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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四十九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四十九卷目录

 钱钞部汇考五
  宋三〈宁宗庆元三则 嘉泰三则 开禧三则 嘉定十四则 理宗宝庆一则 绍定五则 端平三则 嘉熙三则 淳祐九则 宝祐五则 开庆一则 景定五则 度宗咸淳三则〉
  金一〈海陵贞元一则 正隆三则 世宗大定十八则 章宗明昌五则 承安四则 泰和七则 卫绍王大安一则〉

食货典第三百四十九卷

钱钞部汇考五

宋三

宁宗庆元元年,命臣僚集议江南行铁钱利害,立会子界额。
《宋史·宁宗本纪》:庆元元年三月癸丑,命侍从、台谏、两省集议江南沿江诸州行铁钱利害。 按《食货志》:元年,诏会子界以三千万为额。
庆元三年,禁销钱为铜器者。
《宋史·宁宗本纪》:三年闰六月甲戌,内出铜器付尚书省毁之,命申严私铸铜器之禁。 按《食货志》:三年,复禁铜器,期两月鬻于官,每两三十。湖州旧鬻监,至是官自铸之。
〈注〉二年,禁销钱为铜器者,以违制论,炉户决配海外。

复神泉监,以所括铜器铸当三大钱,隶工部。旧额,内帑岁收新钱一百五万。
江、池、饶、建四监。

而每年退却六十万,三年一郊,又以三百万输三司,是内帑年才得十一万六千馀缗,而左藏得九十三万三千馀缗。今岁额止十五万,而隶封椿者半,内藏者半,左藏咸无焉。又自置市舶于浙、于闽、于广,舶商往来,钱宝所由以泄,是以自临安出门,下江海,皆有禁。
庆元四年,诏两淮第二界会子,更展一界。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诏两淮第二界会子限满,明年六月,更展一界。
嘉泰元年八月丙戌,复诏侍从、台谏、两省集议沿江八州行铁钱利害。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三年,出交子,收铁钱,罢同安等处铸钱,命毁私钱改铸。
《宋史·宁宗本纪》:嘉泰三年夏四月丙午,出封桩库两淮交子一百万,命转运司收民间铁钱。秋七月壬午,权罢同安、汉阳、蕲春三监铸钱。九月癸酉,命坑冶铁冶司毁私钱改铸。 按《食货志》:三年,罢舒、蕲鼓铸。嘉泰 年,两界会子出放凡五千三百馀万缗。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会子嘉泰末,两界出放凡五千三百馀万缗,通三界出放益多矣。
开禧二年春正月辛亥,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其家,著为令。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三年,复舒、蕲鼓铸。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开禧 年,以岁用不足,为小会。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开禧末,饷臣陈咸以岁用不足,尝为小会,卒不能行。
嘉定 年,以会子不行,出金银、度牒,收回半界。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会子,嘉定初,每缗止直铁钱四百以下,咸乃出金银、度牒一千三百万,收回半界,期以岁终不用。然四川诸州,去总所远者千数百里,期限已逼,受给之际,吏复为奸。于是商贾不行,民皆嗟怨,一引之直,仅售百钱。制司乃谕人除易一千三百万引,三界依旧通行,又檄总所取金银就成都置场收兑,民心稍定。自后引直铁钱五百有奇,若关外用铜钱,引直五百七十钱而已。
嘉定元年十二月庚午,四川初行当五大钱。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嘉定元年,即利州铸当五大钱。
嘉定二年,以会子数多,拨封椿库金,及度牒收易,以旧会之二,易新会之一,又听两淮民行铁钱。
《宋史·宁宗本纪》:二年二月壬午,以会子折阅日甚,诏侍从、两省以下各疏奏所见。八月甲子,听两淮诸州民行铁钱。 按《食货志》:二年,以三界会子数多,称提无策,会十一界除已收换,尚有一千三百六十万馀贯,十二界、十三界除烧毁尚有一万二百馀万贯。
〈注〉十二界四千七百万馀贯,十三界五千七百万馀贯。

诏封桩库拨金一百五万两。
两为钱四十贯。

度牒七千道。
每道为钱一千贯。
官告绫纸、乳香。乳香每套一贯六百文。

凑成三千馀,添贴临安府官局,收易旧会,品搭入输。
十一界会子二分,十二、十三界会子各四分。

以旧会之二,易新会之一。泉州守臣宋均、南剑州守臣赵崇亢、陈宓,皆以称提失职,责降有差。
嘉定三年,增铸铁钱,收换旧引。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制司欲尽收旧引,又于绍兴、惠民二监岁铸三十万贯,其料并同当三钱。若四川铜钱,淳熙间易送湖广总所储之,后又交卸于江陵。 又按《志》:三年春,制、总司收换九十一界二千九百馀万缗;其千二百万缗,以茶马司羡馀钱及制司空名官告,总所桩金银、度牒对凿,馀以九十三界钱引收兑;又造九十四界钱引五百万缗,以收前宣抚程松所增之数;凡民间输者,每引百贴八千。其金银品搭,率用新引七分,金银三分,其金银品色官称,不无少亏,每旧引百,贴纳二十引。盖自元年、三年两收旧引,而引直遂复如故。昔高宗因论四川交子,最善沈该称提之说,谓官中常有钱百万缗,如交子价减,官用钱买之,方得无弊。
嘉定四年十二月癸未,以会子折阅不行,遣官体访江、浙诸州。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五年,禁江北以铜钱折铁钱,又以度牒、茶引兑旧会,令军民以旧易行。
《宋史·宁宗本纪》:五年六月乙酉,禁铜钱过江。 按《食货志》:五年,臣僚言江北以铜钱一折铁钱四,禁之。时铜钱之在江北者,自乾道以来,悉以铁钱易之,或以会子一贯易铜钱一贯。其铜钱输送行在及建康、镇江府。凡沿江私度及边径严禁漏泄,及于边界三里内立堠,如出界法;其易京西铜钱,如两淮例。京西、湖北之铁钱,则取给于汉阳监及兴国富民监,后并富民监于汉阳监,以二十万为额。 又按《志》:五年,湖广饷臣王釜,请以度牒、茶引兑第五界旧会,每度牒一道,价千五百缗,又贴搭茶引一千五百缗,方许收买,期以一月。然京湖二十一州止置三场,不便。制臣刘光祖乃会总所以第六界新会五万缗,令军民以旧楮二而易其一;继又令军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又请于朝添给新楮十万,军民赖之。
嘉定七年十二月甲午,复罢同安监铸钱。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九年,三省言沿边皆用铁钱之,弊定制引子,以十年为一界。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三省言:自来有市舶处,不许私发番船。绍兴末,臣僚言:泉、广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悉载金钱。四司既自犯法,郡县巡尉其能谁何。至于淮、楚屯兵,月费五千万,见缗居其半,南北贸易缗钱之入敌境者,不知其几。于是沿边皆用铁钱矣。 又按《志》:九年,四川安抚制置大使司言:川引每界旧例三年一易。自开禧军兴以后,用度不给,展年收兑,遂至两界、三界通使;然卒以三年界满,方出令展界,以致民听惶惑。今欲以十年为一界,著为定令,则民旅不复怀疑。从之。嘉定十一年,增印四川钱引,及两淮交子。
《宋史·宁宗本纪》:十一年夏四月戊申,命四川增印钱引五百万以给军费。 按《食货志》:十一年,造两淮交子二百万,增印三百万。
嘉定十三年,又增造两淮交子。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造两淮交子。十三年,印二百万,增印一百五十万。
嘉定十四年,增印两淮交子,造湖广会子。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造两淮交子。十四年,增及三百万。 又按《志》:十四年,造湖广会子三十万易破会。
嘉定十五年,又增印两淮交子。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造两淮交子。十四年、十五年,皆及三百万。自是其数日增,价亦日损,称提无术,但屡与展界而已。
嘉定十六年八月癸未,申严舶船铜钱之禁。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续文献通考》:十六年,申严舶船铜钱禁。青田县主簿陈耆卿奏言:钱犹母也,楮犹子也。母子所以相权,不可重子而轻母也。夫有钱而后有楮,其楮益多,则其壅滞益甚。甚则称提之说兴焉。厥今在朝在野,日夜讲画而奉行,而未尝有言及钱者。楮日多,钱日少,禁楮之折阅者日严,而禁钱之漏泄者日宽。非果宽也,宽于大而独严于小,则虽谓之宽可也。闉堵之间,有腰百金以出者,吏卒已目送之,积而至于数百,则捃摭之鞭笞之矣。高樯巨舳,出没江海,有豪家窟穴其中,则人不敢仰视。间能捐毫末以饵逻卒,则如履康庄矣。若是者知几数百邪。夫豪家之弊,犹可言也。富商之弊,不可言也。豪家泄之于近,而富商泄之于远。泄于近,犹在中国也。泄于远,则转及外裔,而不可复返矣。夫一金之铸,其为费不啻数金。一金之博,易其为利,亦不啻数金。朝廷常以数金之费,而为富商谋数金之利。钱既日耗,则其命遂归于楮,其弊遂积于楮,而上下之间,遂一切并力于楮,不知楮之所以难行者,不独以楮之多,而亦正以钱之少也。存者既少,藏者愈牢。故虽以重法欲散出之,彼将曰:吾之钱,吾所自有,吾所藏也。彼以中国之所有,而散之边裔,上不之禁,而何以咎我。是故家可空,身可辱,而心不可服。盍亦反其本乎。故臣以为,今日之务,不专在于称提楮弊,又在于称提铜钱也。盖今铜钱之法,大率犯者罚轻,而捕者赏轻。犯者罚轻,则人易为奸。捕者赏轻,则吏不尽力。臣愚欲望圣慈,申攸司,严漏泄之宪,优掩获之典。其捕至若干者,特与附类获盗改秩,以风厉之。庶几各务罄竭,以从上之令。诚使钱不甚荒,则楮不偏胜。此称提本务也。
嘉定十七年,造湖广第六界会子二百万。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理宗宝庆元年秋七月乙酉,诏行大宋元宝钱。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宝庆元年,新钱以大宋元宝为文。
绍定二年,赵必观奏楮券破烂。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赵必观进对奏,楮券破损腐烂,人不以为重。上曰:此缘铜钱稀少。
绍定三年,置会子库监官。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二月,置会子库监官一员,专掌堂差,以有举选人充。绍定四年五月,诏会子库造第十四、十五界共二十万缗。令封桩下库,充边郡科降。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绍定五年,两界会子已及三亿二千九百馀万。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绍定六年,赵至道奏,乞戒饬冶司岁纳新钱,依额解部。又诏臣僚措置铜钱楮币。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右谏议大夫赵至道奏,乞戒饬冶司岁纳新钱,依额起解,毋许诸郡截钱纳券。是年,又诏出内帑缗钱二十万,令临安府措置兑易日下住罢铜钱局。 又按《续文献通考》:六年十月,诏楮币寖轻,关系甚重。薛极久参国政,练达时宜。令与三省日下措置以闻。知郴州林汝浃奏,浙郡楮滞钱悭,乞严称提。上曰:诸处会价亦未甚登。奏云:会价正在人措置。旧楮民习,低价已久,楮新亦须渐令流通,久而自信。上然之。
端平元年,禁毁铜钱,及以胆铜鼓铸,海舶运钱。
《宋史·理宗本纪》:端平元年六月癸巳,禁毁铜钱作器用并贸易下海。 按《食货志》:元年,以胆铜所铸之钱不耐久,旧钱之精致者泄于海舶,申严下海之禁。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五月,审计司章谦亨进对奏浸铜事。上曰:实铁耳。谦亨奏,绍圣间以铅山胆泉浸铁为之,令泉司鼓铸和,以三分真铜,所以钱不耐久。又奏旧钱精致泄于海舶。上曰:不可不禁。
端平二年,诸臣僚条上会子便宜。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臣僚言:两界会子,远者曾未数载,近者甫及期年,非有破坏涂污之弊,今当以所收之会付封椿库贮之,脱有缓急,或可济事。有旨从之。
《续文献通考》:二年二月,以权兵部尚书余铸、监察御史丁伯圭同提会子所官,公共措置,商确收换事宜,择其可用,条具来上。是年,都省言,第十六、十七界会子散在民间,为数浩汗,会价日损,物价日昂。若非措置收减,无由增长。诏令封桩库支拨度牒五万道,四色官资付身三千道,紫衣师号二千道,封赠敕告一千道,副尉减年公据一千道,发下诸路监司州郡,广收两界会子。五月,监察御史李宗勉奏,庙堂更化之始,将两界会子亟易劳费,特甚行之。既久,折阅如故,不若节用而省退官吏,内外营缮支费浮泛,悉从节约。其监司帅守既无苞,苴馈运之费,尽可撙节,以为称提之助。从之。八月,臣僚奏楮币之策已穷。上曰:楮币有何策。奏云:楮币所出既多,铜钱所入无几。宜预造十八界新会。上曰:若行十八界新会,又恐民间惶惑。奏云:非欲更造一界会子行使,止欲预造桩,积为变通之用。上然之。九月,都省言:两界会子数多,监司郡守奉行称提不虔,欲下诸路州县,令有官之家,簪缨之后,及寺观僧道,并按版籍,每亩输十六界会子一贯。愿纳十七界者,并从。各州截角类解付封桩库交纳,其将相勋贵之家,御前寺观,曾被受指挥特免科役去处,毋得夤缘规免,仍不许敷及佃户。违者,许越诉。从之。 又诏知衢州蔡节削二秩,以本郡会价低减故也。端平三年,令御史察奏奉行措置会子不力者。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十二月,诏措置会子,务在必行。尚虑监司守令,或有庸谬,纵吏为奸,不知体国,任意沽名,奉行不力。非特会价不登,亦恐朝廷威令寖弛。可令两监察御史,觉察弹奏。
嘉熙元年,更定钱文,进各府称提会子官秩。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嘉熙元年,新钱当二并小平钱并以嘉熙通宝为文,当三钱以嘉熙重宝为文。
《续文献通考》:元年三月,知应天府赵与、知平江府王遂、知建宁府姚宝、知常州府何处信,各以称提会子,进一秩。
嘉熙二年,拨付第七界会子,遣官称提楮币。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拨第七界湖广会九百万付督视参政行府。
《续文献通考》:二年,遣江浙东西闽五路宪臣,于朝以称提楮币而出。
嘉熙四年十二月乙亥,诏民间赋输仍用钱会中半,其会半以十八界直纳,半以十七界纽纳。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续文献通考》:四年九月,都省言,比奉旨谓楮币折阅,乞措置十八界会子,收换十六界。将十七界,以五准十八界一券行用。如民间辄行减落,或官司自有违戾,许径赴台省越诉,必寘于罚。上从之。袁甫疏曰:臣仰惟圣上宵旰勤政,尤以会子极弊为忧。庙堂大臣,鉴前事之误,悉意经画。自去岁遣官置局随所在州军,任责撩纸,今端绪已见,岂容轻易施行,而至于再误乎。若善用之,犹可以救弊。若不善用之,则适所以滋弊。今白劄子遽欲以十八界会子,旋印旋支,其说谓一新之直,可当旧之五六。故欲停旧造新者,当造而不当遽用,机括所系,殆不可轻。白劄子之说,盖谓不贵重新会,则无以扶持旧会。故欲暗收旧会,而旋出新会。旧因新而增价,新因旧而价定。其思虑亦甚劳,剖析亦甚明。奈何事理之未尽然也。盖十八界之未出也,则人之望朝廷区处,惟两界旧会耳。十八界之既出也,则新旧三界,杂然并行,而区处愈费力矣。据白劄子,虽云以新会照时价买旧会,而暗毁之,然当此用度窘迫,既曰不必顿造新会,则安能每月以三分之一而买旧会。必致三界并行,愈多愈贱,此事理之当审者也。若夫区处之策,亦非有新奇惊人之论,大抵成大事者,不可为烦僻之举。致大利者,必当有坚忍之谋。立定规摹,善用新撩之纸,为一顿换易之计,则庶乎其可矣。厥今民间,皆知朝廷纽旧会之陌,换易新会,大率以五旧易一新,旧会计五十千万,必得十千万新会,则旧会可以尽易。今其要惟作急办纸而已。办纸固不可缓,印造尤所当急。若从臣之言,一顿换易,自来夏以后,更无旧会,一券行于世间,独有一色新会,则民间自然贵重,安得不尽从官陌乎。臣区区管见,愿陛下力持四戒,一曰戒新会三界并用。二曰戒轻变钱会中半。三曰戒空竭升润桩积。四曰戒新会不立界限。此四戒者,决不可犯。若夫臣之愚说,则更乞陛下断以圣意,与二三大臣熟究而审图之,务在简而易知,要而易行。勿以来夏为赊,勿以顿造为惮,爱惜寸阴,力救积弊。实天下生灵幸甚。又曰:指挥内一条,人户所纳官会,各州军截凿一角发解朝廷。臣谓令各州军截凿,不若令人户自凿赍赴官司。何则,官司截凿,人户勿信。许人凿纳,大信乃昭。或谓人户凿纳,必有夹杂伪会之弊。殊不知此虽有之,然其弊亦自有限。况只凿一角,真伪自可稽考。若从官司截凿彼直,谓以空言绐我,将来官司仍前并出行用,则彼固已有怨忿之心矣。人情不甚相远,如许其自凿以纳官,则目前虽有输财之苦,亦知会少而价增,异日可以获利,庶几不怨。大凡处事当体下情,朝廷但知出令不可屡改,不思怨谤一兴,势须改令,与其改于怨谤既兴之后,不若修于怨谤未形之先。或谓我但真行截凿足矣,何恤人言。殊不知朝廷用度,目今窘急,州县揣知此意,必有密献不必尽凿之说者。朝廷处匮乏至极之际,万一惑于其言,岂不益重天下之疑。纵使不为逢迎者所惑,然人之疑心,难以家至户晓。必曰:我凿一也,何苦不许人户为之。而官司必欲自行之耶。臣之意,只是一个信字,使天下晓然无疑而已。又指挥内一条,令各州军拘人户纳官会,分为六限,每限半月,计三月可足。以臣观之,将来人户输纳不时,州郡必致申请朝廷,与之展限。却恐限内先纳者,皆是畏谨及贫弱之人。违限不纳者,却是顽梗及巨力之户。朝廷今者施行,止欲惜小,然究其流弊,反使强家滥被宽恩,而弱户先受督责。岂不倒行逆施耶。臣欲反此说而用之,令州郡先催形势有力之家,立定期限,不许申展。一则顿改收买,会价必然骤长。二则不堕势家之术,希望展限,以求幸免。三则贫小者见州县严于大家,其心大服。彼大家者,事力有馀,许限内责其必纳,更复何辞。待大家纳足之日,然后催及中户。中户力虽稍薄,然彼皆各自爱惜,须能依限输官。末后视所收多寡如何,斟酌事体,催贫小之户。或已纳数多,则朝廷施行宽恩,可使贫小者沾被。大凡作事宽严并用,如此措置,诚为两得其宜。
淳祐元年七月,诏敕令修伪造新会,揩改旧会盗卖会底之令。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淳祐二年诏在外诸军楮币以十八界三分增给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淳祐二年三月,诏在外诸军请给楮币权,以十八界三分增给楮贱故也。
淳祐三年,命淮东西饷军券钱,并给楮四分。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命淮东西总所饷军券钱,并给楮四分,以制臣李曾伯言楮贱卒贫故也。
淳祐四年,申严海舶泄钱者。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右谏议大夫刘晋之言:巨家停积,犹可以发泄;铜器鉟销,犹可以上遏;唯一入海舟,往而不返。于是复申严漏泄之禁。
淳祐七年二月,诏十七十八界会子,更不立限,永远行用。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淳祐八年,申禁海舶,及坏钱为器物者,立两界会子,并永行用之格。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监察御史陈求鲁言:议者谓楮便于运转,故钱废于蛰藏;自称提之屡更,圜法为无用。急于扶楮者,至嗾盗贼以窥人之阃奥,峻刑法以发人之窖藏,然不思患在于钱之荒,而不在于钱之积。夫钱贵则物宜贱,今物与钱俱重,此一世之所共忧也。蕃舶巨艘,形若山岳,乘风驾浪,深入遐陬。贩于中国者皆浮靡无用之异物,而泄于边方者乃国家富贵之操柄。所得几何,所失者不可胜计矣。京城之销金,衢、信之鍮器,醴、泉之乐具,皆出于钱。临川、隆兴、桂林之铜工,尤多于诸郡。姑以长沙一郡言之,乌山铜炉之所六十有四,麻潭鹅羊山铜户数百馀家,钱之不坏于器物者无几。今京邑鍮铜器用之类,鬻卖公行于都市。畿甸之近,一绳以法,由内及外,观听聿新,则鉟销之奸知畏矣。香、药、象、犀之类异物之珍奇可悦者,本无适用之实,服御之间昭示俭德,自上化下,风俗丕变,则漏泄之弊少息矣。此端本澄源之道也。有旨从之。
《续文献通考》:八年四月,臣僚言,两界会子既永行用,宜立殿最之法,以为称提之助。从之。是年,周坦奏,乞申明十七、十八界会子,并永行用,以坚民信。左司赵汝塈请更造十九界会子,黄洪请不用会子停卖盐钱,以狂言惑众。诏各免所居官。
淳祐九年,以程元凤提点铸钱,严临安诸路奸民销凿见钱之,禁又立交引界造川会,收换川引。
《宋史·理宗本纪》:九年三月乙酉,以程元凤为江、淮等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
《续文献通考》:九年九月,诏令临安府诸路提刑司,严奸民销凿见钱,私铸铜器之禁。仍下殿步司一体。施行 又按《续通考》:九年九月,四川制臣余玠请交引以十年为界。诏从之。 又诏出封桩库新造川会,收换两料川引。
淳祐十年,复禁海舶,泄钱给度牒易两界破会。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年,以会价低减,复严下海之禁。
《续文献通考》:十年二月,都省言铜钱泄漏伪会,充斥奸民,无所惩畏。诏令沿海州县山隩海岳,结为保甲,互相纠察。如有犯者,及停藏家,许告,推赏。不告,连坐。 又按《续通考》:十年,诏给度牒千道,下临安府易民间两界破会。
淳祐十二年,严鉟销伪造之禁,敕任用楮币之事。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年,申严鉟销之禁及伪造之法。
《续文献通考》:十二年,吴潜辞专任救楮之责。诏:朕以二三执政,皆天下之选。心同志合,无往年形迹之嫌。故以楮币一事,俾卿专任。面谕已详,故尚谦执。宜亟祗朕命,凡荼盐钱谷与楮相关者,悉心是图,以底成绩。监察御史刘元龙言,楮币积轻,宜因各路时直,令州县折纳纯用楮。从之。后公私交病,明年,仍用钱会中半。
宝祐元年八月乙丑,行皇宋元宝钱。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宝祐元年,新钱以皇宋元宝为文。
宝祐二年,拨第八界会子,易两界破会。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拨第八界湖广会三百万贯付湖广总所,易两界破会,自后因仍行之。
宝祐三年二月乙酉,诏以告身、祠牒、新会、香、盐,命临安府守臣马光祖收换两界旧敝会子。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续文献通考》:三年,上谕辅臣马光祖措置铜钱旧楮如何。谢方叔等奏以监收币楮已合事宜,但钱未流通耳。 又按《续通考》:三年九月,上曰:楮币何以救之。董槐奏以临安府酒税专收破会,解发朝廷,旋即焚毁。官司既可通融,民间自然减落。上然之。
宝祐四年,禁川引、银会,私自印用,出封桩库新钱兑使。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台臣奏:川引、银会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无收。今当拘其印造之权,归之朝廷,仿十八界会之造四川会子,视淳祐之令,作七百七十陌,于四川州县公私行使。两料川引并毁,见在银会姑存。旧引既清,新会有限,则楮价不损。特价自平,公私俱便矣。有旨从之。
《续文献通考》:四年十月,出封桩库新钱兑使,以济民用。
宝祐六年,支拨好会收换敝楮。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诏京城敝楮不堪行用,于封桩库支拨两界好会,尽数收换。
开庆元年五月,诏新铸钱以开庆通宝为文。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景定元年九月,诏铸新钱以景定元宝为文。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景定二年二月癸卯,诏诸路监司申严伪会赏罚之令。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景定三年,诏诸路提刑劾所部故违税租折纳会子法。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都省言诸路州县税租见钱,用时价折纳会子,以重楮也。州县间有故行违戾者,诏诸路提刑躬视所部,违者劾之。
景定四年,增减印造会子,严禁鉟销伪造,诏舶务出售,榷货以收敝楮。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以收买逾限之田,复日增印会子一十五万贯。
《续文献通考》:四年,上谕辅臣曰:陈尧道言鉟销伪造,当严加禁戢。贾似道奏不禁鉟销,则见镪愈少。不禁伪造,则楮币愈多。臣等仰体圣训。 又按《续通考》:四年,都省言,中外支用粗足,已行减造会子。今置公田免籴本,又合减造。诏每日更减五万。十二月,诏舶务出售榷货,以收敝楮,仍禁乞取。是年,都省言令会子库造三色零百钱关二千万,便民旅交易。从之。景定五年,收易敝楮,轻会行关子见钱法,度宗即位,又率铜钱关子,贯百之数。
《宋史·理宗本纪》:五年春正月癸巳,出奉宸库珠,香、象、犀等货下务场货易,助收敝楮。冬十月辛亥,诏十七界会浸轻,并以十八界会易之,限一月止。乙丑,诏行关子铜钱法,每百作七十七文足,以一准十八界会之三。 按《度宗本纪》:五年十月丁卯,即皇帝位。十二月辛丑,诏行铜钱关子,率贯以七百七十文足。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诏物贵原于楮轻,楮轻原于楮多,今以见钱关子,复中兴旧法,每百七十七足陌以准十八楮三千,革钱楮亏折之弊,其官吏诸军券,请并以见钱关子全给。
度宗咸淳元年秋七月壬戌,督州县严钱法,禁民间用牌帖。
《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咸淳元年,复申严鉟销漏泄之禁。咸淳四年,诏擅减见钱关子,价者罪之。
《宋史·度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以近颁见钱关子,贯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每道作二百五十七文足,三道准关子一贯,同见钱转使,公私擅减者,官以赃论,吏则配籍。
咸淳五年,严禁关子减落,令造印会子,岁以五百万为额。
《宋史·度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复申严关子减落之禁。 又按《志》:五年,复以会板发下成都运使掌之,从制司抄纸发往运司印造毕功,发回制司,用总所印行使,岁以五百万为额。

金一

海陵贞元二年五月丁卯,始置交钞库,设使副员。
《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钱币》:金初用辽、宋旧钱,天会末,虽刘豫阜昌元宝、阜昌重宝亦用之。海陵庶人贞元二年迁都之后,户部尚书蔡松年复钞引法,遂制交钞,与钱并用。
正隆二年十月乙卯,初铸铜钱。
《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正隆二年,历四十馀岁,始议鼓铸。冬十月,初禁铜越外界,悬罪赏格。括民间铜鍮器,陕西、南京者输京兆,他路悉输中都。正隆三年,中都、京兆皆置钱监。
《金史·海陵本纪》:三年二月壬辰朔,都城及京兆初置钱监。 按《食货志》:三年二月,中都置钱监二,东曰宝源,西曰宝丰。京兆置监一。曰利用。三监铸钱,文曰正隆通宝,轻重如宋小平钱,而肉好字文峻整过之,与旧钱通用。
正隆五年八月辛亥,命榷货务并印造钞引库起赴南京。
《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世宗大定元年,命陕西参用宋旧铁钱,辽东行会法。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书张中彦言,命陕西路参用宋旧铁钱。
《续文献通考》:元年,将东巡,费用百出,自辽以东钱货甚少,计司患不给,欲辇运以资调度,张亨谓:上京距都四千馀里,若挽钱而行,是率三致一也,不独枉费国用,无乃枉劳民力乎。不若行会法便,使行旅便于囊橐,国家无转输之劳而用自足。从之。
大定四年,罢铁钱。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浸不行,诏陜西行户部、并两路通检官,详究其事。皆言:民间用钱,名与铁钱兼用,其实不为准数,公私不便。遂罢之。大定八年,禁销钱,铸镜者。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民有犯铜禁者,上曰:销钱作铜,旧有禁令。然民间犹有铸镜者,非销钱而何。遂并禁之。
大定十年,令户部流通官钱。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年,上谕户部臣曰:官钱积而不散,则民间钱重,贸易必艰,宜令市金银及诸物。其诸路酤榷之货,亦令以物平折输之。十月,上责户部官曰:先以官钱率多,恐民间不得流通,令诸处贸易金银丝帛,以图流转。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前许院务得折纳轻赍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后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为。又随处时有赈济,往往近地无粮,取于它处,往返既远,人愈难之。何为不随处起仓。年丰则多籴以备赈赡,设有缓急,亦岂不易办乎。而徒使钱充府库,将安用之。天下之大,朕岂能一一遍知,凡此数事,汝等何为而使至此。且户部与它部不同,当从宜为计,若但务因循,以守其职,则户部官谁不能为。
大定十一年,令铜器悉送官,给其直之半。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一年二月,禁私铸铜镜。旧有铜器悉送官,给其直之半。惟神佛像、钟、磬、钹、钴、腰束带、鱼袋之属,则存之。
大定十二年,命尚书省遣使诸路规措铜货。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年正月,以铜少,命尚书省遣使诸路规措铜货。能指坑冶得实者,赏。上与宰臣议鼓铸之术,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银坑冶,皆可采以铸钱,臣窃谓工费过于所得数倍,恐不可行。上曰:金银,山泽之利,当以与民,惟钱不当私铸。今国家财用丰盈,若流布四方与在官何异。所费虽多,俱在民间,而新钱日增尔。其遣能吏经营之。左丞石琚进曰:臣闻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钱货如泉,正欲流通。上复问琚曰:古亦有民自铸钱者乎。琚对曰:民若自铸,则小人图利,钱益薄恶,此古所以禁也。大定十三年,命非屯兵州府,以钱易金帛,致京师。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命非屯兵之州府,以钱市易金帛,运致京师,使钱币流通,以济民用。
大定十五年,谕宰臣增铸新钱,以便公私。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五年十一月,上谓宰臣曰:或言铸钱无益,所得不偿所费。朕谓不然。天下一家,何公私之间,公家之费私家得之,但新币日增,公私俱便也。
大定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访察铜矿苗脉。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大定十八年,代州立监铸钱。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八年,代州立监铸钱,命震武军节度使李天吉、知保德军事高季孙往监之,而所铸斑驳黑涩不可用,诏削天吉、季孙等官两阶,解职,仍杖季孙八十。更命工部郎中张大节、吏部员外郎麻圭监铸。其钱文曰大定通宝,字文肉好又胜正隆之制,世传其钱料微用银云。
大定十九年,始铸新钱,又以宋大观钱当五用。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九年八月戊戌,以宋大观钱当五用。 按《食货志》:大定通宝,十九年,始铸至万六千馀贯。按《续文献通考》:十九年,始铸新钱,至万六千馀贯。八月,以新钱未行,诏以宋大观钱当五用。
大定二十年,定制钱,以八十为陌,名代州钱监曰阜通。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定通宝,二十年,诏先以五千进呈,而后命与旧钱并用。初,新钱之未行也,以宋大观钱作当五用之。二月,上闻上京修内所,市民物不即与直,又用短钱,责宰臣曰:如此小事,朕岂能悉知。卿等何为不察也。时民间以八十为陌,谓之短钱,官用足陌,谓之长钱。大名男子斡鲁补者上言,谓官司所用钱皆当以八十为陌,遂为定制。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监曰阜通,设监一员,正五品,以州节度兼领。副监一员,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领。丞一员,正七品,以观察判官兼领。设勾当官二员,从八品。给银牌,命副监及丞更驰驿经理。
大定二十二年,设官提控阜通监。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二年十月,以参知政事粘割斡特刺提控代州阜通监。
大定二十三年,以节度领阜通监鼓铸事。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上以阜通监鼓铸岁久,而钱不加多,盖以代州长贰厅幕兼领,而夺于州务,不得专意综理故也。遂设副监、监丞为正员,而以节度领监事。
大定二十六年,令诸路官钱,起其半运至京师,申严铜禁。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六年,上曰:中外皆言钱难,朕尝计之,京师积钱五百万贯亦不为多,外路虽有终亦无用,诸路官钱非屯兵处可尽运至京师。太尉丞相克宁曰:民间钱固已艰得,若尽归京师,民益艰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馀半变折轻赍,则中外皆便。十一月,上谕宰臣曰:国家铜禁久矣,尚闻民私造腰带及镜,托为旧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约。
大定二十七年二月癸未,命曲阳县置钱监,赐名利通。
《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二十七年二月,曲阳县铸钱别为一监,以利通为名,设副监、监丞,给驿更出经营铜事。
大定二十八年,谕宰臣以外路见钱,致之京师,又京、府及节度州增置流泉务。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十月乙丑,京、府及节度州增置流泉务,凡二十八所。 按《食货志》:二十八年,上谓宰臣曰:今者外路见钱其数甚多,闻有六千馀万贯,皆在僻处积贮。既不流散,公私无益,与无等尔。今中都岁费三百万贯,支用不继,若致之京师,不过少有挽运之费,纵所费多,亦惟散在民尔。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罢代州、曲阳二监铸钱。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十二月,诏罢铸钱。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十二月,雁门、五台民刘完等诉:自立监铸钱以来,有铜矿之地虽曰官运,其顾直不足则令民共偿。乞与本州司县均为差配。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审其利病,还言:所运铜矿,民以物力科差济之,非所愿也。其顾直既低,又有刻剥之弊。而相视苗脉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观谓当开采,因以取贿。又随冶夫匠,日办净铜四两,多不及数,复销铜器及旧钱,送官以足之。今阜通,利用两监,岁铸钱十四万馀贯,而岁所费乃至八十馀万贯,病民而多费,未见其利便也。宰臣以闻,遂罢代州、曲阳二监。初,贞元间既行钞引法,遂设印造钞引库及交钞库,皆设使、副、判各一员,都监二员,而交钞库副则专主书押、搭印合同之事。印一贯、二贯、三贯、五贯、十贯五等,谓之大钞;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谓之小钞。与钱并行,以七年为限,纳旧易新。犹循宋张咏四川交子之法而纾其期尔,盖亦以铜少,权制之法也。时有欲罢之者,至是二监既罢,有司言:交钞旧同见钱,商旅利于致远,往往以钱买钞,盖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止因有釐革年限,不能无疑,乞削七年釐革之法,令民得常用。若岁久字文磨灭,许于所在官库纳旧换新,或听便支钱。遂罢七年釐革之限,交钞字昏方换。法自此始,而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寖轻之。厥后其法屡更,而不能革,弊亦始于此焉。交钞之制,外为阑,作花纹,其上衡书贯例,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号。料号外,篆书曰:伪造交钞者斩,告捕者赏钱三百贯。料号衡阑下曰:中都交钞库,准尚书户部符,承都堂劄付,户部覆点勘,令史姓名押字。又曰:圣旨印造逐路交钞,于某处库纳钱换钞,更许于某处库纳钞换钱,官私同见钱流转。其钞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钞纸擦磨,许于所属库司纳旧换新。若到库支钱,或倒换新钞,每贯剋工墨钱若干文。库掐、攒司、库副、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钞引库库子、库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书户部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钱处合同,馀用印依常例。
章宗明昌元年八月癸巳,罢诸府镇流泉务。
《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二年,以私铸多销铁,敕减卖镜价。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初,大定间定制,民间应许存留铜鍮器物,若申卖入官,每斤给钱二百文。其弃藏应禁器物,首纳者每斤给钱百文,非器物铜货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计给之。在都官局及外路造卖铜器价,令运司佐贰检校,镜每斤三百十四文,镀金御仙花腰带十七贯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带十七贯九百七十一文,抬钑罗文束带八贯五百六十文,鱼袋二贯三百九文,钹钴铙磬每斤一贯九百二文,铃杵坐铜者二贯七百六十九文,鍮石者三贯六百四十六文。明昌二年十月,敕减卖镜价,防私铸销钱也。
明昌三年,禁界外采铜,限民间流转交钞数。
《金史·章宗本纪》:三年四月丙午,罢天山北界外采铜。 按《食货志》:旧尝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采铜,明昌三年,监察御史李炳言:顷闻有司奏,在官铜数可支十年,若复每岁令夫匠过界远采,不惟多费,复恐或生边衅。若支用将尽之日,止可于界内采炼。上是其言,遂不许出界。五月,敕尚书省曰:民间流转交钞,当限其数,毋令多于见钱也。
明昌四年,籍铁钱贮库,令陕西诸税钱,折交钞,又官兵俸,量给钱绢银钞。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上谕宰臣曰:随处有无用官物,可为计置,如铁钱之类是也。或有言铁钱有破损,当令所司以铜钱偿之者,参知政事胥持国不可,上曰:令偿之尚坏,不偿将尽坏矣。若果无用,曷别为计。持国曰:如江南用铜钱,江北、淮南用铁钱,盖以隔阂铜钱不令过界尔。如陕西市易亦有用银布姜麻,若旧有铁钱,宜姑收贮,以备缓急。遂令有司籍铁钱及诸无用之数,贮于库。八月,提刑司言:所降陕西交钞多于见钱,使民艰于流转。宰臣以闻,遂令本路榷税及诸名色钱,折交钞。官兵俸,许钱绢银钞各半之,若钱银数少,即全给交钞。
明昌五年三月壬申,初定限钱禁。
《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五年三月,宰臣奏:民间钱所以艰得,以官豪家多积故也。在唐元和间,尝限富家钱过五千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上令参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三万贯,猛安谋克则以牛具为差,不得过万贯,凡有所馀,尽令易诸物收贮之。有能告数外留钱者,奴婢免为良,佣者出离,以十之一为赏,馀皆没入。又谕旨有司,凡使高丽还者,所得铜器令尽买之。
承安二年,定钞法,及银钞相兼法,改铸银名承安宝货。
《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二年十二月己卯,始铸承安宝货。 按《食货志》:二年十月,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工墨钱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文,既无益于官,亦妨钞法,宜从旧制便。若以钞买盐引,每贯权作一贯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工墨钱,贯可令收十二文。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作一贯一百文。时交钞所出数多,民间成贯例者艰于流转,诏以西北二京、辽东路从宜给小钞,且许于官库换钱,与它路通行。十一月,尚书省议,谓时所给官兵俸及边戍军须,皆以银钞相兼,旧例银每铤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公私同见钱用,仍定销铸及接受稽留罪赏格。
承安三年,申严见钱越境罪,及限钱法,又造小钞。按《金史·章宗本纪》:三年冬十月,定官民存留见钱之数,设回易务,更立行用钞法。 按《食货志》:三年正月,省奏:随处榷场若许见钱越境,虽非销毁,即与销毁无异。遂立制,以钱与外方人使及与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驵侩同罪。捕告人之赏,官先为代给钱五百贯。其逮及与接引、馆伴,先排、通引、书表等以次坐罪,仍令均偿。时交钞稍滞,命西京、北京、临潢,辽东等路一贯以上俱用银钞、宝货,不许用钱,一贯以下听民便。时既行限钱法,人多不遵,上曰:已定条约,不为不重,其令御史台及提刑司察之。九月,以民间钞滞,尽以一贯以下交钞易钱用之,遂复减元限之数,更定官民存留钱法,三分为率,亲王、公主、品官许留一分,馀皆半之,其赢馀之数期五十日内尽易诸物,违者以违制论,以钱赏告者。于两行部各置回易务,以绵绢物段易银钞,亦许本务纳银钞。赴榷场出盐引,纳钞于山东、河北、河东等路,从便易钱。各降补官及德号空敕三百、度牒一千,从两行部指定处,限四月进纳补换。又更造一百例小钞,并许官库易钱。一贯、二贯例并支小钞,三贯例则支银一两、小钞一贯,若五贯、十贯例则四分支小钞、六分支银,欲得宝货者听,有阻滞及辄减价者罪之。
承安四年,除阻滞银钞罪。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三月,又以银钞阻滞,乃权止山东诸路以银钞与绵绢盐引从便易钱之制。令院务诸科名钱,除京师、河南、陜西银钞从便,馀路并许收银钞各半,仍于钞四分之一许纳其本路。随路所收交钞,除本路者不复支发,馀通行者并循环用之。榷货所鬻监引,收纳宝货与钞相半,银每两止折钞两贯。省许人依旧诣库纳钞,随路漕河所收,除额外羡馀者,亦如之。所支官钱,亦以银钞相兼,银已零截者令交钞库不复支,若宝货数少,可浸增铸。银钞既通则物价自平,虽有禁法亦安所施、遂除阻滞银钞罪制。
承安五年,罢承安宝货。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以户部言,命在都官钱、榷货务盐引,并听收宝货,附近盐司贴钱数亦许带纳。民间宝货有所归,自然通行,不至销毁。先是,设四库印小钞以代钞本,令人便赍小钞赴库换钱,即与支见钱无异。今更不须印造,俟其换尽,可罢四库。但以大钞验钱数支易见钱。时私铸承安宝货者多杂以铜锡,寖不能行,京师闭肆。五年十二月,宰臣奏:比以军储调发,支出交钞数多。遂铸宝货,与钱兼用,以代钞本,盖权时之制,非经久之法。遂罢承安宝货。
泰和元年六月乙巳,初许诸科徵铺马、黄河夫、军须等钱,折纳银一半,愿纳钱钞者听。
《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卢构言:民间钞固已流行,独银价未平,官之所定每铤以十万为准,而市肆才直八万,盖出多入少故也。若令诸税以钱银钞三分均纳。庶革其弊。下省议,宰臣谓军兴以来,全赖交钞佐用,以出多遂滞,顷令院务收钞七分,亦渐流通。若与银均纳,则彼增此减,理必偏胜,至碍钞法。必欲银价之平,宜令诸名若铺马军须等钱,许纳银半,无者听便。
泰和二年,议行三合同钞,不果。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先是,尝行三合同交钞,至泰和二年,止行于民间,而官不收敛,朝廷虑其病民,遂令诸税各带纳一分,虽止系本路者,亦许不限路分通纳。户部见徵累年铺马钱,亦听收其半。闰十二月,上以交钞事,召户部尚书孙铎、侍郎张复亨,议于内殿。复亨以三合同钞可行,铎请废不用,既而复亨言竟诎。自是而后,国虚民贫,经用不足,专以交钞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业衰焉。以至泰和三年,其弊弥甚,乃谓宰臣曰:大定间,钱至足,今民间钱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问百官,必有能知之者。 按《孙铎传》:铎,为户部尚书。泰和二年十二月,上召铎、户部侍郎张复亨议交钞。复亨曰:三合同钞可行。铎请废不用,诘难久之,复亨议诎。上顾谓侍臣曰:孙铎刚正人也,虽古魏徵何加焉。铎上言:民间钞多,宜收敛。院务课程及诸窠名钱须要全收交钞。秋夏税本色外,尽令折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迤渐重钞。比来州县抑配行市买钞,无益,徒扰之耳。乞罢诸处钞局,惟省库仍旧,小钞无限路分,可令通行。上览奏,即诏有司曰:可速行之。
泰和四年,罢限钱法,定从便易钱法,铸直十大钱。按《金史·章宗本纪》:四年秋七月甲戌,罢限钱法。 按《食货志》:四年七月,罢限钱法,从户部尚书上官瑜所请也。四年,欲增铸钱,命百官议所以足铜之术。中丞孟铸谓:销钱作铜,及盗用出境者不止,宜罪其官及邻。太府监梁𤨠等言:铸钱甚费,率费十钱可得一钱。识者谓费虽多犹增一钱也,乞采铜、拘器以铸。宰臣谓:鼓铸未可速行,其铜冶听民煎炼,官为买之。凡寺观不及十人,不许畜法器。民间鍮铜器期以两月送官给价。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纠坐其官。寺观许童行告者赏。俟铜多,别具以闻。八月,定从便易钱法,听人输纳于京师,而于山东、河北、大名、河东等路依数支取。后铸大钱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宝,与钞参行。
泰和五年,命交钞工墨钱,贯收六文。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上欲罢交钞工墨钱,复以印时常费遂命贯止收六文。
泰和六年,以陕西交钞不行,出见钱为钞本,复许诸路行用小钞。
《金史·章宗本纪》:六年十一月戊戌,诏诸路行用小钞。 按《食货志》:六年四月,陜西交钞不行,以见钱十万贯为钞本,与钞相易,复以小钞十万贯相参用之。六年十一月,复许诸路各行小钞。中都路则于中都及保州,南京路则于南京、归德、河南府,山东东路则于益都、济南府,出东西路则于东平、大名府,河北东路则于河间府、冀州,河北西路则于真定、彰德府,河东南路则于平阳,河东北路则于太原、汾州,辽东则于上京、咸平,西京则于西京、抚州,北京则于临潢府官库易钱。令户部印小钞五等,附各路同见钱用。泰和七年,禁民议钞法者,移库于市肆,令民以钞易钱。
《金史·章宗本纪》:七年秋七月壬午,诏民间交易、典质,一贯以上并用交钞,毋用钱。 按《食货志》:七年正月,敕在官毋得支出大钞,在民者令赴库,以多寡制数易小钞及见钱,院务商税及诸名钱,三分须纳大钞一分,惟辽东从便。时民以货币屡变,往往怨嗟,聚语于市。上知之,谕旨于御史台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论钞法难行者,许人捕告,赏钱三百贯。五月,以户部尚书高汝砺议,立钞法条约,添印大小钞,以钞库至急切,增副使一员。汝砺又与中都路转运使孙铎言钱币,上命中丞孟铸、礼部侍郎乔宇、国子司业刘昂等十人议,月馀不决。七月,上召议于泰和殿,且谕汝砺曰:今后毋谓钞多,不加重而辄易之。重之加于钱,可也。明日,敕:民间之交易、典质、一贯以上并用交钞,毋得用钱。须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诸物。六盘山西、辽河东以五分之一用钞,东鄙屯田户以六分之一用钞。不须立契者,惟辽东钱钞从便。犯者徒二年,告者赏有差,监临犯者杖且解职,县官能奉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罚,集众沮法者以违制论。工墨钱每张止收二钱。商旅赍见钱不得过十贯。所司籍辨钞人以防伪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见钱,比旧减其数,若旧有见钱多者,许送官易钞,十贯以上不得出京。又定制,按察司以钞法流通为称职,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给券应得钞一贯,以难支用,命取见钱。御史以沮坏钞法劾之,上曰:纠察之官乃先坏法,情不可恕。杖之七十,削官一阶,解职。户部尚书高汝砺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各宜籍辨钞人,给以条印,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以闻。民间旧有宋会子,亦令同见钱用,十贯以上不许特行。榷盐许用银绢,馀市易及俸,并用交钞,其奇数以小钞足之,应支银绢而不足者亦以钞给之。上遣近侍谕旨尚书省:今既以按察司钞法通快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仍于州府司县官给由内,明书所犯之数,但犯钞法者虽监察御史举其能干,亦不准用。十月,杨序言:交钞料号不明,年月故暗,虽令赴库易新,然外路无设定库司,欲易无所,远者直须赴都。上以问汝砺,对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昏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昏钞有所归而无滞矣。十一月,上谕户部官曰:今钞法虽行,卿等亦宜审察,少有壅滞,即当以闻,勿谓已行而惮改。汝砺对曰:今诸处置库多在公廨内,小民出入颇难,虽有商贾易之,然患钞本不丰。比者河北西路转运司言,一富民首其当存留钱外,见钱十四万贯。它路脱或有如此者,臣等谓宜令州县委官及库典,于市肆要处置库支换。以出首之钞为钞本,十万户以上州府,给三万贯,以次为差,易钱者人不得过二贯。以所得工墨钱充库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贰及转运司官一员提控。上是之,遂命移库于市肆之会,令民以钞易钱。是月,敕捕获伪造交钞者,皆以交钞为赏。时复议更钞法,上从高汝砺言,命在官大钞更不许出。听民以五贯十贯例者赴库易小钞,欲得钱者五贯内与一缗,十贯内与两缗,惟辽东从便。河南、陕西、山东及它行钞诸路,院务诸税及诸科名钱,并以三分为率,一分纳十贯例者,二分五贯例者,馀并收见钱。
泰和八年,定以钞通滞,为赏罚格,收毁大钞,行小钞,更定辽东行使钞法。
《金史·章宗本纪》:八年春正月癸酉,收毁大钞,行小钞。八月壬申,更定辽东行使钞法。 按《食货志》:八年止月,以京师钞滞,定所司赏罚格。时新制,按察司及州县官,例以钞通滞为升降。遂命监察御史赏罚同外道按察司,大兴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县官。是月,收毁大钞,行小钞。八月,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一贯以上皆用交钞,不得用钱。十月,孙铎又言:民间钞多,正宜收敛,院务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本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渐重钞,可以流通。比来州县抑配市肆买钞,徒增骚扰,可罢诸处创设钞局,止令赴省库换易。今小钞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上命亟行之。十二月,宰臣奏:旧制,内外官兵俸皆给钞,其必用钱以足数者,可以十分为率,军兵给三分,官员承应人给二分,多不过十贯。凡前所收大钞,俟至通行当复计造,其终须当精致以图经久。民间旧钞故暗者,乞许于所在库易新。若官吏势要之家有贱买交钞,而于院务换钱兴贩者,以违制论。复遣官分路巡察,其限钱过数虽许奴婢以告,乃有所属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实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若旧限已满,当更展五十日,许再令变易钞引诸物。是制既行之后,章宗寻崩。
卫绍王大安二年,交钞之用轻。
《金史·卫绍王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卫绍王继立,大安二年溃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车为军赏,兵衄国残,不遑救弊,交钞之轻几于不能市易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