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五十卷目录
钱钞部汇考六
金二〈宣宗贞祐三则 兴定四则 元光二则 哀宗天兴一则〉
元〈总一则 太宗一则 宪宗一则 世祖中统三则 至元十六则 成宗大德三则 武宗至大三则 泰定帝泰定一则 文宗天历二则 至顺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元一则 至正七则〉
明一〈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三则〉
金二〈宣宗贞祐三则 兴定四则 元光二则 哀宗天兴一则〉
元〈总一则 太宗一则 宪宗一则 世祖中统三则 至元十六则 成宗大德三则 武宗至大三则 泰定帝泰定一则 文宗天历二则 至顺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元一则 至正七则〉
明一〈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三则〉
食货典第三百五十卷
钱钞部汇考六
金二
宣宗贞祐二年,更造交钞。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交钞之轻。至宣宗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贯至百贯例交钞,又造二百贯至千贯例者。然自泰和以来,凡更交钞,初虽重,不数年则轻而不行,至是则愈更而愈滞矣。南迁之后,国蹙民困,军旅不息,供亿无度,轻又甚焉。
贞祐三年,臣僚议禁见钱,造交钞,及用宝券,便宜。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秋七月甲申,改交钞名贞祐宝券。按《食货志》:三年四月,河东宣抚使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在于钞窒,有出而无入也。虽院务税增收数倍,而所纳皆十贯例大钞,此何益哉。今十贯例者民间甚多,以无所归,故市易多用见钱,而钞每贯仅直一钱,曾不及工墨之费。臣愚谓,宜权禁见钱,且令计司以军须为名,量民力徵敛,则泉货流通,而物价平矣。自是,钱货不用,富家内困藏镪之限,外弊交钞屡变,皆至窘败,谓之坐化。商人往往舟运贸易于江淮,钱多入于宋矣。宋人以为善,而金人不禁也,识者惜其既不能重无用之楮,而又弃自古流行之宝焉。五月,权西安军节度使乌林达与言:关陜军多,供亿不足,所仰交钞则取于京师,徒成烦费,乞降板就造便。又言:怀州旧铸钱钜万,今既无用,愿贯为甲,以给战士。时有司轻罪议罚,率以钱赎,而当罪不平,遂命赎铜计赃皆以银价为准。六月,敕议交钞利便。七月,改交钞名为贞祐宝券,仍立沮阻罪。九月,御史台言:自多故以来,全藉交钞以助军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则其价浸减,卒无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近用贞祐宝券以革其弊,又虑既多而民轻,与旧钞无异也,乃令民间市易悉从时估,严立罪赏,期于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方之物不敢入。夫京师百万之众,日费不赀,物价宁不日贵邪。且时估月再定之,而民间价旦暮不一,今有司强之,而市肆尽闭。复议搜括隐匿,必令如估鬻之,则京师之物指日尽,而百姓重困矣。臣等谓,惟官和买计赃之类可用时估,馀宜从便。制可。十二月,上闻近京郡县多籴于京师,谷价翔踊,令尚书省集户部、讲议所、开封府、转运司,议所以制之者。户部及讲议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阑籴其半,转运司谓宜悉禁其出,上从开封府议,谓:宝券初行时,民甚重之。但以河北、陕西诸路所支既多,人遂轻之。商贾争收入京,以市金银,银价昂,谷亦随之。若令宝券路各殊制,则不可复入河南,则河南金银贱而谷自轻。若直闭京城粟不出,则外亦自守,不复入京,谷当益贵。宜谕郡县小民,毋妄增价,官为定制,务从其便。
贞祐四年,定捕获伪造宝券官赏。臣僚议行流通宝券,及交钞法。又用惠吉言,造贞祐通宝。
按《金史·宣宗本纪》:四年春正月癸酉,更定捕获伪造宝券者官赏。按《食货志》:四年正月,监察御史田迥秀言:国家调度皆资宝券,行才数月,又复壅滞,非约束不严、奉行不谨也。夫钱币欲流通,必轻重相权、散敛有术而后可。今之患在出太多,入太少尔。若随时裁损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条五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损酒使司,三曰节兵俸,四曰罢寄治官,五曰酒税及纳粟补官皆当用宝券。诏酒税从大定之旧,馀皆不从。寻又更定捕获伪造宝券官赏。三月,翰林侍讲学士赵秉文言:比者宝券滞塞,盖朝廷将议更张,而已妄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给银钞粟麦缣帛之类,权其低昂而出纳之。仍自选良监当官营为之,若半年无过,及券法流通,则听所指任便差遣。诏议行之。四月,河东行省胥鼎言:交钞贵乎流通,今诸路所造不充所出,不以术收之,不无缺误。宜量民力徵敛,以裨军用。河中宣抚司亦以宝券多出,民不之贵,乞验民贫富徵之。虽为陕西,若一体徵收,则彼中所有日凑于河东,与不敛何异。又河北宝券以不许行于河南,由是愈滞。宰臣谓:昨以河北宝券,商旅赍贩继踵南渡,遂致物价翔踊,乃权宜限以路分。今鼎既以本路用度繁殷,欲徵军须钱,宜从所请。若陕西可徵与否,诏令行省议定而后行。五月,上以河北州府官钱散失,多在民间,命尚书省经画之。八月,平章高琪奏:军兴以来,用度不赀,惟赖宝券,然所入不敷所出,是以寖轻,今千钱之券仅直数钱,随造随尽,工物日增,不有以救之,弊将滋甚。宜更造新券,与旧券权为子母而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濮王守纯以下皆惮改,奏曰:自古军旅之费皆取于民,向朝廷以小钞殊轻,权更宝券,而复禁用钱。小民浅虑,谓楮币易坏,不若钱可久,于是得钱则珍藏,而券则亟用之。惟恐破裂而至于废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钱日贵而券日轻。然则券之轻非民轻之,国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复敛于民,出入循环,则彼知为必用之物,而知爱重矣。今徒患轻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行,且恐新券之轻复同旧券也。既而,陇州防禦使完颜宇及陜西行省令史惠吉继言券法之弊。宇请姑罢印造,以见在者流通之,若滞塞则验丁口之多寡、物力之高下而徵之。吉言:券者所以救弊一时,非可流通与见钱比,必欲通之,不过多敛少支尔。然敛多则伤民,支少则用不足,二者皆不可。为今日计,莫若更造,以贞祐通宝为名,自百至三千等之为十,听各路转运司印造,仍不得过五千贯,与旧券参用,庶乎可也。诏集百官议。户部侍郎奥屯阿虎、礼部侍郎杨云翼、郎中兰芝、刑部侍郎冯鹗皆主更造。户部侍郎高夔、员外郎张师鲁、兵部侍郎徒单欧里白皆请徵敛。惟户部尚书萧贡谓止当如旧,而工部尚书李元辅谓二者可并行。太子少保张行信亦言不宜更造,但严立不行之罪,足矣。侍御史赵伯成曰:更造之法,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徵。徵之为法,特徵于农民则不可,若徵于市肆商贾之家,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刑部主事王寿宁曰:不然,今之重钱轻券者皆农尔,其敛必先于民而后可。转运使王扩曰:凡论事当究其本,今岁支军士家口粮四万馀石,如使斯人地著,少宽民力,然后徵之,与行之不难。榷货司杨贞亦欲节无名之费,罢闲冗之官。或有请铸大钱以当百,别造小钞以省费。或谓县官当择人者。独吏部尚书温迪罕思敬上书言:国家立法,莫不备具,但有司不克奉之而已。诚使臣得便宜从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许杖决,三品以上奏闻,仍付监察二人驰驿往来,法不必变,民不必徵,一号令之,可使上下无不奉法。如其不然,请就重刑。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许如此,试委之可乎。宰臣未有以处,而监察御史陈规,完颜素兰交诤,以为:事有难行,圣哲犹病之,思敬何为者,徒害人尔。上以众议纷纷,月馀不决,厌之,乃诏如旧,纾其徵敛之期焉。未几,竟用惠吉言,造贞祐通宝。
兴定元年,始行贞祐通宝,徵桑皮故纸钱。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元年二月戊申朔,初用贞祐通宝,凡一贯当贞祐宝券千贯。按《食货志》:贞祐通宝,兴定元年二月始诏行之,凡一贯当千贯,增重伪造沮阻罪及捕获之赏。五月,以钞法屡变,随出而随坏,制纸之桑皮故纸皆取于民,至是又甚艰得,遂令计价,但徵宝券、通宝、名曰桑皮故纸钱。谓可以免民输挽之劳,而省工物之费也。高汝砺言:河南调发繁重,所徵租税三倍于旧,仅可供亿,如此其重也。而今年五月省部以岁收通宝不充所用,乃于民间敛桑皮故纸钞七千万贯以补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宝稍滞,又增两倍。河南人户农居三之二,今年租税徵尚未足,而复令出此,民若不粜当纳之租,则卖所食之粟,舍此将何得焉。今所急而难得者刍粮也,出于民而有限。可缓而易为者交钞也,出于国而可变。以国家之所自行者而强求之民,将若之何。向者大钞滞则更为小钞,小钞弊则改为宝券,宝券不行则易为通宝,变制在我,尚何烦民哉。民既悉力以奉军而不足,又计口、计税、计物、计生殖之业而加徵,若是其剥,彼不能给,则有亡而已矣。民逃田秽,兵食不给,是军储钞法两废矣。臣非于钞法不加意,非故与省部相违也。但以钞滞物贵之害轻,民去军饥之害重尔。时不能用。
兴定三年,定犯罪者徵通宝见钱,及输银之例。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冬十月壬申,定赃吏计罪以银为则。按《食货志》: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钱轻,犯赃者计钱论罪则太重,于是以银为则,每两为钱二贯,有犯通宝之赃者直以通宝论,如因军兴调发,受通宝及三十贯者,已得死刑,准以金银价,才为钱四百有奇,则当杖。轻重之间县绝如此。遂命准犯时银价论罪。三月,参知政事李复亨言:近制,犯通宝之赃者并以物价折银定罪,每两为钱二贯,而法当赎铜者,止纳通宝见钱,亦乞令依上输银,既足以惩恶,又有补于官。诏省臣议,遂命犯公错过误者止徵通宝见钱,赃污故犯者输银。
兴定四年十二月乙酉,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钱币事。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四年十二月,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钱之为泉也,贵流通而不可塞,积于官而不散则病民,散于民而不敛则阙用,必多寡轻重与物相权而后可。大定之世,民间钱多而钞少,故贵而易行。军兴以来,在官殊少,民亦无几,军旅调度悉仰于钞,日之所出动以万计,至于填委市肆,能无轻乎。不若弛限钱之禁,许民自采铜铸钱,而官制模范,薄恶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则钱必日多,钞可少出,少出则贵而易行矣。今日出益众,民日益轻,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计官吏之俸、验百姓之物力以敛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钱少之弊也。臣谓宜令民铸钱,而当敛钞者亦听输银,民因以银铸钱为数等,文曰兴定元宝,定直以备军赏,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从。
兴定五年闰月己酉,更造兴定宝泉,每一贯当通宝四百贯。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五年闰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宝券既弊,乃造贞祐通宝以救之,迄今五年,其弊又复如宝券之末。初,通宝四贯为银一两,今八百馀贯矣。宜复更造兴定宝泉,子母相权,与通宝兼行,每贯当通宝四百贯,以二贯为银一两,随处置库,许人以通宝易之。县官能使民流通者,进官一阶、升职一等,其或姑息以致壅滞,则亦追降的决为差。州府官以所属司县定罪赏,命监察御史及诸路行部官察之,定挠法失纠与法,失举则御史降决,行部官降罚,集众妄议难行者徒二年,告捕者赏钱三百贯。
元光元年,始诏行兴定宝泉。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兴定宝泉,元光元年二月始诏行之。
元光二年,造元光重宝,及元光珍货,除银与宝泉私相易之禁。
按《金史·宣宗本纪》:二年五月癸卯朔,始造元光重宝。丁巳,始造元光珍货,同银行用。秋七月壬子,除市易用银及银与宝泉私相易之禁。按《食货志》:二年五月,更造每贯当通宝五十,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同银钞及馀钞行之。行之未久,银价日贵,宝泉日贱,民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乃定法,银一两不得过宝泉三百贯,凡物可直银三两以下者不许用银,以上者三分为率,一分用银,二分用宝泉及珍货、重宝。京师及州郡置平准务,以宝泉银相易,其私易及违法而能告者罪赏有差。是令既下,市肆昼闭,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银及银宝泉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无从令之实,有司虽知,莫能制矣。义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
哀宗天兴二年十月戊辰,更造天兴宝。
按《金史·哀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天兴二年十月印天兴宝会于蔡州,自一钱至四钱四等,同见银流转,不数月国亡。
元
元制岁印钞数历年各有差。按《元史·食货志》:岁印钞数:
中统元年,中统钞七万三千三百五十二锭。
二年,中统钞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九锭。
三年,中统钞八万锭。
四年,中统钞七万四千锭。
至元元年,中统钞八万九千二百八锭。
二年,中统钞二十一万六千二百八锭。
三年,中统钞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锭。
四年,中统钞一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八锭。
五年,中统钞二万九千八百八十锭。
六年,中统钞二万二千八百九十六锭。
七年,中统钞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锭。
八年,中统钞四万七千锭。
九年,中统钞八万六千二百五十六锭。
十年,中统钞一十一万一百九十二锭。
十一年,中统钞二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锭。
十二年,中统钞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四锭。十三年,中统钞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五锭。十四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五锭。十五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三千四百锭。
十六年,中统钞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二十锭。
十七年,中统钞一百一十三万五千八百锭。
十八年,中统钞一百九万四千八百锭。
十九年,中统钞九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四锭。二十年,中统钞六十一万六百二十锭。
二十一年,中统钞六十二万九千九百四锭。
二十二年,中统钞二百四万二千八十锭。
二十三年,中统钞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六百锭。二十四年,中统钞八万三千二百锭,至元钞一百万一千一十七锭。二十五年,至元钞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二十二锭。二十六年,至元钞一百七十八万九十三锭。
二十七年,至元钞五千万二百五十锭。
二十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二十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三十年,至元钞二十六万锭。
三十一年,至元钞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六锭。
元贞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锭。
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大德元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二年,至元钞二十九万九千九百一十锭。
三年,至元钞九十万七十五锭。
四年,至元钞六十万锭。
五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六年,至元钞二百万锭。
七年,至元钞一百五十万锭。
八年,元钞五十万锭。
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十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十一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至大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三年,至大银钞一百四十五万三百六十八锭。四年,至元钞二百一十五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皇庆元年,至元钞二百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六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二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二十万锭。
延祐元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四年,至元钞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五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六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七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至治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二年,至元钞八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三年,至元钞七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泰定元年,至元钞六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四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天历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九百二十锭,中统钞三万五百锭。
二年,至元钞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锭,中统钞四万锭。按《辍耕录》:至元印造通行宝钞分一十一料
贰贯 台贯 伍伯文 参伯文贰伯文 壹伯文 伍拾文 参拾文贰拾文 壹拾文 伍文
太宗八年丙申春正月,诏印造交钞行之。
按《元史·太宗本纪》云云。按《耶律楚材传》:太宗丙申春,有于元者,奏行交钞,楚材曰:金章宗时初行交钞,与钱通行,有司以出钞为利,收钞为讳,谓之老钞,至以万贯惟易一饼。民力困竭,国用匮乏,当为鉴戒。今印造交钞,宜不过万锭。从之。
宪宗 年,立交钞提举司。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宪宗时,立交钞提举司,印钞以佐经用。
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又造中统元宝钞。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元年秋七月丙子,诏造中统元宝钞。冬十月癸丑,初行中统宝钞。按《食货志》:钞始于唐之飞钱、宋之交会、金之交钞。其法以物为母,钞为子,子母相权而行,即《周官》质剂之意也。元初仿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钞,其制无文籍可考。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每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直,并从丝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二: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其等有五:曰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每一两同白银一两,而银货盖未及行云。按《刘肃传》:肃中统元年,擢真定宣抚使。时中统新钞行,罢钞银不用。真定以银钞交通于外者,凡八千馀贯,公私嚣然,莫知所措。肃建三策:一曰仍用旧钞,二曰新旧兼用,三曰官以新钞如数易旧钞。中书从其第三策,遂降钞五十万贯。
中统三年秋七月戊午,敕私市金银应支钱物,止以钞为准。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中统四年,立平准库,通利钞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五月辛卯,诏立燕京平准库,均平物价,通利钞法。
至元元年,设各路平准库,仍给钞本一万二千锭。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春正月己亥,立诸路平准库。按《食货志》:中统五年〈是年八月改元至元〉,设各路平准库,主平物价,使相依准,仍给钞一万二千锭,为钞本。至元二年,委官以新钞倒换昏烂钞。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凡钞之昏烂者,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钞库,以新钞倒换,除工墨三十文。
至元三年,敕审覈伪造钞者。减除倒换昏钞工墨。又杨湜上钞法便宜。马亨奏寝,贾胡贸交钞。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年十二月丁亥,敕:诸越界私商及谍人与伪造钞者,送京师审覈。按《食货志》:三年,除倒换昏烂钞工墨,减为二十文。按《杨湜传》:三年,以湜为诸路交钞都提举,上钞法便宜事,谓平准行用库白金出入,有偷滥之弊,请以五十两铸为锭,文以元宝,用之便。按《马亨传》:亨至元三年,进户部尚书。时有贾胡,恃制国用使阿合马,欲贸交钞本,私平准之利,以增岁课为辞。帝以问亨,对曰:交钞可以权万货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今使一贾擅之,废法从私,将何以令天下。事遂寝。
至元八年十一月壬戌,罢诸路交钞都提举司。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二年,议以钞易宋会子。又添造釐钞。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二年二月丙午,议以中统钞易宋交会。按《食货志》:十二年,添造釐钞。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
至元十三年,令云南以交会𧴩、子公私通行,置司于济宁,及大名路,掌印造交钞,又铸铜板钞印。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三年春正月丁亥,云南行省赛典赤。言云南贸易与中州不同,钞法实所未谙,莫若以交会𧴩、子公私通行,庶为民便。从之。闰三月丙申,置宣慰司于济宁路,掌印造交钞,供给江南军储。六月己巳,置行户部于大名府,掌印造交钞,通江南贸易。按《食货志》:初,钞印用木为板,十三年铸铜易之。至元十四年十一月乙未,凡伪造宝钞,同情者并处死,分用者减死杖之,具为令。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五年,以釐钞不便于民,复命罢印。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五年,以釐钞不便于民,复命罢印。然元宝、交钞行之既久,物重钞轻。
至元十七年,颁行钞法,诛分赃纵盗库钞者。又议准流通钞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七年六月戊戌,江淮等处颁行钞法,废宋铜钱。九月乙丑,守库军盗库钞,八剌合赤分其赃,纵盗遁去,诏诛之。十一月戊申,中书省臣议:流通钞法,凡赏赐宜多给币帛,课程宜多收钞。制曰:可。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丁亥朔,诏整治钞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十一月辛丑,敕中书省整治钞法。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按《奸臣传》:卢世荣,为江西榷茶运使,后以罪废。有桑哥者,荐世荣有才术,谓能救钞法,增课额,上可裕国,下不损民。世祖召见,奏对称旨。至元二十一年,以世荣为右丞。世荣既骤被显用,即日奉旨中书整治钞法,遍行中外,官吏奉法不虔者,加以罪。
至元二十二年,拘收铜钱。增坏钞工墨费。又制绫券,与钞参行。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二月壬戌,诏天下拘收铜钱。三月庚子,增坏钞工墨费每贯二分为三分。九月戊辰,敕拘收铜钱,馀铜器听民仍用。按《食货志》:钞之昏烂者,倒换,除工墨。二十二年,复增如故。其贯伯分明,微有破损者,并令行用,违者罪之。所倒之钞,每季各路就令纳课正官,解赴省部焚毁,隶行省者就焚之。按《卢世荣传》:二十二年正月壬午,世祖御香殿,世荣奏:臣言天下岁课钞九十三万二千六百锭之外,臣更经画,不取于民,裁抑权势所侵,可增三百万锭。初未行下,而中外已非议,臣请与台院面议上前行之。世祖曰:不必如此,卿但言之。世荣奏:古有榷酤之法,今宜立四品提举司,以领天下之课,岁可得钞千四百四十锭。自王文统诛后,钞法虚弊,为今之计,莫若依汉、唐故事,括铜铸至元钱,及制绫券,与钞参行。因以所织绫券上之。世祖曰:便益之事,当速行之。
至元二十三年,议更钞用钱,及计钞抵罪利病。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刘宣传》:宣为礼部尚书,迁吏部。二十三年十二月,中书传旨,议更钞用钱,宣献议曰:原交钞所起,汉、唐以来,皆未尝有。宋绍兴初,军饷不继,造此以诱商旅,为沿边籴买之计,比铜钱易于赍擎,民甚便之。稍有滞碍,即用见钱,尚存古人子母相权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未见良策。新钞必欲创造,用权钞,只是改换名目,无金银作本称提,军国支用,不复抑损,三数年后亦如元宝矣。宋、金之弊,足为殷鉴。铸造铜钱,又当详究。秦、汉、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缕陈。国朝废钱已久,一旦行之,功费不赀,非为远计。大抵利民权物,其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济丘壑之用,非惟铸造不敷,抑亦不久自弊矣。属桑哥谋立尚书省,以专国柄,钱议遂罢。按《赵孟頫传》:二十三年,诏集百官于刑部议法,众欲计至元钞二百贯赃满者死,孟頫曰:始造钞时,以银为本,虚实相权,今二十馀年间,轻重相去至数十倍,故改中统为至元,又二十年后,至元必复如中统,使民计钞抵法,疑于太重。古者以米、绢民生所须,谓之二实,银、钱与二物相权,谓之二虚。四者为直,虽升降有时,终不大相远也,以绢计赃,最为适中。况钞乃宋时所创,施于边郡,金人袭而用之,皆出于不得已。乃欲以此断人死命,似不足深取也。或以孟頫年少,初自南方来,讥国法不便,意颇不平,责孟頫曰:今朝廷行至元钞,故犯法者以是计赃论罪。汝以为非,岂欲沮格至元钞耶。孟覜曰:法者人死所系,议有重轻,则人不得其死矣。孟頫奉诏与议,不敢不言。今中统钞虚,故改至元钞,谓至元钞终无虚时,岂有是理。公不揆于理,欲以势相陵,可乎。其人有愧色。至元二十四年,更造至元钞,与中统钞通行。立陜西宝钞提举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三月甲午,更造至元宝钞颁行天下,中统钞通行如故。以至元宝钞一贯文当中统交钞五贯文,子母相权,要在新者无冗,旧者无废。凡岁赐、周乏、饷军,皆以中统钞为准。冬十一月乙酉,立陕西宝钞提举司。按《食货志》: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钞,自二贯至五文,凡十有一等,与中统钞通行。每一贯文当中统钞五贯文。依中统之初,随路设立官库,贸易金银,平准钞法。每花银一两,入库其价至元钞二贯,出库二贯五分,赤金一两,入库二十贯,出库二十贯五百文。伪造钞者处死,首告者赏钞五锭,仍以犯人家产给之。其法为最善。
至元二十五年,毁中统钞板。差官钩考中统钞本数。升宝钞总库品级。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春正月辛卯,毁中统钞板。五月乙未,桑哥言:中统钞行垂三十年,省官皆不知其数,今已更用至元钞,宜差官分道置局钩考中统钞本。从之。九月癸卯,升宝钞总库为从五品。至元二十六年,听商贩以中统料钞易至元钞。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六年闰十月庚辰,桑哥言:初改至元钞,欲尽收中统钞,故令天下盐课以中统、至元钞相半输官。今中统钞尚未可急敛,宜令税赋并输至元钞,商贩有中统料钞,听易至元钞以行,然后中统钞可尽。从之。
成宗大德二年,户部定昏钞为二十五样。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大德九年,以钞给云南行省,与贝参用。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九年十一月丁未,以钞万锭给云南行省,命与贝参用,其贝非出本土者同伪钞论。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阔儿伯牙里请用银钞、铜钱。命诸臣集议,以为非便而止。
按《元史·武宗本纪》: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于上都。十一月丁卯,阔儿伯牙里言:更用银钞、铜钱便。命中书与枢密院、御史台、集贤、翰林诸老臣集议以闻。己巳,中书省臣阿沙不花、孛罗铁木儿言:臣等与阔儿伯牙里面论,折银钞、铜钱,非便。有旨:卿等以为不便,勿行可也。
武宗至大二年,臣僚议更钞法,及拨至元钞本,给国用。诏颁行至大银钞。又以行铜钱法诏天下。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秋七月乙未,乐实言钞法大坏,请更钞法,图新钞式以进,诏与乞台普济、塔里不花、赤因铁木儿、脱虎脱集议以闻。九月庚辰朔,颁行至大银钞,诏曰:昔我世祖皇帝既登大宝,始造中统交钞,以便民用,岁久法隳,亦既更张,印造至元宝钞。逮今又复二十三年,物重钞轻,不能无弊,乃循旧典,改造至大银钞,颁行天下。至大银钞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随路立平准行用库,买卖金银,倒换昏钞。或民间丝绵布帛,赴库回易,依验时估给价。随处路府州县,设立常平仓以权物价,丰年收籴粟麦米谷,值青黄不接之时,比附时估,减价出粜,以遏沸涌。金银私相买卖及海舶兴贩金、银、铜钱、绵丝、布帛下海者,并禁之。平准行用库、常平仓设官,皆于流官内铨注,以二年为满。中统交钞,诏书到日,限一百日尽数赴库倒换。茶、盐、酒、醋、商税诸色课程,如收至大银钞,以一当五。颁行至大银钞二两至一釐,定为一十三等,以便民用。己亥,尚书省臣言:今国用需中统钞五百万锭,前者尝借支钞本至千六十万三千一百馀锭,今乞罢中统钞,以至大银钞为母,至元钞为子,仍拨至元钞本百万锭,以给国用。冬十月庚戌朔,诏以行铜钱法诏天下。戊寅,御史台臣言:至大银钞始行,品目繁碎,民犹未悟,而又兼行铜钱,虑有相妨。又言:民间拘铜器甚急,弗便,乞与省臣详议。有旨:其与省臣议之。按《食货志》:二年,武宗复以物重钞轻,改造至大银钞,自二两至二釐定为一十三等。每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元之钞法,至是盖三变矣。大抵至元钞五倍于中统,至大钞又五倍于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数太多,轻重失宜,遂有罢银钞之诏。而中统、至元二钞,终元之世,盖常行焉。
至大三年,立监,领钱法。以至大钱钞,与铜钱通行。又以行用铜钱诏谕中外。增印至大钞本。
按《元史·武宗本纪》:三年春正月丙申,立资国院、泉货监,命以历代铜钱与至大钱相参行用。二月丁卯,尚书省臣言:昔至元钞初行,即以中统钞本供亿及销其板。今既行至大银钞,乞以至元钞输万亿库,销毁其板,止以至大钞与铜钱相权通行为便。从之。八月丙辰,以行用铜钱诏谕中外。十一月辛巳,尚书省臣言:今岁已印至大钞本一百万锭,乞增二十万锭,及铜钱兼行,以备侍卫及鹰坊急有所须。从之。按《食货志》:钱,自九府圜法行于成周,历代未尝或废。元之交钞、宝钞虽皆以钱为文,而钱则弗之铸也。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钱法,立资国院、泉货监以领之。其钱曰至大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银钞一釐;曰大元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通宝钱一十文。历代铜钱,悉依古例,与至大钱通用。其当五、当三、折二,并以旧数用之。至大四年,仁宗即位,废至大钞及至大铜钱,专用至元、中统钞。
按《元史·仁宗本纪》: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夏四月丁卯,诏曰:我世祖皇帝,参酌古今,立中统、至元钞法,天下流行,公私蒙利,五十年于兹矣。比者尚书省不究利病,辄意变更,既创至大银钞,又铸大元、至大铜钱。钞以倍数太多,轻重失宜;钱以鼓铸弗给,新旧恣用;曾未再期,其弊滋甚。爰咨廷议,允协舆言,皆愿变通,以复旧制。其罢资国院及各处泉货监提举司,买卖铜器,听民自便。应尚书省已发各处至大钞本及至大铜钱,截日封贮,民间行使者,赴行用库倒换。仍免大都、上都、隆兴差税三年。十二月辛卯,遣官监视焚至大钞。按《食货志》:四年,仁宗复下诏,以鼓铸弗给,新旧恣用,其弊滋甚,与银钞皆废不行,所立院、监亦皆罢革,而专用至元、中统钞云。
泰定帝泰定四年,定焚毁昏钞之所,及监临官。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钞之昏烂者。泰定四年,又定焚毁之所,皆以廉访司官监临,隶行省者,行省官同监。其制之大略如此。
文宗天历元年,臣僚议印钞本,及收毁钞板。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元年十一月庚午,中书省臣言:今岁既罢印钞本,来岁拟印至元钞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锭、中统钞四万锭。监察御史言:户部钞法,岁会其数,易故以新,期于流通,不出其数。迩者倒剌沙以上都经费不足,命有司刻板印钞;今事既定,宜急收毁。从之。
天历二年,更铸钞板,又造至元、中统钞,如岁例。按《元史·文宗本纪》:二年二月甲寅,更铸钞板,仍毁其刓者。十二月丁未,造至元钞四十五万锭、中统钞五万锭,如岁例。
至顺二年春正月戊子,造岁额钞本至元钞八十九万五十锭,中统钞五千锭。
按《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顺帝元统元年,朵尔直班条陈铸钱币事。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朵尔直班传》:朵尔直班元统元年,擢监察御史。条陈九事。六曰铸钱币。
至元四年春正月癸亥,印造钞本百二十万锭。
按《元史·帝顺本纪》云云。
至正元年,令住造明年钞本。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元年十二月癸亥,以在库至元、中统钞二百八十二万二千四百八十八锭可支二年,住造明年钞本。
至正十年,诏更钞法。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年十一月己巳,诏天下以中统交钞壹贯文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宝钞贰贯,仍铸至正通宝钱并用,以实钞法,至元宝钞通行如故。按《食货志》:十年,右丞相脱脱欲更钞法,乃会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集贤、翰林两院官共议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尝建言云:钞法自世祖时已行之后,除拨支料本、倒易昏钞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于宝钞总库料钞转拨,所以钞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来,失祖宗元行钞法本意。不与转拨,故民间流转者少,致伪钞滋多。遂准其所言,凡合支名目,已于总库转支。至是,吏部尚书契哲笃及武祺,俱欲迎合丞相之意。契哲笃言更钞法,以楮币一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为母,而钱为子。众人皆唯唯,不敢出一语,惟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吕思诚独奋然曰:中统、至元自有母子,上料为母,下料为子。比之达达人乞养汉人为子,是终为汉人之子而已,岂有故纸为父,而以铜为过房儿子者乎。一坐皆笑。思诚又曰:钱钞用法,以虚换实,其致一也。今历代钱及至正钱,中统钞及至元钞、交钞,分为五项,若下民知之,藏其实而弃其虚,恐非国之利也。契哲笃、武祺又曰:至元钞多伪,故更之尔。思诚曰:至元钞非伪,人为伪尔,交钞若出,亦有伪者矣。且至元钞犹故戚也,家之童稚皆识之矣。交钞犹新戚也,虽不敢不亲,人未识也,其伪反滋多尔。况祖宗成宪,岂可轻改。契哲笃曰:祖宗法弊,亦可改矣。思诚曰:汝辈更法,又欲上诬世皇,是汝又欲与世皇争高下也。且自世皇以来,诸帝皆谥曰孝,改其成宪,可谓孝乎。武祺又欲钱钞兼行,思诚曰:钱钞兼行,轻重不伦,何者为母,何者为子。汝不通古今,道听涂说,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乎。契哲笃曰:我等策既不可行,公有何策。思诚曰:吾有三字策,曰行不得,行不得。又曰:丞相勿听此言。如向日开金口河,成则归功汝等,不成则归罪丞相矣。脱脱见其言直,犹豫未决。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儿言曰:吕祭酒言有是者,有非者,但不当坐庙堂高声厉色。若从其言,此事终不行耶。明日,讽御史劾之,思诚归卧不出,遂定更钞之议而奏之。下诏云:朕闻帝王之治,因时制宜,损益之方,在乎通变。惟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颁行中统交钞,以钱为文,虽鼓铸之规未遑,而钱币兼行之意已具。厥后印造至元宝钞,以一当五,名曰子母相权,而钱实未用。历岁滋久,钞法偏虚,物价腾踊,奸伪日萌,民用匮乏。爰询廷臣,博采舆论,佥谓拯弊必合更张。其以中统交钞一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宝钞二贯,仍铸至正通宝钱与历代铜钱并用,以实钞法。至元宝钞,通行如故。子母相权,新旧相济,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至正十一年,置提举司,掌铸造钱钞,令民间通用。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一年,置宝泉提举司,掌鼓铸至正通宝钱、印造交钞,令民间通用。行之未久,物价腾踊,价逾十倍。又值海内大乱,军储供给,赏赐犒劳,每日印造,不可数计。舟车装运,轴轳相接,交料之散满人间者,无处无之。昏软者不复行用。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而国用由是遂乏矣。
至正十二年春正月丙午朔,诏印造中统元宝交钞一百九十万锭、至元钞十万锭。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六年二月乙丑,禁销毁、贩卖铜钱。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七年夏四月丙辰,京师立便民六库,倒易昏钞。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八年,令陕西置局印造宝钞供军。仍命诸路拨降钞本,倒易昏币。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八年二月己巳朔,中书省臣奏以陕西军旅事剧务殷,去京师道远,供费艰难,请就陕西印造宝钞为便,遂分户部宝钞库等官,置局印造。仍命诸路拨降钞本,𢌿平准行用库倒易昏币,布于民间。
明一
明制各直省徵收钱钞存留起解之数,及宝钞通行之法。按《明会典》:一,陕西、山西、四川、云南、广东、广西、贵州七布政司,及应天府,并直隶隆庆、宝安二州,该徵钱钞,俱存留本处备用。
一,浙江布政司及顺天府、北直隶真定、保定、南直隶苏州、松江、镇江、常州、淮安、扬州、徽州、池州、庐州、凤阳、太平、宁国、安庆一十五府、滁、徐、和三州,该徵钱钞,一半存留本处备用,一半起运京库。
一,江西、福建、湖广三布政司钱钞,一半存留本处备用,一半起运南京该库。
一,河南、山东二布政司钱钞,一半存留本处备用,一半起运京库。数内摘发钞八十万一百三十四贯,钱一百六十万二百六十八文,解赴宣府,以备开平等卫所官库折支俸粮。
一,北直隶河间府钱钞,本府存留钞六十五万贯,准折本处官军俸粮,其馀俱解京库。
一,大名府钱钞,一半起解京库,一半起解保定府。起解京库数内,改拨钞三十八万八千一十一贯,钱七十七万六千二十三文,解宣府折支开平等卫所官军俸粮。起解保定数内,分拨钱二十八万五千七百六十文,钞一十四万二千八百四十贯,解赴户部转发蓟州库交收,以备营州左右中前后五屯卫并宽河一所官军折俸。
一,南直隶广德州并北直隶顺德、广平二府钱钞,尽数解京。其永平府所收钱钞,该解辽东者,照例折银,送广宁等库交收。
按《续文献通考》:明初,宝钞通行民间,与铜钱兼使,立法甚严。其后钞贱不行,而法尚存。其折禄折俸罪赎,及各项则例,轻重不等。
太祖洪武四年,铸洪武通宝钱。
按《明会典》云云。又按《会典》:洪武初置宝源局,于应天府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钱兼行,以四百为一贯,四十为一两,四文为一钱。设官专管。江西等行省,各置货泉局,颁大中通宝大小五等钱,设官铸造。令户部及各行省,铸洪武通宝钱。其制凡五等,当十钱,重一两,当五钱重五钱,当三当二,重皆如其当之数。小钱重一钱。
洪武六年,禁民间私铸铜钱。
按《明会典》:六年,禁民间私铸铜钱。凡私铸者,许作废铜送官,每斤给官钱一百九十文。诸税课内,如有私钱,亦为更铸。
洪武八年,造大明宝钞,罢宝源局铸钱。
按《明会典》:八年,令中书省造大明宝钞,取桑穰为钞料,其制方高一尺,阔六寸许,以青色为质,外为龙文花拦,横题其额曰大明通行宝钞。内上两旁复为篆文八字曰:大明宝钞,天下通行。中图钞贯状十串,则为一贯,其下曰户部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若五百文,则画钞文为五串,馀如其制,而递减之。每钞一贯,折铜钱一千文,银一两,其馀以是为差。其等凡六,曰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钞四贯,易赤金一两。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治罪,告发者就以其物给赏。若有以金银易钞者,听。凡商税课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 又按《会典》:八年,罢宝源局铸钱。
洪武九年,罢各布政司宝源局。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年,令各布政司复设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三年,置行用库,令军民倒换昏钞。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在京在外各置行用库,凡军民例钞,令军分卫所、民分坊厢,轮日收换。乡民商旅,则以户帖路引为验,其钞务贯伯昏烂,方许入库易换,量收工墨价直。
洪武二十年,令各布政司停止铸钱。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复铸钱更定钱样分两。
按《明会典》云云。又按《会典》:二十二年,令造小钱一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每生铜一斤,铸小钱一百六十。折二钱八十,当三钱五十四,当五钱三十二,当十钱一十六。 又按《会典》:洪武间则例,当十钱一千个,熏模用油一十一两三钱。铸钱连火耗用生铜六十六斤六两五钱,炭五十三斤一十五两二钱。当五钱二千个,熏模用油一斤四两,铸钱连火耗用生铜六十六斤六两五钱,炭五十三斤一十五两二钱。
当三钱三千三百三十三个,熏模用油一斤一十四两,铸钱连火耗用生铜六十五斤九两二钱五分,炭五十三斤八两三钱五分。
折二钱五千个,熏模用油二斤五两五钱,铸钱连火耗用生铜六十六斤六两五钱,炭五十三斤一十五两二钱。
小钱一万个,熏模用油一斤四两,铸钱连火耗用生铜六十六斤六两五钱,炭五十三斤一十五两二钱。穿钱麻当十钱,每串五百个用一两。
当五钱,每串五百个用八钱。
当三钱,每串一千个用一两。
折二钱,每串一千个用七钱。
小钱每串一千个用五钱。
铜一斤铸钱不等,外增火耗一两,当十钱一十六个,折小钱一百六十文。
当五钱三十二个,折小钱一百六十文。
当三钱五十四个,折小钱一百六十文。
折二钱八十个,折小钱一百六十文。
小钱一百六十文。
铸匠每一名,一日铸当十钱,一百二十六个。
当五钱一百六十二个。
当三钱二百三十四个。折二钱三百二十四个。
小钱六百三十个。
锉匠每一名,一日锉当十钱二百五十二个。
当五钱三百二十四个。
当三钱四百六十八个。
折二钱六百四十八个。
小钱一千二百六十个。
洪武二十三年,复定钱制。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复定钱制,每小钱一文用铜二分,其馀四等钱,依小钱制递增。凡钞一贯,准钱一千文。
洪武二十四年,立各处收受课钞解京之格。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榜谕各处商税衙门、河泊所官吏,每遇收办课程,不许勒要料钞,但有字贯可辨真伪者,不问破烂油污水迹纸补,即与收受解京。若官吏巡拦刁蹬不收,及因而以不堪辨验真伪钞,解京者,俱罪之。
洪武二十五年,设宝钞行用库倒收旧钞。
按《明会典》:二十五年,设宝钞行用库,于东市凡三库,库给钞三万锭为钞本,例收旧钞送内府。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在京鼓铸铜钱,及凡印造大明宝钞格律。又罢各处宝泉局。
按《明会典》:二十六年,定在外各布政司一体鼓铸,本部类行各司,行下宝源局,委官监督人匠,照依在京则例,铸完钱数,就于彼处官军收贮,听候支用。各处炉座钱数,北平二十一座,每岁铸钱一千二百八十三万四百文。
广西一十五座半,每岁铸钱九百三万九千六百文。陕西三十九座半,每岁铸钱二千三百三万六千四百文。
广东一十九座半,每岁铸钱一千一百三十七万二千四百文。
四川一十座,每岁铸钱五百八十三万二千文。山东二十二座半,每岁铸钱一千二百一十二万二千文。
山西四十座,每岁铸钱二千三百三十二万八千文。河南二十二座半,每岁铸钱一千三百一十二万二千文。
浙江二十一座,每岁铸钱一千一百六十六万四千文。
江西一百一十五座,每岁铸钱六千七百六万八千文。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印造大明宝钞,与历代铜钱相兼行,使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文。其宝钞提举司,每岁于三月内,兴工印造。十月内,住工。其所造钞锭,本司具印信长单,及关领勘合,将实进钞锭照数填写,送赴内府库收贮,以备赏赐支用。其民间行使及税课司局、河泊所收受课钞,除挑描伪钞外,其馀不分油污水迹破烂,务要收受。如有阻坏,照依户部原给钞法榜文内事例治罪。其合用桑穰数目,本部每岁预为会计,行移浙江、山东、河南、北平及直隶、淮安等府出产去处,依例官给价钞收买。所在官司应付脚力,差人起解赴京。仍申达本部。本部将来文立案劄付宝钞提举司交收,及出给印信长单,具手本赴内府关领勘合,填写,付差来人,于承天门照进赴提举司交收,取获实收,回部入卷备照。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复罢各布政司宝泉局。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在京鼓铸铜钱,行移宝源局,委官于内府置局,每季计算人匠数目,合用铜炭油麻等项物料,行下丁字库等衙门放支。如遇铸完收贮,奏闻,差官类进内府司钥库交纳,取批回实收长单附卷。
洪武二十七年,罢宝钞行用库,收军民商贾铜钱换钞。
按《明会典》:二十七年,罢宝钞行用库。令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