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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四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四十卷目录

 银部纪事二
 银部杂录
 银部外编
 铜部汇考一
  后汉〈章帝建初一则〉
  南齐〈高帝建元一则 武帝永明一则〉
  北魏〈明帝熙平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一则〉
  唐〈高宗麟德一则 元宗开元一则 代宗大历一则 德宗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一则 文宗一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中一则〉
  后唐〈明宗长兴一则〉
  后晋〈高祖天福一则〉
  后周〈世宗显德三则〉
  宋〈太祖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至道一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一则 元丰二则 哲宗绍圣一则 元符一则 徽宗崇宁二则 宣和一则 高宗绍兴一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一则 宁宗庆元一则〉
  金〈海陵正隆一则 章宗明昌二则〉
  元〈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五则 成宗大德二则 英宗至治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宪宗成化三则〉
皇清〈康熙五则〉

食货典第三百四十卷

银部纪事二

《东轩杂录》:张文定公齐贤为南漕,时家宴奴窃银器数件,公熟视不问。后居相位,厮役辈多得班行,此奴竟不沾禄,乘閒泣请,公曰:尔忆江南窃吾银器乎。吾怀之三十年不以告人,尔亦不知也。
《厚德录》:范文正公少极贫悴,依睢阳朱氏家,常与一术者游。会术者病笃,使人呼文正而告曰:吾善炼水银为白金,吾儿幼不足以付,今以付子。即以其方与所成白金一片,封志纳文正怀中。文正方辞避而术者已绝。后十馀年,文正为谏官,术者之子已长,呼而告之曰:而父有神术,昔之死也,以汝尚幼,故俾我收之。今汝成立,当以还汝。出其方并白金授之,封识宛然。
《续文献通考》:王文亮,奉化人,尝渡浙江,得白金百斤,留守三日,竟归其主。后以寿终,王荆公志其墓。《山堂肆考》:苏轼少年在金山寺读书,治床下土见一大瓮白银,以土埋之,语僧曰:吾得官当修建寺宇。后数年举进士,令家人掘前银修寺,命僧计数,留为后验。十年东坡辞官归家,与僧较其数,则与所得俸禄相同也。
《宋史·窦舜卿传》:舜卿,相州安阳人。以荫为三班奉职,监平乡县酒税。有僧欲授以化汞为白金之术,谢曰:吾禄足养亲,不愿学也。
《沈遘传》:遘从弟括为河北西路察访使。先是,银冶,转运司置官收其利,括言:近宝则国贫,其势必然;人众则囊橐奸伪何以检颐。朝廷岁遗契丹银数千万,以其非北方所有,故重而利之。昔日银城县、银坊城皆没于彼,使其知凿山之利,则中国之币益轻,何赖岁饷,邻衅将自兹始矣。
《五行志》:至道二年二月,桂阳监镕银自涌成山峰状。《续文献通考》:刘留台未第时,于旅舍获白金一袋,共八十斤,尽以还其主,萧然归家。乡里共鄙之,曰:得金不能取,将复来干人也。未几登第,子孙相继贵显。《癸辛杂识》:张府主奉位酒库,屋其左则,蒙古平章之居一日,蒙古欲展地丈馀,主奉者不获。已与之彼方,毁旧垣再筑于旧基,得乌银数十大笏,皆奄有之,盖张氏之宿藏也。
《金史·张大节传》:大节授震武军节度使。部有银冶,有司以为争盗由此生,付河东、西京提刑司与州同议,皆以官榷为便,大节曰:山泽之利,当与民共,且贫而无业者,虽严刑能禁其窃取乎。宜明谕民,地输课,则其游手者有所资,于官亦便。上从其议。
《元史·张晋亨传》:晋亨权知东平府事。东平贡赋率倍他道,迎送供亿,簿书狱讼,日不暇给,历七年,吏畏而民安之。辛亥,宪宗即位,从忠济入觐。时包银制行,朝议户赋银六两,诸道长吏有辄请试行于民者,晋亨面责之曰:诸君职在亲民,民之利病,且不知乎。今天颜咫尺,知而不言,罪也。承命而归,事不克济,罪当何如。且五方土产各异,随其产为赋,则民便而易足,必责输银,虽破民之产,有不能办者。大臣以闻,明日召见,如其言以对。帝是之,乃得蠲户额三之一,仍听民输他物,遂为定制。
《贾文备传》:文备袭父千户职,张柔命屯三㲼口,备宋兵。宋以云梯三十馀架攻,文备率兵鏖战,却之,宪宗赐以弓矢银盂。
《贺仁杰传》:仁杰父贲尝治室于毁垣中,得白金七千五百两,谓其妻郑曰:语云:匹夫无故获千金,必有非常之祸。时世祖以太弟受诏征云南,驻六盘山,乃持五千两往献之,世祖曰:天以赐汝,焉用献。对曰:殿下新封秦,金出秦地,此天以授殿下,臣不敢私,愿以助军。且言其子仁杰可用状,即召入宿卫。其军帅怒贲不先白己而专献金,下贲狱。世祖闻之,大怒,执帅将杀之,以勋旧而止。
《刘秉忠传》:秉忠弟秉恕。世祖尝赐秉忠白金千两,辞曰:臣山野鄙人,侥倖遭际,服器悉出尚方,金无所用。世祖曰:卿独无亲故遗之邪。辞不允,乃受而散之。以二百两与秉恕,秉恕曰:兄勤劳有年,宜蒙兹赏,秉恕无功,可冒恩乎。终不受。
《唆都传》:唆都子伯家奴。隶丞相伯颜麾下,擢为知印。从攻鄂州。伯颜以伯家奴前后战功上闻,世祖大悦,曰:此人之名,朕心不忘,兵还时大用之,朕不食言也。今且以良家女及银碗一赐之,以为左验。
失剌拔都儿传》失剌拔都儿授武略将军。乃颜叛,从诸王和元鲁往征之,力战有功。乃颜平,帝赏以银交床等物。
《阿答赤传》:阿答赤往征别失八里,与敌兵累战累捷。枢密臣以其功闻,以银坐椅赐之。
《续文献通考》:元世祖时,安童为丞相,归乡里,见一大蛇走入穴中,令人掘之,得一窖白银。安曰:此天与我,必与诸人。乃召乡里孤贫老弱者,尽散其银以赈之,人沾其惠,咸称天公宰相。
元盩厔人董龙家贫,与里人共祀社,众买牲牢,龙撰文以祭。祭毕分胙,久之不平,逐出龙。龙造泥饭以祭,泣于树下,将焚文,有白鼠衔文入地穴,掘之得白金一斗,龙不自私,率众首官,县令贤之,奏闻旌表,其庐曰义夫。
《常熟县志》:徐昭者,国初莫城人也。家临河,河尝有一打生船泊焉。徐善遇之船人,素饮其德,思所以酬之未能也。一夕,其船离河久,忽相遇于莫城之野。船人曰:大德久不报,今君移船遇此,此天意也。发土三尺,许下皆银,取银装徐船以为报。曰:我亦从此改业矣。盖此地为晋元帝时青州地,州徙库湮,而银即青州库中物耳。今其地犹有青州桥云。
《见闻纪训》:同年诸扬伯名称语我曰:嘉兴有一贾人积银数百两,贮以磁瓮,以金钗二股置其上,瘗地中乃出。贾于外不虞,为其子窥见之,窃发其瘗,视瓮中惟清水一泓耳。以手搅探之无物,遂封盖如故。比其父归,发瓮取金,覆其数不减,而次置搅乱,问其妻曰:吾瘗金谁曾发耶。吾所置金钗在上,今顾在下,何邪。后其子稍自言其故,众相骇叹,以父之财,子犹不得而有之,况可非分觊邪。
朱笔峰名观,昆山人,与余同官闽臬,尝言其家塾师之父杨姓者,一日坐于门,见一妇人过,坠一银簪于街石上,铿然一声,伺其去远,就其所视之不见,止见一蚯蚓在石罅间。踟蹰良久,俄一男子过其所,经俯拾之,杨老乃高声曰:此吾所坠簪也。其人知其伪,径去。杨老随而牵其衣,不释其人,乃取银二分以一,买鱼一尾以一付之曰:老者休缠,将此银沽酒,煮鱼作一夜消可也。杨老乃归置鱼釜上,买酒一壶,令其媳煮鱼。煖酒间,忽邻猫突跳釜上,媳以杖扑猫,猫竟衔鱼去。因覆其酒而并盛鱼器碎焉。人皆怜而笑之,夫杨老簪化为蚓,似可怪矣,而犹强索之,其能食乎。吁嗟乎。贪夫哉。吁嗟乎。薄命之人哉。
《江南通志》:陈鎏字子兼,吴人,少有大度。嘉靖戊戌成进士,累迁河南副使。通判某馈食置羡锾于罂以进,鎏启视矍然。通判曰:此例也。鎏厉声曰:若不闻吾以不取为例耶。擢云南副使。
《续文献通考》:明万历中,云南土司贡金壶银盘。陈完,天台人,举乡荐,任泾县教谕,尝与同僚及诸生分膳夫银。内一生多取一钱而去,既而少者来告完,曰:多在此。遂封一钱与之。其人曰:多在某,人皆知之。先生本不多,某安敢受。完曰:吾实偶多,汝若不受,盍弃诸水乎。遂弃诸泾。

银部杂录

《史记·大宛传》:安息国以银为钱,如其王面,王死辄更钱,效王面焉。
东方朔《十洲记》:东方外有东明,出有宫焉。左右阙而立,其高百尺,建以五色门,有银榜,以青碧镂题曰:天地长男之宫。南方有闾明山,有宫焉。有银榜题曰:天地中女之宫。
《三国·魏志·濊国传》:其人衣服有异,男子系银花银广数寸以为饰。《水经注》:王歆始兴记曰:林水源里有宝,宝前磐石上列罗十瓮,中悉见饼银,采伐遇之不得取,取必迷闷。司马彪《续汉书》:大秦国以金银为钱,十银钱当一金钱。
《异物志》:金邻国去扶南二千馀里,土地出银。
《唐书·西域传》:拂菻,古秦也,土多金银。
《西溪丛语》:洪炎杂家安南有玉龙膏,南人用之化银液。说者云此膏北来则及祸。韩约都护安南,得其膏持归。是岁京师乱,约以附会郑注,竟赤其族。今黄白家烧金乾汞,必有阴祸也。
《燕翼贻谋录》:祖宗立国之初,崇尚俭素,金银为服用者鲜。士大夫罕以侈靡相胜,故公卿以清节为高,而金银之价甚贱。至东封西祀,天书降,天神现而侈费寖广。公卿士大夫是则是效,而金银之价亦从而增,故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乙巳,真宗皇帝览三司奏乏银支用,问辅臣曰:咸平中银两八百,金两五千,今何增踊如此。然不知是时其价若干也。盖上以为重则下竞趋之求之者多,则价不得不踊,咸平距祥符十数年间,世变已如此,况承平日久,侈费益甚,沿袭至于宣政之间乎。是宜价日增而未已也。
《癸辛杂识》:承平时,贵家以乌银为江壳,外具细纹而色似真,每宴集则以此瞫柱,以供客,可谓富贵之极也。
广西诸洞产生金,洞丁皆能淘取其碎粒,如蚯蚓泥,大者如甜瓜子,故世名瓜子金。其碎者如麦片则名麸皮金。金色深紫,比之寻常,金色复加二等,此金之绝品也。银之品有纹如罗甲者,有松纹者,有中洼而郭高者,皆为精银。其绝品则色青,故官品有金紫银青之目。盖金至于紫,银至于青为绝品也。
自兵火以来,人家凡有窖藏多为奴仆,及盗贼军兵所发,无一得免者。独闻一贵珰家独有窖藏之妙法。须穿土及其下,置多物讫然后掩其土石,石上又覆以土,复以中物藏之,如此三四层始加甃砌,异日或被人发掘,止及上层,见物即止,却不知其下复有物也。多者尽藏于下,此说甚奇。
《琅嬛记》:苏味道诗火树银花合,人谓银花即火树中花,光明如银,故曰银花。殊不知银花亦自有本。昔薛琼至孝,父病尝其溲,而家甚贫,尝出求薪,遇老父以一物与之,曰:此银实也。用四壁土种之铜盆中,置卧床下,当得银,足赡汝家。琼归如言种之,旬日发苗,又旬日生花,花有银色,若钿螺,及结实皆银也。
《日知录》:唐宋以前,上下通行之货,一皆以钱而已,未尝用银。《汉书·食货志》言:秦并天下,币为二等。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孝武始造白金三品,寻废不行。《旧唐书》:宪宗元和三年六月,诏曰: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坑,并宜禁断。然考之。《通典》谓: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馀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则全以金银为货。而唐韩愈奏状亦言:五岭买卖一以银元。稹奏状言:自岭已南以金银为货币,自巴已外以盐帛为交易,黔巫溪峡用水银、朱砂、缯䌽、巾帽以相市。《宋史·仁宗纪》:景祐二年,诏诸路岁输缗钱,福建、二广易以银,江东以帛。于是,有以银当缗钱者矣。《金史·食货志》:旧例银每铤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公私同见钱用。又云:更造兴定宝泉,每贯当通宝五十,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同银钞及馀钞行之。行之未久,银价日贵,宝泉日贱,民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哀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此今日上下用银之始。今民间输官之物,皆用银而犹谓之钱粮,盖承宋代之名,当时上下皆用钱也。国初所收天下田赋未尝用银,惟坑冶之课有银。实录于每年之终记所入之数,而洪武二十四年,但有银二万四千七百四十两,至宣德五年,则三十二万二百九十七两,岁办视此为率,当日国家固不恃银以为用也,至正统三年以采办扰民,始罢银课,封闭坑穴而岁入之数不过五千有馀。九年闰七月戊寅朔,复开福建,浙江银场,乃仓粮折输变卖无不以银。后遂以为常货,盖市舶之来多矣。《太祖实录》: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货交易,违者治其罪。有告发者,就以其物给之,其立法若是之严也。九年四月己丑,许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十九年三月己巳,诏岁解税课钱钞,有道里险远难致者,许易金银以进。五月己未,诏户部以今年秋粮及在仓所储通会其数。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银布绢钞定输京师,此其折变之法,虽暂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正统元年八月庚辰,命江南租税折收金帛,先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铨奏:行在各卫官员俸粮,在南京者差官支给本为便利,但差来者将各官俸米贸易,物货贵买贱,酬十不及一。朝廷虚费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令该部会议岁禄之数,于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不通舟楫之处,各随土产折收布绢、白金,赴京充俸。巡抚江西侍郎赵新亦言:江西属县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者,岁赍金帛于通津之处易米。上纳南京设,遇米贵其费不赀。今行在官员俸禄于南京支给,往返劳费不得实用,请令江西属县量收布绢或白金类销成锭,运赴京师以准官员俸禄。少保兼户部尚书黄福,亦有是请,至是行在户部复申前议,上曰:祖宗尝行之否。尚书胡濙等对曰:太祖皇帝尝行于陕西。每钞二贯五百文,折米一石。黄金一两,折二十石。白金一两,折四石。绢一匹,折一石二斗。布一匹,折一石。各随所产民以为便,后又行于浙江,民亦便之。上遂从所请,远近称便,然自是仓廪之积少矣。二年二月甲戌,命两广、福建当输南京税粮,悉纳白金,有愿纳布绢者,听于是。巡抚南直隶行在工部侍郎周忱奏:官仓储积有馀,其年十月壬午,遣行在通政司右通政李畛往苏、松、常三府,将存留仓粮七十二万九千三百石有奇卖银,准折官军俸粮。三年四月甲寅,命粜广西、云南、四川、浙江陈积仓粮,遂令军民无挽运之劳,而囷庾免陈红之患。诚一时之便计也。自折银之后不二三年,频有水旱之灾,而设法劝借至千石以上,以赈凶荒者,谓之义民,诏复其家。至景泰间,纳粟之例纷纷四出,相传至今而国家所收之银,不复知其为米矣。《唐书》言:天宝中,海内丰炽,州县粟帛举巨万,杨国忠判度支因言:古者二十七年耕,馀九年食,今天下太平,请在所出滞积,变轻赍,内富京师。又悉天下义仓及丁租、地课易布帛,以充天子禁藏。当日诸臣之议有类于此,踵事而行不免太过,相沿日久,内实外虚。至崇祯十三年,郡国大祲,仓无见粟,民思从乱,遂以亡国。宣德中,以边储不给而定为纳米,赎罪之令,其例不一。正统三年八月,从陕西按察使陈正伦之请,改于本处纳银,解边易米,杂犯死罪者纳银三十六两,三流二十四两,徒五等视流递减三两,杖五等一百者六两,九十以下及笞五等俱递减五钱。此今日赎锾之例所由始也。正统十一年九月壬午,巡抚直隶工部左侍郎周忱言各处被灾,恐预备仓储赈济不敷,请以折银粮税悉徵本色,于各仓收贮,俟青黄不接之际出粜于民,以所得银上纳京库,则官既不损,民亦得济。从之此文,襄权宜变通之法,所以为一代能臣也。又伪银,今日上下皆用银,而民间巧诈滋甚,非直绐市人,且或用以欺官长。济南人家专造此种伪物,至累十累百用之,殆所谓为盗不操矛弧者也。律凡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其法既轻而又不必行,故民易犯。夫刑罚世轻世重,视其敝何如尔汉时用黄金。孝景中六年十二月,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造伪黄金与私铸钱者同弃市。武帝元鼎五年,饮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馀人。如淳曰:汉仪注金少不如斤两及色恶,王削县,侯免国。宋太祖开宝四年十月己巳,诏伪作黄金者弃市,而唐文宗太和三年六月,依中书门下奏以铅锡钱交易者,过十贯以上所在集众决杀,今伪银之罪不下于伪黄金,而重于以铅锡钱交易,宜比前代之法寘之重辟,庶可以革奸而反朴也。

银部外编

《史记·封禅书》:蓬莱、方丈、瀛洲。此三神山者,金银为宫阙。
《异苑》:吴郡桐庐有徐君庙,吴时所立,左右有为劫盗非法者,便如拘缚,终致讨执。东阳长山县吏李瑫义熙中遭事在郡,妇出料理,过庙请乞恩,拔银钗为愿。未至富阳,有白鱼跳落妇前,剖腹得所愿,银钗夫事寻散。
义熙中,虞道施乘车出行,忽有一人著乌衣径来上车,云令寄载十许里耳。道施试视此人,头上有光,口目皆赤,面悉是毛,异于始时。既不敢遣行,十里中如言而去,临别语道施曰:我是驱除大将军,感汝相容,因赠银铎一双而灭。〈铎或作环〉
《述异记》:桂阳郡有银井,凿之转深。汉有村人焦先于半道见三老人,遍身皓白,云:逐我太苦,今往他所。先知是怪以刀斫之,三翁各以杖受刀,忽不见。视其断杖是银,其井后遂不生银也。
《稽神录》:中和末,有明经李生应举,如长安途,遇一道士同行。宿数日,言意相孚,入关相别,因言黄白之术。道士曰:点化之事,神仙小术也。但世人多贪,将以济其侈,故仙道秘之,夫至道不烦,仙方简易。今人或贵重其药,艰难其事,皆非也。吾观子性静而寡欲,似可教者,今以方授子,可以济乏。绝而已如,遂能不仕,亦当不匮衣食,如得禄则勿复为,如为之则贪也。仙道所不许也。因手疏方授之而别,常药草数种而已。每遇乏绝,依方为之,无不成者。后及第,历州县官,时时为之,所得转少。及为南昌令,复为之,绝不成矣。从子智修为沙门,李以数丸与之,智修后游钟离,止卖药家,烧银得二十两以易衣。时刘仁规为刺史,方好其事,为人所告,遁而获免。
江南陈浚尚书自言:其诸父在乡里好为诗,里人谓之陈白舍人,比之乐天也。性疏简,喜宾客,尝有二道士,一黄衣,一白衣,诣其家求舍。舍之厅事,夜分闻二客床坏,訇然有声,久之若无人者。秉烛视之,见白衣人卧于壁,乃银人也。黄衣人不复见矣。自是丰富。庐州军吏蔡彦卿为拓皋镇将,暑夜坐镇门外纳凉,忽见道南桑林中有白衣妇人独舞,就视即灭。明夜彦卿扶杖先往,伏于草间,久之,妇人复出而舞,即击之,坠地乃白金一饼,复掘地获,银数千两,遂致富裕云。
《汇苑》:南唐耿先生明道术,保大中召入宫,自称耿先生,以雪作锭投火中,即化为银。
《幽怪录》:福州王生者,来临安省其兄,止宿六和塔下。次早起行,大雨如注,山水涌出,见空穴中推出金牌六面,拾而怀之,窥见穴中堆积金银无数,急以土石窒穴口,志其处,奔告其兄。将欲取之,日暮往访,竟无踪迹。仍宿塔下,夜梦金甲神人怒而呵之曰:荷君封我金穴,已捐金牌六面酬之矣。安得复生觊觎。其人惊觉而去。
《閒窗括异志》:余家全盛时,以东庑为书塾,其西南隅后为居民王氏宅。王见其家每夜常有白衣人出现,意其为祟,每夜防之。一夕持杖逐至灶侧而没,掘之得银一瓶,人无知者,以此经营,遂小康焉。
《玉堂閒话》:宜春郡民章一家以孝义闻,宾客至者,皆延纳之。忽一日晚,有一美妇诣门求宿,诸妇欣然待之。夜深而罢,有一子弟心悦之,嘱其乳母别止一室,夜深潜就之。其人身体如冰,生大惊,命烛视之,乃一银人,重可千百斤。一家惊喜,恐其变化,即以炬炭然之,乃真白金。

铜部汇考一

后汉

章帝建初七年,得铜器。
《后汉书·章帝本纪》:建初七年冬十月,幸槐里。岐山得铜器,形似酒樽,献之。

南齐

高帝建元 年,令后宫器物等勿用铜为饰。
《南齐书·高帝本纪》:上即位后,后宫器物栏槛以铜为饰者,皆改用铁。
武帝永明八年,刘悛请经略蒙山铜利,从之。
《南齐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南史·刘勔传》:勔子悛累迁蜀郡太守行益州府州事。永明八年,悛启武帝曰:南广郡界蒙山下有城,可二顷地,有烧炉四所,高一丈,广一丈五尺。从蒙城度水南百许步,平地掘土深二尺,得铜。又有古掘铜坑,深二丈,并居宅处犹存。邓通,南安人,汉文帝赐通严道县铜山铸钱。今蒙山近在青衣水南,青衣左侧并是故秦之严道地。青衣县,文帝改名汉嘉。且蒙山去南安二百里,案此必是通所铸。唤蒙山獠出,云甚可经略。此议若立,润利无极。并献蒙山铜一片,又铜石一片。上从之。

北魏

孝明帝熙平二年,崔亮请开各处铜矿鼓铸,从之。
《魏书·孝明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熙平二年,尚书崔亮奏:恒农郡铜青谷有铜矿,计一斗得铜五两四铢,苇池谷矿,计一斗,得铜五两;鸾帐山矿,计一斗得铜四两;河南郡王屋山矿,计一斗得铜八两;南青州苑烛山、齐州商山并是往昔铜宫,旧迹,既有冶利,并宜开铸。诏从之。

北齐

文宣帝天保十年,废帝即位,停罢诸铜铁工。
《北齐书·废帝本纪》:天保十年十一月癸卯,即帝位于晋阳。庚戌,诏铜铁诸杂作工,一切停罢。

高宗麟德二年,废陕州铜冶。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凡银、铜、铁、锡之冶一百六十八。陕、宣、润、饶、衢、信五州,银冶五十八,铜冶九十六,铁山五,锡山二,铅山四。汾州矾山七。麟德二年,废陕州铜冶四十八。
元宗开元十七年,禁私卖铜及以铜为器皿。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开元十七年八月,禁私卖铜铅锡敕:以人间多盗铸钱,始禁私卖铜铅锡,及以铜为器皿。其采铜铅锡者,官为市取。
代宗大历七年十二月壬子,禁铸铜器。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德宗贞元九年,张滂请禁销钱为铜器。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贞元九年春正月,盐铁使张滂奏,奸人销钱为铜器,以求赢。请悉禁铜器,铜山听人开采,无得私卖。
宪宗元和元年二月甲辰,禁用铜器。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文宗   年,天下岁采铜二十六万六千斤。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文宗病币轻钱重,诏方镇纵钱谷交易。时虽禁铜为器,而江淮、岭南列肆鬻之,铸千钱为器,售利数倍。宰相李珏请加炉铸钱,于是禁铜器,官一切为市之。天下铜坑五十,岁采铜二十六万六千斤。
《旧唐书·食货志》:文宗问宰臣曰:币轻钱重如何。宰臣杨嗣复曰:此事已久,但且禁铜,不可遽变其法,法变即必扰人。李珏曰:今请加炉铸钱,他法不可先有。止令州府禁铜为器,当今以铜为器,而不知禁所病者,制敕一下,曾不经年,而州县因循,所以制令相次而视之为常。今自淮而南,至于江岭,鼓铸铜器,列而为次。州县不禁,市井之人逐圭刀之利,以缗范为他器鬻之,售利不啻数倍。是则禁铜之令,必在严切。斯其要也。
武宗会昌 年,李郁彦请以铜佛像、钟、磬等皆归巡院。
《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武宗废浮屠法,永平监官李郁彦请以铜像、钟、磬、炉、铎皆归巡院,州县铜益多矣。
宣宗大中 年,天下岁率铜六十五万斤有奇。
《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宣宗复河湟,废铜冶二十七。天下岁率铜六十五万五千斤。

后唐

明宗长兴三年三月,河府奏重开废铜冶。
《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后晋

高祖天福三年三月丁丑,禁私造铜器。
《五代史·高祖本纪》云云。
《通鉴纲目》:初,唐世天下铸钱有三十六冶。丧乱以来,皆废绝,钱日益耗,民有销钱为铜器者。故禁之。

后周

世宗显德二年九月丙寅朔,颁铜禁。
《五代史·世宗本纪》云云。
《通鉴纲目》:显德二年九月,敕立监采铜铸钱,惟法物军器及寺观钟磬钹铎之类,听留外民间铜器佛像。五十日内,输官受直。过期,匿五斤以上,罪死。不及者,论刑有差。谓侍臣曰:佛以善道化人,苟志于善,斯奉佛矣。彼铜像,岂所谓佛耶。且吾闻,佛志在利人,虽头目犹舍以布施。若朕身可以济民,亦非所惜也。显德五年秋七月乙酉,水部员外郎韩彦卿市铜于高丽。
《五代史·世宗本纪》云云。
显德六年,高丽王昭遣使者贡铜五万斤。
《五代史·世宗本纪》:六年春正月,高丽王昭遣使者来。 按《高丽传》:其地产铜、银,周世宗时,遣尚书水部员外郎韩彦卿以帛数千匹市铜于高丽以铸钱。六年,昭遣使者贡黄铜五万斤。

太祖开宝三年,诏民铸铜为佛像、浮图及人物之无用者禁之,铜铁不得阑出蕃界及化外。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三月己丑,禁江南诸州铜。许契丹互市。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至道二年,有司请置官掌凤州铜矿,不许。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至道二年,有司言:凤州山铜矿复出,采鍊大获,而皆良焉。请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爱宝,当与众庶共之。不许。
英宗治平 年诸州坑冶皆置吏主之岁得铜视皇祐增一百八十七万斤
《宋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率山泽之利有限,或暴发辄竭,或采取岁久,所得不偿其费,而岁课不足,有司必责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书,辄委所在视冶之不发者,或废之,或蠲主者所负岁课,率以为常;而有司有请,亦辄从之,无所吝。故冶之兴废不常,而岁课增损随之。皇祐中,岁得铜五百一十万八百三十四斤。其后,以赦书从事或有司所请,废冶有馀。既而山泽兴废,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复故者六十有八,而诸州坑冶总二百七十一:饶、信、虔、建、漳、汀、南剑、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军,铜之冶四十六,皆置吏主之。是岁,视皇祐铜增一百八十七万。
神宗熙宁五年二月壬戌,诏罢陕西递运铜钖。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元年,诸坑冶总收铜千四百六十万斤有奇。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熙宁八年,令近坑冶坊郭乡村并淘采烹鍊,人并相为保;保内及于坑冶有犯,知而不纠或停盗不觉者,论如保甲法。元丰元年,诸坑冶总收铜千四百六十万五千九百六十九斤。
元丰七年,复开铜禁。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户部尚书王存等请复开铜禁,各展磨勘年有差。是岁,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领于虞部。
哲宗绍圣元年,以许天启管陕西铜冶事。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绍圣元年,户部尚书蔡京奏:岑水场铜额寖亏,而商、虢间苗脉多,陕民不习烹采,久废不发。请募南方善工诣陕西经画,择地兴治。于是以许天启同管干陕西坑冶事。
元符三年,以许天启所领坑冶收铜数少,罢之。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符三年,天启罢领坑冶,以其事归之提刑司。初,新旧坑冶合为一司,而漕司兼领。天启为同管干,欲专其事,虑有所牵制,乃请川、陕、京西路坑治自为一司,许检束州县,刺举官吏,而漕司不复兼坑冶。至是,中书奏天启所领,首末六岁,总新旧铜止收二百六万馀斤,而兵匠等费繁多,故罢之。
徽宗崇宁元年,诏川、陕、京西而外常平司同管胆铜事。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崇宁元年,提举江、淮等路铜事游经言:信州胆铜古坑二:一为胆水浸铜,工少利多,其水有限;一为胆土煎铜,无穷而为利寡。计置之初,宜增本损息,浸铜斤以钱五十为本,煎铜以八十。诏用其言。诸路坑冶,自川、陕、京西之外,并令常平司同管干。所收息薄而烦官监者,如元符、绍圣敕立额,许民封状承买。
崇宁四年,以广东漕臣王觉收铜增额。遂增其秩。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广东漕臣王觉自言尝领常平,讲求山泽之利,岑水一场去年收铜,比祖额增三万九千一百斤,较之常年亦增六十六万一千斤。遂增其秩。是岁,山泽坑冶名数,令监司置籍,非所当收者别籍之,若弛兴、废置、移并,亦令具注,上于虞部。
宣和元年,相州安阳置铜冶村监官。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宣和元年十月,复置相州安阳县铜冶村监官。先是,诏留邢州綦村、磁州固镇两冶,馀刱置冶并罢,而常平司谓铜冶村近在河北,得利多,故有是命。
高宗绍兴二十八年秋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铜器悉付铸钱司,民间不输者罪之。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隆兴二年,立坑治官岁收买铜锡转官,推赏之例。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隆兴二年,坑冶监官岁收买铜锡及四十万斤者,转一官;守倅部内岁比祖额增铜一百万斤,亦转一官;令丞岁收买及监官格内之数,减半推赏。
乾道二年,比较金、银、铜冶岁入之数。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南渡,坑冶废兴不常,岁入多寡不同。今以绍兴三十二年金、银、铜、铁、铅、锡之冶废兴之数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铸钱司比较所入之数附之:湖南、广东、江东西金冶二百六十七,废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广东、福建、浙东、广西、江东西银冶一百七十四,废者八十四;潼川、湖南、利州、广东、浙东、广西、江东西、福建铜冶一百九,废者四十五。旧额岁七百五万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道岁入二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宁宗庆元三年闰月甲戌,内出铜器付尚书省毁之。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金海陵正隆三年二月甲午,遣使检视随路铜铁冶。
《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买扑随处铜冶。
《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 年,李炳请停每岁令夫匠过界采铜,从之。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明昌中,监察御史李炳言:顷闻有司奏,在官铜数可支十年,若复每岁令夫匠过界远采,不惟多费,复恐或生边衅。若支用将尽之日,止可于界内采鍊。从之。

世祖中统元年六月庚申,罢铜、铁坑治所役民夫。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二年九月庚午,阿合马等以军兴国用不足,请禁私造铜器。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五年,拨采木夫一千户,采辽阳铜。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铜在辽阳者,至元十五年,拨采木夫一千户,于锦、瑞州鸡山、巴山等处采之。
至元十六年,拨户一千,采益都铜。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铜在益都者,至元十六年,拨户一千,于临胊县七宝山等处采之。至元十七年春正月丙午,诏括江淮铜及铜钱铜器。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二年,拨漏籍户煽炼澄江铜。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铜在澄江者,至元二十二年,拨漏籍户于萨矣山煽炼,凡一十有一所。
成宗大德元年,诏减云川铜冶课额。
《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大德元年,云川聚阳山等冶言,矿石煽炼铜货不出,诏减其课额。大德二年二月乙酉,罢建康铜冶转运司。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英宗至治元年十二月乙丑,置中端司。冶铜五十万斤作寿安山寺佛像。
《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顺帝至正十二年,以张理为铜冶场官。
《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十二年三月戊辰,中书省臣言:张理献言,饶州德兴三处,胆水浸铁,可以成铜,宜即其地各立铜冶场,直隶宝泉提举司,宜以张理就为铜冶场官。从之。

太祖洪武二十年,秦逵请令郡县收民间废铜鼓铸。不许。
《实录》:洪武二十年四月,工部右侍郎秦逵言:宝源局铸钱乏铜,请令郡县收民间废铜,以资鼓铸。上曰:铸钱本以便民,今欲取民废铜以铸钱,朕恐天下废铜有限。斯令一出,有司急于奉承,小民迫于诛责,必至毁器物以输官,其为民害甚矣。姑停之。
宪宗成化五年,定四川军民偷采白铜问罪之例。
《明会典》:凡铜铁课,成化五年,奏准四川地方军民,偷采白铜者,为首枷号一个月,依律问罪。官军原管事者,带俸。原带俸者,守哨。
成化十七年,令封闭南州铜场,仍严私贩铜货出境之律。
《明会典》:十七年,令封闭云南路南州铜场,免徵铜课。其私贩铜货出境,本身处死,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
成化二十年,定宁州等处军民客商,偷采铜矿私煎贩卖究治之例。
《明会典》:二十年,令云南宁州等处军民客商,有偷采铜矿私煎,及潜行贩卖出境者,照路南州例究治。

皇清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
本朝因山泽所产,听民采取输税。间或开矿采办,
随即封闭。凡铜铁锡铅课,康熙二年,题准四川黎汉、红卜苴二洞白铜旧厂,令民开采输税。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凡铜铁锡铅课,康熙十八年,覆
准产铜铅处,任民采取,徵税二分,按季造报,八分听民发卖。得税多者,道厅州县官议叙。上司诛求逼勒者,查出议处。先尽地主报名开采,地主无力,许本州县民采取,雇募邻近州县匠役。如别州县人越境采取,及衙役搅扰,俱照光棍例,分别首从治罪。有坟墓处,不许采取。倘有不便,督抚题明停止。 又覆准河南涉县,听民采取铜铅,照例抽税。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凡铜铁锡铅课,康熙十九年,题
准浙江富阳等处,任民采取铜铅,照抽税例。按季造报。 又覆准湖广衡永府属产铜铁锡铅处,招民开采输税。
康熙二十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凡铜铁锡铅课,康熙二十年,停
止浙江富阳等县开采铜铅。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凡铜铁锡铅课,康熙二十三年,
覆准出产铜铅地方,停其收税,任民采取。仍令
地方官不时稽察,毋致争夺滋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