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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三卷目录

 祥刑总部汇考三
  唐〈总一则 高祖武德一则 太宗贞观二则 中宗嗣圣一则 元宗开元一则 肃宗上元一则 德宗贞元一则 穆宗长庆一则 文宗太和一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中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一则 明宗天成二则〉
  后晋〈高祖天福一则 出帝天福一则 开运一则〉
  后汉〈高祖天福一则〉
  辽〈总一则 圣宗开泰一则 清宁一则〉
  宋〈总一则 太祖建隆一则 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二则 雍熙三则 端拱一则 淳化三则 至道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景德二则 大中祥符四则 仁宗天圣四则 明道一则 景祐二则 庆历三则 至和二则 嘉祐一则 神宗熙宁五则 元丰四则 哲宗元祐五则 绍圣三则 元符一则 徽宗崇宁二则 宣和一则 高宗绍兴九则 孝宗乾道一则 淳熙四则 宁宗庆元四则 嘉泰三则 开禧三则 嘉定四则 理宗绍定二则 淳祐二则 景定一则〉

祥刑典第三卷

祥刑总部汇考三

唐始设刑部尚书、侍郎及御史中丞,大理寺为三司使。
《唐书·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尚书省其属有六尚书:五曰刑部。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凡国有大赦,集囚徒于阙下以听。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门主事二人。龙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仆,比部曰司计,司门曰司关。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天宝十一载,改刑部曰司宪,比部曰司计。有刑部令史十九人,书令史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门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都官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俘隶簿录,给衣粮医药,而理其诉免。凡反逆相坐,没其家配官曹,长役为官奴婢。一免者,一岁三番役。再免为杂户,亦曰官户,二岁五番役。每番皆一月。三免为良人。六十以上及废疾者,为官户;七十为良人。每岁孟春上其籍,自黄口以上印臂,仲冬送于都官,条其生息而按比之。乐工、兽医、骗马、调马、群头、栽接之人皆取焉。附贯州县者,按比如平民,不番上,岁督丁资,为钱一千五百;丁婢、中男,五输其一;侍丁、残疾半输。凡居作者,差以三等:四岁以上为小;十一以上为中;二十以上为丁。丁奴,三当二役;中奴、丁婢,二当一役;中婢,二当一役。比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句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和籴、屯收所入。京师仓库,三月一比,诸司、诸使、京都,四时句会于尚书省,以后季句前季;诸州,则岁终总句焉。
司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门关出入之籍及阑遗之物。凡著籍,月一易之。流内,记官爵、姓名;流外,记年齿、貌状。非迁解不除。凡有名者,降墨敕,勘铜鱼、木契然后入。监门校尉巡日送平安。凡奏事,遣官送之,昼题时刻,夜题更筹。命妇诸亲朝参者,内侍监校尉涖索。凡苇軬车,不入宫门。阑遗之物,揭于门外,榜以物色,期年没官。天下关二十六,有上、中、下之差,度者,本司给过所;出塞踰月者,给行牒;猎手所过,给长籍,三月一易。蕃客往来,阅其装重,入一关者,馀关不讥。御史台,大夫一人,中丞三人。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中丞为之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有制覆囚,则与刑部尚书平阅。侍御史六人,掌纠举百寮及入閤承诏,知推、弹、杂事。凡三司理事,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朝堂。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长官,则与刑部郎中、员外郎、大理司直、评事往讯。
监察御史十五人,掌分察百寮,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莅焉。决囚徒,则与中书舍人、金吾将军莅之。大理寺,卿一人,少卿二人,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门下。系者五日一虑。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中宗时废狱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正二人,掌议狱,正科条。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论者,莅决。巡幸则留总持寺事。丞六人,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十负为一殿。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狱丞二人,掌率狱史,知囚徒。贵贱、男女异狱。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司直六人,评事八人,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讯长吏,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录事二人。
高祖武德二年正月,诏正、五、九月不行刑。
《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太宗贞观二年春三月,诏自今大辟,并令两省四品及尚书议之。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通鉴纲目》云云。
贞观五年冬十二月丁亥,诏:决死刑,京师五覆奏,诸州三覆奏,其日尚食毋进酒肉。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疏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意。
中宗嗣圣三年〈即太后垂拱二年〉三月,置铜匦,受密奏。按《唐书·武后本纪》:垂拱二年三月戊申,作铜匦。按《旧唐书本纪》:二年三月,初置匦于朝堂,有进书言事
者听投之,由是人间善恶多所知悉。按《刑法志》:垂拱初年,令镕铜为匦,四面置门,各依方色,共为一室。东面名曰延恩匦,上赋颂及许求官爵者封表投之。南面曰招谏匦,有言时政得失及直言谏诤者投之。西面曰申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北面曰通元匦,有元象灾变及军谋秘策者投之。每日置之于朝堂,以收天下表疏。既出之后,不逞之徒,或至攻讦阴私,谤讪朝政者。后乃令中书、门下官一人,专监其所投之状,仍责职官,然后许进封。
元宗开元二十五年春正月,诏犯死刑,除十恶罪,宜详所犯轻重,奏闻。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开元二十五年春正月壬午,制:朕猥集休运,多谢哲王,然而哀矜之情,小大必慎。自临寰宇,子育黎烝,未尝行极刑,起大狱。上天降鉴,应以祥和,思协平邦之典,致之仁寿之域。自今有犯死刑,除十恶罪,宜令中书门下与法官详所犯轻重,具状奏闻。
肃宗上元元年四月闰月己卯,复死刑三覆奏。
《唐书·肃宗本纪》云云。
德宗贞元十二年十二月己未,上著《刑政箴》一篇。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穆宗长庆 年 月,置参酌院,寻复罢之。
《唐书·穆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穆宗童昏,然颇知慎刑法,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制二百馀年矣。《周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与夺系于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职。昔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废。乃罢之。
文宗太和八年,诏笞罪毋鞭背。俄以京兆尹奏,复之。按《唐书·文宗本纪》:太和八年四月,诏笞罪毋鞭背。
《旧唐书·刑法志》:八年四月,诏应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他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犯,不得鞭背。遵太宗之故事也。俄而京兆尹韦长奏:京师浩穰,奸豪所聚。终日惩罚,抵犯犹多,小有宽容,即难禁戢。若恭守敕旨,则无以肃清;若临事用刑,则有违诏命。伏望许依前据轻重处置。从之。
武宗会昌五年六月,敕:刑狱,亦先令法官详议,然后申刑部参覆。
《唐书·武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五年六月丙子,敕:汉、魏以来,朝廷大政,必下公卿详议,博求理道,以尽群情。所以政必有经,人皆向道。此后事关理法,群情有疑者,令本司申尚书都省,下礼官参议。如是刑狱,亦先令法官详议,然后申刑部参覆。
宣宗大中四年,敕:法司,书罪定刑,不得舞文。
《唐书·宣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四年四月,敕:法司用刑,或持巧诈,分律两端,遂成其罪。既奸吏得计,则黎庶何安。自今后应书罪定刑,宜直指其事,不得舞文,妄有引援。

后唐

庄宗同光二年六月,诏轻罪,即时疏理。重罪,须秋分后行法。
《五代史·后唐庄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同光二年六月,诏曰: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淹滞,若或十人之中,正为一夫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委本司据罪详断申奏。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然后行法。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逆恶,或蓄奸邪,或行杀劫人,难于留滞,并不在此限。〈按《文献通考》六月诏作三年〉
明宗天成元年四月,复置匦函。
《五代史·后唐明宗本纪》不载。按《萧希甫传》:明宗即位,召为谏议大夫。是时,复置匦函,以希甫为使,建言:自兵乱相乘,王纲大坏,侵欺陵夺,有力者胜。凡掠人之妻女,占人之田宅,奸赃之吏,刑狱之冤者,何可胜纪。而匦函一出,投诉必多,至于功臣贵戚,有不得绳之以法者。乃自天成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昧爽以前,大辟以上,皆赦除之,然后出匦函以示众。
天成二年六月,大理奏犯极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
《五代史·后唐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二年六月,大理少卿王郁奏:准贞观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敕,极刑虽令即决,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决前三奏,次日两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著于令格。又准建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敕应决大辟罪,在京者,宜令行决之司三覆奏,决前两奏,决日一奏。又谨按断狱律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近年以来,全不覆奏。或蒙赦宥,已被诛夷。伏乞敕下所司,应在京有犯,极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听进止。有凶逆,犯军令者,亦许临时一覆奏。应诸州府乞,别降敕指挥奏。敕宜依。

后晋

高祖天福 年,奏准能雪活冤狱者,不限中外官,并加旌赏,庶使内外同律。
《五代史·后晋高祖本纪》不载。按《宋史·赵上交传》:交晋初,为刑部侍郎。尝上言:伏睹长兴中诏书:州县官在任详谳刑狱、昭雪人命者,不限岁月赴选,许令超资注官,仍赐章服。诸道州府给付公验,躬赴刑部投状,随给优牒,庶绝欺罔,以存激劝。载详元诏,止言州县,未该内外职司。乞自今但能雪活冤狱,不限中外官,并加旌赏。诸道州县委长吏抄案以闻。俟本人考满,即诣刑部投状,毋得隔越年岁,庶使内外同律。诏从之。
出帝天福七年十二月,诏四京诸道州府,决大辟罪,起今后,宜令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夏雨雪未晴已上,并不得行极刑。如有已断案,可取次日及雨雪
定后施行,仍付所断。
《五代史·出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云云。
开运 年,始禁淫刑。
《五代史·出帝本纪》不载。按《宋史·窦俨传》:俨,拜左拾遗。开运中,诸镇恣用酷刑,俨上疏曰:案名例律,死刑二,绞、斩之谓也。绞者筋骨相连,斩者头颈异处,大辟之目,不出两端。淫刑之兴,近闻数等,盖缘外地不守通规,或长钉贯人手足,或短刀脔人肌肤,迁延信宿,不令就死。冤声上达,和气有伤,望加禁止。上从之。

后汉

高祖天福十二年,重盗贼法〈汉仍晋年号〉
《五代史·后汉高祖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汉天福十二年,敕应天下凡关强盗,捉获不计赃物多少,按验不虚,并宜处死。时四方盗贼多,朝廷患之,故重其法,仍分命使者捕逐,苏逢吉自草诏意云:应贼及四邻同保,皆全族处斩。众以为盗,犹不可族,况邻保乎。逢吉固争不得已,但省去全族字。由是捕贼使者张令柔杀平阴十七村民。逢吉为人文深好杀,在河东幕府,尝令帝静狱,祈福逢吉,尽杀狱囚。还报,汉法既严,而侍卫都指挥使史弘肇,尤残忍。宠任孔目官解晖,凡入军狱者,使之随意锻鍊,无不自诬。及三叛连兵,民间震动惊讹。弘肇掌部禁兵,巡逻京城,得罪人,不问情轻重,于法如何,皆专杀不请,或决口断舌,斮筋折胫,无虚日。虽奸盗屏息,而冤死者甚众。

辽制,设夷离毕掌刑狱之事。
《辽史·百官志》:夷离毕院,掌刑狱。
夷离毕
左夷离毕
右夷离毕
知左夷离毕事
知右夷离毕事
敞史
选底,掌狱。
圣宗开泰三年四月,诏南京管内毋淹刑狱,以妨农务。七月壬辰,诏政事省、枢密院,酒间授官释罪,毋即奉行,明日覆奏。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清宁四年二月丙午,诏夷离毕:诸路鞫死罪,仍令别州县覆案,无冤,然后决之;称冤者,即具奏。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四年,复诏左夷离毕曰:比诏外路死刑,听所在官司即决。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虽已款服,仍令附近官司覆问。无冤然后决之,有冤者即具以闻。

宋仍设刑部及监察御史、大理寺官属,以掌刑狱。按《宋史·职官志》:刑部,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事。其属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门。设官十有一:尚书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员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官各一人。国初,以刑部覆大辟案。淳化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谳大理所断案牍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谳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大中祥符二年,置纠察刑狱司,纠察官二人,以两制以上充。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时以报;若理有未尽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详正而駮奏之。凡大辟,皆录问。熙宁三年,诏: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任,次以三十月为任,欲出者听前任满半年指关注官,满三任者堂除。八年,罢详议、详断官亲书节案,止合节略付吏,仍减议官一、断官二。元丰二年,知院安焘言:天下奏案,益多于往时。自熙宁八年减议官、断官,力既不足,故事多疏谬。增详议官一,刑部增详断官一。三年八月,诏:省审刑院归刑部。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详议、详覆司事。刑部主判官为同判刑部,掌详断司事,审刑议官为刑部详议官。官制行,悉罢归刑部。元祐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员,以都官兼司门。五月,三省言:旧制,纠察在京刑狱以察违慢,自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御史台刑察兼领。其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刑部旧有详覆案,自官制行,归诸路提刑司,至是复置。四年,并置勘、量为一案。绍圣元年,诏都官、司门互置郎官一员。崇宁二年十二月,诏:刑部尚书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独员,即通治,馀并依官制格令。
尚书,掌天下刑狱之政令。凡丽于法者,审其轻重,平其枉直,而侍郎为之贰。应定夺、审覆、除雪、叙复、移放,则尚书专领之;制勘、体量、奏谳、纠察、录问,则长贰治之;而郎中、员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条法,则覆议其当否。凡听讼狱或轻重失中,有能駮正,诏其赏罚。若颁赦宥,则纠官吏之稽违者;大祀,则尚书涖誓,荐熟则奉牲。大礼肆赦,则侍郎授赦书付有司宣读,承旨释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绍兴后,分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诸路公事;曰体量,掌凡体究之事;曰定夺,掌诉雪除落过名;曰举叙,掌命官叙复;曰纠察,掌审问大辟;曰检法,掌供检条法;曰颁降,掌颁条法降赦;曰追毁,掌断罚追毁宣敕;曰会问,掌批会过犯;曰详覆,掌诸路大辟帐状;曰捕盗;曰帐籍,掌行在库务、理欠帐籍;曰进拟,掌进断案刑名文书。裁减吏额,置三十五人。
侍郎,旧制,应定夺、审覆、除雪、叙复、移放,尚书专领之。若制勘、体量、奏谳、纠察、录问,长贰通治之。南渡,长贰互置。隆兴常置一员。淳熙十六年,依崇宁专法,奏狱及法令事,请大理寺官赴部共议之,用侍郎吴博古之说也。
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厅,掌详覆、叙雪之事。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员为额,关掌职事,初无分异。绍兴二十六年,诏依元丰旧法,分厅治事。先是,右司汪应辰言:刑部郎官分为左右,左以详覆,右以叙雪,同僚异事,祖宗有深意。倘初无分异,则有不当于理者,孰为追改。乞遵用旧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见,参而用之,以称钦恤之意。从之,仍令今后仿此。都官郎中、员外郎,掌徒流,配隶。凡天下役人与在京百司吏职皆有籍,以考其役放及增损废置之数。若定差副尉,〈旧为军大将。〉则计其所历,而以役之轻重均其劳逸,给印纸书其功过,展减磨勘岁月。元祐八年,以纲运差使关归吏部,省副尉员三百。绍圣间,复其额,及元丰押纲法,归都官。崇宁二年二月,复配隶案。先是,元丰中,都官有吏籍、配隶案,元祐中,罢之。因刑部有请,乃诏如旧。六月,侍郎刘赓奏:副尉差遣有立定优重等第,都官条虽特旨亦许执奏,乞申严其禁。从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诏比部兼司门。隆兴元年,诏都官、比部共置一员。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门之事。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隶,曰知杂,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减吏额,置十二人。淳熙十二年,减三人。
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覆中外帐籍。凡场务、仓库出纳在官之物,皆月计、季考、岁会,从所隶监司检察以上比部,至则审覆其多寡登耗之数,有陷失,则理纳。钩考百司经费,有隐昧,则会问同否而理其侵负。旧帐案隶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宁初,凡四年帐未钩考者已踰十有二万,钱帛、刍粟积亏不可胜计。五年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财赋当有簿书文籍,以钩考其给纳登耗多寡。遂置提举帐司,选人吏二百人,驱磨天下帐籍,并选官吏审覆。七年二月,诏帐司每岁具天下财用日出入数以闻。元丰初年,诏:诸路财赋出入,自今三年一供,著为令。官制行,釐其事归比部。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马光奏,悉总于户部。三年,釐正仓部,勾覆、理欠、凭由案及印发钞引事归比部。政和六年,诏:寺监先期检举,如库务监官所造文帐委无未备,方许批书,违者御史台奏劾。用郎官梅执礼之请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后,或都官兼比部、司门之事。
司门郎中、员外郎,掌门关、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废置移复之事。应官吏、军民、辇道商贩,讥察其冒伪违纵者。凡诸门启闭之节及关梁馀禁,以时举行。分案二,置吏五。
监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检法一人,掌检详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发辰,勾稽簿书。宋初置推直官二人,专治狱事。凡推直有四:曰台一推,曰台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勘官十员。元丰官制行,定员分职,里行、推直等官悉罢。绍兴初,诏检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绍熙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论事不合去,所奏辟检法官李谦、主簿彭龟年亦乞同罢。嘉定元年,刘矩除检法官,范之柔除主簿,以后二职皆阙。
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二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凡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对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七年,置详断习学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于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稽参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初,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三年,诏依旧供报。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检。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六年,又诏: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覆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著为令。八年,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元祐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三年,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以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旧条,失断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中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苦。诏增置,以八员为额。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庆元四年,定逐季仲月定日断绝之法。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挥,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凡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曰知杂;曰法司。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史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隆兴共减七人。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隆兴共减五人。
太祖建隆三年,诏郡国,大辟须刑部按覆。
《宋史本纪》:建隆三年三月己巳,谕郡国,犯大辟者刑部审覆。按《刑法志》:先是,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覆之职废矣。建隆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又惧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吏一坐深,或终身不进,由是皆务持平。
《宋·王栋·燕翼贻谋录》:五代诸侯跋扈,枉法杀人,主家得自杀其奴仆。太祖建国,首禁臣下不得专杀。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诏,郡国断大辟录案朱书格律,断词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闻,取旨行之。自后生杀之权,出于上矣。然主家犹擅黥奴仆之面,以快其忿毒。
开宝八年,谕诸州大辟,录案闻奏。
《宋史·太祖本纪》:帝晚好读书,尝读二典,叹曰:尧、舜之罪四凶,止从投窜,何近代法网之密乎。谓宰相曰:五代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者,朝廷置而不问。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若是耶。自今诸州决大辟,录案闻奏,付刑部覆视之。遂著为令。按《刑法志》: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帝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于投窜。先王用刑,盖不获已,何近代宪网之密耶。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按此条《本纪》
年可考,依《刑法志》作八年。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五月己未,雨。降死罪囚,流以下释之。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太平兴国 年,始用士人为司理判官。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云云。
雍熙元年七月,改匦院为登闻鼓院,西申冤匦为申明检院。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二年,遣使臣按巡诸道。刁衎奏除酷法,非律文所载者,御前不可行决罚。又请减除劫盗亡命刖足、钉身之法。诏褒荅之。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雍熙二年八月,复分遣使臣按巡诸道。帝曰:朕于狱犴之寄,夙夜焦劳,虑有冤滞耳。十月,亲录京城系囚,遂至日旰。近臣或谏劳苦过甚,帝曰:傥惠及无告,使狱讼平允,不致枉桡,朕意深以为适,何劳之有。因谓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飞蝗避境,猛虎渡河。况能惠养黎庶,申理冤滞,岂不感召和气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无改易。或云有司细故,帝王不当亲决,朕意则异乎是。若以尊极自居,则下情不能上达矣。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辄亲录系囚,多所原减。诸道则遣官按决,率以为常,后世遵行不废,见各帝纪。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古者投奸人于四裔,今乃远方囚人,尽归象阙,配务役。神京天子所居,岂可使流囚于此聚役。《礼》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则知黄屋紫宸之中,非行法用刑之所。望自今外处罪人,勿许解送上京,亦不留于诸务充役。御前不行决罚之刑,殿前引见司钳黥法具、敕杖,皆以付御史、廷尉、京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礼监科,以重明刑谨法之意。帝览疏甚悦,降诏褒答,然不能从也。按《刁衎传》:衎,出知睦州桐庐县。会诏群臣言事,衎上《谏刑书》,谓:淫刑酷法非律文所载者,望诏天下悉禁止之。巡检使臣捕得盗贼、亡卒,并送本部法官讯鞫,无得擅加酷虐。或有犯劫盗亡命,罪重者刖足钉身,国门布令。此乃小民昧于刑宪,逼于衣食,偶然为恶,义不及他,被其惨毒,实伤风化,亦望减除其法。如此则人情不骇,各固其生;和气无伤,必臻上瑞。
雍熙三年,置刑部详覆官六员,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大狱则乘传就鞫大理,杖罪以下,刑部详覆。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雍熙三年,置刑部详覆官六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遣鞫狱吏。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为之。凡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陛辞日,帝必临遣谕之曰:无滋蔓,无留滞。咸赐以装钱。还,必召问所推事状,著为定令。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须刑部详覆。又所驳天下案牍未具者,亦令详覆乃奏。判刑部李昌龄言:旧制,大理定刑送部,详覆官入法状,主判官下断语,乃具奏。至开宝六年,阙法直官,致两司共断定覆词。今宜令大理所断案牍,寺官印署送详覆。得当,则送寺共奏,否即疏驳以闻。
端拱元年春正月乙酉,禁用酷刑。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淳化元年,令置详覆官五员,推勘官二十人。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淳化元年,令刑部定置详覆官五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公遣鞫狱。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并以京朝官充。若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陛辞日,上必临遣谕旨曰:无滋蔓,无留滞。咸赐以装钱。还,必召见问以所推事状,著为彝式。
淳化二年二月,判司天监请太岁三元及上庆诞日,不断极刑。五月,置诸路提刑官。八月,置审刑院。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二年夏五月庚子,置诸路提点刑狱官。秋八月己卯,置审刑院。按《刑法志》:淳化初,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长吏则劾奏,佐吏、小吏许便宜按劾从事。帝又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诋,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上奏,先达审刑院,印讫,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申覆,裁决讫,以付中书省。当,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闻,始命论决。盖重慎之至也。凡大理寺决天下案牍,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审刑院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李昌龄传》:淳化二年,昌龄为枢密直学士。是秋,

初置审刑院于禁中。凡狱具上奏,先申审刑院,印付大理、刑部断覆以闻,又下审刑申覆裁决,以付中书,当者行之,否则宰相闻以论决。命昌龄知院事。按《文献通考》:二年二月,判司天监苗守信等,请正月一日及每月八日、太岁、三元、天赦日及上庆诞日,皆不断极刑。事下有司。有司言,晋天福七年,诏书应大辟罪,遇大祠、冬正、受朝、立春、立夏及大雨雪,并不论决。自今请太岁、三元及上庆诞日,两京诸州,不决死罚,馀如故。从之。
《渑水燕谈录》:太宗慎刑罚。淳化二年,始置审刑院,以覆大理奏案。以近臣一人知院事,设详议六人,择京朝晓律常任法寺官者为之。每奏一人,从知院上殿例,得赐绯。故士大夫以审刑为朝官染院。
淳化三年四月,上作《刑政》诗。五月,置理检司。十月,罢诸路提点刑狱司。
《宋史·太宗本纪》:淳化三年夏四月癸未,上作《刑政》诗赐近臣。五月辛亥,置理检司。按《刑法志》:三年,诏御史台鞫徒以上罪,狱具,令尚书丞郎、两省给舍以上一人亲往虑问。寻又诏:狱无大小,自中丞以下,皆临鞫问,不得专责所司。自端拱以来,诸司理参军,皆帝自选择,民有诣阙称冤者,亦遣台使乘传按鞫,数年之间,刑法清省矣。既而诸路提点刑狱司未尝有所平反,诏悉罢之,归其事转运司。
《文献通考》:三年,令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伏,及亲属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十月,诏曰:比者申命使臣,分定听狱讼徒,终岁序蔑。有平反曷助哀矜,祗增烦扰。其诸路提点刑狱司,宜罢。以其事归转运司。
至道元年夏六月,诏诸州长吏,决徒罪,皆亲临监决。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燕翼贻谋录》:州长吏不亲监决,中唐以来为然,遇引断,皆牙校监决于门外。太宗恤刑虑有冤滥,至道元年六月己亥,诏诸州长吏,凡决徒罪,并须亲临。因太常博士王杕有请也。今州郡杖罪,悉委职幕官,而徒罪必自监决。帅府则以徒罪委通判。圣朝谨严于用刑,盖以人命为重也。
真宗咸平元年,谕宰相以慎刑。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真宗性宽慈,犹慎刑辟。尝谓宰相曰:执法之吏,不可轻授。有不称职者,当责举主,以惩其滥。审刑院举详议官,就刑部试断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详明者。审刑院每奏案,令先具事状,亲览之,翼日,乃候进止,裁处轻重,必当其罪。
景德二年六月己卯,命法直官用士人。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景德二年,诏大理寺、刑部所举详断详覆,官止试断狱按五道差官,与二司互考。又诏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直官,令吏部铨选流内官,一任三考以上,谨干无过,工书判官具名引对试断,按五道中格者,授之三司大理寺一年,刑部三年,无私罪者,授京官。先是悉自令史递补。端拱中,寇准典选奏用士人,至是复举前诏。。
景德四年,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引对长春殿,遣之。法司请以杀人贼付脔呙,强盗付凌迟,诏皆不许。又毁诸道刑具非法者。
《宋史·真宗本纪》:景德四年七月癸巳,复置诸路提刑典狱。十月乙卯,毁诸道官司非法讯囚之具。按《刑法志》:四年,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先是,帝出笔记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隐,遴柬庶官,朕无日不念也。所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灾沴。今军民事务,虽有转运使,且地远无由周知。先帝尝选朝臣为诸路提点刑狱,今可复置,仍以使臣副之,命中书、枢密院择官。又曰:河北、陕西,地控边要,尤必得人,须性度平和有执守者。亲选太常博士陈纶、李及,自馀拟名以闻,咸引对于长春殿遣之。内出御前印纸为历,书其绩效,代还,议功行赏。如刑狱枉滥不能擿举,官吏旷弛不能弹奏,务从畏避者,寘以深罪。知审刑院朱选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财,證左明白,望论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从之。御史台尝鞫杀人贼,狱具,知杂王随请脔呙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为惨毒也。入内供奉官杨守珍使陕西,督捕盗贼,因请擒获强盗至死者,望以付臣凌迟,用戒凶恶。诏: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用凌迟。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盖真宗仁恕,而惨酷之刑,祖宗亦未尝用。初,殿中侍御史赵湘尝建言:圣王行法,必顺天道。汉制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此古之善政,当举行之。且十二月为承天节,万方祝颂之时,而大辟决断如故。况十一月一阳始出,其气尚微,议狱缓刑,所以助阳抑阴也。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内,天下大辟未结正者,更令详覆;已结正者,未令决断。所在厚加矜恤,扫除狱房,供给饮食、薪炭之属,防护无致他故。情可悯者,奏听敕裁。合依法者,尽冬月乃断。在京大辟人,既当孟春之月,亦行庆施惠之时。伏望万机之暇,临轩躬览,情可悯者,特从末减,亦所以布圣泽于无穷。况愚民之抵罪未断,两月亦非淹延。若用刑顺于阴阳,则四时之气和,气和则百谷丰实,水旱不作矣。帝览奏,曰:此诚嘉事。然古今异制,沿革不同,行之虑有淹滞,或因缘为奸矣。
大中祥符二年秋七月丁巳,置纠察在京刑狱司。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文献通考》:大中祥符二年,诏御史台,开封府及在京凡有刑按之处,今特置司纠察,令金部员外郎知制诰周起等充。凡徒以上罪,即时具收禁移报,内未尽理及淹延者,追取款词,详阅驳奏。〈又〉卫尉卿权判刑部慎从吉言:准淳化三年敕,诸路所奏狱空,须司理院州司,倚郭县,俱无系囚。又准后敕,诸路自今狱空更不降诏奖谕。奏至,委刑部以逐处旬奏,禁状点勘不谬,即具以闻。伏见提点刑狱司所奏狱空,多不应旧敕,外州妄觊奖饰,沽市虚名。近者邠沧二州,勘鞫大辟囚干诖数人,裁一夕即行斩决。前代京师决狱,尚五覆奏,盖慎重大辟,岂宜一日之内,便决死刑。朝廷比务审详,恐有冤滥,非求急速。州府不体朝旨,邀为己功,但务狱空,必无所益,欲望依准前诏,不行奖谕,其诸州府监,以公事多少分为三等,第一等公事多处五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并须州司司理院倚郭县,全无禁囚,及责保寄店之类,方为狱空。委提点刑狱司,据等第目数,勘验诣实,书于卯历。从之。按《渑水燕谈录》:大中祥符二年,朝廷以京狱讼之繁,惧有冤滞,始置纠察,在京刑狱司以省冤滥,命知制诰周起、侍御史赵湘为之。凡在京刑狱御史,开封府皆得纠之。起虑抑屈者不能尽知,乞许令纠察陈状。从之,但不鞫狱。大中祥符三年春二月乙酉,丁谓请承天节禁屠宰刑罚,从之。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四年二月壬戌,令法官慎刑名,有情轻法重者以闻。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五年十月闰月壬申,立先天、降圣节,五日辍刑。十二月丙戌,诏天庆节日,民犯罪情轻者释之。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天圣二年十二月庚午,诏开封府每岁正旦、冬至禁刑三日。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四年三月甲申,诏转运使、提点刑狱。五月,诏大辟疑者奏谳,有司毋辄举。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狱疑者谳,所从来久矣。汉尝诏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所以广听察、防缪滥也。时奏谳之法废。初,真宗尝览囚簿,见天下断死罪八百人,怃然动容,语宰执曰: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傥不尽心,岂无枉滥。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甚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而有司终虑淹系,不果行。至是,刑部侍郎燕肃奏曰:唐大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凡决死刑,京师五覆奏,诸州三覆奏。贞观四年,断死罪二十九,开元二十五年,财五十八。今天下生齿未加于唐,而天圣三年,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视唐几至百倍。京师大辟虽一覆奏,而州郡狱疑上请,法寺多所举驳,率得不应奏之罪,往往增饰事状,移情就法,失朝廷钦恤之意。望准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议者必曰待报淹延。汉律皆以季秋论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决死刑,未闻淹留以害汉、唐之治也。下其章中书,王曾谓:天下皆一覆奏,则必死之人,徒充满狴犴而久不得决。诸狱疑若情可矜者,听上请。天圣四年,下诏曰:朕念生齿之蕃,抵冒者众。法有高下,情有轻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岂称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具案以闻。有司毋得举驳。其后,虽法不应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贴奏,率以恩释为例,名曰贴放。吏始无所牵制,请谳者多得减死矣。天圣六年正月戊午,罢提点刑狱。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八年六月,诏御史台狱勿报纠察司。九月,复置诸路提点刑狱。是年,又诏盗剥桑柘至,死者上请。按《宋史·仁宗本纪》:天圣八年六月己亥,诏御史台勿关纠察司。九月癸丑,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按《刑法志》:初,真宗时,以京师刑狱多滞冤,置纠察司,而御史台狱亦移报之。八年,御史论以为非体,遂诏勿报。祖宗时,重盗剥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计,积四十二尺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殿中丞于大成请得以减死论,下法官议,谓当如旧。帝意欲宽之,诏死者上请。
明道二年六月癸卯,命审刑、大理评定配隶刑名。十二月丙申,复置提点刑狱。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初,令配隶罪人皆奏待报,既而系狱淹久,奏请烦数。明道二年,乃诏有司参酌轻重,著为令。凡命官犯重罪,当配隶,则于外州编管,或隶牙校。其坐死特贷者,多杖、黥配远州牢城,经恩量移,始免军籍。
《玉海》:景祐二年十一月,诏审刑、大理别减定配隶刑名。〈按《玉海》年月与《本纪》不同。〉
景祐二年八月己卯,置提点刑狱官。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 年,诏: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宋自祖宗以来,三岁遇郊则赦,此常制也。世谓三岁一赦,于古无有。景祐中,言者以为:三王岁祀圜丘,未尝辄赦。自唐兴兵以后,事天之礼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荡乱狱。且有罪者宽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政教之大患也。愿罢三岁一赦,使良民怀惠,凶人知禁。或谓未可尽废,即请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过误者引而赦之。州县须诏到仿此。疏奏,朝廷重其事,第诏: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然亦未尝行。〈按论赦一条,志无年月可考。按《本纪》:景祐二年十一月乙未,祀天地于圜丘,大赦。疑宜作景祐二年〉
庆历四年八月辛卯,命范仲淹领刑法事。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五年,诏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笃疾无期亲者,列所犯以闻。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云云。
庆历七年五月戊寅,诏武臣非历知州、军无过者,毋授同提点刑狱。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至和元年三月壬申,置京畿提点刑狱。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至和二年十月己丑,罢京畿转运使、提点刑狱。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五年三月壬子,诏仍,敕转运使、提点刑狱。八月乙酉,罢诸路提点刑狱使臣。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神宗熙宁元年三月丙戌,诏恤刑。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二年十一月丙子,罢诸路提刑武臣。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三年三月丙辰,立试刑法及详刑官。九月己亥,始试法官。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四年春正月乙未,诏详定大辟详覆法。夏四月丙辰朔,恤刑。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六年三月丁卯,诏进士、诸科并试明法注官。戊辰,置刑狱检法官。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元年十二月戊午,置大理寺狱。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帝以国初废大理狱非是,元丰元年诏曰:大理有狱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系开封诸狱,囚既猥多,难于隔讯,盛夏疾疫,传致瘐死,或主者异见,岁时不决,朕甚悯焉。其复大理狱,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主鞫讯;检法官二人,主簿一人。应三司、诸寺监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听即决,馀悉送大理狱。其应奏者,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应天下奏按亦上之。
元丰二年四月甲子,诏增审刑院详议、详断官,罢刑部检法官。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五年,分命大理少卿左断刑、右治狱。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元丰五年,分命少卿左断刑、右治狱。断刑则评事、检法,丞议,正审;治狱则丞专推劾,主簿掌案籍,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
元丰六年,分大理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元丰六年,刑部言:旧详断官分公按讫,主判官论议改正,发详议官覆议。有差失问难,则书于检尾,送断官改正,主判官审定,然后判成。自详断官归大理为评事、司直,议官为丞,所断案草,不由长贰,类多差忒。乃定制:分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案,正先详其当否,论定则签印注日,移议司覆议,有辩难,乃具议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辛未,置诉理所,许熙宁以来得罪者自言。癸酉,置开封府界提点刑狱一员。七月丁巳,置检法官。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三年八月丙戌,罢吏试断刑法。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五年,中丞言:命官犯罪,事干边防军政者,令枢密院同进取旨。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元祐五年,诏命官犯罪,事干边防军政,文臣申尚书省,武臣申枢密院。中丞苏辙言:旧制,文臣、吏民断罪公案归中书,武臣、军士归枢密,而断例轻重,悉不相知。元丰更定官制,断狱公案并由大理、刑部申尚书省,然后上中书省取旨。自是断狱轻重比例,始得归一,天下称明焉。今复分隶枢密,必有罪同断异,失元丰本意,请并归三省。其事干边防军政者,令枢密院同进取旨,则事体归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职。
元祐六年四月,诏恤刑。是年,诏:命官犯罪干边防军政者,刑部定断,枢密院同取旨。
《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六年四月丙申,诏恤刑。按《刑法志》:元祐六年,乃诏:文武官有犯同案干边防军政者,刑部定断,仍三省、枢密院同取旨。
元祐八年二月壬子,诏刑部不得分禁系人数,瘐死数多者申尚书省。四月癸丑,诏恤刑。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八年,中书省言:昨诏内外,岁终具诸狱囚死之数。而诸路所上,遂以禁系二十而死一者不具,即是岁系二百人,许以十人狱死,恐州县弛意狱事,其非钦恤之意。诏刑部自今不许辄分禁系之数。
绍圣元年四月丙午,以旱,诏恤刑。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绍圣二年七月,大理寺复置右治狱。是年,户部置推勘检法官。
《宋史·哲宗本纪》:绍圣二年秋七月丙辰,诏大理寺复置右治狱,仍依元丰例添置官属。按《刑法志》:绍圣二年,户部如三司故事,置推勘检法官,应在京诸司事干钱谷当追究者,从杖以下即定断。
绍圣三年八月,复置检法官。是年,诏:自今枉法自盗,罪至死、赃多者,并取旨。又复大理官。
《宋史·哲宗本纪》:绍圣三年八月己卯,复置检法官。按《刑法志》:绍圣三年,刑部侍郎邢恕等言:艺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盗,赃满者往往抵死。仁祖之初,尚不废也。其后用法稍宽,官吏犯自盗,罪至极法,率多贷死。然甚者犹决刺配岛,钱仙芝带馆职,李希甫历转运使,不免也。比朝廷用法益宽,主典人吏军司有犯,例各贷死,略无差别。欲望讲述祖宗故事,凡自盗,计赃多者,间出睿断,以肃中外。诏:今后应枉法自盗,罪至死、赃数多者,并取旨。〈又〉三年,复置大理寺右治狱,官属视元丰员,仍增置司直一员。大理卿路昌衡请:分大理寺丞为左、右推,若有翻异,自左移右。再变,即命官审问,或御史台推究。不许开封府互勘及地分探报,庶革互送挟雠之弊。徒以上罪移御史台。命官追摄者,悉依条。若探报涉虚、用情托者,并收坐以闻。
元符元年三月,令吏三岁一试刑法。是年,置看详元祐所理局。
《宋史·哲宗本纪》:元符元年三月壬子,令三省、枢密吏三岁一试刑法。按《刑法志》:元符元年,中丞安惇言:神宗厉精图治,明审庶狱,而陛下未观政时,奸臣置诉理所,凡得罪熙宁、元丰之间者,咸为除雪,归怨先朝,收恩私室。乞取公案,看详从初加罪之意,复依元断施行。时章惇犹豫未应,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惇惧,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惇看详案内文状陈述,及诉理所看详于先朝言语不顺者,具名以闻。自是,以伸雪复改正重得罪者八百三十家。
徽宗崇宁四年正月丙申,诏京畿路改置转运使、提点刑狱官。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五年十一月辛亥,并京畿提刑入转运司。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三年正月己未,诏淮南、江东、福建各权添置武臣提刑一员。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高宗绍兴二年七月,罢淮东路提刑官。是年,又诏知州兼统兵者,非出师临阵,勿用重刑。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二年七月甲戌,罢淮东路提点刑狱司。
《文献通考》:绍兴二年,诏知州兼统兵去处,非出师临阵,自今毋得轻用重刑。先是,秘书少监傅崧卿言,军国异容,刑亦殊制,不可概以军法从事。比闻州军有捕获军兵,劫盗杀人者,至族其家。望加戒饬。故有是诏。
绍兴三年正月乙丑,诏中外刑官各务仁平,台宪检察,月具所平反以闻,岁终考察殿最。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六年正月丁丑,诏凡入粟补官者,毋授亲民、刑法之职。五月壬午,诏大理寺议狱不合,即诣刑部关决,刑部不能定,同赴都堂禀议。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七年八月甲寅,诏命官犯赃,刑部不得擅黥配,听朝廷裁断。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九年十一月戊寅,命刑部大理官编次刑名断例。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三年六月戊申,诏诸路提刑岁举部内廉明平恕狱官。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三年八月乙酉,命敕令所编辑中兴以后宽恤诏令。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五年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司许就类省试院校试刑法。九月丁巳,秦桧上《绍兴宽恤诏令》。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六年,诏刑部郎官,仍分左、右厅治事。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旧法,刑部郎官四人,分左、右厅,或以详覆,或以叙审,同僚而异事,有防闲考覆之意。南渡以来,务从简省,大理少卿止一员,刑部郎中初无分异,狱有不得其情,法有不当于理者,无所平反追改。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应辰言之。诏刑部郎官依元丰法,分左、右厅治事。
孝宗乾道二年三月壬子,诏戒饬刑狱官。六月丙子,刑部上《乾道新编特旨断例》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乾道二年,下诏曰:狱,重事也。用法一倾,则民无所措手足。比年以来,治狱之吏,巧持多端,随意轻重之,朕甚患焉。其自今革玩习之弊,明审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罚必当罪,用迪于刑之中,勉之哉,毋忽。按《文献通考》:孝宗乾道二年,刑部侍郎方滋上《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七十卷。
淳熙六年七月戊辰,班《隆兴以来宽恤诏令》于诸路。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七年六月壬寅,诏试刑法官。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九年四月乙卯,诏诸路提刑,文武臣通置一员。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二年四月戊辰,班《淳熙宽恤诏令》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宁宗庆元二年十一月庚寅,诣寿康宫,上《太上皇宽恤诏令》。壬辰,京镗等上《孝宗皇帝宽恤诏令》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三年六月戊辰,颁《淳熙宽恤诏令》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四年九月丁未,颁《庆元重修敕令格式》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淳熙末,议者犹以新书尚多遗阙,有司引用,间有便于人情者。复令刑部详定,迄光宗之世未成。庆元四年,右丞相京镗始上其书,为百二十卷,号《庆元敕令格式》
庆元六年五月丙辰,有司上《庆元宽恤诏令》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元年三月戊辰,颁《庆元宽恤诏令》。五月丁卯,令有司举行宽恤之政十有六条。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二年三月己未,初命诸路提刑以五月按部理囚。七月己巳,命有司举行宽恤之政七条。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四年九月丙戌,戒饬两淮州县遵守宽恤旧法。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元年十二月庚午,诏两淮京西监司、帅守讲行宽恤之政。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二年三月丙寅,有司上《开禧刑名断例》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三年二月甲子,命诸路提刑司从宜断疑狱。辛未,命有司举行宽恤之政八条。
嘉定二年七月癸巳,命有司举行宽恤之政五条。
嘉定三年六月壬戌,命有司举行宽恤之政十有九条。
按以上俱《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六年五月戊辰,脩庆元六年以来宽恤诏令。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四年五月乙巳,颁《庆元宽恤诏令》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理宗绍定二年正月庚辰,大理司直张衍上检验、推鞫四事。诏刑狱人命所关,其令有司究行之。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绍定五年五月戊戌,诏今后齐民有罪,监司、守臣毋得籍没其家,必具闻俟命。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四年正月,帝制《训廉》《谨刑》二铭,戒饬中外。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八年二月,陈垓言:检覆决狱疏决推勘拘锁剌环奏裁详覆重勘追證十弊从之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景定四年秋七月壬辰,敕令所进《宁宗以来宽恤诏令》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