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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十五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一
  陶唐氏〈帝尧一则〉
  有虞氏〈帝舜一则〉
  夏后氏〈禹一则〉
  商〈太甲一则〉
  周〈成王一则 景王一则 敬王二则 威烈王一则 显王一则〉
  秦〈始皇二则 二世一则〉
  汉〈高祖四则 惠帝二则 高后一则 文帝五则 景帝六则 武帝元光一则 元朔二则 元狩三则 元鼎一则 天汉二则 太始一则 宣帝本始一则 地节一则 元康一则 神爵一则 黄龙一则 元帝初元二则 成帝河平一则 鸿嘉一则 绥和一则 哀帝建平一则 元寿一则 平帝元始三则 附王莽始建国四则 天凤二则 地皇二则〉
  后汉〈世祖建武十一则 中元一则 明帝永平四则 章帝建初五则 元和二则 章和二则 和帝永元五则 安帝永初一则 元初一则 顺帝永建一则 汉安一则 桓帝建和一则 永康一则 灵帝建宁一则 熹平一则 光和二则 献帝建安五则 昭烈帝一则〉

祥刑典第十五卷

律令部汇考一

陶唐氏

帝尧始定上中下之刑。
《书经》《史记·五帝纪》俱不载。 按《路史后纪》:陶唐氏纪皋繇,为士庶折繁狱,政教平,奸宄息,尊忠正之位,表勤孝之闾。厚廉洁爱,民之禄,民之敬,长怜孤,取舍克让,而举事功者,则命于上,然后得饰车骈马,而被文锦。未命而乘衣之,则罚。故虽有馀财侈物,亡礼义功德。谡亡用以贤制爵,以庸制禄,故人慎德兴功,轻利而兴义,政先仁而后杀,先昵而后疏,先化而后教,三教不率,而刑赏寓焉。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是故明法察令,单均刑法,非汔于威,惟汔于富。象刑以仪之,而民亡犯。画衣冠,异章服,谓之戮,故人可杀而不可辱。上刑赭衣不纯,中加杂屦,下则墨幪,以居州里,故民有耻而兴礼。宥过亡大刑,故亡小以人而戒,故礼义兴,礼义兴,而民亡争。民亡争,而治达矣。

有虞氏

帝舜以皋陶为士,造科律。
《书经》《史记·五帝纪》俱不载。 按《路史后纪》:小昊青阳氏,纪虞帝,求旃以为士,师繇一振褐,而不仁者远,乃立狱,造科律,听狱执中。为虞之世,而天下亡冤。封之于皋,是曰皋陶。 按注《风俗通》云:咎陶谟虞始造律,萧何成九章,关诸百王不易之道。故傅子曰:律者,皋陶之遗训。汉命萧何广之。后汉张敏议云: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者也。

夏后氏

夏后禹,始政肉刑,及流宥罚金之制。
《书经》《史记·夏本纪》俱不载。 按《路史后纪·夏后禹纪》谓:政衰于唐虞,而民〈阙〉翾于昔,始政肉刑,谋面,用丕训德,则乃宅人,乃三宅,亡义之民,罪疑从轻,死者千鐉,中罪五百,下鐉二百,罚有罪,而民不轻罚。轻而贫者,不致于散,故不杀不刑,罚弗及彊,而天下治。
〈注〉梁武祠堂画赞云:夏禹退为肉刑。应氏云:三皇结绳,五帝画像。三王肉刑,非也。肉刑,𧈪尤之法。穆王曰:苗民作五虐之刑,爰始淫为劓刖黥,亦未原其始也。嗟夫肉刑,政之本也。后世以为不忍,而去之者,诚不仁矣。〈又〉大罪宥之四裔,次九州外,次中国之外。〈又〉大传甫刑传云:禹之君民也,罚弗及强,而天下治。一鐉六两。郑云:所出金,铁也。死罪出三百七十五斤,用财少尔。
商太甲元祀,伊尹申述官刑之制。
《书经》:伊训,制官刑,儆于有位,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
〈蔡注〉墨,墨刑也。臣下不能匡其君,则以墨刑加之。具,详悉也。童蒙始学之士,则详悉,以是训之,欲其入官,而知所以正谏也。〈大全〉薛氏曰:或曰臣下不匡,而遽入墨刑,无乃过乎。曰:置臣所以正主也。视主之丧亡而不之救,其可贷乎。重其刑,使之进而谏,未必死。退而不谏,必受刑。则虽中不欲谏,亦不可得也。

成王四年,命大正正刑书。
《书经》不载。 按《汲冢周书·尝麦解》:维四年孟夏,王初祈祷于宗庙,乃尝麦于太祖。是月,王命大正正刑书。爽明,仆告既驾,少祝导王亚祝迎。王降阶,即假于太宗、少宗、少秘于社,各牡羊一,牡豕三。史导王于北阶,王涉阶在东序,乃命太史尚大正,即居于户西,南向,九州〈阙〉伯咸进在中西向,宰乃承王中升,自客阶作筴,执筴,从中宰尊中于大正之前。太祝以王命作筴,筴告太宗,王命〈阙二字〉秘作筴,许诺,乃北向,繇书于内楹之门。王若曰:宗掩大正,昔天之初〈阙〉作二后,乃设建典,命赤帝分正二卿,命𧈪尤于宇少昊,以临四方,司〈阙二字〉上天末成之庆。𧈪尤乃逐帝,争于涿鹿之河,九隅无遗。赤帝大慑,乃说于黄帝,执𧈪尤,杀之于中,异以甲兵释怒,用大正,顺天思序,纪于大帝,用名之曰:绝辔之野。乃命少昊,请司马鸟师,以正五帝之官,故名曰:质天,用大成,至于今不乱,其在殷之五子,忘伯禹之命,假国无正,用胥兴作乱,遂凶厥国。皇天哀禹,赐以彭寿,思正夏略。今予小子,闻有古遗训,予亦述朕文考之言不易,予用皇威,不忘秪天之明典。令〈阙〉我大治,用我九宗正州伯,教告于我,相在大国,有殷之〈阙〉辟自其作〈阙〉于古,是威厥邑无类。于冀州嘉我小国,小国其命,余克长国王。呜呼,敬之哉。如木既颠厥巢,其犹有枝叶作休,尔弗敬恤,尔执以屏,助予一人,集天之显,亦尔子孙,其能常忧恤,乃事勿畏多宠,无爱乃嚚,亦无或刑于鳏寡,罪惠乃其常,无别于民。众臣咸兴,受大正书,乃降。大史筴刑书九篇,以升,授大正,乃左还自两柱之间,〈阙〉箴大正曰:钦之哉,诸正敬功尔颂,审三节无思,民因顺尔,临狱无颇,正刑有掇,夫循乃德,式监不远。以有此人,保宁尔国,克戒尔服,世世是其不殆,维公咸若。太史乃降,大正坐,举书,乃中降,再拜,稽首。王命太史正升,拜于上,王则退。是月,士师乃命太宗序于天时,祠大暑,乃命少宗祠风雨,百享,士师用受其胾,以为之资邑。乃命百姓,遂享于富,无思民疾,供百享归祭,闾率里君以为之资野,宰乃命家邑县都祠于太祠,乃风雨也。宰用受其职,胾以为之资采。君乃命天御丰穑,享祠为施,大夫以为资箴。太史乃藏之于盟府,以为岁典。
景王九年,郑铸刑书。
《春秋》不书。 按《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鼎。
〈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禦,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涖之以彊,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藏争辟焉。火如象之,不火何为。
敬王七年冬,晋铸刑鼎。
《春秋》不书。 按《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敬王十九年,郑作竹刑。
《春秋》不书。 按《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谓子然于是不忠,苟有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
威烈王十九年,魏李悝著法经。
《通鉴前编》云云。 按注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政莫急于盗贼,故始于盗律。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终以具律,具其加减,凡六篇。商君受之,以相秦具律,今之名《例律》也。
显王十年,秦定变法之令。
《史记·商君传》:秦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要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鞅曰此乱法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其后民莫敢议令。
《通鉴前编》:显王十年,秦以卫鞅为左庶长,定变法之令。

始皇十二年,令以后操国事不道如嫪毐、吕不韦者,籍其门。
《史记·秦始皇本纪》:十二年,文信侯不韦死,窃葬。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自今以来,操国事不道如嫪毐、不韦者籍其门,视此。秋,复嫪毐舍人迁蜀者。
〈注〉《索隐》曰:谓籍没其一门,皆为徒隶,后并视此为常。正义曰籍录其子孙,禁不得仕宦。

始皇三十四年,烧诗书百家语,定偶语《诗》《书》,以古非今之罪。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李斯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二世元年,遵用赵高,申法令。
《史记·秦二世本纪》云云。
《通鉴纲目》:二世皇帝元年,谓赵高曰:吾已临天下矣,欲悉耳目之所好,穷心志之所乐,以终吾年寿,可乎。高曰:此贤主之所能行,而昏乱主之所禁也。然沙丘之谋,诸公子及大臣皆疑焉。今陛下初立,此其属意怏怏皆不服,恐为变。陛下安得为此乐乎。二世曰:为之奈何。高曰:严法刻刑,诛灭大臣宗室,更置所亲信,陛下则高枕肆志宠乐矣。二世乃更为法律。益务刻深大臣诸公子有罪,辄下高,鞫治之,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十公主矺死于社囚。公子将闾于内宫,将杀之。将闾仰而呼天。拔剑自杀。宗室震恐。公子高欲奔,不敢,乃上书:请从死,先帝得葬骊山之足。二世大说,以示赵高。高曰:人臣当忧死而不暇,何变之得谋。二世可之,赐钱以葬。

高祖元年冬十月,沛公兵至霸上,秦王子婴降,十一月,与秦民约法三章,悉除秦苛法。
《汉书·高祖本纪》:元年冬十月,沛公至霸上。子婴素车白马,系颈以组,封皇帝玺符节,降枳道旁。诸将或言诛秦王,沛公曰:始怀王遣我,固以能宽容,且人已服降,杀之不祥。乃以属吏。遂西入咸阳,欲止宫休舍,张良、樊哙谏,乃封秦重宝财物府库,还军霸上。十一月,召诸县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馀悉除去秦法。吏民皆安堵如故。凡吾所以来,为父兄除害,非有所侵暴,毋恐。且吾所以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乃使人与秦吏行至县乡邑告谕之。 按《刑法志》: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高祖五年夏五月,令民聚保山泽者,归其县群吏不善遇,高爵背公立私者,重论之。
《汉书·高祖本纪》:夏五月,诏曰:民前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无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高祖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诸狱疑不决者廷尉以闻。
《前汉书·高祖本纪》: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按《刑法志》: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高祖十二年三月,诏定乱臣之罪,五月,太子即皇帝位,诏减诸有罪者刑。
《汉书·高祖本纪》:十二年三月,诏曰:吾帝有天下,十二年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与天下共伐诛之。 按《惠帝本纪》:高祖十二年四月,高祖崩。五月丙寅,太子即皇帝位。诏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注〉宦皇帝而知名者,谓虽非五大夫、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故亦优之。盗械者,以罪著械皆得称焉,不必逃亡也。颂容同,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内外公孙,国家宗室及外戚之孙也。上造,第二爵名也。耳孙,元孙之曾孙也。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皆三岁刑。完之。不加肉刑髡𩮜也。
孝惠帝元年冬十二月,令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
《汉书·惠帝本纪》云云。
〈注〉应劭曰: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若今赎罪入三十疋缣矣。师古曰:令出买爵之钱以赎罪。

惠帝四年三月,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
《汉书·惠帝本纪》云云。
高后元年春正月,诏除三族罪妖言令。
《汉书·高后本纪》:元年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 按《刑法志》: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妖言令。 又曰: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镇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孝文帝元年十二月,尽除收帑相坐律令。
《汉书·文帝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未见其便,宜孰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有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如此之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文帝二年夏五月,诏除诽谤訞言罪。
《汉书·文帝本纪》:二年夏五月,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今法有诽谤訞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
文帝五年夏四月,除盗铸钱令。
《汉书·文帝本纪》云云。
文帝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诸侯王子及吏二千石无得擅徵捕。
《汉书·文帝本纪》云云。
文帝十三年夏五月,诏除肉刑。
《汉书·文帝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孝文即位,躬修元默,劝趣农桑,省减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寖息。风流笃厚,禁网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今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文献通考》:按古者五刑,皆肉刑也。孝文诏谓:今有肉刑三,而奸不止,注谓:黥、劓、斩趾三者,遂以髡钳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趾,独不及宫刑。至景帝元年诏言: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则知文帝并宫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而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张安世兄贺,皆坐腐刑,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后,宫刑复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不常用也。
孝景帝元年秋七月,诏更定受所监临饮食,及受财物贱买贵卖者罪,又减笞法。
《前汉书·景帝本纪》:元年秋七月,诏曰: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廷尉信谨与丞相议曰: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他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𢌿其所受臧。 按《刑法志》: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中二年春二月,改磔曰弃市,勿复磔。
《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注〉应劭曰:先此诸死刑皆磔于市,今改曰弃市,自非妖逆不复磔也。师古曰:磔谓张其尸也。

中四年秋,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文献通考》:景帝中四年诏曰:长老,人所尊敬也;鳏寡人,所哀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死罪;欲腐者,许之。中六年十二月,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夏五月,诏有司减笞法,定箠令。
《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后二年,令二千石各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
《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后三年春正月,诏定采黄金珠玉,为盗,与听者之罪,又诏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师,朱儒得颂系。按《汉书·景帝本纪》:后三年春正月,诏曰: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赃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按《刑法志》:后三年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鞫系者,颂系之。
〈注〉师古曰:颂读曰容。容,宽之,不桎梏。
武帝元光五年,诏张汤、赵禹定律令。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帝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按《志》:无年月可考。按《通鉴纲目》:作元光五年。〉
元朔元年冬,定二千石,不举孝廉者罪。
《汉书·武帝本纪》:元朔元年冬十一月,诏曰:公卿大夫,所使总方略,壹统类,广教化,美风俗也,朕深诏执事,兴廉举孝,庶几成风,绍休圣绪。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并行,厥有我师。今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壅于上闻也。且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古之道也。其与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有司奏: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奏可。
元朔六年,始立见知及废格沮诽之法。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张汤以峻文决理为廷尉,于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其明年,淮南、衡山、江都王谋反,竟其党与,坐死者数万人,吏益惨急而法令察。〈按《志》:无年可考。按《纲目》:明年,为元狩元年,则此疑,宜作元朔六年。〉
元狩四年,令盗铸金钱者皆论死,私铸铁器鬻盐者,釱左趾,又定匿算钱之罪。
《汉书·武帝本纪》《刑法志》不载。 按《食货志》:从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民亦盗铸,不可胜数。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缋,为皮币。叉造银锡白金。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重如其文。盗铸诸金钱罪皆死,而吏民之犯者不可胜数。又大农上盐铁丞孔仅、咸阳言:山海,天地之藏,宜属少府。敢私铸铁器鬻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
《通鉴纲目》:元狩四年冬,造皮币,白金铸三铢钱,置盐铁官算缗钱。舟车令诸贾人末作,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及民有船车者,皆有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告者,以其半𢌿之。元狩五年,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
《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元狩六年,始立腹诽之法。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司农颜异。初,为济南亭长,以廉直稍迁至九卿。上与张汤既造白鹿皮币,问异。异曰:今王侯朝贺以仓璧,直数千,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天子不说。汤又与异有隙,及人有告异以它议,事下汤治。异与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唇。汤奏当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论死。自是后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
元鼎二年,置郡国铸钱之禁。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云云。
天汉二年,发兵击东方盗贼作沈命法,诏关都尉谨察出入。
《汉书·武帝本纪》:天汉二年冬十一月,诏关都尉曰:今豪杰多远交,依东方群盗。其谨察出入者。
《通鉴纲目》:天汉二年,遣绣衣直指使者发兵击东方盗贼,上以法制御下,好尊用酷吏,吏民益轻犯法,东方盗贼滋起,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杀二千石,掠卤乡里,道路不通,上始使光禄大夫范昆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所至得擅杀二千石以下诛杀甚众多至万馀人。数岁,乃颇得其渠率。散卒失亡,复聚党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无可奈何。于是作沈命法,曰:盗贼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不敢发,府亦使其不言。故盗贼寖多,上下相为匿,以文辞避法焉。
天汉四年秋九月,令死罪人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按《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太始二年秋九月,募死罪人赎钱五十万减死罪一等。
《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宣帝本始四年夏四月,诏:律令有可蠲除者,条奏。
《汉书·宣帝本纪》:本始四年夏四月壬寅,郡国四十九地震。诏: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者,条奏。
地节四年夏五月,诏: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秋九月,诏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课其殿最。
《汉书·宣帝本纪》:地节四年夏五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秋九月,诏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
元康四年春正月,诏年八十以上者,非诬告杀伤人勿坐。
《汉书·宣帝本纪》:元康四年春正月,诏曰:朕惟耆老之人,发齿坠落,血气衰微,亦亡暴虐之心,今或罹文法,拘执囹圄,不终天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他皆勿坐。
神爵元年,西羌反,发三辅,中都官徙弛刑,京兆尹张敞,以方征西羌,请陇西八郡入谷,赎罪不许。
《汉书·宣帝本纪》:神爵元年春正月,西羌反,发三辅、中都官徙弛刑。 按《萧望之传》:望之为左冯翊。是岁西羌反,汉遣后将军征之。京兆尹张敞上书言:国兵在外,军以夏发,陇西以北,安定以西,吏民并给转输,田事颇废,素无馀积,虽羌虏以破,来春民食必乏。穷辟之处,买亡所得,县官谷度不足以振之。愿令诸有罪,非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谷此八郡赎罪。务益致谷以豫备百姓之急。事下有司,望之与少府李彊议,以为民函阴阳之气,有好义欲利之心,在教化之所助。尧在上,不能去民欲利之心,而能令其欲利不胜其好义也;虽桀在上,不能去民好义之心,而能令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尧、桀之分,在于义利而已,道民不可不慎也。今欲令民量粟以赎罪,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也。人情,贫穷,父兄囚执,闻出财得以生活,为人子弟者将不顾死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救亲戚。一人得生,十人以丧,如此,伯夷之行坏,公绰之名灭。政教壹倾,虽有周召之佐,恐不能复。古者臧于民,不足则取,有馀则予。诗曰爰及矜人,哀此鳏寡,上惠下也。又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下急上也。今有西边之役,民失作业,虽户赋口敛以赡其困乏,古之通议,百姓莫以为非。以死救生,恐未可也。陛下布德施教,教化既成,尧舜亡以加也。今议开利路以伤既成之化,臣窃痛之。于是天子复下其议两府,丞相、御史以难问张敞。敞曰:少府左冯翊所言,常人之所守耳。昔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馀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今羌虏一隅小夷,跳梁于山谷间,汉但令罪人出财减罪以诛之,其名贤于烦扰良民横兴赋敛也。又诸盗及杀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赎;首匿、见知纵、所不当得为之属,议者或颇言其法可蠲除,今因此令赎,其便明甚,何化之所乱。甫刑之罚,小过赦,薄罪赎,有金选之品,所从来久矣,何贼之所生。敞备皂衣二十馀年,尝闻罪人赎矣,未闻盗贼起也。窃怜凉州被寇,方秋饶时,民尚有饥乏,病死于道路,况至来春将大困乎。不早虑所以振救之策,而引常经以难,恐后为重责。常人可与守经,未可与权也。敞幸得备列卿,以辅两府为职,不敢不尽愚。望之、彊复对曰:先帝圣德,贤良在位,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永唯边竟之不赡,故金布令甲曰边郡数被兵,离饥寒,夭绝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给其费,固为军旅卒暴之事也。闻天汉四年,常使死罪人入五十万钱减死罪一等,豪彊吏民请夺假贷,至为盗贼以赎罪。其后奸邪横暴,群盗并起,至攻城邑,杀郡守,充满山谷,吏不能禁,明诏遣绣衣使者以兴兵击之,诛者过半,然后衰止。愚以为此使死罪赎之败也,故曰不便。时丞相魏相、御史大夫丙吉亦以为羌虏且破,转输略足相给,遂不施敞议。
黄龙元年,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汉书·宣帝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
元帝初元 年,诏议律令有可蠲除减省者,条奏。
《汉书·元帝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初元五年夏四月,诏省刑法七十馀事。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
《汉书·元帝本纪》云云。
《晋书·刑法志》:梁统疏,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
成帝河平 年,诏减死刑审核律令。
《汉书·成帝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成帝河平中,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
鸿嘉元年春三月,遣谏大夫举三辅、三河、弘农冤狱,减未七岁死罪。
《汉书·成帝本纪》:鸿嘉元年春二月,诏曰:朕承天地,获保宗庙,明有所蔽,德不能绥,刑罚不中,众冤失职,趋阙告诉者不绝。是以阴阳错谬,寒暑失序,日月不光,百姓蒙辜,朕甚闵焉。书不云乎。即我御事,罔克耆寿,咎在厥躬。方春生长时,临遣谏大夫理等举三辅、三河、弘农冤狱。公卿大夫、部刺史明申敕守相,称朕意焉。其赐天下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加赐鳏寡孤独高年帛。逋贷未入者勿收。 按《刑法志》: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绥和二年六月,诏诸王、列侯及诸民田宅,奴婢过品者以律论,除任子令,及诽谤诋欺法禁献名兽。
《汉书·哀帝本纪》:成帝绥和二年六月,诏:诸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除任子令及诽谤诋欺法。禁郡国无得献名兽。
哀帝建平元年,轻殊死刑。
《汉书·哀帝本纪》不载。 按《晋书·刑法志》:梁统上疏曰: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
元寿二年九月,诏有司慎刑无得举赦前事置奏不如,诏者以不道论。
《汉书·平帝本纪》:哀帝元寿二年九月,诏曰: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絜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及选举者,其历职更事有名之士,则以为难保,废而弗举,甚谬于赦小过举贤材之义。诸有臧及内恶未发而荐举者,皆勿案验。令士厉精乡进,不以小痹妨大材。自今以来,有司无得陈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定著令。
平帝元始元年春正月,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宗室属未尽而以罪绝者,复其属。夏六月,令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汉书·平帝本纪》云云。
〈注〉如淳曰:已论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说以为当于山伐木,听使入钱顾工直,故谓之顾山。师古曰:如说近之。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于妇人。

元始四年春正月,诏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非诏所捕毋得系。
《汉书·平帝本纪》:元始四年正月,诏曰:盖夫妇正则父子亲,人伦定矣。前诏有司复贞妇,归女徒,诚欲以防邪辟,全贞信。及眊悼之人刑罚所不加,圣王之所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亲属,妇女老弱,搆怨伤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僚,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著令。
元始五年春正月,诏郡国置宗师,以纠亲族得因邮亭书言宗伯请以闻。
《汉书·平常本纪》:元始五年春正月,诏曰:汉元至今,十有馀万人,虽有王侯之属,莫能相纠,或陷入刑罪,教训不至之咎也。其为宗室自太上皇以来族亲,各以世氏,郡国置宗师以纠之,致教训焉。二千石选有德义者以为宗师。考察不从教令有冤失职者,宗师得因邮亭书言宗伯,请以闻。
新莽始建国元年正月,禁刚卯,金刀之利,及挟铜炭,四月,禁不得买卖田,及奴婢又言大钱当罢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
《汉书·王莽传》:始建国元年,正月刚卯,金刀之利,皆不得行。博谋卿士,佥曰:天人同应,昭然著明。其去刚卯莫以为佩,除刀钱勿以为利,承顺天心,快百姓意。乃更作小钱,径六分,重一铢,文曰小钱直一,与前大钱五十者为二品,并行。欲防民盗铸,乃禁不得挟铜炭。四月,莽曰:古者,一夫田百亩,什一而税。秦坏圣制,废井田,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制于民臣,颛断其命,缪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汉氏减轻田租,三十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实什税五也。故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俱陷于罪,刑用不错。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馀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禦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是时百姓便安汉五铢钱,以莽钱大小两行难知,又数变改不信,皆私以五铢钱市买。讹言大钱当罢,莫肯挟。莽患之,复下书:诸挟五铢钱,言大钱当罢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及坐买卖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
始建国三年,莽曰:百官改更,职事分移,律令仪法,未及悉定,且因汉律令仪法以从事。
《汉书·王莽传》云云。
始建国四年,弛卖田之禁。
《汉书·王莽传》:四年,莽知民怨,下书曰: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始建国五年,下坏室宅之禁,除挟铜炭之法。
《汉书·王莽传》:五年,长安民闻莽欲都雒阳,不肯缮治室宅,或颇彻之。莽曰:元龙石文曰定帝德,国雒阳。符命著明,敢不钦奉。以始建国八年,岁躔星纪,在雒阳之都。其谨缮修长安之都,勿令坏败。敢有犯者,辄以名闻,请其罪。是岁,以犯挟铜炭者多,除其法。
天凤元年,禁吏民挟边民者。
《汉书·王莽传》:天凤元年,边民流入内郡,为人奴婢,乃禁吏民敢挟边民者弃市。
天凤四年,复明六筦之令。每一筦下,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吏民抵罪者寖众。
《汉书·王莽传》云云。
地皇元年正月,令犯法者论斩,毋须时。是岁,更定铸钱法。
《汉书·王莽传》:地皇元年正月,下书曰:方出军行师,敢有趋欢犯法者,辄论斩,毋须时,尽岁止。于是春夏斩人都市,百姓震惧,道路以目。是岁,罢大小钱,更行货布,长二寸五分,广一寸,直货钱二十五。货钱径一寸,重五铢,枚直一。两品并行。敢盗铸钱及偏行布货,伍人知不发举,皆没入为官奴婢。
地皇二年,令捕殄盗贼妄言饥寒所为者,请罪。按《汉书·王莽传》:二年,下书责七公曰:贫困饥寒,犯法为非,大者群盗,小者偷穴,不过二科,今结谋连党以千百数,是逆乱之大者,岂饥寒之谓耶。其严敕卿大夫、卒正、连率、庶尹,谨牧养善民,急捕殄盗贼。有不同心并力,疾恶黜贼,妄曰饥寒所为,辄捕系,请其罪。

后汉

世祖建武二年夏五月癸未,诏曰: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
《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建武三午秋七月,诏吏有罪先请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非诏不得系。
《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三年秋七月庚辰,诏曰: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以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
〈注〉续汉志曰:县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长,四百石;小者三百石。侯国之相亦如之。皆掌理人,并秦制。〈又〉前书音义曰:令甲:女子犯徒遣归家,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名曰雇山。

建武七年春正月,诏出系囚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夏五月,诏略为奴婢不听还者,以卖人法从事。按《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见徒免为庶民。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夏五月甲寅,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
〈注〉耐,轻刑之名。前书音义曰:一岁刑为罚作,二岁刑已上为耐。耐音乃代反。亡命谓犯耐罪而背名逃者。令吏为文簿,记其名姓而除其罪,恐遂逃不归,因失名籍。

建武十一年春二月,诏杀奴婢者不得减罪,秋八月,诏禁炙灼奴婢,冬十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按《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十一年春二月己卯,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秋八月癸亥,诏曰: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冬十月壬年,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建武十二年春三月,诏被略奴婢免为庶人,冬十二月,诏边吏战守不拘逗遛法,又梁统疏请严刑不报。按《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十二年春三月癸酉,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人。冬十二月,诏边吏力不足战则守,追虏料敌不拘以逗遛法。
《晋书·刑法志》: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是时承离乱之后,法网弛纵,罪名既轻,无以惩肃。梁统乃上疏曰: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自是以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臣愚以为刑法不苟务轻,务其中也。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理务。爱人故当为除害,理务亦当为去乱。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残去乱也。故孔子称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高帝受命,制约令,定法律,传之后世,可常施行。文帝宽惠温克,遭世康平,因时施恩,省去肉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旧章,天下几致升平。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馀,出兵命将,征伐远方,军役数兴,百姓罢敝,豪桀犯禁,奸吏弄法,故设遁匿之科,著知纵之律。宣帝聪明正直,履道握要,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称安。孝成、孝哀,承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元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馀事,或不便于政,或不厌人心。臣谨表取其尤妨政事、害善良者,传奏如左。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时拨乱,博施济时,而反因循季世末节,衰微轨迹,诚非所以还初反本,据元更始也。愿陛下宣诏有司,悉举初元、建平之所穿凿,考其轻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处,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施之无穷,天下幸甚。事下三公、廷尉议,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不可开许。统复上言曰: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今臣所言,非曰严刑。窃谓高帝以后,至于宣帝,其所施行,考合经传,比方今事,非隆刑峻法。不胜至愿,愿得召见,若对尚书近臣,口陈其意。帝令尚书问状,统又对,极言政刑宜改。议竟不从。建武十三年冬十二月,诏被略为奴婢欲去者,听之,拘留者以略人法从事。
《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十三年冬十二月甲寅,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
建武十四年,群臣请增科禁,以杜林议仍旧制。按《后汉书·光武本纪》不载。 按《杜林传》:林代郭宪为光禄勋。十四年,群臣上言:古者肉刑严重,则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轨不胜。宜增科禁,以防其源。诏下公卿。林奏曰:夫人情挫辱,则义节之风损;法防繁多,则苟免之行兴。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古之明王,深识远虑,动居其厚,不务多辟,周之五刑,不过三千。大汉初兴,详览得失,故破矩为圆,斲彫为朴,蠲除苛政,更立疏网,海内欢欣,人怀宽德。及至其后,渐以滋章,吹毛索疵,诋欺无限。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臧,小事无妨于义,以为大戮,故国无廉士,家无完行。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为敝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帝从之。
建武十八年夏四月,诏除边郡盗谷死罪。
《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十八年夏四月癸酉,诏曰:今边郡盗谷五十斛,罪至于死,开残吏妄杀之路,其蠲除此法,同之内郡。
建武二十四年秋七月,诏有司申明旧制阿附蕃王法。
《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注〉武帝时有淮南、衡山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前书音义曰:人道尚右,言舍天子,仕诸侯为左官。左,僻也。阿曲附益王侯者,将有重法。是为旧制,今更申明之。

建武二十八年冬十月癸酉,诏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建武三十一年秋九月甲辰,诏令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中元二年冬十二月,诏听民入缣赎罪。
《后汉书·明帝本纪》:光武中元二年春二月,太子即皇帝位。冬十二月甲寅,诏曰:方春戒节,人以耕桑。其敕有司务顺时气,使无烦扰。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舂至司寇作三匹。其未发觉,诏书到先自告者,半入赎。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百姓愁怨,情无告诉。有司明奏罪名,并举正者。又郡县每因徵发,轻为奸利,诡责羸弱,先急下贫。其务在均平,无令枉刻。
显宗永平八年冬十月,诏募死罪囚减罪屯边县其大逆无道者,下蚕室赎罪,各有差。
《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八年冬十月丙子,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著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其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亡命者令赎罪各有差。凡徙者,赐弓弩衣粮。
永平十五年春二月,诏死罪以下入赎。
《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十五年春二月庚子,诏亡命自殊死以下赎:死罪缣四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作五匹;犯罪未发觉,诏书到日自告者,半入赎。
永平十六年秋九月,诏死罪减死诣朔方、燉煌。按《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十六年秋九月丁卯,诏令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诣军营,屯朔方、燉煌;妻子自随,父母同产欲求从者,恣听之;女子嫁为人妻,勿与俱。谋叛大逆无道不用此书。永平十八年春三月,诏殊死以下入赎,八月,诏无起寝庙。
《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十八年春三月丁亥,诏曰:其令天下亡命,自殊死以下赎:死罪缣三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作五匹;吏人犯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秋八月壬子,遗诏无起寝庙。敢有所兴作者,以擅议宗庙法从事。
肃宗建初元年春正月,诏罪非殊死,须立秋案验,又以陈宠疏,除烦苛之法,以鲍昱奏蠲除禁锢齐同法令。
《后汉书·章帝本纪》:建初元年春正月丙寅,诏曰:罪非殊死,须立秋案验。有司明慎选举,进柔良,退贪猾,顺时令,理冤狱。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按《陈宠传》:宠,沛国洨人也,肃宗初,为尚书。是时承永平故事,吏政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于重。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臣闻先王之政,赏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僭不滥。故唐尧著典,眚灾肆赦;周公作戒,勿误庶狱;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言之,圣贤之政,以刑罚为首。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既平,必宜济之以宽。陛下即位,率由此义,数诏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急于篣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于诋欺放滥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夫为政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侨之仁政。诗云:不刚不柔,布政优优。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轻薄箠楚,以济群生;全广至德,以奉天心。帝敬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馀事,定著于令。 按《鲍昱传》:建初元年,大旱,谷贵。肃宗召昱问曰:旱既太甚,将何以消复灾眚。对曰:臣闻圣人理国,三年有成。今陛下始践天位,刑政未著,如有得失,何能致异。但臣前在汝南,典理楚事,系者千除人,恐未能尽当其罪。先帝诏言,大狱一起,冤者过半。又诸徙者骨肉离分,孤魂不祀。一人呼嗟,王政为亏。宜一切还诸徙家属,蠲除禁锢,兴灭继绝,死生获所。如此,和气可致。帝纳其言。
〈注〉东观记曰:时司徒例讼久者至十数年,比例轻重,非其事类,错杂难知。昱奏定辞讼七卷,决事都目八卷,以齐同法令,息遏人讼也。

建初二年春三月,诏三公纠非法。
《后汉书·章帝本纪》:建初二年春三月辛丑,诏曰:比年阴阳不调,饥馑屡臻。深惟先帝忧人之本,诏书曰不伤财,不害人,诚欲元元去末归本。而今贵戚近亲,奢纵无度,嫁娶送终,尤为僭侈。有司废典,莫肯举察。春秋之义,以贵理贱。今自三公,并宜明纠非法,宣振威风。朕在弱冠,未知稼穑之艰难,区区管窥,岂能照一隅哉。其科条制度所宜施行,在事者备为之禁。建初五年三月,诏纠举刑罚失中者。
《后汉书·章帝本纪》:建初五年三月甲寅,诏曰:孔子曰:刑罚不中,则人无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于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建初七年九月,诏天下系囚减死,诣边不到者,以乏军兴论募殊死以下系蚕室,或入赎有差。
《后汉书·章帝本纪》:建初七年秋九月辛卯,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父母同产欲相从者,恣听之;有不到者,皆以乏军兴论。及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赎: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吏人有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
建初 年,立轻侮法。
《后汉书·章帝本纪》不载。 按《张敏传》: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
元和元年七月,禁酷刑,八月,减囚罪,十二月,除禁锢。按《后汉书·章帝本纪》:元和元年秋七月丁未,诏曰: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箠长短有数。自往者大
狱已来,掠考多酷,钻钻之属,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书曰鞭作官刑,岂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狱,明为其禁。八月癸酉,诏曰:朕道化不德,吏政失和,元元未谕,抵罪于下。寇贼争心不息,边野邑屋不修。永惟庶事,思稽厥衷,与凡百君子,共弘斯道。其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占著在所。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以上,皆减本罪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者赎,各有差。冬十二月壬子,诏曰:书云: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往者妖言大狱,所及广远,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而没齿无用,朕甚怜之,非所谓与之更始也。诸以前妖恶禁锢者,一皆蠲除之,以明弃咎之路,但不得在宿卫而已。元和二年春正月,诏春罪非殊死,勿案验吏人相告不得听受,秋七月,诏定律,毋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按《后汉书·章帝本纪》:元和二年春正月乙酉,诏三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萌阳,以育时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立秋如故。夫俗吏矫饰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则悦耳,论之阴阳则伤化,朕甚餍之,甚苦之。安静之吏,悃愊无华,日计不足,月计有馀。如襄城令刘方,吏人同声谓之不烦,虽未有它异,斯亦殆近之矣。间敕二千石各尚宽明,而今富奸行赂于下,贪吏枉法于上,使有罪不论而无过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以轻为德,以重为威,四者或兴,则下有怨心。吾诏书数下,冠盖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职,其咎安在。勉思旧令,称朕意焉。秋七月庚子,诏曰: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之后,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鞫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按《陈宠传》:宠,为尚书。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灾旱,事在于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议,宠奏曰: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于、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雊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寓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若以降威怒,不可谓宁;若以行大刑,不可为静。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之,灾害自为他应,不以改律。秦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三王之春,实颇有违。陛下探幽析微,允执其中,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患,稽春秋之文,当月令之意,圣功美业,不宜中疑。书奏,帝纳之。遂不复改。
章和元年四月,减死罪诣金城戍,七月,又减死罪诣金城戍,九月,减死罪兼听自赎。
《后汉书·章帝本纪》:章和元年夏四月丙子,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金城戍。秋七月壬戌,诏曰:朕闻明德之君,启迪鸿化,缉熙康乂,光照六幽,讫惟人面,靡不率俾,仁风翔于海表,威霆行乎鬼区。然后敬恭明祀,膺五福之庆,获来仪之贶。朕以不德,受祖宗弘烈。乃者凤凰仍集,麒麟并臻,甘露宵降,嘉谷滋生,芝草之类,岁月不绝。朕夙夜祗畏上天,无以彰于先功。今改元和四年为章和元年。秋,令是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其赐高年二人共布帛各一匹,以为醴酪。死罪囚犯法在丙子赦前而后捕系者,皆减死,勿笞,诣金城戍。九月壬子,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戍;犯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减罪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者赎:死罪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七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吏民犯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
章和二年,以遗诏罢盐铁之禁。
《后汉书·和帝本纪》:章和二年夏四月戊寅,皇太后诏曰:昔孝武皇帝致诛胡、越,故权收盐铁之利,以奉师旅之费。自中兴以来,匈奴未宾,永平末年,复修征伐。先帝即位,务休力役,然犹深思远虑,安不忘危,探观旧典,复收盐铁,欲以防备不虞,宁安边境。而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以违上意。先帝恨之,故遗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铸煮,入税县官如故事。
和帝永元五年二月,诏长吏实覈贫民徵会失农作者坐,三月,诏敕选举不简择讫无纠察者,显明其罚。按《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五年春二月丁未,诏曰:去
年秋麦入少,恐民食不足。其上尤贫不能自给者户口人数。往者郡国上贫民,以衣履釜鬵为赀,而豪右得其饶利。诏书实覈,欲有以益之,而长吏不能躬亲,反更徵召会聚,令失农作,愁扰百姓。若复有犯者,二千石先坐。三月戊子,诏曰:选举良才,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乡曲。而郡国举吏,不加简择,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而宣布以来,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从好,司隶、刺史讫无纠察。今新蒙赦令,且复申敕,后有犯者,显明其罚。
永元六年,陈宠钩校律令。
《后汉书·和帝本纪》不载。 按《陈宠传》:永元六年,宠代郭躬为廷尉。性仁矜。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济活甚众。其深文刻敝,于此少衰。宠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七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会坐诏狱吏与囚交通抵罪。诏特免刑。永元六年,以张敏疏改轻侮法。
《后汉书·和帝本纪》不载。 按《张敏传》:敏为尚书。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敏駮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杀。若开相容恕,著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义,子不报雠,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今托义者得减,妄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导在丑不争之义。又轻侮之比,寖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闻师言:救文莫如质。故高帝去烦苛之法,为三章之约。建初诏书,有改于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敝。议寝不省。敏复上疏曰:臣敏蒙恩,特见拔擢,愚心所不晓,迷意所不解,诚不敢苟随众议。臣伏见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执宪之吏复容其奸枉。议者或曰:平法当先论生。臣愚以为天地之性,唯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记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华即为异。王者承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愿陛下留意下民,考寻利害,广令平议,天下幸甚。和帝从之。〈按《传》:无年月可考。惟《文献通考》:附于
永元六年之后,姑仍之。

永元八年秋八月,诏死罪减等戍敦煌,募犯大逆者下蚕室自殊死已下,许入赎有差。
《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八年秋八月辛酉,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敦煌戍。其犯大逆,募下蚕室;其女子宫。自死罪已下,至司寇作及亡命者入赎,各有差。
永元十一年春二月,诏徒各除半刑,秋七月,诏宽商贾小民以奇巧公行者,但申明其宪纲。
《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十一年春二月丙午,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归田里。秋七月辛卯,诏曰:商贾小民,或忘法禁,奇巧靡货,流积公行。其在位犯者,当先举正。市道小民,但且申明宪纲,勿因科令,加虐羸弱。
安帝永初 年,陈忠奏除溢刑二十三条,又奏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母子兄弟相代死赦所代者。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陈宠传》:宠子忠字伯
始,永初中辟司徒府,三迁廷尉正,以才能有声称。司徒刘恺举忠明习法律,宜备机密,于是擢拜尚书,使居三公曹。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务在宽详。初,父宠在廷尉,上除汉法溢于甫刑者,未施行,及宠免后遂寝。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敝。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皆施行。
元初四年秋七月,诏: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显明其罚。
《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顺帝永建四年春正月,诏除禁锢,二月,诏禁绝入山凿石者。
《后汉书·顺帝本纪》:永建四年春正月丙寅,诏从甲寅赦令以来复秩属籍,三年正月以来还赎。其阎显、江京等知识婚姻禁锢,一原除之。二月戊戌,诏以民入山凿石,发泄藏气,敕有司检察所当禁绝,如建武、永平故事。
汉安二年冬十月辛丑,令郡国中都官系囚殊死以下出缣赎,各有差;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羌县居作二岁。
《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桓帝建和元年夏四月,诏定州郡驱逐长吏及刺史不纠举吏赃,擅假印绶之罪。
《后汉书·桓帝本纪》:建和元年夏四月壬辰,诏州郡不得迫胁驱逐长吏。长吏赃满二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若有擅相假印绶者,与杀人同弃市论。
永康元年夏六月庚申,悉除党锢。
《后汉书·桓帝本纪》云云。
灵帝建宁二年冬十月,诏举钩党。
《后汉书·灵帝本纪》:建宁二年冬十月丁亥,中常侍侯览讽有司奏前司空虞放、太仆杜密、长乐少府李膺、司隶校尉朱瑀、颍川太守巴肃、沛相荀翌、河内太守魏朗、山阳太守翟超皆为钩党,下狱,死者百馀人,妻子徙边,诸附从者锢及五属。制诏州郡大举钩党,于是天下豪杰及儒学行义者,一切结为党人。
熹平五年夏闰五月,永昌太守曹鸾坐讼党人,弃市。诏党人门生故吏父兄子弟在位者,皆免官禁锢。
《后汉书·灵帝本纪》云云。
光和元年,诏凡劫质皆并杀之不听赎。
《后汉书·灵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灵帝光和元年,大中大夫桥元,就医里舍。元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就元求货,元不与。有顷,司隶校尉杨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元瞑目呼曰:奸人无状,元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元子亦死。元乃诣阙谢罪,乞下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诏书下其章。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
光和二年夏四月丁酉,诸党人禁锢小功以下皆除之。
《后汉书·灵帝本纪》云云。
献帝建安元年,以应劭言删定律令,又议复行肉刑不果。
《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 按《晋书·刑法志》: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又删定律令,以为汉议,表奏之曰:夫国之大事,莫尚载籍也。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执厥中,俾后之人永有鉴焉。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开辟以来,莫或兹酷。今大驾东迈,巡省许都,拔出险难,其命惟新。臣窃不自揆,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折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义驳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今瑰玮之士,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左氏云:虽有姬姜,不弃憔悴;虽有丝麻,不弃菅蒯。盖所以代匮也。是用敢露顽才,厕于明哲之末,虽未足纲纪国体,宣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德。惟因万机之馀暇,游意省览。献帝善之,于是旧事存焉。是时天下将乱,百姓有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于是名儒大才故辽东太守崔寔、大司农郑元、大鸿胪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行肉刑。汉朝既不议其事,故无所用矣。建安 年,欲申肉刑以孔融议不果。
《后书汉·献帝本纪》不载。 按《晋书·刑法志》:魏武帝匡辅汉室,尚书令荀彧博访百官,复欲申之,而少府孔融议以为:古者敦庞,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简,一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世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正,一罹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尚之临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建安八年夏五月己酉,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
《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 按《魏志·武帝本纪》云云。建安九年秋九月,诏重豪杰兼并之法。
《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 按《魏志·武帝本纪》云云。建安十八年,议复肉刑不果乃定甲子科,又令依律论者从半减。
《后汉书·献帝本纪》《魏志·武帝本纪》俱不载。 按《晋书·刑法志》:魏国建,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复之,使群申其父论。群深陈其便。时钟繇为相国,亦赞成之,而奉常王修不同其议。魏武帝亦难以藩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始从半减。按《魏志·陈群传》:魏国既建,群为御史中丞。时太祖议复肉刑。令曰:安得通理君子达于古今者,使平斯事乎。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者,正谓此也。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群对曰: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而增加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易》著劓、刖、灭趾之法,所以辅政助教,惩恶息杀也。且杀人偿死,合于古制;至于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剪毛发,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夫三千之属,虽未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用。汉律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馀逮死者,可以刑杀。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支体而轻人躯命也。时钟繇与群议同,王朗及议者多以为未可行。太祖深善繇、群言,以军事未罢,顾众议,故且寝。〈按《志》《传》:俱无年月可考。按《通鉴纲目》:建
安十八年冬十一月,魏初置尚书侍中六卿,时操欲复肉刑云云。与志传合故作十八年。
〉昭烈帝造《蜀科》
《蜀志·先主传》不载。 按《伊籍传》:益州既定,以籍为左将军从事中郎。后迁昭文将军,与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共造《蜀科》《蜀科》之制由,此五人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