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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四十七卷目录
钱钞部汇考三
唐二〈穆宗长庆一则 敬宗宝历一则 文宗太和四则 开成一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中一则 昭宗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一则 明宗天成四则 长兴二则 废帝清泰一则〉
后晋〈高祖天福二则〉
后汉〈隐帝乾祐一则〉
后周〈太祖广顺一则 世宗显德一则〉
辽〈太祖一则 太宗一则 太宗会同一则 景宗乾亨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兴宗重熙一则 道宗清宁二则 太康二则 大安一则 天祚帝一则〉
宋一〈总一则 太祖建隆一则 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五则 雍熙一则 端拱一则 淳化二则 至道一则 真宗一则 真宗咸平二则 景德二则 大中祥符一则 天禧一则 仁宗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景祐二则 宝元一则 庆历五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六则 元丰四则 哲宗元祐二则 绍圣二则 元符二则〉
唐二〈穆宗长庆一则 敬宗宝历一则 文宗太和四则 开成一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中一则 昭宗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一则 明宗天成四则 长兴二则 废帝清泰一则〉
后晋〈高祖天福二则〉
后汉〈隐帝乾祐一则〉
后周〈太祖广顺一则 世宗显德一则〉
辽〈太祖一则 太宗一则 太宗会同一则 景宗乾亨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兴宗重熙一则 道宗清宁二则 太康二则 大安一则 天祚帝一则〉
宋一〈总一则 太祖建隆一则 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五则 雍熙一则 端拱一则 淳化二则 至道一则 真宗一则 真宗咸平二则 景德二则 大中祥符一则 天禧一则 仁宗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景祐二则 宝元一则 庆历五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六则 元丰四则 哲宗元祐二则 绍圣二则 元符二则〉
食货典第三百四十七卷
钱钞部汇考三
唐二
穆宗长庆元年,诏觉察便换钱物,禁用钱垫陌。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穆宗即位,京师鬻金银十两亦垫一两,籴米盐百钱垫七八。京兆尹柳公绰以严法禁止之。寻以所在用钱垫陌不一,诏从俗所宜,内外给用,每缗垫八十。
按《册府元龟》:长庆元年六月,诏公私便换钱物,先已禁断,宜委京兆府切加觉察。九月,敕:泉货之义,所贵通流。如闻比来用钱,所在除陌不一。与其禁人之必犯,未若从俗之所宜,交易往来,务令可守。其外内公私给用官钱,从今以后,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千,九百二十文成贯,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内欠少。
敬宗宝历元年,禁销见钱为佛像。
按《唐书·敬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宝历初,河南尹王起请销钱为佛像者以盗铸钱论。
按《册府元龟》:宝历元年十月,河南尹王起奏准八月二十一日敕,不许销铸见钱为佛像。仍令京兆河南尹重立科条,奏闻。令请犯者,以盗铸钱论。制可。
文宗太和三年,严禁铸铜为佛像,及他器者,又禁铅锡钱。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太和三年,诏佛像以铅、锡、土、木为之,饰带以金银、鍮石、乌油、蓝铁,唯鉴、磬、钉、镮、钮得用铜,馀皆禁之,盗铸者死。是时峻铅锡钱之禁。告千钱者赏以五千。
按《册府元龟》:三年六月,中书门下奏:元和四年闰三月四日敕,应有铅锡钱,并合纳官,如有人纠得一钱,赏百钱。当时敕条,贵在峻切,今详事实,必不可行,则有人告一百贯锡钱,须赏一万贯铜钱,执此而行,是无畔际。昨因任清等犯罪,施行不得,遂酌事理,量情科赏,或恐已后民间更有犯者,宜立节文,令可遵守,臣等商量。自今已后,有用铅锡钱交易者,一贯已下,州府常行杖决脊杖二十;十贯已下,决六十,徒三年;过十贯已上,集众决杀。其受铅锡钱交易者,亦准此处分。其所用铅锡钱,并纳官。其能纠告者,每一贯赏钱五十,不满一贯者,准此计赏,累至三百千,仍且取当处官钱给付。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徵纳家资,充填赏钱。其元和四年闰三月四日敕,便望删去,可之。太和四年,诏积钱以七千缗为率。交易百缗以上,粟帛居半。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诏积钱以七千缗为率,十万缗者期以一年出之,二十万以二年。凡交易百缗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河南府、扬州、江陵府以都会之剧,约束如京师。未几皆罢。
按《册府元龟》:四年十一月,敕:应私贮见钱家,除合贮数外,一万贯至十万贯,限一周年内处置毕;十万贯至二十万贯已下者,限二周年处置毕。如有不守期限,安然蓄积,过本限,即任人纠告,及所由觉察。其所犯家钱,并准元和十二年敕纳官,据数五分取一分充赏。纠告人赏钱,数止于五千贯。应犯钱法人色目决断科贬,并准元和十二年敕处分。其所由觉察,亦量赏一半。事竟不行。
太和五年,盐铁使请委诸道观察使条流,禁绝私铸滥钱,从之。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五年二月,盐铁使奏:湖南管内诸州百姓私铸告到钱。伏缘衡、道数州,连接岭南,山洞深远,百姓依模监司钱样,竞铸造到脆恶奸钱,转将贱价博易,与好钱相和行用。其江西、鄂岳、桂管岭南等道,应有出铜锡处,亦虑私铸滥钱,并请委本道观察使,条流禁绝。敕旨,宜依。太和八年,置飞狐铸钱院于蔚州。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河东锡钱复起,盐铁使王涯置飞狐铸钱院于蔚州,天下岁铸钱不及十万缗。
开成三年,令飞狐铸钱,依旧臣僚请峻禁铜之令。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文宗病币轻钱重,诏方镇纵钱谷交易。时虽禁铜为器,而江淮、岭南列肆鬻之,铸千钱为器,售利数倍。宰相李珏请加炉铸钱,于是禁铜器,官一切为市之。天下铜坑五十,岁采铜二十六万六千斤。
按《册府元龟》:开成三年四月,河东节度使斐度奏,管内蔚州飞狐县铸钱,侵害百姓。请废院令道自铸,便充每年甲价。诏曰:鼓铸之利,合归有司。制置已成,难亟更改。其飞狐依前令度支收管,其甲价便以新铸钱充。其所由工匠,令院司与观察使计会,具挟名申,不得广占人户,侵扰州县。六月,帝御紫宸殿问宰臣曰:币轻钱重如何。宰臣杨嗣复曰:此已多年,但且禁铜,不可广变法。广变法,即必扰人。李珏曰:今请加炉铸钱,他法不可先有。格令州府禁铜为器,当今以铜为器,而不知禁所病者。制敕不曾下,经年而州县因循,所以制令相次,而见之为常。今自淮而南至于江岭,鼓铸铜器,列而为肆,州县不禁。市井之人,逐锥刀之利,以一缗范为他器鬻之,集利不啻数倍。是则禁铜之令,必在严峻,斯其要也。
武宗会昌六年,废浮屠法,以铜像、钟、磬皆归巡院,禁用旧钱。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武宗废浮屠法,永平监官李郁彦请以铜像、钟、磬、炉、铎皆归巡院,州县铜益多矣。盐铁使以工有常力,不足以加铸,许诸道观察使皆得置钱坊。淮南节度使李绅请天下以州名铸钱,京师为京钱,大小径寸,如开元通宝,交易禁用旧钱。
按《册府元龟》:会昌六年二月,敕:缘诸道鼓铸佛像钟磬等新钱,已有次第,须令旧钱流布。绢价稍增。文武百寮俸料,宜起三月一日,并给见钱。其半先给虚估疋段,对估时价支给。敕:比缘钱重币轻,生人转困,今加鼓铸,必在流行。通变救时,莫切于此。宜申先甲之令,以诫居货之徒。京城及诸道,起今年十月以后,公私行用,并取新钱,其旧钱权停三数年。如有违犯,同用铅锡恶钱例科断,其旧钱并纳官。事竟不行。
宣宗大中 年,复铸钱为像。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宣宗即位,尽黜会昌之政,新钱以字可辨,复铸为像。
昭宗 年,钱以八百五十为贯。
按《唐书·昭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昭宗末,京师用钱八百五十为贯,每百才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为百云。
昭宣帝天祐二年,令钱以八十五文为陌。
按《唐书·昭宣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哀帝天祐二年四月,敕:准向来事例,每贯抽除外,以八百五十文为贯,每陌八十五文。如闻坊市之中,多以八十为陌,更有除折,今后委河南府指挥,市肆交易,并须以八十五文为陌,不得更有改移。
后唐
庄宗同光二年,禁富室收贮见钱,工人销钱为器,商人搬载出境,及挟带杂恶铅锡小钱。按《五代史·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同光二年二月,诏曰:钱者,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蓄贾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捡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又工人销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搬载出境。三月,知唐州骈晏平奏:市肆间点检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诏曰:帛布之币,杂以铅锡,就中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行无畏,因是纲商挟带,舟楫往来,换易好钱,藏贮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宜令京城、诸道,于坊市行使钱内,点捡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察,若私载往来,并宜收纳。
明宗天成元年,禁镕钱为器,及挟带镴钱,又量禁诸道州府纳勒见钱。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成元年八月,中书奏:访闻三京诸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镕见钱为器,以邀厚利。敕旨:宜令遍行晓谕严加禁制,如元旧破损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器物。仍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二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钱律科断。十一月敕:诸道州府纳勒见钱,素有条制。若全禁断,要匪通规。宜令遍指挥三京,及诸道州府,及诸城门所出见钱,如五百已上,不得放出。如稍有违犯,即准元条指挥。其沿淮州县镇,即准先条敕命处分。十二月敕:行使铜钱之内,如闻挟带镴钱,若不严设条流,转恐私加铸造。须行止绝,以息奸欺。应中外所使铜钱内镴钱,即宜毁弃,不得辄更行使。如违,其所使钱,不限多少,并纳入官,仍科深罪。
天成二年,令买卖使八十陌钱。又杨薰奏行前敕,禁销钱为器。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七月,度支奏,三京邺都并诸道州府,市肆买卖,所使见钱,旧有条流,每陌八十文。近访闻在京及诸道街坊市肆人户,不顾条章,皆将短陌转换长钱,但恣罔欺,殊无畏忌。若不条约,转启倖门。请更各降指挥,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从之。十月,右司员外郎杨薰奏,先以铜器贵市,人多销钱以为器。下令禁之,令不行。又降之,乃再行前敕,亦不能禁。
天成三年十二月,青州上言北海掘得铁钱二百万。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天成四年,禁行使铁锡镴钱及泻钱作铜。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四月,禁铁镴钱。时湖南纯使镴钱青铜,一钱折当一百,商估易换,法不能止。八月,工部员外郎孙洽奏,准律泻钱作铜,最为大罪,望加禁绝。九月,敕:先条流三京诸道州府,不得于市使钱内挟带铁锡钱。虽自约束,仍闻公然行使。自此有人于钱陌中,捉到一文至两文所使钱,不计多少,纳官。所犯人,准条流科罪。
长兴元年,郭在徽奏,请铸造新钱,兼进《钱谱》。敕斥降之。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兴元年正月,鸿胪少卿郭在徽奏,请铸造新钱,或一当十,或一当三十,或一当五十。兼进《钱谱》一卷,仍于表内徵引故幽州节度使刘仁恭为铁钱泥钱事。敕旨刘仁恭顷为燕帅,不守藩条,辄造泥钱,号为山库,殊非济物,一向害人。丑状寻除,恶名犹在。郭在徽既居班列,合识规章,岂可显对明庭,遽陈弊事。仍缘旧谱,更撰新文。加之以一当十,真谓将虚作实,据兹见解。宜加惩责,可降授卫尉少卿同正,仍勒依旧篆字,其所进《钱谱》,纳在史馆。其擅造到官数钱图,并令焚毁。长兴二年,敕诸道州府严绝私铸及销钱,别造物色。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三月,敕:诸道州府,累降敕令,不得使铁镴钱。如有违,敕行使者所使钱,不计多少,并没纳入官,所犯人具姓名以闻。近日依前有无良之辈,所使钱内挟带铁镴钱。须议再行止绝。宜令诸道州府,严切条理,密差人,常于街坊察访。如有众私铸泻,及将铜钱销铸别造,物色捉获,勘究不虚,并准前敕处分。
废帝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按《五代史·废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后晋
高祖天福三年,禁止铸泻铜器,以皇业钱作受命宝,许诸道州府铸钱。按《五代史·高祖本纪》:天福三年秋七月辛酉,以皇业钱作受命宝。十一月壬戌,除铸钱令。
按《册府元龟》:三年二月敕:朕以历代铸钱,济时为宝。久无监务,已绝增添。迩来趋利之人,违法甚众,销镕不已,毁蠹日滋。禁制未严,奸弊莫止。既无添而有损,即耗国以困民。将致丰财,须行峻法。宜令盐铁使,禁止私下打造铸泻铜器,速具条流事件闻奏。十一月敕:国家所资,泉货为重。减耗渐亏于日用,增加自致于时康。近代已来,中原多事,销蠹则甚,添铸无闻。朝廷合议于条章,寰海必臻于富庶。宜令三京邺都诸道州府,晓示,无问公私,应有铜者,并许铸钱,仍以天福元宝为文,左环读之,委盐铁司铸样,颁下诸道,令每一铢重二钱四累,十钱重一两,或虑诸人接便,将铅铁铸造杂乱铜钱,仍令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依旧禁断。尚虑逐处铜数不多,宜令诸道,应有久废铜冶处,许百姓取便开鍊,永远为主。官中不取课利。其有生熟铜,仍许所在中卖入官,或任自铸钱行用。其陈许铸钱外,则不得接便别铸造铜器。如有违犯者,并准三年三月三十日敕条处分。十二月,敕先许铸钱,仍每一钱重二铢四累,十钱重一两,切虑逐处铜阙,难依先定铢两。宜令天下无问公私,应有铜,欲铸钱者,一任取便酌量轻重铸造。因兹不得入锡并铁,及令阙漏,不堪久远用使。仍委盐铁司明晓示,准元敕指挥。
天福四年,禁铸钱,建钱炉。
按《五代史·高祖本纪》:四年秋七月丙辰,复禁铸钱。按《册府元龟》:四年七月,敕:先令天下州郡公私铸钱,近闻以铅锡相参,阙薄小弱,有违条制。不可久行,今后官私铸造私下禁依旧法。十一月,建钱炉于栾州,为石豹之冶。
后汉
隐帝乾祐 年,始使七十七陌钱。罗中引请禁断铜器。不报。
按《五代史·隐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乾祐初,始使七十七陌钱。是时,膳部郎中罗中引上言曰:钱刀之货,今古通行。从古自来,铸造不息。长无积聚,盖被销镕。若不峻设堤防,何以绝其奸宄。臣请敕三京邺都诸道州府,凡器物服玩鞍辔门户,民间百物,旧用铜者,今后禁断不得用铜。诸郡邑州府廛市,已成铜器,及腰带悫头线,及门户饰,许敕出后一月,并令纳官。官中约定铜价支给。候诸处纳毕,请在京置监铸钱,尽俾铜尽为钱,以济军用。除钱外,只令铸镜。镜亦官铸量尺寸定价,其馀并不得用铜。如敢固违,请行条法,以杜奸源。疏奏,不报。
后周
太祖广顺元年,敕定泻铜为器之律。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顺元年三月,敕: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有一色即不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地方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
世宗显德二年九月丙寅朔,颁铜禁。
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云云。
按《册府元龟》:显德二年九月敕:国家之利,泉货为先。近朝已来,久绝铸造。至于私下不禁销镕,岁月渐深,奸弊尤甚。今采铜兴冶,立监铸钱,冀便公私,宜行条制。起今后,除朝廷法物军器,及镜并寺观钟磬钹相轮火珠铃铎外,其馀铜器,一切禁断。应两京诸道州府铜像器物,及诸色装铰所用铜,限敕到五十日内,立须毁折送官。其私下所约到铜据斤两给付价钱,如出限,辄有隐藏,及埋窖使用者,一两至一斤,所犯人并加等第刑责。至五斤已上,不计多少,所犯人处死。其铜镜,今后官中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收买于诸处兴贩。
初,世宗谓侍臣曰:今以钱货之弊,将立监铸钱。佛像之属,凡是铜者,并从销铸。卿等勿以毁佛兴利,而有难色。夫佛,圣人也。广其善道以化人心。心能奉道,佛则不远。存其像也,非重佛之至也。行其道,乃奉佛之深也。今兴利所以济人也,济人即佛道也。况闻大圣舍头目之喻,若朕身可济民,亦将不惜也。
辽
太祖袭用,先代钱币,以开帝业。按《辽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鼓铸之法,先代撒剌的为夷离菫,以土产多铜,始造钱币。太祖其子,袭而用之,遂致富彊,以开帝业。
太宗 年,置五冶太师,以总四方钱铁。石敬瑭又献沿边所积钱,以备军实。
按《辽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会同二年春正月丙辰,晋遣使谢免沿边四州钱币。按《辽史·太宗本纪》云云。景宗乾亨 年,始铸乾亨新钱。
按《辽史·景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景宗以旧钱不足于用,始铸乾亨新钱,钱用流布。
圣宗统和 年,散刘守光所藏钱,兼铸太平钱。
按《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十四年夏四月己亥,凿大安山,取刘守光所藏钱。 按《食货志》:圣宗凿大安山,取刘守光所藏钱,散诸五计司,兼铸太平钱,新旧互用。由是国家之钱,演迤域中。所以统和出内藏钱,赐南京诸军司。
兴宗重熙二十二年闰月癸巳,长春州置钱帛司。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道宗清宁二年闰月己亥,始行东京所铸钱。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开泰中诏诸道,贫乏百姓,有典质男女,计佣价日以十文;折尽,还父母。每岁春秋,以官钱宴飨将士,钱不胜多,故东京所铸至清宁中始用。
清宁九年,禁鬻铜,以防私铸。
按《辽史·道宗本纪》:清宁九年春正月辛未,禁民鬻铜。
按《食货志》:是时,诏禁诸路不得货铜,以防私铸,又
禁铜铁卖入回鹘,法益严矣。
太康九年秋七月癸亥,禁外官部内贷钱取息。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太康十年六月壬辰,禁毁铜钱为器。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大安四年秋七月己巳,禁钱出境。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道宗之世,钱有四等:曰咸雍,曰太康,曰大安,曰寿隆,皆因改元易名。其肉好、铢数亦无所考。第诏杨遵勖徵户部司逋户旧钱,得四十馀万襁,拜枢密直学士;刘伸为户部使,岁入羡馀钱三十万襁,擢南院枢密使;其以灾沴,出钱以振贫乏及诸宫分边戍人户。是时,虽未有贯朽不可较之积,亦可谓富矣。至其末年,经费浩穰,鼓铸仍旧,国用不给。虽以海云佛寺千万之助,受而不拒,寻禁民钱不得出境。
天祚帝,更铸乾统、天庆二等新钱。
按《辽史·天祚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祚之世,更铸乾统、天庆二等新钱,而上下穷困,府库无馀积。
宋一
宋自国初至熙宁以后,岁铸钱贯,数各有差。按《梦溪笔谈》:国朝初平江南,岁铸钱七万贯。自后稍增广,至天圣中,岁铸一百馀万贯。庆历间,至三百万贯。熙宁六年以后,岁铸铜铁钱六百馀万贯。
太祖建隆 年,铸宋通元宝,钱立私铸。及阑出江南、塞外之禁。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钱币》:钱有铜、铁二等,而折二、折三、当五、折十,则随时立制。行之久者,唯小平钱。夹锡钱最后出,宋之钱法至是而坏。盖自五代以来,相承周唐旧钱,其别铸者殊鲜。太祖初铸钱,文曰宋通元宝。凡诸州轻小恶钱及铁镴钱悉禁之,诏到限一月送官,限满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铸者皆弃市。铜钱阑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诸国,差定其法,至二贯者徒一年,三贯以上弃市,募告者赏之。江南钱不得至江北。蜀平,听仍用铁钱。
开宝三年,诏雅州置监铸铁钱,禁铜钱入川。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开宝中,诏雅州百丈县置监冶铸,禁铜钱入两川。
按《文献通考》:开宝三年,令雅州百丈县置监铸铁钱。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一月丁酉,禁江南诸州新小铁,私铸者弃市。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太平兴国四年,始开铜钱入川之禁。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太平兴国四年,始开其禁,而铁钱不出境,令民输租及榷利,铁钱十纳铜钱一。时铜钱已竭,民甚苦之。商贾争以铜钱入川界与民互市,铜钱一得铁钱十四。
太平兴国五年,诏川峡输租榷利勿复徵铜钱,所在用钱七十七钱为百,禁阑出钱边外。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转运副使张谔言:川峡铁钱十直铜钱一,输租即十取二。旧用铁钱千易铜钱四百,自平蜀,沈伦等悉取铜钱上供,及增铸铁钱易民铜钱,益买金银装发,颇失裁制,物价滋长,铁钱弥贱。请市夷人铜,斤给铁钱千,可以大获铜铸钱。民租当输钱者,许且输银绢,候铜钱多,即渐令输。又诏令市夷人铜,斤给铁钱五百,馀皆从之。然铜卒难得,而转运副使聂咏、转运判官范祥皆言:民乐输铜钱,请岁递增一分,后十岁则全取铜钱。诏如所请。祥等因以月俸所得铜钱市与民,厚取其直,于是增及三分,民益以为苦,或发古冢、毁佛像器用,才得铜钱四五,坐罪者甚众。知益州辛仲甫具言其弊,内使臣吴承勋驰传审度。仲甫集诸县令、佐问之,多潜持两端,莫敢正言。仲甫以大谊责之,乃皆言其不便。承勋返命。二年,遂令川峡输租榷利勿复徵铜钱。咏等皆坐罪免。既而又从西川转运使刘度之请,官以铁钱四百易铜钱一百,后竟罢之。平广南、江南,赤德椎用旧钱,如川蜀法。初,南唐李因铸钱,一工为钱千五百,得三十万贯。太宗即位,诏升州置监铸钱,令转运使按行所部,凡小山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以给官铸焉。太平兴国二年,樊若水言:江南旧用铁钱,于民非便。今诸州铜钱尚六七十万缗,虔、吉等州未有铜钱,各发六七万缗,俾市金帛轻货上供及博籴谷麦。于则、免饶等州产铜之地,大铸铜钱,铜钱既不渡江,益出新钱,则民间钱愈多,铁钱自当不用,悉镕铸为农器什物,以给江北流民之归附者。除铜钱渡江之禁。从之。自唐天祐中,兵乱窘乏,以八十五钱为百。后唐天成中,减五钱,汉乾祐初,复减三钱。宋初,凡输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为百,然诸州私用则各随其俗,至有以四十八钱为百者。至是,诏所在用七十七钱为百。西北边内属戎人,多赍货帛于秦、阶州易铜钱出塞,销铸为器。乃诏吏民阑出铜钱百已上论罪,至五贯已上送阙下。
太平兴国七年夏四月丁丑,禁河南诸州私铸铅锡恶钱及轻小钱。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太平兴国八年,诏增市铸钱铅、锡、炭价。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旧饶州永平监岁铸钱六万贯,平江南,增为七万贯,而铜、铅、锡常不给。转运使张齐贤访求得南唐承旨丁钊,能知饶、信等州山谷产铜、铅、锡,乃便宜调民采取;且询旧铸法,惟永平用唐开元钱料最善,即诣阙面陈。八年,诏增市铅、锡、炭价,于是得铜八十一万斤、铅二十六万斤、锡十六万斤,岁铸钱三十万贯。补钊殿前承旨,领三州铜山。然民间犹杂用旧大小钱。是时,以福建铜钱数少,令建州铸大铁钱并行,寻罢铸,而官私所有铁钱十万贯,不出州境,每千钱与铜钱七百七十等,外邑邻两浙者亦不用。
雍熙 年,命江南诸库所贮杂钱,送阙下。居民蓄铜器者,限两月悉送官。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雍熙初,令江南诸州官库所贮杂钱,每贯及四斤半者送阙下,不及者销毁。民间恶钱尚多,复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京城居民蓄铜器者,限两月悉送官。
端拱元年,诏察民私铸及销镕好钱者,弃市。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端拱元年,内侍萧延皓使岭南还,以民间私铸三等钱来上,且言多与蛮人贸易,侵败禁法。因诏察民私铸及销镕好钱作薄恶钱者,并弃市;辄以新恶钱与蛮人博易者,抵罪。江北诸州所用钱非甚薄恶者,新旧大小兼用。
淳化四年,诏贯及前诏斤数,钱不分新旧,皆许用。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江南虽用旧大钱,淳化四年,乃诏每贯及前诏斤数、有官监字号者皆许用,不分新旧。先是,淳化二年,宗正少卿赵安易言:尝使蜀,见所用铁钱至轻,市罗一匹,为钱二万。坚请改铸一当十大钱,御书钱式,遣诣川峡路诸州冶铸,所在并为御书钱监;诸州旧贮小铁钱悉辇送官。民间小钱许送监,计数给以大钱;若改铸未集,许民大小兼用。既而一岁才成三千馀贯,众皆以为不便。会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遂罢冶铸。 按《赵普传》:普弟安易,知兴元府;转殿中,赐绯鱼袋。先是,两川民输税者以铁钱易铜钱。安易言其非便,请许纳铁钱,诏从之,起拜宗正少卿,知定州。会以曹璨知州,徙安易为通判,未几代归。又表求外任,命知耀州,留不遣,命按视北边事。淳化中,尝建议以蜀地用铁钱,准铜钱数倍,小民市易颇为不便,请如刘备时令西川铸大钱,以十当百。下都省集议,吏部尚书宋琪等言:刘备时盖患钱少,因而改作,今安易之请反患钱多,非经久计也。而安易论请不已,仍募工铸大钱百馀进之,极其精好,俄坠殿阶皆碎,盖镕铄尽其精液矣。太宗不之诘,犹嘉其用心,赐以金紫,且遣其典铸。既而大有亏耗,岁中裁得三千馀缗,众议喧然,遂罢之。淳化五年,诏吏受民输用常所通行钱,官吏不得以奉钱换易。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安易复请,不许。第令川峡仍以铜钱一当铁钱十。荆湖、岭南民输税须大钱,民以小钱二或三易大钱一,官属以奉钱易于民以规利。诏自今吏受民输,但常所通行钱勿却,官吏毋得以奉钱换易。
至道二年,改池州铸钱监,增贺州锡价,以给诸道铸钱。
按《宋史·太宗本纪》:至道二年冬十月己未,诏以池州新铸钱监为永丰监。 按《食货志》:二年,始禁道、贺州锡,官益其价市之,以给诸路铸钱。
真宗 年,吏卒俸给以十铁钱,易铜钱之一。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杨允恭传》:真宗即位,允恭为西京左藏库使。言川峡铁钱之弊,曰:凡民田之税,昔输铜钱之一,今输铁钱亦一;而吏卒奉旧给铜钱之一,今给铁钱五;及行用交易,则铁钱之十,为铜钱之一。且民入田税,以一为十,官失其九矣;吏卒奉给,增一为五,官又失其四矣;吏卒得五用十,复失其半矣。臣在先朝,尝陈其事,愿变法以革其弊,先帝方议行之,会贼顺叛扰而止。今陛下继成先烈,可遂建其法,使民不失所。且饶、信之铜,积数千万,若遣运于荆,达于蜀,蜀素多铜,俾夔、益、遂各置监鼓钱,岁用均给,不十年,悉用铜钱矣。议虽未用,然自是吏卒奉给,始改用十铁钱易铜钱之一。 按《张咏传》:咏为兵部郎中。会诏川、陜诸州参用铜铁钱,每铜钱一当铁钱十。咏上言:昨经利州,以铜钱一换铁钱五,绵州铜钱一换铁钱六,益州铜钱一换铁钱八。若一其法,公私非便。望依旬估折纳铜钱。
真宗咸平元年八月癸卯,禁新小钱。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咸平初,又申新小钱之禁,令官置场尽市之。
咸平四年,诏犯铜禁,满五十斤以上取裁,馀从第减。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旧犯铜禁,七斤以上处死,奏裁多蒙减断,然待报常淹缓。四年,诏满五十斤以上处裁,馀从第减。
景德二年,嘉、邛州铸大铁钱。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旧皆用小铁钱,十当铜钱之一。景德二年,令知益州,张咏西川转运使,黄观同裁度。嘉、邛二州所铸大铁钱,每贯用二十五斤八两,成直铜钱一小铁钱十相兼行用。后以铁重,多盗镕为器,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
景德四年,宽鼓铸钱刀限,每旬停作一日。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诏曰:鼓铸钱刀,素有程限,悯其劳苦,特示矜宽。自今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止收半功,本司每岁量支率分钱以备医药。十二月,令铸匠每旬停作一日。
大中祥符七年,益州铸大铁钱,以凌策言,诏减景德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七年二月乙亥,益州铸大铁钱。 按《食货志》:七年,知益州凌策言:钱轻则易赍,铁少则镕者鲜利。于是诏减景德之制,其见使旧钱仍用如故。岁铸总二十一万贯,诸路钱岁输京师,四方由此钱重而货轻。
天禧三年,诏:犯铜、鍮石,极刑皆免之。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禧三年,诏:犯铜、鍮石,悉免极刑。时铜钱有四监:饶州曰永平,池州
曰永丰,江州曰广宁,建州曰丰国。京师、升鄂杭州、南安军旧皆有监,后废之。凡铸钱用铜三斤十两,铅一斤八两,锡八两,得钱千,重五斤。唯建州增铜五两,减铅如其数。至道中,岁铸八十万贯;景德中,增至一百八十三万贯。大中祥符后,铜坑多不发。天禧末,铸一百五万贯。铁钱有三监:邛州曰惠民,嘉州曰丰远,兴州曰济众。益州、雅州旧亦有监,后并废。大钱贯十二斤十两,以准铜钱。嘉、邛二州所铸钱,贯二十五斤八两,铜钱一当小铁钱十兼用。后以铁重,多盗镕为器,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
仁宗 年,始置益州交子务。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会子、交子之法,盖有取于唐之飞钱。真宗时,张咏镇蜀,患蜀人铁钱重,不便贸易,设质剂之法,一交一缗,以三年为一界而换之。六十五年为二十二界,谓之交子,富民十六户主之。后富民赀稍衰,不能偿所负,争讼不息。转运使薛田、张若谷请置益州交子务,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仁宗从其议。界以百二十五万六千三百四十缗为额。
天圣元年六月乙卯,禁毁钱铸钟。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元年春正月戊辰,诏三司铸景祐元宝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 年,以许申言以铁杂铜铸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景祐初,诏三司以江东、福建、广南岁输缗钱合三十馀万易为金帛,钱流民间。许申为三司度支判官,建议以药化铁与铜杂铸,轻重如铜钱法,铜居三分,铁六分,皆有奇赢,亦得钱千,费省而利厚。诏申用其法铸于京师。大率铸钱杂铅、锡,则其溢流速而易成,申杂以铁,流涩而多不就,工人苦之。初命申铸万缗,逾月裁得万钱。申性诡谲,少成事,自度言无效,乃求为江东转运使,欲用其法于江州。朝廷从之,因诏申即江州铸百万缗,毋漏其法。中外知其非是,而宰相主之,卒无成功。
宝元二年三月丁未,铸皇宋通宝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初,太宗改元太平兴国,更铸:太平通宝,淳化改铸,又亲书淳化元宝,作真、行、草三体。后改元更铸,皆曰元宝,而冠以年号,至是改元宝元,文当曰宝元元宝,仁宗特命以皇宋通宝为文。
庆历元年九月壬子,命河东铸大铁钱。十一月,令江、饶、池三州铸铁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 年,钱复用年号,阑出铜钱者,加罪。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庆历以后,复冠以年号如旧。自天圣以来,毁钱铸钟及为铜器,皆有禁。庆历初,阑出铜钱,视旧法第加其罪,钱千,为首者抵死。
庆历五年,始铸当十大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泉州青阳铁冶大发,转运使高易简不俟诏,置铁钱务于泉,欲移铜钱于内地;梓州路转运使崔辅、判官张固亦请即广安军鱼子铁山采矿炭,置监于合州,并销旧小钱以铸减轻大钱,未得报,先移合州相地置监。州以上闻,朝廷以易简、辅、固为擅铸钱,皆坐贬。军兴,陜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议,采洛南县红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铜,置阜民、朱阳二监铸钱。既而陕西都转运使张奎、知永兴军范雍请铸大铜钱与小钱兼行,大钱一当小钱十;又请因晋州积铁铸小钱。及奎徙河东,又铸大铁钱于晋、泽二州,亦以一当十,助关中军费。未几,三司奏罢河东铸大铁钱,而陜西复采仪州竹尖岭黄铜,置博济监铸大钱。因敕江南铸大铜钱,而江、池、饶、仪、虢又铸小铁钱,悉辇致关中。数州钱杂行,大约小铜钱三可铸当十大铜钱一,以故民间盗铸者众,钱文大乱,物价翔踊,公私患之。于是奎复奏晋、泽、石三州及威胜军日铸小铁钱,独留用河东。河东铁钱既行,盗铸获利什六,钱轻货重,患如陕西。知并州郑戬请河东铁钱以二当铜钱一,行之一年,又以三当一或以五当一,罢官炉日铸,且行旧钱。而契丹亦铸铁钱,易并边铜钱。 按《丁度传》:度,为承旨。时叶清臣请商州置监铸大钱,以一当十。度奏曰:汉之五铢,唐之开元及国朝钱法,轻重大小,最为折中。历代改更,法虽精密,不能期年,即复改铸。议者欲绳以峻法,革其盗铸。昔汉变钱币,盗铸死者数十万。唐铸乾元及重轮乾元钱,钱轻币重,严刑不能禁止。今禁旅戍边,月给百钱,得大钱裁十,不可畸用,旧钱不出,新钱愈轻,则刍粮增价。臣尝知湖州,民有抵茶禁者,受千钱立契代鞭背。在京西,有强盗杀人,取其弊衣,直不过数百钱。盗铸之利,不啻数倍。复有湖山绝处,凶魁啸聚,炉冶日滋,居则铸钱,急则为盗。民间铜铅之器,悉为大钱,何以禁止。
庆历八年秋七月辛丑,罢铸铁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 年,以大钱一当小钱三,罢官所置炉。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庆历末,叶清臣为三司使,与学士张方平等上陜西钱议,曰:关中用大钱,本以县官取利太多,致奸人盗铸,其日用轻。比年以来,皆虚高物估,始增直于下,终取偿于上,县官虽有折当之虚名,乃受亏损之实害。救弊不先自损,则法未易行。请以江南、仪商等州大铜钱一当小钱三,小铁钱三当铜钱一,河东小铁钱如陜西,亦以三当一,且罢官所置炉。自是奸人稍无利,犹未能绝滥钱。其后,诏商州罢铸青黄铜钱,又令陕西大铜钱、大铁钱皆以一当二,盗铸乃止。然令数变,兵民耗于资用,类多咨怨,久之始定。方大钱之行,有刘羲叟者语人曰:是于周景王所铸无异,上其感心腹之疾乎。已而果然。时兴元府西县增置济远监。而韶州天兴铜大发,岁采二十五万斤,诏即其州置永通监。后济远监废,仪州博济监既废复置。 按《郑戬传》:戬,知并州。初,兵兴,用不足。河东行铁钱,山多灰、铁,鼓铸利厚,重辟不能止。戬乃请三当一。令既下,兵民相扇动,数千人邀走马承受诉。承受,中贵人,不能遏。又群噪州门,守门者拒不得入。戬闻,悉召至庭下,推首谋者数千人,黥隶他州,事乃定。
英宗治平 年,饶、池、江、建、韶、仪六州铸钱百七十万缗,兴州铸钱三万缗。
按《宋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皇祐中,饶、池、江、建、韶五州铸钱百四十六万缗,嘉、邛、兴三州铸大铁钱二十七万缗。至治平中,饶、池、江、建、韶、仪六州铸钱百七十万缗,而嘉、邛以率买铁炭为扰,自嘉祐四年停铸十年,以休民力。至是,独兴州铸钱三万缗。
神宗熙宁 年,诏以同、华二州所积小铁钱,赐河东。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熙宁初,同、华二州积小铁钱凡四十万缗,诏赐河东,以铁偿之。
熙宁二年,诏置交子务于潞州,既而罢之。
按《宋史·神宗本纪》:二年十一月壬子,置交子务。 按《食货志》:熙宁初,立伪造罪赏如官印文书法。河东运铁钱劳费,公私苦之。二年,乃诏置交子务于潞州。转运司以其法行则盐、矾不售,有害入中粮草,遂奏罢之。
熙宁四年,皮公弼请以旧铜铅铸钱,诏听之,令陜西行交子法,寻罢。
按《宋史·神宗本纪》:四年夏四月癸亥,罢陜西交子法。
按《食货志》:四年,陕西转运副使皮公弼奏:自行当
二钱,铜费相当,盗铸衰息。请以旧铜铅尽铸。诏听之。自是折二钱遂行于天下。京西转运使吴几复建议:郢、唐、均、房、金五州多林木,而铜铅积于淮南,若由襄、郢转致郢、唐等州置监铸钱,可以纾钱重之弊。神宗是之,而王安石沮之,其议遂寝。 又按《志》:四年,复行于陕西,而罢永兴军盐钞场,文彦博言其不便;会张景宪出使延州还,亦谓可行于蜀不可行于陕西,未几竟罢。
熙宁五年,交子始有两界,罢陜西交子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将易,而后界给用已多,诏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万,以偿二十三界之类,交子有两界自此始。时交子给多而钱不足,致价大贱,既而竟无实钱,法不可行。而措置熙河财利孙迥言:商人买贩,牟利于官,且损钞价。于是罢陜西交子法。〈按罢陜西交子法,疑即《本纪》载入四
年事。《志》系五年,或讹
〉
熙宁六年,诏京西等路置铸钱监,又诏禁私钱。按《宋史·神宗本纪》:六年秋七月乙巳,诏京西、淮南、两浙、江西、荆湖等六路各置铸钱监。 按《食货志》:诏京西、淮南、两浙、江西、荆湖五路各置铸钱监,江西、湖南十五万缗、馀路十万缗为额,仍申熟钱斤重之限。又以兴国军、睦衡舒鄂惠州既置监六,通旧十六监,水陆回远,增提点之官。时诸路大率务于增额:诏惠州永通、阜民监旧额八十万,至七年,增三十万,及折二凡五十万;后卫州黎阳监岁增折二凡五万缗,西京阜财监岁增市易本钱凡十万缗,兴州济众监岁增七万二千馀缗,陕西三铜钱监各岁增五万缗。而睦州则置神泉,徐州则置宝丰,梧州以铅锡易得,万州以多铁矿,皆置监。又诏秦凤等路即凤翔府斜谷置监,已而所铸钱青铜夹锡,脆恶易毁,罢之。然私钱往往杂用,不能禁,至是法弊,乃诏禁私钱,在官恶钱不堪用者,别为模以铸。商、虢、洛南增三监,耀、鄜权置两监,通永兴、华、河中、陕旧监为九,以给改铸。永兴、鄜、耀、河中、陕去铁冶远,听改铸一年罢;商、洛南、华、虢最近铁冶,听久置;鄜州等五监候罢改铸,并其工作归永兴等四监,专铸大钱,所铸大铁钱约补及所废伪钱,及可以待交子所用而止。
熙宁八年,改铸大钱,增铸小钱,又铸铁折二钱。按《宋史·神宗本纪》:八年二月甲子,增陕西钱监改铸大钱。 按《食货志》:八年,诏河东铸钱七十万缗外,增铸小钱三十万缗。于是知太原韩绛请放陕西令本重模精,以息私铸之弊。
按《文献通考》:八年,皮公弼又请铸铁折二钱。从之。御史周尹言:臣去冬奉使经由永兴秦凤路,伏见盗铸钱不少。问其本末,盖是钱法用一当二,铁钱易得,而民间盗铸者费少利倍。又访闻得所在官中积聚,约有数百万馀贯。民间收藏者,犹不在其数。缘上件钱货,起初元以一当十,后来减为折三,近岁又作折二,已于国家重货,十损其八。若更作一文行用,即又损一分,所以不当辄有奏请。昨来朝廷差汪辅之往逐路,拣选铁钱万数不多。今三司指挥更不行用,仍行改铁务监,每一日铸及三千贯。即一年之内,除节假旬假,实有三百日课程,约只得九十万贯。以来计三二年间,未满数百万贯。况日课未必及三千贯之数也。若改铸之法,或只仍旧作折二钱,即民间盗铸,定亦不可止绝。臣欲望作折二铸钱,更不别行改铸,亦不须拣选,起自今后,只作一文行用。则盗铸者,所获之利,不充所费,自然无复冒禁作过。岁省重辟,而农商交易,获众货流通之利。且约官中所有,止就四百万贯言之。若以二为一,即犹得二百万贯之数。致力简省,便可得用。
元丰 年,徐州置监,铸折二钱,移陕府。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初,薛向铸铁钱于陕西,后许彦先铸于广南。既而民不便用,神宗欲遂罢之,王安石固争,乃诏京师畿内并罢,其行于四方盖如故。元丰以后,西师大举,边用匮阙,徐州置宝丰下监,岁铸折二钱二十万缗,转移陕府。于时,同、渭、秦、陇等州钱监,废置移徙不一,铜钱官多建言铸钱,事不尽行,而又自弛钱禁,民之销毁与夫阑出境外者为多。张方平尝极谏曰:禁铜造币,盗铸者抵罪至死,示不与天下共其利也。故事,诸监所铸钱悉入于王府,岁出其奇羡给之三司,方流布于天下。然自太祖平江南,江、池、饶、建置炉,岁鼓铸至百万缗。积百年所入,宜乎贯朽于中藏,充足于民间矣。比年公私上下并苦乏钱,百货不通,人情窘迫,谓之钱荒。不知岁所铸钱,今将安在。夫铸钱禁铜之法旧矣,令敕具载,而自熙宁七年颁行新敕,删去旧条,削除钱禁,以此边关重车而出,海舶饱载而回,闻沿边州军钱出外界,但每贯收税钱而已。钱本中国宝货,今乃与四夷共用,又自废罢铜禁,民间销毁无复可办。销镕十钱得精铜一两,造作器用,获利五倍。如此则逐州置炉,每炉增数,是犹畎浍之益,而供尾闾之泄也。
元丰四年二月辛未,置秦州铸钱监。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 年,诸路铜铁钱监所铸钱数目,各有差。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诸路铸钱总二十六监,每年铸铜铁钱五百四十九万九千二百三十四贯,内铜钱十七监,铸钱五百六万贯,铁钱九监,铸钱八十八万九千二百三十四贯。
铜钱逐监钱数:
阜财监〈两京〉二十万贯。
黎阳监〈卫州〉二十万贯。
永兴军、华州、陕府钱监各铸二十万贯,计六十万贯。垣曲监〈绛州〉二十六万贯。
安安监〈舒州〉一十万贯。
神泉监〈睦州〉一十万贯。
富民监〈兴国军〉二十万贯。
熙宁监〈衡州〉二十万贯。
宝泉监〈鄂州〉一十万贯。
广宁监〈江州〉三十四万贯。
永丰监〈池州〉四十四万五千贯。
永平监〈饶州〉六十一万五千贯。
丰国监〈建州〉二十万贯。
永通监〈韶州〉八十万贯。
阜民监〈惠州〉七十万贯。铁钱逐监钱数:
在城、朱阳两监〈虢州〉各十二万五千贯。
阜民、洛南两监〈商州〉各十二万五千贯。
威远镇〈通远军〉、滔山镇〈岷州〉两监共二十五万贯。嘉州二万五千贯。
邛州七万三千二百三十四贯。兴州四万一千贯。
铜钱一十三路行使:
开封府界 京东路 京西路 河北路淮南路 两浙路 福建路 江南东路江南西路 荆湖南路 荆湖北路 广南东路广南西路。
铜铁钱两路行使:
陕府西路 河东路
铁钱四路行使
成都府路 梓州路 利州路 夔州路。
右元丰间,毕仲衍所进中书备对,言诸路铜铁钱监,与所铸钱数目,及行使地分详明。今录于此,盖比国初至景德中,则铜钱增九监,而所铸增三百馀万贯。铁钱增六监,而所铸增六十馀万贯云。
元丰八年,哲宗即位,申铸钱阑出之禁,罢增置铸钱监。
按《宋史·哲宗本纪》: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十二月戊寅,罢增置铸钱监十有四。 按《食货志》:八年,哲宗嗣位,复申钱弊阑出之禁,如嘉祐编敕;罢徐州宝丰鼓铸;诏户部条诸监之可减者,凡增置铸钱监十四皆罢之。
哲宗元祐六年,令陕西铁钱东行,人毋得过五千,又立钱币阑出,及铜钱出界之禁。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陕西行铁钱,至陕府以东即铜钱地,民以铁钱换易,有轻重不等之患。元祐六年,乃议限东行,有税物者以十分率之,止许易二分,人毋得过五千。
按《文献通考》:六年申钱币阑出之禁立铜钱出界徒流编配首从之法
元祐八年,罢铸折二钱,命公私专用铁钱,官帑铜钱,及陕西沿边铜、铁钱悉运致内地,商旅愿于陕西内郡入铜钱者,定加饶之数,又增严三路阑出之法,令陕西复铸小铜钱。
按《宋史·哲宗本纪》:八年五月丁亥,罢二广铸折二钱。秋七月戊寅,令陕西沿边铁钱、铜钱悉还近地。八月庚午,诏陕西复铸小铜钱。 按《食货志》:八年,命公私给纳、贸易并专用铁钱,而官帑铜钱以时计置,运致内郡,商旅愿于陜西内郡入便铜钱,给据请于别路者听。仍定加饶之数,每百缗,河东、京西加饶三千,在京、馀路四千。先是,太祖时取唐飞钱故事,许民入钱京师,于诸州便换。其法:商人入钱左藏库,先经三司投牒,乃输于库。开宝三年,置便钱务,令商人入钱诣务陈牒,即辇致左藏库,给以券,仍敕诸州凡商人赍券至,当日给付,违者科罚。至道末,商人入便钱一百七十馀万贯,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万贯。至是,乃复增定加饶之数行焉。折二铜钱又定钩致之法。初欲复旧,止行于本路。议者谓:关东诸路既已通行,夺彼予此,理亦非便。且陕右所用折二铁钱,止当一小铜钱,即折二铜钱尽归陜西,不直般运费广,猝难钩致,且与铁钱一等,虑铁钱转更加轻。乃令折二铜钱宽所行地,听行于陕西一路,及河东晋、绛、石、慈、隰州,京西西京、河阳、许、汝、郑、金、房、均、邓等州,馀路则禁。仍限二年毋更用,在民间者听以输买纳,在官帑者以输上供,即非沿流地或数无上供者,所隶运司移发输京师。寻诏更铸小铜钱。州东安抚、提刑司言:项绛州垣曲县置监鼓铸铜钱,费且不给,今已废监,又禁折二铜钱不通行,非便。乃听行使如旧。供备库使郑价使契丹还,言其给舆箱者钱,皆中国所铸。乃增严三路阑出之法。
绍圣元年,罢河东大铜钱,增造成都路交子,申铜钱出界之禁。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春正月辛丑,罢河东大铜钱。十一月辛未,申严铜钱出外界法。 按《食货志》:交子,绍圣以后,界率增造,以给陜西沿边籴买及募兵之用,少者数十万缗,多者或至数百万缗;而成都乏用,又请印造,故每岁书放亦无定数。
按《文献通考》:元年,成都路漕司言,商人以交子通行于陕西,而本路乏用。请更印制诏,一界率增造十五万缗。是岁,通旧额书,放百四十万六千三百四十缗。绍圣三年十二月癸酉,置施州铸钱广积监。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符三年,诏陕西铜钱,在民间者悉送官。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熙、丰间铜铁钱尝并行,铜钱千易铁钱千五百,未闻轻重之弊。及后铜钱日少,铁钱滋多。绍圣初,铜钱千遂易铁钱二千五百,铁钱寖轻。元符二年,下陜西诸路安抚司博究利害。于是诏陕西悉禁铜钱,在民间者令尽送官,而官铜悉取就京西置监。永兴帅臣陆师闵言:既拣毁私钱,禁铜罢冶,则物价当减。愿下陜西州县,凡有市买,并准度铜钱之直,以平其价。诏用其言,而豪贾富家多不便。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诏铜、铁钱。听民间通行,铜钱止用籴买。
按《宋史·徽宗本纪》:元符三年正月己卯,即皇帝位。十一月辛卯,令陕西兼行铜、铁钱。 按《食货志》:徽宗嗣位,通判凤州马景夷言:陕西自去年罢使铜钱,续追官措置钱法,未闻有深究钱弊轻重灼见利害者。铜钱流注天下,虽千百年未尝有轻重之患。独铁钱局于一路,所可通交易有无者,限以十州之地,欲无滞碍,安可得乎。又诸州钱监鼓铸不已,岁月增多,以鼓铸无穷之钱,而供流转有限之用,更数十年,积滞一隅,暴如丘山,公私为害,又倍于今日矣。谓宜弛其禁界,许邻近陜西、河东等路特不入京城外,凡解盐地州县并许通行折二铁钱。如此则流注无穷,久远自无轻重之患。继而言者谓:铁钱重滞,难以赍远,民间皆愿复用铜钱。当公私匮乏之时,诸路州县官私铜钱积贮万数,反无所用。乃诏铜铁钱听民间通行,而铜钱止用籴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