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三百九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九卷目录

 币帛总部汇考一
  汉〈武帝元封一则 成帝绥和一则〉
  后汉〈总一则 章帝建初一则 献帝建安一则〉
  晋〈武帝一则 惠帝永宁一则〉
  宋〈孝武帝一则〉
  北魏〈太武帝始光一则 孝文帝延兴一则 太和三则 恭帝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一则 武成帝河清一则〉
  隋〈文帝开皇二则〉
  唐〈总一则 高祖一则 高祖武德一则 代宗大历一则 宪宗元和三则 文宗太和二则 武宗会昌一则〉
  后唐〈明宗天成一则〉
  后汉〈隐帝乾祐一则〉
  后周〈世宗显德一则〉
  辽〈圣宗统和二则 道宗咸雍一则〉
  宋〈太祖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至道一则 真宗大中祥符四则 仁宗天圣一则 明道一则 景祐一则 庆历一则 嘉祐一则 神宗熙宁三则 元丰四则 哲宗绍圣一则 元符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大观二则 宣和三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九则 孝宗乾道一则 淳熙三则 光宗绍熙三则 宁宗庆元一则 嘉泰二则 嘉定一则 理宗绍定一则 度宗咸淳一则〉
  金〈宣宗贞祐一则〉
  元〈世宗中统一则 至元四则 文宗至顺一则〉

食货典第三百九卷

币帛总部汇考一

武帝元封元年,桑弘羊请令民均输帛五百万匹。
《汉书·武帝本纪》:元封元年,行所巡至,博、奉高、蛇丘,历城、梁父。加年七十以上孤寡帛,人二匹。按《食货志》:元年,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天子北至朔方,东封泰山,巡海上,旁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馀万匹,皆取足大农。弘羊请令民均输帛五百万匹。
成帝绥和二年,哀帝即位,诏请织绮绣,难成之物,皆止,无作输。
《汉书·哀帝本纪》:绥和二年四月丙午,即皇帝位。六月,诏齐三服官、诸官织绮绣,难成,害女红之物,皆止,无作输。
〈注〉师古曰:谓未成者不作,已成者不输耳。

后汉

后汉制,中藏府令,掌中币帛。
《后汉书·百官志》:中藏府令一人,掌中币帛诸货物。
章帝建初二年夏四月癸巳,诏齐相省冰纨、方空縠、吹纶絮。
《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
献帝建安九年,魏曹操定邺,令户输绢二匹、绵二斤。按《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按《三国魏志,武帝本纪》
建安九年八月,邺定。
《册府元龟》:魏太祖定邺都,令户输绢二匹、绵二斤,馀皆不得擅兴藏彊赋弱。

武帝   年,有司奏依旧调绵绢。诏不许。
《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云云。
惠帝永宁元年,雒中锦帛四百万。
《晋书·惠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永宁初,雒中有锦帛四百万。

孝武帝   年,调绢钜万匹,绵亦称是。
《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宋孝武时,齐库上绢,年调钜万匹,绵亦称此。期限严峻,人间买绢一匹,二三千,绵一两三四百,贫者卖妻子,甚者或自缢死。侍中沈怀文具陈人困,由是薄有所减。
〈注〉江左自晋至陈,其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丁女并半之。

北魏

太武帝始光三年,罢一切逃隐户输纶绵罗縠。
《魏书·太武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先是,禁网疏阔,民多逃隐。天兴中,诏采诸漏户,令输纶绵。自后诸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甚众。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周,户口错乱。始光三年诏一切罢之,以属郡县。
孝文帝延兴三年,定河南户收绵绢数。立所织绢布长广式。
《魏书·孝文帝本纪》:延兴三年秋七月,诏河南六州之民,户收绢一匹,绵一斤。按《食货志》:旧制,民间所织绢、布,皆幅广二尺二寸,长四十尺为一匹,六十尺为一端,令任服用。后乃渐至滥恶,不依尺度。高祖延兴三年秋七月,更立严制,令一准前式,违者罪各有差,有司不检察与同罪。
太和八年六月丁卯,诏户增调三匹,以为官司之禄。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册府元龟》:八年,户增帛三匹。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三匹、絮二斤、丝一斤;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增之,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调各随其土所出。其司、冀、雍、华、定、相、秦、雒、豫、怀、兖、陕、徐、青、齐、济、南豫、东兖、东徐十九州,贡绵绢及丝;幽、平、并、肆、岐、泾、荆、凉、梁、汾、秦、安、营、豳、夏、光、郢、东秦,西州万年、雁门、上谷、灵丘、广宁、平凉郡,怀化郡上郡之长平、白水县,青州北海郡之胶东县、平昌郡之东武平昌县、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县,秦州河东之蒲坂、汾阴县,东徐州东莞郡之莒、诸、东莞县,雍州冯郡之莲芍县、咸阳郡之雍宁夷县、北地郡之三原云阳铜关宜君县,华州华山郡之夏阳县,徐州济北郡之离狐丰县、东海郡赣榆襄贲县,皆以麻布充税。
太和十年,初立邻、里、党三长,定民调布帛。
《魏书·孝文帝本纪》:十年二月甲戌,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
《册府元龟》: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准古法,立邻、里、党三长。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公调,二匹为私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
太和十一年十一月丁未,诏罢上方锦绣绫罗之工,四民欲造,任之无禁。
《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恭帝三年,安定公宇文泰,创制六官。司赋掌赋民绢布、绵、麻之政令。
《北史·魏本纪》:恭皇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礼》,建六官,以安定公宇文泰为太师、冢宰。按《隋书·食货志》: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司赋掌功赋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三之,皆以时徵焉。若艰凶札,则不徵其赋。

北齐

文宣帝天保 年,改调绢丈尺。寻以崔暹言,仍旧。
《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保中,调绢以七尺为丈。右仆射崔暹言之,乃依旧焉。
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
《北齐书·武成帝本纪》不载。按《隋书·食货志》云云。

文帝开皇 年,初定课调絁布绵麻之制。
《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高祖受禅,颁新令,遵后齐之制。课丁男一床,桑土调以绢絁,麻土调以布,绢絁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
开皇三年,减调绢一匹为一丈。
《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开皇十二年,辟左藏院,构屋以受匹。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开皇十二年,有司上言,库藏皆满。帝曰:朕既薄赋于人,又大经赐用,何得尔也。对曰:用处常出,纳处常入。略计每年赐用至数百万段,曾无减损。于是乃更辟左藏之院,构屋以受之。

唐制织染署,令掌供织染诸币帛。
《唐书·百官志》:织染署令一人,掌供织纴、色染、锦罗、纱、縠绫、䌷絁、绢布。
高祖   年,从刘义节请,伐街苑树,易布帛。又轴舒藏内缯取羡尺。
《唐书·高祖本纪》不载。按《裴寂传》:唐初,刘义节从平京师,为鸿胪卿。时帑财大乏。义节曰:今京师屯兵多,樵贵帛贱,若伐街苑树为薪,以易布帛,岁数十万可致。又请轴舒藏内见缯,取羡尺,补杂费,得十馀万段,调度遂给。
武德七年,定每丁岁调绢绫絁布之制。
《唐书·高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唐制,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按《册府元龟》系武德七年。〉
代宗大历 年,禁断织造,诸非常行锦纱绫,及诸绫锦花文样。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代宗大历中,诏曰王制。命市纳贾,以观人之好恶。布帛精粗不中度,广狭不中量,不鬻于市。汉诏亦云:纂组文绣,害女红也。朕思以恭俭克己,淳朴化人。每尚素元之服,庶齐金土之价。而风俗不一,踰侈相高,浸弊于时,其来自久。耗缣缯之本,资锦绮之奢,异彩奇文,恣其誇竞。今师旅未戢,黎元不康,岂使淫巧之功,更亏常制。在外所织造大张锦,独软锦、瑞锦、透背及竭凿六破已上,锦独窠文纱四尺幅,及独窠吴绫独窠司马绫等,并宜禁断。其常行高丽白锦杂色,及常行小文子绫锦等,任依旧例造。其绫锦花文,所织盘龙对凤,麒麟、狮子、天马、辟邪、孔雀、仙鹤、芝草、字、双胜及诸织羌样文字等,宜亦禁断。
宪宗元和八年,出内库钱收市布帛,每端匹加估。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八年四月,以钱重货轻,出内库钱五十万贯,命两常平收市,布帛每端匹于旧估加十之一。
元和九年,以太府奏,建州等处所纳布帛,粗恶短狭,罚刺史以下各有差。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九年八月诏:太府奏建州、泉州、寿州所纳物粗恶短狭。布帛有幅,制度所存,近日劝课不精,窳滥方甚,遂使女工都弃,国用空虚。若无所惩,何以知惧。刺史宜各罚一月课料,录事参军、本县令各罚一季课料,本曹官罚一季课料,仍书下考。
元和十一年,京兆府奏请诸县折纳绫、绢、絁、䌷、丝、绵等,并依时价加饶,仍立小户,任纳丝、绵等项之格。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一年六月,京兆府奏,今年诸县夏税,折纳绫、绢、絁、䌷、丝、绵等,并请依本县时价,只定上中二等,每匹加饶二百文,绵每两加饶十五文,丝每两加饶二十文。其下等物,不在纳限。小户本钱不足,任纳丝绵斛㪷,须是本户。如有本户辄合集买成匹段代纳者,所由决十五枷项令众。
文宗太和三年十一月甲午,诏焚丝布撩绫机杼。
《唐书·文宗本纪》云云。
《册府元龟》:三年十一月,诏:四方纤丽若花丝布撩绫之类,并禁断。敕到一月日,机杼一切焚弃。
太和四年,敕度支减每岁西川织造绫罗锦匹数。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太和四年五月戊子,敕度支每岁于西川织造绫罗锦八千一百六十七匹,今数内减二千五百十匹。
武宗会昌六年,宣宗即位,禁断诸道织造恶弱匹帛。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宣宗以会昌
六年三月即位。十一月,刑部尚书判度支崔元式奏,准今年七月二日敕,诸道所出次弱绫绢纱等,宜令禁断。若旧织得行,使仍委所在官中收纳,如辄更有织造行便买卖,同罪。须指射出次弱物州府,令户部度支盐铁三司,同条流闻奏者,省司先牒左藏库勘到所出次弱匹帛,州府名额,伏以绫绢纱等州府所买机杼织造,并合勘充煮练,既不堪衣著,则虚费织功。今欲委诸道节度观察使、刺史,差清强官,搜获百姓织造,滥恶匹段,狭小机杼,焚毁。其恶弱匹段,仍具收纳数闻奏。从之。其后复犯者,亦条流有差。

后唐

明宗天成二年,程逊请禁民间机杼假伪虚费丝缕。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二年
十二月,中书舍人程逊上言,以民间机杼多有假伪,虚费丝缕,不堪为衣。请下禁止,庶归朴素。

后汉

隐帝乾祐三年,卢振请禁诸道织造匹帛不合官定斤两尺度。
《五代史·隐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乾祐三年,左司员外郎卢振上言,古先哲王之制,布帛不中度,不鬻于市。比来组织之物,轻重皆有定规。近年以来,织帛之家,过为疏薄,徒劳杼柚,无益公私。臣请三京邺都诸道州府,凡织造之家,所织绫罗絁帛诸物,并须斤两尺度合官定规程,不得辄为疏薄。所在官吏觉察禁止,不得更然。

后周

世宗显德三年,诏天下织造匹段,须合向来制度,不得轻弱假伪冒价。又令诸道,严切指挥来年所纳官绢斤两丈尺。
《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显德三年五月诏曰:化民成俗,须务真纯。蠹物害能,莫先浮伪。织纴杼轴之制,素有规程。裨贩贸易之徒,不许违越。久无条理,渐致浇讹。苟所鬻之或精,则酬直之必重。宜从朴厚,用革轻浮。应天下今后公私织造,到绢帛䌷布绫罗锦绮,及诸色匹段,其幅尺斤两,并须合向来制度,不得轻弱假伪,罔冒取价。如有以上物色等,限一百日内,并须破货了绝。如限外敢有违犯,织造货卖者,即所在节级所申,擒捉送官。十月,诏曰:旧制织造絁䌷绢布绫罗锦绮纱縠等,幅阔二尺五分,不得夹带粉药。宜令诸道州府,严切指挥来年所纳官绢,每匹须及一十二两。河北诸州,须及一十两。务要夹密停匀,其长依旧四十二尺。

圣宗统和 年,禁布帛不中尺度。
《辽史·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圣宗乾亨间,令有司谕诸行宫,布帛短狭不中尺度者,不鬻于市。〈按乾
亨是景宗纪元,《志》称乾亨间,定讹

统和三年冬十一月癸巳,禁行在市易布帛不中尺度者。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疑此即上条志载乾亨间者〉
道宗咸雍七年夏四月乙亥,禁布帛短狭不中尺度者。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太祖开宝三年,令诸州丝绵䌷布等物,所在约支二年之用,不得烦民。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布帛,宋承前代之制,调绢、䌷、布、丝、绵以供军须,又就所产折科、和市。其纤丽之物,则在京有绫锦院,西京、真定、青益梓州场院主织锦绮、鹿胎、透背,江宁府、润州有织罗务,梓州有绫绮场,亳州市绉纱,大名府织绉縠,青、齐、郓、濮、淄、潍、沂、密、登、莱、衡、永、全州市平絁。东京榷货务岁入中平罗、小绫各万匹,以供服用及岁时赐与。诸州折科、和市,皆无常数,唯内库所须,则有司下其数供足。自周显德中,受公私织造并须幅广二尺五分,民所输绢匹重十二两,疏薄短狭、涂粉入药者禁之;河北诸州军重十两,各长四十二尺。宋因其旧。开宝三年,令天下诸州凡丝、绵、䌷、绢麻布等物,所在约支二年之用,不得广科市以烦民。
太宗太平兴国 年,停湖州织绫务,女工。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初,蓬州请以租丝配民织绫,给其工直,太祖不许。太宗太平兴国中,停湖州织绫务,女工五十八人悉纵之。诏川峡市买场、织造院,自今非供军布帛,其锦绮、鹿胎、透背、六铢、攲正、龟壳等段匹,不须买织,民间有织卖者勿禁。
至道二年,诏民间缣帛,勿算。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至道二年,诏民间所织缣帛,非出鬻于市者勿得收算。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李士衡请预给民间帛钱,及时输绢,诏优予其直。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马元方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绝时,预给库钱贷民,至夏秋令输绢于官。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转运使李士衡又言:本路岁给诸军帛七十万,民间罕有缗钱,常预假于豪民,出倍称之息,至期则输赋之外,先偿逋欠,以是工机之利愈薄。请预给帛钱,俾及时输送,则民获利而官亦足用。诏优予其直。自是诸路亦如之。或蚕事不登,许以大小麦折纳,仍免仓耗及头子钱。
大中祥符五年,分锦帛为一库。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重修库屋,增广其地。分为四库:锦帛一库。
大中祥符七年,并生帛杂色二库为生熟匹段库。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大中祥符九年,始以内帑预市䌷绢。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大中祥符九年,内帑发下三司预市䌷绢,时青齐间绢匹直八百,䌷六百,官给钱率增二百,民甚便之。自后稍行之四方。〈按预给帛钱,始于大中祥符三年,而此载于九年,姑并存备考〉
仁宗天圣 年,诏减罢锦绮、鹿胎、透背、绫花纱。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天圣中,诏减两蜀岁输锦绮、鹿胎、透背、攲正之半,罢作绫花纱。
明道二年,诏减两蜀锦绮,易为䌷绢,以助军。
《宋史·仁宗本纪》:明道二年冬十月甲辰,诏以两川岁贡绫锦罗绮纱,三之二易为䌷绢,供军须。按《食货志》:明道中,又减两蜀岁输锦绮、绫罗、透背、花纱三之二,命改织䌷、绢以助军。
景祐元年,诏罢两蜀输锦绣。
《宋史·仁宗本纪》:景祐元年五月丁卯,禁民间织锦刺绣为服饰。西川岁织锦上供亦罢之。按《食货志》:景祐初,遂诏罢输锦背、绣背、遍地密花透背段,自掖庭以及闾巷皆禁用。其后岁辄增益梓路红锦、鹿胎。
庆历四年,复减益梓路输红锦鹿胎及绢。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其后岁辄增益梓路红锦、鹿胎,庆历四年复减半。既而又减梓路岁输绢三之一,红锦、鹿胎半之。
嘉祐三年,诏宽益梓利三路岁增䌷绢。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先是,咸平初,广南西路转运使陈尧叟言:准诏课植桑枣,岭外唯产苧麻,许令折数,仍听织布赴官场博市,匹为钱百五十至二百。至是,三司请以布偿刍直,登、莱端布为钱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仁宗以取直过厚,命差减其数。自西边用兵,军须䌷绢,多出益、梓、利三路,岁增所输之数;兵罢,其费乃减。嘉祐三年,始诏宽三路所输数。
神宗熙宁 年,行和买䌷绢法。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治平中,岁织十五万五千五百馀匹。神宗即位,京师米有馀蓄,命发运司损和籴数五十万石,市金帛上京,储之榷货务,备三路军须。京东转运司请以钱三十万二千二百贯给贷于民,令次年输绢,匹为钱千,随夏税初限督之。诏运其钱于河北,听商人入中。熙宁三年,御史程颢言:京东转运司和买䌷绢,增数抑配,率千钱课绢一匹,其后和买并税绢,匹皆输钱千五百。时王广渊为转运使,谓和买如旧,无抑配。颢言其迎合朝廷意。王安石谓广渊在京东尽力以赴事功,不宜罪以迎合。乃诏所给内帑别额䌷绢钱五十万缗,收其本储之北京,息归之内帑。右正言李常亦言:广渊以陈汝羲所进羡馀钱五十万缗,随和买绢钱分配,于常税折科放买外,更取二十五万缗,请以颢言付有司。定州安抚司又言:转运司配䌷、绢、绵、布于州镇军砦等坊郭户,易钱数多,乞悯其灾伤,又居极边,特蠲损之。诏提刑司别估,民不愿市,令官自买,已给而抑配者正之。自王安石秉政,专以取息为富国之务,故当时言利小人如王广渊辈,假和买䌷绢之名,配以钱而取其五分之息,其刻又甚于青苗。然安石右广渊,颢、常言卒不行。二月,诏移巴蜀羡财,市布帛储于陜西以备边,省蜀人输送及中都漕挽之费。
熙宁七年三月庚戌,罢两浙增额预置䌷绢。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七年,两浙察访沈括言:本路岁上供帛九十八万,民苦备尝,而发运司复以移用财货为名,增预买䌷绢十二万。诏罢其所增之数。
熙宁八年,韩琦请预买䌷绢五七岁带输王安石不可而罢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韩琦奏倚阁预买䌷绢等,虽稍丰稔,犹当五七岁带输。安石以为不然,言于神宗曰:预买䌷绢,祖宗以来未尝倚阁,往岁李稷有请,因从之。近方镇监司争以宽恤为事,不计有无,异日国用阙,当复刻剥于民尔。
元丰 年,诸路预买䌷绢,许假封桩等钱。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丰以来,诸路预买䌷绢,许假封桩钱或坊场钱,少者数万缗,多者至数十万缗。其假提举司宽剩钱者,又或令以绢帛入常平库,俟转运司以价钱易取。
元丰三年,增预买䌷绢三十万。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京东转运司请增预买数三十万,即本路移易,从之。
元丰四年,遣李元辅变运川峡四路司农物帛。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遣李元辅变运川峡四路司农物帛。中书言:物帛至陕西,择省样不合者贸易,籴粮储于边,期以一年毕。
元丰五年,户部上陕西贸易省样不合物帛之数。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户部上其数凡八百十六万一千七百八十匹两,三百四十六万二千缗有奇。
哲宗绍圣元年,以两浙丝蚕薄收,令四等下户输钱,遇蚕丝多,市之。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绍圣元年,两浙丝蚕薄收,和买并税䌷绢,令四等下户输钱,易左帑䌷绢;又令转运司以所输钱市金银,遇蚕丝多,兼市纱、罗、䌷、绢上供。
元符元年,诏罢预买法,俟蚕麦收选官置场。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符元年,雄州榷场输布不如样,监司、通判贬秩、展磨勘年有差;令损其直,后似此者勿受。尚书省言:民多愿请预买钱,宜视岁例增给,来岁市䌷绢计纲赴京。左司员外郎陈瓘言:预买之息,重于常平数倍,人皆以为苦,何谓愿请。今复创增,虽名济乏,实聚敛之术。提点京东刑狱程堂亦言:京东、河北灾民流未复,今转运司东西路岁额无虑二百万匹两,又于例外增买,请罢之。乃诏诸路提举司勿更给钱,俟蚕麦多,选官置场。
徽宗崇宁 年,诸路预买,令准赀力高下均给。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崇宁中,诸路预买,令所产州县乡民及城郭户并准赀力高下差等均给。川峡路取元丰数最多一年为额,旧不给者如故。
大观 年,诏假本路诸司封桩钱,及邻路封桩盐预买。尚书省奏大观库物帛不足,令两浙京东诸路市之。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江西和预买䌷绢岁五十万匹,旧以钱、盐三七分预给。自盐钞法行,不复给盐,令转运司尽给以钱,而卒无有,逮今五年,循以为常,民重伤困。大观初,诏假本路诸司封桩钱及邻路所掌封桩盐各十万缗给之。其后提举常平张根复言:本路和买,未尝给钱,请尽给一岁蚕盐,许转运司移运或民户至场自请。而江西十郡和买数多,法一匹给盐二十斤,比钱九百,岁预于十二月前给之。转运司得盐不足,更下发运司会积岁所负给偿。尚书省言大观库物帛不足,令两浙、京东、淮南、江东西、成都、梓州、福建路市罗、绫、纱一千至三万匹各有差。
大观二年,令京东、淮南诸路买绢帛输诸库。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又令京东、淮南、两浙市绢帛五万及三万匹,并输大观库;又四川各二万,输元丰库。江东西如四川之数,输崇宁库。而州县和买,有以盐一席折钱六千,令民至期输䌷绢六匹,又前期督促,致多逃徙,诏递加其罪。坊郭户预买有加至四五百匹,兴仁府万延嗣户业钱十四万二千缗,岁均千馀匹,乃令减半均之。两浙和买并税䌷绢布帛,头子钱外,又收市利钱四十,例外约增数万缗,以分给人吏。
宣和三年,诏提刑司釐正绢帛价值。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政和初,诏罢市例钱。诸路䌷绢布帛比价高数倍,而给直犹用旧法,言者请稍增之,度支以元丰例定,沮抑不行,令如期给散而已。江东和买,弊如江西,比而才给二百,转运司又以重十三两为则,不及则准丝价补纳以钱,两准二百有馀。宣和三年,诏提刑司釐正以闻。
宣和四年,令成都、河北预买,物帛官户,旧尝全科者如旧。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先是,成都、河北预买,官户许减半,四年,令旧尝全科者如旧。既又以两浙多官户,令预买通敷。
宣和七年,诏转运司会一路绢帛价值之数,不以正月给钱者,以违制论。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冬,郊祀,河北、京东和买科取物帛丝绵等数并免,以供奉物给降,其所蠲贷,几数百万。初,预买䌷绢务优直以利民,然犹未免烦民,后或令民折输钱,或物重而价轻,民力寖困,其终也,官不给直,而赋取益甚矣。十二月,诏令转运司各会一路之数,分下州县经画,不以钱以他物、不以正月以他月给者,并论以违制。然有司鲜能承顺焉。
钦宗靖康元年,命转运司以常平钱前一季预备,给民,毋贷以他物。
《宋史·钦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靖康元年,命转运司以常平钱前一季预备,如正月之期给之,毋贷以他物而损其数。京东州县勿以逃移户旧数科著业人,仍先除其数,俟流民归业均敷。馀路亦如之。
高宗建炎三年,两浙始收折帛钱,诏和买绢减四分之一给见钱。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建炎三年春,高宗初至杭州,朱胜非为相。两浙转运副使王琮言:本路上供、和买、夏税䌷绢,岁为匹一百一十七万七千八百,每匹折输钱二千以助用。诏许之。东南折帛钱自此始。五月,诏每岁预买绵绢,令登时给其直。又诏江、浙和预买绢减四分之一,仍给见钱,违者寘之法。按《玉海》:诸道岁市䌷绢百馀万匹。建炎三年九月,蠲四之一以宽民。
绍兴元年,赋鼎州和买折帛钱,令两浙和买䌷绢,半输钱。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春正月己亥朔,蠲两浙夏税、和买䌷绢丝绵。按《食货志》:元年,初赋鼎州和买折帛钱六万缗,以赡蔡兵。以两浙夏税及和买䌷绢一百六十馀万匹,半令输钱,匹二千。
绍兴二年,诏诸路上供丝帛,并半折钱。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以诸路上供丝、帛并半折钱如两浙例,江、淮、闽、广、荆湖折帛钱自此始。时江、浙、湖北、夔路岁额䌷三十九万匹,江南、川、广、湖南、两浙绢二百七十三万匹,东川、湖南绫罗絁七万匹,西川、广西布七十七万匹,成都锦绮千八百馀匹,皆有奇。
绍兴三年三月,以两浙和买物帛,下户艰于得钱,听以七分输正色,三分折见缗。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绍兴四年,初令江、浙民户悉输折帛钱。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初,洪州和买,八分输正色,二分折省钱,匹三千。四年,帅臣胡世将请以三分匹折六千省。又言绢直踊贵,请定增为五千匹。户部定为六千匹。殿中侍御史张致远言:江西残破之馀,和预买绢请折输钱,朝廷从之,是欲少宽民力。匹输钱五千省,比旧直已增其半,较之两浙时直,匹多一千五百,户部又令折六贯文足,是欲乘民之急而倍其敛也。物不常贵,则绢有时而易办;钱额既定,则价无时而可减。于是诏江西和买绢匹折输钱六千省,愿输正色者听。是冬,初令江、浙民户悉输折帛钱。当是时,行都月费钱百馀万缗,重以增戍之费,令民输䌷者全折,输绢者半折,匹五千二百省。折帛钱由此愈重。
绍兴五年闰月己酉,留四川上供银帛就充军费。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五年,以四川上供钱帛依旧留以赡军。
绍兴九年正月,复河南,减折帛钱匹一千,未几又增之。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绍兴十一年,复令四川上供罗绢输内藏。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一年,始命四川上供罗复输内藏,其后绫、纱、绢悉如之。
〈注〉四路天申节大礼绢及上供䌷、绫、锦、绮,共九万五千八百匹。

绍兴十七年九月丙戌,减江、浙诸州折帛钱。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十七年,减折帛钱:江南匹为六千,两浙七千,和买六千五百;绵,江南两为三百,两浙四百。
绍兴二十九年五月己未,桩顿江、浙四路折帛钱于三总领所及浙西提刑司,以备军用。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二十九年,中书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钱,地里遥远,宜就近储之。诏除徽、处、广德旧折轻货,馀州当折银者输钱,愿输银者听,浙西提刑司、三总领所主之。先是,江、浙路折帛钱岁为钱五百七十三万馀缗,并输行都,至是,始外储之以备军用。
孝宗乾道四年,蠲减诸路和买折帛钱。
《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四年六月戊戌,蠲诸路逋负乾道元年二月和市、折帛、杂色钱。十二月甲辰,减两浙、江东西路明年夏税、和市之半。按《食货志》:乾道四年,减两浙、乾道五年夏税、和买折帛钱之半。
淳熙八年,令住催绍兴府折帛身丁钱绢,诏吴琚、张子颜措置和买之法。
《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八年八月壬子,诏绍兴府诸县夏税、和市、折帛、身丁钱绢之类,不以名色,截日并令住催。按《食货志》:乾道九年,秘书郎赵粹中言:两浙和买,莫重于绍兴,而会稽为最重。缘田薄税重,诡名隐寄,多分子户。自经界后至乾道五年,累经推排,减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若据亩均输,可绝诡户之弊。淳熙八年,诏两淮漕臣吴琚与帅臣张子颜措置。子颜等言:势家豪民分折版籍以自托于下户,是不可不抑。然弊必有原,谓如浙东七州,和买凡二十八万一千七百三十有八;温州本无科额,合台、明、衢、处、婺之数,不满一十三万;而绍兴一郡独当一十四万六千九百三十有八,则是以一郡视五郡之输而又赢一万有奇,此重额之弊也。又如赁牛物力,以其有资民用,不忍科配;酒坊、盐亭户,以其尝趁官课,难令再敷;至于坍江落海之田,坏地漂没;僧道寺观之产,或奉诏蠲免;而省额未除,不免阴配民户,此暗科之弊也。二弊相乘,民不堪命,于是规避之心生,而诡户之患起。旧例物力三十八贯五百为第四等,降一文以下即为第五等,为诡户者志于规避,往往止就二三十贯之间立为砧基。今若自有产有丁系真五等依旧不科,其有产无丁之户,将实管田产钱一十五贯以上并科和买,其一十五贯以下则存而不敷,庶几伪五等不可逃,真五等不受困。于是诏:绍兴府攒宫田园、诸寺观、延祥庄并租牛耕牛合蠲和买,并于省额除之;坊场、盐亭户见敷和买物力,及坍江田、放生池合减租税物力,并覈实取旨。
淳熙十一年,行亩头均科之法,许吉安仍纳屑绢,禁州军强行打退夏税绢帛,置场用低价收买。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一年,臣僚言两浙、江东西四路和买不均之弊,送户部、给舍等官详议。郑丙、丘崇议,亩头均科之说至公至平,诏施行之。
《续文献通考》:十一年,臣寮言,诸处夏税和买,止有折帛折钱二色,惟湖州吉安一县独多折丝、折帛、折绫,民间困于输纳。朝廷以其既纳绢䌷,又以细丝织绫,许以粗丝织绢,谓之屑绢。自前任颜度申请改屑绢为丝绢,遂使此邑重困。续后邑民皆诣阙陈诉,已蒙朝廷仍旧许纳屑绢,而夏税产绢,犹有细丝。乞令产绢亦依旧用粗丝织造。从之。又按《续通考》:十一年,臣寮言,闻诸州军受纳夏税,官吏邀阻,间有将堪好绢帛,强行打退,却置场用低价收买。其官中既已买下退绢,多作畸零,折纳高价,不恤民病,利其赢馀。欲望严禁。今后州军置场收买退绢,许人户越诉,令监司御史觉察,违戾科罪。从之。
淳熙十六年,诏下户和买住催一年,又减其额,令知绍兴府洪迈措置。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六年,知绍兴府王希吕言:均敷和买,曩者亟于集事,不暇覈实,一切以为诡户而科之,于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于和买,贫民始不胜其困。乞将创科和买二万五十七匹有奇尽放,则民被实惠矣。于是诏下户和买二万五十馀匹住催一年,又减元额四万四千匹有奇;均敷一节,令知绍兴府洪迈从长施行。绍熙元年,迈定其法上之,诏依所措置推行,于是绍兴贫民下户稍宽矣。
光宗绍熙元年,诏广德军应输和预买绢,除蠲阁抱认外,令本军措置。
《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绍熙元年,臣僚言,广德军两县物力不多,而和预买绢,乃二万六千馀匹,视他郡十倍其数,民何以堪。户部看详绍兴三年,已减一万一千一百馀匹,后因守臣胡彦国于经界时,妄复元数,民不胜困。于是江东运副林岍奏增复之数,姑减一半,漕司通融代纳三分之一,馀二分倚阁今本部更与抱认一分,馀一分令本军措置。从之。
绍熙三年,东南诸路岁起䌷绢绫罗絁匹数,各有差。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三年,时东南诸路岁起䌷三十九万匹,浙东上供八万。淮衣、福衣八千。浙西上供九万二千,淮衣万六千。江东上供九万,淮福衣二万七千。江西上供五万二千,淮福衣万五千。湖北上供三百,皆有奇。绢二百六十六万匹。浙东上供四十三万六千,淮福衣五万三千,天申大礼八千。浙西上供三十八万一千,淮福衣十三万八千,天申大礼万匹。江东上供四十万六千,淮福衣十三万九千,天申大礼八千。江西上供三十万四千,淮福衣六万七千,天申大礼八千,已上皆有奇。淮东天申大礼五万九百五十,淮西天申大礼三千七百,湖南天申大礼四百,广东天申大礼四千六百,广西天申大礼六千五百。绫罗絁三万馀匹,浙西绫八千七百,婺州罗二万,湖南平絁三千。其淮福衣及天申大礼,与绫罗䌷,总五十二万匹有奇,皆起正色,约䌷绢二百五十六万馀匹,折钱一千七百馀缗,而锦不与焉。绍熙五年,诏减折帛钱。
《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诏两浙、江东西和买䌷绢折帛钱太重,可自来年匹减钱一贯五百文,三年后别听旨。所减之钱,令内藏、封桩两库拨还。
宁宗庆元元年,诏议行贯头均科之法。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庆元元年,户部侍郎袁说友言临安、馀杭二县和买科取之弊:乞将馀杭县经界元科之额配以绢数,不分等则,以二十四贯定敷一匹,衮科而下,足额而止,捐其馀以惠末产之民。如此则吏不得而制民,民无资于诡户,救弊之良策也。说友又奏:贯头均科之法行,则县邑无由多取,乡司无所走弄,而诡挟者不能以幸免,是以奸民顽吏立为异论以摇之。诏令集议。二年,吏部尚书叶翥等议,请如帅漕所奏推行之,诏可。
嘉泰二年,减建康句容县续,增和买绵绢之数。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嘉泰二年,判建康府吴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宁两县,昨因兵火,遂将营运和买绵绢数在外,三县内句容除元额外,增绢二千一十九匹,绵二万一百六十两。继尝请减于朝,而时相无田土在句容,谓秦桧独不与减。今欲与尽减续增之绵,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认减数。并可。
嘉定十一年,诏有司革绝擅增和买绢额。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一年夏五月,臣僚言鄱阳为邑经界之初,税钱额管八千六百四十一贯有畸,每税钱一百文,敷和买六尺四寸八分有畸。吏缘为奸,有增益,积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五寸六分。又且见寸收尺,谓之合零就整。去年复顿增三寸,以最小崇德一乡言之,嘉定九年分额管五百贯文有畸,敷和买绢九百三十馀匹。去年只管九百四十贯有畸,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可知其他。乞明诏有司,痛为革绝。从之。
理宗绍定元年,诏江、浙诸州折输上供物帛钱,送左藏西库。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绍定元年,江、浙诸州军折输上供物帛钱数,除合起轻货,并用钱、会中半;路不通水,愿以银折输者听,两不过三贯三百文。两浙、江东共四百一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二贯有奇,并输送左藏西库。
度宗咸淳六年,减定诸路上供䌷、绢、丝、绵、绫、罗之数。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咸淳六年,都省
言:南渡以来,诸路上供数重,自嘉定至嘉熙,起截之数虽减,而州县犹以大数拘催,害及百姓。有旨:自咸淳七年为始,银、钱、关、会用咸淳三年起截中数拘催,䌷、绢、丝、绵、绫、罗用咸淳二年起截中数拘催。钱、关、会子二千四百九十五万八千七百四十八贯,银一十六万九千六百四十三两,䌷四万一千四百三十八匹,绢七十三万七千八百六十匹,丝九万五千三百三十三两,绵一百五万七千九百二十五两,绫五千一百七十九匹,罗七千三百五十五匹,户部遍牒诸路,视今所减定额起催。

宣宗贞祐三年,诏服御匹帛,以官纡付太府监织之,勿复扰民。
《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十一月庚辰,上谓宰臣曰:旧例点检左右将军、近侍局官、护卫、承应人秩满皆赐匹帛,虽所司为之制造,然不免赋取于民,近亦罢之,止给宝券。至于朕所服御,亦以官纡付太府监织之,自今勿复及民也。

世祖中统二年,立局,掌御用织造。
《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二年十二月壬寅,立异样局达鲁花赤,掌御用织造,秩正三品,给银印。
至元七年闰六月戊辰,禁缯段织日月龙虎。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九年,以籍没币帛入内帑,分常课匹段隶左藏库。
《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九年冬十月丙申,敕籍没币帛入内帑。禁中出纳分三库:常课衣段、绮罗、缣布隶左藏库。
至元二十五年九月庚子,从桑哥请,营五库禁中以贮币帛。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六年五月己亥,罢永盈库,以所贮上供币帛入太府监及万亿库。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文宗至顺二年三月癸未,割外府币、帛各千匹输之中宫,以供需用。
《元史·文宗本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