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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四十二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四十二卷目录

 屯田部汇考二
  晋〈武帝泰始一则 咸宁一则 太康一则 元帝大兴一则 穆帝升平一则〉
  梁〈武帝大同一则〉
  北魏〈道武帝登国一则 孝文帝太和一则 世宗正始一则〉
  北齐〈废帝乾明一则 孝昭帝皇建一则 武成帝河清一则〉
  隋〈文帝开皇二则 炀帝大业一则〉
  唐〈高祖武德一则 元宗开元二则 天宝一则 肃宗上元一则 代宗大历二则 宪宗元和三则 穆宗长庆一则 敬宗宝历一则 文宗太和四则 开成一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中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一则 明宗天成一则〉
  后周〈太祖广顺一则〉
  辽〈圣宗统和一则 太平一则 兴宗重熙一则〉
  宋一〈太宗端拱一则 真宗咸平四则 景德四则 大中祥符三则 天禧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宝元一则 庆历四则 嘉祐二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五则 元丰四则〉

戎政典第二百四十二卷

屯田部汇考二

武帝泰始五年,羊祜减戍逻之半,垦田荆州。
《晋书·武帝本纪》:泰始五年二月,以尚书左仆射羊祜都督荆州诸军事。按《羊祜傅》:泰始初,以羊祜为都督荆州诸军事、假节,散骑常侍、卫将军如故。祜率营兵出镇南夏,开设庠序,绥怀远近,甚得江汉之心。与吴人开布大信,降者欲去皆听之。吴石城守去襄阳七百馀里,每为边患,祜患之,竟以诡计令吴罢守。于是戍逻减半,分以垦田八百馀顷,大获其利。祜之始至也,军无百日之粮,及至季年,有十年之积。
咸宁元年十二月,诏以邺奚官奴婢代屯田。
《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咸宁元年十二月,诏曰:出战入耕,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尝不以战士为念也。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
太康元年,当阳侯杜预屯田于荆州。
《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杜佑·通典》:太康元年平吴之后,当阳侯杜元凯在荆州。修召信臣遗迹。激用滍淯诸水以浸原田万馀顷,分疆刊石,使有定分,公私同利。众庶赖之,号曰杜父。旧水道唯沔、汉达江陵千数百里,北无通路。又巴丘湖,沅湘之会,表里山川,实为险固,荆蛮之所恃也。预乃开扬口,起夏水达巴陵千馀里。内泻长江之险,外通零、桂之漕。南土歌之曰:后世无叛由杜翁,孰识智名与勇功。
元帝太兴 年,应詹上表请建屯田。
《晋书·元帝本纪》不载。按《杜佑·通典》:东晋元帝督课农功,二千石长吏以入谷多少为殿最。其宿卫要任,皆令赴农,使军各自佃,即以为廪。太兴中,三吴大饥,后军将军应詹上表曰:魏武帝用枣祇、韩浩之议,广建屯田,又于征伐之中,分带甲之士,随宜开垦,故下不甚劳,大功剋举。间者流人奔东吴,东吴今俭,皆以还返。江西良田,旷废未久,火耕水耨,为功差易。宜简流人,兴复农官,功劳报赏,皆如魏武故事。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公私兼济,则仓庾盈亿,可计日而待之。
穆帝升平 年,荀羡田于东阳。
《晋书·穆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升平初,荀羡为北府都督,镇下邳,起田于东阳之石鳖,公私利之。

武帝大同八年三月,于江州新蔡、高埭立颂平屯,垦作蛮田。
《梁书·武帝本纪》云云。

北魏

道武帝登国九年,使东平公元仪屯田于河北五原,至于棝杨塞外。
《魏书·道武帝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太祖定中原,接丧乱之弊,兵革并起,民废农业。方事虽殷,然经略之先,以食为本,使东平公仪垦辟河北,自五原至于棝阳塞外为屯田。按《秦明王翰傅》:翰子仪,徙封东平公。命督屯田于河北,自五原至棝阳塞外,分农稼,大得人心。
孝文帝太和十二年,有司请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田。
《魏书·孝文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太和十二年,诏求安民之术。有司上言:请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断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令其肆力。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甄其正课并征戍杂役。数年之中则谷积而人足矣。帝览而善之,寻施行焉。自此公私丰赡,虽有水旱,不为害也。
世宗正始元年,诏淮南北镇戍及时播种。
《魏书·宣武帝本纪》:元年九月丙午,诏缘淮南北所在镇戍,皆令及秋播麦,春种粟稻,随其土宜,水陆兼用,必使地无遗利,兵无馀力,比及来稔,公私俱济也。

北齐

废帝乾明 年,修石鳖等诸屯。
《北齐书·废帝本纪》不载。按《隋书·食货志》:废帝乾明中,尚书左丞苏珍芝议修石鳖等屯,岁收数万石。自是淮南军防,粮廪充足。
孝昭帝皇建 年,置幽州及河内诸屯田。
《北齐书·孝昭帝本纪》不载。按《隋书·食货志》:孝昭皇建中,开幽州督亢旧陂,长城左右营屯,岁收稻粟数十万石,北境得以周赡。又于河内置怀义等屯,以给河南之费。自是稍止转输之劳。
武成帝河清三年,诏缘边城守之地,皆营屯田。
《北齐书·武成帝本纪》不载。按《隋书·食货志》:河清三年,定令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一子使当田五十顷,岁终考其所入,以论褒贬。

文帝开皇三年,于长城北大兴屯田,以实塞下。
《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开皇三年,突厥犯塞,吐谷浑寇边,军旅数起,转输劳弊。帝乃令朔州总管赵仲卿,于长城以北大兴屯田,以实塞下。按《赵仲卿傅》:仲卿拜朔州总管。于时塞北盛兴屯田,仲卿总统之。微有不理者,仲卿辄召主宰,挞其胸背,或解衣倒曳荆刺中。时人谓之猛虎。由是收穫岁广,边戍无馈运之忧。
开皇十年,诏坊府,军人,悉属州县,垦田。
《隋书·文帝本纪》:开皇十年五月乙未,诏曰:魏末丧乱,宇县瓜分,役车岁动,未遑休息。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家无完堵,地罕苞桑,恒为流寓之人,竟无乡里之号。朕甚悯之,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罢山东河南及北方缘边之地新置军府。
炀帝大业五年,大开屯田于玉门、柳城外。
《隋书·炀帝本纪》:帝以天下承平日久,士马全盛。大兴屯田于玉门、柳城之外。课天下富室,益市武马,匹直十馀万,富强坐是冻馁者十家而九。按《食货志》:五年,帝亲征吐谷浑,破之。于是置河源郡、积石镇。又于西域之地置西海、鄯善、且末等郡。谴天下罪人,配为戍卒,大开屯田,发于西方诸郡运粮以给之。

高祖武德六年,置屯田于并州。
《唐书·高祖本纪》:武德六年七月己亥,皇太子屯于北边,秦王世民屯于并州,以备突厥。按《食货志》:唐开军府以捍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天下屯总九百九十二。司农寺每屯三顷,州、镇诸军每屯五十顷。水陆腴瘠、播殖地宜与其功庸烦省、收率之多少,皆决于尚书省。苑内屯以善农者为屯官、屯副,御史巡行莅输。上地五十亩,瘠地二十亩,稻田八十亩,则给卒一。诸屯以地良薄与岁之丰凶为三等,其民田岁穫多少,取中熟为率。有警,则以兵若夫千人助收。隶司农者,岁三月,卿、少卿循行,治不法者。凡屯田收多者,褒进之。岁以仲春籍来岁顷亩、州府军镇之远近,上兵部,度便宜遣之。
元宗开元八年十月,姜师度开置朝邑屯田。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姜师度傅》:神龙初,试易州刺史、河北道巡察,兼支度营田使。好兴作,始厮沟于蓟门,以限奚、契丹,循魏武帝故迹,并海凿平卤渠,以通饷路,罢海运。元宗徙营州治柳城,拜营田支度修筑使。徙同州刺史。又派洛灌朝邑、河西二县,阏河以灌通灵陂,收弃地二千顷为上田,置十馀屯。帝幸长春宫,嘉其功,下诏褒美。按《宋庆礼傅》:庆礼以习识边事,拜河东、河北营田使。初,营州都督府治柳城,扼制契丹。武后时,赵文翙失两蕃情,攻残其府,更治东渔阳城。元宗时,契丹款附,帝欲复治故城,宋璟固争不可,独庆礼执处其利,乃诏与太子詹事姜师度、左骁卫将军邵宏等为使,筑城三旬毕。俄兼营州都督,开屯田八十馀所,拔渔阳、淄青没户还旧田宅。数年,仓廥充。
《玉海》:开元八年十月十七日,姜师度开置朝邑屯田。
开元二十五年,诏定屯官叙功以丰凶为上下。并定屯地给民耕种。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开元二十五年,诏屯官叙功以岁丰凶为上下。镇戍地可耕者,人给十亩以供粮。方春,屯官巡行,谪作不时者。天下屯田收谷百九十馀万斛。
《杜佑·通典》:开元二十五年令:诸屯隶司农寺者,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应置者,皆从尚书省处分。其旧屯重置者,一依承前封疆为定。新置者,并取荒閒无籍广占之地。其屯虽料五十顷,易田之处各依乡原量事加数。其屯官取勋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并前资边州县府镇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内,简堪者充。据所收斛斗等级为功优。诸屯田应用牛之处,山原川泽,土有硬软,至于耕垦用力不同。土软处每一顷五十亩配牛一头,彊硬处一顷二十亩配牛一头。即当屯之内有硬有软,亦准此法。其稻田每八十亩配牛一头。诸营田若五十顷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皆准顷亩折除。其大麦、荞麦、乾萝卜等,准粟计折斛斗,以定等级。
《六典》:天下诸州屯九百九十有二,河东道一百三十一屯,大同军四十,横野军四十二,云州三十七,朔州三,蔚州三,岚州一,蒲州五,关内道二百五十八屯,北使二,盐州盐牧四,太原一,长春十,单于三十一,定远四十,东城四十五,西城二十五,胜州十四,会州五,盐池太原州四,夏州二,丰安二十七,中城四十一,河南道一百七屯,陈州至寿州河西道一百五十六屯,赤水天山陇右道一百七十二屯,渭州至西使〈河西陇右二百六十屯,岁入六十万石〉河北道二百八屯,幽州至渝关剑南道九屯,隽州八,松州一。开元二十三年,河南道陈、许、豫、寿又置百馀屯。二十五年,敕以为不便,并长春田三百四十馀顷,并分给贫民。
天宝八年,计天下屯收之数。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杜佑·通典》:天宝八年,天下屯收百九十一万三千九百六十石,关内五十六万三千八百一十石,河北四十万三千二百八十石,河东二十四万五千八百八十石,河西二十六万八十石,陇右四十四万九百二石。
肃宗上元 年,置洪泽、芍陂二屯。
《唐书·肃宗本纪》不载。按《杜佑·通典》:上元中于楚州射阳湖置洪泽屯,寿州置芍陂屯,厥田沃壤,大获其利。
代宗大历五年,停诸州置屯。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大历五年,诏诸州置屯田,并停特留华、同、泽等三州屯,乃悉以度支之,务委于宰臣。
大历八年八月甲子,废华州屯田给贫民。
《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宪宗元和六年,罢东都防禦使营田兵。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元和三年六月,以东都防禦使旧苑内营田六百五十顷,至六年,令河南府收管营种,岁终,具所得闻奏,其营田兵罢之。
元和 年,以韩重华为振武、京西营田、和籴、水运使,大开营田。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振武、天德良田,广袤千里。元和中,振武军饥,宰相李绛请开营田,可省度支漕运及绝和籴欺隐。宪宗称善,乃以韩重华为振武、京西营田、和籴、水运使,起代北,垦田三百顷,出赃罪吏九百馀人,给以耒耜、耕牛,假种粮,使偿所负粟,二岁大熟。因募人为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百亩,就高为堡,东起振武,西逾云州,极于中受降城,凡六百馀里,列栅二十,垦田三千八百馀里,岁收粟二十万石,省度支钱二千馀万缗。重华入朝,奏请益开田五千顷,法用人七千,可以尽给五城。会李绛已罢,后宰相持其议而止。按《卢坦傅》:坦为户部侍郎,判度支。表韩重华为代北水运使,开废田,列壁二十,益兵三千人,岁收粟二十万石。
元和十五年正月,穆宗即位,诏天下营田,以瘠地易民上地者,还之,仍以官兵耕官地。
《唐书·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宪宗末,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又以瘠地易上地,民间苦之。穆宗即位,诏还所易地,而耕以官兵。耕官地者,给三之一以终身。
《册府元龟》:穆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二月,诏诸道除边军营田处,其军粮即取正税米,分给其所管田,自为军中资用,不合取百姓营田,并以瘠地回换百姓肥浓地。其军中如要营田,任取食粮健卒,而不得辄妄招召。
敬宗长庆四年,置灵州营田。
《唐书·敬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长庆四年七月辛酉,疏灵州特进渠,置营田六百顷。
敬宗宝历元年,杨元卿上沧景营田收粟之数。
《唐书·敬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宝历元年,杨元卿为沧景节度使,诏以所置屯田,有裨国用。命兼充当道营田使。是冬,元卿上言:营田收廪粟二十万斛,请付度支充军粮。
文宗太和 年,诏赐绫绢给河北两州耕牛。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文宗太和中,殷侑为沧齐德等州观察使。上言,当管河北两州百姓耕牛,见管户一万三千六百九十四,除老弱单独外,其间大半力堪营种。去年缘无耕牛,百姓掘草根充粮,一年虚过,饥饿相继,转死道路。臣去年躬亲劝责,酌量人力,于一万三千户内,每户请牛一具,支绢绫五疋,计三万疋。馀二千户不得牛营田,不敢不奏。诏曰:沧州营田,已有次第,耕牛欠数,频有奏论。方及春农,实资济恤。宜更赐绫绢一万疋,其来年将士粮米,便勒本道自供。
太和六年,王起请立灵武、邠宁营田。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六年二月,户部尚书判度支王起言:灵武邠宁田地宽广,又复肥浓,悉堪种莳。承前但逐年旋支钱收籴,悉无贮积,与本道计会立营田。从之。
太和七年,杨元卿请加宣武军田税留卒。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七年四月,以宣武军先置营田,别加田卒。至是,敕罢其卒,计所停粮五万七千馀斛。节度使杨元卿奏请于营田顷亩之内,加税小麦三万九千馀斛,以代给其粮,而留其卒。诏许之。
太和 年,灵武、邠宁立营田。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灵武、邠宁,土广肥而民不知耕。太和末,王起奏立营田。后党项大扰河西,邠宁节度使毕諴亦募士开营田,岁收三十万斛,省度支钱数百万缗。
开成元年三月戊午,度支请停京西营田。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云云。
武宗会昌六年三月,宣宗即位,赦死刑人配节文灵武天德三城耕种。
《唐书·宣宗本纪》:会昌六年三月甲子,即位。五月乙巳,大赦。
《册府元龟》:会昌六年五月,赦节文:灵武、天德、振武三城,封部之内,皆有良田。缘无居人,久绝耕种。自今已后,天下囚徒,合处死刑,情非巨蠹者,特许生全,并家口配流此三道。仍令本军镇各收管安存,兼接借农具,务使耕植。
宣宗大中三年,李玭收复秦州,诏开营田。
《唐书·宣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大中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李玭收复秦州,制曰:秦、威、原三州及七关侧近,访闻土地肥沃,水草丰美,如百姓能耕垦种莳,五年内不加税赋。五年后重定户籍,便任为永业。凤翔、灵武、泾原守镇将士,如能于本戍处耕垦营田,即度支给赐牛种,每年量得斛㪷,便充军粮,亦不限约定数。

后唐

庄宗同光三年三月,置三白渠营田。
《五代史·庄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同光三年三月,西京奏三白渠起置营田务一十一。
明宗天成二年八月,于峤请置边上营田十二月卢损请兴营田于唐邓复郢。
《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二年八月,户部员外郎知制诰于峤上言,请边上兵士起置营田,敩赵充国、诸葛亮之术,庶令且战且耕,望致轻徭。十二月,左司郎中卢损上言,以今岁南征,运粮糜费,唐邓复郢地利膏腴,请以下军官健,兴置营田,庶减民役,以备军行。

后周

太祖广顺 年,罢户部营田务。
《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按《治平略》:太祖时,张凝请罢户部营田务,从之。以其民隶州县,其田庐牛器,并赐见田者为永业,悉除牛课。盖牛死而租不除,民以为苦。故有是令。

圣宗统和十二年十二月,赐南京统军司之贫户耕牛。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太平七年六月,禁诸屯田不得擅贷官粟。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统和中,耶律昭言,西北之众,每岁农时,一夫侦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给糺官之役。当时沿边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积谷以给军饟。故太平七年诏,诸屯田在官斛粟不得擅贷,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输税赋,此公田制也。馀民应募,或治閒田,或治私田,则计亩出粟以赋公上。
兴宗重熙十三年,命耶律唐古督耕以给西军。
《辽史·兴宗本纪》:十三年四月丙辰,西南面招讨都监罗汉奴、详稳斡鲁母等奏,山西郡族节度使屈烈以五部叛入西夏,乞南、北府兵援送实威塞州户。诏富者遣行,馀留屯田天德军。
《续文献通考》:重熙中,西番多叛,欲为禦守计。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给西军。唐古率众田胪朐河侧,岁登上熟。移屯镇州,凡十四稔,积粟数十万斛,每斛不过数钱。

宋一

太宗端拱二年二月壬子朔,令河北东、西路招置营田。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前代军师所在,有地利则开屯田、营田,以省馈饟。太宗伐契丹,规取燕蓟,边隙一开,河朔连岁绎骚,耕织失业,州县多閒田,而缘边益增戍兵。自雄州东际于海,多积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顺安军西至北平二百里,其地平旷,岁常自此而入。议者谓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陆之便,建阡陌,浚沟洫,益树五稼,可以实边廪而限戎马。端拱二年,分命左谏议大夫陈恕、右谏议大夫樊知古为河北东、西路招置营田使,恕对极言非便。行数日,有诏令修完城堡,通导沟渎,而营田之议遂寝。时又命知代州张齐贤制置河东诸州营田,寻亦罢。六宅使何承矩,请于顺安砦西,引易河,筑堤为屯田。既而河朔连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言宜因积潦蓄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会沧州临津令闽人黄懋上书言:闽地惟种水田,缘山导泉,倍费功力。今河北州军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五年间,公私必大获其利。诏承矩按视还,奏如懋言。遂以承矩为制置河北沿边屯田使,懋为大理寺丞充判官,发诸州镇兵一万八千人给其役。凡雄莫霸州、平戎顺安等军兴堰六百里,置斗门,引淀水灌溉。初年种稻,值霜不成。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地气迟,江东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种课令种之,是岁八月,稻熟。初,承矩建议,沮之者颇众;武臣习攻战,亦耻于营葺。既种稻不成,群议愈甚,事几为罢。至是,承矩载稻穗数车,遣吏送阙下,议者乃息。而莞蒲、蜃蛤之饶,民赖其利。度支判官陈尧叟等亦言:汉、魏、晋、唐于陈、许、邓、颍暨蔡、宿、亳至于寿春,用水利垦田,陈迹具在。请选官大开屯田,以通水利,发江、淮下军散卒及募民充役。给官钱市牛、置耕具,导沟渎,筑防堰。每屯十人,人给一牛,治田五十亩,虽古制一夫百亩,今且垦其半,俟久而古制可复也。亩约收三斛,岁可收十五万斛,七州之间置二十屯,可得三百万斛,因而益之,数年可使仓廪充实,省江、淮漕运。民田未辟,官为种植,公田未垦,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并如民间主客之例。傅子曰:陆田命悬于天,人力虽修,苟水旱不时,则一年之功弃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则地利可尽。且虫灾之害亦少于陆田,水田既修,其利兼倍。帝览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乘傅按视经度,然不果行。按《陈恕傅》:恕知澶州。驿召为河北东路营田制置使。太宗谕以农战之旨,恕对曰:古者兵出于民,无寇则耕,寇至则战。今之戎士皆以募致,衣食仰给县官,若使之冬持兵禦寇,春执耒服田,万一生变,悔无及矣。太宗曰:卿第行,朕思之。恕行数日,果有诏,止令修完城堡、通导沟渎而已,营田之议遂寝。按《何承矩傅》:米信知沧州,以其不习吏事,命承矩知节度副使,实专郡治。时契丹挠边,承矩上疏曰:臣幼侍先臣关南征行,熟知北边道路、川源之势。若于顺安砦西开易河蒲口,导水东注于海,东西三百馀里,南北五七十里,资其陂泽,筑堤贮水为屯田,可以遏敌骑之奔轶。俟期岁间,关南诸泊悉壅阗,即播为稻田。其缘边州军临塘水者,止留城守军士,不烦发兵广戍。收地利以实边,设险固以防塞,春夏课农,秋冬习武,休息民力,以助国经。如此数年,将见彼弱我强,彼劳我逸,此禦边之要策也。其顺安军以西,抵西山百里许,无水田处,亦望选兵戍之,简其精锐,去其冗缪。夫兵不患寡,患骄慢而不精;将不患怯,患偏见而无谋。若兵精将贤,则四境可以高枕而无忧。太宗嘉纳之。属霖雨为灾,典者多议其非便。承矩引援汉、魏至唐屯田故事,以折众论,务在必行。乃以承矩为制置河北缘边屯田使,俾董其役。由是自顺安以东濒海,广袤数百里,悉为稻田,而有莞蒲蜃蛤之饶,民赖其利。
真宗咸平 年,募民耕颍州陂塘荒地。襄州置营上、中、下三务。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真宗咸平中,大理寺丞王宗旦请募民耕颍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顷。部民应募者三百馀户,诏令未出租税,免其徭役。然无助于功利。而汝州旧有洛南务,内园兵人种稻,雍熙二年罢,赋予民,至是复置,命京朝官专掌。募民户二百馀,自备耕牛,立团长,垦地六百馀顷,导汝水溉灌,岁收二万三千石。襄阳县淳河,旧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顷;宜城县蛮河,溉田七百顷;又有屯田三百馀顷。知襄州耿望请于旧地兼括荒田,置营田上、中、下三务,调夫五百,筑堤堰,仍集邻州兵每务二百人,荆湖市牛七百分给之。是岁,种稻三百馀顷。
《会要》:耿望知襄州,与通判何临规度言,襄阳县有淳河,溉田三千顷。宜城有蛮河,溉七百顷。又有屯田三百馀顷。请以农隙,调夫五百,筑堤堰于荆湖,市牛七百头。真宗曰:屯田久废,此足为劝农之始。诏望躬按视。望请大理丞武程总其事。
咸平四年,古原州建镇戎军置屯田。原、渭州开方田,定州亦置屯田。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咸平四年,陕西转运使刘综亦言:宜于古原州建镇戎军置屯田。今本军一岁给刍粮四十馀万石、束,约费茶盐五十馀万,傥更令远民输送,其费益多。请于军城四面立屯田务,开田五百顷,置下军二千人、牛八百头耕种之;又于军城前后及北至水峡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无寇则耕,寇来则战。就命知军为屯田制置使,自择使臣充四砦监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从之。既而原、渭州亦开方田,戎人内属者皆依之得安其居。是时兵费浸广,言屯、营田者,辄诏边臣经度行之。
咸平五年,罢襄州营田务。以知雍州何承矩兼制置屯田使。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咸平五年,罢襄州营田下务。
《文献通考》:真宗咸平五年,殿直牛睿请增广方田疏,治沟塍,为边马之阂。诏边臣经度之。顺安军、威卤军、保州、定州皆有屯田。
《玉海》:咸平五年六月丁亥,以知雍州何承矩兼制置屯田使。先是,承矩己兼屯田事。知顺安军马济亦兼营田事。故承矩特加使额。
咸平六年,唐州改置务如襄州。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咸平六年,耿望又请于唐州赭阳陂置务如襄州,岁种七十馀顷,方城县令佐掌之,调夫耘耨。又按《志》:六年,顺安军兵马都监马济请于靖戎军东壅鲍河,开渠入顺安、威卤二军,置水陆营田于其侧。命莫州部署石普护其役,踰年而毕。知保州赵彬复奏决鸡距泉,自州西至蒲城县,分徐河水南流注运渠,广置水陆屯田,诏驻泊都监王昭逊共成之。自是定州亦置屯田。
《玉海》:咸平五年正月甲寅,马济建议自静戎军,鲍河开渠入顺安、威卤军,置水陆营田以隔边骑。诏石普护其役。六年九月十三日庚子,普言浚营田河工毕。十月,知保州赵彬奏:决鸡距泉,又分徐河水南注运渠,置水陆屯田以闻。庚辰,诏保州都监王昭逊与彬同领。
景德元年,诏止役务兵。置保州屯田兵籍。又置相州屯田庄。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景德初,从京西转运使张巽之请,诏止役务兵。
《玉海》:景德元年四月辛未,诏保州置屯田兵籍。十月,诏相州草地未宜牧马者,官置牛具,选习耕兵士置屯田庄。癸未,群牧判官王晓请诸州依职田例募民种莳,以沃瘠分三等输课。
景德二年,复襄唐二州营田。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襄、唐二州营田既废,景德中,转运使许逖复之。初,耿望借种田人牛及调夫耨穫,岁入甚广。后张巽改其法,募水户分耕,至逖又参以兵夫,久之无大利。又按《志》:二年,令缘边有屯、营田州军,长吏并兼制置诸营田、屯田事,旧兼使者如故。
《玉海》:景德二年正月,诏定保雄莫霸州顺安平戎信安军,长吏兼制置屯田事,旧兼使者如故。三月,诏保州塘水以溉屯田,令官吏按视,勿废前功。九月,夔漕薛颜言,施黔等州屯田,岁获粟万馀石。
景德三年,赵彬请广保州屯田诏勿侵民畎亩。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三年十二月己卯,赵彬请于保州城东北,广屯田。以图来献。上曰:边封彻警,当劝课农民,咸使乐业。不必侵畎亩,妨垦殖。景德四年五月,减井、代戍兵屯河东,以省馈运。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保州增屯田务兵三百人。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五年正月,令保安军稻田务旬具功状七月贾宗上缘边塘泊堤道图。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大中祥符五年正月,令保安军稻田,务旬具垦殖功状以闻。七月六日,河北安抚副使贾宗上缘边塘泊堤道图,下屯田司遵守。
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顺安军营田为屯田。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凡九州军皆遣官监务,置吏属。淮南、两浙旧皆有屯田,后多赋民而收其租,第存其名。在河北者虽有其实,而岁入无几,利在蓄水以限戎马而已。
天禧四年,卢鉴增保州屯田百顷。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天禧末,诸州屯田总四千二百馀顷,河北岁收二万九千四百馀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玉海》:保州岁垦八十顷。天禧四年四月,卢鉴增至百馀顷。
仁宗天圣四年,又废襄、唐二州田,以给贫民。
《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九月辛未,废襄、唐州营田务,以田赋民。按《食货志》:天圣四年,尚书屯田员外郎刘汉杰言:营田自复至今,襄州得谷三十三万馀石,为缗钱九万馀;唐州得谷六万馀石,为缗钱二万馀。所给吏兵俸廪、官牛杂费,襄州十三万馀缗,唐州四万馀缗,得不补失。诏废以给贫民,顷收半税。
《考索》:天圣四年,废襄、唐二州营田务,诏令无产业人请射每亩输税五分。转运使奏,襄州务自兴置以来,至天圣三年,所得课,则比较支盐官耕,共军员所受及死损官,并诸色费用之外,计侵用官钱四万馀。唐州务计,侵用官钱万四千。
宝元二年九月壬寅,诏河北转运使兼都大制置营田屯田事。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元年十月,置陕西营田务。
《宋史·仁宗本纪》:元年十月甲午,诏罢都部署,分四路置使。置陕西营田务。十二月戊寅,诏陕西四路总管及转运使兼营田。按《兵志》:是岁,罢铜符、木契。诏曰:陕西屯重兵,罄本路租税,益以内库钱帛,并西川岁输,而军储犹不足。宜度隙地为营田务,四路总管、转运悉兼领使。按《食货志》:陕西用兵,诏转运司度隙地置营田以助边计。
《考索》:庆历中,诏以陕西用兵,军储未备,陕西宜置营田务。又令逐路都税官司,经营田,以助边计。庆历二年正月,假同州沙苑牧地为营田。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假同州沙苑监牧地为营田,而知永兴军范雍括诸郡牛颇烦扰,未几遂罢。《玉海》作庆历二年〉
庆历三年七月壬午,罢陕西管内营田。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六年,命夏安期兴置缘边屯田。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右正言田况言:镇戎、原、渭,地方数百里,旧皆民田,今无复农事,可即其地大兴营田,以保捷兵不习战者分耕,五百人为一堡,三两堡置营田官一领之,播种以时,农隙则习武事。疏奏,不用。后乃命三司户部副使夏安期等议并边置屯田,迄不能成。
《玉海》:六年五月丁亥,命户部副使夏安期,使陕西,与提刑曹颖叔,相度兴置缘边屯田。卒不果成。
嘉祐四年,命薛向等相度保州屯田。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嘉祐四年,盐铁判官杨佐等,往保州视屯田塘泊堤道,以图上之。命河北提刑薛向、都水丞孙琳同张茂则相度兴修。嘉祐六年三月,曹偕请罢岁进屯田地图。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嘉祐六年三月,河南屯田使曹偕请罢每岁进屯田司地图,从之。
英宗治平三年,计河北屯田得谷石数。
《宋史·英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顷,得谷三万五千四百六十八石。
神宗熙宁 年,以内侍提点屯田。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熙宁初,以内侍押班李若愚同提点制置河北屯田事。
熙宁三年,以王韶言,秦州旁河兴屯。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王韶言:渭原城而下至秦州成纪,旁河五六百里,良田不耕者无虑万顷,治千顷,岁可得三十万斛。知秦州李师中论:韶指极边见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诏遣王克臣等按视,复奏与师中同。再下沈起,起奏:不见韶所指何地,虽实有之,恐召人耕种,西蕃惊疑。侍御史谢景温言:闻沈起妄指甘谷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而窦舜卿奏:实止有閒田一顷四十三亩。中书言:起未尝指甘谷城地以实韶奏,而师中前在秦州与韶更相论奏,互有曲直。韶遂以妄指閒田自著作佐郎责保平军节度推官,师中亦落待制。其后韩缜知秦州,乃言:实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请空地四千馀顷。遂复韶故官,从其所请行之。
熙宁五年,以河北屯田,入不偿费。悉罢缘边水陆屯田。
《宋史·神宗本纪》:五年四月己未,括閒田。置弓箭手。
《食货志》:四年,河北屯田司奏:丰岁屯田,入不偿

费。于是诏罢缘边水陆屯田务,募民租佃,收其兵为州厢军。时陕西旷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远方有输送之勤,知延州赵卨请募民耕以纾朝廷忧,诏下其事。经略安抚使郭逵言:怀宁砦所得地百里,以募弓箭手,无閒田。卨又言之,遂括地得万五千馀顷,募汉蕃兵几五千人,为八指挥,诏迁卨官,赐金帛。而熙州王韶又请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挥,以二百五十人为额,人给地一顷,蕃官二顷,大蕃官三顷。
《玉海》:五年四月十日,延守赵卨请括閒田,置弓箭手。初,卨上营田议曰:昔赵充国兴屯田,以破先零。唐娄师德为检校营田使,而河西陇右三百六十屯,岁入六十馀万石。今陕西旷土未耕,愿募民垦辟。至是复有是奏。
熙宁七年,诏委提点秦凤路刑狱郑民宪兴营田。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熙河多良田,七年,诏委提点秦凤路刑狱郑民宪兴营田,许奏辟官属以集事。枢密使吴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诚未易行。古者一夫百亩,又受田十亩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仿古助田法行之。熙河四州田无虑万五千顷,十分取一以为公田,大约中岁亩一石,则公田所得十五万石。官无屯营牛具廪给之费,借用众力而民不劳,大荒不收而官无所损,省转输,平籴价,如是者其便有六。而提点刑狱郑民宪言:祖宗时屯、营田皆置务,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固有异制。然襄州营田既调夫矣,又取邻州之兵,是营田不独以民也;边州营屯,不限兵民,皆取给用,是屯田不独以兵也;至于招弓箭手不尽之地,复以募民,则兵民参错,固无异也。而前后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诸郡括牛,或兵民杂耕,或诸州厢军不习耕种、不能水土,颇致烦扰。至于岁之所入,不偿其费,遂又报罢。惟因弓箭手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亩,别以十亩为公田,俾之自备种粮功力,岁亩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无廪给之费,民有耕凿之利,若可以为便。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业,而种粮无所仰给,又责其借力于公田,虑人心易摇,乞候稍稔推行。
《玉海》:七年十一月七日,秦凤提刑郑民宪以熙河营田入对,诏兼提举熙河营田弓箭手。
熙宁九年,诏熙河安抚司点厢军耕弓箭手馀田。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九年,诏:熙河弓箭手耕种不及之田,经略安抚司点厢军田之,官置牛具农器,人一顷,岁终参较弓箭手、厢军所种优劣为赏罚。弓箭手逃地并营田召佃租课,许就近于本城砦输纳,仍免折变、支移。
元丰二年,定州、沅州营屯,募民租佃。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丰二年,改定州屯田司为水利司。及章惇筑沅州,亦为屯田务,其后遂罢之,募民租佃,役兵各还所隶。
《玉海》:元丰二年十二月,知定州韩绛以封桩钱市地为屯田。
元丰五年,诏泾原路制置司,提举熙河营田。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诏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共为一司,隶泾原路制置司。提举熙河营田康识言:新复土地,乞命官分画经界,选知田厢军,人给一顷耕之,馀悉给弓箭手,人加一顷,有马者又加五十亩,每五十顷为一营。四砦堡见缺农作厢军,许于秦凤、泾原、熙河三路选募厢军及马递铺卒,愿行者人给装钱二千。诏皆从之。元丰七年,吕惠卿发兵屯木瓜原。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知太原府吕惠卿尝上《营田疏》曰:今葭芦、米脂里外良田,不啻一二万顷,夏人名为真珠山、七宝山,言其多出禾粟也。若耕其半,则两路新砦兵费,已不尽资内地,况能尽辟之乎。前此所不敢进耕者,外无捍卫也。今于葭芦、米脂相去一百二十里间,各建一砦,又其间置小堡铺相望,则延州之义合、白草与石州之吴堡、剋明以南诸城砦,千里边面皆为内地,而河外三州荒閒之地,皆可垦辟以赡军用。凡昔为夏人所侵及苏安靖弃之以为两不耕者,皆可为法耕之。于是就籴河外,而使河内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脚乘之直,革百年远输贵籴,以免困公之弊。财力稍丰,又通葭芦之道于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芦、米脂之法,而横山膏腴之地,皆为我有矣。七年,惠卿雇五县耕牛,发将兵外护,而耕新疆葭芦、吴堡间膏腴地号木瓜原者,凡得地五百馀顷,麟、府、丰州地七百三十顷,弓箭手与民之无力及异时两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顷。惠卿自谓所得极厚,可助边计,乞推之陕西。
元丰八年,枢密院奏罢木瓜原营田。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枢密院奏:去年耕种木瓜原,凡用将兵万八千馀人,马二千馀匹,费钱七千馀缗,谷近九千石,糗糒近五万斤,草万四千馀束;又保甲守禦费缗钱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彊民为之;所收禾粟、荞麦万八千石,草十万二千,不偿所费。又借转运司钱谷以为子种,至今未偿,增入人马防拓之费,仍在年计之外。虑经略司来年再欲耕种,乞早约束。诏谕惠卿毋蹈前失。河东进筑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里,及泾原、环庆、熙河兰会新复城砦地土,悉募厢军配卒耕种免役。已而营田司言诸路募发厢军皆不闲田作,遂各遣还其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