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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二十八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十四
明〈洪武十则 惠宗建文一则 成祖永乐十六则 仁宗弘熙一则 宣宗宣德十则 英宗正统十五则 代宗景泰七则 英宗天顺七则〉
明〈洪武十则 惠宗建文一则 成祖永乐十六则 仁宗弘熙一则 宣宗宣德十则 英宗正统十五则 代宗景泰七则 英宗天顺七则〉
祥刑典第二十八卷
律令部汇考十四
明洪武二十一年,令逆党止没其赀产丁口。又令农民懒惰,老人不督责者,制罪。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一年,令谋逆、奸党、造伪钞等项,没其赀产丁口,其馀止收赀产,仍以农器耕牛还之。又令河南、山东农民中,有等懒惰,不肯勤务农业,朝廷已尝差人督并耕种。今出号令,此后止是各该里分老人勤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若有懒惰不下田者,许老人责决,务要严切督,并见丁著业,毋容惰夫游食。若是老人不肯勤督,农民穷窘,为非犯法,到官,本乡老人有罪。
洪武二十二年八月,更定律令。是年,令边塞官军交通外境及私市者,坐罪全家。令各处逃军隐藏转送者,全家充军。官吏纵容者,处死。又定社祭会饮图式,不遵者,以违制论。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二年八月,更定《大明律》。
又令守禦边塞官军,不得与外夷交通。如有假公事出境交通,及私市易者,全家坐罪。
又令各处逃军,能擒获一名者,赏钞三十锭。隐藏出首者,二十锭。见在军知而首者,十锭。为事充军逃回捕获者,五锭。隐藏及转送者,全家发金齿充军。逃军自首者,免罪,复役。官吏不即起送,纵容害民者,处死。又再定图式,凡良民中,年高有德,无公私过犯者,自为一席,坐于上等。有因户役差税迟误,及曾犯公杖、私笞、招犯在官者,又为一席,叙坐中门之外。其曾犯奸盗、诈伪、说事过钱、起灭词讼、蠹政害民、排陷官长及一应私杖徒流重罪者,又为一席,序坐于东门之内。执壶供事,各用本等之家子弟,务要分别三等坐次,善恶不许混淆。其所行仪注并依原颁定式。如有不遵图序坐,及有过之人不行赴饮者,以违制论。洪武二十三年,令死罪运米北边。又榜谕税课司,侵欺巡拦者,重罪。
按《明会典》:凡纳运米谷,洪武二十三年,令罪囚运米赎罪,除十恶并杀人者论死,馀死罪运米北边。力不及者,或二人并力运纳。
又榜谕各处税课司局,巡拦令计所办额课,日逐巡办,收于司局,按季交与官攒,出给印信收票。不许官攒侵欺,致令巡拦陪纳。违者重罪。
洪武二十四年,议准诸司不守成法,依律治罪。奏准攒造黄册官吏,故行刁蹬,及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处以极刑。令生员民间习读大诰律令,妄生异议者,极刑不赦。又令妄假仙佛名号,私造符箓,及不并居宽大寺观,杂处于外者,流以重罪。奏准岁贡不中者,有司学官照例论罪,生员充吏。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四年,议准在外诸司,有不守成法,泛滥给驿者,依变乱成法律治罪。
又奏准攒造黄册格式,有司先将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与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本县官吏将册比照先次原造黄册查算,如人口有增,即为作数,其田地等项,买者从其增添,卖者准其过割,务不失原额。排年里长仍照黄册内原定人户,应当设有消乏,许于一百户内,选丁粮近上者补充。图内有事故户绝者,于畸零内补辏。如无畸零,方许于邻图人户内拨补。其上中下三等人户,亦照原定编排,不许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验其丁产,从公定夺。仍于各文册前面,本县照依式样类总填图。所在有司官吏里甲,敢有团局造册,科敛害民,或将各处写到如式无差文册,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许老人指实,连册,绑缚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处斩。若顽民妆诬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影射,减除粮额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又令生员熟读大诰律令,岁贡时出题试之。民间习读大诰子弟,亦令读律。又令教官人等,务要依先圣先贤格言,教诲后进,使之成材,以备任用。敢有妄生异议,瞽惑后生,乖其良心者,诛其本身,全家迁发化外。
又令佛经番译已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亦不拜奏青词,各遵颁降科仪。民有效瑜珈教,称为善友、假张真人名号,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罪。
又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居,不许杂处于外。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愿还俗者,听。
又奏准岁贡不中者,有司官任及三年者,照例论罪。二年者,住俸半年。一年者,住俸三个月。学官无分久近,照例责罚。生员食廪五年者,充吏。不及者,复学。次年复不中者,虽未及五年,亦充吏。
洪武二十五年,令铺司接送公文,不行明白辨验,致生事端者,治罪。又令造周知册辨验僧人,有不同者,解送治罪。容留者,罪同。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五年,令急递铺接送公文,须辨认果是前铺铺兵,方许交领。但有诈冒,押解赴京。凡有于中途铺分投下公文,不系知识者,许本铺司兵拿解赴京。
凡有司官吏、铺长、司兵,有公文不行明白辨验,轻易接递,致令别生事端者,治罪。
又令本司造周知册,编次在京在外寺院僧人,备开各年甲、姓名、字行及为僧年月,并所给度牒字号,颁给天下僧寺备照。凡游方行脚至者,以册验之。其有不同,许获送有司,解京治以重罪。容留者,罪如之。洪武二十六年,定首领吏典报册不实,及违限者之律。又定吏典给由过违者,与托故不给由者之罪。申鞫刑之禁。又定官吏家属干犯极刑之律,及充军罪名。又令文武百官奏事不穿履鞋者,充军。隐瞒丁口,朦胧陈告者,车马过陵违禁者,同姓为婚者,户口逃移者,公文到铺不即递送者,拆动公文原封者,巡检纵容逃军及船过津渡,不服巡检盘诘者,纵容来历不明者,巡检司所解囚徒,贩卖私盐等项到部者,各州县所解逃军,到部发回,有故推老疾,或长解私放者,官吏所举阴阳医术不堪用者,各房吏典那移管事者,各府州县岁贡有滥举者,逃吏奸猾者,俱按律轻重治罪。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凡新官到任,其先任首领官、六房吏典,限十日以里,将各房承管应有事务,逐一分割,依式攒造文册,从实开报。如有隐漏不实,及故不依式,繁文紊乱,并十日以里迁延不报者,该吏各以违制律论罪。有所规避,从重论。
又定吏员一考满,在京大小衙门,及在外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吏典,各以三年考满给由。其仓攒典,以周岁为满。税课司库攒典,考满之日,随即交割明白,给由。府州县仓攒典,将经收粮斛支消尽绝,方许给由。府州县吏典考满,当即给由。如布政司府州县过违一年,直隶并在京过违半年给由到部,俱送法司取问。如不过违者,随付司封,照依资格拨用。
又奏准各衙门吏三年役满,于本衙门见缺,令史书吏内升用。再历三年,给由赴京。如有馀吏送赴吏部,不许一概县升于州,州升于府,府升于布政司等衙门。及王府长史司托故不给由者,治罪。
又申鞫刑之禁。
又定凡在京及在外衙门官吏、家属干犯极刑者,除缌麻疏远,异姓亲属外,其小功以上亲,例合回避,务要开写为因何事,得何罪名,系何衙门取问处决实迹,亲身赴京陈告,行移原籍及任所,并原取问衙门照勘,取具官吏里邻结状,并宗支图本,及任所官吏保结明白,定拟奏准,方许去官。离职后,令官吏有小功以上亲属干犯极刑者,官于边远叙用,吏发边远衙门,永充吏役。
又定充军罪名 贩卖私盐 诡寄田粮 私充牙行 私自下海 閒吏 土豪 应合抄劄家属积年民害官吏 诬告人充军 无籍户 揽纳户
旧日山寨头目 更名易姓家属 不务生理
游食 断指诽谤 小书生 主文 野牢子 帮虎 伴当 直司
又令,凡文武百官,于奉天、华盖、武英等殿奏事,必须穿履鞋,方许入殿。违者,从纠仪御史、礼部仪礼司官纠劾,送法司如律问罪。
又定有陈告一户,或为垛集首报收集,或为事问发,在京在外卫所,重役充军,二名三名者,须行各卫著落当该官吏,保勘明白,及揭照黄册,果系同户别无人丁,具奏定夺。其有为事免罪充军,正身并丁多者不准。如有隐瞒丁口,朦胧陈告者,问罪如律。
又凡陵寝禁例令,车马过陵者,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下马。违者,以大不敬论。
又定凡民间男女嫁娶,不许同姓、尊卑亲属,相为婚姻。违者,律有常宪。
又定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类总达户部,立案,以凭稽考。仍每十年,户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
又定送递公文,照依古法,一昼夜通一百刻,每三刻行一铺,昼夜须行三百里。但遇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须要随即递送,无分昼夜,鸣铃走递。前铺闻铃,铺司预先出铺,交收,随即于封皮格眼内填写时刻,该递铺兵姓名,速令铺兵用袱包裹,夹板拴系,赍小回历一本,急递至前铺交收。于回历上附写到铺时刻,以凭稽考,毋致停滞差迷。如是公文到来,不即递送,停积等待,因而失误事机者,问罪。
又定无印信文字,不许入递。其各衙门,但有入递公文,须要坚厚好纸封裹,转递各铺,明白附历于上开写,并无破损,并不曾拆动原封。但有磨擦破坏及拆动原封者,就将来文封皮上,写记原递铺兵姓名,递发及将递来铺兵,拘捉解官,有司即为追究。
又定凡各处巡检司,纵容境内隐藏逃军,一岁中被人盘获十名以上者,提问如律。
又凡运粮马快商贾等船,经由津渡,巡检司照验文引。若豪势之人,不服盘诘,听所司挐送巡河御史郎中处究治。
又凡军民无文引,及内官内使来历不明,有藏匿寺观者,必须擒挐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
又凡各处巡检司弓兵并老人里甲等,获解内外卫所逃军及囚徒、无引人并贩卖私盐犯人等项,到部审问明白,一次二次在逃囚军,本部照例刺字,依律杖断。原伍旧军并馀丁,照例刺字。若系在京军人,调发外卫。在外所军人,仍发原卫著役。随营盐徒,编发充军。私盐进纳载盐船只驴匹入官,原捕弓兵人等照例给赏。其有征进在逃,并三次在逃军人及囚徒无引等项,俱送法司,并原问衙门查照发落。
又定凡遇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勾解内外卫所逃故军人正身并户丁到部,审实明白,逃军照例断发。有能自首者,免罪,复役。其补役户丁,如在京卫,分填给勘合,差人送发该卫交割。在外卫所,送赴该府,通类差人押送,取收管回照,仍行移各卫,收役年老残疾,发回兑换壮丁,其幼小户下无丁者,年十三四以上,送卫操练。七八岁以下,或发在营,或发原籍依亲,行移该卫纪录,候长成勾补。其有奸顽,故推老疾,不将壮丁补役者,问罪如律,仍勾壮丁。若长解不行用心管解,以致脱逃,依律责限发回根捕。受赃脱放,送法司问罪。其有民人首报投军,并远年歇役军丁,首报著役,无卫分者,照发外卫。有原卫者,就发充军。仍行原籍官司体勘。若有规避,提送法司问罪。又定凡阴阳医术,行移太医院、钦天监考试。如果堪用,照例具奏引选。不堪用者,将原举官吏,依贡举非其人律,付考功纪录,本人放回。
又定各房吏典,不许那移管事。违者处斩。凡有司内吏典,各有所掌房分,如刑房专掌刑名,户房专掌钱粮。该吏承管日久,则知事首尾,容易发落。近有司多听从吏员计嘱,将所管房分,时常迁调,以致所管事务,不知首尾,多生情弊。今后各房,若有仍前那移管事者,吏处斩,官别议。若一房事更过十名、二十名,或二三名接管,人人首尾不到了时,都挐来要处斩罪。其有事故接管者,不拘此例。
又定凡各府州县,每岁于所辖隅厢乡都内,拔选容止端谨、无过人材一名,申送布政司覆考,转行按察司覆考,堪充岁贡,开坐考过词语,差人送部。应有贤良方正及山林岩穴隐逸之士,并通晓经书儒士、秀才、孝廉者,俱各访求到官,审无过犯违碍,不拘名数,差人伴送到部。或内外官员人等荐举人材秀才,即便行移原籍官司,赴取赴部。如儒士秀才出题考试,果否通经贤良,隐逸等项人材,量其才能,定其高下,仍取本户丁粮数目,作何营生,及户内有无杂役事故,供给明白,然后发送选部选用。如将鄙陋不堪之人,一概朦胧滥举,原举官吏依贡举非其人律问罪。又凡在逃吏,每月类行勾取,其有自首行勾日浅,未曾拨补,准首,仍送著役。若及日久窥伺,拨补避难,及已移文原籍勾解者,俱送刑部问罪。仍发本部听用。若各衙门退回奸猾,托称不谙吏事,旧吏照地方发边远充军。
洪武二十七年,令凡各军守卫当直告假,有或顶替虚冒等情,管军官或徇私作弊,以及妇女有孕入内,外人入内,不由本门出者,管军官于点视时,纵令代替者,更或敢为刁蹬者,守卫官员交班不以时者,辄放内官内使出者,诸色人等出门夹带者,守卫官军私拆文书者,官员人等说谎者,转换支吾面欺者,浙淮灶户有犯刑者,守卫管军官宜降调者,百姓栽桑枣违制者,僧道不遵典法者,俱按律治罪。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七年,圣旨榜例,自古到如今,各朝皇帝差军守卫皇城,务要本队伍正身当直。上至头目,下至军人,不敢顶替。这等守卫,是紧要的勾当,若是顶替,干系利害,拨散队伍守卫,尤其利害。且如论队伍守卫,拨那所军,若用军多,尽本所守卫。若用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务要整百户守卫。若军别无事故,各各见在卫所,其当该管军人员,不行仔细检点,照依原伍上直,致令小人卖放,或閒居在卫所,或私自纵放不在卫所,点视不到,定将本管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总小旗,各杖一百。指挥降千户,调边远。千户降百户,调边远。百户降总旗,调边远。卫镇抚降所镇抚,调边远。总旗降小旗,调边远。小旗降做军,调边远。如是受财卖放,以致队伍不全,系是围宿重事,不问赃多少,处以重罪。
一、当直之时,不问全所,或一百户,上直必定无全伍。何故无全伍,且如父母妻子或死丧,或因病,或本身有病,或嫁娶,或公差,或因事被监,或种植蔬菜、五谷,看守果木,或妇人产难,此数等,皆是军人有妨上直之时,理合明白开写,是数事内何等妨占,自此等别无虚冒,难以问罪,理合逐件准说。一若本无前条数事,倚法为奸,妄称数事内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该管容纵,罪坐本军,杖一百,流烟瘴。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财冒为此事,不拘赃多少,处以重罪。
一、军人在京卫分近处,不出百里之外,死丧庆吊,许告假,行本卫亲管官旗首领官吏,即时准告放行。其或敢有留难,笞五十,上官罚俸一月。
一、凡当直之日,务要各千户差调本管百户,各帅本队伍旗军,一名一名,务要著实,不许顶替。若有事故,尽有事故开除,见在不问多少,从实当直。若将本队伍一百户军,调做三四次当直,或一旗一直,两旗一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不等,拆散队伍,处以重刑,家迁化外。
一、若死丧、亲姻、疾病、产难,随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时放行,毋得刁蹬留难。若有刁蹬留难,即时亲身赴御前陈告。若当直之时,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归营所,请医调治,或看视迟慢,放回犹豫,致令病甚,亲管小旗杖一百,总旗杖九十,百户住俸一月。其病军食钱带去,不必琐碎来奏。
一、若军人别无馀丁,家有父母,或父或母一时染病,不能痊可,似这等军,许不当值,告知明白,在家侍奉父母病疾,管甚么十日、五日、半月、一月,不拘几时,直待父母痊可,才方上直。若父母病痊,及父母无病,诈称有病,闸验是实,治以重罪。轻则流入烟瘴。
一、军人单夫只妻者,若妻有病,本军许不上直,看觑妻室病痊之后,才方上直。设或无病称病,病痊不直,闸验是实,调入烟瘴。
一、若官旗首领官吏,不畏法度,擅将上直军人,拨散队伍,许本队伍内,不问军旗人等,赴御前陈奏。闸验是实,赏钞五十锭。作弊官吏,处以重刑。
一、凡一应关请,有孕妇女不许入内。违者,本管官旗杖一百。若不令官旗知会,若孕私入者,罪坐本妇。一、凡当直之时,守卫何门,本日外人于内办事,事毕,仍于本门回还。若自本门入,不自本门出,不问是何等人,却被别门擒挐,虽系国戚,亦当即时奏闻区处。将所入之门守直官旗军人,俱各处以重刑。擒挐之门,直守军旗受赏。
一、凡整点大军,本管官旗,私自纵令正军不入队伍,临点之际,却乃雇觅他人代替点视者,官旗与雇觅之人,俱各处以重刑。有能告首者,赏钞一百锭。官首告,升一阶。总旗首告,升百户。小旗首告,升百户。军人首告,升百户。仍赏钞一百锭。本管官旗自行觉举者,不在升赏之例。
一、在京军人户下壮丁多者,或弟兄子侄,或见赘在户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许轮流代替。不轮者,听。若遇出征调遣,正军亲行。正军软弱,户下壮丁愿随行代替者,亦听。本管官旗首领官吏,敢有刁蹬者,杖一百,罢职。总小旗首领官吏,边远充军。
一、守卫官员,凡遇当直,须待朝后辰时,方许交班。违者问罪。
一、内官、内使,须要比对铜符,依前搜检放出。若内官、内使出门,本无铜符,及有铜符不行比对明白,辄便放出者,守门官军治以重罪。
一、各处进纳官物长解,及内府做工诸色人等,误带钞贯等物入门,守门官军务要用心搜检,止当寄放,方许进门。若进门之时,搜检洁净。比候出门,搜出有带出物件,即时挐奏。
一、官员军民人等入奏事务,守卫官军人等,不许问其缘故,所将文书,亦不许开看,随即径直引奏。若擅问缘故,及将文书开看者,依律问罪。
一、官员人等说谎者,处斩。一、凡大小官员奏事,语言不一,转换支吾面欺者,斩。又令两浙、两淮灶户,有犯笞杖断决、徒流迁徙、杂犯死罪者,止杖一百,仍发煎盐。其事故灶丁勘实,以附近有田粮丁力相应人户拨补。
又令凡降级守卫榜例,管军官犯罪,指挥降千户,调边卫。千户降百户,百户降总旗,总旗降小旗,卫镇抚降所镇抚,所镇抚降总旗,俱调边远卫。
又令天下百姓,务要多栽桑枣,每一里种二亩秧,每一百户内共出人力挑运柴草,烧地,耕过,再烧,耕烧三遍,下种。待秧高三尺,然后分裁。每五尺阔一垄,每一户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裁种过数目,造册回奏。违者,发云南金齿充军。
又令榜示天下寺观,凡归并大寺,设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税。每大观道士,编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领,馀僧道俱不许奔走于外,及交搆有司,以书册称为题疏,强求人财。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学全真者,听。三四人不许。毋得私刱庵堂。若游方问道,必备路费,毋索取于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册验实。不同者,挐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许诸人赶逐。相容隐者,罪之。愿还俗者,听。亦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有称白莲、灵宝、火居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议论法令者,皆治重罪。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岁贡再试,复不中者,照例充吏。教官责罚,诏刑部诸司,有用非法狱具者,即以非法狱具处治,皂隶处死。令王府公差假军情为由,驰驿及擅应付者,处死。又定抄劄律令,令法司拟罪,引大诰。是年,刑部请更定律令,不许。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岁贡初试不中者,遣复学,停廪,肄业。提调官、教官取招生员,限次年再试。两广、四川限两年再试。复不中者,照例充吏。提调官、教官仍旧责罚。
又诏刑部将合用狱具,依法较定,与诸司遵守。敢有仍前不遵者,就用非法狱具处治,皂隶祗禁,辄便听从行使者,一体处死。听使之际,如曾用言陈告,长官不从,皂隶祗禁不坐。
又令王府公差人员,但系寻常事务,及各王礼节往来,并不许驰驿。有擅应付及假以军情为由驰驿者,处死。
又奏准抄劄迁发律,与大诰该载者,宜从法司遵守。其馀榜文条例,该抄劄迁发者,止罪本身。存留户下人口种田纳粮当差。
应合抄劄律令 奸党 谋反大逆 奸党恶 造伪钞 杀一家三人 采生折割人为首
大诰 揽纳户 安保过付 诡寄田粮 民人经该不解物 洒派抛荒田土 倚法为奸 空引偷军 黥刺在逃 官吏长解卖囚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
又令法司拟罪许引大诰减等。
按《春明梦馀录》:二十八年,刑部奏律与条例不同者,宜更定,俾所司遵守。上曰: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有经有权律者,常经也。条例,一时之权宜也。朕御天下将三十年,命有司定律久矣,何用更定。洪武三十年,禁用黥刺剕劓开割之刑。诏定私茶出境,治以重罪。令定罪囚运米赎罪法。又定决不待时,秋后处决,工役终身律。诏刊《大明律》,将《大诰》内条目附其中。
按《明通纪》:洪武三十年,上自序《皇明祖训》,首章云: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馀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后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剕劓开割之刑。云何,盖嗣君生长深宫,人情善恶,未能周知,恐一时所失不当,误伤善良。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
按《明会典》:洪武三十年,诏榜示通接西蕃经行关隘,并偏僻处所,著拨官军严谨把守巡视。但有将私茶出境,即挐解赴官治罪,不许受财放过。仍究何处地方官军放过者,治以重罪。
又令罪囚运米赎罪,死罪一百石,徒流递减,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备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运赴甘州威虏地方上纳,就彼充军。
又定决不待时: 十恶, 强盗, 劫囚, 激变良民,失陷城池, 罪囚反狱在逃, 告谋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伪造制书宝钞印信历日等。
秋后处决: 诈伪, 强奸, 越皇城者, 失误军机,
朦胧奏启, 朋奸欺罔, 背夫在逃因而改嫁,
收祖父妾及伯叔母嫂并弟妇, 弃毁卷宗, 说事过钱, 更名易讳, 盘诘奸细, 发冢见尸, 向宫殿射箭, 奴婢殴家长, 妻妾殴夫笃疾, 诬执翁奸, 窃盗三犯, 拒捕伤人, 造妖书妖言, 盗制书印信, 拒捕, 奸党, 从军征讨私逃再犯, 守禦军逃三犯, 大臣专擅选官, 强占良家妻女,经断人朦胧充当近侍及宿卫, 漏泄军情大事,邀取实封公文, 放火故烧人房屋盗取财物, 杀伤来降人及逼勒逃窜, 持杖入宫殿门, 略人略卖人因而伤人,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 阻当耆民赴京, 诬告一二十人, 从车驾而逃百户以上, 谋故斗殴等项杀人, 弃毁制书印信,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 交结近侍官员, 故禁故勘平人致死, 宫殿造作罢不出, 在京偷盗诈骗犯奸,擅入御膳御在所, 死罪工役充军在逃, 白昼抢夺伤人, 擅开闭皇城门, 故入人死罪已决, 诬告人死罪已决。
工役终身: 逸夫, 变乱成法, 朝见留难, 私铸铜钱, 交结安置, 居处僭用, 空引偷军, 閒民同恶, 官吏下乡, 受财故纵, 乡民除恶, 擅差职官, 冒解罪人, 庆节和买, 关隘骗人, 滥设吏卒, 兴贩番货, 长解卖囚, 不立文案, 盗内府财物, 市民为吏卒, 经该不解物, 盗仓库钱粮, 僧道不务祖风, 臣民倚法为奸, 师巫假降邪神, 官吏受赃过满, 军官犯死罪不请旨论功上拟, 妄立干办等名, 造作买办不与价, 内府交纳馀剩金帛擅将出外, 私将人口军器出外境及下海, 秋粮违限一年之上,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 容留恩军拨置写发, 私越冒渡关津出外境,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殴制使本管长官折伤, 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 冲突仪仗并诉事不实, 奸家长妻女, 死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等自杀。按《春明梦馀录》:洪武三十年,诏刊《大明律》,将《大诰》内条目附其中。御制序言: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已久。然而犯者犹众,故于听政之暇,作《大诰》,招示民间,使知趋吉避凶之道。古之人谓刑为祥刑,岂非欲民并生于天地间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凡榜文禁约,悉除之。除谋逆并律诰该载外,其杂犯大小之罪,悉依赎罪之例论断。今编次成书,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刑期无刑,庶称朕恤刑之意。
洪武 年,定百吏以采取营造颜料,扰害百姓之罪。又立茶马之法,及赎铜之制。
按《明会典》:洪武年间圣旨,如今营造合用颜料,但是出产去处,便著有司借倩人夫采取来用。若不系出产去处,著百姓怎么办。那当该官吏,又不明白具奏,只指著朝廷名色,以一科百,以十科千,百般苦害百姓。似这等无理害民官吏,挐来,都全家废了,不饶。若那地面本出产,却奏说无,以后著人采取得有时,那官吏也不饶。虽是出产去处,也须量著人的气力采办,似这等,百姓也不艰难生受,官民两便。若有司家因而生事,扰害他的,挐来,全家废了,不饶。
又洪武中,立茶马司于陕西、四川等处,听西番纳马易茶,降金牌信符,赐番族以防诈伪。洮河、西宁三卫番族金牌四十一面,该纳差发马一万四千五十一匹,上号在内府收贮,易时赍验。每三年一遣廷臣,诏各番合符,以应纳差,发马交纳易茶。有以私茶出境者,斩。关隘不觉察者,处极刑。民间畜茶,不得过一月之用。茶户私鬻者,籍其园入官。
又洪武间,令各处知府、知州、知县,有犯公罪,笞四十以下者,许令赎铜。凡赎铜,每笞一十,半斤。杖一十,一斤。徒一年,一百二十斤。一年半,一百四十斤。二年,一百六十斤。二年半,一百八十斤。三年,二百斤。流二千里,二百二十斤。二千五百里,二百四十斤。三千里,二百六十斤。
惠宗建文四年,令拨徒罪囚人充国子监膳夫,照年限拘役。又令罪囚工役笞罪,每等五日,杖罪每等十日,徒罪准所徒年月,加以应杖之数。流罪三等,俱四
年,一百日杂犯死罪,工役终身。
按《明会典》云云。
成祖永乐元年,定迁发种田律令。王府有事,三司奏闻奉行。擅行者,治罪。令吏部行文各处有司,蝗虫初生,不即扑绝,及不严督扑打者,共罪之。禁用金银交
易,犯者准奸恶论。令中国人冒鞑靼名者,治罪。又令具状上告,有假实封蓦,越径赴朝廷干冒者,重罪之。按《明会典》:永乐元年,定迁发种田: 弃毁官文书,漏泄事情, 脱漏户口, 人户以籍为定, 收留迷失子女, 隐蔽差役, 主保小里长, 逃避差役,欺隐田粮, 检踏灾伤田粮, 盗卖田宅, 盗种官民田, 弃毁器物稼穑等, 男女婚姻, 僧道娶妻,
典雇妻女, 出妻, 逐婿嫁女, 居丧嫁娶, 强
占良家妻女, 良贱为婚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钞法, 揽纳税粮官物, 隐匿入官家财, 盐法,舶商匿货,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物, 把持
行市, 服色违式, 私买战马, 私藏应禁军器,私越冒渡关津, 诈冒给路引, 关津留难, 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宰杀牛马, 隐匿孳生官畜产, 邀取实封, 盗各衙门官文书, 盗关防印记, 盗园陵树木, 常人盗仓库钱粮, 窃盗, 恐吓取财, 诈欺官私取财, 发冢, 盗贼窝主, 采生折割人, 造畜蛊毒杀人,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威逼人致死, 尊长为人杀私和, 拒殴追摄人,威力制缚人, 奴婢殴家长,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奴婢骂家长, 越诉, 诬告, 干名犯义, 教唆
词讼, 受赃, 有事以财请求,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家人求索, 因公擅科敛, 剋留盗赃, 诈为制书, 诈病死伤避事, 诈传三品四品衙门言语, 教诱人犯法, 犯奸, 纵容妻妾犯奸, 亲属相奸, 赌博, 嘱托公事, 放火烧毁人房屋, 罪人拒捕,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知情藏匿罪人,
囚应禁而不禁, 狱囚诬指平人, 盗决河防,
侵占官街。
又令王府有事,发行三司等衙门,随即奏闻,必待钦准,方许奉行。敢有擅行者,治罪。
又令吏部行文各处有司,春初差人巡视境内,遇有蝗虫初生,设法扑捕,务要尽绝。如是坐视,致使滋蔓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官,不行严督所属巡视打捕者,亦罪之。
又以钞法不通,禁用金银交易,犯者准奸恶论。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银充赏。其两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赏与首捕同。若置造首饰器皿,不在此例。又令各卫鞑靼人,同名无姓者,照洪武年间例,赐以姓氏,仍编置勘合,以备稽考。中国人不得冒鞑靼名,以避管事。违者治罪。
又令凡利国利民之事,不拘百工技艺之人,皆许具实敷奏。若官吏人等,贪赃坏法,颠倒是非,酷虐良民,及婚姻田土军役等事,一体职掌榜文内事理,具状,自下而上陈告。如有假以实封建言,蓦越合干上司,径赴朝廷干冒者,治以重罪。
永乐三年,定官民杂犯死罪,及流徒迁徙杖笞等罪,纳米赎罪例。
按《明会典》:永乐三年,令官民杂犯死罪以下,量增赎罪米,听于京仓上纳,免赴北京。杂犯死罪纳米一百一十石,流罪三等八十石,加役者九十石,徒罪三年者六十石,二年半五十石,二年并迁徙者四十五石,一年半三十五石,一年三十石,杖罪九十、一百俱二十五石,六十至八十二十石,笞罪十石。
永乐四年,令北京监生省亲等项,照在京国子监例,从行部定限回监,违限引奏发落。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六年,令各关把关头目,有透漏货物出境者,处以极法。又令军民有自削发为僧者,并其父兄发五台山作工毕,仍发北京种田。寺僧擅容留者,同罪。按《明会典》:永乐六年,令谕各关把关头目军士,务设法巡捕,不许透漏段匹布绢私茶青纸出境。若有仍前私贩,挐获到官,将犯人与把关头目,各凌迟处死,家迁化外,货物入官。有能自首,免罪。
又令军民子弟僮奴,自削发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师,发五台山作工。毕日,就北京为民种田。寺主僧擅容留者,亦发北京为民种田。
永乐七年,令定官员有犯,所司具启,准问者问之。若皇亲犯罪,及在外王府长史等官犯罪,须奏报提问。及议拟罪名,亦须奏请处分。
按《明会典》:永乐七年,定凡内外文武大小官员有犯,所司具启,准问者,问之。若皇亲犯小事,令其在家听候,具由奏请待报。若所犯重情,及干谋逆者,即时拘执在官,先命皇亲会问。若事有未当,及犯人不服,乃命公侯伯、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会皇亲再问。毕,将所服情犯及拟议罪名,具启,候车驾回京,奏请处分。其在外王府护卫指挥并长史及土官有犯,事干恶逆,先行收问,然后奏闻。其馀所犯,预奏待报提问。其法司问拟罪合决死罪者,奏请待报。其馀所犯,悉具启决放。如特奉令旨原免者,不拘此例。
永乐十年,严勒税之律,申僧道不守戒律之禁。按《明会典》:永乐十年,令各处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官,体察闸办课程。凡有以该税钞数倍增收,及将琐碎之物一概勒税者,治以重罪。
又谕礼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间修斋诵经,动辄较利厚薄,又无诚心,甚至饮酒食肉,游荡荒淫,略无顾忌。又有无知愚民,妄称道人,一概蛊惑男女,杂处无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人行瑜珈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即揭榜申明,违者杀不赦。
永乐十一年,定在外吏考满,托故迁延者之罪。及赎罪之制,流官承袭之法,囚徒种树运米之例。
按《明会典》:永乐十一年,奏准在外吏考满,照官员给由程限赴部。若托故迁延者,问罪,妻子同发北京,充军种田。
凡纳钞纳钱折银,永乐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纪录收赎。及死罪情重者,依律处治。其情轻者,斩罪,赎钞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罪,三千贯。徒罪,二千贯。杖罪,一千贯。笞罪,五百贯。
又令新官义男女婿,例袭流官一次,不许出姓。有擅改姓,诈冒承袭者,处极刑。首告者给赏。
又令囚徒运粮,无力者,发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徒、流,各照年限,杖罪每等五百株,笞罪每等一百株。又令流罪运米四十石,徒罪三年三十五石,馀四徒减五石,杖罪十石,笞罪五石。俱于北京官仓给粮,自备车牛,运赴怀来上纳。
永乐十二年,定各官奏本隐匿改写之罪。又定行军号令。
按《明会典》:永乐十二年,奏定凡常朝,于文华殿视事,其在京文武衙门,凡有应合奏启事件,奏本俱达北京。敢有隐匿者,治以重罪。其在京衙门,合具启事,务仍依常例。若系应奏,随即具奏,待报其东宫发落事件,六科按月差人类送北京。敢有于题本上,增减改写旨意者,凌迟处死,全家籍没。其各衙门差人出外干办公事,仍将所办事务,开具奏报。
又凡行军号令,永乐十二年,令凡交锋之际,突入贼阵,透出其背,杀败贼众者;敢勇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败贼众,别队胜负未决,而能救援克敌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齐力进前,首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杀败贼众者,皆为头功。凡建立奇功、头功者,其亲管头目,即为报知。妄报者,治以重罪。若行营及下营之时,擒获奸细者,升赏,准头功。哨马生擒虏贼一人者,赏银三十两。斩首一级者,二十两。凡行营之时,遇有鞍马衣服器械不同者,衣甲器械相同,而喝问答号不同者,皆即擒之。来降虏贼所携人口财畜,分毫不许侵犯,即时来报。凡与贼对阵,须齐力杀贼,不许聚为一处,掣拽空缺。如有力不能支,不能决胜,无勇无谋,及不尽力杀贼者,全伍皆斩。凡队伍已定,不许马军入步队,步军入马队。违者,重罪。其或临阵混战,失其本队,插入别队者,不拘。凡杀败虏贼,须尽力进剿,不许抢掠人畜及财物。违者,重罪。如所乘马困乏,许以所擒贼马换乘。凡对敌之际,一队递看一队。有不齐力前进者,战胜之后,许连队之人首告,治以重罪。其容情不首者,罪同。凡管军头目,须爱恤军士,军士听令,不许怠慢。如伍中有一人不在者,小旗报总旗,总旗报百户,以次报至总兵官,总兵官奏知。从征官军,有在逃者,斩。该管头目不报者,治以重罪。凡军士须人马相应,不许以软弱不堪者插入队伍。如人壮马弱,或马壮人弱者,许弱者以马与壮者。若自己有马,临战之际,能借与骁勇者,杀贼有功,许借马人分赏。不愿分者,听。其战马临敌时,许骑。无事骑者,治罪。各营马驴,须爱恤驮载,该管官时常点阅。如有故违及将军器抛失,或盗卖者,俱重罪。凡军士行粮该管官旗,时行点闸,如有过用及遗弃者,并该管头目皆斩。凡军行及下营之时,须各认队伍,不许擅离及杂入别营别队。有违者,并该管头目俱重罪。凡夜行相遇,即喝问,有答号不得者,擒送辨验。果是奸细,照例升赏。有故不答号,及见而不擒者,事觉,俱治以重罪。凡军中遇夜,俱以各样大小铜角笛声为号,不许声音相同。各听号声,识认队伍,不许叫营。违者,论罪。但夜间有喧哗者,即问所起之处,及左右应声之人,与该管头目一切治以重罪。凡行营,须待大营旗纛起行,或听驾前铜角声,各营方许起行。每日下营,量拨步军,或五队、十队,马军五队或三四队,步军披甲,马军不摘鞍,伺候长围及架炮者布列已定,方许入营休息。如有盗人衣粮诸物,及盗驴马宰杀,并检括隐藏人遗失物者,俱斩。其知情实首者,给赏。知而不首者,同罪。若收得马驴骡垛者,即送该军,转送大营,召人识认。如有遗失,被后哨官军收获者,其收后官治以重罪。凡各营有失火者,即是与贼递送消息。并该管头目,俱治以重罪。其每日行营,不许在途炊饭。违者,并本管头目皆斩。下营掘井,必令人监守,不许作践及占藏自用。凡军中有病者,管队官旗即令医疗,掌药料官及医士,须常加巡视,不许勒取财物。违者,重罪。凡长围及坐冷者,须昼夜关防。各营架炮者,务依方瞭望,有灰尘扬起,人马往来,若闻哨马营及四面炮响,即时传报其管事官。遇有事随,即飞报,不许顷刻迟慢。凡掠阵官,临敌时,视有畏避退后者,即斩之。其纪功过官遇有功者,即纪之。有过者,即录之。以凭赏罚。凡临阵,令内官持象牙牌,视有勇敢当先杀贼,能立奇功、头功者,即与牙牌收执,径赴大营给与勘合,以凭升赏。凡军中有妄谈灾异及妖言,或泄漏军机者,皆斩。其知情不首者,罪同。有首实者,重赏。凡见鹿及野马、黄羊诸物惊走,突入营伍,及望见尘起,及旋风扬沙,野兽腾踏,及见死马、牛羊与牛羊驼马遗秽踪迹,或拾得一应物件,若男女衣服首饰并文字等项,不论久近,随即报知。凡军行在道,不许围猎,或远望似马非马,似鹿非鹿,似人非人,白日见烟,入夜见火。不论是非,即报。凡功次,务须实报。有虚诳者,重罪。如所报实者,给与勘合。无勘合者,不准升赏。凡号令,总兵官告都指挥,都指挥告指挥,指挥告千户,千户告百户,百户告总旗,总旗告小旗,小旗告军士,务令遵守。永乐十三年五月,禁妄告奸恶者。
按《明通纪》:永乐十三年五月,上谕三法司:如今各处有妄告奸恶的,好生扰害良善。自今年五月初八日以前,但有被告奸恶,已提到官,及未提到官的,都饶了不问。今后但有指以奸恶为由,生事扰害良善的,罪之,不饶。
永乐十四年,定一应人于牧养栽种地内围猎罚罪例。
按《明会典》:凡牧养栽种地,东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西南至浑河。永乐十四年,奉旨,一应人,不许于内围猎。有犯禁者,每人罚马九匹,鞍九副,鹰九连,狗九只,银一百两,钞一万贯。仍治罪。虽亲王勋戚,犯者亦同。
永乐十五年,令各仓库收纳钱粮,务要纳户亲身上纳。如有兜揽作弊之人,纳户通同不行首告者,一体治以重罪。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十六年,定僧道数目及考试授牒之法。
按《明会典》:永乐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勘保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还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许寺观住持容留。违者,罪之。
永乐十七年,令各处军卫有司,凡洪武年间,一应榜文,俱各张挂遵守。如藏匿弃毁,不张挂者,凌迟处死。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十九年,以宣府等处缺粮,令法司囚人运粮赎罪,杂犯死罪十石,流罪八石,徒罪六石,杖罪四石,笞罪二石。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二十年,令吏典不给由,丁忧不起复,得代不赴京,赴京不著役者,问罪,解发保安卫充军。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二十二年十月,令各官有滥举者,连坐。十一月,令一切科徭务樽节,有司宜奏闻,而不奏闻者,处以重罪。屯田军士不许擅差妨其农务。是年,又严禁自宫者,及违制科派以毒民者。
按《明通纪》:永乐二十二年十月,令在京七品、在外五品以上文官及知县,于五品以下,见任及军民中,选举德性惇笃、行止端方,或才能出众、政绩显著,或文学可称、识见优远者,量材擢用。若有蔽贤及滥举者,罪之。所举之人后犯赃罪,举者连坐。又谕之曰:朝廷比年数下诏举贤,而奉行者悉多徇私背公,或以贿赂举,或以亲故举,所得实用十有三四,政事何由而理,生民何由而安。自今必严举并连坐之法,庶得实材。十一月,上谕户部尚书夏原吉曰:田土,民所恃以衣食者。今所在州郡奏除荒田,得非百姓苦于征徭,相率转徙欤。抑年饥衣食不足,或加以疫疠而死亡欤。自今一切科徭,务撙节,仍令有司,凡政令不便于民者,条具以闻。被灾之处,早奏,赈恤。有稽违者,守令处重罪。〈又〉诏谕户部尚书夏原吉曰:古者寓兵于农,而不夺其时,所以民无转输之劳,而兵食足。后世莫善于汉之屯田。先帝所立屯种之法,甚善,盖用心亦甚至。但从来所司数以征徭扰之,既失其时,遂无其效。所在储蓄,十不及二三。有司不免劳民转输矣。其令天下卫所,凡屯田军士,自今不许擅差,妨其农务。违者,处重法。
按《明会典》:永乐二十二年,令凡自宫者,以不孝论。军犯罪及本管头目、总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又圣旨,古者,土赋随地所产,不强其所无。比年如丹漆、石青之类,所司更不究产物之地,一概下郡县徵之,逼迫小民,鸠敛金币,诣京师博易输纳,而商贩之徒,乘时射利,物价腾踊数十倍。加不肖官吏,夤缘为奸,计其所费,朝廷得其千百之什一,其馀悉肥下人。今宜切戒此弊,凡合用之物,必于出产之地,计直市之。若仍蹈故习,一概科派,以毒民者,必诛不宥。
仁宗洪熙元年,禁告诽谤令,科断悉依《大明律》。
按《明通纪》:洪熙元年三月,禁民告诽谤。上谕刑部尚书金绅、都御史刘观、大理卿虞谦曰:往者法司无公平宽厚之意,尚罗织为功能。稍有片言涉及国事,辄论诽谤,中外相师成风,奸民欲驾祸良善,辄饰造诬罔,以诽谤为说。一挂名于此,身家破灭,莫复辨理。今数日间,觉此风又萌。夫政治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为讳。况今所急尤在知下情,卿等宜体朕心,自今告诽谤者,悉勿治。
按《明会典》:洪熙元年,令一应罪犯,悉依《大明律》科断,法司不许深刻,妄引榜文,及诸条例比拟。
宣宗宣德元年,令逃军三月不首者,监生给假还乡久不复监者,起解逃军户丁长解纵容违限者,军户有丁而伪作无勾者,俱论如律。又令赃罚折收钞。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奏准凡逃军三月不首者,并里邻人等问罪,就点亲邻管解窝家,发附近充军。系军籍者,发边卫。能自首者,止罪逃军。递送隐藏者,烟瘴卫分充军。官司故纵者,论如律。
又令监生给假还乡,久不复监者,量地远近,定限,以文凭到日为始。云南、贵州、交趾十个月,浙江、江西、山东、河南五个月,两直隶四个月。如再不到,皆发充吏。又奏准凡起解逃军户丁,须量地立限递解。若长解纵容,违限半年以上者,依律问罪。一年以上者,发附近充军,犯人发边远充军。
又奏准凡军户有丁,而伪作无勾者,许改正,免罪。仍扶捏回申者,军发边卫,里邻发附近充军。
又令各处赃罚,俱折收钞,不分新旧昏软,悉收。不愿纳钞者,听纳本色。又令商贾以金银交易,及藏匿货物,高增价值者,皆罚钞。
宣德二年,令有司审实军民,毋令诈冒。定笞杖折赎数目,匠役犯罪,论年限工役。凡自净身隐藏躲避者,重罪。又定南京仓上纳米赎罪例。
按《明通纪》:宣德二年七月,御奉天门谕兵部尚书张本曰:近来民有诈冒解充军者,此乃有司之过。彼意盖谓朝廷所重在军,不知民乃国家根本。夫朝廷之于军民,正如舟车任载,不可偏有轻重。今后卿等须令有司审实,军则为军,民则为民,毋致妄冒。违者,必罪不恕。
按《明会典》:宣德二年,定笞杖罪囚,每一十赎钞二十贯。其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一百四十,其所罚钞,悉如笞杖所定。
又令匠役杂犯死罪、锁镣终身工役、徒流笞杖罪,论年限工役。
又令凡自净身者,军还原伍,民还原籍,不许投入王府及官员势要之家,隐藏躲避差役。若再犯者,本犯及隐藏之家,俱处死。该管总小旗里老邻人,知而不举,一体治罪。
又令南京法司,问拟监守自盗,杂犯死罪以下,各自备米,于南京仓上纳赎罪。死罪官吏一百石,军民人等八十石。流罪六十石,徒三年、二年半、递减十石。二年三十五石,一年半至杖九十递减五石,杖八十,一十二石,七十、六十递减二石。笞五十,六石。四笞递减一石。
宣德三年,定犯罪纳米及生员考试罪例。令军户充粮递相隐欺者,逃军还乡诈死更名者,军士全家逃窜,里邻知而容隐者,起解军多给家人文引照身逃回者,抽丁等军将幼弱私自轮替者,囚充及调卫军,更易名贯,隐匿丁口者,偷盗仓粮者,俱按律治罪。按《明会典》:宣德三年,令杂犯死罪以下官吏,依例纳米。军匠力能纳者,亦如之。若家远不能者,行原籍追纳,就彼官仓收贮。若非存留操备上工者,递回纳米。又议准巡按御史会布按二司,并提调教官,考试生员廪膳,十年之上,学无成效者,发附近布政司,直隶发附近府州充吏。六年以下,鄙猥无学者,追还廪米为民。
又奏准凡军户,有充粮里老人,贿赂官吏及,勾军之人朦胧保勘,或里老亦系军户递相欺隐者,并许改正。违者,正军发原卫,户丁再罚一丁,发附近充军。又奏准凡军逃还乡,有诈死更名,充吏卒僧道等项,及隐寄丁口,立户他方者,并许自首改正。其诈称名目,寄住影射,致原籍本卫两无挨寻者,追获、自首,俱收寄本处卫所。他人告发者,与窝家里邻官吏人等,俱照例问罪。仍追本犯银十两充赏。
又凡军士全家逃窜,里邻知而容隐者,限半年首获。过期事觉,军发边卫,里邻发附近充军。
又凡起解军多给家人文引照身逃回者,限三个月自首。违者,发边卫充军。仍勾户丁补伍,里邻及官吏论罪。又奏准凡山西等处,抽丁等军,有贿赂官吏,将幼弱私自轮替者,许原籍究补,同伍指陈,本军并事内作弊之人,依律论罪。
又凡囚充及调卫军问招更调,有更易名贯,隐匿丁口者,其后逃故卫所行勾,有司回无名籍,似此迷失者,并许自首,免罪。若他人发觉,军调烟瘴卫分,仍选户丁补充原伍。
又奏准凡设内外卫所仓,每仓置一门,榜曰某卫仓,三间为一廒,廒置一门,榜曰某卫某字号廒。凡收支非纳户及关粮之人,不许入,每季差监察御史、户部属官、锦衣卫千百户各一员,往来巡察。各仓门,以致仕武官各二员,率老幼军丁十名看守。半年更代。仓外置冷铺,以军丁三名巡警。在外仓,都布按三司设法关防,巡按御史点视。凡军民偷盗,官吏斗级通同者,正犯处斩,仍追所盗粮入官,全家发边远充军,给家产一半赏首告者。同盗能首者,免本罪,亦给被首告者家产之半充赏。其揽纳虚收及虚出通关者,罪同偷盗。
宣德四年,令江南粮长承揽军需,与有司通同作弊者,应勾军有隐蔽壮丁者,官军人等私骑官马者,军户非老疾而托言老疾者,各省有罪人不能纳米赎者,各仓收粮官吏揽纳偷盗者,催办事务辄差掌印正官者,各处课钞有应纳不纳及隐瞒不报者,应继壮丁故自伤残者,俱按律议法。
按《明会典》:宣德四年,令江南府县官,督察各属粮长,凡有倚恃富豪,交结有司,承揽军需买办,移用粮米,假以风涛漂流为词,重复追徵者,重加究治。
又令凡应勾军,有贿买官吏,隐蔽壮丁,以家人女婿之类,冒名代解者,奸民私通军士,招赘其户丁,及过房典卖影射徭役者,并许改正,归宗。违者,官吏坐罪,本犯全家调别卫充军。代者就收补原伍。如果无壮丁,方许以少壮义子,及同籍女婿补役。
又令官军人等,不许将官马閒时带鞍骑坐,驮载物件,两人共骑,及妇女骑坐。违者,御史、给事中同锦衣卫官挐送本部,罚马一匹,仍送法司问罪。
又令故军户下,止有人丁年七十以上,或笃疾残废,不堪充军者,保勘是实,明白回报定夺,不必起送。官吏人等,不许因而作弊,将不系老疾之人,朦胧妄报,脱免军役。违者论罪。
又令纳米赎罪者,北京法司并直隶、河间等八府,及河南、山东官吏军民人等,俱于京仓。杂犯死罪五十石,流罪比死罪减十石,徒三年二十五石,以下四等递减五石,杖一百,十石,以下四等递减一石。笞五十,五石,四十减一石,三十又减五斗,二十又减一石,一十又减五斗。南京法司及湖广、江西并南直隶太平等府州县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俱于南京仓。浙江并直隶苏松常镇四府,及江北直隶凤阳等府州县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俱于淮安仓。徐州于临清仓。俱依宣德二年纳米南京仓石数。其监守盗粮,兜揽货物,与逃亡军囚夫匠厨子等项,及力不能纳米者,依律问断。
又榜谕各仓,凡收支粮草,官吏人等,有折收金银并揽纳偷盗者,许诸人首告,或挐送法司,正犯处斩,仍追原物入官,家属发边远充军。首告者,赏钞五十贯。又令在京诸司,行移在外三司军卫府州县,催办事务,悉听本衙门自行分管办理。有辄差掌印正官及坐名差官者,通政纠举,处以重罪。
又令榜谕两京军民官员人等,菜园、果园及塌房、车房、店舍、停塌客商货物者,不分给赐、自置,凡菜地每亩月纳旧钞三百贯,果树每十株岁纳钞一百贯,房舍每间月纳钞五百贯,差御史同户部官各一员,按月催收送库。如有隐瞒不报,及不纳钞者,地亩、树株、房舍没官,犯人治罪。
又令两京及各处买卖之家,门摊课钞,按月于都税宣课司、税课司局交纳,酒醋课程于该县交纳,给与由帖执照。每月一次点视查考。如违期不纳,及隐瞒不报者,依律治罪,仍罚钞一千贯。
又令凡应继壮丁,故自伤残肢体者,许邻里挐首,全家发烟瘴卫所充军。
宣德五年,令罪囚除真犯外,俱纳米赎罪。罪囚无力运砖者,准杂工。纳官布绢不如法者,加倍追赔。逃户已成产业,所在官司,造册,送部查考。若系逃军诈作逃民,本军与窝家俱治罪。
按《明会典》:宣德五年令,在外罪囚赎罪,除真犯外,文武官吏犯赃者,送京师如律处治。军职犯死罪者,纳米赎罪,送京师调卫。非赃罪,则不分轻重,俱纳米还职役。
又令罪囚无力运砖者,杂犯死罪准杂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准工。杖罪准工十个月,笞罪五个月。又令纳官布绢不如法者,加倍追赔。原解人送问。又奏准逃户已成产业,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以上者,许告官寄籍。见当军民匠灶等差,及有百里之内开种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凭分房,趁田耕种,不误原籍粮差,或远年迷失乡贯,见住深山旷野,未经附籍者,许所在官司,取勘,见数造册,送部查考。其馀不回原籍,逃民及窝家,俱发所在卫所充军,照例拨与田地耕种,办纳子粒。若军卫屯所容隐者,逃民收充本卫所屯军,窝家军馀人等照隐藏逃军榜例,发边卫充军。该管军卫有司官吏、旗军、邻里容隐者,照例坐罪。若逃军诈作逃民,许限内自首,各还原卫所著役。限外不首者,逃军并窝家亦照榜例问断。宣德六年,令逃籍隐匿,及看监透漏狱情者,俱治罪。按《明会典》:宣德六年,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顺天、应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即时挨究解发。若亲邻里老知者,许于官司出首,免罪。本人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吝不发,即便究问。正犯发口外充军,事故死绝等项,各该官司照数佥补。
又令看监千百户等,有透漏狱情者,斩。
宣德七年,敕布政司、按察司等官,保举贤才,所举犯赃罪并罚举者,犯罪人等有力者,充仓斗级。如有偷盗逃走等弊,仍从重典。
按《明通纪》:宣德七年三月,敕谕文武群臣曰:布政司、按察司及知府、知州,得其人,则政理民安。非其人,则民受害。该部往往循资升授,不免贤否混淆。自今前项职事有缺,吏部行移,任京三品以上官保举。必取公廉端厚、识达大体、能为国为民者。又各处有文学才行出众之士,自三十五岁以上,令所在有司及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连名保举,赴京选用。吏部审其所保举,当具名奏闻,量授以职。后犯赃罪,并罚举者。按《明会典》:宣德七年,令法司犯赃徒流杂犯死罪官吏人等,有力者,编充通州各卫仓斗级。如官攒军斗人等,有偷盗虚出等弊,许首告得实,放免,仍赏钞一千贯。若通同偷盗作弊者,加以重罪。逃走者,发口外充军。
宣德八年十二月,令天下关津,但遇削发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
按《明会典》云云。
宣德九年,令漕运官军犯罪,各以轻重罚运粮赎罪。客商有夹带私盐者,亦罚之。
按《明会典》:宣德九年,令漕运官军有犯,罚运淮安、徐州仓粮赴京赎罪。流罪五十石,徒罪五等,自四十石至十五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又令各处运司并盐课司,但有客商夹带私盐者,原支引盐俱没入官。
宣德十年,令各处官设法缉捕私盐,灶户有犯徒罪者,准赎。御史、按察司官有赃滥不称职者,许都御史、按察使纠举斥退。
按《明会典》:宣德十年,令各处总兵、镇守及沿河捕盗锦衣卫官、监察御史、浙江等布政司、直隶府州县各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官,俱设法缉捕私盐。如巡检司捉获私盐者,准作事迹。若虽获盗而不获私盐者,不准升用。其各处军官,纵令家人兴贩者,家人问罪,正犯发本卫充军。若所管旗军馀丁兴贩者,该管官旗一体坐罪。
又令灶户犯该徒罪,有力者,准纳米赎罪。按《春明梦馀录》:宣德十年,敕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凡政事得失,军民休戚,皆所当言。纠举邪慝,伸理冤抑,皆所当务。比之庶官,所系甚重。近年以来,未得其人。或道理不明,操行不立。或法律不通,行移不谙。或逞小才以张威福,或搜细过以陷善良。甚至假其权位,贪图贿赂,以致是非倒置,冤抑无伸,而风纪之道,遂致废弛。自今监察御史,有赃滥及失职者,令都御史及各道御史纠举斥退。按察司官有赃滥及不称职者,令按察使及其同僚纠举斥退。仍令吏部,令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闻奏,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滥及不称职,举者同罪。
英宗正统元年,令各处造逃户周知文册,所报不实者,都司批回解军。有留难诈伪者,私借占种马场草场者,军职衙门滥用军吏者,军犯问招改名脱逃者,
逃军及已解军在家潜住者,勾军人潜回原籍粮里容留者,军卫官有虐害军士者,廪增不谙文理者,俱依律分议其罪。
按《明会典》:正统元年,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丁多,税粮十石以上,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地四十亩,俱照轻租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籍者,俱作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俱发甘肃卫所充军。
又奏准凡起解军,先过该管都司者,即于本司交割。先过本卫者,交本卫官吏,随与批回。有留难者,从御史究问。批回诈伪者,有司辨验问罪。
又令都察院榜示坝上大马房草场内外官员人等,不许私役官军,占种交通,擅借及纵容官豪,建立窑座,创盖寺庙等项。每岁秋后,遣给事中、御史等官巡视。其有仍前不悛者,处以重刑。
又奏准凡军吏,不许军职衙门滥用。违者,问调南丹等卫补伍。
又奏准凡军犯问招,改捏名贯,候至编发脱逃,其后该卫查勾,无从根捉。又有假称未到卫所,蒙恩释宥,或诈诸衙门文书,潜回乡里。榜文至日,限两月以里自首,就发本处附近卫所充军,原卫除伍。如限外不首,事发,犯人杖一百,连家小发烟瘴地面充军。知情里邻人等,发附近卫所充军。官吏依律科断。果系恩宥人数,曾经勘明,给引宁家者,造册缴部。
又奏准凡逃军及已解军,在家潜住者,父祖充军,子孙畏继于别州县过,继作赘冒籍,而以丁尽户绝回申,或充军在役,而原户人私开作民户者,并限两个月具首,免罪。如违,军杖一百,发烟瘴卫分。里邻窝家长解人等,发附近充军。
又凡勾军人潜回原籍,粮里容留者,照窝藏逃军例问发。
又奏准凡清军御史,按属地方,有军卫官虐害军士,指实具奏。其有司官吏里邻长解人等,将逃军并应继已解各军丁容私埋没,及户有壮丁,却将老幼残疾家人义男等项顶解,并挟雠,故将同姓同名冒顶陷害,并依军政条例发落。
又令廪膳六年以上,不谙文理者,充吏。增广六年以上,不谙文理者,为民。
正统二年,禁伐天寿山树木。流民不服招抚者,正犯户下分轻重治罪。至各库该管私盗布者,灶丁有犯罪者,军丁有妄告民籍者,逃军挟雠挐获者,俱令依律究治。
按《明会典》:正统二年,谕:天寿山,祖宗陵寝所在。敢有剪代树木者,治以重罪。家属发边远充军。仍令锦衣卫官校巡视。
又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编发边卫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吝不发,罪同。又令各库所收布,有长三丈以上者,俱准一匹放支官军。若该管官截去馀尺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又令各处灶丁有犯,俱免纳米及调场。笞杖者,的决。杂犯死罪与徒流罪者,除岁办额盐外,令每日煎盐三斤。死罪准工五年,流罪准工四年,徒五等各照年限,计日煎盐赎罪。
又议准凡军丁,有诉告民籍,及分户在前冒解者,俱暂发该卫收役,行移州县勘实,军改为民。原清里老,依律问罪。若是妄告,就行本卫如法究治。
又议准,凡洪武年间,为事法司人犯病故,其事内人犯后断发充军,夤差勾取军丁,将前项病故人名添入勘合,诈伊子孙财物,或因逃回,怪恨粮里,挐获捏作,一同问发。在逃报卫坐勾清军官,勘实,呈部开豁。其挟雠官军,行卫依律问罪。
正统三年,禁私煎银矿,令稽违旨意公文者,及运官犯罪者,各有责罚。
按《明会典》:正统三年,令罢闸办银课,封闭各处坑穴。其福建、浙江等处军民私煎银矿者,正犯处以极刑,家口迁化外。如有逃遁,不服追问者,量调附近官军剿捕。
又奏准各铺添设铺司一名,两京总铺添三名,各布政司总铺添设二名,专一赍送旨意公文。如有稽违,依律问罪。
又令各卫所运粮官,有比试违限者,俱住俸于淮安仓,支该运米数,赴京完纳,复俸。
又令犯罪罚运者,仍运该运之数。无力者,发极边卫。正统四年,定御史、按察司追问公事,不回避雠嫌罪。又定生员犯罪,运粮官军杂犯死罪例。
按《明会典》:正统四年,定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追问公事,中间如有雠嫌之人,并听移文陈说回避。若怀私按问,敢有违枉者,于反坐上加二等科罪。所问虽实,亦以不应科断。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有追问诸衙门官员取受不公刑名等事,除军官京官并勋旧之臣,及在外文职五品以上官,具奏请旨,方许取问。其馀六品以下,取问明白,从公决断之后,仍具奏闻。若奉特旨委罪者,须将始终缘由,议罪,回奏,取自上裁。
凡有告争户婚田土钱粮、斗讼等事,须于本管衙门自下而上陈告,归问。如理断不公,或冤抑不理者,直隶赴巡抚、按察御史,各省赴按察司或分巡及巡按、监察御史处陈告,即与受理推问。如果得实,将原问官吏依律究治。其应请旨者,具实奏闻。若见问未经结绝,又赴本管上司告理,不许辄便受状,追卷变易是非,须要即时附簿发下原问官司,立限归结。如断理不当,及应合归结而不归结者,即便究问。违者,监察御史、按察司体察究治。如不系分巡时月,及巡历已过,所按地面却有陈告官吏不公不法者,随即受理追问。
凡风宪官问定官员赃罪,如有冤屈,许本犯从实声诉。若果真赃实迹,不肯伏罪,或捏造挟雠等项为词,摭入原问者,于本犯上加二等科罪,仍押至午门前,听候再审。
又令凡各都司、布政司所属,并直隶府州县军民诸衙门,应有罪囚,追问完备,杖罪以下,依律决断。徒流死罪,议拟备申上司详审。直隶听刑部,巡按、监察御史在外听按察司并分司,审录无异,徒流罪名,就便断遣。至死罪者,议拟奏闻。事内干连人数,先行摘断,不须对问者,发落宁家,必合存留。待对者,知在听候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巡按御史,在外从都司、布政司、按察使及巡按御史,公同审录处决。如番异原招事有冤抑者,即与从公辩理。若果冤抑,并将原问审官吏按问。其应请旨者,奏闻区处。若审录无异,故延不决,及明称冤枉,不与申理者,并依律罪之。又定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分巡去处,如有陈告官吏取受不公等事,须要亲行追问,不许转委。违者,杖一百。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各衙门官吏,不许出郭迎送。违者,举问如律。若容令迎送,不行举问者,罪同。如有规避者,从重论。都司、布政司、府州官所至亦同。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若有官吏犯罪,畏避追问,故将财物妇女潜入公廨,设计装诬,阻坏风宪者,并许取问实封奏闻。犯人重处,财物没官,妇女发有司收问。其出巡官吏,仍不得自生嫌疑,回避,致妨巡历。
凡国家律令,并续降条例事理,有司官吏,须要熟读详玩,明晓其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处,令其讲读。或有不能通晓者,依律究治。
又令凡都察院并监察御史、按察司,纲纪所系,其任非轻。行事之际,一任诸衙门官员人等,不许挟私沮坏。违者,杖八十。若有干碍合问人数,敢无故占吝不发者,与犯人同罪。
凡都察院官及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违者,比常人加二等。有赃者,从重论。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问公事,有拟断不当者,都察院、按察总司随即改正,当该吏典罪之如律。仍将原问御史及分司官拟断不当事理,具奏,得旨,方许取问。
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或出首赃私等事,直隶赴巡按、监察御史,在外赴按察司并分司,及巡按、监察御史处陈告,追问明白,依律施行。其应请旨者,奏闻,挐问。若军官有犯,在京从都察院,在外从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密切奏请施行。其各都司及卫所首领官有犯,即便挐问。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闻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随即举用。若奸贪废事,蠹政害民者,即便挐问。其应请旨者,具实奏闻。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挐,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从重论。又令生员以疾病罢黜者,免追廪米。有犯诖误,听赎罪还学。若犯奸盗、诈伪、挟制官府、殴骂师长、教唆词讼、说事过钱、包占人财物田土等项,廪膳追粮,解京。增广,附近军门衙门俱赎罪充吏。其犯受赃奸盗,不分廪增,照例运砖、运炭、纳米、摆站等项,满日,发回原籍为民。
又令运粮官军,杂犯死罪者,比流罪加纳米三十石,共八十石。于淮安、徐州仓支运。
正统五年,令囚犯无力赎罪者,各照例充发。盗用预备仓粮者,论罪。偷挖银坑者,首从分轻重治之。按《明会典》:正统五年,令囚犯无力赎罪者,沿海边卫旗军舍馀,照旧例的决还。役随住陕西民,杂犯死罪文职官吏,知印承差赃罪,满贯照例发庄浪等卫、安远等递运所,充军摆站。其馀各处军职、旗军、舍馀,笞杖的决。杂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福建、浙江、山东,发本处沿海。贵州、四川、广西、云南、陕西、湖广,发本处沿边。广东发广西沿边,江西、南直隶发浙江金山卫沿海,北直隶、河南发宣府,俱送总兵官处,定拨卫所立功,备禦哨瞭。满日,发回卫所,还职著役。民人、阴阳人等,俱发附近冲要去处摆站。
又奏准各处预备仓,凡侵盗私用,冒借亏欠等项,粮储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盗證佐明白,不服赔偿者,准土豪及盗用官粮论罪。
又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员,提督银坑。若有聚众偷挖者,调军捕获,首贼枭首示众,为从及诱引通同,有实迹者,连当房家小,发云南边卫充军。正统六年,立考生员察提调法,出题取文。违制者,禁之。僧道不遵禁约者,罪之。
按《明会典》:正统六年,令提调官置簿列生员姓名,又立为签,公暇,揭取,稽其所业,提学官所至察提调勤怠,以书其称否。生员有奸诈顽,僻藐视师长,龃龉教法者,悉斥退为民。
又令出题不许摘裂牵缀,及问非所当问。取文务须淳实典雅,不许浮华。违者,风宪官纠劾治罪。
又令僧道多有坏乱心术,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伤坏风化。都察院即遵洪武旧例,出榜禁约。违者,罪之。正统七年,令毁坏公文者,逃避丁徭者,及官吏匿丧者,拟罪充发。
按《明会典》:正统七年,议准各铺递送簿历,该管官司每月一次巡视刷勘。有将公文毁坏、增改、沉匿者,问拟明白,发口外充军。
又诏免年七十以上无依单丁,无力富户,仍照数于本州县殷实人户内,佥补逃者,本身问罪,全家起发永远充军。
又令凡官吏匿丧者,俱发原籍为民。
正统八年,令逃军、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
按《明会典》:正统八年,令逃军、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各发著役。罪重者,从实开奏,量与宽减。其逃民不报籍复业,团聚非为,抗拒官府,不服招抚者,户长照南北地方发缺军卫所充军,家口随住。逃军、逃匠、逃囚人等不首者,发边卫充军。
正统九年,令刑部罪人纳草赎罪。
按《明会典》:正统九年,令刑部、都察院问完囚人,以四分为率,内二分纳草赎罪。其斩绞罪者,纳草一千八百束。三流并徒三年者,一千四百束。徒二年半者,一千二百束。徒二年者,一千束。徒一年半者,八百束。徒一年者,六百束。笞杖者,每一十,四十束,每束重一十五斤。
正统十年,定提学官考试生员例。又令浙江、福建银场官吏人等,有掊敛侵盗者,皆依律治罪。
按《明会典》:正统十年,奏准提学官会布政司堂上官一员,两直隶会巡按御史,公同提调教官,考选生员,年四十以上,不谙文理者,廪膳十年以上,送吏部。六年以上,送附近布政司。增广十年以上,送本布政司。两直隶送本府,俱充吏。六年以上,并鄙猥残疾者,悉黜为民。云南、贵州免考。
又令浙江、福建提督银场官吏,及诸坑首匠作,有称课不及额,掊敛民财,及侵盗官银者,皆治罪如律。该徒流者,浙江发福建,福建发浙江摆站。杂犯死罪者,浙江发福建,福建发浙江,沿海边卫充军。
正统十一年,禁男女婚姻违礼。
按《明会典》:正统十一年,令云南、四川、贵州所属宣慰、宣抚、安抚长官司,并边夷府州县土官衙门,不分官吏军民,其男女婚姻,皆依朝廷礼法。违者,罪之。正统十二年,定直隶永平等卫罪囚运粮赎罪例。按《明会典》:正统十二年,令直隶永平府、永平、卢龙等卫罪囚,运山海仓粮,赴辽东、宁远等仓赎罪。
正统十三年,定四川各井灶丁犯罪律。按《明会典》:正统十三年,令四川各井灶丁犯罪,加役。杂犯死罪者,罚役五年。流以下递减年月,俱于本井上工,日加煎盐三斤。
正统十四年,制行军律定生员犯重罪,发充及运米纳草赎罪例。
按《明会典》:正统十四年,令每队伍中立公正掌令官二人,务令头目军士,死生相顾,临阵有进无退。若头目不顾军士,先自退怯者,掌令官即斩其首,别选头目代之。若军士不顾头目,先自退怯者,许后队斩前队,准常功升赏。军士不勇不进,致头目失陷者,斩其全队。头目不勇不进,致军士失陷十人者,斩首。至二十人者,斩首,不与承袭。至三十人及全队者,斩首,籍没其家。凡军士头目应斩,而有奇功者,量与赎免。其总兵官申令不明不严,致一队退怯者,罚俸一年。至三十队者,降二级。至五十队以上者,罢职。全军退怯者,斩。但降敌者,全家斩首,籍没财产。行军之际,有敢抢掳民财,至十贯以上者,斩首示众。头目纵容军士抢掳至十人者,罢职充军。二十人以上至全队者,枭首营门,军士并皆处死。军中及召募新来之人,不知军法,敢有造言惑乱人心,阻挠号令,致坏事机,凌迟处死,籍没其家。临阵在逃及不听总兵号令者,斩。又令生员有犯,该发充吏者,廪膳免追粮米。若犯受赃奸盗冒籍宿娼,居丧娶妾事理,重者,两直隶发充国子监膳夫,各布政司充邻近儒学膳夫、斋夫。满日,原籍为民,廪膳仍追廪米。
又令通州运米至京仓,杂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者,二百八十石。馀四等递减四十石。杖每一十,八石。笞每一十,四石。通州运至居庸关、隆庆卫等仓,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七十石。馀四等递减十石。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十,一石。
又令陕西、西安、庆阳、延安等卫府官吏舍人,所犯不系赃罪,笞杖徒流及军民人等,犯该笞杖,不该立功者,定拨各堡纳草。又令开中两淮、两浙、河东、长芦运司存积四分官盐,不分四品以上官员之家,及军民人等,俱于在京西城等坊草场上纳草束。
又奏准召商纳草,不分官员军民之家,每谷草一百束,价银三两。禾草一百束,二两二钱。就于京场上纳。正统 年,禁于卢沟桥东西取石者。
按《明会典》:正统间,令都察院出榜,禁约官员军民人等,不许卢沟桥以东及西一带凿山取石。但曾掘成坑坎者,责令填平。今后取石,俱于卢沟桥河西一带取用。还差人巡视,如有故违,仍于河东一带取石者,治以重罪。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处解京布钞等项,有侵剋绢匹者,治罪。又定纳钞赎罪例。
按《明会典》:景泰元年,奏准各处解京布钞等项,先后户部看验堪中,方许送库交纳,取长单付缴,令各处解纳绢匹。若验不中度,百匹以上者,侵剋解人发口外充军,绢匹责各犯家下追赔。承行官吏行巡按御史提问。
又令内外法司问拟笞杖罪囚,有力者,纳钞。笞一十,二百贯。每十以二百贯递加。至笞五十,为一千贯。杖六十,一千八百贯。每十以三百贯递加。至杖一百,为三千贯。其贪赃官吏,除金银珠宝,仍追本色。馀物亦照今例折钞。罗段每匹八百贯,绫纱三百贯,大绢一百贯,小绢三梭布各三十贯,大绵布二十贯,小绵布八贯。
景泰二年,令各运司、提举司官吏,纵容库役门子作弊者,及寄籍不入图甲者,攒造黄册,奸民豪户通同书手作弊者,俱问充军。
按《明会典》:景泰二年,又令各运司、提举司官吏,纵容库役门子,那移作弊,及分司官员、盐课司官,攒通同富豪总,催镬秤人等,诈害客商,批验所监掣官员并官攒作弊害人,受赃满贯者,俱发边卫充军。
又凡各处招抚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军民官员事故改调等项,遗下家人弟男子侄,置有田地,已成家业者,许令寄籍,将户内人丁田产报官,编入图甲,纳粮当差。仍于户下注写原籍贯址、军民、匠灶等户,及今收籍缘由,不许止作寄籍名色。如违,所在官司解京发口外充军,田产入官。
又凡攒造黄册,如有奸民豪户,通同书手,或诡寄田地,飞走税粮,或瞒隐丁口,脱免差徭,或改换户籍,埋没军伍匠役者,或将里甲那移前后应当者,许自首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县,委官并当该官吏提督书算,从实攒造,仍先以提调委官并书算姓名、贯址造册一本缴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发,问罪充军。
景泰三年,诏各官举荐贤才,所举犯赃,举主连坐。令攒造黄册作弊者,军士纳贿买閒者,诓骗纳户财物者,营充斗级牌子在仓作弊者,转卖影射私盐者,俱按律治罪。又令法司罪囚于京仓运米,赴宣府、宣德仓赎罪。
按《明通纪》:景泰三年,诏各处见任官员,有才行、政事优长,屈在下僚,及有文学才行,堪受职任之士,隐于民间,及官员罢职,委无赃犯重情,而才学可用者,并听在京四品以上,在外巡抚、巡按方面并府州县正官举荐,赴京考用。所举之人,后犯赃罪,连坐举主。按《明会典》:景泰三年,令各处攒造黄册官吏里书人等,捏甲作乙,以有为无,以无为有者。事发,所在法司解京,并发口外为民。
又令营操军士,有纳贿买閒者,御史访察,兵部委官分行点视赴操。过限三个月,军发边卫,官降三级,终身守边。
又令兜揽钱粮,诓骗纳户财物之人,挐问,仍尽本法,将所揽钱粮纳完,再于本犯名下追罚一半入官。监临官纵容者,一体治罪。
又令禁约各处仓无籍之徒,更改姓名,营充斗级并牌子,积年在仓,通同官攒作弊。江南者,发广西都司。江北者,发万全都司充军。
又奏准淮浙、山东长芦运司,收到客商退引,按季类解。福建、河东、陕西运司并四川、云南、广东、灵州小盐池等盐课提举司,年终类解。俱开客商某于某年月日支出官盐若干,发卖某行盐地方,及某月日缴到及已缴若干,未缴若干。其有沉匿在库,通同库役人等,转卖影射私盐者,照私盐榜例问罪。
又令法司罪囚于京仓运米,赴宣府、宣德仓赎罪。杂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馀四等递减五石。杖一百,十石。馀四等递减一石。
景泰四年,令有力囚犯,纳米于山东、河南等处仓赈济。禁铜钱折钞。又令无力罪囚,充矿夫采办银课。定诈冒代支引盐罪。
按《明会典》:景泰四年,奏准山东、河南、江北、直隶、徐州等处灾伤,令所在问刑衙门,责有力囚犯,于缺粮州县仓,纳米赈济。杂犯死罪六十石,徒流三年四十石,徒二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五石,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
又令民间将铜钱折钞,阻坏钞法者,依律究治。又奏准云南都、布、按三司及卫所府州县,凡杂犯死罪,并徒流罪囚,审无力者,俱发新兴等场充矿夫,采办银课。
又奏准,凡诈冒代支引盐者,发边卫充军。
景泰五年,令泄漏军中法式者,藏带私茶者,正阳门等宣课司抽取货物,有容私作弊者,俱按律轻重究治。
按《明会典》:凡军器禁例,景泰五年,令各守备官匠等,杂木制铳、箭、火药、操演,务在密切关防,不复泄漏法式。违者,从重治罪。
又令各处军民人等,官民马快等船,并车辆头匹,挑担驮载私茶者,各该官司盘获,茶货车船马匹入官,引领牙行及停藏之家,俱依律治罪。巡捕人员受财纵放者,一体究问。
又令正阳门等宣课司,一应杂货,轮日挨次,于条由内开写普安等三店卸卖。其给赐各官福顺店等,亦照例每店,佥大户二名看管,按季更替,该抽货物,各官亲自斟酌抽取。不许容留亲戚诈称家人,在店搅扰。仍行巡视塌房御史,访察禁革。但有更易姓名,营求看店,及私充牙行者,军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
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自备米运赴宣府上仓,及运米沿边赎罪。又令运通州仓粮,赴宣府不完者,减半,自备米纳宣府。
按《明会典》: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杖以上,自备米运赴宣府上仓,斩绞罪二十石,三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一十,四斗。又令在京法司,并北直隶罪囚运米沿边赎罪,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徒三年七十石,俱减二十石。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减十五石。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俱减十石。杖罪每一十二石,减作一石五斗。笞罪不减。
又令法司罪囚,领运通州仓粮赴宣府,不完者,发巡抚官处减半,自备米纳宣府。斩绞罪二十石,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十,四斗。
景泰七年,定纳户收剩馀粮及运粮官犯罪纳米例。禁兴贩私盐,及买良为倡。
按《明会典》:景泰七年,又令两京东安等四门仓,收剩馀粮,并筛扬不堪米数,照光禄寺例批写数目,即令纳户领出。该仓官攒刁难指留者,治罪。
又令运粮官军犯罪者,照例纳米收赎。罢罚运淮徐粮例。
又奏准凡势豪军民人等,聚众兴贩私盐者,径解兵部,发铁岭卫充军。其巡捕巡司官兵人等,受财故纵,及令军兵用强护送者,罪亦如之。
又议准凡良家女子,本司不许买作倡优。犯者,问拟如律。子女发回宁家。仍查原系民户,今为乐户,许令改正。其乐户内有愿从良者,听其自首,与民一体当差。
英宗复辟,天顺元年,定在京各仓场律。准人民保留官员。禁卫守官军私相替换,及卖放偷閒等弊。
按《明会典》:天顺元年,令在京各仓场,凡把持、诓骗、包揽、坑陷纳户、搅扰仓场之人,许人指实首告,连当房家小,发边远充军。
又奏准有司官员,政迹显著,能得民心者,考满去后,许所属人民赴巡按御史处保留。御史仍会各该上司覆勘,即与奏闻,以凭旌异升用。若有作弊妄保者,罪坐所由。又凡卫守官军,原额共八千三百三十二员名。令不许私相替换,及卖放偷閒,役使营私,办纳月钱,隐匿跟随,需索供应。听各官互相举奏。指挥以下犯者,照例降调。其内官、内使,止许役用三名,或二名,亦不许离直远出。违者,该管并点闸官奏请发落。
天顺二年,定诈丧、匿丧及强占官民田地、番僧夹带奸人等罪。又令净身者,强夺起解马匹者,领马不报者,俱究治不恕。
按《明会典》:天顺二年,令官吏以旧丧诈作新丧者,发顺天府昌平、遵化、蓟州等处为民。系顺天府者,发口外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闻父母丧,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原籍三千里之上不及者,限半年过限者,发口外隆庆、永宁等处为民。
又敕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许强占官民田地,起盖房屋,把持行市,侵夺公私之利。事发,坐以重罪。其家人及投托者,悉发边卫,永远充军。
又令准凡番僧夹带奸人,并军器、私茶、违禁等物,许沿途官司盘检,茶货等物入官,伴送夹带人送所在官司问罪。若番僧所至之处,各该衙门不即应付,纵容收买茶货,及私受馈送,增改关文者,听巡按御史、按察司官体察究治。
又令净身者,挐问边远充军。
又令官军人等,强夺起解马匹者,问罪,罚马一匹,仍枷号一个月。
又奏准官军领马,太仆寺具俵过数目、毛齿及官军姓名、年月,行各卫造册送部。如关领数多,开报数少,或倒失转交,隐匿不报者,许诸人首告挐问。
天顺三年,令监生丁忧报部,若预无申文,官吏监生并治罪。
按《明会典》:天顺三年,令依亲监生丁忧者,有司随申礼部,以凭稽考。若预无申文,止于起复日扶捏文书到部,经该官吏并监生,一体究治。
天顺四年,禁约管船官。令云南罪囚煎银。
按《明会典》:天顺四年,令兵部出榜,禁约管船官索要船夫银两等项。不遵者,重罪不饶。
又令云南罪囚,杂犯死罪并徒流罪无力者,解发各矿煎银。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各照年限。
天顺五年,定弃置兵杖擅离汛地者罪。及罪囚纳钞例。令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
按《明会典》:天顺五年,令有悬带金牌,弃置兵杖,擅离汛地者,锦衣卫官校并巡视给事中、御史挐送法司问罪,决杖一百,发辽东边卫差操。
又令罪囚纳钞,每笞一十,钞二百贯。馀四笞,各递加一百五十贯。至杖六十,增为一千四百五十贯。馀杖各递加二百贯。
又令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每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砖七十个,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馀斤。四笞、五杖,灰各递加六百斤,砖各递加三十五个,碎砖各递加一千四百斤,水和炭各递加一百斤,石各递加六百斤。徒一年,运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个,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万二千斤。馀四徒及流罪,灰各递加六千斤,砖各递加三百个,碎砖各递加一万二千斤,水和炭各递加九百斤,石各递加六千斤。杂犯二死,各运炭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个,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万四千二百斤。天顺六年,定生员不谙文理及争贡越诉律。
按《明会典》:天顺六年,复设各处提督学校官,各赐敕谕,一生员考试,不谙文理者,廪膳十年以上,发附近去处充吏。六年以上,发本处充吏。增广十年以上,发本处充吏。六年以上,罢黜为民。未及六年者,量加决罚,勉进学。
又令生员争贡,及越诉者,俱充吏。
天顺八年,令各处僧人年二十以上,无度牒者,即便还俗,有隐瞒年岁者,并其师治罪。
按《明会典》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