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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二十七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十三
明〈太祖吴元年一则 洪武十五则〉
明〈太祖吴元年一则 洪武十五则〉
祥刑典第二十七卷
律令部汇考十三
明
太祖吴元年十一月,命中书省详定律令。按《明通纪》:吴元年十一月,命中书省详定律令。先是,上以唐宋以来,皆有成律断狱,惟元不仿古制,取一时所行之事为条格,胥吏易为奸弊。自平武昌以来,即议定律。至是台谏已立,各道按察司,将巡历郡欲颁成法,俾内外遵守。命相国李善长、参知政事傅瓛、杨宪、太史令刘基、翰林学士陶安同详定律令。谕之曰:立法贵在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而两端,可轻可重,奸贪之吏得以夤缘为奸,则所以胜残暴者,反以害良善,非良法也。卿等宜尽心参究,凡刑名条目逐日来上,吾与卿等面议斟酌之。庶可以为久远之法。
洪武元年正月,定《大明令》百四十五条,颁行天下。又定真犯死罪、杂犯死罪及一切赋税、朝仪、盐茶等律令。
按《明通纪》:洪武元年正月,中书省、御史台臣进所修《大明令》。命颁行天下。谕曰: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告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书》曰:刑期于无刑。天下果能遵令而不犯于律,刑措斯亦不难。故命颁行四方,惟尔臣庶体予至怀。
按《明会典》:洪武元年,令凡斗殴词讼犯人,依律保辜。若所招罪重者,依法监禁。罪轻者,保管在外。其馀原告、证佐、干连人等,毋令随衙,妨废生理。违者,究治。凡鞫问罪囚,必须依法详情推理,毋得非法苦楚,锻鍊成狱。违者,究治。
凡差使人员,不许接受词状,审理罪囚。违者,以不应论罪。
凡告事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告人兄不得指其弟为证,告人夫不得指其妻为证,告人本使不得指其驱奴婢为证。违者,治罪。
凡特旨临时处决罪名,不著为律令者,大小衙门,不得引此为例。若辄引此律,致令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凡诸奸邪进谗言,佐使杀人者,虽遇大赦,不在原免。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系干钱粮、婚姻、田土,事须追究,虽已经赦,必合改正。徵收者,不拘此例。
凡年老及笃废残疾之人,除告谋反、叛逆、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告外,其馀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又令凡计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若计佣赁器物为赃者,亦依犯时价值。其佣赁虽多,不得过其本物之价。
一、金银铜锡之类,金一两四百贯,银一两八十贯,铜钱一千文八十贯,生熟铜一斤四贯,铁一斤一贯,锡一斤四贯,黑铅一斤三贯。
一、珠玉之类,玉一片,长二寸,阔一寸,厚五分,八十贯。珍珠一颗,重一分,十六贯。宝石一粒,重一分,八贯。翠一个,一十贯。
一、罗缎布绢丝绵之类,纱一疋八十贯,绫一疋一百二十贯,纻丝一疋二百五十贯,罗一疋一百六十贯,改机一疋一百六十贯,锦一疋八贯,高丽布一疋三十贯,大青三梭布一疋五十五贯,大白三梭布一疋四十贯,中细白绵布一疋二十贯,粗绵布一疋一十贯,粗苧布一疋二十二贯,细苧布一疋二十四贯,粗褐一疋四十贯,绵䌷一疋五十贯,大绵布一疋二十贯,麻布一疋八贯,葛布一疋二十贯,大绢一疋五十贯,小绢一疋二十贯,细绒褐一疋二百四十贯,毡段一段五十贯,氆氇一段五十贯,丝绵一斤二十四贯,净棉花一斤三贯,麻一斤五百文。
一、米麦之类,粳糯米每一石二十五贯,小麦一石二十贯,大麦一石一十贯,芝麻一石二十五贯,薥秫一石一十二贯,黄黑菉豌豆每一石一十八贯,面一斤五百文。
一、畜产之类,马一疋八百贯,骡一头五百贯,驴一头二百五十贯,驼一头一千贯,水牛一只三百贯,黄牛一只二百五十贯,大猪一口八十贯,羊一只四十贯,鹿一只八十贯,小猪一口一十二贯,犬一只一十贯,獐一只二十贯,猫一个三贯,兔一只四贯,虎豹皮每张四十贯,马皮一张一十六贯,牛皮一张二十四贯,鹿皮一张二十贯,马骡牛驴猪羊獐鹿肉一斤一贯,鹅一只八贯,鸭一只四贯,鸡野鸡每一只三贯,鸽鹌鹑每一只五百文,天鹅一只二十贯,鱼鳖虾蟹每一斤一贯。
一、蔬果之类,核桃榛子每一斤一贯,枣栗柿饼每一斤一贯,菱芡一斤一贯,松子一斤一贯,葡萄一斤一贯,杨梅一斤一贯,西瓜一十个四贯,桃梨每一百个二贯,杏李林檎每一百个一贯,柑橙橘石榴每二十个一贯,柿子每三十个一贯,菜一百斤二贯,姜一十斤一贯,藕一十支二贯,莲房二十个一贯,冬瓜一个五百文,蒜头一百个五百文。
一、巾帽衣服之类,纱帽一顶二十贯,胡帽一顶八贯,貂鼠披肩一顶四十贯,棕草帽一顶八贯,儒吏等巾每一顶八贯,纻丝绢帽每一顶六贯,毡帽一顶四贯,绦一条一贯,毡袜一双四贯,毡衫一领四十贯,鹿皮靴一双二十四贯,麂皮靴一双四十贯,牛皮靴一双一十贯,凳鞋一双二贯,靸鞋一双一贯五百文,纻丝罗荷包每一个一贯,包头一方一贯,手帕一方二贯,网巾一顶三贯,绵纻丝被每一床一百贯,绫被一床四十贯,䌷绢被每一床二十贯,毡条一条四十贯,花毯一条八十贯,绵纻丝褥一床八十贯,布褥一床十六贯,细布绵花被一床三十贯,粗布绵花被一床二十贯,旧纻丝衣服一件三十贯,新纻丝衣服一件八十贯,旧罗衣服一件二十四贯,新罗衣服一件七十贯,旧纱衣服一件二十贯,新纱衣服一件六十贯,旧绵布衣服一件五贯,新绵布衣服一件一十六贯,旧纻丝小袄一件二十贯,新纻丝小袄一件四十贯,旧纱罗小衫每一件一十贯,新纱罗小衫每一件三十贯,旧纻丝裙一条二十五贯,新纻丝裙一条五十贯,旧罗纱裙每一条二十贯,新罗纱裙每一条四十贯,绫䌷衣服每一件二十贯,绫䌷小袄每一件一十贯,绒褐衣服一件八十贯,旧夏布衣服一件五贯,新夏布衣服一件一十贯,绵布小衫一件五贯,绵布裙一条五贯,绵布裤一腰四贯。
一、器用之类,门一扇五贯,板壁一扇一十贯,窗一扇三贯,木板一片,阔一尺,长五尺,厚五寸,四贯,桌一张一十贯,凳一条四贯,杌一面二贯,交椅一把二十四贯,琴一张六十贯,扇一把一文,木箱一个八贯,大屏风一个二十四贯,竹帘一个二贯,棕蓑衣一件三十贯,笠一顶一贯,雨伞二把一贯,雨笼一个一贯,墙壁篱笆一丈一十贯,大瓷瓶一个一贯,大瓷缸一个一十贯,漆盘一个四贯,漆楪碗每一个一贯,乌木著十双四贯,竹著十双五百文,瓷楪碗每十个二贯,大木桶一只五贯,大木盆一个三贯,斛一张五贯,斗一量二贯,升一个五百文,大铁锅一口八贯,铜锅一口二十贯,铁锄一把二贯,铁犁一把二贯,铁锹一把二贯,大车一辆三百贯,小车一辆二十四贯,船一只计料一百石五百贯,马鞍一副六十贯,鼓一面五贯,碾磨每一副三十贯,女轿一顶八十贯,秤一把五百文,铁索一条一贯,锁头一个五百文,弓一张八贯,箭一十枝四贯,鎗一根四贯,大刀一把五贯,小刀一把五贯,弩一张八贯,鱼叉一把一贯,禾叉一把一贯,大罄一口二十贯,铙钹一副四贯,柴草一小车一十五贯,木柴一百斤八贯,灰炭每十斤一贯,煤一石八贯,瓦一百片一十贯,砖一百个一十六贯,木一根、围一尺、长一丈六贯,椽一根四贯,猫竹一根二贯,芦席一领一贯,笔竹一根五百文,秫秸齐草每一大车四十贯,白蜡一斤一十贯,黄蜡一斤二贯,香油一斤一贯,茶一斤一贯,酒醋每一瓶一贯,真粉一斤五百文,盐每十斤二贯五百文,蜂蜜沙糖每斤一贯,苏木一斤三贯,胡椒一斤八贯,花椒一斤一贯,银朱一斤一十贯,矾一斤五百文,朱砂一两四贯,硫黄一斤一贯,榜纸一百张四十贯,中夹纸一百张一十贯,奏本纸一百张一十六贯,手本纸一百张七贯,各色大笺纸一百张二十贯,墨一斤八贯,笔一十枝二贯。
凡各处城楼窝铺,洪武元年,令腹里有军城池,每二十丈置一铺,边境城每十丈一铺,其总兵随机应变增置者,不在此限。无军处所,有司自行设置,常加点视,毋致疏漏损坏。提调官任满,得代,相沿交割,违者治罪。
又令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枷杻常须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匣,夏备凉浆,无家属者,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绵衣一件,夜给灯油,病给医药,并令于本处有司系官钱粮内支放,狱司预期申明关给,毋致缺误。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锁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司狱官常切拘钤,狱卒不得苦楚囚人。提牢官不时点视。违者,禁子严行断罪,狱官申达上司究治。
又按《明会典》:洪武初,定真犯死罪律令。 十恶, 变乱成法, 朦胧奏启, 弃毁制书印信, 漏泄军情大事, 强占良家妻女, 背夫在逃改嫁, 收祖父妾及伯叔母、嫂、弟妇, 先误军机, 杀伤来降人及逼勒逃窜, 拒捕, 激变良民失陷城池, 造妖书妖言, 盘诘奸细, 强盗, 盗制书印信, 诬执翁奸, 劫囚, 白昼抢夺伤人, 发冢见尸, 略人略卖人因而伤人, 谋故斗殴等项杀人, 奴婢殴骂家长,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 妻妾殴夫笃疾, 奸家长妻女, 强奸, 窃盗三犯, 诈伪, 诬告故入人罪已决, 告谋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罪囚反禁在逃, 故禁故勘平人致死, 放火故烧人房屋盗财物者, 邀取实封公文, 从军征讨私逃再犯, 秋粮违限一年之上不足, 三犯逃军, 师巫假降邪神及妄称弥勒佛会,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 死囚之子孙为父母等自杀。
大诰: 僧道不务祖风, 说事过钱, 冒解罪人。逸夫, 滥设吏卒, 耆民赴京面奏事务阻当者,擅立干办等项名色, 閒民同恶, 官吏下乡, 擅差职官, 鱼课扰民, 经该不解物, 不对关防勘合, 关隘骗民, 居处僣上用, 市民为吏卒, 造作买办不与价, 庆节和买, 空引偷军, 臣民倚法为奸, 官吏长解卖囚,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乡民除患, 阻当耆民赴京。
杂犯死罪律令: 盗仓库钱粮, 官吏受赃过满,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 私越冒渡关津出外境,
私将人口军器出外境及下海, 投匿名文书告
人罪,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折伤, 递送逃军妻小出京城, 陵虐罪囚致死者。
大诰: 官民犯罪买重作轻或尽行买免, 揽纳户,
安保, 断指诽谤。
又令凡民间赋税,自有常额,诸人不得于诸王、驸马、功勋大臣及各衙门妄献田土、山场、窑冶,遗害于民。违者治罪。
凡纠举失仪,洪武初,令百官有未娴礼仪,新任及诸武臣,听侍仪官,每日午门外演习,御史二员监视。有不如仪者,纠举。百官入朝失仪者,亦纠举如律。又议定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钱,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仍量地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地方执照。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当,或有馀茶者,并听挐问。卖茶毕,即以原给引由赴住卖官司告缴。该府州县,俱各委官一员管理。
又定:一、凡茶引一道,纳铜钱一百文,照茶一百斤,茶由一道,纳铜钱六百文,照茶六十斤。诸人但犯私茶,与私盐一体治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同私茶论。一、出园茶主,将茶卖与无引由客兴贩者,初犯笞三十,仍追原价没官。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八十,倍追原价没官。一、客商贩到茶货,经过批验所,须要依例批验,将引由截角,别无夹带,方许放行。违越者,笞二十。一、伪造茶引者,处死,籍没当房家产。告捉人赏银二十两。
又诏所在湖池河泊地里所在,从古至今,办集课程,一定不易之所。迩年以来,奸邪小人受任,将从古以来不系辨课所在,小沟、小港、山涧去处,下流虽通办课去处,其小沟、小港、山涧及灌溉塘池、民间自养鱼鲜池泽,皆已照地起科,并不系办课去处,小人生事贪心无厌,搜求扰民,将农民小沟、小港、山涧灌溉池塘养鱼池泽、取鱼罾网罩笼之类,一概搜挐,声言要奏。如此虐民,今后敢有仍前夺民取采虾鱼器具者,许民人挐赴有司,有司不理,挐赴京来议罪,枭令。又令所在湖池民舟,经涉其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面钱者,罪不赦。
又令各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将煎到馀盐,夹带出场,及私煎货卖者,绞。百夫长知情故纵,或通同货卖者,同罪。两邻知私煎盐货,不首告者,杖一百,充军。又凡守禦官吏巡检司,巡获私盐,俱发有司归问,犯人绞。有军器者,斩。盐货车船头匹没官,引领牙人及窝藏寄放者,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充军。挑担驮载者,杖一百,充军。有能自首者,免罪。常人捉获者,赏银一十两。仍须追究是何场分灶户所卖盐货,依律处断。盐运司挐获私盐,随发有司追断,不许擅问。有司通同作弊,脱放,与犯人同罪。
又起运官盐,每引四百斤带耗盐一十斤,为二袋。客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经过批验所,依数掣挚秤盘,但有夹带私盐,随发有司追断。客商货卖官盐,自扬子江至湖南襄邓,俱系经过官司辨验盐引,如无批验掣挚印记者,笞五十,押回盘验。
又凡诸色军民、权豪势要人等,乘坐无引私盐船只,不服盘验者,杖一百。军民俱发烟瘴地面充军。有官者,依上断罪,罢职。又将官运盐货偷取,或将沙土插和抵换者,计赃,比常盗加一等。如系客商盐货,以常盗论。客商将买到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又凡客商兴贩盐货,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追断。如卖盐毕,五日之内,不行缴纳退引者,杖六十。将旧引影射盐货,同私盐论罪。伪造盐引者,处斩。又起运官盐并场户往来搬运上仓,将带军器者,并行处斩。
又诸人买私盐食用者,减犯私盐人罪一等。因而贩卖者,处绞。
又凡各处盐运司运载官盐,许用官船转运。如灶户盐丁却用别船装载,即同私盐科断。
按《春明梦馀录》:明太祖洪武元年,定《大明令》百四十五条,颁天下。制曰:朕惟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古者,律令至简,后世渐以繁多,甚至有不能通其义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人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于法。朕甚悯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书》曰:刑期于无刑。天下果能遵令而不蹈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难致。兹命颁行四方,唯尔臣庶体予至意。
洪武二年,令官司买物货,或减驳价值,及不即给者,治罪。
按《明会典》:洪武二年,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值,对物两平收买。或客商到来中买物货,并仰随即给价。如或减驳价值,及不即给价者,从监察御史、按察司体察,或赴上司陈告,犯人以不应治罪。
洪武三年,令天下置义冢,敢有焚弃尸骸者,坐以重罪。又诏户部籍天下名户,置户帖书。有不同者,重其典刑。
按《明通纪》:洪武三年,令天下郡县设义冢,禁止浙西等处火葬、水葬。凡民贫无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择近城閒地,立为义冢。敢有徇习元人,焚弃尸骸者,坐以重罪。命刑部著之律。
又诏户部籍天下户口,置户帖书。各户之乡贯、丁口,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各部,帖给于民,令有司点押比对。有不同者,问发充军。官隐瞒者,处斩。
洪武四年,令官吏通晓律令,违者究治。
按《明会典》:洪武四年,令凡国家律令,并续降条例事理,有司官吏,须要熟读详玩,明晓其意。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处,令其讲读。或有不能通晓者,依律究治。
洪武五年,定冲突议仗律。又令蒙古色目人不许与本类嫁娶。违者治罪。
按《明会典》:洪武五年,定车驾出入,有司肃清道路,官民不许开门观望。行立所在,官员父老合迎驾者,于仗外路右叩头俯伏,候车驾前行,方起。若遇驻跸之处,合迎驾之人,行五拜礼。车驾行处,有冲入仗内者,绞。仗外五十步内观望者,杖一百。如于郊野外,一时不能回避者,俯伏。行立观望者,杖一百。典仗卫官故纵者,同罪。失觉,减二等。陈诉冤抑,仗外俯伏以听。如冲入仗内者,如律。合迎车驾之人,仗外不俯伏者,亦如律。车驾所至,凡文武官,非近侍及宿卫护驾,而在五十步内者,依例俯伏。行立观望者,如律。纵放牲畜突入仗内者,杖八十。
又令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为奴婢。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
洪武六年五月,《祖训录》成。十月,命更定《大明律》。十一月,律成。是年,又定钦天监子孙,不习天文历算,及亲王所在地方,有司给俸粮甲仗,稽违之律。
按《明通纪》:洪武六年五月,《祖训录》成,共目十有三,曰箴戒,曰持守,曰严祭祀,曰谨出入,曰慎国政,曰礼仪,曰法律,曰内令,曰内官,曰职制,曰兵卫,曰营缮,曰供用。上自为序,仍命宋濂序之。十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及宋濂等,更定《大明律》。先是,上念律令尚有轻重失宜,有乖中典。命儒臣同刑部官讲唐律,日写十条取进,上择其可者从之,其或轻重失宜,则亲为损益,务求至当。至是复有是命。十一月,律成,宋濂撰表以进。
按《明会典》:洪武六年,令钦天监子孙,只习学天文历算,不许习他业。其不习学者,发海南充军。
又定凡亲王每岁合得粮储,皆在十月终,一次尽数支拨。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禄,及军士粮储,皆系按月支给,每月不过初五。其甲仗按缺拨付,所在有司照依原定数目,不须每次奏闻。敢有破调稽违者,斩。按《春明梦馀录》:洪武六年,命中书省详定律法。谕之曰:凡立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而两端,可轻可重,奸贪吏得因缘为奸,则所为禁残暴者,反以贼良善也。卿等宜尽心参究。凡刑名条目,逐日上朕亲酌议焉。律成,宋学士濂具表言:皇上登大宝,而来保乂臣民,孳孳弗怠,训迪群工,谆复千言,唯恐有犯。慈爱仁厚之意,溢于意表。是大舜惟刑之恤之义也。矜悯愚民,陷于罪戾,法司奏谳,恻然弗宁,多所宽贷。是神禹见辜而泣之心也。唯贪墨吏承踵元弊,乃不得已,假峻法以绳之。是以临御以来,屡诏大臣,更定新律,至五六易,弗倦。兹特敕臣、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会众律重修,以协厥中。近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资以出入者,咸革。臣以洪武六年冬十有一月受诏,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唐旧,自名例以至断狱,十九篇,中来用已颁旧律二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补遗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为三十卷。每一篇成辄缮写上,上揭之西庑壁端,亲御翰墨,为之裁定,成百代之宪具,易书之奥,俾日月所照,霜露所坠。有血气者,莫不改过迁善,臻雍熙之治,何其盛哉。诏颁行。已定设六部,复更定以吏户礼兵刑工为六类,析篇目为十九约,条为四百六十,析户婚为户役、婚姻,分斗讼为斗殴、诉讼,分厩库为厩牧、隶兵、仓库、隶户,分职制为公式改属、吏受赃隶刑。凡刑之名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死二等,流三等,徒、杖、笞各五等。死刑最重者曰陵迟,徒、流重者曰迁徙,曰充军。凡憝恶之戮十:曰谋反,曰大逆,曰谋叛,曰恶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不义,曰内乱。凡贪墨之赃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名虽沿唐而因时定制,缘情制典,自有法律来所未有。洪武八年三月,诏给由赴京无农桑学校者,论拟违制。十一月,令定杂犯工役年限。
按《明通纪》:洪武八年三月,诏曰:农桑,衣食之本。学校,道理之原。朕尝设置有司,颁行条章,使敦笃教化,务欲使民丰衣足食,理道畅焉。何有司不遵朕命,往往给由赴京者,皆无桑株数目、学校缘由,甚与朕意相违。特敕中书,令有司,今后敢有无农桑、学校者,论拟违制。民有不奉天时而负地利者,如律究焉。
按《明会典》:洪武八年,令杂犯死罪者,免死,工役终身,徒流罪照年限工役,官吏受赃及杂犯死罪,当罢职役者,发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工役一年,然后屯种。
洪武十一年,诏朝参官无牙牌者,依律论罪。又令内官出入,以兵器杂药进者,论如律。守门军士失觉察者,罪同。
按《明会典》:洪武十一年,诏朝参文武官,给领牙牌,悬带出入。无牌者,依律论罪。借者及借与者,罪同。在外来朝官于各门,附名出入。
又令守门指挥千百户,日一更代,士卒三日一更代。凡内官内使出入,皆用号牌。若有以兵器杂药进者,论如律。守门军士失于觉察者,罪如之。若奉驾出入,则以御史一员,临门察视。
洪武十二年十月,诏定庶民有陵侮致仕官者,论如律。
按《明通纪》:洪武十二年十月,定致仕官处乡党之礼,惟于族内序尊卑,如家人礼。其于外祖及妻家亦序尊卑。若筵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如与异姓致仕官会,则序爵;爵同,则序齿。其与异姓无官者相见,不须答礼。庶民以官礼谒见。敢有陵侮者论如律。
洪武十五年,定行移往来事例,命有诸司径行通政者,论违制。又定监规,违者制罪。军士替役留难者,坐所管官。旗民犯大辟者,减死。
按《明会典》:凡行移往来事例,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司职掌出纳,帝命与诸司无行。有径行通政司者,以违制论。
又定监规:一、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职,专教诲务,在严立工程,用心讲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致生员有戾规矩者,举觉到官,各有责罚。一、生员在学读书,务要明体适用,以须仕进,各宜遵承师训,循规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会馔,毋得有犯学规。违者痛治。
一、掌馔职备,廪食供给,师生须要恪恭乃事,务在丰洁,毋得通同膳夫、厨役人等,因而剋减,以致不充。违者,依律问罪。
一、典簿职专文案,凡一应学务,并支销钱粮,季报课业文册等项,皆须明白稽考,毋得通同典吏人等,侵损漏落作弊。违者,并依律处治施行。
又定:一、在学生员,当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为本,必先隆师亲友,养成忠厚之心,以为他日之用。敢有毁辱师长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干名犯义,有伤风化,定将犯人杖一百,发云南地面充军。
一、开设大学,教育诸生,所以讲学性理,务在明体适用。今后诸生,止许本堂讲明肄业,专于为己,日就月将。毋得到于别堂往来,相引议论他人长短,因而交接为非。违者,绳愆厅究察,严加治罪。
一、师生廪膳,既设掌馔,以专其职。厨役人等,以任其役。升堂会馔,已有成规。今后不许再立监馔生员。每日诸生会食,务要赴会馔堂,公同饮食。毋得擅入厨房,议论饮食美恶,及鞭挞膳夫。违者,笞五十,发回原籍,亲身当差。
一、堂宇宿舍,俱各整饬。应用什物,皆以备具。务在常加洁净,閒杂人等不许辄入。其在学人员,敢有毁污作践者,从绳愆厅纠察惩治。
一、本监官员及官民生,不许将带家人僮仆,辄擅入学,纷扰污杂。违者,从绳愆厅纠治。
一、除三饭之后,并不许另外茶饭,及澡浴汤水。敢有刁蹬索取者,绳愆厅纠治。仍将本名附集愆册,纪录之。
一、监丞置立集愆册一本,各堂生员,凡有不遵学规,即便纠治,仍将所犯附写文册,以凭通考。初犯纪录,再犯决竹笓五下,三犯决竹笓十下,四犯照依前例,发遣安置。
一、在学生员或千数之广,或七八百人以为中,或百人以为下,体知有等。无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师问道,专务结党恃顽,故言饭食污恶。切详此等之徒,果系何人之子,其所造饮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独尔以为不善,果君子欤,小人欤。是后必有此生事者,具实奏闻,令法司枷镣禁锢,终身在学役,使以供生徒。又令各卫军士年老,及残疾有丁男者,许替役。所管官旗留难者,坐罪。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十五年正月,谕刑部曰:方春万物发生,而无知之民,乃有犯法至死者。虽有决不待时之律,然于朕心有所不忍。其犯大辟者,减死论。洪武十六年,令社祭会饮,坐次搀越者,以违制论。如有过犯人无少长贫富,胥下坐违者,坐其主席。众推让者,与同罪。又定力役赎罪法。
按《明会典》:洪武十六年,颁行图式:一、里社每岁春秋社祭会饮毕,行乡饮酒礼。所用酒肴,于一百家内供办,毋致奢靡。百家内除乞丐外,其馀但系年老者,虽至贫,亦须上坐。少者,虽至富,必序齿下坐。不许搀越。违者,以违制论。其有过犯之人,虽年长财富,须坐于众席末,听讲律受戒谕,共饮酒毕,同退。不许在众宾上坐。如有过犯之人,不行赴饮,及强坐众宾之上者,即系顽民,主席及诸人首告,迁徙边远住,坐其主席者,及众宾推让,有犯人在上,坐同罪。
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役十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
洪武十七年,令举秀才,不公同精选者,坐以重罪。赋役不均者,罪之。又定御史犯罪法。
按《明通纪》:洪武十七年,令各布政司直隶府州县,举秀才人才,必由乡举里选,知州、知县等官会同境内耆宿长者,访求德行声名著于州里之人,先从乡里保举,有司再验言貌书判,方许进呈。若不行公同精选者,坐以重罪。
按《明会典》:洪武十七年,令各处赋役,必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违者罪之。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十七年,又定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洪武十八年,定贡不如期、岁贡不中式罪例。令揽纳户,不行完纳隐匿者,极刑,籍没。灾伤去处,有司不奏者,极刑,不饶。是年,颁大诰于天下。
按《明会典》:洪武十八年,令贡不如期者,以违制论。又令岁贡不中式者,遣复学肄业,提调官吏论以贡举非其人律,教官训导罚俸一年。
又令凡揽纳户,揽到人户诸色物料粮米等项,不行赴各仓库纳足,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追物还官,然后处以重刑,籍没家产。
又令灾伤去处,有司不奏,许本处耆宿连名申诉,有司极刑不饶。
又大诰天下,乡饮酒礼,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其坐席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干于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别,致使贵贱混淆。察知,或坐中发觉,罪以违制。奸顽不由其主,紊乱正席,全家移出化外。
又颁行大诰,令一切官吏诸色人等,户有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十八年十月初一日,颁大诰于天下,序曰:朕闻曩古历代君臣,当天下之大任,闵生民之涂炭。立纲陈纪,昭示天下,为民造福。当是时,君臣同心,志同一气。所以感皇天后土之监,海岳效灵,由是雨旸时若,五谷丰登,家给人足。斯君臣之道,遐且久矣。育民之功,载诸方册,犹如见存。君子读诵至斯,陡然情怀感激,仰慕于千万古之下,恨不目击耳闻,乐此升平,以为庆幸。昔者,元处华夏,实非华夏之仪。所以九十三年之治,华风沦没,学者以经书专记熟为奇,其持心操节,必格神人之道,略不究衷。所以临事之际,私胜公微,以致愆深旷海,罪重巍山。当犯之期,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若此乖为,覆身灭姓,见存者曾几人而格非。呜呼,果朕不才而致是欤,抑前代污染而有此欤。然旷由人心不古,致使而然。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
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作《大诰》三篇示天下。是年,又定游惰民罪制。
按《明通纪》: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御制《大诰》三篇成,颁示天下。初,上以天下臣民染元之污俗,往往不安职业,触罹宪章,欲仿成周,乃法大诰治之制,以训化之。乃取当世事之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著为条目,大诰天下。既而又虑诰条所载,未能尽天下之情,续为一篇,以申其意,使民观感知所劝惩。自是民之作非者鲜,从化者多。故又作三篇大诰,其意益切至详尽焉。上亲为之序。
按《明会典》:洪武十九年,令各处民凡成丁者,务各守本业,出入邻里,必欲互知。其有游民及称商贾,虽有引若,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化外。
洪武二十年,令定监规违者制罪。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年,定一各堂教官,所以表仪诸生,必当躬修礼节,正其衣冠,率先勤谨,使其有所观瞻,庶几模范后学。今后故妆阘茸怠惰,有失威仪者,许监丞纠举,以凭区处。若监丞故不觉举,及怀私纠举不当者,从监官奏闻区处。
一、诸生衣巾,务要遵依朝廷制度,不许穿戴常人巾服,与众混淆。违者,痛决。
一、三日一次背书,每次须读大诰一百字,本经一百字,四书一百字。不但熟记文词,务要通晓义理。若背诵讲解,全不通者,痛决十下。
一、每月务要作课六道,本经义二道,四书义二道,诏诰表章策论判语内科二道。不许不及道数,仍要逐月作完送改,以凭类进。违者,痛决。
一、每日写仿一幅,务要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家格,或羲献智永欧虞颜柳,点画撇捺必须端楷有体,合于书法。本日写完,就于本班先生处呈改,以圈改字小为最,逐月通考。违者,痛决。
一、朔望行释菜礼,各班生员,务要一名名赴庙随班行礼。敢有怠惰失仪,及点闸不到者,痛决。
一、生员凡遇师长出入,必当端拱立,俟其过。有问,即答。毋得倨然轻慢,有乖礼体。违者,痛决。
一、生员讲解,如有疑难,即当再三从容请问,毋得轻慢师长,置之不问,蓄疑于心。违者,痛决。
一、各班生员,凡有一应事务,先于本堂教官处禀知,令堂长率领赴堂禀覆。毋得径行烦紊。违者,痛决。一、每班给与出恭入敬牌一面,责令各班值日生员掌管。凡遇出入,务要有牌。若无牌,擅离本班,及敢有藏匿牌面者,痛决。
一、生员果有病患,无家小者,许于养病房安养。不许号房内四散宿歇。有家小者,只就本家。若无病而称病,出外游荡者,验闸得实,痛决,即令到班。
一、生员于各衙门办事者,每晚必须回监,不许于外宿歇,因而生事。若尽酉不到,及点闸不在者,痛决。一、凡会食,务要礼仪整肃,敬恭饮食,不许喧哗起坐。仍不许私自逼令膳夫,打饭出外,冒费廪膳。违者,痛决。
一、凡早晚升堂,务要各人亲自放牌点闸,及要衣冠严肃,步趋中节。不许搀越班次,諠哗失礼。违者及点闸不到者,痛决。
一、凡坐堂生员,务要礼貌端严,恭勤诵读,隆师亲友,讲明道义,互相劝勉为善。不许燕安怠惰,脱巾解衣,諠哗嘻笑,往来别班,谈论是非。违者,痛决。
一、凡赴堂背书,务要各照班次序立,以凭抽签背诵。若前后搀越,喧鬨杂乱者,痛决。
一、生员每夜务要在号宿歇,不许酣歌夜饮,因而乘醉高声喧鬨。违者及点闸不到者,各加决责。
一、朔望假日,毋得在外醉饮,倒街卧巷,及因而生事,互相斗殴,有伤风化。违者,痛决。
一、内外号房,务要常川洁净如是。点闸各生号房前,但有作秽者,痛决。
一、内外号房各生,毋得将引家人在内宿歇,因而生事,引惹是非。违者,痛决。
一、生员拨住号房,俱已编定号数,不许私下那借他人住坐。违者,痛决。
一、凡选人除授及差使办事等项,敢有畏避躲闪,不行赴堂听选者,奏闻区处。一、凡生员于各衙门办事完结,务要随即回监肄业,不许在外,因而生事。违者,痛决。
一、凡生员省亲搬取,已有定例。敢有不行遵守,辄自奏启者,治罪。
一、丁忧、成婚,人伦大节。假托诈冒,非惟明有定律,其人不堪教养可知。今后生员,如有丁忧、成婚等事,许于本监告知,具呈,礼部除丁忧已有定制外,其成婚者,定立限期,给引回还,随即移文照勘。如有诈冒,就便依律施行。
一、生员所有一切事务,合先于本监告知,本监具呈礼部定夺,奏闻区处。所告是实,本监不准,方许赴礼部陈告,毋得隔越。
一、生员但有违犯前项学规,决毕,即送绳愆厅记过。若累犯不悛者,奏闻区处。
又是年,令百官于奉天、华盖、谨身、武英等殿,筵宴奏事,须穿履鞋,方许上殿。违者,从礼部官、监察御史、仪礼司纠举,送法司如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