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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明志书院案底 (自动笺注)
    附錄:明志書院案底目次
  卷一
護理北路淡防同知印務胡邦翰批…………………………………………………(五九)
督撫三院藩臬二司鹽本三道本府………………………………………(五九)
夏分詳文…………………………………………………………………………(六二)
府正核議…………………………………………………………………………(六八)
志書碑文………………………………………………………………………(七0)
募題建立義學簿序…………………………………………………………………(七二)
  匾額一…………………………………………………………………………(七三)
  匾額二…………………………………………………………………………(七四)
  匾額三…………………………………………………………………………(七四)
志書院引…………………………………………………………………………(七四)
  匾額四…………………………………………………………………………(七五)
  卷二
邑紳潘成清家聲新邑紳士陳濬芝陳朝龍等稟……………………………(七六)
淡水縣知照(札新竹縣同)………………………………………………………(七九)
董事興文………………………………………………………………………(八一)
諭各佃人……………………………………………………………………………(八三)
承辦董事興文紳士獻琛張鳳儀儒林等稟………………………………(八三)
飭押會算交收………………………………………………………………………(八五)
詳請立案……………………………………………………………………………(八六)
董事興文繳租項………………………………………………………………(八七)
新竹縣……………………………………………………………………………(八八)
董事興文催繳欠租……………………………………………………………(八九)
公元1894年
董事興文催繳光緒二十年份應繳租銀………………………………………(八九)
舉人潘成清稟………………………………………………………………………(九0)
淡水縣立案(札新竹縣同)………………………………………………………(九一)
志書院案底卷一
    護理北路淡防同知印務彰化縣知縣胡邦翰
  淡為臺北邊隅地方荒陋
新莊諸處戶口日繁,要皆經營耕種之人居多士子捧手橫經絃誦相勵者益寡。
夫天之生才,豈限於地?
亦惟鼓舞未有其人,故爾文風未振。
方今天子首隆學校作興土類,凡山陬海澨無不涵濡教化;則淡屬百里之地,當必有可造英才,為藝林之選者。
第與郡城相距殷遙彰化雖為唇齒之邦,而山溪曠邈負笈從師苦於跋涉
考之古制,自辟雍頖宮下至閭巷莫不有學,所以教士者既周且盛。
據於興直莊建立學舍,為多士藏修息游之所,事屬可行
該紳以四十餘年手創基業不私子孫,願將水田八十餘甲及莊圍房屋魚池捐充學舍膏火經費,僅抽田租百壹拾餘石,為生養葬祭之資,優游歸里
慕義無窮,實所罕覯
異日人材輩出莫非該紳為之始基
不朽之業,直與磺水鴙山同其流峙矣。
本分府雖暫爾代庖,樂與經始准據情通詳,以彰懿美
該紳先將田甲租額四至佃名及該莊房形勢遵照手諭繪圖造冊有無契約一併檢齊呈覆核明通送,粘單附詞。
    詳督撫三院藩臬二司鹽本三道本府
  護理臺灣府北路淡防同知印務彰化縣知縣胡邦翰為聖化已周海表微生志切興文
公元1763年
願捐莊業以建義學事乾隆貳拾捌年參月廿四日,據興直莊貢生胡焯猷呈稱:竊惟道重儒宗四海文風炳蔚;制明理備,千秋治教光昌
聖朝養士之恩,民懷鼓舞;蒙列憲作人之化,戶被絃歌
惟茲北淡偏陬,實東寧僻壤
左山右海疆土維遙。
賈販農耕士風未振。
良以地方固陋以故文教勿彰。
至興直一保,尤塹屬巨鎮,秀靈特異形勝斯開。
屏列岔山,半壁依為外險;湖連磺水,全江控在偏隅
平原萬頃膏腴足徵富庶市肆千家煙火,具見繁滋
鑿井耕田,久安樂土;漁歌畋史,漸啟人文
第因義學久湮以致師承無自。
雖彰山以南黨塾設教咸有右賢,而大甲以北之孤寒負笈苦於道遠。
是以有志之士難得成材可造之資,嘗多中輟也。
公元1764年
  猷籍隸汀州,居淡水
青年創業,已荏苒七旬白戶成家,實經營半世
將歸里,竊慕休風
欣逢駕抵新莊,首崇文學,猷願將手置興直保、興直莊竹圍房屋魚池項充義學,又年收租穀陸百餘石永作膳脩膏火之資,自乾隆貳拾玖年為始。
懇舉董事,悉交經理。
所有印契莊基額租數同各佃姓名,另造清呈送
伏乞通詳立案勒石莊前,俾得長存,冀無廢墜
從茲橫經庶士,盡沐鈞陶,即猷慕義微忱,與叨榮幸矣!
切呈等情
  據此卑職查興直保在竹塹城北百里,北為峰子峙山,南為崙山東面擺接山,西枕八里岔山,四面環繞平原廣闊水田肥美,實為臺北要區、天然巨鎮也。
中有
公元1746年
莊街一道商販雲集煙戶甚眾。
內地人民赴臺貿易,由郡而來北路必至於是
惟距塹城窵遠鞭長莫及
是以專駐八里岔巡檢,在彼彈壓
前人屢有設縣之議,因案關題達,未便輕率舉行
乾隆十一年,前巡檢文桂八里岔水土頗劣,移駐該保,遂為衙署,歷據該處生監具呈在案
邇年以來,各憲德化遠敷,人文漸盛。
在臺郡城彰邑雖均有書院,然相距殷遙負笈從遊,每苦跋涉
卑職荷蒙憲恩,委護淡篆,因公至彼,爰集多士,面加鼓勵
隨據汀州府永定縣貢生胡焯具呈前情
卑職親往查勘,該莊離新莊五里,在龜崙山八里岔兩山交接之處、土名平頂山之下。
緊靠山坡峰嵐甚秀。
外垣,內瓦壹進五間旁有廂房十二間。
前鑿池塘上接山水下灌莊田,其形適如半壁
以之改作義學,俾多土絃誦其中洵足振興文教
以中堂崇朱夫子神位,旁為講堂廂房作為學舍
至該戶田業乾隆十三年胡焯猷與林作哲、胡習隆三人合置之產,該生應得三股之一。
前任三次查丈報陞在案,地無寬裕戶名胡林隆。
其田八十甲零,印契確鑿現在並無控案及交割不明情弊
佃共貳拾柒人。
租額雖有八石、六石之別,皆係水田不論豐歉,年收租穀陸百零陸石玖斗零。
年輸正供壹百貳拾柒石柒斗三升九合,應納丁耗共銀拾兩參錢陸分零,月武灣、擺接二社番租二十三石三斗四升,又月武灣社餉銀兩參錢參分四釐
餘剩租穀作為義學經費,已屬敷用,該田係合置之業,該生一股,貼近山旁歷經丈定。
嗣後請以現定租額為准,仍舉公正董事
公元1764年
經司其事。
至該生捐充義學之外尚存租穀百壹拾餘石,作為養膳之費,亦在所一股之內,應聽該生自管業
第杜找印契已繳廳案上手,並原買契又存股夥之手,該生無憑執據
卑職給予印照為憑。
各佃亦經認耕明白
乾隆貳拾玖年起,歸義征收
仍請官給佃批,以免吞欠。
此案毋使胥役涉手,致滋需索之端。
至該生所請立碑之處,意在經久,應如所請撰給碑文刊立莊所。
一切章程卑職現將卸事,不及查辦,俟丞到日移交辦理,逐一定議繪圖另詳外,事關捐充義學,合先造冊詳送憲臺鑒察
至該生以數十經營手創之業,年老欲歸,不私於已,樂充義學,開臺北未有宏規,洵屬義舉;應否量予獎賞伏候憲裁
為此備由隨文同冊具申,伏乞照詳施行
須至申冊者。
  今申送清冊一本
    夏分詳文
公元1763年
  (官銜)為聖化已周海表等事乾隆貳拾八年七月十四日准堂臺關開:乾隆貳拾八年七月初三日蒙署布政使曹憲牌:乾隆貳拾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巡撫部院定批:據護理臺灣府北路淡防同知印務彰化縣知縣胡邦翰詳稱:查興直保山竹塹城北百里,北為峰子峙山,南為崙山東面擺接山,西枕八里岔山,四面環繞平原廣闊水田肥美
公元1746年
,實為臺北要區、天然巨鎮也。
中有新莊一道商販雲集煙戶甚眾。
內地民人赴臺貿易,由郡而來北路必至於是
惟距塹城窵遠鞭長莫及是以專駐八里岔巡檢,在彼彈壓
前人屢有設縣之議,因案關題達,未便輕率舉行
乾隆十一年,前巡檢文桂新莊街尾曾設義學一所
巡檢八里岔水土頗劣,移駐該保,遂為衙署
歷據該處生監具呈在案
邇年以來,各憲德化遠敷,人文漸盛。
在臺郡城彰邑雖均有書院,然相距殷遙負笈從師,每苦跋涉
卑職荷蒙憲恩委護淡篆,因公至彼,爰集多士,面加鼓勵
隨據汀州府永定縣貢生胡焯具呈前情
卑職親往查勘,該莊離新莊五里,在龜崙、八里岔兩山交接之處、土名平頂山之下,緊靠山坡峰巒甚秀。
外垣,內瓦屋一進五間旁有廂房十二間,前鑿池塘上接山水下灌莊田,其形適如半壁
以之改作義學,俾多士絃誦其中洵足振興文教
以中堂崇朱夫子神位,旁為講堂廂房作為學舍
至該戶田業,係乾隆十三年胡焯猷與林作哲、胡習隆合置之業,該生應得三股之一,經前任三次查丈報陞在案,地無寬裕戶名胡林隆。
其田八十甲零,印契確鑿現在並無控案及交割不明情弊
佃共貳十七人
租額雖有八石、六石之別,皆係水田不論豐歉,原收租穀陸百零陸石玖斗零,年輸正供壹百貳拾柒石柒斗參升九合,應納丁耗共銀拾兩參六分零,外應貼月武灣、擺接二社番租貳拾參石參斗四升,又月武灣社餉銀兩參三分四釐
餘剩租穀作為義學經費,已屬敷用。
田原三股合置之
公元1764年
業,該生一貼近山旁歷經丈定。
嗣後請以現定租額為準,仍舉公正董事一人經司其事。
至該生捐充義學之外尚存租穀百壹拾餘石,作為養膳之資,亦在所一股之內,應聽該生自掌管
第杜找印契已繳在案上手,并原買契又存股夥之手,該生無憑執據卑職給予印契為憑。
各佃亦經認耕明白
乾隆貳拾玖年歸義征收,仍請官給佃批,以免吞欠。
此案毋使胥役涉手,致滋需索之端。
至該生所請立碑之處,意在經久,應如所請,撰給碑文刊立莊所。
一切章程卑職現將卸事,不及查辦,俟丞到日移交辦理,逐一定議繪圖另詳外,事關捐充義學,合先造冊詳送臺鑒察。
再該生以數十經營手置之業。
年老欲歸,不私於己,樂充義學,開臺北未有宏規,洵屬義舉,應否量予獎賞伏候憲裁等由
據此飭查議備牌,仰府照依事理
立將淡水同知詳報貢生胡焯猷捐充義學租穀房屋等項,逐一確查核議詳覆,以憑核轉毋違等因
蒙此案前署廳申詳前因,并奉憲批各列府俱經批移查議在案
茲蒙前因,合再移催,為此備關,煩依事理,希即查明胡焯猷捐充莊田租穀房屋等項確數,應如何從優獎勵及定一切章程之處,逐一妥議,繪圖一樣五本,牒覆立案,以垂久遠,幸勿再延等因
  准此,卷查先於本年五月十三日,准堂臺批:前護廳同前由,奉批:查淡北人文漸盛,而講業所需,亟當籌及。
貢生胡焯聞風慕義以興莊房充作義學,並膳脩膏火,俾多士絃誦其中洵足振興文教,殊堪嘉尚
其應如何從優獎勵立定一切
章程,候移新分府逐一妥議造冊繪圖通詳立案,以垂遠久可也
此覆,冊存。
五月十三日,准堂臺移:蒙本道憲批:據貢生胡焯猷將自置莊田捐充義學,洵屬義舉允堪嘉尚,仰臺灣府查明莊房田甲租穀確數,作何定章程,垂之永久,及從優獎勵之處,妥議通詳立案,繳。
又於七月初二日,准堂臺移:蒙布政使司曹批:此案已奉撫院批司查議,仰臺灣府遵照另檄查議詳覆,以憑核轉,繳,冊存。
又蒙署按察使司徐批:據貢生胡焯猷將莊房租穀捐充義學,洵屬義舉,仰臺灣府移廳通詳督撫藩司臺道批示,繳,清冊存。
又蒙糧道朱批:據永定貢生胡焯猷將房屋魚池租穀撥充義學膏火,實屬義舉,殊嘉尚,仰臺灣府飭候督撫兩院暨各司道批示,繳,冊存。
又於七月十六日蒙學院批:據貢生胡焯將在臺手置田業捐充義學,洵嘉尚,其應否獎賞之處,應明臺衙門辦理可也
此繳,冊發還
又於八月初四日,准堂臺移:蒙總督院堂楊批:據護理臺灣府北路同知印務彰化縣知縣胡邦翰申詳貢生胡焯猷願將興直保興直莊竹圍房屋魚池項充義學,又年收租穀陸百餘石永作膳脩膏火之資,請自乾隆貳拾玖年為始,懇舉董事,悉交經理。
所有印契莊基田額租數同各佃姓名,另造清呈送,乞通詳立案勒石莊前,應否量予獎賞伏候憲裁等由;奉批:貢生胡焯獨捐房舍莊田建義學,洵稱義舉,深可嘉尚,仰布政司轉飭逐一確查繪圖議,及應作何獎勵之處,一并議詳察奪,冊並發
  蒙准此,敝廳查淡塹處臺陽之北,而興直一保距塹城又逾百里人煙輻輳商賈雲集,而峰蠻秀美,土地平衍,實為淡北之巨鎮
祇因各處至止者,非貿遷之民,即襏襫之子是以絃誦無(□),人文漸
方今天子菁莪棫樸雅意作人海隅日出之地,靡不思振興文教,以受甄陶,則該處設立義學,誠為淡北之要務
前據貢生胡焯猷呈捐自置房屋以為義學,並捐田甲以為經費,經前護廳胡邦翰情通,奉蒙各憲批議准堂臺移知前來
敝廳隨往該處加查勘。
該莊坐東向西,以竹圍外圍中有正屋一進五間兩旁廂房一十二間,後接山巖前臨池水
以立設立義學,應請於正屋中堂崇祀朱夫子神位,於臺郡廩增生員延請官音一人塾師,左為講堂,右為寢室兩旁廂房為學舍。
此皆現在規模,毋待補修葺也。
現在經理者,如書院之前,週以垣墻中設立正門,門之上額以書院名目業經前護廳胡遴有董事何捷成,並捐銀參拾兩給董事經理,取有領狀在卷。
現已購料,未開工。
向後事宜,應於正屋之前,另建前堂之楹,改奉朱夫子神位,以昭誠敬
生徒如果繁盛,並即添設學舍,另延學養粹經明行修之士,於中掌教
此時經費未備,容俟另為設法勸捐,將來經費之後隨時添補
胡焯猷所捐租穀,查與林作哲、胡習隆三人合置之產,該生應得三股之一,計田八十四釐參毫壹絲,前經,均係水田不論豐嗇,租無增減
租穀陸百零陸石玖斗玖升陸勺。
年應納正供壹百貳拾柒石柒斗參升玖合,丁耗共銀拾兩參
錢陸分零,外應貼月武灣、擺接二社番租貳拾參石參斗四升,又月武灣社餉銀兩參錢參分四釐外,所餘租穀以為義學經費
造清呈送
惟是此田係該生三股合置之田,旁尚有該生餘存養租穀百壹拾石零。
所有義學田租應官為另給佃批,仍令董事帶同各佃逐一明立造冊,並繪田形呈官備案,以杜將來侵越
向後收租納課及義學支用,切令該董事管理毋庸胥役經手
仍於每年早晚二季收租竣後,造冊呈官查核,以杜侵餂。
所有田園房屋印契,前據該生呈繳在案
生自養老之田,亦經護廳胡給予印照毋庸再為置議
其該生所請立碑之處,意圖經久,應如其請,仰懇堂臺詳請大憲撰發碑文開列官銜,敝廳召匠鐫刻立碑書院之側,仍將碑摹通詳各憲衙門備案,以垂永久
並請錫以書院嘉名,俾光海表
至該生以數十經營手置之業,年老欲歸,不私於己,樂義學,以開臺北未有宏規,洵屬義舉可否仰請大憲頒發匾額,敝廳如法製給,使海邦士庶咸知鼓舞,以示光榮,以昭獎賞
且前者有所嘉,後者益有所勸,而向後書院事宜,易以集成之處,統候憲示祇遵,是否允協
合就繪造圖通詳經承疏忽久後失於聲敘
又前護廳胡所造冊內,將經費餘存租穀悉作生徒膏火,而每年修理講堂學舍之費未經扣存,今敝廳查此項在所必需,另為增入,理合一併聲明
為此備由同書冊具牒。
須至牒者。
  今牒送清冊五本圖說五本
  至若清冊原詳相同外加一條:一、修葺房屋每年議穀三十石以為經費;俟將來房屋增添,另議酌增。
曾全抄。
九月初七日
  (府批回:候核詳,此覆,圖冊存。)
    府正核議
公元1746年
  核議臺北淡塹興直保四面環山,列峰秀峙,中間平原廣闊水田肥美,原為淡北巨鎮
惟因遠距塹城百里地處極北,煙火雖繁,人文未振。
乾隆拾壹年間,前八里岔巡檢文桂於該地新莊街尾曾捐義學一所,因講堂稀少旋即改為衙署,移駐巡檢在案
十餘年來,居民被沐聖澤憲思,烝烝向化,人文漸盛,義學急須籌及。
乾隆二十八年三月間,遂有寄居該地之汀州永定縣貢生胡焯慕義向風情願自置興直保莊田壹所捐充義學造冊呈請通詳勒石以垂永久
經前護廳彰化縣知縣胡邦翰查勘通詳,蒙奉各憲批檄查議,節經前府轉移遵照去後
茲准淡水同知夏瑚勘議牒覆前來。
敝府覆查貢生胡焯猷所捐興直保莊屋,其外竹圍中有正屋一進五間左右廂房十二間,經前護廳議請中堂崇奉朱失子神位,延請郡中廩膳生員塾師堂左講堂,右為寢室兩旁廂房為學舍。
經前該廳等先後勘明,不必修葺
屋前垣墻正門,經前護廳捐俸交給新選董事何捷成購料興築
現據該廳請於門上設立書院匾額
此皆莊屋捐充義學
公元1764年
定規模,均應如議辦理毋庸更議
所捐田畝坐址貼近山腳,原與林作哲、胡習隆合置之業,合將畫分三分之一,內胡焯自存養膳田計租貳百壹拾餘石外,經該廳等先後勘明,實捐田八十甲零四釐三毫一絲佃戶二十七戶,俱係水田無分水旱,年共收租陸百零陸石玖斗玖升六勺,除輸正供壹百貳拾柒石柒斗三升九合、納丁耗銀十兩參錢六分零、又貼番租貳拾參石參斗四升、社餉銀八兩參錢參分四釐外,餘穀存經費
均應如議,選立董事何捷成經理,將各處田官給佃批,頒飭董事率同勘明田段,立界造冊繪圖備案,以杜侵越
收租支用數目,以乾隆甲申年為始,每年歲冬董事造冊呈官查核,以杜侵餂。
經費各項,除輸貼租餉而外,前護廳設立祭祀脩金辛勞膏火四條丞又增入扣修葺房屋經費一條,均屬酌中定額,已屬無可增減
童冠膏火壹條,議將額費除外,剩穀照人均分,並無定數。
查年收租穀,除各項費用外,核計尚有餘剩穀二百三四十石,是否肄業人眾均分不致浮濫
應飭廳遵節定額,如分有餘剩,或此外尚有月課應行從優加獎筆札之費,統一善後事宜逐細備籌妥辦,以歸實用
應設董事業經前護廳遴委何捷成充當胡焯猷膳資亦經前護廳給照付管,均毋庸另議。
胡焯呈請立碑之處,原為經久起見,亦應如所請,仰懇憲臺轉請大憲恩賜錫予書院嘉名,撰發碑文發交該廳如式製匾勒石卓,分別建豎,以垂永久,以光海表
胡焯猷以數十經營置產業,慕義捐充,以開後學,且又獨力玉成,開臺北未有宏規,實
義舉應援臺邑申詳職貢楊志申願捐學田之例由憲臺給發匾額,以昭獎勵
至該廳所請義學前堂,添捐三間,并添設學舍,另延名宿掌教之處,既稱此時經費未備,應請飭令該處地方籌畫隨時添補多士雲從人文雀起,雖淡北偏隅庶幾郡城崇文海東書院互相輝映,共興文教矣。
是否合就該議具詳伏候憲臺察核
公元1763年
  本府將此核看通詳,於十月廿七道憲覺羅四批:據已悉,仰候藩司批示,繳,冊圖存
    明志書碑文
  粵惟世道之昌,迺極文明之盛。
國家奄有九有,百二十餘年,列聖相承,治隆化洽。
皇帝孕虞育,甄殷陶周,甫飭戎車,拓疆萬里神武丕著,文德彌照,五緯珠聯二紀璧合光被四表,瑞應乾垣,宇內同文海外有截
  興直保者,遠隸臺灣,僻居淡北,風土秀美氣象鬱蔥
髦俊萃臻,弦歌聿起,向文慕義實繁有徒
結想業精,不如居肆懷寶遠馳,莫若驅鑣,使鼓篋樂群擔簦時術
創興講席,詎曰緩圖。
志在聖賢,義利不淆於慮;心存經濟王霸必究其原。
標明志之名,冀成致遠之器。
  於戲
往昔荷蘭鳩據,鄭氏螘爭,斯固虎狼窟宅鯨鯤淵藪也。
今則海不揚波
,野皆樂土,易戰功禮樂,化甲冑詩書,摩義漸仁,山川生色
聖朝愷澤之敷,聲教之遠,載籍史冊,未獲前聞
猗歟休哉
  余備位臺衡,恭膺節鉞遙遙臺海,賜履及焉。
樂觀書院之成,有拜手颺言,與多士賡歌太平之化而已
是舉也,舍宅捐租,永定貢生胡焯猷功不可泯,書以為來者勸。
公元1764年
  時乾隆貳拾玖年甲申歲孟夏穀旦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兵部尚書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加一級楊撰。
  計開田租總收除外所立規條列明於後:
  一、佃戶胡旭盧等共二十七名,共耕田八十甲零四釐三毫一絲,共租穀陸佰零陸石九斗九升一勺
  一、年納正供穀一百二十七石七斗三升九合,勻丁耗羨銀共十兩三錢六分零,番租穀二十三石三斗四升,社餉銀八兩三錢三分四釐
  一、朱夫子春秋二祭每年應貼穀二十石。
  一、延師束脩每年議穀一百二十石。
  一、董事辛勞每年議穀三十二石。
  一、修葺房屋每年議穀三十石以為經費;候將來房屋增添,另議酌增。
  一、童冠膏伙,每年上下二季,除額費外,餘剩穀石照人均分
  一、租穀每年上下二季,各要乾淨量交不得虛濕。
  一、租斗依照布政司頒給斗平大,不得大小
  一、佃交租穀,每斗用斗蓋蓋平不得淋尖不蓋
  一、二十七佃,田經丈定,租已核實永遠不得加減
  一、義學竹圍二口池塘之水,原灌義學面前田畝雨晴聽蓄,決不得藉養魚阻擋
彰化縣淡水義學立碑
    募題建立義學簿序
  古者王宮國都下至閭巷莫不有學。
薄海內外,罔不率俾職是道也。
朝列聖相承,重熙累洽國學鄉學,董以師儒之官,而書院山長義學塾師封疆大吏守土有司,靡不承上旨創興修舉人文化成之效也。
  淡屬為臺北邊隅,士之習於文者益寡。
自大甲至雞籠綿亙幾及千里,有司馬以分刺,無校庠以育才考課彰邑送書院之建於郡彰者,有志之士負笈維艱
  興直保在淡屬適中之地,四面環山平原衍派,龜崙數峰,天然鬱秀
內地人民東渡者,必至於是而止。
前人請議設縣屬,經費不足而寢。
戶口眾則絃誦多,使不立學,將何以興教化而善風俗,此守土慨然興思也。
  胡君焯猷,汀人也,寄居淡水經營創業,迄數十年。
一旦立學自任,捐莊業房屋為學舍,又以田八十甲餘,計收穀陸百餘石,為生徒之費,開臺北未有宏規,實為
不朽盛事
余既為之通詳立案矣,但莊屋卑陋弗稱,祀朱夫子神位中堂,設肄業各舍於兩翼一切器具并庖湢,必完必美,則固藉好義解囊之功也。
今胡君樹先聲,我知必有慕義無窮聞風興起者,則擴而充之,他日設縣議行,安見發軔之基,不即為邑博士弟子舍菜地哉。
是則有望於二三同志也已
公元1763年
  乾隆癸未四月吉旦,賜進士出身文林郎俸滿彰化縣、前護北路淡防同知印務餘姚胡邦翰撰書。
    匾額
  特授福建分巡臺灣道兼理提督學政三級紀錄五次覺羅四為
    義
    篤
    甄
    陶
     永定貢生胡焯猷立
公元1764年
  乾隆貳拾玖年三月日穀
    匾額
  護理臺灣府淡防廳知臺灣縣隨帶紀錄十二次陶為
    慕
    義
    興
    仁
     永定貢生胡焯猷立
  乾隆貳拾玖年五月日穀
    匾額
  賜進士出身文林郎俸滿彰化縣知縣、前護北路淡防同知印務餘姚胡邦翰
    功
    滋
    麗
    澤
     永定貢生胡焯猷立
  乾隆貳拾玖年十一月日穀
    明志書院引
公元1731年
  淡水昔隸彰化
雍正九年,移駐郡司馬竹塹,遂劃大甲以北為淡轄。
地土荒陋
公元1763年
士之志於學者益寡。
黨庠之設,鄉校之師,皆未之聞。
乾隆二十八年春,予暫綰淡篆,永定貢生胡焯猷以手創興直保莊房田甲捐充書院,復傾囊倒篋增建屋宇,使多士絃誦有所,膏火有資,淡北人文,蔚焉興起第一盛事也!
予喜其勇於義,條析章程呈明列憲,咸稱善報可。
瓜代西渡,思其功,重其人,顏其額以貽之。
相國制府三韓楊公錫名明志書碑記足重千秋不朽矣。
公元1764年
  歲在甲申餘姚胡邦翰題併識。
    匾額
  賜進士出身文林郎俸滿彰化縣知縣、前護北路淡防同知印務餘姚胡邦翰
    文
    開
    淡
    北
     永定貢生胡焯猷立
  乾隆貳拾玖年十一月日穀
志書院案底卷二
    淡邑紳潘成清家聲新邑紳士陳濬芝陳朝龍等稟
  具僉稟治淡邑紳潘成清、林家聲新邑紳士陳濬芝陳朝龍等,為遵諭酌撥遴充承辦、懇札縣知照、併先給諭戳示佃完納以便遵行事:緣淡紳張鳳儀等以胡焯猷、郭宗嘏捐充興直八里坌保等處大租共穀玖佰餘石及擺接保仔林莊園租銀壹佰貳拾元各等款,原歸新志書經費,今淡新分治,該租項皆在淡邑界內,請改歸學海書院;而新紳鄭如雲等以該租項本係新竹書院經費,若改歸淡,則新竹書院經費無資,請仍歸新辦理等情稟明在案
荷蒙憲天一視同仁面諭等平心酌撥,以敦和氣。
清等仰體憲意會同妥議,將此三條租款一切歸淡,僉舉妥董辦理
茲清等查有興文壹名,為人公正殷實可靠愿甘承充所收新莊山腳八里兩處租項,年撥出租銀肆佰伍拾元,又仔林園租銀壹佰貳拾元,共銀伍佰柒拾元,繳作新明志經費,又撥出銀壹佰貳拾元作新山腳明志義塾束脩會文膏獎,又貳拾元為春秋兩祭,又貳拾元為修理經費,共銀壹佰陸拾元。
董事薪水仿照學海章程給銀壹佰拾陸元除外,尚剩銀貳佰柒拾元,統歸淡邑學海書院義舉之用。
至於開屯丁番租社餉及莊例各什耗皆就租價長額,由該董事自行支理
兩邑人士均各樂從
清等未敢擅便理合遵諭會議酌撥遴充各
緣由,併承充保充各切結,粘乞大公祖大人察核恩准俯如所請,分飭淡水新竹兩縣知照一面准給興直八里坌及擺接院租董事興文諭戮示佃完納以便收繳稟報公事,實為德便
沾叩。
  計粘連認充保結狀各壹紙。
    具認充切結興文,今當府憲大人臺前結得:文甘願承充興直八里坌擺接院租董事每年應收興直八里大租穀玖佰玖拾陸石有奇,及擺接園租銀壹佰貳拾元,折銀壹仟壹佰壹拾陸元內,即撥出銀伍佰柒拾元繳作新志書經費,文撥銀壹佰陸拾元繳作新山腳明志經費,除薪水壹佰壹拾陸元外,剩銀貳佰柒拾元,統歸淡邑學海書院作為義舉之用,不敢分毫短欠
至於開屯丁番租社餉及莊例各什耗,皆就租價長額支理不敢冒開。
合具認充切結是實。
公元1892年
    光緒拾捌年九月日,具認充切結興文
    具保切結人治舉人潘成清,今當政大人臺前,保得金興文壹名,承充興直八里坌及擺接仔林莊院董事不敢貽誤公事,合具保結是實。
    光緒拾捌年九月日,具保切結人治舉人潘成清
    具保切結艋舺舖戶振昌號,今當府憲大人臺前,保得院租董事興文壹名,年應繳銀壹仟壹佰壹拾陸元,自必限定拾壹月終完繳清款,不得絲毫拖欠:如有拖欠,惟保是問。
具保切結是實。
    光緒拾捌年九月日,具保切結艋舺舖戶振昌號。
  光緒十八年九月廿二日,具僉稟淡邑紳士林家聲潘成清新邑紳士陳濬芝陳朝龍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理臺北府臺灣府正堂全臺善後總局提調纂脩臺灣通誌提調臺北各口通商事務四級陳批:據此,查此案前據該縣稟八里董事東峰新莊山腳董事陳繩芳即淡紳陳霞林業已在粵病故,該家屬能否將此項學租如期繳解,尚難預料,請即提歸新邑公舉妥紳,議章經理等由業經本府批准
嗣據恩貢生張鳳儀等稟:新竹書院經費有餘,淡水書院經費不足,請將三項學租改歸學海
並據生員鄧岸登等稟:八里坌保專有義塾,因撥歸新邑,致該保舊章久廢培養無資懇恩核案,迅飭歸復各等情
又經本府先後札飭新竹縣查覆,並委員馳往八里查明覆奪各在案
茲據淡新兩邑紳士,僉稟前情本府查此項租穀現經兩邑會議,仍歸淡紳承收,在淡紳已如願以償,仍將新莊山腳八里兩處租項及仔林園租洋合共五百七十元繳作明志書經費,又撥出壹佰陸拾元為新莊山腳舊明志義會文膏獎及歲修春秋二季之用,似屬均得其平。
查該縣前開摺內,陳祭林經收時,每年僅收七百餘元,今兩處共得七百三十元,所損並不甚多當可平心
惟所餘歸學海者,本屬無多,又議給董事一百一十六元,雖學海舊章未免欠公,經理董事,倘屬公正之人,自宜以公事為重,既有穀價可沾潤薪水自宜從減。
應令學海書院三百元,餘歸董事作為薪水
至所舉興文是否公正,並據面稟,將以穀價餘潤,辦理清節之會,均於地方大有裨益,務宜認真經理,勿蹈陳霞林故轍
茲由府發給諭戳,交該紳
承領,該紳即稟縣查照
    札淡水縣知照(札新竹縣同)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理臺北府事、臺灣府正堂、全臺善後總局提調、纂脩臺灣通志提調、兼臺北各口通商事務、加四級陳行知事本年九月二十二日,據淡邑紳潘成清、林家聲新邑紳士陳濬芝陳朝龍等僉稟稱:緣淡紳張鳳儀等以胡焯猷、郭宗嘏捐充興直八里坌保等處大租共穀玖佰餘石及擺接保仔林莊園租銀壹佰貳拾元各等款,原歸新志書經費,今淡新分治,該租項皆在淡邑界內,請改歸學海書院,而新紳鄭如雲等以該租項本係新竹書院經費,若改歸淡,則新竹書院經費無資,請仍歸新辦理等情呈明在案荷蒙憲天一視同仁面諭等平心酌撥,以敦和氣。
清等仰體憲意會同妥議,將此三條租款一切歸淡,僉舉妥董辦理
茲清等查有興文壹名,為人公正殷實可靠願甘承充。
所收新莊山腳八里兩處租項,年撥出租銀肆佰伍拾元,又仔園租銀壹佰貳拾元,共銀伍佰柒拾元,繳作新明志經費,又撥出銀壹佰貳拾元作新山腳明志義塾束脩會文膏獎,又貳拾元為春秋兩祭,又貳拾元為修理經費,共銀壹佰陸拾元。
董事薪水仿照學海章程八給銀壹佰壹拾陸元,除外尚剩銀貳佰柒拾元,統歸淡邑學海書院義舉之用。
至於開屯丁番租社餉及莊例各什耗,皆就
租價長額由該董自行支理
兩邑人士,均各樂從
清等未敢擅便理合遵諭會議酌撥遴充各緣由,併承充切結,粘乞察核恩准分飭淡新兩縣知照一面准給興直八里坌及擺接院租董事興文諭戮示佃完納以便收繳等情
粘結三紙到府。
據此,查此案前據該縣稟:八里董事東峰新莊山腳董事陳繩芳即淡紳陳霞林業經在粵病故,該家屬能否將此項學租如期繳解,尚難預料,請將即提歸新邑公舉妥紳,議章經理等由業經本府批准
嗣據恩貢生張鳳儀等稟:新竹書院經費有餘,淡水書院經費不足,請將三項學租改歸學海
並據生員鄧岸登稟:八里坌保專有義塾,因撥歸新邑,致該保舊章久廢培養無資懇恩核案迅飭歸復各等情
又經本府先後札飭新竹縣查覆,並委員馳往八里查明覆奪各在案
茲據淡新兩邑紳士僉稟前情本府查此項租穀現經兩邑會議,仍歸淡紳承收,在淡紳已如願以償,仍將新莊山腳八里兩處租項及仔園租洋合共伍百七十元繳作明志書經費,可撥出一百六十元為新莊山腳舊明志義會文膏獎及歲修春秋二季之用,似屬均得其平。
查該縣前開摺內陳霞林經收時,每年僅收七百餘元,今兩處共得七百三十元,所損並不甚多當可平心
惟所餘歸學海者,本屬無多,又議給董事一百一十六元,雖學海舊章未免欠公,經理董事倘屬公正之人,自宜以公事為重,既有穀價可以沾潤薪水自宜從減,應交歸學海書院三百元,餘歸董事作為薪水
至所舉興文是否公正,並據面稟,將以穀價餘潤,辦理清節之會,均於地方大有裨益
,務宜認真經理,勿蹈陳霞林故轍
茲由府發給諭戮,交該紳承領,該紳即稟縣查照,除分札行知,並由府批示立案外,合行札飭
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即將該縣前給新振文諭戮吊銷毋違
此札。
  光緒十八年九月廿三日札。
    諭董事興文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理臺北府事、臺灣府正堂、全臺善後總局提調纂修臺灣通志提調、兼臺北各口通商事務、加四級陳為給事本年九月二十二日據淡邑紳潘成清、林家聲新邑紳士陳濬芝陳朝龍等僉稟稱:緣淡紳張鳳儀等以胡焯猷、郭宗嘏捐充興直八里坌保等處大租共穀玖百餘石及擺接保仔林莊園租銀壹佰貳拾元各等款原歸新志書經費,今淡新分治,該租項皆在淡邑界內,請改歸學海書院,而新紳鄭如雲等以該租項本係新竹書院經費,若改歸淡,則新竹書院經費無資,請仍歸新辦理等情呈明在案
荷蒙憲天一視同仁面諭等平心酌撥,以敦和氣。
清等仰體憲意會同妥議,將此三條租款,一切歸淡,僉舉妥董辦理
茲清等查有興文壹名,為人公正殷實可靠願甘承充。
所收新莊八里兩處租項,年撥出租銀肆佰伍拾元,又仔林園租銀壹佰貳拾元,共銀伍佰柒拾元,繳作新明志經費,又撥出銀壹佰貳
拾元,作新山腳明志義塾束脩會文膏獎,又貳拾元為春秋兩祭,又貳拾元為修理經費,共銀壹佰陸拾元。
董事薪水仿照學海章程給銀壹佰壹拾陸元。
除外尚剩銀貳佰柒拾元,統歸淡邑學海書院義舉之用。
至於開屯番社餉及莊例各什耗皆就租價長額由該董自行支理
兩邑人士,均各樂從
清等未敢擅便理合遵諭會議酌撥遴充各緣由,併承充保充切結粘乞察核恩准分飭淡新兩縣知照一面准給興直八里坌及擺接院租董事興文諭戮示佃完納以便收繳等情
粘結狀三到府。
據此,查此案前據該縣稟:八里董事東峰新莊山腳董事陳繩芳即淡紳陳霞林業已在粵病故,該家屬能否將此項學租如期繳解,尚難預料,請即提歸新邑公舉妥紳議章經理等由業經本府批准
嗣據恩貢生張鳳儀等稟:新竹書院經費有餘,淡水書院經費不足,請將三項學租改歸學海
並據貢生員鄧岸登等稟:八里坌保專有義塾,因撥歸新邑,致該保舊章久廢培養無資懇恩核案迅飭歸復各等情,又經本府先後札飭新竹縣查覆,並委員馳往八里查明覆奪各在案
茲據淡、新兩邑紳士僉稟前情,除稟批示分行給發戳記外,合行諭結。
為此諭結董事興文即便遵照斗量須要公平,將年收新莊山腳八里兩處租項及仔林園租作早晚兩季完納分交淡邑學海新邑明志書院經費,並給新莊山腳舊明志義董事以為會文膏獎,照數交清,如有挨延拖欠,除提追外,立即換派。
懍之!
此諭。
  計發戳記一個
  光緒拾捌年九月二十三日諭。
    諭各佃人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理臺北府事、臺灣府正堂、全臺善後總局提調、纂脩臺灣通知提調、兼臺北各口通商事務、加四級陳為曉諭事:照得據淡紳士潘成清、林家聲、新紳士陳濬芝陳朝龍等僉稟:請以胡焯猷、郭宗嘏捐充興直八里坌保等處大租及擺接仔林莊園租銀請歸淡紳興文承收,分為明志學海兩書院及八里坌舊明志義經費業經本府照准
給發諭戳外,合行示諭
為此示仰佃人知悉爾等須知每年租穀園稅係為各書院生童考課之資,屆時務須分作早晚二季照數繳納毋得挨延不繳,致干提究不貸凜之慎之,毋違
特示。
  光緒拾捌年九月二十三日給。
    承辦董事興文紳士獻琛張鳳儀儒林等稟
  具稟承辦董事興文、即紳士張鳳儀、陳獻琛、陳儒林等為同事代墊懇恩就乙繳甲、查收立案、給單執照事:緣光緒十八年初,淡紳與新紳爭控興直、擺接、八里坌等
處院租,至九月幸蒙前府舉人潘成清保充董事興文紳士張春濤、陳獻琛張鳳儀、陳儒林承辦此租事務
當時諭戳係交張春收執分派李維宗、李潭、張烏獅徵收各處
十八年份至九月底始得完案
其租項或被佃人短少,或被春濤侵去,所收抵應繳已經不敷
至十九年份張烏獅所收租項,尚有支出彙繳各款。
李維宗、李潭收租項,全無分文繳款
以致學海書院應繳之項,無可支出
張春既已身故,琛等忝為同事不得不出銀參佰大員代墊十八年份應繳之額。
其十八年份,乃創始義舉之規,非舊時應繳之款,懇恩就乙繳甲,免致一墊再墊。
并懇飭原差吊諭戳交琛接辦,並吊李維宗、李潭、張烏獅與琛等會算,庶免代墊有虧
伏乞父臺大老爺恩准,就乙繳甲,查收立案給單執照,實為德便
切叩。
  計稟學海書院光緒十八年賓興膏伙銀參佰大員正繳銀狀壹紙。
    具繳銀狀人承辦董事興文紳士張鳳儀、陳獻琛、陳儒林,今當父臺大老爺臺前,繳得學海書院光緒十八年份應繳賓興膏伙銀參佰大員正,合具繳銀狀是實。
公元1894年
    光緒二十年三月廿三日具稟承辦董事興文紳士張鳳儀、陳獻琛、陳儒林
    補用府候補軍府、兼襲雲騎尉代理淡水縣正堂翁批:免董事者為興文董理其事者實係該紳等與張春四人,諭戳皆歸張春收執,洵如斯說,則興文並無其人,責以含混朋充,該紳等恐無以自解
張春名下,又派李維宗、李潭、張烏獅三人收租,今張春已故
李維宗等經收之款延久不交,似此事出紛歧,幾無專責;候飭差押令李維宗等迅將所收租穀與該紳等會算交收清楚,一面張春家屬取出原領諭戳,立與該紳等收領,并候詳明府立案
此後興文應繳之款,即責成該紳等收繳
該紳等仍將未繳十九、二十兩年份租項剋日照數備繳勿延。
至現繳十八年份租銀參佰元,業已兌收,並著知照
繳銀狀附。
    飭押會算交收
  補用府候補軍府、兼襲雲騎尉代理淡水縣正堂翁為飭押會算交收事本年三月二十三日,據紳士獻琛張鳳儀、陳儒林稟稱:光緒十八年間淡水新竹兩邑紳士爭收興直擺八里坌等處應完書租穀,已蒙陳前府憲准舉人潘成清保充董事興文其實事歸紳士張春濤及琛等三人承辦
當時領出諭戳,交張春收執
張春濤又派李維宗、李潭、張烏獅分往各處收租
張烏獅所收租項,尚有交收。
李維宗、李潭則全無交出
張春已故,由琛等先將應繳十八年租銀參佰元籌墊呈繳。
應懇飭差調出諭戳交琛接辦,並押令李維宗、李潭、張烏獅會算交清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飭。
為此仰原施恩、吳枝,立即押令李維宗、李潭、張烏獅各將經手收租項,與紳士獻琛等會算交收清楚,一面即向張春家屬,取出原領興文諭戳交陳獻琛接辦
仍將遵辦情形,限五日稟覆赴縣,以憑察奪
該役毋得延干咎
火速
  光緒二十年三月廿九日,給承禮房
    詳請立案
  為詳請立案事:光緒二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據紳士獻琛張鳳儀、陳儒林稟稱:光緒十八年間,淡新兩邑紳士控爭興直擺八里坌等處應收書院租穀,蒙前府陳准舉人潘成清具保興文承充董事其實事歸紳士張春濤及琛等三人承辦,諭戳則歸張春濤承收。
張春濤又派李維宗、李潭、張烏獅前往各處收租
張烏獅所收租項,尚有交清。
李維宗、李潭則全無交出
張春已故,琛等先將光緒十八年應繳學海書院租銀參佰元籌墊呈繳。
應懇飭差押令李維宗等迅將經手收租穀與琛等會算交還清楚一面請調出金興文原領諭戳,交由琛等接辦等情
據此卑職卷查此案應收該處租穀,淡新兩邑紳士先則互相爭收,繼該紳等會議仍歸淡紳管理,隨據選舉董事興文,稟蒙前憲臺給發諭戳,准予承充,並議定每年收租項,除應繳新邑志書經費銀五佰柒拾元及撥為新莊山腳舊明志義塾膏伙及歲修祭祀等費銀壹佰陸拾元之外,應繳淡邑學海書院經費銀參佰元,未據繳清。
茲據前情復查當時董事者為興文,而董理其事者又係張春濤與陳獻琛張鳳儀、陳儒林四人,諭戳則歸張春收執
由此而論,則興文並無其人,且張春濤應收租又假李維宗等前往催收,似此事出紛岐,竟無專責
今據稟張春已經病故應將興文原諭戳取交陳獻琛收執一面詳明立案
此後應繳淡
兩邑書院義塾經費即歸陳獻琛國儀陳儒三人經理,以專責成。
飭差押令李維宗等迅將經收租價與陳獻琛等會算交收清楚,並令張春家屬繳出原領興文諭戳交與獻琛收領,仍令陳獻琛等趕將未繳淡邑書院十九、二十兩年經費照數繳清,其應繳新邑書院租銀,亦令其趕緊繳外理合具文詳請憲臺察核,俯賜飭承立案;並請札飭新竹縣知照,實為公便。
為此備由呈乞照詳施行
須至詳者。
  一詳本府憲管
  光緒二十年四月初一日,知淡水縣翁秉鈞
    (臺北府正堂管批:興文既無其人,朋充夥辦,終非善法;惟已經由縣飭遵,姑不深求
所有前欠各年各項租銀應令伊等悉數清繳。
此後年租項,並須隨時繳清。
如敢再有延欠,即干另議辦理
現任淡水縣飭遵照。
並逕移新竹縣知照可也。)
    諭董事興文清繳租項
  在任候補直隸特授臺北府淡水縣正堂李為諭飭事:本年四月二十五日,蒙本府憲管批;據前縣詳,董事興文管理淡新兩邑書院義塾應收興直八里坌擺接保等處租穀責成該紳三人收報詳明立案緣由,奉批:興文既無其人,朋充夥辦,終非善法,惟已經由縣飭遵,姑不深求
所有前欠各年各項租銀應令伊等悉數清繳。
此後年租
項,並須隨時繳清。
如敢再有延欠,即干另議辦理
現任淡水縣飭遵照,並逕移新竹縣知照可也等因
蒙此,除移新竹縣知照外,合行諭飭
為此諭仰董事興文承辦紳士獻琛張鳳儀、陳儒林即便遵照
此後年租務須隨時悉數繳清,並將應繳學海書院十九年份暨本年租銀共六百元趕緊備繳,毋再挨延,致干未便
切切
特諭。
  光緒二十年伍月十一日給。
    移新竹縣
  在任候補直隸特授臺北府淡水縣正堂李為知事本年四月二十五日,蒙本府憲管批:據敝前縣詳董事興文管理淡新兩邑書院義塾應收興直八里坌及擺接保等處租穀責成該紳三人收報詳明立案緣由,奉批:興文既無其人,朋充夥辦,終非善法;惟已經由縣飭遵,姑不深求
所有前欠各年各項租銀應令伊等悉數清繳。
此後年租項,並須隨時繳清。
如敢再有延欠,即干另議辦理
現任淡水縣飭遵照,並逕移新竹縣知照可也等因
蒙此,除諭飭董事興文承辦紳士獻琛遵照外,合就備文移知
為此移詣。
  右移新竹縣正堂范。
  光緒二十年伍月十一日移。
    諭董事興文催繳欠租
  在任候補直隸特授臺北府淡水縣正堂李為諭催趕繳事:案蒙本府憲管批:據前縣詳董事興文管理淡新兩邑書院義塾應收興直八里坌及擺接堡等處租穀責成該紳三人收報繳,詳明立案緣由
奉批:興文既無其人,朋充夥辦,終非善法;惟已經由縣飭遵,姑不深求
所有前欠各年各項租銀應令伊等悉數清繳。
此後年租項,並須隨時繳清。
如敢再有延欠,即干另議辦理
仰該縣轉飭遵等因
蒙此,業經諭飭去後,未據該紳等備繳。
現在書院需費孔急,斷難延宕合行諭催。
為此諭仰董事興文承辦紳士獻琛即便遵照,速將欠繳十九年份暨本年租銀共陸佰元趕緊如數備繳,毋再挨延,致干未便
切切
特諭。
  光緒二十年六月初八日諭。
    諭董事興文催繳光緒二十年份應繳租銀
  賞戴花翎在任候補直隸本任臺灣縣調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二級范為諭催速繳事:案查明志書學租項下,該董事年額收繳新莊山腳八里坌仔林等三處合租銀伍佰柒拾元,已據該董事繳完至十九年份止在案
茲查二十年份應繳前項租銀至今尚未完繳。
現當書院膏伙經費支絀年關伊邇未便再任挨延,合亟諭催。
為此諭仰該董事立即
遵照,將應繳本年分膏伙租銀剋日備足呈繳,赴縣立案,兌收支用,並造具收租清冊送縣備查毋得刻延。
切切
特諭。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諭。
    舉人潘成清
公元1892年
  具稟舉人潘成清,為舉妥接保懇准立案事:緣光緒十八年,有董事興文即陳獻琛張鳳儀、陳儒林辦理直擺八里坌等處院租事務歷年將所收租項撥繳淡水學海書院新莊山腳舊明志書院并新竹志書院各款經費當時係清保充,經選張振昌號即張春保家具結在案
張春既已身故昌號生理甚不如初
現今董事各款,雖無欠繳,又不可不計於後。
請將原保張振號之保家註銷一面選舉妥保承接,以重公款
茲得艋舺街郊戶德記號例貢生賴成籌殷實可靠生理正旺,實堪接保。
爰敢瀝情粘連記號保結狀稟乞府憲大人恩准立案,實為公便沾感,切叩。
  計粘結狀壹。
    具保結狀艋舺街戶德記號例貢生賴成籌,今當府憲大人臺前,保得董事興文即陳獻琛張鳳儀、陳儒林辦理直擺八里坌等處院租事務歷年將所收租項撥繳淡水學海書院新莊山腳舊明志書院并新竹志書院各款經費,該董事須當章年款年清,不敢少欠絲毫;如有少欠惟德是問。
具保結狀是實。
公元1895年
    光緒二十一年正月十一日具保結狀艋舺街郊戶德記即例貢生賴成籌。
    臺北府正堂管批:據稟,原保興文之振昌號張春已故,另舉德記號賴成籌接充保家,應照准立案,候行淡水新竹兩縣知照可也
八里新莊山腳義塾新竹志書院之移廢舊址,此後應稱新莊山腳義塾不得再稱舊書院,以杜影射,并即知照
結狀附。
    光緒二十一年正月十一日具稟舉人潘成清
    札淡水縣立案(札新竹縣同)
  補授臺北府正堂為行知事本年正月十一日,據舉人潘成清稟稱:緣光緒十八年,有董事興文即陳獻琛張鳳儀、陳儒林辦理直擺八里坌等處院租事務歷年收租項撥繳淡水學海書院新莊山腳舊明志書院并新竹志書院各款經費當時係清保充,經選張振昌號即張春保家具結在案
張春既已身故生理甚不如初現今董事各款雖無欠繳,又不可不計於後。
請將原保張振號之保家註銷一面選擇妥保承接,以重公款
茲查得艋舺街郊戶德記號例貢生賴成籌殷實可靠生理正旺,實堪接保。
爰敢瀝情粘連記號保結狀,稟乞恩立案等情
計粘保結狀。
據此,除批據稟原興文昌號張春已故,另舉德記號賴成籌接充保家,應照准立案,俟行淡水新竹兩縣知照可也
八里新莊山腳義塾新竹志書院之移廢舊址,以後應稱
新莊山腳義塾不得再稱舊書院,以杜影射,并即知照結狀等由掛發,並分行外,合就行知。
為此札仰縣即便知照
此札。
  光緒二十一年正月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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