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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卷目录

 祥刑总部汇考五
皇清〈总一则 顺治七则 康熙十六则〉
 祥刑总部汇考六
  礼记〈月令〉
  天牢天理星图考
  贯索星图考
  平星图考
  顿顽星图考
  鈇钺星图考
  铁锧星图考
  东井星图考
  刑书释名〈黄帝刑 周刑 汉刑 魏刑 晋刑 梁刑 北齐刑 后周刑 隋唐宋金刑 古今用刑〉

祥刑典第五卷

祥刑总部汇考五

皇清

国初置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掌天下刑
名,置刑科,主封驳纠劾。又于理藩院置理刑清吏,司主外藩条例。内务府置慎刑司,掌内务府刑法。

《大清会典》:刑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隶
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十四清吏司,曰:江南、浙江、福建、四川、湖广、广西、陕西、云南、贵州、河南、广东、山西、山东、江西。其首领则有司务又有赃罚库司、狱司。
十四司职掌江南等十四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隶本省刑名,仍量其繁简,带管,直隶府、州、县,并在京衙门。
盛京地方宁古塔、将军衙门事件,各照司分承审,
发落至内务府。
盛京刑部各省将军咨送事件、八旗词讼均分事
简诸司审理。
江南清吏司专管江南所属各衙门、带管、漕运总督衙门、霸州,并所领三县。
浙江清吏司专管浙江所属各衙门、带管、本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涿州,并所领一县、一卫。正月停刑律,例汇题十日审结事件,汇题监毙人事。
福建清吏司专管福建所属各衙门、带管、户部仓场、户科仓院、宝泉局、坐粮厅、大通桥、京通十仓、宣课司、左右两翼保定府、所领州县内除定兴、新城二县外,馀俱隶此保定左卫恤刑。四川清吏司专管四川所属各衙门、带管、工部工科、宝源局、琉璃厂、惜薪司、街道厅、永平府。并所领州县、永平卫、各省秋审移文,修理倒塌衙署监垣。
湖广清吏司专管湖广所属各衙门、带管、通州。并所领三县,通州所赃罚移文用印。
广西清吏司专管广西所属各衙门、带管、通政使司、宛平县、真定府。并所领州县朝审。
陕西清吏司专管陕西所属各衙门、带管、大理寺、西城、行人司、沧州。并所领三县关领囚粮。云南清吏司专管云南所属各衙门、带管、顺天府、太医院、直隶巡抚衙门、金吾左卫、彭城卫、神武左卫、腾骧右卫、永清左卫、燕山右卫、遵化州。并所领一县,蓟州并所领二县、良乡县、固安县、永清县、东安县、香河县、怀柔县。六月停刑。学院赃罚。
贵州清吏司专管贵州所属各衙门、带管、吏部吏科、河间府。所领州县内除沧州外,馀俱隶此天津卫、河间卫。
河南清吏司专管河南所属各衙门、带管、礼部、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司、礼科、东城、大兴县、热审。
广东清吏司专管广东所属各衙门、带管、銮仪卫、顺德府。并所领九县,昌平州,并所领顺义、密云二县,延庆州、定兴县、延庆卫。
山西清吏司专管山西所属各衙门、带管、内阁翰林院、中书科钦天监、上林院、监北城、拱极城、宣府、保安州、宣府前卫、万全左卫、万全右卫、怀安卫、蔚州卫、保安卫、怀来卫、永宁卫、开平卫、龙门卫、梁城。所关领本部纸张承审赌博。
山东清吏司专管山东所属各衙门、带管、宗人府、兵部、兵部督捕、理藩院、太仆寺、兵科。
盛京地方宁古塔、将军衙门、河道总督衙门、广平
府,并所领九县汇送议叙窃盗步军校。
江西清吏司专管江西所属各衙门、带管、中城、大名府。并所领州县新城县。发遣流徙宁古塔、尚阳堡人犯。
都察院系正二品衙门,设满、汉左都御史各一员,满、汉左副都御史各二员,汉左佥都御史一员,其属有满监察御史二十三员,汉军监察御史八员,汉监察御史江南、浙江、湖广、陕西、山东、山西、河南、福建、广西、云南道各二员,江西、广东、四川、贵州道各一员,共二十四员。堂上满文笔帖式十五员,满汉文笔帖式十五员,京畿道满文笔帖式四员,满汉文笔帖式四员,五城每城满文笔帖式各二员,满汉文笔帖式各二员,其首领有满汉经历各一员,满都事二员,汉军都事一员。
各道分隶监察御史,分设十四道,职有专属。又设六道以掌之。分理在京各衙门及直隶。
盛京各省刑名等事,掌河南道兼理福建道,掌江
南道兼理江西、四川道,掌浙江道兼理云南道,掌山东道兼理广西道,掌山西道兼理广东、贵州道,掌陕西道兼理湖广道。凡稽察部院各衙门及会审事件,俱照直省分隶焉。
掌河南道、河南省、福建省、户部、礼部、詹事府、国子监、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户科、礼科、仓场、仓院、东城、宝泉局、坐粮厅、大通桥、京通仓、宣课司、左右两翼保定府。除新城、定兴二县外,馀所属州县俱隶此大兴县保定左卫。
掌江南道、江南省、江西省、四川省、工部、工科、中城、宝源局、琉璃厂、惜薪司、街道厅、漕运总督、大名府并所属州县,永平府并所属州县,霸州并所属县,新城县,永平卫。
掌浙江道、浙江省、云南省、刑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顺天府、太医院、直隶巡抚衙门、涿州并所属县,蓟州并所属县,遵化州并所属县,良乡县,固安县,永清县,东安县,香河县,怀柔县,金吾左卫,彭城卫,神武左卫,腾骧右卫,永清左卫,燕山右卫。
掌山东道、山东省、广西省、宗人府、兵部、兵部督捕、通政使司、理藩院、兵科、太仆寺。
盛京所属地方宁古塔、将军衙门、河道总督衙门。
广平府并所属州县,真定府并所属州县,宛平县。
掌山西道、山西省、广东省、贵州省、内阁翰林院、吏部吏科、中书科銮仪卫、钦天监、北城、上林苑、监拱极城、河间府。除沧州及属县外,馀所属州县俱隶此顺德府。并所属县宣府、保安州、昌平州,并所领顺义、密云二县,延庆州、定兴县、天津卫、河间卫、宣府前卫、万全左卫、万全右卫、怀安卫、蔚州卫、保安卫、怀来卫、永宁卫、开平卫、龙门卫、梁城所。
掌陕西道、陕西省、湖广省、大理寺、行人司、西城、通州并所属县、沧州并所属县,通州所。
大理寺正三品衙门,设满、汉卿各一员,满少卿二员,汉少卿二员,汉寺丞一员。其属置满洲汉军汉寺正各二员,汉寺副二员,满洲汉军评事各一员,汉评事二员,笔帖式八员,其首领有满汉司务各一员,掌管天下刑名内而刑部外,而督抚有具题重辟事情奉。

旨该三法司核拟者,直省原有招揭到寺。该左右寺
官即行据揭详核查所拟罪名是否与律例相符,出具看语,呈堂送刑部定立稿案,送寺画题时视其看语意见,果属相同别无疑义者,堂属一体画题。或其间情罪未明,律例未协,将稿案交还刑部,再行参酌。若彼此意见仍有异同,该左右寺官即拟稿另为一议,呈堂送刑部都察院酌量,拟覆其在京现审事件,止取刑部原案口供,详核有未协者,呈堂赴刑部,会同该司及该道御史审拟真确,务期明允方行画题。左右二寺分管在京各衙门暨直隶。
盛京各省刑名与刑部十四司,都察院六掌道会
同审谳。
左寺分管江南全省,漕运总督,霸州并所属县,与刑部、江南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会同审谳。浙江全省刑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涿州并所属县,与刑部、浙江清吏司、都察院、浙江道会同审谳。
福建全省户部、仓场、户科、仓院、宝泉局、坐粮厅、大通桥、京通十仓、宣课司、左右两翼保定府。除新城、定兴二县外,馀所属州县俱隶此保定左卫。与刑部、福建清吏司、都察院、河南道会同审谳。
四川全省工部、工科、宝源局、琉璃厂、惜薪司、街
道厅、永平府并所属州县,永平卫,与刑部、四川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会同审谳。
贵州全省吏部、吏科,河间府。除沧州并属县外,馀所属州县俱隶此天津卫、河间卫。与刑部、贵州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会同审谳。
广东全省銮仪卫、顺德府并所属州县,昌平州并所领顺义、密云二县,延庆州、延庆卫、定兴县与刑部、广东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会同审谳。山东全省宗人府、兵部督捕、理藩院、太仆寺、兵科。
盛京所属地方宁古塔、将军衙门、河道总督衙门。
广平府并所属州县与刑部、山东清吏司、都察院、山东道会同审献。
右寺分管湖广全省,通州并所属县,通州所,与刑部、湖广清吏司、都察院、陕西道会同审谳。广西全省通政使司、宛平县、真定府并所属州县,与刑部、广西清吏司、都察院、山东道会同审谳。
陕西全省本寺、西城、行人司、沧州并所属县,与刑部、陕西清吏司、都察院、陕西道会同审谳。云南全省顺天府、太医院、直隶巡抚衙门、金吾左卫、彭城卫、神武左卫、腾骧右卫、永清左卫、燕山右卫、遵化州并所属县,蓟州并所属县,良乡县、固安县、永清县、东安县、香河县、怀柔县。与刑部、云南清吏司、都察院、浙江道会同审谳。河南全省礼部、詹事府、国子监、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礼科、东城、大兴县。与刑部、河南清吏司、都察院、河南道会同审谳。
山西全省内阁翰林院、中书科钦天监、上林院、监北城、拱极城、宣府、保安州、宣府前卫、万全左卫、万全右卫、怀安卫、蔚州卫、保安卫、怀来卫、永宁卫、开平卫、龙门卫、梁城所。与刑部、山西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会同审谳。
江西全省中城、太名府并所属州县,新城县,与刑部、江西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会同审谳。刑科顺治初置满汉官员,裁设不一。十八年设满汉都给事中各一员,满汉左右给事中各一员,汉给事中二员。康熙四年止留满汉给事中各一员,五年增设满汉掌印给事中各一员,其职掌专主封驳纠劾等事。
凡御史条陈本章各科,送本科外抄转发都察院。
凡三法司具题在京监,候秋后处决。斩绞罪囚本科三覆奏奉

旨,然后行刑。
凡在外问刑,衙门每年将已、未完销过大狱各案备造文册送科,以备查覈。
凡直省赎锾赃罚银谷细数,每年终造册送科磨勘。
凡巡盐御史一年差满,造报赎锾银两文册送本科查核。
凡遇差恤刑,官员差满日审过罪犯,文册造送本科查核。
凡直省承问过秋审招册,每年限七月终备造清册,送本科查核。
凡直省每年承问过热审减等,文册送本科查核。
凡直省朝觐刑名赃罚,文册送本科查核。凡巡按茶马等差御史,旧例各该差请给
精微批文,本科照例批定限期该差赴本科领取。
差满回日,原批缴科转送内阁销缴。顺治十八年停止。
国初建置。
盛京设刑部、承政、参政、启心郎、笔帖式等官。顺治
元年裁并奉天将军等管理。至康熙三年复设满洲侍郎一员,郎中二员,员外郎六员,主事一员,笔帖式十一员,汉军笔帖式一员。十二年增设满洲员外郎一员,汉军员外郎、主事各一员,满洲笔帖式一员,蒙古笔帖式一员,汉军笔帖式二员。二十三年裁汉军笔帖式一员,增设满洲笔帖式一员。二十四年增设司狱一员,又题准司狱司,设医生一名,调治监犯。
开元凤凰城边城以内,山海关奉天府所属地方一应刑名事件听本部审谳。犯军罪以下者按律例审结。死罪以上者,取供定招,移咨刑部具题发落。康熙十一年,复将逃人事件俱令管理照督捕定例遵行。其每年秋审重囚,听刑部合同九卿科道官员会议。将情真缓决、矜疑情由分别具题,请

旨定夺。
命下之日,咨行本部将情真者遵照定限行刑。矜疑
者照例发落。其馀缓决人犯牢固监候。
理藩院、理刑清吏司主事一员,满笔帖式十一员,俱满文、蒙古笔帖式四十一员,汉军笔帖式二员。
遐陬之众不可尽以文法绳之。
国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条,期于宽简。其要归仁
厚,将使臻于咸善而已。
内务府慎刑司,郎中三员,内掌印一员,员外郎六员,主事一员,笔帖式十四员。
国初置内务府。顺治十一年裁置十二衙门。十八
年裁十三衙门,仍置内务府。所属有慎刑司、内府。刑法之事皆令总理。
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顺治元年,覆准恤刑官员应五年一差,慎
选廉明者差往。
又顺治初定凡每年元旦令节,七日上元令节,三日恭遇。

圣诞令节各一日。
万寿圣节七日,各
坛庙祭享斋戒,以及忌辰、素服等日,并封印日期,四月
初八日,每月初一、初二日,俱不理刑名。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年四月十七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三春不雨,入夏犹旱,朕心甚切忧惶。
常思雨泽愆期多由刑狱冤滞,刑部满汉堂官即日会同都察院、大理寺,及凡有刑名事件,衙门督率司官将在部监,犯及发各处,羁候听审。人犯如真犯死罪,未经审结,果有情可矜疑者,即日审明具奏定夺。徒流人犯察非重情,准与减等。笞杖人犯准与豁免。候审干连證犯先行释放。限十日内开具明简,情节减免。罪名及释过人犯具奏发落。大小狱情未审结者,限一月内通行完结。顺天府督同、宛大两县,五城御史督同司坊官俱照前项事宜一一遵行。直隶督抚按责成道、府、州、县俱速照前著实施行。务期伸冤疏滞,上格

天心。钦此。
凡会勘事宜,顺治十年题准一应奉。

旨该三法司核议事理,刑部审明,成招定罪,注定看
语送都察院参核。既确,送大理寺平允会稿,具题三衙门议同者合具看语,不同者各出看语具奏。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恤刑,顺治十一年题准直省恤刑五年
一次,差官同巡按御史审录。御史执法坊其失出,恤刑原情矜其失入。刑部差郎中、员外郎十三员,本寺差寺正、寺副二员,取谙练刑名科深任久者充选。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二年,令凡遇恤刑之年,内外俱暂
停秋审。
又覆准恤刑官审录。罪囚有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證佐可结者,具奏处置。流徒以下减等发落,若原问官有故入人死罪者,会同该巡按题参。流徒以下免其追究。将充军人犯除已经发解著伍外,其馀不分曾否详允,虽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内有应释应减者,会同巡按酌量议妥发落。又军罪有不用全例摘引例文,及不分首从滥坐者,如未发遣即附入矜疑疏内,题请开释。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已徒而又犯徒总徒四年者,各减去一年。例该枷号者,就便释放。其馀流徒等罪各减等审拟发落。笞罪放免。其赃犯除侵盗官钱粮银五十两粮一百石以上者,照旧监追。如还官银不足五十两,并入官给主百两以上各赃监追至五年或正犯身故,逮及子孙,勘无家产者,俱令审实具奏开豁。其各处查盘坐赃,追赔银两草束亦听。查勘正犯存亡,家产有无,具奏。

裁夺每一府事完即便奏请,不必汇题其经审过。重
囚奉有题请免死者,抚按官即遵照发落。倘故违翻异,致人于死者,察访参奏所遣部寺等官分往审录。直隶江南、江北、浙江、广东、江西、河南、山东、山西、福建各差官一员,四川并陕西差官一员,广西并湖广差官一员,云南、贵州差官一员,应差刑部郎中、员外郎,并大理寺寺正、寺副内择科深俸久谙练刑名者,挨俸充差。坐名题请,拟用刑部司官十员,大理寺官二员,即移咨吏部,转咨礼部,铸关防十二颗移文。内院撰

敕十二道给恤刑。各官出京之后,按地方远近分别
限期。直隶六个月,山东八个月,山西、河南九个月,浙江、江西、江南、江北十一个月,福建、广东十
二个月,陕西、四川、广西十四个月。通限竣事复

命各具不违,揭帖送部查考,违者参处。将前后所奏
已经复议依准,改驳件数多寡通行考核。若刑名未谙,改驳数多者题参降黜。
又题准凡遇恤刑之年未经差官审录者,不得竟决。又

谕三法司核拟死罪在京者,堂官面拟研审。在外题
奏者,各将原招详察明白,面同议覆,当虚心商酌,务期情罪适当,律例允协。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三年,令恤刑事件仍著三法司详
确核拟具奏。如有重大事情,应会议者请

旨行。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四月十五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今岁自春入夏,连月不雨,三农失望。
朕夙夜儆惕,默思其故,必由刑狱未清,无辜冤抑,以致上干

天和,膏泽不降。兹特遣内阁部院大臣,将见在狱犯毋
论已结未结,逐一详加审鞫。其有无知而罹法网,小过而陷重辟者,即与察明事由,开列具奏,务使情法允协,有枉必申,以昭朕祈

天恤民之意。钦此。
又覆准恤刑各官,按审录事件以十分为率。全准无驳者纪。录驳不及一分者免。议其驳一分以上者罚俸六个月,二分以上者罚俸一年,三分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四分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五分以上者革职。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议准凡事关三法司核拟者,
刑部官俱备全招看语,与院寺官面相商议,在外抚按题准事件各具册揭详核。
凡热审减等定例,每年热审刑部于四月内移咨本寺,左右寺官于小满后十日同都察院六掌道各就所管司分会审呈堂,按律定律。笞罪释放,徒流以下减等发落,重囚内有司矜疑者具奏请

旨定夺,仍将审过事件。每逢十日刑部会同本寺及
都察院汇题一次,六月终停止。
凡朝审秋审定例,每年霜降后本寺满汉卿、少卿、寺丞公同九卿、詹事科道等官于
天安门外会审,刑部现监人犯。及
盛京直省等处秋决重囚,招册分别情真、矜疑、缓
决三项列名具题。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五掌道御史关系会推会
议审理刑名等事,其员缺将差过一次,及未差御史挨俸具题,一年一换。
康熙十一年闰七月十四日

上谕:刑部设立刑法,原以戢奸禁暴,必事情重大方
可用刑严讯。近见内外问刑,衙门尝有滥用夹棍致毙人命者,朕心殊为不忍。以后审问事情,尔等务加详慎,勿得轻听问官,不分轻重动辄夹讯,希图草率结案。仍将审事官员严加申饬,不时稽察,其有任情作弊者,即行指实题参务。使重刑不得滥及无辜,以副朕矜恤民命至意。若有不应夹讯之人擅用夹棍,及罪不至死径行夹死者,应作何处分,尔部会同吏兵二部定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钦奉
谕旨:刑狱重地,人命攸关,天气炎热,急宜清理。虽热
审现有定例,但已结大案,现在监禁各犯或有无知而罹法网,小过而陷重辟者,株连无辜久淹羁禁。朕心深为恻然。兹特遣阁臣会同三法司逐一详加审鞫。凡有罪可矜疑者,即与察明事由,开列具奏,务使情法允协。有枉必申,以副朕钦恤刑狱至意。钦此。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议准各省刑名事件分与御
史与掌道官一同稽核。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七年,议准各省关系三法司具题
事件,一揭送都察院,一揭送该道,以便移会公议。至别项具题事,止送都察院及河南道各一揭,以便稽察。
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八年五月十三日钦奉
谕旨:刑狱重地,人命攸关。遣内阁臣会同三法司将
已结大案现在监禁者,详加审理,无使冤滞。其在外直省监候重犯,选三法司满汉贤能司官会同该抚将大小刑名事件,不论已结未结逐
一详审。其重大罪情,内有可矜疑者,奏请定夺。小罪即行完结,造册报部各府。如有人犯亦著亲往审理,州县不必前往。盛京人犯会同该侍郎府尹,宁古塔人犯会同该将军等审理,差去各官著勒定限期速结。钦此。盛京宁古塔直隶定限四个月,山东、山西、河南五个月,陕西六个月,浙江、湖北七个月,江南八个月。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四月初二日钦奉
谕旨:去岁三冬无雪,今春雨泽愆期,天气亢阳,农事
可虑。朕念切民瘼夙夜焦劳,或因刑狱淹禁中有冤枉,致干

天和,亦未可知。兹特遣阁臣会同三法司将已结重
案逐一详加审鞫。其有罪可矜疑者,即察明具奏,期于有枉必伸,以副朕钦恤狱谳至意。钦此。康熙二十年正月二十八日

上谕:三法司帝王以德化民,以刑弼教,莫不敬慎,庶
狱刑期无刑,故谳决之司所关最重,必听断,明允拟,议持平。乃能使民无冤抑,可几刑措之风。近览法司章奏,议决重犯甚为繁多。愚民无知身陷法网,或由教化未敷,或为饥寒所迫,以致习俗日偷悯不畏法。每念及此,深为悯恻。在外督抚臬司及问刑各官审理重案,有律例未谙定拟失当、草率完结者,有胶执成见、改窜供招、深文罗织者,有偏私索诈、受嘱徇情、颠倒是非者,有一于此,民枉何由得伸。以后著严加申饬内外大小问刑,各衙门洗心涤虑、持廉秉公,凡问理刑名。务期原情准法,协于至当,不得故纵市恩,亦不得苛刻失入,痛改积习,加意祥刑,以副朕尚德好生钦恤民命至意。特谕。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议准凡遇不理刑名,日期
在京衙门遵奉已久,应行直省各衙门令其一体遵行。
康熙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上谕:刑部等衙门刑法者,专以禁戢凶暴。若豪强奸
慝,固难姑宥。其贫贱愚昧者,略施宽贷亦未尝不可耳。
七月二十三日

上谕:刑部刑狱,民命攸关。听断虽贵精详,而案牍务
无留滞,庶事得速竣,民免株累。向来凡朔一二日及斋戒等期不理刑名。尔衙门一切奏章俱行停止,因而案件间有停积,恐听审人犯久候拖累。覆核案件迁延,滋弊嗣后遇前项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馀照常,章疏事件仍行审理启奏。务期狱无稽缓,案得早清,以副朕明慎用刑之至意。特谕。


上谕:大学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吴正治、宋德宜,学士
禅布、蔡必汉、吴兴祖、徐廷玺、李光地、韩菼、郭棻。每月朔初二日及凡斋戒日,刑部所上常事照常发科。刑戮重罪,事关人命者勿发。可并数日,章疏斋戒毕发之。或留中,或发内阁,者皆如之。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钦奉谕旨:向来朔一二日及斋戒等期不理刑名奏章,俱
行停止。因而案件间有积滞,嗣后遇前项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馀照常审理启奏。期于狱无稽缓。钦此。
礼部则例康熙二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上谕:谕三法司衙门,朕惟自古帝王抚御群臣百姓,
政教修明,治化流畅。与其绳以刑罚,使人怵惕文网,苟幸无罪,不如感以德意,俾民蒸蒸向善,不忍为非。书称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又称临下以简,御众以宽,唐虞盛世从欲风动,效验彰彰如是。朕常心慕隆古,力行教化,冀以感发天良偕之荡平正直之道,而人情嚣伪,风俗颓敝,明罚敕法,国宪亦不可以已。虽常屡行矜恤,绝去烦苛。终思尚德缓刑,乃为至治之极轨。自康熙元年以来,中外臣民习染浇风,争事诈伪,公行贿赂,贪冒营求,夤缘请托,作奸犯科。顽钝者,恬不知耻。奸黠者,悯不畏死。以至是非乖谬,纲纪凌弛。朕亲政以后洞悉奸弊,加意釐剔,整饬宪章。务使骫法干纪之众莫能匿慝,法无旁贷,人无遁情。庶几禁遏顽豪,杜塞侥倖。近见罹于罪罟者渐觉减少,但革面未能革心,畏罪不如知耻,原夫立法之意。本欲使人难犯,今因法令严密,辄思苟免。苟免之心切则弥缝之弊深,群心日久恐惧不宁,巧伪滋多亦未可定。今欲崇尚德化,务存惇大,荡涤邪秽。一切俱令之自新,除前经审拟完结各案,及关系宫殿、

陵寝、河道、工程、侵欺、正项、钱粮不议外,现今发觉一应
枉法得赃行贿与受人员,仍革职。止免拟重辟照例定罪追赃。其此等未经发觉者,悉与宽免。有以谕前事参奏讦告者,一概不准自谕。之后中外臣民悉洗心易虑,省改前非,守法奉公,敦砺廉耻,以副朕使人寡过之至意。再有干犯,自难曲宥。至于旗下閒散官员人等及民间豪恶党类,并无职任,仍揽说公事,交结衙门,妄行讹诈,贿嘱关通,实繁有徒。朕皆稔悉嗣后益,当恪遵法纪,勿蹈故辙。如怙终不悛,发觉之时从重治罪,决不宽贷。尔法司即通饬内外大小各衙门、八旗及内府佐领晓谕知悉,一体遵行。特谕。康熙二十九年
《礼部则例》:康熙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大学士伊桑阿等口传。

上谕:因天气亢旱,所有刑部狱中问成死罪人犯,三
法司审明减等发落。除巡抚、布政道、府、州、县捐米不议外,将人命杀妻质审、强盗情可矜者俱减等发落。
康熙四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上谕:内阁各省秋审尚无可议,朝审则大宽。书云罪
疑惟轻,以其罪有可疑之处而轻之也。若无可疑,则以公平为贵。现在杀人之人情罪显然,又何所疑而欲从宽乎。执法之人但当详情据理以定罪,一味从宽则恶人,何所警戒,可以此谕刑部。
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初九日

上谕:刑部马群头目及放马人等,若有凌虐居民庄
头,及所行凶恶事发,定行处死。该管大臣官员一并严处,决不宽贷。屡有明旨,今人命事发,将该管大臣官员并置不议,而事内关涉之人所议俱轻著,察明原旨再严加议处以闻。
八月初二日

上谕:刑部议殴打苏仪凤一案,称与太监张玉无干。
朕平昔恐太监生事,约束甚严,这事既与太监无干,张玉又何故同去。此皆因该管首领等不行严管,以致张玉得乘间而出。张玉及该管首领等再一并严加议处具奏。
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谕:刑部历年以来内外监候缓决人犯二百二十
五名,俱著免死减等发落。在直隶各省者,尔部即移文,各该巡抚令遵旨速行。
康熙四十六年四月十八日

上谕:刑部张四因其兄方在卧病,其嫂牛氏殴打其
兄。张四劝阻不止,情急殴牛氏致死。情有可原,著照例减等发落。
康熙四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上谕:刑部江南、浙江连岁灾荒,地方困苦,又今年两
省疾疫盛行,人民伤毙甚众。虽该省督抚未经奏闻,朕访知灾病之状,深用恻然。民命至重。朕宵旰孜孜,惟以矜全百姓为念。一切刑狱奏谳犹加钦恤。比年因江浙盗案叠见,凡犯盗劫者悉皆依律坐罪,今阅秋审情真,各案所议情罪俱属允协。但念灾荒疾病之馀,复将数十罪犯一时正法,朕心殊为不忍,江浙两省应处决情真人犯俱著停止一年。
康熙四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上谕刑部齐翠、葛特等两家相殴以致齐翠之弟齐
文、葛特之父巴津达尔俱被殴殒命,今将齐翠、葛特又拟罪论死,是两家死至四人,殊可悯恻,著再议具奏。
康熙五十一年十一月
吏部则例刑部为钦奉

上谕:事议得副都统吴疏称嗣,后将刑部司官分班。
每班泒官二员,日则看守,夜则巡查,务期牢狱清肃,不致凌虐罪囚等语。查臣部监狱虽设司狱四员,专管此外,又每月泒出满汉司官各一员,轮班巡查,仍出具狱内,清肃甘结,呈堂存案。又责令当月司官每夜巡查,但狱内重囚关系甚要,不可不设。满洲官员专管应增设满司狱四员,与汉司狱公同管理。日则看守,夜则巡查,务期牢狱清肃,不致凌虐罪囚。仍照前泒出满汉司官巡查候。

命下之日,将添设满洲司狱之处交与吏部铨选可
也。奉

旨依议。

祥刑总部汇考六

《礼记》《月令》

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
〈注〉囹,牢也。圄,止也。疏云:周曰圜土,殷曰羑里,夏曰钧台。囹圄,秦狱名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皆木械也。


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注〉刑者,上之所施。罪者,下之所犯。断者,定其轻重而施刑也。决如决水之决,谓人以小罪相告者即决遣之不收系也。其有轻罪而在系者,则直纵出之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注〉挺者,拔出之义。重囚禁系严密,故特加宽假。

百官静,事无刑,以定晏阴之所成。
〈注〉刑,阴事也。举阴事则是助阴抑阳,故官府刑罚之事皆止静而不行也。凡天地之气顺则和,竞则逆,故能致灾。咎此阴阳相争之时,故须如此。谨备晏安也。阴道静,故云:晏阴定而至于成。则循序而往,不为灾矣。


孟秋之月,用始行戮。
〈注〉用始行戮,顺时令也。

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
〈注〉奸在人心,故当有以禁止之。邪见于行,故慎以罪之理治狱之官也。伤者损皮肤,创者损血肉,折者损筋骨,严者谨重之意,非峻急之谓。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挠,枉挠不当,反受其殃。


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
〈注〉刑,于罪相得。即决之留,而不决亦悖时令也。


孟冬之月,是察阿党,则罪无有掩蔽。
〈注〉狱,吏治。狱宁无阿私,必是正而省察之。庶几犯罪者,不至掩蔽其曲直也。〈按《月令》《吕氏春秋》:吕氏合三代圣王之制,为〉
此篇。秦未见于施行,难定为何代之制,故入于此。

天牢六星存二天理四星存二图

图考天牢

《星经》:天牢六星在北斗魁下,贵人牢占贯索,同主禁愆暴奸志。
《史记·天官书》不载。按《宋史·天文志》:天牢二星,在北斗魁下,贵人之牢也,主绳愆禦暴。甘氏云:贱人之牢也。
《步天歌》:天牢六星太尊边。按《新法历书》表存二。
天理

《星经》:天理四星,在北斗杓中,主贵人牢,为执法官。按《史记·天官书》不载。按《宋史·天文志》:在北斗魁中,贵人之牢也。
《步天歌》:天理四星斗里暗。按《新法历书》图存二,不言天理。
大理

《星经》: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
《史记·天官书》不载。按《宋史·天文志》:在宫门左,一云在尚书前,主平刑断狱。
《步天歌》:大理两星阴德边。按《新法历书》表无。
执法

《星经》:执法四星,在太阳守西北,主刑狱之人。又为刑政之官,助宣王命,内常侍官也。按《步天歌》《新法历书》表俱无。
贯索九星图

图考贯索

《星经》:贯索九星,在七公前,为贱人牢,牢口一星为门。
《史记·天官书》:有勾圜十五星,属杓,曰贱人之牢。其牢星实则囚多,虚则开出。〈书不言贯索〉
《晋书·天文志》:贯索九星在七公前,贱人之牢也。一曰连索,一曰连营,一曰天牢,主法律,禁暴强也。牢口一星为门,欲其开也。
《步天歌》:垣北九个贯索星,索口横著七公成。按《新法历书》表图同。
平星二星图

图考平星

《星经》不载。按《史记·天官书》不载。按《晋书·天文志》:平星二星,在库楼北,平天下之法狱事,廷尉之象也。按《宋史·天文志》同。
《步天歌》:角下天门左平星,双双横于库楼上。按《新法历书》表同,属金水。
顿顽二星图

图考折威

《星经》:折威七星在亢南,主诏狱斩杀边将之事。按《史记·天官书》不载。按《晋书·天文志》:亢南七星曰折威,主斩杀。
《步天歌》:折威七星亢下横。按《新法历书》表无。
顿顽

《星经》:顿顽二星,在折威东南,主治狱官拷囚情状,察真伪也。〈或作颛顼〉
《史记·天官书》不载。按《晋书·天文志》:在折威东南,主考囚情状,察诈伪也。
《步天歌》:折威下左顿顽星,两个斜安黄色精。按《新法历书》表无图,下有二星。
鈇钺三星图

图考鈇钺

《星经》:鈇锧三星,在八魁西北,一名斧钺。主斩刈乱行诛诳诈伪人。
《史记·天官书》不载。按《隋书·天文志》:八魁西北三星曰鈇锧,一曰鈇钺。
《宋史·天文志》:斧钺三星,在北落师门东,芟刈具也。按《步天歌》:三粒黄金名鈇钺。按《新法历书》表无图有。
铁锧五星存二图

图考铁锧

《星经》:铁锧,一名斧钺。指室宿东南三星,此缺。按《史记·天官书》不载。按《隋书·天文志》《星经》同。按《宋史·天文志》:铁锧五星,在天仓西南,刈具也,主斩刍饲牛马。
《步天歌》:壁宿下铁锧,五星羽林傍。按《新法历书》表无图,则壁宿下别有二小星,其三缺。
东井八星钺一星图

图考东井

《星经》阙。按《史记·天官书》:东井为水事,祸成井。按《晋书·天文志》:东井八星,天之南门,黄道所经,天之亭候,主水衡事,法令所取平也。
《步天歌》:井八星横列河中静。按《新法历书》表同。一、二、三、四皆属金、水,五属土,六属水,七、八属土。
钺星

《星经》阙。按《史记·天官书》:东井为水事。其西曲星曰钺。伤成钺。
《晋书·天文志》:钺一星,附井之前,主伺淫奢而斩之。按《步天歌》:一星名钺井边安。按《新法历书》表同,属金水。

《刑书·释名》黄帝刑

一曰鞭扑。
二曰钻,凿钻。膑刑,去膝盖骨也。凿,黥刑也,以墨涅面。三曰刀,锯刀割鼻也。锯,刖刑,断足也。
四曰斧钺,斩刑军戮也。
五曰甲兵,以六师诛祸乱也。

周刑

一曰墨,黥也。割其面以墨涅之。
二曰劓,截其鼻。
三曰剕,即刖刑也。
四曰宫,淫刑也。男子割其势,女人则幽闭。
五曰大辟,死罪也。其等有七,一曰斩诛之斧钺,二曰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去衣磔之也,四曰焚烧杀之也,五曰辜磔之也,六曰踣毙之于市肆也,七曰罄缢之于隐处。

汉刑

一曰笞,箠也。文帝以代肉刑。景帝自五百减至二百。二曰耏,谓罪不至髡,完其耏鬓止去其颊毛也。二岁役刑。
三曰完,谓不加以肉刑,而髡𩮜为城旦舂,四岁刑也。四曰髡,孝文定律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
五曰死。有三等。一曰弃市,谓当斩右趾及杀人者。二曰磔,谓戮而张尸于市也。三曰三族,谓诛及三族也。

魏刑

一曰赎,有十一等。
二曰罚金,有六等。三曰杂抵罪,有七等。四曰作居役也。有四等。
五曰完,有三等。
六曰髡,有四等。
七曰死,有三等。

晋刑

一曰输赎,用金绢赎罪也。
二曰髡作。
三曰弃市。
四曰斩。
五曰枭首。

梁刑

一曰赎。
二曰笞。
三曰耏。
四曰髡钳。
五曰死。

北齐刑

一曰杖。三等。自一十至三十。
二曰鞭挝,马杖也。有五等。自四十至一百。
三曰耏。五等。自一岁至五岁。
四曰流鞭之,百投之,边裔重者鞭背,轻者鞭臀。有六年之刑。
五曰死。重者轘之,轻者枭首。

后周刑

一曰杖。自一十至五十。
二曰鞭。自六十至一百。
三曰徒。自一年至五年。
四曰流。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
五曰死。五等。为罄、绞、斩、枭、裂也。

隋唐宋金刑

一曰笞。汉用竹,今用荆,自一十至五十。
二曰杖。古用鞭,今用杖,自六十至一百。
三曰徒。隋三等。自一年至三年。唐增一年半、二年半,改为五等。金增四年、五年,通为七等。
四曰流。隋制三等,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宋改为二千里至三千里,金相同。
五曰死。隋、唐、宋同,二等。一曰绞,二曰斩。金加凌迟,共三等。

古今用刑

杀 神农氏杀夙沙氏。
戮 黄帝擒戮蚩尤。
椓黔 蚩尤之刑也。
呙 剔人肉,置其骨也。安禄山执常山太守颜杲卿,呙之。
支解 汉纪法,截其四肢也。
醢 商纣醢九侯。
烹 齐哀公烹于周。
诛 尧诛三苗。
族诛 商纣有诛九族之条。
门诛 《后魏书·刑罚志》门诛四。
赤族 《汉书》赤尽也。
诛夷 周刑也。诛者罪连一宗,夷者杀及九族。车裂 商鞅残酷,秦人杀而车裂之。
分尸 同支解。汉分项王尸。
炮烙 商纣造。
抽胁凿项 皆商鞅法也。
枭 斩首悬木上,汉枭彭越之首。
腰斩 秦腰斩李斯。
弃市 刑人于车弃之于市也。
傌 汉贾谊曰:弃市之法也。
肆 杀而陈其尸也。见《论语》
斫 张飞欲斫严颜头。
炙 晋大将军颖炙杀长沙王乂。
扑 秦法以囊盛人而扑杀之。
脯 纣脯鄂侯。
锯 以木解人。李克用锯孙揆也。
捣 梁侯所为,犯法者捣杀之。
剭 诛于剭角不露天也。易曰:其刑剭。
横分 《汉书注》离也。
刭 《汉注》以刀自裁。
格 祭遵格杀舍中儿。
拉 宋武帝拉杀诸葛长民。
天 暌卦释文刺凿其额,命曰天。
抵死 《汉注》抵触也。
沈命 应劭曰沈,没也。
斧质 《项籍传》:身伏斧质。师古曰:质,鍖也。斩人,加于鍖上而斫之也。
殊死 汉律斩刑也。
钳灼 《江充传》:烧铁钳灼,强其服罪。
剥皮 《后晋纪注》:刻,割也。瘐死 《汉注》:囚以饥寒死者曰瘐。
累 《扬雄传》:诸不以罪死者曰累。
腐 宫刑也。
三族 谓父、母、妻。
髡钳 去犯人发以铁束项也。
鬼薪 汉令役人取薪给宗庙,三岁刑。
谪运 梁徒役也。男子谪运,女子质作。配役 宋文省流刑令,带镣居作。
白粲 汉令役人坐择粲,三岁刑也。
城旦舂 汉法。旦者,男子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舂作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