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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09 页
第三章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一节 海埔、溪埔
第一 定 例
二十年定芦洲地亩,坍户以次拨补之例。江西巡抚胡宝泉奏言:「芦洲地亩,坍涨靡常,旧制五年丈量一次,涨升坍除」。嗣于乾隆十三年,经部定议:「凡有坍塌洲地,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定案。遇有淤涨,按照报坍先后,以次拨补;倘有馀剩新淤官地,召民认垦,按则升科,通行遵照」。于是,芦洲有有课、无课之分:凡滨江洲地,先由水影,次变沙滩,又次为泥滩、为草塌。至于渐积成洲,然后纳课。计自水影以至成洲,必经数十年,或十馀年之久。其成洲颇费工本,及遇塌卸,必届大丈之年,始行除课。若有淤涨之地,自应按照报坍先后,俾复其业,以完课额。至于水影、沙滩之地,原无工本可费,是以例不升课,即有坍卸,自不在拨补之列。乃有奸猾之徒,因定例未经分晰指明,往往以无课之沙滩等项混争拨补。请嗣后将有课之洲报坍者,挨顺序先后,汇为一册,按次拨补,庶课额定,讼端可弭。经部议覆,应如所请。凡滨江新涨之地,查原旧有课之洲,报坍者次第拨补。至于水影、沙滩等项,虽既称未经升课,但
第一节 海埔、溪埔
第一 定 例
二十年定芦洲地亩,坍户以次拨补之例。江西巡抚胡宝泉奏言:「芦洲地亩,坍涨靡常,旧制五年丈量一次,涨升坍除」。嗣于乾隆十三年,经部定议:「凡有坍塌洲地,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定案。遇有淤涨,按照报坍先后,以次拨补;倘有馀剩新淤官地,召民认垦,按则升科,通行遵照」。于是,芦洲有有课、无课之分:凡滨江洲地,先由水影,次变沙滩,又次为泥滩、为草塌。至于渐积成洲,然后纳课。计自水影以至成洲,必经数十年,或十馀年之久。其成洲颇费工本,及遇塌卸,必届大丈之年,始行除课。若有淤涨之地,自应按照报坍先后,俾复其业,以完课额。至于水影、沙滩之地,原无工本可费,是以例不升课,即有坍卸,自不在拨补之列。乃有奸猾之徒,因定例未经分晰指明,往往以无课之沙滩等项混争拨补。请嗣后将有课之洲报坍者,挨顺序先后,汇为一册,按次拨补,庶课额定,讼端可弭。经部议覆,应如所请。凡滨江新涨之地,查原旧有课之洲,报坍者次第拨补。至于水影、沙滩等项,虽既称未经升课,但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0 页
小民承认多年,希图成业,一遇坍塌,既不得与有课坍户一例拨补;至拨补馀剩之地,若不量为准拨,恐失业之户未肯甘心,彼此复启争端,情理殊未平允。应令嗣后新涨地亩,除尽有课坍户补足之外,尚有馀地,即将无课坍户按照报坍先后,酌量拨补;再有馀剩,始行召垦。仍严行各洲户安分息争,一听官拨分别办理。疏上,得旨:「如议,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0 页
第二 规 定
一、沿河沙洲地亩坍涨,报官勘验。如属淤涨之地,实系彼处坍塌之数,上下对岸,显有形迹可据者,即遴委干员,会同两邑地方官勘验,秉公拨补。
一、凡沿河沙洲地亩被冲坍塌,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遇有淤涨,亦即报官查丈,照原报之数拨补。司户至认垦,官给印照,仍令各属按数造报,统候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册送部,以定升降。
一、部咨:各属一切额征沙洲滩地,造具鱼鳞图册,先行送部,以备稽考。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0 页
第三 执 照
台字第一十三号,埔地八十甲。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1 页
兵备道执照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姚,为详明给照、试垦召租事。照得军功船厂一带海坪,沙泥壅积,涨成浮埔;但未经开垦,尚难报升。详奉总督部堂赵、巡抚部院孙批司议详,准予招佃开垦田园耕作,以及筑塭蓄养鱼虾,试垦成熟,徵完租息,以为岁修军功船厂港道之费等因,行知出示晓谕在案。兹据台属武定里垦户林洪氏开出四至,呈请给照前来,合给执照。为此,照给垦户林洪氏即便收执,将所请武定里埔地一段,东自公馆前王守园头至萧排园北溪墘,西自黄学源园头石界至洲仔尾车路沟墘南自洲仔尾车路沟墘至公馆前王守园头,北自萧排园北溪墘至黄学源园头石界为界,丈明甲数,准其自备工本开垦试种,每年于夏、冬两季,交经管业户赴辕按甲完缴租银,以为修港之需。俟该处园地成实,不致水冲沙压,再行照例定则升科;敢有欠租、隐匿、私垦等弊,一经察出,定拿该户,照例重究,并将私垦之业充公,毋违,须照。
计开:
垦户林氏给现耕地四十甲,限本年起完租;青埔地四十甲,限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姚,为详明给照、试垦召租事。照得军功船厂一带海坪,沙泥壅积,涨成浮埔;但未经开垦,尚难报升。详奉总督部堂赵、巡抚部院孙批司议详,准予招佃开垦田园耕作,以及筑塭蓄养鱼虾,试垦成熟,徵完租息,以为岁修军功船厂港道之费等因,行知出示晓谕在案。兹据台属武定里垦户林洪氏开出四至,呈请给照前来,合给执照。为此,照给垦户林洪氏即便收执,将所请武定里埔地一段,东自公馆前王守园头至萧排园北溪墘,西自黄学源园头石界至洲仔尾车路沟墘南自洲仔尾车路沟墘至公馆前王守园头,北自萧排园北溪墘至黄学源园头石界为界,丈明甲数,准其自备工本开垦试种,每年于夏、冬两季,交经管业户赴辕按甲完缴租银,以为修港之需。俟该处园地成实,不致水冲沙压,再行照例定则升科;敢有欠租、隐匿、私垦等弊,一经察出,定拿该户,照例重究,并将私垦之业充公,毋违,须照。
计开:
垦户林氏给现耕地四十甲,限本年起完租;青埔地四十甲,限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2 页
二十三年起完租。
右照给垦户林洪氏收执。
台字第一十三号
道光二十年四月十一日给。
右照给垦户林洪氏收执。
台字第一十三号
道光二十年四月十一日给。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2 页
第四 垦 照
按司道垦照
钦命二品衔、福建分巡兵备道、兼按察使衔霍伽春巴图鲁唐,为给照管业完租事。照得军功厂一带海埔,前奉总督部堂赵、巡抚部院孙准予给照,召佃垦筑田园、鱼塭,徵收租息,以为修港之需。此次清丈,经委员勘丈,分别报升填单,酌议定章,归厂纳赋。除出示晓谕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垦户黄清即便收执,将所管嘉属西港仔堡田园、鱼塭,后开丘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统于冬季交由管事赴辕缴纳租银,以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欠租,刁混匿报等弊,察出定拿,该垦户照例重究,将业充公,毋违,须照。
计开: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3 页
一、垦户黄清承耕下园□丘,计□□;又下下园□丘,计丈□□;又塭园□丘,计丈七甲九分二釐三毫一丝整;又上、中、下草塭□□,计丈□□。
右照给垦户黄清。
新字第四百五十三号
光绪十七年三月 日给。
右照给垦户黄清。
新字第四百五十三号
光绪十七年三月 日给。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3 页
第五 执 照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刘,为详明给照试垦召租事。照得军功船厂一带海坪,沙泥壅积,涨成浮埔;但未经开垦,尚难报升。详奉总督部堂赵、巡抚部堂孙批司议详,准予招佃开垦田园耕作以及筑塭蓄养鱼虾,试垦成熟,徵完租息,以为岁修军功船厂港道之费等因,行知出示晓谕在案。兹据嘉属盐水港街垦户张恒德,即举人张步蟾开明四至,呈请给垦前来,合给执照。为此,照给该垦户张恒德,即举人张步蟾即便收执,将所请嘉属新塭庄埔地一段,东至新定公冢为界,西至海汕为界,南至大归、李六等埔塭并八卦沟王爷港为界,北至茄萣山塭岸为界,四至为界,丈明甲数,准其自备工本开垦试种,每年于夏、冬两季,交经管业户赴辕按甲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4 页
缴租银,以为修港之需。俟该处园地成实,不致水冲沙压,再行照例定则升科;敢有欠租、隐匿、私垦等弊,一经察出,定拿该户,照例重究,并将私垦之业充公,毋违,须照。
计开:
垦户张恒德(即张步蟾),给垦新塭庄埔地熟埔三甲三分整,盐埔七十九甲整。
右照垦户张恒德,即张步蟾收执。
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给。
计开:
垦户张恒德(即张步蟾),给垦新塭庄埔地熟埔三甲三分整,盐埔七十九甲整。
右照垦户张恒德,即张步蟾收执。
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给。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4 页
第六 执 照
兵备道执照
钦加道衔、护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梁,为查案给照,永远掌管事。照得军功船厂一带海坪,沙泥壅积,张成浮埔,前未开垦,经孔前道详奉前总督部堂赵、巡抚部院孙批司议详,准即招佃开垦田园,围筑鱼塭,耕作成熟,征完租息,以为岁修港道之需,历经出示晓谕,准民请垦各在案。嗣因厂港淤塞,战舰碍难出入,当经本道札饬委员督同差管清釐勘丈。旋据业户禀称:三郊苏万利等偕职员石时荣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5 页
,蒙前道宪示谕,安平港道淤塞,饬著利等出资疏通。是以凛遵雇工开挖,自道光年间,至咸丰三年,逐岁修补,不致洪水泛滥入厂,先后计费番银一万馀元。前经蒙徐升宪洞悉勤劳,请两院宪准将北畔港汕浮埔,免徵饷项,给归利等开垦田园鱼塭,以示体恤。惟是各商均系内来客居,往返不定;且此开垦浮埔,若非大费工本,终难成业;且当时开港工费浩繁,仪祖父职员石时荣出资最多。故此,利等议将埔地归荣承管,业已禀荷前道宪批准给照,因卸篆未蒙给发。兹该业户开明安平港岸北畔塭埔一段,东至李水生塭并水路沟,西至本塭岸,南至安平港岸,北至本塭岸为界,丈明甲数,请给示照等情。据此,查该户前同三郊出资通港道,洵属急公可嘉,既将前项埔地议归掌管,自应准如所请,免徵租息。除行县知照备案外,合行给付,永远执照。为此,照给业户石朝仪即便收执遵照,招佃开垦园塭,永远掌管,毋违,须照。
计开:
业户石朝仪,给塭埔地五十八甲九分整,另带地水堀。
右照给业户石朝仪永远印照收执。
计开:
业户石朝仪,给塭埔地五十八甲九分整,另带地水堀。
右照给业户石朝仪永远印照收执。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6 页
辟字第不列号
同治八年九月十七日给。
同治八年九月十七日给。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6 页
第七 照 票
照票
署福建台湾府凤山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陈,为呈垦给示,俾得兴工开筑征饷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据郡城东安坊商克治呈称:缘㳽陀港与竹仔港接壤一带,原属内海,迩来浮复埔坪,堪筑鱼塭,畜养鱼虾,年征饷银四两,抵补缺饷。东至㳽陀港,西至海屿大港口,南至商裕鱼塭沟,北至白沙尾,四至并无妨碍课地以及民闾田产。但未蒙准垦示照,莫敢擅筑,仰体德泽普被,使民无留馀之力,饷有式辟之输,合绘图呈垦恩给示照,饬房注册,俾得管耕征饷等情。据此,查该处迩年因前峰港一带溪流涨满,各处崩陷,沙土积压,海坪渐次垫高,盐卤之地只堪开筑鱼塭,除出示归与商克治开筑管输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垦户即便查照四至界址,开筑掌管,即以嘉庆九年份起科,完纳饷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7 页
银四两,抵补缺额,毋违,须照。
右给商克治准此。
嘉庆八年十二月 日给。
县行 限 销
右给商克治准此。
嘉庆八年十二月 日给。
县行 限 销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7 页
第八 执 照
执照
特授福建台湾府凤山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魏,为照给管纳等事。本年十月十三日,据郡城业户黄静记具禀,词称:缘维新里竹仔港口海边,于道光九年新浮盐坪一所。彼时地势窊下,溪流海涨,奔驰靡定,诚恐乍筑乍崩,是以未敢即行请筑配饷,惟有暂竖界址,佣工栽种茄苳,把住沙涂,历今管顾数载。现在坪地稍高,左右并无违官塭、民耕课业,正堪开筑鱼塭,养畜鱼虾,配纳课饷。经据饷差张斌嘱静开筑配饷,弥补无著。经赴台禀蒙勘明,东至黄家塭,西至港,南至溪,北至海,就中堪筑鱼塭一口,酌配饷银四两正。静情愿备出工本,前去开筑。兹静遵谕具结绘图缴案.以道光十七年为始征饷,恳给印照,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8 页
凭掌管。第恐筑成鱼塭,奸徒恃强采捕,扰累课饷,工本无归,合沥情呈乞电察,认筑鱼塭,配纳课饷,恩准给发印照,永远管业,饬承注册征饷,并恳出示晓谕,毋许强徒采捕,以安生业,沾感切叨等情,并粘图说一纸到县。据此,案查先据塭差张斌具禀,当经饬据该差查勘该处港口新浮盐埔一所,果系开筑鱼塭一口,畜鱼纳饷,弥补无著等情。兹据前情,除出示晓谕并注册征饷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塭户黄静记知悉,即便遵照备用工本,照界围筑鱼塭一口,畜养鱼虾,收息管耕,准自道光十七年起,每年完纳饷银四两正,按年完纳,毋许短欠;倘有该处奸民藉索阻挠,许即据实指禀,以凭差拿严究。该塭户亦不得侵佔越界情事,致干重处,母违,须照。
右照给塭户黄静记准此。
道光十六年十月廿三日给。
县 行 日 销
右照给塭户黄静记准此。
道光十六年十月廿三日给。
县 行 日 销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8 页
第九 执 照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9 页
执照
特授台北府淡水县调署凤山县正堂李,为给照开垦事。本年十月初三日,据旗后医士林玑璋禀称:大竹里界内有海埔一段,东至大汕头,西至瓦厝口福德祠庙仔,南至孙、吴、许、张等姓园岸,北至内港,现拟筑鱼塭,禀请给照开垦,一俟成业,自当报丈升科纳粮等情到县。当经饬差查覆去后。兹据该差以遵即驰往大竹里界内查明,林玑璋所指海埔一段,四至界址委系官地无主之业,开垦鱼塭实与附近民业、庐墓、水道并无妨碍等情,禀覆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业户林玑璋即便遵照,开垦造塭,一俟成业,务须照例报丈升科,配纳塭饷,勿得违延,须至执照者。
右仰业户林玑璋准此。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初五日。
县
特授台北府淡水县调署凤山县正堂李,为给照开垦事。本年十月初三日,据旗后医士林玑璋禀称:大竹里界内有海埔一段,东至大汕头,西至瓦厝口福德祠庙仔,南至孙、吴、许、张等姓园岸,北至内港,现拟筑鱼塭,禀请给照开垦,一俟成业,自当报丈升科纳粮等情到县。当经饬差查覆去后。兹据该差以遵即驰往大竹里界内查明,林玑璋所指海埔一段,四至界址委系官地无主之业,开垦鱼塭实与附近民业、庐墓、水道并无妨碍等情,禀覆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业户林玑璋即便遵照,开垦造塭,一俟成业,务须照例报丈升科,配纳塭饷,勿得违延,须至执照者。
右仰业户林玑璋准此。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初五日。
县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19 页
第一0 碑 记
鼎建台澎军功厂碑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20 页
台澎水师各营,额设战舰八十有一,分编平定、澄波、缓宁等号。巨者领运饷金渡载,戍壬次亦防守口岸,巡逻洋面,是资盖重务也。方今圣化照洽,海宇又安,鲸波鳗浪之间,高舻大艑所在间置,然于无警之时,亦有不弛之备,是故有造有修,厥依年例勿旷也。动帑于藩库,稽覈于内部勿浮也。慎乃攸司,法纂备矣!夫务重,则欲其固而弗窳;法备,则欲其循而毋失。是有赖典领者之惟此兢兢焉!从前承造承修每无常员,而专其任于观察使,则自雍正三年始,督理既归重臣,程功宜有定所,顾就海濡隙地,仅以庳屋数椽支柱其间,趋事者罔所萃止,饬材者失所储藏,即省试者亦临莅局促,于课工简料数大端,无以施其精审,何怪乎兵胥因缘舞智,工匠乘此营私耶!乾隆四十一年十二月,予以郡守兼护道篆,颇悉其流弊所由。爰会营员详加纠察,严立规条,革除一切陋习,刊列榜文,俾垂永久。复亟捐廉俸,相其地势广拓之,尽撤旧厂,鼎新建造。其前为辕门,列差房六间;中为官厅三楹,左右科房各二;又进为大堂三楹、川堂三楹,两房科库各七间;又后为内房七楹,左右厨房料库亦各有七:计前后大小厅房共五十馀间。周树木栅,并修葺天后宫及风神、潮神、输般各庙,均于军功相维系者,涂塈丹雘,聿新其旧,所以揭虔妥灵也。通费洋镪二千五百有奇,经始于四十二年二月朔,越三月告成。是役也,匪仅为侈规模,新堂构计也。盖重其务,不能不举所重以肃观瞻;备其法,不能不申所备以昭守法。虽以予谬权斯任,而军国所寄,勿敢怠遑,用是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21 页
手经营,庶几少尽厥职云尔,是为记。
护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台湾府正堂蒋枢撰。
乾隆四十二年四月 日勒石。
护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台湾府正堂蒋枢撰。
乾隆四十二年四月 日勒石。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21 页
第一一 谕 示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徐,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本辕军工厂沿海一带新浮埔地,经孔前道详奉两院宪批司议详,准其由道出示,召佃开垦园塭,年收租息,以为开挖厂港经费等因。饬据台、嘉二县会同委员勘丈甲数,造册详送,并据垦户陈兔等陆续请给印照,试垦完租,历经各前道按年征收,以充公用各在案。本司道莅任,吊齐流水额征各项簿串,逐细查核,内中各佃户每年竟有完不及半者,甚至十无二三。缺诚有之,侵亦不免,皆由管事所举非人所致。现在亟筹开港经费,全赖此款埔租征收津贴,稍补不敷,断难仍前任听侵缺。除饬本辕各房首书公同保举诚实管事,责成实力稽查,造册送核外,惟查道光二十年以前通台地丁钱粮正款,已奉恩旨豁免,此项埔租历年积缺,核与准豁之例相符,合行示谕。为此,示仰蚵港各垦户知悉:尔等分管各佃户,凡道光二十年以前积缺海埔、现耕青盐等项租息,不论多寡,概准豁免;所有道光二十年以后历年积缺租息银元,务须扫数赴辕完缴清楚,领串执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22 页
凭。现在征收届期,按照经征钱粮之式,定此八月开征,即为不忙;如征不足数,限于次年上忙照额征补。各佃户自宜将二十年以后旧缺并本年新额首先输将,总以领给印串为凭,不准与差管私相抑收,以及退盐应征之户隐匿不报;一经察出,定提重究,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给。
贴蚵港晓谕
道光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给。
贴蚵港晓谕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22 页
第一二 谕 示
钦命布政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安平涂城外简仔宫、简仔尾等处塭埔,现经委员候补县丞华廷锡查勘得林丛等所管各塭,大小共数十口,计一十甲零一分,据该社民杨屋等呈请报升完租;其馀尚有零星碎户,系实在穷苦,兼之不成分数,请为安平本境天上圣母庙中油香随缘乐助,呈乞给照出示等情,转缴杨屋等禀结,并绘图注说各前来。除批示大小鱼塭一十甲零一分,准予并给照谕,付交杨屋收执管业;其馀零星碎户,概免请照完租,以示体恤,暨行县知照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处附近业佃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杨屋名下各垦户林丛等所垦塭地,业经请给垦照完租,务须照界各管各业;其馀零星碎户,亦经报由本司道准免请照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23 页
,均不得藉端侵佔,致滋事端;如敢不遵,一经饬查,或被指禀,定即差拿重究,决不姑宽,各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给。
告 示。 实贴晓谕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给。
告 示。 实贴晓谕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23 页
第一三 谕 示
谕塭户杨屋等。
钦命布政司衔、福建分巡台湾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谕饬管业纳租事。案查安平涂城外简仔宫、简仔尾等处塭埔,现经委员候补县丞华廷锡查勘得林丛等所管各塭,大小共数十口,计一十甲零一分,据该社民杨屋等呈请报升完租;其馀尚有零星碎户,系实在穷苦,兼之不成分数,请为安平本境天上圣母庙中油香随缘乐助,呈乞给照出示等情,转缴杨屋等禀结并绘图注说各前来。除批示并行县知照,暨出示晓谕外,合亟谕饬。为此,谕仰该塭户等遵照,务照所请甲数四至界址掌管纳租,毋得越界混争,致干查究,毋违,此谕。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谕。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23 页
第一四 谕 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24 页
特授山东济南府分府台湾县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陈,为恳准示禁等事。本年八月二十三日,据垦户黄学源呈称:源于道光七年间,遵奉前升道宪孔委员勘给武定里盐行社前新浮埔地,丈明七十五甲,另带庄地、牧场等项,四至定界立石,归管招佃试垦,带纳军工厂租息,造册详报在案。源经备出资本酌择试垦。第该处地势逼海,最为斥卤之区,有种鲜收,饷项恒苦无著。无奈,于十年冬再备重本,就此界内埔尾围筑鱼塭,冀资租息。无如浮埔筑堤,遇水辙崩,修填耗费,筹补尤难。因思埔尾西界在鹿耳门,四草之内尽属海坪,终难耕种五谷,尚可畜养蚶蚝弥补饷项。于十二年七月间,再赴前道宪平呈请,蒙批:仰委勘。经是年闰九月内,蒙委员丈明盐坪一十三甲零四毫八丝,四至定界立石,详覆给照归管又在案。兹经备资买放蚶蚝,在于盐坪蓄养;但恐附近庄民无知,混行越界采捕,前血本饷项均归乌有,合沥情抄粘续给照白,呈恳恩准示禁附近庄民不准越界采捕,俾饷项得以藉资弥补,血本有著,沾感靡涯,切叩等情。据此,案查先蒙前道宪平批据本县勘覆,详送图册,并发该垦户黄学源呈请给盐行社西地一段,东至原给界地,西至鹿耳门内四草沟,南至新充溪透海,北至原给界地为界,丈明该地盐埔一十三甲零四毫八丝,照根附卷。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晓谕示禁。为此,示仰附近庄民人等知悉:尔等务须遵照给垦界限,毋得混越采捕,致滋事端;倘敢故违,定即差拿惩儆,其各凛遵,毋违,特示遵。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25 页
道光十四年九月十七日给。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25 页
第一五之一 书 简
敬禀者:案奉钧札,现在台湾办理清丈,所有向纳屯租、番租、隘租者,饬于清丈时逐一查明填注,以凭将来定赋时酌照增减等因。仰见宪台洞烛几微,莫名钦佩。窃查台南各属沿海埔地,民间承垦,业具报成熟之地,有栽禾苗者,有种薯杂粮者,按年完纳埔租。此次清丈,所有埔租一项,与屯租、番租、隘租事同一律,自应通饬各属印委于清丈时分别查填,以凭酌照增减。除遵札转行并出示晓谕外,合将应添埔租一条缘由,禀乞爵抚宪大人察核批示。肃此寸禀,恭请崇安,伏乞垂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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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之二 札 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转行事。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抚宪刘批,本府禀埔租一项清丈时分别查填请示由,奉批:据禀埔租一项,即照所议于清丈时分别查填入册,此缴,等因。奉此,除分别移行外,合就录批抄禀转行。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分别移饬各委员及绅士遵照宪批办理,毋违,此札。
计粘抄禀一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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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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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 开垦字
立开垦字旂后庄人徐阿华,于康熙十二年,自置一小渔船,住眷捕鱼为业。船因风台入旂港。该旂一带砂汕并无居民,华睹此山近海,捕鱼深为简便,先搭盖一小草暂蔽风雨,后则邀同渔人洪应、王光好、蔡月、李奇、白圭、潘步各盖一草在旂捕鱼,计共十馀家居民,均属浅鲜,阴盛阳衰,光殁肆出。爰是公议既有建庄,住家未免建立庙宇保护。四处捐缘,集腋成裘,随置妈祖宫一座,坐西南,向东北,像祀妈祖婆众境主。迨康熙三十年,成旂起荩,人烟稠密,华等恐畏庙地被混图佔,即会同各姓头人公踏丈界:长三十九丈,阔十九丈,东至深沟墘,西至孙、洪二家,南至王家,北至郭家,四至丈明白为界。自今伊始,不论何等人色概不得假佔过界;倘有奸贪之徒混侵公地,议即会同公燬,决不私。并保此庙地系华邀同洪、王、蔡、李、白、潘六姓头人,自康熙十二年开垦,三十年丈界明白,实与他人等无干。合立开垦字一纸,以存后代共鉴,杜绝争竞之祸,俾永远于无涯矣!炤。
康熙三十年正月 日。
立开垦字人 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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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应
徐阿华
王光好
李奇
白圭
潘步
徐阿华
王光好
李奇
白圭
潘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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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 垦 照
业主金协利,为分给垦耕事。道光七年九月,蒙嘉邑主王,同委员升任淡水厅杜,遵奉县道宪孔,给管嘉属安定里芦竹崙中崙官丈浮复海埔一带,永远掌管为本业主己业,招佃垦耕,按甲完缴军工厂费。兹据二十股内第一户佃首芦竹崙庄方杼份下佃人芦竹崙庄方曾,前来领垦芦竹崙熟耕园一丘。田五分四釐;东至陈念园,西至李首园,南至埔,北至埔,四至载明。给出王字第四十六号垦单一纸,付该佃方曾自备半工、种子,前去垦耕;现时收成不一,未便议定铁租。其熟耕园从此为起,无论季分,就该园所种五谷杂粮等项,按照二八抽的;而初耕园约三年内免纳,至道光□□年起,亦二八抽的,俱车运到馆交纳,给与完单为凭。自给之后,各宜照界管耕,不得混侵他界,亦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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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荒拖欠,致垫公项;如有等币,先将牛只、农具公估抵外,倘若不敷,听业主将园招佃耕作,抵明租项,即还仍耕;倘敢顽抗,立即禀究,各宜遵守力耕,共乐丰年,此垦付炤,行。
道光七年十二月 日给。
道光七年十二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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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 垦批开辟山林海埔字
立垦批开辟山林、海埔字大圭笼社番土目己力氏老婆、利本于雷礼勿氏、八振礼勿氏、妈眉老婆社丁,白番甘望云、槟榔荖等。本社承祖遗下有未辟山林、海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圭笼隘门外土公崙,东至大崙分水为界,西至大港为界,南至港沟为界,北至坑分水透鲎穴外尽水为界四,址分明,年纳配本社大租一石正,向通士言明。兹因乏人开垦耕作,时有汉人何琼前来给垦耕作,公同议定琼愿出埔底犁头银六十四元正。其银即日公同交收足讫;其山林、海埔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何琼前去掌管,筑水开田,永远为业。保此山林、海埔系是己力氏老婆等之业,日后子孙不敢言及争长竞短,亦不关承垦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垦辟山林、海埔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己力氏老婆等同中亲收过垦批内埔底佛银六十四大元正完讫,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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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林王阳
为中人 李嘉宾
知见通事
在场土目
业主
立垦批字社番 己力氏老婆
甘望云
槟榔荖
礼勿氏
妈眉老婆社丁
代笔人 林王阳
为中人 李嘉宾
知见通事
在场土目
业主
立垦批字社番 己力氏老婆
甘望云
槟榔荖
礼勿氏
妈眉老婆社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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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 开垦尽绝根海埔旷地契字
同立开垦尽绝根海埔旷地契字人三块厝庄新盛馆王毅记,有承祖父应得海埔旷地一处,坐落土名址在大肚中堡崙仔顶庄,东至水堀为界,西至荒埔为界,南至戴家厝为界,北至高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海埔地付佃开垦,兹据陈妈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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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承垦,以及建造茅屋。当日同中面议收过垦礼八大元正。银即日亲收足讫;即将此海埔旷地交付陈妈愿前去开垦,日后倘如成业,每年配纳大租谷二斗。自此发给开垦,付佃永远掌管,不得异言,口恐无凭,立给开垦尽根海埔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契字内垦礼八大元正,再炤。
同治元年十月 日。
代笔人 杨德原
为中人 王春
场见人 王玉堂
立开垦尽根海埔地圹地契字人 王毅记
即日亲收过契字内垦礼八大元正,再炤。
同治元年十月 日。
代笔人 杨德原
为中人 王春
场见人 王玉堂
立开垦尽根海埔地圹地契字人 王毅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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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0 执 照
佃户执照
台郡三郊业主万益馆,为奉道宪刘,催给照垦耕鹿耳门天上圣母一带浮复埔地,蒙札台湾县祁、会同蔡、郑到地勘丈,立界归管,给照存案,按年完纳厂租。兹据郑仔庄佃户陈三前来领耕田园鱼塭0甲六分七釐,东至陈裕,西至蔡金,南至盐埔,北至盐埔为界,四至界址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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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福字第一百零五号佃批一纸,付该佃户前去耕作。自光绪十年起,该园塭所有种植五谷、杂子及鱼虾等号收成,面定二比二八抽收,该佃自的八份,本业主抽得二份,以应完纳厂租。其所抽收园货、鱼虾等项,本佃户应自到馆交纳,给与完单为凭。自给批付耕以后,各宜照界管耕,不许混淆,以及抛荒短欠,并不得私自收成,致累公项,以干禀究;苟有抗违等弊,除将塭底、网具、牛只、农具公估置抵项外,不敷,再将园塭插越召耕充抵。此系明议两愿,倘敢玩抗,定即禀官拿究。诸佃各宜循规守法,无贻自误;如无抗违诸弊,仍听该佃永远耕作,照收照分。若欲将已耕之园塭转卖与人,须将契字到馆盖戮,以便改换户名,方许过户,本馆决无刁难;如敢私相授受,查出,定将该园塭充公,换佃耕作,不贷。合并声明,此炤。
业主 万益馆给批
光绪十年六月廿一日。
业主 万益馆给批
光绪十年六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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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 卖蚝埕契字
立卖蚝埕契人凤山县大竹里旂后庄林恋,有先父开垦海埔蚝栽地一段,年纳盐埕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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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蚝饷银六分五釐,并纳天后宫香油银八分。埕在本庄猪母坛,东至魏家剪鱼损坏角,西至王家筏梓路,南至魏家园岸,北至内沟墘,四至为界。今因乏项别置,预问伯叔兄弟侄俱各无力承买,托中引就,将此蚝栽埕卖与萧府印才官,即日收来库平银二十二元足讫。就此一卖千休,不敢言找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保此蚝埕系恋先人开垦,与别房人等无干;如有交加来历不明,恋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蚝埕地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来库平银二十二元足讫。
道光二年元月 日。
代书人 陈本生
知见子 林宗
立卖蚝埕契人 林恋
为中人 许溪
即日同中收来库平银二十二元足讫。
道光二年元月 日。
代书人 陈本生
知见子 林宗
立卖蚝埕契人 林恋
为中人 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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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二 杜卖尽断根洗契字
同立杜卖尽断根洗契人刘陈、刘林妹,同侄等,有承父先年明买得叶尔端旱田并埔园一所,及坡仔在内,土名坐在油车港西势,东至掩沟尾为界,西至海墘为界,南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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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港沟为界,北至崁顶吕志明田唇为界,经中踏过界址明白。今因兄弟及侄移居隔远,意欲别创,先尽问房亲兄弟叔侄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就与陈财官兄弟三人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照时价佛面银三百六十大元足。银即日同中交刘陈妹、刘林妹及侄等亲手收讫,就近创置。今思价值敷足,愿将此旱田埔园听银主掌管,永为己业,历年配纳隆思庄刘鸿章户下大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其旱田埔园并无重典他人为;如有不明,卖主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自卖之后,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生端言贴,亦不敢言赎。此系二家甘愿,两无迫勒等情,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断根洗契一纸,并上手司单印契共三纸,付执存照。
批明:即日三面收过契内银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北至崁脚水沟为界,再炤。
乾隆六十年十二月 日。
知见田邻 黄圣官
代书人 郑瀛洲
在见作中人 吴教叔
何汝雅
同立杜卖尽断根洗契人 刘陈妹
刘林妹
批明:即日三面收过契内银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北至崁脚水沟为界,再炤。
乾隆六十年十二月 日。
知见田邻 黄圣官
代书人 郑瀛洲
在见作中人 吴教叔
何汝雅
同立杜卖尽断根洗契人 刘陈妹
刘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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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 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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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凤邑长治里二图大湖街温二赛,有私置明典过田尾社谢戆番阄分应份溪波园一所五堎,受种子一分四釐正,坐落土名在灰廊后浚沟口,东、西、南俱至本宅园,北至大溪,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讨,愿将此溪波园转典,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街谢番婆出头承典,三面言议著下时价银二十三大元足。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挡。限至年终月满,听旧典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归银主依旧掌管,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果系二赛私典过谢戆番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二赛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典契字一纸,连上手契一纸,丈单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十九年花月 日。
为中人 谢正老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35 页
知见人 林氏
立典契字人 温二赛
代书 张振凤
立典契字人 温二赛
代书 张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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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凤邑长治二图里田尾庄颜花尚,有自己明买过郡城外石德明灰后溪埧园一宗二所,共十堎。一四堎址在三房公,东、西、南畔俱至谢宅园,北至溪。一六堎址在九房公,东、西俱至谢宅园,南至林宅园,北至溪,四至明白明界。其租项配在公田完纳。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湖街阳记出首承买,三面同议著时价银五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交银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挡,招佃耕作,收成抵利。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保此园果系尚自己明买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等情;倘有不明,尚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三纸,合共四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尽根契面银五大元完足,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36 页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
验契换领司单讫 验。
光绪十二年二月 日。
为中人 叶屋老
知见人妻 石氏
立卖杜绝尽根字人 颜花尚
代书人 欧清
验契换领司单讫 验。
光绪十二年二月 日。
为中人 叶屋老
知见人妻 石氏
立卖杜绝尽根字人 颜花尚
代书人 欧清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36 页
第二五之一 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字
立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人郑泰昌,偕侄新营、新登、新富等,有承祖父郑光华,于道光九年,明买陈振玉退垦隆恩息庄界内南势庄鱼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现名羊西势庄海墘一带荒埔,东至大沙崙直透为界,西至大海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状元小溪为界,北至油车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约定如有垦筑成业,照例配纳隆恩庄抽的大租。又于道光二十三年,编作郑亭记明买陈志等油车港南畔田墘圳路一条,听业主开筑引水,灌溉荒埔塭田充足。缘昌等先祖弃世,无力开筑,而且工卖浩繁,乏银别创,爰将该埔业海塭欲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曾协美出首承买,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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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价银八百五十六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承祖遗先后置创海塭、埔业、圳路等项,一切照契界踏明,交付银主前去掌管,筑辟田园为业,不敢异言。保此业系昌等承祖遗明置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等情,昌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自今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此系明买明卖,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业契一纸,并缴上手垦照图三纸,圳路字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佛银八百五十元正足讫,批炤。
咸丰六年三月 日。
代笔 许汇卿
为中 郑士传
在场祖母 饶氏
知见婶 卢氏
立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人 郑泰昌
侄 新营
新登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佛银八百五十元正足讫,批炤。
咸丰六年三月 日。
代笔 许汇卿
为中 郑士传
在场祖母 饶氏
知见婶 卢氏
立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人 郑泰昌
侄 新营
新登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38 页
新富
契尾
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议奏事。以下云云,与各契尾同。
计开:业户曾协美买郑泰昌等海塭埔地一所,坐落羊西势庄,用价银五百八十六两五钱,纳税银一十七两五钱九分五釐。
布字一千五百七十号。
右给淡水厅业户曾协美,准此。
咸丰六年十一月 日。
契尾
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议奏事。以下云云,与各契尾同。
计开:业户曾协美买郑泰昌等海塭埔地一所,坐落羊西势庄,用价银五百八十六两五钱,纳税银一十七两五钱九分五釐。
布字一千五百七十号。
右给淡水厅业户曾协美,准此。
咸丰六年十一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38 页
第二五之二 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
立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人祖铺曾协美,即曾瑞岱、曾瑞路、曾瑞振、曾瑞寿等,有同承祖铺明置过郑光华田厝园埔一所,坐落土名隆恩息庄界内南势庄鱼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现名羊西势庄海墘一带荒埔,东至大沙崙直透为界,西至大海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状元小溪为界,北至油车港为界,四至界址照旧踏明。又明买陈家圳路一条,直透配水,开辟俟成田业,配纳隆恩大租一九五抽的。又承买厝地一段,起盖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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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一座,门窗、户扇、风围、竹木在内。诸业延今数载,无力开辟,致业抛荒。奈国课无遗,兹美等人众相议,乏银别置,愿将此业所有在内之业一尽杜卖,先问尽族内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余万香号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言定依值杜卖断尽根业价银三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备足,同中三面交美等人众齐集当场亲收足讫;随将此业田厝园埔各段,照踏原界,并立契券,付与买主前去掌管,永远以为己业,任从佃开辟,若成田业,收租配纳国课,永远不敢阻挡。美等愿此业一卖千休,寸土无留,永断葛藤,美等及日后子孙人等永远不敢言及找尽贴赎等情,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美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先前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交加诸事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系美即岱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业极价足,现今明买,并无估折。银交契立,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垦契一纸,又带朱与陈归管契一纸,又带地图一纸,又带陈家圳路契一纸,又带陈与郑尽契一纸,又带厝地契一纸,又带典字连尽根契二纸,又郑光华杜卖与曾协美司印契一纸,共十纸,付执为炤。
批明:即日同中三面,美等人众齐集当场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三百大元正足讫,照。
光绪三年七月 日。
批明:即日同中三面,美等人众齐集当场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三百大元正足讫,照。
光绪三年七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40 页
代笔人长房侄 人选
为中人 柯成
在场见人族长 曾云传
立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人祖铺曾协美以下各房 长 瑞岱(长男代)
二 瑞路(长男代)
三 瑞振
四 瑞寿
清赋验讫。
此契填给第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八号红单对讫。
光绪五年四月城局盖戳。
为中人 柯成
在场见人族长 曾云传
立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人祖铺曾协美以下各房 长 瑞岱(长男代)
二 瑞路(长男代)
三 瑞振
四 瑞寿
清赋验讫。
此契填给第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八号红单对讫。
光绪五年四月城局盖戳。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40 页
第二五之三 合约认纳地税银字
同立合约认纳地税银字人郑德宗、郑洪水暨众盐户等,前因余万香号有买过曾家油车港田业一段,其馀荒埔未辟成业者,被众户晒盐误抗不纳,及万香号具控究追等情。诚恐缠讼不休,爰托公亲傅有骆、洪奎叔、刘有德调处劝和,著郑德宗、郑洪水众盐户等每年每户永远认纳万香号地税银一大元正,至晒盐之日,向万香号完纳清楚,年清年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41 页
款,不得短少拖欠。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认纳地税银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其馀荒埔、田业与郑德宗、郑洪水暨众盐户等无干情事,照。
再批明:每年每盐户应纳地税银付郑德宗、郑洪水收齐,完纳万香号清楚,足炤。
光绪十年五月 日。
在场公亲 洪奎叔
傅有骆
刘有德
代笔人 彭松
同立合约认纳地税银字人 郑德宗
郑洪水
批明:其馀荒埔、田业与郑德宗、郑洪水暨众盐户等无干情事,照。
再批明:每年每盐户应纳地税银付郑德宗、郑洪水收齐,完纳万香号清楚,足炤。
光绪十年五月 日。
在场公亲 洪奎叔
傅有骆
刘有德
代笔人 彭松
同立合约认纳地税银字人 郑德宗
郑洪水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41 页
第二五之四 旷地字
立旷地字人蔡庆,因奉谕晒曝课盐,乏地建筑砖埕,托中向过万香号出油车港庄海塭界内,庆自备工本开筑砖埕,前来晒曝盐觔归馆,四至界址经中踏明。三面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十元正,约至年终到店完纳,领单执据,不敢逾期短欠;倘有短欠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42 页
情弊,应听业主将地吊回,别他户晒曝;如若年款纳清,永归晒曝,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旷地字一纸,付执为炤。
光绪八年十月 日。
为中人 陈瑞旺
郭循良
代书人 (蔡庆亲笔)
立旷地字人 蔡庆
光绪八年十月 日。
为中人 陈瑞旺
郭循良
代书人 (蔡庆亲笔)
立旷地字人 蔡庆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42 页
第二六 杜卖海地字
立杜卖海地字人中港社白蕃加,缘有承祖父遗下海地一所并石戽三围,灰屈罟地一处,林盾门口罟地一处,俱各在内,坐落土名盐水港,东至山为界,西至三丈深水为界,南至北户石鼻,透出西海为界,北至香山街尾沟水透出西海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海地及石戽地一切出卖,时托中保引就林主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议定时值价银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海地一处及石戽罟地指明四界,交付林主官掌管,永为己业。其每年应纳中港社海租钱一千文。从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加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之事。保此海地系承先祖遗下物业,与别番无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43 页
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情事;如有不明等情,加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林家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海地字一纸,付执为炤。
批明:即日加同中亲收过字内杜卖海地佛银五十大元正足讫,批炤。
道光三年八月 日。
代笔人 王文炳
中保人 魏心意
立杜卖海地字人中港社白番 加
批明:即日加同中亲收过字内杜卖海地佛银五十大元正足讫,批炤。
道光三年八月 日。
代笔人 王文炳
中保人 魏心意
立杜卖海地字人中港社白番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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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七 垦 照
署福建台湾城守营竹堑隆恩息庄守府郑,为给予垦照事。照得据油车港佃户陈文通、陈惟明、陈产炎呈报:该处浮复埔地一所,于同治七年,经明自备工本、牛只前往开垦,业已成旱田园,理合呈报,仰恳勘丈等情前来。业经本守府会同淡防分府驰赴该处踏勘。该旱田园东至阴沟为界,南至港为界,西至海为界,北至吕志明车路为界,计丈三甲。按照下田,每年每甲应完大租四石,计算每年应完大租二十石。除逐年给串缴收外,合行发给照单,以杜冒混。为此,照仰该佃户即便遵照承管,永远纳课,凛之,毋违,此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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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七年正月初三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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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八 谕 示
特授埔里分府、在任候补清军府直隶州、署新竹县正堂方,为谕饬事。光绪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案据陈道等禀称:窃油车港庄盐埕一所,原系道承祖父陈财遗下之业,前拟开田园。因同治年间,该地适被庄人晒盐,时道向较,适蒙吴道宪面谕:该地庄人要于此地晒盐者,应即纳税。以后该晒丁亦经遵谕纳税。迨光绪十一年间,地方不靖,时晒丁乘机抗纳,叩请押纳等情,具禀前来。除禀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道等即便遵照:尔等之盐埕,准其向收税银;如该晒丁胆敢藉端抗纳,许即禀官究追,毋违,切切,特谕。
光绪十五年九月初三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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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九 谕 示
堂谕提讯陈金盛、林成发等控争港边浮复园埔等情一案,当吊林成发卖契及上手老契,俱坐落土名二重埔,有南至大港大溪字样;而谢成发等田园亦坐落二重埔,尚在林成发之园之北。陈金盛所缴番通事给佃黄秦批字一纸,系写土名阿八港;又缴黄秦转卖契一纸,亦系土名阿八港,俱写乾隆年间。而卖契忽添出二重埔,本不足凭,且于光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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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九月投税。是因欲争此埔,故假此契以为争讼地步,实属作伪,心劳日拙。断令林成发等照契界址管业,陈金盛不得执不知何处之阿八港佃批,而争二重埔浮复之业。所有陈金盛新搭草寮,一概饬差拆毁,林成发等契字发还,陈金盛批契二纸存卷,以杜异日争端,取具依结完案,此谕。
光绪二年二月廿六日谳陈本府星聚。
光绪二年二月廿六日谳陈本府星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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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鱼 塭
第一 执 照
台湾府彰化县正堂谈,为叩天恩准给照,以便填筑,以裕塭税事。据意雾庄民陈拱具禀前事,词称:缘上鹿港有小港又二条,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四至并无与民番妨碍,拱欲募雇工力填筑鱼塭,递年愿徵塭税银九钱。诚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挠,但未有照不敢填筑,合情叩乞恩准报饷给示,俾得前往填筑,输纳塭税,生民有赖,沾恩靡涯等情,到县。据此,除查明注册给示外,合就给照。为此,照给陈拱即便前往上鹿仔港,务照在于所请四至界内填筑鱼塭,输纳课饷,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违,须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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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照给塭户陈拱准此。
雍正二年十一月 日给。
雍正二年十一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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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执 照
州正堂、管彰化县正堂事张,为恳恩改正户名,以便输饷等事。据业户施长龄具禀前事,词称:龄于本年六月间,明买得陈拱原请塭地一所,土名坐落鹿仔港,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四至明白为界。现在乃系叉海坪,未经开筑成塭。兹龄欲备资本雇募人工筑成塭业,俟工力完竣,报明升科,谨情具禀,并将陈拱原缴垦单、告示、卖契呈验,伏乞太老爷改正户名,换给告示,以便输饷管业,沾恩切叩等情,到县。据此,除验明准改户名,换给告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业户施长龄照依原买陈拱请垦港叉二条四至界址管业,募工填筑鱼塭,照例输饷,务要的实塭丁采捕鱼虾,毋得容匪滋事,慎之,须炤。
右照给业户施长龄准此。
雍正四年八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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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之一 谕 示
钦加同知衔、特授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谕饬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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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邱大鼻呈称:窃鼻因先人开张泉裕号,与利源交关账项,除还外,尚缺数百元,被源用东兴洋号照会。蒙差带讯,谕饬交还,不得已,特将承先置买荷包屿七股半鱼塭值价一千五百元,曾先向许达记借银七百元,达利共约七百七十馀元,又合新佃许金水代整塭税价银五十元,总共八百馀元,尚可找价六百元,叩蒙谕记找价承买,以完利源之账。兹记已遵谕愿找鼻,又托公人吴党老恳情愿收银五百元完账,所剩找价付鼻寡婶度活。第该塭原系自保公号置买,仍以自保公号出卖,况鼻与寡婶并未分爨,何分彼此。至该塭钱粮,承管以来,均系归佃完纳,所有光绪十七年份应完凤邑钱粮,应归现佃许金水完纳。恳乞谕饬定期立契过银,发项完账,释放安业等情。据此,查此案先据邱大鼻恳请谕找买,当经饬据该记以遵谕愿找其银,限至八月底备缴等情具呈,即经饬传邱大鼻寡婶暨邱杜氏、郑宗周讯明,并无纠葛,谕令立契缴银,以清洋款在案。兹据呈前情,除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记即便遵照,赶紧定期立契过银,俾得缴还完案,仍将过银日期禀覆赴县,以凭察办,毋得违延,切速,特谕。
光绪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谕。
光绪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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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之二 合约字
同立约字人余君记、商仪记、许修记、陈昌记、郑朝记、曾树记、杨水记、许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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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后记、林精记,公议合股同向许达记出鱼塭一口四堀,带出入水,址在长治一图里竹沪庄南势塭,土名荷包屿。自光绪二十五年二月起,至光绪三十二年终止,限六年为满,每年税金七三秤五百大元,先税后耕。其银限于旧历十二月半交清,逐年清楚。如年限届期,达记同与诸股再作商议;如有不合,听达记别。如后日再加地租,诸股再议酌贴。其塭按作十股,摊作二十分;许修记议得二分,商仪记议得一分,陈昌记议得六分;余君记议得三分,郑朝记议得二分,许阳记议得一分,杨水记议得一分,许后记议得一分,曾树记议得二分,林精记议得一分,每分应出本银七三银一百元,每百元每月应贴利息二分半;逐年收成核算结册,分与各股,年清年款。除塭税、辛金、伙食、杂费以及诸股母利,如有盈馀,按股分摊得利;倘风水崩塌,系造化;如有亏本,各股亦当摊出,不得藉口。此系公同合股共,务期同心协力,始终如一。所有公议条款并列于后。恐口无凭,合立约字一样十纸,每股各执一纸存据。
计开:
一、该塭每年自五、六月,如有收成若干,随时按项分摊,清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项别移,各股亦不得于应摊还外多支该项。
一、该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旧历十一月终务当一律扫清,将结册分与各股存据,不得挨延过年。
计开:
一、该塭每年自五、六月,如有收成若干,随时按项分摊,清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项别移,各股亦不得于应摊还外多支该项。
一、该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旧历十一月终务当一律扫清,将结册分与各股存据,不得挨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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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塭各股逐年在本,限于本年十二月初旬起,每股应出本银若干,至期务当一律备足缴交达记,不得延误。各股内如有乏项延期不交者,公议将股分控除,约字作为废纸。
一、该塭定议每股应出在本若干,如有要买鱼苗,抑或要筑塭岸乏项应用者,各股须当应份摊出,或公议向股内殷富之人先借亦可,应当照约贴利,断不得向股外人贷借,致生后日轇轕。
一、该塭专责关系长年一人,各股宜公议选择塭务熟识之人,不得私执己见,擅自保荐。倘长年办理不善,如欲退去别举他人,各股亦须公同面议酌定。
一、该塭掌账之人,各股须要公议选择诚实可靠之人;如欲别换他人,各股亦须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荐,致招物议。
一、批明:各股应得股份,断不得自行私招他人合夥,更不得将股分约字别卖他人;如有不愿合股者,公议将该股份归诸股内,或摊分,或兼领,抑或公同设法。
一、批明:该塭逐年收成,陆续摊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该塭寄存鱼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欠;如有侵渔,与各股无干,当事者应自赔垫。
光绪二十五年二月 日。
同立约字人 余君记 曾树记
一、该塭定议每股应出在本若干,如有要买鱼苗,抑或要筑塭岸乏项应用者,各股须当应份摊出,或公议向股内殷富之人先借亦可,应当照约贴利,断不得向股外人贷借,致生后日轇轕。
一、该塭专责关系长年一人,各股宜公议选择塭务熟识之人,不得私执己见,擅自保荐。倘长年办理不善,如欲退去别举他人,各股亦须公同面议酌定。
一、该塭掌账之人,各股须要公议选择诚实可靠之人;如欲别换他人,各股亦须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荐,致招物议。
一、批明:各股应得股份,断不得自行私招他人合夥,更不得将股分约字别卖他人;如有不愿合股者,公议将该股份归诸股内,或摊分,或兼领,抑或公同设法。
一、批明:该塭逐年收成,陆续摊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该塭寄存鱼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欠;如有侵渔,与各股无干,当事者应自赔垫。
光绪二十五年二月 日。
同立约字人 余君记 曾树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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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仪记 杨水记
许修记 许阳记
陈昌记 许后记
郑朝记 林精记
许修记 许阳记
陈昌记 许后记
郑朝记 林精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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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昌记,有承五房亨记买过龚士杰鱼塭一宗,大小共六口,在安邑效忠里,坐落濑北场西南势,土名盐埕塭,东至濑口田岸,西至海南里龚宅塭岸,北至公沟与王家塭隔界。原纳罟缯饷银五钱,迄丁抚宪任内出奏,始行赦免。迨清丈得下则鱼塭六十九甲六分八釐六毫八丝,前亨记于光绪元年十月,出典张襟记契价六八银二千六百元。嗣因记公司要缴府课,公议各房抽出私业,划归公司变售抵缴。而此塭又系襟记四子恺记阄分之业,今记因缴课急迫,要将此塭变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向张恺记出头承买,三面议定找卖契价六八银二千四百元,连前典计共契价银五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塭仍交恺记依旧掌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赎,亦不得言找。保此塭果系亨记承买物业,献归记公司抵缴课项,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纸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记自出头抵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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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恺记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又前典上手并原典契九纸,共一十纸,送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找卖尽契价六八银二千四百元,连前二千六百元,共五千元完足,再炤。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黄炘如
经手收银并知见人 吴汝章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吴昌记
书契人 吴郎山
即日同中见收过找卖尽契价六八银二千四百元,连前二千六百元,共五千元完足,再炤。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黄炘如
经手收银并知见人 吴汝章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吴昌记
书契人 吴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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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台南府大西外新街叶钦、叶涂、叶铁兄弟,有同承父明买沈辉海尽根鱼塭一所,并陡门、草、网尾器具齐全,塭埔一所,田一所,址在安邑永宁里,土名风匮门边。其塭一所,隔为四格,东至林报岸路并店仔地,西至港墘,南至风匮门庄宅公塭岸,北至盐埕塭岸。其塭埔一所,垦半成业为田九丘,半仍荒埔,在塭之南,与塭毗连,仅隔一岸,东至林报岸,西至风匮门庄宅塭大岸,南至龟潭外岸,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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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塭岸。又田一所,在塭岸之东,东至路岸,西至林报岸,南至杨家公水沟,北至路岸,四至俱明白为界。值閤台清丈,于光绪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蒙道宪唐给领垦照新字四百十三号,效忠里下塭一口,丈一‧二三四三三甲。推原该塭属永宁里,又隶安平军工海坡,故道宪给垦照作效忠里也。今因乏银别置,兄弟相议,同奉母命,愿将此业出卖,先尽问亲族不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外宫后街陈荣记,明议六八时佛银一千一百五十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随将鱼塭一所,并塭门、草、网尾器具齐全,又塭埔并田一所,又田一所,踏明界址起佃,交陈宅前去管掌招佃,耕种开筑,永远为业,涂兄弟均不敢阻挡生端,异言滋事。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业系叶涂兄弟同承父明买尽根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涂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陈宅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八纸,司单二纸,垦炤一纸,计共十二纸,付执为炤。
一、批明:涂去「里」字一字;添注「于」一字,合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六八银一千一百五十大元足,再炤。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 日。
知见人母 董氏
一、批明:涂去「里」字一字;添注「于」一字,合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六八银一千一百五十大元足,再炤。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 日。
知见人母 董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53 页
中人 詹冠英
中人 杨石粒
何大狮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叶钦
叶涂
叶铁
(秉笔涂自书)
中人 杨石粒
何大狮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叶钦
叶涂
叶铁
(秉笔涂自书)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53 页
第六 卖杜绝尽根塭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人涂城仔庄陈峻,有合夥围筑鱼塭一口,坐落土名在鹿耳门,作五份,峻应得二份半,年带纳业主万益馆,二八抽分。东至公水路为界,西至公水路为界,南至本馆塭为界,北至盒司塭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塭抽出二份半,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卖与义合庄陈埔出首承买,三面言议著下时价银三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塭随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洗找契尾,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塭果系是峻合夥围筑,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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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明等情,峻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三十八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陈碨
知见人 涂氏
立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人 陈峻
代书人 陈启明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三十八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陈碨
知见人 涂氏
立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人 陈峻
代书人 陈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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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卖杜尽根塭契字
同立卖杜尽根塭契字人加邑豆保中州庄东头角长房邱安老、邱锭老、邱晚老,次房邱信老、邱镇老、邱有老、邱钦老、邱长老,三房邱记老、邱枰老、邱光带、邱约老、邱清老,四房邱博老、邱插老、邱颇老、邱随老、邱不老,五房邱、邱族等五房,有同承祖父开垦鱼塭一口,址在塭庄西南畔,土名后斗塭,年带慈济宫大帝爷香资银八元七角,并带塭、陡门、家器,东至榔尾塭,西至涂鲙塭,南至三股塭,北至榔塭地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爰是五房人等共相酌议,愿将此塭出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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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问各房至亲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卖与头港仔庄西湖角吴章教、林围官合同出头承买,三面言议著下时价六八佛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即塭及塭水沟随即踏付银主前去掌管围筑,蓄养鱼虾,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及洗贴滋弊。保此塭系是博、信、安、、记、随、约、镇同兄弟侄等同承祖父开垦物业,与别房以及他人无干,中间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拖欠租饷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信、约、博、、安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尽根塭契字一纸,付为执炤。其垦单大契有别份在内,难以分拆,不得缴连,批明,再炤。其南畔入水之水沟,公堂言约听银主收水入塭,以及采捕鱼虾,卖主不得阻挡,批,再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三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丰三年二月 日。
为中人房长
知见人族长
同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人 安、晚、镇、有、枰、清、博、颇、不、钦、
锭、信、长、记、约、随、插、、族、光带
代书人房亲 奢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三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丰三年二月 日。
为中人房长
知见人族长
同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人 安、晚、镇、有、枰、清、博、颇、不、钦、
锭、信、长、记、约、随、插、、族、光带
代书人房亲 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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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李光福、即东海,弟光彩、即承曾,有承父李树珍与郑定榜合垦武定里小北门外大塭二段,并溪埔园及堤坝埔园计二所,户名金裕泰所有。溪埔园一所及大塭二段,经已与定榜分割,各归各管。而海等应份该北畔等四格之额,年纳租息三十一甲零,东至饷塭岸并接连三角仔小溪水在内,每日间水翻灌塭为界;西至九十一甲零浮埔为界,南至郑定榜下四格十七甲塭岸为界,北至堤坝岸透大溪出水为界。又一所堤坝岸外埔园一段,年纳租息二十一甲馀,东至堤坝外郑定榜现管十四甲西界岸为界,西至坝内与大港埔地同界址分界,南至堤坝岸为界,北至大溪为界,四至俱各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此塭及溪墘埔园,并带溪水每日间水翻灌塭养蓄鱼虾,以及堤坝外埔园等处,托中引向张达春出首承买,三面估价契价佛银一千元足。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足讫;其塭及埔园等处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听改名换给垦照。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言找,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塭等果系福等承先父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如有此情,福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垦照二纸,共三纸,送执为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57 页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佛银一千大元足,再炤。
同治四年 月 日。
为中人 张日章
知见人母 李柯氏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李光福
李光彩
(彩笔)
同治四年 月 日。
为中人 张日章
知见人母 李柯氏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李光福
李光彩
(彩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57 页
第九之一 卖尽契
立卖尽契人尖山堡外埔内庄纪乾观、纪蒲观,有同置田堀一段,坐落土名壁底,东至曾家园,西至萧家堀园,南至洪家园、陈家、李家园,北至曾家、张家土地公埔,四至为界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至亲不能承受,托中引就与牛埔头庄曾刘官边,三面言议卖出特价银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随付银主管掌耕作为己业。随意所欲,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贴,亦不敢言赎。保此园堀系乾、蒲同置物业,与至亲叔兄弟侄无干,并无重典他人不明,亦无拖欠租项等情为;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卖尽契一纸,并上手契共二纸,付执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58 页
炤。
即日收过契面银六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
为中人并代书 陈士在
立卖尽契人 纪乾观
纪蒲观
知见人 纪潭老
此业系曾祥与曾住合典,执炤批明。
即日收过契面银六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
为中人并代书 陈士在
立卖尽契人 纪乾观
纪蒲观
知见人 纪潭老
此业系曾祥与曾住合典,执炤批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58 页
第九之二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邑尖山保外埔庄曾廉观,有祖父鱼地一个,六份拆出一份,坐落土名外埔庄内。鱼池东西南北四至原在大契。今因欠银别用,愿将此鱼池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本保本庄王陶观边出首承典,三面言议依时价银三十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鱼池随时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前去管掌,放鱼收税,不敢阻挡。其鱼池不依年月满足,备契面银一齐清楚,取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鱼池主如是无取赎,鱼池听银主放鱼,召佃收租,不敢异言生端。保此鱼池果系是廉自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59 页
己承父阄份物业,与亲疏人等俱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拖欠业主租项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者,鱼池主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炤。其上手大契难以分拆,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三十六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十二年(丙戌)二月 日。
知见人 伯天成
作中人 家乌树
合立典契字人 曾廉观
代笔人 王清忠
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再赎回,转典新港庄曾住,此纸作废。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三十六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十二年(丙戌)二月 日。
知见人 伯天成
作中人 家乌树
合立典契字人 曾廉观
代笔人 王清忠
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再赎回,转典新港庄曾住,此纸作废。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59 页
第一0 典塭契字
立典塭契字人台南县效忠里四鲲鯓吴瑞玉、吴瑞和,有承先父吴差自垦鱼塭一口,址在本社南畔,东至陈猫塭,西至钟九塔塭,南至陈语塭,北至海坪;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项别创,愿将此鱼塭一口向与本社郑缺嘴出首承典,议定契面银百六十大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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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保此塭果系瑞玉、瑞和承先父自垦之物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瑞玉、瑞和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鱼塭限至三年为满,听塭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送执存炤。
即日同中交过契面银一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郭双
同立典契字人 吴瑞玉
吴瑞和
代书人(自笔)
即日同中交过契面银一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郭双
同立典契字人 吴瑞玉
吴瑞和
代书人(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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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之一 许认耕塭契约字
同立许认耕西港塭契约字人黄修甫、黄沾予、苏云梯。兹因业主黄修甫、黄沾予有承祖父遗下鱼塭一口,带汫水塭一口、高塭仔一口、草埔一所、塭一座、器具在内,座落阿猴厅管内东港中里东港,土名西港塭,修甫得二份,沾子得一份,现经许允户苏云梯出头承认耕,所有保證责任,以及各条约概列于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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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议定每年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元。首年于接塭时交清。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应于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税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听业主起耕别,不得异言。
第二条:议定塭年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计六个年间为限。
第三条:议定塭契约之日,户先交业主定银光龙银六百元。约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税额内扣去光龙银二百元,按三个年间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税应缴足数。
第四条:议定六个年限内,业主不得将塭别他人,户亦不得于此限内退辞。
第五条:议定六个年限期满,户应将该塭交还,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条:议定六个年限内,该塭岸如遇风雨损坏,概归户料理,不干业主之事;至限期满,户应将塭岸填筑,如旧交还。
第七条:议定该塭地租及附加税概归业主完纳;至该塭营业税则由户完纳,不得翻异。
第八条:议定该塭交接之时,如旧户陈和鸣有与业主交加不明诸事,业主自当出首抵挡,不干户之事。
第二条:议定塭年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计六个年间为限。
第三条:议定塭契约之日,户先交业主定银光龙银六百元。约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税额内扣去光龙银二百元,按三个年间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税应缴足数。
第四条:议定六个年限内,业主不得将塭别他人,户亦不得于此限内退辞。
第五条:议定六个年限期满,户应将该塭交还,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条:议定六个年限内,该塭岸如遇风雨损坏,概归户料理,不干业主之事;至限期满,户应将塭岸填筑,如旧交还。
第七条:议定该塭地租及附加税概归业主完纳;至该塭营业税则由户完纳,不得翻异。
第八条:议定该塭交接之时,如旧户陈和鸣有与业主交加不明诸事,业主自当出首抵挡,不干户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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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每年缴税银倘有延期短欠不纳付者,由保證人取偿。
右契约九条,互相定议,各无翻异,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据。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台南总赶宫街西港塭业主 黄修甫
黄沾予
阿猴头前溪庄户 苏云梯
台南二老口街保證人 许廷光
台南西辕门街保證人 吴镜秋
台南岳帝庙街代书人 杨鹏搏
右契约九条,互相定议,各无翻异,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据。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台南总赶宫街西港塭业主 黄修甫
黄沾予
阿猴头前溪庄户 苏云梯
台南二老口街保證人 许廷光
台南西辕门街保證人 吴镜秋
台南岳帝庙街代书人 杨鹏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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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之二 契约书
兹因阿猴苏云梯,向台南黄修甫、黄沾予定东港支厅管内西港鱼塭,限六年(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现经招集同志联财合办,本年举事,酌定先备资本光龙银八千圆,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应出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所有办塭各章程条约概列如左:
一、议:每年鱼塭收款,除缴塭先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圆及营业税并买鱼苗暨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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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等款外,逐一结算造册,送各股友察核,所有得利或亏本,均须照股匀摊。
一、议:各股友应出资本银圆,均当如期交出;但每百圆每月按定二圆行利,来往一律照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议:苏云梯出名办,责任綦重,所有塭中款项概归掌理为妥。
一、议:苏云梯不得时常到塭,特举吴镜秋代掌理银帐款项,并督励一切塭务,以专责成。
一、议:长年及记帐之人,应由股主荐举,议妥任用。
一、议:任用诸人如有舞弊,侵损财利,则由荐举之人取偿。
一、议:每年结帐除费外,决算实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额,作为出人苏云梯、保證人许廷光、吴镜秋三人酬金。
一、议:定股分二十股,合将各股友股额列明:
苏云梯得六股,资本光龙银二千四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黄修甫得四股,资本光龙银一千六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苏爵仁得三股,资本光龙银一千二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卢润堂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吴镜秋、黄应联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合执契约书一本)
一、议:各股友应出资本银圆,均当如期交出;但每百圆每月按定二圆行利,来往一律照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议:苏云梯出名办,责任綦重,所有塭中款项概归掌理为妥。
一、议:苏云梯不得时常到塭,特举吴镜秋代掌理银帐款项,并督励一切塭务,以专责成。
一、议:长年及记帐之人,应由股主荐举,议妥任用。
一、议:任用诸人如有舞弊,侵损财利,则由荐举之人取偿。
一、议:每年结帐除费外,决算实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额,作为出人苏云梯、保證人许廷光、吴镜秋三人酬金。
一、议:定股分二十股,合将各股友股额列明:
苏云梯得六股,资本光龙银二千四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黄修甫得四股,资本光龙银一千六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苏爵仁得三股,资本光龙银一千二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卢润堂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吴镜秋、黄应联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合执契约书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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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搏得一股半,资本光龙银六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陈有德得一股,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陈水教得半股,资本光龙银二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右各条约、股额均妥议定规,务各照约而行,并无翻异。合立契约书一样八本,各盖图章,各执一本为据。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一日。
西港塭合办契约股主: 苏云梯
黄修甫
苏爵仁
卢润堂
吴镜秋
杨鹏搏
陈有德
陈水教
黄应联
庄希记
陈有德得一股,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陈水教得半股,资本光龙银二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右各条约、股额均妥议定规,务各照约而行,并无翻异。合立契约书一样八本,各盖图章,各执一本为据。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一日。
西港塭合办契约股主: 苏云梯
黄修甫
苏爵仁
卢润堂
吴镜秋
杨鹏搏
陈有德
陈水教
黄应联
庄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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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明:爵仁原得三股,今议抽出一股作庄希记之额,爵仁存得二股,此炤。
立批人 苏云梯
立批人 苏云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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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 出鱼塭字
同立出鱼塭字人台南市街南厂社洪宗、吴立、邱溪水、苏老厘、郑福、谢益、洪平安、谢乞食、谢面、王霖、谢夯等,有鱼塭一所,共六格,管理人西巷街三十四番户洪宗。其塭坐落效忠里,土名下八间,又号下源顺塭。今众股份商议,将此塭出与台南市街大铳街□□番户吴田出头承,前去招股耕作,放养鱼虾,得失厚薄利子,概系佃人造化,不干塭主之事。面议限于光绪二十九年旧历十二月起,至光绪三十九年旧历十一月止,计十年为满,每年塭税钱七百千文。言议先税后耕,约定每年分作两期缴纳:前期定于十二月初一日,该纳半额;后期定于越年七月十五日,该纳半额清楚。其每期诸塭主支税,必须照其所有多少之数支取,不得过取他人之额;其佃人逐期税钱不得挨延短缺;如有短缺者,听凭起耕别;倘未届限,不滞缺塭钱,塭主等亦不敢起耕涨税之事。此系皆愿,各无违约,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出鱼塭字一纸,送执为炤。
一、批明:王霖之额系八年,理合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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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历甲辰年正月 日。
为中人 郑氏厚
同立出鱼塭字人 谢面 邱溪水
谢夯 吴立
洪平安 洪宗
苏老厘 郑福
谢乞食 谢益
王霖
代笔人 刘森堂
为中人 郑氏厚
同立出鱼塭字人 谢面 邱溪水
谢夯 吴立
洪平安 洪宗
苏老厘 郑福
谢乞食 谢益
王霖
代笔人 刘森堂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66 页
第一三之一 许耕鱼塭字
立许耕鱼塭字人吴连鱼,因有自置台南厅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鱼塭五分,托中引就与王云从兄出头耕筑掌管,每年议定价清钱四十二千三百五十文,面议每年旧历七月中支取清钱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分,至同年旧历八月中支取清钱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文清楚。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个年为满。该价若无短欠,业主不得擅自起耕别他人;倘有短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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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业主起耕别他人。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许耕鱼塭字一纸,付执为炤。
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
立许耕字人台南市东港街二十九番户 吴连鱼
书字人台南市佛祖庙街四十五番户 陈显三
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
立许耕字人台南市东港街二十九番户 吴连鱼
书字人台南市佛祖庙街四十五番户 陈显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67 页
第一三之二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釐,内洪自利应得十一分六釐六毫。
一、该塭许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议定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洪自利应得十一分六釐六毫,该价清钱□□□。
一、该塭许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税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议定旧历七月终先缴半额;其馀候至同年旧历八月终找清。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68 页
一、该塭期限满之期,若无滞欠塭税,塭主宜仍旧许王云从耕作,不得擅自别他人。
右契约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廿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 洪自利
中人代书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右契约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廿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 洪自利
中人代书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68 页
第一三之三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顺源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釐,内杨顺福应得五分八釐五毫。
一、该塭许台南城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议定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杨顺福应得五分□釐□毫,该价清钱□□□。
一、该塭许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69 页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四元,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杨顺福
同市同区松仔脚角保證人 洪自利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杨顺福
同市同区松仔脚角保證人 洪自利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69 页
第一三之四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釐,内蔡翁氏应得三分三釐三毫。
一、该塭许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议定价清银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应得三分三釐三毫,该价清钱□□□。
一、该塭许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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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十银元,限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蔡翁氏
保證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蔡翁氏
保證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0 页
第一三之五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釐,内洪宗、洪平安应得一分六釐六毫。
一、该塭许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议定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洪宗、平安应得一分六釐六毫,该价清钱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该塭许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1 页
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个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五元,限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證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五元,限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證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1 页
第一三之六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釐,内大道公应得二分五釐。
一、该塭许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议定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大道公应得二分五釐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2 页
,该价清钱□□□。
一、该塭许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税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议定旧历七月终先缴半额;其馀候至同年旧历八月终找清。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若无滞欠塭税,塭主宜仍旧许王云从君耕筑,不得擅自别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二十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大道公炉主 洪自利
中人代书人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一、该塭许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税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议定旧历七月终先缴半额;其馀候至同年旧历八月终找清。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若无滞欠塭税,塭主宜仍旧许王云从君耕筑,不得擅自别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二十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大道公炉主 洪自利
中人代书人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2 页
第一三之七 许字
立许字人台南市第三区下横前街十二番户蔡津涯,有承先置买中八间鱼塭十二股半,址在小西门外南厂,坐落土名西畔船港边,股额载在契内明白。兹愿出与同市第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3 页
二区西辕门街吴镜秋先生耕作,每年议定税银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员,俟收成之时一切交清。限至二十年为满,每年塭税不得短欠;如有短欠,听业主起耕别;未到限之时,业主不得藉端起耕加税等事。此系两愿,各无翻异,口恐无凭,合立许字一纸,送执为炤。
光绪二十九年一月 日。
知见人母 蔡沈氏
立许字人 蔡津涯
代书人 陈寿禄
光绪二十九年一月 日。
知见人母 蔡沈氏
立许字人 蔡津涯
代书人 陈寿禄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3 页
第一四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庆记、张和恺堂、林萃记、黄仓记、商仪记,今因安海街和恺堂有应分效忠里盐埕庄鱼塭一口,要招股耕作。爰与记等共商合夥,三面议定每年税银价七百元。将该鱼塭分作十三股,和恺堂应得五股,陈庆记、林萃记、黄仓记各得二股,商议记得一股,长年及诸夥得一股。如逐年得利多少,除纳税银、伙食、薪金开费外,馀剩若干,各照股抽分,不得争夺。其鱼塭面约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计共五年,和恺堂商定另换约字。至于塭内新旧器具,逐件照坐,不敢翻异。恐口无凭,合同立约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4 页
五纸,每人各执一纸为据。
光绪十七年十二月 日。
黄仓记
陈庆记
同立约字人 张和恺堂
林萃记
商仪记
光绪十七年十二月 日。
黄仓记
陈庆记
同立约字人 张和恺堂
林萃记
商仪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4 页
第一五 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郡城内蔡吉记,向下横街陈吴氏出新塭后斗一口。吉记招股合作,按作十股。该塭税金由此塭收成款项备缴清楚外,其得利若干,按作十股均分。吉记应得三股,炉记应得股半,寿记应得一股,进记应得一股,考记应得股半,庆记应得一股,盖记应得半股,然记应得半股:计合共十一股,年底得利照股分摊支取。该塭果有十分得利,各股同时斟酌抽出多少,酬劳该塭长年邱濑长,合具此约。
光绪二十五年 月 日。
立合约字人 陈吴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5 页
邱考记
邱炉记
蔡吉记
邱寿记
邱进记
邱益记
邱然记
邱炉记
蔡吉记
邱寿记
邱进记
邱益记
邱然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5 页
第一六 股 字
立股字人打狗旂后街仁记方林玑璋,兹有过台南市下横前街十四番户蔡自发内第五房蔡梦熊等房所有仁寿上里草桥鱼塭一口,每年塭税金六八平银二千二百大元,共议分作十二股耕作,每股应出资本六八平银三百大元。如蔡君梦兰轮值年份,璋仍愿十二分抽出三分,与蔡君梦兰合股;而璋所别房年份轮值之草桥塭十二分,亦愿抽出一分,仍与兰合股耕作,照股临期备出如数资本缴纳清楚,以应买鱼苗及薪工等费用。所有得失,照股均分,各无异议。我等务须竭力经营,共成一忾,是所厚望也。恐口无凭,合立股字一样二纸,合符盖印,各执一纸为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6 页
一、订:该塭除塭税诸费外,或得或失,照股摊分,不得异议。
一、订:林玑璋目拟派一人,责成掌理银元,他人不得干预;如所举之人如有侵渔银项及账目不明,即由该举人如数赔出。
一、订:塭中来往账目,兼由林郎翁派一妥人掌理账目诸务,他人亦不得干预;如所派之人有账目不明及侵渔银项,亦由该举人如数赔出。
一、订:掌理账目之人并掌银项之人,准任各股友查考,不得异议。
一、订:如收成之时,除缴塭税诸费外,各股友若要动支银项者,必须共招各股友参议,每股要先开支几成,不得混私动支,以昭公道。
一、订:如遇收成之时,准各股友亲身到塭监督一切事件。至于簥价及开费,不得由塭中支给,宜自行支理。
一、订:如遇收成之时,该塭掌理账目之人每日现兑若干?及兑鱼行若干?出入若干?逐日载账存簿清楚,后来方好结账,各股友亦方好查考。
一、订:掌理银项之人并掌账之人,如被盗劫不虞之事,不得由该举人取赔,各秉天良,以冀后昌。
一、订:合股友所出之资本金额,每百元每个月订利息六八银一元五角,来往算利,均归公司办理。
一、订:林玑璋目拟派一人,责成掌理银元,他人不得干预;如所举之人如有侵渔银项及账目不明,即由该举人如数赔出。
一、订:塭中来往账目,兼由林郎翁派一妥人掌理账目诸务,他人亦不得干预;如所派之人有账目不明及侵渔银项,亦由该举人如数赔出。
一、订:掌理账目之人并掌银项之人,准任各股友查考,不得异议。
一、订:如收成之时,除缴塭税诸费外,各股友若要动支银项者,必须共招各股友参议,每股要先开支几成,不得混私动支,以昭公道。
一、订:如遇收成之时,准各股友亲身到塭监督一切事件。至于簥价及开费,不得由塭中支给,宜自行支理。
一、订:如遇收成之时,该塭掌理账目之人每日现兑若干?及兑鱼行若干?出入若干?逐日载账存簿清楚,后来方好结账,各股友亦方好查考。
一、订:掌理银项之人并掌账之人,如被盗劫不虞之事,不得由该举人取赔,各秉天良,以冀后昌。
一、订:合股友所出之资本金额,每百元每个月订利息六八银一元五角,来往算利,均归公司办理。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7 页
一、批明:该合股字系一样二本,合符盖印,林玑璋执一本,蔡梦兰执一本,共立二本,此炤。
光绪二十六年 月 日。
右
打狗旂后街仁记方 林玑璋
台南下横街自发方 蔡梦兰
光绪二十六年 月 日。
右
打狗旂后街仁记方 林玑璋
台南下横街自发方 蔡梦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7 页
第一七之一 许耕塭字
同立许耕塭字人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塭主蔡查某、邱万、何知批,有公置盐水塭一所,坐落在溪北,丈数广狭、东西四至俱载在契内明白为界。凭中引就文贤里崎峔庄邱查某、堡大潭庄许户长同出头承,筑造养畜鱼虾。限至十年,每年户照串完纳官租,免完塭税。又再六年,每年户完纳塭主一百大元足,作塭税,塭主自纳官租。合共十六年限满,有他人要此塭,加添塭税若干,塭主宜与户相议;若户肯趁他人加添塭税,塭主自当原户,再限年数,不得刁难;若原户不肯趁他人加添塭税,愿听塭主起耕交塭过他佃,原户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许耕塭字一纸,并保认佃批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78 页
炤。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中人 戴宗
同立许耕塭字人 蔡查某
邱万
何知批
代书人 蔡锦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中人 戴宗
同立许耕塭字人 蔡查某
邱万
何知批
代书人 蔡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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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之二 联财合股约字
同立联财合股约字人许修记、邱万记、许阳记、余君记、林精记、邱查记、许保记、戴宗记、陈昌记、郑朝记、商仪记、杨水记、许后记、林宾记、薛流记、许娼记等,今因后记、查记有向蔡查某、邱万、何知批等出盐水鱼塭一所,址在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自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光绪四十一年终止,计限十六年为满。前十年内,每年只代纳该塭地租金,免纳塭主塭税;后六年内,每年纳塭主塭税银一百元,其塭地租金归塭主自行完纳。后记、查记经有立认耕字一纸,送付邱万记等收执为凭;而邱万记等亦有立许耕字一纸,送付后记等收执为凭。但该塭本金须三千馀元,爰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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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诸人,按作十六股,摊作二十六分,陈昌记应得五分,邱万记应得三分,许修记、郑朝记、薛流记各应得二分,许后记、戴宗记各应得一分半,商仪记、余君记、许阳记、杨水记、邱查记、林精记、林宾记、许保记、许娼记各应得一分,每分应得一百二十元,每百元每月应贴利息二分半。公号胜发逐年收成核算结册,分与各股,年清年款。除租税、薪金、伙食、杂费以及诸股母利外,如有得利盈馀,按股摊分;倘风水崩塌,此系造化;如有蚀本,各股亦当摊出,不得藉口。此系公同联财合股,务期协力同心,始终如一,休戚相关,私衷共济。所有公议条款,并列于后,恐口无凭,合立联财合股字一样十六纸,每股各执一纸存据。
计开:
一、该塭每年自五、六月起,如有收成若干,随时按项分摊清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项别移合股,亦不得于应摊还外多支该项,此炤。
一、该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旧历十一月终,务当一律扫清,将结册分与各股存据,不得挨延隔年,此炤。
一、该塭各股逐年在本,限于旧历十二月初旬起,每股应出本银若干,至期务当一律支交掌账之人,不得延误。各股内如有乏项延期不交者,公议将股份扣除,其该股约字作为废纸,不得计较,此炤。
计开:
一、该塭每年自五、六月起,如有收成若干,随时按项分摊清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项别移合股,亦不得于应摊还外多支该项,此炤。
一、该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旧历十一月终,务当一律扫清,将结册分与各股存据,不得挨延隔年,此炤。
一、该塭各股逐年在本,限于旧历十二月初旬起,每股应出本银若干,至期务当一律支交掌账之人,不得延误。各股内如有乏项延期不交者,公议将股份扣除,其该股约字作为废纸,不得计较,此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0 页
一、该塭定议每股应出在本若干,如有要买鱼苗,抑或要筑塭岸乏项应用者,各股须当应份摊出,公议向股内殷富人先借,亦当照约贴利,断不得向股外人贷借,致生后日轇轕,此炤。
一、该塭专责关系长年一人,各股宜公议选举塭务熟识三人,不得私执己见,擅自保荐;倘长年办理不善,如欲退去别举他人,各股亦须公同面议酌定,此炤。
一、该塭掌账之人,各股须要公议选择诚实可靠之人。如欲别换他人,各股亦须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荐,致招物议,此炤。
一、批明:各股应得股分,断不得私招他人合夥,亦不得将股分约字别卖他人;如有不愿合股者,公议将该股分归诸股内,或摊分,或兼领,抑或公同设法,此炤。
一、批明:该塭逐年收成,陆续摊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该项寄存鱼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缺;如有侵渔,与各股无干,当事者应自赔垫,此炤。
一、该塭有许耕字一纸,交陈标记收执;如有要用,就当提出,不得将耕字别生枝节,此炤。
光绪二十六年一月 日。
胜发塭同立联财合股约字人 薛流记
许保记
一、该塭专责关系长年一人,各股宜公议选举塭务熟识三人,不得私执己见,擅自保荐;倘长年办理不善,如欲退去别举他人,各股亦须公同面议酌定,此炤。
一、该塭掌账之人,各股须要公议选择诚实可靠之人。如欲别换他人,各股亦须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荐,致招物议,此炤。
一、批明:各股应得股分,断不得私招他人合夥,亦不得将股分约字别卖他人;如有不愿合股者,公议将该股分归诸股内,或摊分,或兼领,抑或公同设法,此炤。
一、批明:该塭逐年收成,陆续摊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该项寄存鱼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缺;如有侵渔,与各股无干,当事者应自赔垫,此炤。
一、该塭有许耕字一纸,交陈标记收执;如有要用,就当提出,不得将耕字别生枝节,此炤。
光绪二十六年一月 日。
胜发塭同立联财合股约字人 薛流记
许保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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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后记
林精记
商仪记
许阳记
许修记
陈昌记
邱万记
郑朝记
余居记
杨水记
邱查记
林宾记
戴宗记
许倡记
林精记
商仪记
许阳记
许修记
陈昌记
邱万记
郑朝记
余居记
杨水记
邱查记
林宾记
戴宗记
许倡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1 页
第一七之三 联财合坐股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2 页
同立联财合坐股字人陈卜记、薛上记,今因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间,许后记等有向邱万等耕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胜发盐水鱼塭一所,计限十六年为满,摊分二十五股,备资耕筑,蓄养鱼苗,经已作过四年。但所作之年,叠罹天灾,俱各亏本,于是股分纷纷退避,不愿再耕;尚有限十二年,其不愿耕者,每股按坐前资七三银四十元,许将股字缴出,作为退。除邱万记得三分,薛流记得二分,许后记、戴宗记合得三分,邱查记、许保记、许倡记合得三分外,尚馀十四分,估价七三银共五百六十元,卜记备出坐资二百八十元,应得七分;上记备出坐资二百八十元,应得七分。日后该塭限年内,听卜记、上记等或自己耕作,或转他人,并资本金之赢蚀,悉归记执掌;前股友既收还坐资,将股分退出,于该塭无分毫责任,自不得再行干与,藉端勒索刁难。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合立联财合坐股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炤。
光绪三十年七月五日(旧历甲辰年五月二十一日)。
台南市第三区下横街二十一番户 陈卜记
凤山厅文贤里下茄苳庄三百十九番户 薛上记
光绪三十年七月五日(旧历甲辰年五月二十一日)。
台南市第三区下横街二十一番户 陈卜记
凤山厅文贤里下茄苳庄三百十九番户 薛上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2 页
第三节 盐 埕
第一之一 卖尽绝契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3 页
立卖尽绝契人廖三僯,有自置开垦盐埕一割,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二十一格,并带沙漏十八个,水堀、仓廒、器具齐全,东至郭喜漏,西至,南至任先,北至温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邱英观出头承买,时三面言议价纹银一百三十两。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盐埕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晒曝,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埕系是僯自置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僯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绝契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一百二十两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八年五月 日。
知见人叔 清山
立卖尽绝契人 廖三僯
为中人 廖阿知
代笔人 杨光义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一百二十两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八年五月 日。
知见人叔 清山
立卖尽绝契人 廖三僯
为中人 廖阿知
代笔人 杨光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3 页
第一之二 杜卖契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4 页
立杜卖契人邱英,有自置明买过盐埕一副,坐落濑北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丘二埒,大小共二十二丘,并带仓廒、器具齐全,东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盐埕;北至温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陈光泽出头承卖,三面言议时价佛番银二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盐埕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晒曝,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埕系是英明买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英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番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庆三年六月 日。
知见人妻 王氏
立杜卖契人 邱英
为中人 王德光
代书人 吴文僯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番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庆三年六月 日。
知见人妻 王氏
立杜卖契人 邱英
为中人 王德光
代书人 吴文僯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4 页
第一之三 典现耕契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5 页
立典现耕契字人陈取成,有承父明买过邱英盐埕壹副,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三格,水丘二埒,又南势圹地一所,并带仓廒、器椇齐全,东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盐埕,北至温煌盐埕,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叔兄弟侄不承典,外托中引就与金合记出头承典,三面言议著典价佛番银二百四十大员。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盐埕随交付银主,点交器俱、仓廒,前去掌管晒曝。限至三年为满,听成备足契面银赎回;倘至期无银可赎,仍听银主掌管。保此埕系是成承父明买物业阄分应份之额,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成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现耕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二百四十大员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 日。
为中人 王殿老
立典现耕契字人 陈取成
知见母 郑氏
代书人 (自笔)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二百四十大员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 日。
为中人 王殿老
立典现耕契字人 陈取成
知见母 郑氏
代书人 (自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6 页
第一之四 卖找尽契字
立卖找尽契字人陈雹,有承胞兄陈取成承父阄分应份明买过邱英盐埕一副,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三格,水丘二埒,又东南势圹地一所。此三僯盐埕无带他份盐埕水路经过,东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盐埕,北至温煌盐埕,四至明白为界;并带仓廒一间,器椇齐全。今因乏银费用,胞兄在日,原典金合记佛银二百四十大元,又要还胞兄在日带欠陶源号数项佛银三十五元五角一占,奉母命郑氏先问房亲人等不承买,外托中引就与金合记出头承买找尽,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二百九十四大员五角一占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三僯盐埕交付金合记掌管,不敢再言找赎,自此一卖千休。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找尽契字二纸,并缴连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二百九十四大元五角一占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
知见人母亲 郑氏
立卖找尽契字人 陈雹
为中人 许俭老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7 页
代书人 (陈雹自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7 页
第一之五 杜卖绝尽根契字
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人金合记,即蔡洪霖、蔡淡若,有应分阄分盐埕一副,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丘二埒。此三僯盐埕原无带他份盐埕水路经过,东至郭喜漏埕,西至海,南至任先盐埕,北至温煌盐埕,四至明白为界。并带仓廒一间,器具齐全。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城徐植记、盐埕许沕老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二百四十八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三僯盐埕随即踏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晒曝,不敢异言生端。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埕系是淡若、洪霖阄分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淡若、洪霖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契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二百四十八大元。内添注「口」字一字,合应批明,再炤。
同治六年八月 日。
为中人 洪粮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8 页
薛生
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蔡淡若
蔡洪霖
代书人 (自笔)
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蔡淡若
蔡洪霖
代书人 (自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8 页
第一之六 归管字
立归管字人郡城内徐植记,有同盐埕庄许沕老明买蔡家之盐埕一副,埕名三僯,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格三十二格,水丘二埒,其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托中向与同买人许沕商议,将自己应分一半出卖与许沕,三面言议定著价一百二十四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盐埕全副及仓廒、器具,随时踏明界址,逐一点交许沕全副掌管晒曝,永为己业。植记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得生端反悔,套谋取赎滋事。保此盐埕果系同买转卖归管之业,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植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所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归管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五纸,合共六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十四年九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9 页
为中人 许知批
知见人 徐振记
立归管字人 徐植记
代书人 徐锡禄
知见人 徐振记
立归管字人 徐植记
代书人 徐锡禄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89 页
第二 卖尽根契字
立卖尽根契字人布袋嘴庄蔡妙观,现充洲南场一甲首,有自置盐埕半付,埕名小蔡狄,址在盐馆,西北东至埔,西至张迁盐埕,南至沟,北至温耀盐埕,四至明白为界。又有盐仓地一所,并龙江庄厝地粘连在内。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盐埕半付,并仓地、厝地尽行出卖,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爰是托中引与旋侄孙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盐埕并仓地、厝地,遂踏明界址,付与世侄孙掌管,永为己业,听其晒盐入仓,报名领银,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言赎。保此盐埕并仓地、厝地是系妙自置物业,与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失盐冒领银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根契一纸,付执为照。其上手契不得缴连,惟将契后批明存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0 页
即日同中亲收过来契面银八十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七年十二月 日。
知见人 蔡德拿
立卖尽根契字人一甲首 蔡妙
为中人 蔡德明
代书人 蔡德荣
同治七年十二月 日。
知见人 蔡德拿
立卖尽根契字人一甲首 蔡妙
为中人 蔡德明
代书人 蔡德荣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0 页
第三 杜卖尽根盐埕契字
立杜卖尽根盐埕契人王连生,有承父周德开垦盐埕半副,内石池十格、水池十格、土地十格,坐落馆前里,土名洪盛尾海埔,其东至二黄渊埕,西至港边,南至内海,北至王进埕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濑南场林耽出头承买,三面言议著下时价银四十七大元。其银同中交收足讫;立将盐埕踏明界址,交付掌管,备整埕格,耕晒收盐,不敢阻挡。保此盐埕果系承父开垦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又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连自当出头一力挑尽,不干林耽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贴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开垦契一纸,共二纸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1 页
,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七大元完足,再炤。
内带盐仓一间,水车平二张,合批明,又炤。
咸丰十年五月 日。
为中人 郑尚
知见母亲 陈氏
立杜卖尽根盐埕契字人 王连生
为代书人 王超元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七大元完足,再炤。
内带盐仓一间,水车平二张,合批明,又炤。
咸丰十年五月 日。
为中人 郑尚
知见母亲 陈氏
立杜卖尽根盐埕契字人 王连生
为代书人 王超元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1 页
第四 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大丘田西堡布袋嘴街曾坚、曾安,有承祖父明买盐埕半副,埕名小黄等,其东西南北四至,俱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盐埕半副托中向与本庄曾三桂、三七、三港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值价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而盐埕半副,乃曾坚兄弟永远耕晒,每年应纳银主税金三十八大元,各六八平正,不敢挨延短欠;如无拖欠,银主不得别挂。自此依约而行,倘或拖欠者,虽定绵久,听银主起耕别,不敢阻挡。其所典之契银,听曾坚等先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2 页
可还,以后若有先还者,即将每年税金照算减纳;若还清楚者,取赎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无银先还者,仍听银主依旧收税,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盐埕半副系是曾坚等同承祖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财,并无交加不明为;如有不明等情,坚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典契一纸,缴连上手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来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十日。
为中人 曾盈科
知见人母亲 林氏
同立典契字人 曾坚
曾安
秉笔人 曾坚
一、批明:该埕半副,后日清丈若有带纳地租金者,业主自当承受完纳,不干银主之事,理合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亲收来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十日。
为中人 曾盈科
知见人母亲 林氏
同立典契字人 曾坚
曾安
秉笔人 曾坚
一、批明:该埕半副,后日清丈若有带纳地租金者,业主自当承受完纳,不干银主之事,理合批明,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2 页
第五 合约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3 页
同立合约字人大丘田保布袋嘴庄埕主蔡俊,新厝仔庄佃户萧尉、萧八等,于光绪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一定去大陈昭盐埕半副。原庄仔埕一十八格,并土埕水堀均分,旧界点交佃户者萧八、萧尉前去合耕,每冬备纳埕主税银二十二大元正。其馀庄中有诸事费,不干埕主之事,佃者一切出为支理。又配限年税还纳,遵以大馆每月期发价盐银,以便分还埕税,其佃户不得延欠埕税;倘敢积久拖欠不还,仍听埕主起耕原业,佃不得多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炤。
一、批明: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戊戌年五月十五日止,共一冬又半载,免纳埕税,还其佃户工本,管顾四至大岸勿损;倘或被水失坏大岸,每冬备纳埕税,不得求减多言。又批:若再翻旧埕补工,每格埕主贴开四百钱。
又议:按戊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戊申年五月十六日止,共十冬为限,原听埕主召回别耕,佃者不敢多言生端滋事。至此,所言俱已批明,再炤。
光绪戊戌年五月 日。
为中人 蔡世殷
同立埕主 蔡俊
佃户 萧八
萧尉
一、批明: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戊戌年五月十五日止,共一冬又半载,免纳埕税,还其佃户工本,管顾四至大岸勿损;倘或被水失坏大岸,每冬备纳埕税,不得求减多言。又批:若再翻旧埕补工,每格埕主贴开四百钱。
又议:按戊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戊申年五月十六日止,共十冬为限,原听埕主召回别耕,佃者不敢多言生端滋事。至此,所言俱已批明,再炤。
光绪戊戌年五月 日。
为中人 蔡世殷
同立埕主 蔡俊
佃户 萧八
萧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4 页
第四节 山 林
第一之一 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
立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人李乌观,有祖父明给过猫雾社番九崙山共九处,址在大肚山顶,东至车路崙大坑为界,西至大坪车路分水为界,南至烘炉隙为界,北至车路崙大坑为界,四至界址记载明白为界,逐年带纳番大租铜钱六百文。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山连园出卖,先尽问房亲叔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与大肚下堡赵顺芳、李祯祥、养性斋、林九等同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四十大元各七平正。其银同中交收足讫;其山连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买主前去掌管,任从栽种树木,再筑成园,日后其山并园虽价值千金,观子子孙孙断不敢言及找赎之理。保此山连园系观承祖父明给过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如有上手来历交加不明滋事,观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出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一纸,付买主收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内价银四十大元各七平完足,再炤。
批明:九崙内二处崙头及各旧抽出,批炤。
光绪八年十二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5 页
代笔人 杨成章
为中人 李肴
李海
知见人胞叔 李升
立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人 李乌观
批明:其上手向猫雾社番给过之契券二纸,因被乱失落,是以不得缴连,或后日取出,不得行用,批明,又炤。
为中人 李肴
李海
知见人胞叔 李升
立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人 李乌观
批明:其上手向猫雾社番给过之契券二纸,因被乱失落,是以不得缴连,或后日取出,不得行用,批明,又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5 页
第一之二 卖出尽根山园契字
立卖出尽根山园契字人大肚下保社脚庄陈濑观,有承父建置山埔一所,址在井头庄东南畔崁头青埔山一所,别名车路崙,又名狗芸菌,东至狗菌湖中为界,西至双圹墓顶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破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逐年配纳猫雾社番租银一元八角正。今因乏项费用,愿将山及园埔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肚街赵顺芳、养性斋、李祯祥、林九等同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一十四大元各七兑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山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买主赵顺芳等前去掌管招佃,任从开业栽种。自此一卖千休,如葛藤永绝,日后山及园或栽种树木,或筑成园,濑及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6 页
子孙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山及园埔系濑先父建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不明;如有此情,濑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双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出卖尽根山及园埔契字一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出卖尽根契字内佛银一十四大元各七兑正完足,为炤。
批明:其尽号之时,再求买主佛银二大元,理应叙及恩情,为炤。
批明:其上手一宗,戴逆反乱失落,查无踪迹,日后若有取出,当官禀究,批明,再炤。
光绪十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陈谦敬
为中人 陈忘番
知见人男 陈惟
出卖尽根山园契字人 陈濑
即日同中亲收过出卖尽根契字内佛银一十四大元各七兑正完足,为炤。
批明:其尽号之时,再求买主佛银二大元,理应叙及恩情,为炤。
批明:其上手一宗,戴逆反乱失落,查无踪迹,日后若有取出,当官禀究,批明,再炤。
光绪十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陈谦敬
为中人 陈忘番
知见人男 陈惟
出卖尽根山园契字人 陈濑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6 页
第一之三 给垦字
立给垦字人猫雾社番社长都举旺、业户管箸、暨诸社番等,有承祖父遗下大肚山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7 页
顶山地及园埔一带,址在井仔头东南畔。其崎仔头一崙之界址车路崙,东至狗芸菌壶中为界,西至双圹墓顶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崩窟为界。其九崙之界址,东至车路崙大坑为界,西至大坪车路分水为界,南至烘炉隙为界,北至车路崙大坑为界。两相四至界址明白,年应纳番租尾九崙应六百文;车路崙应一元八角正。兹因前社番出卖于汉人陈、李二家之祖父,及今光绪十年,为社中诸费不足,议向欲与两处原银主找足。无如陈、李经自光绪八年同已转卖赵顺芳等,众番随率社主及中人引向现买主四股合夥等出首之赵顺芳出头,再承给垦,以为久远之计。当日三面言议实出价银一百五十大元各七兑正,并前陈、李二家出卖尽根契字内七兑银青埔山之价银十四大元,九崙山之价银四十大元,理应言及其现银一百五十大元,系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及园埔随即将原界址尽付与出头赵顺芳执掌,永远为业。自此一找终休,葛藤永断,日后不许众番以及子孙藉口生端滋事,原纳番大租仍然犹在。保此业系本社之物业,与别社番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等当出首抵挡,不干垦主之事。此乃汉番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再立垦银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给垦字内七兑银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批明:其九崙山抽出锡金崙头小块,因前给付别家为墓;又于鲎刺湖崙头一小块,付与郑家掌管。此二崙头明议抽出。至于崙下各崙,除前墓外,可栽种者实无抽
即日同中亲收过给垦字内七兑银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批明:其九崙山抽出锡金崙头小块,因前给付别家为墓;又于鲎刺湖崙头一小块,付与郑家掌管。此二崙头明议抽出。至于崙下各崙,除前墓外,可栽种者实无抽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8 页
出,特此批炤。
光绪十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都国祯
为中人番差
知见人社主 管治曰
立出垦字人社长 都举旺
业户 管箸
社番 毒武味光兴
光绪十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都国祯
为中人番差
知见人社主 管治曰
立出垦字人社长 都举旺
业户 管箸
社番 毒武味光兴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8 页
第一之四 垦荒山字
立给垦荒山字人猫雾社番社长都举旺,业户爱箸、番亲乌义等,有承祖先禁岭山一所,址在大肚下井仔头庄南畔,东至大坑界,西至车路界,南至竹篙崙短崙坑界,北至拔仔崙坑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此山岭名曰禁岭,因先祖禁下栽种,以为风水之需。奈于今荒废已久,众番迁移。是以众番亲对祖上炉前议许凭出卖,爰出托中引向与赵顺芳、李祯祥、养性斋林九等出首承垦,同中三面议定价银十八大元各七兑正。银即日同中交收;其荒山随踏出界址,从付买主掌管,日后番亲以及该社子孙切不许藉言找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999 页
滋事。年应纳番租尾银二角正。保此荒山明系该社之业,与别社番等无干,亦无对他人挂借以及来历不明弊端;倘有不测之弊端一旦而出,旺等应当出首抵挡清楚,不干买主之事。此系汉番二比三面各皆甘愿,各不得反悔。是以合立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即日同中亲收过垦字内佛银十八大字完足,再炤。
批明:我社中之番业,因理番分府有案,所以无上手契可缴,合并声明,为炤。
光绪十一年二月 日。
代笔人大肚社番土目
为中人大肚社番丁
大肚社番长
立给垦荒山契字业户
番亲
批明:我社中之番业,因理番分府有案,所以无上手契可缴,合并声明,为炤。
光绪十一年二月 日。
代笔人大肚社番土目
为中人大肚社番丁
大肚社番长
立给垦荒山契字业户
番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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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之五 归管字
同立出归管字人大肚下保林九之子林好、李祯祥、养性斋等,因光绪八年十二月间,同赵顺芳合夥,有明买过山顶李乌观九崙山九处合一所,价银四十大元;又于同年同月,另买青埔山一段,名为车路崙,价银十四大元;再于光绪十年二月间,四股合夥又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0 页
对猫雾社番等给垦出九崙永耕找足字一纸,价银一百五十大元;又于光绪十一年二月间,对猫雾社番垦出禁岭一所,价银十八大元:以上合计银二百二十二大元。其九岭山之山崙名目有九:曰工成崙、蜈蚣崙、竹篙崙、吾厝崙、食水壶崙、红毛崙、拔仔崙,另名篮投崙、锡金崙、鲎刺湖崙。四至界址,东至车路崙大坑为界,西至大坪车路分水为界,南至烘炉屐为界,北至车路崙大坑为界明白,历管无异,叠被白番棍徒赫诈,李乌观派下藉端控告,屡次蒙官断还四股合夥人等掌管。奈屡次控告,难免开费浩繁,计共开费银四百三十七大元七兑,应皆四股均分。林好等三人应均开银三百二十七大元七角五点,无力乏银可出控费,爰引中恳于该夥记合股之赵顺芳悉数支出,以了开费之账。林好等情愿立出归管字一纸,并将前所买契据及山付归赵顺芳掌管,以为己有,日后林好等子子孙孙亦不敢言及以上所载之山有份。赵顺芳情愿备出银三十大元,付与林好等三人画押,异日赵顺芳或有栽种,或有耕园,亦与好等无干。此乃实事,非同假借,二比三面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归管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归管字内三人应开佛银及画押计共三百五十七大元七角五点完足,再炤。
批明:其九岭山抽出锡金崙头一小块,因前番有垦别家为墓,又于鲎刺湖崙头
即日同中亲收归管字内三人应开佛银及画押计共三百五十七大元七角五点完足,再炤。
批明:其九岭山抽出锡金崙头一小块,因前番有垦别家为墓,又于鲎刺湖崙头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1 页
一小块,付与郑家掌管。此二崙头明议抽出;至于崙下可以栽种者,实无抽出,特此批炤。
光绪十三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黄金南
为中人 林永贵
公场见人 林国栋
立出归管字人 李祯祥
林好
养性斋
光绪十三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黄金南
为中人 林永贵
公场见人 林国栋
立出归管字人 李祯祥
林好
养性斋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1 页
第一之六 谕 示
补用清军府调署彰化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李,为出示晓谕事。案据大肚下保大肚街民人赵顺芳禀称:有买过猫雾社辖下九岭山之崙地,土名鲎刺湖崙、红毛山崙、光成崙、吴厝崙、锡金崙、篮投崙,别名拔仔崙、竹篙崙、蜈蚣崙、食水壶崙,此九崙之界址,东至车路崙大坑为界,西至大坪车路分水界,南至烘炉隙为界,北至车路崙大坑为界。又买过青埔山,别名崁头车路崙,又名狗菌,东至狗菌湖中为界,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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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圹墓顶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横窟为界。又有买过禁岭空山,东至大坑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竹篙崙短崙为界,北至拔仔崙为界。等处栽种树木,垦辟成园,佃承耕,已历多年,嗣因白九母等出为混佔界内指控,蒙前邑主堂断仍归掌管。无如迩来附近庄民擅敢私行砍伐树木,放牛践踏山面以及盗葬墓种种侵害不已,亟沥情叩乞恩准严行示禁,并给谕管业等情。案查该民人与白九母等互控山崙一节,业经前是提集质讯察核,猫雾社九岭山等处一带崙地,四至皆为赵姓界址,仅于鲎刺湖崙抽出郑家地一小穴,各有买契当堂缴验,并饬差到勘明立界,照旧各业各管。据禀前情,除谕饬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赵顺芳即便遵照,务须将九岭山界内崙地界址,管业栽种,此外不得影射混佔,致启争端,毋违,切切,特示。
光绪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给。
贴晓谕
光绪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给。
贴晓谕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2 页
第二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北门外街总董王国泰、许朝选、陈光火艮、杨光侯、李寅世等,奉前县主吴、钱严谕,并奉县主杜出示严禁:彰山来龙原本秀茂,因被奸民挖石掘涂,以致山坑崩坏,煞气伤害县龙,是以地方不安,人民遭难。谕令该总董等自备工本栽种树木,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3 页
遮掩坑煞,将来树木茂盛,县龙自能坚固閤邑,不特文武高升,则地方安宁,人民必然兴旺矣!倘有不法奸民仍然挖取涂石及盗砍树木,许该总董指名禀究。兹泰等奉县主严谕,爰是公议各备工本,合夥在于大坑内等处栽种树木,遮掩山坑,则县龙自然秀茂。此系各出工本栽种,以顾山龙无致崩坏,如日后树木高大,务宜公议砍伐,照份均分,不得私自取用,亦不得私卖及私送亲朋;倘有歹人盗砍树木,须公同禀究,违者公罚。此乃公议甘愿,均出工本合夥栽种,苦乐均分,各无反悔,异言生端。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十三纸,各批一纸存炤。
道光十年二月 日。
董事 礼总科 蔡员观 李寅世 王步蟾
林怀观 陈溢源 张九王 林朝昌
杨光侯 许煌壁 王国泰 三合记
许朝选 王太原
同立合约字人总理 陈光火艮
铺户 杨海利
庄耆 罗永元 林合信 郑光辉 张连喜
罗旋观 李扶生 郑观好 王胜记
道光十年二月 日。
董事 礼总科 蔡员观 李寅世 王步蟾
林怀观 陈溢源 张九王 林朝昌
杨光侯 许煌壁 王国泰 三合记
许朝选 王太原
同立合约字人总理 陈光火艮
铺户 杨海利
庄耆 罗永元 林合信 郑光辉 张连喜
罗旋观 李扶生 郑观好 王胜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4 页
第三 谕 示
特授福建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王,为棍鳄勒派等事。据北投社通土罗国忠、土目潘眉、隘番巫车抵、罗远文、葛宗保、巫总买奕、屯弁魏纪雄、队目阿丹等佥呈,词称:缘忠等北投社番黎管辖火炎山前一派山场,北自茄荖山,南尽大哮山,蔓延十馀里。凡有山场坑畔堪行耕种者,俱由本社通土、番众等垦耕,或立字给与汉人开垦田园,耕种五谷、杂粮,字内皆有四至界址付管,以杜争端。按年完纳本社屯租、隘租及番众等口粮;不堪耕种者,留为荒山、荒埔,任庶人樵牧死葬之所。是藉人力以尽地利,俾番黎咸沐皇仁,而资赡养。溯自开辟台疆以来,各处社番俱各如斯执管,无敢越界混淆者,府县志卷凿凿可据。不意近有郡域流棍张妈喜,藉管大哮山脚垦户李光国产业,诪张为幻,局谋该处鳄恶简微等父子兄弟,将忠管下内木栅、圳斗坑、匏仔、大哮山等处山场,给卖与汉人开垦屯隘田园山畬之业,藉为伊等业佃公山。胆向沿山勒派贴费,付伊等控告,归为公山,以作生樵死葬之地。庄民从索者,许其上山樵牧安葬;不从者,不准在山樵牧安葬。庄民以生樵、死葬、牧牛大事,敢不从,竟被鸠索千馀金。喜等遂出生事控陷,先将忠等管下屯隘佃户李三边等指为佔垦公山。盗盟各庄总董名字,赴道、府宪架纵贿买承差办理,任意扰害。甚至节外生枝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5 页
,牵控圳斗坑各佃户,截伊课田坑水,仍向伊等各佃户鸠金贴用,致忠等管下山界纷纷奔投。窃公山者,自有充公底案;番山者,原应归番给垦,以收屯隘口粮,从未有汉人敢佔番山为公山,而鸠金扰害番佃者。似此棍鳄,目无王法,忠等本管山庄,若不禀请示禁拿究,不但将来屯隘口粮无可征收,而且给垦番山尽为公山矣!相率叩乞,恩准示禁拿究,许各番佃照界耕纳,毋许棍鳄以番山藉为公山,混争扰害,俾番黎业佃得安,切叩,等情。据此,除饬差拿究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北投社管下各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如有垦耕该社番业,务须照界耕纳,毋许棍鳄以番山藉为公山,勒派混争,扰害番黎;倘再抗违不遵,立即严拿重究。本分府言出法随,决不轻恕,凛之,慎之,毋违,特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5 页
第四 绝卖契字
立绝卖契人李时协,有承买过蔡天生母苏氏草地二所,坐落新丰里,土名咬狗溪啯啯口一所,东至枫仔崙山,西至原辅政公草地,南至大山,北至观音独座山并栲溪仔内外苦潭仁字为界,内系带糖半张。又公爷埤尾一所,东至大溪墘,西至公爷埤尾山,南至公爷埤尾,北至北势路头尖山为界,内系带糖半张。四至明白为界,年配纳供粟共五十八石八斗八升,另带饷五两六钱。又承买过新港社土目北京三元分前啯里九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6 页
弓林山埔一所,前来开垦耕作,东至甲万,西至蔡家园,南至屎流崎,北至蔡家并山崙,四至明白为界,每年贴番丁粟二石。今因乏银完课,愿将此承置二家园、山埔,先尽问叔兄弟侄不承坐,外托中引就与□宅,卖出时价员剑银九百五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草地、田园、山埔,并中器具等物齐全,一尽即付佃明白,随付与银主前去收租掌管,推户输课完饷,任从起耕招佃,不敢阻挡。一卖终休,日后亦不敢生端言贴言赎。保此二业委系是时明买蔡天生并北京三元等物业,与叔兄弟侄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典挂以及胎借他人财物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时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乾隆十六年课饷,卖主完纳;其乾隆十七年课饷,银主完纳。此乃三面言议,二比甘愿,并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卖尽契一纸,上手契九纸,印契二纸,又北京三元契二纸,共十四纸,缴连付执为炤。
即日收过契内员银九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内抽出苦坑仔一张,牛挂十挂出卖,再炤。
乾隆十七年三月 日。
胞兄知见 李时悦
为中人 朱应明
立卖绝契人 李时协
即日收过契内员银九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内抽出苦坑仔一张,牛挂十挂出卖,再炤。
乾隆十七年三月 日。
胞兄知见 李时悦
为中人 朱应明
立卖绝契人 李时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7 页
知见外母 苏氏
知见管事
计开:业户吴志超、陈廷挥,买李时协草地二所,坐落新丰里咬狗溪啯啯口,用价银九百五十元,折番七百六十两正,纳税银二十二两八钱。
布字三百四十二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吴志超、陈廷挥准此。
乾隆十七年七月 日。
计开:业户林廷佐,买陈廷推草地二所,坐落新丰里,用价银五百八十两三钱,纳税银一十七两四钱零九釐。
布字三千八百八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林廷佐准此。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 日。
知见管事
计开:业户吴志超、陈廷挥,买李时协草地二所,坐落新丰里咬狗溪啯啯口,用价银九百五十元,折番七百六十两正,纳税银二十二两八钱。
布字三百四十二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吴志超、陈廷挥准此。
乾隆十七年七月 日。
计开:业户林廷佐,买陈廷推草地二所,坐落新丰里,用价银五百八十两三钱,纳税银一十七两四钱零九釐。
布字三千八百八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林廷佐准此。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7 页
第五 山关字
立山关字人卓猴社番妇卓猫厘,有承祖遗下山崙一所,坐落拔马,土名来仔拔崎。内有风水一穴,坐东北,向西南,愿送与简寿老六房等安葬亲柩。上至山顶分水,下至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8 页
园墘,左至沟仔,右至沟仔,四至明白为界,付其开剥成坟。在场经收过花红礼物,日后不敢生端反悔滋事。保此山崙果系是厘承祖物业,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中间并无别人求葬,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厘出头抵挡,不干简宅之事。恐口无凭,立出山关字一纸,付执为炤。
嘉庆十九年二月 日。
为中人 朱加弄
在场人 潘时朗
立出山关字人 卓猫厘
代书人 池怡物
嘉庆十九年二月 日。
为中人 朱加弄
在场人 潘时朗
立出山关字人 卓猫厘
代书人 池怡物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8 页
第六之一 卖绝尽契字
立卖绝尽契人张妈,有承祖父应份阄分下则田园二段六甲四分,与堂弟韬合夥,尚未分明,年徵课粟二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勺,丁银照配。内带湖尾小埤二口,又带公埤二口,新埤仔旗捍湖十分应得三分,坐落保东里,土名连表湖一段,东至山峰,西至山峰,南至堂叔田,北至山峰。又一段,东至水沟;西至山峰;南至堂兄田;北至后山边水圳,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将自己一半应分三甲二分,配课十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9 页
三石四斗六升五合五勺,丁银照配,托中引就绝卖与堂弟韬,照时价佛头七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田随付与韬掌管招佃,耕作输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洗滋事。保此田园果系应得一半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自出头抵挡,不干堂弟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绝尽契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内佛头银七百大元完足,再炤。
内抽出田二甲二分,并公埤二口,典与德利号佛头银二百五十元。
嘉庆二十年四月 日。
为中人堂兄 启明
立卖绝尽契人 张妈(自笔)
知见人堂叔 辉腾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内佛头银七百大元完足,再炤。
内抽出田二甲二分,并公埤二口,典与德利号佛头银二百五十元。
嘉庆二十年四月 日。
为中人堂兄 启明
立卖绝尽契人 张妈(自笔)
知见人堂叔 辉腾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09 页
第六之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保西里大人庙前张陈氏,有自置下则田园二段,受种六甲七分,年徵供粟二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勺,又带丁饷银二钱八分六釐,户名张益等。其田园内带湖尾小埤二口,新埤仔旗杆湖十分应得三分。其田园址在保东里,土名连表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0 页
湖一段,东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吴家田,北至山峰分水。又一段,东至水沟,西至山峰分水,北至山峰分水,并田边地一概在内,四至俱各明白为界。今因乏银抵完供课,将此田园二段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德利号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七百大元。其银即日现交收讫;其田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分收,完纳供课。一卖千休,后日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田园果系张陈氏等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卖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倘有不明,张陈氏等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二纸,共三纸,送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交收过契面佛头七百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 日。
在场人曾孙 张金印
立卖尽根契字人 张陈氏
为中人 陈绵章
代书人 洪朝基
契尾
计开:业户德利号,买张陈氏下田园二段,坐落连表湖,用价银四百六十二两,
即日同中见交收过契面佛头七百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 日。
在场人曾孙 张金印
立卖尽根契字人 张陈氏
为中人 陈绵章
代书人 洪朝基
契尾
计开:业户德利号,买张陈氏下田园二段,坐落连表湖,用价银四百六十二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1 页
纳税银一十三两八钱六分。
布字九千九百五十六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德利号准此。
道光二十八年八月 日。
布字九千九百五十六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德利号准此。
道光二十八年八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1 页
第六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台南市第一区府东巷街邓德利,三房轮流公业,即次房邓延年、邓延良,长房邓延熙,三房邓延钟、邓达等,有承祖父明买过张陈氏下则田二段,坐落保东里,土名连表湖尾,小埤二口,又新埤旗湖十分应得三分。又明买过林天、张棍旗杆湖两埤水一釐三毫。第一段,东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黄家田,北至山峰分水。第二段,东至水沟,西至山峰分水,南至李家田,北至山峰分水,又至水沟并田边地一概在内。此二段田,经丈下则田七甲三分一釐零五丝一忽六微正,新丈八甲三分二釐九毫五丝,年带地租金二十二元九十一钱六釐正,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将此田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尽卖与外新丰里关帝庙街黄敏,三面议定时用七三银七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租,听其推收过户,永为己业,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一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2 页
卖千休,日后子孙亦不敢言及找赎之理。保此田果系是延、熙等承祖父明买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延、熙等愿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带上手红白契三纸,明买水字一纸,丈单一纸,共六纸,付银主收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七三银七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一日。
为中人 林排
邓汝嘉
次房 邓延年
邓延良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三房轮流公业长房 邓德利
邓延熙
三房 邓延钟
邓达
知见姆 邓叶氏鹏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七三银七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一日。
为中人 林排
邓汝嘉
次房 邓延年
邓延良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三房轮流公业长房 邓德利
邓延熙
三房 邓延钟
邓达
知见姆 邓叶氏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3 页
代书人 邓汝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3 页
第七 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邱哇、邱吁台、家礼由,有承父自置山园并山畬一所,坐在内新丰里,土名龙船窝,东至崙,西至十二坑,南至张热墓,北至林家园头,四至明白为界,历年贴纳番主租粟三斗。今因乏银费用,愿托中引就与林益观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典时价佛银六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山园、山畬交付银主掌管耕作。限至十二年有能之日,备足契面银赎回;如无银可赎,再听银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挡异言生端。山园、山畬与别番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交家来历不明等情,台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 日。
为中人 陈就
立典契人 邱哇
邱吁台
家礼由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4 页
知见人母姨 目加礼
代书人 洪振生
代书人 洪振生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4 页
第八 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六分微腊大里富等,有公置冈仔林山业一所,坐落土名二寮罗竹坑,东至草山顶中心崙,西至汉人林家山,南至□,北至番亲李家山,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山业先尽问叔兄弟侄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与番亲李文贵承典,当中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一百六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山业随踏清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租。不论年月,听典主备足契价赎回契字,不得刁难;如是至期无银可赎,仍听银主掌管收租,不敢阻挡。保此山业果系微腊大里富等公置物业,与微腊大里富等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此情,微腊大里富等自当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生端异言。恐口无凭,合立典字一纸,付执为炤。
内注「寮」字一字,再炤,又再注「主」字一字,共二字,合再炤。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面佛银一百六十元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九年四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5 页
为中人 刘光彩
立典契人 李马劳台
微腊大里富
标加弄
代书人 郑貌
立典契人 李马劳台
微腊大里富
标加弄
代书人 郑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5 页
第九 借契字
立借契字番仔六机,有自开置园二所,坐落土名番地芦竹坑寮仔前后,东至崙,西至崙,南至崙,北至崙,四至俱各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番族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将此园为胎,借出黄宅番剑钱二十四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三面议约每月每员贴银主银三分。其园限至明年四月终,听番仔六机备契内母利银赎回原契,不敢少欠;如有少欠,将园听银主起耕招佃,不敢阻挡。保此园果系六机开置,与他番人等无干在先,并无胎典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机出头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借契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番剑钱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6 页
知见番婿 猫霄
番女 新逆
为中人 林出老
立借契字 番仔六机
番妻 东哥腊
代书人 陈重远
番女 新逆
为中人 林出老
立借契字 番仔六机
番妻 东哥腊
代书人 陈重远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6 页
第一0 招佃开垦字
立招佃开垦字人新港社番李元璋、外甥孙李冬烟等,有自己遗下山坪连沟底一所,坐落土名在岗仔林虎空,东至妈祖坑崙顶分水为界,西至虎空崙顶分水为界,南至林家崙顶分水为界,北至豹万猫狮寮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山坪沟底,先尽问叔兄弟侄番亲人等不能承垦外,无奈,托中引就招与汉人杨光等官为佃,出头承垦耕作,三面言议时压地佛银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其压地佛银即日同中交讫;将此山坪沟底,随踏明界址,付杨光等官前去用银本招佃开垦耕作。言约每年愿贴番租银四钱,将此山坪沟底任杨光等官垦耕,栽插杂物仔等项,璋不敢阻当,以及叔兄弟侄日后亦不得争垦较佔,藉端异言滋弊。保此山坪沟底系是李元璋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7 页
无重张典挂别招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李元璋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开垦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吴蜈契字一纸,又翁启萧典契字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垦地佛银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完足,明白,再炤。
嘉庆二十五年二月 日。
为中人 岳文德
立开垦字人亲业主 李元璋
外甥 冬
知见人母亲 加踏
代书人(亲笔元伯)
即日同中收过垦地佛银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完足,明白,再炤。
嘉庆二十五年二月 日。
为中人 岳文德
立开垦字人亲业主 李元璋
外甥 冬
知见人母亲 加踏
代书人(亲笔元伯)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7 页
第一一 招佃开垦字
立招佃开垦字人新港社番李姑母加踏、李振基等,有承祖父应份山斜一纸,坐落土名公仔林罗竹坑,东西南北四至明白在上手契内。今因开垦费缺乏,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无奈,托中引就招与□等为佃,出头承垦耕作,三面言议时压地银一百六十大元正。其压地即日同中交讫;将山斜随踏明界址,交付□□等去用银本招佃耕作,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8 页
言约每年愿贴番租银一元。此山斜任□□等垦耕栽插杂物子等项,不敢阻当。以后如是叔兄弟侄自己要赎之日,招佃字契面银以及开垦工资照数清还,不敢短赎;如无一齐清还,仍付□□等耕作,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山斜系是振基祖父之业,与别房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契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振基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开垦字一纸,并带黄家文契一纸,又带罗竹坑文契一纸,又并□□一纸,合共□□。
即日同中收过开垦契面佛头银一百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嘉庆十九年二月。
为中人 东太平
姑母 加踏
立招佃开垦字人 李振基
知见母亲 加踏
代书 李元伯
即日同中收过开垦契面佛头银一百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嘉庆十九年二月。
为中人 东太平
姑母 加踏
立招佃开垦字人 李振基
知见母亲 加踏
代书 李元伯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8 页
第一二 开垦契字
再立开垦契人新港社番吕沙来,有承祖父建置荒埔一段,坐在内新丰里龙船窝庄,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19 页
东至沟,西至崙西畔半坪,南至沟,北至树林湖沟,四至明白为界,言约年纳番租银四钱。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出典汉人郭水观开垦,三面言议时价银二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荒埔随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垦耕种作,税收成,以及起盖房屋,剪做葬坟,各听银主应用而自取,不敢阻挡;或栽插竹木子杂物,系是银主垦耕栽插砍除取用,不得刁难。又言约:此荒埔耕成田园及起盖房屋,如赎契之日,听公亲估的工资银若干照坐,不敢翻说异言。若至十二年终,听来备足契面银及耕成田园及起盖厝屋工资银,一齐赎回业契,不得推诿;如至期无银可赎,仍付银主掌管起耕,不敢异言。又言约:前开垦番汉字共二纸,自乙丑年蔡逆扰乱毁失,后日有人献出此字,不可执凭为契。此荒埔果系来等承祖父之荒埔,与别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来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开垦契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开垦荒埔契面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三年十月 日。
为中人 穆密
知见人妻 穆氏
立开垦荒契人新港社番 吕沙来
即日同中收过开垦荒埔契面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三年十月 日。
为中人 穆密
知见人妻 穆氏
立开垦荒契人新港社番 吕沙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0 页
代书人 卓士章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0 页
第一三 垦耕字
立垦耕字人新港社番厝姓郑道浓、阿诗等,有承祖父荒埔一段,坐落土名龙船窝,东至崙顶分水为界,西至树林墘十二沟为界,南至林家竹苞脚为界,北至大山尖分水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番租粟五斗正。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就典过与林机观开凿耕作,三面言议时价佛头银六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荒埔山畬立即踏明界址,付机前去掌管耕作。面议界内任机叔兄弟侄剪做葬,又子树木任听机任用,亦不敢阻挡。又再三面言议:倘日后开垦成田园及起盖厝场,并栽种竹木、子,时诗面约若要坐回之日,公估照坐账,不得刁难。保此荒埔系诗承祖父之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阿诗自出首抵挡,不干机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垦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佛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其前尚有佃番字一纸,至嘉庆十二年间被火焚燬,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嘉庆十四年三月 日。
为中人 机猫釐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1 页
郑道农土目 加弄
立垦耕字人 郑道浓
刘阿诗
知见人并代书人 刘沙呆
立垦耕字人 郑道浓
刘阿诗
知见人并代书人 刘沙呆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1 页
第一四之一 杜卖契字
立杜卖契字人半线保东门外洪秀,有承父洪太山遗下山地一所,土名坐落永定寮石牌头,北至崙尾,南至大路,西至崙,东至崙尾为界,四至明白,历年配纳山税钱一百文。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陈顺德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园、芋草、竹木、子,随踏付交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生端滋事;如有滋事,秀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保此山系秀承父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等情为碍。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山契字一纸,并上手给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收过契面银二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十九年四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2 页
知见人 陈莲
为中人 许天捷
立杜卖字 洪秀
代笔人 杨详
契尾
计开:业户陈顺德,买洪秀山地,座落永定寮石牌头,用价银一十四两六钱,纳税银四钱三分八釐。
布字一百十二号。
右给彰化县业户陈顺德准此。
咸丰二年七月 日。
为中人 许天捷
立杜卖字 洪秀
代笔人 杨详
契尾
计开:业户陈顺德,买洪秀山地,座落永定寮石牌头,用价银一十四两六钱,纳税银四钱三分八釐。
布字一百十二号。
右给彰化县业户陈顺德准此。
咸丰二年七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2 页
第一四之二 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字彰化街土名西门第三三八番地陈朝,有承祖父遗下猫罗堡,土名永定寮石牌头山一所,其四至界址,东至崙尾,西至崙,南至大路,北至崙尾。今因该山荒废,现又杨吉臣由官禀给,以为栽植牧畜场。朝爰托中引卖与于杨吉臣,时值银二十大元。即日同中银、字两讫,遂将此山交付于吉臣掌管,永为己业,任其自备资金垦成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3 页
田园以及栽植牧畜等件,日后朝断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契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字内银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三十二年四月 日。
为中人 杨妈罗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 陈朝
代笔人 黄寿澄
即日同中收过契字内银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三十二年四月 日。
为中人 杨妈罗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 陈朝
代笔人 黄寿澄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3 页
第一五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本邑兴隆里崎脚庄王协,有承祖父明买过庄抱灰地一所,又自己买过方系厝地一间,又买过佛助旷地山一所,其东西四至及租课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与本庄方光漏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五十二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灰地、厝地以及旷地即付与银主掌管收税,不敢阻挡。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业系是协自己应份,与他人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协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4 页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五十二大元足,再炤。
同治十三年二月 日。
知见人 黄氏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王协
为中人 王杏
代书人(自笔)
契尾(前略)
计开:业户方光漏买得王协观地一段,坐落………。
布字一万五千三百七十八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方光漏准此。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 日。
同治十三年二月 日。
知见人 黄氏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王协
为中人 王杏
代书人(自笔)
契尾(前略)
计开:业户方光漏买得王协观地一段,坐落………。
布字一万五千三百七十八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方光漏准此。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4 页
第一六之一 卖尽字
立卖尽字人凤山县兴隆陈谅,承父祖阄分山一所,坐在打狗山上,土名鸡庵山,东至海,西至山沟,南至卢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今因欠银还债,托中引就黄宅,卖出番银八十元。银即日同中三面收讫;其山交与黄宅上收管,永为己业,日后开筑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5 页
山面,谅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山乃系承父祖阄分之业,与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借项;苟有来历不明,卖主自应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皆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尽字一纸,付执存照。
咸丰六年三月 日。
中人 陈群
代书人 洪禄
立卖绝字人 陈谅
咸丰六年三月 日。
中人 陈群
代书人 洪禄
立卖绝字人 陈谅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5 页
第一六之二 卖杜绝字
立卖杜绝人凤山县兴隆里黄嘉缕,有自置一业,在打狗山上,土名鸡庵山,东至海,西至山沟,南至卢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今因欠银生活,托中引就张宅上,卖出番银一百二十元。银即日同中三面收讫;其山交与张宅上收管,永为己业,日后开筑厝屋,栽种树木,嘉不得阻挡,亦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山系嘉自置之业,与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如有来历不明,卖主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卖绝字一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收过一百二十元,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6 页
咸丰十年二月 日。
中人 陈采
立卖绝字人 黄嘉缕
代书 王通
知见 林树玉
契尾
计开:业户张宅上买黄嘉缕山一所,坐落打狗山上鸡庵山,……。
光绪三年八月 日。
中人 陈采
立卖绝字人 黄嘉缕
代书 王通
知见 林树玉
契尾
计开:业户张宅上买黄嘉缕山一所,坐落打狗山上鸡庵山,……。
光绪三年八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6 页
第一七 开垦字
立开垦字猫罗社番通事李妈河,有山崙埔一所,址在猫罗保永定寮,东至崙顶为界,西至崙脚为界,南至坑尾为界,北至园墘大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有汉人林禀,同中人黄成,到社给出开垦山崙埔字,现纳佛银四大元,又逐年应纳本社大租银五分正,即给垦字为凭,任从银主林禀掌管,栽种子、树木,每年砍伐生息为己业。此业系是本社所管,与别社番亲无干,又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妈河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林禀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开垦山崙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7 页
埔字一纸,收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当堂收过开垦山崙埔字内佛银四大元完足,再炤,行。
乾隆四十五年十月 日。
为中人 黄成
立开垦山崙埔字猫罗社番通事 李妈河
代笔人 林元
即日同中当堂收过开垦山崙埔字内佛银四大元完足,再炤,行。
乾隆四十五年十月 日。
为中人 黄成
立开垦山崙埔字猫罗社番通事 李妈河
代笔人 林元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7 页
第一八 给垦字
立给垦字人猫罗保番业主李妈河等,有承祖父荒山一片,贯在快官壮竹高崙头,东至坑沟墘为界,西至大寮口路为界,南至张山家为界,北至大湖崙头为界。今有汉人陈和、高标等出首开垦,分做三分,现年愿贴银六大元正,每年应配纳山租银一钱正,历年栽种、树木、子等项,以为正业,永愿任从栽种,不敢阻挡。每年山租至八月完纳清楚,不敢挨延短欠,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又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河一力出首抵挡,不干垦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垦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8 页
即日同中亲收过给垦字内佛银六大元正完足,再炤。
嘉庆二十年八月 日。
知见土目人 何须兴
立给垦字人猫罗保番业主 李妈河
代笔人 石边
嘉庆二十年八月 日。
知见土目人 何须兴
立给垦字人猫罗保番业主 李妈河
代笔人 石边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8 页
第一九 开垦契字
立招开垦契字人沙连保通事陈毛雨顺,有承本保遗荒山林一段,坐落土名古重笨山,东至厝前大崙界,西至厝后虎仔坑山崙界,南至厝前双坑嘴界,北至厝后大崙界,四至界址明白。凭水流内为界,逐年配纳大租粟二斗正。今因乏力耕开,托招古重笨庄族亲妈印官前去开垦耕种,当日三面议定值出开垦银二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荒山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佃人妈印官前去耕开栽种,永为己业。保此荒山系顺承通事界内,与别保通事无干,亦无重张典他人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顺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开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开垦契字内佛面银二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9 页
咸丰十一年四月 日。
代书人族亲 正春
为中人族亲 兴官
立招开垦契字人沙连保通事 陈毛雨顺
代书人族亲 正春
为中人族亲 兴官
立招开垦契字人沙连保通事 陈毛雨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29 页
第二0 给垦字
同立给垦字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黄林旺,蒙理番宪恩充沙连社丁首额缺,内安抚番黎,外约束居民,管收各坑门山番租谷,以完县中丁饷,散给番食口粮。今因浊水课埤逐年溪水洪大,不虞损坏,恐其倍累课租,所有浊水山一带树木不许诸人砍伐;如有抗违之人,不遵约束,定则禀官究治;此乃朝廷有关之要据。此山东至中寮坑,西至湳仔大坑,南至山脚,北至分水,四至明白俱载。现有浊水庄吴安然官向来给垦,时三面议定即出给垦银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浊水连山一带,任从吴安然前去掌管,栽种树木,以逢课埤损坏,日后不得生端滋事。此系二比耕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给垦约字一纸执炤。
即日凭中收过垦字内佛银四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嘉庆十八年二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0 页
代笔人 苏水
为中人 陈福
立给垦字人 通事 毛天福
社丁首 黄林旺
为中人 陈福
立给垦字人 通事 毛天福
社丁首 黄林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0 页
第二一 批
立给批燕雾保业主永怡堂施,本馆有产山一所,坐落土名苦瓜寮,东至路为界,西至坑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许厝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自今有该佃杨朝阳、杨德,同到馆求给此山,前去栽种树木、草山、子掌管,永为己业。即日收过给批礼银□□□□,年配纳本馆大租税银二角半银正,到馆完纳,不得少欠。此山系本馆□□□,与□□无干,亦□□给他人;倘山中有风水地,须听业主选择,佃不得私卖他人。今欲有凭,合立给山批一纸,付佃执炤。
业主 永怡堂施
嘉庆二年正月 日给。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0 页
第二二 开垦单字
立开垦单字人业主许,为给垦事。据本庄庄返有自己开垦山坪二所,内一所坐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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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过坑仔苓仔头,东、南、北各至坑,西至庄正园石头界址,又至林家水沟,逐年定纳大租银一角。又一所在班脂花坪,东、南俱至坑,西至庄釐坪石头界址,四至明白为界。公同当面踏过该坪,逐年酌纳业主许大租银二角,合共纳银三角。其银逐年完清,丝毫不得短欠。此系返所开之坪,他人不能混争,恐口无凭,合立开垦单字一纸,付执为炤。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给。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给。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1 页
第二三 开垦单字
立开垦单字人业主许,为给垦事。据观音内里姑婆寮庄庄哖、庄筮、庄掌恳称:有自己新开山坪一所,坐落土名在班芝花坪,东至庄宅小崙为界,西至林宅自水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坑为界。又一所三角马,东至庄宅水沟为界,西至小令林宅为界,南至大路为界,北至坑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业主许大租银三钱正,逐年完清,不得挨延短欠。此系筮、哖、掌自己开垦之业,他人不得混争,口恐无凭,合立开垦单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同治十二年 月 日给单。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1 页
第二四 垦 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2 页
业主协继馆许,为勘明山坪,给垦配租,付佃完纳事。照得本业主承管观音内里姑婆寮庄大租埔地山坪,兹据楼仔后佃户庄万车到馆称:伊有自己开垦山坪一所,址在牛潮湖,东至自己园,西至坑,南至庄家园岸、又至坑底为界,北至坑,四至明白为界。年配纳大租银一钱正,逐年完纳清楚,丝毫不得挨延欠缺,并不得越界混佔情事。自今为始,该坪系是车自出工本开垦清租完纳,即为万车己业,与他人及别房叔兄弟侄无干,合立垦字一纸,付执为炤。
光绪二年十二月 日给。
光绪二年十二月 日给。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2 页
第二五 杜卖尽根山岗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山岗地基契字人郑阿结,情因承父遗下置有山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猫里街大众庙门首右片鬼仔坑,东至坑底为界,西至龙岗山排倒水为界,南至水倒北为界,北至布埔角直透抗路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鬼仔坑山岗出卖与人,先尽问至亲人等不能承受,托中引就于刘番婆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契价物银八十大元正。即日银、契过交清白,并无财货准折短少等情,亦无包卖他人物业。此乃承父遗下之业,与他人无干,自卖之后,即踏交于买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界内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赠赎找,亦无异言生端;倘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3 页
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此系仁义相交,永断葛藤,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佛银八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同治六年七月 日。
说合中人 郑炎生
在场见 郑桂秀
张阿元
代笔人 郑阿荣
立杜卖尽根山岗地基契字人 郑阿结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佛银八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同治六年七月 日。
说合中人 郑炎生
在场见 郑桂秀
张阿元
代笔人 郑阿荣
立杜卖尽根山岗地基契字人 郑阿结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3 页
第二六 杜卖永远根尽字
立杜卖永远根尽字人谢阿义,今有先祖父遗下有山畲一处,坐落土名山猪湖大路崁下。其畲界址,东系大路下为界,西系坑唇为界,南系山崁下为界,北系小坑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前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伯叔不欲承受,托中引送与何昌源兄弟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时值价银八元正。即日银、字同中面交明讫;其畲即交于何昌源兄弟前去永远管业。此畲系承祖父遗下之业,与房亲伯叔无涉,亦无先典后当,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4 页
价无债货准折等情。此系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赎找赠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卖人一力抵挡。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卖永远根尽字一纸,付为执照。
外批明:即日谢阿义实收字内银八元正,照。
道光丙申年 月 日。
为中人 钟龙义
在场人 谢可任
中见代笔人 刘阿辉
立卖永远根尽字人 谢阿义
外批明:即日谢阿义实收字内银八元正,照。
道光丙申年 月 日。
为中人 钟龙义
在场人 谢可任
中见代笔人 刘阿辉
立卖永远根尽字人 谢阿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4 页
第二七 杜卖绝根番山契字
同立杜卖绝根番山契字人猫罗保内快官庄张建礼,有承祖父遗下番山一所,坐落内快官庄后,土名菜公唐,四至界址俱较契后批明,年配纳番大租佛银一钱五分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番山出卖,先尽问至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庄张建顺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四大元正。银、契即日两相交收足讫;其番山遂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收成山面,完纳番大租。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之理。保此番山系是建礼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5 页
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弊,建礼自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愿立杜卖绝根番山契一纸为凭,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卖番山契面银四大元完足,库秤二两八钱正,再炤,行。
再批明:番山古契系咸丰三年失落,日后寻出,不得应用,再炤,行。
再批明:肉样内竹围一所,又带磨仔盾山向东,东至坑仔为界,西至施厝山为界,南至陈家为界,北至园仔短崙分水为界,再炤,行。
再批明:磨仔盾园下番山一所向南,东至桂竹与许家一半为界,西至长枝外许家为界,北至分水为界,再炤,行。
再批明:大丘园脚番山一所向北,东至短崙自己风水与许家分水为界,西至陈家长枝外为界,南至自己山为界,北至坑底为界,再炤,行。
再批明:油甘番山一所向东北,东至短崙大谷顶为界,西至油甘顶为界;南至许家土地公湖沟重为界,北至荒园外为界,再炤,行。
同治十年十月 日。
代笔人 张永恬
知见人 张乃九
为中人 柯厚
即日同中收过卖番山契面银四大元完足,库秤二两八钱正,再炤,行。
再批明:番山古契系咸丰三年失落,日后寻出,不得应用,再炤,行。
再批明:肉样内竹围一所,又带磨仔盾山向东,东至坑仔为界,西至施厝山为界,南至陈家为界,北至园仔短崙分水为界,再炤,行。
再批明:磨仔盾园下番山一所向南,东至桂竹与许家一半为界,西至长枝外许家为界,北至分水为界,再炤,行。
再批明:大丘园脚番山一所向北,东至短崙自己风水与许家分水为界,西至陈家长枝外为界,南至自己山为界,北至坑底为界,再炤,行。
再批明:油甘番山一所向东北,东至短崙大谷顶为界,西至油甘顶为界;南至许家土地公湖沟重为界,北至荒园外为界,再炤,行。
同治十年十月 日。
代笔人 张永恬
知见人 张乃九
为中人 柯厚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6 页
立杜卖绝根番山契字人 张建礼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6 页
第二八之一 杜卖尽绝根契字
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人林养,有承父明给旷山一所,自备工本栽种竹园,开垦水田、山宅、树木、子、竹林、杂物等项,年带纳狗罗社番大租粟三斗,拆定番银二钱正。址在猫罗堡土名新兴寮,东至坑尾,西至崙头,南至蔡公堂,北至倒寮,东西四至明白,历管多年。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山宅物业出卖,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叶舜、蓝欣观出首,二比合同承买,同中公估价值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宅、田园、杂物等业,立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掌管为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洗找贴赎,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宅物业系养等承父自置遗下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上手并无重张典挂、借欠他人财物与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养等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仁义交关,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佛银八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再批明:上手垦单,父在日失落无迹,不得缴连行用,批明,再炤,行。
道光二年三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7 页
为中人 张溪
知见人 林成
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人 林养
代笔人 张忠
知见人 林成
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人 林养
代笔人 张忠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7 页
第二八之二 杜卖尽根绝契字
立杜卖尽根绝契字人叶姚氏,同男叶池、叶强、叶炎;蓝何氏,同男蓝扁生等,有承父合买林养观山宅、田园、树木、子、竹林、杂物等等,年带纳猫罗社番大租粟三斗,折完番银二钱正。其坐东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载上手买契内明白。今因二比乏银别置,相商愿将此业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杨出观出首承买,同中公估值价银八十二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物业随时踏明界址,交付买主管收为业。一卖千休,强、生等及子孙不敢言找言赎,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强、生等父明买遗下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上手并无重张典挂、借欠他人财物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强、生等出首一力抵挡明白,不干买主之事。二比两愿,仁义交关,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明买契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8 页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佛银八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 日。
为中人 陈宽观
代笔人 王大定
知见人 叶琢爱
合同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人 叶姚氏
男 叶池
叶张
叶炎
蓝何氏
男 蓝扁生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 日。
为中人 陈宽观
代笔人 王大定
知见人 叶琢爱
合同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人 叶姚氏
男 叶池
叶张
叶炎
蓝何氏
男 蓝扁生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8 页
第二八之三 杜卖尽根山园绝契字
立杜卖尽根山园绝契字人半线保东门外杨妈锣,有承祖伯叔父遗下明买过杨吴氏山园田一所,栽种竹木、子在内。址在猫罗保,土名新兴寮,东至坑尾为界,西至崙头为界,南至菜公堂为界,北至倒寮为界,四至界址登载明白;年应带纳猫罗社番租粟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39 页
斗,折纳的番银二钱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段山园田出卖他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邑内东门南瑶宫二妈新簥班庆缘堂三十三人等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契价银四十三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园随即踏明界址,并内中竹木、子一切,付与庆缘堂银主等前去掌管,佃收租,以为历年二妈圣诞演戏酒席资费,上流下接,永远存为庆缘堂公业。此业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后日锣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以及尽洗异端滋事。保此业系锣承祖伯叔父遗下应份之物业,与别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财物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情不明,锣应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庆缘堂银主等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山园田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四纸,又缴连赎回昙花堂尽洗契一纸,共六纸,付为执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佛银四十三大元,库平三十两零一钱正完足,再炤,行。
光绪十五年二月 日。
为中人 林番古
在场知见父 杨曾
立杜卖尽根山园田契字人 杨妈锣
代笔人 黄延年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佛银四十三大元,库平三十两零一钱正完足,再炤,行。
光绪十五年二月 日。
为中人 林番古
在场知见父 杨曾
立杜卖尽根山园田契字人 杨妈锣
代笔人 黄延年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0 页
批明:此业系庆缘堂三十三人起议建置,以为二妈历年请送应费之资,堂等子孙不能转借别卖;如后人与他私受交接,圣母必定降罪,绝灭子孙,批明契后,又炤,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0 页
第二九 杜卖尽根竹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竹林契字人埔集堡集柴桥头庄杨月德,有自置竹林一所,址在油车岸湖,东至独瓶脚仔岑,西至油车岸崙,南至陈全竹林风空坑仔园角,北至独瓶大崙。又毗连竹林一所,址在土名四份,东至油车岸岑,西至丛竹林,南至油车坑口,北至独瓶大崙望索头。此二所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父子相商,意欲愿将此竹林出卖,尽问亲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堡集集街陈道观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买价银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两二钱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竹林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成,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亦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亦不敢异言生端阻挡滋事。保此竹林系德自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德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竹林契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洋银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两二钱正完足,再炤,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1 页
一、批明:竹林阿香栳寮下为界,遵依卖主菜取刈,馀者母大竹留存买主出卖,与卖主无干,批炤,行。
光绪二十三(丁酉)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陈有邻
为中人 杨振路
在场知见人子 知高
同立杜卖尽根竹林契字人 杨月德
光绪二十三(丁酉)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陈有邻
为中人 杨振路
在场知见人子 知高
同立杜卖尽根竹林契字人 杨月德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1 页
第三0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市仔尾牛椆仔庄王森,有承祖父草山二所,内带树木、竹围、厝地脚连水田三丘,址在姜仔寮庄,东西四至俱各载上手契字明白。又一所山,东至颜家路,西至蔡家崙头路,北至黄家墓前大路,南至湖底竹仔路为界,承杨家年配纳施业主大租银二角五点正。今因乏银费用,母子相议,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邑内南街吴再观出手承典,三面议定时值契价银四十大元,库秤二十八两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草山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栽种樵采,森不敢阻挡。其山面约限□年为满,听原主备足契面银赎回,不能刁难。若得要赎之日,此山中树木、竹围,任从银主砍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2 页
尽,不敢阻挡。此山系森承祖父遗下物业,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不明;如有不明,森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典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四十大元足,再炤,行。
光绪七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蔡清水
李阿宝
知见人 王赖氏
代笔人 林有得
同立典契字人 王森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四十大元足,再炤,行。
光绪七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蔡清水
李阿宝
知见人 王赖氏
代笔人 林有得
同立典契字人 王森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2 页
第三一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邑内东门杨黄氏,有承祖父草山一所,址在苦爪寮,土名倒寮,东至路为界,西至坑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许厝墓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与东门内颜助观典借佛银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过杨黄氏亲收,愿将草山交过银主掌管,日后不得异言生端。口恐无凭,今欲有凭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3 页
,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再批明: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明白。
又再批明:限十年为满,备办银元取赎。
又再批明:上手契字一纸,连典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炤,行。
又再批明:失银分二钱。
光绪四年 月 日。
代笔人 叶荣
为中人 杨俊
在场知见人女婿 陈丙
立典契字人 杨黄氏
再批明: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明白。
又再批明:限十年为满,备办银元取赎。
又再批明:上手契字一纸,连典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炤,行。
又再批明:失银分二钱。
光绪四年 月 日。
代笔人 叶荣
为中人 杨俊
在场知见人女婿 陈丙
立典契字人 杨黄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3 页
第三二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许应,有自开垦山园二段。其一段,址在大岸,东至典主园界,西至典主园界,南至典主园界,北至坑界。其一段,址在大浦红涂,东至烦弟园界,西至美弟园界,南至水沟界,北至烦弟园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二处之园出典,先尽问至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族弟玉水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4 页
定时值典价银四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明约自咸丰戊什年起,限至癸亥年收成止,共五年为满,备足原典契面银,送返玉水赎回典字,玉水不得刁难;倘无银送返者,依旧付银主耕作,应亦不敢阻挡滋事。保此二处之业系应自己开垦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应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送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典契字内佛银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咸丰八年五月 日。
代笔人 洪耀光
为中人胞侄 辨
在场知见人 简扁
立典契字人 许应
批明:日后若要取赎之时,务必于十月间送银,方可取赎,批炤,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典契字内佛银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咸丰八年五月 日。
代笔人 洪耀光
为中人胞侄 辨
在场知见人 简扁
立典契字人 许应
批明:日后若要取赎之时,务必于十月间送银,方可取赎,批炤,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4 页
第三三 典园契字
立典园契字人许三才,有自买过山园一段,并带竹木在内,其坐落界址,俱载在上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5 页
手买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园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族亲勇叔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典契价银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并竹木等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勇叔前去掌管,招耕别佃,收租纳课。明约园无租,税银无利息。自道光戊申年十一月起,至辛亥年十二月止,典限已满,任才备足原典契面银,送返勇叔赎回园契,勇叔不得刁难等事;若无原典银清返明白,仍将此园永付勇叔耕作,才亦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保此园明系才自置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才一力抵挡,不干勇叔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见共实收过典契内佛银八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族兄 振声
为中人族叔 东窗
在场知见母亲 林氏
立典园契字人 许三才
即日同中见共实收过典契内佛银八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族兄 振声
为中人族叔 东窗
在场知见母亲 林氏
立典园契字人 许三才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6 页
第三四 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林言、林劝尔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山崙一条,土名戆和山,东至溪为界,西至蓝家山为界,南至坑山为界,北至坑为界。又一段厝地一所,址在崩崁庄,东至车路为界,西至严家厝地为界,南至许家厝地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厝地以及山崙出借,先问至亲人等无银可借,外托中问到北投埔族叔林汝德身边借出佛银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三面议约银无利息,山崙与厝地无租税,将此业交付与银主前去掌管为业。保此业系是言承祖父物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其山崙厝地不期年限,言有备齐字内佛银,送还银主,赎回原字;如无银送还者,其业依旧银主掌管,永远为业。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借银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字内佛银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同治九年八月 日。
秉笔人 严清云
为中人 林九婴
保认人 林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7 页
立胎借银字人 林言
林劝尔
林劝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7 页
第三五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观音内里道公厝庄庄我,有开垦山园一所,大小共十二丘,并带山坪在内,土名坐落牛潮湖楼仔后山顶,东至庄宅坪、又至食水坑仔,西至庄宅坪,南至庄宅园,北至大坑,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大租粟五斗五升正。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托中引就,将此开垦山园之业,向与胞弟庄桐享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价银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坪随即踏界,付银主起耕掌管,收税纳课。言约限至三年终,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不得刁难;若是无银取赎,依旧听银主耕作,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园坪系是我自己开垦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我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 日。
知见人宗侄 庄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8 页
为中人 吴文生
立典契字人 庄我
为代书人 庄启
此契山业,经于同治十三年间,与本家辨兄较闹界址。因前垦单失落,以致混争,后听公馆公亲调处,二比甘愿踏明界限,立石为界,东至庄宅坪,食水坑;西至林牛港园,南至坑、又至庄宅园,北至牛椆湖坪小沟,四至明白;各人各照界管掌,不得糊涂相侵。又基有祖一穴,在辨界内,内树木恐有伤碍,听基自行砍伐,馀者任辨砍伐,基不得以伤碍墓为词,合应批明,此照。
公亲 协继馆
邓维镛
立典契字人 庄我
为代书人 庄启
此契山业,经于同治十三年间,与本家辨兄较闹界址。因前垦单失落,以致混争,后听公馆公亲调处,二比甘愿踏明界限,立石为界,东至庄宅坪,食水坑;西至林牛港园,南至坑、又至庄宅园,北至牛椆湖坪小沟,四至明白;各人各照界管掌,不得糊涂相侵。又基有祖一穴,在辨界内,内树木恐有伤碍,听基自行砍伐,馀者任辨砍伐,基不得以伤碍墓为词,合应批明,此照。
公亲 协继馆
邓维镛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8 页
第三六 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陈国清、甲头赵桂辉、二筵陈东海、番耆何新,同有承祖父公山一所,坐落土名千秋寮,历年配纳租粟四斗满;东至大崙顶分水交界,西至大坑底,南至滚水沟下埔墘,北至赤崙头尖,向北沟林家山交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完饷,情愿将山托中引就,典与千秋寮汉人萧僯、萧盛同出头承典,三面言议时价佛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49 页
头银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公山随踏付与银主前去掌管,筑屋居住,有栽插树木、仔、杂物等项,任从葬坟起盖,收租纳课,番亲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面议:约限至三十年终,听业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不得刁难。再面约:此山坪有开耕田园,每丘锄头工资银照公估;栽插树木、子,付银主砍伐抵利,或公估工资银;并起盖茅屋,亦公估价工资银清还明白,取出典契。保此公山果系清等公业,与别番亲叔伯兄弟侄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清等同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头银二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五年月 日。
为中人 林董哦
同立典契人尖山社番土目 陈国清
代书土目 □□□
甲头 赵桂辉
二筵 陈东海
番耆 何新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头银二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五年月 日。
为中人 林董哦
同立典契人尖山社番土目 陈国清
代书土目 □□□
甲头 赵桂辉
二筵 陈东海
番耆 何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0 页
知见人 何莲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0 页
第三七 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周清云、耆老李贤、周皆成等,有承祖父公业一所,土名坐落在麒麟尾后拖砧南畔,东至乌山脚,西至陈家交界崙分水,南至滚水沟,北至赤崙头分水。其山坪园、竹木、子在内,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番租谷一石,又屯租谷二斗四升三合二勺。今因乏银完饷,外托中引就向与原典主林应达官添典找赎,四份折二份,将四至界内山坪园、竹木、子踏明界址,再定丘声分明。在本家厝前后竹木、子一片,东至少龙仔分水透溪,西至陈家交界,南至路透大苗庭、又透永盛厝前崁墘分水,北至溪。又厝地仔、园仔、山坪、树木、竹一片,东至内园头小龙分水,西至陈家交界,南至溪,北至大路。又火炭埔园一丘、山坪一所,对园头分水内。又分丘园一丘、园顶东畔少园仔一丘、山坪一片,东至园仔头对少令透大路,西至分丘岸大路,北至大路。又淹柴坪山坪、竹木、子一片,东至千秋寮口乙仔作对强仔作坪脚小沟仔相连交界,西至断仔石丁,又永盛分水交界,南至岸叔厝后少令分水到北,透火炭埔大路,又透陈家交界,北至大溪檨仔脚丘园北头山坪一坪,前后岸对直透路。过埤仔园一丘、北头山坪一片,东至台狗坪,西至陈家界,南至溪,北至陈赖家交界。又过溪仔园一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1 页
丘、山坪一坪、在北畔分水大崙顶向东牛港作坪一坪,东至崩坪,西至断交界,南至溪。又湾丘园三份折二份,在东畔至岸,西至石丁透溪,南至溪,北至坪脚。四至共所,三面言议时价佛面银八十大员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并山坪、园、竹木、子,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将租纳课,不敢阻挡。听银主栽插,又听银主砍伐,又听银主起造房屋安居。年终或是业主赎契之日,或有房屋,不论大少宫,每间愿贴银主工资银六大员;或有竹木、子砍剩,大小丛每丛应贴银主工资银四钱。此系二比两愿,限至十二年为终,听业主备足契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期无银取赎,仍付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园、山坪、树木、子,果系是土目等公业,与别社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土目自出头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银八十大员完足,再炤,行。
光绪二年八月 日。
为中人 刘尾生
刘李贤
番耆 周皆成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银八十大员完足,再炤,行。
光绪二年八月 日。
为中人 刘尾生
刘李贤
番耆 周皆成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2 页
立典契字人尖山社土目 周清云
知见人 简发
代书人 周克明
批明:古契被剪,鱼食毁坏,日后业主赎契之日,不敢言取讨古契,批明,再炤,行。
光绪二年八月 日。
立批明后契字人土目 周清云
代书人 克明再笔
批明:丈单林断收存,批明,再炤,行。
批明:业四份,该买二份;社课谷一石,该完五斗。又屯租该完一斗二升一合零一勺,批明,再炤。
再批明:厝地三份,断观、泽观应得一份,对换永达龙眼;在断仔厝畔路下,龙眼二丛对换,批明,再炤。
又批明:大苗庭三份,断、泽得一份,批明,再笔。
知见人 简发
代书人 周克明
批明:古契被剪,鱼食毁坏,日后业主赎契之日,不敢言取讨古契,批明,再炤,行。
光绪二年八月 日。
立批明后契字人土目 周清云
代书人 克明再笔
批明:丈单林断收存,批明,再炤,行。
批明:业四份,该买二份;社课谷一石,该完五斗。又屯租该完一斗二升一合零一勺,批明,再炤。
再批明:厝地三份,断观、泽观应得一份,对换永达龙眼;在断仔厝畔路下,龙眼二丛对换,批明,再炤。
又批明:大苗庭三份,断、泽得一份,批明,再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2 页
第三八 典契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3 页
立典契字人观音上里下乌山土埔庄赖力,有承伯赖纳开垦山坪田园厝地二所毗连,土名坐落在本庄,竹木、子在内,年带完业主租粟二斗满;东至厝角小崙分水透小沟底,南至崙大丛埔,北至大崙,透小崙,至沟底。又透后壁湖田一湖,东至大崙分水,西至水尾丘小崙,南至埔路坪半,湖北至红土园小崙。又透南畔厝地山坪一所,东至庙庭崙,西至小沟,南至小崙,北至小沟。共二所,四至明白为界。赖纳身亡,力愿接以香烟,今因乏费用,愿将北山坪田园出典,外托中引向与宗弟赖树观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银三十五大员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山坪、田园、竹木、子,随即界址踏明,交付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租,不敢阻挡。其山坪、田园限至八年终,听业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到期无取赎,仍付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力承伯开垦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力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佛面银三十五大员完足,再炤,行。
道光十年二月 日。
为中人 郑兴
知见人妻 李氏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佛面银三十五大员完足,再炤,行。
道光十年二月 日。
为中人 郑兴
知见人妻 李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4 页
立典契字人 赖力
代书人 赖振桂
契后批明:道光十九年,抽出厝地一所,卖与寮天富掌管,契价银六大员,批明,再炤,行。
契后再批明:道光二十一年,赖纳有自己开垦山坪田一所,竹木、子在内,土名在芎蕉湖,东至沟,西至小崙透水尾丘,南至大崙,北至庙埏脚大竹模,四至为界。典与树观佛银十大员,将山坪田、竹木、子交付树掌管,批明,再炤,行。
契后批明:咸丰九年,抽出南平山坪一所,典与林才契价银二大员,批明,再炤,行。
代书人 赖振桂
契后批明:道光十九年,抽出厝地一所,卖与寮天富掌管,契价银六大员,批明,再炤,行。
契后再批明:道光二十一年,赖纳有自己开垦山坪田一所,竹木、子在内,土名在芎蕉湖,东至沟,西至小崙透水尾丘,南至大崙,北至庙埏脚大竹模,四至为界。典与树观佛银十大员,将山坪田、竹木、子交付树掌管,批明,再炤,行。
契后批明:咸丰九年,抽出南平山坪一所,典与林才契价银二大员,批明,再炤,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4 页
第三九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观音上里石尖庄萧备支,有承祖父买过石井庄蔡天生山田一所,坐落土名在石尖食水湖,大小丘数不等,并带竹木、子在内,年纳刘家大租银二钱,东至山崙分水为界,西至廖家田为界,南至本宅,北至崙顶廖家山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家侄萧漏赛自出首承典,对三面言议著下时价银十八大元正。又承胞伯自开梱山坪园一所,坐落土名在大崙山,其东西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5 页
四至在上手契内为界,配纳大租银二钱,立承典契面银六元。合共银二十四元。其银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田山、坪园随即踏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阻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契二纸,自开梱契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十四元完足,再炤,行。
光绪十六年十月 日。
为中人 谢东
知见人妻 李氏
立典字人 萧备支
代书人 刘祯祥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十四元完足,再炤,行。
光绪十六年十月 日。
为中人 谢东
知见人妻 李氏
立典字人 萧备支
代书人 刘祯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5 页
第四0 凭准字
立出凭准字人谢技华,侄振德、振福,承许叔父亲有立业三宗,红契一纸,山契二纸,地名在契内明白,并纸寮家器轮仔一付、纸槽一口、对仔一付。今因前叔父所欠德春号、振顺号、许伦观银项,备他迫讨,外托中田尾庄陈细兄同兄弟三面商议,将此契业三宗并纸寮家器一尽交付长房蔡乾荣掌管,抵还三条银项,不干二房、三房之事。今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6 页
日将叔父之业并家器立即交付蔡乾荣此系二房、三房不敢刁难,亦不敢异言生端,亦无重张,亦无典当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如有,二、三房一力抵挡,不干长房之事。一议千休,永无找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凭准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光绪二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黄怡德
为中人 陈仔细
侄 振德
振福
立出凭准字人 谢枝华
光绪二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黄怡德
为中人 陈仔细
侄 振德
振福
立出凭准字人 谢枝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6 页
第五节 茶园、菜园、槟榔、番檨
第一 札 饬
署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孙,为行知事。案蒙臬道宪夏札开,本年六月二十一日,准省会税釐总局咨开;本年闰五月初七日,准本道函开:台南宜于种茶,已将情形禀明抚宪。现拟于淡水购茶子十万,崇安、福宁各购茶子十万,均交南路试种。所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7 页
福宁、崇安两处茶子,应请贵局转饬该两处釐局委员迅速选购,送由尊处交轮船寄台。此系禀明抚宪办理要件,务祈查照,速赐饬办等因,到局。准此,查台南地方既可种茶,相应分饬建宁、福宁二府局,速即转饬所属各分局卡委员查明何处茶子价廉,即速各购十万,剋日解缴本总局,以便解台分发试种。所需茶子价银,据开报入册造销。除详抚宪并分饬遵照外,合就移覆,请烦查照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札知。为此,札仰该府即便知照,毋违,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知照,此札。
光绪二年九月初四日札。
光绪二年九月初四日札。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7 页
第二 札 饬
特调台湾府正堂卓异候升、加八级纪录二次张,为行知事。案蒙臬道宪夏札开,本年十月初七日,惟藩司咨开,奉总督部堂何宪劄,光绪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咨文选司案呈内阁抄出,光绪四年五月初一日,奉上谕刑部代奏,主事曾克相应诏直言一摺:民间树艺之事,五谷而外,惟茶与桑实为自然之利,果能广为劝谕,种植得宜,亦足以厚民生而裨日用。著各该督抚谨遵钦定授时通考,督饬地方官切实购求茶、桑两种,应如何培养采取之法?各视地之所宜,劝令民间广为栽植。该地方官如能劝有成效,准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8 页
其奏请奖励,钦此,相应知照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行司立即转饬遵办,毋违。又奉署理巡抚部院吴宪案,光绪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咨同前因,到本署院。准此,行司即便移行,钦遵查照,毋违,各等因。奉此,除遵照外,合就移知,请烦转饬所属实力遵办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行知,札到该府,立即转饬所属遵办,毋违,此札,等因。又蒙臬宪卢札同前因,蒙此,除分饬外,合就行知。为此,行县官吏即便钦遵办理,毋违,此行。
光绪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
光绪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8 页
第三 札 饬
署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罗,为转饬事。本年十月初十日,蒙台藩宪邵札开,本年九月二十九日,奉爵抚宪刘札开:照得本爵部院示谕茶埔仍旧缴费领单一案,合行札司即便转饬遵照办理,并将发去告示实贴晓谕;如有不敷,即照抄多张,分贴晓示具报,毋违,等因,计粘抄示稿到司。奉此,除分饬遵办外,合行饬知。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遵照,迅将告示照抄多张,实贴晓谕,仍将贴过处所报查,毋违,此札,计粘抄示稿一纸,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迅将告示照抄多张,实贴晓谕,仍将过处报查,毋违,此札,计粘抄示稿一纸。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9 页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札。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9 页
第四 谕 示
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各属清丈单费,业已示谕一律缓缴,先征新粮。其已缴各户,由县查明粮额,补给粮串,准其核抵;如有粮费并经缴收之户,即在下届应征粮额控抵在案。查应供赋之田园缓征单费,系因钱粮有关;其茶埔一项,本无输纳粮赋,与田园情形有别,自应仍照前定丈费章程完纳,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茶埔各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茶埔并不完粮,自难与田园一律缓征单费;如有未领丈单,务即仍照旧章缴费领单,不可迟疑观望,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59 页
第五之一 种茶合约字
同立种茶合约字埔主李洪记、李茇记,佃人邬来。窃洪、茇兄弟,于癸未年间,同津本银,向功侄李亮、李朝买还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顶犁头尖,四址契内载明。兹据佃人邬来备出花红银一元前来,商酌种茶,洪兄弟即于人字顶下山牌踏出二千茶地,付其栽种,四址面踏分明。即日当场面议每千茶丛每年应纳垦户李美盛大租银一角二点正,又应纳洪茇小租银四角八点正,三年后点丛完纳,不得抗减;如有此情,听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60 页
埔主吊销,另招别佃承耕。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炤。
批明:即日收过字内花红银一元正,照。
光绪十年(甲申)十月 日。
在场人 李阿来
同立合约埔主 李洪记
李茇记
佃人 邬来
批明:即日收过字内花红银一元正,照。
光绪十年(甲申)十月 日。
在场人 李阿来
同立合约埔主 李洪记
李茇记
佃人 邬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60 页
第五之二 丈 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县丈报忠字第□□□号业主、田主、番田主李洪记、李茇记,坐落桃涧里、桃涧堡大秤庄荒、茶则埔二甲八分八釐○毫○丝、三甲八分九毫二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61 页
,须单。
右给县主李洪记、李茇记收执
光绪十四年六月
台湾布政使司 日给
淡字第二千九百八十二号
右给县主李洪记、李茇记收执
光绪十四年六月
台湾布政使司 日给
淡字第二千九百八十二号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61 页
第五之三 尽根卖断根茶丛字
立尽根卖断根茶丛字人邬阿来,情因光绪甲申年间,向得埔主李洪、李茇记出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顶下山排,自己栽种茶丛;又蛇子更山排一段,自己栽种茶丛。山主李洪、李茇记二处,四至界址载在字合约内注明。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茶丛二处杜卖与人,先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欲前来,托中引就于张鼎生出首承买,依照时价格佛面银共一十六元正。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每千丛每年应纳垦户李美盛大租银一角二点正,又应纳洪、茇小租银四角八点正。随同场中面踏分明,鼎生备出佛银一十六大元正,经中交于来亲收足讫。即日银、字两交明白,亦无债货准折等情。自卖茶丛之后,四界概行点交生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日后来及子孙人等不得增找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62 页
,并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系卖主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尽杜卖茶丛断根字一纸,又带上手合约字一纸。
即日批明:来实收领到字内银一十六元正足讫,批明。
光绪七年(岁次辛卯)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陈文生
为中人 邬才生
在场见胞兄 邬阿德
立尽根卖断茶丛字人 邬阿来
即日批明:来实收领到字内银一十六元正足讫,批明。
光绪七年(岁次辛卯)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陈文生
为中人 邬才生
在场见胞兄 邬阿德
立尽根卖断茶丛字人 邬阿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62 页
第六 分给茶埔垦字
立分给茶埔垦字人江次德,有承父于光绪九年间,向霄里社通事结定埔地一处,址在桃涧堡员树林粉寮埔,其界址东西南北,俱在结租字内详明,迨宪经丈计共六甲七分八釐四毫正,历管无异。但因黄丙南于西片埔地前,有自备工本栽种茶丛,未行抽的租额,恐日后有争长竞短,致伤和气。于是南出首前来,承给西畔所种茶园一段,分摊茶则四甲三分正。其界址踏定,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王公茶埔为界,北至王家茶埔为界,四至分明,交付南前去培植,永远为业。当日议定,逐年配纳江次德租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63 页
银六大元正,每年定于春、夏两季完纳清楚,给出完单执照,不得拖欠;而大租一概归于次德自纳。保此业系次德承父结定之业,并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次德一力抵挡,不干承给人之事。此系二比喜悦,自给以后,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分给茶埔垦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逐年配纳园底大小租银六大元正,批照。
再批明:此分给界内有族亲祖一穴,永抽为安葬之处,声明,批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洪子欣
立分给茶埔垦字人 江次德
即日批明:逐年配纳园底大小租银六大元正,批照。
再批明:此分给界内有族亲祖一穴,永抽为安葬之处,声明,批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洪子欣
立分给茶埔垦字人 江次德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63 页
第七 招耕合约字
同立招耕合约字人陈联生、叶仕好等,因好兄弟有承父遗下山埔地一所,贯在万顺寮溪南阿柔坑内石崁顶,东至坑为界,西至大崙为界,南至叶仙为界,北至阵海山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佃耕种,外托中引就与陈联生出首承,时同中三面议定,言约辛卯年起,至己巳止,茶栽落地三年以外,每千丛每年贴纳山税银五角;再限十年以过,每千丛贴纳山税银三角正。其山埔地同中踏付,佃人乏力工本栽种茶丛,不得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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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等情。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招耕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以为存炤。
光绪十七年元月 日。
代笔人 陈庭辉
为中人 黄万居
知见人 叶士土
同立招耕合约字人 陈联生
叶仕好
光绪十七年元月 日。
代笔人 陈庭辉
为中人 黄万居
知见人 叶士土
同立招耕合约字人 陈联生
叶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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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招耕约字
同立招耕约字人业主李发、郑俊,佃人翁涂等,缘涂自备工本、农具,托保向业主发、俊过八里坌堡牛牯岭山埔一所,东至牛牯岭顶分水为界,西至岭头大石为界,南至王家坑沟为界,北顶至林吉种茶园头并下透小坑沟绿竹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同堡三面议定,每年应纳山税银二大元,系先税后耕,八月半前完纳,不能拖欠分文;如有拖欠,付业主起耕。今将此山埔,俾涂耕种茶丛,或种相思树木,系涂掌管砍伐收成。山埔限二十六年为满。年限未满之日,业主不能加升山税银;年限既满之时,付业主起耕,此所种茶丛并相思树应交业主,不得刁难,藉口滋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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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招耕约字二样一纸,各执一纸存炤。
一、批明:自前年有与旧业主立耕字,限年定准。因至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旧业主将该山埔杜卖新业主李发、郑俊掌管,今向新业主再立招约字,限年定准,再炤。
一、批明:招耕约字内第五行,「名」改「此」字一字,炤。
一、批明:山税,发二份、俊一份,炤。
再批明:同保三面议定耕约字再加限一年,连此约内计共二十七年,声明,炤。
光绪二十三(岁次丁酉)旧历十二月十三日。
代笔人 汪式金
保證人 陈贵
江式金
佃人 翁涂
同立招耕约字人 郑俊
业主 李发
一、批明:自前年有与旧业主立耕字,限年定准。因至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旧业主将该山埔杜卖新业主李发、郑俊掌管,今向新业主再立招约字,限年定准,再炤。
一、批明:招耕约字内第五行,「名」改「此」字一字,炤。
一、批明:山税,发二份、俊一份,炤。
再批明:同保三面议定耕约字再加限一年,连此约内计共二十七年,声明,炤。
光绪二十三(岁次丁酉)旧历十二月十三日。
代笔人 汪式金
保證人 陈贵
江式金
佃人 翁涂
同立招耕约字人 郑俊
业主 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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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荒埔栽种茶丛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66 页
立向荒埔种茶丛字人吴壬龙,情因乏园耕种茶丛,托得担耕,同去向得业主苏义利内出荒埔一所,址在小东坑尾石井仔庄,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三面言定,佃人吴壬龙自备工本茶秧前去栽种,自乙未年春种起,至戊戌年春点算茶丛,每万每年应纳茶租银十元正,纳至甲辰年冬止;以后十年,每万应纳茶租银二十元正。即日佃人龙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大元正,交业主利亲收足讫;其茶租银,每至春纳一半,秋纳清楚,务须年清年款,不得过期拖延减少。年有丰荒,租无加减;倘有缺租,即向担耕人填赔足讫。不拘年限,任从起耕,若无缺租,照原约耕满而行。其自己未年春种起,至甲寅年冬止,计共二十年为期。限满之日,业主将碛地银交还佃人收回;佃人即将所种茶丛,概行交还业主,另他佃;若年限未满,佃人不得退他人。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向荒埔种茶字一纸,共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据,炤。
批明:即日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元正,交业主利立收足讫,立批,炤。
再批明:自后三年内,佃人自当竭力栽种;若不栽种,即时交还业主,不得延搁年限,托言种未齐种不起等语,再批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 日。
担耕人 吴文德
代笔人 吴文德
批明:即日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元正,交业主利立收足讫,立批,炤。
再批明:自后三年内,佃人自当竭力栽种;若不栽种,即时交还业主,不得延搁年限,托言种未齐种不起等语,再批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 日。
担耕人 吴文德
代笔人 吴文德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67 页
立向荒埔栽种茶丛字人 吴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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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0 荒埔承耕约字
同立荒埔永耕约字人业主林浚哲、佃人邱送德,缘因浚哲有荒埔一处,址在桃涧堡大湳庄,与送德自备工本,永远栽种茶树。自种之后,二比到场检点,计有四万丛,约定每万丛地租银十二元,计全年地租银四十八元。分作两季完纳,春季先纳一半,夏季完纳清楚,不得挨延少欠;如有少欠,向保认人取讨,不敢异言。又带无利碛地银四十元。此系永远耕种,并非年数有限。至于茶树枯槁,佃人自当补种,不得以损失之额扣抵地租银额。爰立荒埔永耕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炤,行。
即日浚哲同保认人亲收过永耕无利碛地银四十元正足讫,批炤。
批明:庄中有大小诸费,佃人自理,不干业主之事,批炤,行。
批明:佃人有不欲耕种者,时向业主相商,补还佃人工本几何,二比约定,各为喜悦从事,批炤,行。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简鸿
保认人 邱紫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68 页
同立荒埔永耕约字人佃人 邱送德
业主 林浚哲
业主 林浚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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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 合约出山埔种茶永耕字
同立合约出山埔种茶永耕字埔主李宝山、李历山等,缘宝光绪年间,奉宪给批开垦内外山场,应分得分管之业广阔。今因乏力耕作,即将外面山场在大坪山蛇仔艮,有佃人张鼎生前来向出山埔一段,面踏分明,即交佃人自备工本,任从栽种茶丛、风围想思。当日同场言定,递年每万茶丛应纳大小园租七元正。茶丛落地三年后,陆续栽种,陆续过点,无论丰歉,两无加减,永为定规。其茶租按作春、秋两季完纳清楚,向埔主给单为凭,不得少缺等情;如有少缺,定从埔主另招别佃;如无少缺,依照原约而行。倘日后茶丛枯槁,其想思风围等项,任从佃人砍伐,埔主不得异言,亦不得均分,即将山埔交还埔主掌管。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出山埔种茶永耕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批明:每茶丛每年应纳埔主大小茶租银七元正,批照。
光绪十九年(岁次癸巳)元月。
在场人 佘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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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人 古晓山
埔主 李宝山
同立合约出山埔种茶永耕字 李历山
佃人 张鼎生
埔主 李宝山
同立合约出山埔种茶永耕字 李历山
佃人 张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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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 承茶园并包补茶丛字
立承茶园并包补茶丛字人林阿捷,兹托得担耕人林李春官同前来,向得业主蔡缉光兄弟等出茶园上、下两所相连,址在石光仔背大平顶庄,原带有茶寮一座,门窗、户扇一应在内。即日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龙银一百大元正,交业主亲收足讫;其业主即将此两处茶园踏明,交付佃人自备工本前去耕作。当日三面言定,每年应纳租金龙银二百大元正,每届春、夏两季,送到完纳清楚。其期限内,无论茶价低昂,租无增减,各由造化。至于前时所有枯失茶窟,限至癸卯年冬止,捷自当逐窟补足;如无补足,所有空窟,每万供纳租龙银三十六元;倘有少缺租银以及无补茶株等情,即将无利碛地银控抵,不敷外,仍向担耕人林李春依约逐件赔偿足款,亦不拘年限,登即任凭业主收别佃,捷不敢异言。若租银清款,茶株补足,其限自辛丑年冬起,至丙午年冬止,计六年为期。届期,捷自当所上、下两处茶园并茶寮一座内所有物业,概行交还业主,并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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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毁废等情;其业主亦当将无利碛地银交还佃人收回。此系二比欢悦,恐口无凭,立承茶园并包补茶丛字一纸,又出茶园字一纸,计共二纸,各执一纸为炤。
即日批明: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龙银一百大圆正,交业主亲收足讫,批照。又批明:其各段茶园唇,原有风围香栖树,佃人不得砍伐;有则随时起耕外,任凭重罚,批炤。
又批明:其限满之年,不得将茶株过秧,其冬季之茶草,捷必要净交还;倘无净,就将无利碛地控抵,捷不敢异言生端,批炤。
又批明:其家屋税每年是佃人完纳,批炤。
又批明:其枯失之茶株,限癸卯年冬当逐窟补足;倘有再枯失,亦当逐年填补。至于限满之年,则要补,批炤。
又批明:其约内期限,原系六年为期,今再向业主转加一年,共七年。其尾年末,茶株有枯失,不干佃人之事,批炤。
光绪(辛丑)之十四年岁次十一月 日。
代笔人 蔡兆石
租银人 林李春
立承茶园并包补茶丛字人 林阿捷
即日批明: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龙银一百大圆正,交业主亲收足讫,批照。又批明:其各段茶园唇,原有风围香栖树,佃人不得砍伐;有则随时起耕外,任凭重罚,批炤。
又批明:其限满之年,不得将茶株过秧,其冬季之茶草,捷必要净交还;倘无净,就将无利碛地控抵,捷不敢异言生端,批炤。
又批明:其家屋税每年是佃人完纳,批炤。
又批明:其枯失之茶株,限癸卯年冬当逐窟补足;倘有再枯失,亦当逐年填补。至于限满之年,则要补,批炤。
又批明:其约内期限,原系六年为期,今再向业主转加一年,共七年。其尾年末,茶株有枯失,不干佃人之事,批炤。
光绪(辛丑)之十四年岁次十一月 日。
代笔人 蔡兆石
租银人 林李春
立承茶园并包补茶丛字人 林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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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 茶约字
立茶约字人园主林国昌、佃人刘渊,缘国昌有茶埔一处,址在桃涧堡中路庄,因乏力耕作,爰招得刘渊出首耕作。三面言定,茶树计四万馀丛,每万茶租银四十元,全年份百六十元,按作春、夏两季纳清,不得少缺。又带无利碛地银二百元。其限: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满之日,宜于八月中送还定银二十元,馀银俟冬节前,出厝普茶园,一切交还园主,将银备齐凑还佃人,两相喜悦,各无异议。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爰立耕约字一样两纸,各执一纸为炤,行。
即日国昌同中亲收过耕约字内无利碛地银二百元正足讫,批炤。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邱耀亭
为中人 刘达仁
佃人 刘渊
立茶约字人园主 林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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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 种茶合约字
同立种茶合约字园主林隆发、佃户萧阿兴,缘发于壬辰年明买林浚哲埔园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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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在桃园街西门外中路庄。其园界内,与阿兴自备工本栽种茶及风围竹木,并架造茶寮、稻埕、菜园,佃人掌管等项。当日三面议定,一万三千三百九十六丛,兴备出无利碛地银十九大元,交付园主收入。自壬辰年冬起,至癸巳年,春、夏两季该纳大小园租银十六元零七点六釐正,按作春、夏交清,逐年该纳租银如数清款,不敢少缺毫釐。其园限三十二年为止,自壬辰年冬起,至癸亥年冬止。限满之日,将茶丛及风围竹木、茶寮一切,交还园主掌管,不敢异言;园主将无利碛地银,交还佃人。此系业佃相与有成,并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种茶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炤,行。
即日发亲收过约字内无利碛地银十九元正足讫,批炤,行。
批明:种茶或自己耕不论,要他人,须要陈明园主收租;若无如此,愿茶园付园主起耕,再别耕,不敢异言之事,炤,行。
又批明:限满三年,不得栽种杂物,再炤,行。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书 简图
立种茶合约园主 林隆发
佃户 萧阿兴
即日发亲收过约字内无利碛地银十九元正足讫,批炤,行。
批明:种茶或自己耕不论,要他人,须要陈明园主收租;若无如此,愿茶园付园主起耕,再别耕,不敢异言之事,炤,行。
又批明:限满三年,不得栽种杂物,再炤,行。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书 简图
立种茶合约园主 林隆发
佃户 萧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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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 埔种茶认纳税银合约字
同立埔种茶认纳税银合约字人业主林本源、佃户林清泉等,缘本业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涧堡八块厝下庄仔。此埔高旱之区,水源难通,不能成田,于光绪六年,有佃户林清泉到本业主酌议,种茶丛。当日送银二元,付业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茶地四段毗连一所,东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为界,其中横直曲折,绘图可据,交付佃户林清泉自备工本,栽种茶丛。于今三年满限,前来请业主到地点明,北畔及南畔并中大段计植茶三万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万四千株算,言定每万株,年连大租应纳税银一十元,自己酉年起,全年应纳税银三十四元,订约至秋间纳清。限不拘年,若将来年久,茶丛败坏,茶头枯槁,无可收成,佃人应将埔地并茶寮尽行送还本业主掌管;业主即将前送无利定银二元,仍付还佃人收回。其茶寮或贴税,到时商议,不得异言。此乃业佃相依,信义相接,同堂明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同立埔种茶认纳银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炤。
批明:佃人交还业主字内无利定银二元正足讫,再照。
再批明:界内佃起盖茶寮居住,宜守份经营,不准聚赌窠匪;如违察出,听业主革逐,将茶丛充公,不得违约,合此声明,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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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批明:该大租每万株年应纳银三元,议归本业主自完,与佃无干,此照。
光绪十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苏锡兹
同立埔种茶认纳银合约字人业主 林本源
佃户 林清泉
光绪十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苏锡兹
同立埔种茶认纳银合约字人业主 林本源
佃户 林清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74 页
第一六 承青埔地基永耕字
立承青埔地基永耕字人李新良,今因乏埔耕作,自备碛地工本前来,向得黄阿壬手内出青埔地基一所,座落土名高山顶二窝沿湖塘尾一带之埔地,东至沿湖塘头横透东片与王家毗连,立土墩直透至南山唇为界;西至分水垦面,立土墩与叶家毗连直透至南山唇为界;南至山唇为界;北至沿湖塘尾至水为界;四至界址场见等同踏明。兹今栽种现地,备出碛地佛银二十大元正,交于埔主收存;其界内埔地,任从佃人架造房屋,栽种风围一切等件。其埔自壬午年冬起,至乙酉年冬止,定限三年;三年以后,应纳地租银三十大元正。倘年载多久,未限出息,地租无赖,不得已,将埔地交还埔主,即将碛地佛银交还佃人;倘租银未纳,将此碛地银任从埔主扣抵清白,将埔另别收租抵利,不得异言。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承青埔地基永耕字一纸,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75 页
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良备出碛地银二十大元,交埔主壬亲收足讫,批照。
又批明:每年面议租银,言定三月尾先付去银十八元,其馀至冬节前付齐足数,批照。
光绪八年(岁次壬午)九月 日。
在场知见人 李承转
在场代笔男 云来
同立承青埔地基永耕字人 李新良
即日批明:良备出碛地银二十大元,交埔主壬亲收足讫,批照。
又批明:每年面议租银,言定三月尾先付去银十八元,其馀至冬节前付齐足数,批照。
光绪八年(岁次壬午)九月 日。
在场知见人 李承转
在场代笔男 云来
同立承青埔地基永耕字人 李新良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75 页
第一七 杜卖茶丛风围树木茶寮字
立杜卖茶丛风围树木茶字人陈万生,情因丙申年间,与股夥黄阿古、徐阿广、谢阿春三人连财,向得园主钟秀统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二重坑庄横窝仔,自备工本茶秧,栽种茶丛五千馀丛,并种风围香薷树木以及茶寮。年限各款,悉载在合约字注明。今因乏银应用,情愿将此茶丛并带风围、树木等项出卖于人,先问股夥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彭廷龙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银四十三大元正。其银即日现交生亲收足讫;茶园随即同中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出。其每万茶丛,每年应纳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76 页
园租银六元五角正,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生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并无逼勒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茶丛风围树木字一纸,并带合约字一纸,计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批明:生实收到字内价银四十三大元正足讫,再炤。
再批明:现下茶寮地额,既经股夥内踏定,未有架造,日后任买主架造,不得异言,批炤。
再批明:老总一纸,系黄阿古手内收执,倘若要用,不得隐匿,批炤。
光绪二十六(庚子)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张钦元
为中人 黄阿古
在场人 黄阿亮
立杜卖茶丛风围树木字人 陈万生
即日批明:生实收到字内价银四十三大元正足讫,再炤。
再批明:现下茶寮地额,既经股夥内踏定,未有架造,日后任买主架造,不得异言,批炤。
再批明:老总一纸,系黄阿古手内收执,倘若要用,不得隐匿,批炤。
光绪二十六(庚子)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张钦元
为中人 黄阿古
在场人 黄阿亮
立杜卖茶丛风围树木字人 陈万生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76 页
第一八 栽植种茶合约字
同立栽植种茶合约字人埔主林柔记、佃人林拔记,有承祖父明买过张家水田连埔地一处,址在桃园虎茅庄。其埔地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载在印契内详明。今有佃人拔记前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77 页
来,向埔主出埔地栽植种茶,当日三面议定,佃人要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四员正,交埔主收入;而埔主即将埔地面踏分明,交付佃人自备工本,先择厝地一处,起盖茶寮居住,竭力栽植种茶。其埔地自辛巳年冬起,至甲申年冬止,三年限满之期,业佃同到茶园,面点算明茶丛,每万茶丛连寮地历年应纳埔主大小租共银一十员正,分作春、夏两季,各半均纳,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分文,即将茶丛付埔主收成。其应纳业主大租,系埔主自理,不干佃人之事。其茶丛数若干?及大小租银若干?至于点茶丛之日,即将合约字再立批条,登载丛数,照字内所行纳租。若至年久,茶丛枯槁,无可收成之时,佃人即将此埔地所植风围竹木之项,一切交还埔主掌管;而埔主亦将无利碛地银交还佃人收回,各不得异言。保此埔地系埔主明买之业,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埔主抵挡自理,不干佃人之事。此乃业佃欢悦,出自甘愿,各不得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栽植种茶合约字二纸一样,业佃各执一纸,永远为照。
即日佃人林拔记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四员正,交付埔主亲收足讫,照。
一、批明:茶寮厝宇,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内茶丛枯槁,其佃人起盖茶寮,仍付佃人拆去;若茶丛至三十年限满,茶丛枯槁,其茶寮一尽交付埔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丛尚未枯槁,连茶丛该纳大小租银,仍照字内所行,批照。
再批明:茶丛栽种届期至甲申年十一月间,业佃同到茶园面点数明茶丛,计共九万
即日佃人林拔记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四员正,交付埔主亲收足讫,照。
一、批明:茶寮厝宇,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内茶丛枯槁,其佃人起盖茶寮,仍付佃人拆去;若茶丛至三十年限满,茶丛枯槁,其茶寮一尽交付埔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丛尚未枯槁,连茶丛该纳大小租银,仍照字内所行,批照。
再批明:茶丛栽种届期至甲申年十一月间,业佃同到茶园面点数明茶丛,计共九万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78 页
二千五百丛,连茶寮地,全年共纳埔主大小租银九十二员五角正。其租银自乙酉年纳起,递年分作春、夏两季对半完纳,照约字内所行,不得异言,照。
光绪七年(岁次辛巳)十二月 日给。
同立栽植种茶合约字人埔主 林柔记
佃人 林拔记
光绪七年(岁次辛巳)十二月 日给。
同立栽植种茶合约字人埔主 林柔记
佃人 林拔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78 页
第一九 栽茶约字
立栽茶约字业主林长茂、佃人杨南盛。兹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湳庄,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约每万丛每年应纳税银六元,限三年后请业主过点丛额,以便按数纳税。每年至十月终纳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面限三十年为满,如满之日,将茶丛悉付业主掌管;倘有拖欠税银,不论年限,听业主将茶掌管,不得异言。恐口无凭,合立栽茶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行。
批明:年限自己酉年纳税起,至甲寅冬止,合应批明,又照,行。
批明:佃人交过业主收入定银二元正,又照,行。
光绪七年十月 日。
代笔人 庄维秠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79 页
说合人 林青山
立栽茶约字业主 林长茂
佃人 杨南盛
立栽茶约字业主 林长茂
佃人 杨南盛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79 页
第二0 杜卖山场茶园田地尽根契字
立杜卖山场茶园田地尽根契字人陈金港、陈金树等,有承父买得归管兄弟清荣、清泉二份,及自己一份,共三份。因前年同垦户首陈水源应得分管约字内送受劳业一所,址在崙尾寮庄,东至崙黄殊毗连为界,西至大坑,南至赤皮后小崙直,北至樟头小崙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秀朗社番租银五分,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置,愿将买归就兄弟此业一尽出卖,先尽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族叔万盛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议定估值尽根价银一百零五员正。银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业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永远为业。开筑成田,自带坑泉圳水通流灌溉,牛路通行,不得异言。保此业系是港等承父买过兄弟应份业,与内外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情,港等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诸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归就兄弟买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0 页
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银一百零五员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四至内,因前大昌号栽种小种茶及茶、茶寮地,抽出付大昌号掌管,与港等无干,批明,炤,行。
光绪九年九月 日。
代笔人 陈植科
知见人约首 陈见贤
为中人 陈竹岩
场见人叔 清荣
泉
母 白氏
在场知见人妻 陈门林氏玉凉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 陈金港
陈金树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银一百零五员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四至内,因前大昌号栽种小种茶及茶、茶寮地,抽出付大昌号掌管,与港等无干,批明,炤,行。
光绪九年九月 日。
代笔人 陈植科
知见人约首 陈见贤
为中人 陈竹岩
场见人叔 清荣
泉
母 白氏
在场知见人妻 陈门林氏玉凉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 陈金港
陈金树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0 页
第二一 耕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1 页
立出耕字人新市街许英记,有竹围内园一所,在本市东畔。今将此园与陈冰运、陈玖龙前去耕作,约限至十年终,税银共二百四十大员正:上五年,每年税银各二十员;下五年,每年税银各二十八员。言约宅如有栽槟榔,上吐者,坐工资一钱;末吐者,坐工资五分;荖叶每千篱坐银三员。其树木、子、绿竹起盖茅屋,到时公估;不成,任意取去别处,不得刁难。保此园果系英记应份之业,与别人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再者:此园税银至八月一份,十二月一份,年终清楚,不得延期;如或延期,听业主起耕。若耕宅当耕归股,不得乱栽滥插。其所宅内园篱应用,不得砍伐别置出卖,批明。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
立耕字人 许英记
代书人 (自笔)
再者:此园税银至八月一份,十二月一份,年终清楚,不得延期;如或延期,听业主起耕。若耕宅当耕归股,不得乱栽滥插。其所宅内园篱应用,不得砍伐别置出卖,批明。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
立耕字人 许英记
代书人 (自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1 页
第二二 杜卖尽根菜园地字
立杜卖尽根菜园地字社口庄王色观,有承祖父亲置本庄土名溪仔墘菜园二丘,并树木、竹在,东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载在上手大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先问房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2 页
亲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埔仔庄陈永观前来出首承买,时备银三十四元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园及树木、竹踏明界址,付银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不敢阻挡,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等情。一卖千休,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菜园系是色承祖父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色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菜园地字一纸,并上手字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佛银三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内添「典」字一字。
同治六年九月 日。
为中人 王俊观
代笔人 陈瑞源
立杜卖尽根菜园地字人 王色观
即日同中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佛银三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内添「典」字一字。
同治六年九月 日。
为中人 王俊观
代笔人 陈瑞源
立杜卖尽根菜园地字人 王色观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2 页
第二三 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人大哮山脚庄李疆、简色、简养、简尊、简荫、简立使等,各承先人共立三界神祇会份,每逢神诞之日,备办牲仪祭献,以祈降福。爰是众会友鸠银契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3 页
子宅一所,址在南投半山庄后,土名柑仔坑,东至坑为界,西至坑头为界,南至大坑底为界,北至林家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纳南投社业主大租钱一千文,逐年招佃承掌管,所租银以为祀神之费。兹因历年久远,承乏人,该宅抛荒,任人樵采,由是众会友公议,各情愿将此山宅出卖别创,先尽问会内诸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半山庄萧大理、萧有情、萧大爱兄弟等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十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山宅踏明界址,付与买主前去掌管,栽种子、树木,永为己业。银足价足,一卖千休,日后众会内子孙不敢生端,藉言找赎滋事。保此山宅确系疆、色等三界会之业,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等,疆、色等众会内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卖契一纸,付与买主收执,永远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十六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 日。
代笔人 简光前
为中人 简睦
同立杜卖契人 简立使
简市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十六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 日。
代笔人 简光前
为中人 简睦
同立杜卖契人 简立使
简市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4 页
简养
简色
李叠
简尊
简阴
批明:上手契失落无存,不知何人藏匿,但业众会友经已杜卖,此契后日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炤。
简色
李叠
简尊
简阴
批明:上手契失落无存,不知何人藏匿,但业众会友经已杜卖,此契后日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4 页
第二四之一 卖绝尽根宅契字
立卖绝尽根宅契人莦庄黄仙李,有阄分应份立围宅一所,内槟榔杂物,瓦厝一座三间,水井一口,年带供谷一斗五升正,座落土名在本所潭墘甲内,东至车路,西至黄家宅,南至村家宅,北至小路,四围带竹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将宅并厝尽卖与本庄李报官出头承买,三面言议著时价银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宅地、杂物、子、树木,随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栽种收成,永为己业。既卖之后,千秋万载,日后子孙不得言洗,亦不敢言找赎。保此宅系是仙李承祖父阄分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挂欠他人财帛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5 页
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仙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绝尽根宅契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八年十月 日。
为中人 黄景
知见人 易佛赐
立卖绝尽根契人 黄仙李
(仙李亲笔)
批明:李报买过黄仙李宅地,因仙李收执上手契贮在竹箱内被鼠咬坏,面看无迹,仙因家资乏费,再转出尽字一纸,卖过李报为准。倘或日后他人假冒私造宅契;查出,不堪应用,批明,存炤,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八年十月 日。
为中人 黄景
知见人 易佛赐
立卖绝尽根契人 黄仙李
(仙李亲笔)
批明:李报买过黄仙李宅地,因仙李收执上手契贮在竹箱内被鼠咬坏,面看无迹,仙因家资乏费,再转出尽字一纸,卖过李报为准。倘或日后他人假冒私造宅契;查出,不堪应用,批明,存炤,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5 页
第二四之二 卖杜绝尽根宅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宅契字人萧社李江,有承祖父明买过黄家槟榔、竹围、树木、子宅地一所,年带管事王春正供谷一斗五升正,坐落土名在本庄潭墘角内,带砖仔井一口,东至东路,西至黄家宅,南至林家宅并竹岸,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6 页
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愿将宅地、槟榔、杂物、子卖与本庄杨葵观出头承买,三面言议著下时价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宅地、槟榔、杂物、子,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纳课抵利,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宅系是江等承祖父自置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涉,亦无重张挂欠财帛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如有不明等情,江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绝卖尽根宅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面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陈光守
知见人 李妈求
立卖杜绝尽根宅契字人 李江
代笔人 陈国基
即日同中见收过面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陈光守
知见人 李妈求
立卖杜绝尽根宅契字人 李江
代笔人 陈国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6 页
第二五 卖杜卖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萧庄陈珠琳、陈传和,有承父宅一份,又买过邱德、潘庇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7 页
份,合为一所,年带番租银五角,东至东家宅,西至银主并徐家宅并墓在内,南至陈、王二家宅,北至车路带竹,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本庄陈维玉出头承买,三面言议著时价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其宅随时付银主掌管,不敢阻挡,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是琳等自己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挂欠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琳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杜绝尽根契一纸,并带上手契十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炤,行。
咸丰八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陈善
知见人男 脩
立杜绝尽根宅契人 陈珠琳
传和
代书人 杨章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炤,行。
咸丰八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陈善
知见人男 脩
立杜绝尽根宅契人 陈珠琳
传和
代书人 杨章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7 页
第二六 卖杜绝契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8 页
同立卖杜绝契人豆社大埕内长房郭振檀、次房肇旺、三房肇读、四房肇笔、五房肇琪、六房肇深,同承祖父与伯祖君绵明买槟榔宅地一所,坐落豆街东势头,年带番租银一中元,内带槟榔、荖叶、竹木、子、杂物等项,并砖井、厕池,东至本家宅并吴家宅,西、南俱至车路,北至本家宅,四至明白为界。此宅系是三份,檀等应得二份,年配租银三角三占零三釐。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槟榔宅二份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家永合号出头承买,三面言议著时价银二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宅内槟榔、荖叶、竹木、子、杂物等项,并砖井、厕池一尽在内,付与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成纳租,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是檀等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等情;如有不明,檀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同中言明,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绝尽根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同治四年五月 日。
为中人 郭琴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人 郭肇深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同治四年五月 日。
为中人 郭琴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人 郭肇深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9 页
肇笔
肇旺
振檀
肇读
书契人 肇琪
知见人婶 陈氏
肇旺
振檀
肇读
书契人 肇琪
知见人婶 陈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89 页
第二七 卖尽杜绝契字
立卖尽杜绝契人豆社吴阵生,有承祖父阄分应份内槟榔宅一所,坐落豆街东势头,内带槟榔、竹木、子、杂物等项,并砖井一口,东至吴家祖墓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家宅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郭宅出头承买,三面言议卖过清水剑银三百三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明;其宅内槟榔、竹木、子、杂物等项并砖井一口,一尽俱付与郭宅执事收成,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保此宅果系阵生自承祖父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如有不明等情,阵生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尽杜绝契字一纸,付郭宅收执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0 页
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剑银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乾隆四十四年三月 日。
代书人 王朝英
为中人 姚饶使
立卖尽杜绝契人 吴阵生
知见人男 信老
传使
侄 聪明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剑银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乾隆四十四年三月 日。
代书人 王朝英
为中人 姚饶使
立卖尽杜绝契人 吴阵生
知见人男 信老
传使
侄 聪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0 页
第二八 卖尽根杜绝契字
立卖尽根杜绝契人豆社南势吴明等,同堂兄吴海合夥,明买过吴佛赐竹围槟榔宅带地一所。明应得宅一半,与胞弟顺老均分,明应得一份,年纳番租铜钱一百文,坐落土名南势,其东西南北四至,俱明载上手契为凭。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宅带地、槟榔、芎蕉、竹木、树木、子、砖井、圹地、杂物等项出卖,先尽问房亲人胞弟顺老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堂兄海出头承买,三面言议著下时价佛头银一百九十大元正。其银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1 页
即日同中交收;将此宅带地、槟榔、芎蕉、竹木、树木、子、砖井、圹地、杂物等项,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出头起耕掌管,不敢阻挡。其宅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贴言赎,亦不敢增添找洗契尾等情。此宅系是明应得之物业,与至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为碍,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明等同中见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立卖尽根杜绝契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嘉庆二十三年八月 日。
为中人 李皆云
立卖尽根杜绝契人 吴明
知见人胞弟 顺老
代书人 孙文如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嘉庆二十三年八月 日。
为中人 李皆云
立卖尽根杜绝契人 吴明
知见人胞弟 顺老
代书人 孙文如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1 页
第六节 坟 墓
第一 碑 文
特调福建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加三级纪录四次周,为据呈勒石示禁事。据拔贡生李宗寅、陈肇昌、陈廷瑜、赵新、王瑞、陈震曜、朱登科、吴成谟、陈玉珂,阴阳学魏巽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2 页
岩等呈称:台郡南北义冢,概系沙土浮松,全赖蔓草滋生,根连固结,以资护卫。近有樵夫、牧子在该冢锄割草薪,放牲践毁,刨取沙土,妄津蹂躏,渐致土摧残,一经霪雨,水注沙流,恒有冢穿棺现之虞,已堪悯恻。更有一种奸徒,绰号山块,胆将碑石、砖偷挖盗卖;甚至开棺盗物,或迁骸别瘗,将穴筑窨转售。种种惨伤,殊难言喻,前经府阴阳学魏巽岩禀请示禁,蒙列宪设立巡查,并奉示禁在案。无如日久玩生,仍无顾忌。伏读誊黄上谕,穷民无力安葬,并无亲属收瘗,该地方官务择隙地,多设义冢,随时掩埋,毋许抛露等因,仰见皇仁泽及枯骨至意。今此乡愚、奸匪贻害泉台,太干法纪,寅等蒿目悽怆,情难袖视,爰相率呈请,伏乞恩准示禁,饬差查拿,庶奸愚知儆,幽明共感,切呈,等情。据此,查义冢无人看守,向惟官斯土者同尔绅衿留心稽察,共相保护,使樵夫、牧子不敢蹂躏,庶免风雨飘淋,泉台饮泣。今据呈南北义冢,近有樵牧践踏,渐致冢穿棺现,殊堪怆恻;且有匪徒盗挖情事,更堪发指。若不急加查禁,何足以妥幽魂而安枯殖!该生等触目伤心,相率呈请,具见情殷枯朽,公义可嘉,自应给示严禁,勒石垂久,以昭炯戒。除饬差查拿究治外,合亟出示严禁。为此,示仰閤郡人等知悉:嗣后,尔等樵、牧各赴旷埔荒山,毋许仍至有处所任意践踏,刨沙掘土;至牌石、砖,例禁偷盗,更不得私偷盗卖;其挖窃物,迁骸盗穴,益干斩遣重罪。在尔匪徒诚牟利无多,何身命不惜。至义冢应听择葬,亦毋许藉寄勒索。自示之后,各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3 页
宜安分,永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七年十月 日,给勒于城南,著地保看守,毋许毁失,致干察究。
助碑 蔡高嵩
嘉庆七年十月 日,给勒于城南,著地保看守,毋许毁失,致干察究。
助碑 蔡高嵩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3 页
第二 杜卖风水地字
立杜卖风水地人埔头庄江水,有明买龟丹庄,土名冻仔山脚田一所。因番仔厝庄林火旺先生所观此段之田有风水地,托中向与江水相议,将此田定抽出横直四方各五丈之地,议定七三银七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此段之田,立即抽出,交付火旺去执掌,择日开筑母,水亦不敢阻挡。今同中言明此段之田,历年如若带纳大租粮赋银,仍归业主理清,与火旺无干。自此同中议定,日后子孙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今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出抽卖尽根风水字一纸,付林火旺收执,永远存炤,行。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葭月 日。
立杜卖风水字人 江水
为中人 江阿糖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3 页
第三 凭信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4 页
立凭信字人下茄冬南堡番仔寮庄黄连、吴乖、吴仁,有同合买过本堡大排竹庄张虎、张育田园四宗,址在番仔寮庄南大埤墘。兹同治十三年,有顶秀祐庄林典向求安,今黄连、吴乖、吴仁三人合买内同抽出地,东至岸,西至冢,直六丈八尺,横地同南北六丈八尺,与林典安葬祖。时议定价银十二元,即日同交收足银十二元;其地立即踏明界址,付与林家前去掌管安葬,日后昌盛显达,而吴乖、黄连、吴仁子孙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凭信字一纸,付执存炤。其大契内批明:抽出之大租,园主带纳,不干风水地之事。外空地,任典或欲附埋,听其掌筑,三主不得阻挡。其地馀任从卖主耕种收成。内地合共三穴。
此内园一丘,系吴乖阄分应份,至十二月间,重议加贴银十二元,吴乖愿将此园一丘卖尽与林典执掌,及租原归吴乖纳,不干园之事。再交收来银十二元,合当批明。
同治十三年三月 日。
代笔人 黄新徽
为中人 李员
立凭信字人 黄连
吴乖
吴仁
此内园一丘,系吴乖阄分应份,至十二月间,重议加贴银十二元,吴乖愿将此园一丘卖尽与林典执掌,及租原归吴乖纳,不干园之事。再交收来银十二元,合当批明。
同治十三年三月 日。
代笔人 黄新徽
为中人 李员
立凭信字人 黄连
吴乖
吴仁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5 页
第四 抽卖坟地字
同立抽卖坟地字人卓猴社番同王、同生雅,有承祖遗之业,土名在竹头崎过溪芋园口。于同治年间,本典与郑文元掌管。今文元之孙郑地基,于光绪十五年间,有埋葬其养父郑向在此园中,自恐此业或被番户赎回,坟墓必须迁徙,终非久长之计,于是备银一十大元五角,托中恳王等另出坟地字,抽卖与地基永远埋葬。其父原葬坟地,限定横直各三丈,立石为界。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坟地随即定界,付与地基永远执掌。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保此坟地系王、雅等之业内抽出,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卖他人及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王、雅等自出头抵挡,不干地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抽卖坟地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收过坟地银十元五角正完足,再炤。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 日。
合立抽卖坟地字人 卓猴番 同王
同生雅
代书人 卓文纪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5 页
第五 许允风水地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6 页
立许允风水地字人嘉义首堡王田庄张吽,有承先曾祖父开垦园地一所,址在王田庄,其园内有风水一穴。兹因东门内羊稠巷张元荣要求此地葬伊母亲,以作墓,东至自己园,西南至荒埔,北至菁仔丛为界。吽经允许收来六八银十元,其银即日交收;其风水地随即交付张元荣官永远掌管。口恐无凭,合立允许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收来六八银十元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中人 李涂
立许允风水字人 张吽
代笔人 吴吉
即日收来六八银十元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中人 李涂
立许允风水字人 张吽
代笔人 吴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6 页
第六 杜绝卖契字
立杜绝卖契人兴隆里塭岸头庄黄座,有承祖父开垦茅埔一所阄分应份,坐落土名灰仔埔,东至本家埔,西至本家埔,南至旷埔,北至本家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吴福顺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茅埔随付银主掌管,听其择穴安葬,不敢阻挡。保此埔果系座自己阄分应份,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典借他人,并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7 页
,座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绝卖契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十五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卢德是
黄民
余文
立杜绝卖契字人 黄座
知见人胞兄 黄猷
代笔人 胡允升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十五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卢德是
黄民
余文
立杜绝卖契字人 黄座
知见人胞兄 黄猷
代笔人 胡允升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7 页
第七 抽卖字
立抽卖字人兴隆内里前峰尾庄周知母,承岳父姻祀。因岳父创置山林荒地一所,土名在西门外四洲佛潭墘,今因本里埤仔头庄李朝清先母病故,择在此荒地内抽出地在潭墘,以为墓之地。该地坐东南,向西北,前四丈馀长,后三丈馀长,左三丈五尺馀长,右三丈五尺馀长,四至皆有地基明白为界。托中请求此地安葬先母,清备出六八洋银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098 页
十五元,与知母修理岳父家屋费用,举凡地基外所伸之地,仍归知母掌管。所抽卖之地基内之地,永远归清执掌,不得变生事端。今欲有凭,立抽卖字一纸,付执永远存据。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洋银十五元足,再炤。
光绪□□年九月 日。
立抽卖字 周知母
抽卖證人 刘篙
知见人 妻月世
为中人 刘允
代书人 (自笔)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洋银十五元足,再炤。
光绪□□年九月 日。
立抽卖字 周知母
抽卖證人 刘篙
知见人 妻月世
为中人 刘允
代书人 (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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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卖尽根约字
立卖尽根约字人兴隆里后庄郭根,有承祖父明买过张家等茅埔一所,坐落在下边南畔,土名沟仔,东至孙家埔地,又至园岸及石丁为界;西至阮家墓地,后有刺竹两模相连及石丁,至黄家园地为界,南又至黄家园地,及至孙家刺竹并石丁为界,北至孙家园岸,及至阮家墓前立石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茅埔地一所出卖,就向与本里埤仔头庄北门内余敦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著下时价七八平银十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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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银即日同中證交讫;而茅埔地一所,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设法先父风水,永远为墓地,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侄亦不敢迁移滋事。保此茅埔地一所系是根承祖父遗下阄分应得份额,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并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情,根一肩挑尽,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根约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證收过契面银七八平十六大元完足,两炤。
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 日。
立卖尽根约字人 郭根
为中并代书人 谢丕谟
即日同中證收过契面银七八平十六大元完足,两炤。
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 日。
立卖尽根约字人 郭根
为中并代书人 谢丕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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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收银缴契字
立收银缴契字大槟榔保北港街许吉顺号,有明买冯家田园二段,合一宗,址在大崙庄东北畔,东至家园,南至家园,北至本家园,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林大租二八抽的。今因本港挚友张辉南卜择该园,欲葬其母坟,恳托中人林钳面求。顺念其孝行可风,甘心喜诺,三面议定照所买原价及诸费等款,计共银七十大元承坐。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该园随踏明界址,付与辉南掌管,卜葬母坟,永为己业,日后不得翻异滋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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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园系顺自置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如有不明,顺自应出首抵挡,不干辉南之事。此系顺甘心喜诺,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收银缴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计共四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七十大元,批明,再炤,行。
光绪九年十月 日。
为中人 林钳
知见人 陈氏
立收银缴契字人 许吉顺
代笔人 林钳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七十大元,批明,再炤,行。
光绪九年十月 日。
为中人 林钳
知见人 陈氏
立收银缴契字人 许吉顺
代笔人 林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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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0 山批字
立山批字人林福云,今有自己承父遗下山岗一所,坐落土名箭竹窝口,送与陈进秀亲房人等安葬,界址左右前后四丈为界。即日秀备出花红佛银二大元正交收。此乃仁义之人,送后永远安葬,不得他人骑龙截穴。立山批字一纸,付托为炤。
即日批明:实收山批银二元是实。
道光三十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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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山批字人 林云福
(自己笔)
(自己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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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 山批逊让土窨字
立给山批逊让土窨字人张二妹,情因先年承上自置有水田山埔一处,坐落土名合兴庄燥坑,其四址载契注明。今因有亲陈荣科托中向给出批逊让土窨一穴,坐南向北。即日科备出佛银四元正色现,交妹收讫;随即同中见等踏明界址,前后左右各五丈,任从科捍穴安葬。自给之后,妹不得骑龙斩穴,栽木抵塞故害等情。此乃谊属至戚,各自允悦,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山批逊让土窨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批明:妹实收到字内逊让土窨价银四大元正,允悦收讫,批炤。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黄建藩
为中人 梁观德
场见人 刘陈桂
场见男 阿志
立给山批逊让土窨字人 张二妹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02 页
第一二 逊让窨字
立逊让窨字人钟承钦,缘因自己创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杨梅坜街头,地瘠不能耕作。今有邻友黄雁南前来相商,恳让坐东向西窨一穴,永远佳城,东至园壆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沟为界,北至沙外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主备出花红银四大元正,经中交钦亲收足讫,并无短欠等情。此系情甘意愿,口恐无凭,立逊让窨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批明:钦实收到窨字内花红银四大元正足讫,批炤。
咸丰三年十月 日。
代笔人男 钟娘恩
说合中人 罗声闻
立逊让窨字人 钟承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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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 杜卖尽根风水契字
立杜卖尽根风水契字人余集法,有承父分约遗下应得水田一所,址在石碇堡,土名六堵庄。其田中界内,有风水一穴,坐北向南。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风水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族叔余两端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议定风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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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十二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亲交收足讫,不敢异言。保此风水系是法承父分约遗下,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不明为;如有不明等情,法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风水契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光绪十八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徐豹乡
为中人 佘万佳
胞弟妇 郑氏
在场知见人 余善庆
胞弟妇 林氏
立杜卖尽根风水契字人 余集法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光绪十八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徐豹乡
为中人 佘万佳
胞弟妇 郑氏
在场知见人 余善庆
胞弟妇 林氏
立杜卖尽根风水契字人 余集法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03 页
第一四 卖风水字
同立卖风水字人郑士锦、郑士勇等,有承祖父遗下抽出风水地一所,穴系是坐西拱东,土名贯在大加蚋堡新庄仔庄蜈蚣埤长田中,其东西南北经已踏明。锦、勇等本欲自安葬祖坟,分金不合,爰是托中送就与阙光猷官兄弟等前来承给,三面言议卖出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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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礼银五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风水地一概随即同中踏明,付银主前去抽上抽下,偏左偏右,剪做方圆,安葬成,不得异言阻挡生端滋事。保此风水地系是锦、勇等同承祖父遗下抽出风水地,与他人无干,并无不明等;如有情弊,锦、勇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卖风水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五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同治六年八月 日。
代笔人 郑尊葵
为中人 郑士港
知见人 郑清爽
同立卖风水字 郑士锦
郑士勇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五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同治六年八月 日。
代笔人 郑尊葵
为中人 郑士港
知见人 郑清爽
同立卖风水字 郑士锦
郑士勇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04 页
第一五 杜卖窨堆契字
立杜卖窨堆契字人郑轸,有承祖父遗下应得阄份内自窨虚堆一穴,址在新庄仔水堀处,坐南向北。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窨堆托中送卖与詹国英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言议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05 页
价银三十四大元。银、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窨堆一穴,即踏明系坐南向北,上下左右、东西南北、横直各十丈,方圆任从剪做,安葬祖坟,不敢阻挡异言。保此窨堆系是轸阄份内自窨,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轸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窨堆契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三十四大元完足,再炤,行。
咸丰三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陈登料
为中人 游天龙
场见人母亲 陈氏
兄 郑珍
立杜卖窨堆契字人 郑轸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三十四大元完足,再炤,行。
咸丰三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陈登料
为中人 游天龙
场见人母亲 陈氏
兄 郑珍
立杜卖窨堆契字人 郑轸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05 页
第一六 送地字
立送地字人陈招贤,缘有合夥买过康永田园毗连一段,址在大堀庄,公号陈合记,招贤应得一小段,在南畔内,踏出地一穴,东至西四丈八尺,南至北四丈八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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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觉母亲杨氏别世,乏地埋葬,托中向招贤手内恳出此地为母亲安身之所。即日随踏界丈声,交付陈先觉兄弟掌管;陈先觉兄弟随备出佛银四大元,交付陈招贤亲收足讫,以为花红之费。日后纵该地远荫子孙,财丁两旺,俱系陈先觉兄弟鸿福,招贤子子孙孙永不敢翻异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送地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当场招贤亲收过送地字内花红银四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炤,行。
光绪二十一年(乙未)六月 日。
代笔人 庄纯青
知见人长男 陈松地
为中人 陈梧相
立送地字人 陈招贤
即日当场招贤亲收过送地字内花红银四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炤,行。
光绪二十一年(乙未)六月 日。
代笔人 庄纯青
知见人长男 陈松地
为中人 陈梧相
立送地字人 陈招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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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 卖杜绝尽根园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园契字人嘉邑豆西堡学甲庄后社角周准市,有同周荣华、周权、周领明买过柯立成熟园一丘,坐在本庄西北势,土名溪底墩仔脚。其园作四份阄分,市应得南畔第二份,地爪行十行,年配纳租钱五百文,东、西俱至车路,南至本家园,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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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卖与本角郭椅出首承买,三面言议著下时价六八佛银九十大元正。该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园系是市明买应份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拖欠旧租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如有,市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园契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银九十大元完足,再炤。
其上手大契交在别份,不得缴连,批明,存炤。
光绪十二年元月 日。
为中人 柯泰
知见人妻 郑氏
立卖杜绝尽根园契字人 周准市
代书人 陈育英
批明:此业内有旧坟地两穴,东、西明丈三丈九,南、北俱至界,银主不得混肴贪界。倘后如迁移,此地系听银主受耕,不得异言生端,再批,存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银九十大元完足,再炤。
其上手大契交在别份,不得缴连,批明,存炤。
光绪十二年元月 日。
为中人 柯泰
知见人妻 郑氏
立卖杜绝尽根园契字人 周准市
代书人 陈育英
批明:此业内有旧坟地两穴,东、西明丈三丈九,南、北俱至界,银主不得混肴贪界。倘后如迁移,此地系听银主受耕,不得异言生端,再批,存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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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 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海丰庄戴宗哲、戴宗逊,同顶父国谟,与长、二房伯国彩、国泰,承祖父遗下原与郑家共置刘家南北两份埔园,坐落土名新庄仔庄口前,业经分管得南畔之份,年分配纳业主李大租二两六钱六分,七六折银三元五角正,其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后因于光绪壬午年间变耕为田,历带水份一甲灌溉田苗。今因乏银费用,愿从此份南畔之田再分南北两份,抽出北畔一份出卖,共二埒连半埒,计十五丘。其二埒:东至车路,西至自己留存园,南至出卖并留存各半埒之田,北至郑家田。而半埒之田,东至车路,西至自己留存半埒田,南至自己留存田,北至同出卖二埒田,四至明白为界。历带水份五分灌溉田苗,年分配大租一两三钱三分,七六折银一元七角五釐正。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阿猴街张仁记号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杜绝契价银三百五十大员六八正。即中同中银、契两相交讫;随即从田连岸踏明界址,付银主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哲等承祖父遗下份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大租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哲兄弟自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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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单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实收过来卖杜绝尽根契面银三百十五大员六八正,付执为炤。
一、批明:此田东畔三埒头东至车路墘,应配南北水沟一条,四方一尺,与卖主由郑家田界接水而通南留存田,批明,再炤。
一、批明:上手契仍交付卖主执掌,留存南畔之田难以分拆,故无缴连,批明,再炤。
一、批明:卖主前与郑家共置刘家园之上手契俱交郑家收存执掌,其份难以分拆,故无缴连,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份田内有旧,如有迁移别处者,即从此空穴场仍归银主掌管,卖主不得争夺,批明,再炤。
光绪二十年葭月 日。
族长 文荣
为中人姑丈 江番
知见人 陈氏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 戴宗哲
戴宗逊
在场人族长 戴其祥
即日同中实收过来卖杜绝尽根契面银三百十五大员六八正,付执为炤。
一、批明:此田东畔三埒头东至车路墘,应配南北水沟一条,四方一尺,与卖主由郑家田界接水而通南留存田,批明,再炤。
一、批明:上手契仍交付卖主执掌,留存南畔之田难以分拆,故无缴连,批明,再炤。
一、批明:卖主前与郑家共置刘家园之上手契俱交郑家收存执掌,其份难以分拆,故无缴连,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份田内有旧,如有迁移别处者,即从此空穴场仍归银主掌管,卖主不得争夺,批明,再炤。
光绪二十年葭月 日。
族长 文荣
为中人姑丈 江番
知见人 陈氏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 戴宗哲
戴宗逊
在场人族长 戴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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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代书人 江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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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 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吴汝昌、吴永昌、吴乾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承垦何复兴业户屯田尝业一处,坐落土名上新庄伯公背,东至文昌会田为界,西至石角圳崁唇为界,南至伯父坪路竹头为界,北至林家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奉宪经丈二甲零一釐九系正,递年带纳屯租谷一十六石一斗五升零,原带新旧两坡圳水以及庄内横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界内原有祖一穴,直七丈七尺,横八丈四尺,埋石为界。兹因上年乏银公费,将此尝业概典业租与人,以致历年祖祀无依。是以各房兄弟商议,欲将此尝业出售于人,以冀馀租而应祖祀。尽问大族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引就于杨新义伯出首承买,当日凭中议价,杨新义伯将板仔树下番田租三十石零六斗对换外,仍出得依时值田价银并典回水租一应价银八百大元正。即日经中见当场立契,银、字两相交收明讫;其田沿界经中见踏交付与杨新义伯前去管耕,出收租,永远管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汝昌、永昌、乾昌兄弟以及子孙人等永不得言及找增赎等情,中间实银、实契,并无债贷准折短少。保此田系永昌兄弟等承祖父承垦屯田尝业,与房亲伯叔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上手来历不明,以及遗漏老约阻滞等弊。即日经中见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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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议界内祖不得迁移,左右前后只得原穴安葬;倘日后子孙人等要拾别葬,不得另卖他人,不得违约反悔;倘有一应不明情弊,俱系汝昌、永昌、乾昌兄弟等一力抵理,不干承买人之事。此系二比仁义交关,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又付上手垦约一纸,又付丈单一纸,又付印契一纸,又付水租契一纸,又付老增找洗三纸,共八纸。
即日批明:吴汝昌、吴永昌、吴乾昌兄弟等当场经中见实收到契内一纸价银八百大元正,俱亲收足讫,批照。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园,未曾概付杨家之地,诚恐日后要架造房屋,只得自己界内开筑门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后要修整田丘,任从杨家随意展筑。若近地前须宜二比相安,不得龃龉阻滞。其地后龙脉直十一丈五尺,横一丈五尺,原付杨家,以为菜园,日后不得开凿田丘,所批是实。
咸丰(丁巳)七年七月 日。
知见 刘祖佑
刘振滚
说合中人 刘琳娘
刘昌裕
罗春福
吴岳昌
即日批明:吴汝昌、吴永昌、吴乾昌兄弟等当场经中见实收到契内一纸价银八百大元正,俱亲收足讫,批照。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园,未曾概付杨家之地,诚恐日后要架造房屋,只得自己界内开筑门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后要修整田丘,任从杨家随意展筑。若近地前须宜二比相安,不得龃龉阻滞。其地后龙脉直十一丈五尺,横一丈五尺,原付杨家,以为菜园,日后不得开凿田丘,所批是实。
咸丰(丁巳)七年七月 日。
知见 刘祖佑
刘振滚
说合中人 刘琳娘
刘昌裕
罗春福
吴岳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12 页
代笔 汝昌
在场见族兄 达昌
远昌
同收田价弟 岳昌
集昌
明昌
进昌
琦昌
六昌
奕恶
奕佑
奕魁
奕杰
奕贤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 吴永昌
吴乾昌
吴汝昌
在场见族兄 达昌
远昌
同收田价弟 岳昌
集昌
明昌
进昌
琦昌
六昌
奕恶
奕佑
奕魁
奕杰
奕贤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 吴永昌
吴乾昌
吴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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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0 山批土窨字
立给山批土窨字霄里明兴庄业主萧东盛,缘因自垦有山林埔地,址在铜锣圈深窝仔五段田面。兹有土窨一穴,坐北向南,给与甘清喜安葬祖。原纳业主萧东盛大租银一钱,当日清喜备出礼银六员正,现交东盛收讫;即日踏明窨穴基址,横直各八丈。自给山批之后,任从甘清喜前去点穴安葬,永为佳城,盛不敢骑龙斩穴及生端滋事等情。口笔有凭,立给山批土窨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东盛实领到字内礼银六大员正足讫,批照。
道光四年十月 日。
在见侄 燕麟
男 鸣皋
中人 钟坤清
代笔人 钟锦祥
立给山批土窨字业主 萧东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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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 杜卖风水字
立杜卖风水字人族弟土云,有向李家明求过风水地一穴,址在蜂岫腰崎脚青园。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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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地葬后不利,欲迁改他处,无从所出,费用无资,愿将此地出卖于人,托中引就与牛屎崎庄族兄振理官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佛银六大元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坟地随即踏明,交代理前去掌管,任从开筑,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地系圹明求过,与他人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实收过字内佛银六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丰十一年四月 日。
为中并代笔人 谢正中
知见人男 狮
立杜卖风水字人族弟 土云
即日同中实收过字内佛银六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丰十一年四月 日。
为中并代笔人 谢正中
知见人男 狮
立杜卖风水字人族弟 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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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二 碑 文
立碑记人张江缵,因通事公朝英路由金狮寮口,视其数位枯骨漂淋无归,恍视不忍之言,何无发心人乎?谁收此骸者有荣昌之日也。缵遂诚发心,即将鸠舍葬竹一,文立万善归同之墓,收整既美矣!又念有必有祭;但祭资无出,缵将买陈家之田一段,该小租谷四石正舍之。通事见缵阴功甚足,通事亦将陈、刘二项大租谷三石五斗正同舍,落此为祭扫之资。此乃万载传流,永世有赖,后日不得争废,立碑记为照。
道光十年八月 吉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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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埤 圳
第一 规 定
一、民间农田,如有于己业地内费用工力,挑作池塘潴蓄之水,毋论业主巳未车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窃放以灌己田者,不论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亩数,照侵佔他人田,一亩以下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断。若于公共江河、川泽、沟渎筑成渠堰,及于公共内地挑筑池塘,占为己业者,自不得滥引此例。如有杀伤,仍分谋故斗殴定。
一、部覆御史奏:窃放塘水灌田,致有杀伤之案,仍照五十二年所定之例办理。凡有水田地方,如在本人田产内独出己资开蓄塘水,毋论巳未车戽,一经窃放,即照罪人向拟。其公共池塘遇有渗漏坍塌,亦当通方修补,不得一人借端图佔,致酿事端。
一、福抚吴示:闽省滨海环山民间田地,均藉沟渠塘圳,按引灌溉;形势既有不同,得水亦分难易。或自上及下,或按股轮分,自有一定之规,原不容互相争夺。嗣后各该村庄近水之区及按引陂塘沟圳之处,均著本管乡保、族正、里长遵照成规,列榜晓谕。或按股,或分日,务须按次轮流,毋许强争私控。如有恃强妄行者,重责三十板;聚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16 页
众报械混争夺者,将首犯枷号两个月,满日重责四十板;其随从之犯,论本家异姓,俱重责四十板。乡保、族、甲长失察一次,重责二十板,纵容者倍之。
一、田土界地不清及争夺水利,须吊鱼鳞、柳条等册,并吊验契据。四至亩分,亲诣勘断,庶免混淆。
一、田土界地不清及争夺水利,须吊鱼鳞、柳条等册,并吊验契据。四至亩分,亲诣勘断,庶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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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之一 碑 文
为沥陈苦情等事。案蒙钦命巡按台湾按察、户科掌印给事中觉罗女月,工科掌印给事中朱,批据传兴球、李鼎耀、英文和、纪文环、黄若彩、萧元登等具控张凤萃、墩仔、秦鉴等违断绝流,奉批:仰县查案详报核夺等因。经本县备录周元良、杨仕揵等原断控案,详看得猫雾大肚东西保民番分争水利一案,缘处水道由大甲溪发源,涯经朴仔篱口分流灌溉,东西保民番田地向来三七得水。及东保墩仔、秦廷鉴、张亨生等经就朴仔篱口砌塞源流,故西堡周元良等具词,仰县集讯之下,悉得前情,当将该犯分别押枷,比差押令疏通,定汴三七分灌。随据差保会同二比前往朴仔篱首埤开圳处所,公同执索量明共十五丈,照断三七,东堡民番应得水汴十丈零五尺,西堡民番应得水汴四丈五尺,浅深均分,各投具结。定过水汴分灌,具依存卷外,嗣后毋论溪流变迁盈涸,永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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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七为汴,分流灌溉,毋许奸番、奸民抗断滋事,复起争端,致干严究。查批,该业户等均于雍正年间开垦水田,共享灌溉久矣!东西相安,而东埤各业佃倚居上游,忽于旧有二埤之外添筑第三埤,遏绝西保下流分灌,致起争端。前任张令亲勘,实有三埤,押令折毁,是肇固由来矣!讯断后不能翻案添筑。又于第二埤内草席遮断,泥填石缝,每逢岁旱,辄肆曲防校计。其曲固在东保,若仍照断草率了事,不但构讼不休,而且西保民番实有旱患。况均之岁旱欠水,东埤自救不暇,焉有盈馀以济西保;使果有馀水卖人接济,则其从前之添埤、草拦、泥填种种横毒,原为霸佔卖灌起见,并非自己灌田之不足,其获罪更无可贷矣!本院秉公查核,遵上谕有兴修水利之文,念皇朝无令农买水之例,嗣后应定汴三七分灌,就朴仔篱第一埤圳处,前断照古量十五丈之数,令东保民番得水汴十丈五尺,西保民番得水汴四丈五尺,以便分溉田地。至定汴以后,遇有修浚埤圳工程,俱照东七西三份数出力公办,不得推诿,亦不许埤长人等借端索骗;违者重处。仰县遵行,勒石永守,以杜争端,以昭平允;慎无阳奉阴违,致干察出题参可也,各等因。均奉此,除备录批断缘由报明本道本府外,复移分县,就近勘定绘图贴说移覆去后,续准移覆,亲诣该处,限同东、西两保及通土、民人等查勘原定汴之处,大溪中央经淤成石坝,南北分流难以定汴,就处相度情形,将原保原开小圳著令填塞,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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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而合流宽窄相等处所,通丈一十四丈,东保分出七分,计九丈八尺;西保分出三分,计四丈二尺,于汴口两旁堆积石仔为界。仍当场面谕;嗣后毋许混争,致生事端。现在流灌两平,民番相安等因。准此,合饬勒石遵守,以杜争端。为此,示仰猫雾大肚东西保民、民番遵奉宪行批断事理,立即勒石,永远遵守,嗣后毋论溪路变迁广狭,水源盈涸,总以第一埤源头处所,照断东七西三,浅深均平,分流灌溉;倘敢阳奉阴违,曲防遮栏塞绝,或被告发,立即严拿通详治罪,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 日立。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 日立。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18 页
第二之二 甘结状
特授台湾府知府、在任候补道陈,仰台令叶、苗令沈勘谕具遵依甘结状。本年亢旱,台湾县大肚保之人循照旧章程,朴仔篱地方决三分之水,不意中途被苗栗县民张廷材,即张戆,在枋地方之下凿圳两道,横截溪流,致台邑大肚保水田更益乾涸,纷纷争控,致令填塞圳道。今经台、苗两县会勘定断,查张廷材,即张戆,所开两圳已历二十馀年之久,其上流穿山数十丈,所费工资尤属不轻,以两圳须令填塞,实有为难。且当年溪水充足,以其有馀分润墩仔脚等处各庄之旱田,于此无损,于彼有益,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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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照旧引灌。至现时圳道不通,墩仔脚等处各庄人民牲畜皆忧乾渴,断令于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昼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复引灌一昼夜。嗣后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昼夜为准,俾资渴饮。两邑之民,各宜遵照,按时引灌,无得争多竞寡,致滋事端。张廷材,即张戆等,须知朴仔篱所决三分之水,本属台邑大肚堡应有之水分,现系情让。以后如再遇旱岁,不得援以为例,务亟自觅水源开浚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备灾。庶乎利己而不损人,方臻妥当,著各具结完案。自此定断以后,永不准在大甲溪滨另穿山洞及另开阳圳等情。并著遵照大肚堡众业户等遵照,合具遵依结状是实。
光绪二十年(岁次甲午年)九月 日立置。
三月谕示
九日勒碑
光绪二十年(岁次甲午年)九月 日立置。
三月谕示
九日勒碑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19 页
第二之三 谕 示
钦加二品衔候补道、办理中路营务处、兼统彰化防军屯兵水勇等营、台湾府正堂加四级陈,为勒石示禁事。案据台属大肚西保业户蔡源顺等禀控苗属墩仔脚庄张廷材等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0 页
水滋闹一案,当经札饬台、苗两县会同勘讯禀覆。旋据蔡源顺以张廷材违断,纠众绝流等情覆控,并据甲首蔡畜等来府具呈,即经本府亲提讯断,并著张廷材抱告陈逢源传谕息事。台、苗两县人民皆为赤子,本府一视同仁,何分厚薄。第查西保三分之水,从前涉讼断定,有案可稽,墩仔脚十三庄本无水份,且毗邻大安溪设尽可法开浚引灌,兼可食兴畴之水,何必图佔肇。姑念因旱争水,亦非故意苛求,嗣后惟当恪守旧规,勿得再有龃龉,除立案外,合行示禁。为此,示仰该处业户佃人民等知悉:尔等务须遵照前定断案,毋得再启争端,致干咎戾,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二十年九月 日给贴。
晓 谕
光绪二十年九月 日给贴。
晓 谕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0 页
第二之四 遵断甘愿结状
具遵断甘愿人苗栗县大甲保内埔墩仔脚庄总代张廷材,即张戆,今当台湾府大人台前,因被台湾大肚西保控告张戆断水害苗一案,经蒙提讯察悉,断令今年断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昼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七日复再灌一昼夜。嗣后若再不雨,每隔八日后灌一昼夜为准,别日不敢擅用,不敢永远为例。如敢再违者,愿甘受罪,合具遵断甘愿结状是实。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1 页
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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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之五 遵断甘结字
具遵断甘结字人台湾大肚上中堡五福圳圳长黄管,甲首吴取、陈鸿,为被苗栗墩仔脚张戆,即张廷材等,为被截断水源控告在案。今当台湾府大人台前讯断,许得张廷材等今年暂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昼夜,至四月十七日复灌一昼夜;如再不雨,每隔八日引一昼夜,以后不敢为例。合具遵断甘结字为据。
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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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谕 示
钦加五品衔、署台湾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张,为出示晓谕事。案据西保里田仔埤圳长杨主、张先茂、张建育,暨埤众陈涂、陈继、许其德、黄秉正、黄贺、郭升、郑春芳、张善、黄盍、陈严、陈烈、郑助、郭进、施盘等佥同台控旧社埤长武生郭建邦乘旱截流埤水,私卖害苗,经蒙仁爷亲临诣勘缴验。雍正三年,孙邑主勘定建碑,摊完田租,合约盖用县印炳据。所有上、中、下三埤水份十分,旧社埤为田甲多之得四,田仔埤为田甲次之得三,大埔埤为田甲再次之得二,牛埔得一,世世上承下接,历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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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紊,蒙场谕候提讯断等因。讵邦贿差压延,不蒙出示晓谕,上、中、下三埤各循旧章,照份灌溉,何以息争端而绝后祸,合抄粘合约字一纸,佥恳恩准出示晓谕安农沾叩等情。据此,查此案先据埤长陈涂等佥控同郡绅业户吴昌记佥禀,并据旧社埤庄耆黄向等佥呈,及武生郭建邦具诉,又据大埔埤长林源等佥控,埤长黄基与郭建邦卖水害课各等情,业经本县诣验,推差传集讯断,去后未据报到。兹据佥呈前情,查埤水份灌田甲,向有定章,除分谕长杨主等照章灌溉,毋许混争,致滋事端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保西里田仔埤份人等知悉:尔等务须循照旧章,以旧社埤水自上流下十得其三,分灌田甲,收成纳课,毋许阻截争竞,亦不许该埤长等不照定章,致滋事端。自示之后,倘敢故违不遵,截水生事,定即差拘惩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四年八月 日给。
同治四年八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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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之一 碑 文
特调福建台湾府凤山县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王,为勒石定界,以垂永久事。乾隆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蒙特调福建台湾府正堂、加三级纪录九十三次余批,本县审看得该庄等处田禾,均藉六皆河水引灌,其源共出一条,其流分为三支。其一小条系属三张庄,又一大条系盐树脚庄,西北边一大条系属卓佳、龙肚两庄引水之圳头也。去年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3 页
十二月内,刘予长等因从前未定界分,称被盐树脚庄民霸绝情由,上渎宪案,蒙批:仰县查照前详批示,诣勘定界限等因。遵即检查前详,现诣该地巡查案勘,量明溪水宽深,查看圳头大小,当场绘图勘说,吊记各犯。据卓佳庄民刘予长等供称;本庄年纳供石一百一十五石八斗四升零,又纳饷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据龙肚庄民涂伯清供称:本庄年纳租谷一百八十九石五斗五升零。又据盐树脚庄民高干盛等供称:本庄年纳租谷三百四十八石一升零,三张完纳饷银四十两,被卓佳、龙肚庄民在源头另凿新圳,各等语。为查该庄田禾既共此条溪水以资灌溉,则溪水自当按照供谷之多寡,以定水面之分数。今勘定六皆溪面平流处所横宽六丈,应以一丈为砌石立界之地,其馀五丈作十分均分,卓佳、龙肚两庄应归二丈,计得四分;盐树脚、三张各庄应归三丈,计得六分。至盐树脚庄民并无霸绝水源,佔住圳路,龙肚庄民涂伯清等新开圳头业已填塞,毋容置议,理合特勘说分界情由,绘图贴说,呈详宪台核示等缘由,蒙批:争水处所已著该县亲勘,酌量公分,以资灌溉,两比俱已允服,投具遂依如详完案,绘图等因。蒙此,合行勒石永禁。为此,示仰龙肚、卓佳、盐树脚、三张等庄垦管佃户人等知悉:嗣后尔等务须遵照本县说断,府宪批示,按照砌定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公道,以资利赖;如敢不遵,仍在内山源头私开圳道,挹徙涯岸,分泄图利者,案出,定行按律重处,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4 页
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 给。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4 页
第四之二 禀 呈
具公禀:港西上里龙肚庄水甲罗建福、坡工长钟阿盛、保正钟阿郎、保正曾阿华、河边寮保正张阿贤、上坑庄保正陈双丁、中土云庄水甲刘河凤、坡工长刘辛喜、柚子林庄水甲张来金。
一、请查勘水圳,以全水利事理由。
右者,我龙肚水圳自乾隆三年开辟以来,历年与盐树脚、三张等庄因此水事斗杀争讼。至乾隆二十六年,蒙凤山县邑主王,奉台湾府正堂余札谕:到六皆河勘明,砌石立界,分定水份作十股均分:盐树脚、三张等庄得六分;龙肚庄、卓佳庄得四分。已经勒石,以垂永久,至今百有馀年,相守无异。近有县参事许廷光谋请金瓜寮、中土云等庄苦力凿开新圳,其通水圳口系直接我龙肚之圳水。夫我龙肚之圳水系灌溉龙肚、中土云、柚仔林等庄之田禾,其用甚广,今政府虽有水利之设,亦必自开圳路以接大河,不致害我庄已成之水利。伏乞大人到河勘明,移文到厅,令许廷光圳路开透大河,以取有馀之水,不致害我龙肚等庄已成之水利,此段奉愿候也。
龙肚区庄长钟天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5 页
㳽浓庄参事曾荣祥、区庄长宋守四
中土云区庄长刘炳华
保正刘双春。
光绪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中土云区庄长刘炳华
保正刘双春。
光绪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5 页
第五之一 和解书
和解书 麟洛区庄长 邱维藩
右者,火烧庄、崙上庄、新潭头庄、三座屋庄共八庄等水源,双溪口分流隘之西,与新东势分流,历年来倘水源短小,二比架水,依照水声分流。现下水短,各处皆渴,故依照旧规架起水,火烧等八庄水分二丈四寸,其新东势水分九尺六寸,二比依照水分流,足不足各无怨言。因先辈设此遗规以杜相争之弊,讵料新东势自己圳路破坏,九尺六寸水不足,反将火烧八庄之水尽数争夺,故水甲邱河椪等将水夺回火烧等庄。至十八日夜十一点钟,新东势庄水甲邱鸿基、业主李阿六等前来役场,情求暂时勿照水分流,作三日轮流灌溉,十九日夜尽让新东势,二十日、二十一日两日轮值火烧等庄。然三日轮流,我等三日要修大圳,每修坡圳,苦力数十员,邱鸿基愿出苦力金,故两比和解,目下经轮流三日矣!日后不致争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6 页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6 页
第五之二 和解书
新东势庄田业水源,与火烧庄、崙上庄、新潭头庄共八庄等水源,在双溪之内同出,昔年旧规或三分均分,或架分流。今因新东势水源不足,向麟洛区庄长邱维藩说明,仍照昔年三分均分之例;本十九夜尽让新东势庄灌溉,二十、二十一两日轮值火烧庄等灌溉。此两比和解,目下经轮流一次矣!嗣后新东势庄分流一日,火烧等庄分流二日,日后不得争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新东势区庄长 邱毓珍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6 页
第五之三 和议分水合约书
阿猴厅港西中里老埤区人民总代 林万喜
阿猴厅港西下里新东势区人民总代 邱毓珍
右者,新东势庄水圳,原与竹叶庄、火烧庄自隘寮庄溪筑埤,分水灌溉,其竹叶庄、火烧庄分得十八份,新东势庄分得十二份,计共三十份。因近年新东势庄水圳,屡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7 页
老埤区人民纷争灌溉,以致龃龉不休。当道不忍坐视,今特会同两区人民协议和息,指定水份原作十二份均分,新东势区得水九份,老埤区得三份分流灌溉。其圳路水门及分水位置,概经当道立会测量,指定自顶梨头镖庄方面著手。其上游共圳分流之处,每年开圳工事及巡水看埤经费,系两区人民依照水份均办,新东势区应办九股,老埤区应办三股。自分之后,各安本份,老埤区人民不得别开盗水之圳,亦不得恃强纷争。如遇冬防,新东势区不须用水之期,则老埤区可得自新隘寮西方引水通灌;倘新东势区要水播种急用时节,老埤区人民仍照水份分流及分开用费,不得抗议。立合约书三通,各掌一通,当厅存案一通,以垂久远,世世子孙永守勿替,此约。
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右老埤区人民总代 林万喜
新东势区人民总代 邱毓珍
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右老埤区人民总代 林万喜
新东势区人民总代 邱毓珍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7 页
第六 抽卖坑沟荒埔契字
同立抽卖坑沟荒埔契字人卓猴社蕃妇卓乃娘、卓雍娘,同母亲卓旱娘,有承祖业六所,在山仔顶、龙沟、顶菜寮、三重溪等处,早典与简宅掌管。内中一所,东至大沟母,西至大里挠,南至多毛宁,北至大百六,因东畔大沟母被大水冲崩,连及田园。另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8 页
业一宗,在龙沟尾,东至家并沟,西至沟并溪,南至溪并朱家,北至沟,全宗早典与黄友官掌管,因东、西、北三方亦被大沟水冲崩,亦连及田园。旱娘等欲自备本筑埤,以固田园,不但无力,且此沟系数番主公界,难以招募合筑。欲使简宅与黄友两银主各自备本代筑,两银主不但恐亏本失利,又恐期限一满,番主则要赎回。若置之不论,到底连田园亦崩为坑沟。欲卖与人,又恐一往不退。转思之间,与其连田园崩为沟壑,孰若卖人筑岸,以保田园;况乎此沟一筑,可以体尽力沟洫之神禹者一,可以利番民之业产者二。何以言之?坑崁数仞,大雨一过,坏田园为水道,漂播种为浮萍,年崩月削,遂致田租无徵,而丁饷又难免,番民之苦何可胜言也。一筑埤,则沟水注,而田园固,其利番者一。沟中草木畅茂,禽兽繁殖,盗贼潜藏,农无安息。所种黍苗,日既虑鸟兽之鼠窃;蓬门荜户,夜又患盗贼之狗偷,农家之惨其谁知之?一筑埤,则鸟兽无止宿之林,盗贼乏藏身之薮,其利番者二。不特利番也,抑且有利子民焉!沟截通郡大道,升降近半里之途,士庶之往来,商贾之出入,负戴者悲矣!一筑埤,则行旅之往来不苦,亦车马之覆溺无忧,其利于民者又一。夫以一卖而三善备,虽一卖不返,亦奚足伤哉!因思左镇庄间诚记素惯筑埤,兼有资本可为,旱娘等愿将早典与简宅东至大沟母一所之业,将上手契批明,抽出东畔大沟母之中截;另有一宗早与黄友掌管,其东、西、北三方又有深沟,亦抽出其埤内四至,均凭埤水涨及之所为界,而埤外西、北二方之高崁顶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9 页
,大路东、大路西之荒埔一并抽出。于是将此坑沟二条、荒埔二处,托中引就,均卖与简诚记六八银六百大元。其荒埔听其起盖屋宇,永为埤寮,并听其起土筑埤,岸造陡门,不计高低。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坑沟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筑埤,收成纳饷。倘日后再添埤岸,对陡门亦以埤水高涨之所为界。年共纳番租钱一百文,如后日成田可以耕种者,再加番租钱三百文。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坑沟、荒埔果系旱娘等承祖之物,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卖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旱娘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抽卖坑沟、荒埔契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六年正月 日。
同立抽卖坑沟荒埔契字人卓猴社番妇 卓乃娘
卓旱娘
卓雍娘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六年正月 日。
同立抽卖坑沟荒埔契字人卓猴社番妇 卓乃娘
卓旱娘
卓雍娘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29 页
第七 垦佃批字
立给垦佃批字竹堑社番业主廖吧,承父遗下分授已分山埔一处,又带熟垦水田一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0 页
号,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东至彭家三墩直透岗眉水流为界,西至大崩崁眉为界,南至山眉崁埋石为界,北至二段埔山眉为界,四至号段界址跟同场见人等面踏分明。原带小坑水并界内塘二口灌铦荫,又带西边小泉水三门,中央二人均分灌铦荫。祗因前佃开辟不成,自己无力开垦山埔,又将熟田取回,情愿一并给垦批与人,尽问本社伯叔番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招得汉人陈住彩前来承领垦辟成田,架造房屋居住。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垦底并带熟田时值价银七十四大元正。即日其银经中面交亲收足讫,合行给垦字两相交讫。自给之后,山埔水田任从承垦人开辟耕种,永远为己业,历世子孙耕管,递年供纳大租粟一石正。即日业佃议定,日后永无加减,该佃人车运到所交纳,即给完单付佃收照。至有上手来历不明,系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日后倘有垦人若要别创,任从陈彩出退,业主同众社番等不得阻挡,该佃通知业主割佃。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立给垦佃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实领过垦底银七十四大元正讫,批照。
再批明:给垦界内所栽竹木、杂,概行交佃,立批,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岁)十一月 日。
立给垦佃批字竹堑社番业主 廖吧
即日实领过垦底银七十四大元正讫,批照。
再批明:给垦界内所栽竹木、杂,概行交佃,立批,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岁)十一月 日。
立给垦佃批字竹堑社番业主 廖吧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1 页
第八之一 出典契字
同立出典契字人台南城内做篾街第四十五番户郑云岚、郑云铭,有同承先父郑超英,即郑大丰,买过郑森记、吴金记等田园一所,内埤一口,带牛挂份,并自建筑瓦屋一座,号曰震益丰公馆,带器及佃居屋地,坐落外新丰里,土名马椆庄,东至方家田边,西至鹿陷沟,南至打鹿州沟透大滥头沟,北至深坑仔沟园头竹树柴草为界。又买过郭明等田一所,仍在外新丰里,土名溪蔗湖,四至毗连马椆地界内。此两宗合共震益丰户名,年纳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钱四釐,又附加税一百十九元六钱四釐。又买过林戆等山埔田一所,坐落内新丰里打鹿州,土名刺仔湖,东至头湖崙顶,西至林海山脚,南至崙顶分水,北至大路透公枰。其此宗因岚、行于光绪二十二年旋归我国大陆,故与大尖山佃人陈有才代名,年纳地租金八十九钱一釐,又附加税五十九钱四釐;及赵乌贤代名,年纳地租金五元十五钱二釐,又附加税三元四十三钱五釐。以上计共三宗,其各四至俱明白为界。今因乏项别需,是以兄弟相议,将此田园三宗并公馆及埤带各物器等项,一切出典,经先尽问亲族人等俱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内南河街谢顺记承典,三面议定典七三足银二千五百大元。其银即日经已同中见收足讫;愿随将此前载田园三宗并埤及公馆,带各器具等项,续即踏明界址起耕,一切交付谢顺记掌管,配佃收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2 页
税,纳租抵利,不敢异言阻挡。典限至八个周年为满,听岚、铭备足契面银清还,赎回原契,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与银主依旧掌管,不敢异言生端。而屋及庭已自昔日俱倒坏尽没,若以后顺记有整资本建筑,赎契之日,宜当一并清还。倘在年限中内,果实若逢制糖会社出要称买此业,听岚、铭备照原典价银全部赎归,以应转卖制糖会社。价数盈绌,乃岚关系,不得视其有益而赎,有损而言卸与顺记裁卖等语。至于赎卖之日,若有损佃人五谷种子肥粪,该岚坐当清楚。如将来佃人藉言当初日开荒需费工本,岚、行即同出头负担,一直不干顺记之事。岚、铭保此各田园等项一切果实承父买置物业,与内亲外戚人等无干,又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亦无延欠旧租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为,岚、行自即出头担清,与顺记无干。其马椆及溪蔗湖田园丈单一切,纷失无从查寻,经于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赴台南厅禀报在案,倘后日有亲属或他人携出丈单,争管此业,岚、铭随即出头理较,并诉讼费用一切负担清楚,概不干顺记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并非抑勒,日后各无反悔异言滋端。口恐无凭,立出典契一纸,并缴连陈吴上手契共十二纸,约字二纸,又郑福等兄弟典契五纸,又买郭明等溪蔗湖白契一纸,又买林戆等刺仔湖契三纸,丈单二纸,统合共二十六纸,付执为炤。
内添「」字、「坏」字,共二字,批明,再炤。
内添「」字、「坏」字,共二字,批明,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3 页
又第一行改正五字,再批明,又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千五百大元七三足,批明,再炤。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中人 王耀辉
吴双桃
知见人庶母 吴氏
书写人 (郑云岚自笔)
立出典契字人 郑云岚
郑云行(即云铭)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千五百大元七三足,批明,再炤。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中人 王耀辉
吴双桃
知见人庶母 吴氏
书写人 (郑云岚自笔)
立出典契字人 郑云岚
郑云行(即云铭)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3 页
第八之二 卖杜绝断根契字
立卖杜绝断根契字人台南城内做篾街郑云岚、郑云铭,承先父郑大丰买过郑森记、吴金记承置上手陈允德、郭明等之外新丰里马椆庄内连溪蔗湖及新丰里庄墘被溪冲陷未浮复等处各宗田园;又上手承买郭胡等马椆庄田一宗,大小共二百二十八丘;又井仔沟田四分。以上数宗,一切毗连,统共计一大所,内二十二甲四分八釐四毫二丝,又园三十八甲六分六釐九毫四丝,带埤一口,及井仔沟田头尾两边俱有树木并公馆佃居屋地。又糖一张,带牛份十挂,又带公馆内器椇及内石车、铁车器具等物,各件录载本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4 页
契后。瓦厝一座,带外护边间,号曰震益丰公馆,年纳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钱五釐,又附加税一百十九元零六钱四釐。此各田园,东俱至方、高两家田边及至旧后坑沟,西俱至鹿陷沟及至沙崙溪水,南俱至打鹿州沟透入大槛头沟,北俱至深坑仔沟园头竹树柴草为界。其新丰里庄墘浮复之田园,东西四至,上总俱至崁顶;而下总俱至业外溪水。以上各业,东西南北四至概载明白为界。今因乏头以还他债,愿将此业变抵,已先尽问亲族人等俱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内河街谢景我承买,三面议值七三银一千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如数足讫;甘愿随将各田园及埤踏明界址,连契内所带各件器具等物检齐,并现对佃,一切交付谢景我掌管,永为己业,任从起耕越配他佃耕作,收税纳课抵利,不敢异言阻挡。自兹一卖永休,日后岚、铭等及子孙概不能再言找赎等语。保此各田园等项果系是岚、铭等同承先父遗下物业,与内亲外戚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又无滞纳地租,亦无旧佃瓜葛以及上手卖主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何项不明为碍,岚、铭同即出头担当,一直不干买主之事。至于马椆庄及溪蔗湖田园各丈单纷失,无从查寻,经自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有台南厅禀报在案,倘后日有亲族及他人携出丈单,争管此业,岚、铭随即出头理较,并诉讼等费一切卖主负担清楚,亦概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并非抑勒,日后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卖断根契字一纸,并缴连郑、吴上手契,带合约字九纸,又陈允德等上手契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5 页
七纸,又郭明上手契一纸,统共十七纸,付执为炤。
即日收过谢景我来契面银七三足一千大元完讫,再炤。
光绪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中人 王耀辉
吴双桃
立卖断根契字人 郑云岚
郑云铭
书写人 (郑云岚自笔)
各器具列明于左:
一、牛车一张不全、牛踏车一张、石车一付、铁车一付坏、顶枋一块、檛一支、竹厨一块、天半一支坏、水车一张坏、鹅酒桶一块、顶下棹各一块、账匮棹一块、一支、糖鼎一口坏。
计共一十四件。
即日收过谢景我来契面银七三足一千大元完讫,再炤。
光绪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中人 王耀辉
吴双桃
立卖断根契字人 郑云岚
郑云铭
书写人 (郑云岚自笔)
各器具列明于左:
一、牛车一张不全、牛踏车一张、石车一付、铁车一付坏、顶枋一块、檛一支、竹厨一块、天半一支坏、水车一张坏、鹅酒桶一块、顶下棹各一块、账匮棹一块、一支、糖鼎一口坏。
计共一十四件。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5 页
第八之三 土地台帐誊本
(一)土地台帐誊本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6 页
一、堡里名:外新丰里。
一、街庄社名:深坑仔庄。
一、地番号:七一八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数:七甲二分三釐八毫五丝。
一、业主:台南市内南河街谢景我。
(二)土地台帐誊本
一、堡里名:外新丰里。
一、街庄社名:深坑仔庄。
一、地番号:六八六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数:零甲一分七釐四毫零丝。
一、业主:台南市南河街谢景我。
一、街庄社名:深坑仔庄。
一、地番号:七一八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数:七甲二分三釐八毫五丝。
一、业主:台南市内南河街谢景我。
(二)土地台帐誊本
一、堡里名:外新丰里。
一、街庄社名:深坑仔庄。
一、地番号:六八六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数:零甲一分七釐四毫零丝。
一、业主:台南市南河街谢景我。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6 页
第九之一 谕 示
尽先补用同知直隶州、署彰化县正堂朱,为谕饬事。案据西螺保刺桐巷庄武生林国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7 页
清、林和恰等禀称:保内鹿场圳,自溪头答口至三块厝大路三十馀里,水道不能尽通,农田需水灌溉,请自鹿场庄、东和厝庄西中道开筑水沟至湳仔庄、三块厝庄、田尾庄、七块厝庄、抬高庄等处,毗连十馀里,其田约有五十馀甲可以通流灌溉,约须工本银一千五百馀元。公议每甲该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并为逐年雇倩五、六人巡埤之资,恳请示谕等情,计粘图说一纸。据此,查开通圳沟为农田之利,自应准如所禀办理,除出示晓谕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武生林国清、林和恰等即便遵照,必须将圳路开通,其水足以灌田,始得抽收水租,以资工本,毋得有名无实,藉此肥己。该生等仍将开竣日期禀候本县亲临诣勘,毋违,切切,特谕。
光绪八年正月 日谕。
光绪八年正月 日谕。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7 页
第九之二 谕 示
尽先补用同知直隶州,署彰化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朱,为出示晓谕事。案据西螺保刺桐巷庄武生林国清、林和恰等禀称:保内鹿场圳,自溪头答口至三块厝大路三十馀里,水道不能尽通,农田需水灌溉,请自鹿场庄、东和厝庄西中道开筑水沟至湳仔庄、三块厝庄、田尾庄、七块厝庄、抬高庄等处,毗连十馀里,其田约有五十馀甲可以通流灌溉,约须工本银一千五百馀元。公议每甲该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并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8 页
逐年雇倩五、六人巡埤之资,恳请示谕等情,计粘图税一纸。据此,查开通圳沟为农田之利,自应准如所禀办理,除禀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鹿场庄、东和厝庄、湳仔庄、三块厝庄、田尾庄、七块厝庄、抬高庄等处业佃知悉:尔等凡有该处田业需用圳水引灌者,均须查照所议租数完纳,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八年正月 日给贴晓谕。
光绪八年正月 日给贴晓谕。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8 页
第一0 呈及批
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件东螺堡北斗街业户吴庆源、施敦慎禀:公举保内金庆源号杨维成备资创成圳道,乞恩存案,以垂永远由。
彰化县王批:候饬差到地查勘绘图,禀覆察夺,即日。
光绪七年五月十七日,彰化县王出差林元,协同东螺堡总保,查明吴庆兴、施墩慎是否该堡业户?有无保举保内金庆源号杨维成出备资本,筑成新圳?并有无违碍冒混?确切查明,绘图禀覆由。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9 页
光绪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件堂役林元禀缴谕单,以奉查东螺堡吴庆兴等有无保出杨维成备资筑成新圳一案。查得吴庆兴等保出杨维成开筑圳路,水已通流,水尾水尚不足。今年四月间,业户施有庆出本,与蔡标、叶大忠、吕武等再新开二分圳路,水尚未通流。恐后日收水租二比相争,因将到勘情形,绘图粘单禀缴由。
彰化县王批:据禀与绘图,并悉水圳既经两家分路开筑,将来水租自当按所灌之田各自征取,不能因具禀在前,冀可混取。应候据情谕知吴庆兴等遵照可也(单销图存)。
彰化县王批:据禀与绘图,并悉水圳既经两家分路开筑,将来水租自当按所灌之田各自征取,不能因具禀在前,冀可混取。应候据情谕知吴庆兴等遵照可也(单销图存)。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39 页
第一一 碑 文
特示在兹晓谕事。照得台湾府诸罗县安定里西保沤汪庄文衡殿关圣帝垦置荒埔一所,址在庙西畔,名曰公采埔也。丈数计有三百三十甲,东至顶下口庄并顶下大潭庄,西至青水墘,南至白花墓沟,北至闹萧圳,四至勒石明白,永远为界。今此埔地系是关圣帝垦置之地,倘后庄民勤劳成业,应归文衡殿掌管,收作香资以及完纳地租。有得诸耆董及境内众民人自当遵照施行,切不可恃其强悍,混估埔界;倘敢违犯者,重究惩办。缘由詹晓亭妄开圳道,故于庄社田园、庐等项恐有冲激无边之害,因而滋闹不休,周才爰邀庄众公议,再于乾隆十七年间,复与詹晓亭上控谕批在案。后詹晓亭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0 页
该庄草地,欲在东势大溪边横开圳路,冀图厚利,以为贪肥裕益其子孙。周才等目击不平,随同庄众人等赴诸罗令佥呈,喊控詹晓亭肆行开圳,叩乞谕止,抗违提究等因,前王署守随经转行遵照各在案。此事业经寝息,乃乾隆十九年,詹晓亭呈称:地内原有水沟旧址,本是可挹彼注兹,而为灌溉,仍赴府控批县并讯去后。寝延迄今,本府查案情确实施行,仰知县李倓讯议详转前来。本府查沤汪庄地方,如就文衡殿关圣帝垦置之埔地旱园,堪为水田,于农业实有利济,但沤汪庄一带庄社田园庐,列于其下,水性自上奔放,保无冲激及难以堵筑之势。查某处荒芜,居民甫耕,詹晓亭等只倾一己之利,罔思众姓贻害,毋怪乎周才等与为角逐。一经诸罗令讯明,詹晓亭十七年间之圳已经停工,而诸罗县令复提詹晓亭等,训诫詹晓亭等自限一月将圳填塞,似应俯如该县详请勒限一个月内,著令詹晓亭填塞旧圳,并准周才等勒石示禁,以垂永远。查此事缠讼不休,系詹晓亭等四人为首滋事,应各予枷责以儆。第许三瞽目笃疾,詹晓亭、邱碧、张英均事犯在乾隆二十年六月初七日,在案拟定恩赦,以前例得援免,毋庸置议。其附和之詹勇等,或回内地,或隔邑未到,亦应如县议,俱免提拘,以省拖累,以结尘案。是否理合?详清宪台批示饬遵等由。蒙批:仰饬将停工旧圳,立押詹晓亭等按限一月内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填塞过缘由报查,馀如详行。此徼行府,缘立将沤注庄停工旧圳,严押詹晓亭等按限一日内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填塞过缘由申报,以凭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1 页
转报等因。蒙此,除饬押填塞,取具遵依在案外,合行勒石严禁。照此,示仰安定里西保士民人等知悉:嗣后沤汪庄地永不许开凿水圳,致碍民居庐;如有棍徒违禁再图开凿,许该庄士民人等著实指名,赴县具禀,以凭严拿究治,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乾隆二十五年十月日 立。
乾隆二十五年十月日 立。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1 页
第一二 杜卖圳路契字
立杜卖圳路契社番通事武裂大里骨、班马那哈哩、远史意、满富笼,有自垦水田各一段,带内界埔地耗种为活。兹有汉亲邱德贤孙托丁求买田地,开凿水圳,灌溉田亩;上供国课,下裕民生。即日同中踏圳路一条,阔三丈,长不计,言定价银八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并埔随即丈明,交邱德贤前去开凿大圳,引水通流灌溉田亩,任从收取水租,永为己业;如有崩坏,任从取土修筑。按年早季应纳大里骨地租谷五石;其大里骨等番田,应用圳任从引灌,免纳水租,大里骨等消水阴沟不能塞绝。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八百大元正,再炤。
嘉庆十六年四月 日立。
杜卖圳路契武裂大里骨外四名及中见人、代笔人署名。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2 页
第一三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噶玛兰东势歪仔歪社番土目立眉卯乃、踏玛兰,通事武列大理掘,同众番等,今因东势汉人粮埤主长庆源开筑水圳,欲由番地经过,爰是前来酌议,愿贴本社番圳底银三百三十大元正。众番俱已甘愿,随即踏明圳路,付圳主开筑。其银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水圳不论广狭,开筑足用,就在本社番旧圳透来相通,新凿水圳接引下流,灌溉田亩。凡在本社之田,此圳所能灌及者,亦一体灌溉足用,无纳水租,众番亦不敢拦截流馀汗下之处。或遇天旱之时水细,本社足用,方许下流,亦不得恃强欺弱。此系二比甘愿,均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永远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约字内银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嘉庆十七年正月 日。
同立合约字土目 眉卯乃
土目 踏玛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2 页
第一四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圳路地主谢玉荣,汉佃户谢玉荣、谢康隆、谢康安、林宽、张伯怡,猴猴社番佃户友八,三貂社番佃户老婆等。缘我民蕃人等前承垦马赛庄东西埒田业地段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3 页
,原配大圳水通流灌溉耕种,不料自先年旧圳路一带概遭洪水冲失,无可引水灌田,以致该处田地抛荒,赔累课租。兹荣同众佃等民番各佃,公踏有水源,但碍无水路。爰是公同托中恳求谢玉荣官踏出溪墘升科田地,付荣同众佃等开凿圳路,引水耕田。议定不论民番田地,每田官戈一甲,递年应纳谢玉荣官圳路税谷二石,务于早季收成,交纳早谷七分,晚谷三分清楚,不得以湿冇抵谷搪塞,亦不得拖欠升合。并约:自兹立约开圳以后,各宜遵约永远完纳,日后该圳路主不得藉端截圳刁难;而民番各业佃将来纵有便捷近地,堪凿圳路,亦不得另移水圳,抗纳圳谷情事;如有此等情,愿凭众佃公同呈官究治。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合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圳路主执一纸,民佃同执一纸,番佃同执一纸,永远为炤。
道光十八年二月 日。
代笔人 张如海
为中人 廖水养
在场见佃首 金长裕
土目 那爻新抵
荣汉佃户 康隆
谢玉荣
道光十八年二月 日。
代笔人 张如海
为中人 廖水养
在场见佃首 金长裕
土目 那爻新抵
荣汉佃户 康隆
谢玉荣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4 页
康安
张伯怡
林宽张
猴猴社番佃户 友八
同立合约字人 谢玉荣
三貂社番佃户 老婆
张伯怡
林宽张
猴猴社番佃户 友八
同立合约字人 谢玉荣
三貂社番佃户 老婆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4 页
第一五 谕 示
钦加盐运使衔、候补府正堂、署埔里社抚民分府吴,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合兴公等请开南烘口圳,业经本府通详各宪批准,并出示晓谕在案。兹查该圳路山石将已凿通,自应赶开明圳,而明圳经过田园不得不酌量给价,以免向隅。今定:中则田每甲一百元,下则田每甲八十元,下下则田六十元;中则园八十元,下则园六十元,下下则园四十元。候水圳成工后丈量计算,其则查照厅案,其价抵完水租。至于坟墓,即离穿心十八步;村庄民居,由竹篱围墙外经过;其馀旷地及未升科之田园,一概不给价值。合行示谕,为此,示仰居民业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此圳开成,于地方大有裨益,自示之后,即将圳路插签,兴工开挖;倘有土豪恶棍藉端阻挠,定即拿案详办,各宜凛遵,勿违,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5 页
特示。
光绪十四年正月 日。
光绪十四年正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5 页
第一六 杜卖圳道契字
同立杜卖圳道契字高螺、阿东、北投、猫儿干社番李文德、猫都贵、田本、郑眉井,有承祖父遗下向萧春荣建置珠仔山一带荒埔一所,四至界址载在垦契字内。兹因四社番亲穷苦靡常,情惨万状,无奈,集议愿将此埔抽出圳路一条,由水头至水尾,长约四里许,圳面宽约二尺,出卖与人。先尽问各社番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陈石生官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银三十二大元,库平二十二两四钱正。其银即日两相交收足讫;其圳路随即踏付买主前去备本开辟成圳收租,永为己业,日后子子孙孙不敢言讨,亦不敢言找情弊。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佛银三十二大元,库平二十二两四钱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五年十月 日。
知见并代笔人 苏文彬
为中人 茆国珍
同立杜卖圳路契字东螺阿东北投社番 李文德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6 页
猫都贵
田本
猫儿干 郑眉井
田本
猫儿干 郑眉井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6 页
第一七 逊埔园开圳过水字(中圳)
立逊埔园开圳过水字乡亲庄廖士槛、士脚、江正、砌士兴,天主、就娘居、传岁、张新旺等,情因中庄蔡光传、廖颖福、曾彩登、钟春福、江宽保、潘文福、简秉文、文仕立升等,于本年公议筑埤垦田灌荫,其水要由砌等各埔份园内凿圳穿过,同中面踏圳路,自双溪口起至中园界止,当日三面言定备出埔底圳路价银七十大元正。即日凭中立字,其银两相交清足讫;其埔园面踏圳路,附于彩登等,任从兴工凿筑水圳,永远通灌水田,砌等日后不敢生端阻抗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抑勒,今欲有凭,立逊埔园圳路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炤,行。
即日凭中收过埔底圳路银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五年十月 日。
在场知见人 张球
为中人 黄宗午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7 页
代笔人 廖传藏
立逊埔园圳路字 廖士槛
士脚
砌士兴
就娘居
江正
天主
张新旺
传岁
批明:廖士槛园一份,出银三元。其圳水任从槛灌荫水田充足,不得私情盗卖;他人倘或察出,罚戏一台。其埤圳冲坏水谷,不干槛之事,批明,存炤,行。
立逊埔园圳路字 廖士槛
士脚
砌士兴
就娘居
江正
天主
张新旺
传岁
批明:廖士槛园一份,出银三元。其圳水任从槛灌荫水田充足,不得私情盗卖;他人倘或察出,罚戏一台。其埤圳冲坏水谷,不干槛之事,批明,存炤,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7 页
第一八 合同契约书
同建合兴圳,同立合同契约书
台中县南投堡新街维城 同庄吴汉槎
同堡番仔庄陈眛 同庄吴启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48 页
尝思友有通财之义,古人之格言也。兹因该地番仔洋一处民田,历年水旱不足,无可通流灌溉,年虽播种,及收穫之期,十无居半。况地租及大租均难可免,城、汉等目击心伤。旋复本洋旧圳长陈眛,从前向通土给垦管理顶圳,系此洋水源,由番仔庄场曾未开通其泉源,以致滥流无归,诚谓工程之未至,抑或缺乏财本。今眛许可,愿将所管顶圳田甲水份租数,配入合兴圳管内,照原分配水租,顶圳际免。而城、汉等思此上为国计,下关民生,即时邀同右记姓名四人,各备私金三十元,计金一百二十元,随即择日破土兴工,开渠圳道。现经竣工之日,理当邀集保正、甲长、田主、佃人等同酌议定,每年水租分作两期,照原买浊水之租额完纳水租。今因城眛,汉明等相商,恐日后有偏私之虞,致伤和气,是以同中保当面立證明约。届期所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费,亦作四份均分,斯系体天行道,仁义交关,俱各喜欢,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同契约书一样四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炤,行。
计开圳道经过他田地,应帖姓名租数列左:
一、陈树枝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一、陈球毛全年应收水粟八斗。
一、陈池全年应收水谷六石。
一、陈牛港全年应收水谷六斗。
计开圳道经过他田地,应帖姓名租数列左:
一、陈树枝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一、陈球毛全年应收水粟八斗。
一、陈池全年应收水谷六石。
一、陈牛港全年应收水谷六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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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临全年应收水谷五斗。
一、陈憨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陈维城全年应收水谷一石。
一、陈阵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一、黄乾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吴挠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陈茶全年应收水谷三斗。
一、陈眛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黄扁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同立合同圳契约书人 陈眛
吴汉槎
陈维城
吴启明
为中保正 陈临
代书人 陈祝平
一、陈憨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陈维城全年应收水谷一石。
一、陈阵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一、黄乾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吴挠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陈茶全年应收水谷三斗。
一、陈眛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黄扁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同立合同圳契约书人 陈眛
吴汉槎
陈维城
吴启明
为中保正 陈临
代书人 陈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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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 给垦圳地契字
立给垦圳地契字人南投堡番社庄通事潘南山,有圳地一所,址在万丹庄前,东至陈全田界,西至大溪界,南至抄封地界,北至大溪崁界。又圳下塭埔地一所,东至陈全田界,西至溪界,南至埤界,北至崁界。二处四至界址,俱载明白,尚未开荒。今有南投堡康寿家庄吴有州应份一半,同挞仔弯庄田连万丹庄黄江、陈立等合夥应份一半,托中引就前来,向山给垦为凭,自备工本银六百二十元,佣工向前开荒。耕作大圳一条,水路直透至九条坑,从崁斗庄陈头田边经过,圳水通流灌溉,以备各庄众佃户分配灌田充足,逐年配纳业主大租粟五斗正。当日三面言议,定时值给垦契银四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二处圳地随即踏明界址,垦交付与垦主前去开荒,任从开作成圳,听其裁处,定收水租。自此给垦,其圳地永为吴、田、黄、陈四姓垦主之业,日后圳地出悉万金,山及番亲人等各不敢翻异。保此圳地系山承父业,给垦与吴、田、黄、陈四姓垦主之业掌管,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垦带他人财帛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如有此弊,山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垦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给垦圳地契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给垦圳地契字内佛银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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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四年月 日。
给垦圳地契字人通事 潘南山
代笔人并中人 简玖
给垦圳地契字人通事 潘南山
代笔人并中人 简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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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0 朱 单
是日彰化县钟,当堂审讯断谕结朱单。
提讯许德丰承祖遗管黄家给垦二分水圳,引水灌田历届早晚两季收成时,由各佃完纳水租,以资工费。迨同治年间,圳头被水冲崩,源流壅塞,迄今日久,内五庄田亩乏水。去年施有庆等公举陈保兴,即陈玉石为圳长,另开水圳,由中埔仔许德丰圳底埋涵过,引水通行。许德丰随邀同各课馆谢为章等,仍就旧圳修葺通流,不允陈玉石在伊旧圳埋涵。施有庆等瞒匿真情,仅以开圳为词,禀请给发谕戳,以为抵制地步。正在核办间,即据谢为章等禀控前情,集讯,得悉前由。惟开圳引水灌田固属美举,彼此争执,各有不是,且许德丰圳水不敷,内五庄灌溉自应听其另开。第埋涵过之处,系许德丰旧管圳底掘土埋涵,不无损得;且旧圳系许姓物业,任其开筑过水,似无限制;然舍此无可引水之处。兹为衡情酌核,断令中埔仔地方许德丰圳底准由陈玉石埋涵过,引水通行。其圳底如有漏泄崩坏,由陈玉石随时修理,不准推诿。陈玉石圳成之后,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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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佃水租谷作十成计算,以七成半归陈玉石收为修圳之费,以二成半归许德丰收为允其通融过水之租。本年早季,陈玉石开圳未完,内三庄引用许德丰圳水,其水租应归许德丰等承收。斯后各庄民如用许德丰圳水,应纳水租,与陈玉石无干;如用陈玉石圳水,即按照堂断七五、二五分收,以照公允。一面出示晓谕,以杜争端,两造悦服,即取依结完案,此谕。
原告:许德丰、吕元音、谢为章、陈元炳、许从龙,遵堂断出结完案。
被告:陈玉石、施有庆、陈利珍,遵堂断出结完案。
以上两造人等各遵堂断完案,供同,结同。
原告:许德丰、吕元音、谢为章、陈元炳、许从龙,遵堂断出结完案。
被告:陈玉石、施有庆、陈利珍,遵堂断出结完案。
以上两造人等各遵堂断完案,供同,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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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 筑圳合约字
佥立筑圳合约字港东中里八甲头庄洋、田墘厝庄洋、塭尾庄洋众田主等,为议开新圳,以避旱潦,以安生业。窃谓民以食为天,食以谷为本,而其所养谷以养民者,非水无以为功。我等庄洋水田,高下九十馀年,历年以来,乏水灌溉,每当耕种之时,有因破水而纷争,有因争水而控讼。兹若不议筑新圳,以相流通,将见田主永叹收税之艰,而佃人值嗟力役之苦。我等爰是鸠集田主,开列田甲,均摊银员,公求圳路,议开新圳,签立合约。自约以后,我等凡有田甲之人,务必实报甲声,毋得隐匿。至若应用银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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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必就甲公摊,毋得推诿。由是水道流通,禾苗永藉以滋长;一劳永逸,生业恒赖以安全。上可徵国课,下可以保身家,庶几业佃相依,自可媲美于含哺鼓腹之休,嬉游于光天化日之下,讵不美哉!谨得筑圳公约八条,开列于左:
一、议:众田主议筑新圳,计共水田高下九十一甲,高田每甲该摊银十三圆五角,下田每甲该摊银九圆八角。众田主务必实报甲声,就甲摊银;如有隐匿田甲抗欠圳银者,立即开众呈官究治,决不食言。
一、议:众田主议筑新圳,所有买过圳路,各有立契为凭,日后若有许卖圳路之人藉端阻塞圳路者,立即问众理较,决不宽贷。
一、议:每冬清圳,众田主务必吩咐各佃就甲分丈,清开圳路;若有佃人推诿不肯清圳者,公议向该田主著跟,决不姑宽。
一、议:众田主议新圳,凡有田甲及无水份之人,不许私设水车以及偷破埤圳;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开圳以后,倘遇旱潦之际,务必就甲定办轮翻,不得恃强混破;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四公界庄前水田,原配七甲洋水路,不得拦截下沟水圳;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众田主筑圳,有过东美馆园角圳路,公议将东美馆消水沟西畔水田二分五
一、议:众田主议筑新圳,计共水田高下九十一甲,高田每甲该摊银十三圆五角,下田每甲该摊银九圆八角。众田主务必实报甲声,就甲摊银;如有隐匿田甲抗欠圳银者,立即开众呈官究治,决不食言。
一、议:众田主议筑新圳,所有买过圳路,各有立契为凭,日后若有许卖圳路之人藉端阻塞圳路者,立即问众理较,决不宽贷。
一、议:每冬清圳,众田主务必吩咐各佃就甲分丈,清开圳路;若有佃人推诿不肯清圳者,公议向该田主著跟,决不姑宽。
一、议:众田主议新圳,凡有田甲及无水份之人,不许私设水车以及偷破埤圳;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开圳以后,倘遇旱潦之际,务必就甲定办轮翻,不得恃强混破;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四公界庄前水田,原配七甲洋水路,不得拦截下沟水圳;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众田主筑圳,有过东美馆园角圳路,公议将东美馆消水沟西畔水田二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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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荫入水份。
一、议:众田主所有买过阮善、刘润成、陈周、杨丕谟、阮猫、阮胜、阮再有、林伟、陈为圳路契九纸,交蔡振富收执。买过蔡先梓、蔡文宗、蔡昌墓、蔡振来、蔡荣合、蔡万枝、蔡登、蔡文贡、蔡有声、蔡振记、蔡秋水路契十纸,交吴建隆收执。又筑圳公簿一本,交蔡振富收执。合约三纸,一纸交蔡振富收执,一纸交吴建隆收执,一纸交许南生收执。
大清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 日。
当事 吴建隆
柯梦化
蔡日新
郑登义
代笔人 柯凌笔
佥立筑圳合约字 吴昌记
一、议:众田主所有买过阮善、刘润成、陈周、杨丕谟、阮猫、阮胜、阮再有、林伟、陈为圳路契九纸,交蔡振富收执。买过蔡先梓、蔡文宗、蔡昌墓、蔡振来、蔡荣合、蔡万枝、蔡登、蔡文贡、蔡有声、蔡振记、蔡秋水路契十纸,交吴建隆收执。又筑圳公簿一本,交蔡振富收执。合约三纸,一纸交蔡振富收执,一纸交吴建隆收执,一纸交许南生收执。
大清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 日。
当事 吴建隆
柯梦化
蔡日新
郑登义
代笔人 柯凌笔
佥立筑圳合约字 吴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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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二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东势角社番总土目马下六乌郎、阿多罕、郡乃郡鸟,甲头潘学文、马下六,白番郡乃阿沐、阿马辖等,庄民林时猷、苏乾万、吴龙生、刘金秀、张孟新、谢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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赓、叶振旺、赖德永等。窃思耕农必尽乎沟洫,规约当遵守而勿坠。兹东势角原有民番旧筑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业,祇因旧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农忙,即拼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课命两悬,番民均为受惨。是以相议量度地势,鸠资另开新陂新圳一条,透合旧圳接济通流,以助不足。惟是开凿新圳,要在番田之内疏通,且间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怀疑,恐立新圳,庄民弃旧圳而不行合力修筑,番田不无缺水之虞。兹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属比邻,务宜一视同仁,守望相助,筹议妥协,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议列规条,同立合约三纸,呈请备案,勒碑垂远,日后永不得背约,各执为炤,行。
一、议:圳道所由番田经过之处,其田照丈多寡,每一甲每年供纳大小租粟一十六石正,永远照约遵行。
一、议:新、旧两处陂圳,原系民番共筑,照汴流灌,每年一体修理。至其陂匠辛劳工谷,人番一体按照旧水甲均派,永照约遵行。
一、议:修筑陂圳,社番照旧规同往护卫民番,倘有不测,各安天命,不得挟嫌。如系耕番田之人,亦要照水甲律工修筑。其圳匠水甲辛劳工谷,系现耕番田之人量交,不得推诿,永照约行。
一、议:民田、番田各有定界,经前署宪戳勘明定案,不得藉屯越佔,仍复控佔田
一、议:圳道所由番田经过之处,其田照丈多寡,每一甲每年供纳大小租粟一十六石正,永远照约遵行。
一、议:新、旧两处陂圳,原系民番共筑,照汴流灌,每年一体修理。至其陂匠辛劳工谷,人番一体按照旧水甲均派,永照约遵行。
一、议:修筑陂圳,社番照旧规同往护卫民番,倘有不测,各安天命,不得挟嫌。如系耕番田之人,亦要照水甲律工修筑。其圳匠水甲辛劳工谷,系现耕番田之人量交,不得推诿,永照约行。
一、议:民田、番田各有定界,经前署宪戳勘明定案,不得藉屯越佔,仍复控佔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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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以滋讼端,永照约行。
一、议:民番倘有恃横盗水,不照汴分流,查获照规公罚;如违,鸣官究惩,用费亦照水分所出,永照约行。
一、议:所过新圳在番田内者,原约定圳底、圳面许阔一丈,若日后被水冲阔不止一丈,务宜丈明加租,不得违抗,永照约行。
一、议:所开新陂圳之工银,系庄众鸠资,与社番无涉。至民番放水,永照旧田界址,不得透越界外,致滋争端,永照约行。
一、议:民番每年演戏,申禁水规,社番原约帮出戏金钱四千五百文,折佛银五元,务宜至演戏日期一足交清,不得拖欠推诿,永照约行。
总通事、副通事、总土目、在场见、军工匠首、总董等连署。
嘉庆九年正月。
一、议:民番倘有恃横盗水,不照汴分流,查获照规公罚;如违,鸣官究惩,用费亦照水分所出,永照约行。
一、议:所过新圳在番田内者,原约定圳底、圳面许阔一丈,若日后被水冲阔不止一丈,务宜丈明加租,不得违抗,永照约行。
一、议:所开新陂圳之工银,系庄众鸠资,与社番无涉。至民番放水,永照旧田界址,不得透越界外,致滋争端,永照约行。
一、议:民番每年演戏,申禁水规,社番原约帮出戏金钱四千五百文,折佛银五元,务宜至演戏日期一足交清,不得拖欠推诿,永照约行。
总通事、副通事、总土目、在场见、军工匠首、总董等连署。
嘉庆九年正月。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56 页
第二三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张阁、吴日、张元、林彪等。缘五围、大四阄一、四阄二、四阄三、都美福、乡勇围、芭荖郁围仔等庄乡勇首刘光疵、刘正兴、廖文货、高培助、高钟汉、林文彪、林永福等,先年同义首吴沙观堵御洋匪,就地垦辟,以资粮食。经有成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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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筑小圳,灌溉不敷,又被洪水冲割崩坏,无人修筑,以致田园荒芜。迨嘉庆十二年正月内,乡勇首刘光疵等邀众酌议立约,请阁同吴日、林文彪、刘光疵等出首自备工本,开凿造筑大坡水圳通流,付与众佃灌溉各份田园。是日公同约议,现田者有自筑小圳,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二石,其馀每甲年该纳水租谷四石。其石作二季交纳,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完足,给取完单执凭。阁等经自嘉庆十二年,随即备出资本,开凿造筑大坡水圳通流,付各园田份埔地灌溉耕田。至将来历年所有收取水租,概应先除诸费本银外,馀所获之利,作四股均分,阁得一股,吴日得一股,刘光疵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不论开用诸费,得利俱应照股摊分,以均苦乐。先立合约字四纸一样,每股之夥各执一纸存照。前因圳道遥远,用费浩大,自嘉庆十二年正月内兴工,至本年正月内止,结算开用诸费,计共费去银四千八百六十七元,作四股均摊,每股各该摊出银一千二百十六元六毫五釐零。其吴日、林文彪及阁等三股所应开银额,各照数摊出足讫;惟刘光疵一股银额,无可照数摊出。是以光疵将其一股圳份,杜卖与阁顶额;至光疵一股应出之银份,阁自代支理明白,不干诸夥之事。阁自额,并承买光疵一股,合共得二股。但阁居住下港,阻隔远涉,各事照料不周,即招张元官合夥,阁将自己二股内抽出一股,转卖与张元官承坐,顶额价银一千二百十六元七毫五釐零。张元官经照数交阁收讫。阁除转卖与张元一股外,阁仍得一股,张元得一股,吴日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合共此圳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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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四股。自今以后,历年所有开用诸费,俱应照作四大股分摊,以均苦乐,不得混收私取,以敦和气。但事关久远,恐口无凭,日久事异,是以同立合约字四纸一样,各执一纸,永远存炤。
一、批明:张元官一股,系承买刘光疵一股之额;倘刘光疵有不明滋事,张阁观出首抵挡,不干约内诸夥事,批照。
一、批明:大四阄现田一百四十七甲,先有开筑小圳,公议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二石,馀者该纳水租谷每甲每年四石,批炤。
一、批明:都美福、乡勇围仔现田一百甲,先年有开筑小圳,公议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二石,馀者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四石,批炤。
一、批明:佃人请约,系张阁现收字,批炤。
嘉庆十六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康伯修
同立合同约字人 吴日
张阁
张元
林彪
一、批明:张元官一股,系承买刘光疵一股之额;倘刘光疵有不明滋事,张阁观出首抵挡,不干约内诸夥事,批照。
一、批明:大四阄现田一百四十七甲,先有开筑小圳,公议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二石,馀者该纳水租谷每甲每年四石,批炤。
一、批明:都美福、乡勇围仔现田一百甲,先年有开筑小圳,公议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二石,馀者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四石,批炤。
一、批明:佃人请约,系张阁现收字,批炤。
嘉庆十六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康伯修
同立合同约字人 吴日
张阁
张元
林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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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四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王腊、陈奠邦、简怀苑、赖阳等与东势庄一、二、三、四、五等结众佃魏建安、林华等,甘愿具立请约,邀请长庆源号,即简怀苑、陈奠邦、赖阳等出首作为合夥,充当东势埤圳主,掌管清水沟溪头开筑水圳,灌荫一、二、三、四、五等结田亩,递年众佃每甲田愿纳水租粟三石正。但溪头圳路绵长,工本浩大,动用银元计以数千。苑、邦、阳等既已甘愿出首承充,作为合夥,其工本银元作十股均开,陈奠邦、赖阳、王腊出六,简怀苑出四,以便需用。佣工开凿圳道,务宜同心协力,备济本银,不得违约延宕。其大圳出水告竣,以后递年所收众佃水租谷按照作十股均分量收,邦、阳收得水租粟六股,苑收得水租粟四股,不得违约反悔,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合夥开筑,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每人各执一纸存炤。
批明:我等所出本银,务照约内股份均出,不得临工推诿,致有一马不行,百马之忧。如有股内失约,应得所出本银若干,俟三年后股夥清还本银,将股份扣销,不得异言滋事,批炤。
嘉庆十六年十一月 日。
立合约字人 王腊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60 页
简怀苑
陈奠邦
赖阳
陈奠邦
赖阳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60 页
第二五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邱德贤、吴国珍。缘东势漳籍结首陈音、杨全生、杨茂、吴招等立约,公请邱德贤出首备银,购买番界番田以为圳道,并备办料本,架造浮,张设戽极水汴等项。其有邦工凿圳之佃,每甲每年纳水租谷二石;馀其未帮工之佃,纳水租谷四石。但番愚顽,不通汉语,反覆无常,虽有金银,难以问其交关。是以恳托社丁加晞茅仔向番言语,买番田界,方有凭准,故贤情愿将圳按作十股。兹因各佃无力鸠工帮凿圳道,再行按立合约,恳请圳主一力雇工开凿,众佃情愿年每实纳圳主水租谷三石二斗。贤因独力难支,招出铺户吴国珍前来合夥,公立圳户名邱吴成。所有现在买地、造、佣工、开圳一切内外费用,俱系贤与珍二人对半均摊策应,逐年所收租谷,除修佣圳道埤头,起盖圳杂项费用外,尚馀实谷,不论多少,俱系贤与珍等对半均分。此系各商情愿,苦乐均同,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炤。
嘉庆十七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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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合约字 吴国珍
邱德贤
代笔人 王朝贤
在见人 陈音观
姚长瑞
批明:其买番圳路契一纸,又各结众佃认纳水租谷约字壹纸,共贰纸,付德贤收存,再炤。
再批明:夥记内水圳股分如要退卖,当除夥记不欲承受外,方许转退他人,再炤。
邱德贤
代笔人 王朝贤
在见人 陈音观
姚长瑞
批明:其买番圳路契一纸,又各结众佃认纳水租谷约字壹纸,共贰纸,付德贤收存,再炤。
再批明:夥记内水圳股分如要退卖,当除夥记不欲承受外,方许转退他人,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61 页
第二六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义首吴光斋、吴裱、萧流、陈礼、吴瑞田、张石成、廖礼参等。缘嘉庆二年,义首吴沙官奉何、李二分宪,募招乡勇陈尚奕、江万琴、李义纯等,前有募佣工人徐春富开筑新安埤水圳,灌溉茭苳林、奇立土田。于嘉庆九年,闽粤分类不能完竣,众结首、佃人等无力修筑,愿将旧圳底立约送与义首吴光裔自己招夥,整顿工本,复修筑埤圳疏浚大条灌溉。内分作十大股,抽出吴瑞田辛劳一大股,抽出义首吴光裔一大股,又一股照与众股均本摊出。祗因被林彪等霸佔控案,荷蒙淡防分宪查堂断,归还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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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裔掌管在案。从今以后,夥记务必同心协力,以效陶朱之美、管鲍之义,不许贪延侥吞;如有不端者,神人共殛,天地不容。嗣后夥记或有别创改易,务必先尽问本夥记内不许承受外,方许别承。兹夥记当堂妥议章程,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七纸,存为炤。
即日同立约字一样七纸是实,批炤。
一、批明:逐年延请在圳办理圳事之人,旋凭夥记当堂妥议辛劳金若干,批炤。
一、批明:逐年修理埤圳木料小暨诸费,按股均摊出银应用,批炤。
一、批明:延请圳办理事之人,务要切实,不得糊涂答应。如有不明及不守规约者,众夥记通知,立即公举不贷,批炤。
一、批明:内股声分作十大股:吴瑞田抽出一大股,吴光裔抽出一大股,其馀光裔加股,均股摊出本银。廖礼参一股,公荫薪金银一百元外,其馀该份银均摊。林三易、石成观合一股,萧流、陈体合三股,吴裱自己三股,批炤。
一、批明:官重正条,民重私约。如有本圳诸事,后来应用诸费,各仍旧贯照股摊出本银,付与出头理事之人办理,不得推诿情弊;如有违约者,将伊本股份内充公,批炤。
一、批明:林彪当堂认圳水二百六十甲,每甲水租谷早季应收三石二斗,批炤。
即日同立约字一样七纸是实,批炤。
一、批明:逐年延请在圳办理圳事之人,旋凭夥记当堂妥议辛劳金若干,批炤。
一、批明:逐年修理埤圳木料小暨诸费,按股均摊出银应用,批炤。
一、批明:延请圳办理事之人,务要切实,不得糊涂答应。如有不明及不守规约者,众夥记通知,立即公举不贷,批炤。
一、批明:内股声分作十大股:吴瑞田抽出一大股,吴光裔抽出一大股,其馀光裔加股,均股摊出本银。廖礼参一股,公荫薪金银一百元外,其馀该份银均摊。林三易、石成观合一股,萧流、陈体合三股,吴裱自己三股,批炤。
一、批明:官重正条,民重私约。如有本圳诸事,后来应用诸费,各仍旧贯照股摊出本银,付与出头理事之人办理,不得推诿情弊;如有违约者,将伊本股份内充公,批炤。
一、批明:林彪当堂认圳水二百六十甲,每甲水租谷早季应收三石二斗,批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63 页
一、批明:查大人堂断,每年二百五十石贴林彪,即修埤圳,批炤。
一、批明:合夥工本银共一千六百一十六元七角正,批炤。
嘉庆十七年七月 日。
同立合约字议首 吴光裔
并代笔 吴瑞田
一、批明:廖礼参一股,内抽出半股分摊,批炤。
一、批明:每股在本银二百二十五元,批炤。
一、批明:合约加存光裔一张,批炤。
夥记 吴裱
萧流
陈礼
张石成
廖礼参
林三易
一、批明:合夥工本银共一千六百一十六元七角正,批炤。
嘉庆十七年七月 日。
同立合约字议首 吴光裔
并代笔 吴瑞田
一、批明:廖礼参一股,内抽出半股分摊,批炤。
一、批明:每股在本银二百二十五元,批炤。
一、批明:合约加存光裔一张,批炤。
夥记 吴裱
萧流
陈礼
张石成
廖礼参
林三易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63 页
第二七 合约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64 页
立合约字人八宝庄佃户吴云汉、钟书奎、刘连俊、童北增、陈乐瑗等。今因元帅爷圳户,兹岁经中兴庄林国宝、太和庄魏盛来同伊众佃等共立合约,埤圳水包伊灌二庄属之田,愿贴水租。初时系接老埤开圳,向开者计一百零分。兹因水不敷,加造埤圳,前开圳之人任传不齐,水佃户哓哓不一。汉等传齐再议,将二庄之水租公除一百石,为元帅爷香祀外,概作本庄一百三十五佃均分,仍归各结内自己津敛。汉等共凑有散佃五十分作为一股,架造围侧埤圳,开加圳道,将二庄之水租先归十石为经理人之辛劳外,归一百石为元帅爷香祀,馀作一百三十五佃均分,汉等亦照五十分均分。倘要公费紧用,即向经理人津收。如有银不付用者,又复奸玩不出者,即将分名注销。此系众佃甘愿,永无反悔,立合约四纸,各执一纸为炤。
批明:各股内收此合约者并各散分等,不得私自典当于股外之人,公同注销合约,不堪炤用,立批。
批明:圳户内之人倘有滋事争执者,公同抵挡;若各股内争执者,与众等无干,立批。
再批明:将来经收水租辛劳并工脚等,即于水租内抽出,立批。
再批明:汉等五十名内,将来紧用不能赴银者,本股内注销,复行争执者,系本股内之事。若交众注销,复向争执者,公同抵挡,立批。
批明:各股内收此合约者并各散分等,不得私自典当于股外之人,公同注销合约,不堪炤用,立批。
批明:圳户内之人倘有滋事争执者,公同抵挡;若各股内争执者,与众等无干,立批。
再批明:将来经收水租辛劳并工脚等,即于水租内抽出,立批。
再批明:汉等五十名内,将来紧用不能赴银者,本股内注销,复行争执者,系本股内之事。若交众注销,复向争执者,公同抵挡,立批。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65 页
钟书奎天字号八名,吴云汉地字号七名,童北增人字号十五名,陈乐瑗和字号二十名。此交北增执炤,共十五名人字号。
嘉庆二十二年三月 日。
立合约字人 吴雪汉
钟书奎
刘连俊
董北增
陈乐瑗
嘉庆二十二年三月 日。
立合约字人 吴雪汉
钟书奎
刘连俊
董北增
陈乐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65 页
第二八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奠邦、吴起凤、康景安、赖岳、林治、林灶等,缘前四围堡辛仔罕下之节埔地,各给开垦,将辛仔罕之大港自行凿筑埤圳,通流灌溉,收租纳课有年。迨至嘉庆二十三年,天时不顺作风雨,埤圳岸被水冲崩坍,且兼埤头低下,灌溉不周。众佃欲鸠集填筑,奈力不齐,缺乏工本,恐致田地抛荒,上误国课,下乏民粮。爰集众佃商议,各甘愿签请得吴惠山出首为埤圳主。至二十五年,山不幸身故,其子吴福成年幼,不能任事作埤圳。至道光元年,众佃商议,甘愿再请签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自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66 页
备工本银七十大元,向山之子吴福成买出埤圳底木料、石头。合约字房、喜出首,永为埤圳主。自备银本、工力、器具,改移埤头,接引旧圳,照原通流灌溉。约定水田一丈六尺五寸,民戈每甲逐年愿纳应埤主水租谷二石四斗,另巡水圳岸每甲愿纳谷二斗,民戈每甲合共纳水租谷二石六斗,逐年作两季,早六晚四完纳。其水租谷不论年冬丰歉,务要经风扇净,不得湿冇少欠升合;倘有棍佃湿冇拖欠者,任从埤圳主禀官究追,各不得刁难异言生端滋事。其埤圳岸逐年倘有毁坏者,系埤圳主自己修理,不干佃人之事。其小圳或有崩陷者,系佃人修理,不干圳主之事。其逐年修大圳,埤圳主修透;其馀小圳,悉系佃人自修。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炤。
一、批明:公议约签请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备本银工本填筑,日后永为埤圳主是实,再炤。
一、批明:埤头作水,恐水作高涨入埤面边田内,如有阻挡口角滋事,圳主众佃人同商议,或禀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炤。
一、批明:其众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系佃人自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批炤。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坏,约内佃份土内,任从圳主改移,不得争执,覈批明炤。
一、批明:公议约签请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备本银工本填筑,日后永为埤圳主是实,再炤。
一、批明:埤头作水,恐水作高涨入埤面边田内,如有阻挡口角滋事,圳主众佃人同商议,或禀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炤。
一、批明:其众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系佃人自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批炤。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坏,约内佃份土内,任从圳主改移,不得争执,覈批明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67 页
一、批明:天恐有作大旱者,埤头若无崩坏,水租粟照原完纳,批明,再炤。
道光元年二月 日。
知见人结首 赖岳
代笔人 黄文德
同立约字人 林治
吴起凤
陈奠邦
赖岳
康景安
林灶
道光元年二月 日。
知见人结首 赖岳
代笔人 黄文德
同立约字人 林治
吴起凤
陈奠邦
赖岳
康景安
林灶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67 页
第二九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林源记、林士应等,缘源与应等于咸丰八年间,有合夥出首承买朱兴隆埤圳底一道,带陡门、极、木料、石头等件,价银三百三十大元正,有契字付凭。其办理章程以及每甲水田配纳水租粟若干,暨逐年共得水租粟若干,俱于所带上手佃约字内载明。但源与应虽合夥承买该圳底,而所出资本有多少之异,应将该圳底按作二股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68 页
,源出本银二百四十七元五角正,应得一股半;应出本银八十二元五角正,应得半股。但圳底概系合夥承买,无论自己办理,抑他人经办,其所应得水租,自应按股摊分,即逐年修理该圳应开费项,亦应照股摊出,各不得刁难。此系仁义合夥,俱各喜悦甘愿,均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以存为炤。
即日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是实,再炤。
一、批明:周房、周喜契字一纸,佃约一纸,朱兴隆契字一纸,朱世进约字一纸,共四纸,交林源记收执。日后倘若要用,自当取出公阅,不得刁难,理合批明,又炤。
咸丰九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林玉章
公见人 林廷芳
同立合约字人 林源记
林士应
即日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是实,再炤。
一、批明:周房、周喜契字一纸,佃约一纸,朱兴隆契字一纸,朱世进约字一纸,共四纸,交林源记收执。日后倘若要用,自当取出公阅,不得刁难,理合批明,又炤。
咸丰九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林玉章
公见人 林廷芳
同立合约字人 林源记
林士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68 页
第三0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由、吴港、林两协等。缘林两协父于道光十四年间,有给出圳户金长源址四围刺仔崙溪头开通圳道,引水灌溉匏靴崙庄等处田亩,经呈官存案。但此地俱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69 页
系沙石,圳道涉漏,虽有泉源,不能通流,至今年久,未能告竣成功,欲行修理,独力难支。爰是招出该庄佃人陈由、吴港等为首,鸠集众佃,相帮合为股夥,按作三股均摊,每股该出银二百员。林两协即将原圳底估作价二百员,陈由等一股,该出现银二百员;吴港等一股,该出现银二百员,以便采枋料、工资、日食等事。倘现银四百员尽用不敷,应作三股,整出现银费用,告竣成功,不得推诿。至于每年所收早、晚二季水租粟及越庄有圳底银,三股均分,不得争长竞短。此系妥议,两相甘愿,不得反悔异言滋事。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三纸,每股各执一纸为炤。
即日同立合约字三纸,每股各执一纸为炤。
一、批明:倘遇洪水不测,损坏圳道,应行通开修理,其费用亦作三股均摊,不得异言,再炤。
道光二十年七月 日。
代笔人 林振辉
在场人隘首 许云从
知见人族正 林暖
同立合约字人 陈由
林两协
即日同立合约字三纸,每股各执一纸为炤。
一、批明:倘遇洪水不测,损坏圳道,应行通开修理,其费用亦作三股均摊,不得异言,再炤。
道光二十年七月 日。
代笔人 林振辉
在场人隘首 许云从
知见人族正 林暖
同立合约字人 陈由
林两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0 页
吴港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0 页
第三一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泰山口埤夥记简勇、游日、张坎、郑喜、简茂生、邱岩、陈奠邦、吴顺、刘朝、林妙、郭妈援、沈开成等,因五围地方,于嘉庆十二年间,各结佃份签请我等用工本凿筑头圳路,灌溉五份六佃之田份,逐年议贴工本租石一石二斗。至十三年间,民壮围佃求从本圳引水,灌落下处田土。再集议:五围五份六佃,以后永远每佃议定逐年纳工本租谷六斗。除各股向自己结内佃经收摊分外,原民壮围下圳金泰安尚有贴纳圳路租谷。祗因吴惠山串谋吴明,籍约控争,讼累破费,且又路被水冲塌成溪,而金泰安卸办,复据李裕等出首,招过新股合本承理,再行买田,重新凿圳,用费孔多,埤户号曰金结安,是以邀同集议,立约以后,圳路租谷概免贴纳,约分地界收租。议定将民壮围大界以上田甲水租,尽归我泰山口埤旧夥记管收;自民壮围大界以下,悉归金结安新夥记管收。兹经就五围一结,沿至员山仔,原约五分六旧佃,每份逐年应约水租谷三石三斗。总计水租谷若干,作十二股半摊配均收,所有各自股内得水租谷若干,若帮贴小分者,按照本银摊分,不得糊混颗粒等情。再议,逐年轮流奉祀圳头圳尾福神,定于八月初一日,在当年处齐到算账,庶不致有弊。凡事遵公约而行,不得推诿。此系公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1 页
平心而议,各无迫勒,不得反悔,今欲有凭,特同立合约十三张一样,各执一纸为炤。
即日批明:所有立约是实,再炤。
批明:约内计共十二股,同十二股半,其股系游日、简勇之股内,批炤。
再批明:沈开成每年出粟四石,配圳内福德爷千秋,于八月初一日应用,批炤。
嘉庆十八年十二月 日。
在场知见人 李培园
代笔人 李永昌
同立合约字人 简勇 陈奠邦
张坎 郑喜
简茂生 游日
吴顺 刘朝
林妙 郭妈援
沈开成
批明:逐年轮流祭祀德福爷:一阄简勇、陈奠邦、游日、吴顺;二阄张坎、郑善、刘朝、林妙;三阄茂生、邳岩、郭马援、沈开成。自甲戍年起,周而复始,炤。
批明:十二股半夥记,各股内份额名次,带收约字,批炤。
即日批明:所有立约是实,再炤。
批明:约内计共十二股,同十二股半,其股系游日、简勇之股内,批炤。
再批明:沈开成每年出粟四石,配圳内福德爷千秋,于八月初一日应用,批炤。
嘉庆十八年十二月 日。
在场知见人 李培园
代笔人 李永昌
同立合约字人 简勇 陈奠邦
张坎 郑喜
简茂生 游日
吴顺 刘朝
林妙 郭妈援
沈开成
批明:逐年轮流祭祀德福爷:一阄简勇、陈奠邦、游日、吴顺;二阄张坎、郑善、刘朝、林妙;三阄茂生、邳岩、郭马援、沈开成。自甲戍年起,周而复始,炤。
批明:十二股半夥记,各股内份额名次,带收约字,批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2 页
简勇、游日二股半,收约字二纸,股内名额:江汉、游桃、萧通、游德崇、吴全、简钦、简旺伍。
陈邦一股,收约一纸,股内名额:陈夺、陈报、陈桃、陈春。
吴顺一股,张坎一股,刘朝一股,郑喜一股,林妙一股,简茂生一股,郭妈援一股,黄绍一股,沈开成半股,简东成即简接半股。
再批明:本年民壮围圳户金结安,结约三纸。五围结首郭妈援收一纸,金结安圳户收一纸,我泰山口埤夥记收一纸,系简勇收存。每年定于八月初一日祀福神之日,取出公炤,阅后仍归简勇收存,庶不致年湮失落,批炤。
批明:各结每份五分六,折官丈八分四釐。如每份八分四釐以外有加额者,每年民丈田议定水租谷二石。至于每份五分六,抑官丈未及八分四釐者,仍照原约,每份租谷六年完纳,批炤。
批明:共、结、丝、罗、定、江、山、义、古、和、合、无、异,此十三字编号,各执计集团圆,批炤。
陈邦一股,收约一纸,股内名额:陈夺、陈报、陈桃、陈春。
吴顺一股,张坎一股,刘朝一股,郑喜一股,林妙一股,简茂生一股,郭妈援一股,黄绍一股,沈开成半股,简东成即简接半股。
再批明:本年民壮围圳户金结安,结约三纸。五围结首郭妈援收一纸,金结安圳户收一纸,我泰山口埤夥记收一纸,系简勇收存。每年定于八月初一日祀福神之日,取出公炤,阅后仍归简勇收存,庶不致年湮失落,批炤。
批明:各结每份五分六,折官丈八分四釐。如每份八分四釐以外有加额者,每年民丈田议定水租谷二石。至于每份五分六,抑官丈未及八分四釐者,仍照原约,每份租谷六年完纳,批炤。
批明:共、结、丝、罗、定、江、山、义、古、和、合、无、异,此十三字编号,各执计集团圆,批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2 页
第三二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江汉、游日、游德崇等,缘五围十二股半鸠出本银,凿筑泰山口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3 页
圳,灌溉五围田亩。我员山仔庄结内佃人,同结首简勇等凑帮成二股半。其十二股半结约十三纸,我本结应执二纸。但我本结二股半之中,原做一百二十五份均出本银。兹除简勇等七十四份收约一纸另为结约,其馀五十一份,吾侪十八人凑出本银,其大合约一纸,系交游日收存。但份额人数数多,是以邀同立合约,记明游日十份,游宗贵一份,游添三份,游宗健一份,游燕二份,游记二份,游秤二份,游德捧二份,游德崇四份,江汉六份,江妈祐一份,江屘二份,江临坤三份,江临法一份,江招元一份,江叶秀二份,朱素四份。自此以后,逐年分收水租十二股半摊及我五十一份,每份该得若干,对佃份收。今欲有凭,合立约十八纸,各执一纸为炤。
批明:十二股半大合约十三纸,我本应执一纸,系交游日收存,倘要用之日,取出付用,批炤。
再批明:夏山仔二股半,分作一百二十五份,倘有公费,照份额摊出,不得推诿,再炤。
再批明:即日立约是实,再批炤。
嘉庆二十年三月 日。
公见人 (泰山口十二股半)
代笔人 游迎来
批明:十二股半大合约十三纸,我本应执一纸,系交游日收存,倘要用之日,取出付用,批炤。
再批明:夏山仔二股半,分作一百二十五份,倘有公费,照份额摊出,不得推诿,再炤。
再批明:即日立约是实,再批炤。
嘉庆二十年三月 日。
公见人 (泰山口十二股半)
代笔人 游迎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4 页
知见人 简勇
同立约字人 江汉
游日
游德崇
(以下十五名连署)
同立约字人 江汉
游日
游德崇
(以下十五名连署)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4 页
第三三 招股夥合约字
同立招股夥合约字人郑育秀、郑冰如,因有海口白地粉庄、鱼庄等处,自历年前以来,一概荒园,佃人耕种杂子,因众佃户前来恳请出首开陂筑圳,引水而入,以好变田,灌溉通流。时业户曾国兴、徐国和议贴开圳之资,众佃户议贴圳底,每甲田又议纳圳谷四石,埤长谷四斗。秀即招冰,禀请县主存案。随即合备出工本,前去倩工筑陂,开凿水圳,引水灌田。后将所开之费会算清楚,将此圳定作三股,就本得利,秀应得二股,冰应得一股,后日若有升长谷石,以作三股均分,不得争长较短。但恐历年以来,陂圳被风雨损坏,修理之资以作三股均发,不能推诿。此乃二比喜悦,恐口无凭,合立招股夥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永为己业,存炤。
同治八年五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5 页
代笔人 王子墉
同立股夥合约字人 郑育秀 (恒记印)
冰如
同立股夥合约字人 郑育秀 (恒记印)
冰如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5 页
第三四 请约字
立请约字人东势庄一、二、三、四、五等结众佃户林华、魏建安、简桃、林青、林仪,同五结内人等。窃思开田必先开水,田需水灌,水足苗兴,故古帝夏禹尽力乎沟洫,子产听政,润泽乎田畴,无非所以备旱潦而资稼穑者也。兹我东势庄溪头圳路绵长,况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筑石玛石笋,并作枋料,费用工本浩大,计以动用数千银元。前我众佃华等,于本年三月间,自行开筑,不能成圳出水。续众户众人力不齐,财本不敷,将来地段无水灌荫,不能成田,抛荒课。是以众佃等会同酌议,爰请长庆源号出首合夥前来充当,作为东势埤圳主,永为掌管,埤头开筑圳道,以便通流灌溉。东势一带地亩,每甲田按照民间丈尺,逐年甘愿完纳工本水粟三石,异日不敢违约侥心反悔,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请约字一纸,付执为炤。
一、批明:开筑水圳,不论何人田亩,任从埤圳主开筑。同众议定:圳道丈尺大小宽狭不同,任从圳主开筑足用,以便通流,异日不敢阻挡,所批是实,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6 页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须用两平斗完纳,要经风晒净,亦不得湿冇。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运,赴各结本围交纳,所批明是实,再炤。
一、批明:水圳埤头,农隙之时,或遇洪水冲塌无工可请,逐田相帮三工,不得背约,所批是实,再炤。
一、批明:逐年作埤头及修理大,系圳主之事,与众佃无干,所批是实,再炤。
一、批明:逐年冬至后修理埤头,清理游泥。圳道自埤头起,至二结围后正,系圳主清理;其二结围下系我众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实,再炤。
一、批明:逐结要做大小水汴,系我众佃自必买备足用,以便圳主前来定汴分水,所批是实,再炤。
一、批明:议定嘉庆十七年早季田亩,有开垦成田,或未成田,愿先纳圳主工本粟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亏。至嘉庆十八年间,逐年每甲田纳工本粟三石正足额。早季收粟二石一斗,晚季收粟九斗完纳,不敢违约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实,再炤。
一、批明:各结内或有公埔界外,任从圳主造盖圳寮,众佃不得刁难阻挡滋事,所批是实,再炤。
一、批明:前众佃开筑□工,每工议定圳主贴粟二斗,计粟□斗。其粟作三年扣抵
一、批明:水圳埤头,农隙之时,或遇洪水冲塌无工可请,逐田相帮三工,不得背约,所批是实,再炤。
一、批明:逐年作埤头及修理大,系圳主之事,与众佃无干,所批是实,再炤。
一、批明:逐年冬至后修理埤头,清理游泥。圳道自埤头起,至二结围后正,系圳主清理;其二结围下系我众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实,再炤。
一、批明:逐结要做大小水汴,系我众佃自必买备足用,以便圳主前来定汴分水,所批是实,再炤。
一、批明:议定嘉庆十七年早季田亩,有开垦成田,或未成田,愿先纳圳主工本粟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亏。至嘉庆十八年间,逐年每甲田纳工本粟三石正足额。早季收粟二石一斗,晚季收粟九斗完纳,不敢违约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实,再炤。
一、批明:各结内或有公埔界外,任从圳主造盖圳寮,众佃不得刁难阻挡滋事,所批是实,再炤。
一、批明:前众佃开筑□工,每工议定圳主贴粟二斗,计粟□斗。其粟作三年扣抵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7 页
明白,扣完之日,照约字内石声纳定,不刁难拖欠升合,所批是实,再炤。
一、批明:四结水埤圳底,埤圳主雇工开筑至四结份尾。至于逐年修圳至结份头,系埤圳主之事;四结份头以下,系佃人自行修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实,再炤。
嘉庆十六年十月 日。
同立请约字人众佃 林华
简桃
林青
魏建安
林仪
一结林仪等佃人五十名,二结简桃等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结魏建安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结林青、林华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结赖湿等佃人共七名。
一、批明:四结水埤圳底,埤圳主雇工开筑至四结份尾。至于逐年修圳至结份头,系埤圳主之事;四结份头以下,系佃人自行修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实,再炤。
嘉庆十六年十月 日。
同立请约字人众佃 林华
简桃
林青
魏建安
林仪
一结林仪等佃人五十名,二结简桃等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结魏建安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结林青、林华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结赖湿等佃人共七名。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7 页
第三五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结首林日郎,圳户吴开成、邱德贤,佃人吴清、林喜等。窃维开田必先开水,上开国课,下泽民生,所关甚重。兹成等结内清水沟各佃埔地分垦已久,因无殷实之人出首穿凿水圳,前经成等鸠工开筑,祗因心力不齐,工本浩大,虽有兴工,未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8 页
及一二,以致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芜。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请出邱德贤前来充当圳户头家,大备工本开筑大圳,架造大引水,付各佃自开私圳,灌溉田亩。但圳有长短不同,租当加减之别,成等头结圳路近便,众佃情愿每年民篙每甲供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佃人运赴本结圳寮,交圳户量收,取给完单为凭,永为己业,久远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愿听圳户将水塞绝,禀官究追。其佃人前有开筑圳底,虽无成功,亦费工食,圳户每工议贴工食钱一百五十文,按工清还,各佃收回,日后众佃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炤。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实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早季纳二石一斗,晚季八斗,系佃人自运赴本结圳寮,务须乾圆好粟,两平民斗,其巡圳埤长辛劳亦在其中,不干佃人之事,再炤。
再批明:历年大圳系圳户头家修理,其开枝私圳系佃人自修,不得异言,再炤。
再批明:其应定水汴工料,系佃人按照田甲派费,请圳户头家照额议定公平,不得异言,再炤。
再批明:其大圳路系公留四丈八尺,不论何人田份,任从开筑,不敢异言,再炤。
再批明:本结公地应听圳户踏地基五丈四方,起盖圳寮,不敢异言,再炤。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开成田,照丈纳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芜埔地不开成田者,亦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实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早季纳二石一斗,晚季八斗,系佃人自运赴本结圳寮,务须乾圆好粟,两平民斗,其巡圳埤长辛劳亦在其中,不干佃人之事,再炤。
再批明:历年大圳系圳户头家修理,其开枝私圳系佃人自修,不得异言,再炤。
再批明:其应定水汴工料,系佃人按照田甲派费,请圳户头家照额议定公平,不得异言,再炤。
再批明:其大圳路系公留四丈八尺,不论何人田份,任从开筑,不敢异言,再炤。
再批明:本结公地应听圳户踏地基五丈四方,起盖圳寮,不敢异言,再炤。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开成田,照丈纳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芜埔地不开成田者,亦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79 页
应报甲完纳水租,不敢异言,再炤。
嘉庆十七年正月 日。
代笔人 邱元玉
同立合约字结首 林日朗
圳户 吴开成
邱德贤
佃人 吴清
林善外十六人
此纸系凭尊长议处,存为浚源、汉水兄弟等为公业,理合将逐张单契批明为炤,不得私行典借。
嘉庆十七年正月 日。
代笔人 邱元玉
同立合约字结首 林日朗
圳户 吴开成
邱德贤
佃人 吴清
林善外十六人
此纸系凭尊长议处,存为浚源、汉水兄弟等为公业,理合将逐张单契批明为炤,不得私行典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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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六 认纳水租约字
同立认纳水租约字人东势泉籍总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凤等。缘和等奉大宪分给扫笏尾埔,缺乏水源,不能成业。兹有万长春,即陈奠邦、邱德贤、金兴号等,前经漳籍各结佃人佥请承当圳户,大费工本,筑埤开圳,接引大溪水源流通灌溉。和等结内佃人自开小圳接灌田亩,上供课赋,下资俯育,每甲田递年永远情愿贴纳埤圳主工本水租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80 页
谷三石三斗。早七晚三,分为两季,佃人自备乾圆好谷,运赴本结圳寮公所完纳,取给完单为凭,不敢短欠。和等结下佃人凡可开田者,即属万长春埤圳水源所灌,均应一体贴纳水租,不敢藉口凑拾阴沟水尾,希图短欠抗纳情事;如有此情,愿听圳户主封水,禀官究追。其历年万长春大公圳一条及埤头自首至尾,俱系圳户修理。其至中一结分汴下开岐小圳,系各结佃人自修。所有历年每甲田应贴巡水埤长辛劳谷二斗,应系佃人应纳水租,与佃主无干。此系各商情愿,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九年十月 日。
同立认纳水租约字人泉籍总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凤、詹尽外三十人。
批明:本结内埔地应听圳户主踏出圳寮地一所一丈四方,再炤。
再批明:如有应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备工科,请圳户主公平理定,再照。
此纸系凭尊长议处,存为浚源、汉水兄弟等为公业,理合将逐张单契批明为炤,不得行典借。
嘉庆十九年十月 日。
同立认纳水租约字人泉籍总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凤、詹尽外三十人。
批明:本结内埔地应听圳户主踏出圳寮地一所一丈四方,再炤。
再批明:如有应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备工科,请圳户主公平理定,再照。
此纸系凭尊长议处,存为浚源、汉水兄弟等为公业,理合将逐张单契批明为炤,不得行典借。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80 页
第三七 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
同立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人太旗尾庄佃人陈兴、陈维桃、陈盛、陈万福、林候、林安邦、林跳、林黄怀、林仲语、林喜浪、陈炭、林邦,同圳户万长春等。缘兰地收入版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81 页
图,蒙分府宪准给万长春充当东势十六结等庄圳户,其间筑埤开圳,接引大溪水源,通流灌溉禾稻,工本浩大,前经各结佃人具帖立约,相安久年,均无违悖,洵堪嘉尚。候等佃众承垦大旗尾埔地,苟无水源流灌,终不成业,因仰圳户万长春芳观,爰是义集结内佃众议,纳水租,均各一词称善。于是具帖佥请圳户,仍再砌筑圳道,引流灌溉。但工程浩费,实难胜数,候等公同约议,每甲官戈愿贴工资番银一十七元正,以为圳户开凿埤圳,张设徒门,及修理溪头软埤之费;而每甲民丈递年永远照例配纳水租谷三石,按作早七晚三,佃人自备乾圆好谷完纳,取给完单为凭。仍每甲再纳巡圳埤长辛劳谷二斗,情愿早季完纳清款,不在早七晚三之议。至候等大旗尾结下埔地,凡可开田者,均属万长春水流通灌,尤当一体照纳水租。原议银元贴出,决不敢藉口推卸,取诸阴沟水尾之水,希图抗纳各情弊;如有此情,任听圳户主对水禀追,候等均不敢反悔异言。其大公圳一条历年修理,系自埤头起,至三结福德祠田止,此一带乃属圳户之事。其馀圳道汴下开岐小圳,历年凡应修葺之处,俱系佃人自理,与圳户无干。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约字三纸,圳户一纸,佃人一纸,存案一纸,各存炤。
即日公同立合约字是实,批炤。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郑南辉
即日公同立合约字是实,批炤。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郑南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82 页
公见人 邱文彩
同立合约字 万长春
陈兴
陈维桃
陈盛外二十二人
一、批明:该圳道若开凿完竣,应赶早付圳户丈明甲数,以便收费并配纳水租。如越三年后,亦应指明界址,再付圳户覆丈核算,庶无隐匿抗纳弊端,不得反对,合批炤。
一、批明:该处埔地日后如有多开水田者,听凭圳户丈量,收取工资,配纳水租,不得阻挡异言,合批炤。
一、批明:该圳道倘被风雨损坏,如系小可,则无难于修理;苟溪头被冲坍太难,赶紧修理完竣,上流下接,佃众不得勒迫水源,合批炤。
一、批明:如有应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备工料,请圳户主公平理定,佃人不得挖汴致滋事端,合批炤。
一、批明:该处地高者,听圳户开凿通流;而地低者,亦听佃人开凿消水,两无异言,合批炤。
同立合约字 万长春
陈兴
陈维桃
陈盛外二十二人
一、批明:该圳道若开凿完竣,应赶早付圳户丈明甲数,以便收费并配纳水租。如越三年后,亦应指明界址,再付圳户覆丈核算,庶无隐匿抗纳弊端,不得反对,合批炤。
一、批明:该处埔地日后如有多开水田者,听凭圳户丈量,收取工资,配纳水租,不得阻挡异言,合批炤。
一、批明:该圳道倘被风雨损坏,如系小可,则无难于修理;苟溪头被冲坍太难,赶紧修理完竣,上流下接,佃众不得勒迫水源,合批炤。
一、批明:如有应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备工料,请圳户主公平理定,佃人不得挖汴致滋事端,合批炤。
一、批明:该处地高者,听圳户开凿通流;而地低者,亦听佃人开凿消水,两无异言,合批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83 页
一、批明:佃人贤愚不一,有开田不报丈量,致被圳主查出,公议水租照纳。惟每甲官丈,应于原议银数备交外,仍再多增添番银三元,给交圳户,毋得后悔,合批炤。
一、批明:原议每甲官戈应贴工资银十七元,限作三期,至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先后被番银九元,给交圳户收发;其馀未交番银八元,定限道光十六年六月冬西成,备足清楚。如届限不即交清,任从圳户封水禀追,均无后悔,合批炤。
一、批明:原议每甲官戈应贴工资银十七元,限作三期,至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先后被番银九元,给交圳户收发;其馀未交番银八元,定限道光十六年六月冬西成,备足清楚。如届限不即交清,任从圳户封水禀追,均无后悔,合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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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八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噶玛兰圳户金大成,结首石沙,佃友李妈成、游阿广,同众佃友等。缘沙等先年,同垦户首吴沙官入兰破土,每人均分得份埔地一所,址在五围抵美福黄添城仔后茄冬林园,乏圳水灌溉,难以垦筑田园。是以通同议请金大成等出首为圳户头家,时即妥议约定金大成等自备出工本,开筑大陂圳水,栏截溪头水源,穿凿圳道通流灌溉,上流下接,灌溉充足,认付金大成等永为己业,收取水租。其水租谷,议定官篙每甲每年愿纳乾净谷二石二斗正,付金大成等收入,自运至圳寮。定早季谷纳一石二斗二升,晚季纳谷八斗八升,照约完纳,不敢挂欠升合,纳完单为凭。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炤。
一、议:其水圳限至壬申年开出圳水,众佃友等灌溉,垦耕田园。有现耕成田者,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84 页
愿照官篙班尺一丈二尺甲数,完纳水租谷;如能上水不耕作田者,金大成等不得勒纳水租,批炤。
一、议:历年修圳筑头圳路至大汴以上,金大成等佣工办理;大汴以下水圳,系佃人修理,不干金大成等之事,批炤。
一、议:坡圳头及圳路、圳堤倘被洪水冲坏,不论何人田园,应听金大成迁移妥处。其左右近处土,圳主任从取掘,众佃友不得阻挡滋端,此照。
一、议:水圳原定按甲照甲声分汴灌溉,不得盗挖透漏,私荫利己,贻误众人;倘有恃强不遵者,其圳长务须闻知金大成等出首议罚,批炤。
一、议:历年水租谷应照甲数完纳,不得藉端挂欠;如有挂欠者,就挂欠之人水分塞绝,不许擅掘分流行灌;违者,闻众公罚,批炤。
一、议:圳头、圳堤恐被洪水冲坏者,议五、六、七三个月冲坏欲修者,众佃友等出工,金大成等每工愿贴工资钱一百文,馀者不论何月崩坏,不干佃人之事,批炤。
一、议:小圳长佃人自倩,所应用杂费、伙食、工资,俱系是佃人自理,不干金大成之事,批炤。
嘉庆十六年十二月 日。
代书人 康伯修
一、议:历年修圳筑头圳路至大汴以上,金大成等佣工办理;大汴以下水圳,系佃人修理,不干金大成等之事,批炤。
一、议:坡圳头及圳路、圳堤倘被洪水冲坏,不论何人田园,应听金大成迁移妥处。其左右近处土,圳主任从取掘,众佃友不得阻挡滋端,此照。
一、议:水圳原定按甲照甲声分汴灌溉,不得盗挖透漏,私荫利己,贻误众人;倘有恃强不遵者,其圳长务须闻知金大成等出首议罚,批炤。
一、议:历年水租谷应照甲数完纳,不得藉端挂欠;如有挂欠者,就挂欠之人水分塞绝,不许擅掘分流行灌;违者,闻众公罚,批炤。
一、议:圳头、圳堤恐被洪水冲坏者,议五、六、七三个月冲坏欲修者,众佃友等出工,金大成等每工愿贴工资钱一百文,馀者不论何月崩坏,不干佃人之事,批炤。
一、议:小圳长佃人自倩,所应用杂费、伙食、工资,俱系是佃人自理,不干金大成之事,批炤。
嘉庆十六年十二月 日。
代书人 康伯修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85 页
同立合约字圳户 金大成
结首 石沙
佃友 李妈成以下二十五人
结首 石沙
佃友 李妈成以下二十五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85 页
第三九 合约水圳字
同立合约水圳字人众佃林耀金、吴结、吴箐、吴挣、林若淋、庄套、赖水娘、沈德兴、林坦、李白、李经邦、廖业、李春妹、吴兴、季德三、官祀、黄娘宽、游厚日、吴兰、吴同、张启艳、林性怀、游阿这等,新圳户李元峰。今因三围十六结一带水田,自杨府宪给垦升科,早自筑凿埤头水圳,共计六十四份半水份灌溉田亩,天年若不逢亢旱,圳水犹然充足。兹因本年大旱数月,圳水未足灌溉,苗禾颇有损害。祗因埤头圳底沙石地漏,意欲集腋成裘,办理材石,共铺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修理筑堤成功,以铺圳底断漏,水源充足,而大旱不忧,国课有赖。但碍众佃太多,难以鸠集,爰相佥议,公同具帖请出李元峰前来,自备工本、器具、粮食办理枋料、灰石,一应诸费自当备足,以铺修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修理铺筑,圳底尽皆断漏。圳水照原分汴连定三汴,便于流通灌溉充足;如圳底若无地漏之处,任从圳户修理坚固,不得执以枋石为例。当日凭中议定水份六十四份半,逐年每份应贴纳水租谷五石正,在埕煽净,不得湿冇。作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86 页
二季交纳,早七晚三,不得推诿刁难。如圳水不甚充足,愿照现佃甲声收成配纳水租,不得拘以五石为例。倘有风水不虞,滚坏埤头,圳底泄漏,原归圳户就紧自行修理圳底完固,峰及子孙永远执掌。如埤头、圳底若不铺修完固,半途废坠,不能筑堤成功,愿将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送还众佃修理掌管,不得刁难霸执。保此埤头、圳底的系众佃自置自凿,与别人无干。即日同中踏明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交付李元峰前去铺修埤头、圳底完固断漏,水源充足。至于六十四份半外,留水二份半,以分李春妹、李先来等;又留水半份,以分漳兴庄等,俱为日汲之用,其馀不得添设私卖水份。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约水圳字六纸一样,分执存炤。
即日同立合约水圳字六纸一样是实,再炤。
批明:其逐年圳长巡视水圳以及修理埤头、填补圳底、定汴枋料诸费,俱系圳户自当理清,不涉众佃之事,批炤。
批明:此合约字存官一纸,李元峰执一纸,林耀金执一纸,赖水娘执一纸,沈德兴执一纸,吴结执一纸。除存官外,共五纸,要用时同取出公看,不得推诿,批炤。
大清道光十九年十月 日。
同立合约水圳字人众佃 林耀金
吴结外二十二名
即日同立合约水圳字六纸一样是实,再炤。
批明:其逐年圳长巡视水圳以及修理埤头、填补圳底、定汴枋料诸费,俱系圳户自当理清,不涉众佃之事,批炤。
批明:此合约字存官一纸,李元峰执一纸,林耀金执一纸,赖水娘执一纸,沈德兴执一纸,吴结执一纸。除存官外,共五纸,要用时同取出公看,不得推诿,批炤。
大清道光十九年十月 日。
同立合约水圳字人众佃 林耀金
吴结外二十二名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87 页
新圳户 李元峰(依稿)
代笔人 魏德辉
为中人 李先来
公见人三围隘首 林四海
林瓶
代笔人 魏德辉
为中人 李先来
公见人三围隘首 林四海
林瓶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87 页
第四0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员山堡圳户金源和、即黄温和,结首份业佃户人陈银秘、李沂源、黄廷勋等,永黄庄业佃户人曾妈煌、陈集义、陈德蒲等。窃谓圳务特重,而课命攸关,务宜迅速相商。圳道原系首尾相资,妥议相见,和议立约,尤贵遵约。秋等原自埤导水,灌溉田亩。迩年来埤岸崩坏,屡筑屡崩,水泉难接,所以耕农者甚属为艰,早晚两季少有收成。今接引金源和圳水灌溉田亩,大有收成,业佃相邀和妥议修理埤圳坚固,愿倩工人巡视圳水流通,上承下接。秋等情愿完纳水租,每官甲谷四石,分作两季,早六晚四,务宜在埕晒乾扇净完纳,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此系同场妥议,众所喜悦,原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实有据,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炤。
即日同立过合约字三纸,并条议列明于左是实,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88 页
一、批明:倘埤圳遇有风雨损坏,需水孔急之时,欲倩工乏人,则应派佃工帮筑,每工扣抵水租谷二斗,批明,此炤。
一、批明:倘遇旱天,埤头缺乏泉水,不得争执圳户讨水等情。该佃乏水失收,尚剩三、四分收成之多,亦不得勒佃人水租,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倘若要凿水圳之地,明丈每甲田价银四百元,照太山口之例,理合再批明,此炤。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 日。
代笔人 刘方成
公见人 陈左右
同立合约字人员山堡圳户金源和(即黄温和)
结首份业户佃人永广庄业佃户人等二十五人连署
一、批明:倘遇旱天,埤头缺乏泉水,不得争执圳户讨水等情。该佃乏水失收,尚剩三、四分收成之多,亦不得勒佃人水租,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倘若要凿水圳之地,明丈每甲田价银四百元,照太山口之例,理合再批明,此炤。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 日。
代笔人 刘方成
公见人 陈左右
同立合约字人员山堡圳户金源和(即黄温和)
结首份业户佃人永广庄业佃户人等二十五人连署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88 页
第四一 开圳合约字
同立开圳合约字人众佃户陈庞、邓德奎等,缘庞等垦耕官给东势粤界顺安庄红水沟等处埔地,现在国课迫输,奈陂圳未筑,乏水灌溉,不能栽种禾苗。众议欲各自鸠工畚筑,因工费浩大,各佃贫苦,人力不齐,难以成就。爰是众议请到前总理结首,即现充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89 页
番佃首之柯济川充为圳主,备出费资,佣工开筑。当众议定,就于本庄西畔张乔、江芹生田尾及榕树门共三处,乃泉源涌发之所,通庄田亩高低,任从圳户筑陂堵水,开凿大圳一道,定立圳汴,不敢阻挠。倘田地甚高,圳道从此凿过,该佃亦不得争立高汴,希利一佃田亩,致害众佃禾苗。至于小圳,众佃各自开凿,通流灌溉田苗,不干圳主之事。众佃按照官丈,每甲递年愿纳圳户水租谷一石五斗,限定早七晚三,照市斗量纳,圳户割给完单,付佃执照。其谷务要扇净乾圆,不得湿冇,亦不得藉年丰歉,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听圳户一面堵塞水道,一面禀宪究追纳清。至于陂圳,每年圳户要修整坚固,便于灌溉;若有坍塌,亦听圳户就其田园取土填埔坚固,不敢阻挡。此系课圳众佃圳户二比甘愿,均无反悔逼勒,日后不敢异言生端。今欲有凭,立合约字三纸,一纸呈宪备案,一纸交圳户,一纸交众佃,各收执永远存炤。
批明:一、议红水沟顺安庄等处埔地,每甲田递年应纳圳户水租谷一石五斗,连圳长巡圳工资在内,后日不得争多减少滋事,再炤。
嘉庆二十二年五月 日。
代笔人 赖工振
场见 张福
张乔
批明:一、议红水沟顺安庄等处埔地,每甲田递年应纳圳户水租谷一石五斗,连圳长巡圳工资在内,后日不得争多减少滋事,再炤。
嘉庆二十二年五月 日。
代笔人 赖工振
场见 张福
张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0 页
立开圳合约字人 邓德奎
陈庞外四十六名连署
陈庞外四十六名连署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0 页
第四二 约字
同立约字人其立板新兴庄结首黄添观同众佃等,因一、二、三结田无水灌溉,是日鸠集众佃友公堂酌议,同向吴裱观、吴光裔、廖礼参等出首,自备伙食、工资、器具,倩工前来抵美福开凿水圳,通流灌溉。其田即日三面言议,自辛未年三月灌起,每年每甲早冬愿认纳水租粟二石,晚冬愿认纳水租一石二斗,清风乾净,到佃宅交纳,不敢挨延拖欠升合;如是拖欠升合,圳主将水塞住,不许灌溉。倘圳主不能尽透,系何佃田甲若干甲,其该佃人应将该田甲控出水租粟,无容输纳,其圳主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四纸一样,佃人三纸,圳主一纸,炤。
一、批明:洪水损害碑头水圳,限至五日,圳水若不到田,至众佃自作工,每工控出水租粟三斗,批炤。
嘉庆十六年三月。
结首 黄添观
小结首 张林观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1 页
同立合约字 吴光裔
吴裱观
廖礼参外二十名连署
吴裱观
廖礼参外二十名连署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1 页
第四三 合同约字
同立合同约字人四围新仔罕尾结首游连光、赖岳,同众佃人等,圳户吴惠山、吴化、赖四美、林族、吴益等。缘连等结内,先年有均分荒埔,址在四围新仔罕,经各丈报升科,给领宪给易知丈单在案。祗因该处乏水灌荫,难以垦筑成田耕种,所以抛荒多年。现蒙列宪示限开透供课,是以邀同众佃妥议,请出吴惠山官出首为圳户头家,自备工本前来凿筑大圳,流通灌溉充足,以便连等各份埔地垦筑水田。当日公议,历年每甲全年完纳圳租水谷四石二斗,约定早晚二季四六均分完纳,早冬六分,晚冬四分,乾净两平斗在埕完纳,收取完单执凭。不论年冬丰减,连等甘愿照约完纳,不敢藉端延欠升合;如有藉端延欠,佃人之水份听圳户头家塞绝,不许恃强私行掘挖灌荫;如有恃强毁掘私荫者,听圳户头家禀官究治。至该圳应永付惠山掌管,收取租谷,永为己业,日后不敢背约侥纳以及滋生事端;如有此等,听圳户头家禀究。此系二比均各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同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2 页
嘉庆十六年四月 日。
代笔人 吴起凤
同立合约字人 圳户 吴化外四名
结首 游连光
赖岳
佃人 邸秤外十三名
一、议:该圳倘有被横水崩坏者,若要修理,五十工以上系应圳户自己倩工修理;如是五十工以下,佃人概应助工修理。圳户每工应贴佃人工资钱一百文,各不得刁难,批炤。
一、议:该大圳圳道,圳户头家应开至大汴口外,小圳系佃人自开,不干圳户之事,批炤。
一、议:丈纳水谷,应用一丈六尺五寸戈丈明甲声,按甲照约四石二斗完纳,批炤。
一、议:该圳堤、圳道如被横水崩坏,不堪修理填塞者,听圳户头家别择妥处开凿圳道通流,傍边之土应任掘挖取用,不得刁难,批炤。
一、议:约水谷本年若水至大汴口,有配食该圳之水垦田者,应即据口丈甲数,按
代笔人 吴起凤
同立合约字人 圳户 吴化外四名
结首 游连光
赖岳
佃人 邸秤外十三名
一、议:该圳倘有被横水崩坏者,若要修理,五十工以上系应圳户自己倩工修理;如是五十工以下,佃人概应助工修理。圳户每工应贴佃人工资钱一百文,各不得刁难,批炤。
一、议:该大圳圳道,圳户头家应开至大汴口外,小圳系佃人自开,不干圳户之事,批炤。
一、议:丈纳水谷,应用一丈六尺五寸戈丈明甲声,按甲照约四石二斗完纳,批炤。
一、议:该圳堤、圳道如被横水崩坏,不堪修理填塞者,听圳户头家别择妥处开凿圳道通流,傍边之土应任掘挖取用,不得刁难,批炤。
一、议:约水谷本年若水至大汴口,有配食该圳之水垦田者,应即据口丈甲数,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3 页
甲完纳水谷。如至其翌壬年,不论荒埔田园,连等甘愿完纳水谷四石二斗,不敢异言,批炤。
一、议:圳长应圳户延请,不干佃人之事。至于圳寮地应公议择盖,不得混行毁筑,炤。
一、议:至壬年,倘有多份开筑不透,应照现田丈纳水谷。如是全份全然不开者,应将该份荒埔丈纳水谷,批炤。
一、议:批明暨前年众佃自凿旧圳道,应任从圳户头家开凿通流灌溉,不得阻挡滋事,再炤。
一、议:圳水通流灌荫,上流下接,不许栏截私挖,贻误大众;如有不遵者,闻众通知,圳户头家禀官究追,又批明。
一、议:圳长应圳户延请,不干佃人之事。至于圳寮地应公议择盖,不得混行毁筑,炤。
一、议:至壬年,倘有多份开筑不透,应照现田丈纳水谷。如是全份全然不开者,应将该份荒埔丈纳水谷,批炤。
一、议:批明暨前年众佃自凿旧圳道,应任从圳户头家开凿通流灌溉,不得阻挡滋事,再炤。
一、议:圳水通流灌荫,上流下接,不许栏截私挖,贻误大众;如有不遵者,闻众通知,圳户头家禀官究追,又批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3 页
第四四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圳户吴梓隆,佃户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枫等。缘开兰之初,三十九结庄四十三份佃众有公议请吴梓隆之父吴佔巡圳,多垫资费修筑,从四围保仔寮陂引水上圳,灌溉田份,每份逐年原议贴吴佔工资谷一石二斗。前约叙明,由来已旧。祗因该陂头系与柴围庄佃众公共分水之陂,遇亢旱时,每被盗决陂水,以致三十九结庄李元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4 页
益、李元玖、李江枫管耕三份半田业,缺水灌溉充足。是以有从礁溪尾之水引出多少灌溉田苗,其水路应由李元益等田头经过。兹凭公亲劝议,李元益等三份半田,应贴巡圳工资谷计四石二斗,永远免贴。至吴梓隆于富前宪任内,有呈控李海等抗欠工资谷一案,亦甘愿息讼不讨。其馀三十九份半之工资谷,概归吴梓隆永远自收;而李元益等有引水灌溉,其田食剩之水亦当永远放过,不得栏截。至李生吉等有摄情赴丁厅宪禀控吴梓隆之案,俱愿任从请销。惟吴梓隆有承父吴佔,同佃众与柴围庄公立分水陂约字一纸,因有田卖过李海,带付收存;倘遇旱时,欲与柴围庄较分水份,应取出公阅,阅完仍付李海子李江枫收存。此系众佃水圳陂头公约,不得废芜。此系二比甘愿,凭公亲劝处息事和气,各无反悔异言,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炤。
即日同立合约是实。
同治八年三月 日。
代笔人 吴泰昌
公亲人 黄缵绪
知见胞侄人 吴旺
同立合约字人 圳户 吴梓隆
佃户 李元益
即日同立合约是实。
同治八年三月 日。
代笔人 吴泰昌
公亲人 黄缵绪
知见胞侄人 吴旺
同立合约字人 圳户 吴梓隆
佃户 李元益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5 页
李元玖
李江枫
李江枫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5 页
第四五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大湖围总结首江日高、坡长张兴等。高同众佃,窃思兰境地方高下田园,必须水圳而后成田;无圳何以取水,无水何以灌田。今因人事之不齐,埔地高下有肥硗,大同小异,参差不一,现刻萝林森密,非斧不克,无埤无圳,焉得源头活水来耶!想其阴阳,观其流泉,大湖水势须要当地筑埤,坚固万年。众思未有鼎力之人前来筑成此埤,因鸠集众佃立约,佣工人古玉振等出头理办,开凿成圳。不虞雨注池塘,水泛南桥,冲坏彻底无存,徒劳罔功,天实为之,谓之何哉!是以众佃等叩蒙员主秉公判断,取回约字,准佃等另行佥举正直之人。惟张兴、徐番、林致等为人正直无私,能为圳首,自备工资、伙食、器具,仍照旧基,开挖坡圳,以道灌滥。嗣后各佃遵郡例,每甲按年愿纳水租谷二石五斗正,早晚二季对半均纳,不敢玩延少欠情弊。其至水分技,大小圳、汴枋、水极应该佃人自理,搬运到处,分汴埋极,坡长料理,照甲声配水灌溉,不得混争。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众结佃友另踏埔地一处,东至圳下,南至圳喉下,西至大沟,北至围外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6 页
五丈为界,内付埤长建盖坡寮、菜园、禾埕等项,照。
一、批明:凿圳须观地势而开,不论何人份额,任从埤长主裁。大圳底并岸三丈六尺阔,自始至终,倘是洪水冲坏坡头圳路,不论何人份内,就近从工取土填筑,不得阻挡,照。
一、批明:坡圳被洪水冲坏,大坏十日出水,小坏五日出水。限期已满,不能全功,各众佃齐筑,自备伙食器具,每工人控现冬谷二斗。二比甘愿,不得反悔,照。
一、批明:坡圳逐年立冬日,凭坡长泻水,可以修理水、圳路;立春日水出圳,付佃人落种耕作。又议定:埤头筑塞,照陂内泉源出水;若是不足,不得生端滋事,炤。
一、批明:约定陂头界内各处,庄后大坡筑塞,不许外人、佃人放钩抛网。每年坡长贴出福德爷油香银四大元,坡岸、圳岸树木不许砍伐,付埤长掌管,以固坡圳,批炤。
一、批明:逐年坡长清修大圳透尾,佃人清修小圳。又约定工本谷二季,众佃经风扇净,付埤长到处自运,亦是两平斗通行,炤。
一、批明:埔业八十一份,现未开透经丈,本年五月内出水,每份纳工本谷一石零五斗,十八年每份纳谷二石四斗,十九年每份纳谷二石五斗。若是开透经丈,不论限年
一、批明:凿圳须观地势而开,不论何人份额,任从埤长主裁。大圳底并岸三丈六尺阔,自始至终,倘是洪水冲坏坡头圳路,不论何人份内,就近从工取土填筑,不得阻挡,照。
一、批明:坡圳被洪水冲坏,大坏十日出水,小坏五日出水。限期已满,不能全功,各众佃齐筑,自备伙食器具,每工人控现冬谷二斗。二比甘愿,不得反悔,照。
一、批明:坡圳逐年立冬日,凭坡长泻水,可以修理水、圳路;立春日水出圳,付佃人落种耕作。又议定:埤头筑塞,照陂内泉源出水;若是不足,不得生端滋事,炤。
一、批明:约定陂头界内各处,庄后大坡筑塞,不许外人、佃人放钩抛网。每年坡长贴出福德爷油香银四大元,坡岸、圳岸树木不许砍伐,付埤长掌管,以固坡圳,批炤。
一、批明:逐年坡长清修大圳透尾,佃人清修小圳。又约定工本谷二季,众佃经风扇净,付埤长到处自运,亦是两平斗通行,炤。
一、批明:埔业八十一份,现未开透经丈,本年五月内出水,每份纳工本谷一石零五斗,十八年每份纳谷二石四斗,十九年每份纳谷二石五斗。若是开透经丈,不论限年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7 页
期,照田甲声完纳,炤。
一、批明:埔业各份或有高沙墩不能上水,系佃人自己排下上水;若是十分高者不能上水,照水灌田收谷,炤。
一、批明:坡头墘高山崙一面向坡内,不许开林栽种树木,任从砍伐。又议约:或有泉源出水,系是坡长掌管自理,炤。
一、批明:议约埤头圳中,不许外人、佃人放柴料火柴等经过;若不照约,呈官究治。又议:巡圳系佃人自理,不干坡长之事,批明是实,再炤。
一、批明:现年本开大圳一条,灌溉南北田业;其馀埔园多者不得上水,将大湖界内观其泉源有馀能出圳,坡长开圳、造、陡门等项,圳水灌业收租,批炤。
再批明:埔地近溪,被水崩坏,飞埔围后埔地或补入蜊仔坡地段,概有筑凿大小坡圳。三十工以内佃人自理,其多工以外,坡长之事。界内埔地,不论多少份额,逐年亦该按甲纳水粟二石五斗为工资,永远收贮。此系两愿,不敢生端滋事,批明,再炤。
再批明:前坡水不能出圳,众结佃友垦求移下再筑,每份愿助五工;若是无助者,愿贴每工铜钱二百文,批明,再炤。
嘉庆十七年三月 日。
立合约 林致
一、批明:埔业各份或有高沙墩不能上水,系佃人自己排下上水;若是十分高者不能上水,照水灌田收谷,炤。
一、批明:坡头墘高山崙一面向坡内,不许开林栽种树木,任从砍伐。又议约:或有泉源出水,系是坡长掌管自理,炤。
一、批明:议约埤头圳中,不许外人、佃人放柴料火柴等经过;若不照约,呈官究治。又议:巡圳系佃人自理,不干坡长之事,批明是实,再炤。
一、批明:现年本开大圳一条,灌溉南北田业;其馀埔园多者不得上水,将大湖界内观其泉源有馀能出圳,坡长开圳、造、陡门等项,圳水灌业收租,批炤。
再批明:埔地近溪,被水崩坏,飞埔围后埔地或补入蜊仔坡地段,概有筑凿大小坡圳。三十工以内佃人自理,其多工以外,坡长之事。界内埔地,不论多少份额,逐年亦该按甲纳水粟二石五斗为工资,永远收贮。此系两愿,不敢生端滋事,批明,再炤。
再批明:前坡水不能出圳,众结佃友垦求移下再筑,每份愿助五工;若是无助者,愿贴每工铜钱二百文,批明,再炤。
嘉庆十七年三月 日。
立合约 林致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8 页
徐番
坡长 张兴
总结首 江日高
坡长 张兴
总结首 江日高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8 页
第四六 杜卖尽根圳底地契字
合立约杜卖尽根圳底地契字人李穆生、谢三江、范有、范经、范阿谦、送南阿、范道、林秀等,各自建置田园,在红水沟,系南兴庄,有种耕作,未能收成。只因乏水,生等相商,邀请公亲齐到酌议,欲开辟大路,引水通流灌田。议请詹阿阙前来承买圳地,明议圳底六尺,圳面一丈四尺开筑,依时价银一元,明量长二百七十丈。其银二百七十元,即日同中立契交收足讫,照地多寡均分,各收清楚。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东至谢三江界,西至范家田为界,南至武荖溪口为界,北至湳沟为界,四至明白,交付买主前去任从浩用工本,筑成圳道,引水通流。一条圳至溪尾,分作三条圳收租,永为己业,日后价值千金,该生等不敢翻洗找赎滋事。保此业等各自置,与别房亲疏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交加不明;如有此情,唯生等是问,甘愿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出杜卖尽根圳底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9 页
即日同中,生等亲收过契字内佛面二百七十元足讫,照地摊银清楚,立批为炤。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书人 沈源芳
为中人 谢阿宝
在场见人 范振
立出合约杜卖尽根契字人 谢江三
李穆生外六人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书人 沈源芳
为中人 谢阿宝
在场见人 范振
立出合约杜卖尽根契字人 谢江三
李穆生外六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199 页
第四七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圳户万长春,旧佃下四结十四份,新佃顶五结份尾。窃思人以协力而睦,事以相帮而成,我下四结十四份圳道,系众佃自凿自修,其巡视填补,原不干圳户之事。今因顶五结尾众佃埔地乏水灌荫,佥请圳户于十四份水尾接凿水圳,其水仍由下四结十四份旧圳道经过,务必上流下接。倘遇天旱水源不足,新佃挖孔放汴;如有私放水汴被人捉获,任从旧佃塞水截流;至于水源既裕,旧佃亦得将水决流他处。爰是公同相议,此小道自与加那标分汴以下旧汴道,仍归圳户修理填补。百工以内系圳户自理,不干新旧之事;百工以外所费繁冗,该圳户与新旧佃对半均摊。但此旧圳道高险,或被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0 页
洪水崩坏,难以填筑,势必买地移凿圳道。其所应凿之地,任从圳户审量地势,佃人不得阻挡异言。如买地移圳,言定每甲价银四百元,其银仍由该圳户与新旧佃对半摊出。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圳户收执一纸,旧佃下四结十四份收执一纸,新佃顶五结份尾收执一纸,即日分执为照。
批明:十四份水尾消水之处,公议应归圳户设立陡门柴含瓦,以备消水,毋致冲崩,批明,再炤。
道光十六年四月 日。
代笔人 陈大有
十四份公号 新茂成
圳户 万长春
旧佃下四结 方贺
黄栋
同立合约字人新佃顶五结份尾 陈根本
板湖等
陈文机
公见人 黄永在
批明:十四份水尾消水之处,公议应归圳户设立陡门柴含瓦,以备消水,毋致冲崩,批明,再炤。
道光十六年四月 日。
代笔人 陈大有
十四份公号 新茂成
圳户 万长春
旧佃下四结 方贺
黄栋
同立合约字人新佃顶五结份尾 陈根本
板湖等
陈文机
公见人 黄永在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1 页
蔡荣修
许福星
陈泰兴
许福星
陈泰兴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1 页
第四八 合约埤水灌荫字
同立合约埤水灌荫字八宝庄魏盛来、太和庄李华汉等,今因太和庄埔地始无水源,不能成田,兹来等会众议,向公宝庄汉等埤水圳路通流灌荫,所有太和庄属埔地,议定官戈每年每甲认出水租谷二石六斗,系归八宝庄汉等神祀公收。太和界圳路,系太和庄众佃之事;八宝庄界内之埤头圳路及埤长辛劳,系八宝庄汉等众人之事。二比甘愿,不得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约两纸,各执一纸为炤。
即日批明:初次两年,每份成熟之田,割谷八十石之内,系每十石抽收水租一石五斗;若八十石之外,悉照各份甲声抽收足讫;如全份开透,再照官戈伸纳水租,立批,再照。
再批明:八宝庄界内之埤头,不干太和庄众佃之事;至太和庄界内之圳路,不干八宝庄众人之事,立批,再炤。
再批明:倘日后埤水不足灌荫,任从太和庄另处裁酌,八宝庄众人不得异言,再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2 页
批。
再批明:其水本年十二月半前后,要到田灌荫,不得延误,再炤。
嘉庆十九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曾暄
同立合约八宝庄埤水灌荫字 魏盛来
太和庄 李华汉外二十一人
再批明:其水本年十二月半前后,要到田灌荫,不得延误,再炤。
嘉庆十九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曾暄
同立合约八宝庄埤水灌荫字 魏盛来
太和庄 李华汉外二十一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2 页
第四九 议请开圳认纳水租约字
同立议请开圳认纳水租约字人圳户金长源,结首吴福、陈意、黄汉、蓝貌佃等。窃惟垦地非有水灌,难以成田,是以议请开圳,必须工本,方可得利。匏靴崙大圳二结隘丁界内,各有垦辟地段,高难上水,欲就从前人有开过旧圳,崩坏不能引水而来,已属低不登高,必须另凿圳道,透接内旱溪,匏靴崙后溪源水砌筑码头堵栏,其水入品,始能流出通行分灌,改耕为田;若不设法开圳,终是旱园。但是开凿圳道,砌筑码头,动用工本浩大,众佃力薄,难以备应。爰有议请金长源为圳户,先备出资本择吉兴工,即由内乾溪等开起凿挖圳道,透出匏靴崙大埤二结等处,将来水出,即可分灌各佃旱园,改耕作田。所需工本虽多,及至完竣出水流灌成田之日,各佃人等必须按每甲备贴圳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3 页
户圳底番银十大员,以补其先出本利。仍须递年按每民甲议定完纳水租谷四石,分作二季完纳,早七晚三,永远如斯,各无翻异。此系两相甘愿,后日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议请开圳认纳水租合约字三纸一样,并呈官立案一纸,各执为炤。
即日所立合约字是实,再炤。
道光十四年八月 日。
代书人 李平候
公见人地保 廖屘
隘丁首 吴德隆
黄有本
庄正 李添
同立合约字人 圳户 金长源
结首 黄汉
吴福
陈意
众佃人 蓝貌
即日所立合约字是实,再炤。
道光十四年八月 日。
代书人 李平候
公见人地保 廖屘
隘丁首 吴德隆
黄有本
庄正 李添
同立合约字人 圳户 金长源
结首 黄汉
吴福
陈意
众佃人 蓝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4 页
蓝清云
黄兰
黄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4 页
第五0 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人王克家,同胞侄启运、辉明、全注等,有于咸丰十年冬,公立王执记名号,明买得张迪舍、张狮舍等兴直堡武湾二重埔田心仔庄水田二处,带竹围一个,界址连共合一段。其田东至大圳为界,西带小圳至林家田为界,南至吴家田为界,北带岸,至张、王、林三姓田并竹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竹围、厝地、稻埕、菜园、木、井厕、陂圳、茅屋一座,间数不计,门窗、户扇以及上下浮沈、砖石、木牛椆等项在内,原配张家圳水七分五釐,由田头立汴通流灌溉,年纳水租谷三石正,又工本谷三石,番业户大租谷六石六斗二升八勺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以上声明该业一切在内,尽行杜卖,除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引林顺胜前来承买,三面议定依时值杜卖佛纹银折库平六百二十两正。银即日伸佛面银叔侄亲收;除还前缺他人以外,馀剩公同收入,照分均收明白。其田及厝宅、圳水并四至内所有登带物业,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耕掌管,招佃耕种,收租纳课,永远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家等永不敢言及贴赎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家等叔侄公立王执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5 页
记名号明买之业,与别房叔侄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拖缺大租、水租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家等叔侄自应出首一力抵挡明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契一纸,并缴买契及上手印契司单,佃批水单合约老契,统计十三纸,合共十四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契内番佛银,折纹银库平六百二十两正完足,再炤。
同治九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陈允七
翁茂盛
代书人 陈云腾
在场知见人母 王氏
立杜卖尽根契人 王克家
同胞侄 启运
辉明
全注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契内番佛银,折纹银库平六百二十两正完足,再炤。
同治九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陈允七
翁茂盛
代书人 陈云腾
在场知见人母 王氏
立杜卖尽根契人 王克家
同胞侄 启运
辉明
全注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5 页
第五一之一 谕 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6 页
署台湾府嘉义县正堂、军功加五级、记大功六次温,为示召管,以资纳饷事。卷查卢礼承管湾港,年应纳饷银二十七两一钱七分七釐八毫,查自嘉庆七年起,至十六年止,积缺饷银一百八十馀两,当经前县饬令书差,到地监收抵饷在案,未据完清,随据卢礼具呈:湾港沙压填塞,水道难通,家贫乏力开筑,恳请召佃自备工本前赴修筑,及认纳新旧饷银,礼愿本年之湾港寮税及船户应贴港饷,付管之家,限年承管,以资纳饷等情。据此,经饬书办查禀去后,旋据具禀,复经加批各在案。兹本署县莅任,合行查案出示召,为此,示仰民人知悉:尔等如能自备工本,开筑湾港水道流通,并认纳新旧饷银者,许据卢礼呈请,湾港之寮税暨船户应贴港饷等银,概归限年管纳饷,一面先行呈请赴县,以凭给照。尔等慎勿畏缩不前,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遵。
计粘单一纸。
嘉庆十七年七月初七日给。
发
计粘单一纸。
嘉庆十七年七月初七日给。
发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6 页
第五一之二 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人新化里西保王甲庄卢礼、卢吉、卢俊等,有承祖父卢斗遗下开垦报部新湾二港,给照执凭,年配带港饷银二十七两一钱三分七釐八毫。新港自乾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7 页
隆五十三年间,已被洪水冲陷,沙泥填压,港路废弛,近有一二节浮复招佃垦耕,每年分抽淡薄粟石,计收不敷征饷,其馀系是空埔水堀。至于湾港,内分三港,一名木栅港,一名沙船港,所有开折港路湾挖相通,东西南北二十馀里之地,或至田岸园岸,或至厝围宅脚,或至塭蹄海口,四至明白,交界姓氏实繁有徒,难以枚举。此港原配饷渡三十六只,蔡逆扰乱,饷渡船只被焚过半,又兼天时不顺,港路拥塞,不能通舟运载货物。迩来礼招募殷商,自备工本开筑,稍能通舟,但积缺饷银一百六十七两六钱八分零二毫,家贫无力完纳饷项。饷差呼追催迫甚严;无奈,相议将新港一港,每年议配饷银一两五钱正,留为祖宗禋祀之资,湾港一港内分三港,每年议配饷银二十五两六钱三分七釐八毫正。今因乏银完纳饷项,愿将湾港内带木栅港、沙船港抽出发卖,时先尽问房亲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城董万兴、董济兴等出首承买,三面言议著下时价佛银五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港并船寮地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不敢言找言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系是礼等承祖父遗下报部开垦给照饷港,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礼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尽根绝契一纸,付执为炤。
再批明:其部照因林爽文扰乱,失落无存,合再批炤。
再批明:其部照因林爽文扰乱,失落无存,合再批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8 页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五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内抽木栅港卖与林大老,批明为炤。
嘉庆十九年七月 日。
为中人 叶再生
知见人男 养
代书人 许达三
立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人 卢吉
卢礼
卢俊
内抽木栅港卖与林大老,批明为炤。
嘉庆十九年七月 日。
为中人 叶再生
知见人男 养
代书人 许达三
立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人 卢吉
卢礼
卢俊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8 页
第五一之三 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人八份庄陈愿记、许中营吴松记等,有与郡垣吴振记、许中营庄吴心记等四人合本,明买过董银湖韩英章等湾港业一宗,内带沙船港、木栅港二条,及一切埔业,址在安定里新化里交界之所,其东西四至载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年带饷银二十五两六钱三分七釐八毫正。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及合夥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郡恒庄雅桥吴亨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六八佛银四百三十大元足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09 页
。即日同中见银、契两相交收足讫;随将港业踏明四至界址起耕,对交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饷,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保此港业果系愿记、松记与振记等四人合本明买之业,对半均分,四份应得二份之额,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拖缺旧饷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愿记、松记等自应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尽根港业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二纸,合约字二纸,共五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四百三十大元足,再炤。
同治十三年四月 日。
知见人 陈澳
吴老棕
为中人 曾化龙
刘胜
书契人 谢潜记
同立卖杜尽根契人 陈愿记
吴松记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四百三十大元足,再炤。
同治十三年四月 日。
知见人 陈澳
吴老棕
为中人 曾化龙
刘胜
书契人 谢潜记
同立卖杜尽根契人 陈愿记
吴松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10 页
契尾
计开业户吴亨记,买陈愿记业一宗,坐落安定里东保,用价银二百八十三两七钱,纳税银八两五钱一分四釐。
布字一千八百六十八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吴亨记此准。
光绪四年十月 日。
计开业户吴亨记,买陈愿记业一宗,坐落安定里东保,用价银二百八十三两七钱,纳税银八两五钱一分四釐。
布字一千八百六十八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吴亨记此准。
光绪四年十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10 页
第五一之四 卖杜绝尽根字
立卖杜绝尽根字人郡城内庄雅桥吴亨记,即吴禧记,有明买过吴心记、陈愿记、吴松记、吴丰记、吴禧记、吴胜记、吴叶记、陈成记、陈文诘、陈仕从、韩佛仲等湾港业并田园荒埔埤堀计八宗,址在安属安定、新化两里交界。年完钱粮二户,共银四两五钱九分零九毫;又完许协记大租粟二户,共粟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许协记大租银一户四钱。其丘段及坐址四至,各载明契后明白为界。因前年典过柯明记契价银九百元,延今尚乏银赎回,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业找卖尽根,除问房亲伯叔兄弟侄及柯明记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三坎店庄曾合信出首承买,以为祖先祭祀之业。三面言议时价六八秤银一千二百元,扣存付信,向柯明记赎回典字银九百元,尚剩银三百元,即日同中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11 页
收过契尾银三百元,连存向柯明记赎回典字银九百元,合共银一千二百元。其湾港业并田园、荒埔、埤堀计八宗,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信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抵利,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翻异滋生事端。保此湾港业并田园、荒埔、埤堀果系禧记明买陈、韩等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禧记自出头抵挡,不干信之事。恐口无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印白契告示合约计三十四纸,丈单一十一纸,赎回柯明记典字一纸,合共四十七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尾银三百元,合存向柯明记赎回典字契价银九百元,合共银一千二百元足,再炤。
光绪二十二年二月 日。
为中人 陈修五
知见人妻 吴黄氏
代书人 植竹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 吴亨记(即吴禧记)
一、承陈愿记、吴松记、吴心记等湾港业二宗毗连一所,内带沙船港、木栅港二条及一切埔业,址在安定、新化两里交界,港头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两边俱至课园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尾银三百元,合存向柯明记赎回典字契价银九百元,合共银一千二百元足,再炤。
光绪二十二年二月 日。
为中人 陈修五
知见人妻 吴黄氏
代书人 植竹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 吴亨记(即吴禧记)
一、承陈愿记、吴松记、吴心记等湾港业二宗毗连一所,内带沙船港、木栅港二条及一切埔业,址在安定、新化两里交界,港头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两边俱至课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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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吴丰记埤堀一个、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西保木栅庙后,东至黄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韩佛仲田一宗二段,一段二丘,址在许中营下寮社前,东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陈家田。又一段二丘,坐落土名下后,东至吴、林二家田,西至车路并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文诘园一宗二段,一段在许中营下寮竹围角,东至港,西、南俱至吴家园,北至王家园。又一段在许中营东势港墘,东至港,西至墓埔,并王家园,南、北俱至王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仕从田一宗二丘,址在下寮社前,东至吴、陈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成记田一宗,大小共五丘,一丘在下寮东势大路边,东至黄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边,南至陈家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丘在下寮东势,东至郑家田,西至陈家田,南至黄家田,北至郑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丘在大宅西势,东至墓埔,西、南俱至园埒,北至陈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吴丰记埤堀一个、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西保木栅庙后,东至黄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韩佛仲田一宗二段,一段二丘,址在许中营下寮社前,东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陈家田。又一段二丘,坐落土名下后,东至吴、林二家田,西至车路并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文诘园一宗二段,一段在许中营下寮竹围角,东至港,西、南俱至吴家园,北至王家园。又一段在许中营东势港墘,东至港,西至墓埔,并王家园,南、北俱至王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仕从田一宗二丘,址在下寮社前,东至吴、陈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成记田一宗,大小共五丘,一丘在下寮东势大路边,东至黄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边,南至陈家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丘在下寮东势,东至郑家田,西至陈家田,南至黄家田,北至郑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丘在大宅西势,东至墓埔,西、南俱至园埒,北至陈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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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丘在大宅西南势,东、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吴心记、吴乾记等田一宗,址在下寮庄前,东至陈家墓埔,西至吴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韩、陈、徐、吴四家埔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吴心记、吴乾记等田一宗,址在下寮庄前,东至陈家墓埔,西至吴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韩、陈、徐、吴四家埔田,四至明白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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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一之五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内武定里三坎店庄曾合信,有明买过吴禧记湾港业并埤堀、荒埔、田园计八宗,址在安定、新化安两里交界。经丈甲数俱在丈单内,年完钱粮二户,共四两五钱九分零九毫;又完许协记大租粟二户,共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许协记大租银一户四钱。其坐址段数四至,各载在契后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是以各房相议,愿将此业出卖,除问各房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菅寮庄吴合成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契价银一千五百大元。银、契即日同中两交足讫;其湾港并埤堀、荒埔、田园共八宗,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各房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湾港业并埤堀、荒埔、田园计八宗果系信承买吴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租项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信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丈器十一纸,缴连上手印白契十九纸,合约字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14 页
纸,告示二纸,合共三十六纸,付执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千五百大元足,再炤。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 日。
为中人 徐辂
吴露
知见并当事人 曾金瓯
代书人(瓯自笔)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曾合信
代书人(瓯自笔)
计开坐丘四至于后:
一、湾港业二宗毗连一所,带沙船港、木栅港在内,以及一切旧港道浮复埔田,址在安定、新化两里交界。其现时港头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两边俱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埤堀一个、荒埔一所,址在新化里西堡木栅庙后,东至黄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田一宗,址在下寮庄前,东至陈家墓埔,西至吴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韩、陈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千五百大元足,再炤。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 日。
为中人 徐辂
吴露
知见并当事人 曾金瓯
代书人(瓯自笔)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曾合信
代书人(瓯自笔)
计开坐丘四至于后:
一、湾港业二宗毗连一所,带沙船港、木栅港在内,以及一切旧港道浮复埔田,址在安定、新化两里交界。其现时港头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两边俱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埤堀一个、荒埔一所,址在新化里西堡木栅庙后,东至黄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田一宗,址在下寮庄前,东至陈家墓埔,西至吴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韩、陈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15 页
、徐、吴四家埔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田一宗,大小五丘,一丘在下寮东势大路边;东至黄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边,南至陈家田,北至大路。又一丘在下寮东势,东至郑家田,西至陈家田,南至黄家田,北至郑家田。又一丘在下寮东势,东、西、南俱至黄家田,北至郑家田。又一丘在大宅西势;东至墓埔,西、南俱至园埒,北至陈家田。又一丘在大宅西南势;东、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俱各明白为界。
一、园一宗二段一段,在许中营下寮竹围角,东至港,西、南俱至吴家园北至王家园。又一段在许中营东势港墘;东至港,西至墓埔并王家园,南、北俱至王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园一宗二丘,在下寮社前,东至吴、陈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田一宗二段,一段二丘,址在许中营下寮社前,东、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陈家田。又一段二丘,坐落土名下后,东至吴、林二家田,西至车路,并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田一宗,大小五丘,一丘在下寮东势大路边;东至黄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边,南至陈家田,北至大路。又一丘在下寮东势,东至郑家田,西至陈家田,南至黄家田,北至郑家田。又一丘在下寮东势,东、西、南俱至黄家田,北至郑家田。又一丘在大宅西势;东至墓埔,西、南俱至园埒,北至陈家田。又一丘在大宅西南势;东、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俱各明白为界。
一、园一宗二段一段,在许中营下寮竹围角,东至港,西、南俱至吴家园北至王家园。又一段在许中营东势港墘;东至港,西至墓埔并王家园,南、北俱至王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园一宗二丘,在下寮社前,东至吴、陈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田一宗二段,一段二丘,址在许中营下寮社前,东、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陈家田。又一段二丘,坐落土名下后,东至吴、林二家田,西至车路,并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15 页
第五二之一 谕 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16 页
署台湾府嘉义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庞,为冒佔勘明,乞出示还管事。本年闰三月二十九日,据卢礼呈称:窃礼自嘉庆十五年,台控诉棍徐南星串同管兴,即徐切纠党庄鳄、朱振基等平空佔礼新湾二港课埔一案,经蒙前主胡堂讯,察出星等冒佔属实,押星具遵,断将港埔还管输饷。莫奈切作何弊,回瞒请充公抵捕无著等因,礼不已控蒙府宪批行前主录详,旋仁爷票传覆讯勘详,被徐切布弊坚寝,将埔踞佔分肥;而星久逃抗讯,业蒙爷台备文详请押发,终被贿遏,任催莫何。幸蒙台驾到地,勘明果系礼界内港埔,被佔情真,未蒙出示归管,礼即绘具图说并声明,逐年封贮粟石列单呈叩,蒙批录后,宪批至公至明。以礼自忖,埔既被佔,费尽差承许多劳瘁且簥铺饭食难免不无开失,于是港饷恐不敷封抵,礼当即备足缴清,至徐南星当日呈清历年历垫故管事陈合成供谷四石,但案既勘讯,星之冒佔明确,似可邀恩给示还管,当将陈合成无著供粟四石并归礼带完,沾叩等情。据此,卷查此案先于嘉庆十五年,据卢礼粘邀台分宪告示具控,并据徐南星诉到县,屡经传讯未到。续据府辕头役王祐,即王复晋呈称:承父在日备出工本,与卢礼合夥招垦新港沙压港地,年收租息,立约均分,被案棍徐南星串谋粮差徐捷兴,即徐切等瞒请垦补陈合成名下失额供谷,公然佔夺等情,并蒙前府宪批发卢礼、徐南星等互控各词到县,当经前县录案,详蒙批:仰查案吊照,秉公勘断,具详等因。又经吊照差传两造到案勘讯具详去后,徐南星惧虚逃讯,以致案悬莫结。兹经本县前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17 页
诣勘明该处浮复港地,系卢礼承祖卢斗开通报部港地。缘新港以穿透堤塘庄,前因被水冲沙压平复,堪以垦耕,徐南星等遂掩案瞒请开垦,混号为提塘港。第查本邑港饷仅有含西、直加弄、西港、新湾四大港,并无堤塘港名目,差传讯详,徐南星逃不赴质,则其惧虚逃审,混请开垦,已无疑议。第陈合成供谷有关国帑,应令卢礼带纳,以泯争端。除将诣勘归管缘由具详销案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该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当守理法,各管各业,凡有垦耕新港沙压港地及新港汊穿透堤塘庄前垦业者,每年应纳租谷,务须遵照示谕,归纳卢礼、王复晋收取,帮补征完供饷,不得抗覆滋端;如敢故违,许该港户指禀赴县,以凭究追。至该港户名下每年应完港饷银一两五钱,及带完陈合成名下每年不著供谷四石,亟宜照数洗完清,毋许丝粒悬缺,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年六月 日给。 发贴晓谕。
道光二年六月 日给。 发贴晓谕。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17 页
第五二之二 谕 示
钦加州衔、署台湾县正堂、加五级记录五次、记大功十六次姚,藐断滋端,恳请给示谕遵事。本年三月十四日,据业户吴昌记禀称:缘记承管蔡恒记明买卢礼新化里西保并港汊穿透堤塘庄前一带饷港课埔,被棍恶郑就、朱全、林殿、陈狮、徐对、许守党众抢毁菱角、鱼虾、寮屋、器物,控究骗处,鼓谋陈吉成等帮讼图霸,复串顽佃王荣仕、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18 页
郭兴烈、潘机宰等踞佔抗租一案,兹蒙庭讯核记司单印契,同官给告示凿凿炳据。郑就等身充总董,竟敢党众附和,平空霸佔;朱全逞刁健讼,均属罔法,本应追究,姑念乡愚格外恩免,断将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旧归记掌管,栽种饲养,就等毋再滋生事端。其港水应听十三庄灌溉田园,不得阻挡。当堂将郑就、朱全等交差带取,以后不敢争佔,切结附卷;倘敢抗违,定提究办等因。谳谕煌煌,至公至明。讵就等奸狡异常,阳奉阴违,在堂上则再三求饶;一出外则恣肆无忌,依然造谣放刁,四处煽惑,指饷港为公港,将课埔作番埔。苟如所混,则课饷何资,本息何偿!况记所管该业港水,原听灌溉,并无阻挡,就等直欲霸佔港底菱角、鱼虾,故借是为题,冀遂其假公营私之计耳!独不思置业完赋,而水甘分润,已属克己待人。至于港底物产,饷项攸关,岂容连根尽夺。乃就等棍党济恶,藐断滋端,造谣言以惑众听,非明示莫解群疑。盖此宗港业,先在嘉辖未划之时,被徐南星等藉公图霸,经卢礼控,蒙前嘉邑主勘明还管,出示谕遵。今就等所为,先后同辙,既荷讯结,应请一体出示晓谕。除港水听其灌溉外,所有港底菱角、鱼虾及界内浮埔田园,仍旧归记掌管,佃栽种饷养,垦筑耕播,按额收成纳租以资课饷,而偿本息。一面饬差谕止,毋许串谋图佔,党抢酿祸,并押王荣仕等遵照认纳。倘两藐违踞抗,立即提拘到案,严究追办,俾棍恶顽佃各知儆戒,不致相视效尤,则沐鸿慈于靡既矣!谨此沥禀,恳乞电察藐断滋端,俯赐出示晓谕,饬差押遵,管辖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19 页
赖,恩公两便,沾叩等情。据此,时因匪徒滋扰,前县尚未给示,兹本县莅任,复据吴昌记禀催前来。卷查先据吴昌记禀控郑就等党众抢毁菱角、鱼虾、寮屋、器物,并据总理郑国清,即郑就等具诉:庄棍曾兆机藉业户吴昌记佣雇收租,恃势图佔十三庄公堤塘港党子红蟳、红虾,将港私佔,耸记出争诬抢各等情,经前县差传二比到案讯,据郑国清等供称:伊与吴昌记控争堤塘港,并非争管埔地。核之吴昌记堂缴承管蔡恒记明买卢礼堤塘港司单印契及嘉义县前给示凿凿可据,如果堤塘系十三庄公业,何以道光二年间,卢礼、徐南星两姓控争,港埔归卢姓管收。当时业地尚在嘉邑管辖,何不争执,乃事隔多年,该处割归台辖,始行藉端鼓众平空霸佔,实属强横。郑国清身充总董,出为附和;朱全逞身健讼,均干重究。姑念乡愚无知,施恩免责,断令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归吴昌记掌管,栽种饲养;至港水灌溉田园,本不能因港业归管,遂谓独用。此水应令与十三庄等公共灌溉田园,不得阻挡,并饬取郑国清,即郑就、朱全等依结附卷各在案。据禀前情,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处十三庄总董、耆民、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当知业户承管港业,课饷攸关,岂容尔等平空鼓众,藉端霸佔。自示之后,务即遵照前县堂断,除堤塘港水应听十三庄公共灌溉田园外,其港内菱角、鱼虾及港尾浮埔仍归吴昌记掌管,栽种饲养,以偿资本,吴昌记亦不得在于契买蔡恒记界外,侵佔分毫。两造倘敢违断藐控混争以及别滋事端,立即严拘究办,决不姑宽,凛遵毋违,特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20 页
咸丰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给。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20 页
第五二之三 谕 示
钦加运同衔、遇缺即补同知直隶州、署台湾县正堂孙,为出示晓谕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据业户吴昌记禀称:缘记承管新化里西保新港,并港汊穿透堤塘庄前一带饷港课埔田园,蓄养鱼虾,栽种菱角五谷,收成纳租无异。咸丰二年间,被棍恶郑就、朱全串谋陈吉成等,藉称系十三庄公港,党众抢毁菱角鱼虾,控蒙高前主堂讯察,计司单印契同官给告示凿凿炳据,断将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归记掌管,栽种饲养,毋许就等再滋事端。其港水应听十三庄灌溉田园,不得阻挡。当堂将郑就、朱全交差带取,以后不敢争佔,切结附卷。并蒙姚前主出示严禁,遵照前县堂断,除堤塘港水应听十三庄公共灌溉田园外,所有港内菱角、鱼虾及港尾浮埔仍归记掌管,不准该处庄民扰捕滋事;违即重究等因各在案。第年久示没,迩来每有踞地不法强徒,贪顽成性,蚁聚乌合,朝夕拥港捕损鱼虾,肆横无忌,任阻不理。伏思物各有主,业产攸关课饷,欲行亟较,奈众寡异势,恐酿祸端;若任采取,业近乡村,恶壑难填,租本无归,情法奚容。再四思维,惟有仰伏霆威,恩赐出示晓谕,重申严禁该处各庄民人、佃户人等毋许在记港内捕损鱼虾、菱角、货物,违即拘案重办,俾往者咸知儆戒,来者罔敢效尤,庶租本有赖,农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21 页
业得安。合亟沥情抄粘前示,禀恳伏乞电察施行,沾叩等情。据此,当经批饬将业契饷串呈验去后,兹据缴验前县印示禀准给谕前来,除验明发还并饬将契串补送查验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该处十三庄总董、耆民、佃户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务即遵照前县堂断,除堤塘港水应听十三庄公共灌溉田园外,其港内菱角、鱼虾及港尾浮埔仍归吴昌记掌管,栽种饲养,以偿资本。吴昌记亦不得在于界外侵佔分毫;如有藐抗混争以及别生事端,定即差拘究惩,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四年十月初四日。
光绪四年十月初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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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二之四 杜绝卖尽根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人王甲庄卢礼,有承祖父用本开通报部给管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并港汊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年徵饷银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无著供谷四石。东至课田边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边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台嘉交界,北至朱厝排仔头齐,四至各有竹埒港岸为界。因该港口前被沙压,浮涨不通,遭徐南星混呈恳补陈合成名下无著供谷,互控多年,案悬莫结,蒙前主胡堂讯断业还管,破费孔多。迨后,复蒙前主庞亲诣勘明,该港委系礼承祖故业,出示归礼垦耕,逐年依旧输饷外,著礼带纳陈合成名下无著供谷四石在案。祗为该港道内深外浅,堤塘一带虽有现涨沙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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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地势低下,土性瘠薄,水退为田,水至则仍为港,以致有耕无收,年年积缺供饷无可清完;而礼前招股夥合恳借贷费用,收息不敷抵还利银,情惨之极。兹礼思供饷关重,商之股夥无力可以再垦,且前缺供饷屡蒙封收抵款,不能扫清。爰尽问房亲暨原夥不承坐外,愿将此新港并港汊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托中引就与郡城蔡恒记出首承买,当场议定卖价银三百六十大元,内公提出银二百六十四元,分还各债主母利银外,尚剩银九十六元,与股夥对半均分,抵还前垦工本。面议礼立契出卖,股夥当场知见花押,日后不得反覆异言。保此港系礼自己承祖物业,与房亲兄弟人等无干。自今日立契绝卖,随时将港道浮埔踏界对佃,无论已垦未垦,任从蔡恒记前去设法,用本开垦,永远耕收,完纳供饷,礼等不敢阻挡。将来此业垦成肥美,礼不敢言找言赎,再生觊觎;倘有来历交加不明以及重张典挂他人等弊,礼等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绝卖契一纸,公同花押并缴连前县主庞印示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炤。
即日公同收过契面银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六年八月。
为中人 徐捷兴
在场甘愿同卖知见垦夥 王富有
即日公同收过契面银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六年八月。
为中人 徐捷兴
在场甘愿同卖知见垦夥 王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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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杜绝卖尽根契人 卢礼
在见人 卢养老
代书人 郭仰初
契尾
计开:业户蔡恒记买卢礼港道埔一所,坐落堤塘庄前,用价银二百六十二两八钱,纳税银七两八钱八分四釐。
布字七千六百五十四号。
右给嘉义县业主蔡恒记准此。
道光七年三月 日。
嘉义县蔡恒记买卢礼港道埔价二百六十二两八钱,税银七两八钱八分四釐。
在见人 卢养老
代书人 郭仰初
契尾
计开:业户蔡恒记买卢礼港道埔一所,坐落堤塘庄前,用价银二百六十二两八钱,纳税银七两八钱八分四釐。
布字七千六百五十四号。
右给嘉义县业主蔡恒记准此。
道光七年三月 日。
嘉义县蔡恒记买卢礼港道埔价二百六十二两八钱,税银七两八钱八分四釐。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23 页
第五二之五 杜绝卖尽契字
立杜绝卖尽契人蔡恒记,有明买过卢礼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并港汊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已开田园□段,年徵饷银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无著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后圣母公庙油香番银六两四钱。东至课田边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边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排仔头齐,四至各有竹埒港岸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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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卢礼新港并港汊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等处,并田园□段,尽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吴昌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价银四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新港并港汊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等处,并田园□段,随付银主前去掌管。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赎;契价敷足,亦不敢言找。保此业果系恒记承买卢礼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恒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绝卖契一纸,及缴连上手契一纸,并县示一纸,共三纸,送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番银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七年八月 日。
代书人侄 蔡久敬
在场知见人男 蔡创业
立杜绝卖尽根契人 蔡恒记
为中人 叶连捷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番银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七年八月 日。
代书人侄 蔡久敬
在场知见人男 蔡创业
立杜绝卖尽根契人 蔡恒记
为中人 叶连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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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二之六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吴昌记,明买蔡恒记新化里西保新港并港汊穿透带堤塘庄前一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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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道浮埔已开田园□段,年徵饷银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户下无著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上圣母公庙油香番银六两四钱。东至课田边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边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排仔头齐,四至各有竹埒港岸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承买蔡恒记物业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平银四百五十大元足。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田园、浮埔、港道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成纳租完课。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赎找卖。保此业果系昌记明买之业,与别人等及房亲伯叔兄弟侄毫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昌记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司单印白契及告示计七纸,共八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番银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三年正月 日。
知见人 吴沧江
为中人 何静轩
代书人 东清臣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吴昌记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番银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三年正月 日。
知见人 吴沧江
为中人 何静轩
代书人 东清臣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吴昌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26 页
第五二之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曾合信,有明买吴昌记新化里西保新湾港道并新港汊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并四至内浮埔已垦未垦田园□段,年徵饷银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纳户林雹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上圣母庙油香银六两四钱。东至课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旧台嘉交界,北至朱厝排仔头齐,四至明白各有竹埒港岸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承买吴昌记之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郡城内吴亨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银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见银、契两相交收足讫;随将新湾港道并新港汊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并浮埔等处田园□段,踏界对佃交付银主掌管,收成纳课。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再言找赎。保此港埔田园果系信明买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信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尽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白契计四纸,台嘉县示二纸,又带买许便垦字二纸,合共九纸,送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光绪四年正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27 页
为中人 何勉卿
知见人 曾人英
秉笔人 何静轩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 曾合信
批明:内抽出浮埔已开田园,年纳徵饷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林雹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上圣母公庙油香六两四钱。许便垦字二纸,经于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出典吴丰记,合明批炤。
知见人 曾人英
秉笔人 何静轩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 曾合信
批明:内抽出浮埔已开田园,年纳徵饷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林雹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上圣母公庙油香六两四钱。许便垦字二纸,经于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出典吴丰记,合明批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27 页
第五二之八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台南县第五区下横前街第六番户内二号吴士记,即吴伦李,有承先祖父吴亨记明买曾合信新化里西保新湾港道并新港汊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东至课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课 堤塘社脚,南至大流社旧台嘉交界,北至朱厝排仔头齐,四至明白,各有港岸竹埒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先祖父吴亨记所买曾合信之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城内第五区帽仔街第十番户吴子周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契价七三银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见银、契相交收足讫;伦李随即将新港湾道供新港汊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交付吴子周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伦李一卖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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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再言找赎。保此港道果系伦李承先祖父吴亨记明买曾合信之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伦李自出头抵挡,不干吴子周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二纸,印契一纸,白契二纸,告示三纸,共十纸,送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七三银四百五十元足,再炤。
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为中人 林培
知见人妻 郭氏
代笔人 (自笔)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吴士记(即吴伦李)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七三银四百五十元足,再炤。
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为中人 林培
知见人妻 郭氏
代笔人 (自笔)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吴士记(即吴伦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28 页
第五三之一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头庄毛馀、陈典、徐知母,中寮庄林克明、陈知光、陈狮,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等。窃谓官有正条,民有私约。缘馀等三庄,有合本开筑埤仔头港一道,东、西俱至课园,南至吴家湾港并课园,北至翁家港并课园。又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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栅港一道,东至王家港,西至吴家港,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北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原纳埤仔头庄福德爷香资银一大元。今因埤仔头庄经已废乡,馀等相议,将此香资银一大元改纳公庙福安宫,以供天上圣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纳福安宫香资银外,无论得利,抑或餂本,俱作三庄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无私,恐口无凭,公合立纳字一样三纸,每庄各执一纸,永远存炤。
光绪五年八月 日。
代书人 徐文德
公立合约字人 埤仔头庄 毛馀
陈典
徐知母
中寮庄 林克明
陈狮
陈知光
下寮庄 郭草定
刘胜
陈卿
光绪五年八月 日。
代书人 徐文德
公立合约字人 埤仔头庄 毛馀
陈典
徐知母
中寮庄 林克明
陈狮
陈知光
下寮庄 郭草定
刘胜
陈卿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30 页
第五三之二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头庄毛馀、陈典、徐知母,中寮庄林克明、陈知光、陈狮,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等。窃谓官有正条,民有私约。缘馀等三庄,有合本开筑埤仔头港一道,东、西俱至课园,南至吴家湾港并课园,北至翁家港并课园。又木栅港一道,东至王家港,西至吴家港,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北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原纳埤仔头庄福德爷香资银一大元。今因埤仔头庄经已废乡,馀等相议,将此香资银一大元改纳公庙福安宫,以供天上圣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纳福安宫香资银外,无论得利餂本,俱作三庄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无私,恐口无凭,公立合约字一样三纸,每庄各执一纸,永远存炤。
光绪五年八月 日。
代书人 徐文德
公立合约人 中寮庄 林克明
陈狮
陈知先
下寮庄 刘胜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31 页
陈卿
郭草定
埤仔头庄 徐知母
毛馀
陈典
郭草定
埤仔头庄 徐知母
毛馀
陈典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31 页
第五三之三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头庄毛馀、陈典、徐知母,中寮庄林克明、陈知光、陈狮,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等。窃谓官有正条,民有私约。缘馀等三庄,有合本开筑埤仔头港一道,东、西俱至课园,南至吴家湾港并课园,北至翁家港并课园。又木栅港一道,东至王家港,西至吴家港,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北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原纳埤仔头庄福德爷香资银一大元。今因埤仔头庄经已废乡,馀等相议,将此香资银一大元改纳公庙福安宫,以供天上圣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纳福安宫香资银外,无论得利餂本,俱作三庄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无私,恐口无凭,公立合约字一样三纸,每庄各执一纸,永远存炤。
光绪五年八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32 页
代书人 徐文德
公立合约字人 中寮庄 林克明
陈狮
陈知先
下寮庄 刘胜
陈卿
郭草定
埤仔头庄 徐知母
毛馀
陈典
公立合约字人 中寮庄 林克明
陈狮
陈知先
下寮庄 刘胜
陈卿
郭草定
埤仔头庄 徐知母
毛馀
陈典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32 页
第五三之四 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人埤仔头庄耆毛馀等,中寮庄耆陈戆汉等,苦中营庄耆陈四福、陈典等。缘馀等埤仔头庄之额,有承祖父原前与看西中寮庄耆等,暨下寮庄耆等三庄合本开垦埤仔头港、木栅港等处港业一宗二段二条,其坐址东西四至载明契后。议作三股,年纳福安宫油香银一元正,馀等应得一股,分作六份,馀等应得二份,汉等应得二份,福等应得一份,典等应得一份,卖与颜阔嫂,计共六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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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港业应得一股六份之额出卖,先尽问股夥庄中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五十四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港业一宗二段二条,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业果系是馀等应得一股之额,与股夥庄中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馀等应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十四年二月 日。
代书人 毛文和
为中人 陈维芳
毛馀之妻 曾氏
知见人陈戆汉母 徐氏
陈四福老母 郑氏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毛馀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十四年二月 日。
代书人 毛文和
为中人 陈维芳
毛馀之妻 曾氏
知见人陈戆汉母 徐氏
陈四福老母 郑氏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毛馀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34 页
陈四福
陈戆汉
颜金亭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炤。
陈戆汉
颜金亭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34 页
第五三之五 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人新化里西保看西下寮庄郭草定、林近、林原、林远、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头三庄耆老,合本开垦木栅港、埤仔头港二节,年纳福安宫油香银一大元正。其港业三庄按作三股,每庄各得一股,定等下寮应得一股,分作八份,定应得二份,近等兄弟应得四份,送等应得二份,计八份。但此港业因前被吴家霸佔,乏银控告较讨,定等将应得一股,向曾合信借出银元,积欠母利甚多。爰是相议,愿将此两节港业,定等三股应得一股出卖,先尽问房亲庄众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银主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三十二大元正,连前借议还母利银二十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35 页
八大元,合共契价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港业二节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与庄众人等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滋事生端。保此港业二节果系是定等与中寮埤仔头等庄合本开垦物业,与房亲庄众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定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中见立卖杜绝港业契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十四年三月 日。
代书人 毛文和
为中人 陈维芳
知见人徐送老母 苏氏
林近老母 陈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 李氏
同立卖杜尽根契人 郭草定
林近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十四年三月 日。
代书人 毛文和
为中人 陈维芳
知见人徐送老母 苏氏
林近老母 陈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 李氏
同立卖杜尽根契人 郭草定
林近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36 页
林原
林远
徐送
徐元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炤。
林远
徐送
徐元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36 页
第五三之六 卖杜绝尽根港业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字人新化里西保中寮庄陈党、陈垦、陈主足、陈四福、郑尚、陈闹泽、胡陈氏等,有承祖父与埤仔头庄、下寮庄等处庄耆,合本开垦并明买及承先遗置港业一宗,土名木栅港,并埤仔头港,计二节,年纳福安宫油香租银一大元。分作三股,党等中寮庄应得一股,分作十份。今因乏银费用,爰是相议将此港业一宗二节,计十份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港业应得一股,随时踏明界址,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37 页
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备资招佃开耕,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业果系是党等承祖父三庄合本开垦之业,应得一股,承先明买之额,与房亲他股人等毫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租项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党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八十大元足,再炤。
为中人 陈文宾
场见人 陈经芳
代书人 郑贤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为界,并厝地为界,又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炤。
光绪十六年三月 日。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人 陈党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八十大元足,再炤。
为中人 陈文宾
场见人 陈经芳
代书人 郑贤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为界,并厝地为界,又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炤。
光绪十六年三月 日。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人 陈党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38 页
陈垦
郑尚
陈主足
陈四福
林俊
陈闹泽
胡陈氏
郑尚
陈主足
陈四福
林俊
陈闹泽
胡陈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38 页
第五三之七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台邑新化里西堡下寮庄林正,中寮庄林俊,埤仔头陈丛等,因先前公垦埤仔头港一道,东至李家港岸,西至东路。又木栅港一道,东至布店堀,西至吴家港岸。二港四至界址明白,配纳宫庙油香。至光绪三年间,突有许中营庄佃吴东老,串谋郡城内虎衿吴亨衢,即吴振记,强横图霸,具控县衙,计开资费,公司将尽,台邑主潘堂断,四分归庙,抽得著年油香资费。到光绪七年间,巡抚部院岑访闻,严诉台湾府袁出差严拿吴东召讯,众司公议衙署开费无届,将被霸之六分化落三庄各角人等存外愿者,以出衙署资费,千古永佃。其六分姓名开列于后,原前抽得之四分,亦是三庄存公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39 页
祭祀之业,永无废坠,亦不得混争份佔。此系至公无私,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三纸,各庄存执一纸,永远存炤。
署理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袁,九月二十五日断。
代书人 林克明
公亲人 林廷芳
灰角、刘厝角,共二角,郭草定顶。
下寮庄林正老,在大路墘角、大宅角、观音树角、林厝角,共四角,林正顶。
徐厝角,徐添福顶。
后壁厝角,徐送顶。
埤仔头,陈丛老,在六分,毛舆老、陈典老、徐知母、陈有老、陈戆汉、陈丛顶。
光绪七年(岁以辛巳)九月 日。
出衙署同立合约字人中寮庄 陈子足
陈丛老
陈标老
林俊记(在份十分)
署理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袁,九月二十五日断。
代书人 林克明
公亲人 林廷芳
灰角、刘厝角,共二角,郭草定顶。
下寮庄林正老,在大路墘角、大宅角、观音树角、林厝角,共四角,林正顶。
徐厝角,徐添福顶。
后壁厝角,徐送顶。
埤仔头,陈丛老,在六分,毛舆老、陈典老、徐知母、陈有老、陈戆汉、陈丛顶。
光绪七年(岁以辛巳)九月 日。
出衙署同立合约字人中寮庄 陈子足
陈丛老
陈标老
林俊记(在份十分)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40 页
陈知光
林知老
郑尚老
林俊顶
陈恶
陈党老
胡博老
林知老
郑尚老
林俊顶
陈恶
陈党老
胡博老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40 页
第五四 杜卖尽根水圳字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顺茂等,有承祖父柯济川遗下应得东势榕树门龙目井顺安庄水圳一道,连溪头、埔地、泉淈及陡门、圳道等一应在内,年收早、晚季水租谷二百石左右。兹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该圳及水租、陡门、馀埔、旷地等件尽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李望洋老爷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值尽根圳价银七百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收足讫;该水圳亦随即踏明四至界址及所灌各田亩佃户,交付买主前去掌管,任听收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四至界址粒租不留,或有溪沟、湳淈以及馀埔、旷地可以垦复成田者,任从买主开辟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41 页
耕种,抑或清丈升租,日后价值千金,租加数倍,亦是买主之洪福,技等兄弟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找言赎之理。保此圳明系技等兄弟承祖父遗下应得酬劳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为碍与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技等兄弟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合杜卖尽根水圳字一纸,并带原底众佃户合约字一纸,又带阄书字三纸,共五纸,付执为炤。
连带长行戳记一颗,印板一块,佃户底册一本,各为据是实,批炤。
即日同中技等兄弟亲收过杜卖尽根水圳字内番银七百五十大元正足讫,再炤。
一、批明:该圳原系按作三房均分,兹因长房早逝,未有生下儿子,听凭公人妥议,该银按作二房交收,传接其长房宗嗣,日后不敢再生枝节,藉房翻言等情;如有此情枝节,两房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批明,再炤。
光绪三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刘文兰
为中人亲族 柯有来
在场人母亲 柯叶氏
知见人族亲 柯昆玉
连带长行戳记一颗,印板一块,佃户底册一本,各为据是实,批炤。
即日同中技等兄弟亲收过杜卖尽根水圳字内番银七百五十大元正足讫,再炤。
一、批明:该圳原系按作三房均分,兹因长房早逝,未有生下儿子,听凭公人妥议,该银按作二房交收,传接其长房宗嗣,日后不敢再生枝节,藉房翻言等情;如有此情枝节,两房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批明,再炤。
光绪三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刘文兰
为中人亲族 柯有来
在场人母亲 柯叶氏
知见人族亲 柯昆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42 页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字人 柯接枝
柯顺茂
光绪四年三月初八日,起房投税。
契尾:布字七百四十六号。
柯顺茂
光绪四年三月初八日,起房投税。
契尾:布字七百四十六号。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42 页
第五五 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长房李茂景、次房李水技、三房李荣喜、四房李娘课兄弟叔侄等,有承祖父、伯父李元峰,于嘉庆年间自备工本,开凿圳头,穿山由石,控透大溪圳水疏通。圳道址在三围十六结,历掌无异。迨光绪年间,厅改县后,换给戳记,李元峰即圳户李四荣。今因乏银别创,景等兄弟叔侄相商,愿将承祖父、伯父自置水圳一道,水头源大溪由五峰山脚并中心崙坑起,至三围十六结尾止,其圳底并众佃水租谷、陡门、水办、木极等件一应在内,甘愿尽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亲李及西出首承买,当场三面议定时值圳底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景四房兄弟叔侄等亲收足讫;随即将承祖父、伯父自置圳底水租并众佃租谷,及陡门、水办、木极等件,当场同中尽行指交买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从此一卖千休,而圳底水租并众佃租谷、陡门、水办、木极等件,一草一木不留。倘日后圳道溪水通流绵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43 页
远,添益水租,任从买主向佃业收,景等兄弟不敢异言滋事;将来圳道价值连城,亦系买主洪福,景等兄弟叔侄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水圳圳底水租谷石、陡门、水办、木极等件,明系景等承祖父、伯父自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该景等兄弟叔侄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纸,并带众佃合约字一纸,宪谕一道,宪给长行戳记一颗,宪示一张,计共五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景等四房兄弟叔侄亲收过杜尽根圳底水租契字内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足讫,再炤。
一、批明:该圳系于嘉庆年间创始,旋因水源不足,众佃无力开凿。景等先祖父、伯父李元峰,乃于道光年间,众佃立约邀请备资重再开凿承管,所以递年有各佃应纳水租谷石,佃众约字内经有约定章程,理合批明为炤。
光绪十三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黄开塘
为中人 李安然
李阿猫
即日同中交景等四房兄弟叔侄亲收过杜尽根圳底水租契字内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足讫,再炤。
一、批明:该圳系于嘉庆年间创始,旋因水源不足,众佃无力开凿。景等先祖父、伯父李元峰,乃于道光年间,众佃立约邀请备资重再开凿承管,所以递年有各佃应纳水租谷石,佃众约字内经有约定章程,理合批明为炤。
光绪十三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黄开塘
为中人 李安然
李阿猫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44 页
李瑞麟
胞弟 阿全
知见 荣养
绢熙
攻学
在场侄母亲 廖氏
长房母亲 詹氏
次房母亲 黄氏
三房母亲 廖氏
四房母亲 黄氏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长房 李茂景
李茂结
次房 李水枝
李火影
三房 李荣喜
四房 李娘课
李荣续
胞弟 阿全
知见 荣养
绢熙
攻学
在场侄母亲 廖氏
长房母亲 詹氏
次房母亲 黄氏
三房母亲 廖氏
四房母亲 黄氏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长房 李茂景
李茂结
次房 李水枝
李火影
三房 李荣喜
四房 李娘课
李荣续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45 页
侄 李瑞安
契尾
计开:业户李及西买得李茂景等水圳一道,坐落三围十六结庄,用价银八百二十八两,纳税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
布字三千四百六十三号。
右给宜兰县业户李及西准此。
光绪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契尾
计开:业户李及西买得李茂景等水圳一道,坐落三围十六结庄,用价银八百二十八两,纳税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
布字三千四百六十三号。
右给宜兰县业户李及西准此。
光绪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45 页
第五六 杜卖圳契字
立杜卖圳契字人吴梓隆,同侄吴旺、吴义成等,缘有承吴佔当开兰之初,有自备银数百元,代众佃垫用工本,由四围堡山脚,土名柴城仔坡,开筑水圳,延长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宽二丈四尺零,引水至三十九结庄,灌溉官番田业四十三份,并带公埔庄两边埤地,东至吴天喜田并冢埔二十七丈零三尺,西至吴施合田二十一丈零二尺,南至冢埔、吴施合田并路七十一丈零三尺,北至康隆田八十四丈零八尺各为界明白,并带门一坐,以备旱潦栏水消泄之用。兹因家穷乏力管理此圳,欲银别创,愿将此圳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卖与黄缵绪掌管,收租为业。即日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46 页
中议定时价银一百四十元正交收足讫;将埤圳随即踏明界址,并佃份水租额约字等件,概交黄缵绪掌管收租,永远为业。一经杜卖,日后虽值千金,不敢言赎言找。保此坡圳系隆等承父物业,与别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契据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等情弊,卖主自当一肩挑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圳契字一纸,并带佃众圳约字二纸,共三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亲收此契内佛银一百四十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吴梓隆自刻一圳戳记,并交过任从下手改换姓名,以照信守,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圳计长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在公埔头庄,原留筑埤地一带计一甲二分六釐零,以便蓄水上圳,灌溉课田,埋消泄洪水之用。一埤北畔下地三分三釐四毛三丝二忽,东至自圳八戈九尺,西至康隆八戈九尺,南至埤岸二十一戈,北至康隆二十一戈。又在埤畔地五分五釐四毛六丝,东至吴天喜并冢十五戈,西至吴施合十八戈,南至吴施合并冢路二十二戈,北至自埤岸二十二戈。又连埤东北畔地二分四釐七毛五丝一忽,东至自圳四戈,西至自圳五戈一尺,南至自埤岸三十四戈,北至冢三十四戈。又连埤东畔地一分三釐四毛四丝,东至埤岸五戈,西至埤岸四戈,南至埤岸二十
即日同中亲收此契内佛银一百四十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吴梓隆自刻一圳戳记,并交过任从下手改换姓名,以照信守,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圳计长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在公埔头庄,原留筑埤地一带计一甲二分六釐零,以便蓄水上圳,灌溉课田,埋消泄洪水之用。一埤北畔下地三分三釐四毛三丝二忽,东至自圳八戈九尺,西至康隆八戈九尺,南至埤岸二十一戈,北至康隆二十一戈。又在埤畔地五分五釐四毛六丝,东至吴天喜并冢十五戈,西至吴施合十八戈,南至吴施合并冢路二十二戈,北至自埤岸二十二戈。又连埤东北畔地二分四釐七毛五丝一忽,东至自圳四戈,西至自圳五戈一尺,南至自埤岸三十四戈,北至冢三十四戈。又连埤东畔地一分三釐四毛四丝,东至埤岸五戈,西至埤岸四戈,南至埤岸二十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47 页
二戈,北至冢二十二戈,合批明,再炤。
同治八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庐峻峰
为中人 吴百福
场见族正 吴承泽
胞侄 吴旺
知见男 吴溪河
立杜卖圳契字人 吴梓隆
胞侄 吴义成
契尾
计开:业户黄缵绪买吴梓隆、吴旺、吴义成水圳,延长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宽二丈四尺零,坐落四围堡山脚柴城仔陂,用价银九十六两六钱,纳税银二两八钱九分八釐。
布字九百七十一号。
右给噶玛兰厅业户黄缵绪准此。
同治八年十月 日。
同治八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庐峻峰
为中人 吴百福
场见族正 吴承泽
胞侄 吴旺
知见男 吴溪河
立杜卖圳契字人 吴梓隆
胞侄 吴义成
契尾
计开:业户黄缵绪买吴梓隆、吴旺、吴义成水圳,延长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宽二丈四尺零,坐落四围堡山脚柴城仔陂,用价银九十六两六钱,纳税银二两八钱九分八釐。
布字九百七十一号。
右给噶玛兰厅业户黄缵绪准此。
同治八年十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48 页
第五七 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有承叔祖詹阿阙,于嘉庆十二年十月间,备银买过李穆生等水圳一条,阔长四至俱载在卖契内明白。又是年十一月间,再承买奇武荖社化番哮懋鲎等小水圳一条,阔长四至俱载在卖契内明白。又道光二十年十一月间,再买竹篙满社番笼爻界埒等圳道一道,阔长四至均载在卖契内详明,址在红水沟保南兴庄,即自用工本开辟圳路,由武荖坑溪头引水通流,灌溉田亩。其嘉庆二十三年冬,将水圳水份立契卖过林国宝另开一圳道,水源各半各掌,有约炳据。现自管水圳一条,均在武荖坑大溪发源,到埤头筑造软埤,由圳头入水通流,直透火烧庄头,分开小圳三条,定汴分灌民壮城庄、火烧城庄、阿兼城庄、里脑仔庄、奇武荖庄,共五庄田业,水源灌溉充足,递年经番掌管,收租无异。兹因乏银别用,情愿将此自管下圳一条出卖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林吉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照值杜卖时价银一百三十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下圳路一条,从武荖坑大溪头起,直至里脑仔、奇武荖庄尾止,随付买主前去掌管,听其用工管顾,疏通圳道,向佃收租,永为己业,将来价值千金,亦不敢异言。保此水圳系番承叔祖遗下,与别人无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债项,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自应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现银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49 页
买,相信交接,并非逼勒,后日各不能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一纸,并缴李穆生等卖契一纸,又缴化番哮懋鲎等卖契一纸,又手摹找洗字一纸,又缴笼爻等卖契一纸,又林国宝约字一纸,共六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番亲收过契内番银一百三十元正足讫,再炤。
批明:该圳在武荖坑溪头发源,系一埤两圳,有上下之分,倘遇旱天乏源,当日经有定汴立约,各坡各圳分流,不能藉端混截,致失和气,合此声明,再炤。
批明:该圳灌溉五庄田业,将来各处若有未辟馀埔,后日开成,多带水分,多纳水租,任从买主林吉记向佃清丈,按甲纳租,永远掌管,番不敢妄生枝节,滋出事端,再炤。
同治二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刘道行
为中人 廖丰隆
知见人胞兄 洁
在场人胞侄 何清
立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人 詹番
契尾
即日同中番亲收过契内番银一百三十元正足讫,再炤。
批明:该圳在武荖坑溪头发源,系一埤两圳,有上下之分,倘遇旱天乏源,当日经有定汴立约,各坡各圳分流,不能藉端混截,致失和气,合此声明,再炤。
批明:该圳灌溉五庄田业,将来各处若有未辟馀埔,后日开成,多带水分,多纳水租,任从买主林吉记向佃清丈,按甲纳租,永远掌管,番不敢妄生枝节,滋出事端,再炤。
同治二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刘道行
为中人 廖丰隆
知见人胞兄 洁
在场人胞侄 何清
立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人 詹番
契尾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0 页
计开:业户林吉记买詹番水圳连地基一条,坐落红水沟堡南兴庄,价银八十九两七钱,纳税银二两六钱九分一釐。
布字一千二百三十九号。
右给宜兰县业户林吉记准此。
光绪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布字一千二百三十九号。
右给宜兰县业户林吉记准此。
光绪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0 页
第五八 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
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人郑恒记,即郑渭宾、郑冰如,有遗下合夥招佃立约,同公号郑恒记禀官存案。合自备工本作礐开凿水圳一条,灌溉鱼寮、白地粉等处田园。其圳郑渭宾得二股,郑冰如得一股,计三股一圳。因乏银别创,股夥相商愿将此南圳变卖与人,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彭瑶官出首承买,时三面尽值价银六百大员正足数收讫,随将此陂塘南圳,点踏交付彭瑶官前去添备木料,修筑陂圳,永为己业。保此陂圳系宾与如合夥禀官招佃,自备工本开凿,与房亲人等无涉,又无交加来历不明及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渭宾与冰如等一力抵挡,不干彭瑶之事。此业圳一卖千休,后日子孙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此仍仁义交关,二比夥股喜悦甘愿,各无反悔异言,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一纸,并缴众佃大合约一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1 页
纸,又杨玉衡、戴水约字二纸,合共四纸,付执永远存炤。
批明:即日宾同如同中三面亲收过水圳字内番银六百大员正完足讫,再炤。
批明:上年郑恒记等禀官开凿水圳,若有给领示谕,后日查出,一定要交彭瑶官收执,不能隐匿生出枝节;如是隐匿,准作废纸,立批,再炤。
批明:宾如上年开凿南北两圳,因北圳开凿不成,日后宾如要再备工本,再筑北圳,瑶官如愿再出工本,前来合夥开凿,肯否,应听其便,立批,再炤。内添「子孙」二字。
再批明:连带郑育秀、郑冰如合约字二纸,又批,再炤。
光绪己丑十五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郑咏廉
为中人 王子墉
戴熊官
知见房亲人 郑江泉
郑有辉
郑寄生
在场人 郑黄氏
批明:即日宾同如同中三面亲收过水圳字内番银六百大员正完足讫,再炤。
批明:上年郑恒记等禀官开凿水圳,若有给领示谕,后日查出,一定要交彭瑶官收执,不能隐匿生出枝节;如是隐匿,准作废纸,立批,再炤。
批明:宾如上年开凿南北两圳,因北圳开凿不成,日后宾如要再备工本,再筑北圳,瑶官如愿再出工本,前来合夥开凿,肯否,应听其便,立批,再炤。内添「子孙」二字。
再批明:连带郑育秀、郑冰如合约字二纸,又批,再炤。
光绪己丑十五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郑咏廉
为中人 王子墉
戴熊官
知见房亲人 郑江泉
郑有辉
郑寄生
在场人 郑黄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2 页
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人 郑恒记即 郑渭宾
郑冰如
契尾
计开:业户彭瑶买郑恒记等水圳,坐落鱼寮等庄,用价银四百一十四两正,纳税银一十二两四钱二分正。
布字九百九十号。
右给新竹县业户彭瑶准此。
光绪十六年四月 日。
郑冰如
契尾
计开:业户彭瑶买郑恒记等水圳,坐落鱼寮等庄,用价银四百一十四两正,纳税银一十二两四钱二分正。
布字九百九十号。
右给新竹县业户彭瑶准此。
光绪十六年四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2 页
第五九 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
立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人曾益源,即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有承胞兄曾瑞炉明买过房亲曾瑞万,并买曾人洲、曾进水等上下新庄仔坡礐水圳两条,址在旺菜宅面前溪心埧,东至金门厝溪头又并至旺菜宅溪头分水为界,西至圳路直透落下为界,南至埋石为界,北至孙家溪堀直透下落为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并带枪料、办梆等件齐全,递年早季逐佃收租历管无异。兹因乏银费用,叔侄商议,愿将此两条坡礐水圳一切等件出卖与人,先尽问房亲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郑泉益号,即郑火观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3 页
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断根埤圳价龙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员正。即日银色同中现交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亲收足讫;随将此上、下新庄仔埤圳并一切物料踏明,点交买主郑大观前来掌管,对佃收租,任从开筑,不敢阻挡,永为己业。保此埤圳并一切等件系是瑞祥同侄再添等承胞兄遗下明买房亲物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瑞祥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祥及子孙不敢言找赎洗贴,致生事端等情。此乃仁义交关,并无估折勒索等弊,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一纸,并缴上手曾瑞万印契连司单一纸,又缴曾人洲、曾进水归管字一纸,又众佃约字二纸,告示一纸,官谕一纸,合共七纸,付执永远存炤。
批明:即日瑞祥同侄再添等同中三面亲收过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内龙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员正足讫,批炤。
再批明:内上手曾瑞炉归管曾瑞万尽根契字本无夹带,因曾瑞炉手内经已遗失,日后倘有寻出,皆作废纸,合应声明,又炤。
代笔人 郑少和
批明:即日瑞祥同侄再添等同中三面亲收过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内龙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员正足讫,批炤。
再批明:内上手曾瑞炉归管曾瑞万尽根契字本无夹带,因曾瑞炉手内经已遗失,日后倘有寻出,皆作废纸,合应声明,又炤。
代笔人 郑少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3 页
第六0 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4 页
立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监,前者六馆合夥共出工本银六千六百两,向与土官潘敦仔并众番给垦,开筑朴仔篱口大埤水源,通流灌溉东西南势之田地,当日立给垦约字六张炳据。今因家务清淡,欲再添工本银修筑大埤水圳,无可支出,恐伤田地,无水失收,愿将自己一馆之业尽根退卖于人,先尽问六馆内及至亲人等既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于赖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大埤水圳价银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两。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随即将自己一馆应份埤圳所管界之内,在柑崙庄、头家厝庄、三份埔庄、上下旧社庄、沟背庄、二份埔庄、十张犁庄、邱厝仔庄逐年所应纳大埤水圳租粟,一概点交付赖塘官前去掌管收租,以理埤圳,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监及子孙等永不敢异言生端,言及埤圳找赎之事。保此埤圳系监自己出工本银所买,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货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监自己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赖唐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埤圳字一纸,带给垦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大埤水圳字内价银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两足讫,再炤。
乾隆五十五年三月 日。
代书人 江旺生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大埤水圳字内价银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两足讫,再炤。
乾隆五十五年三月 日。
代书人 江旺生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5 页
为中人 陈正修
在场知见人 秦美权
立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人 秦登监
在场知见人 秦美权
立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人 秦登监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5 页
第六一 杜卖尽根水圳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契字人南投堡万丹庄陈阿候、陈阿存、陈阿图,偕侄甘霖、阿乾、阿宜、珠以、阿炳、上达、阿松等,有承祖父遗下水圳一条,坐落土名下溪底圳,其圳水租谷照田份配纳,分早、晚二季均收,前归与十一房母子掌管,立凭准字炳据。迨至十一房早世,其母已出,再为十房公业。今因公费乏用,叔侄相商,愿将此水圳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于包尾庄江斗南、弓鞋庄陈屋同为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尽根价银七秤二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水圳随即对明田份,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再为经营价值千金,存等永不敢言起找赎之事。保此水圳系存等承祖父遗下公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卖者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尽根水圳契字一纸,并带约据凭准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内银七秤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6 页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 日。
代笔人 张乃安
为中人 谢查某
知见四嫂 张氏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契字人 陈阿候
陈阿存
陈阿图
偕侄 阿松
阿乾
珠以
甘霖
阿宜
阿炳
上达
代笔人 张乃安
为中人 谢查某
知见四嫂 张氏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契字人 陈阿候
陈阿存
陈阿图
偕侄 阿松
阿乾
珠以
甘霖
阿宜
阿炳
上达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6 页
第六二 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7 页
同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人合兴号众股份,即罗义兴、余步青、吴知奇、陈思善、陈水泉、施瑞源、曾如从、陈和尚、陈绵福、陈春结、陈文笔、苏永寿、陈文曲、田水金、吴永兴、王诘、陈石生、陈长江、陈讲、陈武、吴水池、李木、简永存、吕部、陈永来等,蒙分宪吴谕给兴众股分等鸠集工本,开筑南烘一带圳务水道通流,所有灌溉之田亩应配水租,准兴等收为工本之资。又连荒埔一处,坐落址在水头庄西南畔势,土名大埔,东至山,西至溪,南至圳头,北至竹围脚并圳为界,四至界址并一带水圳俱载明白。兹因本年五月间大雨滂沱,埤圳崩陷,乏项无力修理,难以疏通,合兴号众股份商议,情愿将南烘一带圳底暨荒埔尽行出退于人,托中招得新顺源号出首承顶,三面议定备出七兑工本银一千大元正。即日银契同中见两相交收足讫;其南烘一带水圳荒埔,随即踏明,尽交付与新顺源号前去掌管修理,开辟收租,永远为业。自此一退终休,葛藤永断,杜退以后,不敢异言滋端。保此圳荒埔俱系兴众股份等给垦,鸠备工本开创之业,与他人无干,实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系兴等众股份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新顺源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退荒埔圳底尽根契字一纸,带垦照一纸,又带合约字二十五纸,计共二十七纸,付执永炤。
即日,合兴号众股份等当中见实收过契字内七兑尽根价银一千大元正完足,再讫,批炤。
即日,合兴号众股份等当中见实收过契字内七兑尽根价银一千大元正完足,再讫,批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8 页
一、批明:合兴号总共三十二份,城隍爷应得四份,照忠祠应得一份,此五份抽出留存,以为城隍爷照忠祠香祀,再批炤。
光绪十五年七月 日。
代笔人 游得升
为中人 游得升
在场知见人 曾田和
曾丰印
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字人 罗义兴 余步青
吴知奇 陈思善
陈水泉 施瑞源
曾如从 陈和尚
陈绵福 陈春结
陈文笔 苏永寿
陈文曲 田水金
吴永兴 王诘
陈石生 陈长江
光绪十五年七月 日。
代笔人 游得升
为中人 游得升
在场知见人 曾田和
曾丰印
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字人 罗义兴 余步青
吴知奇 陈思善
陈水泉 施瑞源
曾如从 陈和尚
陈绵福 陈春结
陈文笔 苏永寿
陈文曲 田水金
吴永兴 王诘
陈石生 陈长江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9 页
陈讲 陈武
吴水池 李木
简永存 吕部
陈永来
吴水池 李木
简永存 吕部
陈永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59 页
第六三 杜卖开圳田头地契字
同立杜卖开圳田头地契字人打猫西堡园黄焕章、何尚春、陈尧生、洪其才等,有承祖父遗置园寮庄东南势旱田抽出田头各一段,因庄前系是旱田,乏水灌溉,众佃相商,招请本庄埤长何要、何乔整出本银出为办理,承买开圳。托中三面议定,黄焕章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二十大元正;何尚春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二十大元正;陈尧生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一十五大元正;洪其才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一十五大元正;合共契价银七十大元正。其官租银原归四姓各人完纳,抽出田头地杜卖埤长开圳,不堪分配,此系四姓之人各各甘愿,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办,即日同中并众佃将田头地割出,踏明界址,交付与埤长前去筑埤,任从兴工开凿圳路,引通埤水长流灌田,历年向佃配水收银抵利,子孙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价值百倍,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田头地系焕章等各承祖父物业,与四姓房亲人等无干,并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0 页
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拖欠官租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弊,章等各人自出力抵挡,不干埤长之事。此系四姓之人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同中并庄众證见,立杜卖田头地契字一纸,永远付埤长执掌,子孙继承,存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田头地契面银合共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陈贞华
知见人 何参
为中人 何琏
同立杜卖田头地契字人 陈尧生
何尚春
黄焕章
洪其才
契尾(前文略)
计开:业户何要、何乔买黄焕章、何尚春等田头一坐,坐落……,用价银六十七两六钱,纳税银一两四钱二分八釐。
布字九千五百三十九号。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田头地契面银合共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陈贞华
知见人 何参
为中人 何琏
同立杜卖田头地契字人 陈尧生
何尚春
黄焕章
洪其才
契尾(前文略)
计开:业户何要、何乔买黄焕章、何尚春等田头一坐,坐落……,用价银六十七两六钱,纳税银一两四钱二分八釐。
布字九千五百三十九号。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1 页
右给嘉义县业户何乔、何要准此。
光绪七年四月 日。
光绪七年四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1 页
第六四之一 卖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人田尾顺兴庄邱春二,同侄德郎、定台、玉台、同仙,暨四房人等,有承祖父邱文琳,为本庄管事,该庄原置有水圳灌溉课田,因被洪水冲崩,乾隆四十年间,该地得浮复,众佃无力筑埤开圳,恳求祖父自备银两为工本,开凿新圳,庶该庄课田得以流通灌溉。当时议定圳头赏番,以及通事辛劳、隘口圳路租谷、水甲辛劳一切诸费等项,照田甲水份七十二份均摊,各条规载在佃约字明白为据。兹因春二无力办理,又诸房等亦不能为圳务。窃恐圳务情重,有误其事,是以叔侄相议,回念祖父当日用下工本开筑此圳,今欲退办,亦须择一力量精谨之人,方胜其任,庶二等财本有归,又不至贻误佃户。素知郡垣吴亨记为人可靠,故托中愿将此水圳出卖与记,三面议定,收回工本银六百大元。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水圳即立告白通知佃户,凡有应理圳务,系新水甲之事,而各佃所有应纳番赏以及辛劳水谷各项,当向新水甲完纳,与二等叔侄无干。实二祖父之圳,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系二等承祖父物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贴洗滋事,暧昧不明之情;如有不明之事,二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2 页
侄自当出首抵挡,不干新水甲之事。此实两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同合立出卖水圳甲首契字一纸,并缴连佃约字一纸,水份簿一本,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实收过工本六八平银四百八十大元完足,存炤。
光绪元年二月 日。
代书人 卢廷成
在场知见人邱春二母 林氏
邱同仙母 陈氏
德郎妻 卢氏
武妻 沈氏
为中人 邵瑞玉
简奉
同立卖出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人 邱春二
侄 德郎
玉台
同仙
红毛
即日同中实收过工本六八平银四百八十大元完足,存炤。
光绪元年二月 日。
代书人 卢廷成
在场知见人邱春二母 林氏
邱同仙母 陈氏
德郎妻 卢氏
武妻 沈氏
为中人 邵瑞玉
简奉
同立卖出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人 邱春二
侄 德郎
玉台
同仙
红毛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3 页
定台
武观
桂春
河镇
武观
桂春
河镇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3 页
第六四之二 出卖水圳字
立出卖水圳管事甲首字人田尾顺兴庄邱世守,即邱阿五,有承故祖邱文琳,并故叔父邱君盛、邱君赞等为该庄管事,自备工本开垦本庄水圳,灌溉七十二份课田。当时各佃同立有合约付祖执凭,内叙每年各佃该出银谷,交付管事,以为开发内外赏番以及通事隘口圳路租、管事辛劳等费,照约而行,历久无异。兹因守等叔侄相议,欲将此水圳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向堂弟邱春二,侄邱德郎、邱玉台、邱定台、邱同仙等,经先出卖于郡城吴亨记承充契价银四百八十元,惟存守一份之额,今守亦愿同卖于记一并承办,当原中议定守契银一百二十元。银、字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水圳立即对佃,交付吴亨记新管事吴振声执掌料理,而各佃所有每年应纳内外番赏并管事通事隘口圳路租、辛劳、水谷等项,亦当仍照旧章,交付吴振声买物,转交生番通事进山安抚及开发诸务,守等叔侄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系守等祖父开垦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4 页
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守等叔侄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合立出卖开垦水圳字一纸,并缴连告示二纸,水份簿二本,并缴连二等卖字一纸,佃约一纸,抄白一纸:以上合共六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平佛银一百十二元,连前堂弟春二等收来银四百八十元,同共银六百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此水圳每年系晚冬一季,批,再炤,行。
光绪元年二月 日。
代书人 邵瑞玉
为中人 简奉
邵瑞玉
在场知见男 邱红毛
立卖水圳管事 邱世守(即邱阿五)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平佛银一百十二元,连前堂弟春二等收来银四百八十元,同共银六百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此水圳每年系晚冬一季,批,再炤,行。
光绪元年二月 日。
代书人 邵瑞玉
为中人 简奉
邵瑞玉
在场知见男 邱红毛
立卖水圳管事 邱世守(即邱阿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4 页
第六五 谕 示
钦加提举衔,即补清军府代理凤山县正堂吴,为谕饬课教事。案据旧圳总理林际时暨众甲首等佥称:缘同治年间,篱仔内汴有不入甲之田,私向甲首三合记买水灌田,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5 页
年得谷将近一千石,仅私贴前办总理二十元,以致入甲之田失水争闹。公议举出生员王邦猷出为配水办理,逐年按缴局费银一百二十元,添设义塾于曹公祠内,交由总理给发,一则照顾祠内油香,二可栽培贫民子弟,签乞立案,出示晓谕等情,当经批准如禀办理在案。兹据凤仪书院监院董事周熙清、卢德嘉、卢德祥签禀,以查有本城生员谢赖周文行端方,堪任塾掌教,佥举禀请立案给谕等情前来。除禀批示立案并出示晓谕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谢赖周即便遵照,前往曹公祠内义塾,择日开馆课教,毋稍怠荒,致误子弟。仍将启教日期,并生徒人数造册禀县备查,毋违,此谕。
光绪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光绪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5 页
第六六之一 杜绝甲首契字
立杜绝甲首契字人大竹里乙甲庄林静观,有承父林安居垦置下八庄旧圳甲首一股,该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带纳总理膏伙并溪口诸费。因先父自光绪八年去世,有胞兄林清江掌办三年,侵缺总理赵德观缴款,迫讨难容。江无力清还,与观相议,愿将此甲首交观掌办,抵还缺款。嗣后江出为混收,观屡遭赔累,无力缴还,适因总理侵缺凤仪书院董事沈时敏膏伙,总理将此甲首抄封,抵还敏膏伙银一百二十元。保此甲首,观承父物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不明为;如有不明,观自一力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6 页
抵挡。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绝甲首契字一纸,并缴戳记水甲簿各一件,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过账入膏伙银一百二十元实足,再炤。
光绪丙戌年六月 日。
为中人 王邦猷
知见人母 沈氏
立杜绝甲首契字人 林静观(自笔)
即日同中过账入膏伙银一百二十元实足,再炤。
光绪丙戌年六月 日。
为中人 王邦猷
知见人母 沈氏
立杜绝甲首契字人 林静观(自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6 页
第六六之二 凭单字
立凭单字人凤仪书院董事沈时敏,有承旧圳总理赵德观抄封林静观甲首一股,该管田七十六甲七分,抵还膏伙。时敏院务浩繁,难以兼办,托中引就与本城内大老衙林帆水务熟识,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一百二十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甲首戳记并水声簿交帆掌管办理,立凭单字一纸,并缴抄封契字一纸,共二纸,连戳记水声簿各一件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银一百二十元足,炤。
光绪丙戌年十一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7 页
为中人 谢赖周
代书 (自笔)
立凭单字人董事 沈时敏
代书 (自笔)
立凭单字人董事 沈时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7 页
第六六之三 卖旧圳甲首字
立卖旧圳甲首字人凤山城内大老衙街蔡便凉,有承故夫林帆明买甲首一股,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其水圳系由内河分支灌溉田甲,所有业户配完水金,载明簿据收纳。今因帆故,丧费乏项,托中引就与谢赖肯祥,言议除将积欠公馆摊费一切银主负担抹完外,定价六八银一百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随将该圳听与银主掌管,以后各无反悔言及找赎等事。恐口无凭,立卖甲首水圳字一纸,并缴上手字二纸,连簿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银一百元正。
光绪二十六年旧历八月 日。
为中人 洪番
知见人夫弟 林牵
立卖甲首字人 蔡便凉
代书人 谢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8 页
第六六之四 典契字
立典契字大竹里下菜园庄张善,有承祖父遗置旧圳甲首一缺,管理田甲五十甲零八分,轮放水番,灌溉田亩,按甲徵收水谷银项,缴充公局,以供筑溪及疏通圳道一应开费,历办多年无异。今因乏银应缴局中银项,将此一缺甲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埤城顶横街李英店记出首承典顶办,三面言议著下时价六八佛银一百大员。其银即日同中收讫,缴完公项;其甲首事务并田甲银项,随即告知水圳公司总理,将所管辖各业户田亩共五十甲零八分,逐一对明,交付银主掌管顶办,照数徵收,上供局费,下养身家。限至十二年为满,听善备足契面银,对月赎回自办,银主不得刁难;倘届限无力取赎,依旧听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甲首果系善承租父遗缺,与房亲伯叔兄弟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积缺旧局费项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善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契面银一百大元足讫,再炤。
再批明:前因急需乏用,爰托原中仍向银主另借出六八佛银五元,若届限满取赎之日,自当备足佛银共一百零五元,一并清楚,合批明,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9 页
光绪二年正月十三日再批。
光绪元年十二月 日。
知见人 张成材
为中人 谢振兄
代书人 何德昌
立典契字人 张善
光绪元年十二月 日。
知见人 张成材
为中人 谢振兄
代书人 何德昌
立典契字人 张善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69 页
第六七 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张天禄、张聪祥、张小华三人等,合夥同出本银,倩工开筑新庄仔庄埤圳,开导水源,通水灌溉,俾新仔庄一带埔园尽变为水田,获利无疆。其逐年各佃一九现抽的水谷,作二份均分,后日子孙下得争长竞短致不和。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合约三纸一样,各执为炤。
咸丰三年十二月 日。
立合约人 张聪祥
张天禄
张小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0 页
第六八之一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广储东、保大东里吴明、翁保等,为协力开筑北势埤一口,以备灌□□田园。时因埤岸破坏,保、明与众人商议埤岸填筑之事,而大穆降林文协同商议,言埤岸破害,皆然填筑,其前文未有填筑之力,今破坏,文等出为收筑,抵前未筑之力。言约先于二里高田踏车灌足,后埤水原旧二夜二日,先于旧埤长等香份灌溉,后于文等一夜一日,灌溉大穆降洋;如埤水有馀,原前照份轮流。言明议定,保等许允文等出为头填筑埤岸,历带无异。以降埤如破坏,三里合作收筑,埤水照约均分。自此无异,如有悖约,呈官究治。此系众心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再合立约三纸,每埤长各执一纸,付执为炤。
雍正元年八月 日。
同立合约字人 翁保
吴明
林文
广储东埤长吴明份人:郑宜、张赞、徐晃、林陈、吴明、王圣、张福、袁僯、陈、苏全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1 页
保大东埤长翁保香份人:李吉、叶老、陈两、陈快、张密、郑孝、翁保、黄二、胡福。
大穆降埤长林文香份人:柯洪升、林尚、柯福寿、王圣、张士、吴灿、林文、黄为、蓝任、苏全南、郑蓁、吴勇。
大穆降埤长林文香份人:柯洪升、林尚、柯福寿、王圣、张士、吴灿、林文、黄为、蓝任、苏全南、郑蓁、吴勇。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1 页
第六八之二 卖杜绝尽根埤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埤契人广储东里知母义社吴印,有承祖父吴明开筑北势埤一口,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埤长应份,卖与苏振馨六八银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埤随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埤果系是印承祖父之额,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尽根埤契一纸,并连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重银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甲午二十年八月 日。
为中人 林兴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2 页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吴印(自书)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2 页
第六八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人翁适、翁万山等,有承祖父亲自开垦之北势埤一口,当时议筑此埤长竖有八股,祖父亦得一股。但是此埤之水,本为八股之埤长灌溉田园满足,然后议将此埤水卖与别人田园灌溉,其银项应留为后日修造埤岸之费,八股埤长不得侵渔。又公议:后日埤底之税银二十大元,八股埤长各轮值一年,彼此不得恃强霸收。此系当时立埤之约,乃万年不朽之规也。今适等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愿将此一股之埤长份卖与郡城内宗叔翁攀鹤出头承买,三面言议著时价银三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埤份随即踏交银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园,不敢异言生端,后日子孙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埤份系适等自己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如有此情为,适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埤长份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卖埤长水份银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丰十年二月 日。
为中人并代书人 翁雅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3 页
知见人 徐代
同立卖杜绝尽根埤契字人 翁适
翁万山
一、批明:契内添注「水」字一号完足,再炤。
同立卖杜绝尽根埤契字人 翁适
翁万山
一、批明:契内添注「水」字一号完足,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3 页
第六八之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亲立卖杜绝尽根契人翁贞记,有自己明买翁适等亲开垦北势埤一口,适祖父亦得埤长水份一股,以资旱天灌溉田园之用。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股埤水托中引就,卖与苏振德出头承买,三面言议著时价佛银二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埤随即将一股之水,交付银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园,不敢异言生端,日后子孙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埤份系记明买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卖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记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并非抑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亲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收过卖埤长水份银二十五元完足,再炤。
光绪十九年二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4 页
亲立卖杜绝尽根埤契字人 翁贞记
为中人 翁古
为中人 翁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4 页
第六八之五 卖埤长字
立卖埤长字人林亨,有承父办理埤长,其埤名曰猪母埤。破水及填岸等事,系埤长通知众人,是以破水之日,让埤长先破,馀照阄轮流香水。兹亨埤长田甲无多,愿将埤长变卖,因托中引就与郑德祖,三面言议,德祖愿抽出香枝价银十大元交易,此埤长亨亦情愿遂即立字过香收银。自此一卖千休,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埤长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香分价银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庆十年六月 日。
为中人 吴怀
代书人 柯廷
立卖埤长字人 林亨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4 页
第六八之六 甘愿杜卖埤长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5 页
立甘愿杜卖埤长人大穆降庄上帝庙郑法,有承祖父明买过林亨埤长份办理埤长,其埤名曰猪母耳埤。其破水及填岸等事,系埤长通知众人,是以破水之日,该让埤长先破,有馀照阄轮流香水。兹法埤长田甲无多,甘愿将埤长份意欲杜卖,今因托中引就,杜卖与本庄四领社苏振芳出头承买,三面议定时价银六大元正六八足。其银即日交讫;法愿将埤长份抽出过账,交付银主掌理,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等情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埤长字一纸,并带上手埤长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埤长契字内佛头银六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十年七月 日。
为中人 郑番英
知见人妈 陈氏
代书人 王日辉
立甘愿杜卖埤长字人 郑法
即日同中收过埤长契字内佛头银六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十年七月 日。
为中人 郑番英
知见人妈 陈氏
代书人 王日辉
立甘愿杜卖埤长字人 郑法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5 页
第六八之七 卖埤长契字
立卖埤长契人郑掌,有承祖父明买埤长份,在知母义埤,三股应得一股,与堂兄避乱对半均分。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应得半股埤长份变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6 页
,外托中引就与知母义庄吴套观出头承买,三面言议著时价银五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应得半股埤长份,随即交付银主掌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半股埤长份果系掌自己应得之额,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掌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乃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埤长契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五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年三月 日。
知见人母 曾氏
为中人 翁雅
代书人 吴明良
立卖埤长契人 郑掌
契后批明:上手契交堂兄避乱以执,难以分拆,不得刁难,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五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年三月 日。
知见人母 曾氏
为中人 翁雅
代书人 吴明良
立卖埤长契人 郑掌
契后批明:上手契交堂兄避乱以执,难以分拆,不得刁难,批明,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6 页
第六八之八 卖埤长契字
立卖埤长契字人知母义社吴申喜,有承祖父明买埤长份,在知母义社埤,三股应得一股,与堂兄避乱均分对半。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应得半股变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7 页
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大穆降庄苏振馨出头承买,三面言议著时价银二十大元六八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应得半股埤长份,随即踏明,交付银主掌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半股埤长份果系申喜自己应得之额,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申喜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埤长契字一纸,又带上手契一纸,合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庚寅年十二月 日。
知见人 蔡氏
为中人 苏粒
代书人 严三川
立卖埤长份契字人 吴申喜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庚寅年十二月 日。
知见人 蔡氏
为中人 苏粒
代书人 严三川
立卖埤长份契字人 吴申喜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7 页
第六九 耕合约字
立耕合约字人许却,有自备工资,今因乏圳耕作通流充足,向林炉观手内出金长源水圳一份,址在四围堡匏靴崙庄,时同堂议定,却应纳全年水圳租谷六石。其租谷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8 页
定限早季纳清,务要在埕经风扇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后日有多少百倍之收,却自己应得,与炉无干。若收租之时,要信记以及圳单付交却为准应用,不得刁难滋事。又议定圳限三年,自己亥年冬起,至壬寅年冬止。限满之日,业主、佃人两相交清,各不得刁难生端。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立耕合约字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堂托议,立过耕合约字二纸一样是实,再炤。
光绪巳亥年九月 日。
代笔人 吴逢荣
立立耕合约字人 许却
即日同堂托议,立过耕合约字二纸一样是实,再炤。
光绪巳亥年九月 日。
代笔人 吴逢荣
立立耕合约字人 许却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8 页
第七0 杜卖圳份尽根归管永断字
同立杜卖圳份尽根归管永断字人吴天富、吴天文、吴健全,原有父吴裱,先年合夥,地在茭苳林新兴庄开筑水圳,引水灌溉众佃田亩,冲号金新安。约议作十股半,吴裱应得五股,简观崇应得四股,张石成、林三易共得一股,廖礼三在寮理事,公荫半股。因林彪等金大成水西在上,金新安在下,绝流乏灌,误佃田业抛荒,年收无利息。裱情愿将此自己五股圳份退卖别创,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夥内简观崇承领,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9 页
当日凭中言断,议定时值尽根共价银三百七十大元正。银即日面同交过经收;其圳份五股,随交付夥内简观崇永远归管整理,鸠收水租。保此圳份系文等承父吴裱自己应份之额,与别胞亲叔兄弟股内人等无涉,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事弊不明等情,俱系卖者人一力抵挡,不敢干碍与买主人等之事。此系二家人各甘愿,各无反悔异言,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归永断字一纸,带上手契五纸,共六纸,付执为炤。
即日收过字内银三百七十大元正足讫,再炤。
道光八年七月 日。
说合中人 林泉
在场知见人母亲 黄氏
同立杜卖水圳份尽根归管永断字人 吴天富
夥 张石成
吴天文
佛全秉笔
即日收过字内银三百七十大元正足讫,再炤。
道光八年七月 日。
说合中人 林泉
在场知见人母亲 黄氏
同立杜卖水圳份尽根归管永断字人 吴天富
夥 张石成
吴天文
佛全秉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79 页
第七一 杜卖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卖根圳底水租契字人曹四聪,即协恭、朝华,同侄孙能古、能杰等。缘恭于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80 页
光绪七年间,有明买过李麟记应得西势圳户公号金大成水圳一道,即约内定六大股,每股按作十分,恭应得三分三釐三之额。今因乏银别创,恭兄弟叔侄等相商,愿将此明买金大成水圳一股内应得三份三釐三,水头源泉叭哩沙湳山脚起,至水尾蔀后庄沙崙止,圳底租粟、圳寮瓦厝、应用家器、陡门、木寮杂物以及寮地、沙园,并栽种杂粮、竹木等件一应在内,甘愿尽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股夥李金裕兴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圳底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收足讫;随将圳底一股应得三分三釐三,租粟、圳寮、瓦厝、应用家器、陡门、木寮杂物以及寮地、沙园,并栽种杂粮、竹木等件,同场一概指交买主前去掌管,量收水租,永为己业。从此一卖千休,恭等应得圳底租粟、圳寮、瓦厝、家器、陡门、木寮、寮地、沙园并栽种杂粮、竹木等件,一草一木不留,日后价值千金,亦系买主洪福,恭兄弟叔侄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出底租谷系恭等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该卖主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纸,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白契一纸,合约字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恭兄弟叔侄等亲收过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内时值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足
即日同中恭兄弟叔侄等亲收过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内时值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足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81 页
讫,再炤。
光绪十五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黄开塘
为中人 曹祥
知见股夥 张国芳
在场母亲 林氏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 曹四聪即协恭
朝华
同侄孙 能古
能杰
契尾
计开:埤业户李金裕兴买曹四聪等水圳一道,坐落叭哩沙至蔀后庄,用价银二百二十两八钱,纳税银六两六钱二分四釐。
布字四百十七号。
右给宜兰县业户李金裕兴准此。
光绪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光绪十五年二月 日。
代笔人 黄开塘
为中人 曹祥
知见股夥 张国芳
在场母亲 林氏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 曹四聪即协恭
朝华
同侄孙 能古
能杰
契尾
计开:埤业户李金裕兴买曹四聪等水圳一道,坐落叭哩沙至蔀后庄,用价银二百二十两八钱,纳税银六两六钱二分四釐。
布字四百十七号。
右给宜兰县业户李金裕兴准此。
光绪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82 页
第七二 垦田约字
同立垦田约字训主沈涵源、业主许光盛等。窃谓开疆拓土,宜资沟浍之功;辟地为阡,当藉水源之利。缘源备本雇工,自赤土窟白石溪开筑大圳,透出枋山庄引灌田亩。盛见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议,愿将明买枋山庄何、张两家田业山埔全段踏出半段,东至大崙分水王家毗连界,西至坑底旧田界,南至顶上无尾崙透横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头横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随将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开辟成田,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圳主亦将圳水分付盛记永灌田亩,庶几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万顷,无使诸山荒而久荒也,终年收香稻千仓。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垦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炤。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任从开辟成田,弗敢阻挠,声明,批炤。
一、批明:涵记圳水付盛记灌,自己田亩水尾仍归圳主收回,不得私漏,声明,批炤。
光绪六年九月 日。
代笔 刘吉久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83 页
为中 蔡文和
同立垦田约字圳主 潘涵源
业主 许光盛
同立垦田约字圳主 潘涵源
业主 许光盛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83 页
第七三 给垦约字
公同立给垦约字人六馆业户张振万、陈周文、秦登监、廖朝孔、江又金、姚德心与岸里、搜、乌牛栏旧社等社土官潘敦仔、茅格、茅格买呢,郡乃大田社该且打禄禄、阿打歪、郡那务阿打歪、郡乃拔黎、斗肉仕郡乃、阿四老马下道、马下道甲又难,白番阿木爱著、郡内殴那、阿四、阿打歪等。缘敦等界内之地,张振万自己能出工本,开筑埤圳之位水源不足,东西南势之旱埔地,历年播种五谷未有全收。无奈,众番鸠集妥议,托中向垦通事张达京与四社众番相议,请到六馆业户能出工本募工,再开筑榜仔篱口大埤之水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愿将东南势之旱埔地,东至旱复沟直透至赖家草地为界,西至张振万自己田地、草地为界,南至石牌透至何家草地与张振万石界为界,北至岸里圳横透至西,与张振万圳汴为界。此系敦等四社番众之地,并无侵碍他人界限。众番情愿将此酬偿工本,付与六馆银王前去招佃开垦,升科裕课,永远为界,敦等四社日后子子孙孙不敢异言争执。今据通事张达京代敦等请到六馆业户担承,计共出本银六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84 页
千六百两,开筑大埤之水与番灌溉,当日议明,六馆业户开水到公圳汴内之水,定作一十四份,每馆应该配水二分,留额二分,归番灌溉番田;其东南势之旱埔地,照原踏四至界内,付友六馆业户前去开垦,以抵开水银本。六馆业户与四社众番敦等当日议明,举为张振万六馆之首也,历年筑理朴仔篱口大埤之水以及圳水,灌溉民田、番田,共保水源充足。此系敦等甘愿割地换水,六馆业户愿出本银开水,分番灌溉换地,两相甘愿,日后不敢言贴言赎侵越等情。保此地系敦等祖地,与他社无干,亦无重约他人典挂来历不明;如有不明,敦等出首抵挡,不干六馆之事。每年六馆业户等粟六百石,每馆应该粟一百石,听敦等自己到佃车运。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交感,恐口无凭,同立给垦字七纸,各执一纸为炤。
代笔人广东张元调,为中猫雾社土官由皆乃,在场通事张达京。
雍正十年十一月。
六馆业户 秦登监
陈周文
张振万
廖朝孔
江又金
代笔人广东张元调,为中猫雾社土官由皆乃,在场通事张达京。
雍正十年十一月。
六馆业户 秦登监
陈周文
张振万
廖朝孔
江又金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85 页
姚德心
公同立给垦约字岸里搜乌牛栏旧社等社土官 番敦仔
公同立给垦约字岸里搜乌牛栏旧社等社土官 番敦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85 页
第七四 请帖约字
立请帖约字人顶园庄番仔陂业户暨众佃人等,为酌请陂长立帖炳据事。盖闻官有正条,民有私约,兹我番仔陂水圳灌溉田甲不为不多,因自前年合众请得陈文安,率子陈谁钦出首承当陂长,巡视水路,该众佃每甲田各出谷八斗六升足,以为陂长辛劳之费,约至早季收成之日,唤陂长收回清明,不得挨延。并约:番仔陂水道若水冲坏该修筑,有十工内者,陂长自修理,不与众佃;或十工以外者,该众佃会工合筑,经已立约炳据在前。无如屡次旱时,陂长计较求水,身力劳苦,以及洪水冲坏圳道,修筑费用非少,亏本甚多。我众佃人等爰是再鸠议,就将番仔陂圳田甲仍旧照汴配水灌溉,每年每甲田各加贴出谷三斗四升,以凑前所贴,共有一石二斗之额,再向请陂长陈谁钦出首承当,面约每年每甲田,至早季收成时候,而众佃须备出谷一石二斗足,付陂长收明,以为辛劳之费,不得刁难推诿。并议:番仔陂圳倘被水冲坏若修筑,有五十工内者,陂长自为修理;或五十工以外者,众佃共筑修理,亦不得异言。历约既旧,再为重新立约言明,凡自今以后,陂长自当勤力巡视水圳通流,不得懈怠;而众佃亦当照约所遵。此系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86 页
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请帖约一纸,付执为照。
一、议:每年每甲田出八斗六升;早季出四斗三升,晚季出四斗三升。
一、议:照旧每年每甲田贴八斗六升,以为陂长辛劳之资。若陂圳被水冲坏,十工内者,陂长自筑修理;或十工外者,作十份。
一、议:陂圳倘被水冲坏,照田甲派工修理;一工不到者,罚银二钱充公。
一、议:大小汴额照汴通流,不许私挖汴底;捉获者,罚戏一抬。
一、议:圳陂若毁坏,陂长传单鸠集修理。
一、议:每年每甲田众佃各备出早谷一石二斗,至六月收成之日,付陂长收去,以为辛劳之资,不得吱唔;违者,会众共诛,或从官禀究。
一、议:土圳每年至年终,陂长自修理一次。
一、议:番仔圳若冲坏要修理,而陂长倘倩佃工,每工的工钱一百六十文,不得较寡。
一、议:每年每甲田各加贴出谷二斗四升,付陂长收交恒升。
一、议:番仔圳若被水冲崩,修有五十工外,作十份。
一、议:修理陂圳,限三日修理,至四日出水。
一、议:业主、通事每年出谷十石,以为陂长辛劳之资。所有佃户水份诸务,合应
一、议:每年每甲田出八斗六升;早季出四斗三升,晚季出四斗三升。
一、议:照旧每年每甲田贴八斗六升,以为陂长辛劳之资。若陂圳被水冲坏,十工内者,陂长自筑修理;或十工外者,作十份。
一、议:陂圳倘被水冲坏,照田甲派工修理;一工不到者,罚银二钱充公。
一、议:大小汴额照汴通流,不许私挖汴底;捉获者,罚戏一抬。
一、议:圳陂若毁坏,陂长传单鸠集修理。
一、议:每年每甲田众佃各备出早谷一石二斗,至六月收成之日,付陂长收去,以为辛劳之资,不得吱唔;违者,会众共诛,或从官禀究。
一、议:土圳每年至年终,陂长自修理一次。
一、议:番仔圳若冲坏要修理,而陂长倘倩佃工,每工的工钱一百六十文,不得较寡。
一、议:每年每甲田各加贴出谷二斗四升,付陂长收交恒升。
一、议:番仔圳若被水冲崩,修有五十工外,作十份。
一、议:修理陂圳,限三日修理,至四日出水。
一、议:业主、通事每年出谷十石,以为陂长辛劳之资。所有佃户水份诸务,合应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87 页
代办,再炤。
光绪六年(岁次庚辰)三月 日。
證见人 陈坤
叶登
陈云
郑钗
王助
杨玉山
杨登茂
张斗
陈万生
谢番刈
谢老番外三十二名
光绪六年(岁次庚辰)三月 日。
證见人 陈坤
叶登
陈云
郑钗
王助
杨玉山
杨登茂
张斗
陈万生
谢番刈
谢老番外三十二名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87 页
第七五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业主曾国兴、徐国和,水户郑恒记暨众业主等。窃以赋由租生,苗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88 页
赖水养,我萃丰庄界内有白地粉牛埔三处接壤,前系水田通流灌溉,缘昔年屡被洪水冲崩,埤圳损坏,三庄一时变成旱园,无奈耕种杂子,稍遇凶旱之年,十无一收,佃人难食,无处告贷,甚至拖累课租,种种苦况,难以枚举。前兴等邀同众业主等当面议定,佥请本城铺户郑恒记出为水户,先备工本,创建埤圳及石壆。完成之日,不论旱园、溪埔,同公量明甲声,定办配水分灌,每甲按贴圳底银六元二,业户按贴圳底银,就通盘开费总计若干,每百元贴银三十元,每年每甲按贴水租谷四石四斗,早季收成之日,经风日晒扇净,付水租户量收,不得少缺升斗,亦不得湿冇抵额。保此埤圳壆系业户曾国兴等同众业主等佥请郑恒记先备工本开筑,完竣之日,永远为郑家己业,照甲收租,众业佃不得异言生端滋事。至于田头小圳,系众佃人自为开筑,与水户无干。应议各款,开列于左。从此一诺,金石不渝,恐口无凭,合立约字一样三纸,付执存照。原约字再立三纸,付三庄收执存炤。
一、批明:园主前有出典他人,至未赎回,典主如先出工本银开圳成日,限五年为期,听园主备银,取其圳底银照数清还,典主不得加利。
一、批明:业户大租谷每甲六石直行,仍于早季收成之日,经风日晒乾扇净,付业户雇工运回。
一、批明:埤壆圳水落,倘后日被风雨损坏,一百工以内,埤长自己修理;一百工
一、批明:园主前有出典他人,至未赎回,典主如先出工本银开圳成日,限五年为期,听园主备银,取其圳底银照数清还,典主不得加利。
一、批明:业户大租谷每甲六石直行,仍于早季收成之日,经风日晒乾扇净,付业户雇工运回。
一、批明:埤壆圳水落,倘后日被风雨损坏,一百工以内,埤长自己修理;一百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89 页
以外,佃人偕埤长同工修理,不得推诿。
一、批明:圳水通流,众佃户当赶紧开剥成田;倘或故意挨延,至早季收成之候,仍要按甲收租,决不宽宥。
一、批明:鱼寮白地粉牛埔一带圳路,前已筑成通流引灌,后被洪水冲崩,致圳路一齐废弛。兹仍照旧圳路清开,上流下接,众业佃不得滋事生端。圳底银公约丈明甲声,听水户先收,至圳路完成之日,一齐交楚,不得挨延。至于水户租谷,每甲四石,埤长水租谷每甲四斗正。
一、批明:开筑埤圳,当面酌议规约,此情经禀厅主存案,以行永远;后来倘有违约不遵,公同请官究办,此炤。
再批明:曾国兴、徐国和两业户,当面议贴佛银三百五十大元,其馀费与伊无干,两业户就甲分摊,不得异议,再炤。
同治(己巳)八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张筠若
同立合约字 业户 曾国兴
徐国和
水租户 郑恒记
一、批明:圳水通流,众佃户当赶紧开剥成田;倘或故意挨延,至早季收成之候,仍要按甲收租,决不宽宥。
一、批明:鱼寮白地粉牛埔一带圳路,前已筑成通流引灌,后被洪水冲崩,致圳路一齐废弛。兹仍照旧圳路清开,上流下接,众业佃不得滋事生端。圳底银公约丈明甲声,听水户先收,至圳路完成之日,一齐交楚,不得挨延。至于水户租谷,每甲四石,埤长水租谷每甲四斗正。
一、批明:开筑埤圳,当面酌议规约,此情经禀厅主存案,以行永远;后来倘有违约不遵,公同请官究办,此炤。
再批明:曾国兴、徐国和两业户,当面议贴佛银三百五十大元,其馀费与伊无干,两业户就甲分摊,不得异议,再炤。
同治(己巳)八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张筠若
同立合约字 业户 曾国兴
徐国和
水租户 郑恒记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90 页
第七六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水户郑泉益,即郑火,与众佃户等。缘火自本年一月,承买得曾益源,即曾瑞祥、曾再添于萃丰庄界内顶下新庄仔及乌树林礐一带埤圳石礐,永为己业,经将字内所买来历,俱已呈禀在案。爰是即日备筵,邀请众佃到场当面言明,凡属曾益源界内水田,经已卖尽与郑火承管,当日言约每田一甲,应水租谷四石四斗正纳入。自此以后,历年至早季收成之日,各佃户自当在埕晒乾,经风扇净,照例一齐付水户郑火雇工运回,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拖延短欠升斗;倘有一二奸细藉词不纳,听水户将水截断,禀官究治。至于埤陂石礐,水户自当专用埤长巡视照顾,使之通流灌溉,上承下接,各佃户毋得恃强阻截,以致生端滋事。此系水户、佃户公同明议,永远遵行,俱各喜悦,永无翻异,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为炤。
一、批明:即日言明,后日埤圳石礐倘被风雨损坏以及洪水冲崩,应修理至百工以内,水户同埤长自行用力;倘至百工以外,众佃户自当同埤长协力帮助,以至周全,不得临时推诿,声明炤。
一、批明:即日言明,凡属界内所有园可以成田者,自当从紧开筑,毋得故意挨延,声明,又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91 页
一、批明:即日言约,年间圳路填塞,凡大汴以下,系埤长一力开辟;至大汴以上,众佃户照甲数分配,逐一阐清,不得藉词挨延,以致滞不通,合该声明,又炤。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年)四月 日。
同立合约字水户郑泉益暨众佃户等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年)四月 日。
同立合约字水户郑泉益暨众佃户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91 页
第七七 签举陂长合约字
同立签举陂长合约字人众业主暨诸新社豆仔埔庄众佃人等,兹因曾云品辞退不当,并无新陂长向前可举,今众业佃公议,签举陈以成出首承当。应备出旧陂长底银十三大元,呈交曾云品收回;随踏明陂地,交付陈以成照顾管掌,永为己业。缘新陂从花草林、石壁潭、九芎林透五块厝犁头山直落通流灌溉。窃谓水源为佃人之所关,亦业主之所赖者也,时议每年众佃人每寸水应纳水圳粟一斗五升,兼理粟五升,共每寸水应纳粟二斗,约早晚季收成之日,曝乾扇净,付陈以成量清抵工费之资,不得挨延。此系两愿,各无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签举陂长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炤。
一、议:陂头倘有被洪水冲坏,或五十工内者,陂长抵挡;五十工外者,即陂长传单,鸠集众佃开筑;若一工不到者,罚银二角,又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92 页
一、议:修理水汴枋开费银若干,宜小租户照田甲开明,又炤。
一、议:陂头倘有偷陂圳水捉获者,赏银四元,向陂长取领,闻众公罚,又炤。
一、议:庄中倘有事务经投者,宜要查实情由,照公办理,不得推诿,又炤。
再批明:又开出佛银十七元,共陂长底银三十大元,又炤。
光绪十七年一月 日。
代笔人 郑驾六
同立签举陂长合约字人众业佃等
一、议:陂头倘有偷陂圳水捉获者,赏银四元,向陂长取领,闻众公罚,又炤。
一、议:庄中倘有事务经投者,宜要查实情由,照公办理,不得推诿,又炤。
再批明:又开出佛银十七元,共陂长底银三十大元,又炤。
光绪十七年一月 日。
代笔人 郑驾六
同立签举陂长合约字人众业佃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92 页
第七八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他里雾堡他里雾街坡底主徐怡昌,业户徐帆舍、陈有德、黄才、方合兴,堡正李上达、沈老汉,将军崙陈篮、陈安,崙仔黄连,新厝寮陈齐、陈荣,旧社沈付进,沈洽,社头陈知,乌瓦曾廷,五间厝林返,暨众田甲等。缘我将军崙坡一口,自徐帆舍修筑限满以来,无人筑,诚恐水道荒废,不特有防五谷,而且国课攸关。我等业户、保正、众田甲等不容不会议,将坡出。今有曾君、陈抡元出首承,具限四年,此乃利人利己之事,亦不容不会议水谷田底条目,故合约證明:上洋每甲水谷十石,田底谷四石;下洋每甲水谷十二石八斗,田底谷四石。每石早冬实重一百斤,晚冬实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93 页
重九十五斤。其水谷、田底谷如有抗欠者,则将该田出收抵。此系公同会议立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约书六纸,彼此各执一纸,付执存炤,行。
一、批明:为恐坡涵、圳岸或有冲坏,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应先通知,众田甲不得刁难,批炤,行。
一、批明:逐庄田甲该水谷、田底谷,上洋每甲十四石,下洋每甲十六石八斗,要对佃人埕头徵收,应先纳水谷,后纳租谷。其田有早晚冬,亦当作早、晚冬完纳。其限早冬至七月十五日,晚冬至十一月终,如佃人有拖欠者,先通知田主;而田主不理后,将田出收抵,批炤,行。
一、批明:纵有不虞大崩,约天晴十六日,小崩约天晴六日,均应备料兴工修筑,批炤,行。
一、批明:如谷有不能照约而行,议定依时价退银一元,该项具限三日内缴清,不得挨延拖欠,再炤,行。
一、批明:逐年应纳坡主租谷四十石及各田主圳路谷一百三十八石,仍照旧例早冬纳一半,晚冬纳清,不得拖延短欠,合批存炤,行。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 日。
代书人 洪省吾
一、批明:为恐坡涵、圳岸或有冲坏,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应先通知,众田甲不得刁难,批炤,行。
一、批明:逐庄田甲该水谷、田底谷,上洋每甲十四石,下洋每甲十六石八斗,要对佃人埕头徵收,应先纳水谷,后纳租谷。其田有早晚冬,亦当作早、晚冬完纳。其限早冬至七月十五日,晚冬至十一月终,如佃人有拖欠者,先通知田主;而田主不理后,将田出收抵,批炤,行。
一、批明:纵有不虞大崩,约天晴十六日,小崩约天晴六日,均应备料兴工修筑,批炤,行。
一、批明:如谷有不能照约而行,议定依时价退银一元,该项具限三日内缴清,不得挨延拖欠,再炤,行。
一、批明:逐年应纳坡主租谷四十石及各田主圳路谷一百三十八石,仍照旧例早冬纳一半,晚冬纳清,不得拖延短欠,合批存炤,行。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 日。
代书人 洪省吾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94 页
同立合约字人坡底主 徐怡昌
陈安以下十五人署名
批明:此坡灌溉之田,因新筑火车路,填压田地计有二‧四二五甲,减去水谷四0‧六四石,又火车路下减水分四‧六九九甲,议减收对半,除减水谷三九‧四七一石。兹再集各业户、甲头、保正等公议:以上所减水谷,从上下洋分配水分,所减之额上下分款负担,下洋除实二八‧八0甲,每甲逐年加配水谷一‧三七0石,又火车路填压所减之额摊分,应各配六‧三斗,逐年连田底合计每甲应纳水谷十八石八斗正。至于火车路下所减之谷三九‧四七一石,上下分配,上洋每甲加配六‧三斗,连田底逐年应纳水谷十四石六斗三升正。所议条款,逐年早、晚二季冬成,各佃自当遵纳将水谷及田底谷按甲备纳足数,不敢短欠升合。将所再集议理由,各名加盖印章,批明付执为炤,行。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 日。
陈安以下十五人署名
批明:此坡灌溉之田,因新筑火车路,填压田地计有二‧四二五甲,减去水谷四0‧六四石,又火车路下减水分四‧六九九甲,议减收对半,除减水谷三九‧四七一石。兹再集各业户、甲头、保正等公议:以上所减水谷,从上下洋分配水分,所减之额上下分款负担,下洋除实二八‧八0甲,每甲逐年加配水谷一‧三七0石,又火车路填压所减之额摊分,应各配六‧三斗,逐年连田底合计每甲应纳水谷十八石八斗正。至于火车路下所减之谷三九‧四七一石,上下分配,上洋每甲加配六‧三斗,连田底逐年应纳水谷十四石六斗三升正。所议条款,逐年早、晚二季冬成,各佃自当遵纳将水谷及田底谷按甲备纳足数,不敢短欠升合。将所再集议理由,各名加盖印章,批明付执为炤,行。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 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94 页
第七九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林仔埤埤甲黄彩,甲首黄不、张添;后沟仔庄埤甲黄老鸭,外管事黄庄恭,甲首黄抱仪、庄仔恭;顶中埤庄埤甲黄清忠,外管事黄克修,甲首黄直居、徐阿谅;暨众田甲等。缘我林仔埤一口,自乾隆年间,置四六分合筑以来无异。前因六分在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95 页
二重沟,设筑新埤,南北互控,酿祸荒废五、六冬,上年调处,至三月间和议得成。合众田甲彩等具帖,佥请嘉城内张震声官备资修筑,原旧水谷一千零二十石,作四六分均摊,每甲加田底谷二石,逐年共加水谷田底谷一千三百四十石在额。其旧埤原有十块秽禀者首年多费,每甲另加田底谷三石,贴与新埤长修筑全埤三十块秽禀。声以缓成修筑难,固辞不欲筑,别请无人可筑,是故不已,备资承筑,被水冲崩两次。迨十月冬成,徵收水谷田底谷,被田甲背约抗欠七百馀石,任催骗延,亏本太多,无可采买竿草、竹料;声无奈,于本年三月间,贴白辞埤,将被欠扣起四百八十石,照约交还田甲,别请承筑,及声馀欠二百零石,卸贴新埤长。而田甲觅请,无人敢筑,现彩等恳称田甲所欠水谷田底谷,恳限此十日内,先备还三百石,馀欠俟收四月豆、六月早稻,两次纳清,请声修筑抵下,不敢背约,否则该埤仍废。声乃乐从,出为备资,再行修筑全大埤以及水涵圳岸。现在下雨之时,难作全大埤;若天晴,声应赶紧筑全大埤三十块秽禀;如或多雨,则就旧埤修筑,田甲不得异言。埤限四年为限;限满,声不欲筑,应将全大埤三十块秽禀交还田甲。或无全大埤,声应扣出田底谷四百八十石,贴与下任新埤长。其水谷定重每石连篓一百零六斤为准;如有背约拖欠者,任应埤长将田插牌出收抵。口恐无凭,合将旧约字当众焚化,再同立约字二纸,埤长执一纸,四六分田甲执一纸,各付执为炤。
一、批明:如恐埤涵圳岸或有冲坏者,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司阜应先通知林仔埤
一、批明:如恐埤涵圳岸或有冲坏者,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司阜应先通知林仔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96 页
甲、四六分田甲,不得刁难生端。其圳岸埤长应修理至林仔庄尾车路桥止,并连修桥,批炤。
一、批明:起阄之时,倘遇埤涵圳岸或有冲坏,看系何庄值阄,应该停水,俟埤圳修完,将值阄之庄起水轮流,不得异言生端。至林仔田一路小埤仔,定约高于田面一寸筑汴。有积泥者,过阄之时,即将积泥控去,不得恃强生端滋事;如有恃强不遵者,议以盗水同,罚戏金十二元充公,批炤。
一、批明:不论四六分,有不法田甲偷挖圳洞漏空,现获者议罚戏一,给赏工资银二元,批炤。
一、批明:逐年田甲该水谷田底一千三百四十石,要对佃人埕头徵收,应先纳水谷,后纳大租。双冬之田,有播早冬,不论田底水谷,早季埤长对佃先收一半,其四六分之田,不论林仔耕、下庄耕,水阄不许移易上下,批炤。
一、批明:林仔庄田头埤仔,原筑造截塞住水,每致贻误大埤,兼乏六分之水,兹议照旧例,如遇洪水欲到,顾埤司阜通知林仔埤甲,将头埤仔挖隙潟水,一免大埤之患,二救六分禾苗。此系依旧约例,四分田甲不得阻挠贻误;若有挖隙,后日顾埤司阜自应赶紧筑造,批炤。
一、批明:若埤务纵有不虞,大崩约天晴十六日,小崩约天晴六日,均应备料兴工
一、批明:起阄之时,倘遇埤涵圳岸或有冲坏,看系何庄值阄,应该停水,俟埤圳修完,将值阄之庄起水轮流,不得异言生端。至林仔田一路小埤仔,定约高于田面一寸筑汴。有积泥者,过阄之时,即将积泥控去,不得恃强生端滋事;如有恃强不遵者,议以盗水同,罚戏金十二元充公,批炤。
一、批明:不论四六分,有不法田甲偷挖圳洞漏空,现获者议罚戏一,给赏工资银二元,批炤。
一、批明:逐年田甲该水谷田底一千三百四十石,要对佃人埕头徵收,应先纳水谷,后纳大租。双冬之田,有播早冬,不论田底水谷,早季埤长对佃先收一半,其四六分之田,不论林仔耕、下庄耕,水阄不许移易上下,批炤。
一、批明:林仔庄田头埤仔,原筑造截塞住水,每致贻误大埤,兼乏六分之水,兹议照旧例,如遇洪水欲到,顾埤司阜通知林仔埤甲,将头埤仔挖隙潟水,一免大埤之患,二救六分禾苗。此系依旧约例,四分田甲不得阻挠贻误;若有挖隙,后日顾埤司阜自应赶紧筑造,批炤。
一、批明:若埤务纵有不虞,大崩约天晴十六日,小崩约天晴六日,均应备料兴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97 页
筑造,不得挨延,批炤。
光绪十五年三月 日。
代笔 林首
顶中埤庄埤甲 黄清忠
外管事 黄克修
甲首 黄宜居
徐阿谅
后沟仔庄埤甲 黄老鸭
外管事 黄庄恭
甲首 黄抱仪
庄阿近
同立合约字人林仔庄埤甲 黄彩
甲首 黄不
张添
同立合约,四六分田甲收执。
光绪十五年三月 日。
代笔 林首
顶中埤庄埤甲 黄清忠
外管事 黄克修
甲首 黄宜居
徐阿谅
后沟仔庄埤甲 黄老鸭
外管事 黄庄恭
甲首 黄抱仪
庄阿近
同立合约字人林仔庄埤甲 黄彩
甲首 黄不
张添
同立合约,四六分田甲收执。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98 页
第八0 合约字(温厝南埤)
同立合约字人他里雾堡温角庄黄根、新厝仔廖庚、枋桥庄刘秀交、乌瓦曾林、猴闷沟刘顺,暨众田甲等,为整修埤圳,申明规约事。缘我众业户田甲等,有公共竹头角埤一口,灌溉温厝角、猴闷沟等洋田园三十馀甲,原遵大租业主王德兴管筑,徵收水谷。及光绪九年间,该埤圳被洪水损坏,王德兴不能修筑,甘愿卸还众田甲出陈联辉管理。至二十年,联辉退辞,佥议徐帆舍熟悉埤务,举为埤匠,备资修筑,通流灌溉,收徵水谷。订限十年丰满,听徐帆舍退辞。众情悦服,已历八年。第因近年旱魃为灾,埤圳泉水短少,爰再会议,具限四年,连上二年,计共六年,宜先整理埤圳坚固,申明约章,庶几原流不竭,共歌大有之年。谨将会议规约五条,并立合约字四纸一样,每庄各执一纸。其前立旧约字交埤匠收执,合并声明,存炤,行。
一、批明:埤圳逐年应于正、二两月间及早修筑坚固。至风雨不顺,冲崩埤圳,雨晴之时,赶紧兴工,限十六日拦水入圳,小崩限十日拦水入圳,不得迟误过期,批炤,行。
一、批明:逐年修筑埤圳工料及巡圳等费,均埤匠自行支理,与田甲无干,合理批炤,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99 页
一、批明:逐年每甲配纳水谷八石,田底三石,冬底之日,经风煽净,每石定天一百斤,在埕头曝乾经风煽净。先纳水谷,后纳小租,不得违规短欠;如有短欠田底追讨,批炤,行。
一、批明:限满之日,水谷、田底谷二款应加减,宜再会议,该定立约为准,不得援例,批炤,行。
批明:所有埤寮、田园现时荒芜耕种,合批明,再炤,行。
光绪二十八年四月 日。
代笔人 洪省吾
同立约字人 黄根外十名
一、批明:限满之日,水谷、田底谷二款应加减,宜再会议,该定立约为准,不得援例,批炤,行。
批明:所有埤寮、田园现时荒芜耕种,合批明,再炤,行。
光绪二十八年四月 日。
代笔人 洪省吾
同立约字人 黄根外十名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299 页
第八一 保埤字
同立保埤字人霞包连业主许传炎、陈阿普等,有承祖父开垦大埤一座,址在打猫北堡柳树脚庄尾溪,水圳一条通流至芦竹角庄头大汴为止,分下流灌溉大埤头、上镇平海丰旧庄田面谷物。今因大埤头张榜、尼姑庵庄张瑞、芦竹后庄张岳、旧庄李文龙等四庄四股埤匠,今托保认人同来向,即日同保认将此埤圳交付四庄四股埤匠修筑。兹当耕种之时,四股埤匠当备菅草、竹木、福食、器具什物等项,修筑埤圳以及码头圳壆,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00 页
引水长流,灌溉四庄田面谷物。其水田计共二百八十五甲六分,又配学田内田二十甲,合共三百零五甲六分,言约逐年每甲田配水粟十石,定限至十月冬成之日,重风晒净,先水粟,后租粟,埕头交纳清楚,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就小租田抵,不敢异言。其水粟如大、小租一样;其课坡限至四年为满,倘有风雨冲崩,四股埤匠等须当修理完固,交还业主。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付一埤字一样四纸,埤字一样二纸,共六纸,业主许、陈各执一纸,四庄埤匠各执一纸,存炤,行。
计开规约:
一、议:埤寮田园交付埤匠掌理,逐年纳大租以外,该税银若干,以应换汴柱、汴枋诸费;或有馀剩,存为公项,不得滥开。如或应开馀剩,查核无额,皆向四股埤匠跟讨,不得推诿,批炤,行。
一、议:四庄大汴逐年守筑工资诸费,系埤匠之事。又镇旧大汴守筑工资诸费,系镇旧之事,再炤,行。
一、议:埤身、码头、圳壆及竹仔脚壆倘被水冲崩,限十日内,四股埤匠立即兴工修筑,不得失期,亦不得求缓求贴;如或失期,听业主议罚。任听田甲派工,每甲派工一石,每工价银一角,批炤,行。
一、议订:大埤草筵二十筵,每筵高一尺四寸,埤筚四十四片,每片阔八尺六寸为
计开规约:
一、议:埤寮田园交付埤匠掌理,逐年纳大租以外,该税银若干,以应换汴柱、汴枋诸费;或有馀剩,存为公项,不得滥开。如或应开馀剩,查核无额,皆向四股埤匠跟讨,不得推诿,批炤,行。
一、议:四庄大汴逐年守筑工资诸费,系埤匠之事。又镇旧大汴守筑工资诸费,系镇旧之事,再炤,行。
一、议:埤身、码头、圳壆及竹仔脚壆倘被水冲崩,限十日内,四股埤匠立即兴工修筑,不得失期,亦不得求缓求贴;如或失期,听业主议罚。任听田甲派工,每甲派工一石,每工价银一角,批炤,行。
一、议订:大埤草筵二十筵,每筵高一尺四寸,埤筚四十四片,每片阔八尺六寸为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01 页
凭,至尾年依旧体交还;若无仍旧交还,四股埤匠等议备银五百大元,交贴业佃,批炤,行。
一、议:埤地以及寮地田园倘或有人侵佔霸夺等情;如有此情,四股埤匠等立即传单报知业主、田甲计较。其应用费银,业主坐四分,田甲坐六分,就三百零五甲六分均摊,不得推诿,再炤,行。
一、议:四庄甲首,每甲首每年该新金银粟五石,对埤匠量明,不许私对现佃短折盗收;违者,究革,批炤,行。
一、议:冬成收粟,埕头交纳清楚,不得藉端折银拖欠,抗拒不纳;如有拖欠抗拒不纳者,任从四股埤匠同甲首牵牛抵完工本;若不遵者,通知业佃共同力办,批炤,行。
一、议:四庄各汴费水粟谷,各甲首须当先期开具清单,送埤匠以便查核,不得扶同作弊,乱收贻害,再炤,行。
一、议:逐年四庄愿约水粟,每石明定天平重一百零二觔为准,不得狡展,批炤,行。
一、议:涵口至四庄大汴,逐年清洗圳路者,系埤匠之事,不干田甲之事,批炤,行。
一、议:埤地以及寮地田园倘或有人侵佔霸夺等情;如有此情,四股埤匠等立即传单报知业主、田甲计较。其应用费银,业主坐四分,田甲坐六分,就三百零五甲六分均摊,不得推诿,再炤,行。
一、议:四庄甲首,每甲首每年该新金银粟五石,对埤匠量明,不许私对现佃短折盗收;违者,究革,批炤,行。
一、议:冬成收粟,埕头交纳清楚,不得藉端折银拖欠,抗拒不纳;如有拖欠抗拒不纳者,任从四股埤匠同甲首牵牛抵完工本;若不遵者,通知业佃共同力办,批炤,行。
一、议:四庄各汴费水粟谷,各甲首须当先期开具清单,送埤匠以便查核,不得扶同作弊,乱收贻害,再炤,行。
一、议:逐年四庄愿约水粟,每石明定天平重一百零二觔为准,不得狡展,批炤,行。
一、议:涵口至四庄大汴,逐年清洗圳路者,系埤匠之事,不干田甲之事,批炤,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02 页
一、议:涵口至四庄大汴,逐年及私圳小圳者,首至尾各佃人照阄序次轮流;如若越规乱搞乱掘,登投甲首埤匠议罚;若不遵者,通知众佃扭交业主理办,批炤,行。
一、议:寮内子、竹木,交付四股埤匠掌理,各埤匠不得混行折取其竹木;寮内如要用者,通知各业主照值估价,不得乱砍,批炤,行。
一、禁:大汴不准挖空、戽水、拦截、乱掘;违者,任听耆董、甲首罚戏,力工银十二元。又四庄大汴及私小圳并各汴不准挖空、戽水、拦截、乱掘、乱搞;违者,任听耆董、甲首罚戏一抬,力工银四元。若不遵者,通知众佃扭交业主理办;依然不遵者,公同禀究,批炤,行。
一、议:每庄每股埤匠要水粟,逐年就于本庄甲首向收;若本庄不足股额,再向别庄收补,不得混行争收,批明,再炤,行。
一、议:每庄或有横逆之人不顺理法,借端惹事,越约违规,仍就于本庄甲首、埤匠设法辨廉,庶免后祸,批炤,行。
一、议:四庄每甲田,光绪二十七年大租户贴银二元,小租户贴银三元,现佃贴十工。其银作二期交付,至埤完成,一尽交清;若无交清者,埤匠先代借,至十月每元贴利四角五占,母利共还清。现佃无贴工,埤匠先代倩,至十月每工贴粟二斗,不得拖欠,至光绪二十八年俱免贴出,再炤,行。
一、议:寮内子、竹木,交付四股埤匠掌理,各埤匠不得混行折取其竹木;寮内如要用者,通知各业主照值估价,不得乱砍,批炤,行。
一、禁:大汴不准挖空、戽水、拦截、乱掘;违者,任听耆董、甲首罚戏,力工银十二元。又四庄大汴及私小圳并各汴不准挖空、戽水、拦截、乱掘、乱搞;违者,任听耆董、甲首罚戏一抬,力工银四元。若不遵者,通知众佃扭交业主理办;依然不遵者,公同禀究,批炤,行。
一、议:每庄每股埤匠要水粟,逐年就于本庄甲首向收;若本庄不足股额,再向别庄收补,不得混行争收,批明,再炤,行。
一、议:每庄或有横逆之人不顺理法,借端惹事,越约违规,仍就于本庄甲首、埤匠设法辨廉,庶免后祸,批炤,行。
一、议:四庄每甲田,光绪二十七年大租户贴银二元,小租户贴银三元,现佃贴十工。其银作二期交付,至埤完成,一尽交清;若无交清者,埤匠先代借,至十月每元贴利四角五占,母利共还清。现佃无贴工,埤匠先代倩,至十月每工贴粟二斗,不得拖欠,至光绪二十八年俱免贴出,再炤,行。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03 页
一、议明:上镇圳之埤分,系是十四分,上镇平人实承三分,并配上镇圳田甲大小租户及现佃,要贴工并贴银,张瑞自当料理。其埤又十一分,别庄承顶,不干瑞之事,批炤,行。
一、议:灌溉学田内田二十甲,仍前大圳流落南小圳共一,汴下沟石,车汴汴面宜下,汴南田四寸,不准过高;违者,同上禁大汴规约而行,再炤,行。
一、议明:上镇北洋张添田三甲二分、张添盛田一甲八分、南洋李只田三甲二分。因三小租户愿逐年小租赦免,交埤匠代纳大租小粟,埤匠不敢许允。时公议将三人之田,每年减配水一半,减收水粟一半,就合约内扣起四甲一分,实存水田三百零一甲五分,不得生端,再炤,行。
一、议:下崙石涵水尾顺流下大圳,不准拦截过,流落别圳;违者,同上禁大汴规约而行。或是上埤买者,宜通知镇旧、甲首,再炤,行。
一、议:此任之水租,每田一甲应配纳水租粟十石,限至此任四年为满,以后仍旧前任规约施行,再炤,行。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 日。
同立付埤字人业主 许传炎
陈阿晋
一、议:灌溉学田内田二十甲,仍前大圳流落南小圳共一,汴下沟石,车汴汴面宜下,汴南田四寸,不准过高;违者,同上禁大汴规约而行,再炤,行。
一、议明:上镇北洋张添田三甲二分、张添盛田一甲八分、南洋李只田三甲二分。因三小租户愿逐年小租赦免,交埤匠代纳大租小粟,埤匠不敢许允。时公议将三人之田,每年减配水一半,减收水粟一半,就合约内扣起四甲一分,实存水田三百零一甲五分,不得生端,再炤,行。
一、议:下崙石涵水尾顺流下大圳,不准拦截过,流落别圳;违者,同上禁大汴规约而行。或是上埤买者,宜通知镇旧、甲首,再炤,行。
一、议:此任之水租,每田一甲应配纳水租粟十石,限至此任四年为满,以后仍旧前任规约施行,再炤,行。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 日。
同立付埤字人业主 许传炎
陈阿晋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04 页
保埤人 张水吉
曾传
张添发
陈荫
甲首人 张盘
张传宗
许昌
张瑞
曾传
张添发
陈荫
甲首人 张盘
张传宗
许昌
张瑞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04 页
第八二 招水圳合约字
同立招水圳合约字人圳户万长春,即圳主李绍宗、李绍经、李绍年、李石朝,圳人简启成。缘宗有先父李春波建置遗下东势清水沟庄万长春水圳一处,水头一道,分为三条通流灌溉各庄田地,其各佃户俱登明在佃头簿内。并带圳寮二处,又船一只并带竹围、花木、子,又带陡门、浮、木木函一概在内。又另带寮内物件及修圳器具,载在油格簿内,分作二本,各执一本。今因事务浩繁,难以兼理,欲将此水圳出于人,爰是托中引就圳人简启成前来承,当日凭中议定,圳人备出无利碛地银六百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05 页
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保人交宗等亲收足讫;随将水圳并圳寮、船各件器具,并陡门、浮、木木函、圳道,又圳头、溪头各处石簻,一概修理完好踏明,交付圳人前去料理。明议每年圳人应纳圳租粟九百八十石,分作早七晚三两季完纳清楚,早季该圳租粟六百八十六石,晚季该圳租谷二百九十四石。届期务要将收入租粟向日晒乾,经风扇净,不得以湿冇抵塞,若非遇风灾水灾,亦不得少减升合;如有少减者,应将碛地银付圳主扣抵足数;若有不敷,就保认人赔足,任从将水圳起清,另他人,不得异言。若庄中科派什费,是圳人之事,与圳主无涉。该圳议十二年为限:自光绪戊戌二月终起,至庚戌年二月终止。限满之日,自当将碛地银备足,送还圳人;而圳人亦应将圳道并圳寮、船各件器具,及陡门、浮、木木函、又圳头、溪头各处石过修理完好,交还圳主另招别佃,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同立招水圳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炤。
即日同中保,宗等亲收过合约字内无利碛地银六百大元正足讫,再炤。
一、批明:圳之人,每年所收水租粟如有被众佃拖欠者,不论多少,圳之人应自己向佃取讨,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逐年应给看视圳道者之粟,系圳之人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保,宗等亲收过合约字内无利碛地银六百大元正足讫,再炤。
一、批明:圳之人,每年所收水租粟如有被众佃拖欠者,不论多少,圳之人应自己向佃取讨,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逐年应给看视圳道者之粟,系圳之人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06 页
一、批明:每年早晚两季,圳人应纳水租谷,明议:顶下寮两处俱作对半照数配纳,不得增减,批明,再炤。
一、批明:逐年圳人应纳水圳租,若无遇风灾、水灾,要照数完纳;倘遇风灾、水灾损坏田稻,其水租有被各庄佃人裁减,圳主与圳人自应照所收租额,临时酌议摊减完纳,批明,再炤。
一、批明:自未以前,有被佃户拖欠旧圳租,应归圳主自收,与圳人无干。若限满之时,将圳交还圳主,所有限内被佃人拖欠水租,亦归圳人向佃自收,与圳主无涉,批明,再炤。
一、批明:若限满之年,欲将圳退者,圳人应于是年八月半前,送定银为准,不得异言推诿,批明,再炤。
一、批明:圳寮二处:一在竹林庄瓦屋一座,一在大埔庄茅屋一座,每年另应圳寮税六十石,系宗应得之额,与别房无干,每年早季收之日,自当纳宗清楚,不得拖延少欠。倘圳有损坏之处要修理者,宗应出木料,圳人应出工食,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倘被大水冲崩,损坏圳道,自当买地开圳。其地价系圳主自理,其工食系十人应出。徒门及浮、木木函如有损坏要修理者,圳主出枋料,圳人出工食,不得推诿,批明,再照。
一、批明:逐年圳人应纳水圳租,若无遇风灾、水灾,要照数完纳;倘遇风灾、水灾损坏田稻,其水租有被各庄佃人裁减,圳主与圳人自应照所收租额,临时酌议摊减完纳,批明,再炤。
一、批明:自未以前,有被佃户拖欠旧圳租,应归圳主自收,与圳人无干。若限满之时,将圳交还圳主,所有限内被佃人拖欠水租,亦归圳人向佃自收,与圳主无涉,批明,再炤。
一、批明:若限满之年,欲将圳退者,圳人应于是年八月半前,送定银为准,不得异言推诿,批明,再炤。
一、批明:圳寮二处:一在竹林庄瓦屋一座,一在大埔庄茅屋一座,每年另应圳寮税六十石,系宗应得之额,与别房无干,每年早季收之日,自当纳宗清楚,不得拖延少欠。倘圳有损坏之处要修理者,宗应出木料,圳人应出工食,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倘被大水冲崩,损坏圳道,自当买地开圳。其地价系圳主自理,其工食系十人应出。徒门及浮、木木函如有损坏要修理者,圳主出枋料,圳人出工食,不得推诿,批明,再照。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07 页
一、批明:寮二处有栽种竹围、花木、子,又圳头堤岸有栽种树木,议明限年内以及退之时,不许砍伐,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宗等四房阄分之时,振作十四份内抽出六分,归付宗作出嗣并酬劳之额。又宗次房应得二分,共八分,应收无利碛地银三百四十二元八角八点,又全年应得水租粟五百六十石。其馀石朝、绍经、绍年三房,每房应得二分之额,共六分,各房应收无利碛地银八十五元七角一点,共二百五十七元一角三点。又各房每年应得水租粟一百四十石,逐年计共四百二十石,各自向圳人量收。各房各设油格簿一本,付圳人登记,以凭会算,足与不足,各无干涉。若限满退之时,各房应将所收无利碛地银照数取出,交还圳人收讫,各不得刁难,批明,再炤。
一、批明:逐年陡门并浮、木木函如有损坏要修理者,预先通知,所有应用木料若干,明议者要先出金采买,记明在簿,然后将圳主水租粟作十四分均摊,付圳人扣抵足数,不得异言,批明,再炤。
光绪二十四(岁次戊戌)二月 日。
代笔人 黄陆成
保认人 石朝
为中人 绍年
一、批明:此水圳,宗等四房阄分之时,振作十四份内抽出六分,归付宗作出嗣并酬劳之额。又宗次房应得二分,共八分,应收无利碛地银三百四十二元八角八点,又全年应得水租粟五百六十石。其馀石朝、绍经、绍年三房,每房应得二分之额,共六分,各房应收无利碛地银八十五元七角一点,共二百五十七元一角三点。又各房每年应得水租粟一百四十石,逐年计共四百二十石,各自向圳人量收。各房各设油格簿一本,付圳人登记,以凭会算,足与不足,各无干涉。若限满退之时,各房应将所收无利碛地银照数取出,交还圳人收讫,各不得刁难,批明,再炤。
一、批明:逐年陡门并浮、木木函如有损坏要修理者,预先通知,所有应用木料若干,明议者要先出金采买,记明在簿,然后将圳主水租粟作十四分均摊,付圳人扣抵足数,不得异言,批明,再炤。
光绪二十四(岁次戊戌)二月 日。
代笔人 黄陆成
保认人 石朝
为中人 绍年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08 页
同立招水圳合约字人圳主 李绍经
李绍宗
圳 简启成
李绍宗
圳 简启成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08 页
第八三之一 合约契字
同立合约契字人大甲街圳户王永浩源、朴仔口修理圳务银主张克仁等,前年间,王瑶记自备工本金,开筑内埔水圳一条,水源由七块厝前经过,通流顶下月眉四块一带地方。因数年来洪水为灾,屡被水冲崩,损坏水源,不能疏通,该良田变为荒埔,钱粮国课无依。源等六房叔侄会议,难以筹款,愿将此水圳托中保招得朴仔口张克仁前来修筑,所有圳务一切章程,豫定条款,开列于左。张克仁股份自备工本前来,修缮圳务,按现开用费银二千元,面约张克仁股份自理,与永浩源房内无干。倘限内逐年修理圳途之费,应归张克仁股份自当,不得异言滋事。各人喜悦,定限十年内抽二年,系前修圳借张程材之项,按二年母利还清,将水圳交付张克仁掌管。及前后所应抽他人四成之田,应归张克仁出,以及房公租十成之谷四成,仍归张克仁收用,以为工本之资。其水圳自己亥年十月起,至己酉年十月止,限满之日,水圳应归还圳主,不能言及修理费金若干,亦不得藉端抗还滋事。而圳主应当就约所行,未满年限,不能另招别人修理。此系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09 页
仁义交关,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契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炤,行。
第一条:定限十全年为期,内抽二年,抵还张程材母利。限满之日,该水圳自应归还圳主;而银主所花费项、圳金等,至满期抹销,批炤。
第二条:按修理圳金二千大元,议归银主自备工本金开筑修缮,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第三条:面约银主自应照所开之旧圳路,由顶下月眉庄田园灌溉,通至四块厝庄田园充足,不得擅自挪移,引灌别处,开筑圳路,批炤。
第四条:面议所有四成之租谷,逐年付交银主收作工本之资,后日银主不能言及修理圳金若干,批炤。
第五条:面约六房之私田及公田,按十分仍抽四分,付出工本金之人收用,批炤。
第六条:公抽四成之田额,例应归股内修圳之人出招佃,批炤。
第七条:所有水圳灌溉之田园,前后应抽他人之四成租谷,一切归修圳之人收用,批炤。
第八条:面约每年圳路被风雨崩坏,修理圳工金等项,系银主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第一条:定限十全年为期,内抽二年,抵还张程材母利。限满之日,该水圳自应归还圳主;而银主所花费项、圳金等,至满期抹销,批炤。
第二条:按修理圳金二千大元,议归银主自备工本金开筑修缮,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第三条:面约银主自应照所开之旧圳路,由顶下月眉庄田园灌溉,通至四块厝庄田园充足,不得擅自挪移,引灌别处,开筑圳路,批炤。
第四条:面议所有四成之租谷,逐年付交银主收作工本之资,后日银主不能言及修理圳金若干,批炤。
第五条:面约六房之私田及公田,按十分仍抽四分,付出工本金之人收用,批炤。
第六条:公抽四成之田额,例应归股内修圳之人出招佃,批炤。
第七条:所有水圳灌溉之田园,前后应抽他人之四成租谷,一切归修圳之人收用,批炤。
第八条:面约每年圳路被风雨崩坏,修理圳工金等项,系银主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10 页
第九条:六房无论公私房分之租谷,俱作两季均收,不能拖延,批炤。
第十条:期限未满,不得招别人;及至限期已满,修圳之人立即将合同圳约交缴,圳主自行主裁,不干修圳人之事,批炤。
第十一条:面约银主合股修缮圳路,自当协力料理妥当,祈望源远流长,批炤。
第十二条:限十年已满,面议己酉年终,其修圳费金系张程材自行独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第十三条:彼此会议,两相喜悦,凭中保面前立契约一样二纸,盖印各执一纸,永远为凭,批炤。
第十四条:己酉年限已满,其水圳若无修理者,则将己酉年晚冬租谷抵扣修圳之费,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岁次己亥)十月 日。
在场人 王采臣
为中保人 李屘
代笔人 罗凯臣
同立合约契字人 王永浩源
张克仁
第十条:期限未满,不得招别人;及至限期已满,修圳之人立即将合同圳约交缴,圳主自行主裁,不干修圳人之事,批炤。
第十一条:面约银主合股修缮圳路,自当协力料理妥当,祈望源远流长,批炤。
第十二条:限十年已满,面议己酉年终,其修圳费金系张程材自行独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第十三条:彼此会议,两相喜悦,凭中保面前立契约一样二纸,盖印各执一纸,永远为凭,批炤。
第十四条:己酉年限已满,其水圳若无修理者,则将己酉年晚冬租谷抵扣修圳之费,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岁次己亥)十月 日。
在场人 王采臣
为中保人 李屘
代笔人 罗凯臣
同立合约契字人 王永浩源
张克仁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11 页
批明:与王家立约,系张克仁之名目。其份额,张天德应得二股、敦礼二股、文瑞半股、万成一股、张德枝一股半、张派、张蚶二股,共九股,分抽出天德二股、敦礼二股、文瑞半股、万成一股,共五股半,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退与张派、张蚶承顶,其退股价银八百二十五元,理合批炤,行。批笔廖镜堂。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11 页
第八三之二 再备资本承顶水圳股份字
同立合约再备资本承顶水圳股份字张启春、廖镜堂、张沛、张青云、张蚶等,情因前年间,旧股公条张克仁与王家立约,修理王永浩水圳一条,灌溉上、下月眉庄田园等处一带地方,约限十全年为满,抽出末二年,抵还张程材之额。自庚子年修理,至癸卯年早季,共收七冬租。因水圳无所得利,开费不敷,股内难以合理,张克仁份下之五股半自己退辞,不欲办理。爰招新股张启春、廖镜堂、张沛、张青云、张蚶等,公议以合源为公号,再备资本八百二十五万元,付交张克仁份下五股半人等亲收足讫;该水圳五股半,交纳新股张启春、廖镜堂、张沛、张青云、张蚶等承管,任从合于旧股三股半,仍分为九股,前去按办管理修筑。其水圳等利,按作九股均得;而修理开费,亦作九股均摊。诚恐口说无凭,爰同立合约再备资本承顶水圳股份字四本二式,各执一本,付为永远存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12 页
批明:十年限内,本拟抽出末二年,以补张程材前备与王家修圳之项。现新股人等再为公议,将末二年所收之租踏为公收,另按银一千一百元,候至第八年终,即交张程材之阿沛兄弟收回足讫,以抵末二年之额;倘若第八年终冬至期,每股人等若无银抵还阿沛,将末二年归张沛自收,批炤,行。
谨将新、旧股份名次列明于后:
张启春新股一股半,应出龙银二百二十五元正。廖镜堂新股二股,应出龙银三百元正。张青云新股一股,应出龙银一百五十元正。张沛新股一股,应出龙银一百五十元正。旧股张启春一股半正。旧股张沛一股正。旧股张蚶一股,此股限至第八年终为满,批炤。以上新、旧股份合九股是实。
谨将抽王家田四成,以及诸姓田四成,总共甲数列明于左:
谨将合约四本:元、亨、利、贞,每人名次收存,列明于左:
元字张青云、张沛收执,亨字张蚶收,;利字张启春收执,贞字廖镜堂收执。
光绪二十九年(岁次癸卯)九月 日。
同立合约字人 张沛
廖镜堂
张启春
谨将新、旧股份名次列明于后:
张启春新股一股半,应出龙银二百二十五元正。廖镜堂新股二股,应出龙银三百元正。张青云新股一股,应出龙银一百五十元正。张沛新股一股,应出龙银一百五十元正。旧股张启春一股半正。旧股张沛一股正。旧股张蚶一股,此股限至第八年终为满,批炤。以上新、旧股份合九股是实。
谨将抽王家田四成,以及诸姓田四成,总共甲数列明于左:
谨将合约四本:元、亨、利、贞,每人名次收存,列明于左:
元字张青云、张沛收执,亨字张蚶收,;利字张启春收执,贞字廖镜堂收执。
光绪二十九年(岁次癸卯)九月 日。
同立合约字人 张沛
廖镜堂
张启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13 页
张青云
张蚶
代笔人 罗开亲
一、批明:于此光绪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张沛抽出二股,退与张启春承接办理,批炤,行。
谨将上、下月眉直透樟脚即止四成田甲数、佃户开列于左:
一、抽王俊月眉头张月成田五甲,现耕佃人吴太(以下略)
谨将上、下月眉直透樟脚即止四成田甲数佃户开列于左:
一、抽张沛月眉庄四成八甲,现耕佃人庄鹤(以下略)。
谨此灌溉新耕抽收四分甲数佃户开列于左:
一、抽茶铺四成田一甲三分九釐,现耕佃人张桀(以下略)。
张蚶
代笔人 罗开亲
一、批明:于此光绪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张沛抽出二股,退与张启春承接办理,批炤,行。
谨将上、下月眉直透樟脚即止四成田甲数、佃户开列于左:
一、抽王俊月眉头张月成田五甲,现耕佃人吴太(以下略)
谨将上、下月眉直透樟脚即止四成田甲数佃户开列于左:
一、抽张沛月眉庄四成八甲,现耕佃人庄鹤(以下略)。
谨此灌溉新耕抽收四分甲数佃户开列于左:
一、抽茶铺四成田一甲三分九釐,现耕佃人张桀(以下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13 页
第八四 退顶办字
立退顶办字人谢溪,缘前年蒙秽禀洋众田主等延溪充当埤长,溪是以佣雇工人,开筑埤圳,用费银一百大元,逐年竭力修造,未尝水份失其灌溉。今因无力承办,自情愿将此埤长退与萧六艺官承充顶办,萧六艺备出埤底银一百大元正,补贴溪前年用费。工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14 页
资银即交收足讫;其埤圳,萧六艺自应认真修筑坚固,不致埤水灌溉不敷。每阄水份贴薪劳粟一石,计共八十阄,合共水粟八十石,早、晚二季,付萧六艺收取,以为修补圳费,众田主等不得少欠。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退办事一纸,并带愿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炤行。
即日收过退顶办字一百银元完足,炤,行。
嘉庆二十四年 月 日。
代笔人 郑英豪
知见人田主 鲁合外二十一名
立退顶办字人 谢溪
即日收过退顶办字一百银元完足,炤,行。
嘉庆二十四年 月 日。
代笔人 郑英豪
知见人田主 鲁合外二十一名
立退顶办字人 谢溪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14 页
第八五 出字
亲立出字人总理张振绶,有承祖父遗下十八张水圳一条,带埤一个在内,凡十八张田,藉此圳水灌溉者,逐季按甲完纳水粟。今因自己乏力修造,将此圳及埤出,于是托中招得族内茂官、万岱官、陈文龙官等出首承。三面议定于咸丰九年起,至咸丰十四年止,每年圳租粟六十石,分早、晚两季完纳,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听绶即时讨起,另他人。其九月重阳佳节,筵请众佃圳主,应出酒席银八大元,系绶支理,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15 页
与主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咸丰八年十月 日。
亲立出字人总理 张振绶
为中保人总理 陈武
咸丰八年十月 日。
亲立出字人总理 张振绶
为中保人总理 陈武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15 页
第八六 旧社埤水利组合契约
甲号:旧社埤水利组合规约
兹遵奉台湾公共埤圳章程旧社埤利害关系人等议定组合规约,以期保全水利。其所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条:本规约内所称利害关系人,即系灌溉旧社埤水田园业主、佃户以及管理人等。
第二条:利害关系人所有应行责务一切如左:
一、管理人每年于用水时期以前,应以不妨碍灌溉之法,将本碑岸破坏之处斟酌修筑;抑或将埤内之土砂掘凿,使埤水周流灌溉。
二、管理人须照此规约,将本埤圳保守万全。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16 页
三、管理人应用顾埤一人、巡水二人,以便览视埤岸,并巡视公圳(系分水门以内)、支圳。
四、本埤水源全赖许县溪溪流为主,故管理人于修筑埤岸及分用溪水,须与下流之田仔埤、大埔埤之埤长斟酌旧例,妥为商约,以免彼此争较溪水,滋事生端。
五、管理人须修造埤岸圳上所设桥梁,以便通行来往。
六、管理人若于该年前期(自一月起,至六月止)或后期(自六月起,至十二月止)份所属水租徵收后解除职务,该前、后期内修筑埤岸及一切管理诸费,应归该管理人支理。
七、管理人每年应捐出金一百元,以充关帝庙、公学校经费。
八、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等,须将管理诸费按定每年前、后二次,每一次照灌溉田园,每一甲一瓣支圳七三银四元;二瓣支圳七三银三元五十钱;三瓣支圳七三银三元。其中前期定至六月为止,后期定至十二月为止,缴纳管理人。但届期有不受埤水灌溉者,该期内不须缴纳水租。
九、前条之水租,其前、后期内,不论管理人有无修筑埤岸,凡有受埤水灌溉者,均应缴纳。
四、本埤水源全赖许县溪溪流为主,故管理人于修筑埤岸及分用溪水,须与下流之田仔埤、大埔埤之埤长斟酌旧例,妥为商约,以免彼此争较溪水,滋事生端。
五、管理人须修造埤岸圳上所设桥梁,以便通行来往。
六、管理人若于该年前期(自一月起,至六月止)或后期(自六月起,至十二月止)份所属水租徵收后解除职务,该前、后期内修筑埤岸及一切管理诸费,应归该管理人支理。
七、管理人每年应捐出金一百元,以充关帝庙、公学校经费。
八、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等,须将管理诸费按定每年前、后二次,每一次照灌溉田园,每一甲一瓣支圳七三银四元;二瓣支圳七三银三元五十钱;三瓣支圳七三银三元。其中前期定至六月为止,后期定至十二月为止,缴纳管理人。但届期有不受埤水灌溉者,该期内不须缴纳水租。
九、前条之水租,其前、后期内,不论管理人有无修筑埤岸,凡有受埤水灌溉者,均应缴纳。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17 页
十、自圳头至分水门之公圳(长□丈),组合人应照左开方法,各出人夫,协力修理,使埤水得以疏通。
(一)、组合人按该灌溉田园甲数分修,每一甲按公圳之长□丈自行修筑(但诸事须听埤长及工头指挥)。
(二)、各人应行修筑之处,若遇有事不能自行修筑,该修筑诸费,每一甲定以七三银□元缴纳管理人;但管理人须先自雇工代为修筑,俟完竣之后,向该缴纳之人徵收费额。
十一、各支圳应由灌溉关系人协力修理,但诸事须听埤长后工头指挥。
十二、灌溉关系人若知有人妨害本埤圳水利,应随时通报管理人。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之所有利权如左:
一、管理人应照第二条第八项,向灌溉田园之业主及佃户徵收水租,以为管理诸费。
二、所有外新丰里关帝庙前旧社埤所属之田二甲,其出息款项归管理人收入,至于租税及其馀诸费一切,归管理人支理。
三、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惟照此规约各条履行一切责务者,应受埤水灌溉。
(一)、组合人按该灌溉田园甲数分修,每一甲按公圳之长□丈自行修筑(但诸事须听埤长及工头指挥)。
(二)、各人应行修筑之处,若遇有事不能自行修筑,该修筑诸费,每一甲定以七三银□元缴纳管理人;但管理人须先自雇工代为修筑,俟完竣之后,向该缴纳之人徵收费额。
十一、各支圳应由灌溉关系人协力修理,但诸事须听埤长后工头指挥。
十二、灌溉关系人若知有人妨害本埤圳水利,应随时通报管理人。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之所有利权如左:
一、管理人应照第二条第八项,向灌溉田园之业主及佃户徵收水租,以为管理诸费。
二、所有外新丰里关帝庙前旧社埤所属之田二甲,其出息款项归管理人收入,至于租税及其馀诸费一切,归管理人支理。
三、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惟照此规约各条履行一切责务者,应受埤水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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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若于灌用埤水知其有阻碍之时,可照规约,迫令管理人修理。
五、埤内所产之鱼类,若有无碍于灌溉之时,听组合人共同捕获,但必经管理人许诺方可。
第四条:本埤圳须常设管理人二名(即正埤长、副埤长之谓)、工头一名、顾埤一名、巡水二名,以便管理埤圳;但副埤长应归工头兼办。
第五条:前条之管理人,由利害关系人中公选品望端正之人;至若顾埤、巡水,由管理人于关系人中选举妥人使用。
第六条:管理人选定之时,应禀请地方官厅许准。
第七条:管理人即正埤长、副埤长,于此规约内各条,均有一同之利权责务。
第八条:管理人之在职年期,定以三个年为限;但年限中若因职务懈怠,有不益于关系人之事,不论何时,皆可解除任务。
第九条:若要解除管理人任务,或要改选他人管理,抑或要商议管理人一切行为,组合人可由各庄公选总代一名,以议定此事。
第十条:组合总会,必经组合人三分之一以上有倡首者然后开会。至于议事,须组合总员半数以上能同意者,因而议定。但在此时,组合人听从方便,由各庄选定一名以
五、埤内所产之鱼类,若有无碍于灌溉之时,听组合人共同捕获,但必经管理人许诺方可。
第四条:本埤圳须常设管理人二名(即正埤长、副埤长之谓)、工头一名、顾埤一名、巡水二名,以便管理埤圳;但副埤长应归工头兼办。
第五条:前条之管理人,由利害关系人中公选品望端正之人;至若顾埤、巡水,由管理人于关系人中选举妥人使用。
第六条:管理人选定之时,应禀请地方官厅许准。
第七条:管理人即正埤长、副埤长,于此规约内各条,均有一同之利权责务。
第八条:管理人之在职年期,定以三个年为限;但年限中若因职务懈怠,有不益于关系人之事,不论何时,皆可解除任务。
第九条:若要解除管理人任务,或要改选他人管理,抑或要商议管理人一切行为,组合人可由各庄公选总代一名,以议定此事。
第十条:组合总会,必经组合人三分之一以上有倡首者然后开会。至于议事,须组合总员半数以上能同意者,因而议定。但在此时,组合人听从方便,由各庄选定一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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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之代议人,然必半数以上有同意者,乃可议定此事。
第十一条:管理人之职务如左:
一、保全埤圳并掌管灌溉一切事务。
二、须备水租、赋课徵收簿及经费支出簿,凡有出入逐一记明。但水租徵收之时,应以领收證亦付纳户。
三、凡水租之徵收额及经费之支出额,每年分前、后二次,禀报地方官衙。
四、指挥监督顾埤、巡水之事。
五、关系人中有因水利灌溉互相争议者,妥为调停等事。
六、召集灌溉关系人,使之补修公圳、支圳。
七、处罚背约者等事。其馀,如遇有紧要事宜,开设组合会,充为该会会长,以整理所议诸事。
八、凡埤圳一切事宜,总代、利害关系人等事。
第十二条:工头须与正埤长妥议,应办补修埤圳工事等事。
第十三条:顾埤者专任监视埤岸,巡水者应巡视各圳。
第十四条:本埤圳组合事务所,设于□□,称为旧社埤水利组合。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图谋私利,复给与埤水组合人以外之田园鱼塭。
第十一条:管理人之职务如左:
一、保全埤圳并掌管灌溉一切事务。
二、须备水租、赋课徵收簿及经费支出簿,凡有出入逐一记明。但水租徵收之时,应以领收證亦付纳户。
三、凡水租之徵收额及经费之支出额,每年分前、后二次,禀报地方官衙。
四、指挥监督顾埤、巡水之事。
五、关系人中有因水利灌溉互相争议者,妥为调停等事。
六、召集灌溉关系人,使之补修公圳、支圳。
七、处罚背约者等事。其馀,如遇有紧要事宜,开设组合会,充为该会会长,以整理所议诸事。
八、凡埤圳一切事宜,总代、利害关系人等事。
第十二条:工头须与正埤长妥议,应办补修埤圳工事等事。
第十三条:顾埤者专任监视埤岸,巡水者应巡视各圳。
第十四条:本埤圳组合事务所,设于□□,称为旧社埤水利组合。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图谋私利,复给与埤水组合人以外之田园鱼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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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既设之公圳、支圳,非经组合会议禀请地方官衙许允,不得擅自更改位置。
第十七条:此规约内组合人所有一切之利权责务,均与灌溉田园之业权以及佃耕权相为维系。
第十八条:此规约内管理人所有之利权,不得擅自卖买,亦不得让与他人。
第十九条:管理人虽解除职务之后(即因官厅命令及组合会议定,抑或自己辞任等事),其在职中一切利权责务亦应逐一履行。
第二十条:利害关系人若违背此规约者,由组合会及代议人议定,徵收违约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但违约金充为组合公费。
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七日立约。
旧社埤水利关系人保西里七甲庄水番总代蔡谋外二十名连署
乙号:旧社埤水利组合规约
第一条:本组合系遵照台湾公共埤圳规则,为保全灌溉利益起见。
第二条:本组合称为旧社埤水利组合,事务所设在归仁北里大道公庙庄之大道公庙内。
第十七条:此规约内组合人所有一切之利权责务,均与灌溉田园之业权以及佃耕权相为维系。
第十八条:此规约内管理人所有之利权,不得擅自卖买,亦不得让与他人。
第十九条:管理人虽解除职务之后(即因官厅命令及组合会议定,抑或自己辞任等事),其在职中一切利权责务亦应逐一履行。
第二十条:利害关系人若违背此规约者,由组合会及代议人议定,徵收违约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但违约金充为组合公费。
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七日立约。
旧社埤水利关系人保西里七甲庄水番总代蔡谋外二十名连署
乙号:旧社埤水利组合规约
第一条:本组合系遵照台湾公共埤圳规则,为保全灌溉利益起见。
第二条:本组合称为旧社埤水利组合,事务所设在归仁北里大道公庙庄之大道公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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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组合系将旧社埤圳灌溉区域内之田园业主、佃户以为组成。
第四条:本组合设左开办事人员:
一、埤长一名。一、副埤长一名。一、工头一名。一、书记一名。一、顾埤一名。一、巡水二名。
第五条:埤长总理组合事务,为组合总代。
第六条:副埤长帮埤长事务,如遇埤长有事则代理。
第七条:工头承埤长之指挥或委托,应照范围,担任补修埤圳工事。
第八条:书记承埤长命令,办理事务。
第九条:顾埤系巡视埤岸。
第十条:巡水系任巡各水圳。
第十一条:埤长及副埤长由组合会议员公选。
第十二条:工头职务,归副埤长兼办。
第十三条:书记、顾埤、巡水等,皆由埤长选定。
第十四条:埤长、副埤长之任期,以三周年为定;或至期再选连任,亦属无妨。
第十五条:本组合设置组合会。
第十六条:组合会议员者,应于灌溉区域内各庄之组合员互选一名。
第四条:本组合设左开办事人员:
一、埤长一名。一、副埤长一名。一、工头一名。一、书记一名。一、顾埤一名。一、巡水二名。
第五条:埤长总理组合事务,为组合总代。
第六条:副埤长帮埤长事务,如遇埤长有事则代理。
第七条:工头承埤长之指挥或委托,应照范围,担任补修埤圳工事。
第八条:书记承埤长命令,办理事务。
第九条:顾埤系巡视埤岸。
第十条:巡水系任巡各水圳。
第十一条:埤长及副埤长由组合会议员公选。
第十二条:工头职务,归副埤长兼办。
第十三条:书记、顾埤、巡水等,皆由埤长选定。
第十四条:埤长、副埤长之任期,以三周年为定;或至期再选连任,亦属无妨。
第十五条:本组合设置组合会。
第十六条:组合会议员者,应于灌溉区域内各庄之组合员互选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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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组合会议员之任期,以五个年为定;或至期再选连任,亦属无妨。
任期内如有改换人员,其任期则以前任者未满之期为限。
第十八条:组合会之议长,以埤长充之;如遇埤长有事,副埤长即代理。
第十九条:组合会议决事故如左:
一、组合规约改正及变更事件。
二、组合费之豫算协定及决算报告认定事件。
三、组合费、人夫、现品、赋课徵收方法酌定事件。
四、组合所关财产处分关系事件。
五、组合员处分所关事件。
六、其他重要事件。
第二十条:组合会每年应开二回以上。
第二十一条:组合会由埤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组合会议员出席者非过半数以上,不得开会议事。
第二十三条:组合会所议之事可否?以过半数者定议。若可否同数之时,则由议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组合员于灌溉区域内之田园,受灌溉给水,但水量应照旧例分配。
任期内如有改换人员,其任期则以前任者未满之期为限。
第十八条:组合会之议长,以埤长充之;如遇埤长有事,副埤长即代理。
第十九条:组合会议决事故如左:
一、组合规约改正及变更事件。
二、组合费之豫算协定及决算报告认定事件。
三、组合费、人夫、现品、赋课徵收方法酌定事件。
四、组合所关财产处分关系事件。
五、组合员处分所关事件。
六、其他重要事件。
第二十条:组合会每年应开二回以上。
第二十一条:组合会由埤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组合会议员出席者非过半数以上,不得开会议事。
第二十三条:组合会所议之事可否?以过半数者定议。若可否同数之时,则由议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组合员于灌溉区域内之田园,受灌溉给水,但水量应照旧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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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组合员应由埤长赋课之组合费(水租),每年分作二期,前期定以七月末日;后期定以十一月末日为限,应纳于本埤长。
第二十六条:本组合员应纳之组合费(水租)依左记标准,赋课但照组合会所议定则,可得增减。
一、一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七元。
一、二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六元。
一、三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五元。
第二十七条:本组合员应由埤长配赋人夫、物件,须依期出头缴纳;但出头缴纳位处,须从埤长及工头指示。
第二十八条:本组合员凡欲将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所有利权移转之时,必须将情禀报埤长。
前项遇有禀报之时,埤长须将组合员异动方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组合员不得将圳水供灌溉区城外之处;但经组合会决议允准之时,则不在此限。
第三十条:本组合员发见有破损埤圳之原因,及有妨害埤圳,须速通报埤长。
前项遇有要急速防御或制止,组合员须应急处置,其费用该埤长应由组合费支
第二十六条:本组合员应纳之组合费(水租)依左记标准,赋课但照组合会所议定则,可得增减。
一、一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七元。
一、二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六元。
一、三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五元。
第二十七条:本组合员应由埤长配赋人夫、物件,须依期出头缴纳;但出头缴纳位处,须从埤长及工头指示。
第二十八条:本组合员凡欲将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所有利权移转之时,必须将情禀报埤长。
前项遇有禀报之时,埤长须将组合员异动方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组合员不得将圳水供灌溉区城外之处;但经组合会决议允准之时,则不在此限。
第三十条:本组合员发见有破损埤圳之原因,及有妨害埤圳,须速通报埤长。
前项遇有要急速防御或制止,组合员须应急处置,其费用该埤长应由组合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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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办偿。
第三十一条:本组合员应出人夫或现品不纳之时,埤长应行代办,追收费用。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规约之时,由组合会决定议罚,违约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本组合员应出人夫或现品不纳之时,埤长应行代办,追收费用。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规约之时,由组合会决定议罚,违约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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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七 谕 示
台湾县邑主叶堂谕:查验李定邦等缴合约十四纸,系嘉庆十六年三月间,草鞋墩山脚庄众业户李寝等所立。言明十四阄内水份之人,照分鸠银一百二十六元,与圳长收入,资需工食,得便用力疏决。所有上季圳流,与十四阄内出银者轮灌;下季照原通洋众分。至该圳水汴原有定处分流,有后辟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内之额,虽有分汴,水份须灌汴下额田,不许顺便混藉上截及滥踏水车,擅用吊等语。讯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险圳,系灌草鞋墩一带高田,旧时圳水不敷灌溉,只可布种单季,自十四阄内开浚之后,始得布种两季,但水源不盛。天时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岁,仅足敷十四阄份内之业。常年李妙等虽无水份,亦或布种早冬,以望时雨;如雨水充足,亦穫丰收,习为固然。兹值旧今两年俱忧亢旱,去年犹未滋口舌,至今岁则计图自利,公然布种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搁阻,转被呈控,殊属刁健可恶。并讯悉:小险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阄份内之业,得种早季,不听水租,以份内先已各出重资也。至晚季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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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多雨,则不论份内份外,任其布种,令佃各出水租,以备修圳之资。今断李定邦仍照旧约秉公办理圳务;李妙本无水份,只得专种单季,不得利己损人,致干众怒。至匏仔地方之田,李妙等布种晚季,仍应照常完纳圳租,毋得藉口违抗,重启寡端。著令各具结完案,所缴嘉庆十六年三月间约字,著即照抄一纸附券,原约及契据均各发还,此谕。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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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八 移 文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六级纪录九次程,为移知事。案蒙台藩宪邵札奉爵抚宪刘札开,据署埔里社通判吴本杰禀称:窃卑厅地方附郭田园数百,土壤膏,祇以水利未兴,仅种杂粮;且城关内外掘井无泉,开沟无水,街民惜水如金,几至有求水弗与之势。卑职留心访查离城十馀里之牛洞庄进内山二里许,有大坑一所,水源极旺,俗呼南烘坑。其水倾注下溪,俗呼南烘溪。道光年间,有土番在溪底堆石作埤,开一小圳,俗周南烘圳。因该埤地势洼下,圳道不长,仅溉南隅田百馀甲;若在山上坑口地方筑埤分流,开一大圳,循山而行,势如建瓴,可灌附郭数百甲田地,并可挹注城内,更可垦辟东山山麓一带荒埔以为水田。卑职亲履其地,召匠秤地估工,约需工银三千两左右,叠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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徕,无人承办;以前人未兴之利,谋之究情难与虑始之民,此亦事势之最难者矣!若据请公款,又恐山石难凿,无力赔缴。先于二月间,据民人陈永来呈控:余黄连强佔南烘圳。经卑职查明,该圳向为豪强者佔踞,陈永来亦系佔踞巫文生之业,因批革余黄连,候晚冬后,另行招充,以杜争端在案。旋据业户罗义兴等具禀保人接充,并堂供余黄连倚总理余清源之势,不修埤圳,强收水租,致冬收歉簿,众佃不服。又据东角总理余清源具禀保人接充各等情,均批令公同妥商,承开南烘坑口新圳,即准兼管南烘溪底旧圳,饬即禀复。乃余清源等冀享旧圳之利,不费新圳之本,延搁不复。卑职会同林管带胜标,督率屯兵出哨,顺道复勘新圳,行至史老榻防营,晤见余清源,询以开圳之事何以久不禀覆?该总回以旧圳水租有限,新圳工本浩大,力难承办等语。适五城堡总理陈水泉、吴和奇等因公禀见,卑职谕劝约股令开南烘新圳,成工后准照向章一九抽租,并南烘旧圳归其一手经理去后。兹据陈水泉等禀称:踏看新圳地势,不特工本甚钜,而中间石壁四十馀丈,能否凿通,尚难逆料;但既奉谕示,不得不遵照试办。现已约股二十八份,每份先出银一百元,成败不计也。但恐成工之后,有土豪复萌故智,藉词争夺,讼斗不休,必须详明立案,有地方官作主始敢承办。可否之处?专候示下等情。卑职查该总理等凿石开圳,不惜工本,虽不仅为公起见,而于地方大有裨益,不得不据情转禀,察核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批如禀,准令陈水泉等集资开凿南烘坑口新圳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27 页
,以兴水利,仰即出示晓谕遵办,此缴印发外,札司即便一体饬遵,并移台湾道知照等因。奉查此案,先据吴倅具禀到司,业经批示准予开凿新圳,以兴水利在案。兹奉前因,除移台湾道宪唐札同前因,合就移知,为此备移贵府,希即查照办理,须至移者。
右移
埔里社分府吴
光绪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移。
右移
埔里社分府吴
光绪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移。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27 页
第八九 谕 示
特授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吉,为据情转请勒石,以垂永久事。嘉庆八年十二月,蒙准臬道宪遇、台湾府庆札:查彰属东势角民番争开水圳一案,妥为查办驰覆等因。本分府经于本年新正巡查庄社,行抵东势角途次,据该处社番土自马下六四老,阿多罕社郡乃那鸟,甲首潘学文、马下六郡乃阿沐,阿马辖庄民林时猷、苏乾万、吴龙生、刘金秀、张孟新、谢恩赓、叶振旺、赖德永等,为蒙导两情协洽等事,佥呈词称:窃六等番田民田,俱共陂圳水,照汴分流灌溉。祗因旧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损,兼之水源长远,难以流通,即极力修整,遇农忙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番民均受其苦。是以筹议另择地势,开凿新圳,透合旧圳,接济分流,番民均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28 页
有裨益。庄民林时猷等先经禀明县主,蒙批:候饬该通土协力兴工修筑等因,并蒙前宪著差协同通土查覆在案。兹蒙仁宪亲临开导,足见恤爱民番至意;惟是新圳要由番田开凿,兹遵导愿照丈明阔狭,按一甲应补番之损田大小租粟一十六石。至有番田在新圳之上,未得接灌新陂圳水,庄民应即协同社番,共筑原旧陂圳以滋灌溉,不致番田缺水失收。现在六等番民相安,两情协洽,公同立约,以垂永久,理合各具依结,并约三纸,呈叩恳恩将约盖印,给发民番执照,留约一纸备案。据情详明大宪给示勒石,并恳行销县案,民番戴德,永颂甘棠等情,并呈缴合约。窃思耕农必尽乎沟洫;规约当遵守而勿坠。兹东势角原有民番旧筑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业。祗因旧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农忙,即拚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课命两悬,番民均为受惨。是以相议量度地势,鸠资另开新陂新圳一条,透合旧圳接济通流,以助不足。惟是开凿新圳,在番之内疏通。且间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怀疑,恐立新圳,庄民弃旧圳而不行合力修筑,番不无缺水之虞。兹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属比邻,务宜一视同仁,守望相助,筹议妥协,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议列规条,同立合约,呈请备案勒碑垂远,日后永不得背约,各执为照。据此,业经据情转禀臬道宪遇,牒呈台湾府庆,准批:来移查办彰属东势角开圳一案,已据该处社番马下六等及庄民林时猷等妥议息争,合具结约,呈请给示勒石销案各缘由,具见办理妥洽。希即由厅给示勒石,以垂永久,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29 页
并将呈缴合约盖印,分别给执存案。一面饬县将控案注销,务期民番两相和辑,勿致再有争端,仍候臬道宪批示,此复等因。除行县注销案外,合行录批示谕,并令摹写勒石,以垂永久。为此,示仰东势角社番、庄民、佃户人等知悉:尔等番民耕种番田、屯田,所有新旧灌溉陂圳,务宜遵照本府批示及印发条议约规,协力修筑。俾水泽沾足,各资溉灌田园;仍须守望相助,乐业安耕。倘有民番违例越规以及窃挖水汴滋生事端,许该通士、乡保立时解官究办,决不稍为宽贴。仍将颁给示谕,端楷照缮镌勒上石,并印榻碑摹四本缴送,以凭分别申送发行备案,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须至碑摹者。
嘉庆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给勒石发。
嘉庆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给勒石发。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29 页
第九0 谕 示
特调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三级军功加一级记大功十次李,为严禁破埤害课,以杜滋端事。案据西螺堡业户廖靖忠、廖拔西、张甘霖、廖拔琦、萧源盛、张瑞泽、陈德丰、张瑞丰、张昌祐、廖世恒、汪林荣,埤长游典成、廖魁等禀称:缘西螺堡鹿场埤原就触口筑笋,栏水入圳,灌溉四十馀庄田禾;上供课帑,下资民生,所关非浅,久载府志,凡有竹筏由溪经过,从不敢冲犯课圳。向定以四月半后为期,必有溪水满过埤岸,始许过筏;稍能伤碍,则应折筏过,历来如斯。无奈溪头巨姓,聚集匪徒,结党立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30 页
股,凡有过筏,必向买路,由浅入深,竟成利薮;无论有水无水,只要夫多钱,即行破埤放筏,任水别流,害及田苗枯槁,日久成惯,不能阻止。历年以萑苻之风,相续于道,即次示禁,并亲临焚毁,未能锄灭。此二月二十日,巨魁张夏、张察再行破埤害禾,埤长向阻被殴。众佃望水情迫,于三月初九日,截获张夏、张察,同筏夫张、黄保禀解究办。蒙堂讯将张察、张夏刑责枷示,并令张察、张夏赔资修筑,出具以后不敢破埤甘结邀案;一面出示严禁该处人处务须依照水时,必有满过埤面,始准过筏。忠等敢不凛遵。惟该处习恶成性,移时即违,非蒙就示勒石,竖立埤所,以垂永远,恐无以杜复萌。合亟沥情佥恳,伏乞电察国课攸关,恩准勒石示禁,以垂永远,沾感切呈等情到县。据此,案查先据业户廖靖忠等佥禀张夏、张察等擅破课埤,当经差获到案,分别责惩,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附近居民人等知悉:尔等务须各安生业,毋许结党包抽筏费,所有竹筏,俟圳水通流满过埤面,方许顺水撑载,不得再行掘毁课埤,复滋事端;倘敢故违不遵,仍在溪头等处截索筏费,掘毁埤圳,一经察出,定即严拿究办,不稍为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七年五月 日。 给立石。
道光七年五月 日。 给立石。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30 页
第九一 执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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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补府调署宜兰县正堂彭,为给照事。兹据头围一快保庐廷翰禀称:有承父遗下东势罗东二皂堡月眉庄自凿水圳一道,沟底八尺,连两岸计共一丈二尺。水源系由阿里史自埤泉水导出,灌溉十八埒月眉庄,概分打那岸埤头各等处,地名月眉埤仔,经蒙翟厅宪发给印照在案。当时系属自埤,佃众虽有配纳水租粟者,亦属陆续支收,惟贻工本而已,未有照章交纳。祗因风雨为灾,墙垦崩坏,即该印照概被埋没无从取出,是以赴辕禀请,恩准再给印照,以凭管业等语。准即迅派内丁协保,剋日会地查勘明确,果否此情,务要据实禀覆。复据该役等禀覆各前来,立即协保剋日驰往该地查勘,果有圳道,并据该庄耆老皆称此圳果系庐永昌自辟之业,各等语。除批示外,合行发给印照,以便执掌。该圳户务宜自备工本,迅即修筑,开凿圳道疏通,免致众佃逐年乏水纷纷争较。其有配水灌田之佃者,本县公定章程在案,每一甲全年应纳早晚水租粟三石正,务要收成之日,晒乾好粟,交纳清楚,不得拖欠等情。为此,照仰该圳户知悉,合应遵照办理;倘圳道完成之日,禀覆到县,并给谕戳,合行出示晓谕该庄佃众一体知悉,毋得故违,此炤。
右给圳户庐永昌执掌。
光绪十年闰五月二十一日。
右给圳户庐永昌执掌。
光绪十年闰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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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二 执照
台湾噶玛兰抚民理番海防粮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给照事。照得嘉庆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案据辛仔罕等庄垦户吴化、赖岳暨各佃社番、通土等佥禀称:化等与社番杂垦该处田亩,缺乏水源垦凿圳道,鸠集相议,择到四围二结份头吴惠山界内涌出泉水数处,堪开圳道。爰请吴惠山出首,自备工本,堤筑陡门,聚水灌溉各佃田亩。公议逐年番界,每甲完纳圳主水租谷四石二斗,在埕量收截串;社番自耕,每户议贴工资谷六斗六升,本料亦系社番采办,交付圳主需用。社番该田若汉佃,亦应照约每甲逐年完纳水租谷四石二斗,以应圳主修筑不懈,永资课命。但汉番各佃良莠不齐,恐有挨延控纳,任凭官究追,以儆效尤。公议已定,随即立约呈官存案,以垂久远,佥请给照,迅饬吴惠山赶紧兴工报竣,无非宪台所赐也。理合夹缴合约一纸,佥叩伏乞课命攸关,俯准给照,以便管理,俾充国课,民番讴歌,沾感切叩等情。卷查前分府批准饬差勘覆在案,兹据圳户吴惠山禀报,开凿圳道完竣,恳请发给执照,永远管理前来。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圳户吴惠山即便遵照,准将辛仔等庄圳水所有灌溉之田,无论番界以及社番自耕,别汉佃,每年逐年向现佃分别量收水租谷石;倘有玩佃抗延,许该圳户赴辕指名禀追。该圳户毋得废弛圳务,籍端需索,致干查完,凛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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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违,须炤。
右炤给圳户吴惠山准此。
嘉庆十八年十月 日给 分府。
右炤给圳户吴惠山准此。
嘉庆十八年十月 日给 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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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三 执 照
执照
钦加清军府衔、准补嘉义县正堂、奉旨嘉奖加五级纪录十次邓,为给照管业事。案据何温氏及何启绪,与何澄源即何虎头互控争家业一案,饬据差传两造到案,先后提同质讯,供词各执,即谕典史局绅理分,另立阄书。嗣据何玉兴以伊向何虎头所买之田,经局抽换,又经给照去后;兹据何澄源以何温氏所控之业,局已理明录单,请给照管;并据何温氏遣抱子何启绪呈请给发印照阄书各前来,除分给归管外,合行给照。为此,炤仰业户何恕记即何启绪承买过何子茂、何子惠内菁埔港潭一口,税银五十元,契价银一百四十元,址在内菁埔庄,东至元吉庄,西至大埤薄篱,南至何家田,北至何家田并至内菁埔庄为界,对符准凭炤管业,须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34 页
右仰业户何恕记,即何启绪准此。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日 给。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日 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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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四 谕 示
钦加同知衔、署理宜兰县正堂沈,为给发谕戳,以专责成事。本年闰二月初三日,据监生黄温和,即圳户金源和禀称:缘有职员周家麟,族正吴道中、黄振先,庄民陈九、黄阿荖、詹结等禀称:窃三皂保大礁溪内湖庄系是凶番出没处所,并枕头山、镇平、结首份、永广等庄概系砂砾之地,虽有水源,沙漏地底,本欲垦开成田,乏水可灌,无奈栽种地瓜杂物,又被亢旱,少有收成,以致地段荒芜。迨前年清丈升科纳课,甚属艰难。兹麟等查监生黄温和亦有地段孔多在于该处,且此人诚实可靠,堪以自备工本,开凿圳道,疏通水源,以资灌溉。麟等在外互相妥议,邀其出资,开凿疏通,明议每甲逐年愿贴水租谷四石,分作早晚两季交纳,以资工本,不得抗欠。而黄温和称:开凿圳道,疏通水源,工本浩大,伊虽不惜工本,不辞劳苦,但未签请示谕存案,诚恐后日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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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将圳头断绝水源,或有奸狡佃人抗纳水租,或有藉端霸佔,种种弊窦,贻累匪轻。麟等再四思维,惟有恳请赐准,谕令黄温和自备资本,开凿圳道,疏通水源;一面示谕存案,以垂久远,俾国课有赖,民食有资。爰敢相率沥情,佥乞恩准示谕等情一案,经蒙分别示谕等因。和遵即措备资本,多请工人,不辞劳苦,督工开凿。现已水道疏通,垦准给发圳照,并给长行谕戳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并给圳照外,合行给戳。为此,谕仰大礁溪内湖庄等处圳户金源和,即黄温和即便遵照,立将给发戳记,谨慎收藏,以便逐年盖用串单,向佃量收工本水租谷,以为执凭;倘有玩田抗纳,许即指名禀追。该圳户务须修理圳道坚固,巡视圳水充足,是为至要,凛之,慎之,切切,此谕。
计发戳记一颗。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二十九日谕。
计发戳记一颗。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二十九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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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五 胎借银字
同立胎借银字人蓝高才,即蓝吻、蓝盾兄弟等,有自置应得阄书埤圳水路一条,又带水田一段,共二段,坐落土名在四围庄大桥上新仔罕港,开筑挡门埤圳水路,灌溉抵庄、大茅埔庄田。乃众佃有明约字一纸,尊请付以蓝高才为圳户,定例按甲逐纳租为凭。今因乏银应用,吻兄弟等商议,将此埤圳约字、水田丈单愿付出借为胎,先尽问至亲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36 页
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与吴成兴家中借出佛银五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吻兄弟亲收足讫,三面言议约定,逐年每元银愿贴利息粟一斗六升行,全年合共利息粟八十石正,按作早季在埕纳清。其利粟是要乾风扇净,不敢湿冇抵额,亦不敢拖欠升合;如是少欠者,吻兄弟愿将此埤圳水界内水租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不敢异言阻执滋事。其银自道光乙未年冬至前借起。其银不拘年限,若银主自要用向前取讨,吻兄弟等在冬至前备足母银,一齐送还银主,赎回约字并丈单,各不得刁难。保此埤圳水田系吻兄弟自置开筑应得之额,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吻兄弟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胎借银字一纸,并带合约字一纸,丈单一纸,阄书一纸,甘愿退归字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五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何开昌
为中人 秦得胜
知见人堂叔 蓝宝
胞兄 有土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五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何开昌
为中人 秦得胜
知见人堂叔 蓝宝
胞兄 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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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知见人母亲 卢氏
同立胎借银字人 蓝有吻
蓝有盾
同立胎借银字人 蓝有吻
蓝有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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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六 规约字
同立定规约字人圳主周陈记,佃人周必谟等,窃思事贵有定,斯无糊混之虞;物必有规,庶免口角之患。缘周陈记开辟雾里薛陂圳以来,其田配食圳水者皆为吾佃,按甲配带水份者务必均平。兹因佃人周必谟之田,前付周陈记等开作圳路经过,周陈记等拨出圳水四甲,付其通流灌溉,任从决放。奈时有旱潦,汴有高低,恐汴顶决水灌田,或遇水尾著番之日,未免有盈敛之殊。爰是周陈记等与佃人周必谟商议,就此四甲水凿为二寸四方,挖空透田,日夜长流灌溉。自此定规,佃人不得擅自锯阔,亦不得仍前决放;而过汴之水,乃得有常,著番之人,无虑不齐。此系公同妥议,至公无私,二比甘愿,各无异言,口恐无凭,同立定规约字一样二纸,圳主、佃人各执一纸,永远存炤。
嘉庆二十四年六月 日。
立定规约字人圳主 周陈记
代笔人 周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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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人 周必谟
在场人圳长 周子贡
在场人圳长 周子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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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石 沪
第一 现耕契字
立现耕契字人大赤崁社林整房子庚,有承继先伯父宗祧自己填筑石沪一口,在金屿,土号名西桥仔。沪东至金屿,西至港,南至到挂沪,北至金屿,四至填明为界。沪夥计六大份,著年轮巡,房应得半份,十二流轮巡一流。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叔兄弟侄不肯承受,无奈,托中引就向与本社郑良文官典出七二佛银四十大元。银即日同中如数收讫;而沪随付银主前去管耕轮巡,不敢刁难阻挡。时三面言约,但此石沪,房自己与叔兄弟侄及他人不能赎回。此业皆系公同面议,以后不能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石沪是房子庚承继先人宗祧自己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先前亦无重张典过他人财物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房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现耕石沪半份契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同中收过来契面七二佛银四十大元足,再炤。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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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中人 林吉
知见人妻 石氏
代书人 石崇山
立现耕契字人 林整房
知见人妻 石氏
代书人 石崇山
立现耕契字人 林整房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39 页
第九节 厝 屋
第一 认税店屋字
立认税店屋字人台南市五帝庙街第五番户陈肇渊,认税出台南市下横前街第十三番户内前进店屋一栋,系蔡自发每房共有之业,议定每月税银光龙银七大元。至于税银逐月缴清,不得短缺;倘有税银滞纳,听其业主赶搬。如税银逐月缴清,业主不得将该店屋别税他人。该店屋土等若被风雨损害,逐年修理由肇渊自行支理。其家屋税若干金额,由业主负担,不干肇渊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异议,口恐无凭,合立认税店屋字一枚,并列条约付执为炤:
一、批明:下横街第十三番户前进店屋一栋,系蔡自发号计五房头共有之业,现经许税,该税银应缴值年之人收入。
一、批明:每房所有先收过压地银额,倘日后肇渊若有转移他处,其每房所先收过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40 页
压地银若干元,须尽行缴还为要。
一、批明:肇渊若缺税金,听值年之人知会各房亲向肇渊赶搬,该肇渊不得异言生端;倘若藉端坚抗,以致业主告诉,所开讼费尽行肇渊负担。
一、批明:自光绪二十九年旧历□月□□日起,二十九年旧历十二月终止,肇渊所有应该缴纳税银,二比议定,交与蔡自发派下管理人蔡梦元收存,以便修理自发共有店屋。候光绪三十年旧历一月起,以照值年之人收税,肇渊亦不得翻异,再炤。
光绪二十九年(旧历癸卯)六月十五日。
台南市五帝庙街第六番户 陈肇渊
一、批明:肇渊若缺税金,听值年之人知会各房亲向肇渊赶搬,该肇渊不得异言生端;倘若藉端坚抗,以致业主告诉,所开讼费尽行肇渊负担。
一、批明:自光绪二十九年旧历□月□□日起,二十九年旧历十二月终止,肇渊所有应该缴纳税银,二比议定,交与蔡自发派下管理人蔡梦元收存,以便修理自发共有店屋。候光绪三十年旧历一月起,以照值年之人收税,肇渊亦不得翻异,再炤。
光绪二十九年(旧历癸卯)六月十五日。
台南市五帝庙街第六番户 陈肇渊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40 页
第二 认税字
立认税字人黄传发,向下横街蔡自发号公司税出大井头街十五番户瓦店一座,开业春记号粉店生理。自辛卯年四月起,至现今巳亥年五月止,每月六八银三四元,计欠税金五十一元五角五尖。自五月终,再向蔡自发号四房蔡香记面会议定,六月初一日起,每月七三银五元,愿还旧欠一元,以后每月初一日,黄传发新旧愿缴七三银六元正,逐月听业主支取,不敢短欠。恐口无凭,立认税字一纸,送执存炤。批明:添注八字。
光绪二十五年旧历六月一日,新历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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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认税字人 黄传发
保认人、代书人 传霖
保认人、代书人 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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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税店字
立税店字人许豹,因乏店开张生理,豹向众茶铺等税出茶郊天上圣母祀店一座,址在西定下坊北势街,坐南向北。前后二落,上至楹桷瓦砖,下及地基砖石,门窗、户扇、水井、灶下及店后木栅、屏枋、围墙一概齐备,付豹开张生理。言约压地银二十大元,又历年该纳税银二十四大元,逐月备税银二元,交付炉主,以资费用,不敢挨延短欠;如是短欠,豹愿将压地银以抵店税,其店听炉主等别税他人,不得刁难。倘店若被风雨损坏,合应通知炉主等看验,雇匠修葺;若炉主等不理,豹自行修理,将店税扣抵。如店不合用,不得转税他人,自当将店辞还炉主等,取回压地银二十大员。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亦不得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约税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茶郊炉主瑞岩号收去压地银二十大员,再炤。
咸丰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立税店字人 许豹
保證人 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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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批明:修理后落门窗、屋上灰泥杉桷并泥工木匠,共开去六八平银十大员,逐年将店税扣抵六八银二员,如抵十员足数,不得再扣,理应批明,再炤。
如抵十员足数,不得再扣,理应批明,再炤。
如抵十员足数,不得再扣,理应批明,再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42 页
第四 认税字
立认税字人新聚和号,认税朱寿记炼瓦造糖间一所八间,圳在山川台祝三多街,开业砂糖生理。面议每年税银六八秤一百元足,逐年限定十一月砂粮入间之日,先纳五十元,至七月初旬,再纳五十元清楚。其新聚和代出修理银九十元,面议作二年,就税银扣起抵还。合立认税字一本,付执存炤。
丁酉年十一月一日。
立认税字人 新聚和
带糖间内器具目录;
一、过点石川石一千七百三十九个、旧层枋十二块、破坏石川石三百六十一个、旧磁金鱼壶一个、旧大桶十一个、旧脚桶一个、旧中桶一个、旧粮一枝、旧小桶二个、糖二口、旧涂桶二个、旧小桶二个、旧顶棹一块、旧棹平一块、旧水桶一担、旧大杉柜一个、旧小杉柜一个:以上器具俱各点明听用,又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43 页
第五 典契字
立典契人萧陈氏,有承夫瓦店一间,坐宁南坊,土名石坊脚,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厝后,南至药店边,北至巷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宅出头承典,三面言议著下时价番头银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店即付交银主前去掌管,收税为活。此店限典至三年终为满,即听典主备银取赎;如典主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收税为利。其店恐被风雨损坏,费用银两,三年内典主自出;三年外各对半均分。保此店果系陈氏承夫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陈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炤。
批明:上手契在大厝,不得缴连,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番头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五十四年正月 日。
立认税字人 蔡想官
为中人 张氏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44 页
立典契人 萧陈氏
知见人媳妇 刘氏
代书 陈胜光
知见人媳妇 刘氏
代书 陈胜光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44 页
第六 典契字
立典契人宋昭良,有承父业阄书内应分瓦店乙间乙落,坐落土名新街,北、南、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填明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将店乙座共乙落并伙食间一所,上至门窗、户扇,下至地基浮沈砖石等项杂全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韩宅出头承典,三面言议著下时价清银一百两元钱八五行。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即对永合号店税,逐月税银一两八钱,全年共税银二十一两六钱,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限至五年终满,听典主备银取赎;如银未便,仍听银主依旧管业收税。其店倘有水火不虞之灾,其店地任从银主起盖,永为己业。至于风雨修理损坏费用银两及完纳地租,俱典主自坐。如店税收取未明,取契之日,逐一照数清还,不敢少欠分釐。良保此店果系承父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等情,良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亲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二纸,送交收执为炤。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45 页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清银一百两完足,再炤。
立附契尾再借银字人宋昭良,本月本日,因乏银费用,即托原中,就本店添典韩宅借出清直银四十两,言约每两每月贴利息银八钱行。议约取契之日,备足母利银一齐送还,不敢少欠,方得赎回原契。此系甘愿,再立附契尾字,付银主收执,批明,再炤。
乾隆二十四年八月 日。
为中人 谢兆泰
立典契人 宋昭良
立附契尾再借银字人宋昭良,本月本日,因乏银费用,即托原中,就本店添典韩宅借出清直银四十两,言约每两每月贴利息银八钱行。议约取契之日,备足母利银一齐送还,不敢少欠,方得赎回原契。此系甘愿,再立附契尾字,付银主收执,批明,再炤。
乾隆二十四年八月 日。
为中人 谢兆泰
立典契人 宋昭良
卷三 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 134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