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一 总论 第 1 页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土地开垦之沿革
第一 禀 呈
禀营务处夏。敬禀者:窃蒙宪台札,据中路招垦委员何銮禀称:内山荒地,硗沃不等,就易开平原及目前米价而论,每开田一甲,约须人力一百工,每工约银一钱二分;至于硗瘠之处,应颁因地制宜,以须递增。饬即查明南路开垦工本是否相仿禀覆,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南路荒地易开之处皆已开辟;就易开者而言,计其人力每甲亦不过一百工可以开成,似与中路相仿;然论天时、地势、人情,抑各有不同。南路自枋以南,冬、春烈风磅礡;夏、秋大雨淋漓,通计每年可以工作之日不过三分之一,多亦不过半年左右。平原至多之处,不过车城至马鞍山十馀里,其地俱已成熟。其馀均有山崙砂石,溪坑错综间隔,而地亦不甚多,内皆逼近蕃社。各蕃虽不敢显然阻推,而驯良百姓畏其生事,则槟榔并酒之费,应犹或未免,是在地方官与委员互相商议,妥为处置。恒春土著居民,综计男妇大小仅六、七千人,以之耕种成熟之田,尚虑胼胝不暇,则开
第一节 土地开垦之沿革
第一 禀 呈
禀营务处夏。敬禀者:窃蒙宪台札,据中路招垦委员何銮禀称:内山荒地,硗沃不等,就易开平原及目前米价而论,每开田一甲,约须人力一百工,每工约银一钱二分;至于硗瘠之处,应颁因地制宜,以须递增。饬即查明南路开垦工本是否相仿禀覆,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南路荒地易开之处皆已开辟;就易开者而言,计其人力每甲亦不过一百工可以开成,似与中路相仿;然论天时、地势、人情,抑各有不同。南路自枋以南,冬、春烈风磅礡;夏、秋大雨淋漓,通计每年可以工作之日不过三分之一,多亦不过半年左右。平原至多之处,不过车城至马鞍山十馀里,其地俱已成熟。其馀均有山崙砂石,溪坑错综间隔,而地亦不甚多,内皆逼近蕃社。各蕃虽不敢显然阻推,而驯良百姓畏其生事,则槟榔并酒之费,应犹或未免,是在地方官与委员互相商议,妥为处置。恒春土著居民,综计男妇大小仅六、七千人,以之耕种成熟之田,尚虑胼胝不暇,则开
卷一 总论 第 2 页
垦荒地,势必招致外地农民。而外地之人,有身家者安土重迁,概有畏难观望之风;游手好闲之徒,不能勤苦,益且虑其遁逸。以故招勇则易,招农则难。况现时薪、米、蔬菜一切,无不加倍昂贵,非工资略加优厚,则诚实耐劳者终虑不至。凡此情形皆与中路互异。卑职奉到宪颁屯政章程,即与恒春县黄令出示晓谕。现在欲领承垦者虽不乏人,而求的实保承殊为难得,察看情形,尚宜随时斟酌,量为变通。除俟会同黄令悉心查访,按段蹈勘分别情形,详细开列清摺,再行禀乞批示饬遵外,蒙札前因,理合先行禀覆大人察核。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祈垂鉴。卑职谨禀。
禀遵札查覆南路开垦荒地情形由。
光绪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委员周、林行。
禀遵札查覆南路开垦荒地情形由。
光绪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委员周、林行。
卷一 总论 第 2 页
第二 禀 呈
正禀道宪、副禀府宪双衔,为据情转禀,请示饬遵事。现据枫港庄总理林廷仪、林庆等禀称:遵示领垦,乞恩减租,以恤农艰。窃仪等现查有凉伞埔溪起,至牛条溪止,南北共二百丈,其内可开田园约十甲;惟水道未通,难耕作,请先开圳路以便灌田,方能开垦。该圳约需工本八、九十元,至完纳租项,三年后奉定三七呈收。但该处下山
卷一 总论 第 3 页
风猛烈,耕作甚难,如完租三成,则佃存无几,恳乞转求大人恩施格外,如开成后,每年完租十分之二。如蒙恩准,仪等情愿不领口粮,自开报效;惟牛种、农具以及草厝在所必需,应给多少,乞恩发给,俾得起盖开垦,深感德便。为此,上呈察核施行等情。据此,卑职有基当即驰赴屡勘。查凉伞埔庄枫港之南至柴城港,均约十五里;埔东至山,西至海,共一百丈;南由本埔溪,北至牛条溪,共二百丈,约可开水田十馀甲。埔后有溪,水源甚大,须由埔顶筑埤,开圳至埔上出水处,约计三百馀丈。当与民人林桂等言明包开此圳,放水到埔,工食共银八十元。可否准给领开,伏乞示遵。惟据林廷仪等禀请:开成后,每年租项以十分之二完纳。查与宪定章程不符;但据禀:情愿不领口粮,自开报效,似应别谕。伏读宪札,有须变通者,随时斟酌禀明办理等因。可否准如所请,谨附开请摺,呈请大人察核,批示饬遵。候奉准后,再行移县填照给领,合并声明。除禀道宪外,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验施行,须至正禀者。
计呈请摺一稿
一、禀本道宪夏、府宪孙,叙为据情转禀,请示饬遵事。现据林廷仪、林庆等禀请领垦凉伞埔地,情愿不领口粮,自开报效,求恩减租谷,开成后,每年请以十分之二完纳等情缘由,除录正禀外,理合缮具副禀,伏乞宪台察核,批示饬遵。为此,备由具申,伏乞云云。
计呈请摺一稿
一、禀本道宪夏、府宪孙,叙为据情转禀,请示饬遵事。现据林廷仪、林庆等禀请领垦凉伞埔地,情愿不领口粮,自开报效,求恩减租谷,开成后,每年请以十分之二完纳等情缘由,除录正禀外,理合缮具副禀,伏乞宪台察核,批示饬遵。为此,备由具申,伏乞云云。
卷一 总论 第 4 页
一、禀本道宪夏办理南路招抚局委员,谨将林廷仪等禀领开垦凉伞埔,拟请给农具等项银元,开具清摺,呈请宪台察核,须至摺者。
计开:
一、奉准十佃给牛四只、农具四副。拟买水牛四只,共约估银一百元;农椇四副,约银二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分十佃,每佃应领银十二元。可否给银,由各佃自置,请示饬遵?
一、凉伞埔该处并无碉堡,可住草,奉准由官支理。兹拟每佃一名,给银六元,由其自行搭盖。
一、谷种一项,本未奉有明文准发,准该民等不领口粮,可否加恩,每佃一名,给其种子银二元,以示体恤?
一、各佃虽不领口粮,而请给农具、牛只等项,每名仍令开田一甲,以符定章。
一、凉伞埔水圳拟包与民人林桂等领开,工费银八十元,可否准给领办?
一、拟先给佃十名;此外如有馀地,再行招佃别开。所有各佃丁姓名,俟奉准后再行造报。其牛只、器椇、起厝等项银元,可否请先发给,以便佃人兴工?
一、据林廷仪等请开凉伞埔,如蒙准垦,各佃必须结厝为庄,拟名曰「起凤」。
光绪二年九月二十日缮发。
计开:
一、奉准十佃给牛四只、农具四副。拟买水牛四只,共约估银一百元;农椇四副,约银二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分十佃,每佃应领银十二元。可否给银,由各佃自置,请示饬遵?
一、凉伞埔该处并无碉堡,可住草,奉准由官支理。兹拟每佃一名,给银六元,由其自行搭盖。
一、谷种一项,本未奉有明文准发,准该民等不领口粮,可否加恩,每佃一名,给其种子银二元,以示体恤?
一、各佃虽不领口粮,而请给农具、牛只等项,每名仍令开田一甲,以符定章。
一、凉伞埔水圳拟包与民人林桂等领开,工费银八十元,可否准给领办?
一、拟先给佃十名;此外如有馀地,再行招佃别开。所有各佃丁姓名,俟奉准后再行造报。其牛只、器椇、起厝等项银元,可否请先发给,以便佃人兴工?
一、据林廷仪等请开凉伞埔,如蒙准垦,各佃必须结厝为庄,拟名曰「起凤」。
光绪二年九月二十日缮发。
卷一 总论 第 5 页
委员周、林行。
卷一 总论 第 5 页
第三之一 抚垦规则
酌拟抚番开山善后章程二十一条:
一、各社生番,名为归化,而未经薙发者尚多,宜勒令于一月内一律薙发,并由官酌给粗布上、下衣各一件,引之使入范围。其从前归化,而未经薙发者,亦勒限于一月内一律薙发,以免反覆。仍由官置办剃刀,分给各社头目领回,勒令每月各剃一次,并随时访查,以防其日久仍行蓄发。
一、各社归化之番,应分别社分,将丁口造册通报,以凭察核。其有迁移亡故,以及新增丁口,均行一律详明。
一、归化各番社,宜设立头目,作为乡长,每月酌给薪水十元、八元,以示为縻。嗣后,如再有伏杀兵民之事,即就该社长勒令裍送真凶,不准存匿;违者严办。亦不得波及无辜,致令向隅。
一、各番社田地毗连,宜饬派委员,酌选诚实通事,带同番目,分投各处,为之严定界址,不准邻社恃强侵佔。亦不许该社番目同佔他人土地,以杜争端。
一、除近海官山及各番耕种力所不能及者,听民开垦外,其馀附社山田树木,应令
卷一 总论 第 6 页
各归各营,不准地方民人,将该番所有佔为己业;违者严办。
一、严谕各社番目,随时约束番民不准生事。倘来往商民及贸易之番,有在界内被劫失事者,即惟该处民番是问,不准推卸他人。果系外社各番越界滋事,准该处头目立即裍送公局,解官究惩,以专责成。
一、凡准番民交易之处,无论城镇墟市,应专设公局,就近选举公正绅士为之;倘遇番务,即为随时处断。严饬商民人等,不得任意欺凌;如有杀害生番及抢夺生番物件,并侵佔生番地基者,准该番来局投诉,局绅即为禀官,分别秉公追办究抵,不得稍分畛域,使该番有冤无伸,以致激成变故;违者参办。该局绅如能办有成效,奏请奖励。
一、凡与生番交易物件,宜酌定画一章程,不准番割经手,以免把持,而昭公允。
一、民番如有忿争,均令赴局投明,不准私相报复;违者加等严办。
一、来往社番,既经归化,凡赴市镇,不准持铳带刀,亦不准在市行沽,以免醉后行凶,致酿斗杀。
一、所有市镇,诚恐营中兵勇,并不法莠民,及生番亲戚,暗中有与该番贩卖军火等事,应责成该处局绅、官办等严密稽查;倘能查获,接济实据,办兵即日拔补,员绅记功奖励。本处不能查出,而被别处发觉者,分别加等参办。所获军火,缴官存储。
一、严谕各社番目,随时约束番民不准生事。倘来往商民及贸易之番,有在界内被劫失事者,即惟该处民番是问,不准推卸他人。果系外社各番越界滋事,准该处头目立即裍送公局,解官究惩,以专责成。
一、凡准番民交易之处,无论城镇墟市,应专设公局,就近选举公正绅士为之;倘遇番务,即为随时处断。严饬商民人等,不得任意欺凌;如有杀害生番及抢夺生番物件,并侵佔生番地基者,准该番来局投诉,局绅即为禀官,分别秉公追办究抵,不得稍分畛域,使该番有冤无伸,以致激成变故;违者参办。该局绅如能办有成效,奏请奖励。
一、凡与生番交易物件,宜酌定画一章程,不准番割经手,以免把持,而昭公允。
一、民番如有忿争,均令赴局投明,不准私相报复;违者加等严办。
一、来往社番,既经归化,凡赴市镇,不准持铳带刀,亦不准在市行沽,以免醉后行凶,致酿斗杀。
一、所有市镇,诚恐营中兵勇,并不法莠民,及生番亲戚,暗中有与该番贩卖军火等事,应责成该处局绅、官办等严密稽查;倘能查获,接济实据,办兵即日拔补,员绅记功奖励。本处不能查出,而被别处发觉者,分别加等参办。所获军火,缴官存储。
卷一 总论 第 7 页
一、各海口及市镇,人烟稠密,易于接济军火之处,概不准番私往交易;违者严办,并将引路之人查究,以杜岁奸官绅。不能觉察者,分别参惩。
一、凤山县政务较繁于番务力难兼顾,应另派妥员,督同局绅,会同地方官,专办凤、恒一带抚番善后事宜,以专责成。如有成效,专摺奏保;倘系敷衍,从严参撤。
一、生番最忌出痘,名为出珠。拟于前后山各设医局,疾病则为之医药,并设牛痘医生,为之传种,以全生命。
一、新开之路,如有草树蒙茸燔薙犹未净尽者,应由员绅分定地段,饬令本届归化之番,将新路左右相距百十丈之处所有木树,一律砍伐摧烧,以杜凶番藏匿;若树木系有主者,应归原主砍伐,以示体恤。其凤、恒一带,凡遇过渡无桥、无筏之处,责成地方官于一月内赶造齐全,经费准其核实报销。
一、靠山民番,除种植薯芋、小米自给外,膏腴之土,裁种无多,以致终身贫苦,应选派就地头人及妥当通事,带同善于种植之人,分投各社,教以栽种之法,令其择避风坡山,种植茶叶、棉花、桐树、檀木以及麻豆、咖啡之属,俾有馀利可图,不复以游猎为事,庶几渐底驯良。所有各项种子,由员绅赴郡局领结,俟收成后,将成本按年缴还,以示体恤。其某处种植某项若干?次年生发若干?收成若干?责令该员绅稽查册报,分别有无成效,以定赏罚。
一、凤山县政务较繁于番务力难兼顾,应另派妥员,督同局绅,会同地方官,专办凤、恒一带抚番善后事宜,以专责成。如有成效,专摺奏保;倘系敷衍,从严参撤。
一、生番最忌出痘,名为出珠。拟于前后山各设医局,疾病则为之医药,并设牛痘医生,为之传种,以全生命。
一、新开之路,如有草树蒙茸燔薙犹未净尽者,应由员绅分定地段,饬令本届归化之番,将新路左右相距百十丈之处所有木树,一律砍伐摧烧,以杜凶番藏匿;若树木系有主者,应归原主砍伐,以示体恤。其凤、恒一带,凡遇过渡无桥、无筏之处,责成地方官于一月内赶造齐全,经费准其核实报销。
一、靠山民番,除种植薯芋、小米自给外,膏腴之土,裁种无多,以致终身贫苦,应选派就地头人及妥当通事,带同善于种植之人,分投各社,教以栽种之法,令其择避风坡山,种植茶叶、棉花、桐树、檀木以及麻豆、咖啡之属,俾有馀利可图,不复以游猎为事,庶几渐底驯良。所有各项种子,由员绅赴郡局领结,俟收成后,将成本按年缴还,以示体恤。其某处种植某项若干?次年生发若干?收成若干?责令该员绅稽查册报,分别有无成效,以定赏罚。
卷一 总论 第 8 页
一、前、后山各处旷土正多,应即举设招垦局,即日由营务处选派委员,前往汕头、厦门、香港等处招工前来开垦。所有开垦章程,另文拟办。
一、各番社溪涧支流,凡有可以灌溉新垦田园者,应严谕该处头目,不准堵截水源;违者重惩。
一、附近番社市镇,均宜广设义学,选择善于劝导之塾师,随时为之讲说礼义,导以尊亲,化其顽梗。其各番社头目,尤应劝令多送子弟入学,以资化导。现已奏请番童准进庠序,将来番童如有读书明理者,准其应试上进,庶冀怀我好音。仍随时派员,分头稽察课程,考核塾师优劣,分别赏罚,以儆怠惰。仍于朔望,宣讲圣谕二次。
一、生番亦是人类,各处官吏兵民,不得稍分畛域,任肆欺凌。庶几日就范围,免致为丛驱雀,使入岐途。
一、薙发归化之番,除军火严禁外,其馀一体准与平民交易;其未经薙发之番,即盐、米等事,均不准接济。
一、各番社溪涧支流,凡有可以灌溉新垦田园者,应严谕该处头目,不准堵截水源;违者重惩。
一、附近番社市镇,均宜广设义学,选择善于劝导之塾师,随时为之讲说礼义,导以尊亲,化其顽梗。其各番社头目,尤应劝令多送子弟入学,以资化导。现已奏请番童准进庠序,将来番童如有读书明理者,准其应试上进,庶冀怀我好音。仍随时派员,分头稽察课程,考核塾师优劣,分别赏罚,以儆怠惰。仍于朔望,宣讲圣谕二次。
一、生番亦是人类,各处官吏兵民,不得稍分畛域,任肆欺凌。庶几日就范围,免致为丛驱雀,使入岐途。
一、薙发归化之番,除军火严禁外,其馀一体准与平民交易;其未经薙发之番,即盐、米等事,均不准接济。
卷一 总论 第 8 页
第三之二 札 饬
特调台湾府正堂、卓异候升加八级随带加一级纪录二次张,为遵札转饬事。案蒙抚宪丁札开,照得本部院拟定抚番善后章程二十一条,除札发各厅、县,暨中路招垦局、
卷一 总论 第 9 页
南路招抚局委员查照章程,认真办理,不得有名无实,仍将如何分条实在办理情形,于一月内缕晰详复,并咨台湾镇及各统镇转行所辖各营一体遵办外,合行札饬。札到该府,即便一体移行查照,认真办理,仍将如何分条实在办理情形,于一月内缕晰详复。毋违,此札。计发章程一份。又蒙总理营务处臬道宪夏行同前因,并奉朱标,此系奉抚宪专札,务须实力认真办理,各该厅、县委员如有应办事件,均限于半月内禀复,以凭汇核详办,毋得视为具文,悬搁不办,切切,各等因。蒙此,除分别移行外,令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宪檄章程及朱标所指,迅速办理,依限禀复。火速,火速,此札。
计粘抄章程一份。
光绪三年四月十二日札。
计粘抄章程一份。
光绪三年四月十二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9 页
第四 札 饬
钦命布政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督办全台海防支应局务夏,为札饬事。照得南路恒春以达卑南,开垦事务前委周令有基,设局备理。并据守备郭占鳌招有民人,分段开垦,即经本道点验,按照前议章程,散给银米,饬令郭守备带往安置。并筹拨经费银二千两,给交周令查收在案。并查发给口粮,购买耕牛、农具等项,需款应用,据
卷一 总论 第 10 页
禀前给银两现存无几,合再在于海防经费项下,提出库平银二千五百两,内以二千两发交周令,以五百两发交郭守备,分别济应,据实造报。除郭守备库平银五百两已由局发交,并分别呈报移行外,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令即便遵照,立将营弁解到库平银二千两,交周令有基查收,此札。
光绪三年十一月初二日札。
光绪三年十一月初二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10 页
第五 禀 呈
办理南路招抚局委员、同知衔、候补知县周,为遵札造报,并请委员勘丈事。案奉宪台、镇宪、营务处宪札开,照得台湾后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峦、北路之岐莱及前山南路恒春所辖地方并中路埔里六社等处,前因旷地甚多,未经开垦,而土质肥美,不便久芜。光绪四年正月间,前总理营务处、台澎道夏,以台湾开辟后山招垦一事,最关紧要,经夏前道筹议招垦章程二十条,由台所招垦民,俱可按照办理。嗣方道以垦民有自隔省招徕者,拟稍从宽变通,以期踊跃从事,俟将来垦务稍有就绪,再行斟酌损益,定为划一章程,详请具奏。夏道及方道所拟章程,俱分开清摺,详送督宪、抚宪、暨船政大臣察核,并请每月派拨轮船,赴汕头两次接,详奏各大宪核准批行。所拟章程宜如何斟酌损益核办之处,照抄移送备查等由到本镇。准此,本镇、道查前营务处
卷一 总论 第 11 页
、台澎道夏所拟台湾招垦章程,内开由台地所招垦民,俟到地开垦起,前六个月,每名每日给银八分、米一升;其什长每日加银二分;百长月给银八两、米三斗。后六个月,田地渐次开辟,应减为每名每日给银四分、米半升;一年后概行停止。开垦之地,总以成熟三年后升科,其所领口粮、牛只、农具等项,或于田亩成熟三年,缴官归还成本;或不能完缴,即于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均由各该处招垦局体察情形办理。并查方道拟由内地招募农民渡台开垦,议请变通招垦章程,内开垦民到台之日起,前一年,每日每人给银八分、米一升;什长加银四分;百长月给银九两、米三斗;尾后半年,什长、垦丁每名日减银三分,予限一年半为期,田园具备,种熟有收,银米概行截支。开垦之地,总以三年后,委员复勘升科。其前领过口粮、农具、牛只、耔种等项资本银两,分作十成,开耕五年以后,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摊完二成,期限五年缴清成本。或俟三年升科后,于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经由开垦委员体察情形办理各等语,业经前台湾营务处、台澎道夏饬由各处招抚局委员兼办具报在案。本镇、道曾查得各处垦民,有来自粤省者,有就台招雇者,其应领银米亦有定于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后概行停止者。自光绪四年春季间办起,至现在止,所有前项上粮,或据禀报停给,或查年限将满,应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领口粮以及农具、牛种一切杂项,并各局支发用过银两若干?各该处垦民除陆续逃亡病故外,实存人数若干?开垦水田、埔园田亩若干?亦应由各局委员
卷一 总论 第 12 页
造具四柱清册,呈请核勘,以凭分别报销。自此次限满截止口粮之后,所有各处垦民已开田亩,虽不能全为成熟,然已略有收穫,足资衣食,仍准由该垦民自行雇人,以为民招民垦、民收民食。所垦之地,永为民业。似此设法变通,各处垦民自必能尽力陇亩,不敢怠惰自安,较之官给银米,尤为得力。如该垦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争者,亦准其随时禀由就近地方官查办判断。其馀未垦之地,如有内地富民愿来耕作者,准其自备工资,禀官领照认垦;惟不许附搭洋股,以杜流弊。倘续有外省新来垦民,而备口粮耕作者,仍准其禀由就近地方官防营核明,查照实到名数,按丁酌给种耔、农具,并为指明地段,听其开垦,俟成熟后察酌情形,一律勘丈升科,毋须官给口粮,以期节省。仍于试办一年后,察看有无成效,分别作辍,以示限制。嗣后,前山埔里六社垦务,归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垦务,责成恒春县管理;后山卑南垦务,归台防同知管理;璞石阁垦务,即责成就近之水尾防营营官兼理;岐莱垦务,归花莲港防营营官兼理,所有原设招垦各局,应即一概裁撤。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亩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恒春各厅县,并璞石阁、花莲港、水尾各营营次,听候派拨官弁,将各该处已开田亩,会同丈量具报。统俟各田园成熟后,再由地方官体察情形,复丈升科,以昭核实。本镇道实为因时制宜,节省经费起见,除分别呈咨移行,俟奉批示另饬遵照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令即便查照札指遵办,毋违,特札,等因。蒙此,遵查卑局经理南路
卷一 总论 第 13 页
后山巴郎卫等处垦民,所有给过各该垦民人等口粮、银米,并新开地亩数目,经先后报明宪鉴在案。兹奉札饬前因,遵即查明卑局自光绪三年九月起,至本年十月止,先后共领过银一万两,另由恒春县蔡令移交王元等垦本,并收回成明店米价等项,共银一百六十四两九钱一分四釐一毫,连上合共领收银一万零一百六十四两九钱一分四釐一毫;共支给各垦民口粮,并置办农具、耕牛、谷种,郭守备薪水勇粮,医生工食,民人郭钻等借领开垦资本等项,总共银九千七百零八两五钱五分四釐六毫二丝外,实应存银四百五十六两三钱五分九釐四毫八丝。谨将支用各款,并各处垦民实存人数、已开田地数目,分别汇造清册,呈请宪台察核,俯准报销;并请委员带同熟悉弓手,勘丈所垦之地,实为公便。再郭守备占鳌前在卑局先后领过经费银四百五十两,置办何物?未准移知,应请饬由该守备造报。又前恒春县黄故令发给各垦民食米数目,已由黄故令报明在案,缘此项米粮价值若干,未奉行知。再各处垦民,除逃亡病故外,查朱劳来垦民古阿昂等,现存四十三名;巴郎卫廖文彬等二十四名;牡丹湾郭洋长、郭占魁等二十名;八湾林国、林辉等二十二名;高士佛港垦民谢阿二,于九月二十四日病故除外,现在张连升、潘连纪等二十一名;八公所后头人温金配因病请假回家医治,现在实存什长垦民赖福来、郑何富等三十名;新化社杨福棉等三十一名;茶山陈资生等二名;□牡丹湾、八湾等各处客籍垦民往来不定,其有回庄者未计,合并禀明。为此备文同册具申,伏乞照
卷一 总论 第 14 页
禀施行。除禀支应局宪、台澎镇宪外,须至正禀者。
计呈清册五本:
一、正副禀:营劳处宪张、支应局宪张、台澎镇宪吴、本府宪周。
光绪五年十月初四日。
委员周行。
计呈清册五本:
一、正副禀:营劳处宪张、支应局宪张、台澎镇宪吴、本府宪周。
光绪五年十月初四日。
委员周行。
卷一 总论 第 14 页
第六 札 饬
钦命统领后山各军、福建台澎水陆挂印总镇诚勇巴图鲁吴;盐运使司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总理营务处张,为饬遵事。案准藩司移开,奉督宪何批,据贵道会同统领后山各军台湾吴镇军禀:台湾垦务分归各厅县管理,并将原设招垦各局一概裁撤缘由一案,奉批:察核来文,系为因地制宜,节省经费起见,应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饬遵办,缴文抄发等因。奉此,查台湾后山各处招民开垦田园,仅据卑南招抚局委员袁闻析、璞石阁委员钟国华、南路委员周有基,按月办理情形,虽陆续造册送司,其中或因数目舛错;或未造送齐全,仍属无从查核,业经分饬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莱等处,原委何员督办?招募垦民若干?开成田亩若干?收穫稻谷、杂粮各若干?同现在垦务分归各厅县及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报有案,
卷一 总论 第 15 页
将来田园成熟,照例升科,无从核办,亟应分别移查办理,俾资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办理外,移请希即查照,一体饬遵办理,并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饬令原办垦务各委员经手收支银米经费各项册籍,剋日分饬查明造册,通送核办,仍将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兼管垦务,系何员名?移覆查考。案关奏咨要件,未便含混等由。准此,除分别移行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令即便遵照,毋违,此札。
光绪五年十二月 日。
光绪五年十二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15 页
第七 札 饬
福建遇缺尽先候补道、前台湾府知府、调补福宁府知府、代理台湾府正堂周,为转行事。案蒙藩宪庆札开,奉督宪何批,据统领后山各军台湾吴镇军、总理营务处台湾张署道会禀:台湾垦务分归各厅县管理,并将原设招抚各局一概裁撤缘由一案,奉批:察核来文,系为因地制宜,节省经费起见,应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饬遵办,缴文抄发等因。奉此,查台湾后山各处招民开垦田园,仅据卑南招抚局委员袁闻析、璞石阁委员钟国华、南路委员周有基,按月办理情形,虽陆续造册送司,其中或因数目舛错;或未造送齐全,仍属无从查核,业经分饬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莱等处,原委何员督办?招募垦民若干?开成田亩若干?收穫稻谷、杂粮各若干?同现在垦务分
卷一 总论 第 16 页
归各厅县及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报有案,将来田园成熟,照例升科,无从核办,亟应分别稽查办理,俾资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办理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遵照,一体饬遵办理,并即查案分晰具覆,一面饬令原办垦务各委员经手收支银米经费各项册籍,剋日分饬查明造册,通送核办,仍将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兼管垦务,系何员名?具报查考。案关奏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转行。为此,札仰该委员立即遵照宪檄指饬事理,迅将经手收支银米经费各项册籍,剋日分款查明,造册通送核办,并报本府查考。火速,毋违,此札。
光绪五年十二月 日札。
光绪五年十二月 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16 页
第八 禀 呈
办理南路招抚局委员、同知衔、候补知县周有基,为禀覆事。本年十二月十九日,奉宪台札开,案蒙藩宪庆札开,奉督宪何批,据统领后山各军台湾吴镇军、总理营务处台湾张署道会禀:台湾垦务分归各厅县管理,并将原设招垦各局一概裁撤缘由一案,奉批:察核来文,系为因地制宜,节省经费起见,应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饬遵办,缴文抄发等因。奉此,查台湾后山各处招民开垦田园,仅据卑南招抚局委员袁闻析、
卷一 总论 第 17 页
璞石阁委员钟国华、南路委员周有基,按月办理情形,虽陆续造册送司,其中或因数目舛错;或未造送齐全,仍属无从查核,业经分饬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莱等处,原委何员督办?招募垦民若干?开成田亩若干?收穫稻谷、杂粮各若干?同现在垦务分归各厅县及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报有案,将来田园成熟,照例升科,无从核办,亟应分别移查办理,俾资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办理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遵照,一体饬遵办理,并即查案分晰具覆,一面饬令原办垦务各委员经手收支银米经费各项册籍,剋日分饬查明造册,通送核办,仍将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兼管垦务,系何员名?具报查考。案关奏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转行。为此,札仰该委员立即遵照宪檄指饬事理,迅将经手收支银米经费各项册籍,剋日分款查明,造册通送核办,并报本府查考,火速,毋违,此札,等因。并奉藩宪札同前因,遵查卑职经理南路后山巴郎卫等处垦务,所有领收支发各处垦民口粮银米,置办农具、牛只等项,并各垦民收穫稻谷、杂粮及现在垦所各垦民数目,已于本年十月初六、二十,十二月二十一等日,分别造具总细各册,禀呈宪鉴,并呈送藩宪各在案。奉札前因,理合禀覆宪台察核。再卑职已于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卸办,合并声明。为此,备文具申,伏乞照禀施行,须至正禀者。
卷一 总论 第 18 页
一、正禀:本府宪周。
光绪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委员周行。
光绪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委员周行。
卷一 总论 第 18 页
第九 禀 呈
办理南路招抚局委员、同知衔、候补知县周有基,为遵饬交卸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台湾镇宪吴、台湾道宪张会札开,案准藩司移开,奉督宪何批,据贵道会同统领后山各军台湾吴领军禀:台湾垦务分归各厅县管理,并将原设招垦各局一概裁撤缘由一案,奉批:察核来文,系为因地制宜,节省经费起见,应准照行,仰福建布政使即速移饬遵办,缴文抄发等因。奉此,查台湾后山各处招民开垦田园,仅据卑南招抚局委员袁闻析、璞石阁委员钟国华、南路委员周有基,按月办理情形,虽陆续造册送司,其中或因数目舛错,或未造送齐全,仍属无从查核,经分饬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莱等处,原委何员督办?招垦民若干?开成田亩若干?收穫稻谷、杂粮各若干?同现在垦务分归各厅县及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报有案,将来田园成熟,照例升科,无从核办,准应分别移查办理,俾资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办理外,移请希即查照,一体饬遵办理,并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饬令原办垦务各委员
卷一 总论 第 19 页
经手收支银米经费各项册籍,剋日分饬查明造册,通送核办,仍将水尾、花莲港等处防营各官兼管垦务,系何员名?移覆查考。案关奏咨要件,未便含混等由。准此,除分别移行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令即便遵照,毋违,此札,等因。蒙此,遵查卑职经理台湾南路后山巴郎卫等处垦务,所有领收支发各垦民口粮银米并农具、牛只等项数目,已于本年十月二十日,分别造具总细各册,禀呈宪鉴在案。奉札前因,遵将查明各处垦民收穫稻谷、杂粮等项并各垦民现在垦所实存数目,理合造具花名清册,呈送宪台察核。再,卑局事丁书并万里得、八湾两处驲站书夫人等薪水、工食等项,均截至本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所有卑局原奉颁发台南招抚局委员水质钤记一颗并存局卷宗、农具、椅棹等件,于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并移交署恒春县蔡令接收管理,卑职即于是日卸办局务,理合禀明宪鉴。为此,备文同册具申,伏乞照禀施行。除禀某宪外,须至正禀者。
计呈花名册一本、清册一本。
一、正付禀:督宪何、抚宪勒、船政大臣黎、藩宪庆、善办局宪、镇宪吴、营务处宪张、支应局宪、本府宪周。
光绪五年十二月九日。
委员周行。
计呈花名册一本、清册一本。
一、正付禀:督宪何、抚宪勒、船政大臣黎、藩宪庆、善办局宪、镇宪吴、营务处宪张、支应局宪、本府宪周。
光绪五年十二月九日。
委员周行。
卷一 总论 第 20 页
第一0 移交册
钦加同知衔、办理台南招抚局委员、即补县正堂周,为移交事。兹将敝局所存各物并收发各垦民农具、牛只等项,开造四柱总册,移交贵县,请烦查收,须至册者。
计开:
旧管各件项下:
一、银牌七十面;一、红羽毛马褂一十六件;一、凉帽胎二十顶;一、帽缨一十六枝;一、帽二十个;一、顶子九个;一、布鞋二双;一、布八十二双;一、蓝布裤二十九件;一、剃刀五百五十一把;一、斧头三百八十一把;一、草刀四百六十七把;一、铁锯三十六把;一、柴刀一十二把;一、腰刀八十把;一、锅铁一十三篓;一、腰牌五百个;一、火铲一枝;一、用印门牌五百张(又印板一块);一、麻袋九千一百九十五双;一、木圆棹一张;一、木方棹二张;一、木半棹一张;一、木板棹一张;一、竹校椅四张;一、竹茶几二张;一、竹床三张(已烂);一、水桶一担;一、粗碗八个;一、大小铁锅各一口;一、中号木红方棹六张;一、木红四仙方棹六张;一、白木方棹四张(内已烂二张);一、竹校椅一十九张(内坏三张);一、竹茶几八张;一、竹方椅二十三张(内已烂五张);一、竹床九张(内已烂七张);一、木架大床二张;
卷一 总论 第 21 页
一、木架小床二张(另床架三张,并无床板,俱已坏烂);一、八仙棹一张;一、书架二个;一、箱架三个;一、炕床一张;一、面盘架四个:以上共四十五条。
新收项下:
农具各件项下:
一、收郡城元和号大尖犁头、大双南壁各一百二十个,共二百四十个,计一百二十副;又收郡城元和等号犁头壁二十五副,每副二件;一、收郡城元和号双割钯刀六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共一千零二十片;又收郡城元和号割钯刀五副,每副一十七片;一、收郡城元和号代办妈技司铁齿钯六十张;一、收郡城永安号铁齿钯二十张;一、收郡城永安号铁锄头二十张;一、收恒城铁匠田司等铁锄头二十张;一、收拨河工锄头三十三张;一、收恒城铁匠文司等砍树刀六十张;一、收恒城司砍树刀七把;一、收恒城司湾刀六十把;一、收恒城司湾刀二十二把;一、收由广东买熟铁木锹一百张;一、收木金邦板一百张,铁金邦口一百个,合共计金邦一百张;一、收月金邦五十张;一、收木犁七张。
军装各件项下:
一、收洋鎗二十四枝,又铅子二十斤;一、收线鎗六枝,又火药一埕。
新收耕牛项下:
新收项下:
农具各件项下:
一、收郡城元和号大尖犁头、大双南壁各一百二十个,共二百四十个,计一百二十副;又收郡城元和等号犁头壁二十五副,每副二件;一、收郡城元和号双割钯刀六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共一千零二十片;又收郡城元和号割钯刀五副,每副一十七片;一、收郡城元和号代办妈技司铁齿钯六十张;一、收郡城永安号铁齿钯二十张;一、收郡城永安号铁锄头二十张;一、收恒城铁匠田司等铁锄头二十张;一、收拨河工锄头三十三张;一、收恒城铁匠文司等砍树刀六十张;一、收恒城司砍树刀七把;一、收恒城司湾刀六十把;一、收恒城司湾刀二十二把;一、收由广东买熟铁木锹一百张;一、收木金邦板一百张,铁金邦口一百个,合共计金邦一百张;一、收月金邦五十张;一、收木犁七张。
军装各件项下:
一、收洋鎗二十四枝,又铅子二十斤;一、收线鎗六枝,又火药一埕。
新收耕牛项下:
卷一 总论 第 22 页
一、收买来耕牛共一十七只。
开除项下:
一、沾出麻袋五千六百七十只,价已禀缴;一、赏给随同拿获要犯王马守之勇丁周庆升等三十名,每名银牌一个,共三十个;一、赏给红头屿番罪等剃刀二百把;一、赏给刺桐脚、枋两处义学番童,并红头屿番罪等蓝布裤二十九条;一、赏通事张生布鞋一双,又白布四双;一、牡丹湾站递夫潘阿顺等三名并工匠潘江一名,均在后山巴郎卫及枫港路口等处被生番伏杀,失去洋鎗四枚。
移交枋招抚局及刺桐脚、枋两处义学椅棹等件项下:
一、交红木棹六张;一、交竹校椅四张;一、交书架一个;一、交斗方竹椅九张;一、交面盘架一个;一、交架床二张;一、移交靖字营陈参将斧头三十把,又湾刀六十把(经禀报在案);一、移交枋、刺桐脚两处义学竹床四张(系交枋招抚局收,理合登明);一、烂去竹茶几四张;一、烂去竹床八张;一、烂去箱架二个。
开除农具项下:
一、给过八湾垦民林国等铁齿钯一十五张;一、给过八湾垦民林国等铁割钯八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给过林国等铁犁头、犁壁四十一副,每副二件;一、给过牡丹湾垦民郭泮长等铁钯十张;又给过郭泮长等铁割钯刀一十三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给过郭
开除项下:
一、沾出麻袋五千六百七十只,价已禀缴;一、赏给随同拿获要犯王马守之勇丁周庆升等三十名,每名银牌一个,共三十个;一、赏给红头屿番罪等剃刀二百把;一、赏给刺桐脚、枋两处义学番童,并红头屿番罪等蓝布裤二十九条;一、赏通事张生布鞋一双,又白布四双;一、牡丹湾站递夫潘阿顺等三名并工匠潘江一名,均在后山巴郎卫及枫港路口等处被生番伏杀,失去洋鎗四枚。
移交枋招抚局及刺桐脚、枋两处义学椅棹等件项下:
一、交红木棹六张;一、交竹校椅四张;一、交书架一个;一、交斗方竹椅九张;一、交面盘架一个;一、交架床二张;一、移交靖字营陈参将斧头三十把,又湾刀六十把(经禀报在案);一、移交枋、刺桐脚两处义学竹床四张(系交枋招抚局收,理合登明);一、烂去竹茶几四张;一、烂去竹床八张;一、烂去箱架二个。
开除农具项下:
一、给过八湾垦民林国等铁齿钯一十五张;一、给过八湾垦民林国等铁割钯八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给过林国等铁犁头、犁壁四十一副,每副二件;一、给过牡丹湾垦民郭泮长等铁钯十张;又给过郭泮长等铁割钯刀一十三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给过郭
卷一 总论 第 23 页
泮长等铁犁头、犁壁二十六副,每副二件;一、给过巴郎卫垦民廖文彬、邹富传等铁齿钯十张;又给过廖文彬等铁割钯刀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给过廖文彬等铁犁头、犁壁二十六副,每副二件;一、给过朱劳东港口垦民古阿昂等铁钯八张;又给过古阿昂等铁割砍刀四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给过古阿昂等铁犁头、犁壁八副,每副二件;又给过古阿昂等砍树刀三十三把;又给过古阿昂等新湾刀一十二把;又给过古阿昂等锄头六张;一、给过八湾内公所后垦民温金配、朱阿最、赖福来、郑阿富等,除缴回不合用各件外,实给铁齿钯八张;又实给温金配、朱阿最等铁割钯六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实给温金配、朱阿最等铁犁头、犁壁一十一副,每副二件;又实给温金配、朱阿最等锄头三十张;又实给锄头湾刀二十五把;又实给木犁二张;一、给过新化社垦民番丁杨福棉等,除缴回不合用各件外,实给铁齿钯九张;右实给铁割钯九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实给犁头、犁壁九副,每副二件;又实给锄头一十四张;又实给砍树刀二十六把;又实给湾刀三十把;又补给锄头一十六张;一、给高士佛港仔庄湾垦民张连升、潘纪等,除缴回不合用各件外,实给铁齿钯四张;又实给铁割钯刀四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实给犁头壁四副,每副二件;又实给砍树刀一十四把;又实给锄头二张;又实给湾刀八把;又实给斧头二把;一、给茶山垦民陈资生等,除缴回不合用各件外,实给锄头五张;又实给犁头壁一副,每副二件;又实给铁齿钯一张:连上总共给过铁齿钯六十五张;铁割钯五十四
卷一 总论 第 24 页
副,每副一十七片;犁头壁一百二十六副,每副二件;砍树刀六十七张;新湾刀八十一张;锄头七十三张;斧头二张。以上所给,均系实数,理合登明。
筑坝拨用农具开除项下:
一、木铁金邦用烂一十六张;一、熟铁禾锹用烂三张;一、月金邦用烂三张;一、用烂铁割钯二片。
开除耕牛项下:
一、给八公所后垦民温金配、朱阿最、赖福来、郑阿富等耕牛六只;一、给新化社,即高士佛社下溪垦民番丁杨福棉等耕牛六只;一、给高士佛湾垦民张连升、潘连纪等耕牛四只;一、给茶山垦民陈资生等耕牛一只:以上共给过耕牛一十七只。
实在项下:
一、存银牌四十面;一、存红羽毛马褂一十六件;一、存凉帽胎二十顶;一、存帽缨一十六枝;一、存帽二十个,俱坏烂;一、存顶子九个;一、存布鞋一双;一存布七十八双;一、存剃刀三百五十一把(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大进收管);一、存斧头三百四十九把(内现交一百二十八把、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二百二十一把,可用斧头五十六枝);一、存草刀四百零八把(内现交四十四把、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一百六十四把);一、存铁锯三十六把(内现交三十三把,烂断铁锯十张不能用,交存刺
筑坝拨用农具开除项下:
一、木铁金邦用烂一十六张;一、熟铁禾锹用烂三张;一、月金邦用烂三张;一、用烂铁割钯二片。
开除耕牛项下:
一、给八公所后垦民温金配、朱阿最、赖福来、郑阿富等耕牛六只;一、给新化社,即高士佛社下溪垦民番丁杨福棉等耕牛六只;一、给高士佛湾垦民张连升、潘连纪等耕牛四只;一、给茶山垦民陈资生等耕牛一只:以上共给过耕牛一十七只。
实在项下:
一、存银牌四十面;一、存红羽毛马褂一十六件;一、存凉帽胎二十顶;一、存帽缨一十六枝;一、存帽二十个,俱坏烂;一、存顶子九个;一、存布鞋一双;一存布七十八双;一、存剃刀三百五十一把(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大进收管);一、存斧头三百四十九把(内现交一百二十八把、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二百二十一把,可用斧头五十六枝);一、存草刀四百零八把(内现交四十四把、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一百六十四把);一、存铁锯三十六把(内现交三十三把,烂断铁锯十张不能用,交存刺
卷一 总论 第 25 页
桐脚庄总理陈文进三把);一、存柴刀一十二把(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收管);一、存腰刀八把(内现交二把,坏无柄刀二枚不能用,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六把);一、存锅铁一十三篓(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收管);一、存火铲一枝;一、存用印门牌五百张(人印板一块,俱坏烂);一、存麻袋三千五百二十五只(交存刺桐脚庄总理陈文进收管);一、存面盘架三个;一、存书架一个;一、存箱架三个;一、存炕床一张;一、存大、小铁锅各一口;一、存大、小木棹一十五张(内现交八张,借黄游府七张);一、存竹校椅一十九张(内现交一十七张,坏烂七张,借恒春营黄游府二张);一、存竹茶几六张;一、存水桶一担(散坏去,不能用);一、存粗碗八个;一、存犁头壁一十九副,每副二件;一、存双铁割钯一十副零一十五片,每副一十七片,计共一百八十五片;一、存铁齿钯一十五张;一、存广东熟铁禾锹九十七张;一、存木铁金邦八十四张;一、存月金邦四十七张;一、存木犁五张;一、存帽顶螺丝二十四个,一、存线鎗六枝;一、存洋鎗二十枝;一、炕搭机一副,计三件(系自置借黄游府用);一、存炕机一张(系自置借黄游府用);一、存炕脚踏拨二张(系自置借游府用);一、存铅子二十斤;一、存火药一埕,重二十六斤。
光绪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册。
光绪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册。
卷一 总论 第 26 页
第一一 札 饬
统领后山各军、福建台澎水陆挂印总镇、诚勇巴图鲁吴;总理营务处、署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张,为札饬事。照得台湾后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峦、北路之岐莱及前山南路恒春所辖地方并中路埔里六社等处,前因旷地甚多,未经开垦,而土质肥美,不便久芜。光绪四年正月间,前总理营务处、台澎道夏,以台湾开辟后山招垦一事,最关紧要,经夏前道筹议招垦章程二十条,由台所招垦民,俱可按照办理。嗣方道以垦民有自隔省招徕者,拟稍从宽变通,以期踊跃从事,俟将来垦务稍有就绪,再行斟酌损益,定为划一章程,详请具奏。夏道及方道所拟章程,俱分开清摺,详送督宪、抚宪,暨船政大臣察核,并请每月派拨轮船,赴汕头两次接,详奉各大宪核准批行。所拟章程宜如何斟酌损益核办之处,照抄移送备查等由到本镇。准此,本镇道查前营务处、台澎道夏所拟台湾招垦章程,内开由台地所招垦民,俟到地开垦起,前六个月,每名每日给银八分、米一升;其什长每日加银二分;百长月给银八两、米三斗。后六个月,田地渐次开辟,应减为每名每日给银四分、米半升;一年后概行停止。开垦之地,总以成熟三年后升科,其所领口粮、牛只、农具等项,或于田亩成熟三年,缴官归还成本;或不能完缴,即于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均由各该处招垦局体察情形办理
卷一 总论 第 27 页
。并查方道拟由内地招募农民渡台开垦,议请变通招垦章程,内开垦民到台之日起,前一年,每日每人给银八分、米一升;什长加银四分;百长月给银九两、米三斗;尾后半年,什长、垦丁每名日减银三分,予限一年半为期,田园具备,种熟有收,银米概行截支。开垦之地,总以三年后,委员复勘升科。其前领过口粮、农具、牛只、耔种等项资本银两,分作十成,开耕五年以后,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摊完二成,期限五年缴清成本。或俟三年升科后,于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经由开垦委员体察情形办理各等语,业经前台湾营务处、台澎道夏饬由各处招抚局委员兼办具报在案。本镇、道会查得各处垦民,有来自粤省者,有就台招雇者,其应领银米亦有定,予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后概行停止者。自光绪四年春季开办起,至现在止,所有前项口粮,或据禀报停给,或查年限将满,应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领口粮以及农具、牛种一切杂项,并各局支发用过银两若干?各该处垦民除陆续逃亡病故外,实存人数若干?开垦山田、埔围田亩若干?亦应由各局委员造具四柱清册,呈请核勘,以凭分别报销。自此次限满截止口粮之后,所有各处垦民已开田亩,虽不能全为成熟,然已略有收穫,足资衣食,仍准由该垦民自行雇人,以为民招民垦、民收民食。所垦之地,永为民业。似此设法变通,各该处垦民自必能尽力陇亩,不敢怠惰自安,较之官给银米,尤为得力。如该垦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争者,亦准其随时禀由就近地方官查办判断。其馀未垦之地,如有内地富民愿来
卷一 总论 第 28 页
耕作者,准其自备工资,禀官领照认垦;惟不许附搭洋股,以杜流弊。倘续有外省新来垦民,而自备口粮耕作者,仍准其禀由就近地方官防营核明,查点实到名数,按丁酌给种耔、农具,并为指明地段,听其开垦,俟成熟后察酌情形,一律勘丈升科,毋须官给口粮,以期节省。仍于试办一年后,察看有无成效,分别作辍,以示限制。嗣后,前山埔里六社垦务,归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垦务,责成恒春县管理;后山卑南垦务,归台防同知管理;璞石阁垦务,即责成就近之水尾防营营官兼理;岐莱垦务,归花莲港防营营官兼理,所有原设招垦各局,应即一概裁撤。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亩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恒春各厅县,并璞石阁、花莲港、水尾各营营次,听候派拨官弁,将各该处已开田亩,会同丈量具报。统俟各田园成熟后,再由地方官体察情形,复丈升科,以昭核实。本镇、道实为因时制宜,节省经费起见,除分别呈咨移行,俟奉批示另饬遵照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令即便查照札指遵办,毋违,特札。
光绪五年九月 日。
光绪五年九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28 页
第一二 禀 呈
办理南路招抚局委员、同知衔候补知县周,为请示事。窃卑职前禀因病恳请先行交卸局务,回郡就医缘由,奉宪台批:据禀已悉,该令承办垦务,由本处会同台湾镇、后
卷一 总论 第 29 页
山统领吴,禀请拟归恒春县蔡令兼理。应俟奉到宪批,另檄饬遵,据请先行卸办,难照准。另禀谓患病请假就医,自属可行,仰即知照等因。蒙此,卑职自应蒙照,听候饬知交卸。因现奉藩宪庆札开,为札饬事,奉督宪何批:据统领后山各军、台湾吴镇军;总理营务处、台湾张署道会禀:台湾垦务,分归各厅县管理,并将原设招垦各局一概裁撤缘由一案,奉批:察核来文,系为因地制宜,节省经费起见,应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饬遵办,缴文抄发等因。奉此,查台湾后山各处,招民开垦田园,仅据卑南招抚局委员袁闻析、璞石阁委员钟国华、南路委员周有基按月办理情形,虽陆续造册送司,其中或因数目舛错,或未造送齐全,仍属无从查核,业经饬分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莱等处,原委何员督办,招募垦民若干?开成田亩若干?收穫稻谷、杂粮各若干?同现在垦务分归各厅县及水尾、花莲等处防营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报有案,将来田园成熟,照例升科,无从核办,亟应分别移查办理,俾资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办理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员立即遵照,迅将原办南路垦务,自开局起,至奉文裁撤之日止,经手支发银米经费各项册籍,剋日分晰,赶造通送查核。案关奉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又蒙此,查卑职经办垦务,所有收领支发各项银两数目,已于本年十月初六、二十等日,造具总细各册,禀送宪鉴,并禀呈藩宪各在案。除遵札禀明呈覆藩宪外,所有卑局公事应如何办理?谨具禀请宪台察夺,批示
卷一 总论 第 30 页
饬遵。为此,备文具申,伏乞照禀施行。除禀镇宪外,须至正禀者。
一、正副禀营务处宪张、镇宪吴衔。为请示事,除将卑局具禀所有卑局公事应如何办理?禀请宪台批示饬遵缘由,全录正禀外,谨摘具简由,呈请察核示遵。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禀施行。除禀镇宪外,须至副禀者。
光绪五年十二月初五日。
委员周行。
一、正副禀营务处宪张、镇宪吴衔。为请示事,除将卑局具禀所有卑局公事应如何办理?禀请宪台批示饬遵缘由,全录正禀外,谨摘具简由,呈请察核示遵。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禀施行。除禀镇宪外,须至副禀者。
光绪五年十二月初五日。
委员周行。
卷一 总论 第 30 页
第一三 移 文
署理恒春营副总府兼带屯军隘勇等营谈,为移请给照事。据牡丹湾汛效用古阿戆禀称:窃效用奉宪台谕饬察勘内山等处地势,广为开垦,以充赋税一案,效用抵任之初,先经查悉牡丹外湾平埔一所,尚为宽广,堪以垦辟,拟于秋间招集客民数十名,前往开辟各情形,业经具文禀报宪鉴,并恳俯准移乡给照各在案。兹查附近八湾,土名渔藤缆荒坝一所,亦有水源灌通该处,上年客民开辟成埔,嗣因死徙逃亡,荒废日久,又成坝地,诚为可惜。现与客民商定,于九月初间动工垦辟牡丹外湾平埔,一面续行分班垦辟渔藤缆,以为广开田亩,地无荒芜;第查该处亦已有人垦辟于先,自应禀请移县立案给照,以免垦成之后,奸徒藉词争执。除俟奉到垦照,动工日期再行禀报外,理合将续
卷一 总论 第 31 页
查渔藤缆一所,具文禀请。为此,备由具禀,伏乞宪台察核,俯赐转移恒春县立案,给照开垦施行等情。据此,理合备文移请。为此移请贵县,请烦查照立案给照,以便开垦。望切望切,须至移者。
右移恒春县正堂宋。
光绪十六年九月初八日移。
右移恒春县正堂宋。
光绪十六年九月初八日移。
卷一 总论 第 31 页
第一四 谕 示
署恒春县正堂宋,为出示晓谕事。案准恒春营谈游府移,据代防牡丹湾汛效用古阿昂禀称:奉饬开垦内山一带荒地,以充赋税等因,遵将开垦牡丹湾外湾地方情形,禀蒙移县立案,给照垦辟在案。兹查附近八湾之渔藤缆地方,有水源可以引灌,从前曾经客民开垦埔地,嗣因迁徙逃亡,日久仍成荒芜,现拟接续垦辟,理合禀请移县立案给照,以免奸徒藉词争执等情,移请立案等由。准此,查该处地方从前究竟何人承垦,县中无案可稽,莫从查考,既据该效用古阿昂禀请开垦前来,应查明来历,以免日后争端,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閤邑闽、粤籍人等知悉:尔等如果曾在该处开辟,因事迁徙,以致抛荒,现在情愿出首复垦者,限十日内赴县报明界址,给照复垦,照例试垦三年,报丈升科;倘于限内并不赴案报明,迨经他人垦复,始行出首控争者,一概立案不准
卷一 总论 第 32 页
。本县为尔等工本起见,慎毋因循自误,各宜懔遵,毋违,特示。
一、出示
光绪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正堂宋行。
一、出示
光绪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正堂宋行。
卷一 总论 第 32 页
第一五 移 文
署福建台湾恒春营游府兼带屯军隘勇等营谈,为移请给照事。据牡丹湾汛效用古阿昂禀称:窃效用奉宪台檄,委代防牡丹湾汛务,并饬察勘附近地势,广为开垦,以充赋税等因。蒙此,效用到防后,悉心筹议招垦事宜,先行勘得内湾、外湾平埔二处,地势宽广,堪以垦辟。惟内湾一所,系番人出没之地,当经邀同该社社长、头人、妥头人妥商,据云:内湾迫近牡丹番社,诚恐垦成之后,耕种日久,不无滋扰情事,是内湾一所,唯得渐从缓议。其外湾平埔一所,较内湾宽广加倍,上年曾经客民开辟成田,嗣被生番滋扰,或因迁徙逃亡,荒废日久,仍成坝岸,兹拟邀集客民数十名,俟八、九月秋深之后,将外湾地方动工垦辟。第查该处既已有人开垦于先,若不禀请移县立案给照,恐将来垦成之后,难保奸徒不藉词争执。理合沥情禀请,伏乞察核,俯赐转移恒春县立案给照开垦等情。据此,合就备文移请。为此移请贵县,请烦查照立案给照,望切望切,
卷一 总论 第 33 页
须至移者。
右移恒春县正堂宋。
光绪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移。
右移恒春县正堂宋。
光绪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移。
卷一 总论 第 33 页
第一六 谕 示
钦命记名提督、统领台湾后山中、南、北三路各军、办理开山抚番事务、镇守台湾等处地方挂印总镇诚勇巴图鲁吴,为谕饬遵照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据针塱庄垦首郑玉华禀称:为垦给垦约,以垂久远事。窃华世居彰化葫芦墩九间厝,缘光绪四年正月间,蒙招垦委员朱日升谕饬,充当垦首,招集素业农务民人,开辟璞石阁金琅庄荒地。自垦辟以来,收成颇丰;惟荒郊宽亘,开辟难周。光绪五年八月,曾在飞虎左营吴协台处,禀假出山,招农民入夥,以冀人力足而开地方多。惟华自充垦以来,未奉宪台发给垦据,诚恐将来垦务有成,致开争衅,即欲多招农人,亦恐无凭,人难取信;况后山打马园罗阿兆等垦首,俱皆奉给垦约执据。合无仰恳给发垦约一纸,俾得取信于人,招徕方易,而杜争端之处。伏乞恩典,实叩德便等情。据此,查该垦首禀给垦约,以凭执照,免贻日后争端,此亦深思远虑之意;惟该垦首源开金塱等处,业已日久,究竟开有田亩若干?有无指分界限?是否实力垦耕?应由飞虎左营吴协即行查明,亲到该处地段,逐
卷一 总论 第 34 页
段查勘清楚,立定界限,方准给予字约,俾可执字。亦毋得射影多佔,宽陷地界,阻别垦,是为至要。所禀添招垦民一事,如系实在,准即自理。除札饬飞虎左营吴协遵照查勘,给约领执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垦首即便遵照,剋即前赴水尾营次听候查明,亲勘地段,立界给约领执,以为凭信,勿得虚应故事,有垦辟。切切,特谕。
右谕,仰针塱庄垦首郑玉华准此。
光绪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右谕,仰针塱庄垦首郑玉华准此。
光绪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卷一 总论 第 34 页
第一七 谕 示
前统领台湾后山各军记名提督、镇守台湾水陆等处地方挂印总镇诚勇巴图鲁吴,为谕饬事。照得案据该垦首禀称:招股在于璞石阁针塱庄兴工开有水圳,张廖生等突然阻止霸佔等情前来。当经本镇批示,并札饬飞虎左营廖营官遵照,就近查明,秉公勘断在案。该垦首自应前赴后山,听候廖营官勘断,而免争佔,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垦首即便遵照,迅即前赴后山听候勘断,毋违,特谕。
右谕,仰垦首郑玉华准此。
光绪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卷一 总论 第 34 页
第一八 谕 示
卷一 总论 第 35 页
钦加恭府衔总带飞虎左营福建补用副总府廖,为谕饬遵事。照得现据金塱庄垦首黄连元等前来禀称:在该庄聚集佃户二十馀家,筑室驻扎,耕种为生,现在所辟田园,均系自开管,惟恐日后被邻争佔,恳请给发谕饬,以免争论等因。据此,查该垦首系与佃户等实力耕种,合给谕饬。为此,谕仰该垦首黄连元等务须约束各佃户勤力开辟,各管各垦,毋得滋事;倘将来丈量升科,然后照例徵纳,再行给发执照。
右谕,仰金塱庄垦首黄连元等准此。
光绪九年正月初六日。
右谕,仰金塱庄垦首黄连元等准此。
光绪九年正月初六日。
卷一 总论 第 35 页
第一九 谕 示
钦赐蓝翎五品顶戴、办理台东秀姑銮抚垦局候补儒学正堂刘,为谕给垦照事。案据该垦首邱霖送禀称:窃查针塱庄左近有草埔一块,土名顶平庄,其界:东至溪河,南至招坑。西至山脚,北至针塱下庄;四至明白。霖送拟在该处地方,自备农器、牛种,招人耕作,以资生聚。恳乞给发谕单,执为管业等情到局。据此,查本局所辖地方,四抵辽阔,隙地甚多,既据禀请给谕开垦,自应准如所请,以尽地利,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垦首即便遵照,务须查明四抵内有无民番已开之田;如与民番无,方可认地插标,量力开垦;将来垦辟成熟,仍须报丈给单,按则升科,以杜争竞,而凭管业。切切,
卷一 总论 第 36 页
毋违,此谕。
右谕,仰顶平庄垦首邱霖送准此。
光绪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给。
右谕,仰顶平庄垦首邱霖送准此。
光绪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36 页
第二0 批 示
钦加恭府衔、总带飞虎左营福建补用副总府廖,批郑玉华禀陈:潘经私搬萧定所遗农具及串佔田亩等由。
据禀已悉。查垦首萧定逃走外方,所遗农具物件,系招垦局所发领;而潘经胆敢私将农具搬运入城,以为己物,殊属不法,应饬令就近防营查明追缴。至所称借项,现在人已逃亡,毫无确据,其所开成之田多寡?何人接耕?务须会同郑玉华,将田亩种数,列成一册,报缴前来,以得核办,方为有据。此缴。
七月初八日示。
卷一 总论 第 36 页
第二一 合同字
立合同字人平埔刘文观、吴添观、潘三枝、赵顺来等,因本年十月间,招垦众佃户移徙致居大埔庄,经向埤南新街张义春号当堂面议,日后开垦成田园,万年永远,众垦
卷一 总论 第 37 页
户每年每季谷、麦、麻、豆、地瓜,付垦首张义春号一九抽收。其钱粮正供、番租,该众佃户愿备完纳,与垦首无干。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合同字二纸,付执为炤。
一、议者:高山八社平埔番人往来,众佃户应抵当,此据。
一、议者:遇众垦民风水不调,棺椁衣衿之费十二两五钱,应垦首抵当,此据。
一、议者:每年五谷欲有出粜者,尽付垦首收,不许他人采籴,此据。
光绪十九年岁次癸巳阳月 日。
立合同字人 张义春号垦户 潘三枝
刘文观
吴添观
赵顺来
一、议者:高山八社平埔番人往来,众佃户应抵当,此据。
一、议者:遇众垦民风水不调,棺椁衣衿之费十二两五钱,应垦首抵当,此据。
一、议者:每年五谷欲有出粜者,尽付垦首收,不许他人采籴,此据。
光绪十九年岁次癸巳阳月 日。
立合同字人 张义春号垦户 潘三枝
刘文观
吴添观
赵顺来
卷一 总论 第 37 页
第二二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谐云、杜再元、杜四孟、杜可四人,合夥明买过丹番土草地一所,坐落在后山秀姑銮,土名丹埔。东至崙顶,西至溪,南至溪,北至拔埔;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一所草地银一百元,交付丹番土人收入,随时草地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招佃
卷一 总论 第 38 页
开垦成业,逐年抽收税粟做五份:系元应得一份;云、孟、可三人应得四份。诚恐年久月深,各安生业,生齿日多,争长竞短,致伤和气。恐口无凭,同立各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炤。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 日。
代笔人 林启祥
同立合约人 陈谐云
杜再元
杜四孟
杜可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 日。
代笔人 林启祥
同立合约人 陈谐云
杜再元
杜四孟
杜可
卷一 总论 第 38 页
第二三 禀 呈
台湾府为详报事。窃照全台新旧田园,奉宪台、爵抚宪刘奏明一律清丈,业经将卑府所属各县设局,并台、凤两县开丈日期,禀报钧鉴在案。伏查台湾田园,志书所载旧额者,乃郑家所遗,径纳供粟赋甚重,而无大小租也;此项惟台、凤、嘉三县有之。所载所垦者,乃入版图以后,康熙二十四年至乾隆年间报丈升科,彰、淡、新所辖最多;嘉、凤次之;台邑甚少,此即小租纳大租,由大租户完正供,赋则较轻也。乾隆以后续
卷一 总论 第 39 页
垦者,鲜有升科冲塌者,亦少豁除。此外,内山界内之地,谓之番埔;沿溪新长之地,谓之沙埔;沿海新长之地,谓之海埔,均有开成田园,肥硗不一,此次勘丈,非选派公正绅士,协同下乡委员,亦难于辨别。本月初四日,设立台南清丈总局,督同台湾县沈令,邀集在籍内阁中书施士浩、广东候补知府陈望曾、户部主事蔡霞潭、分部主事张绍芬、浙江补用同知陈尚惠、候选同知徐元焯、举人曾云峰、曾登洲、王蓝玉、卢宗烈、许廷崙、陈楷、蔡国琳、许南英、林凤藻、五品职员吴敦追等到局,复将宪颁条款,并节奏札文详为宣示。佥称从前隐匿,既免追求;冲塌之田,又准除赋,先分上、中、下三则,丈竣咨部,均平定赋,白契缴验,暂免投税。仰见宪台、爵抚宪洞烛民隐,纤悉无遗,该绅等皆允出为襄办。初八日,成随卑府暨沈令前往田陇开丈,较准量算各法;次日,即派陈绅尚惠、曾绅登洲、王绅蓝玉、卢绅宗烈四人,与原委各员,下乡分班勘丈;其绅士中置有外县田产者,由各绅函知管事及佃户,指引各县员绅丈报。此时台南秋雨较多,田间沟浍皆盈,多派员绅,费縻而不能多丈;现有员绅十人,分班就高处先丈,俟九、十月之交,禾蔗渐次登场,清丈较便,再行添派员绅,分投并举,费省功倍,易于蒇役。下乡绅士即于开丈之日,照章支给,以免赔累;其在局各绅,素有乡望,此次踊跃从公,并不计及需费,但遇事订期邀集商议,或随时入局办事,餐饭轿价自应由局款待备应。嘉、彰应延绅士,已由罗、蔡二令举报;凤山业户多在郡城帮办绅士,
卷一 总论 第 40 页
是否就地延缴,抑需郡城派往,已饬张令查覆,再行酌办。合将谕派各绅公同办理清丈缘由,具文详请宪台察核。除详某宪外,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
卷一 总论 第 41 页
第二节 物权之物体
第一 禀 呈
代理台湾府恒春县,为详请示遵事。窃照琅軿各番,向号一十八社,迄今生息渐蕃,统计大小已有二十馀处,节经卑职谕饬通事,入社开导,均各就抚在案。查各社番山场田亩,自来各归各社,照界管业,现既归化,所有山场可否准其照旧自行垦种;其已垦成熟田园,并准一律免输供赋,由县令其开出田园界址报明,复查绘图,造册备案;仍分立社名界限,严禁奸徒越佔,以杜争执。有其界内山场,该番无力耕作,自愿课与民人承佃开垦者,并准报明存案,听其自便;如有拖欠,一律追究,以示体恤。理合具详恳请宪台察核,俯赐批示饬遵。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详者。
一、详本道宪夏。
卷一 总论 第 41 页
第二 札 饬
札恒春县。
钦命布政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总理营务处夏,为录批行知。本年九月初十日,奉抚宪批:本道详据该令具详,各社番山场田亩,自行垦种,一律免输供赋各缘由
卷一 总论 第 42 页
一案,奉批;据详已悉。琅軿各番垦熟田园,在归化以前者,各归各社,照旧管业,并免升科,尚属可行;惟该番无力耕作之山场,县议租与民人承佃,恐启日后侵佔之渐,必应另筹妥办。又全台均系官地,除留归社番赡眷外,作何划界招垦,并应妥定办法,俾期民番相安,仰即核明饬遵具覆缴等因。奉此,合就录批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再行查议,妥定办法,务期民番相安,是为至要。切切,毋违,此札。
光绪元年九月十五日。
光绪元年九月十五日。
卷一 总论 第 42 页
第三 碑 文
奉宪封禁古令埔碑
特调福建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又一等军功纪录二次汪,为特行晓谕永禁事。
照得凤属屯佃首伍和裕,即杨茂具控:粤庄职员钟麟江等拓垦古令埔,党众焚枪,及粤人前无生路,后无退门,呈请禁垦一案。经本府讯明,古令埔系无主荒地,虽不准闽人开垦,应听熟番自行垦耕,断令钟麟江将伍和裕所用工本,减半缴还银五百员,该处荒埔即归该番耕种。详蒙县道宪糜批:既据讯明古令埔系属无主荒地,断令钟麟江将伍和裕
卷一 总论 第 43 页
所用工本,减半措缴番银五百员,给还伍和裕承领,地归该社熟番自行垦耕,洵为妥协。现据五品职衔钟麟江、廪生黄观光、黄鉴川、职员李连辉、谢储贤、赖启杰、武生李琼林、管事钟泮东等具禀,已遵断缴银具结,联名垦请示禁:将古令埔山脚一带,不许围庄,唯许社番自行栽种,闽、粤人不得佔垦,亦不许屯办、通事、土目按地私抽等情,亦属杜绝争佔之道,仰即查明给示,勒石永禁,仍将钟麟江所缴番银给还伍和裕承领,并饬行凤山县勒石永禁外,合行晓谕。为此,示仰阖邑人等知悉:该处古令埔永禁开垦,准社番自行垦耕,不许屯办、通土按地抽租,亦不许围庄,闽、粤人等亦不得侵佔滋事;如敢故违,定即拿究不贷。各宜懔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年五月二十日。
嘉庆二十年五月二十日。
卷一 总论 第 43 页
第四 札 饬
特调台湾府正堂、卓异候升、加八级随带加一级、纪录二次张,为恭录谕旨行知事。本年四月二十九日,奉县道宪夏札开:本年四月二十一日,奉抚宪丁抄,案为照本部
卷一 总论 第 44 页
院于光绪三年四月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递到军机大臣字寄,光绪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内阁奉上谕:丁日昌奏,台湾府属各项杂饷征收苦累,开单恳恩豁除一摺;福建台湾府属各项杂饷,征收日久,弊窦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轸念,所有台湾府属厅县港潭等项杂饷,共五千二百二十三两零,著自光绪三年起,永远一律蠲除。该督抚即按照单开各项,及额征数目,刊刻誊黄,行晓谕;务使实惠及民,毋任吏胥中饱,用副朝廷嘉惠闾阎主意。馀著照所议办理,该部知道,单并发,钦此。遵旨寄信前来,承准此,合就恭录行知。为此,仰道官吏即便转行钦遵查照,仍由司刊刻誊黄,移道转发,行晓谕,毋违,等因,到道。奉此,查此案先奉抚宪抄摺行知,当经通饬遵办,并通颁晓谕札发在案,兹奉前因,除摺稿先经发,毋庸重录外,合就恭录行知。为此,札该府即便转行钦遵,并将发到告示,行晓谕,毋违,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奉抄摺行知,并领示到府,业经转行在案,兹蒙前因,除分别移行外,合就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钦遵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三年五月 日札。
光绪三年五月 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44 页
第五 谕 示
钦差督办台湾防务、头品顶戴、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剀切晓谕事。照得现在
卷一 总论 第 45 页
全台田园举办丈量,前经按照淡水县志,载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为准,分颁各属应用在案。现据宜兰、新竹两县先后禀称:该二邑丈量田亩,向以一丈三尺五寸为一戈,与现颁之戈互相比较,每戈多加一尺之额,绅民晓晓置辨不休,请示遵办等语前来。查台湾核算田亩,有所谓每戈、每甲等名目,皆系郑氏一时权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台湾田园变甲为亩,系以戈数核为弓数,其弓定制六尺,积二百四十弓为一亩;载在志乘,遵行已久,现在举办丈量,犹用戈、甲目者,不过因其旧俗以计总数,为将来积算之端。至于量即升科,仍应遵照定章,以弓计亩。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计亩,有十一亩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计亩,有十三亩一分八釐有奇。长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亩八分八釐之赋,并无便宜。该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词争执,难保不误执戈大赋轻、戈小赋重之成见,亟应剀切晓谕,以昭定制,而释群疑。为此,示仰各属绅民人等一体知悉:台湾田园化甲为亩,系奉旨遵行定章,断不能仍复论戈纳赋。现在所用旧弓,尚是五弓,迨清丈之后,仍应以戈伸尺,按六尺为一弦尺,积二百四十弓为一亩,计亩升科。尔民将来供赋,不定于戈尺之短长,而定于弓数之多寡。其戈长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决不至多完。尔绅民务当晓然朝廷治赋经邦,一秉大公,毫无偏抑,毋得藉词争执,致干未便。其各禀遵,毋违,特示。
卷一 总论 第 46 页
光绪十二年八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46 页
第六 谕 示
署恒春县正堂程,为晓谕事。照得台地田园,向以戈、甲计算。恭查雍正九年,特奉廷旨,台湾田园变甲为亩,系以戈数核为弓数。现在全台举办清丈,迭奉大宪颁发告示,剀切晓谕在案。惟查台地民俗均知计甲,而不知计亩,是以台、凤各邑清丈田园,仍以戈、甲积算。恒邑民间开垦田园,从未升科定粮,现在清丈,自应计亩核算,业经前县禀奉各大宪批准遵办。查台俗用戈、甲者:五尺为弓,二弓半为戈,积方六百二十五戈为甲。现在化甲为亩,按弓六尺,积方二百四十弓为亩。如就一甲之田化弓计亩,有十一亩三分有零。恐民间不尽周知,合行给示晓谕。为此,示仰閤邑军民诸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化甲为亩,系奉旨遵行定章,将来升科纳粮,均应按亩定则。戈、甲与亩名目虽不相同,田园赋税征数自有一定之则,尔民人等务当晓然朝廷治赋经邦,一秉大公,毫无偏抑,勿得怀疑,藉词争执,致干未便。其各懔遵,毋违,特示。
一、告示各庄。
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卷一 总论 第 46 页
第七 谕 示
卷一 总论 第 47 页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台湾巡抚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田亩,前经出示,奏明清丈,已据各县陆续报丈清楚。查台湾自隶版图以来,田园未经切实丈量,供赋轻重南北悬殊,如:台湾、凤山、嘉义三县所徵供粟,系沿郑氏所取之数,赋额极重;续开之彰化、淡水、驩玛兰各厅、县,均照同安下沙则折徵供粟,赋额较轻,不能划一。自道光初年之后,续垦田园相率欺隐,又有番租、隘租各项名目,影射吞慝,均未报升。此次清丈竣事,额溢数倍,若仍照旧章开徵,轻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筹全局,别议赋则不可。已将现丈田园,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别等则,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彷一条鞭办法,删去各项名目,凡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征谷价,提充正赋。本爵部院系照台属各县最轻之赋,有减无增。此外沿山各处及垦荒未熟田园,暂予剔归未入额,从缓升科,分别完纳正耗。并查钱粮正供之外,向有随收补水平馀,台地通用者番银,今赋则改照内地,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外,拟酌定平馀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县办公之需;其不能升科之恒春、台东、埔里社各缺,仍须由外别筹津贴。此系仿照内地浮收病民情形,期于力除积弊,当经本爵部院具奏,请旨饬部核议覆准在案。兹奏到户,查各属田亩之瘠腴,为赋则之增减,并删去各项名目,一律开徵实银,系为裕国便民,实事求是,自应诘准如所奏办理。至声称台地通用番银,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并酌定平馀一钱五分
卷一 总论 第 48 页
,为升科各属办公之需;所请虽与定例未符,惟酌度情形,亦系实在需用之款。该抚期于官民两便,力杜浮收,不为无见,亦应照准。兹奉饬旨下:台湾巡抚遵照部议办理。至于钱粮科则及随收补水平馀各数,刊刻出示,遍贴晓谕,务使闾里咸知,以免额外浮收之弊等因,核准到院。除饬行遵办外,合将奉部核准等则、每亩徵收正供数目,分别列单,剀切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閤属业户人等一体知悉:尔等须知朝廷恩膏下逮,务当踊跃输将,自此次定钱粮科则,并随收补水平馀,以后作为永远定额完纳正供;如有胥役额外私加浮收等弊,惟予赴县指禀严办;倘该业户等有不遵定章完纳,此亦即一体惩办不贷。各宜懔遵,毋违,切切,特示。
计开:
上田每亩,应征正耗银二钱二分四釐四毛零八忽,随收加一补水银二分二釐四毛四丝零八微,一五平馀银三分三釐六毛六丝一忽二微:总共征银二钱八分零五毛一丝。
计每甲实征银三两零八分五釐六毛一丝。
中田每亩,应徵正耗银一钱八分三釐五毛二丝八忽,随收加一补水一分八釐三毛五丝二忽八微,一五平馀银二分七釐五毛二丝九忽二微:总共徵银二钱二分九釐四毛一丝。
计每甲实徵银二两五钱二分三釐五毛一丝。
计开:
上田每亩,应征正耗银二钱二分四釐四毛零八忽,随收加一补水银二分二釐四毛四丝零八微,一五平馀银三分三釐六毛六丝一忽二微:总共征银二钱八分零五毛一丝。
计每甲实征银三两零八分五釐六毛一丝。
中田每亩,应徵正耗银一钱八分三釐五毛二丝八忽,随收加一补水一分八釐三毛五丝二忽八微,一五平馀银二分七釐五毛二丝九忽二微:总共徵银二钱二分九釐四毛一丝。
计每甲实徵银二两五钱二分三釐五毛一丝。
卷一 总论 第 49 页
下田每亩,应徵正耗银一钱五分一釐三毛一丝二忽,随收加一补水银一分五釐一毛三丝一忽二微,一五平馀银二分二釐六毛九丝六忽八微:总共徵银一钱八分九釐一毛四丝。
计每甲实徵银二两零八分零五毛四丝。
下下田每亩,应徵正耗银一钱二分一釐零四丝九忽六微,随收加一补水银一分二釐一毛零四忽九微六纤,一五平馀银一分八釐一毛五丝七忽四微四纤:总共徵银一钱五分一釐三毛一丝二忽。
计每甲实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釐四毛三丝二忽。
上园徵数与中田同。
中园徵数与下田同。
下园徵数与下下田同。
下下园徵数与下下减二成田同。
下下减二成田每亩,应征正耗银九分六釐八毛三丝九忽六微,随收加一补水银九釐六毛八丝三忽九微六纤,一五平馀银一分四釐五毛二丝五微五纤:总共应徵银一钱二分一釐零四丝九忽。
计每甲实徵银一两三钱三分一釐五毛三丝九忽。右谕通知。
计每甲实徵银二两零八分零五毛四丝。
下下田每亩,应徵正耗银一钱二分一釐零四丝九忽六微,随收加一补水银一分二釐一毛零四忽九微六纤,一五平馀银一分八釐一毛五丝七忽四微四纤:总共徵银一钱五分一釐三毛一丝二忽。
计每甲实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釐四毛三丝二忽。
上园徵数与中田同。
中园徵数与下田同。
下园徵数与下下田同。
下下园徵数与下下减二成田同。
下下减二成田每亩,应征正耗银九分六釐八毛三丝九忽六微,随收加一补水银九釐六毛八丝三忽九微六纤,一五平馀银一分四釐五毛二丝五微五纤:总共应徵银一钱二分一釐零四丝九忽。
计每甲实徵银一两三钱三分一釐五毛三丝九忽。右谕通知。
卷一 总论 第 50 页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 日给告示。
卷一 总论 第 50 页
第八 谕 示
钦差督办台湾防务、头品顶戴、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续丈之后,至今开辟田园数倍于前,久未报丈升科。从前海宇升平,朝廷视台湾一岛不足重轻,期无内患,不虑外侮,于赋税一项,屡奉恩诏格外从宽,以示绥远安边之意。现在海上多事,台湾系海疆重地,久为外人所窥伺,朝廷特设巡抚以资控制,本爵部院参膺斯土,应为地方远大之谋,故招抚生番以清内患;筹办海防以御外侮;清查田亩以裕饷需;不惮劳怨,惨淡经营,一时并举,以为长治久安之计。尔百姓等当知隔海迁来,创业不易,亦须为子孙立百世之业,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岩疆,同享乐土。查台湾素称沃壤,近年开辟日多,旧粮转形亏短,皆由业户变迁,无定粮额,向不推收,故绝逃亡,莫从究诘。或由田园册籍失毁,无从户、无确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隐慝霸佔,奸民从中包揽控争;或藉防番抽收隘税;或称究粮自收大租。强者有田无赋;弱者有赋无田;更有近溪田地水冲沙压,小民从力报豁,田去粮存:种种弊端,有国计民生,若不及早清查,贻害伊于胡底!现经本爵部院奏明清丈全台田亩,委派南、北二府,设立总局,剋日举办。尔等田园一经清丈,编立字号;某字某号之
卷一 总论 第 51 页
田,为某处某人之业,粮户何名,册籍照然;遇有买卖田产,立即过户推收,可免侵佔冒争,永杜构讼之葛藤。其水冲冲压之地,亦可随时禀报,顿释积累之重负。将来清丈之后,分省分治,粮额既添,文武学额亦必奏请加广,是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合行剀切晓谕。为此,示仰各属绅民一体知悉:自示之后,各属一律办理清丈,无论官庄、叛产、营田,一体丈量。从前隐慝之咎,宽其既往不追,以后如再有劣绅土豪从中把持逆抗,或包揽隐慝,或造谤阻挠,即行拿获究办。本爵部院言出法随,决不宽贷。所有清丈章程另列榜示,其各懔遵,毋违,特示。
计开:
一、清丈之时,委员会同县于三日前出示晓谕:定于某日清丈某保、某甲、几户,谕令该业户将历有契据查带到庄,守候委员丈量。其对契据中填明界址亩数者,不许委员藉口刁难讹索;违者,准业主指名禀控。
一、清丈后,须发三联票单:一归清丈总局;一存本县;一归业主收执。另立清册两部:一存局;一存县。目前清丈,只查亩数界址,至于该田地应完粮多少?统俟清丈事竣,再行奏请部议。
一、清丈田地须分上、中、下三则:以长流灌溉者为上;资坡塘水者为中;其山田与靠天雨者为下;惟园地向无分别等则,即在联单上注明。如有业主贿托委员绅士,以
计开:
一、清丈之时,委员会同县于三日前出示晓谕:定于某日清丈某保、某甲、几户,谕令该业户将历有契据查带到庄,守候委员丈量。其对契据中填明界址亩数者,不许委员藉口刁难讹索;违者,准业主指名禀控。
一、清丈后,须发三联票单:一归清丈总局;一存本县;一归业主收执。另立清册两部:一存局;一存县。目前清丈,只查亩数界址,至于该田地应完粮多少?统俟清丈事竣,再行奏请部议。
一、清丈田地须分上、中、下三则:以长流灌溉者为上;资坡塘水者为中;其山田与靠天雨者为下;惟园地向无分别等则,即在联单上注明。如有业主贿托委员绅士,以
卷一 总论 第 52 页
多报少,以上则报中、下则,无论何时查出,该田产充公,委员绅士从重究办。如系业主胧混隐慝,一经邻舍禀控,或经官查出,即将该田产一半充公,以一半赏给指控之人,委员照失察例究办。
一、此次清赋,已经奉旨在事,官绅照异常芳迹请奖。该官绅等所查何保户,须在联单上注明系何官绅清丈业户。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优奖;如有挂名官绅,先不帮同清丈,或懒惰偷安,不能耐劳,随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准列奖,以示惩警。
一、清丈时,官绅俱由总局发给薪水,不准在民间稍有需索;如有阳奉阴违,一经查出,总局并同事委员未曾先行禀明,总办照失察例议,同事俱不准请奖。
光绪十二年六月八日给照抄附案。
一、此次清赋,已经奉旨在事,官绅照异常芳迹请奖。该官绅等所查何保户,须在联单上注明系何官绅清丈业户。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优奖;如有挂名官绅,先不帮同清丈,或懒惰偷安,不能耐劳,随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准列奖,以示惩警。
一、清丈时,官绅俱由总局发给薪水,不准在民间稍有需索;如有阳奉阴违,一经查出,总局并同事委员未曾先行禀明,总办照失察例议,同事俱不准请奖。
光绪十二年六月八日给照抄附案。
卷一 总论 第 52 页
第九 谕 示
署恒春县正堂高,为谕饬遵办事。照得恒邑田园,业经本县禀准上则改为中则,以次递减,分别升科完粮,所有应收丈费,迭奉各大宪特札严催,勒限六月后清完等因。现查兴文里之车城、田中央等处,除缴完外,尚有林姓、以及各业户应缴丈费,约共二百馀元;为数有限,不难赶速措缴。乃叠饬该总理林得胜催令各户缴完;而林姓竟未丝
卷一 总论 第 53 页
毫破白,屡次饬传该总理谕话,复抗不到案。查委员清丈该处田亩,均系该总理带同丈量,即有舛错,亦不难挨户查明更正,似此玩要公,抗传不到,显系有意把持,言之深堪痛恨!自应将该总理印名先行革退,另行详办;惟丈费有关报解,难延缓。查该绅办事认真,舆情甚洽,所有车城、田中央一带林姓以及各业户等已丈田园,兹将丘亩、坐址及应缴丈费银数,另开草单,应即责成该绅就近传知各业户分领核对;如有舛错,许即报明更正,一俟草单核对明白,该绅并即饬令各业户将应完丈费,即日措足,缴由该绅汇齐送县,以便填发司单,转给各业户执凭管业。除报明道、府宪外,合丞谕饬。为此,谕仰该绅立即遵照,迅将发去车城、田中央等处各业户已丈田园草单,按照另开业户花名清单,挨户饬领,核对清讫,剋日催齐丈费,汇缴赴县,以凭填换司单,发给各业户永远管业。此系奉宪催办要件,该绅为一乡之望,务须破除情面,妥速办理,勿稍玩延,致干未便。至该乡如有诚实可靠、办事谨慎之人愿充总理者,准由该绅具保举充,并即知照,毋违,切切,特谕。
计粘业户清单一纸;又各业户已丈田园丘亩及应缴丈费银数清单共一纸。
一、谕车城庄绅士董安成。
光绪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正堂高行。
计粘业户清单一纸;又各业户已丈田园丘亩及应缴丈费银数清单共一纸。
一、谕车城庄绅士董安成。
光绪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正堂高行。
卷一 总论 第 54 页
第一0 执 照
执照
补用清军府调署彰化县正堂李,为徵收事。
据布屿堡张瑞隆,完光绪十三年分丁银一两二钱正。验讫凭
光绪十三年三月 日给。
县 凭 乐字十二号
卷一 总论 第 54 页
第一一 执 照
执照
补用清军府调署彰化县正堂李,为徵收事。
据布屿堡张进昌,完光绪十三年分丁银一两二钱五分三釐二毫。
光绪十三年三月验讫凭日给。
县 凭 乐字二十号
卷一 总论 第 55 页
第一二 执 照
纳户张进昌完十三年八钱正。
执照
补用清军府调署彰化县正堂,为徵收事。
据猫儿干社张进昌,完光绪十三年分番丁银八钱正。
光绪十三年彰化县印九月验讫凭日给。
县 凭 随字第五号
卷一 总论 第 55 页
第一三 奏 摺
台湾巡抚刘铭传,会同福建总督杨昌俊,清赋台湾奏议曰:奏为丈量田亩、清查赋税、申明赏罚、以求实济、恭摺仰祈圣鉴事。窃照台湾粮课,自入版图以来,循郑氏之旧,每丁岁徵银四钱八分六釐。乾隆元年,钦奉恩谕:「台湾丁粮,著照内地份中减则,每丁徵银二钱,以纾民力」;计徵银三千七百六十馀两。逮十二年,乃议均入田园徵收;其番众所耕田地概不完赋,仍照旧就丁纳粮。至道光年间,通计全台垦熟田园三万
卷一 总论 第 56 页
八千一百馀甲,又三千六百二十一顷五十馀亩,各种折地一千四百三十馀亩,年徵粟二十五万五千六百馀石,馀租番银一万八千七百馀元。至今数十年,垦熟田园较前多至数倍,统计全台额徵额银一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洋银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九元,又谷十九万八千五十七石,久无报丈升科。我朝轻徭薄赋,亘古所无,于台湾一岛尤为宽厚。雍乾年间,屡奉恩谕:「台湾赋税不准议加」。其时海宇澄清,升平无事,朝廷视台湾一隅,无足轻重;现在海上多事,台湾为海疆要隘,奉旨改设行省,经费浩繁。今昔情形不同,臣忝膺斯土,目时艰,值此财用匮乏之际,百废待举之时,不能不就此筹划,于三、五年后,能照部议,以台湾自有之财,供台湾之用,应可自成一省,永保岩疆。况迭次钦奉谕旨:「开源节流,以额定之赋,应所有之税」,乃部库岁入之常,国家经久之至计,舍而不计,徒求济于邻省,虽舌破唇焦,缓急仍不足恃。臣渡台以来,查悉民间赋税,较之内地毫不轻减;询之,全系绅民包揽。如某处有田若干可垦,先由垦首递禀承揽包垦,然后分给垦户;垦首不费一钱,仅递一禀,垦熟之后,垦首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隘租各项名目,而粮课正供毫无续报升科,如台北、淡水田园三百馀里,仅徵粮一万三千馀石,私升隐慝,不可胜计。臣现由内地选调厅、县佐杂三十人,分派南、北各县,由各县选派公正绅士数人,会同先行编查保甲,就户问粮,一俟田亩查明,再行逐户清丈。委派台湾府程起鹗、台北府知府雷其达,各设清赋总局,督率办
卷一 总论 第 57 页
理。至于赋税轻重,应俟丈量之后,再请旨饬部覆议。惟台湾民风强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众挟官,视为常事,有言林爽文之变,系因升科逼迫,委员下乡清查,视为畏途,且万山丛杂,道路崎岖,若非勤实耐劳之员协同公正绅士切实清查,不惟无裨实济,且恐蒇事无期,惟有严定赏罚,以期成效。如各地方官、委员、绅士等办理妥速、清查认真,可否准由臣请照寻常劳绩,从优奉奖,以示鼓励;倘有贿托隐匿等事,抑或畏难延,即行参革。庶期实力奉行,为朝廷经久之谋,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国便民,实于台湾大局有裨。谨将丈量田亩、清查赋税缘由,会同督臣杨昌俊,恭摺由驿五百里具陈,是否有当,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卷一 总论 第 57 页
第一四 执 照
执照
特授埔里社分府潘,为徵收钱粮事。今据埔西社花户潘阿敦、潘阿桂户,完纳光绪十九年分地丁银二十八分六钱正,合行给照,须至执照者。
光绪十九年十月 日给。
敏字第八百六十九号
卷一 总论 第 58 页
第一五 奏 摺
福建巡抚丁日昌奏:台湾、凤、嘉三县开辟较先,所徵税则皆沿郑成功之旧;而彰、淡兰新辟之地,则由朝廷新定科则,故赋税较轻,民皆乐业。议者或虑畸轻畸重,然有田而后有粮,百姓勉事耕耘,尚不致缺亏正额,其尤为民累者,则莫如杂饷。查杂饷名目繁多,内如归化生番,不植稻麦,无区亩可计,无田粮可科,仅知捕鹿、种麦,按数纳饷,即以鹿皮、小米为名。至所谓饷者,则徵于蓄鱼之所;所谓蔗车、糖者,同业异名,系各就田园设厂,雇工营作,按作则徵饷。如此之类,虽为苛细,然因其稍有赢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不过如四川之有碾榨税;直隶之有榛栗税,于民尚无大损。他如海水支流曰港、洼深积水曰潭,凡可养鱼之所,即与饷一律徵收,日久地势变易,或填成田亩,税项仍不能减。若有水道可通处,无论竹筏、小船运载货物,即按照抽资。又如草厝、瓦厝,即市廛建屋之基,牛磨即磨面之场,旁及瓦、菜园、槟榔、番檨莫不徵饷。其徵诸渔户者,则曰罟、曰罾、曰、曰縺、曰滚、曰箔、曰网、曰沪、曰乌鱼旗。更有采捕小船亦徵税饷。析及秋毫,吏役藉此勒索横徵,穷民苦累实甚;且所徵杂饷,佣户、渔民皆去来无定,官役不能尽悉底蕴,则必需熟悉情形之土豪出为包揽,先须于地方官预纳承充之费,然后垄断浮收,糖及米,输于官者十,取于民
卷一 总论 第 59 页
者百。臣到台后,查悉各弊,即拟稍为釐剔;而各项名目太为琐碎,影射牵连,非尽断葛藤,终难绝其弊窦。除番社所输鹿皮、小米犹有任土作贡遗意,暨民间饷、蔗车、糖,其弊尚易釐剔,应仍其旧外,所有港、潭等项杂饷,统计各属共有五千二百二十三两九钱六分五釐,均应豁免,以除民累。其港、潭有浮变成田者,另行勘明升科。饬据台湾道夏献纶、转据台湾府知府张梦元查覆,开单具详请奏前来,伏查台湾府所属台、凤、嘉三县正供谷,徵收既重,而杂饷名目尤繁,小民终岁勤动,所得几何,而一经胥吏隳突叫嚣,遂有枷棒在户,鸡犬无声之叹;民困何由而苏,元气何由而复乎!此项徵收名目,本属郑成功开端,向为内地所无之举,若逢圣主至仁如天,与民休息,虽江、浙数百万漕粮,犹蒙裁减,况台地此起杂饷,每年所徵合计不过数千馀两,且各项皆系就地徵纳支发,归入奏销。台湾近年出产茶叶、樟脑等项,釐金关税均属新徵,较之此起杂饷,多至数倍;而台北现议筹开矿务,则地利更可横兴,前项杂饷为数无多,谨即查列清单,恭呈御览,合无仰恳天恩俯准将单开徵收杂饷各款,自光绪三年起,永远一律蠲除。如蒙特旨允准,即当敬谨誊黄,宣示恩德,务令僻壤周知,以杜吏役藉词需索规费,庶几实惠及民。至各厅、县有应支之款,当饬该道府另筹拨补,亦不至有所窒碍。所有请豁台湾杂饷缘由,谨会同闽、浙督臣何璟,恭摺具陈。
卷一 总论 第 60 页
第一六 谕 示
署福建台湾府凤山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吴,为课饷惨赔等事。据府辕兵书吴旺、即吴登旺禀称:承祖父遗下凤邑观音里湖仔内等庄课业,年带纳吴天祐、吴状等户饷银二十两零;又加纳马料粟五十四石零,正供八石二斗零;又纳丁银,印串炳据,一业五赋,业瘠赋重,赔垫难堪。旺祖父在日,设立糖,买备器,交付各佃逐年修缮补备,轮流研硖芒蔗,抽收租糖税,以纳课饷;其馀别田额外园蔗,欲赴研硖,另当照蔗多少,抽的糖觔,贴纳业主完课,历久无异,约字确据。无如玩佃刁狡网利,不但不肯照约将蔗份之园插蔗徵饷,反将别田额外插蔗,到混硖,又不遵抽的税,叠谕不理,恃强混研,课饷无著。伏思台例每张全完纳饷银五两零,惟旺承管乃半,反多配纳饷银二十两零,逐年赔垫已惨。旺无奈,于上年九月二十六日,抄粘约字呈叩,蒙批:据称半之额,何故多配纳饷银二十两零,著曾祥查明禀覆。抄约附钧批明慎。无如该承作何延案弊禀,以致现冬被佃影藉混硖,不遵抽的,亏旺课饷受赔无休。泣思课由租税所出,税由佃征,佃既抗违,则课饷何以征?非蒙给示谕押各佃完纳税糖觔,课饷必两悬矣!不已,沥情催叩,伏乞电察怜念,课饷关重,逐年赔垫万惨,恩准给示谕押各佃照示完纳,下书閤家戴德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
卷一 总论 第 61 页
示仰该处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如有赴该部研硖糖觔,应贴税循规贴纳,以完课项;如敢抗违,许即禀县拘追,该业主亦不得事外多致干查,特示。
嘉庆二十年九月十五日给,发贴观音里湖仔内等庄。
嘉庆二十年九月十五日给,发贴观音里湖仔内等庄。
卷一 总论 第 61 页
第一七 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钟信美,阄份内有水田二段,址在三角店公厝前,界址俱各踏明,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带厝地一处,与陈联旺起筑居住耕种,又带菜园禾埕一应在内。美收过佃人无利碛地佛钱一百三十大元正,每年该纳大、小租早粟一百一十四石正。又收过有利碛地佛钱三百五十大元正,扣抵利谷四十二石正,仍有大、小租谷七十二石正,每年六月在埕经风晒精燥完纳清楚。年清年谷,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倘或少欠,即将碛地银扣还清楚,将田并厝地、禾埕、菜园一概起耕。其田限自光绪丁亥年冬起,至庚寅年冬止,共三年为限。限满之日,听美送还碛地,另招别佃。此系两相欢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过无利碛地佛银一百三十大元正,足讫,照。即日又收过有利碛地佛银三百五十大元正。
再批明:田唇田壆所种有树木等项,俱系业主请工自种,耕人要修理顾守,不得斩
卷一 总论 第 62 页
伐,立批。
光绪丁亥十三年十月 日。
代笔 男枢明
立招耕字人 钟信美即赐雍
光绪丁亥十三年十月 日。
代笔 男枢明
立招耕字人 钟信美即赐雍
卷一 总论 第 62 页
第一八 杜卖尽根竹木字
立杜卖尽根竹木字人,燕雾上堡口庄第百十六番户庄注,因原田主张旺之田,新丈四分七釐三毫四丝,址在口庄洋,于光绪二十九年四月间,出卖于彰化观音亭街杨克炽兄弟等。但此田东、南、北田岸竹木,系原栽种;惟西畔田岸竹三十馀株,又有想思树十馀株,乃注所栽。今因原主出卖此田,注亦将此竹木托出中人潘师古,向与原买主杨克炽兄弟等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竹木价龙银一十五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讫。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竹木系注所栽之物,亦无重张字纸以及来历不明等情为;如有不明等情,注自出首抵当,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竹木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竹木字内龙银一十五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九年六月六日。
卷一 总论 第 63 页
为中兼代笔人 潘师古
立杜卖尽根竹木字人 庄注
立杜卖尽根竹木字人 庄注
卷一 总论 第 63 页
第一九 杜卖字
同立杜卖字人严奇谅,侄若仲、新美、得琳等同有承祖父遗下旱宅一所,内抽出窨坎一穴,坐西向东,址在崩崁山顶,东至崁界;西至后横路石记界;南至竹丛石记界;北至路石记界;四至界址明白,并带竹木、子在内。今因修理祖乏银费用,叔、侄、兄弟相商,愿将此窨坎出卖,先尽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开阳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此窨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为业。四至界址任从开劈造葬,不敢异言阻挡,后日价值千金,亦不敢找赎增添滋事。保此系谅等同承祖父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为;如有等情,谅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杜卖字内银八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内有龙眼乙丛,与买主无干,卖主不得砍伐;如有风打枯枝,卖主收回,批炤。
卷一 总论 第 64 页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侄 若仲亲笔
为中人 族叔国俊
庄可
知见人 嫂 李氏
刘氏
同立杜卖字人 严奇谅
侄 若仲
新美
得琳
代笔人 侄 若仲亲笔
为中人 族叔国俊
庄可
知见人 嫂 李氏
刘氏
同立杜卖字人 严奇谅
侄 若仲
新美
得琳
卷一 总论 第 64 页
第二0 再添典契字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二延首刘意暨众二延等,有承掌二延公山埔园一所,坐落土名新化南里红毛庄,并竹木、子、杂物在内;其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道光十五年,因二延公乏银费用,先尽问众人等不能承受,将此物业托中引就再向原银主车港一、三面言议,出头承典,著时价再找出「六八」三百十五大元四角,连
卷一 总论 第 65 页
前契面银三百四十大元,合共契面银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收讫;其山埔园并竹木、子、杂物随时仍旧交付银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纳课,杂物听银主砍除。其界内听银主取栽剪做墓;其银主有起盖茅屋以及瓦厝,赎契之日听公人理取银若干照坐;或有栽种槟榔树,每丛愿贴工资银二钱。其界内竹木、子,均系银主用力栽种培养,赎契之时每丛愿贴工资银二钱。其界内竹木、子,均同限至十四年终为满,听业主备足契面银并工资银一齐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依银主掌管,业主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物业系是意承管二延公山埔园,与别庄番亲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意及二延番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再添典找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六纸,又带失契凭准字一纸,合共八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再添典找契面银三百十五大元四角,连前典契面银三百四十大元,二合共契面银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炤。
乾隆元年十月 日。
知见人 老番 李清水
二延 机旺
即日同中见收过再添典找契面银三百十五大元四角,连前典契面银三百四十大元,二合共契面银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炤。
乾隆元年十月 日。
知见人 老番 李清水
二延 机旺
卷一 总论 第 66 页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 二延首刘意
代书人并中人 二延 刘旺
代书人并中人 二延 刘旺
卷一 总论 第 66 页
第二一 招耕约字
同立招耕约字人业主创垂堂,佃人杨语、杨前。缘业主有承管李友义祀业一所,地在石碇堡奎隆岭脚港仔内柯楒脚庄,其山场水田物业,分作内外两段,其南畔外段出,四至界地面踏明白。因佃人乏田耕种,自备牛只、工本、农具、种子,并无利迹地银三十六大元正。其银即日交付业主收讫,言约每年的小租谷二十八石,分作早季应纳十七石,晚季应纳十一石,不论丰歉年冬,当备好粟,曝乾经风煽净,不得湿冇抵额。其大租口粮及庄中科派诸费,系佃人自理。言约耕作不拘年限,若要换佃退耕,各订八月半内先送定银为凭,俟晚季收成之日,佃人大、小租粟清楚,业主备出无利迹地银交还佃人收回,听其起耕换佃,各不得刁难;佃人如是拖欠大、小租粟,愿将碛地银扣抵,田付起耕换佃,不敢异言滋事。口恐无凭,同立招耕约字二纸一样,各执存炤。
一、批明:此业系存为禋祀之租粟,编作七股,高记、明记、悠记、久记、来记轮流祭祀,周而复始。每年冬至之日,佃人须当到值祭之家,与七股主度接,历年不得混收租粟,亦不得以租粟私行出借,批明,炤。
卷一 总论 第 67 页
一、批明:其埔园,佃人如有自备工本新开成田,订约十四年为限;限满之日,按四六的租,业主得四,佃人得六。如要换佃退耕,免坐工本,批明,炤。
一、批明:山场内佃人如要栽竹木、松柏,成林之日,如全林砍伐出卖,业主得三,佃人得七。其初栽小丛付佃人照顾,不得糊混砍伐,批明,炤。
一、批明:田、厝宅有栽竹木作风围者,如换砍退耕,不得砍伐损坏,批明,炤。
一、批明:其山场内佃人如有自备工本栽种茶丛,开山算起,三年为限;限满订约,一万丛的山税银四元,年款年清,不得拖欠。言约二十八年为终限,旧茶丛送还业主,免坐工本;如要再,业佃相商,依时的税,批明,炤。
一、批明:山场内有存好地尚未栽竹木、杂物,其地留存;如要栽竹木,可先问业主相商,不得擅自糊混杂插。佃人如无栽茶,听业主备工本栽茶收利,其佃人不得转售他人,其山场内亦不得混葬风水,声明,炤。
一、批明:其招坰耕约字,交厚记收存,声明,炤。
一、佃人不得拖欠租谷山税以及为非赌博;如有违者,不得藉称年限未满,其山场所栽种杂物等项以及厝宅,依时估值价银相坐,听其起耕换佃,批炤。
一、批明:其大陂水涵如要修理工本,佃人先备出,与业主相商,登记在数,退耕
一、批明:山场内佃人如要栽竹木、松柏,成林之日,如全林砍伐出卖,业主得三,佃人得七。其初栽小丛付佃人照顾,不得糊混砍伐,批明,炤。
一、批明:田、厝宅有栽竹木作风围者,如换砍退耕,不得砍伐损坏,批明,炤。
一、批明:其山场内佃人如有自备工本栽种茶丛,开山算起,三年为限;限满订约,一万丛的山税银四元,年款年清,不得拖欠。言约二十八年为终限,旧茶丛送还业主,免坐工本;如要再,业佃相商,依时的税,批明,炤。
一、批明:山场内有存好地尚未栽竹木、杂物,其地留存;如要栽竹木,可先问业主相商,不得擅自糊混杂插。佃人如无栽茶,听业主备工本栽茶收利,其佃人不得转售他人,其山场内亦不得混葬风水,声明,炤。
一、批明:其招坰耕约字,交厚记收存,声明,炤。
一、佃人不得拖欠租谷山税以及为非赌博;如有违者,不得藉称年限未满,其山场所栽种杂物等项以及厝宅,依时估值价银相坐,听其起耕换佃,批炤。
一、批明:其大陂水涵如要修理工本,佃人先备出,与业主相商,登记在数,退耕
卷一 总论 第 68 页
之日,应当坐还佃人,批炤。
一、批明:山场内有出煤炭、土涂,听其业主开取,声明,炤。
光绪八年十一月初一日,业主、佃人当场公同言议,从此每年加伸佃人小租谷四石,再约招年限:自壬午年冬起,至己丑年冬止;限满之日,或原佃、或辞耕,共商妥议,俱无违约。其所耕山场界内,各不得开挖煤炭,永固地脉,声明,再炤。
光绪三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许承恩
认耕人 许士九
团(来记)、开春(博记)、本(高记)、
春安(久记)、文色(厚记)、
孝烈(明记)、怡项(悠记)。
同立招耕约字人 业主 刘垂堂
佃人 杨语、杨前
一、批明:山场内有出煤炭、土涂,听其业主开取,声明,炤。
光绪八年十一月初一日,业主、佃人当场公同言议,从此每年加伸佃人小租谷四石,再约招年限:自壬午年冬起,至己丑年冬止;限满之日,或原佃、或辞耕,共商妥议,俱无违约。其所耕山场界内,各不得开挖煤炭,永固地脉,声明,再炤。
光绪三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许承恩
认耕人 许士九
团(来记)、开春(博记)、本(高记)、
春安(久记)、文色(厚记)、
孝烈(明记)、怡项(悠记)。
同立招耕约字人 业主 刘垂堂
佃人 杨语、杨前
卷一 总论 第 68 页
第二二 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
立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人垦户黄安邦,有遵宪开辟海山堡永福庄,贯在土地公坑,
卷一 总论 第 69 页
土名高桥。按东至崙脊分水,直透崙尾,到沟漕为界;西至石崙,直透小坑为界;南至大坑为界;北至顶湖大崙脊,与曾家毗连分水流落为界。内抽出厝地一所,付林家建屋居住,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带本坑泉水通流灌溉,历年应纳地租银一元正。今因佃友傅祖荫托中引向公馆,批给此处山场水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垦底佛面银四十九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即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内一切交付傅祖荫前去掌管,任从开田耕作,栽种茶丛以及杂等件,永为己业。界内栽茶,落地三年,每千丛每年应纳山地租银六角正,订于春、夏向公馆交纳清楚,割单执凭,至期毋许藉端拖欠分毫,俟后日成田之时,酌纳大租,依众佃规例。此系二比两悦,各无异言,今欲有凭,立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垦契字内佛面银四十九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人杰由于地灵,界内如有煤炭,不准开堀,以伤龙脉;如敢故违,定即传众公诛,再炤。
一、批明:界内茶每千丛带山地租银六角,系是大租隘粮一角,地租五角,计共六角,炤。
光绪二年丙子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周钟华
即日同中亲收过垦契字内佛面银四十九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人杰由于地灵,界内如有煤炭,不准开堀,以伤龙脉;如敢故违,定即传众公诛,再炤。
一、批明:界内茶每千丛带山地租银六角,系是大租隘粮一角,地租五角,计共六角,炤。
光绪二年丙子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周钟华
卷一 总论 第 70 页
为中人 陈添记
场见人 黄石等
立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人垦户 黄安邦
场见人 黄石等
立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人垦户 黄安邦
卷一 总论 第 70 页
第二三 招耕合约字
同立招耕合约字人业主杜进添、佃人颜要等,缘有承祖父自置遗下山场一所,址在草山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适有佃人颜要乏山耕种,爰是托中向业主杜进添出山场一所,东至深澳大崙分水为界;西至厝前小坑合水为界;南至竖崙直落至坑为界;北至草山竖路至崙为界;四至界址同中踏明,付佃人颜要自备工本前去栽种茶丛一万,并配地盖屋茅埔在内。时同中三面议定,一万丛每年应纳山税银五大元,佃人先备出无利碛地银五大元正,付业主收入,约至二十三年为限:自乙未冬起,至戊戌年冬上。此三年内言约无山税,至己亥年应纳山税银四大元,以下每年每万丛应纳山税银五大元,年款年清,就将界内种满点算茶丛,照数多寡纳税。迨至二十三年限满之日,佃人若是不欲耕作,将物业送还,业主须备出无利碛地银五大元,付佃人收回,茅屋依时估座,各不得刁难;如是佃人欲再耕作,依时议税,各无异言,此界内前山税银每年三大元,历年完纳。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招耕
卷一 总论 第 71 页
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炤。
即日同中业主杜进添亲收过字内无利碛地银五大元正,交收足讫,声明,再炤。
一、批明:耕界内若有开创煤硐,佃人不敢阻挡;倘有损坏茶丛,每丛贴银五点,声明,再炤。
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刘元音
为中人 杜元
认耕人 颜买
同立招合约字人 业主 杜进添
佃人 颜要
即日同中业主杜进添亲收过字内无利碛地银五大元正,交收足讫,声明,再炤。
一、批明:耕界内若有开创煤硐,佃人不敢阻挡;倘有损坏茶丛,每丛贴银五点,声明,再炤。
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刘元音
为中人 杜元
认耕人 颜买
同立招合约字人 业主 杜进添
佃人 颜要
卷一 总论 第 71 页
第二四 执 照
钦加同知衔、署理宜兰县正堂沈,为给照管耕事。本年三月二十日,据户粮总书陈高田、黄隆等禀称:缘蒙示谕招耕,案据张飞文即张阿歹,与生员黄秋华互控七结庄混佔埔地一案,业经萧前县提集覆讯,断令浮溢之地一并充公,以作书院经费,两造遵依具结完案,并谕饬覆丈具禀各在案。兹据佃人卢宫成自备资本、农器、牛工、种子,前
卷一 总论 第 72 页
来认充公埔地耕作,恳请给照永耕;其逐年每甲地应纳租谷若干?下书:仿照原底充公书院租额完纳。细查充公书院,每甲地定纳租谷八石。从前旧章以一三五戈丈量,其甲较大,又将甲半为一甲;今照新章以一二五戈丈量,其甲较小,又从实地定租,似应让减,该埔地实系瘠劣,酌定每甲每年议纳租谷六石。该佃卢宫成认七字四十九号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丝四忽四微,东至崁并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杨家并吕家,北至陈家并谌家,各为界,共应纳书院租谷二十五石八斗三升六合八勺六抄,至期务要按照上下忙,赴匮扫数完纳,不敢短欠丝毫;倘或短欠,该佃人愿甘坐咎,其新章钱粮,仍照章归管完纳;若日后该地被水冲崩,照例恳准佃人退耕。合将认情形并夹缴字禀请,伏乞察夺施行,恩准给照,以凭佃人永远管耕;并恳饬差到地踏明四至,交付新佃耕作,沾切上叩等情,计缴字一纸。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佃人卢宫成遵照后开甲数四至界址管耕,递年租谷务须照数完纳清款,截串执凭,不得越界侵佔,懔之,毋违,此照。
计开:
佃人卢宫成承耕七结庄书院充公浮溢埔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丝四忽四微,东至崁并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杨家并吕家,北至陈家并谌家,各为界。
右照给佃人卢宫成准此。
计开:
佃人卢宫成承耕七结庄书院充公浮溢埔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丝四忽四微,东至崁并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杨家并吕家,北至陈家并谌家,各为界。
右照给佃人卢宫成准此。
卷一 总论 第 73 页
光绪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给。
县行。
县行。
卷一 总论 第 73 页
第二五 札 饬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札发事。照得现在全台田园举办丈量,昨据宜兰、新竹二县具禀:以现颁弓尺与该邑向用弓尺不符,该绅民哓哓置辨,请示遵办等情前来。兹拟申明前奉廷旨定章告示,合行札发。札到该县,即将发来告示实贴晓谕,仍将贴过处所具文报查,毋违,此札。
计发告示三道。
右札,仰恒春县准此。
光绪十二年八月十七日。
卷一 总论 第 73 页
第二六 札 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行知事。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抚宪刘札开:照得现在全台田园举办丈量,昨据宜兰、新竹二县具禀:以现颁弓尺与该邑向用禀尺不符,该绅民哓哓置辨,请示遵办情形前来。兹拟申明前奉廷旨定章告示,
卷一 总论 第 74 页
除径发台南、北各厅、县实贴晓谕外,合并札行。札到该府,即便一体移行遵办,毋违,此札等因。计发告示一道到府。奉此,除分别移行外,合就转行。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爵抚宪径发告示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光绪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74 页
第二七 卖尽根杜绝园契字
立卖尽根杜绝园契字人大丘田西堡港墘厝庄王财观,有承祖父明买盐埔园一丘,受种地瓜二万五千藤,地坐落土名蚵港底,东至蔡家园,西至黄家盐园,南至本家园,北至本家园,四至明白为界,年带业主大租二八抽的。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埔园出卖,托中引就与族亲王天来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头银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园踏明界址,付与天来掌管开耕,永为己业,不敢生端异言。保此园是财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并无拖欠旧租,交加来历不明;如有滋事不明,财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园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杜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炤。
其上手大契带在别业,难以开折,批明,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头银四十大元完足,再炤。
卷一 总论 第 75 页
道光二十九年正月 日。
知见人 业主蔡龙江
为中人 蔡轩明
立卖杜尽根契人 王财观
代书人 自笔
知见人 业主蔡龙江
为中人 蔡轩明
立卖杜尽根契人 王财观
代书人 自笔
卷一 总论 第 75 页
第二八 卖尽杜根契字
立卖尽杜根契字人彰化县海丰港保衷势厝庄黄旋叔,有承祖父阄分应份物业一丘,受种地瓜三万藤,地坐落土石在副濑庄后,东至黄家园,西至黄家园,南至李家园,北至溪;四至明白为界,年带业主大租二八抽的。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副濑庄黄传、黄宁出首承买,三面言议著下时价佛头银八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传、宁前去起耕掌管,收税纳租,不敢阻挡;永为己业,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系是黄旋承父阄分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并无拖欠旧租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黄旋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园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
卷一 总论 第 76 页
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根契一纸,付执为炤。
其上手大契连带别业,难以开折,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亲过契面六八佛头银八十八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七月二月 日。
黄允观
知见人 侄黄神智
黄河观
为中人 林等老
立卖尽根园契字人 黄旋
代笔人 黄春芳
其上手大契连带别业,难以开折,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亲过契面六八佛头银八十八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七月二月 日。
黄允观
知见人 侄黄神智
黄河观
为中人 林等老
立卖尽根园契字人 黄旋
代笔人 黄春芳
卷一 总论 第 76 页
第二九 谕 示
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各属清丈田园早经先后报竣,自应即行升科,启徵新粮,以重正赋。前经通饬各厅、县限至本年六月止,将丈单一律核给完竣,赶紧升科;如延,参惩在案。现尚未据报竣。查定例:州县征收钱粮,上忙限二月开徵,五月完半;下
卷一 总论 第 77 页
忙八月接征,十一月全完;其六、七两月,如民户自愿完纳,仍听自封投匮各等语。台湾清丈告竣,本年六月内必须一律升科;惟现届六月,已逾上忙期限,所有本年正赋应以六月起徵收上忙,十月起徵收下忙,如有单未发清之处,应即一面给单,一面升科,俾免迟。全案除具奏并通饬各属遵办外,合先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閤属大小租户、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钱粮为国家维正之供,各须踊跃输将,依限早完,毋稍观望迟延,自贻伊戚;倘有未经领过丈单之户,亦即赶紧请领遵完,以免迟差催,其各懔遵,毋违,特示。
卷一 总论 第 77 页
第三0 札 饬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福建台湾台南府正堂吴,为转饬事。本年六月二十七日,蒙台藩宪沈札开:照得各属清丈给单陆续报竣,征收新赋自应随时解司,难任压延。兹据署台南府吴守,以该属距北窎远,节节溪河险阻,该府属新粮可否均令解存府库候拨请示前来。查各属徵收正杂钱粮,无论距省远近,均应解储司库;若闽省之汀、漳两府属,距省有隔至千馀里者,亦系一律解司。据请台南各属新粮解府候拨之处,难核准。惟台地先因给单未竣,新粮莫从徵收,现在十四年上、下忙并徵,接续徵收十五年上忙,台南之凤、嘉两属粮额较多,长途运解未免吃重,亦属实情,现拟暂予变通
卷一 总论 第 78 页
:台南所属之安平、凤山、嘉义、恒春四属,将起运新粮按照司领砝码,弹兑准确,并不得搀杂低色洋银,逐一粘贴印花,暂行寄储台南支应局,以备便轮提解,并拨兑局款,一面仍由县按批照例通报。其台湾府属均在中路,仍应按批径解司库,不准藉延。除详明宫保爵抚宪,并分别移行外,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遵照办理,毋违,此札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十五年七月初八日札。
光绪十五年七月初八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78 页
第三一 札 饬
代理台南府正堂、本任埔里抚民分府、随带加三级纪录十次方,为转饬事。案查接管卷内,蒙县道宪唐札开,奉宫保爵抚宪刘案行,光绪十六年正月十八日,准兵部火票递到户部咨,福建司案呈:查本部则例内开,州、县仓库钱粮每三月申报一次,由该管道府查覆,加结送司,转呈督抚随时抽查;如有亏空,严参治罪等语。又光绪十年八月间,本部奏定整顿交代章程案内,拟令嗣后各省、州、县仓库钱粮,概令遵照定例,按三个月申报一次,兼令于每年上、下忙徵完后一月内,该管道亲赴直隶州,府州亲赴各属县,即将各属库核对盘验,并出具有无未解银两甘结,由藩司加结;上忙限于当年十
卷一 总论 第 79 页
一月,下忙限于次年五月,送部查核。每届年终,令督抚将通省有无亏缺及徵存未解款项,开单专案具奏,等因。奏准:通行遵照。光绪十三年七月间,本部由该省藩司、道府并不遵照例章出具盘查印结送部,以致福清县八十四亏挪钜款,将藩司暨该管道府一并奏参议处,并令嗣后务须遵照例章,将每年上、下忙后应送各上司盘查印结,依限送部。经此次择尤惩处后,若再不依结报,定当全行奏参,以挽积弊,等因。奏准:行知遵照。嗣因该省光绪十三年上、下忙后,各上司盘查印结,久不送部,亦无只字声复,复于光绪十三年六月并十四年二月间,两次专案飞咨该督,严饬藩司暨各道府速将光绪十年上忙后应送各项印结,限接到部文一月内,赶紧送部查核;其自十年下忙起,至十二年下忙止应送各项印结,亦即陆续补送,飞催各在案。迄今相近两年,仍未送部。此乃奏定章程,该省竟不饬催,任其延宕,实属非是。至台湾各属应送前项各结,自定章以来总未送部,该省清丈田亩,更定赋则,每年新赋约有七十万两左右,较往昔粮额增益甚多;且启徵依始,尤当认真整饬,岂容稍存因循。所有该省自光绪十四年六月启徵新赋起,每年上、下忙地方官徵收钱粮后,该管道府直隶州亲赴属章盘验稽查,应送印加各结,未便任令久稽,亟应并案饬催送部,以重考核。相应飞咨闽、浙总督兼管福建巡抚,暨台湾巡抚严饬福建藩司,即将内地光绪十年上忙起,至十四年下忙止;并令台湾藩司将光绪十四年上、下两忙应送印加各结,赶紧汇齐,限于接到此次部文一月内
卷一 总论 第 80 页
,补行送部。至本年上忙应送各结,现已届限,应令即遵新章,依限送部核办。至该二省后每年上、下忙应送印加各结,即由该督抚严饬各该藩司,即自光绪十五年下忙起,务当照章依限送部,不得稍有迟逾。经此次本部饬知后,该二省倘再仍前延宕,本部定将该藩司等照章奏参,以示惩儆可也,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合就札行。为此,仰该道即便转行各府州遵照办理,毋迟须案,等因。奉此,除分饬外,合就札饬。札到该府,立即遵照办理,并即转行所属查照,毋稍违延,切切,此札,等因。又蒙札同前因,各到府。蒙此,除分别移行遵照办理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十三日札。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十三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80 页
第三二 札 饬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署台南府正堂军功一级纪录三次吴,为转饬事。本年二月十四日,蒙台藩宪沈札开,奉宫保爵抚宪刘案行,光绪十六年正月十八日,准兵部火票递到户部咨,福建司案呈:查本部则例内开,州、县仓库钱粮每三月申报一次,由该管道府查核,加结送司,转呈督抚随时抽查;如有亏空,严参治罪等语。又光绪十年八月间,本部奏定整顿交代章程案内,拟令嗣后各省、州、县仓库钱粮,概令遵照定例
卷一 总论 第 81 页
,按三个月申报一次,兼令于每年上、下忙徵完后一月内,该管道亲赴直隶州,府州亲赴各县属,即将各属库核对盘验,并出具有无未解银两甘结,由藩司加结;上忙限于当年十一月,下忙限于次年五月,送部查核。每届年终,令督抚将通省有无亏欠及徵存未解款项,开单专案具奏,等因。奏准:通行遵照。光绪十三年七月间,本部因该省藩司、道府并不遵照例章出具盘查印结送部,以致福清县八十四亏挪钜款,将藩司暨该管道府一并奏参议处,并令嗣后务须遵照例章,将每年上、下忙后应送各上司盘查印结,依限送部。经此次择尤惩处后,若再不依限结报,定当全行奏参,以挽积弊,等因。奏准:行知遵照。嗣因该省光绪十三年上、下忙后,各上司盘查印结,久不送部,亦无只字声覆。复于光绪十三年六月并十四年二月间,两次专案飞咨该督,严饬藩司暨各道府速将光绪十年上忙后应送各项印结,限接到部文一月内,赶紧送部查核;其自光绪十年下忙起,至十二年下忙止应送各项印结,亦即陆续补送,飞催各在案。迄今相近两年,仍未送部。此乃奏定章程,该督竟不饬催,任其延宕,是属非是。至台湾各属应送前项各结,自定章以来总未送部,该省清丈田亩,更定赋则,每年新赋约有七十万两左右,较往昔粮额增益甚多;且启徵依始,尤当认真整饬,岂容稍存因循。所有该省自光绪十四年六月启徵新赋起,每年上、下忙地方官徵收钱粮后,该管道府直隶州亲赴属库盘验稽查,应送印加各结,未便任令久稽,亟应并案饬催送部,以重考核。相应飞咨闽、浙
卷一 总论 第 82 页
总督兼管福建巡抚,暨台湾巡抚严饬福建藩司,即将内地自光绪十年上忙起,至十四年下忙止;并令台湾藩司将光绪十四年上、下两忙应送印加各结,赶紧汇齐,限于接到此次部文一月内,补行送部。至本年上忙应送各结,现已届限,应令即遵新章,依限送部核办。至该二省嗣后每年上、下忙应送印加各结,即由该督抚严饬各该藩司,即自光绪十五年下忙起,务当照章依限送部,不得稍有迟逾。经此次本部饬知后,该二省倘再仍前玩延,本部定将该藩司等照章奏参,以示惩儆可也,等因,到院行司,即便转行各府、州遵照办理,并移福建藩司、台湾道查照,毋迟,等因,到司。奉此,除移行遵办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遵照部行事理,赶紧转饬遵办,毋稍迟延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分饬遵办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部行事理,赶紧依限遵办,毋得稍延,切切,此札。
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札。
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82 页
第三三 札 饬
头品顶戴、署理台湾布政使司、布政使沈,为札饬事。照得台省自光绪十四年起,各属启徵新粮,随徵加一补水,并一五平馀,无论起运存留,均应照算平馀,备给津贴。由县随时备文具领,作为一领一解;如有馀存,专款解司。其随徵补水,除由县坐支
卷一 总论 第 83 页
各款免提外,其起运及存留应行解司各款,均应加一补水,随正解司,不得专解正款,声明补水别行领抵,致滋纠缠。至各营米折,自十六年起,由司随饷给发,无庸饬县拨支;十四、五两年米折,系饬县拨支,其补水免予提解。除通饬遵办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 日札。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 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83 页
第三四 札 饬
赏换花翎升授基隆抚民府、代理台南府正堂随带加三级方,为飞札催解事。本年正月初一日,蒙藩宪沈札开:照得各属应完光绪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钱粮,已据台湾、台北两府属解完足数;惟该府安、凤、嘉、恒四县应完钱粮,均系解交台南支应局转解司库,现在上忙奏期已逾,立等造报,兹飞捷轮前往台南之便,应将各该县解存钱粮照数提齐,交轮转解到司,以付造报,合再尽札飞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遵照,转饬各县迅将应完本年上忙三分钱粮,即日照数解局,交轮转解赴司,立等入册注完造报。此催如再延,即行照例详参,懔之,火速,此札,等因。蒙此,查本府属各该县应解光绪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钱粮,核计报解之数,祗有嘉义县已照三分解足,此外该县及安、凤三县均尚短解,业经严催征完解在案。兹蒙前因,除移请台南支应局将各该县解存光绪十
卷一 总论 第 84 页
六年分上忙钱粮照数提齐,交飞捷轮船解赴藩宪库完收造报,一面由府分饬赶解外,合亟开单飞催。为此,札仰该县迅即查照粘单内开应解短解光绪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钱粮,漏夜派丁押解赴支应局,立等交飞捷轮船汇解。轮船开驶在即,毋稍稽延干参,懔之,火速,此札。
计粘单一纸。
光绪十七年正月初五日札。
计粘单一纸。
光绪十七年正月初五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84 页
第三五 札 饬
钦命二品衔、署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台澎兵备道霍伽春巴图鲁唐,为札催事。案照台湾改设行省,自光绪十四年起,各属经徵正杂各款,统行解司,所有应用布广连单号批,先期备价赴司请领,以资按款填解,经前司通饬在案。台湾、台北两属历经遵照办理;惟台南各属未据请领,殊违定章,合再札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办理,剋日备价具领,派差来辕请领,以资填用,懔之,速速,此札。
光绪十七年六月。
卷一 总论 第 84 页
第三六 谕 示
即补分府代理宜兰县正堂萧,为特再谕饬协催完纳事。案据各保粮差叶源禀:东、
卷一 总论 第 85 页
西势各社化番抗纳新旧钱粮,一令协差赶催各番丁自光绪十四年起应完钱粮,务须扫数完清,以重粮赋,迨今犹是任意不纳,实属有心抗欠。兹据各保粮差复以番众自耕之田地,无论膏劣,概配不入则之例纳粮,比较汉人轻赋数倍,徵册内仅有番丁花名,并无姓名,相同甚多,无从询起,任源等催赶莫何。伏思充当头目者,其汉人每年有应番化番田粮,皆归收给,而众番递年应纳钱粮亦应责成协收等情,具禀前来,除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东势婆罗辛仔远下番田粮差,按社赶催各番户将应完本年分新粮,务要扫数赴柜完清,再行带徵节年旧粮;倘有番户敢再任意抗纳,准该番头目按名指禀赴县,以凭究追。知谕该头目有意推诿,别行严惩,毋得玩延干咎,切切,特谕。
光绪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给。
光绪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85 页
第三七 禀 呈
署理台湾府恒春县,为禀请委员勘丈升科,以顺舆情事。本年十二月初五日,据卑辖各在绅士董国安、总理陈怡隆等禀称:窃照办等则以定赋额,昭王政之大经;勤耕种以纳税粮,守农民之本业。定例开垦田地,水田限以六年,旱田限以十年,即应报明勘丈升科,恒邑自设县至今已十馀年,尚未完赋。安等感皇仁之浩荡,报初民之愚诚,是以本年四月奉爵抚宪奏奉谕旨,全台办理清丈,颁发告示到县,先因夏间雨水积潦,请
卷一 总论 第 86 页
武前宪转详暂缓;迨至秋间,又值交卸,幸逢仁主下车,兴利除弊,百废俱举;奈收成在即,即未敢上渎。现在稻谷登场,正可及时履勘;惟尚有委曲下情,不得不沥情者。缘恒地从前未曾设官,生番时出戕杀,是以庄民开垦田地,按亩酌量,纳以租谷,交给头人,以免生番扰害。今各番均已薙发归顺,同为朝廷赤子,且社长、头目均有月支口粮,应请将此项番租转详上宪,颁发示谕永免,以苏民困。至恒邑田地因水利未兴,收成歉薄,往往雨旸失时,仅收一次,今蒙详请筑陂,倘荷上宪矜怜,发款兴工,将来或可丰收。刻下已开之田,收成分数莫定,农民终岁勤苦,刈穫无几,可否转详上宪,将恒邑赋额量予减轻,或照同安下沙之例完纳,则一经清丈升科,小民定可踊跃输将,争先恐后,无敢抗违。伏思安等食毛践土,何敢妄有干求,第地瘠民贫,实有难为之势,用是转辗思维,惟有仰恳俯念民艰,婉陈宪鉴,庶不致拮据掣肘之叹。除将各庄田亩赶紧开报外,理合禀请恩赐,详请委员来恒,于农隙之时,丈量册报,从轻科赋,永免番租,感激切禀,等情。据此,查:卑邑清丈田地一案,前经禀请委员勘丈,奉宪台、爵抚宪批示:俟台、淡两县丈竣再办,等因,转行下县遵照在案。兹据该绅耆、总理等具禀前情,查:刻农隙之时,丈量较易,若俟明年台、淡两县办竣,恐在春、夏多雨之际,积水霖潦之间,履勘为难,所禀亦属实情,合亟据情禀请宪台察核,迅赐委员下县,并饬台湾县选派算绘书弓丈手三数名,随同委员来恒,以便乘时赶办,实为公便。除禀
卷一 总论 第 87 页
某宪外,为此备由具禀,须至正付禀者。
一、禀抚、道、粮台府各宪。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正堂何行。
一、禀抚、道、粮台府各宪。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正堂何行。
卷一 总论 第 87 页
第三八 谕 示
光绪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内阁奉上谕:丁日昌奏,台湾府属各项杂饷,徵收苦累,开单恳恩豁除一摺;福建台湾府属各项杂饷,徵收日久,弊窦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轸念,所有台湾府属厅县港潭等项杂饷,共五千二百二十三两零,著自光绪三年起,永远一律蠲除。该督抚即按照单开各项,及额徵数目,刊刻誊黄,遍行晓谕,务使实惠及民,毋任使胥肥饱,则副朝廷嘉惠闾阎至意,馀著照所议办理,该部知道,单并发,钦此。
计开:
台湾县
港潭七所,共徵银四百五十三两九钱八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只,共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共徵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
卷一 总论 第 88 页
釐;
杉板头船九十七只,共徵银四十两七钱四分;
尖艚五只,共徵银四两二钱;
罟六张,共徵银七十两零五钱六分;
缯一张,共徵银一十二两六钱;
三张,共徵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共徵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共徵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澎湖大网一十六张,共徵银五十六两;
箔网二张,共徵银二两五钱二分;
大沪二口,共徵银一两六钱八分;
小沪十口,共徵银八两四钱;
梁头饷税溢额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釐;
牛磨三十首,共徵银一百六十八两;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共徵银八百五十八两二钱三分五釐;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间,共征银四百零七两九钱六分;
杉板头船九十七只,共徵银四十两七钱四分;
尖艚五只,共徵银四两二钱;
罟六张,共徵银七十两零五钱六分;
缯一张,共徵银一十二两六钱;
三张,共徵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共徵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共徵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澎湖大网一十六张,共徵银五十六两;
箔网二张,共徵银二两五钱二分;
大沪二口,共徵银一两六钱八分;
小沪十口,共徵银八两四钱;
梁头饷税溢额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釐;
牛磨三十首,共徵银一百六十八两;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共徵银八百五十八两二钱三分五釐;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间,共征银四百零七两九钱六分;
卷一 总论 第 89 页
此路花园番檨一宅,徵银七十两:
以上,共徵杂银二千九百二十三两九钱九分六釐。
凤山县
港四所,共徵银一百八十九两六钱七分四釐;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共徵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釐;
采捕小船一百二十四只,载梁头二千四百四十担,共徵银一百八十七两九钱二釐;
罟九张,共徵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
缯二张,共徵银八两四钱;
一条,共徵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八条,共徵银四十七两四分;
蚝八条,共徵银四十七两四分;
箔二条,共徵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采捕船给旂九十二枝,共徵银九十六两六钱;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十一两七钱七分九釐:
以上,共徵杂饷银七百八十八两零六分八釐。
嘉义县
以上,共徵杂银二千九百二十三两九钱九分六釐。
凤山县
港四所,共徵银一百八十九两六钱七分四釐;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共徵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釐;
采捕小船一百二十四只,载梁头二千四百四十担,共徵银一百八十七两九钱二釐;
罟九张,共徵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
缯二张,共徵银八两四钱;
一条,共徵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八条,共徵银四十七两四分;
蚝八条,共徵银四十七两四分;
箔二条,共徵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采捕船给旂九十二枝,共徵银九十六两六钱;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十一两七钱七分九釐:
以上,共徵杂饷银七百八十八两零六分八釐。
嘉义县
卷一 总论 第 90 页
港五所,共徵银三百五十一两四钱五分九釐;
船四十只,共载梁头九百三十八石,共徵银七十二两二钱二分五釐;
缯二张,共徵银八两四钱;
一条,徵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五条,共徵银二十九两四钱;
觓二条,共徵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共徵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萧槟榔二十四宅,共徵银六十两;
笨港店四百一十间,共徵银二百两零五钱;
另瓦石彧五座,共徵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一所,徵银三两;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百五十四两四钱四分三釐:
以上共徵杂饷银九百五十六两六钱零八釐。
彰化县
港四所,共徵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釐;
小一百三十五只,共徵银一百五十五两九钱二分五釐:
船四十只,共载梁头九百三十八石,共徵银七十二两二钱二分五釐;
缯二张,共徵银八两四钱;
一条,徵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五条,共徵银二十九两四钱;
觓二条,共徵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共徵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萧槟榔二十四宅,共徵银六十两;
笨港店四百一十间,共徵银二百两零五钱;
另瓦石彧五座,共徵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一所,徵银三两;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百五十四两四钱四分三釐:
以上共徵杂饷银九百五十六两六钱零八釐。
彰化县
港四所,共徵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釐;
小一百三十五只,共徵银一百五十五两九钱二分五釐:
卷一 总论 第 91 页
水里港一所,徵银三两;
番仔桥港大突沟港共徵银二两八钱;
一条,徵银五两八钱八分;
牛磨四首,共徵银二十二两四钱:
以上,共徵杂饷银二百二十八两七钱四分三釐。
淡水厅
罟一张,徵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车磨一张,徵银五两六钱:
以上,共徵杂饷银一十七两三钱六分。
澎湖厅
小杉板船一百五十三只,共徵银六十四两二钱六分;
又溢额小杉板船二百零七只,共徵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
又溢额尖艚船二十七只,共徵银二十二两六钱八分;
大网八口,共徵银二十八两;
小网三十七口,共徵银六十三两八钱四分;
小缯十五口,共徵银十二两六钱;
番仔桥港大突沟港共徵银二两八钱;
一条,徵银五两八钱八分;
牛磨四首,共徵银二十二两四钱:
以上,共徵杂饷银二百二十八两七钱四分三釐。
淡水厅
罟一张,徵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车磨一张,徵银五两六钱:
以上,共徵杂饷银一十七两三钱六分。
澎湖厅
小杉板船一百五十三只,共徵银六十四两二钱六分;
又溢额小杉板船二百零七只,共徵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
又溢额尖艚船二十七只,共徵银二十二两六钱八分;
大网八口,共徵银二十八两;
小网三十七口,共徵银六十三两八钱四分;
小缯十五口,共徵银十二两六钱;
卷一 总论 第 92 页
又溢额小罟缯十张,共徵银八两四钱;
小沪一十九口半,共徵银八两一钱九分;
又溢额小沪三十四口,共徵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
以上,共徵杂饷银三百零九两一钱九分。
以上四县二厅,统共徵杂饷银五千二百三十三两九钱六分五釐。
闽浙总督臣 何璟
福建巡抚臣 丁日昌
福建布政使臣 葆亨
署福建按察使臣 定保
敬谨誊黄
小沪一十九口半,共徵银八两一钱九分;
又溢额小沪三十四口,共徵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
以上,共徵杂饷银三百零九两一钱九分。
以上四县二厅,统共徵杂饷银五千二百三十三两九钱六分五釐。
闽浙总督臣 何璟
福建巡抚臣 丁日昌
福建布政使臣 葆亨
署福建按察使臣 定保
敬谨誊黄
卷一 总论 第 92 页
第三九 札 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在任候选道加三级随带加四级周,为遵札行知事。光绪元年九月二十日,蒙臬道宪夏札开:本年九月初五日,准藩司、省会善后总局移开,窃照各属库存银两无论正杂款项,非关报解,即应储备,照例不准擅自挪用者,所以杜侵亏之渐也。近来各府、州、厅、县每有藉词地方公事,并不先期禀明,擅将公款亏挪,事后率以不应请销之款,含混抵塞,若不申明旧制,严行禁止,何以重库款而儆效尤。除呈明两院
卷一 总论 第 93 页
宪并通饬各属嗣后不得再行擅挪外,合就飞移,请烦通饬所属遵照:凡有库存公款,此后如非禀奉核准拨用者,无论何项急需,均不准擅自挪用;倘敢仍蹈故辙,不论应否堪以动用,均勒限赔补,并干参办。仍令将奉文日期,具文分报司道本局查考,遇有交替,专移后任知照,望切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饬。札到该府,立即移饬各厅、县一体遵照,毋违,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蒙宪檄,业经移行在案,兹蒙前因,合再饬知。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办理,毋违,切切,此札。
光绪元年十一月初三日札。
光绪元年十一月初三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93 页
第四0 找尽断根契字
亲立找尽断根契字人郡城下横街陈光瑶,有阄分承祖父陈启善明买过叶牛郎新港东田一宗,计参所,受种共三甲六分,带崎埤水分三甲六分灌注,年带嘉邑下茄苳保管事黄翻兴户内马料粟八石四斗;又带林荣机户下马料粟四石四斗。其田三所,丘段坐落,四至载明契后明白为据。以上田三所,受种三甲六分,于道光八年十月间,典与郡城石荣记,典价佛银八百大元,将田现付掌管,收成纳租。今因乏银别用,愿将以上田三所尽根断卖,先除至亲不承受,外托中再恳原典主石宅承买,三面言议再找尽断根卖价佛银五十大元,连前原典主共契价佛银八百五十大元。其找尽银元即日同中收讫,而田
卷一 总论 第 94 页
仍付石荣记永远掌管,应纳马料粟带付完纳。听其买主推收入户,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不敢再言找赎,亦不敢藉言价值未足,别滋事端。保此田果瑶承祖父明买物业,系瑶阄分应得之额,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不明为;如有不明等情,瑶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并无抑勒,口恐无凭,合亲立尽根卖契字一纸,并缴承买叶牛郎卖契一宗,送付收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找尽卖价佛银五十大元,连原典契价共佛银八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四年十月 日。
场见 长男廷仕
次男廷榜
知见人 母 郑氏
亲立找尽断根卖契字人 陈光瑶
为中人 杨西池
计开:田三所,坐址四至列明于后。
一、田一所,大小八丘,受种一甲二分,坐落新港东后洋下埤仔墘北畔,东、西原至叶家宅田,南至下埤仔墘,北至圳。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找尽卖价佛银五十大元,连原典契价共佛银八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四年十月 日。
场见 长男廷仕
次男廷榜
知见人 母 郑氏
亲立找尽断根卖契字人 陈光瑶
为中人 杨西池
计开:田三所,坐址四至列明于后。
一、田一所,大小八丘,受种一甲二分,坐落新港东后洋下埤仔墘北畔,东、西原至叶家宅田,南至下埤仔墘,北至圳。
卷一 总论 第 95 页
一、田一所,大小十丘,受种一甲六分,坐落新港东厝后洋下埤南畔,东、西原至李家田,南原至方宅田,北至埤。
一、田一所,大小六丘,受种八分,坐落新港东后洋横路上,东原至林家宅田,西原至黄宅田,南至圳,北至深田。以上田三所,共带马料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列明契内。
一、田一所,大小六丘,受种八分,坐落新港东后洋横路上,东原至林家宅田,西原至黄宅田,南至圳,北至深田。以上田三所,共带马料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列明契内。
卷一 总论 第 95 页
第四一 卖尽根田契字
同立卖尽根田契人兄弟叶文钦、叶文录、叶文鐖、叶文锄等,有承祖父明买水田二处:其一处坐落火烧庄洋,土名榕树角,大小丘额不计其数,经丈一甲一分七釐半,带陂水灌溉,东至车路,西至杨家田,南至车路,北至抄封田,年纳马料大租谷五石四升。又一处坐落土名火烧庄头圳洋,经丈一甲,年纳马料大租谷四石二斗九升,带大陂水灌溉,东至自己田;西至蔡家田;南至圳;北至圳。两处界址俱各界限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兄弟愿将此两处之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何义记出首承买,同中议定时价银七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田随踏付银主掌管,起耕易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终休,日后兄弟及子孙不敢异言滋端,亦无找洗之理。保此田系钦等兄弟承祖父物业,与别房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拖欠官
卷一 总论 第 96 页
租、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钦兄弟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田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二纸,共三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道光九年三月 日。
为中人 王田
何朝桂
在场知见 妈亲钟氏
同立卖尽根契人 叶文录
叶文钦
叶文鐖
叶文锄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道光九年三月 日。
为中人 王田
何朝桂
在场知见 妈亲钟氏
同立卖尽根契人 叶文录
叶文钦
叶文鐖
叶文锄
卷一 总论 第 96 页
第四二 杜绝尽卖田契字
立杜绝尽卖田契观音山里中冲崎庄陈东使,有明买水田一所,坐落滚水社前,丈明三分实业,大小共八丘,其东、西四至界址,俱开明在契后。年带纳官掌事马料租,共粟一石三斗五升。今因欲银费用,将此实业三分之田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戚族不
卷一 总论 第 97 页
愿承买,外托中引就与姚辉官出头承买,三面言议,著下得时价银一百二十大元,折重八十七两六钱。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其课粟,乾隆三十六年止,以上系是东完纳,不干银主之事。保此田系是东明买实业,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东自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贴洗,亦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并非抑勒,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绝尽田契一纸,并上手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一百二十大元正,折重八十七两六钱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七年四月 日。
为中人 尹粟老
知见人 胞弟陈猜老
代书人 朱自南
立杜绝尽根卖田契人 陈东使
其田四丘,东至黄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沟,北至本家田。又其田四丘,东至杨家田,西至黄家园,南至本家,北至杨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一百二十大元正,折重八十七两六钱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七年四月 日。
为中人 尹粟老
知见人 胞弟陈猜老
代书人 朱自南
立杜绝尽根卖田契人 陈东使
其田四丘,东至黄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沟,北至本家田。又其田四丘,东至杨家田,西至黄家园,南至本家,北至杨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卷一 总论 第 97 页
第四三 杜卖绝尽根契字
卷一 总论 第 98 页
同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人观音里赤山仔庄方好、方江,有承祖父自垦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在本庄面前社脚,受种七分五厘,年纳正供租粟三石三斗二升,又带马料粟四石五斗;东至大路,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本家田。又带园一丘,坐落土名在本庄等店头,年带纳施候租粟一石;东至大路,西至圳,南至本家园,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卖本庄黄追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园随付银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旧租,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是好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尽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典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丰六年二月 日。
为中人 许阿强
知见人 母亲陈氏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人 方好
方江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丰六年二月 日。
为中人 许阿强
知见人 母亲陈氏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人 方好
方江
卷一 总论 第 99 页
代书人 李花
卷一 总论 第 99 页
第四四 卖断契字
立卖断契人观音里仁武庄沈礼、沈皇、沈厌等,有承父明买水田一所,一甲五分,坐落土名在总督埤口亟口,年配总督埤水灌溉,纳马料粟一十二石。丘段载在上手,共十埒,东至郭家田,西至载家田,南至圳,北至崩沟,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卢家炳观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的价佛头银四百大元。银即日同中交讫,田并埤水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纳,永为己业,不敢阻挡,后来子孙不敢言贴言赎。保此田系皇承父明买田业,与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拖欠租项,来历不明为;如有不明,皇等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断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百大元完足,再炤。
嘉庆四年五月 日。
知见人 嫂王氏
为中人 许烈
王带
卷一 总论 第 100 页
代书人 沈礼
卖断契人 沈礼
沈皇
沈厌
知见人 二伯
卖断契人 沈礼
沈皇
沈厌
知见人 二伯
卷一 总论 第 100 页
第四五 卖尽杜绝田契字
立卖尽杜绝田契字人大竹里顶横街城内李再添,有承祖父明买过岗山仔庄莫迎生水田一所,年带纳马料租银一两,土名坐落在岗仔庄面前洋,水田五分,东至谢家田,西至陈家田,南至大路,北至大圳墘,东西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愿将此田向与岗山仔庄陈新居出首承买,三面言议,出时价六八佛银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田随踏付银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洗贴赎。保此田再添有承祖父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旧租,交加来历不明为;如有不明等情,添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炤。
卷一 总论 第 101 页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十五年四月 日。
知见人 老母许氏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李再添
为中人 杨立观
代书人 自笔
光绪十五年四月 日。
知见人 老母许氏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李再添
为中人 杨立观
代书人 自笔
卷一 总论 第 101 页
第四六 杜绝尽根契字
立杜绝尽根契人大丘田堡马椆后庄颜国妆等,有自置份园一段,坐落土名中车路北园东畔,受种南北十二,东至本家园,西至颜家园,南至车路,北至沟,四至明白为界。年纳课谷一斗,又带饷银一分正。今因乏银回唐,愿将所置之园出卖,托中与本族武孙叔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著时价契面银九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园踏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税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及贴赎找洗诸事。保此园系妆自置物业,与房亲戚人等无干,亦无重典他人,并无拖欠旧课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如有不明等情,妆一力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立尽根绝契一纸,付执为炤。
卷一 总论 第 102 页
即日同中收过佛头契内银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其上手契与别业相连,难以分拆,不得并缴,合批明,再炤。
嘉庆十四年二月 日。
为中人 陈妈瑗
知见人 颜国会
立杜绝尽根契人 颜国妆
代笔人 颜右单
其上手契与别业相连,难以分拆,不得并缴,合批明,再炤。
嘉庆十四年二月 日。
为中人 陈妈瑗
知见人 颜国会
立杜绝尽根契人 颜国妆
代笔人 颜右单
卷一 总论 第 102 页
第四七 找绝根契字
立找绝根契人萧天生,有承曾祖父明买过蔡廷草地一所,坐落头桥涂楼、北势学老厝下洋等庄,带田园、荒埔、圹地、埤堀、水圳、山、糖等业。东至白灰墓,西至大路,南至溪底水边,北至山脚圳沟,四至明白为界。此草地庄业阄分四股,生承祖父应得一股,年该带正供粟一十九石四斗三升七合,又带丁银八钱二分四釐九毛三丝,并带下洋庄饷银一两四钱,配补粟一斗一升三合二勺五抄。缘前年兄沛光凭中立契,经典何元英价银九百五十七元,将庄业踏付收掌,十馀年无异。兹生穷乏,无力备银赎回原契,将此应份庄业租粟额数,先尽问至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何
卷一 总论 第 103 页
元英垦找杜卖庄业等项,时值价银八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愿将应份等处草地庄业,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日后子孙不得生端言找言赎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找绝根契一纸,附阄书佃字司单印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找契内银八十大元足讫,再炤。
嘉庆元年十二月 日
在场人 堂叔捷元
为中人 陈承业
翁成魁
知见人 婶祖母吴氏
代书人 陈宗敬
立杜找绝根契人 萧天生
即日同中收过找契内银八十大元足讫,再炤。
嘉庆元年十二月 日
在场人 堂叔捷元
为中人 陈承业
翁成魁
知见人 婶祖母吴氏
代书人 陈宗敬
立杜找绝根契人 萧天生
卷一 总论 第 103 页
第四八 谕 示
会办给单收费事务委员、前任邵武县正堂丁;钦加同知衔、署理台南府台湾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邑效忠里外武定里楠仔仙溪东
卷一 总论 第 104 页
西,均系沿海沙埔,及内山沿溪草埔垦成田园,祗能栽种杂粮,收成徵箔,若照新章下下则田园定赋,小民未免苦累;惟既已开垦田园,亦箔有种植,若剔归旧未入额,从缓升科,似觉亦未允协。兹本县委员再四商榷,惟有仿照同安沿海田地之式,酌量变通,以硗箔未甚者田,每甲年徵银四钱四分;尤甚者田,每甲年徵银三钱三分;园照田各递减二成,以纾民力,而示体恤。经会禀府宪请示在案。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处业户人等一体知悉:尔等须知该处田园虽然瘠箔,现经本县委员禀请府宪,仿照同安沿海地亩之式,酌量变通,徵完新粮,较之原定新章赋则减轻不少,务各激发天良,赶紧赴局承领丈单,并将应纳粮银备齐纳清,领串安业,均毋观望挨延,致干差追,切切,特示。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给。
贴楠仔仙溪西晓谕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给。
贴楠仔仙溪西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105 页
第三节 物权之得失
第一 归管圹地字
立归管圹地字人竹堑社番土目廖安邦暨众社番等,缘因光绪二年间建造众番公馆,不敷银元费用,于光绪三年丁丑岁,土目廖安邦、通事钱玉来暨众番等向得汉人手内,借过银元,以为建造公馆费用,立有借字炳据。其银母利概系钱玉来先行津出赔垫足讫;但玉来垫出此银,无所抵制。邦爰是邀齐众番相议,愿将公馆前旷地一处,东至车路为界,西至义民尝田毗连为界,南至陈家田毗连为界,北至公馆前水沟坜为界,又带有车路面埤塘丘旷地一所,东至洪家田毗连为界,西至公馆前出税之屋滴水为界,南至埤壆为界,北至洪家田毗连为界,各至界址俱各分明。其圹地当日凭中并众番等当面议定,愿将此旷地归就于钱玉来,以抵上年赔垫建造公馆不敷银项,俱各欢允。即日同中沿界踏明,即将此旷地交付钱玉来前去掌管,出税他人,或开辟成田出收租,永为己业,日后众番不能与玉来争较此旷地之事;而玉来亦不能与众番向讨公馆不敷之银。此乃银字两讫,并无交加上手来历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情,系邦及中人、场见人等一力抵挡,不管玉来之事。此系二比欢允,各无异言反悔,口笔有凭,立归管圹地字一纸,付
卷一 总论 第 106 页
为永炤。
即日批明:建造公馆,系正身三间;其落廒横屋四间,系玉来自己建造,批炤。
再批明:邦等收过钱玉来佛银一百八十大元,抵还汉人张陈妹、黄香记二人借项银一百八十元正足讫,再炤。
光绪十七年四月 日。
中人屯目 卫清云
在场房长 廖逢时
潘捷隆
知见屯丁 廖仁智
代笔人 李其元
立归管旷地字人土目 廖安邦
即日批明:建造公馆,系正身三间;其落廒横屋四间,系玉来自己建造,批炤。
再批明:邦等收过钱玉来佛银一百八十大元,抵还汉人张陈妹、黄香记二人借项银一百八十元正足讫,再炤。
光绪十七年四月 日。
中人屯目 卫清云
在场房长 廖逢时
潘捷隆
知见屯丁 廖仁智
代笔人 李其元
立归管旷地字人土目 廖安邦
卷一 总论 第 106 页
第二 归管字
同立归管字人线西堡荷岸庄林信记、林恭记、林俭记,即笃振、衍猪、衍灶等,有共承祖父阄分应得明买过黄送叔侄等水田连竹围地一所,址在刺桐脚庄浮头西势番仔沟墘,其东西四至界址以及带纳课租谷,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其田原丈一甲三分,现
卷一 总论 第 107 页
爵抚清丈一甲八分一釐六毛二丝,信记应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丝;恭、俭二记应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丝正。今因乏银别费,叔侄相议,愿将此田托中引就与宗亲林衍溪官出首承管,时价银二百一十大元,库平一百四十七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不敢阻挡,永为己业。自此归管之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亦不得言找言赎。保此业系信记三人等共承祖父阄分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如有不明等情,信记等自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归管字一纸,尽根契字一字,并缴上手买契连印契共三纸,丈单三纸,合共八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归管字内佛银二百一十大元,库平一百四十七两正完足,再炤。
光绪十七年十月 日。
为中人 萧能
知见人 林衍厚
林信记 笃振
同立归管字人 林恭记即衍猪
林俭记 衍灶
即日同中亲收过归管字内佛银二百一十大元,库平一百四十七两正完足,再炤。
光绪十七年十月 日。
为中人 萧能
知见人 林衍厚
林信记 笃振
同立归管字人 林恭记即衍猪
林俭记 衍灶
卷一 总论 第 108 页
代笔人 林衍宗
卷一 总论 第 108 页
第三 杜卖尽根归管水田山场字
立杜卖尽根归管水田山场字人徐德添,同侄阿顺,情因分有二、三、四房阄分水田山场共一处,坐落土名蛭仔湖水尾,东至龙岗倒水为界,西至龙冈倒水为界,南至徐昌德、徐德禄二人田尾伯公面前毗连为界,北至长房底大址田唇直透东西为界,原带圳水通流灌荫,奉宪按甲丈明八分二毫四丝,又带番租六成三斗二升正,即日同中面踏分明。今因别创,乏银应用,愿将此水田山场出卖于人,亲自托中引就于胞侄阿贤承领,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极价佛银四百大元正,即日银字两交明白,并无准拆短少等情,将此业交于贤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业委系添、顺叔侄阄分之业,并无包卖重复典当与人;倘有来历不明,不干贤之事,系添与侄顺一力抵挡。日后子孙人等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赎。一卖千休,永断葛根,界内寸土不留。此乃情甘意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归管水田山场字一纸,又印契一纸,分阄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炤。
即日批明:添与侄阿顺实收到字内山场水田极价佛银四百大元正,亲收足讫,立批。
卷一 总论 第 109 页
光绪十六年岁次庚寅十月。
说合人 侄鼎传
依口代笔 余联枢
在场人 立传
昌德
金贤
同收银男 清贤
昂古
立杜卖尽根归管水田山场字人 侄阿顺
徐德添
说合人 侄鼎传
依口代笔 余联枢
在场人 立传
昌德
金贤
同收银男 清贤
昂古
立杜卖尽根归管水田山场字人 侄阿顺
徐德添
卷一 总论 第 109 页
第四 归管字
立归管字人李水交,有承父遗下阄分应份田园一段,址在隘崁脚东畔埒,东至长房庆云侄田横岸界,西至阿救兄弟田横岸界,南至溪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明白。经丈瘠则田六分七厘六毛八丝正,逐年配纳钱粮共银五钱五分八釐四毛正。今因乏银别创,托中引就,愿将此田付与第三胞兄春波出首承管,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七兑银一百八
卷一 总论 第 110 页
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田园随时踏明界址,交与第三胞兄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归终休,异日虽值千金,交及子孙不得找赎滋事。保此田园系交承父阄分应份物业,与房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交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承管主之事。此系两愿,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归管一纸,并带阄书二纸,丈单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炤。
即日交同中见收过归管字内七兑银一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一年岁次乙未正月 日。
代笔人 族侄重三
为中人 族兄进发
在场知见人 妻何氏
归管字人 李水交
即日交同中见收过归管字内七兑银一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一年岁次乙未正月 日。
代笔人 族侄重三
为中人 族兄进发
在场知见人 妻何氏
归管字人 李水交
卷一 总论 第 110 页
第五 归管水田屋宇契字
立归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胜兄弟,阄分有水田一所,三股应得一股,坐落土名中崙庄。其田原带大坡两口坡水,三股应得一股;又带正屋透南片落廒一杠,菜园、禾埕、风围、竹木等项,一应在内,每年大租照庄例抽的。今因乏银别创,托中归就与胞兄
卷一 总论 第 111 页
阿旺掌管为业,当日三面言定,时值价银四百大元正。其银即日经中交与胜弟亲收足讫,其田即日踏明界址,交付旺兄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远为业。此系兄弟欢悦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归管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批明:胜弟实收到字内佛银四百大元正足讫,批炤。
再批明:其承买印契并字内合约,悉系胞兄阿生手内收存,立批,再炤。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 日。
为中 胞弟阿坤
在场 胞弟阿进
代笔 胞兄阿生
立归管水田屋宇契字 胞弟阿胜
即日批明:胜弟实收到字内佛银四百大元正足讫,批炤。
再批明:其承买印契并字内合约,悉系胞兄阿生手内收存,立批,再炤。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 日。
为中 胞弟阿坤
在场 胞弟阿进
代笔 胞兄阿生
立归管水田屋宇契字 胞弟阿胜
卷一 总论 第 111 页
第六 归就字
立归就字兄徐庆荣、徐庆贵,有先年合向业主黄燕礼给出地基埔园一所,址在桃涧堡西尾庄,其界址:东至坡尾横过为界,西至江河门首小圳为界,南至江家水田小圳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依原垦内面踏分明。自给垦之后,兄弟合力垦辟成田,每年配纳业主大租谷三斗正;其水系上流下接,俱在垦内载明,嗣后兄弟将界内埔地栽
卷一 总论 第 112 页
种风围、树木、土壆、竹围以及架造茅瓦房、门窗、户扇、菜地、禾埕等项,一应在内。今因乏银别创,不得已,兄弟再行商酌,荣、贵二人份下愿将先年合向业主给垦之业,概行归就于弟庆道份下承顶,即日三面议定,道备出佛银四十大元,经中交于兄荣、贵二人收入,其界内建置物业概归道份下管耕纳课,永为己业,不敢异言。一归千休,寸土不留,后日荣、贵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藉言另生枝节以及找赎等弊。此系兄弟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归就字一纸,并带合给地基垦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批明:荣、贵二人实收到字内佛银四十大元正足讫,批炤。
光绪七年六月 日。
为中人 徐添田
在场房族 兴成
水生
阿琳
业主 知见 弟阿让
代书 曾如兰
立归就字兄 徐庆荣
徐庆贵
即日批明:荣、贵二人实收到字内佛银四十大元正足讫,批炤。
光绪七年六月 日。
为中人 徐添田
在场房族 兴成
水生
阿琳
业主 知见 弟阿让
代书 曾如兰
立归就字兄 徐庆荣
徐庆贵
卷一 总论 第 113 页
第七 归就字
立归就字姜李火,情因有承祖父遗下三房阄分之业,系与长兄阿兵二人共得一股,四界原载在前二房阄约注明,火自己应份一半。今因乏银应用,欲将自己一半出卖与人,请得堂弟阿相为中,引到堂弟阿信及长兄阿兵出首承归,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即日同中色现交于李火亲收足讫,并无货债抵塞。火即将与长兄共得一股,火将自己一半尽行归于后,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承归堂兄阿信及长兄阿兵二人前来掌管,收租纳课。自归于后,不敢言赎,亦不敢言赠。此归于后,永断葛藤,寸土无留,不敢异言等情,立归就字一纸,并上三房分管阄分一纸,共两纸,又并于上年纳钱粮串单,俱在阿兵收存。
即日批明:此业水额、圳路、坡塘及钱粮六成大租,亦系载在前阄约注明,概交承归人掌管支理,批炤。
再批明:火实收过字内佛银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讫,批炤。
即日批明:火实收过字内佛银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讫,批炤。
再批明:阿兵、阿信归就李火照旧坡草鱼虾,概合尽归阿兵、阿信掌管;唯有上两口大公坡,李火原旧六股,应得一股,自归堂兄于后,仍将此一股坡草,信等归还李火
卷一 总论 第 114 页
收用;如李火收用不著,仍归阿信、阿兵收管,批炤。
光绪戊戌年 月 日。
叔祖 添赐
在场知见 叔 阿北
母舅 张国荣
为中代笔弟 阿相
知见弟 阿南
立归就字人 姜李火
光绪戊戌年 月 日。
叔祖 添赐
在场知见 叔 阿北
母舅 张国荣
为中代笔弟 阿相
知见弟 阿南
立归就字人 姜李火
卷一 总论 第 114 页
第八 归就字
立归就尽根水田字人刘玉连,同胞侄俊轩、进兴、阿华等,兹因承父遗创水田一处,坐落土名大茅埔庆,东至山脚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张家田为界,北至胞伯田为界。又带三板桥下三丘,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共载有额租谷十八石正,内除控大租隘谷共三石三斗,原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情因家内乏银应用,托中愿归就于胞伯衍芝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芝备出时值水田价银一百二十五大元正,今同中面交连叔侄母子亲收足讫,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亦无典当他人财物;其二处水田即踏交于
卷一 总论 第 115 页
胞伯衍芝前去过耕掌管,永为己业。保此系连承父自创之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人等并无干涉,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卖人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不敢言增、言赎、找洗等情。此系伯侄二比甘愿,信义交关,两无相迫,今欲有凭,立归就尽根水田银字一纸,又付上老约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炤。
即日批明:连叔侄等实到字内水田价银一百二十五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炤。
咸丰辛酉十一年正月。
说合中人 衍叶
衍达
代笔人 叔祖庆有
在场人 叔衍敏
叔衍蓬
知见人 叔衍茶
叔衍花
在场见 叔阿论
叔砌古
即日批明:连叔侄等实到字内水田价银一百二十五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炤。
咸丰辛酉十一年正月。
说合中人 衍叶
衍达
代笔人 叔祖庆有
在场人 叔衍敏
叔衍蓬
知见人 叔衍茶
叔衍花
在场见 叔阿论
叔砌古
卷一 总论 第 116 页
同收 胞侄俊轩
胞侄进兴
胞侄阿华
母黄氏
立归就尽根水田字人 刘玉连
外批明:咸丰十一年六月,立杜卖尽水租字人易应淑,承父遗管有吴二兄分上、下崁四分二釐大水租,因上年承典既尽,今又找洗去银六大元正,交于淑亲收足讫。自找之后,上、下崁大水租一石六斗,子孙人等永不敢异言生端,租免纳外,批炤。
批笔 易应淑
胞侄进兴
胞侄阿华
母黄氏
立归就尽根水田字人 刘玉连
外批明:咸丰十一年六月,立杜卖尽水租字人易应淑,承父遗管有吴二兄分上、下崁四分二釐大水租,因上年承典既尽,今又找洗去银六大元正,交于淑亲收足讫。自找之后,上、下崁大水租一石六斗,子孙人等永不敢异言生端,租免纳外,批炤。
批笔 易应淑
卷一 总论 第 116 页
第九 尽根归就契字
同立尽根归就契字人胞侄灿、章等,缘有承父阄分应得水田一段,原配埤水灌足,连菜园、地、草埕在内,址在抵美简庄东,东西四至及份数俱载单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概行归就,爰托中招得胞叔蔡牛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值时价银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胞叔牛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日后价值千金,俱系胞叔洪福,灿兄弟及子孙
卷一 总论 第 117 页
等不敢言找言赎。保此业系灿兄弟承父阄分应得之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灿兄弟出首抵挡,不干胞叔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尽根归就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印契连司单二纸,又印契连司单一纸,新升丈单一纸,新给丈单一纸,共六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归就契字内番银二百四十大元正足讫,再炤。
光绪十八年二月 日。
代笔人 王及春
为中人 林维新
李科
知见侄孙 庆和
场见母亲 陈氏
同立尽根归就字人胞侄 蔡灿
蔡荣
蔡章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归就契字内番银二百四十大元正足讫,再炤。
光绪十八年二月 日。
代笔人 王及春
为中人 林维新
李科
知见侄孙 庆和
场见母亲 陈氏
同立尽根归就字人胞侄 蔡灿
蔡荣
蔡章
卷一 总论 第 117 页
第一0 归就尽根水田契字
立归就尽根水田契字人何连正,有应得阄业水田一段,址在芝兰一堡内湖庄雷公坡
卷一 总论 第 118 页
,东至本田寮稻埕边并张家田界,西至官田界,南至大路界,北至圳沟界,四至界址明白。带大坡水一分八釐三丝;又带分纳大租谷三石三斗三升正;并应分得田寮、茅屋、竹围、稻埕、菜园等项,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应得水田并应分得田寮一概出卖,爰托中人堂弟德英引向归就与堂侄益辉掌管,时同堂议定依时值尽根价银四百五十大元正。即日辉备足佛银四百五十大元正,同中交正亲收足讫,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堂侄益辉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不敢异言生端,日后正及子孙人等不敢找赎滋事。保此水田并田寮等项系正应得田寮,与别房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质借财物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弊,正一力支理,不干堂侄之事。此系同堂甘愿,并无抑勒,不敢反悔,今欲有凭,立归就尽根水田契字一纸,并缴阄分合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正亲收过字内尽根田价银四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字内带缴阄分合约字一纸,倘有要用时取出公阅,亦不得推诿,批明,再炤。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邱静山
为中堂弟 德英
即日同中正亲收过字内尽根田价银四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字内带缴阄分合约字一纸,倘有要用时取出公阅,亦不得推诿,批明,再炤。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邱静山
为中堂弟 德英
卷一 总论 第 119 页
知见母亲 尤氏
在场三胞兄 连英
立归就尽根水田契字人 何连正
在场三胞兄 连英
立归就尽根水田契字人 何连正
卷一 总论 第 119 页
第一一 归就杜卖尽根水田山埔契字
立归就杜卖尽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刘嘉辉,先年自己有抽出合约字内水田山埔一所,坐落土名桃涧堡南崁陈屋坑,东至小坑,直透山顶为界,西至牛路岗,直透路面大坪崁墘黄家毗连为界,南至大圳为界,北至岗顶路面大坪岗墘钟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带大租谷三斗正。今因乏银应用,先问至亲人等,俱各不欲,托中引于刘永富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佛银一百一十大元正,即日银契经中两交清白。自卖之后,随即踏明界址,交与富等耕管,永远为业。并无虚折等情,其田委系自己抽出,与他人无干,又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辉等一力抵挡。一卖千休,永不得言赎言增。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立归就杜卖契字一纸,并带抽合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批明:实收到契内佛银一百一十大元正足讫,批炤。
道光八年十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120 页
在场兄 嘉瑚
为中人 黄景春
代笔侄 大三
立归就杜卖尽根水田山埔契字人 刘嘉辉
为中人 黄景春
代笔侄 大三
立归就杜卖尽根水田山埔契字人 刘嘉辉
卷一 总论 第 120 页
第一二 归依字
立归依字人陈礼官,因昔时与陈愿官相依,同买竹围并便厝等一所,坐落土名大霞佃庄,东至黄家,西至本家,南至车路,北至李家,东西四至界限明白。今礼欲外出别创,乏银费用,托中邀与陈愿官归倚其银十七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竹围内由陈愿官重新起盖,亦随其所命,礼不敢异言阻挡。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日后不敢言贴,亦不敢言赎,恐口无凭,立归依字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完足,再炤。
另注官一字,又改界一字。
乾隆十五年月 日。
作中人 侄沛然
立归依字人 陈礼
卷一 总论 第 121 页
代书知见人 弟再
卷一 总论 第 121 页
第一三 垦田约字
同立垦田约字圳主潘涵源、业主许光盛等。窃谓开疆拓土,宜资沟浍之功;辟地成阡,当藉水源之利。缘源备本雇工,自赤土窟白石溪开筑大圳,透出枋山庄引灌田亩,盛见其水源浩大,欲此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议,愿将明买枋山庄何、张两家田业山埔全段,踏出半段,东至大崙分水王家毗连界,西至坑旧田界,南至顶上无尾崙透横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头横路界,四址明中踏明,立字分管,随将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开辟成田,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圳主亦将圳水分付盛记,永灌田亩,庶几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万顷,无使诸山荒而久荒也,终年收香稻千仓。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垦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炤。
清赋验讫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任从开辟成田,弗敢阻挠,声明,批炤。
一、批明:涵记圳水付盛记灌荫自己田亩,水尾仍归圳主收回,不得私漏,声明,批照。
卷一 总论 第 122 页
香稻千仓。
光绪六年九月 日。
代笔 刘吉人
为中 蔡文和
同立垦田约字圳主 潘涵源
业主 许光盛
光绪六年九月 日。
代笔 刘吉人
为中 蔡文和
同立垦田约字圳主 潘涵源
业主 许光盛
卷一 总论 第 122 页
第一四 对换园约字
同立对换园约字郑埤忠、郑同、郑开阳、郑仕瑶兄弟侄等,均有承祖父阄书之园业,其四至各载阄书内明白。迄今埤欲新插竹园,栽种柑丛,因园辽跳,爰是邀同族亲相议,将埤应得买契内踏出半埒之园,在东势第二埒,换得同、开、瑶兄弟侄等承祖父阄书内半埒之地,在北势第三埒;二比园界,俱各踏明,两相对换归管。自今而后,一换千休,永无翻异生端滋事。此乃公同议定,俱各悦服,永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对换园契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炤。
批明:前阄书内园界,原自北势算起,第三系是大房同、开、瑶兄弟侄等应得半埒;金俊、和枝、岭泉、金印等应得半埒,两房合为一埒,愿与埤忠东势算起园第二埒一
卷一 总论 第 123 页
埒对换,各自掌管,日后永无反悔异言,声明,炤。
批明:应得换东畔园半埒,至郑平园为界,声明,炤。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长其新
知见人 许氏
金唱
在场人 母叶氏
陈氏
同立对换园约字人 郑埤忠
郑荣同
郑开阳
郑仕瑶
批明:应得换东畔园半埒,至郑平园为界,声明,炤。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长其新
知见人 许氏
金唱
在场人 母叶氏
陈氏
同立对换园约字人 郑埤忠
郑荣同
郑开阳
郑仕瑶
卷一 总论 第 123 页
第一五 互易水田约字
同立互易水田约字人江民昌、谢阿柔等。缘昌上年间有向谢球买出水田二段,计三分三釐零,址在东势红水沟堡八宝庄界内。其首田在东畔:东至江庆朝田,西至谢阿番
卷一 总论 第 124 页
田,南至谢阿柔田,北至大沟。又次段田在西畔:东至谢阿番田,西至谢阿狮田,南至谢阿番田,北至大沟。各自为界明白。柔前年亦有向房亲谢长清买出水田一段,三分九釐零,址在东势仁水沟堡八宝庄界内,东至邹老屋田,西至江民昌竹园,南至小沟,北至自园并茅埔,各自为界明白。但因二比水田各不相连系,爰是相商,邀请公亲到家,三面妥议,各愿以水田互相换易,立字为凭。所以昌随将买过谢球之田二段,三分三釐零,在柔祖边,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与柔掌管为业;柔亦将以买过谢长清之田一段,三分九釐零,在昌厝下,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与昌掌管为业。虽田分广狭而异肥硗,然以二人互易水田各属欢心,永无翻异。自此立约以后,各业各掌,不得争长竞短,致伤和气。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口恐无凭,字实有据,理宜同立互易水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炤。
即日同公见人,昌、柔等同立过互易水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是实,再炤。
光绪二十六年二月 日。
代笔人 ○○○
在场人 ○○○
知见人 ○○○
同立互易水田约字人 江民昌
谢阿柔
即日同公见人,昌、柔等同立过互易水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是实,再炤。
光绪二十六年二月 日。
代笔人 ○○○
在场人 ○○○
知见人 ○○○
同立互易水田约字人 江民昌
谢阿柔
卷一 总论 第 125 页
第一六 交换店约字
立交换店约字人永邑祠首事江有章、胡廷弼、谢松超等,昔年间祠内有买过李九本城南街东畔瓦屋店连地全坎一进,户名系永邑圣母祠,即当时首事江学成、谢根超、胡连庆、徐万秀等名字,东至林家厝墙园,西至街路,南至林培店地,北至林国翰店,四至界址明白。年配城隍庙仰山书院香灯及各料价银,备载契字内明白。适因与七邑族正林国翰官住店比邻,托中闻众情愿将伊明买本城黄合义,即黄世亮、黄天本、黄世部等中街东畔瓦店建地全坎三进,与祀内人等交换,其东西四至座址,并各料银价,亦载契字内明白。时经祀众公议,并为踏明妥贴,俱各喜悦。保此南街之店系永邑祀内明买之业,与他籍外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以及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弊,系祀内之人出首抵挡,不干换主之事。从此换后,其南街之店连地基永归林国翰官掌管,任从更改再行建造,祀内之人永无异议。此系二比喜悦甘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特立交换约字一纸,店契连司单一纸,老契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炤。
即日当众明立交换约字一纸是实,再炤。
光绪十三年六月丈城字第三十六号。
咸丰十年二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126 页
立交换约字人 各首事胡廷弼
江有章
谢松超
江有章
谢松超
卷一 总论 第 126 页
第一七 抽出公园对换约字
立抽出公园对换约字人李光切,侄文仕,李光英,侄文学等,有公园一丘,在北势寮庄旧后,东至车路,西至竹围脚林、沈二宅,南至旧地,北至本宅园,四至明白为界。兹因廖章廷兄弟等托中恳求此园地起盖厝屋,即将承买一甲六分内,抽出园一丘,在北势寮庄,与李宅对换,尚不足抵厝地园额,即贴李宅佛银二十大元。其园随即踏界,东至廖家本园,西至林家园、王家园,南至廖家本园、王家田,北至颜家园,四至明白为界,交与李宅掌管佃,耕作收税。至于配纳马料租,廖章廷兄弟等,以及日后子孙仍按旧契内自行完纳清楚,如有完纳不清,廖宅等一力抵挡,与李宅无干。此系俱各甘愿,日后不得反悔异言,藉端生事。恐口无凭,合立约字一纸,付执为炤。
一、批明:带厝地一所,东至路,西至王家田,南至路,北至林池,批明,再炤。
道光十七年正月 日。
为中人 李妈相
卷一 总论 第 127 页
立约字人侄文仕
李光切
李光英
侄文学
代笔人 李文标
李光切
李光英
侄文学
代笔人 李文标
卷一 总论 第 127 页
第一八 愿换逊赎田契字
立愿换逊赎田契字人温碧德、温碧旺兄弟,先年有向聪生饶亲叔侄买得东庄二十分头青埔仔水田一处,带单分仔埔头田三丘二处,四至界址,各载明原契,共原价银三百三十元正。又有金生饶亲叔侄先年向德堂伯温仲贤买得二十分双分仔水田一处,四至界址及原价银三百六十元正,均载明原契。兹德兄弟与金生饶亲兄弟互念各田俱承祖父置遗阄内,价值相近,土地相若,二比相邀,请到各原中證见,即日面定,除温姓卖出之田同日经金生已另立约,逊还温姓收赎外,其聪生饶卖出与德兄弟之田,系金生兄弟等祖父阄内之业,德愿收还原价银三百三十元,又收还税契银三十元,共三百六十元正,即将契逊回与金生饶亲叔侄等还管,其田即任金生饶亲等永远管耕收租,德等兄弟永不异言找赎反悔及日后子孙并房门人等亦不得藉言找赎,滋生事端;如有滋端,系德兄弟
卷一 总论 第 128 页
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互相换逊收赎,价清契明,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愿换逊赎田契字一纸,并投税过原契一纸,及上手阄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炤。
批明:即日实领到字内收赎原价并税契费银共三百六十元正足讫,批照。
嘉庆八年十一月 日。
原中人 饶俊旺
亲族 钟勇麟
陈历生
钟坤让
场见叔伯 陈宏山
陈丙妹
陈球昌
代笔兄 碧龙
立愿换逊赎田契字人 温碧德
温碧旺
批明:即日实领到字内收赎原价并税契费银共三百六十元正足讫,批照。
嘉庆八年十一月 日。
原中人 饶俊旺
亲族 钟勇麟
陈历生
钟坤让
场见叔伯 陈宏山
陈丙妹
陈球昌
代笔兄 碧龙
立愿换逊赎田契字人 温碧德
温碧旺
卷一 总论 第 128 页
第一九 杜易尽根契字
立杜易尽根契字水社庄化番意力,有承先父自己开耕水田一段,址在水社海边,东
卷一 总论 第 129 页
至海界,西至黄保田界,南至沟界,北至石天来田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力移居在松崙,路途远涉,愿将此田出易,先尽问番亲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水社街庄管出首,将猫岭脚水田一段对易,三面议定,庄管愿贴力之田粟四石四斗,折银四元四角正。其粟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庄管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自此一易千休,葛藤永断,日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力自己物业,与别番无干,亦无重张易过他人财物。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易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易尽根契字内粟四石四斗,折银四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炤。
批明:又带水圳在黄保田头通流,批炤。
光绪十二年十一月。
代笔人 黄朝昌
为中人化番 红肉里
知见人化番 陈饱
武巷
立杜易尽根契字化番 意力
妻黑贲仔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易尽根契字内粟四石四斗,折银四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炤。
批明:又带水圳在黄保田头通流,批炤。
光绪十二年十一月。
代笔人 黄朝昌
为中人化番 红肉里
知见人化番 陈饱
武巷
立杜易尽根契字化番 意力
妻黑贲仔
卷一 总论 第 130 页
一、批明:阿笼代开草埔,经已开成田业,管备出工资银四大元、浅布五尺、酒一矺,交付与阿笼为工资,愿收,炤。
化番 阿笼
化番 意力
化番 火劳理
化番 阿笼
化番 意力
化番 火劳理
卷一 总论 第 130 页
第二0 对换契字
立对换契人龙蛟潭堡新店庄李喜、李椪、李等,有承祖父遗下埔田一埒,坐落在本庄南势,土名珊瑚树尾,年带黄头家就田收成一九现抽租,其东西四至,俱各载在上手契内。抽出水头丘仔一丘,东至柯家田,西至蔡家田,南至李家田,北至圳沟,四至明白为界。今因父亲仙逝,无地可葬,爰托宗亲代求本族芽叔阄分应份园中,抽出穴场一所,以为仙父窀穸之所,兄弟同堂相议,愿将此水头丘田一丘,与本族芽叔前去对换,掌管耕作,永作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换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取赎找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系是椪等承父祖遗下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别换他人财物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椪等自出首抵挡,不干芽叔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对换契一纸,付执为炤。
卷一 总论 第 131 页
即日同宗亲收过对换风水地契一纸,批明,再炤。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 日。
知见人族长 李义合
立对换契人 李
李喜
李椪
代书人宗族 李光成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 日。
知见人族长 李义合
立对换契人 李
李喜
李椪
代书人宗族 李光成
卷一 总论 第 131 页
第二一 换园契字
立换园契字人盐水港堡下田寮庄林剑,有阄分应份承买康式金、吕大祐等埒尾园一半,年带头家就园晚季二八抽租,在本庄西势,东西南北俱载在阄书内,契面银六十大元。其园,兄弟相议,欲自相连,将此园付胞兄杨耕作收成,永为己业;而杨有将阄分应得溪湖园一段,前年向麻豆社林胜兴号借出母利银一百五十大元,剑备银坐还清楚,将溪湖园付胞弟剑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将园截长补短,两相对换,各自相连明白,日后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各自立换园契字一纸,付执为炤。
其大契带在别房,难以分析,不得缴连,批明,再炤。
卷一 总论 第 132 页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
知见人 母亲邱氏
换园契字人 林金剑
代书人 自笔
公亲人 蔡元
知见人 母亲邱氏
换园契字人 林金剑
代书人 自笔
公亲人 蔡元
卷一 总论 第 132 页
第二二 换尽根契字
立换尽根契字人张来生,自己有茅店一座,透后二间,坐址在恒春县城内,土名大石埔武役边,坐东向西,东至河沟为界,西至街路埕为界,南至杨明春为界,北至丰美为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银应用,愿将此店对换,先尽问至亲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出郭荣,三面言议,愿收兼帖来佛银二十大元,秤重十三两六钱正。其银即日亲收足讫,其店随交荣掌管居住或收税,不敢阻执。一换终休,日后子孙不敢生端反悔,亦不敢告讨言找取赎。此店的系生自有,与别房人等无干,并无上手来历不明及重张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生自理,亦不干荣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换尽根契字一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内银二十大元,每元银重六钱八分正完足,再炤。
卷一 总论 第 133 页
光绪六年五月 日。
为中人 陈朱司
知见人 张栖
代书人 陈捷升
立换尽根契字人 张来生
为中人 陈朱司
知见人 张栖
代书人 陈捷升
立换尽根契字人 张来生
卷一 总论 第 133 页
第二三 永远抽出屋宇菜园字
立永远抽出屋宇、菜园字人谢阿接,缘因自己阄得田业屋宇一所,坐落土名营盘下后庄仔庄,其业四至界址,载在契约注明。兹因宗族相依,经族言定,抽出古家屋上片屋宇、菜园一处,东至沈家坟外土壆为界,西至古家毗连为界,南至古家小沟为界,北至车路,与周家毗连为界。此四界内屋宇、菜园等项,永远抽出,交与谢阿意前来掌管,永为己业,与他房人等毫无干涉,日后永不敢反悔。口恐无凭,立有抽屋宇、菜园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批明:此业契券约字,系谢阿接收存,要用不得刁难,批炤,行。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岁十月。
在场宗兄 阿正
卷一 总论 第 134 页
代笔人 何翼云
立永远抽出屋宇菜地字人 谢阿接
立永远抽出屋宇菜地字人 谢阿接
卷一 总论 第 134 页
第二四 逊让山林埔地契字
立逊让山林埔地契字人陈清华,情因承垦户陈长顺给出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蛭仔堀庄,东至伯公龙大路为界,西至山顶天水流内为界,南至涧头由上崁眉为界,北至蛏仔堀窝崁眉透下双合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本族陈阿为人可钦,欲将此业馈送与伊,乃邀场见人等踏定界址,喜交陈阿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任从耕种振作,架造房屋,皆系及子孙之鸿福;而喜备花红银二大元,经场见交清华亲收足讫。保此业委系清华自向垦户给出之业,与别房人等无涉,并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清华一力抵挡,日后华及子孙永远不敢反悔等情。此乃与不伤惠,受不伤廉者也。口恐无凭,立逊让山林埔地契字一纸,付执永照,行。
即日批明:华实收到字内花红银二大元足讫,批炤,行。
再批明:每年应纳业主大租银五角,批炤,行。
再批明:光绪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此字内之业,东至圳沟为界,西至谢家山水流内为界,南至竹头由龙崀至张家小龙分水,透至大圳为界,北至吴、曹自己山埔毗
卷一 总论 第 135 页
连为界,归还于吴、曹两家掌管,立批炤,行。
咸丰二年十月 日。
代笔 陈阿二
场见 陈阿庚
立逊让山林埔地契字人 陈清华
咸丰二年十月 日。
代笔 陈阿二
场见 陈阿庚
立逊让山林埔地契字人 陈清华
卷一 总论 第 135 页
第二五 永远杜送地基契字
立永远杜送地基契字人游永佃,有承先祖遗下佃阄分应得水田一处,址在东势歪庄,东西四至俱载单契明白。兹因李春波官欲起盖屋宅,凭中相商,佃愿就该田划出地段,东至周家田,西至自田,南至崁下自田,北至自田,明丈实地四分二釐,付与李春波官为地基之用。当日李春波官亦愿备出佛面银一百六十八大元正,以酬地价。其银即日同中交佃亲收足讫,随将此划出地段四分二釐,踏明界址,交付李春波前去掌管,任从起盖屋宅,并开凿水井,栽种竹围、菜园、子、杂物等件。至原配口粮每分地递年纳谷四斗,按照地额完纳,永远为业,日后价值数倍,佃及子孙永不敢翻异执讨滋事。保此田系佃阄分应得之业,与别房无干,亦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佃一力抵挡,不干李春波官之事。此系两相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永远杜送地基契字一
卷一 总论 第 136 页
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佃亲收过永远杜送地基契字内佛面银一百六十八大元正足讫,再炤。
一、批明:先祖游道维承买东势歪庄陈永成、陈永顺兄弟之业,印契字所带丈单内,有给陈栖东字第六十七号一纸,载地二甲七分五釐一毛二丝。兹佃划付李春波官地段四分二釐,系此单内东畔之额,祗因此丈单并印契难以分拆,经就单契批明四至地额付管,该单契仍交佃收存,日后如有应用,当取出公阅,不敢刁难。
光绪三年八月 日。
代笔人 邱如埙
为中人 朱天培
知见堂兄 永传
侄 安常
在场嫡侄 安家
嫡母 简氏
母亲 林氏
立永远杜送地基契字人 游永佃
即日同中佃亲收过永远杜送地基契字内佛面银一百六十八大元正足讫,再炤。
一、批明:先祖游道维承买东势歪庄陈永成、陈永顺兄弟之业,印契字所带丈单内,有给陈栖东字第六十七号一纸,载地二甲七分五釐一毛二丝。兹佃划付李春波官地段四分二釐,系此单内东畔之额,祗因此丈单并印契难以分拆,经就单契批明四至地额付管,该单契仍交佃收存,日后如有应用,当取出公阅,不敢刁难。
光绪三年八月 日。
代笔人 邱如埙
为中人 朱天培
知见堂兄 永传
侄 安常
在场嫡侄 安家
嫡母 简氏
母亲 林氏
立永远杜送地基契字人 游永佃
卷一 总论 第 136 页
第二六 喜献祠地及地租字
卷一 总论 第 137 页
立喜献祠地及地租业主郭宗嘏,有凭官给戳开垦成地一所,址在兴直堡中港厝庄;自庄头起,至庄尾止,逐年应得地租银八两二钱正。并欲立租馆地一所,坐西向东,横四丈八尺,直三十六丈,东至消沟为界,南至路为界,北至□□□□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与本庄董事李三省、庄耆余光旷议立福德祠,而少其地,愿将此欲立租馆之地献为祠地;又恐有祠无业,香祀不给,更愿将此地租献为春秋二祭之资。庶神欣其禋祀,民享其土利焉!即日将地及地租踏明界址,交付董事、庄耆人等起盖祠堂,掌管地租,以垂永久。保此业系宗嘏自己开垦之地,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担承,不干福德祠之事。口恐无凭,合立喜献地及地租字一纸,送交福德祠立碑为照。
批明:即日将地租佃户名簿一并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 月 日。
代书人 李伸
喜献祠地及地租业主 郭宗嘏
批明:即日将地租佃户名簿一并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 月 日。
代书人 李伸
喜献祠地及地租业主 郭宗嘏
卷一 总论 第 137 页
第二七 再喜献地租字
立再喜献地租业主郭宗嘏,有凭官给戳开垦成地一所,址在兴直堡七坎仔庄;自七
卷一 总论 第 138 页
坎仔起,至庄尾止,逐年应得地租银六两八钱正。兹因前有献出中港厝庄地租,为福德祠历年祭祠之资,尚多不足,愿再将此七坎仔庄地租,一并喜献。即日将此地租地踏明界址,交付福德祠炉主前去执掌,用备蒸尝。保此业系宗嘏自己开垦之地,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抵挡,不干福德祠之事。今欲有凭,合立再喜献地租字一纸,送交福德祠立碑存炤。
即日将七坎仔庄地租佃户名簿,一并交付,再炤。
乾隆二十七年月 日。
代笔人 罗先
立再喜献地租业主 郭宗嘏
即日将七坎仔庄地租佃户名簿,一并交付,再炤。
乾隆二十七年月 日。
代笔人 罗先
立再喜献地租业主 郭宗嘏
卷一 总论 第 138 页
第二八 愿充祀典田契字
立愿充祀典田契人赖英、赖宗、赖进兄弟等,有承父遗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雾下堡犁头厝庄;其一段,东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赖家田各为界。又南连一段,东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自己田各为界。二段经丈一甲二分七釐零正。又一段,东至赖家田,西至大路,南至蔡家田,北至黄、赖二家田,又带园二小丘各为界,经丈一甲三分正。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釐零,配纳大租应完业主
卷一 总论 第 139 页
许。又田一段,东至大路,西至水沟,南至自己田,北至赖家田各为界,经丈六分正,年配大租应完业主白沙书院。总合四段,计共三甲一分七釐零。此田前被族恶霸佔,宗因恳求兴贤书院掌事邱耀荣等诸同人出为请官追还,是以宗兄弟愿将此田尽付书院掌管,出收租,每年纳课外,分一半粟租充入书院,以为祀典,宗兄弟向书院掌事收支一半。保此田系宗兄弟应管物业,与内外人等无涉,甘愿将此田尽付书院收租,永远充为祀典,并无迫勒,日后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今欲有凭,合立愿充田契一纸,并上手契缴连付执为照。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纳课外,宗唯得向书院掌事领收一半,所批是实,再照。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银费用,抽出此契内每年应收一半田租,甘愿根卖于超然社,批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日给
愿充祀田契人 赖英
赖宗
赖进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纳课外,宗唯得向书院掌事领收一半,所批是实,再照。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银费用,抽出此契内每年应收一半田租,甘愿根卖于超然社,批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日给
愿充祀田契人 赖英
赖宗
赖进
卷一 总论 第 139 页
第二九 托掌管埔园字
立付托掌管埔园字人施东,自垦耕埔园一所,坐落新寮庄大坪顶,并带厝地基以及
卷一 总论 第 140 页
竹木等项在内,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纳大租银二钱五分三釐正。兹因无男子掌管此业,又兼东前年有将此埔园胎借过陈洋观佛银三十大元正,其银并无可还。窃思后日禋祀将至无传,不得已,爰是邀请外甥陈光万等到家相议,恳托代备银元送还陈洋观,赎回埔垦字。万即愿代备银元向陈洋观赎回埔垦字,东随即埔园界址踏明,付托与外甥陈光万前来掌管,永远为业,历年耕种收利,并代施家春秋年节忌辰祭祀,日后施家亲疏人等不得争佔。保此园业系是东自己垦耕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倘有来历不明,系东一力抵挡,不干受托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付托埔园字一纸,并付托垦批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一、批明:外甥光万自备出佛银三十大元,向陈洋观赎回字据。东自思无男子掌管,邀请房亲庄耆当堂相议,随将埔园字据付托外甥陈光万永远为业,以为春秋祭祀,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笔钱士醒、林振龙
钱士信、黄士粘
苏大章、张士呈
一、批明:外甥光万自备出佛银三十大元,向陈洋观赎回字据。东自思无男子掌管,邀请房亲庄耆当堂相议,随将埔园字据付托外甥陈光万永远为业,以为春秋祭祀,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笔钱士醒、林振龙
钱士信、黄士粘
苏大章、张士呈
卷一 总论 第 141 页
庄耆林有才、许士旺
林世宗、陈士钗
立付托掌管埔园字人 施东
林世宗、陈士钗
立付托掌管埔园字人 施东
卷一 总论 第 141 页
第三0 送管山田契字
立送管山田契字蔡文标,缘标亲自置买林柑福兴寮山田及倒寮湖草山,承管多年,其丘数、住址界限俱已载明承买契内,并登记业主租额。因戴逆乱时,印契遭失,致被别姓踞霸,屡控莫何!承业师颜助官致力代为购寻,赎回原失契印,并较控追还田山,正标欲报无地。况承代出赎契及承差状费各项银元亦未清还,是以父子商议,即将此田山契字送与颜助官执掌管业。至此田山系标亲置,经官讯验,并无交加不明及带缺大租情弊。但既经标父子甘愿送管,非托空言,合立送管田山契字一纸,并缴送原买印契司单一纸、上手字佃批二纸,付执永为炤。
即日送过立字礼银六大元,并先代出赎契及承差状费银六十六大元,共七十二大元,合批明,炳炤。
同治九年十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142 页
知见 男蔡亮
立送管田山契字 蔡文标
代笔 颜定山
立送管田山契字 蔡文标
代笔 颜定山
卷一 总论 第 142 页
第三一 给山埔地垦字
立给山埔地垦字锡口社番如来,承祖遗下有山埔地一所,址在樟树湾番婆坑庄,东至赤土崎岭头分水直透南畔大路下小坑为界,西至坑底石门圳头为界,南至崙中张家山分水为界,北至崙中李家山分水为界,其东西四至界址明白。年纳山租银四钱,口粮租谷四斗正。今因缺公顷乏银费用,愿将此山埔地欲行出卖与人,先问房亲社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汉人陈连招身上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十二大元正。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山埔地踏明四至界址,随时与陈连招前去耕种,开筑成田,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山埔地系是如来承祖遗下,与别社番亲无干,亦无典挂他人不明情弊;如有不明为,如来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山埔垦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如来亲收过字内银一十二大元完足,再炤。批明内改「圳」一字,添注「是」一字,声明,炤。
卷一 总论 第 143 页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 日。
依口代笔人 吴清海
在场甲头 力稷
力九喃
知见番 阿陵
立给山埔垦字番 如来
依口代笔人 吴清海
在场甲头 力稷
力九喃
知见番 阿陵
立给山埔垦字番 如来
卷一 总论 第 143 页
第三二 给佃批字
立给佃批字业户陈公兴,有承买凤邑金京潭林仔边庄刘复建课园一所,年带林逢泰正供二十五石六斗八升,又带陈成蔡、陈荣斌户下饷二张,银十一两二钱。缘该庄于乾隆年间被水冲崩,各佃流亡离散,续于嘉庆四、五等年渐次浮复,刘复建招佃开垦,共得园地六十三甲,计与饷总不敷额,积欠供饷无力征完,托中引卖与兴,并代垫旧课。正冀再行补垦缺额,以输公赋,讵料十一年,佃户黄圣音与黄协争佔,园底致豁,佃户廖义窥伺谋出蔡日升并六十四份等射影佔霸,经兴呈控列宪。于十八年,奉本府宪汪提讯堂断,将廖义所佔兴四十三甲发还,十八份归兴管业;兴仰体宪意,委曲从断,以完久案。又本庄南边一带,被李妈葵佃户混佔耕收,今亦分界淡薄拨还。除将北边廖
卷一 总论 第 144 页
义所还之园一十八份给与黄王成,即黄圣准耕种抽租;南边李妈葵拨还之园,仍补给被佔园一甲二分,又给三甲三分,尚存佔烬伯园五分,共五甲,付黄圣音耕作,其馀邀集佃众,共同丈量,分别新旧,各佃议定上、中、下三等:上等每甲贴园底银六元,中等每甲贴园底银四元,下等每甲贴园底银三元。现给付黄协上等园一甲五分,贴银九元,交兴抵费,应照丈量甲数,四至填明批字,给付执管;其园栽种杂粮,均听业户十分抽二;若种芒蔗,应归本研硖,不得私人别。每蔗汁二十四桶为一日水,听业户抽净糖二百五十斤。自此以后,各管各业,踊跃从公,不得觊觎并佔,扰害租课,致干禀究,合给批,付执为照,行。
计开佃黄协开垦溪园甲数界址:上等园一甲五分,东至小溪墘,西及黄杯园,南至林日园,北至十九份园。
嘉庆十九年 月 日立给佃批字陈公兴。
计开佃黄协开垦溪园甲数界址:上等园一甲五分,东至小溪墘,西及黄杯园,南至林日园,北至十九份园。
嘉庆十九年 月 日立给佃批字陈公兴。
卷一 总论 第 144 页
第三三 出耕字
立出耕字人族侄款,承父阄分应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龙目井庄洋,土名犁头尖,东至大路界,西至犁头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沟界,四至界址明白。带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纳王业主大租粟十二石满正,又小租谷六十三石(九三斗)正,
卷一 总论 第 145 页
并车工水银。今因欲银使用,愿将此田出,并逐年小租在内,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问到属叔飘出首承受耕,三面议定照时值价银二百七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付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纳课。此田系款自己份下产业,与叔侄兄弟人等无干,亦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人自当理明,不干承银主之事。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戊申冬止。到限之日,备足银元同中送还赎回出字,两无生端反悔;若是无银清还,照旧耕作,亦不得言长语短。此乃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出耕字一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收过耕字内银二百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堂叔挟扶
代笔人 堂叔槛
在场知见人 胞叔煴
立出耕字人 族侄款
即日同中收过耕字内银二百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堂叔挟扶
代笔人 堂叔槛
在场知见人 胞叔煴
立出耕字人 族侄款
卷一 总论 第 145 页
第三四 耕契字
立耕契字大甲西社番巧传宗,有承父兄巧丽水遗下水田一所,址在北汕庄东势,
卷一 总论 第 146 页
东至头番田,西至巧连枝田,南至溪,北至车路,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安溪陂水通流灌溉充足,历年配纳番主大租粟五斗正。今因乏银别用,先问房亲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向与陈丁财出首承耕,三面言定时值耕佛银一百二十大元正。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管掌耕作,收租抵利,不得刁难。其田自光绪七年春起,至光绪十四年冬止,限满之日,听业主备齐耕字内佛银完足,赎回原字;如若无银,依然丁财管掌耕作,不得异言生端。保此田系是传宗明承丽水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为;如有不明,传宗一力抵挡,不干丁财之事。此乃番汉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耕字,并缴上手耕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耕字内佛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六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郑迪徐
为中人 黄长官
场见人 曾来官
立耕字大甲西社番巧传宗,承丽水四老
即日同中亲收过耕字内佛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六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郑迪徐
为中人 黄长官
场见人 曾来官
立耕字大甲西社番巧传宗,承丽水四老
卷一 总论 第 146 页
第三五 招耕字
卷一 总论 第 147 页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址在后庄仔庄,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带田中央竹围内茅厝一座十一间。今因自己不能耕作,凭中招得族叔大夏前来耕作,面踏付交,收过佃人无利碛地银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两,议全年除纳业主大租水谷以外,实纳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斗正,分作早、晚两季完纳,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碛地银扣抵起耕,另招别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为满;限满之日,备齐碛地银送还佃人,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义交关,各无迫勒,今欲有凭,合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收过招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两正足讫,照。
批明:八月中先过定银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还碛地银六十六元,其馀候晚季收成后,纳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岁次壬申十二月 日。
代笔人亲叔 大川
为中族叔 大婴
在场堂伯 大烈
知见母亲 张氏
即日凭中收过招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两正足讫,照。
批明:八月中先过定银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还碛地银六十六元,其馀候晚季收成后,纳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岁次壬申十二月 日。
代笔人亲叔 大川
为中族叔 大婴
在场堂伯 大烈
知见母亲 张氏
卷一 总论 第 148 页
立招耕字人 江振彬
卷一 总论 第 148 页
第三六 耕字
立耕字人陈猫戆,今因乏田耕作,爰是托中向与梧栖街杨同记过大肚堡九张犁庄水田半张,厝一坐,并门窗户扇及竹围、子、树丛、花木等件齐备。当日同中向田主交讫,并约定每年应纳小租粟一百二十石,又应纳大租粟一十九石九斗四升六合。其大租每年早季完纳;而小租分作两季完纳;早季应纳八十四石,晚季应纳三十六石;及其车工水银,戆俱各支理明白。其历年应完租谷,丝粒不敢拖欠;倘有侵欠大小租谷以及混用冇粟,不拘年限,听田主起耕别他人,不敢求耕。其田厝自光绪十年春起居耕,至光绪十九年冬止,计十年。限满之日,如欲再耕,必须再换耕字,方有定约。口恐无凭,合立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九年九月 日。
代笔人 何钊中
为中人 纪戆久
认耕人 陈妈见
陈新炎
卷一 总论 第 149 页
立佃批字人 陈猫戆
卷一 总论 第 149 页
第三七之一 呈及批
具禀孀妇陈许氏,年四十一岁,同侄陈木柳为请领地价,候给无期,恳恩迅发,以恤孤寡事。窃氏同侄木柳共承先人遗管水田一段,摊作二份均分,缘去年十一月间,蒙筑军装局,氏叠禀恳给,经蒙淡宪饬书丈量清楚,统计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该书绘图禀覆,氏即同侄再叩禀明,以便迅给地价。复蒙淡宪批:应详请各宪批示遵办。岂料迟延至此,惨不胜言!无如氏夫早故,命蹇孀寡,侄父早亡,幼孤何托!兹际局屋完竣已久,馀地荒芜,租税无归,其耕佃叠次理较,催迫碛地银甚急。伏思仁明在上,但凡城内官盖基址,至富者尚有给发地价,而况氏之贫寒孤寡,全赖此租度日;似此租无债迫,惨难言状。然大人惠泽黎庶,救氏一线之命,恤氏六尺之孤,总不忍寡妇孤孩饿死于沟壑之中,惟有邀恩迅给,俾寡者能以节育其幼子,孤者亦能赡养其家慈。势亟沥情,哀哀上乞藩宪大人一笔阳春,恩准迅发,俯怜孤寡,幽冥均感,公侯万代,切叩。
头品顶戴署理福建台湾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据禀用过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台北府查明,报由善后局拨款给领可也。禀发,仍缴。
卷一 总论 第 150 页
光绪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具禀孀妇陈许氏,六月二十七日批。
卷一 总论 第 150 页
第三七之二 领银状
具领银状大加蚋堡城内孀妇陈许氏,同侄陈木柳。今当府宪大人台前,领得军装局地价银,经蒙饬书覆丈,前后相符,统计积方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每丈积方应给银六角,统计地基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应领银计共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正。合具领银状是实。
准领附卷印。
光绪十六年七月初五日。 具领银状孀妇陈许氏手摹。
木柳
卷一 总论 第 150 页
第三七之三 禀 呈
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台北府知府,为申缴事。案奉宪台批:据孀妇陈许氏等禀请给领小南门内军械所地基价银一案,奉批:据禀用过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台北府查明,报由善后局拨款给领可也。禀发,仍缴,等因。奉此,遵查此案先据陈许氏赴府具禀,并奉善后局宪札府查覆,即经卑府具覆,并由局提银发府转给该氏承领在案。兹奉
卷一 总论 第 151 页
前因,合将奉发原禀,具文申缴宪台察核。为此备由,申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缴奉发陈许氏原禀一纸。
一、申台藩宪沈。
光绪十六年七月二十四 日。 承工总
府正堂雷行。
计:申缴奉发陈许氏原禀一纸。
一、申台藩宪沈。
光绪十六年七月二十四 日。 承工总
府正堂雷行。
卷一 总论 第 151 页
第三七之四 呈及批
具禀孀妇陈许氏、侄木柳,为田奉建局,大租未减,禀呈印契,恳批控印发给还管业事。窃氏等所掌田业,于去年冬遵奉爵抚宪择建军械局完竣,经氏禀蒙李县主勘量用地,计积丈方一千三百七十丈,绘图详报,暨蒙宪恩委勘相符,照每丈价银六角,给洋八百二十二元在案。然契载田额二甲四分八釐,历年完纳业户洪长益大租谷九石九斗二升正,兹军械局用地核甲得田一甲四分零二毫八丝八忽,照契每甲四石,应请自光绪十六年春为始,每年控减大租谷五石六斗一升一合五勺二抄,馀存田地一甲零七釐七毫一丝二忽,年仍带纳业户大租谷四石三斗零八合四勺八抄。收大租,关国课,城内多系洪长益名下管收,颗粒向难短搁;如缺,则每季加二利。氏因子侄尚幼,孀守女流,不谙事理,尚未请恩批契控减,现在业户催不减收,惟称非照武庙地周平县署地程泉契,
卷一 总论 第 152 页
奉宪批印给数目,不得擅便等语。理合披情,谨将印契呈送,伏乞府宪大人发政施仁,恤孤怜寡,恩准控租批契印给发还管业,蚁民戴德,切叩。
计禀呈:城内田未丈量,何来司单?印契一纸,司单赁借债项,银主揭留。
府正堂雷批:已就契批明,盖印发还矣!
光绪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具禀孀妇 陈许氏
计禀呈:城内田未丈量,何来司单?印契一纸,司单赁借债项,银主揭留。
府正堂雷批:已就契批明,盖印发还矣!
光绪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具禀孀妇 陈许氏
卷一 总论 第 152 页
第三七之五 批
台北府正堂雷批:据业主陈许氏、陈木柳起划出地积方一千三百七十丈,卖归官起建军械所,领过价银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按丈计算,应除田一甲四分零二毛八丝八忽,年应控减大租谷五石六斗一升一合五勺。照契载甲数计算,尚馀田一甲零七釐七毛一丝二忽,仍归该氏等管业,年应带纳大租谷四石三斗零八合五勺。就契批明,付执,此据。
一、批契
光绪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工总
府正堂雷行。
卷一 总论 第 152 页
第三八 永佃批字
卷一 总论 第 153 页
立给永佃批大圭笼社老番己力武荖,有自己承祖遗下林埔一所,坐落土名蚝壳港口,东至大港,西至山顶分水为界,南至敦何成园,北至大坑,四至明白为界。今因自己无力垦,爰是告明通土,情愿出给永佃。兹有赖卦、张爵观等前来,承给永佃垦耕,当日三面言议,出时值埔底银五十大元正。银即日同通土交收足讫,其林埔依照四至踏明界址,随付卦、爵观等前去自备工本垦耕掌管,永为己业,不敢阻挡。如界内倘能开筑些少成田,及园中所有栽种杂物,递年俱至冬成,勿论丰歉,听本社通土一九五抽的大租,仍带纳口粮租粟一石二斗,冬成交纳,俱不得刁难摊缺升合。此业一给千休,力日后以及子孙不敢言及找洗贴赎,异言滋事。保此埔地委系力自己承祖物业,与叔兄弟侄及番亲人等无涉,并无重张出给他人,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给永佃批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通土收过永佃批内埔底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此契内之山埔田业,割出一段,已于庚寅年经本分府买为建造衙署地基,其四至:东至衙署墙壁水沟为界,西至刘家田沟为界,南至海水,北至山脚,四至分明。除建署应用馀地外,所有山场馀地,概归原业主掌管,钱粮酌减,按年仍完银四钱,此批。十一月。
即日同通土收过永佃批内埔底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此契内之山埔田业,割出一段,已于庚寅年经本分府买为建造衙署地基,其四至:东至衙署墙壁水沟为界,西至刘家田沟为界,南至海水,北至山脚,四至分明。除建署应用馀地外,所有山场馀地,概归原业主掌管,钱粮酌减,按年仍完银四钱,此批。十一月。
卷一 总论 第 154 页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 日。
代笔人 总社记蔡记标
印
在见通士 印
印
为中人 伙长 许希元
立给永佃批老番 己力武老
知见 男武荖屡毛氏
己力武荖手摹
清赋验讫
原契字
批明:此契内东至基隆支厅水沟,西至山口祐三郎所有地,南至大路,北至铁路下基隆支厅北里手水沟直线为界。抽出一千坪五合,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卖过高濑富三矣。
代笔人 总社记蔡记标
印
在见通士 印
印
为中人 伙长 许希元
立给永佃批老番 己力武老
知见 男武荖屡毛氏
己力武荖手摹
清赋验讫
原契字
批明:此契内东至基隆支厅水沟,西至山口祐三郎所有地,南至大路,北至铁路下基隆支厅北里手水沟直线为界。抽出一千坪五合,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卖过高濑富三矣。
卷一 总论 第 154 页
第三九之一 执 照
执照
钦加同知衔、特授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给照事。照得郡西门外水仙宫边蔡九旭辛在等,胆敢肆无忌惮,开场聚赌,以致酿成人命,业经诣验通报,并将该赌屋标封,计一十二间,即经
卷一 总论 第 155 页
出示招变,并详明镇道府宪将价充作造桥以及开销冬防经费在案。兹据该记以愿买所封各赌屋,并备银一千元禀缴,恳请给照承管等情前来,除批示并出示晓谕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记即便遵照后开间数、住址、方向四至各赌屋,迅速承管。此系当官明买物业,并无后患,各屋主契券概作废纸;倘或有人出头争执,许即指名禀究,须至给照者。
计开:
一、蔡永顺赌屋一座,厝主蔡戆美、王大雹,座东向西,内前进一厅二房、一灶、下一天井;后进一厅一房、东至墙,西至路,南北俱至自己壁。
右照给董荩记收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县行。
计开:
一、蔡永顺赌屋一座,厝主蔡戆美、王大雹,座东向西,内前进一厅二房、一灶、下一天井;后进一厅一房、东至墙,西至路,南北俱至自己壁。
右照给董荩记收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县行。
卷一 总论 第 155 页
第三九之二 谕 示
钦加同知衔、特授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出示晓谕事。窃照郡城五方杂处,良莠不齐,地阔民稀,荒埔不一,贼匪易干溷迹、宵小不时窃发,故巡
卷一 总论 第 156 页
查不容稍松,历届冬防,巡缉更须严密。本县差役无多,责司催科,似难再雇巡防,均皆由县雇勇巡查。上年陈前县办理冬防,已蒙前府宪方筹给经费银六百元举办有案,本年冬防虽将雇勇办理,一切情形随时回明各宪在案。经费支出无从筹给,正在筹画间,据董荩记禀称:所封水仙宫边蔡九旭等各赌屋计有一十二间,愿备价一千元为冬防以及地方需用经费,乞请给照归管等情,具禀前来。查大西门外水仙宫边,前有不法之徒开场聚赌,以致酿成人命,即经签查差拿,一面提集签保人等讯明,指出蔡九旭等开场赌屋,逐一标封;一面出示招变在案。兹据禀缴前情,查本年冬防经费既无款可筹,自应将该屋变价开销;地方之业变价为地方之用。维冬防雇勇巡查,各段签首酒席及制造旂帜,并刻刷门户牌等项为数无多,仅五百元,尚有五百元现在兴修大西门外副营边大桥,除条石回奉臬道宪准由军功厂内配造外,所需石灰、生铁工料等,尚须五百馀元,应将此款为修造石桥之需,业将所用各款详明道、镇、府宪各在案。除禀批示,并给照归管及比差严拿各赌棍惩办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处诸邑人等知悉:尔等应知所封各房屋已提签保,逐一询明,真正赌屋始行标封招变。今董荩记系属当官明买物业,以价充作地方应用经费,自示之后,倘有何项人等执契混争,概作废纸,不得为凭;如敢故违,许董荩记指禀,以凭拿办,决不姑宽,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给贴晓谕。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给贴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157 页
第四0 票 饬
特授台北府淡水县调署凤山县正堂李,为饬令备缴事。照得阿公店庄回,先因吞缺叛产租银,经凤属抄封委员郑移县,请将该民住屋标封变抵,并禀奉前府宪札同前因,业经饬差将该民住屋标封出示召变在案。旋准郑委员函称:该住屋已商妥府城业户林协记,愿出银二百二十元五角八瓣八尖,承受代缴缺款,恳请给照起封等由,即经饬差召匠勘估,一面传谕该民如能措缴清款准予起封管业;倘一时力不能缴,即将原屋变抵。嗣据该差以庄回实在家贫无力,现有该街林近愿备洋银四百元承买此屋,据庄回声称,已托人往向郑委员求准照数缴交,经蒙允诺等情禀覆。复经移请查复去后,兹准郑委员移覆:庄回自缺缴租项之后,躲避不回,始终并无托人求情,移请饬令林近备银缴纳等由。准此,合行票饬。为此,票仰原差叶胜、倪吉、萧佛立往该处,协同总保传谕林近,如愿承买此业,迅即措备银元,具禀赴县,以凭察核给照管业,该差毋稍违延,于此,速速,须票。
右仰准此。
光绪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给。
承粮房。
县行。
卷一 总论 第 158 页
第四一 谕 示
谕饬事。照得现据彰属潘言斗、潘程等禀称:缘族亲潘投,在彰化邑内观音亭街开张合利号茶铺,有侵隆恩银项五百四十八元,致蒙照县封店在案。但此店系言斗等族中公店,现蒙宪台面谕,著言斗等出银赔补,即将该店给凭付管抵息等因。言斗遵谕,缴银四百四十元,潘程缴银一百四十元,合共五百八十元,赔补已清款,所有合利号店屋应归言斗等掌管抵息,但恐无凭,致生祸端,理合遵谕禀请,伏乞恩迅给发印照,付言斗等执凭,至于案卷并垦照,县注销沾感等情。据此,查此案前经彰化县凌令差拘潘投到案押追,兹据潘投等已将前项银元交缴清楚,所封合利号店屋应准起封,照旧归管,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潘言斗、潘程等,即合利号店屋照旧管掌,毋违,特谕。
镇守福建台
同治二年 九 月十六日。
湾总兵官印
卷一 总论 第 158 页
第四二 札 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转饬遵照事。本年七月二十一日,准台北府正堂雷移开:案奉爵抚宪面谕,现在清理田赋,一律开办丈量,各业户应带契据呈验,
卷一 总论 第 159 页
核对界址亩数相符,照给联单,契仍发还,已经出示在案。查民间积弊,白契管业在所不免,或有年久契据遗失者;或有开垦无契者,若不稍示通融,难期迅速。所有白契准其呈验,即刻发还,事后再令补税;其有遗失契据并开垦无契之户,亦准其先行丈量,再由该户取具田邻切结,给予印单,不许书役藉端勒索。饬即由府出示晓谕等因到府。蒙此,除出示分行外,移请转饬各县一体遵照,出示晓谕等由,计粘抄示稿一纸。准此,除由府刊刷示谕,另行分发,并分别移行外,合亟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先行一体遵照,出示晓谕,毋违,此札。
计照抄告示一纸。
光绪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札。
计照抄告示一纸。
光绪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159 页
第四三 执 照
钦加同知衔、署理宜兰县正堂沈,为给照管业事。本年六月十八日,据本城民人石复兴等呈称:伊于光绪五年十一月间,备出价银二百八十元,凭中李建明承买李昌旺田一段,坐落西势荖蔚庄,经丈四分九釐零。其田东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沟,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围水沟各为界。写立杜卖一纸,并带丈单暨上手契共五纸,契经投税,年纳中则租赋;因前年间忽遭回禄之灾,居室单契焚燬无存,叩乞给照,以凭管业等情。据
卷一 总论 第 160 页
此,当经饬查去后,兹据该对保粮差简正查明禀覆,以各项核对相符,并取各切结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付管,为此照给小租户石复兴即便遵照后开四至界址分数段落管业,不许越界侵佔他人地段,致滋事端,毋违,须照。
计开:
一、照给小租户石复兴掌管西势荖蔚庄田一段四分九釐零,东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沟,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围水沟各为界。
右照给小租户石复兴准此。
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换给司单一纸。
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给。
县行。
对讫。光绪十三年十月丈,吧字第二七号。
计开:
一、照给小租户石复兴掌管西势荖蔚庄田一段四分九釐零,东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沟,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围水沟各为界。
右照给小租户石复兴准此。
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换给司单一纸。
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给。
县行。
对讫。光绪十三年十月丈,吧字第二七号。
卷一 总论 第 160 页
第四四 谕 示
候补府正堂、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袁,为禀请盖印,俾便还管事。据林安然禀称:陈妈球借欠然银一百五十元,将承买胡延求田业印税契券付然执凭,因贼反乱,印契被抢失落,今陈妈球再向卖主胡延求补写卖契,交然代请盖印等情。据此,查陈妈球前
卷一 总论 第 161 页
契是否投税现在无案可稽;但陈妈球既向胡延求补立卖契,足为管业凭据,准其存案,毋庸盖印,合饬领回。为此,谕仰林安然知悉,而便备具领状缴案,将陈妈球所交之契,仍行领回还陈妈球管业可也,特谕。
右谕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给。
府正堂。
右谕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给。
府正堂。
卷一 总论 第 161 页
第四五 补给垦批字
立补给垦批字人里族庄业主林成祖,自开辟以来,有建立观音佛祖,给去庙宇,并及田园与渡舟头一小处,坐落土名石壁潭,东至石壁为界,西至冢埔横路透港为界,南至大港为界,北至林家厝后为界,四至明白,迄今历管无异。兹因垦字及庙宇与渡舟头,自咸丰三年间被分数失落毁坏,当日安茂等再向业主给出垦批。祖念佛祖之业,愿将此四至界内,听其耕作,历年园税与田租遂付观音佛祖收入,永为香灯之资,日后不敢异言滋事。口恐无凭,立补垦批字一纸,送执为炤。
光绪三年八月 日。 立补给垦批字人林成祖自笔
卷一 总论 第 161 页
第四六 甘愿退管字
卷一 总论 第 162 页
立甘愿退管字人郑光惜,父亲在日,有对简宗典过旱园一所,址在南投番社后南势崙,界址俱载明白。自典以后,历管无异。兹因父亲身故,母亲不能守,以致阄书、典契、借字共三纸俱各失落,无可为凭,虽欲掌耕,究难见众。爰托公亲张琚琅出首理处,踏出典契底银五十五大元,付郑光惜收回。其银即日同公亲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送还简宗掌管,永远为业。自此一退千休,日后如或搜出阄书、典契,不堪行用,妄为生端滋事。此系理处甘愿,自无反悔,恐口无凭,立退管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公亲收过退管字佛银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 日。
公亲人 张琚琅
代笔人 郑应昆
在场人 妈郑张氏
母郑王氏
立退管园字人 郑光惜
即日公亲收过退管字佛银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 日。
公亲人 张琚琅
代笔人 郑应昆
在场人 妈郑张氏
母郑王氏
立退管园字人 郑光惜
卷一 总论 第 162 页
第四七 收回银字
立收回银字人吴澄秋,缘金德叔祖有借过吴填明银项,原带垦照,今凭公亲当场理
卷一 总论 第 163 页
处,吴填明各房下愿收佛面银一百二十大元,除潘水赎回垦照外,其填明各房应摊收银元,俱交公亲吴澄秋亲收,以给各房支领清楚。但当日所立借银字,年深日久,未知交落吴填明下何房收存,一时未能检出,今因银项、垦照经已交还金德清白,惟恐日后吴填明房内之人藉端执出借字,滋生事端;如有此情,惟吴澄秋一力担当,不干金德之事。口恐无凭,理合当场立收回银字一纸,付金德收执为炤。
即日收回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讫,再炤。
一、再批明:该此段田园字据,嗣因借字遗失,故内带字纸难以稽查,今者同场明除赎潘家吴熟户名照单一纸而已。倘日后吴安八房等再有取出此业,界内不论有吴熟、吴蓝等户名丈单,抑或照单,该公亲自当追出,仍交还吴金德收回;如有等弊,该吴安等自应支理,不干吴金德之事。再为批明,此炤。
光绪十一年八月 日。
代书人 吴绍唐
母□□
番□□
荣盛
壬伴
即日收回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讫,再炤。
一、再批明:该此段田园字据,嗣因借字遗失,故内带字纸难以稽查,今者同场明除赎潘家吴熟户名照单一纸而已。倘日后吴安八房等再有取出此业,界内不论有吴熟、吴蓝等户名丈单,抑或照单,该公亲自当追出,仍交还吴金德收回;如有等弊,该吴安等自应支理,不干吴金德之事。再为批明,此炤。
光绪十一年八月 日。
代书人 吴绍唐
母□□
番□□
荣盛
壬伴
卷一 总论 第 164 页
壬癸
吴填明房下 吴清
吴安
吴养
公见族长 吴炳文
立收回银字人 吴澄秋
吴填明房下 吴清
吴安
吴养
公见族长 吴炳文
立收回银字人 吴澄秋
卷一 总论 第 164 页
第四八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苏青山、张德源等,山有承祖父阄分约字内份下分管物业水田山场埔地一所,贯在石碇堡碇内庄,土名粗坑口柚仔脚。水田山场地并带圳水流通灌溉,其四至界址,登载阄分约字内明白。因前年缺银费用,将柚仔脚水田卖与张德源观出首承买,兹付苏清山自己抽起陂仔湖山场一埯以及陂仔湖内杂物等项,东至自己厝后崙脊分水为界,西至周茂利山崙脊,直透崙头尽水崙脊水流内为界,南至崙头水流内为界,北至稻埕尾透圳为界,其四至界址内付青山抽起陂湖一埯为业。因阄分大约簿及约字一尽缴带买主张德源观收存,恐其日后若要用之时,借山公看明白,依旧送还买主收存为炤。
卷一 总论 第 165 页
一、批明:北畔崙尾付青山抽起风水一穴,剪做方圆,炤。
再批明:粗坑口小坑内崙脊荫堆一穴,坐南向北,付山做方圆,再炤。
再批明:苏青山收约义字号,存炤。
光绪四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许炳河
为中人 颜斗猛
同立合约字人 苏青山
张德源
再批明:粗坑口小坑内崙脊荫堆一穴,坐南向北,付山做方圆,再炤。
再批明:苏青山收约义字号,存炤。
光绪四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许炳河
为中人 颜斗猛
同立合约字人 苏青山
张德源
卷一 总论 第 165 页
第四九 赎回字
立出赎回字人小竹下里港仔嘴庄吴清滔,有因前蒋七房德三、裕观、文难、臣龟、娇观、逃难、粣观挂欠六八银二百八十元,交来蒋八房公园契一宗,土名坐在下林仔边庄尾,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印契内明白为界。今因清滔乏银费用,愿将此契先问叔侄弟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菜园庄蒋庆振号出首赎回,三面言议值价银二百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讫,而契随付与银主赎回掌管,不得刁难,日后子孙亦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出赎回字一纸,并缴连蒋八房
卷一 总论 第 166 页
公契一纸,丈单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赎回银二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黄万得
立出赎回字人 吴清滔
代书人 黄省耕
即日同中收过赎回银二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黄万得
立出赎回字人 吴清滔
代书人 黄省耕
卷一 总论 第 166 页
第五0 抽回茶园埔地字
立抽回茶园埔地字人周义玉,于本年冬承买邹增生田业一段,四界载明买契炳据,其阄书即日交义玉收执掌管。但阄书内邹增生向有菜园埔地一段,系在垦契内,东界车路面,至二湖林家埔毗连立石,直透上山眉为界,西至车路,直透与张家毗连为界,南至山眉石界横过为界,北至春福茶园毗连为界,四至分明。委因阄书缴交义玉收执,而邹增生并无留存字据,即日当场公议,将东界车路面之茶园埔地抽回,系归邹增生自行耕种,永远掌管。该此茶园埔业,原系邹增生承父应得阄业,与他人无干涉。此乃二比仁义相交,口恐无凭,立抽回茶园埔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阄书一纸系义玉收执,日后要用,即当取出公照,不得隐匿,批照。
卷一 总论 第 167 页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王步鳌
知见人 邹春福
在场人 周义五
立抽回茶园埔地字人 周义玉
代笔人 王步鳌
知见人 邹春福
在场人 周义五
立抽回茶园埔地字人 周义玉
卷一 总论 第 167 页
第五一 约 字
同立约字人陈允观、陈宇观,于乾隆六十年十二月间,有同买栗子崙庄杨突老园共四丘,厝地一所,年载头家豆租四石,其银一百二十一大元。今厝地一所系允观阄分得,至园四丘亦各均分拈阄为定,开列于后。所有杨突老前立之契券,现有议约归允观收执,其所分之业宜安分管耕纳租,不得争长短,致失和气;而收契之人亦不得以契既付所收,而起贪图之心,致生祸端。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炤。
其豆租四石,允观纳二石,宇观纳二石,不得推诿,理合批明。
一、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同公面议,印契转交字派下顺收执,再明炤。
嘉庆元年十月 日。
知见人族亲 陈邦畿
卷一 总论 第 168 页
同立约字人 陈允观
陈宇观
允观分得东势园,东至圳沟,西南至宇观园,北至车路。又分得西势园,东至宇观园,西南至埔,北至山。又分得山仔前园,东至本庄厝,西至采观厝后,南至洋,北至自己园。又分得山仔前厝地一所。
宇观分得西势园,东至允观园,西至转伯园,南至山。又分得东势园,东至本庄厝;西至庄家园,南至车路,北至山。
一、批明:同治七年,因前年大契内有抽出陈针之园,出典本庄林通,今再转典与杨涂、陈盾,合应批明存炤。
陈宇观
允观分得东势园,东至圳沟,西南至宇观园,北至车路。又分得西势园,东至宇观园,西南至埔,北至山。又分得山仔前园,东至本庄厝,西至采观厝后,南至洋,北至自己园。又分得山仔前厝地一所。
宇观分得西势园,东至允观园,西至转伯园,南至山。又分得东势园,东至本庄厝;西至庄家园,南至车路,北至山。
一、批明:同治七年,因前年大契内有抽出陈针之园,出典本庄林通,今再转典与杨涂、陈盾,合应批明存炤。
卷一 总论 第 168 页
第五二 收尽工本银字
同立收尽工本银字人张乃出、乃锁、乃毛兄弟等,缘出等有承祖父遗下埔地一所,后用工本开筑水田,迨光绪三年间忽遭事故,将此水田归管成段,在内贯在雾里薛内湖过港,土名待老坑,段数不计。其水田一段,东至建成田界,西至坑界,南至大坑界,北至聪明田各为界。又过炕田一段,东至建成田界,西至陈忠恕田界,南至建番田各为界,北至坑界。又配得万春墓后秧迹田一所,四至明踏。合共三段,东西四至沿踏明白
卷一 总论 第 169 页
,并配坑水源及圳路、牛路,通行流灌充足,递年配纳公租粟五斗,历管多年,各无异议。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承祖父及归管镇、毛水田一尽卖管于人,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族叔建论出首归就,时同中见约收尽根工本佛面银一百七十五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将此水田三段亦同中踏明东西四至,一尽悉付银主起耕别佃,收租纳课,管掌为业,不敢阻挡。保此三段水田明系出等及归就兄弟之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不明;如有不明,出及兄弟等出首协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田约限十年:自庚辰年冬起,至辛卯年止,有银取赎听便;如无取赎,日后子孙不敢极思异言找贴,生端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收尽工本银字一纸,并缴上手公佃批字一纸,计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工本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七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其上手归管契据应当并缴,有载带木栅田业,倘日后若有要用,听其取出,不得刁难,再炤。
再批明:限十年:自庚辰年起,至辛卯年止。若要取赎之日,约八月中先送定银为凭,至冬节前备齐字内银,取赎文字,不难付足,完炤。
光绪六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族侄相林
即日同中收过工本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七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其上手归管契据应当并缴,有载带木栅田业,倘日后若有要用,听其取出,不得刁难,再炤。
再批明:限十年:自庚辰年起,至辛卯年止。若要取赎之日,约八月中先送定银为凭,至冬节前备齐字内银,取赎文字,不难付足,完炤。
光绪六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族侄相林
卷一 总论 第 170 页
场见人 族侄乃凉
福兴
为中人 族侄乃扁
郑士水
知见人 母 陈氏
同立收尽根工本银字人 族侄乃锁
乃出
乃毛
福兴
为中人 族侄乃扁
郑士水
知见人 母 陈氏
同立收尽根工本银字人 族侄乃锁
乃出
乃毛
卷一 总论 第 170 页
第五三 托孤字
立托孤字人岳母陈范氏,有承先夫自置水田一所,在下油车庄,四至界址载在印契内分明。今因先夫于前年间经已弃世,停柩在堂,未有男子,至于光绪十八年间,女子名差、女婿李清秋官,代为承买陈庵火之子,年登十二岁。自承买以后,女婿即请师择地,然后代办岳父安葬明白。及至本年,氏近于七月间稍有染病,与母亲相议,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富自来以后,不遵教训,目无尊长,恐日后不能守己安分。即请亲戚面议,即将下油车庄契券交付与女子、女婿收存掌管,氏与母亲在堂自己收用;
卷一 总论 第 171 页
百年以后,将此田每年抽出小租谷二十石,与女子差作为费用;其馀尚剩三十石,亦交与女子婿掌管。每年控纳钱粮大租以外,存作年节祭祀之费,照顾祖宗烟祀以及修理墓。此业系是先夫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氏若得平安,上天庇佑;恐其不幸,全望女婿代为设法家中之事。日后富不得向他取出契券,私行典借;倘有要用之日,自当取出公看。现在母亲年纪七十馀岁,无力教训,富如敢侮慢尊长,听其女婿教督,应当遵命,日后子孙不得异言藉端滋事。此皆氏同母亲喜悦,口恐无凭,同立托孤字一纸,付与女子婿收存为据。
光绪十九年七月 日。
代笔人 张赞源
在场母舅 范水
知见男 陈金富
在场岳母 陈戴氏
立托孤字岳母 陈范氏
光绪十九年七月 日。
代笔人 张赞源
在场母舅 范水
知见男 陈金富
在场岳母 陈戴氏
立托孤字岳母 陈范氏
卷一 总论 第 171 页
第五四 当水田契字
立当水田契人武西堡曾厝崙庄许月,有承祖父、母应阄书内抽出其中水田一处,东
卷一 总论 第 172 页
至镇平圳,西至小沟,南至叶家田,北至叶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奉丈一分五釐,年纳业户大租谷一石五斗,道车工照配。今因乏银凑用,愿将此田出当,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受,外托中引至本庄张春祈祖公尝出首承当,即日凭中三面言约,时值出得当银价三十大元正。限当四年为满:癸卯年春起,至丙午年终,田主备足备银取赎原契,其银主不敢刁难;至期无银取赎,银主再将此田掌管,其田主不敢异言。保此田业明系月兄弟阄书应分之自业,与他人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亦无少缺业户大租,亦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月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有当契一纸、上手阄书一纸,共二纸,完单缴连,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过当契佛银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中金银一元,取赎之日备还。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 日。
亲笔人 许月
为中人 兄许见明
在场见人 母亲谢氏
立当水田契人 许月
即日同中交收过当契佛银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中金银一元,取赎之日备还。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 日。
亲笔人 许月
为中人 兄许见明
在场见人 母亲谢氏
立当水田契人 许月
卷一 总论 第 173 页
第五五 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银字
立许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银字人顶店庄巧胜材,有自置买王鹄水田一所,址在中庄,经土地调查,丈明七九番田二甲二分二釐二毫五丝;又八十番田一甲七分八釐九毫,其四至界址水份,俱各登载上手买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水田许卖尽根,先尽问房亲至戚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大甲街梁比美观出首承受定买,当场议定此水田时值杜卖尽根价银二千五百五十大元正。今梁比美观先备出定头银五十大元,即日同中材亲收足讫,其馀尚剩田价银二千五百元,订限本年旧历十月十五日。材自当再立杜卖尽根田契字,并缴誊本暨全宗契券及起耕,交付买主梁比美观;而梁比美观应将田价银照数凑付材足讫,两不得刁难,度外逾期。至于有收前佃耕碛地银,材自己理还,不干买主之事;若有上手不明等事,材自理明,以待至期交卖。此系仁义交关,二比喜悦,各无反悔翻异,恐口无凭,理合立许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字一纸,付执为据,此炤。即日同中材亲收过字内定头银五十大元正足讫,又炤。
光绪三十年甲辰岁旧历九月 日。
代书人 何某
为中人 何某
立许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银字人 巧胜材
卷一 总论 第 174 页
第五六 收过头银字
同立收过头银字人廖万庆、张石莲、陈士头等,有各置山场埔地物业,连成一所,贯在石碇堡,土名八份寮庄。前因业界份历久糊混,兹请公亲到地调处,订作六份均分:廖家应得三份,张家应得二份,陈家应得一份,俱各欢然听从。爰是公同抽出山埔地一所,东至立石,西至溪墘,南至立石,北至立石。此段物业喜送廖文水、廖清林、张安等,以为公亲礼之业。其馀山场埔地物业,东至大崙分水为界,西至公亲业毗连立石及小坑大溪各为界,南顶至分水透下坑墘与陈业毗连为界,北至小坑透大湖与陈省业毗连为界,四至载明,带食大小坑水,圳路引接,通流灌溉,并带棕、茶、竹、木、子杂物等项一应在内。今因乏银别用,和同妥议,愿将此四至内山场埔地杂物等项,公同共卖,即托中引就与廖泰山、陈士看、陈神祐等同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言议估值价银一百六十大元正。即日当场万庆、石莲、陈头等同收过定头银一十二大元正,约至丙戌年八月终,买主再备业价银一百四十八大元正,到时银契两清,俱各听便,不得生端滋事。此系各各甘愿,永无反覆,口恐无凭,今欲有据,同立收过定头银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当场万庆、石莲、陈头等同收过定头字内佛面银一十二大元正完足,讫,
卷一 总论 第 175 页
再炤。
一、批明:卖立如有现在安葬风水,到时任从抽起,声明并炤。
再批明:张家灵堆一穴,廖家灵堆一穴,批明,再炤。
光绪十一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廖清林
为中人 廖文水
在场知见人 陈喜
廖珍
张安
同立收过定头银字人 张石莲
廖万庆
陈士头
一、批明:卖立如有现在安葬风水,到时任从抽起,声明并炤。
再批明:张家灵堆一穴,廖家灵堆一穴,批明,再炤。
光绪十一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廖清林
为中人 廖文水
在场知见人 陈喜
廖珍
张安
同立收过定头银字人 张石莲
廖万庆
陈士头
卷一 总论 第 175 页
第五七 找洗字
立找洗字人吴光宝,缘去年十一月冬间,有承祖父遗下沙园一段,址在武营埔,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载在丈单买契字内详明。凭中引向游番出首承买,经已立杜卖尽根园
卷一 总论 第 176 页
契字,报据当日时值园价银,三面议定,随时备足,银字两相交收足讫。自此园一卖千休,并无留存价银找赎之理;祗因宜兰俗:一卖议出,一找之事,是日同中明议,游番甘愿备出找洗银五元,以循俗例。即日同中将此找洗银项五元,吴光宝亲收足讫,立出找洗字一纸,付交游番存炤,以后子子孙孙永不敢言找赎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立找洗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宝同中亲收找洗字内洋银五元足讫,再炤。
光绪十八年二月 日。
代笔人 吴碧山
为中保人 陈赐成
知见 媳妇吴杨氏
在场人 长孙春荣
立找洗字人 吴光宝
即日宝同中亲收找洗字内洋银五元足讫,再炤。
光绪十八年二月 日。
代笔人 吴碧山
为中保人 陈赐成
知见 媳妇吴杨氏
在场人 长孙春荣
立找洗字人 吴光宝
卷一 总论 第 176 页
第五八 执 照
凤字第四十六号执照
卷一 总论 第 177 页
大租户执照
特授淡水县调署凤山县正堂李,为给发执照事。
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准,一律清丈定章,就田问赋,归小租户领单承粮;其有大租户情愿仍旧承粮者,自应另给执照,以凭管业。今据观音内里姑婆寮庄大租户许协继,自向小租户查开户名对明司单,计田三百五十四甲五分一釐三毫九丝;园四百零五甲一分九釐八毫六丝,呈请立案,应准由县给发印照,执凭管业。为此,仰该大租户遵照,须至执照者。
右仰观音内里姑婆寮庄大租许协继准此。
光绪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给。
县
计开大租户许协继户下田园甲则并核定赋额:
一、原丈中则田一百五十甲五釐三丝,核减二则,照下下则田,应完粮银一百九十九两八钱六分七釐。
又原丈下则田一百七十二甲二分三釐三毫一丝,核减一则,照下下则田,应完粮银二百二十九两四钱一分四釐。
特授淡水县调署凤山县正堂李,为给发执照事。
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准,一律清丈定章,就田问赋,归小租户领单承粮;其有大租户情愿仍旧承粮者,自应另给执照,以凭管业。今据观音内里姑婆寮庄大租户许协继,自向小租户查开户名对明司单,计田三百五十四甲五分一釐三毫九丝;园四百零五甲一分九釐八毫六丝,呈请立案,应准由县给发印照,执凭管业。为此,仰该大租户遵照,须至执照者。
右仰观音内里姑婆寮庄大租许协继准此。
光绪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给。
县
计开大租户许协继户下田园甲则并核定赋额:
一、原丈中则田一百五十甲五釐三丝,核减二则,照下下则田,应完粮银一百九十九两八钱六分七釐。
又原丈下则田一百七十二甲二分三釐三毫一丝,核减一则,照下下则田,应完粮银二百二十九两四钱一分四釐。
卷一 总论 第 178 页
又原丈下下则田三十一甲八分九釐一毫五丝,核减一则,照不入则田,应完粮银一十四两三分二釐。
又原丈不入则田三分三釐九毫,应完粮银一钱四分九釐。
又原丈中则园三十二甲九分五釐三毫二丝,核减二则,照下下则园,应完粮银三十五两一钱五釐。
又原丈下则园九十六甲一分六釐,核减二则,照不入则园,应完粮银三十一两七钱三分三釐。
又原丈下下则园一百七甲七分六釐二毫,核减一则,照不入则园,应完粮银三十五两五钱四分三釐。
又原丈不入则园一百六十八甲三分二釐三毫四丝,应完粮银五十五两五钱四分七釐。
统共应完粮银六百一两三钱九分,内除光绪十六年被水冲崩案内钱粮银三十五两三钱二分外,实应完钱粮银五百六十两七分。
又原丈不入则田三分三釐九毫,应完粮银一钱四分九釐。
又原丈中则园三十二甲九分五釐三毫二丝,核减二则,照下下则园,应完粮银三十五两一钱五釐。
又原丈下则园九十六甲一分六釐,核减二则,照不入则园,应完粮银三十一两七钱三分三釐。
又原丈下下则园一百七甲七分六釐二毫,核减一则,照不入则园,应完粮银三十五两五钱四分三釐。
又原丈不入则园一百六十八甲三分二釐三毫四丝,应完粮银五十五两五钱四分七釐。
统共应完粮银六百一两三钱九分,内除光绪十六年被水冲崩案内钱粮银三十五两三钱二分外,实应完钱粮银五百六十两七分。
卷一 总论 第 178 页
第五九 庄规禁约
淡水厅同知娄云,颁给庄规禁约曰:『禁各户应纳大租、小租,依限完纳,不得抗缺;违者,投诉总董、庄正副(各庄向设总理董事、庄正、庄副,官给札谕戳记)查明
卷一 总论 第 179 页
,著令清还;如再不遵,即禀官究追;仍不得因其缺租,私自掳抢,致滋事端。如因两造控争,租谷无从完纳者,将谷租赴厅仓暂贮,听候审断。不得因其互争,藉词侵吞;违者,惟总董人等是问。借缺钱债,亦照此办理』。
卷一 总论 第 179 页
第六0 丈 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县丈报□字第□□,此给单 号,业田番主□□□,坐落□□里堡□□庄,□□则田园□□甲□分□釐□毫□丝□忽,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右给□县□主□□收执。
光绪□□年□□月□□日给。
台湾布政使司。
□□字第□□号。
卷一 总论 第 179 页
第六一 丈 单
卷一 总论 第 180 页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宜兰县丈报城字第□□号业田番主天后宫,坐落本城里堡南门街庄□则田园□□甲□分□釐□毫□丝□忽□微,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右给宜兰县田主天后宫收执。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光绪十五年四月 日给。
台湾布政使司。
宜□□字第二万一千九百九十二号。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宜兰县丈报城字第□□号业田番主天后宫,坐落本城里堡南门街庄□则田园□□甲□分□釐□毫□丝□忽□微,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右给宜兰县田主天后宫收执。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光绪十五年四月 日给。
台湾布政使司。
宜□□字第二万一千九百九十二号。
卷一 总论 第 180 页
第六二之一 易知丈单
卷一 总论 第 181 页
易知丈单
委办府正堂杨,为给发丈单事。照得噶玛兰界外荒埔,先年漳、泉、广三籍民人陆续到地垦成田园,今奉旨收入版图。本府现奉督部堂方,檄派亲临该地勘丈,造具田园清册,详送核办升科等因。除饬弓丈手按佃逐段查丈造册外,合丈单知照。为此,单给何处佃户何某,即照现丈实田园□甲□分□釐□毫□丝□忽□微,每甲递年征纳租谷六石,早季收成后照数运赴官仓,经风扇净,用官斛平量交纳,割给完单执凭,不得以湿谷搪塞交仓。仍遵照后开四至界址管业,不得侵越争竞,毋违,须单。
计开:
佃人何某田园,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又未垦荒埔□甲□分□釐□毫□丝。
嘉庆十五年九月 日给。
委办府正堂杨,为给发丈单事。照得噶玛兰界外荒埔,先年漳、泉、广三籍民人陆续到地垦成田园,今奉旨收入版图。本府现奉督部堂方,檄派亲临该地勘丈,造具田园清册,详送核办升科等因。除饬弓丈手按佃逐段查丈造册外,合丈单知照。为此,单给何处佃户何某,即照现丈实田园□甲□分□釐□毫□丝□忽□微,每甲递年征纳租谷六石,早季收成后照数运赴官仓,经风扇净,用官斛平量交纳,割给完单执凭,不得以湿谷搪塞交仓。仍遵照后开四至界址管业,不得侵越争竞,毋违,须单。
计开:
佃人何某田园,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又未垦荒埔□甲□分□釐□毫□丝。
嘉庆十五年九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181 页
第六二之二 易知丈单
候补府正堂、淡防分府袁,为给发丈单执照事。照得奉宪勘丈淡属界外田园埔地,
卷一 总论 第 182 页
分别原报丈溢续垦,归省归屯等因。除丈明造册通报定案外,合给丈单执照。为此,单给桃涧堡霄里社山仔顶庄人陈仕贵名下现丈田三甲五分九釐七毫六丝□忽,除原报田二甲三分五釐七毫□丝□忽外,溢田一甲二分四釐□毫六丝□忽,勘系五等,每甲征屯租十石,计征屯租谷一十二石四斗□升六合□勺□抄。毋论时价低昂,每石折佛银一元,递年照数交纳该通事、业户收齐汇缴,出单凭执,毋得抗缺致干,另驯佃永耕,毋违,须单。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卷一 总论 第 182 页
第六二之三 易知丈单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宋,为遵旨定议具奏事。案照本邑界外沿山一带田园埔地,经奉大宪奏明清釐,檄委理番分宪黄亲诣勘丈,分别民番垦业,应升应免;未垦埔地酌给屯番办丁,匀分耕种;丈溢及续垦田园定等科租,责成该管佃首通土收缴,拨充屯饷,详奉宪檄饬县遵照办理等因。除颁发租册,谕饬该管佃首通土按佃征收,并出示晓谕外,所有经丈各佃现耕田园甲数,合给丈单执照。为此,单给该佃户即便查照后开经丈田园,按年将本名下应完屯租谷石,遵照宪议,每石折佛头银一元,照数向该管佃首张标松交收汇缴,取具收单执照安业,仍将应给隘口粮照旧交纳;倘
卷一 总论 第 183 页
有棍徒藉端争佔,许丈单呈告赴县,以凭拿究;该佃户抗缺租谷,定将现耕田园起出归官,从严究治不贷,须至丈单者。
计开:
猫雾堡车笼埔庄佃户林燕龙,现丈续垦园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丝,除原额园甲仍归该社番照旧征租外,实丈溢五等园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丝,该纳屯租谷一十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四勺。
右照给佃户林燕龙准此。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给。
计开:
猫雾堡车笼埔庄佃户林燕龙,现丈续垦园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丝,除原额园甲仍归该社番照旧征租外,实丈溢五等园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丝,该纳屯租谷一十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四勺。
右照给佃户林燕龙准此。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183 页
第六二之四 易知丈单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吴,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屯业,经奉总督部堂方,奏准清釐原溢有无水冲泻复续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而垂永远。当经前分宪薛,丈明造册详咨。续据庄佃呈请减则,又经奉委勘详,准各减一等在案。兹据东势角屯佃签请纳前来,除具详出示给册外,合行给单,散付该佃执照。为此,单给广兴庄佃何福兴户下吴文妹执凭,务须遵照后开田园甲数,照甲□纳。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许即执单赴县首禀,以凭拿究。该佃抗缺租
卷一 总论 第 184 页
谷,定将现耕田园起出归官,从严究知不贷,须至丈单者。
计开:
东堡东势角广兴庄佃户何福兴、吴文妹,现丈科田溢额归屯田二甲□分一釐九毫五丝五忽二微,年应纳屯租谷一十六石一斗五升六合五勺。此户田甲,遵照原造印册内全数屯合并登明。
右照给佃户吴文妹准此。
嘉庆二十五年七月 日给。
计开:
东堡东势角广兴庄佃户何福兴、吴文妹,现丈科田溢额归屯田二甲□分一釐九毫五丝五忽二微,年应纳屯租谷一十六石一斗五升六合五勺。此户田甲,遵照原造印册内全数屯合并登明。
右照给佃户吴文妹准此。
嘉庆二十五年七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184 页
第六三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潘和以、潘乌番叔侄,有阄分字内各应得水田,址在珍仔满力庄界内。该和以应得田,经丈八分二釐零;该乌番兄弟应得田,四分一釐零。又和以兄弟三房半公厝地基三分四釐零,前各登明在阄分字内,各业各掌。缘因光绪十三年间清丈领单,将此数段田一甲二分零,合领为一纸;又与陈金銮单内抽出三分三釐零,约照一纸,计单约内共一甲五分八釐零。和以等思及田地又有增减之分,单约又难分拆,于是叔侄相商,邀同房亲同堂妥议,但单约无分拆之理,所以再立约字为凭,各为管业,若要用之时,自当取出公照,各不得刁难。自此分约,各业各管,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字二纸
卷一 总论 第 185 页
一样,各执一纸为炤。
即日同公见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分执一纸是实,再炤。
一、批明:和以应得之额:水田二段,共八分二釐零,东西四至俱在各阄分字内明白。并带顶房阄分字一纸,印契连司单一纸,自己阄分字一纸,分管字一纸,新给丈单一纸,陈金銮单内合约一纸,又顶三房合约字一纸,合约字一纸,共八纸,批炤。
一、批明:乌番、文通应得之额:水田二段,共肆分一釐零,东西四至俱在阄分字内明白。并带分管字一纸,阄分字一纸,合约字一纸,共三纸,批炤。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亲弟振芳
公亲人 亲兄长清
胞兄吉利
同立合约字人 潘和以
侄 乌番
文通
即日同公见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分执一纸是实,再炤。
一、批明:和以应得之额:水田二段,共八分二釐零,东西四至俱在各阄分字内明白。并带顶房阄分字一纸,印契连司单一纸,自己阄分字一纸,分管字一纸,新给丈单一纸,陈金銮单内合约一纸,又顶三房合约字一纸,合约字一纸,共八纸,批炤。
一、批明:乌番、文通应得之额:水田二段,共肆分一釐零,东西四至俱在阄分字内明白。并带分管字一纸,阄分字一纸,合约字一纸,共三纸,批炤。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亲弟振芳
公亲人 亲兄长清
胞兄吉利
同立合约字人 潘和以
侄 乌番
文通
卷一 总论 第 185 页
第六四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张四合、颜宗辉等,缘辉有承先父遗下阄分应得水田二段,分为两处
卷一 总论 第 186 页
,址在头围堡白石脚庄;其一段在东畔,东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吕家田,北至石永记田,四至明白,经丈七分五釐。其一段在西畔,东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石永记田,北至石永记田,四至明白,经丈六分四釐三毫三丝一忽。此田业,辉先父与吴家合夥分拆应得之额,分管约字可据,历掌无异。因于光绪十四年间,爵抚部院刘奉旨清丈,将此两段水田联出为丈单一纸,一甲三分九釐零,户名系胡颜合。因辉兄弟乏银别用,抽出东畔水田一段,杜卖过与张四合掌管,永为己业,带执新丈单一纸,上手石青阳、吴怀康合约字一纸,吴本三、颜宗辉合管约字一纸;辉带执旧丈单一纸,自己阄书一纸。其二比所执丈单字据各有相关,或有要用之时,各宜取出公阅比照,不得刁难。自此立约以后,各界各掌,各课各完,不得争长竞短,致伤雅意。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炤。
即日四合、宗辉合立合约字一样二纸是实,再炤。
长发其祥。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林贞福
场见人 胡炳南
胡火保
即日四合、宗辉合立合约字一样二纸是实,再炤。
长发其祥。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林贞福
场见人 胡炳南
胡火保
卷一 总论 第 187 页
同立合约字人 张四合
颜宗辉
颜宗辉
卷一 总论 第 187 页
第六五 丈 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恒春县丈报宣字第三十六号业主潘来升,坐落宣化里一图一区堡,土名山脚庄下下则园六亩八分八釐□毫□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业主古炮典与潘来升,日后古炮赎田,应将单费补还,此批。右给恒春县业主潘来升收执,光绪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给。
台湾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七十八号
卷一 总论 第 187 页
第六六 丈 单
卷一 总论 第 188 页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恒春县丈报宣字第一十五号业主陈福传,坐落宣化区四图一区,土名林投尾庄中则园五十七亩三分四釐□毫□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此单系典主李朽中承领,日后陈福传赎田,应将单费补还,此批。右给恒春县业主陈福传收执。
光绪十四年九月初四日给
台湾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十四号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恒春县丈报宣字第一十五号业主陈福传,坐落宣化区四图一区,土名林投尾庄中则园五十七亩三分四釐□毫□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此单系典主李朽中承领,日后陈福传赎田,应将单费补还,此批。右给恒春县业主陈福传收执。
光绪十四年九月初四日给
台湾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十四号
卷一 总论 第 188 页
第六七 执 照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兵备道夏,为给照承垦事。照得台湾南、北、中路现均一律开辟,亟应招佃耕垦,以免旷废而裕民生。今据彰化县民番陈眉生呈请在眉里社地方,坐落西港坑处勘有荒埔一段,东至大山脚为界,西至西港社竹围边为界,
卷一 总论 第 189 页
南至湳仔城为界,北至山脚为界。出具保结,情愿承领试垦成熟,报请勘丈定则升科前来,应准填给垦照收执,须至执照者。
右给屯番陈眉生收执。
光绪三年九月 日给。
十四年十二月卖过曾君定。
台湾兵备道
开字第四号。
右给屯番陈眉生收执。
光绪三年九月 日给。
十四年十二月卖过曾君定。
台湾兵备道
开字第四号。
卷一 总论 第 189 页
第六八 执 照
代理埔里社抚民分府补用县正堂林,为给照承垦事。案据乃三进呈称:于光绪元年间,向史港坑番李九汪、李奇清兄弟,并眉社草地主老么等买得荒埔一所,址在竹仔林连赤崁顶坪,东至赤崁沟,西至油车坑底,南至眉溪,北至水蛙堀崙顶横路,立垦炳据,现已开成田园,计粘绘图一纸,请给垦照等情。当经批示,应候查明颁给在案。复据乃三进呈,催饬据差查禀覆,以乃三进向李九汪等垦过竹仔林等处,先后开成田园,均系属实,并无与人纠轕等情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承垦。为此,照仰该垦户即便遵照,如有垦内未辟之处,赶紧兴工开成田园,报明丈量升科,以垂久远,切切,须照。
卷一 总论 第 190 页
右照给垦户乃三进子乃宏元准此。
光绪十三年正月 日给。
分府 限□□日销。
光绪十三年正月 日给。
分府 限□□日销。
卷一 总论 第 190 页
第六九 垦 谕
总、会办台北大科崁抚垦总局谢汤,为发给垦谕事。九月十三日,据南河马学社庄垦首钟维英、温阿景、钟元庆禀称:英等自光绪十四年八月初九日,蒙前局宪陆俞先行发给谕单,付英收执,招募佃丁五十名,即日进扎马学社一带地方,开辟荒山作种,盖造房屋,力抵凶番,不避奸险,渐开成业,于去年间,亦经吴委员丈量升科在案。今已开成,东至大横龙田北片小龙透下狮头山山秽东,与叶家毗连分水为界,西至梯子木庚,由西片小龙下伯公树下透落大坑,与钟增禄毗连为界,南至大横龙透柏木塞南片大龙,由三嵯崠下马丹吧曰社龙下落坑对上李仔崠下双哇龙田南片坡头坪,与钟增禄毗连分水为界,北至狮头山山秽东田小龙透油艎山秽东及至梯子木庚,与黄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内均已开成田业,并无越界混争情事,禀请换给印谕收执等情到本总局。据此,查该垦首既开成田,应准将旧谕调销,换给印谕,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垦首即行收执,此谕。
右仰马学社垦首 温阿景
卷一 总论 第 191 页
钟维英
钟元庆
光绪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钟元庆
光绪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卷一 总论 第 191 页
第七0 垦 谕
总、会大嵙崁抚垦总局谢萧,为给谕垦单事。照得据狮里兴社土目丝大尾禀称:土目自归化以来,即督率合社番众学习耕作,迄今历有数年,所开出竹脚成田一段,东至南庄脚大圳为界,西至小崁直透为界,南至阴沟为界,北至横路石岸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与邻垦毫无牵涉。特恐人心难测,日久暗佔明争,有越界址,恳乞给发垦单,以便执业,而杜侵佔等情到本总局。据此,查该土目归化有年,能谙耕作,督率番丁开有成田,深堪嘉尚,既据声称四至界址并无与邻垦牵涉,应准给垦单,以凭执业,俟后丈量,应一律定则升科,除立案存档外,合行给谕。为此谕,仰该土目丝大尾即便收执管业,此谕。
右谕仰土目丝大尾准此。
光绪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谕。
开字第五四号。
卷一 总论 第 192 页
开垦成功之證:
台北县新竹支厅管下竹北一堡南庄脚,竹北一堡狮里兴社一下田八分□□丝。此租额二元五十六钱,付一元七十五钱七釐。
右證开垦成功。
光绪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台北县新竹支厅。
台北县新竹支厅管下竹北一堡南庄脚,竹北一堡狮里兴社一下田八分□□丝。此租额二元五十六钱,付一元七十五钱七釐。
右證开垦成功。
光绪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台北县新竹支厅。
卷一 总论 第 192 页
第七一 垦 照
垦照
钦加五品衔、请补凤山县署理宜兰县正堂俞,为给发垦照事。照得二快堡一带有新辟开成之地,业经本县会同委员亲临复丈,限年升科。其未垦埔地,目前尚觉不少,将来变迁难定,或从此而逐渐扩充;或藉照而视为世业,争端终属未息,亟应定以年半为限,俾可稍示区别。始能限内开成田园,可以携照赴县呈开,听便丈量升科;倘无工本,垦而复辍,一逾年半之限,即将此照作为废纸,以杜影射冒混之弊。合先给照,为此,照仰垦户李兴即便收执,剋日遵照前指办理,毋稍因循自误,须至垦照者。
计开:
卷一 总论 第 193 页
垦户李兴认垦全围埔地一块,二十四甲。
东至三洽成埔,西至自埔,南至红柴林庄,北至三洽成埔。
右照给垦户李兴收执。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给。
县行
东至三洽成埔,西至自埔,南至红柴林庄,北至三洽成埔。
右照给垦户李兴收执。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给。
县行
卷一 总论 第 193 页
第七二 垦照说略
一、查此种印證主旨,即垦照一体,系诸罗县许可之證也。当清代康熙二十四年,彼时台湾初归清国版籍,仅得两载虚期,政令风化初开,百事未备,凡开疆正宜辟土,垦耕事务岂可稍缓乎!为此,县官出示招民开垦,冀以扩张疆界,而充益国课。无如台岛地广人稀,阡陌之利未开,赋政之源未出,故凡有赴官衙请垦者,不问贵贱,悉行照准,祗以速成为效。官将原禀照抄,批示许可,字据盖用县印,给付垦户执凭,听其备咨招佃兴工开垦,三年之后,照例禀报成科,配纳供课。至开垦之初,先则指明地段四至界址,继则养佃陆续开垦,故无立定期限;或因许可之地,该垦户垦成之田园未及半数,中间生变而中止;或财力不继,而转给他人垦耕,虽情状不同,而其接续之权,必有另立契约,而无请官登记。此清代开垦之惯例也。
卷一 总论 第 194 页
一、昔时诸罗县衙门建设在佳里兴堡佳里兴庄,距开垦地有五十六里之遥;但禀内指鹿野草地名,及武骧将军之管地等词。且鹿野草即现在之鹿仔草堡地界,即郑氏时代武骧将军管地,即郑氏成功偏将屯兵之地也。然诸罗县,至康熙四十三年移住诸罗山社,即现今嘉义城地方是也。
卷一 总论 第 194 页
第七三 执 照
署台湾府嘉义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唐,为给照管业事。案查新化里哆啰啯堡埤仔头庄刘暹,即刘笃禀称:于乾隆四十六年二月间,用花边银六十四大元,凭中张宽良承典苏回观课田七分,土名埤仔头西势三的堀,大小共八丘,分为四段:一段二丘,东、北俱至洪芳田,西、南俱至王友田。一段二丘,东、西、南俱至詹家田,北至洪芳田。又一段三丘,东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三田,北至庄家田。又一段一丘,东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家田。年纳正供谷二石八斗,又完马料租谷二石二斗。因林爽文倡乱奔难,契券遗失等情,并粘缴田僯管事甘结到县。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给刘笃即便遵照前开界限管业,毋得影混侵越干咎,此照。
右照给刘笃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195 页
第七四 执 照
执照
钦加同知衔、补用直隶州、署理云林县正堂程,为给照事。案据本城内童生林绍伍呈称:伊遭火灾,延烧店屋契据,叩乞给照承管等情。当经批饬取结送候核办。兹据取具邻佑甘结呈送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童生即便遵照单内承管;如遇与人争执,仍检齐近来粮串,连同此照,呈候讯断,毋得影射生事,致干查究,此照。计粘单一纸
右照给童生林绍伍准此。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给。
县行
承积案总
一、光绪八年八月间,承父林朝贵明买过本街吴妇店地二座毗连,址在县街边北畔朝西,共五进,东至社寮埕,西至街路中,南至县衙,北至叶家,逐年配纳柴里社番租银六钱正,时值价六八平七十六元。
卷一 总论 第 196 页
第七五 契 尾
契尾
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议奏事。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户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议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条奏,买卖田产,将契尾粘连用印存贮,申送府州藩司查验等因一摺,于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并颁发格式,行文福建巡抚钦遵办理可也。计粘单一纸,格式一张,内开:该臣等查得该布政使富明奏称,部议多颁契尾以后,巧取病民,缘业户契尾例不与照根同申土司查验,不肖有司其与给民契尾,则按数登填;而于存官照根,或将价银删改。请嗣后州县于业户纳税时,将契尾粘连用印存贮,每遇十号,申送知府直隶州查对,如姓名银数相符,即将应给业户之契尾,并州县备案之照根,于骑缝处截发,分别给存。其应申藩司照根,于季报时,府州汇送至知府直隶州经收,税契照州县申送府州之例,径送藩司等语。查杂税与正赋均由州县造报,该管府州核转,完纳正赋填写三联串票,从未议将花户收执串票,与申缴上司底串并送府州查验。诚以花户照票一缴府州,则给领无时,弊端易生,今税契杂项契尾
卷一 总论 第 197 页
与照根并送查发,是杂项更严于正赋,殊与政体未协;况契尾一项经一衙门,即多一衙门之停搁;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至夤缘为奸,藉勒验查,以致业户经年累月求一执照宁家而不可得,势必多方打点,需索之费数倍于前,将来视投税为畏途,观望延挨,宁匿白契而不辞,于国课转无裨益。应将该布政使奏请州县经收税银,将契尾粘连存贮,十号申送府州查发,并知府直隶州照州县例,径送藩司之处,均毋庸议。至于贪吏以大报小,奸民争执讦讼,实缘法久弊生,不可不量为变通。臣等酌议:请嗣后布政使颁发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号码,及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数目,价税银若干;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以备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合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布政使查核。此系一行笔迹,平分为二,大小数目委难改换,其从前州县布政使备查各契尾应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无停搁之虞,而契价无参差之弊;于民无累、于税无亏;侵蚀可杜,而争讼可息矣!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臣部颁发格式,通行直省督抚一体钦遵办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计开:一、业户曾芳源,买李至溪店,坐艋舺水仙宫前,用价银五
计开:一、业户曾芳源,买李至溪店,坐艋舺水仙宫前,用价银五
卷一 总论 第 198 页
百一十七两五钱,纳税银一十五两五钱二分五釐。
布字二千五百十一号,右给淡防厅业主户曾芳源准此。
道光七年 月 日。
淡防厅民曾芳源,买店价银五百一十七两五钱,税银一十五两五钱二分五釐。
布字二千五百十一号,右给淡防厅业主户曾芳源准此。
道光七年 月 日。
淡防厅民曾芳源,买店价银五百一十七两五钱,税银一十五两五钱二分五釐。
卷一 总论 第 198 页
第七六 契尾后附之规定
凡置买田地房屋价银,每两纳税三分,州县官于原契后黏给司颁契尾,编列号数;于前幅细书业户姓名及田房价银、契税各数;于后幅司印处大书契价税银数目。如契价在千两以下者,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契价在一千两以上者,各州县将所填契尾,黏连业户原契,按月申送知府直隶州查验;直隶州申送该管道员查验;该上司验明契尾,截裁两半,定限十日,发还州县,一给业户收领,一存俟汇送藩司稽核。倘州县不按月申送,或道府直隶州查验不力及逾限不给,或已给而州县不即发交业户收执者,均分别处分。
卷一 总论 第 198 页
第七七 谕 示
恒春县正堂陈,为出示晓谕事。照得田园产业,买卖皆以过户投税完粮为凭,兹恒
卷一 总论 第 199 页
邑自光绪十五年清丈升科、给发丈单以后,越年已久,各业户转辗售卖,并不遵例过户,以致业是人非,有粮无田、有田无粮。本县照册启徵,而该粮差等按户催收,稽查根究,实属为难。本应将现管业户按律罚办,姑念榛莽初开,理宽办理,除谕饬各庄总理头人查明禀办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各业户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如有现管田园未经过户者,无论承买年分远近,统限于八月底止,执持丈单,来县禀请给照,以凭执业。每契价十元,随缴照费银二角;如逾限不来请照,一经查出,或被指控,定行按律著落,现管业户分别罚办,以为隐匿契税者戒。此系本县格外体恤,尔等务须激发天良,依限禀请给照,以免日后纠葛。至于八月以后典买田园,以及房屋等并无丈单随交者,所立新契均仍照常过户投税,完纳次年粮赋,均弗得稍有隐漏,致干究罚,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九年七月初四日。
正堂陈行。
光绪十九年七月初四日。
正堂陈行。
卷一 总论 第 199 页
第七八 札 饬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湾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朱,为札饬遵办事。本年七月二十四日,蒙台藩宪唐批,据署恒春县陈令文纬详请:卑邑田园产业,买卖过户投税
卷一 总论 第 200 页
缘由,奉批:案奉抚宪批司,已由司详覆,另檄饬知矣!仰台南府转饬遵照办理,仍候臬道批示,缴等因。同日并蒙台藩宪唐札,奉台抚部院邵批,据恒春县详:该邑田园产业,买卖过户投税缘由,奉批:该县买卖田园,并不遵例过户,粮税攸关,自应妥筹办法,惟所详示谕置田园业户,执持丈单赴县给照,每契价十元,随缴笔费二角,是否可行?仰布政司核覆饬遵,缴等因,并据该县具详前情,各到司。奉据此,查民间买卖田园产业,例应成交后契赴县投税,粘给司单执凭,一面过户承粮,以清赋额。今恒春县以各业户辗转售卖,并不遵例过户,业是人非,按户催收,跟究为难,请自光绪十九年以前置买田园,执持丈单,赴县给照管业,每契价十元,随缴纸笔费银二角等语,核之例案,尚无如此办法。且台地清丈甫经数年,即有辗转买卖,契不投税,粮不过割,该县自应随案查明,照例分别究罚,乃竟请由县治照,此端一开,难保民间不互相观望,图省税银,冀免投税,于税课不无窒,所请立案,断难准行,应仍饬该县申明律例,剀切晓谕,凡有从前未税各契,勒限补税,并将户粮收割清楚,免予究罚,现在置买业契,随买随税,随时过割,以符定制,而安民业。除详覆抚宪并详批示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遵照办理,毋任违延,切速,此札,等因,各到府。蒙此,合就札饬。为此,仰县官吏立即遵照宪檄,指饬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二十年八月初十日札。
光绪二十年八月初十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201 页
第七九 转 行
代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包,为转行事。本年十月初七日,蒙署台藩宪唐札开:案查各属徵收税契,填用契尾,由司编发,近来各属来司请领,多未将前领契尾截存契根,并徵收税银解缴赴司,竟行请发填用,实属有违定章。凡请领契尾,照章应缴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税银,方准编给。近来闽省新章,又必须税银契根解缴清楚,丝毫无欠,始将契尾给发。除通饬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遵照:嗣后请领无欠,务将前领契尾截存契根,检同红簿,造具花名细册,连同所徵税银应缴册资,一并解缴,毋再违延,切切,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转行。为此,行县官吏立即遵照宪檄指饬办理,毋延,此行。
光绪十七年十月 日行。
卷一 总论 第 201 页
第八0 札 饬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福建台湾台南府正堂吴,为提解事。案蒙台藩宪沈札开:案查各属征收税契银两有关报拨之款,自应随徵随解,并将根簿缴查。兹查全台各厅县应解税契银两,仅据新竹、宜兰两县陆续报解到司,其馀各厅县均无解完,除凤山、嘉义两县现办覆丈,另行饬查提解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遵照,迅即查
卷一 总论 第 202 页
明所属征收税契,剋日提解司库,一面仍饬将根簿缴查,毋任压延,切切,特札,等因。蒙此,合就札提。为此,仰县官吏立即遵照,将徵收税契银两迅速批解台藩宪收库,并将根簿缴查,毋稍压延,切速,此札。
光绪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光绪十五年八月初一日奉。
光绪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光绪十五年八月初一日奉。
卷一 总论 第 202 页
第八一 札 饬
钦命二品衔、署福建台湾等处承宜布政使司布政使台湾道顾,为札饬事。案查各属征收税契,填用契尾,例应由司编发。从前所领,填用过半,即可备具料价,赴司请领,接续填用,以免旷误。近来各属来司请领,多未将前项契尾截存契根,并收税银解缴赴司,竟行请发填用,实属有违定章。凡请领契尾,照旧章应缴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税银,方准编给。近年闽省新章,又必须税银契根解缴清楚,丝毫无欠,始将契尾给发。除通饬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查明前领司单,如已填用将竣,赶即赴司请领;一面将截存契根,检同红簿,造具花户细册,连同所徵税银应缴册费,一并解缴清款,毋稍违延,切切,此札。
光绪二十年十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203 页
第八二 札 饬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宋,为转饬事。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蒙台藩宪顾札开:案查各属徵收税契,填用契尾,例应由司编发。从前所领,填用过半,即可备具料价,赴司请领,接续填用,以免旷误。近来各属来司请领,多未将前项契尾截存契根,并徵收税银解缴赴司,竟行请发填用,实属有违定章。凡请领契尾,照旧章应缴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税银,方准编发。近年闽省新章,又必须税银契根解缴清楚,丝毫无欠,始将契尾给发。除通饬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遵照,查明前项司单,如已填用将竣,赶即赴司请领,一面将截存契根,检同红簿,造具花户细册,连同所徵税银应缴册费,一并解缴清款,毋任违延,切切,等因。蒙此,除分饬外,合就转饬。为此,仰县官吏即便遵照,查明前项司单,如已填用将竣,应即备文赴府,以凭转请编发;一面将截存契根,检同红簿,造具花户细册,连同所徵税银应缴册费,一并解缴清款,均毋违延,切切,此札。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203 页
第八三 谕 示
一件光绪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彰化县罗,为出示晓谕税契事。照得民间置买田园房
卷一 总论 第 204 页
屋以及承垦番业,巧写永耕契字,并限满典契,均应一律投税;倘有隐匿不税,或向税差私相授受,甘花贴费;或买业时与卖主串通,一业两契,种种弊窦,难以枚举,一经察出,照例罚半充公,例载功令何等森严。况置买田园产业,推收入户,完纳税契,系杜绝卖主找价以及重卖情弊,是则契已投税,名曰红契,管业谁敢霸佔,非徒目前无事,且无累于子孙,此乃该业主等切己良图,何须本县三令五申。无如该业主等贤愚不等,间有知理不明者,置买各项契据,每多吝惜小费,匿不投税,不自知为要紧,因是盗卖找价之案层见叠出。为此,谕仰合邑绅耆士庶人等知悉:所有旧存白契,以及新置产业契据,并承买番业,巧写承耕契字,暨限满典契,一概检出,来县投税,俾免卖主找价以及重卖盗卖情事,不但目前无事,且能杜绝子孙后患,竟何乐而不为。自示之后,如敢故违,或被税差禀究,一经察出,定即照例罚半充公,以杜隐匿。印契未发,该税差等不得先向税户私借釐馀,并不得藉词需索得规色弊,自干各戾,各宜凛遵,无贻后患,毋违,特示。
卷一 总论 第 204 页
第八四 执 照
业户过户印单执照
府县正堂□,今将业户潘复兴于□□□年□□月间,向潘苏宝堂典下则田一丘,坐落埔社厅西关堡庄,土名阿里史股地方,东至圳为界,
卷一 总论 第 205 页
西至潘鸣口卜六龟甲为界,南至圳为界,北至潘口卜六四老龟甲为界,计□丈一分□六毛八丝,鱼鳞册坐编元字第一□三十三号,年应配完□□□,合给印单付执,嗣后该业户典卖,应将此单随契缴至庄书处推收过户,另换新印单付执;如无此单,虽自立契据,不作为凭,此照。
右照付业户潘复兴随契收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给。
埔字第二千三百二十八号。
右照付业户潘复兴随契收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给。
埔字第二千三百二十八号。
卷一 总论 第 207 页
第二章 物 权
第一节 业主权
第一款 业主权之沿革
第一项 田园之业主权
第一 垦 单
台湾府凤山县正堂纪录八次署诸罗县事宋,为恳给单示,以便垦荒裕课事。据陈赖章禀称:『「窃照台湾荒地,现奉宪行劝垦章,查上淡水大佳腊地方有荒埔一所,东至雷厘、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兴直山脚内,北至大浪泵沟,四至并无妨碍民番地界,现在招佃开垦,合情禀叩金批准给单示,以便报垦升科」等情,业经批:「准行」,著该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确覆去后,兹据社商杨永祚,夥长许总、林周,土官尾帙斗谨等覆称:「祚等遵依会同夥长、土官,踏勘陈赖章所请四至内高下不等,约开有田园五十馀甲,并无妨碍,合就据实具覆」』,各等情,到县。据此,合给单示付垦。为此,示给垦户陈赖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腊地方,照四至内开荒垦耕,报课升科,不
卷一 总论 第 208 页
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如有此等故违,许该垦户指名具禀赴县,以凭拿究。该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毋得开多报少,致干未便,各宜凛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给发淡水社大佳腊地方张挂。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给发淡水社大佳腊地方张挂。
卷一 总论 第 208 页
第二 佃 批
接广第二号佃人林子钦执照
立佃批淡水摆接新庄业主林成祖有课一所,庄名摆接,东至秀朗溪,西至摆接溪,南至摆突突,北至武劳湾。今有佃丁林子钦前来认佃,经拨犁分半张,实开二甲五分,前去自耕引水灌溉成田,每甲照台例纳粟八石,不论丰歉,不得增多减少。粟务须车到公馆,经风扇净,照数交纳,以资输课急公,不得短少升合。本佃须当安分守业,不许聚赌窝奸,牵牛扰番众打架滋生事端,干犯宪禁;如有等情,听业主鸣官究逐,招别佃顶耕。如本佃要将田佃转卖他人务须报知业管查明果系诚实之人,方许顶耕。今欲有凭,合给佃批,付执为炤。
别买陈王田二分四厘三毫二丝,计水田二甲七分四厘三毫二丝纳租。
乾隆十七年四月□日给
业主 摆接新庄业主林成祖图章 管主 摆接庄管事林元高图记
卷一 总论 第 209 页
第三 佃 批
立给佃批业主刘振业,缘本宅南港仔庄尾原界内,开垦未透旷地一所,今有谢茂开前来承佃,认垦犁分半张,明议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为一篙,每张犁分并屋场、菜园、禾埕、圳路在内,以六甲为准,其租首二、三年,照台例一九五抽的,供纳社番口粮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纳租粟八石,无论年情丰歉,业佃不得加减。其租务要晒乾风净,早季完明,送至业主公馆交纳上仓;若其佃人欲退卖下手,先报明业主清完租粟之后听佃退卖,业主不得阻难。再议明:开筑大埤圳三年之内,工资费用银两四六均出,业四佃六,三年之后系佃自理。口恐无凭,立给佃批,付执为炤。
业主何某。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209 页
第四 谕 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清丈各属田园,所有各业户所执契据,或与现丈田甲不符,或有田无契,准于清丈后由藩司一律刊发新单,以资永远管业;并将应抽丈单经费,别候核定数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员胥役私索分文,历经本爵部院出示晓谕。现查台南、北各处田亩陆续丈竣,亟
卷一 总论 第 210 页
须刊换丈单,次第给发,以免躐等。本爵部院业将按照等则,抽费给单章程奏明办理在案。兹特明定章程十条,列单出示晓谕,以便阖属咸知遵照。为此,示仰该业户等一体知悉:尔等务须遵照后开章程,依限带契赴局验明数目,查照现丈甲数,填给新单收执,以凭永远管业;并各遵照现定等则,一面照缴丈单经费,一面立时领单,以免迟延压搁。至此次给单,系奏明由官抽收丈费;如有员绅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该业户即行指名,禀请查究;如该业户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并照章查办追缴,各宜凛遵,毋得观望自误,切切,特示。
计开:
一、田园无论新旧,此次换发新单,分上、中、下则定价收费:上则每甲收通用番银二元五角;中则每甲收二元;下则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则每甲收一元。园上则照中则;中则照下则;下则照下下则递减;不入下下则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园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园分上、中、下定则,恐有舛错,是以设委派员绅,验对小租契据,并填给新单,以便永远纳粮管业。
一、验对契据,顶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内者,不得过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过五日;六十里至百数十里者,不得过十日。该小租户等务当依限带契到局,听候
计开:
一、田园无论新旧,此次换发新单,分上、中、下则定价收费:上则每甲收通用番银二元五角;中则每甲收二元;下则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则每甲收一元。园上则照中则;中则照下则;下则照下下则递减;不入下下则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园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园分上、中、下定则,恐有舛错,是以设委派员绅,验对小租契据,并填给新单,以便永远纳粮管业。
一、验对契据,顶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内者,不得过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过五日;六十里至百数十里者,不得过十日。该小租户等务当依限带契到局,听候
卷一 总论 第 211 页
验明填单,一面照章取费,一面领单,以免差催扰累。其有契在内地者,务须先赴局报明,定限四十日带契呈验;如不报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价充公。
一、新收钱粮,归小租户完纳;惟既归小租户完纳,则大租户所收大租谷石,自当照现定章程,将应完钱粮数扣出,拨还小租户,以照公允。其大租户既将钱粮扣交小租户代纳,所有应收大租谷,除扣外尚馀若干,仍准大租户报官立业,由官另给单照执凭,以杜小租户拖欠。
一、无论红契、白契,经局验明给单取费后,立即将契发还,断不准借端扣留。应收单费外并不准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许该业主禀请查究。
一、验契无论红白,必须各有上手老契,并行徵验,以杜假冒。
一、民间契据,或胎押别处,或暂典他人,须令田主与受主同来,方免争竞。其无契而实有业者,非有田邻及本租主连环保甲,不得给单。
一、一业两争、已控在官者,应暂剔出,俟地方官讯断定案,再行核给红单。
一、配纳番租之田园,亦应归小租户完纳钱粮;惟查番租向有汉人包办,其中开销名目甚多,若不分别剔除,则小租户未免向隅独抱。兹定于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粮应令各社公举正派头目,每社一人,由县点充给戮,按年向小租户以此口粮租谷,散给番丁,不准包办之人经手。其书院膏伙、育才辛金等项,即分别应留、应减、应裁,颁
一、新收钱粮,归小租户完纳;惟既归小租户完纳,则大租户所收大租谷石,自当照现定章程,将应完钱粮数扣出,拨还小租户,以照公允。其大租户既将钱粮扣交小租户代纳,所有应收大租谷,除扣外尚馀若干,仍准大租户报官立业,由官另给单照执凭,以杜小租户拖欠。
一、无论红契、白契,经局验明给单取费后,立即将契发还,断不准借端扣留。应收单费外并不准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许该业主禀请查究。
一、验契无论红白,必须各有上手老契,并行徵验,以杜假冒。
一、民间契据,或胎押别处,或暂典他人,须令田主与受主同来,方免争竞。其无契而实有业者,非有田邻及本租主连环保甲,不得给单。
一、一业两争、已控在官者,应暂剔出,俟地方官讯断定案,再行核给红单。
一、配纳番租之田园,亦应归小租户完纳钱粮;惟查番租向有汉人包办,其中开销名目甚多,若不分别剔除,则小租户未免向隅独抱。兹定于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粮应令各社公举正派头目,每社一人,由县点充给戮,按年向小租户以此口粮租谷,散给番丁,不准包办之人经手。其书院膏伙、育才辛金等项,即分别应留、应减、应裁,颁
卷一 总论 第 212 页
令各县各就地方情形,悉心体察,禀明示遵。至汉人包办番租,本属违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户完粮及应纳口粮各项外,如有盈馀租谷,由小租户酌量贴补;倘无盈馀,则不必贴补,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应一律升科,给单收费,钱粮亦应统照现定章程,归小租户完纳,就小租户额定隘租项下扣出完钱粮外,馀租概免,以示体恤。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给。
一、近山隘田,亦应一律升科,给单收费,钱粮亦应统照现定章程,归小租户完纳,就小租户额定隘租项下扣出完钱粮外,馀租概免,以示体恤。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212 页
第五 谕 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台湾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属田园课赋,民间向有大、小租户承粮纳赋之分,此次清丈全台赋额,从前所徵银米各款名目悉行删除后,归一条鞭办法,业经通行示谕在案。现据淡水县知县汪兴袆祥称:各乡验契给单将竣,应行启徵新赋。遵查淡属向有大、小租户承粮名目,亟须分别办理,现给契单归小租户领执,粮亦改归小租户完纳,理合就田问赋之义;唯大租户既不纳粮,若照旧额收租,未免太甚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产及通土经手口粮两款,由府县剔除积弊,妥议章程,另行详办外,所有隆恩官庄学租、拳和官庄正耗,以及汉业户、番业户、番丁私口粮,屯丁养赡租七款名目,请自光绪十四年起,按照上年
卷一 总论 第 213 页
所收额租作为十成,以四成贴给小租户完粮,实收六成,即向小租户收完;仍令小租户转向佃人,将大、小各租一并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单、钱粮俱归小租户经手,大租户无可执凭,将来时远年湮,恐无稽考,易启争端,仍准大租户随时照章开明田粮租额,报县立案,由官核明,另给印单为凭,以昭信守等情,详请批示前来。查淡辖各项田业,既小租户承粮,该县议令大租户贴给四成,事属公允,除详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大小各租户知悉:尔等务须遵照此次定章,统以大租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粮,不得丝毫争执;如敢抗违,定行究办。其抄封叛产及通土经手口粮两款,由府县剔除积弊,另议章程并示,毋得以此藉口,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给。
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213 页
第六 谕 示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清赋改徵钱粮,业奉爵抚宪刘出示通行晓谕在案。现在即须开徵所有新粮,归小租户完纳,其大租户往年应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应贴小租户四十石,作为完粮之需。小租户应行包完钱粮,一候开徵之日,即应分作上、下两忙匀完;或上忙扫数照额全完亦可,均不准丝毫蒂欠。现当收租开徵之时,诚恐各户尚未尽知,未免观望延欠,合行出示晓谕。为此
卷一 总论 第 214 页
,示仰合邑大小租业、佃及番租业户人等一体遵照,分别纳租完粮,勿得故意抗租欠粮,致干追究。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谷、杂饷均免再徵,其各禀遵,勿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给。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214 页
第七 谕 示
钦加总镇衔、署福建台湾城守等处地方参府候补协镇胡,抄奉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举办清丈,所有新旧田园,或偏于赋重,或匿不承粮,业经本爵部院详核各县现在折徵数目,从轻照同安则,酌议田园上、中、下及下下则应徵银数,专摺奏请敕部核议施行。此次清丈以后,各业户所执契据,或与现丈甲数不符,或有田无契,应由藩司一律刊发丈单,以资执凭,永远管业,并将按照等则抽费给单章程,奏明办理各在案。兹查台南、北各属陆续具报丈竣,亟须开发丈单,次第查填给领,一俟奉准部覆,将来即照新定赋则启徵,从此赋重之户轻减数倍,永无粮累之虞;无赋之田均各配粮,免罹欺隐之罪,实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合亟列单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属官绅、殷富及业户、农民人等一体知悉:务须遵照后开章程,依限赴局,报领丈单收执,永远管业,并遵照核定等则照缴丈费。此系奏明给
卷一 总论 第 215 页
单收费;如有员绅、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该业户等即行指明禀究。倘该业户等有不遵此次定章,违延抗缴,亦立即一并究办不贷。各宜凛遵,无违,切切,特示。
计黏章程六条。
光绪十四年六月□日给。
计开:
一、田园无论新旧,此次发给丈单,南北一律,每甲上田收费洋二元五角,中田收费洋二元,下田收费洋一元五角,下下田收费洋一元。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视下下田,下下园收费洋五角。每洋银一元概定七钱二分,此外,不准丝毫多收。前项丈费祗收一次,并非按年之款,以后永不再收。
一、台地遇有地方正事,绅民中踊跃急公者固多,取巧推延者亦有。此项丈费系奏明抽收,事在必行,与胥吏之私收者迥别。官绅殷富为庶民所仰望,如武职官庄田园、府徵叛产、生息产、书院膏伙产、县徵官庄及零星充公产,各归各缴,其绅富大户当踊跃先缴,以次递及中户、小户,以免诿延观望。
一、各属所丈田园,有遵上年示谕分定上、中、下各则者,有尚未分定者,此次核给丈单,其已经分定者,如与原丈填报等则及甲数相符,即行给单;其间实有未符,准其缴契验对,确查更正。倘各业户故意指为不符,或藉词缓延,或逞刁轨抗,一经查明
计黏章程六条。
光绪十四年六月□日给。
计开:
一、田园无论新旧,此次发给丈单,南北一律,每甲上田收费洋二元五角,中田收费洋二元,下田收费洋一元五角,下下田收费洋一元。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视下下田,下下园收费洋五角。每洋银一元概定七钱二分,此外,不准丝毫多收。前项丈费祗收一次,并非按年之款,以后永不再收。
一、台地遇有地方正事,绅民中踊跃急公者固多,取巧推延者亦有。此项丈费系奏明抽收,事在必行,与胥吏之私收者迥别。官绅殷富为庶民所仰望,如武职官庄田园、府徵叛产、生息产、书院膏伙产、县徵官庄及零星充公产,各归各缴,其绅富大户当踊跃先缴,以次递及中户、小户,以免诿延观望。
一、各属所丈田园,有遵上年示谕分定上、中、下各则者,有尚未分定者,此次核给丈单,其已经分定者,如与原丈填报等则及甲数相符,即行给单;其间实有未符,准其缴契验对,确查更正。倘各业户故意指为不符,或藉词缓延,或逞刁轨抗,一经查明
卷一 总论 第 216 页
,定即究罚。此外,尚未分定者,即由委员验契,秉公核定填报,亦不容再事悬宕。
一、缴验契据,无论已税未税,验明给单缴费,立即将契发还,不准藉端控留需索。单费之外,不准丝毫多取:如有此情,许该业户等禀请查究。至缴验契据限期:距城二十里内三日;五十里内五日;一百里及百馀里内者十日;契在内地者,限四十日赴局呈验;玩延者,限半契价充公;间有胎押与人及与人合典者,合邀受主同夥齐来验对;一业两争,已控在官者,断结后,再行给单。
一、台地大租户有每甲向小租户收谷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谓之额租;有每甲不论荒歉,收谷二、三石者,谓之定租;又有大租户祗知此段田园年可向小租户分收租縠多少石,不知有若干甲数者。此次应发丈单,仅给大租户,不给小租户,则小租户无从管业;各给一单,则字号、田甲、坐落地名均同,惟有单内业主、田主两字分别,日久难保不无牵混。现在丈单之外,由县另行发给印照,如赋归大租户完纳,则大租户承领丈单,小租户承领印照;归小租户纳赋,则丈单归小租户,印照归大租户;只缴丈单费,印照无须,以便各有凭执。至大租户或愿照旧归其完粮;或愿减应收大租,改归小租户完粮,准各顺舆情,期无偏抑,妥为办理。
一、配纳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园,统归小租户按则领单,缴费承粮。其相沿支给番丁口粮,雇养防隘壮丁,如完赋之外有馀,各听民间自收自办。屯办辛俸屯饷,本由
一、缴验契据,无论已税未税,验明给单缴费,立即将契发还,不准藉端控留需索。单费之外,不准丝毫多取:如有此情,许该业户等禀请查究。至缴验契据限期:距城二十里内三日;五十里内五日;一百里及百馀里内者十日;契在内地者,限四十日赴局呈验;玩延者,限半契价充公;间有胎押与人及与人合典者,合邀受主同夥齐来验对;一业两争,已控在官者,断结后,再行给单。
一、台地大租户有每甲向小租户收谷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谓之额租;有每甲不论荒歉,收谷二、三石者,谓之定租;又有大租户祗知此段田园年可向小租户分收租縠多少石,不知有若干甲数者。此次应发丈单,仅给大租户,不给小租户,则小租户无从管业;各给一单,则字号、田甲、坐落地名均同,惟有单内业主、田主两字分别,日久难保不无牵混。现在丈单之外,由县另行发给印照,如赋归大租户完纳,则大租户承领丈单,小租户承领印照;归小租户纳赋,则丈单归小租户,印照归大租户;只缴丈单费,印照无须,以便各有凭执。至大租户或愿照旧归其完粮;或愿减应收大租,改归小租户完粮,准各顺舆情,期无偏抑,妥为办理。
一、配纳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园,统归小租户按则领单,缴费承粮。其相沿支给番丁口粮,雇养防隘壮丁,如完赋之外有馀,各听民间自收自办。屯办辛俸屯饷,本由
卷一 总论 第 217 页
官给,毋庸别议。
卷一 总论 第 217 页
第八 谕 示
钦加提举衔、特授淡水县调署凤山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李,批候饬差协同查抄完粮事。缘本县下车伊始,章程未定,大小租户应完钱粮互相推延,是以议立加三章程,示谕遵完,原属一时权宜之计,并未通盘筹议,兹经访悉舆情,若不论租数多寡、田亩肥瘠,一概照此贴纳,虽于大租户无亏,却与小租户有碍,似应变通另议,以免偏抑。每田一甲,如小租户完纳大租二、三石至五、六石者,似照加三贴纳;若每甲完租谷至七石以上者,即著各小租户邀同会议,酌量贴纳,总须两得其平,大租户不致吃亏,小租户亦不有致有碍,方昭公允;倘大租户藉端刁难,小租户恃顽抗欠,均干提究。尔迅将应完十六年钱粮,先行按数清完,掣串呈验,毋得推诿干咎。抄此附。
卷一 总论 第 217 页
第九 谕 示
会办给单收费事务委员、前任邵武县正堂丁;钦加同知衔、署理台湾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本年启徵新粮,所有民番田园大小租户应完新粮章程,节经示谕在案,恐尚未能家喻户晓,合再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邑粮户
卷一 总论 第 218 页
人等知悉:尔等应完新粮,务各遵照后开章程完纳,毋稍违延,切切,特示。
计开:
一、民田、民园大小租向系三七抽收者,归大租户领单承粮。凡向完重供,此次改为轻赋,其中仅有便宜,譬如从前每年应完正供十元,现在新粮只完七元,计便宜银三元,应照三七租数,由大租户贴出七成便宜银二元一角,归小租户收回;又有向完正供,不及新粮之数者,其中不无吃亏,譬如从前每年仅完正供五元,现在新粮应完十元,除去向完五元外,尚应五元,亦照三七租数,由大租户出一元五角,再由小租户贴出三元五角,并归大租户完纳。四六对半分收者,照此类推。
一、民田、民园大租户,向系二八抽收者,归小租户领单承粮。譬如从前每年大租户应完正供十元,现归小租户完纳七元,应由大租户贴归小租户完纳,尚便宜银三元,应照二八租数,由大租户贴出八成银二元四角,归小租户收回。又如从前每年大租户仅完正供五元,现归小租户完纳十元,除向完之五元由大租户贴归小租户完纳外,尚少五元,亦照二八租数,由大租户贴出一元,再由小租户出四元,归小租户完纳。一九分收者,照此类推。
一、屯田向系官佃收租,现应改为赋,按则升科。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园分匀完缴。
计开:
一、民田、民园大小租向系三七抽收者,归大租户领单承粮。凡向完重供,此次改为轻赋,其中仅有便宜,譬如从前每年应完正供十元,现在新粮只完七元,计便宜银三元,应照三七租数,由大租户贴出七成便宜银二元一角,归小租户收回;又有向完正供,不及新粮之数者,其中不无吃亏,譬如从前每年仅完正供五元,现在新粮应完十元,除去向完五元外,尚应五元,亦照三七租数,由大租户出一元五角,再由小租户贴出三元五角,并归大租户完纳。四六对半分收者,照此类推。
一、民田、民园大租户,向系二八抽收者,归小租户领单承粮。譬如从前每年大租户应完正供十元,现归小租户完纳七元,应由大租户贴归小租户完纳,尚便宜银三元,应照二八租数,由大租户贴出八成银二元四角,归小租户收回。又如从前每年大租户仅完正供五元,现归小租户完纳十元,除向完之五元由大租户贴归小租户完纳外,尚少五元,亦照二八租数,由大租户贴出一元,再由小租户出四元,归小租户完纳。一九分收者,照此类推。
一、屯田向系官佃收租,现应改为赋,按则升科。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园分匀完缴。
卷一 总论 第 219 页
一、隘田向系隘丁垦种,配完屯租,现应一律按则领单完粮。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园分匀完缴。
一、大平等庄近山一带番埔,原给番人耕种,续典于民,向纳番人埔底租,每谷数十石中,约抽一、二斗,或折钱一、二百文,此次清丈,一律升科,应由典主按则领单完粮。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园分匀完缴。
一、楠仔仙大溪西东番田、番园,向由社总通事等抽收租谷,名为抚番租,每谷十石,约抽一石及七、八、九斗不等,此次清丈,一律升科,应由垦户领单完粮。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园分匀完缴。其原纳社总通事等抚番租,永远革除。
一、民屯番隘各田园,如无大小租者,祗一承粮业户,掣给司印丈单,不给县照;有大小租者,如归大租户承粮,则大租户领司印丈单,而小租户另给县印执照;如归小租户承粮,则小租户领司印丈单,而大租户另给县印执照。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初一日给。
一、大平等庄近山一带番埔,原给番人耕种,续典于民,向纳番人埔底租,每谷数十石中,约抽一、二斗,或折钱一、二百文,此次清丈,一律升科,应由典主按则领单完粮。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园分匀完缴。
一、楠仔仙大溪西东番田、番园,向由社总通事等抽收租谷,名为抚番租,每谷十石,约抽一石及七、八、九斗不等,此次清丈,一律升科,应由垦户领单完粮。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园分匀完缴。其原纳社总通事等抚番租,永远革除。
一、民屯番隘各田园,如无大小租者,祗一承粮业户,掣给司印丈单,不给县照;有大小租者,如归大租户承粮,则大租户领司印丈单,而小租户另给县印执照;如归小租户承粮,则小租户领司印丈单,而大租户另给县印执照。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初一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219 页
第一0 札 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转饬事。本年七月十一日,奉爵抚宪刘札开:照得全台田亩举办清丈,业经本爵部院奏明严定赏罚。现查各县仅淡水、彰化两处极
卷一 总论 第 220 页
力办理,其次或徘徊观望,或畏难苟安,应妥立章程,限定时日,以期迅速;否则不特蒇事无期,且恐经费不济。除札饬台南、北各厅县立即查照条开各节,妥速办理,如有现任地方官公事纷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劳,即行禀请委员会办,以免延误。倘仍因循观望,三个月之后不见办有头绪,即行撤委,决不宽贷,切切,合并札行。札到该府,即便一体移行遵办,并饬经理清丈各委员遵照,毋违,此札,等因,计粘单一纸到府。奉此,除分别移行外,合亟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转饬各委员绅一体遵照宪檄指饬,妥速办理,毋稍违延,致干未便,火速火速,此札。
计粘单一纸。
光绪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计粘单一纸。
光绪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220 页
第一一 札 饬
署理台北府候补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二级纪录五次雷,为札发用事。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抚宪刘札开,据代理恒春县知县武令禀称:奉札开,照得全台田亩举办清丈,业经本爵部院奏明严定赏罚。现查各县仅淡水、彰化两处极力办理,其次或徘徊观望,或畏难苟安,应妥立章程,限定时日,以期迅速;否则不独蒇事无期,且恐经费不济。札饬查照条开各节,妥速办理,如有现任地方官公事纷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劳,即
卷一 总论 第 221 页
行禀请委员会办,以免延误。倘仍因循观望,三个月之后不见办有头绪,即行撤委,等因。查此案,先奉宪台札,由本府转饬办理清丈,当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涨,道路㳽漫,委员到乡,徒多周折,拟请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将所垦田园,开明甲数四至报县,再行委员清丈,较为妥便,禀奉本府批准遵办在案。兹奉前因,自应遵照速办;惟淡水县所用量绳宽长若干?必须查明,一律照办。又卑邑系新辟县分,并无弓书,除移淡水县查复,并禀请本府转饬邻县选派弓书四名暨先委干员四名,一俟到齐,即行执明开办外,理合禀复察核。再卑职年富力强,除日行公事办理外,尚觉结实耐劳,拟较远者派委员丈量,卑职仍不时访查;附近者亲身督量,一可以省经费,二可以免弊窦也。愚昧之见,是否有当,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批据禀已悉,查该县已因案经本爵部院饬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著移交后任何亟接手,妥为办理。所请量绳弓尺,仰候饬台北府照淡水县章程,颁发式样,以照一律。此缴印发外,合行札饬。札到该府,即便将量绳弓尺,查照淡水县章程,颁发式样承领,并移台湾府知照,毋违,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移台湾府知照外,相应查照淡水县章程,备就量绳弓尺式样一条,发给承领。为此行县即便遵照,迅将发去量绳弓式查收备用,仍将收到日期具报查考,毋违,此行。
计发量绳弓尺式样一条。
计发量绳弓尺式样一条。
卷一 总论 第 222 页
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
卷一 总论 第 222 页
第一二 札 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札饬遵办事。光绪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蒙本道宪陈批,据前代理县武令具禀:移查量绳,并请饬派弓书委员,赶办丈量,及亲身督丈各情形缘由,蒙批:既据径禀,仰台湾府饬候爵抚宪批示缴,等因。正在转行间,即准台北府雷移开,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抚宪刘札开,据代理恒春县知县武令禀称:奉札开,照得全台田亩举办清丈,业经本爵部院奏明严定赏罚。现查各县仅淡水、彰化两处极力办理,其次或徘徊观望,或畏难苟安,应妥立章程,限定时日,以期迅速;否则不独蒇事无期,且恐经费不济。札饬查照条开各节,妥速办理,如有现任地方官公事纷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劳,即行禀请妥员会办,以免延误。倘仍因循观望,三个月之后不见办有头绪,即行撤委,等因。查此案,先奉宪台札,由本府转饬办理清丈,当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涨,道路㳽漫,委员到乡,徒多周折,拟请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将所垦田园,开明甲数、四至报县,再行委员清丈较为妥便,禀奉本府批准遵办在案。兹奉前因,自应遵照速办;惟淡水县所用量绳实长若干?必须查明,一律照办。又卑邑系新辟县分,并无弓书,除淡水县查复,并禀请本府转饬邻县选派弓书四名暨先
卷一 总论 第 223 页
委干员四名,一俟到齐,即行报明开办外,理合禀复察核。再本职年富力强,除日行公事办理外,尚觉结实耐劳,拟较远者,派委员丈量,卑职仍不时访查;附近者,亲身督量,一可以省经费,二可以免弊窦也。愚昧之见,是否有当,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批据禀已悉,查该县现已因案经本爵部院饬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著移交后任何亟接手,妥为办理。所请量绳弓尺,仰候饬台北府照淡水县章程,颁发式样,以照一律。此缴印发外,合行札饬。札到该府,即便将量绳弓尺,查照淡水县章程,颁发式样承领,并移台湾府知照,毋违,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查照淡水县章程,备就量绳弓尺式样,发县查收应用外,合就移知。为此移请,请烦查照办理,望切望切,须至移者,等因。准此,并据禀到府,查武令现已因案撤任,除将所禀委员暨弓书另札饬遵外,合饬接办。为此,札仰该县官吏遵照,速将清丈田园一案,赶紧查报妥办,毋稍挨延,切切,此札。
光绪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光绪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223 页
第一三 札 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札饬议覆事。案据前代理县武令禀称:本年七月十七日,奉爵抚宪刘札开,照得全书田亩举办清丈,业经本爵部院奏明严定赏罚。
卷一 总论 第 224 页
现查各县仅淡水、彰化两处极力办理,其次或徘徊观望,或畏难苟安,应妥立章程,限定时日,以期迅速;否则不独蒇事无期,且恐经费不济。为此札饬,札到该县,立即查照条开各节,妥速办理,如有现任地方官公事纷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劳,即行禀请委员会办,以免延误。倘仍因循观望,三个月之后不见办有头绪,即行撤委,决不宽贷,切切,此札。计粘抄一纸,等因。查此案,先奉爵抚宪刘札,由宪台转饬办理清丈,当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涨,道路㳽漫,委员到乡,徒多周折,拟请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将所垦田园,开明甲数、四至报县,再行委员清丈,较为妥便,禀奉宪台批准遵办一案。兹奉前因,自应遵照速办;惟淡水县所用量绳实长若干?必须查明,一律照办。又卑邑系新辟县分,并无弓书,应请宪台转饬台、凤两县各派弓书二名,到恒应役,并请遴委干员四名,帮同办理,一俟到齐,即行报明开办。再卑职年富力强,除日行公事办理外,尚觉结实耐劳,拟较远者,派委员丈量,卑职仍不时访查;附近者,亲身督量,一可以省经费,二可以免弊窦也。愚昧之见,是否有当,伏乞批示祗遵,实为公便。又据别禀:办理清丈,必须耐劳干练之员方为得力。查明试用县丞冯廷桂、留闽补用从九品滕久嵩、指闽试用从九品柳继慈、尽先千总蔡大庆堪以委用;可否,仰恳加札,以资臂助,禀请示遵。再冯廷桂现署枋寮巡检,有与枋寮附近之枫港、刺桐脚、南势湖一带皆可就近丈量,等情。据此,查武令现已因案撤任,所举四员是不堪以帮同清丈
卷一 总论 第 225 页
,合饬查议。为此,札仰该县遵照,剋日确查议覆。其弓手算书,就近之台湾、凤山两县堪否派拨应用,并候札查覆到饬遵,此札。
光绪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光绪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225 页
第一四 禀 呈
敬再禀者:窃照清丈一事,现已遵办具禀;惟卑邑尚有为难下情,敬为我仁宪缕晰陈之。查户部则例内开:台湾东界内,丈出已垦埔地一万一千馀甲,内民人租之地,同番社田亩,一体免其升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亩徵银,免其纳粟。至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狼軿等处私垦田亩,亦照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仍立碑为界;如五十三年奏准清查后,有越界私垦,从重治罪等语。又查台湾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蒙协办大学士将军总督公福会同前宪台、抚宪徐,奏明挑募番丁四千名,于南北两路分设大小十二屯,共给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开垦,免其纳赋,禁止民人典卖;尚剩六百二十一甲零,召垦成熟,按则科租,以充屯务公用。其已经垦熟,复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则升科,官为徵收,以之拨给近山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并支给屯办屯丁俸饷,及兴修水利红白赏恤,一切屯务之用,等因,在案。查从前台北裁厅改府之时,设局举办清赋,各绅民执以番地无粮
卷一 总论 第 226 页
之例,抗不遵办,经前台北府陈守、前台北府宪陈,于淡水厅任内,以番地番耕,固属无粮,番地而归民耕,自应完赋,剀切开导,始据陆续呈报。此次宪台、爵抚宪奏准举办清丈,所有番地应否丈量,未奉明文。第查通台各县均在前山,自无量至番地之势;而卑县情形与他邑迥异。卑县地方原系番社,自建城设县而后,招商集市,募民垦辟,十数年来,已成都邑,然其中番民参半,错杂而居。若番地不丈,则民间藉为口实,必以同是朝廷赤子,何分轩轾,无以示大公至正之心;倘与民田一律勘量,则该番必以向沐皇仁,久免升科纳赋,今忽一旦改弦,恐致未抚者阻其向化之诚,已抚者复起更端之念。且番性浮动,居无定所,耕无定方,闻番耕种山地,以三年一换,因而番地荒熟不常,莫从验等则之高下;番人作辍靡定,不能知田主之姓名。究应如何另筹妥善章程,以期允协之处,卑职梼昧浅识,未敢妄议,合将卑县番田应否一体丈量缘由,据实附陈,仰祈宪台察鉴,迅赐训示遵行,实为公便。肃具寸禀,恭请勋安,伏乞钧鉴,卑职□□谨再禀。
光绪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正堂何行。
光绪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正堂何行。
卷一 总论 第 226 页
第一五 札 饬
卷一 总论 第 227 页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饬知事。案蒙爵抚宪刘札开:照得台南、北两府所属,现在办理清赋,恒春县新设地方究竟能否一律举办,应即委补恒春县知县李时英前往查勘情形,再行酌办。除札该员遵照,剋日驰往详细察看,据实禀覆,听候察夺,毋稍迁延切切外,合并札行。札到该府,即便查照,此札,等因。奉此,令就饬知。为此,札仰该县即便知照,此札。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札。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227 页
第一六 札 饬
钦命布政使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斐凌阿巴图鲁随带加二级陈,为札饬事。本年正月十九日,据准补恒春县李时英详称:案奉爵抚宪刘札开,照得台南、北两府所属,现在办理清赋,恒春县新设地方,究竟能否一律举办,应即委令该员前往查看情形,再行酌办,合行札饬。札到该令,立即遵照,剋日驰往详细察看,据实禀覆,听候察夺,毋稍迁延,切切,此札,等因。奉此,卑职叩辞时,经奉爵抚宪面谕,将奉札缘由,详请宪台札饬现代恒春县何令会同查看,禀覆察夺。除分别详请本府外,理合具文详请察核,实为公便,等由,到道。据此,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会同查看,禀覆核办,毋延,此札。
卷一 总论 第 228 页
光绪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228 页
第一七 札 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六级纪录九次程,为行知事。案奉爵抚宪刘札开:照得台湾现在举办清赋,所有南北各属丈量田亩,稽核勤惰,绘造图册,事务繁重;将来丈量完竣,酌量损益,按则科赋,以及裁并屯租、番租等项杂款归入正供,头绪繁多,必须综核精详,丝丝入控,非设立全台清赋总局,遴派总办大员,提纲絜领,不足以归一律,而专责成。查有全台总粮台沈前藩司、台湾陈前署道堪以委令,会同总办全台清赋总局,除分批饬遵外,合行札饬。札到该府,即便通饬所属一体知照,毋延,此札,等因。奉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毋违,此札。
光绪十三年六月 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228 页
第一八 谕 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台湾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复全台田亩,历查各县新旧荒熟垦地混淆隐匿,是以奏明清丈,以重国课。现在南北两属,将次丈量完竣,查该业户等从前所执契据,或曾经投税,或空执白契,或现丈与该业户内前执田契不符,以及新垦溢田,暨从前有田无契者,统不划一,此次清丈后,应由藩司一
卷一 总论 第 229 页
律刊发丈单,该业户即可永远作为契据管业。其原有红契固可照执为据,即使红契与现丈田甲不符者,亦准照给丈单。所有应收丈量单费,当候本爵部院出示晓谕,定明数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员胥吏私索分文。除通饬各县遵照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业户一体知悉:嗣后如有此等情弊,即行指名禀追,本爵部院现在访闻各县委员内有私索丈费之事,倘或已被索付者,准即来辕指禀查追抵缴,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三年九月 日给。
告示实贴晓谕。
光绪十三年九月 日给。
告示实贴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229 页
第一九 札 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六级纪录九次程,为转饬事。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蒙本道宪唐札开,准台藩司移,奉台藩司移,奉总督部堂杨宪劄,光绪十四年二月初二日,准户部咨,福建司案呈,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兼福建巡抚杨等奏:台湾办理清赋,所需清丈经费无从筹划,拟仿照江苏等省举办清丈,就田抽收丈费,除拨还清赋经费外,其馀拨归铁路、地价、车房等项,应俟收齐,再同支销数目另行分别归案造报,附片一件。光绪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奉朱批:该衙门知道,钦此钦遵。抄出到部,相应恭录谕旨,移咨
卷一 总论 第 230 页
闽、浙总督兼福建巡抚、暨台湾巡抚遵照,并令俟前项丈费收齐时,将某则田园若干?共收丈量费若干?拨给清赋经费若干?拨归铁路、地价、车房等项若干?以及支销细数,迅速逐一分晰报部查核,毋稍迟延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行司即便遵照办理,等因,到司。奉此,合就移知,请烦查照转饬施行,等由。准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札到该府,即便转饬所属查照,毋违,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亟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部行办理,即将收支丈费细数,逐一分晰造报,毋违,此札。
光绪十四年七月初二日札。
光绪十四年七月初七日奉。
光绪十四年七月初二日札。
光绪十四年七月初七日奉。
卷一 总论 第 230 页
第二0 札 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六级纪录九次程,为转饬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蒙台藩宪邵札开,据该府详称:案奉宪札,饬将各属清丈经费核实具报等因,业经分饬遵照;并据各厅、县按月造册到府,又经转送;并将卑府局用款,造册报销在案。兹查卑府属清丈,现已于本年二月底一律完竣,应即截数,查造总册具报。计自开办清丈起,至竣事止,支给清丈各款共银九万一千六百四十三两一钱八分六釐三毫四丝四忽,内除台北府在于
卷一 总论 第 231 页
清赋捐收款内,移解银七千两外,尚挪动徵存戴案等叛租银八万四千六百四十三两一钱八分六釐三毫四丝四忽,理合造具四柱总册,具文详送察核,批示祗遵,实为公便。再嘉义、凤山、彰化、恒春县查造八筐鱼鳞册,俱未申送;惟嘉义仅将员薪书伙造报,即经汇转。至凤山、彰化、恒春三县造册用款,俱未请销,将来送到,附入给单收费案内造报,合并声明等由,到司。据此,除各属所报用款,由局另行核办外,惟清丈经费应在徵收丈费内核实支销,所有该府属挪动戴案等叛产银八万四千六百四十三两零,应按各属原挪银数,在于收完单费内随时由府催提,拨还戴案等叛租,解储司库,备给加饷等项之需,以清款项。除呈报爵抚宪,并移请赋局查照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遵照提补具报,毋违,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遵办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将该县领用清丈各款银两,在于收完单费内随时提拨解府,以凭归还挪动叛租款项,解司备给加饷,毋违,此札。
光绪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札。
光绪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231 页
第二一 札 饬
钦加盐运使衔、任候补道宪台南府正堂军功一级纪录二次吴,为照抄札发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蒙台藩宪沈札开:照得台地田园清丈给单将次报竣,如有原丈遗漏,未
卷一 总论 第 232 页
经领单田园,应准首报补丈,现经由司出示晓谕,以杜隐漏,合行札发。为此,札仰该府立即照抄转发所属,分别抄写多张,粘贴晓谕,毋延,切切,此札。计发告示一道,等因。蒙此,合行照抄札发。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将发来告示照抄多张,分别粘贴晓谕,仍将收到日期,并贴过处所具报藩宪,并报府查考,毋违,切切,此札。
计发照抄告示一道。
光绪十五年十月初六日札。
光绪十五年十月 日奉。
计发照抄告示一道。
光绪十五年十月初六日札。
光绪十五年十月 日奉。
卷一 总论 第 232 页
第二二 谕 示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沈,为示谕事。照得台地此次清丈,填给丈单,原为各户执业承粮之据。现在各属给单陆续办竣,如有原丈遗漏,未经领单田园,准于□日内报明带领补丈;倘逾延不报,一经察出,田园入官,并究以欺隐之罪;其本人不报不认,经田邻或乡族首报引丈者,将田园截半充赏,给单承粮,以一半拨充公用,先由县召佃收租承粮,以杜隐匿,合亟示谕。为此,示仰各属粮户人等一体知悉:自此次示谕之后,果有隐匿别经发觉者,定即分别究办,决不姑宽,毋贻后悔,凛之,特示。
卷一 总论 第 233 页
光绪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233 页
第二三 执 照
代理埔里社抚民分府补用县正堂林,为给发垦照事。案据垦户曾如从禀请:窃从上年间垦辟鹿挝庄前后山林埔园一所,东至大崙分水界,西至大崙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崙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前经于去年五月初一日禀请在案,但未蒙恩恳分执,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准赐给发垦照,庶可再兴工开辟,待耕成请丈,分别课纳,永远掌耕。理合沥情禀请,叩乞电施行等情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永垦。为此,照仰该垦户即便遵照开成田园报丈升科,以杜争端,切切,须照。
钳享第二十一号。右照给垦户曹如从准此。
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给。
分府 限□□日销。
卷一 总论 第 233 页
第二四 执 照
台湾府彰化县谈,为恳给执照,以便募民招垦事。据薄升澯具禀:请垦布屿禀堡荒芜青埔草地一所,东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丰港为界。查明四至无碍,合就单付垦户薄升澯前往呈请界内,募佃垦耕,随垦随报,照例升科,毋得欺隐,给此
卷一 总论 第 234 页
执照。
右单给垦户薄升澯执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 日粮给。
右单给垦户薄升澯执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 日粮给。
卷一 总论 第 234 页
第二五 垦 单
特简州正堂管彰化县正堂张,为请垦荒埔,以裕国课事。据贡生杨道弘具禀前来,词称:农为民事之本,产乃国用之源,弘查兴直埔有荒地一所,东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脚,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豆山,堪以开垦。此地原来荒芜,既与番民无碍,又无请垦在先,兹弘愿挈借资本,备办农具,募佃开垦。爷台爱民广土,恤土裕国,恩准给垦单告示,弘得招佃开荒,随垦升科,以裕国课等情。据此,饬行乡保通事查明取结外,合就给垦。为此,单给贡生杨道弘即便照所请垦界,招佃垦耕,务便番民相安,随垦随报,以凭转报计亩升科,供纳课粟,不得遗漏,以及欺隐侵佔番界,致生事端,凛之,慎之。须至垦单者。
右单给贡生杨道弘准此。
雍正五年二月初八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234 页
第二六 执 照
卷一 总论 第 235 页
执照
特派台湾噶玛兰管理民番粮捕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徐,为恳恩给垦等事。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据大里简隘民壮首吴安祥禀称:祥蒙恩宪暨前宪准允大里简隘民壮首小心督夥,防御凶番,巡护行人,未常有误。因隘寮前后有砂石瘠地,于嘉庆十七年,祥父吴宋起赴翟前宪报垦,续于同任内报升,尚有寮后左右附近崎山未能一并垦透,叩乞给照招垦等情。计粘山图一纸,业经饬差查勘在案。兹据该差禀复前来,除分别批示外,合行给照招垦。为此,照给大里简隘民壮首吴安祥即便遵照后开给垦山地四至界址,招佃开垦,限年报升,毋许籍照越界侵佔,致干查究,无违,须照。
计开:
垦户吴安祥给垦山地,东至海自界为界,西至崙顶扩仔寮及水为界,南至大溪福德祠地为界,北至石围汛革岭顶远望坑隘界地为界。
右照给垦户吴安祥准此。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特派台湾噶玛兰管理民番粮捕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徐,为恳恩给垦等事。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据大里简隘民壮首吴安祥禀称:祥蒙恩宪暨前宪准允大里简隘民壮首小心督夥,防御凶番,巡护行人,未常有误。因隘寮前后有砂石瘠地,于嘉庆十七年,祥父吴宋起赴翟前宪报垦,续于同任内报升,尚有寮后左右附近崎山未能一并垦透,叩乞给照招垦等情。计粘山图一纸,业经饬差查勘在案。兹据该差禀复前来,除分别批示外,合行给照招垦。为此,照给大里简隘民壮首吴安祥即便遵照后开给垦山地四至界址,招佃开垦,限年报升,毋许籍照越界侵佔,致干查究,无违,须照。
计开:
垦户吴安祥给垦山地,东至海自界为界,西至崙顶扩仔寮及水为界,南至大溪福德祠地为界,北至石围汛革岭顶远望坑隘界地为界。
右照给垦户吴安祥准此。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卷一 总论 第 235 页
第二七 执 照
卷一 总论 第 236 页
执照
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请定报垦给照之例等事。乾隆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奉准户部咨,广东司案呈,本部议覆浙江按察使同德条奏:报垦荒地,令布政司刊发执照,给业户收执一案,请嗣后民间报垦荒地,令布政司刊刻执照,钤盖司印,预行颁发各州县,俟垦户呈报勘明,即将业户姓名、亩分数目及四至,填明照内,给发业户收执;所有给过司照数目,及业户姓名、亩分、四至,岁底造开汇报藩司查核。其开垦成熟者,于应行起徵之年,照例催徵;其认垦之后,或因丁壮消亡,或因地土硗薄,实在垦不成熟者,准令呈明该地方官勘明销缴。如业户不请司照,即以私垦治罪;地方官查勘不实,擅行滥给,亦即严行查参。庶豪强不得兼并,官吏无从欺隐,而贫民业开垦之利矣!于乾隆八年四月初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通行各该督抚遵照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垦户即便查照收执,须至执照者。
今开:
宜兰县垦户林隆报垦不入则田一分九厘二毫,坐落内外石空庄地方
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请定报垦给照之例等事。乾隆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奉准户部咨,广东司案呈,本部议覆浙江按察使同德条奏:报垦荒地,令布政司刊发执照,给业户收执一案,请嗣后民间报垦荒地,令布政司刊刻执照,钤盖司印,预行颁发各州县,俟垦户呈报勘明,即将业户姓名、亩分数目及四至,填明照内,给发业户收执;所有给过司照数目,及业户姓名、亩分、四至,岁底造开汇报藩司查核。其开垦成熟者,于应行起徵之年,照例催徵;其认垦之后,或因丁壮消亡,或因地土硗薄,实在垦不成熟者,准令呈明该地方官勘明销缴。如业户不请司照,即以私垦治罪;地方官查勘不实,擅行滥给,亦即严行查参。庶豪强不得兼并,官吏无从欺隐,而贫民业开垦之利矣!于乾隆八年四月初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通行各该督抚遵照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垦户即便查照收执,须至执照者。
今开:
宜兰县垦户林隆报垦不入则田一分九厘二毫,坐落内外石空庄地方
卷一 总论 第 237 页
,东至山崙处,西至山崙处,北至坑底处,实系自垦田地,应以光绪二十年起科。
右照给宜兰县垦户林隆准此。
光绪二十年九月 日给。
布政使司 布字四百十七号。
右照给宜兰县垦户林隆准此。
光绪二十年九月 日给。
布政使司 布字四百十七号。
卷一 总论 第 237 页
第二八 垦 照
按司道垦照
钦命二品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按察使衔霍伽春巴图鲁唐,为给照管业完租事。照得军功厂一带海埔,前奉总督部堂赵、巡抚部院孙准予给照召佃,垦筑田园鱼,徵收租息,以为修港之资。此次清丈,经委员勘丈,分别报升填单,酌议定章,归厂纳赋。除出示晓谕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垦户张福成即便收执,将所管安属内武定里田园鱼后开丘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统于冬季交由管事赴辕缴纳租银,以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缺租,匀混匿报等弊,察出定拿该垦户照例重究,将业充公,毋违,须照。
卷一 总论 第 238 页
计开:
一、垦户□□,承耕下园□丘,计丈□□□;又下下园□□丘,计丈□□□;又盐园□丘,计丈□□□,又中一口,计丈三十五甲七分三釐九毫七丝六忽正;又下一十二口,计丈一十一甲九分九釐九分毫四丝一忽六微正。
右照给垦户张福成收执。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 日。 新字第四百二十九号。
一、垦户□□,承耕下园□丘,计丈□□□;又下下园□□丘,计丈□□□;又盐园□丘,计丈□□□,又中一口,计丈三十五甲七分三釐九毫七丝六忽正;又下一十二口,计丈一十一甲九分九釐九分毫四丝一忽六微正。
右照给垦户张福成收执。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 日。 新字第四百二十九号。
卷一 总论 第 238 页
第二九 执 照
(前文略)给照成垦事。案据吴永兴禀称:承父遗下垦管木屐、长寮两处地方,东至木屐大山,西至长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岭脚,四至界址明白。内荒埔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纳番租四十五石,又带茄道坑园地一所,东至溪头,西至火空,南至木屐山,北至西鲁榻崙,四至界址明白。该处地方俱未领垦,叩乞准予给照等情,业经票差查勘在案,旋据该差具覆界址相符,并无轇轕等情,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业户吴永兴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内赶紧招佃开透,报丈升科;如逾二年,仍旧抛荒,另有别人开辟,该业户不得藉口相争,切切,勿违,须照。
卷一 总论 第 239 页
右照给业户吴永兴准此。
一、批明:永兴、振成兄弟,于光绪十三年十二月间分爨,凡所承物业,照两大房均分。兹因垦照难以开折,其二比房份应得界址,俱载阄书合同字内明白,批明为炤。
光绪十三年六月 日给。
一、批明:内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吴德坤前去开创,批炤。
一、批明:内抽出水井湖、盐涂坑两处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吴万丰官前去招佃辟创,批炤。
一、批明:永兴、振成兄弟,于光绪十三年十二月间分爨,凡所承物业,照两大房均分。兹因垦照难以开折,其二比房份应得界址,俱载阄书合同字内明白,批明为炤。
光绪十三年六月 日给。
一、批明:内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吴德坤前去开创,批炤。
一、批明:内抽出水井湖、盐涂坑两处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吴万丰官前去招佃辟创,批炤。
卷一 总论 第 239 页
第三0 垦 单
钦命二品顶戴、办理中路营务处、中路抚垦事务、统领栋字等营、遇缺尽先前选用道兼龙骑都尉劲勇巴图鲁林,为给发垦单事。照得本处奉爵抚院刘委办中路抚垦事宜,业于大湖、东势角等处设立抚垦局,并经将禀定垦务章程出示晓谕招垦在案。兹据台湾府彰化县太平庄人,赴东势角禀明承垦彰化县辖境头、汴坑各处地方旷地一处,东至酒桶山横龙直透茄冬坑水倒北止,计□弓,西至猴洞埔溪冬瓜山、顶埔脚猪哥湖山止,计□弓,南至竹仔坑扁担山龙水流南止,计□弓,北至石馆湖仔坑中坑,直透内城大潭山隆虎头山脚止,计□弓,经委员勘明四至界址,丈量弓数,并取具殷户保结,合给垦
卷一 总论 第 240 页
单,以便开辟。该垦户林凤鸣务须遵照禀定章程,限定一年期内,将承垦之地尽成田园,分上、中、下三则抽租;上者三成作官租,七成归垦民;中者二成作官租,八成归垦民;三年成熟之后,按则升科,即将此垦单缴还,换给县印垦照,永远收执。倘限满未垦,即追回垦单,另行招垦,该垦户不得抗违干究,切切,须至单者。
右仰垦户林凤鸣收执。
光绪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给。
中华营务处林。
右仰垦户林凤鸣收执。
光绪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给。
中华营务处林。
卷一 总论 第 240 页
第三一 开垦佃耕字
立出开垦佃耕字人台邑郡城内大东门业户林道记,有承祖父明买过山业一宗,业在新丰里。其业一所,座落土名石梯内,付与佃人林赐开垦耕作,应额掌管,不得混界。每年订纳税银一元五角,不论年丰岁歉,清楚明白,不能拖缺税银;如有拖缺税银者,听林道记起耕加税;若无拖缺,永远世代子孙不得起耕,亦不得加税。保此山业果系是林道记承祖父明买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恐畏日后子孙典出他人,亦不得加税,从上年收给凭单,声明存炤。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开垦佃耕字一纸,付执为炤。
卷一 总论 第 241 页
同治二年十二月 日。
代书 杨国瑞
立出开垦佃耕人 林道记
代书 杨国瑞
立出开垦佃耕人 林道记
卷一 总论 第 241 页
第三二 垦 字
立给垦字业主陈廷溥,有承祖给垦茄藤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岸,用本开垦埔园一片,东至洪宅园,西至车路,南至水沟,北至洪宅,四至明白,经丈明载一甲。今佃人洪振老托中向求园底,三面议估,即日收过先年开垦工本及园底银项番银一百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明白,其园亦与振老前去备牛只耕种,永为己业。年配纳业主租粟三石满,于收冬之日,应办经风扇净乾粟,车运到馆完纳,不得少欠,如振老不合意耕作,租粟清明听其转退下付。保此园系承祖先年用本开垦熟园,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业主抵挡,不干振老之事。今欲有凭,立给垦字,付执为炤。
即日收过垦字内番银一百大元。
乾隆三十九年正月 日。
立给垦字 业主陈
作中人 陈赞官
卷一 总论 第 242 页
洪心官
知见人 陈仁
知见人 陈仁
卷一 总论 第 242 页
第三三 垦 字
立出垦字人业主叶,于本草地内,坐落土名下南势风吹洋有畬宅一段,东至大山崁脚,西至石岸齐,南至大坑,北至竹围外崁墘,四至明白为界。兹因佃人陈大、陈愿、陈是、陈由同前来认佃垦耕,递年配纳大租粟二石满正,冬收之日,不论丰歉,风煽乾净,运到公馆仓口交纳,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从业主换佃别耕,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日后垦成,按亩增租,恐口无凭,合立出垦字一纸,付执存照。
道光三年六月 日给。
管事 陈魁
正珍
列向字第七十号
代书人 王文生
卷一 总论 第 242 页
第三四 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业主萧志振,因前年有刘家退佃水田一埒,坐落镇平庄南势,东至刘荫
卷一 总论 第 243 页
田为界,西至曾厝崙大圳岸为界,南至范家田为界,北至萧坤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经丈一甲二分二釐半正,递年配纳大租粟十二石二斗五升,庄例带车工水银。今因要银完课,情愿出,托中就与巫德兴父子前来出首承领,当日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踏付与银主前去耕作纳租,永为己业。保此田果系刘天赐等退佃之田,并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等,业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招耕字一纸,并带上手退佃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六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邱国贤
立招耕字人业主 萧志振
即日收过契内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六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邱国贤
立招耕字人业主 萧志振
卷一 总论 第 243 页
第三五 招佃字
立招佃字人业主王本馆,有二重湳庄佃黄宗淑积欠大租车工水银,已将自己阄分应分水田,坐址二抱竹洋田业二甲三分正,东至苏家田为界,西至伊侄田为界,南至圳岸为界,北至大路为界,四至明白,退归本馆变卖抵价,永无赎还矣!兹因欲银费用,将
卷一 总论 第 244 页
此田业托中招到郑教观前来承受为佃,三面言议,愿收田价佛银七十大元正,即日收清足讫,其田即付郑教观前去管业,输纳本馆大租谷一十八石四斗正,其车水银照例贴纳,不许欠缺租项。此系本馆退归田业,甘愿招佃前来耕种,永为己业。口欲有凭,立招佃字一纸,并上手退耕字,共二纸,付执为照。
业主王
嘉庆三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黄章程
巫绍开
立招佃字人 业主
业主王
嘉庆三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黄章程
巫绍开
立招佃字人 业主
卷一 总论 第 244 页
第三六 招佃垦字
立招佃垦字武西堡水漆林庄业主吴义记,因承庄佃退耕田底二甲九分,坐落东势洋,东至水沟为界,西至沙沟为界,南至曾家田为界,北至本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国课,托中招出陈绳武出首前来垦耕,即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垦价银七百一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底随踏明界址,付与绳武前去耕作,永为子孙己业。每甲田年应纳本业主大租粟馆栳八石正,其粟车运到馆交,不得湿冇
卷一 总论 第 245 页
;其车工圳费悉依庄例完纳。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并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弊,本业主一力抵挡,不干垦佃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招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价银七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系是总契,不得开折,缴连,再照。
再批明:应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照。
业主吴。
道光四年十一月 日。
知见人表叔 李思省
为中人 邱克家
立招耕字人业主 吴义记
即日同中收过垦价银七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系是总契,不得开折,缴连,再照。
再批明:应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照。
业主吴。
道光四年十一月 日。
知见人表叔 李思省
为中人 邱克家
立招耕字人业主 吴义记
卷一 总论 第 245 页
第三七之一 退还园底字
立退还园底字人吴佑、吴意、吴等,有承祖父吴提向前业主郑兴统、郑光颜认垦蔗份园二埒,共牛挂一只,内份器九挂得一;年该纳现业主林头家大租糖五石川,方头家大租糖五石川,杜头家大租二石川:共一十二石川。一埒址在大岗山埤仔尾社后,毗连四
卷一 总论 第 246 页
丘,计二甲七分五釐,东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吴园。一埒址在岗山头燕仔石沙仔园,四丘毗连,计一甲二分五釐,东至山坪,西至吴园,南至车路沟,北至许典陈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因积欠林业主大租糖,自道光二年起,至十三年止,共六十石川,无力清还,愿将此园底退还林业主,以抵清完。托中言明,蒙林业主许允,即日将园收管,并积欠伊份内之大租,一概给意等完单收执,以凭洗清。意等一退千休,异日此园或留或弃,自当听林业主之便,意等不得言找赎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合立退佃字一纸,并缴约字一纸,共二纸,执为炤。
批明:方、杜二头家之大租糖,道光十五年以前,系意等逐年完纳无欠;道光十六年以后,林业主自应理完,合再炤。
道光十六年 月 日。
为中人 吴育
立退园底字人 吴佑
吴意
吴
代笔 许玉泉
批明:方、杜二头家之大租糖,道光十五年以前,系意等逐年完纳无欠;道光十六年以后,林业主自应理完,合再炤。
道光十六年 月 日。
为中人 吴育
立退园底字人 吴佑
吴意
吴
代笔 许玉泉
卷一 总论 第 246 页
第三七之二 卖尽园底契字
卷一 总论 第 247 页
立卖尽园底契字人林张氏,有承佃退还蔗份园二埒,共牛挂一只,份器九挂得一;年该纳氏大租糖五,方头家五,杜头家二:共十二,折青糖十二担。一埒址大岗山碑仔尾社后,毗连四丘,计二甲七分五釐,东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吴园。又一埒址岗山头燕仔石沙仔园,四丘毗连,计一甲二分五釐,东至山坪,西至吴园,南至车路沟,北至许典陈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先姑弃世多年,尚未归土,兹欲择日安葬,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吴禄记出头承买,三面言议,定时价银六百二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随时踏界,交付银主掌管,收税完租,永为己业。氏一卖千休,异日不敢言找赎滋事。保此园果系氏承佃返还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卖尽契一纸,并缴退还字一纸,原约字一纸,共三纸,送执为炤。
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六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二月二十日。
光绪十五年正月初四日。
验契三纸填给司单。
道光十六年十二月 日。
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六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二月二十日。
光绪十五年正月初四日。
验契三纸填给司单。
道光十六年十二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248 页
知见人男 林注在号
林启东号
为中人 胡葵号
立卖尽园底契人 林张氏号
批笔人 林启东号
林启东号
为中人 胡葵号
立卖尽园底契人 林张氏号
批笔人 林启东号
卷一 总论 第 248 页
第三八 再承永耕字
立再承永耕人吴阿添,兹因上年承有马六子孙连德遗下水田一处,土名大中窠口二重河唇,东至芦来田为界,西至邱少基田为界,南至张念田为界,北至自己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租谷一石八斗,又带碛底银二元。先年被洪水冲崩,添自备工本开辟成田,德兹因乏银凑用,愿将此田退于吴添兄永耕管业,添再备出田底银六大元,又备出碛底银二元。当日银交番主连德亲收足讫,此田自戊子冬起,至丙辰冬止,限满之日,再行转约。自立字之后,若有另生枝节,系德一力出身抵挡,不干承耕人之事。此系人番甘愿,恐口难凭,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据,照。
即日批明:添再备出田底银六元,又备出碛底银二元,批照。
光绪戊子十四年 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249 页
知见 钟下骨
在场 杨孔云
代笔 林瑞廷
立再承永耕字 吴阿添
在场 杨孔云
代笔 林瑞廷
立再承永耕字 吴阿添
卷一 总论 第 249 页
第三九 奏 议
雍正五年七月初八日,浙闽总督臣高其倬谨奏,为奏闻台湾人民搬眷情节事。窃查台湾各处居住人民,多系只身在彼,向皆不许携带妇女,其意为台地远隔重洋,形势险要,人民众多,则良奸不一,恐为地方之害。近来闽省之人,及曾经任闽各员条陈议论,多谓人民居彼,既无家室,则无父母妻子之系、久远安居之心,所以敢于为非;若令搬眷成家,则人人守其田庐,顾其父母妻子,不敢妄为,实安静台境之一策。臣因其说甚近情理,随反覆详细询访筹思,查得台湾府所属县之中台湾一县,皆系老本住台之人,原有妻眷;其诸罗、凤山、彰化三县皆新住之民,全无妻子,此种之人不但心无系恋,敢于为非,且聚二、三十人或三、四十人同搭屋寮,共居一处,农田之时,尚有耕耘之事;及田收之后,颇有所得,任意花费,又终日无事,惟有相聚赌饮,饮酣赌输,遂致共谋窃劫。若令各有妻子,则内外有分,不至杂沓纷纭,且各顾养赡妻子,则赌饮花
卷一 总论 第 250 页
费之事自灭;各顾保守家室,则抢夺剽窃之志自消,实为形格势禁之要务。就臣愚昧之见,以为全不搬眷固非长策;而一概搬眷亦非长策。请嗣后住台人民若欲搬眷住台,其贸易、雇工、及无业之人,全无田地,原非安土之辈,概不准搬外;其开垦田土,实在耕食之人,欲行搬眷者,俱令呈明地方官详细确查,实有垦种之田满一甲,并有房庐者,即行给照,移明该管地方官令其搬住,仍查明安插,务期明晰。至佃户之中有佃田满一甲,住台经五年,而业主又肯具状保系诚实不多事之人,如有妄为,甘与同罪者,亦准其呈明给照,拨眷前往,查明著落,业户保领安插;其佃田不及一甲,住台未满五年;及虽佃田满一甲,住及五年,而业户不肯具保者,一概不准。如此办理,似搬眷而往者皆将来耕田安人之家;而就此一番确查,又可以其田产多少之概,并系何人下之佃户,设有犯法,责有所归,查拿亦易,似为有益。至现今甫往台湾,求田耕种之人,即系诚实,现无田业,亦应一概不准带眷前往,以防生事。此臣愚见所筹,未敢遽行,谨将情节缮摺奏闻,伏乞皇上睿裁,谨奏。
卷一 总论 第 250 页
第四0 垦批字
立给垦批字海山庄业主张,兹本衙庄界内,座在横坑庄,从前未曾批给与人,兹有庄佃陈缘到馆自称:此山从前混承他人,向来未经配纳大租,自行请配。即日踏明界址
卷一 总论 第 251 页
,东自山顶小沟为界,西至陈岁山为界,南至简家山分水为界,北至陈岁山为界,四至界址分明,给付该佃陈缘掌管为业,每年配纳大租粟六斗正,至期到馆交纳,取出完单为照。自给之后,该佃务须照界掌管,不得越侵过界,听其盖屋居住,耕种度食,亦不得窝藏匪类,为非作歹,致生事端;如有此情,听业主革逐出庄,不得异言;倘欲别图转手他人,任从其便。今欲有凭,合立垦批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收过盘仪银完足,再照。
业主张。
道光四年十二月 日补给。
批明:即日收过盘仪银完足,再照。
业主张。
道光四年十二月 日补给。
卷一 总论 第 251 页
第四一 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有开垦过业主吴分下水田一段,经丈三甲,坐落水漆林,东至圳沟,西至自已厝后牛埔,南至曾恒达田为界,北至徐思佩田为界。又分下田一段,经丈九分,东至自己厝前界为界,西至出水沟为界,南至曾恒达田为界,北至刘敬臣田为界。并茅厝一座四间,牛栏二间,仍带竹围菜园一段,四至明白。今因缺租,情愿将田底、茅厝退还业主吴,三面言议,出得贴工资银八十五两番广。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田厝即付业主前去掌管耕作输纳。保此田厝果系盛美自己开垦之业,与叔侄兄弟房
卷一 总论 第 252 页
亲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是盛美一力抵挡,不干业主之事。此系二家甘愿,日后不得言贴言赎,恐口无凭,立退佃田底字一纸,送为执照。
即日收过契内番银八十五两广完讫,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书人 弟名达
为中人 林志钦
立退佃田底人 朱盛美
知见人 汪琳
即日收过契内番银八十五两广完讫,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书人 弟名达
为中人 林志钦
立退佃田底人 朱盛美
知见人 汪琳
卷一 总论 第 252 页
第四二 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有承先人开垦滥田四甲六分正,坐落大武郡水漆林庄,年带吴头家大租粟三十六石八斗正,车工圳费照例配纳,圳水通流灌溉。今因积缺大租粟二百零石,又新旧车工圳费银三十九元零,愿此业抽出一半田二甲三分,退耕抵还所缺大租粟及车圳银一半,面会折番银七十元;馀缺一半大租粟及车圳银,仍带在馀一半田二甲三分之额。先问房亲叔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业主吴郡山出首承坐,三面议定著下时价番七十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讫,抵还大租;其抽出一半田,随踏明退归郡山前去
卷一 总论 第 253 页
掌管输课,日后不敢再言找赎。保此田二甲三分果系道承先人开垦之业,与房亲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道自出头抵挡,不干郡山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退佃田底字一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来契内银元,抵还大租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邱养
知见人 邱达
立退佃田底字人 邱道
代书人 林春
即日同中收过来契内银元,抵还大租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邱养
知见人 邱达
立退佃田底字人 邱道
代书人 林春
卷一 总论 第 253 页
第四三 退尽佃字
立退尽佃字大崙庄陈外,有承父及伯等田底共七分三釐,址在吴厝庄东势洋,丘数不等。因积欠大租一百七十五石无力完纳,而业主公项严切,愿将此田底踏明界址,退尽归还业主抵完公项。自此退还以后,业主或给他人,或付别耕,俱听主裁,日后外以及子孙等不敢异言生端。此系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立退尽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卷一 总论 第 254 页
道光六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曾承捷
立退尽佃字人 陈外
代笔人 洪腾云
为中人 曾承捷
立退尽佃字人 陈外
代笔人 洪腾云
卷一 总论 第 254 页
第四四 退佃字
同立退佃字人崙仔庄陈德兴兄弟等,有承祖父坐落牛椆仔庄水田一段,东至黄家田为界,西至水沟为界,南至自己田为界,北至庄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陈业主大租谷三石五斗正。自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大租谷数百馀石,业主累次究讨,兄弟商议,愿将田业立字退佃,托中送归本业主陈荣德堂掌管。即日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本业主掌管,田耕种,后日兄弟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陈德兴兄弟承祖父自置物业,与外人及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为碍。此是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退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将田同立退字一纸,送归本业主耕,收抵正供,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 日。
代笔人 陈添
卷一 总论 第 255 页
为中人 黄再松
同立退佃字人 陈德兴
同立退佃字人 陈德兴
卷一 总论 第 255 页
第四五 退耕归管字
同立退耕归管字人胡耀宗、王进布、张士路、王忠助等,先年各人等承祖父兄有向高焕观认山林山埔一所,址在南港仔六坑内灰坑西势,东至坑底,西至大崙背,南至大尖角;北至石门外二小崙仔,各为界。前来开辟耕种,于今多年,其山地又瘦,况宗等夥记人等各迁移他处,爰是宗等夥记相邀,托中向山主高焕观之亲高胡观身上恳出工本银十四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将认山田原界,同中踏明四至,归还高胡观归一掌管。自今退还,日后宗等及子孙永不敢异言再来耕种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甘愿退耕归管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工本银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 日。
为中人 王忠起
在场知见人 张神助
知见人执笔 胡应求
卷一 总论 第 256 页
知见人 张万祥
同立退耕归管字人 王忠助
王进布
张士路
胡耀宗
同立退耕归管字人 王忠助
王进布
张士路
胡耀宗
卷一 总论 第 256 页
第四六 佃 批
本业主吴,有水漆林庄,土名罗厝庄崙仔脚前荒田一所,原属本户下佃丁刘思、刘道明、黄可畅、黄烈南等田额,被水浸浚,不堪耕种,该佃等逋负谷致累,本业主赔徵课饷多年,兹有郭盛宗前来承认给佃,就该处底下荒田一所、鱼池大小三口,凭定南北照大口池岸直透至东福兴庄竹仔脚出水沟为界。其荒田一所,不许将田开凿鱼池等项,年定输纳本业主大租银八大元。嘉庆五年始,逐年租银至十一月清完,给单执照;倘有至期拖欠租银,以及防碍滋事,听本业主另招佃宗,不得藉给滋蔓、混侵界限等情。给佃批一纸,付宗执照。
嘉庆五年三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256 页
第四七 佃 批
卷一 总论 第 257 页
本衙管下睦宜庄,有添亨田六甲八分,因积欠大租縠无力完纳,将田底退为本衙管掌为业。兹据陈永萃亨到馆求给此田底,其田六甲八分,坐在睦宜庄前,丘数不等,东至金、陈宅,西至叶宅田,南至大圳,北至陈宅为界,四至明白,三面议定银价六十四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底听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年该纳大租谷五十四石四斗正,照庄例自备乾净好粟,车运到本衙鹿港仓交纳,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听业主吊起别耕。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执为照,行。
嘉庆五年七月 日。
中人 黄为玉
立给托 施伯慎
批明:陈英观、陈鹤观、陈珠明同买过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釐六丝,再照。
嘉庆五年七月 日。
中人 黄为玉
立给托 施伯慎
批明:陈英观、陈鹤观、陈珠明同买过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釐六丝,再照。
卷一 总论 第 257 页
第四八 开垦田契字
立开垦田契字业主王福记,有海埔地一处,址在大肚西沙辘堡三块厝庄下海埔,东至本佃杨清冬兄弟公田界,西至横沟界,南至本佃杨清冬兄弟公田界,北至大沟界。今据佃人杨定观前来认垦,筑旱田一分,年配大租粟二斗,并配大肚溪圳水通流灌溉,即
卷一 总论 第 258 页
日收过佃人杨定观来垦礼银二大元,随将此业交付杨定观永远掌管。口恐无凭,立开垦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垦字内垦礼银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借洋银二元,即将每年大租付银主扣抵利息,逐年免纳,再照。
业主王。
光绪十年十月 日。
立开垦田契字业主 王福记
即日亲收过垦字内垦礼银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借洋银二元,即将每年大租付银主扣抵利息,逐年免纳,再照。
业主王。
光绪十年十月 日。
立开垦田契字业主 王福记
卷一 总论 第 258 页
第四九 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因先年有自置归管詹继昌庄佃大租粟,址在大加蚋堡新南庄,土名三重埔庄,抽出二佃户阙月骞、阙光春历年原应纳大租粟二石五斗正,光绪十四年间扣四成,尚剩六成,年该纳大租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二佃之租额出卖与人,先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同向与佃户阙永成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尽根价银二十四大元正。其银字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此租粟随即同中交付买主阙永成取收,永为自己之租额,以至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委系是捷三自置之租额,与别房人等无干,在先亦无典借他人财物交加不明为碍;如有
卷一 总论 第 259 页
情弊,捷三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捷三亲收过契字内银二十四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其承买契约佃册,有带别佃,不能缴带;或要用之日听便取出,不得刁难,声明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詹盛发
知见人 弟在源
在场人 男清溪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 詹捷三
即日同中捷三亲收过契字内银二十四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其承买契约佃册,有带别佃,不能缴带;或要用之日听便取出,不得刁难,声明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詹盛发
知见人 弟在源
在场人 男清溪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 詹捷三
卷一 总论 第 259 页
第五0 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
立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业户林明注,即林光注,同侄林国荣等,有承祖父遗下管收里族庄庄业佃租,历掌收租,照完供采无异。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此庄业佃租为质,托中引向林安邦借过番银四百大元,三面言议,全年愿纳银主租利大租谷三十六石。其银四百元,即日同中交光注叔侄亲收足讫;其递年应纳银主租利谷三十六石,即就里族
卷一 总论 第 260 页
庄属佃林安邦之现耕,递年分作早晚二季,对半交纳,早季六月内交纳早谷一十八石,晚季十月内交纳晚谷一十八石。其谷务要晒乾扇净,按年按季照数交纳,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混用湿冇之谷抵塞各等弊;如有此弊,光注叔侄自愿补足交纳,不敢异言。借约三年为限,自道光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至前止,如递年照纳银主租利谷外,听光注叔侄备足原借番银四百元,赎回庄业佃租借字;若无备银取赎,仍应听林按年就伊现耕控抵租谷三十六石,不得异言。此系现银明借,出自甘愿,并无抑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一纸,并缴赎回林得三典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质借银字内番银四百元足讫,再照。内添注「安邦」二字。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 日。
为中保人 林居观
立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业户林明注,即林光注亲笔
同侄 林国荣
即日同中亲收过质借银字内番银四百元足讫,再照。内添注「安邦」二字。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 日。
为中保人 林居观
立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业户林明注,即林光注亲笔
同侄 林国荣
卷一 总论 第 260 页
第五一之一 阄分字
同立阄分字人郭振岳、姜胜本,缘于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给大溪墘榔林荒
卷一 总论 第 261 页
埔一处,东至高山顶,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协同招佃垦辟,陆续成田,报升在案。因乏溪流灌荫,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丰歉,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课无异;祗以佃户日多,事务日繁,合理之难免维艰,曷若分收之较为方便。爰是鸠集佃户酌议,随其美恶,品搭匀称,踏明界址,课业对半均分,立阄拈定,至公无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为己业,分户各管,禀蒙厅宪王立碑定界址,胜本拈著东畔,振岳拈著西畔。自今以后,各管各业,各完己课,世世子孙永不得侵佔翻异滋端。此系仁义合夥,各凭公道,两无迫勒,但恐日久口说难凭,合立阄分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略)。
乾隆九年 月 日。
代书人 某
在场人 某
佃户 某
业户 某
某
批明(略)。
乾隆九年 月 日。
代书人 某
在场人 某
佃户 某
业户 某
某
卷一 总论 第 261 页
第五一之二 找绝杜卖契字
卷一 总论 第 262 页
立找绝杜卖契人张凤华,弟观华、会华,偕侄锡泰、侄孙润番等,有同承父祖阄分庄业二所,坐落猫东堡。其一原载土名岸里社西势尾,东至岸社冒仔达等埔沟为界,西至山坪顶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溪崁为界。又一土名阿和巴庄,东至搭连庄沟,与廖盛草地石碑为界,南至水堀头张承祖草地石碑为界,北至敦仔等草地为界。两处界址,俱各明白。前因积欠公项,就界内抽出大租,于乾隆三十六年间,向江九荣官典借银三千六百元。又就界内抽出同庄等处十分之三租业,并配供粟番租,于乾隆三十七年正月间典与廖时济官价银二千二百元。又就界内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带正供粟七十五石零斗,系华叔侄留存自管。其馀界内各庄租业,带纳番租供粟采买等,于乾隆三十六年、三十七年并四十一年间,先后之契四纸,向杨振文官典契价共银一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元正。兹典年限未满,又因积欠府宪盐课,差追莫措,叔侄相议,愿将各典找价卖绝,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原典主杨振文官议找承买,三面言定连江宅、廖宅所典之业在内,值时价银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元,除原收各契典价银二万三千九百二十六元,再找卖价银一千二百元,合共价银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元,折纹重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三两一钱六分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原典庄业照前契内所载坐址租额,付与银主杨振文官永远管掌为业,仍带纳番租供采丁耕等项。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业,亦即对明付与杨振文官前去备价赎回,归一掌管,永为己业。其应纳番租供粟等项
卷一 总论 第 263 页
,照前原典额所行,华等一卖千休,不敢异言生端,日后子孙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庄业俱系华等同承父祖阄分界内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华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永杜绝卖契一纸并连上手印契司单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找卖价银一千二百大员,合前年先后典找,并典江、廖二家各契典价银共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员,折纹重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三两一钱六分足,再照。
批明:华叔侄原留祖业,配纳供粟七十五石零,兹再拨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带杨振文官完纳。四十三年止,以前华叔侄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后系杨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纳,再照。
批明:水堀头下公馆议约墙围内正屋带两廊仓,此后归杨振文官掌管为业,墙外两边护屋,仍归华掌管,外带北庄仓廒一坐,并归杨宅,再照。
批明:此业原带朴仔篱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庄牧牛圹埔一并归付银主杨宅掌管,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 日。
在场母 潘氏
潘氏
即日收过契内找卖价银一千二百大员,合前年先后典找,并典江、廖二家各契典价银共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员,折纹重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三两一钱六分足,再照。
批明:华叔侄原留祖业,配纳供粟七十五石零,兹再拨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带杨振文官完纳。四十三年止,以前华叔侄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后系杨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纳,再照。
批明:水堀头下公馆议约墙围内正屋带两廊仓,此后归杨振文官掌管为业,墙外两边护屋,仍归华掌管,外带北庄仓廒一坐,并归杨宅,再照。
批明:此业原带朴仔篱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庄牧牛圹埔一并归付银主杨宅掌管,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 日。
在场母 潘氏
潘氏
卷一 总论 第 264 页
侄孙 润琼
润番
润奎
润玉
知见兄 仁揖
叔 澄瑞
为中 谢大木
石妈慎
杨振翰
侄 锡泰
秉笔侄 云川
立找绝杜卖契张 观华
凤华
会华
润番
润奎
润玉
知见兄 仁揖
叔 澄瑞
为中 谢大木
石妈慎
杨振翰
侄 锡泰
秉笔侄 云川
立找绝杜卖契张 观华
凤华
会华
卷一 总论 第 264 页
第五二之一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张元,有承父阄分应分大武新庄魏妈光应分,每年该纳大租糖三百
卷一 总论 第 265 页
觔,折天平三百五十五觔。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借过何谅观佛面银四十大元,愿将魏妈光大租糖三百觔付与银主收抵利息,面限四年为满,听元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字,不得刁难。其银如至期未便,仍付银主收管,不得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合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四十大元完足,再炤。其上手大契系与别房相连,难以分拆,不得交付,批明再炤。
嘉庆五年三月 日。
为中人 张士杰
立典契字人 张元
代书人 自己
批明:嘉庆八年再加来佛银十六元,批明又炤。
代书长男 大存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四十大元完足,再炤。其上手大契系与别房相连,难以分拆,不得交付,批明再炤。
嘉庆五年三月 日。
为中人 张士杰
立典契字人 张元
代书人 自己
批明:嘉庆八年再加来佛银十六元,批明又炤。
代书长男 大存
卷一 总论 第 265 页
第五二之二 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张元,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郡城何谅兄借出佛银四十大元,
卷一 总论 第 266 页
将新庄大租糖三百觔对佃与银主以抵利息。限不限时,备足母银清还,取回原借字;如无银清还,听银主掌管,或要与他人,听从其便,元不敢异言生端阻挡。保此园系元自置,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为碍。但上手契遭匪乱失落,故无缴连,日后寻出,不堪为用。口恐无凭,合立借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四十元完足,再炤。
批明: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再借过佛银十八元,又炤。
嘉庆十年三月 日。
为中人 张永达
胎借银字人 张元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四十元完足,再炤。
批明: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再借过佛银十八元,又炤。
嘉庆十年三月 日。
为中人 张永达
胎借银字人 张元
卷一 总论 第 266 页
第五二之三 转胎借字
亲立转胎借字人何高升,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郡城岭后街徐府合记借出六八重银饼四十一元半,将新庄大租糖三百觔对佃付与银主以抵利息。限八年为满,听升备足母银清还,取回原借字;如至期无银清还,听银主掌管,或要典与他人,任从其便,不敢异言生端阻挡。保此园果系升承父在日,将银借与张元,经元将园付掌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
卷一 总论 第 267 页
,升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但上手契因张家遭匪扰乱失落,故无缴连,日后如张家寻出,不堪为用。口恐无凭,合亲立转胎借字一纸,并缴张元原借字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重银饼四十一元半完足,再炤。
同治四年六月,再借徐合记来六八银一十元,每月愿贴利息银二角正,限至赎业之日,母利一齐清还明白,不敢短欠,何高升亲笔,批明再炤。
咸丰十年十月 日。
知见人 妻陈氏
亲立转胎借字人 何高升
执笔人 自己
为中人董事 黄光正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重银饼四十一元半完足,再炤。
同治四年六月,再借徐合记来六八银一十元,每月愿贴利息银二角正,限至赎业之日,母利一齐清还明白,不敢短欠,何高升亲笔,批明再炤。
咸丰十年十月 日。
知见人 妻陈氏
亲立转胎借字人 何高升
执笔人 自己
为中人董事 黄光正
卷一 总论 第 267 页
第五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郡城内油行尾陈钳,有承祖父明买尽根大租,在吧哖楠梓仙溪西里鹿陶洋界内。至于光绪十年间,父亲陈高升乏银费用,抽出大租谷九十五石,向过岭后街徐合记徐天赏承典佛银五百大元,其业随即交付前去掌管收成。今因乏银费用
卷一 总论 第 268 页
,将此大租谷九十五石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再托中引就,向过徐合记徐江汉三面言议,找买尽根佛银五百大元六八正,合前计共一千大元。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言赎。保此业系是钳等承祖父之业,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或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钳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实是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异言生端诸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找尽根契字一纸,并连上手契字十二纸,合共十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佛银五百大元,连前典契面银共一千大元,再炤。
光绪十三年二月 日。
为中人 洪安官
知见人 陈火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陈钳
代书人 林德福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佛银五百大元,连前典契面银共一千大元,再炤。
光绪十三年二月 日。
为中人 洪安官
知见人 陈火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陈钳
代书人 林德福
卷一 总论 第 268 页
第五四 卖尽契字
亲立卖尽契字人郡城内陈火,有承祖遗下明买大租草地二宗两所,坐落土名东西;又一所坐落土名内茄茇;其东、西、南、北四至,俱各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此界内
卷一 总论 第 269 页
历年应抽大租谷共一百九十二石。因自光绪甲申年六月间,先父在日,将此界内大租抽出九十五石,典过徐合记,上手契内经已批明,火所收历年尚存九十七石之额。今因乏银别置,情愿将此额大租草地出卖,先问房亲等人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严清池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四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草地大租随即踏界对佃,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找赎滋事。保此业果系是火承祖遗下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火自当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口恐无凭,合亲立卖尽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百大元,再炤。
光绪丁酉年八月 日
知见人 妻李氏
亲立卖尽契字人 陈火
为中人 王水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百大元,再炤。
光绪丁酉年八月 日
知见人 妻李氏
亲立卖尽契字人 陈火
为中人 王水
卷一 总论 第 269 页
第五五 阄书字
同立阄书字人严樟港、严清池、严江淮等,有公置大租粟一宗,大租户在鹿陶洋、
卷一 总论 第 270 页
东西等处。今因人口浩繁,同请公亲相议,将此大租粟石踏作四份均分,其樟港、清池、江淮等每人各应得一份,馀尚伸一份,公同妥议,交付樟港历年掌收,以为祭祀诸费。此系二比甘愿,日后不敢异言滋事,口恐无凭,同立阄书合约字一样三纸,每人各执一纸收执为炤。
计开各房应份大租粟石列明于左:
一、议:严樟港大租粟控除完粮外,应分江全若干石,江察若干石,张登若干石,江心如若干,江锦成若干石,江宽裕若干石,江光记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樟港掌管,声明炤。
一、议:严清池大租粟控除完粮外,应分田府元帅若干石,江长若干石,江界若干石,江淇泉若干石,江光取、江光先、江月、江路四人公若干石,江额女冘若干斗,江兴若干斗,江税若干斗,徐玉升若干斗,江张若干斗,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清池掌管,声明炤。
一、议:严江淮大租粟控除完粮外,应分江长记若干石,江贺自己若干斗,公需若干石,四条若干斗,江寅若干石,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江淮掌管,声明炤。
一、议:存公需大租粟控除完粮外,江知若干石,江端若干石,江旺若干斗,江地
计开各房应份大租粟石列明于左:
一、议:严樟港大租粟控除完粮外,应分江全若干石,江察若干石,张登若干石,江心如若干,江锦成若干石,江宽裕若干石,江光记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樟港掌管,声明炤。
一、议:严清池大租粟控除完粮外,应分田府元帅若干石,江长若干石,江界若干石,江淇泉若干石,江光取、江光先、江月、江路四人公若干石,江额女冘若干斗,江兴若干斗,江税若干斗,徐玉升若干斗,江张若干斗,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清池掌管,声明炤。
一、议:严江淮大租粟控除完粮外,应分江长记若干石,江贺自己若干斗,公需若干石,四条若干斗,江寅若干石,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江淮掌管,声明炤。
一、议:存公需大租粟控除完粮外,江知若干石,江端若干石,江旺若干斗,江地
卷一 总论 第 271 页
若干斗,江匏若干斗,顺德若干斗,江彪若干斗,江光取若干斗,江贵若干斗,江道若干斗,江都、江贵四人公若干斗,江鸟、江元、江泰若干斗,江蚊若干斗,徐阿茂若干斗,朱懊能若干斗,江番慈若干斗,江深山若干斗,江文邑若干斗,江天字若干斗,江阿留若干斗,江见共若干斗,张铁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并抽户名严先进、益隆所收租税店税,一切交樟港掌收,以为祭祠诸费,声明炤。
同治三十三年十月 日。
知见人 女冘母江氏
同立阄书字人 严清池
严樟港
严江淮
为公亲人 林美
代书人 林美
同治三十三年十月 日。
知见人 女冘母江氏
同立阄书字人 严清池
严樟港
严江淮
为公亲人 林美
代书人 林美
卷一 总论 第 271 页
第五六 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武西堡关帝厅庄第三十三番户邱诗朝,有阄分应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内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釐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旧馆庄、新竹围庄
卷一 总论 第 272 页
、大沟尾庄,每甲原前徵收大租粟八石,今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纳地租,尚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满正,水银每甲贴粟六斗满正,车工每甲贴粟四斗满正,系佃自运到馆,按作早晚两季对半完纳,经风煽净,年配纳十五庄水分二釐,并带收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大租出卖,先间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堡旧馆庄第一番户李晋兴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订时值尽根契价银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釐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田甲声等项载明,随即对佃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纳水分,永为己业。契明价足,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阄受应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手收过尽根契面佛银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釐正,平三百二十六两一钱三分七釐正完足,再炤。
批明:阄书大契尚有馀业,不得缴连,批炤。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 日。
代书人 邱启南
为中人 邱三平
即日同中亲手收过尽根契面佛银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釐正,平三百二十六两一钱三分七釐正完足,再炤。
批明:阄书大契尚有馀业,不得缴连,批炤。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 日。
代书人 邱启南
为中人 邱三平
卷一 总论 第 273 页
场见人 邱万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 邱诗朝
计开佃户:
吴德昌原田三甲三; 徐教对、徐文对原田二甲五分三釐一;
徐日章原田三分; 吴文理原田二釐二毫五;
吴立记原田八分八釐一毫六;徐红毛原田一甲二分零七毫;
吴石才渔池九釐; 蔡长流宅四釐二丝五;
吴贯世原田一甲四分一; 徐文开原田二分六釐三;
吴乞食原田八釐; 邱献廷原田三分二釐二;
吴惠庆原田五分; 李清洁原田一甲九分六;
吴和尚原田二釐二毫五; 邱礼兴原田三分二釐二;
邱礼皮原田三分二釐二; 钱祐原田二分;
钱自在宅一分; 钱录原田二分;
詹礼水原田五分四; 詹心原田二分;
詹老三原田二分; 詹业原田一分四;
詹戆原田二分四; 卢兴露原田五釐四毫三。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 邱诗朝
计开佃户:
吴德昌原田三甲三; 徐教对、徐文对原田二甲五分三釐一;
徐日章原田三分; 吴文理原田二釐二毫五;
吴立记原田八分八釐一毫六;徐红毛原田一甲二分零七毫;
吴石才渔池九釐; 蔡长流宅四釐二丝五;
吴贯世原田一甲四分一; 徐文开原田二分六釐三;
吴乞食原田八釐; 邱献廷原田三分二釐二;
吴惠庆原田五分; 李清洁原田一甲九分六;
吴和尚原田二釐二毫五; 邱礼兴原田三分二釐二;
邱礼皮原田三分二釐二; 钱祐原田二分;
钱自在宅一分; 钱录原田二分;
詹礼水原田五分四; 詹心原田二分;
詹老三原田二分; 詹业原田一分四;
詹戆原田二分四; 卢兴露原田五釐四毫三。
卷一 总论 第 274 页
第五七 杜卖尽根大租粟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粟字人业主蓝清固,缘光绪十年六月间,林西美顶买林浅水田一段,址在内新庄北势,土名小坌,计共八丘,经丈五分,全年应纳蓝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银别创,愿抽出二石出卖,托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大租价银十二元正。银即日交收足讫,随立字将此二石大租粟付与林西美永远收掌,以后逐年尚剩纳二石正。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今欲有凭,立卖尽根大租粟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大租粟字内佛银十二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年六月 日。
代笔人 廖必捷
为中人 林万安
立杜卖尽根大租粟字人业主 蓝清固
卷一 总论 第 274 页
第五八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内庄雅桥吴昌记,缘昌记于道光四年闰七月间,承买陈锦官等大租产业,并退佃田底,及东西南北山坪沟漕抽的田园大小租业一宗,址在安邑罗汉外门田螺
卷一 总论 第 275 页
窟庄、梨仔坑庄、白树林、浸水寮庄,舌仔尾庄、顶庄、头崩崁庄、猴坪庄、红花园庄、头社庄、茅埔庄、金瓜寮庄、顶公馆庄、九屎坑庄、王爷崙庄、牛寮庄、石门坑庄、芋匏庄、柑仔林庄,东至头崩崁分水崙,西至石门坑山分水崙,南至梨仔坑土地公庙,北至枕头山脚,四至明白为界。此次清丈,除小租由昌记给领丈单,自行完粮收租外,所有大租,当经与小租户商议定妥,由小租户领执丈单,本馆则就小租户带纳大租额徵,以十成抽出二成,贴归小租户承完钱粮;以八成照纳本馆所有大租钱粮,贴归小租户永远照样议承纳,与本馆无干。定议之后,所有十四、十五两年小租户应纳大租,均以八成照完,本馆亦照数承收,分别给付完单,各无翻异。缘昌记因从前积欠府辕公款,为数甚钜,奉宪催追,乏项缴案,愿将田螺窟、锦丰大小租馆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郡内下横街蔡自记,即蔡福谦堂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定时价六八契面银三千二百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田螺窟等庄大租业、并退佃田底小租、及东西南北山坪沟漕抽的田园、并公馆一庭,一尽踏明界址,逐照额徵,对佃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分别收租纳课。其业限至于十五年为满,听昌记备足契面银取赎;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保此业果系昌记承买陈锦官等之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如有不明等情,昌记自当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亦无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典
卷一 总论 第 276 页
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一纸,印照一纸,约字一纸,小租丈单七纸,串单七纸,共一十八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三千二百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公馆原有损坏,应行翻盖,估值须工料银一百二十元,将来赎契之日照估数承坐,不得藉端推诿。
一、批明:此典契应行投税,将来赎契之日,自当照数坐还典主。
一、批明:馆中存有家器等件,点交典主收用,登记在簿,赎契之日,由典主交还;如有损坏,应毋庸议。
光绪十六年五月初一日。
为中人 吴仲杨
陈岳生
知见人 敦达
敦追
立典契字人 吴昌记
代书人 林一枝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三千二百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公馆原有损坏,应行翻盖,估值须工料银一百二十元,将来赎契之日照估数承坐,不得藉端推诿。
一、批明:此典契应行投税,将来赎契之日,自当照数坐还典主。
一、批明:馆中存有家器等件,点交典主收用,登记在簿,赎契之日,由典主交还;如有损坏,应毋庸议。
光绪十六年五月初一日。
为中人 吴仲杨
陈岳生
知见人 敦达
敦追
立典契字人 吴昌记
代书人 林一枝
卷一 总论 第 276 页
第五九 合支分字
卷一 总论 第 277 页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侄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银前来承退陈光礼、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处,坐落土名武鹿沟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釐,递年完纳头家租粟二十六石三斗一升。其田请到家长叔侄同议: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带房屋、家货、禾埕、牛只、菜园,系二家均分,日后叔侄不得生端异言。此系二家甘愿,今欲有凭,特立合支分一纸,执为照。
家长叔 儒珍
房长叔 元德
仁财
仁亮
仁万
内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大坐四分,不得混争。
头家租粟,系登纳六分,大纳四分。其屋,登坐左张,大坐右张。
乾隆七年十二月 日。
代笔见人 林永瑞
立合支分 叔元登
侄阿大
家长叔 儒珍
房长叔 元德
仁财
仁亮
仁万
内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大坐四分,不得混争。
头家租粟,系登纳六分,大纳四分。其屋,登坐左张,大坐右张。
乾隆七年十二月 日。
代笔见人 林永瑞
立合支分 叔元登
侄阿大
卷一 总论 第 278 页
第六0 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
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谢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业,有阄得水田一处,坐落土名大溪石磊仔。今将阄内应得田业,截出一节,其业东至屈曲田塍石钉,与安自己田业毗连为界,西至田尾石钉,与房内阿福埔业毗连为界,南至车路,直下屋门首圳沟为界,北至圳屋门首圳沟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原带长陂仔水田圳透落波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业应得一股,以及鱼虾陂草,各照水额配分。又带陂下圳路一条,其水由圳到田灌溉,并带分纳下则田四甲一分七釐二毫四丝正。至于六成大租,系安自己上节田业,每年包纳清讫。今因乏银别创,愿将阄内田业截出一节,先问至亲不欲承典,托中引就廖麟双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内所有之物时值起耕典田价银三百二十五大元正。其银色经中交与安父子亲收足讫,并无短少,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之业;倘有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系典主一力抵挡,不干承典人之事。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赎回之日,银还字还,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纸,带阄分一纸,红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批明:谢世安实收到起耕典契字内佛银三百二十五大元正,批照。
批明:带茅屋间数,及禾埕、菜地、风围、竹木,三股安应得一股,俱带交承典之
卷一 总论 第 279 页
人掌管。其带屋等件,系与廖家换水约界内,批照。
批明:安上节田头要开水圳路一条,透落起耕典业内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无利红花银四元,现时系银主备出,到赎田之日,典主自当备还,批照。
再批明:安田东南片开出小沟一条透落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托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双手内,加领到佛银五十大元正,合上年典契字内佛银,计共三百七十五大元正,言定每年租,不拘加减,系承典之人应得之额,安不能再向领租,批照。
光绪十六年庚寅岁次十月 日。
为中弟 阿云
代笔人 阿拈
在场男 阿引
侄 阿昌
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人 谢世安
批明:安上节田头要开水圳路一条,透落起耕典业内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无利红花银四元,现时系银主备出,到赎田之日,典主自当备还,批照。
再批明:安田东南片开出小沟一条透落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托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双手内,加领到佛银五十大元正,合上年典契字内佛银,计共三百七十五大元正,言定每年租,不拘加减,系承典之人应得之额,安不能再向领租,批照。
光绪十六年庚寅岁次十月 日。
为中弟 阿云
代笔人 阿拈
在场男 阿引
侄 阿昌
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人 谢世安
卷一 总论 第 279 页
第六一 换田合约字
同立换田合约字人何北海、吴泮水等,有自置过赖家水田一段,址在后仔庄东势
卷一 总论 第 280 页
瓦前,清丈计二甲五分五釐四毫八丝,内抽出田一甲五分六釐九毫三丝,带契四纸,丈单一张,永换与何北海掌管,配纳粮银。其田东至玄坛爷田界,西至小路外赖家田界,南至自己抽出田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踏明。馀伸田九分八釐五毫五丝之粮银,并契内所带大租,仍归水掌管,纳粮完租。又海有承先祖父遗下水田一段,址在外新庄仔东门口,四至界址契内载明,原纳折六成大租二石八斗八升,清丈田一甲五分六釐九毫三丝,带印契一纸,又丈单一张,永换与吴泮水掌管,逐年安粮纳租。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换田合约字二纸一式,各执一纸,永远执照,行。
光绪辛卯十七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何海乾
为中人 林元昌
同立换田合约字人 何北海
吴泮水
光绪辛卯十七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何海乾
为中人 林元昌
同立换田合约字人 何北海
吴泮水
卷一 总论 第 280 页
第六二 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人林会友、胞弟林会坤等,有共承祖父林光邦、林呈辉遗下阄业,应得林成祖大租庄业,地在摆接堡员林庄,佃户吕君用现管业,吕水德每年应
卷一 总论 第 281 页
纳会友等大租谷原二十石零七斗,依旧章程加一五伸折两平斗二十三石八斗零五合。于乾隆年间,祖父林成祖之子林海等向此小租户田主借出佛银一百零三元五角,将此大租付田主扣利以外,每年原应纳大租银十元零三角五点,奉刘巡抚清丈,扣四成归小租户田主完粮,大租粟实收六成,折两平斗大租谷十四石二斗八升三合,折实银六元二角一点,每年亲带到会友家纳清给单,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情愿将此大租谷银出卖于人,托中引向宗弟林益岳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大租价龙银六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其银经中交会友等亲收足讫,随将此佃大租谷银六元二角一点正,归付林益岳管收。自用图章掣给完单,该佃应照旧章程带到林益岳家,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宜照旧章就小租户田主跟究,逐季加利,不得异言保。此大租谷银果系会友等承祖父遗下遗业,应得之额,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如有此情弊,会友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仁义交接,现银明买,出于两愿,各无反悔。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会友等子孙不敢言及找赎,妄生觊觎滋事。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会友等亲收过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内龙银六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挂借银项,字载听赎,今议归买主,不拘时价向赎,友等决无爽约,批照。
即日同中,会友等亲收过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内龙银六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挂借银项,字载听赎,今议归买主,不拘时价向赎,友等决无爽约,批照。
卷一 总论 第 282 页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十月。
小租户田主认佃人 吕水德
代笔人 吕登波
为中人族亲 林道纶
在场见人母亲 陈墨
立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人 林会友
胞弟 林会坤
小租户田主认佃人 吕水德
代笔人 吕登波
为中人族亲 林道纶
在场见人母亲 陈墨
立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人 林会友
胞弟 林会坤
卷一 总论 第 282 页
第六三 杜卖尽根园契字
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人郭循理,即郭正记,有明买过林毛氏园一宗,分为三段,址在八奖溪后庄。其一段,东至罗家园,西至黄家园,南至车路,北至罗家园崁。又一段东至张、罗二家园,西至黄家园,南至黄家园,北至溪。又一段,东至自己园,西至路,南至黄家园,北至溪。共三段,年配纳林业主大租糖二百五十觔,又大租糖三百觔,大租谷六石,其东西四至俱明白为界。今因不合意,愿将此园三段概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黄信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价银三百五十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该园三段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前去掌管,任从起佃招耕,收税
卷一 总论 第 283 页
纳租,永为己业,不敢异言滋事。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找赎之论。保此业系记明买物业,与他人无干,中间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亦无来历不明、积缺大租等情;如有等情,记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一纸,缴连县给印照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字内价银三百五十元正完足,再炤。
同治四年五月 日。
代书人 林克修
为中人 李日升
知见人 郭士记
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人 郭正记
业主林宏记批:该业原配租粟、租糖,议定每年每石折定完银一元,每百觔折定完银二元正,此炤。
光绪四年五月黄信记批:此业原系林毛氏卖与郭循理,嗣理又卖与黄信记,氏侦知,向记恳赎。记念世谊,愿将此业归林毛氏赎回掌管,日后子孙不得翻言滋事。理合批明,存炤。
光绪十四年二月批明:此宗之业系四大房轮流掌收,永远为林家香祀之业,各房不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字内价银三百五十元正完足,再炤。
同治四年五月 日。
代书人 林克修
为中人 李日升
知见人 郭士记
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人 郭正记
业主林宏记批:该业原配租粟、租糖,议定每年每石折定完银一元,每百觔折定完银二元正,此炤。
光绪四年五月黄信记批:此业原系林毛氏卖与郭循理,嗣理又卖与黄信记,氏侦知,向记恳赎。记念世谊,愿将此业归林毛氏赎回掌管,日后子孙不得翻言滋事。理合批明,存炤。
光绪十四年二月批明:此宗之业系四大房轮流掌收,永远为林家香祀之业,各房不
卷一 总论 第 284 页
得将此宗契据私行胎借典卖;倘有不肖子孙欲废此业,望银主切勿承受,姑存香祀,则阴冥感恩不浅;若贪图此业,致废香祀,定招阴谴。虽买此业绝人禋祀,买主亦必自绝禋祀,特此批明。
卷一 总论 第 284 页
第六四 垦 单
付单业主徐本定,于乾隆十八年间,承买汪淇楚,即户名汪仰詹,土名眩被埔、迭船港、蚝港、大溪墘等处一半庄业,经洪仰詹报官勘明升科在案。并据佃户花殿安到来认垦伯公坜大窝庄青埔地一所,当即亲具认耕领字,按年照例输纳租谷一九五抽的,明约租谷车运至仓,风扇乾净交纳,不得抗顽;如有怠惰顽延,拖缺误公,及越分犯规,听从业主呈官究治,起耕招佃,此单付照。
批明:承给大溪墘伯公坜大窝庄,东至古水田尾伯公坜车路为界,西至山顶水流落透南溪湾崁为界,南至古水尾田尾透山沟溪为界,北至陂尾水流落分水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并带伯公坜东界车路西一百六十止陂塘池一口。其界址内限至三年开辟,以后之大租照庄例一九五抽的。此埔地限至三年开不透,馀埔交还业主另招别佃,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卷一 总论 第 284 页
第六五 垦 批
卷一 总论 第 285 页
本庄有埔地一所,座落芝葩里,土名大崙对面埔顶。兹佃与黄改、陈炎、陈水犁分一张,前去出本凿筑埤圳,垦成田园,逐年收成粟粒、豆、杂子。未成水田,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许未抽先粜,盗车别庄。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纳租八石,经风净乾好粟,运到本港船头下船;如不下船,车到仓口,上仓交足,不得少缺升合,及窝匪开赌等情;如有此事,并参年后开垦未遍,致荒误课,其埔地不论已垦未垦,送还业主别行招垦,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转退下手,与下手之人同来印认佃约,不许私退私顶,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凭,给批一纸,付执为炤。
其埔地一所,东至清波尾横山仔,西至李端老坡上,南至小沟,与官廷德田界毗连,北至崙顶;四至明白为界,不得越界混垦,批炤。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初二日给。 业主 郭印
其埔地一所,东至清波尾横山仔,西至李端老坡上,南至小沟,与官廷德田界毗连,北至崙顶;四至明白为界,不得越界混垦,批炤。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初二日给。 业主 郭印
卷一 总论 第 285 页
第六六 定额大租字
立结定额大租字芝葩里业主郭际郎、郭天赦,缘该管庄内佃户陈树,即陈金銮,有承管水田、埔园、圹地一处,原无长流大溪圳水通荫田禾,每年供纳大租谷系随年丰歉,照依庄例一九五抽的。前因递年来光景丰歉不一,未免有言多说寡之嫌,恐失业佃相依之谊,爰是妥商,按就三年所徵租额拘摊,以中平之年为准。即将该佃业管契内四至
卷一 总论 第 286 页
界址,结定租额,即日当同言约承买陈盐官田业四至内,每年结定课租谷三十六石正。从今以后,其界内所有田园埔地,不论已垦未垦,任从佃人开辟耕种,业主不得再议抽的;倘年辰不顺,佃人亦不得藉口歉岁,短纳滋端。至所结定额课租谷,该佃人每年应就早季收成之日,收足乾净租谷,运至本馆,经风扇净,交纳明白,给单付炤,不得异议。今欲有凭,立结租字一纸付执为炤。
咸丰元年七月 日。
立结定额大租字 业主郭尚,即郭际郎图记
业主樽郑,即郭王振图记
咸丰元年七月 日。
立结定额大租字 业主郭尚,即郭际郎图记
业主樽郑,即郭王振图记
卷一 总论 第 286 页
第六七 永远定额大租单
立结永远定额大租单业主吴松记,有承祖父置垦芝葩里四庄等处租业,历年照例抵佃抽收纳课。缘目下凶丰不一,抽的维艰,是以众佃户邀集到馆,永结永远定额大租完纳,使免抽的生端;本业主体恤佃情,爰从其便。兹据于卓厝庄佃户来求结得承买宋胜坤水田、埔地共二段,其土名臣,及东、西、南、北四至列明于后。即日踏勘界址,内田额历年该配纳大租粟五石四斗正,俟早季收场曝乾之际,该现佃自当车运到馆,听本
卷一 总论 第 287 页
业主经风扇净,过租斗明量足额,完纳清楚,割单执凭,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湿冇抵塞。其界址内若有馀埔未垦,任从该佃户开辟成田,本业主不得抽斤斗。至于凶丰之年,业佃两无增多减少。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结定大租单一纸,付执永远存炤。
批明:其东西四至各载在垦契阄书内注明,炤。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业主给。
业主 业主来记,即吴松记为凭
业主吴振判,即泰记为凭
批明:其东西四至各载在垦契阄书内注明,炤。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业主给。
业主 业主来记,即吴松记为凭
业主吴振判,即泰记为凭
卷一 总论 第 287 页
第六八 永远定例向佃取银抵结额租字
立给永远定例向佃取银抵结额租字业户曾国兴,情因本年缺乏公项应用,托中前去向得佃户王来初,将去岁与黄晓辰合夥承买姜枝任、姜枝梅、姜枝娘兄弟等水田、埔地、屋宇、物业一所,座落土名蛎港后庄,东至树梅坑崁头立石为界,西至往上榔后庄车路立石为界,南至大坑透出后庄圳,至路、车路为界,北至崁墘绕崁圳透坡任、娘等厝前坡,壆由梅屋前园基田塍立石,直透出至后庄车路为界,并带坡塘、水圳、杂业
卷一 总论 第 288 页
等项,悉载夥买契约内注明。但此业原系旱瘠之地,务必佃人自备工本,勤劳开圳,筑陂堵水,垦辟成田,方足灌铦荫。早季收成,听从业主照庄例抽的;而年辰有丰歉,业佃抽的有争多较少之嫌,未免有失相好之谊。是以业佃相商,二比言定,佃户王来初合夥承买契内应得一半田园、埔地、物业,暨垦屋宇、杂件等项一应在内,每年结定供纳大租谷二十三石六斗二升五合,年辰丰歉,不得加减,永远定例。即日佃户王来初自己一半,备出佛银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点正,经中、场见色现交于业户曾国兴等亲收足讫,递年控起,结减纳大租粟一十八石六斗二升五合正,以抵银利。自今向佃取银结减供纳,以后该佃户王来初夥买契内应得一半四至界址田园、埔地、杂业等项,无论既成未成,永远定例,每年足额供纳大租五石,风扇精净,自运到馆,交纳业户,给单付照。此乃业佃商议,二比允悦,永无反悔,嗣后佃户王来初亦不得向业户取讨银项;其业户曾国兴以及子孙人等亦永不得翻异找赎。将此佃户王来初夥买契应得一半田园、埔地、物业等项,按甲升科租;倘日后如有奉文升科租,系业户曾国兴等自行支理,不干佃户王来初之事。口恐无凭,立给永远定例向佃取银抵结额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业户曾国兴等经中、场见实亲收到结减额租字内佛银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点足讫,此照。
光绪七年十二月 日立。
批明:即日业户曾国兴等经中、场见实亲收到结减额租字内佛银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点足讫,此照。
光绪七年十二月 日立。
卷一 总论 第 289 页
第六九 定额租约字
立给定额租约字业主林,为结铁租以便交纳事。缘本户承管涧仔坜中坜旧社庄佃,系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间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园,不堪奉文按丈甲声,就本处作坡引泉灌溉,递年各佃户耕种田园,悉照台例一九五抽的。近因天年丰歉不一,抽的艰,难是以佃人前来相议,今有佃人邹荣发与游元盛合买王贺令、王力契内田埔,四至界址俱载阄书内明白,递年愿将结定租额粟一十三石二斗正。即日言约,早季收成之日,务宜晒乾精净,运至公馆重扇,照数凭租斗交纳清楚,割给完单执照。如天年丰荒,两无加减。自结以后,界内稍有馀埔,任辟垦成田,永照额租供纳,不得藉延。此系田业两愿,并无迫勒,今欲有凭,合给定额租约字一纸,付佃执照。
业主。
道光七年十二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289 页
第七0 定额租字
立结定额租字业主林,因本户庄田原无大溪圳水,只就本处筑坡堵水灌铦荫,徵收租谷,依照台例一九五抽的,前于乾隆二十二年,奏文清丈,除有大溪圳水之田按甲供纳外,间有瘦田,难堪按甲,仍照台例抽的;近因丰歉不一,每有争多减少之嫌。今因加
卷一 总论 第 290 页
苓溪庄林水、林自、林厥前来商议,就于名下原抽的,结定额租九石,无论丰歉,照结定额租,递年早季风乾净谷,运赴仓口交纳,不得短少拖欠。倘有奉文复丈,不计甲数多寡,业佃不得异言争加减少,俟开出大溪圳水,照前给田批丈明,按甲照例供纳;如无大溪圳水,永照四至界内结定额交纳。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结定额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道光十二年十月 日给。
业主。
道光十二年十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290 页
第七一 结定租约字
同立结定租约人业主郭龙文,佃人游德来、游德,为结定铁租额,以便交纳事。缘本户庄佃原无溪水,祗系本处佃人就将埔窝筑坡,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有欠水旱硗田园,不堪奉文丈甲,系照庄例一九五抽的。恐因天年丰歉,免致争多减少,是以业佃相商,上、中、下三年摊定大租,免费抽的之劳。议结:兹埔心水尾庄佃人游德来、游德名下自先年承买吴宅田园、埔地一处,东至徐宅车路为界,西至溪直透高宅园岸为界,南至本宅大丘园为界,北至海丰坡庄头大车路为界,四至界址分明。界内一应议结俱定,无论已垦未垦园田、埔地,递年早季悉照结定租额谷二十三石四斗五升正完纳
卷一 总论 第 291 页
,务宜风扇乾净,运到馆交纳,给出完单,付佃人收执;稍有荒埔馀地园林,任从佃人开筑田园,业主不得再行抽的;倘有荒丰,两无加减等情,永照结定铁租完纳。此系业佃两愿,并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结定额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 日。
同立结定租约字 业主
为中人 郭云夏
在场人功侄 郭耀西
代笔人 郭孟珍
佃人 游德来
游德
道光十四年三月 日。
同立结定租约字 业主
为中人 郭云夏
在场人功侄 郭耀西
代笔人 郭孟珍
佃人 游德来
游德
卷一 总论 第 291 页
第七二 定额田园大租字
立结定额田园大租字人业主,因田户林奢份下林仕龙,有承祖父遗下水田埔地一段,坐落芝葩里,土名旧馆后圳股墘,其东、西、南、北四至界址,悉注在印契阄书内明白为界。第是旱硗之田,不堪奉丈,难以按甲定租,递年照庄例一九五抽的,历来无异。但因岁之凶丰不同,而租之加减互争,故与其劳而有业佃之谊,孰若逸而忘争竞之风。爰是业佃相议,就前的过三年租额折衷分平,逐年结定额大租谷九石五斗正,系
卷一 总论 第 292 页
佃人运到拔仔林馆,经风扇净,交纳清楚,给出完单执照,不得有异。自此结定租额以后,无论年丰岁歉,各遵此约,两不得生端;即佃户林仕龙印契阄书内管下界址所有埔园荒地,如有栽种开辟,亦在结内,不得再行抽的。此系业佃相议,俱属至公,两不相亏,日后不得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结定额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二十八年 月 日。 立结定额田园大租字人业主
道光二十八年 月 日。 立结定额田园大租字人业主
卷一 总论 第 292 页
第七三 定额租约字
立给定额租约字业主郭,为结铁租,以便交纳事。缘本户四房人等承管涧仔坜大崙庄双连陂背埔地一处,东至邱长埔为界,西至双连陂水沟为界,南至崙顶山水分流为界,北至林家埔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埔地原系旱瘠之所,并无大溪圳水通流灌溉,年间依例抽的,不堪奉文按丈甲声,系佃人勤劳,即就本处筑陂凿圳,引水灌溉,垦辟耕种,递年抽的不一,业佃维艰,是以佃户蓝对前来商议,即将承买蓝天助埔地界内,不拘既垦成田、未垦埔地,递年结定额大租四石正,永远定例,不得加减。即日言议:早季收成之日,务要晒乾扇净,运至公馆交纳足额,割给完单,付佃执照,不得藉延。此系业佃两愿,并无抑勒,不得反悔,今欲有凭,立结定额租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结租字内实纳额大租四石正,立批,再照。
卷一 总论 第 293 页
再批明:倘年间播插单冬,即将单冬之谷抵纳,立批,再照。
业主。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业主。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卷一 总论 第 293 页
第七四 招佃字
立招佃业主张承祖,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甲雾林庄。兹有谢登南兄前来垦,犁分一张,配丈五甲正,当日议明每甲首年纳大租粟四石,次年纳租粟六石,三年纳粟八石,俱系租斗,三年以后,每甲八石,永为定例,年有丰凶,不得短少升合。其租粟要重风乾净,不得以湿冇抵搪;其租谷要车运一半到鹿港交仓,一半运至彰化;倘不车运,照庄例每石贴工银五分,交业主自己佣车。其银随租秤明,给发车工。其庄中修筑埤圳及桥道杂费等,俱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干业主之事,亦不得隐藏匪类等情;如有此情,听业主禀逐另招别佃,其佃人倘欲别创,及退回内地,必先问明业主,查无拖欠租粟车工,并承退之人诚实,方允顶退,收回犁头工本银两。今欲有凭,立佃批一纸付执为炤。
乾隆元年十二月 日。 立招佃批 业主
卷一 总论 第 293 页
第七五 垦 批
卷一 总论 第 294 页
立给垦批阿河巴庄业主张振万,有自置课地一所,坐落土名馀庆庄,经丈东至林宅田为界,西至圳为界,南至六张犁小圳为界,北至车路界,四址丈踏明白,共有田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户王简书前来,出得时值埔价银一百六十两正,其银即日交收明讫,其埔随踏交银主前去垦成水田,内带水分九张足荫。当日二面议定,递年每甲实纳初年大租二石,次年大租四石,三年实纳大租八石,系头家租税,永为定例,每甲随带车工银三钱六分正,贴运课工脚费用。其大租务要晒乾风净,不得湿冇;丰歉租无加减,亦不得拖欠升合。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勒迫,今欲有凭,立给垦批一纸,付为永远执照。
外批明:其庄中申禁,以及水谷,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即日收过垦批银一百六十两足讫,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 日给。
管事
业主张
外批明:其庄中申禁,以及水谷,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即日收过垦批银一百六十两足讫,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 日给。
管事
业主张
卷一 总论 第 294 页
第七六 招佃批字
立招佃批字人业主张振万,有承买岸里等社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阿河巴庄上横山,
卷一 总论 第 295 页
今有佃人品秀前来补给批单,原经踏过四址分明。又经业主丈过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釐,按甲纳租,每甲纳租八石,永为定例。系官较斗量,佃人自送至本庄公馆交纳入仓外,又贴纳配运车工脚银每石贴银四分五釐,随秤交纳;如无随租秤交,就租照依时价扣出外,方算实租。其谷务要晒燥重风乾净,不得湿冇抵搪。至庄中修理桥路,开筑埤圳,以及埤头杂费等项,系佃人之事。再者,不得容留匪类,开场聚赌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禀官究逐,另招别佃。若佃人欲退,此必要诚实之人方许授受。今欲有凭,立招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乾隆二十六年八月 日。
管事
业主张给
乾隆二十六年八月 日。
管事
业主张给
卷一 总论 第 295 页
第七七 垦 批
立给垦批业主张振万,有佃王文光自备工本前来认领垦耕馀庆庄埔地配丈二甲五分,初年每甲纳租粟四石,次年每甲纳租粟六石,三年以下每甲纳租粟八石,以官较满斗量交。租谷务要晒乾风净完纳,永为定例。但庄众收成,牛车未免不暇送粟到港交纳,今租粟约就本庄公馆交收,每石议贴业主运课车工银四分五釐,随租戥纳;如无随租秤
卷一 总论 第 296 页
纳,就租粟内依时价扣出车工外,方算实租。其庄中修筑桥道及坡圳,系庄佃修理;至完官升科官发采籴,系业主之事。倘佃欲别创,招人顶退,必闻业管来人规矩去人无碍,方得授受。今欲有凭,立给垦批一纸,付照。
批明:丈量以鲁斑尺一丈五尺为一戈,批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 日。
管事 张奕胜
立给垦批业主 张振万
批明:丈量以鲁斑尺一丈五尺为一戈,批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 日。
管事 张奕胜
立给垦批业主 张振万
卷一 总论 第 296 页
第七八 垦 字
立给垦字业主杨,有杨凤悟退佃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大武郡西堡土名四埤厝庄前,东至圳为界,西至浮圳为界,南至林家田为界,北至刘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水湳抛荒,无人耕作,诚恐久荒累课,今招到邱邻自备牛工、种子,前来开垦认耕,三面言议时值田底价银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银秤收足讫,其田随踏明界址,付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年该纳本业主大租粟一十石正,又车工银两依例照贴,分作早、晚二季,对半挑到本馆完清,不得拖欠升合。仍保此田系本业主己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本业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家甘愿,永无反
卷一 总论 第 297 页
悔,口恐无凭,合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田底价银四十大元正足,再照。
业主杨。
嘉庆一十三年正月 日给。
即日收过田底价银四十大元正足,再照。
业主杨。
嘉庆一十三年正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297 页
第七九 永远定额铁租单
立结永远定额铁租单业主郭际康、郭际荣,为结定额课租,以垂久远,而便交纳事。缘本馆大溪墘庄等处原无大河圳水,垦田系佃人自备工本,勤劳筑坡,蓄水灌溉,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系照例一九五抽的。但岁有丰荒不一,致业佃有争多竞少之嫌,今适因乏银纳课,爰招功兄际唐商议,劝其备出佛银三百三十大元正,随即交业主亲收足讫,完纳公项,并无短少分毫;而业主愿将功兄上年阄得嫡孙水田、埔业一处,座落土名陂寮庄南湖,四至界址等项俱载在典契阄书内分明,就此一处之业,无论既开未开之田园埔地,愿将租粟折减,结定每年应纳定额铁租粟市斗二十石正。每年至早季收成后,业主自到佃徵收,市斗量平交纳,经风扇净,不得湿冇抵塞;业主随给出完单,付佃执照,丰荒两不得加减,亦不得少欠升合。自结永远定额铁租以后,佃人永照此铁租单课粟二十石正完纳业主;而业主永不得于定额铁租外,加收贴粒,亦不得再言勘丈升
卷一 总论 第 298 页
科等情;如有勘丈升科若干,系业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业佃两愿,恐口无凭,立永远定额铁租单付执为照。
批明:业主即日实收过铁租单内结定折减课粟佛银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讫,批照。
光绪四年戊寅岁十一月 日。
中人 郭龙波
代笔 张漂盛
立结永远定额铁租单业主 郭际康
郭际荣
批明:业主即日实收过铁租单内结定折减课粟佛银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讫,批照。
光绪四年戊寅岁十一月 日。
中人 郭龙波
代笔 张漂盛
立结永远定额铁租单业主 郭际康
郭际荣
卷一 总论 第 298 页
第八0 佃 批
立给佃批业主骜西堂林,有彰化县马芝遴堡上崙庄原佃陈业亨田三分,坐在本庄,东至钟宅厝滴水,西至监圳,南至许宅竹头,北至大圳,四至明白为界。兹因原佃脱逃,致累课租,自乾隆四十三年起,至嘉庆二年止,共欠租四十五石四斗二升二合。本馆将此田三分,招到陈寮亨前来出首认佃承耕,愿出给批银一十二大元,其田听陈寮亨前去自备工本耕作,或筑盖房屋居住,听其设处,子孙永为己业。逐年配纳本馆大租二石四斗,经风煽净好粟,车运鹿港本仓交纳。其田经被沙压,开凿工力浩大,首年因免大
卷一 总论 第 299 页
租,以嘉庆四年为始,不论年冬丰歉,早冬完半,晚冬全完,不得拖欠升合;及不照理输纳,听本馆招佃别耕,寮不得藉端滋事。其田系陈业亨欠租之田,与别人无涉;如有不明,本馆抵挡,不关陈寮亨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给批银一十二大元足讫,再照。
嘉庆二年十一月 日立给佃批。
业主 骜西堂林
管事 吴松英
即日收过给批银一十二大元足讫,再照。
嘉庆二年十一月 日立给佃批。
业主 骜西堂林
管事 吴松英
卷一 总论 第 299 页
第八一 佃 批
给批本衙管下睦宜庄有杨添亨田七甲四分零,因积欠大租,无力完纳,将田底退归本衙管掌为业。兹据陈永亨到馆求给此田底;其田七甲四分零,坐在睦宜庄前,丘数不等,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明白,三面言议价值银六十四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底听陈永亨前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年该纳大租粟五十九石二斗零。兹恩去荒滥田二甲四分零,又许六年早季纳租粟二十石,七年早季纳租粟二十石,自八年起,按五甲额,每年该纳租粟四十石正。照庄例自备乾净好粟,
卷一 总论 第 300 页
车运到本衙鹿港仓交完,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听业主另起别耕。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五年七月 日。
中人 黄为玉
立给批 施伯慎
嘉庆五年七月 日。
中人 黄为玉
立给批 施伯慎
卷一 总论 第 300 页
第八二 佃 批
立给佃批人业主杨秦盛,有置买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脚庄,土名辘过。今有王及观前来认佃开垦,议定犁分一张,配埔五甲,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备牛车、种子前去耕作,年照庄例,凡杂种耔粒,俱作一九五分抽的,不得少欠。如开水圳为水田,议定首年每甲纳粟四石,次年每甲纳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纳粟八石,满车运到鹿仔港交纳。如有熟田付耕,首年该纳粟八石满;如开水,每甲议贴水银一两一分。其庄内田得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至成田之日,再丈甲数,每甲纳租八石满,不得增多减少;经风扇净,车运到港完纳,永远定例。每年修理水圳系佃人之事。如佃等欲回内地,或别业,欲将田底顶退下手,务要预先报明业主,查其短欠租谷及新顶之佃果系诚实之人,听其顶退,收回田底工力之资。其租税务要逐年交纳清楚,不得
卷一 总论 第 301 页
少欠升合,亦不得故违宪禁事。不遵庄规,窝容匪类,及为非作歹,如有此等情弊,被庄主查出,禀逐出庄,田底听业主配佃别耕,不许异言生端。今欲有凭,立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杨。
雍正十一年二月 日给。 知见管事
业主杨。
雍正十一年二月 日给。 知见管事
卷一 总论 第 301 页
第八三 佃 批
立给批人马芝遴堡中庄馆业主施敦慎,管下有大崙庄佃黄禄等,有承父明买水田丘数不等,共田五分,贯在大崙庄西畔,东至本田,西至陈田,南至尤陈田,北至沟为界,四至明白,年配佃本馆课租谷四石。因禄等积欠大租谷无力清完,愿将此田底退还本馆抵完大租,听本馆觅佃变卖完课。兹据大崙庄李象亨乏田耕作,到馆承给田底,两相言议,出得时价佛银三十八大元。银即日收讫,田随踏付象亨管耕,永远为业,日后子孙不得言及贴赎。至于每年亨自应按甲照季实纳大租谷四石,不得少欠;倘亨欲移居别处,田听其转售,其水分应照分流通灌溉。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其历年清圳沟泥,听亨自行挑填,本田不得混乱,再照。
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 日立给。
卷一 总论 第 302 页
作中人 蔡地亨
批人 施敦慎
代书 陈时盈
批人 施敦慎
代书 陈时盈
卷一 总论 第 302 页
第八四 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黄富心,承领江福隆罩兰埔地一所,招得杨亮自备锄头伙食前来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该大、小租谷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乾净量清,丰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从田主起耕招佃;若无欠租,任从耕作;若欲别处居住创业,不耕之日,议定每甲贴锄头工银二十元,将田送还田主,不得私退别人。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字存照,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该领锄头工银一十六元,批照,行。
嘉庆六年二月 日。
在场见人 黄运梅
黄振顺
刘常立
木保
卷一 总论 第 303 页
永彭
代笔人 江金济
立招耕字人 廖名璨
黄富心
代笔人 江金济
立招耕字人 廖名璨
黄富心
卷一 总论 第 303 页
第八五 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鹿港金和兴街懋泰号黄深树,有明买林炎水田四段:第一段址在枫仔蓝庄东势洋田中央,原丈三分五厘,东至林家田,西至施家田,南至黄家田,北至王家田。又第二段田址在深丘,原丈二分五厘,东至小圳沟,西至施家田,南至庄家田,北至车路。又第三段址在埔尾,原丈一甲,东至圳沟,西至圳沟,南至林家田,北至大岸;连过圳一丘在内,东至梁家田,西至圳沟,南至林家田,北至墓界。又第四段址在车路南畔,原丈二甲一分,东径圳沟,西径陈家田,北径至车路;又园一丘在内。合共四段。其东、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纳银粮平四两六钱三分四釐,并及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本港金福兴街蔡滋生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尽根田价银六百大元,库平四百二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
卷一 总论 第 304 页
,招佃耕作,永为业产。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等情。保此田系树自己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银元,并无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树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阄印契七纸,合共八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来尽根契面银六百大元,库平四百二十两正完足,炤。
一、批明:第四段小沟南畔并缴上手阄印契七纸。畔田额一丘,原丈二分,抽留自掌,不在买内,并无带大租钱粮,合应批明,再炤。
一、批明:林家旧墓三,日后拾起,其空地依旧付银主掌受,批明再炤。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梁江堂
王永发
黄登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 黄深横
代笔人 黄世芳
在场知见人 李氏
即日同中亲收来尽根契面银六百大元,库平四百二十两正完足,炤。
一、批明:第四段小沟南畔并缴上手阄印契七纸。畔田额一丘,原丈二分,抽留自掌,不在买内,并无带大租钱粮,合应批明,再炤。
一、批明:林家旧墓三,日后拾起,其空地依旧付银主掌受,批明再炤。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梁江堂
王永发
黄登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 黄深横
代笔人 黄世芳
在场知见人 李氏
卷一 总论 第 304 页
第八六 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卷一 总论 第 305 页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字人陈同,同侄埤、桃、奚等,同承祖父遗下开垦叛产水田一段,大小丘数不计,带厝地、竹园、并杂物等项尽在内,坐落摆接堡,土名里末庄,经丈一甲三分零,配纳叛产租粟三十一石九斗二升零,又带纳林业主大租粟二石七斗三升零,配食大完坡水一甲九分,引入私圳沟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其田东至大路为界,西至圳沟为界,南至圳沟为界,北至林家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今因乏银别创,叔侄商议,愿将此田业退耕杜卖与人,先尽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吴三桂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契价佛银一千零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将此田厝地、竹园,一概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田业系是同等承祖父遗下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等情弊,系此卖主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一卖千休,四至界内寸土不留,日后子孙人等永不敢异言找赎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愿,仁义交关,各不得抑勒反覆,口恐无凭,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一纸,又带垦单一纸,保结状一纸,佃批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内佛面银一千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 日。
代书人 陈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内佛面银一千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 日。
代书人 陈和
卷一 总论 第 306 页
为中人 徐江
吕钦
在场见人 陈李氏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人 陈同
吕钦
在场见人 陈李氏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人 陈同
卷一 总论 第 306 页
第八七 退耕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退耕杜卖尽根田厝契人俞百合,同胞侄双月、添元等,有承祖父垦辟并自置水田二段,坐落摆接漳和十二八张庄。其田东至李家田岸毗连界,西至童家田岸毗连界,南至大圳脚小圳界,北至俞家竹围脚小圳界,配纳叛产供馀课租粟全年十三石四斗八升四合六勺正。又一段东至俞家田毗连大岸界,西至俞、赖两家田大岸毗连界,南至俞家田界,北至赖家田岸毗连界,配纳叛产租粟全年二十二石零七升九合正,各折银完纳,执完单凭照。大安陂大圳水透大小圳通流灌溉荫,其南势大圳边,合等将田筑店仔基地,盖茅厝一座并门窗、户扇在内;又带厝宇茅屋一座,连地基、竹围、菜园、禾埕、子、树木、杂物、池塘、水堀一概在内。其竹围东至竹围后牛路界,西至厝前刺埒界,南至李家厝后刺埒定石界,北至竹园外田横路界。又带牛路通行透大山各段,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别创,叔侄商议,愿将此物业尽行出卖,先问本族亲疏人等俱不欲承受,外
卷一 总论 第 307 页
托中引就,卖与陈志仁、郑兴宗同出首承买,即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价银折纹库银四百一十四两正。其银、契原日凭中两相交收足讫明白,其水田、厝宇照契内界内暨杂物等件尽行凭中踏明,交付买主陈、郑掌管耕作,收租纳课,永远为业,任从其便。保此物业正行交易,极价明买,杜卖千休,寸土不留,日后价值千金,永不干俞家之事,永无增添取找洗之理。此物业明系合等承祖父明置之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涉,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弊,亦无拖欠课租及重张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俱系合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子孙人等永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倘有失落字约,日后取出,不堪行用。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退耕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并上手印契粘连司单共一纸,宪丈单一纸,旧阄书一纸,共四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凭中,叔侄同收过契内银折纹库银四百一十四两正足讫,再照。
批明:旧阄书并上手光钱印契、司单、垦单;若要用,取出公照,不得刁难,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简为贵
为中人 俞成仁
陈观平
即日凭中,叔侄同收过契内银折纹库银四百一十四两正足讫,再照。
批明:旧阄书并上手光钱印契、司单、垦单;若要用,取出公照,不得刁难,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简为贵
为中人 俞成仁
陈观平
卷一 总论 第 308 页
在场见族叔 得寿
振壁
堂弟 仁溪
男 成章
立退耕杜卖尽根田厝契字人 俞百合
胞侄 双月
添元
外批明:倘若皇恩大赦,叛产租照依时庄例,不得刁难,批照。
振壁
堂弟 仁溪
男 成章
立退耕杜卖尽根田厝契字人 俞百合
胞侄 双月
添元
外批明:倘若皇恩大赦,叛产租照依时庄例,不得刁难,批照。
卷一 总论 第 308 页
第八八 杜卖尽归就田园竹围契字
立杜卖尽归就田园竹围契字人洪金定,因乙酉年同郭士英、郭维记、洪金定、孙文彬等四人合夥,明买过陈熊兄弟等水田埔园连竹围计共三段,丘亩不计,按四份均分,定应得一份,当经立约分管,址在摆接堡永丰庄,土名秀朗崁头。其田东至王家田为界,西至陈圣王田为界,南至孙家田为界,北至至大崁为界。又溪底田,东至孙家田为界,西至郭家田为界,南至路透王家田为界,北至郭家竹围为界。其埔园连竹围,东至孙家竹围为界,西至郭家竹围为界,南至孙家田为界,北至大溪连颜家园为界,四至
卷一 总论 第 309 页
界址各明白。经宪丈明中则,定分得田六分零六丝正,年纳钱粮正耗银一两五钱一分五釐七毛二丝。又园明丈四分八釐零五丝二忽,年纳正耗钱粮三钱二分零一毛四丝。带永丰寮大坡圳水,一分七釐五毛水份田通流灌溉充足,年纳叛产租粟二石四斗四升六合二勺五抄;又纳林成租大租六成,折二斗九升七合;又纳番全降口粮六成,折七升五合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田园、竹围等尽根出卖,先向过股夥居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孙金聘出首承买归就,时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尽根价银六百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交定亲收足讫,其田园、竹围等立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掌管佃,收租纳粮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终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定及子孙永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等弊。保此田业系是定同郭士英、郭维记、洪金定、孙文彬合夥明买,四份得一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来历以及拖欠钱粮租等项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定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归就田园、竹围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又带垦批二纸,又带新丈单一纸,又分管约字一纸,计共六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归就契内银六百八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字内添写「明」一字,又解「壹」字一字,声明,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归就契内银六百八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字内添写「明」一字,又解「壹」字一字,声明,照。
卷一 总论 第 310 页
大清光绪十九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陈俊哲
为中人 戴荣泰
知见人 洪保胜
洪三监
在场人 洪门朱氏
立杜卖尽根归就田园竹围契字人 洪金定,即头北
代笔人 陈俊哲
为中人 戴荣泰
知见人 洪保胜
洪三监
在场人 洪门朱氏
立杜卖尽根归就田园竹围契字人 洪金定,即头北
卷一 总论 第 310 页
第八九 奏议中之一段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
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四佃六,公同出。今该处田面大租已经归屯,则系屯为业主,所有应贴四分之粮,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出。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卷一 总论 第 311 页
第九0 谕 示
代理台湾府苗栗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林,为出示晓谕事。案据贡生刘育英等禀称:窃维台湾自康熙二十二年入版以来,南北路有水处听民成垦,或请官给垦,凑股力垦,向番买垦,由番出垦,其业底来历有不同,即配纳之租亦各异。有纳汉垦户租,有纳番口粮租、屯丁租,有纳正供租,各款租税条目向来田业流交契卷注明,租单凿据,通台皆然。惟口粮与垦户租相符,均由私记图章出单收取;至若正供租,正是钱粮;屯丁租有如军饷,俱属国帑,如同一辙,故力垦买垦者,是谓小垦户。辟业主或纳屯租,或纳正供,皆凭官印官戳纳单收纳,即转缴与官,历造有案可查,非纳口粮垦户之可比,岂有屯租既免而正供犹要配纳之理;果如是,则是两钱粮矣!伏查此弊,皆由番棍乘机摆弄,藉影冒混,迩因苗栗环城左右六庄佃户,原纳正供者独多,概被四社头目混指为口粮,谎请官差冒款追索,上瞒宪听,下吸民膏,似此混取不明,群情何甘!非蒙新宪作主,谕止冒混,考查分别申详定纳,则民心之不平,何来鸣于上听。为此,合将纳款各情节披情宪鉴外,伏乞恩准,德政施行,切叩等情,到县。据此,查台湾清丈,各属应徵屯租,先奉奏准一律升科,改租为赋,旋经台湾、彰化两县会议徵收屯租缘由,详奉宫保爵抚宪批司饬,经本府宪查复:台湾屯田,向于完纳屯租之外,又完垦户租番大
卷一 总论 第 312 页
租。现在垦户番户皆遵章减收四成,贴给小租户承粮,新粮既有所出,若屯租概予宽免,与民田轩轾大殊,恐多藉口。请如该县等所议,将屯租改为官租,按款徵收六成,报充公用,试办一年,造报立案等情禀复,业经藩宪通饬全台南北,必须一律分行查复核详在案。是此项屯租改为官租,仍复徵收,而垦户各户均遵照减收四成,该番社头目自向收六成租榖,系照现定章程办理。至于正供即系现在之正赋,已于番租核减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纳,并非有另加钱粮。乃近来控争番租之案层见迭出,显因改章之初,辄藉删除屯租名目,从中阻挠,既可概见。据禀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为此,示仰阖邑各佃户、业主人等知悉:尔等凡有应纳番租,务须遵照现定章程完纳清款,不得短少抗延;倘再仍前顽抗,定干拘究,其各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给。
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312 页
第九一 谕 示
钦命福建分巡台湾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卓异加一级、军功加一级、随带又加四级纪录十八次张,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郡番地原无徵赋之例,不准汉佃杜卖典,续后查出归番;淡防厅衙门未知奉有明文,将番田园亦照民例报升,已经题升入额,难于请辖。是以乾隆三十年间议定章程,分别番黎自耕,免其报升;如系汉人佃种,仍应
卷一 总论 第 313 页
照例勒令报升,此亦耑指示断还番者矣!今台地番业已奉奏明彻底清釐,凡汉人典侵佔田园,悉行还番管耕,内有该番不能自耕,许令民人承佃,按甲纳租,匀给众番口粮,此实皇仁宪德,轸恤番黎有加无已之至意。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繁,谋生日蹙,几难存活,严督该府厅县实力请查,凡被汉人侵欺田园,悉断还番管业;其该番多有不能自耕,给于原佃人承种,照例每甲田收租八石,每甲园收租四石。以之匀给口粮,未必能周;若饬令输供,目下徒有归番之名,将来恐有追呼之累。复请嗣后凡断还番管业,著民人向番承垦纳租,概免报升,以收恤番实效。兹经布政使司转详,奉督、抚两宪批准,移知到道,除分行府厅县遵照外,合就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全台业户、佃民、社番人等知悉:尔等感皇恩浩荡,宪仁汪濊,务须各守本分,尽力田园,按例纳租,民番照旧相安,共享升平之福;慎勿彼此争竞,以及犯科,致蹈法网,后悔莫及。凛之,勿违,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给。
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313 页
第九二 当大租银字
立当大租银字人苏顺昌,承父向隘番承垦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石角福隆庄庄前一份,招佃苏连进垦辟成田,坐址垦约载明,递年带纳大租榖一十三石,丰荒永无加减。
卷一 总论 第 314 页
今因乏银家用,前向叔祖德兴手内当过佛银六十五大元正,凭中交清讫,当日三面言定,每年每元银母贴租榖二斗正,递年共有利榖一十三石正,即将连进一佃份下大租对收,早晚二季均纳,不得拖欠。其当自癸巳年春起,至壬寅年冬止,共十全年。限满之日,银到租还;至期若无银还,不拘年限,任从德兴收租,以抵字内银利之需。其番租系昌自理,不干承当人之事。此系叔侄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当大租银字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昌实收到字内银母六十五大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租为挑到寮下,每石工钱五十文,系昌自理,批照。
道光癸巳(十三年)二月 日。
在场中 苏发魁
佃户 苏连进
代笔 管文清
立当大租银人 苏顺昌
即日批明:昌实收到字内银母六十五大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租为挑到寮下,每石工钱五十文,系昌自理,批照。
道光癸巳(十三年)二月 日。
在场中 苏发魁
佃户 苏连进
代笔 管文清
立当大租银人 苏顺昌
卷一 总论 第 314 页
第九三 谕 示
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郭,为呈明害端,垦请示禁
卷一 总论 第 315 页
,以保番黎事。据岸里社总通事潘进文、副通事茅格马下六、潘振纲、土目潘学称:窃岸里等社管辖田园,仰蒙皇恩免徵,悉系各番自垦自耕。守隘口粮之业,汉佃耕供租,准以三年限满,业还番管,自耕或另招别佃,汉佃不得霸耕滋事;即间有社番穷苦缺银典租,务要当社算明立约,总通事盖戳,俾无估重利,银到田还之弊。兹查得岸社辖社汉佃多有捲剥重利,竟将番租包吞十年、八年,并贿写银到田还字样,以致社番有田无租地,其弊害一也。择地安,各有界分,查汉人屡在社番田园内盗葬茔,番觉向阻,反捏毁骸滋讼,其弊害二也。越界私采,例有明禁,查汉奸悯不畏死,屡越南势坑、乌牛栏、东势角、校标埔及薯旧社等处抽藤钓鹿,烧炭煮,私采芋草枋料,一遇生番戕害,反敢藉匠名色抬尸讹索,辄滋讼累,其弊三也。缺债向讨,理固然也,查汉人多有藉名讨债,闯入社内,诱奸番妇,其弊害四也。更有甚者:汉奸欺番愚昧,始则用酒煽诱,借居番社,作为饵钓;盘踞日久,用银驱番,擅将社屋拆毁,希图辟田剥利,致社番无栖身之所;复敢窝容盗贼,其弊害五也。兹文承充总通事之责,查明各款害端,乞准给示禁除,庶汉奸知儆,地方裨益,切叩,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社界内各庄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凡附居岸里等社界内,毋许故犯该总通事潘进文呈禀前项五款害端,以致民番贻累,地方靡宁等弊。该管社通土等务宜随时防范,严密稽查,自禁之后,倘有顽民愚番及奸徒宵下仍前抗违,致犯前禀条款,
卷一 总论 第 316 页
该通土等即指名禀赴本分府严行法究,决不稍为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给发贴。
嘉庆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给发贴。
卷一 总论 第 316 页
第九四 谕 示
特授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记录十次吉,为禀垦示禁奸棍踞社等事。本年五月十八日,据淡属竹堑社通事荖莱湘江、土目卫福星等具禀,词称:江等番社附近城郭,每有汉奸包藏祸心,来往踞社,即为社棍。窥伺社众谁者业多,谁者业少,专工放债,重利翻算,估剥刻,番愚将业定价,逼写典契,些需找足,佔为己有,至亲备价向赎,刁掯不容取赎。又有一种无赖棍徒,藉名税屋,开张米酒、杂货生理,实贪少妇姿色,诱谋术骗私通;甚至鼓惑番妇,反目放手,结为夫妇。妻佔而屋并踞,致使番无立锥以耕种,无片瓦以栖身,贫穷困苦,流离失所,逃入山林采薪糊口,不可胜数,前经上宪例禁在案,无如风雨飘摇损坏,奸棍不见示禁久矣!沿习以为固然,颓风殊难挽回,兹江等蒙宪点充通土役缺,念当遭棍殃害,若不禀恳宪示严禁,则田园仍被霸耕,厝屋依旧踞佔,番业变为民产,番社转成民村,难保无饥肤饿殍之惨。势得望光呈恳,伏乞恩准示禁,奸棍踞社滋扰,驱逐宁社,沾戴不朽,上叩,等情。据此,查汉奸踞社,例禁森严,该地民人何得故违禁令,入社滋扰,藐法已极,除批示外,
卷一 总论 第 317 页
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附近竹堑社等处庄人等知悉:尔等务须改过从善,迁徙他方,别图生计,不得依然踞社,重利放债,估番业,逼写契字,刁掯取赎以及藉名税屋,诱谋番妇,佔奸踞屋,以致番无栖身之地,逃入山林。自示之后,倘敢恃顽不遵,盘踞滋事,许该通土荖莱湘江、卫福星等擒解赴辕,以凭按法究办。本分府为革除社害起见,断难稍事姑容,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九年六月 日给发贴晓谕。
嘉庆九年六月 日给发贴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317 页
第九五 谕 示
补用府正堂、特授台防分府调署中路理番海防分府孙,为示谕完纳番租事。案查陈东承管头社番田三十四段,每年应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历经示谕完纳在案。兹据水社番松咬味等禀称:陈东将田卖与别人,恐将来番租无著,乞出示就田跟租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承买陈东番田杨庆等遵照:尔等须知陈东头社田业,向有应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现该业转卖尔等掌管,自应照所买田段认完番租,毋得短欠;倘有抗不完纳,一据指禀,定即差传讯追,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七年闰七月十五日给实贴水社。
卷一 总论 第 317 页
第九六 谕 示
卷一 总论 第 318 页
代理埔里社抚民理番分府刘,为出示晓谕事。案据头社番通事毛大典、土目里乞蚋禀控监生陈世敬怠纳番租一案,业经本分府饬差传集两造提讯,断令承种毛大典等番田各佃,一概照旧完纳,合行示谕。为此,示仰该处各佃知悉:尔等如有承种毛大典等番田,自应按时向毛大典等完纳清楚,不准延欠,致干查追不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给告示,实贴头社庄晓谕。
光绪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给告示,实贴头社庄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318 页
第九七 谕 示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重申示谕事。本年八月初八日,据竹堑屯董事解大宾禀称:各社头目系赴辕占充领戳,奉谕向佃收租,不意势豪则藉称以残粮未完,断难先纳社租;村民则推辞以大户未纳,未便倡行,等语。即有应纳各番之私租,始则刁难头目监单,继则骗限无期,甚至包办之人唆弄裁革,各通土造谣煽惑,以验充头目未定,愈加佃人藉口观望。如本城吴指记、吴论记!吴纲记等应纳竹堑社卫壁奎之公租,胆敢藐视不纳,何况于村庄之佃而不效尤乎!嗟嗟!屯丁之出防,只望此租为济公及仰事俯蓄之资,又且以十成中抽四成贴小租户完粮,实在所收不敷度活,奚堪又遭佃抗,叩请重示催纳等情。据查,此案系奉本府宪札,蒙爵抚宪批饬革除通土,
卷一 总论 第 319 页
改合行出示充董事、头目管收各社租榖,业经本县选妥占充,分别示谕收纳,按款缴给各款□案。兹据前情,除禀批示并饬差谕纳外,合饬谕纳。为此,示仰竹堑各属各社之业主、佃户知悉:汝等所有应纳社番租务须遵照定章,照六成认纳,其馀四成交小租户还粮,勿得推延观望,藉饬抗纳;倘再抗违,一经被禀,定即拘究,决不姑宽,凛之,切切,特示。
光绪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给。
光绪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319 页
第九八 谕 示
赏戴花翎调署台湾北路理番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孛,为特示严禁民佔番业事。照得台地番社归化之初,荷沐皇仁,赏给地界租业,设立通土业户掌管,以垂永久。嗣因汉奸恶棍私放番债,重利估,致番失业。故于乾隆三十一年间,奉督宪具奏,开设北路理番衙门,专管淡、嘉、彰所属番社,不时清釐,不准民番交涉,章程久定,并经洪前分府循例出示严禁在案。兹本府莅任,访查各属番社多有流离失所,皆因汉奸棍徒故智复萌,典佔频仍,合再查照定章,出示严禁。为此,示仰所属各社附近汉户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当知民佔番业,有干例禁,嗣后毋许放借番债,重利估,自犯条科;倘有无知,并实系众番公借公用,先已于借佔在前者,如得利已敷母银,务将租业自行清理,即
卷一 总论 第 320 页
将该业归原番掌管,不得阻挠抗违;倘敢复蹈前辙及藉前通土业户社番字据收租抵利,掯价取赎,盘剥不休,一经察出,或被告发,定即严拿究弁,切勿自贻伊戚,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给。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320 页
第九九 谕 示
台中县苗栗支厅长横堀,为示谕照纳事。照得番大租原系配定各番社应收之粮租,曩者以来,全台一律照收,毫无更异。查前经刘抚宪请清丈之际,将昔定番社应额正供之课,改归小租户纳钱粮,以妥定收六留四之章程,仍为应收应纳之款,照前台湾诸宪所定之例以及告示,昭昭之可考,合行晓谕。为此,示仰该管下各堡各业户暨佃户知悉:自示之后,务须仍循刘宪纳六留四之章程,应将明治二十八年未纳之租,并二十九年份一并交纳各社头目业户,以便分给众番口粮,勿得推延观望,藉端抗纳,其各凛遵,毋违,特示,切切。
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给,发贴田寮街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320 页
第一00 谕 示
卷一 总论 第 321 页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特授台南府调署台湾府正堂程,前剀切晓谕事。照得台地田园,案奉奏明清丈,一律升科,无论大租、番租、通土租,并蒙宪定章程,以四成贴小租户完粮,尚有六成准大租户、通事、土目及各屯番照旧收取,业经饬由各县晓谕遵办在案。兹据台、彰两属通事总屯目杨升源等签称:窃萧社等十六社所管各保佃户承垦田园山场,应纳通事口粮大租及土目、甲首、番差等款租榖税银,原例田园按甲配租,山场逐段纳税,向来届季完纳,历收无异。前年间举办清丈,狡佃即藉端推诿,互相观望,被吞两载,丝毫莫纳,萧社等十六社男妇老幼枵腹啼饥,惨情万状。伏思此款租税,系各社蚁番养生之资、祭祠之费,奚堪藉端抗纳,签乞示谕遵章照纳六成,以拯番黎等情。据此,查番界地场从前赏归屯番垦种,均有案据,嗣有番招汉佃开垦,纳予租税者;亦有番垦典给汉民,仍酌留租税者,此次清丈升科,曾奉大宪准减四成贴归汉佃汉业户完粮,已有体恤,尚剩应纳通土、屯番等六成租税,乃各社养赡祭祀之费,一味抗纳,未免忍心。况各社番早经编籍为氓,国家已准与考,民间已通婚嫁,尔等汉业户汉佃之田园山场,系从何来,饮水思源,亦应照纳,以符定章,合行剀切晓谕。为此,示仰阖属各县汉业户、汉佃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务须遵照宪定章程,除扣减四成完粮外,六成照纳,不得藉端短少抗欠;各通土屯番地六成应收之外,亦不得增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卷一 总论 第 322 页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给,贴南投堡中寮庄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322 页
第一0一 谕 示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社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谕饬遵照事。照得全台清赋改正钱粮,上田正耗补水平馀一切在内,每甲徵收番银三两零,中田二两五钱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递减。上园照中田徵收,以次第递减,均归小租户完纳,业奉爵抚宪刘出示通行晓谕在案。其大租户往年应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应贴小租户租四十石,作为完粮之需;其馀六十石,仍归大租户照收。小租户完纳钱粮,一俟开徵之日,即分作上、下两忙匀完;或于上忙扫数照额全完亦可,均不准丝毫蒂欠。现当收租开徵之时,诚恐各户未尽周知,未免延望挨宕,除示佃交纳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业户等知悉:尔等如有历年应收大租,即自本年起承收六成;其馀四成贴与小租户包完钱粮,赴匮完纳,该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后,务各遵照办理,上完国课,下安恒产,该小租户亦不准故意欠粮抗租,致干提追。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榖各项,官徵名目均免再徵,其各遵照,勿违,特谕。
(朱字)
红单钱粮均归小租户领完,是就田问赋之意。当此改租之时,小租户已领红单,唯
卷一 总论 第 323 页
该佃户验明交纳租榖;如无单者,即将租榖封存在佃,听候查追著落佃户填单完粮之需,特此。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卷一 总论 第 323 页
第一0二 谕 示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署理嘉义县正堂包,为谕饬充当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据豆社老番米文益、叶老英、陈振旺、李财、李狮、陈定、陈铜治、陈同等佥称:伊等归化以来,仰沐皇仁,恩赐草地,以恤番黎之饥,历由老番禀蒙充通事,以董其事,凡我社公私之租,给串徵收,概由通事盖戳徵收。无如,前充通事陈朱升社务生疏,办理不善,租多贻欠,以致番黎啼饥之患。今清丈升科,宪定番租抽去四成贴归小租户承粮,尚留六成以为番食。兹查有蔡新拔一名,为人诚实,社务熟识,爰集众议,取具认充保结,佥恳赐准充当等情。据此,除出示晓谕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豆社通事蔡新拔知悉:凡该社番租务须留起四成,贴归小租户定粮;尚有六成之租,即为盖戳,公平照收,毋许勒索,致滋是非,切切,此谕。
计给戳式一纸。
光绪十六年十月初九日谕。
卷一 总论 第 324 页
第一0三 谕 示
即补清军府、署理嘉义县正堂包,为出示晓谕事。本年二月初三日,据嘉义社番黎林水返、郑椪、吴呆、吴建林不、张铜等禀称:遵照新章,应收六成番租,现被各小租户勒讨交还,佥乞示谕等情。并据黄昌等呈同前情,各到县。据此,查番租一款,奉定新章,酌徵四成贴小租户纳粮;仍留六成,归番收纳,以资养赡,叠经出示晓谕在案。兹据前情,查番租田园均应小租户领单承粮,所有酌徵四成,即由小租户减纳四成大租,凑完钱粮;尚馀六成大租,仍应小租户向番完纳,何得藉词讨还。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谕遵。为此,示仰该番黎林水返等名下各小租户知悉:尔等所有应完番租,务须照章减纳四成贴完钱粮,尚存六成仍应向番照数完清;倘敢藉延,一经指禀,定即拘案究办,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六年四月初四日给实贴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324 页
第一0四 谕 示
特授台湾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玛兰分府,同为示谕定案番黎事。照得兰属社番东势十六社,西势二十社,先经杨前府奉委抵兰查办开辟事宜,因念番性愚戆,未知藏蓄,所耕田仅敷一年食用,若将来生齿增繁,埔地分尽,势必生计日绌,而东势之地,犹
卷一 总论 第 325 页
未尽垦,议请加留各社馀埔:大社周围二里,小社周围一里;西势先为民人开垦,已无馀埔,将沿海一带沙崙:自乌石港口起,至东势浊水溪止,约长三十馀里,宽一二里,永为番业。其社番自耕田园沿边栽种树木,作为内界,不准汉人耕;其加留馀埔,亦令沿边种树作为外界,若社番人少,懒于操作,准将馀埔与汉人耕种。迨翟前厅任内,始议官为招佃,仍照官租每园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为番租,免其升科;如社番自耕田亩,倘有被佃侵欺越佔,无论及典卖,且有执凭,各一概追还,详奉上宪奏咨遵行在案。当时非不周详,而杜弊亦极严容无加。章程虽定,日久渐弛,况从前所议大、小社一二里之加留馀埔,亦未勘定创立界址,与升科之官隘田亩接壤连界,茫无区别。经界既未划分,汉佃即得胡混希佔匿垦,社丁、番佃首等又复勾通诈骗以及重利盘剥,剋扣口粮;无事不图噬番,无番不受朘削;徒有番租之名,无受粮之实。甚至估佔番地,分为己业,以致众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继,殊属可悯,业经本分府查案示谕,并檄委罗东司王巡检,带同书差、弓丈手等前往东、西势,亲诣督同勘丈,定界清量,各去后。兹据该委员履勘定立,界址丈明,分别绘图,造东、西势加留馀埔各图册前来,除饬承查照办理外,合并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东、西势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各番佃务须遵照此委员丈定图册内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种,按照原定何社租额,递年输纳番租,届期务须以乾圆好粟,运赴该番社公所,交与该社通土社番等收纳,仍
卷一 总论 第 326 页
取该通土戳记收单为凭。历年该社将所收租粟若干石?散给番丁口粮,每丁分给若干?仍由该通土造具租粟条目册结缴案查考。倘有社番自耕佃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许该通土、社番等指禀,以凭差拿究追。嗣后仍照原定章租,再届三十年清量一次,永为定案,宜各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 日给右谕通知。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 日给右谕通知。
卷一 总论 第 326 页
第一0五 谕 示
钦加运同衔、特授永春直隶州正堂、调署中路理番分府孙,为出示晓谕事。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据埔眉化番给首望麒麟禀称:承祖管下埔社地方,因七十二社屯番无田可耕,许其移住埔内,同守地方,以防凶番,分给沟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处,给伊等耕作,不论田园,每年每车抽租五斗,历收无异;不料近年多有欠纳,禀乞示谕照纳等情,据此,查望麒麟因怜七十二社屯番贫苦,分给田园耕种,所有应纳租榖自应听其照抽,何得欠完,除禀批示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七十二社屯番知悉:该屯番等如有承耕望麒麟分给沟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处,不论田园,每年收租百担,应听麒麟抽租五担,年应贴水社屯番榖一百四十石,亦应如数照贴,均不准稍有短欠,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卷一 总论 第 327 页
光绪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给告示,发给望麒麟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327 页
第一0六 谕 示
钦加运同衔、特授永春直隶州正堂、署台湾中路理番分府孙,为示谕完纳事。本年十月初五日,据水沙连埔眉化番望麒麟禀称:承祖管下地方,因各屯番移住埔社耕作,沟南熟田园每年每车抽租五斗,不意迩来多被欠纳,无奈,于光绪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禀蒙准出示谕佃按佃照纳在案。罔如东方总理余清源不遵宪示,胆敢恃势,擅私自出单混收旧年晚季租榖。现在早、晚季均已冬成,复反敢再四处阻抗,亏麟有租无收,尚且赔累,势亟沥情,伏乞恩准出示晓谕,照旧向麟完纳,俾免赔累,切叩,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埔眉化番管下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如有承耕该埔地田园,应纳完租榖者,务须照旧按田每车五斗,认向望麒麟完纳,不准拖欠;如果与余清源等私相授受,阻佃混收,定即著赔。自示之后,余清源不准干预此事;倘敢故违不遵,再敢混收挡佃,定即拿案悬办,决不姑宽,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五年十月初六日给发贴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327 页
第一0七 谕 示
卷一 总论 第 328 页
钦加运同衔、准补永春直隶州正堂、调署中路理番分府孙,为示谕完纳事。照得埔眉化番从前不知耕耘,将承管埔地给佃垦耕,年收租榖十石者完纳租五斗,因年久,多被佃欠不完,经彭前分府查出,断给化番首望麒麟具禀各佃抗完,又经本分府示谕完纳在案。兹据埔眉番姑莫大麾等禀称:望麒麟所收租谷尽行吞没,颗粒不分;并据总理巫邦彦等暨三十一庄头人以空五之租榖,番纷纷挡收,佃户亦不肯向望麒麟完纳,深虑操戈斗殴,佥恳覆讯察断各等情。据此,查此项租榖,水社各番均望以资养赡,本年冬早经收获,纷纷挡佃,恐归无著,亟应派收候断。除谕饬四坊总理徵收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如有承耕埔地田园,应完番租务须照章按田每甲五斗,认向该坊总理完纳清楚,给单执凭;倘敢拖欠,定即严拿惩办,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给发贴晓谕。
光绪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给发贴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328 页
第一0八 谕 示
代理埔里社抚民分府、补用县正堂林,为饬收事。照得埔属四角头各佃户,每年应完纳空五番租榖石,现值晚稻登场,各佃户家有盖藏,亟应谕饬徵收,以重租项,除将西、南、北三角发串,谕令本城司教生员曾鸿霖,带同该化番望麒麟徵收外;尚有东角
卷一 总论 第 329 页
发串,配给该化番吗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贵等五名,应得租榖四百五十石,自行往收,照数均分。除派差协同督收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化番立即遵照,按户照章抽收,俟收竣后,即据实具报,以凭查核详报,毋违,切切,特谕。
右谕,仰吗唻、文良、埔阿密、林四贵、故莫代麾等准此。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谕。
右谕,仰吗唻、文良、埔阿密、林四贵、故莫代麾等准此。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谕。
卷一 总论 第 329 页
第一0九 议定收租合约字
同立议定收租合约字总社长余清源、巫宜福、潘进生等,今有埔眉化番望麒麟、埔阿密、卓肉、马来、故莫、大麾、鸭母、阿木等,有承管埔眉两社草地,蒙官给戳,亢五收租,按石配给,历有三年。无如内中不睦,辄相禀争,现奉分府宪孙批示:谓今年亢五租,奉镇宪文,仍准望麒麟自收,应如何均分方称公平,尔等即投邀各总理妥议可也。爰是邀请源等佥同妥议。窃谓历来收租搅扰,皆由化番自相雌雄,与其自收争夺而滋闹;不若凭公收给以和平。然租繁责重,实难其人,再四筹维,惟有总理可胜其任。麟等遂即当堂佥议,愿将埔眉两社亢五大租,一概交付源等按甲均收,议定每年应缴亢五租榖一千,即将所缴租榖给发化番,每名逐年配给亢五租九十石,各向源等领收,限年冬交清,不得挨延过限,亦不得短欠冇湿诸弊。该化番八名,合共应给租榖七百二十
卷一 总论 第 330 页
石;其馀所伸租榖,仍交望麒麟亲收,以便给发水社化番以及他事费用,其馀化番亦不得异言滋事。窃恐各总理公务浩繁,独力难支,再举诚实之人田水金、茆群梅、叉成黎梓等,以备调遣应用,其工资悉由源等之事给发,不干麟等之事。每年收冬之际,麟自应给发完单,交付源等完收,麟等皆不敢糊涂混收;倘有顽佃抗纳,麟自应出首,合同源等协力理较,不敢袖手旁观;源等如果年年清楚,则麟等亦不敢无故讨过自收;如或短欠不足,或如何作弊,亦听麟讨过自收,源等不敢固执自专,以及弄弊等情。爰议已定,俱各欣然允诺,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议定收租合约字一样四纸,源等各执一纸,望麒麟执一纸,存照。
批明:阿木、鸭母二名租榖,向西角支领,照。卓肉、埔阿密二名租榖,向东角支领,照。故莫、马来二名租榖,向南角支领,照。望麒麟、大麾二名租榖,向北角支领,照。
光绪六年十一月 日。
依口代笔人 黄利用
立议定收租合约字 巫宜福
余清源
潘进生
批明:阿木、鸭母二名租榖,向西角支领,照。卓肉、埔阿密二名租榖,向东角支领,照。故莫、马来二名租榖,向南角支领,照。望麒麟、大麾二名租榖,向北角支领,照。
光绪六年十一月 日。
依口代笔人 黄利用
立议定收租合约字 巫宜福
余清源
潘进生
卷一 总论 第 331 页
第一一0 谕 示
署理鹿港理番海防总捕分府彭,为给谕归管事。查埔番望麒麟之父澳漏,及其伯督律,本系埔社土著生番,嗣因父、伯相继身故,所遗田业皆被他人佔管,现在埔社生番仅有男妇幼小六人;眉社仅存一人,零丁孤苦,并无恒产可以自给,本分府轸念穷黎,不能不稍加体恤。查勘东螺社地方本有笃律等所遗田业,原议与佃户九股抽收,历时已久,佃户每多欺玩,抗不纳租,兹责成双寮、日北、吞霄三社总社长张大升,水里、大肚两社总社长巫邦彦,阿里史总社长潘进生,东螺社长茆国珍等,每年就督律原田内抽出租榖二百石,分上、下两冬各交一百石,散与望麒麟等七人,作为养赡赀本,不准有短缺情事。又坐落恒吉地方有田五十甲,东至巫邦彦田,西至林清风竹围脚,南至溪崁,北至水沟,均有界址可凭,原系督律、澳漏产业,先经罗辉煌之伯罗国忠故后,复有潘三彪指称系伊岳父潘维和买管之地,二比各佃户,分段争耕,现经查讯罗辉煌、潘三彪所执字据,均难为凭,应涂销附卷。该埔眉两社番仅有男妇幼小七人,情形殊可悯恻,应即将此项田业断归望麒麟等永远收租承管,以杜纷争,而示体恤;其双寮社佃户潘阿屘等十四户,大肚城佃户王乞食等十八户,著于每年收穫之时,毋论早晚冬所有田内租榖,主佃各对半均分,不得藉词短少。此外尚有未种田段,由望麒麟等七人公议
卷一 总论 第 332 页
佃承耕,收租管业。此系本分府保卫穷番起见,此宗田产唯许收租,不准私自典卖;如敢故违,卖主、买家一体拘办,并该田充公,决不载贷。除出示晓谕外,合行发给印谕,与望麒麟等七人执掌,永为凭据,自安生业,毋违,特谕。
卷一 总论 第 332 页
第一一一 谕 示
代理埔里社抚民分府、补用县正堂林,为谕饬遵照事。案奉本道宪陈批:据该佾生具呈,以承祖遗下水田五十甲,址在恒吉城庄,被潘、罗两姓霸耕,控蒙前鹿港厅彭讯断归管;嗣经与吴根耕作,又被霸抗,复蒙前埔社厅华断,将该田充公,乞恩饬厅起耕归管等情一案,奉批:查前项田产,先据华前倅详请充作官业,当经批饬仍照彭署丞原断定案,较为妥善。嗣据华前倅议覆,以该产即交现耕佃首谢细苟、罗三甲、黄阿连三人承耕,该化番应得之租二百石,即由佃首等向该番自行完纳;如有短欠,准该番禀官起佃另等情,当经批准在案。该化番祗须年收租榖并无短欠,即可相安无事,何必定欲自行起耕,转启事端。仰埔里社厅立即查明,传谕遵照,黏抄并发等因到厅。奉此,合行传谕。为此,谕仰该佾生即便知照,毋再生事,切切,此谕。
右谕,仰佾生望玉书、即望麒麟准此。
光绪十二年九月初八日谕。
卷一 总论 第 333 页
第一一二 禀 呈
敬禀者:窃祗奉钧函,以奉帅谕转饬查明卑邑番租隘租,每甲田亩租榖若干﹖详开清摺,禀送宪局查核汇转等因。蒙此,□□遵即饬差分赴各庄差复,并传集总理通事等查讯,均以当年附近番社田亩均有番租,年纳租榖多寡不等,番租之外,别无所谓隘租者。然此项番租,自设县以来,城厢附近各社均以化番为民,各安耕凿,番租名目久已革除;或惟深山一带地角山头,零星田亩经人民开垦者,或按年略给米酒、槟榔之属,其中或有无,亦无一定之则等语。访之舆论,亦复相同。是卑邑境内,并无番、隘各租名目,应请邀免开报,缘蒙前因,理合禀请大人察核施行,实为公便。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乞垂鉴。谨禀。
一夹单禀。
清赋总局宪陈。
光绪十三年八月初十日,禀覆卑邑并无番租、隘租名目由。
卷一 总论 第 333 页
第一一三 谕 示
特授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薛,为宿债孔多等事
卷一 总论 第 334 页
。本年六月初一日,据淡属德化社通事淡眉谋禀称:缘大甲德化社,自乾隆五十四年,至嘉庆九年,被前各通事借欠汉债计共六千馀元,年收佃租还利不清,公项、口粮无资,以致通事悬缺,莫敢顶充,屡蒙前宪饬举严切。谋无奈接充该社通事,迨收成之际,租被债主控利几尽,每将自己耕种粟石垫缴公项,分给口粮,惨莫胜嗟。窃思该社前业户万老达,应收佃租亦被上手业户借欠民债,将租抵利不敷,无可完公,奔赴前淡分宪吉,禀请止利,限年分摊,经蒙申明禁令,将各佃债控还一本一利足额者,概行照例注销;如控还一本一利未足者,限作十年摊找还等因。查自既禁以后,历年公项有著,宿债得清,至今閤社讴歌。兹逢仁宪荣任,正番黎愁苦得宁之日,理合将前通事借欠各佃债,逐一开列禀缴,乞恩比例示禁,分年摊宿债,卑谋得公项有著,口粮有资,閤社沾感等情,计黏各债主账册一本。据此,查该社租谷有数,乃历欠民债至六千馀元之多,以致抵利不敷,番计日艰,公项愈形掣肘,现奉大宪严查番务,自应照例亟为清理,除饬差传讯明断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德化社管下各庄佃户、债主、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当知重利放债,例禁森严,此案该通事所开,各皆控租多年,半系利浮于本,岂容再有盘剥。所有本年早季租谷,务须照数备交该社通事淡眉谋收取,完缴公项,散给番粮及辛劳费用;馀剩租榖,暂行存贮,以俟查讯照断分给。严禁该债主等霸租控抵,亦不许该通事滥用花销。现在饬差传唤,并严谕毋许稍有索扰。各该债主等自
卷一 总论 第 335 页
应赶速邀齐赴案,以凭讯明核实定断,分年扫数摊完,以清社债。本分府秉心公断,不使尔等稍有偏枯,毋庸疑虑;倘有不遵到案,或将早季社租霸控抵利,即属违抗,则是尔等自取咎戾,一经该通事据实具禀,本分府惟有按例究办,决不宽容,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十五年六月 日给。
嘉庆十五年六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335 页
第一一四 谕 示
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张,为遵札核议等事。本年四月二十二日,准署台湾府正堂郑关开;本年三月初九日,蒙本道宪汪札开;本年二月十九日,准藩司咨;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巡抚部院史批;贵道呈详:查通台南北两路熟番九十三社,原议挑募屯丁,就界外埔地拨给自耕及民耕田园官为徵租,支给屯饷。例禁私相典卖外,尚有社番己业田园埔地,本系该番等自行垦耕,以资口粮,不在归屯案内,是乾隆五十三年并嘉庆十五年两次清丈,均未议及,致汉人仍有向番典卖之事。缘系从前社番不谙耕种,将田园埔地转付汉人垦耕,仍纳番租以为口粮;此汪守前次所开番埔名目典卖之原委也。更有陆续借给社番钱米,重利盘剥,番子无力偿还,将业立字胎借者;又从而本利累算,不敢写出典卖契据,假以耕名色,写立
卷一 总论 第 336 页
字,给十年或二十年不等。年份既久,转辗耕,或原主与主均经物故,无从赎取,业即成绝业;此杨前守所禀汉奸盘剥之原委也。查杨前守及汪前守所禀均系指社番自己田园,与归屯埔地民人诱令典卖者不同,第汉人典买番业及重利盘剥,均干严例,经本道出示申明严禁,并谕令番汉自行清釐,分别归番赎管各在案。兹核该府所议,请将出典绝卖之业,限一年听佃取赎;其胎各业,限半年悉令退还番管。所议虽属妥洽,但汉人不遵限听赎还管,固当严究,追价充公;倘社番无力,不能依限取赎,又未便绳之以法;且恐其别借汉人钱银,赎彼汉人原典买田园,是赎与不赎均同一辙,于番仍无裨益,转启构讼之端,似此不必拘定年限。本道酌议,凡汉人典卖并耕社番田园及胎借,不准计利,总以冬成为期,听番备价取赎,讨回管耕;而未经备赎,仍照例贴纳番租,不准短折,以资口粮。若社番备价向赎,而汉奸有意伸剥抗霸不还,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价听赎。再有不遵者,许该番等将价缴官充公立押,将业归番掌管,取其收管字备案,仍将该汉奸等照例治罪。仍饬理番厅先行示谕,责令各社通土、番业户等将该社公私田园、埔地租额各若干﹖于何年何番典卖胎?其汉人若干?现存甲数、租额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检查造册,就近呈缴台、鹿、淡三厅查核,由各该厅照造清册,详送备查。此次清釐之后,社番如遇缓急要需,祗准就公租或向别番借用,不准汉人借给,及向佃短折租粟,永杜争端,而免侵佔盘剥等弊;倘敢故违禁
卷一 总论 第 337 页
令,一经察出,或经控发,即将私相授受之番社并汉奸等一体拿究,追出所短租额,并典买田园埔地归该社充公。每隔三年,将届冬成,由道出示通晓,俾免年久无稽,番、汉复滋弊混。如此严立章程,庶几汉奸知所敛迹,将来番田不致尽为民业,番黎不致穷困。是否允洽?合将核议缘由详覆等因。奉批:仰布政司查议通详察夺,仍候督部堂批示缴。又于十二月十四日,奉总督部堂薰批:如详饬遵,仰福建布政司查明移知,仍候抚部院批示缴。奉此,查此案已奉督宪批诘查核,所议亦属公允,似可毋庸再议。除呈覆抚宪外,合就飞移,请烦查照转饬遵办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转饬。为此札行府,仰吏立即查照转饬遵办,出示晓谕:凡汉人典买并耕社番田园及胎借者,不准计利,总以冬成为期,听番备价取赎,讨回管耕;如未经备赎,仍照例贴纳番租,不准短折,以资口粮;若社番备价向赎,而汉奸有意伸剥抗霸不还,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价听赎;再有不遵者,许管番等将价缴官充公立押,将业归番掌管,取具收管字备案,仍将该汉奸等照例治罪。仍听先行示谕,责令各社通土、番业户等将该社公私田园、埔地租额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卖胎?其汉人若干?现存甲数、租额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册,就近呈缴该厅查核照造,由该厅造具清册,详送赴辕,以凭察查。此次清釐之后,社番如遇缓急需要,祗准就公租,或向别番借用,不准再向汉人借给,及向佃短折租谷,永杜争端,而免侵佔盘剥等弊;倘敢故违禁令,一经察出,
卷一 总论 第 338 页
或被告发,即将私相授受之社番并汉人奸佃户等一体拿究,追出所短租额,并典买田园地归该社充公。每隔三年,照例出示通晓,俾免年久无稽,复滋弊混,毋延,速速,等因。蒙此,合就飞移,为此备关,希即查照宪檄,出示晓谕。仍即分别查办,备造清册移送,以便转详察查,均勿违延等因。准此,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岸里等社通土、业户等立将该社公私田园、埔地租额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卖胎?汉人若干?现存甲数、租额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册,就近呈缴赴本分府,以凭查核,照造清册,详送本道宪察核转详。此次奉大宪清釐番业,该通土、业户等务各遵照挨查,漏夜赶造实册,毋稍有观望抗延,致干提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三年九月 日给发贴岸里社晓谕。
嘉庆二十三年九月 日给发贴岸里社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338 页
第一一五 永耕田契字
立给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东虎豹釐,有明买过妻舅潘庆秀、潘金遵熟耕水田一所,坐贯土名在顶店铁砧山脚过大圳下,东至大圳为界,西至王家田为界,南至大圳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带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纳大甲西社番私租粟二斗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退耕,先尽问房亲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汉人郑玉磐观出首承耕,当三面言定,时值田价佛银六百六十五大元正。其
卷一 总论 第 339 页
银、契字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遂即将田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一给千休,价足契清,釐及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等语。保此田系釐明买为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情弊,釐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永耕田契字一纸,并缴李红赎耕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内佛银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讫,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 日。
代笔 东明哲
为中人 郭志成
在场妻舅 潘庆秀
立给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 东虎豹釐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内佛银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讫,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 日。
代笔 东明哲
为中人 郭志成
在场妻舅 潘庆秀
立给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 东虎豹釐
卷一 总论 第 339 页
第一一六 谕 示
台湾府驻镇鹿仔港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黄,为禀请示禁,以杜霸争事。本年七月十八日,据岸里等社总通事潘明慈禀称:窃岸里等社承管番业,悉蒙皇恩免徵,自垦口粮田园,社番轮拨守隘,不暇自耕,暂汉人代耕,二、三年限满取回;如
卷一 总论 第 340 页
约无通事盖戳,即违例私论。近有社棍范阿添等盘踞该社,窥番愚暗,藉逆乱蹂躏之后,勾潜逸匪,私番田,谋词架控,先发制番,霸耕舞弊,难以枚举,若不禀请示禁,将来讦讼滋事,累番无底。理合禀请叩乞恩准示禁,并饬社差押逆社棍,清查逸匪拿究,俾地方宁谧,民番得安等情到分府。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尔等所有承番业,限期已满,应以向番再,必须盖用通土戳记,不得私相授受,致滋事端。如社棍及逸匪等项奸徒盘踞番社,许该通土、民番人等据实指名,禀赴本分府,以凭究追,断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乾隆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给发贴岸里社公馆晓谕。
乾隆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给发贴岸里社公馆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340 页
第一一七 阄约字
公立阄约字中港社副通事南茅、甲首刘合欢,同众番胡得生、番桂生、刘雅、夏哲生、林天福、刘九仔、林谁仔等。窃番向化以来,叨蒙皇仁宪德,格外优施,将各社界管埔业,例免税赋,归番口粮。是社番奉公服役,或赖口粮度资;而口粮租数正当,分给得宜。昔年番性朴直,循蹈规矩,为长上者届期徵收,按丁散给,社番相安,奉公无误。迩来世风不古,听棍煽惑争充通土,滥费花销,每致侵渔,社番颠连,控案不休,揆厥由来,所以致争通土者,以为口粮未分,便可从中觊觎故也。兼之数年来,社众公
卷一 总论 第 341 页
费破耗居多,有口粮之名,究无口粮之实,呱呱待哺者不止一家,纷纷索债者几乎盈社,若不筹思设法,老幼何以聊生!爰集众公议,与其聚之不分,致启争端,贻害番黎之阶;孰若分之有足,永杜觊觎,以资奉公之计。惟是应还债项,不能照租均分,除抽租额限年摊还债主及存公费外,将租按丁均分,每丁应得口粮榖五石,庆生、郡英、荣生、孝散等十四户,经于道光四年间立过阄约,定佃管收;惟有茅等十四户尚未归著,兹集众公议,亦照五石均分,公立阄约,定佃归管。自此分定之后,社番人等不得混行侵夺,亦不得擅行典卖,俟各债摊清之日,馀租再行均分补足,庶乎口粮有徵,奉公永有攸赖矣!口恐无凭,公立阄约字一样十四纸,各执一纸。此纸付胡得生收执为照。
计开户口丁数,应分口粮,佃名租声及抽存公费,并摊还债主租数列明于后:
一户胡得生,计九丁,共应分口粮榖四十五石。配茄冬坑刘昌盛佃租二十六石四斗五升;又海口佃叶章租八石;又猫里佃徐元赞租十石零六斗五升正;仍补郭振裕租九石;海口佃郑永承三石。
一户林,即通事南茅林天生,计八丁,共应分口粮榖四十石。配田寮佃吴永忠租二十石;又猫里佃陈崇信租十四石一斗五升;又猫里佃徐元赞租四石七斗五升;又牛佃,此抽增吴日桂租一石正;仍补郭振裕一石正。
一户夏哲生,计九丁,共应分口粮榖四十五石。配田寮佃吴永忠租二十五石六斗;
计开户口丁数,应分口粮,佃名租声及抽存公费,并摊还债主租数列明于后:
一户胡得生,计九丁,共应分口粮榖四十五石。配茄冬坑刘昌盛佃租二十六石四斗五升;又海口佃叶章租八石;又猫里佃徐元赞租十石零六斗五升正;仍补郭振裕租九石;海口佃郑永承三石。
一户林,即通事南茅林天生,计八丁,共应分口粮榖四十石。配田寮佃吴永忠租二十石;又猫里佃陈崇信租十四石一斗五升;又猫里佃徐元赞租四石七斗五升;又牛佃,此抽增吴日桂租一石正;仍补郭振裕一石正。
一户夏哲生,计九丁,共应分口粮榖四十五石。配田寮佃吴永忠租二十五石六斗;
卷一 总论 第 342 页
又深井佃郑文哺租三石;又中隘柳仔湳佃郑老华租六石;又土牛佃郑文兴租一石三斗三升;又土牛佃陈老租二石八;何绍国四石零四升正。
一户刘富生,六丁,共应分口粮榖三十石。配田寮佃吴永忠租十一石;又茄冬坑刘万福一石;又猫里佃罗念六租三石零八升;又溪心埧佃林盖杏九石,抽一石五斗;又猫里佃李德万租五石二斗九升六合正。
一户刘合欢,计六丁,共应分口粮谷三十石。田寮佃吴永忠二十石;又猫里佃罗锦淑租三石零八升;又土牛佃萧阿冠租三石;又猫里佃徐元赞租四石六斗四升正。
一户随仔,计三丁,共应分口粮榖十五石。配猫里佃李德万租十五石正。
一户林天福,计四丁,共应分口粮榖二十石。配文昌奕莫猫里佃租十九石;又营盘边佃黄助租八斗正。
一户九仔,计三丁,共应分口粮榖十五石。配土牛佃潘阿捷二石;又土牛佃黄叶一石;又此佃抽出陈老租;又猫里佃郑和郎租十二石正。
一户杂班上天,二丁,共应分口粮榖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石正,此佃抽出,仍配黄德宗租五石正。
一户刘清源三丁,共应分口粮谷十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石正。
一户小猫达,计三丁,共应分口粮谷十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户刘富生,六丁,共应分口粮榖三十石。配田寮佃吴永忠租十一石;又茄冬坑刘万福一石;又猫里佃罗念六租三石零八升;又溪心埧佃林盖杏九石,抽一石五斗;又猫里佃李德万租五石二斗九升六合正。
一户刘合欢,计六丁,共应分口粮谷三十石。田寮佃吴永忠二十石;又猫里佃罗锦淑租三石零八升;又土牛佃萧阿冠租三石;又猫里佃徐元赞租四石六斗四升正。
一户随仔,计三丁,共应分口粮榖十五石。配猫里佃李德万租十五石正。
一户林天福,计四丁,共应分口粮榖二十石。配文昌奕莫猫里佃租十九石;又营盘边佃黄助租八斗正。
一户九仔,计三丁,共应分口粮榖十五石。配土牛佃潘阿捷二石;又土牛佃黄叶一石;又此佃抽出陈老租;又猫里佃郑和郎租十二石正。
一户杂班上天,二丁,共应分口粮榖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石正,此佃抽出,仍配黄德宗租五石正。
一户刘清源三丁,共应分口粮谷十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石正。
一户小猫达,计三丁,共应分口粮谷十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卷一 总论 第 343 页
一户潘桂生,计二丁,共应分口粮榖十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户刘雅仔,五丁,共应分口粮榖二十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六石三斗二升;又猫里佃郭和郎三石二斗;又猫里佃李德万三石二斗八升正。
一户来成,三丁,共应分口粮榖十五石。配老崎佃陈天送等纳租十石;又吴定二租五石正。
以上计六十五丁,共应分口粮榖三百二十五石零正,批照。
批明:历年要收佃租,应向本社土目给单监盖私记徵收,不得擅出私单,以及违例典卖;如有不肖之番典卖此租,众等公同鸣官究治,不得袖手旁观,以致奉公枵复,批照。
再批明:口粮无额可分,经将差甲踏头加增猫里辛劳榖三十石,抽出均分;至土目加增四十五石额,因其策应上下衙门,使费浩繁,众说仍归徵收济费,立此批。
再批明:毋论何户内租被抗纳,以及被别番混佔情事,约内须公同出首理清。如应呈官使费,当照摊用,不得推诿,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 日,公立阄约字。
一户刘雅仔,五丁,共应分口粮榖二十五石。配猫里佃郭振裕租十六石三斗二升;又猫里佃郭和郎三石二斗;又猫里佃李德万三石二斗八升正。
一户来成,三丁,共应分口粮榖十五石。配老崎佃陈天送等纳租十石;又吴定二租五石正。
以上计六十五丁,共应分口粮榖三百二十五石零正,批照。
批明:历年要收佃租,应向本社土目给单监盖私记徵收,不得擅出私单,以及违例典卖;如有不肖之番典卖此租,众等公同鸣官究治,不得袖手旁观,以致奉公枵复,批照。
再批明:口粮无额可分,经将差甲踏头加增猫里辛劳榖三十石,抽出均分;至土目加增四十五石额,因其策应上下衙门,使费浩繁,众说仍归徵收济费,立此批。
再批明:毋论何户内租被抗纳,以及被别番混佔情事,约内须公同出首理清。如应呈官使费,当照摊用,不得推诿,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 日,公立阄约字。
卷一 总论 第 343 页
第一一八 谕示
卷一 总论 第 344 页
诸罗县正堂、加一级、纪录四次周,为食宿无地,吁天垂怜,恩赏片土,以恤番命事。据岸里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带居乃等具禀前事,词称:窃穆等原属化外,耳目皆无见闻,茹泉食,不异飞禽走兽,幸逢老爷德泽广被,招徕抚绥,设通事传译,教导饮食起居、习尚、礼义、伦理,穆等深沐化成倾心,照例输饷,是前为化外异类,今则为盛世王民矣!然礼义、伦理虽未尽识,而饮食起居实所谙晓,独是原居深山穷谷,衣食无资,虽为归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寝食终属不安。因查山外有一带圹野平原,东至大山,西至沙崙界大山,南至大山大溪,东南至………,西南至加头地,凶番时常出没杀人,汉人皆不敢到,穆等思给地开垦耕种,上完国课,下资口食,并阻凶番出入,但未蒙仁宪赏赐,不敢擅自开辟,理合禀请恩准,批赏穆等五社番黎前去耕凿,饮食起居,则顶戴鸿慈而不朽矣,等因前来。据此,除将校标…………婆等处圹野平原,准穆等前去开辟外,合就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沙辘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便遵照。兹得以阿穆等五社土番虽愚不谙王化,不得盘踞抽取租税,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开垦,以滋争端,干谴未便,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 日给发岸里社挂晓谕。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 日给发岸里社挂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344 页
第一一九 垦 批
卷一 总论 第 345 页
立给垦批人业主玛,今有番佃邱待老,原佃垦大浪泵社埔地一所,坐址本厝后,递年大租纳社番明白。佃人自筑坡圳,经已陆续开垦,颇成下则田园,因众番未有请升报课,本年六月内,蒙分宪夏票差清查,著充当业户,呈报升科,蒙□宪著弓书承差,到处按段明丈,议约水田每甲递年纳大租榖六石;旱田每甲递年纳大租榖五石;旱园每甲递年纳大租榖四石,自本年为始,永为定例,日后不得剋戈翻丈,加增租榖。兹明丈过□□□分下水田□段,共□□□甲□分□釐□毛□丝□忽,递年该纳大租榖□□石□斗□升□合;园一段,共□□□甲三分□釐□毛□丝□忽,递年该纳大租榖一石二斗□升□合,早、晚二季车运到本社,听业主经风扇净明量。每石早七晚三交纳足数,付业主完纳正供,并散给该社番原租杂费等项;倘有别费,业主自当支理,不干佃人之事。而佃人应纳大租榖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将田园付业主召佃别耕,抵完租课。倘再开坡圳,系佃人自出工本。如欲转售别创,宜报知业主过佃,不许私相授受。亦不许在庄聚赌,窝匪诱番滋事。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 日给。
业主。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345 页
第一二0 谕 示
卷一 总论 第 346 页
钦加同知衔、调授新竹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记功六次徐,为示佃插标勘丈升科事。照得案奉本府宪陈札发各业户前报垦熟田园册内,据夏日长、潘和成、刘文庆,即刘已、李宜安,即李吉祥等报垦中港、猫阁、新港、后等处成熟田园二百一十九甲,每户应新升正供九十六石零,连加一耗榖,共四百二十馀石,业经汇示晓谕,并节次催差押令认完去后,兹据该业户李宜安等禀请示佃会同勘丈,以便收租纳课,并据具结以应完新升正供,并加一耗榖,共四百二十馀石,限七月初九卯起,按卯照数完缴,不敢延欠等情。据此,查核所禀尚属可行,除禀批示并给谕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所有承耕该业户等成熟田园二百一十九甲,务即会同逐佃勘丈,向其完租,以便该业户等报完正供;如敢阻挠勘丈,一被指禀,定即饬拘究办,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八年七月初三日给发贴晓谕。
光绪八年七月初三日给发贴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346 页
第一二一 出垦批永佃字
立给出垦批永佃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升纪,出五柱番耆朗肴等,承祖山林埔地一所,带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琉球澳口,东至海墘为界,西至山崙顶分水为界,南至横路为界,北至火炎山旸少坑为界,四至各明白。今因离社隔远,树木森盛,兼之公项不
卷一 总论 第 347 页
敷,时公议招得诚实汉人郭让观前来承给,公同议定出得垦底佛银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公收足讫,随将山地踏明四至,立出垦批,交付佃人让观前去掌管,自备工本斫树凿石,任从筑埤开圳,垦辟成业,栽种五榖杂子,不敢阻挡。一给永远,佃人报业,其大租照庄规例供纳社番土目,以资口粮,不许拖欠升合。永佃之日,亦不许在所设赌窝匪情弊。保此山地系土目承祖物业,公同出给,与别社番汉无干,并无重张垦给以及典挂来历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乃业佃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给出垦批永佃字一纸,永远执照。即日公同亲收过永佃批内佛面银八大元完足,又照。
嘉庆十九年十一月。
代笔人社记 杨雪
立给出垦批永佃字番土目同番耆 阿兵
大招
三马抵
朗肴
金生
嘉庆十九年十一月。
代笔人社记 杨雪
立给出垦批永佃字番土目同番耆 阿兵
大招
三马抵
朗肴
金生
卷一 总论 第 347 页
第一二二 佃 批
卷一 总论 第 348 页
立佃批后等五社通事合欢,土目假已、犹大尉、马力、虎豹釐、爱女、杂班、右贰乃、加或、瓦釐等,缘欢有埔地一所,坐落欢等后界内海墘,土名旧社后过沟地,离海特近半里,经汉通事钟启宗,于乾隆六、七等年给批招佃垦耕,开圳筑田,逐年照例纳欢业主租粟外,不意乾隆十九、二十四并二十七等年,叠遭飓风霖雨,溪海交涨,将欢等各佃垦耕田亩寮屋、鼎灶、家俱以及原给佃批完单等项,一概淹压无存,各佃以垦本无归,不肯再行垦耕。欢等细思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轮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谙耕种,因招原佃谢推仁就原垦圳头东势第一、二、三、四、五等山窝,计田甲分,再给田批付执,再出本银一千两前去雇工,协力开垦,购买肥粪耕种,历年以欢等土目为业主,而佃人照依旧例分别纳租,匀给番众日食,并守隘番丁口粮,及该番等往来贸易之需。其大租及田皮照旧归番,则与番地还番管业之例相符;而工力粪土田底归佃永为己业,则佃人永得照旧管业承耕,无致流离失所,实于民番两有裨益。但此等田地原乾隆十一年以前未定例之时给垦,且又数次被水淹压,兹约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将此田甲分一总计算,摊减完纳,每年只应纳欢等租粟不得增多,亦不与别处田地租比例,庶此等近海盐湿风沙垦田,历年虽多水伤减收,埤圳虽多损坏,多费银两,不至血本无归,赔累租粟。倘嗣后埤圳崩坏,无水可灌,照耕园一九抽分,欢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与别处抽的及约定园租比例。此系各愿,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将佃原垦田甲,再
卷一 总论 第 349 页
行丈交,再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粪土农银一千两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倘原佃人欲回唐,抑或别创,愿将所用收粪土田底垦用,任听原佃招还他人承坐等耕,将银交付原佃人收回,血本有归,仍就等耕之人照佃字内完纳大租,批照。
一、批明:于乾隆二十六年二月间,蒙淡分宪于谕令饬书承并弓算手到地清楚丈过田甲及旱园等项开列于左:圳南北第一山窝田四十九甲三分八釐,带园三甲四分二釐;第二山窝田二十五甲四分四丝,带园十一甲三分六丝;第三山窝田十九甲一分九釐二丝,带园五甲三分八釐;第四山窝田三十甲六分六釐,带园三甲二分八釐;第五山窝田二甲七分九釐二毛二丝。馀田旱已抛荒,不堪丈。五合计田八十二甲四分二釐七毛,带园四合计园二十三甲三分八釐九。批明:此头、二、三、四、五等山窝田地及旱园,东至圳头山窝白沙崙,西至海口横沙崙,南至大溪,北至员脚止旱园,四至明白为界。就此田园界内踏明,尽交付与林义思、詹寿官、刘合欢、江庆郎、谢雅仁、潘马力合夥招佃,认耕转佃耕作,共合犁分一十九张,内谢雅仁犁分五张,出粪土田底银一千两;林义思犁分五张,出粪土田底银一千两;江庆郎犁分一张,出粪土田底银二百两;刘合欢犁分五张,出粪土田底银一千两;詹寿官犁分一张,出粪土田底银二百两;潘马力犁分
即日收过契内粪土农银一千两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倘原佃人欲回唐,抑或别创,愿将所用收粪土田底垦用,任听原佃招还他人承坐等耕,将银交付原佃人收回,血本有归,仍就等耕之人照佃字内完纳大租,批照。
一、批明:于乾隆二十六年二月间,蒙淡分宪于谕令饬书承并弓算手到地清楚丈过田甲及旱园等项开列于左:圳南北第一山窝田四十九甲三分八釐,带园三甲四分二釐;第二山窝田二十五甲四分四丝,带园十一甲三分六丝;第三山窝田十九甲一分九釐二丝,带园五甲三分八釐;第四山窝田三十甲六分六釐,带园三甲二分八釐;第五山窝田二甲七分九釐二毛二丝。馀田旱已抛荒,不堪丈。五合计田八十二甲四分二釐七毛,带园四合计园二十三甲三分八釐九。批明:此头、二、三、四、五等山窝田地及旱园,东至圳头山窝白沙崙,西至海口横沙崙,南至大溪,北至员脚止旱园,四至明白为界。就此田园界内踏明,尽交付与林义思、詹寿官、刘合欢、江庆郎、谢雅仁、潘马力合夥招佃,认耕转佃耕作,共合犁分一十九张,内谢雅仁犁分五张,出粪土田底银一千两;林义思犁分五张,出粪土田底银一千两;江庆郎犁分一张,出粪土田底银二百两;刘合欢犁分五张,出粪土田底银一千两;詹寿官犁分一张,出粪土田底银二百两;潘马力犁分
卷一 总论 第 350 页
二张,出粪土田底银四百两;六合共计银三千八百两正,交付业主通事均分五社内土目右假巳、犹老尉、加或、马力、瓦釐等公费用,将招耕认佃过田园,俱付均分各管业,所批是实,再照。
再批明:二十八年份公议纳大租谷三百石,至二十九年份议约纳大租四百石,又三十年公约纳大租五百石,以后五百石大租定例完纳。此系二比各甘愿,不得增多,亦不得减少,合并批明,再照。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
知见代书长男 化文
在见 买葛
立佃批字后等五社通事合欢、买葛
土目 假巳、右二乃
末仔末、猫老尉
加或、北斗邻
马力、瓦釐
白番 老下、杂班
加沟氏、茅远
再批明:二十八年份公议纳大租谷三百石,至二十九年份议约纳大租四百石,又三十年公约纳大租五百石,以后五百石大租定例完纳。此系二比各甘愿,不得增多,亦不得减少,合并批明,再照。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
知见代书长男 化文
在见 买葛
立佃批字后等五社通事合欢、买葛
土目 假巳、右二乃
末仔末、猫老尉
加或、北斗邻
马力、瓦釐
白番 老下、杂班
加沟氏、茅远
卷一 总论 第 351 页
爱女、虎狗釐
卷一 总论 第 351 页
第一二三 典契字
立典字哆啰啯社番妇大哈含弥,有承祖母自开垦水田一段五丘,受种子三分,座落土名木栅庄头竹围仔下东畔,年配纳大租粟九斗六升满正,东至郑宅田,西至郑宅田,南至郑宅田,北至竹围仔墘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情愿将田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凤尾厝庄苏快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著下时价银八十五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照界踏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纳租,不敢阻挡。其田限至十年满,听番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不得刁难;如至期之日,无银取赎,依旧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大哈自己承祖母物业,与别房番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哈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三面收过佛头银八十五大员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三年二月 日。
知见人 通事
卷一 总论 第 352 页
为中人 谢庆云
男 天釐大哈
立典契字番妇 大哈含弥
女子 大飞越
代书人 潘德周
立批契后人哆啯社番大哈含弥,有承祖母自垦田一段,配纳番租粟九斗六升,今因乏银费用,托原中向凤尾厝庄苏快观借出佛面银四大元,同中三面言约每年约该纳之租付纳银主,年年抵利,不得异言滋事。口恐无凭,合应批明契后,存炤。
道光二十年五月 日。
立批契人番妇 大哈含弥
男 天釐大哈
立典契字番妇 大哈含弥
女子 大飞越
代书人 潘德周
立批契后人哆啯社番大哈含弥,有承祖母自垦田一段,配纳番租粟九斗六升,今因乏银费用,托原中向凤尾厝庄苏快观借出佛面银四大元,同中三面言约每年约该纳之租付纳银主,年年抵利,不得异言滋事。口恐无凭,合应批明契后,存炤。
道光二十年五月 日。
立批契人番妇 大哈含弥
卷一 总论 第 352 页
第一二四 卖契字
立卖契人大武二社美郎允番妇大鲁、侄吧逸,有自置山埔园一所,年带原业主大租一石满斗,坐落土名猫儿墘,东至坑口为界,西至郑家园为界,南至过坑山顶水流内为界,北至过坑山顶水流内为界,四至俱各明白为界。因路途远涉,耕作不及,难以守望,甘愿将山埔园一所招与本社内各等番亲,不能承买。甘愿托中引就汉民黄宅
卷一 总论 第 353 页
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愿出时值价银二百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埔园随即踏界立契,付银主前去开垦耕作,或成田园,不敢阻挡。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山埔青园系是鲁自置,与本社内番亲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鲁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百大员正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五年十月 日。
立杜卖契人番妇 大鲁
侄吧逸
为中人 印
知见人 大人抵
大宁
代书人 叶纯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百大员正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五年十月 日。
立杜卖契人番妇 大鲁
侄吧逸
为中人 印
知见人 大人抵
大宁
代书人 叶纯
卷一 总论 第 353 页
第一二五 佥先尽契字
公立佥先尽契大武郡社土官眉仔加腊,同甲头白番等。本社有祖遗草地一所,坐落
卷一 总论 第 354 页
土名湳港西庄,东至巫厝田湳港,南至良迪庄为界,西北由海丰崙大车路为界,西南由良迪庄作墩分界处至乾溪为界,四至明白。于雍正三年,前土官孩湾等招卖于丁作周前去自建坡圳,招佃开垦,契载年纳社粟一百一十石,以补本社完纳饷项。至雍正五年,丁作周将湳港西草地转卖于吴林兴为业,前土官等俱有知见戳记花押在契。吴林兴承买之后,奉文照例报升,不比从前供免课项。又查眉等社饷,尽额割归各业户等代纳,原议贴番粟石推诿不完,眉等会议,本社既无饷累,不便藉饷取贴,兹托郑高昆为中,引至吴文海、林贤官,即业户吴林兴会同众番议定,吴林兴再出银四十两,买销原契所载贴番粟石。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前卖丁作周契载贴粟之粟,就此乾隆三年二月收银后,一卖尽数除销,永远免贴,本社番等日后不敢异言反悔,复向兴等言取升合。此系二比情愿,各无抑勒,其此地前经招卖年久,四至俱系民庄,现与番地无涉,并无混侵番界,亦无虚钱短价欠饷贻累,本社番等后来亦再不敢言赎言贴等情;如有不肖之番,听之唆使反悔生事,系眉等立契等番出力抵挡,不干吴林兴之事。恐口无凭,立契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完足,再照。
乾隆三年二月 日。
代书中见 郑高昆
知见人 邱应魁
即日收过契面银完足,再照。
乾隆三年二月 日。
代书中见 郑高昆
知见人 邱应魁
卷一 总论 第 355 页
立契土官 眉仔
加腊
加腊
卷一 总论 第 355 页
第一二六 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銮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遗下草地一所,内旷埔水湳历年徵收汉佃大租榖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内应额石碑脚庄,东至梁陈草地东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沟,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兹因社中乏银分费,先尽问本社番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将此草地租额送就与马芝堡外埔馆梁玛达堂上出首承买,尽根卖出佛银一百二十大员。银即日交收足讫,其草地租额随即到处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对付银主前去徵收掌管,永为己业。年配本社饷银三大员,应向本社通土完纳,合给完单执据。倘草地内未垦旷埔,日后垦增租额,听银主自行徵收,该社番众不得异言生端。保此草地租额系通土等通社公业,并无来历交加不明以及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通土等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从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等情。此系三面议定,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同立杜卖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卷一 总论 第 356 页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大员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 日。
通事 颜成
作中 杨平老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通事 潘振成
土目甲头瑞仔、开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銮仔、
天真、众番大眉、天来、
大生、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魁仔、
潘字生、潘全成、传仔进行、
后仔、福仔、甲头禄行、
石林、番差文良、乌眉、
代笔通事 潘振成
道光十一年五月 日。
通事 颜成
作中 杨平老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通事 潘振成
土目甲头瑞仔、开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銮仔、
天真、众番大眉、天来、
大生、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魁仔、
潘字生、潘全成、传仔进行、
后仔、福仔、甲头禄行、
石林、番差文良、乌眉、
代笔通事 潘振成
卷一 总论 第 356 页
第一二七 杜卖永耕大租契字
卷一 总论 第 357 页
同立杜卖永耕大租契字东螺社番阿乃重长、阿束梯茅、阿这木昌那,有同承阿公备工开筑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庄,并崙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庄,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馀石,每年应纳课榖九十石零一斗零七合,又带丁耗银八两五钱正。东至番婆庄及大竹围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崙仔厝崙车路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界内尚有些存圹地未开,后日仍付银主再开成业,依还掌管,不敢阻挡。今因乏银使用,愿将此大租出卖,先问亲兄弟侄姊妹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黄合亨出首承买,三面同众言定时值永耕价银七百七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而大租随即踏明界址,交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自此出卖终休,如藤割断,后日价值万金,重长同至亲子孙不敢翻异找贴,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重长阿兄阿弟自己物业,与本社番亲各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汉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重长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永耕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永耕契字内文库银七百七十大员完足,再照。
一、批明:并无配带番丁口粮诸费,声明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陈世仁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永耕契字内文库银七百七十大员完足,再照。
一、批明:并无配带番丁口粮诸费,声明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陈世仁
卷一 总论 第 358 页
在场见社番通事 羽生
代笔人 宋克明
立杜卖永耕大租契字社番 阿力重长
阿束梯茅
阿这木昌那
代笔人 宋克明
立杜卖永耕大租契字社番 阿力重长
阿束梯茅
阿这木昌那
卷一 总论 第 358 页
第一二八 总借约
立总借约猫罗社通事蔡世禄,土目李士英,隘丁首叶显宗,甲头眉系兰,屯队首李自同,耆番、众番等。窃禄等祖遗登台、万斗六二处大租共九百石,又下茄荖庄大租四百石,合计一千三百石,昔年因借欠邓国俊银项,付收抵利,及后邓国俊缘罪入抄,众番呈诉,蒙前县主宋定断,以该三处年收租额,除应完供耗隘粮外,馀榖限十四年收抵原借欠邓国俊之项,仍举郑士模为官佃首,按年管收,计应至嘉庆七年限满,归我社番掌管。讵意先年地震,社中草房、瓦屋尽皆倒坏,众番栖身无处,前通事田昆山率同众番向郑士模官借出番银二千一百元,当立借约一纸付执,借约内声叙俟前项公租限满,仍付管收抵利。嗣于嘉庆七年限满,接办通事魏肇基因公费无资,复与众番再向郑士模官添借出银七百元,亦立借约一纸送执,借约内亦声叙以前项公租付收抵利。兹禄等
卷一 总论 第 359 页
因度岁维艰,粮食缺乏,且通社有急切公事,不得已再向郑士模官借出番银一千二百元,合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并禄等现借,结共番银四千大元,阖社言议将前项万斗六、登台、下茄荖等处大租一千三百石,永付郑士模官为佃首管收,内原带正供三百三十石零,耗羡银一十六两五钱零,隘番口粮一百石,郑士模官应逐年完纳清楚,馀剩榖石尽归郑士模官收得,以抵利息,众番不得过问。至此项租额,开除供耗、隘粮、杂费外,实在五百四十五石,以此作抵郑士模官银利,比民间胎借之例较轻,日后我众番等不得无厌再借,亦不得异言生端。禄等现拟呈官立案,以杜滋混,合立总借约一纸,开佃名租簿一本,付执为照。
再批明:现收过银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前借,共银四千元完足,再照。
又批明:现在已立总借约,其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借约二纸已取回烧燬,再照。
嘉庆九年十二月 日。
中人 苏占鳌官
詹蕴官
代笔人 纪文巧
知见 阿成
再批明:现收过银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前借,共银四千元完足,再照。
又批明:现在已立总借约,其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借约二纸已取回烧燬,再照。
嘉庆九年十二月 日。
中人 苏占鳌官
詹蕴官
代笔人 纪文巧
知见 阿成
卷一 总论 第 360 页
耆番 阿怀
通事 □□
立总借约猫罗社 哆罗万
土目 □□
隘首 □□
甲头 □□
队首 □□
通事 □□
立总借约猫罗社 哆罗万
土目 □□
隘首 □□
甲头 □□
队首 □□
卷一 总论 第 360 页
第一二九 转胎借银字
立转胎借银字房理社番大妹、细妹兄弟,有承祖父遗下私租五里牌后山寮姚锦隆配纳私租粟五斗正。大妹、细妹今因应用,托中就向得姚锦隆转借手内银五大元正,每年利粟五斗,情愿私租粟抵利息。即日同中三面言定,不敢异言滋事。其母银不拘年限,银还字亦还,私租粟配纳,两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乃仁义交关,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转胎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字内佛银五大元正。
嘉庆二十四年十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361 页
在场人 猫年
为中人 潘便生
代笔人 林国梁
同立转胎借银字房理社番人 大妹
细妹
为中人 潘便生
代笔人 林国梁
同立转胎借银字房理社番人 大妹
细妹
卷一 总论 第 361 页
第一三0 典大租契字
同立典大租契字人南大肚社番十名内兄弟天色、乌义九,有承祖父遗下树仔脚田一甲六分,全年该纳大租榖满斗十二石八斗正。今因乏银别创,色等兄弟相议,愿将此大租榖十二石八斗,托中引就向原佃人林庆观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典价银四十大元正。其银租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大租榖早、晚两季十二石八斗,付原佃人自收,以为利息。其典限十年为止:道光二年八月起,至十二年止。限满之日,听色、九兄弟备足契内银取回原典;如至限无银清还,其大租榖永付原佃人再收为利息,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承祖父之遗业,与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色、九兄弟等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典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卷一 总论 第 362 页
即日同中见收过典大租契字内佛银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道光九年初九日,天色胞叔亲病故乏银,丧费无资,色再恳向银主加添典佛银九大元正完足,再批照,行。
道光二年八月□日。
代笔并为中人 眉进
知见人胞叔 爱箸宗
同立典大租契人 天色
乌义九
再批明:道光九年初九日,天色胞叔亲病故乏银,丧费无资,色再恳向银主加添典佛银九大元正完足,再批照,行。
道光二年八月□日。
代笔并为中人 眉进
知见人胞叔 爱箸宗
同立典大租契人 天色
乌义九
卷一 总论 第 362 页
第一三一之一 札 饬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福建台湾台南府正堂吴,为转饬事。本年八月十七日,蒙台藩宪沈札开,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宫保爵抚宪刘批,据署台湾府程守禀:遵札查议番埔开垦田园,听赎不如杜卖一案缘由,奉批:所议甚是,仰布政司会同清赋局迅即核饬出示晓谕,汉番一体遵照,缴,等因。并据该府禀同前情,各到司。奉据此,除禀批示并分别移行外,合并行知。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一体遵照,查明办理,具复察夺,毋违,此札。计粘单一纸,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查明,办理具复,毋违,此札。
卷一 总论 第 363 页
计粘抄禀一纸。
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札。
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363 页
第一三一之二 禀 呈
盐运使衔、候补道本任台南府、调置台湾府知府程起鹗,谨禀大人阁下。敬禀者:窃奉爵抚宪札开,据彰属现隶新设台湾县所属薯旧社屯九屯千总潘踏此釐等具禀:番租请免纳赋,如难蠲免,务恳示谕汉佃,凡番田典借有力取赎者,听其备赎;愿找买者,可向杜买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批:全台番业已一律升科,存留四成贴小租户完粮,各属示均照办,非独该九屯为然。今该千总等辄请免征钱粮,实属任意胡说,候行台湾府查明何人把持抗违,定行从严惩办。并将尚有所请之听赎、杜卖与赎业钱粮,归汉完纳各节,是否可行?并查议覆夺,饬遵办理,毋再妄渎,致干重咎,切切,此缴。印发外,札府即便查明,核议覆夺等因。计粘抄禀。奉此,卑府遵查全台番租已详蒙恩准酌留六成,归番收取,以资养赡;将四成贴给汉人完粮,自未便再任抗违。现在该九屯辄请免粮,究系何人把持?容密查访拿,饬行禀请惩办。惟定章伊始,汉人遵照按六成纳给者固多;而藉词业已承粮,抗欠图赖者亦恐不免,应再饬令各县随时为之追办,以示持平。至曩昔划给一十二屯埔地五千六百九十馀甲,续复拨民溢垦三千七百三十
卷一 总论 第 364 页
馀甲,统计不满万甲,迄今百有馀年,开辟日广,纳番租之地增多奚止十倍。在当日屯番归化未久,不善躬耕,将地转给汉佃出资代垦,永远酌取番租者有之;因奏案给地,不准典卖立字质钱,酌留番租以避典卖之名者有之;汉民在就近番界开垦,向屯办酌纳番租,藉避供赋者有之。就田园之腴瘠,论价值之低昂,今昔固不相同,而代垦承受之汉民辗转售卖,亦不知几更其主,如果准其取赎,纠葛殊多,难以分析,所请听赎归番完粮一节,应请毋庸置议。第思台地之番租由来已久,从来未闻有控官追欠之案。缘租轻供重;汉民心愿纳之。此次清丈以后,虽议减四成贴归完粮,番租较民间大租为轻,汉业户尚须赔贴,该屯番虞及日后租多侵欠,以听赎、杜卖二层为请,此中亦有苦情。既不准其取赎,再不准其杜卖,而人心不古,汉业户之黠者,知其于收租之外,馀皆干犯禁令,更可抗欠。虽云准其禀追陈讼,不无破费,何能处处经营。现在编藉为氓,与民无异,凡民间之大租有愿归并卖给小租户者,各听其便,所有各屯番租自应明定章程,准予变通杜卖。查汉业户年纳番租,皆取番户图印收执,备载有榖数,如官之印串相似。除情愿收租纳租者仍循其旧外,如有愿为找绝杜卖者,从前田甲宽溢,现时田价增昂,若论田甲田价议找,转启争端,且远年典借字据递相流传,有无难找,真伪莫辨,不问田段原价,总以现完番租数目为准。譬如此户年纳番租五石,除照章控减二石贴粮外,尚剩租额三石,准其按各处民田计石买租市价,公平买卖,归汉业户杜绝所有田甲
卷一 总论 第 365 页
原价,均不准屯番再事翻腾。在汉业户,此次找绝归并,永除年纳番租,在屯番得资贾业自耕,可免汉民侵欠。照此逐渐推行,数十年后,台地番租名目亦不禁自绝矣!合将遵札核议缘由,是否有当?理合禀请大人察核,批示祗遵,实为公便。肃此寸禀,恭请崇安。除禀爵抚宪暨清赋总局本道宪外,卑府起鹗谨禀。
卷一 总论 第 365 页
第一三二 谕 示
钦加同知、奏留福建、台湾补用直隶州、即补分府、代理台湾县正堂黄,为出示晓谕事。本年九月初一日,奉本府宪程札开,奉台藩沈札开,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宫保爵抚宪刘批,据本年府禀:遵札查议番埔开垦田园,听赎不如杜卖一案缘由,奉批:所议甚是,仰布政司会同清赋局迅即核饬,出示晓谕,番汉一体遵照,缴,等因。并奉清赋局宪行,同前因。奉此,除移知外,合就抄禀行知。为此,仰该县即便遵照办理,毋违,凛之,此札,等因。计发禀稿一纸到县,合行示知。为此,示仰阖邑番汉人等知悉:尔等承垦番埔,应纳六成番租,如各屯番愿归并小租户者,准其按租找价杜绝,可永免年纳番租,其各凛遵,无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已丑九月十一日。
卷一 总论 第 365 页
第一三三 谕 示
卷一 总论 第 366 页
特授台湾北路理番分府、加三级、纪录五次李,为一例两示等事。本年十二月初四日,蒙本道宪奇批,据本分府具详:大甲、德化等社通事自徵等,呈控刘攀麟等短纳佃租一案,缘该社荒埔,先经汉通事林秀俊给汉人承垦,彼时地多人少,佃批内原载成田之日,每甲纳租六石。到乾隆三十二年,蒙列宪议详,奉两院宪批定,嗣后统照台例水田每甲纳大租八石,园纳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称埤圳工本,短纳拖欠等因,出示晓谕在案。随经该通土等将短纳各佃赴淡分府及前分府张任内呈控,断令每甲田照例纳租八石;如有沙压之田酌减完纳,已据各佃情愿遵纳,出具遵依在卷。续据刘攀麟同佃民卢瑞琳等赴前宪蒋翻控,蒙谕饬照旧纳租六石,又经遵檄出晓示谕。各佃民等随概欲短纳,该番众以口粮无出,因而商同通土业户金双寮社记代作呈词,赴宪辕具控,蒙批:堂讯递呈均系白番,明有社棍唆讼,饬令严查究逐,同控词情节并案详报等因。当即吊齐该通土业户人等查讯,据供唯有通事自徵年老不能行走,令伊婿代理,其馀查系亲身赴郡递呈,当堂严查供认确实,并无饰。查番业每甲水田完纳大租八石,原蒙列宪议详,奉两院宪批定,续蒙前宪蒋檄饬移纳。该番等因口粮无出,情切赴控,尚属可原,应从宽免其究处,其代作词状之社记许才已经别案责逐,毋庸置议。该番业应否遵照宪行每甲完纳八石,抑或照前宪蒋檄饬完纳六石之处,理合遵批录叙案由,详报察核示遵等由。蒙批:仰即查照本道议覆该厅条禀,详奉院司批定之案,惟八石、六石两款,候
卷一 总论 第 367 页
详察核饬遵,馀已悉,此缴,等因。蒙此,复经本分府确核具详。查台郡通例,每甲水田纳大租八石,园纳大租四石。乾隆三十二年清釐番业案内,经淡分府段以佃人内有出工本,每年即有修费,为数亦属无多,未便遽议减租,致启奸民效尤,所有一切归番田园,悉照前议按额纳租,不准量减,以昭划一等因,行令出示晓谕在案。兹大甲社番佃刘攀麟等复以照旧纳租六石,及须岁修埤圳酌减租额等情具禀,续蒙列宪驳饬,以台郡田园地广租轻,藉开圳工本为词,欲图短纳,详蒙道宪批饬查照前议及原详,确切核明另详等因。遵查道宪原议内虽无指出佃人费用工本,亦无准减纳租粟之明文,但现有无论原佃、顶佃有无工本,悉令向番认佃,照汉人一例收租等语。查本分府原详内所称工本,即开筑埤圳之工本,宪详既无减租,该番佃等自不得藉词短减,致淆原定章程,复启业佃混争之渐。所有该社番田仍照宪行按额纳租,不准量减,以昭划一,合亟确切核明照详等由。蒙批,著刘攀麟等照前议纳租,毋许短减等因。蒙此,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大甲、德化等社番佃人等知悉:尔等所有所垦耕该番业,务须遵照列宪前议详奉两院宪批定章程,嗣后统照台例水田每甲纳大租八石,园纳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称工本,短减拖欠;倘敢故违,准该通土业户指名禀请,定即饬差拘究严惩,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给。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368 页
第一三四 佃 批
同立佃批后、新港二社土官乌牌妈妈、暨众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汉人张盛前来认佃,给出犁分四张,每张犁配饷地五甲,听其自备牛犁种子,前去垦耕,永远为佃。每甲水田首年纳租榖二石;次年纳租榖四石;三年纳租榖六石,永为定例,无论丰歉,不得增多减少。所纳租榖俱系庄中满斗。其溪中水头修筑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官、众番之事。至于开埤筑圳,工力浩大,水道行远,必藉匠人开筑,约付佃人自出资本,募匠开筑,灌溉成田,故于三年后,每甲定例纳租榖六石;两酌减台例二石者,以偿佃人开筑埤圳之工本故也。倘佃人有碍宪禁及窝匪滋扰等情,随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听本佃转佃,务必诚实之人顶耕,合批付执为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 日。
知见人后等社通事 钟启宗
白番右武乃君、右武乃、猫老尉、
右武乃子、丁仔勿腊、棹格、
猫达盖未、南茅、丁仔尉其刘、
答礼、加远、搭药加嗹、妈妈、
卷一 总论 第 369 页
猫老尉、武葛打那、末仔未、南茅、
加夏、末仔末夏胜务、陈文、
合番盖末、大人老尉、杂班、
武葛狮鼻、加喊
业主土官 乌牌
加夏、末仔末夏胜务、陈文、
合番盖末、大人老尉、杂班、
武葛狮鼻、加喊
业主土官 乌牌
卷一 总论 第 369 页
第一三五 永耕字
同立永耕字迁善南北社通事、业户、土目、番差、甲首、暨众白番,有承祖父遗下应管山崙,在竹林庄后,土名大崙,东至横车路为界,西至本崙山脚为界,南至犁壁崙坑中为界,北至中崙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兄弟姊妹相议,愿将此山崙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姊妹不欲承买,外托中引就向与下厝庄某号、竹林庄某同出首承买,时同中议定面值崙价佛银一百一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崙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招佃,栽种树木相思杂子,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亦不敢异言生端。历年面约配纳相思柴二十担,交纳给单。保此山崙系是迁善南北社物业,与别社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我社头人一首出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
卷一 总论 第 370 页
同立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佛面银一百一十大元,库秤十七两正完足,再炤。
光绪十年十月 日。
在场 □□
知见 □□
为中 □□
代笔人 何谋
同立永耕字迁善南北社
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佛面银一百一十大元,库秤十七两正完足,再炤。
光绪十年十月 日。
在场 □□
知见 □□
为中 □□
代笔人 何谋
同立永耕字迁善南北社
卷一 总论 第 370 页
第一三六 谕 示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新竹番社通土各名目,年收番租,现奉爵抚宪刘批示:将各项名目,分别剔除,新设竹堑屯董事解大宾、日北屯董事潘德顺承充办理,并将竹属各社屯租榖数,清册造送察核。按定新章,番租应作十成,抽出四成贴小租户完缴钱粮,其馀六成归社番头目照收迼册,报请核销。兹经董事解大宾、潘德顺,外委邵长发,潘德秀等,佥举竹堑社卫壁奎、中港社新中兴、新港社新永清、后社上梅、猫阁社潘和泉、吞霄社莫世昌、猫盂社盂兰馨、宛
卷一 总论 第 371 页
里社潘宛然、房里社潘梅魁、双寮西势社潘兴隆、又大甲西德化社潘林山、大甲东社东正成、日南社刘清吉、日北社潘益顺、双寮东势社潘李秀等十五名,承充头目,取具认保前来,除禀批示并给谕戳承办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新邑各社暨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议改新章,期在裁汰间缺,删除冗费,各社惟用头目一名策应公事,管理番租,以专责成。自示之后,应听新头目执戳单,承收六成租谷,造册送校,内有馀榖,分为七年匀还。从前包办汉人,原本所有四成租谷,存交小租户完纳钱粮,各佃户务须遵照交纳,不准私相授受,朦混收给;倘敢故违,一经察出,或被告发,佃即严拿追赔,番则重责不贷。至该新头目仍照册开旧额承收,不得滥徵溢丈之粮,亦不得玩误侵渔,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给。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371 页
第一三七 谕 示
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陈,为剀切晓谕交纳,并严禁典卖短折事。案蒙臬道宪刘札,奉总督堂程奏明清釐南、北两路屯弁丁养赡埔地,归番自耕,札委勘办。诚以屯丁与绿营兵粮无异,其赡租亦与绿营兵粮无异,丝粒关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台湾自乾隆五十三年设屯丈给以后,嘉庆十五年又经前鹿港厅
卷一 总论 第 372 页
薜逐处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汉棍霸佔,或经弁丁典,或被奸佃抗租,几视屯粮为无关紧要,任意霸佔,实属悯不畏法。查例载:用强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照数追纳,完日,发近边充军;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俱发近边充军;若数不满五十亩,及尚纳子粒不缺者,照侵佔官田律治罪;典卖与人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宪张详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后,私行典番业及债剥折抵者,田断归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严!兹本分府奉□□□□□,应照例清办,逐一将田园追还屯番。缘其间典与人者,该番究有得受价银,兼有屯地离社较远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准情酌理,另立章程,并自备夫价饭食,亲临查勘,不许书役人等稍有扰累,并分别等则定租,使番、汉两得其平。各取佃人认纳甘结,同总理等连环保结,汇造细册,通详各宪,并牒府移行在案。第恐汉奸、番愚不晓王法,不知屯田关重,清釐之后,仍复典卖抗租短纳,合行剀切谕纳示禁。为此,示仰淡属内湾庄屯佃户、暨竹堑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并丁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凡有承耕该屯养赎田园,务宜依纳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须该管屯弁督带屯丁本身,向收交纳,不得与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单;屯丁永为业主,汉佃永为佃户,再不准私相典。自示之后,如有前项情弊,一经访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换佃,并按律究追拟办;如有劣衿势豪,敢于恃强典买侵佔,定行详革,照知法犯法
卷一 总论 第 373 页
例加等治罪,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七年十月 日给。
光绪十七年十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373 页
第一三八 垦 字
立出垦字萧、豆、萧里三社屯弁段屯目朱瑞英、朱聪明、江天生等,有承道宪配享口粮恒产,在永平坑内乡亲寮庄过溪牛椆仔旱园一段,东至山为界,西至廖娘居园为界,南至李玉华园为界,北至廖却园为界,逐年配纳大租九斗正。又食蛇坑埔园一段,东至廖娘居园界,西至蔡瑞园界,南至墩界,北至溪界,逐年配纳大租九斗正。又八仙路旱田、旱园一段,东至廖连田界,西至廖主田界,南至廖卸园界,北至崁界,逐年配纳大租五斗正。合共配纳大租榖二石三斗正。今因离居远涉,难以自耕,将此旱田、旱园出垦,招佃人乡亲寮庄廖周齐观出首承垦,时备出垦底佛银二大员正。其银交收足讫,其旱田、旱园逐段踏明界址,交付佃人收垦耕作,永为掌管。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实收过垦字内银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 月 日。
同公 廖仕
卷一 总论 第 374 页
代书人 林仁
卷一 总论 第 374 页
第一三九 谕 示
署理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补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陈,为晓示归管谕纳事。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仙等处充公馀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毛八丝四忽,归官存,俟招垦成业,丈明徵租,以充屯务公用等因,于嘉庆十六年间,奉前督宪方奏明清釐屯务,业经薛前任奉委亲临勘丈,造册通详咨部在案。例应由官招垦成业,丈明按甲科租;岂容奸棍潘奈政,串同经理张居叨,藉向水沙连沙通事给垦山场,冒混招垦,收租分肥,大属玩法。除将盗收官租缘由通详各宪,并行县查明汇造外,兹奉前制宪程奏明,清釐各弁丁配给养赡埔地,札委勘办,缺额甚多,当经详明充公馀埔丈明拨补在案。后经本分府亲临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仙、宰鹿坑、吼猫、狮仔头、马鞍崙、番仔吧、泰兴寮即后寮仔坑、挑米坑等处佃户张天球等承耕田园计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毛八丝四忽,即详具该佃等认纳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园每甲科租二石,甘结缴案前来,当即分别佃名粘单,拨补萧屯管下湾里社缺额埔园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丝二忽,大武头、芒仔芒、茄爱、大武派等四社缺额屯埔田园一十二甲二毛;拨补柴里屯下他里雾社缺额屯埔田园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额屯埔□甲□分□釐□毛□丝□忽
卷一 总论 第 375 页
,大湳社缺额屯埔田园一十五甲六分,猫儿干社缺额屯埔田园五甲八分;又拨补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额屯埔田园□甲□分□釐□毛□丝□忽;拨补阿里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额屯埔田园□甲□分四釐二毛六丝二忽,各归各管,自行徵租,以资养赡,饬取各屯弁目养赡,合行出示归管认纳。为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名八仙、狮仔头、宰鹿坑、吼猫、马鞍崙、番仔吧、泰兴寮即后寮仔坑、挑米坑等处承耕屯佃户张天球等,暨萧屯、柴里屯、北投屯、阿里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单内佃户田园,各归各管,自行向佃按甲收租,以资养赡。至该佃户张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园,务须遵照单开,认向拨补弁丁交纳,不准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许该屯弁目指名具禀,立即拘追,起耕换佃,决不姑宽;该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别田园,按甲收租;倘敢预期短折,私相典,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将该弁丁究革,追赃充公,并将私相典短折之汉奸照例重究,业追归番,一面逐水,严办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给。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375 页
第一四0 谕 示
钦加运同衔、署鹿港理番海防总埔分府洪,为特示严禁事。本年五月初八日,据薯屯外委潘维和禀称:缘各社番黎自入版图,荷沐皇恩宪德格外优渥,赐给土地开垦,
卷一 总论 第 376 页
使社番自耕自食,以为家口度活之计,豁免配纳供课,永远不许杜卖。嘉庆十五年,蒙薛前宪亲临勘丈,清釐番业,严禁番汉不许交涉。嗣因番黎不谙耕作,将业出,按季收租;或暂行胎典,立有约限字据,盖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须带纳番租;此乃有典有,断无杜绝尽契,例册载明,向来番业未曾有投税之理。无如尔来汉佃奸狡日炽,或踞地图佔,匿甲短纳,甚至串谋县中办理税契丁差,明知番业向无投税,故意违例逆勒,直欲使番业尽根杜绝,将来众番口粮奚赖,斯时老幼终置之何地,势必流离四散,何处栖止!不从其欲,非遭锁拿,定受吵扰之苦。非蒙移县掣销差票,出示禁止豁免,众番无处聊生,惨无宁日,合亟沥情,禀乞恩准所请,以救番命沾叩等情。据此,除移县查销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处总董、头人、汉佃各户人等知悉:尔等当知番业凡有积剥估者,业断归番,本人逐水,历经示禁有案。自示之后,毋许踞地图佔,匿甲短纳,亦不许串谋投税;如敢故违,及藉称税契,勒卖勒税扰索不休,许即据实指禀,以凭分别移提拿办,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给,发贴岸里社晓谕。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给,发贴岸里社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376 页
第一四一之一 垦 字
立出垦字人业主叶,于本草地内有向北山一湖,坐落土名在中崙仔山,东至吴家
卷一 总论 第 377 页
崙上水流落为界,西至对面崙背水流落为界,南至本湖头崙上水流落为界,北至杨家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佃人郭长官前来垦求认佃耕种,冬成之日,逐年带纳本馆大租粟二斗满正,不论丰歉,风煽干净,到馆前仓口交纳,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从业主从此业起耕换佃,不敢异言生端。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 日。
管事人 李清香
代书人 黄思贤
给列章字八十号 业主印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 日。
管事人 李清香
代书人 黄思贤
给列章字八十号 业主印
卷一 总论 第 377 页
第一四一之二 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哆啰啯东顶堡崎仔头庄郭长等,有自置山一所,坐落土名后厝坑中崙仔山,东至吴家崙上水流落界,西至对面崙背水流落界,南至本湖头崙上水流落界,北至杨家界,四至明白为界。并带竹木、子、杂物在内,逐年配纳业主大租粟二斗满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前大埔庄陈正吉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下时值价银四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业
卷一 总论 第 378 页
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种,收成纳租,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长自置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长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带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银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 日。
为中并代笔人 李克昌
知见人 黄氏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 郭长
即日同中亲收过银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 日。
为中并代笔人 李克昌
知见人 黄氏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 郭长
卷一 总论 第 378 页
第一四二 杜卖尽根起耕典契字
立杜卖尽根起耕典契字人张有生,有承祖父玉瑛,于乾隆三十二年夏,向摆接仔土目斗六甲给垦水田一所,址在摆接堡大安寮庄,土名大丘园,东至生等出卖私圳为界;西至软陂陟门为界,南至大圳为界,北至张大三等园埋石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纳屯租银二十五元一角二点,又番租粟一十三石零,经生历管收租纳课无异。兹因乏
卷一 总论 第 379 页
银别创,愿将该业出卖,或典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本源出首承买或典,三面议定,照依时值杜卖尽根田业典价银七百四十六大员正。即日同中交生亲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尽付林本源前去起耕掌管,任从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不得阻挡。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永不敢言找言赎,滋生事端,佃收租,不敢异言。保此田业系生承祖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别张重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不明,并无拖欠大租、屯租未清各等情;如有等情,生自应抵挡,不干买主银主之事。典限十年为满,听生于中秋先送定银为凭,其馀候至冬前一齐凑清,赎回字据,不得刁难;若无赎回,依旧付银主掌管,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田起典契字一纸,并缴佃批一纸,合约一,共三纸,付执为炤。
一、即日同中亲收过卖契起耕佃字内银七百四十六大员正,再炤。
一、批明:于山场内尚有旧做坟墓数穴,以后迁移之日,愿将坟地应归买主掌管,不敢异言,批明,炤。限满之后,照例投税;赎契之日,如数理还,合应批明,炤。
咸丰九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某
为中人 某
一、即日同中亲收过卖契起耕佃字内银七百四十六大员正,再炤。
一、批明:于山场内尚有旧做坟墓数穴,以后迁移之日,愿将坟地应归买主掌管,不敢异言,批明,炤。限满之后,照例投税;赎契之日,如数理还,合应批明,炤。
咸丰九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某
为中人 某
卷一 总论 第 380 页
知见人 某
在场人 某
立杜卖尽根田契起耕典契字人 张有生
在场人 某
立杜卖尽根田契起耕典契字人 张有生
卷一 总论 第 380 页
第一四三 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人高桂兰,有承父遗下田业,先年与胞兄立约阄分,兰份下应得旱田一段,坐贯在雾里薛内湖庄,土名港墘,东至万福田及土堆为界,西至浮圳外胞兄屋、田及张俊田各为界,南至林家田及大路为界,北至自己陂为界。并配带过陂田一段,东至高派春田为界,西至胞兄派屋田为界,南至坡为界,北至高派春田为界。二所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为界。年配纳官租粟一石零五升正。并带公陂一口,连陂底四份得一;及圳路一条,陂水车运通流灌溉充足;又带牛路通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二所田业欲行出卖,先尽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与族兄高派傍粒兄弟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言议依值时价杜卖起尽佛面银三百五十三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二所田业及陂塘等项,随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内不留寸土,一尽悉付与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种,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价足业尽,一卖永休,日后兰及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情弊。保此二所田业系阄分兰份下应得之业,与至亲人等无干,亦
卷一 总论 第 381 页
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兰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缴阄分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三百五十三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承买契券以及承父阄分约字,系是公共契约,不得分拆带缴;买主日后有要用,听付取出观览,不得刁难,声明,批照。
一、批明:兰自己阄分约字内有载带别业,兹已缴带在买主身上,日后兰若要用,言约听其取出公览,不得刁难,声明,照。
一、批明:内添注「田」字、「分」字共二字,照。
同治三年甲子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族兄 派协
为中人 族侄孙 烶河
知见人 母亲 周氏
又胞兄 派屋
立杜卖尽根契人 高桂兰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三百五十三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承买契券以及承父阄分约字,系是公共契约,不得分拆带缴;买主日后有要用,听付取出观览,不得刁难,声明,批照。
一、批明:兰自己阄分约字内有载带别业,兹已缴带在买主身上,日后兰若要用,言约听其取出公览,不得刁难,声明,照。
一、批明:内添注「田」字、「分」字共二字,照。
同治三年甲子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族兄 派协
为中人 族侄孙 烶河
知见人 母亲 周氏
又胞兄 派屋
立杜卖尽根契人 高桂兰
卷一 总论 第 381 页
第一四四 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字
卷一 总论 第 382 页
同立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人王合、王姣等,有自己兄弟阄分应得阄约内遗下田园四段,坐落海山堡生息庄,土名顶隆息埔,年带纳隆恩馆课租粟八斗正,水份配食大溪圳水二分五釐,通流灌溉到田充足。其田园四至界址:顶段水田,东至陈天浩田为界,西至陈天浩园为界,南至王屘、王章志田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顶段埔园,东至陈天浩园为界,西至王章志园为界,南至王章志田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中段水田,东至刘家田为界,西至陈天浩田为界,南至厝后圳沟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下段水田,东至陈天浩田为界,西至刘家田为界,南至刘家田为界,北至刘家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四段田园出卖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与陈天浩官同胞弟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尽根价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银、契同中两相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树木、杂物等项付买主天浩官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合、姣及子孙并不敢言及找洗贴赎,觊觎生端滋事。保此业系合、姣阄分遗下应得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合、姣同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明买明卖,并非抑勒,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字一纸,并缴阄分一纸,又缴老约字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卷一 总论 第 383 页
即日合、姣同中亲收过契内尽根田园价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照。
一、批明:下段田墘抽起祖一穴,照原界收理照顾下,得迁起其风水地,送归陈天浩官掌管;天浩应备出佛银十大元正,付合、姣亲堂支取,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同中品明,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是先批照。
批明:涂云「矣」字一字,换「异」字一字,批照。
光绪十二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王瑞德
知见人堂兄 江汗
堂兄 章志
为中人 王溪中
陈世江
在场人母亲 柯氏
胞兄 妈洲
同立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人 王合
王姣
一、批明:下段田墘抽起祖一穴,照原界收理照顾下,得迁起其风水地,送归陈天浩官掌管;天浩应备出佛银十大元正,付合、姣亲堂支取,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同中品明,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是先批照。
批明:涂云「矣」字一字,换「异」字一字,批照。
光绪十二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王瑞德
知见人堂兄 江汗
堂兄 章志
为中人 王溪中
陈世江
在场人母亲 柯氏
胞兄 妈洲
同立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人 王合
王姣
卷一 总论 第 383 页
第一四五 杜卖尽根田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大湖庄刘耀辉,有承祖遗下水田一宗,坐落土名在大湖庄尾净,经丈六分,年带纳早知抄封馆大租粟八石正,立带埤水灌溉。其田东至抄封田,
卷一 总论 第 384 页
西至苏家田,南至沟,北至圳,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早知庄宗兄刘天赐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卖价六八重银二百一十大员正。其银、契即日同中收足讫,其田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纳课,永远掌管,以为己业。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得再言找言赎之事。保此田系辉承祖父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辉自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并带许招祥同许献南赎回田契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六八重银二百一十员正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刘合源
在场知见人 刘茂发
亲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 刘耀辉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六八重银二百一十员正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刘合源
在场知见人 刘茂发
亲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 刘耀辉
卷一 总论 第 384 页
第一四六 杜卖尽根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刘新派、刘新癸,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水田一段,址在栋东
卷一 总论 第 385 页
下堡埔庄,土名枫桥头更寮脚,经官丈明福字一千零九十三号下下则四分六釐,配纳官庄租榖道斗一石六斗一升,又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其田东至溪界,西至萧家田界,南至萧家田界,北至沟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应用,派、癸相商,愿将此水田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庄房亲刘瑞庭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三百九十大员正,每员各七兑。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后日子孙永不敢异言找赎。保此田系派、癸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又带阄书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田价银三百九十大员正,每员各七兑足讫,再炤。
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赖乌
为中人 赖其新
在场知见人 妻廖氏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 刘新派
刘新癸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田价银三百九十大员正,每员各七兑足讫,再炤。
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赖乌
为中人 赖其新
在场知见人 妻廖氏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 刘新派
刘新癸
卷一 总论 第 385 页
第一四七 杜卖尽根田契字
卷一 总论 第 386 页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林早、林火、林察、林乾兄弟等,有承先兄福全明买过林祥水田一段,经丈一甲零四丝正,址在刘厝庄打铁庄仔,东、西俱至溪界,南至林昌田,北至墓埔,四址明白。原带泉圳水通流灌溉,年纳官庄粮银四圆八十七钱九厘正。今因乏银应用,兄弟相商,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均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子佩出首承买,三面议定照时价值七兑洋银四百零八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字互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收租纳粮,永远为业。早等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生端滋事。并保此田系早等承先兄明买物业,原与别房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拖欠租课等情;如有此情,系应早等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卖尽根田契字连田图一纸,并带买契一纸,上手印契三纸,阄书一纸,又带福字第一千九百八十七号执照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契字内四百零八大元正,七兑银完足,再炤。
批明:添「物」字一字,炤。
批明:带二十九年度领收證一纸。
批明:收单遗失,再炤。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 日。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契字内四百零八大元正,七兑银完足,再炤。
批明:添「物」字一字,炤。
批明:带二十九年度领收證一纸。
批明:收单遗失,再炤。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387 页
代笔人 王以西
为中人 陈朝和
场见人 林眩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 林察
林早
林火
林乾
为中人 陈朝和
场见人 林眩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 林察
林早
林火
林乾
卷一 总论 第 387 页
第一四八 卖尽根绝契字
立卖尽根绝契字人盐水港堡孙厝寮庄孙魁,有承祖父开垦本庄北势大沙第十四张犁份园一所,内抽出一段,受种一甲二分,年带隆恩馆就园晚季二八抽的大租。其园东至曾、赵二家园,西、北俱至溪,南至曾家厝宅,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庄孙俊官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六八佛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园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洗尽契尾生端滋事。保此园系是魁承祖父开垦抽出阄分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
卷一 总论 第 388 页
以及来历交加拖欠旧课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魁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根契一纸,付执永远存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一百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炤。
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 日。
知见人 母亲陈氏号
为中人 孙正号
立卖尽根绝契人 孙魁号
代书人 孙元号
批:其垦单交在长房收贮,难以分拆,不得缴连,批明,又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一百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炤。
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 日。
知见人 母亲陈氏号
为中人 孙正号
立卖尽根绝契人 孙魁号
代书人 孙元号
批:其垦单交在长房收贮,难以分拆,不得缴连,批明,又炤。
卷一 总论 第 388 页
第一四九 杜卖尽根绝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绝契字人盐水港堡下过路仔庄杨拔、杨吉侄份等,有同承祖父明买过犁份园,阄分应份得一半,在东畔车路南加一坽,年带隆恩租,就园晚季二八现抽的。址在本庄东势,东、西俱至本家园,南至死港,北至本家东西坽,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豆堡溪洲仔寮庄郭物、郭爱、郭央等同出首承买,三面言议著下时价银九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园随
卷一 总论 第 389 页
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税,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之事。保此园系拔等同承祖父物业,与内亲外戚人等无涉,亦无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拔等同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绝契一纸,并缴阄书一纸,约字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丰十一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谢永
知见人 妈恩
同立杜卖尽根绝契字人 杨拔
杨吉侄份
代书人 吕吉梦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丰十一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谢永
知见人 妈恩
同立杜卖尽根绝契字人 杨拔
杨吉侄份
代书人 吕吉梦
卷一 总论 第 389 页
第一五0 转典契字
同立转典契字人嘉邑大丘田堡涂库街谢氆、谢杯,同有承祖父明典过源兴号熟园一段,坐落土名在三块厝庄旧后车路顶,东至谢家园为界,西至刘家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郑家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年带纳隆恩租糖一百零六觔四两正。今因
卷一 总论 第 390 页
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伍光爱自己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定时值典价契面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税纳租,不敢阻挡。其园限至五年终,听典主备足契面银一齐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若无银取赎,仍付银主掌管。保此园系是氆、杯阄分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拖欠大租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氆、杯等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司单二纸,尽根契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六八重契面银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年 月 日。
代笔人 胞叔文杉
为中人 宗亲富观
在场知见人 赵氏
同立典契字人 谢氆
谢杯
即日同中亲收过六八重契面银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年 月 日。
代笔人 胞叔文杉
为中人 宗亲富观
在场知见人 赵氏
同立典契字人 谢氆
谢杯
卷一 总论 第 390 页
第一五一 杜卖尽根旱园契字
卷一 总论 第 391 页
立杜卖尽根旱园契字人赖,有自置旱园一段,坐落在赖厝庄,土名中沟,经丈六分零,年纳隆恩小租糖八十五斤。其园东至沟,西至霜田,南至车路,北至竹苞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欲银别创,自情愿将园出卖,先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房兄霜出首承买,三面言议定值时价佛银一百一十大员正。即日银、契两交足讫,将园随踏明界址,付与买主起耕招佃,收租纳课,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一卖千休,永绝找赎。此园的系自置物业,与伯叔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卖主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一十大员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日。
为中兼代笔人 房兄文翰
在场知见人 亲叔赖春
立杜卖尽根园契人 赖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一十大员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日。
为中兼代笔人 房兄文翰
在场知见人 亲叔赖春
立杜卖尽根园契人 赖
卷一 总论 第 391 页
第一五二 卖杜绝契字
立卖杜绝契人罗汉内门庄尾厝游知仔、侄游胡光,同承管祖父自垦置园一段,坐落
卷一 总论 第 392 页
本庄,土名中埔尾,受丈过一甲二分五釐,年配纳佃首隆恩租谷四石八斗二升正。东至大路,西至沟,南至大路,北至萧家田,四至明白为界。兹因道光六年,知仔伯父广传、广裕等经已典过族叔诚伯契价银二百大员,今因乏银开用,再托中先尽问与原典主不肯承买,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庄刘锡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二百三十大员。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园及竹木、子在内,一尽付银主掌管,永远为业,招佃耕种,收租纳课,一贾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添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知仔等同承管祖父垦置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知仔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同立卖杜绝契一纸并缴连续回典契一纸,并缴郑家借字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杜绝契价银二百三十大员完足,再炤。
同治三年二月 日。
知见人 游天赏
为中人 游旺
代书人 游大振
立卖杜绝契人 游知仔
游胡光
即日同中收过杜绝契价银二百三十大员完足,再炤。
同治三年二月 日。
知见人 游天赏
为中人 游旺
代书人 游大振
立卖杜绝契人 游知仔
游胡光
卷一 总论 第 393 页
第一五三 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盐水港街妈祖宫境李集兴号,有明典过番仔寮庄李锦、李具、李诘承祖父自置熟园二丘,其顶丘受丈八分三釐,年带赵头家租谷三石七斗五升正;其下丘五分八釐,年带纳大沙塭隆恩租谷二石六斗一升正。坐落土名番仔寮庄西势,东至廖家园,西至赵家园,南至杨家园,北至李家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园转典,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堡新厝仔庄廖性观出头承典,三面言议著下时价佛银四百一十四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随即踏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纳租扺利,不敢阻挡。其园限至四年终十二月为期,听典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可赎,仍听银主再掌管收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园系是集兴承典过之物业,与房亲人叔兄弟侄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集与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转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字七纸,司单一纸,合共九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百一十四大员宗足,再炤。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王慎脩
卷一 总论 第 394 页
知见人 吴氏
立转典契字人 李集兴号
代书人 郭注
立转典契字人 李集兴号
代书人 郭注
卷一 总论 第 394 页
第一五四 佃 单
台北府正堂雷,为给耕事。照得本府经理林案叛产有芝兰三堡台脚庄田丘园□份,原带水租□□,给与佃人陈才耕种,议早冬六月间交纳陆稻十二石五斗,务须晒乾扇净,不得混用湿冇之榖抵塞,丰歉两无加减。当日收过该佃预抵无利碛地银一百二十五大元,倘有拖欠,即将此银控抵;再有不敷,为保认人赔补足数,仍将所带田寮等项全份交还,听候另布。如每冬交纳清楚,应准该佃永远耕种;倘或不愿承耕,本冬并无短欠,即由本府将所交无利碛地银当堂发还,原单缴销,不准署内丁胥、差役人等控取分文,此照。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给。
右给佃人 陈才收执
该佃自光绪十七年晚季起,除拨借洋关填筑种树批准减租七十五石外,按年实剩租榖五十石,仍按早、晚两季分纳,此批。
该佃碛地随租控减发还银七十五元外,实存碛地银五十元,此批。
卷一 总论 第 395 页
第一五五 永佃执照
永佃执照
管理凤属林案叛产租务佃首萧,为遵示给批永佃事。今据港西里茄苳脚庄佃民黄癸龙,邀同保家黄开旺到馆识认,并具认耕字一纸,过抄封匪犯陈天恩名下入官叛产田一甲三分二釐一毛四丝七忽二微,坐落茄苳脚庄,每年应徵额租谷三十九石八斗五升七合一勺正□抄□撮,照部例折徵纹银二十七两九钱正,例应按季交纳清款,分毫难容短欠。此项叛租,攸关月给戌饷,无论丰歉之年,均当照数赴馆完纳,不得藉词失收拖欠。今查佃欠累不能年年清楚,实因耕佃一年一换,无人肯实力用本下粪,田园瘠薄,日就荒芜,已经将情禀请宪示,给予永佃,俾为恒产竭力耕作;邀蒙宪恩察准,出示晓谕,准给永耕。该佃务将所之田园用本下粪,实力勤耕,早完国课,佃首断无轻换尔佃,致滋篡耕恶习;倘敢疲玩拖欠租项,即著保认之人垫完足数清楚,仍将田园起耕换佃,断难情,该佃亦不得藉执永佃,踞耕滋事,定行禀究,勿谓言之不早也。合给永耕佃批,付执为炤。
卷一 总论 第 396 页
佃首 府正堂汪
给凤属林爽文叛产佃首萧达泉管耕收租戳记
嘉庆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给 阿里港总馆记
佃字第八十号
给凤属林爽文叛产佃首萧达泉管耕收租戳记
嘉庆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给 阿里港总馆记
佃字第八十号
卷一 总论 第 396 页
第一五六 奏 议
军机大臣会同兵部等部谨奏为遵旨定议具奏事。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内阁抄出福等奏称:台湾熟番向化日久,当逆匪滋事之时,各社番奋勇随同官军打仗杀贼,颇能出力,钦奉谕旨,令将熟番充补额名。臣等因戌兵仍请照依旧例换防另将熟番挑募屯丁,酌拨近山未垦埔地以资养赡,先经附摺具奏在案。兹将应照考定章程,仿照屯练之例通融酌议,逐一照陈,恭请圣训等因,奉朱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臣等查台湾地方番民间处,当逆匪滋事之时,该处熟番均能奋勇出力,现在事竣,自应酌量挑补兵弁,分给田亩,以示抚绥,以资捍卫。今据福等仿照屯练之例,通融考定各条,臣等谨按条款悉心酌议,恭呈御览:
卷一 总论 第 397 页
一、屯丁人数应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据称全郡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湾县属番社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凤山、嘉义次之。每社民番约数百至数十不等,均可挑选壮健番丁四千名,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作为额款,毋庸另设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盗贼。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处大社,庶民番等不致远离乡井,较易调派,亦易于齐集。至抄练屯距之地,道理难以适均。台湾县所属番社不过数处,不能多设屯丁;然台湾县地界本挟郡城,设有重兵足资弹压,惟南、北两路近山险要甚多,淡水一所既为辽阔,原拨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为隘丁,零星散处,不能酌量地势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别设屯,与各处营汛官兵声势联络,则稽核查察巡防自行加倍严密等语。查台湾熟番九十三社,挑选壮健番丁四千名,自应定额挑补,以资巡防。应如所请,准其于该处熟番内挑选四千名,作为屯丁,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名;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定为额款,按各该厅县地势情形分别按设,即令其在本社驻守,定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处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设屯所,仍将各屯花名造册报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议定设立屯弁,以资管辖一款。据称四川屯练兵额,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一百馀员,今台湾屯兵弁目无需似此之多,祗应仍照其例量为设立
一、各屯番丁议定设立屯弁,以资管辖一款。据称四川屯练兵额,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一百馀员,今台湾屯兵弁目无需似此之多,祗应仍照其例量为设立
卷一 总论 第 398 页
。查各社原有民人充当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为交纳社饷。但此通事积年充役,系地方佥派,本非番人同类,未便用为弁目。应于番社头目内择其曾经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番潘明慈之类,拣选拔补。于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统领众屯;把总四员,分管各屯。大小每处设屯外委一员,花名图册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各屯事务交北路协副将、南路协参将就近管理。该番等素习技艺,非招募新兵可比,应照川省屯练之例,毋庸归营操演点验。屯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管辖,详报督抚给劄付,报部存案。经管六年后,如查董率有方,曾有劳绩,由镇道核明详报督抚加一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所管内有生事故废业之人,及苦累番众情弊,即行咨革究处。凡有事故出缺,仍拣选番社悦服之人,详报拔补等语。查四川屯练之兵丁,向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管辖,今台湾番社已经挑补番丁四千名,亦应议设屯弁,以资经理。应如所请,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其大小各屯,每处各设屯外委一员,统率分管。该弁等系番社,毋能归营操演,即令南路协参将、北路协副将各就近约束,并将花名图册造报理番同知稽核。第一切点验兵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办理。该弁等经办六年,如果董率有方,著有劳绩,即由镇道详报督抚加赏职衔,以示鼓励;倘有生事废业,及苦累番众之弊,即行咨革究处,毋能稍事姑息。所有该弁等给劄付,由镇道详报督抚颁给,而仍随时报部存案。
卷一 总论 第 399 页
一、屯丁、番丁毋庸筹给月饷,应拨近山埔地以资养赡一款。据称台湾东界内山,本多旷土,禁民越垦,准令熟番等打生耕种,以资生计。无如游民聚处日多,越佔佃耕,新成熟业,以致争夺之事控案正多,前经勒碑奏明,转委镇道确切勘丈,尚未丈明详报,有妨逆匪滋事。现经臣等提奏核查,共计丈出既垦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一亩三分一毫,均应查明民垦、番垦,分别升科办理。此外尚有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彰、泉械斗及互控结会案内,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馀甲,均属界外之地,迫近内山,应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埔地一甲,千总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责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册给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其他仍归番社。所有拨给埔地,应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以示体恤,即不能另行筹给月饷等语。查台湾各社熟番,经作为屯丁,令其巡防,自应酬给田亩,以资养赡。今将军公福等请于界外未垦荒埔,并械斗给会案内抄没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馀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一十一亩三分一毫,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一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毋庸另行议给月饷等因,臣等核其拨给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数目,应如所奏准行。令该省督抚即将议给该屯弁丁等埔
卷一 总论 第 400 页
地,饬令地方官于设屯处所就近照数拨给。仍令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其屯丁内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将所给田亩顶给承种,以为养赡;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埔地移给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查已垦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据称台湾东面依山,地势宽广,从前因淡水、彰化二处垦辟日增,另行划定界址,设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佔垦,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租田地耕种,价轻者谓之租,价值稍重者谓之典卖。熟番等归化日久,渐谙耕种,社番业经典卖与民,无由取赎,是以各处番地不特嘉义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处续定土牛之界,亦成虚设,想此时若不将埔地彻底清理,过境迁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馀甲拨给新募屯丁外,其已垦之地一万一千馀甲,自应分别办理。查民人租之地无多,原系民为佃户,番为业主,自应同番社田亩一体免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报虽番业,即应令其民户一体报升。第民买番地之后,所费工本原多,又有每年抽给科则,按甲计亩徵银,免其纳粟,仍出示晓谕番社,使知租额无亏,俾将来永资生计,民人等藉有纳赋明文,世守其业,亦永杜争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軿等处接壤生番,私垦田亩甚多,此等踰越民人本应重加惩治,惟念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致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请更定民买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应令该处民番将租典卖田亩先行
一、清查已垦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据称台湾东面依山,地势宽广,从前因淡水、彰化二处垦辟日增,另行划定界址,设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佔垦,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租田地耕种,价轻者谓之租,价值稍重者谓之典卖。熟番等归化日久,渐谙耕种,社番业经典卖与民,无由取赎,是以各处番地不特嘉义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处续定土牛之界,亦成虚设,想此时若不将埔地彻底清理,过境迁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馀甲拨给新募屯丁外,其已垦之地一万一千馀甲,自应分别办理。查民人租之地无多,原系民为佃户,番为业主,自应同番社田亩一体免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报虽番业,即应令其民户一体报升。第民买番地之后,所费工本原多,又有每年抽给科则,按甲计亩徵银,免其纳粟,仍出示晓谕番社,使知租额无亏,俾将来永资生计,民人等藉有纳赋明文,世守其业,亦永杜争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軿等处接壤生番,私垦田亩甚多,此等踰越民人本应重加惩治,惟念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致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请更定民买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应令该处民番将租典卖田亩先行
卷一 总论 第 401 页
呈报,一俟刈穫登场,臣随即委大员前往细查,并将此外有无续垦地亩一并查明,分别办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以后,即以所垦地方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视台湾之将军、督抚、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严参究治等语。查台湾地方民田薄徵租赋,番地免其升科,仍皇上优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将军公福等奏称:将佃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馀甲内,民人租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纳赋升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则,按甲计亩徵银。免其纳粟之处,系属推广皇仁,俾将番民得其业起见,亦应如所奏办理,行令该省督抚出示晓谕,民番各知遵照,并将业经卖断与民地亩,查照同安县下沙科则,造具每亩徵银若干清册,送部查核。至所称集集等处民人田亩,既已声明,自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致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如所请,照准其现定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仍令该督抚转饬民番将租典卖田亩数目,即查明呈报,一俟刈穫登场,即先委大员前往细查;如此外复有侵垦地亩,一并查明造册呈报。自此次清查后,即将所垦地方立石为碑,仍交台湾巡视将军、督抚、提督及该处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并严参究处。
一、屯丁习用器械,应令自行制备报官点验一款。据称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镖鎗、鸟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属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鸟铳,随同官兵打仗杀贼,最为
一、屯丁习用器械,应令自行制备报官点验一款。据称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镖鎗、鸟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属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鸟铳,随同官兵打仗杀贼,最为
卷一 总论 第 402 页
贼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给。但现在严禁民间私藏军器,屯兵所用鎗箭亦应官为点验,以备稽查。所有新设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绿营之例,规定鸟铳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就以该番习用器械为准,呈报总兵逐加印烙,编号备查,并每年令总兵巡查之便照点一次;如无印烙,节私藏军器之例一律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与优免,以恤勉力一款。据称台湾各社熟番质朴温淳,最堪怜悯,从前文武弁员出差巡察,无不调拨番兵挑运行李,其馀为地方兴筑,递送公文,亦该社番应役,其劳苦急公之处,较之台湾人民不啻数倍。今既挑补屯丁,分处防守,遇有搜捕盗贼等事,又须听候征调,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应。其未补屯丁之番民亦祗递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敢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等语。查台湾熟番已经挑补屯丁,几有防守之责,自应加意优恤,以免扰累,今将军公福等奏请新设屯丁之番民,亦祗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处,应如所请,行令督抚转饬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复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等。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议,钦此」。
一、屯丁徭役酌与优免,以恤勉力一款。据称台湾各社熟番质朴温淳,最堪怜悯,从前文武弁员出差巡察,无不调拨番兵挑运行李,其馀为地方兴筑,递送公文,亦该社番应役,其劳苦急公之处,较之台湾人民不啻数倍。今既挑补屯丁,分处防守,遇有搜捕盗贼等事,又须听候征调,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应。其未补屯丁之番民亦祗递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敢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等语。查台湾熟番已经挑补屯丁,几有防守之责,自应加意优恤,以免扰累,今将军公福等奏请新设屯丁之番民,亦祗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处,应如所请,行令督抚转饬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复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等。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议,钦此」。
卷一 总论 第 402 页
第一五七 奏 议
卷一 总论 第 403 页
兵部咨,武选司案呈军机大臣会同兵部等谨奏,为遵旨议奏事。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觉罗伍等,查台湾熟番向化日久,前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随同官兵打仗,奋勇出力,经将军公福等会摺议奏,挑补屯丁,酌拨近山未垦埔地,以资养赡,并额定屯丁人数,设立屯弁管辖及清查埔地,划定界址各款,批准咨部,行令将军应办事宜,条晰查明具奏等因,经臣等分别查明办理。兹据该督周历界外,逐段督丈,就番之情愿将埔地耕种者,计其程度,酌量增减,分给埔地;倘有剩者,一体照垦成熟田,按则定租,以充屯务公用。至该屯处所挑选屯丁,俱按照额定情由,分别办理,具有原奏,未经详报及现应补行事宜,分晰列款等因一摺,奉朱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臣等谨按所开各款,逐条悉心核议,恭呈御览:
一、分设屯所,应酌量地方以资捍卫一款。据称台湾镇道严察地势,分设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共设十二处,绘图贴说,造册前来。查凤山县属之放社,系台南边境,应设一大屯。由放社九十里,至该县属搭楼社,界连台邑,应设一小屯。由搭楼社一百一十里,至台湾县辖之新港地,地接嘉义县,应设一小屯。由新港社五十里,至嘉义县属之萧社,近临海隅,应设一小屯。由萧社一百一十里,至该县之柴里社,接近水沙连,民番杂处,应设一小屯。由柴里社五十里,至彰化县属之东螺社,路通虎尾溪,冲衢要道,应设一小屯。由东螺社六十里,至该县之北投
一、分设屯所,应酌量地方以资捍卫一款。据称台湾镇道严察地势,分设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共设十二处,绘图贴说,造册前来。查凤山县属之放社,系台南边境,应设一大屯。由放社九十里,至该县属搭楼社,界连台邑,应设一小屯。由搭楼社一百一十里,至台湾县辖之新港地,地接嘉义县,应设一小屯。由新港社五十里,至嘉义县属之萧社,近临海隅,应设一小屯。由萧社一百一十里,至该县之柴里社,接近水沙连,民番杂处,应设一小屯。由柴里社五十里,至彰化县属之东螺社,路通虎尾溪,冲衢要道,应设一小屯。由东螺社六十里,至该县之北投
卷一 总论 第 404 页
社,乃山口适中要地,应设一小屯。由北投社四十里,至该县之阿里史社,为彰化县北界,应设一小屯。由阿里史社四十里,至淡水厅属之薯旧社,地临大甲溪,正为扼要,应设一大屯。由薯社旧五十里,至该厅属之日北社,近于火焰山脚,为险僻之区,应设一小屯。由日北社九十里,至该厅属之竹堑社,近北路边中之地,户口繁广,应设一大屯。由竹堑社一百一十里,至该厅属之武湾社,近在台北边界,应设一小屯。以上大、小十二屯,每大屯四百人,小屯三百人。其屯先尽本属之番,次及邻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内,挑其壮健者充补等语。查台湾南、北大社、小社共九十三社,前经将军公福等奏请分别大、小屯,酌挑屯丁四千名,作为定额,臣等议覆准行在案。今既据该督抚就凤山县嘉义等处地方险要辽阔情形,分设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共设屯十二处,屯丁四千名。先尽本属,次及邻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内,择其年力精壮者照数充补。自应如该督抚所奏均匀按设,则番丁几可不致远离乡井,而遇有较验调派等事,亦可以立时齐集,俱与各营汛声势联络,巡防愈加严密。应令该督抚将各屯弁目及屯丁花名,详细造册报部,以凭查核。
一、请严屯弁之责成,以资约束一款。据称台湾镇道选举壮番头目中之潘明慈、斗生二员充补千总。潘明慈统辖北路彰化、嘉义及淡水厅属之东螺、萧、柴里、薯、阿里史、北投、竹堑、日北、武湾、九屯;斗生统辖南路台湾、凤山二县属之放
一、请严屯弁之责成,以资约束一款。据称台湾镇道选举壮番头目中之潘明慈、斗生二员充补千总。潘明慈统辖北路彰化、嘉义及淡水厅属之东螺、萧、柴里、薯、阿里史、北投、竹堑、日北、武湾、九屯;斗生统辖南路台湾、凤山二县属之放
卷一 总论 第 405 页
、搭楼、新港、三屯。戴光位充补把总,兼辖放大屯、搭楼、新港二小屯;阿眉充补把总,兼辖北路东螺社一大屯,萧、柴里二小屯;乌墨充补把总,兼辖薯社一大屯,阿里史、北投二小屯;钱茂祖充补把总,兼辖竹堑一大屯,日北、武湾二小屯;桂文郎、桂卓、加郎、向直、大汉、蒲朝生、仕成、潘习开、潘捷文、林茂才、和盛、军作等十二员,准补外委,各管一屯。各所管屯丁,内有生事故废业者,随时禀请惩治;如有病废身故者,立时禀报除名,于屯丁子弟内挑补,仍于镇道巡查时,就近屯所伺候查验;如有调遣,即遵照檄劄办理,不得迟误。该办等本系社番,不须归营操演,仍责成北路协副将、南路协参将各就其相近者,不时约束,并将花名图册呈报理番同知稽查,移其一切点验兵丁,拔补屯弁等务,统归台湾镇道办理。该弁等董率有方,办理六年著有劳绩,遵照部行,详请加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敢派扰凌虐,苦累番众,或被告发,一经访问,立予革究,再查原准部议,屯弁分给劄付。第该弁等虽非职官,但既经赏给职衔,不需用钤记,文报往来,无凭查核;各屯丁若不给予腰牌,遇有公事,亦致混冒。应请屯弁十二员准用钤记,屯丁四千名各给腰牌。仍候部覆到日,将钤记分别颁给厅县,地方各官就近给领;其腰牌,台湾镇道制刻,有按名给发,遇有事故,饬即缴销,另充换给。至屯所俱隶大社,各屯弁办事自有公所,毋庸另议建设等语。查台湾社番既经设立屯丁,自应挑选屯弁,以资管束,以重责成。前据将军公福等仿照四川屯
卷一 总论 第 406 页
练兵丁之例,设立屯弁、千总、把总、外委等员,亦经臣等议准在案。兹据该督请以曾经打仗出力,素为番众悦服之潘明慈等二员充补千总,统辖南、北两路各社屯番;戴光位等四员充补把总,分辖大屯一处、小屯二处;桂文郎等十二员充补外委,每人各管一屯,均给发劄付,委刻腰牌,毋庸归营操演。仍令北路协副将、南路协参将就近约束,如六年著有成效,加赏职衔;倘敢有扰派凌虐,苦累番众者,立予革究,及一切点验挑补各项事宜,均与原议相符,俱应如所请办理。又著该镇道等饬令该屯弁督率番丁,将分给地亩随时垦耕栽种,不可任其旷闲废业,务其荒埔尽成可耕之土地,并随时禁止番丁等私相顶卖。仍于农隙时习练惯用器械,责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缉,几以可赡其家口,又足以资捍卫,于屯番二有裨益。至所称该屯弁管辖屯丁,一切请领屯饷、及调拨屯丁等事,文报往来,应请给与钤记,屯丁四千名,亦请各给腰牌之处,应照所请,分别刊刻钤记,禀报地方官就近给领;其屯丁腰牌,即令台湾镇道就近制给,遇有事故,立时缴销,另充换给。如此酌定章程,庶可以照信守而杜混冒。再查各屯俱隶大社,屯弁办事各有公所,亦应如所奏毋庸另议建设,以节繁费。
一、计丁受地,宜酌等配拨一款。据称新设屯丁,经将军公福等奏准,以查出界外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没翁云宽、杨光勋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馀甲,匀分酌给。兹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已经奏明增给戍兵饷银外,其未垦荒埔实在查出五
一、计丁受地,宜酌等配拨一款。据称新设屯丁,经将军公福等奏准,以查出界外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没翁云宽、杨光勋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馀甲,匀分酌给。兹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已经奏明增给戍兵饷银外,其未垦荒埔实在查出五
卷一 总论 第 407 页
千六百九十一甲至一、二分不等;其离屯稍远之地守望人工需费浩繁,每丁拨给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千总二员仍照原设各给埔地十甲,把总四员各给埔地五甲,外委十二员各给埔地三甲,尚有馀零,均分摊给。又淡水、凤山县地有馀多,不便尽数给拨,请留存公,以充赏恤等语。查台湾按设屯丁,拨地养赡,先据将军公福等奏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于该处未垦荒埔及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每名拨给埔地一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经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抚以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经原任抚臣徐奏时增给戌兵饷银,毋庸核计其未垦埔地实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计丁匀分,议将近屯之埔地,每丁酌给一甲至一甲二分不等,至千总、把总、外委仍照原设分给。如一片之地分给屯丁之外,尚有馀零,均分摊给。又淡水、凤山地方有馀多之处,奏请存公,以充赏恤之用。臣等核其所奏情形,系按丁受地,匀分给拨,应如所奏,行令该督即将前项议给埔地,饬令各地方官于设屯就近处所,照数丈明给拨。其屯丁内如有事故出缺,即另挑其子弟充补,顶给田亩,以资养赡,仍出示晓谕;如有私行典卖,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地亩转给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佔界外田园,定等徵租,以昭平允一款。据称台湾界外埔地,丈溢已垦埔地三千七百三十馀甲,请分为六等,按等科则,照原数科收,年应收租谷四万一千馀
一、清出侵佔界外田园,定等徵租,以昭平允一款。据称台湾界外埔地,丈溢已垦埔地三千七百三十馀甲,请分为六等,按等科则,照原数科收,年应收租谷四万一千馀
卷一 总论 第 408 页
石,请于今冬晚收之后,照额连徵一半,自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将本年所徵半租实贮在库,以备来年二月支放屯饷;其来年早收租息,即可为八月放饷之用等语。查台湾已垦地亩,先据将军公福等奏明番产免升,民产薄徵,经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奏请将续行查出已垦田园三千七百三十馀甲,均系零星段落,分等定租,年应收租谷四万一千馀石,以充屯饷。其应徵屯租,于今冬酌徵一半,自乾隆五十六年起一律全徵,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饷之用。应如所奏办理,行令该督转饬按等徵收额租,严禁胥役人等藉端滋扰,以期绥靖边民。
一、已垦田园,应设分别升免一款。据称已垦丈出实在田园八千七百八十馀甲零,内卖断与民者,现据各业户具呈请升,各地方官取结造册,照例办理。其未升各户,亦据台湾府示,令各赴厅县呈报。惟淡水至三貂一处,地居极北,深溪曲涧,道路纡回,且查所垦之地不过一、二亩至六、七亩,且附近山根春涨秋潦,易遭冲失,仅堪栽种芒蔗、地瓜,于稻、粱、粟、麦均不合宜,应请推广皇仁,免其报升。至此项已垦埔地,业经分别民番免升,其从前失察私垦之文武各官,历年久远,难以追溯,可否宽免,出自皇恩等语。查台湾私垦埔地一万一千馀甲,先据将军公福等奏请,将民人租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徵银,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既称前项地亩,除番业番耕并归入抄案查封,丈款水冲实在田园八千七
一、已垦田园,应设分别升免一款。据称已垦丈出实在田园八千七百八十馀甲零,内卖断与民者,现据各业户具呈请升,各地方官取结造册,照例办理。其未升各户,亦据台湾府示,令各赴厅县呈报。惟淡水至三貂一处,地居极北,深溪曲涧,道路纡回,且查所垦之地不过一、二亩至六、七亩,且附近山根春涨秋潦,易遭冲失,仅堪栽种芒蔗、地瓜,于稻、粱、粟、麦均不合宜,应请推广皇仁,免其报升。至此项已垦埔地,业经分别民番免升,其从前失察私垦之文武各官,历年久远,难以追溯,可否宽免,出自皇恩等语。查台湾私垦埔地一万一千馀甲,先据将军公福等奏请,将民人租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徵银,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既称前项地亩,除番业番耕并归入抄案查封,丈款水冲实在田园八千七
卷一 总论 第 409 页
百八十馀甲零,将卖断之番地另行遵照报升,惟淡水、三貂地亩不成片段,仅堪栽种芒蔗、地瓜,请免升科等语,系属按照地方情形,分别办理。应如所奏,行令该督遵照原奏,即饬令将前项已垦田园应升粮赋,照数查明,造册报升;其三貂地亩请免升科之处,应令该督查明地亩若干?以便核算,免其升科。至所称失察私垦历任之文武各官,历年久远,难以追溯,所有历任失察私垦文武各职员,俱应请旨免其查议。
一、现丈戈声图册,应发厅县存档,仍按各户另给易知丈单,以便输租一款。据称界外已垦田园、未垦荒埔,应于此次清丈之后,仿照鱼鳞,攒造图册存档,以便核实等语。查台湾已垦田园并现垦埔地既已清查,该地方官自应查照每亩应升科赋,造具印册存档。应如所奏,行令该督饬各厅县造具数目,照册开列四至丈单,发给佃首通土转发收执为凭;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扰,查出即行严办治罪。
一、请定徵租之法,以垂永久一款。据称今台湾界外田园,逼近内山,凡即侵佔者,该佃等或辗转相承顶,或费工开垦,各一律归屯,未免偏过一隅,自应通融调剂,按等徵租。请将此次丈溢田园三千七百馀甲租谷,汇开一册,发交佃首通土,责令收缴,统于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年清年款。其中如数十人共顶一户及合顶数户,即令该佃首秉公匀收汇缴。如有数户转卖退耕等事,即将丈溢亩分带纳屯租数目,载明契卷,庶租随田转,不致脱漏。仍于馀租内酌给佃首通事辛劳,以资办公,毋许再向佃匀摊。如
一、现丈戈声图册,应发厅县存档,仍按各户另给易知丈单,以便输租一款。据称界外已垦田园、未垦荒埔,应于此次清丈之后,仿照鱼鳞,攒造图册存档,以便核实等语。查台湾已垦田园并现垦埔地既已清查,该地方官自应查照每亩应升科赋,造具印册存档。应如所奏,行令该督饬各厅县造具数目,照册开列四至丈单,发给佃首通土转发收执为凭;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扰,查出即行严办治罪。
一、请定徵租之法,以垂永久一款。据称今台湾界外田园,逼近内山,凡即侵佔者,该佃等或辗转相承顶,或费工开垦,各一律归屯,未免偏过一隅,自应通融调剂,按等徵租。请将此次丈溢田园三千七百馀甲租谷,汇开一册,发交佃首通土,责令收缴,统于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年清年款。其中如数十人共顶一户及合顶数户,即令该佃首秉公匀收汇缴。如有数户转卖退耕等事,即将丈溢亩分带纳屯租数目,载明契卷,庶租随田转,不致脱漏。仍于馀租内酌给佃首通事辛劳,以资办公,毋许再向佃匀摊。如
卷一 总论 第 410 页
有日久勤劳,该地方官随即奖赏;倘或舞弊侵渔,察出严行究革,另选承充。如有刁佃将应纳屯租以多称少,以有赖无,或抗欠朦混,控争滋事,地方官履勘,将本户现耕田园统丈归官,从严究治。至升科租赋,每谷一石折徵银一元,其尾零准照番折钱文易换贮库,以待汇发等语。查台湾界外丈溢田园三千七百馀甲,既据该督奏请仍归原垦户耕种,每谷一石折徵番银一元,以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以待汇发。即令佃首通土经管,给与辛劳,以定奖赏、惩治之法,系属按照地方情形,权宜办理。应如所奏,行令该督转饬地方官务须实力奉行,毋任通事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严究办理。
一、徵收租银,应酌定匀给存留,以补丁食,以资经费一款。据称各屯弁丁虽已拨给埔地,但悉系未垦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时日,酌议每丁给番银八元,该屯丁四千名,共给番银三万二千元;至屯弁纸张、饭食需费,一应从优筹给,俾办公宽裕。酌议屯千总二员,每员年各给番银一百元;把总四员,每员年各给番银八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年各给番银六十元;计共给番银一千二百四十元,连屯丁共给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银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厅县加谨收贮,以备调拨口粮,旱潦赈恤公费之用。并令造具收支册簿,与正项钱粮一体盘查交代等语。查新设屯丁、屯弁,系经奏明照四川屯练之例,不给月饷,今该督奏请分别酌给番银,应如所奏办理,并令严饬各
一、徵收租银,应酌定匀给存留,以补丁食,以资经费一款。据称各屯弁丁虽已拨给埔地,但悉系未垦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时日,酌议每丁给番银八元,该屯丁四千名,共给番银三万二千元;至屯弁纸张、饭食需费,一应从优筹给,俾办公宽裕。酌议屯千总二员,每员年各给番银一百元;把总四员,每员年各给番银八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年各给番银六十元;计共给番银一千二百四十元,连屯丁共给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银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厅县加谨收贮,以备调拨口粮,旱潦赈恤公费之用。并令造具收支册簿,与正项钱粮一体盘查交代等语。查新设屯丁、屯弁,系经奏明照四川屯练之例,不给月饷,今该督奏请分别酌给番银,应如所奏办理,并令严饬各
卷一 总论 第 411 页
厅县收支细数造册汇报,务令实用实销,以杜侵冒。
一、支发屯饷,宜定章程,以杜弊窦一款。据称新设屯丁,业于分拨埔地之外,将徵收丈溢甲田园租银,按名分给,自应设定章程,以垂永久。查练兵兵饷仍按月支放,有截旷、缺旷、建旷、控存、及闰月加给等项,番民情形钝朴,每事宜从简便,遇旷遇闰,毋庸控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著令其照数接领。应请每年定上、下两季支放,于二、八两月内饬令屯弁造具清册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亲到屯所核查腰牌,按名散给;其屯弁应领公费,亦令随同支领。至台湾、嘉义、凤山三县额徵屯租,不敷支领,应于淡、彰两处酌拨协济,其拨运车轮脚费,即于留存公费之项下开销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支放屯饷,既据该督立定章程,每年于二、八两季,令该地方官亲临屯所,按名散给,遇旷遇闰,毋庸控算加增之处,系为番情钝朴,宜从简便起见,应如所奏,请准前项支给屯饷银两,每年二、八季毋许控除,遇旷遇闰,亦毋能加增,仍于年底造册报明督抚查核。至淡水厅彰化县协济台湾等三处不敷租银,应需车轮脚费,亦应准其于公费项下开销,仍于造册内分晰报销。
一、应用器械,请分别编验,以从番便一款。据称台湾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资口粮,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鸟鎗者,究属军火利器,不便私藏,如有习用鸟鎗者,自应呈官编号,以凭稽考。其馀一切器械,竹箭者居多,应请概免编烙,以顺番情等语
一、支发屯饷,宜定章程,以杜弊窦一款。据称新设屯丁,业于分拨埔地之外,将徵收丈溢甲田园租银,按名分给,自应设定章程,以垂永久。查练兵兵饷仍按月支放,有截旷、缺旷、建旷、控存、及闰月加给等项,番民情形钝朴,每事宜从简便,遇旷遇闰,毋庸控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著令其照数接领。应请每年定上、下两季支放,于二、八两月内饬令屯弁造具清册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亲到屯所核查腰牌,按名散给;其屯弁应领公费,亦令随同支领。至台湾、嘉义、凤山三县额徵屯租,不敷支领,应于淡、彰两处酌拨协济,其拨运车轮脚费,即于留存公费之项下开销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支放屯饷,既据该督立定章程,每年于二、八两季,令该地方官亲临屯所,按名散给,遇旷遇闰,毋庸控算加增之处,系为番情钝朴,宜从简便起见,应如所奏,请准前项支给屯饷银两,每年二、八季毋许控除,遇旷遇闰,亦毋能加增,仍于年底造册报明督抚查核。至淡水厅彰化县协济台湾等三处不敷租银,应需车轮脚费,亦应准其于公费项下开销,仍于造册内分晰报销。
一、应用器械,请分别编验,以从番便一款。据称台湾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资口粮,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鸟鎗者,究属军火利器,不便私藏,如有习用鸟鎗者,自应呈官编号,以凭稽考。其馀一切器械,竹箭者居多,应请概免编烙,以顺番情等语
卷一 总论 第 412 页
。查台湾熟番,前随同官军打仗,甚为奋勇,是以将军公福等奏准挑作屯丁,以资捍卫,其所用器械不必照绿营之例,俾得各尽所长,祗须将惯用之器械呈官点验。今复据该督称:此等熟番皆以打牲为业,其所有器械大约竹箭者居多,除鸟鎗一项送官编号外,其馀器械毋庸编烙。均系体恤番情,各就该处习熟所用器械,听其自行制备,不必官为编号,以省烦琐,而收实效,亦应如该督所奏办理。
一、隘丁请循旧安设,以重边防一款。据称台湾近山之地,照旧设立隘丁,但从前或分地授耕,或支给口粮,均系民番自行捐办,今该处地亩归屯,应以官收租银内抽给,仍责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实力巡查,与营汛屯丁相为表里,番民益得安心耕凿等语。查台湾各隘口安设隘丁,据该督照该地方情形,请照旧设,其应需口粮向系番民自行捐办,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需隘丁口粮自应照数官为给发等语。亦应如所请,行令该地方官照议办理。
一、重立界石,永禁争越一款。据称台湾地土膏腴,易于谋食,无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划定界址,以杜争端。于此次清查归屯地段为准,或抵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拣用坚厚石料,竖立碑界,详开年月地方,大书深列,庶界限炳然,佔垦之风自可禁绝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民番交错,若不立定界限,恐有越界私垦,滋事生端,自应如该督所奏,以此次清查地界为准,设立坚厚石碑,书明定限缘由,俾各知遵
一、隘丁请循旧安设,以重边防一款。据称台湾近山之地,照旧设立隘丁,但从前或分地授耕,或支给口粮,均系民番自行捐办,今该处地亩归屯,应以官收租银内抽给,仍责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实力巡查,与营汛屯丁相为表里,番民益得安心耕凿等语。查台湾各隘口安设隘丁,据该督照该地方情形,请照旧设,其应需口粮向系番民自行捐办,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需隘丁口粮自应照数官为给发等语。亦应如所请,行令该地方官照议办理。
一、重立界石,永禁争越一款。据称台湾地土膏腴,易于谋食,无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划定界址,以杜争端。于此次清查归屯地段为准,或抵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拣用坚厚石料,竖立碑界,详开年月地方,大书深列,庶界限炳然,佔垦之风自可禁绝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民番交错,若不立定界限,恐有越界私垦,滋事生端,自应如该督所奏,以此次清查地界为准,设立坚厚石碑,书明定限缘由,俾各知遵
卷一 总论 第 413 页
守。仍责成各该地方官遇有因公过往,细加查勘;倘有字迹剥落,石碑坍损,即时更换,以垂永久。仍不时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其失察地方文武员弁,一切严参究处。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旨:「依议,钦此」。
计开:
勘定界外田园应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一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二等园,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五石。
四等园,每甲年徵屯租四石。
计开:
勘定界外田园应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一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二等园,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五石。
四等园,每甲年徵屯租四石。
卷一 总论 第 414 页
五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三石。
六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地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丝。
又丈南坪林口未垦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釐一毫六丝。
又丈埔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釐六毫八丝。
又丈大北坪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釐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釐二毫。
六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地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丝。
又丈南坪林口未垦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釐一毫六丝。
又丈埔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釐六毫八丝。
又丈大北坪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釐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釐二毫。
卷一 总论 第 415 页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釐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芊蓁崙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釐分四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釐。
以上共现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釐六毫。
彰化县属:
一、一现丈永平抗荒埔园成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釐。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釐。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水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釐八毫四丝。
又丈万斗六未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釐。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釐五毫六丝。
又丈校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三分六釐。
又丈水底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釐五毫七丝八忽。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芊蓁崙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釐分四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釐。
以上共现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釐六毫。
彰化县属:
一、一现丈永平抗荒埔园成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釐。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釐。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水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釐八毫四丝。
又丈万斗六未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釐。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釐五毫六丝。
又丈校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三分六釐。
又丈水底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釐五毫七丝八忽。
卷一 总论 第 416 页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
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
又丈罩栏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釐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釐。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釐。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二百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一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
又丈罩栏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釐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釐。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釐。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二百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一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卷一 总论 第 417 页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连港未垦荒埔二十甲六分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
又丈田港未垦荒埔一十甲六分。
又丈杨梅埔未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丝。
又丈九芎林未垦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釐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十甲。
一、放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九毫。
又丈八连港未垦荒埔二十甲六分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
又丈田港未垦荒埔一十甲六分。
又丈杨梅埔未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丝。
又丈九芎林未垦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釐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十甲。
一、放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九毫。
卷一 总论 第 418 页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釐三毫三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釐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釐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一釐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三釐一毫二丝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计一甲一分八釐。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釐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釐六毫八丝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釐三毫三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釐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釐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一釐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三釐一毫二丝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计一甲一分八釐。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釐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釐六毫八丝
卷一 总论 第 419 页
,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六釐五毫一丝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釐九毫。
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七毫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平抗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萧社屯丁四十一名,豆社屯丁五十名,萧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釐,每名计一甲五分五毫八丝。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五分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头社屯丁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共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釐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属沙历巴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釐九毫。
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七毫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平抗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萧社屯丁四十一名,豆社屯丁五十名,萧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釐,每名计一甲五分五毫八丝。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五分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头社屯丁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共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釐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属沙历巴
卷一 总论 第 420 页
来积积埔地六十甲,每名计一甲五分。
内优社屯丁十名,分给十张犁埔地十一甲一分五釐六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釐五毫六丝。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釐八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六釐一毫二丝五忽。
一、柴里社屯丁外委一员,分给彰属内水栅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给彰属内水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釐八毫四丝,每名计一甲四分七毫八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釐,又芊蓁崙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釐七毫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釐六毫八丝。
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计一甲。
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三釐三毫六丝,每名计一甲四分九毫四丝。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给彰属水底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釐五毫六丝八忽,每名计一甲三分五
内优社屯丁十名,分给十张犁埔地十一甲一分五釐六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釐五毫六丝。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釐八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六釐一毫二丝五忽。
一、柴里社屯丁外委一员,分给彰属内水栅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给彰属内水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釐八毫四丝,每名计一甲四分七毫八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釐,又芊蓁崙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釐七毫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釐六毫八丝。
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计一甲。
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三釐三毫六丝,每名计一甲四分九毫四丝。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给彰属水底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釐五毫六丝八忽,每名计一甲三分五
卷一 总论 第 421 页
釐八毫二丝。
彰化县属:
一、东螺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东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计一甲。
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校标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二毫五丝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线社屯丁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釐,每名计一甲三釐。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东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六名,分给水底埔地一百六甲,每名计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内水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本社内水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计一甲。
彰化县属:
一、东螺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东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计一甲。
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校标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二毫五丝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线社屯丁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釐,每名计一甲三釐。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东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六名,分给水底埔地一百六甲,每名计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内水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本社内水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计一甲。
卷一 总论 第 422 页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釐,每名计一甲二釐二毫五丝九忽。
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本社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猫雾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五名,分给水底埔地一百五甲,每名计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水底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迁善南社屯丁三十名,迁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乌牛栏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计一甲。
大肚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计一甲。
淡水厅属:
北路千总一员,分给新属罩栏埔地一十甲。
一、薯旧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本社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猫雾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五名,分给水底埔地一百五甲,每名计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水底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迁善南社屯丁三十名,迁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乌牛栏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计一甲。
大肚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计一甲。
淡水厅属:
北路千总一员,分给新属罩栏埔地一十甲。
一、薯旧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卷一 总论 第 423 页
薯旧社屯丁三十八名,岸里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芦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脚社屯丁二十名,西势尾社屯丁二十六名,朴仔篱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猫里兰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给彰属罩兰埔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釐,又鸡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东势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共埔地四百九甲九分七釐二毫,每名计一甲一釐六毫六丝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七丝。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黄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九釐五毫九丝四忽。
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釐,又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
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四丝五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七丝。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黄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九釐五毫九丝四忽。
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釐,又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
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四丝五忽。
卷一 总论 第 424 页
一、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计一甲五分八釐。
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猫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三丝九忽。
后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五釐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湾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湾埔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丝五忽。
猫阁社屯丁三十五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釐八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釐七毫八丝。
双社屯丁四十二名,霄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四甲四分,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三毫八丝六忽。
一、武湾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三角涌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番丁四百名内:
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计一甲五分八釐。
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猫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三丝九忽。
后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五釐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湾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湾埔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丝五忽。
猫阁社屯丁三十五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釐八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釐七毫八丝。
双社屯丁四十二名,霄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四甲四分,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三毫八丝六忽。
一、武湾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三角涌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卷一 总论 第 425 页
武湾屯丁二十二名,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猫里锡口社屯丁一十四名,搭搭收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名,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给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丝,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釐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釐三毫七丝八忽。
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鸡笼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里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少鸡笼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六分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又甲寮港埔地一十甲六釐,每名计一甲三釐一毫九忽。
龟崙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嵌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釐,每名计一甲八釐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六分三釐零九丝八忽。
存俟垦成充分项下: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釐。
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四甲。
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鸡笼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里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少鸡笼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六分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又甲寮港埔地一十甲六釐,每名计一甲三釐一毫九忽。
龟崙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嵌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釐,每名计一甲八釐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六分三釐零九丝八忽。
存俟垦成充分项下: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釐。
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四甲。
卷一 总论 第 426 页
一、淡水所属杨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丝。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丝。
又大嵙嵌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釐六毫八丝。
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通事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丝八忽,理合登合。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凤、嘉、彰四县:
实徵项下:
一、全年共实徵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徵佛银一元,共折徵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纳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徵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内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丝。
又大嵙嵌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釐六毫八丝。
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通事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丝八忽,理合登合。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凤、嘉、彰四县:
实徵项下:
一、全年共实徵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徵佛银一元,共折徵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纳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徵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内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
卷一 总论 第 427 页
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
支给项下:
一、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把总四员,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徵佛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同匀出。今该处田面大租已经归屯,则系屯为业主,所有应贴四分之粮,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
支给项下:
一、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把总四员,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徵佛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同匀出。今该处田面大租已经归屯,则系屯为业主,所有应贴四分之粮,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
卷一 总论 第 428 页
全年共应匀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匀出。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匀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镮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产,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胜智,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薯、日北、竹堑、武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匀出。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匀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镮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产,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胜智,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薯、日北、竹堑、武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
卷一 总论 第 429 页
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火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纳徵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两季,备文赴厅清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馀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火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纳徵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两季,备文赴厅清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馀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卷一 总论 第 430 页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收佛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釐二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递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馀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釐三毫。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釐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五千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徵银五千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县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馀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收佛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釐二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递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馀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釐三毫。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釐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五千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徵银五千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县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馀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
卷一 总论 第 431 页
支给项下:
一、萧笼、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以上共支给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实存佛银六百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
除分发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校标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一十石,折银二百一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
支给项下:
一、萧笼、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以上共支给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实存佛银六百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
除分发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校标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一十石,折银二百一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
支给项下:
卷一 总论 第 432 页
一、东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千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共所应徵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共所应徵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卷一 总论 第 432 页
第一五八 谕 示
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盐课方,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协办大学士将军总督公福,会同前抚院徐,奏请挑募番丁四千名,于南北两路分设大、小十二屯,共给荒埔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开垦,免其纳赋,禁止人民典卖,尚剩六百二十二甲零招垦成熟,按则科租,以充屯务公用。其民经垦熟番地,复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则升租,官为徵收,除应拨给近山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外,每季支给屯弁、屯丁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厅县收贮,以备兴修水利、红白赏恤一切屯务公用。兹本部堂周历台湾南北两路,访知官给各屯未垦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诈,诱令典卖,越界霸佔,屯务废弛。其应徵屯租,续经地方官民令屯弁
卷一 总论 第 433 页
自向民户徵收,散给屯丁,不复官为经理,以致刁民抗缺积累甚多;即有交纳,又为屯弁通事侵蚀。屯丁所给无几,日形苦累。本部堂轸恤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饬委鹿港厅薛丞查勘北路各屯,署凤山县顾令查勘南路各屯。原给埔地及应交屯饷田园,如有民人私行典卖霸佔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缺应徵屯饷,亦令据实清查。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专指原给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拨充屯务公用之六百二十二甲零、并应徵屯饷之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系查明原数,不得加租。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旧,并不通行查勘。如有侵佔番业者,指控到官,应听地方官随案查办,与此次委查之后无涉。诚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风,借端哄骗,妄称查丈通台地亩,或科派使费,或勒索饭食,均未可定。除严密查拿究问外,合行明白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台属民番人等知悉:尔等民人凡系原给屯番埔地及应徵屯饷田园,如有典卖侵佔者,即速赴委员处首控免罪;拖欠屯饷,即速赴地方官完纳;如有胥役妄言两顶庄地之外,尚需勘丈讹索,即赴道府衙门呈控,禀请本部堂提究,各宜凛遵,特示。
嘉庆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给。
嘉庆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433 页
第一五九 丈 单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吴,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屯业
卷一 总论 第 434 页
,经奉总督部堂方奏准,清釐原溢有无水冲浮复、续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而垂永远。当经前分宪薛丈明造册详咨,续据庄佃呈请减则,又经奉委覆勘详准,各减一等在案。兹据东势角屯佃佥请匀纳前来,除具详出示给册外,合行给单,散付该佃执照。为此,单给粤能庄佃罗接元、罗阿生执凭,务须遵照后开田园甲数,照甲匀纳,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许即执单赴县首禀,以凭拿究。该佃抗欠租谷,定将现耕田园起出归官,从严究治不贷,须至丈单者。
计开:
堡东势角粤能庄户罗接元、罗阿生丈原溢、续溢屯田三甲八分九釐二毫一丝七忽六微,年应纳屯租谷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给佃户罗接元准此。
嘉庆二十七年七月 日给。
计开:
堡东势角粤能庄户罗接元、罗阿生丈原溢、续溢屯田三甲八分九釐二毫一丝七忽六微,年应纳屯租谷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给佃户罗接元准此。
嘉庆二十七年七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434 页
第一六0 丈 单
特调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三次胡,为徵租事。据东势角屯佃谢佩伦、刘悦龙呈称:伦等与徐元杰等俱承垦东势角埔地,乾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宪黄丈详归屯,伦等田每甲徵租一十八石,杰等园每甲徵租六石。但伦等田租重,赔累难堪。
卷一 总论 第 435 页
五十五年九月,伦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镇宪奎呈;五十六年六月,并五十七年五月,伦等叠赴宋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电。嗣蒙详拨东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伦等随邀同阿眉、朝生并徐元杰等妥议,照原招垦田甲数匀补,面踏各佃园既成水田,杰等田每甲愿供租八石,匀补伦等一十八石之额,登立租册,屯弁阿眉等历收无异。兹蒙示谕该处屯租仍归官收,票单内伦等仍照案册每甲田徵租一十八石,杰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乐者乐,伦等仍赔累难堪,合抄匀补租册,缴乞电准照匀补给册徵租,示谕各佃交收,并给易知丈单等情。计粘匀补租册一本。据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给发丈单,徵纳屯租。为此,单给屯佃罗阿生即便执照,将承耕后开丈溢屯田应纳屯租每谷一石,奉文折徵番银一元,务按早、晚二季完纳充饷,给串宁业;如敢延欠,即差提比追,毋违,须单。
计开:
猫雾保东势角庄屯田罗阿生,现耕丈溢归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该纳屯租二十石。
右给屯佃罗阿生执照。
嘉庆三年三月 日给。
计开:
猫雾保东势角庄屯田罗阿生,现耕丈溢归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该纳屯租二十石。
右给屯佃罗阿生执照。
嘉庆三年三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435 页
第一六一 谕 示
卷一 总论 第 436 页
特授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胡,为屯租缺额等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据薯旧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里、欧力秀才、郡乃二使、马下六加老、打必里郡才、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已等禀称:窃屯租原有定额,向归官收,发给屯饷每丁年给银八元,奏定在案。缘被水冲,勘报未豁;又被续冲,不能再报,所有无徵租额,按丁摊减,并蒙何前宪将租拨归各屯,向佃首自收。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拨竹堑、九芎林等处租额,按丁摊减,每丁唯领饷银七元零。但该处靠山傍溪,冲崩靡定,自蒙拨归自收之后,田则年冲,租赋年减,屯饷日减,未免枵腹兴悲,欲勒佃赔,不无向隅之苦,辗转思维,必须筹补。查有接连九芎林之横山、猴洞两处,原系树木溪埧,人力难施,不堪报丈,乃属隘额屯地。议将此地耑责佃首姜胜智,招某垦户刘阿富、刘引源等备出资本,添设隘丁,堵御生番,就地垦辟抵补冲崩缺额,俾各屯丁共沾实惠等情。据此,除批示晓谕外,合行给谕招垦。为此,谕仰该佃首姜胜智、垦户刘阿富、刘引源等即备资本,前往横山、猴洞两处另设隘,添雇隘丁堵御生番,一面招佃开垦成田,再行禀请勘丈,照额拨补冲缺屯租,以示体恤屯丁至意,慎勿越界滋事,致干查究,毋违,特谕。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卷一 总论 第 437 页
第一六二 谕 示
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盐课方,为出示晓谕严禁事。照得台湾番社种种弊端,难以枚举,检核乾隆五十六年,前台湾镇奎公、前台湾道万藩司所颁示禁各条,深切彼时利弊,惟事隔二十年,有今昔情形稍异者,有当时未经晓谕者,兹本部堂访查弊端,开列条款,特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台湾阖属胥役、匠首、及屯丁、通土、社丁等知悉:尔等务须恪遵示禁,力除积习;倘敢再蹈前辙,苦累番民,一经察出,或被告发,定行严拿治罪,各宜凛遵,勿违,特示。
计开:
一、各处田园、民业、番业各有界址,不容欺佔。其有民番地,应交番租者,亦不容影射抗霸。其官给屯番埔地,应徵屯饷田园,均系奏明官地,不准私行典卖,业已另示饬禁,专员查勘外,其民番私业均须公平种,如有民人勾串通土,欺愚社番,重利盘剥,贱价准折,或恃强侵耕霸佔,一体照例究治。
一、乾隆五十五年设屯案内,丈出民人侵垦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应徵息租,发给近山隘丁口粮、佃首辛劳二千一百三十九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内屯千总各给番银一百元,屯把总各给番银八十元,屯外委各给番银六十元,每屯丁各
卷一 总论 第 438 页
给八元,于二月、八月由地方官支给,尚剩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所收贮,以备兴修水利、红白赏恤之用。嗣因间被水冲沙压,徵收不齐,地方官改令屯弁自向民户徵收,散给屯丁,不复官为经理,以致民户抗缺,管事侵蚀,即有交纳,屯弁通事又复控剋分肥,本部堂现已委员清查,仍照旧定章程办理。此后屯弁人等再有侵蚀屯饷,定行提革严究。
一、南北大小十二屯,共设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屯外委十二员,督率屯丁防御地方,并备临时征调差遣;遇有事故出缺,应即于屯丁内遴选拔补,给首报部;如有生事苦累番众者,均应革换。兹查各屯弁内多有空缺未补,皆由经胥刁难需索,以致屯务日形废弛。且闻现在屯弁侵蚀屯饷,欺凌番众,并不革换。已饬镇道暨理番确实切查,议定开缺限期章程:以后屯外委遇有事故出缺,责成统辖之屯千总、兼辖之屯把总即于三日内呈报理番同知。屯把总有事故出缺,屯千总呈报;屯千总事故出缺,屯把总呈报。该同知将出缺之处,一面转报台湾镇道,按据报即日慎选充补,速行详请咨部;一面禀报本部堂查核。该镇道及理番衙经胥敢有刁难需索弊搁情事,许屯弁、屯丁人等指名控告,立即提究。
一、台湾番社均有通事,自应一秉至公,遇有事故,于番众内佥举接办。乃各社通事多非安分番人,且有民人勾通衙门胥役顶替冒充者,一名使费至数百金之多。该通事
一、南北大小十二屯,共设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屯外委十二员,督率屯丁防御地方,并备临时征调差遣;遇有事故出缺,应即于屯丁内遴选拔补,给首报部;如有生事苦累番众者,均应革换。兹查各屯弁内多有空缺未补,皆由经胥刁难需索,以致屯务日形废弛。且闻现在屯弁侵蚀屯饷,欺凌番众,并不革换。已饬镇道暨理番确实切查,议定开缺限期章程:以后屯外委遇有事故出缺,责成统辖之屯千总、兼辖之屯把总即于三日内呈报理番同知。屯把总有事故出缺,屯千总呈报;屯千总事故出缺,屯把总呈报。该同知将出缺之处,一面转报台湾镇道,按据报即日慎选充补,速行详请咨部;一面禀报本部堂查核。该镇道及理番衙经胥敢有刁难需索弊搁情事,许屯弁、屯丁人等指名控告,立即提究。
一、台湾番社均有通事,自应一秉至公,遇有事故,于番众内佥举接办。乃各社通事多非安分番人,且有民人勾通衙门胥役顶替冒充者,一名使费至数百金之多。该通事
卷一 总论 第 439 页
既得充当,即与胥役朋比为奸,剥削番众,勾通屯弁,侵蚀屯饷,殊堪痛恨。嗣后通事遇有事故,于番众内秉公举充;倘有前项弊弄私充,欺害番黎情事,定行提究。
一、从前新官到任,点验通事,藉换戳记。官吏人等索取费银,自乾隆五十六年禁革,并立定章程,饬令理番同知将通事等每名颁给戳记一颗式样,书明纸片,堂堂给发通事自赴刻字铺刻成,将戳模呈厅存案;遇有事故及日久模糊,呈厅照式换给,自应遵循办理。近闻不换戳记,而到任有验戳陋例,索费甚多;并通事遇有事故,呈请换戳,胥役等亦有索取费银之事。嗣后应严禁革,毋得藉换戳、验戳任意索费;如果通事有过犯劣迹,应即革究另充,追缴原戳,不得抗延。其颁给新戳并遇有事故换戳,悉照原定章程当堂拨给,毋许假手胥役,以杜弊端。
一、原役隘丁防御生番滋扰,自乾隆五十五年设屯案内,定有拨给隘丁口粮。乃不肖通事将隘丁口粮任意侵吞,以致要隘无丁防守,每被生番出山戕害人命,殊属可恶。嗣后通事如再敢侵吞隘丁口粮,定行严拿究办;如隘丁短数以及险隘失守,亦惟通事是问。
一、从前地方有遣拨番人,发价采买物件及派办火炭之事。乾隆五十六年,经前镇道等出示禁革在案。兹闻有勒派番社供给祭祀牛兔及胥役、社差藉端索诈扰累,勒写领价结状情弊。嗣后采买祭祀牛兔及一物料,均应地方官自行差人采办;倘敢仍前勒派,
一、从前新官到任,点验通事,藉换戳记。官吏人等索取费银,自乾隆五十六年禁革,并立定章程,饬令理番同知将通事等每名颁给戳记一颗式样,书明纸片,堂堂给发通事自赴刻字铺刻成,将戳模呈厅存案;遇有事故及日久模糊,呈厅照式换给,自应遵循办理。近闻不换戳记,而到任有验戳陋例,索费甚多;并通事遇有事故,呈请换戳,胥役等亦有索取费银之事。嗣后应严禁革,毋得藉换戳、验戳任意索费;如果通事有过犯劣迹,应即革究另充,追缴原戳,不得抗延。其颁给新戳并遇有事故换戳,悉照原定章程当堂拨给,毋许假手胥役,以杜弊端。
一、原役隘丁防御生番滋扰,自乾隆五十五年设屯案内,定有拨给隘丁口粮。乃不肖通事将隘丁口粮任意侵吞,以致要隘无丁防守,每被生番出山戕害人命,殊属可恶。嗣后通事如再敢侵吞隘丁口粮,定行严拿究办;如隘丁短数以及险隘失守,亦惟通事是问。
一、从前地方有遣拨番人,发价采买物件及派办火炭之事。乾隆五十六年,经前镇道等出示禁革在案。兹闻有勒派番社供给祭祀牛兔及胥役、社差藉端索诈扰累,勒写领价结状情弊。嗣后采买祭祀牛兔及一物料,均应地方官自行差人采办;倘敢仍前勒派,
卷一 总论 第 440 页
胥役索诈扰累,定行提究。
一、彰化、淡水近山地方出产军工木料,经由大甲溪经过,向系地方官派拨社番牛车装运,按车给发夫价,恐后匠人等藉端勒索,前经示禁。乃近年以来,匠首采办军工物料竟有串同差保,藉端勒派,苦累番黎,并有勒令屯丁终年护卫等弊。合行申禁,嗣后匠首不遵,倘敢有前项弊端,定行提究。
一、从前匠首督率小匠进山制料,任听小匠入山制杂料,抽藤、烧炭、煮、钓鹿、挖薯、捕鱼,匠首明知分肥。遇有小匠入山私制被害,匠首指定屯番护卫不力,借端讹诈,深为可恨。除将勒令屯番护卫情弊革除外,嗣后匠首再有令小匠违禁谋利以及借端讹诈,即提拿严究惩办。
一、奸徒射利违禁,越入无隘深林私采,每被生番戕害;而尸属不思祸由自取,转责隘番防,藉索收埋费银,甚至串通棍蠹,勒诬诈控,累害番黎,殊为可恶。除饬地方官严行察究外,嗣后奸徒再有越入无隘深林私采,即行拿察。如被生番杀死,尸亲人等再有勒诈诬陷,定即照例究治。凡系有隘地方,番丁等务宜严行守御;若闻番丁意存纵,亦必查究。
一、粮差到乡向民佃徵粮及民壮头役每年均向屯番勒索辛劳谷石,殊属不法。除饬地方官严行察究外,嗣后差役再有敢勒索辛劳谷石,许屯番拿送官究办。
一、彰化、淡水近山地方出产军工木料,经由大甲溪经过,向系地方官派拨社番牛车装运,按车给发夫价,恐后匠人等藉端勒索,前经示禁。乃近年以来,匠首采办军工物料竟有串同差保,藉端勒派,苦累番黎,并有勒令屯丁终年护卫等弊。合行申禁,嗣后匠首不遵,倘敢有前项弊端,定行提究。
一、从前匠首督率小匠进山制料,任听小匠入山制杂料,抽藤、烧炭、煮、钓鹿、挖薯、捕鱼,匠首明知分肥。遇有小匠入山私制被害,匠首指定屯番护卫不力,借端讹诈,深为可恨。除将勒令屯番护卫情弊革除外,嗣后匠首再有令小匠违禁谋利以及借端讹诈,即提拿严究惩办。
一、奸徒射利违禁,越入无隘深林私采,每被生番戕害;而尸属不思祸由自取,转责隘番防,藉索收埋费银,甚至串通棍蠹,勒诬诈控,累害番黎,殊为可恶。除饬地方官严行察究外,嗣后奸徒再有越入无隘深林私采,即行拿察。如被生番杀死,尸亲人等再有勒诈诬陷,定即照例究治。凡系有隘地方,番丁等务宜严行守御;若闻番丁意存纵,亦必查究。
一、粮差到乡向民佃徵粮及民壮头役每年均向屯番勒索辛劳谷石,殊属不法。除饬地方官严行察究外,嗣后差役再有敢勒索辛劳谷石,许屯番拿送官究办。
卷一 总论 第 441 页
一、各社番妇各有本夫,或夫故孀守,乃有奸恶社丁恃强奸佔,尤为可恶。查奸佔良家妻女为妻妾者,律应问绞。兹本部堂申明定例严禁,并饬地方官严密查拿外,嗣后再敢有奸佔番妇情事,立即严拿照律治罪。
一、番俗最为淳朴,乃有无籍游民窜匿番社,包娼开赌,实为人心之害。除饬地方官严密查拿外,嗣后如再有前项游民窜匿番社,包娼开赌,许屯弁、屯丁立即擒拿送官究治;倘敢容留,并将该屯弁、屯丁治罪。
一、生番社丁俗称番割,并不由官派拨,奸民多自行充当,扰害番民,私娶生番妇女,往来内山,窝藏匪类,甚至番割赊缺生番货物,不肯偿还,引出生番杀人抵账,此等奸徒尤堪痛恨。除饬地方官严密查拿外,嗣后社丁报官充当,不许多人把恃,不许私娶番妇,不许窝藏匪类,违者分别治罪。若敢勾引生番杀人抵账等事,一经拿获,定照光棍例即行正法。
一、番愚不谙生理,每值缺用之时,向民人告贷,奸民即乘机盘剥,以致番黎典卖田园,准折租饷,受累无穷。嗣后如有借贷,概行定例每月百钱给利三文;倘民人仍有违例盘剥,欺弄番黎者,照例治罪,追本利入官。
一、民人盗砍番社树木,并于番地擅筑茔,或自行盗葬,或转卖渔利,均有干例禁。嗣后民人如有前项情事,定即严拿治罪。
一、番俗最为淳朴,乃有无籍游民窜匿番社,包娼开赌,实为人心之害。除饬地方官严密查拿外,嗣后如再有前项游民窜匿番社,包娼开赌,许屯弁、屯丁立即擒拿送官究治;倘敢容留,并将该屯弁、屯丁治罪。
一、生番社丁俗称番割,并不由官派拨,奸民多自行充当,扰害番民,私娶生番妇女,往来内山,窝藏匪类,甚至番割赊缺生番货物,不肯偿还,引出生番杀人抵账,此等奸徒尤堪痛恨。除饬地方官严密查拿外,嗣后社丁报官充当,不许多人把恃,不许私娶番妇,不许窝藏匪类,违者分别治罪。若敢勾引生番杀人抵账等事,一经拿获,定照光棍例即行正法。
一、番愚不谙生理,每值缺用之时,向民人告贷,奸民即乘机盘剥,以致番黎典卖田园,准折租饷,受累无穷。嗣后如有借贷,概行定例每月百钱给利三文;倘民人仍有违例盘剥,欺弄番黎者,照例治罪,追本利入官。
一、民人盗砍番社树木,并于番地擅筑茔,或自行盗葬,或转卖渔利,均有干例禁。嗣后民人如有前项情事,定即严拿治罪。
卷一 总论 第 442 页
一、查从前有通事帐达京,捐助彰化县北路中营都司营内天后宫香灯银六十元,该营藉以为例,每年移理番厅差役押缴,殊属违例。查番民捐资敬神,感应听从其便,嗣后该营不许擅行移取,该厅不许辄为差追,致干查究。
一、番社延师课读,闻各县儒学有勒索造册费银之事,甚属卑鄙,嗣后永行革除。
一、查例载调台兵丁及台湾催饷社丁借端需索,扰害番社,依吓诈例计赃从重论;无赃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退等语。嗣后无论兵民通事人等,如有借端需索,扰害番社者,照例严究治罪。
嘉庆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给。
一、番社延师课读,闻各县儒学有勒索造册费银之事,甚属卑鄙,嗣后永行革除。
一、查例载调台兵丁及台湾催饷社丁借端需索,扰害番社,依吓诈例计赃从重论;无赃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退等语。嗣后无论兵民通事人等,如有借端需索,扰害番社者,照例严究治罪。
嘉庆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442 页
第一六三 谕 示
署淡水分府张,谕饬督收完缴事。照得屯租谷石有关解给屯饷,例应年清年款,颗粒难容拖欠。查蛤仔市庄各佃积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历经督收在案。除饬差押纳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督收书某即便遵照,督同该差速押蛤仔市庄积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剋日照数完纳清楚,给串执凭,按卯报缴;倘有玩佃抗延,许即指禀赴辕,以凭拘追。收竣之日,将数目开明清单,夹同串根印串,赴粮总会算明白,禀缴察核;毋得侵渔违延,致于查咎,禀遵特谕。
卷一 总论 第 443 页
计开:
印串一本,计五十张。又流水一本。
一、谕仰前衔,为特饬严押完缴事云云。照前叙,除谕饬督收外,合行饬押。为此,票仰对保差蔡能、屯差蔡诚、协总保三,押蛤仔市庄各佃速将积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剋日照数运赴督收公所交纳清楚,取串执凭;倘有玩佃抗延,许即锁带赴辕,以凭究追。该差违延,按即提比不贷,火速,火速。
一、票仰。
咸丰十一年三月初十日粮总。
稿行。
印串一本,计五十张。又流水一本。
一、谕仰前衔,为特饬严押完缴事云云。照前叙,除谕饬督收外,合行饬押。为此,票仰对保差蔡能、屯差蔡诚、协总保三,押蛤仔市庄各佃速将积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剋日照数运赴督收公所交纳清楚,取串执凭;倘有玩佃抗延,许即锁带赴辕,以凭究追。该差违延,按即提比不贷,火速,火速。
一、票仰。
咸丰十一年三月初十日粮总。
稿行。
卷一 总论 第 443 页
第一六四 奏 议
粘抄双衔,奏为整顿屯务,以除积弊,而裕供赋,恭摺仰祈圣鉴事。窃臣等查乾隆五十三年,前大学士臣福康安以台地林爽文之乱,番目潘明慈率随军进剿有功事,平议选番丁四千名设屯十二所,就其社长授以千总、外委土职十八员,按丁授地,蠲免供赋,每丁一甲至一甲三、四分不等,屯弁递加,有差共授番地五千六百九十馀甲。此外,复拨民间溢额田园三千七百三十馀甲,每年徵收租谷四万一千二百六十馀石,每石折徵
卷一 总论 第 444 页
番银一元,又九芎林租谷折银八十元,共折徵番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有奇。此项租折番银,专充屯兵、弁丁俸饷,是为屯租。每丁年支银洋八元,外委支银洋六十元,把总支银洋八十元,千总支银洋一百元,每年支额饷番银洋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其租地散隶台南、北各县,由县徵收,分解中南两路理番同知,岁于二、八月间由台湾道委员会厅散放。又年支隘丁口粮、佃首辛劳银二千一百馀元,其馀留为屯费,以备旱潦之需。此昔年设屯授地、徵租支饷章程,至今百馀年,屯租则徵不足额,屯饷则减半放支,历年已久,屯丁不独疲癃残弱,且有名无实,半由书吏、屯弁冒领瓜分,若一旦裁革,此辈视为世业,万不甘心。臣等熟思审计,非设法整理,改弦更张,不足以收实效。查番屯授地之初,名为奖功,实资捍御内山生番,故选其壮丁屯诸沿山,蠲其供赋,导令垦荒,其虑至为周密。今则时异事殊,后山生番且多归化,拓地日深,所设屯营已居腹肉,所授埔地久为膏腴,且番地虽免完供,而向有番饷、番租各名目私派之数,视民田下沙则例殆有过之。而其典卖汉民,则虽业更数主,犹名番地,倖逃正供,甚至狼狈为奸,竟以科田纳番租,而冒番业者比比皆然。现当查办全台田赋,无问民番,寸土皆关赋役,必须一律丈量,方免影射。该屯丁既经抚养百年,则应视同赤子,所有各属番地似宜悉行丈量,归入清赋案内,分别升科。将各屯编籍为民,各执各业,俾民番联络一体,畛域悉除,既作其安分力农之心,并示以践土食毛之义。再查屯田原拨之数,因屡
卷一 总论 第 445 页
遭兵燹,档案无存,分隶各县,由县催徵。第知岁徵租额责成佃首完纳,并不知在何处?租数多少?由是佃棍以多稼而纳薄租,以硗确而易沃产以及窃佔盗卖,不一而足,上下相蒙,率以水冲沙压例报而例蠲之。以故积欠岁增,饷额日绌,欲清其源,非改租为赋不可。况租者一时之权宜,赋者百年之经制,现已一律清丈,另立图册,以凭照例升科,所有屯饷仍于此款改徵项下提存支放,于租例不无减增,于饷额仍无出入。查番丁编屯以来,世食额饷,田无供赋,所以拊循之者备至,宜若家给人足,乃富庶未觇,贫蹙滋甚。盖番性不善居积,不事贸迁,惟以屯垦牧猎为生,而其田园向招汉民承佃,辗转轇轕,因而觊觎,始抗其租,继踞其产,以致番丁失业甚多。至其屯饷岁本无多,复以屯租阙额减半放支,屯弁、吏胥人等又复从中剋控,为数更实寥寥。地日削而聚族日繁,饷愈徵而治生愈绌,疾苦之情莫由控诉。臣等查该屯丁世沐皇仁,佐平台乱,服习烟瘴,好勇耐劳,诚能训练有方,较胜绿营兵勇,拟将全台番丁仍留四千原额,逐加沙汰,酌裁土勇,就其原额数目每年按屯抽调,分班出防内山生番,以六个月换班一次,每名行粮按月加给番银四元。其屯弁等按照营哨酌加,轮流接替,均以到防之日起支。其营带哨弁即饬各该屯弁分辖所属,以免他省弁目语言不通,遴选熟悉番情将官统带,以便教习营规操练。其未经调派出防者,均归台湾镇统属,各归该县营汛管带,以补绿营兵丁之不足。以后屯营坐饷,每年仍给八元,统归台湾镇支发,行粮统将就近发给
卷一 总论 第 446 页
,以期兵归实用,饷不虚縻,即于抚驭屯番之中,并仿寓兵于农之制,似于屯务、供赋两有裨益。至此项番屯地亩旧额是否相符?改徵正供若干?除俟归入全台清赋案内分别查核办理外,所有整顿屯务缘由,谨合词恭摺,由驿具陈,是否有当?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再,此摺系臣铭传主稿,合并声明,谨奏。
卷一 总论 第 446 页
第一六五 总括图册记载
原额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丝,额徵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谨查乾隆五十三年,经大学士福康安奏准募番民为屯丁,立为屯营,给界外埔地归番自耕,以资久计。其原划番界、埔地续经人民垦出,由官收租,给发屯弁丁俸饷,名为屯田,与番田稍有区别。原额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丝,坐落大北坪等处,额徵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内每甲配谷若干?档册无存,实难查开。又嘉义县划归台湾县管辖额徵萧租谷一千二百九十七石七斗一升四合六勺五抄,内田若干?某堡、里各计若干?每甲谷如何分配?亦无从查开。此项屯租随支屯饷,不入供赋之内,理合登明。
卷一 总论 第 446 页
第一六六 札 饬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台南府正堂唐,为札催事。本年五月初七日,蒙藩宪唐札
卷一 总论 第 447 页
开:案照台湾各属番屯田地,前经本司议详,分饬各县查照从前徵收屯租底案,核实户名租数;今自光绪十六年起,改名官租,按照民业减四收六,每租一石折收价洋一元,按年徵收批解,并将奉发各册抄发各县清理。嗣据基隆同知申覆并无徵收屯租。据彰化县罗令以该邑原有东螺、阿里史、北投三屯屯租银八千六百馀元,以后徵不足数,年仅收银二千数百元。台、彰分治,该三屯划台邑管辖,黄前令承乙任内收过光绪十五、六、七等年官租,每年收银一千二百六十两,详蒙程前弁府批准,留作地方善举公用。卑职抵任,均仍其旧等情。当以此项屯租,攸关支放屯饷,未便留县动支,仍应提解司库,究应如何截清追解,批行台湾府查案核议,详覆察办。又据云林县谢令以云林应徵屯租,原由嘉义、台湾两县划管,详请分饬该二县迅将划归云邑管徵屯租,查明何堡、何庄、何户名下?田园各若干甲?年额共徵应租若干石?抄册移送遵办。复经由司分行嘉义、台南两县详查底案,抄册移办,并报司查考各去后,稽今日久,该府、县延未遵饬查议具覆,其馀各厅、县亦未将奉文查办情形具报。案开奉部饬查,并由司议详饬办,未便再事稽延,合亟飞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遵照前指,尽限三个月分别查办转饬清釐,切实具报,此催。如再视为从常不清不覆,定行委员分赴守催,该府并于未便,毋再任延,切速,此札,等因。蒙此,得分行外,合亟札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尽限两个月内分别清釐,切实具报;倘有再延违,定即委员守催,切切,此札。
卷一 总论 第 448 页
光绪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札。
卷一 总论 第 448 页
第一六七 官庄田总括图册
台湾县通县原额中拔萃官庄原额中则田一十五甲;中则园六十三甲六分三釐七毫六丝五忽六微;下则园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一釐七毫五丝三忽三微;以上原额官庄田园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丝八忽九微。
谨查官庄田园,系由官募佃承垦,种粟者徵粟,种蔗者徵糖,如何科则徵收?及自何年起折徵银两?代远年湮,无案可稽。原额仁和里等八庄各则田园二百八十六甲八分零一毫一丝三忽零五抄,共额徵糖粟等银一千三百六十六两一钱二分九釐,内除划归凤山县管收文贤里庄下则园五十七甲零四釐五毫九丝四忽一微零五抄,额徵糖粟等银三百一十一两五钱二分,实存额徵各则田园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丝八忽九微,额徵糖粟等银一千零五十四两六钱零九釐。又凤、嘉两县划归台湾县管辖官庄田园,额徵糖粟等银二千五百零一两二钱零九釐,其续后划管前项官庄内田园各若干?上、中、下则各计若干?某里某庄各计若干?档册无存,实难查开。此项年徵官庄租息奏消,系另册造报,不入供赋之内,理合登明。
卷一 总论 第 448 页
第一六八 谕 示
卷一 总论 第 449 页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特调淡水县正堂、随带加五级卓异候升汪,为出示晓谕事。案奉本府宪雷札开,奉爵抚宪刘批,据拳和官庄业主佃户监生李朝立等佥禀称:窃立等先人报升拳山堡、和尚洲等处官庄租谷,向系按月配放兵米,年款年清,现在全台田园一律清丈,删去各项名目,彷一条鞭改徵赋,独于官庄一款剔出仍旧,未免差需索负累难堪,垦请改徵折色,以免分扰而体恤等情。奉批:「仰府饬县,定价折徵,示谕遵照等因」,转行下县。蒙此,查拳和官庄正耗租谷一款向徵本色,今奉饬改定折徵,而每年谷价贵贱不同,应酌中定价正足,以垂久远,而副报解。现经本县酌定每石折徵番银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内,不准胥役丝毫浮收,业经详蒙宪示照办在案。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拳和官庄各业主、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应自本年份起,换完前项官庄租谷,概照官定谷价,每石折完番银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内,务须各按实折价清完,毋得丝毫拖欠;倘该胥役等敢于定价之外需索分文,许即指名禀究,其各禀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九月初二日发,发贴晓谕。
光绪十四年九月初二日发,发贴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449 页
第一六九 谕 示
钦加知府衔、保留福建台湾补用直隶州、即补分府、代理台湾县正堂黄,特再示谕
卷一 总论 第 450 页
事。案奉台藩宪沈札开:照得县详台邑划分界内官庄田园,议请每甲徵谷四石,收七二洋银一元,并加一补水,先经详饬遵在案。兹查官租额全台一律,凤、嘉为数较多,谷价业照台章酌减,各属未便参差,所有该县田园较腴,应即定为中则,每甲徵租谷四石五斗,核与原议银数有减无增,俾纾民力,以归划一。除另行汇案详请奏咨定额外,札即遵照,迅速徵解,毋违,此札,等因。奉此,查台辖文职官庄,原系各衙门养佃给种,收租较轻,故有带完留养局租。现在官庄与民一律报丈升科,删除留养局租款目,奉经示谕按则徵收在案。兹奉前因,合再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东下堡承耕官庄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应完光绪十五年分租银,按照现定章程,每甲连补水计折徵租银二两七钱五分四釐,务须向经书一律完清,以凭报解,并赉带丈单呈缴,以凭换给印照,掣串管业,均毋违延干咎,切速凛遵,毋遵,特示。
光绪十六年二月 日给,贴晓谕。
光绪十六年二月 日给,贴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450 页
第一七0 总括图册
官庄银一万五千五百九十六两四钱三分。谨查官庄系由各衙门养佃给种,垦成田园,应徵租粟、芝、白糖、青糖、糖、蔗车、牛磨、鱼,各色不一,均系折纳租银。其田园甲数等则,历年奏销册内开报有案。兹照奏销册造折银徵收开列,此次清丈照
卷一 总论 第 451 页
旧仍应徵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额不在民业赋额之列,核出另列,理合登明。
卷一 总论 第 451 页
第一七一 记 事
兰营东势隆恩庄,其地有猫里府烟社,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釐三毫八丝。又寄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釐六毫九丝六忽。合为十八段,二百甲零七丝六忽。乃由树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升科起则之地,准通判翟涂移送册开,经总兵武隆阿,于嘉庆二十年间,一给与漳籍垦户陈受恩珍珠里、简猫里、府烟武罕等处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丝;一给与泉籍垦户翁承辉奇武荖等处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釐九毫三丝六忽,听其自备资本,招佃开透,限以三年期满,按照该处乡斗,每甲营中抽收二石,以为班兵不时药饵之需,历年造报,容有不敷动用之处,而舍此固无所谓营庄也。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树根滋蔓,自非听该垦户出资垦辟,人力难施,经费无出。是以垦透之后,按甲虽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给该处社番口粮划起四石,及垦户收领资息二石外,营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两季,就所收本色谷,永远著由垦户完纳,割给串收为据。
卷一 总论 第 451 页
第一七二 四柱清册
代理福建台北噶玛兰营都司、两江补用参将李泰,为兰营添设等事。遵将本营光绪
卷一 总论 第 452 页
十六年份抽收各庄租谷,变价分拨管中动用银两,理合备造四柱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噶玛兰营原报官庄二百甲,系代番招佃辟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纳番租四石外,存租谷二石,收为营中公用。兹又新升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釐零二丝五忽,奉准仍附二百甲内归营给垦,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纳番租二石外,馀一石增充公用,历年抽收公用造报在案。迨因光绪十四年,台地田业一律清丈,配则纳课,禀蒙宪批:以应收营租、番租、垦户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声明。
旧管:
光绪十五年份,除动用外,不敷银二两五钱九分九釐五毫二丝。
新收:
一、收光绪十六年份垦户陈受恩原垦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丝八忽,又新升隘地八甲二分九釐八毫一丝七忽,除纳番租、垦户租外,营中抽收六成,早、晚两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斗四升。
一、收光绪十六年份垦户翁承辉原垦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二分二釐三毫八丝七忽,又新升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釐二毫零八忽,除纳番租、垦户租外,营中抽收六成,共租一
今开:
噶玛兰营原报官庄二百甲,系代番招佃辟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纳番租四石外,存租谷二石,收为营中公用。兹又新升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釐零二丝五忽,奉准仍附二百甲内归营给垦,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纳番租二石外,馀一石增充公用,历年抽收公用造报在案。迨因光绪十四年,台地田业一律清丈,配则纳课,禀蒙宪批:以应收营租、番租、垦户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声明。
旧管:
光绪十五年份,除动用外,不敷银二两五钱九分九釐五毫二丝。
新收:
一、收光绪十六年份垦户陈受恩原垦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丝八忽,又新升隘地八甲二分九釐八毫一丝七忽,除纳番租、垦户租外,营中抽收六成,早、晚两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斗四升。
一、收光绪十六年份垦户翁承辉原垦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二分二釐三毫八丝七忽,又新升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釐二毫零八忽,除纳番租、垦户租外,营中抽收六成,共租一
卷一 总论 第 453 页
百五十一石二斗二升四合。
以上原垦、新升,早、晚两季共收租谷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照依时变价,早谷每石变价银六钱二分,晚谷每石变价银五钱七分,共银一百六十一两零九分一釐四毫八丝。
开除:
一、租店贮谷税银二十两。
一、修营盘木栅等敷工料银二十九两九钱八分。
一、修河沟竹围工料银五十三两八钱九分。
一、修军装器械等项工料银二十八两一钱八分。
一、修营门机梁及教场石路等敷工料银二十九两一钱九分一釐四毛八丝。
以上共银一百六十一两一钱九分一釐四毛八丝。
实在:
连上年,不敷银二两七钱九分九釐五毛二丝。
以上原垦、新升,早、晚两季共收租谷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照依时变价,早谷每石变价银六钱二分,晚谷每石变价银五钱七分,共银一百六十一两零九分一釐四毫八丝。
开除:
一、租店贮谷税银二十两。
一、修营盘木栅等敷工料银二十九两九钱八分。
一、修河沟竹围工料银五十三两八钱九分。
一、修军装器械等项工料银二十八两一钱八分。
一、修营门机梁及教场石路等敷工料银二十九两一钱九分一釐四毛八丝。
以上共银一百六十一两一钱九分一釐四毛八丝。
实在:
连上年,不敷银二两七钱九分九釐五毛二丝。
卷一 总论 第 453 页
第一七三之一 札 饬
钦命台湾布政使司邵,为饬知事。奉爵抚宪刘批,据宜兰县详称,案蒙本府札开
卷一 总论 第 454 页
,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抚宪刘批,据艋舺营参将周起凤禀,据兰都司禀请:「该营庄租可否仍旧归于垦首收缴纳番;抑应归县办理」,请示缘由,奉批:「仰台北府转饬宜兰县查明核议覆办,仍报明藩司清赋总局知照,缴单存」,等因。奉此,除分别申报移知外,合亟转饬该即便遵照,查明核议详覆,等因。蒙此,遵查志书内,载兰营官庄计有二百甲,因树林低湳,不堪升科。嘉庆二十年间,经总兵武给漳垦户陈受恩珍珠里简等荒埔八十七甲零,由该垦户自备资本招佃开透,三年为限。因埔近番社,每甲收租八石,内划四石由垦首给社番口粮,二石为该垦户资息,二石归营徵收,早、晚两季分完。其营收二石之租,即为班兵不时药饵之需,历年造报等语。卑职查台地武职官庄,各陆营多有,不仅宜兰一营为然;惟各营官庄租由营收,粮赋即由营依照民例完纳,兰地情形独异。盖宜兰初隶版图之时,一切政令从宽,升科之地不过数千甲,其馀如配纳书院租、番租、隘租、香灯租各项名目者,悉不完纳粮,称地角畸零不成片段,或称土性瘠薄,近山沿海,免纳正赋,此从前情形也。至上年清丈,凡系无不丈量入额,现以各县之番租、隘租,从前不完粮者,现皆饬令升科。兰地官庄数虽有限,若仍旧免升正赋,窃恐书院各租亦欲藉为口实,似非公溥之道。且该田本有完纳番租,现在番租俱饬升科,若惟此项庄地不升正赋,亦恐别项番租藉为可免完纳,是皆有碍大局。故前据该垦首陈受恩等赴县具禀,即经卑职批以钱粮不能无徵,庄租亦应完;第该款以完粮而言,其
卷一 总论 第 455 页
中为难情形须饬算通盘分划,庶能得平。盖该田虽为营庄,实系人民自垦,与民业无异。佃民每甲既经纳与垦首八石,即他县之大租数目相仿,现欲升科,以不能责令散佃加完;若令垦首完纳,则垦首年祗有租二石,悉数完纳粮亦且不敷;若令从中比照他县,归营认完,而该营每年每甲亦只收租二石,与垦首数目无异;是三者皆难独令完纳粮。卑职独见,番社一项现定六成完番口粮,以四成贴与租户完粮,该田每甲年本完纳番租四石,令照六成完番外,每甲尚馀一石六斗之谷可以变价升纳钱粮。其有不敷之数,若全饬垦首认完,垦首从前开垦资本,每甲仅馀己租二石,为数似已无多;而兰营年收之租二石无关资本,原定班兵药饵之需,现时药饵有无支销,卑职虽难悬拟,惟药饵似无定额,可否于应收二石租内酌量拨出若干,年贴垦首,由垦首所得租内亦拨出若干,合同裁减番租,以之升纳钱粮。如此公同提拨,众擎易举,庶钱粮有著,民佃亦不致吃亏,较为得平。此卑职拘拘之末议,究应如何通筹之处,应请饬令兰营妥议,必求于民无碍,于钱粮有著,庶为万全之策。至兰营原禀称归县办理之语,卑职查款为武职官庄完粮,系营中之责,卑职现议请由应减番租及垦首租、营租匀纳者,亦因营中所徵租数无多变通之故。是否有当?应请饬令兰营通筹妥办。缘奉前因,合将遵饬核议缘由,具文详覆察核,俯赐批示祗遵,实为公便等由。奉批:「据详已悉,仰布政司会同清赋局核明,速饬宜兰营查照,通筹妥办具复。仍移艋舺参将饬该县知照」,等因。并据该县详
卷一 总论 第 456 页
同前由各到司。奉据此,除分别移饬遵照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移饬通筹覆办,毋违,速速,此札。
光绪十四年八月 日。
光绪十四年八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456 页
第一七三之二 谕 示
钦加同知衔、署理宜兰县正堂沈,为遵札出示晓谕事。本年四月初四日,奉台藩宪沈札开,据台北府详称,案奉云云全叙,等因。奉此,查隆恩官庄租一项,向每甲租额年纳八石,内分三项:二石为庄租,二石为垦首租,四石为番租。兹遵奉宪章,亦仿四成之减,将营租、垦首租、番租内按作十成,各减四成贴予小租户照则完纳钱粮,六成谷完纳营租、垦首租、番租。无论盈减,务须遵照定章完纳,该佃户皆不得有所藉口,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邑绅耆、士庶、军民、各庄佃垦首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以后,各宜遵照办理,毋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四月初七日粮房。
卷一 总论 第 456 页
第一七四 谕 示
福建台湾城守营参府功加一等军功纪录二次刘,为招垦官庄草埔,以裕息赏事。窃查本营于雍正十三年,奉宪檄发本银二千两,内抽出本银一千零四十三两四钱,向监生
卷一 总论 第 457 页
石邦瑞等买置竹堑南庄水田三百一十一甲五分,旱田六十五甲五分五釐,并草埔、山崙、港渡等处,东至隙仔口山上车路,由俞毓度厝前车路为界,西至海,南至黄显郎屋南山脚,北至上崙庄、下崙庄各厝,前往港口渡头车路为界;印信契图存案,年配纳正供粟三百七十六石五斗一升五合。续于乾隆二十九年,佃民首报升科,下则田三十七顷三亩六分,年增纳正供粟一百九十二石六升,通共应纳正供粟五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零;园三十甲七分四釐零,年纳饷半张,征银二两八钱。报升科以来,获息减少,不敷留存备赏之资,前据管庄把总黄三达查禀,买息庄界内有盐水港海墘一带荒埔,东至山,西至海,南至盐水港溪,北至香山庄饭店前熟园止,堪以开垦。及南势庄鱼寮厝西畔有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堪筑鱼,业经前任参府白细查,果系本庄界内出示劝垦在案,未据有人投垦。迨本府履任意案,复行出示招垦,兹据竹堑庄民陈璋琦具呈认佃,愿备资本、佣工前往开垦,听营照例抽收租谷,充归息项等情。据此,本府伏查盐水港、中港仔等处委系本营原买息庄,今据陈璋琦具呈,情愿自备资本、佣工开垦,照例交纳租谷,诚为有益息项,事属可行,除禀移镇、道、府厅查照,并出示晓谕外,合给印照付执恳筑。此照给该佃陈璋琦即便执告示印照绘图前去,佣雇人工开垦本营原买息庄界内盐水港、海墘一带荒埔,东至山,西至海,南至盐水港溪,北至香山庄饭店前熟园止,及填筑南势庄鱼寮厝西畔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以为鱼。俟垦成园地、鱼,
卷一 总论 第 458 页
听本营照例抽收租谷饷银,归入造报,以裕息赏。按照例限勘丈甲数,详报升科。该佃务须勤慎,督令开垦填筑,竭力耕作,毋得怠惰,致被荒芜,有负息项,毋违,须照。
乾隆三十七年二月 日给。
乾隆三十七年二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458 页
第一七五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字人罗麟,有自己阄分应得承伯父名下明买林子便等水田四段,合为一处,丘数不计,址在摆接堡漳和庄,土名水尾仔。其田一段,东至林家田,西至简家田,南至大路无尾圳,北至港沟各为界。又带路下塌人简家界内田一丘,又带竹围、菜园、稻埕、陂塘、田寮、茅瓦厝、连地基一座、门窗、户扇、牛稠、厕池、树木、子、杂物等项一切在内。又带北港溪高车一张,车捧、柱、水引水通流灌溉,并带陡门一半。又田一段,东至十八服田,西至林家买十八服田,西至大港沟,北至大路各为界。又田一段,林家买十八服水田,东至林家田,西至简家田,南至大溪屈尺,北至无尾圳各为界。四段界址,均各明白,年配纳业主六成大租谷一石五斗四升二合,配食大安陂圳水一分五釐,又食大安陂圳水一甲三分三釐四丝到田通流灌溉。又带南港沟陡门一份半,高车一张半,车棒、柱、水连私圳一条,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纳叛产租四十四石零三升九合,定结银五十一元六角,经宪丈下则田三甲九分五釐七毫一
卷一 总论 第 459 页
忽六微,年配纳钱粮正耗平馀补水银六两六钱八分九釐七毫五丝正,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该田四段尽行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陈添桂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尽根田价折纹库平银八百零六两正。即日同中交麟亲收足讫,随将该田并所带一切,同中踏明各段界址起耕,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从此一卖千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价值倍加,麟及子孙人等亦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各段水田委系麟阄分应得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以及拖欠大租叛产钱粮等情为碍;如有此情,麟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现银明买,值尽根绝,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田厝契字一纸,并缴承买林子便等印契连司单一纸,林灶印契连司单,林天伦阄约一纸,丈单一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麟亲收过杜卖契内时价折纹库平银八百零六两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所有阄书尚有别业,不能并缴,如有要用应付观阅,不得刁难,批炤。
一、批明:上手印字原有遗失,日后取出当作废纸,不堪行用,批明,再炤。
一、批明:内添「屈尺」二字,又涂「屈尺」二字,批明,炤。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黄有庆
即日同中,麟亲收过杜卖契内时价折纹库平银八百零六两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所有阄书尚有别业,不能并缴,如有要用应付观阅,不得刁难,批炤。
一、批明:上手印字原有遗失,日后取出当作废纸,不堪行用,批明,再炤。
一、批明:内添「屈尺」二字,又涂「屈尺」二字,批明,炤。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黄有庆
卷一 总论 第 460 页
为中人 陈锐金
罗心妇
知见人 长男昌建
在场人 胞弟贵盛
贵洲
贵和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字人 罗麟
罗心妇
知见人 长男昌建
在场人 胞弟贵盛
贵洲
贵和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字人 罗麟
卷一 总论 第 460 页
第一七六 杜卖尽根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契人简仁养,有自己明买水田一段,坐址在摆接堡二十八张水尾庄,其田东至次、三房田为界,西至柯家田为界,南至大沟为界,北至大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田奉宪经丈下则田一甲二分八釐九毫零八微,逐年应纳钱粮银四圆一角二点五釐,又应纳叛产租谷二十八石一斗四升四合二勺,结定价银三十二圆九角二点九釐正,又配食大安粮陂水一甲通流灌溉充足,牛路通行,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尽行起耕杜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问至陈清楚出首前来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明时值杜卖尽根极价佛面银四百五十五大圆正。其银即日经中交仁养亲收足
卷一 总论 第 461 页
讫,即日立契为凭,银、契两相交收正足,其田随即同中踏明四至起耕,尽交付买主清楚,前去掌管,佃耕作,收租纳课抵利,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四至界内物概无留保。此业系仁养明买之业,与他人无干,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以及挂欠叛产钱银,并他人财物为碍等情;如有此情,系仁养出首一力理清,不干买主之事。此系明买,业极价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以及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笔乃有證,立杜卖尽根田契一纸,并带买李先周契字一纸,上手退耕字二纸,找洗字一纸,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丈单一纸,分管约字一纸,共八纸,付执为炤。
即日经中亲收过契内佛面银四百五十五大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李香雨
为中人 许士国
知见人 胞兄江澄
在场人 母简黄氏
立杜卖尽根田契人 简仁养
即日经中亲收过契内佛面银四百五十五大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李香雨
为中人 许士国
知见人 胞兄江澄
在场人 母简黄氏
立杜卖尽根田契人 简仁养
卷一 总论 第 461 页
第一七七 呈及批
卷一 总论 第 462 页
具禀:鲫鱼潭董事王辉记,即生员王承晖,为年限期满,谕戳应换,恳恩批准联办,以资公款而恤下情事。缘永康里鲫鱼潭向系水塘,兼以溪涨冲流汎滥,旋经沙压浮埔,前由绅士招佃开垦,经归宪辕派充董事,督佃耕种,按佃分收货物租项,以为完缴膏伙津贴经费。向章定限四年为满,应行请换谕戳承充,蒙前道宪张任内谕充鲫鱼潭董事,自光绪六年正月起,至光绪九年十二月终止,准记接充在案。又蒙前道宪刘任内,准于光绪十年正月起,至光绪十三年十二月终止,换给谕戳,承充联办在案。并蒙宪台准于光绪十四年正月起,至光绪十七年十二月终止,换给谕戳,承充联办又在案。所有该潭各佃户栽种禾稻、甘蔗、地瓜、杂子等项,收成之日董事与佃户遇有二八分得,垦底者照对半分收,每年应交蓬壶膏伙银六百五十元,八罩、大武两巡检津贴银九百六十元。现就津贴元改完钱粮,又经管纸札经费银每年六十六元,计每年应缴项下银一千六百七十六元。记自承充以来,前后十二年之内,或遇风台,或遇水旱,糖谷既见歉收,杂子亦难徵足,记念经费攸关,虽遇冬情偃蹇,靡不竭力措那,赔垫公款,逐年清楚,不敢丝毫短缺。现至本年十二月止限期又满,应再请换谕戳联办,以冀补前办遇歉之不敷。自光绪十八年正月起,至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终止,仍照向章,四年为限,所有每年粮膏伙经费银元,记自应逐年缴清,不敢短缺。理合将承充年限期满情形,禀乞钦宪大人恩准给换谕戳,俾得联办董事,照章办理,实为德便,沾感切叩。
卷一 总论 第 463 页
钦命福建台澎兵备道兼按察使司衔:
准予联办,候给发示谕遵照。戳记原系本道所给,无庸更检。
光绪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禀。
准予联办,候给发示谕遵照。戳记原系本道所给,无庸更检。
光绪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禀。
卷一 总论 第 463 页
第一七八 垦 照
给垦照,鲫潭董事陈组声,缘此潭本系渔利,徵饷三百五十元。因北畔浮复,听佃开荒,抵补工本。继而北畔可耕,年加膏伙三百元;旋因南畔外潭复种菱角,出色千元,再加巡司月费银六百元,共一千二百五十元。至道光二十馀年来,溪沙压盖,外潭一带变成荒埔。尔时菱角佃郭水酖等,与耕佃陈升等七十二佃争控,多年不垦,复遭洪协倡患,镇宪住营潭埔,耕佃流离,二十五年六月,再遭水患压盖,不惟外潭一带蔓草难图,即北畔内潭亦多变为荒埔。经前董事吴邦渊以无力开垦,赔累饷项,禀归声备资给垦,并声认充督垦在案。声爰招同众佃参议,众佃请以佣工开掘,每甲该银九元,董事备给;其馀削填高低、整岸锄草、耕成丘段工本亦不下九千元,各佃自理,收成各物对半均分,遇有开圳、造岸、踏埕,无论何佃园地,听董事主裁,其饷项董事完纳,与佃无干。兹据佃头李壁招出大湾庄佃人李文康带保认耕出字前来,给出外潭,旧潭大岸南潭埔一所,明丈三分正,四至列后。为此,照给该佃人即将现掘荒埔,照后开四至前去
卷一 总论 第 464 页
削填高低,整岸锄草,耕成田园,永远耕种,不得越界混耕,亦不得荒芜田园偷漏园货,致累饷项;倘有此情,听董事追照换佃,或禀官追饷,不得异言,合给垦照,与认耕字合粘,付执为照。
计开:
现给潭地一所,东至佃李家耕田,西至佃李家耕田,北至旧大岸,南至李家耕田,四至明白,又照。
再批明:此次开荒,系佃头招耕督垦,工力众佃公踏。此所三分正,每年收成二八抽收,批明,此照。四至后重盖戳为凭,以酬工力,别处不得援为例,又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给,鲫字第七号。
计开:
现给潭地一所,东至佃李家耕田,西至佃李家耕田,北至旧大岸,南至李家耕田,四至明白,又照。
再批明:此次开荒,系佃头招耕督垦,工力众佃公踏。此所三分正,每年收成二八抽收,批明,此照。四至后重盖戳为凭,以酬工力,别处不得援为例,又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给,鲫字第七号。
卷一 总论 第 464 页
第一七九 执 照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朱,为给照永远归管事。据八房首书余家骥、余家吕、许绍先、曾文星、陈德成、郭仲翥、杨夺元、商谦尊佥禀称:窃骥等承先人遗下备本出资雇佃开垦之安属脐业及大洲洋、大二三潭、大目降各庄,并嘉属竹仔港、仔内、龟拔山等处海埔荒地,递年均应挑淡换盐,如逢雨水顺序,方可栽种地瓜、杂子,兼望养发虾苗,一律归佃耕,每甲或收一元五角,或抽
卷一 总论 第 465 页
园货十成之二,以为骥等各书家属红白事之费及培养子孙读书考试之资。又承管先人备未开筑嘉属大海下湖碇金港费,并凤属大湖埤圳,年约收银三百三十馀元,作为各书办公油朱纸劄及祭祝之费,历管无异。惟开垦安嘉各业,皆系沿溪沿海之埔地,盐瘠劣薄,土性松浮,往往潮水冲滥,崩复靡常,凡遇旱涝之冬,尽皆子粒无收,是以从前未能报定升科。兹因光绪十四年间,奉宪清丈全台各田亩,骥等所管各业亦蒙县主丈报勘明,作为下沙不入则之瘠薄已甚、未甚征额升科完粮,已甚之田,每甲年征银三钱三分;未甚之田,每甲年征银四钱四分;园各递减二成降征。统计骥等全年应完安邑钱粮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应完嘉邑钱粮及大租共银三十三两六钱,业蒙给发丈单,由县造册汇报在案。但骥等先人当时出资开筑各业产,均有禀明前本府宪批准立案,然迄今年久岁深,底案霉蛀无存,又无契卷可执,当此清丈完竣,亟应一律,仰乞宪恩俯准,总给印照一道,付领执凭,以便照丈完粮,永远管业,俾裕后昆而资公费,感戴靡涯,切禀,等情。据此,本署府查得该八房首书所管开垦开筑安、凤、嘉三属各业产,既据由县勘明,按则输粮,现据请给印照,自应照准,合行给照付执。为此,照仰八房首书余家骥等遵照勘明界址,永远承管,完纳粮赋,毋违,须照。
右给八房首书余家骥等准此。
一、标明脐小租,系府八房先人于康熙五十五年承买通利开垦之业。
右给八房首书余家骥等准此。
一、标明脐小租,系府八房先人于康熙五十五年承买通利开垦之业。
卷一 总论 第 466 页
又大洲洋大租,于乾隆七年备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大二三潭大租,于乾隆十年备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大目降大租,于嘉庆元年承买蔡家出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竹仔港小租,于嘉庆三年给资雇佃开垦盐埔之业。
又仔内大租,于嘉庆七年给资雇佃开垦盐埔之业。
又龟拔山小租,于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记借银胎质之业。
光绪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给。
府正堂朱。
又大二三潭大租,于乾隆十年备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大目降大租,于嘉庆元年承买蔡家出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竹仔港小租,于嘉庆三年给资雇佃开垦盐埔之业。
又仔内大租,于嘉庆七年给资雇佃开垦盐埔之业。
又龟拔山小租,于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记借银胎质之业。
光绪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给。
府正堂朱。
卷一 总论 第 466 页
第一八0 执 照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军功加二级纪录十次孔,为丈明给照垦耕事。案据嘉邑港口、油车、埔尾三庄民王有文等呈称:「将沙压饷埔地试垦,充为本辕牍神庙香灯」等情,先经糜升道饬据嘉义县勘详,该地除三庄房屋、地基、冢埔、牧场外,可堪试垦者约八十馀甲,经出示准令该佃承垦,编为道永昌户,归预科房承管收租,以为香灯,带完嘉邑饷在案。兹本司道札委升任淡水厅杜丞,会同嘉义县王令会禀,复称勘丈该地共一百三十三甲零,拨出现耕园十五甲,草埔六
卷一 总论 第 467 页
十五甲,共地八十甲,仍归该书作为香灯公用,毋庸加租外,其馀现耕草埔、盐埔共五十三甲零,向厂完纳租银等由。并据该书具禀:该地原属一段,近被大溪冲为二段,丈归香灯八十甲之地,在于溪南,东至港口庄前,西至路林祥埔地隔界,南至湾港,北至大溪,其应向大厂完租之地共五十三甲零,在于溪北等情。各据此,除将溪北归厂之地另行给垦外,所有溪南埔地合行给照升垦。为此,照给业户道永昌名下垦佃陈德业收执,即便遵照后开埔地甲数,极力垦耕成业,每年每甲照原议完纳道永昌租银三元,以为香灯完饷公费,不得抗缺,致于察究,毋违,须照。
计开:
垦佃陈德业,现耕园一甲,草埔四甲三分三厘三毫。
右照给垦户道永昌佃户陈德业收执。
道光七年十月 日给。
计开:
垦佃陈德业,现耕园一甲,草埔四甲三分三厘三毫。
右照给垦户道永昌佃户陈德业收执。
道光七年十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467 页
第一八一 谕 示
钦加府衔、署台湾北路淡防分府胡,为给发谕戳,以专开垦责成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据垦户刘引源、卫寿宗等禀请:该所地方无隘把守,凶番叠出,人民樵牧,被杀不计,无处耕种。缘本城有殷户陈长顺熟识垦务,颇有家资,兹蒙仁宪谕令陈长顺为合
卷一 总论 第 468 页
兴庄垦业户,准给谕戳,以卫地方,深为德便。谕著陈长顺自备口粮资本,在于合兴庄等处地方开辟青山,佣募隘丁,建造匮,在要所驻扎,拒守凶番,人民无虑番害。佣募丁佃开辟等所山林、埔地、田园,以及大租、口粮各等项,概归陈长顺掌管,自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弥补资本,报丈升科各等情。据此,除出示晓谕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业户陈长顺即便遵照,须要赶紧建隘防番,招佃给垦,开荒为田,按甲丈量,就佃取收大租、口粮,资本有归,国课关重,地方攸关,毋致弛废,各宜凛遵,毋违,特谕。
计开:
给发印谕一道,戳记一个。
嘉庆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谕。
计开:
给发印谕一道,戳记一个。
嘉庆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谕。
卷一 总论 第 468 页
第一八二 总契字
同立总契字人九钻头庄、山猪湖、猴洞、十股林、石壁潭、水坑、及南河、燥坑、上下横坑、山猪湖洞垦户刘引源、新兴庄垦户卫寿宗等,为生番猖獗,时常出没沿处扰害,各庄佃人王会三、曾保生、李秉贤、黄青兰等会同各庄筹议,欲在于南河山坑建设隘寮三座,堵御凶番,使各所耕佃无虑番,但碍隘粮无著,仍又起盖隘寮,一切需费难
卷一 总论 第 469 页
以筹办。爰集众庄筹议,归与陈长顺出首承办,议将南河内及九钻头起,至水坑、下横坑止,即就该地各处尚有未垦馀埔,并及山林,即日当众踏界,东至内石山门后,由南河从小北河溪直透为界;西至自水坑赤柯崙,透中坑内为界;南从山猪湖隘后嵌眉荫沟,透猴洞背石碧潭坑口连水口各为界;北由大河及燥坑,透上下横坑口各与溪令水为界;四至界址会众公同踏明。至等处树林荒埔等各另立定界书约,情愿归陈长顺自备工本,招佃开辟,绘具确图,逐一注说呈缴,永为己业。源等即于本年九月二十四日,呈请淡防分府准归顺垦户自行招佃,就地垦耕,以资隘粮,并起盖隘寮,募丁勇防守,可保附山居民毋致番害。经据各垦户通事呈请,即将前垦同为废纸,无论前垦之人欲行该地垦种,另向垦户长顺承给,酌贴隘费,不敢违约。即日当同商议,所有佃人欲该地耕种以及等顶,议订一九五抽的,以资隘费外,年需口粮不敷,按照各户议贴,各立合约为据。其燥坑贴隘一名,上横坑贴费四名,下横坑贴隘三名,山猪湖、猴洞贴隘十名,十股林贴隘三名,所有石壁潭隘丁十名,禀请改拨入新隘协防,所需口粮即就各庄按月照旧支给,不得推诿,亦不得违约。保此各处该地系源等前年向各社番承给,与他人无干,并无干垦户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总契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陈长顺自备出归管工本银五百大员正,当众公同交源等各亲收足讫,批
即日批明:陈长顺自备出归管工本银五百大员正,当众公同交源等各亲收足讫,批
卷一 总论 第 470 页
照。
嘉庆二十五年十月 日。
代笔人 张敏腾
盐菜瓮 陈阿海
邱大四
水坑庄 黄义顺
罗乾登
黄清兰
石壁潭 姜盐晓
刘清宝
通事 钱菜选
廖宝森
燥坑 曾保生
梁观德
上横坑 温阿罗
廖孝
吴若
下横坑 万唠嗄
卫一均
嘉庆二十五年十月 日。
代笔人 张敏腾
盐菜瓮 陈阿海
邱大四
水坑庄 黄义顺
罗乾登
黄清兰
石壁潭 姜盐晓
刘清宝
通事 钱菜选
廖宝森
燥坑 曾保生
梁观德
上横坑 温阿罗
廖孝
吴若
下横坑 万唠嗄
卫一均
卷一 总论 第 471 页
董事 朱观妹
杜光玉
范志三
十股林 曾天赐
潘雀
王魁三
山猪湖 刘阿胜
杨逊颜
同立总契字人垦户 卫寿宗
刘引源
杜光玉
范志三
十股林 曾天赐
潘雀
王魁三
山猪湖 刘阿胜
杨逊颜
同立总契字人垦户 卫寿宗
刘引源
卷一 总论 第 471 页
第一八三 尽归垦底契券字
立尽归垦券字人垦户陈福成,缘先父陈长顺奉宪自备口粮资本,开垦合兴庄一带地方,后将所垦之地给出与田主,永为己业,乃就地收取隘粮大租,以为把隘之费。至光绪十三年,经爵抚宪刘将垦户所收隘粮大租悉行裁撤,改为钱粮正供;隘由官把,粮由官收。成窃思垦底依然,屡请于官,欲取回口粮资本成额等租,蒙新竹县宪叶断令各田主共集银六百四十元,以酬该垦户创始之功,各田主未经凑缴。将钱粮改为地租,隘仍由官把,而成又请于官,尚未判断。幸蒙公人婉劝,愿将此垦底等归于各田主按照隘粮
卷一 总论 第 472 页
大租甲数,每甲田备出龙银二十二元,以尽垦底并酌创始之功,凡所谓业户口粮资本、成额等租一应在内。今有一堡合兴庄辖内燥坑庄田主欧李贤,该田零甲三分七釐九毫零丝,备出龙银十九元一元一角四点正,经公交成收讫,自尽归垦底业户口粮资本成额等租,以后成不敢异言,子孙叔侄亦不敢别生枝节,一尽永休。此乃凭公议定,二比允悦,立尽归垦底契券字一纸,付执永照。
批明:成经公实收到字内龙银十九元一角四点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成该管归于田主垦底业户口粮资本及隘粮大租成额等租,一切契字据在成手内,不堪照明,批照。
再批明:成上日立有借预字约,在田主手内,作为废纸,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 月 日。
林曾妹
公人 罗碧玉
郭寿三
同立尽归垦底契券字人垦户 陈福成
批明:成经公实收到字内龙银十九元一角四点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成该管归于田主垦底业户口粮资本及隘粮大租成额等租,一切契字据在成手内,不堪照明,批照。
再批明:成上日立有借预字约,在田主手内,作为废纸,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 月 日。
林曾妹
公人 罗碧玉
郭寿三
同立尽归垦底契券字人垦户 陈福成
卷一 总论 第 472 页
第一八四 谕 示
卷一 总论 第 473 页
钦加同知衔、调授新竹县正堂徐,为给发谕戳,以专责成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据竹北一堡横山、大山背庄佃户陈记盛、刘阿六、徐石养、邓阿秋、彭殿华、徐阿恩等禀称:窃地方遥旷,生番肆出,非隘首责成,无以堵生番。兹横山、大山背等处地方,近无隘首责成办理,生番叠出,扰害众佃,耕牧难安,盛等无奈,众议选举得金万兴,即徐廷胜为人诚实,兼有家室,熟悉隘务,堪以承充横山、大山背等处地方隘首,合亟取具保甘各结呈送,垦请出示,给发谕戳等情前来。除批示并出示晓谕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新充隘首徐廷胜即便遵照,将该处隘务认真经理,隘丁务须雇足,应收各佃隘粮照章抽收,不得任意苛刻剋减丁粮,以致把守不力;倘敢玩违,定即提革究办,凛之,慎之,毋违,特谕。
计给发戳式一颗。
一、谕仰前衔,为出示晓谕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据竹北一堡横山、大山背庄佃户陈记盛、刘阿六、徐石养、邓阿秋、彭殿华、徐阿恩等禀称:云云,照前叙。至除给发谕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横山、大山背庄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设隘防番,系为保卫耕农,应纳隘粮务须遵照旧章,向新充隘首金万兴,即徐廷胜完纳,给发丁粮,把守山面,堵御生番,庶安耕凿;不得藉词抗纳,致滋贻误于咎,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计给发戳式一颗。
一、谕仰前衔,为出示晓谕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据竹北一堡横山、大山背庄佃户陈记盛、刘阿六、徐石养、邓阿秋、彭殿华、徐阿恩等禀称:云云,照前叙。至除给发谕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横山、大山背庄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设隘防番,系为保卫耕农,应纳隘粮务须遵照旧章,向新充隘首金万兴,即徐廷胜完纳,给发丁粮,把守山面,堵御生番,庶安耕凿;不得藉词抗纳,致滋贻误于咎,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卷一 总论 第 474 页
一、出示
光绪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承粮总。
正堂徐行。
光绪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承粮总。
正堂徐行。
卷一 总论 第 474 页
第一八五 谕 示
钦加同知衔、调授新竹县正堂、加十级、记录十次、记大功六次徐,为给发谕戳,以专责成事。案据竹南二堡蛉仔市大坑口隘首张益安、中隘隘首黄福安及佃户张玉昆等禀称:安等承垦大坑口、中隘隘务,最难保守,今将八桷林、下湖仔一带青山,集众商议,另举总垦户黄南球办理,东至垦辟青山为界;西至安原垦石门凸大岗、透橹枝凸刘彭昌毗连为界;南至桂竹林毗连为界;北至黄南球自垦下捞仔毗连为界。前将该地抱与刘秉先等设隘防番,立有合约。嗣因刘秉先无力把守,致生番肆扰,耕民涂炭,惨不忍言。去年刘秉先愿将合约当堂缴销,有案可据。今众佃合议将该地抱与黄南球设隘堵御,与他人无所干涉。至八桷林隘在大坑口移入,下湖仔隘系在中隘移入;而大坑口现系益安收粮发隘,中隘现系福安收粮发隘,经办多年,凭给谕戳,该处并无别人充当隘首。黄南球守隘得力,蒙宪台所深知,且为山面所倚赖,兼八桷林与球连垦,移隘最为方便,佥请给发谕戳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垦户黄南球即便
卷一 总论 第 475 页
遵照,迅将八桷林、下湖仔地方速即建设拒,雇丁严加把守,以免生番出扰;一面设法开垦,庶几防守有资,永保无虞。该垦户勿得疏懈,致干未便,切切,特谕。
计夹戳式一颗。
光绪十年十月十七日谕。
计夹戳式一颗。
光绪十年十月十七日谕。
卷一 总论 第 475 页
第一八六 建设隘寮规约
堑之东南山树木丛杂间,有数处隘寮,祗为私隘,力寡难支,生番每从而出扰之。虽前宪吴建设石碎崙隘,力亦颇足持,然株守一隅,无地可垦,法未尽善也。上年十二月间,厅宪李念切民瘼,更建隘楼十五座,雇募隘丁分驻巡防,守望相助,其所以为民计者,至详且悉矣!本年二月间,蒙谕饬捐本生息,招佃垦耕,备支隘费,仅以遵谕筹议等事,佥请蒙批在案,等因。爰是公同妥议,捐劝出本银经营生理,兼收山利,以为开垦备支隘费之用。将来生理已有赢馀,收成之日,就本的利照份均分,仍将开垦已成田园丈明甲数,照份均分,田园按甲配纳大租隘粮,以供隘费,以垂永远。凡在同事之人,务宜秉公慎察,不得私故违。合将一切条规开列于左:
一、议:官给垦户金广福之公戳,存在公所,公举收掌。遇有公事应用,公同取盖,并銮修二人戳记,合批明,照。
卷一 总论 第 476 页
一、议:奉宪饬捐拈夥设隘防番,招佃开垦,原为地方起见,遇有公事禀案,班房人等不得借索礼费。俟垦成田园之日,先应抽公田甲,充为城隍爷香灯,付班房输管,其大租归纳该隘。至班房人等上流下接,公事公班亦不得藉无份索诈滋事,立批,照。
一、议:姜秀銮、林德修二人为垦户首,务宜尽力设法开垦。至垦成田园之日,有功在前,酬劳在后。应分别大、小功劳,先踏出二人功劳田外,馀作三十份摊分,合批明,照。
一、议:金广福生理得利银元,先作二八抽分付与。
一、议:在庄抽的收租,并洽卖草地田园,除给奉隘粮开费外,馀概作三十份均分,合批明,照。
一、议:姜秀銮、林德修二人为垦户首,务宜尽力设法开垦。至垦成田园之日,有功在前,酬劳在后。应分别大、小功劳,先踏出二人功劳田外,馀作三十份摊分,合批明,照。
一、议:金广福生理得利银元,先作二八抽分付与。
一、议:在庄抽的收租,并洽卖草地田园,除给奉隘粮开费外,馀概作三十份均分,合批明,照。
卷一 总论 第 476 页
第一八七 隘务规约
立公举请贴,粤宁庄、复兴庄、广兴庄、中科庄、石角庄业主何福兴,佃户张法乾、赖长春、巫连文、潘凌云、杨五常、杨三合、林五桂秀、张扬、张新明、管招德、刘世龙、叶五香、李恶古、侯澄水、刘六昌、刘成通、吴复兴、唐官旺、黄石婴、刘蓉等。窃河东北隘沿山一带,自抚局散后,南北生番变乱,番务乏人料理。众业佃公同酌议,爰请廖仁海、叶福水出为接充隘首,办理番务,先年原备出碛底银二百大员正,交
卷一 总论 第 477 页
还前手业佃收回。即日议定,自承充以后,凡北势生番麻欠,隘首应宜支理清楚,并所有一切山场亦宜与番说话,俾众佃得以樵牧种植。如未讲和之隘外,尚无告白,众佃不得妄自擅进;若遇不测,即系自取,其辜与隘首无涉。公议以后,应纳生番草地猪牛费,由众佃隘谷按早、晚两季认串供纳隘首,各不得异言阻抗等情。自此充当以后,如能安抚生番,山场平静,不拘年限,不用换帖,仍照旧规而行。恐口无凭,特立请帖字付为执照。
一、议:隘务领后,应宜实心料理,以洽众望,不始勤终怠,偶为疏忽,如有失误,不干众佃之事。樵牧原有界限,自不宜卤莽深入,致越隘外;倘遇不测,与隘首无涉。若界内失其觉察,致误一命者,众议帮贴棺椁银六大员;如敢持横藉端滋事,系各庄业佃一力抵挡,此议。
一、议:北势一带山场,应归隘首主辖,凡众佃欲开山者,宜向隘首斟酌,不得私行开辟,妄自樵采;如有不遵约束,查知,公同责罚,决不姑宽,此议。
一、议:生番往来交易货物,应归隘首主裁,以为接济之费。嗣后凡有能说番话者,不得与番交换货物,私相授受等情;如或不遵约束,查知,公同重罚,决不容情,此议。
光绪二十一年次乙未八月 日
一、议:隘务领后,应宜实心料理,以洽众望,不始勤终怠,偶为疏忽,如有失误,不干众佃之事。樵牧原有界限,自不宜卤莽深入,致越隘外;倘遇不测,与隘首无涉。若界内失其觉察,致误一命者,众议帮贴棺椁银六大员;如敢持横藉端滋事,系各庄业佃一力抵挡,此议。
一、议:北势一带山场,应归隘首主辖,凡众佃欲开山者,宜向隘首斟酌,不得私行开辟,妄自樵采;如有不遵约束,查知,公同责罚,决不姑宽,此议。
一、议:生番往来交易货物,应归隘首主裁,以为接济之费。嗣后凡有能说番话者,不得与番交换货物,私相授受等情;如或不遵约束,查知,公同重罚,决不容情,此议。
光绪二十一年次乙未八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478 页
立公举请帖字业佃户 李恶古 刘成通
张秀杨 林五桂
候澄水 唐官旺
巫连文 刘世龙
赖长春 叶五香
何福兴 杨五常
张法乾 吴复陆
菅招德 杨焕章
朱瑞星 张新明
生员 刘树南 杨三合
赖正运 潘凌云
刘六昌 黄石婴
王灒渚 刘蓉
张秀杨 林五桂
候澄水 唐官旺
巫连文 刘世龙
赖长春 叶五香
何福兴 杨五常
张法乾 吴复陆
菅招德 杨焕章
朱瑞星 张新明
生员 刘树南 杨三合
赖正运 潘凌云
刘六昌 黄石婴
王灒渚 刘蓉
卷一 总论 第 478 页
第一八八 山批字
立给山批,隘丁首林开成,缘成奉宪充当摆接隘丁首,雇募隘丁,堵御凶番,则将
卷一 总论 第 479 页
抛荒山场付成掌管,招佃垦耕,抽收为口粮。兹有佃人范县、刘奂、刘倦、张金英、陈对、陈榜、黄茂、何火、杨钟、陈木等同前来,向给荒山一处,坐落中心崙尾石门内,东至坑为界,西至坑为界,南至大坑为界,北至崙头分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当日议定山批银二大员正,逐年所有栽种五谷以及茅草各等项,付成抽得为口粮。其山批银二大员,即日成亲收足讫;其所给荒山一处,随照界踏付佃人范县等前去开垦耕作,永远为业。不论栽种五谷杂子以及茅草,付成一九抽得,不得异言反覆。口恐无凭,立给山批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收过字内山批银二大员,再照。
嘉庆二十二年八月 日立给山批。
代笔人 黎却
即日收过字内山批银二大员,再照。
嘉庆二十二年八月 日立给山批。
代笔人 黎却
卷一 总论 第 479 页
第一八九 永耕字
立给永耕字人嘉盛庄众佃户,同隘首陆成安等,情因隘粮缺乏,原有荒埔一所,土名牛栏窝,东至窝尾峎顶倒水为界,南至张振闰界毗连石崁为界,西至窝口沥底罗家坡为界,北至石崁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众佃等招得苏陈水前来承耕,面议每年应供隘粮银五角正,至期向隘首交纳,不得少欠。从今给约以后,任从承耕人永远掌管为业,众
卷一 总论 第 480 页
佃等日后不得异言别生事端。今欲有凭,立招耕字付为执照。
再批明:伯公龙岗直透宝斗石倒水为界。
大清同治乙丑年十月 日。
隘首 陆成安
知见人 谢如嵩
嘉盛庄众佃人 刘玉荣
吴海烈
谢宏业
胡定妹
李发荣
再批明:伯公龙岗直透宝斗石倒水为界。
大清同治乙丑年十月 日。
隘首 陆成安
知见人 谢如嵩
嘉盛庄众佃人 刘玉荣
吴海烈
谢宏业
胡定妹
李发荣
卷一 总论 第 480 页
第一九0 垦 字
立给垦字人金锡茂,业主罗锡光,今因蒙前宪史谕给有山场一所,土名坐落沙平坑口东片坑,东至坑尾倒水为界,西至竹峎倒水为界,南至埔崁倒水为界,北至龙岗倒水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缺乏隘粮,尽问房族人等不得承就,托中引就将此山埔给与卢顺兴承垦,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一十二员正,其每年应纳大租隘粮银
卷一 总论 第 481 页
二大元正,原系己业,并无包给兄弟物业,亦无重张给字。自给后,交与承垦人任从架坡圳,通流灌溉成水田,永远掌管为业,垦业主房族人等不得异言生端等弊。一给千休,永断葛藤。此系仁义之交关,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倒字内佛银一十二员正,立批,足讫。
又批明:每年应纳大租隘粮二大元,日后不得升科,批照。
再批明:字内添一「业」字,立批,再照。
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七日
说合为中 张宗钰
代笔 侄罗玩元
弟范光
振光
男永连
在场见 侄福连
金连
黄洪生
戚张添生
即日批明:实领倒字内佛银一十二员正,立批,足讫。
又批明:每年应纳大租隘粮二大元,日后不得升科,批照。
再批明:字内添一「业」字,立批,再照。
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七日
说合为中 张宗钰
代笔 侄罗玩元
弟范光
振光
男永连
在场见 侄福连
金连
黄洪生
戚张添生
卷一 总论 第 482 页
张红秀
邱阿东
立给垦字人业主 罗锡光
邱阿东
立给垦字人业主 罗锡光
卷一 总论 第 482 页
第一九一 垦 照
福建台湾噶玛兰抚民理番粮捕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梁,为垦恩给垦等事。案据大里简隘丁首吴宋禀称:该隘寮之前后左右有树林埔地一片,东至大海;西至山崙;南至岭;北至内沙湾。四至界址堪以垦种杂粮者,约有五、六甲之埔地,乞准给垦开辟,充作隘丁口粮等情,业经饬差丈量去后。兹据该差禀缴丈册一本,图说一纸,并取具该隘丁首限年垦透甘结状一纸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付垦。为此照给大里简隘丁首吴宋即便遵照后开四至甲分地段,督率该寮内隘丁上紧开垦,限自嘉庆二十二年五月起计算,五年限满,一律垦透,禀请勘丈,酌定等则,按甲起租,毋得藉照越界混佔及逾限不开,致干追地入官,各宜凛遵,毋违,须照。
计开:
大里简隘丁首吴宋隘地一段,一甲二分二釐四毫,东至海,西至山,南至内路,北至路。
卷一 总论 第 483 页
又隘地一段,一甲六分,东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二甲零三釐二毫八丝,东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一甲四分一釐四毫,东至海,西至山,南至内沙湾,北至小坑仔。
右照给隘丁首吴宋准此。
嘉庆二十二年五月。
分府
一、批明:垦单内抽出大里简吴宛坑崁为界,又至(此间文字不明)匕岭路一带,卖过林福寿、林玉梓等永远执掌为业,任从招佃开垦,不得争执,批炤。
又隘地一段,二甲零三釐二毫八丝,东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一甲四分一釐四毫,东至海,西至山,南至内沙湾,北至小坑仔。
右照给隘丁首吴宋准此。
嘉庆二十二年五月。
分府
一、批明:垦单内抽出大里简吴宛坑崁为界,又至(此间文字不明)匕岭路一带,卖过林福寿、林玉梓等永远执掌为业,任从招佃开垦,不得争执,批炤。
卷一 总论 第 483 页
第一九二 谕 示
钦加府衔、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五级、纪录十次娄,为发贴示谕事。本年七月三十日,据南兴庄总垦户金广福,即姜秀銮、周邦正禀称:缘道光十四年十二月,蒙前升宪李示谕,在暂南横冈顶建隘十五座,募丁一百六十名,分驻巡防报竣在案。嗣蒙臬道宪札委鹿分宪陈,会同前署宪李,与堑司主汪,于上年八月初六日到山履勘,备悉生番出没之途不一,著銮再三湾迤北、树林迤南一带各要辖处所,添隘场丁,严加防守,较为周密。銮亦已遵谕建二十五座,除拨三湾庄后透大铜锣圈八隘,禀归与屯把总向
卷一 总论 第 484 页
仁镒原垦户张肇基等分派屯隘丁自守外,先后共建隘寮三十二座,共募隘丁三百四十一名,常川把守,亦报竣在案。迨本年四月初五日,蒙臬道宪亲临诣勘定界,附管收取立案。至所有应给粮费两无所出,虽蒙前宪谕著招佃开垦,就地取粮,然不敷者尚多,又将石碎崙、青草湖、大崁,及茄苳湖、南隘各上下等处隘粮,尽拨与銮归收,以资给发,现谕可据。料中港土牛庄原设隘丁二名,年给隘谷六十石,经已拨入尖山隘丁首收去,历有多年。迩来尖山隘废坠,系銮遵谕重建,募丁驻守,则土牛庄所有年贴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自应拨归与銮收发丁食,方为理合。料中港社番通事潘荣生,番土目胡德生,以土牛庄佃系纳伊番租,随藉此出阻,致该佃人抗不粒纳,任遣管事向收莫何。伏思拨贴隘粮,原为防番保民之资,所以石碎崙之丁粮虽归官收,而各前宪犹且按月拨给,说土牛庄之隘谷乃系佃纳,岂番通土所能出阻霸收,数十隘之粮费从何所出。幸逢下车伊始,莅任方新,合亟沥乞,俯念务攸关,恩准差拘讯究,断归饬纳,俾丁食有资,隘寮无废等情。据此,查尖山隘系该垦户姜秀銮等遵谕复建所,土牛庄年贴尖山隘粮自应归姜秀銮等收取,该通事潘荣生何得混行出阻,除批示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该处庄佃民、番人等知悉:所有土牛庄年应贴纳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归与姜秀銮、周邦正收发隘丁粮食,不得混行听该通事潘荣生、土目胡德生出阻抗纳。自示之后,毋得仍前观望,致干究处,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卷一 总论 第 485 页
道光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给发贴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485 页
第一九三 谕 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范,为晓谕完纳,以资隘费事。案据南兴庄总垦户金广福禀称:缘因盐水港及南门外等处地方,凶番逸出,戮杀多人,于道光十四年,蒙前实任宪李示谕,在堑南横冈顶建隘三十六座,雇募隘丁二百六十九名。分府陈,会同前署宪王,与堑司主汪亲自到山履勘,备悉生番出没之途不一,所有应给隘费两无所出,虽蒙李前宪谕著招佃开垦,就地取粮,不敷尚多。又蒙谕将外庄原额旧隘之石碎崙、青草湖、茄苳湖、南隘、中隘、坪顶埔、尖山隘、珊珠湖、老崎庄、内湾、小铜锣圈、四重埔、员山仔各等处隘粮,尽皆与金广福收管,以资给发隘粮,经各前宪示谕在案可据。无如日久玩生,各处贴纳隘粮意欲负嵎不理。伏思拨贴隘粮,原为防番保民之资,实系地方公事起见,故内面各处山场垦辟田园无几,不敷丁粮甚多。兹蒙宪台亲临履勘,纤毫难瞒,洞鉴田园多寡,莫能隐匿,若外庄各处前经拨归管收隘谷,一旦听其玩抗,则三十六座之隘费、二百馀名之丁粮从何所出矣!势得将各处贴纳隘粮佃名谷石,开列粘呈,叩乞俯念隘丁需费孔亟,恳请出示谕令各处前经拨归金广福收管隘粮,永远贴纳,俾内面隘寮可以永固,隘丁不致星散等情。据此,业经前分府批准出谕,示佃照旧贴纳,
卷一 总论 第 486 页
合行照案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大北埔庄管下各户及耕佃民番人等知悉:尔等所有前经拨归金广福管收隘粮谷石,每年乃须照旧向南兴庄总垦户金广福如数贴纳,以资给发隘丁口粮。自示之后,倘该业户、垦户、耕佃人等再敢违议抗纳,经该总垦户金广福指名具禀,实即严拿究追,决不姑宽,具各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年十月 日给发贴晓谕。
道光二十年十月 日给发贴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486 页
第一九四 谕 示
钦加府衔、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十级、纪录十次史,为出示晓谕事。卷查南兴庄闽粤总垦户金广福、垦户首姜殿邦禀称:邦等建铳柜四十馀座,募丁一百五十馀名把守,每年丁粮并铳药需费等项,约计给发番银六千馀元,所有外隘上员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宝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处议贴隘粮,尽皆抗纳,请谕饬各佃插标勘丈,按甲定则,科租纳配,隘粮有赖,庶免官捐,仍垦将金广福内山垦成田园一并覆勘等情。当经前分府谕饬粮书李筠、黄海勘丈配纳,多有不实不尽,嗣于武林清游等禀内,批饬定期亲勘。复据金广福以缺费禀退久经拨给充公谷石,并每年捐银二百元,以三年为度,以资防守。兹本分府莅任,据金广福即姜殿邦禀同前情,隘要设丁把守,生番不能复出滋扰,腹里各佃得以安然开垦,相倚赖者多矣!以开垦之
卷一 总论 第 487 页
租,把守隘之粮,最为允当,乃隐匿者多,以致隘粮不敷。尔等各佃试思若缺隘粮,谁肯防守?生番复出,尔等能安享开垦之利否?其与官为筹捐,不如就田勘配可以经久,合行查案出示。为此示仰该处垦户、耕佃人等知悉:尔等承耕金广福新垦田园,暨前丈勘不实之上员山、下员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宝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处田园,一并插标,候本分府亲临覆勘,以凭核实,按甲定租,给配隘费。所有随行书差、弓丈手、书人等夫价饭食,概本分府自行捐给,不许需索丝毫;如有需索,许即扭禀行辕究惩,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 日给发贴金广福新垦南埔庄晓谕。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 日给发贴金广福新垦南埔庄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487 页
第一九五 谕 示
代理台湾噶玛兰民番粮捕海防分府庞,为出示晓谕事。案据垦户金泉安,即魏松林等禀称:伊等请给泉界、溪洲、葫芦堵、清水沟、叭哩、沙鹿埔等处涸出四段,当蒙给发总垦印照付执,招募佃人开垦,限年报升,徵纳隘粮各在案。伊等浩用资本,砌筑土围堵御凶番,并砌堤岸以防水患,开费土本孔多。迩有顽佃混择膏腴之地开垦,如有石砾杂者,弃之不垦,致遭抛荒;或有始开栽种,旋即废弃荒芜。该林等虑恐三年至届限,未得成业,是以设筵邀集佃众妥议,如欲请佃开垦该埔者,自应前向林垦户议明年期
卷一 总论 第 488 页
,踏明四址甲数,肥硗照配,年议配贴垦户建围、盖房、砌堤,以及造筑铳柜,堵御凶番等费,并免劣地丢弃荒芜,亦免佃人互争美地等弊。所有实力耕佃,遵听妥议;惟有顽梗之佃属贪图膏腴,旋垦旋废,致地抛荒。爰是据情,仰恳出示严禁顽佃,毋许未开垦户议明朦混,旋垦旋废,俾开垦得以成业,禀请示谕各佃遵照租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清水沟、鹿埔等附近各佃民知悉:尔等如欲耕种泉界,请垦浮复鹿埔、葫芦堵、清水沟、叭哩、沙喃等处地段,务即遵照向该垦户金泉安等议明耕,配纳租谷,踏明四至,划清界址,实力垦耕,以资该垦户筑围御番,砌堤防备水患之用,毋许越混佔耕;倘敢故违,定即差拿究办,凛之,毋违,此示。
右谕通知
咸丰六年二月十九日给实贴晓谕。
右谕通知
咸丰六年二月十九日给实贴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488 页
第一九六 谕 示
钦加府衔、咨补邵军分府、署台湾北路鹿港理番分府姚,札谕饬举充事。此案,据该差禀称:彰属龙眼林隘丁首张荣年迈目瞽,隘务废弛等情,业经前分府示革,另饬举充示封隘租在案。迄今日久,未据举报,除催差协同举充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龙眼林管下各庄总董、通土,协同隘番李得和等,剋日邀集议佥举充诚实精壮妥番一名,
卷一 总论 第 489 页
限五日内佥具呈结,禀请本分府以凭验充给领戳示奉公,毋得玩延,速速,特谕。
咸丰十年十一月初六日谕。
咸丰十年十一月初六日谕。
卷一 总论 第 489 页
第一九七 谕 示
钦加府衔、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姚,为再示封储事。业据该差等禀称:龙眼林隘丁首张荣年迈目瞽,隘务废弛等情,业经前分府暨本分府先后示革募充去后,迄今日久,未据举报,殊属泄玩。现查早稻已届收成,合饬封储。为此示仰龙眼林隘管下各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泉等凡有承耕该隘田园、山番埔地,应纳该隘丁首租税者,务须照数尽行封储,俟该通土、总董、庄耆等选举接充有人,再行起封谕纳,毋许混听汉棍、奸番影藉废戳空白租单,私行短折;倘敢故违,一经察出,或据实指禀,定于严究倍追,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咸丰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给,发贴龙眼林隘晓谕。
卷一 总论 第 489 页
第一九八
宪台札饬清查新、彰两属隘租,以济抚番经费,并先后禀奉批催,赶紧取造各隘首、隘户切实册结,汇总具报,毋任藉词隐匿瞒骗,延挨观望,希图仍旧收租。自本年起
卷一 总论 第 490 页
,断不准再收隘租;如果查有私收情弊,定即饬县按名提究,勒令缴出归官,此檄,等因。奉此,职道遵即亲赴各隘,节节详细挨查:竹属各隘,南自七块厝起,北至盐菜瓮止,隘谷共二万二千三百八十石零九斗二升,银一百四十八元二角;彰属各隘,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连止,隘谷共七千九百零四石。新、彰两属合计隘谷三万零二百八十四石九斗二升,隘银一百四十八元二角,逐一分晰,汇造总册,送呈禀报爵抚宪大人察核。再两属隘首业经奉批移县示撤,所有隘租已届供收,是否职道所取册结送由两县经收;抑或委干员接办之处,出首宪裁示遵。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乞垂鉴。职道汝梅谨禀。
计禀缴新、彰两属隘租额数总册一本。
敬再禀者:窃查各处隘租,新、彰两县均无底案可稽,原系厅署专理,因戴逆倡乱,卷被焚毁,故无齐全。迨光绪八年间,蒙岑宫保奏派丁镇军总办委员到隘设局,清查隘务,经办数月,绝无头绪。及升云贵总督仰道委员接办,复经半载,仍无成效,竟亦废置。今职道奉饬清查新、彰两属隘租,以济抚番经费,遵经叠次亲赴各隘谆谆剀切传谕。乃各隘首仍然延挨观望,希图冀可霸收,任传不到。亲抵其家,或限延抗骗,或不面避匿,当经请县派役催传,各隘首仍然故辙,抗不报造。细查其由,皆系有粮无丁者多;隘首之强者年收钜千,小亦数百,早成己业;隘首之弱者被佃久抗无纳,一旦清提
计禀缴新、彰两属隘租额数总册一本。
敬再禀者:窃查各处隘租,新、彰两县均无底案可稽,原系厅署专理,因戴逆倡乱,卷被焚毁,故无齐全。迨光绪八年间,蒙岑宫保奏派丁镇军总办委员到隘设局,清查隘务,经办数月,绝无头绪。及升云贵总督仰道委员接办,复经半载,仍无成效,竟亦废置。今职道奉饬清查新、彰两属隘租,以济抚番经费,遵经叠次亲赴各隘谆谆剀切传谕。乃各隘首仍然延挨观望,希图冀可霸收,任传不到。亲抵其家,或限延抗骗,或不面避匿,当经请县派役催传,各隘首仍然故辙,抗不报造。细查其由,皆系有粮无丁者多;隘首之强者年收钜千,小亦数百,早成己业;隘首之弱者被佃久抗无纳,一旦清提
卷一 总论 第 491 页
,实属为难。伏思上自竹属之盐菜瓮起,下至彰属之水沙连止,计程六百馀里之遥,地方窎远,各隘零星散处者多,兼有外庄抽贴又复不少,职道时则派委随员翁林钰、陈建基等带同勇役分庄守催,说以利害,确切传谕,幸藉宪威,竹属各隘始得陆续报造册结,间有大安、土城,及吞霄、十抗芎、石南等处隘废年久,佃抗无纳,应请饬县将租封收,俟隘租照数征定完纳起封。至彰属各隘,职道亲赴挨查确数,带同县役催传各隘首报造册结;无如彰属各隘首素性蛮横。更有甚者,东势角一带隘首廖天禄,即总理廖绍光,知法罔法,查年收隘谷一千四百石,假公肥私,霸为己业,闻欲提作抚番经费,胆敢恃横踞地,藉词逞刁,不独自己隐匿玩抗,甚至阻抗别隘,南隘水底寮各处隘首概不报造,业经移县封收,并请按名拘究在案。查新属隘租额数,有之抄封县官,有之彰化县署民牡收去,应否饬提之处,出自鸿裁。伏念职道自愧菲材,叠蒙优思,此次奉查隘租,任劳任怨,所有薪水、夫价、勇役饭食、路馆税、油脂、纸张等项,均系职道自备,不许索取隘首、隘户分毫。祗惟认真办理,不敢稍有懈怠,以期无负宪台逾格矜全之至意。再隘租倘有漏落,以及匿骗虚报者,容再查明指禀。兹将新、彰两属确查原额隘租,另具分晰,汇造总册呈送外,合亟泐陈下情,冒禀禀明爵抚宪大人察鉴施行。肃禀,恭请崇安,伏祈慈鉴。职道汝梅谨再禀。
彰化县属,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连止,各隘原额隘租项下:
彰化县属,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连止,各隘原额隘租项下:
卷一 总论 第 492 页
一、石壁坑水盛庄隘谷七十石。
查该处原无隘首之设,兹据甲首张来云等遵以旧额供收各佃隘谷,设寮二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实册结前来,理合登明。
一、罩兰内湾、食水坑等庄隘谷五百六十石。
查该处原无隘首之设,兹据头人詹振耀、总理詹义山等以旧额数供收各佃隘谷,设寮八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实册结前来,理合登明。
一、东势角、鸡油埔、上新庄、大茅埔、阿婆岭、校栗埔、石角庄、中科等处隘谷一千四百石。
查该处隘首廖天禄,即总理廖绍光,年收佃隘谷假公肥私,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希图仍旧霸收,甚至阻挠别隘,实堪痛恨。应请饬县封收拘究,以儆效尤,理合登明。
一、水底寮等处隘谷四百石。
查该处隘首张阿角,年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叠传叠催,胆听廖天禄阻挠,希图仍旧霸收,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总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东堡、阿里史、校栗林、来积积沙历巴等处隘谷一千二百五十石。查该处隘首潘清楚,代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
查该处原无隘首之设,兹据甲首张来云等遵以旧额供收各佃隘谷,设寮二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实册结前来,理合登明。
一、罩兰内湾、食水坑等庄隘谷五百六十石。
查该处原无隘首之设,兹据头人詹振耀、总理詹义山等以旧额数供收各佃隘谷,设寮八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实册结前来,理合登明。
一、东势角、鸡油埔、上新庄、大茅埔、阿婆岭、校栗埔、石角庄、中科等处隘谷一千四百石。
查该处隘首廖天禄,即总理廖绍光,年收佃隘谷假公肥私,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希图仍旧霸收,甚至阻挠别隘,实堪痛恨。应请饬县封收拘究,以儆效尤,理合登明。
一、水底寮等处隘谷四百石。
查该处隘首张阿角,年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叠传叠催,胆听廖天禄阻挠,希图仍旧霸收,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总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东堡、阿里史、校栗林、来积积沙历巴等处隘谷一千二百五十石。查该处隘首潘清楚,代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
卷一 总论 第 493 页
,延挨观望,希图霸收。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军功寮隘谷三百二十石。
查该处原系供收各佃隘谷贴入阿里史,现被赖坡霸收,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霸。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大姑婆隘谷二百五十石。
查该处隘首金清邦,代收各佃隘谷系林志芳,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霸。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北沟、南势等处隘谷一百二十石。
查该处系南坛寺业主供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收。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仔庄隘谷七十二石。
查该处系业主赖泡向佃自收,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大平坑,即鸟铳头、车笼埔等处隘谷七百二十石。
查该处系隘废丈,为此租久归官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军功寮隘谷三百二十石。
查该处原系供收各佃隘谷贴入阿里史,现被赖坡霸收,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霸。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大姑婆隘谷二百五十石。
查该处隘首金清邦,代收各佃隘谷系林志芳,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霸。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北沟、南势等处隘谷一百二十石。
查该处系南坛寺业主供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收。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仔庄隘谷七十二石。
查该处系业主赖泡向佃自收,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大平坑,即鸟铳头、车笼埔等处隘谷七百二十石。
查该处系隘废丈,为此租久归官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卷一 总论 第 494 页
一、猫罗堡、阿罩雾庄、北势、万斗六等处隘谷一千一百四十石。
查该处隘首李成丰,即李良,供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旧霸收。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南北投堡圳头坑隘谷二百石。
查该处隘首曾龟罗、吴茂相,年收各佃隘谷四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五十六石,现配在陈伴田内,现抄封归官没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虎仔坑隘谷一百四十石。
查该处隘首潘猫六年收各佃隘谷一十二石,尚有隘谷一百二十八石,配在陈伴田内,抄封归官没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龟眼林隘谷二百石。
查该处隘首张玉树,年收各佃隘谷五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四十六石,配在北投大埔洋,现被彰化城内吴镜收去,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永平坑隘谷一百石。
查该处隘谷系配在北势湳,抄封归官,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内木栅隘谷二百石。
查该处隘首李成丰,即李良,供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旧霸收。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南北投堡圳头坑隘谷二百石。
查该处隘首曾龟罗、吴茂相,年收各佃隘谷四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五十六石,现配在陈伴田内,现抄封归官没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虎仔坑隘谷一百四十石。
查该处隘首潘猫六年收各佃隘谷一十二石,尚有隘谷一百二十八石,配在陈伴田内,抄封归官没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龟眼林隘谷二百石。
查该处隘首张玉树,年收各佃隘谷五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四十六石,配在北投大埔洋,现被彰化城内吴镜收去,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永平坑隘谷一百石。
查该处隘谷系配在北势湳,抄封归官,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内木栅隘谷二百石。
卷一 总论 第 495 页
查该处隘谷配在北势湳,抄封归官,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八娘坑隘谷一百五十石。
查该处隘谷系配在北势湳,抄封归官,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集集庄隘谷四十八石。
查该处垦户杨东兴配纳铳租,系彰化县署民壮收去,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沙连堡隘谷四十八石。
查该处配纳铳租,系彰化县署民壮收去,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北投大埔津隘谷三百石。
查该处系彰化县城内吴镜佔收,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以上彰属各隘,原额隘租共七千九百零四石,理合登明。
一、八娘坑隘谷一百五十石。
查该处隘谷系配在北势湳,抄封归官,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集集庄隘谷四十八石。
查该处垦户杨东兴配纳铳租,系彰化县署民壮收去,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沙连堡隘谷四十八石。
查该处配纳铳租,系彰化县署民壮收去,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北投大埔津隘谷三百石。
查该处系彰化县城内吴镜佔收,严饬县差叠传叠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以上彰属各隘,原额隘租共七千九百零四石,理合登明。
卷一 总论 第 495 页
第一九九 移 文
帮办中路剿抚事宜、兼理隘务尽先选用道林,为移请会衔出示晓谕事。案奉宪行,现在办理抚番,沿山一带均有调兵驻扎,饬将各处隘首、垦户、隘寮、隘丁一概裁撤,毋庸仍设,致多开费。所有各处原额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数提作抚番经费,业经奉批
卷一 总论 第 496 页
移请吊销谕戳在案。现届早稻登场,挨佃鸠收之候,各处隘户应纳隘租,务须向由敝馆完纳,填给串单,以归划一。相应备文,移请先行会衔出示晓谕。为此备移贵县,请烦查照,希即饬承赶缮会衔告示三十张,送来会印,及早发贴,以杜混收,实为公便,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右移
彰化县正堂蔡行。
光绪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移。
右移
彰化县正堂蔡行。
光绪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移。
卷一 总论 第 496 页
第二00 谕 示
补用清军府、署理彰化县正堂蔡,帮办中路剿抚事宜、兼理隘务尽先选用道林,为晓谕完纳事。案奉宪行,现在办理抚番,沿山一带均已派调兵勇驻扎防守,饬将各处原额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数提作抚番经费,业经本帮办查明详报,奉饬会办在案。现届早稻登场,挨佃鸠收之候,除将垦户隘首前领谕戳饬差吊缴详销外,合行会示。为此示仰閤山垦隘业户知悉:尔等所有应纳各垦隘租数,须向本帮办新设隘务公馆完纳,制给印串,以归划一,而济经费。该垦户等务须遵照完纳,毋得观望,自贻伊戚,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卷一 总论 第 497 页
一、出示各乡、堡、庄。
光绪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稿。
县正堂蔡行。
选用道林行。
光绪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稿。
县正堂蔡行。
选用道林行。
卷一 总论 第 497 页
第二0一 谕 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新、彰、宜兰、淡水沿山一带,向由垦首抽收隘租,募雇隘丁,以防番患。隘首任意苛派,藉公肥己,内佔番地,外抗官粮,积习已久。本爵部院查从前番社与民毗连,未经招抚归化,地方官不得已,准其设立隘丁,任其侵佔仇杀,现在所有沿山番社业经一律招抚归化,番民自应从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办理,该垦首等不得仍旧私收隘租,侵佔番地,为横乡里。现经饬令一律裁撤,除移知林帮办,暨饬行中路营务处林道,并彰化、新竹、宜兰、淡水等县查明本年实有隘丁之处,酌给口粮,其馀隘租由官作价查收,充作抚番经费外,为此示仰沿山垦户人等知悉:嗣后每年应完隘租,应向官照章完纳,不得复由隘首私收,俟清丈完竣,一律按则升科之后,即将此项隘租通行裁撤,以符定制,决不至使尔等于科则之外,多完丝毫。该民人等亦不得藉口清赋,于未升
卷一 总论 第 498 页
之前迟疑观望,欠完隘租,务各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光绪十二年九月 日给。
光绪十二年九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498 页
第二项 厝地之业主权
第一 谕 示
署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三级、记录四次徐,为沥情佥恳出示,以杜痴思藉图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据大鸡笼社耆民萧机、铺户魏兆、澳保谢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称:窃献地敬神,维望厥昌,奸心混佔,情实共恨。缘大鸡笼海坡岭脚及头二重桥大沙湾内外球火号一带海岛,固大小船只遭风停泊,在彼商民贸易无所栖止,遂挑石于海坡,填砌筑盖茅屋营生,及搭寮厂捕鱼,乃议建庆安宫内外两庙,崇祀天上圣母,赖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烛。僧实清苦,无所举出斋粮,幸嘉庆十年间,鸡笼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丽水、总理吴长,与该处商民等公议:凡茅店营生者年应纳地基银二元,搭厂捕鱼者应纳地基银一元,愿将基租一概充入庆安宫为香灯斋粮诸费,立约给僧执凭,并设碑记于庙侧,庄人周知乐助,递年该僧循议收租,共约无异,由来已旧。迨此二十二年间,有豪民郭光祥买大鸡笼田亩,与海坡店地毗连,藉称基银应由伊得,其僧民共论,得陇望蜀,晓晓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后乃民力填砌
卷一 总论 第 499 页
为店地,与其所置之田无涉。况前向社番买主郭郊光,及后典郭江汉,知会、通事、总理、商民人等,议将基银当充庙中为香灯之资,均不敢争收此银。兹突欲混佔肥己,银虽无几,难服众心,机等不得不相率呈恳,伏乞恩准出示,依照交纳香灯等情。卷查先据僧一乘具禀,业饬地保、总董查明谕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给示晓谕。为此示仰该所居民人等知悉:尔等应纳地基银元,务须照旧赴该庙住持僧交纳,毋许他人争收混纳;倘敢故违,一经指禀,定行提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 日给。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499 页
第二 谕 示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出示招建事。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设府治,现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别勘定。街路既定,民房为先,所有起盖民房地基若不酌议定章,民无适从,转恐怀疑观望。因饬公正绅董酌中公议:凡起盖民房,地基每座广阔一丈八尺,进深二十四丈,先给地基现销银一十五元,仍每年议纳地租银二元。据各绅会议禀覆,经本府详奉臬道宪批准饬遵在案。除谕饬各绅董广为招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绅董、郊铺、农佃、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新设府城街道,现办招建民房,务宜即日来城,遵照公议定章就地起盖,每座应深二十四丈,宽一丈八尺,先备现销
卷一 总论 第 500 页
地基银一十五元,每年仍交地租二元,各向田主交银立字,赴局报明,勘给地基,听其立时起盖。至于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独造数座,或数人而合造一座,各随力之所能,听尔绅民之便,总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来。自示之后,无论近处远来,既有定章可遵,给价交租决无额外多索,务望踊跃争先,切勿迟疑观望,切切,特示。
光绪五年三月 日给。
光绪五年三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500 页
第三 合约字
立合约字刘经纬、林元梅、徐鸣岗、邱秀章、詹康、陈得耀、詹文光、詹捷宁、张雄才、张荫、刘玉成、刘仕壮、邱良木、张督、张居贤等。窃思贸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无有,亿兆之良图。兹予等粤庄人周地密,趋赴各市维艰,众议在关帝厅庄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为街市,共费去银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劝此举,蒙县主杨氏桂森赐予永靖嘉名。现规模已整,又不可无良规垂后,爰立合约八纸,交各首事分执照行,俾后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资,共庆财源广进,商民得所,咸赓利路亨通。合将各款议规,六份出银姓名开列于左:
一、议:设此街市,祗因昔处辛城故土,今为海外,乡亲星散,各庄欲敦乡谊而来,由兹建街聚处,虽在异地,何殊家乡!永保兹土,全亲后人。倘有大小店出卖,不通
卷一 总论 第 501 页
闻首事,不盖永靖街公记,是背乡亲之谊,起害街之端,议将店宇拆毁,店地还众,此议。
一、议:三山国王护国庇粤之神,宜建庙崇祀。兹议街中留庙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间,立为费祀,此议。右加一间。
一、议:大街两行,及国王庙前左右前后之店均要盖瓦,不得用茅,此议。
一、议:此横街店后及大街店后各留车路三丈,至周围竹下各留车路三丈,街人不得侵佔控坏;如违重罚外,仍押填补,此议。
一、议:两片东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银元,其店地包亭仔脚,定深一十九丈,阔则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势横街店地未有派出银元,定深一十五丈,阔一丈六尺。南势对面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王宫前两片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每间年纳税银元二元,三年后年纳税银四元,不得争多减少,此议。
一、议:街中大小店馀地、鱼池诸项,难以独理,众议分阄六份,各理各收,不得违阄越规,此议。
一、议:六份内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内头人约束;如某份内店屋有人开场设赌,包娼容匪打扰滋事,系某份内之人约束不严,即该份内抵挡,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内店屋之人若有恃强逞众,作慝犯规,不听约束,该份内头人或要禀
一、议:三山国王护国庇粤之神,宜建庙崇祀。兹议街中留庙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间,立为费祀,此议。右加一间。
一、议:大街两行,及国王庙前左右前后之店均要盖瓦,不得用茅,此议。
一、议:此横街店后及大街店后各留车路三丈,至周围竹下各留车路三丈,街人不得侵佔控坏;如违重罚外,仍押填补,此议。
一、议:两片东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银元,其店地包亭仔脚,定深一十九丈,阔则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势横街店地未有派出银元,定深一十五丈,阔一丈六尺。南势对面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王宫前两片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每间年纳税银元二元,三年后年纳税银四元,不得争多减少,此议。
一、议:街中大小店馀地、鱼池诸项,难以独理,众议分阄六份,各理各收,不得违阄越规,此议。
一、议:六份内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内头人约束;如某份内店屋有人开场设赌,包娼容匪打扰滋事,系某份内之人约束不严,即该份内抵挡,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内店屋之人若有恃强逞众,作慝犯规,不听约束,该份内头人或要禀
卷一 总论 第 502 页
官,或要拴挐,力弱难当,即要自行为首投明,五份头人据理帮办,不干他份,此议。
一、议:六份阄分馀地无论阔狭,种作唯许五谷,不许插竹栽种木,以害街地,此议。
一、议:围内竹不许砍伐;如有砍伐,捉获罚银二元存公,违者六份合攻,此议。
一、议:街中遇有修栅桥沟路,及紧要正项公银,照六份派出,不得违拗,此议。
一、议:街内开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处某所辖,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诿害街;违者公罚,此议。
一、议:六份每年要抽出银五元,合存公放,永为街中公费,后人不得分散,此议。
一、议:吴业主大租年纳银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釐四毫二丝,施业主大租年纳银十八元二角九釐八毫,共银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釐二毫二丝,禀官存案,六份匀纳,每份年纳银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该某股份内赔清,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各阄定大小店馀地、鱼池诸项,俱注明各份簿内。
一、议:徐鸣岗、邱秀章、邱华、汪文相,传添李良生、罗士俊,巫厝庄吴纯、徐
一、议:六份阄分馀地无论阔狭,种作唯许五谷,不许插竹栽种木,以害街地,此议。
一、议:围内竹不许砍伐;如有砍伐,捉获罚银二元存公,违者六份合攻,此议。
一、议:街中遇有修栅桥沟路,及紧要正项公银,照六份派出,不得违拗,此议。
一、议:街内开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处某所辖,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诿害街;违者公罚,此议。
一、议:六份每年要抽出银五元,合存公放,永为街中公费,后人不得分散,此议。
一、议:吴业主大租年纳银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釐四毫二丝,施业主大租年纳银十八元二角九釐八毫,共银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釐二毫二丝,禀官存案,六份匀纳,每份年纳银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该某股份内赔清,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各阄定大小店馀地、鱼池诸项,俱注明各份簿内。
一、议:徐鸣岗、邱秀章、邱华、汪文相,传添李良生、罗士俊,巫厝庄吴纯、徐
卷一 总论 第 503 页
观明、何旺华、何兴观、吴观河、熊义成、温文杨、曾凤生等共一股,共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康、陈德耀、詹善生、詹渡、刘龙福、陈神祐、詹厅、詹春荡、陈观、詹顺、詹盛、詹庚、刘妈德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宁、陈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陈天思、詹木、张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张雄才、张荫、张正三公、张麟、罗恭伯、张耳顺、张友、张企、王文、高发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刘五成、刘士壮、刘祖、赖士远、俊兴号廖老二、钟北生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邱良木、邱学班、邱行、邱新、邱贤、邱德据、邱成龙、邱辅、邱成实公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张督、张居贤、张足、张琼、刘藩衍、邓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此街买田一十六甲八分四釐三毫四丝正,立契共一十二纸,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詹康、陈德耀、詹善生、詹渡、刘龙福、陈神祐、詹厅、詹春荡、陈观、詹顺、詹盛、詹庚、刘妈德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宁、陈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陈天思、詹木、张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张雄才、张荫、张正三公、张麟、罗恭伯、张耳顺、张友、张企、王文、高发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刘五成、刘士壮、刘祖、赖士远、俊兴号廖老二、钟北生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邱良木、邱学班、邱行、邱新、邱贤、邱德据、邱成龙、邱辅、邱成实公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张督、张居贤、张足、张琼、刘藩衍、邓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此街买田一十六甲八分四釐三毫四丝正,立契共一十二纸,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内。
卷一 总论 第 504 页
一、批:南门内外馀地,及东边园池、北门内牛墟、西门内车坪,俱是六份公地,长阔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学校所以作养人材,兹此街日后要起文祠,六份内馀地有合用者,长阔将别店地易换。
一、议:此街六份匀分,现有出店地银者九十六间,已起者七十馀间,未起者二十馀间,限三年内起齐;如有不起,将店抵银,除消公充,此议。
一、议:南门外竹下,及西北沟面各阔一丈,日后修开,不得阻遏,此议。
嘉庆十八年九月 日。
依众代笔人 李兴玉
张督
张荫
刘玉成
监生 詹捷宁
张雄才
詹文光
刘经纬
一、批:学校所以作养人材,兹此街日后要起文祠,六份内馀地有合用者,长阔将别店地易换。
一、议:此街六份匀分,现有出店地银者九十六间,已起者七十馀间,未起者二十馀间,限三年内起齐;如有不起,将店抵银,除消公充,此议。
一、议:南门外竹下,及西北沟面各阔一丈,日后修开,不得阻遏,此议。
嘉庆十八年九月 日。
依众代笔人 李兴玉
张督
张荫
刘玉成
监生 詹捷宁
张雄才
詹文光
刘经纬
卷一 总论 第 505 页
生员 徐鸣岗
同立合约人 林元梅
陈天思
詹英杨
张居贤
邱学班
刘仕壮
邱良木
陈德耀
詹康
监生 邱秀章
同立合约人 林元梅
陈天思
詹英杨
张居贤
邱学班
刘仕壮
邱良木
陈德耀
詹康
监生 邱秀章
卷一 总论 第 505 页
第四 给付永管地基字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字马芝遴社番业主马照生,有承祖遗地一所,计共一十二丈,址在大崙庄东过桥大路边,自西至林家厝基为界丈起,直丈至东一十二丈为界止,南至路,北至沟,四至界址明白。凭中给付汉人王荣宗官筑盖营生,时凭中收过给字内佛头一
卷一 总论 第 506 页
十大元,即将地基踏明,给付汉人王荣宗官掌管,约若筑盖完成,年该贴纳地基租银六钱正。保此地基确系照承祖遗,与别番无干涉,亦无别给他人,日后照及子孙亦不得勒其拆屋还地。口恐无凭,合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给地基字内佛头银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五年七月 日。
为中并知见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番业主 马照生
即日亲收过给地基字内佛头银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五年七月 日。
为中并知见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番业主 马照生
卷一 总论 第 506 页
第五 给批地基字
立给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业遗下应得空地一处,坐落土名牛骂头保埔姜林庄,东至路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为界,北至猫叶甘墙基为界,四至界址登载踏明。托中将此地给付与王簪观前去掌管,盖厝居住,不得异言。即日同中收过给地银十大元正,交收足讫,登载地基租历年应纳五分银,不得增多减少。自此出给,日后不得取赎。保此系明承伯父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重张给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挡,明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卖批字一纸,付给主永执为照。
卷一 总论 第 507 页
即日同中收过给批字内佛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日后女子承巴纳大耳宗枝,不与亲房番亲人等争夺,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 日。
代笔 纪东生
中见人 乌肉悦
在场人 邻仔大耳
立给批字感恩社番 明仔大耳
批明:日后女子承巴纳大耳宗枝,不与亲房番亲人等争夺,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 日。
代笔 纪东生
中见人 乌肉悦
在场人 邻仔大耳
立给批字感恩社番 明仔大耳
卷一 总论 第 507 页
第六 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
同立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缘由承祖父遗下应得埔业一段,址在桃涧保八座厝更寮下庄,今有昌奉公徵收该地课租,要筑课馆,油念及竹林之情,喜于自己埔业内抽出荒埔一段,东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为界,四址面踏,永远赁与昌盖造瓦屋,安立课馆,栽种风围、竹木、菜园、果子等件。当日言定昌备出埔底佛银二十大元正,每年应纳埔主地基银二元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约,昌备足字内埔底银项交油亲收足讫,并无少欠;油即将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开筑栽种,盖造瓦屋,安立课馆,永为己业。一言既诺,千金不
卷一 总论 第 508 页
易,即日后价重连城,永不敢异言生端,加增地基埔底等情。保此埔业委系油承祖父遗下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挡,并不干承赁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油同母亲实收字内埔底佛银二十大元正足讫,批照,行。
光绪三年岁次丁丑十月 日。
代笔人 张庆清
在场族亲 祖喜
在场母亲 林氏
同立招永赁荒埔盖屋约字人 李清油
李家昌
即日批明:油同母亲实收字内埔底佛银二十大元正足讫,批照,行。
光绪三年岁次丁丑十月 日。
代笔人 张庆清
在场族亲 祖喜
在场母亲 林氏
同立招永赁荒埔盖屋约字人 李清油
李家昌
卷一 总论 第 508 页
第七 永居地基合约字
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叔陈金兰、陈金富、陈金春,侄接兴、顺兴兄弟,同侄登新兄弟等,乏基架造房屋,前来向得兰兄弟叔侄等所管界内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铜锣圈石崎仔庄,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面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银二元正,其地租
卷一 总论 第 509 页
银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备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计间数,任从栽种风围、竹木、菜园等项,异日倘欲移居别处,不得砍伐拆毁;倘欲退卖等情,务须向业主相商,亦不得退卖匪入等弊。此乃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两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光绪十年甲申岁十一月 日。
在场弟 陈金兴
代笔人 罗闰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叔 陈金兰
同 陈金富
同 陈金春
侄 陈接兴
同 陈顺兴
光绪十年甲申岁十一月 日。
在场弟 陈金兴
代笔人 罗闰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叔 陈金兰
同 陈金富
同 陈金春
侄 陈接兴
同 陈顺兴
卷一 总论 第 509 页
第八 出给垦字
同立出给垦字人港尾仔庄廖朝孔裔孙三大房经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开垦店地一处,址在八张犁广福庄福坛后店地二坎,其厝坐北向南,东至竹围外为
卷一 总论 第 510 页
界;西至大戆壁路为界;南至店前街路为界;北至店后墙头,直透至厕池背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筑居住,后引就廖宝瑞出首给垦,当日三面言定出得给垦银八大元正,重五两六钱正,言约逐年要纳业主地基税银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场见立垦银字,两相交收足讫,随即将店地二坎并界内圹地、厕池等项,一应交付宝瑞前来掌管,永远居住,任从宝瑞加筑间数,不敢再加地基税银,亦不敢言及讨垦,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两愿,仁义而行,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出给垦字一纸,永远为存照。
即日同场三大房经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亲收过给垦银八大元正,再照。
批明:东北竹脚系大戆栽种,各不得混掌,批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 日。
在场知见人 廖正汃
依口孰笔 廖心玉
同立给垦字人 廖朝孔裔孙水城
生源
得仁
即日同场三大房经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亲收过给垦银八大元正,再照。
批明:东北竹脚系大戆栽种,各不得混掌,批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 日。
在场知见人 廖正汃
依口孰笔 廖心玉
同立给垦字人 廖朝孔裔孙水城
生源
得仁
卷一 总论 第 510 页
第九 垦地基字
卷一 总论 第 511 页
立给垦地基字竹堑社原土官卫福星,今有承祖父遗下与众番阄分得地基一块,座落土名新埔街中,左与林娘成店为界,右与徐其发店为界,前至东路为界,后至水沟为界,依鲁班尺量为度,自前面至后尾计量共深一十八丈为止。兹因开市闹热,情愿托中招得汉人刘明德号前来架造店宇,生意开张,当日三面议定地基每年应纳大租银一元正,递年限至六月终收清,星给出完单付照。其地基自给垦之后,付交承领等,任从架造修整,永远居住为业,日后不敢异言额外计较,亦不得异言取回地基。此系仁义交关,二比允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承领日后或回内地,或别置创,或出税与人,抑或退逊与人,此地租银应向居住人讨取,所批是行。
嘉庆二十一年岁次丙子 月 日立垦批字。
中人 陈江印
代笔 张彩印
即日批明:承领日后或回内地,或别置创,或出税与人,抑或退逊与人,此地租银应向居住人讨取,所批是行。
嘉庆二十一年岁次丙子 月 日立垦批字。
中人 陈江印
代笔 张彩印
卷一 总论 第 511 页
第一0 杜卖契字
立杜卖契人林瑞锦,有承父图分得店地一间,坐落艋舺渡头水仙宫前街右边,坐北向南,从三角窗店顺数第四间,东至本家店地,西至泰安号店地,南至街,北至本家店
卷一 总论 第 512 页
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别创,将此店地托中引就卖与日升号,著时价银一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地自店前亭仔滴水脚起,至店后一直计深一丈阔,一丈,六尺实内,随即踏交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店屋,永远为业,不敢阻挡。其店地议约每间每年贴纳本宅地租银三钱正,不得异言短欠。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炤,行。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 日
林为楚
林珩光
为中人 蔡明辉
立杜卖契人 林瑞锦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炤,行。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 日
林为楚
林珩光
为中人 蔡明辉
立杜卖契人 林瑞锦
卷一 总论 第 512 页
第一一 杜绝卖契字
立杜绝卖契人黄神智,有己置地基一所,坐在艋舺渡头,土名土地宫后埤仔墘,东至埤,西至车路,南至杨宅店,北至本宅园。内拨出店地两间,明丈三丈六尺阔,凭中给卖与梓叔、记英同买,明约时值价银十一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地听梓叔、
卷一 总论 第 513 页
记英前去盖屋,永为己业。递年应纳地基银五钱,不得短欠。保此地基系智己置物业,与房亲叔兄侄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买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立给杜绝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给卖契内银完足,再照。
乾隆癸卯年,即日同中人当面就地基契面上批明:黄参、黄峨、黄统抽出店地基一段,在南势长,东至埤,西至街路,阔一丈八尺。今欲有凭,立均分契为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 日。
代书人 黄尔成
知见中人 黄向叔
立杜绝卖契人 黄神智
即日收过给卖契内银完足,再照。
乾隆癸卯年,即日同中人当面就地基契面上批明:黄参、黄峨、黄统抽出店地基一段,在南势长,东至埤,西至街路,阔一丈八尺。今欲有凭,立均分契为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 日。
代书人 黄尔成
知见中人 黄向叔
立杜绝卖契人 黄神智
卷一 总论 第 513 页
第一二 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人温尚,有承祖父遗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宁井妈祖厅口,东至吴家壁为界,西至杨家壁为界,南至吴、陈二家壁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宽,未及筑造,时有蔡音乏宅居住,即与尚相议,永将此空地付其自备工料,起盖成屋居住。尚即允许将四界内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筑,约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年
卷一 总论 第 514 页
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年纳年清,不得少欠。自起盖成屋,听音居住相承,永为己业,尚及日后子孙断不敢言讨言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此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系音自备工料起盖之业,年仅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立批,再照。
光绪七年正月 日。
代笔人 陈福
知见子 温清海
立给地基字人 温尚
批明:此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系音自备工料起盖之业,年仅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立批,再照。
光绪七年正月 日。
代笔人 陈福
知见子 温清海
立给地基字人 温尚
卷一 总论 第 514 页
第一三 垦 单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涧仔沥新店街,前至路后八丈为界,左至黄生墙壁,右至黄如湘墙壁,四至明白为界。兹给与彭阿己前去起盖成店,递年完纳本宅地租银四钱正,给单执照,不许少欠分文,亦不许窝匪聚赌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唐转退下手,须同下手之人到馆言明,不许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垦单一纸,付执为照。
卷一 总论 第 515 页
批明:八丈外经踏四丈,付彭阿己起盖,批照。
再批明:茅店该地租银二钱,瓦店逐年该地租银四钱正,批照。
业主
嘉庆十年三月 日给。
再批明:茅店该地租银二钱,瓦店逐年该地租银四钱正,批照。
业主
嘉庆十年三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515 页
第一四 佃批字
立给佃批字业主何占梅,有承祖遗管和美崎仔顶店地一坎,宽一丈实内,坐西向东,前至车路,后至分水,上与许仔观店毗连,下与何色丰店毗连;四至界址明白。兹有吴朝观备出碛地银二十大元前来,向给自备工料起盖瓦店生理,议约每年贴纳地基租银一两正,年清年款,割给完单执凭,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卖游方人等;倘若拖欠过多,愿将原筑店屋,无论草瓦,听付业主公估抵还地基租银,另租别户居住,不得言说;如欲寻别处生理,或要搬回内渡,将店转售他人,务向业主相商,过佃诚实之家,不得妄行滥转,开场聚赌,有干禀究革逐;如遇天灾不测行祸,全瓦毁坏,欲再起盖,须向业主另议;若被风雨损坏,任凭盖筑修理。此系业佃相依,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给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卷一 总论 第 516 页
再批明:乙年至己年地基完明,又照。
嘉庆二十五年四月 日给。
嘉庆二十五年四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516 页
第一五 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缘因乏地营生前来,向得业主钱志德手内出地基店场一所,土名阎王崎顶路边,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备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经营活计,每年应纳业主地租银一大元正。其银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纳清,年清年款,不得过期少欠等情。其约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起,至戊子年冬止,计共十五年为限;限满之日,朱阿苟即将此店宇四界点交还业主掌管。此乃二比允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店地之后,不得荒废风围竹木等情,批照。
再批明:至限满之日,朱阿苟将店宇交还业主掌管,不得言贴工本,亦不得废拆等情,批照。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 日。
代笔人 罗文元
知见 林象成
卷一 总论 第 517 页
在场 林象进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 朱阿苟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 朱阿苟
卷一 总论 第 517 页
第一六 给出屋宇地基字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陈石春,缘先年承父遗下有八十份庄庄地一处,今有佃户庄金松前来给去地基一处,自备资本前去建筑家屋一座,计共七间,永远居住,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其银在于冬季,缴与石春收讫,业主给出地基完单,付与佃户为据。其银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将所建之屋抵为租银,不得异言。其屋不居之日,将屋拆去,地基交还石春,不得刁顽。自给以后,所有需费概系金松之事,与石春无干。此系二比甘愿,立给出屋宇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月 日。
代笔人 黄显荣
在场弟 德标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 陈石春
卷一 总论 第 517 页
第一七 出建店地基字
立出建店地基字人业主黄明记,缘于先年自置树林庄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处,
卷一 总论 第 518 页
今有吴壬贵托得保认中人陈肇初,前来垦地建店。兹将界内划出一段,坐东朝四,壬贵自备工本,架造瓦店一间二落,东至本店后檐滴水沟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与刘家连墙为界,北与黄明记连墙为界,计阔见光一丈三尺,其长两落共计一十三丈为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该店一间三落,每年壬贵应纳业主明记上田地租银一十五元零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终由业主给出收单,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贵愿将该店任从业主明记另税他人,以抵地租,壬贵不得异言反悔。今欲有凭,立出建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该店每年应纳地租银一十五元零七角正,务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杂费多少,系壬贵一力抵挡,概不干业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该店前后丈尺界址,俱载字内明白,如敢私开后门,或加侵尺寸,任从业主毁拆议罚,或将强佔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纳银二元正,壬贵不得异言,再照。
又批明:此系业主明买上等良田,他建造店宇,倘日后店佃或卖者不得包混地基,以免后来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该店有起无拆,永纳地租;倘地租不清,愿将全间透落拆屋还地。其东界石檐不得暂以竹篱权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时,贵自当先筑土岸为准,以免移越弊端,照。
即日批明:该店每年应纳地租银一十五元零七角正,务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杂费多少,系壬贵一力抵挡,概不干业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该店前后丈尺界址,俱载字内明白,如敢私开后门,或加侵尺寸,任从业主毁拆议罚,或将强佔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纳银二元正,壬贵不得异言,再照。
又批明:此系业主明买上等良田,他建造店宇,倘日后店佃或卖者不得包混地基,以免后来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该店有起无拆,永纳地租;倘地租不清,愿将全间透落拆屋还地。其东界石檐不得暂以竹篱权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时,贵自当先筑土岸为准,以免移越弊端,照。
卷一 总论 第 519 页
光绪二十五年戊戍岁七月 日。
保认中人 陈肇初
代笔 陈清河
立出建店地字人 黄明记
保认中人 陈肇初
代笔 陈清河
立出建店地字人 黄明记
卷一 总论 第 519 页
第一八 信地基字
立信地基字人林士令,今因乏地起盖,兄弟相商,备出无利碛地银托中保引向与林五祥出地基,址在摆接堡山脚庄令本宅西畔式后厝外,新造瓦厝二间。当日三面议定无利碛地银一大元正,交付五祥亲收足讫,逐年认纳该地基银三角正,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其地基届限六年,自甲子年起,至庚子年止。限满之期,祥应用之时,祈先备早通知,令自当将此二间瓦厝拆起,将地基交还付祥掌管,无利碛地银元并字两相交清明白,各不得刁难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特立信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令备出无利碛地银一大元正,交付林五祥亲收足讫,再炤。
光绪二十年四月 日。
为中并代笔人 张维明
卷一 总论 第 520 页
在场见并保认人 林登科
立信地基字人 林士令
立信地基字人 林士令
卷一 总论 第 520 页
第一九 碛地银字
立碛地字人简山,自置地基一坎,址在南门街,坐东向西,长至四结界,阔一丈八尺。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地基出税与吴晋乡身边出首承税,三面议定碛地佛银十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地基随即踏明地段,交付吴晋卿官任从筑盖厝宅,每年该纳地基税银五大元正交清,不许少欠。其地基银自咸丰六年正月税起,其厝不拘年限清还。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收过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日后地基如系要买卖,价银五十八大元正足讫,再照。
咸丰六年正月 日。
代笔人 江阿屘
知见人 江瑞
为中人 程是
立碛地银字人 简山
卷一 总论 第 521 页
第二0 现销字
立给现销字人何视箴,即何德英,有自置之业圹店地一所,址在芝兰堡内湖庄港墘街仔,兹因林江永前来给出起盖店屋,定约每坎阔一丈八尺,长不计丈,坐西向东,东至车路中为界,西至港为界,南至自己壁中为界;北至自己壁中为界,时值现销价银每坎佛面银一十五大元正,每年配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圹店地随即付林江永前去起盖店屋。此系二比甘愿喜悦,口恐无凭,立给现销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炤。
即日亲收过现销字内佛面银一十五元正足讫,再炤。
光绪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书人 郭笃材
立给现销字人 何视箴,即何德英
卷一 总论 第 521 页
第二一 现销字
立给现销字人何得英,有自置之业圹店地一所,址在芝兰堡内湖庄港墘街仔,兹因王兴顺号前来给出盖店,定约每坎阔一丈八尺,长十二丈,坐东向西,东至佃首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自己兴顺壁中为界,北至许成发号壁中为界,时值现销价银每
卷一 总论 第 522 页
坎佛面银十元正,每年配纳地基银一元五角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圹店地随即付王兴顺前去起盖店屋。此系二比喜悦,口恐无凭,立给现销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炤。
即日亲收过现销字内佛面银十元正足讫,再炤。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书人 郭笃材
立给现销字人 何得英
即日亲收过现销字内佛面银十元正足讫,再炤。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书人 郭笃材
立给现销字人 何得英
卷一 总论 第 522 页
第二二 招起店屋地基字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人高连生、高连坡、高天赏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地基一坎,贯在拳山保景美顶街,坐西向东,东至光圳,西至后进滴水外二丈六尺实,南北左至右阔共一丈八尺,四至界址明白。兹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基托中招与高标心前来承起盖店屋,同中三面议定现销地基银四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仍约标心每年应纳高五合同地基银一大元,割单执凭,以为理纳大租。至于地基四至界址,随即同中踏明,悉付高标心自备工本,起盖店屋居住,开张生理,出税收税抵利,永为标心店屋地基之业,不敢异言阻挡滋事。保此地基系连生兄弟承管应得之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出招他人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等情,生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挡,
卷一 总论 第 523 页
不干标心之事。此系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地基字内现销银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店屋地基内不许设造油车对石臼厕池等碍,照。
批明:其大租系高五合支理,不干标心之事,照。
批明:后进外地基要留大路,广狭业佃公留,声明,照。
光绪七年五月 日。
秉笔人 房亲烻谦
为中人 同上烻买
知见人 功弟文良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人 高廷生
连坡
即日同中收过地基字内现销银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店屋地基内不许设造油车对石臼厕池等碍,照。
批明:其大租系高五合支理,不干标心之事,照。
批明:后进外地基要留大路,广狭业佃公留,声明,照。
光绪七年五月 日。
秉笔人 房亲烻谦
为中人 同上烻买
知见人 功弟文良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人 高廷生
连坡
卷一 总论 第 523 页
第二三 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人马芝遴社番土目潘从龙,因鹿港兴宁宫边前年有给过林德官圹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馀地水堀一所,今因乏银公用,托中引就给与施瓜含前去填塞平地,
卷一 总论 第 524 页
东西有七丈馀地,东至林宅地为界,西至大沟为界,南北有四丈馀地,南至林遥宗地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明白。当日三面公议,收过压地基佛面银四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随踏付施瓜舍前去盖屋居住,永为久居,约定每年贴纳番地基租税银一钱五分正,凭单收取。今欲有凭,合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给地基字佛面银四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二年五月 日。
为中人 陈廷耀
立给地基字土目 潘从龙
即日收过给地基字佛面银四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二年五月 日。
为中人 陈廷耀
立给地基字土目 潘从龙
卷一 总论 第 524 页
第二四 批
立给批业主诸协和,今置有杨梅坜埔地一所,坐落四至:东至□□,西至□□,南至车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阔一丈八尺,给与刘显发、刘荣狄前去起盖,听其售觅生理,每年应纳地租银二钱正,以备业主完课。自给之后,听发、狄二人掌受,而他人不得混争;倘两人如有藏匿匪类等情,听业主禀逐另招,不得藉阻;而发等日后欲回籍别创生业,退售此屋抵还工本,须捧诚实人承顶,通知业管对明。今欲有凭,给批为炤。
业主
卷一 总论 第 525 页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525 页
第二五 出垦批地基字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主钱荣和等,于先年承祖父遗下开垦置有地基一处,坐落土名波罗汶,其地基东至竹礜与叶家毗连为界,西至大车路为界,南至公地为界,北至钱家坡唇直透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托中引就招得汉人彭阿进前来自备工本,架造房屋,进备出花红酒席银八大元正。即日色现经中交于和等亲收足讫,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进前去掌管,任从架造房屋居住,永为己业。保此业明系承祖父开垦之业,与别房杂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自卖之后,永不敢异言生端枝节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赎找洗滋事。此系二比允欢,仁义相交,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和等实收过字内花红酒席银八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再批明:进每年应纳钱业户大租佛银二角正,立批,再炤。
嘉庆二年丁巳岁十月 日。
依口代笔人 陈步青
卷一 总论 第 526 页
说合中人 詹成勤
在场后裔 恭淑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户 钱荣和
在场后裔 恭淑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户 钱荣和
卷一 总论 第 526 页
第二六 鸠地贴换约字
同立鸠地贴换约字陈泰山、林奢、黄财源、林求等,因公议庆安宫前城隍庙地欲另置街衢一道,以通往来贸易,碍沈荚有店起盖在先,当道不能通透。爰是奢等鸠集店地左右人等公议,将沈荚当途店屋一间拆去,以为街衢,众等各炊店共测出店地一间,付荚自盖店宇掌管,永为己业。当日托中见同众议定,即踏明界址,其地在林奢、黄财源交界之处,坐北面南一间,深长与各店一列,阔一丈三尺五寸。此系公议,俱各甘愿鸠集测出,拟定实额,不敢短少,亦不得反悔。至此地一丈三尺五寸以外,沈荚欲求加阔起盖,其地照时价公估,奢等亦不得异言生端刁难滋事。口恐无凭,同立鸠地贴换约字一纸,付执为炤。
批明:即日拆店为街,众等鸠地贴换是实,再炤。
嘉庆十九年正月 日。
立鸠地贴换字人 林先
卷一 总论 第 527 页
林求
林玉成
陈泰山
林奢
黄财源
林广坏
再批明:众等鸠地阔狭尺寸各次:
林先出地五寸,林庆怀出地阔一尺,林玉成出地阔五寸,林求出地阔五寸,黄财源出地阔四尺。
林玉成
陈泰山
林奢
黄财源
林广坏
再批明:众等鸠地阔狭尺寸各次:
林先出地五寸,林庆怀出地阔一尺,林玉成出地阔五寸,林求出地阔五寸,黄财源出地阔四尺。
卷一 总论 第 527 页
第二七 执 照
台湾噶玛兰管粮总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执照事。照得噶玛兰奉恩旨收入版图,查头围为设立县丞衙门分驻之所,该处有充公官地堪作市镇,除留盖衙门公馆并营汛基址外,馀地分划街道,召募民人起盖店屋,认纳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兹据民人吴翰奇请给天后宫字第四十八号店地一坎,坐西向东,宽一丈五尺,深就地势之便,东至后车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吴文水;合行给照。为此照给
卷一 总论 第 528 页
街民吴翰奇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宽丈尺,起盖店屋开张,每年每间纳地基银一钱,不得抗欠。仍将此照执业,毋违,须照。
右照给吴翰奇准此。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给。
分府行。
右照给吴翰奇准此。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给。
分府行。
卷一 总论 第 528 页
第二八 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立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等,有承祖父遗下己置芝兰一堡内湖港墘庄粗糠崎瓦店一坎,又左畔过水,右畔过水,带天井连后进地,东至官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过水并至车路为界,北至何俊哲壁中为界,年配纳地基税金一元五角正。又南畔店地一所,前面实地一丈二尺,后面实内地九尺,东至过水壁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自己瓦店壁为界,年配纳地基税金五角正。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瓦店地一概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林江永兄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价银二百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秋霖、秋山亲收足讫,遂将瓦店及店地、楼枋.门窗、户扇、石木等项,同中踏明,尽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从兹一卖千休,店地中四至
卷一 总论 第 529 页
界内寸土无留,葛藤永断,日后秋霖兄弟同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业系秋霖、秋山等承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系秋霖、秋山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仁义交关,并非抑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秋霖、秋山等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内价银二百二十六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岁次戊戌十月 日。
为中人 吴屯曰连
代笔并中人 郭景源
在场知见人侄何瑞渊
母林氏
立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 何秋霖
何秋山
一、批明:秋霖、秋山等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内价银二百二十六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岁次戊戌十月 日。
为中人 吴屯曰连
代笔并中人 郭景源
在场知见人侄何瑞渊
母林氏
立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 何秋霖
何秋山
卷一 总论 第 529 页
第二九 杜卖尽根店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许若,有自置店宇地基一坎,坐落金包里中街仔,东至课馆,
卷一 总论 第 530 页
西至陈家,南至车路,北至山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创盖店字并门窗户扇等件一概在内,递年配纳番业主地基银四钱正。今因乏银别用,甘愿将此店业变价出卖,先尽问族亲叔侄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买主江兆立官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尽根店价银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店宇带连地基暨及物业等件,随即当同交付与买主江兆立前去掌管,永任修筑开张纳课,永为己业,并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业系若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俱各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若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终休,永无异言滋端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店契字内佛银四十六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上手契字经被火烧遗失,倘异日如有取出,不得行用,同批照。
咸丰八年十一月 日。
在场知见人长男高山
代笔人 黄光屯秽曰
为中人 郭可成
林尚德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店契字内佛银四十六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上手契字经被火烧遗失,倘异日如有取出,不得行用,同批照。
咸丰八年十一月 日。
在场知见人长男高山
代笔人 黄光屯秽曰
为中人 郭可成
林尚德
卷一 总论 第 531 页
知见人族亲许腾章
在场人次男许香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 许若
在场人次男许香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 许若
卷一 总论 第 531 页
第三0 杜卖尽根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叶吴氏、叶芳远等,有承叶启昌明买过王家齐瓦店一坎三进,连过水直进三间,坐落基隆新兴街,坐南向北,前至车路中为界,后至消水沟为界,左至林家店为界,右至杨家店为界,四至界址俱登上手契内明白。其左右壁系远等买家齐自置,并无依附他人壁路为碍。其店阔一丈八尺实内,远年配纳林本源地租银四元。缘因甲申年遭被法人毁坏前、中两进及过水二间,尚伸后落一进,连过水一间。今因乏银翻起,欲将此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振发号出首承买,值时价银五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远等亲收足讫,随将此店一坎一进,并前、中两进及过水二间之空地,踏明界址,并带旧底砖石墙壁一概在内,交付买主振发号前去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远等及子孙人等永不敢翻异贴找取赎之理,亦不敢前向觊觎,生端滋事。保此店系远等承祖父叶启昌明置之业,与族亲别人无涉,亦无重张上手来历交加及典借挂欠他人财帛不明等弊;如有等情,
卷一 总论 第 532 页
远等自当出首抵挡,一力挑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并上手字二纸,计共四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远等亲收过店契字内清银五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杨贵
为中人 廖凤川
在场人 侄文元
孙
知见人 堂侄妇刘氏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 叶吴氏
侄叶芳远
即日同中远等亲收过店契字内清银五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杨贵
为中人 廖凤川
在场人 侄文元
孙
知见人 堂侄妇刘氏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 叶吴氏
侄叶芳远
卷一 总论 第 532 页
第三一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土各、叶接传等,有承先父叶娥遗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摆接堡枋寮街,坐东向西,东至黄家为界,北至李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大租
卷一 总论 第 533 页
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出卖,托中向与林德安观相商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估值杜卖尽根店价银十六元正。两相喜悦,银即日同中交各兄弟亲收足讫,随时将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掌管,任从起盖居住,不敢阻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各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洗贴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各、传兄弟等同中亲收过字内契明银十六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内添「在摆接堡枋寮街」七字,声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扰攘,字据失落,查无迹,倘来日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 日。
代笔人 许五湖
为中人 许扶罩
在场见人 胞弟士棕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 叶土各
叶接传
即日各、传兄弟等同中亲收过字内契明银十六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内添「在摆接堡枋寮街」七字,声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扰攘,字据失落,查无迹,倘来日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 日。
代笔人 许五湖
为中人 许扶罩
在场见人 胞弟士棕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 叶土各
叶接传
卷一 总论 第 534 页
第三二 卖契字
立卖契人侄瑞腾,有自置园地一所,坐落土名沙麻厨艋舺渡头北皮寮,内拨出店地一处,东至陈家,西至街路,南至街路,北至三角窗店墙,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凭中卖与族叔行公前来承买,时值银一十二元正,其店地即付行叔公前去起盖店屋,居住生理。如有交加不明,系卖主侄腾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历年地基税银三钱,交还地主侄腾以代纳租饷,不得少欠异言。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 日。
为中人 兄泰公
知见 男耀祖
立卖店地主人 侄林□
卷一 总论 第 534 页
第三三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人彭扁等,有承给得陈元记店地基一坎,址在台北城外大稻埕市场后长兴街,坐东向西,自前至后五丈四尺,宽两边三丈四尺,计平方十八丈三尺六寸。东至林自己店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路中为界,北至彭扁自己店墙中为界,
卷一 总论 第 535 页
四至明白,年纳地基银三元零六钱正。兹扁不欲起盖,托中引就卖与林涌泉身上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值得现销银六十一元二角正。银即日同中交扁收讫,随将此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起盖居住,永远掌管。自此一卖千休(以下略)。
光绪二十四年六月 日。
执笔人 林次人
为中人 陈为
知见人 母亲彭氏
立杜卖尽根地契人 彭扁
光绪二十四年六月 日。
执笔人 林次人
为中人 陈为
知见人 母亲彭氏
立杜卖尽根地契人 彭扁
卷一 总论 第 535 页
第三四 出地基字
立出地基字人黄林氏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地基一段,坐落土名艋舺粟仓边竹围,内旷地一所,踏明界址,丈声四至。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出他人,付其起盖厝宅,先问该亲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向与洪建观出首承,三面言议时定无利碛地银六大元。银即同中交收足讫,言约每年贴纳地基税银三大元,订约六月交还,不得短欠分毫。其地基立照字内厝场踏明,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厝宅居住,或出税他人,听从其便,永为己业,不敢阻挡。倘日后厝宅损坏,听银主翻盖修造,任从主裁,
卷一 总论 第 536 页
氏等不敢加增税银,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氏承祖遗下应的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又保无上手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弊,氏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出地基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字内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厝后带圹地一所,阔各基路,深至沟墘各为界,永为庭宅,不得起盖混争滋事。每年该纳税银一元五角正,声明,照。
道光十七年十月 日。
代书并为中人 潘得春
知见人 黄清元
在场男 万生
立出地基字人 黄林氏
即日同中收过字内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厝后带圹地一所,阔各基路,深至沟墘各为界,永为庭宅,不得起盖混争滋事。每年该纳税银一元五角正,声明,照。
道光十七年十月 日。
代书并为中人 潘得春
知见人 黄清元
在场男 万生
立出地基字人 黄林氏
卷一 总论 第 536 页
第三五 缴卖地租契字
立缴卖地租契人连沙,有明买过林泰公地基租银三钱,历年自己店租付沙掌管,银永为己业。今因乏银费用,将明买泰公地租托中引就与郑集记边尽卖出剑银一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地租即付银主掌管,永远为业,日后断无异言取等情。此地租系沙明
卷一 总论 第 537 页
置,亦无交加不明;如有,沙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缴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并缴上手契一纸,再炤。
即日收过契内银一大元正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 日。
为中人弟 连粪观
并代笔人侄 连浸观
知见人胞弟 连富观
立卖地租契人 连沙观
再批明:并缴上手契一纸,再炤。
即日收过契内银一大元正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 日。
为中人弟 连粪观
并代笔人侄 连浸观
知见人胞弟 连富观
立卖地租契人 连沙观
卷一 总论 第 537 页
第三六 收银退地基租字
同立收银退地基租字人大加蚋保莲花池六房公记林瑞茂等,有承祖遗下公地一所,址在莲花池边。前年王宝卿官承父明买陈皆自买上手店屋一座二进,内阔一丈八尺,前后一十二丈,东至骆家壁中为界,西至蔡家壁中为界,南至大巷中为界,北至车路中为界,四至界址当面踏勘明白,逐年纳本六房地基租银四元,历收无异。因今本六房等乏银别用,叔侄公议,愿将此王家所有店屋之地基出卖于人,先问本房中叔侄人等不欲承
卷一 总论 第 538 页
受,外托中引就向与王宝卿官身上借出退地基租来银十五元,叔侄公议愿将逐年地基租银卸减三元外,每年应纳地基实银一元。其银即日同中当面亲收足讫;其店地归银主王家掌管,任从修创升高,不敢阻止。其地基租每年应实银一元,永远归林瑞茂约年终交清给收,取完单存照。此系各相甘愿,不得反悔,亦不得异言再滋旧端。保此地基系林瑞茂等六房叔侄承祖遗下之业,与诸亲疏叔侄人等无干,亦无先借别家,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六房中金球、中泽、永合等出首力挡,不干银主王家之事。口恐无凭,合同立退地基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公收退地基租字内来银一十五元足,再炤。
同治九年 月 日。
代书人 张云腾
为中人 林来庆
经手知见人 林金球
林中泽
林永合
同立收银退地基租字人 六房公记等
即日同中公收退地基租字内来银一十五元足,再炤。
同治九年 月 日。
代书人 张云腾
为中人 林来庆
经手知见人 林金球
林中泽
林永合
同立收银退地基租字人 六房公记等
卷一 总论 第 538 页
第三七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卷一 总论 第 539 页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张喜成,有承祖父遗下地基一所,址在基隆街大井头,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地界内抽出石路下地基一段出卖,东自许炎嫂起,西至林喜厝地止,共柒顷半,南至石路,北至新店后各为界。内抽出黄盛婶一坎在外,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何城官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将界址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立即过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价值千金,成及子孙不敢言找赎之理。保此地基系成承祖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及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情,成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地基契字内佛面银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屯丁业主
光绪辛巳年十月 日。
为中并代笔人 许光辉
知见人族兄 妈福
在场见人妻 朱氏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 张喜成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地基契字内佛面银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屯丁业主
光绪辛巳年十月 日。
为中并代笔人 许光辉
知见人族兄 妈福
在场见人妻 朱氏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 张喜成
卷一 总论 第 540 页
第三八 卖地租银字
立卖地租银字人林瑞锦,有店地一间,在艋舺路头旧横街,坐东向西,先年给佃起盖,年应纳本宅地租银三钱。将此地租卖与谢宅一大元,即日收讫。自此以后,逐年免纳。此系二比甘愿,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卖字一纸为炤。
即日收过字内银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二年月 日。
为中人 吴志叔
知见人 翁老
立卖地租银字人 林瑞锦
卷一 总论 第 540 页
第三九 借银单
立借银单人地主王振发,今有朱垂训承买店地基一所,每年应纳发地租银三钱,历年清楚。发欲回内地,愿将每年地租银与人胎借抵利。亲向店主朱垂训相商,借出佛银五元交发收讫,言约银无利息,每年地租银免纳。约明后日发还银之时,每年地租银照旧完纳,不得刁难。今欲有凭,立借银单一纸,付执为照。
同治四年三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541 页
立借银单地主
卷一 总论 第 541 页
第四0 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黄杨波暨四房等,有承高祖黄世贵遗下地基、菜园、厕池一所,址在艋舺半路店街、布埔街、竹巷尾横街、帆寮口、沪尾渡头王公宫边后菜园等处,东至陈家田为界,西至河为界,南至后菜园石路下,由半路店街二十六番户,直透锦珠馆巷,至王公宫边为界,北至竹巷尾横街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别用,托中卖与山田海三,时同中三面议定价金六千元,即日交收足讫;其将地基、菜园、厕池一切,交与买主前去掌管,依收地基租金,永远为业。保此等系杨波及四房等亲承高祖遗下,与别人无干,亦无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杨波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大契连司单一纸,又菜园丈单一纸,计三纸,付执为炤。
一、批明:即日同中亲收契内银六千元足,再證。
一、批明:卖主交地完了,后日不能反覆取赎此地;而买主交金完了,后日不能反覆向讨价金,声明,再證。
登字第百八十六号。
卷一 总论 第 542 页
奎府园及地基。
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六日。
为中代笔人 蔡石奇
在场知见人 四房等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證 黄树枝
黄杨波
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六日。
为中代笔人 蔡石奇
在场知见人 四房等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證 黄树枝
黄杨波
卷一 总论 第 542 页
第四一 胎借字
同立胎借字人外新丰里关帝庙街黄熟,有承祖父遗下田一所,坐落在本街吴偿店后,东至何家,西至吴家,南至吴家,北至何家壁,四至明白为界,年税吴偿愿贴地税六八银一元五角。今因乏银费用,外托中引就向与本街曾万益借出七三银八元正,每年愿将地税抵利,不限年月,听熟备足母银赎回借字一纸,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胎借字一纸,付银主收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间借字银七百三十八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七年月 日。
为中人 林荫
卷一 总论 第 543 页
知见人 妻吴氏
同立胎借字人 黄熟
代书人 陈泉
同立胎借字人 黄熟
代书人 陈泉
卷一 总论 第 543 页
第四二之一 卖尽根地基字
立卖尽根地基字人鹿港北头廖松,有自己建置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兴街,坐东向西,东至鱼池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施宅为界,北至章宅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为家两难,乏银费用,愿将地基出卖,先向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新兴街税户萧李氏,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其银随即交收足讫;其地基付银主前去掌受,不敢异言生端。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仁义交接,甘心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根地基契一纸,付执为炤。字内批明:上手契为戴逆反乱迁移失落,不得缴连,再炤。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地基契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完足,再炤。
光绪壬午年十月 日。
为中人 施水珍
知见人母亲 廖吴氏
卷一 总论 第 544 页
立卖尽根契字人 廖松
代笔人 蔡勇
代笔人 蔡勇
卷一 总论 第 544 页
第四二之二 杜卖尽根断地基字
立杜卖尽根断地基字人彰化厅线东堡彰化南门街萧虎、萧镇兄弟等,承祖遗下空地基一所,址在鹿港新兴街,东、西、南、北四至俱载上手契内。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鹿港新兴街原税主林等官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基随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千休。保此业乃虎、镇等承祖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镇、虎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尽根断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交收过尽根断契字内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完明,再炤。
一、再批明者:其古井与魏家均分各半,声明,再炤。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五月一日。
为中人 吴越
卷一 总论 第 545 页
在场知见人 母萧李氏
立杜卖尽根断契字人 萧虎
萧镇
代笔人 黄正斌
立杜卖尽根断契字人 萧虎
萧镇
代笔人 黄正斌
卷一 总论 第 545 页
第四三 杜卖尽根厝地字
同立杜卖尽根厝地皮字人黄万,承先父自置厝地一座,阔一丈八尺,长六丈,自备工本,址在玉田街,座北向南,东至蔡家厝为界,西至黄万自己为界,南至车路中为界,北至黄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项别用,将厝地皮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既不欲承受,后托中引就向与宗叔黄承买,三面议定地皮价佛银五十元正。即日同中将佛银五十元付交黄万亲收足讫,就将厝地皮同中界址明白,交付宗亲黄前去掌管起盖,日后价值千金,黄万不敢言及赎回。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如有来历不明,黄万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字乃有据,同立卖地皮尽根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逐年要纳林本源地基银,不干卖主之事,买主自当完纳,再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许隆
卷一 总论 第 546 页
为中人 吴趖
在场知见侄女 黄氏
立杜卖尽根地皮字人 黄万
在场知见侄女 黄氏
立杜卖尽根地皮字人 黄万
卷一 总论 第 546 页
第四四 卖地皮契字
立卖地皮契字竹堑社白番卫珠秀妈、卫钱氏,承祖父遗下有地基一块,坐落土名新埔庄,东至陈阿熊屋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北至陈振隆屋为界,南至阿文园为界,四址分明。今因乏用,情愿将地皮出卖,托中引就汉人吴阿来前来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佛银五大元正。即日银、契两相交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等情。又议每年吴来应纳出地骨租钱五百文,至冬成十月交秀收入。保此地委系自己承祖父分授遗下的,并无干叔侄兄弟物业等弊。自卖之后,即交与吴来前去永远架造屋宇掌管,卫秀不敢异言阻抗,日后再不敢异言生端滋事等情。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卖地皮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面银五大元正,再照。
嘉庆十七年八月 日。
中人 周和岐
卷一 总论 第 547 页
场见姑丈 吴丁伯公
代笔人 吴乃恭
立卖地皮字竹堑白番 卫钱氏
代笔人 吴乃恭
立卖地皮字竹堑白番 卫钱氏
卷一 总论 第 547 页
第四五 杜卖地基契字
立杜卖地基契人戴迎传,先年承买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庄,东至邱四店脚起,至西三丈阔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园壆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使用,先问房亲人等不就,托中送与亲廖周魁出首承坐,当日三面言定出得时值银十大元正。其银即日色现交迎父子亲收足讫;其地基任魁管业架造,迎不敢多生枝节阻挡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买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来历不明,系迎一力抵挡。此地基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甘愿,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地基契一纸,付执照。
批明:此地基后架造二店,每年纳地基银一元,再照。
批明:实收契内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嘉庆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见人 邱阿四
卷一 总论 第 548 页
在场弟 戴思传
男 戴锦辉
立杜卖地基契字人 戴迎传
男 戴锦辉
立杜卖地基契字人 戴迎传
卷一 总论 第 548 页
第四六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士各、叶接传等,有承先父叶娥遗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摆接堡枋寮街,坐东向西,东至黄家为界,北至李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出卖,托中向与林德安官相商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估值杜卖尽根店价银十六元正。两相喜悦,银即日同中交各兄弟亲收足讫;随时将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掌管,任从起盖居住,不敢阻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各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洗贴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各、传兄弟等同中亲收过字内契面银十六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内添「在摆接堡枋寮街」七字,声明,再照。
卷一 总论 第 549 页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扰攘,字据失落,查无迹,倘来月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 日。
代笔人 许五湖
为中人 许扶罩
在场见人 胞弟士棕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 叶士各
叶接传
光绪十年八月 日。
代笔人 许五湖
为中人 许扶罩
在场见人 胞弟士棕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 叶士各
叶接传
卷一 总论 第 549 页
第四七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有自己之业遗下地基店地坎半,连过水,土名贯在摆接堡枋寮街大桥头,坐西向东,前去阴沟为界,后至林本源菜园为界,左至翁滔店为界,右至游家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纳林业主地基租银一钱五分正,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置,自己情愿将此店地基出卖与人,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徐文通出首前来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极价银一十一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炎亲收足讫;随将地基尽行踏明,交付买主前来起盖居住,掌管永远为业。保此业系是炎自
卷一 总论 第 550 页
己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炎自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葛藤永断,炎等及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字一纸,并缴上手老契一纸,又带简赐水卖契二纸,又带上手字一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炎收过契字内尽根价银十一大元足讫,再照。
光绪丁亥十三年四月 日。
代笔人 李开春
为中人 胞弟林老港
知见人 胞叔林士也
在场人 胞兄林田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 林光炎
即日同中炎收过契字内尽根价银十一大元足讫,再照。
光绪丁亥十三年四月 日。
代笔人 李开春
为中人 胞弟林老港
知见人 胞叔林士也
在场人 胞兄林田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 林光炎
卷一 总论 第 550 页
第四八 转退卖地基字
立转退卖地基字人黄泉,缘于上年间承买过吴家厝宇一座,坐落海山堡大嵙崁街草店尾福德祀前左侧,东至黄家为界,西至苏家为界,南至消水沟为界,北至街路为界;
卷一 总论 第 551 页
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配纳地基租银一角五点正。其厝适于乙未年被乱焚燬,今剩基址,因无力兴建,今兼乏银应用,情愿将此基址退卖于人,托中引就与柯士九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依时黜退尽根价银十元正。即日立字,银、字同中两相交付亲收足讫,随将前踏明四至内基址,付买主前去架造高堂,永为己业。保此基址委系泉明买过吴家之地,与别人无干,亦无拖欠大租不清,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泉一力担当,不干承买人之事。但此基地一卖尽休,葛藤永断,四至界内寸土无留。筑建大厦,异日身及子孙不敢找赎觊觎滋端。此系现银明买,亦非债估,并无迫勒,各无反悔。口恐难信,今欲有凭,立转退卖尽根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泉同中亲收过退卖尽根字内价银十元正足讫,照。
业主
光绪二十三年岁次丁酉腊月 日。
代书人 李十人
为中人 吕天来
在场见人 沈永传
立转退卖尽根基地字人 黄泉
即日泉同中亲收过退卖尽根字内价银十元正足讫,照。
业主
光绪二十三年岁次丁酉腊月 日。
代书人 李十人
为中人 吕天来
在场见人 沈永传
立转退卖尽根基地字人 黄泉
卷一 总论 第 551 页
第四九 退桁桷茅屋盖字
卷一 总论 第 552 页
立退桁桷茅屋盖字人李永,同侄坤福等,先年承父遗下有向福仁季等过旧屋,自备修葺,当日言定递年该纳税地租银共一元正,其厝埔园交付掌管。迨至咸丰二年,茅厝被风台损倒,时将桁桷指交十八份等,续后邀永再复架造,划定界址,东至陈淡水墙为界;西至廖孟墙为界,南至前沟水沟车路为界,北至庙后墙直透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永掌管,自备工本架造茅厝二进,永远居住。当日议定递年该实地租银八角正,至八月期完纳清楚,给出完单执,经永同侄等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自架造茅厝二进,桁桷、门窗、户一应在内,尽行出退与人,先送房亲人等俱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送与廖文盛姊夫前来出首承退,当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时值价银三十六大元正。即日立字,银、字两相交付亲收足讫;其屋宇等项,并前福仁季划定四至界址,随即同中踏明,一概尽交付盛居住,任从架造瓦厝,修筑永远为业。保此茅厝系永同侄自架造之业,与房亲等人无干涉,并无来历交加拖欠地租不明,亦无典当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系永同侄等一力抵挡,不干承退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退茅厝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炤。
即日同中氏同长孙杨涂亲收过字内佛银三十五大元正足讫,批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林维中
即日同中氏同长孙杨涂亲收过字内佛银三十五大元正足讫,批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林维中
卷一 总论 第 553 页
为中人 简娘屘
在场见人媳妇 杨吕氏
立杜卖尽根茅厝字人 杨门陈氏,同长孙杨涂
在场见人媳妇 杨吕氏
立杜卖尽根茅厝字人 杨门陈氏,同长孙杨涂
卷一 总论 第 553 页
第五0 补给地基垦批字
立补给地基垦批字霄崙二社业主萧永芳、佃首江有源等,缘二社遗下大姑崁庄上街西畔店一坎,东至车路为界,西至江家竹围为界,南至江构园毗连为界,北至江兴科园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兹因佃户江荣宝有承祖父江用资先年向社承给垦批架造房屋,祗因年久以及遭乱,垦批失落,是以向得二社业主补给垦批,照旧管业。当日言定递年应纳二社地租银一钱正,按至八月为期,完纳清楚,向给完单执照。保此地基委系二社遗下之业,并无别给与人以及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系二社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店中惟准生意,居家安业,不许聚赌窝匪,逞凶滋事等弊。日后佃户倘要别创移居,任从售退,但要通知业主过佃,不得私授。此系两愿,并无抑勒,今欲有凭,立补给地基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后日若有架造店铺,地租加伸,照街众所行,不得刁难,批照。
业主
卷一 总论 第 554 页
佃首
光绪二年十一月 日补给。
代笔社记
光绪二年十一月 日补给。
代笔社记
卷一 总论 第 554 页
第五一 店地基单
立店地基单业主林源记,有承管圭武子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大稻埕北门街瞿公庙顶,议收现销,给地盖屋,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张来发交到现销银四十三元二角,随踏出店地二坎额,坐北拱南,长连车路中三丈三尺、二丈一尺,阔包墙路一丈八尺、一丈八尺,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银三元四角五点六釐正,听付张来发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递年应纳地基银,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 日给店地单。
卷一 总论 第 554 页
第五二 店地单
卷一 总论 第 555 页
立给店地单业主林源记,有承管圭武子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稻北门口瞿公庙顶,议收现销,给地盖屋,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黄紫官交到现销银二十四元五角,随踏出店地一坎,第首坎额,坐南拱北,长车路中三丈五尺,阔包墙路一丈八尺,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一元九角二点正,听付黄紫官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 日,给店地单林源记。
批明: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 日,给店地单林源记。
卷一 总论 第 555 页
第五三 店地单
立给店地单业主林弼益,有承管大嵙崁街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大厝口上街,议收现销,给地盖厝,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陈球交到现销银一十四元五点,随踏出店地一坎额,坐西拱东,长连车路中五丈五尺,阔包墙路一丈一尺五寸,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银一元四角零五点正,听付陈球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卷一 总论 第 556 页
批明:递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四月 日给店地单。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四月 日给店地单。
卷一 总论 第 556 页
第五四 杜卖尽根店屋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人庄玉如,有承先父庄朝宗在日,于光绪十五年间,明买吴锦坤遗下店屋一座二进,址在大加蚋堡艋舺布埔街,即今二十一番户。其店坐东向西,东至本店后进旷地外消水沟为界,西至店前车路港墘为界,南至骆家合壁为界,北至庄家壁外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深井头,以及门窗、户扇、楹桷、楼枋、浮沈、砖石,一切等项俱全。计阔实内一丈八尺,深共十九丈二尺,前每年配纳黄家地基银一元五角正,历管无异。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屋出卖于人,先尽问亲疏人等,俱不欲承受,爰托中引就与郑王氏粉凉出首承买,时同中见三面依时估值议定价银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玉如亲收足讫,随即踏明四至界址内所有门窗、户扇以及浮沈、砖石等项,上至天,下至地,并本店后界内旷地,一概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请官登记过户纳税,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物无留,日后玉如及子孙人等不敢言
卷一 总论 第 557 页
及找赎生端滋事等情。保此店屋系玉如承先父庄朝宗明买遗下之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交加来历不明情弊为碍;如有不明情弊,玉如同中见人等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笔则有据,特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一纸,并缴现买印契连司单一纸,前手典过杨家赎回典字一纸,计三纸。又前地基完单一张,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玉如同中亲收过典卖尽根店屋字内价银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西界虽至车路港墘,而买主郑家不能恃此界址任意建筑;倘后日如有要用之处,须向卖主庄家相议,方可举行,批明,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林斗山
为中人 李周记
黄东明
场见人 母庄陈氏
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人 庄玉如
即日玉如同中亲收过典卖尽根店屋字内价银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西界虽至车路港墘,而买主郑家不能恃此界址任意建筑;倘后日如有要用之处,须向卖主庄家相议,方可举行,批明,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林斗山
为中人 李周记
黄东明
场见人 母庄陈氏
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人 庄玉如
卷一 总论 第 557 页
第五五 垦 批
卷一 总论 第 558 页
给垦批业主余贵长,有草地内草厝一落,并厝后旷地一所,址在桃园街,坐西向东,前至街路为界,后至大车路为界,左至杨家厝为界,右至林家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草厝毁坏,旧佃林宇来久欠地租无力收筑,是以情愿退佃,今郭沛麟前来给垦认佃。自给之后,任麟盖筑居住,历年照旧例应纳地租二钱正,给出完单为照,不得少欠。其厝内亦不得窝藏匪类等情;如有此情,任从业主禀逐。今欲有凭,给垦批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嘉庆四年八月 日给。
业主
嘉庆四年八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558 页
第五六 杜卖尽根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人吕士勇、侄清南,有承祖父明买得陈敬老、郑士海瓦店地基一坎,年载地基租银一钱一分六釐正,址在锡口街中,坐南向北,前至车路为界,后直透至竹围为界,左至林店为界,右至王店为界,上至清天,下至天府,四至界址明白。前进瓦店一座,中进茅屋一座,后旷地基一所,并带门枋、户扇、水井一切等项,俱各在内。今因乏银别创,将店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与高兴利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议估值价银一百八十大元正。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店屋地
卷一 总论 第 559 页
基等项,随即踏明,付银主前去掌管,开张居住。保此店系勇之物业,与房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勇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契一纸,并缴印契连司单一纸,并缴印契连司单一纸,又上手契五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勇亲收过店契字内银一百四十大元正足讫,炤。
光绪十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李格
吕圳
场见并笔人 男海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茅屋契人 吕士勇
吕清南
即日同中勇亲收过店契字内银一百四十大元正足讫,炤。
光绪十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李格
吕圳
场见并笔人 男海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茅屋契人 吕士勇
吕清南
卷一 总论 第 559 页
第五七 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人高茂林等,有承父标泰明买得高接枝店前后两进、过水天井、并地基一座,坐东向西,贯在拳山堡大坪林新店下街。其界址,东至高家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刘家合壁为界,四至界址俱各同中踏明。今因茂林乏银费用
卷一 总论 第 560 页
,托中引就与族亲高但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尽根价银二十四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林亲收足讫,愿将店及地基界址,以及门枋、户扇、桁桷、杂物等项,一切在内,悉付买主但进入居住,或再翻盖,任从取裁,一齐悉付买主掌管,永远己业。今既卖价足业敷,一卖永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价值万金,林及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生端滋事。保此系是林承父明买之物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茂林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又缴郭廉买契卖契合共三纸,付执永为存炤。
即日同中林亲收过字内银二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林财建
为中人 黄进益
在场知见人招婿 廖阿财
立杜卖尽根厝契连地基字人 高茂林
即日同中林亲收过字内银二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林财建
为中人 黄进益
在场知见人招婿 廖阿财
立杜卖尽根厝契连地基字人 高茂林
卷一 总论 第 560 页
第五八 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
卷一 总论 第 561 页
立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人蔡张氏招妹、蔡氏福妹,情因先年承翁父蔡文秀遗下自置瓦店一坐三间,坐东向西,土名猫里街坑仔底,店前街路为界,南至徐家、董家店毗连墙为界,北至列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上尽天,下及地基,内带门窗、户扇。情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店出卖,凭人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引就刘骆氏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契并佛银二百八十大元正。即日银字过渡清白,并无债货准折短少,亦无包卖他人之业。保此业委系承翁父遗下之业,与他人无干。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增取赎。自卖以后,踏交银主永远掌管居住;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方一力抵挡。此乃二比欢悦,两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字一纸,又带老契一纸,共二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佛银二百八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同治二年四月 日。
说合中人 何如祯
店邻 徐双二
在见 刘鼎纲
知见堂弟 蔡旺
依说代笔 徐时中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佛银二百八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同治二年四月 日。
说合中人 何如祯
店邻 徐双二
在见 刘鼎纲
知见堂弟 蔡旺
依说代笔 徐时中
卷一 总论 第 562 页
立杜卖尽根瓦店字人 蔡张氏招妹
蔡氏福妹
蔡氏福妹
卷一 总论 第 562 页
第五九 杜卖尽根瓦茅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店契字人陈查某、陈定、陈木、陈柳功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分归管瓦茅店一座,瓦厝二间。茅厝二间,前后共四进,及带店窗、户扇、楼楹等项,俱各在内,址在街仔头,坐东向西,东至水沟路为界,西透凉亭,至大车路为界,南至苏家店壁中为界,北至陈家店壁中为界,四至界址登载分明,历年配纳地基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功兄弟等相议,俱情愿将此应分归管瓦茅店合全座及所带等项,一切尽断根出卖,先问亲房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甲街梁比美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断根瓦茅店价佛银六百零五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交收足讫;其瓦茅店全座,及所带等项,一概照界踏明,交付买主梁比美官前去掌管居住,开张生理,永为己业。而查某、定、才、柳等同自此一卖千休,寸土无留,葛藤永断,日后查某、定、才、柳功兄弟以及各房子孙等永不敢言及添贴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瓦茅店系查某、定、才、柳等承祖父遗下应分归管之物业,与亲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查某、定、才、柳等同出首一力
卷一 总论 第 563 页
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断根瓦茅店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字四纸,又归管字一纸,又付管字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断根契字内佛银六百零五大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其阄书字二纸,前经遗失,倘日后有寻出,不得横用,声明,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郭允有
在场人 陈全盛
知见人 陈门张氏
为中人 陈东权
陈藤
同立杜卖尽断根瓦茅店契字人 陈查某
陈定
陈才
陈柳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断根契字内佛银六百零五大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其阄书字二纸,前经遗失,倘日后有寻出,不得横用,声明,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郭允有
在场人 陈全盛
知见人 陈门张氏
为中人 陈东权
陈藤
同立杜卖尽断根瓦茅店契字人 陈查某
陈定
陈才
陈柳
卷一 总论 第 563 页
第六0 杜卖尽根契字
卷一 总论 第 564 页
立杜卖尽根契人白文得,有承祖自置茅屋一落,及旷地一所,坐落土名沙辘头西畔,东至东路为界,西至自己店后为界,南至五兴观厝为界,北至李益观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母子相议,愿将此茅屋及旷地托中引就与陈赐观前来承买,时三面言议,卖出佛银三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茅屋及旷地随即踏明,付银主前去起盖居住,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贴滋事。保此厝是得祖父自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得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收过杜卖尽绝根契字内佛银三十大元足,再炤。
再批明:上手契字二纸不带在内,批明,再炤。
道光十八年二月 日。
代笔人 王荣高
中人 蔡运观
知见母亲 白沈氏
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人 白文得
即日收过杜卖尽绝根契字内佛银三十大元足,再炤。
再批明:上手契字二纸不带在内,批明,再炤。
道光十八年二月 日。
代笔人 王荣高
中人 蔡运观
知见母亲 白沈氏
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人 白文得
卷一 总论 第 564 页
第六一 杜卖尽根店契字
卷一 总论 第 565 页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张得庆,有自置林开耀瓦店一座三进,又茅厝一进,又过水瓦厝一片,内门窗、户扇、水井、前后楼全院,坐落土名在牛骂头街东片店,东至山后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陈家店为界,北至廖家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应纳感恩社业主地基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卢言隆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店价佛银三百八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门窗、户扇、水井、及瓦过水,又带前进楼枋,上至天盖,下及地基,并店后墙围杂器等物件俱各在内,交付买主前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庆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等情。保此店系是庆自置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庆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并缴垦单一纸,上手字六纸,共八纸,付执为炤。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佛银三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如有上手契字抽起无缴,一概作为废纸,日后不敢提出争竞滋事,声明,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月 日。
为中人 邵永锡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佛银三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如有上手契字抽起无缴,一概作为废纸,日后不敢提出争竞滋事,声明,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月 日。
为中人 邵永锡
卷一 总论 第 566 页
为中人 杨流水
知见人 清年
在场人母亲 王氏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 张得庆(自笔)
知见人 清年
在场人母亲 王氏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 张得庆(自笔)
卷一 总论 第 566 页
第六二 卖尽根厝地字
立卖尽根厝地字人线东堡彰化城内北门街二百十五番户尤盾,有自建茅屋二座及埕一所,址在北门,其誊本一五九番地三釐二毫二丝,年纳足光佛庙七兑银一元五角。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茅屋及埕地出卖,爰托中引就向彰化城内总爷街第二十七番户吴德功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契价银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钱。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茅屋及埕地一概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听其开拆应用,或造墙起盖,尤盾不敢异言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赎回,历年听银主自向定光佛庙纳地基税。保此茅屋及埕地系尤盾自建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盾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根厝地字一纸,并缴誊本一张,家屋税领收證一张,合同三纸,付执为炤。
卷一 总论 第 567 页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钱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中人 黄象娘
知见人 颜荫娘
立卖尽根厝地字人 尤盾
代笔人 许锦标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中人 黄象娘
知见人 颜荫娘
立卖尽根厝地字人 尤盾
代笔人 许锦标
卷一 总论 第 567 页
第六三 出典契字
出典契人陈宁老,自己与夥记承坐明买瓦店一座,前后二进,坐在北港妈祖宫边,坐北朝南,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并店内大桶、研石、家器、杂物各件登明契后齐全。今因乏本营生,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日升号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出得员剑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店并家器物业一齐随时款交银主前去掌管,收纳税租,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宁自己与夥记承坐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不明等情,系宁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其店不限年,听宁备契面银足数送还,赎回原店契;若无银向赎,任凭银主掌管收税,永不敢言及。今
卷一 总论 第 568 页
欲有凭,立典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及夥记分拆愿字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现收过契内员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二年六月 日。
代书人 杨允厦
作中人 杨世春
立典契人 陈宁老
知见人 长男陈兴英
计开家器物件:
大桶八个、研石一块、中桶二个、小桶一个、踏枋及后撞三块、吹笼五极、板四块、择心三枝、大橱及厨仔二件、布规一个、大一个。
即日同中现收过契内员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二年六月 日。
代书人 杨允厦
作中人 杨世春
立典契人 陈宁老
知见人 长男陈兴英
计开家器物件:
大桶八个、研石一块、中桶二个、小桶一个、踏枋及后撞三块、吹笼五极、板四块、择心三枝、大橱及厨仔二件、布规一个、大一个。
卷一 总论 第 568 页
第六四 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打猫堡甘蔗崙庄谢蕃薯、薛芋等,有承祖父同明买瓦店二座:一座三进,在大莆林街头,坐东向西,其界址东至冢埔,西至街路,北至李家店,南至林家店,上至天瓦桷衫料,下至地,浮沈、砖石、门窗、户扇,四至明白为界;年纳薛地基租银三钱。又一座二进,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油车店后旷地,起盖馀地一丈
卷一 总论 第 569 页
三,北至刘家店,南至油车店,上至天瓦桷杉料,下至地,浮沈、砖石、门窗、户扇,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薛地基银三钱。今因乏银费用,蕃薯、芋等相议,愿将此二座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莆林街张阿六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值时价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课。蕃薯、芋等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再赎。保此瓦店果系蕃薯、芋系明承祖父同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蕃薯、芋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同治元年二月 日。
为中人 许田螺
代书人 卢清泉
同立杜卖尽根字人 谢蕃薯
薛芋
外带旧政府契尾一纸。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同治元年二月 日。
为中人 许田螺
代书人 卢清泉
同立杜卖尽根字人 谢蕃薯
薛芋
外带旧政府契尾一纸。
卷一 总论 第 570 页
第六五 杜卖绝根契字
立杜卖绝根契人三角仔庄简廪生,有明买简景太、简伯基瓦店二坎三进,坐落土名大莆林街,坐东向西,东至薛家厝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吴家店辟为界,北至巷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薛地租银六钱。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瓦店并地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大莆林街吴义裕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银一百七十六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与廪亲收足讫;其瓦店并地,又带门窗、户扇、楹桷、杉木、砖石、篱笆,随即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起盖,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瓦店系廪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廪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绝根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七十六元完足,再炤。
道光八年四月 日。
为中人并知见人 一兄简五伦
许进源
代笔人 简一水
卷一 总论 第 571 页
立杜卖绝根契人 简廪生
外带旧政府契尾一纸。
外带旧政府契尾一纸。
卷一 总论 第 571 页
第六六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义办务管内鹿仔草堡施厝寮庄第七十六番户施列,有承继父赵新万遗下瓦店屋二座,共四进,列应得东畔一座二进,并带门口亭仔,坐西向东,上至瓦桷,下及地基,并带水井小半口,以及浮沈、砖石、楼房、门窗、户扇、杉料俱各齐全,址在盐水港后街境,四至界址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瓦店屋一座二进出典,先问尽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盐水港伽篮庙街德昌栈出首承典,三面言议著下时价六八足平银二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此瓦店屋并水井,一齐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栈货,不敢阻挡。其店屋明限至六年终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倘至期无银赎回,仍听银主居住,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屋系列承继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列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典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来六八足平契面银二百大元,批明,再照。
卷一 总论 第 572 页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闰八月 日。
知见人 施勇石
为中人 施厨
立典契字人 施列
代书人 傅聘
再批:内带楼梯一张,以及内外进门榔全备。
知见人 施勇石
为中人 施厨
立典契字人 施列
代书人 傅聘
再批:内带楼梯一张,以及内外进门榔全备。
卷一 总论 第 572 页
第六七 杜卖尽根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契人朱腾碧,承隆泰号有瓦店屋一地,一座二进,带水井半口、楹桷、砖壁、门枋、户扇、浮沈、石器、出入门路,年登地租二间,址在府城外西定下坊南势街,坐南朝北,前至街,后至港,左至侯家店,右至吴家店,四至明白为界。今因隆泰号生理前年罢止,拖欠他人账项乏银清还,愿将此店屋出卖,先尽问亲属人等不愿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宅出头承买,三面言议著下时价佛银二百五十大元。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瓦店屋带地一座二进,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或招佃别税,收税纳地租,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终休,日后不敢言赎滋弊。保此店屋的系腾承隆泰号物业,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典借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腾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
卷一 总论 第 573 页
,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亲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上手契缴连共八纸,送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杜卖尽根契内佛头银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 日。
知见并为中人 朱仰企
亲立杜卖尽根契人 朱腾碧
即日同中收过杜卖尽根契内佛头银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 日。
知见并为中人 朱仰企
亲立杜卖尽根契人 朱腾碧
卷一 总论 第 573 页
第六八 卖契字
立卖契字陈质忠,有自置瓦店一间,带后面旷地一所,坐在镇北坊第十一堡第二十七甲,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沟墘,南至茅家,北至颜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问叔兄弟侄不愿承买,外托中引就卖与宅,著下时价银五十两广。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店及门窗、户扇、并楼枋、浮沈、砖石等项,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亦不敢言赎言取。此店系是自置,并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卖主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恐口无凭,立卖契一纸,并上手缴连一纸,并串票,付执为炤。
即日收过契面银五十两完足,再炤。
雍正四年九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574 页
为中人 粮长陈鉴官
立卖契人 陈质忠
立卖契人 陈质忠
卷一 总论 第 574 页
第六九 尽根绝卖契字
立尽根绝卖契人陈博受,自自置得茅店屋一座二进,坐东向西。上至厝盖,下及地基,坐落土名欢慈寮街中节,东至谢家厝,西至车路,南至柳家店,北至林家店,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郡城内陈金记边尽根绝卖出时价佛头银一百三十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店厝即搬空,付银主前去居住掌管,永为己业,或翻盖起造,听从其便,不敢阻挡。保此店屋系博受自置之业,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情弊,受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并无增添洗找滋事,及至子孙亦不敢藉端诈吓。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尽根绝卖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四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炤。
即日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二年四月 日。
作中人 柳茂林
卷一 总论 第 575 页
立尽根绝卖契人 陈博受
知见人 男 恭
生嗣子李添成
代书人(自笔)
知见人 男 恭
生嗣子李添成
代书人(自笔)
卷一 总论 第 575 页
第七0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大竹里埤头街本城内张绞,有承父与戏西甲庄陈光传二人合夥明买过陈瑞、陈吉等瓦店油车二座,共六进,前草亭一所,店后灶脚一间,连司阜房一间在内,土名坐落在外北门城内,年带纳黄头家地基租银四元零二钱,东西南北四至俱载在本契内。又店前过沟豆埕地一所,东西四至亦载在大契内明白为界。其豆埕地,年纳黄家地基租银一钱。后面旷地一所,店内油车及车内外家器杂物俱各全备。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夥陈光传三面言议出头承买,依时估值佛银二百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前后内外器具杂物,一尽付交银主前去掌管,开张出税修理,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自后子孙不得生端言找及赎滋事。保此店、豆埕旷地、家器杂物,一半系是绞承父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绞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
卷一 总论 第 576 页
。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杜尽绝根契一纸,并缴连合夥印契一纸,上手契五纸,又带豆埕契一纸,共合八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自己一半契面佛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林联
知见人 妻氏
立卖杜尽根绝契字人 张绞
代书人 (自己亲笔)
契后批明:店内家器杂物共九十件,俱载在大契约之内。大桶一脚,合共九十一件,批明,再炤。
契尾
计开:大竹里业户陈光传买张绞瓦店二座,坐落土名北门外街,用价银一百九十七两六钱,纳税银五两九钱二分八釐。
布字八千四百五十三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陈光传准此。
道光二十七年五月 日。
即日同中收过自己一半契面佛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林联
知见人 妻氏
立卖杜尽根绝契字人 张绞
代书人 (自己亲笔)
契后批明:店内家器杂物共九十件,俱载在大契约之内。大桶一脚,合共九十一件,批明,再炤。
契尾
计开:大竹里业户陈光传买张绞瓦店二座,坐落土名北门外街,用价银一百九十七两六钱,纳税银五两九钱二分八釐。
布字八千四百五十三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陈光传准此。
道光二十七年五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577 页
第七一 杜尽卖契字
立杜尽卖契人蔡遗,有明买得瓦店一座三进,坐落阿缑下街,坐北向南,东至戴家店,西至林家店,南至车路,北至曾家宅,四至明白为界,年纳地基税银一钱五分。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瓦店一座三进出卖,先问尽叔兄弟侄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与郑宅出头承买,上至砖瓦、楹桷,下门窗、户扇,以及水井、砖石,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三进随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一卖终休,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店的系遗明买物业,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遗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尽卖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炤。
其馀若有上手契,日后寻出,无用物,再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番银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 日。
为中人 林词观
立杜尽卖契人 蔡遗
知见人 蔡柯
卷一 总论 第 578 页
代书人 许玉衡
契尾
计开:业主郑蟾观买蔡遗瓦店,坐落阿缑街,用价银一百三十六两六钱,纳税银四两九分八釐。
布宁一万八百五十五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郑蟾观准此。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 日。
契尾
计开:业主郑蟾观买蔡遗瓦店,坐落阿缑街,用价银一百三十六两六钱,纳税银四两九分八釐。
布宁一万八百五十五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郑蟾观准此。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 日。
卷一 总论 第 578 页
第七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港西里万丹中街泉源美号,即是南安县十一都霞宅乡陈献琛,领儿祈谋、元英、筹谋、完勉、宗看、宗坪、宗占兄弟在台,有承祖父阄书份内义记应得瓦店一座,前后五落,连过水中央叠楼阁后,并菁礜、菁桶在内,坐落士名万丹中街,坐西向北。因前年有积欠新庄仔庄洪印振隆号账项,至光绪十四年间较讨,难以了局,嗣后二比敢公理处,泉源美号等自思无力抵还,愿将义记应得阄书内抽出坏瓦店五落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与本街石振复兴号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佛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讫,随将五落瓦店及楼阁,
卷一 总论 第 579 页
并菁礐、菁桶、前后门窗、户扇,并浮沈、砖石、水井所载之物,一切点交银主前去修理居住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坏瓦店系是泉源美号等应得祖父阄份之额遗下物业,与主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等情,泉源美号立即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义记阄书一本,合共二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十五年(岁己丑)蒲月 日。
代笔人 朱文良
族亲中人 陈蕃薯
陈旺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泉源美号(即陈献琛)
领男 祈谋
元英
祈筹
宗坪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十五年(岁己丑)蒲月 日。
代笔人 朱文良
族亲中人 陈蕃薯
陈旺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泉源美号(即陈献琛)
领男 祈谋
元英
祈筹
宗坪
卷一 总论 第 580 页
宗看
宗勉
宗占
宗勉
宗占
卷一 总论 第 580 页
第七三 卖契字
立卖契字人恒春县城内董投,有自己开筑茅屋店一间,坐落地名贯在西门街,东至店前街路为界,西至店后公馆墙为界,南至陈家为界,北至本店为界,四至注明为界。今因乏项费用,先尽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郭炎涂出首承买,时值价契面佛银「六八」一十五元足。其银、契即日三面同中收讫,愿将此茅屋店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面议限至四年终为满,任听卖主备出契面银赎回此店,异日不得刁难。果系此店董投自己物业,与别房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为碍,卖主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契字一纸,送执存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六八」一十五元足,批明,再炤。
光绪六年正月 日。
知见人 许拜
许振
卷一 总论 第 581 页
立卖契字人 董投
代书人 施国泉
代书人 施国泉
卷一 总论 第 581 页
第七四 执 照
执照
钦加同知衔、特授台南府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给照管业事。照得光绪十五年所封大穆降棍徒吴而、林来、陈四民、钟正、洪根、蔡金狡、沈管甫、林饼、陈其前、吴富、许全等开许窝匪馆各房屋,出示招变在案。兹据业户许达记以伊情愿承买各房屋,缴到契价四百元,禀请给照管业等情前来,除批示将银拨充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业户许达记即便遵照后开间数管业,须至照者。
计开:
吴富店一座,店主吴芋,东至吴家壁路,西至旷地,南至旷地,北至车路。
右照给业户许达记收执。
光绪十七年五月初八日给。
县行
卷一 总论 第 582 页
第七五 卖地基字
立卖地基字人翁清銮等,有承父遗下自己应份股额,得王能官起盖店地基一坎,历年应收税租佛银一元五角正。其店坐落土名在中港新街西畔,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别创,愿将地基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后街大帝爷出首承买,值时价佛银四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将地基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远记收。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内佛银四大元正足讫,批炤。
一、即日批明:会欠大帝爷佛银四十大元,再批炤。
咸丰元年 月 日。
代笔人 杜有理
为中人 杜台山
立卖地基字人 翁清銮
卷一 总论 第 582 页
第七六 给垦字
立给垦字人蓝载升,有承祖父遗下蓝兴堡东大墩新街头油车前左边旷地一所,其地东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墙壁界,北至旧街头隘门外为界,四至界址明
卷一 总论 第 583 页
白。今因王秀田欲起盖厝屋,议定给垦笔资银一十元,每年应纳地基银一元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笔资费即日交清;其他随即踏明界址,付与王秀田前去起盖,日后子孙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合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垦字内笔资银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业主蓝载升因家费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银二十五元,并去年实收笔资银一十元,合计三十五元,愿将右旷地指定界内,付王秀田永远筑室居住。从今以后,免纳地基银,即业主遗下子孙及房亲不得生端取讨,不得向他人买卖。今既两愿,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绪十四年三月 日。
说合人 余树
立给垦字人 蓝载升
代笔人 庄振良
即日同中收过给垦字内笔资银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业主蓝载升因家费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银二十五元,并去年实收笔资银一十元,合计三十五元,愿将右旷地指定界内,付王秀田永远筑室居住。从今以后,免纳地基银,即业主遗下子孙及房亲不得生端取讨,不得向他人买卖。今既两愿,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绪十四年三月 日。
说合人 余树
立给垦字人 蓝载升
代笔人 庄振良
卷一 总论 第 583 页
第七七 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
同立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人吴中湖、吴朝清等,有承祖父吴际盛名号承纳业主王崇
卷一 总论 第 584 页
山裔孙王顶大租田业一处,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内,今该地成为兴市。兹有佃户徐思之向给店地两处,每各六间,立付地基字二纸执照,两处每年照章应纳地基租共□□□□□元。湖、清等今因乏银别用,兄弟相议,愿将此两处地基租项□□□□元尽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户徐思之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地基租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亲收足讫,随将两处每年店地租项杜卖尽根,免分完单,每年带王家大租系归吴家自纳,不干买主之事。立凭准字,交付买主前去掌收抵利,永为己业。自至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分文不留,亦无典挂他人来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孙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现银明买明卖,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地租银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亲收过字内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八月 日。
代笔人 徐维新
为中人 石蕴辉
知见人 堂兄中霖
同立杜卖尽根地绝契人 吴中湖
吴朝清
即日同中湖、清等亲收过字内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八月 日。
代笔人 徐维新
为中人 石蕴辉
知见人 堂兄中霖
同立杜卖尽根地绝契人 吴中湖
吴朝清
卷一 总论 第 585 页
第七八 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人苏光辉,同侄金生、石玉等,有承祖父给得秀朗社埔地一所,址在新店下街。五坎半地基两所:因先年出佃人林欢起盖瓦店一坎两进,年纳地基银三大元正;又一所出佃人吴桢起盖瓦店一坎两进,年纳地基银三大元正。又配西畔厕池一所,东至赵家店石基脚,西至大溪,南至林家,北至陈家各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两所地基及厕池地出卖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高正兴号万典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言议杜卖尽根价洋银一百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即同中踏明厕池界址,及现佃对明地基两所,悉付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不敢异言。自此价足业断,一卖永休,日后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业系辉叔侄等承祖父遗下应得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辉叔侄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杜卖尽根及厕池地价洋银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该业上手垦批字一纸,尚有地基馀地不能并缴,倘日后买主要看之日,辉叔侄等应当取出,不得刁难隐匿,批明,再炤。
一、批明:该业昆赞应得一份;但昆赞已经过往约,均系辉叔侄等承接,不干他人
卷一 总论 第 586 页
之事,合声明再炤。
一、批明:字内涂改「同」字一字,「如」字一字,共二字,合声明,再炤。
光绪十四年十月 日。
代笔人 李维清
为中人 张树三
现佃人 林欢长子定
在场知见人 苏拱照
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人 苏光辉
侄 金生
侄 石玉
一、批明:字内涂改「同」字一字,「如」字一字,共二字,合声明,再炤。
光绪十四年十月 日。
代笔人 李维清
为中人 张树三
现佃人 林欢长子定
在场知见人 苏拱照
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人 苏光辉
侄 金生
侄 石玉
卷一 总论 第 586 页
第七九 执 照
执照
官商同仁局为执完单事。今收过黄秋发完光绪九年起,二十年止份地基银八元八角八瓣正,合给单,付执为照。
每年完银七角四点。
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二日单。
卷一 总论 第 587 页
执照
记收过大嵙崁新街屋户林登应纳癸巳起、丁酉止年份地租银三钱八分零釐正,合给出完单,付执为照。
业 主
丁酉阳月 日。
执照
记收过大嵙崁新街屋户吕宽官应纳己丑起、己亥止十二年地租每年一钱九分,共银二两二钱八分零釐正,合给出完单,付执为照。
业 主
己亥年桂月 日给。
记收过大嵙崁新街屋户林登应纳癸巳起、丁酉止年份地租银三钱八分零釐正,合给出完单,付执为照。
业 主
丁酉阳月 日。
执照
记收过大嵙崁新街屋户吕宽官应纳己丑起、己亥止十二年地租每年一钱九分,共银二两二钱八分零釐正,合给出完单,付执为照。
业 主
己亥年桂月 日给。
卷一 总论 第 587 页
第八0 地基字
立出地基字人吴生记,有承祖父遗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庄。吴德官向与生给出店地一坎,现销银九元正,坐东向西,长五丈,阔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陈为界,北至许家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随即交德官前去起盖掌管,不得推诿。现给地基单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卷一 总论 第 588 页
一、批明:即日收过现销地基银九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升利。
光绪七年八月 日。
立给出地基单字人 吴生记
一、批明: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升利。
光绪七年八月 日。
立给出地基单字人 吴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