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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考工典

 第十三卷目录

 度量权衡部汇考二
  宋史〈天文志 律历志 礼志〉
  三礼图〈黍尺指尺图考 斛图考 釜图考〉
  陈旸乐书〈备数 审度 嘉量 权衡〉
  律吕新书〈审度 嘉量 谨权衡 度量权衡〉
  三才图会〈度图考 量图衡图考 尺图考 升斗图考 斛图考 庾图考 量图考〉
  明会典〈斛斗秤尺〉

考工典第十三卷

度量权衡部汇考二

《宋史》《天文志》

帛度二星,在宗星东北,主度量买卖平货易者。《乾象新书》:在屠肆南。星明大,尺量平,商人不欺。客星、彗星守之,丝绵大贵。
斗五星,在宦者南,主平量。《乾象新书》:在帝座西,覆则岁熟,仰则荒。客、彗犯,为饥。
斛四星,在斗南,主度量、分铢、算数。其星不明,凶;亡,则年饥。一曰在市楼北,名天斛。

《律历志》

审度者,本起于黄钟之律以秬黍中者度之,九十黍为黄钟之长,而分、寸、尺、丈、引之制生焉。宋既平定四方,凡新邦悉颁度量于其境,其伪俗尺度踰于法制者去之。乾德中,又禁民间造者。由是尺度之制尽复古焉。
权衡之用,所以平物一民、知轻重也。权有五,曰铢、两、斤、钧、石,前史言之详矣。建隆元年八月,诏有司按前代旧式作新权衡,以颁天下,禁私造者。及平荆湖,即颁量、衡于其境。
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诏曰:《书》云: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国经而立民极也。国家万邦咸乂,九赋是均,顾出纳于有司,系权衡之定式。如闻秬黍之制,或差毫釐,锤钩为奸,害及黎庶。宜令详定称法,著为通规。事下有司,监内藏库、崇仪使刘承圭言:太府寺旧铜式自一钱至十斤,凡五十一,轻重无准。外府岁受黄金,必自毫釐计之,式自钱始,则伤于重。遂寻究本末,别制法物。至景德中,承圭重加参定,而衡权之制益为精备,其法盖取《汉志》子谷秬黍为则,广十黍以为寸,从其大乐之尺,
秬黍,黑黍也。乐尺,自黄钟之管而生也。谓以秬黍中者为分寸、轻重之制。

就成二术,
二术谓以尺、黍而求氂、累。

因度尺而求氂,
度者,丈、尺之总名焉。因乐尺之源,起于黍而成于寸,析寸为分,析分为氂,析氂为毫,析毫为丝,析丝为忽。十忽为丝,十丝为毫,十毫为氂,十氂为分。

自积黍而取累。
从积黍而取累,则十黍为累,累为铢,二十四铢为两。锤皆以铜为之。

以氂、累造一钱半及一两等二称,各悬三毫,以星准之。等一钱半者,以取一称之法。其衡合乐尺一尺二寸,重一钱,锤重六分,盘重五分。初毫星准半钱,至稍总一钱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氂;
第一毫下等半钱,当五十氂,若十五斤称等五斤也。

中毫至稍一钱,析成十分,分列十氂;末毫至稍半钱,析成五分,分列十氂。等一两者,亦为一称之则。其衡合乐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钱半,锤重六钱,盘重四钱。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铢,下别出一星,等五累;
每铢之下,复出一星,等五累,则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累,计二千四百累为十两。

中毫至稍五钱,布十二铢,列五星,星等一累;
布十二铢为五钱之数,则一铢等十累,都等一百二十累为半两。

末毫至稍六铢,铢列十星,星等累。
每星等一累,都等六十累为二钱半。

以御书真、草、行三体淳化钱,较定实重二铢四累为一钱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为一称之则。其法,初以积黍为准,然后以分而推忽,为定数之端。故自忽、丝、毫、氂、黍、累、铢各定一钱之则。
谓皆定一钱之则,然后制取等称也。

忽万为分,
以一万忽为一分之则,以十万忽定为一钱之则。忽者,吐丝为忽;分者,始微而著,言可分别也。

丝则千,
一千丝为一分,以一万丝定为一钱之则。

毫则百,
一百毫为一分,以一千毫定为一钱之则。毫者,毫毛也。目忽、丝、毫三者皆断骥尾为之。

氂则十,
一十氂为一分,以一百氂定为一钱之则。氂者,氂牛尾毛也,曳赤金成丝为之也。

转以十倍倍之,则为一钱。
转以十倍,谓自一万忽至十万忽之类定为则也。

黍以二千四百枚为一两,
一龠容千二百黍为十二铢,则以二千四百黍定为一两之则。两者,以二龠为两。

累以二百四十,
谓以二百四十累定为一两之则。

铢以二十四,
转相因成累为铢,则以二百四十累定成二十四铢为一两之则。铢者,言殊异。

遂成其称。称合黍数,则一钱半者,计三百六十黍之重。列为五分,则每分计二十四黍。又每分析为一十氂,则每氂计二黍十分黍之四。
以十氂分二十四黍,则每氂先得二黍。都分成四十分,则一氂又得四分,是每氂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丝六忽有差为一黍,则氂、累之数极矣。一两者,合二十四铢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为铢,二百四十黍为累,二铢四累为钱,二累四黍为分。一累二黍重五釐,六黍重二釐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五丝,则黍、累之数成矣。其则,用铜而镂文,以识其轻重。新法既成,诏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旧称四十、旧式六十,以新式较之,乃见旧式所谓一斤而轻者有十,谓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若是,权衡可知矣。又比用大称如百斤者,皆悬钧于架,植镮于衡,镮或偃,手或抑按,则轻重之际,殊为悬绝。至是,更铸新式,悉由黍、累而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也。又令每用大称,必悬以丝绳。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复铸铜式,以御书淳化三体钱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三、铜牌二十授于太府。又置新式于内府、外府,复颁于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先是,守藏吏受天下岁贡金帛,而太府权衡旧式失准,得因之为奸,故诸道主者坐逋负而破产者甚众。又守藏更代,校计争讼,动必数载。至是,新制既定,奸弊无所指,中外以为便。
度、量、权、衡皆太府掌造,以给内外官司及民间之用。凡遇改元,即差变法,各以年号即而识之。其印面有方印、长印、八角印,明制度而防伪滥也。

《礼志》

《周礼》,栗氏为量。《汉制》云,物有多少受以量,本起于黄钟之管容秬黍千二百,而龠、合、升、斗、斛五量之法备矣。太祖受禅,诏有司精考古式,作为嘉量,以颁天下。其后定西蜀,平岭南,复江表,泉、浙纳土,并、汾归命,凡四方斗、斛不中用者皆去之。嘉量之器,悉复升平之制焉。
《三礼图》指尺图


《黍尺指尺图考》《黍尺指尺图考》

《汉书·律历志》云: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
一黍之广,谓以子谷秬黍中者。孟康曰:子北方也,北方黑,谓黑黍也。师古曰:此说非也。子谷犹言谷子耳,秬即黑黍也,无取北方号。中者,不大不小者也。言取黑黍谷子大小中者,率为分寸也。秬音巨。

《杂令》云:积秬黍为度者冕制则使之投壶。《记》曰:筹,室中五扶。注云:筹,矢也。铺四指曰扶一指案一寸又《公羊传》曰:肤寸而合。何休云:侧手为肤,案指为寸。又《家语》曰:布指知尺。然则爰自周世历秦汉,以及魏晋,黍分指寸之尺,见于《礼志》,但礼神之玉宜真,比珉难得,今自苍璧已下圭玉之,属请依指寸之尺,冠冕尊彝,用木之类,请用黍寸之尺。
黍有横竖,故枢密使王朴亦令定黍,尺取竖黍尺以校管律。
觓图

《斛图考》

斛者,量名也。依《法制》曰嘉量。案《汉书·律历志》云:本起于黄钟之龠,以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五量嘉矣。其法用铜,欲取同名,所以同天下,齐风俗也,深尺六寸二分内,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时彫反量耳〉其上为斛,其下为斗。〈其上谓仰斛也其下谓覆斛谓斛底受一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其状似爵,以縻爵禄。〈縻散也〉圜而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象也。其圜象规,其重二钧。〈三十斤为钧〉声中黄钟,始于黄钟而反覆焉,君制器之象也。此与周礼栗氏为釜法制颇同而容受各别
釜图

《釜图考》

釜,量名。容六斗四升,曰:釜。故以所容为名。案《周礼》栗氏为釜贾疏,云谓量金汁入模,以为六斗四升之。釜又晏子曰: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而四豆为区,四区为釜,釜十则钟,然则釜即釜也。以金锡为之,与钟鼎同。齐谓四分其金,而锡居其一深尺内方尺积千寸,于今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圜,其外谓绕,其口而圜之,又厚之,以为唇耳。在旁者而可举也,旧图釜在毕洗之间,都不言所设之由,又无尺寸之法,但云釜制度受三斛,或云五斛,既图之失处,而容受不定,未详据何制度,有三五或说今据经传,明文贾郑义注,庶遵往式有补将来,又案旧图,有釜而无斛,但以二量之法,互有异同,原始要终相兼仍备,故并图之于前,以为诸器之准。

陈旸·乐书》《备数》

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圣人原数之始,以隶书所作变之,以参伍会之,以错综历十二律,而五数备矣。盖天地自然之数,纪于一协,于十长,于百大,于千衍,于万未,有不起自黄钟九寸之律也。黄钟之律,以九寸为度,自一而始,至九而究复归于一而已。一之为数,数之宗也。故以一益九,而为十,以十益九,而为百,以百益九,而为千,以千益九,而为万,一十百千万所同用也。律度量衡其别用也。故体有长短,受之以度,而不失毫釐。物有多寡,受之以量,而不失圭撮。器有轻重,平以权衡,而不失黍累。声有清浊协,以律度而不失五音。然后幽隐之情,精微之变,可得而睹矣。

《审度》

古者以声为律,以身为度,故按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臂知寻,推而变之,而五度审矣。今夫以子谷秬黍中者,度一黍之广九十分,为黄钟之长。一黍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盖所以度长短也。且黄钟之律,不过九寸,然物以三成,音以八生,以二乘九,故二尺七寸,而一幅以五乘八,故四丈,而一疋是始于分,终于丈,五度之大凡也。后世起度之法,虽或不一,然论分,不过孙子之算术。
〈注〉蚕吐丝为忽,十忽为秒,十秒为毫,十毫为釐,十釐为分。

论寸,不过淮南子之粟。
〈注〉秋分而禾,定禾穗芒也。律数十二,故十二当一粟,十粟当一寸。

论丈,引不过汉铜竹之法。
〈注〉汉法用铜,高一丈,广二寸,长丈而分寸尺,丈存焉。用竹为引,高一分,广六分,长十丈,高广之数,阴阳之象也。

要之不出,以身为度之意也。

嘉量

古之为量权之,然后准之,准之然后量之,则量之为器,本于黄钟之龠也。
〈注〉《孙子算术》:以六粟为一圭十圭为抄十抄为撮十撮为勺十勺为合。盖量之为釜深尺,内方尺而圆其外,其实一釜,其臀一寸,其实一豆,其耳三寸,其实一升,其重一均,声中黄钟之宫。

黄钟之管实千二百黍为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盖其制,方尺而圆其外,旁有庣。上为斛,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其状象爵。其圆象规。上三下二,参天两地之数也,圆而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义也。其重二均,备气物之数也,合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声中黄钟之宫,始之而反覆焉,人君制器之象也。极而论之五度,起于黄钟之长,而礼之意寓焉。五量起于黄钟之龠,而乐之意寓焉。礼虽起于度,而量实随之,故荀卿论礼,必齐以度量也。乐虽起于量,而度实兼之,故乐记论,乐必稽之度数也。《王制》谓用器,兵车不中,度布帛广狭不中,量皆礼之,所禁典同,以十有二律为之度,数十有二声为之齐,量皆乐之,所本是礼乐者,道也。度量者,器也。周公六年,朝诸侯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者,以其颁器明道于天下故也。北魏斛大而尺长,新室斛小而尺短,皆不合先王度量,则礼乐可知圣朝,李照去累黍为龠之法,而以水校黄钟,定律斗乐,称之量。虽适一时之用,其去古远矣。

权衡

权与物钧而生衡,所以称物平施而知轻重,本起于黄钟之重也。盖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有二铢,然轻重生乎天道。秋分定,而禾熟。十二而当一粟,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两。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铢为一两,天有四时,因而四之,故十六两为一斤。三月而一时,三十日而一月,故三十斤为一钧。四时而一岁,故四钧为石。后魏王显达,献古铜权,重四钧,此其遗制也。故始于铢,两于两,明于斤,均于钧,终于石,而五权谨矣。传曰:太极元气为黄钟,其实一龠,以其长自乘,故八十一为日法,所以生权衡、度量、礼乐之所由,故刘歆论乐,始于备数和声,中于审度,嘉量而终于权衡也。淳化中定称法景祐,又取《汉志》子谷秬黍为之,皆近古制。

《律吕新书》《审度》

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长短也。生于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九十枚度之,一为一分。
凡黍实于管中,则十三黍三分黍之一而满一分。积九十分,则千有二百黍矣。故此九十黍之数,与下章千二百黍之数,其实一也。

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数始于一,终于十者,天地之全数也。律未成之前,有是数而未见律成,而后数始得以形焉。度之成在律之后,度之数在律之前,故律之长短围径,以度之寸,分之数而定焉。
补注:师古曰:子谷种言子谷子,秬黍黑黍也。中者,不大不小也。言取累黍谷子大小中者,率为分寸也。愚谓黄钟一律长九寸,空围九分,以不大不小之黍九十枚,直累度之一黍为一分,九十黍为九十分长也。实其中,则十一黍三分黍之一而满一分,积九十分,千有一百黍也。

嘉量

量者,龠、合、升、斗、斛,所以量多少也。生于黄钟之容,以子谷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以度数审其容。
一龠积八百一十。

二龠为合。
两龠也,积一千六百二十分。

十合为升。
二十龠也,积一万六千二百分。

十升为斗。
百合二百龠也,积十六万二千分。

十斗为斛。
二千龠千合百升也,积二百六十二万分。补注:
以子谷秬黍中者实其龠,则十三黍三分黍之一为九分千二百黍为八百一十分也。孟康曰:概欲其直,故以水平之。井水清,清则平也。师古曰:概所以概平斗斛之上者也。

谨权衡

权衡者,铢、两、斤、钧、石,所以权轻重也。生于黄钟之重。以子谷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其龠,百黍一铢,一龠十二铢,二十四铢为一两。
两,龠也。

十六两为斤。
三十二龠三百八十四铢也。

三十斤为钧。
九百六十龠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四百八十两也。

四钧为石。
三千八百四十龠四万六千八十铢,一万九千二百两也。补注:愚谓度量权衡,皆生于黄钟之管。此见圣人以天地之数,制天下之法,其所以定民心,立民信,一天人赞化育之道,孰有加于此哉。

《度量权衡》

《周礼·典瑞》:璧羡以起度,玉人,璧羡度尺,好三寸以为度。
《尔雅》曰:肉倍好。谓之璧羡延也,此璧本圆径九寸,好三寸肉,六寸而裁其两旁,各半寸以益上下也。其好三寸,所以为璧也,裁其两旁,以益上下,所以为羡也。袤十寸,广八寸,所以为度尺也,以为度者,以为长短之度也,则周家十寸、八寸皆为尺矣。陈氏曰:以十寸之尺起度,则十尺为丈,十丈为引,以八寸之尺起度,则八尺为寻,倍寻为常 。《说文》曰: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十寸为尺。周制寸咫,尺寻常仞,皆以人体为法。又曰:妇人手八寸,谓之咫,周尺也。又曰:丈,丈夫也。周制以八寸为尺,十尺为丈,人长八尺,故曰丈夫。 补注:典瑞、玉人皆《周礼》官名,好璧也,其径三寸。《尔雅》曰:肉倍好,谓之璧玉,乃璧之肉地也。上下两旁咨三寸,井孔三寸,实圆径九寸,裁其两旁,各半寸,以益上下,以取方,则长十寸,广八寸矣。故曰:璧羡以起度。又曰:璧羡度尺。王氏曰:夫度在礼,则起于璧羡。在乐,则起黄钟之长。先王以为度之不存,则礼乐之文废,故作此,使天下之有考焉。

《淮南子》曰:秋分蔈定,蔈定而禾熟。律之数十二,故十二蔈而当一粟,十二粟而当一寸。律以当辰,音以当日,日之数十,故十寸而为尺,十尺而为丈。
补注:蔈,禾穗。粟,孚用芒也。定者,成也。

《说苑》曰:度量权衡以粟生之一粟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
补注:《说苑》:粟作黍。

《易纬通卦验》:以十马尾为一分。《孙子算术》曰:蚕所吐丝为忽,十忽为一丝,十丝为一毫,十毫为一釐,十釐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汉《前志》曰: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起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
房庶云:得古本《汉书》一黍字下有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今本《汉书》阙之。 按一黍之广为分,故累九十黍为黄钟之长,积千二百黍为黄钟之广。古人盖三五以存法也。自晋宋以来,儒者论律围径,始有同异。至隋,因定为径,三分之说,苟径三分,则九十黍之长止,容黍八百,有奇与千二百,黍之广两不相通矣。房庶不知径,三分之为误,乃欲增益。《汉志》之文,以就其说,范蜀公又从而信之,其过益又甚矣。 补注:临川梁氏,寅曰:蔡季通言一黍之广为分,故累九十黍为黄钟之长,积千二百黍为黄钟之广。古人盖参伍以存法也。胡氏非之曰,古人用黍以置量衡,非数,而称量之也。一龠内容,必以千二百为之准,有馀,则易之以小,不足,则益之以大。小大得,而后称量之,是其多寡轻重,虽出于黍,而黍之大小,则制于律矣。黍命于律,律不命于黍,古人参伍之法盖如此。如蔡之说,则律命于黍,黍不命于律,藉使长之所累,广之所积,参会无差,亦非古人之意,况决不能以相通乎。

《隋志》:十五等尺一周尺。
《汉志》:王莽时,刘歆铜斛尺。后汉建武铜尺,晋荀勖律尺为晋前尺,祖冲之所传铜尺。 按此尺出于汲冢之律,与刘歆之斛,最为近。古盖汉去,古未远,古之律度权量衡犹在也。故班氏所志,无诸家异同之论,王莽之制作虽不足㨿,然律度量衡,当不敢变于古。

二、晋田父玉尺〈梁法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七釐。
按此两尺长短近同。
三、梁表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分二釐一毫有奇。按此,即祖暅所算造铜圭影表者也。

四、汉官尺〈晋时始平掘地得古铜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三分七毫。
按此两尺长短近同。

五、魏尺,杜夔所用调律,实比晋前尺一尺四分七釐。
按刘徽《九章》注云:此尺长于王莽斛尺四分五釐。然即其斛,分以二十龠约之知其律,止容七百二十分六釐六毫六丝,有奇,则其径为三分三釐弱尔。然则其斛分数,与王莽斛分虽不同,而其容受多寡相去未悬远也。

六、晋后尺,实比晋前尺一尺六分二釐。
七、后魏前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七釐。
八、中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釐。
九、后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釐。
后周市尺,开皇官尺,即铁尺,一尺二寸。

十、东魏后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五寸八毫。
十一、蔡邕铜龠尺〈后周玉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釐。
按铜龠、玉斗,二者当是古之嘉量。当时据斗造尺,但以容受乘除求之,然自魏而下,论律者多惑于三分之径,今以《隋志》所载,玉斗容受析之为一十一万八百分,有奇,一斗计二百龠,以二百约之得五百五十四分,有奇,为一龠之分,以算法考之其径,不及三分,故其尺律遂长,然权量与声尚相依近也。唐之度量权衡与玉斗相符,即此尺尔。

十二、宋氏尺〈钱乐之浑天仪尺。后周铁尺。〉,实比晋前尺一尺六分四釐。
按此,即本朝和岘所用影表尺也,平陈以后,盖用此尺,范蜀公以为,即今大府帛尺误矣。

十三、开皇十年万宝常所造律吕水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八分六釐。
按万宝常之律,与祖孝孙相近,然亦皆径三分之法也。

十四、杂尺,〈刘晖浑天仪土圭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五分。十五、梁朝俗间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七分一釐。
按十五等尺,其间多无所取證,所以存而不削者,要见诸代之不同,多由于累黍及围径之误也。补注:山堂考索曰:右尺十五等。《隋志》以荀勖所造,前尺与周尺同,故以较诸代之尺,有加无减。如晋田父尺,则加七釐。梁表尺,则加二分有馀。汉官尺则加三分有馀。魏尺,则加四分有馀。与夫蔡邕铜龠尺钱乐之浑仪尺,后周玉尺铁尺之属,所加至于三分有馀,是则古人之尺短于后,而后人之尺渐长于前也。岂非黍有大小之差,年有丰耗之异。与

五代王朴准尺比,汉前尺一尺二分。
本朝和岘用景表石尺,比汉前尺,一尺六分。
大府布帛尺〈李照尺〉比汉前尺,一尺三寸五分。阮逸胡瑗尺,横累一百黍,比大府布帛尺,七寸八分六釐,与景表尺同。
邓保信尺,纵累百黍,短于大府尺九分,长于胡瑗尺九分五釐。
大晟乐尺,徽宗皇帝指三节为三寸,长于王朴尺二寸一分,和岘尺一寸八分,弱阮逸胡瑗尺一寸七分,短于邓保信尺三分,大府帛尺四分。
仁宗景佑三年,丁度等详定黍尺钟律丁度等,言邓保信所制尺,用上党秬黍圆者,一黍之长累百而成尺律,管一据尺,裁九十黍之长,空径三分围九分,容秬黍千二百,遂用黍长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不同,其龠合升斗深阔,推以算法,类皆差舛不同周汉量法,阮逸胡瑗所制,亦上党秬黍中者,累广求尺制黄钟之律,今用再累成尺,比逸所制又复不同,至于律管龠合升斗斛豆区釜,亦率类是,盖黍有圆长大小,而保信所用者,圆黍又首尾相衔,逸等止用大者,故再考之,即不同尺,既有差,故难以定钟磬谨详。古今之制,自晋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管,不以权量参校,故历代黄钟之管容,黍之数不同,惟后周掘地得古玉斗,据斗造律,兼制权量,亦不同周汉制度,故《汉志》有备数和声审,度嘉量权衡之说,悉起于黄钟。今欲数器之制参伍无失,则班志积分之法为近,逸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实龠自戾本法保信黍尺以长为分,虽合后魏公孙崇说,然当时已不施用,况保信今尺以圆黍累之,及首尾相衔,又与实龠之黍再累成尺,不同其器,量分寸既不合,古即权衡之法,不可独用诏悉罢之,又诏丁度等详定大府寺,并邓保信,阮逸,胡瑗所制四尺度等言,《汉志》审度之法云: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先儒训解经籍,多引以为义,历世祖袭著之定令,然而岁有丰俭,地有肥硗,就令一岁之中一境之内,取黍校验,亦复不齐,是盖天之生物,理难均一。古人立法,存其大概尔。故前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黍校焉。晋泰始十年,荀公鲁等校定尺度,以调钟律,是为晋之前尺,前史称其意精密,《隋志》所载诸代尺度十有五等,以晋之前尺为本,以其与姬周之尺,刘歆铜斛尺,建武铜尺相合窃,惟周汉二代,享年永久,圣贤制作可取则焉。而隋氏铸毁金石,典正之物罕复存者矣。夫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验者,惟有法钱而已。周之圜法,历代旷远,莫得而详察之,半两实重八铢。汉初,四铢其文,亦曰:半两。孝武之世,始行五铢,下洎隋朝,多以五铢为号,既历代尺度屡改,故小、大、轻、重,鲜有同者,惟刘歆制铜斛尺,世所铸错刀,并大泉五十,王莽天凤元年,改铸货,布货钱之类,不闻后世复有铸者,臣等检详《汉志》《通典》《唐六典》大泉五十重十二铢,径一寸二分错刀,环如大泉,身形如刀,长二寸。货布重二十五铢,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足枝,长八分,间广二分,圆好径二分半,货泉重五铢,径一寸,今以大泉、错刀、货布、货泉,四物相参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轻重,与本志微差者,盖当时盗铸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当校其首足肉好,长广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则铜斛之尺,从而可知矣。有唐享国三百年,其制作与法度虽未逮周汉,然亦可谓治安之世矣。今朝廷必求尺度之中,当依汉钱分寸,若以为太祖膺图受禅创制垂法,当诏和岘等,用景表尺典修,金石七十年间荐,之郊庙稽合唐制,以示贻谋,则可且依景表旧尺俟,有妙达钟律之学者,俾考正以从周汉之制,王朴律准尺,比汉钱尺寸,长二分有奇,比景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尝施用,复经太祖朝更易其逸瑗,保信照所用太府寺,尺其制弥,长去古弥,远不可依,用谨考旧文再造景表尺,一校汉钱尺,二并大泉、错刀、货布、货泉、总十七枚上进,而高若讷卒,用汉货泉度一寸,依《隋书》定尺十五种上之,藏于太常寺。
《周礼》栗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不耗然后权之,权之然后准之,准之然后量之,量之以为釜深尺,内方尺而圆其外,其实一釜。
郑氏注曰:以其容为之名也。四升曰豆,四豆曰区,四区曰釜,釜六斗四升也。釜十则钟,方尺积千寸,于今粟米法少二升八寸,一分升之二十二,其数必容釜,此言方耳,圜其外者,为之唇。

其臀一寸,其实一豆。
故书臀作唇,杜子春云:当为臀,谓覆之其底,深一寸也。

其耳三寸,其实一升。
耳在旁,可举也。

重一钧,〈三十斤〉声中黄钟之宫。
补注:王氏曰:栗之为义缩而栗者,有坚栗难渝之意,先王之为量,使四方观之,以为则万世守之以为法,以立天下之信,而无敢渝焉,所以名义谓之:栗氏。夫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钟鼎之齐量之用金锡,与钟鼎同金锡之为物,必炼之使精不复减耗,然后可久焉,故始于权之以视其轻重之齐,次于准之,以视其高下之平,终于量之,以视其多寡之均,然后以之为釜焉。晏子曰:六十四升为釜,《管子》曰:百升而成釜,以栗氏考之,则釜为百升,而所谓釜则斛也。夫五量之法,其数不起于黄钟之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律历志》曰:其法用铜,方尺而圜外,旁有𤶃焉。其腹为斛,其臀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倅人曰:爵一升,斛三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所谓豆则㪷也,然则深尺,内方尺,而圆其外,其实一釜,则仰其上而为斛矣,其臀一寸,其实一豆,则覆其下而为斗矣。其耳三寸,其实一升,三言其左耳矣。至于右耳,则其实一合而已,内方而外圆,则天地之象也。其臀一寸,其耳三寸,则阴阳奇偶之义也。方十寸,则幂百寸,四庣旁六十二寸,其一百六十二寸,深尺则积一千六百二十寸,方八寸,则幂六十四寸,四𤶃旁三十九寸六分八釐,共一百二寸六分八釐,深十寸,则积一千三百六十八分,是盖周釜与汉斛同法也。按周釜容六斗四升,实一千二百八十龠,计一百三万六千八百分,为一千三十六寸八分。尝考汉斛容十斗,实二千龠,计一百六十二万分,为一千六百二十寸。盖方尺圆其外,庣旁九釐五毫,故幂百六十二寸,深尺,积一千六百二十寸。今考周家八寸、十寸皆为尺,范蜀公曰:周釜方尺者,八寸之尺,深尺者,十寸之尺,方八寸,圆其外𤶃,其旁则幂一百三寸六分八釐,深十寸,则积一千三十六寸八分,与汉斛同法无疑也。郑氏云:方尺积千寸,又云:圆其外者为之唇,二说皆非,是方郑氏之世,汉斛尚在,岂偶不及见与抑,郑氏以为周釜之制异于汉斛。与

《汉志》曰: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铜,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焉。其上为斛,其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其状似爵。上三下二,参天两地,圜而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象也。其圜象规,其重二钧,备气物之数,合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声中黄钟之宫,始于黄钟而反覆焉。
《隋志》载斛铭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圆其外,𤶃旁九釐五毫,幂百六十二寸,深尺,积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
魏陈留王景元四年,刘徽注《九章商功》曰:当今大司农斛围径一尺三寸五分五釐,深一尺,积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王莽铜斛于今寸为深九寸五分五釐,径一尺三寸六分八釐七毫。以徽计之,于今斛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比魏斛大而尺长,王莽斛小而尺短也。
祖冲之以圜率考之,此斛当径一尺四寸,三分六釐,一毫九秒二忽,𤶃旁一分九毫有奇,刘歆𤶃旁少一釐四毫有奇,歆数术不精之所致也。
《斛铭》文云:方尺者,所以起数也。圜其外循四角,而规圜之其径,当一尺四寸有奇也,𤶃旁九釐五毫者,径一尺四寸有奇之数犹未足也。幂百六十二寸者,方尺幂百寸圜,其外每旁约十五寸合六十寸,𤶃其旁约二寸也,深尺积一千六百二十寸者,以十而登也。容十斗者,一寸幂百六十二寸为容一斗,积十寸容一千六百二十寸,为容十斗也。《汉志》止言:旁有𤶃焉,不见九釐五毫者,数犹有未足也。祖冲之所算云:少一釐四毫有奇是也。胡安定之法,积一千六百二十寸,其律是也。范蜀公之法,积一千二百五十寸,其律非也。蜀公惑乎,径三分之说,遂生圆分之法,自古算法无所谓圆分也。圆其外,以为之唇,与安定之深一尺六寸二分,蜀公之深十尺二寸五分,其制皆非也。律之围径古无明文,向非因量之积,分则黄钟之龠,亦无由可得,其实自汉以下,律之所以不成者,其失皆此之由也。 补注:率与律同,按方圆算法,此斛外圆内方,内方一尺为寸者,百方尺之外,每旁约十五寸,四旁合六十寸,四角谓之𤶃。每角五分四角,合二寸方尺,旁𤶃共一百六十二寸,深一寸幂百六十二寸,为容一斗,深一尺幂千六百二十寸,为容十斗也。注中容一千六百之容,当作幂。

《淮南子》曰: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两。衡有左右,因倍之,故二十四铢为一两,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两为一斤。三月而为一时,三十日为一月,故三十斤为一钧。四时而为岁,故四钧为石。《汉前志》曰:权衡者,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宫。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一十六斤为钧。四钧为石。忖为十八,易有十八变之象也。五权之制,以义立之,以物钧之,其馀大小之差,以轻重为宜。圜而环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无端,终而复始,无穷也已。
补注:一十六斤为钧,《汉书》作:三十斤为钧。孟康曰:忖,度也,度其义有十八也。黄钟、龠、铢、两、斤、钧、石凡七,与下十一象为十八也。二十四铢而成两者,二十四气之象也。斤者,三百八十四铢,易二篇之爻之象也。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钧者,重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当万物之象也。四百八十两者,六旬行八节之象也。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终于十辰而复于子黄钟之象也。千九百二十斤者,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也。四万六千八十铢者,万二千五百二十物历四时之象也。圆而环之者,谓五锤之形如环也。

隋开皇中,以古斗三升为一升,以古称三斤为一斤,以一尺二寸为一尺。大业中,依复古法。大唐贞观中,张文收铸铜斛,称尺升合咸得其数,诏以其副藏于乐署,至武延秀为太常卿,以为奇玩,以律与古玉尺、玉斗升合献焉。开元十七年,将考宗庙乐,有司请出之敕,惟以铜律付太常,而亡其九管,今正声有铜律三百五十六,铜斛二铜,称二铜瓯十四斛左右耳。与臀皆正方,积十而登,以至于斛,铭云:大唐贞观十年,岁次元枵月旅应钟依新,令累黍尺定律,校龠成兹嘉量,与古玉斗相符,同律度量衡,协律郎张文收奉敕脩定,称:磬。铭云:大唐贞观,称同律度权衡匣上,有朱漆题,称尺二字,尺亡,其迹犹存,以今常用度量校之,尺当六之五,衡量皆三之一,一斛一称,是文收总章年所造斛,正圆而小,与称相符也。
按万宝常之乐,当时以为近,前汉之乐,则是隋代,汉律管虽亡,而乐声犹在也。魏延陵得玉律,当时
以汉律校之,所谓黄钟,乃当太簇,肃宗之时,不应更有汉律,盖律之声调耳。张文收所定度量权衡,与玉斗相符者,即此声也。夫后周玉斗意者,必古之嘉量,但无寸分之数,当时造律,特以容受乘除取之,自魏而降律之围径,不得其真,多惑于径三分之说,故当时据斗造律,围径既小,其律必长,律长则尺亦长矣。今以《隋志》所载:玉斗分数求之其黄钟之管止,径二分七釐七毫有奇,围八分一釐有奇,幂五分五釐四毫有奇,积五百五十四分有奇。夫容受同,则量与权当与古无异,而乐之声亦必依近焉。故《会要》云:唐乐器虽无法,而声不失于古,自王朴以黍定尺,以尺生律。又惑于三分之径,声与器始皆失之矣。好古博雅君子于此,盖不能无憾焉。
朱子曰:礼记注疏说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处,极分明。汉书所载甚详,然不得其要。史记所载甚略,却是要紧处。如说律数盖自然之理,与先天图一般,更无安排。但数到穷处,又须变而生之,却生变律。国语有七声之说,但韦昭解得无理会。杜佑通典所算分数极精。盖唐以前,乐律尚有制度可考;唐以后,都无可考。胡安定与阮逸李照议不合。仁宗以胡安定阮逸乐书,令天下名山藏之,意思甚好。司马公与范蜀公议又不合。司马比范又低诸公于通典,皆似未曾看。只如沈存中,笔谈所考器数甚精,亦似未曾看。笔谈所论过于范马远甚。今世人无晓音律,只凭器论造器,又纷纷如此,是故季通之书,诸儒莫能及也。
《三才图会》度图

《度图考》

度以铜为之,长一丈,广二寸,高三寸。
度始于黄钟之长,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
衡图


《量图衡图考》《量图衡图考》

量起于黄钟之龠,其容秬黍中者千二百实龠中,以井水准其概。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斛之为制。上为斛,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附于右合之下。
衡起于黄钟之重。一龠之黍,重十二铢。积二十四铢而为一两。十六两为斤,而有三百八十四铢。三十斤而为钧,一月之数也。万有一千五百二十铢,所以当万物之数。四钧为石,重百二十斤,象十二月也。
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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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图考》《尺图考》

十寸之尺为一百分。
八寸之尺为八十分。
八尺之步十寸之尺,八尺也,为八十寸。
六尺四寸之步八寸之尺,八尺也,为六十四寸。度田计步,必起于尺,古步盖用周尺,周尺自汉郑元时已云未详,至宋潘时,举得于司马侍郎之所传,当省尺七寸五分者,今刻于家礼仪节,虽未知其果,合于古与否,要亦不甚相远矣。
升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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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斗图考》《升斗图考》

升,十合量也。《汉志》云:以子谷秬黍中者千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二龠为合,十合为升。《说文》云:升从斗象形。《唐韵》云:升,成也。
斗,十升量也。《汉志》云:十升为斗。斗者聚升之量也。《说文》云:斗象形有柄。《唐韵》云:俗作斗。《天文集》曰:斗星仰则天下饥,斗斛不平覆则岁稔。
概,平斛斗器。《说文》云:杚,平也。《汉书》云:以井水准其概也。《唐书·列女李畬母传》:畬为监察御史,得米,量之三斛而赢,问于吏,曰:御史米,不概是也。集韵杚亦音概,亦书作概。
斛图

《斛图考》

斛,十斗量也。《汉志》云:十斗为斛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广雅》曰:斛谓之鼓方斛谓之角。《周礼》曰:栗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不耗然后权之,权之然后准之,准之然后量之。
庾图

《庾图考》

《周礼》:庾实二觳,厚半寸,唇寸,用量物甄土为之。
量图

《量图考》

《周礼》:量金锡为之深尺,内方尺圜外,容六斗四升。

《明会典》《斛斗秤尺》

洪武元年,令铸造铁斛斗升,付户部收粮,用以较勘,仍降其式于天下。
令兵马司并管市司三日一次较勘,街市斛斗秤尺,并依时估定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一体兼领市司。
二年令,凡斛斗秤尺司农,司照依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较定,则样制造发直隶府州,及呈中书省转发,行省依样制造较勘,相同发下所属府州各府正官,提调依法制造较勘,付与各州县仓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之家,须要赴官印烙,乡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
二十六年,定凡使用斛斗秤尺,著令木秤等匠记算物料,如法成造所用铁、力、木、杉、木版,枋生铁等项,行下龙江提举司等衙,照数放支,其合用锤钩行下,宝源局督工铸造,如是成造完备,移咨户部较勘收用。凡天下官民,人等行使斛斗秤尺,已有一定法则,颁行各司府州县收掌务,要如式成造较勘,相同印烙,给降民间行使,其在京仓库等处,合用斛斗秤尺等项,本部较勘印烙发行。
宣德七年,令重铸铁斛,每仓发与一只,永为法则,较勘行使。
正统元年,奏准苏松等处,原降铁斛斗升行,南京工部照旧式铸造,给领收掌,以备较勘。又令各处斛斗秤尺,府州县正官照依原降式样较勘,相同官民通用,仍将式样常于街市,悬挂听令比较。
令各布政司,府州县仓,分岁收粮,五十万石及折收仓库,岁收布绢等物十万疋以上者,工部各给铁斛一张,铜尺、木尺各一把。
景泰二年,令工部成造等秤、天平各四十副,颁给户部,及在外收支衙门掌管用,使其所属衙门,许依式成造应用。
成化二年,题准私造斛斗、秤尺行使者,依律问罪。两邻知而不首者,事发一体究问。
五年,以新旧铁斛,大小不一,仍令工部照依。洪武年间,铁斛式样重新铸造,发江南、江北、山东、河南、兑粮,去处令各处兑粮官员,依式置造木斛,送漕运衙门较勘,印烙给发,交兑以为永久定规。
十五年,令铸铁斛,颁给江西、湖、广二布政司,及各兑粮水次,并支粮仓分较,造木斛,印烙收用,其铁斛仍识以成化。十五年奏准,铸成永为法则十三字,及监铸官员匠作姓名于上。
正德元年,议准工部,行宝源局如法制造,好铜法子,一样三十二副,每副大小二十个,俱錾正德元年,宝源局造字号,送部印,封发浙江等处布政司,及各运司,并南直隶府州,各依式样支给官钱,一体改造,颁降用使。
九年,议准吏部拣选谙晓书算吏役四名,填注户部。陕西清吏司支科二名,专管坐拨粮斛,注销清册。金科二名,专管盐法,后役满之日,将文卷簿籍交代明白,方许更替。
嘉靖二年,议准京通二仓合用粮斛,坐粮员外郎,将铁铸样斛较勘,修改相同,火印烙记发仓,仍前二张送漕运衙门收贮,以后新斛俱依铁斛,并较定斛样成造。
八年,奏准制天平法马,一样七副,六副分给各司,并监收内府银料,科道官一副,留部堂为式,凡解户及本部送进内府银两,俱照户部则例,给文、挂号、领票关,给,预先称验包封,会同该监较收。
令顺天府将官,较秤斛印烙,给送监收,科道官各一副,凡解户到部,即领票关,给秤斛预先秤量包封,候进纳报完监局各衙门会同,照样较收,以革奸弊。又令工部宝源局,如式铸造大小铜法子,给发内外各衙门。
二十七年,题准行各仓场,照依原降铁斛置造斛斗,仍置官秤较量平准,一并送巡抚及管粮郎中主事,烙记发用,如有私造斛秤通商作弊,各该管通判,不行觉察,一体究罪。其宣府一镇,往时收用市斛,放用仓斛合行查革,以后收入放出,俱以仓斛为准。四十五年,题准南京供用库斛斗、升秤等,行南京工部,拨匠科造三千八百七十六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