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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四十九卷目录
钱钞部汇考五
宋三〈宁宗庆元三则 嘉泰三则 开禧三则 嘉定十四则 理宗宝庆一则 绍定五则 端平三则 嘉熙三则 淳祐九则 宝祐五则 开庆一则 景定五则 度宗咸淳三则〉
金一〈海陵贞元一则 正隆三则 世宗大定十八则 章宗明昌五则 承安四则 泰和七则 卫绍王大安一则〉
宋三〈宁宗庆元三则 嘉泰三则 开禧三则 嘉定十四则 理宗宝庆一则 绍定五则 端平三则 嘉熙三则 淳祐九则 宝祐五则 开庆一则 景定五则 度宗咸淳三则〉
金一〈海陵贞元一则 正隆三则 世宗大定十八则 章宗明昌五则 承安四则 泰和七则 卫绍王大安一则〉
食货典第三百四十九卷
钱钞部汇考五
宋三
宁宗庆元元年,命臣僚集议江南行铁钱利害,立会子界额。按《宋史·宁宗本纪》:庆元元年三月癸丑,命侍从、台谏、两省集议江南沿江诸州行铁钱利害。 按《食货志》:元年,诏会子界以三千万为额。
庆元三年,禁销钱为铜器者。
按《宋史·宁宗本纪》:三年闰六月甲戌,内出铜器付尚书省毁之,命申严私铸铜器之禁。 按《食货志》:三年,复禁铜器,期两月鬻于官,每两三十。湖州旧鬻监,至是官自铸之。
〈注〉二年,禁销钱为铜器者,以违制论,炉户决配海外。
复神泉监,以所括铜器铸当三大钱,隶工部。旧额,内帑岁收新钱一百五万。
江、池、饶、建四监。
而每年退却六十万,三年一郊,又以三百万输三司,是内帑年才得十一万六千馀缗,而左藏得九十三万三千馀缗。今岁额止十五万,而隶封椿者半,内藏者半,左藏咸无焉。又自置市舶于浙、于闽、于广,舶商往来,钱宝所由以泄,是以自临安出门,下江海,皆有禁。
庆元四年,诏两淮第二界会子,更展一界。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诏两淮第二界会子限满,明年六月,更展一界。
嘉泰元年八月丙戌,复诏侍从、台谏、两省集议沿江八州行铁钱利害。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三年,出交子,收铁钱,罢同安等处铸钱,命毁私钱改铸。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泰三年夏四月丙午,出封桩库两淮交子一百万,命转运司收民间铁钱。秋七月壬午,权罢同安、汉阳、蕲春三监铸钱。九月癸酉,命坑冶铁冶司毁私钱改铸。 按《食货志》:三年,罢舒、蕲鼓铸。嘉泰 年,两界会子出放凡五千三百馀万缗。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会子嘉泰末,两界出放凡五千三百馀万缗,通三界出放益多矣。
开禧二年春正月辛亥,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其家,著为令。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三年,复舒、蕲鼓铸。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开禧 年,以岁用不足,为小会。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开禧末,饷臣陈咸以岁用不足,尝为小会,卒不能行。
嘉定 年,以会子不行,出金银、度牒,收回半界。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会子,嘉定初,每缗止直铁钱四百以下,咸乃出金银、度牒一千三百万,收回半界,期以岁终不用。然四川诸州,去总所远者千数百里,期限已逼,受给之际,吏复为奸。于是商贾不行,民皆嗟怨,一引之直,仅售百钱。制司乃谕人除易一千三百万引,三界依旧通行,又檄总所取金银就成都置场收兑,民心稍定。自后引直铁钱五百有奇,若关外用铜钱,引直五百七十钱而已。
嘉定元年十二月庚午,四川初行当五大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嘉定元年,即利州铸当五大钱。
嘉定二年,以会子数多,拨封椿库金,及度牒收易,以旧会之二,易新会之一,又听两淮民行铁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二月壬午,以会子折阅日甚,诏侍从、两省以下各疏奏所见。八月甲子,听两淮诸州民行铁钱。 按《食货志》:二年,以三界会子数多,称提无策,会十一界除已收换,尚有一千三百六十万馀贯,十二界、十三界除烧毁尚有一万二百馀万贯。
〈注〉十二界四千七百万馀贯,十三界五千七百万馀贯。
诏封桩库拨金一百五万两。
两为钱四十贯。
度牒七千道。
每道为钱一千贯。
官告绫纸、乳香。乳香每套一贯六百文。
凑成三千馀,添贴临安府官局,收易旧会,品搭入输。
十一界会子二分,十二、十三界会子各四分。
以旧会之二,易新会之一。泉州守臣宋均、南剑州守臣赵崇亢、陈宓,皆以称提失职,责降有差。
嘉定三年,增铸铁钱,收换旧引。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制司欲尽收旧引,又于绍兴、惠民二监岁铸三十万贯,其料并同当三钱。若四川铜钱,淳熙间易送湖广总所储之,后又交卸于江陵。 又按《志》:三年春,制、总司收换九十一界二千九百馀万缗;其千二百万缗,以茶马司羡馀钱及制司空名官告,总所桩金银、度牒对凿,馀以九十三界钱引收兑;又造九十四界钱引五百万缗,以收前宣抚程松所增之数;凡民间输者,每引百贴八千。其金银品搭,率用新引七分,金银三分,其金银品色官称,不无少亏,每旧引百,贴纳二十引。盖自元年、三年两收旧引,而引直遂复如故。昔高宗因论四川交子,最善沈该称提之说,谓官中常有钱百万缗,如交子价减,官用钱买之,方得无弊。
嘉定四年十二月癸未,以会子折阅不行,遣官体访江、浙诸州。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五年,禁江北以铜钱折铁钱,又以度牒、茶引兑旧会,令军民以旧易行。
按《宋史·宁宗本纪》:五年六月乙酉,禁铜钱过江。 按《食货志》:五年,臣僚言江北以铜钱一折铁钱四,禁之。时铜钱之在江北者,自乾道以来,悉以铁钱易之,或以会子一贯易铜钱一贯。其铜钱输送行在及建康、镇江府。凡沿江私度及边径严禁漏泄,及于边界三里内立堠,如出界法;其易京西铜钱,如两淮例。京西、湖北之铁钱,则取给于汉阳监及兴国富民监,后并富民监于汉阳监,以二十万为额。 又按《志》:五年,湖广饷臣王釜,请以度牒、茶引兑第五界旧会,每度牒一道,价千五百缗,又贴搭茶引一千五百缗,方许收买,期以一月。然京湖二十一州止置三场,不便。制臣刘光祖乃会总所以第六界新会五万缗,令军民以旧楮二而易其一;继又令军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又请于朝添给新楮十万,军民赖之。
嘉定七年十二月甲午,复罢同安监铸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九年,三省言沿边皆用铁钱之,弊定制引子,以十年为一界。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三省言:自来有市舶处,不许私发番船。绍兴末,臣僚言:泉、广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悉载金钱。四司既自犯法,郡县巡尉其能谁何。至于淮、楚屯兵,月费五千万,见缗居其半,南北贸易缗钱之入敌境者,不知其几。于是沿边皆用铁钱矣。 又按《志》:九年,四川安抚制置大使司言:川引每界旧例三年一易。自开禧军兴以后,用度不给,展年收兑,遂至两界、三界通使;然卒以三年界满,方出令展界,以致民听惶惑。今欲以十年为一界,著为定令,则民旅不复怀疑。从之。嘉定十一年,增印四川钱引,及两淮交子。
按《宋史·宁宗本纪》:十一年夏四月戊申,命四川增印钱引五百万以给军费。 按《食货志》:十一年,造两淮交子二百万,增印三百万。
嘉定十三年,又增造两淮交子。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造两淮交子。十三年,印二百万,增印一百五十万。
嘉定十四年,增印两淮交子,造湖广会子。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造两淮交子。十四年,增及三百万。 又按《志》:十四年,造湖广会子三十万易破会。
嘉定十五年,又增印两淮交子。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造两淮交子。十四年、十五年,皆及三百万。自是其数日增,价亦日损,称提无术,但屡与展界而已。
嘉定十六年八月癸未,申严舶船铜钱之禁。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十六年,申严舶船铜钱禁。青田县主簿陈耆卿奏言:钱犹母也,楮犹子也。母子所以相权,不可重子而轻母也。夫有钱而后有楮,其楮益多,则其壅滞益甚。甚则称提之说兴焉。厥今在朝在野,日夜讲画而奉行,而未尝有言及钱者。楮日多,钱日少,禁楮之折阅者日严,而禁钱之漏泄者日宽。非果宽也,宽于大而独严于小,则虽谓之宽可也。闉堵之间,有腰百金以出者,吏卒已目送之,积而至于数百,则捃摭之鞭笞之矣。高樯巨舳,出没江海,有豪家窟穴其中,则人不敢仰视。间能捐毫末以饵逻卒,则如履康庄矣。若是者知几数百邪。夫豪家之弊,犹可言也。富商之弊,不可言也。豪家泄之于近,而富商泄之于远。泄于近,犹在中国也。泄于远,则转及外裔,而不可复返矣。夫一金之铸,其为费不啻数金。一金之博,易其为利,亦不啻数金。朝廷常以数金之费,而为富商谋数金之利。钱既日耗,则其命遂归于楮,其弊遂积于楮,而上下之间,遂一切并力于楮,不知楮之所以难行者,不独以楮之多,而亦正以钱之少也。存者既少,藏者愈牢。故虽以重法欲散出之,彼将曰:吾之钱,吾所自有,吾所藏也。彼以中国之所有,而散之边裔,上不之禁,而何以咎我。是故家可空,身可辱,而心不可服。盍亦反其本乎。故臣以为,今日之务,不专在于称提楮弊,又在于称提铜钱也。盖今铜钱之法,大率犯者罚轻,而捕者赏轻。犯者罚轻,则人易为奸。捕者赏轻,则吏不尽力。臣愚欲望圣慈,申攸司,严漏泄之宪,优掩获之典。其捕至若干者,特与附类获盗改秩,以风厉之。庶几各务罄竭,以从上之令。诚使钱不甚荒,则楮不偏胜。此称提本务也。
嘉定十七年,造湖广第六界会子二百万。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理宗宝庆元年秋七月乙酉,诏行大宋元宝钱。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宝庆元年,新钱以大宋元宝为文。
绍定二年,赵必观奏楮券破烂。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赵必观进对奏,楮券破损腐烂,人不以为重。上曰:此缘铜钱稀少。
绍定三年,置会子库监官。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二月,置会子库监官一员,专掌堂差,以有举选人充。绍定四年五月,诏会子库造第十四、十五界共二十万缗。令封桩下库,充边郡科降。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绍定五年,两界会子已及三亿二千九百馀万。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绍定六年,赵至道奏,乞戒饬冶司岁纳新钱,依额解部。又诏臣僚措置铜钱楮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右谏议大夫赵至道奏,乞戒饬冶司岁纳新钱,依额起解,毋许诸郡截钱纳券。是年,又诏出内帑缗钱二十万,令临安府措置兑易日下住罢铜钱局。 又按《续文献通考》:六年十月,诏楮币寖轻,关系甚重。薛极久参国政,练达时宜。令与三省日下措置以闻。知郴州林汝浃奏,浙郡楮滞钱悭,乞严称提。上曰:诸处会价亦未甚登。奏云:会价正在人措置。旧楮民习,低价已久,楮新亦须渐令流通,久而自信。上然之。
端平元年,禁毁铜钱,及以胆铜鼓铸,海舶运钱。
按《宋史·理宗本纪》:端平元年六月癸巳,禁毁铜钱作器用并贸易下海。 按《食货志》:元年,以胆铜所铸之钱不耐久,旧钱之精致者泄于海舶,申严下海之禁。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五月,审计司章谦亨进对奏浸铜事。上曰:实铁耳。谦亨奏,绍圣间以铅山胆泉浸铁为之,令泉司鼓铸和,以三分真铜,所以钱不耐久。又奏旧钱精致泄于海舶。上曰:不可不禁。
端平二年,诸臣僚条上会子便宜。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臣僚言:两界会子,远者曾未数载,近者甫及期年,非有破坏涂污之弊,今当以所收之会付封椿库贮之,脱有缓急,或可济事。有旨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二月,以权兵部尚书余铸、监察御史丁伯圭同提会子所官,公共措置,商确收换事宜,择其可用,条具来上。是年,都省言,第十六、十七界会子散在民间,为数浩汗,会价日损,物价日昂。若非措置收减,无由增长。诏令封桩库支拨度牒五万道,四色官资付身三千道,紫衣师号二千道,封赠敕告一千道,副尉减年公据一千道,发下诸路监司州郡,广收两界会子。五月,监察御史李宗勉奏,庙堂更化之始,将两界会子亟易劳费,特甚行之。既久,折阅如故,不若节用而省退官吏,内外营缮支费浮泛,悉从节约。其监司帅守既无苞,苴馈运之费,尽可撙节,以为称提之助。从之。八月,臣僚奏楮币之策已穷。上曰:楮币有何策。奏云:楮币所出既多,铜钱所入无几。宜预造十八界新会。上曰:若行十八界新会,又恐民间惶惑。奏云:非欲更造一界会子行使,止欲预造桩,积为变通之用。上然之。九月,都省言:两界会子数多,监司郡守奉行称提不虔,欲下诸路州县,令有官之家,簪缨之后,及寺观僧道,并按版籍,每亩输十六界会子一贯。愿纳十七界者,并从。各州截角类解付封桩库交纳,其将相勋贵之家,御前寺观,曾被受指挥特免科役去处,毋得夤缘规免,仍不许敷及佃户。违者,许越诉。从之。 又诏知衢州蔡节削二秩,以本郡会价低减故也。端平三年,令御史察奏奉行措置会子不力者。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十二月,诏措置会子,务在必行。尚虑监司守令,或有庸谬,纵吏为奸,不知体国,任意沽名,奉行不力。非特会价不登,亦恐朝廷威令寖弛。可令两监察御史,觉察弹奏。
嘉熙元年,更定钱文,进各府称提会子官秩。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嘉熙元年,新钱当二并小平钱并以嘉熙通宝为文,当三钱以嘉熙重宝为文。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三月,知应天府赵与、知平江府王遂、知建宁府姚宝、知常州府何处信,各以称提会子,进一秩。
嘉熙二年,拨付第七界会子,遣官称提楮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拨第七界湖广会九百万付督视参政行府。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遣江浙东西闽五路宪臣,于朝以称提楮币而出。
嘉熙四年十二月乙亥,诏民间赋输仍用钱会中半,其会半以十八界直纳,半以十七界纽纳。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九月,都省言,比奉旨谓楮币折阅,乞措置十八界会子,收换十六界。将十七界,以五准十八界一券行用。如民间辄行减落,或官司自有违戾,许径赴台省越诉,必寘于罚。上从之。袁甫疏曰:臣仰惟圣上宵旰勤政,尤以会子极弊为忧。庙堂大臣,鉴前事之误,悉意经画。自去岁遣官置局随所在州军,任责撩纸,今端绪已见,岂容轻易施行,而至于再误乎。若善用之,犹可以救弊。若不善用之,则适所以滋弊。今白劄子遽欲以十八界会子,旋印旋支,其说谓一新之直,可当旧之五六。故欲停旧造新者,当造而不当遽用,机括所系,殆不可轻。白劄子之说,盖谓不贵重新会,则无以扶持旧会。故欲暗收旧会,而旋出新会。旧因新而增价,新因旧而价定。其思虑亦甚劳,剖析亦甚明。奈何事理之未尽然也。盖十八界之未出也,则人之望朝廷区处,惟两界旧会耳。十八界之既出也,则新旧三界,杂然并行,而区处愈费力矣。据白劄子,虽云以新会照时价买旧会,而暗毁之,然当此用度窘迫,既曰不必顿造新会,则安能每月以三分之一而买旧会。必致三界并行,愈多愈贱,此事理之当审者也。若夫区处之策,亦非有新奇惊人之论,大抵成大事者,不可为烦僻之举。致大利者,必当有坚忍之谋。立定规摹,善用新撩之纸,为一顿换易之计,则庶乎其可矣。厥今民间,皆知朝廷纽旧会之陌,换易新会,大率以五旧易一新,旧会计五十千万,必得十千万新会,则旧会可以尽易。今其要惟作急办纸而已。办纸固不可缓,印造尤所当急。若从臣之言,一顿换易,自来夏以后,更无旧会,一券行于世间,独有一色新会,则民间自然贵重,安得不尽从官陌乎。臣区区管见,愿陛下力持四戒,一曰戒新会三界并用。二曰戒轻变钱会中半。三曰戒空竭升润桩积。四曰戒新会不立界限。此四戒者,决不可犯。若夫臣之愚说,则更乞陛下断以圣意,与二三大臣熟究而审图之,务在简而易知,要而易行。勿以来夏为赊,勿以顿造为惮,爱惜寸阴,力救积弊。实天下生灵幸甚。又曰:指挥内一条,人户所纳官会,各州军截凿一角发解朝廷。臣谓令各州军截凿,不若令人户自凿赍赴官司。何则,官司截凿,人户勿信。许人凿纳,大信乃昭。或谓人户凿纳,必有夹杂伪会之弊。殊不知此虽有之,然其弊亦自有限。况只凿一角,真伪自可稽考。若从官司截凿彼直,谓以空言绐我,将来官司仍前并出行用,则彼固已有怨忿之心矣。人情不甚相远,如许其自凿以纳官,则目前虽有输财之苦,亦知会少而价增,异日可以获利,庶几不怨。大凡处事当体下情,朝廷但知出令不可屡改,不思怨谤一兴,势须改令,与其改于怨谤既兴之后,不若修于怨谤未形之先。或谓我但真行截凿足矣,何恤人言。殊不知朝廷用度,目今窘急,州县揣知此意,必有密献不必尽凿之说者。朝廷处匮乏至极之际,万一惑于其言,岂不益重天下之疑。纵使不为逢迎者所惑,然人之疑心,难以家至户晓。必曰:我凿一也,何苦不许人户为之。而官司必欲自行之耶。臣之意,只是一个信字,使天下晓然无疑而已。又指挥内一条,令各州军拘人户纳官会,分为六限,每限半月,计三月可足。以臣观之,将来人户输纳不时,州郡必致申请朝廷,与之展限。却恐限内先纳者,皆是畏谨及贫弱之人。违限不纳者,却是顽梗及巨力之户。朝廷今者施行,止欲惜小,然究其流弊,反使强家滥被宽恩,而弱户先受督责。岂不倒行逆施耶。臣欲反此说而用之,令州郡先催形势有力之家,立定期限,不许申展。一则顿改收买,会价必然骤长。二则不堕势家之术,希望展限,以求幸免。三则贫小者见州县严于大家,其心大服。彼大家者,事力有馀,许限内责其必纳,更复何辞。待大家纳足之日,然后催及中户。中户力虽稍薄,然彼皆各自爱惜,须能依限输官。末后视所收多寡如何,斟酌事体,催贫小之户。或已纳数多,则朝廷施行宽恩,可使贫小者沾被。大凡作事宽严并用,如此措置,诚为两得其宜。
淳祐元年七月,诏敕令修伪造新会,揩改旧会盗卖会底之令。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淳祐二年诏在外诸军楮币以十八界三分增给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淳祐二年三月,诏在外诸军请给楮币权,以十八界三分增给楮贱故也。
淳祐三年,命淮东西饷军券钱,并给楮四分。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命淮东西总所饷军券钱,并给楮四分,以制臣李曾伯言楮贱卒贫故也。
淳祐四年,申严海舶泄钱者。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右谏议大夫刘晋之言:巨家停积,犹可以发泄;铜器鉟销,犹可以上遏;唯一入海舟,往而不返。于是复申严漏泄之禁。
淳祐七年二月,诏十七十八界会子,更不立限,永远行用。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淳祐八年,申禁海舶,及坏钱为器物者,立两界会子,并永行用之格。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监察御史陈求鲁言:议者谓楮便于运转,故钱废于蛰藏;自称提之屡更,圜法为无用。急于扶楮者,至嗾盗贼以窥人之阃奥,峻刑法以发人之窖藏,然不思患在于钱之荒,而不在于钱之积。夫钱贵则物宜贱,今物与钱俱重,此一世之所共忧也。蕃舶巨艘,形若山岳,乘风驾浪,深入遐陬。贩于中国者皆浮靡无用之异物,而泄于边方者乃国家富贵之操柄。所得几何,所失者不可胜计矣。京城之销金,衢、信之鍮器,醴、泉之乐具,皆出于钱。临川、隆兴、桂林之铜工,尤多于诸郡。姑以长沙一郡言之,乌山铜炉之所六十有四,麻潭鹅羊山铜户数百馀家,钱之不坏于器物者无几。今京邑鍮铜器用之类,鬻卖公行于都市。畿甸之近,一绳以法,由内及外,观听聿新,则鉟销之奸知畏矣。香、药、象、犀之类异物之珍奇可悦者,本无适用之实,服御之间昭示俭德,自上化下,风俗丕变,则漏泄之弊少息矣。此端本澄源之道也。有旨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四月,臣僚言,两界会子既永行用,宜立殿最之法,以为称提之助。从之。是年,周坦奏,乞申明十七、十八界会子,并永行用,以坚民信。左司赵汝塈请更造十九界会子,黄洪请不用会子停卖盐钱,以狂言惑众。诏各免所居官。
淳祐九年,以程元凤提点铸钱,严临安诸路奸民销凿见钱之,禁又立交引界造川会,收换川引。
按《宋史·理宗本纪》:九年三月乙酉,以程元凤为江、淮等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
按《续文献通考》:九年九月,诏令临安府诸路提刑司,严奸民销凿见钱,私铸铜器之禁。仍下殿步司一体。施行 又按《续通考》:九年九月,四川制臣余玠请交引以十年为界。诏从之。 又诏出封桩库新造川会,收换两料川引。
淳祐十年,复禁海舶,泄钱给度牒易两界破会。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年,以会价低减,复严下海之禁。
按《续文献通考》:十年二月,都省言铜钱泄漏伪会,充斥奸民,无所惩畏。诏令沿海州县山隩海岳,结为保甲,互相纠察。如有犯者,及停藏家,许告,推赏。不告,连坐。 又按《续通考》:十年,诏给度牒千道,下临安府易民间两界破会。
淳祐十二年,严鉟销伪造之禁,敕任用楮币之事。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年,申严鉟销之禁及伪造之法。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吴潜辞专任救楮之责。诏:朕以二三执政,皆天下之选。心同志合,无往年形迹之嫌。故以楮币一事,俾卿专任。面谕已详,故尚谦执。宜亟祗朕命,凡荼盐钱谷与楮相关者,悉心是图,以底成绩。监察御史刘元龙言,楮币积轻,宜因各路时直,令州县折纳纯用楮。从之。后公私交病,明年,仍用钱会中半。
宝祐元年八月乙丑,行皇宋元宝钱。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宝祐元年,新钱以皇宋元宝为文。
宝祐二年,拨第八界会子,易两界破会。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拨第八界湖广会三百万贯付湖广总所,易两界破会,自后因仍行之。
宝祐三年二月乙酉,诏以告身、祠牒、新会、香、盐,命临安府守臣马光祖收换两界旧敝会子。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上谕辅臣马光祖措置铜钱旧楮如何。谢方叔等奏以监收币楮已合事宜,但钱未流通耳。 又按《续通考》:三年九月,上曰:楮币何以救之。董槐奏以临安府酒税专收破会,解发朝廷,旋即焚毁。官司既可通融,民间自然减落。上然之。
宝祐四年,禁川引、银会,私自印用,出封桩库新钱兑使。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台臣奏:川引、银会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无收。今当拘其印造之权,归之朝廷,仿十八界会之造四川会子,视淳祐之令,作七百七十陌,于四川州县公私行使。两料川引并毁,见在银会姑存。旧引既清,新会有限,则楮价不损。特价自平,公私俱便矣。有旨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十月,出封桩库新钱兑使,以济民用。
宝祐六年,支拨好会收换敝楮。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诏京城敝楮不堪行用,于封桩库支拨两界好会,尽数收换。
开庆元年五月,诏新铸钱以开庆通宝为文。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景定元年九月,诏铸新钱以景定元宝为文。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景定二年二月癸卯,诏诸路监司申严伪会赏罚之令。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景定三年,诏诸路提刑劾所部故违税租折纳会子法。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都省言诸路州县税租见钱,用时价折纳会子,以重楮也。州县间有故行违戾者,诏诸路提刑躬视所部,违者劾之。
景定四年,增减印造会子,严禁鉟销伪造,诏舶务出售,榷货以收敝楮。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以收买逾限之田,复日增印会子一十五万贯。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上谕辅臣曰:陈尧道言鉟销伪造,当严加禁戢。贾似道奏不禁鉟销,则见镪愈少。不禁伪造,则楮币愈多。臣等仰体圣训。 又按《续通考》:四年,都省言,中外支用粗足,已行减造会子。今置公田免籴本,又合减造。诏每日更减五万。十二月,诏舶务出售榷货,以收敝楮,仍禁乞取。是年,都省言令会子库造三色零百钱关二千万,便民旅交易。从之。景定五年,收易敝楮,轻会行关子见钱法,度宗即位,又率铜钱关子,贯百之数。
按《宋史·理宗本纪》:五年春正月癸巳,出奉宸库珠,香、象、犀等货下务场货易,助收敝楮。冬十月辛亥,诏十七界会浸轻,并以十八界会易之,限一月止。乙丑,诏行关子铜钱法,每百作七十七文足,以一准十八界会之三。 按《度宗本纪》:五年十月丁卯,即皇帝位。十二月辛丑,诏行铜钱关子,率贯以七百七十文足。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诏物贵原于楮轻,楮轻原于楮多,今以见钱关子,复中兴旧法,每百七十七足陌以准十八楮三千,革钱楮亏折之弊,其官吏诸军券,请并以见钱关子全给。
度宗咸淳元年秋七月壬戌,督州县严钱法,禁民间用牌帖。
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咸淳元年,复申严鉟销漏泄之禁。咸淳四年,诏擅减见钱关子,价者罪之。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以近颁见钱关子,贯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每道作二百五十七文足,三道准关子一贯,同见钱转使,公私擅减者,官以赃论,吏则配籍。
咸淳五年,严禁关子减落,令造印会子,岁以五百万为额。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复申严关子减落之禁。 又按《志》:五年,复以会板发下成都运使掌之,从制司抄纸发往运司印造毕功,发回制司,用总所印行使,岁以五百万为额。
金一
海陵贞元二年五月丁卯,始置交钞库,设使副员。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钱币》:金初用辽、宋旧钱,天会末,虽刘豫阜昌元宝、阜昌重宝亦用之。海陵庶人贞元二年迁都之后,户部尚书蔡松年复钞引法,遂制交钞,与钱并用。
正隆二年十月乙卯,初铸铜钱。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正隆二年,历四十馀岁,始议鼓铸。冬十月,初禁铜越外界,悬罪赏格。括民间铜鍮器,陕西、南京者输京兆,他路悉输中都。正隆三年,中都、京兆皆置钱监。
按《金史·海陵本纪》:三年二月壬辰朔,都城及京兆初置钱监。 按《食货志》:三年二月,中都置钱监二,东曰宝源,西曰宝丰。京兆置监一。曰利用。三监铸钱,文曰正隆通宝,轻重如宋小平钱,而肉好字文峻整过之,与旧钱通用。
正隆五年八月辛亥,命榷货务并印造钞引库起赴南京。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世宗大定元年,命陕西参用宋旧铁钱,辽东行会法。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书张中彦言,命陕西路参用宋旧铁钱。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将东巡,费用百出,自辽以东钱货甚少,计司患不给,欲辇运以资调度,张亨谓:上京距都四千馀里,若挽钱而行,是率三致一也,不独枉费国用,无乃枉劳民力乎。不若行会法便,使行旅便于囊橐,国家无转输之劳而用自足。从之。
大定四年,罢铁钱。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浸不行,诏陜西行户部、并两路通检官,详究其事。皆言:民间用钱,名与铁钱兼用,其实不为准数,公私不便。遂罢之。大定八年,禁销钱,铸镜者。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民有犯铜禁者,上曰:销钱作铜,旧有禁令。然民间犹有铸镜者,非销钱而何。遂并禁之。
大定十年,令户部流通官钱。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年,上谕户部臣曰:官钱积而不散,则民间钱重,贸易必艰,宜令市金银及诸物。其诸路酤榷之货,亦令以物平折输之。十月,上责户部官曰:先以官钱率多,恐民间不得流通,令诸处贸易金银丝帛,以图流转。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前许院务得折纳轻赍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后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为。又随处时有赈济,往往近地无粮,取于它处,往返既远,人愈难之。何为不随处起仓。年丰则多籴以备赈赡,设有缓急,亦岂不易办乎。而徒使钱充府库,将安用之。天下之大,朕岂能一一遍知,凡此数事,汝等何为而使至此。且户部与它部不同,当从宜为计,若但务因循,以守其职,则户部官谁不能为。
大定十一年,令铜器悉送官,给其直之半。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一年二月,禁私铸铜镜。旧有铜器悉送官,给其直之半。惟神佛像、钟、磬、钹、钴、腰束带、鱼袋之属,则存之。
大定十二年,命尚书省遣使诸路规措铜货。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年正月,以铜少,命尚书省遣使诸路规措铜货。能指坑冶得实者,赏。上与宰臣议鼓铸之术,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银坑冶,皆可采以铸钱,臣窃谓工费过于所得数倍,恐不可行。上曰:金银,山泽之利,当以与民,惟钱不当私铸。今国家财用丰盈,若流布四方与在官何异。所费虽多,俱在民间,而新钱日增尔。其遣能吏经营之。左丞石琚进曰:臣闻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钱货如泉,正欲流通。上复问琚曰:古亦有民自铸钱者乎。琚对曰:民若自铸,则小人图利,钱益薄恶,此古所以禁也。大定十三年,命非屯兵州府,以钱易金帛,致京师。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命非屯兵之州府,以钱市易金帛,运致京师,使钱币流通,以济民用。
大定十五年,谕宰臣增铸新钱,以便公私。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五年十一月,上谓宰臣曰:或言铸钱无益,所得不偿所费。朕谓不然。天下一家,何公私之间,公家之费私家得之,但新币日增,公私俱便也。
大定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访察铜矿苗脉。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大定十八年,代州立监铸钱。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八年,代州立监铸钱,命震武军节度使李天吉、知保德军事高季孙往监之,而所铸斑驳黑涩不可用,诏削天吉、季孙等官两阶,解职,仍杖季孙八十。更命工部郎中张大节、吏部员外郎麻圭监铸。其钱文曰大定通宝,字文肉好又胜正隆之制,世传其钱料微用银云。
大定十九年,始铸新钱,又以宋大观钱当五用。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九年八月戊戌,以宋大观钱当五用。 按《食货志》:大定通宝,十九年,始铸至万六千馀贯。按《续文献通考》:十九年,始铸新钱,至万六千馀贯。八月,以新钱未行,诏以宋大观钱当五用。
大定二十年,定制钱,以八十为陌,名代州钱监曰阜通。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定通宝,二十年,诏先以五千进呈,而后命与旧钱并用。初,新钱之未行也,以宋大观钱作当五用之。二月,上闻上京修内所,市民物不即与直,又用短钱,责宰臣曰:如此小事,朕岂能悉知。卿等何为不察也。时民间以八十为陌,谓之短钱,官用足陌,谓之长钱。大名男子斡鲁补者上言,谓官司所用钱皆当以八十为陌,遂为定制。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监曰阜通,设监一员,正五品,以州节度兼领。副监一员,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领。丞一员,正七品,以观察判官兼领。设勾当官二员,从八品。给银牌,命副监及丞更驰驿经理。
大定二十二年,设官提控阜通监。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二年十月,以参知政事粘割斡特刺提控代州阜通监。
大定二十三年,以节度领阜通监鼓铸事。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上以阜通监鼓铸岁久,而钱不加多,盖以代州长贰厅幕兼领,而夺于州务,不得专意综理故也。遂设副监、监丞为正员,而以节度领监事。
大定二十六年,令诸路官钱,起其半运至京师,申严铜禁。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六年,上曰:中外皆言钱难,朕尝计之,京师积钱五百万贯亦不为多,外路虽有终亦无用,诸路官钱非屯兵处可尽运至京师。太尉丞相克宁曰:民间钱固已艰得,若尽归京师,民益艰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馀半变折轻赍,则中外皆便。十一月,上谕宰臣曰:国家铜禁久矣,尚闻民私造腰带及镜,托为旧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约。
大定二十七年二月癸未,命曲阳县置钱监,赐名利通。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二十七年二月,曲阳县铸钱别为一监,以利通为名,设副监、监丞,给驿更出经营铜事。
大定二十八年,谕宰臣以外路见钱,致之京师,又京、府及节度州增置流泉务。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十月乙丑,京、府及节度州增置流泉务,凡二十八所。 按《食货志》:二十八年,上谓宰臣曰:今者外路见钱其数甚多,闻有六千馀万贯,皆在僻处积贮。既不流散,公私无益,与无等尔。今中都岁费三百万贯,支用不继,若致之京师,不过少有挽运之费,纵所费多,亦惟散在民尔。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罢代州、曲阳二监铸钱。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十二月,诏罢铸钱。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十二月,雁门、五台民刘完等诉:自立监铸钱以来,有铜矿之地虽曰官运,其顾直不足则令民共偿。乞与本州司县均为差配。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审其利病,还言:所运铜矿,民以物力科差济之,非所愿也。其顾直既低,又有刻剥之弊。而相视苗脉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观谓当开采,因以取贿。又随冶夫匠,日办净铜四两,多不及数,复销铜器及旧钱,送官以足之。今阜通,利用两监,岁铸钱十四万馀贯,而岁所费乃至八十馀万贯,病民而多费,未见其利便也。宰臣以闻,遂罢代州、曲阳二监。初,贞元间既行钞引法,遂设印造钞引库及交钞库,皆设使、副、判各一员,都监二员,而交钞库副则专主书押、搭印合同之事。印一贯、二贯、三贯、五贯、十贯五等,谓之大钞;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谓之小钞。与钱并行,以七年为限,纳旧易新。犹循宋张咏四川交子之法而纾其期尔,盖亦以铜少,权制之法也。时有欲罢之者,至是二监既罢,有司言:交钞旧同见钱,商旅利于致远,往往以钱买钞,盖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止因有釐革年限,不能无疑,乞削七年釐革之法,令民得常用。若岁久字文磨灭,许于所在官库纳旧换新,或听便支钱。遂罢七年釐革之限,交钞字昏方换。法自此始,而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寖轻之。厥后其法屡更,而不能革,弊亦始于此焉。交钞之制,外为阑,作花纹,其上衡书贯例,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号。料号外,篆书曰:伪造交钞者斩,告捕者赏钱三百贯。料号衡阑下曰:中都交钞库,准尚书户部符,承都堂劄付,户部覆点勘,令史姓名押字。又曰:圣旨印造逐路交钞,于某处库纳钱换钞,更许于某处库纳钞换钱,官私同见钱流转。其钞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钞纸擦磨,许于所属库司纳旧换新。若到库支钱,或倒换新钞,每贯剋工墨钱若干文。库掐、攒司、库副、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钞引库库子、库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书户部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钱处合同,馀用印依常例。
章宗明昌元年八月癸巳,罢诸府镇流泉务。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二年,以私铸多销铁,敕减卖镜价。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初,大定间定制,民间应许存留铜鍮器物,若申卖入官,每斤给钱二百文。其弃藏应禁器物,首纳者每斤给钱百文,非器物铜货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计给之。在都官局及外路造卖铜器价,令运司佐贰检校,镜每斤三百十四文,镀金御仙花腰带十七贯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带十七贯九百七十一文,抬钑罗文束带八贯五百六十文,鱼袋二贯三百九文,钹钴铙磬每斤一贯九百二文,铃杵坐铜者二贯七百六十九文,鍮石者三贯六百四十六文。明昌二年十月,敕减卖镜价,防私铸销钱也。
明昌三年,禁界外采铜,限民间流转交钞数。
按《金史·章宗本纪》:三年四月丙午,罢天山北界外采铜。 按《食货志》:旧尝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采铜,明昌三年,监察御史李炳言:顷闻有司奏,在官铜数可支十年,若复每岁令夫匠过界远采,不惟多费,复恐或生边衅。若支用将尽之日,止可于界内采炼。上是其言,遂不许出界。五月,敕尚书省曰:民间流转交钞,当限其数,毋令多于见钱也。
明昌四年,籍铁钱贮库,令陕西诸税钱,折交钞,又官兵俸,量给钱绢银钞。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上谕宰臣曰:随处有无用官物,可为计置,如铁钱之类是也。或有言铁钱有破损,当令所司以铜钱偿之者,参知政事胥持国不可,上曰:令偿之尚坏,不偿将尽坏矣。若果无用,曷别为计。持国曰:如江南用铜钱,江北、淮南用铁钱,盖以隔阂铜钱不令过界尔。如陕西市易亦有用银布姜麻,若旧有铁钱,宜姑收贮,以备缓急。遂令有司籍铁钱及诸无用之数,贮于库。八月,提刑司言:所降陕西交钞多于见钱,使民艰于流转。宰臣以闻,遂令本路榷税及诸名色钱,折交钞。官兵俸,许钱绢银钞各半之,若钱银数少,即全给交钞。
明昌五年三月壬申,初定限钱禁。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五年三月,宰臣奏:民间钱所以艰得,以官豪家多积故也。在唐元和间,尝限富家钱过五千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上令参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三万贯,猛安谋克则以牛具为差,不得过万贯,凡有所馀,尽令易诸物收贮之。有能告数外留钱者,奴婢免为良,佣者出离,以十之一为赏,馀皆没入。又谕旨有司,凡使高丽还者,所得铜器令尽买之。
承安二年,定钞法,及银钞相兼法,改铸银名承安宝货。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二年十二月己卯,始铸承安宝货。 按《食货志》:二年十月,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工墨钱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文,既无益于官,亦妨钞法,宜从旧制便。若以钞买盐引,每贯权作一贯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工墨钱,贯可令收十二文。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作一贯一百文。时交钞所出数多,民间成贯例者艰于流转,诏以西北二京、辽东路从宜给小钞,且许于官库换钱,与它路通行。十一月,尚书省议,谓时所给官兵俸及边戍军须,皆以银钞相兼,旧例银每铤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公私同见钱用,仍定销铸及接受稽留罪赏格。
承安三年,申严见钱越境罪,及限钱法,又造小钞。按《金史·章宗本纪》:三年冬十月,定官民存留见钱之数,设回易务,更立行用钞法。 按《食货志》:三年正月,省奏:随处榷场若许见钱越境,虽非销毁,即与销毁无异。遂立制,以钱与外方人使及与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驵侩同罪。捕告人之赏,官先为代给钱五百贯。其逮及与接引、馆伴,先排、通引、书表等以次坐罪,仍令均偿。时交钞稍滞,命西京、北京、临潢,辽东等路一贯以上俱用银钞、宝货,不许用钱,一贯以下听民便。时既行限钱法,人多不遵,上曰:已定条约,不为不重,其令御史台及提刑司察之。九月,以民间钞滞,尽以一贯以下交钞易钱用之,遂复减元限之数,更定官民存留钱法,三分为率,亲王、公主、品官许留一分,馀皆半之,其赢馀之数期五十日内尽易诸物,违者以违制论,以钱赏告者。于两行部各置回易务,以绵绢物段易银钞,亦许本务纳银钞。赴榷场出盐引,纳钞于山东、河北、河东等路,从便易钱。各降补官及德号空敕三百、度牒一千,从两行部指定处,限四月进纳补换。又更造一百例小钞,并许官库易钱。一贯、二贯例并支小钞,三贯例则支银一两、小钞一贯,若五贯、十贯例则四分支小钞、六分支银,欲得宝货者听,有阻滞及辄减价者罪之。
承安四年,除阻滞银钞罪。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三月,又以银钞阻滞,乃权止山东诸路以银钞与绵绢盐引从便易钱之制。令院务诸科名钱,除京师、河南、陜西银钞从便,馀路并许收银钞各半,仍于钞四分之一许纳其本路。随路所收交钞,除本路者不复支发,馀通行者并循环用之。榷货所鬻监引,收纳宝货与钞相半,银每两止折钞两贯。省许人依旧诣库纳钞,随路漕河所收,除额外羡馀者,亦如之。所支官钱,亦以银钞相兼,银已零截者令交钞库不复支,若宝货数少,可浸增铸。银钞既通则物价自平,虽有禁法亦安所施、遂除阻滞银钞罪制。
承安五年,罢承安宝货。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以户部言,命在都官钱、榷货务盐引,并听收宝货,附近盐司贴钱数亦许带纳。民间宝货有所归,自然通行,不至销毁。先是,设四库印小钞以代钞本,令人便赍小钞赴库换钱,即与支见钱无异。今更不须印造,俟其换尽,可罢四库。但以大钞验钱数支易见钱。时私铸承安宝货者多杂以铜锡,寖不能行,京师闭肆。五年十二月,宰臣奏:比以军储调发,支出交钞数多。遂铸宝货,与钱兼用,以代钞本,盖权时之制,非经久之法。遂罢承安宝货。
泰和元年六月乙巳,初许诸科徵铺马、黄河夫、军须等钱,折纳银一半,愿纳钱钞者听。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卢构言:民间钞固已流行,独银价未平,官之所定每铤以十万为准,而市肆才直八万,盖出多入少故也。若令诸税以钱银钞三分均纳。庶革其弊。下省议,宰臣谓军兴以来,全赖交钞佐用,以出多遂滞,顷令院务收钞七分,亦渐流通。若与银均纳,则彼增此减,理必偏胜,至碍钞法。必欲银价之平,宜令诸名若铺马军须等钱,许纳银半,无者听便。
泰和二年,议行三合同钞,不果。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先是,尝行三合同交钞,至泰和二年,止行于民间,而官不收敛,朝廷虑其病民,遂令诸税各带纳一分,虽止系本路者,亦许不限路分通纳。户部见徵累年铺马钱,亦听收其半。闰十二月,上以交钞事,召户部尚书孙铎、侍郎张复亨,议于内殿。复亨以三合同钞可行,铎请废不用,既而复亨言竟诎。自是而后,国虚民贫,经用不足,专以交钞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业衰焉。以至泰和三年,其弊弥甚,乃谓宰臣曰:大定间,钱至足,今民间钱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问百官,必有能知之者。 按《孙铎传》:铎,为户部尚书。泰和二年十二月,上召铎、户部侍郎张复亨议交钞。复亨曰:三合同钞可行。铎请废不用,诘难久之,复亨议诎。上顾谓侍臣曰:孙铎刚正人也,虽古魏徵何加焉。铎上言:民间钞多,宜收敛。院务课程及诸窠名钱须要全收交钞。秋夏税本色外,尽令折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迤渐重钞。比来州县抑配行市买钞,无益,徒扰之耳。乞罢诸处钞局,惟省库仍旧,小钞无限路分,可令通行。上览奏,即诏有司曰:可速行之。
泰和四年,罢限钱法,定从便易钱法,铸直十大钱。按《金史·章宗本纪》:四年秋七月甲戌,罢限钱法。 按《食货志》:四年七月,罢限钱法,从户部尚书上官瑜所请也。四年,欲增铸钱,命百官议所以足铜之术。中丞孟铸谓:销钱作铜,及盗用出境者不止,宜罪其官及邻。太府监梁𤨠等言:铸钱甚费,率费十钱可得一钱。识者谓费虽多犹增一钱也,乞采铜、拘器以铸。宰臣谓:鼓铸未可速行,其铜冶听民煎炼,官为买之。凡寺观不及十人,不许畜法器。民间鍮铜器期以两月送官给价。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纠坐其官。寺观许童行告者赏。俟铜多,别具以闻。八月,定从便易钱法,听人输纳于京师,而于山东、河北、大名、河东等路依数支取。后铸大钱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宝,与钞参行。
泰和五年,命交钞工墨钱,贯收六文。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上欲罢交钞工墨钱,复以印时常费遂命贯止收六文。
泰和六年,以陕西交钞不行,出见钱为钞本,复许诸路行用小钞。
按《金史·章宗本纪》:六年十一月戊戌,诏诸路行用小钞。 按《食货志》:六年四月,陜西交钞不行,以见钱十万贯为钞本,与钞相易,复以小钞十万贯相参用之。六年十一月,复许诸路各行小钞。中都路则于中都及保州,南京路则于南京、归德、河南府,山东东路则于益都、济南府,出东西路则于东平、大名府,河北东路则于河间府、冀州,河北西路则于真定、彰德府,河东南路则于平阳,河东北路则于太原、汾州,辽东则于上京、咸平,西京则于西京、抚州,北京则于临潢府官库易钱。令户部印小钞五等,附各路同见钱用。泰和七年,禁民议钞法者,移库于市肆,令民以钞易钱。
按《金史·章宗本纪》:七年秋七月壬午,诏民间交易、典质,一贯以上并用交钞,毋用钱。 按《食货志》:七年正月,敕在官毋得支出大钞,在民者令赴库,以多寡制数易小钞及见钱,院务商税及诸名钱,三分须纳大钞一分,惟辽东从便。时民以货币屡变,往往怨嗟,聚语于市。上知之,谕旨于御史台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论钞法难行者,许人捕告,赏钱三百贯。五月,以户部尚书高汝砺议,立钞法条约,添印大小钞,以钞库至急切,增副使一员。汝砺又与中都路转运使孙铎言钱币,上命中丞孟铸、礼部侍郎乔宇、国子司业刘昂等十人议,月馀不决。七月,上召议于泰和殿,且谕汝砺曰:今后毋谓钞多,不加重而辄易之。重之加于钱,可也。明日,敕:民间之交易、典质、一贯以上并用交钞,毋得用钱。须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诸物。六盘山西、辽河东以五分之一用钞,东鄙屯田户以六分之一用钞。不须立契者,惟辽东钱钞从便。犯者徒二年,告者赏有差,监临犯者杖且解职,县官能奉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罚,集众沮法者以违制论。工墨钱每张止收二钱。商旅赍见钱不得过十贯。所司籍辨钞人以防伪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见钱,比旧减其数,若旧有见钱多者,许送官易钞,十贯以上不得出京。又定制,按察司以钞法流通为称职,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给券应得钞一贯,以难支用,命取见钱。御史以沮坏钞法劾之,上曰:纠察之官乃先坏法,情不可恕。杖之七十,削官一阶,解职。户部尚书高汝砺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各宜籍辨钞人,给以条印,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以闻。民间旧有宋会子,亦令同见钱用,十贯以上不许特行。榷盐许用银绢,馀市易及俸,并用交钞,其奇数以小钞足之,应支银绢而不足者亦以钞给之。上遣近侍谕旨尚书省:今既以按察司钞法通快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仍于州府司县官给由内,明书所犯之数,但犯钞法者虽监察御史举其能干,亦不准用。十月,杨序言:交钞料号不明,年月故暗,虽令赴库易新,然外路无设定库司,欲易无所,远者直须赴都。上以问汝砺,对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昏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昏钞有所归而无滞矣。十一月,上谕户部官曰:今钞法虽行,卿等亦宜审察,少有壅滞,即当以闻,勿谓已行而惮改。汝砺对曰:今诸处置库多在公廨内,小民出入颇难,虽有商贾易之,然患钞本不丰。比者河北西路转运司言,一富民首其当存留钱外,见钱十四万贯。它路脱或有如此者,臣等谓宜令州县委官及库典,于市肆要处置库支换。以出首之钞为钞本,十万户以上州府,给三万贯,以次为差,易钱者人不得过二贯。以所得工墨钱充库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贰及转运司官一员提控。上是之,遂命移库于市肆之会,令民以钞易钱。是月,敕捕获伪造交钞者,皆以交钞为赏。时复议更钞法,上从高汝砺言,命在官大钞更不许出。听民以五贯十贯例者赴库易小钞,欲得钱者五贯内与一缗,十贯内与两缗,惟辽东从便。河南、陕西、山东及它行钞诸路,院务诸税及诸科名钱,并以三分为率,一分纳十贯例者,二分五贯例者,馀并收见钱。
泰和八年,定以钞通滞,为赏罚格,收毁大钞,行小钞,更定辽东行使钞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八年春正月癸酉,收毁大钞,行小钞。八月壬申,更定辽东行使钞法。 按《食货志》:八年止月,以京师钞滞,定所司赏罚格。时新制,按察司及州县官,例以钞通滞为升降。遂命监察御史赏罚同外道按察司,大兴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县官。是月,收毁大钞,行小钞。八月,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一贯以上皆用交钞,不得用钱。十月,孙铎又言:民间钞多,正宜收敛,院务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本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渐重钞,可以流通。比来州县抑配市肆买钞,徒增骚扰,可罢诸处创设钞局,止令赴省库换易。今小钞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上命亟行之。十二月,宰臣奏:旧制,内外官兵俸皆给钞,其必用钱以足数者,可以十分为率,军兵给三分,官员承应人给二分,多不过十贯。凡前所收大钞,俟至通行当复计造,其终须当精致以图经久。民间旧钞故暗者,乞许于所在库易新。若官吏势要之家有贱买交钞,而于院务换钱兴贩者,以违制论。复遣官分路巡察,其限钱过数虽许奴婢以告,乃有所属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实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若旧限已满,当更展五十日,许再令变易钞引诸物。是制既行之后,章宗寻崩。
卫绍王大安二年,交钞之用轻。
按《金史·卫绍王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卫绍王继立,大安二年溃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车为军赏,兵衄国残,不遑救弊,交钞之轻几于不能市易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