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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十一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一卷目录

 囚系部汇考一
  汉〈景帝一则 宣帝地节一则 平帝元始一则〉
  后汉〈光武建武三则 章帝元和一则〉
  南齐〈高帝建元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一则 武成帝河清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高宗永徽一则〉
  宋〈太祖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二则 雍熙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景德一则 神宗熙宁二则 哲宗元祐一则 绍圣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 则 理宗嘉熙一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一则〉
  辽〈道宗咸雍二则〉
  金〈世宗大定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三则 成祖永乐二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宪宗成化一则 孝宗弘治二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三则〉
皇清〈顺治三则 康熙二则〉
 囚系部汇考二
  易经〈坎〉
  书经〈康诰〉
  礼记〈月令〉
 囚系部总论
  大学衍义补〈制刑狱之具 顺天时之令〉
 囚系部艺文一
  虑囚制          唐中宗
  失囚判          白居易
  乞断向绶         宋包拯
  纵囚论          欧阳修
  启诸南明侍郎       明徐渭
  又             前人
 囚系部艺文二〈诗〉
  拘幽操
  幽歌〈并序〉     汉赵幽王友
  幽愤诗〈并序〉      魏嵇康
  婺州被囚         隋虞绰
  惭问囚          唐元稹
  狱多重囚         宋杨亿
  讯囚            唐庚
  狱中红苔        明杨继盛
 囚系部纪事
 囚系部杂录
 囚系部外编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一卷

囚系部汇考一

景帝后三年,诏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师朱儒皆颂系。
《汉书·景帝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景帝后三年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鞫系者,颂系之。
〈注〉如淳曰:师,乐师盲瞽者。朱儒,短人不能走者。师古曰:颂读曰容。容,宽容之,不桎梏。
宣帝地节四年,令郡国岁上系囚。掠笞瘐死者,课其殿最。
《汉书·宣帝本纪》:地节四年九月,诏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或以掠笞若饥寒病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
平帝元始四年,诏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非诏所捕毋得系。
《汉书·平帝本纪》:元始四年正月,诏曰:盖夫妇正则父子亲,人伦定矣。前诏有司复贞妇,归女徒,诚欲以防邪辟,全贞信。及眊悼之人刑罚所不加,圣王之所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亲属,妇女老弱,搆怨伤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寮,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著令。

后汉

光武建武三年七月庚辰,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以捕,皆不得系。
建武五年五月丙子旱,诏: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
建武七年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
按以上俱《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章帝元和二年,诏无以立春报囚。
《后汉书·章帝本纪》:元和二年七月庚子,诏曰:春秋于春每月书王者,重三正,慎三微也。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之后,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鞫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南齐

高帝建元二年,制病囚诊治之法。
《南齐书·高帝本纪》不载。 按《王僧虔传》:建元二年,僧虔改授左光禄大夫。郡县狱相承有上汤杀囚,僧虔上疏言之曰:汤本以救疾,而实行冤暴,或以肆忿。若罪必入重,自有正刑;若去恶宜疾,则应先启。岂有死生大命,而潜制下邑。愚谓治下囚病,必先刺郡,求职司与医对共诊验;远县,家人省视,然后处理。可使死者不恨,生者无怨。上纳其言。

武帝天监元年,定颂系令。
《梁书·武帝本纪》:天监元年八月,诏定律令。
《隋书·刑法志》:天监元年,侍中王莹等,参议断定。耐罪囚八十已上,十岁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已上,亭侯已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槛徵者,并颂系之。

北魏

孝文帝太和五年五月庚申,敕天下:勿使有留狱久囚。
《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二十年,诏条奏京囚。
《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二十年七月丁亥,诏曰:法为治要,民命尤重,在京之囚,悉命条奏,朕将亲案,以时议决。

北齐

文宣帝天保 年,置供御囚。
《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自天保六年之后,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醟,任情喜怒。为大镬、长锯、剉碓之属,并陈于庭,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时仆射杨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卫之中,帝欲杀人,则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经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帝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籧篨为翅,命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欢笑。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犓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釭。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
武成帝河清三年,班颂系律。
《北齐书·武成帝本纪》: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班下。 按《隋书·刑法志》: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自犯流罪已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已下,侏儒、笃疾、癃残非犯死罪,皆颂系之。

太宗贞观五年,定五日一虑囚,岁以正月遣使巡阅狱囚刑具。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太宗贞观五年,元龄等议: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法不如法者。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
高宗永徽元年,帝以系囚数少,怡然形于颜色。
《唐书》《旧唐书·高宗本纪》俱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之数,临对曰:见囚五十馀人,惟二人合死。帝以囚数全少,怡然形于颜色。

太祖开宝二年,恤系囚。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开宝二年五月,帝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吏督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即时决遣,毋淹滞。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吏,岁以为常。帝每亲录囚徒,专事钦恤。凡御史、大理官属,尤严选择。尝谓侍御史知杂冯炳曰:朕每读《汉书》,见张释之、于定国治狱,天下无冤民,此所望于卿也。赐金紫以勉之。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三月壬戌,令诸州长吏五日一虑囚。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太平兴国六年,下诏曰: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證佐,滋蔓踰年而狱未具。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
太平兴国七年五月戊申,虑囚。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元年六月庚子,令诸州长吏十日一虑囚。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数以闻,俾刑部专意纠举。帝阅诸州所奏狱状,有系三百人者。乃令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者,咸准禁数,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而禁系者,有司驳奏之。开封女子李尝击登闻鼓,自言无儿息,身且病,一旦死,家业无所付。诏本府随所欲裁置之。李无他亲,独有父,有司因系之。李又诣登闻,诉父被絷。帝骇曰:此事岂当禁系,辇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广,安得无枉滥乎。朕恨不能亲决四方之狱,固不辞劳尔。即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往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审决刑狱。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闻;其临事明敏、刑狱无滞者,亦以名上。始令诸州十日一虑囚。
真宗咸平元年,置病囚院。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咸平元年,从黄州守王禹偁之请,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馀责保于外。
景德四年十月乙卯,毁诸道官司非法讯囚之具。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辛丑,给天下系囚衣食薪炭。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七年,诏品官犯罪,奏劾听旨毋擅捕系。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熙宁七年,诏: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劾听旨。毋得擅捕系、罢其职奉。
哲宗元祐八年,诏岁终具诸狱囚死之数,不许分禁系之数。
《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八年二月壬子,诏刑部不得分禁系人数,瘐死数多者申尚书省。 按《刑法志》:元祐八年,中书省言:昨诏内外,岁终具诸狱囚死之数。而诸路所上,遂以禁系二十而死一者不具,即是岁系二百人,许以十人狱死,恐州县弛意狱事,甚非钦恤之意。诏刑部自今不许辄分禁系之数。
绍圣四年四月丁亥,令诸狱系囚以时沐浴。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高宗建炎 年,令州县月具系囚存亡之数。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中兴之初,州县月具系囚存亡之数申提刑司,岁终比较,死囚最多者,当职官黜责,其最少者,褒赏。
绍兴二十一年六月辛巳,命岁给大理寺、三衙及州县钱,和药剂疗病囚。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理宗嘉熙四年九月,诏川广监司以十一月,按部理囚徒。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景定四年十二月己未,诏在京置窠栅、私系囚并非法狱具,台宪其严禁戢,违者有刑。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度宗咸淳元年七月癸亥,禁在京置窠栅、私系囚。
《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道宗咸雍元年,诏狱囚无家者,给以粮。
《辽史·道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咸雍三年九月戊戌,诏给诸路囚粮。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世宗大定十一年,诏谕有司: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刑志》云云。

明定岁报罪囚及相视病囚制。
《明会典》:刑部问发罪囚,各照司分通将所问囚数,不分死罪军徒笞杖及供明随审其若干名口内,分北人若干南人若干通付,送山东司,呈堂奏闻,谓之岁报。若见监罪囚每月将见在开除病故数目呈堂奏闻,谓之月报。其做工、运炭等项,则止开送工科,凡刑部遇有病故囚犯,旧例逐日相视。后定以三六九日,若奉旨相视者,则不拘日期。
太祖洪武十四年,令各道重罪囚送京师。
《明会典》:洪武十四年,差监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凡罪重者,悉送京师。
洪武十五年,定狱囚贫者,日给米一升。
《明会典》:洪武十五年,令狱囚贫不能自给者,人给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
洪武二十六年,定令每过年终,奏报罪囚名数。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问发罪囚,每遇年终各该部分开称,自洪武某年正月初一日为始至十二月终,本部通问发过囚人若干,内凌迟若干,斩若干,绞若干,斩罪免死终身工役若干,绞罪免死终身工役若干,流罪若干,徒罪若干,充军若干,随营若干,杖罪若干,笞罪若干,疏放宁家若干,俱付山东部通类如前案,呈本部开坐奏闻。
成祖永乐二年四月,谕三法司官天气向热,狱囚淹久。令五府、六部、六科,给事中协同疏决死罪狱,成秋后处决。轻罪随即决遣有未能决者,令出狱听候。
《明会典》云云。
永乐四年五月,谕三法司天气已热,除犯斩绞罪外,徒流以下,皆令知在听候发落。
《明会典》云云。
宣宗宣德三年,谕法司今天气暄热,狱中一应罪囚禁锢日久,即将轻重罪犯具奏发落,不许时刻迟滞。按《明会典》云云。英宗正统十四年,奏准每囚仍日给米一升,及有赃罚,破碎衣服,应该变卖者,分给穿用。
《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十二年,令有司支给官银买办药饵,送部疗治囚人,及令各处惠民药局,疗治囚人。
《明会典》云云。
孝宗弘治元年,夏令两法司、锦衣卫,将见监罪囚。情可矜疑者,俱开写来看。自后岁以为常。
《明会典》云云。
弘治 年,定病故囚犯相视例。
《明会典》:弘治间,定刑部囚人病故,会同监察御史相视都察院囚人病故,会同本部主事相视锦衣卫官不预。若锦衣卫囚人病故,则用监察御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视其奉。有钦依相视者,次日早赴御前复命。凡本部各司所问罪囚,有在监病故情重及曾经审允者,会各衙门相视取获批单回照行令顺天府大兴县、宛平县、应天府、上元县、江宁县、委官带领仵作人等跟随相视。身尸责令土工领埋,其情轻囚犯病故。者止许该县委官相埋。各取具该县委官人等结状缴报。
武宗正德十四年,题准每月囚饭煤价银四两。狱中灯油银三两。疗病药材银二两五钱。司狱司修理刑具工食银二两。官仓关支囚粮,脚银一两二钱俱于
入官。赃物银两内支送山东清吏司收给买办。按《明会典》云云。
世宗嘉靖元年,谕法司问刑衙门见监罪囚天气向热宜从优恤。
《明会典》:嘉靖元年,谕两法司并锦衣卫见,今天气向热见监罪囚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以下便减等发落。重囚情可矜疑并枷号者俱开写来看。自后岁以为常。
又奏准五月六月,暑气正炽。两京内外问刑衙门见监轻重囚犯,作急问理例。该枷号者暂免枷号依拟发落,待七月仍照旧例行。
嘉靖二年题准囚医。六年满日,奏授冠带。又题准囚粮囚衣条例。
《明会典》:嘉靖二年,题准囚医于太医院。原拨听用医士内择一人,提牢厅诊。视岁支赃罚银一十二两充雇。直月给本部仓米七斗充饭食。六年满日送吏部奏授冠带。术疏无行者,退出其顺天等府,原拨送部医生革回当差。
又题准囚粮于刑部,问该运灰等项有力罪囚。令折买糙粳米本部仓上纳,每年约至五百石住收。如有支剩准作下年之数。不足再为收补年终。收粮委官造册呈部查考。
凡囚衣于入官赃内,每年冬,令铺家办给绵衣绵裤各一件。
凡囚粮重囚每日七合,强盗三合,狱卒二次造饭给散。
嘉靖七年,题准病故罪囚名数,每月终奏闻问。过做工罪囚,每五日一次开报。
《明会典》:嘉靖七年,题准每月终山东司行司狱司通查,将现在开除病故名数。具本开坐奏闻近例。凡刑部问过送工部运灰。运炭、做工罪囚,每五日一次开报该科,填写精微,每月终轮报一科。

皇清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官吏怀挟私雠,故禁平人。顺治十二年,
覆准。凡官吏擅取监犯病呈致死者,依谋杀人律拟斩,狱官禁卒人等听从指使下手者,依从而加功律拟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巡按事宜顺治十五年,一狱禁所当矜
恤仰。该道行府、州县官并司狱司官,常加点视
督,令狱卒遵奉。

上谕不许擅用柙床。将见今囚犯如法收禁。冬设暖
汤,夏备凉浆。合得囚粮依数支养。若有疾病,令医疗治,不许纵令狱卒人等剋落衣粮。逞意陵虐因而瘐死,及将平民枉禁,仍具狱官吏卒名数,及见监囚数开报。
康熙二十二年闰六月二十日
上谕刑部人命关系重大。凡现审人犯,自应早取口
供,速行完结。庶不致无辜久禁囹圄,淹滞毙命其中。有应行详审及等候质对者,或暂行监候,或羁禁各门。该管官员亦当严加稽察。不时照管。毋令狱卒及守门人等,借端需索恣行陵虐。且各犯虽有应得之罪。若未死于法,先死于狱,既非宪典亦干。

天和朕心尤为不忍。向来在外各衙门审理人犯,或系
监毙,或在路物故。凡一起内至三人以上者,定有处分之例。今思内外刑狱事属一体。嗣后在内各衙门及各门监禁人犯。一起致毙几人以上者,作何处分。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议,定例具奏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康熙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谕刑部监犯患病,应即拨医调治。今岁在监病故
者甚多。此皆因堂司各官疏忽所致。嗣后若复似此致毙多人,将所司官员定行治罪。

囚系部汇考二

《易经》《坎》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疏〉正义曰:险峭之极不可升,上严法峻整难可犯触上六居此险峭之处,犯其峻整之威,所以被系用其徽纆之绳,寘于丛棘。谓囚执之处,以丛棘而禁之也。三岁不得凶者,谓险道未终。三岁已来不得其吉而有凶也。〈传〉上六以阴柔而居险之极。其陷之深者也。以其陷之深,取牢狱为喻。如系缚之以徽纆囚寘于丛棘之中。阴柔而陷之深,其不能出矣。故云三岁之久不得免也,其凶可知。〈大全〉陆氏德明曰:三股曰徽,两股曰纆,皆索名。 莆阳张氏曰:坎为刑狱,荀九家易坎为丛棘。《传》曰:丛棘如今之棘寺。

《书经》《康诰》

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
〈蔡传〉要囚,狱辞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时三月为囚求生道也。

《礼记》《月令》

孟夏之月,出轻系。
〈陈注〉其有轻罪而在系者,则直纵出之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陈注〉挺者,拔出之义。

囚系部总论

《大学衍义补》《制刑狱之具》

坎:上六:系用徽纆,寘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臣按坎为刑狱,荀九家易坎为丛棘。《传》曰:丛棘如今之棘寺。蒙坎二卦圣人作易,皆取象于刑狱,是知圣人为治,不能以不用刑。此盖天地自然之理。本诸阴阳合诸爻象非人为之私也。虽若不得已而为之。而为之亦自不容已。盖人生不能无欲,欲胜而理微。教之而不从而不继之。以刑则人欲肆矣。圣人作易以扶阳抑阴而取象于刑狱。岂无意哉。

《顺天时之令》

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陈浩曰:刑者上之所施罪者,下之所犯断者,定其轻重而施刑也。人以小罪相告者,即决遣之不收系也。其有轻罪而在系者,则直纵出之也。
臣按孟夏之月,天气始炎将驯至于大暑也。恐罪人之系于囹圄者,气相郁蒸,或致疾疫。故于是时也,于刑之薄者。即结断之不使久系。罪之小者即决遣之不使收系。系之轻者即纵出之不使复系。先王恤狱之仁也。或者谓正阳之月,于阴事未宜大有施设,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臣按仲夏之时,天气之炎燠极矣。囚虽有罪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诸市朝以为世儆。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殒,故于是,时挺而拔出于清凉之地,而加以
饮食之味。以待秋后处决焉。先王之用刑,其仁义之兼尽也如此夫。

囚系部艺文一

《虑囚制》唐中宗

礼防君子,自昔通规。律禁小人由来共贯。朕情存革务,志在惩愆。欲申作解之恩,虑开徼倖之路。非所以纳人轨物,垂裕后昆。既属阳和之辰。宜敦耕稼之业。三农启候方陈敬爱之规,百姓为心爰轸泣辜之念。将申虑降,再释狴牢。庶无滞禁之冤,仍示小惩之戒。其都城之内,见禁囚徒。朕特亲虑,仍令所司具为条例,奏闻。

《失囚判》白居易

圜土不严,罪人其遁亡。而由己诚。曰慢官获则因人其何补过,相彼维甲,所谓攸司不念恪居,儆于羑里,旋闻失守,逸乃楚囚。虽非故纵,所因曾是慢常而致。徒称勿佚,未可塞违得于他人。自是疏网无漏,失其所职,岂可出柙不科。无贪假手之功,固合甘心于责。

《乞断向绶》宋·包拯

臣窃闻太常博士傅莹近沧州,制勘回向绶。准前翻变,一行千系九十馀人,依旧收禁。窃缘向绶翻变,前后三四次。况證验分明绝无疑虑,原情至重,坐死犹轻。若候具案定罪必致淹。延月日干连人等盛暑之际,枉被禁系实可伤。悯其向绶欲望只据累次勘到罪状,特行重断。俾幽冤得伸,狡吏知惧。

《纵囚论》欧阳修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馀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文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启诸南明侍郎》明·徐渭

某生来蠢躁动辄颠迷。当其在外而纵也。辟如虾蟹跳踯于苇萧瞬瞬。然不知远害而全身。及今戴盆而锢也,辟如雉兔触𦊰于笼牢,盻盻焉不知伏处,而待命。是以过求非分屡干台严,而宽宥有加,悯怜无已。垂头倾耳,继之以泣,盖雉兔之待鼎铛但知号己之急,而云雨之救,枯槁自有乘时之施。某敢不驯伏躁迷,勉体德意。忍死以待傥,承照于收榆,即复就烹;亦安心于结草。

又             前人

伏念渭小人立身,无状堕囚有年等。诸奇数爱欲其生,不胜恶欲其死之多。然在乡人不善恶之,犹有善者好之之幸。但怜惜之心,或夺于顾忌,扶持之力。遂阻于回翔,非有大慈悲,具菩萨之行。兼以猛担当奋龙象之雄。岂肯舍己而耘田,终于道旁之筑室。此盖伏遇门下,霄表星辰,朝端麟凤。一言一动,而天下倚为轻重。万举万当,而斯世无所猜忌。猥以死灰加之嘘息,得诸秘奇感而涕零。非曰尺笺之上,敢书谢悰特以方寸之倾。不能缄默譬如蛊瘵在床,虽至亲视为恶疾,而有共弃之谋。迨和缓入户,则病者一闻药香,而兴必起之,念道义所在。天地共临恩德,罔酬结衔犹负。自今已往,庶几终于玉,成从此馀生,并是付之再造。

囚系部艺文二〈诗〉

《拘幽操》

《古今乐录》曰:谓纣拘文王于羑里也。 《两山墨谈》曰:此操见通鉴外,纪其辞意,怨诽浅激,非文王语也。

殷道溷溷,浸浊烦兮,朱紫相合,不别分兮,迷乱声色,信谗言兮,炎炎之虐,使我愆兮,幽闭牢阱,由其言兮,遘我四人,忧勤勤兮。
《幽歌》〈并序〉汉·赵幽王友
《汉书》曰:幽王友,高帝之子。孝惠时,友以诸吕女为后,不爱,爱他姬。诸吕女谗之于太后。太后怒,召赵王,置邸,令卫围守之。赵王饿,乃作歌,遂幽死。

诸吕用事兮,刘氏微;迫胁王侯兮,彊授我妃。我妃既妒兮,诬我以恶;谗女乱国兮,上曾不寤。我无忠良兮,何故弃国。自快中野兮,苍天与直。于嗟不可悔兮,宁早自贼。为王饿死兮,谁者怜之。吕氏绝理兮,托天报雠。
《幽愤诗》〈并序〉魏·嵇康
《晋书》云:东平吕安服康高致,康友而善之。后安为兄所枉诉,以事系狱,辞相證引,遂复收康。康谨言行,一旦缧绁,乃作幽愤诗。按钟会有憾于康。时吕安兄巽奸通安妻。巽为大将军长史,遂搆诬将害安。钟会为大将军所善,因劝大将军诛康。康又有与吕长悌绝交书甚详。其间曰:阿都开悟,每喜足下有此弟。足下许吾不击都,以子父六人为誓。吾乃感足下重言慰解都,都遂释然。何意足下包藏祸心,密表击都。今都获罪,吾为负之,吾之负都,由足下之负吾也。盖康尝为安致解于其兄。兄绐其和密致其罪。康悔因为是书与其兄绝交,遂牵连入狱。幽愤之诗正志其事,所以有内负宿心,外恧良朋之语。魏氏春秋谓:吕巽诬其弟安不孝。安引康为證,康义不负心,保明其事。向子期思旧赋序云:余少与嵇康、吕安居止接近,其人并有不羁之才。然嵇意远而疏,吕心旷而放,其终各以事见法。

嗟余薄祜,少遭不造,哀茕靡识,越在襁褓。母兄鞠育,有慈无威,恃爱肆姐,不训不师。爰及冠带,凭宠自放,抗心希古,任其所尚。托好老庄,贱物贵身,志在守朴,养素全真。曰余不敏,好善闇人,子玉之败,屡增惟尘。大人含弘,藏垢怀耻。民之多僻,政不由己。惟此褊心,显明臧否;感悟思愆,怛若创痏。欲寡其过,谤议沸腾,性不伤物,频致怨憎。昔惭柳惠,今愧孙登,内负宿心,外恧良朋。仰慕严郑,乐道闲居,与世无营,神气晏如。咨予不淑,婴累多虞。匪降自天,实由顽疏,理弊患结,卒致囹圄。对答鄙讯,絷此幽阻,实耻讼冤,时不我与。虽曰义直,神辱志阻,澡身沧浪,岂云能补。嗈嗈鸣雁,奋翼北游,顺时而动,得意忘忧。嗟我愤叹,曾莫能俦。事与愿违,遘兹淹留,穷达有命,亦又何求。古人有言,善莫近名。奉时恭默,咎悔不生。万石周慎,安亲保荣。世务纷纭,祇搅予情,安乐必诫,乃终利贞。煌煌灵芝,一年三秀;予独何为,有志不就。惩难思复,心焉内疚,庶勖将来,无馨无臭。采薇山阿,散发岩岫,永啸长吟,颐性养寿。

《婺州被囚》隋·虞绰

穷达虽有命,逋逃诚负累。背恩已偷生,临危未能死。待罪既不测,中心怅无已。厚颜羞朋友,囚心愧妻子。圣日始东扶,徂年迫西汜。方违盛明代,永向幽泉里。况当此春节,物候惊田里。桃蹊日影乱,柳径秋风起。动植皆顺性,嗟余独沦耻。投笔不重陈,此情寄知己。
《惭问囚》元稹
司马子微坛上头,与君深结白云俦。尚平村落拟连卖,王屋山泉为别游。各待陆浑求一尉,共资三径便同休。那知今日蜀门路,带月夜行缘问囚。

《狱多重囚》宋·杨亿

铁锁银铛众,金科伏念频。绝闻空狱奏,深愧片言人。清颍黄公接,甘棠召伯邻。怀贤不能继,多辟岂由民。

《讯囚》唐庚

参军坐厅事,据案嚼齿牙。引囚到庭下,囚口争喧哗。参军气益振,声厉语益切。自古官中财,一一民膏血。为吏掌管籥,反窃以自私。人不汝谁何,如摘颔下髭。事老恶自张,证佐日月明。推穷见毛脉,那可口舌争。有囚奋然出,请与参军辨。参军心如眼,有睫不自见。参军在场屋,薄薄有声称。只今作参军,几时得骞腾。无功食国禄,去窃能几何。上官乃容隐,曾不加谴诃。囚今信有罪,参军宜揣分。等是为贫计,何苦独相困。参军噤无语,反顾吏卒羞。包裹琴与书,明日吾归休。

《狱中红苔》明·杨继盛

寒柝凄凄哀怨绝,阴云黯黯郁愁结。西风满地苔痕红,尽是渭囚冤泪血。

囚系部纪事

《史记·夏本纪》: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
《吴越春秋》:禹南到计于苍梧,而见缚人,禹抚其背而哭。益曰:斯人犯法,自合如此,哭之何也。禹曰:天下有道,民不罹辜;天下无道,罪及善人。吾闻,一男不耕,有受其饥;一女不桑,有受其寒。吾为帝统治水土,调民安居,使得其所,今乃罹法如斯,此吾德薄,不能化民證也。故哭之悲耳。
《史记·殷本纪》:纣囚西伯羑里。西伯之臣闳夭之徒,求美女奇物善马以献纣,纣乃赦西伯。西伯卒,周武王之东伐,至盟津,诸侯叛殷。皆曰:纣可伐。武王曰:尔未知天命。乃复归。纣愈淫乱不止。微子数谏不听,乃去。比干强谏。纣怒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剖比干,观其心。箕子惧,乃佯狂为奴,纣又囚之。
《左传》:庄公九年,桓公自莒先入。杀子纠于生窦。召忽死之,管仲请囚,鲍叔受之,及堂阜而税之。归而以告曰:管夷吾治于高傒,使相可也。
定公五年九月乙亥,阳虎囚季桓子,及公父文伯,而逐仲梁,怀,冬,十月,丁亥,杀公何藐。己丑,盟桓子于稷门之内。庚寅,大诅逐公父歜及秦遄,皆奔齐。
九年六月,齐侯执阳虎,将东之,阳虎愿东,乃囚诸西鄙,尽借邑人之车,锲其轴,麻约而归之。载葱灵,寝于其中而逃。
《韩非子·难四篇》:鲁阳虎欲攻三桓,不剋而奔齐,齐景公礼之。鲍文子谏曰:不可。阳虎有宠于季氏而欲伐于季孙,贪其富也。今君富于季孙,而齐大于鲁,阳虎所以尽诈也。景公乃囚阳虎。
《晏子》:谏下景公有所爱槐,令吏谨守之,植木县之下,令曰:犯槐者刑,伤之者死。有不闻令醉而犯之者。公闻之曰:是先犯我令。使吏拘之,且加罪焉。其子往辞晏子之家。托曰:负廓之民贱,妾请有道干相国不胜其欲,愿得充数乎下陈。晏子闻之,笑曰:婴其淫于色乎。何为老而见奔。虽然是必有故。令内之女子入门。晏子望见之曰:怪哉。有深忧进,而问焉。曰:所忧何也。对曰:君树槐县令,犯之者刑,伤之者死。妾父不仁不闻令,醉而犯之,吏将加罪焉。妾闻之明君莅国立政,不损禄、不益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不为禽兽伤人,民不为草木伤禽,兽不为野草伤禾苗。吾君欲以树木之故,杀妾父。孤妾身此令,行于民而法于国矣。虽然妾闻之勇士不以众强陵孤。独明惠之君不拂是以行其所欲。此譬之犹自治鱼鳖者也。去其腥臊者而已。昧墨与人比居庾肆,而教人危坐。今君出令于民。苟可法于国而善益于后世,则父死亦当矣。妾为之收亦宜矣甚乎。今之令不然以树木之故,罪法妾父。妾恐其伤察吏之法,而害明君之义也。邻国闻之,皆谓吾君爱树而贱人,其可乎。愿相国察妾言以裁犯禁者。晏子曰:甚矣。吾将为子言之于君。使人送之归。明日早朝而复于公,曰:婴闻之穷民财力以供嗜欲,谓之暴。崇玩好威严拟乎君,谓之逆。刑杀不辜谓之贼。此三者守国之大殃。今君穷民财力以羡馁食之贝,繁钟鼓之乐,极宫室之观。行暴之大者,崇玩好县爱槐之令,载过者驰步过者,趋威严拟乎君,逆之明者也。犯槐者刑,伤槐者死。杀不称贼民之深者。君享国德行未见于众,而三辟著于国。婴恐其不可以莅国子民也。公曰:微大夫教寡人,几有大罪以累社稷。今子大夫教之社稷之福。寡人受命矣。晏子出。公令趣罢守槐之役,拔置县之木,废伤槐之法。出犯槐之囚。
景公树竹,令吏谨守之。公出过之有斩竹者焉,公以车逐得而拘之,将加罪焉。晏子入见,曰:公亦闻吾先君丁公乎。公曰:何如。晏子曰:丁公伐曲沃胜之止,其财出其民。公曰:自莅之有舆死人以出者。公怪之,令吏视之则其中金与玉焉。吏请杀其人,收其金玉。公曰:以兵降城,以众围财,不仁。且吾闻之人君者,宽惠慈众不身传诛令舍之。公曰:善。晏子退,公令出斩竹之囚。
《吴越春秋》:吴王拘越王勾践与大夫范蠡于石室。吴王疾越王。谓太宰嚭曰:囚臣请一见问疾。太宰入言吴王。乃见越王也。
《史记·孟尝君传》:孟尝君为秦相。或说秦昭王曰:孟尝君贤,而又齐族也,今相秦,必先齐而后秦,秦其危矣。于是昭王乃止。囚孟尝君,谋欲杀之。取狐白裘,以献秦王幸姬。幸姬为言昭王,昭王释孟尝君,即驰去。《吕氏春秋·开春篇》:韩氏城新城,期十五日而成。段乔为司空。有一县后二日,段乔执其吏而囚之。囚者之子走告封人子高曰:惟先生能活臣父之死,愿委之先生。封人子高曰:诺。乃见段乔,自扶而上城。封人子高左右望曰:美哉城乎。一大功矣。子必有厚赏矣。自古及今,功若此其大也,而能无有罪戮者,未尝有也。封人子高出,段乔使人夜解其吏之束缚也而出之。故曰封人子高为之言也,而匿己之为而为也;段乔听而行之也,匿己之行而行也。说之行若此其精也。封人子高可谓善说矣。
《汉书·隽不疑传》:不疑为京兆尹。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即不疑多有所平反,母喜笑,为饮食语言异于他时;或亡所出,母怒,为之不食。故不疑为吏,严而不残。
《王章传》:章上封事,下廷尉狱,妻子皆收系。章小女年可十二,夜起号哭曰:平生狱上呼囚,数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刚,先死者必君。明日问之,章果死。《会稽典录》:盛吉字君达,为廷尉。性多哀怜。其妻谓吉曰:君为天下执法,不可使一人滥罪,殃及子孙。其囚无后嗣者,令其妻妾得入,使有遗类视事。十二年天下称有恩也。
盛吉为廷尉。每至冬月罪囚当断。其妻执烛,吉持丹笔,相向垂泣。
《后汉书·虞延传》:延字子大。建武初,仕执金吾府,除细阳令。每至岁时伏腊,辄休遣徒系,各使归家,并感其恩德,应期而还。有囚于家被病,自载诣狱,既至而死,延率吏掾史,殡于门外,百姓感悦之。
《东观汉记》:马援为都督。邮送囚至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亡命北地,遇赦。
《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六年秋七月,京师旱。丁巳,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司隶校尉、河南尹皆左降。未及还宫而澍雨。
《戴封传》:封迁中山相。时诸县囚四百馀人,辞状已定,当行刑。封哀之,皆遣归家,与剋期日,皆无违者。诏书策美焉。
《应奉传》:奉字世叔。少聪明,自为童儿及长,凡所经履,莫不暗记。读书五行并下。为郡决曹史,行部四十二县,录囚徒数百千人。及还,太守备问之,奉口说罪系姓名,坐状轻重,无所遗脱,时人奇之。
《范滂传》:滂坐系黄门北寺狱。狱吏将加考掠,滂以同囚多婴病,乃请先就格,遂与同郡袁忠争受楚毒。桓帝使中常侍王甫以次辨诘,滂等皆三木囊头,暴于阶下。馀人在前,或对或否,滂、忠于后越次而进。王甫诘曰:君为人臣,不推忠国,而共造部党,自相褒举,评论朝廷,虚搆无端,诸所谋结,并欲何为。皆以情对,不得隐饰。滂对曰:臣闻仲尼之言,见善如不及,见恶如探汤。欲使善善同其清,恶恶同其污,谓王政之所愿闻,不悟更以为党。甫曰:卿更相拔举,迭为唇齿,有不合者,见则排斥,其意如何。滂乃慷慨仰天曰:古之循善,自求多福;今之循善,身陷大戮。身死之日,愿埋滂于首阳山侧,上不负皇天,下不愧夷、齐。甫悯然为之改容。乃得并解桎梏。滂后事释,南归。
《灵帝本纪》:熹平元年七月,宦官讽司隶校尉段颎捕系太学诸生千馀人。
《宦者曹节传》:熹平元年,窦太后崩,有何人书朱雀阙,言天下大乱,曹节、王甫幽杀太后,常侍侯览多杀党人,公卿皆尸禄,无有忠言者。诏司隶校尉刘猛逐捕,十日一会。猛以诽书言直,不肯急捕,月馀,主名不立。以御史中丞段颎代猛,乃四出逐捕,及太学游生,系者千馀人。
《文献通考》:吴祐为胶东太守。安丘男子毋丘长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而亡,捕得之。祐呼长谓曰:子母见辱,人情所耻。然孝子忿必虑难,动不累亲。今若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刑若不忍,将如之何。长以械自系,曰:国家制法,囚身犯之。明府虽加哀矜,恩无所施。祐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即移安丘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孕。至冬尽行刑,长泣谓母曰:负母应死,当何以报吴君乎。乃齧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之吴生。因缳而死。
《魏志·贾逵传》:太祖征刘备,先遣逵至斜谷观形势。道逢水衡,载囚数十车,逵以军事急,辄竟重者一人,皆放其馀。太祖善之。
《吴志·孙休传》:永安元年冬十月,诏曰:丹阳太守李衡,以往事之嫌,自拘有司。夫射钩斩袪,在君为君,遣衡还郡,勿令自疑。〈注〉《襄阳记》曰:李衡为丹阳太守。时孙休在郡治,衡数以法绳之。会休立,衡欲奔。妻曰:琅琊王素好善慕名,方欲自显于天下,终不以私嫌杀君明矣。可自囚诣狱,表列前失,显求受罪。如此,乃当逆见优饶,非但直活而已。衡从之,果得无患,又加威远将军。
《晋书·怀帝本纪》:永嘉元年十二月,东海王越矫诏囚清河王覃于金墉城。
《曹摅传》:摅为临淄令。狱有死囚,岁夕,开狱出之,剋日令还,并无违者。
《太平御览》:晋令曰:狱屋当完,固厚其草蓐,家人饷馈狱卒为温暖,传致去家。远无饷馈者,悉给廪狱卒作食。寒者与衣,疾者给医药。《宋书·前废帝本纪》:元嘉二十六年,世祖镇寻阳,子业留京邑。三十年,世祖入伐元凶,被囚侍中下省,将见害者数矣,卒得无恙。世祖践祚,立为皇太子。
《明帝本纪》:废帝景和末,上入朝,被留停都。废帝诛害宰辅,杀戮大臣,恒虑有图之者,疑畏诸父,并拘之殿内,遇上无礼。遂收上付廷尉,一宿被原。将加祸害者,前后非一。既而害上意定,明旦便应就祸。上先已与腹心阮佃夫、李道儿密共合谋。于时废帝左右,人人有异志。惟有宋越、谭金、童太乙等数人为其腹心,众并畏服之,故莫敢动。是夕,越等外宿。佃夫、道儿因结寿寂之等殒废帝于后堂,十一月二十九日夜也。事定,上未知所为。建安王休仁称臣奉引升西堂,登御座,召见诸大臣。虽未即位,凡众事悉称令书施行。《南史·到彦之传》:彦之少子仲度,仲度子撝,字茂谦。袭爵建昌公。宋明帝立,擢为太子洗马。撝资籍豪富,厚自奉养,供一身一月十万。宅宇山池,伎妾姿艺,皆穷上品。才调流赡,善纳交游。爱伎陈玉珠,明帝遣求不与,逼夺之,撝颇怒,帝令有司诬奏,将杀之。撝入狱,数宿须鬓皆白,免死,系尚方。
《宋书·萧思话传》:思话除南沛郡太守。未及就徵,索虏南寇,檀道济北伐,既而回师,思话惧虏大至,乃弃镇奔平昌。思话先使参军刘振之戍下邳,闻思话奔,亦委城走。虏定不至,而东阳积聚,已为百姓所焚,由是徵下廷尉,仍系尚方。初在青州,常所用铜斗,覆在药厨下,得二死雀,思话曰:斗覆而双雀殒,其不祥乎。既而被系。
《谢方明传》:方明为骠骑长史、南郡相。尝年终,江陵县狱囚事无轻重,悉散听归家,使过正三日还到。罪应入重者有二十馀人,纲纪以下,莫不疑惧。时晋陵郡送故主簿弘季盛、徐寿之并随在西,固谏以为:昔人虽有其事,或是记籍过言。且当今民情伪薄,不可以古义相许。方明不纳,一时遣之。囚及父兄皆惊喜涕泣,以为就死无恨。至期,有重罪二人不还,方明不听讨捕。其一人醉不能归,逮二日乃反;馀一囚十日不至,五官朱千期请见欲白讨之,方明知为囚事,使左右谢五官不须入,囚自当反。囚逡巡墟里,不能自归,乡村责让之,率领将送,竟无逃亡者。远近叹服。《南史·王昙首传》:昙首孙志,字次道。为东阳太守,郡狱有重囚十馀,冬至日,悉遣还家,过节皆反,惟一人失期。志曰:此自太守事,主者勿忧。明旦果至,以妇孕。吏人益叹服之。
《陈书·高祖本纪》:永定元年冬十月,西讨都督周文育、侯安都于郢州败绩,囚于王琳。
《王玚传》:玚弟瑜,字子圭,亦知名,美容仪,早历清显,年五十,官至侍中。永定元年,使于齐,以陈郡袁宪为副,齐以王琳之故,执而囚之。齐文宣帝每行,载死囚以从,齐人呼曰供御囚,每有他怒,则召杀之,以快其意。瑜及宪并危殆者数矣,齐仆射杨遵彦悯其无辜,每救护之。天嘉二年还朝。
《张种传》:种,字士苗,累赐无锡、嘉兴县侯秩。尝于无锡见有重囚在狱,天寒,呼出曝日,遂失之,世祖大笑,而不深责。
《北史·萧撝传》:撝入周为上州刺史。尝至元日,狱中囚系,悉放归家,听三日然后赴狱。诸囚荷恩,依限而至,吏人称其惠化。
《太平御览》《北史》曰:后魏元丽拜雍州刺史,为政严酷,吏人患之。其妻崔氏诞一男,丽遂出州狱囚,死及徒、流案未申台者,一时放免。
《隋书·刘旷传》:开皇初,为平乡令。在职七年,风教大洽,狱中无系囚,争讼绝息,囹圄尽皆生草,庭可张罗。及去官,吏人无少长,号泣于路,将送数百里不绝。《薛胄传》:胄除兖州刺史。及到官,系囚数百,胄剖断旬日便了,囹圄空虚。
《柳俭传》:俭拜蓬州刺史。狱讼者庭遣,不为文书,约束佐史,从容而已。狱无系囚。
《炀帝本纪》:大业十年七月甲子,高丽遣使请降,囚送斛斯政。上大悦。
《魏德深传》:德深初为文帝挽郎,转馆陶长。时有栎阳令渤海高世衡、萧令彭城刘高、城皋令弘农刘炽,俱有恩惠。大业之末,长史多赃污,衡、高及炽清节逾励,风教大洽,狱无系囚,为吏人所称。
《太平御览》《唐书》曰:韦仁寿,隋大业末,为蜀郡司法书佐,狱无冤囚。其有罪者,临时就戮,犹西向为仁寿礼佛而死。
《唐书·刑法志》:贞观六年,太宗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
《狄仁杰传》:仁杰以地官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会为来俊臣所搆,捕送制狱。于时,讯反者一问即承,听减死。俊臣引仁杰置对,答曰:有周革命,我乃唐臣,反固实。俊臣乃挺系。其属王德寿以情谓曰:我意求少迁,公为我引杨执柔为党,公且免死。仁杰叹曰:皇天后土,使仁杰为此乎。即以首触柱,血流沫面。德寿惧而谢。守者寖弛,即丐笔书帛,置楮衣中,好谓吏曰:方暑,请付家彻絮。仁杰子光远得书上变,后遣使案视。俊臣命仁杰冠带见使者,私令德寿作谢死表,附使以闻。后乃召见仁杰,谓曰:承反何耶。对曰:不承反,死笞掠矣。示其表,曰:无之。后知代署,因免死。武承嗣屡请诛之,后曰:命已行,不可返。时同被诬者凤阁侍郎任知古等七族悉得贷。御史霍献可以首叩殿陛苦争,欲杀仁杰等,乃贬仁杰彭泽令,邑人为置生祠。《唐临传》:临为万泉丞。有轻囚久系,方春,农事兴,临说令可且出囚,使就畎亩。不许。临曰:有所疑,丞执其罪。令移疾,临悉纵归,与之约,囚如期还。
《张文琮传》:文琮子锡,久视初,为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代其甥李峤为宰相。请还庐陵王,不为张易之所右。与郑杲俱知选,坐泄禁中语,又赇谢钜万,时苏味道亦坐事,同被讯,系凤阁,俄徙司刑三品院。锡按辔专道,神气不慑,日膳丰鲜,无损贬。味道徒步赴逮,席地菜食。武后闻之,释味道,将斩锡,既而流循州。
《云溪友议》:浙东孟简尚书,六衙按覆囚徒。其间一人自曰鲁人孔颙献诗启云,偶寿长街柳阴吟咏,忽被都虞候拘缧数日。责以罪名敢露血,诚伏请申雪。孟公立以宾客待之批其状,曰:薛陟不知典教,岂辩贤良,驱遣健徒凭陵国士,殊无畏惮,辄恣威权,翻成刺许之宾,何异吠尧之犬。然以久施公效,尚息杖刑,退补散将外镇收管,孔生诗曰:有个将军不得名,唯教健卒喝书生。尚书近日清如镜,天子官街不许行。《唐书·吕元膺传》:元膺为蕲州刺史,尝录囚,囚或白:父母在,明日岁旦不得省,为恨。因泣下,元膺恻然,悉释械归之,而戒还期。吏白不可,答曰:吾以信待人,人岂我违。如期而至。自是群盗感愧,悉避境去。
《太平御览》《论衡》曰:李元长为政,欲知囚情,以梧桐为人,象囚之形。凿地为埳,卧木囚其中。罪正者,木囚不动,冤侵夺者,木囚动出。不知囚之精神著木人耶。料天神之气动木囚也。
《辽史·太宗本纪》:天显七年三月己丑,林牙迪离毕指斥乘舆,囚之。
《景宗本纪》:乾亨二年六月己亥,喜隐复谋反,囚于祖州。
《圣宗本纪》:统和二十四年五月壬寅朔,幸炭山清暑。幽皇太妃胡辇于怀州,囚夫人夷懒于南京,馀党皆生瘗之。
《耶律铎臻传》:淳钦皇后称制,恶铎臻,囚之,誓曰:铁锁朽,当释汝。既而召之,使者欲去锁,铎臻辞曰:铁未朽,可释乎。后闻嘉叹,趣召释之。
《宋史·张齐贤传》:齐贤为江南西路转运副使。先是,诸州罪人多锢送阙下,路死者十常五六。齐贤道逢南剑、建昌、虔州所送,索牒视之,率非首犯,悉伸其冤抑。因力言于朝,后凡送囚至京,请委强明吏虑问,不实,则罪及原问官属。自是江南送罪人者为减大半。《贾黯传》:黯权知开封府。两军狱囚岁瘐死者众,而吏不任其责。黯言:吏或怠于视囚,饥渴疾病,因以致死,请岁计死者多少而赏罚之。
《厚德录》:孙莘老知福州。时民有欠市易钱者,系狱甚众。适有富人出钱五百万葺佛殿,请于莘老。莘老徐曰:汝辈所以施钱者,何也。众曰:愿得福耳。莘老曰:佛殿未甚坏又无露坐者。孰若与其钱为狱囚偿官。遂使数百人释枷锁之苦,其得福岂不多乎。富人不得已诺之,即日输官。囹圄遂空。
宋蕲宗说尝摄沧州盐务。县里有系囚坐杀人,法当死。宗说疑之。会犯者言,其母年九十病甚,愿一别母而死。宗说悯然释囚缚,令人与俱往。既而吏获所杀人者。
《温公琐语》:蔡确鞫相,狱朝士被系者。确令狱卒与之同室而处,同席而寝。饮食旋溷共在一室。置盆于前,诸家馈食者,羹饭饼饵悉投其中,以杓搅而均分饲之。累旬不问,幸得其问,无罪不承。
《谈苑》:苏轼以吟诗有讥讪言事、官章、疏狎。上朝廷下御史台差官追取。是时李定为中书丞,对人太息以为人才难得,求一可使逮轼者,少有如意。于是太常博士皇甫僎被遣以往,僎携一子二台卒倍道疾驰。驸马都尉王诜与子瞻游厚,密遣人报苏辙。辙时为南京幕官,乃亟走介往湖州报轼。而僎行如飞不可及,至润州适以子病求医留半日。故所遣人得先之僎。至之日,轼在告祖无颇权州事僎径入州廨具靴袍秉笏立庭下,二台卒夹侍白衣青巾顾盼狞恶人心汹汹不可测。轼恐不敢出,乃谋之无颇。无颇云,事至于此无可奈何,须出见之。轼议所以服,自以为得罪不可以朝服。无颇云未知罪名,当以朝服见也。轼亦具靴袍秉笏立庭下,无颇与职官皆小帻列。轼后二卒怀台牒拄其衣,若匕首。然僎又久之不语人,心益疑惧。轼曰:轼自来激恼朝廷,多今日必是赐死。死固不辞乞归,与家人诀别。僎始肯言曰:不至如此,无颇。乃前曰:大博必有被受文字。僎问谁何无。颇曰:无颇是权州。僎乃以台牒授之,及开视之。只是寻常追摄行遣耳。僎促轼行二狱卒就直之,即时出城登舟郡人送者雨泣。顷刻之间,拉一太守如驱犬。鸡此事无颇目击也。
苏子瞻随皇甫僎追摄至太湖芦香亭。下以柁损修牢。是夕,风涛倾倒月色如昼子瞻。自惟仓卒被拉去,事不可测,必是下吏所连逮者多如闭目窣身入水,顷刻间耳既为此计。又复思曰:不欲辜负老弟。弟谓子由也言己有不幸,则子由必不独生也。由是至京师下御史狱李定,舒亶何王臣杂治之。侵之甚急,欲加以指斥之罪。子瞻忧在必死,掌服青金丹,即收其馀窖之土中,以备一旦当死则并服以自杀。有一狱卒仁而有礼,事子瞻甚谨,每夕必然汤为子瞻濯足。子瞻以诚谒之曰:轼必死。有老弟在外,他日托以二诗为诀。狱卒曰:学士必不至如此。子瞻曰:使轼万一获免则无所恨,如其不免,而此诗不达则目不瞑矣。狱卒受其诗藏之枕中。其一诗曰:圣主宽容德似春,小臣孤直自危身。百年未了先偿债,十口无依更累人。是处青山可藏骨,他年夜雨独伤神。与君世世为兄弟,更结人间未了因。其后子瞻谪黄州。狱卒曰:还学士此诗。子由以面伏案不忍读也。子瞻好与子由夜话对,榻卧听雨声,故诗载其事。子瞻既出又戏自和云,却对酒杯浑似梦,试拈诗笔已如神。子瞻以诗自被劾,既作此诗。私自骂曰犹不改也。
皇甫僎追取苏轼也,乞逐夜所至,送所司案禁。上不许。以为只是根究吟诗事不消如此。其始弹劾之峻,追取之暴,人皆为轼忧之。至是,乃知轼必不死也。其后果然。
《癸辛杂识》:建康,溧阳市民,同日杀人,皆系狱具以囚上府。同日就道二囚时,相与言监者不虞也。夕宿邸舍。甲谓乙曰:吾二人事已至此。死固其分顾事适同日计,亦有可为者。我有老母贫不能自活。君到府第称冤,悉以诿我,我当兼任之。等死,耳幸而脱。君家素温为我养母,终其身,则吾死为不徒死矣。乙欣然许之。时张定叟以尚书知府事号称严明。囚既至,皆呼使前问之。及乙则曰:某实不杀人,杀人某者,亦甲也。张骇异使竟其说。曰:甲已杀某人即逸去,其家不知为甲所杀也。平日与某有隙,遂以闻于官。已而甲又杀某人乃就捕。某非不自明官闇而吏赇,故冤不得直也。张以问甲,甲对如乙言。立破械纵之,一县大惊,甲既论死,官吏皆坐失入抵罪,而张终不悟。甚哉。狱之难明也。
《林下偶谈》:晦翁帅潭。一日得赵丞相简,密报已立嘉。王为今上当首以经筵,召公晦。翁藏简袖中,竟入狱取大囚。十八人立斩之才毕,而登极赦至。
《元史·王磐传》:磐,字文炳。迁太常少卿。帝以天下狱囚滋多,敕诸路自死罪以下,纵遣归家,期秋八月,悉来京师听决。囚如期至,帝恻然怜之,尽原其罪。他日,命词臣作诏,戒喻天下,皆不称旨意,磐独以纵囚之意命辞,帝喜曰:此朕所欲言而不能者,卿乃能为朕言之。嘉奖不已,取酒赐之。
《剪胜野闻》:狱有疑囚,太祖欲杀之。太子争不可。御史袁凯侍上顾谓凯曰:朕与太子之论何如。凯顿首进曰:陛下欲杀之法之正也。太子欲宥之心之慈也。帝以凯持两端下狱。三日不食出之,遂佯狂病颠拾啖污秽。帝曰:吾闻颠者不肤挠,乃命以木锥锥凯。凯对上大笑。帝放归自缧木榻于床下。久之上使人召之,凯慢坐对使者歌。使者廉其缧,还奏状上不为疑。已而太祖晏驾,凯始出优游以终。
《驹阴冗记》:都宪韩公雍巡江西。日方鞫死狱。忽诵句云:水上冻冰,冰积雪,雪上加霜。久不能对,一囚曰:囚冒死敢对。公曰:汝能对贷汝死。囚曰:空中腾雾,雾成云,云开见日。公抚掌称善,果为减死。或谓不若空中拥雾,雾成云,云腾致雨更为顺。但见日意于囚为当耳。

囚系部杂录

《癸辛杂识》:梁席阐为东阳太守。在郡有能悉放狱中囚依期而至。后汉虞延为细阳令,每至岁时伏腊辄休遣囚徒,各使归家;并感其恩德因期而还。《南史》何引在齐为建安太守,为政有恩,人不忍欺。每伏腊放囚还家,依期而返。呜呼,中孚之信及豚鱼,盖非一日之积也。
《缃素杂记》《汉书·何武传》云:武为扬州刺史,行部录囚。又隽不疑为京兆尹。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有所平反,活几何人。颜师古注云: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今云虑囚,本录声之去者耳,音力具反。而近俗不晓其意,讹其字为思虑之虑,失其源矣。又按《后汉·卢延传》云:帝乃临御道之馆,亲录囚徒。又《张奋传》云:和帝幸洛阳狱录囚徒。又《汉·百官志》云: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湖广元县邑囚徒皆阅录视,参考辞状。有侵究者,即时平理也。又应奉为郡决曹史,行部四十二县,录囚徒数百千人。又《北史》:太和四年,帝亲录囚徒。二十年,幸华林园,亲录囚徒。隋开皇二年,亲录囚徒,《前汉书》《南北史》皆谓之录囚徒。而《新唐史·本纪》云甲午虑囚,或云癸亥虑囚,或以旱虑囚,或遣使虑免汝州轻系,皆以录为虑。余按太元云蹛于狴狱,三岁见录集韵云录音良倨切宽省也,盖唐亦循袭。旧史语言以录为虑未之改耳。颜氏所谓:近俗不晓其意,讹其文为思虑之虑,盖指唐人言也。故刘餗嘉话称高祖平京师,李靖见收太宗虑囚见。靖引与语奇之。又王涯说,录通作虑,此唐人用虑字之明验也。
放生辨惑狱中必杀之。囚床上临危之病疗者,犹欲留连于朝夕,刑官亦必转展于秋冬。

囚系部外编

《孙公谈圃》:张靖言荆公在金陵。未病前一岁,白日见一人上堂再拜,乃故郡牧吏。其死也已久矣。荆公惊问何故来。吏曰:蒙相公恩以待制,故来。荆公怆然问:雱安在。吏曰:见今未结绝了如要见,可于某夕幕庑下切勿惊呼,唯可令一亲信者在侧。荆公如其言顷之,见一紫袍博带据案而坐;乃故吏也。狱卒数人枷一囚自大门而入,身具桎梏曳病足立庭下。血污地呻吟之声,殆不可闻,乃雱也。雱对吏云:告早结绝。良久,而灭荆公几失声而哭,为一指使掩其口。明年荆公薨。靖公门人其说,甚详。
《清尊录》:雷申锡者,江西人。绍兴中一举中南省高第。廷试前三日客死都下,捷音与讣踵至乡里。其妻日夜悲哭,忽一夕梦。申锡如平生自言我往为大吏,有功德于民,故累世为士大夫。然尝误入死囚,故地下罚我凡三世如意时暴死。前一世仕久连蹇后,忽以要官召才入都门而卒。今复如此。凡两世矣。要更一世乃能以偿宿谴耳。其事可以有为治狱者之戒。《昨梦录》:开封尹李伦,号李铁面。命官有犯法当追究者,巧结形势竟不肯出。李愤之以术罗致之,至又不逊。李大怒直决之数日后,李方决府事。有展榜以见者,厅吏遽下取以呈其榜。曰:台院承差人某方阅视,二人遽升厅怀中,出一牍。云:台院奉圣旨推勘公事数。内一项要开封尹李伦一名前来照鉴。云云。李即呼厅司以职事付少尹,遂索马顾二人。曰:有少私事得至家与室人言乎。对曰:无害。李未入中门觉有蹑,其后者,回顾则二人也。李不复入,但呼细君告之,曰:平生无违条碍法事,惟决某命官之失,汝等勿忧。开封府南向御史台,北向相去密迩伦上马二人前导,乃宛转缭绕。由别路自辰巳,至申酉方至台前。二人曰:请索笏。李秉笏又大喝云:从人散呵殿皆去。一人乃呼阍者云我勾人至矣。以牍付阍吏。吏曰:请大尹入时台门已半掩,地设重限。李于是搢笏攀缘以入,足趺颠于限下。阍吏导李至第二重阍吏相付授如前既入则曰:请大尹赴台院。自此东行小门楼是也。时已昏黑矣,李入门无人问焉。见灯数炬不置之楣梁,间而置之柱础。廊之第一间则紫公裳被五木捩。其面向庭中自是数门。或绿公裳者皆如之。李既见叹曰:设使吾有谋反大逆,事见此境界,皆不待捶楚而自伏矣。李方怪无公吏。辈有声喏于庭下者,李遽还揖之问之。即承行吏人也。白李请行吏前导盘绕屈曲不知几许。至土库侧有小洞门,自地高无五尺。吏去幞头匍匐以入,李亦如之。李又自叹入门可得出否。既入则供帐床榻裀褥甚都有。幞头紫衫腰金者出揖李曰:台官恐大尹岑寂此,官特以伴大尹也。后问之,乃监守李狱卒耳。吏告去,于是捶楚冤痛之声四起。所不忍闻,既久忽一卒持片纸书。云台院问:李某因何到院。李答以故去,又甚久。又一卒持片纸如前问:李出身以来有何公私过犯。李答并无过犯,惟前真决命官为罪犯。去又甚久。再问:李真决命官依得祖宗是何条法。李答:祖宗即无真决命官条制时已五鼓矣。承勘吏至云:大尹亦无苦事莫饥否。李谓自辰巳至,是夜五鼓不食。平生未尝如是忍饥。于是腰金者,相对饮酒五杯,食亦如之食毕。天欲明捶楚之声乃止。腰金者与吏请李归送至洞门,曰:不敢远送,请大尹徐步。勿遽二人阖洞门寂不见一人。李乃默记昨夕经由之所至院门,又至中门及出大门,则从人皆在上马呵殿。以归后数日,李放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