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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八十四卷目錄
律令部總論二
大學衍義補〈定律令之制 順天時之令〉
圖書編〈周刑法 刑制稽古 推原用刑本意〉
祥刑典第八十四卷
律令部總論二
《大學衍義補》《定律令之制》
舜典曰:象以典刑。
臣按呂刑曰:蚩尤唯始作亂,延及於平民,罔不寇賊,唯作五虐之刑。則肉刑在蚩尤之世已有之,非起自虞世也。
夏作禹刑。
湯制官刑,儆於有位。
《周禮》: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臣按成周《刑典》之設既布於邦國都鄙,又縣之象魏。唯恐民之不知而誤犯也。夫設法令以待天下。固將使民易避而難犯,顧乃深藏於理官法家,自典正職掌之官,猶不能遍知其所有,洞曉其所謂況愚,夫細民哉。閭閻之下,望朝廷之禁,憲如九地之於。九天莫測其意嚮之所在及陷乎。罪從而刑之,是罔民也。豈聖王同民出,治之意乎。是以《周禮》。六官俱,於正月之吉各布其典,於象魏以示萬民。其所示者,有善有惡,使之知所好惡唯刑典則示之。以所禁使不犯焉。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徇之於朝,書而縣於門閭。
臣按三代未有律之名而所謂禁者,即是豫為法。禁以制之於未。然雖無律之名而律之意已具於此矣。違乎禁則入於刑,入於刑則犯於法,犯於法則加以罰焉。然非徇之以木鐸書之於門閭,則蚩蚩蠢蠢之民何以知其為禁而不犯哉。故以木鐸徇之於朝使之內,有所聞以書。而懸於門閭。使之外有所見。聞見於耳目之間,警省於心思之內,知所禁忌而不犯刑法。所謂五禁之法左右乎。刑罰豈不然哉。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於軍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之於田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臣按以五戒先。後刑罰即唐宋之律而有名例,職制敕令格式之意也。蓋禁止使勿為施於未,然之前戒敕其怠,忽施於事為之際先之,則引而導之,使無進而麗於罰後之,則柅而止之,使無退而麗於刑。聖人之心見於毋之,一言其慈愛過於父母,其覆載同於天地。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曰:犯邦令,五曰:橋邦令,六曰:為邦盜,七曰:為邦朋,八曰:為邦誣。
臣按先儒謂官府之八成,則其經治之成法也。士師之八成,則其正亂之成法也。先王之時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患夫姦人之為禍於邦家也。且八成之法使士師掌之,使其知。有犯於此者,必刑之,而無赦。制治於未亂,保邦於未危。所以防其芽糵者,豈不豫哉。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臣按五刑之名始見於《虞書》,然未有其目也。著其目始於此。司刑所掌者,以五刑之法麗民之罪。司寇斷獄弊訟,則詔之處其所應否,或輕或重咸聽其所附麗焉。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
臣按有約以結其信。有劑以固其約謂之約劑,則約而有其劑也。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凡有六焉。是六者朝廷皆為之約劑,付司約掌之而屬於秋官焉。先為之約劑使人知所守而有不如其約者,則考其券書以治之亦猶後世之格式也。
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臣按人君為生民之主,必使之相安養以全其生。彼其相斬相殺相戮及傷人見血而不以告,則必殺。傷人者之強眾而被殺傷者之寡弱也。與夫獄
已,具而攘奪之。訟將興而遏止之,則民之情將鬱而不伸下之。惡將長而益熾國之法將格而不行。苟不設官以掌之。使有如是者,則以告之於其。長則民寡弱者,含冤而莫訴強眾者,稔惡而不悛氣久鬱則無聊,力不敵則捨死而亂,由是生矣。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矯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
臣按成周之世未,有律令之書。凡秋官司寇所設之官屬所掌之刑禁。凡所當禁約施行者,即後世法律之條件也。說者,謂秋官自禁。殺戮至修閭氏八官皆幾防盜賊姦軌者較之今律,斬殺戮即今之人命律。攘獄即今之劫囚律。遏訟即今之告狀不受律,姑舉一二餘可以類推矣。茲不備載云。
《呂刑》曰: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唯察唯法其審克之。
臣按先儒謂三千已定之法,載之刑書者也。天下之情無窮,刑書所載有限。不可以有限之法而盡無窮之情。又在用法者斟酌損益之古者,任人不任法。法所載者任法,法不載者參以人上下比罪是也。以其罪而比附之上刑則見其重,以其罪而比附之下刑則見其輕。故於輕重之間裁酌之。然必以辭為主辭,若僭亂情與罪不相合是不可行者也。當勿用其不可行之法,唯當察其情求之。法二者合而後允當乎人情,法意是乃可行者也。在審克之而已。是說雖以解經,然而萬世之下律文所不該載者,比附之法莫切於此。所謂察之情,求之法,比之上,刑不重,比之下刑不輕。而參酌於輕重之間必允。當乎人情,法意可謂得審克之意矣。
公元前426年
《春秋左氏傳》:昭公六年,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書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
公元前440年
昭公二十九年,晉,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仲尼曰:習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
臣按鄭晉《鑄刑書》,蓋以其前世所用以斷獄者之法,比而鑄於器以示民於久遠也。考: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縣於象魏,使萬民觀之。挾旬而斂夫國之常刑而又歲。歲布之於邦國,都鄙何哉。刑雖有常,亦當量時而為之輕重然。恐民之不知其所以然也。故既布其制又懸其象,所以曉天下之人使其知朝廷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其故如是也。皆知所畏避而不敢犯焉。非謂刑之輕重不可使人知也。先儒謂詳左氏,所載夫子之說第令,守晉國舊法以為范宣子所為,非善耳。非謂聖王制。法不可使人知也。或曰:鄭晉,二國所謂《刑書》皆先世所有。臨時處置者,固已載於方策。至是子產范鞅始鑄於器。則為一定之,制無復古人酌量之,制故仲尼叔向譏之,非謂刑書不可有,特謂不可鑄耳。後世以律令鋟於木,以頒行天下其亦鑄之。之意歟,但是時未有律之名而謂之書耳。
魏文侯時,李悝著《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臣按刑法之著為書始於此。成周之時雖有禁法,著於周官然。皆官守之,事分繫于其所職掌。未有成書也。然五刑之目,其屬各有多少。五等之刑各以類而相從焉。著之篇章,分其事類,以為詮次。則於此乎。始焉。
漢高祖初入咸陽,與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苛法。後以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遂令蕭何攟摭秦法,定律令,除參夷連坐之法,增部主見知之條於李悝,所造六篇,《益事律》,擅興廄庫三篇合為九篇。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
臣按律之名始見於此。春秋之時,子產所鑄者謂之《刑書》。戰國之世,李悝所著者謂之《法經》。未以律為名也。《禮記》雖有加《地進律》之文,析言破律之誅,解者謂《進律》為爵命之等《破律》,雖以去律言然王制。漢文帝時,博士《刺經》所作固已出,蕭何之後也。《律》之言昉於《虞書》,蓋度量衡受法於律,積黍以盈無錙銖爽。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取《正律》以著法,所以裁制群情,斷定諸罪亦猶《六律》,正度量衡也。故制刑之書以《律》名焉。
公元前179年
文帝元年,詔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為收帑,朕甚弗取。其議。除收帑諸相坐律令。
臣按虞廷罰不及嗣,周室罪人不帑。《秦法》:一人有罪,並坐其室家。仁暴之心,既殊國祚。所以有長短之異也。文帝即位之初,即除去秦人之苛刑,漢祚之延。幾於三代未必不基於斯。
十三年,下令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夫訓導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由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其不亡逃者,滿其年數免為庶人。具為令。
臣按後世以笞箠為刑始。此夫三代以前所謂肉刑者,墨、劓、剕、宮、大辟也。至漢初,僅有三焉。黥劓斬趾而已。文帝感淳于公,少女緹縈之言。始下詔除之。遂以髡鉗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斬趾,自是以來天下之人犯法者,始免斷支體、刻肌膚。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絕其類者,文帝之德大矣。
景帝中六年,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
公元前141年
孝武即位,徵發頻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姦軌不勝。於是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網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臣按漢祖入關。《約法三章》,後蕭何廣為《九篇》,叔孫通又增為《十八篇》,自高帝世至武帝時僅五六十年。間爾乃增至三百五十九章,其大辟乃有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其決事比乃至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何禁網之密一至此哉。觀呂步舒治一淮南獄死者數萬人,由是推之,則當時死者不知凡幾千百萬也。意其當世之民,舉手動足即陷刑辟大者,可誅小者可論其不聊生也。甚矣。國之不亡,蓋亦幸爾。我朝自聖祖定律之後,百有餘年。條律之中存而不用者,亦或有之未。嘗敢有擅增一條者。詩云:不愆不忘。率由舊章,我列聖有焉。
宣帝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今明王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將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姦吏無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矣。
臣按聖人制刑以弼教,輔治而使之,不至於衰亂。有虞之刑必得,皋陶以為士。有周之刑必得,蘇公以敬。獄蓋為政在人,人必與法而兼用也。鄭昌乃謂《刑法》。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明王垂聽不必置廷平,無律令而有廷平政衰聽怠,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是乃一偏之見也。夫治國而無律令固不可,有律令而無掌用之人亦不可,人君雖有聰明之資,亦無不用人。用法而自垂聽之理。
元帝初,下詔曰:夫律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是使安百姓而已。
臣按律令之設蓋懸法以示人,使人知所避而不犯。非故欲為是以待天下之罪人,如人設網羅以待禽獸也。後世之律往往文深而義晦,比擬之際彼此可以旁通下人,不知所守而舞智之,吏得以輕重其罪,誠有如此詔。所謂今律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者。所謂不逮者,解者謂不逮言意識所不及也。噫,蚩蚩之民不能皆讀《律令》,及其讀之又有所不逮者,則其不幸而陷於罪者,豈非上之人之過哉。然則後世有制律者,當何如亦曰:淺易其語顯,明其義使人易曉知,所避而不犯可也。今之律文蒙唐之舊文以時,異讀者容或有所不逮者,伏乞聖明簡命。儒臣之通法意者,為之解釋必使人人易曉,不待思索考究而自有以得。於言意之表。則愚民知所守而法吏不得,以容情賣法矣。斯世斯民不勝大幸。
成帝河平中,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其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書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將盡心覽焉。
臣按漢之,律百有餘萬言,可謂煩多矣。而大辟之
公元1368年
刑至千有餘,條視成周時,蓋數倍焉。元成之世奇請它比又日益滋多。成帝下詔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省約者,可謂知所先務矣。所謂奇請它比者,奇請謂常文之外。別有所謂以定罪也。它比謂引它類以比附之不主正律也。分《破律條》妄生端緒舞弄文法,巧詆文,致意所欲生即援,輕比意欲,其死即引重例,上不知其姦,下莫測其故。此民所以無所措手足網密而姦不塞,刑繁而犯愈多也。我朝律文比前代為省約,其條止四百六十,其死罪止二百二十,用之百餘年。於茲其中固有不用者矣。未聞有所加增也。特所謂例者出於一時之建,請權宜以救時弊者也。歲月既久,積累日多,朝廷未聞公有折衷,是以刑官猶得以意為去取。伏乞特下明詔。如漢人所云者,命在廷大臣及翰林儒臣會三法司官將。洪武元年以來至於成化丁未,以前事例通行稽考,會官集議取其可為萬世通行者,節其繁文,載其要語,分類條,列以為一書,頒布中外與《大明律》並行其。成化丁未以後有建請者,或救時弊或達民情,則別為一書以俟。他日之裁擇如此,則民知所遵守,吏不能為姦矣。
光武時,桓譚上疏曰:今法令決事,輕重不齊,或一事殊法,同罪異論,姦吏得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出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是為刑開二門也。今可令通義理明習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國,蠲除故條。如此,天下知方,而獄無冤濫矣。
臣按成帝之詔令博士及明律令者,議桓譚之請。亦欲令通義理明法律者,校定蓋博士明經者也。經者禮義之所自出。人必違於禮義,然後入於刑法律令者,刑法之所在也。議而校定必禮義法律兩無歉焉。本是以立天下之法用,是以酌生民之情無間然矣。後世乃謂儒生迂拘止通經術而不知法意。應有刑獄之事止任柱。後惠文冠而冠章甫衣縫掖者,無與焉斯人也。非獨不知經意而其所謂律意者,蓋有非先王之所謂者矣。漢世去古未遠猶有古意,此後世所當取法者也。
公元1487年
和帝時,廷尉陳寵鉤校律令條法,溢于甫刑者除之。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裏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罰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并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未及施行,及寵免其子。忠略依寵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弊。又上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臣按漢去古未遠論事往往主于《經義》。而言刑者,必與禮並其原。蓋出于呂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陳寵。論刑必欲大辟二百,耐罪以下二千八百并為三千以合于禮。固似乎泥然其所,平定惟取其應經合義者。則百世定律之至言要道也。至其子忠為決事比,請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死,論母子兄弟相代聽,赦所代者,蓋有補於世,教可謂克肖其父矣。
晉武帝時,有邵廣者坐盜官物,當棄市。其二幼子,宗、雲,撾登聞鼓乞恩,求自沒為奚官奴,以贖父命。議者欲特聽減廣死罪為五歲刑,宗等付奚官為奴,而不為永制。尚書右丞范堅駁之曰:自淳朴既散,刑辟乃加,刑之所以止刑,殺之所以止殺。雖時有赦過宥罪,議獄緩死,未有行不忍而輕易典刑者也。且既許宗等,宥廣罪,若復有宗比而不求贖父者,豈不擯絕人倫,同之禽獸耶,今聽宗等而不為永制。臣以為王者之作,動關盛衰,嚬笑之間,尚慎所加。今之所以宥廣,正以宗等爾。人之愛父,誰不如宗。今既許之,將來訴者,何獨匪人。特聽之意,未見其益;不以為例,交興怨讟。此為施一恩於今,而開萬怨於後也。從之。
臣按人君所舉即以為例,故凡事謀始事,苟不可繼於後即必不可創於前也。
元康中朝,臣務以苛察相高,每有疑議,群下各立私意,刑法不一,獄訟繁滋。裴頠表言:先王,刑賞相稱,輕重無二,故下聽有常,群吏安業。先因風落,廟闕屋瓦數枚,免太常荀㝢,事輕責重,有違常典。其後,主者懲懼前事,雖知小事,而按劾難測,搔擾驅馳,各競免負。夫刑書之文有限,而舛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之制,不能皆得循常也。至於此等,皆為過當,恐姦吏因緣,得為深淺。劉頌,上疏言:近世,法多門,令不一,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姦偽者,因以售其情,居上者難以檢其下,事同議異,犴獄不平。夫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故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主者守文,若釋之執犯蹕之平也;大臣釋滯,若公孫弘斷郭解之獄也;人主權斷,若漢祖戮丁公之為也。天下萬事,非此類,不得出意妄議,皆以律令從事。然後法信於下,人聽不惑,吏不容姦,可以言政矣。
臣按裴頠謂《刑書》之文有限,舛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之制。劉頌謂法欲必奉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請人主權斷非此類不得。出意妄議皆以法令從事,二臣之言可以為後世議處刑獄之法。
隋定律令。置十惡之條,多採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議,十曰內亂。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臣按十惡之名非古也。起于齊而著于隋。唐因之所謂謀反、大逆及叛、大不敬此四者有犯于君臣之大義。所謂惡逆、不孝、不睦、內亂四者有犯于人道之大倫,所謂不道、不義二者有犯于生人之大義,是皆天理之所不容,人道之所不齒,王法之所必誅者也。故常赦在所不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絞、斬、梟、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數皆踰百。至隋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千里至于三千里;死刑二,絞、斬。除其鞭刑及梟首、轘裂之酷。
臣按笞杖、徒流死,此後世之五刑也。始于隋而用于唐,以至于今日萬世之下不可易也。
公元前179年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事,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于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律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昏,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盜賊,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箠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書》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書》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捨。四曰流。《書》曰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唐因隋制,高祖入京師,約法十二條。後詔裴寂等更撰律令,凡律五百,麗以五十三條。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至二歲半者悉為一歲。餘無改焉。太宗即位,詔長孫無忌、房元齡等復定舊令。元齡等與法司增損隋律,降大辟為流者九十二,流為徒者七十一,以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為令;又刪武德以來敕三千餘條為七百條,以為格;又取尚書省列曹及諸等、監、十六衛計帳以為式。
公元1373年
臣按自魏李悝作《法經六篇》,蕭何加以三篇為《九章》,後世作《律》者本以。為宗劉劭衍《漢律》,為魏賈充參《魏律》為晉。唐長孫無忌等聚漢魏晉三家擇可行者定為《十二》篇自名例,至斷獄是也。本朝洪武六年,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重定諸律。以協厥中而近代比例之繁。姦吏可資以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輒,繕寫上奏揭於西廡之壁。聖祖親御翰墨為之裁定。明年書成篇目。一準於唐之舊采用已,頒《舊律》二百八十八條,《讀律》一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分為十三卷。其間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輕重之宜,其後以其比類成篇,分合無統復為釐。正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類,析十八篇以為。二十九約,六百六條以為四百六十析。戶昏以為戶役,昏姻分鬥訟以為鬥毆訴訟,廄庫一也。則分廄牧于兵倉庫于戶焉。職制一也。則分公式于吏,受贓于刑焉。名例舊五十七條,今止存其十有五,賊盜舊五十三條今止存其二十八,名雖沿于唐而實皆因時以定制。緣情以制刑,上稽天理,中順時宜,下合人情。立百世之準繩,為百王之憲。度自有法律以來所未有也。且又分為六部,各有攸司備天下之事情,該朝廷之治典統,宗有綱支節不紊,無比附之勞有歸一之體。吏知所守而不眩于煩文,民知所避而不犯于罪。戾誠一代之良法,聖子神孫所當遵守者也。然臣于此竊有見焉,蓋刑法雖有一定不易之常,而事情則有世輕世重之異,方天下初定之時,人稀事簡,因襲前代之。後政亂人傾,今則承平日久生,齒日繁事,久則弊生,世變則俗改,是以周人象魏之法。每歲改懸三典之,建隨世輕重,蓋前日之要策,乃今日之芻狗。此必然之,勢亦自然之理也。
今法可於律文之中,往往有不盡用者。律文如此,而所以斷罪者,如彼罪無定科。民心疑惑請下明詔。會官計議本之經典,酌諸事情揆之時。宜凡律文於今有窒礙者,明白詳著於本文之下。若本無窒礙而所司偶因一事有所規避,遂為故事者,則改正之。仍敕法司自時厥後內外,法司斷獄一遵成憲。若事有窒礙明白具奏集議。不許輒引前比違者治。以專擅之罪,如此則法令畫,一情罪相當而民志不惑矣。
唐自房元齡等更定律、令、格、式,訖太宗世,用之無所變改。高宗時,又詔長孫無忌等增損格敕,其曹司常務曰《留司格》,頒之天下曰《散分格》。其後武后時,有《垂拱格》。元宗時,有《開元格》。憲宗,有《開元格後敕》。文宗,有《太和格》,又有《開成詳定格》。宣宗,又以刑律分類為門,而附以格敕,為《大中刑律統類》。
歐陽修曰:《書》曰:慎乃出令,令在簡,簡則明。行之在久,久則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為變革至其繁積,雖有精明之士不能遍,習而吏得上下以為姦。此《刑書》之弊也。
臣按我朝之律僅四百六十條,頒行中外用之百餘年。于茲列聖相承,未嘗有所增損而于律之外,未嘗他有所編類,如唐宋《格敕》者,所謂簡而明,久而信。誠有如歐陽氏所云者,萬世所當遵守者也。
高宗時,趙冬曦,言:隋,著律曰:犯罪而律無正條者,應出罪則舉重以明輕,應入罪則舉輕以明重。立夫一言而廢其數百條。自是迄今竟無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輕重必因夫愛憎,蓋立法貴乎。下人盡知,則天下不敢犯耳。何必飾其文義,簡其科條哉。夫科條省,則下人難知;文義深,則法吏得便下人難知,則暗陷機穽矣。安得無犯法之人,法吏得便則比附而用之矣。安得無弄法之臣,請律、令、格、式,直書其事。無假文飾其以准加減比附、量情及舉輕以明重、不應為而為之之類,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婦聞知必悟,則相率而遠之矣。亦安肯知而故犯哉。故曰:法明則人信,法一則主尊。
臣按冬曦之言:謂立法貴乎。下人盡知,何必飾其文義,簡其科條。請更定科條,直書其事毋假文飾,以其准加減比附量情,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婦聞之必悟切中,後世律文之弊。臣愚以為今之律文多蒙于唐,唐之律則蒙隋也。冬曦所論者,雖曰:隋唐之失。然自隋以至于今,古今一律切。考今律為卷三十,為條四百六十。必欲不簡其科條不飾其文義。惟直書其事顯明其義。用世俗淺近之言備委曲詳盡之。義所謂以准加減等文皆即實,以書明白著其文曰:該得某罪,該杖幾十,所加者何罪。所減者幾何。使天下有目者,所共見有耳者。所共聞粗知文義者,開卷即了其義,不待思索議擬,而皆瞭然于心目之間,昭然于見聞之頃。則民知所趨避不陷于機穽矣。說者若謂祖宗成憲不敢有所更變,臣非敢欲有所更變也。特欲于本文之下分書。其所犯之罪,所當用之刑,或輕或重或多或少或加或減皆定正名,皆著實數。所讀律者不用講解,用律者不致差誤爾。儻以臣言為可采,乞命法官集會儒臣同加解釋標註。其於四百六十之條不敢一毫有所加減。唯于卷帙稍加增耳。夫制為一代之律,以司萬人之命,垂萬世之憲,非他書。比今天下書籍支辭蔓語費楮,何啻千萬顧于律。書簡約如此,無乃詳于古而略于今,重乎。辭而輕乎。法哉迂儒過慮死罪,死罪伏惟聖明矜察。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恆存乎敕之外。曰:禁于未然之謂敕,禁于已然之謂令,設于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重,皆為敕。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者,皆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賞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釐之級凡五等,有等級高下者皆為格。表奏、帳籍、關諜、符檄之類,有體製模楷者為式。
公元1368年
臣按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謂《敕》者,兼唐之律也。我聖祖于登極之初,洪武元年即為《大明令》,一百四十五條頒行天下。制曰:唯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齊之于後。古者律令至簡,後世漸以煩多。甚至有不能通其義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民既難知是,啟吏之姦而陷民于法。朕甚閔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簡使之歸。一直言其事庶幾人,人易知而難犯。《書》曰:刑期于無刑。天下果能遵令而不蹈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難致。茲命頒行四方惟爾,臣庶體予至意斯令也。蓋與漢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唐高祖入京師《約法十
公元1373年
二條》同一意也。至六年,始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造《律文》,又有洪武禮制諸司職掌之,作與夫《大誥三編》及《大誥武臣》等書。凡唐宋所謂《律令》、《格式》與其編敕皆在是也。但不用唐宋之舊名爾。夫律者,刑之法也。令者,法之意也。法具則意寓乎。其中方草創之。初未暇詳其曲折,故明示以其意之所在,令是也。平定之後,既已備其制度故詳載。其法之所存,律是也。伏讀祖訓。訓告之辭。有曰: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而不及令,而諸司職掌于刑部,都官科下具載死罪止,載《律》與《大誥》中所條者,可見也。是《誥》與《律》,乃朝廷所當世守法司所當遵行者也。事有律不載而具于令者,據其文而援以為證,用以請之于上可也。此又明法者,之所當知。
公元1102年
徽宗崇寧元年,臣僚言:三省六曹所守法者,法所不載,然後用例。今類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請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妨者去之。
臣按法者,祖宗所制,百世之典例者,臣僚所建。一時之宜,法所不載而後用例可也。既有法矣何用。例為若夫其間世異,勢殊人情所宜,土俗所異,因時救弊不得,不然有不得盡如法者,則引法與例取裁于上可也。宋之臣僚請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有妨者去之。在今日亦宜然。
《順天時之令》
《周禮》: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使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臣按象魏,即雉門兩觀也。以秋官刑法畫之為象,而縣于象魏即後世于國門張掛榜文之制也。古昔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既有定制而又于正月之吉,調和而布行之于邦國都鄙焉。蓋因歲月之更新起,民心之觀視以儆省之也。然其藏于府史者,眾庶不能以悉,知于是乎。縣象于兩觀之,間以縱萬民之視,蓋先王之法若江河然貴乎。易避而難犯,苟匿其制,晦其言。愚民不知而陷入焉。又從而刑之,則是罔民也。象法示民所以啟其心志,竦其觀視使知刑之慘毒,法之謹嚴,有所避而不至于誤入,有所懲而不至于故犯。
小司寇之職,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憲刑禁,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
臣按周官大司寇于正月,既縣法于象魏。小司寇于正歲復申令以木鐸。說者,謂正月用周之正建子之月也。正歲仍夏之正建,寅之月也。布之象魏使有目者,所共睹,欲其接于目而謹于身令之。木鐸使有耳者,所共聞欲其入于耳而警于心然。象魏之布繼以使民觀刑象,則專以示民也。木鐸之令繼以宣布于四方憲刑禁,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則又以警夫典刑者,而使之用法也。不用法,則有常刑焉。蓋宣布于邦國,揭而示之。使知所避而又使之入會,以計其多少之數焉。且布于正月者,則挾日而斂之。所以示夫京畿之人于正歲者,則宣布于四方,所以通于天下之眾,則是先王之制。刑定罪,惟恐愚民不知而誤入之,而為之宣布者。如此後世律令藏于官,及民有犯者,然後檢之以定其罪。而民罹于刑辟不知其,所以致罪之,由者多矣。此古之刑,所以難犯,而後世之刑所以易犯也歟。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臣按布憲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歲正月之吉,則執旌節巡行以宣布其憲令于四方。蓋邦之刑禁正月,既布于象魏縣于門閭,都鄙邦國。然恐其奉行之者,不必謹。或有廢格而懈弛者。于是設布憲之官,每歲自正月始,遍巡天下,自內而至于外,由近而至于遠,內而方國外而海隅無不至焉。既布之以書,復表之以人所以諄。諄于國家之刑禁,朝廷之號令,使民知所遵守而不至有所違犯焉。孔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成周盛時,所以先士防民者,其嚴且密如此。上無不教之殺,下無誤犯之罪。此所以刑措不用也歟。
《禮記·月令》: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獄訟。
臣按仲春之月,乃陽氣發生之候。故于上言安萌芽,養幼少,存諸孤是雖草木之微。亦加安育之仁,孤幼之子,咸致存養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入于囹圄,雖其自取之罪,然皆吾之赤子也。當此陽和之時而存惻怛之心,天地之德,父母之心也。
孟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繫。
臣按孟夏之月,天氣始炎。將馴至于大暑也。恐罪人之繫于囹圄者,氣相鬱蒸或致疾疫。故于是時也。于刑之薄者,即結斷之不使久繫,罪之小者即
決遣之,不使收繫。繫之輕者,即縱出之,不使復繫。先王恤獄之仁也。或者謂正陽之月于陰事未宜。大有施設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臣按時至仲夏,天氣之炎燠極矣。囚雖有罪,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諸市,朝以為世儆。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殞。故于是時,挺而拔出于清涼之地,而加以飲食之味。以待秋後處決焉。先王之用刑,其仁義之兼盡也。如此夫。
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姦,慎罪邪,務搏執,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戮有罪,嚴斷刑,天地始肅,不可以嬴。
臣按刑者,陰事也。陰道屬義,人君奉天出治。當順天道肅殺之。威而施刑害殺戮之事。所以法,天時行義道也。然秋之為,秋所以成乎,春義之為,義所以全乎。仁有春而無秋,則生物不成,有仁而無義。則生民不安,方天地始肅之時。則不可以嬴亦猶。天地始和之,時不可以縮也。是則聖人之用刑,雖若不得已而實,不容已也。于不容已之中,而存不得已之心,不容已者,上天討罪之。義不得已者,聖人愛物之仁。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嚴百刑,斬殺必當,毋或枉撓,枉撓不當,反受其殃。
臣按月令,雖作于呂不韋。然皆述先王之舊典也。凡事為無不順,適天時而于刑尤加意焉。不韋當秦,人慘刻之。世而述先王仁義之典,宜其不見用也。幸而是篇見于呂覽,而漢戴氏始編于《禮記》之中。以與《五經》並行,以為禮典。後世人主誠能按時,而布之以為常憲,是亦施仁政之,一助其。毋以人而廢其書。
季秋之月,乃趣獄刑,毋留有罪。
孟冬之月,是察阿黨,則罪無所掩蔽。
臣按自古斷決死刑,皆以孟冬之月。凡有罪入于死刑者,必先訊問詳讞之。至于是純陰之月,乃施行焉。苟獄吏阿私黨,比其人而掩蔽其罪狀。故為之延及,使不施刑。未幾則陽生而刑不可施行矣。且使囚者,又將有期月之禁焉。此先王于季秋之月,既有毋留之令而于孟冬之月,又申明是察之。令也歟。
公元85年
漢章帝元和二年,旱,賈宗上疏,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泄,招致旱災。下其言公卿議,陳寵奏: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冬十一月有蘭、射干、芸、荔之應。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鳴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以交,萬物皆出,蟄虫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統。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明大刑畢在立冬也。〈禮記在季秋之月〉
臣按寵之此言,以殷周非。徒改月朔、且改其時。漢去,古未遠必有所據,斷決死囚必以十月。以其純陰之月也。因寵此言,後世遂以為定制。
和帝時,魯恭上疏曰:舊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後,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憂民息事之原,進良退殘之化,因以盛夏追召農人,拘對考驗,連滯無己,司隸典司京師,四方是則,而近于春月分行諸部,託言勞來貧人,而無惻隱之實,煩擾郡縣,廉考非急,捕一人之,罪根連十數,上逆時氣,下傷農業。臣愚以為,今決獄案考,皆以立秋為斷,以順時節,育成萬物,則天地以和,刑罰以清矣。
臣按先王制刑雖曰:防民姦實。所以順承天道,以安民生也。苟逆天之時,防民之業,則天道有不順,生民有不安者矣。
隋文帝乘怒,欲六月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帝曰:六月,豈無雷霆,我則天而行,何不可之有。
臣按隋文帝以陰謀得天下而性尤猜忌,往往欲殺人,以立威殺,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劍之不齊者諫,臣諫并殺之。至長史考,校不平將作寺丞以課麥,麪遲晚武庫令,以署庭荒蕪察而知之。並親臨斬決。嗚呼。天立君以主生,人欲其,則天道以為治。使天所生得全,其生今為天之子不能奉。天道以養天民,反假天之威以害之。使天無知則已。天道有知其,肯容之耶。卒之不得,其死而其子若孫自相魚肉。至于殞宗絕祀,熟謂天道無知耶。
唐制,京師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歲立春至秋分及大祭祀、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京師決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則上佐,餘皆判官涖之。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囚杻校、糧餉,治不如法者。
臣按此唐人恤獄之仁,其享國之久,未必不由乎此。
公元969年
宋太祖開寶二年五月,以暑氣方盛,深念縲係之苦,下詔:西京諸州,令長史督掌獄掾,五日一檢視,灑掃獄戶,洗滌杻械。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輕繫小罪即時決遣,無得淹滯。自是,每歲仲夏,必申明。是詔以誡官吏,歲以為常。
臣按宋朝以仁厚立國,此亦其仁政之一端。
公元984年
太宗雍熙元年,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禁繫日數以聞,刑部專意糾察。
臣按史太宗,聞諸州所奏囚簿,有禁繫至三百人者。乃下詔:申嚴淹獄之戒令。今後門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養疾人等。並準禁囚例件,析以聞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繫者。有司奏駁之噫。太宗以萬乘之君,處崇高富貴之。位于凡諸州所奏。囚簿,亦閱及之。不惟寓諸目且動于心,既動于心,即形于言。而有申嚴淹獄之,戒且命所司件析其事目以聞。嗚呼,太宗之盡心獄事如此,當世之民,豈有無罪而就死地者哉。
《圖書編》《周刑法》
《周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視國俗為重輕制。御世之權不顓之于法,此其大綱。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農功而糾其力,作為野治;二曰軍刑,上順命而糾其失守,為軍律也;三曰鄉刑,鄉首善上德而糾孝,孝德之原也;四曰官刑,上功能而糾職,職官之守也;五曰國刑,上愿而糾暴,國兆民所聚。風易澆難純,故糾暴民歸之,愿為紀法守也。亦不顓之法,彼司刑之所司者,法也。非制法者也。而刑莫先于罷民,罷民者,民惰于教不昏作勞如疲癃者。然是淫酗之所生敖,狠之所始民俗。所以日偷而不可反也。其害人也。泰而固未,麗于刑也。故刑之則已重,不刑則亂。俗而傷化,故寘諸圜土而守教之。日夜施九職工事焉。而役之用其力,以強其罷。書其罪于方版著之,皆以恥其心而冀,其改則教道存焉。爾蓋環而教之也。故圜土非其獄之謂也。能改之,三年不齒,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則止惡于萌防。俗于忽王教之,為俗化慮至深遠也。其有爭曲直而訟者,以兩造辯之入束,矢于朝。然後聽蓋兩造而後是非形,矯誣變亂者,有質而是非,有正也。世未有偏辭而可蔽訟者,故必兩造也。其財訟,地訟當入獄者,以兩劑質之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而後聽,蓋財訟地訟非可立判,必兩劑合而後有徵,無辭也。世未有聽獄而不以傳,別書契質劑者,故必兩劑也。亦禁訟之道也。禁之,教之,使無訟也。其罷民之有罪過,未麗于法而害干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嘉石,外朝之坐石,不直圜土也。役司空不直明刑,施職也。坐以日斷役以月計,各以其罪之輕重為差,若役也。使州里任之,而後宥弼教之,道也。凡遠近惸獨,老幼之有復于上而其長弗達者,遽聽之。使民易其長,不聽使上虐其下,使立肺石三日,而後士聽之。其辭,直以復于上而辠其長,達下情之至也。民壅于下而不達國之大,患始此矣。諸侯之有獄訟者,則以邦典定之。《六典》,所以為邦國治也。卿大夫之有獄訟者,則以邦法斷之。八法,所以為官府守也。庶民之有獄訟者,則以邦成弊之。八成,所以為萬民統也。此治獄訟之大凡也。小司寇,聽萬民之獄訟,用情而訊之。至旬,乃弊,以五聲聽訟,求其情,一曰:辭聽,謂辭枝辭,淫若直也,二曰:色聽,謂色怖,色怍若定也,三曰:氣聽,謂氣懾,氣喘若氣壯也,四曰:耳聽,五曰:目聽。謂視聽直,則端不直則眊惑失常也。其制五刑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量,慎測淺深之宜,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猶恐其未也。必三刺,三宥。三赦以求其衷。三刺者,一訊群臣,再訊之群吏,三訊之萬民。所謂疑獄,氾與眾共之者也。眾疑赦之矣,即辠麗于罰。眾所宥,雖上刑下服,舉與眾宥之。所刺即下刑上服,舉與眾刺之也。不顓之于法,惟用中于民。故曰:國人,刑殺之也,猶未也。司刺者,又得以不識過失遺忘而宥之,幼弱老耄蠢愚而赦之。至國有大獄又得以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辟焉。麗邦法以議之,則其所求諸刑者,為已悉矣。乃歲孟春,遒人以木柝徇于朝,以邦之五禁書懸之象魏。挾日而後斂,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國有事則又為五戒,以先後之。一曰:誓,用之于軍旅;二曰:誥,用之于會同;三曰:禁,用之于田役;四曰:糾,用之于國中;五曰:憲,用之于都尉。斯曷非欲法令著揭無使罪麗于民,欲民協中懷德而郵,無麗于法也哉。乃其鄉。遂縣方之獄訟,則各以其士掌其治。聽其獄訟,察其詞而辯之異,其死刑之辠而要之。服念至三旬,而後上之。史以獄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群士司刑者,咸在各麗于法,以審蔽之。大司寇以獄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後司寇受中,而協日刑殺焉。關重慎之至也。刑各于其鄉,遂縣都之市肆之。日三示。各與其眾棄之。於觀警痛深。歲孟冬,司寇命群士計。獄弊訟登中于天府,明刑殺一天也。
《刑制稽古》
《書》: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
此總建刑官之始,刑官獨謂之士。以民命所繫,重德選也。
《周禮》: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師下大夫四人。
此旅建刑官之始。今之刑部尚書即大司寇。侍郎即小司寇,十三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即士師。在外府州縣,理刑官即鄉士。遂士縣士或以十三司官為鄉士,恐非。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刑部》十三司,分理各布政司。刑名帶管在京衙門,此直隸府州之始。《六典》、《八法》、《八成》皆冢宰所掌而定之,斷之,弊之。則在司寇而士師贊之。今刑部職掌即其遺,意云:在外,府州官即諸侯。在京官即卿大夫。其所隸則皆庶民。
《周禮》:太僕,建路鼓于大寢之門外,而掌其政,以待達窮者與遽令,聞鼓聲,則速逆御僕與御庶子。
窮謂冤抑遽傳也。路鼓掌於太僕而守之者,御僕御庶子也。故聞鼓聲則迎之,此擊登聞鼓之始。
調人掌司萬人之難,而諧和之。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鳥獸亦如之。
此聽民息辭之始。如過失殺及鳥獸踐傷之。類乃許和。我太祖作教民榜,文頒示閭里。有曰:民間除犯十惡,及強盜殺人外,其有犯姦盜詐偽人命,本鄉本里內自能含忍,省事不願告官,係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禍止於老,人處決斷者,聽與《周禮》調人意同。
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此告訴納紙之。始凡以財費相告曰訟,相告以罪名曰獄。兩造者,使訟者兩至也。兩劑者,訟者各執券書也。入矢明其直,入金明其堅,金必三十斤。使民因借物以致思待之。三日使民因遲,留而自省。先王不輕受民之訟,納民於刑也。
《周禮》: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呂刑》: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於五刑。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尚克審之。
此二節聽斷,詳慎之始。
《周禮》:小司徒,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
此取鄰證,地圖之始。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凡屬責者,以其地傳而聽其辭。
此斷債,負驗契證之始。然司徒所斷附於刑者,歸於士。今制戶婚,田土債負之訟。則專屬刑部矣。
士師,掌官中之政令,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此刑部《十三司說》堂處斷之始。
司刑,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此刑部問擬,罪囚而以大理,平允之始。
《書》曰:象以典刑。
此制法定律之始。象懸法而示之,儀式也。典常也。此刑即墨、劓、剕宮。大辟之五者,周懸法象魏。本此時未有律書也。至後魏文侯師,於李悝采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蕭何加以《三篇》通號《九章》,曹魏劉劭又行《漢律》為《十八篇》,晉賈充又參《魏律》為《二十篇》,唐長孫無忌等又取漢魏晉三家,擇可行者。定為《十一篇》大概皆以九章為宗。宋因《唐律令》、《格式》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恆存乎。敕之外曰:禁於未然之。謂:敕禁於已然之,謂:令設于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其目愈繁。我朝一準于唐以定今律。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
此笞杖之始。唐宇文融之子,審為大理評事,以夏楚大小無,制始創杖架以高卑。度杖長短又鑄銅,為規齊其巨,細則較勘,刑具之端也。
金作贖刑。
此納贖之始。蓋過誤情輕者,乃準。贖若五刑,不論輕重皆贖,則過矣。
罪疑惟輕。
《呂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
此矜疑寬,貸之始。
《周禮》:司刺贊司寇聽訟。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司厲,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此收贖之始。今有爵者議。請凡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盜及。傷人亦收贖。餘皆勿論。九十歲以上,七歲以下,雖有犯罪不加刑。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又禁考訊并不合為證之。類皆先王尊爵,敬老慈幼之意。
《漢書》:二千石有罪,先請,又詔: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
此品官請旨,提問之始。
光武詔:囚各減本罪一等,其餘贖。輸作有差。
此擬罪減等之始。我太祖以《大誥》有無行之,得律法經權之中。非前代徒為遞減者比。
《周禮》: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罷民。
此牢獄之始。
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桔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桎梏手足各一木也。
此獄官督罪人上肘鐐之始。
周公爻辭曰:何校滅耳。〈噬嗑上九〉係用徽纆。〈坎上六〉
此項枷繫索之始。
《虞書》: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此流罪定里之始。至隋《新律》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
《周禮》:大司寇,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能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則宥而舍之。
此枷號發工之始。畢則保而放之,使改過也。
司圜以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此徒罪定限之始。至隋《新律》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掌戮,墨者使守門。
此刺字發配之始。晉天福中,流徒用刺面之法。為戢姦重典。宋因之。我朝惟竊盜刺臂,假以充警猶養其羞惡之,心仁厚之至也。
宮者使守內。
此奄寺留中之始。今刑部不用,自宮者有禁,惟大軍勦滅之。地奏行之,姑存以識所自。
漢文帝,除肉刑。定律曰:諸當髡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此徒工發膳夫及充皂隸之始。自文帝除肉刑之後,則以笞杖徒流死,為今之五刑矣。
公元979年
宋太平興國四年,詔:配役者,分隸亭役使。
此發囚徒煎鹽之始。
《周禮》:孟夏,出輕繫,仲夏,挺重囚。
此熱審之始。
《唐制》:凡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
此會審之始。
宋乾道中,聚錄時長吏,委無干礙吏,人先附囚口占責狀一通。覆視獄案,無差復點無礙吏,人依句宣讀令囚通曉。
此會審先送揭帖,及審令監。生宣讀之始。
《周禮》: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後制刑。
此會審三覆奏之始。
季秋促獄刑。
此秋後處決之始。
唐制,京師決死,蒞以御史、金吾。
此御史錦衣衛監刑之始。
小司寇之職,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于天府。
此歲報罪囚之始。
論曰:政貴通時事必師古,帝王之政斷。自唐虞而三代之法,至周大備漢唐而下,則間有取云耳。於昭皇祖損益。歷代折自聖衷奚啻。功倍於作已邪。罔敷求以明刑,則自用之過矣。
《推原用刑本意》
問律設大法。理順人情,一貶律以從貸乎。曰:非也。順
人情乃體貼律意。律例諸條,任其人擇而配之。故惟明克允可以明罰,敕法蓋聖人之用,刑乃好生之德。所運明者,昭其生。生之術允者,篤其生,生之恩所以皋陶。意顓弼教後世,豈惟無是心并爾。無術易大象六卦說刑。其五就明威上述意義。其中孚議獄緩死。非尚姑息為優柔不斷。蓋指原來這一點,子產《刑書》,李悝《法經》,漢魏《九章十八篇》,至唐刑統可謂精備,復益之以張戣、張湜、竇儀諸人搜擬詳論。然總干術工研磨于對,鞠申讞處未見好生一念。真做骨子間有知者又將貶,律從貸誣認是此物。後世分仁義刑德作兩,平忘卻乾元本始。故用刑誤,夫刑所以輔治聖人不得,已而用之。唐虞之時惟墨、劓、剕、宮、大辟五者。而已而欽恤之意。未始不行乎。其間後世暴君酷吏始有法外之刑。如炮烙、煅煉抽腸、懸脊、剜膝、剝皮、鼎烹、甑蒸、腰斬、寸斬、刷洗、鴆毒之類,何其慘哉。所以神怒人怨運祚不長,蓋為此也。我朝制刑除去劓剕,惟笞杖徒流斬絞而已。而又有《大誥》減等之,例內外刑官守此而不敢濫臣民,知此而不敢犯,所謂刑期無刑民,葉于中天下何幸。如之但律令,已為國朝之定典,今又增設條例則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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