半副,後日清丈若有帶納地租金者,業主自當承受完納不干銀主之事,理合批明,再炤。
   第五 合約
公元516年
  同立合約字人大坵田保布袋嘴莊埕主蔡俊,新厝仔莊佃戶蕭尉、蕭八等於光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一定去大陳昭鹽埕半副。
原莊仔埕一十八格,並土埕水堀均分,舊界點交佃戶者蕭八、蕭尉前去合耕,每備納埕主稅銀二十二大元正
其餘莊中有諸事費,不干埕主之事,佃者一切出為支理
又配限年還納,遵以大館每月期發價鹽銀以便分還埕稅,其佃戶不得延欠埕稅;倘敢積久拖欠不還,仍聽埕主起耕原業,佃不得多言生端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戊戌年五月十五日止,共一冬半載,免納埕稅,還其佃戶工本管顧四至大岸勿損;倘或被水失壞大岸,每備納埕稅,不得求減多言
又批:若再翻舊埕補工,每格埕主貼開四百錢。
公元518年
  又議:按戊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戊申年五月十六日止,共十為限,原聽埕主召回別耕,佃者不敢多言生端滋事
至此,所言俱已批明,再炤。
公元1898年
  光緒戊戌年五月 日。
                          為中人 蔡世殷
                         同立埕主 蔡俊
                           佃戶 蕭八
                              蕭尉
  第四節 山 林
   第一之一 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
公元528年
  立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人李烏觀,有祖父明給過貓霧社番九崙山九處,址在大肚山頂東至車路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大坑為界,四至界址記載明白為界,逐年帶納大租銅錢六百文。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連出賣,先儘問房親叔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與大肚下堡趙順芳、李禎祥、養性齋、林九等同出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十大元各七平正
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其山連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從栽種樹木,再築成園,日後其山並園雖價值千金,觀子子孫孫不敢言及找贖之理。
保此山連園係觀承祖父明給過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如有上手來歷交加不明滋事,觀自出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杜賣儘根山連園契字一紙,付買主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內價銀四十大元各七平完足,再炤。
  批明:九崙內二處崙頭及各舊抽出,批炤。
公元1882年
  光緒八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楊成章
                          為中人 李肴
                              李海
                        知見人胞叔 李陞
                  立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人 李烏觀
  批明:其上手向貓霧社番給過之契券二紙,因被亂失落,是以不得繳連,或後日取出,不得行用,批明,又炤。
   第一之二 賣出盡根山園契字
公元528年
  立賣出盡根山園字人大肚下保社腳莊陳瀨觀,有承父建置山埔一所,址在井頭莊東南畔崁頭青埔山一所別名車路崙又名狗芸菌東至狗菌湖中為界,西至雙壙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破窟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逐年配納貓霧社番租銀一元八角正。
今因乏項費用,願將山及園埔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肚街趙順芳、養性齋、李禎祥、林九等同出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四大元各七兌正。
即日中交收足訖;山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趙順芳等前去掌管招佃,任從開業栽種
自此一賣千休,如永絕日後山及園或栽種樹木,或築成園,瀨及
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
保山及園埔係瀨先父建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不明;如有此情,瀨自出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雙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賣盡根山及園埔契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出賣盡根契字內佛銀一十四大元各七兌正完足,為炤。
  批明:其盡號之時,再求買主佛銀二大元,理應敘及恩情,為炤。
  批明:其上手一宗,戴逆反亂失落,查無蹤跡,日後若有取出,當官稟究,批明,再炤。
公元1884年
  光緒十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陳謙敬
                          為中人 陳忘番
                         知見人男 陳惟
                    出賣盡根山園字人 陳瀨
   第一之三 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貓霧社番社長都舉旺、業戶管箸、暨諸社番等,有承祖父遺下大肚
公元528年
山地及園埔一帶,址在井仔頭東南畔。
其崎仔頭一崙之界址車路崙,東至狗芸壺中為界,西至雙壙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崩窟為界。
其九崙之界址東至車路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大坑為界。
兩相四至界址明白,年應納番租尾九崙應六百文;車路崙應一元八角正。
茲因前社番出賣於漢人陳、李二家祖父及今光緒十年,為社中諸費不足,議向欲與兩處原銀主找足。
無如陳、李經光緒八年同已轉賣趙順芳等,眾番隨率社主中人引向現買主四股合夥出首之趙順芳出頭,再承給墾,以為久遠之計。
當日三面言議出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各七兌正,並前陳、李二家出賣盡根契字內七兌銀青埔山之價銀十四大元,九崙山價銀四十大元理應言及其現銀一百五十大元,係即日中交收足訖;其山及園埔隨即將原界址盡付出頭趙順芳執掌永遠為業。
自此一找終休,永斷,日後不許眾番以及子孫藉口生端滋事,原納番大租仍然猶在
保此業係本社之物業與別社番親人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等當出首抵擋不干墾主之事。
此乃漢番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再立墾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字內七兌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批明:其九崙山抽出錫金崙頭小塊,因前給付別家為墓;又於鱟莿湖頭一小塊,付與鄭家掌管
此二頭明議抽出。
至於下各,除前墓外,可栽種實無
出,特此批炤。
公元1884年
  光緒十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都國禎
                        為中人番差
                        知見社主 管治
                      立出墾字人社長 都舉旺
                           業戶 管箸
                         社番 毒武味光興
   第一之四 墾荒山字
公元528年
  立給墾荒山字人貓霧社番社長都舉旺,業戶愛箸、番親烏義等,有承祖先嶺山一所,址在大肚下井仔頭莊南畔東至大坑界,西至車路界,南至竹篙崙短崙坑界,北至拔仔崙坑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
山嶺名曰禁嶺,因先祖禁下栽種以為風水之需。
於今荒廢已久,眾番遷移
是以眾番親對祖上前議許憑出賣,爰出托中引向與趙順芳、李禎祥、養性齋林九等出首承墾,同中三面議定價銀十八大元各七兌正。
即日中交收;其荒山隨踏出界址,從付買主掌管日後番親以及該社子孫不許藉言找贖
滋事
年應納番租尾銀二角正。
保此荒山明係該社之業,與別社番等無干,亦無對他人借以來歷不明弊端倘有不測弊端一旦而出,旺等應當出首抵擋清楚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漢番二比三面各皆甘願,各不得反悔
是以合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佛銀十八大字完足,再炤。
  批明:我社中之番業,因理番分府有案所以無上契可繳,合併聲明,為炤。
公元1885年
  光緒十一年二月 日。
                    代筆人大肚社番土目
                     為中人大肚社番丁
                        大肚社番長
                    立給墾荒山契字業戶
                           番親
   第一之五 歸管字
公元528年
  同立出歸字人大肚下保林九之子林好、李禎祥、養性齋等,因光緒八年十二月間,同趙順芳合夥有明過山頂李烏觀九崙山九處合一所,價銀四十大元;又於同年同月,另買青埔山一段,名為車路崙,價銀十四大元;再於光緒十年二月間,四股合夥
公元568年
對貓霧社番等給出九崙永耕找足字一紙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又於光十一年二月間,對貓霧社番墾出禁嶺一所價銀十八大元以上合計銀二百二十二大元
其九嶺山之山崙名目有九:曰工成崙、蜈蚣崙、竹篙崙、吾厝崙、食水壺崙、紅毛崙、拔仔崙,另名籃投崙、錫金崙、鱟莿湖
四至界址東至車路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屐為界,北至車路大坑為界明白,歷管無異疊被白番棍徒赫詐,李烏觀派下藉控告屢次官斷還四股合夥人掌管
屢次控告難免開費浩繁,計共開費銀四百三十七大元七兌,應皆四股均分
林好等三人應均開銀三百二十七大元七角五點無力乏銀可出控費,爰引中懇於該夥記合股之趙順芳悉數支出,以了開費之賬。
林好等情願立出歸管字一紙,並將前所契據及山付歸趙順芳掌管以為己有,日後林好等子子孫孫不敢及以上所載之山有份。
趙順芳情願備出銀三十大元付與林好等三人畫押異日趙順芳或有栽種或有耕園,亦與好等無干
此乃實事,非同假借,二比三面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歸管字內三人應開佛銀及畫押計共三百五十七大元七角五點完足,再炤。
  批明:其九嶺山抽出錫金崙頭一小塊,因前番有墾別家為墓,又於鱟莿湖
一小塊,付與鄭家掌管
此二頭明議抽出;至於可以栽種者,實無抽出,特此批炤。
公元1887年
  光緒十三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黃金
                          為中人 林永
                         公場見人 林國棟
                       立出歸字人 李禎
                              林好
                              養性齋
   第一之六 諭 示
公元568年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李,為出示曉諭事。
案據大肚下保大肚民人趙順芳稟稱:有買過貓霧社轄下嶺山之崙地,土名鱟莿湖崙、紅毛山崙、光成崙、吳厝崙、錫金崙、籃投別名拔仔崙竹篙崙蜈蚣崙食水壺崙,此九界址東至車路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大坑為界。
又買過青埔山,別名崁頭車路又名狗菌東至狗菌湖中為界,西至
雙壙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橫窟為界。
又有買過禁嶺空山東至大坑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竹篙為界,北至拔仔為界。
等處栽種樹木墾闢成園,佃承耕,已歷多年,嗣因白九母等出為混佔界內指控,蒙前邑主堂斷仍歸掌管
無如邇來附近莊民擅敢私行砍伐樹木放牛踐踏山面以及盜葬墓種種侵害不已,亟瀝情乞恩嚴行示禁,並給諭管業等情
案查該民人與白九母等互控山一節業經前是提集質訊察核,貓霧社九嶺山等處一帶地,四至皆為趙姓界址,僅於鱟莿湖抽出鄭家地一小穴,各有買契當堂繳驗,並飭差到勘明立界,照舊各業各管。
據稟前情,除諭飭外,合行出示曉諭
為此示仰趙順芳即便遵照務須九嶺山界地界址,管業栽種此外不得影射混佔,致啟爭端毋違切切,特示。
公元1888年
  光緒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給。
                              貼曉諭
   第二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北門外街總董王國泰許朝選、陳光火艮、楊光侯、李寅世等,奉前縣主吳、錢嚴諭,併奉縣主出示嚴禁:彰山來龍原本秀茂,因被奸民挖石掘塗,以致山坑崩壞煞氣傷害縣龍,是以地方不安人民遭難
諭令該總董等自備工本栽種樹木
遮掩坑煞將來樹木茂盛,縣龍自能堅固閤邑,不特文武高陞則地安寧人民必然興旺矣!
倘有不法奸民仍然挖取塗石及盜砍樹木,許該總指名稟究。
等奉縣主嚴諭,爰是公議各備工本合夥在於大坑內等處栽種樹木遮掩山坑,則縣龍自然秀茂
此係各出工栽種,以顧山龍無致崩壞如日樹木高大,務宜公議砍伐,照份均分不得私自取用,亦不得私賣及私送親朋;倘有歹人盜砍樹木,須公同稟究,違者公罰。
乃公甘願,均出工合夥栽種苦樂均分,各無反悔,異言生端
今欲有憑,同立合約一樣二十三紙,各批一紙存炤。
公元1830年
  道光十年二月 日。
            董事 禮總科 蔡員觀 李寅世 王步蟾
               林懷觀 陳溢源 張九王 林朝昌
               楊光侯 許煌壁 王國泰 三合
               許朝選 王太原
                     同立合約字人總理 陳光火艮
                           舖戶 楊海利
            莊耆 羅永元 林合信 鄭光輝 張連
               羅旋觀 李扶生 鄭觀好 王勝
   第三 諭 示
  特授福建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王,為棍鱷勒派等事
北投社通土羅國忠、土目潘眉、隘番巫車抵、羅遠文宗保、巫總買奕、屯弁魏紀雄、隊目阿丹等僉呈,詞稱:緣忠等北投社番黎管轄火炎山前一派山場,北自茄荖山,南盡大哮山,蔓延十餘里。
凡有山場坑畔堪行耕種者,俱由本社通土、番眾等墾耕,或立字給與漢人開墾田園耕種五穀雜糧,字內皆有四至界址付管,以杜爭端
按年完納本社屯租、隘租及番眾等口糧不堪耕種者,留為荒山、荒埔,任庶人樵牧死葬之所。
是藉人力以盡地利,俾番黎咸沐皇仁,而資贍養。
溯自開闢臺疆以來各處社番俱各如斯執管,無敢越界混淆者,府縣誌卷鑿鑿可據
不意近有郡域流棍張媽喜,藉管大哮山腳墾戶李光國產業譸張為幻,局謀該處鱷惡簡微父子兄弟,將忠管下木柵、圳斗坑、匏仔、大哮山等處山場,給賣與漢人開墾屯隘田園山畬之業,藉為伊等業佃公山
膽向沿山勒派貼費,付伊等控告,歸為公山,以作生樵死葬之地。
莊民從索者,許其上山樵牧安葬;不從者不准山樵安葬
莊民以生樵、死葬、牧牛大事敢不從,竟被鳩索千餘金
喜等遂出生事控陷,先將忠等管下屯隘佃戶三邊等指為佔墾公山
盜盟各莊總董名字,赴道、府憲架縱賄買承差辦理任意擾害
甚至節外生枝
,牽控圳斗坑各佃戶,截伊課田坑水,仍向伊等各佃戶貼用,致忠等管下山界紛紛奔投
公山者,自有充公底案番山者,原應歸番給墾,以收屯隘口糧,從未有漢人敢佔番山為公山,而鳩擾害番佃者。
似此棍鱷,目無王法,忠等本管山莊若不稟請示禁拿究不但將來隘口無可征收而且給墾番山為公山矣!
相率叩乞,恩准示禁拏究,許各番佃照界耕納,毋許棍鱷以番山為公山,混爭擾害,俾番黎業佃得安,切叩,等情
據此,除飭差拏究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北投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如有墾耕該社番業,務須照界耕納,毋許棍鱷以番山為公山,勒派混爭,擾害番黎;倘再抗違不遵立即嚴拿重究
本分言出法隨決不輕恕,凜之,慎之,毋違,特示。
   第四 絕賣契字
公元568年
  立絕賣契人李時協,有承買過蔡天生蘇氏草地二所坐落新豐里,土名咬狗溪嘓嘓一所東至楓仔崙山西至輔政草地南至大山北至觀音獨座山併栲溪仔內外苦潭仁字為界,內係帶糖半張
公爺埤尾一所東至大溪墘,西至公爺埤尾山,南至公爺埤尾,北至勢路尖山為界,內係帶糖半張
四至明白為界,年配納供共五十八石八斗八升,另帶餉五兩六錢
承買新港社土目北京三元分前嘓裡九
弓林山埔一所前來開墾耕作東至甲萬西至家園南至屎流崎,北至蔡家並山崙,四至明白為界,每年貼番丁二石
今因乏銀完課,願將此承置二家園、山埔,先盡問叔兄弟不承坐,外托中引就與□宅,賣出時價員劍銀九百五十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草地田園、山埔,併中器具等物齊全一盡即付佃明白,隨付與銀主前去收租掌管,推戶輸課完餉,任從起耕招佃,不敢阻擋
一賣終休,日後不敢生端言貼言贖。
保此二業委係是時明買蔡天生北京三元物業,與叔兄弟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典以及胎借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乾隆十六年課餉,賣主完納;其乾隆十七年課餉,銀主完納
此乃三面言議,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上手九紙印契二紙,又北京三元契二紙,共十四紙,繳連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員銀九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內抽出苦坑仔一張,牛掛十掛出賣,再炤。
公元1752年
  乾隆十七年三月 日。
                         胞兄知見 李時
                          為中人 朱應明
                        立賣絕契人 李時
                         知見外母 蘇氏
                         知見管事
   計開業戶志超、陳廷揮,買李時草地二所坐落新豐里咬狗溪嘓嘓口,用價銀九百五十元,折番七百六十兩正,納稅銀二十二兩八錢
    布字三百四十二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志超、陳廷揮准此
  乾隆十七年七月 日。
   計開業戶廷佐,買陳廷推草地二所坐落新豐里,用價銀五百八十兩三錢,納稅銀一十七兩四錢零九釐。
    布字三千八百八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廷佐准此
公元1773年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 日。
   第五 山關
  立山字人卓猴社番婦卓貓厘,有承祖遺下山一所坐落拔馬,土名來仔拔崎。
內有風水一穴,坐東北,向西南,願送與壽老六房安葬親柩。
上至山頂分水下至
園墘,左至溝仔,右至溝仔,四至明白為界,付其開剝成墳。
在場收過花紅禮物日後不敢生端反悔滋事
保此山崙果係是承祖物業與別親人無干中間無別人求葬,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厘出頭抵擋不干宅之事。
恐口無憑,立出山關字一紙,付執為炤。
公元1814年
  嘉慶十九年二月 日。
                          為中人 朱加弄
                          在場人 潘時
                       立出山字人 卓貓厘
                          代書人 池怡物
   第六之一 賣絕盡契字
公元574年
  立賣絕盡契人張媽,有承祖父應份鬮分下則田園二段六甲四分,與堂弟韜合夥,尚未分明,年徵課二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勺,丁銀照配。
帶湖尾小埤二口,又帶公埤二口,新埤仔旗扞湖十分應得三分坐落東里,土名連表一段東至山峰西至山峰南至堂叔田,北至山峰
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南至堂兄田;北至後山水圳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將自己一半應分三甲二分,配課十
三石四斗六升五合五勺,丁銀照配,托中引就絕賣堂弟韜,照時價佛頭七百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田隨付與掌管招佃,耕作輸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洗滋事
保此田園果係應得一半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自出頭抵擋,不干堂弟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絕盡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實收過契內佛頭銀七百大元完足,再炤。
  內抽出田二甲二分,並公埤二口,典與德利號佛頭銀二百五十元。
公元1815年
  嘉慶二十年四月 日。
                        為中人堂兄 啟明
                       立賣絕盡契人 張媽(自筆)
                        知見人堂叔 輝騰
   第六之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西里大人廟前張陳氏,有自置下則田園二段,受種六甲七分,年徵供二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勺,又帶丁餉銀二錢八分六釐,戶名張益等。
田園帶湖尾小埤二口,新埤仔旗杆十分應得三分
田園址在保東里,土名連表
公元574年
一段東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吳家田,北至山峰分水
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分水北至山峰分水,併田邊地一在內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抵完供課,將此田園二段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德利號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七百大元
其銀即日現交收訖;其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主掌管分收,完納供課
一賣千休,後日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田園果係張陳氏等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倘有不明張陳氏等自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佛頭七百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48年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 日。
                        在場曾孫 張金印
                      立賣盡根契字人 張陳
                          為中人 陳綿章
                          代書人 洪朝
    契尾
   計開業戶德利號,買張陳下田園二段,坐落連表湖,用價銀四百六十二兩,
納稅銀一十三兩八錢六分
    布字九千九百五十六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德利號准此
  道光二十八年八月 日。
   第六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公元574年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臺南市第一府東巷街鄧德利,三房輪流公業,即次房延年、鄧延良,長房鄧延熙,三房鄧延鍾、鄧達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陳氏下則田二段,坐落東里,土名連表湖尾,小埤二口,又新埤旗湖十分應得三分
又明買過林天、張棍旗杆湖兩埤水一釐三毫
第一段,東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黃家田,北至山峰分水
第二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分水南至李家田,北至山峰分水,又至水溝併田邊地一在內
此二段田,經丈下則田七三分一釐五絲一忽六微正,新丈八三分二釐九毫五絲,年帶地租金二十二元九十一錢六釐正,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別置,將此田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盡賣與外新豐關帝廟黃敏三面議定時用七三銀七百五十大元
其銀即日中見交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聽其推收過戶,永為己業,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
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理。
保此田果係是延、熙等承祖父明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延、熙等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帶上紅白三紙,明買水字一紙,丈單一紙,共六紙,付銀主收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七三銀七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903年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一日
                          為中人 林排
                              鄧汝嘉
                           次房 鄧延年
                              鄧延良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三房輪流公業長房 鄧德利
                              鄧延熙
                           三房 鄧延鍾
                              鄧達
                         知見姆 鄧葉氏鵬
                          代書人 鄧汝嘉
   第七 典契
公元574年
  立典契新港社番邱哇、邱吁臺、家禮由,有承父自置山園山畬一所,坐在內新豐里,土名龍船窩,東至崙,西至十二坑,南至張熱墓,北至家園頭,四至明白為界,歷年貼納番主租三斗
今因乏銀費用,願托中引就與林益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六大元。
其銀即日中交訖;其山園山畬交付主掌耕作
限至十二年有能之日,備足契面銀贖回如無銀可贖,再聽銀主掌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
山園山畬與別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交家來歷不明等情,臺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大完足,再照。
公元1782年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 日。
                          為中人 陳就
                         立典契人 邱哇
                              邱吁臺
                              家禮
                        知見人母姨 目加禮
                          代書人 洪振生
   第八 典契
公元574年
  立典契新港社六分微臘大里富等,有公置岡仔林山業一所坐落土名二寮羅竹坑,東至草山中心崙,西至漢人家山南至□,北至番親李家山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山業先儘問叔兄弟姪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與番親李文貴承典,當中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一百六十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業隨踏清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
不論年月,聽典主備足契價贖回契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租,不敢阻擋
保此山業果係微臘大里富等公置物業,與微臘大里富等叔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此情,微臘大里富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抑勒生端異言
恐口無憑,合立典字一紙,付執為炤。
  內註「寮」字一字,再炤,又再註「主」字一字,共二字,合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面佛銀一百六十元完足,再炤。
公元1784年
  乾隆四十九年四月 日。
                          為中人 劉光
                        立典契人 李馬勞臺
                            微臘大里富
                              標加弄
                          代書人 鄭貌
   第九 借契
公元574年
  立借契字番仔六機,有自開置二所坐落土名番地蘆竹坑寮仔前後東至崙,西至崙,南至崙,北至崙,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番族承受外托中引就,將此園為胎,借出黃宅番劍錢二十四大元
其銀即日中交訖,三面議約每月每員貼銀主銀三分
其園限至明年四月終,聽番仔六機備契內母利銀贖回原契不敢少欠;如有少欠,將園聽銀主起耕招佃,不敢阻擋
保此園果係六機開置,與他番人無干在先,並無胎典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機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內番劍錢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768年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 日。
                         知見番婿 貓霄
                           番女 新逆
                          為中人 林出老
                        立借契字 番仔六機
                           番妻 東哥
                          代書人 陳重遠
   第一0 招佃開墾
公元575年
  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李元璋、外甥孫李煙等,有自遺下山坪連溝底一所坐落土名在崗仔林虎空,東至媽祖坑崙頂分水為界,西至虎空崙頂分水為界,南至林家崙頂分水為界,北至豹萬貓獅寮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山坪溝底,先盡問叔兄弟姪番親人不能承墾外,無奈,托中引就招與漢人楊光等官為佃,出頭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
其壓地佛銀即日中交訖;將此山坪溝底,隨踏明界址,付楊光等官前去用銀本招佃開墾耕作
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四錢,將此山坪溝底楊光等官墾耕栽插雜物仔等項,璋不敢阻當以及兄弟日後不得爭墾較佔,藉端異言滋弊
保此山坪溝底係是李元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
重張典掛別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李元璋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開墾一紙,併繳連上手吳蜈契字一紙,又翁啟蕭典契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墾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完足明白,再炤。
公元1820年
  嘉慶二十五年二月 日。
                          為中人 岳文德
                     立開墾字人業主 李元
公元575年
                           外甥 
                        知見母親 加踏
                        代書人(親筆元伯)
   第一一 招佃開墾
  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番李姑母加踏、李振基等,有承祖父應份山斜一紙坐落名公仔林羅竹坑,東西南北四至明白在上手契內。
今因開墾缺乏,先盡問房親兄弟不能承受無奈,托中引就招與□等為佃,出頭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銀一百六十大元正
其壓地即日中交訖;將山斜隨踏明界址交付□□等去用銀本招佃耕作
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一元
山斜任□□等墾耕栽插雜物子等項,不敢阻當
以後如是兄弟自己要贖之日,招佃字契面銀以及開墾工資照數清還不敢短贖;如無一齊清還,仍付□□等耕作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山斜係是振基祖父之業,與別房番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契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振基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一紙,並帶黃家文契一紙,又帶羅文契一紙,又併□□一紙合共□□。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契面佛頭一百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公元1814年
  嘉慶十九年二月
                          為中人 東太平
                           姑母 加踏
                      立招佃開墾字人 李振
                         知見母親 加踏
                           代書 李元伯
   第一二 開墾契字
  再立開墾契人新港社番呂沙來,有承祖父建置荒埔一段,坐在內新豐龍船窩莊,
公元575年
東至溝,西至西畔半坪,南至溝,北至樹林湖溝四至明白為界,言約年納番租銀四錢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兄弟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出典漢人水觀開墾三面言議時價銀二十大元
其銀即日中見交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墾耕種作,稅收成,以及起蓋房屋,剪做葬墳,各聽銀主應用自取不敢阻擋;或栽插竹木子雜物係是銀主墾耕栽插砍除取用不得刁難
言約:此荒埔耕成田園起蓋房屋,如贖契之日,聽公親估的工資若干照坐,不敢翻說異言
若至十二年終,聽來備足契面銀及耕成田園起蓋厝屋工資銀,一齊贖回業契,不得推諉;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掌管起耕,不敢異言
言約:前開墾番漢字共二紙,自乙丑年蔡逆擾亂毀失,後日有人獻出此字,不可執憑為契。
此荒埔果係來等承祖父之荒埔,與別房親兄弟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來等自出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開墾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荒埔契面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公元1808年
  嘉慶十三年十月 日。
                          為中人 穆密
                         知見人妻 穆氏
                   立開墾荒契人新港社番 呂沙來
                          代書人 卓士章
   第一三 墾耕
公元575年
  立墾耕字人新港社番厝姓鄭道濃、阿詩等,有承祖父荒埔一段坐落土名龍船窩,東至崙頂分水為界,西至樹林墘十二溝為界,南至林家竹苞腳為界,北至大山分水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番租五斗正。
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就典過與林機開鑿耕作三面言議時價佛頭六大元。
其銀即日中見交訖;其荒埔山畬立即踏明界址,付前去掌管耕作
面議內任兄弟姪剪做葬,又子樹木任聽任用,亦不敢阻擋
再三言議:倘日後開墾田園起蓋厝場,併栽種竹木、子,時詩面約若要坐回之日,公估照坐賬,不得刁難
保此荒埔係詩承祖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阿詩自出抵擋不干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耕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中見收過契內佛銀六大完足,再照。
  其前尚有佃番字一紙,至嘉慶十二年間被火焚燬,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公元1809年
  嘉慶十四年三月 日。
                          為中人 機貓釐
                        鄭道農土目 加弄
                        立墾耕字人 鄭道
                              劉阿詩
                      知見人並代書人 劉沙呆
   第一四之一 杜賣契
公元575年
  立杜賣契字人半線保東門洪秀,有承父洪太山遺下山地一所,土名坐落永定石牌頭,北至崙尾,南至大路西至崙,東至崙尾為界,四至明白歷年配納山稅錢一百文。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順德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其山園芋草竹木、子,隨踏付交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贖生滋事;如有滋事,秀自出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保此山係秀承父物業與別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
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山契字一紙,並上手給墾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公元1839年
  道光十九年四月 日。
                          知見人 陳蓮
                          為中人 許天
                         立杜賣字 洪秀
                          代筆人 楊詳
  契尾
   計開業戶順德,買洪秀山地座落永定石牌頭,用價銀一十四兩六錢納稅四錢三分八釐。
    布字一百十二號。
                    右給彰化縣業戶順德准此
公元1852年
  咸豐二年七月 日。
   第一四之二 杜賣盡根契字
公元575年
  立杜賣盡根契字彰化街土名西門第三三八番地陳朝,有承祖父遺下貓羅堡,土名永定石牌頭山一所,其四至界址東至崙尾,西至崙,南至大路北至崙尾。
今因該山荒廢,現又楊吉臣官稟給,以為栽植牧畜場。
朝爰托中引賣與於楊吉臣時值銀二十大元
即日中銀字兩訖,遂將此山交付吉臣掌管,永為己業,任其自備資金墾成
田園以及栽植牧畜等件,日後朝斷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字內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906年
  光緒三十二年四月 日。
                          為中人 楊媽羅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陳朝
                          代筆人 黃壽
   第一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本邑興隆里崎腳莊王協,有承祖父明買過莊抱灰地一所,又自己買過方係厝地一間,又買過佛助曠地山一所,其東西四至租課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莊方光漏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二大元
其銀即日中交訖;其灰地、厝地以及曠地即付與主掌管收稅,不敢阻擋
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業係是自己應份,與他人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五十二大元足,再炤。
公元1874年
  同治十三年二月 日。
                          知見人 黃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王協
                          為中人 王
                          代書人(自筆)
  契尾(前略)
   計開業戶方光漏買得王協觀地一段,坐落………。
    布字一萬五千三百七十八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方光漏准此
公元1873年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 日。
   第一六之一 賣盡字
公元575年
  立賣盡字人鳳山縣興隆陳諒,承父祖分山一所,坐在打狗山上,土名雞庵山東至海,西至山溝南至盧家界,北至甫山四至明白
今因欠銀還債,託中引就黃宅,賣出番銀八十元。
即日同中三面收訖;其山交與宅上收管,永為己業,日後開築
山面,諒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山乃係承父祖鬮分之業,與伯叔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借項;苟有來歷不明賣主自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皆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盡字一紙,付執存照
公元1856年
  咸豐六年三月 日。
                           中人 陳群
                          代書人 洪祿
                        立賣絕字人 陳諒
   第一六之二 賣杜絕
公元575年
  立賣杜絕鳳山縣興隆黃嘉縷,有自置一業,在打狗山上,土名雞庵山東至海,西至山溝南至盧家界,北至甫山四至明白
今因欠銀生活,托中引就張宅上,賣出番銀一百二十元。
即日同中三面收訖;其山交與宅上收管,永為己業,日後開築厝屋,栽種樹木不得阻擋,亦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山係自置之業,與伯叔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如有來歷不明賣主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今欲有憑,立賣絕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一百二十元,再炤。
公元1860年
  咸豐十年二月 日。
                           中人 陳采
                        立賣絕字人 黃嘉
                           代書 王通
                           知見 林樹
  契尾
       計開業戶宅上黃嘉縷山一所坐落打狗山上庵山,……。
公元1877年
      光緒三年八月 日。
   第一七 開墾
公元575年
  立開墾字貓羅社番通事李媽河,有山崙埔一所,址在貓羅保永定寮,東至崙頂為界,西至崙腳為界,南至坑尾為界,北至園墘大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有漢人林稟,同中人黃成,到社給出開墾山崙埔字,現納佛銀四大元,又逐年應納本社大租五分正,即給墾字為憑,任從銀主林稟掌管栽種子、樹木每年砍伐生息為己業。
此業係是本社所管,與別社番親無干,又無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媽河自出抵擋不干銀主林稟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山崙
埔字一紙收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當堂收過開墾山崙埔字內佛銀四大完足,再炤,行。
公元1780年
  乾隆四十五年十月 日。
                          為中人 黃成
                立開墾山崙埔字貓羅社番通事 李媽河
                          代筆人 林元
   第一八 給墾字
公元575年
  立給墾字人貓羅保番業主李媽河等,有承祖父荒山一片,貫在快官壯竹高崙頭,東至坑溝墘為界,西至大寮口路為界,南至山家為界,北至大湖崙頭為界。
今有漢人陳和、高標出首開墾,分做三分現年願貼銀六大元正每年應配納山租銀一錢正,歷年栽種樹木、子等項,以為正業,永願任從栽種不敢阻擋
每年山租至八月完納清楚不敢挨延短欠,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又無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河一力出首抵擋不干墾主之事。
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字內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炤。
公元1815年
  嘉慶二十年八月 日。
                        知見土目人 何須
                  立給墾字人貓羅保番業主 李媽河
                          代筆人 石邊
   第一九 開墾契字
公元575年
  立招開墾字人連保通事毛雨順,有承本保遺荒山林一段坐落土名古重笨山,東至厝前大崙界,西至後虎仔坑山崙界,南至厝前雙坑嘴界,北至後大崙界,四至界址明白
水流內為界,逐年配納大租二斗正。
今因乏力耕開,托招古重笨族親印官前去開墾耕種當日三面議定值出開墾二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山隨即踏明界址付與佃人印官前去耕開栽種,永為己業。
保此荒山順承通事界內,與別通事無干,亦無重張典他人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順一力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中實收過開墾契字內佛面二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公元1861年
  咸豐十一年四月 日。
公元575年
                        代書族親 正
                        為中人族親 興官
                 立招開墾字人連保通事 陳毛雨順
   第二0 給墾字
  同立給墾字通事天福、社丁首黃林旺,蒙理番憲恩充沙連社丁首額缺內安撫番黎,外約束居民管收各坑門山租穀,以完縣中丁餉,散給番食口糧。
今因濁水課埤逐年溪水洪大不虞損壞,恐其倍累課租所有水山一帶樹木不許諸人砍伐;如有抗違之人,不遵約束定則稟官究治;此乃朝廷有關之要據。
山東至中寮坑,西至湳仔大坑南至山腳北至分水四至明白俱載。
現有濁水莊吳安然向來給墾,時三面議定出給墾銀四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濁水連山一帶任從安然前去掌管栽種樹木,以逢課埤損壞日後不得生端滋事
此係二比耕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墾約字一紙執炤。
  即日憑中收過墾字內佛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公元1813年
  嘉慶十八年二月 日。
                          代筆人 蘇水
                          為中人 陳福
                     立給墾字人 通事 毛天福
                          社丁首 黃林旺
   第二一 批
公元575年
  立給批燕霧保業主永怡堂施,本館有產山一所坐落土名苦瓜寮,東至路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許厝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自今有該佃楊朝陽楊德,同到館求給此山,前去栽種樹木草山、子掌管,永為己業。
即日收過給批禮銀□□□□,年配納本館大租稅銀二角半銀正,到館完納不得少欠
山係本館□□□,與□□無干,亦□□給他人;倘山中風水地,須聽業主選擇,佃不得私賣他人
今欲有憑,合立給山批一紙,付佃執炤。
                          業主 永怡堂施
公元1797年
  嘉慶二年正月 日給
   第二二 開墾單字
  立開墾單字業主許,為給墾事。
據本莊莊有自開墾山坪二所,內一所坐落
名過坑仔苓仔頭,東、南、北各至坑,西至莊正園石頭界址,又至林家水溝逐年定納大租一角
又一所在班脂花坪,東、南俱至坑,西至莊釐坪石頭界址四至明白為界。
公同當面踏過該坪,逐年酌納業主許大租銀二角合共納銀三角
其銀逐年完清,絲毫不得短欠
此係返所開之坪,他人不能混爭,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炤。
公元1874年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給。
   第二三 開墾單字
公元575年
  立開墾單字業主許,為給墾事。
觀音內里姑婆莊莊哖、莊筮、莊掌懇稱:有自己新開山坪一所坐落土名在班芝花坪,東至莊宅小崙為界,西至林宅自水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坑為界。
又一所三角馬,東至莊宅水溝為界,西至小令林宅為界,南至大路為界,北至坑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業主許大租銀三錢正,逐年完清,不得挨延短欠
此係筮、哖、掌自己開墾之業,他人不得混爭,口恐無憑,合立開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公元1873年
  同治十二年 月 日給單。
   第二四 墾 字
公元575年
  業主協繼館許,為勘明山坪,給墾配租,付佃完納事。
照得本業主承管觀音內里姑婆寮莊大租地山坪,茲據樓仔後佃戶萬車到館稱:伊有自開墾山坪一所,址在牛潮湖,東至自己園,西至坑,南至莊家園岸、又至坑底為界,北至坑,四至明白為界。
年配納大租一錢正,逐年完納清楚絲毫不得挨延欠缺,並不得越界混佔情事
自今為始,該坪係是自出工本開墾清租完納,即為萬車己業,與他人別房兄弟無干,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公元1876年
  光緒二年十二月 日給
   第二五 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
公元575年
  立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字人鄭阿結,情因承父遺下置有山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貓裡街大眾廟門首右片鬼仔坑,東至坑底為界,西至龍崗山排倒水為界,南至水倒北為界,北至布埔角直透抗路為界,四至界址中面分明
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鬼仔坑山崗出賣與人,先儘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托中引就於劉番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契價物銀八十大元正
即日銀、契過交清白,並無財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包賣他人物業
此乃承父遺下之業,與他人無干,自賣之後,即踏交於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贈贖找,亦無異言生端倘有
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係賣主一力抵擋
此係仁義相交,永斷,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公元1867年
  同治六年七月 日。
                         說合中人 鄭炎
                          在場見 鄭
                              張阿元
                          代筆人 鄭阿榮
                 立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字人 鄭阿
   第二六 杜賣永遠根盡字
公元575年
  立杜賣永遠根盡字人謝阿義,今有先祖遺下有山輋一處坐落名山豬湖大路崁下。
其輋界址,東係大路下為界,西係坑唇為界,南係山崁下為界,北係小坑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前因乏銀應用,儘問房親伯叔不欲承受,託中引送與何昌源兄弟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定得時值價銀八元正
即日銀、字同中面交明訖;其輋即交於何昌源兄弟前去永遠管業
此輋係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伯叔無涉,亦無先典後當,
價無債貨準等情
此係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找贈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賣人一力抵擋
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賣永遠根盡字一紙,付為執照
  外批明:即日謝阿義實收字內銀八元正,照。
公元1836年
  道光丙申年 月 日。
                          為中人 鍾龍
                          在場人 謝可任
                        中見代筆人 劉阿輝
                     立賣永遠根盡字人 謝阿義
   第二七 杜賣絕番山契字
公元575年
  同立杜賣絕番山字人貓羅保內快官莊張建禮,有承祖父遺下番山一所坐落內快官莊後,土名菜公唐,四至界址俱較契後批明,年配納番大租佛銀一錢五分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番山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張建順出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大元正
銀、契即日相交收足訖;其番山遂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收成山面完納大租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理。
此番山係建禮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
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弊,建禮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願立杜賣絕番山一紙為憑,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番山契面銀四大完足,庫秤二兩八錢正,再炤,行。
  再批明:番山古契係咸豐三年失落日後尋出,不得應用,再炤,行。
  再批明:肉樣內竹圍一所,又帶磨仔盾山向東,東至坑仔為界,西至施厝山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園仔短崙分水為界,再炤,行。
  再批明:磨仔盾園下番山一所向南,東至與許家一半為界,西至長枝外許家為界,北至分水為界,再炤,行。
  再批明:大坵園番山一所向北,東至短崙自己風水與許家分水為界,西至家長枝外為界,南至自己山為界,北至坑底為界,再炤,行。
  再批明:油甘番山一所東北東至短崙大谷頂為界,西至油甘頂為界;南至許家土地公湖溝重為界,北至荒園外為界,再炤,行。
公元1871年
  同治十年十月 日。
                          代筆人 張永
                          知見人 張迺九
                          為中人 柯厚
                   立杜賣絕番山字人 張建禮
   第二八之一 杜賣盡絕根契字
公元575年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林養,有承父明給曠山一所自備工本栽種竹園開墾水田山宅樹木、子、竹林雜物等項,年帶納狗羅社番大租三斗,拆定番二錢正。
址在貓羅堡土名新興寮,東至坑尾,西至崙頭,南至公堂北至倒寮,東西四至明白,歷管多年。
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山宅物業出賣,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葉舜、藍欣觀出首,二比合同承買,同中公估價值銀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其山宅田園雜物等業,立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為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洗找貼贖,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山宅物業係養等承父自置遺下物業與別人等無干上手並無重張典掛、借欠他人財物與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養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兩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再批明:上手墾單,父在日失落無跡不得連行用,批明,再炤,行。
公元1822年
  道光二年三月 日。
                          為中人 張溪
                          知見人 林成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 林養
                          代筆人 張忠
   第二八之二 杜賣盡根絕契字
公元575年
  立杜賣盡根絕字人葉姚氏,同男葉池、葉強、葉炎;藍何氏,同男藍扁生等,有承父合買林養觀山宅田園樹木、子、竹林雜物等等,年帶納貓羅社番大租三斗,折完番銀二錢正。
其坐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買契內明白。
今因二比乏銀別置相商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楊出觀出首承買,同中公估值價銀八十二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其物業隨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管收為業。
一賣千休,強、生等及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係是強、生等父明買遺下物業與別人等無干上手並無重張典掛、借欠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強、生等出首一力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
二比兩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明買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42年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 日。
                          為中人 陳寬
                          代筆人 王大定
                          知見人 葉琢愛
                  合同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 葉姚氏
                            男 葉池
                              葉張
                              葉炎
                              藍何氏
                            男 藍扁生
   第二八之三 杜賣盡根山園絕契
公元575年
  立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人半線保東門外楊媽鑼,有承祖伯叔遺下明買過楊吳山園一所栽種竹木、子在內
址在貓羅保,土名新興寮,東至坑尾為界,西至崙頭為界,南至公堂為界,北至倒寮為界,四至界址登載明白;年應帶納貓羅社番租
斗,折納番銀二錢正。
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段山園出賣他人,先儘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邑內東門瑤宮二媽新簥班慶緣堂三十三人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十三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其山園隨即踏明界址,併內中竹木、子一切付與慶緣堂銀主等前去掌管,佃收租以為歷年二媽聖誕演戲酒席資費上流下接永遠存為慶緣堂公業
此業一賣千休,永斷,後日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以及盡洗異端滋事
保此業係鑼承祖伯叔遺下應份之物業與別房親伯叔兄弟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不明,鑼應自出一力抵擋不干慶緣堂銀主等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山園田契一紙,併繳上手四紙,又繳連贖回曇花堂盡洗契一紙,共六紙,付為執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四十三大元庫平三十兩零一錢完足,再炤,行。
公元1889年
  光緒十五年二月 日。
                          為中人 林番古
                        在場知見父 楊曾
                  立杜賣盡根山園田契字人 楊媽鑼
                          代筆人 黃延年
  批明:此業係慶緣堂三十三人起議建置以為二媽歷年請送應費之資,堂等子不能轉借別賣;如後人與他私受交接聖母必定降罪絕滅子孫,批明契後,又炤,行。
   第二九 杜賣盡根竹林契字
公元575年
  同立杜賣盡根竹林字人埔集堡集柴橋頭莊楊月德有自置竹林一所,址在油車岸湖,東至獨瓶腳仔岑,西至油車岸崙,南至陳全竹林風空坑仔園角,北至獨瓶大崙。
毗連竹林一所,址在土名四份,東至油車岸岑,西至竹林南至油車坑口,北至獨瓶大崙望索頭
二所四至界址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別置父子相商意欲願將此竹林出賣,盡問親兄弟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集集街陳道觀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買價銀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兩二錢正。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其竹林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成,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阻擋滋事
保此竹林係德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德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竹林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洋銀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兩二錢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竹林阿香栳寮下為界,遵依賣主菜取刈,餘者母大竹留存買主出賣,與賣主無干,批炤,行。
公元1897年
  光緒二十三(丁酉)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陳有鄰
                          為中人 楊振路
                       在場知見人子 知高
                 同立杜賣盡根竹林字人 楊月德
   第三0 典契
公元575年
  立典契字人市仔尾牛椆仔莊王森,有承祖草山二所,內帶樹木竹圍、厝地腳水田三坵,址在姜仔寮莊,東西四至俱各載上手契字明白
又一所山,東至顏家路,西至蔡家崙頭路北至黃家墓前大路南至湖底仔路為界,承楊家年配納施業主大租二角五點正。
今因乏銀費用母子相議,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邑內南街吳再出手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十大元,庫秤二十八兩正。
即日中交收足訖;將草山踏明界址交付主掌管,栽種樵採不敢阻擋
山面約限□年為滿,聽原主備足契面銀贖回不能刁難
得要贖之日,此山中樹木竹圍任從銀主砍
盡,不敢阻擋
山係承祖遺下物業,與叔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一紙,繳連上手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四十大元足,再炤,行。
公元1881年
  光緒七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蔡清水
                              李阿
                          知見人 王賴氏
                          代筆人 林有得
                       同立典契字人 王森
   第三一 典契
公元575年
  立典契字人內東門楊黃氏,有承祖草山一所,址在苦爪寮,土名倒寮,東至路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許厝墓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與東門內顏助觀典借佛銀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楊黃氏親收,願將草山交過主掌管,日後不得異言生端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
,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再批明: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明白
  又再批明:限十年為滿,備辦銀元取贖
  又再批明:上手契字一紙,連典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又再批明:失銀分二錢
公元1878年
  光緒四年 月 日。
                          代筆人 葉榮
                          為中人 楊俊
                      在場知見女婿 陳丙
                        立典契字人 楊黃
   第三二 典契
公元575年
  立典契字人許應,有自開墾山園二段。
一段,址在大岸東至典主園界,西至典主園界,南至典主園界,北至坑界。
一段,址在大浦紅塗,東至煩弟園界,西至美弟園界,南至水溝界,北至煩弟園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二處之園出典,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族弟玉水出首承典,當日三面
定時值典價銀四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
明約咸豐戊什年起,限至癸亥年收成止,共五年為滿,備足原典契面銀,送返玉水贖回典字,玉水不得刁難;倘無銀送返者,依舊付銀主耕作,應亦不敢阻擋滋事
保此二處之業係應自己開墾物業與別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送執為炤,行。
  即日中實收過典契字內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公元1858年
  咸豐八年五月 日。
                          代筆人 洪耀光
                        為中人胞姪 辨
                        在場知見人 簡扁
                        立典契字人 許應
公元575年
  批明:日後若要取贖之時,務必十月間送銀,方可取贖,批炤,行。
   第三三 典園契字
  立典園契字人三才有自過山一段,併帶竹木在內,其坐落界址,俱載在上
手買契內明白。
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園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族親勇叔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契價銀八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其園併竹木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勇叔前去掌管,招耕別佃,收租納課。
約園無租,稅銀利息
道光戊申年十一月起,至辛亥年十二月止,典限已滿,任才備足原典契面銀,送返勇叔贖回園契,勇叔不得刁難等事;若無原典銀清返明白,仍將此園永付勇叔耕作,才亦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
保此園明係才自物業與別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才一力抵擋不干勇叔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併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中見實收典契內佛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公元1848年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 日。
                        代筆族兄 振聲
                        為中人族叔 東窗
                       在場知見母親 林氏
                       立典園契字人 許三才
   第三四 胎借銀字
公元575年
  立胎借銀字林言、林勸爾兄弟等,有承祖遺下山崙一條,土名戇和山東至溪為界,西至家山為界,南至坑山為界,北至坑為界。
又一段厝地一所,址在崩崁莊,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嚴家厝地為界,南至許家厝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厝地以及山崙出借,先問至親人等無銀可借,外托中問到北投族叔汝德身邊借出佛銀三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交收足訖。
三面議約銀無利息,山崙與厝地無租稅,將此業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為業。
保此業係是承祖物業與別房親兄弟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
其山崙厝地不期年限有備齊字內佛銀,送還銀主,贖回原字;如無送還者,其業依舊主掌管,永遠為業。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中實收過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公元1870年
  同治九年八月 日。
                          秉筆人 嚴清雲
                          為中人 林九
                          保認人 林族
                       立胎借銀字人 林言
                              林勸爾
   第三五 典契
公元575年
  立典契字人觀音內里道公厝莊莊我,有開墾山園一所大小共十二坵,並帶山在內,土名坐落牛潮湖樓後山頂,東至莊宅坪、又至食水坑仔,西至莊宅坪,南至莊宅園,北至大坑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大租五斗五升正。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托中引就,將此開墾山園之業,向與胞弟莊桐享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坪隨即踏界,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稅納課。
言約限至三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若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園坪係是我自開墾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我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公元1770年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 日。
                        知見人宗姪 莊蘇
                          為中人 吳文
                        立典契字人 莊我
                         為代書人 莊啟
公元575年
  此契山業,經於同治十三年間,與本家辨兄較鬧界址
因前墾單失落以致混爭,後聽公館公親調處,二比甘願踏明界限立石為界,東至莊宅坪,食水坑;西至林牛港園,南至坑、又至莊宅園,北至牛椆湖坪小溝,四至明白各人各照界管掌,不得糊塗相侵。
又基有祖一穴,在辨界內,內樹木恐有傷礙,聽基自行砍伐,餘者任辨砍伐,基不得以傷礙墓為詞,合應批明,此照。
                           公親 協繼館
                              鄧維鏞
   第三六 典契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陳國清、甲頭輝、二筵東海、番耆何新,同有承祖公山一所坐落土名千秋寮,歷年配納租四斗滿;東至大崙頂分水交界西至大坑底,南至滾水溝下埔墘,北至赤崙頭尖,向北溝家山交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完餉,情願將山託中引就,典與千秋漢人蕭僯、蕭盛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
頭銀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公山隨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築屋居住,有栽插樹木、仔、雜物等項,任從墳起蓋,收租納課,番親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面議:約限至三十年終,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
面約:此山坪有開耕田園,每坵鋤頭工資照公估;栽插樹木、子,付銀主砍伐抵利,或公估工資銀;併起茅屋,亦公估價工資清還明白,取出典契。
保此公山果係清等公業與別番親叔伯兄弟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清等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頭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公元1845年
  道光二十五年月 日。
                          為中人 林董哦
                  同立典契尖山社番土目 陳國
                         代書土目 □□□
                           甲頭 趙
                           二筵 東海
                           番耆 何新
                          知見人 何蓮
   第三七 典契
公元575年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清雲耆老李賢、周皆成等,有承祖公業一所,土名坐落麒麟尾後拖砧南畔東至烏山腳,西至陳家交界分水南至滾水溝,北至赤崙頭分水
其山坪園、竹木、子在內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租穀一石,又屯租二斗四升三合二勺
今因乏銀完餉,外托中引就向與原典主林應達官添典找贖,四份折二份,將四至內山坪園、竹木、子踏明界址,再定坵聲分明
本家前後竹木、子一片東至龍仔分水透溪,西至陳家交界南至路透大苗庭、又透永盛厝前崁墘分水北至溪。
又厝地仔、園仔、山坪、樹木一片東至內園小龍分水西至陳家交界南至溪,北至大路
火炭埔園一坵、山坪一所,對園頭分水內。
又分坵園一坵、園頂東畔少園仔一坵、山坪一片東至園仔頭對少令透大路西至分坵岸大路北至大路
又淹柴坪山坪、竹木、子一片東至千秋寮口乙仔作對強仔作坪腳小溝仔相連交界西至斷仔石丁,又永盛分水交界南至岸叔厝後少令分水到北,透火炭大路,又透陳家交界北至大溪檨仔腳坵園北頭山坪一坪,前後岸對直透路。
過埤仔園一坵北頭山坪一片東至臺狗坪,西至陳家界,南至溪,北至陳賴家交界
又過溪仔園一
坵、山坪一坪、在北畔分水大崙頂向東牛港作坪一坪,東至崩坪,西至斷交界,南至溪。
又灣坵園三份折二份,在東畔至岸,西至石丁透溪,南至溪,北至坪腳。
四至共所,三面言議時價佛面銀八十大員正。
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併山坪、園、竹木、子,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將租納課,不敢阻擋
聽銀主栽插,又聽銀主砍伐,又聽銀主起造房屋安居
年終或是業主贖契之日,或有房屋不論大少宮,每間願貼銀主工資六大員;或有竹木、子砍剩,大小欉每欉應貼銀主工資四錢
此係二比兩願,限至十二年為終,聽業主備足契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園、山坪、樹木、子,果係是土目公業與別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土目自出頭一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中見收過契內銀八十大員完足,再炤,行。
公元1876年
  光緒二年八月 日。
                          為中人 劉尾生
                              劉李賢
                           番耆 周皆成
                   立典契字人尖山土目 周清雲
                          知見人 簡發
                          代書人 周克明
  批明:古契被剪,魚食毀壞日後業主贖契之日,不敢言取討古契,批明,再炤,行。
  光緒二年八月 日。
                    立批明後字人土目 周清雲
                         代書人 克明再筆
  批明:丈單林斷收存,批明,再炤,行。
  批明:業四份,該買二份;社課穀一石,該完五斗
屯租該完一斗二升一合一勺,批明,再炤。
  再批明:厝地三份,斷觀、澤觀應得一份對換永達龍眼;在斷仔厝畔路下,龍眼二欉對換,批明,再炤。
  又批明:大苗庭三份,斷、澤得一份,批明,再筆。
   第三八 典契
公元575年
  立典契字人觀音上里下烏山土埔莊賴力,有承伯賴納開墾坪田園厝地二毗連,土名坐落在本莊,竹木、子在內,年帶完業主二斗滿;東至厝角小崙分水透小溝底南至崙大欉埔,北至大崙,透小崙,至溝底
又透後壁湖田一湖東至大崙分水西至水尾坵小崙,南至埔路坪半,湖北至紅土園小崙。
又透南畔地山一所東至廟庭崙,西至小溝,南至小崙,北至小溝。
二所四至明白為界。
賴納身亡,力願接以香煙,今因乏費用,願將北山坪田出典外托中引向與宗弟賴樹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銀三十五大員正。
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山坪、田園竹木、子,隨即界址踏明,交付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不敢阻擋
其山坪、田園限至八年終,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到期無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係是承伯開墾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力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中見收過契內佛面銀三十五大員完足,再炤,行。
公元1830年
  道光十年二月 日。
                          為中人 鄭興
                         知見人妻 李氏
                        立典契字人 賴力
                          代書人 賴振
公元1839年
  契後批明:道光十九年,抽出厝地一所,賣與寮天富掌管,契價銀六大員,批明,再炤,行。
公元1841年
  契後再批明:道光二十一年,賴納有自開墾坪田一所竹木、子在內,土名在芎蕉湖,東至溝,西至小崙透水尾坵,南至大崙,北至廟埏腳大竹模,四至為界。
典與樹觀佛銀十大員,將山坪田竹木、子交付掌管,批明,再炤,行。
公元1859年
  契後批明:咸豐九年,抽出南平山一所,典與林才契價銀二大員,批明,再炤,行。
   第三九 典契
公元575年
  立典契字人觀音上里石尖莊蕭備支,有承祖父買過石井莊蔡天生山田一所坐落土名在石尖食水湖,大小坵數不等,併帶竹木、子在內,年納劉家大租二錢東至山崙分水為界,西至廖家田為界,南至本宅北至崙頂廖家山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家姪蕭漏賽自出首承典,對三面言議下時價銀十八大元正
又承胞伯自開梱山坪園一所坐落土名在大崙山,其東西
四至在上手契內為界,配納大租二錢,立承典契面銀六元
合共銀二十四元。
其銀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田山、坪園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阻擋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繳連上手契二紙,自開梱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十四元完足,再炤,行。
公元1890年
  光緒十六年十月 日。
                          為中人 謝東
                         知見人妻 李氏
                         立典字人 蕭備支
                          代書人 劉禎
   第四0 憑準
公元575年
  立出憑準字人謝技華,姪振德、振福,承許叔父親有立三宗紅契一紙,山契二紙,地名在契內明白,並紙寮家器輪仔一付、紙槽一口、對仔一付。
今因前叔父所欠德號、振順號、許倫銀項,備他迫討,外托中田尾莊陳細兄同兄弟三面商議,將此契業三宗並紙寮家器一盡交付長房蔡乾榮掌管抵還三條銀項不干二房三房之事。
日將叔父之業並家器立即交付蔡乾榮此係二房三房不敢刁難,亦不敢異言生端,亦無重張,亦無典當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二、三房一力抵擋不干長房之事。
一議千休,永無找贖。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憑準一紙,付執為炤,行。
公元1876年
  光緒二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黃怡德
                          為中人 陳仔細
                            姪 振德
                              振福
                       立出憑準字人 謝枝華
  第五節 茶園菜園檳榔、番檨
   第一 札 飭
公元575年
  署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孫,為行知事
案蒙臬道憲札開,本年六月二十一日,准省會稅釐總局咨開;本年閏五月初七日,准本道函開臺南宜於種茶,已將情形稟明撫憲
現擬於淡水茶子十萬,崇安福寧各購茶子十萬,均交南路試種
所有
福寧崇安兩處茶子,應請貴局轉飭該兩處釐局委員迅速選購,送由尊處交輪船寄臺。
此係稟明撫憲辦理要件,務祈查照,速賜飭辦等因,到局。
准此,查臺南地方既可種茶相應分飭建寧福寧二府局,速即轉飭所屬分局委員查明何處茶子價廉,即速各購十萬,剋日解繳本總局,以便解臺分發試種
所需茶子價銀,據開報入冊造銷。
除詳撫憲並分飭遵照外,合就移覆,請煩查照施行等因,到道。
准此,合就札知。
為此,札仰該府即便知照毋違等因
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
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知照,此札。
公元1876年
  光緒二年九月初四日札。
   第二 札 飭
公元575年
  特調臺灣府正堂卓異候陞、加八級紀錄二次張,為行知事
案蒙臬道憲札開,本年十月初七日,惟藩司咨開,奉總督部堂何憲劄,光緒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文選司案呈內閣抄出,光緒四年五月初一日奉上刑部代奏主事曾克相應詔直言一摺:民間樹藝之事,五穀而外,惟桑實自然之利,果能廣勸諭種植得宜,亦足以民生而裨日用
著各該督撫遵欽授時通考督飭地方官切實購求兩種,應如何培養採取之法?
各視地之所宜,勸令民間廣為栽植
地方官如能勸有成效,准
公元1878年
奏請獎勵欽此相應知照可也等因,到本部堂。
准此行司立即飭遵辦,毋違
又奉署理巡撫部院案,光緒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同前因,到本署院
准此行司即便移行欽遵查照毋違,各等因
奉此,除遵照外,合就移知,請煩轉飭所屬實力遵辦施行等由,到道。
准此,合就行知,札到該府,立即轉飭所屬遵辦毋違,此札,等因
又蒙臬憲盧札同前因,蒙此,除分飭外,合就行知。
為此,行縣官吏即便欽遵辦理毋違,此行。
  光緒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
   第三 札 飭
公元575年
  署理臺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羅,為轉飭事。
本年十月初十日,蒙臺藩憲邵札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本爵部院示諭仍舊繳費領單一案合行即便飭遵照辦理,並將發去告示實貼曉諭;如有不敷即照抄多張,分貼曉示具報毋違等因,計粘抄示稿到司。
奉此,除分飭遵辦外,合行飭知
為此仰該府即便飭遵照,迅將告示照抄多張,實貼曉諭,仍將貼過處所報查,毋違,此,計粘抄示稿一紙等因
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飭。
為此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迅將告示照抄多張,實貼曉諭,仍將過處報查,毋違,此,計粘抄示稿一紙
公元1888年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
   第四 諭 示
  為出示曉諭事。
照得全臺各屬清丈單費業已示諭一律緩繳,先征新糧。
其已繳各戶,由縣查明糧額,補給糧串,准其核抵;如有糧費並經繳收之戶,即在下應征糧額控抵在案
應供賦之田園緩征單費,係因錢糧有關;其一項本無輸納糧賦,與田園情形有別,自應照前定丈費章程完納合行出示曉諭
為此示仰埔各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埔並不完糧,自難與田園一律緩征單費;如有未領丈單,務即仍照舊繳費領單不可遲疑觀望,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第五之一 種茶合約
公元1943年
  同立種茶合約字埔主李洪記、李茇記,佃人鄔來。
、茇兄弟,於癸未年間,同津本銀,向功侄李亮李朝買還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頂犁頭尖,四址契內載明
茲據佃人鄔來備出花紅一元前來商酌種茶兄弟即於人字頂下山牌踏出二千茶地,付其栽種,四址面踏分明
即日當場面議每千茶欉每年應納墾戶李美盛大租銀一角二點正,又應納小租四角點正,三年後點欉完納不得抗減;如有此情,聽從
埔主吊銷,另招別佃承耕。
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公元575年
  批明:即日收過字內花紅銀一元正,照。
公元1884年
  光緒十年(甲申)十月 日。
                          在場人 李阿
                       同立合約埔主 李洪
                              李茇記
                           佃人 鄔來
   第五之二 丈 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奏明清丈陞科,今□□縣丈報忠字第□□□號業主田主、番田主李洪記、李茇記,坐落桃澗里、桃澗堡大秤莊荒、則埔二甲八分八釐○毫○絲、三甲八分九毫二絲
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
,須單。
                 右給縣主李洪記、李茇記收執
公元1888年
  光緒十四年六月
臺灣布政使司 日給
       淡字第二千九百八十二號
   第五之三 盡根賣斷茶欉
公元1944年
  立盡根賣斷茶欉字人鄔阿來,情因光緒甲申年間,向得埔主李洪、李茇記出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頂下山排,自己栽種茶欉;又蛇子更山排一段自己栽種茶欉
山主李洪、李茇記二處四至界址載在字合約註明
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茶欉二處杜賣與人,先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前來,托中引就於張鼎生出承買依照時價佛面銀共一十六元正
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每千欉每年應納墾戶李美盛大租銀一角二點正,又應納、茇小租四角點正
隨同場中面踏分明生備出佛銀一十六大元正,經中交來親收足訖。
即日銀、字兩交明白,亦無債貨準等情
自賣茶欉之後四界概行點交生前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來及子孫等不得增找
,並無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係賣主一力抵擋
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盡杜賣茶欉斷根一紙,又帶上合約一紙
公元575年
  即日批明:來實收領到字內銀一十六元正足訖,批明。
公元1881年
  光緒七年(歲次辛卯)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陳文生
                          為中人 鄔才生
                        在場胞兄 鄔阿德
                    立盡根賣斷茶欉字人 鄔阿來
   第六 分給埔墾字
公元575年
  立分給埔墾字人次德,有承父於光九年間,向霄裡通事結定地一處,址在桃澗堡員樹林粉寮埔,其界址東西南北,俱在結租字內詳明,迨憲經丈計共六甲七分八釐四毫正,歷管無異
但因黃丙南於西片地前有自工本栽種茶欉,未行抽的租額,恐日後爭長競短,致傷和氣
於是南出前來,承給西畔種茶一段分攤四甲三分正。
界址踏定,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王公埔為界,北至王家埔為界,四至分明交付前去培植永遠為業。
當日議定逐年配納江次德
六大元正每年定於兩季完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拖欠;而大租一概歸於次德自納。
保此業係次德承父結定之業,並無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係次德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
此係二比喜悅自給以後,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分給埔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逐年配納園底大小租銀六大元正批照
  再批明:此分給界內有族親祖一穴,永抽為安葬之處,聲明批照
公元1900年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洪子欣
                     立分給埔墾字人 江次
   第七 招耕合約
公元575年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陳聯生、葉仕好等,因好兄弟有承父遺下山埔地一所,貫在萬順寮溪南阿柔坑內石崁頂,東至坑為界,西至大崙為界,南至葉仙為界,北至海山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佃耕種外托中引就與陳聯生出首承,時同三面議定言約辛卯年起,至己巳止,茶栽落地三年以外,每千欉每年貼納山稅五角;再限十年以過,每千欉貼納山稅三角正。
其山埔地同中踏付,佃人乏力工本栽種茶欉不得
等情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耕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以為存炤。
公元1891年
  光緒十七年元月 日。
                          代筆人 陳庭輝
                          為中人 黃萬居
                          知見人 葉士土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 陳聯生
                              葉仕好
   第八 招耕約字
公元575年
  同立招耕約字人業主李發、鄭俊,佃人翁塗等,緣塗自備工本農具,托保向業主、俊過八里坌堡牛牯嶺山一所東至牯嶺分水為界,西至嶺頭大石為界,南至王家坑溝為界,北頂至林吉種茶園頭下透小坑綠竹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同堡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山稅二大元,係先稅後耕,八月半完納不能拖欠分文;如有拖欠,付業主起耕。
今將此山埔,俾塗耕種茶欉或種相思樹木,係塗掌管砍伐收成
山埔限二十六年為滿。
年限未滿之日,業主不能升山稅銀年限既滿之時,付業主起耕,此所種茶欉並相思樹應交業主不得刁難藉口滋端。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
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招耕約字二樣一紙,各執一紙存炤。
  一、批明:自前年有與舊業主立耕字,限年定準
因至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舊業主將該山埔杜賣新業主李發、鄭俊掌管今向業主再立招約字,限年定準,再炤。
  一、批明:招耕約字內第五行,「名」改「此」字一字,炤。
  一、批明:山稅,發二份、俊一份,炤。
  再批明:同保三面議定耕約字再加限一年,連此約內計共二十七年,聲明,炤。
公元1897年
  光緒二十三(歲次丁酉)舊歷十二月十三日
                          代筆人 汪式金
                          保證人 陳貴
                              江式
                           佃人 翁塗
                     同立招耕約字人 鄭俊
                           業主 李發
   第九 荒埔栽種茶欉
公元1235年
  立向荒埔種茶字人吳壬龍,情因乏園耕種茶欉,託得擔耕,同去向業主蘇義利內出荒埔一所,址在小東坑石井仔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當日三面言定佃人吳壬龍自備工本前去栽種,自乙未年春種起,至戊戌年春點算茶欉,每萬每年應納租銀元正,納至甲辰年冬止;十年,每萬應納租銀二十元正
即日佃人龍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正,交業主利親收足訖;其租銀,每至一半清楚務須清年款,不得過期拖延減少
年有豐荒,租無加減;倘有缺租,即向擔耕人填賠足訖。
不拘年限任從起耕,若無缺租,照原約耕滿而行。
其自己未年春種起,至甲寅年冬止,計共二十年為期
限滿之日,業主將磧地銀交佃人收回佃人即將種茶欉,概行交還業主,另他佃;若年限未滿佃人不得退他人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荒埔種茶一紙,共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據,炤。
公元1254年
  批明:即日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元正,交業主利立收足訖,立批,炤。
公元1257年
  再批明:自後三年內,佃人自當竭力栽種若不栽種即時交還業主不得延擱年限託言種未齊種不起等語,再批照
公元1894年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 日。
                          擔耕人 吳文
                          代筆人 吳文
                  立向荒埔栽種茶欉字人 吳壬龍
   第一0 荒埔承耕約字
公元1257年
  同立荒埔永耕約字人業主濬哲佃人邱送德,緣因濬哲有荒埔一處,址在桃澗堡大湳莊,與送德自備工本永遠栽種茶樹
自種之後,二比到場檢點,計有四萬欉,約定萬欉地租銀十二元,計全年地租銀四十八元。
作兩完納春季先納一半夏季完納清楚不得挨延少欠;如有少欠,向保認人取討不敢異言
又帶無利磧地銀四十元。
此係永遠耕種並非年數有限
至於茶樹枯槁,佃人自當補種不得損失之額扣抵地租銀額。
爰立荒埔永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行。
  即日濬哲同保認人收過永耕無利磧地銀四十元正足訖,批炤。
  批明:莊中有大小諸費,佃人自理不干業主之事,批炤,行。
  批明:佃人有不欲耕種者,時向業主相商補還佃人工本幾何,二比約定,各為喜悅從事,批炤,行。
公元1886年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簡鴻
                          保認人 邱紫來
                 同立荒埔永耕約字人佃人 邱送德
                           業主 林濬哲
   第一一 合約出山埔種茶永耕字
公元1257年
  同立合約出山埔種茶永耕字埔主李寶山、李歷山等,緣寶光緒年間,奉憲給批開墾內外山場應分得分管之業廣闊
今因乏力耕作即將外面山場大坪山蛇仔艮,有佃人張鼎生前來向出山一段,面踏分明,即交佃自備工本任從栽種茶欉、風圍想思
當日同場言定遞年每萬茶欉應納大小園租七元正
茶欉落地三年後,陸續栽種陸續過點,無論豐歉,兩無加減,永為定規
茶租按作兩季完納清楚,向埔主給單為憑,不得少缺等情;如有少缺,定從埔主另招別佃;如無少缺,依照原約而行。
日後茶欉枯槁,其想思風圍等項,任從佃人砍伐,埔主不得異言,亦不得均分即將山埔交還主掌管。
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出山埔種茶永耕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每茶欉每年應納埔主大小茶租銀元正批照
公元1893年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元月
                          在場人 佘水旺
                          代筆人 古曉山
                           埔主 李寶山
                同立合約出山埔種茶永耕字 李歷山
                           佃人 張鼎
   第一二 承茶園並包茶欉
公元1257年
  立承茶園並包茶欉字人林阿捷,茲托得擔耕人李春官同前來,向得業主蔡緝光兄弟等出茶園上、下兩所相連,址在石光仔背大平頂莊,原帶有茶寮一座門窗戶扇一應在內
即日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元正,交業主親收足訖;其業主即將兩處茶園踏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耕作
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應納租金龍銀二百大元正,每屆兩季,送到完納清楚
期限內,無論茶價低昂,租無增減,各由造化
至於前時所有枯失窟,限至癸卯年冬止,捷自當逐窟補足如無補足所有空窟,每萬供納租龍銀三十六元;倘有少缺租銀以及無補等情即將無利磧地銀控抵,不敷外,仍向擔耕人李春依約逐件賠償足款,亦不拘年限登即任憑業主收別佃,捷不敢異言
租銀清款,補足,其限自辛丑年冬起,至丙午年冬止,計六為期
屆期,捷自當所上、下兩處茶園茶寮一座所有物業概行交還業主,並不敢
損害毀廢等情;其業主亦當將無利磧地銀交佃人收回
此係二比歡悅,恐口無憑,立承茶園並包茶欉一紙,又出茶園一紙,計共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批明: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圓正,交業主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其各段茶園唇,原有風圍香栖樹佃人不得砍伐有則隨時起耕外,任憑重罰,批炤。
  又批明:其限滿之年,不得株過秧,其冬季茶草,捷必要淨交還;倘無淨,就將無利磧地控抵,捷不敢異言生端,批炤。
  又批明:其家屋每年佃人完納,批炤。
公元2023年
  又批明:其枯失之株,限癸卯年冬當逐窟補足倘有再枯失,亦當逐年填補
至於限滿之年,則要補,批炤。
  又批明:其約內期限,原係六年為期,今再向業主轉加一年,共七年
其尾年末株有枯失,不干佃人之事,批炤。
公元1901年
  光緒(辛丑)之十四年歲次十一月 日。
                          代筆人 蔡兆石
                          租銀人 林李春
                 立承茶園並包茶欉字人 林阿
   第一三 約字
公元1257年
  立字人園主林國昌、佃人劉淵,緣國昌有一處,址在桃澗堡中路莊,因乏力耕作,爰招得劉淵出首耕作
三面言定茶樹計四萬餘欉,每萬租銀四十元,全年份百六十元,按作兩季納清,不得少缺。
又帶無利磧地銀二百元。
其限: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
限滿之日,宜於八月送還定銀二十元,餘銀俟冬節前,出厝普茶園一切交還園主,將銀備齊湊還佃人,兩相喜悅,各無異議
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爰立耕約字一樣兩紙,各執一紙為炤,行。
  即日國昌同中親收過耕約字內無利磧地銀二百元正足訖,批炤。
公元1892年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邱耀亭
                          為中人 劉達
                           佃人 劉淵
                     立字人園主 林國昌
   第一四 種茶合約
  同立種茶合約園主林隆發、佃戶蕭阿興,緣發於壬辰年明買林濬哲埔園一處
址在桃園西門中路莊。
其園界內,與阿興自備工本栽種及風圍竹木,並架造茶寮埕、菜園佃人掌管等項。
當日三面議定,一萬三千三百九十六欉,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十九大元交付園主收入
壬辰年冬起,至癸巳年,春兩季該納大小園租銀十六元零七點六釐正,按作交清,逐年該納租銀如數清款,不敢少缺毫釐。
其園限三十二年為止,自壬辰年冬起,至癸亥年冬止。
限滿之日,將茶欉及風圍竹木茶寮一切交還園主掌管不敢異言園主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
此係業佃相與有成,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行。
公元1257年
  即日發親收過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十九元正足訖,批炤,行。
  批明:種茶自己不論,要他人須要明園收租;若無如此,願茶園園主起耕,再別耕,不敢異言之事,炤,行。
  又批明:限滿三年不得栽種雜物,再炤,行。
公元1892年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書 簡圖
                     立種茶合約園主 林隆發
                           佃戶 蕭阿興
   第一五 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
公元1369年
  同立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人業主本源佃戶清泉等,緣本業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澗堡八塊厝下莊仔。
此埔高旱之區,水源難通,不能成田,於光六年,有佃戶清泉本業酌議,種茶欉。
當日送銀二元,付業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地四毘連一所東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為界,其中橫直曲折繪圖可據交付佃戶清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
於今三年滿限,前來請業到地點明北畔南畔中大段計植茶三萬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萬四千株算,言定萬株,年連大租納稅銀一十元,自己酉年起,全年納稅銀三十四元,訂約間納清。
限不拘年,若將來年久茶欉敗壞茶頭枯槁無可收成佃人應將埔地並茶寮盡行送還本業主掌管;業主即將前送無利定銀二元,仍付還佃人收回
茶寮或貼稅,到時商議不得異言
此乃業佃相依信義相接同堂明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埔種茶認納合約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佃人交還業主字內無利定銀二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界內佃起蓋茶寮居住,宜守份經營不准聚賭窠匪;如違察出,聽業主革逐,將茶欉充公不得違約,合此聲明,再照。
  再批明:該大租萬株年應納銀三元,議歸本業主自完,與佃無干,此照。
公元1884年
  光緒十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蘇錫
              同立埔種茶認納合約字人業主 林本源
                           佃戶 林清泉
   第一六 承青埔地基永耕字
公元1369年
  立承青埔地基永字人李新良,今因乏埔耕作自備地工前來,向得黃阿壬手內出青埔地基一所座落土名高山頂二窩沿湖塘一帶之埔地,東至沿湖塘頭橫透東片與王家毗連,立土墩直透至南山唇為界;西至分水墾面,立土墩與葉家毗連直透至南山唇為界;南至山唇為界;北至沿湖塘尾至水為界;四至界址場見等同踏明。
茲今栽種現地,備出磧地佛銀二十大元正,交于埔主收存;其界內埔地,任從佃人架造房屋栽種風圍一切等件。
其埔自壬午年冬起,至乙酉年冬止,定限三年三年以後,應納地租銀三十大元正
年載多久,未限出息地租無賴不得已,將埔地交還埔主,即將磧地佛銀交佃人;倘租銀未納,將此磧地銀任從埔主扣抵清白,將埔另別收租抵利,不得異言
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承青埔地基永耕字一紙
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良備出磧地銀二十大元,交埔主壬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每年面議租銀言定三月尾先付去銀十八元,其餘至冬節前付齊足數批照
公元1882年
  光緒八年(歲次壬午)九月 日。
                        在場知見人 李承轉
                        在場代筆男 雲來
                 同立承青埔地基永字人 李新
   第一七 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寮
公元1896年
  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字人萬生情因丙申年間,與股夥黃阿古、徐阿廣、謝阿三人連財,向得園主鍾秀統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二重坑莊橫窩仔,自備工本秧,栽種欉五千餘欉,並種風圍香薷樹木以及茶寮
年限各款,悉載在合約註明
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茶欉併帶風圍、樹木等項出賣於人,先問股夥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彭廷龍前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四十三大元正
其銀即日現交生親收足訖;茶園隨即同中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出。
其每萬茶欉每年應納
租銀六元五角正,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生一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並無逼勒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一紙,並帶合約一紙,計共二紙,付執為炤。
公元1369年
  即日批明:生實收到字內價銀四十三大元正足訖,再炤。
  再批明:現下茶寮地額,既經股夥內踏定,未有架造日後買主架造不得異言,批炤。
  再批明:老總一紙,係黃阿古手內收執,倘若要用,不得隱匿,批炤。
公元1900年
  光緒二十六(庚子)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張欽
                          為中人 黃阿古
                          在場人 黃阿亮
                  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字人 陳萬生
   第一八 栽植種茶合約
  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埔主林柔記、佃人林拔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水田連埔地一處,址在桃園莊。
其埔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詳明。
今有佃人拔記前
公元1941年
來,向埔主出埔地栽植種茶當日三面議定佃人要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埔主收入;而埔主即將地面分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先擇厝地一處,起蓋茶寮居住竭力栽植種茶
其埔地自辛巳年冬起,至甲申年冬止,三年限滿之期,業佃同到茶園,面點算明茶欉,每萬茶欉連寮地歷年應納埔主大小租共銀一十員正,分作兩季,各半均納,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分文即將茶欉付埔主收成
其應納業主大租,係埔主自理不干佃人之事。
茶欉若干
大小租銀若干
至於點茶欉之日,即將合約字再立批條登載欉數,照字內所行納租。
若至年久茶欉枯槁無可收成之時,佃人即將此埔地所植風圍竹木之項,一切交還主掌管;而埔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交佃人收回,各不得異言
保此埔地係埔主明買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埔主抵擋自理不干佃人之事。
此乃業佃歡悅出自甘願,各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業佃各執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佃人林拔記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付主親收足訖,照。
公元2001年
  一、批明:茶寮厝宇,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內茶欉枯槁,其佃人起蓋茶寮,仍付佃人拆去;若茶欉至三十年限滿,茶欉枯槁,其茶寮一盡交付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欉尚未枯槁,連茶欉該納大小租銀,仍照字內所行,批照
公元2004年
  再批明:茶欉栽種屆期甲申年十一月間,業佃同到茶園點數茶欉,計共九萬
公元2005年
二千五百欉,連茶寮地,全年共納埔主大小租銀九十二員五角正。
租銀乙酉年納起,遞年分作兩季對半完納,照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照。
公元1881年
  光緒七年(歲次辛巳)十二月 日給
                 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埔主 林柔記
                           佃人 林拔記
   第一九 栽茶約字
公元1369年
  立栽茶約字業主林長茂、佃人楊南盛。
茲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湳莊,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約萬欉每年納稅六元,限三年後請業主過點欉額,以便按數納稅
每年十月終納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
面限三十年為滿,如滿之日,將茶欉悉付業主掌管倘有拖欠稅銀不論年限,聽業主將掌管不得異言
恐口無憑,合立栽茶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存照,行。
公元1909年
  批明:年限己酉年納稅起,至甲寅冬止,合應批明,又照,行。
  批明:佃人交過業主收入定銀二元正,又照,行。
公元1881年
  光緒七年十月 日。
                          代筆人 莊維
                          說合人 林青山
                      立栽茶約字業主 林長茂
                           佃人 楊南盛
   第二0 杜賣山場園田地盡根契字
公元1369年
  立杜賣山場園田地盡根契字人金港、陳金樹等,有承父買得歸管兄弟清榮、清泉二份,及自己一份,共三份。
前年同墾戶首陳水源應得分管約字內送受勞業一所,址在崙尾寮莊,東至崙黃殊毗連為界,西至大坑南至赤皮後小崙直,北至樟頭小崙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秀朗社番租銀五分,歷管無異
今因乏銀別置,願將買歸就兄弟此業一盡出賣,先儘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族叔萬盛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估值盡根價銀一百零五員正。
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業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永遠為業。
開築成田,自帶坑泉圳水通流灌溉,牛路通行不得異言
保此業係是港等承父買過兄弟應份業,與內外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港等自出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諸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歸就兄弟買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銀一百零五員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四至內,因前大昌栽種小種、茶寮地,抽出付大昌號掌管,與港等無干,批明,炤,行。
公元1883年
  光緒九年九月 日。
                          代筆人 陳植
                        知見人約首 陳見賢
                          為中人 陳竹岩
                         場見人叔 清榮
                                泉
                            母 白氏
                    在場知見人妻 陳門林氏玉涼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陳金港
                              陳金樹
   第二一 耕字
  立出耕字人新市許英記,有竹圍內園一所,在本市東畔
今將此園與陳冰運、陳玖龍前耕作,約限至十年終,稅銀共二百四十大員正:上五年每年稅銀各二十員;下五年每年稅銀各二十八員。
言約宅如有栽檳榔,上吐者,坐工資一錢;末吐者,坐工資五分;荖葉每千籬坐銀三員
樹木、子、綠竹起蓋茅屋到時公估;不成任意取去別處不得刁難
保此園果記應份之業,與別無干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公元1369年
  再者:此園稅銀八月一份十二月一份年終清楚不得延期如或延期,聽業主起耕。
若耕宅當耕歸股,不得亂栽濫插。
其所內園應用不得砍伐別置出賣,批明。
公元1898年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
                        立耕字人 許英
                          代書人 (自筆)
   第二二 杜賣盡根菜園地字
  立杜賣盡根菜園地字社口莊王色觀,有承祖父親置本莊土名溪仔墘菜園二坵,併樹木在,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上手大契內明白。
今因乏銀別置,先問房
公元1370年
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埔仔莊陳永前來出首承買時備銀三十四元正
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園及樹木踏明界址,付銀主掌耕種,永為己業,不敢阻擋日後孫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
一賣千休,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菜園係是承祖物業,與房親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色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菜園地字一紙,併上手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佛銀三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內添「典」字一字
公元1867年
  同治六年九月 日。
                          為中人 王俊
                          代筆人 陳瑞源
                   立杜賣盡根菜園字人 王色觀
   第二三 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大山腳莊李疆、簡色、簡養、簡尊、簡蔭、簡立使等,各承先人共立三界神祇會份,每逢神誕之日,備辦牲儀祭獻,以祈降福
爰是眾會友鳩銀契買
公元1370年
子宅一所,址在南投半山莊後,土名仔坑,東至坑為界,西至坑頭為界,南至大坑底為界,北至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年納南投業主大租錢一千文,逐年招佃承掌管,所租銀以為祀神之費。
茲因歷年久遠,承乏人,該宅拋荒任人樵採由是會友公議,各情願將此山宅出賣別創,先儘問會內諸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半山蕭大理蕭有情、蕭大愛兄弟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十六大元正
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山宅踏明界址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栽種子、樹木,永為己業。
足價足,一賣千休,日後眾會內子不敢生端,藉言找贖滋事
保此山宅確係疆、色等三界會之業,與別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疆、色等眾會內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契一紙付與買主收執永遠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十六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公元1847年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 日。
                          代筆人 簡光前
                          為中人 簡睦
                       同立杜賣契人 簡立使
                              簡市
                              簡養
                              簡色
                              李疊
                              簡尊
                              簡陰
  批明:上手失落無存,不知何人藏匿,但業眾會友經已杜賣,此契後日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炤。
   第二四之一 賣絕盡根宅契字
公元1370年
  立賣絕盡根宅契人莦莊黃仙李,有鬮分應份立圍宅一所,內檳榔雜物,瓦厝一座三間水井一口,年帶供穀一斗五升正,座落土名在本所潭墘甲內,東至車路西至黃家宅,南至村家宅,北至小路四圍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兄弟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將宅併厝盡賣與本莊李報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訖;其宅地雜物、子、樹木,隨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栽種收成,永為己業。
既賣之後千秋萬載日後子孫不得言洗,亦不敢言找贖。
保此宅係是李承祖父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掛欠他人財帛
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仙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絕盡根宅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公元1828年
  道光八年十月 日。
                          為中人 黃景
                          知見人 易佛賜
                      立賣絕盡根契人 黃仙李
                            (仙李親筆)
  批明:李報買過黃仙李宅地,因仙李收執上手契貯在竹箱內被鼠咬壞,面看無跡,仙因家資乏費,再轉出盡字一紙,賣過李報為準。
倘或日後他人假冒私造宅契;查出,不堪應用,批明,存炤,行。
   第二四之二 賣杜絕盡根宅契字
公元1370年
  同立賣杜絕盡根宅契字人蕭社李江,有承祖父明買過黃家檳榔竹圍樹木、子宅地一所,年帶管王春正供一斗五升正,坐落土名在本莊潭墘角內,帶磚仔井一口,東至東路西至黃家宅,南至家宅竹岸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
費用,先盡問房親兄弟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願將宅地檳榔雜物、子賣與本莊楊葵出頭承買三面言議下時價銀一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見交訖;其宅地檳榔雜物、子,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宅係是承祖自置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涉,亦無重張掛欠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如有不明等情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絕賣盡根宅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中見收過面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炤,行。
公元1848年
  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陳光
                          知見人 李媽求
                   立賣杜絕盡根宅契字人 李江
                          代筆人 陳國基
   第二五 賣杜賣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蕭莊陳珠琳、陳傳和,有承父宅一份,又買過邱德、潘庇二
公元1370年
份,合為一所,年帶番租銀五角東至東家宅,西至銀主並徐家宅並墓在內南至陳、王二家宅,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本莊陳維玉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一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收;其宅隨時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宅係是琳等自己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掛欠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琳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契十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炤,行。
公元1858年
  咸豐八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陳善
                         知見人男 脩
                     立杜絕盡根宅契人 陳珠琳
                               傳和
                          代書人 楊章
   第二六 賣杜絕契
公元1370年
  同立賣杜絕契人荳社大埕內長房郭振檀、次房肇旺、三房肇讀、四房肇筆、五房肇琪、六房肇深,同承祖父與伯祖君綿明買檳榔宅地一所坐落荳街東勢頭,年帶番租銀一中元,內帶檳榔、荖葉、竹木、子、雜物等項,併磚井、廁池,東至本家宅並吳家宅,西、南俱至車路北至本家宅,四至明白為界。
此宅係是三份,檀等應得二份,年配租銀三角三占零三釐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檳榔宅二份出賣,先盡問叔兄弟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家永合號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二百六十大元
其銀即日中見交訖;其宅內檳榔、荖葉、竹木、子、雜物等項,併磚井、廁池一盡在內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成納租,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宅係是檀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等情;如有不明,檀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同中言明,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絕盡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中見收過契內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公元1865年
  同治四年五月 日。
                          為中人 郭琴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 郭肇
                               
                               
                               振檀
                               肇讀
                          書契人 肇琪
                         知見人嬸 陳氏
   第二七 賣盡杜絕契
公元1370年
  立賣盡杜絕契人荳社吳陣生,有承祖父鬮分應份內檳榔一所坐落荳街東勢頭,內帶檳榔竹木、子、雜物等項,並磚井一口,東至家祖墓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家宅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兄弟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郭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賣過清水劍銀三百三十大元
其銀即日中交明;其宅內檳榔竹木、子、雜物等項並磚井一口,一盡付與郭宅執事收成,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保此宅果係陣生自承祖物業,與房親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如有不明等情,陣生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杜絕契一紙,付郭宅收執
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劍銀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公元1779年
  乾隆四十四年三月 日。
                          代書人 王朝英
                          為中人 姚饒使
                      立賣盡杜絕契人 吳陣生
                         知見人男 信老
                              傳使
                            姪 聰明
   第二八 賣盡根杜絕契
公元1370年
  立賣盡根杜絕契人荳社南勢吳明等,同堂吳海合夥,明買過吳佛賜竹圍檳榔帶地一所
應得一半,與胞弟順老均分,明應得一份,年納番租銅錢一百文,坐落土名南勢,其東西南北四至,俱明載上手契為憑。
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宅帶地檳榔、芎蕉、竹木樹木、子、磚井、壙地、雜物等項出賣,先盡問房親人胞弟順老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堂兄出頭承買三面言議下時佛頭銀一百九十大元正
其銀
即日中交收;將此宅帶地檳榔、芎蕉、竹木樹木、子、磚井、壙地、雜物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出頭起耕掌管不敢阻擋
其宅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亦不敢增添找洗契尾等情
此宅係是應得物業,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為礙,並無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明等同中見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立賣盡根杜絕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公元1818年
  嘉慶二十三年八月 日。
                          為中人 李皆雲
                     立賣盡根杜絕契人 吳明
                        知見人胞弟 順老
                          代書人 孫文
  第六節 墳 墓
   第一 碑 文
  特調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三級紀錄四次周,為據呈勒石示禁事。
據拔貢生李宗寅、陳肇昌陳廷瑜趙新王瑞、陳震曜、朱登科吳成謨陳玉珂陰陽學
岩等呈稱:臺郡南北義塚,概係沙土浮鬆,全賴蔓草滋生,根連固結以資護衛
近有樵夫牧子在該塚鋤割草薪,放牲踐毀,刨取沙土,妄津蹂躪,漸致土摧殘一經霪雨水注沙流,恆有塚穿棺現之虞,已堪憫惻
更有一種奸徒綽號山塊,膽將碑石、磚偷挖盜賣甚至開棺盜物,或遷骸別瘞,將穴築窨轉售
種種慘傷,殊難言喻,前經陰陽學巽岩稟請示禁,蒙列憲設立巡查,並奉示禁在案
無如日久玩生,仍無顧忌
伏讀謄黃上諭窮民無力安葬,並無親收瘞,該地方官務擇隙地,多設義塚隨時掩埋,毋許拋露等因,仰見皇仁澤及枯骨至意
今此鄉愚、奸匪貽害泉臺,太干法紀,寅等蒿目悽愴,情難袖視,爰相率呈請伏乞恩准示禁,飭差查拏,庶奸愚知儆,幽明共感,切呈,等情
據此,查義塚無人看守,向惟官斯土者同爾紳衿留心稽察共相保護,使樵夫牧子不敢蹂躪庶免風雨飄淋泉臺飲泣
今據呈南北義塚,近有樵牧踐踏,漸致塚穿棺現,殊堪愴惻;且有匪徒盜挖情事,更堪髮指
若不加查禁,何足以妥幽魂而安枯殖!
該生等觸目傷心相率呈請,具見情枯朽公義可嘉自應給示嚴禁勒石垂久,以昭炯戒
飭差查拏究治外,合亟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閤郡人等知悉嗣後爾等樵、牧各赴曠埔荒山,毋許仍至有處所任意踐踏,刨沙掘土;至牌石、磚,例禁偷盜,更不得私偷盜賣;其挖竊物,遷骸盜穴,益干斬遣重罪
在爾匪徒牟利無多,何身命不惜
義塚應聽擇葬,亦毋許藉寄勒索
自示之後,各
安分永遠凜遵毋違,特示。
公元1802年
  嘉慶七年十月 日,給勒于城南著地看守,毋許毀失,致干察究
                           助碑 蔡高嵩
   第二 杜賣風水地字
公元1370年
  立杜賣風水地人埔頭江水有明買龜丹莊,土名凍仔山腳一所
因番仔厝莊林火旺先生所觀此段之田有風水地,托中向與江水相議,將此田定抽出橫直四方五丈之地,議定七三銀七十大元正
即日中交收足訖;其此段之田,立即抽出,交付火旺執掌擇日開築母,水亦不敢阻擋
今同中言明此段之田,歷年如若帶納大租賦銀,仍歸業主理清,與火旺無干
自此中議定,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今二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抽賣盡根風水一紙,付林火旺收執永遠存炤,行。
公元1902年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葭月 日。
                      立杜賣風水字人 江水
                          為中人 江阿糖
   第三 憑信
  立憑信字人茄冬南堡番仔寮莊黃連、吳乖、吳仁,有同合買過本堡大排竹莊張虎、張育田園四宗,址在番仔寮莊南大埤墘。
茲同治十三年,有頂秀祐莊林典向求安,今黃連、吳乖、吳仁三人合買內同抽出地,東至岸,西至塚,直六丈八尺橫地南北六丈八尺,與林典安葬祖。
時議定價銀十二元,即日同交足銀十二元;其地立即踏明界址付與林家前去掌管安葬日後昌盛顯達,而吳乖、黃連、吳仁子不得異言生端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憑信一紙,付執存炤。
其大契內批明:抽出之大租園主帶納不干風水地之事。
外空地,任典或欲附埋,聽其掌築,三主不得阻擋
其地餘任從賣主耕種收成
內地合共三穴
公元1370年
  此內園一坵,係吳乖鬮分應份,至十二月間,重議加貼銀十二,吳乖願將此園一坵賣盡與林典執掌,及租原歸吳乖納,不干園之事。
再交收來銀十二元,合當批明。
公元1874年
  同治十三年三月 日。
                          代筆人 黃新徽
                          為中人 李員
                        立憑信字人 黃連
                              吳乖
                              吳仁
   第四 抽賣墳地
  同立抽賣墳地字人卓猴社番同王、同生雅,有承祖遺之業,土名在竹頭崎過溪芋園口。
同治年間本典與鄭文元掌管
今文元之孫鄭地基於光緒十五年間,有埋葬養父鄭向在此園中,自恐此業或被番戶贖回墳墓必須遷徙,終非久長之計,於是備銀一十大元五角,托中懇王等另出墳地字,抽賣與地基永埋葬
其父原葬墳地限定橫直三丈立石為界。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其墳地隨即定界付與地基永遠執掌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
保此墳地係王、雅等之業內抽出,與別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王、雅等自出頭抵擋,不干地基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抽賣墳地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墳地銀十五角完足,再炤。
公元1893年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 日。
                 合立抽賣墳地字人 卓猴番 同王
                              同生
                          代書人 卓文紀
   第五 許允風水地字
公元1370年
  立許允風水字人嘉義首堡王田莊張吽,有承先曾祖父開墾園地一所,址在王田莊,其園內有風水一穴
茲因東門內羊稠巷張元要求此地葬伊母親,以作墓,東至自己園,西南至荒埔,北至菁仔欉為界。
吽經允許收來六八銀十元,其銀即日交收;其風水隨即交付張元榮官永遠掌管
口恐無憑,合立許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來六八銀十元完足,再炤。
公元1895年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為中人 李塗
                      立許允風水字人 張吽
                          代筆人 吳吉
   第六 杜絕賣契
公元1370年
  立杜絕賣契興隆里塭岸頭莊黃座,有承祖開墾一所鬮分應份,坐落土名灰仔埔,東至本家埔,西至本家埔,南至曠埔,北至本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吳福順出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十五元。
其銀即日中交訖;其埔隨付銀主掌管,聽其擇穴安葬不敢阻擋
保此埔果係座自己鬮分應份,與叔兄弟無干,亦無重典他人,並無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
,座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十五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44年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盧德是
                              黃民
                              余文
                      立杜絕賣契字人 黃座
                        知見人胞兄 黃猷
                          代筆人 胡允升
   第七 抽賣字
  立抽賣字興隆內里前峰莊周知母,承岳父姻祀。
岳父創置山林荒地一所,土名在西門外四洲佛潭墘,今因本里埤仔頭莊李朝先母病故,擇在此荒地內抽出地在潭墘,以為墓之地。
地坐東南,向西北,前四丈餘長,後三丈餘長,左三五尺餘長,右三丈五尺餘長,四至皆有地基明白為界。
托中請求此地安葬先母,清備出六八洋銀
十五元,與知修理岳父家屋費用舉凡地基外所伸之地,仍歸知母掌管
所抽賣之地基內之地,永遠歸清執掌不得生事端。
今欲有憑,立抽賣字一紙,付執永遠存據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洋銀十五元足,再炤。
公元1370年
  光緒□□年九月 日。
                         立抽賣字 周知
                         抽賣證人 劉篙
                          知見人 妻月世
                          為中人 劉允
                          代書人 (自筆)
   第八 賣盡根約字
  立賣盡根約字人興隆里後莊郭根,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等一所坐落在下邊南畔,土名溝仔,東至孫家埔地,又至園岸及石丁為界;西至阮家墓地,後有莿竹兩模相連及石丁,至黃家園地為界,南又至黃家園地及至孫家莿竹並石丁為界,北至家園岸,及至阮家墓前立石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一所出賣,就向與本里埤仔頭莊北門內余敦新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下時價七八平銀十六大
其銀即日同中證交訖;而地一所,即踏界址付與銀主設法先父風水永遠墓地不敢阻擋
一賣千休,日後子姪不敢遷移滋事
保此地一係是承祖遺下鬮分應得份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並無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根一肩挑盡,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證收過契面銀七八平十六大元完足,兩炤。
公元1903年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 日。
                      立賣盡根約字人 郭根
                       為中並代書人 謝丕謨
   第九 收銀繳契字
公元1370年
  立收銀繳契字大檳榔北港街許吉順號,有明買馮家田園二段,合一宗,址在大崙莊東北畔,東至家園南至家園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大租二八抽的。
今因本港摯友輝南卜擇該園,欲葬其母墳,懇託中人林鉗面求。
順念其孝行可風甘心喜諾,三面定照所買原價及諸費等款,計共銀七十大元承坐。
即日中交收足訖;該園隨踏明界址付與輝南掌管卜葬母墳,永為己業,日後不得翻異滋事
此園係順自置物業與別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如有不明,順自應出首抵擋不干輝南之事。
此係順甘心喜諾,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收銀繳契字一紙,並繳上手三紙,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七十大元,批明,再炤,行。
公元1883年
  光緒九年十月 日。
                          為中人 林鉗
                          知見人 陳氏
                      立收銀繳契字人 許吉順
                          代筆人 林鉗
   第一0 山批字
公元1370年
  立山字人林福雲,今有自己承父遺下山崗一所坐落土名箭竹窩口,送與進秀親房人等安葬界址左右前後四丈為界。
即日秀備出花紅佛銀二大元正交收。
此乃仁義之人,送後永遠安葬不得他人騎龍截穴。
立山批字一紙付托為炤。
  即日批明:實收山批銀二元是實。
公元1850年
  道光三十年月 日。
                        立山字人 林雲
                             (自己筆)
   第一一 山批遜讓土窨字
  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人二妹情因先年承上自置水田山埔一處坐落土名合興莊燥坑,其四址載契註明
今因有親陳榮科託中向給出批遜讓土窨一穴,坐南向北。
即日科備出佛銀四元正色現,交妹收訖隨即中見等踏明界址前後左右五丈任從科扞穴安葬
自給之後,妹不得騎龍斬穴,栽木抵塞故害等情
此乃誼屬至戚各自允悅,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一紙,付執為炤。
公元1370年
  即日批明:妹實收到字內遜讓土窨價銀四大元正,允悅收訖,批炤。
公元1840年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黃建
                          為中人 梁觀德
                          場見人 劉陳桂
                          場見男 阿志
                   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人 張二妹
   第一二 遜讓窨字
公元1370年
  立遜讓窨字人鍾承欽,緣因自己創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楊梅街頭地瘠不能耕作
今有鄰友黃雁南前來相商懇讓東向西窨一穴永遠佳城東至園壆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溝為界,北至沙外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即日主備出花紅四大元正,經中交欽親收足訖,並無短欠等情
係情甘意願,口恐無憑,立遜讓窨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欽實收到窨字內花紅四大元正足訖,批炤。
公元1853年
  咸豐三年十月 日。
                         代筆人男 鍾娘恩
                         說合中人 羅聲聞
                      立遜讓窨字人 鍾承欽
   第一三 杜賣盡根風水契字
  立杜賣盡根風水字人余集法,有承父分約遺下應得水田一所,址在石碇堡,土名六堵莊。
田中界內,有風水一穴,坐北向南。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風水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族叔兩端出首承買時同三面議定風水
公元1370年
銀十二大元正
即日同中親交收足訖,不敢異言
保此風水係是法承父分約遺下與別人等無干,亦無不明為;如有不明等情,法自出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風水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公元1892年
  光緒十八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徐豹鄉
                          為中人 佘萬佳
                          胞弟婦 鄭氏
                        在場知見人 余善慶
                          胞弟婦 林氏
                   立杜賣盡根風水字人 余集
   第一四 賣風水
  同立賣風水字人鄭士錦、鄭士勇等,有承祖遺下出風水地一所,穴係是坐西拱東,土名貫在大加蚋堡新莊仔莊蜈蚣埤長田中,其東西南北經已踏明。
錦、勇等本欲自安祖墳,分金不合,爰是托中送就與闕光猷兄弟前來承給,三面言議賣出風水
公元1370年
地禮五大元正
即日中交收足訖;其風水地一隨即同中踏明,付銀主前去抽上抽下,偏左偏右,剪做方圓安葬成,不得異言阻擋生端滋事
保此風水係是錦、勇等同承祖遺下出風水地,與他人無干,並無不明等;如有情弊,錦、勇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賣風水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五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公元1867年
  同治六年八月 日。
                          代筆人 鄭尊
                          為中人 鄭士港
                          知見人 鄭清
                       同立賣風水字 鄭士錦
                              鄭士勇
   第一五 杜賣窨堆契字
  立杜賣窨堆契字人鄭軫,有承祖遺下應得份內自窨虛堆一穴,址在新莊仔水堀處,坐南向北。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窨堆托中送賣與詹國英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
價銀三十四大元
銀、字即日中交收足訖;其窨堆一穴,即踏明係坐南向北,上下左右東西南北橫直十丈方圓任從剪做,安葬祖墳不敢阻擋異言
保此窨堆係是軫鬮份內自窨,與別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軫自出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窨堆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三十四大元完足,再炤,行。
公元1853年
  咸豐三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陳登
                          為中人 游天龍
                        場見人母親 陳氏
                            兄 鄭珍
                     立杜賣窨堆契字人 鄭軫
   第一六 送地字
  立送地字人招賢,緣有合夥買過康永田毗連一段,址在大堀莊,公號陳合記,招賢應得一小段,在南畔內,踏出地一穴,東至西四丈八尺南至四丈八尺
先覺母親楊氏別世,乏地埋葬,托中向招賢手內懇出此地為母親安身之所
即日隨踏界丈聲,交付陳先覺兄弟掌管陳先覺兄弟隨備出佛銀四大元,交付招賢親收足訖,以為花紅之費。
日後縱該地遠蔭子孫,財丁兩旺,俱係陳先覺兄弟鴻福招賢子子孫孫不敢翻異生端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送地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公元1370年
  即日當場招賢收過送地字內花紅四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行。
公元1895年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六月 日。
                          代筆人 莊純青
                        知見長男 陳松
                          為中人 陳梧
                       立送地字人 陳招賢
   第一七 賣杜絕盡根園契字
公元1370年
  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人嘉邑荳西堡學甲莊後社角周準市,有同榮華周權、周領明買過柯立成熟園一坵,坐在本莊西北勢,土名溪底墩仔腳。
其園作四份鬮分,市應得南畔第二份,地爪行十行,年配納租錢五百文,東、西俱至車路南至本家園,北至
劉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兄弟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賣與本角郭椅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下時價六八佛銀九十大元正
該銀即日中見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園係是市明買應份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如有,市自出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六八銀九十大元完足,再炤。
  其上手契交在別份,不得繳連,批明,存炤。
公元1886年
  光緒十二年元月 日。
                          為中人 柯泰
                         知見人妻 鄭氏
                   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人 周準市
                          代書人 陳育英
  批明:此業內有舊墳地兩穴,東、西明三丈九,南、北俱至界,銀主不得混肴貪界。
倘後如遷移此地係聽銀主受耕不得異言生端,再批,存炤。
   第一八 賣杜絕盡根田契
公元1462年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海豐莊戴宗哲、戴宗遜,同頂父國謨,與長、二房伯國彩、國泰承祖遺下原與鄭家共置劉家南北兩份埔園,坐落土名新莊莊口前,業經分管南畔之份,年分配納業主大租二兩六錢六分,七六折銀三元五角正,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
後因於光壬午年間變耕為田,歷帶水一甲灌溉田苗
今因乏銀費用願從此份南畔之田再分南北兩份,抽出北畔一份出賣,共二埒連半埒,計十五坵。
其二埒:東至車路西至自己留存園,南至出賣留存各半埒之田,北至鄭家田。
而半埒之田,東至車路西至自己留存半埒田,南至自己留存田,北至同出賣二埒田,四至明白為界。
帶水五分灌溉田苗年分大租一兩三錢三分,七六折銀一元七角五釐正。
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阿猴街張仁記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杜絕契價銀三百五十大員六八正。
即中同中銀、契兩相交訖;隨即田連岸踏明界址,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滋事
保此田係是承祖遺下份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大租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兄弟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
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實收過來賣杜絕盡根契面銀三百十五大員六八正,付執為炤。
  一、批明:此田東畔三埒頭東至車路墘,應配南北水溝一條四方一尺,與賣主由鄭家田界接水而通南留存田,批明,再炤。
  一、批明:上手契仍交付賣主執掌留存南畔之田難以分拆,故無繳連,批明,再炤。
  一、批明:賣主前與鄭家共置劉家園上手契俱交鄭家收存執掌,其份難以分拆,故無繳連,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份田內有舊,如有遷移別處者,即從此空穴場仍歸銀主掌管,賣主不得爭奪,批明,再炤。
公元1894年
  光緒二十年葭月 日。
                           族長 文榮
                        為中人姑丈 江番
                          知見人 陳氏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 戴宗哲
                              戴宗遜
                        在場族長 戴其祥
                         為代書人 江禊奇
   第一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
公元1370年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汝昌吳永昌、吳乾昌兄弟等,有承祖遺下承墾何復興業戶屯田嘗業一處坐落土名上新莊伯公背,東至文昌會田為界,西至石角圳崁唇為界,南至伯父路竹頭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奉憲丈二甲零一釐九系正,遞年帶納屯租穀一十六石一五升零,原帶新舊兩坡圳水以及莊內橫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
內原有祖一穴,直七丈七尺,橫八丈四尺,埋石為界。
茲因上年乏銀公費,將此嘗業概典業與人以致歷年祖祀無依
是以房兄商議,欲將此嘗業出售于人,以冀餘租而應祖祀
儘問大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托中引就于楊新義伯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價,楊新義伯將板仔樹下田租三十石零六斗對換外,仍出得依時田價銀並典回水一應價銀八百大元正
即日中見當場立契,銀、字兩相交收明訖;其田沿界經中見交付與楊新義伯前去管耕,出收租永遠管業
一賣千休,永斷汝昌永昌、乾昌兄弟以及子孫人等不得言及找增贖等情中間實銀、實契,並無債貸準折短少
保此田係永昌兄弟承祖父承墾屯田嘗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上手來歷不明以及遺漏老約阻滯等弊。
即日中見當場
訂議界內祖不得遷移左右前後只得原穴安葬;倘日後子孫人等要拾別葬,不得另賣他人不得違約反悔倘有一應不明情弊,俱係汝昌永昌、乾昌兄弟一力抵理,不干承買人之事。
此係二比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又付上手墾約一紙,又付丈單一紙,又付印一紙,又付水租契一紙,又付老增找洗三紙,共八紙。
  即日:吳汝昌吳永昌、吳乾昌兄弟等當場經中見實收到契內一紙價銀八百大元正,俱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園,未曾概楊家之地,誠恐日後架造房屋只得自己內開門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後修整田坵,任從楊家隨意展築。
近地前須宜二比相安不得齟齬阻滯
地後龍脈直十一丈五尺,橫一丈五尺,原付楊家以為菜園日後不得開鑿田坵,所批是實。
公元1857年
  咸豐(丁巳)七年七月 日。
                           知見 劉祖佑
                              劉振
                         說合中人 劉琳娘
                              劉昌
                              羅春福
                              吳岳
                           代筆 汝昌
                        在場族兄 達昌
                              遠昌
                        同收田價弟 岳昌
                              集昌
                              明昌
                              進昌
                              琦昌
                              六昌
                              奕惡
                              奕佑
                              奕魁
                              奕杰
                              奕賢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 吳永昌
                              吳乾昌
                              吳汝昌
   第二0 山批土窨字
  立給山批土窨字霄裡明興莊業主蕭東盛,緣因自墾有山林埔地,址在銅鑼圈深窩仔五段田面
有土一穴,坐北向南,給與甘清喜安葬祖。
原納業主蕭東盛大租銀一錢當日清喜備出禮銀六員正,現交東盛收訖即日踏明窨穴基址橫直八丈
自給山批之後任從甘清喜前去點穴安葬,永為佳城,盛不敢騎龍斬穴及生端滋事等情
口筆有憑,立給山批土窨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東盛實領到字內禮六大員正足訖,批照
公元1824年
  道光四年十月 日。
                          在見姪 燕麟
                            男 鳴皋
                           中人 鍾坤清
                          代筆人 鍾錦祥
                    立給山批土窨字業主 蕭東盛
   第二一 杜賣風水
  立杜賣風水字人族弟土云,有向李家明過風水地一穴,址在蜂岫腰崎腳青園
今因
公元1370年
此地葬後不利,欲遷改他處無從所出費用無資,願將此地出賣于人,托中引就與牛屎崎莊族兄理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六大元正
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墳地隨即踏明,交代前去掌管任從開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地係壙明求過,與他人無干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實收過字內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炤。
公元1861年
  咸豐十一年四月 日。
                       為中並代筆人 謝正中
                         知見人男 獅
                    立杜賣風水字人族弟 土云
   第二二 碑 文
  立碑記人張江纘,因通事朝英路由金獅寮口,視其數位枯骨漂淋無歸,恍視不忍之言,何無發心人乎?
誰收此骸者有榮昌之日也。
纘遂誠發心即將鳩捨葬一,文立萬善歸同之墓,收整既美矣
又念有必有祭;但祭資無出,纘將買陳家之田一段,該小租四石正捨之。
通事見纘陰功甚足,通事亦將陳、劉二項大租三石五斗同捨,落此為祭掃之資。
此乃萬載傳流永世有賴後日不得爭廢,碑記為照。
公元1830年
  道光十年八月 吉旦
  第七節 埤 圳
   第一 規 定
  一、民間農田,如有於己業地內費用工力,挑作池塘瀦蓄之水,毋論業主巳未車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竊放以灌己田者不論黑夜白日,按其所田禾畝數,照侵佔他人田,一畝以下笞五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斷
若於公共江河川澤溝瀆築成渠堰,及於公共內地挑築池塘,占為己業者,自不得濫引此例。
如有殺傷,仍分謀故鬥毆定。
  一、部覆御史奏:竊放塘水灌田,致有殺傷之案,仍照五十二年所定之辦理
凡有水田地方如在本人田產獨出己資開蓄塘水毋論巳未車戽一經竊放,即照罪人向擬。
公共池塘遇有滲漏坍塌,亦當通方修補不得一人借端圖佔,致釀事端。
  一、福撫吳示:閩省濱海環山民間田地,均藉溝渠塘圳,按引灌溉;形勢既有不同得水亦分難易
或自上及下,或按股輪分,自有一定之規,原不容互相爭奪
嗣後各該村莊近水之區及按引陂塘溝圳之處,均著本管鄉保族正里長遵照成規,列榜曉諭
或按股,或分日務須按次輪流,毋許強爭私控。
如有恃強妄行者,重責三十板;聚
眾報械混爭奪者,將首犯號兩個月滿日重責四十板;其隨從之犯,論本家異姓,俱重責四十板。
鄉保、族、甲長失察一次重責二十板,縱容者倍之。
  一、田土界地不清爭奪水利,須吊魚鱗柳條等冊,並吊驗契據
四至畝分,親詣勘斷,庶免混淆
   第二之一 碑 文
  為瀝陳苦情等事
案蒙欽命巡按臺灣按察戶科掌印給事中覺羅女月,工科掌印給事中朱,批據傳興球、李鼎耀、英文和、紀文環、黃若彩、蕭元登等具控張鳳萃、墩仔、秦鑑等違斷絕流,奉批:仰縣查案詳報核奪等因
本縣備錄周元良、楊仕揵等原斷控案,詳看得貓霧大肚東西保民分爭水利一案,緣處水道大甲溪發源,涯經朴仔籬口分流灌溉,東西保民田地向來三七得水
東保墩仔、秦廷鑑張亨生等經就朴仔籬口砌塞源流,故西堡周元良等具詞,仰縣集訊之下,悉得前情,當將該犯分別押枷,比差押令疏通,定汴三七分灌。
隨據差保會同二比前往朴仔籬首埤開圳處所公同執索量明共十五丈,照斷三七,東堡民番應得水汴十丈五尺西堡民番應得水汴四丈五尺淺深均分,各投具結
過水汴分灌,具依存卷外,嗣後毋論溪流變遷盈涸,永遠
以三七為汴,分流灌溉,毋許奸番、奸民抗斷滋事復起爭端,致干嚴究
查批,該業戶等均於雍正年間開墾水田共享灌溉久矣
東西相安,而東埤各業佃倚居上遊,忽於舊有二埤之外築第三埤,遏絕西保下流分灌,致起爭端
前任令親勘,實有三埤,押令折毀,是肇固由來矣!
訊斷不能翻案添築。
又於第二內草遮斷,泥填石縫每逢歲旱輒肆曲防校計
其曲固在東保,若仍照斷草率了事不但構訟不休而且西保民番實有旱患
均之歲旱欠水,東埤自救不暇,焉有盈餘以濟西保;使果有餘水賣人接濟,則其從前之添埤、草攔、泥填種種橫毒,原為霸佔賣灌起見並非自己灌田之不足,其獲罪更無可貸矣!
本院秉公查核,遵上諭有興修水利之文,念皇朝無令買水之例,嗣後應定汴三七分灌,就朴仔籬第一埤圳處,前斷照古量十五丈之數,令東保民番得水十丈五尺西保民番得水四丈五尺以便溉田地。
至定汴以後,遇有修濬埤圳工程,俱照東七西三份數出力公辦不得推諉,亦不許長人借端索騙;違者重處
仰縣遵行,勒石永守,以杜爭端,以昭平允;慎無陽奉陰違,致干察出題參可也,各等因
奉此,除備錄批斷緣由報明本道本府外,復移分縣,就近勘定繪圖貼說移覆去後,續准移覆,親詣該處,限同東、西兩保及通土、民人查勘原定汴之處,大溪中央經淤成石壩,南北分流難以定汴,就處相度情形,將原保原開小圳著令填塞,即於
下而合流寬窄相等處所,通丈一十四丈,東保分出七分,計九丈八尺西保分出三分,計四丈二尺,於汴口兩旁積石仔為界。
當場面諭嗣後許混爭,致生事端。
現在流灌兩平,民番相安等因
准此,合飭勒石遵守,以杜爭端
為此示仰貓霧大肚東西保民、民番遵奉憲行斷事理,立即勒石永遠遵守嗣後毋論溪路變遷廣狹水源盈涸,總以第一源頭處所,照斷東七西三,淺深均平分流灌溉;倘敢陽奉陰違曲防遮欄塞絕,或被告發,立即嚴拏通詳治罪,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公元1768年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 日立。
   第二之二 甘結狀
  特授臺灣府知府在任候補道陳,仰臺令、苗令沈勘諭具遵依甘結狀。
本年亢旱臺灣縣大肚保之人循照章程,朴仔籬地方三分之水,不意中途苗栗縣民張廷材,即張戇,在枋地方下鑿兩道橫截溪流,致臺邑大肚水田更益乾涸紛紛爭控,致令填塞圳道。
經臺、苗兩縣會勘定斷,查張廷材,即張戇,所開兩圳已歷二十餘年之久,其上流穿山數十丈,所費工資尤屬不輕,以兩圳須令填塞,實有為難。
且當溪水充足,以其有餘分潤墩仔腳等處各莊之旱田於此無損,於彼有益有何不可
公元1370年
斷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照舊引灌
現時圳道不通,墩仔腳等處各莊人民牲畜皆憂乾渴,斷令於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晝夜。
再不雨,四月十一日引灌一晝夜。
嗣後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晝夜為準,俾資渴飲。
兩邑之民,各宜遵照按時引灌無得爭多競寡,致滋事端。
廷材,即張戇等,須知朴仔籬所決三分之水,本屬臺邑大肚應有水分,現係情讓。
以後如再遇旱歲,不得以為例,務亟自覓水源開濬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備災。
庶乎利己而不損人,方臻妥當,著各具結完案
自此定斷以後,永不准大甲溪濱另穿山洞及另開陽等情
並著遵照大肚堡眾業戶遵照,合具遵依結狀是實。
公元1894年
  光緒二十年(歲次甲午年)九月 日立置。
                             三月諭示
公元1370年
                             九日勒碑
   第二之三 諭 示
  欽加二品銜候補道辦理中路務處兼統彰化防軍屯兵水勇等營、臺灣府正堂四級陳,為勒石示禁事。
案據臺屬大肚西保業戶蔡源順等稟控苗屬墩仔腳莊張廷材等爭
水滋一案,當經札飭台、苗兩縣會同勘訊稟覆
旋據蔡源順以張廷材違斷,糾眾絕流等情覆控,並據甲首蔡畜等來府具呈,即經本府提訊斷,並著張廷材抱告逢源傳諭息事
臺、苗兩縣人民皆為赤子本府一視同仁,何分厚薄
第查西保三分之水,從前涉訟斷定有案可稽,墩仔腳十三莊本無水份,且毗鄰大安溪儘可法開引灌,兼可食興疇之水,何必圖佔肇。
姑念因旱爭水,亦非故意苛求嗣後惟當恪守舊規,勿得再有齟齬,除立案外,合行示禁。
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佃人民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前定斷案毋得再啟爭端,致干咎戾,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公元1894年
  光緒二十年九月 日給貼。
                              曉 諭
   第二之四 遵斷甘願結狀
公元1370年
  具遵斷甘願苗栗縣大甲保內埔墩仔腳莊總代張廷材,即張戇,今當臺灣府大人臺前,因被臺灣大肚西保控告張戇斷水害苗一案,經蒙提訊察悉,斷令今年斷定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七日復再一晝夜。
嗣後再不雨,每隔八日後灌一晝夜為准,別日不敢擅用不敢永遠為例。
如敢再違者,願甘受罪,合具遵斷甘願結狀是實。
公元1896年
  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二之五 遵斷甘結字
公元1370年
  具遵斷甘結字人臺灣大肚上中五福圳圳長黃管甲首吳取、陳鴻,為被苗栗墩仔腳張戇,即張廷材等,為被截斷水源控告在案
今當臺灣府大人台前訊斷,許得張廷材今年暫定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晝至四月十七日復灌一晝夜;如再不雨,每隔八日一晝夜,以後不敢為例。
合具遵斷甘結字為據。
公元1896年
  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三 諭 示
公元1725年
  欽加五品銜、署臺灣縣正堂、加五級記錄十次張,為出示曉諭事。
案據西保田仔埤圳長楊主、張先茂、張建育,暨埤眾陳塗、陳繼、許其德、黃秉正、黃賀、郭陞鄭春芳、張善、黃盍、陳嚴、陳烈、鄭助、郭進、施盤等僉同台控舊社埤長武生郭建邦乘旱截流埤水,私賣害苗,經蒙仁親臨詣勘繳驗。
雍正三年,孫邑主勘定建碑,攤完田租合約蓋用縣印炳據。
所有上、中、下三埤水份十分,舊社埤為田甲多之得四,田仔埤為田甲次之得三大埔埤為田甲再次得二,牛埔得一世世上承下接歷久
不紊,蒙場諭候提訊等因
詎邦賄差壓延不蒙出示曉諭,上、中、下三埤各循舊章,照份灌溉何以息爭端而絕後禍,合抄粘合約字一紙,僉懇恩出示曉諭安農沾叩等情
據此,查此案據埤長陳塗等僉控同郡紳業戶吳昌記僉稟,並據舊社埤莊耆黃向等僉呈,及武生郭建邦具訴,又據大埔長林源等僉控,埤長黃基郭建邦水害課各等情業經本縣詣驗,推差傳集訊斷去後據報到。
茲據僉呈前情,查埤水份田甲,向有定章,除分諭長楊主等照章灌溉,毋許混爭,致滋事端外,合行出示曉諭
為此示仰西里田仔埤份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循照舊章,以舊社埤水自上流十得其三,分灌田甲收成納課,毋許阻截爭競,亦不許該埤長等不照定章,致滋事端。
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不遵,截水生事,定即差拘懲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公元1865年
  同治四年八月 日給
   第四之一 碑 文
公元1761年
  特調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王,為勒石定界,以垂永久事。
乾隆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蒙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加三級紀錄九十三次余批,本縣看得該莊等處田禾,均藉六皆河水引灌,其源共出一條,其流分為三支
一小條係三張莊,又一大條係鹽樹腳莊,西北邊一大條係屬卓佳、龍肚兩莊引水之圳頭也。
去年
公元1370年
十二月內,劉予長等因從前未定界分,稱被鹽樹腳莊民霸絕情由,上瀆憲案,蒙批:仰縣查照前詳批示,詣勘定界限等因
遵即檢查前詳,現詣該地巡查案勘,量明溪水寬深,查看頭大小,當場繪圖勘說,弔記各犯。
據卓佳莊民劉予長等供稱;本莊年納供石一百一十五石八斗四升零,又納餉銀二十二兩四錢
又據龍肚莊民涂伯清供稱:本莊年租穀一百八十九石五斗五升零。
又據鹽樹腳莊民高干盛等供稱:本莊年租穀三百四十八石一升零,三張完納餉銀四十兩,被卓佳、龍肚莊民在源頭另鑿新圳,各等語。
為查該莊田禾既共此條溪水以資灌溉則溪自當按照供穀之多寡以定水面分數
勘定六皆溪面平流處所橫寬六丈,應以一丈砌石立界之地,其餘五丈十分均分,卓佳、龍肚兩莊應歸二丈,計得四分;鹽樹腳、三張各莊應歸三丈,計得六分
至鹽樹腳莊民並無霸絕水源,佔住圳路,龍肚莊民涂伯清等新開圳頭業已填塞毋容置議理合特勘說分界情由繪圖貼說呈詳憲台核示緣由,蒙批:爭水處所已著該縣親勘,酌量公分以資灌溉,兩比俱已允服,投具遂依如詳完案繪圖等因
蒙此,合行石永禁。
為此示仰龍肚、卓佳、鹽樹腳、三張等莊墾管佃戶人等知悉嗣後爾等務須遵照本縣說斷,府憲批示,按照砌定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公道以資利賴;如敢不遵,仍在內山源頭私開圳道,挹徙涯岸,分洩圖利者,案出,定行按律重處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公元1761年
  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 給。
   第四之二 稟 呈
  具公稟:港西上里龍肚莊水甲羅建福、坡工長鐘阿盛、保正阿郎保正曾阿華、河邊保正張阿賢、上坑莊保正雙丁中土云莊水甲劉河鳳、坡工長劉辛喜、柚子林莊水甲張來金。
  一、請查勘水圳,以全水利事理由。
公元1371年
  右者,我龍肚水圳乾隆三年開闢以來歷年與鹽樹腳、三張等莊因此水事鬥殺爭訟
乾隆二十六年,蒙鳳山縣邑主王,奉臺灣府正堂余札諭:到六皆河勘明,砌石立界,分定水份作十股均分:鹽樹腳、三張等莊得六分;龍肚莊、卓佳莊得四分
已經勒石,以垂永久至今百有餘年,相守無異
近有縣參事廷光謀請金瓜寮、中土云等莊苦力開新圳,其通水圳口係直接我龍肚之圳水。
夫我龍肚之圳水係灌溉龍肚、中土云、柚仔林等莊之田禾,其用甚廣,今政府雖有水利之設,亦必自開圳路以接大河不致害我莊已成之水利
伏乞大人到河勘移文到廳,令許廷光圳路開透大河,以取有餘之水,不致害我龍肚等莊已成之水利此段奉願候也。
  龍肚區莊長鐘天福
  瀰濃莊參事曾榮祥、區莊長宋守四
  中土云區莊長劉炳
  保正劉雙
公元1902年
  光緒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一 和解書
    和解書 麟洛區莊長 邱維藩
公元1371年
  右者火燒莊、崙上莊、新潭頭莊、三座屋莊共八莊等水源雙溪口分流隘之西,與新東勢分流,歷年來倘水源短小,二比架水,依照水聲分流
現下水短,各處皆渴,故依照舊規起水,火燒等八莊水分二丈四寸,其新東勢水分九尺六寸,二比依照水分流,足不足各無怨言
先輩設此遺規以杜相爭之弊,詎料新東勢自己圳路破壞九尺六寸不足反將火燒八莊之水盡爭奪,故水甲邱河椪等將水奪回火燒等莊。
至十八日夜十一點鐘,新東勢莊水甲鴻基業主李阿六等前來役場,情求暫時照水分流,作三日輪流灌溉十九日夜盡讓新東勢,二十日二十一日兩日輪值火燒等莊。
三日輪流,我等三日要修大圳,每修坡圳,苦力數十員,邱鴻基願出苦力金,故兩比和解目下輪流三日矣!
日後不致爭端也。
此段和解候也。
公元1902年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二 和解書
公元1371年
  新東勢莊田水源,與火燒莊、崙上莊、新潭頭莊共八莊等水源,在雙溪之內同出昔年舊規三分均分,或架分流
今因新東勢水源不足,向麟洛區莊長邱維藩說明,仍照昔年三分均分之例;本十九夜盡讓新東勢莊灌溉,二十、二十一兩日輪值火燒莊灌溉
此兩比和解目下輪流一次矣!
嗣後新東勢莊分流一日火燒等莊分流二日日後不得爭端也。
此段和解候也。
公元1902年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新東勢區莊長 邱毓珍
   第五之三 和議分水約書
               阿猴廳港西中里老埤區人民總代 林萬喜
              阿猴廳港西下里新東勢區人民總代 邱毓珍
  右者,新東勢莊水圳,原與竹葉莊、火燒莊自隘寮莊溪築埤,分水灌溉,其竹葉莊、火燒莊分得十八份,新東勢莊分得十二份,計共三十份。
近年新東勢莊水圳,屢與
公元1371年
老埤區人民紛爭灌溉以致齟齬不休
當道不忍坐視,今特會同兩區人民協議和息指定水份原作十二份均分,新東勢區得水九份,老埤區得三分流灌溉
其圳路水門分水位置,概經當道立測量指定自頂梨頭莊方面著手。
上游共圳分流之處,每年開工事及巡水看埤經費,係兩區人民依照水份均辦,新東勢區應辦九股,老埤區應辦三股
自分之後,各安本份,老埤區人民不得別開盜水之圳,亦不得恃強紛爭
如遇冬防,新東勢區不須用水之期,則老埤區可得自新隘寮西方引水通灌;倘新東勢區要水播種急用時節,老埤區人民照水分流分開用費不得抗議
合約三通,各掌一通,當廳存案一通,以垂久遠世世孫永守勿替,此約。
公元1902年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右老埤區人民總代 林萬喜
                     新東勢區人民總代 邱毓珍
   第六 抽賣坑溝荒埔契字
公元1371年
  同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人卓猴社蕃婦卓乃娘、卓雍娘,同母親卓旱娘,有承祖六所,在山仔頂、龍溝、頂菜寮、三重溪等處,早典與簡宅掌管
內中一所東至大溝母,西至大里撓,南至多毛寧,北至百六,因東畔大溝母被大水沖崩,連及田園
另有
一宗,在龍溝尾,東至家並溝,西至溝並溪,南至溪並朱家北至溝,全宗早典與黃友掌管,因東、西、北三方亦被大溝水沖崩,亦連及田園
旱娘等欲自備本築埤,以固田園不但無力,且此溝係數主公界,難以招募合築。
欲使簡宅與黃友兩銀主各自備本代築,兩銀主不但虧本失利,又恐期限一滿,番主則贖回
置之不論到底田園亦崩為坑溝。
欲賣與人,又恐一往不退
轉思之間,與其田園崩為溝壑孰若賣人築岸,以保田園況乎此溝一築,可以盡力溝洫神禹者一,可以利番民之業產者二。
何以言之?
坑崁數仞,大雨一過,壞田園水道,漂播種浮萍,年崩月削,遂致田租無徵,而丁餉又難免,番民之苦何可勝言也。
一築埤,則溝水注,而田園固,其利番者一。
溝中草木暢茂禽獸繁殖盜賊潛藏,農無安息
種黍苗,日既慮鳥獸鼠竊蓬門蓽戶,夜又患盜賊狗偷農家之慘其誰知之?
一築埤,則鳥獸無止宿之林,盜賊藏身之藪,其利番者二。
不特利番也,抑且有利子民焉!
溝截通郡大道升降半里之途,士庶之往來,商賈出入負戴者悲矣!
一築埤,則行旅之往不苦,亦車馬覆溺無憂,其利于民者又一。
夫以一賣三善備,雖一賣不返,亦奚足傷哉!
因思左鎮莊間誠記素慣築埤,兼有資本可為,旱娘等願將早典與簡宅東至大溝母一所之業,將上手契批明,抽出東畔大溝母之中截另有一宗早與黃友掌管,其東、西、北三方又有深溝,亦抽出其埤內四至,均憑埤水漲及之所為界,而埤外西、北二方之高崁頂
大路東、大路西之荒埔一併抽出。
於是將此坑溝二條、荒埔二處,托中引就,均賣與簡誠記六八銀六百大元
其荒埔聽其起蓋屋宇,永為埤寮,並聽其起土築埤,岸造陡門不計高低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坑溝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築埤,收成納餉。
日後再添埤岸,對陡門亦以埤水高漲之所為界。
年共納番租錢一百文,如後日成田可以耕種者,再加番租錢三百文。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坑溝、荒埔果係旱娘等承祖之物,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旱娘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銀六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公元1880年
  光緒六年正月 日。
             同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人卓猴社番婦 卓乃娘
                              卓旱娘
                              卓雍娘
   第七 墾佃批字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承父遺下分授已分山埔一處,又帶熟墾水田
公元1371年
號,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東至彭家三墩直透崗眉水流為界,西至大崩崁眉為界,南至山眉崁埋石為界,北至二段埔山眉為界,四至號段界址跟同場見人等面踏分明
原帶小坑水併界內塘二口灌銛蔭,又帶西邊小泉三門中央二人均分灌銛蔭。
祗因前佃開闢不成自己無力開墾山埔,又將熟田取回情願一併給墾批與人,盡問本社伯叔番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招得漢人陳住彩前來承領墾闢成田,架造房屋居住
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墾底併帶熟田時值價銀七十四大元正
即日其銀經中面交親收足訖,合行給墾字兩相交訖。
自給之後,山埔水田任從承墾人開闢耕種永遠為己業,歷世子孫耕管,遞年供納大租一石正。
即日業佃議定日後無加減,該佃人車運到所交納,即給完單付佃收照。
至有上手來歷不明,係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
日後倘有墾人若要別創,任從陳彩出退,業主同眾社番等不得阻擋,該佃通知業主割佃。
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給墾佃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實領過墾底銀七十四大元正訖,批照
  再批明:給墾界內所栽竹木、雜,概行交佃,立批,再照。
公元1827年
  道光七年(丁亥歲)十一月 日。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 廖吧
   第八之一 出典契字
公元1371年
  同立出典字人臺南城內做篾街第四十五番戶鄭雲嵐、鄭雲銘,有同先父鄭超英,即鄭大丰,買過鄭森記、吳金記田園一所,內埤一口帶牛掛份,並自建築瓦屋一座號曰震益丰公館,帶器及佃居屋地,坐落新丰里,土名馬椆莊,東至方家田邊,西至鹿陷溝,南至打鹿州溝透大濫頭溝,北至深坑仔溝園頭竹樹柴草為界。
又買過郭明等田一所,仍在外新丰里,土名溪蔗湖,四至毗連馬椆地界內。
兩宗合共益丰戶名,年納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錢四釐,又附加稅一百十九元六錢四釐
又買過林戇等山埔田一所坐落新丰里打鹿州,土名莿仔湖,東至頭湖崙頂,西至林海山腳南至崙頂分水北至大路透公枰。
其此宗因嵐、行於光緒二十二年旋歸我國大陸,故與大尖山佃人有才代名,年納地租金八十九錢一釐,又附加稅五十九錢四釐;及趙烏賢代名,年納地租金五元十五錢二釐,又附加稅三元四十三錢五釐
上計三宗,其各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項別需,是以兄弟相議,將此田園三宗公館及埤帶各物器等項,一切出典,經先盡問親族人等俱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內南河街謝順記承典,三面議定典七三足銀二千五百大元
其銀即日經已同中見收足訖;願隨將此前載田園三宗並埤及公館,帶各器具等項,續即踏明界址起耕,一切交付謝順記掌管,配佃收
稅,納租抵利,不敢異言阻擋
典限至八個週年為滿,聽嵐、銘備足契面銀清還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與銀主依掌管不敢異言生端
而屋及庭已自昔日倒壞盡沒,若以後順記有整資本建築,贖契之日,宜當一併清還
倘在年限中內,果實若逢製糖會社出要稱買此業,聽嵐、銘備照原典價銀全部贖歸,以應轉賣製糖會社
價數盈絀,乃嵐關係不得視其有益而贖,有損而言卸與順記裁賣等語。
至於贖賣之日,若有損佃人五穀種子肥糞,該嵐坐當清楚
將來佃人藉言當初開荒費工本,嵐、行即同出負擔一直不干順記之事。
嵐、銘保此各田園等項一切果實承父買置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干,又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亦無延欠舊租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為,嵐、行自即出頭擔清,與順記無干
其馬椆及溪蔗湖田園丈單一切,紛失無從查尋,經於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赴臺南稟報在案,倘後日有親屬或他人攜出丈單,爭管此業,嵐、銘隨即出頭理較,並訴訟費用一切負擔清楚,概不干順記之事。
此係二比兩願並非抑勒日後無反異言滋端。
口恐無憑,立出典一紙,並繳連陳吳上手契共十二紙,約字二紙,又鄭福等兄弟典契五紙,又買郭明等溪蔗湖白一紙,又買林戇等莿仔湖契三紙,丈單二紙,統合共二十六紙,付執為炤。
  內添「」字、「壞」字,共二字,批明,再炤。
  又第一改正五字,再批明,又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千五百大元七三足,批明,再炤。
公元1902年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為中人 王耀輝
                              吳雙桃
                        知見人庶母 吳氏
                          書寫人 (鄭雲嵐自筆)
                       立出典字人 鄭雲
                              鄭雲行(即雲銘)
   第八之二 賣杜絕斷根契字
  立賣杜絕斷根字人臺南城內做篾街鄭雲嵐、鄭雲銘,承先父大豐買過鄭森記、吳金記承置上手陳允德、郭明等之新豐里馬椆莊內連溪蔗湖及新豐里莊墘被溪沖陷未浮復等處各宗田園;又上手承買郭胡等馬椆莊田一宗大小共二百二十八坵;又井仔溝田四分
以上數宗,一切毗連統共計一大所,內二十二甲四分八釐四毫二絲又園三十八甲六分六釐九毫四絲,帶埤一口,及井仔溝田頭兩邊俱有樹木公館佃居屋地。
又糖一張帶牛份十掛,又帶公館內器椇及內石車鐵車器具等物,各件錄載本
公元1371年
契後。
瓦厝一座,帶外護邊間,號曰震益豐公館,年納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錢五釐,又附加稅一百十九元零六錢四釐
此各田園,東俱至方、高兩家田邊及至舊後坑溝,西俱至鹿陷溝及至沙崙溪水,南俱至打鹿州溝透入大檻頭溝,北俱至深坑仔溝園頭竹樹柴草為界。
新豐里莊墘浮復之田園東西四至上總俱至崁頂;而下總俱至業外溪水
以上各業,東西南北四至載明白為界。
今因乏頭以還他債,願將此業變抵,已先問親族人等俱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內河謝景承買三面議值七三銀一千元。
其銀即日中見如數足訖;甘願隨將各田園及埤踏明界址,連契內所帶各件器具等物檢齊,並現對佃,一切交付謝景掌管,永為己業,任從起耕越配他佃耕作,收稅納課抵利,不敢異言阻擋
自茲一賣永休,日後嵐、銘等及子孫不能再言找贖等語。
保此各田園等項果係是嵐、銘等同先父遺下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又無滯地租,亦無舊佃瓜葛以及上手賣主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何項不明為礙,嵐、銘同即出頭擔當一直不干買主之事。
至於馬椆莊及溪蔗湖田園各丈單紛失,無從查尋,經自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有臺南稟報在案,倘後日有親族及他人攜出丈單,爭管此業,嵐、銘隨即出頭理較,並訴訟等費一切賣主負擔清楚,亦概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並非抑勒日後無反異言生端滋事
口恐無憑,立賣斷根契字一紙,並繳連鄭、吳上手契,帶合約九紙,又陳允德上手
七紙,又郭明上手一紙統共十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謝景我來契面銀七三足一千大元完訖,再炤。
公元1902年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為中人 王耀輝
                              吳雙桃
                      立賣斷根契字人 鄭雲
                              鄭雲
                      書寫人 (鄭雲嵐自筆)
   各器具列明于左:
  一、牛車一張不全、牛踏車一張石車一付、鐵車一付壞、頂枋一塊、檛一支一塊天半一支壞、水車一張壞、鵝酒一塊頂下棹各一塊、賬櫃棹一塊、一支、糖鼎一口壞。
  計共一十四件。
   第八之三 土地臺帳謄本
   (一)土地臺帳謄本
  一、堡里名:外新豐里。
  一、街莊社名:深坑仔莊。
  一、地番號:七一八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數:七甲二分三釐八毫五絲
  一、業主臺南市南河謝景我。
   (二)土地臺帳謄本
  一、堡里名:外新豐里。
  一、街莊社名:深坑仔莊。
  一、地番號:六八六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數:零甲一分七釐四毫零絲。
  一、業主臺南市南河謝景我。
   第九之一 諭 示
  儘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朱,為諭飭事。
案據西螺保莿桐巷莊武生林國
清、林和恰等稟稱:保內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餘里,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西中道築水溝至湳仔、三塊厝田尾、七塊厝抬高等處,毗連十餘里,其田約有五十餘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餘元。
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工本,並為逐年僱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諭等情,計粘圖說一紙
據此,查開通圳溝農田之利,自應准如所稟辦理,除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
為此,諭仰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即便遵照必須將圳路開通,其水足以灌田,始得抽收水租,以資工本毋得有名無實,藉此肥己
該生等仍將開竣日期稟候本縣親臨詣勘,毋違切切,特諭。
公元1882年
  光緒八年正月 日諭。
   第九之二 諭 示
  儘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朱,為出示曉諭事。
案據西螺保莿桐巷莊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稟稱:保內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餘里,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西中道築水溝至湳仔、三塊厝田尾、七塊厝抬高等處,毗連十餘里,其田約有五十餘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餘元。
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工本,併為
逐年僱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諭等情,計粘圖稅一紙
據此,查開通圳溝農田之利,自應准如所稟辦理,除稟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
為此示仰鹿場莊東和、湳仔、三塊厝田尾、七塊厝抬高處業知悉爾等凡有該處田業需用水引灌者,均須查照所議租數完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正月 日給曉諭
   第一0 呈及批
公元1881年
  光緒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件東螺堡北斗業戶慶源、施敦慎稟:公舉內金慶源楊維成備資創成圳道,乞恩存案,以垂永遠由。
  彰化縣批:候飭差到地查勘繪圖稟覆察奪即日
  光緒七年五月十七日彰化縣出差林元協同東螺堡總保,查明吳慶興、施墩慎是否該堡業戶
有無保舉內金慶源楊維成出備資本,築成新圳?
有無違礙冒混
確切查明繪圖稟覆由。
  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件堂役林元稟繳諭單,以奉查東螺堡吳慶興等有無保出楊維成備資築成新圳一案
查得吳慶興等保出楊維成開築圳路,水已通流水尾水尚不足
今年四月間,業戶有慶出本,與蔡標、葉大忠呂武再新二分圳路,水尚未通流
後日收水租二比相爭,因將到勘情形繪圖粘單稟繳由。
  彰化縣批:據稟與繪圖並悉水圳既經兩家分路開築,將來水租自當按所灌之田各自征取,不能因具稟在前,冀可混取。
應候據情諭知吳慶興等遵照可也(單銷圖存)。
   第一一 碑 文
公元1371年
  特示在茲曉諭事。
照得臺灣府諸羅縣安定西保汪莊文衡殿關聖帝墾置荒埔一所,址在廟西畔,名曰公採埔也。
丈數計有三百三十甲,東至頂下口頂下大潭西至青水墘,南至白花墓溝,北至鬧蕭圳,四至勒石明白永遠為界。
今此埔地係是關聖帝墾置之地,倘後莊民勤勞成業,應歸文衡殿掌管,收作香資以及完納地租
有得諸耆董及境內眾民自當遵照施行,切不可恃其強悍,混估埔界;倘敢違犯者,重究懲辦
緣由曉亭妄開圳道,故於田園、廬等項恐有沖激無邊之害,因而滋鬧不休周才爰邀公議,再於乾隆十七年間,復與詹曉亭上控諭批在案
後詹曉亭
草地,欲在東勢大溪橫開圳路,冀圖厚利以為貪肥裕益其子孫
周才目擊不平隨同眾人等赴諸羅僉呈,喊控詹曉亭肆行開圳,叩乞諭止,抗違提究等因前王署守隨經轉行遵照在案
此事業經寢息,乃乾隆十九年,詹曉亭呈稱:地內原水溝舊址本是挹彼注茲,而為灌溉,仍赴府控批縣併訊去後
寢延迄今本府查案確實施行,仰知縣李倓議詳前來
本府查漚汪莊地方,如就文衡殿關聖帝墾置之埔地旱園,堪為水田,於農業有利濟,但漚汪莊一帶田園廬,列於其下,水性自上奔放,保無沖激及難以堵築之勢。
查某荒蕪居民甫耕,詹曉亭等只傾一己之利,罔思眾姓貽害,毋怪乎周才等與為角逐
一經諸羅訊明,詹曉亭十七年間之圳已經停工,而諸羅縣復提詹曉亭等,訓誡曉亭等自限一月將圳填塞,似應俯如該縣詳請勒限一個月內,著令詹曉亭填塞舊圳,並准周才勒石示禁,以垂永遠
查此事纏訟不休,係詹曉亭四人為首滋事,應各予枷責以儆。
第許三瞽目篤疾,詹曉亭、邱碧、張英均事犯在乾隆二十年六月初七日在案擬定恩赦以前例得援免毋庸置議
附和之詹勇等,或回內地,或隔邑未到,亦應如縣議,俱免提拘,以省拖累,以結塵案
是否理合
詳清憲臺批示飭遵等由
蒙批:仰飭將停工舊圳,立押詹曉亭等按限一月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填塞緣由報查,餘如詳行。
此徼行府,緣立將注莊停工舊圳,嚴押詹曉亭等按限一日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填塞緣由申報,以憑
轉報等因
蒙此,除飭押填塞取具遵依在案外,合行勒石嚴禁
照此,示仰安定西保士民人等知悉嗣後汪莊不許開鑿水圳,致礙民居廬;如有棍徒違禁再圖開鑿,許該士民人等著實指名,赴縣具稟,以憑嚴拏究治,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公元1760年
  乾隆二十五年十月日 立。
   第一二 杜賣圳路契字
公元1371年
  立杜賣圳路契社番通事武裂大里骨、班馬那哈哩、遠史意、滿富籠,有自水田一段,帶內界埔地耗種為活。
有漢親邱德賢孫托丁求買田地開鑿水圳灌溉田畝上供國課,下裕民生。
即日同中踏圳路一條,闊三丈,長不計言定價銀八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其田併埔隨即丈明,交邱德賢前去開鑿大圳,引水通流灌溉田畝任從收取水租,永為己業;如有崩壞任從取土修築
按年早季應納大里骨地租五石;其大里骨等番田,應用任從引灌,免納水租,大里骨等消水陰不能塞絕
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百大元正,再炤。
公元1811年
  嘉慶十六年四月 日立。
         杜賣圳路契武裂大里骨外四名中見人代筆署名
   第一三 合約
公元1371年
  同立合約字噶瑪蘭東勢歪仔歪社番土目立眉卯乃、踏瑪通事武列大理掘,同眾番等,今因東勢漢人糧埤主長慶源開築水圳,欲由番地經過,爰是前來酌議,願貼本社番圳底銀三百三十大元正
眾番俱已甘願,隨即踏明圳路,付圳主開築。
其銀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水圳不論廣狹,開築足用,就在本社番舊圳透來相通,新鑿水圳接引下流灌溉田畝
凡在本社之田,此圳所能灌及者,亦一體灌溉足用,無納水租,眾番亦不敢攔截餘汗下之處。
或遇天旱時水細,本社足用,方許下流,亦不得恃強欺弱
此係二比甘願,均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永遠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約字內銀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公元1812年
  嘉慶十七年正月 日。
                      同立合約土目 眉卯乃
                           土目 踏瑪
   第一四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圳路地主謝玉榮,漢佃戶謝玉榮、謝康隆、謝康安、林寬、張伯怡,猴猴社番佃戶友八,三貂社番佃戶老婆等。
緣我民蕃人等前承墾馬賽莊東西田業地段
原配大圳水通流灌耕種不料先年舊圳路一帶概遭洪水沖失,無可引水灌田,以致該處田地拋荒賠累課租
茲榮同眾佃等民番各佃,公踏有水源,但礙無水路
爰是公同托中懇求謝玉榮官踏出溪墘陞科田地,付榮同眾佃等開鑿圳路,引水耕田
議定不論民番田地,每田官一甲遞年應納謝玉榮官圳路稅穀二石,務於早季收成交納早穀七分晚穀三分清楚不得以濕冇抵穀搪塞,亦不得拖欠升合
並約:自茲立約開圳以後,各宜遵約永遠完納日後該圳路主不得藉端截圳刁難;而民番各業佃將來縱有便捷近地,堪鑿圳路,亦不得另移水圳,抗納圳穀情事;如有此等情,願憑眾佃公同呈官究治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同合約三紙一樣,圳路主執一紙,民佃同執一紙,番佃同執一紙,永遠為炤。
公元1838年
  道光十八年二月 日。
                          代筆人 張如海
                          為中人 廖水養
                        在場見佃首 金長裕
                           土目 那爻新抵
                         榮漢佃戶 康隆
                              謝玉
                              康安
                              張伯怡
                              林寬
                       猴猴社番佃戶 友八
                       同立合約字人 謝玉
                       三貂社番佃戶 老婆
   第一五 諭 示
  欽加鹽運使銜候補府正堂、署埔里社撫民分府吳,為出示曉諭事。
照得興公等請開南烘口圳,業經本府通詳憲批准,並出曉諭在案
茲查該圳路山石將已鑿通,自應趕開明圳,而明圳經過田園不得不酌量給價以免向隅
今定:中則田每甲一百元,下則田每甲八十元,下下則田六十元;中則園八十元,下則園六十元,下下則園四十元。
水圳成工丈量計算,其則查照廳案,其價抵完水租。
至於墳墓,即離穿心十八步;村莊民居,由籬圍墻外經過;其餘曠地及未升科田園一概不給價值
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居民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此圳開成,於地方大有裨益,自示之後即將圳路插簽,興工開挖倘有土豪惡棍藉端阻撓,定即拿案詳辦,各宜凜遵,勿違,
特示。
公元1888年
  光緒十四年正月 日。
   第一六 杜賣圳道契
  同立杜賣圳道契字高螺、阿東、北投貓兒干社番李文德、貓都貴、田本、鄭眉井,有承祖遺下向蕭春榮建置珠仔山一帶荒埔一所四至界址載在墾字內
茲因四社番親窮苦靡常,情慘萬狀無奈集議願將此埔抽出圳路一條,由水頭水尾,長約四里許,圳面寬二尺出賣與人
先盡問各社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陳石生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
其銀即日相交收足訖;其圳路隨即踏付買主前去本開闢成圳收租,永為己業,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言討,亦不敢言找情弊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面佛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完足,再炤,行。
公元1825年
  道光五年十月 日。
                       知見代筆人 蘇文彬
                          為中人 茆國珍
             同立杜賣圳路契字東螺阿東北投社番 李文
                              貓都貴
                              田本
                          貓兒干 鄭眉井
   第一七 遜埔園開過水字(中圳)
  立遜埔園開過水鄉親莊廖士檻、士腳、江正、砌士興,天主、就娘居、傳歲、張新旺等,情因中莊蔡光傳、廖穎福、曾彩登、鍾春福江寬保、潘文福、簡秉文仕立陞等,於本年公議築埤墾田灌蔭,其水要由砌等各埔份園內鑿圳穿過,同中面踏圳路,自雙溪口起至中園界止,當日三面言定備出埔底圳路價銀七十大元
即日中立字,其銀兩相交清足訖;其埔園面踏圳路,附於彩登等任從興工鑿築水圳永遠灌水田,砌等日不敢生端阻抗滋事
此係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遜埔園圳路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行。
  即日憑中收過埔底圳路銀七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五年十月 日。
                        在場知見人 張球
                          為中人 黃宗
                          代筆人 廖傳藏
                      立遜埔園圳路字 廖士檻
                              士腳
                              砌士興
                              就娘居
                              江正
                              天主
                              張新旺
                              傳歲
  批明:廖士檻園一份出銀三元
其圳水任從檻灌蔭水田充足不得私情盜賣他人倘或察出,罰戲一台
其埤圳沖壞水穀,不干檻之事,批明,存炤,行。
   第一八 合同契約書
   同建合興圳,同立合同契約書
                臺中縣南投堡新街維城 同莊吳漢槎
                  同堡番仔莊陳眛 同莊吳啟明
  嘗思友有通財之義,古人格言也。
茲因該地番仔洋一處民田歷年水旱不足無可通流灌溉,年雖播種,及收穫之期,十無居半。
地租大租均難可免,城、漢等目擊心傷
旋復本洋舊圳長陳眛,從前向通土給墾管理頂圳,係此洋水源,由番仔莊場曾未開通泉源以致濫流無歸,誠謂工程之未至,抑或缺乏財本
今眛許可,願將所管頂圳田甲水份租數,配入合興圳管內,照原分配水租,頂圳際免。
而城、漢等思此上為國計,下關民生即時邀同記姓名四人,各備私金三十元,計金一百二十元,隨即擇日破土興工,開渠圳道。
現經竣工之日,理當邀集保正甲長田主佃人等同酌議定,每年水租分作兩期,照原買濁水租額完納水租。
今因城眛,漢明等相商,恐日後有偏私之虞,致傷和氣是以中保當面立證明約
屆期所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費,亦作四份均分,斯係體天行道仁義交關,俱各喜歡,各無反悔。
口恐無憑,同立合同契約書一樣四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炤,行。
   計開道經過他田地,應帖姓名數列左:
  一、陳樹枝全年應收水穀四斗
  一、陳球全年應收水粟八斗
  一、陳池全年應收水穀六石。
  一、陳牛港全年應收水穀六斗
  一、陳臨全年應收水穀五斗
  一、陳憨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陳維城全年應收水穀一石
  一、陳陣全年應收水穀四斗
  一、黃乾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吳撓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陳全年應收水穀三斗
  一、陳眛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黃扁全年應收水穀四斗
公元1900年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同立合同契約書人 陳眛
                              吳漢槎
                              陳維城
                              吳啟明
                         為中保正 陳臨
                          代書人 陳祝平
   第一九 給墾圳地契
公元1371年
  立給墾圳地契字人南投番社莊通事南山,有圳地一所,址在萬丹莊前,東至陳全田界西至大溪界,南至封地界,北至大溪崁界。
又圳下塭埔地一所,東至陳全田界西至溪界,南至埤界,北至崁界。
二處四至界址,俱載明白,尚未開荒
今有南投堡康壽家莊吳有州應份一半,同撻仔彎莊田連萬丹莊黃江、陳立等合夥應份一半,托中引就前來,向山給墾為憑,自備工本銀六百二十元,傭工向前開荒
耕作大圳一條,水路直透至九條坑,從崁斗莊陳頭田邊經過,圳水通流灌溉,以備各莊眾佃戶分配灌田充足逐年配納業主大租五斗正。
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值給墾契銀四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其二處圳地隨即踏明界址,墾交付與墾主前去開荒任從作成圳,聽其裁處,定收水租。
自此給墾,其圳地永為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日後地出萬金,山及番親人等各不敢翻異
保此圳地係山承父業,給墾與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掌管與別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墾他人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如有此弊,山出一力抵擋不干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地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中實收過地契字內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公元1898年
  光緒二十四年月 日。
                    給墾圳地契字人通事 潘南山
                       代筆人並中人 簡玖
   第二0 硃 單
  是日彰化縣鍾,當堂審訊斷諭結硃單。
公元1370年
  提訊德豐承祖遺管黃家給墾二分水圳引水灌田歷屆早晚兩季收成時,由各佃完納水租,以資工費。
同治年間,圳頭被水沖崩,源流壅塞迄今日久,內五莊田畝乏水。
去年有慶公舉保興,即陳玉石為圳長,另開水圳由中埔仔許德豐圳底埋涵過,引水通行
德豐邀同各課館謝為章等,仍就舊圳修葺通流不允玉石伊舊圳埋涵。
有慶等瞞匿真情,僅以開圳為詞,稟請給發諭戳,以為抵制地步
正在核辦間,即據謝為章稟控前情,集訊,得悉前由。
惟開圳引水灌田固屬美舉彼此爭執,各有不是,且許德豐圳水不敷,內五莊灌溉自應聽其另開
第埋涵過之處,係許德豐舊管圳底掘土埋涵,不無損得;且舊圳係許姓物業,任其開築過水,似無限制;然捨此無可引水之處。
茲為衡情酌核,斷令中埔仔地方德豐圳底准由陳玉石埋涵過,引水通行
其圳底如有漏洩崩壞,由陳玉石隨時修理不准推諉
玉石圳成之後,所收
各佃水租穀十成計算,以七成半歸陳玉石收為修圳之費,以二成半歸許德豐收為允其通融過水之租。
本年早季,陳玉石開圳未完,內三莊引用德豐圳水,其水租應歸許德豐等承收。
斯後各莊民如用許德豐圳水,應納水租,與陳玉石無干;如用陳玉石圳水,即按照堂斷七五、二五分收,以照公允。
一面出示曉諭,以杜爭端兩造悅服,即取依結完案,此諭。
   原告:許德豐呂元音、謝為章陳元炳許從龍,遵堂斷出結完案
   被告:陳玉石、施有慶、陳利珍,遵堂斷出結完案
      以上兩造人等各遵堂斷完案,供同,結同。
   第二一 築圳合約
公元1371年
  僉立築圳合約港東中里甲頭莊洋、田墘厝莊洋、塭尾莊洋眾田主等,為議開新圳,以避旱潦,以安生業。
竊謂民以食為天,食以穀為本,而其所養穀以養民者,非水無以為功。
我等莊洋水田,高下九十餘年,歷年以來,乏水灌溉,每當耕種之時,有因破水紛爭有因爭水而控訟。
若不議築新圳,以相流通,將見田主永嘆收稅之艱,而佃人值嗟力役之苦。
我等爰是鳩集田主開列田甲均攤銀員,公求圳路,議開新圳,簽立合約
自約以後,我等凡有田甲之人,務必實報聲,毋得隱匿
至若應用銀圓
務必甲公攤,毋得推諉
由是水道流通禾苗藉以滋長一勞永逸生業恆賴以安全
上可徵國課,下可以保身家,庶幾業佃相依自可媲美含哺鼓腹之休,嬉遊於光天化日之下,詎不美哉
謹得築圳公約八條開列於左:
  一、議:眾田主議築新圳,計共水田高下九十一高田該攤銀十三圓五角下田該攤銀九圓八角
田主務必實報聲,就攤銀;如有隱匿田甲抗欠圳銀者,立即開眾呈官究治,決不食言
  一、議:眾田主議築新圳,所有買過圳路,各有立契為憑,日後若有許賣圳路之人藉端阻塞圳路者,立即眾理較,決不寬貸
  一、議:每冬清圳,眾田主務必吩咐各佃就甲分丈,清開圳路;若有佃人推諉不肯清圳者,公議向該田主著跟,決不姑寬
  一、議:眾田主議新圳,凡有田甲及無水份之人,不許私設水車以及偷破埤圳;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開圳以後,倘遇旱潦之際,務必定辦輪翻,不得恃強混破;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四公界莊前水田,原配七甲洋水路,不得攔截下溝水圳;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眾田主築圳,有過東美館園角圳路,公議東美館消水溝西畔水田二分
釐,蔭入水份
  一、議:眾田主所有買過阮善、劉潤成、陳周、楊丕謨、阮貓、阮勝、阮再有、林偉陳為圳路契九紙,交蔡振收執
買過蔡先梓、蔡文宗、蔡昌墓、蔡振來、蔡榮合、蔡萬枝、蔡登、蔡文貢、蔡有聲蔡振記、蔡秋水路契十紙,交吳建隆收執
又築圳公簿一本,交蔡振收執
合約三紙一紙蔡振收執一紙交吳建隆收執一紙交許南生收執
公元1841年
  大清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 日。
                           當事 吳建隆
                              柯夢化
                              蔡日新
                              鄭登義
                          代筆人 柯凌筆
                      僉立築圳合約字 吳昌
   第二二 合約
  同立合約字東勢角社番總土目馬下烏郎阿多罕、郡乃郡鳥,甲頭學文馬下六,白番郡乃阿沐、阿馬轄等,莊民林時猷、蘇乾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思
公元1371年
賡、葉振旺、賴德永等。
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遵守而勿墜。
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民田業,祇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拼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
是以議量度地勢,鳩資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接濟通流,以助不足
惟是開鑿新圳,要在番田之內疏通,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田不無缺水之虞。
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
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三紙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不得背約,各執為炤,行。
  一、議:圳道所由田經過之處,其田照丈多寡,每一甲每年供納大小一十六石正,永遠照約遵行
  一、議:新、舊兩處陂圳,原係民番共築,照汴流灌,每年一體修理
至其陂匠辛勞工穀,人番一體按照水甲均派,永照約遵行
  一、議:修築陂圳,社番照舊規同往護衛民番,倘有不測,各安天命,不得挾嫌
如係耕番田之人,亦要照水甲律工修築
其圳匠水甲辛勞工穀,係現耕番田之人量交不得推諉,永照約行。
  一、議:民田、番田各有定界,經前署憲戳勘明定案不得藉屯越佔,仍復控佔田
租,以滋訟端,永照約行。
  一、議:民番倘有恃橫盜水,不照分流查獲照規公罰;如違,鳴官究懲,用費照水所出,永照約行。
  一、議:所過新圳在番田內者,原約定圳底、圳面許一丈,若日後被水沖闊不止一丈,務宜丈明加租,不得違抗,永照約行。
  一、議:所開新陂圳之工銀,係莊眾鳩資,與社番無涉
至民番放水,永照舊田界址,不得透越界外,致滋爭端,永照約行。
  一、議:民番每年演戲申禁水規,社番原約幫出戲金錢四千五百文,折佛銀五元,務宜至演戲日期一足交清,不得拖欠推諉,永照約行。
     總通事副通事、總土目在場見、軍工匠首、總董等連署
公元1804年
   嘉慶九年正月
   第二三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張閣、吳日、張元、林彪等。
五圍、大四鬮一、四鬮二、四鬮三、都美福、鄉勇圍、芭荖鬱圍仔等莊鄉勇劉光疵、劉正興、廖文貨、高培助、高鐘漢、林文彪、林永福等,先年同義首吳沙觀堵御洋匪,就地墾闢以資糧食
有成田園
公元1371年
先築小圳,灌溉不敷,又被洪水沖割崩壞無人修築以致田園荒蕪
嘉慶十二年正月內,鄉勇劉光疵等邀眾酌議立約,請同吳日、林文彪、劉光疵等出首自備工本開鑿造築大坡水圳通流付與眾佃灌溉各份田園
是日公同約議,現田者有自築小圳,每甲每年納水租穀二石,其餘每甲年該納水租穀四石
石作二季交納,早六分,晚四分完足,給取完單執憑
等經自嘉慶十二年,隨即出資本,開鑿造築大坡水圳通流,付各園田份埔地灌溉耕田
將來歷年所有收取水租,概應先除諸費本銀外,餘所獲之利,作四股均分得一股,吳日得一股劉光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不論開用諸費,得利俱應照股攤分,以均苦樂
先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股之夥各執一存照
前因圳道遙遠用費浩大,自嘉慶十二年正月內興工,至本年正月內止,結算開用諸費,計共費去銀四千八百六十七元,作四股均攤,每股各該攤出銀一千二百十六元六毫五釐零。
其吳日、林文彪及三股所應開銀額,各照數攤出足訖;惟劉光一股銀額,無可照數攤出。
是以疵將其一股圳份,杜賣與頂額;至一股應出之銀份,自代支理明白不干諸夥之事。
自額,並承買一股合共得二股。
居住下港,阻隔遠涉,各事照料不週,即招張元合夥自己二股內抽出一股轉賣張元官承坐,頂額價銀一千二百十六元七五釐零。
張元官經照數收訖
轉賣張元一股外,得一股,張元得一股,吳日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合共此圳仍
作四股。
自今以後歷年所有開用諸費,俱應照作四大股分攤,以均苦樂不得收私取,以敦和氣。
但事關久遠,恐口無憑日久事異,是以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一、批明:張元一股,係承買劉光一股之額;倘劉光疵有不明滋事張閣出首抵擋不干約內諸夥事,批照
  一、批明:大四鬮現田一百四十七甲,先有開築小圳,公議每甲每年納水租穀二石,餘者該納水租穀每甲每年四石,批炤。
  一、批明:都美福、鄉勇圍仔現田一百甲,先年有開築小圳,公議每甲每年納水租穀二石,餘者每甲每年納水租穀四石,批炤。
  一、批明:佃人請約,係張閣現收字,批炤。
公元1811年
  嘉慶十六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康伯
                      同立合同字人 吳日
                              張閣
                              張元
                              林彪
   第二四 合約
公元1371年
  同立合約字人、陳奠邦、簡懷苑、賴陽等與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眾佃建安、林華等,甘願具立請約,邀請慶源號,即簡懷苑、陳奠邦、賴陽等出首作為合夥充當東勢埤圳主,掌管清水溝溪頭開築水圳,灌蔭一、二、三、四、五等田畝遞年眾佃每甲田願納水三石正。
溪頭圳路綿長工本浩大動用銀元計以數千。
苑、邦、陽等既已甘願出首承充,作為合夥,其工本銀元作十股均開,陳奠邦、賴陽、王臘出六,簡懷苑出四,以便需用
傭工開鑿圳道,務宜同心協力,備濟本銀不得違約延宕
其大圳出水告竣以後遞年所收眾佃水租穀按照作十股均分量收,邦、陽收得水六股,苑收得水租四股,不得違約反悔異言生端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合夥開築,今欲有憑,同立合約一樣二紙,每人執一紙存炤。
  批明:我等所出本銀,務照約內股份均出,不得臨工推諉,致有一馬不行百馬之憂。
如有股內失約,應得所出本銀若干,俟三年後股夥清還本銀,將股份扣銷,不得異言滋事,批炤。
公元1811年
  嘉慶十六年十一月 日。
                        立合約字人 王臘
                              簡懷
                              陳奠邦
                              賴陽
   第二五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德賢吳國珍
緣東勢漳籍結首陳音楊全生、楊茂、吳招等立約公請德賢出首備銀,購買番界番田以為圳道,併備辦料本,架造浮,張設戽極水汴等項。
有邦工鑿圳之佃,每甲每年納水租穀二石;餘其未幫工之佃,納水租穀四石
但番愚頑不通漢語反覆無常,雖有金銀難以問其交關
是以懇托社丁加晞仔向番言語,買番田界,方有憑準,故賢情願將圳按作十股。
茲因各佃無力鳩工幫鑿圳道,再行按立合約懇請主一僱工開鑿,眾佃情願年每實納圳主水租穀三石二斗
賢因獨力難支招出舖戶吳國珍前來合夥公立戶名吳成
所有現在買地、造、傭工、開圳一切內外費用,俱係賢與珍二人對半均攤策應逐年收租穀,除修傭圳道埤頭,起蓋圳雜項費用外,尚餘實穀不論多少,俱係賢與珍等對半均分
此係各商情願苦樂均同,各無反異言生端滋事
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公元1812年
  嘉慶十七年三月 日。
                        同立合約字 吳國珍
                              邱德賢
                          代筆人 王朝賢
                          在見人 陳音
                              姚長瑞
  批明:其買番圳路契一紙,又各結眾佃認納租穀約字壹紙,共貳紙,付德賢收存,再炤。
  再批明:夥記內水圳股分如要退賣,當除夥記不欲承受外,方許轉退他人,再炤。
   第二六 合約
  同立合約字義吳光齋、吳裱、蕭流、陳禮吳瑞田、張石成、廖參等。
嘉慶二年,義首吳沙官奉何、李二分憲,募招鄉勇陳尚奕、江萬琴、李義純等,前有募傭工徐春富開築新安水圳灌溉茭苳林、奇立土田
於嘉九年閩粵分類不能完竣,眾結首、佃人無力修築,願將舊圳底立約送與吳光自己招夥,整頓工本,復修築埤圳疏濬大條灌溉
內分作十大股,抽出吳瑞辛勞一大股,抽出吳光裔一大股,又一股照與眾股均本攤出。
祗因被林彪等霸佔控案,荷蒙淡防分憲查堂斷,歸還
光裔掌管在案
從今以後,夥記務必同心協力,以效陶朱之美、管鮑不許貪延僥吞;如有不端者,神人共殛,天地不容
嗣後夥記或有創改易,務必先盡問本夥記內不許承受外,方許別承。
茲夥記當堂妥議章程,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合約一樣七紙,存為炤。
  即日立約一樣七紙是實,批炤。
  一、批明:逐年延請在圳辦理圳事之人,旋憑夥記當堂妥議辛勞若干,批炤。
  一、批明:逐年修理埤圳木料小暨諸費,按股均攤出銀應用,批炤。
  一、批明:延請圳辦理事之人,務要切實不得糊塗答應
如有不明不守規約者,眾夥通知立即公舉不貸,批炤。
  一、批明:內股聲分作十大股:吳瑞田抽出一大股,吳光裔抽出一大股,其餘光裔加股,均股攤出本銀
廖禮參一股,公蔭薪金銀一百元外,其餘該份銀均攤
三易石成合一股,蕭流、陳體合三股,吳裱自己三股,批炤。
  一、批明:官重正條,民重私約
如有本圳諸事後來應用諸費,各仍舊貫照股攤出本銀付與出頭理事之人辦理不得推諉情弊;如有違約者,將伊本股份內充公,批炤。
  一、批明:林彪當堂認圳水二百六十甲,每甲水租穀早季應收三石二斗,批炤。
 一、批明:查大人堂斷每年二百五十石貼林彪,即修埤圳,批炤。
公元1371年
 一、批明:合夥工本銀共一千六百一十六元七角正,批炤。
公元1812年
  嘉慶十七年七月 日。
                      同立合約字議首 吳光
                          併代筆 吳瑞
  一、批明:廖禮參一股,內抽出半股分攤,批炤。
  一、批明:每股在本銀二百二十五元,批炤。
  一、批明:合約加存光裔一張,批炤。
                           夥記 吳裱
                              蕭流
                              陳禮
                              張石成
                              廖禮參
                              林三易
   第二七 合約
  立合約字人八寶佃戶雲漢、鍾書奎、劉連俊、童北增、陳樂瑗等。
今因元帥爺圳戶,茲歲經中興莊林國寶太和莊魏盛來同伊眾佃等共立合約,埤圳水包伊灌二莊屬之田,願貼水租。
初時係接老埤開圳,向開者計一百零分。
茲因水不敷,加造埤圳,前開圳之人任不齊,水佃戶嘵嘵不一
漢等傳齊再議,將二莊之水租公除一百石,為元帥爺香祀外,概作本莊一百三十五佃均分,仍歸各結內自己津斂。
漢等共湊有散佃五十分作為一股架造圍側埤圳,開加圳道,將二莊之水租先歸十石經理人之辛勞外,歸一百石為元帥爺香祀,餘作一百三十五佃均分,漢等亦照五十分均分。
要公費緊用,即向經理人津收。
如有銀不付用者,又復奸玩不出者,即將分名註銷
此係眾佃甘願,永無反悔,立合約四紙,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各股內收合約者併各散分等,不得私自典當於股外之人,公同註銷合約不堪炤用,立批。
  批明:圳戶內之人倘有滋事爭執者,公同抵擋;若各股內爭執者,與眾等無干,立批。
  再批明:將來經收水租辛勞工腳等,即於水租內抽出,立批。
  再批:漢等五十名內,將來緊用不能赴銀者,本股內註銷,復行爭執者,係本股內之事。
若交眾註銷,復向爭執者,公同抵擋,立批。
  鐘書奎天字號八名,吳云漢字號七名,童北增人字號十五名,陳樂瑗和字號二十名。
此交北增執炤,共十五名人字號
公元1817年
  嘉慶二十二年三月 日。
                        立合約字人 吳雪漢
                              鍾書奎
                              劉連俊
                              董北增
                              陳樂瑗
   第二八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陳奠邦、吳起鳳、康景安、賴岳、林治、林灶等,緣前四圍堡辛仔罕下之節埔地,各給開墾,將辛仔罕之大港自行鑿築埤圳,通流灌溉收租納課有年
迨至嘉慶二十三年,天時不順作風雨,埤圳岸被水崩坍,且兼埤頭低下灌溉不週
眾佃欲鳩集填築,奈力不齊缺乏工本,恐致田地拋荒,上誤國課,下乏民糧
爰集眾佃商議,各甘願簽請得吳惠山出首為埤圳主。
至二十五年,山不幸身故,其子吳福成年幼不能任事作埤圳。
至道元年,眾佃商議甘願再請簽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自
公元1371年
工本銀七十大元,向山之子福成買出埤圳底木料石頭
合約字房、喜出首,永為埤圳主。
自備銀本、工力器具改移埤頭,接引舊圳,照原通流灌溉
約定水田一丈六尺五寸,民戈每甲逐年願納應埤主水租穀二石四斗,另巡水圳岸每甲願納穀二斗,民戈每甲合共納水租穀二石六斗逐年作兩季,早六晚完納
其水租穀不論豐歉務要風搧淨,不得濕冇少欠升合倘有棍佃濕冇拖欠者,任從埤圳主稟官究追,各不得刁難異言生端滋事
其埤圳岸逐年倘有毀壞者,係埤圳主自己修理不干佃人之事。
其小圳或有崩陷者,係佃人修理不干圳主之事。
逐年修大圳,埤圳主修透;其餘小圳,悉係佃人自修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公議約簽請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備本銀工本填築日後永為埤圳主是實,再炤。
  一、批明:埤頭作水,恐水作高漲入埤面邊田內,如有阻擋口角滋事,圳主眾佃人商議,或稟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炤。
  一、批明:其眾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係佃人自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批炤。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壞,約內佃份土內任從圳主改移不得爭執,覈批明炤。
  一、批明:天恐有作大旱者,埤頭若無崩壞,水租照原完納,批明,再炤。
公元1821年
  道光元年二月 日。
                        知見人結首 賴岳
                          代筆人 黃文德
                        同立約字人 林治
                              吳起鳳
                              陳奠邦
                              賴岳
                              康景安
                              林灶
   第二九 合約
公元1371年
  同立合約字人林源記、林士應等,緣源與應等於咸豐八年間,有合夥出首承買朱興隆埤圳底一道,帶陡門、極、木料石頭等件,價銀三百三十大元正,有契字付憑。
辦理章程以及甲水田配納水若干,暨逐年得水若干,俱於所帶上手佃約字內載明
但源與應雖合夥承買該圳底,而所出資本多少之異,應將該圳底按作二股
,源出本銀二百四十七元五角正,應得一股半;應出本銀八十二元五角正,應得半股
但圳底概係合夥承買無論自己辦理,抑他人經辦其所應得水租,自應按股攤分,即逐年修理該圳應開費項,亦應照股攤出,各不得刁難
此係仁義合夥,俱各喜悅甘願,均無抑勒反悔
口恐無憑,同立合約一樣二紙,各執一紙,以存為炤。
  即日同立合約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是實,再炤。
  一、批:周房、周喜契字一紙,佃約一紙朱興隆契字一紙,朱世進約字一紙,共四紙,交林源記收執
日後倘若要用,自當出公閱,不得刁難理合批明,又炤。
公元1859年
  咸豐九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林玉章
                          公見人 林廷芳
                       同立合約字人 林源記
                              林士應
   第三0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陳由、吳港、林兩協等。
緣林兩協父於道光十四年間,有給出圳戶金長源四圍莿仔崙溪頭開通圳道,引水灌溉匏靴崙莊等處田畝,經呈官存案
此地
沙石,圳道涉漏,雖有泉源不能通流至今年久,未能告竣成功,欲行修理,獨力難支
爰是招出該莊佃人陳由、吳港等為首,鳩集眾佃,相幫合為股夥,按作三股均攤,每股該出銀二百員。
林兩協即將原圳底估作價二百員,陳由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吳港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以便採枋料、工資日食等事
現銀四百員盡用不敷,應作三股,整出現費用告竣成功不得推諉
至於每年所收早、晚二季水租及越莊有圳底銀,三股均分不得爭長競短
此係妥議,兩相甘願不得反悔異言滋事
口恐無憑,同立合約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立合約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倘遇洪水不測損壞圳道,應行通開修理,其費用亦作三股均攤不得異言,再炤。
公元1840年
  道光二十年七月 日。
                          代筆人 林振
                        在場人隘首 許雲從
                        知見族正 林暖
                       同立合約字人 陳由
                              林兩協
                              吳港
   第三一 合約
公元1371年
  同立合約字人泰山口埤夥記簡勇、游日、張坎、鄭喜、簡茂生、邱巖、陳奠邦、吳順劉朝、林妙、郭媽援、沈開成等,因五圍地方於嘉慶十二年間,各結佃份簽請我等用工本鑿築頭圳路,灌溉五份六佃之田份,逐年議貼工本石一二斗
至十三年間,民壯圍佃求從本圳引水,灌落下田土
集議五圍五份六佃,以後永遠每佃議定逐年納工租穀六斗
除各股向自己結內佃經收攤分外,原民壯圍下圳泰安尚有貼納圳路租穀
祗因吳惠山串謀吳明,籍約控爭,訟累破費,且又路被水沖塌成溪,而泰安卸辦,復據李裕出首,招過新股合本承理,再行買田,重新鑿圳,用費孔多,埤戶號曰結安是以邀同集議立約以後,圳路租穀概免貼納約分地界收租
議定民壯圍大界以上甲水租,盡歸我泰山口埤舊夥記管收;自民壯圍大界以下,悉歸金安新夥記管收
茲經就五圍一結,沿至員山仔,原約五分六舊佃,每份逐年應約租穀三石三斗
總計租穀若干,作十二股半攤配均收,所有各自內得租穀若干,若幫貼小分者,按照本銀攤分不得糊混顆粒等情
再議逐年輪流奉祀圳頭圳尾福神,定於八月初一日,在當年處齊算賬,庶不致有弊。
凡事公約而行,不得推諉
此係公同
平心而議,各無迫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特同立合約十三張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批明:所有立約是實,再炤。
  批明:約內計共十二股,同十二股半,其股係游日、簡勇之股內,批炤。
  再批明:沈開成每年四石,配圳內福德爺千秋,於八月初一日應用,批炤。
公元1813年
  嘉慶十八年十二月 日。
                        在場知見人 李培園
                          代筆人 李永昌
                   同立合約字人 簡勇 陳奠邦
                          張坎 鄭喜
                          簡茂生 游日
                          吳順 劉朝
                          林妙 郭媽援
                          沈開成
  批明:逐年輪流祭祀德福爺:一鬮簡勇、陳奠邦、游日吳順;二鬮張坎、鄭善、劉朝、林妙;三鬮茂生、邳巖、郭馬援、沈開成
自甲戍年起,週而復始,炤。
  批:十二股半夥記,各股內份額名次,帶收約字,批炤。
  簡勇、游日二股半,收約字二紙,股內名額:江漢游桃、蕭通、游德崇、吳全、簡欽、簡旺伍。
公元1371年
  陳邦一股,收約一紙,股內名額:陳奪、陳報陳桃
  吳順一股,張坎一股劉朝一股,鄭喜一股,林妙一股,簡茂生一股,郭媽援一股黃紹一股,沈開成半股,簡東成即簡接半股
  再批明:本年民壯圍圳戶結安結約三紙
五圍結首郭媽援收一紙結安圳戶收一紙,我泰山口埤夥記收一紙,係簡勇收存
每年定於八月初一日福神之日,取出公炤,閱後仍歸簡勇收存,庶不致年湮失落,批炤。
  批明:各結每份五分六,折官丈八四釐
如每份八分四釐以外加額者,每年民丈田議定租穀二石
至於每份五分六,抑官丈未及八分四釐者,仍照原約,每份租穀六年完納,批炤。
  批明:共、結、絲、羅、定、江、山、義、古、和、合、無、異,此十三字編號,各執計集團圓,批炤。
   第三二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江漢游日、游德崇等,緣五圍十二股半鳩出本銀,鑿築泰山口埤
圳,灌溉五圍田畝
我員山仔莊結內佃人,同結首簡勇等湊幫成二股半。
其十二股半結約十三紙,我本結應執二紙。
但我本結二股半之中,原做一百二十五份均出本銀
茲除簡勇等七十四份收約一紙另為結約,其餘五十一份,吾儕十八人湊出本銀,其大合一紙,係交游收存
份額人數數多,是以邀同合約,記明游日十份,游宗貴一份,游添三份,游宗健一份游燕二份,游記二份,游秤二份,游德捧二份,游德崇四份,江漢六份,江媽祐一份,江屘二份,江臨坤三份,江臨法一份,江招元一份,江葉秀二份,朱素四份。
自此以後逐年分收水租十二股半攤及我五十一份,每份該得若干,對佃份收。
今欲有憑,合立約十八紙,各執一紙為炤。
  批:十二股半大合約十三紙,我本應執一紙,係交游收存,倘要用之日,取出付用,批炤。
  再批明:夏山二股半,分作一百二十五份,倘有公費,照份額攤出,不得推諉,再炤。
  再批明:即日立約是實,再批炤。
公元1815年
  嘉慶二十年三月 日。
                     公見人 (泰山口十二股半)
                          代筆人 游迎來
                          知見人 簡勇
                        同立約字人 江漢
                              游日
                              游德
                         (以下十五名連署)
   第三三 招股合約
  同立招股合約字人鄭育秀、鄭冰如,因有海口白地粉莊、魚莊等處,自歷年以來一概荒園佃人耕種雜子,因眾佃戶前來懇請出首開陂築圳,引水而入,以好變田,灌溉通流
業戶國興徐國和議貼開圳之資,眾佃戶議貼圳底,每甲田又議納圳穀四石,埤長穀四斗
秀即招冰,稟請縣主存案
隨即合備出工本,前去倩工築陂,開鑿水圳引水灌田。
後將所開之費會算清楚,將此圳定作三股,就本得利,秀應得二股,冰應得一股後日若有升長穀石,以作三股均分不得爭長較短。
但恐歷年以來,陂圳被風雨損壞,修理之資以作三股均發,不能推諉
此乃二比喜悅,恐口無憑,合立招股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永為己業,存炤。
公元1869年
  同治八年五月 日。
                     代筆人 王子
                同立股夥合約字人 鄭育秀 (恆記印)
                          冰如
   第三四 請約字
  立請約字人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眾佃戶林華、建安、簡林青、林儀,同五結內人等。
竊思開田必先開水,田需水灌,水足苗興,故古帝夏禹盡力溝洫子產聽政潤澤田疇無非所以旱潦而資稼穡者也。
茲我東勢莊溪頭圳路綿長,況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築石瑪石筍併作枋料,費用工本浩大,計以動用數千銀元
前我眾佃華等,於本年三月間,自行築,不能成圳出水
眾戶眾人不齊財本不敷將來地段水灌蔭,不能成田,拋荒課。
是以眾佃等會同酌議,爰請長慶源出首合夥前來充當作為東勢埤圳主,永為掌管,埤頭築圳道,以便通流灌溉
東勢一帶地畝,每甲田按照民間丈尺逐年甘願完納工本水粟三石異日不敢違約僥心反悔異言生端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請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水圳不論何人田畝任從埤圳主築。
眾議定:圳道丈大小寬狹不同任從圳主足用以便通流異日不敢阻擋,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水圳工本須用兩平完納,要經風晒淨,亦不得濕冇。
其水租各佃自行挑運,赴各結本圍交納,所批明是實,再炤。
  一、批明:水圳埤頭,農隙之時,或遇洪水衝塌無工可請,逐田相幫三工不得背約,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逐年作埤頭及修理大,係圳主之事,與眾佃無干,所批是實,再炤。
公元1371年
  一、批明:逐年冬至後修理埤頭,清理游泥
圳道自埤頭起,至二結圍後正,係圳主清理;其二結下係我眾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逐結要做大小水汴,係我眾佃自必備足用,以便圳主前來定汴分水,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議定嘉慶十七年早季田畝,有開墾成田,或未成田,願先納圳主工本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虧
嘉慶十八年間,逐年每甲田納工三石足額
早季收二石一斗,晚季收九斗完納不敢違約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各結內或有公埔界外任從圳主造蓋圳寮,眾佃不得刁難阻擋滋事,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前眾佃開築□工,每工議定圳主貼二斗,計□斗。
三年扣抵
明白,扣完之日,照約字內石聲納定,不刁難拖欠升合,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四結水埤圳底,埤圳主僱工開築至四結份尾。
至於逐年修圳至結份頭,係埤圳主之事;四結份頭以下,係佃人自行修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實,再炤。
公元1811年
  嘉慶十六年十月 日。
                     同立請約字人眾佃 林華
                              簡
                              林青
                              建安
                              林儀
  一結林儀等佃人五十名,二結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結建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結林青、林華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結賴濕等佃人七名
   第三五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結首林日郎,圳戶開成、邱德賢佃人吳清、林喜等。
竊維開田必先開水,上開國課下澤民生,所關甚重。
茲成等結內清水溝各佃埔地分墾已久,因無殷實之人出首穿鑿水圳前經成等鳩工築,祗因心不齊工本浩大,雖有興工,未
及一二,以致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蕪
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請出邱德賢前來充當戶頭家,大備工本築大圳,架造大引水,付各佃自私圳,灌溉田畝
但圳有長短不同,租當加減之別,成等頭結圳路近便,眾佃情願每年民篙每甲供納圳戶水二石九斗佃人運赴本結圳寮,交圳戶量收,取給完單為憑,永為己業,久遠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願聽圳戶將塞絕,稟官究追。
佃人前有築圳底,雖無成功,亦費工食,圳戶每工議貼工食錢一百五十文,按工清還,各佃收回日後眾佃不敢異言生端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實納圳戶水二石九斗,早季納二石一斗,晚季八斗,係佃人自運赴本結圳寮,務須乾圓好兩平民斗,其巡圳埤長辛勞亦在其中不干佃人之事,再炤。
  再批明:歷年大圳係圳戶頭家修理,其開枝私圳係佃人自修不得異言,再炤。
  再批明:其應定水工料,係佃人按照田甲派費,請圳戶頭家照額議定公平不得異言,再炤。
  再批明:其大圳路係公留四丈八尺不論何人田份,任從開築,不敢異言,再炤。
  再批明:本結公地應聽圳戶踏地五丈四方起蓋圳寮,不敢異言,再炤。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開成田,照丈納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蕪埔地不開成田者,亦
應報完納水租,不敢異言,再炤。
公元1812年
  嘉慶十七年正月 日。
                          代筆人 邱元玉
                      同立合約字結首 林日朗
                           圳戶 開成
                              邱德賢
                           佃人 吳清
                           林善十六人
  此紙係憑尊長議處,存為浚源漢水兄弟等為公業理合將逐張單契批明為炤,不得私行典借
   第三六 認納租約
  同立認納租約字人東勢泉籍總理清和佃人周旺游鳳等。
緣和等奉大憲分給掃笏尾埔,缺乏水源不能成業
茲有萬長春,即陳奠邦、邱德賢、金興號等,前經漳籍各結佃人僉請承當圳戶,大費工本,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流通灌溉
和等結內佃人自開小圳接灌田畝上供課賦下資俯育,每甲田遞年永遠情願貼納埤圳主工本水租
公元1371年
三石三斗
七晚三,分為兩季,佃人自備乾圓好穀,運赴本結圳寮公所完納取給完單為憑,不敢短欠
和等結下佃人凡可開田者,即屬萬長春埤圳水源所灌,均應一體貼納水租,不敢藉口湊拾陰溝水尾希圖短欠抗納情事;如有此情,願聽圳戶主封水,稟官究追。
歷年長春大公一條及埤頭自首至尾,俱係圳戶修理
其至中一結分汴下開岐小圳,係各結佃人自修
所有歷年每甲田應貼巡水埤長辛勞二斗,應係佃人納水租,與佃主無干
此係各商情願,今欲有憑,同立約一紙,付執為照。
公元1814年
  嘉慶十九年十月 日。
  同立認納租約字人泉籍總理清和佃人周旺游鳳、詹盡外三十人
  批明:本結內埔地應聽圳戶主踏出圳寮地一一丈四方,再炤。
  再批明:如有應行定汴,係佃人按甲鳩備工科,請圳戶主公平理定,再照。
  此紙係憑尊長議處,存為浚源漢水兄弟等為公業理合將逐張單契批明為炤,不得行典借。
   第三七 永遠認納水租合約
  同立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人旗尾佃人陳興、陳維、陳盛、陳萬福、林候、林安邦、林跳、林黃懷、林仲語、林喜浪、陳炭、林邦,同圳戶萬長春等。
收入
公元1371年
圖,蒙分府憲准給萬長春充當東勢十六結等莊圳戶,其間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通流灌溉禾稻工本浩大前經各結佃人具帖立約相安久年,均無違悖,洵堪嘉尚
候等佃眾承墾大旗尾埔地,苟無水源流灌終不成業,因仰圳戶萬長春芳觀,爰是義集結內佃眾議納水租,均各一詞稱善。
於是具帖僉請圳戶,仍再砌築圳道,引流灌溉
但工程浩費,實難勝數,候等公同約議,每甲官戈願貼工資番銀一十七元正以為戶開鑿埤圳,張設徒門,及修理溪頭軟埤之費;而每甲民丈遞年永遠照例納水租穀三石,按作早七晚三,佃人自備乾圓好穀完納取給完單為憑。
仍每甲再納巡圳埤長辛勞二斗情願早季完納清款,不在七晚三之議。
至候等大旗尾結下埔地,凡可開田者,均屬萬長春水流通灌,尤當一體納水租。
原議銀元貼出決不藉口推卸,取諸陰溝水尾之水,希圖抗納各情弊;如有此情,任聽戶主對水稟追,候等均不敢反悔異言
大公一條歷年修理,係自埤頭起,至三結福德祠田止,此一帶乃屬圳戶之事。
其餘圳道汴下開岐小圳,歷年凡應修葺之處,俱係佃人自理,與圳戶無干
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約三紙,圳戶一紙佃人一紙存案一紙,各存炤。
  即日公同合約字是實,批炤。
公元1835年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鄭南
                          公見人 邱文彩
                        同立合約字 萬長春
                              陳興
                              陳維
                          陳盛外二十二人
  一、批明:該圳道若開鑿完竣,應趕早付圳戶丈明甲數,以便收費併配納水租。
如越三年後,亦應指明界址,再付圳戶覆丈核算,庶無隱匿抗納弊端不得反對,合批炤。
  一、批明:該處地日後如有多開水田者聽憑圳戶丈量收取工資,配納水租,不得阻擋異言,合批炤。
  一、批明:該圳道倘被風雨損壞,如係小可,則無難修理;苟溪頭被沖坍太難,趕緊修理完竣上流下接,佃眾不得勒迫水源,合批炤。
  一、批明:如有應行定汴,係佃人按甲鳩備工料,請圳戶主公平理定佃人不得挖汴致滋事端,合批炤。
  一、批明:該處地高者,聽圳戶開通流;而地低者,亦聽佃人開鑿消水,兩無異言,合批炤。
  一、批明:佃人賢愚不一,有開田不報丈量,致被圳主查出,公議水租照納。
惟每甲官丈,應於原議銀數備交外,仍再多增添番銀三元,給交圳戶,毋得後悔,合批炤。
公元1371年
  一、批明:原議每甲官戈應貼工資銀十七元,限作三期,至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先後番銀九元,給交圳戶收發;其餘未交番八元定限道光十六年六月西成備足清楚
如屆限不即交清,任從圳戶封水稟追,均無後悔,合批炤。
   第三八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噶瑪圳戶金大成,結首石沙,佃友李媽成、游阿廣,同眾佃友等。
沙等先年,同墾戶首吳沙官入破土每人均分得份埔地一所,址在五圍抵美福黃添城仔後茄冬林園,乏圳水灌溉,難以墾築田園
是以通同議請大成出首為圳戶頭家,時即妥議約定金大成自備出工本,開築大陂圳水,欄截溪頭水源穿鑿圳道通流灌溉上流下接灌溉充足,認付金大成等永為己業,收取水租。
其水租穀議定官篙每甲每年願納乾淨二石二斗正,付金大成收入,自運至圳寮。
定早季穀納一石二斗二升,晚季納穀八斗八升,照約完納不敢掛欠升合,納完單為憑。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公元1872年
  一、議:其水圳限至壬申年開出圳水,眾佃友等灌溉墾耕田園
有現耕成田者
願照官篙班尺一丈二尺甲數,完納租穀;如能上水耕作田者,金大成等不得納水租,批炤。
  一、議:歷年修圳築頭圳路至大以上,金大成傭工辦理;大汴以下水圳,係佃人修理不干大成等之事,批炤。
  一、議:坡圳頭及圳路、圳堤倘被洪水沖壞,不論何人田園,應聽金大成遷移妥處。
左右近處土,圳主任從取掘,眾佃友不得阻擋滋端,此照。
  一、議:水圳原定按甲照甲聲分汴灌溉不得盜挖透漏,私蔭利己貽誤眾人倘有恃強不遵者,其圳長務須聞知大成出首議罰,批炤。
  一、議:歷年租穀應照甲數完納不得藉端掛欠;如有掛欠者,就掛欠之人水分塞絕不許擅掘分流行灌;違者,聞眾公罰,批炤。
  一、議:圳頭、圳堤恐被洪水沖壞者,議五、六、七三個月沖壞欲修者,眾佃友等出工,金大成等每工願貼工資錢一百文,餘者不論何月崩壞不干佃人之事,批炤。
  一、議:小圳長佃人自倩,所應用雜費伙食工資,俱係是佃人自理不干大成之事,批炤。
公元1811年
  嘉慶十六年十二月 日。
                          代書人 康伯
                      同立合約字圳戶 金大成
                           結首 石沙
                     佃友 李媽成以下二十五人
   第三九 合約水圳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眾佃林耀、吳結、吳箐、吳掙、林若淋、莊套、賴水娘、沈德興林坦李白李經邦、廖業、李春妹、吳興季德三、官祀、黃娘寬、游厚日、吳蘭、吳同、張啟艷、林性懷、游阿這等,新圳戶李元峰。
今因三圍十六結一帶水田,自楊府憲給墾陞科,早自築鑿埤頭水圳共計六十四份半水份灌溉田畝天年若不亢旱,圳水猶然充足
茲因本年大旱數月,圳水未足灌溉,苗禾頗有損害
祗因埤頭圳底沙石地漏意欲集腋成裘辦理材石,共鋪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築堤成功,以鋪圳底斷漏水源充足,而大旱不憂國課有賴
但礙眾佃太多難以鳩集,爰相僉議公同具帖請出李元峰前來,自備工本器具糧食辦理枋料、灰石一應諸費自當備足,以鋪修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鋪築,圳底盡皆斷漏
水照原分汴連定三汴,便於流通灌溉充足;如圳底若無地漏之處,任從圳戶修理堅固不得執以枋石為例。
當日憑中議定水份六十四份半,逐年每份應貼納租穀五石正,在埕煽淨,不得濕冇。
公元1371年
二季交納,早七晚三,不得推諉刁難
如圳水不甚充足,願照現佃甲聲收成納水租,不得拘以五石為例。
倘有風水不虞,滾壞埤頭,圳底洩漏,原歸圳戶就緊自行修理圳底完固,峰及子孫永遠執掌
如埤頭、圳底若不修完固,半途廢墜不能築堤成功,願將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送還眾佃修理掌管不得刁難霸執。
保此埤頭、圳底的係眾佃自置自鑿,與別無干
即日同中踏明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交付李元峰前去鋪修埤頭、圳底完固斷漏水源充足
至於六十四份半外,留水二份半,以分李春妹、李先來等;又留水半份,以分漳興莊等,俱為日汲之用,其餘不得添設私賣水份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分執存炤。
  即日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是實,再炤。
  批明:其逐年圳長巡視水圳以及修理埤頭、填補圳底、定汴枋料諸費,俱係圳戶自當理清,不涉眾佃之事,批炤。
  批明:此合約字存官一紙李元執一紙,林耀金執一紙,賴水娘執一紙,沈德興執一紙,吳結執一紙。
除存官外,共五紙,要用時同出公看,不得推諉,批炤。
公元1839年
  大清道光十九年十月 日。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眾佃 林耀金
                          吳結外二十二名
                       新圳戶 李元峰(依稿)
                          代筆人 魏德輝
                          為中人 李先來
                      公見三圍隘首 林四海
                              林瓶
   第四0 合約
公元1371年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結首份業佃戶陳銀秘、李沂、黃廷勳等,永黃莊佃戶人曾媽煌、陳集義陳德蒲等。
竊謂圳務特重,而課命攸關,務宜迅速相商
道原首尾相資,妥議相見和議立約,尤貴遵約
原自導水灌溉田畝
邇年來埤岸崩壞,屢築屢崩,水泉難接,所以耕農者甚屬為艱,早晚兩季少有收成
接引金源和圳水灌溉田畝,大有收成,業佃相邀和妥議修理埤圳堅固,願倩工人巡視水流通,上承下接
等情完納水租,每官甲穀四石,分作兩季,早六晚四,務宜在埕晒乾搧淨完納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
此係同場妥議,眾所喜悅,原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實有據,同立合約三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立過合約三紙,併條議列明於左是實,再炤。
  一、批明:倘埤圳遇有風雨損壞,需水孔急之時,欲倩工乏人,則應派佃工幫築,每工扣抵租穀二斗,批明,此炤。
  一、批明:倘遇旱天,埤頭缺乏泉水不得爭執圳戶討水等情
該佃乏水失收,尚剩三、四分收成之多,亦不得佃人水租,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倘若要鑿水圳之地,明丈每甲田價銀四百元,照太山口之例,理合再批明,此炤。
公元1900年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 日。
                          代筆人 劉方
                          公見人 陳左右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
            結首份業戶佃人廣莊佃戶人等二十五人連署
   第四一 開圳合約
  同立開圳合約字人佃戶陳龐、鄧德奎等,緣龐等墾耕官給東勢粵界順安紅水溝等處埔地,現在國課迫輸,奈陂圳未築,乏水灌溉,不能栽種禾苗
眾議各自鳩工畚築,因工費浩大,各佃貧苦人力不齊難以成就
爰是眾議請到前總理結首,即現充
公元1371年
番佃首之柯濟川充為圳主,備出費資,傭工開築。
當眾議定,就於本莊西畔張喬江芹生田尾及榕樹門共三處,乃泉源湧發之所,通莊田畝高低任從圳戶築陂堵水開鑿大圳一道定立圳汴,不敢阻撓
田地甚高,圳道從此鑿過,該佃亦不得爭立高汴,希利一佃田畝,致害眾佃禾苗
至於小圳,眾佃各自開鑿通流灌溉田苗不干圳主之事。
眾佃按照官丈,每甲遞年願納圳戶水租穀一石五斗限定七晚三,照市斗量納,圳戶割給完單,付佃執照
其穀務要搧淨乾圓,不得濕冇,亦不得年豐歉,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聽圳戶一面堵塞水道一面稟憲究追納清。
至於陂圳,每年圳戶要修整堅固便於灌溉;若有坍塌,亦聽圳戶就其田園取土填埔堅固不敢阻擋
此係課圳眾佃圳戶二比甘願,均無反逼勒日後不敢異言生端
今欲有憑,立合約三紙一紙呈憲備案一紙交圳戶,一紙交眾佃,各收執永遠存炤。
  批明:一、議紅水順安莊等處埔地,每甲田遞年應納圳戶水租穀一石五斗,連圳長巡圳工資在內後日不得爭多減少滋事,再炤。
公元1817年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 日。
                          代筆人 賴工振
                           場見 張福
                              張喬
                      立開圳合約字人 鄧德奎
                        陳龐外四十六名連署
   第四二 約字
公元1871年
  同立約字人其立板新興莊結首黃添觀同眾佃等,因一、二、三結田無水灌溉,是日鳩集眾佃友公堂酌議,同向吳裱觀、吳光裔、廖禮參等出首自備伙食工資器具,倩工前來抵美福開鑿水圳通流灌溉
其田即日三面言議,自辛未年三月灌起,每年每甲早認納水租二石,晚認納水租一石二斗清風乾淨,到佃宅交納不敢挨延拖欠升合如是拖欠升合,圳主將塞住不許灌溉
倘圳主不能儘透,係何佃田甲若干,其該佃人應將田甲出水無容輸納,其圳主不敢異言生端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佃人三紙,圳主一紙,炤。
公元1371年
  一、批明:洪水損害碑頭水圳,限至五日,圳水若不到田,至眾佃自作工,每工控出水三斗,批炤。
公元1811年
  嘉慶十六年三月
                           結首 黃添觀
                          小結首 張林
                        同立合約字 吳光
                              吳裱觀
                        廖禮參外二十名連署
   第四三 合同約字
公元1371年
  同立合同字人四圍新仔罕尾結首游連光、賴岳,同眾佃人等,圳戶吳惠山吳化、賴四美、林族、吳益等。
緣連等結內,先年均分荒埔,址在四圍新仔罕,經各丈報陞科,給領憲給易知丈單在案
祗因該處水灌蔭,難以墾築成田耕種,所以拋荒多年
現蒙列憲示限開透供課是以邀同眾佃妥議,請出吳惠山出首為圳戶頭家,自備工本前來鑿築大圳,流通灌溉充足以便連等各份埔地墾築水田。
當日公議歷年每甲全年完納圳租水穀四石二斗約定早晚二季四六均分完納,早六分,晚四分乾淨兩平斗在埕完納收取完單執憑
不論豐減,連等甘願照約完納不敢藉端延欠升合;如有藉端延欠,佃人水份聽圳戶頭塞絕不許恃強私行掘挖灌蔭;如有恃強毀掘私蔭者,聽圳戶頭家稟官究治
至該圳應永付惠山掌管收取租穀,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背約僥納以及滋生事端;如有此等,聽圳戶頭家稟究。
此係二比均各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公元1811年
  嘉慶十六年四月 日。
                         代筆人 吳起鳳
                   同立合約字人 圳戶 吳化四名
                          結首 游連光
                             賴岳
                          佃人 邸秤外十三名
  一、議:該圳倘有橫水崩壞者,若要修理,五十工以上係應圳戶自己倩工修理如是五十工以下佃人概應助工修理
圳戶每工應貼佃人工資錢一百文,各不得刁難,批炤。
  一、議:該大圳圳道,圳戶頭家應開至大汴口外,小圳係佃人自開,不干圳戶之事,批炤。
  一、議:丈納水穀,應用一丈六尺五寸戈丈明甲聲,按甲照約四石二斗完納,批炤。
  一、議:該圳堤、圳道如被橫水崩壞不堪修理填塞者,聽圳戶頭別擇妥處開鑿圳道通流傍邊之土應任掘挖取用不得刁難,批炤。
  一、議:約水本年若水至大汴口有配食該圳之水墾田者,應即據口丈甲數,按
完納水穀
如至其翌壬年,不論荒埔田園,連等甘願完納水穀四石二斗不敢異言,批炤。
  一、議:圳長應圳戶延請不干佃人之事。
至於圳寮地應公議擇蓋,不得混行毀築,炤。
  一、議:至壬年,倘有多份開築不透,應照現田丈納水穀。
如是全份全然不開者,應將該份荒埔丈納水穀,批炤。
  一、議:批明暨前年眾佃自鑿舊圳道,應任從戶頭開鑿通流灌溉不得阻擋滋事,再炤。
  一、議:圳水通流灌蔭,上流下接不許欄截私挖,貽誤大眾;如有不遵者,聞眾通知,圳戶頭家稟官究追,又批明。
   第四四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吳梓隆,佃戶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楓等。
緣開之初,三十九結莊四十三份佃眾有公議請吳梓隆之父吳佔巡圳,多墊資費修築,從四圍保仔寮陂引水上圳,灌溉田份,每份逐年原議貼吳佔工資一石二斗
前約敘明由來已舊。
祗因該陂頭係與柴圍莊佃眾公共分水之陂,遇亢旱時,每被盜決陂水以致三十九結莊李元
益、李元玖、李江楓管耕三份半田業缺水灌溉充足
是以有從礁溪尾之水引多少灌溉田苗,其水路應李元益等田頭經過
茲憑公親勸議,李元益等三份半田,貼巡圳工資穀計四石二斗永遠免貼。
至吳梓隆於富前憲任內,有呈控李海等抗欠工資一案,亦甘願息訟不討。
其餘三十九份半之工資穀,概歸吳梓隆永自收;而李元益等有引水灌溉,其田食剩之水亦當永遠放過不得欄截。
至李生吉等有攝情赴丁廳憲稟控吳梓隆之案,俱願任從請銷。
惟吳梓隆有承父吳佔,同佃眾與柴圍莊公分水陂約字一紙,因有田賣過李海,帶付收存;倘遇旱時,欲與柴圍莊較分水份,應取出公閱,閱完仍付李海子李江收存
此係眾佃水圳陂頭公約不得
此係二比甘願,憑公親勸處息事和氣,各無反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炤。
  即日同立合約是實。
公元1869年
  同治八年三月 日。
                          代筆人 泰昌
                          公親人 黃纘緒
                        知見胞姪人 吳旺
                    同立合約字人 圳戶 吳梓隆
                           佃戶 李元
                              李元玖
                              李江
   第四五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大湖總結江日高、坡長張興等。
高同眾佃,竊思境地高下田園必須水圳而後成田;無圳何以取水,無水何以灌田。
因人事之不齊,埔地高下有肥磽大同小異參差不一現刻林森密,非斧不克,無埤無圳,焉得源頭活水來耶!
想其陰陽,觀其流泉大湖水勢須要當地築埤,堅固萬年
眾思未有鼎力之人前來築成此埤,因鳩集眾佃立約傭工古玉振等出頭理辦,開鑿成圳。
不虞雨注池塘水氾南橋,沖壞徹底無存,徒勞罔功,天實為之,謂之何哉
是以眾佃等叩蒙員主秉公判斷取回約字,准佃等另行舉正直之人。
張興、徐番、林致等為正直無私能為圳首,自備工資伙食器具,仍照舊基,開挖坡圳,以道灌濫。
嗣後各佃遵郡例,每甲按年願納水租穀二石五斗正,早晚二季對半均納,不敢玩延少欠情弊
其至水分技,大小圳、汴枋、水極應該佃人自理搬運到處,分汴埋極,坡長料理,照甲聲配水灌溉,不得混爭。
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公元1371年
  一、批明:眾結佃友另踏埔地一處,東至圳下,南至圳喉下,西至大溝,北至圍外
五丈為界,內付埤長建蓋坡寮、菜園、禾埕等項,照。
  一、批明:鑿圳須觀地勢而開,不論何人份額任從長主裁。
大圳底併岸三丈六尺闊,自始至終,倘是洪水沖壞坡頭圳路,不論何人份內就近從工取土填築不得阻擋,照。
  一、批明:坡圳被洪水沖壞,大壞十日出水小壞五日出水
限期已滿,不能全功各眾佃齊築,自備伙食器具,每工人控現二斗
二比甘願不得反悔,照。
  一、批明:坡圳逐年立冬日,憑坡長瀉水,可以修理水、圳路;立春日水出圳,付佃人落種耕作
議定:埤頭築塞,照陂內泉源出水若是不足不得生端滋事,炤。
  一、批明:約定陂頭界內各處,莊後大坡築塞,不許外人佃人放鉤拋網。
每年坡長貼出福德油香四大元,坡岸、圳岸樹不許砍伐,付埤長掌管,以固坡圳,批炤。
  一、批明:逐年長清修大圳透尾,佃人清修小圳。
約定工本二季,眾佃經風搧淨,付埤長到處自運,亦是兩平通行,炤。
  一、批明:埔業八十一份,現未開透經丈,本年五月內出水,每份納工本穀一石五斗,十八年每份納穀二石四斗,十九年每份納穀二石五斗
若是開透經丈,不論限年
期,照田甲完納,炤。
  一、批明:埔業各份或有沙墩不能上水,係佃人自己下上水;若是十分高者不能上水照水田收穀,炤。
  一、批明:坡頭高山一面向坡內,不許開栽種樹木任從砍伐
議約或有泉源出水係是坡長掌管自理,炤。
  一、批明:議約埤頭圳中,不許外人佃人放柴料火柴經過若不照約,呈官究治
又議:巡圳係佃人自理不干坡長之事,批明是實,再炤。
  一、批明:現年本開大圳一條灌溉南北田業;其餘埔園多者不得上水,將大湖內觀泉源有餘能出圳,坡長開圳、造、陡門等項,圳水灌收租,批炤。
  再批明:埔地近溪,被水崩壞,飛埔圍後埔地或補入蜊仔坡地段,概有築鑿大小坡圳。
三十工以內佃人自理,其多工以外,坡長之事。
界內埔地,不論多少份額逐年亦該按甲納水二石五斗工資永遠收貯
此係兩願不敢生端滋事,批明,再炤。
  再批明:前坡不能出圳,眾結佃友墾求移下再築,每份願助五工若是無助者,願貼每工銅錢二百文,批明,再炤。
公元1812年
  嘉慶十七年三月 日。
                          立合約 林致
                              徐番
                           坡長 張興
                          總結首 江日高
   第四六 杜賣盡根圳底地契
公元1371年
  合立約杜賣盡根圳底地契字人穆生、謝三江、范有、范經、范阿謙、送南阿、范道、林秀等,各自建置田園,在紅水溝,係南興莊,有種耕作,未能收成
只因乏水,相商邀請公親齊到酌議,欲開闢大路引水通流灌田。
議請詹阿闕前來承買圳地,明議圳底六尺,圳面一丈四尺開築,依時價銀一元,明量長二百七十丈。
其銀二百七十元,即日中立契交收足訖,照地多均分,各收清楚。
隨即踏明四至界址東至三江界,西至范家田為界,南至武荖溪口為界,北至湳溝為界,四至明白交付買主前去任從用工本,築成圳道,引水通流
一條圳至溪尾,分作三條收租,永為己業,日後價值千金,該不敢翻洗找贖滋事
保此業等各自置,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交加不明;如有此情,唯生等是問,甘願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出杜賣盡根圳底地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等親收過契字內佛面二百七十元足訖,照地攤清楚,立批為炤。
公元1807年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書人 沈源
                          為中人 謝阿寶
                         在場見人 范振
                  立出合約杜賣盡根契字人 謝江三
                              李穆生外六人
   第四七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新佃頂五結份尾。
竊思人以協力而睦,事以相幫而成,我下四結十四份圳道,係眾佃自鑿自修,其巡視填補,原不干圳戶之事。
今因頂五結尾眾佃埔地乏水灌蔭,僉請圳戶於十四份水尾接鑿水圳,其水仍由下四結十四份舊圳道經過,務必上流下接
倘遇天旱水源不足,新佃挖孔放汴;如有私放水汴被人捉獲任從舊佃塞水截流;至於水源既裕,舊佃亦得將水決他處
爰是公同相議,此小道自與加那標分汴以下舊汴道,仍歸圳戶修理填補
百工以內係圳戶自理不干新舊之事;百工以外所費繁冗,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均攤
但此舊圳道高險,或被
洪水崩壞難以填築勢必買地移鑿圳道。
其所應鑿之地,任從圳戶審量地勢佃人不得阻擋異言
如買地移圳,言定每甲價銀四百元,其銀仍由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攤出。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同立合約三紙一樣,圳戶收執一紙,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收執一紙,新佃頂五結份尾收執一紙即日分執為照。
  批:十四份水尾水之處,公議應歸圳戶設立陡門柴含瓦,以備消水,毋致沖崩,批明,再炤。
公元1836年
  道光十六年四月 日。
                          代筆人 陳大有
                        十四份公號 新茂成
                           圳戶 萬長春
                        舊佃下四結 方賀
                              黃棟
                同立合約字人新佃頂五結份尾 陳根本
                              板湖等
                              陳文
                          公見人 黃永
                              蔡榮修
                              許福
                              泰興
   第四八 合約水灌蔭字
  同立合約水灌蔭字八寶莊魏盛來、太和李華漢等,今因太和莊埔地始無水源不能成田,茲來等會眾議,向公寶莊漢等埤水圳路通流灌蔭,所有太和莊屬埔地,議定官戈每年每甲認出租穀二石六斗,係歸八寶莊漢等神祀公收。
太和界圳路,係太和莊眾佃之事;八寶莊界內之埤頭圳路及埤長辛勞,係八寶莊漢等眾人之事。
二比甘願不得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兩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批明:初次兩年,每份成熟之田,割穀八十石之內,係每十石抽收水租一石五斗;若八十石之外,悉照各份甲聲抽收足訖;如全份開透,再照官戈伸納水租,立批,再照。
  再批明:八寶莊界內之埤頭,不干太和莊眾佃之事;至太和莊界內之圳路,不干八寶眾人之事,立批,再炤。
  再批明:倘日後埤水不足灌蔭,任從太和莊另處裁酌,八寶眾人不得異言,再
批。
公元1371年
  再批明:其水本年十二月半前後,要到田灌蔭,不得延誤,再炤。
公元1814年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曾暄
                 同立合約八寶莊埤水灌蔭字 魏盛來
                     太和莊 李華漢外二十一人
   第四九 議請開圳認納租約
  同立議請開圳認納租約字人圳戶金長源,結首吳福、陳意、黃漢、藍貌佃等。
竊惟墾地非有水灌難以成田,是以議請開圳,必須工本,方可得利
匏靴崙大圳二結隘丁界內,各有墾闢地段高難上水,欲就從前人有開過舊圳,崩壞不能引水而來,已屬低不登高必須另鑿圳道,透接內旱溪,匏靴崙後溪源水砌築碼頭堵欄,其水入品,始能流出通行分灌,改耕為田;若不法開圳,終是旱園。
但是開鑿圳道,砌築碼頭動用工本浩大,眾佃力薄難以備應。
爰有議請金長源為圳戶,先備出資擇吉興工,即由內乾溪起鑿挖圳道,透出匏靴崙大埤二結等處,將來水出即可分灌各佃旱園,改耕作田。
所需工本雖多,及至完竣出水流灌成田之日,各佃人必須按每甲備貼圳
公元1371年
戶圳底番銀大員,以補其先本利
仍須遞年按每民甲議定完納租穀四石,分作二季完納,早七晚三,永遠如斯,各無翻異
此係兩相甘願後日無反異言生端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認納水租合約三紙一樣,併呈官立一紙,各執為炤。
  即日所立合約字是實,再炤。
公元1834年
  道光十四年八月 日。
                          代書人 李平
                        公見人地保 廖屘
                          隘丁首 吳德隆
                              黃有本
                           莊正 李添
                    同立合約字人 圳戶 金長源
                           結首 黃漢
                              吳福
                              陳意
                          眾佃人 藍貌
                              藍清雲
                              黃蘭
   第五0 杜賣盡根契字
公元1371年
  立杜賣盡根契人王克家同胞啟運、輝明、全注等,有於咸豐十年公立王執記名號,明買得張迪舍、張獅舍等興直堡武灣二重埔田心仔莊水田二處,帶竹圍一個界址共合一段
其田東至大圳為界,西帶小圳至林家田為界,南至吳家田為界,北帶岸,至張、王、林三姓田併竹圍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內帶竹圍、厝地、埕、菜園、木、井廁、陂圳、茅屋一座,間數不計門窗戶扇以及上下浮沈磚石木牛椆等項在內原配張家圳水七分五釐由田頭立汴通流灌溉,年納水租穀三石正,又工本三石,番業戶大租穀六石六斗二升八勺正。
今因乏銀別置,願將以上聲明該業一切在內盡行杜賣,除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引林順勝前來承買三面議定依時值杜賣佛紋銀庫平六百二十兩正。
即日佛面叔姪親收;除還前缺他人以外,餘剩公同收入,照分均明白
其田及厝宅、圳水並四至所有登帶物業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遠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家等永不敢言及貼贖生滋事
保此業係是家等叔姪公立王執
記名號明買之業,與別叔姪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拖缺大租、水租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家等叔姪自應出首一力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兩願,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契一紙,並繳買契及上手印契司單,佃批水單合約老契統計十三紙,合共十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賣契番佛銀,折紋銀庫平六百二十兩正完足,再炤。
公元1870年
  同治九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陳允
                              翁茂盛
                          代書人 陳雲騰
                       在場知見人母 王氏
                      立杜賣盡根契人 王克家
                          同胞姪 啟運
                              輝明
                              全注
   第五一之一 諭 示
  署臺灣府嘉義縣正堂軍功五級、記大功六次溫,為示召管,以資餉事
卷查盧禮承管灣港,年應納餉銀二十七兩一錢七分七釐八毫,查自嘉慶七年起,至十六年止,積缺餉銀一百八十餘兩,當經前縣飭令書差到地監收抵餉在案,未據完清,隨據盧禮具呈:灣港沙壓填塞水道難通,家貧乏力開築,懇請召佃自備工本前赴修築,及認納新舊餉銀禮願本年之灣港寮稅及船戶應貼港餉,付管之家,限年承管,以資納餉等情
據此,經飭書辦查稟去後,旋據具稟,復經加批各在案
茲本署縣蒞任合行查案出示召,為此示仰民人知悉爾等如能自備工本,開築灣港水道流通,並認納新舊餉銀者,許據盧禮呈請,灣港之寮稅暨船戶應貼港餉等銀,概歸限年管納餉,一面先行呈請赴縣,以憑給照。
爾等慎勿畏縮不前,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遵。
  計粘單一紙。
公元1812年
  嘉慶十七年七月初七日給。
     發
   第五一之二 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人新化里西保王甲莊盧禮、盧吉、盧俊等,有承祖父盧斗遺下開墾報部新灣二港,給照執憑,年配帶餉銀二十七兩一錢三分七釐八毫。
新港自乾
公元1371年
隆五十三年間,已被洪水沖陷沙泥填壓,港路廢弛,近有一二節浮復招佃墾耕每年分抽淡薄石,計收不敷征餉,其餘係是空埔水堀。
至於灣港,內分三港一名木柵港一名沙船港所有開折港路灣挖相通東西南北二十餘里之地,或至田岸園岸,或至厝圍宅腳,或至塭蹄海口四至明白交界姓氏實繁有徒難以枚舉
此港原配餉渡三十六隻,蔡逆擾亂,餉渡船隻被焚過半,又兼天不順,港路擁塞不能通舟運載貨物
邇來招募殷商自備工本開築,稍能通舟,但積缺餉銀一百六十七兩六錢八分零二毫,家貧無力完納餉項
餉差呼追催迫甚嚴;無奈,相議將新港一港每年議配餉銀一兩五錢正,留為祖宗禋祀之資,灣港一港內分三港每年議配餉銀二十五兩六錢三分七釐八毫正。
今因乏銀完納餉項,願將灣港內帶木柵港、沙船港抽出發賣,時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城董萬興、董濟興等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下時價佛銀五百三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港並船寮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一賣終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港係是禮等承祖遺下報部開墾給照餉港,與別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禮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盡根絕一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其部照林爽文擾亂失落無存,合再批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內抽木柵港賣與林大老,批明為炤。
公元1814年
  嘉慶十九年七月 日。
                          為中人 葉再生
                         知見人男 養
                          代書人 許達三
                  立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人 盧吉
                              盧禮
                              盧俊
   第五一之三 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八份莊陳願記、許中營吳松記等,有與郡垣吳振記、許中營莊吳心記等四人合本,明買過董銀湖韓英章等灣港業一宗,內帶沙船港、木柵二條,及一切埔業,址在安定新化里交界之所,其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內明白為界,年帶餉銀二十五兩六錢三分七釐八毫正。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兄弟姪及合夥人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恆莊雅橋吳亨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六八佛銀四百三十大元
即日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港業踏明四至界址起耕,對交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餉,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港業果記、記與記等四人合本明買之業,對半均分,四份應得二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拖缺舊餉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記、記等自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盡根港業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二紙,合約字二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銀四百三十大元足,再炤。
公元1874年
  同治十三年四月 日。
                          知見人 陳澳
                              吳老棕
                          為中人 曾化龍
                              劉勝
                          書契人 謝潛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 陳願
                              吳松
   契尾
  計開業戶吳亨記,買陳願記業一宗坐落安定東保,用價銀二百八十三兩七錢,納稅八兩五錢一分四釐
   布字一千八百六十八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吳亨記此准。
公元1878年
  光緒四年十月 日。
   第五一之四 賣杜絕盡根字
  立賣杜絕盡根字人郡城莊雅橋吳亨記,即吳禧記,有明買過吳心記、陳願記、吳松記、吳豐記、吳禧記、吳勝記、吳葉記、陳成記、陳文詰、陳仕從、韓佛仲等灣港業併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址在安屬安定新化兩里交界
完錢糧二戶,共銀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二戶,共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一戶四錢
其坵段及坐址四至,各載明契後明白為界。
前年典過柯明記契價銀九百元,延今尚乏銀贖回,今因乏銀別置將此業找賣盡根,除問房親伯叔兄弟姪及柯明記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三坎店莊曾合信出首承買以為祖先祭祀之業。
三面言議時價六八秤銀一千二百元,扣存付信,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尚剩銀三百元,即日同中
收過契尾銀三百元,連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
其灣港業並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抵利,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翻異滋生事端
保此灣港業並田園、荒埔、埤堀果係禧記明買陳、韓等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禧記自出頭抵擋,不干信之事。
恐口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白契告示合約計三十四紙,丈單一十一紙,贖回柯明記典字一紙合共四十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尾銀三百元,合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契價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足,再炤。
公元1896年
  光緒二十二年二月 日。
                          為中人 陳修
                         知見人妻 吳黃氏
                          代書人 植竹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 吳亨記(即吳禧記)
  一、承陳願記、吳松記、吳心記等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內帶沙船港、木柵二條一切埔業,址在安定新化兩里交界,港頭至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
四至明白為界。
公元1371年
  一、承吳豐記埤堀一個、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西保木柵廟後,東至黃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柵港,北至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韓佛仲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許中營下寮社前,東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陳家田。
又一段二坵坐落名下後,東至、林二家田,西至車路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文詰園一宗二段,一段許中營下寮竹圍角,東至港,西、南俱至吳家園北至王家園。
又一段在許中營東勢港墘,東至港,西至墓埔,並王家園,南、北俱至王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仕從田一宗二坵,址在下寮社前,東至、陳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成記田一宗大小共五坵,一坵在下寮東勢大路邊東至黃家田,西至大路,並埒邊,南至陳家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至鄭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勢東至墓埔,西、南俱至園埒,北至陳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勢,東、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吳心記、吳乾記等田一宗,址在下寮莊前,東至陳家墓埔,西至吳家埔田,南至港,北至、徐、吳四家埔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五一之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武定里三坎店莊曾合信有明買過吳禧記灣港業併埤堀、荒埔、田園八宗,址在安定新化安兩里交界
經丈甲數俱在丈單內,年完錢糧二戶,共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二戶,共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一戶四錢
其坐址段數四至,各載在契後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是以房相議,願將此業出賣,除問各房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菅寮莊吳合成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價銀一千五百大元
銀、契即日同中兩交足訖;其灣港並埤堀、荒埔、田園八宗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房子不敢言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灣港業並埤堀、荒埔、田園八宗果係信承買吳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租項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信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丈器十一紙,繳連上手白契十九紙,合約字三
紙,告示二紙,合共三十六紙,付執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銀一千五百大元足,再炤。
公元1897年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 日。
                          為中人 徐輅
                              吳露
                       知見當事人 曾金甌
                          代書人(甌自筆)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曾合信
                          代書人(甌自筆)
   計開坐坵四至於後:
  一、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帶沙船港、木柵在內以及一切舊港道浮復埔田,址在安定新化兩里交界
現時頭至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
公元1371年
  一、埤堀一個、荒埔一所,址在新化里西堡木柵廟後,東至黃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柵港,北至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址在下寮莊前,東至陳家墓埔,西至吳家埔田,南至港,北至
、徐、吳四家埔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大小五坵,一坵在下寮東勢大路邊東至黃家田,西至大路埒邊,南至陳家田,北至大路
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至鄭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
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西、南俱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
又一坵在大宅西勢東至墓埔,西、南俱至園埒,北至陳家田。
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勢;東、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一、園一宗二段一段,在許中營下寮竹圍角,東至港,西、南俱至吳家園北至王家園。
又一段在許中營東勢港墘;東至港,西至墓埔並王家園,南、北俱至王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園一宗二坵在下寮社前,東至、陳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許中營下寮社前,東、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陳家田。
又一段二坵坐落名下後,東至、林二家田,西至車路,並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五二之一 諭 示
  署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龐,為冒佔勘明,乞出示管事
本年閏三月二十九日,據盧禮呈稱:竊禮自嘉慶十五年,臺控訴徐南星串同管興,即徐切糾黨莊鱷、朱振基等平空佔禮新灣二港課埔一案,經蒙前主胡堂訊,察出星等冒佔屬實,押星具遵,斷將港埔還管輸餉。
莫奈切作何弊,回瞞請充公抵捕無著等因,禮不已控蒙府憲批行前主錄詳,旋仁爺票傳覆訊勘詳,被徐切佈弊堅寢,將埔踞佔分肥;而星久逃抗訊,業蒙爺臺備文詳請押發,終被賄遏,任催莫何。
幸蒙臺駕到地,勘明果係禮界內港埔,被佔情真,未蒙出示歸管,禮即繪具圖說聲明逐年封貯石列單呈叩,蒙批錄後,憲批至公至明
以禮自忖,埔既被佔,費盡差承許多勞瘁且簥舖飯食難免不無開失,於是港餉恐不敷封抵,禮當即備足繳清,至徐南當日清歷年歷墊故管事陳合成供穀四石,但案既勘訊,星之冒佔明確,似可邀恩給示還管,當將陳合成無著供四石併歸禮帶完,沾叩等情
據此,卷查此案先於嘉慶十五年,據盧禮粘邀臺分憲告示具控,併據徐南星訴到縣,屢經傳訊未到。
續據府轅頭王祐,即王復晉呈稱:承父在日出工本,與盧禮合夥招墾新港沙壓港地,年收租息,立約均分,被案棍徐南星串謀糧差徐捷興,即徐切等瞞請墾補陳合成名下失額供穀,公然佔奪等情,並蒙前府憲批發盧禮、徐南星等互控各詞到縣,當經前縣錄案,詳蒙批:仰查案吊照,秉公勘斷,具詳等因
又經吊照差傳兩造到案勘訊具詳去後徐南星懼虛逃訊,以致案懸莫結。
茲經本縣
詣勘明該處浮復港地,係盧禮承祖盧斗開通報部港地。
緣新港以穿透堤塘莊,前因被水沙壓平復,堪以墾耕徐南星等遂掩案瞞請開墾,混號為提塘港
第查本邑港餉僅有含西、直加弄、西港、新灣四大港,並無堤塘港名目,差傳訊詳,徐南星逃不赴質,則其懼虛逃審,混請開墾,已無疑議
陳合成供穀有關國帑應令盧禮帶納,以泯爭端
除將詣勘歸管緣由具詳銷案外,合行示諭
為此示仰該佃民人知悉爾等當守理法,各管各業,凡有墾耕新港沙壓港地及新港汊穿透堤塘莊前墾業者每年應納租穀務須遵照示諭歸納盧禮、王復收取幫補征完供餉不得抗覆滋端;如敢故違,許該港戶指稟赴縣,以憑究追。
至該港戶名每年應完港餉銀一兩五錢,及帶完陳成名每年不著供穀四石,亟宜照數洗完清,毋許絲粒懸缺,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公元1822年
  道光二年六月 日給
 發貼曉諭
   第五二之二 諭 示
公元1371年
  欽加州銜、署臺灣縣正堂、加五級記錄五次、記大功十六次姚,藐斷滋端,懇請示諭遵事。
本年三月十四日,據業戶吳昌記稟稱:緣記承管蔡恆記明買盧禮新化里西保港汊穿透堤塘前一帶餉港課埔,被棍惡鄭就朱全林殿、陳獅、徐對、許守黨眾搶毀菱角魚蝦、寮屋、器物,控究騙處,鼓謀陳吉成等幫訟圖霸,復串頑佃王榮仕、
郭興烈、潘機宰等踞佔抗租一案,茲蒙庭訊核記司單印契同官告示鑿鑿炳據。
鄭就等身充總董,竟敢黨眾附和平空霸佔;朱全逞刁健訟,均屬罔法,本應追究,姑念鄉愚格外恩免,斷將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舊歸記掌管栽種飼養等毋再滋生事端
其港水應聽十三莊灌溉田園不得阻擋
當堂鄭就朱全交差帶取以後不敢爭佔,切結附卷;倘敢抗違,定提究等因
讞諭煌煌至公至明
奸狡異常陽奉陰違在堂上則再三求饒一出外則恣肆無忌依然造謠放刁四處煽惑,指餉港為公港,將課埔作番埔。
苟如所混,則課餉何資,本息何償!
況記所管該業港水,原聽灌溉,並無阻擋等直欲霸佔港底菱角魚蝦,故借是為題,冀遂其假公營私之計耳!
不思置業完賦,而水甘分潤,已屬克己待人
至於底物產,餉項攸關,豈容連根盡奪。
等棍黨濟惡,藐斷滋端,造謠言以惑眾聽,非明示莫解群疑
蓋此宗港業,先在嘉轄未劃之時,被徐南星等藉公圖霸,經盧禮控,蒙前嘉邑主勘明還管,出示諭遵。
所為先後同轍,既訊結,應請一體出示曉諭
除港水聽其灌溉外,所有港底菱角魚蝦及界內浮埔田園仍舊歸記掌管,佃栽種餉養,墾築耕播,按額收成納租以資課餉,而償本息
一面飭差諭止,毋許串謀圖佔,黨搶釀禍,並押王榮仕等遵照認納
倘兩藐違踞抗,立即提拘到案嚴究追辦,俾棍惡頑佃各知儆戒不致相視效尤,則沐鴻慈靡既矣!
謹此瀝稟,懇乞電察藐斷滋端,俯賜出示曉諭飭差押遵,管轄
賴,恩公兩便,沾叩等情
據此時因匪徒滋擾,前縣尚未給示,茲本縣蒞任,復據吳昌記稟催前來
卷查先據吳昌稟控鄭就黨眾搶毀菱角魚蝦、寮屋、器物,並據總理鄭國清,即鄭就等具訴:莊棍曾兆機藉業戶吳昌傭僱收租恃勢圖佔十三莊公堤塘港黨子紅蟳、紅蝦,將港私佔,聳記出爭誣搶各等情,經前縣差傳二比到案訊,據鄭國清等供稱:伊與吳昌記控爭堤塘港,並非爭管埔地。
核之吳昌記堂繳承管蔡恆記明買盧禮堤塘港司單印契嘉義縣前給示鑿鑿可據如果堤塘係十三莊公業,何以道光二年間,盧禮、徐南兩姓控爭,港埔歸盧姓管收
當時業地尚在嘉邑管轄何不爭執,乃事隔多年該處割歸臺轄,始行藉端鼓眾平空霸佔,實屬強橫
鄭國清身充總董,出為附和朱全逞身健訟,均干重究。
姑念鄉愚無知施恩免責,斷令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掌管栽種飼養;至港水灌溉田園,本不能因港業歸管,遂謂獨用
此水應令與十三莊等公共灌溉田園不得阻擋,並飭取鄭國清,即鄭就朱全等依結附卷各在案
據稟前情合行出示曉諭
為此示仰該處十三莊總董、耆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知業戶承管港,課餉攸關,豈容爾等平空鼓眾藉端霸佔。
自示之後,務即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灌溉田園外,其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掌管栽種飼養,以償資本吳昌記亦不得在於契買蔡恆記界外,侵佔分毫
兩造倘敢違斷藐控混爭以及滋事端,立即拘究辦,決不姑寬凜遵毋違,特示。
公元1853年
  咸豐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給。
   第五二之三 諭 示
公元1371年
  欽加運同銜、遇缺即補同知直隸州、署臺灣縣正堂孫,為出示曉諭事。
本年五月二十九日,據業戶吳昌記稟稱:緣記承管新化里西保新港,併港汊穿透堤塘前一帶餉港課埔田園蓄養魚蝦栽種菱角五穀收成納租無異
咸豐二年間,被棍惡鄭就朱全串謀陳吉成等,藉稱係十三莊公港,黨眾搶毀菱角魚蝦,控蒙高前主訊察計司印契同官告示鑿鑿炳據,斷將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歸記掌管栽種飼養,毋許等再滋事端。
其港水應聽十三莊灌溉田園不得阻擋
當堂鄭就朱全交差帶取以後不敢爭佔,切結附卷
並蒙姚前主出示嚴禁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灌溉田園外,所有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記掌管不准該處莊民擾捕滋事;違即重究等因在案
年久示沒,邇來每有踞地不法強徒貪頑成性蟻聚烏合,朝夕擁港捕損魚蝦肆橫無忌,任阻不理
伏思物各有主業產攸關課餉,欲行亟較,奈眾寡異勢,恐釀禍端;若任採取,業近鄉村,惡壑難填,租本無歸,情法奚容
再四思維惟有仰伏霆威恩賜出示曉諭重申嚴禁該處各莊民人佃戶人等毋許在記港內捕損魚蝦菱角貨物,違即拘案重辦,俾往者咸知儆戒來者罔敢效尤,庶租本有賴,農
得安
合亟瀝情抄粘前示,稟懇伏乞電察施行,沾叩等情
據此,當經批飭將業契餉串呈驗去後,茲據繳驗前縣印示稟准給諭前來,除驗明發還並飭將契串補送查驗外,合行示諭
為此示仰該處十三莊總董、耆民佃戶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務即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灌溉田園外,其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掌管栽種飼養,以償資本
吳昌記亦不得在於界外侵佔分毫;如有藐抗混爭以及生事端,定即差拘究懲,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公元1878年
  光緒四年十月初四日
   第五二之四 杜絕賣盡根契字
公元1371年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王甲莊盧禮,有承祖父用本開通報部給管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並港汊穿透堤塘前一帶港道浮埔,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四石
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臺嘉交界北至朱厝排仔頭齊,四至各有埒港岸為界。
因該港口前被沙壓,浮漲不通,遭徐南星混呈懇補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互控多年,案懸莫結,蒙前主胡堂訊斷業還管,破費孔多
迨後,復蒙前主龐親詣勘明,該港委係承祖故業出示歸禮墾耕逐年依舊輸餉外,著禮帶納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四石在案
祗為該港道內深外淺,堤塘一帶雖有現漲沙埔
,奈地勢低下土性瘠薄水退為田,水至則仍為港,以致有耕無收,年年積缺供餉無可清完;而禮前招股夥借貸費用收息不敷抵還利銀,情慘之極。
茲禮思供餉關重,商之股夥無力可以再墾,且前供餉屢蒙封收抵款,不能掃清
爰盡問房親暨原夥不承坐外,願將此新港並港汊穿透堤塘前一帶港道浮埔,托中引就與郡城蔡恒記出首承買當場議定賣價銀三百六十大元,內公提出銀二百六十四元,分還各債主母利銀外,尚剩銀九十六元,與股夥對半均分抵還前墾工本
面議立契出賣,股夥當場知見花押日後不得反覆異言
保此港係禮自己承祖物業,與房親兄弟人等無干
自今立契絕賣隨時將港道浮埔踏界對佃,無論已墾未墾,任從蔡恒記前去設法,用本開墾,永遠耕收,完納供餉,禮等不敢阻擋
將來此業墾成肥美,禮不敢言找言贖,再生覬覦倘有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等弊,禮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杜絕賣契一紙公同花押並繳連前縣主龐印示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公同收過契面銀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26年
  道光六年八月
                          為中人 徐捷興
                   在場甘願同賣知見墾夥 王富有
                     土杜絕賣盡根契人 盧禮
                          在見人 盧養老
                          代書人 郭仰初
   契尾
  計開業戶蔡恒記買盧禮港道埔一所坐落堤塘莊前,用價銀二百六十二兩八錢納稅銀七兩八錢八分四釐
    布字七千六百五十四號。
                    右給嘉義縣業主蔡恒記准此
公元1827年
  道光七年三月 日。
  嘉義縣蔡恒記買盧禮港道埔價二百六十二兩八錢稅銀七兩八錢八分四釐
   第五二之五 杜絕賣盡契字
公元1371年
  立杜絕賣盡契人蔡恒記,有明買過盧禮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併港汊堤塘前一帶港道浮埔已開田園□段,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四石,併該地六莊天後聖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
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排仔頭齊,四至各有埒港岸為界。
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
買盧禮新港併港汊穿透堤塘前一帶港道浮埔等處,併田園□段,盡先房親兄弟人等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吳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
其銀即日中見交收足訖;其新港併港汊穿透堤塘前一帶港道浮埔等處,併田園□段,隨付銀主前去掌管
一賣千休,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贖;契價敷足,亦不敢言找。
保此業果係恆記承買盧禮之業,與房親兄弟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恒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杜絕賣契一紙,及繳連上手一紙,併縣示一紙,共三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番銀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27年
  道光七年八月 日。
                         代書人姪 蔡久敬
                       在場知見人男 蔡創業
                     立杜絕賣盡根契人 蔡恒記
                          為中人 葉連捷
   第五二之六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吳昌記,明買蔡恒記新化里西保新港併港汊穿透堤塘莊前一帶
公元1371年
港道浮埔已開田園□段,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戶下無著供穀四石,並該地六天上聖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
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排仔頭齊,四至各有埒港岸為界。
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買蔡恒記物業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平銀四百五十大元足。
其銀即日中見交訖;其田園、浮埔、港道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租完課。
一賣千休,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找賣。
保此業果記明買之業,與別人等房親伯叔兄弟毫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自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司單印白契告示七紙,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番銀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77年
  光緒三年正月 日。
                          知見人 吳滄江
                          為中人 何靜軒
                          代書人 東清臣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吳昌
   第五二之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公元1371年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曾合信有明吳昌新化里西保新灣港道併新港汊穿透堤塘前一帶港道,併四至內浮埔已墾未墾田園□段,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納戶林雹供穀四石,併該地六天上聖母油香六兩四錢
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堤塘社腳,南至大洲舊臺交界北至朱厝排仔頭齊,四至明白各有埒港岸為界。
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吳昌記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城內吳亨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銀四百五十元。
即日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新灣港道併新港汊穿透堤塘前一帶港道併浮埔等處田園□段,踏界對佃交付主掌管,收成納課。
一賣千休,永斷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
保此港埔田園果係信明買之業,與房親兄弟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信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根契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白契計四紙,臺嘉縣示二紙,又帶買許便墾字二紙,合共九紙,送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銀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公元1878年
  光緒四年正月 日。
                          為中人 何勉
                          知見人 曾人英
                          秉筆人 何靜軒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 曾合信
公元1371年
  批明:內抽出浮埔已開田園,年納徵餉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林雹供穀四石,併該地六天上聖母公廟油香六兩四錢
許便墾字二紙,經於光緒二十三年四月出典吳豐記,明批炤。
   第五二之八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臺南縣第五下橫前街第六番戶二號吳士記,即吳倫李,有承先祖父吳亨記明買曾合信新化里西保新灣港道併新港汊穿透堤塘前一帶港道,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 堤塘社腳,南至大流舊臺交界北至朱厝排仔頭齊,四至明白,各有港岸竹埒為界。
今因乏銀別創,願將先祖父吳亨記所買曾合信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城內第五區帽仔街第十番戶吳子周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價七三銀四百五十元。
即日中見銀、契相交收足訖;李隨即將港灣道供新港汊穿透堤塘前一帶港道,交付子周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李一賣千
休,永斷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
保此港道果李承先祖父吳亨記明買曾合信之業,與別房親兄弟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自出頭抵擋,不干子周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二紙,印契一紙白契二紙,告示三紙,共十紙,送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七三銀四百五十元足,再炤。
公元1899年
  光緒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為中人 林培
                         知見人妻 郭氏
                          代筆人 (自筆)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吳士記(即吳倫李)
   第五三之一 合約
公元1371年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劉勝、陳卿、郭草定等。
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
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並課園,北至翁家港並課園。
又木
柵港一道東至王家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並廟地、塚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
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
至於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香資銀外,無論得利抑或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係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合立納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公元1879年
  光緒五年八月 日。
                          代書人 徐文德
                  公立合約字人 埤仔頭莊 毛餘
                              陳典
                              徐知母
                          中寮莊 林克明
                              陳獅
                              陳知光
                          下寮莊 郭草定
                              劉勝
                              陳卿
   第五三之二 合約
公元1371年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劉勝、陳卿、郭草定等。
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
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並課園,北至翁家港並課園。
木柵一道東至王家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並廟地、塚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
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
至於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香資銀外,無論得利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係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立合約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公元1879年
  光緒五年八月 日。
                          代書人 徐文德
                    公立合約人 中寮莊 林克明
                              陳獅
                              陳知先
                          下寮莊 劉勝
                              陳卿
                              郭草定
                         埤仔頭莊 徐知母
                              毛餘
                              陳典
   第五三之三 合約
公元1371年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劉勝、陳卿、郭草定等。
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
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並課園,北至翁家港並課園。
木柵一道東至王家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並廟地、塚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
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
至於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香資銀外,無論得利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係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立合約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公元1879年
  光緒五年八月 日。
                          代書人 徐文德
                   公立合約字人 中寮莊 林克明
                              陳獅
                              陳知先
                          下寮莊 劉勝
                              陳卿
                              郭草定
                         埤仔頭莊 徐知母
                              毛餘
                              陳典
   第五三之四 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公元1371年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人埤仔頭莊耆毛餘等,中寮莊耆陳戇漢等,苦中營莊耆陳四福、陳典等。
緣餘等埤仔頭莊之額,有承祖父原前與看西中寮莊耆等,暨下寮莊耆等三莊合本開墾埤仔頭港、木柵港等處港業一宗二段二條,其坐址東西四至載明契後。
議作三股,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元正,餘等應得一股,分作六份,餘等應得二份,漢等應得二份,福等應得一份,典等應得一份,賣與顏闊嫂,計共六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
此港業應得一股六份之額出賣,先盡問股夥莊中房伯叔兄弟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五十四元正
其銀即日中見交收足訖;其港業一宗二段二條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港業果係是餘等應得一股之額,與股夥莊中房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餘等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88年
  光緒十四年二月 日。
                          代書人 毛文和
                          為中人 陳維芳
                         毛餘之妻 曾氏
                      知見人陳戇漢母 徐氏
                        陳四福老母 鄭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毛餘
                              陳四福
                              陳戇漢
                              顏金亭
公元1371年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並廟地、塚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並厝地為界,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第五三之五 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新化里西保西下寮莊郭草定、林近、林原、林遠、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頭三莊耆老合本開墾木柵港、埤仔頭港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大元正
其港業三莊按作三股,每莊各得一股,定等下寮應得一股,分作八份,定應得二份,近等兄弟應得四份,送等應得二份,計八份。
但此港業因前被吳家霸佔,乏銀控告較討,定等將應得一股,向曾合信出銀積欠母利甚多
爰是相議,願將此兩節港業,定等三股應得一股出賣,先盡問房親眾人不肯承受外托引就與銀主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三十二大元正,連前借議還母利銀二十
大元合共價銀六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見收訖;其港業二節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與莊眾人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滋事生端
保此港業二節係是定等與中寮埤仔頭等合本開墾物業,與房親眾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定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立賣杜絕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88年
  光緒十四年三月 日。
                          代書人 毛文和
                          為中人 陳維芳
                      知見人徐送老母 蘇氏
                         林近老母 陳氏
                        郭草定之
                         徐元老母 李氏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 郭草定
                              林近
                              林原
                              林遠
                              徐送
                              徐元
公元1371年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並廟地、塚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並厝地為界,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第五三之六 賣杜絕盡根港業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字人新化里西保中寮莊陳黨、陳墾、陳主足、陳四福鄭尚、陳鬧澤、胡陳氏等,有承祖父與埤仔頭莊、下寮莊等處莊耆,合本開墾並明買及承先遺置港業一宗,土名木柵港,並埤仔頭港,計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租銀大元
分作三股,黨等中寮莊應得一股,分作十份。
今因乏銀費用,爰是相議將此港業一宗二節,計十份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見收訖;其港業應得一股隨時踏明界址
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備資招佃開耕,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港業果係是黨等承祖三莊合本開墾之業,應得一股,承先明買之額,與房親他股人等毫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租項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黨等自出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元足,再炤。
                          為中人 陳文
                          場見人 陳經
                          代書人 鄭賢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並廟地、塚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為界,並厝地為界,又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公元1890年
  光緒十六年三月 日。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 陳黨
                              陳墾
                              鄭尚
                              陳主足
                              陳四福
                              林俊
                              陳鬧澤
                              胡陳氏
   第五三之七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台邑新化里西堡下寮林正,中寮莊林俊,埤仔頭陳欉等,因先前公墾埤仔頭港一道東至李家港岸,西至東路
木柵一道東至布店堀,西至吳家港岸。
二港四至界址明白,配納宮廟油香
光緒三年間,突有許中營莊佃吳東老,串謀郡城內虎衿吳亨衢,即吳振記,強橫圖霸,具控縣衙,計開資費公司將盡,台邑主潘堂斷四分歸廟,抽得著年油香資費
光緒七年間,巡撫部院訪聞,嚴訴臺灣府出差嚴拏吳東召訊,眾司公議衙署開費無屆,將被霸之六分化落三莊角人等存外願者,以出衙署資費千古永佃
六分姓名開列於後,原前抽得之四分,亦是三莊存公
祭祀之業,永無廢墜,亦不得混爭份佔。
此係至公無私,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一樣三紙,各莊存執一紙永遠存炤。
公元1371年
  署理臺灣府正堂十級紀錄十次袁,九月二十五日斷。
                          代書人 林克明
                          公親人 林廷芳
    灰角、劉厝角,共二角,郭草定頂。
    下寮林正老,在大路墘角、大宅角、觀音樹角、林厝角,共四角林正頂。
    徐厝角,徐添福頂。
    後壁厝角,徐送頂。
    埤仔頭,陳欉老,在六分,毛輿老、陳典老、徐知母、陳有老、陳戇、陳欉頂。
公元1881年
  光緒七年(歲以辛巳)九月 日。
                 出衙署同立合約字人中寮莊 陳子足
                              陳欉老
                              陳標
                         林俊記(在份十分)
                              陳知光
                              林知老
                              鄭尚
                              林俊頂
                              陳惡
                              陳黨老
                              胡博老
   第五四 杜賣盡根水圳
公元1371年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接枝、柯順茂等,有承祖父柯濟川遺下應得東勢榕樹龍目順安水圳一道,連溪頭、埔地、泉淈及陡門、圳道等一應在內,年收早、晚季水租穀二百石左右
茲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該圳及水租、陡門、餘埔、曠地等件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李望洋老爺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盡根圳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
即日中銀、契兩交收足訖;該水圳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及所灌各田畝佃戶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聽收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四至界址粒租不留或有溪溝、湳淈以及餘埔、曠地可以墾復田者任從買主開闢
耕種抑或清丈陞租,日後價值千金,租加數倍,亦是買主洪福,技等兄弟子孫人等不敢言找言贖之理。
保此圳明係技等兄弟承祖遺下應得酬勞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為礙與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技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合杜賣盡根水圳一紙,並帶原底佃戶合約一紙,又帶鬮書字三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連帶長行戳記一顆印板一塊佃戶底冊一本,各為據是實,批炤。
  即日中技兄弟收過杜賣盡根水圳字內番銀七百五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該圳原係按作三房均分,茲因長房早逝未有生下兒子聽憑公人妥議,該銀按作二房交收,傳接其長房宗嗣日後不敢再生枝節,藉房翻言等情;如有此情枝節兩房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批明,再炤。
公元1877年
  光緒三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劉文
                        為中人親族 柯有來
                        在場母親 柯葉
                        知見族親 柯昆玉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 柯接枝
                              柯順茂
公元1878年
  光緒四年三月初八日,起房投稅。
   契尾布字七百四十六號。
   第五五 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
公元1371年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長房李茂景、次房李水技、三房李榮喜、四房李娘課兄弟叔姪等,有承祖父、伯父李元峰,於嘉年間自備工本開鑿圳頭,穿山由石,控透大溪圳水疏通
圳道址在三圍十六結,歷掌無異
光緒年間,廳改縣後,換給戳記李元峰即圳戶李四
今因乏銀別創,景等兄弟叔姪相商,願將承祖父伯父自置水圳一道水頭大溪五峰山腳併中心崙坑起,至三圍十六結尾止,其圳底併眾佃水租穀陡門、水辦、木極等一應在內甘願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親李及西出承買當場三面議定時值底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
即日中交四房兄弟叔姪等親收足訖;隨即將承祖父伯父自置圳底水租併眾佃租穀,陡門、水辦、木極等件,當場同中盡行指交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從此一賣千休,而圳底水租並眾佃租穀、陡門、水辦、木極等件,一草一木不留
日後圳道溪水通流綿
遠,添益水租,任從買主向佃業收,景等兄弟不敢異言滋事將來圳道價值連城,亦係買主洪福,景等兄弟叔姪子孫人等不敢找贖滋事
保此水圳圳底水租穀石、陡門、水辦、木極等件,明係景等承祖父、伯父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景等兄弟叔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一紙,併帶眾佃合約一紙憲諭一道,憲給長行戳記一顆,憲示一張,計共五件,付執為照。
  即日中交景等四房兄弟叔姪收過杜盡根圳底水租契字內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該圳係於嘉年間創始,旋因水源不足,眾佃無力開鑿
景等先祖父、伯父李元峰,乃於道光年間,眾佃立約邀請資重開鑿承管,所以遞年有各佃應納水租穀石,佃眾約字內經有約定章程理合批明為炤。
公元1887年
  光緒十三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黃開
                          為中人 李安然
                              李阿
                              李瑞麟
                           胞弟 阿全
                           知見 榮養
                              絹熙
                              攻學
                        在場母親 廖氏
                         長房母親 詹氏
                         次房母親 黃氏
                         三房母親 廖氏
                         四房母親 黃氏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長房 李茂
                              李茂
                           次房 李水枝
                              李火影
                           三房 李榮
                           四房 李娘課
                              李榮
                            姪 李瑞安
   契尾
  計開業戶李及西買得李茂景等水圳一道坐落三圍十六結莊,用價銀八百二十八兩,納稅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
    布字三千四百六十三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李及西准此
  光緒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五六 杜賣圳契字
公元1371年
  立杜賣圳契字人吳梓隆,同姪吳旺、吳義成等,緣有承吳佔當開之初,有自備銀數百元,代眾佃墊用工本,由四圍山腳,土名柴城仔坡,開築水圳延長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寬二丈四尺零,引水至三十九結莊,灌溉官番田業四十三份,併帶公埔莊兩邊埤地,東至天喜田併塚埔二十七丈零三尺西至吳施合田二十一丈零二尺南至塚埔、吳施合田併路七十一丈零三尺北至康隆田八十四丈零八尺各為界明白,併帶門一坐,以備旱潦欄水消洩之用。
茲因家窮乏管理此圳,欲銀別創,願將此圳出賣,先盡問房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賣與黃纘緒掌管收租為業。
即日
中議定時價銀一百四十元正交收足訖;將埤圳隨即踏明界址,並佃份水租額約字等件,概交黃纘緒掌管收租永遠為業。
一經杜賣,日後雖值千金不敢言贖言找。
保此坡圳係隆等承父物業與別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契據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等情弊賣主自當一肩挑盡,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圳契字一紙,並帶佃眾圳約字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此契內佛銀一百四十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吳梓隆自刻一圳戳記,並交過任從下手改換姓名,以照信守,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圳計長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在公埔頭莊,原留築埤地一帶計一甲二分六釐零,以便蓄水上圳,灌溉課田,埋消洩洪水之用。
一埤北畔下地三分三釐四毛三絲二忽,東至自圳八戈九尺西至康隆八戈九尺南至埤岸二十一戈,北至康隆二十一戈。
又在埤畔地五五釐四毛六絲,東至天喜並塚十五戈,西至吳施合十八戈,南至吳施合並塚路二十二戈,北至自埤岸二十二戈。
又連埤東北地二四釐七毛五絲一忽東至自圳四戈,西至自圳五戈一尺南至自埤岸三十四戈,北至塚三十四戈。
又連埤東畔地一三釐四毛四絲,東至埤岸五戈,西至埤岸四戈,南至埤岸二十
二戈北至塚二十二戈,合批明,再炤。
公元1869年
  同治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廬峻峰
                          為中人 吳百福
                         場見族正 吳承澤
                           胞姪 吳旺
                          知見男 吳溪河
                      立杜賣圳契字人 吳梓隆
                           胞姪 吳義成
   契尾
  計開業戶纘緒買吳梓隆、吳旺、吳義成水圳延長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寬二丈四尺零,坐落四圍山腳柴城仔陂,用價銀九十六兩六錢納稅二兩八錢九分八釐。
    布字九百七十一號。
                   右給噶瑪蘭廳業戶纘緒准此
  同治八年十月 日。
   第五七 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
公元1371年
  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字人詹番,有承叔祖詹阿闕,於嘉慶十二年十月間,備銀買過李穆生水圳一條,闊長四至俱載在賣契內明白。
是年十一月間,再承買奇武荖社化番哮懋鱟等小水圳一條,闊長四至俱載在賣契內明白。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間,再買竹篙滿社番籠爻界埒等道一道,闊長四至均載在賣契內詳明,址在紅水溝保南興莊,即自用工本開闢圳路,由武荖坑溪頭引水通流灌溉田畝
嘉慶二十三年,將水圳水份立契賣過林國寶另開一圳水源各半各掌,有約炳據。
現自管水圳一條,均在武荖坑大溪發源,到埤頭築造軟埤,由圳頭入水通流,直透火燒莊頭,分開小圳三條,定汴分灌民壯城莊、火燒城莊、阿兼城莊、里腦仔莊、奇武荖莊,共五莊田業水源灌溉充足遞年經番掌管收租無異
茲因乏銀別用,情願將此自管下一條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林吉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照值杜賣時價銀一百三十元。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下圳路一條,從武荖坑大溪頭起直至里腦仔、奇武荖莊尾止,隨付買主前去掌管,聽其用工管顧疏通,向佃收租,永為己業,將來價值千金,亦不敢異言
保此水圳係番承叔祖遺下,與別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債項,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自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現銀
買,相信交接並非逼勒後日不能反悔
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一紙,並繳李穆生賣契一紙,又繳化番哮懋鱟等賣契一紙,又手摹找洗字一紙,又繳籠爻等賣契一紙,又林國寶約字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番親收過契內番銀一百三十元正足訖,再炤。
  批明:該圳在武荖坑溪頭發源,係一埤兩圳,有上下之分,倘遇旱天乏源,當日經有定汴立約,各坡各圳分流不能藉端混截,致失和氣,合此聲明,再炤。
  批明:該圳灌溉五莊田業將來各處若有未闢餘埔,後日開成,多帶水分,多納水租,任從買主林吉記向佃清丈按甲納租,永遠掌管,番不敢妄生枝節,滋出事端,再炤。
公元1863年
  同治二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劉道行
                          為中人 廖豐隆
                        知見人胞兄 潔
                        在場人胞姪 何清
                 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字人 詹番
   契尾
  計開業戶林吉記買詹番水圳連地一條坐落紅水溝堡南興莊,價銀八十九兩七錢,納稅二兩六錢九分一釐
    布字一千二百三十九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林吉記准此
公元1880年
  光緒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五八 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
  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字人鄭恒記,即鄭渭賓、鄭冰如,有遺下合夥招佃立約,同公號鄭恒記稟官存案
自備工本作礐開鑿水圳一條灌溉魚寮、白地粉等處田園
其圳鄭渭得二股,鄭冰如得一股,計三股一圳。
因乏銀別創,股夥相商願將此南圳變賣與人,先問房親兄弟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彭瑤官出首承買,時三面值價銀六百大員足數收訖,隨將此陂塘南圳,點踏交付彭瑤官前去添備木料修築陂圳,永為己業。
保此陂圳係賓與如合夥稟官招佃,自備工本開鑿,與房親人等無涉,又無交加來歷不明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賓與冰如一力抵擋不干彭瑤之事。
此業圳一賣千休,後日子孫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
此仍仁義交關,二比夥股喜悅甘願,各無反異言,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一紙,並繳眾佃大合約一
紙,又楊玉衡、戴水約字二紙,合共四紙,付執永遠存炤。
  批明:即日賓同如同三面收過水圳字內番銀六百大員完足訖,再炤。
  批明:上年鄭恒記等稟官開鑿水圳,若有給領示諭,後日查出,一定要交彭瑤官收執,不能隱匿生出枝節如是隱匿,準作廢紙,立批,再炤。
公元1371年
  批明:賓如上年開南北兩圳,因北圳開鑿不成日後賓如要再備工本,再築北圳,瑤官如願再出工本前來合夥開鑿,肯否,應聽其便,立批,再炤。
內添「子孫二字
  再批明:連帶鄭育秀、鄭冰如合約字二紙,又批,再炤。
公元1889年
  光緒己丑十五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鄭詠廉
                          為中人 王子
                              戴熊官
                        知見房親人 鄭江泉
                              鄭有輝
                              鄭寄生
                          在場人 鄭黃氏
             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字人 鄭恒記即 鄭渭
                              鄭冰如
   契尾
  計開業戶彭瑤買鄭恒記等水圳坐落魚寮等莊,用價銀四百一十四兩正,納稅銀一十二兩四錢二分正。
    布字九百九十號。
                     右給新竹縣業戶彭瑤准此
公元1890年
  光緒十六年四月 日。
   第五九 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
公元1371年
  立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人曾益源,即曾瑞祥,同姪曾再添等,有承胞兄曾瑞爐明買過房曾瑞萬,併買曾人洲、曾進水上下新莊仔坡礐水圳兩條,址在旺菜宅面前溪心埧,東至金門溪頭又併至旺菜宅溪頭分水為界,西至路直落下為界,南至埋石為界,北至孫家溪堀下落為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併帶槍料、辦梆等件齊全遞年早季逐佃收租歷管無異
茲因乏銀費用叔姪商議,願將此兩條坡礐水圳一切等件出賣與人,先儘問房親叔姪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鄭泉號,即鄭火觀
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定時值斷根埤圳價龍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員正。
即日銀色同中現交曾瑞祥同姪曾再添等親收足訖;隨將此上、下新莊仔埤圳併一切物料踏明,點交買主大觀前來掌管,對佃收租任從開築,不敢阻擋,永為己業。
保此埤圳並一切等件係是瑞祥同姪再添等承胞兄遺下明買房親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瑞祥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自此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永斷日後祥及子孫不敢言找贖洗貼,致生事等情
此乃仁義交關,並無估折勒索等弊,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一紙,並繳上手曾瑞印契連司單一紙,又繳曾人洲、曾進水歸管字一紙,又眾佃約字二紙,告示一紙,官諭一紙合共七紙,付執永遠存炤。
  批明:即日瑞祥同姪再添等同三面收過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內龍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員正足訖,批炤。
  再批明:內上手曾瑞爐歸管曾瑞萬盡根契字本無夾帶,因曾瑞爐手內經遺失日後倘有尋出,皆作廢紙,合應聲明,又炤。
                          代筆人 鄭少和
   第六0 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水圳
  立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水圳字人秦登監,前者六館合夥出工本銀六千六百兩,向與土官潘敦仔並眾番給墾,開築樸仔籬口大水源通流灌溉東西南勢之田地當日立給墾約字六張炳據。
今因家務清淡,欲再添工本修築大埤水圳無可支出,恐傷田地,無水失收,願將自己一館之業盡根退賣於人,先盡問六館及至親人等既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於賴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大埤水圳價銀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兩。
即日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自己一館應份埤圳所管界之內,在崙莊、頭家厝莊、三份埔莊、上下舊社莊、溝背莊、二份埔莊、十張犁莊、邱厝仔莊逐年所應納大埤水圳一概點交付賴塘官前去掌管收租,以理埤圳,永為己業。
一賣終休,日後監及子孫等永不敢異言生端,言及埤圳找贖之事。
保此埤圳係監自己出工本銀所買,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監自己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賴唐之事。
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埤圳字一紙,帶給墾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杜賣盡根大埤水圳字內價銀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兩足訖,再炤。
公元1790年
  乾隆五十五年三月 日。
                          代書人 江旺生
                          為中人 陳正修
                        在場知見人 秦美權
              立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水圳字人 秦登監
   第六一 杜賣盡根水圳契字
公元1371年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南投堡萬丹莊陳阿候、陳阿存、陳阿圖,偕姪甘霖、阿乾、阿宜、珠以、阿炳上達、阿等,有承祖遺下水圳一條坐落土名下溪底圳,其圳水租穀照田份配納,分早、晚二季均收,前歸與十一房母子掌管,立憑準字炳據。
迨至十一房早世,其母已出,再為十房公業
今因公費乏用叔姪相商,願將此水圳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於包尾莊江斗南弓鞋莊陳屋同為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七秤二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水圳隨即對明田份,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再為經營價值千金,存等永不敢言起找贖之事。
保此水圳係存等承祖遺下公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者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根水圳契字一紙,並帶約據憑準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實收過契內銀七秤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公元1895年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 日。
                          代筆人 張乃安
                          為中人 謝查某
                         知見四嫂 張氏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 陳阿候
                              陳阿存
                              陳阿圖
                           偕姪 阿
                              阿乾
                              珠以
                              甘霖
                              阿宜
                              阿炳
                              上達
   第六二 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公元1371年
  同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人合興號眾股份,即羅義興余步青、吳知奇、思善、陳水泉、施瑞源、曾如從、陳和尚、陳綿福、陳春結、陳文筆、蘇永壽、陳文曲田水永興王詰陳石生、陳長江陳講陳武水池李木、簡永存、呂部、陳永來等,蒙分憲吳諭給興眾股分鳩集工本,開築南烘一帶圳務水道通流所有灌溉田畝應配水租,准興等收為工本之資。
又連荒埔一處坐落址在水頭西南畔勢,土名大埔東至山,西至溪,南至圳頭,北至竹圍腳並圳為界,四至界址並一帶水圳俱載明白。
茲因本年五月大雨滂沱,埤圳崩陷,乏項無力修理難以疏通,合興號眾股份商議情願將南烘一帶圳底暨荒埔盡行出退於人,托中招得新順源號出首承頂三面議定備出七兌工本銀一千大元正
即日銀契同中見相交收足訖;其南烘一帶水圳荒埔,隨即踏明,盡交付與新順源號前去掌管修理開闢收租永遠為業。
自此一退終休,永斷,杜退以後不敢異言滋端。
保此圳荒埔俱係興眾股份等給墾,鳩備工本開創之業,與他人無干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係興等眾股份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新順源之事。
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
口恐無憑,同立杜退荒埔圳底盡根契字一紙,帶墾照一紙,又帶合約字二十五紙,計共二十七紙,付執永炤。
  即日,合興號眾股份等當中見實收過契字內七兌盡根價銀一千大元正完足,再訖,批炤。
  一、批明:合興號總共三十二份,城隍爺應得四份,照忠祠應得一份,此五份抽出留存以為城隍爺照忠祠香祀,再批炤。
公元1889年
  光緒十五年七月 日。
                          代筆人 游得升
                          為中人 游得升
                        在場知見人 曾田和
                              曾豐
              立杜退荒埔水圳字人 羅義興 余步
                         吳知奇 思善
                         陳水泉 施瑞源
                         曾如從 陳和尚
                         陳綿福 陳春
                         陳文筆 蘇永壽
                         陳文曲 田水
                         永興 王詰
                         陳石生 陳長江
                         陳講 陳武
                         水池 李木
                         簡永存 呂部
                         陳永
   第六三 杜賣開圳田頭地契
公元1371年
  同立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人打貓西堡園黃煥章、何尚、陳堯生、洪其才等,有承祖遺置園寮莊東南旱田出田頭各一段,因莊前係是旱田,乏水灌溉,眾佃相商招請本莊埤長何要、何喬整出本銀出為辦理承買開圳。
托中三面議定,黃煥章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二十大元正;何尚春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二十大元正;陳堯生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一十五大元正;洪其才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一十五大元正合共價銀七十大元正
官租銀原歸四姓各人完納,抽出田頭地杜賣埤長開圳,不堪分配,此係四姓之人各各甘願,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辦即日同中併眾佃將田頭地割出,踏明界址交付與埤長前去築埤,任從興工開鑿圳路,引通埤水長流灌田,歷年向佃配水收銀抵利,子孫掌管,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價值百倍,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
保此田頭地係煥章等各承祖物業,與四姓房親人等無干,並
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官租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弊,章等各人自出抵擋不干埤長之事。
此係四姓之人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同中並莊眾證見,立杜賣田頭地契一紙永遠付埤長執掌子孫繼承,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田頭契面銀合共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公元1773年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陳貞華
                          知見人 何參
                          為中人 何璉
                   同立杜賣田頭地契字人 陳堯生
公元1371年
                              何尚
                              黃煥章
                              洪其才
   契尾(前文略)
  計開業戶何要、何喬買黃煥章、何尚田頭一坐坐落……,用價銀六十七兩六錢納稅一兩四錢二分八釐。
    布字九千五百三十九號。
                  右給嘉義縣業戶何喬、何要准此
公元1881年
  光緒七年四月 日。
   第六四之一 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
公元1371年
  同立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人田尾順興莊邱二,同侄德郎、定臺、玉臺、同仙,暨四房人等,有承祖父邱文琳,為本莊管事,該莊原置有水圳灌溉課田,因被洪水沖崩,乾隆四十年間,該地得浮復,眾佃無力築埤開圳,懇求祖父自備銀兩工本開鑿新圳,庶該莊課得以流通灌溉
當時議定圳頭賞番,以及通事辛勞隘口圳路租穀水甲辛勞一切諸費等項,照田甲水份七十二份均攤,各條規載在佃約字明白為據。
茲因無力辦理,又諸房等亦不能為圳務。
竊恐圳務情重,有誤其事,是以叔侄相議,迴念祖父當日下工本開築此圳,今欲退辦,亦須擇一力量精謹之人,方勝其任,庶二等財本有歸,又不至貽誤佃戶
知郡垣吳亨記為人可靠,故托中願將此水圳出賣與記,三面議定收回工本銀六百大元
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水圳即立告白通知佃戶凡有應理圳務,係新水之事,而各佃所有應納番賞以及辛勞水穀各項,當向新水完納,與二等叔侄無干
二祖父之圳,與別人等無涉,亦無重張,係二等承祖物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貼洗滋事曖昧不明之情;如有不明之事,二叔
自當出首抵擋不干新水之事。
此實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同合出賣水圳甲首契字一紙,併繳連佃約字一紙水份簿一本,付執為炤。
  即日中實收過工本六八平銀四百八十大元完足,存炤。
公元1875年
  光緒元年二月 日。
                          代書人 盧廷成
公元1371年
                    在場知見人邱二母 林氏
                         邱同仙母 陳氏
                          德郎妻 盧氏
                           武妻 沈氏
                          為中人 邵瑞玉
                              簡奉
              同立賣出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人 邱
                            侄 德郎
                              玉臺
                              同仙
                              紅毛
                              定臺
                              武觀
                              
                              河鎮
   第六四之二 出賣水圳
  立出賣水圳管事甲首字人田尾順興莊邱世守,即邱阿五,有承故祖邱文琳,並故叔父邱君盛、邱君贊等為該莊管事自備工本開墾本莊水圳灌溉七十二份課田
當時各佃同立有合約祖執憑,內敘每年各佃該出銀穀,交付管事以為開發內外賞番以及通事隘口圳路租、管事辛勞等費,照約而行,歷久無異
茲因守等叔侄相議,欲將此水圳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向堂弟二,侄邱德郎、邱玉臺、邱定臺、邱同仙等,經先出賣郡城吳亨記承充契價銀四百八十元,惟存守一份之額,今守亦願同賣於記一並承辦當原中議定守契銀一百二十元。
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水圳立即對佃,交付吳亨記新管事吳振聲執掌料理,而各佃所有每年應納內外番賞並管事通事隘口圳路租、辛勞水穀等項,亦當仍照舊章,交付吳振聲買物,轉交生番通事進山安撫開發諸務,守等叔侄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係守等祖父開墾物業與別人等無干
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守等叔侄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合立出賣開墾水圳一紙,並繳連告示二紙,水份簿二本,並繳連二賣字一紙,佃約一紙抄白一紙以上合共六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平佛銀一百十二元,連前堂二等來銀四百八十元,同共銀六百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此水圳每年係晚一季,批,再炤,行。
公元1875年
  光緒元年二月 日。
                          代書人 邵瑞玉
                          為中人 簡奉
                              邵瑞玉
                        在場知見男 邱紅毛
                       立賣水圳管事 邱世守(即邱阿五)
   第六五 諭 示
  欽加提舉銜,即補清軍府代理鳳山縣正堂吳,為諭飭課教事。
案據舊圳總理林際時暨眾甲首等僉稱:緣同治年間,籬仔內汴有不入甲之田,私向甲首三合買水灌田,每
年得穀將近一千石,僅私貼前辦總理二十元,以致入甲之田失水爭鬧
公議出生員王邦猷出為配水辦理逐年按繳局費銀一百二十元,添設義塾曹公祠內,交由總理給發一則照顧祠內油香,二可栽培貧民子弟,簽乞立案出示曉諭等情,當經批准如稟辦理在案
茲據鳳儀書院監院董事周凞清、盧德嘉、盧德祥簽稟,以查有本城生員謝賴周文行端方,堪任塾掌教,僉舉稟請立案給諭等情前來
除稟批示立案並出曉諭外,合行諭飭
為此,諭仰該謝賴周即便遵照前往曹公祠內義塾擇日開館課教,毋稍怠荒,致誤子弟
仍將啟教日期,並生徒人數造冊稟縣備查毋違,此諭。
公元1888年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六六之一 杜絕甲首契字
  立杜絕甲首字人大竹里乙甲莊林靜觀,有承父林安居墾置下八莊舊圳甲首一股該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帶納總理伙並溪口諸費。
先父光緒八年去世,有胞兄林清江掌辦三年,侵缺總理德觀繳款,迫討難容
無力清還,與觀相議,願將此甲首交觀掌辦,抵還缺款。
嗣後江出為混收,觀屢遭賠累無力繳還,適因總理侵缺鳳儀書院董事沈時敏膏伙,總理將此甲首抄封,抵還敏膏伙銀一百二十元。
保此甲首,觀承父物業與別房親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為;如有不明,觀自一力
抵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絕甲首契字一紙,並繳戳記水甲簿各一件,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過賬入膏伙銀一百二十元實足,再炤。
公元1886年
  光緒丙戌年六月 日。
                          為中人 王邦猷
                         知見人母 沈氏
                     立杜絕甲首字人 林靜觀(自筆)
   第六六之二 憑單字
公元1371年
  立憑單字人鳳儀書院董事沈時敏,有承舊圳總理德觀抄封林靜觀甲首一股該管田七十六甲七分抵還膏伙。
時敏院務浩繁難以兼辦,托中引就與本城內大老衙林帆水務熟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價銀一百二十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訖;其甲首戳記水聲簿交帆掌管辦理,立憑單一紙,並繳抄封契字一紙,共二紙,連戳記水聲簿各一件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一百二十元足,炤。
公元1886年
  光緒丙戌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謝賴周
                           代書 (自筆)
                      立憑單字人董事 沈時
   第六六之三 賣舊圳甲首
  立賣舊圳甲首字人鳳山城大老衙街蔡便涼,有承故夫林帆明買甲首一股,管田七十六甲七分
水圳係由內河分支灌溉田甲所有業戶配完水金,載明簿據收納
今因帆故,喪費乏項,托中引就與謝賴肯祥,言議除將積欠公館攤費一切銀主負擔抹完外,定價六八銀一百元。
其銀即日中交訖;隨將該圳聽與銀主掌管,以後無反悔言及找贖等事
恐口無憑,立賣甲首水圳一紙,並繳上手字二紙,連簿一本,付執為照。
公元1371年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一百元正
公元1900年
  光緒二十六年舊曆八月 日。
                          為中人 洪番
                        知見人夫弟 林牽
                       立賣甲首字人 蔡便涼
                          代書人 謝草
   第六六之四 典契
  立典契大竹里下菜園張善,有承祖遺置舊圳甲首一缺管理田甲五十八分輪放水番,灌溉田畝按甲徵收水穀銀項,繳充公局,以供築溪及疏通道一應開費,歷辦多年無異
今因乏銀應繳局中銀項,將此一缺首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埤城頂橫街李英店記出首承典頂辦,三面言議下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大員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繳完公項;其首事務併田甲銀項隨即告知水圳公司總理,將所管轄業戶田畝共五十八分逐一對明,交付主掌管頂辦,照數徵收上供局費,下養身家
限至十二年為滿,聽備足契面銀對月贖回自辦,銀主不得刁難;倘屆限無力取贖依舊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甲首果係善承租遺缺,與房親伯叔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積缺舊局費項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自出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契面銀一百大元足訖,再炤。
  再批明:前因急需乏用,爰托原中仍向銀主另借出六八佛銀五元,若屆限滿取贖之日,自當備足佛銀共一百零五元一併清楚,合批明,再炤。
公元1876年
  光緒二年正月十三日再批。
公元1875年
  光緒元年十二月 日。
                          知見人 張成材
                          為中人 謝振兄
                          代書人 何德昌
                        立典契字人 張善
   第六七 合約
  立合約字人張天祿、張聰祥、張小華三人等,合夥同出本銀,倩工開築新莊仔莊埤圳,開導水源通水灌溉,俾新仔莊一帶埔園盡變為水田獲利無疆
逐年各佃一九現抽的水穀,作二份均分後日子孫下得爭長競短不和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合約三紙一樣,各執為炤。
公元1853年
  咸豐三年十二月 日。
                         立合約人 張聰
                              張天祿
                              張小華
   第六八之一 合約
公元1371年
  同立合約字人廣儲東、保大東里吳明、翁保等,為協力開築北勢埤一口,以備灌□□田園
時因埤岸破壞,保、明與眾人商議埤岸填築之事,而大穆降林文協同商議,言埤岸破害皆然填築,其前文未有填築之力,今破壞,文等出為收築,抵前未築之力。
言約先於二里高田踏車灌足,後埤水原二夜二日,先於舊埤長等香份灌溉,後於文等一夜一日灌溉大穆降洋;如埤水有餘,原前照份輪流
言明議定,保等許允文等出為頭填築埤岸,歷帶無異
以降埤如破壞三里合作收築,埤水照均分
自此無異,如有悖約,呈官究治
此係眾心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再合立約三紙,每埤長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公元1723年
  雍正元年八月 日。
                       同立合約字人 翁保
                              吳明
                              林文
  廣儲東埤長吳明份人:鄭宜張贊徐晃、林、吳明、王聖張福、袁僯、陳、蘇全南
  保大東埤長翁保香份人:李吉、葉老、陳兩、陳快、張密、鄭孝、翁保、黃二、胡福
  大穆降埤長林文香份人:柯洪升、林尚、柯福壽王聖張士、吳燦、林文、黃為、藍任、蘇全南、鄭蓁、吳勇。
   第六八之二 賣杜絕盡根埤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埤契人廣儲東里知母義社吳印,有承祖父吳明開築北勢埤一口,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埤長應份,賣與蘇振馨六八銀十大元
其銀即日中交訖;其埤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埤果係是承祖父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印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埤契一紙,並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六八重銀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94年
  光緒甲午二十年八月 日。
                       為中人 林興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吳印(自書)
   第六八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翁适、翁萬山等,有承祖父親開墾之北勢埤一口當時議築此埤長豎有八股祖父得一股。
但是此埤之水,本為八股之埤長灌溉田園滿足然後議將此埤水賣與別田園灌溉,其銀項應留為後日修造埤岸之費,八股埤長不得侵漁
公議後日埤底之稅銀二十大元八股埤長各輪值一年彼此不得強霸收。
此係當時立埤之約,乃萬年不朽之規也。
适等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願將此一股之埤長份賣與郡城內宗叔翁鶴出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三十大元
其銀即日中見收訖;其埤份隨即踏交銀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園不敢異言生端後日子孫不敢言找言贖。
保此埤份係适等自己應份之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如有此情為,适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埤長份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賣埤長水份銀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60年
  咸豐十年二月 日。
                      為中人代書人 翁雅
                          知見人 徐代
                  同立賣杜絕盡根埤契字人 翁适
                              翁萬山
  一、批明:契內添註「水」字一號完足,再炤。
   第六八之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親立賣杜絕盡根契人翁貞記,有自己明買翁适等開墾北勢埤一口,适祖父亦得埤長水一股以資旱天灌溉田園之用。
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股埤水托中引就,賣與蘇振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十五元。
其銀即日中交訖;其埤隨即一股之水,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園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
保此埤份係記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記自出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並非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親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一紙,共二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賣埤長水份銀二十五元完足,再炤。
公元1893年
  光緒十九年二月 日。
                  親立賣杜絕盡根埤契字人 翁貞記
                          為中人 翁古
   第六八之五 賣埤長字
  立賣埤長字人林亨,有承父辦理埤長,其埤名曰豬母埤。
破水及填岸等事,係埤長通知眾人是以破水之日,讓埤長先破,餘照鬮輪流香水
埤長田甲無多,願將埤長變賣,因托中引就與鄭德祖,三面言議德祖願抽出香枝價銀大元交易,此埤長情願遂即立字過香收銀。
自此一賣千休,不得異言生端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香分價銀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05年
  嘉慶十年六月 日。
                          為中人 吳懷
                          代書人 柯廷
                       立賣埤長字人 林亨
   第六八之六 甘願杜賣埤長字
公元1371年
  立甘願杜賣埤長人大穆降莊上帝廟鄭法,有承祖父明買過林亨埤長份辦理埤長,其埤名曰豬母耳埤。
破水及填岸等事,係埤長通知眾人是以破水之日,該讓埤長先破,有餘照鬮輪流香水
茲法埤長田甲無多甘願將埤長份意欲杜賣,今因托中引就,杜賣與本莊四領蘇振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大元正六八足。
其銀即日交訖;法願將埤長份抽出過賬交付主掌理,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埤長字一紙,併帶上手埤長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埤長契字內佛頭六大完足,再炤。
公元1871年
  同治十年七月 日。
                          為中人 鄭番英
                         知見人媽 陳氏
                          代書人 王日輝
                    立甘願杜賣埤長字人 鄭法
   第六八之七 賣埤長契字
  立賣埤長契人鄭掌,有承祖父明買埤長份,在知母義埤,三股應得一股,與堂兄避亂對半均分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應得半股埤長份變賣,先盡問房親兄弟不能承受
外托中引就與知義莊吳套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五大元。
其銀即日中交訖;其應得半股埤長份,隨即交付主掌管。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半股埤長份果係掌自己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掌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大完足,再炤。
公元1840年
  道光二十年三月 日。
                         知見人母 曾氏
                          為中人 翁雅
                          代書人 吳明良
                       立賣埤長契人 鄭掌
  契後批明:上手契交堂兄避亂以執,難以分拆不得刁難,批明,再炤。
   第六八之八 賣埤長契字
  立賣埤長契字人知母義社吳申喜,有承祖父明買埤長份,在知母義社埤,三股應得一股,與堂兄避亂均分對半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應得半股變賣,先盡問房親兄弟
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大穆降莊蘇振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二十大元六八正。
其銀即日中交訖;其應得半股埤長份,隨即交付主掌管。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半股埤長份果係自己應得之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契字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合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890年
  光緒庚寅年十二月 日。
                          知見人 蔡氏
                          為中人 蘇粒
                          代書人 嚴三川
                     立賣埤長份契字人 吳申
   第六九 耕合約
  立耕合約字人許卻,有自工資,今因乏圳耕作通流充足,向林爐觀手內出金長源水圳一份,址在四圍堡匏靴崙莊,時同議定,卻應納全年水圳租穀六石。
租穀
公元1899年
定限早季納清,務要在埕經風搧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
後日多少百倍之收,卻自己應得,與爐無干
收租之時,要信記以及圳單付交卻為準應用不得刁難滋事
議定圳限三年,自己亥年冬起,至壬寅年冬止。
限滿之日,業主佃人相交清,各不得刁難生端
此係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耕合約字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堂託議,立過耕合約字二紙一樣是實,再炤。
公元1371年
  光緒巳亥年九月 日。
                          代筆人 吳逢榮
                     立立耕合約字人 許卻
   第七0 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
  同立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人天富、吳天文、吳健全原有父吳裱,先年合夥,地在茭苳林新興莊開築水圳引水灌溉眾佃田畝,沖號新安
約議作十股半,吳裱應得五股,簡觀崇應得四股,張石成、林三易得一股,廖禮三在寮理事,公蔭半股
因林彪等金大成水西在上新安在下絕流乏灌,誤佃田業拋荒,年收無利息
情願將此自己五股圳份退賣別創,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夥內簡觀崇承領
  當日憑中言斷,議定時值盡根共價銀三百七十大元正
即日同交過經收;其圳份五股,隨交付夥內簡觀崇永遠管整理,鳩收水租。
保此圳份係文等承父吳裱自己應份之額,與別胞親叔兄弟內人無涉,並無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事弊不明等情,俱係賣者人一力抵擋不敢干礙買主人等之事。
此係二家人各甘願,各無反異言,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歸永斷字一紙帶上手契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字內銀三百七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公元1828年
  道光八年七月 日。
                         說合中人 林泉
                      在場知見母親 黃氏
              同立杜賣水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人 吳天富
                            夥 張石成
                              吳天文
                             佛全秉筆
   第七一 杜賣根圳底水租契
  同立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人四聰,即協恭朝華,同侄孫能古、能傑等。
緣恭於
公元1881年
光緒七年間有明買過李麟應得西勢圳戶公號金大成水圳一道,即約內定六大股,每股按作十分,恭應得三分三釐三之額。
今因乏銀別創,恭兄弟叔侄相商,願將此明買金大成水圳一股內應得三三釐三,水頭源泉叭哩沙湳山腳起,至水尾後莊沙崙止,圳底租、圳寮瓦厝、應用家器陡門、木寮雜物以及寮地、沙園,併栽種雜糧竹木等件一應在內甘願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股夥李金裕興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底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
即日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圳底一股應得三分三釐三,租、圳寮、瓦厝、應用家器陡門、木寮雜物以及寮地、沙園,併栽種雜糧竹木等件,同場一概指交買主前去掌管,量收水租,永為己業。
從此一賣千休,恭等應得圳底租、圳寮、瓦厝、家器陡門、木寮、寮地、沙園併栽種雜糧竹木等件,一草一木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亦係買主洪福,恭兄弟叔侄子孫人等不敢言及找贖滋事
保此出底租穀係恭等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賣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一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白契一紙合約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公元1371年
  即日同中恭兄弟叔侄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內時值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
訖,再炤。
公元1889年
  光緒十五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黃開
                          為中人 曹祥
                         知見股夥 張國芳
                         在場母親 林氏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 曹四聰協恭
                               朝華
                          同侄孫 能古
                               能傑
   契尾
  計開:埤業戶李金裕興買曹四聰水圳一道坐落叭哩沙至蔀後莊,用價銀二百二十兩八錢納稅六兩六錢二分四釐
    布字四百十七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李金裕興准此
公元1891年
  光緒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七二 墾田約字
公元1371年
  同立墾田約字訓主瀋涵源、業主許光盛等。
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澮之功;闢地為阡,當藉水源之利。
緣源備本僱工,自赤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
盛見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主相議,願將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崙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底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崙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隨將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闢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圳主亦將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水利而共利之,指日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久荒也,終年香稻千倉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即日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闢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炤。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炤。
公元1880年
  光緒六年九月 日。
                           代筆 劉吉久
                           為中 蔡文和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 潘涵源
                           業主 許光
   第七三 給墾約字
公元1371年
  公同立給墾約字人六館業戶張振萬、陳周文、秦登監、廖朝孔、江又金、姚德心與岸裡、搜、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潘敦仔、格、格買呢,郡乃大田社該且打祿祿、阿打歪、郡那務阿打歪、郡乃拔黎、斗肉仕郡乃、阿四老馬下道、馬下道甲又難,白番阿木愛著、郡內毆那、阿四、阿打歪等。
緣敦等界內之地,張振自己出工本,開築埤圳之位水源不足東西南勢之旱埔地,歷年播種五穀未有全收
無奈,眾番鳩集妥議,託中向墾通事張達京與四社眾番相議,請到六館業戶出工募工,再開築榜仔籬口大埤之水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願將東南勢之旱埔地,東至旱復溝直透至賴家草地為界,西至張振自己田地草地為界,南至石牌透至何家草地張振萬石界為界,北至岸裡圳橫透至西,與張振萬圳汴為界。
此係敦等四社番眾之地,並無侵礙他人界限
番情願將此酬償工本付與六館銀王前去招佃開墾陞科裕課,永遠為界,敦等四社日子子孫孫不敢異言爭執
今據通事張達京代敦等請到六館業戶擔承,計共出本銀
千六百兩,開築大埤之水與番灌溉當日議明,六館業戶開水到公圳汴內之水,定作一十四份,每館應該配水二分,留額二分,歸番灌溉番田;其東南勢之旱埔地,照原踏四至界內,付友六館業戶前去開墾,以抵開水銀本。
六館業戶與四社眾番敦等當日議明,舉為張振萬六館之首也,歷年築理樸仔籬口大埤之水以及圳水,灌溉民田、番田,共保水源充足
此係敦等甘願割地換水,六館業戶願出本銀開水分番灌溉換地,兩相甘願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侵越等情
此地係敦等祖地,與他社無干,亦無重約他人典掛來歷不明;如有不明,敦等出首抵擋不干六館之事。
每年六館業戶六百石,每館應該一百石,聽敦等自己到佃車運。
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交感,恐口無憑,同立給墾字七紙,各執一紙為炤。
  代筆廣東張元調,為中貓霧社土官由皆乃,在場通事張達京。
公元1732年
  雍正十年十一月
                         六館業戶 秦登監
                              陳周文
                              張振
                              廖朝孔
                              江又金
                              姚德心
         公同立給墾約字岸裡搜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 番敦仔
   第七四 請帖約字
公元1371年
  立請帖字人頂園莊番仔陂業戶暨眾佃人等,為酌請陂長立帖炳據事。
蓋聞官有正條,民有私約,茲我番仔陂水圳灌溉田甲不為不多,因自前年合眾請得陳文安,率子陳誰欽出首承當陂長,巡視水路,該眾佃每田各出穀八斗六升足,以為陂長辛勞之費,約至早季收成之日,喚陂長收回清明不得挨延
並約:番仔陂水若水沖壞該修築,有十工內者,陂長自修理,不與眾佃;或十工以外者,該眾佃會工合築,經已立約炳據在前
無如屢次旱時,陂長計較求水,身力勞苦以及洪水沖壞圳道,修築費用非少,虧本甚多
我眾佃人等爰是再鳩議,就將番仔陂圳田甲仍舊照汴配水灌溉,每年田各加貼出三斗四升,以湊前所貼,共有一石二斗之額,再向請陂長陳誰欽出首承當面約每年田,至早季收成時候,而眾佃須備出穀一石二斗足,付陂長收明,以為辛勞之費,不得刁難推諉
並議:番仔陂圳倘被水沖壞若修築,有五十工內者,陂長自為修理;或五十工以外者,眾佃共築修理,亦不得異言
歷約既舊,再為重新立約言明,凡自今以後,陂長自當勤力巡視水圳通流不得懈怠;而眾佃亦當照約所遵。
此係兩
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請帖一紙,付執為照。
  一、議:每年每甲田出八斗六升;早季出四斗三升,晚季出四斗三升
  一、議:照舊每年每甲田貼八斗六升以為陂長辛勞之資。
若陂圳被水沖壞,十工內者,陂長自築修理;或十工外者,作十份。
  一、議:陂圳倘被水沖壞,照田甲派工修理;一工不到者,罰銀二錢充公
  一、議:大小汴額照汴通流不許私挖汴底;捉獲者,罰戲一抬。
  一、議:圳陂若毀壞,陂長傳單鳩集修理
  一、議:每年每甲田眾佃各備出早穀一石二斗至六月收成之日,付陂長收去以為辛勞之資,不得吱唔;違者,會眾共誅,或從官稟究。
  一、議:土圳每年年終,陂長自修一次
  一、議:番仔圳若沖壞要修理,而陂長倘倩佃工,每工的工錢一百六十文,不得較寡。
  一、議:每年每甲田各加貼出二斗四升,付陂長收交恆升。
  一、議:番仔圳若被水沖崩,修有五十工外,作十份。
  一、議:修理陂圳,限三日修理至四日出水
  一、議:業主通事每年出穀十石以為陂長辛勞之資。
所有佃戶水份諸務合應
代辦,再炤。
公元1880年
  光緒六年(歲次庚辰)三月 日。
                          證見人 陳坤
                              葉登
                              陳雲
                              鄭釵
                              王助
                              楊玉
                              楊登茂
                              張斗
                              陳萬生
                              謝番刈
                         謝老番外三十二名
   第七五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業主國興徐國和,水戶鄭恒記暨眾業主等。
竊以賦由租生,苗
賴水養,我萃豐莊界內有白地粉牛埔三處接壤,前係水田通流灌溉,緣昔年屢被洪水沖崩,埤圳損壞三莊一時變成旱園,無奈耕種雜子,稍遇凶旱之年,十無一收佃人難食,無處告貸甚至拖累課租種種苦況難以枚舉
前興邀同業主等當面議定,僉請本城舖戶鄭恒記出為水戶,先備工本創建埤圳及石壆。
完成之日,不論旱園、溪埔,同公量明甲聲,定辦配水分灌,每甲按貼圳底銀六元二,業戶按貼圳底銀,就通盤費總計若干,每百元貼銀三十元,每年每甲按貼水租穀四石四斗,早季收成之日,經風日晒搧淨,付水租戶量收,不得少缺升斗,亦不得濕冇抵額。
保此埤圳壆係業戶國興等同業主等僉請鄭恒記先備工本開築,完竣之日,永遠為鄭家己業,照甲收租,眾業佃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至於田頭小圳,係眾佃人自為開築,與水戶無干
應議各款,開列於左。
從此一諾金石不渝,恐口無憑,合立約一樣三紙,付執存照
原約字再立三紙,付三莊收執存炤。
  一、批明:園主有出他人,至未贖回典主如先出工本銀開圳成日,限五年為期,聽園主備銀,取其圳底銀照數清還典主不得加利。
  一、批明:業戶大租穀每甲六石直行,仍於早季收成之日,經風日晒乾搧淨,付業戶僱工運回。
  一、批明:埤壆圳水落,倘後日被風雨損壞,一百工以內,埤長自己修理;一百工
以外佃人偕埤長同工修理不得推諉
  一、批明:圳水通流,眾佃戶趕緊開剝成田;倘或故意挨延,至早季收成之候,仍要按甲收租決不寬宥
  一、批明:魚寮白地粉牛埔一帶圳路,前已築成通流引灌後被洪水沖崩,致圳路一齊廢弛
茲仍照舊圳路清開,上流下接,眾業佃不得滋事生端
圳底銀公約明甲聲,聽水戶先收,至圳路完成之日,一齊交楚,不得挨延
至於水戶租穀,每甲四石,埤長水租穀每甲四斗正。
  一、批明:開築埤圳,當面酌議規約,此情經稟廳主存案,以行永遠後來倘有違約不遵公同請官究辦,此炤。
  再批明:曾國興徐國兩業戶,當面議貼佛銀三百五十大元,其餘費與伊無干兩業戶就甲分攤不得異議,再炤。
公元1869年
  同治(己巳)八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張筠
                     同立合約字 業戶 曾國興
                              徐國
                          水租戶 鄭恒記
   第七六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水戶鄭泉益,即鄭火,與眾佃戶等。
緣火自本年一月承買曾益源,即曾瑞祥、曾再添於萃豐莊界內頂下新莊仔及烏樹林一帶埤圳石礐,永為己業,經將字內所買來歷,俱已呈稟在案
是即日備筵,邀請眾佃到場當面言明,凡屬曾益源界內水田,經已賣盡與鄭火承管,當日言約田一甲,應水租穀四石四斗納入
自此以後歷年至早季收成之日,各佃戶自當在埕曬乾,經風搧淨,照例一齊水戶鄭火僱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拖延短欠升斗倘有一二奸細藉詞不納,聽水戶水截斷,稟官究治
至於埤陂石礐,水戶自當專用埤長巡視照顧,使之通流灌溉上承下接,各佃戶毋得恃強阻截以致生端滋事
此係水戶佃戶公同明議永遠遵行,俱各喜悅,永無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為炤。
  一、批明:即日言明後日埤圳石礐倘被風雨損以及洪水沖崩,應修理百工以內水戶同埤長自行用力;倘至百工以外,眾佃戶自當同埤長協力幫助以至周全不得臨時推諉聲明炤。
  一、批明:即日言明,凡屬界所有可以田者自當從緊開築,毋得故意挨延聲明,又炤。
  一、批明:即日言約年間圳路填塞,凡大汴以下,係埤長一力開闢至大以上,眾佃戶照甲數分配逐一闡清,不得藉詞挨延以致滯不通合該聲明,又炤。
公元1900年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年)四月 日。
                  同立合約水戶鄭泉益暨眾佃戶等
   第七七 簽舉陂長合約
  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人業主暨諸新社荳仔埔莊眾佃人等,茲因曾雲辭退不當,並無新陂長向前可舉,今眾業佃公議,簽舉陳以成出首承當
應備出舊陂長底銀十三大元呈交曾雲收回;隨踏明陂地,交付陳以成照顧管掌,永為己業。
緣新陂從花草林、石壁潭、九芎林透五塊犁頭山直通流灌溉
竊謂水源佃人之所關,亦業主之所賴者也,時議每年佃人每寸水應納水圳一斗五升兼理五升,共每寸水應納粟二斗,約早晚收成之日,曝乾搧淨,付陳以成量清抵工費之資,不得挨延
此係兩願,各無異生端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簽舉陂長合約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一、議:陂頭倘有洪水沖壞,或五十工內者,陂長抵擋;五十工外者,即陂長傳單鳩集眾佃開築;若一工不到者,罰銀二角,又炤。
  一、議:修理水汴枋開費銀若干宜小租戶田甲開明,又炤。
  一、議:陂頭倘有偷陂圳水捉獲者,賞銀四元,向陂長取領,聞眾公罰,又炤。
  一、議:莊中倘有事務經投者,宜要查實情由照公辦理不得推諉,又炤。
  再批明:又開出佛銀十七元,共陂長底銀三十大元,又炤。
公元1891年
  光緒十七年一月 日。
                          代筆人 鄭駕六
                   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人眾業佃等
   第七八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他里霧街坡底主徐怡昌,業戶徐帆舍、陳有德、黃才、方合興,堡正李上達、沈老漢將軍崙陳籃、陳安,崙仔黃連,新厝寮陳齊、陳榮,舊社沈付進,沈洽,社頭陳知,烏瓦曾廷,五間厝林返,暨眾田甲等。
緣我將軍崙坡一口,自徐帆舍修築限滿以來無人築,誠恐水道荒廢不特有防五穀而且國課攸關
我等業戶保正、眾田甲不容會議,將坡出。
今有曾君、陳掄元出首承,具限四年,此乃利人利己之事,亦不容不會議水穀田條目,故合約證明:上洋每水穀十石,田底穀四石下洋水穀十二石八斗,田底穀四石
每石早冬實重一百斤,晚冬實
公元1371年
重九十五斤。
水穀、田底穀如有抗欠者,則將該田出收抵。
此係公同會議立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約書六紙,彼此執一紙,付執存炤,行。
  一、批明:為恐坡涵、圳岸或有沖壞,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應先通知,眾田甲不得刁難,批炤,行。
  一、批明:逐莊田甲水穀、田底穀,上洋每十四石,下洋十六石八斗,要對佃人埕頭徵收,應先納水穀,後納租穀
其田有早晚,亦當作早、晚完納
其限早冬至七月十五日,晚冬至十一月終,如佃人拖欠者,先通田主;而田主不理後,將田出收抵,批炤,行。
  一、批明:縱有不虞大崩,約天晴十六日,小崩約天晴六日,均應備料興工修築,批炤,行。
  一、批明:如穀有不能照約而行,議定依時價退銀一元,該項具限三日內繳清,不得挨延拖欠,再炤,行。
  一、批明:逐年應納坡主租穀四十石及各田主圳路穀一百三十八石,仍照舊例早一半,晚納清,不得拖延短欠,合批存炤,行。
公元1902年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 日。
                          代書人 洪省吾
                    同立合約字人坡底主 徐怡昌
                        陳安以下十五人署名
公元1371年
  批明:此坡灌溉之田,因新築火車路,填壓田地計有二‧四二五甲,減去水穀四0‧六四石,又火車下減水分四‧六九九甲,議減收對半,除減水穀三九‧四七一石。
茲再集各業戶甲頭保正公議以上所減水穀,從上下分配水分,所減之額上下分款負擔下洋除實二八‧八0甲,每甲逐年加配水穀一‧三七0石,又火車填壓所減之額攤分,應各配六‧三斗逐年連田底合計每甲應納水穀十八石八斗正。
至於火車路下所減之穀三九‧四七一石,上下分配,上洋每甲加配六‧三斗,連田底逐年納水穀十四石六斗三升正。
所議條款逐年早、晚二季成,各佃自當遵納將水穀及田底穀按甲備納足數不敢短欠升合
將所再集議理由,各名加蓋印章,批明付執為炤,行。
公元1903年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 日。
   第七九 合約
  同立合約字人林仔埤埤甲黃彩甲首黃不、張添;後溝仔莊埤甲黃老鴨,外管事黃莊恭,甲首黃抱儀、仔恭;頂中埤埤甲黃清忠,外管事黃克修甲首黃直居、徐阿諒;暨眾田甲等。
緣我林仔埤一口,自乾隆年間,置四六分合以來無異
前因六分
公元1371年
二重溝,設築新埤,南北互控,釀禍荒廢五、六冬上年調處至三月和議得成。
合眾田甲彩等具帖,僉請嘉城張震聲官備資修築原舊水穀一千零二十石,作四六分均攤,每加田底穀二石逐年共加水穀田底穀一千三百四十石在額。
其舊埤原有十塊薉稟者首年多費,每另加田底穀三石,貼與新埤長修築全埤三十塊薉稟。
聲以緩成修築難,固辭不欲築,別請無人可築,是故不已,備資承築,被水沖崩兩次
十月成,徵收穀田底穀,被田甲背約抗欠七百餘石,任催騙延,虧本太多無可採買竿草、料;聲無奈,於本年三月間,貼白辭埤,將被欠扣起四百八十石,照約交田甲別請承築,及聲餘欠二百零石,卸貼新埤長。
田甲覓請,無人敢築,現彩等懇稱田甲所欠水穀田底穀,懇限此十日內,先備還三百石,餘欠俟收四月豆、六月早稻兩次納清,請聲修築抵下,不敢背約否則該埤仍廢。
聲乃樂從,出為備資,再行修築全大埤以及水涵圳岸。
現在下雨之時,難作全大埤;若天晴聲應趕緊築全大埤三十塊薉稟;如或多雨,則就舊埤修築田甲不得異言
埤限四年為限;限滿,聲不欲築,應將全大埤三十塊薉稟交還田甲
無全大埤,聲應出田底穀四百八十石,貼與下任新埤長。
水穀定重每石連簍一百零六斤為准;如有背約拖欠者,任應埤長將田插牌出收抵。
口恐無憑,合將舊約當眾焚化再同立約字二紙,埤長執一紙,四六分田甲執一紙,各付執為炤。
  一、批明:如恐埤涵圳岸或有沖壞者,要截水落修理涵圳,司阜應先通知林仔埤
甲、四六分田甲不得刁難生端
其圳岸埤長應修理至林仔莊尾車路橋止,併連修橋,批炤。
  一、批明:起鬮之時,倘遇埤涵圳岸或有沖壞,看係何莊值鬮,應該停水,俟埤圳修完,將值鬮之莊起水輪流不得異言生端
至林仔田一路小埤仔,定約高於田面一寸築汴。
有積泥者,過鬮之時,即將積泥控去,不得恃強生端滋事;如有恃強不遵者,議以盜水同,罰戲金十二元充公,批炤。
  一、批明:不論四六分,有不法田甲偷挖圳洞漏空,現獲者議罰戲一,給賞工資二元,批炤。
  一、批明:逐年田甲該水穀田底一千三百四十石,要對佃人埕頭徵收,應先納水穀,後納大租
之田,有播早不論田底水穀,早季埤長對佃先收一半,其四六分之田,不論林仔耕、下莊耕,水鬮不許移易上下,批炤。
  一、批明:林仔莊田頭埤仔,原築造塞住水,每致貽誤大埤,兼乏六分之水,茲議照舊例,如遇洪水欲到,顧埤司阜通知林仔埤,將頭埤仔挖隙潟水,一免大埤之患,二救六分禾苗
此係依舊約例,四分田甲不得阻撓貽誤;若有挖隙,後日顧埤司阜自應趕緊築造,批炤。
  一、批明:若埤務縱有不虞大崩天晴十六日,小崩約天晴六日,均應備料興工
築造不得挨延,批炤。
公元1889年
  光緒十五年三月 日。
                           代筆 林首
                       頂中埤莊埤甲 黃清忠
                          外管事 黃克修
                           甲首 黃宜
                              徐阿諒
                       後溝仔莊埤甲 黃老
                          外管事 黃莊
                           甲首 黃抱儀
                              莊阿近
                  同立合約字人林仔莊埤甲 黃彩
                           甲首 黃不
                              張添
   同立合約,四六分田甲收執
   第八0 合約字(溫厝南埤)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溫角莊黃根、新厝仔廖庚、枋橋莊劉秀交、烏瓦曾林、猴悶溝劉順,暨眾田甲等,為整修埤圳,申明規約事。
緣我眾業戶田甲等,有公共頭角一口灌溉溫厝角、猴悶溝等洋田園三十餘,原遵大租業主德興管築,徵收水穀
光緒九年間,該埤圳被洪水損壞,王德興不能修築甘願卸還眾田甲出陳聯輝管理
至二十年,聯輝退辭僉議徐帆舍熟悉埤務,舉為埤匠,備資修築通流灌溉,收徵水穀
訂限十年豐滿,聽徐帆舍退辭
眾情悅服,已歷八年
第因近年旱魃為災,埤圳泉水短少,爰再會議,具限四年,連上二年,計共六年,宜先整理埤圳堅固申明約章庶幾原流不竭,共歌大有之年
謹將會議規約五條並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莊各執一紙。
其前立舊約字交埤匠收執合並聲明,存炤,行。
公元1371年
  一、批明:埤圳逐年應於正、二兩月間及早修築堅固
風雨不順,沖崩埤圳,雨晴之時,趕緊興工,限十六日攔水入圳,小崩限十日攔水入圳,不得遲誤過期,批炤,行。
  一、批明:逐年修築埤圳工料及巡圳等費,均埤匠自行支理,與田甲無干合理批炤,行。
  一、批明:逐年納水八石,田底三石冬底之日,經風煽淨,每石定天一百斤,在埕頭曝乾經風煽淨。
納水穀,後納小租不得違規短欠;如有短欠田底追討,批炤,行。
  一、批明:限滿之日,水穀、田底穀二款應加減,宜再會議,該定立約為準,不得援例,批炤,行。
  批明:所有埤寮、田園現時荒蕪耕種,合批明,再炤,行。
公元1902年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 日。
                          代筆人 洪省吾
                        同立約字人 黃根十名
   第八一 保埤字
  同立保埤字人霞包連業主許傳炎、陳阿普等,有承祖開墾大埤一座,址在打貓北堡柳樹腳尾溪水圳一條通流蘆竹莊頭大汴為止,分下流灌溉大埤頭、上鎮平海豐舊莊田面穀物
今因大埤頭張榜尼姑庵張瑞蘆竹後莊張岳、舊莊李文龍等四莊四股埤匠,今托保認人來向,即日同保認將此埤圳交付四莊四股埤匠修築
茲當耕種之時,四股埤匠當備菅草竹木福食器具什物等項,修築埤圳以及碼頭圳壆,
公元1371年
引水長流灌溉莊田穀物
水田計共二百八十五甲六分,又配學田內田二十甲,合共三百零五甲六分言約逐年每甲田配水粟十石定限十月成之日,重風晒淨,先水粟,後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就小租田抵,不敢異言
水粟如大、小租一樣;其課坡限至四年為滿,倘有風雨衝崩,四股埤匠等須當修理完固交還業主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付一埤字一樣四紙,埤字一樣二紙,共六紙,業主許、陳各執一紙,四莊埤匠各執一紙,存炤,行。
   計開規約
  一、議:埤寮田園交付埤匠掌理逐年大租以外,該稅銀若干,以應換汴柱、汴枋諸費;或有餘剩,存為公項,不得濫開。
如或應開餘剩,查核無額,皆向四股埤匠跟討,不得推諉,批炤,行。
  一、議:四莊大汴逐年守築工資諸費,係埤匠之事。
又鎮舊大汴守築工資諸費,係鎮舊之事,再炤,行。
  一、議:埤身、碼頭、圳壆及仔腳壆倘被水沖崩,限十日內,四股埤匠立即興工修築不得失期,亦不得求緩求貼;如或失期,聽業主議罰
任聽田甲派工,每派工一石,每工價一角,批炤,行。
  一、議訂:大埤草筵二十筵,每筵高一尺四寸,埤篳四十四片,每片闊八尺六寸
憑,至尾年依舊交還;若無仍舊交還,四股埤匠等議備銀五百大元,交貼業佃,批炤,行。
  一、議:埤地以及寮地田園倘或有人侵佔霸奪等情;如有此情,四股埤匠等立即傳單報知業主田甲計較
應用費銀,業主四分田甲六分,就三百零五甲六分均攤不得推諉,再炤,行。
  一、議:四莊甲首,每甲首每年新金銀粟五石,對埤匠量明,不許私對現佃短折盜收;違者,究革,批炤,行。
  一、議:成收,埕頭交納清楚不得藉端折銀拖欠抗拒不納;如有拖欠抗拒不納者,任從四股埤匠同甲牽牛完工本;若不遵者,通知業共同力辦,批炤,行。
  一、議:四莊各汴費水粟穀,各甲首須當先期開具清單,送埤匠以便查核不得扶同作弊,亂收貽害,再炤,行。
  一、議:逐年四莊願約水,每石明天平重一百零二觔為準,不得狡展,批炤,行。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清洗圳路者,係埤匠之事,不干田甲之事,批炤,行。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及私圳小圳者,首至尾各佃人照鬮序次輪流如若越規亂搞亂掘,登投甲首埤匠議罰若不遵者,通知眾佃扭交業主理辦,批炤,行。
  一、議:寮內子、竹木交付四股埤匠掌理,各埤匠不得混行折取其竹木;寮內如要用者,通知業主照值估價不得亂砍,批炤,行。
  一、禁:大汴不準挖空、戽水攔截、亂掘;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力工銀十二元。
又四莊大汴及私小圳並各汴不準挖空、戽水攔截、亂掘、亂搞;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一抬,力工銀四元
若不遵者,通知眾佃扭交業主理辦;依然不遵者,公同稟究,批炤,行。
  一、議:每莊每股埤匠要水粟逐年就于本莊甲首向收;若本莊不足股額,再向別莊收補,不得混行爭收,批明,再炤,行。
  一、議:每莊或有橫逆之人不順理法借端惹事,越約違規仍就于本莊甲首、埤匠設法辨廉,庶免後禍,批炤,行。
公元1901年
  一、議:四莊每甲田,光緒二十七年大租戶貼二元小租戶貼三元,現佃貼十工。
其銀作二期交付,至埤完成一盡交清;若無交清者,埤匠先代借,至十月每元貼利四角五占,母利共還清
現佃無貼工,埤匠先代倩,至十月每工貼二斗不得拖欠,至光緒二十八年俱免貼出,再炤,行。
  一、議明:上鎮圳之埤分,係是十四分,上鎮平人實承三分,並配上鎮圳田甲大小租戶及現佃,要貼工並貼銀,張瑞自當料理
其埤又十一分,別莊承頂不干瑞之事,批炤,行。
  一、議:灌溉學田內田二十仍前大圳流落南小圳共一,汴下溝石,車汴汴面宜下,汴南田四寸不准過高;違者,同上禁大汴規約而行,再炤,行。
  一、議明:上鎮北洋張添田三甲二分、張添盛田一甲八分南洋李只田三甲二分
三小租戶逐年小租赦免,交埤匠代納大租,埤匠不敢許允
公議三人之田,每年減配水一半,減收水粟一半就合約內扣起四甲一分,實存水田三百零一甲五分不得生端,再炤,行。
  一、議:下崙石涵水尾順流下大圳,不准攔截過,流落別圳;違者,同上禁大汴規約而行。
或是上埤買者,宜通知鎮舊、甲首,再炤,行。
  一、議:此任之水租,每田一甲應配納水十石,限至此任四年為滿,以後仍舊前任規約施行,再炤,行。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 日。
                     同立付埤字人業主 許傳炎
                              陳阿晉
                          保埤人 張水吉
                              曾傳
                              張添發
                              陳蔭
                          甲首人 張盤
                              張傳
                              許昌
                              張瑞
   第八二 招水圳合約
  同立招水圳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即圳主李紹宗李紹經、李紹年、李石朝,圳人簡啟成。
緣宗有先父李春波建置遺下東勢清水溝莊萬長春水圳一處水頭一道分為三條通流灌溉莊田地,其各佃戶登明在佃頭簿內。
併帶圳寮二處,又船一隻併帶竹圍花木、子,又帶陡門、浮、木木函一概在內
又另帶寮內物件及修圳器具,載在油格簿內,分作二本,各執一本。
今因事務浩繁難以兼理,欲將此水圳出於人,爰是托中引就圳人簡啟成前來承,當日憑中議定,圳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百
公元1371年
元正
即日中保人交宗等親收足訖;隨將水圳併圳寮、船各件器具,併陡門、浮、木木函、圳道,又圳頭、溪頭各處簻,一概修理完好踏明,交付圳人前去料理
明議每年圳人應納圳租九百八十,分作早七晚三兩完納清楚,早季該圳租六百八十六,晚季該圳租穀二百九十四
屆期務要收入向日晒乾,經風搧淨,不得以濕冇抵塞若非遇風水災,亦不得少減升合;如有少減者,應將磧地銀付圳主扣抵足數;若有不敷,就保認人賠足,任從水圳起清,另他人不得異言
若莊中科派什費,是圳人之事,與圳主無涉
該圳議十二年為限:自光緒戊戌二月終起,至庚戌年二月終止
限滿之日,自當將磧地銀備足送還圳人;而圳人亦應將圳道併圳寮、船各件器具,及陡門、浮、木木函、又圳頭、溪頭各處修理完好交還圳主另招別佃,各不得刁難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招水圳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公元1130年
  即日中保,宗等親收過合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圳之人,每年所收水租如有被眾佃拖欠者,不論多少,圳之人應自己向佃取討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逐年應給看視道者,係圳之人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炤。
  一、批明:每年早晚兩季,圳人應納水租穀明議頂下兩處作對半照數配納,不得增減,批明,再炤。
  一、批明:逐年圳人應納水圳租,若無遇風災、水災,要照數完納;倘遇風災、水災損壞田稻,其水租有被各莊佃人裁減,圳主與圳人自應照所收租額,臨時酌議攤減完納,批明,再炤。
  一、批明:自未以前,有被佃戶拖欠舊圳租,應歸圳主自收,與圳人無干
若限滿之時,將圳交還圳主,所有限內佃人拖欠水租,亦歸圳人向佃自收,與圳主無涉,批明,再炤。
  一、批明:若限滿之年,欲將圳退者,圳人應於是年八月半前,送定銀為準,不得異言推諉,批明,再炤。
  一、批明:圳寮二處一在竹林瓦屋一座一在大埔茅屋一座每年另應圳寮稅六十石,係宗應得之額,與別無干每年早季收之日,自當納宗清楚不得拖延少欠
倘圳有損壞之處要修理者,宗應出木料,圳人應出工食,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倘被大水沖崩,損壞圳道,自當買地開圳。
地價係圳主自理,其工食係十人應出。
徒門及浮、木木函如有損壞修理者,圳主出枋料,圳人出工食,不得推諉,批明,再照。
  一、批明:寮二處栽種竹圍花木、子,又圳頭堤岸栽種樹木,議明限年以及退之時,不許砍伐,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宗等四房鬮分之時,振作十四份內抽出六分,歸付宗作出嗣酬勞之額。
又宗次房應得二分,共八分,應收無利磧地銀三百四十二元八角八點,又全年應得水租五百六十石。
其餘石朝、紹經、紹年三房,每房應得二分之額,共六分,各房應收無利磧地銀八十五元七一點,共二百五十七元一三點
又各房每年應得水租一百四十石,逐年計共四百二十石,各自向圳人量收。
各房各設油格簿一本,付圳人登記,以憑會算,足與不足,各無干涉。
若限滿退之時,各房應將所收無利磧地銀照數取出,交還圳人收訖,各不得刁難,批明,再炤。
  一、批明:逐年陡門併浮、木木函如有損壞修理者,預先通知所有應用木料若干明議者要先出金採買,記明在簿,然後將圳主水租作十四分均攤,付圳人扣抵足數不得異言,批明,再炤。
公元1178年
  光緒二十四(歲次戊戌)二月 日。
                          代筆人 黃陸成
                          保認人 石朝
                          為中人 紹年
                 同立招水圳合約字人圳主 李紹
                              李紹宗
                           圳 簡啟成
   第八三之一 合約契字
公元999年
  同立合約字人大甲街圳戶王永浩源、樸仔口修理圳務銀主張克仁等,前年間,王瑤自備工本金,開築內埔水圳一條水源由七塊厝前經過,通流頂下月眉四塊一帶地方
因數年來洪水為災,屢被水沖崩,損壞水源不能疏通,該良田變為荒埔,錢糧國課無依
源等六房叔侄會議難以籌款,願將此水圳中保招得樸仔口張克仁前來修築所有圳務一切章程豫定條款開列於左。
克仁股份自備工本前來修繕圳務,按現開用費銀二千元,面約克仁股份自理,與浩源房內無干
限內逐年修理圳途之費,應歸張克仁股份自當不得異言滋事
各人喜悅定限十年內抽二年,係前修圳借張程材之項,按二年母利還清,將水圳交付克仁掌管
前後所應抽他人四成之田,應歸張克仁出,以及房公十成之穀四成,仍歸張克仁收用以為工本之資。
水圳己亥年十月起,至己酉年十月止,限滿之日,水圳歸還圳主,不能言及修理費金若干,亦不得藉端抗還滋事
而圳主應當就約所行,未滿年限不能另招別人修理
此係
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契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行。
公元1047年
  第一條:定限十全為期,內抽二年抵還程材母利。
限滿之日,該水圳自應歸還圳主;而銀主所花費項、圳金等,至滿期抹銷,批炤。
  第二條:按修理圳金二千大元,議歸銀主自備工本金開築修繕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第三條:面約銀主自應照所開之舊圳路,由頂下月眉莊田灌溉,通至四塊厝莊田充足不得擅自挪移引灌別處,開築圳路,批炤。
  第四條面議所有四成租穀逐年付交銀主收作工本之資,後日銀主不能言及修理圳金若干,批炤。
  第五條:面約六房私田公田,按十分仍抽四分付出工本金之人收用,批炤。
  第六條:公抽四成田額,例應歸股內修圳之人出招佃,批炤。
  第七條所有水圳灌溉田園前後應抽他人四成租穀一切歸修圳之人收用,批炤。
  第八條:面約每年圳路被風崩壞修理工金等項,係銀主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第九條六房無論公私房分租穀,俱作兩季均收,不能拖延,批炤。
  第十條期限未滿不得招別人及至限期已滿,修圳之人立即將合同約交繳,圳主自行主裁不干修圳人之事,批炤。
  第十一條:面約銀主合股修繕圳路,自當協力料理妥當祈望源遠流長,批炤。
公元1055年
  第十二條:限十年已滿,面議己酉年終,其修圳費金係張程材自行獨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第十三條:彼此會議,兩相喜悅憑中面前立契一樣二紙,蓋印執一紙,永遠為憑,批炤。
公元1009年
  第十四條:己酉年限已滿,其水圳若無修理者,則將己酉年租穀抵扣修圳之費,批照
公元1899年
  光緒二十五年(歲次己亥)十月 日。
                          在場人 王采
                         為中保人 李屘
                          代筆人 羅凱臣
                      同立合約字人 王永浩源
                              張克仁
公元1009年
  批明:與王家立約,係張克仁名目
份額張天德應得二股敦禮二股文瑞半股萬成一股張德枝一股半、張派、張蚶二股,共九股,分抽出天德二股敦禮二股文瑞半股萬成一股,共五股半,於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退與張派、張蚶承頂,其退股價銀八百二十五元,理合批炤,行。
批筆廖鏡堂。
   第八三之二 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
  同立合約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張啟、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情因前年間,舊股公條張克仁王家立約修理王永水圳一條灌溉上、下月莊田園等處一帶地方,約限十全年為滿,抽出末二年抵還程材之額。
庚子年修理至癸卯年早季,共收七租。
水圳無所得利,開費不敷,股內難合理,張克仁份下之五股自己退辭,不欲辦理
爰招新股張啟、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公議合源為公號,再備資本八百二十五萬元,付交張克仁份下五股半人等親收足訖;該水圳五股半,交納新股張啟、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承管,任從合於舊股三股半,仍分為九股,前去按辦管理修築
水圳等利,按作九股均得;而修理開費,亦作九股均攤
誠恐口說無憑,爰同立合約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四本二式,各執一本,付為永遠存炤。
公元1055年
  批明:十年限內,本擬抽出末二年,以補張程材前備與王家修圳之項。
現新股人等為公議,將末二年所收之租踏為公收,另按銀一千一百元,候至第八年終,即交張程材之阿沛兄弟收回足訖,以抵末二年之額;倘若第八年終冬至期,每股人等若無銀抵還阿沛,將末二年歸張沛自收,批炤,行。
   謹將新、舊股份名次列明於後:
  張啟新股一股半,應出龍銀二百二十五元正
廖鏡堂新股二股,應出龍銀三百元正
青雲新股一股,應出龍銀一百五十元正
張沛新股一股,應出龍銀一百五十元正
舊股張啟一股半正。
舊股張沛一股正。
舊股張蚶一股,此股限至第八年終為滿,批炤。
以上新、舊股份合九股是實。
   謹將抽王家四成以及諸姓四成總共數列明於左:
   謹將合約四本、亨、利、貞,每人名次收存,列明於左:
  元字張青雲、張沛收執,亨字張蚶收,;利字張啟收執,貞字廖鏡堂收執
公元1903年
  光緒二十九年(歲次癸卯)九月 日。
                       同立合約字人 張沛
                              廖鏡堂
公元1055年
                              張啟
                              張青雲
                              張蚶
                          代筆人 羅開親
公元1074年
  一、批明:於此光緒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張沛抽出二股,退與張啟承接辦理,批炤,行。
   謹將上、下月眉直透樟腳即止四成田甲數、佃戶開列於左:
  一、抽王俊月眉頭張月成田五,現耕佃人吳太(以下略)
   謹將上、下月眉直透樟腳即止四成田甲佃戶開列於左:
  一、抽張沛月眉四成八甲,現耕佃人莊鶴(以下略)。
   謹此灌溉新耕抽收四分佃戶開列於左:
  一、抽茶舖四成田一甲三分九釐,現耕佃人張桀(以下略)。
   第八四 退頂辦字
  立退頂辦字人謝溪,緣前年蒙薉稟洋眾田主延溪充當埤長,溪是以傭僱工人,開築埤圳,用費銀一百大元逐年竭力修造未嘗水份失其灌溉
今因無力承辦,自情願將此埤長退與蕭六藝官承充頂辦,蕭六藝備出埤底銀一百大元正補貼前年用費
資銀即交收足訖;其埤圳,蕭六藝自應認真修築堅固不致水灌不敷
每鬮水份貼薪勞一石,計共八十鬮,合共水粟八十石,早、晚二季,付蕭六藝收取以為修補圳費,眾田主等不得少欠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辦事一紙,併帶願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炤行。
  即日收過退頂辦字一百銀元完足,炤,行。
公元1819年
  嘉慶二十四年 月 日。
                          代筆人 鄭英
                    知見田主 魯合外二十一名
                       立退頂辦字人 謝溪
   第八五 出字
公元1074年
  親立出字人總理張振綬,有承祖遺下十八張水圳一條,帶埤一個在內,凡十八張田,藉此圳水灌溉者,逐季按甲完納水粟
今因自己乏力修造,將此圳及埤出,於是托中招得族內茂官、萬岱官、陳文龍官等出首承。
三面議定咸豐九年起,至咸豐十四年止,每年圳租六十石,分早、晚兩季完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聽綬即時討起,另他人
其九月重陽佳節,筵請眾佃圳主,應出酒席銀八大元,係綬支理
與主無干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公元1858年
  咸豐八年十月 日。
                     親立出字人總理 張振
                       為中保總理 陳武
   第八六 舊社埤水利組合契約
    甲號:舊社埤水利組合規約
  茲遵奉臺灣公共埤圳章程舊社埤利害關係人議定組合規約以期保全水利
其所定各條開列於左:
  第一條:本規約內所稱利害關係人,即係灌溉舊社埤水田業主佃戶以及管理人等
  第二條:利害關係人所有應行責務一切如左:
    一、管理每年用水時期以前,應以不妨礙灌溉之法,將本碑岸破壞之處斟酌修築抑或將埤內之土砂掘鑿,使埤水周流灌溉。
    二、管理人須照此規約,將本埤圳保守萬全
    三、管理應用顧埤一人、巡水二人以便覽視埤岸,並巡視公圳(係分水以內)、支圳。
    四、本埤水源全賴許縣溪流為主,故管理人於修築埤岸及分用溪水,須與下流田仔埤、大埔埤之埤長斟酌舊例,妥為商約以免彼此爭較溪水滋事生端
    五、管理人須修造埤岸圳上所設橋梁以便通行來往
公元1074年
    六、管理人若於該年前期(自一月起,至六月止)或後期(自六月起,至十二月止)份所屬水租徵收解除職務,該前、後期內修築埤岸及一切管理諸費,應歸該管理人支理
    七、管理每年應捐出金一百元,以充關帝廟公學經費
    八、灌溉田園業主佃戶等,須將管理諸費按定每年前、後二次,每一次灌溉田園,每一甲一瓣支圳七三銀四元二瓣支圳七三銀三元五十錢;三瓣支圳七三銀三元
其中前期定至六月為止後期定至十二月為止繳納管理人。
屆期不受水灌溉者,該期內不須繳納水租。
    九、前條之水租,其前、後期內,不論管理有無修築埤岸,凡有受埤水灌溉者,均應繳納
    十、自圳頭至分水門之公圳(長□丈),組合人應照左開方法,各出人夫,協力修理,使埤水得以疏通
    (一)、組合人按該灌溉田園甲數分修,每一甲按公圳之長□丈自行修築(但諸事須聽埤長及工頭指揮)。
    (二)、各人應行修築之處,若遇有事不能自行修築,該修築諸費,每一甲定以七三銀□元繳納管理人;但管理人須先自雇工代為修築,俟完竣之後,向該繳納之人徵收費額。
    十一、各支圳應由灌溉關係人協力修理,但諸事須聽埤長後工頭指揮
    十二、灌溉關係人若知有人妨害本埤圳水利,應隨時通報管理人。
  第三條:利害關係人所有利權如左:
    一、管理人應照第二第八項,向灌溉田園業主佃戶徵收水租,以為管理諸費。
    二、所有新豐關帝廟前舊社埤所屬之田二甲,其出息款項管理收入至於租稅及其餘諸費一切,歸管理支理
    三、灌溉田園業主佃戶惟照規約各條履行一切責務者,應受埤水灌溉。
    四、灌溉田園業主佃戶,若於灌用埤水知其有阻礙之時,可規約迫令管理修理
    五、埤內所產之魚類,若有無礙灌溉之時,聽組合共同捕獲,但必經管理人許諾方可。
  第四條:本埤圳須常設管理二名(即正埤長、副埤長之謂)、工頭一名、顧埤一名、巡水二名以便管理埤圳;但副埤長應歸工頭兼辦
  第五條:前條管理人,由利害關係人公選品望端正之人;至若顧埤、巡水,由管理人於關係人中選妥人使用
  第六條:管理人選定之時,應稟請地方官許准
  第七條管理人即正埤長、副埤長,於此規約內各條,均有一同利權責務。
  第八條:管理人之在職年期,定以三個為限;但年限中若因職務懈怠,有不益於關係人之事,不論何時,皆可解除任務
  第九條:若要解管理人任務,或要改選他人管理抑或商議管理一切行為組合人可由各莊公選總代一名,以議定此事。
  第十條組合總會,必經組合三分之一以上倡首然後開會
至於議事,須組合總員半數以上同意者,因而議定
但在此時組合人聽方便,由各莊選定一名以
上之代議人,然必半數以上有同意者乃可議定此事。
  第十一條: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保全埤圳並掌管灌溉一切事務
    二、須備水租、賦課徵收簿及經費支出簿,凡有出入逐一記明。
但水租徵收之時,應以領收證亦付納戶。
    三、凡水租之徵收額及經費支出額,每年分前、後二次,稟報地方官衙。
    四、指揮監督顧埤、巡水之事。
    五、關係人中有水利灌溉互相爭議者,妥為調停等事
    六、召集灌溉關係人,使之補修公圳、支圳。
    七、處罰背約等事
其餘,如遇有緊要事宜開設合會,充為該會會長,以整理所議諸事
    八、凡埤圳一切事宜,總代、利害關係人等事
  第十二條:工頭須與正埤長妥議,應辦補修埤圳工事等事
  第十三條:顧埤者專任監視埤岸,巡水者應巡視各圳。
  第十四條:本埤圳組合事務所,設於□□,稱為舊社埤水利組合
  第十五條:利害關係人不得圖謀私利,復給與埤水組合以外田園魚塭
  第十六條:既設之公圳、支圳,非經組合會議稟請地方官許允不得擅自更改位置
  第十七條:此規約組合所有一切利權責務,均與灌溉田園之業權以及佃耕權相維繫
  第十八條:此規約管理所有利權不得擅自賣買,亦不得讓與他人
  第十九條:管理人雖解除職務之後(即因官廳命令組合會議定,抑或自己辭任等事),其在職中一利權責務亦應逐一履行
  第二十條:利害關係人違背規約者,由組合會及代議人議定徵收違約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但違約金充為組合公費
公元1902年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七日立約
       舊社埤水利關係人西里七甲莊水番總代蔡謀外二十名連署
    乙號:舊社埤水利組合規約
  第一條:本組合遵照臺灣公共埤圳規則,為保全灌溉利益起見
  第二條:本組合稱為舊社埤水利組合事務所設在歸仁北里大道公廟莊之大道公廟內。
  第三條:本組合係將舊社埤圳灌溉區域內之田園業主佃戶以為組成
  第四條:本組合設左開辦事人員:
    一、埤長一名
一、副埤長一名
一、工頭一名
一、書記一名
一、顧埤一名
一、巡水二名
  第五條:埤長總理組合事務,為組合總代。
  第六條:副埤長幫埤長事務,如遇埤長有事代理
  第七條工頭承埤長之指揮委托,應照範圍擔任補修埤圳工事
  第八條:書記承埤長命令,辦理事務
  第九條:顧埤係巡視埤岸。
  第十條:巡水係任巡各水圳
  第十一條:埤長及副埤長由組合會議公選
  第十二條:工頭職務,歸副埤長兼辦。
  第十三條:書記、顧埤、巡水等,皆由埤長選定
  第十四條:埤長、副埤長之任期,以三週年為定;或至期再選連任,亦屬無妨
  第十五條:本組合設置合會
  第十六條:組合會議員者,應於灌溉區域內各莊之組合互選一名
  第十七條:組合會議之任期,以五個年為定;或至期再選連任,亦屬無妨
    任期內如有改換人員,其任期以前任者未滿之期為限
  第十八條:組合會議長,以埤長充之;如遇埤長有事,副埤長即代理。
  第十九條:組合會議決事故如左:
    一、組合規約改正變更事件
    二、組合費之豫算協定決算報告認定事件
    三、組合費、人夫、現品、賦課徵收方法酌定事件
    四、組合所關財產處分關係事件
    五、組合處分所關事件
    六、其他重要事件
  第二十條:組合會每年應開二回以上
  第二十一條:組合會由埤長召集
  第二十二條:組合會議出席者非過半數以上不得開會議事
  第二十三條:組合會所議之事可否
過半數者定議。
可否同數之時,則由議長決定
  第二十四條:本組合員於灌溉區域內之田園,受灌溉給水,但水量照舊分配
公元1074年
  第二十五條:本組合員應由埤長賦課組合費(水租),每年分作二期前期定以七月末日後期定以十一月末日為限,應納於本埤長。
  第二十六條:本組合員應納之組合費(水租)依左記標準賦課但照組合會所議定則,可得增減
    一、一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箇年金七元
    一、二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箇年金六元
    一、三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箇年金五元
  第二十七條:本組合員應由埤長配賦人夫物件,須依期出頭繳納;但出頭繳納位處,須從埤長及工頭指示
  第二十八條:本組合員凡欲將灌溉田園業主佃戶所有利權移轉之時,必須將情稟報埤長。
    前項遇有稟報之時,埤長須組合異動方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組合不得將圳水供灌溉城外之處;但經組合會決議允准之時,則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本組合發見破損埤圳之原因,及有妨害埤圳,須速通報埤長。
    前項遇有要急防御制止組合員須應急處置,其費用該埤長應由組合費支
出辦償。
  第三十一條:本組合員應出人夫或現品不納之時,埤長應行代辦追收費用
  第三十二條:違背本規約之時,由組合會決定議罰違約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
   第八七 諭 示
公元1061年
  臺灣縣邑主葉堂諭:查驗李定邦等繳合約十四紙,係嘉慶十六年三月間,草鞋墩山腳莊眾業戶李寢等所立。
言明十四鬮內水份之人,照分鳩銀一百二十六元,與圳長收入,資需工食得便用力疏決
所有上季圳流,與十四鬮內出銀者輪灌;下季照原通洋眾分。
至該圳水汴原有處分流,有後闢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內之額,雖有分汴,水份須灌汴下額田,不許順便混藉上截及濫踏水車,擅用吊等語。
訊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險圳,係灌草鞋墩一帶高田舊時圳水不敷灌溉只可佈種單季,自十四鬮內開之後,始得佈種兩季,但水源不盛。
天時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歲,僅足敷十四鬮份內之業。
常年李妙等雖無水份,亦或佈種,以望時雨;如雨水充足,亦穫豐收,習為固然。
茲值舊今兩年俱憂亢旱去年猶未滋口舌至今歲則計圖自利公然佈種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擱阻,轉被呈控,殊屬刁健可惡
並訊悉:小險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鬮份內之業,得種早季,不聽水租,以份內先已各出重資也。
至晚季時,天
多雨則不份內份外,任其佈種,令佃各出水租,以備修圳之資。
今斷李定邦仍照舊秉公辦理圳務;李妙本水份只得專種單季,不得利己損人,致干眾怒
至匏仔地方之田,李妙等佈種晚季,仍應照常完納圳租,毋得藉口違抗,重啟寡端。
著令各具結完案,所繳嘉慶十六年三月間約字,著即照抄一紙附券,原約及契據均各發還,此諭。
公元1895年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八八 移 文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移知事
案蒙臺藩憲邵札奉爵撫憲劉札開,據署埔里社通判吳本杰稟稱:竊卑廳地方附郭田園數百,土壤膏,祇以水利未興,僅種雜糧;且城關內外掘井無泉,開溝無水,街民惜水如金,幾至有求水弗與之勢。
卑職留心訪查離城十餘里之牛洞莊進內山二里許,有大坑一所水源極旺,俗呼南烘坑。
其水傾注下溪,俗呼南烘溪。
道光年間有土番在溪底堆石作埤,開一小圳,俗周南烘圳。
因該埤地勢窪下,圳道不長,僅溉南隅田百餘甲;若在山上坑口地方築埤分流,開一大圳,循山而行,勢如建瓴,可灌附郭百甲田地,並可挹注城內,更可墾闢東山山麓一帶荒埔以為水田
卑職親履其地,召匠秤地估工,約需工銀三千兩左右疊次
公元1061年
徠,無人承辦以前人未興之利,謀之究情難與慮始之民,此亦事勢之最難者矣!
若據請公款,又恐山石難鑿,無力賠繳。
先於二月間,據民人陳永來呈控:余黃連強佔南烘圳。
卑職查明,該圳向為豪強者佔踞,陳永來亦係佔踞巫文生之業,因批革余黃連,候晚後,另行招充,以杜爭端在案
旋據業戶義興具稟保人接充,並堂供余黃連總理余清源之勢,不修埤圳,強收水租,致冬收歉簿,眾佃不服
又據東角總理清源具稟保人接充各等情,均批令公同妥商,承開南烘坑口新圳,即准兼管南烘溪底舊圳,飭即稟復
乃余清源等冀享舊圳之利,不費新圳之本,延擱不復
卑職會同林管帶勝標,督率屯兵出哨順道復勘新圳,行至史老防營晤見清源,詢以開圳之事何以久不稟覆
該總回以舊圳水租有限,新圳工本浩大,力難承辦等語。
五城總理水泉、吳和奇等因稟見卑職諭勸約股令開南烘新圳,成工後准照向章一九抽租,並南烘舊圳歸其一手經理去後
茲據陳水泉等稟稱:踏看新圳地勢不特工本甚鉅,而中間石壁四十餘丈,能否鑿通,尚難逆料;但既奉諭示,不得不遵照試辦
現已約股二十八份,每份先出銀一百元,成敗不計也。
但恐成工之後有土復萌故智藉詞爭奪訟鬥不休必須詳明立案,有地方官作主始敢承辦
可否之處?
專候示下等情
卑職查該總理等鑿石開圳,不惜工本,雖不僅為公起見,而於地方大有裨益不得不據情轉稟,察核批示祗遵等情本爵部院
據此,除批如稟,准令陳水泉集資開鑿南烘坑口新圳
以興水利,仰即出示曉諭遵辦,此繳印發外,札司即便一體飭遵,並移臺灣道知照等因
奉查此案,先據吳倅具稟到司,業經批示准予開鑿新圳,以興水利在案
茲奉前因除移臺灣道憲唐札同前因,合就移知為此備移貴府,希即查照辦理須至移者。
    右移
  埔里社分府吳
公元1888年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移。
   第八九 諭 示
公元1803年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吉,為據情轉請勒石,以垂永久事。
嘉慶八年十二月,蒙准臬道憲遇、臺灣府慶札:查彰屬東勢角民番爭開水圳一案,妥為查辦馳覆等因
本分府經本年新正巡查莊社,行抵東勢角途次,據該處社番土自馬下六四老,阿多罕社郡乃那鳥,甲首學文馬下六郡乃阿沐,阿馬轄莊民林時猷、蘇乾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恩賡、葉振旺、賴德永等,為蒙導兩情協洽等事,僉呈詞稱:竊六等番田民田,俱共陂圳水,照汴分流灌溉
祗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損兼之水源長遠難以流通,即極力修整,遇農忙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番民均受其苦。
是以籌議擇地勢,開鑿新圳,透合舊圳,接濟分流,番民均
公元1061年
裨益
莊民林時猷等先經稟明縣主,蒙批:候飭該通協力興工修築等因,並蒙前憲著差協同通土查覆在案
蒙仁親臨開導足見愛民至意;惟是新圳要由番田開鑿,茲遵導願照丈明闊狹,按一甲應補番之損田大小一十六石。
至有番田在新圳之上,未得接灌新陂圳水,莊民應即協同社番,共築原舊陂圳以滋灌溉不致番田缺水失收
現在六等番民相安兩情協洽公同立約,以垂永久理合各具依結,並約三紙,呈叩懇恩將約蓋印給發民番執照,留約一紙備案
據情詳明大憲給示勒石,並懇行銷縣案,民番戴德,永頌甘棠等情,並呈繳合約
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遵守而勿墜。
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民田業。
祗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拚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
是以議量度地勢,鳩資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接濟通流,以助不足
惟是開鑿新圳,在番之內疏通
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不無缺水之虞。
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
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不得背約,各執為照。
據此業經據情轉稟臬道憲遇,牒呈臺灣府慶,准批:來移查辦彰屬東勢角一案,已據該處社番馬下六等及莊民林時猷等妥議息爭,合具結約,呈請給示勒石銷案緣由,具見辦理妥洽
希即由廳給示勒石,以垂永久
公元1082年
並將呈繳合約蓋印分別給執存案
一面飭縣將控案註銷務期民番兩相和輯,勿致再有爭端,仍候臬道憲批示,此復等因
行縣註銷案外,合行錄批示諭,並令摹寫勒石,以垂永久
為此示仰東勢角社番、莊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番民耕種番田、屯田所有新舊灌溉陂圳,務宜遵照本府批示印發條議約規,協力修築
水澤霑足,各資溉灌田園;仍須守望相助樂業安耕。
倘有民番違例越規以及竊挖水汴滋生事端,許該通士、鄉保立時解官究辦決不稍為貼。
仍將頒給示諭端楷照繕鐫勒上石,並印榻碑摹四本繳送,以憑分別申送發行備案,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須至碑摹者。
公元1804年
  嘉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勒石發。
   第九0 諭 示
公元1082年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嚴禁破埤害課,以杜滋端事。
案據西螺堡業戶廖靖忠、廖拔西、張甘霖、廖拔琦、蕭源盛、張瑞澤、陳德豐張瑞豐、張昌祐、廖世恒、汪林榮,埤長游典成、廖魁等稟稱:緣西螺堡鹿場埤原就觸口築欄水入圳,灌溉四十餘莊田禾;上供課帑,下資民生,所關非淺,久載府誌,凡有竹筏由溪經過從不沖犯課圳。
向定以四月半後為期,必有溪水滿過埤岸,始許過筏;稍能傷礙,則應折筏過,歷來如斯
無奈溪頭巨姓,聚集匪徒結黨
股,凡有過筏,必向買路由淺入深,竟成利藪無論有水無水,只要夫多錢,即行破埤放筏,任水別流,害及田苗枯槁日久成慣,不能阻止
歷年萑苻之風,相續於道,即次示禁,並親焚毀,未能鋤滅
二月二十日巨魁張夏張察再行破埤害禾,埤長向阻被毆。
眾佃望水情迫,於三月初九日截獲張夏張察,同筏夫張、黃保稟解究辦。
蒙堂訊將張察張夏刑責枷示,併令張察張夏賠資修築出具以後不敢破埤甘結邀案;一面出示嚴禁該處人處務須依照水時,必有滿過埤面,始准過筏。
忠等敢不凜遵
該處習惡成性移時即違,非蒙就示勒石豎立埤所,以垂永遠,恐無以杜復萌。
合亟瀝情僉懇,伏乞電察國課攸關恩准勒石示禁,以垂永遠,沾感切等情到縣。
據此,案查先據業戶廖靖忠等僉稟張夏張察等擅破課埤,當經差獲到案分別責懲,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附近居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安生業,毋許結黨包抽筏費,所有竹筏,俟圳水通流滿過埤面,方許順水撐載,不得再行掘毀課埤,復事端;倘敢故違不遵,仍在溪頭等處截索筏費,掘毀埤圳,一經察出,定即嚴拏究辦,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公元1827年
  道光七年五月 日。
 給立石
   第九一 執 照
  即補府調署宜蘭縣正堂彭,為給照事。
茲據頭圍一快保廬廷翰稟稱:有承父遺下東勢羅東二皂堡月眉莊自鑿水圳一道溝底八尺,連兩岸計共一丈二尺
水源係由阿里史自埤泉水導出,灌溉十八埒月眉莊,概分打那岸埤頭各等處,地名月眉埤仔,經蒙翟廳憲發給印照在案
當時係屬自埤,佃眾雖有配納水者,亦屬陸續支收,惟貽工本而已未有照章交納
祗因風雨為災,墻墾崩壞,即該印照概被埋沒無從取出,是以赴轅稟請恩准再給印照,以憑管業等語。
准即迅派內丁協保,剋日會查勘明確果否此情,務要據實稟覆
復據該役等稟覆前來立即協保剋日馳往該地查勘,果有圳道,並據該莊耆老皆稱此圳果係廬永昌自闢之業,各等語。
批示外,合行發給印照以便執掌
該圳戶務宜自備工本迅即修築開鑿道疏通,免致眾佃逐年乏水紛紛爭較。
有配水灌田之佃者,本縣公定章程在案,每一甲全年應納早晚水租三石正,務要收成之日,晒乾交納清楚不得拖欠等情
為此,照仰該圳戶知悉合應遵照辦理;倘圳道完成之日,稟覆到縣,並給諭戳,合行出示曉諭該莊佃眾一體知悉毋得故違,此炤。
                       右給圳戶廬永昌執掌
公元1884年
  光緒十年閏五月二十一日
   第九二 執照
公元1061年
  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海防糧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照事。
照得嘉慶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案據辛仔罕等莊墾戶吳化、賴岳暨各佃社番、通土等僉稟稱:等與社番雜墾該處田畝缺乏水源墾鑿圳道,鳩集相議,擇到四圍二結份頭吳惠山界內湧出泉水數處,堪開圳道。
爰請吳惠山出首自備工本堤築陡門,聚水灌溉各佃田畝
公議逐年番界,每甲完納圳主水租穀四石二斗,在埕量收截串;社番自耕,每戶議貼工資六斗六升,本料亦係社番採辦交付圳主需用
社番該田若漢佃,亦應照約每甲逐年完納租穀四石二斗,以應圳主修不懈,永資課命。
但漢番各佃良莠不齊,恐有挨延控納,任憑官究追,以儆效尤
公議已定隨即立約呈官存案,以垂久遠,僉請給照,迅飭吳惠山趕緊興工報竣,無非憲台所賜也。
理合夾繳合約一紙,僉叩伏乞課命攸關俯准給照,以便管理,俾充國課,民番謳歌,沾感切等情
卷查前分府批准飭差勘覆在案,茲據圳戶吳惠山稟報開鑿道完竣,懇請發給執照永遠管理前來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圳戶吳惠山即便遵照准將辛仔等莊圳水所有灌溉之田,無論番界以及社番自耕,別漢佃,每年逐年向現佃分別量收水租穀石;倘有玩佃抗延,許該圳戶赴轅指名稟追。
該圳戶毋得廢弛圳務,籍端需索,致干查凜之慎之
毋違,須炤。
                      右炤給圳戶吳惠山准此
公元1813年
  嘉慶十八年十月 日給 分府。
   第九三 執 照
執照
  欽加清軍府銜、准補嘉義縣正堂奉旨嘉獎五級紀錄十次鄧,為給照管業事
案據何溫氏及何啟緒,與何澄源即何虎頭互控爭家業一案,飭據差傳兩造到案先後同質訊,供詞各執,即諭典史局紳理分,另立鬮書。
嗣據何玉興以伊向何虎頭所買之田,經局抽換,又經給照去後;茲據何澄源以何溫氏所控之業,局已理明錄單,請給照管;並據何溫氏遣抱子何啟緒呈請給發印照鬮書各前來,除分給歸管外,合行給照。
為此,炤仰業戶何恕記即何啟緒承買過何子茂、何子惠內菁埔港潭一口稅銀五十元,契價銀一百四十元,址在內菁埔莊,東至元吉莊,西至埤薄籬,南至何家田北至何家田並至內菁埔莊為界,對符准憑炤管業,須炤。
            右仰業戶何恕記,即何啟緒准此
公元1893年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給。
   第九四 諭 示
公元1061年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
本年閏二月初三日,據監生溫和,即圳戶金源和稟稱:緣有職員周家麟,族正道中黃振先,莊民陳九、黃阿荖、詹結等稟稱:竊三皂保大礁溪內湖莊係是兇番出沒處所,併枕頭山、鎮平、結首份、永廣等莊概係砂礫之地,雖有水源沙漏地底,本欲墾開成田,乏水可灌,無奈栽種地瓜雜物,又被亢旱少有收成以致地段荒蕪
前年清丈陞科納課,甚屬艱難
茲麟等查監生黃溫和亦有地段孔多在於該處,且此人誠實可靠,堪以自備工本開鑿圳道,疏通水源以資灌溉
麟等在外互相妥議,邀其出資開鑿疏通明議每甲逐年貼水租穀四石,分作早晚兩季交納以資工本不得抗欠。
而黃溫和稱:開鑿圳道,疏通水源工本浩大,伊雖不惜工本不辭勞苦,但未簽請示存案誠恐後日有土
棍將圳頭斷絕水源或有奸狡佃人納水租,或有藉端霸佔,種種弊竇貽累匪輕。
麟等再四思維惟有懇請賜准,諭令溫和自備資本開鑿圳道,疏通水源一面示諭存案,以垂久遠,俾國課有賴民食有資。
爰敢相率瀝情,僉乞恩示諭等情一案,經蒙分別示諭等因
和遵即措備資本,多請工人不辭勞苦督工開鑿
現已水道疏通,墾准給發圳照,並給長行諭戳等情到縣。
據此,除批示並給圳照外,合行給戳。
為此,諭仰大礁溪內湖莊等處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即便遵照立將給發戳記謹慎收藏以便逐年蓋用串單,向佃量收工本水租穀以為執憑倘有玩田抗納,許即指名稟追。
該圳戶務須修理圳道堅固巡視圳水充足,是為至要凜之,慎之,切切,此諭。
    計發戳記一顆
公元1890年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二十九日諭。
   第九五 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人藍高才,即藍吻、藍盾兄弟等,有自應得鬮書埤圳水路一條,又帶水一段,共二段,坐落土名在四圍大橋上新仔罕港,開築擋門埤圳水路灌溉抵莊、大茅埔莊田
乃眾佃有明約字一紙,尊請付以藍高才為圳戶,定例按甲逐納租為憑。
今因乏銀應用,吻兄弟商議,將此埤圳約字、水田丈單願付出借為胎,先盡問至親
公元1061年
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吳成興家中借出佛銀五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交兄弟親收足訖,三面言議約定逐年每元銀願貼利一斗六升行,全年合共利息八十石正,按作早季在埕納清。
其利是要乾風搧淨,不敢濕冇抵額,亦不敢拖欠升合如是少欠者,吻兄弟願將此埤圳水界內水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不敢異言阻執滋事
其銀自道光乙未年冬至前借起。
其銀不拘年限,若銀主自要向前取討,吻兄弟等在冬至備足母銀,一齊送還銀主,贖回約字並丈單,各不得刁難
保此埤圳水田係吻兄弟自置開築應得之額,與別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吻兄弟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帶合約一紙,丈單一紙,鬮書一紙甘願退歸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公元1415年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佛面銀五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公元1835年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何開昌
                          為中人 秦得勝
                        知見人堂叔 藍寶
                           胞兄 有土
                      在場知見母親 盧氏
                      同立胎借銀字人 藍有吻
                              藍有盾
   第九六 規約
  同立定規約字人圳主周陳記,佃人周必謨等,竊思事貴有定,斯無糊混之虞;物必有規,庶免口角之患。
緣周陳記開闢霧裡薛陂圳以來,其田配食圳水者皆為吾佃,按甲帶水份者務必均平
茲因佃人周必謨之田,前付周陳記等開作圳路經過,周陳記等撥出圳水四甲,付其通流灌溉任從決放
奈時有旱潦,汴有高低,恐汴頂決水灌田,或遇水尾著番之日,未免有盈斂之殊。
爰是周陳記等與佃人周必謨商議就此甲水鑿為二寸四方,挖空透田,日夜長流灌溉
自此定規佃人不得擅自鋸闊,亦不得仍前決放;而過汴之水,乃得有常,著番之人,無慮不齊
此係公同妥議,至公無私,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定規約一樣二紙,圳主、佃人執一紙,永遠存炤。
公元1819年
  嘉慶二十四年六月 日。
                     立定規約字人圳主 周陳記
                          代筆人 周生
                           佃人 周必謨
                        在場人圳長 周子貢
  第八節 石 滬
   第一 現耕契字
公元1415年
  立現耕契字人大赤社林房子庚,有承繼伯父宗祧自己填築石滬一口,在金嶼,土號名西橋仔。
東至金嶼西至港,南至到掛滬,北至金嶼四至填明為界。
夥計六大份,著年輪巡,房應得半份,十二流輪巡一流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不肯承受無奈,托中引就向與本社鄭良文官典出七二佛銀四十大元
即日同中如數收訖;而滬隨付銀主前去管耕輪巡,不敢刁難阻擋
三面言約,但此石滬,房自己與叔兄弟侄及他人不能贖回
此業皆係公同面議以後不能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石滬房子承繼先人宗祧自己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先前亦無重張典過他人財物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房自出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現耕石滬半份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同中收過來契面七二佛銀四十大元足,再炤。
公元1901年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 日。
                          作中人 林吉
                         知見人妻 石氏
                          代書人 石崇山
                       立現耕契字人 林整房
  第九節 厝 屋
   第一 認稅店屋字
  立認稅店屋字人臺南市五帝廟街第五番戶陳肇淵,認稅出臺南市下橫前街第十三番戶前進店屋一棟,係蔡自發每房共有之業,議定每月稅銀光龍銀七大元。
至於稅銀逐月繳清,不得短缺倘有稅銀滯納,聽其業主趕搬。
稅銀逐月繳清,業主不得將該店屋別稅他人
該店屋土等若被風雨損害,逐年修理由肇淵自行支理
家屋若干金額,由業主負擔不干淵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異議,口恐無憑,合立認稅店屋字一枚並列條約付執為炤:
  一、批明:下橫街第十三番戶前進店屋一棟,係蔡自發號計五房共有之業,現經許稅,該稅銀應繳值年之人收入
  一、批明:每房所有收過壓地銀額,倘日後肇淵若有轉移他處,其每房所先收過
壓地銀若干元,須盡行繳還為要。
  一、批明:肇淵若稅金,聽值年之人知會房親向肇淵趕搬,該肇淵不得異言生端倘若藉端堅抗,以致業主告訴,所開訟費行肇負擔
公元1415年
  一、批明:自光緒二十九年舊曆□月□□日起,二十九年舊曆十二月終止所有應該繳納稅銀,二比議定交與自發下管理人蔡夢元收存以便修理自發共有店屋。
候光緒三十年舊曆一月起,以照值年之人收稅,淵亦不得翻異,再炤。
公元1903年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癸卯)六月十五日
                  臺南市五帝廟街第六番戶 陳肇淵
   第二 認稅字
公元1415年
  立認稅字人傳發向下橫街自發公司稅出大井頭街十五番戶瓦店一座開業記號粉店生理
辛卯年四月起,至現今巳亥年五月止,每月六八銀三四元,計欠稅金五十一元五角五尖。
五月終,再向蔡自發四房蔡香記面會議定六月初一日起,每月七三銀五元,願還舊欠一元,以後每月初一日,黃傳發新舊願繳七三銀六元正逐月業主支取不敢短欠
恐口無憑,立認稅字一紙,送執存炤。
批明:添註八字
公元1899年
  光緒二十五年舊曆六月一日新曆七月 日。
                        立認稅字人 黃傳發
                      保認人代書人 傳霖
   第三 稅店字
  立稅店字人許豹,因乏店開張生理,豹向眾茶舖等稅出天上聖母祀店一座,址在西定下坊北勢街,坐南向北。
前後二落,上至楹桷瓦磚,下及地基磚石門窗戶扇水井灶下店後木柵、屏枋、圍墻一概齊備,付豹開張生理
言約壓地銀二十大元,又歷年納稅銀二十四大元逐月稅銀二元交付爐主,以資費用不敢挨延短欠如是短欠,豹願將壓地銀以抵店稅,其店聽爐主等別他人不得刁難
倘店若被風雨損壞,合應通知爐主等看驗,僱匠修葺;若爐主等不理,豹自行修理,將店稅扣抵
如店不合用不得轉稅他人自當將店辭還爐主等,取回壓地銀二十大員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亦不得異言生端
恐口無憑,合立約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郊爐主瑞巖收去壓地銀二十大員,再炤。
公元1861年
  咸豐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立稅店字人 許豹
                          保證人 施記
  再批明:修理後落門窗屋上灰泥桷並泥工木匠,共開去六八平銀十大員逐年將店稅扣抵六八銀二員,如抵十員足數不得再扣,理應批明,再炤。
  如抵十員足數不得再扣,理應批明,再炤。
   第四 認稅字
公元1415年
  立認稅字人新聚和號,認稅朱壽記煉瓦造糖間一所八間,圳在山川臺祝三多街,開業砂糖生理
面議每年稅銀六八秤一百元足,逐年限定十一月砂糧入間之日,先納五十元,至七月初旬,再納五十元清楚
其新聚和代出修理銀九十元,面議二年,就稅銀扣起抵還
合立認稅字一本,付執存炤。
公元1897年
  丁酉年十一月一日
                        立認稅字人 新聚和
   帶糖間內器具目錄
  一、過點石川石一千七百三十九個、舊層枋十二塊、破壞石川石三百六十一個、舊磁金魚一個、舊大桶十一個、舊腳桶一個、舊中桶一個、舊糧一枝、舊小桶二個、糖二口、舊塗桶二個、舊小桶二個、舊頂棹一塊、舊棹平一塊、舊水桶一擔、舊大一個、舊小一個以上器具俱各點明聽用,又炤。
   第五 典契
公元1415年
  立典契人蕭陳氏,有承夫瓦店一間,坐寧南坊,土名石坊腳,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厝後,南至藥店邊,北至巷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出典,先儘問房親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宅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下時番頭銀五十大元
其銀即日中交訖;其店即付交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為活。
此店限典至三年終為滿,即聽典主備銀取贖;如典主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稅為利
其店恐被風雨損壞,費用銀兩三年內典自出三年外各對半均分
保此店果係陳氏承夫之業,與房親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陳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上手契在大厝,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番頭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公元1789年
  乾隆五十四年正月 日。
                        立認稅字人 蔡想官
                          為中人 張氏
                         立典契人 蕭陳氏
                        知見媳婦 劉氏
                           代書 陳勝光
   第六 典契
  立典契宋昭良,有承父業鬮書內應瓦店乙間乙落,坐落土名新街,北、南、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填明為界。
今因乏銀別創,將店乙座共乙落並伙食間一所上至門窗戶扇下至地基浮沈磚石等項雜全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兄弟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韓宅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下時價清銀一百兩元錢八五行。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即對永合號店稅,逐月稅銀一兩八錢全年稅銀二十一兩六錢,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
限至五年終滿,聽典主備銀取贖;如銀未便,仍聽銀主依舊管業收稅。
其店倘有水火不虞之災,其店地任從銀主起蓋,永為己業。
至於風雨修理損壞費用銀兩完納地租,俱典主自坐。
如店稅收取未明,取契之日,逐一照數清還不敢少欠分釐。
良保此店果係承父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等情,良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三面言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親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一紙,共二紙,送交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內清銀一百兩完足,再炤。
  立附契尾再借銀字宋昭良,本月本日,因乏銀費用,即托原中,就本店添典韓宅借出清直銀四十兩,言約每兩每月貼利息銀八錢行
議約取契之日,備足母利銀一齊送還不敢少欠,方得贖回原契
此係甘願,再立附契尾字,付銀主收執,批明,再炤。
公元1759年
  乾隆二十四年八月 日。
                          為中人 謝兆泰
                         立典契人 宋昭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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