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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四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
 第八十四卷目錄
 律令總論
  大學衍義補〈定律令之制 順天時之令〉
  圖書編〈周刑法 刑制稽古 推原用刑本意
祥刑典第八十四卷
律令總論
大學衍義補》定律令之制》
舜典曰:象以典刑
臣按呂刑曰:蚩尤唯始作亂延及平民,罔不寇賊,唯作五虐之刑。
肉刑蚩尤之世已有之,非起自虞世也。
夏作禹刑
湯制官刑,儆於有位
周禮正月之吉,始和。
布刑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刑象挾日而斂之。
臣按成周刑典之設既布於邦國都鄙,又縣之象魏
唯恐民之不知誤犯也。
設法令以待天下
固將使民易避而難犯,顧乃深藏理官法家,自典正職掌之官,猶不能遍知其所有,洞曉其所謂況愚,夫細民哉。
閭閻之下,望朝廷之禁,憲如九地之於。
九天莫測意嚮所在及陷乎。
從而刑之,是罔民也。
豈聖王同民出,治之意乎。
是以周禮
六官俱,於正月之吉各布其典,於象魏以示萬民
其所示者,有善有惡,使之知所好惡唯刑典則示之。
以所禁使不犯焉。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徇之於朝,書而縣於門閭
臣按三代未有律之名而所謂禁者,即是為法
以制之於未。
然雖無律之名而律之意已具於此矣。
違乎禁則入於刑,入於刑則犯於法,犯於法則加以罰焉。
然非徇之以木鐸書之於門閭,則蚩蚩蠢蠢之民何以知其為禁而不犯哉。
故以木鐸徇之於朝使之內,有所聞以書。
而懸於門閭
使之外所見
聞見耳目之間,警省心思之內,知所禁忌不犯刑法
所謂五禁之法左右乎。
刑罰豈不然哉。
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
一曰:誓,用之於軍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之於田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臣按以五戒先。
後刑罰即唐宋之律而有名例,職制敕令格式之意也。
禁止使勿為施於未,然之前戒敕其怠,忽施於事為之際先之,則引而導之,使無進而麗於罰後之,則柅而止之,使無退而麗於刑。
聖人之心見於毋之,一言慈愛過於父母,其覆載同於天地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曰:犯,五曰:橋,六曰:為邦盜,七曰:為邦朋,八曰:為邦誣。
臣按先儒官府八成,則其經治成法也。
士師八成,則其正亂之成法也。
先王之時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患夫姦人之為禍於邦家也。
八成之法使士師掌之,使其知。
有犯於此者,必刑之,而無赦
制治於未亂,保邦於未危。
所以防其芽糵者,豈不豫哉。
司刑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臣按五刑之名始見於虞書,然未有其目也。
著其目始於此
司刑所掌者,以五刑之法麗民之罪。
司寇斷獄弊訟,則詔之處其所應否,或輕或重咸聽其所附麗焉。
司約掌邦國萬民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
臣按有約以結其信。
有劑以固其約謂之約劑,則約而有其劑也。
司約掌邦國萬民約劑
凡有六焉。
六者朝廷皆為之約劑,付司約掌之而屬於秋官焉。
先為之約劑使人知所守而有不如其約者,則考其券書以治之亦猶後世格式也。
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
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臣按人君為生民之主,必使之相安養以全其生。
彼其相斬相殺相戮及傷人見血而不以告,則必殺
傷人者之強眾而被殺傷者之寡弱也。
與夫獄
已,具而攘奪之。
訟將興而遏止之,則民之情將鬱而不伸下之。
惡將長而益熾國之法將格而不行
苟不設官以掌之。
使有如是者,則以告之於其。
長則民寡弱者,含冤而莫訴強眾者,稔惡不悛久鬱無聊,力不敵則捨死而亂,由是生矣。
禁暴氏掌禁庶民亂暴力正者,矯誣犯禁者,作言語不信者,以告而誅之。
臣按成周之世未,有律令之書。
秋官司寇所設之官屬所掌之刑禁
凡所當禁約施行者,即後世法律條件也。
說者,謂秋官自禁
殺戮修閭氏八官皆幾防盜賊姦軌者較之今律斬殺即今人命律。
攘獄即今劫囚律。
遏訟即今告狀受律,姑舉一二餘可以類推矣。
不備載云。
呂刑曰: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上下比罪。
無僭亂辭勿用不行,唯察唯法其審克之。
臣按先儒謂三千已定之法,載之刑書者也。
天下之情無窮刑書所載有限
不可以有限之法而盡無窮之情。
又在用法斟酌損益古者任人不任法。
法所載者任法,法不載者參以人上下比是也
以其罪而比附上刑則見其重,以其罪而比附下刑則見其輕。
故於輕重之間裁酌之。
然必以辭為主辭,若僭亂情與罪不相合是不可行者也。
勿用不可行之法,唯當察其情求之。
法二者合而後允當人情法意乃可行者也。
審克之而已。
是說雖以解經然而萬世之下律文所不該載者,比附之法莫切於此
所謂察之情,求之法,比之上,刑不重,比之下刑不輕。
參酌輕重之間必允。
當乎人情法意可謂審克之意矣。
公元前426年
春秋左氏傳昭公六年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書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
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
叔世也。
吾子鄭國,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民知爭端矣。
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聞之,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
公元前440年
昭公二十九年,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
仲尼曰:習其亡乎,失其度矣。
夫晉國將唐叔之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今棄是度也。
而為刑鼎,民在鼎矣。
臣按鄭晉鑄刑書,蓋以其前世所用斷獄者之法,比而鑄於器以示民於久遠也。
考:周官司寇三典正月之吉縣於象魏,使萬民觀之。
挾旬而斂夫國之常刑而又歲。
歲布之於邦國都鄙何哉
刑雖有常,亦當量時而為之輕重然。
恐民之不知所以然也。
故既布其制又懸其象,所以曉天下之人使其知朝廷原情以定罪。
因事以制刑其故如是也。
皆知所畏避而不敢犯焉。
非謂刑之輕重不可使人知也。
先儒謂詳左氏,所載夫子之說第令,守晉國舊法以為范宣子所為,非善耳。
非謂聖王制。
不可使人知也。
或曰:鄭晉,二國所謂刑書先世所有
臨時處置者,固已載於方策
至是子產范鞅始鑄於器。
則為一定之,制無復古人酌量之,制故仲尼叔向譏之,非謂刑書不可有,特謂不可鑄耳。
後世律令鋟於木,以頒行天下其亦鑄之。
之意歟,但是未有律之名而謂之書耳。
魏文侯時李悝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按刑法之著為書於此
成周之時雖有禁法,著於周官然。
官守之,事分繫于其所職掌
未有成書也。
五刑之目,其屬各有多少
五等之刑各以類而相從焉。
著之篇章,分其事類以為詮次
於此乎。
始焉。
漢高祖初入咸陽,與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餘悉除去苛法
後以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遂令蕭何攟摭秦法,定律令,除參夷連坐之法,增部主見知之條於李悝,所造六篇《益事律擅興廄庫三篇合為九篇
叔孫《通益律》所不《傍章》十八篇
臣按律之名始見於此
春秋之時,子產所鑄者謂之刑書
戰國之世,李悝著者謂之法經
未以律為名也。
禮記雖有加地進律》之文,析言破律之誅,解者謂進律爵命之等破律,雖以去言然王制
漢文帝時博士《刺所作固已出,蕭何之後也。
《律》之言昉於虞書,蓋度量衡受法於律,積以盈無錙銖爽。
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
正律以著法,所以裁制群情斷定諸罪亦猶六律,正度量衡也。
故制刑之書以名焉
公元前179年
文帝元年,詔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
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為收帑,朕甚弗取。
其議。
收帑諸相律令
臣按虞廷不及嗣,周室罪人不帑
《秦法》一人有罪並坐其室家。
仁暴之,既殊國祚
所以長短之異也。
文帝即位之初,即除去秦人之苛刑,漢祚之延。
幾於三代未必基於斯。
十三年,下令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
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止,其咎安在
非乃德薄,而教不明歟。
吾甚自愧。
故夫訓導不純愚民陷焉。
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
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由至,朕甚憐之。
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豈為民父母之意。
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
其不亡逃者,滿其年數免為庶人
具為令。
臣按後世笞箠為刑始。
此夫三代以前所謂肉刑者,墨、劓、剕、宮、大辟也。
至漢初,僅有三焉。
黥劓斬趾而已
文帝淳于公,少女緹縈之言。
下詔除之。
遂以髡鉗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斬趾,自是以來天下人犯法者,始免斷支體刻肌膚。
百世下人得以全其身。
不絕其類者,文帝之德大矣
景帝六年,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
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
公元前141年
孝武即位,徵發頻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姦軌不勝
於是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
其後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網寖密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臣按漢祖入關
約法三章,後蕭何廣為九篇叔孫通又增為十八篇自高帝世武帝時僅五六十年。
爾乃增至三百五十九章,其大辟有四百九條。
千八百八十二事,其決事比乃至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禁網之密一至此哉。
呂步舒治一淮南死者數萬人由是推之,則當時死者不知凡幾千百萬也。
意其當世之民,舉手動足陷刑大者,可誅小者可論其不聊生也。
甚矣。
國之不亡,蓋亦幸爾。
我朝自聖祖定律之後,百有餘年。
條律之中存而不用者,亦或有之未。
嘗敢有擅增一條者。
詩云:不愆不忘。
率由舊章,我列聖有焉。
宣帝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立法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
今明王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將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
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姦吏無所弄矣。
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招權為亂首矣。
臣按聖人制刑以弼教輔治而使之,不至於衰亂
有虞之刑必得皋陶以為士。
有周之刑必得蘇公以敬
獄蓋為政在人,人必與法而兼用也。
鄭昌乃謂刑法
以為治救衰亂之起,明王垂聽不必置廷平,無律令而有廷平政衰聽怠,廷平招權為亂首。
是乃一偏之見也。
治國而無律令不可,有律令而無掌用之人亦不可人君雖有聰明之資,亦無不用人
用法而自垂聽之理。
元帝初,下詔曰:夫律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
今律煩多而不約,自典文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
其議律令蠲除輕減者,條奏,唯是使安百姓而已
臣按律令之設蓋懸法示人使人知所避而不犯
非故欲為是以天下罪人,如人設網羅以待禽獸也。
後世之律往往文深而義晦,比擬之際彼此可以旁通下人不知所守而舞智之,吏得以輕重其罪,誠有如此詔。
所謂今律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不逮者。
所謂不逮者,解者謂不逮言意所不及也。
噫,蚩蚩之民不能皆讀律令,及其讀之又有所不逮者,則其不幸陷於罪者,豈非上之人之過哉。
然則後世有制律者,當何如亦曰:淺易其語顯,明其義使人曉知,所避而不犯可也
今之律文蒙唐之舊文以時異讀容或所不逮者,伏乞聖明簡命
儒臣通法意者,為之解釋使人人易曉,不待思索考究而自有以得。
言意之表。
愚民知所守而法吏不得,以容情賣法矣。
斯世斯民不勝大幸
成帝河平中,詔曰:甫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
其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
書不云乎
惟刑之恤哉。
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將盡心覽焉。
臣按漢之,律百有餘萬言可謂煩多矣。
大辟
公元1368年
刑至千有餘,條視成周時,蓋數倍焉。
元成之世奇請它比日益滋多。
成帝下詔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蠲除省約者,可謂知所先務矣。
所謂奇請它比者,奇請謂常文之外
別有所謂以定罪也。
它比謂引它類以比附之不主正律也。
破律條》生端舞弄文法巧詆文,致意所欲生即援,輕比意欲,其死即引重例,上不知其姦,下莫測其故。
民所無所措手足網密而姦不塞,刑繁而犯愈多也。
我朝律文前代省約,其條止四百六十,其死罪止二百二十,用之百餘年。
於茲其中固有不用者矣。
未聞有所加增也。
所謂例者出於一時之建,請權宜救時弊者也。
歲月既久,積累日多,朝廷未聞公有折衷是以刑官猶得以意為去取
伏乞特下明詔
漢人云者,命在廷大臣翰林儒臣三法司官將。
洪武元年以來至於成化丁未以前事例通行稽考,會官集議取其可為萬世通行者,節其繁文,載其要語分類條,列以為一書頒布中外大明並行其。
成化丁未以後有建請者,或救時弊或達民情,則別為一書以俟。
他日裁擇如此,則民知所遵守,吏不能為姦矣。
光武時桓譚上疏曰:今法令決事輕重不齊或一事殊法,同罪異論姦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出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是為刑開二門也。
今可令通義理明習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國,蠲除故條。
如此天下知方,而獄無冤濫矣。
臣按成帝詔令博士及明律令者,議桓譚之請。
亦欲令通義理法律者,校定博士明經者也。
經者禮義所自出。
人必違於禮義然後入於刑法律令者,刑法所在也。
議而校定必禮義法兩無歉焉。
本是以立天下之法用,是以生民之情無間然矣。
後世乃謂儒生迂拘通經術而不知法意
應有刑獄之事止任柱。
惠文冠冠章甫縫掖者,無與斯人也。
非獨不知經意其所意者,蓋有非先王所謂者矣。
漢世去古未遠猶有古意,此後世所當取法者也。
公元1487年
和帝時,廷尉陳寵鉤校律令條法,溢于甫刑者除之。
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裏者也。
今律死刑六百一十,罰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
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并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
未及施行,及免其子。
忠略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弊。
上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聽,赦所代者。
事皆施行
臣按漢去古未遠論事往往主于經義
而言刑者,必與禮並其原。
蓋出于呂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陳寵
論刑必欲大辟二百,耐罪以下二千八百并為三千以合于禮。
似乎泥然其所平定惟取其應經合義者。
則百定律至言要道也。
至其子忠決事比,請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減死,論母子兄弟相代聽,赦所代者,蓋有補於世,教可謂克肖其父矣。
晉武帝時,有邵廣者坐盜官物,當棄市
二幼子,宗、雲,撾登聞鼓乞恩,求自沒為奚官奴,以贖父命。
議者欲特聽減廣死罪五歲刑,宗等付奚官為奴,而不為永制
尚書右丞范堅駁之曰:自淳朴既散,刑辟乃加,刑之所以止刑,殺之所以止殺
雖時有赦過宥罪議獄緩死未有不忍輕易典刑者也。
且既許宗等,宥廣罪,若復有宗比而不求贖父者,豈不擯絕人倫,同之禽獸耶,今聽宗等而不為永制
以為王者之作,動關盛衰嚬笑之間,尚慎所加。
今之所以宥廣,正以宗等爾。
人之愛父,誰不如宗。
今既許之,將來訴者,何獨匪人
特聽之意,未見其益;不以為例,交興怨讟。
此為施一恩於今,而開萬怨於後也。
從之。
臣按人君所舉即以為例,故凡事謀始事,苟不可繼於後即必不可創於前也
元康中朝,臣務以苛察相高,每有疑議群下各立私意刑法不一獄訟繁滋
裴頠表言:先王刑賞相稱輕重無二,故下聽有常,群吏安業
先因風落,廟闕屋瓦數枚,免太常荀㝢,事輕責重,有違常典。
其後主者懲懼前事,雖知小事,而按劾難測搔擾驅馳,各競免負。
刑書之文有限,而舛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之制,不能皆得循常也。
至於此等,皆為過當,恐姦吏因緣,得為深淺
劉頌上疏言:近世,法多門,令不一,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
姦偽者,因以售其情,居上難以檢其下,事同議異,犴獄不平
夫君臣之分,各有所司
法欲必奉,故令主守文;理有窮塞,故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
主者守文,若釋之執犯蹕之平也;大臣釋滯,若公孫弘郭解之獄也;人主權斷,若漢祖丁公之為也。
天下萬事,非此類,不得出意妄議,皆以律令從事
然後法信於下,人聽不惑,吏不容姦可以言政矣。
臣按裴頠刑書之文有限,舛違之故無方
故有臨時議處之制。
劉頌謂法欲必令主者,守文有窮塞,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請人主權斷非此類不得
出意妄議皆以法令從事二臣之言可以為後世議處刑獄之法。
定律令。
十惡之條,多採齊之制,而頗有損益
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議,十曰內亂
十惡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臣按十惡之名非古也
起于齊而著于隋。
唐因之所謂謀反大逆及叛、大不敬此四者有犯于君臣大義
所謂惡逆不孝不睦內亂四者有犯于人道大倫所謂不道不義二者有犯于生人大義,是皆天理所不容,人道所不齒,王法之所必誅者也。
故常在所不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絞、斬、梟、裂。
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數皆踰百。
至隋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千里至于三千里;死刑二,絞、斬。
除其鞭刑梟首轘裂之酷。
臣按笞杖徒流死,此後世之五刑也。
始于隋而用于唐,以至于今日萬世之下不可易也。
公元前179年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
令者,尊卑貴賤等事國家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邦國之政,必從事于此三者。
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
律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昏,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盜賊,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用刑有五:一曰笞。
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箠撻以恥之。
漢用後世更以楚。
《書》扑作教刑是也
二曰杖。
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
《書》曰鞭作官刑是也
三曰徒。
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周禮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捨。
四曰流。
《書》曰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也。
五曰死。
乃古大辟之刑也。
唐因隋制,高祖京師約法十二條。
後詔裴寂更撰律令凡律五百,麗以五十三條。
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二歲半者悉為一歲
餘無改焉
太宗即位,詔長孫無忌、房元齡等復定
元齡等與法司增損隋律,降大辟為流者九十二,流為徒者七十一,以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為令;又刪武德以來敕三千餘條為七百條,以為格;又取尚書省列曹及諸等、監、十六衛計帳以為式。
公元1373年
臣按自魏李悝法經六篇蕭何加以三篇九章後世《律》者本以。
為宗劉劭漢律,為魏賈充《魏律》為晉。
唐長孫無忌等聚漢魏三家可行者定為《十二》自名例,至斷獄是也
本朝洪武六年,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重定諸律。
以協厥中而近代比例之繁。
姦吏可資以出入者,咸痛革之。
一篇成輒,繕寫上奏揭於西廡之壁。
聖祖親御翰墨為之裁定
明年書成篇目
一準於唐之舊采用已,頒《舊律》二百八十八條,讀律一百二十八條,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補遺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分為十三卷
其間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輕重之宜,其後以其比類成篇分合無統復為釐。
正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類,析十八篇以為
二十九約,六百六條以為四百六十析。
戶昏以為戶役昏姻鬥訟以為鬥毆訴訟廄庫一也。
則分廄牧于兵倉庫于戶焉。
制一也。
則分公式于吏,受贓于刑焉。
名例舊五十七條,今止存其十有五,賊盜舊五十三條今止存其二十八,名雖沿于唐而實皆因時以定制。
緣情以制刑,上稽天理中順時宜下合人情
百世準繩,為百王
度自有法律以來未有也。
且又分為六部,各有攸司備天下事情,該朝廷治典統,宗有綱支節不紊,無比附之勞有歸一之體。
吏知所守而不眩煩文,民知所避而不犯于罪。
戾誠一代良法聖子神孫所當遵守者也。
然臣于此有見焉,蓋刑法雖有一定不易之常,而事情則有世輕世重之異,方天初定之時,人稀事簡因襲前代之。
政亂人傾,今則承平日久生,齒日繁事,久則弊生,世變則俗改,是以周人象魏之法。
歲改三典之,建隨世輕重,蓋前日要策乃今日之芻狗
必然之,勢亦自然之理也。
今法可於律文之中,往往不盡用者。
律文如此,而所以斷罪者,如彼罪無定科。
民心疑惑請下明詔
會官計議本之經典,酌諸事情揆之時。
凡律於今窒礙者,明白詳著於本文之下。
本無窒礙所司偶因一事有所規避,遂為故事者,則改正之。
仍敕法司自時厥後內外法司斷獄一遵成憲
若事有窒礙白具集議
不許輒引前比違者治。
專擅之罪,如此法令畫,一情相當民志不惑矣。
唐自房元齡更定律、令、格、式,訖太宗世,用之無變改
高宗時,又詔長孫無忌增損格敕,其曹司常務留司格,頒之天下《散分格》
其後武后時,有垂拱格》
元宗時,有開元格》
憲宗,有開元格後敕》
文宗,有太和格》,又有開成詳定格》
宣宗,又以刑律分類為門,而附以格敕,為大中刑律統類
歐陽修曰:《書》曰:慎乃出令,令在簡簡則明。
行之在久,久則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
變革至其繁積,雖有精明之士不能遍,習而吏得上下以為姦。
刑書之弊也。
臣按我朝之律僅四百六十條,頒行中外用之百餘年。
于茲列聖相承未嘗有所增損而于律之外未嘗他有所編類如唐格敕者,所謂簡而明,久而信。
有如歐陽氏所云者萬世所當遵守者也。
高宗時趙冬曦,言:,著律曰:犯罪而律無正條者,應出罪舉重以明輕,應入罪則舉輕以明重
立夫一言而廢其數百條
自是迄今竟無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
法律輕重必因愛憎,蓋立法貴乎。
下人盡知,則天不敢犯耳。
何必飾其文義,簡其科條哉。
科條省,則下人難知;文義深,則法吏得便下人難知,則暗陷機穽矣。
安得犯法之人,法吏得便比附而用之矣。
安得弄法之臣,請律、令、格、式,直書其事。
無假文飾其以准加減比附、量情及舉輕以明重不應為而為之之類,皆勿用之。
使愚夫愚婦聞知必悟,則相率而遠之矣。
亦安肯知而故犯哉。
故曰:法明則人信,法一則主尊。
臣按冬曦之言:謂立法貴乎。
下人盡知,何必飾其文義,簡其科條
更定科條直書其事毋假文飾,以其准加減比附量情,皆勿用之。
使愚夫愚婦聞之必悟切中後世律文之弊。
臣愚以為今之律文多蒙唐,唐律則蒙隋也。
冬曦所論者,雖曰:隋唐之失。
然自隋以至于今,古今一律切。
考今律為卷三十,為條四百六十。
必欲不簡其科條不飾其文義
直書事顯明其義。
用世淺近之言備委曲詳盡之。
所謂以准加減等文皆即實,以書明白著其文曰:該得某罪,該杖幾十,所加者何罪。
所減者幾何
使天下有目者,所共見有耳者。
所共聞粗知文義者,開卷即了其義,不待思索議擬,而皆瞭然心目之間,昭然見聞之頃。
則民知所趨避陷于機穽矣。
說者若謂祖宗成憲不敢有所更變,臣非敢欲有所更變也。
特欲于本文之下分書
其所犯之罪,所當用之刑,或輕或重或多或少或加或減皆定正名,皆著實數。
讀律不用講解,用律者不致差誤爾。
儻以臣言為可采,乞命法官集會儒臣同加解釋標註
其於四百六十之條不敢一毫有所加減
唯于卷帙加增耳。
夫制為一代之律,以司萬人之命,垂萬世非他書。
今天下書支辭蔓語費楮,何啻千萬顧于律。
書簡如此無乃詳于古而略于今,重乎。
辭而輕乎。
法哉迂儒過慮死罪死罪伏惟聖明矜察
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
神宗以律不足以事情凡律所不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恆存乎敕之外
曰:禁于未然之謂敕,禁于已然之謂令,設于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
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以下斷獄,十有二門麗刑輕重,皆為敕。
品官以下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者,皆為令。
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賞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釐之級凡五等有等高下者皆為格。
表奏帳籍、關諜、符檄之類,有體模楷者為式。
公元1368年
臣按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
宋初因之,至神宗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謂《敕》者,兼唐之律也。
聖祖登極之初,洪武元年即為《大明令》,一百四十五條頒行天下
制曰:唯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
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齊之于後。
古者律令至簡後世漸以煩多
甚至不能通其義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
民既難知是,啟吏之姦而陷民于法。
朕甚閔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簡使之歸。
一直言其事庶幾人,人易知而難犯。
《書》曰:刑期無刑
天下果能遵令而不蹈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難致。
茲命頒行四方惟爾,臣庶體予至意斯令也。
蓋與漢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唐高祖京師約法
公元1373年
二條同一意也。
至六年,始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造《律文》,又有洪武禮制諸司職掌之,作與夫《大誥三編》及《大誥武臣》等書。
凡唐宋所謂律令》、《格式與其編敕皆在是也
不用唐宋之舊名爾。
夫律者,刑之法也。
令者,法之意也。
法具則意寓乎。
其中草創之。
未暇詳其曲折,故明示以其意之所在,令是也
平定之後既已備其制度詳載
其法之所存,律是也
伏讀祖訓
訓告之辭。
有曰:子孫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而不及令,而諸司職掌刑部都官科下具載死罪止,載《律》與《大誥》中所條者,可見也。
是《誥》與《律》,乃朝廷當世法司所當遵行者也。
事有律不載而于令者,據其文而援以為證,用以請之于上可也
此又明法者,之所當知。
公元1102年
徽宗崇寧元年臣僚言:三省六曹守法者,法所不載,然後用例
今類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
請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妨者去之。
按法者,祖宗所制,百世典例者,臣僚所建。
一時之宜,法所不而後用例可也
既有法矣何用
例為若夫其間世異,勢殊人情所宜土俗所異,因時救弊不得不然不得如法者,則引法與例取裁于上可也
宋之臣僚請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有妨者去之。
今日宜然
順天時之令》
周禮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使民刑象挾日而斂之。
臣按象魏,即雉門兩觀也。
秋官刑法畫之為象,而縣于象魏後世國門張掛榜文之制也。
古昔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以制刑。
既有定制而又于正月之吉調和布行之于邦國都鄙焉。
蓋因歲月更新起,民心觀視儆省之也。
然其藏于府史者,眾庶不能以悉,知于是乎
縣象兩觀之,間以縱萬民之視,蓋先王之法若江河然貴乎。
易避而難犯,苟匿其制,晦其言。
愚民不知陷入焉。
又從而刑之,則是罔民也。
象法民所以啟其心志,竦其觀視使知刑之慘毒,法之謹嚴,有所避而不至于誤入,有所懲而不至于故犯
小司寇之職,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四方,憲刑禁,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
臣按周官大司寇正月,既縣法象魏
小司寇正歲申令木鐸
說者,謂正月用周之正建子之月也。
正歲仍夏之正建,寅之月也。
布之象魏使有目者,所共睹,欲其接于目而謹于身令之
木鐸使有耳者,所共聞欲其入于耳而警于然。
象魏之布繼以使民刑象,則專以示民也。
木鐸之令繼以宣布于四方憲刑禁,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
則又以警夫典刑者,而使之用法也。
用法,則有常刑焉。
宣布邦國,揭而示之。
使知所避而又使之入會,以計其多少之數焉。
且布于正月者,則挾日而斂之。
所以示夫京畿之人于正歲者,則宣布四方所以通于天下之眾,則是王之制
定罪惟恐愚民不知而誤入之,而為之宣布者。
如此後世律令藏于官,及民有犯者,然後檢之以定其罪。
而民罹于刑辟不知其,所以致罪之,由者多矣。
此古之刑,所以難犯,而後世之刑所以易犯也歟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四方,而憲邦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海
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臣按布憲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每歲正月之吉,則執旌巡行宣布憲令四方
蓋邦之刑禁正月,既布于象魏縣門閭都鄙邦國
然恐其奉行之者不必謹。
或有廢格懈弛者。
于是布憲之官,每歲自正月始,遍巡天下,自內而至于外,由近而至于遠,內而方國外而海隅無不至焉。
既布之以書,復表之以人所以諄。
諄于國家刑禁朝廷號令使民知所遵守不至有所違犯焉。
孔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
成周盛時所以先士防民者,其嚴且密如此。
無不教之殺,下無誤犯之罪。
所以刑措不用也歟
禮記·月令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獄訟
臣按仲春之月,乃陽氣發生之候。
故于上言萌芽養幼少,存諸孤是雖草木之微。
亦加安育之仁,孤幼之子咸致存養之惠。
若夫人之不幸而入于囹圄,雖其自取之罪,然皆吾之赤子也。
當此陽和時而惻怛之心天地之德,父母之心也。
孟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繫
臣按孟夏之月,天氣始炎。
馴至大暑也。
罪人之繫于囹圄者,氣相鬱蒸或致疾疫
于是時也。
于刑之薄者,即結斷不使久繫,罪之小者即
決遣之,不使收繫
繫之輕者,即縱出之,不使復繫。
先王恤獄之仁也。
或者正陽之月于陰事未宜。
大有施設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按時仲夏天氣炎燠極矣。
囚雖有罪,然其刑之也。
亦必肆諸市,朝以為世儆。
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殞。
于是時,挺而拔出清涼之地,而加以飲食之味。
以待秋後處決焉。
先王用刑,其仁義之兼盡也。
如此夫。
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姦,慎罪邪,務搏執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端平,戮有罪嚴斷刑,天地始肅,不可以嬴。
按刑者,陰事也。
陰道屬義,人君奉天出治
順天道肅殺之。
威而施刑害殺戮之事。
所以法,天時行義道也。
然秋之為,秋所以成乎,春義之為,義所以全乎
仁有春而無秋,則生物不成,有仁而無義
生民不安方天地始肅之時。
不可以嬴亦猶。
天地和之,時不可以縮也。
是則聖人用刑,雖若不得已而實,不容已也。
不容已之中,而存不得已之心,不容已者,上天討罪之。
不得已者,聖人愛物之仁。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嚴百刑斬殺必當,毋或枉撓枉撓不當,反受其殃。
按月令,雖作于呂不韋
然皆述先王舊典也。
凡事無不順,適天時而于刑尤加意焉。
不韋當秦,人慘刻之。
世而述先王仁義之典,宜其不見用也。
幸而是篇見于呂覽,而漢戴氏始編于禮記之中。
以與五經並行以為禮典
後世人主誠能按時,而布之以為常憲,是亦施仁政之,一助其。
毋以人而廢其書。
季秋之月,乃趣獄刑,毋留有罪
孟冬之月,是察阿黨,則罪無所掩蔽
臣按自古斷決死刑,皆以孟冬之月。
凡有罪入于死刑者,必先訊問詳讞之。
至于純陰之月,乃施行焉。
獄吏阿私黨,比其人而掩蔽罪狀
故為延及,使不施刑
未幾陽生而刑不可施行矣。
且使囚者,又將有期月之禁焉。
先王季秋之月,既有毋留之令而于孟冬之月,又申明是察之。
也歟
公元85年
漢章帝元和二年,旱,賈宗上疏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微弱陽氣發泄招致旱災
下其言公卿議,陳寵奏: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冬十一月射干、芸、荔之應。
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
以為正,周以為
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鳴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
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以交,萬物皆出,蟄虫始振,人以為正,以為
三微成著,以通三統。
周以天元,殷以地元人元
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
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
大刑畢在立冬也。
禮記季秋之月〉
臣按寵之此言,以殷周非。
徒改月朔、且改其時
漢去,古未遠必有所據,斷決死囚必以十月
以其純陰之月也。
此言,後世以為定制
和帝時,魯恭上疏曰:舊制立秋行薄刑,自後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憂民息事之原,進良退殘之化,因以盛夏追召農人,拘對考驗連滯無己司隸典司京師四方是則,而近于春月分行諸部,託言勞來貧人,而無惻隱之實,煩擾郡縣廉考非急,捕一人之,罪根連十數上逆時氣,下傷農業
臣愚以為,今決獄案考,皆以立為斷,以順時節,育成萬物則天地以和,刑罰清矣
臣按先王制刑雖曰:防民姦實。
所以順承天道,以安民生也。
逆天之時,防民之業,則天道有不順生民不安者矣。
隋文帝乘怒,欲六月殺人
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
不可以此時誅殺
曰:六月,豈無雷霆,我則天而行,何不可之有。
臣按隋文帝陰謀得天下而性尤猜忌往往殺人,以立威殺,御史元正日
不劾武官衣劍不齊者諫,臣諫并殺之。
長史考,校不平將作寺丞以課,麪遲晚武庫令,以署庭荒察而知之。
並親斬決
嗚呼
立君以主生,人欲其,則天以為治。
使天所生得全,其生今為天之子不能奉。
天道以養天民,反假天之威以害之。
使天無知則已。
天道有知其,肯容之耶。
卒之不得,其死而其子若孫自相魚肉
至于殞宗絕祀,熟謂天道無知耶。
唐制,京師之囚,刑部一奏御史巡行之。
歲立春至秋分大祭祀、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
京師決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上佐,餘皆判官涖之。
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
漿飲,月一沐之;疾病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囚杻校、糧餉,治不如法者。
臣按此唐人恤獄之仁,其享國之久,未必不由乎此。
公元969年
宋太祖開寶二年五月,以暑氣方盛,深念縲係之苦,下詔西京諸州,令長史督掌獄掾五日檢視灑掃獄戶洗滌杻械
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醫藥輕繫小罪即時決遣無得淹滯
自是,每歲仲夏,必申明
是詔以誡官吏,歲以為常。
臣按宋朝仁厚立國,此亦其仁政一端
公元984年
太宗雍熙元年,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禁繫日數以聞,刑部專意糾察
臣按史太宗,聞諸州所奏囚簿,有禁繫三百人者。
下詔申嚴淹獄戒令
今後門留寄禁取保在外邸店養疾人等
並準禁囚例件,析以聞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繫者。
有司奏駁之噫。
太宗萬乘之君,處崇高富貴之。
位于凡諸州所奏。
囚簿,亦閱及之。
不惟寓諸目且動于心,既動于心,即形于言。
而有申嚴淹獄之,戒且命所司件析事目以聞。
嗚呼太宗盡心獄事如此當世之民,豈有無罪而就死地者哉。
圖書編》《周刑法
周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一曰:刑新國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重典
國俗重輕制。
御世之權不顓之于法,此其大綱
五刑萬民一曰野刑上農功而糾其力,作為野治;二曰軍刑上順命而糾其失守為軍律也;三曰鄉刑,鄉首善上德而糾孝,孝德之原也;四曰官刑上功能而糾職,職官之守也;五曰國刑上愿而糾暴,國兆民所聚
風易澆難純,故糾暴民歸之,愿為紀法守也。
亦不顓之法,彼司刑所司者,法也。
非制法者也。
而刑莫先于罷民罷民者,民惰于教不昏作勞如疲癃者。
然是淫酗所生敖,狠之所始民俗
所以日偷不可反也。
害人也。
泰而固未,麗于刑也。
故刑之則已重,不刑則亂。
俗而傷化,故寘諸圜土守教之。
日夜九職工事焉。
而役之用其力,以強其罷。
書其罪于方版著之,皆以恥其心而冀,其改則教道存焉。
爾蓋環而教之也。
圜土非其獄之謂也。
能改之,三年不齒,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則止惡于萌防。
俗于忽王教之,為俗化慮至深遠也。
其有爭曲直而訟者,以兩造辯之入束,矢于朝。
然後聽蓋兩造而後是非形,矯誣變亂者,有質而是非有正也。
未有偏辭而可蔽訟者,故必兩造也。
其財訟,地訟入獄者,以兩劑質之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而後聽,蓋財訟地訟非可立判,必兩劑而後有徵無辭也。
未有聽獄不以傳,別書質劑者,故必兩劑也。
亦禁訟之道也。
禁之,教之,使無訟也。
罷民有罪過,未麗于法而害干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
嘉石外朝坐石不直圜土也。
司空不直明刑,施職也。
坐以日斷役以月計,各以其罪之輕重為差,若役也。
使州里任之而後宥弼教之,道也。
遠近惸獨老幼之有復于上而其長弗達者,遽聽之。
使民易其長,不聽使上虐其下,使立肺石三日而後士聽之。
其辭,直以復于上而辠其長,達下情之至也。
民壅于下而不達國之大,患始此矣。
諸侯之有獄訟者,則以邦典定之
六典所以為邦治也
卿大夫之有獄訟者,則以邦法斷之。
八法所以為官府守也。
庶民之有獄訟者,則以邦成弊之。
八成所以萬民統也。
治獄訟之大凡也。
小司寇,聽萬民獄訟用情而訊之。
至旬,乃弊,以五聲聽訟,求其情,一曰辭聽,謂辭枝辭,淫若直也,二曰:色聽,謂色怖,色怍若定也,三曰:氣聽,謂氣懾氣喘若氣壯也,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視聽直,則端不直則眊惑失常也。
其制五刑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
以權之意論輕重之量,慎測淺深之宜,以別之。
悉其聰明,致其忠愛盡之
猶恐其未也。
三刺三宥
三赦以求其衷。
三刺者,一訊群臣,再訊之群吏,三訊萬民
所謂疑獄,氾與眾共之者也。
眾疑赦之矣,即辠麗于罰。
眾所宥,雖上刑下服,舉與眾宥之
所刺即下刑上服,舉與眾刺之也。
不顓之于法,惟用中于民。
故曰:國人刑殺之也,猶未也。
司刺者,又得以不識過失遺忘宥之幼弱老耄蠢愚而赦之。
國有大獄得以親。
賢能、功貴、勤賓、八辟焉。
邦法以議之,則其所求諸刑者,為已悉矣。
乃歲孟春遒人以木柝徇于朝,以邦之五禁書懸之象魏
挾日而後斂,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
國有事則又為五戒以先後之。
一曰:誓,用之于軍旅;二曰:誥,用之于會同;三曰:禁,用之于田役;四曰:糾,用之于國中;五曰:憲,用之于都尉
斯曷非欲法令著揭無使罪麗于民,欲民協懷德而郵,無麗于法也哉
乃其鄉。
遂縣方之獄訟,則各以其士掌其治。
聽其獄訟,察其詞而辯之異,其死刑之辠而要之
服念三旬而後上之。
史以獄成告于大司寇
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群士司刑者,咸在各麗于法,以審蔽之
大司寇以獄成告于王。
王命三公參聽之。
三公以獄成告于王,王三宥然。
司寇受中,而協日刑殺焉。
重慎之至也。
刑各于其鄉,遂縣之市肆之。
日三示。
與其眾棄之。
於觀警痛深。
孟冬司寇群士計。
獄弊訟登中于天府,明刑殺一天也。
刑制稽古
《書》: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
此總建刑官之始,刑官獨謂之士。
民命所繫,重德選也。
周禮大司寇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師下大夫四人
此旅建刑官之始。
今之刑部尚書大司寇
侍郎小司寇,十三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士師
在外府州縣,理刑官鄉士
遂士縣士或以十三司官鄉士,恐非。
諸侯獄訟,以邦典定之
卿大夫獄訟,以邦法斷之。
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刑部十三司,分理布政司
刑名帶管在京衙門,此直隸府州之始。
六典八法八成冢宰所掌而定之,斷之,弊之。
則在司寇而士師贊之。
刑部職掌即其遺,意云:在外府州官即諸侯
京官卿大夫
其所隸則皆庶民
周禮太僕,建路鼓大寢門外,而掌其政,以待達窮者與遽令,聞鼓聲,則速逆御僕與御庶子
窮謂冤抑遽傳也。
路鼓掌於太僕而守之者御僕庶子也。
故聞鼓聲則迎之,此擊登聞鼓之始。
調人掌司萬人之難,而諧和之。
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鳥獸亦如之。
此聽民息辭之始。
過失殺及鳥獸踐傷之。
類乃許和
太祖教民榜,文頒示閭里
有曰:民間除犯十惡,及強盜殺人外,其有犯姦盜詐偽人命,本鄉本里內自能含忍省事不願告官係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
禍止於老,人處決斷者,聽與周禮調人意同。
大司寇,以兩造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
兩劑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
然後聽之。
告訴納紙之。
始凡以財費相告曰訟,相告以罪名曰獄。
兩造者,使訟者兩至也。
兩劑者,訟者各執券書也。
入矢明其直,入金明其堅,金必三十斤。
使民因借物以致待之
三日使民因遲,留而自省
先王不輕受民之訟,納民於刑也。
周禮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呂刑兩造具備師聽五辭
五辭簡孚正於五刑
五刑不簡,正於五罰
五罰不服,正於五過
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尚克審之。
二節聽斷詳慎之始。
周禮小司徒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
此取鄰證,地圖之始。
凡有責者,有判以治則聽。
凡民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
凡屬責者,以其地傳而聽其辭。
此斷債,負驗契證之始。
司徒所斷附於刑者歸於士。
今制戶婚,田土債負之訟。
則專屬刑部矣。
士師,掌官中政令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
刑部《十三司說》處斷之始。
司刑,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刑部問擬罪囚而以大理平允之始。
《書》曰:象以典刑
此制法定律之始。
懸法而示之,儀式也。
典常也。
此刑即墨、劓、剕宮。
大辟之五者,周懸法象魏
此時未有律書也。
至後魏文侯師,於李悝采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蕭何加以三篇通號九章曹魏劉劭又行漢律十八篇晉賈充又參《魏律》二十篇唐長孫無忌等又取漢魏三家,擇可行者。
定為十一篇大概皆以九章為宗。
宋因《唐律令格式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
凡律所不載,一斷以敕。
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恆存乎。
之外曰:禁於未然之。
謂:敕禁於已然之,謂:令設于此,以待彼之。
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
其目愈繁。
我朝一準于唐以定今律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
笞杖之始。
唐宇文融之子,審為大理評事,以夏楚大小無,制始創杖架高卑
度杖長短鑄銅,為規齊其巨,細則較勘刑具之端也。
金作贖刑
納贖之始。
蓋過誤情輕者,乃準。
贖若五刑不論輕重皆贖,則過矣。
罪疑惟輕。
呂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
矜疑寬,貸之始。
周禮:司刺贊司寇聽訟
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
司厲,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收贖之始。
今有爵者議。
請凡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流罪以下收贖
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盜及。
傷人收贖
餘皆勿論
九十歲以上七歲以下,雖有犯罪加刑
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
犯罪幼小事發時長大幼小論。
又禁考訊不合為證之。
類皆先王尊爵敬老慈幼之意。
漢書二千石有罪先請,又詔: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
品官請旨提問之始。
光武詔:囚各減本罪一等,其餘贖。
輸作有差
擬罪減等之始。
太祖大誥有無行之,得律法經權之中。
前代徒為遞減者比。
周禮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罷民
牢獄之始。
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桔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
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拲者兩手一木也。
桎梏手足一木也。
獄官罪人上肘鐐之始。
周公爻辭曰:何校滅耳。
噬嗑上九係用徽纆
〈坎上六
此項枷繫索之始。
虞書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流罪定里之始。
至隋新律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
周禮大司寇,以嘉石平罷民
萬民有罪過,而未能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則宥而舍之。
此枷號發工之始
畢則保而放之,使改過也。
司圜以收教罷民
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
任之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徒罪定限之始。
至隋新律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掌戮,墨者使守門
刺字發配之始。
晉天福中流徒刺面之法。
為戢姦重典
宋因之。
我朝惟竊盜刺臂,假以充警猶養其羞惡之,心仁厚之至也。
宮者使守內。
奄寺留中之始。
刑部不用,自宮者有禁,惟大軍勦滅之。
地奏行之,姑存以識所自
漢文帝,除肉刑
定律曰:諸當髡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城旦舂。
罪人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
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徒工膳夫及充皂隸之始。
自文肉刑之後,則以笞杖徒流死,為今之五刑矣。
公元979年
宋太平興國四年,詔:配役者,分隸役使
此發囚徒煎鹽之始。
周禮孟夏,出輕繫仲夏,挺重囚
熱審之始。
《唐制》:凡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
此會審之始。
宋乾道中,聚錄時長吏,委無干礙吏,人先附囚口占責狀一通
覆視獄案,無差復點無礙吏,人依句宣讀令囚通曉
此會審先送揭帖,及審令監。
宣讀之始。
周禮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
正聽之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
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于王。
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成告于王。
三宥然後制刑。
此會三覆奏之始。
季秋獄刑
秋後處決之始。
唐制,京師決死,蒞以御史金吾
此御史錦衣衛監刑之始。
小司寇之職,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于天府
歲報罪囚之始。
論曰:政貴通時事必師古帝王之政斷。
唐虞三代之法,至周大備漢唐而下,則間有云耳
昭皇損益
歷代自聖奚啻
功倍於作已邪。
罔敷求以明刑,則自用之過矣。
推原用刑本意
問律設大法
理順人情一貶律以從貸乎。
曰:非也。
人情體貼律意。
律例諸條,任其人擇而配之。
故惟明克允可以明罰敕法聖人之用,刑乃好生之德
所運明者,昭其生。
生之術允者,篤其生,生之恩所以皋陶
意顓弼教後世豈惟無是心并爾。
無術易大象六卦說刑。
五就明威上述意義
中孚議獄緩死
非尚姑息優柔不斷
蓋指原來一點子產刑書李悝法經漢魏九章十八篇,至唐刑統可謂精備,復益之以張戣張湜竇儀諸人搜擬詳論
總干術工研磨于對,鞠申讞處未見好生一念
真做骨子間有知者又將貶,律從貸誣認是此物。
後世仁義刑德作兩,平忘卻乾元本始
用刑誤,夫刑所輔治聖人不得已而用之。
唐虞之時惟墨、劓、剕、宮、大辟五者。
而已欽恤之意。
未始不行乎。
其間後世暴君酷吏有法外之刑。
炮烙煅煉抽腸、懸脊、剜膝、剝皮鼎烹、甑蒸、腰斬寸斬刷洗鴆毒之類,何其慘哉。
所以神怒人怨運祚不長,蓋為此也。
朝制除去劓剕,惟笞杖徒流斬絞而已
而又有大誥減等之,例內外刑官守此而不敢臣民,知此而不敢犯,所謂刑期無刑民,葉于中天何幸
如之但律令已為國朝之定典,今又增設條例則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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