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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四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四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十
皇清〈康熙三则〉

祥刑典第五十四卷

律令部汇考四十

皇清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六年,题准运官欠粮脱逃者,出结委
用官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升任官员,若钱粮盗案未完,每一案,照原任降一级调用。其未完事件,责令接任官督结。
又题准徐州知州,如经徵本州钱粮不完,照州县官限例议处。如督催各县钱粮,照直隶州官限例议处。
又覆准州县卫所钱粮,以欠作完,督抚司府扶同捏报,许接管官逐项清查。如起解无批,存留无银,交代时,即具文直达部科,以凭题参。又题准有司参后续完钱粮者,该管官一面给批收,一面申报督抚,题请开复。如该管官迟延不报,借端驳查留难者,听督抚指参。督抚不即具题者,一并议处。
又覆准正赋钱粮,各有定额,地方官遇有别项,辄令设法,名为设法,实则加派。嗣后设法名色,永行禁止。
又题准钱粮款项繁多,咨题违错,驳令查覆在外各官,每借名部驳私派百姓,并衙役侵扰情弊,听督抚纠参。
又题准凡地丁钱粮限满未完,各官限内又遇有
赦者,扣除
赦前月日,止以
赦后计算年限查参。
又题准直隶知州,督催各县钱粮,参后未完,照一年半例议处。经徵本州钱粮,参后未完,仍照一年例议处。
又题准有司将已完钱粮,肥己或那用,假称民欠,恣行私派者,革职。追比司道府官失察,降五级调用。督抚徇庇,降四级调用。
又覆准经徵文武官员,初参限满未完,降调革职者,奉

旨后即行离任,另委代置。若本官侵欺,系旗下人,交
都统、副都统。系民,交督抚。赃重罪至死者,限一年追完。流罪以下,所侵钱粮,限六个月追完。如限内不完,家产变价入官。
又题准奉蠲地方官员,将应免钱粮,取每图现年里长不扶结状,分送部科查核。如有已徵在官,不行流抵次年者。有不扣除应蠲分数,一概混比侵吞者。或经题定蠲免分数,故将告示迟延,不即通行晓谕者。或称止蠲起运,不蠲存留者。或于由单内扣除,不及蠲额者。州县卫所官,俱以违

旨侵欺论罪。上司不行详察,使灾民无告者,道府降
三级调用。督抚、布政都司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蠲灾流抵,如本年蠲免者,填明次年由单之首。如流抵次年者,填明第三年由单之首。州县卫所不开载确数者,议处。
又题准凡使盗腹里钱粮二百两以上,比照侵盗沿边、沿海钱粮正律,拟死监候。
又议准各省兵饷,更定每年四月内徵收一半,九月内全完。如不俟四九月分,十分全徵者,经徵官降二级调用,督催官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
又题准散给兵饷,在省令布政使、粮道。在府令知府、同知。在县令知县,会同营弁,当面分给兵丁,取具。文武官及兵丁不致扣减,结状缴查,如瞻徇互隐,一体参处。
又议准兵民违禁出海,文武各官,该管汛地拿获者,免罪。将别汛出口之人查缉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百名以上者,加一级。督抚所属地方,有奸民违禁出海,不行查获,事发之日,将总督降二级留任,巡抚降一级留任。至于督抚、提镇、副将、道府所辖官民,有将违禁出海之人拿获者,统辖各官均免议。
又题准凡盗案,既以该管副、参、游、都作兼辖处
分,标下中军,不必以兼辖参处。
又题准捉获贼盗,不解院,私议完结者,以盗坐罪。所罚物,给出首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长,一并从重治罪。
又题准凡无主认识入官之逃人,行文地方官,将窝家责四十板,释放。地方十家长、两邻各责三十板,释放。
又议准窝犯,停给旗下为奴,流徙尚阳堡。又议定凡寡妇窝逃者,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又题准凡逃人入官者,给与八旗穷兵。
又题准军犯配所脱逃,经管官罚俸一年,统辖官罚俸九个月。挐获之日,本犯杖一百,折责四十板,发原卫充军。遇
赦者免,责仍发原卫充军。
又凡疯病杀伤人者,题准免议。
又题准家奴杀主者,凌迟。
又凡捕役误杀无干之人者,议准照过失杀伤人治罪,于罪赎银两内,取银四十两,给被杀之家。
又题准狱官防范不严,以致斩绞人犯,执持铁器等物,在狱伤人。未出狱者,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
又题准候补各官丁忧,该地方官申报督抚,督抚报部注册。如有迟延不报者,查参。
又题准职官,违例,擅写牌文给与族人者,革职。又题准官员因公出境,将城守仓狱事务,交与不应管理之人而去者,罚俸一年。如上司将城守之官,尽行传去,以致城空者,亦罚俸一年。又凡遗失科抄,题准罚俸两个月。
又题准官员翻译本章,被墨污者,罚俸一个月。又议准疏内错写官衔,或从旁添注字样,或舛错遗落者,启奏官及不加详对之主事,各罚俸一个月。有品级笔帖式错写者,罚俸两个月。无品级笔帖式错写者,交刑部议罪。校对字迹与尚书、侍郎无涉,免议。
又题准凡官学生,除该监照常考试外,每年礼部严加考试一次,分别等第,送部录用。如某旗官学生肄业怠废,即开列助教、教习职名参处。凡点验标营,又题准停止督提亲访,仍差官查验。所差官员,遴选本标廉慎贤能者。不许多带人役,扰害兵民。若奉差官员违禁妄行,该督提访实题参,从重治罪。如督提滥差匪人,有违禁妄行等弊,及知情不举,督提一并议处。
又覆准凡直省一应事件,州县官务须详审,确拟招解。按察司其有情罪不符,可疑者,驳令再审一次。如仍审拟不明,按察司即行亲审,明确详报督抚。督抚细核,有情罪不合者,驳令该司再审一次。如该司覆审不明,混报督抚者,督抚即行亲审,确拟,将引律不合,草率朦混之承问各官,开列职名,一并题参若。有徇庇贿托等弊,另行特疏纠举。
又覆准督抚滥将贪酷匪人,徇情特荐者,经科道纠参情真,督抚降二级调用。申详之司道府官,降三级调用。如荐举卓异后,原任内有贪酷不称职事迹,而原荐各官,即揭报题参者,免议。如不揭报题参,发觉时,亦照例议处。其荐举卓异官,或经升转新任,内有贪酷扰民事迹者,原荐举之督抚、司道府官,俱免议。如荐有未完钱粮、盗案者,督抚罚俸一年,申详之司道府官降一级调用。
又五月初八日,钦奉

谕旨:凡抢夺妇女、拐骗幼子,这等光棍,严行五城巡
捕营、步军副尉等查挐。除本犯从重治罪外,系旗下人,将佐领及伊主一并治罪。如所属地方不行查挐,被傍人挐获者,该管巡缉官亦治罪。钦此。
又议准凡聚众抢夺路行妇女,及以药饼扑项邪术,迷拐男妇子女,或卖或自为奴婢,审实,凡夥谋之人,照光棍例,俱拟斩立决。买者知情,减正犯一等。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流三千里。不知情者,不坐。其正犯之主,知情不首者,系官革职,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人责四十板,流三千里。将失察之拨什库,鞭八十,总甲责三十板,五城坊官罚俸一年,司官罚俸六个月。在外州县捕官罚俸一年,印官罚俸六个月,知府捕厅罚俸三个月。其八旗佐领、骁骑校并府佐领、包衣大、步军副尉、步军校巡捕营官,不行察挐,于该管汛内事发者,一并议处。
又覆准各省府州县,自理首告事件,俱限一个月审结。若案内隔地提人行查者,俟人文到日
为始,再限二十日。至督抚批审事件,限一个月审明详报。若案内提人行查,以人文到日为始,再限一个月。该督抚速审结案,年终查府州县审结事件,有隐漏情弊,暨迟延逾限者,指名题参。
又覆准凡跪

陵控告者,照初次叩
阍例治罪。所告之事,概不准行。
又覆准旗下人犯罪,有力,情愿折赎者,照民人例一体折赎。无力者,仍的决。
又题准所属地方奸民,违禁出海,不行查获,或被傍人讦告,或被他省官员挐获,总督降二级留任,巡抚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由单报部,违限八个月以上者,州县卫所官降三级,司道府都司转报官降一级,各调用。
又题准土司地方失事者,酌量议处。
又议准民人附从偷采人参者,责二十板。其容留贸易,不挐送者,加等治罪。
又题准差往江宁、安庆、江西、广东者,由山东中路,淮扬、京口、苏松、浙江、福建者,由山东东路,俱于勘合火牌内注明。如有枉道,即以扰驿指参。又题准凡逃人,告有外娶之妻,行提审虚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又题准凡逃人偷带物件,载在原递册内者,方准行提。如册内所载行提属虚者,逃人鞭七十。又议准凡在外王、公、将军、文武官员家人,有霸佔要地关津,用强贸易,欺压诈害商民者,事发,在原犯之处枷号三个月。系民,责四十板。系旗下,鞭一百。其主系王,罚银一万两。系公,罚银五千两。管理家务官,俱革职。系将军、都统、护军统领、副都统及督抚、提镇、文武官员,俱革职。其该汛文武各官,不行查获者,各降一级调用。如兵民商人指称王公文武官员之名,强行欺压者,为首之人,照光棍例治罪,货物入官。此等事发,委官稽察,徇庇不据实回报者,俱革职。
又议准,凡喇嘛将家人及私收人为班第,并隐留部册无名之喇嘛者,喇嘛处绞,家产籍没。总管大喇嘛罚牲三九,扎萨克喇嘛罚牲二九,得木齐等罚牲一九,入官,俱革所管之职。旗下官员人等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及将家人送与喇嘛为班第者,系官议革,系平人处死,该管都统、副都统、参领罚俸一年,佐领、骁骑校革任,拨什库鞭一百,罚本犯银五十两,给出首之人。家人出首者,准其离主,班第入官。蒙古部落人等,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及将家人与属下人送与喇嘛为班第者,王、贝勒各罚马一百匹,贝子、公各罚马七十匹,台吉、他布囊各罚马五十匹,都统罚牲三九,副都统罚牲二九,参领罚牲一九,佐领、骁骑校革职,系平人处死。其该管之王、贝勒,各罚马七十匹,贝子、公各罚马五十匹,台吉、他布囊各罚马三十匹,都统、副都统各罚牲三九,参领、佐领各罚牲二九,骁骑校罚牲一九,革任。拨什库鞭一百,革去拨什库。十家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以其半入官,半给出首人。如家人及所属之人出首者,准其离主,班第入官。民人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及将子弟家人送与喇嘛为班第者,本犯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罚银五十两,给出首之人。十家长及两邻,知而不举者,责四十板。该城御史及顺天府府尹,罚俸一年。该管知县并兵马司指挥革职。寺庙之僧、道、尼姑有隐留喇嘛、班第并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者,住持之僧道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勒令为民。住持之尼姑,与所住之喇嘛,俱处绞。同住之僧、道、尼姑知而不举者,责四十板,为民。罚住持之僧道与同住之尼姑银五十两,给出首之人。该管之僧道录司,罚银一百两,入官。如空寺庙中有喇嘛、班第及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居住,被人挐首者,该管僧道录司及专管僧道,罚银一百两,以其半入官,半给出首之人。
又议准喇嘛所住寺庙,若容留妇女行走者,将喇嘛、班第鞭一百。其妇之夫系官,罚俸一年。系平人,夫妇各鞭一百。若喇嘛、班第有私往妇女家过宿者,喇嘛、班第与本妇俱处绞。该管之大喇嘛罚牲三九,扎萨克喇嘛罚牲二九,得木齐等罚牲一九,入官。其不禀明大喇嘛,于所往处过宿者,革除喇嘛、班第入官。留宿之人,系官,罚俸一年。系平人,鞭一百。
又题准喇嘛格龙等,许服金黄鹅黄大红等色。班第等,许服大红色。此下人不许擅服。曾被
上赐者各色,俱准服。若违禁服用者,大喇嘛罚一九牲畜,班第以下鞭一百。
康熙七年
《刑部现行则例》:康熙七年七月十六日,奉
旨:铸钱所用之物繁多,邻佑岂可称为不知。但专行
铸钱,为从之人处绞。乃将邻佑知情不首者处斩,家产入官,所定太过。不必分别知与不知,著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徒一年。

《大清会典》:康照七年,题准凡招集赌博之人,放头、抽
头者,系旗下,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官员有犯赌博,枷责者,不准折赎。又议准凡赌博之人,系旗下,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其开场及放头、抽头者,系旗下,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充军。该管官不行查挐,被人首发,系旗下人犯赌博,将失察之佐领、骁骑校,每一起罚俸一个月。每参领下至二起者,参领罚俸一个月。每旗下至三起者,该管都统、副都统俱罚俸一个月。拨什库每起鞭五十。民犯赌博,将失察之司坊官,每起罚俸三个月。巡城御史至二起者,罚俸三个月。总甲每起责二十板。巡捕营兵犯赌博,将失察之把总,每起罚俸三个月。游击、参将至二起者,罚俸三个月。府佐领下有犯赌博,将失察之佐领、包衣大,照在外佐领、骁骑校例处分。拨什库鞭五十。至家仆有犯赌博,其主系官,罚俸一个月。系平人,责二十五鞭。系汉官,罚俸三个月。民人责十板。该管员役,俱免议。在外庄屯,有犯赌博者,将屯拨什库鞭五十,该管官并拨什库及本主俱免议。府佐领下人有犯赌博者,该管都统等免议。此等人犯,系应管查拿之人,拿送者,俱免议。至失察赌博之拨什库、屯拨什库、总甲人等,应鞭责者,概不准折赎。
又题准凡科举通例,一、四书五经文章、策论表判,有全篇雷同剿袭者,正副主考官,一卷罚俸六个月,二卷罚俸九个月,三卷罚俸一年,四卷降一级,五卷降二级,六卷降三级,俱调用。七卷以上,革职。同考官,一卷罚俸九个月,二卷罚俸一年,三卷降一级,四卷降二级,五卷降三级,俱调用。六卷以上,革职。举人罚停会试二科。一、墨卷题内,字及文字内,错写誊录,不照原字誊写,自行改正,对读官不行对明,径送内帘者,一卷,誊录、对读官罚俸九个月,二卷罚俸一年,三卷降一级,四卷降二级,五卷降三级,俱调用。六卷以上,革职。举人罚停会试二科。誊录、对读人发该地方官责革。其内帘主考、同考官,俱免议。
一、正副主考、同考官,有出题错字者,正副主考官,一次罚俸三个月。本经同考官罚俸六个月。正副主考官二次罚俸六个月,同考官罚俸九个月。正副主考官三次罚俸九个月,同考官罚俸一年。自行检举者,正副主考官罚俸三个月,本经拟题同考官罚俸六个月。
一、本身取中四书五经论表题目拟出者,降四级调用。若将本身取中题目拟出,又错写者,革职。
一、内帘官错出题目字样,士子各习专经,不禀明监临官,传进内帘官改正,照题纸错字誊写,以致中式者,罚停会试二科。
一、正副主考官遗批取中字,同考官遗写公荐字,罚俸六个月。
一、主考官场内发题过卯辰二时者,罚俸六个月。
一、卷面籍贯不明,收卷官不行详看驳回者,罚俸六个月。其应试生员试卷,各有应编字号,弥封官将卷面籍贯不明,不行详看,错印者,罚俸六个月。其主考官原照所编字号中式,如外帘错编字号,移送内帘,于拆卷时未及查出,正副主考官罚俸六个月。
一、科场内经书备有官板,其别项书籍,亦应取官板备用。如不行申明,径往书坊赁办者,其经管备书籍官,罚俸三个月。
一、前场卷错印后场卷号,后场卷错印前场卷号者,经管官罚俸三个月。
一、生员试卷,经管用印官,将号印重印者,罚俸三个月。其用印模糊者,罚俸三个月。其经管木号印官,将木号印重送,及移送木号印字模糊者,罚俸三个月。
一、应试生员姓名、点名册错写者,经管点名册官罚俸三个月。
一、弥封所不于试卷上用条记,移送誊录所者,经管弥封官罚俸三个月。其誊录所见弥封所
失印条记,不行呈明令其补印条记,乃私自差役投送者,经管誊录官罚俸三个月。其誊录书手姓名误写卷皮内者,经管誊录官察出,不行呈明,罚俸三个月。不行查出,亦罚俸三个月。一、取中试卷,不印当堂公阅字,如误押印,正副主考官自行检举,免议。如不检举,磨勘官看出者,主考官各罚俸六个月。
一、卷册相同贴示错写字者,经管贴示官罚俸三个月。
一、墨卷未落朱卷,誊录遗句,主考抹出,同考官未经抹出者,罚俸六个月。
一、受卷所官,如以书经卷误收诗经卷内,交送弥封所,弥封所官又不详查,错印诗经字号,送内帘者,受卷所官、弥封所官各罚俸三个月。如自行检举,呈明改正者,免议。
又题准州县开徵钱粮后,逐月申报该府,随收随解。如借称候齐汇解,以抗玩治罪。该府于州县申报后,即转报布政司。如报收未解,该府不即稽察者,以徇庇治罪。该司于府申报后,察参不严,致日久侵没者,以失察治罪。该抚本年不行察参,致事发或交代时始查出者,以朦混坐罚。
又议定凡官兵民人,有犯违禁出海贸易等罪者,照例拟罪外,其地方保甲长,同谋故纵者,处斩。知情不首者,绞。不知情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文职不知情者,州县官革职,永不叙用。府道官各降三级调用,巡抚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出征兵船下水,仍给纤夫外,其馀驻防往回官兵,及移驻绿旗投诚官兵家口,下水不给纤夫。其上水,头号船给八名,二号船六名,三号船四名。至各官兵自京起程者,本部定限自外,起程者,该督抚定限,违者参处。
又定凡内外官民果有冤抑事情,照例于通政司登闻鼓,衙门告理。叩
阍之例,永行停止。
又覆准凡有违禁叩
阍及跪

陵者,俱照律行。
又覆准凡犯军机,籍没家产者,除妾婢外,仍给与人口三双,马牛各三匹,并器械等件。
又覆准将立绞之例,改为监候,秋后处决。又覆准凡擅用非刑者,俱照律治罪。
又议准凡投匿名文书者,仍照律行。
又议准按察司承审舛错处分之例,应停止。又覆准插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应正法者,改为秋后处决。其无插血焚表等事者,仍照例鞭一百。
又覆准起解军流人犯,停其新定一月之限,仍照律行。
又议准各直省知县有才守兼优、无钱粮盗案参罚者,督抚司道需索留难,不行举报,或被部院察出,或经科道纠参,将督抚各官,从重治罪。又题准督抚题报丁忧,疏咨结状内,俱未开明者,照例参处驳查。如有一处开明者,免议。又题准凡密本内,若有假公牵引私事,希图侥倖,或借端生事、扰害良民、谎称密事者,下部查议题参,交刑部,照例从重治罪。
又议准督抚系封疆大吏,如毫无治理,裨益地方,致百姓困苦流离,荒弃田地,徭赋难输者,革职,从重治罪。
又议准有司奏销迟延舛错,以致违限者,督抚题报时,将有司参处,督抚免议。如督抚不行催趱,或属员申报不即具题者,经部察出题参,并将督抚处分。
又题准奉天、江宁、西安、杭州、宁古塔等处秋决人犯,三法司于立秋之后,即将可矜可疑情真等项,详审,先行具题,咨行该地方,于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完结。
又题准巡抚升任,不必照旧属各官,每案降级。照离任官例,每案罚俸一年。
又覆准州县自理赎锾,岁终造册,申报按察司查核。按察司自理赎锾,岁终申报督抚查核。该督抚于岁终,汇造清册,报部查核。倘有折多报少,隐漏等弊,该督抚查明,具题治罪。凡罚赎之人,姓名及罚数,承审各官明晰出示晓谕。如有隐漏,以贪赃治罪。
又覆准私赎叛逆家属,照例治罪,人口身价俱入官。
又覆准凡邪教惑众者,照律遵行。其地方各官,仍照例一并治罪。
又题准搀和私钱十文以上,照例治罪。九文以
下,仍枷责,免流徙。
又题准私铸人,邻佑不分知情与不知情,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徒一年。
又议准雇用夫役,以一百里为一站。用夫千名以内者,每名每站给银一钱五分。用夫千名以外者,每多用夫一百名,每名每站增银一分至三钱。止多十里者,按分数加增。少十里者,按分数递减。其雇价,俱于驿站钱粮内开销。如该督抚多报冒销,及少算累民,查出,从重治罪。又题准各省雇夫,酌计里数一百里为一站。用夫千名以下者,仍每站每名给银一钱五分。用夫千名以上者,每多一百名每名增银一分至三钱。止多十里者,按分数加增。少十里者,按分数递减。如多报冒销,或少给累民者,查参重处。又覆准存留驿站官役俸工杂支等项,俱照银七钱三例,收放制钱。该督抚查取所属徵收流水底簿,磨对年终收放数目,造册报部。如奉行不力,指名题参。
又题准州县卫所官,勒令百姓买引私派户口销盐者,革职。司道府都司不查报者,降三级调用。巡盐御史失于查参者,降一级调用。兼管盐法巡抚失于查参者,降一级留任。
又令凡死罪重犯,论功议免,著照原定例行。又覆准官吏、仵作受贿捏报,捡验不实者,仍照律治罪。
又令内外问刑衙门,复照旧行热审事例。凡查审词讼,覆准上司官批审事件,查案内系何处人,即交该地方官确审申详,勿得改批别地方,以滋迟延拖累。
又覆准光棍审实者,照顺治十三年题定条例治罪。
又覆准
朝审秋决重犯,将矜疑缓决情真者,分别三项具
题,俟

命下之日,矜疑者照例减等,缓决者仍行监候,情真
者,刑科三覆奏

闻。俟
命下之后,另本开列花名,候
御笔勾除,方行处决。未经勾除者,仍行监候。
又覆准
朝审重犯略节招册,查照会审各官,每员分送一
帙,至会审时,仍将各犯原招口供,带赴核拟。又议准强盗入城劫掠仓库、杀害官民、抢夺狱囚,承缉文武官员,俱住俸,限一年缉挐尽获,开复。限内不获,各降一级调用。同城知府兼辖武职,俱照此例。有加级纪录,准其抵销,仍住俸,再限一年缉挐。限内不获,仍降一级调用。如又有纪录加级抵销者,照此扣算处分。其同城提镇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挐。限内不获,再罚俸一年,免其停升,缉挐。若被劫后一月内擒获一半者,免罪,仍停升,令缉挐馀贼,免其照限议处。又议准旗下人在外省贩卖马匹者,贩子处绞。牙子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
又题准偷采人参,未经起发拿获者,财主并率领头目,各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为从,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马牛布疋等物,俱入官。又覆准过失杀伤人者,停其追银赔人之例,仍照律追营葬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被杀之家。又议准官员殴死奴仆,罚银七十两。故杀,罚银一百两,追人入官。平人殴死奴仆,枷号二十日,鞭一百。故杀,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追人入官。又覆准凡聚众抢夺路行妇女,照光棍例,不论得财与未得财,为首者,立绞。为从者,系民,责四十板,发边卫充军。系旗下,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又议准强盗劫杀村庄民人,承缉文武官员住俸,限一年缉挐。如限内不获,罚俸一年,限六个月缉拿。限内不获,降一级调用。如有加级纪录,准其抵销,仍住俸,再限六个月缉拿。如不获,仍降一级调用。如又有加级纪录抵销者,照例扣算处分。文职道官,武职兼辖官罚俸六个月,停升,限一年缉拿。如不获,罚俸一年,免其停升,缉挐。其协缉、接缉各官,仍照案缉挐,不停升。又覆准三次逃人,监候秋后绞。
又题准凡各省递解逃人逾限者,地方官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凡换主之逃人,不论原主、后主家逃走,以鞭刺计算,至三次者,俱正法。
又题准凡窝逃之人及疏脱逃人之解役,未经流徙之先身故者,妻子免流徙。
又题准各省驻防旗下窝逃之人,系官,革职,罚
银一百两。系常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又议准凡窝隐逃人之两邻十家长地方,免其流徙。移咨该抚,将两邻各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十家长地方,各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又题准窝家之父子兄弟,有分居者,照地方官保结,免其流徙。其流徙之家产人口,亦照地方官保结,一并流徙。若有假称分居,及隐留家产等弊,地方官革职。
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谕宗人府:自古帝王建国,亲亲贤贤,义在并重。我太祖、
太宗、
世祖以来,笃念本支,敦睦九族,咸加爱恤,欲其成立以
共膺福禄也。朕思罪有大小,法有轻重,宗室犯罪,遽行革除宗室,朕心不忍。除

世祖皇帝时定案外,自顺治十八年以后,凡宗室有犯
罪,革除宗室者,著将情节一并察明具奏。特谕。又

上谕刑部:近闻官民家人,以自缢、投水身死报部者
甚多。凡此皆因本主不加爱养,或逼责过甚,难以存活,故致身死。非有迫切之情,岂肯自尽。以后官民,务须各将家人,抚恤训养,勿得仍行逼责致死。人命至重,尔部即行晓谕申饬。特谕。又八月初五日

上谕兵、刑二部:京师重地,理应肃清。近闻窃盗、剪绺、
抢夺、诈骗者甚多,此皆步兵及五城司坊各官,并巡捕营官兵,稽察不严,巡缉不力。或番役人等,与盗交通,受贿纵容,以致奸恶之徒,肆行无忌,殊非法纪。以后著该管文武官员,严加巡察,督率番役兵丁,力行缉拿,务使奸宄肃清,良民无扰。如仍前怠玩纵容,交通作弊,将该管官员,一并从重治罪,决不饶恕。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八年二月十四日,钦奉
谕旨:凡在行幸之处,跪告发部者,若不审明虚实,即
照律治罪,恐有冤枉。以后著将所告之事审明,虚者责四十板,免充军。钦此。
又六月二十九日,钦奉

谕旨:近见恶棍,多以小事,捏称重大,陷害良善。或受
人雇托,擅入禁地行幸之所喊告。及交部院审理,并无冤枉,反将良民株连受累。以后著严行禁止。如仍前渎告者,不准行,著照律治罪。钦此。又覆准凡家仆私嫁女子,伊主五年内控告者,断归本主,给还聘礼,将聘女之人,仍鞭一百。若过五年者,令偿妇人一口给与本主,免其离异。如不能偿,仍断令离异。嫁女之人,亦鞭一百。其辛者库人之女,有聘嫁旗下民人者,不论年分远近,概行断回。嫁女之人,照例鞭责。该管拨什库免议。
又题准凡旗下人在境外放债控告,概不准行。其境内欠债之人,故意刁蹬者,准行审理。若借债之人已死,无力偿还,虽告,亦不准行。
又题准凡旗下民人,不许质当兵器,及貂鼠、猞猁狲等衣服、子朝衣、金银器皿等物,违者治罪,其收当之人,计赃,坐以窃盗罪,免刺。至死者,减一等。
又题准,凡有捏款跪
殿前者,照叩
阍例治罪。
又覆准凡承问各官,迟延监毙多人者,该督抚逐件题参议处。督抚不行题参,一并议处。又覆准部内监禁人犯,止用细鍊,不用长枷。其应枷号人犯,重者七十觔,轻者六十觔,长三尺,阔二尺九寸。内外问刑衙门,俱照部式遵行。又议准承缉文武官员,一年限满不获,罚俸一年,再限六个月缉挐。限满不获,无加级纪录者,照例降一级调用。有加级纪录抵销者,照接缉官例,缉挐,不再立限。
又覆准失主被盗者,即将所失财物,逐细列单,呈报该地方官,照单起认。后补之单,不算。又覆准地方官差捕员同失主,查照原报失单眼同起认。若捕役私起赃物者,从重治罪。至于借名追寻贼赃,搜察当店,嘱贼攀指寄顿,扰害良民,或将贼己物坐赃,买物栽赃,混认瞒赃等弊,承审官不加严禁详审,该督抚不行题参,一并议处。
又覆准直隶各省具题事件,除真正死罪外,应减等各犯,遇热审,俱行减等。
又题准流徙宁古塔、尚阳堡人犯,遇热审,俱照例减等。
又题准凡窃盗,折军罪,枷号完结之后,再犯三次者,拟绞。一二次者,照常完结。
又题准夥贼二百人至三百人,劫掳乡村,掠人勒赎,耑汛兼辖文武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总督、提督降二级,总兵官降三级,俱留任,图功赎罪。
又题准凡逃人,十日内挐获者,免刺字,鞭一百,不算逃人次数。
又题准凡因逃人事件,牵连议处官员,移咨该抚,取地方官口供到日议结。不取确供徇庇,发觉者,该抚一并议处。
又题准凡首告逃人,行提地方官具文报称无有者,复行巡抚查解,仍咨称无有者,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如逃人果在彼处,发觉是实者,将地方官并巡抚,俱照失察逃人例处分。又题准凡各省将军、城守尉等,将已获未获之逃人姓名,及逃走年月日期、旗色、佐领,造清册一本,每年四月内,申送督捕。其获过逃人及挐获官员职名,造清册一本,每年三月内,申送督捕,逐名查对。如一年内,不将获逃人数申报,至二三年汇报者,题参议处。
又题准凡同省各府查获逃人,将失察之州县官,并该管道府,照例参处。
又题准移驻垦荒兵丁,脱逃十名以内者,耑管官罚俸六个月,统辖官罚俸三个月。二十名以内者,耑管官罚俸九个月,统辖官罚俸六个月。四十名以内者,耑管官罚俸一年,统辖官罚俸九个月。六十名以内者,耑管官降一级,统辖官罚俸一年。八十名以内者,耑管官降二级,统辖官降一级。至一百名者,耑管官降三级,统辖官降二级。一百名以上者,耑管官革职,统辖官降三级。


诏投充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该管佐领连坐,本犯
正法,妻家产入官。罪不至死者,本犯及妻入官。嗣后地方有司,遇投充人犯罪,与属民一体责治。
又题准凡有投充及卖身之人,代伊亲属控告者,概不准理。其卖身旗下之后,将以前为民之事控告者,亦不准理。
又题准关税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半分至一分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二分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三分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四分以上者,降四级调用。五分以上者,革职。缺额钱粮,免其追赔,溢额不准议叙。如有事故,以离任日为止,作分数考核。至商税,不令亲填簿册,及不给红单者,俱罚俸一年。如将部颁税簿用伊印添送,或将税簿红单,不按季报部者,俱罚俸半年。其收税单簿送部限期,天津关二十日,临清关二十五日,淮安关、扬州关、浒墅关三十五日,芜湖关、西新关四十日,北新关四十五日,九江关五十五日,赣关六十日。
又覆准野苗掳民,该管土司隐讳不报者,降二级留任。
又题准外藩蒙古,会集及传召之事不来者,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拨什库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㸽牛一头。不如期至者,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拨什库各罚㸽牛一头,十家长鞭二十七。如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者,照外藩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外藩参领例,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照外藩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例,治罪。又题准明季废钱,愿送部者,量给价值。如文到三月,仍旧行使者,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地方官以溺职治罪。
又题准运官,因公羁绊,起卸后始赶至者,罚俸六个月。
又覆准各处土产,有文武官员行票差役,令州县买送州县,按里派取等弊,督抚将需索官员,并不举首州县官,一并查参。
又题准州县加派里民,近经禁革,乃以日用供应,取办牙行铺家,并强索城市。令督抚刊石永禁。违者,照加派例治罪。
又题准偷采人参,出财之主,并率领头目,已得参者,照例拟死。未得参者,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入官。为从之人,各枷号一个月。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馀俱照前例。
又题准接徵接催官,莅任未久者,不必照前官原限分数处分,俱以到任日为始,限半年徵完。
如限内不完,照初次分数议处。
又题准宗室过犯,各照轻重议处。其革去宗室之例,永行停止。
又题准厄鲁忒、喀尔喀进
贡之人,经由何旗斥堠,该旗斥堠章京、拨什库、兵
丁等即为护送,转交相接之旗,至张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员,交讫,准回。违者,治罪。若途中强行换买马驼者,护送官兵挐送院。
又题准旗下买民,令本管官用印。若隔属官用印,照挐解良民例议处。所买之人,释放为民。两主各鞭责有差。
又题准有将定例后所买之人,捏作定例前年月用印者。事发,用印官及买者、卖者,俱加等治罪。


诏差遣官员并督抚、提镇、大小各官,不许买良民为
奴,及转相馈送,永行禁饬。违者,照略买良民例治罪。
又议准升任官员,若钱粮盗案未完者,免其降级,每一案罚俸一年。
又覆准凡笞杖罪名,除旗下鞭责外,民人折责,概用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觔。内外问刑衙门,俱照部式遵行。其强盗人命事件,酌用夹棍。
又题准凡疯病杀伤人者,从本犯名下,追埋葬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与被杀之家。
凡官员果有冤抑者,旧例许于吏部呈辨,又覆准年久已结之案,有在吏部呈辨者,概不准行。如果有冤抑,许赴通政司鼓厅控告,至降级革职之官,或在通政司鼓厅告辨具题者,吏部查明冤抑果真,准其开复。其同案内处分之人,一并昭雪。
又覆准凡叛逆、军需、驿递公文,关系重要者,照常差遣外,其平常小事,不许差役催提。若仍前擅差扰害者,督抚指名题参。如督抚徇庇,事发,一并议处。
又题准凡衙役侵盗仓库钱粮者,照前定例一体遵行〈前例拟死监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