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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五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五十卷目录

 钱钞部汇考六
  金二〈宣宗贞祐三则 兴定四则 元光二则 哀宗天兴一则〉
  元〈总一则 太宗一则 宪宗一则 世祖中统三则 至元十六则 成宗大德三则 武宗至大三则 泰定帝泰定一则 文宗天历二则 至顺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元一则 至正七则〉
  明一〈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三则〉

食货典第三百五十卷

钱钞部汇考六

金二

宣宗贞祐二年,更造交钞。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交钞之轻。至宣宗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贯至百贯例交钞,又造二百贯至千贯例者。然自泰和以来,凡更交钞,初虽重,不数年则轻而不行,至是则愈更而愈滞矣。南迁之后,国蹙民困,军旅不息,供亿无度,轻又甚焉。
贞祐三年,臣僚议禁见钱,造交钞,及用宝券,便宜。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秋七月甲申,改交钞名贞祐宝券。按《食货志》:三年四月,河东宣抚使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在于钞窒,有出而无入也。虽院务税增收数倍,而所纳皆十贯例大钞,此何益哉。今十贯例者民间甚多,以无所归,故市易多用见钱,而钞每贯仅直一钱,曾不及工墨之费。臣愚谓,宜权禁见钱,且令计司以军须为名,量民力徵敛,则泉货流通,而物价平矣。自是,钱货不用,富家内困藏镪之限,外弊交钞屡变,皆至窘败,谓之坐化。商人往往舟运贸易于江淮,钱多入于宋矣。宋人以为善,而金人不禁也,识者惜其既不能重无用之楮,而又弃自古流行之宝焉。五月,权西安军节度使乌林达与言:关陜军多,供亿不足,所仰交钞则取于京师,徒成烦费,乞降板就造便。又言:怀州旧铸钱钜万,今既无用,愿贯为甲,以给战士。时有司轻罪议罚,率以钱赎,而当罪不平,遂命赎铜计赃皆以银价为准。六月,敕议交钞利便。七月,改交钞名为贞祐宝券,仍立沮阻罪。九月,御史台言:自多故以来,全藉交钞以助军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则其价浸减,卒无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近用贞祐宝券以革其弊,又虑既多而民轻,与旧钞无异也,乃令民间市易悉从时估,严立罪赏,期于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方之物不敢入。夫京师百万之众,日费不赀,物价宁不日贵邪。且时估月再定之,而民间价旦暮不一,今有司强之,而市肆尽闭。复议搜括隐匿,必令如估鬻之,则京师之物指日尽,而百姓重困矣。臣等谓,惟官和买计赃之类可用时估,馀宜从便。制可。十二月,上闻近京郡县多籴于京师,谷价翔踊,令尚书省集户部、讲议所、开封府、转运司,议所以制之者。户部及讲议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阑籴其半,转运司谓宜悉禁其出,上从开封府议,谓:宝券初行时,民甚重之。但以河北、陕西诸路所支既多,人遂轻之。商贾争收入京,以市金银,银价昂,谷亦随之。若令宝券路各殊制,则不可复入河南,则河南金银贱而谷自轻。若直闭京城粟不出,则外亦自守,不复入京,谷当益贵。宜谕郡县小民,毋妄增价,官为定制,务从其便。
贞祐四年,定捕获伪造宝券官赏。臣僚议行流通宝券,及交钞法。又用惠吉言,造贞祐通宝。
《金史·宣宗本纪》:四年春正月癸酉,更定捕获伪造宝券者官赏。按《食货志》:四年正月,监察御史田迥秀言:国家调度皆资宝券,行才数月,又复壅滞,非约束不严、奉行不谨也。夫钱币欲流通,必轻重相权、散敛有术而后可。今之患在出太多,入太少尔。若随时裁损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条五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损酒使司,三曰节兵俸,四曰罢寄治官,五曰酒税及纳粟补官皆当用宝券。诏酒税从大定之旧,馀皆不从。寻又更定捕获伪造宝券官赏。三月,翰林侍讲学士赵秉文言:比者宝券滞塞,盖朝廷将议更张,而已妄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给银钞粟麦缣帛之类,权其低昂而出纳之。仍自选良监当官营为之,若半年无过,及券法流通,则听所指任便差遣。诏议行之。四月,河东行省胥鼎言:交钞贵乎流通,今诸路所造不充所出,不以术收之,不无缺误。宜量民力徵敛,以裨军用。河中宣抚司亦以宝券多出,民不之贵,乞验民贫富徵之。虽为陕西,若一体徵收,则彼中所有日凑于河东,与不敛何异。又河北宝券以不许行于河南,由是愈滞。宰臣谓:昨以河北宝券,商旅赍贩继踵南渡,遂致物价翔踊,乃权宜限以路分。今鼎既以本路用度繁殷,欲徵军须钱,宜从所请。若陕西可徵与否,诏令行省议定而后行。五月,上以河北州府官钱散失,多在民间,命尚书省经画之。八月,平章高琪奏:军兴以来,用度不赀,惟赖宝券,然所入不敷所出,是以寖轻,今千钱之券仅直数钱,随造随尽,工物日增,不有以救之,弊将滋甚。宜更造新券,与旧券权为子母而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濮王守纯以下皆惮改,奏曰:自古军旅之费皆取于民,向朝廷以小钞殊轻,权更宝券,而复禁用钱。小民浅虑,谓楮币易坏,不若钱可久,于是得钱则珍藏,而券则亟用之。惟恐破裂而至于废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钱日贵而券日轻。然则券之轻非民轻之,国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复敛于民,出入循环,则彼知为必用之物,而知爱重矣。今徒患轻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行,且恐新券之轻复同旧券也。既而,陇州防禦使完颜宇及陜西行省令史惠吉继言券法之弊。宇请姑罢印造,以见在者流通之,若滞塞则验丁口之多寡、物力之高下而徵之。吉言:券者所以救弊一时,非可流通与见钱比,必欲通之,不过多敛少支尔。然敛多则伤民,支少则用不足,二者皆不可。为今日计,莫若更造,以贞祐通宝为名,自百至三千等之为十,听各路转运司印造,仍不得过五千贯,与旧券参用,庶乎可也。诏集百官议。户部侍郎奥屯阿虎、礼部侍郎杨云翼、郎中兰芝、刑部侍郎冯鹗皆主更造。户部侍郎高夔、员外郎张师鲁、兵部侍郎徒单欧里白皆请徵敛。惟户部尚书萧贡谓止当如旧,而工部尚书李元辅谓二者可并行。太子少保张行信亦言不宜更造,但严立不行之罪,足矣。侍御史赵伯成曰:更造之法,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徵。徵之为法,特徵于农民则不可,若徵于市肆商贾之家,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刑部主事王寿宁曰:不然,今之重钱轻券者皆农尔,其敛必先于民而后可。转运使王扩曰:凡论事当究其本,今岁支军士家口粮四万馀石,如使斯人地著,少宽民力,然后徵之,与行之不难。榷货司杨贞亦欲节无名之费,罢闲冗之官。或有请铸大钱以当百,别造小钞以省费。或谓县官当择人者。独吏部尚书温迪罕思敬上书言:国家立法,莫不备具,但有司不克奉之而已。诚使臣得便宜从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许杖决,三品以上奏闻,仍付监察二人驰驿往来,法不必变,民不必徵,一号令之,可使上下无不奉法。如其不然,请就重刑。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许如此,试委之可乎。宰臣未有以处,而监察御史陈规,完颜素兰交诤,以为:事有难行,圣哲犹病之,思敬何为者,徒害人尔。上以众议纷纷,月馀不决,厌之,乃诏如旧,纾其徵敛之期焉。未几,竟用惠吉言,造贞祐通宝。
兴定元年,始行贞祐通宝,徵桑皮故纸钱。
《金史·宣宗本纪》:兴定元年二月戊申朔,初用贞祐通宝,凡一贯当贞祐宝券千贯。按《食货志》:贞祐通宝,兴定元年二月始诏行之,凡一贯当千贯,增重伪造沮阻罪及捕获之赏。五月,以钞法屡变,随出而随坏,制纸之桑皮故纸皆取于民,至是又甚艰得,遂令计价,但徵宝券、通宝、名曰桑皮故纸钱。谓可以免民输挽之劳,而省工物之费也。高汝砺言:河南调发繁重,所徵租税三倍于旧,仅可供亿,如此其重也。而今年五月省部以岁收通宝不充所用,乃于民间敛桑皮故纸钞七千万贯以补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宝稍滞,又增两倍。河南人户农居三之二,今年租税徵尚未足,而复令出此,民若不粜当纳之租,则卖所食之粟,舍此将何得焉。今所急而难得者刍粮也,出于民而有限。可缓而易为者交钞也,出于国而可变。以国家之所自行者而强求之民,将若之何。向者大钞滞则更为小钞,小钞弊则改为宝券,宝券不行则易为通宝,变制在我,尚何烦民哉。民既悉力以奉军而不足,又计口、计税、计物、计生殖之业而加徵,若是其剥,彼不能给,则有亡而已矣。民逃田秽,兵食不给,是军储钞法两废矣。臣非于钞法不加意,非故与省部相违也。但以钞滞物贵之害轻,民去军饥之害重尔。时不能用。
兴定三年,定犯罪者徵通宝见钱,及输银之例。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冬十月壬申,定赃吏计罪以银为则。按《食货志》: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钱轻,犯赃者计钱论罪则太重,于是以银为则,每两为钱二贯,有犯通宝之赃者直以通宝论,如因军兴调发,受通宝及三十贯者,已得死刑,准以金银价,才为钱四百有奇,则当杖。轻重之间县绝如此。遂命准犯时银价论罪。三月,参知政事李复亨言:近制,犯通宝之赃者并以物价折银定罪,每两为钱二贯,而法当赎铜者,止纳通宝见钱,亦乞令依上输银,既足以惩恶,又有补于官。诏省臣议,遂命犯公错过误者止徵通宝见钱,赃污故犯者输银。
兴定四年十二月乙酉,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钱币事。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四年十二月,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钱之为泉也,贵流通而不可塞,积于官而不散则病民,散于民而不敛则阙用,必多寡轻重与物相权而后可。大定之世,民间钱多而钞少,故贵而易行。军兴以来,在官殊少,民亦无几,军旅调度悉仰于钞,日之所出动以万计,至于填委市肆,能无轻乎。不若弛限钱之禁,许民自采铜铸钱,而官制模范,薄恶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则钱必日多,钞可少出,少出则贵而易行矣。今日出益众,民日益轻,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计官吏之俸、验百姓之物力以敛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钱少之弊也。臣谓宜令民铸钱,而当敛钞者亦听输银,民因以银铸钱为数等,文曰兴定元宝,定直以备军赏,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从。
兴定五年闰月己酉,更造兴定宝泉,每一贯当通宝四百贯。
《金史·宣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五年闰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宝券既弊,乃造贞祐通宝以救之,迄今五年,其弊又复如宝券之末。初,通宝四贯为银一两,今八百馀贯矣。宜复更造兴定宝泉,子母相权,与通宝兼行,每贯当通宝四百贯,以二贯为银一两,随处置库,许人以通宝易之。县官能使民流通者,进官一阶、升职一等,其或姑息以致壅滞,则亦追降的决为差。州府官以所属司县定罪赏,命监察御史及诸路行部官察之,定挠法失纠与法,失举则御史降决,行部官降罚,集众妄议难行者徒二年,告捕者赏钱三百贯。
元光元年,始诏行兴定宝泉。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兴定宝泉,元光元年二月始诏行之。
元光二年,造元光重宝,及元光珍货,除银与宝泉私相易之禁。
《金史·宣宗本纪》:二年五月癸卯朔,始造元光重宝。丁巳,始造元光珍货,同银行用。秋七月壬子,除市易用银及银与宝泉私相易之禁。按《食货志》:二年五月,更造每贯当通宝五十,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同银钞及馀钞行之。行之未久,银价日贵,宝泉日贱,民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乃定法,银一两不得过宝泉三百贯,凡物可直银三两以下者不许用银,以上者三分为率,一分用银,二分用宝泉及珍货、重宝。京师及州郡置平准务,以宝泉银相易,其私易及违法而能告者罪赏有差。是令既下,市肆昼闭,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银及银宝泉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无从令之实,有司虽知,莫能制矣。义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
哀宗天兴二年十月戊辰,更造天兴宝。
《金史·哀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天兴二年十月印天兴宝会于蔡州,自一钱至四钱四等,同见银流转,不数月国亡。

元制岁印钞数历年各有差。
《元史·食货志》:岁印钞数:
中统元年,中统钞七万三千三百五十二锭。
二年,中统钞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九锭。
三年,中统钞八万锭。
四年,中统钞七万四千锭。
至元元年,中统钞八万九千二百八锭。
二年,中统钞二十一万六千二百八锭。
三年,中统钞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锭。
四年,中统钞一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八锭。
五年,中统钞二万九千八百八十锭。
六年,中统钞二万二千八百九十六锭。
七年,中统钞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锭。
八年,中统钞四万七千锭。
九年,中统钞八万六千二百五十六锭。
十年,中统钞一十一万一百九十二锭。
十一年,中统钞二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锭。
十二年,中统钞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四锭。十三年,中统钞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五锭。十四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五锭。十五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三千四百锭。
十六年,中统钞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二十锭。
十七年,中统钞一百一十三万五千八百锭。
十八年,中统钞一百九万四千八百锭。
十九年,中统钞九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四锭。二十年,中统钞六十一万六百二十锭。
二十一年,中统钞六十二万九千九百四锭。
二十二年,中统钞二百四万二千八十锭。
二十三年,中统钞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六百锭。二十四年,中统钞八万三千二百锭,至元钞一百万一千一十七锭。二十五年,至元钞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二十二锭。二十六年,至元钞一百七十八万九十三锭。
二十七年,至元钞五千万二百五十锭。
二十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二十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三十年,至元钞二十六万锭。
三十一年,至元钞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六锭。
元贞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锭。
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大德元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二年,至元钞二十九万九千九百一十锭。
三年,至元钞九十万七十五锭。
四年,至元钞六十万锭。
五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六年,至元钞二百万锭。
七年,至元钞一百五十万锭。
八年,元钞五十万锭。
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十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十一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至大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三年,至大银钞一百四十五万三百六十八锭。四年,至元钞二百一十五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皇庆元年,至元钞二百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六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二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二十万锭。
延祐元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四年,至元钞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五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六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七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至治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二年,至元钞八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三年,至元钞七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泰定元年,至元钞六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四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天历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九百二十锭,中统钞三万五百锭。
二年,至元钞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锭,中统钞四万锭。按《辍耕录》:至元印造通行宝钞分一十一料
贰贯   台贯   伍伯文  参伯文贰伯文  壹伯文  伍拾文  参拾文贰拾文  壹拾文  伍文
太宗八年丙申春正月,诏印造交钞行之。
《元史·太宗本纪》云云。按《耶律楚材传》:太宗丙申春,有于元者,奏行交钞,楚材曰:金章宗时初行交钞,与钱通行,有司以出钞为利,收钞为讳,谓之老钞,至以万贯惟易一饼。民力困竭,国用匮乏,当为鉴戒。今印造交钞,宜不过万锭。从之。
宪宗 年,立交钞提举司。
《元史·宪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宪宗时,立交钞提举司,印钞以佐经用。
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又造中统元宝钞。
《元史·世祖本纪》:中统元年秋七月丙子,诏造中统元宝钞。冬十月癸丑,初行中统宝钞。按《食货志》:钞始于唐之飞钱、宋之交会、金之交钞。其法以物为母,钞为子,子母相权而行,即《周官》质剂之意也。元初仿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钞,其制无文籍可考。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每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直,并从丝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二: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其等有五:曰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每一两同白银一两,而银货盖未及行云。按《刘肃传》:肃中统元年,擢真定宣抚使。时中统新钞行,罢钞银不用。真定以银钞交通于外者,凡八千馀贯,公私嚣然,莫知所措。肃建三策:一曰仍用旧钞,二曰新旧兼用,三曰官以新钞如数易旧钞。中书从其第三策,遂降钞五十万贯。
中统三年秋七月戊午,敕私市金银应支钱物,止以钞为准。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中统四年,立平准库,通利钞法。
《元史·世祖本纪》:四年五月辛卯,诏立燕京平准库,均平物价,通利钞法。
至元元年,设各路平准库,仍给钞本一万二千锭。
《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春正月己亥,立诸路平准库。按《食货志》:中统五年〈是年八月改元至元〉,设各路平准库,主平物价,使相依准,仍给钞一万二千锭,为钞本。至元二年,委官以新钞倒换昏烂钞。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凡钞之昏烂者,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钞库,以新钞倒换,除工墨三十文。
至元三年,敕审覈伪造钞者。减除倒换昏钞工墨。又杨湜上钞法便宜。马亨奏寝,贾胡贸交钞。
《元史·世祖本纪》:三年十二月丁亥,敕:诸越界私商及谍人与伪造钞者,送京师审覈。按《食货志》:三年,除倒换昏烂钞工墨,减为二十文。按《杨湜传》:三年,以湜为诸路交钞都提举,上钞法便宜事,谓平准行用库白金出入,有偷滥之弊,请以五十两铸为锭,文以元宝,用之便。按《马亨传》:亨至元三年,进户部尚书。时有贾胡,恃制国用使阿合马,欲贸交钞本,私平准之利,以增岁课为辞。帝以问亨,对曰:交钞可以权万货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今使一贾擅之,废法从私,将何以令天下。事遂寝。
至元八年十一月壬戌,罢诸路交钞都提举司。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二年,议以钞易宋会子。又添造釐钞。
《元史·世祖本纪》:十二年二月丙午,议以中统钞易宋交会。按《食货志》:十二年,添造釐钞。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
至元十三年,令云南以交会𧴩、子公私通行,置司于济宁,及大名路,掌印造交钞,又铸铜板钞印。
《元史·世祖本纪》:十三年春正月丁亥,云南行省赛典赤。言云南贸易与中州不同,钞法实所未谙,莫若以交会𧴩、子公私通行,庶为民便。从之。闰三月丙申,置宣慰司于济宁路,掌印造交钞,供给江南军储。六月己巳,置行户部于大名府,掌印造交钞,通江南贸易。按《食货志》:初,钞印用木为板,十三年铸铜易之。至元十四年十一月乙未,凡伪造宝钞,同情者并处死,分用者减死杖之,具为令。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五年,以釐钞不便于民,复命罢印。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五年,以釐钞不便于民,复命罢印。然元宝、交钞行之既久,物重钞轻。
至元十七年,颁行钞法,诛分赃纵盗库钞者。又议准流通钞法。
《元史·世祖本纪》:十七年六月戊戌,江淮等处颁行钞法,废宋铜钱。九月乙丑,守库军盗库钞,八剌合赤分其赃,纵盗遁去,诏诛之。十一月戊申,中书省臣议:流通钞法,凡赏赐宜多给币帛,课程宜多收钞。制曰:可。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丁亥朔,诏整治钞法。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十一月辛丑,敕中书省整治钞法。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按《奸臣传》卢世荣,为江西榷茶运使,后以罪废。有桑哥者,荐世荣有才术,谓能救钞法,增课额,上可裕国,下不损民。世祖召见,奏对称旨。至元二十一年,以世荣为右丞。世荣既骤被显用,即日奉旨中书整治钞法,遍行中外,官吏奉法不虔者,加以罪。
至元二十二年,拘收铜钱。增坏钞工墨费。又制绫券,与钞参行。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二月壬戌,诏天下拘收铜钱。三月庚子,增坏钞工墨费每贯二分为三分。九月戊辰,敕拘收铜钱,馀铜器听民仍用。按《食货志》:钞之昏烂者,倒换,除工墨。二十二年,复增如故。其贯伯分明,微有破损者,并令行用,违者罪之。所倒之钞,每季各路就令纳课正官,解赴省部焚毁,隶行省者就焚之。按卢世荣传》:二十二年正月壬午,世祖御香殿,世荣奏:臣言天下岁课钞九十三万二千六百锭之外,臣更经画,不取于民,裁抑权势所侵,可增三百万锭。初未行下,而中外已非议,臣请与台院面议上前行之。世祖曰:不必如此,卿但言之。世荣奏:古有榷酤之法,今宜立四品提举司,以领天下之课,岁可得钞千四百四十锭。自王文统诛后,钞法虚弊,为今之计,莫若依汉、唐故事,括铜铸至元钱,及制绫券,与钞参行。因以所织绫券上之。世祖曰:便益之事,当速行之。
至元二十三年,议更钞用钱,及计钞抵罪利病。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刘宣传》:宣为礼部尚书,迁吏部。二十三年十二月,中书传旨,议更钞用钱,宣献议曰:原交钞所起,汉、唐以来,皆未尝有。宋绍兴初,军饷不继,造此以诱商旅,为沿边籴买之计,比铜钱易于赍擎,民甚便之。稍有滞碍,即用见钱,尚存古人子母相权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未见良策。新钞必欲创造,用权钞,只是改换名目,无金银作本称提,军国支用,不复抑损,三数年后亦如元宝矣。宋、金之弊,足为殷鉴。铸造铜钱,又当详究。秦、汉、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缕陈。国朝废钱已久,一旦行之,功费不赀,非为远计。大抵利民权物,其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济丘壑之用,非惟铸造不敷,抑亦不久自弊矣。属桑哥谋立尚书省,以专国柄,钱议遂罢。按《赵孟頫传》:二十三年,诏集百官于刑部议法,众欲计至元钞二百贯赃满者死,孟頫曰:始造钞时,以银为本,虚实相权,今二十馀年间,轻重相去至数十倍,故改中统为至元,又二十年后,至元必复如中统,使民计钞抵法,疑于太重。古者以米、绢民生所须,谓之二实,银、钱与二物相权,谓之二虚。四者为直,虽升降有时,终不大相远也,以绢计赃,最为适中。况钞乃宋时所创,施于边郡,金人袭而用之,皆出于不得已。乃欲以此断人死命,似不足深取也。或以孟頫年少,初自南方来,讥国法不便,意颇不平,责孟頫曰:今朝廷行至元钞,故犯法者以是计赃论罪。汝以为非,岂欲沮格至元钞耶。孟覜曰:法者人死所系,议有重轻,则人不得其死矣。孟頫奉诏与议,不敢不言。今中统钞虚,故改至元钞,谓至元钞终无虚时,岂有是理。公不揆于理,欲以势相陵,可乎。其人有愧色。至元二十四年,更造至元钞,与中统钞通行。立陜西宝钞提举司。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三月甲午,更造至元宝钞颁行天下,中统钞通行如故。以至元宝钞一贯文当中统交钞五贯文,子母相权,要在新者无冗,旧者无废。凡岁赐、周乏、饷军,皆以中统钞为准。冬十一月乙酉,立陕西宝钞提举司。按《食货志》: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钞,自二贯至五文,凡十有一等,与中统钞通行。每一贯文当中统钞五贯文。依中统之初,随路设立官库,贸易金银,平准钞法。每花银一两,入库其价至元钞二贯,出库二贯五分,赤金一两,入库二十贯,出库二十贯五百文。伪造钞者处死,首告者赏钞五锭,仍以犯人家产给之。其法为最善。
至元二十五年,毁中统钞板。差官钩考中统钞本数。升宝钞总库品级。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春正月辛卯,毁中统钞板。五月乙未,桑哥言:中统钞行垂三十年,省官皆不知其数,今已更用至元钞,宜差官分道置局钩考中统钞本。从之。九月癸卯,升宝钞总库为从五品。至元二十六年,听商贩以中统料钞易至元钞。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六年闰十月庚辰,桑哥言:初改至元钞,欲尽收中统钞,故令天下盐课以中统、至元钞相半输官。今中统钞尚未可急敛,宜令税赋并输至元钞,商贩有中统料钞,听易至元钞以行,然后中统钞可尽。从之。
成宗大德二年,户部定昏钞为二十五样。
《元史·成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大德九年,以钞给云南行省,与贝参用。
《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九年十一月丁未,以钞万锭给云南行省,命与贝参用,其贝非出本土者同伪钞论。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阔儿伯牙里请用银钞、铜钱。命诸臣集议,以为非便而止。
《元史·武宗本纪》: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于上都。十一月丁卯,阔儿伯牙里言:更用银钞、铜钱便。命中书与枢密院、御史台、集贤、翰林诸老臣集议以闻。己巳,中书省臣阿沙不花、孛罗铁木儿言:臣等与阔儿伯牙里面论,折银钞、铜钱,非便。有旨:卿等以为不便,勿行可也。
武宗至大二年,臣僚议更钞法,及拨至元钞本,给国用。诏颁行至大银钞。又以行铜钱法诏天下。
《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秋七月乙未,乐实言钞法大坏,请更钞法,图新钞式以进,诏与乞台普济、塔里不花、赤因铁木儿、脱虎脱集议以闻。九月庚辰朔,颁行至大银钞,诏曰:昔我世祖皇帝既登大宝,始造中统交钞,以便民用,岁久法隳,亦既更张,印造至元宝钞。逮今又复二十三年,物重钞轻,不能无弊,乃循旧典,改造至大银钞,颁行天下。至大银钞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随路立平准行用库,买卖金银,倒换昏钞。或民间丝绵布帛,赴库回易,依验时估给价。随处路府州县,设立常平仓以权物价,丰年收籴粟麦米谷,值青黄不接之时,比附时估,减价出粜,以遏沸涌。金银私相买卖及海舶兴贩金、银、铜钱、绵丝、布帛下海者,并禁之。平准行用库、常平仓设官,皆于流官内铨注,以二年为满。中统交钞,诏书到日,限一百日尽数赴库倒换。茶、盐、酒、醋、商税诸色课程,如收至大银钞,以一当五。颁行至大银钞二两至一釐,定为一十三等,以便民用。己亥,尚书省臣言:今国用需中统钞五百万锭,前者尝借支钞本至千六十万三千一百馀锭,今乞罢中统钞,以至大银钞为母,至元钞为子,仍拨至元钞本百万锭,以给国用。冬十月庚戌朔,诏以行铜钱法诏天下。戊寅,御史台臣言:至大银钞始行,品目繁碎,民犹未悟,而又兼行铜钱,虑有相妨。又言:民间拘铜器甚急,弗便,乞与省臣详议。有旨:其与省臣议之。按《食货志》:二年,武宗复以物重钞轻,改造至大银钞,自二两至二釐定为一十三等。每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元之钞法,至是盖三变矣。大抵至元钞五倍于中统,至大钞又五倍于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数太多,轻重失宜,遂有罢银钞之诏。而中统、至元二钞,终元之世,盖常行焉。
至大三年,立监,领钱法。以至大钱钞,与铜钱通行。又以行用铜钱诏谕中外。增印至大钞本。
《元史·武宗本纪》:三年春正月丙申,立资国院、泉货监,命以历代铜钱与至大钱相参行用。二月丁卯,尚书省臣言:昔至元钞初行,即以中统钞本供亿及销其板。今既行至大银钞,乞以至元钞输万亿库,销毁其板,止以至大钞与铜钱相权通行为便。从之。八月丙辰,以行用铜钱诏谕中外。十一月辛巳,尚书省臣言:今岁已印至大钞本一百万锭,乞增二十万锭,及铜钱兼行,以备侍卫及鹰坊急有所须。从之。按《食货志》:钱,自九府圜法行于成周,历代未尝或废。元之交钞、宝钞虽皆以钱为文,而钱则弗之铸也。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钱法,立资国院、泉货监以领之。其钱曰至大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银钞一釐;曰大元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通宝钱一十文。历代铜钱,悉依古例,与至大钱通用。其当五、当三、折二,并以旧数用之。至大四年,仁宗即位,废至大钞及至大铜钱,专用至元、中统钞。
《元史·仁宗本纪》: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夏四月丁卯,诏曰:我世祖皇帝,参酌古今,立中统、至元钞法,天下流行,公私蒙利,五十年于兹矣。比者尚书省不究利病,辄意变更,既创至大银钞,又铸大元、至大铜钱。钞以倍数太多,轻重失宜;钱以鼓铸弗给,新旧恣用;曾未再期,其弊滋甚。爰咨廷议,允协舆言,皆愿变通,以复旧制。其罢资国院及各处泉货监提举司,买卖铜器,听民自便。应尚书省已发各处至大钞本及至大铜钱,截日封贮,民间行使者,赴行用库倒换。仍免大都、上都、隆兴差税三年。十二月辛卯,遣官监视焚至大钞。按《食货志》:四年,仁宗复下诏,以鼓铸弗给,新旧恣用,其弊滋甚,与银钞皆废不行,所立院、监亦皆罢革,而专用至元、中统钞云。
泰定帝泰定四年,定焚毁昏钞之所,及监临官。
《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钞之昏烂者。泰定四年,又定焚毁之所,皆以廉访司官监临,隶行省者,行省官同监。其制之大略如此。
文宗天历元年,臣僚议印钞本,及收毁钞板。
《元史·文宗本纪》:天历元年十一月庚午,中书省臣言:今岁既罢印钞本,来岁拟印至元钞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锭、中统钞四万锭。监察御史言:户部钞法,岁会其数,易故以新,期于流通,不出其数。迩者倒剌沙以上都经费不足,命有司刻板印钞;今事既定,宜急收毁。从之。
天历二年,更铸钞板,又造至元、中统钞,如岁例。按《元史·文宗本纪》:二年二月甲寅,更铸钞板,仍毁其刓者。十二月丁未,造至元钞四十五万锭、中统钞五万锭,如岁例。
至顺二年春正月戊子,造岁额钞本至元钞八十九万五十锭,中统钞五千锭。
《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顺帝元统元年,朵尔直班条陈铸钱币事。
《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朵尔直班传》:朵尔直班元统元年,擢监察御史。条陈九事。六曰铸钱币。
至元四年春正月癸亥,印造钞本百二十万锭。
《元史·帝顺本纪》云云。
至正元年,令住造明年钞本。
《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元年十二月癸亥,以在库至元、中统钞二百八十二万二千四百八十八锭可支二年,住造明年钞本。
至正十年,诏更钞法。
《元史·顺帝本纪》:十年十一月己巳,诏天下以中统交钞壹贯文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宝钞贰贯,仍铸至正通宝钱并用,以实钞法,至元宝钞通行如故。按《食货志》:十年,右丞相脱脱欲更钞法,乃会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集贤、翰林两院官共议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尝建言云:钞法自世祖时已行之后,除拨支料本、倒易昏钞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于宝钞总库料钞转拨,所以钞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来,失祖宗元行钞法本意。不与转拨,故民间流转者少,致伪钞滋多。遂准其所言,凡合支名目,已于总库转支。至是,吏部尚书契哲笃及武祺,俱欲迎合丞相之意。契哲笃言更钞法,以楮币一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为母,而钱为子。众人皆唯唯,不敢出一语,惟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吕思诚独奋然曰:中统、至元自有母子,上料为母,下料为子。比之达达人乞养汉人为子,是终为汉人之子而已,岂有故纸为父,而以铜为过房儿子者乎。一坐皆笑。思诚又曰:钱钞用法,以虚换实,其致一也。今历代钱及至正钱,中统钞及至元钞、交钞,分为五项,若下民知之,藏其实而弃其虚,恐非国之利也。契哲笃、武祺又曰:至元钞多伪,故更之尔。思诚曰:至元钞非伪,人为伪尔,交钞若出,亦有伪者矣。且至元钞犹故戚也,家之童稚皆识之矣。交钞犹新戚也,虽不敢不亲,人未识也,其伪反滋多尔。况祖宗成宪,岂可轻改。契哲笃曰:祖宗法弊,亦可改矣。思诚曰:汝辈更法,又欲上诬世皇,是汝又欲与世皇争高下也。且自世皇以来,诸帝皆谥曰孝,改其成宪,可谓孝乎。武祺又欲钱钞兼行,思诚曰:钱钞兼行,轻重不伦,何者为母,何者为子。汝不通古今,道听涂说,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乎。契哲笃曰:我等策既不可行,公有何策。思诚曰:吾有三字策,曰行不得,行不得。又曰:丞相勿听此言。如向日开金口河,成则归功汝等,不成则归罪丞相矣。脱脱见其言直,犹豫未决。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儿言曰:吕祭酒言有是者,有非者,但不当坐庙堂高声厉色。若从其言,此事终不行耶。明日,讽御史劾之,思诚归卧不出,遂定更钞之议而奏之。下诏云:朕闻帝王之治,因时制宜,损益之方,在乎通变。惟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颁行中统交钞,以钱为文,虽鼓铸之规未遑,而钱币兼行之意已具。厥后印造至元宝钞,以一当五,名曰子母相权,而钱实未用。历岁滋久,钞法偏虚,物价腾踊,奸伪日萌,民用匮乏。爰询廷臣,博采舆论,佥谓拯弊必合更张。其以中统交钞一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宝钞二贯,仍铸至正通宝钱与历代铜钱并用,以实钞法。至元宝钞,通行如故。子母相权,新旧相济,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至正十一年,置提举司,掌铸造钱钞,令民间通用。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一年,置宝泉提举司,掌鼓铸至正通宝钱、印造交钞,令民间通用。行之未久,物价腾踊,价逾十倍。又值海内大乱,军储供给,赏赐犒劳,每日印造,不可数计。舟车装运,轴轳相接,交料之散满人间者,无处无之。昏软者不复行用。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而国用由是遂乏矣。
至正十二年春正月丙午朔,诏印造中统元宝交钞一百九十万锭、至元钞十万锭。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六年二月乙丑,禁销毁、贩卖铜钱。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七年夏四月丙辰,京师立便民六库,倒易昏钞。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八年,令陕西置局印造宝钞供军。仍命诸路拨降钞本,倒易昏币。
《元史·顺帝本纪》:十八年二月己巳朔,中书省臣奏以陕西军旅事剧务殷,去京师道远,供费艰难,请就陕西印造宝钞为便,遂分户部宝钞库等官,置局印造。仍命诸路拨降钞本,𢌿平准行用库倒易昏币,布于民间。

明一

明制各直省徵收钱钞存留起解之数,及宝钞通行之法。
《明会典》:一,陕西、山西、四川、云南、广东、广西、贵州七布政司,及应天府,并直隶隆庆、宝安二州,该徵钱钞,俱存留本处备用。
一,浙江布政司及顺天府、北直隶真定、保定、南直隶苏州、松江、镇江、常州、淮安、扬州、徽州、池州、庐州、凤阳、太平、宁国、安庆一十五府、滁、徐、和三州,该徵钱钞,一半存留本处备用,一半起运京库。
一,江西、福建、湖广三布政司钱钞,一半存留本处备用,一半起运南京该库。
一,河南、山东二布政司钱钞,一半存留本处备用,一半起运京库。数内摘发钞八十万一百三十四贯,钱一百六十万二百六十八文,解赴宣府,以备开平等卫所官库折支俸粮。
一,北直隶河间府钱钞,本府存留钞六十五万贯,准折本处官军俸粮,其馀俱解京库。
一,大名府钱钞,一半起解京库,一半起解保定府。起解京库数内,改拨钞三十八万八千一十一贯,钱七十七万六千二十三文,解宣府折支开平等卫所官军俸粮。起解保定数内,分拨钱二十八万五千七百六十文,钞一十四万二千八百四十贯,解赴户部转发蓟州库交收,以备营州左右中前后五屯卫并宽河一所官军折俸。
一,南直隶广德州并北直隶顺德、广平二府钱钞,尽数解京。其永平府所收钱钞,该解辽东者,照例折银,送广宁等库交收。
《续文献通考》:明初,宝钞通行民间,与铜钱兼使,立法甚严。其后钞贱不行,而法尚存。其折禄折俸罪赎,及各项则例,轻重不等。
太祖洪武四年,铸洪武通宝钱。
《明会典》云云。又按《会典》:洪武初置宝源局,于应天府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钱兼行,以四百为一贯,四十为一两,四文为一钱。设官专管。江西等行省,各置货泉局,颁大中通宝大小五等钱,设官铸造。令户部及各行省,铸洪武通宝钱。其制凡五等,当十钱,重一两,当五钱重五钱,当三当二,重皆如其当之数。小钱重一钱。
洪武六年,禁民间私铸铜钱。
《明会典》:六年,禁民间私铸铜钱。凡私铸者,许作废铜送官,每斤给官钱一百九十文。诸税课内,如有私钱,亦为更铸。
洪武八年,造大明宝钞,罢宝源局铸钱。
《明会典》:八年,令中书省造大明宝钞,取桑穰为钞料,其制方高一尺,阔六寸许,以青色为质,外为龙文花拦,横题其额曰大明通行宝钞。内上两旁复为篆文八字曰:大明宝钞,天下通行。中图钞贯状十串,则为一贯,其下曰户部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若五百文,则画钞文为五串,馀如其制,而递减之。每钞一贯,折铜钱一千文,银一两,其馀以是为差。其等凡六,曰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钞四贯,易赤金一两。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治罪,告发者就以其物给赏。若有以金银易钞者,听。凡商税课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 又按《会典》:八年,罢宝源局铸钱。
洪武九年,罢各布政司宝源局。
《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年,令各布政司复设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
《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三年,置行用库,令军民倒换昏钞。
《明会典》:十三年,令在京在外各置行用库,凡军民例钞,令军分卫所、民分坊厢,轮日收换。乡民商旅,则以户帖路引为验,其钞务贯伯昏烂,方许入库易换,量收工墨价直。
洪武二十年,令各布政司停止铸钱。
《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复铸钱更定钱样分两。
《明会典》云云。又按《会典》:二十二年,令造小钱一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每生铜一斤,铸小钱一百六十。折二钱八十,当三钱五十四,当五钱三十二,当十钱一十六。 又按《会典》:洪武间则例,当十钱一千个,熏模用油一十一两三钱。铸钱连火耗用生铜六十六斤六两五钱,炭五十三斤一十五两二钱。当五钱二千个,熏模用油一斤四两,铸钱连火耗用生铜六十六斤六两五钱,炭五十三斤一十五两二钱。
当三钱三千三百三十三个,熏模用油一斤一十四两,铸钱连火耗用生铜六十五斤九两二钱五分,炭五十三斤八两三钱五分。
折二钱五千个,熏模用油二斤五两五钱,铸钱连火耗用生铜六十六斤六两五钱,炭五十三斤一十五两二钱。
小钱一万个,熏模用油一斤四两,铸钱连火耗用生铜六十六斤六两五钱,炭五十三斤一十五两二钱。穿钱麻当十钱,每串五百个用一两。
当五钱,每串五百个用八钱。
当三钱,每串一千个用一两。
折二钱,每串一千个用七钱。
小钱每串一千个用五钱。
铜一斤铸钱不等,外增火耗一两,当十钱一十六个,折小钱一百六十文。
当五钱三十二个,折小钱一百六十文。
当三钱五十四个,折小钱一百六十文。
折二钱八十个,折小钱一百六十文。
小钱一百六十文。
铸匠每一名,一日铸当十钱,一百二十六个。
当五钱一百六十二个。
当三钱二百三十四个。折二钱三百二十四个。
小钱六百三十个。
锉匠每一名,一日锉当十钱二百五十二个。
当五钱三百二十四个。
当三钱四百六十八个。
折二钱六百四十八个。
小钱一千二百六十个。
洪武二十三年,复定钱制。
《明会典》:二十三年,复定钱制,每小钱一文用铜二分,其馀四等钱,依小钱制递增。凡钞一贯,准钱一千文。
洪武二十四年,立各处收受课钞解京之格。
《明会典》:二十四年,榜谕各处商税衙门、河泊所官吏,每遇收办课程,不许勒要料钞,但有字贯可辨真伪者,不问破烂油污水迹纸补,即与收受解京。若官吏巡拦刁蹬不收,及因而以不堪辨验真伪钞,解京者,俱罪之。
洪武二十五年,设宝钞行用库倒收旧钞。
《明会典》:二十五年,设宝钞行用库,于东市凡三库,库给钞三万锭为钞本,例收旧钞送内府。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在京鼓铸铜钱,及凡印造大明宝钞格律。又罢各处宝泉局。
《明会典》:二十六年,定在外各布政司一体鼓铸,本部类行各司,行下宝源局,委官监督人匠,照依在京则例,铸完钱数,就于彼处官军收贮,听候支用。各处炉座钱数,北平二十一座,每岁铸钱一千二百八十三万四百文。
广西一十五座半,每岁铸钱九百三万九千六百文。陕西三十九座半,每岁铸钱二千三百三万六千四百文。
广东一十九座半,每岁铸钱一千一百三十七万二千四百文。
四川一十座,每岁铸钱五百八十三万二千文。山东二十二座半,每岁铸钱一千二百一十二万二千文。
山西四十座,每岁铸钱二千三百三十二万八千文。河南二十二座半,每岁铸钱一千三百一十二万二千文。
浙江二十一座,每岁铸钱一千一百六十六万四千文。
江西一百一十五座,每岁铸钱六千七百六万八千文。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印造大明宝钞,与历代铜钱相兼行,使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文。其宝钞提举司,每岁于三月内,兴工印造。十月内,住工。其所造钞锭,本司具印信长单,及关领勘合,将实进钞锭照数填写,送赴内府库收贮,以备赏赐支用。其民间行使及税课司局、河泊所收受课钞,除挑描伪钞外,其馀不分油污水迹破烂,务要收受。如有阻坏,照依户部原给钞法榜文内事例治罪。其合用桑穰数目,本部每岁预为会计,行移浙江、山东、河南、北平及直隶、淮安等府出产去处,依例官给价钞收买。所在官司应付脚力,差人起解赴京。仍申达本部。本部将来文立案劄付宝钞提举司交收,及出给印信长单,具手本赴内府关领勘合,填写,付差来人,于承天门照进赴提举司交收,取获实收,回部入卷备照。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复罢各布政司宝泉局。
《续文献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在京鼓铸铜钱,行移宝源局,委官于内府置局,每季计算人匠数目,合用铜炭油麻等项物料,行下丁字库等衙门放支。如遇铸完收贮,奏闻,差官类进内府司钥库交纳,取批回实收长单附卷。
洪武二十七年,罢宝钞行用库,收军民商贾铜钱换钞。
《明会典》:二十七年,罢宝钞行用库。令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