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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
 第四十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二十六
皇清順治一則 律例一〉
祥刑典第四十卷
律令部彙考二十六
皇清
公元1646年
順治三年五月,始頒
大清律
翰林史院掌院大學士〈臣〉剛林謹題,為清律,奉
審校〈臣〉考訂已完,恭請
聖裁頒布以昭法守事:前刑部尚書達海等,屢遵明旨纂修清律
刑部侍郎党崇雅啟心郎額兒革
兔,率同壹其庫、耿愛、額記庫課羅科、烏黑能、員外柯士芳、許弘祚、宋調元,將前書纂完,隨送到院,該〈臣〉范文程〈臣〉剛林〈臣〉祁克格、〈臣〉馮銓〈臣〉洪承疇〈臣〉甯完我刑部啟心郎額兒革兔裁議已定
又該刑部侍郎提橋房可壯再四詳核率同啟心白色純周天成郎中、張毓中、宋炳夏之中蕭應聘、宋從心、周璜、段騰藻、毛永齡、韓養醇、員外郎王鳳林司務周再勳、傅作衡,逐篇磨勘尚書達海督令員外郎金燦繕寫進呈
皇上惟恐一有未當不便遵行,仍命〈臣〉范文程〈臣〉
林、〈臣〉祁克格、〈臣〉馮銓〈臣〉甯完我〈臣〉宋權,再加審定斟酌滿漢,務合時宜
〈臣〉等謹同學士蔣元恆、督額記庫課羅科、亢得時能兔、他其哈封、沙爾杜及刑部郎中宋炳、張毓中,逐款繙閱校正,他其哈封嗔打紅、筆帖式哈封、莽計兔、筆帖式戴陽、阿年哈等繕寫完畢,仍發刑部隨該侍郎房可壯員外郎王鳳林司務傅作衡等對閱,隨付郎中韓養醇、員外郎金燦訂刻。
今已告竣
〈臣〉等謹將刊完大清律集解附例》拾卷,具疏奏伏,乞
聖鑒裁定頒行中外,庶法守昭明臣民永知遵守矣。
為此具本謹題
旨。
聖旨:是。
大清律頒行
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序》
朕惟
太祖
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
大辟之外惟有鞭笞
仰荷天休撫臨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
每遇奏讞輕重
入,頗煩擬議
律例未定有司無所稟承
敕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
書成,奏進。
再三覆閱,仍命內院諸臣,校訂妥確,乃允刊布
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
內外有司官吏,敬此成憲,勿得任意低昂
務使百官萬民,畏名義重犯法,冀幾刑措之風,以昭我
祖宗好生之德子孫臣民,其世世守之。
大清律·總目名例律
吏律 職制 公式
戶律 戶役 田宅 婚姻 倉庫 課程錢債 市廛
禮律 祭祀 儀制
兵律 宮衛 軍政 關津 廄牧 郵驛刑律 賊盜 人命 鬥毆 罵詈 訴訟受贓 詐偽 犯姦 雜犯 捕亡 斷獄工律 營造 河防
例分八字之義:以、准、皆、各、其、及、即、若。
以者,與真犯同。
謂如監守貿易官物無異真盜,以枉法論,以盜論,除名刺字,罪至斬絞,並全科
准者,與真犯有間
謂如枉法,准盜論,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皆者,不分首從一等科罪
謂如監臨主守職役同情盜所監守官物,併贓滿數,皆斬之類。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
謂如諸色人匠,撥赴內府工作
若不親自應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類。
其者,變於先意
謂如八議罪犯,先奏請議,其犯十惡不用此律之類。
及者,事情連後。
謂如彼此俱罪之贓,及應禁之物,則沒官之類。
即者,意盡而復明
謂如犯罪事發在逃者,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類。
若者,文雖殊而會上意。
謂如犯罪時,未老疾,事發時,老疾,以老疾論。
若在徒年限老疾者,亦如之之類。
附六贓:
監守盜贓一兩以下,杖八十。
一兩二兩五錢,杖九十。
五兩,杖一百。
七兩五錢,徒一年,杖六十。
一十兩,徒一年半,杖七十。
一十二兩五錢,徒二年,杖八十。
一十五兩,徒二年半,杖九十。
一十七兩五錢,徒三年,杖一百。
二十兩,流二千里,杖一百。
二十五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十兩,流三千里,杖一百。
四十兩,斬。
常人盜枉 法〉贓,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徒一年,杖六十。
二十五兩,徒一年半,杖七十。
三十兩,徒二年,杖八十。
三十五兩,徒二年半,杖九十。
四十兩,徒三年,杖一百。
四十五兩,流二千里,杖一百。
五十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五十五兩,流三千里,杖一百。
八十兩,絞。
〈竊 盜不枉法贓:一兩以下,杖六十。
十兩,杖七十。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
五十兩,徒一年,杖六十。
六十兩,徒一年半,杖七十。
七十兩,徒二年,杖八十。
八十兩,徒二年半,杖九十。
九十兩,徒三年,杖一百。
一百兩,流二千里,杖一百。
一百一十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一百二十兩,流三千里,杖一百。
一百二十兩以上,真絞。
坐贓一兩以下,笞二十。
一兩至一十兩,笞三十。
二十兩,笞四十。
三十兩,笞五十。
四十兩,杖六十。
五十兩,杖七十。
六十兩,杖八十。
七十兩,杖九十。
八十兩,杖一百。
一百兩,徒一年,杖六十。
二百兩,徒一年半,杖七十。
三百兩,徒二年,杖八十。
四百兩,徒二年半,杖九十。
五百兩,徒三年,杖一百。
附納贖例〈在 老疾收贖等罪京 俱照外贖例依律決配:笞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以上的決一年以下,民擺站,軍瞭哨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年五年
公元1647年
做工:笞一十,做工一個月,折銀三錢
笞二十,做工一個半月,折銀四錢五分
笞三十,做工二個月,折銀六錢
笞四十,做工二個半月,折銀七錢五分
笞五十,做工三個月,折銀九錢
杖六十,做工四個月,折銀一兩二錢
杖七十,做工四個半月,折銀一兩三錢五分
杖八十,做工五個月,折銀一兩五錢
杖九十,做工五個半月,折銀一兩六錢五分
杖一百,做工六個月,折銀一兩八錢
一年,折銀三兩六錢
一年半,折銀五兩四錢
二年,折銀七兩二錢
二年半,折銀九兩
三年,折銀十兩八錢
四年,折銀十四兩四錢
五年,折銀十八兩。
公元1648年
囚糧:笞一十,運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
笞二十,運米一石,折銀五錢
笞三十,運米一石五斗,折銀七錢五分
笞四十,運米二石,折銀一兩
笞五十,運米二石五斗,折銀一兩二錢五分
杖六十,運米六石,折銀三兩整。
杖七十,運米七石,折銀三兩五錢
杖八十,運米八石,折銀四兩
杖九十,運米九石,折銀四兩五錢
杖一百,運米十石,折銀五兩
一年,運米十五石,折銀七兩五錢
一年半,運米二十石,折銀十兩
二年,運米二十五石,折銀十二兩五錢
二年半,運米三十石,折銀十五兩。
三年,運米三十五石,折銀十七兩五錢
徒四年,運米四十石,折銀二十兩。
五年,運米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
運灰:笞一十,運灰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
笞二十,運灰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八錢九分
笞三十,運灰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五錢二分
笞四十,運灰三千斤,折銀三兩一錢五分
笞五十,運灰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
杖六十,運灰四千二百斤,折銀四兩四錢一分
杖七十,運灰四千八百斤,折銀五兩四分
杖八十,運灰五千四百斤,折銀五兩六錢七分
杖九十,運灰六千斤,折銀六兩三錢
杖一百,運灰六千六百斤,折銀六兩九錢三分
一年,運灰一萬二千斤,折銀十二兩六錢
一年半,運灰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八兩九錢
二年,運灰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五兩二錢
二年半,運灰三萬斤,折銀三十一兩五錢
三年,運灰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
徒四年,運灰四萬八千斤,折銀五十兩四錢
五年,運灰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
運磚:笞一十,運磚七十個,折銀九錢一分
笞二十,運磚一百五個,折銀一兩三錢六分五釐
三十,運磚一百四十個,折銀一兩八錢二分
笞四十,運磚一百七十五個,折銀二兩二錢七分五釐
笞五十,運磚二百一十個,折銀二兩七錢三分
杖六十,運磚二百四十五個,折銀三兩一錢八分五釐
杖七十,運磚二百八十個,折銀三兩六錢四分
杖八十,運磚三百一十五個,折銀四兩九分五釐
杖九十,運磚三百五十個,折銀四兩五錢五分
杖一百,運磚三百八十五個,折銀五兩五釐
一年,運磚六百個,折銀七兩八錢
一年半,運磚九百個,折銀十一兩七錢。
二年,運磚一千二百個,折銀十五兩六錢
二年半,運磚一千五百個,折銀十九兩五錢
三年,運磚一千八百個,折銀二十三兩四錢
徒四年,運磚二千四百個,折銀三十一兩二錢
五年,運磚三千個,折銀三十九兩。
運水和炭:笞一十,運水和炭二百斤,折銀四錢
笞二十,和炭三百斤,折銀六錢
笞三十,和炭四百斤,折銀八錢
笞四十,和炭五百斤,折銀一兩
笞五十,和炭六百斤,折銀一兩二錢
杖六十,和炭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四錢四分
杖七十,和炭八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六錢四分
杖八十,和炭九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四分
杖九十,和炭一千二十斤,折銀二兩四分
杖一百,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二錢四分
一年,和炭一千七百斤,折銀三兩四錢
一年半,和炭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銀五兩一錢
二年,和炭三千四百斤,折銀六兩八錢
二年半,和炭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銀八兩五錢
三年,和炭五千一百斤,折銀十兩二錢
徒四年,和炭六千八百斤,折銀十三兩六錢
五年,和炭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
運碎磚:笞一十,運碎磚二千八百斤。
笞二十,運碎磚四千二百斤。
笞三十,運碎磚五千六百斤。
笞四十,運碎磚七千斤。
笞五十,運碎磚八千四百斤。
杖六十,運碎磚九千八百斤。
杖七十,運碎磚一萬一千二百斤。
杖八十,運碎磚一萬二千六百斤。
杖九十,運碎磚一萬四千斤。
杖一百,運碎磚一萬五千四百斤。
一年,運碎磚二萬四千斤。
一年半,運碎磚三萬六千斤。
二年,運碎磚四萬八千斤。
二年半,運碎磚六萬斤。
三年,運碎磚七萬二千斤。
徒四年,運碎磚八萬四千斤。
五年,運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
運石:笞一十,運石一千二百斤。
笞二十,運石一千八百斤。
笞三十,運石二千四百斤。
笞四十,運石三千斤。
笞五十,運石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運石四千二百斤。
杖七十,運石四千八百斤。
杖八十,運石五千四百斤。
杖九十,運石六千斤。
杖一百,運石六千六百斤。
一年,運石一萬二千斤。
一年半,運石一萬八千斤。
二年,運石二萬四千斤。
二年半,運石三萬斤。
三年,運石三萬六千斤。
徒四年,運石四萬二千斤。
五年,運石六萬四千一百斤。
軍職立功每年納米十石定例俱納本色不許折銀。
在外納贖諸例
例笞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總徒四年、雜犯五年、絞、斬、過失殺。
無力依律決配:笞一十、〈杖之小者〉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杖之大者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以上的決一年以下擺站,軍瞭哨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總徒四年、雜犯五年
軍職立功年滿有力納米,俱復職帶俸差操
有力照例贖罪,折銀上庫,折穀上倉,每穀一石折米五斗,每米一石折銀五錢
笞一十,贖銀二錢五分,如納米五斗,如穀一石
笞二十,贖銀五錢
如納米一石,如穀二石
笞三十,贖銀七錢五分
如納米一石五斗,如穀三石
笞四十,贖銀一兩
如納米二石,如穀四石
笞五十,贖銀一兩二錢五分
如納米二石五斗,如穀五石
杖六十,贖銀三兩
如納米六石,如穀一十二石。
杖七十,贖銀三兩五錢
如納米七石,如穀十四石。
杖八十,贖銀四兩
如納米八石,如穀十六石。
杖九十,贖銀四兩五錢
如納米九石,如穀十八石。
杖一百,贖銀五兩
如納米十石,如穀二十石。
一年贖銀七兩五錢
如納米十五石,如穀三十石。
一年半,贖銀十兩
如納米二十石,如穀四十石。
二年贖銀十二兩五錢
如納米二十五石,如穀五十石。
二年半,贖銀十五兩。
如納米三十石,如穀六十石。
三年贖銀十七兩五錢
如納米
三十五石,如穀七十石。
總徒四年,贖銀二十兩。
如納米四十石,如穀八十石。
雜犯五年贖銀二十五兩。
如納米五十石,如穀一百石。
有力納工價,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
笞一十,贖銀三錢
笞二十,贖銀四錢五分
笞三十,贖銀六錢
笞四十,贖銀七錢五分
笞五十,贖銀九錢
杖六十,贖銀一兩二錢
杖七十,贖銀一兩三錢五分
杖八十,贖銀一兩五錢
杖九十,贖銀一兩六錢五分
杖一百,贖銀一兩八錢
一年贖銀三兩六錢
一年半,贖銀五兩四錢
二年贖銀七兩二錢
二年半,贖銀九兩
三年贖銀一十兩零八錢
總徒四年,贖銀十四兩四錢
雜犯五年贖銀一十八兩。
收贖老幼廢疾工役樂戶婦人折杖收贖律:笞一十,贖銀七釐五毫。
笞二十,贖銀一分五釐
笞三十,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笞四十,贖銀三分
笞五十,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杖六十,贖銀四分五釐
杖七十,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杖八十,贖銀六分
杖九十,贖銀六分七釐五毫。
杖一百,贖銀七分五釐
一年贖銀一錢五分
一年半,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
二年贖銀二錢二分五釐
二年半,贖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
三年贖銀三錢
流二千里,贖銀三錢七分五釐
流二千五百里,贖銀四錢一分二釐五毫。
流三千里,贖銀四錢五分
總徒四年,遷徙准徒二年贖罪四錢五分
絞斬,贖銀五錢二分五釐
贖罪軍職正妻、例難的決婦人有力者:笞一十,贖銀一錢
笞二十,贖銀二錢
笞三十,贖銀三錢
笞四十,贖銀四錢
笞五十,贖銀五錢
杖六十,贖銀六錢
杖七十,贖銀七錢。
杖八十,贖銀八錢
杖九十,贖銀九錢
杖一百,贖銀一兩
婦人餘罪收贖例并誣輕為重者:徒一年,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
其二十餘罪,折銀七分五釐
一年半,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
其四十餘罪,折銀一錢一分二釐五毫。
二年,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
其六十餘罪,折銀一錢五分
二年半,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
其八十餘罪,折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
三年,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
其一百餘罪,折銀二錢二分五釐
流二千里,該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
其一百二十餘罪,折銀三錢
流二千五百里,該折杖二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
其一百四十餘罪,折銀三錢三分七釐五毫。
流三千里,該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
一百六十餘罪,折銀三錢七分五釐
絞斬,除贖正罪一兩外,餘罪折銀四錢五釐
贖銅,非奉
旨,於各布政使衙門鑄錢者,不許擅贖。
取罪,每笞
一十,贖銅半斤,每銅一斤折銀五分
每杖一十,贖銅一斤,每銅一斤折銀五分
一年贖銅一百二十斤。
雜犯再犯,又贖銀七分五釐
一年半,贖銅一百四十斤。
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一分二釐五毫。
二年贖銅一百六十斤。
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五分
二年半,贖銅一百八十斤。
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
三年贖銅二百斤。
雜犯再犯,又贖銀二錢二分五釐
流二千里,贖銅二百二十斤。
流二千五百里,贖銅二百四十斤。
流三千里,贖銅二百六十斤。
總徒四年,已徒犯徒遇例減一等雜犯五年再犯贖銀四錢五分
過失殺,依律收贖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被殺之家營葬領狀
限內老疾收贖
一年,杖六十:凡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計贖銀一錢五分
除已受杖六十,准去四分五釐,剩徒一年,該贖銀一錢五釐
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八釐七毫五忽。
如已一月,准贖八釐七毫五忽外,未役十一個月,該收贖九分六釐二毫五忽。
一年半,杖七十: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計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
除受杖七十,准去五分二釐五毫,剩徒一年半,該贖銀一錢三分五釐
計算每徒一月贖銀七釐五毫。
如已一月,准贖徒銀七釐五毫外,未役一十七個月,該收贖一錢二分七釐五毫。
二年,杖八十:凡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計贖銀二錢二分五釐
除已受杖八十,准去六分,剩徒二年,該贖銀一錢六分五釐
計算每徒
一月贖銀六釐七毫五忽。
如已一月,准贖徒錢六釐七毫五忽外,未役二十三個月,該收贖一錢四分五釐六忽
二年半,杖九十: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
除已受杖九十,准去六分七釐五毫,剩徒二年半,該贖銀一錢九分五釐
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四毫六忽
如已一月,准贖徒銀六釐四毫六忽外。
未役二十九個月,該收贖一錢九分七釐一毫四忽。
三年,杖一百:凡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計贖銀三錢
除已受杖一百,准去七分五釐,剩徒三年,該贖銀二錢二分五釐
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三毫
如已一月,准贖徒銀六釐三毫外,未役三十五個月,該收贖二錢二分
此凡各受杖贖銀計算無異,惟已役徒一月,有八釐七毫五忽者,七釐五毫者,六釐七毫五忽者,六釐四毫六忽者,六釐三毫者。
不同,何也。
蓋徒之全贖原有差等也。
附誣輕為重收贖:
凡誣輕為重,如告人一百杖,內止四十杖得實,所誣六十杖,被誣之人已經受決,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不准贖銀
未決方准照後收贖
笞一十,杖之小者,每一十贖銀七釐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笞二十、
笞三十:如告人笞三十內,止一得實,所剩誣二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二十。
未決,准贖銀一分五釐
笞四十:如告人笞四十內,止一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
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笞五十:如告人笞五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
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杖六十:如告人杖六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
未決,准贖銀三分
杖七十:如告人杖七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
未決,准贖銀三分
杖八十:如告人杖八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
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杖九十,如告人杖九十內,止四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
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杖一百:如告人杖一百內,止四十得實,所剩誣六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
未決,准贖銀四分五釐
一年、杖六十: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止杖五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
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一年半、杖七十: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內,止杖七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
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二年、杖八十: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
未決,徒二年折杖八十,准贖銀六分
二年半、杖九十: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
未決,徒二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准贖銀七分五釐
三年、杖一百: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
未決,徒三年折杖一百,并剩杖共一百二十,仍實杖一百,餘二十杖方准贖銀一分五釐
流二千里、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一等折杖二十,共二百二十。
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四年內,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實,被誣人若經已決,告誣者,除告實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必全抵。
未決,除告實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准收贖七分五釐
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二等折杖四十共二百四十。
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准徒四年內,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實,被誣人若經已決,告誣者,除告實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必全抵。
未決,除告實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准收贖一分五釐
流三千里、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三等折杖六十,共二百六十。
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內,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是實。
被誣人若經已決,除告實外,務必全抵徒一年
未決,除告實杖一百、流二千里,共折杖二百二十外,剩杖四十,該贖銀三分
三流雖同准徒四年,必以一年為剩罪。
此贖與老幼婦人收贖不同,彼徒流皆直照徒年限收贖,此徒流折杖照杖收贖
誣告收贖,舊依《唐律疏議》前後參差閱者,多有不明,今特改正
五刑
笞刑五: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笞者,謂人有輕罪,用小荊杖決打,自一十至五十,為五等
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杖者,謂人犯罪,用大荊杖決打,自六十至一百,為五等
亦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徒刑五:一年,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徒者,謂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鹽炒鐵一應用力辛苦之事。
一年三年,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一等加減
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流去遠方終身不得還鄉
自二千里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
死刑二:絞,全其肢體
斬,身首異處
刑之極者。
遷徙,謂遷離鄉土一千里之外
獄具
笞:杖之小者,大頭二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長三尺五寸,以小荊條為之。
須削去節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觔膠諸物裝釘
應決者,用小頭臀受。
杖:大頭三分二釐小頭二分二釐長三尺五寸,以大荊條為之。
亦須削去節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觔膠諸物裝釘
應決者,用小頭臀受。
訊杖大頭四分五釐小頭三分五釐長三尺五寸,亦以荊杖為之。
其犯重罪,贓證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
臀腿受。
枷:長五尺五寸,頭闊一尺五寸以乾木為之。
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長短輕重刻誌其上。
杻:長一尺六寸,厚一寸以乾木為之。
子犯死罪者,用杻。
流罪以下婦人死罪者,不用
鐵索:長一丈,以鐵為之。
輕罪人用。
連環重三斤,以鐵為之。
徒罪者,帶鐐工作
喪服總制
斬衰三年,用至麤麻布為之,不縫下邊
齊衰三年杖期〈即一年不杖期〈亦一年五月三月用稍麤麻布為之,縫下邊
大功九月,用麤熟布為之。
小功五月,用稍麤熟布為之。
緦麻三月,用稍細熟布為之。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制: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太太婆,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齊衰五月
族曾祖父母,謂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太伯婆、太叔公太叔婆,緦麻
曾祖姑,謂曾祖姊妹,即太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祖父母,即公婆齊衰不杖期
伯叔祖父母,謂祖之親兄弟及妻,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小功
祖祖姑,謂祖之親姊妹,即姑婆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族伯祖父母,謂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公之伯叔兄弟緦麻
族祖姑,謂祖之同堂姊妹,即公之伯叔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父母斬衰三年
伯叔父母,謂父之親兄弟及妻,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期年
姑,謂父之親姊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伯叔父母,謂父之伯叔兄弟及妻,小功
堂姑,謂父之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族伯叔父母,謂父之再從兄弟及妻,即父同曾祖兄弟緦麻
族姑,謂父之再從姊妹,即父同曾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己身
兄弟,謂己之親兄弟期年
兄弟妻,小功
姊妹,謂己之親妹姊,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堂兄弟,謂己同祖伯叔兄弟大功
堂兄弟妻,緦麻
堂姊妹,謂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功
再從兄弟,謂父伯叔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小功
再從兄弟妻,無服
從姊妹,謂父之伯叔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族兄弟,謂三從兄弟,即同高祖兄弟緦麻
族兄弟妻,無服
姊妹,謂三從姊妹,即同高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長子期年
長子婦,期年
眾子期年
眾子婦,大功
姪,謂兄弟之子期年
姪婦大功
姪女,謂兄弟之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堂姪,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子小功
堂姪婦,緦麻
堂姪女,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再從姪,謂再從兄之子,即同曾祖兄弟之子緦麻
再從姪婦,無服
再從姪女,謂再從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兄弟之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嫡孫期年
嫡孫婦,小功
眾孫大功
眾孫婦,緦麻
姪孫,謂兄弟之孫,小功
姪孫婦緦麻
姪孫女,謂兄弟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姪孫,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緦麻
姪孫婦無服
姪孫女,謂同祖伯叔兄弟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曾孫,謂孫之子緦麻
曾孫婦,無服
姪孫,謂兄弟曾孫緦麻
姪孫婦無服
姪孫女,謂兄弟曾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元孫,謂曾孫之子緦麻
孫婦無服
嫡孫父卒,為祖父母承重服,斬衰三年
若為高祖父承重服,亦同。
祖在,為祖母,止服杖期
姑姊妹女及孫女在室或已嫁,被出歸服,並與男子同出嫁,而無夫與子者,為兄弟姊妹及姪,皆不杖期
凡男為人後者,為本生親屬孝服皆降一等
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父母報服同。
凡同五世祖族屬,在緦麻絕服之外,皆為袒免
親遇喪葬,則服素服尺布纏頭
妻為夫族服制
高祖父母,緦麻
曾祖父母,緦麻
族曾祖父母,無服
曾祖姑,無服
祖父母,即夫之公婆大功
伯叔祖父母,即夫之伯公伯婆叔公叔婆緦麻
祖姑,即夫之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族伯祖父母無服
夫堂祖姑無服
舅姑,即公即婆,斬衰三年
伯叔父母,即夫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大功
夫親姑,即夫之姑,小功
夫堂伯叔父母緦麻
夫堂姑,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族伯叔父母,無服
夫族姑,無服
妻為夫,斬衰三年
夫為妻,齊衰杖期
父母在,不杖。
夫兄弟及妻,即夫兄曰伯,夫弟曰叔,小功
姊妹,即姑,小功
堂兄弟及妻,緦麻
堂姊妹緦麻
再從兄弟,無服
夫再從姊妹無服
族兄弟無服
夫族姊妹無服
長子期年
長子婦,期年
眾子期年
眾子婦,大功
夫姪,期年
姪婦大功
姪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堂姪小功
堂姪婦,緦麻
堂姪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再從姪緦麻
再從姪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孫,大功
孫婦緦麻
姪孫小功
姪孫婦緦麻
姪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姪孫,緦麻
夫堂姪孫女緦麻
曾孫緦麻
夫曾姪孫緦麻
夫曾姪孫女緦麻
元孫緦麻
夫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承重者,並從夫服。
為人後,其妻為本生舅姑大功
妾為家長服制
家長父母期年
家長斬衰三年
正妻期年
家長長子期年
眾子期年
為其子,期年
出嫁女為本宗降服制: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太太婆,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齊衰五月
祖父母,即公婆期年
兄弟,即伯公叔公緦麻
姊妹,即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父母期年
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大功
姊妹,即姑,大功
堂兄弟,即父之伯叔兄弟緦麻
堂姊妹,即父之伯叔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己身
兄弟大功
姊妹大功
堂兄弟,即同祖伯叔兄弟小功
堂姊妹,即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兄弟子,即姪,大功
兄弟女,即姪女大功
堂姪,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子緦麻
堂姪女,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女,緦麻
外親服制
祖父母,即母之公婆無服
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小功
母之兄弟,即舅,小功
母之姊妹,即姨,小功
己身
之子,謂之內兄弟,即姑舅兄弟緦麻
兩姨之子,即兩姨兄弟緦麻
堂舅之子無服
堂姨之子無服
之子,謂之表兄弟,即姑舅兄弟緦麻
舅之孫,無服
姨之孫,無服
姑之孫,無服
妻親服制
祖父母,即妻之公婆無服
父母,即丈人丈母緦麻
伯叔無服
妻之姑,無服
己身為婿,緦麻
兄弟,及婦即舅、舅母無服
妻之姊妹,即姨,無服
外祖父母,即妻外公外婆無服
之子外孫緦麻
姊妹子,無服
女之孫,無服
三父八母服制
同居繼父,兩無,大功
親謂繼父無子,己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期年
兩有大功
親謂繼父子孫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類,齊衰三月
不同繼父,先曾與繼父同居,今不同居齊衰三月
自來不曾隨母與繼父同居無服
繼母嫁,謂父死繼母再嫁他人,隨去者,齊衰杖期
嫡母,謂妾生子,稱父之正妻斬衰三年
繼母,謂父娶後妻斬衰三年
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斬衰三年
慈母,謂所生母死,父令別妾撫育者,斬衰三年
嫁母,謂親母因父死,再嫁他人,齊衰杖期。
出母,謂親母被父出,齊衰杖期。
庶母,謂父有子妾,嫡子眾子衰杖期,所生斬衰三年
乳母,謂父妾乳哺者,即奶母緦麻
服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女在室并已許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
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母,子之妻同。
繼母,父之後妻。
慈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
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即為人後者之所後母也。
庶子所生母,為嫡母
庶子之妻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
為人後者之妻同。
嫡孫祖父母承重高曾承重同。
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衰杖期:
嫡子眾子庶母
嫡子眾子之妻同。
庶母,父妾之有子者。
父妾無子,不得以母稱矣。
子為嫁母親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為出母親生母為父所出者。
夫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嫡長子,及嫡長子之妻,及眾子,及女在室,及子為人後者。
繼母長子眾子
前夫之子繼母改嫁于人,為改嫁繼母
姪為伯叔父母,父之親兄弟及父親兄弟之妻也。
為己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在室者。
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
出嫁,為本宗父母
在室,及雖適人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姪與姪女在室者。
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正妻
妾為家長父母
妾為家長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同居繼父而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曾祖父母,曾孫女同。
齊衰三月
元孫高祖父母,元孫女同。
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自來不曾同居者,無服
同居繼父,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
祖為眾孫孫女在室同。
祖母眾孫嫡孫
父母眾子婦,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姪婦姪女出嫁者,姪婦兄弟子之妻也。
姪女兄弟之女也。
妻為夫之祖父母
妻為夫之伯叔父母
為人後者,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
為人後,則於本生親屬服,皆降一等
為人後,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
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親姊妹也。
為己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為本宗兄弟兄弟之子
出嫁女,為本宗姑、姊妹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伯叔祖父母,祖之親兄弟
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再從兄弟及從姊妹在室者。
為同堂姊妹出嫁者。
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從祖姑在室者,即祖之親姊妹
為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兄弟之妻。
祖為嫡孫之婦。
兄弟之孫及兄弟孫女在室者。
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為母之兄弟姊妹
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姊妹之子外甥
婦為夫兄弟之孫,即姪孫
夫兄弟孫女在室者,即姪孫女
婦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婦為夫兄弟夫兄弟之妻。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出嫁,為本宗堂兄弟堂姊妹在室者。
為人後者,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緦麻三月
祖為眾孫婦。
曾祖父母為曾孫元孫同。
祖母嫡孫眾孫婦。
乳母
族曾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曾祖兄弟之妻。
族伯叔父母,即父再從兄弟及再從兄弟之妻。
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己三從兄弟姊妹所與高祖者。
為族曾祖在室者,即曾祖姊妹
族祖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為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從姊妹
族伯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同堂兄弟妻。
兄弟曾孫兄弟曾孫在室者。
兄弟孫女出嫁者。
同堂兄弟之孫及同堂兄弟孫女在室者。
再從兄之子及女在室者。
從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從姊妹出嫁者。
從祖姑,即祖之親姊妹
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為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為舅之子,即母兄之子
兩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為妻之父母
為婿。
外孫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兄弟孫之妻,即姪孫之妻。
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姪之妻。
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高曾祖父母
婦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從祖姑在室者。
婦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
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婦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再從兄之子在室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姪婦。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及孫女在室者。
婦為夫兄弟孫之妻,即姪孫之妻。
婦為夫兄弟孫女出嫁者。
婦為夫兄弟曾孫即曾姪孫,女同。
出嫁本宗伯叔祖父母從祖姑在室者。
出嫁,為本宗再從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出嫁,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