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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五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五十五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四十一
皇清九〈康熙十一则〉

戎政典第五十五卷

兵制部汇考四十一

皇清九

康熙十年八月初八日,

上谕吏、兵二部:差官巡察各地方,及差遣大臣阅视
兵马等事,前经条奏,俱著候旨举行。今思巡察地方,关系吏治民生。阅视兵马,关系边防军务。俱属紧要。应差遣何项官员,著九卿科道会同确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凡按丁披甲,康熙十年,议定汉军佐领下
壮丁多者,仍令五名披甲一副。少者,照现在数披甲。每佐领下不得过四十副。 凡优恤退甲兵丁,康熙十年,题准委署护军校、骁骑校及前锋护军、拨什库兵丁,得过军功,有患病退甲,伤残退甲,六十岁以上年老退甲者,该都统及外省将军、副都统等查验,咨送磨对册籍,果实,咨户部月给银一两,米一斛。微绩效力者,不准。如假冒,咨送该管官及本人,分别议处。至宁古塔、
盛京等处驻防之人,止给银,不给米。其游牧地方
之人,概不准给。 凡操演弓矢火器,康熙十年,题准内外射箭赏给,暂行停止。
康熙十一年
四月十八日,

上谕吏、兵二部:陕西幅员辽阔,边疆重地,防禦宜周。
省城有将军满兵驻防总督衙门,应移驻近边扼要地方,专管陕西,以便控制。其山西省,附近京师,应照山东、河南例,令该抚料理。尔二部会同,详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凡议叙委署,康熙十一年,题准总督、提督、
总兵官标下部册,有名效用人员,有杀贼功次者,照把总例议叙。 凡议叙攻城,康熙十一年,题准奏报军功不实者,将军、督提降二级,总兵官降三级,俱留任。谎报官,革职。 凡妄冒军功,康熙十一年,题准将他人之功,妄作己功者,降三级调用。 凡阵亡殉难恤典,康熙十一年,题准阵亡殉难官员,三品职任以上,准荫子弟一人,以守备用。四品职任以下,把总以上,准荫子弟一人,以卫千总用。 凡点验标营,康熙十一年,题准停止差官查验,各营内如有老弱兵丁、倒毙马匹,即行申报,听该督抚提镇,按季造册报部。如有兵马不强,盔甲不齐,营伍不实,剋扣兵饷等弊,该督提不时密访。若互相徇庇,事发,该管官并督抚提镇等,分别治罪。 凡贻误军务,康熙十一年,题准兼辖统辖官,不行查参者,俱照揭报劣员之例处分。 凡营兵私逃,旧例该管各官俱降一级留任。若虐兵致逃者,降一级调用。护解兵丁与逃人同逃者,该管官罚俸一年。康熙十一年,题准营兵私逃,专管官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六个月。若该管官苦累兵丁,以致逃走者,降一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 凡营兵结党欺官,旧例兵丁抗粮,地方官追比时众兵拥夺人犯,该管官革职提问,兼辖官降三级调用。康熙十一年,题准该管官知情者,革职提问。不知情者,革职。兼辖官知情者,革职。不知情者,降二级留任。 凡营兵生事扰民,康熙十一年,题准私差营兵,未至生事扰民者,专管官革职,免提问。上司照例治罪。若武弁在地方残害百姓者,革职。致死者,革职提问。兼辖官不行揭报者,降二级留任。总兵官罚俸一年。提督罚俸六个月。 凡营兵反叛,康熙十一年,题准营兵反叛,该管各官俱革职,统辖官降二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 凡营兵噪变,旧例,官员如有稽迟兵饷,侵剋暴虐等弊,许兵丁赴督抚提镇告理。若不行告理,擅自聚哗者,为首之人正法。若该管官亡故,营兵借言吓诈者,为首之人亦正法。若营兵鼓噪逃走,该管官降一级留任,总兵官罚俸一年。营兵鼓噪作乱,该管官及总兵官,各降二级留任。该管官知情者,革职提问。康熙十一年,题准提镇标兵噪变,该管官及提镇,俱降二级调用。至中军承理钱粮。如本营兵变,革职。别营兵变,与该管
官一体降二级调用。总兵官所辖营兵噪变,总兵官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提镇徇隐不行题参,及参不以实者,降二级调用。兵丁赴督抚提镇具告不准者,许赴部具告。越诉者,不准。
凡家人食粮,康熙十一年,题准督提镇将使
令之人,挂名食粮者,各降二级调用。 凡兵丁为盗,康熙十一年,题准营兵为盗,窝盗,若在该管官因公他出之后,事发于未回之前者,免议。
又题准官员约束不严,以致招抚兵丁复聚
为盗者,耑管官降一级调用。 凡武弁为盗,旧例效用官为盗者,该提镇降三级调用。康熙十一年,题准提镇标下效用官为盗者,该提镇降三级调用。若营弁为盗,该管官降三级调用。兼辖官降二级留任,统辖总兵官降一级留任。凡发兵违约,
国初,定发兵之时,或在家,或在外,违限者,该管参
领、佐领等官,每兵一名,罚银五两。若至革职等重罪,候

旨定夺。兵丁不遵约束,违抗者,酌量罪犯责治,该管
官仍行议处。康熙十一年,题准官员出征,在家规避不起身者,革职。在外违约者,革职提问。护军、拨什库兵丁等,在家规避不起身者,鞭一百,仍发往军前。在外违约者,鞭一百,所获人口入官。若系差遣之处,不遵号令,违误者,鞭一百。出兵之处,不遵号令,妄行者,为首人正法,馀俱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该管官罚俸一年。 凡军犯发遣,康熙十一年,覆准军犯免其墩锁,令该管官曲意防范,无令至于饥寒。若致脱逃,该管官罚俸六个月,统辖官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中途脱逃,不差的役,押解之官住俸,勒限一年督缉。限内不获,该抚题参罚俸一年,行文各省照案缉拿。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城内夜禁,旧例,城内起更后,栅栏关闭,
王以下官民人等,不得任意往来。步军校等分定街道轮班值宿,步军副尉等仍行巡逻,兵部不时差官查验。若栅栏不行关闭,官兵旷班,及不支更者,步军副尉,一并议处。除奉

旨差遣,及部院衙门差遣外,如有丧事、生产及问疾
请医,祭祀、嫁娶、宴会往来者,许步军官兵等详问事故,及本都统佐领姓名,开栅放出,仍递交附近该值兵丁。次日,即报步军总尉、步军副尉详问果实,免其送部。如无事诈称者,送部议处。起更之后,私自夜行者,系王、贝勒、贝子、公等,应记明报部。系官员或妇女,即送至其家,仍向邻佑说知拿获时辰,次日报部。若系民人,即行羁留,其拿获时辰,亦向邻佑说知。王以下及官员,请

旨,交部议处。民人鞭二十七。被获之人,各罚银一两,
给与拿获兵丁。若步军官兵,或徇隐不报,或受贿纵放,或被旁人拿获出首者,步军校从重议处,拨什库鞭一百,兵丁鞭八十,罚银三两,给出首之人。如未起更之先,妄拿,挨至起更后,方向邻佑说知,或竟不向邻佑说知者,拨什库兵丁及步军校,亦照此例议处。康熙十二年,题准官员无故夜行,罚俸一个月。街道栅栏不行关闭,值宿拨什库兵丁缺少,不支更次,及拿获之人逃脱者,值宿步军校、值巡步军副尉,俱罚俸一个月,拨什库鞭三十,兵丁鞭二十七。如将拿获之人,得财私放,及未起更之先妄拿,不向邻佑说知者,值宿步军校罚俸两个月,拨什库兵丁俱鞭一百。该管官知情扶同者,革职。 凡侵欺赏给,旧例,该管官将兵丁赏给侵欺者,革职,交刑部,同官知情不行实供者,罚俸一个月。康熙十二年,题准同官不知情者,罚俸一个月。知情不实供者,罚俸一年。 凡点验官员军器,旧例,点验官员军器时,如盔甲弓矢等项全无,又不亲到者,革职。军器缺额者,罚俸一个月。箭上无字及射期不到者,俱罚俸两个月。康熙十二年,题准军器缺额及不堪者,罚俸两个月。聚集之处,及射期不到者,罚俸一个月。 凡披甲违例,康熙十二年,题准披甲违例者,该参领罚俸一个月,佐领、骁骑校各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 凡优恤退甲兵丁,康熙十二年,题准如未经效力,假称咨送,及尚堪披甲,捏词退甲者,该管佐领、骁骑校罚俸六个月。不行详查之参领、协领罚俸三个月。都统将军、副都统罚俸一个月。 凡克城等第,康熙十二年,议准叙功时,如攻战未劳,而谎称劳,敌寡而谎称众者,将兵主此次功绩,俱不准,仍行革职。 凡招抚官兵船只,康熙十二年,覆准招抚兵一千名以上,船三
十只以上者,作为五等军功。兵一千五百名,船四十只以上者,为四等军功。兵二千名,船五十只以上者,为三等军功。兵二千五百名,船六十只以上者,为二等军功。兵三千名,船七十只以上者,为头等军功。兵三千五百名,船八十只以上者,为头等第一军功。如招抚伪王居住之府城者,作为头等第一军功,府作为头等军功,州作为二等军功,县作为三等军功,卫所作为四等军功,有名寨崖作为五等军功。其参赞之都统、护军统领、副都统,分发将领,与将领下遣去头目,以及预事等官,俱准议叙。如以少称多,以空城作实城者,照例治罪。 凡恤赏身价,康熙十二年,题准都统照一等精奇尼哈番,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照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参领照一等阿达哈哈番例,给与身价。 凡优恤阵亡官兵家口,
国初,定前锋护军、拨什库兵丁阵亡,及伤废,亡故
人之妻子,家无养赡者,该参领、佐领、骁骑校具结送该都统,咨部,每月准给一半银米。若非系阵亡,朦混咨送者,该管官治罪。康熙十二年,题准不系阵亡,朦混咨送者,该佐领、骁骑校罚俸三个月,参领罚俸两个月,都统、副都统罚俸一个月。 凡给发兵丁器械,康熙十二年,题准八旗新披甲兵丁,部发军器马匹。后停给马。 凡军器出城,康熙十二年,题准守门官,将无印票盔甲私行放出者,罚俸三个月。拨什库兵丁鞭五十。 凡军器出边,
国初,定蒙古差来员役王等,不许赏给军器等物。
若经奏请

俞旨者,方准给与。其边口地方,兵部差官员、笔帖式,
前往搜查,果系

钦赏喀尔喀、厄鲁特者,照理藩院所给印文放出。私
买带去者,不准放出。康熙十二年,覆准官员将军器私卖,私给喀尔喀、厄鲁特者,革职。其物入官。平人交刑部治罪。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凡议叙首先战功,康熙十三年,题准大兵
所到之处,或敌人挖掘沟堑,安设木栅,排列挨牌相敌,或大列阵势相敌,我兵劳苦攻战,敌人不动时,兵丁有能于众营内,挺身前进,众营尾后败敌者,为首人赏银五十两,授为守备。第二人赏银四十两,授为千总。第三人赏银三十两,授为把总。遇该省缺出,即准先用。若齐力交锋之际,有能于本营内,越众冲锋,本营尾后克敌者,为首人赏银三十两,授为千总。第二人赏银二十两,授为把总。遇该营缺出,即准先用。若遇敌水战,有能跃入敌船,杀败贼众,得获者,验明船只大小,分为三等。如系头等船只,为首人赏银一百两,授为都司佥书。第二人赏银八十两,授为守备。第三人赏银六十两,授为千总。第四人赏银四十两,授为把总。本船首领官加三级,同战官加二级。系二等船只,为首人赏银八十两,授为守备。第二人赏银六十两,授为千总。第三人赏银四十两,授为把总。本船首领官加二级,同战官加一级。系三等船只,为首人赏银六十两,授为千总。第二人赏银四十两,授为把总。本船首领官加一级,同战官纪录一次。各照职衔,准其先用。如系空船、小船及败走船只者,不在授官给赏之例。其造册具题时,务将敌兵多寡,船只大小,攻战劳苦情形,并首先官兵姓名,逐一据实开列。若铺饰谎奏者,将军以下,照攻城例议处。 凡阵亡加赠,康熙十三年,题准总兵官加赠三级,副将、参将各加赠二级,游击、都司、都司佥书、守备各加赠一级。至加游击衔以上,閒散官亦准加赠一级。应得祭葬,行礼、工二部议奏。 凡阵亡徇难恤典,康熙十三年,题准有部劄之閒散各官阵亡者,亦准荫子弟一人,以卫千总用。 凡家人食粮,康熙十三年,题准督提镇家下,如有熟谙弓马精健人丁,准其入营顶补兵数。至副、参、游、都、守等官家下,果有熟谙弓马精健人丁,许该督抚提镇保结,准其入营。如将懦弱不谙弓马之人充数者,各弁及该督抚提镇,一并从重议处。 凡议叙披甲奴仆,康熙十三年,题准八旗下披甲奴仆,得过三个头等功牌,准其开户。 凡恤赏绿旗阵亡殉难官兵,康熙十三年,题准提督恤银八百两,总兵官七百两,副将六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都司四百两,都司佥书三百五十两,守备三百两,守禦所千总二百五十两,卫千总二百两,营千总一百五十两,把总一百两,马兵七十两,步兵五十两。外委官员,不论大小,照马兵例。 凡被伤
恤赏,康熙十三年,题准头等伤给银三十两,二等伤二十五两,三等伤二十两,四等伤十五两,五等伤十两。 凡军器出城,康熙十三年,题准文武官员带有军器出京者,系旗下人,该都统出给印文。系汉人,本地方官出具保结。若无印文、保结,兵部不准给票。 凡披甲奴仆得功,康熙十三年,题准与披甲人,一体议叙,应给官职者,照登城例,准其出户。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凡议叙委署,康熙十四年,题准部册无名
效用人员,初次立功者,该督奖赏,移送姓名到部注册。嗣后立功,照部册有名人员例议叙。凡军器出边,康熙十四年,覆准蒙古如有带去人口,及军器钢铁等物出边者,务照部内所给印票,详对数目相符,方准放出。溢数者,拿送。纵令私带者,守关官员议处。直隶、山西地方军民人等,有偷卖人口,及军器钢铁等物于蒙古者,该管官及私卖之人,一并治罪。 凡炮位,康熙十四年,铸造红衣炮八十位,长七尺三寸,口内径二寸七分,口外径四寸九分,底径六寸七分,铁子重三觔,用火药一觔半,车辆全。
康熙十五年
五月初二日,

上谕兵部:自逆贼煽乱以来,各省绿旗官员兵丁,剿
禦贼寇,恢复地方,戮力行间,著有劳绩。朕心时切轸念。凡以前奉旨事平议叙者,尔部逐一察明功次,即行议叙,以昭朕酬庸鼓励之意。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大清会典》:凡制造官弓,
国初,定八旗弓匠制造官弓,造成日,每旗令侍卫、
护卫等官,到部,分别等第,头等弓每张匠役赏银一两,二等弓五钱。监造头目,头等弓每张赏银三钱,二等弓一钱五分,三等弓无赏罚,四等弓每张匠役及头目,各责五鞭,五等弓各责十鞭。应得赏银,每鞭抵算银三钱,不足抵算者,鞭责,其赏银移咨户部给发。康熙十五年,停止给赏。 凡制造官箭箭匠,康熙十五年,裁六名。凡造作不合式,
国初,定八旗匠役,若违式私造弓箭货卖者,鞭五
十,所卖弓箭,一半给拿获之人,一半入官。康熙十五年,题准匠役将弓箭不如式制造,或被人首告,或兵部查出,所造物入官,匠役从重议处。
凡炮位,康熙十五年,铸造红衣炮五十二位,

钦定名号为神威无敌大将军,内铜红衣炮八位,每
位重二千二百七十四觔,长七尺七寸,底径一尺二寸,口径一尺,膛口三寸七分,铁子重八觔,用药四觔,车辆全。铜红衣炮二十四位,每位重一千六百一十三觔,长七尺六寸,底径一尺一寸,口径八寸五分,膛口三寸三分,铁子重六觔,用药三觔,车辆全。木裹红衣炮二十位,每位重八百一十七觔,式样照前,车辆全。
康熙十六年

《大清会典》:凡驻防官兵为盗,康熙十六年,覆准奉天、
宁古塔、江宁、西安、杭州、京口等驻防官兵及家人为盗者,俱照例处分。其将军、副都统免议。佐领、防禦骁骑校,照各城防禦处分。协领、参领照防守尉处分。至将军、副都统等,本管兵丁一二三人为盗者,罚俸三个月。四五六人为盗者,罚俸六个月。七人至十人为盗者,罚俸九个月。十一人至十五人为盗者,罚俸一年。十六人至二十人为盗者,降一级留任。二十一人至三十人为盗者,降二级留任。三十一人以上为盗者,降三级调用。该管官自行拿获,免议。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凡议叙招抚,康熙十七年,题准现任官员,
如有陆续招抚伪官兵至五百名以上,难民至二千名以上者,准合并议叙。招抚伪官兵五百名以上,或头号贼船五只以上,二号贼船十只以上,三号贼船二十只以上,或难民二千名以上者,准纪录一次。招抚伪官兵二千名以上,头号贼船十只以上,二号贼船二十只以上,三号贼船四十只以上,难民五千名以上者,文官加一级,武官加衔一等。招抚伪官兵四千名以上,头号贼船十五只以上,二号贼船三十只以上,三号贼船六十只以上,难民一万名以上者,文官加二级,武官加衔二等。招抚伪官兵六千名以上,头号贼船二十只以上,二号贼船四十只以上,三号贼船八十只以上,难民一万五千名以上者,文官加三级,武官加衔三等。招抚伪官兵八千名以上,头号贼船二十五只以上,二号贼船五十只以上,三号贼船一百只以上,难民
二万名以上者,文官加四级,武官加衔四等。招抚伪官兵一万名以上,头号贼船三十只以上,二号贼船六十只以上,三号贼船一百二十只以上,难民二万五千名以上者,文官加五级,武官加衔五等。如数多者,照数加级,候选文武官、文武进士、举人、荫贡、监生、武生,若能照此例招抚者,俱于补官日,照例纪录加级。其文生员如招抚伪官兵五百名以上,头号贼船五只以上,二号贼船十只以上,三号贼船二十只以上,难民二千名以上者,送礼部,移咨国子监读书。招抚伪官兵二千名以上,头号贼船十只以上,二号贼船二十只以上,三号贼船四十只以上,难民五千名以上者,授为功贡,免其坐监,准即考定以州同州判缺用。数多者,照数加级。效用人员,招抚伪官兵五百名以上,头号贼船五只以上,二号贼船十只以上,三号贼船二十只以上,难民二千名以上,如系部册有名人员,文职授为正九品,武职给与千总劄付。部册无名人员,文职授为从九品,武职给与把总劄付。如数多者,俱照所给劄付品级加级。不及数者,不准议,叙酌量奖赏。其遣发招抚之官,招抚伪官兵五千名以上,头号贼船十五只以上,二号贼船三十只以上,三号贼船六十只以上,难民一万名以上者,纪录一次。招抚伪官兵一万名以上,头号贼船三十只以上,二号贼船六十只以上,三号贼船一百二十只以上,难民二万五千名以上者,加一级。多者照数加级。若以少称多,谎奏请功者,具题官降二级留任,呈报官革职。 凡裁革人役,康熙十七年,题准直省经制兵丁,不许充伴当、军牢、夜不收、刽子手、旗手及马夫、水夫等役。违者,该督抚题参从重治罪。若不行题参,事发,营员从重治罪,督抚照徇庇例议处。凡恤赏绿旗阵亡殉难官兵,康熙十七年,覆准乡勇助战阵亡者,照步兵例,减半给赏。 凡直省兵丁盔甲,康熙十七年,题准直省兵丁铁盔甲,每顶副减定三两七钱。 凡武状元铜盔甲,三年一次,本部成造,交送兵部。
康熙十八年
正月初五日,

上谕盛京将军安褚护:今据镇守宁古塔、乌喇将军
巴海寄字与侍卫瓢子对奏云:副都统布克韬还自盛京,向众宣言,已经迁移盛京之人,出兵不行差遣,凡有事故,俱照宁古塔例,宽至五年,始行结案。迁移之人,皆加级赏赉。其时适值将布克韬补授副都统,鄂泰员缺,移文到彼宣旨毕,布克韬复向达布都、杜牛诺、海祁、木讷等言,伊得补副都统之故,尔等亦应迁移,因此达布都、杜牛诺、海祁、木讷等俱各率本佐领,于正月初六、初十日,与从前原欲迁移佐领,一同迁移,唯副都统查努喀、瓦柳、杜布达、喀阿巴泰、巴牛堪、屠木柱、贾齐哈七佐领,并纳达纳半佐领,仍欲留彼。其先不愿迁者,今既欣然欲迁,望两侍卫转奏等语,观此则达布都、杜牛诺、海祁、木讷等所言迁移是实。若将伊等于盛京安插,则地方窄狭,所分田土遥远,必致糜费钱粮。尔来京师,曾面奏云:欲于山海关以外诸城,分设驻防,协领、副都统将旧官兵,归并一处驻劄,似为有益。今详绎尔言甚当,应速行之。其地方远近,田土多寡,会同彼处大臣,详议具奏。特谕。 三月二十一日,

上谕兵部:我国家开创大业,军法最为严明。凡击斩
贼众,攻取城池,必据实奏报,复行确核,功罪昭著,故能信赏必罚,鼓励戎行,并无虚伪冒功之弊。今自用兵以来,每览各处奏捷章疏,其中固有实在建功者,亦有虚词妄报者。如击败贼兵,动称斩杀甚多,或云数千,或云万馀,或云不计其数,甚至贼弃空城,或云如何攻取,如何恢复,妄行谎报,微功小寇,任意铺张。议叙之时,希冀滥邀升赏,殊非人臣事上勿欺,实心为国之谊。以后各处领兵大将军、将军、督抚、提镇等,务须洗心涤虑,勿蹈前辙。凡于报捷,必确核功绩,据实上闻。如因仍陋习,冒滥军功,或被旁人举首,或别经发觉,定以军法从重治罪,决不饶恕。尔部即通加严饬,并晓谕官兵,一体遵行。特谕。

《大清会典》:凡奴仆叛主投营,康熙十八年,题准奴仆
叛主投营,耑管官知而不举者,降二级调用。兼辖统辖官,各降一级留任。不知者,耑管官罚俸一年。兼辖统辖官,罚俸六个月。 凡军令,康熙十八年,

谕领兵诸王将军等:借通贼为名,烧民房舍,掳掠子
女,抢夺财物,或分兵所往之处,私自掳掠者,令
该督抚题参治罪。如督抚隐匿,事发日,督抚革职。 凡亲随甲兵,康熙十八年,覆准散秩大臣,准随甲兵一名。 凡八旗甲兵盔甲,康熙十八年,题准护军盔甲,每顶副折给银四两八钱八分三釐。马步兵盔甲,折给银四两一分五釐。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凡操演弓矢火器,康熙十九年,题准红衣
等炮,令每年春秋二季演放。 凡攻城救人,
国初,定攻城不克,将城下被伤之人,有能救回者,
照被伤人应得恤赏例,减去一半,其一半官出一分,被伤人出一分,给能救之人。如将尸骸救出者,令同领战官给银三十两。康熙十九年,题准或攻城,或野战,如将阵亡尸骸不能救出者,同战之参领、閒散官、护军校、骁骑校降二级调用。领战之夸兰大降一级调用,领战之大臣罚俸一年。 凡议叙披甲奴仆,康熙十九年,令得过两个头等功牌者,亦准开户。 凡造作不合式,康熙十九年,题准制造盔甲,其铁务要摺打锃光。制造箭枝,务要箭心坚长,手钻安钉。如草率造作,匠役人等,一并治罪。 凡解送炮位,康熙十九年,议定各省大小铜炮,多馀铁炮,俱令查送来京。铁炮朽坏者,销毁作铁,备用。 又议准铁炮解送,劳民,多馀者,准留原处收贮。 又

谕直隶沿边,及路险地方,各炮不必解送。 凡禁令,
康熙十九年,议准严禁民间私铸大小炮位,犯者与匠役一并处斩,妻子家产入官,邻佑里长拟绞监候,专汛文武官革职,兼辖文武官降四级调用,督抚提镇降二级留任。
康熙二十年

《大清会典》:凡残废恤赏,
国初,定出征被伤残废之人,或双目不见,或两手
不能展动,或两足不能行走,及声哑者,除给一半身价外,加银三十两。一手一足脱落者,加银二十两。若伤一目,或两目,或一手不能展动,一足不能行走,或两耳聋蔽者,加银十两。或一手有一二指,不能屈伸,难以持弓,或足瘸,或齿折一半,言语不清者,照例给与一半身价。或伤手一二指,或伤足未瘸,或折伤三四足指,或一耳聋蔽者,照给半价例,减银十两。此等伤痕,俱令该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验明,具结,咨部。康熙二十年,题准出征伤残之人,俟回京三年后,照该旗咨送缘由,验看伤废。果符,分别具题,照例恤赏。 凡优恤出征病故兵丁,康熙二十年,

恩诏出征病故,文武虚职,三四品官恤银五十两,五
六品官四十两,七品以下官三十两。 凡炮位,康熙二十年,造铜炮二百四十位,

钦定名号为神威将军。每位重三百九十觔,长六尺
六寸,火门后径五寸四分,口径三寸二分,用合膛铅弹,重十八两,用药八两,中鹄至一百弓用药九两,中鹄至一百五十弓口箍上立星表,与甲乙线相等,车辆全。 凡解送炮位,康熙二十年,令松江铜炮,本处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