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九十二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九十二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十二
  朱子大全集〈与临江王倅书 答范伯崇 答何叔京 答黄商伯灏 答董叔 重 答万正淳 答周叔谨 答李守约 答陈安卿 答叶味道 答窦文卿 答曾择之 答严时亨 答陈明仲 答程正思 答胡伯量 答李继善 答郭子从 答余正甫〉
  文献通考〈论短丧〉
  大学衍义补〈家乡之礼〉
  春明梦馀录〈吕坤三年之丧解〉

礼仪典第九十二卷

丧葬部总论十二

《朱子大全集》《与临江王倅书》

熹昨临罢郡,见邸报,台谏集议,素服事已有指挥施行。时彼中尚未著紫衫,然即已榜客位,预报宾客官属矣。过袁见郡县官皆已素服,独盛府未之行,心窃疑之。欲以奉叩而匆匆不暇也,不知后来别有指挥冲改耶。抑偶未之省也。至此又有丰城县官,亦如宜春,恐隆兴亦已如此。窃虑更当检校讨论,白守侯而正之,乃为宜尔。向以将赴江西入辞,时永思已入土,而寿皇所御衣冠,皆以大布,此为革去千古之弊。而百官皆用紫衫皂带,乃王丞相以亲老为嫌,不肯素服。议者皆有有君无臣之讥。近日之论,乃鉴其失,然犹未能彷佛古制也。又记在长沙初奉讳时,方悟从吏车帷,当易紫以青。适未即出,而何漕已易之,如所言矣。盖于心有不安,故不约而同也。并幸知之。

《答范伯崇》

《王制》:丧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郑氏不解不祭之义。按吕博士云,人事之重,莫甚于哀死。故有丧者之毁,如不欲生。大功之丧,业犹可废。丧不二事。如此则祭虽至重,亦有所不行。盖祭而诚至,则忘哀。祭而诚不至,则不如不祭之为愈。后世哀死,不如古人之隆,故多疑于此。郑氏解,惟祭天地社稷,云不以卑废尊也。愚谓此说非是。按天子诸侯之丧,所不祭者,惟宗庙尔。郊社五祀,皆不废也。天地可言尊于宗庙,五祀社稷不尊于宗庙也。但内事用情,故宗庙虽尊,而有所不行。外事由文,故社稷五祀不可废其祭。曾子问疏,所谓外神不可以己私丧,久废其祭。其说优于郑氏矣。内事用情者,以子孙哀戚之情,推祖考之心,知其必有所不安于此。
《曾子·问篇》曰:天子崩,国君薨,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郑氏注曰:象有凶者,聚也。愚谓此盖示与子孙同忧之意。
而子孙之于祖考,至敬不文。又不可使人摄事,必也。亲之则衰粗,不可以临祭,又不可以释衰而吉服。徇情而废礼,亦明矣。外事由文者,有国家者,百神尔。主天子之于天地,诸侯之于社稷,大夫之于五祀,皆礼文之不可已者,非若子孙之于祖考也。以文为尚,故不得以私丧久废其祭。而其祭之也,必以吉礼吉服,故不得已随其轻重,而使人摄焉。期于无废其文而已。虽哀戚方深,交神之意,有所不至,不得已也。以文而行,其亦礼之称乎。又《曾子问》: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
疏曰:五祀外神,不可以己私丧久废其祭。故既殡,哀情稍杀而后祭也。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矣。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祀毕,献而已也。
未纯吉也。郑氏曰:郊亦然,社亦然。唯尝禘宗庙,俟吉也。
诸侯自薨至殡,自启至于反哭,奉帅天子。《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
杜氏注谓此天子诸侯之礼,不通于卿大夫。盖卒哭特用丧礼,祀新死者于寝,而宗庙四时常祭,自如旧也。此与《礼记》不同,释例又引晋三月而葬悼公,改服修官,烝于曲沃,会于湨梁之事为验。战国礼变如此,盖三年之丧,诸侯莫之行久矣。左传特记一时之事,而杜氏乃误为正礼也。
右三条,皆非士大夫之制,然其礼有可得而推者。古大夫宗庙有五祀,推外事由文之意,则五祀,惟自卒至殡,自启至于反哭,暂废。既葬殡,则使家臣摄之。推内事用情之理,则宗庙之祭,宜亦废也。今人家无五祀,惟享先一事,遭丧而废,盖无疑。
在丧废祭,古礼可考者如此。但古人居丧衰麻之衣不释于身,哭泣之声不绝于口,其出入居处,言语饮食,皆与平日绝异。故宗庙之祭虽废,而幽明之间,两无憾焉。今人居丧,与古人异。卒哭之,后遂墨其衰。凡出入居处言语饮食,与平日之所为,皆不废也。而独废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窃谓欲处此义者,但当自省所以居丧之礼,果能始卒一一合于古礼,即废祭无可疑。若他时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准礼且废。卒哭之后,可以略放。左传杜注之说,遇四时祭日,以衰服特祀于几筵,用墨衰常祀于家庙,可也。
左传之意,卒哭前亦废祭也。

但卒哭之期,须既葬,立主三虞之后,卜日而祭,以成事方可耳。
温公高氏二书,载此节文甚详,可以熟考。

若神柩在,而欲以百日为断墨衰出入,则决然不可。愚见如此,不知伯崇以为如何。然主奉丧祭,乃令兄职此事,非伯崇所得专。但以此仪从容咨讲,更与知礼者评之,庶其听则可矣。万一有所不合,则熹闻之丧与其哀不足,而礼有馀。不若礼不足,而哀有馀。夫子亦言,丧与其易也宁戚。
熹常解此义,以为具文备礼,而非致悫,焉之为易。今人多此病,试思之。

此则伯崇所当勉也。更思之。

《答何叔京》

出母有服,所论得之。记得仪礼,却说为父后者,则无服。此尊祖敬宗,家无二主之意。先王制作,精微不苟,盖如此子上。若是子思嫡长,子自合用此礼,而子思却不如此说,此则可疑。窃意檀弓所记,必有失其传者。

《答黄商伯灏》

心丧问大意甚善但云本生之服,视其属之亲疏,却似不然。盖不问其亲疏,而概以齐衰,不杖期服之也。本生继母,盖以名服,如伯叔父之妻,于己有何抚育之恩。但其夫属乎父道,则妻皆母道。况本生之父,所再娶之妻乎。此两节,幸再考之。
示喻向来丧服制度,私固疑之。幞头四脚,所喻得之矣。但后来报状,中有幞头,又有四脚,各为一物,与此注文又不同。不知当日都下百官,如何奉行。固无一人来问以书叩,礼官竟亦未报也。至于直领襕衫,上领不盘,此间无人晓得,遂有为之。说者云,但用布夹缝绕颈直过,略作盘领之状,而不用斜帛接续盘绕,州县多用此制。详此,只是杜撰,但礼官之意,却未必不是如此。然想官人亦未必晓,只是手分世界,中化现出来耳。窃疑直领者,古礼也。
检三礼图可见。

襕衫者,今礼也。
如公服之状,乃有横襕。

必是故事中曾有两说,各用一说,而今遂合为一。既矛盾而不合,于是为此杜撰之说,以文之耳。更以报中第一项證之,既有斜巾,又有帽,又有四脚,又有冠。一日之中,一元之上,并加四服,此亦并合古今之误。盖斜巾本未成服之冠,如古之免帽,却与四袯衫为称。四脚即与襕衫为称冠,即见三礼图者,当与直领衫裙为称。今则并加四者,而下服有襕有裙,亦是重复。而真直领之衣遂废,只此一事,便令人气闷。今幸有讨论之命,然亦未见访寻士大夫之好古知礼者。次第又只是茅缠纸裹,不成头绪。近报作百日礼数,此亦不经之甚。且唐制本为王公以下,岂国家所宜用耶。
方丧无禫,见于《通典》,云是郑康成说。而遍检诸篇,未见其文,不敢轻为之说。但今日不可谓之方丧,则礼律甚明,不可诬耳。《仪礼·丧服传》:为君之祖父母、父母条下,疏中赵商问答极详分明,是画出今日事。往时妄论,亦未见此。归乃得之,始知学之不可不博。如此,非细事也。左杜所记,多非先王礼法之正,不可依凭。要之三代之礼,吉凶轻重之间,须自有互相降厌处。如顾命康王之诰之类,自有此等权制。礼毕却反丧服,不可为此,便谓一向释服也。心丧无禫,亦见《通典》,乃是六朝时太子为母服期已除,而以心丧终三年。当时议者以为无禫,亦非今日之比也。此事本不欲言,以自是讲学一事,故及之。切勿为外人道也。
《答董叔重》
服父母之丧,而祭祀祖先,当衣何服。与居母丧而见父,居父母丧而见祖父母,其朔旦岁节上寿为礼,合衣何服。父母在,而遭所生丧,〈谓所出母〉不知合衣何服。合与不合,设几筵出声哭。舅姑俱存,而子妇丁其父母忧,虽合奔丧,然哭后必当复归。恐三年之服,自不可改。遇节序变迁不审,可以发哀出声。否见舅姑及从舅姑以祭,不知所易,当何服。乞赐垂。诲曰:古者居丧,三年不祭。其见祖父母之属,古人亦有节,文不尽记。然上寿之礼,自不合与所生母丧。礼律亦有明文,更宜详考。亦当稍避尊者,乃为安耳。如女已适人,为父母服期,礼律亦甚明。若有舅姑,难以发哀于其侧,从祭但略,去华盛之服,可也。

《答万正淳》

吕氏杨氏引三年之丧,皆有为妻之文。按夫为妻,服齐衰杖期。而《左氏传》:昭公十五年,王太子寿卒,王穆后崩。晋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杜氏注》云:天子绝期,惟服三年。故后虽期通,谓之三年丧。审此,则是天子之后,母仪天下。后之丧,天子可以绝期而不服,故服其丧而通,谓之三年也。据经文既曰:三年之丧,达乎天子。又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则是三年之丧,有为长子,为妻,与嫡孙为祖,别乎父母之丧也。所谓达乎天子,则是三年之丧,亦有通乎上下者矣。今律文与温公书仪,皆无为妻之文。独吕氏杨氏引叔向之说,而吕氏之说,有可疑者。吕氏之说曰:三年之丧,达乎天子者,三年之丧,为父为母,适孙为祖,为长子,为妻而已。天子达乎庶人,一也。似与今文本旨,与今律文书仪,皆不同。盖经文分三年之丧,与父母之丧,而吕氏则合之。律文书仪,载夫为妻杖期,而吕氏则皆以为三年也。杨氏之说曰:三年之丧,为长子,为妻,与嫡孙为祖。故王太子寿卒,穆后崩,而叔向云云。盖天子为子为妻,通谓之三年之丧也。故曰,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则自天子至于庶人,无贵贱,一也。信如杨氏之说,则与经之本文无戾,而与叔向杜预之言皆合矣。愚谓三年者之丧,为长子,与适孙为祖。三年者,主当为后者言之。为妻三年者,主天子绝期而言之也。盖在大夫士庶之长子长孙,有当为后者,有不当为后者,故有服三年与不服三年之别。妻之丧,则自大夫以下,皆服期,故是三年者,唯天子皆服之。故曰达乎天子也。
恐三年之丧,只是指父母之丧而言。下文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便是解所以达乎天子之意,与孟子答滕文公之语,亦相类。
今士大夫家丧服,有稍从礼制者,止留意于男子之服。若妇人之服,止是因仍时服。按《礼记·檀弓》:妇人不葛带。章注云,妇人重腰而质,不变所重。然则妇人丧服,衣裳相连,如深衣形制。而用麻为带约之。至期除去,只散其腰也。又云卒哭,直变绖而已。绖,首绖也。按《丧服小记》正义云,妇人有二髽,一是斩衰髽,二是齐衰布髽。今云变首绖,是变麻为葛也。不知妇人之首绖,是髽之外别有首绖。如男子之首绖,或髽之用麻用布者,即是。否若髽之用麻用布者,即是绖。则麻可变而为葛,若布变为葛,则反重矣。乞详以见教。麻髽布髽,恐是以此二物括发而为髻。其绖则自加于髽上,非一物也。当著目昏,不暇检阅,可更详之。

《答周叔谨》

丧礼前书已报,大概适再考仪礼经,五服皆有之。一在首,一在腰,大小有差。斩衰条下,传中已言之,故不复言耳。腰服之下,又有带斩衰绞带,齐衰布带是也。盖绖带以象吉服之大带,此带则象吉服之革带。屈其一端,立贯之,还以插于腰间。非齐衰,则止用布带,而无腰绖也。右本在上者,齐衰绖之制,以麻根处著头右边,而从额前向左围向头后,却就右边元麻根处相接,即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搭在麻尾之上,缀杀之。有缨者,以其加于冠外,故须著缨,方不脱。落也。辟领仪礼注云,辟领广四寸,则与阔中八寸也。两之为尺六寸,与来书所言不同,不知何故。详此辟领,是有辟积之义。虽广四寸,须用布阔四寸,长八寸者,摺其两头,令就中相接,即方四寸而缀定上边。于领之旁,以所摺向里,平面向外。如今裙之有摺,即所谓辟积也。温公所谓裳,每幅作三辄者是也。如此,即是一旁用八寸,两旁共尺六寸矣。菅履疏履,今不可考。今略以轻重推之,斩衰用今草鞋,齐衰用麻鞋,卒伍所著者。

《答李守约》

所喻庶母之名,亦未正。庶母,自谓父妾。生子者,士服缌麻。而大夫无服若母,则《仪礼》有公子为其母之文。今令甲其下,亦明有注字曰:谓生己者,则是不问父妻父妾,而皆得母名矣。故注中则有嫡母之文,又以明此生己者,之正为母也。至于封叙封赠,亦但谓之所生母,而不谓之庶母也。《通典》之说,未暇检,但以公子为母练冠麻衣,既葬除之。为比,则承宗庙社稷之重者,恐不得为父所生之祖母者持重矣。

《答陈安卿》

一之寄问志石之制,在士庶当如何题。温公谓当书姓名,恐所未安。夫妇合葬者,所题之辞,又当如何。宋故进士。〈或云处士〉某君夫人某氏之墓。〈下略记名字、乡里、年岁,子孙及葬之年月。〉
一之卜以三月半葬,并改葬前妣祔于先茔。以前妣与其先丈合为一封土,而以继妣少间数步,又别为一封土。与朋友议,以神道尊右,而欲二妣皆列于先茔之左,不审是否。然程子葬穴图,又以昭居左而穆居右,而庙制亦左昭右穆,此何意也。
一之所处得之。昭穆但分世数,不为分尊卑。如父为穆,则子为昭,又岂可以尊卑论乎。周室庙制,太王文王为穆,王季武王为昭,此可考也。
明器,亦君子不死其亲之意。
熹家不曾用。

《答叶味道》

五服饮食居处之节,昨尝闻其略。但丧大记,有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之文。注云,义服恩轻,不如自始死。未葬之前,可以通行。何如。但一人向隅,满堂不乐。服既不轻,而饮食居处,独不为之节制可乎。礼既无文,不可强说。窃意在丧次,则自当如本服之制,归私家则自如,其或可也。
丧大记三年之丧,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齐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于内。不知小功缌麻,独无明文,其义安在。
礼既无文,则当自如矣。服轻故也。
亲迎男女,遭丧之礼,曾子问之详矣。今有男就成于女家,久而未归。若婿之父母死,女之本丧如之何。若女之父母死,其女之制服如之何。
此乃原头不是,且仿在涂之礼,行之可也。然既嫁则服自当降,既除而归夫家耳。
贺去冬侍坐,承斟酌古今之制,谓居丧冠服,当与吉服称其制度等级,已略言及。近见亲戚有居母丧,用温公宽袖襕衫布幞头,取其与吉服相符,而又加首绖腰绖,而去温公之布四脚,不知可行否。
今考《政和五礼》,丧服却用古制。准此而行,则亦无特。然改制之嫌,却恐吉服须讲求,一酌中制度,相与行之耳。

《答窦文卿》

夫为妻丧未葬,或已葬而未除服,当时祭否。不当祭则已,若祭,则宜何服。
恐不当祭。熹家则废四时正祭,而犹存节祠。只用深衣凉衫之属,亦以义起,无正礼可考也。节祠见韩魏公祭式。
凡题主男子妇人无官称者,宜何书。
《伊川主式》已详言之,可考也。
夫在妻之神主,宜何书。何人奉祀。若用夫,则题嫔某氏,神主旁注夫某祀否。夫祭妻而云奉祀,莫太尊否。旁注施于所尊,以下则不必书也。
古者父在子为母期,夫为妻期,其练祥禫之祭,皆同。今制,夫为妻服,与古同。而子为母齐衰三年,则夫为妻大祥之日,乃子为母小祥之祭矣。至于子为母大祥及禫,夫已无服。其祭当如何,恐只是夫为祭主。其辞曰:夫某为子某荐其祥事。如曾子问宗子,为介子之礼。不识可否。
今礼,几筵必三年而除。则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之后,夫即释服。大祥之祭,夫亦恐须素服以祭。但改其祝词,亦不必言为子而祭也。
父在母没,父既除期之丧,子尚为母服。其见父之时,当以何服。
此于礼无文。但《问丧》有父在不杖之说,可更检疏议,参订之。
子之所生母死,不知题主当何称。祭于何所。祔于何所。
今法,五服年月篇中,母字下注云谓生己者,则但谓之母矣。若避嫡母,则止称亡母,而不称妣,以别之可也。〈伊川先生云,祭于私室。〉
《礼记》曰:妾母,不世祭于子,祭于孙止。又曰:妾祔于妾祖姑。既不世祭,至后日子孙有妾,母又安有妾祖姑之可祔耶。不知合祭几世而止。
此条未详。旧读礼,亦每疑之,俟更询考也。
妾母若世祭,其子孙异日祭妾祖母,宜何称。自称云何。
世祭与否,未可知。若祭则称之为祖母,而自称孙无疑矣。

《答曾择之》

三年之丧,而复有期丧者,当服期丧之服,以临其丧。卒事则反初服。或者以为方服重,不当改衣轻服。不知如何。
或者之说,非是。
卒哭
百日卒哭。承开元礼,以今人葬,或不能如期,故为此权制。王公以下,皆以百日为断,殊失礼意。古者士踰月而葬,葬而虞,虞而卒哭,自有日数,何疑之有。但今人家,诸事不办,自不能及此期耳。若过期未葬,自不当卒哭。未满一月,则又自不当葬也。

《答严时亨》

丧礼自葬以前,皆谓之奠,其礼甚简,盖哀不能文,而于新死者,亦未忍遽以鬼神之礼事之也。自虞以后,方谓之祭。故礼家又谓奠为丧祭,而虞为吉祭,盖渐趣于吉也。

《答陈明仲》〈妻丧〉

灵席居中堂。
家无二主,似合少近西为宜。
朔祭,子为主。按《丧礼》:凡丧,父在,父为主。则父在,子无主丧之礼也。又曰: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注云:各为妻子之丧为主也。则是凡妻之丧,夫自为主也。今以子为丧主,似未安。
先遣柩归而奉魂帛。终丧,埋帛立主。〈时在官所〉此于古无。初既不能尽从古制,即且如此亦可。然终不是也。
奉祀者,题其子。
此亦未安,且不须题奉祀之名,亦得。
庙别三世,别设一世于其下。
礼卒哭而祔于祖姑,三年而后入庙。今既未葬,则三虞卒哭之制,无所施。不若终丧立主而祔,祔毕而家庙旁设小位,以奉其主。不可于庙中别设位也。愚见如此,未知是否。更以温公书仪,及高氏送终礼参考之,当有定论也。
喻及丧礼踰期,主祭之疑,此未有可考。但司马氏大小祥祭未除服者,皆与祭。则主祭者虽未除服,亦何害于主祭乎。但不可纯用吉服,须略如吊服,或忌日之服,可也。更告博询,深于礼者议之。
丧服,前书已具。去昨日又略为元伯道一二,恐古制未明。或且只用四脚襕衫之制,亦可。但虞祭后,方可释服。然后奉主归庙耳。自启殡至虞,其间吉礼权停,可也。次日恐亦未宜遽讲贺礼。恐令嗣有未安,尊兄以礼意喻之,则无疑矣。此最礼之大节,精意所在,衣裳制度,抑其次耳。

《答程正思》

设启奠祝,诣殡前跪告祝辞,依高氏书,日内复具馔,以辞诀。
葬前数日,启殡前,未可谓之辞诀。恐是日但设奠而启殡,至葬前一夕,乃设奠辞诀。
启丧遣奠,用高氏书祝文。
高氏祝辞云形神不留者,非是。据开元礼,当作灵辰不留,旋亦当作柩。今虽不用此辞,亦谩及之。
按礼,既虞之后,以吉祭易丧祭。吉祭丧祭何辨。未葬时,奠而不祭。但酌酒陈馔,再拜而已。虞,始用祭礼卒哭,则又谓之吉祭。其说则高氏说已详矣。但古礼于今,既无所施,而其所制仪,复无吉凶之辨。惟温公以虞祭读祝于主人之右,卒哭读祝于主人之左为别,盖得礼意。大抵高氏考古虽详,而制仪实疏,不若温公之悫实耳。

《答胡伯量》

士虞。《礼记》:卒哭,明日以其班祔。《礼记》曰:卒哭,明日祔于祖父。又曰: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开元礼、政和礼,皆曰禫而祔。伊川先生、横渠先生《丧纪》,皆曰:丧三年而祔。温公书仪,虽卒哭而祔。然祔祭毕,只反祖考神主于影堂,仍置亡者神主于灵座。〈此是仪礼注〉以为不忍,一日未有所归,则既祔,自当迁主于庙。若坐主于灵座,以表尽哀之意。则先设祔祭,又复文具,不知书仪之意如何。续观先生复陆书云,吉凶之礼,其变有渐。卒哭而祔者,渐以神事之,复主于寝者,犹未忍尽以事死之礼事之也。又按《仪礼》:始虞之下,犹朝夕哭,不奠。书仪亦谓葬后馈食,为俗礼如此,则几筵虽在,但以朝夕哭为,犹有事生之意尔。某向来卒哭,后既失祔祭之礼,不知可以练时权宜行之否。并乞赐教。
祔与迁,是两事。卒哭而祔,礼有明文。迁庙,则大戴记以为在练祭之后,然又云主祭者,皆元服,又似可疑。若曰禫而后迁,则大祥便合彻去几筵,亦有未便。记得横渠有一说,今未暇检,俟后便寄去。
按礼,居丧不吊,其送葬虽无明文,然执绋即是执事,礼亦有妨。乡俗不特,往吊送丧,凡亲旧家有吉凶之事,皆有所遗,不知处此当如何。
吉礼固不可预,然吊送之礼,却似不可废。所谓礼从宜者此也。
某始成服,时据《三礼图》《温公书仪》《高氏送终礼》参酌,为冠、绖、衰裳、腰绖、绞带。按礼,衰麻合用生麻布。今之麻布,类经灰治,虽缕数不甚密,然似与有事其缕,无事其布之缌异,不知于礼合。别造生布,或只随俗,用常时麻布为之。〈先生于此处批云,若能别造生布,则别造可也。〉此等处,但熟考注疏,即自见之。其曲折难以书尺论也。然丧与其易也,宁戚此等处未晓,亦未害也。廖庚字西仲,大冶县人,有《丧服制度》
又按程先生定注式中,尺法注云,当今省尺五分弱。初欲用此,及以裁度,觉全然短狭。舜㢸云,沙随程氏尺法,与今尺相近。曾闻先生以为极当,其尺法已失之矣。不若且只以人身为度,某乃遵用。及因读礼,见郑氏注苴绖大绖之下云,中人之抱围九寸,以今人之手约之,觉得程先生之法,深合古制。未审先生当时特取沙随尺法者何意。
尺样,温公有图。后人刻之于石,其说甚详。沙随所据,即此本也。又按《三礼图》所画苴绖之制,作绳一圈而圈之,又似以麻横缠与画绳之文不同。疑与先儒所言环绖相似,不谕其制,又质之周丈云,当只用一大绳,自丧冠额前绕向后结之,或以一绳两头为环,别以小绳束其两环。某遂遵用,然竟未能明左本在下之制。近得廖丈西仲名庚所画图,乃似不乱。麻之本末,纽而为绳,屈为一圈。相交处,以细绳系定,本垂于左,末屈于内,似觉于左本在下之制相合。然竟未之适从,不知当如何。
未尽晓所说,然恐廖说近之。
又按《三礼图》绖之四旁,缀短绳四条,以系于武。周丈云,就武上缀,带子四条。某疑用绳者似为宜,但未知既用绳,则齐衰以下,武既用布系,绖亦当用布否。此项不记,今未暇检,可自详看注疏。
又周丈以苴绖著冠武,稍近上处。廖丈以为击冠于绖上,绖在冠之武下,二说不同,未知孰是。
当在武之外。
又按《丧服太传》苴绖大扼,五分去一,以为带。《书仪》因论五分去一,以为腰绖。然考《丧服》,绖文只言苴绖。郑注谓在首腰,皆曰绖。如此则以绞带独小五分之一,而首绖腰绖皆大扼。惟士丧有腰绖小焉之文。郑注乃谓五分去一,不知当以此为据否。然丧服所以总二绖而兼言之,觉无分别。伏乞指诲。
此如道服之横襕,但缀处稍高耳。《仪礼》,衰服用布尺寸,衣只到带处,此半幅乃缀于其下以接之,廖说是也。
某向借到周丈旧所录丧礼,内批云,先生说衰服之领,不比寻常衫领。用邪帛盘旋为之,只用直布一条夹缝,作领如州府承局衫领。然比见黄丈寺丞,乃云常以此禀问先生,报云如承局衫领者,乃近制杜撰,非古制,只当如深衣直领,未知是否。
周说误也。古制,直领只如今妇人之服。近年礼官不晓,乃改云直襕衫。又于其下注云,谓上领不盘,遂作上领襕衫。而其领,则如承局之所服耳。黄寺丞说近是,但未详细耳。
又按《丧服记》云:衽二尺有五寸。注谓凡用布三尺五寸。周丈云,三尺五寸,布裁为两处,左右相沓,此一边之衽也。更用布三尺五寸,如前为之,即两边全矣。及观廖丈《图说》,则惟衰服后式有之,似只用三尺五寸之布,裁为两衽,分为左右,亦相沓在后,与心声启图合。但恐不足以掩裳之两际,如何。〈先生批云既分于两旁便足以掩裳之两旁矣〉
以丈尺计之,恐合。如廖说,可更详之。廖图烦画一本,并其注释,全文录示。
又按《书仪》:腰绖交结处,两旁相缀白绢带系之,使不脱。周丈云,以小带缀衰服,上以系绖。继考廖丈之说,谓以二小绳牢缀于腰绖相交处,以纽系腰绖,象大带之纽约,用组也。三说言系腰绖不同,未知孰是。廖说与温公之说同,似亦是注疏本文,可更考之。又按《仪礼》:绖五分去一以为带。始疑带即绞带,续又观齐衰以下,带用布,不用麻,则布带必难以围量。《丧服》所指,须别有义。但未知绞带大小,以何为定。〈先生批云此等小节且以义定而徐考之可也〉《书仪》谓以细绳带系于其上,恐指绞带。〈先生批云非是〉然绞带以为束腰,绖以为礼,则绖在上矣。未知然否。
吉礼,先系革带,如今之皮束带,其外又有大带,以申束衣,故谓之绅。凶服先系绞带,一头作环,以一头穿之而反扱于腰间,以象革带绖带,则两头皆散垂之,以象大带。此等处,注疏言之甚详,何不熟考,而远远来问耶。女之服,古礼不可考,且依《书仪》之说可也。《丧大记》:有吉祭而复寝之文。疏谓禫祭之后,同月之内。值吉祭之节,行吉祭讫,而复寝。若不当四时吉祭,则踰月吉祭乃复寝。不审所谓吉祭,即月享或禘祫之礼否。
月享无明文。只《祭法》《国语》有之,恐未足据。吉祭者,疑谓禘祫之属,然亦无明据。今以义起,可也。不然即且从大记疏说。
比者祥祭,只用再忌日。虽衣服不得不易,惟食肉一节,欲以踰月为节,不知如何。
踰月为是。
中月而禫。
中月而禫,犹曰中一以上而祔。《汉书》亦云间不一岁。即郑注虞礼为是。故杜佑亦从此说。但《檀弓》云:是月禫。及踰月异旬之说,为不同耳。今既定以二十七月为期,即此等不须琐细,如此寻讨,枉费心力。但于其间,自致其哀足矣。

《答李继善》

嫡子已娶,无子而没。或者以为母在,宜用尊厌之例,不须备。
宗子成人而无子,当为之立后,尊厌之说非是。嫡子死而无后,当谁主其丧。若已立后,则无此疑矣。
政和仪,六品以下至庶人,无朔奠。九品以下至庶人,无志石。而温公《书仪》皆有之。今当以何者为据。既有朝奠,则朔奠且遵当代之制。不设亦无害,但志石或欲以为久远之验,则略其文而浅瘗之,亦未遽有僭偪之嫌也。尝见前辈说,大凡志石,须在圹上二三尺许,即它日或为畚锸误及,犹可及止。若在圹中,则已暴露矣。虽或见之,无及于事也。此说有理。《檀弓》云: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程张二先生以为须三年而祔,若卒哭而祔,则三年却都无事。礼,卒哭犹存朝夕哭,若无主在寝,哭于何处。若如《左传》:杜氏注士虞礼。郑氏注所说,于经又未有所见,不知如何。
《周礼》:卒哭而祔,其说甚详。殷礼,只有一句,馀不可考。孔子之时,犹必有證验,故善殷。今则难遽复矣。况祔与迁,自是两事。谓既祔则无主在寝者,似考之未详。若谓只是注文于经无见,即亦未见注疏之所以不可从者,不当直以注为不足信也。
《檀弓》:既祔之后,唯朝夕哭拜朔奠。而张先生以为三年之中,不彻几筵,故有日祭。温公亦谓朝夕当馈食,则是朝夕之馈,当终丧行之不变。与《礼经》不合,不知如何。
此等处,今世见行之礼,不害其为厚,而又无嫌于僭,且当从之。

《答郭子从

复男子称名,然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恐某甫字为可疑。又周人命字二十弱冠,皆以甫字之。五十以后,乃以伯仲叔季为别。今以诸侯之薨,复云甫者,乃生时少者之称,而非所宜也。
此等所记异词,不可深考。或是诸侯尊,故称字。大夫以下皆称名也。但五十乃加伯仲,是孔颖达说。据《仪礼》贾公彦疏,乃是少时便称伯某甫,五十乃去某甫,而专称伯仲,此说为是,如今人于尊者不敢字之,而曰几丈之类。
说铭旌。
古者旌既有等,故铭亦有等。今既无旌,则如温公之制,亦适时宜,不必以为疑也。

《三礼图》:有画象可考。然且如温公之说,亦自合时之宜,不必过泥古礼也。
古者男子殊衣裳,妇人不殊裳。今以古人连属之衰,加于妇人。殊裳之制,加于男子。则世俗未之尝见,皆以为迂且怪,而不以为礼也。
若考得古制分明,改之固善。若以为难,即且从俗,亦无甚害。
大带申束衣革带,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丧服无所佩。既有腰绖,而绞带复何用焉。
绞带,正象革带。但无佩耳。不必疑于用也。〈革带是正带以束衣者不专为佩而设大带乃申束之耳申重也故谓之绅〉主式祠版
《伊川主式》:虽云杀诸侯之制。然今亦未见诸侯之制,本是如何。若以为疑,则只用牌子可也。安昌公荀氏是晋荀勖,非孙氏也。但诸书所载厚薄之度,有误字耳。士大夫家而云几郎、几公,或是上世无官者也。《江都集礼》:晋安昌公荀氏祠制云,祭版皆正侧,长一尺二分,博四寸五分,厚五分八分。大书云云。今按它所引,或作厚五寸八分。《通典》《开元礼》皆然。详此八分字连下大书为文,故徐闰云,又按不必八分楷书,亦可必是荀氏全书,本有此文,其作五寸者,明是后人误故也。〈若博四寸五分,而厚五寸八分,则侧面阔于正面矣,决无此理。当以《集礼》为正〉孤哀子
温公所称,盖因今俗以别父母,不欲混并之也,且从之,亦无害。
并有父母之丧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同葬同奠,亦何害焉。其所先后者,其意为何如也。
此虽未详其义,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增损也。周制有大宗之礼,乃有立适之义。立适以为后,故父为长子权其重者。若然今大宗之礼废,无立适之法,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当为不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者,亦不可适庶论也。
宗子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汉时宗子法已废,然其诏令犹云,赐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是此礼意犹在也。岂可谓宗法废,而诸子皆得为父后乎。
曾子问:亲迎女在涂,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恐亦有碍。《开元礼》除丧之后,束带相见,不行初婚之礼,趋丧后事,皆不言之,何也。
趋丧之后,男居外次,女居内次,自不相见。除丧而后,束带相见,于是而始入御。开元之制,必有所据也。曾子问: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服用斩衰,恐今亦难行也。
未见难行处,但人自不肯行耳。
谅闇以他经考之,皆以谅闇为信默。然郑氏独以为凶庐,天子居凶庐,岂合礼制。
所引剪屏柱楣,是两事。柱音知主反,似是从手,不从木也。盖始者,户北向用草为屏,不剪其馀。至是改而西向,乃剪其馀草。始者无柱与楣,檐著于地,至是乃施短柱及楣,以柱其楣架,起其檐,令稍高而下,可作户也。来谕乃于柱楣之下,便云既虞,乃剪而除之,似谓剪其屏而并及柱楣,则误矣。谅阴梁闇未详古制,定如何不敢辄为之说。但假使不如郑氏说,亦未见天子不可居庐之法,来谕所云,不知何据。恐欠子细也。〈滕文公五月居庐是诸侯居庐之验恐天子亦须如此〉既除服而父之主永迁于影堂耶。将为母之主同在寝耶。
迁主无文,以理推之,自当先迁也。
仪礼,父在为母。
卢履冰仪是。但今条制如此,不敢违耳。
《内则》云,女子十有五则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言二十三年而嫁,不止一丧而已。故郑并云,父母丧也,若前遭父服未阕,那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
《内则》之说,亦大概言之耳。少迟不过一年,二十四而嫁,亦未为晚也。
离之,谓以一物隔二棺之间于椁中也。鲁则合并两棺,至椁中无别物隔之。鲁卫之祔,皆是二棺共为一椁,特离合之有异。
一棺共椁,盖古者之椁,乃合众材为之,故大小随人所为。今用全木,则无许大木可以为椁。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椁也。
明器
礼既有之,自不可去。然亦更在斟酌,今人亦或全不用也。
招魂葬
招魂葬非礼,先儒已论之矣。
伊川葬说其穴之次,设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前为两列,亦须北首。故葬图穴一在子,穴二在丑,穴三在亥,自四至七,皆随其东西,而北首,而丙午,丁独空焉。是则伊川之所谓北首者,乃南向也。又云昭者,当南向。则穆者,又不可得而然也。
此两节不晓所问之意,恐是错看了请,更详之昭南向,穆北向,是庙中祫祭之位,于此论之,尤不相关。实葬
圹中实筑甚善。
伊川先生葬法,有谓其穴安夫妇之位,坐堂上,则男东而女西,卧于室中,则男外而女内。在穴则北方而北首,有左右之分,而无内外之别。
按昏礼,良席在东北上,此是卧席之位,无内外之别也。
其祖已葬,系南首。其后将族葬,则不可得而北首。则祖墓不可复迁,而昭穆易位。
未见后葬,不可北首之意。昭穆之说,亦不可晓。祔
当如郑说。伊川恐考之未详也。但三年之后,迁主于庙,须更有礼。顷尝论之。今并录去李继善问纳主之仪。《礼经》未见,《书仪》但言迁祠版于影堂,别无祭告之礼。周舜弼以为昧,然归匣恐未为得。先生前书有云,诸侯三年丧毕,皆有祭。但其礼亡。而大夫以下,又不可考。然则今当何所据耶。答云,横渠说三年后祫祭于太庙,因其祭毕还主之时,遂奉祧主归于夹室,迁主新主,皆归于其庙,此似为得礼。郑氏《周礼注》,大宗伯享先王处,似亦有此意。而舜弼所疑,与熹所谓三年丧毕有祭者,似亦暗与之合。但既祥而撤几筵,其主且当祔于祖父之庙,俟祫毕,然后迁耳。比已与敬子伯量详言之,更细考之可见。又答王晋辅云,示喻卒哭之礼,近世以百日为期,盖自开元失之。今从周制,葬后三虞而后卒哭,得之矣。若祔,则孔子虽有善殷之语,然《论语》《中庸》皆有从周之说,则无其位,而不敢作礼乐,计亦未敢遽然舍周而从殷也。况祔于祖父,方是告祖父以将迁它庙,告新死者以将入此庙之意。已祭则主复于寝,非有二主之嫌也。至三年之丧毕,则有祫祭而迁祖父之主,以入它庙。奉新死者之主,以入祖庙。则祔与迁,自是两事,亦不必如殷之练而祔矣。礼法重事,不容草草。卒哭而祔不若,且从温公之说,庶几寡过耳。
卒哭
以百日为卒哭,是开元礼之权制,非正礼也。
《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孔子以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今居丧者,当以献子为法,不可定以二十七月为拘。
献子之哀未忘,故过于礼。而孔子善之,所论恐未然也。

《答余正甫》

短丧
汉文葬后,三易服。三十六日而除,固差贤于后世之自始遭丧,便计二十七日而除者。然大者不正,其为得失不过百步五十步之间耳。此亦不足论也。如杨敬仲之说,未尝见其文字,但见章疏,以此诋之,私窃以为敬仲之说,固未得为合礼,然其贤于今世之以朱紫临君丧者远矣。向见孝宗为高宗服,既葬犹以白布衣冠视朝,此为甚盛之德,破去千载之谬。前世但为人君,自不为服,故不能复行古礼。当时既是有此机会,而儒臣礼官,不能有所建明,以为一代之制。遂使君服于上,而臣除于下。因陋踵讹,至于去岁则大行在殡,而孝宗所服之服,亦不复讲,深可痛恨。故熹尝有文字论之,已蒙降付礼官讨论。然熹既去国,遂不闻有所施行,不知后来竟如何也。今详来谕,欲以襕幞居丧,而易皂衫为禫,固足以为复古之渐。然襕幞本非丧服,而羔裘元冠,又夫子所不以吊者,是皆非臣子所以致哀于君父之服也。窃谓当如孝宗所制之礼,君臣同服,而略为区别,以辨上下。十三月而服练以祥,二十五月而服襕幞以禫,二十七月而服朝服以除。朝廷州县皆用此制,燕居许服白绢巾,白凉衫,白带。选人小使臣,既祔除衰,而皂巾白凉衫青带以终丧。庶人吏卒,不服红紫三年。如此绵蕝似亦允当,不知如何。〈初丧便当制古丧服,以临别制,布幞头、布公服、布革带以朝,乃谓之合礼也〉
姨舅
姨舅亲同而服异,殊不可晓。礼传但言从母以名加也,然则舅亦有父之名,胡为而独轻也。来谕以为从母乃母之姑姊妹,而为媵者,恐亦未然。盖媵而有子,自得庶母之服。况媵之数,亦有等差,不应一女适人,而一家之姑姊妹皆从之。且礼又有从母之夫之文。是则从母固有嫁于他人,而不从母来媵者矣。若但从者当服小功,则不知不从者又当服何服也。凡此皆不可晓,难以强通。若曰姑守先王之制,而不敢改易,固为审重。然后王有作,因时制宜,变而通之,恐亦未为过也。
魏元成加服
观当时所加曾祖之服,仍为齐衰。而加至五月,非降为小功也。今五服格仍遵用之,虽于古为有加,然恐亦未为不可也。徵奏云,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之子妇同服大功,其众加子妇之小功,与兄弟之子妇同为大功。按《仪礼》:自无兄弟子妇之文,不知何据乃为大功,而重于庶妇。窃谓徵意必以众子与兄弟之子皆期,而其妇之亲疏倒置如此,使同为一等之服耳。亦未见其倒置人伦之罪也。嫂叔之服,先儒固谓虽制服亦可然。则徵议未为大失,但以理论,外祖父母止服小功,则姨与舅自合同为缌麻。徵反加舅之服以同于姨,则为失耳。抑此增损服制,若果非是,亦自只合坐以轻变礼经之罪,恐与失节事雠,自不相须也。盖人之资禀见识不同,或明于此而暗于彼,或得于彼而失于此,当节取焉,不可株连蔓引,而累罪并赃也。
大夫之妾
此段自郑注时已疑传文之误。今考女子子适人者,为父及兄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于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矣。
为夫之姊妹长殇。
兄弟姊妹不可偏举,恐是如此。
南首
《士丧·礼饭章》:郑注云:尸南首至,迁柩于祖。乃注云,此时柩北首及祖。又注云,还柩乡外,则是古人尸柩皆南首,唯朝祖之时,为北首耳。非温公创为此说也。若君临之,则升自阼阶,西乡抚尸,当必是尸之南首,亦不为君南面吊而设也。又《史记》背殡棺之说。按索隐,谓主人不在殡东,将背其殡棺立西阶上,北面哭,是背也。天子乃于阶上南面而吊也。正义又云,殡宫在西阶也。天子吊主人,背殡棺于西阶,南立北面哭。天子于阼阶北立南面吊也。按此二说,则是设北面者,子北面耳,非尸北面也。
居丧朝服
麻冕乃是祭服。顾命用之者,以其立后继统事于宗庙故也。受册用之者,以其在庙而凶服不可入故也。若朝服,则古者人君亮阴三年,自无变服视朝之礼。第不知百官总己以听冢宰,冢宰百官,各以何服莅事耳。想不至便用元冠黑冠也。后世既无亮阴总己之事,人主不免视朝听政,则岂可不酌其轻重,而为之权制乎。又况古者天子皮弁素积以日视朝,衣冠皆白,不以为嫌。则今在丧而白布衣冠以临朝,恐未为不可。但入太庙,则须吉服而小变耳。
丧服,外亲母党妻党之亲者,只有一重,不见有旁推者。
熹昨以前者所谕,以从母为姨母之为侄娣,而随母来嫁者,故引礼有从母之夫之文。是则从母固有嫁于他人,而不从母来媵者矣。若但从者当服小功,则不知不从者,又当服何服也。盖以疑前谕之,不然非谓从母之夫,当有服也。今来谕乃如此,益非所疑之意矣。幸更详之。
昨所谕云魏元成以兄弟子之妇,同于众子妇为倒置人伦者。今又见谕,云《礼经》大抵严嫡,故重众子妇不得伉嫡,故杀之世父母叔父母,与兄弟之子服均于期,则为旁尊而报服,是不当混于众子子妇也。《礼经》严嫡,故《仪礼》嫡妇大功,庶妇小功,此固无可疑者。但兄弟子之妇,则正经无文,而旧制为之大功,乃更重于众子之妇,虽以报服使然,于亲疏轻重之间,亦可谓不伦矣。故魏公因太宗之问,而正之。然不敢易其报服大功之重,而但升嫡妇为期,乃正得严嫡之义。升庶妇为大功,亦未害于降杀之差也。前此来谕,乃深讥其以兄弟子妇而同于众子妇,为倒置人伦,而不察其实,乃以众子妇而同于兄弟子之妇也。熹前所考,固有未详,所疑固有未尽,而今承来谕,又如此,亦非熹所以致疑之意也,幸更考之。
作传者曰,子夏虽未知其真,然以今日视之,相去二千载,孰愈传者之去周,只六七百年耳。
熹之初意,但恐郑说为是耳,非欲直废传文也。然便谓去古近者,必是而远者,必非则恐,亦不得为通论矣。
南首
必谓尸当北首,亦无正经可考。只《丧大记》大敛陈衣,君北领,大夫士西领。《仪礼》士南领。以此推之,恐国君以上,当北首耳。然不敢必以为然,若无他證论,而阙之可也。

《文献通考》《论短丧》

按后之儒者,皆以为短丧自孝文遗诏始,以为深讥。然愚考之三年之丧,自春秋战国以来,未有能行者矣。子张问曰,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何谓也。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盖时君未有行三年丧者,故子张疑而问之。而夫子答以古礼皆然,盖亦叹今人之不能行也。滕文公问丧礼于孟子,欲行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鲁最为秉礼之国,夫子称其一变可以至道,而尚不能行此,则他国可知。汉初礼文,大率皆承秦旧。秦,无礼义者也。其丧礼固无可考,然杜预言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汉祖草创,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是以孝文遗诏,敛毕便葬,葬毕制红禫之文,以是观之,则孝文之意,大概欲革秦之苛法耳。盖古人所谓方丧三年,所谓为天王斩衰者,亦以资于事父以事君,其义当然。然《檀弓》言:天子崩,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长服,七日,国中男女服,三月天下服。又言: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则亦未尝不因其官之崇卑,情之浅深,而有所隆杀。秦务欲尊君卑臣,而驱之以一切之酷法,意其所以令其臣民者,哭临之期,衰麻之制,必有刻急,而不近人情者。是以帝矫其弊,释其重服,而为大功、小功、纤。释其久临,而为三十六日。诏语忠厚恳恻,与异时赈贷劝课等诏,皆仁人之言,岂可訾也。帝之诏,固不为嗣君而设,而景帝之短丧,亦初不缘遗诏也。何也。盖古者,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虽通丧必以三年,然亦以葬后为即吉之渐。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于葵丘,故书曰宋子,贬之也。晋悼公卒,既葬未终丧,而平公会诸侯于溴梁。则书以晋侯矣。晋献公卒,奚齐未葬而遇弑,则称君之子卓。既葬而遇弑,则称君,明未葬则不可名其为君也。自春秋以来,诸侯多不能守五月之制,盖欲急于从吉也。滕文公五月居庐,未有命戒。盖孟子虽诲以三年之丧,而文公仅能五月未葬之前,守谅阴之制耳。然亦当时所无也。至秦始皇以七月崩于沙丘,九月葬。汉高祖崩,凡二十三日而葬。葬之一日,而惠帝即位。文帝崩,凡七日而葬。葬之三日,而景帝即位。盖葬期愈促矣,必葬而即位者,可知其以吉礼即位也。必促葬期者,可知其决不能谅阴三年也。景帝之所遵者,惠帝之法。惠帝之所遵者,春秋以来至亡秦之法耳。岂孝文遗诏为之乎。刘公非言翟方进后母死葬,后三十六日起视事,以身备汉相,不敢踰国家之制,以为明證。然详孝文之诏,既不为嗣君,而设亦未尝以所谓三十六日者,为臣下居私丧之限制也。俗吏薄孝敬,而耽荣禄,是以并缘此诏之语,遂立短丧之法,以便其私,至方进之时,遂指为汉家之法耳。

《大学衍义补》《家乡之礼》

《丧大记》曰: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小敛布绞,缩者一,横者三,一衾。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衿二衾。
臣按古人之死,必为之大小敛,所以束其尸而使之坚实,后世不知此礼,往往有谓不忍将死者束缚,而不肯敛者,此愚下之见也。

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在大棺之内〉六寸,下大夫棺六寸,属四寸,士棺四寸。
臣按,死者,人所不免。故《王制》六十岁,制谓制棺也。人至六十,死期将近,故必豫为制棺,恐一旦不测,仓卒之际,亟难措置也。古之孝子,慎于送终之礼,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必诚则于死者无所欺,必信则于生者无所疑。勿之有悔,则于生者死者皆无憾矣。必如是,庶几孟子所谓尽于人心者乎。

《檀弓》曰: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亡,子游曰:有亡恶乎齐。夫子曰:有,毋过礼,苟亡矣。敛首足形,还葬,县棺而封,人岂有非之者哉。
臣按丧葬之具,固有礼,亦有分。分虽得为,而礼不可为,固不可为礼,虽可为,而分不得为,亦不可为。反而求之,吾家礼可以为,而分又得为。而吾财力足以称之而不为,是俭其亲也。礼可以为而分亦得为,而吾之财力不足以为之,而必假借于人勉彊以徇俗好,甚至有所待而久不举,以暴露其亲,则是徇外以忘亲也,亦岂得为孝哉。

《丧大记》曰:丧有无后,无无主。
臣按,家礼立丧主注,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主馈奠,其与宾客为礼,则同居之亲。且尊者主之,盖亲者主馈奠,尊者主宾客,凡礼皆然。

《周礼·肆师》:凡卿大夫之丧,相其礼。
臣按成周之世,卿大夫家有丧事,尚设官以相其礼。后世徒有其文,而无其人,此家所以自为俗,而礼教不能达于天下也。

《家语》:孔子在卫,司徒敬子之卒。蘧伯玉曰:卫鄙俗不习丧礼,烦吾子相焉。孔子许之。
臣按,礼废之后,人家一切用佛道二教,乡里中求其知礼者盖鲜,必欲古礼之行,必须朝廷为之主。行下有司,令每乡选子弟之谨厚者一人,遣赴学校,依礼演习,散归乡社,俾其自择社学子弟以为礼生,凡遇人家有丧祭事,使掌其礼。如此,则圣朝礼教行于天下,而异端自息矣。

《王制》曰: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
《春秋传》曰: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
臣按,古者置棺于坎而涂之,谓之殡。后世无所谓涂之者,三日大敛之后,入棺即以为殡也。王制通谓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而《左传》则又分大夫三月,士踰月。而不言庶人。盖先王制礼,不下庶人。人家贫富不同,事办即葬,不拘日也。王制通以三月言,而左传谓士踰月,盖士踰月即可葬,不得已而至于三月,亦不为过。庶人事具即葬,然有故焉,亦许至三月。然踰三月,则不可也。所谓不得已,或有故者,盖其间有贫窘,或远行未回,及适有疾病者,皆许延至三月。但不可出三月之外。近世江浙闽广民间,多有泥于风水之说,及欲备礼以徇俗尚者,亲丧多有留至三五七年,甚至累数丧而不举者,前丧未已,后丧又继,终无已时,使死者不得归土,生者不得乐生,积阴气于城郭之中,留伏尸于室家之内。十年之中,其家岂无昏姻吉庆之事。亲死未葬,恬然忘哀,作乐流俗之弊,莫此为甚。乞明为禁,限留丧过三月不葬者,责以暴露之罪。若有远行商宦及期不至者,明白告官,方许踰限仍行。礼官申明旧制,凡民间殡葬之具,皆为品节,礼不可为,〈如散帛设席之类〉分不得为〈如幢幡䌽亭之类〉者,一切禁绝之。违者问以违制之罪。

司马光曰:世俗信浮屠诳,诱于始死及七七、百日、期年,再期除丧。饭僧设道场,或作水陆大会,写经造像,修建塔庙,云为死者灭弥天罪恶,必生天堂,受种种快乐。不为者必入地狱,剉烧舂磨,受无边波吒之苦。殊不知人生含血气,知痛痒,或剪爪剃发,从而烧斫之,已不知苦。况于死者,形神相离,形则入于黄坏,朽腐消灭,与木石等。神则飘若风火,不知何之,借使剉烧舂磨,岂复知之。且浮屠所谓天堂地狱者,亦以劝善而惩恶也。苟不以至公行之,虽鬼可得而治乎。
臣按,追荐之说,惟浮屠氏有之。而近世黄冠师亦有所谓炼度者,彼见浮屠得财,亦尤而效之也。在宋时犹未盛,故温公书仪止言浮屠,而家礼亦止云不作佛事,非谓道教可用也。虽然,世俗之所以
为此者,盖以礼教不明于天下。士庶之家,一有丧事,无所根据,因袭而为之,以为当然之礼耳。其间固有为因果而作者,然亦其徒云耳。若夫市井小人,其亲之存,饥寒患难,尚有所不恤,况其既死,又肯捐其财,超其出地狱而升天堂哉。无亦畏世俗之讥笑而为之耳。若夫所谓士大夫及仕宦之家,其心亦有知其非而不欲为者。然念其祖父以来,世袭为此,而凡其亲族姻戚乡邻之家,无不如此者。而我何人,一旦乃敢不为。既恐他人议己之不孝其亲,又恐其讥己之吝财费也。中有特见之士,毅然欲为。然当亲死之时,五内分裂,其礼散见于经传之中,无有定说。平时失于讲究,一旦临事欲行,从何措手。欲资之人,一时无有所谓稽古知礼者。苟直情而径行,则又反不如二教之有据。依是以不得已而用之也。彼佛之言,止说天堂地狱归向之者,可以免苦。而即乐,未有所谓科仪也。而科仪之作,盖我中国之人。窃我儒之土苴,乘其隙而用之,以攫民财,吾儒不之觉也。方且作为言语文字以攻击其非,而不知吾礼之柄,为彼窃弄,是以攻之非不力,而卒莫如之何也。已昔宋儒朱熹所著家礼,会稡诸家礼以为一书,而于丧礼尤备。我太宗皇帝,命儒臣载入性理大全书,颁行天下,臣尝以浅近之言,节出其要,以为仪注,刻板已行。在臣家乡,多有用而行者,遂以成俗。盖行古礼,比用浮屠省费数倍。伏望圣明,为礼教主,复行古礼,非独可以正民俗,辟异端,而亦可以省民财,厚民生也。

又曰,世俗信葬师之说,既择年月日时,又择山水形势,以为子孙贫富贵贱,贤愚寿夭,尽系于此。而其为术,又多不同,争论纷纭,无时可决。至有终身不葬,累世不葬。或子孙衰替,忘失处所,弃捐不葬者,正使殡葬实能致祸福为子孙者,亦岂忍使其亲臭腐暴露,而自求其利耶。悖礼伤义,莫甚于此。然孝子之心,虑患深远,恐浅则为人所掘,深则湿润速朽,故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择也。
臣按,古者举事,必决之卜筮。虽以周公定洛,亦必假之于龟。夫建都邑,天下之大事也。以周公元圣,据其形势,以定其规制,无不可者。尚必决以卜焉。后世卜筮之法无传,俗所用者非古法,不足为据。其于时月茔兆,幸世有选择之法存焉,不能不用之以代卜筮也。但其所谓希福禄富贵者,不足信尔。其趋吉避凶之说,亦不可无。宜行有司,明为之禁,非有故不许其踰三月之限,及为各房利病之说,以诱惑愚俗,犯者禁断,不许行术。

《檀弓》曰:衰与其不当物也,宁无衰。
吴澄曰,丧礼制为斩、齐、功、缌之服者,其文也。不饮酒食肉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无隆,古之道也。臣按《周礼·肆师》:禁外内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盖以五服之冠绖衰裳,皆有所取,义非徒异其制而已也。我太宗皇帝,以服制图载于大明律之首,盖以违于礼则入于律。既以法戒天下,又制为《孝慈录》一书,援乎古以證乎今,复以礼谕臣民,礼法兼行,万世之下,所当遵守者也。然而官府虽守其法,而街市之间闾阎之下,乡俗相传,多失其制度。乞敕有司,画为图式,降下有司,凡五服之制,务必依式制造,不如式者罪之。

《丧服小记》曰: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臣按,人道之大者,在彝伦。彝伦之大者,在于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别焉。是以方其生也,亲者亲之,尊者尊之,长者长之。当别者别之。一皆出于天性,本于人心。凡其所以恭敬爱慕,而严惮之者,是乃人道之当然,自然而然者也。及其不幸死亡,而至于终天永诀,虽欲亲之、尊之、长之、别之,不可得已。是以圣人制为服制,以寓其亲亲、尊尊、长长、别别之义。于冠绖衰裳之间,服制精粗,必合法制。岁月久近,必遵圣经。非但以寄其悲哀之情,痛疾之意而已也。其亲疏之杀,尊卑之等,长幼之序,内外之辨,一毫不敢有所违悖僭差于其间。是岂无故而然哉。盖人道当如此也。彼昧于礼者,或加隆于私亲,或借吉于凶丧,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知有欲而不知有理,以自同于禽兽,非人类,无人伦,不知人道者也。人而无人伦,不知人道,尚可与之言礼乎哉。

《檀弓》曰: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
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者夫子之丧颜渊,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
臣按,五者之伦,有天合者,有人合者,皆有天然之分,本然之则,其理一定。故圣人立为服制,各称情以立文,以为不易之道。独于师不为定制焉。孔门诸子,朝夕从游,凡天地间义理,古今制度,事为变故,无不讲明辨问,而于丧祭吉凶之礼,尤加详焉。独于丧师之服,略无一言。及之意者,恐有豫凶事之嫌欤。逮孔子既没之后,始疑所服。子贡乃举夫子所以丧渊路者,以起其义曰,夫子生时以子之丧处吾徒,既视吾徒以子矣。今夫子没,吾徒乌可不以父视夫子乎。乃处之曰,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若丧父无服,所谓心丧者也。心丧者,身无衰麻之服,而心有哀戚之情。三年之间,不饮酒,不食肉,不御内。时至而哀,哀至而哭。充充瞿瞿,慨然廓然。无以异于倚庐之间,几筵之下,兆域之侧也。夫是之谓心丧,古人谓弟子于师,有君臣、父子、朋友之道,生则尊敬之,死则哀痛之。恩深义重,故为之隆服焉。夫恩深义重者,固当为之隆其服矣。然恩有浅深,义有轻重。又当因其浅深轻重而处之。是亦所以称情立文也。孔门之徒三千,速肖七十,当乎梦奠之初,固必人人奔赴也。三年之后,入别子贡相向而哭者,盖必有数焉。而子贡一人筑室于场,又居三年,受恩尤深故也。噫,世衰道微,礼教不明于世,执亲之丧者,尚或不能以如礼,况师乎。甚至师存而关弓反射,更名他师。师没而不肯一吊临者,亦或有也。况望其服心丧以报之乎。虽然,秉彝之心,人皆有之。不可尽诬天下以无人也。然则弟子于师之丧,固服心丧矣。若夫吊奠之时,从葬之际,服何服欤。《仪礼》曰:朋友麻。注云,吊服加麻,其师与朋友同。既葬除之。《礼记》曰: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群居则绖,出则否。张载解云,群居则绖出,则否。丧,常师之礼也。绖而出,特厚于孔子也。宋儒黄干丧其师朱熹,服加麻,制如深衣,用冠绖。王柏丧其师何基,服深衣,加带绖,冠加丝武。柏卒,其弟子金履祥丧之,则加绖于白巾,绖如缌服,而小带用细苧。黄、王、金三子者,皆朱门之嫡传,其所制之师服,非无稽也。后世欲报其师之恩义者,宜准之以为法云。五服之制,载于礼图。于律世所通知者,兹不载而特举师友之服者,补所略也。

《春明梦馀录》《吕坤三年之丧解》

或问三年之丧,不三十六个月,止于二十五月而毕,何也。曰,丧者,亲始死之日也。十三月再见亲死之日也,谓之小祥,尚在吉凶之界。二十五月三见亲死之日也,谓之大祥,言祥莫大乎是,始弃凶而从吉矣。是月也,有馀哀焉。心怛怛而不忍,情恋恋以增悲。又一月而为中月,乃行禫祭。禫者,澹也。澹澹乎安矣。作乐欢笑如他日,然饮酒食肉如众人。然盖自二十五月已属馀哀,二十六月已无馀哀。先王制礼,虽圣人不敢过也。近世迂儒,有执丧三十六个月者,是不明丧之一字也。或问不计闰何也。曰,计闰则短一月,不见三年之丧矣。假如二月十五日亲丧,必待又明年二月十五日始经三见亲丧之日。若计闰,则正月十五日为二十五月矣,是短一月不见亲丧之第三日也。故不计闰,非谓以厚为道。近世俗吏,有亲死于闰二月十五日,不补前月为计闰二十五月之后,直闰二月十五日,以不服后月为计闰者,皆送问治罪,是不明不计闰之旨也。有二十七个月外,责馀哀三个月,馀哀之中,起文赴部者,亦送问治罪,是不明二十五月而毕之说也。总之三年之丧,实服二年。故曰再期而大祥。嗟夫。古三年之服曰居丧,曰宅忧,不御酒肉,不治生业,废祭祀,谢交游,诗书不事,学问不谈,不见齿,不入室,寝苫枕块,礼坏乐崩,故七百二十日,不为不久,后世惟素冠白衣在身而已,百不异常,可谓居丧乎。可谓宅忧乎。虽衰绖终身,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