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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四十六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四十六卷目录

 钱钞部汇考二
  梁〈武帝天监一则 普通一则 中大同一则 敬帝太平二则〉
  陈〈文帝天嘉一则 宣帝大建一则〉
  北魏〈孝文帝太和一则 宣武帝永平一则 孝明帝熙平二则 孝昌一则 孝庄帝永安一则 孝静帝武定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一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建德三则 宣帝大象一则〉
  隋〈文帝开皇六则 炀帝大业一则〉
  唐一〈高祖武德一则 高宗显庆一则 乾封二则 仪凤一则 调露一则 永淳一则 元宗先天一则 开元九则 天宝一则 肃宗乾元二则 上元一则 宝应一则 代宗大历二则 德宗建中三则 贞元三则 宪宗元和十则〉

食货典第三百四十六卷

钱钞部汇考二

武帝天监  年,铸五铢,及女钱。二品并行。
《梁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食货志》:梁初,惟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馀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全以金银为货。武帝乃铸钱,肉好周郭,文曰五铢,重如其文。而又别铸,除其肉郭,谓之女钱。二品并行。百姓或私以古钱交易,有直百五铢、五铢、女钱、太平百钱、定平一百、五铢雉钱、五铢对文等号。轻重不一。天子频下诏书,非新铸二种之钱,并不许用。而趣利之徒,私用转甚。
普通四年十二月戊午,始铸铁钱。
《梁书·武帝本纪》云云。
《隋书·食货志》:普通中,乃议尽罢铜钱,更铸铁钱。人以铁贱易得,并皆私铸。及大同已后,所在铁钱,遂如丘山,物价腾贵。交易者以车载钱,不复计数,而唯论贯。商旅奸诈,因之以求利,自破岭以东,八十为百,名曰东钱。江、郢已上,七十为百,名曰西钱。京师以九十为百,名曰长钱。
中大同元年,诏通用足陌钱。
《梁书·武帝本纪》:中大同元年秋七月丙寅,诏曰:朝四而暮三,众狙皆喜,名实未亏,而喜怒为用。顷闻外閒多用九陌钱,陌减则物贵,陌足则物贱,非物有贵贱,是心有颠倒。至于远方,日更滋甚。岂直国有异政,乃至家有殊俗,徒乱王制,无益民财。自今可通用足陌钱。令书行后,百日为期,若犹有犯,男子谪运,女子质作,并同。
《隋书·食货志》:中大同元年,天子乃诏通用足陌。诏下而人不从,钱陌益少。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为百云。
敬帝太平元年三月壬午,班下远近并杂用今古钱。按《梁书·敬帝本纪》云云。
太平二年夏四月己卯,铸四柱钱,一准二十。壬辰,改四柱钱一准十。丙申,复闭细钱。
《梁书·敬帝本纪》云云。

文帝天嘉三年闰二月甲子,改铸五铢钱。
《陈书·文帝本纪》云云。
《隋书·食货志》:陈初,承梁丧乱之后,铁钱不行。始梁末又有两柱钱及鹅眼钱,于时人杂用,其价同,但两柱重而鹅眼轻。私家多镕钱,又间以锡铁,兼以粟帛为货。至文帝天嘉三年〈原本讹五年〉,改铸五铢。初出,一当鹅眼之十。
宣帝大建十一年秋七月辛卯,初用大货六铢钱。
《陈书·宣帝本纪》云云。
《隋书·食货志》:大建十一年,又铸大货六铢,以一当五铢之十,与五铢并行。后还当一,人皆不便。乃相与讹言曰:六铢钱有不利县官之象。未几,遂废六铢而行五铢。竟至陈亡。其岭南诸州,多以盐米布交易,俱不用钱云。

北魏

孝文帝太和十九年,铸太和五铢钱,诏通行之。
《魏书·孝文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魏初至于太和,钱货无所周流,高祖始诏天下用钱焉。十九年,冶铸粗备,文曰太和五铢,诏京师及诸州镇皆通行之。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在所遣钱工备炉冶,民有欲铸,听就铸之,铜必精练,无所和杂。
宣武帝永平三年冬,又铸五铢钱。
《魏书·宣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孝明帝熙平元年,以任城王澄请太和钱与新铸五铢,并行盗铸,及不如法者,严罪之。
《魏书·孝明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肃宗初{{Annotation|按《册府元龟》:系熙平元年}},京师及诸州镇或铸或否,或有止用古钱,不行新铸,致商货不通,贸迁颇隔。熙平初,尚书令、任城王澄上言:臣闻《洪范》八政,货居二焉。《易》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成养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夏殷之政,九州贡金,以定五品。周仍其旧。太公立九府之法,于是国货始行,定铢两之楷。齐桓循用,以霸诸侯。降及秦始、汉文,遂有轻重之异。吴濞、邓通之钱,收利遍于天下,河南之地,犹甚多焉。逮于孝武,乃更造五铢,其中毁铸,随利改易,故使钱有大小之品。窃寻太和之钱,高祖留心刱制,后与五铢并行,此乃不刊之式。但臣窃闻之,君子行礼,不求变俗,因其所宜,顺而致用。太和五铢虽利于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扬之市。土货既殊,贸鬻亦异,便于荆郢之邦者,则碍于兖豫之域。致使贫民有重困之切,王道贻隔化之讼。去永平三年,都座奏断天下用钱不依准式者,时被敕云:不行之钱,虽有常禁,其先用之处,权可听行,至年末悉令断之。延昌二年,徐州民俭,刺史启奏求行土钱,旨听权依旧用。谨寻不行之钱,律有明式,指谓鹅眼、镮凿,更无馀禁。计河南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昔来绳禁,愚窃惑焉。又河北州镇,既无新造五铢,设有旧者,而复禁断,并不得行,专以单丝之缣,疏缕之布,狭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为尺,以济有无。至今徒成杼轴之劳,不免饥寒之苦,良由分截布帛,壅塞钱货。实非救恤冻馁,子育黎元。谨惟自古以来,钱品不一,前后累代,易变无常。且钱之为名,欲泉流不已。愚意谓今之太和与新铸五铢,及诸古钱方俗所便用者,虽有大小之异,并得通行。贵贱之差,自依乡价。庶货环海内,公私无壅。其不行之钱,及盗铸毁大为小,巧伪不如法者,据律罪之。诏曰:钱行已久,今东尚有事,且依旧用。澄又奏:臣猥属枢衡,庶罄心力,常愿货物均通,书轨一范。谨详《周礼》,外府掌邦布之入出。布犹泉也,其藏曰泉,其流曰布。然则钱之兴也始于一品,欲令世匠均同,圜流无极。爰暨周景,降逮亡新,易铸相寻,参差百品,遂令接境乖商,连邦隔质。臣比奏求宣下海内,依式行钱。登被旨敕,钱行已久,且可依旧。谨重参量,以为太和五铢乃大魏之通货,不朽之恒模,宁可专贸于京师,不行于天下。但今戎马在郊,江疆未一,东南之州,依旧为便。至于京西、京北域内州镇未用钱处,行之则不足为难,塞之则有乖通典。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谷则有负担之难,钱之为用,贯襁相属,不假斗斛之器,不劳秤尺之平,济世之宜,谓为深允。请并下诸方州镇,其太和及新铸五铢并古钱内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听行之。鹅眼、镮凿,依律而禁。河南州镇先用钱者,既听依旧,不在断限。唯太和、五铢二钱得用公造新者,其馀杂种,一用古钱,生新之类,普同禁约。诸方之钱,通用京师,其听依旧之处,与太和钱及新造五铢并行,若盗铸者罪重常宪。既欲均齐物品,廛井斯和,若不绳以严法,无以肃兹违犯。符旨一宣,仍不遵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诏从之。而河北诸州,旧少钱货,犹以他物交易,钱略不入市也。
熙平二年,尚书崔亮以铸钱方兴,请广铜冶,开铸行之。
《魏书·孝明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熙平二年冬,尚书崔亮奏:恒农郡铜青谷有铜矿,计一斗得铜五两四铢,苇池谷矿,计一斗,得铜五两;鸾帐山矿,计一斗得铜四两;河内郡王屋山矿,计一斗得铜八两;南青州苑烛山、齐州商山并是往昔铜官,旧迹见在。谨按铸钱方兴,用铜处广,既有冶利,并宜开铸。诏从之。自后所行之钱,民多私铸,稍就小薄,价用弥贱。
孝昌三年春正月甲申,诏峻铸钱之制。
《魏书·孝明帝本纪》云云。 按《高崇传》:崇子谦之,孝昌中,除国子博士。时朝议铸钱,以谦之为铸钱都将长史。乃上表求铸三铢钱曰:盖钱货之立,本以通有无,便交易。故钱之轻重,世代不同。太公为周置九府圜法,至景王时更铸大钱。秦兼海内,钱重半两。汉兴,以秦钱重,改铸榆荚钱。至文帝五年,复为四铢,孝武时,悉复销坏,更铸三铢。至元狩中,变为五铢。又造赤仄之钱,以一当五。王莽摄政,钱有六等,大钱重十二铢,次九铢,次七铢,次五铢,次三铢,次一铢。魏文帝罢五铢钱,至明帝复立。孙权江左,铸大钱,一当五百。权赤乌年,复铸大钱,一当千。轻重大小,莫不随时而变。窃以食货之要,八政为首;聚财之贵,诒训典文。是以昔之帝王,乘天地之饶,御海内之富;莫不腐红粟于太仓,藏朽贯于泉府。储畜既盈,民无困敝,可以宁谧四极,如身使臂者矣。昔汉之孝武,地广财丰,外事四戎,遂虚国用。于是草莱之臣,出财助国;兴利之计,纳税庙堂。市列榷酒之官,邑有告缗之令。盐铁既兴,钱币屡改,少府遂丰,上林饶积。外辟百蛮,内不增赋者,皆计利之由也。今群妖未息,四郊多垒,徵税既烦,千金日费,资储渐耗,财用将竭,诚杨氏献税之秋,桑、儿言利之曰。夫以西京之盛,钱犹屡改,并行小大,子母相权,况今寇难未除,州郡沦败,民物凋零,军国用少,别铸小钱,可以富益,何损于政,何妨于人也。且政兴不以钱大,政衰不以钱小,惟贵公私得所,政化无亏,既行之于古,亦宜效之于今矣。昔禹遭大木,以历山之金铸钱,救民之困;汤遭大旱,以庄山之金铸钱,赎民之卖子者。今百姓穷悴,甚于曩日,钦明之主岂得垂拱而观之哉。臣今此铸,以济交乏,五铢之钱,任使并用,行之无损,国得其益,穆公之言于斯验矣。臣虽术愧计然,识非心算,暂充钱官,颇睹其理。苟有所益,不得不言。脱以为疑,求下公卿博议,如谓为允,即乞施行。诏将从之,事未就,会卒。
《册府元龟》:孝昌三年正月,诏立铸钱之制。是时朝议铸钱,以国子博士,高谦之为铸钱都将长史。乃上表求铸三铢钱。
孝庄帝永安二年,更铸,永安五铢钱。
《魏书·孝庄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建义初,重盗铸之禁,开纠赏之格。至永安二年秋,诏更改铸,文曰永安五铢,官自立炉,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官欲贵钱,乃出藏绢,分遣使人于二市赏之,绢匹止钱二百,而私市者犹三百。利之所在,盗铸弥众,巧伪既多,轻重非一,四方州镇,用各不同。迁邺之后,轻滥尤多。 按《高崇传》:崇子谦之,谦之弟恭之,字道穆,行字于世。历御史中尉。时用钱稍薄,道穆表曰:四民之业,钱货为本,救弊改铸,王政所先。自顷以私铸薄滥,官司纠绳,挂网非一。在市铜价,八十一文得铜一斤,私造薄钱,斤馀二百。既示之以深利,又随之以重刑;罹罪者虽多,奸铸者弥众。今钱徒有五铢之文,而无二铢之实,薄甚榆荚,上贯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沈。此乃因循有渐,科防不切,朝廷之愆,彼复何罪。昔汉文帝以五分钱小,故铸四铢,至武帝复改三铢为半两。此皆以大易小,以重代轻也。论今据古,宜改铸大钱,文载年号,以记其始,则一斤所成止七十六文。铜价至贱五十有馀,其中人功、食料、锡炭、铅沙,纵复私营,不能自润。直置无利,自应息心,况复严刑广设也。以臣测之,必当钱货永通,公私获允。后遂用杨侃计,铸永安五铢钱。 按《杨播传》:播子侃解尚书、正黄门,加征东将军、金紫光禄大夫。时所用钱,人多私铸,稍就薄小,乃至风飘水浮,米斗几直一千。侃奏曰:昔马援至陇西,尝上书求复五铢钱,事下三府,不许。及援徵入为虎贲中郎,亲对光武申释其趣,事始施行。臣顷在雍州,亦表陈其事,听人与官并铸五铢钱,使人乐为,而俗弊得改。旨下尚书,八座不许。以今况昔,即理不殊。求取臣前表,经御披析。侃乃随事剖辨,孝庄从之。乃铸五铢钱,如侃所奏。
孝静帝武定六年,令钱五铢者,听入市。小薄者,皆断之。
《魏书·孝静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武定初,齐文襄王奏革其弊。于是诏遣使人诣诸州镇,收铜及钱,悉更改铸,其文仍旧。然奸侥之徒,越法趋利,未几之间,渐复细薄。六年,文襄王以钱文五铢,名须称实,宜称钱一文重五铢者,听入市用。许百钱重一斤四两二十铢,自馀皆准此为数。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镇郡县之市,各置二称,悬于市门,私民所用之称,皆准市称以定轻重。凡有私铸,悉不禁断,但重五铢,然后听用。若入市之钱,重不五铢,或虽重五铢而多杂铅镴,并不听用。若有辄以小薄杂钱入市,有人纠获,其钱悉入告者。其小薄之钱,若即禁断,恐人交乏绝。畿内五十日,外州百日为限。群官参议,咸以时谷颇贵,请待有年。上从之而止。

北齐

文宣帝天保四年,除永安之钱,改铸常平五铢。
《北齐书·文宣帝本纪》:天保四年春正月己丑,改铸新钱,文曰常平五铢。
《隋书·食货志》:齐神武霸政之初,承魏犹用永安五铢。迁邺已后,百姓私铸,体制渐别,遂各以为名。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紧钱、吉钱,河阳生涩、天柱、赤牵之称。冀州之北,钱皆不行,交贸者皆绢布。神武帝乃收境内之铜及钱,仍依旧文更铸,流之四境。未几之间,渐复细薄,奸伪竞起。文宣受禅,除永安之钱,改铸常平五铢,重如其文。其钱甚贵,且制造甚精。至乾明、皇建之间,往往私铸。邺中用钱,有赤熟、青熟、细眉、赤生之异。河南所用,有青薄铅锡之别。青、齐、徐、兖、梁、豫州,辈类各殊。武平已后,私铸转甚,或以生铁和铜。至于齐亡,卒不能禁。

北周

武帝保定元年秋七月戊申,更铸钱,文曰布泉,以一当五,与五铢并行。
《周书·武帝本纪》云云。
《隋书·食货志》:后周之初,尚用魏钱。及武帝保定元年七月,乃更铸布泉之钱,以一当五,与五铢并行。时梁、益之境,又杂用古钱交易。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之钱,而官不禁。
建德三年,铸五行大布钱。
《周书·武帝本纪》:建德三年六月壬子,更铸五行大布钱,以一当十,与布泉钱并行。
建德四年秋七月己未,禁五行大布钱不得出入关,布泉钱听入而不听出。
《周书·武帝本纪》云云。
建德五年春正月丁酉,废布泉钱。戊申,初令铸钱者绞,其从者远配为民。
《周书·武帝本纪》云云。
宣帝大象元年,初铸永通万国钱。
《周书·宣帝本纪》:大象元年十一月丁巳,初铸永通万国钱,以一当十,与五行大布并行。

文帝开皇元年九月,行五铢钱。
《隋书·文帝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高祖既受周禅,以天下钱货轻重不等,乃更铸新钱。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铢,而重如其文。每钱一千重四斤二两。是时钱既新出,百姓或私有镕铸。
开皇三年,诏付各关钱样,勘验。
《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开皇三年四月,诏四面诸关,各付百钱为样。从关外来,勘样相似,然后得过。样不同者,即坏以为铜,入官。
开皇四年,诏县令仍不禁,用旧钱者,夺半年禄。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诏行新钱已后,前代旧钱,有五行大布、永通万国及齐常平,所在用以贸易不止。四年,诏仍依旧不禁者,县令夺半年禄。然百姓习用既久,尚犹不绝。
开皇五年,又严钱制。
《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正月,诏又严其制。自是钱货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是时见用之钱,皆须和以锡镴。锡镴既贱,求利者多,私铸之钱,不可禁约。其年,诏乃禁出锡镴之处,并不得私有采取。
开皇十年,诏晋王广听于扬州立五炉铸钱。
《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年,诏晋王广听于扬州立五炉铸钱。其后奸狡稍渐磨铝钱郭,取铜私铸,又杂以锡钱。递相放效,钱遂轻薄。乃下恶钱之禁。京师及诸州邸肆之上,皆令立榜,置样为准。不中样者,不入于市。
开皇十八年,诏听诸王于各州立炉铸钱。
《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八年,诏汉王谅听于并州立五炉铸钱。是时江南人间钱少,晋王广又听于鄂州白纻山有铜𨥥处,锢铜铸钱。于是诏听置十炉铸钱。又诏蜀王秀听于益州立五炉铸钱。是时钱益滥恶,乃令有司,括天下邸肆见钱,非官铸者皆毁之,其铜入官。而京师以恶钱贸易,为吏所执,有死者。数年之间,私铸颇息。
炀帝大业  年,钱转薄恶。每千轻至一斤。
《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业已后,王纲弛紊,巨奸大猾,遂多私铸,钱转薄恶。初每千犹重二斤,后渐轻至一斤。或剪铁鍱,裁皮糊纸以为钱,相杂用之。货贱物贵,以至于亡。

唐一

高祖武德四年,始铸开元通宝。
《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隋末行五铢白钱,天下盗起,私铸钱行。千钱初重二斤,其后愈轻,不及一斤,铁叶、皮纸皆以为钱。高祖入长安,民间行钱环钱,其制轻小,凡八九万才满半斛。武德四年,铸开元通宝,径八分,重二铢四参,积十钱重一两,得轻重大小之中,其文以八分、篆、隶三体。洛、并、幽、益、桂等州皆置监。赐秦王、齐王三炉,右仆射裴寂一炉以铸。盗铸者论死,没其家属。其后盗铸渐起。
高宗显庆五年,以恶钱多,官以善钱一买其五。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显庆五年,以恶钱多,官为市之,以一善钱售五恶钱,民间藏恶钱以待禁弛。
乾封元年,改铸乾封泉宝钱。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乾封元年,改铸乾封泉宝钱,径寸,重二铢六分,以一当旧钱之十。踰年而旧钱多废。
乾封二年,复行开元通宝钱。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以商贾不通,米帛踊贵,复行开元通宝钱,天下皆铸之。然私钱犯法日蕃,有以舟筏铸江中者。诏所在纳恶钱,而奸亦不息。
仪凤 年,诏巡江官督捕,私铸者。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仪凤中,濒江民多私铸钱为业,诏巡江官督捕,载铜、锡、镴过百斤者没官。
调露元年,诏毁恶钱。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仪凤四年〈是年六月改元调露〉,命东都粜米粟,斗别纳恶钱百,少府、司农毁之。是时铸多钱贱,米粟踊贵,乃罢少府铸,寻复旧。
永淳元年,始令私铸者抵死。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永淳元年,私铸者抵死,邻、保、里、坊、村正皆从坐。
元宗先天元年,杨虚受奏请博取恶钱纳铸钱州,京城并以好钱为用,中书门下议寝之。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武后时,钱非穿穴及铁锡铜液,皆得用之,熟铜、排斗、沙涩之钱皆售,自是盗铸蜂起,江淮游民依大山陂海以铸,吏莫能捕。先天之际,两京钱益滥,郴、衡钱才有轮郭,铁锡五铢之属皆可用之。或镕锡摸钱,须臾百十。
《册府元龟》:先天元年九月,谏议大夫杨虚受以京中用钱恶,货物踊贵,上疏曰:伏见市井用钱,不胜滥恶,有加铁锡,即非公铸,亏损正道,夷乱平人,城外此钱,并不任用,中京且犹,若是远郡,夫何以堪。易曰:何以聚人。曰:财故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诗曰:京邑翼翼,四方是则,国家优尚宽典,吏人慢法,铜锡乱杂,伪钱转多,政刑渐失于科条,明罚未加于守长。有殊禁人为非矣,日中为市聚天下之货,而钱无准的物价腾踊,乾没相乘盈虚失度,又非各得其所矣。帝京三市,人杂五方,淫巧竞驰,侈伪成俗,至于商贾积滞,富豪藏镪,兼并之家,岁增储蓄,贫素之士,日有空虚,公钱未益于时,须禁法不当于代要,四方无所取则矣,夫作法于凉,其弊犹贪容奸,于非弊,将若之何,其恶钱臣望官为博取纳铸钱州,京城并以好钱为用,书奏,付中书门下详议,以为扰政不行。
开元四年,诏简较钱法。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元四年十一月诏曰如闻东都用钱渐有变动留守及河南尹作何简较宜敕刘知柔单思远稍自勖励严加捉搦开元六年,禁断恶钱,行二铢四累钱。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开元初,宰相宋璟请禁恶钱,行二铢四累钱,毁旧钱不可用者。江淮有官炉钱、偏炉钱、棱钱、时钱,遣监察御史萧隐之使江淮,率户出恶钱,捕责甚峻,上青钱皆输官,小恶者沈江湖,市井不通,物价益贵,隐之坐贬官。
《册府元龟》:六年正月,禁断恶钱,行二铢四累已上旧钱,更收人间恶钱,镕破复铸,准样式钱,敕出之后,百姓喧然,物价摇动,商人不敢交易,宰相宋璟苏颋奏,请出太府钱五万贯,分于南北两市,平价买百姓间所卖之物,堪贮掌官须者,庶得好钱散行人间,从之,又敕近断恶钱,恐人间少钱行用,其两京文武官夏季防问庶仆,宜即先给钱,待后季任取所配物货卖,准数还官。二月敕曰:古者聚万方之货,设九州之法,以通天下,以便生人。若轻重得中,则利可和善;若真伪相杂,则官失其守。顷者用钱,不论此道。深恐贫窭日困,奸豪岁滋。所以申明旧章,悬设诸样,欲其人安俗阜,禁止令行。闰七月,诏曰:禁断恶钱,改铸新者,务于精好,行之久长。如闻诸道置铸钱,御史专掌,未称所委,仍有滥恶。且更提振,不即加罪。有先铸不如法,总重毁鍊,并已纳太府者,并令更拣择不合样,送所由重铸。已后倍须在意,不得更然。两京少府并准。此时宋璟为侍中,禁断恶钱,发使分道捡括,以销毁之。颇招士庶所怨。
开元七年,出米收恶钱,毁之。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开元初,宋璟又请出米十万斛收恶钱,少府毁之。
《册府元龟》:七年二月诏,天下恶钱,并令禁断,钱令初下,或恐艰辛,宜量出米十万石,令府县及太府寺选交易稳便处所分贮,依时价粜与百姓,收取恶钱,便送少府监搥碎。
开元八年,诏以好钱及布绢杂物博取恶钱。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八年六月,诏曰:比来所市恶钱,略计数,应未尽。本欲防其私铸,务在总纳于官。若博换尚多,则须抬帖估价,百姓情愿出恶钱一千文,计秤满六斤,即官以好钱三百文博取。无好钱处,依时估折布绢杂物。每季终,各令随近送纳铸钱,仍申主者勘会。
开元十一年,诏所在加铸,禁卖铜锡及造铜器者。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开元十七年,诏所在加铸禁断私卖铜锡。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七年八月,诏曰:古者作钱以通有无之乡,以平大小之价,以全服用之物,以济单平之资。钱之所利,人之所急。然丝布财谷,四人为本。若本贱末贵,则人弃本而务末。故有盗铸者,冒严刑而不悔。藏镪者,非倍息而不出。今天下泉货益少,币帛颇轻。欲使天下流通,焉可得也。且铜者,馁不可食,寒不可衣。既不堪于器用,又不同于宝物。唯以铸钱,使其流布。宜令所在加铸,委按察使申明格文,禁断私卖铜锡。仍令造铜器所有采铜锡铅官,为市取,勿抑其价,务利于人。〈按此疑即《志》载十一年事〉开元二十年,令千钱以重六斤四两为率,又禁恶钱,令市肆钱货兼用。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年,千钱以重六斤四两为率,每钱重二铢四累,禁𡙇顿、沙涩、荡染、白彊、黑彊之钱。首者,官为市之。铜一斤为钱八千。按《册府元龟》:二十年九月,制曰: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
开元二十二年,议纵私铸,不果行。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二年,宰相张九龄建议:古者以布帛菽粟不可尺寸抄勺而均,乃为钱以通贸易。官铸所入无几,而工费多,宜纵民铸。议下百官,宰相裴耀卿、黄门侍郎李林甫、河南少尹萧炅、秘书监崔沔皆以为严断恶钱则人知禁,税铜折役则官冶可成,计估度庸则私钱以利薄而自息。若许私铸,则下皆弃农而竞利矣。左监门卫录事参军事刘袟曰:今之钱,古之下币也。若舍之任人,则上无以御下,下无以事上,不可一也;物贱伤农,钱轻伤贾,物重则钱轻,钱轻由乎物多,多则作法收之使少,物少则作法布之使轻,奈何假人。不可二也;铸钱不杂铅铁则无利,杂则钱恶。今塞私铸之路,人犹冒死,况设陷阱诱之。不可三也;铸钱无利则人不铸,有利则去南亩者众,不可四也;人富则不可以赏劝、贫则不可以威禁,法不行,人不理,由贫富不齐,若得铸钱,贫者服役于富室,富室乘而益恣,不可五也。夫钱重由人日滋于前,而炉不加旧。公钱与铜价颇等,故破重钱为轻钱,铜之不赡,在采用者众也。铜之为兵不如铁,为器不如漆。禁铜则人无所用,盗铸者少,公钱不破,人不犯死,钱又日增,是一举而四美兼也。是时公卿皆以纵民铸为不便,于是下诏禁恶钱而已。信安郡王袆复言国用不足,请纵私铸,议者皆畏袆帝弟之贵,莫敢与抗,独仓部郎中韦伯阳以为不可,袆议亦格。
《册府元龟》:二十二年三月,诏曰:布帛不可以尺寸为交易,菽粟不可以抄勺贸有无。故古之为钱,以通货币。盖人所作,非天实生。顷者耕织为资,乃稍贱而伤本。磨铸之物,却以少而致用。顷虽官铸,所入无几,约工计本,劳费又多。公私之间,给用不赡。求言其弊,岂无变通。往者汉文之时,已有放铸之令,虽见非于贾谊,亦无废于贤君况,古往今来,时异事反经费之,义安有定耶,终然自拘必无足用,且欲不禁私铸,其理如何,公卿百僚详议可否,朕将亲览择善而从,秘书监崔沔议曰:夫国之钱,时所通用,若许私铸,人必竞为,各徇所求,如小有利,渐忘本业,本计斯贫,是以贾生之陈七福,规于更汉令,太公之创九府,将以贫殷人,况依法则不成,违法乃有利,谨按汉书,文虽除盗铸钱令,而不得杂以铅铁为他巧者,然则虽许私铸,不容奸钱,钱不容奸,则铸者无利,铸者无利,则私铸自息,斯则除令之与不除,为法正等,能谨于法,而节其用,令行而诈不起,事变而奸不生,斯所以称贤君也,今若听其私铸,严断恶钱,官必得人,人皆知禁诚,则汉政可侔,犹恐未若皇唐之旧也,今若税铜折役,则官冶可成,计估度庸,则私钱无利,易而可久,简而难诬,谨守旧章,无越制度,且夫钱之为物,贵于通货,利不在多,何待私铸,然后足用也。十月诏,货币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间,宜有变革,自今已后,所有庄宅,以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馀,市买到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
开元二十六年,宣、润等州初置钱监。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六年,宣、润等州初置钱监,两京用钱稍善,米粟价益下。其后钱又渐恶,诏出铜所在置监,铸开元通宝钱,京师库藏皆满。天下盗铸益起,广陵、丹阳、宣城尤甚。京师权豪,岁岁取之,舟车相属。江淮偏炉钱数十种,杂以铁锡,轻漫无复钱形。公铸者号官炉钱,一以当偏炉钱七八,富商往往藏之,以易江淮私铸者。两京钱有鹅眼、古文、线环之别,每贯重不过三四斤,至剪铁而缗之。宰相李林甫请出绢布三百万匹,平估收钱,物价踊贵,诉者日万人。兵部侍郎杨国忠欲招权以市恩,扬鞭市门曰:行当复之。明日,诏复行旧钱。
天宝十一载,以厚价募工,铸钱。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宝十一载,又出钱三十万缗易两市恶钱,出左藏库排斗钱,许民易之。国忠又言钱非铁锡、铜沙、穿穴、古文,皆得用之。是时增调农人铸钱,既非所习,皆不聊生。内作判官韦伦请厚价募工,由是役用减而鼓铸多。天下炉九十九:绛州三十,扬、润、宣、鄂、蔚皆十,益、郴皆五,洋州三,定州一。每炉岁铸钱三千三百缗,役丁匠三十,费铜二万一千二百斤、镴三千七百斤、锡五百斤。每千钱费钱七百五十。天下岁铸三十二万七千缗。
《册府元龟》:十一年正月,敕曰:泉货之用,所以通有无;轻重之权,所以禁踰越。故周立九府之法,汉备三官之制。求言适便,必在从宜。如闻京城行用之钱,颇多滥恶,所资惩革,绝其讹谬。然安人在于存养,化俗期于变通,法若从宽,事堪持久。宜令所司即出钱三数十万贯,分于两市,百姓间应交易所用钱不堪久行用者,官为换取,仍限一月日内使尽。庶单贫无患,商旅必通。其有过限辄敢违犯者,一事以上,并依条件处分。是时京城百姓,久用恶钱,制下之后,颇相惊扰。时又令于龙兴观南街开场,出左藏库内排年钱,许市人博换。贫弱者又争次不得。俄又宣敕,除铁锡、铜沙、穿穴、古文,馀并许依旧行用,久之乃定。
肃宗乾元元年,铸乾元重宝钱。
《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乾元元年,经费不给,铸钱使第五琦铸乾元重宝钱,径一寸,每缗重十斤,与开元通宝参用,以一当十,亦号乾元十当钱。先是诸炉铸钱寙薄,镕破钱及佛像,谓之盘陀,皆铸为私钱,犯者杖死。第五琦为相,复命绛州诸炉铸重轮乾元钱,径一寸二分,其文亦曰:乾元重宝,背之外郭为重轮,每缗重十二斤,与开元通宝钱并行,以一当五十。是时民间行三钱,大而重棱者亦号重棱钱。法既屡易,物价腾踊,米斗钱至七千,饿死者满道。初,有虚钱,京师人人私铸,并小钱,坏钟、像,犯禁者愈众。郑叔清为京兆尹,数月榜死者八百馀人。肃宗以新钱不便,命百官集议,不能改。
《册府元龟》:元年七月,诏曰:钱货之兴,其来已久,盖代有沿革,时为重轻。周兴九府,实启流泉之利;汉造五铢,亦弘改铸之法。必令大小兼适,母子相权。事有益于公私,理宜循于通变。但以兵戈未息,帑藏犹虚,卜式献助军之诚,弘羊兴富国之算,静言立法,谅在便人。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请改钱,以一当十,别无新铸,不废旧钱,冀实三官之资,用收一倍之利,所谓于人不扰,从古有经。宜听于诸监别铸一当十钱,其文曰乾元重宝。其开元通宝者,亦依旧行用。所有私铸捉搦处置,即条件奏闻。
乾元二年,又铸大钱。
《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八月,又铸大钱,其文依乾元重宝,而重其轮以别之,一当五十。诏曰:九府陈规,百王不易。或以轻为重,盖取适时。以重为轻,用为救弊。则以形分龙马,势写刀龟。子母相沿,变通斯在。今国步犹阻,帑藏未充。重敛乃人,日不堪薄。征则军赋未足,是以须令改铸,务于济时。自闻行用已来,颇亦公私弘益。今可于绛州诸炉,加样起铸,更增新郭,不变旧文。每以一钱用当五十,利丰费约,实允事宜。其钱以二十斤成贯,自馀钱监并听依旧,享兹厚利,足以富国人,安俗阜。朕复何忧。仍令铸钱使,即勾当起铸新钱。或有奸滥所由,奏法勿至宽容。各仰州县明示钱样,切须捉搦,勿使违犯。在京官寮,比无俸料桂玉之费,将何以堪。宜取绛州新钱,给冬季俸料。即仰所由,申请计会支给。且多难之际,家国当同。顷者急于军戎,所以久亏禄俸,眷言忧恤,常愧于怀。今甫及授衣,略为赒给,庶资时要,宜悉朕怀。于是新铸与乾元、开元通宝钱,三品并行焉。
上元元年,诏百官集议钱法,减重轮钱。
《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上元元年,减重轮钱以一当三十,开元旧钱与乾元十当钱,皆以一当十,碾硙鬻受,得为实钱,虚钱交易皆用十当钱,由是钱有虚实之名。史思明据东都,亦铸得一元宝钱,径一寸四分,以一当开元通宝之百。既而恶得一非长祚之兆,改其文曰顺天元宝。
《册府元龟》:乾元三年二月〈是年四月改元上元〉诏曰:泉府之设,其来尚矣。或时改作,则制有轻重。往以金革是殷,邦储稍阙。属权臣掌赋,变法非良。遂使货物相沿,谷帛腾踊。求之舆颂,弊实由斯。夫易柱调弦,政之要者。今欲仍从旧贯,渐罢新钱。又虑权行转资艰急。如或犹循所务,未塞其源,实恐物价虚腾,黎元失业。静言体要,用籍良图。且两汉旧规,典章沿革,必朝廷会议,共体至公。盖明君不独专法,当从众议。庶遵行古之道,俾广无私之论。宜令文武百官九品以上,并于尚书省集议。讫,委中书门下详择奏闻。 又按《册府元龟》:上元元年六月,诏曰:因时立制,顷议新钱,且欲从权,知非经久。如闻官炉之外,私铸颇多,吞并小钱,踰滥成弊。抵罪虽众,禁奸未绝。况物价日起,人心不安。事藉变通,期于折衷。其重棱五十价钱,宜减作三十文行用。其开元旧钱,宜十文行用。乾元当十钱,宜依前行用。仍令京中及畿县内依此处分,诸州待后进止。七月诏:重棱五十价钱,先令畿内减至三十价行,用其天下诸州,并准此。十二月诏,应典贴庄宅店铺田地碾硙等,先为实钱典贴者,令还以实钱赎,先以虚钱典贴者,令虚钱赎,其馀交关,并依前用给赏价钱,由是钱有虚实之称。
宝应元年,代宗即位,改行乾元,大小钱并以一当一。按《唐书·代宗本纪》:宝应元年四月己巳,即皇帝位。
《食货志》:代宗即位,乾元重宝钱以一当二,重轮钱以一当三,凡三日而大小钱皆以一当一。自第五琦更铸,犯法者日数百,州县不能禁止,至是人甚便之。其后民间乾元、重棱二钱铸为器,不复出矣。当时议者以为:自天宝至今,户九百馀万。《王制》:上农夫食九人,中农夫七人。以中农夫计之,为六千三百万人。少壮相均,人食米二升,日费米百二十六万斛,岁费四万五千三百六十万斛,而衣倍之,吉凶之礼再倍,馀三年之储以备水旱凶灾,当米十三万六千八十万斛,以贵贱丰俭相当,则米之直与钱均也。田以高下肥瘠丰耗为率,一顷出米五十馀斛,当田二千七百二十一万六千顷。而钱亦岁毁于棺瓶埋藏焚溺,其间铜贵钱贱,有铸以为器者,不出十年钱几尽,不足周当世之用。诸道盐铁转运使刘晏以江、岭诸州,任土所出,皆重粗贱弱之货,输京师不足以供道路之直。于是积之江淮,易铜铅薪炭,广铸钱,岁得十馀万缗,输京师及荆、扬二州,自是钱日增矣。
《册府元龟》:代宗宝应元月五月甲午,改行乾元钱,以一当二,乾元重棱大钱,以一当十。丙申,改行乾元大小钱,并以一当一。其私铸重棱钱,不在行用之限。初度支使第五琦奏,铸乾元重宝钱,以一当十,以赡国用。又以乾元重宝钱,奏加重棱,以一当五十。行之仅半岁,犯私铸者,日有数百,府县不能禁。朝廷以钱货大弊,仍奏悉依开元钱,以一当一,人甚便之。
大历四年,绛州汾阳、铜源两监,增置五炉铸钱。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大历四年正月,关内道铸钱等使、户部侍郎第五琦上言,请于绛州汾阳、铜源两监,增置五炉铸钱,许之。
大历七年,禁铸铜器,以广钱货。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禁天下铸铜器。
《册府元龟》:七年十二月,禁天下新铸造铜器,唯镜得铸。其器旧者,听用之,不得货鬻。将广钱货,资国用也。
德宗建中元年,复洛源废监,铸钱。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建中初〈按《册府元龟》:系建中元年〉,户部侍郎韩洄以商州红崖冶铜多,请复洛源废监,起十炉,岁铸钱七万二千缗,每千钱费九百。德宗从之。
建中二年,包佶奏请禁断恶钱。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八月,诸道盐铁使包佶奏,江淮百姓,近日市肆交易钱,交下粗恶,拣择纳官者,三分才有二分,馀并铅锡铜荡,不敷斤两,致使绢价腾贵,恶钱渐多,访闻诸州山野地窖,皆有私钱,转相贸易,奸滥渐深,今后委本道观察使明立赏罚,切加禁断。
建中四年,赵赞请铸当十大钱,诏从之寻寝。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江淮多铅锡钱,以铜荡外,不盈斤两,帛价益贵。销千钱为铜六斤,铸器则斤得钱六百,故销铸者多,而钱益耗。判度支赵赞采连州白铜铸大钱,一当十,以权轻重。
《册府元龟》:四年六月,判度支侍郎赵赞,以常赋不足用,乃请采连州白铜,铸大钱,以一当十,权其轻重。诏从其说。赞熟计之,自以为非便,皆寝不复请。
贞元元年,禁钱出关,禁江淮铸铜为器,又立检察行,用欠陌钱,及不许壅塞钱货之格。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贞元初,骆谷、散关禁行人以一钱出者。诸道盐铁使张滂奏禁江淮铸铜为器,惟铸鉴而已。
《册府元龟》:贞元元年〈原本讹九年〉正月,诸道盐铁使张滂奏:诸州府公私诸色铸造铜器杂物等。伏以国家钱少,损失多门。兴贩之徒,潜将销铸。每销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器物,则斤直六千馀。其利既厚,销铸遂多,江淮之间,钱宝减耗。伏准建中元年六月二十六日敕,令准大历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敕文,一切禁断。年月深远,违犯尚多。臣请自今已后,应有铜山,任百姓开采,一依时价,官为收市。除铸镜外,一切不得铸造,及私相买卖。其旧器物,先在人家,不可收集。破损者,仍许卖入官。所贵铜价渐轻,钱免销毁。伏请委所在观察使与臣属吏会计处置。诏曰:可。三月敕:陌内欠钱,法当禁断,虑因捉搦,或亦生奸,使人易从,期于不扰。自今已后,有人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县所由祗承人等,并不须干扰。若非因买卖自将钱于街衢行用,一切勿问。七月,张滂奏所在钱货,伏请不许壅塞,以通商贾从之。
贞元十年,立禁断销钱,为铜之律。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年,诏天下铸铜器,每器一斤,其直不得过百六十,销钱者以盗铸论。
贞元十四年,停见钱不出境之,禁寻复之。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民间钱益少,缯帛价轻,州县禁钱不出境,商贾皆绝。浙西观察使李若初请通钱往来,而京师商贾赍钱四方贸易者不可胜计。诏复禁之。 按《刘晏传》:李若,初为浙西观察、诸道盐铁使。时天下钱少货轻,州县禁钱不出境,商贾不通。若初始奏纵钱以起万货,诏可。
《册府元龟》:十四年十二月,盐铁使李若初奏,诸道州府,多以近日泉货数少,缯帛价轻,禁止见钱,不令出界,致使课利有阙,商贾不通,请指挥见钱,任其往来,勿使禁止,从之。
宪宗元和元年,以钱少,禁用铜器。复禁商贾用飞钱。李栾奏,黄河堤岸摧得古文钱三千有奇。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宪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京兆尹裴武请禁与商贾飞钱者,廋索诸坊,十人为保。按《册府元龟》:元和元年二月,以钱少,禁用铜器。八月,灵武节度使李栾奏,黄河堤岸摧得古文钱三千三百,其形甚小,方孔,三足。
元和二年,诏委诸臣僚勾当,收市铅铜,禁铅锡钱。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二月,诏曰:钱贵物贱,伤农害工,权其轻重,须有通变,比者铅铜无禁,鼓铸有妨,其江淮诸州府,收市铅铜等,先已令诸道知院官勾当,缘令初下,未尽颁行,宜委诸道观察等使,与知院官专切,勾当事毕日,仍委盐铁使据所得数类会奏闻。四月,禁铅锡钱。
元和三年,郴州旧,桂阳监置,炉采铜铸钱,令长吏收市。商贾所蓄见钱,又令劝课,银坑户采铜,助官中铸作。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盐铁使李巽以郴州平阳铜坑二百八十馀,复置桂阳监,以两炉日铸钱二十万。天下岁铸钱十三万五千缗。命商贾蓄钱者,皆出以市货;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唯银无益于人,五岭以北,采银一两者流它州,官吏论罪。按《册府元龟》:三年五月,盐铁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阳,高亭两县界,有平阳冶及马迹、曲木等古铜坑,约二百八十馀井,差官检覆,实有铜锡。今请于郴州旧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每日约二十贯,计一年铸成七千贯,有益于人。从之。六月,诏曰:泉货之法,义在通流。若钱有所壅,货当益贱。故藏钱者得乘人之急,居货者必损己之资。今欲著钱令以出滞藏,加鼓铸以资流布,使商旅知禁,农桑获安,义切救时,情非欲利。若革之无渐,恐人或相惊。应天下商贾先蓄见钱者,委所在长吏,令收市货物,官中不得辄立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货易,以求便利。计周岁之后,此法遍行,朕当别立新规,设蓄钱之禁。所以先有告示,许其方圆,意在他时行法不贷。又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权其轻重,使务专一。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坑,并宜禁断。恐所在坑户,不免失业,各委本州府长吏劝课,令其采铜,助官中铸作。仍委盐铁使作法条流闻奏。
元和四年,禁钱缗少二十及有铅锡者。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京师用钱缗少二十及有铅锡钱者,捕之;非交易而钱行衢路者,不问。复诏采五岭银坑,禁钱出岭。
元和六年,贸易钱,参用布帛,疏拒马河水铸钱。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贸易钱十缗以上者,参用布帛。蔚州三河冶距飞狐故监二十里而近,河东节度使王锷置炉,疏拒马河水铸钱,工费尤省,以刺史李听为使,以五炉铸,每炉月铸钱三十万,自是河东锡钱皆废。
《册府元龟》:六年二月,制曰:夏贡有差,先乎任土。周币殊等,实在便人。近日所徵布帛,并先定物样,一例作中估受,纳精粗不等。退换者,多转将货卖,皆致折损。其诸道留使留州钱数内绢帛等,但有可用处,随其高下,约中估物价,优饶与纳,则私无弃物,官靡逋财。其所纳见钱,仍许五分之中,量徵二分,馀三分兼纳实估疋段钱,以准货本,约其轻重,制之不均。遂权百物,由是竞为蓄聚,渐变流通,粟帛转贱,农桑益废。若无釐革,其弊难堪。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疋段。委度支盐铁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三月,河东节度使王锷奏,请于当管蔚州界加置炉铸铜钱,渐废锡钱。诏河东道自用锡钱已来,百姓不堪其弊,若蔚州鼓铸渐致铜钱,则公私之间,皆得充用,宜委所司子细计料量,借钱今积渐,加至五炉。
元和七年,诏蔚州铸钱,禁销钱铸钟,及收钱积藏。许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每千增给百钱。寻复许与商人敌贯对换。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自京师禁飞钱,家有滞藏,物价寖轻。判度支卢坦、兵部尚书判户部事王绍、盐铁使王播请许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每千钱增给百钱,然商人无至者。复许与商人敌贯而易之。
《册府元龟》:七年二月,诏蔚州铸钱,令度支量支钱三万贯充本。是月,诏曰:钱重物轻,为弊颇甚,详求适变,将以便人。所贵缗货通行,里闾宽息。宜令百寮各随所见作利害状以闻。五月,诏自今已后诸州府有请以破钟再铸,宜令所在差人监视不得,令销钱毁器别有加添。是月,兵部尚书判户部王绍、户部侍郎判度支卢坦、盐铁使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时用多重见钱,官中支计,近日殊少。盖缘比来不许商人便换,因兹家有滞藏,所以物价转轻,钱多不出。臣等今商量,伏请许令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任便换见钱,一切依旧禁约。伏以此来诸司诸使等,或有便商人,钱多留城中,逐时收贮,积藏私室,无复通流。伏请自今已后,严加禁约。诏从之。七月,度支户部盐铁等使奏,先令差所由招召商人,每贯加饶官中一百文换钱。今并无人情愿。伏请依元和五年例,敌贯与商人对换。从之。
元和八年,出内库钱市布帛,每疋加旧估,内外用钱每缗,抽五十赡军。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钱重帛轻如故。宪宗为之出内库钱五十万缗市布帛,每疋加旧估十之一。会吴元济、王承宗连衡拒命,以七道兵讨之,经费屈竭。皇甫鏄建议,内外用钱每缗垫二十外,复抽五十迭度支以赡军。
《册府元龟》:八年四月,敕:以钱重货轻,出内库钱五十万贯,令两常平收市布帛,每端疋估加十之一。元和十二年,令富家钱过五千贯者死。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年,复给京兆府钱五十万缗市布帛,而富家钱过五千贯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于官,以五之一赏告者。京师区肆所积,皆方镇钱,少亦五十万缗,乃争市第宅。然富贾倚左右神策军官钱为名,府县不敢劾诸。民间垫陌有至七十者,铅锡钱益多,吏捕犯者,多属问军、诸使,謼集市人强夺,殴伤吏卒。京兆尹崔元略请犯者本军、本使涖决,帝不能用,诏送本军、本使,而京兆府遣人涖决。按《册府元龟》:十二年四月,诏曰:泉货之设,古有常规,将使重轻得宜,是资敛散有节,必通其变,以利于人。今缯帛转贱,公私俱弊。宜出见钱五十万贯,令京兆府拣择要便处开场,依市价交易。选择清干官吏,专切勾当。仍各委本司,先作处置条件闻奏。必使事堪经久,法可通行。又诏曰:近日布帛转轻,见钱渐少,皆缘所在壅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内文武官僚,不问品秩高下,并公、郡、县主、中使等,已下至士庶、商旅、寺观、坊市,所有私贮见钱,并不得过五千贯。如有过此,许从敕出后,限一月内任将别物收贮。如钱数较多,处置未了,任于限内于地界内州县陈状,更请限。纵有此色,不得更过两月。若一家内别有宅舍店铺等,所贮钱并须计同此数。其兄弟本来异居曾经分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满后有违犯者,白身人等,宜令所司,痛杖一顿处死。其文武官僚及公主等,并委有司闻奏,当重科贬。戚属中使,亦具名衔闻奏。其剩贮钱,不限多少,并勒纳官。数内五分取一分充赏钱,数其赏钱,止于五千贯。此外察获,及人论告,亦重科处,并量赏告者。时京师市里区肆所积,聚方镇钱,如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于是竞置第宅以变其钱,多者竟里巷佣僦以归其直。而高赀大贾多,依倚左右军官钱为名,府县不得穷验,法竟不行。元和十四年,定诸军诸使,犯钱禁之例。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四年六月,敕:应属诸军诸使,有犯时用钱每贯除二十文、足陌内欠钱有铅锡者,宜令京兆府枷项收禁,牒报本军本使府司,差人就军看决二十。如情状难容,复有违拒者,仍令府司闻奏。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敕令百寮议钱货轻重,群官杨于陵等,商议闻奏,从之。
《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穆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闰正月,诏曰:当今百姓之困,众情所知。欲减税则国用不充,依旧则人困转甚。货轻钱重,征税暗加。宜令百寮,各陈意见,以革其弊。八月,中书门下奏:伏惟今年闰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寮议钱货轻重者,今据群官杨于陵等,伏请天下两税榷酒盐利等,悉以布帛丝绵,任土所产物充税,并不徵见钱,则物渐重,钱渐轻,农人且免贱卖疋帛者。伏以群官所议,事皆至当,深利公私。请商量付度支,据诸州府应徵两税,供上都及留州留使旧额。起元和十六年以后,并改配端疋斤两之物为税额,如大历以前庸课调,不计钱,令其折纳。使人知定制,供办有常。约仍元和十五年徵纳布帛等估价。其旧纳虚估物,与依虚估物回计,如旧纳实估物并见钱,即于端疋斤两上量加估价回计。变法在长其物价,儥长则永利公私。初虽微有加饶,法行即当就实。此旧给用,故利而不害。仍作条件处置,编入旨符。其盐利酒利,本以榷率计钱,有铢两两税之名,不可除去钱额。但旧额中有令纳见钱者,亦请令折纳时估疋段。上既不专以钱为税,人得以所产用输官,钱则货币必适其重轻,陇亩自广于蚕织。便时惠下,庶得其宜。其土乏丝麻,或地临边塞,风俗既异,赋入不同,亦请商量,委所司裁酌,随便宜处置。又:群官所议铸钱,或请收市人间铜器,令州郡铸钱者,昔汉朝亦,令郡国铸钱。当开元以前,未置盐铁使,亦令州郡勾当铸造。今若两税尽纳疋段,或虑兼要通用见钱。欲令诸道公私铜器,各纳所在节度、团练、防禦、经略使,便据元敕给与价直,并两税。仍令本处军人镕铸。本,请以留州留使年支用钱物充,所铸钱使充军府、州、县公用。当处军人,自有粮赐,亦较省本,所资众力,并收众铜,天下并功,速济时用。待一年后铸器尽,停。其诸州府有出铜钱可以开炉铸处,具申有司,便出令同诸州监冶例,每年与本充铸。如此则见钱稍广物价渐,增天下百姓日有所利军国,用度亦冀无亏。其收市铜器期限,并禁铸造买卖铜物等,待议定令有司条流闻奏。其上都铸钱及收铜器,请续处分。将欲颁行,尚资周虑,请令门下中书两省、尚书省、御史台并诸官商量,重议闻奏。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