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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八十五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五
春秋四传〈成公三年 四年 五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有三年 十有五 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襄公元年 二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十 有二年 十有八年 二十有三年 二十有八年 三十年 三十有一年 昭公元年 三年 六年 八年 十有一年 十有二年 十有三年 十有四年 十有五年 十有 九年 二十有五年 二十有六年 三十有二年 定公元年 四年 十有五年 哀公五年 十年 十有二年〉
春秋四传〈成公三年 四年 五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有三年 十有五 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襄公元年 二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十 有二年 十有八年 二十有三年 二十有八年 三十年 三十有一年 昭公元年 三年 六年 八年 十有一年 十有二年 十有三年 十有四年 十有五年 十有 九年 二十有五年 二十有六年 三十有二年 定公元年 四年 十有五年 哀公五年 十年 十有二年〉
礼仪典第八十五卷
丧葬部总论五
《春秋四传》成公三年
《春秋》:春,王正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伐郑。〈注〉宋卫未葬而称爵,以接邻国,非礼也。
《胡传》:宋卫未葬,曷为称爵。背殡越境,以吉礼从金革之事也。
《春秋》:辛亥,葬卫穆公。
〈大全〉高氏曰:此见卫侯背殡出师,不临先君之丧。王氏曰:六月乃葬,非礼也。
成公四年
《春秋》:冬,郑伯伐许。
公羊〈无传〉
〈注〉未踰年,君称伯者,时乐成君位,亲自伐许。故如其意,以著其恶。
《胡传》:丧未踰年,以吉礼从金革之事,则忘亲矣。称爵非美词,所以著其恶也。
成公五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于虫牢。
《胡传》:按左氏,许灵公愬郑伯于楚。郑伯如楚讼,不胜,归,而请成于晋,盟于虫牢。郑服也。郑服,则何以书同盟。天王崩,赴告已及在诸侯之策矣。以所闻先后而奔丧,礼也。而九国诸侯会盟不废,故特书同盟以见其皆不臣。春秋恶盟誓于恶之中,又有恶焉者,此类是也。
〈大全〉王氏曰:是盟乃何休,所谓同心为恶,恶必成者也。盖诸侯之同盟,实有同外楚之心,而不知悖于尊王之义。天子之丧,人道终始之大变。诸侯相见,揖让入门而闻讣,则不得终礼。况已闻,而犹相与会盟,不亦无人心乎。春秋之诸侯不知有王,故襄王方崩,则晋鲁之卿会盟王都之侧,而不奔丧。简王方崩,而邾与晋卫修朝聘于鲁,而不修吊事。盖将以是为常,而不知愧。甚者,灵王之讣,音已达于天下,而诸侯并朝于荆楚,且俟致襚执绋,越岁踰时而后返而曾,不遣一介行李,问国恤于京师也。吁,可叹哉。
成公八年
《春秋》: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
〈注〉前五年来归者,女既适人,虽见出弃,犹以成人。礼书之终,为杞伯所葬,故称杞叔姬。〈大全〉陆氏曰:凡内女为诸侯夫人,则书卒,以公为之服也。嫁为诸侯夫人而不书卒,时鲁君非其兄弟,及兄弟之子也。诸侯无大功以下之服,故杞叔姬虽出犹书者,为丧归杞故也。 汪氏曰:或谓,为杞所出,不当系之杞,鲁人未许其绝,故不以吾女卒之非也。苟不书杞,则同于未嫁之女矣。不卒可也,书卒而不系杞,不可也。
《左传》:冬,杞叔姬卒,来归自杞,故书。
〈注〉悯其见出来归,故书卒也。若更适大夫,则不复书卒。
成公九年
《春秋》:春,王正月,杞伯来逆叔姬之丧以归。
《左传》:九年,春,杞桓公来逆叔姬之丧,请之也。
〈注〉叔姬已绝于杞,鲁复强请杞使还取葬。
杞叔姬卒,为杞故也。
〈注〉还为杞妇,故卒称杞。
逆叔姬,为我也。
〈注〉既弃而复逆,其丧明为鲁故。
《公羊传》:杞伯曷为来逆叔姬之丧以归,内辞也。胁而归之也。
〈注〉已弃而胁归其丧,悖义耻深恶重,故使若杞伯自来逆之。
《谷梁传》:传曰:夫无逆出妻之丧,而为之也。
〈疏〉释曰:公羊以为,鲁胁杞使逆其丧。左氏以为,鲁人请之,故杞伯来逆。此传不说归之所由,要叔姬免犯七出之愆,反归父母之国,恩已绝矣。杞伯今复逆出妻之丧,而违礼伤教,言其不合为而为之也。徐邈云为犹葬也。言夫无逆出妻之丧而葬,理亦通矣。但范不训为为葬也。
《胡传》:凡笔于经者,皆经邦大训也。杞叔姬,一女子尔,而四书于策,何也。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故春秋慎男女之配,重大昏之礼,以是为人伦之本也。事有大于此者乎。男而贤也,得淑女以为配,则自家刑国,可以移风俗。女而贤也,得君子以为归,则承宗庙,奉祭祀,能化天下以妇道。岂曰:小补之哉。夷考杞叔姬之行,虽贤不若宋共姬,亦不至如鄫季姬之越礼也。杞伯初来朝鲁,然后出之卒,而复逆其丧以归者,岂非叔姬本不应出。故鲁人得以义责之,使复归葬乎。
〈大全〉家氏曰:夫妇,天伦以义合者也,有过而出事之必不获已者也。叔姬之归,传不言其故,而自始归至逆丧,皆系之杞。《春秋》与之归,而为之书也。 汪氏曰:宋襄公母出归于卫。襄公即位,其母思之。义不可往,赋河广之诗而圣人取之,则出妻固与庙绝,不可复反。是以啖氏谓出妇未反而逆其丧,非礼也。《春秋》书叔姬卒,与杞伯逆丧以归,悉无贬辞,则知叔姬盖无悖德反义之行。故杞桓公犹逆其丧,夫在而逆丧归葬,自应祔庙,与宋襄母不同矣。
鲁在春秋时,内女之归不得其所者,有矣。
〈大全〉汪氏曰:内女出而来归者三:郯伯姬、齐子、叔姬,皆不书卒。
圣人详录其始卒,欲为后鉴,使得有终而无弊也。其经世之虑远矣。
成公十年
《春秋》:秋,七月,公如晋。
《左传》:秋,公如晋,晋人止公,使送葬。冬,葬晋景公,公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
《胡传》:此葬,晋侯也,而不书,讳之也。天子之丧,动天下属诸侯。诸侯之丧,动通国属大夫。公之葬,晋侯非礼也。唯天子之事焉,可也。传以晋人止公送葬,诸侯莫在焉,鲁人辱之,故讳而不书。非矣,假令诸侯皆在,鲁人不以为辱,而可书乎。
〈大全〉高氏曰:公昔不奔天王之丧,今乃奔晋侯之丧,又为晋人所执,使之送葬。故圣人于景公之葬没,而不书。 家氏曰:州蒲傲惰无状,止望国之君,使之送葬。是以王礼自居也。
成公十有三年
《春秋》:夏,五月,曹伯卢卒于师。
〈大全〉高氏曰:非战死也,死于行耳,故不书地。
《谷梁传》:《传》曰:闵之也。公、大夫,在师曰师,在会曰会。《春秋》:冬,葬曹宣公。
《谷梁传》:葬时,正也。
〈疏〉释曰:嫌卒于师,失正葬,故重发之葬,正则是无危。不日卒者,盖非嫡子为君故也。
成公十有五年
《春秋》:夏,六月,宋公固卒。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
〈注〉三月而葬,速。
《谷粱传》:月卒日葬,非葬者也。
〈注〉宋共公正立卒,当书日葬。无甚危,则当录月。今反常违例,故知不葬者也。然则共公之不宜书葬,昏乱故。〈疏〉释曰:葬,书时正也。注不以时决,而以月决之者以葬,书时葬为正,书月有故,书日危不得葬。今共公月犹不得明,不葬可知,故不以时决之。然共公失德,所以不全去葬文者,为伯姬书葬,故不得不存共公之葬。但书日以表失德,且不全去葬文,嫌是鲁之不会,无以明其失德也。
此其言葬,何也。以其葬共,不可不葬共公也。葬共姬,则其不可不葬共公何也。夫人之义不踰君也,为贤者崇也。
〈注〉贤崇伯姬,故书共公葬。
成公十有七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申,公孙婴齐,卒于狸脤。
〈注〉十一月无壬申日,误也。〈大全〉苏氏曰:大夫卒,不地,其地在外也。
《公羊传》:非此月日也。曷为以此月日卒之,待君命然后卒大夫,曷为待君命然使卒大夫。前此者,婴齐走之晋。公会晋侯,将执公。婴齐为公请,公许之反为大夫,归,至于狸轸而卒。无君命不敢卒大夫。
〈注〉国人未被君命,不敢使从大夫礼。
公至。曰:吾固许之反为大夫,然后卒之。
〈注〉善其不敢自专,故引其死日下就,公至月卒之。
《谷梁传》:十一月无壬申;壬申,乃十月也。致公而后录,臣子之义也。其地,未踰竟也。
〈注〉须公事毕,然后书臣卒,先君后臣之义也。
成公十有八年
《春秋》:秋,八月,己丑,公薨于路寝。
《左传》:秋,八月,己丑,公薨于路寝,言道也。
〈注〉在路寝,得君薨之道。
《谷梁传》:路寝,正也。男子不绝妇人之手,以齐终也。《春秋》:冬,十有二月,丁未,葬我君成公。
《左传》:丁未,葬我君成公,书顺也。
〈注〉薨于路寝,五月而葬,国家安静,世适承嗣,故曰:书顺也。
襄公元年
《春秋》:秋,九月,辛酉,天王崩,邾子来朝。冬,卫侯使公孙剽来聘,晋侯使荀罃来聘。〈注〉冬者,十月初也。王崩,赴未至,皆未闻丧。故各得行朝聘之礼,而传善之。
《谷梁》〈无传〉
〈疏〉礼诸侯为天子斩衰,若其闻丧,岂天子以九月崩,当月即邾子来朝。冬初,即晋卫来聘。鲁是有礼之国,焉得受之,明知赴未至,故各得行朝聘之礼也。若然经书九月天王崩者,赴虽在十月之末,告以九月崩耳。
《胡传》:简王崩,赴告已及,藏在诸侯之策矣,则宜以所闻先后而奔丧。今邾子方来修朝礼,卫侯、晋侯方来修聘事于王丧。若越人视秦人之肥瘠,曾不与焉。而左氏以为礼,此何礼乎。滕定公薨,世子定为三年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也。丧纪益废。民习于耳目而不察,故后世以日易月。人子安而行之,不知春秋之义,无君臣之礼,岂不惜哉。
〈大全〉高氏曰:凡诸侯嗣立,必朝于天子。而童子侯不朝者,天子不与为礼也。童子侯虽不朝,而闻天王之丧必奔者,明臣子之于君,父非有老少也。丧事尚质,无周旋之礼,但尽悲哀而已矣。襄公虽幼,不朝而亦不奔天王之丧,矧以四岁即位,而小国来朝,大国来聘,安能以礼相接乎。 庐陵李氏曰:三国之朝聘。胡氏本泰山。孙氏说贬之。然《谷梁》注及《公羊》疏皆同杜氏说。盖如胡氏,则此条当与虫牢同讥。但虫牢明书己酉、己丑,相去四十日,赴告之及必矣。胡氏得之,此则下无日,未有以辨其久近。且三传皆无贬文,恐杜说亦有可取。
襄公二年
《春秋》: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秋,七月,己丑,葬我小君齐姜。
〈注〉齐,谥也。三月而葬,速。〈大全〉唐氏曰:穆姜有美槚颂琴,文子取之以葬。《公羊》不知妇先姑薨,故疑之也。
《左传》:夏,齐姜薨。初,穆姜使择美槚,以自为榇,与颂琴,季文子取以葬。君子曰:非礼也。礼无所逆,妇养姑者也。亏姑以成妇,逆莫大焉。
〈注〉穆姜,成公母。齐姜,成公妇。
诗曰:其惟哲人,告之话言,顺德之行,季孙于是为不哲矣。且姜氏,君之妣也。
〈注〉襄公适母,故曰君之妣。
诗曰:为酒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礼,降福孔偕。
〈注〉言敬事祖妣,则鬼神降福。季孙葬姜氏不以礼,是不敬祖妣。
《公羊传》:齐姜者何。齐姜与缪姜,则未知其为宣夫人与,成夫人与。
〈注〉齐姜者,宣公夫人。九年。缪姜者,成公夫人也。传家依违者,襄公服缪姜丧,未踰年,亲自伐郑。有恶,故传从内义,不正言也。
襄公四年
《春秋》: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
〈注〉成公妾,襄公母,姒杞姓。〈疏〉《正义》曰:二年,齐姜薨。葬者是成公夫人,故此为成公之妾也。据传匠庆之言,知是襄公之母,以子既为君,故得称夫人,而言薨也。
《左传》:秋,定姒薨,不殡于庙,无榇,不虞。
〈注〉榇,亲身棺。季孙以定姒本贱,既无器备,议其丧制欲殡不过庙,又不反哭。
匠庆谓季文子曰:子为正卿,而小君之丧不成,不终君也。
〈注〉不终,事君之道。
君长,谁受其咎。
〈注〉言襄公长,将责季孙。
初,季孙为己树六槚于蒲圃东门之外,匠庆请木。
〈注〉为定姒作榇。
季孙曰:略。
〈注〉不以道取为略。
匠庆用蒲圃之槚,季孙不御。
〈注〉御,止也。传曰:遂得成礼,故经无异文。
君子曰:志所谓多行无礼,必自及也。其是之谓乎。
〈疏〉季孙言略,令匠庆略他木也。官非无木可用,意欲不成其丧。请木不顺其意,怒庆此请,令略木为之也。匠庆又忿季孙,未必无木可用,故取季孙之槚,季孙令之为略。匠庆奉命而略,虽自被略,不得止之。
《春秋》:秋,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无传〉
〈注〉赴同祔,姑反哭成丧,皆以正夫人礼。母以子贵,踰月而葬速。〈疏〉《正义》曰:旧说妾子为君,其母不得成为夫人,故杜详言之于例赴,同称薨也。祔姑称
小君也。反哭成丧,书葬也。今定姒三礼皆具,薨葬备文,皆以正夫人之礼者,由母以子贵故也。《释例》曰:凡妾子为君,其母犹为夫人。虽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贵。其适夫人薨,则尊得加于臣子,而内外之礼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丧,责以小君不成。成风之丧,王使来会葬。《传》曰:礼也。夫人姒氏薨,葬皆以礼,备为文明。季子虽议从略,贱闻匠庆之言惧,而备礼殡葬,无阙也。礼公子,为其母练冠縓缘。既葬,除之及其嗣位,为君非复。公子适母薨,则申其母尊而先儒同之,公子亦谬矣。是杜言妾母得为夫人之意也。季孙初议,欲不成定姒之丧。匠庆以君长惧之,乃略取季孙之木。君子谓之多行无礼必自及也,则季孙初议是无礼也。既季孙议为无礼,明知于礼得成,是知妾母成尊,是为正法。但尊无二上,适母若在,君尚不得尽礼于其母。臣民岂得以夫人之礼事之哉。适母既薨,则君得尽礼。君既尽夫人之礼,事其母,臣民岂得以妾母遇之哉。故适母薨,则妾母尊也。哀姜既薨,成风乃正。出姜既出,敬嬴乃正。齐姜既薨,定姒乃正。襄公一世无娶夫人之文,故齐归得正也。郑元以为正夫人以有罪废,妾母得成为夫人也。哀姜虽被齐杀,僖公请而葬之。按《经》薨葬备文,安得以罪黜也。又齐姜非以罪黜,定姒薨,葬成,尊成风,定姒并无讥,故知其法得成也。
襄公五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辛未,季孙行父卒。
《左传》:冬,季文子卒,大夫入敛,公在位。
〈注〉在阼阶西乡。
宰庀家器为葬备,无衣帛之姜,无食粟之马,无藏金玉,无重器备,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于公室也。相三君矣,而无私积,可不谓忠乎。
襄公六年
《春秋》: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
《左传》:六年,春,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襄公七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公会晋侯、宋公、陈侯、卫侯、曹伯、莒子、邾子,于鄬。郑伯髡顽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鄵。〈鄵公谷作操〉
〈注〉实为子驷所弑,以疟疾赴,故不书弑。称名为书卒,同盟故也。
《公羊传》:操者何。郑之邑也。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郑伯髡原何以名,伤而反,未至乎舍而卒也。未见诸侯,其言如会何,致其意也。《谷梁传》:未见诸侯,其曰如会何也。致其志也。礼,诸侯不生名。此其生名何也。卒之名也。卒之名,则何为加之如会之上。见以如会卒也。其地,于外也。其日,未踰竟也。日卒,时葬,正也。
〈疏〉释曰:葬在八年,此处发之者,以郑伯被弑而同正卒。既同正卒,宜同正葬,故连言也。重发正卒之传者,今被弑而同正卒。嫌与他例异,故明之也。
襄公八年
《春秋》:夏,葬郑僖公。〈无传〉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为中国讳也。
〈注〉探顺事上,使若无贼,然不月者,本实当去葬,责臣子,故不足也。
襄公十有二年
《春秋》:秋,九月,吴子乘卒。
〈注〉五年,会于戚公,不与盟,而赴以名。
《左传》:秋,吴子寿梦卒,临于周庙,礼也。
〈注〉周庙,文王庙也。周公出文王,故鲁立其庙,吴始通,故曰礼。
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
〈注〉于城外,向其国。
同姓于宗庙。
〈注〉所出王之庙。〈疏〉《正义》曰:此即周庙也。异姓之国无所出王之庙者,其哭同姓,必不得同诸异姓,亦当于祖庙。
同宗于祖庙。
〈注〉始封君之庙。
同族于祢庙,是故鲁为诸姬,临于周庙,为邢,凡,蒋,茅,胙,祭,临于周公之庙。
〈注〉同族,谓高祖以下。
襄公十有八年
《春秋》:冬,十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围齐。书伯负刍卒于师。
〈注〉礼当与许男,同三同盟。〈疏〉《正义》曰:僖四年,许男新臣卒。《传》曰:葬之以侯,礼也。凡诸侯薨于朝会,加一等。诸侯命有三等,男加一等,葬之以侯礼。此曹是伯爵,与许男同,当葬以公礼也。
《谷梁传》:闵之也。
襄公二十有三年
《春秋》:春,三月,己巳,杞伯丐卒。
《左传》:春,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
〈注〉悼夫人,晋平公母,杞孝公姊妹。
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
〈注〉礼诸侯绝期,故以邻国责之。〈疏〉《正义》曰:杞孝公,晋平公之舅也,尊同则相为不降平公于礼,为舅当服缌麻三月。但缌服既轻,其恩不过邻国。故传言,礼为邻国阙也。杜言诸侯绝期者,据礼之正法。言诸侯尊降其亲,虽有本服赐者,亦当为之阙。故以邻国责之礼。父在,为母服期,丧绝旁期,非母也。
襄公二十有八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注〉灵王也。
乙未,楚子昭卒。
〈注〉康王也。十二月无乙未,日误。〈疏〉甲寅之后四十二日,始得乙未,则甲寅乙未不得同月。长历推此年十二月戊戌朔甲寅是十七日,其月无乙未也。经有十一月、十二月,月不容误,知日误也。
《左传》:王人来告丧,问崩日,以甲寅告,书之,以徵过也。
〈注〉徵,审也。缓告非有事宜,直臣子怠慢,故于此发例。
公羊〈无传〉
〈注〉乙未与甲寅相去四十二日,盖闰月也。葬以闰数,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明期三年之丧始死得以闰数,非死月不得数闰。〈疏〉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传》云:闰不书,何以书。注云:据楚子昭卒,不书闰。《传》云:丧以闰数也。注云: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丧当以闰月为数。《传》又云:丧曷为以闰数。注云:据卒不书闰。《传》云:丧数略也。注云:略,犹杀也。以月数恩杀,故并闰数。然则大功以下,以月为数,故得数之。故此注云:葬以闰数。云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者,以其取期月,故不得书闰矣。何者以闰,非正月故也。以此言之,明期三年之丧,始死在闰月得数之。何者,正以闰月者,前月之馀,故得继前月言之。若闰不在始死之月,则不得数之。何者,期三年,皆以年计。若通闰数之,则不满期三年故也。
《胡传》: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相距四十二日,则闰月之验也。然不以闰书,见丧服之不数闰也。齐景公葬书闰月,明杀恩之非礼也。
〈大全〉吕氏曰:此明闰月之验然不书闰者承前月而受其馀日故书闰月之日,系前月之下,史策常体。又有定例,故不必每月发传,此范宁之说也。杜预以十二月无乙未日误,孔颖达以为甲寅、乙未不得同月,是皆不知闰月之日,系前月之下耳。
襄公三十年
《春秋》: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
〈注〉叔弓,叔老之子。卿共葬事,礼过厚,三月而葬速。〈疏〉《正义》曰:昭三十年,《传》曰: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则夫人之丧不得过之也。昭三年,《传》云:文襄之霸也。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士吊,大夫送葬,是法皆不使卿也。伯姬鲁女以灾而死,鲁人悯之,故使卿共葬事,礼过厚也。
《公羊传》: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宋灾,伯姬卒焉。其称谥何,贤也。何贤尔。宋灾伯姬存焉。有司复曰:火至矣。请出,伯姬曰:不可,吾闻之也。妇人夜出,不见傅母不下堂,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乎火而死。
《谷梁传》:外夫人不书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卒灾,故隐而葬之也。
〈疏〉《释》曰:外夫人卒,亦不书,而云不书葬者。《传》云:外夫人不葬者。谓鲁女嫁于诸侯者。唯当书卒不合称葬,非谓不是鲁女也。
《春秋》:冬,十月,葬蔡景公。〈无传〉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君子辞也。
〈注〉君子为中国讳,使若加弑月者弑父,比髡原耻尤重,故足讳辞。〈疏〉上七年,冬,十二月,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传》云: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孰弑之。其大夫弑之。曷为不言其大夫弑之,为中国讳也。八年,夏,葬郑僖公。《传》云:贼未讨,何以书葬。为中国讳也。何氏云:探顺上事,使若无贼。然不月者,本实当去葬,责臣子,故不足也。然则案彼髡原为大夫所弑,虽为中国讳而书其葬,犹责不足其文。今此蔡侯为子所弑,比于髡原为耻尤重。是以足其讳辞,备书时月也。
《谷梁传》: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卒而葬之,不忍使父失民于子也。
〈注〉郑嗣曰:夫葬者,臣子之事也。景公无子,不可谓无民。无民,则景公有失于民。有民,则罪归于子。若不书葬,则嫌亦失民。故曰:不忍使父失民于子。
《胡传》:春秋大法,君弑而贼不讨,则不书葬。况世子之于君乎。蔡景公何以独书葬,遍刺天下之诸侯也。葬送之礼,在春秋时,视人情之疏密而为之者也。有尝同盟卒而不赴者,有虽同姓赴而不会者,则以哀死而致襚为轻,吊生而归赙为重必矣。今蔡世子般弑其君,藏在诸侯之策,而往会其葬,是恩义情礼之笃于世子般,不以为贼而讨之也。岂不废人伦,灭天理乎。故春秋大法,君弑贼不讨,则不书葬。而蔡景公特书葬者,圣人深痛其所为,遍刺天下之诸侯也。
襄公三十有一年
《春秋》: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
〈注〉公不居先君之路寝而安所,乐失其所也。
《谷梁传》:楚宫,非正也。
《春秋》: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注〉不书葬,未成君。
《左传》:立胡女敬归之子子野,次于季氏。秋,九月,癸巳卒,毁也。
《谷梁传》:子卒日,正也。
〈疏〉《释》曰:子野正卒书日,嫌与子般同。故《传》发之,以明昭公之继正也。
《胡传》:子般子赤弑而书卒,子野过毁亦书卒,何以别乎。曰:闵公内无所承,不书即位。则子般之弑可知。下书夫人姜氏归于齐,上书公子遂叔孙得臣如齐。赤之卒也,隐而不日,则子赤之弑可知,与子野异矣。子野有命立昭公,故穆叔虽不欲而不能止也。
〈大全〉孙氏曰:子野,襄公太子未逾年之君也,名未葬也,不薨不地,降成君也。 汪氏曰:居丧毁瘠不形者,先王之礼也。毁不灭性者,先王之教也。故不胜丧者,比于不慈不孝。野过哀毁瘠,以致灭性,亦不子矣。
《春秋》:冬,十月,滕子来会葬。癸酉,葬我君襄公。
〈注〉诸侯会葬非礼。〈大全〉陈氏曰:改葬惠公也,卫侯来会葬,隐公不见。春秋之初,鲁犹秉礼也。晋景公之丧,成公吊焉,亦已卑矣。晋于是止公使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虽伯主未有君会葬者也。葬楚康王也,公及陈侯、郑伯、许男送于西门之外,则天下诸侯有会葬于楚者矣。于是滕子会葬于鲁,是春秋之季也。会葬犹可奔丧,甚矣。 家氏曰:鲁君未尝会天王之葬,而滕君来会鲁葬。滕之来,鲁之受,皆贬也。
昭公元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注〉楚以疟疾赴,故不书弑。
《胡传》:按左氏,楚令尹围将聘于郑,未出竟,闻王有疾而还。入问王疾,缢而弑之,使赴于诸侯。应为后之词曰:共王之子围为长。初围之未动于恶,入预夏盟,缉蒲为宫,设服离卫,中国大夫莫不知其有无君之心矣。虽以疾赴,曷为承伪,藏在诸侯之策乎。当是时,仲尼已生,将志于学,乃所见之世,非祖之所逮闻也。又曷为因之而不革乎。曰:此春秋之所以为春秋,非圣人莫能脩之者也。薨则书薨,卒则书卒,弑则书弑,葬则书葬,各纪其实,载于简策,国史掌之。此史官之所同,而凡为史者皆,可及也。或薨,或不薨。或卒,或不卒。或弑,或不弑。或葬,或不葬。
〈大全〉汪氏曰:鲁君夫人没,则书薨。外诸侯没,则书卒,而不曰薨。内大夫书卒,而公子翚,则不书卒。外诸侯见弑皆书,惟郑髡原、楚麇、齐阳生不书弑。鲁君见弑者,但书薨。外诸侯葬,鲁往会皆书。而吴楚之君虽往会,不书葬君。弑贼不讨者,亦不葬。
笔削因革裁,自圣心以达王事,此仲尼之所独而游夏,亦不能与焉者也。然则郏敖实弑而书卒,何欤令尹围弑君以立中国,力所不加,而莫能致讨则,亦已矣。至大合,诸侯于申与会者,凡十有三国,其臣举六王二公之事,其君用齐桓召陵之礼,而宋向戍,郑子产,皆诸侯之良也。而皆有献焉,不亦伤乎。若革其伪赴,而正以弑君,将恐天下后世,以篡弑之贼,非独不必致讨,又可从之,以主会盟而无恶矣。圣人至此悯之甚,惧之甚。悯之甚者,悯中国之衰微,而不能振也。惧之甚者,惧人欲之横流,而不能遏也。是故察微显权轻重,而略其篡弑,以扶中国制人,欲存天理,其义微笑。
昭公三年
《春秋》: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左传》:丁未,滕子原卒,同盟,故书名。
昭公六年
《春秋》: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左传》:六年,春,王正月,杞文公卒,吊如同盟,礼也。
〈注〉鲁怨杞,因晋取其田。而今不废丧纪,故礼之。
《春秋》:葬秦景公。
《左传》:大夫如秦葬景公,礼也。
〈注〉合先王,士吊大夫,送葬之礼。〈疏〉《正义》曰:特称礼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书,他国之葬,必须鲁会。三
以示奉使,非卿不书于经。此皆丘明之微文也。
昭公八年
《春秋》:冬,十月,葬陈哀公。
〈注〉嬖人袁克葬之,鲁往会,故书。〈疏〉《正义》曰:贾服以葬哀公之文,在杀孔奂之下,以为楚葬哀公,故杜辩为袁克葬之。按《传》:克欲杀马毁玉,楚人将欲杀克,不得为楚葬之。若是楚葬,宜云楚人。葬陈哀公当如齐侯,葬纪伯姬不得直言葬也。且诸言葬某公者,皆是鲁往会葬之文。大夫不得书名,言其所为之事而已。故云鲁往会,故书也。按《传》,袁克之葬乃是私窃葬之,而鲁得会者,诸侯之卒告卒,不告葬。但葬有常期,知卒即往会之,未必得以礼从赴也。〈大全〉孙氏曰:十月壬午,楚师灭陈。葬陈哀公如不灭之辞者,楚子葬之也。不言楚子葬之者,不与楚子灭陈,葬哀公。故以陈人自葬为文,所以存陈也。
黎氏曰:书葬陈哀公,非谓我往会而书,时陈已
灭矣。国为楚师所据,鲁岂于其葬,而使臣往会之,盖楚入陈,自以其君在殡,因取而葬之。与庄四年,齐侯葬纪伯姬同。彼曰:齐者,盖上文无齐灭纪之文,故下文云尔。今已书楚师灭陈,则葬陈哀公,蒙上文云。
《谷梁传》:不与楚灭,闵公也。
昭公十有一年
《春秋》:夏,五月,甲申,夫人归氏薨,大蒐于比蒲。
《榖梁》〈无传〉
〈注〉时有小君之丧,不讥丧蒐者,重守国之卫,安不忘危。
《左传》:五月,齐归薨大蒐于比蒲,非礼也。
《胡传》:其曰大蒐,越礼也。
〈大全〉高氏曰:大云者,僭天子之制也。八年书蒐,此书大蒐,见三家益强,车徒日众也。夫蒐虽素定,然公以夫人之丧不自临也。而大蒐不废,则是三家者,以驰骋田猎间君丧也。 王氏《笺义》曰:蒐于红,夫子黜三家之盛,故不言大。今君有大丧,三家复大蒐于比蒲,故书曰:大蒐。
君有重丧,国不废蒐,不忌君也。三纲君政之本,君执此以驭其下,臣执此以事其上。政之大本,于是乎在君有三年之戚,而国不废一日之蒐,则无本矣。
〈大全〉家氏曰:归氏虽非嫡母,鲁君既尊以夫人之礼,则当从大丧之制。今也,蒐不为辍,是强家之不忌君。故智者知公室之将,卑乾侯之祸,不旋踵而作《春秋》。继夫人薨,而书大蒐以其同,在此一月之内也。
然则君有重丧,丧不贰事,以简车徒为,非礼也。乃有身从金革而无避者,独何欤曰:丧不贰事,大比而简车徒,则废其常可也。有门庭之寇,而宗庙社稷之存亡系焉,必从权制而无避矣。伯禽服丧。
〈大全〉临川吴氏曰:服武王之丧。
徐夷并兴至于东郊,出战之师与筑城之役同日并举。度缓急轻重,盖有不得已焉者矣。晋王克用薨,梁兵压境,而庄宗决胜于夹寨。周太祖殂,契丹入寇,而世宗接战于高平。若此者,君行为显亲非不顾也,臣行为爱君非不忌也,惟审于缓急轻重之宜斯可矣。
〈大全〉汪氏曰:君有丧,既葬,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卒哭弁绖带,从金革之事。恶有小君之丧,未葬不废,讲武之常事乎。
《春秋》:秋,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齐归。
《公羊传》:齐归者何。昭公之母也。
昭公十有二年
《左传》:夏,齐侯、卫侯、郑伯,如晋,朝嗣君也。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辞于享,请免丧而后听命,晋人许之,礼也。
〈注〉简公未葬。
《春秋》:夏,五月,葬郑简公。
〈注〉三月而葬速。
《左传》:夏,六月,葬郑简公。
〈注〉传终子产辞享明,既葬,则为免丧,经书五月,误。
昭公十有三年
《春秋》:冬,十月,葬蔡灵公。
《左传》:冬,十月,葬蔡灵公,礼也。
〈注〉国复成礼以葬也。此陈蔡事,传皆言礼,嫌楚所封,不得比诸侯,故明之。
《谷梁传》:变之不葬有三,失德不葬,弑君不葬,灭国不葬,然且葬之,不与楚灭,且成诸侯之事。
昭公十有四年
《春秋》:秋,八月,莒子去疾卒。
《胡传》:卒自外录者也,莒人来赴,故鲁之书其卒。葬自内录者也,鲁人不往,是以阙其葬。自昭公以来,虽薛杞微国,无不会其葬者,何独于莒则不往乎。方是时,意如专政,而莒尝诉其彊郓,取郠之罪于方伯,而见执矣。为是怒莒,故不会其葬也。夫怨不弃义,恶不忘亲,怒不废礼。在桓公时,虽与卫战,而宣公卒,则往葬之,不以私。故绝吉凶庆吊,往来施报之常礼也,以此见意如之专恣矣。
昭公十有五年
《春秋》:春,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
〈注〉略书有事,为叔弓卒起也。武宫,鲁武公庙。
《左传》:二月,癸酉,禘,叔弓涖事,籥入而卒,去乐卒事,礼也。
〈注〉大臣卒,为之去乐。
《公羊传》:其言去乐卒事何。礼也。君有事于庙,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大夫闻君之丧,摄主而往。
〈注〉主谓已主祭者,臣闻君之丧,义不可以不即行。故使兄弟若宗人摄行主事,而往不废祭者,古礼也。
大夫闻大夫之丧,尸事毕而往。
〈注〉宾尸事毕而往也。
《谷梁传》:君在祭乐之中,闻大夫之丧,则去乐卒事,礼也。君在祭乐之中,大夫有变以闻可乎,大夫国体也。古之人重死,君命无所不通。
〈注〉死者不可复生,重莫大焉。是以君虽在祭乐之中,大夫死以闻,可也。
《胡传》:左氏曰:禘于武宫,叔弓涖事,籥入而卒,去乐卒事,有事于宗庙,闻大夫之丧则去乐,而祭可乎。按《曾子》:问君在祭,不得成礼者,夫子语之详矣。而无有及大臣者,是知祭而去乐,不可也。有事于宗庙,遭大夫之变,则以闻,可乎。按《礼》:卫有太史:柳庄寝疾。君曰:若疾革,虽当祭必告,是知祭而以闻,不可也。礼莫重于当祭。大夫有变而不以闻,则内得尽其诚敬之心于宗庙,外全隐恤之意于大臣,是两得之也。然则有事于宗庙、大臣,涖事籥入而卒于其所,则如之何。礼虽未之有,可以义起也。有事于宗庙、大臣,涖事籥入而卒于其所,去乐卒事,其可也。缘先祖之心,见大臣之卒,必闻乐不乐。缘孝子之心,视已设之馔,必不忍轻彻。故去乐而卒事,其可也。宗庙合礼者,常事不书,苟以为可,则《春秋》何书乎。此记礼之变,而书之者也。
昭公十有九年
《春秋》:冬,葬许悼公。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乎弑也。曷为不成乎弑。止进药而药杀也。止进药而药杀,则曷为加弑焉尔。讥子道之不尽也。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
《谷梁传》:日卒时葬,不使止为弑父也。
昭公二十有五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己亥,宋公佐卒于曲棘。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公羊传》:曲棘者何。宋之邑也。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忧内也。
〈注〉时宋公闻昭公见逐,欲忧纳之,至曲棘而卒,故恩录之。
《谷梁传》:邡公也。
〈注〉邡当作访,访,谋也。言宋公所以卒于曲棘者,欲谋纳公。
《胡传》:宋元之夫人曹氏生子,妻意如。然则宋元,意如之外舅也。不此之愿,而求欲纳公。是以正伦恤患为心,而不匿其私亲之恶者也。其贤于当时,诸侯远矣。故虽卒于封内而特书其地,以别之也。
昭公二十有六年
《春秋》:春,王正月,葬宋元公。
〈大全〉昭公在外,而鲁于宋、晋、郑、曹、滕、薛,每遣使会葬,不废丧纪,则意如之专鲁,与君无异矣。
《左传》:葬宋元公,如先君,礼也。
〈注〉善宋人,违命以合礼。
昭公三十有二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未,公薨于乾侯。
《左传》:书曰:公薨于乾侯,言失其所也。
〈注〉不薨路寝为失所。
定公元年
《春秋》:元年,春,王。《公羊传》:定何以无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无正月者,即位后也。即位何以后,昭公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也。曷为未可知。
〈疏〉得入不得入,谓昭公之丧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不谓据定公之身也。其实定公先在于内,是以上文已称元年矣。但以君丧未入未得正,行即位礼,是以即位在正月之后。而左氏以为丧及坏隤公子,宋乃先入者,何氏所不取之。
在季氏也。
〈注〉今季氏迎昭公丧而事之,定公得即位。不迎而事之,则不得即位。〈疏〉定公是时虽以先君之丧未入,未行即位之礼,其实为君之道已成,是以上文
得称元年春矣。但犹微弱,不敢逆其父丧,故云在季氏也。
定哀多微辞,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则未知己之有罪焉尔。
《谷梁传》:不言正月,定无正也。定之无正何也。昭公之终非正终也。
〈注〉死在外故。〈疏〉《释》曰:非正终。案桓公之薨于齐,与乾侯不异。庄公不即位而书正月,何解。以十八年如齐,至即薨。薨而当岁即入,入而庄公继位,行既殡踰年之礼。但以先君杀而后立,不忍行即位之礼。今昭公前年薨,今年丧入。定公既殡,不居正月之前,欲行即位,非踰年之始,非始非正,故未得即位,不得比之庄公。
定之始,非正始也。昭无正终,故定无正始,不言即位,丧在外也。
《春秋》: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
〈注〉告于庙,故书至。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失其时,故详而日之。
《左传》: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
〈注〉诸侯薨,五日而殡,殡则嗣子即位。癸亥,昭公丧,至五日殡于宫,定公乃即位。〈疏〉《正义》曰:《王制》云:天子十日而殡,诸侯五日而殡,自癸亥至戊辰,五日殡讫,则嗣子即位。故定公以此日即位也。《公羊》、《谷梁》皆云: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案正棺两楹之间,即礼所谓夷于堂者也。丧大记君薨之礼,既小敛,男女奉尸夷于堂。郑元云:诸侯之小敛于死者,俱三日。此戊辰去癸亥,五日,非正棺之日,不得为正棺即位也。《杂记》云:诸侯行而死归,至于庙门,遂入,适所殡。郑元云:适所殡,谓两楹之间,自外来者,正棺于两楹之间,尸亦夷之于此。因殡焉,殡必于两楹之间者,以其死不于室,而自外来留之于中,不忍远也。郑取二传之说,言死从外来者,殡在两楹之间。若谓殡为正棺,则与杜言合矣。
《公羊传》: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则曷为以戊辰之日,然后即位。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
〈注〉正棺者,象既小敛夷于堂。昭公死于外,不得以君臣礼治其丧,故示尽始死之礼。
子沈子曰:定君乎国。
〈注〉定昭公之丧礼于国。
然后即位,即位不日,此何以日。录乎内也。
《谷梁传》:殡然后即位也。
〈注〉周人殡于西阶之上。
定无正,见无以正也。踰年不言即位,是有故公也。
〈注〉昭公在外故。
言即位,是无故公也。即位,授受之道也。
〈注〉先君见授,后君乃受,故须棺在殡,乃言即位。
先君无正终,则后君无正始也;先君有正终,则后君有正始也。戊辰,公即位,谨之也。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公即位,何以日也。戊辰之日,然后即位也。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何为戊辰之日然后即位也。正君乎国,然后即位也。
〈注〉诸侯五日而殡,今以君始死之礼治之,故须殡,而后言即位。
沈子曰:正棺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也。
〈注〉两楹之间,南面之君听治之处。
内之大事日,即位,君之大事也,其不日,何也。以年决者,不以日决也。此则其日何也。著之也。何著焉。踰年即位,厉也。
〈注〉厉,危也。公丧在外,踰年六月乃得即位,危,故日之。
于厉之中又有义焉。
〈注〉先君未殡,则后君不得即位。
未殡,虽有天子之命犹不敢,况临诸臣乎。
〈注〉以轻喻重也。虽为天子所召,不敢背殡而往,况君丧未殡,而行即位之礼,以临诸臣乎。
周人有丧,鲁人有丧,周人吊,鲁人不吊。周人曰:固吾臣也,使人可也。鲁人曰:吾君也,亲之者也,使大夫则不可也。故周人吊,鲁人不吊,以其下成、康为未久也。
〈注〉周道尚明,无愧于不往。〈疏〉《释》曰:今定公之世,天子之存,唯祭与号。安得云尚明,解此传以重,况轻陈上世之事,非专今日下成康为未久,定公未殡不得即位,以临群臣,轻于王命,王命犹不得背殡指。谓王与鲁并有丧,周人吊,鲁人不吊。既殡,君乃奔丧,丧服天子之斩哭泣。申父重之情,先殡其父,后奔天子之丧。亦是不夺人之亲,门外之治,义断恩门内之治。恩掩义至,如伯禽越绋赴金革之重,不拘此例。
君至尊也,去父之殡而往吊犹不敢,况未殡而临诸臣乎。
《胡传》:昭公之薨已越葬期,犹未得返。至于六月癸亥,然后丧至。
〈大全〉汪氏曰:桓公薨于齐,二十有二日而丧至,昭公薨,七月丧始至,已踰五月而葬之期。故春秋详书日,以诛季氏也。
而定之即位,乃在是月之戊辰,盖迟速,进退为意如所制,不得专也。
〈大全〉孙氏曰:定公继奔亡之后,制在季氏,故昭公之丧至六日而始得即位。此制在季氏可知也,故书以著其恶。
以《周书》顾命考之,成王之崩在四月乙丑,宰臣太保即于是日命仲桓南宫毛俾爰,齐侯吕伋以二干戈、虎贲百人,逆王世子,钊于南门之外,延入翼室宅,忧为天下主,不待崇朝而后定也。
〈大全〉吕氏曰:成王方崩,太保以冢宰,命桓毛二臣使齐。侯吕伋逆太子钊,入自端门延入翼室,为忧居之宗,示天下不可一日无统也。
今昭公丧至,在葬期之后,公子宋自坏隤先入,犹未得立。是知为意如所制,不得以时定,非谓正棺乎。两楹之间,故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夫即位,大事也。宗嗣先定,则变故不生。盖代君享国而主其祭,宜戚宜惧。
〈大全〉《三国志·魏志》辛毗女宪英曰:太子代君主宗庙社稷者也。代君不可以不戚,主国不可以不惧。
一失机会,或萌窥伺之心,至于生变,则为不孝矣。古人所以贵于早,定国家之本也。今昭公之薨,定公之即位,《春秋》详书于策,非为后法,乃见诸行事为永鉴耳。
〈大全〉张氏曰:意如亲逐其君,既薨,暴露七月而后返国。黜适而立不正,至于丧归君立,乃欲辩区区之礼文而行之,岂非所谓不能三年之丧,而缌小功之察乎。《春秋》详书,以见乱臣擅国,定公不正三纲沦斁。鲁之君臣,大本既失,而进退举错,尚何礼之足言哉。此所谓为永鉴者也。 高氏曰:国不可一日无君。昭公薨,至今统纪之绝,若是其久也,故日以谨之。季氏既逐其君,君薨,又不即以国君丧礼迎之。今又废其嫡嗣,而专立其弟,宋不择所处,污于伪,诱于利。昭公丧至,五日而殡,遂自即位。此非受之先君,而专受之意如者也。既为意如所立,故不复讨意如之罪。 庐陵李氏曰:《公谷》所谓定君乎国,然后即位者,谓诸侯五日而殡。今以君始死之礼治之,故须殡而后即位也。胡氏之说得其大指,但所引康王延入翼室之事,则此乃柩前之定位,而非告庙临群臣之即位也。
《春秋》: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
〈大全〉高氏曰:昭公薨半载馀,始以丧归。归及踰月,而遽葬,见鲁之臣子无恩于先君如此。
定公四年
《春秋》:秋,七月,刘卷卒。
〈注〉即刘鼢也。刘子奉命出盟召陵,死则天王为告同盟,故不具爵。〈疏〉《正义》曰:畿内之国,不得外交。诸侯必非刘邑之臣来赴,知是天子为告也。天子告臣,略言名封而已,不言刘子,故书不具爵。
《公羊传》:刘卷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我主之也。
〈注〉刘卷,即上会刘子。我主之者,因上王鲁文王之张义也。卒者,明主会者,当有恩礼也。言刘卷者,主起以大夫卒之屈于天子也。
《谷梁传》:此不卒而卒者,贤之也。寰内诸侯也,非列土诸侯,此何以卒也。天王崩,为诸侯主也。
《春秋》:葬刘文公。
〈注〉赵氏曰:刘文公,天子畿内诸侯,列国不当与行交往之礼。今会其葬,非礼也。 高氏曰:尹氏王子虎皆不书葬,此书葬,以鲁特往会之也。
《公羊传》:外大夫不书葬,此何以书。录我主也。
定公十有五年
《春秋》:夏,五月,壬申,公薨于高寝。
〈注〉高寝,宫名,不于路寝失其所。
《谷梁传》:高寝,非正也。
《春秋》:邾子来奔丧。〈公羊作邾娄子〉
〈大全〉茅堂胡氏曰:诸侯为天王服斩衰崩,则奔丧而会其葬。若诸侯,或同盟,或同位,或外姻,告终易代,吊赙赠襚,固不可缓,而奔其丧则非礼也。直书于策,失自明矣。 常山刘氏曰:当周之衰,天子崩葬,诸侯皆无奔丧会葬之事,而邾滕反行于强大国,非礼明矣。
《公羊传》:其言来奔丧何。奔丧,非礼也。
〈注〉礼天子崩,诸侯奔丧,会葬。诸侯薨,有服者奔丧,无服者会葬。邾娄与鲁无服,故以非礼书。
《谷梁传》:丧急,故以奔言之。
〈疏〉《释》曰:奔丧之制,日行百里,故传言急,所以申匍匐之情也。
《春秋》: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大全〉啖氏曰:自成风之后,妾母皆僭用夫人礼,故亦书薨。书夫人,著其非礼也。哀公母定姒卒时,子未踰年,虽行丧礼,不可加于母,故书卒子,既未成君,故不称夫人也。 茅堂胡氏曰:姒氏不称夫人,为正名。孟子不称夫人,为隐恶。姒氏,定公妾也。《公羊》据鲁失礼言之耳,论春秋之法,哀虽已君,岂得称夫人乎。来赗仲子会葬成风,深贬天王而名冢宰,则知哀虽已君,亦不得称夫人矣。 陈氏曰:自成风讫于宣襄,子苟为君,则其母为夫人。书葬定姒,则是哀公以夫人葬其母,犹宣襄也。则何以卒不称夫人,葬不称小君,徒以丧在殡,不及尊其母焉耳。 刘氏曰:左氏不称夫人之说,非也。安有夫人薨,而不书夫人者乎。凡夫人始卒,则史书之,书之固云夫人矣。不待赴祔,而书其夫人也。姒氏要为妾母,哀未成君,故亦未敢谓其母夫人尔。
《左传》:秋,七月,壬申,姒氏卒,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注〉赴,同祔。姑夫人之礼,二者皆阙,故不曰夫人。
《公羊传》:姒氏者何。哀公之母也。何以不称夫人,哀未君也。
〈注〉未踰年,不称公。
《春秋》:秋,九月,滕子来会葬。
〈注〉诸侯会葬,非礼也。
《谷梁》〈无传〉
〈注〉邾滕,鲁之属国。近则来奔丧,远则来会葬,于长帅之丧同之,王者书,非礼。
《春秋》: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
〈大全〉茅堂胡氏曰:葬速则不怀,踰则僭。雨经月不止者有矣,及期而遇,将止以俟之,是僭也。 孙氏曰:雨不克葬,讥不能葬也。 高氏曰:雨不克葬,无备之甚也。葬敬嬴,言日中而克葬,此言日下昃乃克葬,日中则裕于日昃矣。君子之于亲,不忍一日离也。故葬曰:虞所以宁亲也。日下昃,则失虞之时矣。
赵氏曰:《谷梁》云:乃,急辞也。按此缓称,乃不得云
急。详经意,讥臣子缓慢耳。
《左传》:葬定公,雨,不克襄事,礼也。
〈注〉襄,成也。雨而成事,若汲汲于欲葬。
《谷梁传》:葬既有日,不为雨止,礼也。雨不克葬,丧不以制也。乃,急辞也,不足乎日之辞也。
《春秋》:辛巳,葬定姒。
《左传》:葬定姒,不称小君,不成丧也。
〈注〉公未葬而夫人薨,烦于丧礼,不赴不祔,故不称小君。臣子怠慢也,反哭于寝,故书葬。
《公羊传》:定姒何以书葬。
〈注〉据不称小君,子般不书葬。〈疏〉子般未踰年,终不成君,故略之。定姒之子终为君,有即尊之渐,母以子贵,故书其葬。但以今未踰年,故其母不称小君。
未踰年之君也。有子则庙,庙则书葬。
〈注〉如未踰年,君之礼称谥者,方当踰年称夫人。曾子问曰:并有丧,则如之何。何先何后。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疏〉定公五月薨,定姒七月卒,非其并有丧礼,是以先葬定公,后葬定姒。若其同月,当定姒先葬矣。
《胡传》、《公羊》曰:有子则庙,庙则书葬。曾子问:并有丧,则如之何。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其虞也,先重而后轻。
〈大全〉《礼记·曾子问篇注》:同时有父母,或祖父母之丧葬,则先母而后父奠,则先父而后母葬。是夺情之事,故先轻奠。是奉养之事,故先重虞,祭亦奠之类。
刘氏曰:左氏云:不称小君,不成丧也。非也。若姒
氏实夫人,固当书夫人。姒氏薨,已而曰:葬定姒,不称小君。明不成丧,以责臣子,可也。今曰:姒氏卒,非夫人也。何足以见,不成丧乎。欲责不成丧,而不称夫人,适足贬小君之尊,而不足见,臣子之罪也。庐陵李氏曰:诸家皆以为哀未踰年,故止书卒,书葬,而不书夫人,不书薨,不书小君,此皆因诸僭礼而为之辞。其实子虽踰年成君,亦不可备夫人之礼也。其备之者,非礼之常耳。故胡氏取《公羊》而削未踰年之说。
哀公五年
《春秋》:冬,闰月,葬齐景公。〈大全〉刘氏曰:丧以年断者,不以闰数。以月断者,则以闰数。 孙氏曰:闰月丧事不数,葬齐景公,非礼也,讥其变常也。 唐陈氏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苟以闰数,则二年之内已有二十五月,安得谓之三年欤。苟以闰数而书,则诸书崩、薨、卒、葬皆宜书矣,奚独斯也。
《公羊传》:闰不书,此何以书。
〈注〉据楚子昭卒,不书闰。
丧以闰数也。
〈注〉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侯当以闰月为数。〈疏〉谓九
月、五月、三月之丧,既是数月之物,故得数闰以充之,是以葬亦书闰矣。何者葬,亦数月之物故也。
丧曷为以闰数。丧数略也。
〈注〉略,犹杀也。以月数恩杀,故并闰数。〈疏〉言大功以下之丧,所以得数闰月者,正以恩杀故也。郑志赵商问曰:经曰:闰月不告朔,犹朝于庙。《谷梁传》云:闰月,附月之馀日,丧事不数,又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公羊传》云:闰月不书,此何以书。丧以闰数,丧数略也。此二传义反于礼断之,何。就答曰:居丧之礼以月数者,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无与于数也。然则郑氏之意,以为彼云丧事不数者,谓期与三年也。此云丧以闰数者,谓大功以下也。若《谷梁》之意以为,大功以下及葬皆不数闰云云之说,在襄二十八年。
《谷梁传》:不正其闰也。
〈注〉闰月,附月之馀日,丧事不数。〈疏〉案经书:闰月葬者,年若数闰,则十三月,故书闰月。葬以见丧事,亦不数之例。
哀公十年
《春秋》:春,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注〉以疾赴,故不书弑。
《胡传》:按左氏,公会吴伐齐,齐人弑悼公,赴于师。《春秋》不著齐人弑君之罪,而以卒书者,亦犹郑伯髡顽弑而书卒,不忍以外国之民加中国之君也。其存天理之意微矣。
哀公十有二年
《春秋》: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左传》: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死不赴,故不称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公羊传》: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称孟子,何讳娶同姓。盖吴女也。
〈注〉不称夫人,不言薨。不书葬者,深讳之。
《谷梁传》: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讳娶同姓也。
〈注〉葬当书姓讳,故亦不书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