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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一百三十卷目录

 恤典部汇考
  周〈总一则 平王一则 惠王一则 襄王一则 灵王一则〉
  汉〈高祖一则 景帝中二年一则 宣帝地节一则〉
  后汉〈明帝永平一则 安帝永初一则〉
  晋〈总一则〉
  宋〈世祖大明一则〉
  南齐〈武帝永明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陈〈高祖永定一则〉
  北魏〈世祖神麚一则〉
  北齐〈总一则〉
  北周〈武帝建德一则〉
  隋〈高祖开皇一则〉
  唐〈总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辽〈圣宗统和一则〉
  宋〈总一则 太祖乾德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嘉祐一则 神宗熙宁二则 元丰一则 哲宗元祐一则 高宗绍兴五则 理宗宝祐一则〉
  金〈章宗泰和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泰定帝泰定一则 顺帝至元一则 至正一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世宗嘉靖一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四则〉
皇清〈崇德一则 顺治六则 康熙三则〉
 恤典部总论
  春秋四传〈隐公元年 庄公元年〉
 恤典部艺文
  请恤郭嘉表        汉曹操
  赠郑绍叔诏        梁武帝
  又恤周舍诏         同前
  赙陆云公手诏        同前
  恤何点诏          同前
  恤孔休源手令       简文帝
  为王侍御瓘谢宣吊并赙赠表
              唐李商隐
  乞赙赠刘季孙状      宋苏轼
  御祭温州千百户文     明太祖

礼仪典第一百三十卷

恤典部汇考

周制诸侯、诸臣及侯国札丧,有临吊赙恤之礼。按《周礼》:天官宰夫,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其币器财用。凡所共者。
郑康成曰:吊事,吊诸侯、诸臣也。币,所用赙也。器,所致明器也。始死,吊而含襚,葬而赗赠。其加恩,则有赙焉。 贾氏曰:谓王使人吊诸侯,自吊诸臣,须从王行者,并有赠丧之具,百官当共。故宰夫总戒令之与币器财用,凡所共者也。

《春官大宗伯》:以丧礼哀死亡。
郑康成曰:哀谓亲者服焉,疏者含襚。 郑锷曰:隐公之时,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文公之时,王使荣叔归含且赗是也。

《秋官》:小行人,若国札丧,则令赙补之。
王昭禹曰:病疾为札,札而死曰丧,则在所赙补以利傅之谓之赙,助其不足谓之补。 贾氏曰:案《宗伯》云:以丧礼哀死亡,此云国札丧,则令赙补之。彼据吊葬致哀,此据设财物,补其不足也。

《仪礼》:君使人襚,彻帷,主人如初,襚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致命。
〈注〉襚之言遗也,衣被曰襚,致命曰君使某襚。

主人拜如初,襚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阶,遂拜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如西阶下,东面不踊,大夫虽不辞,入也。
〈注〉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也。
平王四十九年,天王遣使归赗。
《春秋》:隐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
《左传》: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
〈注〉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缓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赗助丧之物。
惠王二十一年,夏许男新臣卒。秋八月,葬许穆公。
《左传》:僖公四年,许穆公卒于师,葬之以侯,礼也。凡诸侯薨于朝会,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于是有以衮敛。
〈注〉衮衣,公服也。谓加二等。
襄王三十年,王遣使归含且赗。
《春秋》: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按《左传》:王使荣叔来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礼也。
〈注〉成风,庄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礼赗之,明母以子贵,故曰礼。〈疏〉《释例》称:赗赙襚含,总谓之赠,言以夫人礼赠之,指为赗含也。
灵王十八年,赐郑公孙虿大路。
《春秋》:襄公,十有九年,不书。 按《左传》:襄公十九年夏四月,丁未,郑公孙虿卒,赴于晋,大夫范宣子言于晋侯,以其善于伐秦也。六月,晋侯请于王,王追赐之大路,使以行礼也。
〈注〉十四年,晋伐秦,子蟜见诸侯师而劝之。济泾大路,天子所赐车之总名,以行葬礼。传言大夫有功,则赐服路。

高祖五年,葬田横,以王礼。
《汉书·高祖本纪》:五年初,田横归彭越。项羽已灭,横惧诛,与宾客亡入海。上恐其久为乱,遣使者赦横。横惧,乘传诣洛阳,未至三十里,自杀。上壮其节,为流涕,发卒二千人,以王礼葬焉。
景帝中二年,制赐王侯吊襚祠赗之礼。
《汉书·景帝本纪》:中二年春二月,令王薨,遣光禄大夫吊襚祠赗,视丧事,因立嗣子。列侯薨,遣大中大夫吊祠,视丧事,因立嗣。
应劭曰:衣服曰襚。祠,饮食也。车马曰赗。
宣帝地节二年,霍光薨,诏厚加恤赠。
《汉书·宣帝本纪》:地节二年春三月庚午,大司马大将军光薨。诏曰:大司马大将军博陆侯宿卫孝武皇帝三十馀年,辅孝昭皇帝十有馀年,遭大难,躬秉义,率三公、诸侯、九卿、大夫定万世策,以安宗庙。天下蒸庶,咸以康宁,功德茂盛,朕甚嘉之。复其后世,畴其爵邑,世世毋有所与。功如萧相国。 按《霍光传》:光薨,上及皇太后亲临光丧。大中大夫任宣与侍御史五人持节护丧事。中二千石治莫府冢上。赐金钱、缯絮,绣被百领。衣五十箧,璧珠玑玉衣,梓宫、便房、黄肠题凑各一具,枞木外臧椁十五具。东园温明,皆如乘舆制度。载光尸柩以辒辌车,黄屋左纛,发材官轻车北军五校士军陈至茂陵,以送其葬。发三河卒穿复士,起冢祠堂,置园邑三百家,长丞奉守如旧法。

后汉

明帝永平元年夏五月戊寅,东海王彊薨,遣司空冯鲂持节视丧事,赐升龙旄头、銮辂、龙旂。
《后汉书·明帝本纪》云云。
安帝永初四年,新野君薨,遣使赠赙。
《后汉书·安帝本纪》:永初四年冬十月甲戌,新野君阴氏薨,使司空持节护丧事。
东观记曰:新野君薨,赠以元玉赤绂,赙钱三千万,布三万匹。

晋制,光禄大夫假银章青绶者,品秩第三,位在金紫将军下,诸卿上。汉时所置无定员,多以为拜假赗赠之使,及监护丧事。
《晋书·百官志》云云。

世祖大明三年,诏赙给文武,从军殒没者。
《宋书·孝武帝本纪》:大明三年秋八月丙申,诏曰:近北讨文武,于军亡没,或殒身矢石,或厉疾死亡,并尽勤王事,而敛槥卑薄。可普更赙给,务令丰厚。

南齐

武帝永明元年夏,四月,诏经理,袁粲、刘秉及沈攸之等茔兆。
《南齐书·武帝本纪》:永明元年夏,四月,壬午,诏曰:魏矜袁绍,恩洽丘墓;晋亮两王,荣覃馀裔。二代弘义,前载美谈。袁粲、刘秉与先朝同奖宋室,沈攸之于景和之世,特有乃心,虽末节不终,而始诚可录。岁月弥往,宜特优降。粲、秉前年改葬茔兆,未脩材椁,可为经理,令粗足周礼。攸之及其诸子丧柩在西者,可符荆州送反旧墓,在所为营葬事。

武帝天监九年,中书监王亮卒。诏加赙赠
《梁书·武帝本纪》:天监九年,王亮卒。 按《王亮传》:天监九年,转中书监,加散骑常侍。其年卒。诏赙钱三万,布五千疋。

高祖永定二年夏四月,江阴王薨,诏遣太宰吊祭,司空监护丧事,凶礼所须,随由备办。
《陈书·高祖本纪》云云。

北魏

世祖神麚三年,诏赠死节诸臣。
《北魏书·世祖本纪》:神麚三年五月戊戌,诏曰:夫士之为行,在家必孝,处朝必忠,然后身荣于时,名扬后世矣。近遣尚书封铁剪除亡命,其所部将士有尽忠竭节以殒躯命者,今皆追赠爵号;或有蹈锋履难以自效者,以功次进位;或有故违军法私离幢校者,以军法行戮。夫有功蒙赏,有罪受诛,国之常典,不可暂废。自今以后,不善者可以自改。其宣敕内外,咸使闻知。

北齐

北齐制,以祠部掌,死丧赠赐事。
《北齐书》不载。 按《隋书·百官志》:后齐制官。尚书省,四曹。祠部统祠部,掌祠部医药,死丧赠赐等事。

北周

武帝建德六年,诏追赠齐故,咸阳王斛律明月等七人,并叙录。其见存子孙。
《北周书·武帝本纪》:建德六年正月己亥,尉迟勤擒齐主及其太子恒子青州。庚子,诏曰:伪齐之末,奸佞擅权,滥罚淫刑,动挂罗网,伪右丞相、咸阳王故斛律明月,伪侍中、特进、开府故崔季舒等七人,或功高获罪,或直言见诛。朕兵以义动,剪除凶暴,表闾封墓,事切下车。宜追赠谥,并窆措。其见存子孙,各随荫叙录。家口田宅没官者,并还之。

高祖开皇十四年,诏修齐、梁、陈,及萧琮高仁英、陈叔宝等,祭祀。
《隋书·高祖本纪》:开皇十四年冬闰十月甲寅,诏曰:齐、梁、陈往皆创业一方,绵历年代。既宗祀废绝,祭奠无主,兴言矜念,良以怆然。莒国公萧琮及高仁英、陈叔宝等,宜令以时修其祭祀。所须器物,有司给之。

唐制,礼部郎中、员外郎,掌礼乐,及百官、宫人丧葬赠赙之数。
《唐书·百官志》云云。
《杜佑·通典》:唐制,诸职事官薨卒,文武一品,赙物二百段,粟二百石;二品物一百五十段,粟一百五十石;三品物百段,粟百石;正四品物七十段,粟七十石;从四品物六十段,粟六十石;正五品物五十段,粟五十石;从五品物四十段,粟四十石;正六品物三十段;从六品物二十六段;正七品物二十二段;从七品物十八段;正八品物十六段;从八品物十四段;正九品物十二段;从九品物十段。王及二王后若散官及以理去官三品以上,全给;五品以上,给半。若身没王事,并依职事品给。其别敕赐者,不在折限。诸赙物应两合给者,从多给。诸赙物及粟,皆出所在仓库。服终则不给。〈又〉《开元礼》:其赗赙之礼与吊使俱行,则有司先备物数。其日,使者至主人大门外便次,物舆陈于使者羃南,东西为列;马陈于使者东南,北首西上。使者以下入即庭中位,物舆陈于使者位南,亦东西为列;马从入,陈于庭,北首西上。于使者出,主人有司受而以东。
太宗贞观十一年十月癸丑,赐先朝谋臣武将及亲戚亡者茔陪献陵。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杜佑·通典》:贞观十一年十月,诏曰:诸公列葬,周文创陈其礼;大臣陪陵,魏武重申其制。去病佐汉,还奉茂陵之茔;夷吾相齐,终托牛山之墓。斯盖往圣垂范,前贤遗则,在曩昔之宿心,笃始终之大义也。皇运之初,时逢交丧,谋臣武将等蒙先朝待遇者,自今已后,身薨之日,所司宜即以闻,并于献陵左侧,赐以墓地,并给东园秘器。丧葬令:凡五品以上薨卒及葬祭者,应须布深衣、帻、素幕、舆,皆官借之。其内外命妇应得卤簿者,亦如之。

圣宗统和三年,赐韩匡嗣葬物,并诏助故南院大王谐领已里丧具。
《辽史·圣宗本纪》:乾亨二年,南面招讨使秦王韩匡嗣薨。统和三年秋七月甲子,遣郎君班袅赐秦王韩匡嗣葬物。丁卯,赠尚父秦王韩匡嗣尚书令。八月戊子,故南院大王谐领已里婉妻萧氏奏,夫死不能葬,诏有司助之。冬十一月甲戌,诏吴王稍领秦王韩匡嗣葬祭事。

宋制诸臣及宗室,赙赠,轻重之数。
《宋史·礼志》:赙赠。凡近臣及带职事官薨,非诏葬者,如有丧讣及迁葬,皆赐赙赠,鸿胪寺与入内内侍省以旧例取旨。其尝践两府或任近侍者,多增其数,绢自五百疋至五十疋,钱自五十万至五万,又赐羊酒有差,其优者仍给米麦香烛。自中书、枢密而下至两省五品、三司三馆职事、内职、军校并执事禁近者亡殁,及父母、近亲丧,皆有赠赐。宗室期、功、袒免、乳母、殇子及女出适者,各有常数。其特恩加赐者,各以轻重为隆杀焉。〈又〉追封册命。《通礼》:策赠贵臣,守宫于主人大门外设使、副位,使人公服从朝堂受策,载于犊车,各备卤簿,至主人之门降车。使者称:有制。主人降阶稽颡,内外皆哭。读册讫,主人拜送之。国朝之制:有于私第册之者,有于本道册之者。私第册之者,乾德三年,正衙命使册赠孟昶尚书令,追封楚王是也。本道册者,建隆元年,故特进、检校太师、南平王高保融奉敕赠太尉,端拱元年,故守太师、尚书令、邓王钱俶特追封秦王是也。其仪与《通礼》大略相类。
太祖乾德三年,秦国公孟昶,及母李氏薨,诏议吉凶仪仗,并赐坟庄一区。
《宋史·太祖本纪》:乾德三年夏六月甲辰,以孟昶为中书令、秦国公。庚戌,孟昶薨。秋七月,追封为楚王。按《礼志》:乾德六年三月,中书令、秦国公孟昶薨,其母李氏继亡,命鸿胪卿范禹偁监护丧事,诏礼官议定吉凶仪仗礼例以闻。太常礼院言:检详故事,晋天福十二年葬故魏王,周广顺元年葬故枢密使杨邠、侍卫使史弘肇、三司使王章例,并用一品礼。墓方圆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明器九十事,石作六事,音身队二十人,当圹、当野、祖明、祖思、地轴、十二时神、蚊厨帐、暖帐各一,轜车一,挽歌三十六人;拂一、纛一、翣六、輴车、魂车、仪椁车、买道车、志石车各一;方相氏、鹅毛纛、铭旌、香舆、影舆、盖舆、钱舆、五谷舆、酒醢舆、衣物舆、庖牲舆各一;黄白纸帐、园宅、象生什物、行幕,并志文、挽歌词、启攒启奠祝文,并请下有司修制。其仪:太仆寺革辂,兵部本品卤簿仪仗,太常寺本品鼓吹仪仗,殿中省伞一、曲盖二、朱漆团扇四,自第导引出城,量远近各还。赠玉一、纁二,赠祭少牢礼科,亦请下光禄、太府寺、少府监诸司依礼供应。又楚王母依子官一品例,准令文,外命妇一品侍近二人、青衣六人,偏扇、方扇各十六,行鄣三、坐鄣二,白铜饰犊车驾牛驭人四,从人十六,夹车、从车六,伞一、大扇一、团扇二、戟六十。伏缘久不施用,如特赐施行,即合于孟昶吉凶仗内相参排列。诏并令排列祗应,仍俟导引至城外,分半导至西京坟下及葬,命供奉官周贻庆押奉议军士二指挥防护至洛阳。又赐子元哲坟庄一区。
真宗咸平六年夏六月丁卯,诏命官流窜没岭南者,给缗钱归葬。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天圣五年冬十月乙未,诏西川、广南在官物故者,遣护送其家属还乡,官为给食。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六年,以富弼母薨,罢春宴。
《宋史·仁宗本纪》:嘉祐六年三月己亥,富弼以母丧去位。庚子,以富弼母丧,罢春宴。 按《礼志》:嘉祐六年三月五日,宰臣富弼母秦国太夫人薨,十七日春宴,礼院上言:君臣父子,国家均同。元首股肱,相济成体。贵贱虽异,哀乐则同。一人向隅,满堂嗟戚。今宰臣新在苫块,欲乞罢春宴声乐,以表圣人忧恤大臣之意。诏下,并春宴寝罢。
神宗熙宁七年,更定赙赠新制。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礼志》:熙宁七年,参酌旧制著为新式:诸臣丧,两人以上各该支赐孝赠,只就数多者给;官与职各该赙赠者,从多给,差遣、权并同,权发遣并与正同。诸两府、使相、宣徽使并前任宰臣闻疾或浇奠已赐不愿敕葬者,并宗室不经浇奠支赐,虽不系敕葬,并支赙赠。馀但经问疾或浇奠支赐或敕葬者,更不支赙赠。前两府如浇奠只支赙赠,仍加绢一百、布一百、羊酒米面各一十。诸支赐孝赠:在京,羊每口支钱一贯,以折第二等绢充,每匹折钱一贯三百文,馀支本色;在外,米支白粳米,面每石支小麦五斗,酒支细色,馀依价钱。诸文臣卿监以上,武臣元系诸司使以上,分司、致仕身亡者,其赙赠并依见任官三分中给二,限百日内经所在官司投状,召命官保关申,限外不给。待制、观察使以上更不召保。熙宁 年,诏定宗室赙恤之制。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礼志》《熙宁新式》:先是,知制诰曾布言:窃以朝廷亲睦九族,故于死丧之际,临吊赙恤,至于窀穸之具,皆给于县官,又择近臣专董其事,所以深致其哀荣而尽其送终之礼。近世使臣沿袭故常,过取馈遗,故私家之费,往往倍于公上。祥符中,患其无节,尝诏有司定其数。皇祐中,又著之《编敕》,令使臣所受无过五百,朝臣无过三百,有违之者,御史奏劾。伏见比岁以来,不复循守,其取之者不啻十倍于著令。乞取旧例裁定酌中之数,以为永式。诏令太常礼院详定,令布裁定以闻。
元丰五年,诏鄜延路之没于王事者各给赙,有差。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礼志》:元丰五年,诏:鄜延路没于王事、有家属见今在本路欲归乡者给赙外,其大使臣以上更支行李钱百千,小使臣五十千,差使、殿侍三十千,其馀比类支给。
哲宗元祐五年春三月丁卯,诏赐故孙觉家缗钱,令给丧事。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高宗绍兴九年夏六月己巳,吴玠薨。冬十一月戊寅朔,赐吴玠家钱三万缗。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三年,司马朴卒,赙赠其家。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十三年秋九月庚午,以兵部侍郎司马朴死诏,赠兵部尚书,赐其家银绢。
绍兴二十四年,张俊薨,恩赐优厚。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二十四年秋七月癸丑,张俊薨。戊寅,幸张俊第临奠。 按《礼志》:绍兴二十四年,太师、清河郡王张俊葬,上曰:张俊极宣力,与他将不同,恩数务从优厚。仍赐十梁额花冠貂蝉笼巾朝服一袭、水银二百两、龙脑一百五十两。
绍兴二十六年,诏定命官因公致死者,赠恤之数。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礼志》:绍兴二十六年,诏:今后命官实因干办公事邂逅非理致死者,并遵依旧法。所有李光申请于《绍兴条》内添注日限指挥,更不施行。旧法非理致死者,谓焚溺坠压之类,通判以上赐银五百两,馀三百两,职司已上取旨。初,绍兴二年五月,吏部侍郎李光申明立定折跌骨五十馀日,三十日内身亡之人,并支前项银数。至是,户部侍郎宋贶言:自立定日限,后来多是因他病身故之人,子孙规图赏给,计会所属,旋作差出名目,陈乞保奏,诚为欺罔。故有是命。
绍兴二十九年春二月甲寅,取具贬死臣僚姓名,议加恩典。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理宗宝祐元年十二月乙卯,刘伯正薨,赠五秩。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章宗泰和七年,诏复郑王、赵王旧封,以按陈为郑王后。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卫绍王本纪》:章宗诛郑王永蹈、赵王允中,久,颇悔之。泰和七年,下诏追复旧封,仍赐谥。而永蹈无后,乃以卫王子按陈为郑王后,赐卫王诏曰:朕念郑王自弃天常,以干国宪,槁瘗旷野,忽诸不祀。历岁既久,深用怆然。亲亲之情。有怀难置。已诏追复旧爵,改葬如仪。稽考古礼,以卿之子按陈为郑王后,谨其祭祀,卿其悉之。

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夏五月,云南行省臣脱帖木儿言蠲逋赋及恤死事十馀事,命中书省议其可者行之。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六月己卯,诏:远仕瘴地,身故不得归葬,妻子流落者,有司资给遣还,仍著为令。
《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顺帝至元二年,诏恤边远官死而不能归葬者。
《元史·顺帝本纪》:至元二年秋八月甲戌,诏:云南、广海、八番及甘肃、四川边远官死而不能归葬者,有司给粮食舟车护送还乡。去乡远者,加钞二十锭;无亲属者,官为瘗之。
至正七年春三月壬申,命有司定吊赙诸王、公主、驸马礼仪之数。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文武大臣恤典。
《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一优给则例。凡阵亡、失陷、伤、故、渰没者,全支。边远守禦出征,并出海运粮疾故者,减半。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匹。二品米五十石,麻布五十疋。三品、四品米四十石,麻布四十疋。五品、六品米三十石,麻布三十疋。一公侯亡故,不分病故阵亡,止给麻布一百疋。礼部奏辍朝三日,仍具手本,行移在京衙门知会。一,将引本官家人赴内府,给与布疋。一,咨工部造办冥器棺椁,及揆人匠砖石造坟安葬。一,劄付钦天监,选择坟地。一,具手本赴光禄寺,备办祭物,遣官行礼。一,礼部奏议封谥。一,自初丧至除服,以次遣官致祭。
闻丧、入敛、首七至终七、下葬、百日、新冬、周年、二周、除服。

一,都督至都指挥亡故,礼部奏辍朝二日,移咨工部造办棺椁等项,仍备办祭物。自初丧至除服,节次遣官致祭。
闻丧、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如合优给者,照前则例,并咨部照例追赠。

一,指挥使至指挥佥事亡故,礼部移咨工部,造坟安葬,亦节次遣官致祭。
安灵、下葬、周年、除服。照例优给追赠。

一,卫所镇抚千、户百户亡故,礼部移咨工部造坟安葬,止二次遣官致祭。
安灵、下葬。照例优给追赠。

一,公侯及在京一品、二品父母、妻丧,三品、四品父母丧,曾授封赠及致仕者,各照品级造坟安葬。在外止祭祀。未封赠者无。一,在外都指挥使至指挥佥事,止是礼部遣人往祭一次。若回京安葬,则照例祭祀造坟。千百户别无祭葬例。一,公侯在外病故,闻丧,止辍朝一日。灵榇到京,仍辍朝三日。下葬,辍朝一日。
成祖永乐 年,更定文武大臣恤典。
《明会典》:永乐以后,续定,凡公侯承袭病故者,祭二坛。若管府事有功绩,加太子太保以上,及守备南京者,俱祭十六坛。凡驸马都尉病故者,祭十五坛。凡伯爵承袭病故者,祭二坛。其年幼,袭爵不及而故者,祭一坛。若管事有功绩,加太子太保以上者,祭十五坛。凡公侯驸马伯病故,俱辍朝一日,斋粮麻布,取自上裁。其葬礼照依定制。若公侯伯为事病故者,祭葬等项俱无。凡公侯伯母与妻,俱祭二坛,有葬。系皇亲者,加祭坛数,取自上裁。凡两京二品以上文官,并父母妻,三品文官并父母,曾授本等封者,俱照例祭葬。其三品父母止授四品封,及四品官并父母授本等封者,俱止赐祭一坛。若止授五品以下封者,祭葬俱无。其有出自特恩者,不在此限。凡一品官病故者,辍朝一日,祭九坛。父母授封至一品者,祭二坛,妻祭一坛。凡尚书、左右都御史在任病故者,祭二坛。其加有东宫三少,或兼大学士赠一品者,祭四坛。父母妻祭俱一坛。凡两京三品官病故者,俱祭一坛。致仕者亦然。其以侍郎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凡两京三品以上官,葬祭制度,俱照依品级。其四品、五品官,得特恩赐葬者,亦以本等品级为定。惟衍圣公葬祭,照一品行礼。凡左右都督至都督佥事、管府事病故者,俱祭六坛。斋粮麻布,取自上裁。其先有功,后閒住病故者,祭二坛。母妻祭俱一坛。凡都督佥事以上葬礼,俱照品级。若署都督佥事,祭一坛。凡中都留守正副,俱祭一坛。凡在京亲军卫分带俸都指挥使,及同知佥事,在御马监把总,或出充游击、参将等官,有功无过者,祭一坛。凡锦衣卫等官、指挥使、同知佥事,或带俸都指挥职衔者,俱祭一坛。其系于皇亲者,祭葬取自上裁。凡在京在外文武官员,不拘品级,其以死勤事者,恤典取自上裁。凡女直都督等官,永乐间,差官赍香钞谕祭。近例因其奏请给与表里、祭文,令带回自祭。凡达官都督等官,永乐、宣德间,来京病故者,随时遣官谕祭,或给棺赐葬。旧例,礼部年终类奏,分遣官祭之。今不行。若在边没于战阵者,不在此例。凡外国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赐棺及祭,或欲归葬者,听从其便。
世宗嘉靖四十四年,议定仪宾恤典。
《明会典》:凡仪宾恤典,嘉靖四十四年,议定系亲郡王府者,照例赐祭,不给葬价。系将军以下者,葬祭俱革。
穆宗隆庆三年,更定品官恤典。
《明会典》:隆庆三年,更定凡四品、五品文官,以侍从春宫军功等项,应沾恤典者,礼部临时具由,取自上裁。其他一切杂途,尽行停止。遇有前项陈请,仍先移文翰林院、兵部覈实,如军功必躬履行阵,侍从必日侍讲读,春宫必亲奉出阁,开陈有劳,方与具由题请。若止曾受官,未经实效勤劳者,不准。其特恩所加祭葬,大约于本等品级内,量加一等。如无祭者,给与祭一坛。无葬者,给与半葬。应半葬者,给与全葬。如讲读官,则五品本身有祭,四品本身父母得拟祭葬,三品祭得及其妻。军功则四品本身得拟祭葬,三品未满,得及其父母各有差等,不得越次,妄生希觊。或有讲读年入启沃功多,军旅身歼勋劳懋著者,恤典自宜加厚,礼部临时议拟奏请定夺。凡二品官,本等祭二坛,若加升一品致仕者,祭五坛。加东宫三少致仕者,祭三坛。原加东宫三少,而续奉旨革去者,止与本等祭二坛。妻未封夫人者,不准与祭。其加升日浅,政绩未著者,临时覈实,奏请量减。若被劾,冠带閒住者,祭葬俱无。凡四品官,已经考满者,其父母例不重封。虽止授五品封,亦与祭一坛。未考满者,不准。凡四品以上官,其父母曾授本等封赠者,先后病故祭,得因后并及其先。如有前母,亦得及之。无封赠者,不许越例陈乞。其品官妻,非系封赠夫人者,原无祭典,不准并祭。凡被劾听调官,有心本无疵,事因诖误,虽遭指摘,不累其人品者,应得祭葬,仍准全给。或功有可录,过有可原者,功过当相,较量其祭葬,应全给者半给,应半给者,有祭无葬。若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照閒住例,不准给。凡公侯伯本爵应得祭二坛,若在内掌府事坐营,在外总兵征讨积有勋劳,而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公侯祭十六坛,伯祭十五坛。掌府事坐营总兵历有勋劳者,祭七坛。掌府事坐营,积有年劳者,祭五坛。虽掌府事坐营,而政绩未著者,祭四坛。管事而被劾勘明閒住者,止与本爵祭二坛。被劾而未经勘实者,祭一坛。勘实而罪重者,并本爵应得祭葬,一概尽削。凡都督同知佥事,起用未久,病故者,与祭三坛。锦衣卫都指挥使,身后赠都督同知者,亦祭三坛。俱照例造葬。
神宗万历元年,题准两京大臣恤典。
《明会典》:凡奏请恤典,万历元年,题准两京大臣病故,应得恤典。如见任公差于外者,许各差抚按官勘明具奏。其在家致仕、养病、给假等项病故者,各地方有司具本官履历缘由,及病故日期,申报抚按衙门,覈实,季终类奏。中间果有行业超卓,公论共推,及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据实开列听,礼部议覆。若大臣见在,不拘见任、致仕,其父母妻曾授本等封病故者,许照例,自行请乞。其致仕在家等项,子孙微弱,官司一年之外,不为代奏者,亦许子孙自行陈乞。礼部仍行抚按勘明议覆。若抚按官并所属留难者,听礼部及该科参究。
万历六年,更定文武恤典。
《明会典》:万历六年,更定凡文官三品以上,不论已未考满,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无葬而出自特恩者,不拘。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于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坛者,妻有加祭一坛者,系出特恩,取自上裁。陈乞者,不得辄援为例。凡三品官,曾经考满者,祭一坛,全葬。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减半造葬。其以侍郎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不拘已未考满,给与全葬。或兼官虽同,非系赠尚书者,止给与本等恤典,不得概援为例。凡致仕养病终养听用等项官员祭葬,俱与见任官同。革职閒住,及先曾为事谪戍,遇蒙恩诏辩复原职者祭葬,俱不准给。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实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三品满,父母俱准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父母准祭一坛。若未及三年者,不准祭葬。其有未及三年而遇蒙恩诏,父母已授本等封,及父母先授外封后,任京职考满,例不重封者,俱照品级给与应得祭葬。凡三品以上官,有被劾致仕,及先被劾冠带閒住,后奉特旨复职者,俱准照例与祭葬。若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不拘见任致仕等项,俱不准给。其被劾閒住,遇蒙覃恩概复致仕者,亦不准给。被劾听调,及听勘未明,病故者,务稽考其平生履历,人品高下,功罪重轻,议拟奏请定夺。凡公侯伯为事,未经勘实,身故者,其妻封命,虽未追夺,亦从夫例,止与祭一坛。凡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管府事及在外总兵病故者,俱祭六坛,照例造葬。都督同知以上,不分真署,一体给祭葬。署都督佥事,止祭一坛,不得妄援。凡兴都正副留守,俱祭一坛。凡以死勤事,若抗节不屈,身死纲常者,犯颜谏争,身死国是者,执锐先登,身死战陈者,危城固守,身死封疆者,诸如此类,开具实迹,恤典取自上裁。其或城池失守,战陈败衄,以致殒命者,不许一概议给。
万历十年,张居正卒,特赐优恤。
《续文献通考》:万历十年六月,故太师吏部尚书中极殿大学士张居正卒于位。上赐斋坛麻布五十筒,筒十疋,米二百石,香烛油薪称是。又与仁圣慈圣两宫潞王共赙白金二千三百两,两宫复赐斋粮米麻布二百疋,香烛油薪有差。祭九坛,外加七坛。大约视亲王及国公之加师傅者,赠上柱国,遣官会布政司营葬。仍命京堂四品官锦衣卫堂上官各一员护丧。其子嗣修等辞谢,疏上,上曰:朕念先生承先帝顾命,鞠躬尽瘁,殁而后已,忠劳可悯。他还有高年之母,在京著差司礼监太监陈政护送还乡,驰驿前去。万历十二年,续定大臣恤典。
《明会典》:万历十二年,续定,凡公侯伯掌府坐营总兵、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必查前项官衔,因何加授,果以勋劳进秩,方许照《会典》,公侯祭十六坛,伯祭十五坛之例。如系因事加恩功业未副者,止照勋臣二等事例,与祭七坛。其有不愿坐营管府,恳疏乞休者,查其平生有功无过,俱照见任优恤。凡三品以上致仕官,雅负时望,恳疏乞休者,照见任例给与应得祭葬。如被劾致仕,及考察自陈致仕者,二品曾经考满,祭葬准全给。未经考满者,祭照旧葬价减半。三品曾经考满,祭照旧半葬。未经考满者,有祭无葬。四品虽经考满,亦不准祭。其被劾自陈官员,有日久论定,原无可议者,仍照例给与祭葬。父母妻曾授本等封者,应得恤典,亦视本身致仕缘由,以为差等,不得滥给。凡三品以上,被劾听用,听调官员,祭葬俱照今拟被劾自陈致仕官递减之例。如公论已明,人品无玷,仍准全给。听勘未明官员,有陈乞恤典者,仍行原勘抚按衙门查明无碍,应否量给,临时题请定夺。如果有显过为公论所不容,无论听用、听调、听勘,径照閒住例,俱不准给。其父母祭葬,亦稽其子功过以为差等。凡京官三品降四品者,不拘四品巳未考满,俱照三品未考满例,祭一坛,半葬。父母曾授三品封者,与同授四品封者,止祭一坛。其原以三品降调,后历升四品者,止照四品例,不得妄行陈乞。凡三品父母曾授本等封者,无论亡故先后,一视其子为差等。其已经考满者,祭葬全给。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减半造葬。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历三年已上者,虽未考三品满,其父母曾授四品、五品封,准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其父母曾授五品封,准祭一坛。其未经授封,及止授六、七品封者,不得援以为例。凡三品官本生父母,有值覃恩,乞以本身应得诘命移封者,自后量给祭一坛。其授二品封者,量给半葬。凡二品、三品文臣,曾经赐葬者,妻故在后,俱许祔葬。唯授封夫人者,例给开圹工价,其馀不给。若妻先故者,除已封夫人,照例祭葬外,其馀俟夫故之日祔葬。凡管府及总兵都督佥事,止与祭四坛,照品造葬升署都督同知者如之。若由署都督佥事,升署都督同知者,与祭二坛,减半造葬。凡留守正副亲军卫分都指挥使等官,赠都督同知者,于本级上加祭一坛,减半造葬。

皇清

崇德 年
《大清会典》:崇德间,定超品公、一等、二等、三等公卒,闻
丧、初祭、大祭,遣官致祭三次。精奇尼哈番、副都统卒,遣官致祭二次。参领、佐领卒,遣官致祭一次。如公以下、佐领以上,或阵亡、或病故,著有功劳者,遣官临丧视祭葬、优恤,出自

上裁。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定大臣病故者,旗下官由该都
统咨送吏部,汉官具呈吏部,查明,转行礼部,给与祭葬。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八年,定民公、侯、伯、精奇尼哈番,有职
任内大臣、都统、大学士、尚书、镇守将军卒,礼部具题候

旨,立碑致祭一次。内院撰文,遣官读文,奠酒,行礼。如
承袭公、侯、伯、精奇尼哈番卒,止给祭品,无祭文,不立碑。虽系承袭,而在任勤劳,三年已满者,仍给祭文,礼部具题候

旨立碑。二品、三品官卒,给与祭品。如在任三年已满
者,内院撰文,遣官读文,奠酒,行礼。效有战功者,吏部分别移送礼部,具题请

旨,立碑。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二年,定佐领、员外郎、主事等官卒,
在任三年已满者,给与祭品,内院撰文,遣官读文,奠酒,行礼。未满三年者,不给祭文。致仕官员同。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定部院堂官加衔至一品、二
品者,卒,致祭一次,工部立碑。三品,三年考满者,卒,致祭一次,工部立碑。未经考满者,致祭一次,不立碑。护军统领、副都统、前锋统领、步军总尉卒,在任三年已满者,致祭一次,工部立碑。未满三年者,致祭一次,不立碑。本身所得阿思哈尼哈番,致祭一次,工部立碑。参领、前锋参领等官卒,在任三年已满者,致祭一次,不立碑。四品卿、少卿考满者,致祭一次,不立碑。未经考满者,不给祭文。如文武官员阵亡者,不论品级,具题候

旨恩恤。其内大臣、都统、大学士、尚书、护军统领、副都
统、前锋统领、侍郎、学士、步军总尉,勤劳年久,以原品休致病故者,致祭,立碑,俱照现任官行。阿达哈哈番、佐领、拜他喇布勒哈番、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卒,致祭一次,不给祭文。承袭公、侯、伯、精奇尼哈番,有职任者,照职任赐恤。无职任者,止给祭品。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议准本身所得民公、侯、伯、精
奇尼哈番及都统,有职任内大臣、镇守将军卒,给与全葬。大学士、尚书、左右都御史卒,加宫保及加级者,照一品官例给与全葬。无加衔及加级者,照二品官例给与全葬。侍郎、学士、副都御史、三品卿卒,有兼衔及加级至一品二品者,不论已未考满,照二品官例给与全葬。无兼衔及加级已经考满者,照三品官例给与全葬。未考满者,给与半葬。四品卿、少卿,兼少卿衔等官卒,照四品官例,止给祭品。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步军总尉卒,三年任满者,不论已未加级,给与全葬。未满三年者,给与半葬。以上俱各祭一次,内阁撰给祭文。如各官内有战功及勤劳,以原品致仕病故者,俱与现任官同。其承袭公、侯、伯、精奇尼哈番、阿思哈尼哈番,有职任者,照
职任赐恤。武官自参领以下,文官自郎中以下,卒,俱不给祭品。如文武官阵亡者,不论品级,具题候

旨遵行。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卒,造
葬,遣官致祭一次。如有加祭,出自

上裁。
都统、内大臣、大学士、尚书、左右都御史、精奇尼哈番、镇守将军卒,有加衔加级者,各照品级造葬,遣官致祭一次。护军统领、前锋统领、步军总尉、副都统、侍郎、学士、本身所得阿思哈尼哈番、副都御史卒,加衔加级至一品、二品者,各照品级造葬,遣官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学士、通政使、大理寺卿卒,已经考满者,给与全葬。未经考满者,给与半葬,遣官致祭一次。
参领、协领、阿达哈哈番、郎中、佐领、拜他喇布勒哈番、员外郎、拖沙喇哈番、三等侍卫护卫以上官,阵亡者,遣官致祭一次。
汉文官一品、二品官卒,俱致祭,造葬。三品官卒,三年考满者,致祭,造葬。未经考满者,给与半葬,致祭一次。
在外布政使、按察使以上官恤典,俱照京官品级例行。
武官加衔副将以上卒,造葬,致祭一次。无兼衔,三年考满者,全葬,致祭一次。未满三年者,给与半葬,致祭一次。
文官知县以上、武官守备以上阵亡者,各照加赠品级,造葬,致祭一次。
满汉文武官员,以年老有疾,原官致仕病故者,应得恤典,与现任同。
满洲公、侯、伯以下、文武二品以上大臣卒,由吏部确查功绩勤劳,有应与谥者,移咨礼部,应否与谥,请

旨定夺。
凡汉官应得谥者,各该抚按及科道官公举,礼部酌议,具题请

旨。
凡读文致祭者,遣礼部官,捧

谕祭文,至坟所,其亲属于墓门外跪迎,候过,随入。读
文、奠酒时,皆跪。礼毕,送

谕祭官于墓门外,望
阙谢

恩,行三跪九叩头礼。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康熙元年,议准凡承袭公、侯、伯、精奇尼哈
番岁满上
朝后,病故者,给与全葬,并致祭银两,遣官读文,致
祭一次。应否与谥,候

旨定夺若。有效力优恤,出自
上裁。其承袭未及岁满上
朝病故者,不赐恤。散秩大臣、一等侍卫、銮仪使、冠
军使、王府长史、一等护卫、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卒,三年任满者,给与全葬,并致祭银两,遣官读文,致祭一次。未满三年者,给与半葬,并致祭银两,遣官读文致祭一次。内有加级至一品、二品者,不论已未任满,俱照品级给与全葬。四品护军参领卒,三年任满者,给与全葬,并致祭银两,遣官读文致祭一次。未满三年者,给与半葬,并致祭银两,遣官读文致祭一次。已上各官,或年老有病,以原官致仕病故者,与现任官同。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题准本身所得民公、侯、伯病故,
给与全葬,并致祭银两,遣官读文致祭一次。应否与谥,请

旨定夺。如有优恤,出自
上裁。承袭公、侯、伯病故,恤典同。
内大臣、都统、精奇尼哈番、品级散秩大臣、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精奇尼哈番、承袭精奇尼哈番、镇守将军、提督病故者,各照品级,给与全葬,并致祭银两,遣官读文致祭一次。应否与谥,请

旨定夺。如有阵亡者,优恤出自
上裁。
阿思哈尼哈番、品级散秩大臣、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侍郎、本身所得阿思哈尼哈番、学士、副都御史、总督、总兵官、加级至二品巡抚病故,各照所加品级,给与全葬,并致祭银两,遣官读文致祭一次。应否与谥,请

旨定夺。
三品侍郎、学士、副都御史、巡抚、通政使、大理寺
卿病故,三年任满者,给与全葬。未满三年者,给与半葬。俱给致祭银两,遣官读文致祭一次。不请谥。有加级者,仍照前例请谥。
布政使、副将病故,各照品级,给与全葬,并致祭银两,遣官读文致祭一次。不请谥。
拖沙喇哈番、三等侍卫护卫以上、文官知县以上、武官守备以上阵亡者,各照加赠品级,给与全葬,并致祭银两,遣官读文致祭一次。
凡与谥一品官员,工部立碑,碑文内阁撰拟,其遣官致祭者,祭文俱由内阁撰给。
凡满汉文武官员,年老有病,以原品致仕,及候补终养者,病故恤典,与现任官同。尚书、侍郎等官,以原官原品解任,及随旗上
朝官员病故,恤典与现任同。如无原官字样,止以
原品上
朝者,不准恤。尚书、都御史、侍郎、学士、副都御史、通
政使、大理寺卿、总督、巡抚、布政使、提督、总兵官、副将,以甄别京察,年老有病,原品致仕病故者,俱不准恤。
凡承袭官员,加至阿思哈尼哈番者,给与半葬,遣官致祭一次。未加世职,承袭阿思哈尼哈番,本身所得阿达哈哈番,承袭阿达哈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级给与一次致祭银两,令本家自行致祭。承袭公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未及岁满上
朝者,不准恤。
凡满汉官员,各照品级给与一次致祭银两,公四十两,侯三十五两,伯三十两。一品官二十五两,二品官二十两,三品官十六两,四品官十二两,五品官十两。知县以上,俱照赠官品级给与银两。京官由礼部给发,外官由地方官给发。凡遣官读文致祭,京官遣礼部官,外官遣布政司官。
凡各官父母恤典,顺治初,定汉官三品以上父、母、妻,曾受

诰命者,遣官读文致祭,造葬。十八年停止。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议准嗣后满汉内外文武本
身职任,应得恤典之官员,父母曾受

诰命者,应照其子例,
赐祭一次,其造葬,仍行停止。

恤典部总论

《春秋四传》

隐公元年

《春秋》: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左传》: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
〈注〉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缓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赗助丧之物。

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预凶事,非礼也。
〈注〉尸,未葬之通称。〈疏〉赗赙含襚,总名为赠。但及未葬,皆无所讥也。襚以衣尸,含以实口。大敛之后,无所用之。既殡之后,犹致之者,示存恩好,不以充用也。

《公羊传》:赗者何,丧事有赗,赗者盖以马,以乘马束帛。
〈注〉此道周制也。以马者,谓士不备四也。《礼·既夕》曰:公赗元纁,束帛,两马是也。乘马者,谓大夫以上备四也。礼:大夫以上至天子,皆乘四马,所以通四方也。束帛,谓元三,纁二。元三,法天。纁二,法地。因取足以共事。

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衣被曰襚。
〈注〉赗,犹覆也。赙,犹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礼。襚,犹遗也。遗是助死之礼。知生者赗赙,知死者赠襚。

《谷梁传》:母以子氏,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礼,赗人之母则可,赗人之妾则不可。君子以其可辞。受之,其志不及事也。赗者何也。乘马曰赗,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赙。
《胡传》:冢宰称宰,咺者名也。王朝公卿书官,大夫书字,上士、中士书名,下士书人。咺位六卿之长而名之,何也。仲子,惠公之妾尔。以天王之尊,下赗诸侯之妾,是加冠于履,人道之大,经拂矣。天王,纪法之宗也。六卿,纪法之守也。议纪法而修诸朝廷之上,则与闻其谋。颁纪法而行诸邦国之间,则专掌其事。而承命以赗诸侯之妾,是坏法乱纪,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妾之分,故特贬而书名,以见宰之非宰也。或曰:僖公母成风,亦庄公妾也。其卒也,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其葬也。王使召伯来会葬,下赗诸侯之妾,而名其宰荣,召何以书字而不名也。于前赗仲子,则名冢宰。于后葬成风,王不称天其法严矣。
〈大全〉张氏曰:惠公以去年薨。仲子卒之年月,不可知。或亦去年也。天子于诸侯,有赗礼,所以褒有功德,而厚其终也。诸侯无再娶之礼,惠公牵于私爱,宠庶妾而立为夫人,正犯以妾为妻之戒,渎乱夫妇之纲,乃天讨之,所当加九伐之法。所谓犯令陵政,盖此类也。平王不能正惠公之罪,反厚其送终之礼,遣冢宰而来赗。冢宰不能以纪法诏王,乃奉命以赗上僭之妾。仲尼以春秋之初,方书天王以立法,于是贬冢宰于上士、中士之例,深罪其以百揆之尊,瘝官失职,一至于此。贬其臣,则君可知矣。东莱吕氏曰:夫妇,人之始也。死丧,人之终也。人道始终之际,莫严焉。故夫妇之典,实天所叙,而凶礼则五礼之一也。昔皋陶为舜陈谟典礼之后,必继以同寅协恭和衷哉者,盖天降生民,主之天子,辅之大臣。凡以为此,而天子、大臣,同心协志,兢兢代天者,亦专以为此也。平王居舜之位,乃使宰咺赗诸侯之妾。宰咺居皋陶之位,乃奉天命而赗诸侯之宠妾。舜皋陶所治之天职,至平王宰咺而尽废矣。陵嫡妾之分,则天叙之典废焉。滥赗赙之恩,则天秩之礼废焉。夫妇之典废,是人道不得而始也。死丧之礼废,是人道不得而终也。终始俱失,天下岂复有人道乎。此孔子所为惧,春秋所为作也。其书曰: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其意盖谓以天王上宰之尊,而下赗诸侯之宠妾,胡然而天也,胡然而王也,又胡然而宰也。不待去天贬秩,而居此位者,固已汗颜泚颡,而无措足之地矣。

庄公元年

《春秋》:冬十月,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
《公羊传》:锡者何,赐也。命者何,加我服也。
〈注〉增加其衣服,令有异于诸侯。礼有九锡,皆所以劝善,扶不能。言命不言服者,重命,不重其财物。礼:百里不过九命,七十里不过七命,五十里不过五命。

其言桓公何,追命也。
〈注〉据锡文公命不言谥,举谥明知追命,死者礼生有善行,死当加善谥,不当复加锡。不言天王者,桓行实恶而乃追锡之,尤悖天道,故云尔。

《谷梁传》:礼有受命,无来锡命。锡命非正也。生服之,死行之,礼也。生不服,死追锡之,不正甚矣。
〈注〉赏人于朝与人共之,当召而锡也。《周礼·大宗伯职》曰:王命诸侯,则傧之,是来受命。

《胡传》《春秋》书王必称天。所履者,天位也。所行者,天道也。所赏者,天命也。所刑者,天讨也。今桓公弑君篡国,而王不能诛,反追命之,无天甚矣。桓无王,王无天,其失非小恶也。与葬成风,引为夫人,使妾并嫡无以异,故其文一施之。
〈大全〉陈氏曰:桓篡立,周人不以为罪,宰渠伯纠来,仍叔家父又来,终桓之身,不能正而追锡命,贬必于其重者,莫重于追锡命。故于是焉贬也。 茅堂胡氏曰:王使聘桓者三死,又追命大恶,不讨而恩礼加隆,谁不劝于为恶。春秋弑君三十六,岂无自而然哉。

恤典部艺文

《请恤郭嘉表》汉·曹操

臣闻褒忠示宠,未必当身,念功唯绩,恩隆后嗣。是以楚宗孙叔敖,显封厥子;岑彭既没,爵及支庶。诚贤君殷,勤于清良,圣祖惇笃,于明勋也。故军祭酒,洧阳亭侯,颍川郭嘉,立身著行,称茂乡邦,与臣参事,尽节为国,忠良渊淑,体通性达。每有大议,发言盈庭,执中处理,动无遗策。自在军旅,十有馀年,行同骑乘,坐共幄席,东禽吕布,西取眭固,斩袁谭之首,平朔土之众,踰越险塞,荡定乌丸,震威辽东,以枭袁尚。虽假天威,易为指麾,至于临敌,发扬誓命,凶逆克殄,勋实由嘉。方将表显,使赏足以报,效薄命夭殒,不终美志。上为陛下悼惜良臣,下自毒恨丧失奇佐。昔霍去病蚤死者,武为之咨嗟,祭遵不究功业,世祖望柩悲恸仁恩,降下念发五内,今嘉殒命诚足怜伤。宜追赠嘉封,并前千户,褒亡为存,厚往劝来也。

《赠郑绍叔诏》梁武帝

追往念功,前王所笃;在诚惟旧,异代同规。通直散骑常侍、右卫将军、东兴县开国侯绍叔,立身清正,奉上忠恪,契阔藩朝,情绩显著。爰及义始,实立茂勋,作牧疆境,效彰所莅。方申任寄,协赞心膂;奄至殒丧,伤痛于怀。宜加优典,隆兹宠命。可赠散骑常侍、护军将军,给鼓吹一部,东园秘器,朝服一具,衣一袭,凶事所须,随由资给。谥曰忠。

《又恤周舍诏》同前

故侍中、护军将军简子舍,义该元儒,博穷文史,奉亲能孝,事君尽忠,历掌机密,清贞自居。食不重味,身靡兼衣。终亡之日,内无妻妾,外无田宅,两儿单贫,有过古烈。往者,南司白涡之劾,恐外议谓朕有私,致此黜免,追愧若人一介之善。外可量加褒异,以旌善人。

《赙陆云公手诏》同前

给事黄门侍郎、掌著作陆云公,风尚优敏,后进之秀。奄然殂谢,良以恻然。可剋日举哀,赙钱五万、布四十匹。

《恤何点诏》同前

新除侍中何点,栖迟衡泌,白首不渝。奄至殒丧,倍怀伤恻。可给第一品材一具,赙财二万、布五十匹。丧事所须,内监经理。

《恤孔休源手令》简文帝

金紫光禄大夫孔休源,立身中正,行己清恪。昔岁西浮渚宫,东泊枌壤,毗佐蕃政,实尽厥诚。安国之详审,公仪之廉白,无以过之。奄至殒丧,情用恻怛。今须举哀,外可备礼。

《为王侍御瓘谢宣吊并赙赠表》唐李商隐


草土臣瓘言,今月某日某官吕述、某官任畴等,至奉将圣旨,以臣父某官某亡殁,赐吊,臣等并赙赠臣亡父布帛三百匹米,粟二百石者,大夜衔辉,穷泉漏泽,以殒以越,终哀且荣。臣某中谢。臣先臣某,托体元侯,策名任子,象贤传剑,馀力攻书。历七朝而在公,秉二道而非坠。氛兴赤狄,兵聚晋城。先臣受律临戎,忘家徇众。士卒均食,罔愧于前修。廊庑散金,远齐于旧说。上凭王略,下振军威。旬月之间,庆捷相继。并亲桴三鼓,躬运九章。如臣弟兄,皆冒矢石。岂意奇功垂立,大愿莫从。传飧时失,咯血成疾。奄至凋落,长违盛明。此皆由臣等抱衅既深,就养无素。遂延家难,仰恻宸襟。尚偷生于晷刻,亦何颜于天地。伏惟皇帝陛下,悼深抚〈缺〉悲轸闻鼙,降悯册于上公,厚赙礼于遗体。昔魏优死事,止分食邑之馀。汉养孤儿,但有羽林之聚。方于今日,彼愧推恩。叫号失容,戴履无所。军前结草,必自于幽灵。石上浇〈集作生〉松,敢忘于遗训。无任感恩荒殒之至。

《乞赙赠刘季孙状》宋·苏轼

元祐七年十月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书苏轼状奏:臣等窃闻仁宗朝赵元昊寇,延州危急,环庆将官刘平以孤军来援,众寡不敌,奸臣不救,平遂战殁,竟骂贼不食而死。诏赠侍中,赐大第,官其诸子庆孙、贻孙、宜孙、昌孙、孝孙、保孙、季孙等七人。诸子颇有异材,而皆不寿,卒无显者。家事狼狈,赐第易主。独季孙仕至文思副使,年至六十,笃志好学,博通史传,工诗能文,轻利重义,练达军政,至于忠义勇烈,识者以为有平之风。性好异书古文石刻,仕宦四十馀年,所得禄赐,尽于藏书之费。近蒙朝廷擢知隰州,今年五月卒于官所。家无甔石,妻子寒饿,行路伤嗟。今者寄食晋州,旅榇无归。臣等实与季孙相知,既哀其才气如此,死未半年,而妻子流落,又哀其父平以忠义死事,声迹相接,四十年间,而子孙沦替,不蒙收录,岂朝廷之意哉。今执政侍从多知季孙者,如加访问,必得其实。欲望朝廷特诏有司,优与赙赠,以振其妻子朝夕饥寒之忧,亦使人知忠义死事之子孙,虽跨历岁月,朝廷犹赐存恤,于奖劝之道,不为小补。季孙之子三班借职璨,见在京师,乞早赐指挥。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御祭温州千百户文》明·太祖

历代设兵卫,在乎禦侮。职于斯者,则有栉风沐雨,野宿风餐,披坚执锐之劳。以其临阵也,则有舍父母,忘妻子,奋不顾身,乃能克敌,功著史册,名冠天下。如此者,实古名将已然之事,是故家荣贵,国磐石,至今昭昭。朕统天下以来,中国方宁。法前人之所为,守在四裔。自洪武初至今,倭彝数为寇于海滨,生离人父母妻子,损伤物命。特敕尔等,听将军靖海侯吴祯令,舟营海上,以静方隅。夫何朕政有缺,天风大作,怒号于海沧溟之上。尔乃恪恭将命,信地弗违,是有樯倾楫摧,舟碎尔亡。然生死之道,世人之常。得其死者既广,不得其死者甚多。今尔诸人为国为民,而殃及于身,事虽如是,不为汎然。讣音一至,朕将安措。故特遣某官,临海设坛致祭,仍命僧众备设道场,追荐尔魂,使有所归。凡有官者,则禄尔子孙。军士父母妻子,则给粮养膳。灵其有知,承此祭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