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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乐律典
第五十一卷目录
律吕部汇考五
唐杜佑通典〈十二律 五声十二律旋相为宫 五声十二律相生法〉
宋史〈律历志〉
唐杜佑通典〈十二律 五声十二律旋相为宫 五声十二律相生法〉
宋史〈律历志〉
乐律典第五十一卷
律吕部汇考五
唐《杜佑·通典》《十二律》
先王通于伦理,以候气之管为乐声之均,吹建子之律,以子为黄钟。〈注〉十一月之辰名子。子者,孳也,阳气至此更孳益而生,故谓之子。律,法也。隶首作数,博物志曰:隶首,黄帝臣。一说隶首,算法者。大挠作甲子,吕氏春秋曰:黄帝师大挠。又博物志曰:容成氏造历,黄帝臣也。夫推历生律制器,规圆矩方,权衡平准。度长短者,不失毫釐。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累。纪于一,协于十,长于百,大于千,广于万,故一十百千万可得而纪也。
丑为大吕。
十二月之辰名丑。丑者,纽也,言居终始之际,故以丑为名。
寅为太蔟。
正月之辰名寅。寅者,津也,津者涂之义。正月之时,生万物之津涂,故谓之寅。
卯为夹钟。
二月之辰名卯。卯者,茂也,言阳气至此,物生孳茂也,故谓之卯。
辰为姑洗。
三月之辰名辰。辰者震动之义,此月物皆震动而长,故谓之辰。
巳为中吕。
四月之辰名巳。巳者,起也,物至此时皆长而起也,故谓之巳。
午为蕤宾。
五月之辰名午。午者,长也,明物皆长大,故谓之午。
未为林钟。
六月之辰名未。未者,味也,言时物向成,皆有气味,故谓之未。
申为夷则。
七月之辰名申。申者,身也,言万物皆身体而成就,故名为申。
酉为南吕。
八月之辰名酉。酉者犹缩之义,此月时物皆缩小而成也,故谓之酉。
戌为无射。
九月之辰名戌。戌者,灭也,言时衰灭也,故谓之戌。
亥为应钟。
十月之辰名亥。亥者,劾也,言阴阳气劾杀万物,故谓之亥。
阳管有六为律者,谓黄钟。
十一月之管,谓之黄钟。黄钟者,是阴阳之中,若天有六气,降为五味,天有六甲,地有五子,总十一,而天地之数毕矣,故以六为中。黄钟者,是六律之首,故以黄钟为名。黄者,土之色,阳气在地中,故以黄为称。钟者,动也,聚也。阳气潜动于黄泉,聚养万物,萌芽将出,故名黄钟也。
太蔟。
太者,大也。蔟者,臻也。言正月之时,万物之生,随于阳气,蔟地而出,故谓之太蔟。
姑洗。
姑之言枯,洗者洗濯之义。三月之时,物新絜,洗除其枯,改柯易叶,谓之姑洗。亦云姑者,古也。洗者,鲜也。言万物去古而就鲜。
蕤宾。
蕤者,葳蕤垂下之义。宾者,敬也。五月阳下降,阴气始起,其相宾敬,谓之蕤宾。
夷则。
夷,平。则,法也。七月之时,万物将成,平均结实,皆有法则,故谓之夷则。亦云夷者,伤之义。言秋之时,万物始被刑法而伤其性,故以为名。
无射。
射者,出也,言冬时阳气上,万物收藏不复出。亦云射,厌也,九月之中,物皆成实,无可厌要也。又云,射,终也,言万物随阳而复,又随阳而起,无有终极,故以为名。
此六者为阳月之管,谓之律。律者,法也,言阳气施生,各有其法;又律者,帅也,所以帅导阳气,使之通达。阴管有六为吕者,谓大吕。
十二月之时,阳方生育之功,其道广大,故谓之大吕。吕者,侣也,言与阳为侣,对生万物。又吕者,距也,言阳气欲出,阴气不许,恐出伤己,故距之。
应钟。
十月之时,岁功皆成,应阳之功,收而积聚,故谓之应钟。又应者,应和之义,言万物聚于土中,应阳气而动于下,故谓之应钟。
南吕。
南者,任也。八月之中,物皆含秀,怀任之象,阴任阳功,助阳成功之义,故谓之南吕。
林钟。
林者,茂也,盛也。六月之中,物皆茂盛,积于林野,故谓之林钟。又林,众也,言万物成就,种类众盛,谓之林钟也。
中吕。
又云小吕。四月之时,阳气盛长,阴助功微,故谓之小吕。
夹钟。
夹者,佐也。二月之中,物未尽出,阴佐阳气,聚物而出,故谓之夹钟。又夹者,言万物为孚甲而侠,至此分解,所夹钟聚而出之,因以为名。
此六者阴月之管,谓之为吕。
吕者,助也,所以助阳成功也。
变阴阳之声,故为十二调,调各文之以五声,播之以八音,乃成为乐,故有十二悬之乐焉。周礼春官:太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阳声:黄钟、太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钟、南吕、函钟、小吕、夹钟。皆文以五声:宫、商、角、徵、羽。
播之以八音:金、石、丝、竹、匏、土、革、木谓之八音。以合阴阳之声者,阴阳各有合也:黄钟,子之气,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纪;大吕,丑之气,十二月建焉,而辰在元枵;太蔟,寅之气,正月建焉,而辰在诹訾;应钟,亥之气,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姑洗,辰之气,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吕,酉之气,八月建焉,而辰在寿星;蕤宾,午之气,五月建焉,而辰在鹑首;林钟,未之气,六月建焉,而辰在鹑火;夷则,申之气,七月建焉,而辰在鹑尾;中吕,巳之气,四月建焉,而辰在实沈;无射,戌之气,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夹钟,卯之气,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娄。辰与建交错贸处,如表里然,是其合也。其相生,则以阴阳六体为之,黄钟初九下生林钟之初六,林钟又上生太蔟之九二,太蔟又下生南吕之六二,南吕又上生姑洗之九三,姑洗又下生应钟之六三,应钟又上生蕤宾之九四,蕤宾又上生大吕之六四,大吕又下生夷则之九五,夷则又上生夹钟之六三,夹钟又上生无射之上九,无射又下生中吕之上六。同位者象夫妻,异位者象子母。所谓律娶妻而吕生子者也。黄钟长九寸,其实一籥,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上六下,乃一终矣。文之者以调五声,使之相次如锦绣之有文章也。播,犹扬也,扬之以八音,乃可得而观矣。
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以十有二声为之齐量。
数度,度广长也。齐量,侈弇之所容也。
凡和乐,亦如之。
和乐,谓调故器。
《五声十二律旋相为宫》
伏羲氏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冬日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之元,五声之正也。按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自殷以前,但有五音,此二者,自周以来加文、武二声,谓之为七其。五声为正,二声为变。变者,和也。
故各统一日。其馀以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徵以类从焉。
扬子云曰:声生于日,律生于辰。取法于五行,十二辰之义也。声生于日者,谓日有五,故声亦有五日,谓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徵,丁壬为羽,戊癸为宫,是五行合为五日,五音之声生于日也。律生于辰者,十二律出于十二辰,子为黄钟之类是也。
《汉书》云: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至昆崙之阴,取竹生于嶰谷其窍厚薄均者,断两节之间而为黄钟之管。因制十二管,吹以准凤鸣,而定律吕之音。用生六律六吕之制,以候气之应,而立宫商之声,以应五声之调。凤有雄雌,鸣亦不等。故吹阳律以候于凤,吹阴律以拟于皇,故能协和中声,候气不爽,清浊相符,伦理无失。五声六律旋相为宫,其用之法,先以本管为均,八音相生,或上或下,取五声令足,然后为十二律旋相为宫。若黄钟之均。
以黄钟为宫,黄钟下生林钟为徵,林钟上生太蔟为商,太蔟下生南吕为羽,南吕上生姑洗为角,此黄钟之调。姑洗皆三分之次,故用正律之声也。
若大吕之均。
以大吕为宫,大吕下生夷则为徵,夷则上生夹钟为商,夹钟下生无射为羽,无射上生中吕为角,此大吕之调也。中吕皆三分之次,故用正律之声也。
太蔟之均。
以太蔟为宫,太蔟下生南吕为徵,南吕上生姑洗为商,姑洗下生应钟为羽,应钟上生蕤宾为角,此太蔟之调也。蕤宾皆三分之次,故用正律之声。
夹钟之均。
以夹钟为宫,夹钟下生无射为徵,无射上生中吕为商,中吕上生黄钟为羽,黄钟正律之声长,非商三分去一之次,此用其子声为羽也。黄钟下生林钟为角,林钟子声短,非中吕为商之次,故还用林钟正管之声为角。夹钟之调,有四正声,一子声。
姑洗之均。
以姑洗为宫,姑洗下生应钟为徵,应钟上生蕤宾为商,蕤宾上生大吕为羽,正声长,非蕤宾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其子声为羽,是三分去一之次。大吕下生夷则为角,夷则子声短,非蕤宾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还用正声为角。此为姑洗之调,亦正声四,子声一也。
中吕之均。
以中吕为宫,中吕上生黄钟为徵,正声长,非中吕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其子声为徵,是其三分去一之次。黄钟下生林钟为商,林钟子声短,非中吕为宫之次,故还用正声为商。林钟上生太蔟为羽,太蔟正声长,非林钟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其子声为羽,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太蔟下生南吕为角。此中吕之调,正声三,子声三也。
蕤宾之均。
以蕤宾为宫,蕤宾上生大吕为徵,大吕下生夷则为商,夷则上生夹钟为羽,正声长,非夷则三分去一为羽之次,故用子声为羽,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夹钟上生无射为角,子声短,非夷则为商之次,还用正声为角。此蕤宾之调,亦二子声,三正声也。
林钟之均。
以林钟为宫,林钟上生太蔟为徵,太蔟正声长,非林钟为宫三分去一为徵之次,故用子声,亦是为徵三分去一之次。太蔟下生南吕为商,南吕上生姑洗为羽,姑洗正声长,非南吕三分去一为羽之次,故用子声,亦是去一之次。姑洗下生应钟为角,应钟子声短,非南吕为商之次,故还用正声为角。此林钟为调,亦子声二,正声三也。
夷则之均。
以夷则为宫,夷则上生夹钟为徵,夹钟正声长,非夷则三分去一为徵之次,故用子声为徵,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夹钟下生无射为商,子声短,非夷则为商之次,故还用正声为商。无射上生中吕为羽,中吕正声长,非无射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声为羽,亦是三分去一之次。中吕上生黄钟为角,黄钟正声长,非无射三分去一为角之次,故用子声为角。夷则之调,正声二,子声三也。
南吕之均。
以南吕为宫,上生姑洗为徵,姑洗正声长,非南吕三分去一为徵之次,故用子声为徵,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姑洗下生应钟为商,应钟子声短,非南吕三分去一之次,故用正声为商。应钟上生蕤宾为羽,蕤宾上生大吕为羽。大吕正声长,非应钟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声为羽。蕤宾上生大吕为角,正声长,非应钟为商之次,故用子声为角,亦是三分去一之次。以此南吕之调,正声二,子声三也。
无射之均。
以无射为宫,无射上生中吕为徵,中吕正声长,非无射三分去一为徵之次,故用子声为徵,亦是三分去一之次。中吕上生黄钟为商,黄钟正声长,非无射为宫之次,故用子声为商,亦是其宫之次。黄钟下生林钟为羽,林钟正声长,非黄钟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声为羽。林钟上生太蔟为角,太蔟正声长,非黄钟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声为角。此无射之调,正声一,子声四也。
应钟之均。
以应钟为宫,应钟上生蕤宾为徵,蕤宾正声长,非应钟三分去一为徵之次,故用子声为徵。蕤宾上生大吕为商,大吕正声长,非应钟为宫之次,故用子声为商。大吕下生夷则为羽,夷则正声长,非蕤宾为徵之次,故用子声为商。夷则上生夹钟为角,夹钟正声长,非大吕为商之次,故用子声为角。此应钟之调,亦正声一,子声四也。
此谓迭为宫商角徵羽也。若黄钟之律自为其宫,为夹钟之羽,为中吕之徵,为夷则之角,为无射之商,此黄钟之五声也。
大吕之律自为其宫。
为姑洗之羽,为蕤宾之徵,为南吕之角,为应钟之商,此谓大吕之五声也。
太蔟之律自为其宫。
为中吕之羽,为林钟之徵,为无射之角,为黄钟之商,此谓太蔟之五声也。
夹钟之律自为其宫。
为蕤宾之羽,为夷则之徵,为应钟之角,为大吕之商,此夹钟之五声也。
中吕之律自为其宫。
为夷则之羽,为无射之徵,为大吕之角,为夹钟之商,此中吕之五声也。
蕤宾之律自为其宫。
为南吕之羽,为应钟之徵,为太蔟之角,为姑洗之商,此蕤宾之五声也。
林钟之律自为其宫。
为无射之羽,为黄钟之徵,为夹钟之角,为中吕之商,此谓林钟之五声也。
夷则之律自为其宫。
为应钟之羽,为大吕之徵,为姑洗之角,为蕤宾之商,此谓夷则之五声也。
南吕之律自为其宫。
为黄钟之羽,为太簇之徵,为中吕之角,为林钟之商,此谓南吕之五声。
无射之律自为其宫。
为大吕之羽,为夹钟之徵,为蕤宾之角,为夷则之商,此谓无射之五声。
应钟之律自为其宫。
为太蔟之羽,为南吕之商,为姑洗之徵,为林钟之角,此谓应钟之五声。
所谓五声六律十二管旋相为宫者也。
《五声十二律相生法》
古之神瞽考律均声,必先立黄钟之均。五声十二律,起于黄钟之气数。
黄钟之管,以九寸为法。
度其中气,明其阳数之极。
故用九自乘为管弦之数。
九九八十一数。
管数多者则下生,其数少者则上生,相生增减之数皆不出于三。
以本起三才之数也。
又生取之数不出于八。
以本法八风之仪也。
宫从黄钟而起,下生得八为林钟,上生太簇亦复依八而取为商。其增减之法,以三为度,以上生者皆三分益一,下生者皆三分去一,宫生徵。
三分宫数八寸一,分各二十七,下生者去一,去二十七,馀有五十四,以为徵,故徵数五十四也。
徵生商。
三分徵数五十四,则分各十八,者益一,加十八于五十四,得七十二,以为商,故商数七十二也。
商生羽。
三分商数七十二,则分各二十四,下生者去一,去二十四,得四十八,以为羽,故羽数四十八。
羽生角。
三分羽数四十八,则分各十六,上者益一,加十六于四十八,得六十四,以为角,故角数六十四。
此五声大小之次也。是黄钟为均,用五声之法,以下十二辰,辰各有五声,其为宫商之法亦如之,故辰各有五声,合为六十声,是十二律之正声也。
声本制,唯以宫、商、角、徵、羽各得上下三分之次为声。
其十二律相生之法,皆以黄钟为始。
黄钟之管,九寸。
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下六上,仍得一终。黄钟下生林钟。
林钟之管,六寸。
林钟上生太簇。
太簇之管,八寸。
太蔟下生南吕。
南吕之管,五寸三分寸之一。
南吕上生姑洗。
姑洗管,长七寸九分寸之一。
姑洗下生应钟。
应钟之管,长四寸二十一分寸之二十。
应钟上生蕤宾。
蕤宾之管,长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
蕤宾上生大吕。
大吕之管,长四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五十二,倍之为八寸分寸之一百四。
大吕下生夷则。
夷则之管,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
夷则上生夹钟。
夹钟之管,长三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六百三十一,倍之为七寸分寸之一千七十九。
夹钟下生无射。
无射之管,长四寸六分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
无射上生中吕。
无射之管,长六寸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万二千九百七十四。
此谓十二律长短相生一终于中吕之法。又制十二钟准,为十二律之正声也。凫氏为钟。
郑元云:宫有代功,若族有代业,则以氏名官也。
以律计自倍半。半者,准半正声之正,以为十二子律,制为十二子声。比正声为倍,则以正声于子声为倍;以正声比子声,则子声为半。但先儒释用倍声,自有二义:一义云,半以十二正律,为十子声为钟;二义云,从于中宫之管寸数,以三分益一,上生黄钟,以所得管之寸数然半之,以为子声之钟。其为半正声之法者:以黄钟之管,正声九寸为均,子声则四寸半,黄钟下生林钟之子声。
三分去一,故林钟子声律,三分。
林钟上生太蔟之子声。
三分益一,太蔟子声之律,四寸。
太蔟下生南吕之子声。
三分去一,南吕子声之管,长二寸三分寸之二。
南吕上生姑洗之子声。
三分益一,姑洗律,长三寸九分寸之五。
姑洗下生应钟之子声。
三分去一,应钟子声之律,长二寸二十七分寸之十。
应钟上生蕤宾之子声。
三分益一,蕤宾子声之律,三寸八十一分寸之十三。
蕤宾上生大吕之子声。
三分去一,大吕子声之律,四寸三百四十二分寸之五十二。
大吕下生夷则之子声。
三分去一,夷则子声之律,长二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五百九十。
夷则上生夹钟之子声。
三分益一,夹钟子声之律,三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六百三十一。
夹钟下生无射之子声。
三分去一,无射子声之律,二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三千二百六十二。
无射上生中吕之子声。
五分益一,中吕子声之律,三寸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六千四百八十七。还终于中吕。
此半正声法。其半相生之法,以正中吕之管长六寸,
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
中吕上生黄钟。
三分益一,得八寸五万九千四十九分寸之五万一千八百九十六,半之,得四寸五万九千四十九分寸之二万五千九百四十八,以为黄钟。
黄钟六生林钟,三分去一,还以六生所得林钟之管寸数半之,以为林钟子声之管,以次而为上下相生,终于中吕,皆以相生所得之律寸数半之,各以为子声之律,故有正声十二,子声十二。分大小有二十,以为二十四钟,通于二神,迭为五声,合有六十声,即为六十律。其正管长者为均之时,则通用正声五音;正管短者为均之时,则通用子声为五音。亦皆三分益一减一之次,还以宫、商、角、徵、羽之声得调也。
《宋史》《律历志》
昔黄帝作律吕,以调阴阳之声,以候天地之气。尧则钦若历象,以授人时,以成岁功,用能综三才之道,极万物之情,以成其政化者也。至司马迁、班固叙其指要,著之简策。自汉至隋,历代祖述,益加详悉。暨唐贞观迄周显德,五代隆替,踰三百年,博达之士颇亦详缉废坠,而律志皆阙。宋初混一宇内,能士毕举,国经王制,悉复古道。《汉志》有备数、和声、审度、嘉量、权衡之目,后代因之,今亦用次序以志于篇。曰备数。《周礼》,保氏教国子以六艺,其六曰九数,谓方田、粟米、差分、少广、商功、均输、方程、赢朒、旁要,是为九章。其后又有《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缀术》、《缉古》等法相因而起,历代传习,谓之小学。唐试右千牛卫胄曹参军陈从运著《得一算经》,其术以因折而成,取损益之道,且变而通之,皆合于数。复有徐仁美者,作《增成元一法》,设九十三问,以立新术,大则测于天地,细则极于微妙,虽粗述其事,亦适用于时。古者命官属于太史,汉、魏之世,皆在史官。隋氏始置算学博士于国庠,唐增其员,宋因而不改。曰和声。《周礼》,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古之圣人推律以制器,因器以宣声,和声以成音,比音而为乐。然则律吕之用,其乐之本欤。以其相生损益,数极精微,非聪明博达,则罕能详究。故历代而下,其法或存或阙,前史言之备矣。周颢德中,王朴始依周法,以秬黍校正尺度,长九寸,虚径三分,为黄钟之管,作律准以宣其声。宋乾德中,太祖以雅乐声高,诏有司重加考正。时判太常寺和岘上言曰:古圣设法,先立尺寸,作为律吕,三分损益,上下相生,取合真音,谓之形器。但以尺寸长短非书可传,故累秬黍求为准的,后代试之,或不符会。西京铜望臬可校古法,即今司天台影表铜臬下石尺是也。及以朴所定尺比较,短于石尺四分,则声乐之高,盖由于此。况影表测于天地,则管律可以准绳。上乃令依古法,以造新尺并黄钟九寸之管,命工人校其声,果下于朴所定管一律。又内出上党羊头山秬黍,累尺校律,亦相符合。遂下尚书省集官详定,众议佥同。由是重造十二律管,自此雅音和畅。曰审度者。本起于黄钟之律以秬黍中者度之,九十黍为黄钟之长,而分、寸、尺、丈、引之制生焉。宋既平定四方,凡新邦悉颁度量于其境,其伪俗尺度踰于法制者去之。乾德中,又禁民间造者。由是尺度之制尽复古焉。曰嘉量。《周礼》,栗氏为量。《汉志》云,物有多少受以量,本起于黄钟之管容秬黍千二百,而龠、合、升、斗、斛五量之法备矣。太祖受禅,诏有司精考古式,作为嘉量,以颁天下。其后定西蜀,平岭南,复江表,泉、浙纳土,并、汾归命,凡四方斗、斛不中式者皆去之。嘉量之器,悉复升平之制焉。曰权衡之用,所以平物一民、知轻重也。权有五,曰铢、两、斤、钧、石,前史言之详矣。建隆元年八月,诏有司按前代旧式作新权衡,以颁天下,禁私造者。及平荆湖,即颁量、衡于其境。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诏曰:《书》云: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国经而立民极也。国家万邦咸乂,九赋是均,顾出纳于有司,系权衡之定式。如闻秬黍之制,或差毫釐,锤钩为奸,害及黎庶。宜令详定称法,著为通规。事下有司,监内藏库、崇仪使刘承圭言:太府寺旧铜式自一钱至十斤,凡五十一,轻重无准。外府岁受黄金,必自毫釐计之,式自钱始,则伤于重。遂寻究本末,别制法物。至景德中,承圭重加参定,而权衡之制益为精备,其法盖取《汉志》子谷秬黍为则,广十黍以为寸,从其大乐之尺。秬黍,黑黍也。乐尺,自黄钟之管而生也。谓以秬黍中者为分寸、轻重之制。
就成二术,因度尺而求釐。
二术谓以尺、黍而求釐、累。度者,丈、尺之总名焉。因乐尺之源,起于黍而成于寸,析寸为分,析分为釐,析釐为毫,析毫为丝,析丝为忽。十忽为丝,十丝为毫,十毫为釐,十釐为分。
自积黍而取累。以釐、累造一钱半及一两等二称,各悬三毫,以星准之。等一钱半者,以取一称之法。其衡合乐尺一尺二寸,重一钱,锤重六分,盘重五分。初毫星准半钱,至稍总一钱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釐。
第一毫下等半钱,当五十釐,若十五斤称等五斤。
中毫至稍一钱,析成十分,分列十釐;末毫至稍半钱,析成五分,分列十釐。等一两者,亦为一称之则。其衡合乐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钱半,锤重六钱,盘重四钱。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铢,下别出一星,等五累。
每铢之下,复出一星,等五累,则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累,计二千四百累为十两。
中毫至稍五钱,布十二铢,列五星,星等二累。
布十二铢为五钱之数,则一铢等十累,都等一百二十累为半两。
末毫至稍六铢,铢列十星,星等累。
每星等一累,都等六十累为二钱半。
以御书真、草、行三体淳化钱,较定实重二铢四累为一钱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为一称之则。其法,初以积黍为准,然后以分而推忽,为定数之端。故自忽、丝、毫、氂、黍、累、铢各定一钱之则。
谓皆定一钱之则,然后制取等称也。
忽万为分。
以一万忽为一分之则,以十万忽定为一钱之则。忽者,吐丝为忽;分者,始微而著,言可分别也。
丝则千。
一千丝为一分,以一万丝定为一钱之则。
毫则百。
一百毫为一分,以一千毫定为一钱之则。毫者,毫毛也。自忽、丝、毫三者皆断骥尾为之。
氂则十。
一十氂为一分,以一百氂定为一钱之则。氂者,氂牛尾毛也,曳赤金成丝为之也。
转以十倍倍之,则为一钱。
转以十倍,谓自一万忽至十万忽之类定为则也。
黍以二千四百枚为一两。
一龠容千二百黍为十二铢,则以二千四百黍定为一两之则。两者,以二龠为两。
累以二百四十。
谓以二百四十累定为一两之则。
铢以二十四。
转相因成累为铢,则以二百四十累定成二十四铢为一两之则。铢者,言殊异。
遂成其称。称合黍数,则一钱半者,计三百六十黍之重。列为五分,则每分计二十四黍。又每分析为一十氂,则每氂计二黍十分黍之四。
以十氂分二十四黍,则每氂先得二黍。分成四十分,则一氂又得四分,是每氂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丝六忽有差为一黍,则氂、累之数极矣。一两者,合二十四铢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为铢,二百四十黍为累,二铢四累为钱,二累四黍为分。一累二黍重五氂,六黍重二氂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五丝,则黍、累之数成矣。其则,用铜而镂文,以识其轻重。新法既成,诏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旧称四十、旧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见旧式所谓一斤而轻者有十,谓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若是,权衡可知矣。又比用大称如百斤者,皆悬钧于架,植镮于衡,镮或偃,手或抑按,则轻重之际,殊为悬绝。至是,更铸新式,悉由黍、累而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也。又令每用大称,必悬以丝绳。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复铸铜式,以御书淳化三体钱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三、铜牌二十授于太府。又置新式于内府、外府,复颁于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先,守藏吏受天下岁贡金帛,而太府权衡旧式失准,因之为奸,故诸道主者坐逋负而破产者甚众。又守藏更代,校计争讼,动必数载。至是,新制既定,奸弊无所指,中外以为便。道体为一,天地之元,万物之祖也。散而为气,则有阴有阳;动而为数,则有奇有偶;凝而为形,则有刚有柔;发而为声,则有清有浊,其著见而为器,则有律、有吕。凡礼乐、刑法、权衡、度量皆出于是。自周衰乐坏,而律吕候气之法不传。西汉刘歆、扬雄之徒,仅存其说。京房作准以代律,分六十声,始于南事,终于去灭。然声细而难分,世不能用。历晋及隋、唐,律法微隐。《宋史》止载律吕大数,不获其详。今掇仁宗论律及诸儒言钟律者记于篇,以补续旧学之阙。仁宗著《景祐乐髓新经》,凡六篇,述七宗二变及管分阴阳、剖析清浊,归之于本律。次及间声,合古今之乐,参之以六壬遁甲。其一、释十二均,曰:黄钟之宫为子、为神后、为土、为鸡缓、为正宫调,太簇商为寅、为功曹、为金、为般颉、为大石调,姑洗角为辰、为天刚、为木、为嗢没斯、为小石角,林钟徵为未、为小吉、为火、为云汉、为黄钟徵,南吕羽为酉,为从魁、为水、为滴、为般涉调,应钟变宫为亥、为登明、为日、为密、为中管黄钟宫,蕤宾变徵为午、为胜先、为月、为莫、为应钟徵。大吕之宫为大吉、为高宫,夹钟商为大冲、为高大石,仲吕角为太一、为中管小石调,夷则徵为传送、为大吕徵,无射羽为河魁、为高般涉,黄钟变宫为正宫调,林钟变徵为黄钟徵。太簇之宫为中管高宫,姑洗商为高大石,蕤宾角为歇指角,南吕徵为太簇徵,应钟羽为中管高般涉,大吕变宫为高宫,夷则变徵为大吕徵。夹钟之宫为中吕宫,仲吕商为双调,林钟角在今乐亦为林钟角,无射徵为夹钟徵,黄钟羽为中吕调,太簇变宫为中管高宫,南吕变徵为太簇徵。姑洗之宫为中管中吕宫,蕤宾商为中管商调,夷则角为中管林钟角,应钟徵为姑洗徵,大吕羽为中管中吕调,夹钟变宫为中吕宫,无射变徵为夹钟徵。仲吕之宫为道调宫,林钟商为小石调,南吕角为越调,黄钟徵为中吕徵,太簇羽为平调,姑洗变宫为中管中吕宫,应钟变徵为姑洗徵。蕤宾之宫为中管道调宫,夷则商为中管小石调,无射角为中管越调,大吕徵为蕤宾徵,夹钟羽为中管平调,中吕变宫为道调宫,黄钟变徵为仲吕徵,林钟之宫为南吕宫,南吕商为歇指调,应钟角为大石调,太簇徵为林钟徵,姑洗羽为高平调,蕤宾变宫为中管道调宫,大吕变徵为蕤宾徵。夷则之宫为仙吕,无射商为林钟商,黄钟角为高大石调,夹钟徵为夷则徵,仲吕羽为仙吕调,林钟变宫为南吕宫,太簇变徵为林钟徵。南吕之宫为中管仙吕宫,应钟商为中管林钟商,大吕角为中管高大石角,姑洗徵为南吕徵,蕤宾羽为中管仙吕调,夷则变宫为仙吕宫,夹钟变徵为夷则徵。无射之宫为黄钟宫,黄钟商为越调,太簇角为变角,仲吕徵为无射徵,林钟羽为黄钟羽,南吕变宫为中管仙吕宫,姑洗变徵为南吕徵。应钟之宫为中管黄钟宫,大吕商为中管越调,夹钟角为中管双角,蕤宾徵为应中徵,夷则羽为中管黄钟羽,无射变宫为黄钟宫,仲吕变徵为无射徵。二、明所主事,调五声为五行、五事、四时、五帝、五神、五岳、五味、五色,为生数一二三四五、成数六七八九十,为五藏、五官及五星。三、辩音声,曰:宫声沈厚粗大而下,为君,声调则国安,乱则荒而危。合口通音谓之宫,其声雄洪,属平声,西域言婆陁力。〈一曰婆陀力。〉商声劲凝明达,上而下归于中,为臣,声调则刑法不作,威令行,乱则其宫坏。开口吐声谓之商,音将将、仓仓然,西域言稽识。稽识,犹长声也。角声长而通彻,中平而正,为民,声调则四民安,乱则人怨。声出齿间谓之角,喔喔、确确然,西域言沙识,犹质直声也。徵声抑扬流利,从下而上归于中,为事,声调则百事理,乱则事隳。齿合而唇启谓之徵,倚倚、嚱嚱然,西域言沙腊。沙腊,和也。羽声喓喓而远彻,细小而高,为物,声调则仓廪实、庶物备,乱则匮竭。齿开唇聚谓之羽,诩、雨、酗、芋然。西域言般瞻。变宫,西域言侯利萐,犹言斛律声也。变徵声,西域言沙侯加滥,犹应声也。其四、明律吕相生,祭天地宗庙,配律阳之数,曰:太空,育五太:太易、太初、太始、太素、太极也。分为七政,阳数七,所以齐律吕、均节度,不可加减也。以育六甲,六甲,天之使,行风雹,筴鬼神。为岁日时有善恶,故为九宫。九者,阳数变化之道也。为四正卦、五行、十干,阴阳错综,律吕相叶,命宫而商者应,修下而高者降,下生隔八,上生隔六,皆图于左。其五、著十二管短长。其六、出度量衡,辩古今尺龠。律吕真声,本阴阳之气,可以感格天地,在于符合尺寸短长,宜因声以定之。因声定律,则庶几为得;以尺定声,则乖隔甚矣。初,冯元等上《新修景祐广乐记》时,邓保信、阮逸、胡瑗等奏造钟律,诏翰林学士丁度、知制诰胥偃、右司谏高若讷、韩琦,取保信、逸、瑗等钟律详考得失。度等上议曰:保信所制尺,用上党秬黍圆者一黍之长,累而成尺。律管一,据尺裁九十黍之长,空径三分,空围九分,容秬黍千二百。遂用黍长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不同。其龠、合、升、斗深阔,推以算法,类皆差舛,不合周、汉量法。逸、瑗所制,亦上党秬黍中者累广求尺,制黄钟之律。今用再累成尺,比逸、瑗所制,又复不同。至于律管、龠、合升、斗、斛、豆、区、釜亦率类是。盖黍有圆长、大小而保信所用者圆黍,又首尾相御,逸等止用大者,故再考之即不同。尺既有差,故难以定钟、磬。谨详古今之制,自晋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裁管,不以权量累黍参校,故历代黄钟之管容黍之数不同。惟后周掘地得古玉斗,据斗造律,兼制权量,亦不同周、汉制度。故《汉志》有备数、和声、审度、量、权衡之说,悉起于黄钟。今欲数器之制参互无失,则《班志》积分之法为近。逸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实龠,自戾本法。保信黍尺以长为分,虽合后魏公孙崇所说,然当时已不施用,况保信今尺以圆黍累之,及首尾相御,有与实龠之黍再累成尺不同。其量器,分寸既不合古,即权衡之法不可独用。诏悉罢之。又诏度等详定太府寺并保信、逸、瑗所制尺,度等言:尺度之兴尚矣,《周官》璧羡以起度,《礼记》布手为尺,《淮南子》十二粟为一寸,《孙子》十釐为分,十分为寸,虽存异说,莫可适从。《汉志》,元始中,召天下通知钟律者百馀人,使刘歆典领之。是时,周灭二百馀年,古之律度尝有考者。以歆之博贯艺文,晓达历算,有所制作,宜不凡近。其审度之法云: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先儒训解经籍多引以为义,历世祖袭,著之定法。然而岁有丰俭,地有硗肥,就令一岁之中,一境之内,取以校验,亦复不齐。是盖天物之生,理难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概尔。故前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杂校焉。晋泰始十年,荀勖等校定尺度,以调钟律,是为晋之前尺。勖等以古物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吕玉律,三曰西京铜望臬,四曰金错望臬,五曰铜斛,六曰古钱,七曰建武铜尺。当时以勖尺揆校古器,与本铭尺寸无差,前史称其用意精密。《隋志》所载诸代尺度,十有五等,然以晋之前尺为本,以其与姬周之尺、刘歆铜斛尺、建武铜尺相合。窃惟周、汉二代,享年永久,圣贤制作,可取则焉。而隋氏销毁金石,典正之物,罕复存者。夫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验者,惟有法钱而已。周之圜法,历载旷远,莫得而详。秦之半两,实重八铢;汉初四铢,其文亦曰半两。孝武之世始行五铢,下暨隋朝,多以五铢为号,既历代尺度屡改,故大小轻重鲜有同者,惟刘歆置铜斛。世之所铸错刀并大泉五十,王莽天凤元年改铸货布、货泉之类,不闻后世复有两者。臣等检详《汉志》、《通典》、《唐六典》云:大泉五十,重十二铢,径一寸二分。错刀环如大泉,身形如刀,长二寸。货布重二十五铢,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足股长八分,间广二分,围好径二分半。货泉重五铢,径一寸。今以大泉、错刀、货布、货泉四物相参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轻重与本志微差者,盖当时盗铸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当较其首足、肉好长广、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则铜斛之尺从可知矣。况经籍制度皆起周世,以刘歆术业之博,祖冲之算数之妙,荀勖揆校之详密,校之既合周尺,则最为可法。兼详隋牛弘等议,称后周太祖敕苏绰造铁尺,与宋尺同,以调中律,以均田度地。唐祖孝孙云,隋平陈之后,废周玉尺,用此铁尺律,然比晋前尺长六分四釐。今司天监影表尺,和岘所谓西京铜望臬者,盖以其洛都旧物也。今以货布、错刀、货泉、大泉等校之,则景表尺长六分有奇,略合宋、周、隋之尺。由此论之,铜斛、货布等尺寸昭然可验。有唐享国三百年,其间制作法度,虽未逮周、汉,然亦可谓治安之世矣。今朝廷必求尺之中,当依汉钱分寸。若以为太祖膺图受禅,创制垂法,尝诏和岘等用影表尺与典修金石,七十年间,荐之郊庙,稽合唐制,以示贻谋,则可且依影表旧尺,俟有妙达钟律之学者,俾考正之,以从周、汉之制。王朴律准尺比汉泉尺寸长二分有奇,比影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尝施用,复经太祖朝更易。其逸、瑗、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等尺,其制弥长,出古远甚,又逸进《周礼度量法议》,欲且铸嘉量,然后取尺度权衡,其说疏舛,不可依用。谨考旧文,再造影表尺一、校汉钱尺二并大泉、错刀、货布、货泉总十七枚上进。诏度等以钱尺、影表尺各造律管,比验逸、瑗并太常新旧钟磬,考定音之高下以闻。度等言:前承诏考太常等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汉志》古钱分寸参校影表尺,略合宋、周、隋之尺,谓宜准影表尺施用。今被旨造律管验音高下,非素所习,乞别诏晓音者总领校定。诏乃罢之。而若讷卒用汉货泉度尺寸,依《隋书》定尺十五种上之,藏于太常寺:一、周尺,与《汉志》刘歆铜斛尺、后汉建武中铜尺、晋前尺同;二、晋田父玉尺,与梁法尺同,比晋前尺为一尺七氂;三、梁表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二分二氂一毫有奇;四、汉官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三分七毫;五、魏尺,杜夔之所用也,比晋前尺为一尺四分七氂;六、晋后尺,晋江东用之,比晋前尺为一尺六分二氂;七、魏前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一寸七氂;八、中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二寸一分一氂;九、后尺,同隋开皇尺、周氏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二寸八分一氂;十、东魏后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三寸八毫;十一、蔡邕铜龠尺,同后周玉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一寸五分八氂;十二、宋氏尺,与钱乐之浑天仪尺、后周铁尺同。比晋前尺为一尺六分四氂;十三、太府寺铁尺,制大乐所裁造尺也;十四、杂尺,刘曜浑仪土圭尺也,比晋前尺为一尺五分;十五、梁朝俗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七分一氂。大常所掌,又有后周王朴律准尺,比晋前尺长二分一氂,比梁表尺短一氂;有司天监影表尺,比晋前尺长六分三釐,同晋后尺;有中黍尺,亦制乐所新造也。其后宋祁、田况荐益州进士房庶晓音,祁上其《乐书补亡》三卷,召诣阙。庶自言尝得古本《汉志》,云:度起于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今文脱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来,累黍为尺以制律,是律生于尺,尺非起于黄钟也。且《汉志》一为一分者,盖九十分之一,后儒误以一黍为分,其法非是。当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管中,黍尽,得九十分,为黄钟之长,九寸加一为尺,则律定矣。直秘阁范镇是之,乃为言曰:照以纵黍累尺,管空径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瑗以横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径三分四釐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今庶所言,实千二百黍于管。以为黄钟之长,就取三分以为空径,则无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说为是。盖累黍为尺,始失于之《隋书》,当时议者以其容受不合,弃而不用。及隋平陈,得古乐器,高祖闻而叹曰:华夏旧声也。遂传用之。至唐祖孝孙、张文收,号称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乐,制定声器。朝廷久以钟律未正,屡下诏书,博访群议,冀有所获。今庶所言,以律生尺,诚众论所不及,请如其法,试造尺律,更以古器参考,当得其真。乃诏王洙与镇同于修制所如庶说造律、尺、龠:律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龠径九分,深一寸;尺起黄钟之长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黍。初,庶言太常乐高古乐五律,比律成,才下三律,以为今所用黍,非古所谓一稃二米黍也。尺比横黍所累者,长一寸四分。庶又言:古有五音,而今无正徵音。国家以火德王,徵属火,不宜阙。今以五行旋相生法,得徵音。又言:《尚书》同律、度、量、衡,所以齐一风俗。今太常、教坊、钧容及天下州县,各自为律,非《书》同律之义。且古者帝王巡狩方岳,必考礼乐同异,以行诛赏。谓宜颁格律,自京师及州县,毋容辄异,有擅高下者论之。帝召辅臣观庶所进律尺、龠,又令庶自陈其法,因问律吕旋相为宫事,令撰图以进。其说以五正、二变配五音,迭相为主,衍之成八十四调。旧以宫、徵、商、羽、角五音,次第配七声,然后加变宫、变徵二声,以足其数。推以旋相生之法谓五行相戾非是,当改变徵为变羽,易变为闰,随音加之,则十二月各以其律为宫,而五行相生,终始无穷。诏以其图送详定所。庶又论吹律以听军声者,谓以五行逆顺,可以知吉凶,先儒之说略矣。是时瑗、逸制乐有定议,乃补庶试秘书省校书郎,遣之。镇为论于执政曰:今律之与尺所以不得其真,累黍为之也。累黍为之者,史之脱文也。古人岂以难晓不合之法,书之于史,以为后世惑乎。殆不然也。易晓而必合也,房庶之法是矣。今庶自言其法,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长与空径、与容受、与一千二百黍之数,无不合之差。诚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且黄钟之实一千二百黍,积实分八百一十,于算法圆积之,则空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积实八百一十分,此古律也。律体本圆。圆积之是也。今律方积之,则空径三分四釐六毫,比古大矣。故围十分三釐八毫,而其长止七十六分二釐,积实亦八百一十分。律体本不方,方积之,非也。其空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积实八百一十分,非外来者也,皆起于律也。以一黍而起于尺,与一千二百黍之起于律,皆取于黎。今议者独于律则谓之索虚而求分,亦非也。其空径二分,围九分,长九十分之起于律,与空径三分四釐六毫,围十分三釐八毫,长七十六分二釐之起于尺,古今之法,疏密之课,其不同较然可见,何所疑哉。若以谓工作既久而复改为,则淹引岁月,计费益广,又非朝廷制作之意也。其淹久而计费广者,为之不敏也。今庶言太常乐无姑洗、夹钟、太簇等数律,就令其律与其说相应,钟磬每编才易数三,因旧而新,敏而为之,则旬月功可也,又何淹久而广费哉。执政不听。四年,镇又上书曰:陛下制乐以事天地、宗庙,以扬祖宗之休,兹盛德之事也。然自下诏以来,及今三年,有司之论纷然未决,盖由不议其本而争其末也。切惟乐者,和气也。发和气者,声音也。声音之生,生于无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传其法,俾后人参考之,然后无形之声音得而和气可道也。有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釜也,斛也,算数也,权衡也,钟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后为得,今皆相戾而不相合,则为非是矣。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无形之声音和,安可得哉。谨条十者非是之验,惟裁择焉。按《诗》诞降嘉种,维秬维秠。诞降者,天降之也。许慎云:秬,一稃二米。又云:一秬二米。后汉任城县产秬黍二斛八斗,实皆二米,史官载之,以为嘉瑞。又古人以秬黍为酒者,谓之秬鬯。宗庙降神,惟用一尊;诸侯有功,惟赐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贵也。今秬黍取之民间者,动至数百斛,秬皆一米,河东之人谓之黑米。设有真黍,以为取数至多,不敢送官,此秬黍为非是,一也。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积实八百一十分。今律空律径三分四釐六毫,围十分二釐八毫,是为九分外大其一分三釐八毫,而后容千二百黍,除其围广,则其长止七十六分二釐矣。说者谓四釐六毫为方分,古者以竹围为律,竹形本圆,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为非是,二也。又按《汉书》,分、寸、尺、丈、引本起黄钟之长,又云九十分黄钟之长者,据千二百黍而言也。千二百黍之施于量,则曰黄钟之龠;施于权衡,则曰黄钟之重;施于尺,则曰黄钟之长。今遗千二百之数,而以百黍为尺,又不起于黄钟,此尺之为非是,三也。又按《汉书》言龠,其状似爵,谓爵盏,其体正圆。故龠当圆径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积实八百一十分,与律分正同。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釐,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算者,此龠之非是,四也。又按《周礼》釜法:方尺,圆其外;深尺,容六斗四升。方尺者,八寸之尺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别。按《周礼》:璧羡度尺,好三寸以为尺。璧羡之制,长十寸,广八寸,同谓之度尺。以为尺,则八寸、十寸俱为尺矣。又《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六尺四寸为步。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同谓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故知八寸尺为釜之方,十寸尺为釜之深,而容六斗二升,千二百八十龠也。积实一百三万六千八百分。今釜方尺,积千寸,此釜之非是,五也。又按《汉书》斛法:方尺,圆其外,容十斗,旁有庣焉。当隋时,汉斛尚在,故《隋书》载其铭曰:审律嘉量斛,方尺圆其外,庣旁九釐五毫,羃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又按算法,圆分谓之径圆,方分谓之方斜,所谓径三、围九、方五、斜七是也。今圆分而以方法算之,此算数非是,七也。又按权衡者,起千二百黍而立法也。周之釜,其重一钧,声中黄钟;汉之斛,其重二钧,声中黄钟。釜、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轻重者,欲见薄厚之法,以考其声也。今黍之轻重未真,此权衡为非是,八也。又按:凫氏为钟:大钟十分,具鼓间之,以其一为之厚;小钟十分,具钲间之,以其二为之厚。今无大小薄厚,而一以黄钟为率,此钟之非是,九也。又按:磬氏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为一,股为二,鼓为三。盖各以其律之长短为法也。今亦以黄钟为变,而无长短厚薄之别,此磬之非是,十也。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可见者也。使其一不合,则未可以为法,况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其无形之声音不可得而和也。请以臣章下有司,问黍之二米与一米孰是。律之空径三分与三分四釐六毫孰是。律之起尺与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圆制与方制孰是。釜之方尺圆其外,深尺与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圆其外,庣旁九釐五毫与方尺六寸二分孰是。算数之以圆分与方分孰是。权衡之重以二米秬黍与一米孰是。钟磬依古法有大小、轻重、长短、薄厚而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后制龠、合、升、斗、、斛以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后下诏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后可以为量、为钟磬;量与钟磬合于律,然后可以为乐也。今尺律本未定,而详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费无虑千万计矣,此议者所以云云也。然议者不言有司论议依违不决,而顾谓作乐为过举,又言当今宜先政令而礼乐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傥使有司合礼乐之论,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亲临决之,顾于政令不已大乎。昔汉儒议盐铁,后世传《盐铁论》。方今定雅乐以求废坠之法,而有司议论不著盛德之事,后世将何考焉。愿令有司,人人各以经史论议条上,合为一书,则孰敢不自竭尽,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议为然,伏请权罢详定、修制二局,俟真黍至,然后为乐,则必至当而无事于浮费也。诏送详定所。镇说自谓得古法,后司马光数与之论难,以为弗合。世鲜钟律之学,卒莫辩其是非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