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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七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
 第四十七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十一
公元291年
  晉一〈武帝泰始七則 咸寧二則 太康二則 太熙一則 惠帝永平一則 元康一則 永康一則 太安一則 光熙一則
禮儀典第四十七卷
喪葬部彙考十一
晉一
公元265年
武帝泰始元年冬十二月乙亥,詔:諸將吏遭三年喪者,遣寧終喪
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杜佑·通典晉武帝泰始元年詔:諸將吏二千石已下遭三年喪者,聽歸終寧。
庶人復除徭役
公元466年
宋書·禮志·晉令曰:乘傳出使遭喪以上,即自表聞,聽得白服騾車,到副使攝事
徐廣車服注》傳聞騾車者,犢車裝而馬車轅也。
又車無蓋者曰科車
晉武帝時護軍將軍羊琇羊車司隸校尉劉毅奏彈之。
詔曰:羊車雖無制,猶非素者所服。
江左無禁也。
泰始二年春三月人來弔祭
秋八月有司請帝改服進膳不許
冬十月,詔停徙近陵居人。
公元265年
晉書·武帝本紀咸熙二年,立為晉王太子
八月文帝崩,升壇受禪
泰始二年三月戊戌人來弔祭有司奏為答詔
帝曰:昔漢文光武懷撫尉佗公孫述,皆未正君臣之儀,所以羈縻未賓也。
遣使之始,未知國慶,但以書答之。
初,帝雖從漢魏之制,既葬除服,而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哀敬如喪者。
秋八月戊辰有司改服進膳不許,遂禮終而後復吉。
太后之喪,亦如之。
冬十月丁未,詔曰:昔舜葬蒼梧,農不易畝;禹葬成紀,市不改肆。
上惟祖考簡之旨,所徙陵十里居人,動為煩擾一切停之。
 按禮志五禮之別,二曰凶。
天子至于庶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其理既均,其情亦等,生則養,死則哀,故曰三年之喪天下達禮者也。
漢禮天子崩,自不豫至于登遐及葬喪紀之制,與夫三代變易
魏晉以來大體同漢。
然自漢文喪禮之制,後代遵之,無復三年之禮。
魏武臨終遺令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
百官當臨中者,十五舉音,葬畢便除。
將兵屯戍者,不得離部。
魏武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殯,是月丁卯而葬,是為不踰月也。
宣帝景帝之崩,並從權制
文帝之崩,國內三日
武帝亦遵漢魏之典,既葬除喪,然猶深衣素冠降席撤膳。
太宰司馬孚太傅鄭沖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領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荀顗車騎將軍賈充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都護大將軍郭建、侍中郭綏、中書監荀勗中軍將軍羊祜等奏曰:臣聞禮典軌度豐殺隨時,虞夏商周,咸不相襲,蓋有由也。
大晉紹承漢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興化而已,故未得皆返太素同規上古也。
陛下既以俯遵漢魏降喪之典,以濟時務,而躬踴大孝,情過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雖武丁行之于殷世,曾閔履之布衣未足以踰。
方今荊蠻未夷,庶政未乂,萬機事殷動勞神慮,豈遑全遂聖旨,以從至情
臣等以為陛下割情康時濟俗,輒敕御府易服,內者改坐,太官復膳,諸所施行,皆如舊制。
詔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苴絰草土,以存此痛,況當食衣錦,誠詭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
諸生家,傳禮來久,何止一旦便易此情於所天
相從已多,可試省孔子宰我之言,無事紛紜也。
言及悲殺,奈何
奈何
重奏伏讀聖詔,感以悲懷輒思仲尼所以宰我之問,聖思所以不能以已,甚深甚篤。
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萬機天下至眾。
陛下萬乘之尊,履布衣之禮,服麤席槁水飲蔬食殷憂內盈毀悴外表
然而躬勤萬機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勞力如斯之甚。
是以臣等悚息不寧,誠懼神氣用損,以疚大事
輒敕有司,改坐復常,率由舊典
陛下察納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
又詔曰:重覽奏議,益以悲剝不能自勝奈何
奈何
三年之喪自古達禮,誠聖人稱情立哀明恕而行也。
神靈日遠無所訊告,雖薄于情,食旨服美,所不堪也。
不宜反覆重傷其心,言用斷絕奈何
奈何
以此禮終三年
後居太后之喪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詔曰:此上旬先帝棄天下日也,便以周年
煢煢,當復何時一得人子之情邪。
思慕煩毒,欲詣陵瞻侍,以盡哀憤。
主者行備
太宰安平王孚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極
衰麻雖除,哀毀蔬食,有損神和。
秋節,尚有餘暑,謁見山陵悲感摧傷群下竊用竦息以為降抑聖情,以慰萬國
詔曰:孤煢忽爾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無逮及。
瞻奉山陵,以敘哀憤,體氣自佳耳。
又已涼,便當行,不得如所奏也。
主者便具行備
又詔曰:漢文不使天下盡哀,亦帝王至謙之志。
見山陵,何心而無服,其禮以衰絰
行秀重奏曰:臣聞上古喪期無數後世有年月之漸。
漢文帝隨時之義,制為短喪,傳之于後。
陛下社稷宗廟之重,萬方億兆之故,既從權制,除衰麻,群臣百姓吉服,今者謁陵,以敘哀慕,若加衰絰進退無當
不敢奉詔
詔曰:亦知不在麻布耳。
人子情思,為欲令哀喪之物在身,蓋近情也。
群臣自當舊制
又奏曰:臣聞聖人制作,必從時宜
五帝殊樂,三王異禮,此古今所以不同質文所以迭用也。
陛下隨時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權制,既除衰麻,而行心喪之禮,今復制服,無所依。
君服而臣不服,亦未之敢安也
參議宜如前奏
詔曰:患情不能跂及耳,衣服何在
諸君勤勤之至,豈苟相違
宋書·禮志晉文之崩也,羊祜傅元曰: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漢文除之,毀禮傷
今上、閔之性,實行喪禮
喪禮實行何為除服
因此先王之法,不亦善乎。
曰:漢文末世淺薄不能國君之喪,故因而除之。
百年一旦復古,恐難行也。
曰:且使主上遂服,猶為善乎。
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為但有父子無復君臣三綱之道虧矣。
習鑿齒曰:傅元知無君臣之傷教,而不知無父子為重,豈不蔽哉。
且漢廢君臣之喪,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不盡情于其親。
三綱之道,二服用于私室,而王者獨盡廢之,豈所以孝治天下乎。
《詩》曰猷之未遠,其傅元之謂也。
〈又〉文帝崇陽陵先開一日,遣侍臣梓宮,又遣將校尉當直中監一人,將殿中將軍以下先帝左右常給使詣陵宿衛
公元267年
泰始三年春三月戊寅初令二千石得終三年喪
冬十月,聽士卒父母喪者,非在疆場,皆得奔赴
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268年
泰始四年春三月戊子皇太后王氏崩。
夏四月己亥祔葬文明皇后王氏于崇陽陵。
秋七月己卯,謁崇陽陵。
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文明王皇后傳》后諱元姬。
八歲誦詩論,尢善喪服
及笄歸于文帝,生武帝
武帝受禪,尊為皇太后,宮曰崇化
泰始四年后崩時年五十二,合葬崇陽陵。
遷祔手疏德行,命史官哀策
 按禮志泰始四年皇太后崩。
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廬中施白縑帳、蓐、素床,以布巾裹革軺輦版轝、細犢車皆施縑裹。
不聽,但令以布衣而已,其餘居喪之制,不改禮文
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當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
故事,虞著縗服,既虞而除。
其內外官寮皆就朝晡臨位,御服訖,各還所次除衰服
詔曰:夫三年之喪天下達禮也。
受終身之愛,而無數年之報,奈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
有司又奏:世有險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時異,誠有由然,非忽禮也。
方今戎馬未散王事,交須聽斷,以熙庶績
周康王始登翌室,猶戴冕臨朝
降于漢魏,既葬除釋,諒闇之禮,自遠代而廢矣。
陛下高宗之制,從當時之宜。
詔曰:夫三年之喪所以盡情致禮,葬已便除,所以不堪也。
敘吾哀懷,言用斷絕奈何
奈何
有司固請
詔曰:不能篤孝,勿以毀傷為憂也。
誠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當以吉物奪之,迺所以重傷至心,非見念也。
每代禮典質文不同耳,何為限以近制,使達喪闕然乎。
群臣又固請流涕久之迺許。
文明皇后崩武元楊后崩,天下將吏發哀三日止。
〈又〉魏氏故事國有大喪,群臣凶服,以帛為綬囊,以布為劍衣
新禮,以傳稱去喪無所不佩,明在喪則無佩也,更制齊斬之喪不佩劍綬。
摯虞以為周禮武賁氏,士大夫之職也,皆以兵守王宮國有喪故,則衰葛執戈守門,葬則從車而哭。
又,成王崩,太保命諸大夫干戈內外警設
明喪故之際,蓋重宿衛之防。
去喪無所不佩,謂服飾之事,不謂防禦之用。
宜定新禮布衣如舊,其餘如新制。
詔從之。
〈又〉漢魏故事,將葬,設吉凶鹵簿,皆有鼓吹
新禮以禮吉駕導從之文,臣子不宜釋其衰麻以服元黃,除吉駕鹵簿
又,凶事無樂遏密八音,除凶服鼓吹
摯虞以為:葬有祥車曠左,則今之容車也。
既葬,日中反虞,逆神而還
春秋傳,鄭大夫公孫蠆卒,天子追賜大路,使以行。
喪禮,葬有槁乘車,以載生之服。
此皆不惟載柩,兼有吉駕明文也。
既設吉駕,則宜有導從,以象平生之容,明不致死之義。
臣子衰麻不得為身而釋,以為君父無不可。
顧命之篇足以明之。
宜定新禮設吉服導從如舊,其凶服鼓吹宜除。
詔從之。
〈又〉大喪大臣之喪,執紼輓歌
新禮以為輓歌出于漢武帝役人勞歌,聲哀切,遂以為送終之禮。
音曲摧愴,非經典所制,違禮銜枚之義。
方在號慕不宜以歌為名,除不輓歌
摯虞以為輓歌倡和而為摧愴之聲,銜枚所以全哀,此亦以感眾。
雖非經典所載,是歷代故事
詩稱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為名,亦無所嫌。
宜定新禮如舊
詔從之。
〈又〉古者天子諸侯葬禮粗備,漢世多變革。
魏晉以下世有改變大體同漢之制。
魏武禮送終之制,襲稱之數,繁而無益,俗又過之,豫自制送終衣服四篋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隨時以斂,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
文帝遵奉無所增加
受禪,刻金璽追加尊號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璽埏首,以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
禮明甚多自是皆省之矣。
〈又〉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將合葬,開崇陽陵,使太尉司馬望奉祭皇帝璽綬便房神座
魏氏金璽,此又儉矣。
公元270年
泰始六年春正月丁亥朔臨軒,不設樂
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禮志魏武正月崩,魏文其年七月妓樂百戲是則不以喪廢樂也。
武帝以來國有大喪,輒廢樂終三年
公元271年
泰始七年蜀後主薨于洛陽
公元263年
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蜀志·後主傳》炎興元年冬鄧艾衛將軍諸葛瞻綿竹
光祿大夫譙周策,降于
至城北,後主輿櫬自縛,詣軍壘門。
解縛焚櫬延請相見
舉家東遷既至洛陽策命安樂縣
泰始七年薨于洛陽
公元274年
泰始十年秋七月皇后楊氏崩。
八月,葬峻陽陵
晉書·武帝本紀泰始十年秋七月丙寅皇后楊氏崩。
八月戊申,葬元皇后于峻陽陵
 按武元楊皇后傳》武帝即位,立為皇后
泰始十年,崩於明光殿,絕於帝膝,時年三十七。
詔曰:皇后事先后,常冀能終始永奉宗廟一旦殂隕痛悼傷懷
於是有司卜吉窀穸有期,乃命史臣哀策敘懷,葬峻陽陵
 按禮志漢儀太皇太后皇太后崩,長樂太僕、少府大長秋喪事三公奉制度,他皆如禮。
魏晉同天子之儀。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及將遷于峻陽陵依舊制,既葬,帝及群臣除喪即吉
先是尚書祠部奏從博士張靖議,皇太子亦從制俱釋服
博士陳逵議,以為今制所依,蓋漢帝權制,興于有事非禮之正
皇太子無有國事,自宜終服
有詔更詳議
尚書杜預以為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同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
漢氏承秦,天下天子修服三年
漢文帝見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制祥禫除喪即吉
魏氏直以訖葬為節,嗣君不復諒闇終制
學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經傳,考其行事,專謂王者三年之喪,當以衰麻終二十五月。
嗣君苟若此,則天下群臣皆不得除喪
雖志在居篤,更通而不行
至今世主皆從漢文輕典,由處制非制也。
皇太子與尊同體,宜復古典,卒哭衰麻,以諒闇終制
于義既不應不除,又無取漢文,乃所以喪禮也。
于是尚書僕射盧欽尚書魏舒杜預證據所依。
云:傳稱三年之喪天子達,此謂天子絕期,唯有三年喪也。
非謂居喪衰服三年,與士庶同也。
故后、世子之喪,而叔向稱有三年之喪二也。
周公不言高宗服喪三年,而云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
叔向不譏景王除喪,而譏其燕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
春秋晉侯諸侯子產相鄭伯,時簡公未葬,請免喪聽命君子謂之得禮
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傳曰弔生不及哀。
皆既除服諒闇之證,先儒舊說,往往亦見,學者未之思耳。
喪服諸侯天子斬衰豈可終服三年邪。
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諸;下推將來,恐百世之王其理一也。
非必不能,乃事勢不得故知聖人不虛不行之制。
仲尼曰禮所損益百世可知,此之謂也。
于是從之,遂命造議,奏曰:侍中尚書令司空魯公賈充侍中尚書僕射奉車都尉大梁侯盧欽尚書新沓伯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胡威尚書陽子魏舒司、尚書陽子石鑒尚書豐樂亭侯杜預稽首言: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議,以為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
博士陳逵等議,以為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制禮,自上達下。
是以今制,將吏諸遭父母喪,皆假寧二十五月。
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
皇太子至孝著於內,而衰服除於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
宜其不除。
、臣、臣謹案等議,各見所學之一端,未統居喪古今通禮也。
上及下,尊卑貴賤,物有其宜。
故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以高為貴者有以下為貴者唯其稱也。
不然,則本末不經,行之不遠
天子之與群臣,雖哀樂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實異,故禮不得同。
易曰上古之世喪期無數虞書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其後無文
周公旦,乃稱殷之高宗諒闇三年不言
其傳曰諒,信也;闇,默也。
下逮五百餘歲,而子張疑之,以問仲尼
仲尼答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三年
周景王有后世子之喪,既葬除喪
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遂服,禮也。
王雖弗遂,宴樂已早,亦非禮也。
此皆天子喪事見於古文者也。
高宗云服三年,而云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
景王不譏其除喪,而譏其宴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
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
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制,菲杖絰帶,當遂其服。
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之,三年無改父之道,故百官總己聽于冢宰
喪服已除,故稱不言之美,明不復寢苫枕土,以荒大政也。
禮記三年之喪,自天子達。
又云: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
又云:端衰喪車無等
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節同凡人心喪禮終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文。
繼體之君,猶多荒寧
自從廢諒闇之制,至今高宗擅名往代子張致疑當時,此乃賢所以為譏非譏天子不以終喪也。
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
漢祖草創因而不革
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
是以孝文遺詔,斂畢便葬,葬畢制紅禫之除。
不合高宗諒闇之義,近于古典,故傳之後嗣。
于時陵廟,故斂葬得在浹辰之內,因以定制。
至明,存無陵寢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
當時經學疏略不師前聖之病也。
魏氏革命,以既葬為節,合于古典然不垂心諒闇,同譏前代
泰始開元陛下追尊諒闇之禮,慎終居篤,允臻古制超絕殷宗天下歌德,誠非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諸侯之禮,當以具矣。
諸侯惡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喪一篇戴聖之記雜錯其間,亦難以取正
天子之位至尊萬機之政至大,群臣之眾至不同之于凡人
大行既葬,祔祭于廟,則因疏而除之。
己不除則群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
而諒闇以終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
屈己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
既除而心喪,我王猶若此之篤也。
凡等臣子,亦焉得自勉崇禮
此乃聖制移風易俗之本,高宗所以雍熙豈惟衰裳而已哉。
若如難者,更以權制自居屈伸厭降欲以職事為斷,則父在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親屈于至尊之義也。
出母之喪,以至親為屬,而長子不得有制,體尊之義,升降皆從,不敢獨也。
禮:諸子之職,掌國子之倅。
國有事則帥國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
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事矣。
喪服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皆三年
內宮之主,可謂無事
揆度漢制孝文之喪,紅禫既畢,孝景即吉未央薄后、竇后必不得齊斬別宮,此可知也。
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為體,固宜遠遵古禮,近同時制,屈除以寬諸下協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于禮,有直而行,曲而報;有經而等,有順而去之,存諸內而已
禮云非玉帛之謂,喪云唯衰麻之謂乎。
此既臣等所謂經制大義,且即實近言,亦有不安,今皇太子至孝蒸蒸發于自然號咷之慕匍匐殯宮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彷徨寢殿
若不變從諒闇,則東宮臣僕,義不釋服
此為永福官屬,當獨衰麻從事出入殿省,亦難以繼。
將吏雖蒙同二十五月之事寧,至于大臣,亦奪其制。
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十六日,不敢國典而況皇太子
臣等以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制。
于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從國制衰麻,諒闇終制
于時外內卒聞異議,多怪之。
或者乃謂其違禮合時
亦不自解說,退使博士殷暢博採典籍,為之證據,令大義足以垂示將來
暢承旨,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言以為定證,以弘旨趣。
傳記有與今議同者,亦具列之,博舉二隅會歸,以證斯事。
文多不載。
 按摯虞傳》元皇后崩,杜預奏:諒闇之制,乃自上古是以高宗無服喪之文,而唯文稱不言
漢文限三十六日。
魏氏以降,既虞為節。
皇太子與國為體,理宜釋服卒哭便除。
虞答書曰:唐稱遏密殷云諒闇,各舉事以為名,非既葬有殊降。
周室以來,謂之喪服
喪服者,以服表喪。
一日萬機太子監撫之重,以宜奪禮,葬訖除服變制通理垂典將來何必附之于古,使老儒致爭哉。
公元276年
咸寧二年秋七月安平穆王薨,以母弟獻王後,服本服,而主穆王喪祭
冬十一月,詔定王公大臣喪,不舉樂之節。
晉書·武帝本紀咸寧二年秋七月癸丑安平王薨。
 按禮志咸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上繼獻王後,移太常問應何服。
博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閔三年例。
尚書符誥謂:穆王不臣不繼穆,與閔僖不同
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之國不仕諸侯不應三年
以義處之,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
云:禮,君之子所以諸兄者,以臨國故也。
禮又與諸侯兄弟服斬者,謂鄰國之臣于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
穆王既不之國不臣兄弟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于閔僖,如符旨也。
但喪無主奉詔紹國,受重主喪,典其祭祀
大功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
鄭氏注云,謂死者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
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
再祭,謂大小祥也。
穆妃及國臣于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當為之主大小祥祭也。
哀樂相雜吉凶不相干
凶服在宮,哭泣未絕。
據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本親服除吉祭獻王也。
〈又〉禮,王為三公六卿裼衰,為大夫疑衰首服弁絰
天子諸侯皆為貴臣貴妾三月
漢為大臣制服無聞焉。
漢明帝時東海恭王薨,帝出幸津門亭發哀
武帝咸寧二年十一月,詔諸王公大臣薨,應三朝發哀者,踰月不舉樂,其一朝發哀者,三日不舉也。
公元278年
咸寧四年夏六月,景獻皇后羊氏崩。
秋七月祔葬平陵齊王攸三年,又陳留國本生燕公薨,詔以王奉魏明帝不得服其私親是年,詔斷墓間碑表
晉書·武帝本紀咸寧四年夏六月,弘訓皇后羊氏崩。
秋七月祔葬獻皇后羊氏於峻平陵
 按《景獻羊皇后傳》后諱徽瑜。
景懷皇后崩,景帝更娶吳質女,見黜,復納后,無子。
武帝受禪居弘訓宮,號弘訓太后
咸寧四年,崩,時年六十五,祔葬平陵
 按賈充傳》河南尹王恂上言弘訓太后入廟,合食景皇帝齊王攸不得行其子禮
以為:禮,諸侯不得天子公子不得先君,皆謂奉統承祀,非謂不得服其父祖也。
宜服三年喪事,自如臣制
有司奏:若如議,服子服,行臣制未有前比
宜如表,喪服諸侯之例。
議。
 按禮志咸寧四年陳留國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祀,今於王為從祖父有司奏應服期不以親疏尊卑為降。
詔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親
公元205年
宋書·禮志:漢以後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獸碑銘等物。
建安十年魏武帝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
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大將軍參軍太原王倫卒,倫兄俊作表德論》,以述倫遺美云祗王典不得為銘,乃撰錄行事,就刊于墓之陰云爾。
此則碑禁尚嚴也,此後弛替
晉武帝咸寧四年,又詔曰:此石獸碑表,既私褒美興長虛偽傷財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斷之。
其犯者雖會赦令,皆當毀壞
公元280年
太康元年東平王楙請為前母制服,詔以子不得擅替其母不聽制服
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太康元年東平王楙上言,祖王昌父毖,本居長沙,有妻息漢末使入中國,值吳叛,仕黃門郎,與前妻死生隔絕,更娶母。
江表一統前母久喪,言疾求平議
博士謝衡議曰:雖有二妻,蓋有故而然,不為害于道,議宜更相為服。
博士許猛以為地絕,又無前母之制,正以在前非沒則絕故也。
前母雖在,猶不應服。
段暢秦秀、騶沖從
散騎常侍劉智安議:禮為常事制,不為非常設也。
亡父不知死生者,不著于禮。
平生相見,去其加隆以期為斷。
令史虞溥議曰:臣以為禮不二嫡所以重正,非徒前議者防妬忌而已
故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未有遭變二嫡
不二,則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義絕之日也。
使昌父尚存二妻俱在,必不使二嫡專堂,兩婦執祭,同為之齊也。
秦秀議: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養,而便有三年之恩,便同所生
昌父何義不命二嫡依此禮乎。
父之執友有如子之禮,況事兄之母乎。
許猛又議:夫少婦稚,則不可許以改娶更適矣。
今妻在許以更聘,夫存而妻得改醮者,非絕而何
侍中博士張惲議:昔舜不告而娶,婚禮蓋闕,故堯典以釐降二女為文不殊嫡媵。
傳記以妃夫人稱之,明不立正后也。
夫以聖人之弘,帝者嫡子,猶權事而變,以定典禮
黃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室時論許之。
推姬氏之讓,執黃卿之決,宜使各自服其母。
黃門侍郎崔諒、荀悝、中書監荀勗、領中書令和嶠侍郎夏侯湛皆如議。
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陳壽以為一與之齊,非大夫也,禮無二嫡,不可以並耳。
昌父二母於今各存者,則前母不廢,已有明徵也。
設令昌父前母之子入中尚在者,當從出母之服。
昌父無棄前妻之命,有服母之理,則無疑不服
賊曹卞粹議:昌父當莫審之時而後妻,則前妻同之於死而不絕
生相而後不去,則妾列於前志矣。
死而會乎,則同祔於葬,無並嫡之實。
必欲使子孫沒世之後追計二母隔絕之時,以為並嫡,則背違死父,追出母亡。
議者以為無前母之服者,可謂以文害意。
以為母之不親而服三年非一無異前母也。
倉曹衛恆議:或云,嫡不可二,前妻宜絕。
此為奪舊與新,違母從子禮律所不許,人情所未安也
或云,絕與死同,無嫌二嫡,據其相及,欲令服。
此為論嫡則死,議服則生,還自相伐,理又不通
以為地絕死絕,誠無異也,宜一如前母不復追服
主簿劉卞議:毖在南為邦族,於北為羈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元妃後婦繼室
何至王路既通,更當逐其今妻,廢其嫡子
不書姜氏,絕不為親,以其犯至惡也。
趙姬雖貴,必推叔隗;原同雖寵,必嫡宣孟
違禮苟讓,何則春秋所當善也。
論者謂地絕,其情終已不往來
今地既通,何為故當追而絕之邪。
黃昌見美,斯又近世之明比。
司空齊王攸議:禮記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諸儒皆以為父以他故子生異域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父雖追服,子不從稅,不責非時之恩也。
但不相見,尚不服其先終,而況前母非親所生不踰祖,莫往莫來,恩絕殊隔,而令追服,殆非稱情立文之謂也。
以為不宜追服
司徒李引議:毖為黃門侍郎江南已叛。
石厚與焉,大義滅親況於毖之,可得以為妻乎。
大司馬騫不議,太尉充、撫軍大將軍汝南王亮皆從主者
又駁曰:喪從寧戚,謂喪事尚哀耳,不使服非其親也。
死者終也,終事已故無絕道。
分居兩存,則離否由人
夫婦判合,今土隔人殊,則配合理絕。
彼已更娶代己,安得自同於死婦哉。
伯夷孤竹不可以為後王法也。
既已為嫡後服,復云為妾,生則或貶或離,死則同祔於葬,妻專一事夫,夫懷貳以接己,開偽薄之風,傷貞信之教,於以純化篤俗不亦難乎。
二母土地殊隔,據同時並存何得前母後母乎。
使母先亡,以嫡合葬,而前母不絕遠聞喪問,當復相為制何服邪。
夫制不應禮,動而愈失。
孝子不納親於不義貞婦不昧進而苟容
同前嫡於死婦,使後妻居正而或廢,於二子之心,曾無恧乎。
而云誣父棄母,恐此文致之言,難以臧否也。
禮,違諸侯天子不服舊君,然則昌父絕前君矣,更納後室廢舊妻矣,又何取於宜誅宜撫乎。
婦人之有惡疾,乃慈夫之所愍也,而在七出,誠以人理應絕故也。
今夫殊域,與無妻同,方之惡疾,理無以異。
據己更娶,有絕前之證,而云應服,於何居
尚書八座以為設令有人於此,父為敦煌太守,而子後任於洛,若父娶妻非徒不見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服。
鞠養己者情哀,而不相見名制,雖念之心殊,而為之服一也。
又,兩后匹嫡,自謂違禮不謂非常之事而以常禮處之也。
子思二哭出母於廟,門人曰:庶氏之女死,何為哭于孔氏之廟。
子思懼,改哭于他室
制服不得不告其父母,掘其前母之尸,徙之他地。
若其不徙,罪人
何則
異族之女不得祔于先姑,藏其墓次故也。
且夫婦人牽夫,猶有所尊,趙姬之舉,禮得權通,故先史詳之,不譏其事耳。
今昌之二母,各已終亡,尚無並輕重之事也。
之前母,宜依叔隗為比
若亡在未生之前者,則不應復服
生及母存,自應如禮以名服三年
正定為文章草太常奉行
制曰凡事非常依準舊典,為之立斷
今議此事,稱引趙姬、叔隗者粗是也
然後狄與晉和,故姬氏得迎叔隗而下之。
吳寇隔塞,毖與前妻終始永絕
必義無兩嫡,則趙衰可以專制隗氏。
人子豈得擅替其母。
且毖二妻並以絕亡,其子猶後母之子耳,不應制服也。
太興初著作郎干寶論之曰:禮有經有變有權,王毖之事,有為為之也。
不可責以始終不可求以循常之文,何群議之紛錯
同產者無嫡側之別,而先生為兄;諸侯同爵無等級之差,而先封為長。
今二妻之入,無貴賤之禮,則宜以先後為秩,順序也。
今生同室者寡,死而同廟者眾,及其神位固有上下也。
春秋賢趙姬遭禮之變而得禮情也。
且夫吉凶哀樂,動乎情者也,五禮之制,所以敘情即事也。
今二母者,本他人也,以名來親,而恩否于時,敬不及生,愛不及喪,夫何追服之道哉。
張惲劉卞,得其先後之節,齊王衛恆,通于服絕之制,可以斷矣。
朝廷于此,宜導之以趙姬,齊之以詔命,使先妻恢含容之德,後妻崇卑讓之道,室人長少之序,百姓變禮之中。
若此可以居生,又況于死乎。
古之王者,有師友禮待其臣,而不敢自尊
今令先妻以一體接後,而後不敢抗,及其子孫交相為服,禮之善物也。
然則王昌兄弟相得之日,蓋宜祫祭二母,等其禮饋,序其先後,配以左右兄弟肅雍交酬奏獻,上以恕先父之志,中以高二母之德,下以兄弟之好,使義風弘于王教慈讓洽乎急難不亦得禮之本乎。
是時沛國劉仲武先娶毋丘氏,生子正舒、正則二人
毋丘儉反敗,仲武出其妻,娶王氏,生陶,仲武為毋丘氏別舍而不告絕
及毋丘氏卒,正舒求祔葬焉,而陶不許
舒不釋服,訟于上下泣血露骨,縗裳綴絡,數十不得從,以至死亡
吳國朱某娶妻陳氏,生子東伯
,晉賜妻氏,生子綏伯。
太康之中已亡,綏伯將母以歸邦族兄弟愛敬之道,二母先後之序,雍雍無間焉。
及其終也,二子交相為服,君子以為賢。
豐太守程諒先已有妻,後又娶,遂立二嫡
前妻亡,後妻子勳疑所服。
中書令張華甲乙之問曰:甲娶乙為妻,後又娶丙,匿不說有乙,居家二嫡無有貴賤之差。
乙亡,丙之子何服。
本實並列嫡庶不殊,雖二嫡非正,此失在先人,人子何得專制析其親也。
若為庶母服,又不成為庶。
進退不知所從
太傅鄭沖議曰:甲失禮于家,二嫡並在,誠非人所得正。
乙丙之子並當三年,禮疑從重
車騎賈充侍中少傅任愷議略與鄭同
太尉荀顗議曰:春秋並后匹嫡,古之明典也。
不可以犯禮並立二妻,不別尊卑而遂其失也。
故當斷之以禮,先至為嫡,後至為庶。
丙子宜以嫡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事丙。
屈建去芰,古人以為違禮得禮
丙子非為抑其親,斯自奉禮先後貴賤順敘也。
中書監荀勗議曰:昔鄉里子群陳司空從妹,後隔呂布之亂,不復相知存亡,更娶鄉里蔡氏女。
徐州平定,陳氏得還,遂二妃並存
蔡氏之子字元釁,為陳氏服嫡母之服,事陳公以從舅之禮。
族兄宗伯曾責元釁,謂抑其親,鄉里先達以元釁為合宜
不審此事粗相似否。
公元286年
太康七年,始制大臣終喪三年
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禮志太康七年大鴻臚鄭默母喪,既葬,當依攝職,固陳不起于是始制大臣終喪三年
元康中陳準傅咸之徒,猶以權奪不得終禮,自茲已往以為成比也。
 按鄭默傳》,拜大鴻臚
母喪舊制,既葬還職自陳懇至,久而見許
遂改法定令,聽大臣終喪,自始也。
公元290年
太熙元年夏四月,帝崩。
五月,葬峻陽陵
晉書·武帝本紀太熙元年夏四月己酉,帝崩于含章殿時年五十五,葬峻陽陵廟號世祖
 按惠帝本紀太熙元年四月己酉武帝崩。
是日皇太子皇帝位大赦改元為永熙
夏五月辛未,葬武皇帝于峻陽陵
丙子,增天下一等,預喪事二等
杜佑·通典尚書問:今大行含章殿,安梓宮宜在何殿。
博士卞榷、楊雍議曰:臣子尊其君父,必居之以正,所以盡孝敬之心。
太極殿,古之路寢梓宮宜在太極殿,依周人殯于西階
又問:既殯之後,別奠下室之饌,朝夕轉易,諸所應設祭朔望牲用宜所施行,按禮具答。
榷、議:按禮,天子日食少牢月朔太牢
喪禮下室之饌,如他日,宜隨御膳朝夕所常用也。
朔望則奠,用太牢備物
又問:按景帝故事,施倚廬九龍殿東廂
今御倚廬為當太極殿不。
諸王廬復應何所
權琳議:按尚書顧命成王崩,康王于翼室。
先儒云翼室于路寢
宜于太極殿上,諸王宜各于其所居為廬,朝夕則就位哭臨
按禮,天子七月葬。
新議曰:禮無吉駕象生之飾,四海遏密八音豈有釋其衰絰以服元黃黼黻哉。
雖于神明哀素之心已不稱矣。
輒除鼓吹吉駕鹵簿
孫毓駁:尚書顧命成王新崩,傳遺命,文物權用吉禮
又禮,卜家占宅朝服
推此無不吉服也。
巾車遣車及葬執蓋從,方相衣裳,此鹵簿所依出也。
今之吉駕,亦象生之義,凶服可除。
鼓吹吉服,可設而不作
摯虞曰:按漢魏故事,將葬,設吉凶鹵簿,皆有鼓吹
新禮無吉駕導從之文。
虞按禮,葬有祥車曠左,則今之容車也。
春秋鄭大夫公孫蠆卒,天子追賜大輅,使以行禮
又士喪禮有道車、乘車,以象生存。
此兼有吉駕明文
既有導從
宜定新禮設吉凶導從,其凶服鼓吹除。
銘旌太常畫日月星辰。
杜云:九仞,旒委地
遣車易以轝床舉。
奠祭之具及器藏物,皆覆以白練
〈又〉問:天子崩,今臺書令史以上,皆為服斬衰之服不。
博士卞榷、應琳議:禮,命士以上服斬
書令史,列職天朝,皆應服斬
又問:天子崩,今司州河南郡出入導從,應易服制不。
卞榷答:禮,庶人在官者服齊衰三月
又,近臣服斬
導從出入,皆應從服。
又問:從服隨君輕重,今司隸服斬下吏服齊,為合禮意不。
榷答:凡臣從君,皆降一等
今之牧守,皆古諸侯,以禮相況,輕重矣。
又問:禮,義服不從
司隸為君斬衰義服也,下吏為從不。
每降一等,當謂君喪其親者耳。
古今行事云何
榷答:禮,庶人為國齊縗
則不服。
然吏若都官從事,有職司喪庭者,故庶人在官義耳。
義服不從,謂近臣服君斬服,依降一等者之差耳。
前稱導從,指謂近臣不謂吏也。
又問:諸二千石長吏見在京城,皆應制服不。
博士卞榷、楊雍應琳等上云:禮,臣為君斬縗
自士以上見在官者,皆應制服。
〈又〉魏晉故事皇太后三夫人已下皆服斬,諸長公主諸君崇陽園循容服制之
卞榷等議:按禮,與諸侯兄弟服斬
禮則公主服斬而不杖。
禮,君夫人長子三年,妾為君之嫡子夫人同。
崇陽園循容三年
又問:太后公主應杖不。
卞榷、應琳議:禮,為夫杖,自天子達,皇太后應杖明矣。
婦為舅姑,禮無杖文,皇后不應杖也。
君之喪,夫人世婦在次則杖,即位使人之如禮。
三夫人以下皆杖。
〈又〉博士卞榷、應琳等議:按禮,諸侯夫人天子,其服齊縗本無服者也,猶從夫而同。
王始大行皇帝本服周,以輕明重,依諸兄弟之義;所服至尊,疑當服重。
王諸女,依諸侯兄弟禮,則應服斬也。
孫女幼,未及于禮;若欲服,諸侯之制。
〈又〉皇子廣陵王年十一,孫為祖服周,當為臣服
本親服。
皇弟吳王年十,章郡年七,又當倚廬,服成人禮,著何幘服。
應琳議:按禮喪服諸侯天子斬。
廣陵王列土建國,古之諸侯從臣例。
又禮,童子居廬,不杖不菲。
廣陵王未冠吳王章郡卑幼不應居廬
但有冠無幘,漢制幘,可如今卷幘
公元291年
惠帝永平元年春正月乙酉朔臨朝,不設樂
晉書·惠帝本紀云云
公元前65年
元康元年摯虞補定喪服新禮。
公元282年
晉書·惠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文帝荀顗魏代前事,撰為新禮,參考今古更其節文羊祜任愷庾峻應貞並共刊定,成百六十五篇,奏之。
太康初尚書僕射朱整奏付尚書郎摯虞討論之。
虞表所宜損增。
喪服多疑闕,補定
又以今禮篇卷煩重隨類通合
事久不出,懼見寢嘿
冠婚祭會諸吉禮,其制少變;至于喪服,世之要用,而特易失旨
子張高宗諒陰三年子思不聽子服出母子游異父昆弟大功,而子夏謂之齊衰,及孔子沒門人疑于所服。
此等明達習禮,仰讀周典,俯師仲尼漸漬聖訓講肄積年,及遇喪事猶尚若此,明喪禮易惑,不可不詳也。
自此已來篇章焚散,去聖彌遠喪制詭謬,固其矣。
是以喪服一卷,卷不盈握,而爭說紛然
三年之喪鄭云二十七月,王二十五月。
改葬之服,鄭云服緦三月,王葬訖而除。
繼母出嫁鄭云皆服,王云從乎繼寄育乃為之服。
無服之殤鄭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以哭之日易服之月。
如此者甚眾。
喪服本文省略注解事義迺彰;其傳說差詳,世稱子夏所作
鄭王祖經宗傳,而各有異同天下並疑,莫知所定。
直書古經而已,盡除子夏先儒注說,其事不可得行。
及其行事故當還頒異說一彼一此非所以定制也。
以為采禮記,略取傳說,補其未備,一其殊義。
可依王景侯所撰喪服變除,使類統明正,以斷疑爭,然後無二門,咸同所由
討論新禮訖,以元康元年上之。
所陳惟明堂五帝二社六宗吉凶王公制度凡十五篇
詔可其議。
後虞傅咸纘續其事,竟未成功。
中原覆沒,虞之決疑注,是其遺事也。
〈又〉喪服記,公為所寓,齊衰三月
新禮以今無此事,除此一章
摯虞以為周禮作樂刑厝之時,而著荒政十二。
禮備制待物不以時衰而除盛典世隆而闕衰教也。
曩者王司徒失守播越自稱寄公
是時天下又多此比,皆禮之所及
宜定新禮自如舊經
詔從之。
 漢魏故事五等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喪親疏如其親。
新禮王公五等諸侯成國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傍親絕期,而傍親為之服斬衰,卿校位從大夫者皆絕緦。
摯虞以為古者諸侯君臨其國,臣諸父兄,今之諸侯未同于古。
未同于古,則其尊未全,不宜便從絕期之制,而令傍親服斬衰之重也。
諸侯既然,則公孤之爵亦如舊
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漢朝依古為制,事與古異,皆不施行施行者著魏科
大晉采以著令,宜定新禮皆如舊
詔從之。
 喪服無弟子為師服之制,新禮弟子為師齊衰三月
摯虞以為自古師服之制,故仲尼之喪,門人疑于所
子貢曰:昔夫子之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
遂心三年
此則懷三年之哀,而無齊衰之制也。
群居入則絰,出則否,所謂弔服加麻也。
先聖為禮,易從可傳
師徒義誠重,而服制不著歷代相襲不以為缺。
尋師者以彌高為得,故屢遷不嫌修業者以日新為益,故舍舊而不疑
仲尼三人行,必有我師焉。
子貢,夫何常師之有。
淺學之師,暫學之師,不可皆為之
義有輕重廢興,則臧否之而起,是非因之而爭,愛惡相攻,悔吝生焉。
宜定新禮無服如舊
詔從之。
公元396年
永康元年夏六月,葬愍懷太子于顯平陵
公元66年
晉書·惠帝本紀永平九年冬十二月壬戌廢皇太子庶人,及其三子幽于金墉城
永康元年夏四月甲午追復皇太子位。
六月壬寅,葬愍懷太子于顯平陵
 按愍懷太子傳》永康元年三月賈后詔使黃門孫慮逼殺太子
時年二十三。
將以庶人禮葬,賈后表曰:雖罪在莫大,猶王者子孫,便以匹庶送終情實憐愍,乞賜王禮
詔以廣陵王葬之。
及賈庶人死,乃誅劉振孫慮、程據等,冊復太子
帝為太子長子斬衰,群臣齊衰,使尚書和郁東宮官屬具吉凶之制,迎太子喪于許昌
喪之發也,大風雷電幃蓋飛裂。
又為哀策
諡曰愍懷
六月己卯,葬于顯平陵
杜佑·通典晉惠帝愍懷太子庶子立為太子,及薨,議疑上當三年
司隸王堪議:聖上統緒無所他擇,踐祚之初,拜于南郊,告于天地,謁于祖廟,明皇儲也。
正體承重,豈復是過。
司隸從事王接議:愍懷太子雖已建立所謂傳重而非正體者也。
喪服及鄭氏說,制服不得與嫡同,應從庶例。
天子諸侯不為庶子服,聖上愍懷無服之喪
難者曰:君父立之,與后所生同矣。
焉有既為太子而復非嫡乎。
答曰:嫡庶定名,非建立所易
喪服庶子為其母緦,不言嫡子為其妾母,而曰庶子為其母,許其為後,庶名猶存矣。
〈又〉宋庾蔚之謂:王堪以為拜為太子,則全同嫡正。
王接庶子為後,為其母緦,庶名不去,故雖為太子,猶應與眾子同,天子不為服。
可謂兩失嘗試言之。
喪服傳通經,長子三年言以正體乎上,又將所傳重
二義兼足,乃得加至三年
今拜為太子,雖將所傳重,而非正體安得便同嫡正為之斬衰乎。
既拜為太子則是將所傳重,寧得猶與眾庶子同其無服乎。
天子諸侯絕旁周。
今拜庶子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
既非正嫡,但無加崇耳。
自宜伸其本服一周
庶子為後不得全與嫡同,庶名何由得去。
己服祖曾,與嫡不異,是與嫡同者也。
祖曾為己服無加崇,是與嫡異者也。
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與眾子不同矣。
公元302年
太安元年,以皇太子喪,未除元會廢樂,三月皇太孫薨,帝服齊衰期。
晉書·惠帝本紀太安元年春三月癸卯皇太孫尚薨。
 按禮志惠帝太安元年太子喪未除,及元會亦廢樂。
三月皇太孫尚薨。
有司奏,御服齊衰期。
詔下通議
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
喪服云為嫡子長殤,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殤也。
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議已誓不殤,則元服之子斬衰三年;未誓而殤,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
誓與不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衰大功,其為輕重也遠。
而今注云諸侯不降嫡殤重。
嫌于無服,以大功重嫡之服,則雖誓,無復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衛社稷,女能奉婦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殤,非孩齔之謂也。
謂殤後者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殤服,況以天子之尊,而為服之殤行成人之制邪。
諸宜重之殤,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
博士蔡克
祕書監摯虞云: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殤理除矣。
太孫亦體君傳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
天子無服殤之義,絕期故也。
于是從之。
 按愍懷太子傳》太子三子:虨、臧、尚。
尚字敬仁
永寧元年八月,立為皇太孫
太安元年三月癸卯,薨,帝服齊衰期,諡曰沖太孫
杜佑·通典永寧中,沖太孫亡,議者謂應為殤。
中書侍郎高齊議:太孫自是無服之殤不應制服,此禮之明義,宜從以日易月之制。
博士蔡克以為臣子不殤君父者,此謂臣子尊其君父不敢殤之耳,非為臣子便為成人不服殤也。
漢平帝年十四而崩,群臣奏臣不殤君,宜加元服
後漢許慎鄭元立廟,亦唯謂臣子不上殤耳。
喪服君為嫡子長殤大功鄭元云天子亦如之。
所言臣不殤君者,自謂如太孫等之臣不殤耳。
太子唯尊于東宮東宮臣不殤之耳。
太孫未冠婚,四歲,而齊衰成人之禮于太廟,愚謂不可
愍懷若在,太孫當依庶殤不祭
公元306年
光熙元年冬十一月,帝崩。
十二月,葬太陽陵,議奔赴山陵之限。
晉書·惠帝本紀光熙元年冬十一月庚午,帝崩于顯陽殿,時年四十八,葬太陽陵
 按懷帝本紀光熙元年十一月庚午孝惠帝崩。
十二月己酉,葬孝惠皇帝于太陽陵
 按杜佑·通典晉惠帝崩,司徒左長史江統奔赴山陵曰:往者湯陰之役,群寮奔散義兵既起,而不附從主上旋宮,又不歸罪
至于晏駕之日,山陵即安,而猶不到
臺郎御史以上,應受義責,加貶絕,注列黃紙不得敘用
至于先有他故去職,或以喪疾免散,仍遇兵隱遁山澤者,宜與上牒異制
春秋傳曰:君子內難不避外。
孫、甯之變,蘧瑗出關陳力就列不能者止,未足多責也。
及至奔赴不及在哀,致身後于山陵故當時宜以立褒貶,依王政而正準繩不可抗古義以傷今實也。
承詔書而制奔赴之期,以為分別遠近,則典而不暢檢校險易,則密而不弘。
故擬七月之典,以議今事。
達官名問特通者,過期不到,宜依准免法,注列黃紙三年得敘用。
自非盟主所授,而諸侯州伯所用,故不得奔赴,宜與下牒同罰。
春秋傳曰不以家事王事,此上之行乎下也。
諸侯州伯輒留應赴之人,而令失節王庭,坐于周官九伐之法,應在犯令陵政之條,諸臺平處,正其削黜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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