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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七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三十七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二十三
  明四〈太祖洪武二十八则 惠宗建文四则〉

戎政典第三十七卷

兵制部汇考二十三

明四

太祖洪武元年,定卫所官军及将帅将兵之法。又诏改大兴、燕山六卫。〈明太祖初年,诸制未建,元者俱附元年〉《明会典》:洪武初,立民兵万户府,简民閒武勇之人,
编成队伍,以时操练。有事用以征战,事平复还为民。有功者一体升赏。
《大政纪》:辛丑,元至正二十一年三月丁丑,改枢密院为大都督府。 又按《大政纪》:甲辰,元至正二十四年三月庚午,置武德、龙骧、豹韬、飞熊、威武、广武、兴武、鹰扬、英武、骁骑、神武、凤翔、天策、振武、宣武、雄武、羽林十七卫亲军指挥使司。先是所得江左州郡,置各翼统军元帅府,至是悉罢诸翼,而设卫焉。甲辰,改各衙门总管府为千户所,设正副千户各一员。 又按《大政纪》:洪武元年八月癸未,诏大将军徐达,改飞熊卫为大兴左卫,淮安卫为大兴右卫,乐安卫为燕山左卫,济宁卫为燕山右卫,青州卫为永清左卫,徐州五所为燕山右卫,留兵三万人,分隶六卫。十月癸酉,取泽州留兵戍守之。
《明通纪》:戊戌元至正十八年十月,立管领民兵万户府,谕行中书省臣曰:古者,寓兵于农,有事则战,无事则耕,暇则讲武。今兵争之际,当因时制宜,所定郡县民閒,岂无武勇之材。宜精加简拔,编辑为伍,立民兵万户府领之,俾农时则耕,閒则练习,有事则用之,事平有功者一体升擢,无功者令还为民。如此,则民无坐食之弊,国无不练之兵,以战则胜,以守则固,庶几寓兵于农之意也。 又按《明通纪》:太祖洪武元年正月,定卫所官军及定将帅将兵之法。其法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大率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所,一百一十二人为百户所,每百户所设总旗二名,小旗十名,管领钤束,通以指挥使等官领之。大小相连,以成队伍。有事征伐,则诏总兵官佩将印领之。既旋,则上所佩将印于朝,官军各回本卫,大将军身还第,权皆出于朝廷,不敢有所擅专。自是征伐,率以为常。
《续文献通考》:京卫皆有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卫镇抚所统,千户所有正千户,副千户,实授百户,试百户,所镇抚五年一废置之,曰考选。军政卫三人所,二人百户,不能皆贤,一人兼数印,凡总领庶务曰掌印佥书,分理屯田验军存恤营操守卫,皆曰见在管事,选使同知、佥事、正副千户任之。充营官者亦如之。不足任事,入队曰带俸差操。凡官有定员,功升日众,视原额增,不啻十九。 又按《续通考》:各卫指挥使司指挥使一人,指挥同知二人,指挥佥事四人,卫镇抚二人,升授改调,增置无定员。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知事一人,有卫学者教授一人,训导一人,各卫指挥使司掌军旅防禦之事,使同知、佥事考选掌管卫事。凡世流袭替,优给优养,报都指挥使司,达所隶都督府,移兵部,每岁藩臬抚按察其贤否,五岁一考选,军政废,置之一人统卫事曰军政掌印一人,练兵一人,屯田曰军政佥书,京操、巡捕、出哨、备禦、军器,漕运诸杂务曰见任管事,编诸行伍曰带俸差操,凡拨军补军、替军、选军、募军并统于掌印。凡城池时葺浚之,度其财力,军十三,民十七,镇抚掌刑狱,经历典出纳文移,知事佐之,军民指挥使司亦如之。
洪武二年,定亲军都尉府。
《续文献通考》:太祖甲辰,设拱卫司领校尉隶都督府,寻改拱卫指挥使。又以拱卫司类古卫尉寺,改都尉司。二年,定为亲军都尉府,统中左右前后五卫军士,而仪銮司隶之。
洪武四年,定优给优养例。诏置辽东卫籍北平山民为军,改制用宝金牌。置成都四卫,及保宁、叙南、青州等千户所。
《明会典》:国初,南京设故官营,凡故官子孙妻女,皆送入优给后,乃分子孙应袭。年未及者,曰优给子孙。废疾故绝,止遗母。若妻若女,及年老无承袭者,曰优养。 凡优给优养总例,洪武四年,定军职阵亡,无子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给全俸三年。后给半俸。有子弟而年幼者,亦同,候袭职,给半俸。有特旨,令其子孙参随历练,及未授职者,给半俸。其病故,无子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给半俸终身。有子弟年幼者,初年给半俸,次年又半之,俟袭职,给本俸。特旨参随,及未授职者,亦给半俸。军士阵亡,有妻者,月粮全给。三年后,守节无依者,月给米六斗,终身。病故,有妻者,初年全给,次年总小旗月给米六斗,军士给月粮一半。守节者,给终身。将士守禦城池,战没,病故,妻子无依者,守禦官计其家属,有司给行粮,送至京优给。愿还乡者,亦给粮送回。愿留见处者,依例优给。
《大政纪》:洪武四年二月甲戌,诏置辽东卫指挥使司,以刘益为指挥同知。三月丁未,诏大小武臣亡没者,准其世袭。六月戊申,魏国公徐达徙北平山后之民三万五千八百户,一十九万七千二十七口,散处卫府,籍为军者,给衣粮。籍为民者,给田以耕。凡已降而内徙者,户三万四千五十六。八月辛巳,改制,用宝金牌二副,中书省与大都督府各掌之。凡军机文书,非大都督府长官,与中书丞相,及在省长官,不许入奏,亦不许擅自请奏。若有诏,急令调军,中书省即会大都督府官,同入覆奏,然后各出所藏金牌,入内,请宝,入用。如大都督府先奉旨,亦如之。其有不行约会,以奸臣论。九月丙子,置成都卫右中前后四卫。初,成都既克,颍川侯傅友德等留官军守之。及曹国公李文忠经理四川,以旧城低隘,增筑新城,高垒深池,规模粗备。而友德犹驻兵保宁,中山侯汤和驻兵重庆,各遣人招辑蕃汉人民,及明氏溃亡士卒来归者,因籍其壮丁,置各卫,以分隶之。置保宁守禦千户所。初,王师克保宁,颍川侯傅友德留和阳卫指挥黄荣驻守。至是,曹国公李文忠调濠梁等卫官军,置千户所守之。十月丁未,置叙南、青州二守禦千户所。十二月丙戌,诏靖江侯吴祯,籍方国珍所部温、台、庆元三府军士,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尝充船户者,凡十一万一千七百三十人,隶各卫为军,仍禁滨海民不得私出海。丙申,置永宁、贵州二卫及瞿塘、汉中、阶州三守禦千户所,皆曹国公李文忠经理。
《明通纪》:洪武四年正月,上谓中书省臣曰:今日天寒,有甚于冬。京师尚尔,况北边荒漠之地,冰厚雪深,念守边将士甚艰苦。尔中书,其以府库所储布帛,制绵袄,运赴蔚朔宁夏等处,以给军士。省臣对曰:守边将士,岁有常供,无庸再运。上曰:将士虽有常供,朕固知之,特以今天寒异于常时,故命加给耳。古人一夫不获,引咎在躬,况守边将士,尤朕所深念者。其给之,勿缓。
洪武五年,置亲王护卫指挥使司,降律令于各卫,又以故元军士隶羽林卫。
《大政纪》:壬子,洪武五年正月壬子,置亲王护卫指挥使司,每王府设三护卫,设左右中前后五所,所设千户二人,百户十人,设围子手二所,每所设千户一人。七月乙未,左副将军李文忠,以所获故元官属子孙,及军士家属一千八百四十馀人,送至京师。上谓都督府臣曰:故元官属子孙,不宜与士为伍。俾参随指挥周龙,有可用者,量才用之。军士则令旧校李伯颜不花领之,以隶羽林卫。八月丙申,副征南将军吴良等平五开、潭溪、古州诸蛮,凡二百四十三洞,籍其民一万五千,收集逃散士卒四千五百四十人,牛马四百馀头。
《续文献通考》:五年六月,降律令于各卫,禁止军官军人,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信实、金银、段疋、衣服、粮米、钱物,及非出征时,不得于公侯之家门首侍立,其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唤军人役使。违者,公侯三犯,准免死一次。军官军人三犯,发海南充军。
洪武六年,定教练军士律,以豫章侯胡廷美收集江州沔阳旧将士,及立各冲要千户所禦守。又以故元军士分补北平各卫军伍。
《明会典》:凡操练,洪武六年,定教练军士律。骑卒必善驰射及鎗刀。步兵必善弓弩及鎗。凡射十二箭,内六箭远可到,近可中者,为试中。远可到,将士以一百六十步,军士以一百二十步。近可中,以五十步。凡射弩,每用十二箭,内五箭远可到,蹶张以八十步,划车以六十步。凡用鎗,以进退习熟为试中,凡在京卫所,每一卫以五千人为则,内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挥千百户、总小旗领赴御前试验,馀以次轮班。在外都司卫所,每卫五千内取一千人,令千百户、总小旗领赴京师,一体验试,馀以次轮班。其所试军士,如骑卒骑射便熟,善鎗刀,步军善弓弩及鎗者,所管指挥千百户、总小旗各以其能受赏。不中者,降罚。军士中者,受赏,不中者,给钱六百文,为道里费。指挥所管军士一千人,内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个月。四百人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五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十个月。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挥使降同知,同知降佥事,佥事降千户。千户所管军士一千人内,二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百人以上不中者,降百户。百户所管军士一百人内,二十人至四十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十人至六十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十人以上不中者,降充总旗。总旗所管五十人内,二十五人以上不中,小旗所管十人内五人以上不中者,皆降为军。在京卫所,发广西南宁、柳州守禦。在外卫所,北方者发极南烟瘴地方,南方者发迤北极边卫分守禦。各都指挥使司,所试军士,四分以上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分以上不中者,都指挥罢职。 凡优养,六年,令武官残疾者,月给米三石,优养十年。有子,准承袭。无子者,为民。 凡考阅,洪武中,令京营士马之数,按月开报。按《大政纪》:六年正月,豫章侯胡廷美收集江州沔阳旧将士,凡一万四千五百有馀人,以旧校六十三人为百户,分领之。四月辛丑,淮安侯华云龙奏上诸关防守事宜,东自永平、蓟州、密云,西至五灰岭、外隘口通一百二十一处,相去约二千二百里,其王平口至官坐岭,关隘有九,约去五百馀里,俱系冲要之地,并宜设兵守之。紫荆关及芦花山岭,尤为要路,宜设千户所禦守。六月,命淮安侯华云龙都督同知何文辉,以永平起,集故元旧五省八翼军士一千六百六十二人,分补北平各卫军伍。
《明通纪》:洪武六年九月,赐临濠造作军士衣米,谕中书省臣曰:忧人者,当体其心。爱人者,每惜其力。朕尝亲军旅,备知其疾苦。凡有兴作,未免资军民之力,土木之功,亦甚难集。朕进一膳,思天下军民之饥。服一衣,思天下军民之寒。今临濠造作之士,宜加给米五斗,衣一袭,庶不致饥寒也。
洪武七年,江夏侯周德兴奏,阅武昌等卫所军数。按《大政纪》:洪武七年正月己巳,江夏侯周德兴奏,阅武昌等卫十五卫所,军四万四千八百九十九人,马骡一千二百一十五匹。
《明通纪》:洪武七年十一月,诏曰:曩因天下大乱,死者不可胜数,生者备历艰辛。已有年矣。朕起布衣,削群雄,定祸乱,改元洪武,今纪七年矣。但才疏德薄,日夕虑上帝有责,思之再三,惟兵后苦殃者,朕失抚养,存恤盖军士,为朕开拓疆宇,奋不顾身,没于战场,尸不至家,魂无所依。父母年高,妻寡子幼,一旦抛弃,至今不能存活,此朕之过也。民閒连年避难,父南子北,至今不能会聚奉养者,有之,亦朕之过也。兴言至此,实可悯伤。今诏天下有司,各令具名以闻。朕当会召存养,使不失所。
洪武十年,诏置威州千户所。
《大政纪》:洪武十年十二月戊辰,威茂土酋董贴里率众赴平羌将军丁玉营,来降。诏置威州千户所守之。
洪武十一年,诏置松州卫。
《大政纪》:洪武十一年正月,平羌将军丁玉,遣李玉讨松藩蛮,平之。诏置松州卫,戍守其地。
洪武十二年,置洮州卫。
《大政纪》:洪武十二年二月,置洮州卫,设官领兵守之。
洪武十三年,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
《大政纪》:洪武十三年正月,改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二月癸巳,诏以京卫军士充公侯仗,初以京兆民充,近因李善长辞仪仗户,故以军士给之。善长、徐达皆二十户,公皆十九户,侯十五户。按《续文献通考》:国初立大都督府,皇侄文正为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事。以其权太重,寻设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洪武十三年,又以其权统于一衙门,设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在外都司卫所,其在京锦衣等亲军上直卫,又不隶五府。若有征伐之役,以公、侯、伯及三等直署都督充总兵官,名曰挂印将军。其在外镇守地方武臣,原无挂印。
洪武十四年,留兵戍普定普安。
《大政纪》:洪武十四年十二月癸酉,征南将军傅友德率列侯蓝玉、沐英引兵攻普定、普安,俱下之。留兵戍守。
洪武十五年,许军士老疾者,替役。改仪銮司为锦衣卫,及置镇抚司,籍广州蜑户为水军。置大渡河千户,及北平诸关隘戍守。
《明会典》:洪武十五年,令各卫军士年老及残疾有丁男者,许替役。所管官旗留难者,坐罪。
《大政纪》:洪武十五年三月,诏改仪銮司为锦衣卫,及置镇抚司,所隶大汉将军、力士、校尉人等,专掌直驾侍卫巡捕等事。丙辰,征南将军傅友德等奏:云南图籍不存,兵数无从稽考。当以今日要害,量宜设卫以守。从之。癸亥,命南雄侯赵庸,籍广州蜑户万人为水军。时蜑人附海岛,无定居,或寇盗,故籍而用之。六月,置大渡河守禦千户所,傅友德调从征千户吴中领兵守之,仍造舟,以渡往来之人。九月,北平都司奏,黄土岭、一片石、董家口、箭簳岭诸关隘,凡三百处,宜以各卫校卒戍守其地。诏从之。十二月,延安侯唐胜宗等奏,训练陕西二十二卫军马数,卒凡一十六万六千八百七十四人,得骁勇骑士一万九千七百九十人,习马二万二千五百匹。
《明通纪》:洪武十五年闰二月,征南将军傅友德等遣人奏事。初,上谕友德等,以云南既平,留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四都司兵守之,控制要害。考元时所常留兵数,并计岁支税粮徭役之法,储粮数一十八万二千有奇,以给军食。恐有不足,宜以今年府州县所徵,并故官寺院入官田,及土官供输盐商中,纳戍兵屯田之入,以给之。上可其奏。三月,南雄侯赵庸籍蜑户为水军。十二月,命长兴侯耿炳文、延安侯唐胜宗巡视陕西城池,督军屯田,训练士卒。陕西二十二卫校卒,凡一十万六千馀人,得骁勇骑十三万人,习马二万三千五百匹。〈军马数目与《大政纪》不符,疑误〉《续文献通考》:十五年,罢都尉府及司,置锦衣卫亲军指挥使司、镇抚司,理卫中刑名。南镇抚司兼管军匠,后添设北镇抚司,专理诏狱。先是,置仪銮司。至是改为卫所,隶有大汉将军、力士、校尉人等,专掌直驾侍卫巡捕等事。若有重囚,下本卫镇抚司推鞫。洪武十六年,令天下卫所军赴京较试。
《明会典》:十六年,令天下卫所善射者,十选其一,于冬月农隙,轮班赴京较试。不中者,罚其指挥、千百户。中者,赏钞五锭。连中者,六锭。中不及者,三锭。不中者,亦给道里费。各边军士就于本卫较射。
洪武十七年,魏国公徐达奏北平将士之数。
《大政纪》:洪武十七年十月壬申,魏国公徐达奏北平诸卫将校士卒之数,卫十有七,计将士一十万五千四百七十一人。
洪武十八年,汤和筑海上城签民丁为兵。
《明通纪》:洪武十八年四月,谕汤和曰:日本小蛮屡扰东海,卿等虽老,强为朕行视,要地处筑城增堡,固设守备。和行海上,筑数十城,民四丁取一为兵,以守之。
洪武十九年,定征官子孙袭职,及耿炳文奏陕西官军数目。
《明会典》:凡阵亡,洪武十九年,令从征官没于阵所者,子孙袭职升一等。
《大政纪》:洪武十九年十月癸卯,长兴侯耿炳文奏,训练陕西都司所属官军数目,凡三十四卫,马步官军十二万七千二百三十八人。
洪武二十年,置两浙防倭卫所。又令福建抽丁为兵,以防倭寇。及傅友德以新军屯驻大宁。
《大政纪》:洪武二十年二月,诏置两浙防倭卫所。四月戊子,命江夏侯周德兴往福建,视要害,筑城,按籍抽丁为戍兵,以防倭寇。凡得丁壮一万五千馀人,筑城十六,增置巡检司四十有五,分隶诸卫。九月,诏左副都将军傅友德,编集新附军士,简练精兵,屯驻大宁,以防北边寇抄。
洪武二十一年,编造册单,及敕云南、湖广等处屯守军。
《明会典》:凡编造册单,洪武二十一年,令各卫所,将逃故军编成图册,送本部照名行取,不许差人。各府州县类造军户文册,遇有勾丁,按籍起解。
《大政纪》:洪武二十一年二月,长兴侯耿炳文承制遣陕西都指挥同知马煜,率西安等卫兵三万三千,解屯云南。六月,敕普定侯陈桓等,率湖广都司诸军驻普安,候分屯曲靖、越州。十一月,征南将军傅友德等,将兵讨阿资,筑堡平夷,驻兵屯守。
平夷山势峻峭,密迩龙海,故令千户刘成等树栅置堡其地,后以为平夷千户所。

洪武二十二年,定根捕逃军之法。诏置九溪、永定、越州马龙等卫。
《明会典》:国初,重军役,严勾捕,著在令典。按大明令,凡军民以籍为定,军官头目,无得巧立名色,径行勾捉百姓充军。民户亦不得诈称各官军人,贴户躲避差役。果有在逃军人,在内申奉都督府,在外申奉中书省,明文,方许勾取。又按职掌,凡各卫所开报逃故,并老病勾丁代役军人,先须查对乡贯住址,明白具手本,赴内府给批,差人前去,著落有司官吏,逃军根捉正身,如正身未获,先将户丁起解补役,仍根捉正身补替,其故军勾取户内壮丁补役,如别无壮丁,止有幼小儿男,取官吏保结回报,行移该卫照勘相同,纪录,候长成,勾补。若送回老疾军人,就留原籍,住坐将户下壮丁起解替役。如勾无户籍,或住址差拗名姓不同,或系另籍民户,及有户绝无丁,有司体勘回申到部,行移该卫照勘,在营有无长幼人丁,并著落原管官旗,务要挨究明白,回报,定夺,勾补。若卫所官吏并老疾军人,朦胧妄报,依律问罪。如原勾军数不完,及勾到军人中途在逃,仍著落原差人员,前去勾捉。若在外迁延违限,送法司问罪。是为定例。 凡根捕逃军,洪武二十二年,令各处逃军,能擒获一名者,赏钞三十锭。隐藏出首者,二十锭。见在军知而首者,十锭。为事充军逃回,捕获者,五锭。隐藏及转送者,全家发金齿充军。逃军自首者,免罪,服役。官吏不即起送,纵容害民者,处死。
《大政纪》:洪武二十二年二月,诏置九溪、永定二卫,改大庸卫千户所。初,九溪洞蛮,因千户夏德忠诱乱,诏东川侯胡海、普定侯陈桓、靖宁侯叶升等讨平之。故置二卫。征南将军傅友德,会西平侯沐英,所遣都督宁正,将兵捣越州,阿资势穷蹙,请降。初阿资之遁也,扬言曰:国家有万军之勇,我地有万山之险,岂能尽灭我辈。沐英乃请置越州、马龙二卫,扼其冲要。又分兵追捕,至是乃降。三月庚午朔,命大将军傅友德,率二十四将军还军,分驻湖广、四川要地,防西南诸裔。六月癸卯,置兴隆卫指挥使司。其地初属浪洞黄平安抚司,傅友德因蛮民作乱,讨平之,遂置卫,以府军左卫指挥佥事胡质领兵守之。
洪武二十三年,定重役老疾勾补之例,及置大水田长沙等诸卫所。
《明会典》:洪武二十三年,令天下卫所,有一户充军二名者,免一名为民。 二十三年,令老疾军有子年一岁、二岁,该纪录者,皆与正粮。候成丁,收役,不许别勾,以乱队伍。 又按《会典》:洪武二十三年,令生员应补军役者,除豁遣归,卒业军士,借拨征进事故者,征进。逃故军男年一二岁者,流民,全户充军。病故者,俱免勾丁。
《大政纪》:洪武二十三年闰四月,蓝玉奏言:散毛地方大水田与诸蛮洞相连,命千户石山头领酉阳兵一千五百人,置所,隶施州军民指挥使司。七月乙卯,命安陆侯吴杰,往湖广长沙府,训练将士,籍军士九十一万八千二十三人,分隶平、坝、威、清等卫。十一月乙卯,西平侯沐英奏:景东乃百蛮要冲,蒙化亦梗化,俱置卫,以锦衣卫指挥佥事胡常守景东,府军前卫指挥佥事李聚守蒙化。
洪武二十四年,定勾补军士之令。
《明会典》:凡勾补军士,洪武二十四年,令垛集军故户,止一丁者,勾。有丁贴户起解军,去原籍远者,解京。该府遣人押送,若路顺及与京师道里均者,从便解发。
洪武二十五年,以甘肃各卫军士,分置甘州三卫。又发京师河南、山西军,立屯塞上。
《大政纪》:洪武二十五年四月辛未,诏命凉国公蓝玉,覈实甘肃各卫军士,分置甘州中左右三卫。十二月,敕宋国公冯胜、颍国公傅友德,以明年三月,发京师壮勇,及河南、山西锐卒,立屯塞上,蒐猎边庭。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各卫所官军诸制。
《明会典》:凡总小旗并鎗,洪武二十六年,定总小旗并鎗升用,须凭各府照会,开缴当该卫所保结文状,到部,然后类写,具奏请旨,准用,仍咨呈该府行下各该卫所收补,或奉旨取用。年深总旗除授,须自各卫取勘,从军脚色保结,呈送到部,仍审实来历相同,具本引奏选用。其附选出榜,抄榜,给凭,催任,一如除授官员施行。又定总小旗缺,务选年深精壮勇敢军人、小旗并鎗。军人并鎗得胜,升小旗。小旗并鎗得胜,升总旗。 二十六年,定军官亡故,遗下嫡长子女,年未出幼,或母年老,或无嫡子、嫡孙,次及庶子或弟或侄,合得优给养赡者,须凭各卫保结,起送到部审取。故官从军脚色,一体委官赍赴内府,比对贴黄相同,具奏。如是奉旨,钦与优给,随即于御前附写钦与优给文簿,扣算出幼年分,明白开写岁数,至某年住支,或奉特旨升等优给,及流官特与世袭,亦须随即明白注写,通行抄出缘由,立案,行移锦衣卫,作数放支。其征进阵亡伤故、病故总小旗儿男,一体引奏定夺。凡整点军士,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卫所军士队伍,俱有定数。如是奉旨差人点视,填给勘合户由,于内明写收军来历缘由,除开设衙门原有旗军外,其续后调到补伍军士,必须穷究原伍旗军,下落明白,庶不迷失军伍。如是伍内空歇,未填勘合,亦须咨呈该府,著令勾补,以凭填给。其新收军人,应关户由者,一体照户出,给勘合户由。 凡声息,洪武二十六年,定腹里边境险要去处,或有啸聚者,飞报声息到部,火速入奏,毋得迟滞。 又按《会典》:各镇烽堠,洪武二十六年,定边方去处,合设烟墩,并看守堠夫,务必时加提调整点,广积秆草,昼夜轮流看望。遇有警急,昼则举烟,夜则举火。接递通报,毋致损坏,有误军机声息。
又按《会典》:凡声息,洪武年,定各边飞报一应声息,

具奏行移堤备。其有重大贼情,应出师征剿,及地方军马数少,应调兵策应,奏请定夺。 凡卫所额军,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卫所军士,俱有定数。大率以五千六百名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名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名为一百户所。其有卫分军士数多,千百户所统则一,每一百户所设总旗二名,小旗一十名,管领钤束,大小相维,以成队伍。管军官员,操练抚绥,务在得宜,毋致紊乱空歇。 凡收补军士,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遇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勾解内外卫所逃故军人,正身并户丁到部,审实明白,逃军照例断发。有能自首者,免罪,复役。其补役户丁,如在京卫分填给勘合,差人送发该卫交割。在外卫所,送赴该府通类差人押送取收管,回照,仍行移各卫收役。年老残疾,发回兑换壮丁。其幼小户下无丁者,年十三四以上,送卫操练。七八岁以下,或发在营,或发原籍依亲,行移该卫纪录,候长成勾补。其有奸顽,故推老疾,不将壮丁补役者,问罪如律,仍勾壮丁。若长解不行用心管解,以致脱逃,依律责限发回根捕,受赃脱放,送法司问罪。其有民人首报,投军,并远年歇役军丁,首报著役,无卫分者,照发外卫。有原卫者,就发充军,仍行原籍官司体勘。若有规避,提送法司问罪。又令内外卫所军人,或有死亡户绝,或有升调,或为事起发等项缺下,队伍须要行移卫所,保勘明白,许令除豁。即于多馀军内拨补。若死亡,止有幼丁,许令本卫纪录在伍作数。其在逃未获,务要根勾正身,俱各不许拨补。 定有陈告一户,或为垛集,首报收集,或为事问发,在京在外卫所,重役充军二名、三名者,须行各卫著落当该官吏,保勘明白,及揭照黄册,果系同户,别无人丁,具奏定夺。其有为事免罪,充军,正身并丁多者,不准。如有隐瞒丁口,朦胧陈告者,问罪如律。 定有陈告本户,系是民籍,止与故军同名同姓,被里甲人等卖放,正军朦胧冒解者,发回。合干有司提对,曾经府县呈告不理,著令所管上司衙门归问。若俱不理,必须给批差人,先提当该吏典,并事内干问人数,送法司对问。其有干问府县官员,具奏取问。若被在卫军人供指,就便送法司对问。果系故军生前妄报,坐名勾取者,揭照黄册是实,改正,发回为民。仍行原卫著落亲管官旗,挨勾应补正军。 二十六年,定凡内外卫所军人,或征进工作伤残,或患痼疾,及年老不堪征操者,须要保勘相验是实,许令户下壮丁代役。若无少壮,止有幼小人丁,许令该卫纪录操练,仍令老疾随营。如果户绝,无人揭籍,查勘明白,具奏除豁,听令随营,或依亲还乡。缺下军伍,于多馀军内拨补。 凡开设卫所,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要冲及边方去处,奉旨刱立卫所,即便行移礼部,铸印作缺,入奏请旨。除调官员,仍行所在官司开设,拨军守禦。 定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须要常加提督。或遇所司呈禀,设置巡检司,差人踏勘,果系紧关地面,奏闻,准设行移工部,盖造衙门,吏部铨官,礼部铸印,行移有司,照例于丁粮相应人户内,佥点弓兵应役。 凡巡检司不系紧关,应裁革者,具奏行移吏部,削除官制,礼部拘销印信,弓兵发回有司当差。 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者,即验文引。 凡各处巡检司,纵容境内隐藏逃军,一岁中,被人盘获十名以上者,提问如律。 凡运粮马快、商贾等船,经由津渡,巡检司照验文引。若豪势之人,不服盘诘,听所司拿送巡河御史、郎中处究治。
凡军民无文引,及内官内使来历不明,有藏匿寺

观者,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 凡弓兵,在京五城兵马司,在外府州县及巡检司,俱一年更替。其湖广辰州西关渡口巡检司,沅州、晃州巡检司、贵州都匀卫独山镇巡检司、四川黄平安抚司、重安渡口巡检司、福建福清县壁头山巡检司,系原拨囚人充当者,事故勾丁补役。 凡各处巡检司弓兵,并老人、里甲人等,获解内外卫所逃军,及囚徒、无引人并贩卖私盐犯人等项,到部审问明白,一次、二次在逃囚军,本部照例刺字,依律杖断。原伍旧军,并馀丁,照例刺字。若系在京军人,调发外卫,在外卫所军人仍发原卫,著役随营盐徒,编发充军,私盐进纳,载盐船只驴匹入官,原捕弓兵人等照例给赏。其有征进在逃,并三次在逃军人,及囚徒无引等项,俱送法司,并原问衙门,查照发落。 又按《会典》:凡守卫军士食钱,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上十二卫守卫,随驾军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钱钞三百文,先期一日,令各卫将军名数目手本报进内府,兵部官一员,攒类军名,并该支钞锭总数,送礼科关钞。令该管守卫官领去给散。如有公差患病名数,食钱明白扣除,不许将军人顶替冒支。又定随驾官员、力士、校尉,须凭牌面守卫,其牌面内府印绶监掌管,轮直官员人等于簿上明白附写花名,画字,给领。如遇下直,务要交割明白,勾销,庶无差失。其在外新设卫所,申索守禦夜巡铜牌,须要定夺数目,编置字号,行移礼部铸造,送该部给发。 又按《会典》:力士、校尉随从直驾,洪武二十六年,定于民閒丁多相应人户,佥点有力精壮,无过犯,体气之人,应当,皆拨锦衣旗手等卫著役。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户佥补。如解到部,照依所补姓名,送发该卫。果系在逃正身,就送该卫发落。若正身不获,解到户丁,照地方发遣充军,仍挨勾正身后为定例。初,力士隶旗手卫,后亦隶锦衣及腾骧四卫,惟校尉锦衣卫如故。 又按《会典》:勘合,惟兵部最重,中有调军勾军,及出关之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兵部应有行移,并催摄一应公务,须将出事缘由,开写手本,赴内府关填勘合,照会各布政司,劄付直隶府州,务要将坐去事件,施行,作急回报。每遇年终查理,但有未完事件,将各司府州承行官吏,具奏提问,务要完结。 又定每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各给勾军勘合一百道,底簿二本,都司收勘合并底簿一本,一本发布政司直隶府州,凡遇勾军都司填写勘合,差人赍赴各该官司,比对字号,著落有司,勾发所差人员,不许下乡。若迁延占吝,罪坐有司。直隶卫分,一体编置。年终,都司卫所将本年勘合分豁已未完数,造册进缴。若赍无勘合文书,勾军及有司承行者,依不比对关防勘合例,治罪。其在京卫分,俱在兵部关给。
洪武二十七年,令官舍比试,分别年岁定袭。其云南土官,免比试。又定武臣给养例,皇城守卫禁约,及开伍之令。
《明会典》:凡内外袭替官舍比试,本部行移中军都督府,会同内外官,于大教场内,令官舍跪听圣谕毕,给事中点定对数,锦衣卫官校看守,每驰马越一墙、一沟,开弓发矢。凡三射毕,两人相向驰马,使鎗箭俱中鎗,不避利便者,鸣锣二声,为双收,一声为单收,不鸣者为不中。查例施行。洪武初,令应袭子弟送都督府比试骑射,闲习,始许袭替。若年幼者,纪名,候长比试,然后袭替。洪武二十七年,令子弟未及二十岁者,袭职。至年二十,乃比试。年及即与试,初试不中,袭职署事,食半俸。二年后,再比,中者,食全俸。仍不中,降充军。 又按《会典》:凡免比试者,洪武二十七年,令云南土官袭替,免比试。 又按《会典》:凡优给优养总例,洪武二十七年,重定武职官员在任亡故,及征伤失陷者,自指挥至镇抚,妻并给米五石。终身无子孙者,亦如之。为事亡故,无承袭者,俱不准给发,近例不同。又按《会典》:凡守卫,国初置都镇抚司总领禁卫,后又以亲军诸卫分番守卫,而改都镇抚司为留守五卫。每卫设指挥五员,关领内府铜符,日轮二员,点闸守卫官军,夜亦如之。洪武二十七年,圣旨榜例,自古到如今,各朝皇帝差军守卫皇城,务要本队伍正身当直。上至头目,下至军人,不敢顶替。这等守卫,是紧要的勾当。若是顶替,干系利害。拨散队伍守卫,尤其利害。且如论队伍守卫,拨那所军,若用军多,尽本所守卫。若用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务要整百户守卫。若军别无事故,各各见在卫所,其当该管军人员,不行仔细检点,照依原伍上直,致令小人卖放,或閒居在卫所,或私自纵放,不在卫所,点视不到,定将本管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总小旗,各杖一百。指挥降千户,调边远。千户降百户,调边远。百户降总旗,调边远。卫镇抚降所镇抚,调边远。总旗降小旗,调边远。小旗降做军,调边远。如是受财卖放,以致队伍不全,系是围宿重事,不问赃多少,处以重罪。 一,当直之时,不问全所,或一百户上直,必定无全伍。何故无全伍,且如父母妻子,或死丧,或因病,或本身有病,或嫁娶,或公差,或因事被监,或种植蔬菜、五谷,看守果木,或妇人产难,此数等皆是军人有妨上直之时,理合明白开写,是数事内,何等妨占。自此等别无虚冒,难以问罪,理合逐件准说。 一,若本无前条数事,倚法为奸,妄称数事内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该管容纵,罪坐本军,杖一百,流烟瘴。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财冒为此事,不拘赃多少,处以重罪。 一,军人在京卫分近处,不出百里之外,死丧庆吊,许告假,行本卫亲管官旗首领官吏,即时准告放行,以通人情。敢有留难,笞五十,上官罚俸一月。 一,凡当直之日,务要各千户,差调本管百户,各帅本队伍旗军,一名一名,务要著实,不许顶替。若有事故,尽有事故开除,见在不问多少,从实当直。若将本队伍一百户军,调做三四次当直,或一旗一直,两旗一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不等,拆散队伍,处以重刑,家迁化外。 一,若死丧、亲姻、疾病、产难,随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时放行,毋得刁蹬留难。若有刁蹬留难,即时亲身赴御前陈告。若当直之时,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归营所,请医调治,或看视。迟慢放回,犹豫,致令病甚,亲管小旗杖一百,总旗杖九十,百户住俸一月。其病军食钱,带去,不必琐碎来奏。 一,若军人别无馀丁,家有父母,或父或母,一时染病,不能痊可。似这等军,许不当直,告知明白,在家侍奉父母病疾,管甚么十日、五日、半月、一月,不拘几时,直待父母痊可,才方上直。若父母病痊,及父母无病,诈称有病,闸验是实,治以重罪。轻则流入烟瘴。 一,军人单夫只妻者,若妻有病,本军许不上直,看觑妻室病痊之后,才方上直。设或无病称病,病痊不直,闸验是实,调入烟瘴。 一,若官旗首领官吏,不畏法度,擅将上直军人拨散队伍,许本队伍内,不问军旗人等,赴御前陈奏,闸验是实,赏钞五十锭。作弊官吏,处以重刑。 一,凡点大军病疾,不许扛抬,赴点幼军,自十三赴点,十二以下皆不赴点,止点视于营中。 一,凡一应关请,有孕妇女,不许入内。违者,本管官旗杖一百。若不令官旗知会,若孕私入者,罪坐本妇。 一,凡当直之时,守卫何门,本日外人于内办事,事毕,仍于本门回还。若自本门入,不自本门出,不问是何等人,却被别门擒拿,虽系国戚,亦当即时奏闻区处,将所入之门守直官旗、军人,俱各处以重刑。擒拿之门,直守军旗受赏。 一,凡整点大军,本管官旗,私自纵令正军不入队伍,临点之际,却乃雇觅他人代替点视者。官旗与雇觅之人,俱各处以重刑。有能首告者,赏钞一百锭。官首告,升一阶。总旗首告,升百户。小旗首告,升百户。军人首告,升百户。仍赏钞一百锭。本管官旗自行觉举者,不在升赏之例。一,在京军人户下,壮丁多者,或弟兄子侄,或见赘在户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许轮流代替,不轮者听。若遇出征调遣,正军亲行。正军软弱,户下壮丁愿随行代替者,亦听。本管官旗首领官吏,敢有刁蹬者,杖一百,罢职。总小旗、首领官吏,边远充军。 一,遇朝参,先放直日都督将军、散骑带刀人员及应直带刀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进,然后百官进朝,不许搀越混杂。 一,守卫官员,凡遇当直,须待朝后辰时,方许交班。违者问罪。 一,凡内官内使小火者,出入各门,守门官军,务要搜检精细,揣捏交裆,或将带金银、段疋、衣服等项,须凭勘合放出。或有公出干办事,务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公干,及辨验身上衣服,是何颜色,见数明白,随即附记。事毕,回还,依数点进。但有点对不同,即时奏闻。 一,内官、内使,须要比对铜符,依前搜检,放出。若内官、内使出门,本无铜符,及有铜符不行比对明白,辄便放出者,守门官军,治以重罪。 一,各处进纳官物、长解及内府做工诸色人等,误带钞贯等入门,守门官军,务要用心搜检,止当寄放,方许进门。若进门之时,搜验洁净。比候出门,搜出有带出物件,即时拿奏。 一,官员军民人等,入奏事务,守卫官军人等,不许问其缘故。所将文书,亦不许开看。随即径直引奏。若擅问缘故,及将文书开看者,依律论罪。
凡各卫分定地方,皇城四门,自午门左,至阙左门

东第五铺,午门右至阙右门西第五铺,端门左至承天门左桥南,端门右至承天门右桥南,长安左门至外皇城以东第六铺,长安右门至外皇城以西第十一铺,以上该旗手、济阳、济州、府军、虎贲、左金吾前、燕山前、羽林前八卫官军分守。 东华门左尽左,第十一铺东至东上门左,东华门右尽右,第一铺东至东上门右,东安门左外尽左,第十四铺内至东上南北门左,东安门右外尽右,第十四铺内至东上南北门右,以上该金吾左、羽林左、府军左、燕山左四卫官军分守。 西华门左尽左,第一铺西至西上南北门左,西华门右尽右,第九铺西至西上南北门右,西安门左外尽左,第十二铺内至乾明门左,西安门右外尽右,第七铺内至乾明门右,以上该金吾右、羽林右、府军右、燕山右四卫官军分守。 元武门左尽左,第五铺北至北上门北上西门以左,元武门右尽右,第四铺北至北上门北上东门以右,北安门左外尽左,第十二铺内至北上西门外以左,北安门右外尽右,第八铺内至北上东门外以右,以上该金吾后、府军后、通州、大兴左四卫官军分守。 凡各门守卫官,照依地方,各领铜符收掌。守卫承天门,承字号。东安门,东字号。西安门,西字号。北安门,北字号。俱阴文右比。留守卫巡城官领承字等四号铜符,俱阳文左比。凡各门守卫官员,遇夜,各领令牌赍执巡警,午门,领申字一号至四号。长安左右门及东华门,领申字五号至八号。西华门,领申字九号至十二号。北安门,领申字十三号至十六号。 凡皇城,每日轮都督一员,带刀千百户一员,领申字十七号令牌,于内直宿,仍点各门守卫军士,后都督裁革,改令五府佥书侯伯,每夜一员轮直。 凡内皇城四围四十铺,设铜铃四十一个,每更初,自阙右门发铃,传递至阙左门第一铺止。次日,纳铃于阙右门第一铺,夜递如初。 外皇城四围七十二铺,铜铃七十八个,每更初,自长安右门发铃,传递至长安左门止。次日,纳铃于长安右门第一铺,夜递如初。 凡内皇城左右,每夕轮坐更将军一百人,每更二十人。 凡内皇城四门,设走更官八员,于内府给领簿籍。每更,各门官交互往来,于簿上用印一颗为信。东华门官,南至阙左门,北至元武门。西华门官,北至元武门,南至阙右门。其三门官吏,更赴东华、西华二门,亦如之。 凡官员人等出入四门,无牙牌者,附写水牌。 凡外皇城各门,设马直百户十八员,各领全伍,以备随驾。 又按《会典》:凡开伍免勾,二十七年,令武职充军病故,子孙袭原职者,开伍。
洪武二十八年,定总小旗并鎗补役例,及设皇城四门恩军。
《明会典》:凡总小旗并鎗,洪武二十八年,令异姓并鎗得胜者,授役年月,从本身始。不胜者,总旗子降小旗,小旗子降充军。异姓者,不分总小旗名下,俱充军。但不胜者,俱不许再并。 凡例免并鎗,洪武二十八年,令阵亡失陷、伤故、残疾,出海运粮覆没者,补役,免并鎗。 又按《会典》:凡皇城四门厨房,洪武二十八年,各设恩军为守卫军士,做造饭食。长安左右门厨房二所,恩军二百二十五名,管军百户二员,金吾前卫镇抚司带管。东安门厨房一所,恩军九十七名,管军百户一员,羽林左卫镇抚司带管。西安门厨房一所,恩军一百一十名,管军百户一员,金吾后卫镇抚司带管。
洪武二十九年,定获贼升赏之例,并令幼军开伍。按《明会典》:凡倭贼,洪武二十九年,令各卫指挥、千百户,获倭船一艘及贼者,升一级,赏银五十两,钞五十锭。在船军士生擒杀获倭贼一人者,赏银五十两。陆地交战,生擒杀获一人者,赏银二十两。 又按《会典》:凡开伍免勾,二十九年,令垛集军,有幼男在伍者,免勾丁。生员应起解者,送翰林院考试,成效者,开伍,发回读书。不成者,照旧补役。
洪武三十年,定武官军役数额。
《大政纪》:洪武三十年四月,谕征西将军长兴侯耿炳文等,于川陕两界之地,招谕蕃汉良善者,付所司编管为军,命兵部考定武官军役数额,不许私役踰制。上裁指挥使、同知、佥事四人,千户三人,百户卫所镇抚二人,皆于正军伍内取用,轮番更直,三日一易,下直则归队伍操练。凡卫所直厅六人,守门二人,守监四人,守库一人,止老军充役,一年一更。
洪武三十一年,选诸王府精锐防边。
《大政纪》:洪武三十一年五月戊午,敕左军都督杨文为总兵,往北平选北平都司、行都司并燕谷宁三府护卫,精锐马步军士,从燕王往开平防边,毋有疑志。又敕武定侯郭英总兵,往辽东选精锐军马,随辽王屯住开平,迤北险要地防边,仍听燕王节制。十二月,尽释刺面军及徒还乡里。
惠宗建文元年,置千户所于戎县。
《大政纪》:洪武三十二年〈建文元年〉三月,敕都督宋忠率兵三万,及燕府护卫健卒,屯开平。六月,置千户所于戎县。
建文二年,置威武中卫。
《大政纪》:洪武三十三年〈建文二年〉十月,置威武中卫募健武充卫壮士。
建文三年,置镇海卫。
《大政纪》:洪武三十四年〈建文三年〉十二月,置神武中锦川镇海卫。
建文四年,定垛集军更代法,及头功奇功升赏格。复设大宁、营州、兴州三卫。又选军备宿卫。
《明会典》:凡勾补军士,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定垛集军正军贴户造册,轮流更代,贴户止一丁者,免役。当军之家,免一丁差役。 又按《会典》:凡头功、奇功官军人等,有计谋,膂力过人,众所推信者,编入行伍。当先破贼,斩首数多,不能挟持者,听从征军官保结,抚按覈实名,为头功、奇功,不必看验首级,量贼之多寡,捷之大小,具奏超格升职。有世袭字样,准与世袭。洪武三十五年,令官军对敌之际,能立奇功者,升二级。头功,升一级。次功,不升。
《大政纪》:洪武三十五年十月,复设大宁、营州、兴州三卫,命五军三十卫,选身长五尺以上者,充将军,备宿卫。十二月壬戌,定垛集军更代法。壬申,掌北平布政司户部尚书郭资奏,北平、保定、永平之民,应募在伍者,乞籍记其名,放还耕种。候有警急,仍复征用。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