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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五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八十五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五
  春秋四传〈成公三年 四年 五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有三年 十有五 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襄公元年 二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十 有二年 十有八年 二十有三年 二十有八年 三十年 三十有一年 昭公元年 三年 六年 八年 十有一年 十有二年 十有三年 十有四年 十有五年 十有 九年 二十有五年 二十有六年 三十有二年 定公元年 四年 十有五年 哀公五年 十年 十有二年〉

礼仪典第八十五卷

丧葬部总论五

《春秋四传》成公三年

《春秋》:春,王正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伐郑。
〈注〉宋卫未葬而称爵,以接邻国,非礼也。

《胡传》:宋卫未葬,曷为称爵。背殡越境,以吉礼从金革之事也。
《春秋》:辛亥,葬卫穆公。
〈大全〉高氏曰:此见卫侯背殡出师,不临先君之丧。王氏曰:六月乃葬,非礼也。
成公四年
《春秋》:冬,郑伯伐许。
公羊〈无传〉
〈注〉未踰年,君称伯者,时乐成君位,亲自伐许。故如其意,以著其恶。

《胡传》:丧未踰年,以吉礼从金革之事,则忘亲矣。称爵非美词,所以著其恶也。
成公五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于虫牢。
《胡传》:按左氏,许灵公愬郑伯于楚。郑伯如楚讼,不胜,归,而请成于晋,盟于虫牢。郑服也。郑服,则何以书同盟。天王崩,赴告已及在诸侯之策矣。以所闻先后而奔丧,礼也。而九国诸侯会盟不废,故特书同盟以见其皆不臣。春秋恶盟誓于恶之中,又有恶焉者,此类是也。
〈大全〉王氏曰:是盟乃何休,所谓同心为恶,恶必成者也。盖诸侯之同盟,实有同外楚之心,而不知悖于尊王之义。天子之丧,人道终始之大变。诸侯相见,揖让入门而闻讣,则不得终礼。况已闻,而犹相与会盟,不亦无人心乎。春秋之诸侯不知有王,故襄王方崩,则晋鲁之卿会盟王都之侧,而不奔丧。简王方崩,而邾与晋卫修朝聘于鲁,而不修吊事。盖将以是为常,而不知愧。甚者,灵王之讣,音已达于天下,而诸侯并朝于荆楚,且俟致襚执绋,越岁踰时而后返而曾,不遣一介行李,问国恤于京师也。吁,可叹哉。
成公八年
《春秋》: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
〈注〉前五年来归者,女既适人,虽见出弃,犹以成人。礼书之终,为杞伯所葬,故称杞叔姬。〈大全〉陆氏曰:凡内女为诸侯夫人,则书卒,以公为之服也。嫁为诸侯夫人而不书卒,时鲁君非其兄弟,及兄弟之子也。诸侯无大功以下之服,故杞叔姬虽出犹书者,为丧归杞故也。 汪氏曰:或谓,为杞所出,不当系之杞,鲁人未许其绝,故不以吾女卒之非也。苟不书杞,则同于未嫁之女矣。不卒可也,书卒而不系杞,不可也。

《左传》:冬,杞叔姬卒,来归自杞,故书。
〈注〉悯其见出来归,故书卒也。若更适大夫,则不复书卒。
成公九年
《春秋》:春,王正月,杞伯来逆叔姬之丧以归。
《左传》:九年,春,杞桓公来逆叔姬之丧,请之也。
〈注〉叔姬已绝于杞,鲁复强请杞使还取葬。

杞叔姬卒,为杞故也。
〈注〉还为杞妇,故卒称杞。

逆叔姬,为我也。
〈注〉既弃而复逆,其丧明为鲁故。

《公羊传》:杞伯曷为来逆叔姬之丧以归,内辞也。胁而归之也。
〈注〉已弃而胁归其丧,悖义耻深恶重,故使若杞伯自来逆之。

《谷梁传》:传曰:夫无逆出妻之丧,而为之也。
〈疏〉释曰:公羊以为,鲁胁杞使逆其丧。左氏以为,鲁人请之,故杞伯来逆。此传不说归之所由,要叔姬免犯七出之愆,反归父母之国,恩已绝矣。杞伯今复逆出妻之丧,而违礼伤教,言其不合为而为之也。徐邈云为犹葬也。言夫无逆出妻之丧而葬,理亦通矣。但范不训为为葬也。

《胡传》:凡笔于经者,皆经邦大训也。杞叔姬,一女子尔,而四书于策,何也。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故春秋慎男女之配,重大昏之礼,以是为人伦之本也。事有大于此者乎。男而贤也,得淑女以为配,则自家刑国,可以移风俗。女而贤也,得君子以为归,则承宗庙,奉祭祀,能化天下以妇道。岂曰:小补之哉。夷考杞叔姬之行,虽贤不若宋共姬,亦不至如鄫季姬之越礼也。杞伯初来朝鲁,然后出之卒,而复逆其丧以归者,岂非叔姬本不应出。故鲁人得以义责之,使复归葬乎。
〈大全〉家氏曰:夫妇,天伦以义合者也,有过而出事之必不获已者也。叔姬之归,传不言其故,而自始归至逆丧,皆系之杞。《春秋》与之归,而为之书也。 汪氏曰:宋襄公母出归于卫。襄公即位,其母思之。义不可往,赋河广之诗而圣人取之,则出妻固与庙绝,不可复反。是以啖氏谓出妇未反而逆其丧,非礼也。《春秋》书叔姬卒,与杞伯逆丧以归,悉无贬辞,则知叔姬盖无悖德反义之行。故杞桓公犹逆其丧,夫在而逆丧归葬,自应祔庙,与宋襄母不同矣。

鲁在春秋时,内女之归不得其所者,有矣。
〈大全〉汪氏曰:内女出而来归者三:郯伯姬、齐子、叔姬,皆不书卒。

圣人详录其始卒,欲为后鉴,使得有终而无弊也。其经世之虑远矣。
成公十年
《春秋》:秋,七月,公如晋。
《左传》:秋,公如晋,晋人止公,使送葬。冬,葬晋景公,公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
《胡传》:此葬,晋侯也,而不书,讳之也。天子之丧,动天下属诸侯。诸侯之丧,动通国属大夫。公之葬,晋侯非礼也。唯天子之事焉,可也。传以晋人止公送葬,诸侯莫在焉,鲁人辱之,故讳而不书。非矣,假令诸侯皆在,鲁人不以为辱,而可书乎。
〈大全〉高氏曰:公昔不奔天王之丧,今乃奔晋侯之丧,又为晋人所执,使之送葬。故圣人于景公之葬没,而不书。 家氏曰:州蒲傲惰无状,止望国之君,使之送葬。是以王礼自居也。
成公十有三年
《春秋》:夏,五月,曹伯卢卒于师。
〈大全〉高氏曰:非战死也,死于行耳,故不书地。

《谷梁传》《传》曰:闵之也。公、大夫,在师曰师,在会曰会。《春秋》:冬,葬曹宣公。
《谷梁传》:葬时,正也。
〈疏〉释曰:嫌卒于师,失正葬,故重发之葬,正则是无危。不日卒者,盖非嫡子为君故也。
成公十有五年
《春秋》:夏,六月,宋公固卒。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
〈注〉三月而葬,速。

《谷粱传》:月卒日葬,非葬者也。
〈注〉宋共公正立卒,当书日葬。无甚危,则当录月。今反常违例,故知不葬者也。然则共公之不宜书葬,昏乱故。〈疏〉释曰:葬,书时正也。注不以时决,而以月决之者以葬,书时葬为正,书月有故,书日危不得葬。今共公月犹不得明,不葬可知,故不以时决之。然共公失德,所以不全去葬文者,为伯姬书葬,故不得不存共公之葬。但书日以表失德,且不全去葬文,嫌是鲁之不会,无以明其失德也。

此其言葬,何也。以其葬共,不可不葬共公也。葬共姬,则其不可不葬共公何也。夫人之义不踰君也,为贤者崇也。
〈注〉贤崇伯姬,故书共公葬。
成公十有七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申,公孙婴齐,卒于狸脤。
〈注〉十一月无壬申日,误也。〈大全〉苏氏曰:大夫卒,不地,其地在外也。

《公羊传》:非此月日也。曷为以此月日卒之,待君命然后卒大夫,曷为待君命然使卒大夫。前此者,婴齐走之晋。公会晋侯,将执公。婴齐为公请,公许之反为大夫,归,至于狸轸而卒。无君命不敢卒大夫。
〈注〉国人未被君命,不敢使从大夫礼。

公至。曰:吾固许之反为大夫,然后卒之。
〈注〉善其不敢自专,故引其死日下就,公至月卒之。

《谷梁传》:十一月无壬申;壬申,乃十月也。致公而后录,臣子之义也。其地,未踰竟也。
〈注〉须公事毕,然后书臣卒,先君后臣之义也。
成公十有八年
《春秋》:秋,八月,己丑,公薨于路寝。
《左传》:秋,八月,己丑,公薨于路寝,言道也。
〈注〉在路寝,得君薨之道。

《谷梁传》:路寝,正也。男子不绝妇人之手,以齐终也。《春秋》:冬,十有二月,丁未,葬我君成公。
《左传》:丁未,葬我君成公,书顺也。
〈注〉薨于路寝,五月而葬,国家安静,世适承嗣,故曰:书顺也。

襄公元年

《春秋》:秋,九月,辛酉,天王崩,邾子来朝。冬,卫侯使公孙剽来聘,晋侯使荀罃来聘。
〈注〉冬者,十月初也。王崩,赴未至,皆未闻丧。故各得行朝聘之礼,而传善之。

《谷梁》〈无传〉
〈疏〉礼诸侯为天子斩衰,若其闻丧,岂天子以九月崩,当月即邾子来朝。冬初,即晋卫来聘。鲁是有礼之国,焉得受之,明知赴未至,故各得行朝聘之礼也。若然经书九月天王崩者,赴虽在十月之末,告以九月崩耳。

《胡传》:简王崩,赴告已及,藏在诸侯之策矣,则宜以所闻先后而奔丧。今邾子方来修朝礼,卫侯、晋侯方来修聘事于王丧。若越人视秦人之肥瘠,曾不与焉。而左氏以为礼,此何礼乎。滕定公薨,世子定为三年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也。丧纪益废。民习于耳目而不察,故后世以日易月。人子安而行之,不知春秋之义,无君臣之礼,岂不惜哉。
〈大全〉高氏曰:凡诸侯嗣立,必朝于天子。而童子侯不朝者,天子不与为礼也。童子侯虽不朝,而闻天王之丧必奔者,明臣子之于君,父非有老少也。丧事尚质,无周旋之礼,但尽悲哀而已矣。襄公虽幼,不朝而亦不奔天王之丧,矧以四岁即位,而小国来朝,大国来聘,安能以礼相接乎。 庐陵李氏曰:三国之朝聘。胡氏本泰山。孙氏说贬之。然《谷梁》注及《公羊》疏皆同杜氏说。盖如胡氏,则此条当与虫牢同讥。但虫牢明书己酉、己丑,相去四十日,赴告之及必矣。胡氏得之,此则下无日,未有以辨其久近。且三传皆无贬文,恐杜说亦有可取。
襄公二年
《春秋》: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秋,七月,己丑,葬我小君齐姜。
〈注〉齐,谥也。三月而葬,速。〈大全〉唐氏曰:穆姜有美槚颂琴,文子取之以葬。《公羊》不知妇先姑薨,故疑之也。

《左传》:夏,齐姜薨。初,穆姜使择美槚,以自为榇,与颂琴,季文子取以葬。君子曰:非礼也。礼无所逆,妇养姑者也。亏姑以成妇,逆莫大焉。
〈注〉穆姜,成公母。齐姜,成公妇。

诗曰:其惟哲人,告之话言,顺德之行,季孙于是为不哲矣。且姜氏,君之妣也。
〈注〉襄公适母,故曰君之妣。

诗曰:为酒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礼,降福孔偕。
〈注〉言敬事祖妣,则鬼神降福。季孙葬姜氏不以礼,是不敬祖妣。

《公羊传》:齐姜者何。齐姜与缪姜,则未知其为宣夫人与,成夫人与。
〈注〉齐姜者,宣公夫人。九年。缪姜者,成公夫人也。传家依违者,襄公服缪姜丧,未踰年,亲自伐郑。有恶,故传从内义,不正言也。
襄公四年
《春秋》: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
〈注〉成公妾,襄公母,姒杞姓。〈疏〉《正义》曰:二年,齐姜薨。葬者是成公夫人,故此为成公之妾也。据传匠庆之言,知是襄公之母,以子既为君,故得称夫人,而言薨也。

《左传》:秋,定姒薨,不殡于庙,无榇,不虞。
〈注〉榇,亲身棺。季孙以定姒本贱,既无器备,议其丧制欲殡不过庙,又不反哭。

匠庆谓季文子曰:子为正卿,而小君之丧不成,不终君也。
〈注〉不终,事君之道。

君长,谁受其咎。
〈注〉言襄公长,将责季孙。

初,季孙为己树六槚于蒲圃东门之外,匠庆请木。
〈注〉为定姒作榇。

季孙曰:略。
〈注〉不以道取为略。

匠庆用蒲圃之槚,季孙不御。
〈注〉御,止也。传曰:遂得成礼,故经无异文。

君子曰:志所谓多行无礼,必自及也。其是之谓乎。
〈疏〉季孙言略,令匠庆略他木也。官非无木可用,意欲不成其丧。请木不顺其意,怒庆此请,令略木为之也。匠庆又忿季孙,未必无木可用,故取季孙之槚,季孙令之为略。匠庆奉命而略,虽自被略,不得止之。

《春秋》:秋,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无传〉
〈注〉赴同祔,姑反哭成丧,皆以正夫人礼。母以子贵,踰月而葬速。〈疏〉《正义》曰:旧说妾子为君,其母不得成为夫人,故杜详言之于例赴,同称薨也。祔姑称
小君也。反哭成丧,书葬也。今定姒三礼皆具,薨葬备文,皆以正夫人之礼者,由母以子贵故也。《释例》曰:凡妾子为君,其母犹为夫人。虽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贵。其适夫人薨,则尊得加于臣子,而内外之礼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丧,责以小君不成。成风之丧,王使来会葬。《传》曰:礼也。夫人姒氏薨,葬皆以礼,备为文明。季子虽议从略,贱闻匠庆之言惧,而备礼殡葬,无阙也。礼公子,为其母练冠縓缘。既葬,除之及其嗣位,为君非复。公子适母薨,则申其母尊而先儒同之,公子亦谬矣。是杜言妾母得为夫人之意也。季孙初议,欲不成定姒之丧。匠庆以君长惧之,乃略取季孙之木。君子谓之多行无礼必自及也,则季孙初议是无礼也。既季孙议为无礼,明知于礼得成,是知妾母成尊,是为正法。但尊无二上,适母若在,君尚不得尽礼于其母。臣民岂得以夫人之礼事之哉。适母既薨,则君得尽礼。君既尽夫人之礼,事其母,臣民岂得以妾母遇之哉。故适母薨,则妾母尊也。哀姜既薨,成风乃正。出姜既出,敬嬴乃正。齐姜既薨,定姒乃正。襄公一世无娶夫人之文,故齐归得正也。郑元以为正夫人以有罪废,妾母得成为夫人也。哀姜虽被齐杀,僖公请而葬之。按《经》薨葬备文,安得以罪黜也。又齐姜非以罪黜,定姒薨,葬成,尊成风,定姒并无讥,故知其法得成也。
襄公五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辛未,季孙行父卒。
《左传》:冬,季文子卒,大夫入敛,公在位。
〈注〉在阼阶西乡。

宰庀家器为葬备,无衣帛之姜,无食粟之马,无藏金玉,无重器备,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于公室也。相三君矣,而无私积,可不谓忠乎。
襄公六年
《春秋》: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
《左传》:六年,春,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襄公七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公会晋侯、宋公、陈侯、卫侯、曹伯、莒子、邾子,于鄬。郑伯髡顽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鄵。〈鄵公谷作操〉
〈注〉实为子驷所弑,以疟疾赴,故不书弑。称名为书卒,同盟故也。

《公羊传》:操者何。郑之邑也。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郑伯髡原何以名,伤而反,未至乎舍而卒也。未见诸侯,其言如会何,致其意也。《谷梁传》:未见诸侯,其曰如会何也。致其志也。礼,诸侯不生名。此其生名何也。卒之名也。卒之名,则何为加之如会之上。见以如会卒也。其地,于外也。其日,未踰竟也。日卒,时葬,正也。
〈疏〉释曰:葬在八年,此处发之者,以郑伯被弑而同正卒。既同正卒,宜同正葬,故连言也。重发正卒之传者,今被弑而同正卒。嫌与他例异,故明之也。
襄公八年
《春秋》:夏,葬郑僖公。〈无传〉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为中国讳也。
〈注〉探顺事上,使若无贼,然不月者,本实当去葬,责臣子,故不足也。
襄公十有二年
《春秋》:秋,九月,吴子乘卒。
〈注〉五年,会于戚公,不与盟,而赴以名。

《左传》:秋,吴子寿梦卒,临于周庙,礼也。
〈注〉周庙,文王庙也。周公出文王,故鲁立其庙,吴始通,故曰礼。

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
〈注〉于城外,向其国。

同姓于宗庙。
〈注〉所出王之庙。〈疏〉《正义》曰:此即周庙也。异姓之国无所出王之庙者,其哭同姓,必不得同诸异姓,亦当于祖庙。

同宗于祖庙。
〈注〉始封君之庙。

同族于祢庙,是故鲁为诸姬,临于周庙,为邢,凡,蒋,茅,胙,祭,临于周公之庙。
〈注〉同族,谓高祖以下。
襄公十有八年
《春秋》:冬,十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围齐。书伯负刍卒于师。
〈注〉礼当与许男,同三同盟。〈疏〉《正义》曰:僖四年,许男新臣卒。《传》曰:葬之以侯,礼也。凡诸侯薨于朝会,加一等。诸侯命有三等,男加一等,葬之以侯礼。此曹是伯爵,与许男同,当葬以公礼也。

《谷梁传》:闵之也。
襄公二十有三年
《春秋》:春,三月,己巳,杞伯丐卒。
《左传》:春,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
〈注〉悼夫人,晋平公母,杞孝公姊妹。

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
〈注〉礼诸侯绝期,故以邻国责之。〈疏〉《正义》曰:杞孝公,晋平公之舅也,尊同则相为不降平公于礼,为舅当服缌麻三月。但缌服既轻,其恩不过邻国。故传言,礼为邻国阙也。杜言诸侯绝期者,据礼之正法。言诸侯尊降其亲,虽有本服赐者,亦当为之阙。故以邻国责之礼。父在,为母服期,丧绝旁期,非母也。
襄公二十有八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注〉灵王也。

乙未,楚子昭卒。
〈注〉康王也。十二月无乙未,日误。〈疏〉甲寅之后四十二日,始得乙未,则甲寅乙未不得同月。长历推此年十二月戊戌朔甲寅是十七日,其月无乙未也。经有十一月、十二月,月不容误,知日误也。

《左传》:王人来告丧,问崩日,以甲寅告,书之,以徵过也。
〈注〉徵,审也。缓告非有事宜,直臣子怠慢,故于此发例。

公羊〈无传〉
〈注〉乙未与甲寅相去四十二日,盖闰月也。葬以闰数,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明期三年之丧始死得以闰数,非死月不得数闰。〈疏〉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传》云:闰不书,何以书。注云:据楚子昭卒,不书闰。《传》云:丧以闰数也。注云: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丧当以闰月为数。《传》又云:丧曷为以闰数。注云:据卒不书闰。《传》云:丧数略也。注云:略,犹杀也。以月数恩杀,故并闰数。然则大功以下,以月为数,故得数之。故此注云:葬以闰数。云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者,以其取期月,故不得书闰矣。何者以闰,非正月故也。以此言之,明期三年之丧,始死在闰月得数之。何者,正以闰月者,前月之馀,故得继前月言之。若闰不在始死之月,则不得数之。何者,期三年,皆以年计。若通闰数之,则不满期三年故也。

《胡传》: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相距四十二日,则闰月之验也。然不以闰书,见丧服之不数闰也。齐景公葬书闰月,明杀恩之非礼也。
〈大全〉吕氏曰:此明闰月之验然不书闰者承前月而受其馀日故书闰月之日,系前月之下,史策常体。又有定例,故不必每月发传,此范宁之说也。杜预以十二月无乙未日误,孔颖达以为甲寅、乙未不得同月,是皆不知闰月之日,系前月之下耳。
襄公三十年
《春秋》: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
〈注〉叔弓,叔老之子。卿共葬事,礼过厚,三月而葬速。〈疏〉《正义》曰:昭三十年,《传》曰: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则夫人之丧不得过之也。昭三年,《传》云:文襄之霸也。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士吊,大夫送葬,是法皆不使卿也。伯姬鲁女以灾而死,鲁人悯之,故使卿共葬事,礼过厚也。

《公羊传》: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宋灾,伯姬卒焉。其称谥何,贤也。何贤尔。宋灾伯姬存焉。有司复曰:火至矣。请出,伯姬曰:不可,吾闻之也。妇人夜出,不见傅母不下堂,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乎火而死。
《谷梁传》:外夫人不书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卒灾,故隐而葬之也。
〈疏〉《释》曰:外夫人卒,亦不书,而云不书葬者。《传》云:外夫人不葬者。谓鲁女嫁于诸侯者。唯当书卒不合称葬,非谓不是鲁女也。

《春秋》:冬,十月,葬蔡景公。〈无传〉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君子辞也。
〈注〉君子为中国讳,使若加弑月者弑父,比髡原耻尤重,故足讳辞。〈疏〉上七年,冬,十二月,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传》云: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孰弑之。其大夫弑之。曷为不言其大夫弑之,为中国讳也。八年,夏,葬郑僖公。《传》云:贼未讨,何以书葬。为中国讳也。何氏云:探顺上事,使若无贼。然不月者,本实当去葬,责臣子,故不足也。然则案彼髡原为大夫所弑,虽为中国讳而书其葬,犹责不足其文。今此蔡侯为子所弑,比于髡原为耻尤重。是以足其讳辞,备书时月也。

《谷梁传》: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卒而葬之,不忍使父失民于子也。
〈注〉郑嗣曰:夫葬者,臣子之事也。景公无子,不可谓无民。无民,则景公有失于民。有民,则罪归于子。若不书葬,则嫌亦失民。故曰:不忍使父失民于子。

《胡传》:春秋大法,君弑而贼不讨,则不书葬。况世子之于君乎。蔡景公何以独书葬,遍刺天下之诸侯也。葬送之礼,在春秋时,视人情之疏密而为之者也。有尝同盟卒而不赴者,有虽同姓赴而不会者,则以哀死而致襚为轻,吊生而归赙为重必矣。今蔡世子般弑其君,藏在诸侯之策,而往会其葬,是恩义情礼之笃于世子般,不以为贼而讨之也。岂不废人伦,灭天理乎。故春秋大法,君弑贼不讨,则不书葬。而蔡景公特书葬者,圣人深痛其所为,遍刺天下之诸侯也。
襄公三十有一年
《春秋》: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
〈注〉公不居先君之路寝而安所,乐失其所也。

《谷梁传》:楚宫,非正也。
《春秋》: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注〉不书葬,未成君。

《左传》:立胡女敬归之子子野,次于季氏。秋,九月,癸巳卒,毁也。
《谷梁传》:子卒日,正也。
〈疏〉《释》曰:子野正卒书日,嫌与子般同。故《传》发之,以明昭公之继正也。

《胡传》:子般子赤弑而书卒,子野过毁亦书卒,何以别乎。曰:闵公内无所承,不书即位。则子般之弑可知。下书夫人姜氏归于齐,上书公子遂叔孙得臣如齐。赤之卒也,隐而不日,则子赤之弑可知,与子野异矣。子野有命立昭公,故穆叔虽不欲而不能止也。
〈大全〉孙氏曰:子野,襄公太子未逾年之君也,名未葬也,不薨不地,降成君也。 汪氏曰:居丧毁瘠不形者,先王之礼也。毁不灭性者,先王之教也。故不胜丧者,比于不慈不孝。野过哀毁瘠,以致灭性,亦不子矣。

《春秋》:冬,十月,滕子来会葬。癸酉,葬我君襄公。
〈注〉诸侯会葬非礼。〈大全〉陈氏曰:改葬惠公也,卫侯来会葬,隐公不见。春秋之初,鲁犹秉礼也。晋景公之丧,成公吊焉,亦已卑矣。晋于是止公使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虽伯主未有君会葬者也。葬楚康王也,公及陈侯、郑伯、许男送于西门之外,则天下诸侯有会葬于楚者矣。于是滕子会葬于鲁,是春秋之季也。会葬犹可奔丧,甚矣。 家氏曰:鲁君未尝会天王之葬,而滕君来会鲁葬。滕之来,鲁之受,皆贬也。

昭公元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注〉楚以疟疾赴,故不书弑。

《胡传》:按左氏,楚令尹围将聘于郑,未出竟,闻王有疾而还。入问王疾,缢而弑之,使赴于诸侯。应为后之词曰:共王之子围为长。初围之未动于恶,入预夏盟,缉蒲为宫,设服离卫,中国大夫莫不知其有无君之心矣。虽以疾赴,曷为承伪,藏在诸侯之策乎。当是时,仲尼已生,将志于学,乃所见之世,非祖之所逮闻也。又曷为因之而不革乎。曰:此春秋之所以为春秋,非圣人莫能脩之者也。薨则书薨,卒则书卒,弑则书弑,葬则书葬,各纪其实,载于简策,国史掌之。此史官之所同,而凡为史者皆,可及也。或薨,或不薨。或卒,或不卒。或弑,或不弑。或葬,或不葬。
〈大全〉汪氏曰:鲁君夫人没,则书薨。外诸侯没,则书卒,而不曰薨。内大夫书卒,而公子翚,则不书卒。外诸侯见弑皆书,惟郑髡原、楚麇、齐阳生不书弑。鲁君见弑者,但书薨。外诸侯葬,鲁往会皆书。而吴楚之君虽往会,不书葬君。弑贼不讨者,亦不葬。

笔削因革裁,自圣心以达王事,此仲尼之所独而游夏,亦不能与焉者也。然则郏敖实弑而书卒,何欤令尹围弑君以立中国,力所不加,而莫能致讨则,亦已矣。至大合,诸侯于申与会者,凡十有三国,其臣举六王二公之事,其君用齐桓召陵之礼,而宋向戍,郑子产,皆诸侯之良也。而皆有献焉,不亦伤乎。若革其伪赴,而正以弑君,将恐天下后世,以篡弑之贼,非独不必致讨,又可从之,以主会盟而无恶矣。圣人至此悯之甚,惧之甚。悯之甚者,悯中国之衰微,而不能振也。惧之甚者,惧人欲之横流,而不能遏也。是故察微显权轻重,而略其篡弑,以扶中国制人,欲存天理,其义微笑。
昭公三年
《春秋》: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左传》:丁未,滕子原卒,同盟,故书名。
昭公六年
《春秋》: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左传》:六年,春,王正月,杞文公卒,吊如同盟,礼也。
〈注〉鲁怨杞,因晋取其田。而今不废丧纪,故礼之。

《春秋》:葬秦景公。
《左传》:大夫如秦葬景公,礼也。
〈注〉合先王,士吊大夫,送葬之礼。〈疏〉《正义》曰:特称礼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书,他国之葬,必须鲁会。三
以示奉使,非卿不书于经。此皆丘明之微文也。
昭公八年
《春秋》:冬,十月,葬陈哀公。
〈注〉嬖人袁克葬之,鲁往会,故书。〈疏〉《正义》曰:贾服以葬哀公之文,在杀孔奂之下,以为楚葬哀公,故杜辩为袁克葬之。按《传》:克欲杀马毁玉,楚人将欲杀克,不得为楚葬之。若是楚葬,宜云楚人。葬陈哀公当如齐侯,葬纪伯姬不得直言葬也。且诸言葬某公者,皆是鲁往会葬之文。大夫不得书名,言其所为之事而已。故云鲁往会,故书也。按《传》,袁克之葬乃是私窃葬之,而鲁得会者,诸侯之卒告卒,不告葬。但葬有常期,知卒即往会之,未必得以礼从赴也。〈大全〉孙氏曰:十月壬午,楚师灭陈。葬陈哀公如不灭之辞者,楚子葬之也。不言楚子葬之者,不与楚子灭陈,葬哀公。故以陈人自葬为文,所以存陈也。
黎氏曰:书葬陈哀公,非谓我往会而书,时陈已
灭矣。国为楚师所据,鲁岂于其葬,而使臣往会之,盖楚入陈,自以其君在殡,因取而葬之。与庄四年,齐侯葬纪伯姬同。彼曰:齐者,盖上文无齐灭纪之文,故下文云尔。今已书楚师灭陈,则葬陈哀公,蒙上文云。

《谷梁传》:不与楚灭,闵公也。
昭公十有一年
《春秋》:夏,五月,甲申,夫人归氏薨,大蒐于比蒲。
《榖梁》〈无传〉
〈注〉时有小君之丧,不讥丧蒐者,重守国之卫,安不忘危。

《左传》:五月,齐归薨大蒐于比蒲,非礼也。
《胡传》:其曰大蒐,越礼也。
〈大全〉高氏曰:大云者,僭天子之制也。八年书蒐,此书大蒐,见三家益强,车徒日众也。夫蒐虽素定,然公以夫人之丧不自临也。而大蒐不废,则是三家者,以驰骋田猎间君丧也。 王氏《笺义》曰:蒐于红,夫子黜三家之盛,故不言大。今君有大丧,三家复大蒐于比蒲,故书曰:大蒐。

君有重丧,国不废蒐,不忌君也。三纲君政之本,君执此以驭其下,臣执此以事其上。政之大本,于是乎在君有三年之戚,而国不废一日之蒐,则无本矣。
〈大全〉家氏曰:归氏虽非嫡母,鲁君既尊以夫人之礼,则当从大丧之制。今也,蒐不为辍,是强家之不忌君。故智者知公室之将,卑乾侯之祸,不旋踵而作《春秋》。继夫人薨,而书大蒐以其同,在此一月之内也。

然则君有重丧,丧不贰事,以简车徒为,非礼也。乃有身从金革而无避者,独何欤曰:丧不贰事,大比而简车徒,则废其常可也。有门庭之寇,而宗庙社稷之存亡系焉,必从权制而无避矣。伯禽服丧。
〈大全〉临川吴氏曰:服武王之丧。

徐夷并兴至于东郊,出战之师与筑城之役同日并举。度缓急轻重,盖有不得已焉者矣。晋王克用薨,梁兵压境,而庄宗决胜于夹寨。周太祖殂,契丹入寇,而世宗接战于高平。若此者,君行为显亲非不顾也,臣行为爱君非不忌也,惟审于缓急轻重之宜斯可矣。
〈大全〉汪氏曰:君有丧,既葬,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卒哭弁绖带,从金革之事。恶有小君之丧,未葬不废,讲武之常事乎。

《春秋》:秋,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齐归。
《公羊传》:齐归者何。昭公之母也。
昭公十有二年
《左传》:夏,齐侯、卫侯、郑伯,如晋,朝嗣君也。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辞于享,请免丧而后听命,晋人许之,礼也。
〈注〉简公未葬。

《春秋》:夏,五月,葬郑简公。
〈注〉三月而葬速。

《左传》:夏,六月,葬郑简公。
〈注〉传终子产辞享明,既葬,则为免丧,经书五月,误。
昭公十有三年
《春秋》:冬,十月,葬蔡灵公。
《左传》:冬,十月,葬蔡灵公,礼也。
〈注〉国复成礼以葬也。此陈蔡事,传皆言礼,嫌楚所封,不得比诸侯,故明之。

《谷梁传》:变之不葬有三,失德不葬,弑君不葬,灭国不葬,然且葬之,不与楚灭,且成诸侯之事。
昭公十有四年
《春秋》:秋,八月,莒子去疾卒。
《胡传》:卒自外录者也,莒人来赴,故鲁之书其卒。葬自内录者也,鲁人不往,是以阙其葬。自昭公以来,虽薛杞微国,无不会其葬者,何独于莒则不往乎。方是时,意如专政,而莒尝诉其彊郓,取郠之罪于方伯,而见执矣。为是怒莒,故不会其葬也。夫怨不弃义,恶不忘亲,怒不废礼。在桓公时,虽与卫战,而宣公卒,则往葬之,不以私。故绝吉凶庆吊,往来施报之常礼也,以此见意如之专恣矣。
昭公十有五年
《春秋》:春,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
〈注〉略书有事,为叔弓卒起也。武宫,鲁武公庙。

《左传》:二月,癸酉,禘,叔弓涖事,籥入而卒,去乐卒事,礼也。
〈注〉大臣卒,为之去乐。

《公羊传》:其言去乐卒事何。礼也。君有事于庙,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大夫闻君之丧,摄主而往。
〈注〉主谓已主祭者,臣闻君之丧,义不可以不即行。故使兄弟若宗人摄行主事,而往不废祭者,古礼也。

大夫闻大夫之丧,尸事毕而往。
〈注〉宾尸事毕而往也。

《谷梁传》:君在祭乐之中,闻大夫之丧,则去乐卒事,礼也。君在祭乐之中,大夫有变以闻可乎,大夫国体也。古之人重死,君命无所不通。
〈注〉死者不可复生,重莫大焉。是以君虽在祭乐之中,大夫死以闻,可也。

《胡传》:左氏曰:禘于武宫,叔弓涖事,籥入而卒,去乐卒事,有事于宗庙,闻大夫之丧则去乐,而祭可乎。按《曾子》:问君在祭,不得成礼者,夫子语之详矣。而无有及大臣者,是知祭而去乐,不可也。有事于宗庙,遭大夫之变,则以闻,可乎。按《礼》:卫有太史:柳庄寝疾。君曰:若疾革,虽当祭必告,是知祭而以闻,不可也。礼莫重于当祭。大夫有变而不以闻,则内得尽其诚敬之心于宗庙,外全隐恤之意于大臣,是两得之也。然则有事于宗庙、大臣,涖事籥入而卒于其所,则如之何。礼虽未之有,可以义起也。有事于宗庙、大臣,涖事籥入而卒于其所,去乐卒事,其可也。缘先祖之心,见大臣之卒,必闻乐不乐。缘孝子之心,视已设之馔,必不忍轻彻。故去乐而卒事,其可也。宗庙合礼者,常事不书,苟以为可,则《春秋》何书乎。此记礼之变,而书之者也。
昭公十有九年
《春秋》:冬,葬许悼公。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乎弑也。曷为不成乎弑。止进药而药杀也。止进药而药杀,则曷为加弑焉尔。讥子道之不尽也。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
《谷梁传》:日卒时葬,不使止为弑父也。
昭公二十有五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己亥,宋公佐卒于曲棘。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公羊传》:曲棘者何。宋之邑也。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忧内也。
〈注〉时宋公闻昭公见逐,欲忧纳之,至曲棘而卒,故恩录之。

《谷梁传》:邡公也。
〈注〉邡当作访,访,谋也。言宋公所以卒于曲棘者,欲谋纳公。

《胡传》:宋元之夫人曹氏生子,妻意如。然则宋元,意如之外舅也。不此之愿,而求欲纳公。是以正伦恤患为心,而不匿其私亲之恶者也。其贤于当时,诸侯远矣。故虽卒于封内而特书其地,以别之也。
昭公二十有六年
《春秋》:春,王正月,葬宋元公。
〈大全〉昭公在外,而鲁于宋、晋、郑、曹、滕、薛,每遣使会葬,不废丧纪,则意如之专鲁,与君无异矣。

《左传》:葬宋元公,如先君,礼也。
〈注〉善宋人,违命以合礼。
昭公三十有二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未,公薨于乾侯。
《左传》:书曰:公薨于乾侯,言失其所也。
〈注〉不薨路寝为失所。

定公元年

《春秋》:元年,春,王。
《公羊传》:定何以无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无正月者,即位后也。即位何以后,昭公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也。曷为未可知。
〈疏〉得入不得入,谓昭公之丧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不谓据定公之身也。其实定公先在于内,是以上文已称元年矣。但以君丧未入未得正,行即位礼,是以即位在正月之后。而左氏以为丧及坏隤公子,宋乃先入者,何氏所不取之。

在季氏也。
〈注〉今季氏迎昭公丧而事之,定公得即位。不迎而事之,则不得即位。〈疏〉定公是时虽以先君之丧未入,未行即位之礼,其实为君之道已成,是以上文
得称元年春矣。但犹微弱,不敢逆其父丧,故云在季氏也。

定哀多微辞,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则未知己之有罪焉尔。
《谷梁传》:不言正月,定无正也。定之无正何也。昭公之终非正终也。
〈注〉死在外故。〈疏〉《释》曰:非正终。案桓公之薨于齐,与乾侯不异。庄公不即位而书正月,何解。以十八年如齐,至即薨。薨而当岁即入,入而庄公继位,行既殡踰年之礼。但以先君杀而后立,不忍行即位之礼。今昭公前年薨,今年丧入。定公既殡,不居正月之前,欲行即位,非踰年之始,非始非正,故未得即位,不得比之庄公。

定之始,非正始也。昭无正终,故定无正始,不言即位,丧在外也。
《春秋》: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
〈注〉告于庙,故书至。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失其时,故详而日之。

《左传》: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
〈注〉诸侯薨,五日而殡,殡则嗣子即位。癸亥,昭公丧,至五日殡于宫,定公乃即位。〈疏〉《正义》曰:《王制》云:天子十日而殡,诸侯五日而殡,自癸亥至戊辰,五日殡讫,则嗣子即位。故定公以此日即位也。《公羊》《谷梁》皆云: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案正棺两楹之间,即礼所谓夷于堂者也。丧大记君薨之礼,既小敛,男女奉尸夷于堂。郑元云:诸侯之小敛于死者,俱三日。此戊辰去癸亥,五日,非正棺之日,不得为正棺即位也。《杂记》云:诸侯行而死归,至于庙门,遂入,适所殡。郑元云:适所殡,谓两楹之间,自外来者,正棺于两楹之间,尸亦夷之于此。因殡焉,殡必于两楹之间者,以其死不于室,而自外来留之于中,不忍远也。郑取二传之说,言死从外来者,殡在两楹之间。若谓殡为正棺,则与杜言合矣。

《公羊传》: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则曷为以戊辰之日,然后即位。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
〈注〉正棺者,象既小敛夷于堂。昭公死于外,不得以君臣礼治其丧,故示尽始死之礼。

子沈子曰:定君乎国。
〈注〉定昭公之丧礼于国。

然后即位,即位不日,此何以日。录乎内也。
《谷梁传》:殡然后即位也。
〈注〉周人殡于西阶之上。

定无正,见无以正也。踰年不言即位,是有故公也。
〈注〉昭公在外故。

言即位,是无故公也。即位,授受之道也。
〈注〉先君见授,后君乃受,故须棺在殡,乃言即位。

先君无正终,则后君无正始也;先君有正终,则后君有正始也。戊辰,公即位,谨之也。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公即位,何以日也。戊辰之日,然后即位也。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何为戊辰之日然后即位也。正君乎国,然后即位也。
〈注〉诸侯五日而殡,今以君始死之礼治之,故须殡,而后言即位。

沈子曰:正棺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也。
〈注〉两楹之间,南面之君听治之处。

内之大事日,即位,君之大事也,其不日,何也。以年决者,不以日决也。此则其日何也。著之也。何著焉。踰年即位,厉也。
〈注〉厉,危也。公丧在外,踰年六月乃得即位,危,故日之。

于厉之中又有义焉。
〈注〉先君未殡,则后君不得即位。

未殡,虽有天子之命犹不敢,况临诸臣乎。
〈注〉以轻喻重也。虽为天子所召,不敢背殡而往,况君丧未殡,而行即位之礼,以临诸臣乎。

周人有丧,鲁人有丧,周人吊,鲁人不吊。周人曰:固吾臣也,使人可也。鲁人曰:吾君也,亲之者也,使大夫则不可也。故周人吊,鲁人不吊,以其下成、康为未久也。
〈注〉周道尚明,无愧于不往。〈疏〉《释》曰:今定公之世,天子之存,唯祭与号。安得云尚明,解此传以重,况轻陈上世之事,非专今日下成康为未久,定公未殡不得即位,以临群臣,轻于王命,王命犹不得背殡指。谓王与鲁并有丧,周人吊,鲁人不吊。既殡,君乃奔丧,丧服天子之斩哭泣。申父重之情,先殡其父,后奔天子之丧。亦是不夺人之亲,门外之治,义断恩门内之治。恩掩义至,如伯禽越绋赴金革之重,不拘此例。

君至尊也,去父之殡而往吊犹不敢,况未殡而临诸臣乎。
《胡传》:昭公之薨已越葬期,犹未得返。至于六月癸亥,然后丧至。
〈大全〉汪氏曰:桓公薨于齐,二十有二日而丧至,昭公薨,七月丧始至,已踰五月而葬之期。故春秋详书日,以诛季氏也。

而定之即位,乃在是月之戊辰,盖迟速,进退为意如所制,不得专也。
〈大全〉孙氏曰:定公继奔亡之后,制在季氏,故昭公之丧至六日而始得即位。此制在季氏可知也,故书以著其恶。

《周书》顾命考之,成王之崩在四月乙丑,宰臣太保即于是日命仲桓南宫毛俾爰,齐侯吕伋以二干戈、虎贲百人,逆王世子,钊于南门之外,延入翼室宅,忧为天下主,不待崇朝而后定也。
〈大全〉吕氏曰:成王方崩,太保以冢宰,命桓毛二臣使齐。侯吕伋逆太子钊,入自端门延入翼室,为忧居之宗,示天下不可一日无统也。

今昭公丧至,在葬期之后,公子宋自坏隤先入,犹未得立。是知为意如所制,不得以时定,非谓正棺乎。两楹之间,故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夫即位,大事也。宗嗣先定,则变故不生。盖代君享国而主其祭,宜戚宜惧。
〈大全〉《三国志·魏志》辛毗女宪英曰:太子代君主宗庙社稷者也。代君不可以不戚,主国不可以不惧。

一失机会,或萌窥伺之心,至于生变,则为不孝矣。古人所以贵于早,定国家之本也。今昭公之薨,定公之即位,《春秋》详书于策,非为后法,乃见诸行事为永鉴耳。
〈大全〉张氏曰:意如亲逐其君,既薨,暴露七月而后返国。黜适而立不正,至于丧归君立,乃欲辩区区之礼文而行之,岂非所谓不能三年之丧,而缌小功之察乎。《春秋》详书,以见乱臣擅国,定公不正三纲沦斁。鲁之君臣,大本既失,而进退举错,尚何礼之足言哉。此所谓为永鉴者也。 高氏曰:国不可一日无君。昭公薨,至今统纪之绝,若是其久也,故日以谨之。季氏既逐其君,君薨,又不即以国君丧礼迎之。今又废其嫡嗣,而专立其弟,宋不择所处,污于伪,诱于利。昭公丧至,五日而殡,遂自即位。此非受之先君,而专受之意如者也。既为意如所立,故不复讨意如之罪。 庐陵李氏曰:《公谷》所谓定君乎国,然后即位者,谓诸侯五日而殡。今以君始死之礼治之,故须殡而后即位也。胡氏之说得其大指,但所引康王延入翼室之事,则此乃柩前之定位,而非告庙临群臣之即位也。

《春秋》: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
〈大全〉高氏曰:昭公薨半载馀,始以丧归。归及踰月,而遽葬,见鲁之臣子无恩于先君如此。
定公四年
《春秋》:秋,七月,刘卷卒。
〈注〉即刘鼢也。刘子奉命出盟召陵,死则天王为告同盟,故不具爵。〈疏〉《正义》曰:畿内之国,不得外交。诸侯必非刘邑之臣来赴,知是天子为告也。天子告臣,略言名封而已,不言刘子,故书不具爵。

《公羊传》:刘卷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我主之也。
〈注〉刘卷,即上会刘子。我主之者,因上王鲁文王之张义也。卒者,明主会者,当有恩礼也。言刘卷者,主起以大夫卒之屈于天子也。

《谷梁传》:此不卒而卒者,贤之也。寰内诸侯也,非列土诸侯,此何以卒也。天王崩,为诸侯主也。
《春秋》:葬刘文公。
〈注〉赵氏曰:刘文公,天子畿内诸侯,列国不当与行交往之礼。今会其葬,非礼也。 高氏曰:尹氏王子虎皆不书葬,此书葬,以鲁特往会之也。

《公羊传》:外大夫不书葬,此何以书。录我主也。
定公十有五年
《春秋》:夏,五月,壬申,公薨于高寝。
〈注〉高寝,宫名,不于路寝失其所。

《谷梁传》:高寝,非正也。
《春秋》:邾子来奔丧。〈公羊作邾娄子〉
〈大全〉茅堂胡氏曰:诸侯为天王服斩衰崩,则奔丧而会其葬。若诸侯,或同盟,或同位,或外姻,告终易代,吊赙赠襚,固不可缓,而奔其丧则非礼也。直书于策,失自明矣。 常山刘氏曰:当周之衰,天子崩葬,诸侯皆无奔丧会葬之事,而邾滕反行于强大国,非礼明矣。

《公羊传》:其言来奔丧何。奔丧,非礼也。
〈注〉礼天子崩,诸侯奔丧,会葬。诸侯薨,有服者奔丧,无服者会葬。邾娄与鲁无服,故以非礼书。

《谷梁传》:丧急,故以奔言之。
〈疏〉《释》曰:奔丧之制,日行百里,故传言急,所以申匍匐之情也。

《春秋》: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大全〉啖氏曰:自成风之后,妾母皆僭用夫人礼,故亦书薨。书夫人,著其非礼也。哀公母定姒卒时,子未踰年,虽行丧礼,不可加于母,故书卒子,既未成君,故不称夫人也。 茅堂胡氏曰:姒氏不称夫人,为正名。孟子不称夫人,为隐恶。姒氏,定公妾也。《公羊》据鲁失礼言之耳,论春秋之法,哀虽已君,岂得称夫人乎。来赗仲子会葬成风,深贬天王而名冢宰,则知哀虽已君,亦不得称夫人矣。 陈氏曰:自成风讫于宣襄,子苟为君,则其母为夫人。书葬定姒,则是哀公以夫人葬其母,犹宣襄也。则何以卒不称夫人,葬不称小君,徒以丧在殡,不及尊其母焉耳。 刘氏曰:左氏不称夫人之说,非也。安有夫人薨,而不书夫人者乎。凡夫人始卒,则史书之,书之固云夫人矣。不待赴祔,而书其夫人也。姒氏要为妾母,哀未成君,故亦未敢谓其母夫人尔。

《左传》:秋,七月,壬申,姒氏卒,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注〉赴,同祔。姑夫人之礼,二者皆阙,故不曰夫人。

《公羊传》:姒氏者何。哀公之母也。何以不称夫人,哀未君也。
〈注〉未踰年,不称公。

《春秋》:秋,九月,滕子来会葬。
〈注〉诸侯会葬,非礼也。

《谷梁》〈无传〉
〈注〉邾滕,鲁之属国。近则来奔丧,远则来会葬,于长帅之丧同之,王者书,非礼。

《春秋》: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
〈大全〉茅堂胡氏曰:葬速则不怀,踰则僭。雨经月不止者有矣,及期而遇,将止以俟之,是僭也。 孙氏曰:雨不克葬,讥不能葬也。 高氏曰:雨不克葬,无备之甚也。葬敬嬴,言日中而克葬,此言日下昃乃克葬,日中则裕于日昃矣。君子之于亲,不忍一日离也。故葬曰:虞所以宁亲也。日下昃,则失虞之时矣。
赵氏曰:《谷梁》云:乃,急辞也。按此缓称,乃不得云
急。详经意,讥臣子缓慢耳。

《左传》:葬定公,雨,不克襄事,礼也。
〈注〉襄,成也。雨而成事,若汲汲于欲葬。

《谷梁传》:葬既有日,不为雨止,礼也。雨不克葬,丧不以制也。乃,急辞也,不足乎日之辞也。
《春秋》:辛巳,葬定姒。
《左传》:葬定姒,不称小君,不成丧也。
〈注〉公未葬而夫人薨,烦于丧礼,不赴不祔,故不称小君。臣子怠慢也,反哭于寝,故书葬。

《公羊传》:定姒何以书葬。
〈注〉据不称小君,子般不书葬。〈疏〉子般未踰年,终不成君,故略之。定姒之子终为君,有即尊之渐,母以子贵,故书其葬。但以今未踰年,故其母不称小君。

未踰年之君也。有子则庙,庙则书葬。
〈注〉如未踰年,君之礼称谥者,方当踰年称夫人。曾子问曰:并有丧,则如之何。何先何后。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疏〉定公五月薨,定姒七月卒,非其并有丧礼,是以先葬定公,后葬定姒。若其同月,当定姒先葬矣。

《胡传》《公羊》曰:有子则庙,庙则书葬。曾子问:并有丧,则如之何。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其虞也,先重而后轻。
〈大全〉《礼记·曾子问篇注》:同时有父母,或祖父母之丧葬,则先母而后父奠,则先父而后母葬。是夺情之事,故先轻奠。是奉养之事,故先重虞,祭亦奠之类。
刘氏曰:左氏云:不称小君,不成丧也。非也。若姒
氏实夫人,固当书夫人。姒氏薨,已而曰:葬定姒,不称小君。明不成丧,以责臣子,可也。今曰:姒氏卒,非夫人也。何足以见,不成丧乎。欲责不成丧,而不称夫人,适足贬小君之尊,而不足见,臣子之罪也。庐陵李氏曰:诸家皆以为哀未踰年,故止书卒,书葬,而不书夫人,不书薨,不书小君,此皆因诸僭礼而为之辞。其实子虽踰年成君,亦不可备夫人之礼也。其备之者,非礼之常耳。故胡氏取《公羊》而削未踰年之说。

哀公五年

《春秋》:冬,闰月,葬齐景公。
〈大全〉刘氏曰:丧以年断者,不以闰数。以月断者,则以闰数。 孙氏曰:闰月丧事不数,葬齐景公,非礼也,讥其变常也。 唐陈氏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苟以闰数,则二年之内已有二十五月,安得谓之三年欤。苟以闰数而书,则诸书崩、薨、卒、葬皆宜书矣,奚独斯也。

《公羊传》:闰不书,此何以书。
〈注〉据楚子昭卒,不书闰。

丧以闰数也。
〈注〉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侯当以闰月为数。〈疏〉谓九
月、五月、三月之丧,既是数月之物,故得数闰以充之,是以葬亦书闰矣。何者葬,亦数月之物故也。

丧曷为以闰数。丧数略也。
〈注〉略,犹杀也。以月数恩杀,故并闰数。〈疏〉言大功以下之丧,所以得数闰月者,正以恩杀故也。郑志赵商问曰:经曰:闰月不告朔,犹朝于庙。《谷梁传》云:闰月,附月之馀日,丧事不数,又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公羊传》云:闰月不书,此何以书。丧以闰数,丧数略也。此二传义反于礼断之,何。就答曰:居丧之礼以月数者,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无与于数也。然则郑氏之意,以为彼云丧事不数者,谓期与三年也。此云丧以闰数者,谓大功以下也。若《谷梁》之意以为,大功以下及葬皆不数闰云云之说,在襄二十八年。

《谷梁传》:不正其闰也。
〈注〉闰月,附月之馀日,丧事不数。〈疏〉案经书:闰月葬者,年若数闰,则十三月,故书闰月。葬以见丧事,亦不数之例。
哀公十年
《春秋》:春,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注〉以疾赴,故不书弑。

《胡传》:按左氏,公会吴伐齐,齐人弑悼公,赴于师。《春秋》不著齐人弑君之罪,而以卒书者,亦犹郑伯髡顽弑而书卒,不忍以外国之民加中国之君也。其存天理之意微矣。
哀公十有二年
《春秋》: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左传》: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死不赴,故不称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公羊传》: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称孟子,何讳娶同姓。盖吴女也。
〈注〉不称夫人,不言薨。不书葬者,深讳之。

《谷梁传》: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讳娶同姓也。
〈注〉葬当书姓讳,故亦不书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