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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四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五十四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四十
皇清八〈天聪一则 顺治十七则 康熙九则〉

戎政典第五十四卷

兵制部汇考四十

皇清八

天聪 年
《大清会典》:凡设立墩台,天聪间,边境设立墩台,以司
侦瞭。遇有警急,举烟为号。寇至百人者,挂席一领,放炮一声。至三百人者,挂席二领,放炮二声。至五百人者,挂席三领,放炮三声。至一千人者,挂席五领,放炮五声。至万馀人者,挂席七领,连声放炮,接递来报。 凡军令,
国初,定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等,遇敌交锋,若七
旗败遁,一旗攻战,有裨于七旗者,将七旗下七个佐领人丁,给与一旗。若一旗败遁,七旗攻战,将败遁人丁,分与七旗。若一旗内,一半攻战,一半败遁,即将败遁人丁,拨与本旗攻战之人。如一旗内,一半有事他处,未与攻战。其半旗虽败,免其拆旗,留给本旗未战之王、贝勒、贝子、公等。其攻战之各旗,酌量给赏。若遇敌猝乘七旗未及准备,而一旗独能攻战,亦止照功给赏,不在败遁拆旗之例。 凡旷野遇敌时,如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本次所获人口入官。 凡列阵攻战时,须从容纵马,各照对敌前进。若迁延趋避,尾附他队,或他队已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
凡进兵之际,或有稍先稍后者,克敌后,不许
彼此争竞。至敌人败北,势宜追逐者,须选精骑当先,其都统、护军统领等,各领本纛,分队随后,以防追兵陷入埋伏。倘追赶时,或被伏兵拦截,都统、护军统领等,即行迎敌。 凡出兵时,各认本佐领旗号,依队而行。都统、副都统、护军统领、参领、佐领,各以次第管辖,严行约束,不许离伍乱行,争取遗物。不许酗酒喧哗。乱行者,罚银三两,给拿获之人。喧哗酗酒者,责治。至失火者,论死。军士盔甲及军器、马绊等项,俱钉字号,马尾后拴牌烙印。马无印者,罚银二两。箭无字者,罚银十两,给拿获之人。无银者,鞭三十。如偷盗鞍辔笼头等物者,照偷盗例,鞭责。至夜间行营,勿得吹哨,违者治罪。 凡有一二人妄行抢掠,被人伤害者,即将妻子入官,该管官仍治罪。 凡官兵出征,不许拆毁神庙,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妻。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 凡出征,大臣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兵丁,不许抢掠。平定之日,论功升赏。若纵兵抢掠,指良为贼,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 凡出征败阵者,斩。其免死与不至死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凡抢夺民人柴草者,鞭八十,赔还柴草,该管官罚俸一年。 凡军前救人,
国初,定临阵众寡不敌,在危急时,被人救出者,照
被救人阵亡身价,减去一半,其一半,官出一分,被救人出一分,赏给能救之人。若两军相战时,有能将落马之人救出,与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给银一百两。参领、阿达哈哈番以下,给银六十两。平人,给银二十两。俱于落马人名下追给。如将尸骸救出者,赏给官马一匹。其樵牧,军士乱行,陷敌,被人救出者,亦估计身价,于带领官名下,追银一半,赏给能救之人。若不系乱行,带领官无罪,令被救人给与半价。救出至亲,不在此例。 凡披甲规避,
国初,定八旗旧披甲人,指称年老,规避,令家人顶
替披甲,及佐领等官之子徇情,不令披甲者,令该都统佐领详查。如有容隐,一并治罪。 凡旗纛,
国初,设八旗,以镶黄、正黄、正白、正红、镶白、镶红、正
蓝、镶蓝为旗色。八旗旗纛,各照本旗色样。又别以都统、护军纛画龙,前锋旗画飞虎,汉军旗纛画黑月,都统护军纛前锋旗俱红缨,其正红旗都统护军纛俱黑缨。 凡采取桦皮,
国初,定八旗需用桦皮,俱于宁古塔地方采取,令
弓匠固山大一员,每旗匠头各一名,匠役各二名,前往验采。其附近驿站村庄,额设壮丁一百八十名,内一百名,隔一年采取一次,馀八十名
耕种。 凡炮位,
国初,遣官监造神威大将军。
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凡攻城议叙,
国初,酌量授官。顺治元年,题准头等城池,第一登
城者,授一等参领。第二登城者,授二等参领。第三登城者,授三等参领。第四登城者,授为佐领,又加半个佐领。第五登城者,授为佐领。第六登城者,授半个佐领。其都统及领梯攻战官员,俱授为佐领。指路及射箭官员,授半个佐领。二等城池,第一登城者,授三等参领。第二登城者,授为佐领,又加半个佐领。第三登城者,授为佐领。第四登城者,授半个佐领。其领梯攻战官员,与第三登城者同。指路官员与第四登城者同。三等城池,第一登城者,授为佐领,又加半个佐领。第二登城者,授为佐领。第三登城者同。指路官员,克两城者,授半个佐领。克一城者,注册。四等城池,第一登城者,授为佐领。第二登城者,授半个佐领。其领梯攻战官员,与第二登城者同。指路官员,克两城者,授半个佐领。克一城者,注册。五等城池,第一无梯登城者,授半个佐领。率领攻战官员克两城者,亦授半个佐领。克一城者,注册。 凡汉军,用红衣炮克取城池者,顺治元年,题准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克三城以上者,升其官。克二城以下者,注册。委署参领,克五城以上者,升其官。克四城以下者,注册。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凡优免壮丁,顺治二年,题准八旗旧人授
官赴任者,优免家丁披甲,按品定数。总督、巡抚、总兵官免六名,道官、副将免四名,知府、参将、游击、知州、知县、都司、守备免三名。 凡采伐弓胎,顺治二年,题准每年秋季,于昌平、密云二处采伐弓胎、弓稍一万副,额设导引采伐壮丁八名,每年给工食银四十两,于户部取给。 凡外城居住,顺治初,定八旗官员兵丁,不许在京城外居住。 凡驻防兵丁为盗,顺治间,题准顺义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驻防兵丁,一二名为盗者,该管防禦罚俸一年,防守尉罚俸九个月。三四名为盗者,该管防禦降一级,调用。防守尉罚俸一年。五六名为盗者,该管防禦降二级,调用。防守尉降一级,调用。十名以上为盗者,该管防禦革职,防守尉降二级,调用。若驻防甲兵之家仆,一二名为盗者,本主鞭一百。三四名以上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管防禦罚俸六个月,防守尉罚俸三个月。若驻防官员之家仆,一二名为盗者,本主罚俸一年。三四名为盗者,降一级,调用。五六名为盗者,降二级,调用。十名以上,革职。
凡驻防家口,顺治初,定江宁等城,及山海关
以内,近京驻防官员,有亡故者,不许子弟留住彼处。其
盛京、宁古塔等城驻防官员,老病告辞,仍愿在彼
居住者,呈明该将军,咨部,准令居住。 凡营兵生事扰民,顺治初,题准武弁私遣官兵生事扰民者,专管官革职提问,兼辖官降二级留任,总兵官罚俸一年。失察者,耑汛官降一级留任,兼辖官罚俸一年,总兵官罚俸九个月。 凡营兵反叛,顺治初,题准营兵反叛,该管游击降二级,守备降一级,俱戴罪图功。千把总罚俸一年。凡贻误军务,顺治初,题准武职各官,傲慢托病,及擅离汛地,贻误军务,废弛营伍者,革职。兼辖统辖官,不行查参者,罚俸一年。 凡按丁披甲,
国初,定满洲、蒙古壮丁,每二名披甲一副。汉军壮
丁,每五名披甲一副。顺治间,题准满洲、蒙古每佐领下披甲三十四副,汉军壮丁,每四名披甲一副。 凡优恤退甲兵丁,顺治初,定八旗兵丁,年老患病退甲,家无披甲当差者,仍给米赡养。
凡兵丁为盗,顺治初,题准营兵为盗,专管官
革职,兼辖官降三级调用,统辖官罚俸一年。该管官隐匿巧饰者,革职。查明呈报者,免议。 又题准营兵窝隐贼盗者,耑管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因公他出者,罚俸一年。统辖官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贴防兵丁为盗者,被劫地方,耑汛兼辖统辖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领兵贴防官革职,其贴防驻劄地方之兼辖官降二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 凡强拨出征八旗新披甲兵丁,如器械未办,即强拨出征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八十。 凡代替出征兵丁出征,或差遣以奴仆代替者,奴仆入官,其主鞭七十。如围猎牧马及看守京城周围等,以奴代替者,鞭一百,奴仆免入官。佐领下如有人代替出征者,该佐领、
骁骑校各罚俸六个月。 凡容留叛属在营,将该管官各罚俸一年。 凡擅带营兵,提督、总兵官等升任别省,将本省营内经制兵丁,带赴新任者,十名以下,罚俸一年。十名以上者,于现任内降一级。 凡营兵屯丁,违禁贩马,该管官不严行察究者,卫守备、守禦所千总、营都司、守备罚俸一年。卫千总、营千总、把总罚俸六个月。掌印都司、游击、参将、副将等官,罚俸六个月。督、提、镇各罚俸三个月。 凡武职扣剋兵饷,或虚冒兵丁者,革职提问。该管官不行揭报者,统辖兼辖官俱降一级留任,督提镇纠参。疏内将不行揭报各官,并不开列职名者,提镇各罚俸一年,总督交吏部查议。 凡八旗甲兵盔甲,顺治间,每顶副折给银四两八钱八分三釐。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凡披甲违例,顺治三年,题准挑选披甲时,
如佐领下满洲、蒙古壮丁不足,许在旧汉壮丁及汉壮丁子孙内,择能射者,令其披甲。其因官分给之。蒙古原不令披甲,或佐领下壮丁果缺,本主愿令披甲者,亦准披甲。违者,佐领、骁骑校议处。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凡议叙红衣炮克城,顺治四年,题准官兵
用红衣炮击破城池,其击陷之处,所派护军统领、副都统,准给末等军功。 凡汉军用红衣炮克取城池者,顺治四年,题准都统、副都统、委署副都统克取三城,夸蓝大、参领、委署参领、佐领、閒散官、委署官克取四城,骁骑校克取五城,委署骁骑校克取六城,俱授拖沙喇哈番。其都统、副都统以下、委署骁骑校以上,有战功头等牌一,抵作克城池牌一。都统、副都统、委署副都统有城池牌二,战功头等牌一,或城池牌一,战功头等牌二,夸蓝大以下、委署官以上有城池牌二,战功头等牌二,或城池牌一,战功头等牌三,或战功头等牌一,城池牌三,俱授拖沙喇哈番。又骁骑校、委署骁骑校城池功、战功头等牌合叙,亦照官员例议叙。 凡箭枝数目,顺治四年,题准各官,不论职任,止照官衔限定箭数。 凡直省兵丁盔甲,顺治四年,议准铁盔,每顶工料银一两五钱,铁甲每副工料银三两三钱。顺治五年

《大清会典》:凡优免壮丁,顺治五年,题准总督、巡抚、总
兵官免壮丁十名,道官、副将免七名,知府、参将、游击、知州、知县、都司、守备等官,免五名。卫千总免三名。如定数外,家丁多者,仍照例披甲。少者,止照现在优免。 凡招抚官兵船只,顺治五年,题准招抚兵一千名以上,船五十只以上,及官民未徙之全城者,统兵主帅分发将领,及将领下遣去招抚之人,俱准议叙。 凡议叙兵主,顺治五年,题准兵主遣发军士克城败敌者,虽本身未经亲往,亦照议定等第,给与军功。 凡议叙红衣炮克城,顺治五年,题准凡攻克城池者,止准将在先官兵议叙,馀俱不准。 凡恤赏身价,顺治五年,题准出征阵亡八旗官兵,各给身价,一等精奇尼哈番银一千一百两,二等精奇尼哈番一千五十两,三等精奇尼哈番一千两。如都统世职小及无世职者,照三等精奇尼哈番例。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银九百五十两。一等阿思哈尼哈番九百两。二等阿思哈尼哈番八百五十两。三等阿思哈尼哈番八百两。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如世职小,及无世职者,照三等阿思哈尼哈番例。一品官不管兵者,亦照此例。一等阿达哈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银七百五十两。一等阿达哈哈番七百两,二等阿达哈哈番六百五十两,三等阿达哈哈番六百两。参领、王府长史如世职小及无世职者,照三等阿达哈哈番例。二品官不管兵者,亦照此例。拜他喇布勒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银五百五十两。拜他喇布勒哈番五百两。不管兵阿达哈哈番品级官员,亦照此例。佐领银四百五十两,拖沙喇哈番四百两,贝勒司仪长不管兵、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官员,亦照此例。闲散官员银三百五十两,拖沙喇哈番品级官员,亦照此例。护军校、骁骑校银二百五十两,六品官亦照此例。七品、八品官银二百二十两,护军、拨什库、执纛人二百两,甲兵一百五十两。委署护军统领、副都统、参领、闲散官员或世职小及无世职,各照本身应得恤赏外,加银五十两。未披甲炮手,银一百三十两。各部未披甲通事、满洲、蒙古从役并满洲家下汉人披绵甲者,俱一百两。汉从役七十两。 凡给发兵丁器械,
顺治五年,题准马兵,每名各给铁盔甲一副,弓一张,箭四十枝,腰刀一口。步兵均作三分,一分弓箭手,各给弓一张,箭三十枝。一分长鎗手,各给长鎗一杆。一分鸟鎗手,各给鸟鎗一杆。三分各给棉甲一副,腰刀一口。至直省兵丁,需用器械,悉照例给发。 凡制造官箭,顺治五年,题准兵部额设官箭匠十名,每名月给银一两,米二斛,制造箭枝,以备

钦赏。 凡点验器械,
国初,定每年点验官兵器械,顺治五年,题准每年
秋季点验马兵器械,春季点验步兵器械。前锋器械,令该官互相查验。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凡顶补炮手,顺治六年,题准汉军召募炮
手,每旗额设五十名。嗣后缺额,即以其子顶补。无子者,行咨外省选取。
顺治七年

《大清会典》:凡直省兵丁盔甲,顺治七年,议准棉甲每
副工料银二两,弓每张银一两,箭每枝银四分,腰刀每口银九钱二分,鸟鎗每杆银一两三钱,长鎗每杆银一两。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凡登城赏例,顺治八年,题准官兵用云梯
攻克府城者,准赏五人。为首者,赏银五百两。第二人,三百五十两。第三人,二百五十两。第四人,一百五十两。第五人,一百两。领战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照第五人例。抬云梯人,各赏银三十两。攻克州卫城者,准赏四人。为首者,赏银四百两。第二人,二百五十两。第三人,一百五十两。第四人,一百两。领战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照第四人例。抬云梯人,各赏银二十两。攻克县所城者,准赏三人。为首者,赏银三百两。第二人,一百五十两。第三人,一百两。领战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各赏银五十两,抬梯人各赏银十两。用红衣炮攻克城池,不论府州县卫所,俱赏三人。为首者,赏银二百两。第二人,一百两。第三人,五十两。领战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不给赏。红衣炮手如克府城,各赏银十五两。州卫城各赏银十两。县所城各赏银五两。如炮手内有效力多者,酌量优赏。其刨塌城垣克城者,领战官照首登云梯例给赏,骁骑校、护军校照末等人例给赏,效力兵丁照抬梯人例给赏,登城者照用红衣克城例给赏。夺门入城,并无云梯登城者,准赏三人。为首者赏银一百五十两,第二人一百两,第三人五十两。领战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
凡议叙红衣炮克城,顺治八年,题准凡用红
衣炮攻城,令八旗会于一处,同时点放。叙功时,分别等第,移咨吏部,照云梯克城例,减等议叙。每位红衣炮,止准议叙官一员。多委者,不准。每参领若有二位红衣以上者,参领亦准议叙。其都统、副都统及两傍管放红衣炮官员等,俱照例议叙。 凡教场,顺治八年,题建八旗演武教场,各随旗分。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凡议叙委署,顺治九年,题准出征委署人
员,果系亡故及患病,将领遗缺者,准议叙军功。额外委署者,不准。 凡请功迟误,顺治九年,题准出征军功,凯旋之日,各令请功。如已经给与等第,后或称前功遗忘,再行请给,或称前次未经请功,欲俟后得功牌并请,或称有事耽误者,俱不准行。若果在请功之先,实系因公差遣,许兵主及该管官,开明缘由,送部注册。俟差回日请功。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凡城内号令,顺治十年,议定白塔山上设
炮五位,竖旗五杆。九城门上各设炮五位,竖旗五杆。遇有警急,放炮为号。白昼,旗杆上悬挂彩画黄旗。夜间,悬挂灯笼。八旗官员人等,即行披挂。若系

御前直班内大臣、侍卫,各照本班所伺候。其不直班
内大臣、侍卫,系左翼者,俱集
东华门外。右翼者,集
西华门外。内府佐领等,各带本佐领马步兵丁,集神武门外。护军统领、前锋统领、护军参领、护军前
锋,带领马步兵丁,系两黄旗,集
地安门。两白旗,集
东安门。两红旗,集
西安门。两蓝旗,集金水桥。其满洲、蒙古、汉军都统、
副都统,各领马步官兵,照本旗应集之处齐集。
都统、护军统领、前锋统领,亲至
午门探听。若都统他出,令副都统。若无副都统,令
参领。若无护军统领,令护军参领。若无前锋统领,令前锋参领、前锋侍卫探听,候

旨,步军总尉、步军副尉,各领所属官兵上城防守。议
政和硕亲王以下、贝子以上,各带随从人员,亲王许随十五名,世子随十二名,郡王随十名,贝勒随八名,贝子随六名,俱赴
午门齐集。未及议政王以下、公以上,各领随从人
员,在本旗护军处齐集。未上
朝王以下、公以上,各留本府,止差护卫至
午门探听。其亲王以下、公等以上守门直班各官,
及各府护军、各府佐领下甲兵,俱留该府伺候传唤。其齐集时,密传各该管官员人等,不许喧哗。 凡恤赏绿旗阵亡殉难官兵,顺治十年,题准千总恤银一百两,把总六十两,马兵三十两,步兵十五两。 凡被伤恤赏,
国初,定八旗兵丁阵伤者,分别给赏。头等伤给银
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若被远炮中伤者,照例各减银十两。满洲、蒙古从役被伤者,头等伤给银三十两,二等伤二十两,三等伤十两,四等伤五两,五等伤二两五钱。各部未披甲通事,并满洲家下汉人披棉甲者,俱照甲兵被伤例。若被远炮中伤者,头等二等伤减银十两,三等、四等伤各给五两。向敌人放炮,被火药误伤者,照从役被伤例。至汉从役人,头等伤给银二十一两,二等伤十四两,三等伤七两,四等伤四两,五等伤二两。被远炮中伤,亦照此例。顺治十年,题准绿旗官兵阵伤者,头等伤给银十两,二等伤八两,三等伤七两,四等伤六两,五等伤五两。 凡直省兵丁盔甲,顺治十年,议准各省军器,或遇缺额,或新增,该督抚照兵部经制额数,具题本部覆准,方许成造。仍将动支钱粮,奏请开销。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操练兵丁,顺治十一年,题准绿旗兵丁,
每年给与操赏银两,定限演习。内有善骑射者,该督抚等酌量奖赏。仍将赏过事宜,造册报部。
凡军器出城,顺治十一年,题准各省官兵赴
京,置买盔甲等物者,俱令报明兵部,照数验看,出给印票,仍谕守门官兵,验明部票,方准放出。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操演弓矢火器,顺治十二年,题准每年
春季,八旗前锋护军马步兵丁,俱令较射,竖的于三十一弓之地,每人箭五枝,各射二回。中一箭以上者,每箭赏银五钱。中八箭以上,加赏弓一张。并演放鸟鎗,竖的于四十一弓之地,每人放十鎗。中一鎗以上者,每鎗赏银五钱。中八鎗以上,加赏折弓价银三两。其箭的高五尺,阔一尺,入地一尺。至于红衣法贡,隔年一次。十月初一日起,演放十日,竖的于八十庹〈音托〉之地,每红衣法贡一座,各放五次红衣。中一次者,赏银一两。法贡中一次者,赏银五钱。其的高七尺,阔五尺,入地一尺。至射箭、放鎗常期,春季二月十六日始,四月十六日止。秋季七月十六日始,十月初二日止。每年春二次,秋二次,令披甲射箭。凡优恤出征病故兵丁,顺治十二年,议准八旗兵丁,远方出征,除阵亡外,如有不服水土病故者,各恤银二十两。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凡攻城议叙,顺治十三年,议准应授参领
者,改为阿达哈哈番。应授佐领者,改为拜他喇布勒哈番。应授半个佐领者,改为拖沙喇哈番。
凡刨塌城池,顺治元年,题准第一超越之人,
授半个佐领。十三年,改授拖沙喇哈番。 凡登城死者,顺治元年,题准不论城池大小,授为佐领。顺治十三年,改授拜他喇布勒哈番。 凡教场,顺治十三年,建
大阅教场于德胜门外。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凡议叙前进军功,顺治十四年,题准大兵
所到之处,或敌人挖掘沟堑,安设木栅,排列挨牌相敌,或大列阵势相敌,我兵劳力攻战,敌兵不动时,有能奋勇越众前进,众皆随后败敌者,为首之人,赏银一百两,咨吏部授官。第二人赏银八十两,第三人赏银六十两,俱注册,俟后立功,分别授官。若齐力交锋之际,有能于本旗行队之前,越众冲锋,本旗大队随后全进克敌者,为首之人赏银五十两,第二人四十两,第三人三十两,俱注册。一人能在三处为首者,咨吏部授官。若仍系二等、三等,将两个三等功牌,准作
二等,两个二等功牌准作头等,积至三个头等者,亦咨吏部授官。若止照本队前进,或随众斩射,或追击败兵,或于敌少处前进者,俱不在授官给赏之例。 凡议叙委署,顺治十四年,题准出征护军校、骁骑校缺出,委官代署者,立功后即照护军校、骁骑校议叙。额外多委者,不准。凡水战,顺治十四年,覆准遇敌水战时,有能跃入敌船得获者,领兵主帅验明船只大小,分为三等。如系头等船只,为首人赏银二百五十两,第二人二百两,俱咨吏部授职。第三人赏银一百五十两,第四人一百两,第五人五十两,俱注册。如系二等船只,为首人赏银二百两,咨吏部授官。第二人赏银一百五十两,第三人一百两,第四人五十两。如系三等船只,为首人赏银一百五十两,第二人一百两,第三人五十两,一并注册。俟后立功,将两个五等功牌,准作四等。两个四等功牌,准作三等。两个三等功牌,准作二等。两个二等功牌,准作头等。如至两个头等者,咨吏部授官。除分别三等船只外,其跃入平常船只者,为首人赏银八十两,第二人六十两,第三人四十两,注册,俟后立功,积至三个头等者,咨吏部授官。其在船督战,为首官照第二人例,其馀各官照第三人例,护军校、骁骑校等照第四人例。若叙功时,兵主未经分别等第者,仍照平常船只例给赏。如追获空船、小船及败走之船者,不在授官给赏之例。 凡遇敌水战,顺治十四年,题准登跳头等船,为首者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其次者授拖沙喇哈番,第三、第四、第五者注册。登跳二等船,为首者授拖沙喇哈番,第二、第三、第四者注册。登跳三等船,第一、第二、第三者俱注册,俟后得功积至三个头等者,准授官职。如追退空船、小船及败走之船者,不在此例。其委在船头目,率领攻战官员,各照所跳船只,与第二人同。其馀官员及前锋校、护军校、骁骑校与第三人同。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凡军器出城,顺治十六年,题准外省官员,
差人置买盔甲等物者,必用印文投部,方准购买。兵部仍给印票,令守门官验实放行。如无印票,即系私买,拿送兵部究拟。如守门官徇纵,一体治罪。 凡军犯发遣,顺治十六年,题准刑部问拟充军人犯,咨送兵部,发兵马司羁候,照依邦政纪略内,开载卫所,定卫发遣。附近充军者,发二千里。边卫充军者,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充军者,发三千里。极边充军者,发四千里。烟瘴充军者,发烟瘴地方,亦四千里。如无烟瘴地方,照极边例发遣。给传牌一张,劄顺天府著落沿途府州县,差役递解取收管送部,仍咨该府卫所,取著伍收管,并原发传牌,缴部查核。若现在定卫发遣时,遇

赦者,咨刑部援免。病故者,委司坊官验实,咨刑部。所
遗妻小,免其发往。 又题准军犯配所病故者,该抚查明缘由,及无永远字样,取具该卫所印结送部,所遗妻小,发回原籍。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凡克城等第,顺治十七年,题准如城内敌
兵众多,我兵艰苦登梯攻克者,为头等第一。敌兵虽多,主帅相机设谋,我兵不甚艰苦,登梯攻克者,为头等。敌兵虽寡,守禦犹坚,我兵艰苦攻克者,为二等。敌兵既寡,主帅相机设谋,我兵不甚艰苦攻克者,为三等。敌兵甚少,敢行抗拒,我兵登梯攻克者,为四等。州城头等第一,准作府城头等。县城头等第一,准作州城头等。其馀俱照此例递减一等。卫城与州城同,所城与县城同。如敌众据寨筑垛,我兵劳力攻克者,其功与得城同。此等军功,询问兵主,据实分别等第,俱咨吏部议叙。如兵主假捏,即将此次功绩不准行,仍从重治罪。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凡军犯发遣,顺治十八年,题准军犯已经
发遣,中途脱逃,拿获,遇

赦者,免其枷号,仍发原卫充军。 凡点验标营,顺治
十八年,题奏督抚,每年将所属标营,差官查验一次。如将领等官,有营伍整饬,武艺娴熟,或营伍废弛,生事害民者,即据实揭报该督抚举劾,以示劝惩。 凡教场,顺治十八年,改设镶黄旗教场于安定门外,正黄旗教场于德胜门外,正白旗教场于东直门外,镶白旗教场于朝阳门外,正红旗、镶红旗教场于阜成门外,正蓝旗教场于崇文门外,镶蓝旗教场于宣武门外。各有演武厅。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凡招抚新满洲,康熙元年,题准自宁古塔
出兵,招新满洲一百户者,准给头等军功。八十户者,准给二等军功。六十户者,准给三等军功。四十户者,准给四等军功。二十户者,准给五等军功。如不系出兵遣人招抚,及自行来投者,俱不准。 凡议叙执纛,康熙元年,题准大兵出征处,如敌人掘壕排栅,大列阵势相距,我兵力战不退时,八旗执纛人,有能鼓勇首进者,赏银一百两,授与官职。次进者,赏银八十两。再次进者,赏银六十两。如官兵前进,将及十人,执纛人续进者,赏银五十两。其馀执纛人,俱不给赏。若整兵对敌之时,有一参领下执纛人,在众参领之前首进者,赏银五十两,注册,俟后立功有三次头等,咨吏部授官。执纛次进者,赏银四十两。再次进者,赏银三十两。如官兵前进,将及十人,执纛人续进者,赏银二十两。馀执纛人,俱不给赏。以上令兵主在外议定,造册送部,分别等第之后,三等军功以上,执纛人准赏。四等军功以下,执纛人不准赏。 凡优恤出征病故兵丁,康熙元年,停止。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凡缉获盗贼、光棍,康熙二年,题准凡穿窬
窃盗,剪绺割包,夺人衣帽,刺取银钱等贼,一次者,其主及父兄免议。二次者,其主及父兄,系官,交该部议处。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该管步军校等,自行拿送,或别管官拿送,或失主自拿送官者,免议。若被他人拿送者,步军校罚俸三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一个月,值日拨什库兵丁鞭五十,步军副尉等,不行详明责成该管官兵加意巡查者,罚俸六个月。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凡发补驻防限期,康熙三年,题准发补
盛京、宁古塔、凤凰城、广宁、牛庄、西安、江宁、京口、杭
州、广东等处亡故兵丁之缺者,限两个月起程。年老患病退甲之缺者,限三个月起程。德州、沧州、保定、太原、山海关等处,俱限一个月起程。凡恤赏绿旗阵亡殉难官兵,康熙三年,题准千总恤银一百五十两,把总一百两,马兵五十两,步兵四十两。外委官员,不论大小,照马兵例。凡被伤恤赏,康熙三年,题准头等伤给银二十五两,二等伤二十两,三等伤十五两,四等伤十两,五等伤五两。 凡功牌合算,旧例额外多一头等功牌,无二三四五等功牌者,准其相抵。若无头等功牌,亦准将下等功牌折算。康熙三年,

谕:凡多一头等功牌者,准作二等、三等功牌多一。二
等功牌者,准作三等、四等功牌多一。三等功牌者,准作四等、五等功牌多一。四等功牌者,准作五等功牌。至下等功牌,不得折算上等。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凡议叙攻城,康熙四年,题准绿旗官兵用
云梯攻克城池,分别等第,授以职衔。若攻克一等府城者,议叙五人,第一人授参将,第二人授游击,第三人授都司佥书,第四人授守备,第五人授千总。领战官加四等,指示官加二等。攻克二等府城者,议叙四人,第一人授游击,第二人授都司佥书,第三人授守备,第四人授千总。领战官加四等,指示官加二等。攻克三等府城者,议叙三人,第一人授都司佥书,第二人授守备,第三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四等府城者,议叙二人,第一人授守备,第二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五等府城者,第一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一等,指示官不议叙。若攻克一等州城者,议叙四人,第一人授游击,第二人授都司佥书,第三人授守备,第四人授千总。领战官加四等,指示官加二等。攻克二等州城者,议叙三人,第一人授都司佥书,第二人授守备,第三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三等州城者,议叙二人,第一人授守备,第二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四等州城者,第一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一等,指示官不议叙。若攻克一等县城者,议叙三人,第一人授都司佥书,第二人授守备,第三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二等县城者,议叙二人,第一人授守备,第二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三等县城者,第一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一等,指示官不议叙。若攻克一等卫所城者,议叙二人,第一人授守备,第二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二等卫所城者,第一人授千总,领战官加一等,指示官不
议叙。若用红衣炮击破城池,及刨塌城池,先登者,授千总,管辖官加二等。若内应暗取城池者,不准议叙。凡赏赉等差,攻克府城者,给赏五人,第一人赏银二百五十两,第二人二百两,第三人一百五十两,第四人一百两,第五人五十两。攻克州城者,给赏四人,第一人赏银二百两,第二人一百五十两,第三人一百两,第四人五十两。攻克县卫所城者,给赏三人,第一人赏银一百五十两,第二人一百两,第三人五十两。凡攻克城池,即将首先登城兵丁姓名,及攻克之时,或以云梯,或系红衣炮,或刨城,或内应,并敌人之数,我兵之数,一应攻取劳绩,各该将军、督提,据实具题。若铺饰谎奏,将军督提等官,俱行议处。 凡阵亡殉难恤典,康熙四年,题准首先登城,以致殒身者,以一子授守备职衔录用。 凡家人食粮,康熙四年,题准管兵官,将使令之人,充入经制兵丁数内食粮者,该弁降二级调用,兼辖官罚俸一年,总兵官罚俸六个月,总督提罚俸三个月。督提镇自犯者,降二级留任。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凡甲面盔缨,
国初,定八旗文武官员甲面,及护军校甲面,俱用
蓝色,盔上用红缨。骁骑校、部院笔帖式并马步兵丁甲面,各照旗色,盔上用红缨。康熙五年,题准八旗护军校甲面,俱用白色。部院有品笔帖式、骁骑校甲面,用蓝色。骁骑校以下兵丁,盔上俱用黑缨。都统以下至有品笔帖式,盔上俱用红缨。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凡点验标营,康熙六年,题准停其差官查
验,令总督、提督每年亲身密访二次。 又题准停止督提亲访,仍差官查验所差官员,遴选本标廉慎贤能者,不许多带人役,扰害兵民。若奉差官员,违禁妄行,该督提访实题参,从重治罪。如督提滥差匪人,有违禁妄行等弊,及知情不举,督提一并议处。 凡亲随甲兵,
国初,定满洲都统许随甲兵八名,蒙古、汉军都统
许随六名,护军统领、前锋统领许随五名,民公随四名,侯、伯、满洲副都统随三名,蒙古、汉军副都统、领侍卫内大臣、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精奇尼哈番随二名,侍郎、副都御史、学士、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王府长史、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阿思哈尼哈番、佐领等,各随一名。康熙六年,覆准领侍卫内大臣,准随甲兵五名,内大臣准随二名。 凡顶补炮手,康熙六年,题准炮手缺额,停令外省咨取,听该都统酌量补用。
凡箭枝数目,康熙六年,题准官兵箭数,公五
百五十枝,侯五百枝,伯四百五十枝,内大臣、都统、精奇尼哈番、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閒散一品官四百枝,散秩大臣、护军统领、前锋统领、阿思哈尼哈番、副都统、侍郎、学士、副都御史、侍郎品级正卿、閒散二品官,三百五十枝。参领、阿达哈哈番、启心郎、侍读学士、郎中、閒散三品官,二百五十枝。佐领、拜他喇布勒哈番、员外郎、汉军启心郎、閒散四品官,二百枝。半个佐领、拖沙喇哈番、主事、鸣赞、閒散五品及六品、七品、八品官、监生等,一百五十枝。护军校、骁骑校、六七品笔帖式、城门校等官,一百枝。前锋护军、拨什库等七十枝。披甲人五十枝。此定数内,若职任大者,照职任用。官品大者,照官品用。 凡军犯发遣,康熙六年,题准军犯配所脱逃,经管官罚俸一年,统辖官罚俸九个月。拿获之日,本犯杖一百,折责四十板,发原卫充军。遇

赦者,免责,仍发原卫充军。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凡设立墩台,康熙七年,题准各省孔道,俱
设墩台,戍夫看守。如有紧急军机,接递驰报。其边外地方,各设蒙古兵丁哨探防守。 凡顶补驻防,康熙七年,题准宁古塔、
盛京、西安、江宁、杭州等处,驻防兵丁亡故,有子嗣
者,准其顶补。若无子嗣,该将军、副都统将伊奴仆顶补披甲。如有应承受家产之主,在京,情愿取回其奴仆者,该都统印文咨部,确查果实,准其撤回此缺,即于彼处酌补。若原系奴仆披甲驻防者,本身亡故,应拨另户兵丁往补。 凡移送功牌,
国初,定大兵凯旋之后,询问统兵主帅,实叙官兵
劳苦情形,分作等第,给与功牌。如应即授职者,移咨吏部授职。应注册者,兵部注册,令其再行图功。康熙七年,题准议叙攻城功牌等第,与议叙战功等第同。
康熙八年
八月初五日,

上谕兵、刑二部:京师重地,理应肃清。近闻窃盗剪绺,
抢夺诈骗者,甚多。此皆步兵及五城司坊各官,并巡捕营官兵,稽察不严,巡缉不力,或番役人等与盗交通,受贿纵容,以致奸恶之徒,肆行无忌。殊非法纪。以后著该管文武官员,严加巡察,督率番役兵丁,力行缉拿,务使奸宄肃清,良民无扰。如仍前怠玩纵容,交通作弊,将该管官员一并从重治罪,决不饶恕。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大清会典》:凡绿旗赐祭恤典,康熙八年,题准绿旗兵
丁阵亡,及伤发病故,无妻子亲属者,各给银二两,交该督抚提镇,委官致祭。 凡顶补炮手,康熙八年,题准炮手缺额,或旗下旧人,或驻防带回之召募炮手,各旗酌量顶补。如无可补者,以召募炮手之子弟顶补。
康熙九年
三月十四日,

上谕兵部、都察院、督捕衙门:京师重地,理宜肃清。近
闻京城内外,恶棍肆行无忌,或借端挟诈,勒骗钱财,或公然抢夺,搅扰市肆。或结夥横行,凶殴良民。又夜间盗劫时闻,拿获甚少。此皆步兵甲喇大、该巡城御史、司坊各官、督捕司官、捕营将弁,稽察不严,缉捕无能,以致奸盗不息,善良受害。作何严行申饬缉拿。如该管官,仍前怠玩者,作何处分。尔部院衙门,会同定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凡战功议叙,
国初,各因功绩酌量授官。康熙九年,题准都统、护
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及委署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有头等功牌两个,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个,夸兰大、参领、閒散官、前锋侍卫及委署夸兰大、参领、閒散官、前锋侍卫,有头等功牌三个,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个,前锋校、护军校、骁骑校,有头等功牌四个,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个,委署前锋校、护军校、委署骁骑校,有头等功牌五个,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个,俱授拖沙喇哈番。如不足者,注册。兵主及参赞大臣,照都统、护军统领等优叙。 凡刨塌城池,康熙九年,题准管领官员,授拜他喇布勒哈番。 凡阵亡,旧例,有授阿达哈哈番者。有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兼拖沙喇哈番者。有授拜他喇布勒哈番者。有授拖沙喇哈番者。康熙九年,题准兵主参赞大臣,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兼拖沙喇哈番,护军统领委署护军统领,副都统委署副都统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夸兰大、参领以下,前锋校、护军校、骁骑校及有顶带官员以上,授拖沙喇哈番。委署前锋校、护军校、骁骑校,不准给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