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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三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三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三十九
皇清〈康熙五则〉

祥刑典第五十三卷

律令部汇考三十九

皇清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康熙元年,覆准凡官役审实赃银,内有亏
短价值之类,追给原主。其诈骗逼勒之项,被害,自行呈首者,追给原主。若系督抚科道参发者,概追入官。
又九月二十五日,钦奉

谕旨:凡应追赃罪等项银两,年久不完者,该管官察
明,果系家产尽绝,即行具题,将本犯入官,不必复行追银。钦此。
又题准欠赃正犯身故,家产尽绝者,赃银免追,妻亦免入官。
又议准在外汉军武职患病者,该督提亲行确验,代题。如驻劄地方辽远,责令该管副将、参将等官,确验,代请,经部覆准者,即将离任回京日期报部。患病官员到京日,即呈报该部,部堂验看具题。如虚,革职,永不叙用。代请之督抚、提镇并委看官员,各降二级调用。其汉军人提镇患病,该督抚亲行确验,代题。经该部覆准卸事者,系汉军到京日,照例呈堂验看。如虚,革职,永不叙用。代请之督抚、提镇,各降二级调用。系汉官回籍日,令原籍督抚、提镇亲行确验,具题。如不据实具题,事发日,原籍督抚、提镇各降二级调用。
凡服满患病,旧例赍有原籍地方官印结者,免其违限处分。康熙元年,题准该巡抚、布政司即将本官患病情由,取具地方官印结,咨部注册。若未经先咨者,照违限例议处。
又议准官员身无大病,托故回籍者,革职。若病痊,不即赴部,在地方徘徊留滞,干谒营私者,该督抚题参议处。若督抚瞻徇不参,发觉时,即治以徇庇之罪。
又题准凡移住别处,窝隐逃人者,将移住之处,两邻十家长及地方官,俱照例治罪。
又题准凡云南递解逃人一名,差解役二名,酌量逃人多寡,拨兵押送。如有疏脱,将解役流徙兵丁,各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行提逃人等犯,逾限一月者,题参。又题准凡行文提取逃人等犯,与空文行查,如各官违两次定限者,降一级调用。
又覆准漕粮过淮后,总漕将各帮盘足米数,过淮日期,及押运厅官职名,预咨仓督,及巡仓御史查考。其厅官押运抵通后,将过淮以北路程,入境出境,某官催攒,计日揭送仓督及巡仓。其天津南北沿河道官,五日揭送仓督,互相磨对。如其时日不符,停泊盗卖,以致欠粮者,按地指名参究。
又覆准凡地棍衙蠹,侵蚀漕粮者,道府州县及厅仓监督等官,据实揭报。督抚、总督仓场及巡仓御史题参。若徇纵不报者,事发之日,一并题参议处。
又议准京通仓放粮,每翼各遣户部司官一员,每旗笔帖式一员,又每旗委官员,同该仓监督笔帖式验放。如插和糠土、粮米浥烂,呈明户部,将监督笔帖式题参。如部员旗员通同插和支领,仓场巡仓严查题参。其漕粮进仓时,监督笔帖式不能稽查,致有插和浥烂,及受贿亏损情弊,将监督笔帖式交吏部,仓役送刑部重处。其领米拨什库并家仆,若将好米插和偷卖者,亦送刑部重处。如在仓场外卖米者,听。若进仓卖米者,买主、卖主俱交刑部重处。仓场巡仓失察者,一并参处。
又覆准隐匿熟地,不纳钱粮,或反图冒功,称作新垦者,州县卫所官革职,道府降四级调用,督抚失察,各降二级,罚俸一年。
又议准外官,或钱粮盗案未清,冒称考满。或历任三年,规避不考。或明知属官俸满,不行考覆者,一并题参治罪。
又题准各官劝垦,照顺治十五年例议叙。如州县卫所有荒地,一年内全无开垦者,令督抚题
参,将道府州县卫所官,各罚俸半年。
又题准垦地后,复荒者,削去督抚等官开垦时纪录,加级督抚罚俸一年,道府降一级住俸,州县卫所官降三级住俸,勒限一年督令开垦。如限内垦完者,开复。不完者,督抚降一级,罚俸一年。道府降二级调用,州县卫所官降三级调用。其前官垦过熟地,后任官复荒者,亦照经管开垦各官复荒例治罪。
又覆准荒地捏报垦熟者,原报督抚降二级,罚俸一年。道府降四级调用。州县卫所官革职。又题准各省开垦甚少定限,自康熙二年为始,五年垦完,六年秋请

旨,遣官严查各省垦过地亩。如荒芜尚多,督抚以下
分别议处。
又题准凡奸妇有孕,犯死罪者,俟生产后,立决。又题准凡官员、兵丁之侍妾,与本家奴仆通奸者,男妇俱立绞。
又题准凡家长奸家下有夫之妇者,照例鞭责。系职官,罚俸一个月。妇人免罪。奴婢通奸者,各鞭一百。其官员、兵丁之侍婢,与军民人及别家奴仆通奸者,俱各鞭一百。
又题准强盗突入城内,劫伤官民者,提督罚俸九个月,总督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捐修城垣,务照旧式监造完固,仍取具印结报部。如不合旧式,并三年内倾塌损坏者,管工官役,该督抚指名参处。
又题准拟定死罪监候、秋后犯人,照刑部例会,同九卿议奏。
又定凡作道场者,止许在本家院内。其当街搭盖席棚,扬幡挂榜,及僧道张伞,捧托香帛,绕街行走,取水画地,开酆都,穿戴盔甲等项,俱行禁止。违者,僧道责二十板,为民。该管僧道官革职。其作道场之家,系官,交该部议处。系民,治以违禁之罪。


谕领运官丁,多有不守成法,夹带私贩货物,隐藏犯
法人口,倚恃势力,行凶害人,借名阻碍河道,殴责平人,托言搜寻失物,抢劫民船。且有盗卖漕粮,故致船坏,贻累地方。嗣后仍有违禁肆行者,督漕各官,并该地方官,即行参处严提,官丁治以重罪。若徇情不奏,各官亦从重处治。
又题准人有邪病,请巫觋、道士医治者,须禀明都统,用印文报部,准其医治。违者,巫觋、道士正法外,请治之人亦治以罪。
又定将正月停刑之例,停止。
又题准贪酷者,革职挐问。罢软无为,素行不谨者,革职为民。浮躁浅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级调用。〈满洲、蒙古调部院用,汉军汉人调外用〉又题准台吉官员等,携家擅出斥堠游牧,及窝隐偷盗喀尔喀马匹,贼人擅责喀尔喀人,劫夺马匹什物者,革职,家产籍没。从往人,各鞭一百。斥堠官员,革职,罚三九,兵丁鞭一百。都统等官,不知情者,免议。所没家产及罚物,给喀尔喀失主,其妻子不准给,取赎价与之。
又覆准各省湖山等处,有贼啸聚劫掠者,附近提督、总兵官及驻防将军等,务亲率官兵,即时剿灭。若止遣守备、千把等官前往,致贼蔓延,攻陷城池,抢掠地方,伤害人民者,各照贼情轻重处分。若与大帅驻劄地方,相隔窎远,该汛副将等官,一面申报督提镇,一面亲率官兵前往剿灭。如止遣千把、守备等官,致贼蔓延,或致官兵失利,该督提镇即行题参,亦照贼情轻重处分。又停止军政,凡系大小武职官员,实历俸三年已满者,举行考满之法。一、在京巡捕营,在外副将以下各官,分列五等考核。操练兵马,并有军功缉逃捕盗,一等称职者,纪录一次。如纪录后,有缘事降级者,抵销,降一级。操练兵马,缉逃捕盗,二等称职者,给赏。副将给表里各二匹,参将、游击给表里各一匹,都司、佥书、守备以下各官给表一匹。操练兵马,供职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级调用。懒惰不称职者,革职。
又题准刑部牢狱,系紧要重犯,应令五城总甲当直巡逻。
又题准凡修筑黄河堤岸,一年内冲决者,参处修筑之官。一年外冲决者,参处防守之官。运河堤岸,三年内冲决者,参处修筑之官。三年外冲决者,参处防守之官。如限年之内,修筑之官已去,而防守之官不行料理,致有冲决者,将防守官一并参处。
又题准满汉采木人役,以兵部给发关票之日为始,限半月内出口。其关票限一年缴销。如逾
限不回,及不销票者,送该部议罪。
又题准官员擅给边关印票者,革职,交刑部。又题准除满洲、蒙古、汉军外,民间违禁养马者,仍照前治罪。
又题准直省提学官,于三年内止考试生童一次,乡试后报满。如前任学臣,缘事离任,已经考过者,新学臣不得再考,止将前任未考州县生童接考,以应乡试。如违例重考,听该督抚察参。又题准直省尺斗等秤,俱照部颁前式,画一遵行。违制者,究处。
又议准直省衙门事件,由督抚行司道府,司道府行州县者,俱不得过二十日之限。若事不能如限即结,亦必预请展期。违者,听督抚纠参,照例治罪。
又令民人词讼内,有牵连旗下,犯鞭八十以下者,俱著五城审结。
又题准外藩蒙古、察哈尔游牧蒙古诸人,欲令家人为喇嘛、班第,及留各处所求喇嘛、班第,皆开写数目,送院注册。违者,治罪。凡隐喇嘛、班第不载入册者,以隐丁论。
又令凡谋杀、故杀案内干连人犯,自军流以下,徒杖以上,俱照律例拟罪,不得援
赦。
又题准凡遇典礼上朝,及常朝日齐集,公、侯、伯、都统、精奇尼哈番、尚书在头班坐,护军统领、副都统、前锋统领、侍郎、阿思哈尼哈番、步军总尉、大九卿,在二班坐。一等侍卫、护卫、参领、阿达哈哈番、步军副尉、小九卿、郎中在三班坐。二等侍卫、护卫、拜他喇布勒哈番、佐领、员外郎、科道官在四班坐。三等侍卫、护卫、拖沙喇哈番、鸣赞官、主事、步军校在五班坐。护军校、骁骑校、他赤哈哈番、笔帖式哈番在六班坐。其坐次,各照职衔,不论加级。违者,察出,送部议处。
又题准关差回部额办铜觔,限两月内全完。如未完五分以下者,罚俸半年,办铜人役及原保并领运商人,各责三十板。六分以上者,罚俸一年,人役等各责四十板。再限两月,如不完五分以下,罚俸一年,停其升转。六分以上,降一级留任,仍罚俸一年,人役等各责四十板。该抚催徵,限一年内变产完解。如有不足,令原监督四个月内赔补。仍不完,户部题参,解任追补,完日开复。办役保商,照侵盗钱粮例治罪。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年,题准地丁钱粮,经徵州县官,欠
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一年。欠一分者,降职一级。欠二分者,降职二级。欠三分者,降职三级。欠四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徵收。欠五分以上者,革职。布政使经管钱粮道员、〈道员向有考成,后经议停,至是年始增〉知府、直隶知州,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半年。欠一分者,罚俸一年。欠二分者,降职一级。欠三分者,降职二级。欠四分者,降职三级。欠五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欠六分以上者,革职。巡抚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三个月。欠一分者,罚俸一年。欠二分者,降俸二级。欠三分者,降职一级。欠四分者,降职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三级。欠六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欠七分以上者,革职。其见年内接管经徵督催官,或数官经管,不必各作十分,总以本年额赋作十分计算,照经徵督催官例处分。凡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罚俸九个月。欠三分者,罚俸一年。欠四五分者,降一级调用。欠六七分者,降二级调用。欠八分以上者,革职。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其卫所钱粮,总作十分考成,经徵守备、千总督催屯道都司,俱照经徵州县督催司府例议处。
又题准凡参后催徵地丁钱粮,限年内不完,不复作分数,照原参分数处分。州县官原欠不及一分,一年限内不完者,降一级调用。原欠一分,限内不完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二分,限内不完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三分,限内不完者,降五级调用。原欠四分以上,限内不完者,革职。抚司道府直隶州,仍照旧例议处。凡限年钱粮,接徵接催之官,俱接前任官,总作十分题参。至巡抚等官,催徵限满,逾期,将自欠暨属员分数,不行题参,察出,照原参分数加等治罪。又各官如遇升转,本任新年未经销算,钱粮扣定,限内月日分数全完后,方许赴新任。若本任内未完,即赴新任者,照不职例,革职。巡抚将属员有任内未完钱粮,即准赴新任者,降二级调用。
又题准官员催徵钱粮,于未催完之先,被别案
降调离任者,俱罚俸一年。
又题准随漕行月,轻赍各项钱粮,俱在地亩银米内支办,不必各作分数,应总作十分,州县卫所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升,罚俸一年。欠一分者,降一级。欠二分者,降二级。欠三分者,降三级。欠四分者,降四级。俱戴罪徵收。欠五分以上者,俱革职。知府粮道欠不及一分者,停升,罚俸六个月。欠一分者,罚俸一年。欠二分者,降一级。欠三分者,降二级。欠四分者,降三级。欠五分者,降四级。俱戴罪督催。欠六分以上者,俱革职。巡抚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三分者,罚俸六个月。四分者,罚俸一年。五分者,降俸一级。六分者,降俸二级。七分者,降职一级。八分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凡本年内接徵接催之官,或一官经管,或数官经管,总计十分,不必各作十分,仍照经徵经催官例处分。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罚俸九个月。欠三分者,罚俸一年。欠四五分者,降一级调用。欠六七分者,降二级调用。欠八分以上者,革职。不及一月者,免议。参后州县卫所官限一年,粮道知府限一年半,巡抚限二年。其年限内不完者,不复作分数,照原参分数处分。如州县卫所官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级调用。原欠一分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二分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三分者,降五级调用。原欠四分以上者,革职。巡抚粮道、知府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级,仍戴罪督催。其馀俱照州县例处分。至限年钱粮,接徵接催之官,俱并前官,总作十分以,到任日为始,限半年催完。如不能完,题参之日,照初次分数例处分。凡官催徵,本年内全完者,纪录二次。三年连次全完者,加一级。未经催完,因他事离任者,俱罚俸一年。
又题准提学每一次解卷内,磨勘出一卷者,罚俸六个月。二卷,罚俸九个月。三卷,罚俸一年。四卷,降一级。五卷,降二级。六卷,革职。
又题准教官,徇情不报劣生者,一名,革职。提学不尽法惩处者,一名,降四级。二名,革职。
又题准提学,一经领

敕,即行赴任。如有逗遛都门者,科道指名参处。考试
已竣,俱于十一月报满到部。如违定限,即以恋缺题参议处。
又题准凡在督捕衙门附近开设店房,留歇逃人,及牵连人犯者,系民,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系旗下人,鞭一百,枷号一个月。
又题准死犯逃脱者,收管官员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脱逃不系死犯者,官员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拨什库鞭八十,兵丁鞭五十。逃犯若被旁人捉获,即以所罚给捉获人。如无捉获人,给札萨克王、贝勒等。
又题准凡穿窬窃盗,剪绺割包,夺人衣帽,刺取银钱等贼,一次者,其主及父兄免议。二次者,其主及父兄,系官,交该部议处。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该管步军校等,自行挐送,或别管官挐送,或失主自挐送官者,免议。若被他人挐送者,步军校罚俸三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一个月,值日拨什库、兵丁鞭五十。步军副尉等不行详明责成该管官兵加意巡查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凡隐匿入官财物,至五百两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流徙宁古塔。四百两者,杖一百,徒三年。三百两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二百两者,杖八十,徒二年。一百两者,杖七十,徒一年半。九十两者,杖六十,徒一年。八十两者,杖一百。七十两者,杖九十。六十两者,杖八十。五十两者,杖七十。四十两以下至一两以上者,俱杖六十。
又议准考满各官,将任内钱粮事实,造册,送布政使、粮道并按察使,经管道府,申详督抚,核实注考,造册咨送吏部、都察院覆考具题。如部院衙门需索,许科道据实纠参。若外省借名暗派民间者,该督抚严加参处。
又题准地方失事,各官该督抚未题参之先升转者,照钱粮未完官例,撤回原任,缉贼,俟全获日,题
请开复。承缉官有别案降革解任及丁忧者,俱照
离任官例,罚俸一年。未获盗贼,接任官停升,缉挐,俟全获日开复。若接缉官有别案降革解任、丁忧者,俱罚俸六个月。未获盗贼,复令接管官停升缉挐,俟全获日开复。其署事官任内失事者,照离任官例罚俸一年。接缉署事官,在任一
月外离任者,罚俸三个月。在任不及一月离任者,免议。至地方失事,官督抚未题参之先升任者,不许赴新任。若明知盗案未结,许赴新任者,督、抚各降二级调用,赴任官革职。
又题准粮船,经仪真、瓜州、淮安、济宁、天津五处,地方官严加盘诘。如有夹带私货,呈报督抚题参。若徇情容过,事发,降一级调用。如水次附载货物,沿途包买,运官通同奸商搭船者,粮道不行严禁,罚俸一年。监兑、押运等官降一级调用。又令内外官员革职后,犯杖罪者,仍准折赎。又令将赌博银钱,一半给与出首之人,一半入官。
又题准违禁采参者,为首之人处死,馀仍照前治罪。
又覆准凡有教唆捏款嘱人,叩
阍者,照叩
阍人之罪罪之。
又题准蒙古擅进内地抢夺牲畜等物者,耑汛官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凡

诏书经过地方,五里以内,府州县卫文武等官,俱出
城迎送。违者,或颁

诏官指名报部,或督抚查明题参,降二级留任。五里
以外者,不许迎送。
又令凡流徙衙役,将其妻及未分家之子,一并流徙。
又令流徙人犯,将妻室一并流徙。无妻室者,取该管官印结缴部。如有隐漏等情,事发,议处。又题准茶马九万篦,作十八考核,欠不及半分者,罚俸六个月。欠半分以上,罚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一级。二分以上,降二级。三分以上,降四级调用。四分以上,革职。
又覆准各省会剿官兵俸饷,令各督抚照部拨银数,于正月开徵时,解运经管督抚处,买办粮料。迟延者,参处。
又覆准各镇牙军,及明季护卫运丁,悉令佥运。如有串名朋匿,或殷丁佔役避运,各官徇庇不佥者,总漕该督抚指参。
又覆准砖瓦窑座,令于离城五里,不近大路之处烧造。违者治罪。
又覆准凡差遣及赴任官员,定有限期,令粮船让路。
又禁粮船及商民船,不许立纛树旗,张乐鼓号。又题准犯人,有愿认工赎罪者,呈明刑部,移咨工部,会同将犯人情罪,修建工程,查核情罪与工程相符,题
请建造。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三年,题准仓场侍郎及坐粮厅,催攒
运粮到通,除带运外,凡进仓米石,并扣收旧欠馀米,总作十分,坐粮厅完至九分八釐者,照常考核。完至九分九釐以上者,优升。欠不及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一分以上者,罚俸一年。仓场侍郎完至九分八釐者,照常考核。完至九分九釐以上者,纪录一次。三年全完者,加一级。欠五釐至一分者,罚俸一年。三年连欠五釐至一分者,降一级,戴罪督催。
又题准白粮改折银两,限文到六个月全完。如有不完,巡抚、布政使、粮道并府州县官,俱照地丁钱粮考成例议处。再限六个月催完。如又不完,大小各官,俱照地丁钱粮年限例议处。又题准州县官,徵收钱粮,将已完那用捏,称民欠,并加派私徵者,革职提问。司道府厅官,朦隐不行申报者,革职。督抚徇纵不行题参者,降五级调用。
又题准徐、淮、临、德四仓监督,自到任至任满,按日扣算,凡任内钱粮与旧欠钱粮,各作十分,如任内钱粮全完,又完旧欠至二分以上者,纪录一次。至四分以上者,加一级。止完见年钱粮,照常考核。见年钱粮未完不及一分者,免议。未完一分者,罚俸一年。四分者,降一级调用。五分者,降二级调用。六分者,降三级调用。七分以上者,革职。
又题准徐、淮、临、德四仓及凤阳、江宁二仓钱粮,州县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二分者,罚俸一年。三分者,降俸一级。四分者,降俸二级。五分者,降职一级。六分者,降职二级。七分者,降职三级。八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欠九分以上者,革职。布政使、粮道、知府、直隶知州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二分者,罚俸六个月。
三分者,罚俸一年。四分者,降俸一级。五分者,降俸二级。六分者,降职一级。七分者,降职二级。八分者,降职三级。九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欠十分者,革职。巡抚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三分者,罚俸六个月。四分者,罚俸一年。五分者,降俸一级。六分者,降俸二级。七分者,降职一级。八分以上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三四分者,罚俸六个月。五六分者,罚俸九个月。七八分者,罚俸一年。九十分者,降一级调用。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州县官参后,限一年徵完,如限内不能全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原欠一二分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三四分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五六分者,降五级调用。原欠七分以上者,革职。布政使、粮道、知府、直隶知州参后,限一年半催完。如限内不能全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原欠一二分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三四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五六分者,降五级调用。原欠七分以上者,革职。巡抚参后,限二年全完。如违限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原欠一二分者,降二级调用。原欠三四分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五六分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七八分者,降五级调用。原欠九分以上者,革职。其接徵接催各官,俱以到任日为始,限半年催完。如不能完,照初参分数例处分。至带徵节年,拖欠钱粮之大小各官,俱限二年全完。如不能完,照各职任定例处分。
又覆准州县钱粮,上司动用差提,名为提手,种种勒索,行令严禁。
又题准追比运官,挂欠漕粮,州县官初参,欠不及一分者,停升。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罚俸一年。欠三分者,降俸一级。欠四分者,降俸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一级。欠六分者,降职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三级。欠八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欠九十分者,革职。布政使、粮道、知府、直隶知州初参,欠不及一分者,停升。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二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三分者,罚俸一年。欠四分者,降俸一级。欠五分者,降俸二级。欠六分者,降职一级。欠七分者,降职二级。欠八分者,降职三级。欠九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欠十分者,革职。总漕、巡抚初参,欠不及一分者,停升。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分者,罚俸六个月。欠四分者,罚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级。欠六分者,降俸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一级。欠八分以上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署印官初参,欠不及一分者,停升。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四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五六分者,罚俸九个月。欠七八分者,罚俸一年。欠九十分者,降一级调用。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参后,州县官限一年内全完。如一年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原欠一二分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三四分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五六分者,降五级调用。原欠七分以上者,革职。布政使、粮道、知府、直隶知州,限一年半全完。如限内不完,照州县官例处分。总漕、巡抚限二年全完。如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欠一二分者,降二级调用。欠三四分者,降三级调用。欠五六分者,降四级调用。欠七八分者,降五级调用。欠九十分者,革职。其接徵接催各官,以到任日为始,限半年催完。如不能完,照初参分数例处分。
又题准御史差满,交代离任,将经徵带徵盐课,总作十分考核。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俸二级。二分以上,降职一级。三分以上,降职二级。俱留任。四分以上,降职三级,调用。五分以上,降职四级,调用。六分以上,降职五级,调用。七分以上,革职。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贵州兼管盐法巡抚,盐课初参,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二分者,罚俸六个月。三分者,罚俸九个月。四分者,罚俸一年。五分者,降俸一级。六分者,降俸二级。七分者,降职一级。八分者,降职二级。九分者,降职三级。十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停其升转。运提分司大使,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六个月。欠一分者,罚俸一年。二分者,降职一级。三分者,降职二级。四分者,降职三级。五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六分以上者,革职。管盐法司道府州县官,盐课初参,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级。欠二分、三分者,降职一级。欠四分、五分者,降职三级。欠六分、七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
复。欠八分以上者,革职。署运提分司大使,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二分者,罚俸九个月。三分者,罚俸一年。四五分者,降一级调用。六七分者,降二级调用。八分以上者,革职。署理不及一月者,免议。署管盐法司道、府州县卫所官,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三四分者,罚俸六个月。五六分者,罚俸九个月。七八分者,罚俸一年。九十分者,降一级调用。署理不及一月者,免议。徵催各官,本年全完者,纪录二次。三年一连全完者,加一级。接徵接催官不必各作十分,本年盐课,总作十分扣算议处。参后大使,限一年全完。分司限年半全完。限内不完,照州县官地丁钱粮例处分。运使、提举限年半全完。限内不完,照布政使地丁钱粮例处分。管盐法州县卫所官,限一年全完。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级。一二分者,降三级。三四分者,降四级。五六分者,降五级。俱调用。七分以上者,革职。管盐法司、道、府、直隶知州,限年半全完。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职一级,停其升转。一二分者,降三级。三四分者,降四级。五六分者,降五级。俱调用。七分以上,革职。兼管盐法巡抚,限二年全完。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停升。欠一二分者,降一级。三四分者,降二级。五六分者,降三级。七八分者,降四级。九十分者,降五级。俱留任督催。凡降俸降级等官,俱候交代,有能于未离任之先,将拖欠盐课全完者,即准开复。如年限盐课接徵接催官,原参无名者,接算前官总作十分,限半年全完。如不完,照初参分数参处。
又题准州县卫所官销引,欠一分者,停其升转。欠二分者,降俸一级。三分者,降俸二级。四分者,降职一级。五分者,降职二级。六分者,降职三级。七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销,完日开复。又覆准凡审定情真叛犯,在本省者,查明家属财产、父母、祖孙、兄弟、妻妾、子女,看守具题。系隔省者,取本犯确供,一面具题,一面行令该地方官,将本犯家属财产、父母、祖孙、兄弟、妻妾、子女确查看守,照依覆咨具题。如有隐漏情弊,该督抚指名参处。
又题准凡拨给叛逆家属,有私卖私赎者,事发之日,系官革职。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杖一百,流三千里。人与价俱入官。其
盛京、宁古塔驿站等处,有私卖私赎者,将专管官
并拨什库,从重议处。
又题准反叛情罪重大,其许聘之女及姊妹,俱入官。旗下有犯,亦照此例。
又题准已拨给山海关外叛逆人犯妻子、家仆,有私行偷卖赎去者,卖主系官,革职。系民,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下,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专管各官,俱降二级调用。如偷卖赎军流等犯妻子、家仆者,亦照此例议处。
又议准凡侵盗腹里钱粮并库钱,至二百两以上,不论内外,俱照侵盗沿边、沿海钱粮律,拟以应斩立决。不至二百两者,仍照律行。
又题准凡家仆窃盗赃物,限一月追完。若不能完者,责令伊主代赔。如伊主不能代赔者,将本犯并妻子,听各主估价,变卖赔偿。馀剩者,给本主。不足者,伊主免赔。其窃盗已犯死罪者,将伊自置财物赔偿。如本犯别无财物,伊主亦免代赔,至满州另户之人所盗赃物数,多不能追赔,及满州仆人赃多,伊主又不能赔者,查失主系本旗下,即将贼犯并妻子估价赔偿。系别旗下,或系民人者,将贼犯并妻子,在本旗变卖,赔给失主。其民人窃盗财物,不能追赔者,将本身并妻子估价,各给失主。白昼抢夺之贼,亦照此例。又题准凡家仆,犯白昼抢夺,应赔赃物,俱照依窃盗赔赃之例,一体遵行。
又题准强盗入城劫掠,同城官革职提问,耑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总兵官降一级,俱戴罪缉挐。提督罚俸一年,总督罚俸六个月。如当时挐获一半以上者,俱免议,馀贼仍照限缉挐。又题准海贼登岸,掳掠男妇,耑汛官降二级,兼辖官降一级,俱戴罪图功。提督罚俸九个月。又题准监犯踰城逃走,及由水门逃走者,城守官罚俸三个月。由已开城门逃走者,免议。又

谕京城两翼马市,如有贩马之人,许将马数呈明佐
领,令拨什库至收税处报明,许其贸易。若在
京城外及直省贩卖者,照前治罪。
又题准民人违禁养马者,责四十板。两邻十家长各责三十板。被人挐首者,马入官,照依马价,
给赏挐获之人。该管官罚俸一年。
又议准违禁贩卖马匹,被人出首者,马给出首之人,价银入官。家仆出首者,准其开户,交该都统,于本佐领内酌量调拨。不论马贩、马牙,俱处绞。其主系官,罚银一百两。系平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管官不行严察,佐领罚银五十两,骁骑校罚银三十两,拨什库鞭八十。
又覆准凡狱卒,有创为木笼,苛虐狱犯者,督抚查参,从重拟罪。
又令刑部提牢官,俱著管理一月。
又覆准凡提牢官,有纵容狱卒,凌虐罪囚,及给以尘羹土饭者,指名题参,依律治罪。至各直省按察司及府州县等官,遇有罪不至死之人,久淹狱中,致狱官将犯人饿毙,并纵容狱卒,私自拷打等弊,督抚查参议处。
又题准服满,违限,一月以上,罚俸一年。二月以上,降一级调用。三月以上,革职。
又题准内外官员,出继为人后者,遇本生父母亡故,例不丁忧,自愿回籍治丧者,京官具呈到部,外官督抚具题,督抚互相代题,除路程外,定限一年,起文赴补。违限者,照服满违限例议处。又题准堂上官、翰林、科道部属、中书等官具题,其馀各官注册,皆给与孝字执照,准其回籍守制终养。在籍丁忧者,不给执照。出差丁忧者,免其来
京,许令差人赴部告领执照。其申缴时,有虫蛀破
裂,并水火盗贼遗失等项者,罚俸六个月。又题准官员,不照部定仪注行文,彼此文移舛错者,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听选官员,点卯拟出,掣签之时,不到,迟至次年方到者,革职。
又题准本官具呈之时,该地方官即行咨部。若迟延日期,除水程外,照咨文违限例议处。如未呈报,接任官不知情者,免议。
又题准督抚提镇等官,题奏本章无贴黄者,通政司题参。
又议准督抚缺,令部院大臣保举贤能题
请。若所举不当,将保举之人,一并治罪。
又题准失察私铸,该州县官并吏目、典史、卫所官,各降三级调用。知府、直隶知州、捕盗厅官,各降一级调用。司道、都司,各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运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议处。
又题准凡已经叩
阍,不候审结,复行叩
阍者,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
流三千里。所告之事,不准行。其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子孙及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族,并无服兄弟代告者,旗下人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所告之事,均不准行。其奸棍代人叩
阍者,俱照光棍例,不论曾否得财,处斩立决。
又议准凡流徙人犯身死,其妻有子有仆,或无子有仆者,仍流徙。如无子无仆,或有乳子无仆者,俱免流徙。若发遣之时,其妻家冀免,并流致死伊婿者,以谋杀人律罪之。恶棍觊觎其妻,设谋行害者,照光棍例立斩。地方官将流罪犯人,称系死逃隐匿者,题参重处。
又题准凡旗下,过失杀伤人者,仍照例鞭责赔人。其民人有犯,责四十板,追银四十两,给付被杀之家。或民人过失杀伤旗下人,或旗下人过失杀伤民人,俱照此例。
又题准凡府佐领下并辛者库,有殴死奴仆者,其追赔之人,交该管之主拨给。
又题准家仆,强贼自娶买之妻,追赔失主。又议准凡逃人干涉强盗杀人等案,仍送刑部外,其剿贼所获,及买卖相争之事,即在督捕审结。
又令凡捐修城垣、敌楼、炮台、房寨等项,该督抚亲身察验保题。若三年内塌坏者,督工官降三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仍令督工官及该督抚赔修。其因本工捐助纪录,俱行销去。该管官隐匿不报者,事发,革职。如已申报,督抚不行具题者,事发,各降二级留任。
又题准
京城地方光棍,责成巡捕三营参、游、把总,严行缉
挐。如已经缉挐,私自纵放者,该营参、游、把总等官革职。不行察缉者,事发,该营参、游罚俸一年,把总降级调用。如把总已经挐获,不即呈送该营参游者,罚俸一年。该营参游不速送督捕衙门,督捕不速送刑部,刑部不速行收审者,俱照迟延事例处分。至番役受贿隐匿,交刑部从重
治罪。
又覆准州县报灾,或离督抚驻扎地方窎远,定限一月内难以确查,嗣后限三月内查报违限者,仍照例议处。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二月十六日,钦奉
谕旨:流徙人犯,原令夫妻完聚,一并发遣。其妻子原
系无罪,以后除反叛重案连坐,及干连人犯,仍照前旨遵行外,其馀流犯身死,妻子俱免流徙。钦此。
又六月二十四日,钦奉

谕旨:凡流犯除反叛案内干连者,妻子一并发遣,其
馀应流徙之人,止佥妻发遣。钦此。
又钦奉

谕旨: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有祖父母、父母老
疾,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

上裁。律文所有的,著照律行。其犯赃等罪流徙人犯,
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取地方官印结,或照律存留养亲。或仍应流徙,请

旨定夺。钦此。
又覆准十恶案内,除谋反、谋叛犯人,父母、祖孙、兄弟应流徙者,不准援
赦,其牵连人犯,并干连强盗、谋杀、故杀等案内军
流徒杖人犯,俱准
赦免。
又题准,凡叩
阍事情,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族代告者,旗下人
枷号四十日,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徒三年。无服兄弟代告者,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流三千里。所告之事,俱不准行。又覆准革职官员,及旗下民人,将审结之案,称系冤枉,叩
阍审虚者,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民人责
四十板,徒一年。革职官员,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俱不准折赎。其先经叩
阍审虚之事,复行渎叩所告之状,不与审理。系旗
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发边远卫分充军。
又覆准凡官民,将顺治十七年以前已结之案,叩
阍控告者,俱不准,仍照例治罪。
又覆准凡赃罪,流徒笞杖等犯,若因家产尽绝,即令入官,较之原罪反重,仍照原罪的决,免其入官。
又覆准凡贪官蠹役,赃罚银,果家产尽绝,不能完纳,在
赦前者,免其入官。在
赦后者,仍遵前

旨入官。
又议准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者,照旗下例,分别枷号。
照民人例,分别杖惩。
又题准凡安插
盛京为民之人,应户部发遣。其流徙宁古塔、尚阳
堡人犯,应刑部发遣。其直省解到流徙人犯,各该司确查姓名、籍贯并犯罪缘由,男妇各几名口,应流某处地名,逐一填注明白,移付江西司,查照呈堂发遣。其发遣之时,移咨兵部,每四人取车一辆,并押解官兵马匹数目,填注起解日期,给与印票,出山海关,将犯人挨站递送。该地方交割,移咨工部。查犯人系夫妻二人者,取用铁索一条,其馀分别男女,每二名用铁索一条,每一名用铁锁一开,移咨户部,开明犯人名数,并押解官役马匹,注定起解日期,支取口粮,并甲兵,至山海关往回口粮草料,给与粮单,沿途支领。其押解官员,于八旗下轮流移取,给与禁约一张,遵照押送,仍咨明
盛京户部,详开流犯数目,发尚阳堡者若干,发宁
古塔者若干。解到之日,取收领人犯印文,回部缴报。其原鍊人犯铁索锁匙,带回缴还工部。又钦奉

恩诏:凡叛逆强盗等情罪重大者,即行立决。其馀照
律监候,秋后处决。钦此。
又覆准凡审理强盗窃盗人命等事,先在别衙门招认,后竟改供,或证据已明,不吐真情,始行夹讯。其馀小事,滥用夹棍者,以故违题参治罪。又题准直省秋决人犯,督抚照例于霜降前,审明具题后,有奉

旨续到人犯,并霜降以后、冬至以前续到者,该督抚
于文到日,即陆续审明具题。内有可矜可疑者,仍行核议,题
请减释。其情真应决者,于奉

旨文到之日,照例行刑。如以过冬至,该督抚题明监
候,于次年秋审之期,一并题明处决。
又题准凡斗殴打死人命,遇
赦免死发落者,追银四十两,给付死者之家。如本
犯自称不能给银,情愿与死者之家为奴者,即将本人给与为奴。
又题准遇灾,地方督抚一面题报,一面行令州县停徵钱粮十分之三。如州县故将告示迟延,不即通行晓谕者,以违

旨侵欺,从重议罪。道府降三级调用,抚司降一级调
用。
又题准州县以被灾情形,申报布政司。如布政司违限,亦照道府州县官例处分。
又议准裁缺患病官员,任内有盗案未结,钱粮未完者,一案降一级,二案降二级,照案处分。其丁忧等官,原任内如无钱粮盗案事情者,许其离任。如有钱粮盗案事情者,仍留原任,俟案结,方准离任。若朦胧离任,事发之日,加等处分裁缺。丁忧患病等官,有别案未完事件者,亦照案降级。其未完事件,责成接任官完结。
又题准裁缺降调官员,前任有未完事件,每一案罚俸一年。
又覆准钱粮,各有款项,起解不容混淆。如布政使将解到钱粮,发换批回,改抵别项。及府州县不按款项,朦混抵解,布政使遽为转报者,听督抚纠参。
又题准徵收钱粮,定限四月完三分之二,八月内全完。有司不遵定限,预徵累民,及不分别欠粮多寡,概行鞭扑者,该抚参处。
又题准凡钱粮未完,各官如遇

恩赦,该抚确查,
赦前月日扣除,以
赦后月日算起,限年追完,至限满续参时,注明赦前
赦后分数,具题。如年限内将原参
赦前所欠分数,已经全完,止照
赦后未完分数议处。如限年内将原参
赦前所欠分数未经全完,仍合
赦前
赦后分数,一并议处。如原参分数俱在
赦前,年限内未经全完,仍照初参分数,以初次例
议处。
又议准凡棍徒在地方犯罪,卖身旗下,仍回原籍借逃行诈,拿解审实者,交刑部正法。
又题准凡奸棍,改易姓名,借逃谎告,提审属虚者,系民人,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系旗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又议准凡奸棍结党,借逃报雠,诈害良民者,无论旗下民人,俱照光棍例治罪。
又议准凡地方官,唆令逃人指扳富室行诈,情真者,革职,交该部议罪。
又题准凡逃人,将面上字毁去者,补刺,鞭六十。又

诏停止逃人面上刺字,照窃盗例刺臂。
又议准凡逃人初扳出之窝家,提来审虚者,逃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其续扳之窝家,不准行提。


谕:窝家治罪,免刺字。
又题准凡逃人,在地方官处,指有旗色佐领至部,供称忘记本主者,仍鞭刺入官。
又题准凡逃人在地方,犯杀人等死罪者,该地方官,每逃人一名,差有家产解役四名,严加肘锁,申解刑部。如逃人三名以上,申报该督抚酌量添差人役护解。有脱逃者,照脱逃强盗例治罪。
又议准凡解役,夥同逃人,沿途抢夺,扰害村庄,被府州县申报者,解役逃人,俱以光棍例治罪。又题准官员解送重犯,及强盗脱逃者,革职。解送流徙人犯脱逃,及看守处脱逃者,降一级,罚俸一年。解送入官人犯脱逃,及看守处脱逃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经管盐课官,报明巡盐御史,查核完欠,方许离任。如有未完,准其离任者,御史降二级调用。
又覆准官员鸣冤叩
阍,涉虚者,降四级调用。若先经审虚,复称冤抑,叩阍者,革职,交刑部。
又题准官员不能疏通钱法,仍将旧钱废钱搀和行使者,督抚一起罚俸三个月,二起罚俸六
个月,三起罚俸一年。司道、都司一起罚俸六个月,二起罚俸一年,三起降一级留任。知府、直隶知州一起罚俸一年,二起降一级,三起降二级,俱留任。州县卫所官一起降二级,二起降四级,俱调用。三起,革职。
又题准凡咨文印结,投部在
京者,限十日。直隶限两个月,山东、河南、山西限三
个月,江南、陕西、江西、浙江、湖广限四个月,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限五个月,云南限六个月。违限一月以上者,革职。果系因事迟误,取该地方官印结投部,免其查议。
又题准凡私自阉割子孙者,除从重治罪外,其该管大小官员,一并分别治罪。
又题准州县官额外私派,上司徇隐不报,许里长、甲首、小民据实控告。
又题准本户不及三丁,及十六岁以上,不许出家。违例者,枷号一个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一并治罪,罢职还俗。
又题准内外无言责官员,借公行私,将私事具奏者,或妄行条陈事件者,俱不准行,仍降二级调用。
又议准升任官员,钱粮未清,限一年完结。盗贼未获,限二年缉挐。不准离任。其所升之缺,另行选补。如限全结者,仍照原任论俸升转。逾限不结者,降三级调用。
又覆准凡劣衿奸民,妄言国家政事,假公济私,希图录用者,照律治罪。
又覆准反叛,已许聘之女及姊妹,俱免入官。仍照律,取该管官印结,并两邻甘结,归与原夫。又题准青、登、莱沿海等处居民,准令捕鱼外,若有借端捕鱼,在沿海贸易,通贼来往者,照先定例处分。
又题准凡外省拟定军流人犯,以部咨到日,限一个月起解,仍照律扣定路程。如赃多不完,限内不能解者。听督抚据实题明。若地方官违限不解,押解人役限内不到,听督抚指名参究。又题准管兵官,将使令之人,充入经制兵丁数内食粮者,该弁降二级调用,兼辖官罚俸一年,总兵官罚俸六个月,总督、提督罚俸三个月。督、提、镇自犯者,降二级留任。
又题准分给佐领下之房产地土,骁骑校等隐佔私租于人者,革职。若该管佐领,止买佐领下人口,谎称并买田产者,罚俸六个月。
又覆准凡地方官,将殷实平民指称土豪,拘禁勒财者,督抚题参从重治罪。
又覆准凡承问官将人犯,拟罪稍轻,引律稍有未协,查系遗错过失等项,非系徇私者,即行改正,免其纠参。
又题准凡督抚见在提问究拟人犯,无应追之赃者,遇
赦,即行释放。嗣行具题。其有应追之赃者,亦将人
犯释放,审明赃物,具题候结。
又议准把总挐获光棍,不即呈送该营参、游者,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总兵官员缺,选择贤能副将、参将署理,不得滥委末员。
又覆准内外满汉文武官员,朦隐地亩一顷以下者,罚俸一年。一顷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二顷以上者,革职。
又题准地方失事,务将耑汛千把等官查参,不得以外委官题参塞责。
又覆准凡承问各官,徇私枉法,颠倒是非,故出故入,情弊显然者,即行指名参处。
又覆准凡将不系重犯,违例监禁者,题参治罪。又覆准直省督抚审理事件,除情罪重大要犯监禁外,如案内牵连犯人,有情罪稍轻者,取保候题发落。其有挟雠攀害,或无辜牵连者,审明之日,不俟本犯之罪结案,即行释放。
又题准凡有满汉字本章无贴黄者,免其查参。若止汉字本章无贴黄者,仍照常题参。
又题准总督所辖官员,任内有未完兵饷、协饷,即令赴新任者,降一级留任。
又议准各省协饷,限四月内完三分之二,八月内全完。如遇出征时,协济别省兵饷迟延,以迟误军需题参者,革职。如支给本省兵饷,以未完分数题参者,照分数例议处。以怠玩题参者,州县卫所官降三级,司、道、府、直隶知州、都司降二级,督抚降一级,俱各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如该督抚查参时,开列别项字样者,罚俸六个月。又题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领下,有为盗者,罚该佐领二九,骁骑校一九,拨什库七头,十家长鞭
一百,罚一九。佐领下有盗二次者,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拨什库鞭一百,罚一九。十家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一参领下有盗三次者,参领罚三九。一旗下有盗三次者,管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五九,都统、副都统各罚三九。所属人偷盗者,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罚三九。庶人家奴偷盗者,罚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严查所属,将为盗人挐解者,免罪。仍给所罚之半。若失于稽查,被他旗下挐获者,都统以下所罚并给之,王等所罚入官。八旗游牧蒙古、察哈尔人为盗,被获二次者,该管官罚三九,副管官员、佐领各罚二九,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苏鲁克人为盗,其头目亦照佐领治罪。盗贼或被失主捉获,或被旁人捉获,即送该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官员处,王等即拨人,并失主捉获人解院。
又覆准凡妇女犯奸及重罪者,依律收禁。直省解部流犯妻室,亦应收禁。至外省解到入官妇女,止令原解收押,三日内咨交户部,不必寄监。若在监孕妇将产者,除反叛重案外,俱准保出,俟生产后收禁。一应牵连候审,妇女责付本夫收管。无夫者,责令亲属邻里具结领保听审。若孕妇犯罪,俟产后一百日,方行拷决。
又题准三年赔桩省分,一年倒毙,本兵赔桩银七两,合队二两,本管官一两。二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五钱,合队一两七钱,本管官八钱。三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合队一两四钱,本管官六钱。三年以后,免赔。五年赔桩省分,一年内倒毙,本兵赔桩银七两,合队二两,本管官一两。二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五钱,合队一两七钱,本管官八钱。三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合队一两四钱,本管官六钱。四年者,本兵赔桩银五两五钱,合队一两,本管官五钱。五年者,本兵赔桩银五两,合队七钱,本管官三钱。五年以后,免赔。如各省马匹已过赔桩之限,未曾倒毙,妄行捏报者,该管官查出究治。倘该管官通同朦隐,一并参处。
又令往来官船,不许设立

钦差牌额,借名紧急差使,擅启闸座。违者,该督指名
题参。其粮船、商船齐到闸口,先放粮船,次放商船。如粮船未到,商船仍著放行,不得拦阻。又议准凡内外显要官员,多置船只,纵容家人,于漕运河道往来贸易,奸棍假借名色,恃强闯闸,及

钦差赴任官员,额外私带货船者。河道等官,指名呈
报河漕总督参处。河道等官徇情不报,一并题参。如已呈报,而总河总漕徇情不举,事发,一并治罪。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五年
谕:逃人改刺臂上,逃者日多,无凭稽察。仍刺其面。
又议准直省总督逃人,功过免议。
又题准凡逃人,续扳之窝家,提审又虚者,逃人交刑部正法。
又题准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扎萨克王、贝勒处,取给牲畜三九。
又题准运官,纵容运丁,私揽客货者,革职。俟交粮完日提审。若自带货物者,革职。带私盐者,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京通各仓,缺少粮米,分坐赔补,监督三分,笔帖式外郎二分,仓役一分,追完入仓。监督自首,免交吏部,仓役交刑部拟罪,仓督巡仓失察,各罚俸一年。所存米仍命原管官役支放俸饷。放剩之米,与新任官交盘。
又覆准催徵钱粮,原系州县印官专责,不得滥委府佐,至州县协徵滋扰。如道府私委,听督抚指参。督抚滥委,听科道纠参。
又议准每年拨饷时,仍将见年地丁钱粮,及上年存剩钱粮,并截旷等银拨给。如所拨数内,有因灾荒蠲免,或拨文未到前另用,并已解部,及重拨等项。该督抚一面动用别项钱粮,照限协解。一面题报动支缘由。如借端谎报,或不动支抵解,以致迟误缺饷者,督抚降二级留任,布政使、都司降三级调用。经管各官革职。其解饷,各省督抚照所限月终,以起解数目题报。如未解,捏称已解者,革职。不依所限月终题报者,罚俸一年。其收饷各省督抚,仍将解到月日题报。如已徵钱粮,拨饷稽迟,以致兵逃兵哗,或查报时将逃哗情由朦隐不报,及报不以实者,革职。若已经申报,而督抚不纠参者,降二级调用。其已经安缉者,免议。如官员解送兵饷,沿途停阁日
期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地方失事,该管官勒令失主少报盗数,或将未获盗贼,谎报亡故者,革职。文职道府,武职兼辖官,不行详查转报者,罚俸一年。督抚、提镇妄行具题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督抚疏咨内,若不开明有无未完钱粮、盗案者,仍行确查,将题报各官议处。
又题准凡八旗大臣及官员人等家仆、雇工人将本主财物私自偷盗,或串通外人偷盗,或家仆雇工人自相偷盗得财者,俱照凡人窃盗律,计赃刺字拟罪。赃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不得财者,照律治罪。民人犯者,仍照律行。又覆准凡直省首告人命强盗事件,以首告之日为始,定限一年题结。倘案内犯证未获,情罪未得真确者,该督抚题明展限。若事可速结,因有一年之限,迁延不结者,从重治罪。
又题准凡律例开明立决罪犯,即行处决。其未经指名死罪各犯,俱候秋后处决。
又题准直隶各省,监候秋后处决人犯,该抚会同总督审录,具题候

旨,咨行处决。其直隶地方,差遣司官,永行停止。令各
省巡抚,会同总督审录,具题刑部,会同院寺覆核,具奏。
又议准升任官员,以吏部文凭到日为始,两月内,该抚确查如有钱粮盗案未清,即行题参。如无钱粮盗案,一月内,即令交代催赴新任。以起行日期申报吏部。若借端观望,迟延不行,或枉道归里,诈称中途患病者,该督抚查明题参,本官黜革。或上司乘隙借端,勒掯迟延者,督抚指参,降二级调用。或任内果有钱粮盗案未结,而道府厅官不报者,亦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凡在外大小各衙门,有侵欺钱粮,婪赃之衙役,遇
赦免罪后,复入原衙门,或别衙门应役者,除死罪
外,将本犯佥妻流徙宁古塔。其收用之官,以知情纵令论革职。若事经首发,该督抚不行纠参者,降一级留任。如不系本官任内革役,未经查出收用者,本官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又覆准侵欺钱粮婪赃衙役,遇
赦援免后,仍入衙门应役者,除死罪外,流徙宁古
塔。
又覆准凡侵盗钱粮,赃重罪至死者,照例正法。所侵钱粮,勒限一年追完。如不完,将妻及未分家之子并家口财产入官。其流罪以下所侵钱粮,限六个月追完。如不完,将本犯并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尚阳堡,家口财产变价入官。若此等人犯遇
赦免罪,追赃者,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内不能完者,
将本犯及妻并未分家之子,仍分别入官、流徙。又题准喇嘛等出使向达赖喇嘛处,擅带彼处喇嘛、班第来者,从重治罪。
又题准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杀仇杀论。
又题准天津大沽盐船出口,巡盐御史印给号票,填明人数,地方防汛官查验放行。如无印票,及人数不符,并夹带违禁货物者,挐获治罪。地方文武官疏纵者,照所定出境例处分。
又题准直省民人,违禁贩马,或私作马牙,被人出首者,价银给出首之人,马匹入官。其失察之州县官,罚俸一年。典史、吏目、驿丞等官,罚俸六个月。知府、同知、道官,亦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偷采人参之铺头,拟绞监候。出财招集多人偷采者,照为首例,处死。牲畜等物一并入官。
又议准初次叩
阍,涉虚者,罚银七十两。先经审虚,复称冤抑,叩阍者,降二级调用。
又覆准官员在通政司,登闻鼓,衙门将已经具告审结之事,复称冤枉具告者,仍准察审。果无冤枉,具告官降一级调用。若干原词外,捏造言语,妄生枝节,具告审虚者,加等治罪。
又题准八旗官员,有以迁葬修坟,或扶柩吊问等事请假者,酌定限期,给与路引。违限者,酌量议处。
又议准各

坛庙城垣衙门等处,遇有损坏,该管官即行具报。如违
玩不报,以致盗失砖石木植等物,将该管官题参议处。
又议准按察司承问事件,一年内舛错二三次
者,罚俸三个月。四五六次者,罚俸六个月。七八九次者,罚俸九个月。十次至十二次者,罚俸一年。十三次至十五次者,降一级调用。十六七次者,降二级调用。十八九次者,降三级调用。二十次以上者,革职。
又覆准凡邪教惑众,在
京行五城御史,在外行督抚,转行文武各地方官,
严禁查拿。如不行查禁,督抚等徇庇不参,事发,在内该管官,每案罚俸三个月。在外州县官,降二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
又题准直隶举人,责成顺天等府起送。各省举人,责成该布政司起送。除欠粮缘事,已经革黜,及现在议处未结,与罚科丁忧患病等项,确察不送外。其应会试举人,于会试年前,详察造册,限十一月内送部。举人等仍逐名给文,于会试年前十一月初一日起,至会试年正月初十日止,赴部投文。如过期投文者,不准收试。该地方官,不照定限送部,并迟误给文者,礼部指名题参。
又题准擅以甲胄、弓矢、兵器卖与喀尔喀、厄鲁忒等,及给亲戚者,王等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若系庶人为首者,绞,家产牲畜籍没。从者,各鞭一百,罚二九,半给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许出户。蒙古人来京,不向本院说明,私买兵器带往者,王等罚三九,台吉、塔布囊、都统、副都统、参领、护卫官各罚一九,庶人鞭八十。
又题准丁父母忧者,开明是否嫡亲父母,及有无恩养过继。为祖承重者,亦开明是否嫡长孙,有无伯父及伯父之子。或疏咨结状互异,混呈出结,代报各官,俱罚俸六个月。
又覆准五城司坊及巡捕三营官,查各该管地方,有无业游手来历不明之人,即送该城钉回原籍。仍查明犯事离籍情由拟罪。如该管官不行拿送,别经查出者,听该部议处。总甲等并容留居住之房主,俱责三十板。各都统并步兵总尉,严饬各该旗下佐领,并各府佐领,责令骁骑校、包衣大、拨什库,详查佐领下人,有将房屋招人赁住者,查明来历,并有保人,方许居住。若有恶棍不务本业,生事行诈者,查出送部,审实,依光棍定例治罪。该地方官役不行拿送,别经发觉者,照例分别议处。
又题准众人为夥盗,劫喀尔喀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数赔还外,共罚给一九,所馀家产、妻子入官。若喀尔喀人,将失物多捏谎报,令其为首人立誓。若立誓,照数赔给。不立誓,止照现在之数赔给。若喀尔喀人为夥盗,劫内地马匹等物者,为首之人斩,二人斩一人,馀各鞭一百,罚该管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