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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卷目录
刖刑部汇考
陶唐氏〈帝尧一则〉
周〈成王一则 穆王一则〉
汉〈文帝一则〉
宋〈明帝泰始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刖刑部纪事
宫刑部汇考
陶唐氏〈帝尧一则〉
周〈总一则 成王一则 穆王一则〉
秦〈始皇一则〉
汉〈文帝一则 景帝一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二则 明帝永平一则 章帝建初一则 元和一则 章和一则 和帝永元一则〉
北齐〈后主天统一则〉
辽〈穆宗应历一则〉
明〈总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二则 孝宗弘治二则 武宗正德四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五则〉
宫刑部纪事
宫刑部杂录
陶唐氏〈帝尧一则〉
周〈成王一则 穆王一则〉
汉〈文帝一则〉
宋〈明帝泰始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刖刑部纪事
宫刑部汇考
陶唐氏〈帝尧一则〉
周〈总一则 成王一则 穆王一则〉
秦〈始皇一则〉
汉〈文帝一则 景帝一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二则 明帝永平一则 章帝建初一则 元和一则 章和一则 和帝永元一则〉
北齐〈后主天统一则〉
辽〈穆宗应历一则〉
明〈总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二则 孝宗弘治二则 武宗正德四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五则〉
宫刑部纪事
宫刑部杂录
祥刑典第一百五十卷
刖刑部汇考
陶唐氏
帝尧命舜居摄制五刑。按《书经·虞书·舜典》:五刑有服。
〈孔传〉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剕,刖足也〉
周
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刑掌刖罪五百,掌戮,使刖者守囿。按《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刖罪五百。
〈订义〉郑康成曰:周改膑作刖。书传曰: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五百罪之,目略也。夏刑膑辟三百,周则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掌戮,刖者使守囿。
〈订义〉郑锷曰:先王于人虽有罪,已刑,苟有可用,未尝终弃之。刖者不良,能行囿游之兽,监视牧食,不欲其奔逸,故使之守囿也。
穆王定剕罚之属。
按《书经·周书·吕刑》:剕罚之属五百。
〈疏〉《正义》曰:《释诂》云:剕,刖也。李巡云:断足曰刖。《说文》云:刖,绝也。是刖者,断绝之名,故刖足曰剕。
汉
文帝十三年五月,除刖刑。按《汉书·文帝本纪》:十三年五月,除肉刑法。按《刑法志》:孝文帝即位十三年,下令曰: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具为令。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常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注〉孟康曰:黥、劓二,刖左右止合一,凡三也。臣瓒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釱左右止代刖。今既曰完矣,不复云以完代完也。此当言髡者完也。李奇曰:命,逃亡也。复于论命中有罪也。晋灼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师古曰:止,足也。当斩右足者,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此已被论名而又犯笞,亦皆弃市也。
宋
明帝泰始四年,诏劫窃,五人以下相逼夺者,赐刖。按《宋书·明帝本纪》:泰始四年九月戊辰,诏:凡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者,依旧制。五人以下相逼夺者,可特赐黥刖,投畀四远,仍用代杀,方古为优。
唐
太宗贞观元年,除断趾法。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元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圭、萧瑀、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駮律令四十馀事,乃诏房元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元龄等以谓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刖刑部纪事
《韩非子·和氏篇》: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厉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三日三夜,泪尽而继之以血。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此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左传》:庄公十六年,郑伯治与于雍纠之乱者,九月,杀公子阏,刖强锄,公父定叔出奔卫,三年而复之。曰:不可使共叔无后于郑,使以十月入。曰:良月也。就盈数焉。君子谓强锄不能卫其足。
庄公十九年,鬻拳强谏楚子,楚子弗从,临之以兵,惧而从之,鬻拳曰: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为大阍,谓之大伯,使其后掌之,君子曰:鬻拳可谓爱君矣。谏以自纳于刑,刑犹不忘纳君于善。僖公二十八年,卫侯与元咺讼,宁武子为辅,针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卫侯不胜,杀士荣,刖针庄子,谓宁俞忠而免之。
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歜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歜仆纳阎职之妻,而使职骖乘。文公十八年夏五月,公游于申池,二人浴于池,歜以扑抶职,职怒,歜曰:人夺女妻而不怒,一抶女庸,何伤。职曰:与刖其父而弗能病者,何如。乃谋弑懿公,纳诸竹中,归,舍爵而行。
成公十七年,齐庆克通于声孟子,与妇人蒙衣乘辇,而入于闳,鲍牵见之,以告国武子,武子召庆克而谓之,庆克久不出,而告夫人曰:国子谪我。夫人怒,国子相灵公以会高鲍,处守及还,将至,闭门而索客,孟子诉之曰:高鲍将不纳君而立公子角,国子知之,秋,七月,壬寅,刖鲍牵而逐高无咎,无咎奔莒,高弱以卢叛,齐人来召鲍国而立之,初,鲍国去鲍氏而来,为施孝叔臣,施氏卜宰,匡句须吉,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与匡句须邑,使为宰以让鲍国而致邑焉。施孝叔曰:子实吉,对曰:能与忠良,吉孰大焉。鲍国相施氏忠,故齐人取以为鲍氏,后仲尼曰:鲍庄子之知不如葵,葵犹能卫其足。
《晏子·杂下》: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嚣尘,不可以居,请更诸爽垲者,晏子辞曰:君之先臣容焉。臣不足以嗣之,于臣侈矣。且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小人之利也。敢烦里旅,公笑曰:子近市,识贵贱乎,对曰:既窃利之,敢不识乎,公曰:何贵何贱,是时也公繁于刑,有鬻踊者,故对曰:踊贵而屦贱,公愀然改容,公为是省于刑,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哉,晏子一言而齐侯省刑,诗曰:君子如祉,乱庶遄已,其是之谓乎。
《孔子家语》:季羔为卫之士师,刖人之足,俄而卫有蒯瞆之乱。季羔逃之,走郭门,刖者守门焉。谓季羔曰:彼有𡙇。季羔曰:君子不踰。又曰:彼有窦。季羔曰:君子不隧。又曰:于此有室。季羔乃入焉。既而追者罢,季羔将去,谓刖者曰:吾不能亏主之法而亲刖子之足矣,今吾在难,此正子之报怨之时,而逃我者三,何故哉。刖者曰:断足固我之罪,无可奈何,曩者君治臣以法令,先人后臣,欲臣之免也,臣知之狱决罪定,临当论刑,君愀然不乐,见君颜色,臣又知之,君岂私臣哉。天生君子,其道固然,此臣之所以脱君也。
《说苑·杂言篇》:弥子瑕爱于卫君,卫国之法:窃驾君车罪刖。弥子瑕之母疾,人闻,夜往告之。弥子瑕擅驾君车而出,君闻之,贤之曰:孝哉。为母之故犯刖罪哉。君游果园,弥子瑕食桃而甘,不尽而奉君,君曰:爱我而忘其口味。及弥子瑕色衰而爱弛,得罪于君,君曰:是故尝矫吾车,又尝食我以馀桃。故子瑕之行未必变初也,前见贤后获罪者,爱憎之生变也。
《庄子·养生主》: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是何人也。恶乎介也。天与。其人与。曰:天也,非人也。天之生是使独也,人之貌也有与也。以是知其天也,非人也。〈注〉介偏,刖之名。公文轩司马云:姓公文氏,名轩。宋人右师,司马云:宋人也。简文云:官名。知之所,无奈何天也。犯其所,知人也。偏刖曰独夫,右师一家之知,而不能两存其足,则是知其所无奈何。若以右师之知,而必求两全,则心神内困,而形骸外弊矣。岂直偏刖而已哉。两足共行曰有与,有与之貌,未有疑其非命也。以有与者,命也。故知独者,亦非我也。是以达生之情者,不务生之所无所为,达命之情者,不务命之所无奈何也。全其自然而已。
《德充符篇》:鲁有兀者王骀,从之游者,与仲尼相若。常季问于仲尼曰:王骀,兀者也,从之游者与夫子中分鲁。立不教,坐不议。虚而往,实而归。固有不言之教,无形而心成者邪。是何人也。仲尼曰:夫子,圣人也,丘也直后而未往耳。丘将以为师,而况不若丘者乎。奚假鲁国,丘将引天下而与从之。常季曰:彼兀者也,而王先生,其与庸亦远矣。若然者,其用心也独若之何。仲尼曰:死生亦大矣,而不得与之变;虽天地覆坠,亦将不与之遗。审乎无假而不与物迁,命物之化而守其宗也。常季曰:何谓也。仲尼曰: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夫若然者,且不知耳目之所宜,而游心乎德之和;物视其所一而不见其所丧,视丧其足犹遗土也。常季曰:彼为己以其知,得其心以其心,得其常心。物何为最之哉。仲尼曰:人莫鉴于流水而鉴于止水。唯止能止众止。受命于地,唯松柏独也正,在冬夏青青;受命于天,唯尧、舜独也正,在万物之首。幸能正生,以正众生。夫保始之徵,不惧之实,勇士一人,雄入于九军。将求名而能自要者,而犹若是,而况官天地,府万物,直寓六骸,象耳目,一知之所知,而心未尝死者乎。彼且择日而登假,人则从是也。彼且何肯以物为事乎。申屠嘉,兀者也,而与郑子产同师于伯昏无人。子产谓申屠嘉曰:我先出则子止,子先出则我止。其明日,又与合堂同席而坐。子产谓申屠嘉曰:我先出则子止,子先出则我止。今我将出,子可以止乎,其未邪。且子见执政而不违,子齐执政乎。申屠嘉曰:先生之门,固有执政焉如此哉。子而悦子之执政而后人者也。闻之曰:鉴明则尘垢不止,止则不明也。久与贤人处则无过。今子之所取大者,先生也,而犹出言若是,不亦过乎。子产曰:子既若是矣,犹与尧争善。计子之德,不足以自反邪。申屠嘉曰:自状其过以不当亡者众,不状其过以不当存者寡。知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唯有德者能之。游于羿之彀中,中央者,中地也;然而不中者,命也。人以其全足笑吾不全足者众矣,我怫然而怒;而适先生之所,则废然而反。不知先生之洗我以善邪。吾与夫子游十九年,而未尝知吾兀者也。今子与我游于形骸之内,而子索我于形骸之外,不亦过乎。子产蹙然改容更貌曰:子无乃称。鲁有兀者叔山无趾,踵见仲尼。仲尼曰:子不谨,前既犯患若是矣。虽今来,何及矣。无趾曰:吾唯不知务而轻用吾身,吾是以亡足。今吾来也,犹有尊足者存,吾是以务全之也。夫天无不覆,地无不载,吾以夫子为天地,安知夫子之犹若是也。孔子曰:丘则陋矣。夫子胡不入乎,请讲以所闻。无趾出。孔子曰:弟子勉之。夫无趾,兀者也,犹务学以复补前行之恶,而况全德之人乎。无趾语老聃曰:孔丘之于至人,其未邪。彼何宾宾以学子为。彼且蕲以諔诡幻怪之名闻,不知至人之以是为己桎梏邪。老聃曰:胡不直使彼以死生为一条,以可不可为一贯者,解其桎梏,其可乎。无趾曰:天刑之,安可解。
《史记·孙武传》:武后世子孙孙膑尝与庞涓俱学兵法。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军,而自以为能不及孙膑,乃阴使召孙膑。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齐使者如梁,孙膑以刑徒阴见,说齐使。齐使以为奇,窃载与之齐。
《韩非子·内储说下》:齐中大夫有夷射者,御饮于王,醉甚而出,倚于郎门。门者刖跪请曰:足下无意赐之馀沥乎。夷射曰叱:去。刑馀之人,何事乃敢乞饮长者。刖跪走退。及夷射去,刖跪因捐水郎门霤下,类溺者之状。明日,王出而诃之曰:谁溺于是。刖跪对曰:臣不见也。虽然,昨日中大夫夷射立于此。王因诛夷射而杀之。
《外储说左下》:齐有狗盗之子与刖危子戏而相誇。盗子曰:吾父之裘独有尾。危子曰:吾父独冬不失裤。梁车新为邺令,其姊往看之,暮而后,门闭,因踰郭而入。车遂刖其足。赵成侯以为不慈,夺之玺而免之令。
宫刑部汇考
陶唐氏帝尧命舜制典刑。按《书经·虞书·舜典》:象以典刑。
〈蔡注〉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正也。
周
周制,宫刑不及于公族。按《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
〈注〉宫,割淫刑。
公族无宫刑,不剪其类也。〈陈注〉受宫刑者,绝生理,故谓之腐刑。如木之朽腐,无发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剪绝其生生之类耳。
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刑掌宫刑,掌戮,使宫者守内。
按《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宫罪五百。
〈订义〉郑康成曰: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若今宦男女也。书传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五百,罪之目略也。
掌戮,宫者使守内,髡者使守积。
〈订议〉郑锷曰:先王于人虽有罪,已刑,苟有可用,未尝终弃之。宫则人道绝,故使守内。五刑之中,无髡刑,此有髡者,康成谓公族无宫刑,恶剪其类,髡其头而已。公族之有死刑者,隐之于甸。师氏则其髡者,亦可耻,宜用于至隐之处。所以使守积。 贾氏曰:此即寺人之类。
穆王定宫罚之属。
按《书经·吕刑》:宫罚之属三百。
〈蔡注〉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疏〉《正义》曰:伏生书传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是宫刑为淫刑也。男子之阴名为势,割去其势,与椓去其阴事亦同也。妇人幽闭,闭于宫,使不得出也。本制宫刑主为淫者,后人被此罪者未必尽皆为淫。《昭五年左传》:楚子以羊舌肸为司宫,非坐淫也。汉除肉刑,除墨劓剕耳,宫刑犹在。近代反逆缘坐男子十五以下,不应死者,皆宫之。大隋开皇之初,始除男子宫刑。妇人犹闭于宫。宫是次死之刑,宫于四刑,为最重也。
秦
始皇三十五年,以宫刑者七十馀万人,作阿房。按《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隐宫徒刑者七十馀万人,乃分作阿房。
〈注〉《正义》曰:馀刑见于市朝,宫刑一百日,隐于荫室养之,乃可。故曰隐宫,下蚕室是。
汉
文帝十三年五月,除宫刑。按《汉书·文帝本纪》:十三年五月,诏除肉刑法。按《景帝本纪》:元年冬十月,诏曰: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
景帝中四年,诏许死罪欲腐者。
按《汉书·景帝本纪》:中四年夏,死罪;欲腐者,许之。
〈注〉苏林曰:宫刑,其创腐臭,故曰腐也。如淳曰: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
后汉
光武建武二十八年十月,诏死罪囚,俱下宫刑。按《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二十八年冬十月,诏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注〉蚕室,宫刑狱名。有刑者畏风,须煖,作窨室蓄火如蚕室,因以名焉。宫谓幽闭也。
建武三十一年秋九月甲辰,诏令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按《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明帝永平八年冬十月丙子,诏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
按《后汉书·明帝本纪》云云。
章帝建初七年九月辛卯,诏天下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元和元年八月甲子,诏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章和元年九月壬子,诏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按以上俱《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
和帝永元八年八月辛酉,诏犯大逆,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云云。
北齐
后主天统五年二月乙丑,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按《北齐书·后主本纪》云云。
辽
穆宗应历十二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奴海里彊陵拽刺秃里年未及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秃里以为奴。因著为令。按《辽史·穆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云云。
明
明定阉割禁例。按《明会典》: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一、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
成祖永乐二十二年,令凡自宫者,以不孝论。军犯,罪
及本管头目、总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
按《明会典》云云。
宣宗宣德二年,令凡自宫隐藏避役,及隐藏者,俱治罪。
按《明会典》:宣德二年,令凡自净身者,军还原伍,民还原籍,不许投入王府,及官员势要之家,隐藏躲避差役。若再犯者,本犯及隐藏之家,俱处死。该管总小旗、里老邻人,知而不举,一体治罪。
英宗正统十二年,令自宫隐瞒不首,及私收使用者,全家充军。
按《明会典》:正统十二年,令凡自首在官阍者,送南海子种菜。其隐瞒不首,及再擅净身,并私收使用者,事发,全家发辽东充军。
天顺二年,令净身者,拿问边远充军。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九年,令私自净身希求进用者,本身处死,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十五年,令该城容留自宫人者,并火甲邻佑,究治押回。再来者,其父兄人等均治罪。
按《明会典》:成化十五年,令净身人,巡城御史、锦衣卫官督同五城兵马,逐回原籍。若该城内外容留潜住者,并火甲邻佑人等,一体究治。本身枷号一个月,满日,决打一百,押回。如再来京师,家下父兄人等,俱治罪。
孝宗弘治五年,令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者,同罪。有司里老容隐者,一体治罪。
按《明会典》云云。
弘治十三年,奏准先年净身人,曾经发遣,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
按《明会典》云云。
武宗正德元年,令直隶、顺天等府、山东、河南等布政司地方,再有私自净身者,照例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死,全家发边远充军。其先已净身者,立籍点闸,不使
私自逃至京师,扰害官府。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二年,令违例私自净身人,著锦衣卫、五城兵马著落各该地方,尽数逐去。如有潜躲在京者,拿住,杀了。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九年,令今后再有私自净身者,除幼小无知者,本身免死,充军,其馀俱照见行事例,本身并主使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里老邻佑及本管官,不行举察者,各从重治罪。
正德十六年,诏私自净身人,在京潜住,希图收用,著缉事衙门、巡城御史,访拿究问。今后敢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者,皆治罪。
按《明会典》云云。
神宗万历十一年,奏准严禁阉割。其有子多,愿阉一子者,报官造册,听候选用。
按《明会典》:万历十一年,奏准小民犯禁私割,致伤和气。著都察院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隶抚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邻佑不举者,一并治罪不宥。
皇清
顺治三年《大清会典》:顺治三年,定凡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及下
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者,一并治罪。有司、里老人等,仍时常察访。如或容隐,一体治罪。
又定或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又定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非奉
旨取用,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
边卫充军。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题准凡私自阉割子孙者,除从
重治罪外,其该管大小官员,一并分别治罪。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题准除王以下、入八分公以
上、公主以下、郡君以上不议外,县君未入八分公以下,至觉罗民公以下,官民人等,除先有太
监不议外,嗣后如买用投充者,太监入官,收用之人,交该部从重治罪。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题准县君未入八分公、一
品大臣,准用太监三名。二品大臣,准用二名。不许越数多用。其馀官民人等,俱照旧例,不许私自买用投充。违者治罪。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又定嗣后有诓骗及强勒
阉割者,仍照例治罪外,其父母情愿将伊子阉割,及本身情愿阉割者,免治罪。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四年
谕:满洲家仆及太监家仆,有逃走在外,私自净身者,
不宜内用。有已经内用者,查交礼部发回原主。嗣后著严行禁止。
宫刑部纪事
《韩非子·说林上》:竖刁自宫而谄桓公。《十过篇》:公曰:然则竖刁何如。管仲曰:不可。夫人之情莫不爱其身。公妒而好内,竖刁自獖以为治内。其身不爱又安能爱君。
《汉书·李广传》:广孙陵,击单于。上闻陵降,怒甚,以问太史令司马迁,迁言:彼之不死,宜欲得当以报汉也。上以迁诬罔,为陵游说,下迁腐刑。
《司马迁传》:迁遭李陵之祸,幽于累绁。乃喟然而叹曰:是余之罪夫。身亏不用矣。退而深惟曰:夫诗书隐约者,欲遂其志之思也。卒述陶唐以来,至于麟止,自黄帝始。
《隋书·樊叔略传》:叔略,陈留人也。父欢,仕魏为南兖州刺史、阿阳侯。属高氏专权,将谋兴复之计,为高氏所诛。叔略时在髫龀,遂被腐刑,给使殿省。身长九尺,志气不凡,颇为高氏所忌。内不自安,遂奔关西。
《朝野佥载》:周郎中裴圭妾赵氏,有美色,曾就张璟藏卜年命,藏曰:夫人目长而慢视,准相书猪视者,淫妇人目有四白,五夫守宅,夫人终以奸废。宜慎之。赵笑而去。后果与人奸,没入掖庭。
《海山记》:大业四年,道州贡矮民王义,眉目浓秀,应对甚敏,帝尤爱之。常从帝游,终不得入宫。曰:尔非宫中物也。义乃自宫。帝由是愈加怜爱,得出入内寝。义多卧御榻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