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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八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四十八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十二
  晋二〈怀帝永嘉二则 悯帝建兴一则 元帝建武一则 太兴四则 永昌一则 明帝太宁三则 成帝咸和二则 咸康二则 康帝建元一则 穆帝永和二则 升平二则 哀帝兴宁二则 废帝太和二则 简文帝咸安一则 孝武帝太元七则 安帝隆安一则 元兴一则 义熙三则 恭帝元熙一则〉

礼仪典第四十八卷

丧葬部汇考十二

晋二

怀帝永嘉元年春三月,改葬武悼杨皇后,祖载日,帝素服发哀。
《晋书·怀帝本纪》:永嘉元年春三月丁卯,改葬武悼杨皇后。 按《武悼杨皇后传》:后讳芷,字季兰,父骏。咸宁二年立为皇后。帝崩,尊为皇太后。贾后诬骏为乱。骏既死,诏送后于永宁宫。贾后讽群公有司奏议:贬尊号,废诣金墉城。绝膳而崩,覆而殡之。永嘉元年,追复尊号,别立庙主。 按《礼志》:武帝杨悼皇后既母养怀帝,后遇难时,怀帝尚幼,及即位,中诏述后恩爱。及后祖载,群官议帝应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母已,依礼制小功五月,或以谓慈母服如母服齐衰者,众议不同。闾丘冲议云:杨后母养圣上,盖以曲情。今以恩礼追崇,不配世祖庙。王者无慈养之服,谓宜祖载之日,可三朝素服发哀而已。于是从之。
永嘉七年春正月,帝崩于平阳。
《晋书·怀帝本纪》:永嘉七年春正月,刘聪大会,使帝著青衣行酒。侍中庾珉号哭,聪恶之。丁未,帝遇弑,崩于平阳。 按《悯帝本纪》:建兴元年夏四月丙午,奉怀帝崩问,举哀成礼。壬申,即皇帝位,大赦,改元。
悯帝建兴五年冬十二月戊戌,帝崩于平阳。
《晋书·悯帝本纪》云云。
元帝建武元年,以温峤为散骑侍郎,峤辞以母亡未葬,诏不许。
《晋书·元帝本纪》不载。 按《礼志》:建武元年,以温峤为散骑侍郎,峤以母亡值寇,不临殡葬,欲营改葬,固让不拜。元帝诏曰:温峤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议又颇有异同。为审由此邪。天下有阙塞,行礼制物者当使理可经通。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尽,盖存亡有断,不以死伤生耳。要绖而服金革之役者,岂营官邪。随王事之缓急也。今桀逆未枭,平阳道断,奉迎诸军犹未得径进,峤特一身,于何济其私艰,而以理阂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门下三省、外内群臣,详共通议如峤比,吾将亲裁其中。于是太宰、西阳王羕,司徒临颍公组,骠骑将军、即丘子导,侍中纪瞻,尚书周顗,散骑常侍荀邃等议,以昔伍员挟弓去楚,为吴行人以谋楚,诚志在报雠,不苟灭身也。温峤遭难,昔在河朔,日寻干戈,志刷雠恶,万里投身,归赴朝廷,将欲因时竭力,凭赖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峤之志也。无缘道路未通,师旅未进,而更中辞王事,留志家巷也。以为诚宜如明诏。于是有司奏曰:案如众议,去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书,依礼文,父丧未葬,唯丧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殡而除,故期于毕葬,无远近之断也。若亡遇贼难,丧灵无处,求索理绝,固应三年而除,不得故从未葬之例也。若骨肉歼于寇害,死亡漫于中原,而继以遗贼未灭,亡者无收殡之实,存者又阙于奔赴之礼,而人子之情,哀痛无断,辄依未葬之义,久而不除,若遂其情,则人居无限之丧,非有礼无时不得之义也。诸如此,皆如东关故事,限行三年之礼毕而除也。唯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出自人情,有如此者,非官制之所裁。今峤以未得改卜奔赴,累设疾辞。案辛未之制,已有成断,皆不得复遂其私情,不服王命,以亏法宪。参议可如前诏峤受拜,重告以中丞司徒,诸如峤比者,依东关故事辛未令书之制。峤不得已,乃拜。
《杜佑·通典》:建武元年,王敦上言:中原丧乱,父子生乖,或丧灵客寄,奔迎阻隔。而皆制服,将向十载,终身行丧,非礼所许,称之者难,空绝聘娶。昔东关之役,事同今日,三年之后,不废婚宦。苟南北圮绝,非人力所及者,宜使三年丧毕,率由旧典也。太常贺循上尚书: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盖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右丞蔡谟引奔丧礼,有除丧而从归,则未有除服之文也。宜申明告下。若直据东关之事,非圣人所行,恐不足以释疑也。循重议:礼奔丧除而后归者,自谓丧葬如礼,限于君命者耳。若尸灵不收,葬礼不成,则在家与在远俱不得除也。况或必须求觅,以其丧礼待己而成者邪。若别以为义,未足以服人心也。直以祸难未销,不可终身居服,故随时立制,为之义断,使依东关故事,大将军上事,谓可从也。帝告下曰:若亡于贼难,求索理绝者,皆依东关故事,行丧三年而除,不得从未葬之例也。唯亲生离,吉凶未定,心忧居素,出自人情,如此者非官制所裁。普下奉行。中郎李干自上:父母分迸,不知所在,今妻亡不婚,吉事不接。丞相王导上:干情事难夺,可更选代。诏曰:前敦、循所为,唯闻哀不得奔者作制。如李干比,竟未决之,宜急议定。荀组表曰:有六亲相失,及不知父母没地者,以未指得死亡之间,没地处所,情虑无异。然以未审指的,希万一之存,未忍举哀,则有终身之戚,不涉吉事。或惟一身承一宗之重,传祖考遗体,无心婚娶,遂令宗嗣绝灭于一人,又犯不孝莫大无后之罪。此实难处,然臣犹谓此非圣人不以死伤生之教也。西路粗通,义无音问,殡可知矣,但不了死地耳。如此之徒,宜以王法断之,令举哀制,服勤三年,凶不过三年,此近亡于礼者之礼也。诏曰:组所陈,不知父母存亡者令行服。此于有情,其尚有疑。然要当详议此理,令可经通。不得以难安隐而直尔置之。皆一代事理,道所宜先明。杜夷议曰:荀组虽虑宗嗣永绝,魂灵馁而莫祀,亦何可不念父母之或糊口于四方。或已死而不服,视死犹生也;或未死而服之,视生犹死也。恐视死犹生,贤于视生犹死也。且又死之与生,非意所度。春秋甲戌、己丑,陈侯鲍卒,信则传信,疑则传疑。谓此宜疑之,以避不敏。博士江泉议:流迸离隔,便令行丧,按旧事未睹其例。昔宰咺致赗,春秋讥其豫凶事。子路赴卫,仲尼虽知必死,须使者至而哭之。然则吉凶事大,存亡应审。方今王道始通,各令寻求之理尽,乃后行丧,于礼未失。虞豫议曰:子当越他境以求,其舟楫所经,人迹所至,可前而进,见难而退。若山川之险,非身所涉,虽欲没命,则孝道不全。宜废荣利之势,居憔悴之戚,此惨怛之行表,德义之所先也。征西司马王愆期议:今虽父子分乖,存亡不定,昔宋岱与母离隔,吴平,其母尚存,推此,安可必其无冀乎。故先明授受不废,谓宜使婚宦及时也。孙绰议云:三千之责,莫大于不祀之痛。必俟河清而婚,或有绝嗣之门矣。虞谭议曰:诸失父母者,疑行服之制。以礼除丧而归,未奔者无不除之制。若废祭绝嗣,皆不可行。宜详条制,万代可述。蔡谟议:父子流离,存亡未分,吉凶无问,人道不可终凶,宜制立权礼。其过盛年之女,可听许嫁;其男宜寻求,理极道穷,乃得娉娶。鲁文公以大祥之月纳币于齐,春秋善之,传曰孝也。今乖离之子,不废婚礼,而末俗多有欢宴之会,致贻讥议,以成疑惑。今慎行之士,莫知所从。求下礼官考详,永为典式。博士环济议云:春秋之义,纳室养姑,承继宗祀。娉纳事在可许,仕进须候清平。
太兴元年三月,悯帝崩问至,夏四月,禁招魂葬。
《晋书·元帝本纪》:太兴元年春正月戊申朔,临朝,悬而不乐。三月癸丑,悯帝崩问至,帝斩衰居庐。夏四月戊寅,初禁招魂葬。
《杜佑·通典》:东晋元帝建武二年,袁瑰上禁招魂葬表云:故尚书仆射曹馥没于寇乱,嫡孙引不得葬尸,招魂殡葬。伏惟圣人制礼,因情作教,故椁周于棺,棺周于身,然则非身无棺,非棺无椁也。引无丧而葬,招幽魂气,于德为愆义,于礼为不物。监军王崇、太傅司马刘洽皆招魂葬。请台下禁断。博士阮放、傅纯、张亮等议如瑰表。太兴元年,诏书下太常详处。贺循:今启辞宜如瑰所上,自今以后禁绝,犯者依礼法。荀组非招魂葬议,据亦如前。或引屈原招魂,答曰:屈原本非折衷。或引汉之新野公主、魏之郭循皆招魂葬,答曰:末代所行,岂礼也。又引周易载鬼以为證,答曰:此可以定有神,未足以通招魂也。或引乔山有黄帝之冢,是葬神也,答曰:时人思帝,葬其衣冠,非葬神也。治中王裳同组意。裳引墓中灵座为證,以形神本相依,而设座不谓灵可藏也。今无形可依,则当唯存于庙尔。组子弈附组意云:夫葬既下柩,将阖户还迎神反虞,则墓中之座无神可知。干宝駮招魂葬议云:时有招魂葬,考之经传,则无闻焉。近太傅公既属寇乱,尸柩不反,时弈议招魂葬,东海国学官今鲁国周生以为宜尔,盛陈其议,皆多无證。实以为人死神浮归天,形沉归地,故为宗庙以宾其神,衣衾以表其形,棺周于衣,椁周于棺。今失形于彼,穿冢于此,知亡者不可以假存,而无者独可以伪有哉。未若之遭祸之地,备迎神之礼,宗庙以安之,哀敬以尽之。周生议云:魂堂几筵设于窆寝,岂唯敛尸,亦以迎神也。答者曰:古人有言,夫礼者,其事可陈也,其义难知也。是以君子重于义礼。夫别嫌明疑,原情得旨者,不亦微乎。故其为制,有以顺鬼神之性,有以达生者之情。然则冢圹之间有馈席,本施骸骨,未有为魂神也。若乃钉魂于棺,闭神于椁,居浮精于沉魄之域,匿游气于壅塞之室,岂顺鬼神之性而合圣人之意乎。则葬魂之名,亦几于逆矣。周生又云:昔黄帝体仙登遐,其臣扶微等敛其衣冠,殡而葬焉,则其證也。答曰:孔子论黄帝曰:生而人利其化百年,死而人畏其神百年,亡而人用其教百年。此黄帝亦死,言仙,谬也。就使必仙,何议于葬。孔衍禁招魂葬议云:时有没在寇贼,失亡尸丧,皆招魂而葬。吾以为出于鄙陋之心,委巷之礼,非圣人之制,而为愚浅所安,遂行于时,王者所宜禁也。何则。圣人制殡葬之意,本以藏形而已,不以安魂为事,故既葬之日,迎神而返,不忍一日离也。况乃招其魂而葬之,反于人情而失其理,虚造斯事以乱圣典,宜可禁也。李玮宜招魂葬论难孔衍,引礼祖祭是送神也。既葬三日,又祭于墓中,有灵座几筵饮燕之物,非唯藏形也。引周武尚祭于毕,季子复命于墓,成公梦康叔相夺余飨。既葬迎神而返,博求神之道,孝子未忍离其亲耳。且宗庙是烝尝之常宇,非为先灵常止此庙也;犹圜丘是郊祀之常处,非为天神常居此丘也。诗曰祖考来格,知自外至也。又曰神保聿归,归其幽冥也。卜宅安厝,亦安神也。伯姬父死,而叔弓如宋葬恭姬,皆其證也。宋王先贤,光武明主,伏恭、范逡并通义理,公主亦招魂葬,岂皆委巷乎。孔衍答曰:祭必立坛,不可谓神必墓中也。若神必墓中,则成周雒邑之庙,皆虚设也。又帝丘及诗来格聿归,皆所以明魂无不从耳。既葬三日祭墓,亦犹饭唅不忍其虚耳。恭姬之焚,以明穷而弥正,不必灰烬也。就复灰烬,骨肉虽灰,灰则其实;何缘舍埋灰之实而反当葬魂乎。此皆末代失礼之举,非合圣人之旧也。北海公沙歆宜招魂论云:神灵止则依形,出则依主,墓中之座,庙中之主,皆所缀意髣髴耳。若俱归形于地,归神于天,则上古之法是而招魂之事非也。若吉凶皆质,宫不重仞,墓不封树,则中古之制得而招魂之事失也。若五服有章,龙旂重旒,事存送终,班秩百品,即生以推亡,依情以处理,则近代之数密,招魂之理通矣。招魂者何必葬乎,盖孝子竭心尽哀耳。陈舒武陵王招魂葬议云:先太保生没虏场,求依太傅故事招魂葬。按礼无招魂葬之文,时人往往有招魂葬者,皆由孝子哀情迷惑。宜以礼裁,不应听遂。张凭新蔡王招魂葬议云:新蔡王所继先王,昔永嘉之难,覆没寇虏,灵柩未返,今求招魂灵安厝。谨按礼典,无招灵之文。若藏虚棺以奉终,则非原形之实,埋灵爽于九泉,则失事神之道,惧非古人之情,礼所未安也。博士江渊议:凡葬之言藏,所以闭藏尸柩,非为魂也。今招魂而葬,无尸而殡,或无殡而窆,各任近情以长虚事,非礼所许。宜如司徒所上,以明永制。
太兴二年春正月,崇阳陵毁,帝素服哭三日;使使修复山陵。迎梓宫于平阳,不剋而还。夏五月,太阳陵毁,又素服哭三日。是年,议二亲陷没应否制服之礼。按《晋书·元帝本纪》:太兴二年春正月丁卯,崇阳陵毁,帝素服哭三日;使冠军将军梁堪、守太常马龟等修复山陵。迎梓宫于平阳,不剋而还。夏五月癸丑,太阳陵毁,帝素服哭三日。 按《礼志》:是时中原丧乱,室家离析,朝廷议二亲陷没寇难,应制服不。太常贺循曰: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允当人情。元帝令以循议为然。太兴二年,司徒荀组云:二亲陷没寇难,万无一冀者,宜使依王法,随例行丧。庾蔚之云:二亲为戎狄所破,存亡未可知者,宜尽寻求之理。寻求之理绝,三年之外,便宜婚宦,后嗣不可绝,王政不可废故也。犹宜以哀素自居,不豫吉庆之事,待中寿而服之也。若境内贼乱清平,肆眚之后,寻觅无踪迹者,便宜制服。
太兴三年夏五月丙寅,孝怀帝太子诠遇害于平阳,帝三日哭。
《晋书·元帝本纪》云云。 按《王导传》:时孝怀太子为胡所害,始奉讳,有司奏天子三朝举哀,群臣一哭而已。导以为皇太子副贰宸极,普天有情,宜同三朝之哀。从之。
太兴 年,熊远以帝姨丧请罢冬至小会。
《晋书·元帝本纪》不载。 按《礼志》:元帝姨广昌乡君丧,未葬,中丞熊远表云:案礼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恻隐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书符,冬至后二日小会。臣以为广昌乡君丧殡日,圣恩垂悼。礼,大夫死,废一时之祭。祭犹可废,而况馀事。冬至唯可群下奉贺而已,未便小会。诏以远表示贺循,又曰:咸宁二年武皇帝故事云王公大臣薨,三朝发哀,踰月不举乐,其一朝发哀,三日不举乐,此旧事明文。贺循答曰:案礼杂记,君于卿大夫之葬,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古者君臣义重,虽以至尊之义,降而无服,三月之内,犹裼衰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晋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乐,为屠蒯所讥。如远所答,合于古义。咸宁诏书虽不会经典,然随时立宜,以为定制,诚非群下所得称论。
永昌元年冬闰十一月己丑,帝崩于内殿,时年四十七,葬建平陵。
《晋书·元帝本纪》云云。
明帝太宁元年春二月,葬元帝。
《晋书·明帝本纪》:太宁元年春二月,葬元帝于建平陵,帝徒跣至于陵所。三月戊寅朔,改元,临轩,停飨宴之礼,悬而不乐。
太宁二年春正月丁丑,帝临朝,停飨宴之礼,悬而不乐。冬十二月壬子,帝谒建平陵,从大祥之礼。
《晋书·明帝本纪》云云。
太宁三年秋闰八月,帝崩,九月,葬武平陵。
《晋书·明帝本纪》:太宁三年闰八月壬午,帝不豫,召太宰、西阳王羕,司徒王导,尚书令卞壸,车骑将军郗鉴,护军将军庾亮,领军将军陆晔,丹阳尹温峤并受遗诏,辅太子。丁亥,诏曰:自古有死,圣贤所同,寿夭穷达,归于一概,亦何足恃痛哉。朕枕疾已久,常虑忽然。仰惟祖宗洪基,不能克终堂构,大耻未雪,百姓涂炭,所以有慨耳。不幸之日,敛以时服,一遵先度,务从简约,劳众崇饰,皆勿为也。衍以幼弱,猥当大重,当赖忠贤,训而成之。昔周公匡辅成王,霍氏拥育孝昭,义存前典,功冠二代,岂非宗臣之道乎。凡此公卿,时之望也。敬听顾命,任托付之重,同心断金,以谋王室。诸方岳征镇,刺史将守,皆朕干城,推毂于外,虽事有内外,其致一也。故不有行者,谁捍牧圉。譬若唇齿,表里相资。宜戮力一心,若合符契,思美焉之美,以缉事为期。百辟卿士,其总己以听于冢宰,保祐冲幼,弘济艰难,永令祖宗之灵,宁于九天之上,则朕没于地下,无恨黄泉。戊子,帝崩于东堂,年二十七,葬武平陵,庙号肃宗。 按《成帝本纪》:太宁三年闰三月戊子,明帝崩。九月辛丑,葬明帝于武平陵。 按《礼志》:江左初,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
成帝咸和元年,元帝郑夫人薨,琅邪王昱固请服重,许之。
《晋书·成帝本纪》不载。 按《简文帝本纪》:帝讳昱,元帝之少子也。幼而岐嶷,为元帝所爱。封为琅邪王。咸和元年,所生郑夫人薨。帝时年七岁,号慕泣血,固请服重。成帝哀而许之。
《杜佑·通典》:咸和中,琅邪王昱母郑氏薨,王服重朝。以出继,宜降。国相诸葛赜坐不正谏,被弹。王表曰:亡母生临臣宫,殁留臣第。虽出后,而上无所厌,则私情得伸。昔敬后崩时,孝王先亡后出,亦还服重,此则明比,臣所宪章也。
咸和三年春三月丙子,皇太后庾氏崩,夏四月壬申,葬明穆皇后于武平陵。
《晋书·成帝本纪》云云。 按《明穆庾皇后传》:后讳文君,元帝聘为太子妃。明帝即位,立为皇后。及成帝即位,尊后曰皇太后。临朝摄万几。苏峻作逆,后以忧崩,时年三十二。后在位凡六年。
咸康七年春三月,皇后杜氏崩,诏停陵中凶门柏历及挽郎,夏四月,葬兴平陵议奔赴之制。
《晋书·成帝本纪》:咸康七年春三月戊戌,杜皇后崩。夏四月丁卯,葬恭皇后于兴平陵。 按《成恭杜皇后传》:后讳陵阳,咸康二年备礼拜为皇后。七年三月,后崩,年二十一。外官五日一临,内官旦一入,葬讫止。后在位六年,无子。先是,三吴女子相与簪白花,望之如素柰,传言天公织女死,为之著服,至是而后崩。帝下诏曰:吉凶典仪,诚宜备设;然丰约之度,亦当随时,况重壤之下,而崇饰无用邪。今山陵之事,一从节俭,陵中唯洁扫而已,不得施涂车刍灵。有司奏造凶门柏历及调挽郎,皆不许。又禁远近遣使。明年元会,有司奏废乐。诏废管弦,奏金石如故。 按《礼志》:成帝咸康七年,皇后杜氏崩。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过葬虞祭礼毕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诏曰:门如所处。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系于木,裹以苇席,置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也。礼,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范坚又曰:凶门非礼,礼有悬重,形似凶门。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薄帐,即古吊幕之类也。是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陵中唯洁扫而已。有司又奏,依旧选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
《杜佑·通典》:咸康中,恭皇后山陵,司徒西曹属王濛议立奔赴之制曰:三代垂文,观时损益。今服教之地,远于古之九服,若守七月之断,远近一概者,违实,惧非通制。请王畿以外,南极五岭,非守见职,周年不至者,宜勒注黄纸,有爵土者削降。永嘉中,江统议不奔山陵,但三年不叙,于义为轻。今更立如牒。若方伯授用,虽未有王命,犹不与停散同。见今在官即吉之后去职,不及凶事,无所贬责。万里外以再周为限。自此以内,明依前牒,虽在父母丧,其责不异。黄门郎徐众等駮濛云:若如濛议,见在官者,已拘于制度,不得奔赴。至于既去,虽不及哀,臣子之情,何得不暂致身哉。臣谓丧纪虽过,去职者故宜还赴。诏可。濛又申述前议曰:丧纪有数,吉凶有断,岂可当于缟素既终而制无限之责哉。若除丧使奔,当以何服。素服叙哀,则在廷已吉,陵无哭礼;若元冠致敬,宜曰朝谒,非奔丧之谓;若服外更立限断,则不知所准;若不计远近同服内,则立制漫而无断。诏又付尚书左丞王彪之议,云:昔太宁之难,奔赴无过三年之限。恭皇后不宜踰先制。礼,为君之母、妻,居处饮食衎尔。君已除丧而后闻丧,不税,而责有奔,此臣所疑也。且宜一依濛所上。诏曰:今轻此制,于名教为不尽矣。今直以或者众致于此事,不必改先制,如濛所上施行。
咸康八年夏六月,帝崩,秋七月,葬兴平陵,诏屯戍文武及二千石官长不得奔赴。
《晋书·成帝本纪》:咸康八年夏六月庚寅,帝不悆,诏曰:朕以眇年,获嗣洪绪,托于王公之上,于兹十有八年。未能阐融政道,剪除逋祲,夙夜战兢,匪遑宁处。今遘疾殆不兴,是用震悼于厥心。千龄眇眇,未堪艰难。司徒、琅琊王岳,亲则母弟,体则仁长,君人之风,允塞时望。肆尔王公卿士,其辅之。以祗奉祖宗明祀,协和内外,允执其中。呜呼,敬之哉。无坠祖宗之显命。壬辰,引武陵王晞、会稽王昱、中书监庾冰、中书令何充、尚书令诸葛恢并受顾命。癸巳,帝崩于西堂,时年二十二,葬兴平陵,庙号显宗。 按《康帝本纪》:咸康八年六月庚寅,成帝不悆,诏以琅琊王为嗣。癸巳,成帝崩。甲午,即皇帝位,大赦。诸屯戍文武及二千石官长,不得辄离所局而来奔赴。时帝谅阴不言,委政于庾冰、何充。秋七月丙辰,葬成皇帝于兴平陵。帝亲奉奠于西阶,既发引,徒行至阊阖门,升素舆,至于陵所。
《杜佑·通典》:咸康八年,成帝崩,尚书殷融上言:司徒西曹属王濛议立奔赴之制以周年为限,不及者附名,付之乡论。臣以为夫名教兴于义厚,忠孝发于自然,不严而著,不肃而成者也。旧礼,国有大讳,外任不得离部,冗散之人,发哀公巷,初无课限有不奔之制。按永平初,先帝称宣帝遗诏,乃不得令子弟诣陵。唯汤阴奔赴,多不逮及,始为其制,以笃一时。顾观人情,未有肃愧,徒兴简默,正足以彰至道之不弘,表臣子之不义。宜遵前代,闻凶行丧三日而已。诏曰:孝慈起于自然,忠厚发于天成,若道不丧,岂有今弊。弊至醨薄,反之何期。况以今日之弊,而欲废准式于颓俗,求自仁于吾朝,其于理化也,无乃迂乎。融乃重启,依王濛所上为条制。
康帝建元二年秋九月戊戌,帝崩,冬十月,葬崇平陵,议奔赴之制。
《晋书·康帝本纪》:建元二年秋九月戊戌,帝崩于式乾殿,年二十三,葬崇平陵。
《杜佑·通典》:康帝建元初,尚书殷融又议定不应奔赴山陵:据周鲁有丧,而鲁人不吊。孔子所答曾子,当谓国内卿大夫耳,非如今日见在方外者也。尚书仆射顾和议:按礼记曾子问:父母之丧,既引及涂,闻君薨,如之何。谷梁传曰:周人鲁人各有丧,周人吊,鲁人不吊。周人虽有丧,遣人可也;鲁人当亲行事,故不吊也。
穆帝永和元年,哀王薨踰年,嗣王至诏不复追服,令国妃终三年制。
《晋书·穆帝本纪》不载。 按《礼志》: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踰年,嗣王乃来,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礼。孙盛以为: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奢也。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䌽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 按《东海哀王冲传》:冲字道让。咸康七年薨,年三十一,无子。成帝临崩,诏曰:哀王无嗣,国统将绝,朕所哀怛。其以小晚生奕继哀王为东海王。
永和十二年春正月丁卯,帝临轩,以皇太后母丧,悬而不乐。
《晋书·穆帝本纪》云云。
升平元年,帝姑庐陵公主未葬,冬至小会议举乐与否。
《晋书·穆帝本纪》不载。 按《礼志》:升平元年,帝姑庐陵公主未葬,符问太常,冬至小会应作乐不。博士胡讷议云:君于卿大夫,比卒哭不举乐。公主有骨肉之亲,宜阙乐。太常王彪之云:案武帝诏,三朝举哀,三旬乃举乐;其一朝举哀者,三日则举乐。泰始十年春,长乐长公主薨,太康七年秋,扶风王亮薨,武帝并举哀三日而已。中兴已后,更参论不改此制。今小会宜作乐。二议竟不知所取。
升平五年夏五月,帝崩,秋七月,葬永平陵。
《晋书·穆帝本纪》:升平五年夏五月丁巳,帝崩于显阳殿,时年十九。葬永平陵,庙号孝宗。 按哀帝本纪》:升平五年五月丁巳,穆帝崩。皇太后令曰:帝奄不救疾,后嗣未建。琅邪王丕,中兴正统,明德懋亲。昔在咸康,属当储贰。以年在幼冲,未堪国难,故显宗高让。今义望情地,莫与为比,其以王奉大统。于是百官备法驾,迎于琅邪第。庚申,即皇帝位。秋七月戊午,葬穆皇帝于永平陵。冬十一月丙辰,诏曰:显宗成皇帝顾命,以时事多艰,弘高世之风,树德博重,以隆社稷。而国故不已,康穆早世,裔祚不融。朕以寡德,复承先绪,感惟永慕,悲痛兼摧。夫昭穆之义,固宜本之天属。继体承基,古今常道。宜上嗣显宗,以修本统。 按《礼志》:穆帝崩,哀帝立。帝于穆帝为从父昆弟,穆帝舅褚歆有表,中书答表朝廷无其仪,诏下议。尚书仆射江虨等四人并云,闵僖兄弟也,而为父子,则哀帝应为帝嗣。卫军王述等二十五人云:成帝不私亲爱,越授天伦,康帝受命显宗。社稷之重,已移所授,纂承之序,宜继康皇。尚书谢奉等六人云:继体之正,宜本天属,考之人情,宜继显宗也。诏从述等议,上继显宗。 按《江逌传》:逌迁太常。穆帝崩,山陵将用宝器,逌谏曰:以宣皇顾命终制,山陵不设明器,以贻后则。景帝奉遵遗制。逮文明皇后崩,武皇帝亦承前制,无所施设,唯脯糒之奠,瓦器而已。昔康皇帝元宫始用宝剑金舄,此盖太妃罔已之情,实违先旨累世之法。今外欲以为故事,臣请述先旨,停此二物。书奏,从之。
哀帝兴宁元年春三月,皇太妃薨,制缌麻。
《晋书·哀帝本纪》:兴宁元年三月壬寅,皇太妃薨于琅邪第。癸卯,帝奔丧,诏司徒、会稽王昱总内外众务。秋七月丁酉,葬章皇太妃。 按《章太妃传》:妃周氏生哀帝及海西公。始拜为贵人。哀帝即位,崇为皇太妃,仪服与太后同。兴宁元年薨。帝欲服重,江虨启应缌麻三月。帝从之。
《杜佑·通典》:兴宁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江虨启:先王制礼,应在缌服。诏欲降期,虨又启: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于是制缌麻三月。
兴宁三年春正月,皇后王氏崩,二月,帝崩,三月,葬安平陵。
《晋书·哀帝本纪》:兴宁二年春三月辛未,帝不悆。帝雅好黄老,断谷,饵长生药,服食过多,遂中毒,不识万机。三年春正月庚申,皇后王氏崩。二月,丙申,帝崩于西堂,时年二十五。葬安平陵。 按《废帝本纪》:兴宁三年二月丙申,哀帝崩,无嗣。丁酉,皇太后诏曰:帝遂不救厥疾,艰祸仍臻,遗绪泯然,哀恸切心。琅邪王弈。明德茂亲,属当储嗣,宜奉祖宗,纂承大统。便速正大礼,以宁人神。于是百官奉迎于琅邪第。是日,即皇帝位。三月壬申,葬哀皇帝于安平陵。 按《哀靖王皇后传》:后讳穆之,司徒左长史濛之女也。后初为琅邪王妃。哀帝即位,立为皇后。在位三年,无子。兴宁三年崩。
废帝太和元年夏五月,皇后庾氏崩。秋七月,葬敬平陵。
《晋书·废帝本纪》:太和元年夏五月戊寅,皇后庾氏崩。秋七月癸酉,葬孝皇后于敬平陵。 按《废帝孝庾皇后传》:后讳道怜,初为东海王妃。及帝即位,立为皇后。太和元年崩,葬于敬平陵。帝废为海西公,追贬后曰海西公夫人。太元九年,海西公薨于吴,又以后合葬于吴陵。
太和 年,陈淑媛薨,议皇太子服。
《晋书·废帝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晋废帝太和中,太子所生陈淑媛薨,尚书疑所服。徐邈以为:宜依公子为母练冠麻衣,既葬除之。殷仲堪以为:当依庶子为后,服所生母缌,皇子服乃练冠耳。按缌麻章中有庶子为后,为其母,传曰与尊者为体。今皇太子继体宸极,正位储宫,犹可同称庶乎。当与尊者为体。徐邈又曰:嫡子服所生,礼无其文者,盖不异于庶子,故总以公子为言,推义可知。既曰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服,则正庶均于降夺,虽登位储宫,而上厌所天,义不异也。至于既孤,则馀尊之厌轻矣。故诸庶子服其母大功,而为后者服其母缌。此存亡异礼,何可一其制邪。殷又曰:伯父与尊者为体,诸无子者立宗人为子,便当降其本亲。寻为后之言,将关于存亡也。徐又按:丧服传三月不举祭,因而服缌,明己主烝尝,非复嫡子之时也。姜辑议渤海王服范太妃事:丧服云君为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然则君之庶子有封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士之妾子不降母者,以其与父贵贱不足殊也。然则尊与父同,不见厌者,亦宜伸其情,尽礼于其母。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宠,成太妃之号。愚谓太妃之尊,但当自降于渤海,不得配食于安平之庙耳。至于渤海三王,自宜尽为母之制,不复厌于安平,以从公子降等之礼。按薛公谋议:皇子已封为王,列土守藩,不得戚于天子者,父卒为母三年。
简文帝咸安二年秋七月,帝崩,冬十月,葬高平陵,以简文顺王皇后祔。
《晋书·简文帝本纪》:咸安二年秋七月乙未,帝崩于东堂,时年五十三。葬高平陵,庙号太宗。 按《简文顺王皇后传》:后讳简姬,生子道生。永和四年,母子并失帝意,俱被幽废,后遂以忧薨。咸安二年,孝武帝即位,追尊曰顺皇后,合葬高平陵。
《杜佑·通典》:简文帝崩,镇军府问参佐纲纪服。邵戬答曰:礼,臣为君服,皆斩衰。大夫居庐,士居垩室。又礼,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先儒以为,非达官谓官长所自除人在官者也。庶人在官服天子,与畿内之人同,齐衰三月。按参佐无除者,宜用此礼。又礼,诸侯之大夫会见天子者,为天子服繐衰七月。按今纲纪,虽或被除敕,犹古诸侯之卿命于天子比耳。见北面时君,无二君之道,宜依繐衰之制。其无除敕,又未尝会见,则宜无服。
孝武帝太元五年秋九月,皇后王氏崩,冬十一月,葬隆平陵。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并停挽郎。
《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五年秋九月癸未,皇后王氏崩。冬十一月乙酉,葬定皇后于隆平陵。 按《礼志》:孝武帝太元五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诏曰:终事惟从俭速。又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选挽郎三十四人,诏停之。
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
《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 按《礼志》云云。
太元九年夏六月,崇德太后崩,秋七月,葬崇平陵。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九年夏六月癸丑,崇德皇太后褚氏崩。秋七月己酉,葬康献皇后于崇平陵。按《礼志》:孝武帝宁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议,以为: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其夫属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礼,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于是帝制期服。
太元十一年冬十月,废帝薨葬吴陵。
《晋书·废帝本纪》:太元十一年十月甲申,薨于吴,时年四十五。 按《孝武帝本纪》:太元十一年冬十月甲申,海西公弈薨。
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太子练冠麻衣,既葬而除,葬熙平陵。
《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 按《孝武安德陈皇后传》:后入宫为淑媛,生安、恭二帝。太元十五年薨,赠夫人。追崇曰皇太后,陵曰熙平。 按《礼志》: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
太元十八年,诏庶子为其母服大功。
《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 按《礼志》:太元十七年,太常车引上言:谨按丧服礼经,庶子为母缌麻三月。传曰,何以缌麻。以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经传之明文,圣贤之格言。而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此末俗之弊,溺情伤教,纵而不革,则流荡忘返矣。且夫尊尊亲亲,虽礼之大本,然厌亲于尊,由来尚矣。礼记曰,为父后,出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又,礼,天子父母之丧,未葬,越绋而祭天地社稷。斯皆崇严至敬,不敢以私废尊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废烝尝之事。五庙阙祀,由一妾之终,求之情礼,失莫大焉。举世皆然,莫之裁贬。就心不同,而事不敢异。故正礼遂颓,而习非成俗。此国风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叹。当今九服渐宁,王化惟新,诚宜崇明礼训,以一风俗。请台省考修经典,式明王度。不答。十八年,引又上言:去年上,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违礼犯制,宜加裁抑。事上经年,未被告报,未审朝议以何为疑。若以所陈或谬,则经有文;若以古今不同,则晋有成典。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三年,故梁王㻱又所生母丧,亦求三年。庚子诏书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若谨案周礼,则缌麻三月;若奉晋制,则大功九月。古礼今制,并无居庐三年之文,而顷年已来,各申私情,更相拟袭,渐以成俗。纵而不禁,则圣典灭矣。夫尊尊亲亲,立人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故先王设教,务弘其极,尊郊社之敬,制越绋之礼,严宗庙之祀,厌庶子之服,所以经纬人文,化成天下。夫屈家事于王道,厌私恩于祖宗,岂非上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时而替,宜厌之情触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礼亏矣。严恪微于祖宗,致敬亏于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难乎。区区所惜,实在于斯。职之所司,不敢不言。请台参详。尚书奏:案如辞辄下主者详寻。依礼,庶子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尊祖敬宗之义。自顷陵迟,斯礼遂废。封国之君废五庙之重,士庶匹夫阙烝尝之礼,习成颓俗,宜被革正。辄内外参详,谓宜听引所上,可依乐安王大功为正。请为告书如左,班下内外,以定永制,普令依承,事可奉行。诏可。
太元二十一年九月,帝崩,太后制三年之服,十月,葬隆平陵。
《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二十一年秋九月庚申,帝崩于清暑殿,时年三十五。葬隆平陵。 按《安帝本纪》:太元二十一年九月庚申,孝武帝崩。冬十月甲申,葬孝武皇帝于隆平陵。 按《礼志》: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又〉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断。
安帝隆安四年七月,太皇太后李氏崩,八月,葬修平陵。
《晋书·安帝本纪》:隆安四年秋七月壬子,太皇太后李氏崩。八月壬寅,葬文太后于修平陵。 按《孝武文李太后传》:后讳陵容。时为宫人,生孝武帝。孝武帝即位,尊为淑妃。太元三年,进为贵人。九年,又进为夫人。十二年,加为皇太妃。十九年,尊为皇太后,称崇训宫。安帝即位,尊为太皇太后。隆安四年,崩于含章殿。朝议疑其服制,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书车引、孔安国、祠部郎徐广等议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理兼申。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从正。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丧。子于父母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固宜追服无屈,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三年。从之。皇后及百官皆服齐衰期,永安皇后一举哀。于是设庐于西堂,凶仪施于神兽门,葬修平陵。
《杜佑·通典》: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祠部郎中徐广议:宜从重,同为祖母服齐衰三年。百官一周。广又寻按汉文所生薄太后亡,朝臣亦居重服。太常殷茂曰:太皇太后名称虽尊,而据非正体,主上纂承宗祖,不宜持重。谓齐服为安。徐野人云:若以鲁侯所行失礼者,左传不见讥责,而汉代持服,与正嫡无异。殷太常所上服事,于礼中寻求,俱无明文。然仆之所言,专据春秋也。车引答云:汉代皆服重。且大体已定,此当无复翻革耶。于是安帝服齐衰三年,百寮并服周。于西堂设菰庐,神武门施凶门柏历。 宋庾蔚之谓:公羊明母以子贵者,明妾贵贱,若无嫡子,则妾之子为先立。又子既得立,则母随贵,岂谓可得与嫡同耶。成风称夫人,非礼之正,谷梁已自为通。小记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此谓凡庶子,故郑元云祖不厌孙耳,非谓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庶子为后,不得服其母,以废祭故也。则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记言妾不代祭,谷梁传言于子祭于孙止,此所明凡妾,非谓有加崇之礼者也。今古异礼,三代殊制。汉魏以来,既加庶以尊号徽旗章服,为天下小君,与嫡不异,故可得服重而庙祭,传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议也。
元兴三年秋七月戊申,永安皇后何氏崩,八月癸酉,祔葬穆帝章皇后于永平陵。
《晋书·安帝本纪》云云。 按《穆章何皇后传》:后讳法倪,父淮。升平元年八月,下玺书,使使持节奉册立为皇后。后无子。哀帝即位,称穆皇后,居永安宫。桓元篡位,乃降后为零陵县君。与安帝俱西,至巴陵。及刘裕建义,殷仲文奉后还京都。元兴三年崩,年六十六,在位凡四十八年。
义熙元年春正月,乘舆反正。三月,帝至自江陵。戊戌,举章皇后哀三日,临于西堂。
《晋书·安帝本纪》云云。
义熙八年秋八月,皇后王氏崩,九月癸酉,葬僖皇后于休平陵。
《晋书·安帝本纪》云云。 按《安僖王皇后传》:后讳神爱,父献之,母新安悯公主。后以太元二十一年纳为太子妃。及安帝即位,立为皇后。无子。义熙八年崩于徽音殿,时年二十九,葬休平陵。
义熙十四年冬十二月,帝崩。
《晋书·安帝本纪》:义熙十四年冬十二月戊寅,帝崩于东堂,时年三十七。
恭帝元熙元年春正月,葬安帝于休平陵。
《晋书·恭帝本纪》:元熙元年春正月壬辰朔,改元。以山陵未厝,不朝会。庚申,葬安皇帝于休平陵。帝受朝,悬而不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