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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八十四卷目录
茶部汇考一
唐〈德宗建中一则 兴元一则 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四则 穆宗长庆一则 文宗太和三则 开成四则 宣宗太中一则〉
宋一〈总一则 太祖乾德一则 开宝三则 太宗太平兴国四则 端拱一则 淳化三则 至道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景德二则 大中祥符五则 天禧二则〉
唐〈德宗建中一则 兴元一则 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四则 穆宗长庆一则 文宗太和三则 开成四则 宣宗太中一则〉
宋一〈总一则 太祖乾德一则 开宝三则 太宗太平兴国四则 端拱一则 淳化三则 至道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景德二则 大中祥符五则 天禧二则〉
食货典第二百八十四卷
茶部汇考一
唐德宗建中元年,纳赵赞议始税茶。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初,德宗纳户部侍郎赵赞议,税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为常平本钱。及出奉天,乃悼悔,下诏亟罢之。〈德宗纳赵赞议按文献通考系建中
元年
〉兴元元年正月癸酉,罢茶税。
按《唐书·德宗本纪》云云。
贞元九年正月癸卯,复税茶。
按《唐书·德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贞元八年,以水灾减税,明年,诸道盐铁使张滂奏:出茶州县若山及商人要路,以三等定估,十税其一。自是岁得钱四十万缗,然水旱亦未尝拯之也。
按《旧唐书本纪》:九年春正月癸卯,初税茶,岁得钱四十万贯,从盐铁使张滂所奏。茶之有税,自此始也。按《册府元龟》:九年正月癸卯,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使张滂奏曰:伏以去秋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备,伏请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价钱充所放两税,其明年已后所得税,外收贮,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此代之,诏曰:可,仍委张滂具处置条奏,自是每岁得钱四十万贯,茶之有税,自此始也,然税茶无虚岁,遭水旱,未尝以税茶钱拯赡。
宪宗元和十一年,以兵保寿州茶园。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和十一年,讨吴元济。二月,诏寿州以兵三千保其境内茶园。元和十二年,出内库茶取直。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二年五月,出内库茶三十万斤,付度支进其直。
元和十四年,归光州茶园于百姓。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四年八月,归光州茶园于百姓,从刺史房克让之请也。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罢申州贡茶,诏天下税茶钱送上都。
按《唐书·穆宗本纪》:十五年闰正月丙午,即皇帝位。按《旧唐书本纪》:元和十五年三月,罢申州岁贡茶。五月,诏:以国用不足,应天下税茶等钱,兼诸道杂榷税等,应合送上都。
穆宗长庆元年,增茶榷,其纳税不论见钱匹段斛㪷任便。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穆宗即位,两镇用兵,帑藏空虚,禁中起百尺楼,费不可胜计。盐铁使王播图宠以自幸,乃增天下茶税,率百钱增五十。江淮、浙东西、岭南、福建、荆襄茶,播自领之,两川以户部领之。天下茶加斤至二十两,播又奏加取焉。又拾遗李珏上疏谏曰:榷率起于养兵,今边境无虞,而厚敛伤民,不可一也;茗饮,人之所资,重税则价必增,贫弱益困,不可二也;山泽之饶,其出不訾,论税以售多为利,价腾踊则市者稀,不可三也。其后王涯判二使,置榷茶使,徙民茶树于官场,焚其旧积者,天下大怨。令狐楚代为盐铁使兼榷茶使,复令纳榷,加价而已。李石为相,以茶税皆归盐铁,复贞元之制。
按《旧唐书本纪》:长庆元年五月,加茶榷,旧额百文,更加五十文,从王播奏。拾遗李珏上疏论其不可,疏奏不报。
按《册府元龟》:长庆元年正月,制度:支盐铁使户部应纳税茶,兼粜盐中须纳见钱者,亦与时估匹段,及斛㪷如情愿纳见钱,亦任稳便。仍永为常式。
文宗太和元年,户部侍郎崔元略奏,请茶税事使司自勾当。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庾敬休传》:敬休累迁工部侍郎,兼鲁王傅。奏:剑南西川、山南西道每年税茶及除陌钱,旧例委度支巡院勾当,榷税当司于上都召商人便换。太和元年,户部侍郎崔元略与西川节度使商量,取其稳便,遂奏请茶税事使司自勾当,每年出钱四万贯送省。近年已来,不依元奏,三道诸色钱物,州府逗留,多不送省。请取江西例,于归州置巡院一所,自勾当收管诸色钱物送省,所冀免有逋悬。欲令巡官李濆专往与德裕、遵古商量制置,续具奏闻。从之。太和七年正月壬辰,罢吴、蜀冬贡茶。
按《唐书·文宗本纪》云云。
按《旧唐书本纪》:七年春正月,吴蜀贡新茶,皆于冬中作法为之,上务恭俭,不欲逆其物性,诏所供新茶,宜于立春后造。
太和九年,王涯献榷茶利,令狐楚奏停之。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九年冬十月,王涯献榷茶之利,乃以涯为榷茶使。茶之有榷税,自涯始也。十二月,诸道盐铁转运榷茶使令狐楚奏榷茶不便于民,请停,从之。 按《令狐楚传》:楚领盐铁转运等使。先是,郑注上封置榷茶使额,盐铁使兼领之,楚奏罢之,曰:伏以江、淮数年已来,水旱疾疫,彫伤颇甚,愁叹未平。今夏及秋,稍校丰稔,方须惠恤,各使安存。昨者忽奏榷茶,实为蠹政。盖是王涯破灭将至,怨怒合归,岂有令百姓移茶树于官场中栽植,摘茶叶于官场中造作,有同儿戏,不近人情。方在恩权,孰敢沮议。朝班相顾而失色,道路以目而吞声。今宗社降灵,奸凶尽戮,圣明垂祐,黎庶合安。微臣蒙恩,兼领使务,官衔之内,犹带此名。俯仰若惊,夙宵知惧。伏乞特回圣听,下鉴愚诚,速委宰臣,除此使额。缘军国之用或阙,山泽之利有遗,许臣条疏,续具闻奏。采造将及,妨废为虞。前月二十一日,内殿奏对之次,郑覃与臣同陈论讫。伏望圣慈早赐处分,一依旧法,不用新条。唯纳榷之时,须节级加价,商人转卖,必校稍贵,即是钱出万国,利归有司。既不害茶商,又不扰茶户,上以彰陛下爱人之德,下以竭微臣忧国之心。远近传闻,必当感悦。从之。 按《王涯传》:涯拜司空。始变茶法,益其税以济用度,下益困,而郑注亦议榷茶,天子命涯为使,心知不可,不敢争。李训败,乃及祸。初,民怨茶禁苛急,涯就诛,皆群诟詈,抵以瓦砾。 按《郑注传》:注进太仆卿。帝问富人术,以榷茶对。其法欲置茶官,籍民圃而给其直,工自撷暴,则利悉之官。帝始诏王涯为榷茶使。
按《册府元龟》:九年九月,盐铁转运使王涯奏,请变江淮岭南茶法,并请加税以赡邦计。
开成二年,卢商奏准增加茶务正额。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成二年九月,浙江观察使卢商奏,常州自开成元年七月二十六日敕,以茶务委州县,至年终所收,以溢额五千六百六十九贯,比类盐铁场院正额元数加数倍已上。伏请增加正额。诏户部盐铁商量,并请依州司所奏。从之。
开成三年,诏罢造茶使。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三月,以浙西监军判官王士玟充湖州造茶使,时湖州刺史裴克卒,官吏不谨,进献新茶,不及常年。故特置使以专其事。宰臣上言,造茶乃州县之常务,若别立使额,即人户不属州县,差役偏并。谏官上疏,切为不可。诏罢之。
开成四年,崔郸奏请茶税钱纽贯,不听。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二月,宣州观察使崔郸,奏茶法非便于人,请两税钱上随贯纽率。诏曰:榷茶本率商旅,纽贯涉于加税。东省曾有駮正盐铁,又经奏论,法贵大同,事难独改。
开成五年,武宗即位,增江淮茶税,其私贩者准法处分。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武宗即位,盐铁转运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税。是时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或掠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拓地钱,故私贩益起。
按《册府元龟》:武宗以开成五年正月四日即位。十月,诏复茶税。盐铁司奏曰:伏以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官司量事设法,惟税,卖茶商人,但于店铺交关,自得公私通济。今则事须私卖,苟务隐欺,皆是主人中里诱引。又被贩茶奸党,分外勾牵所繇。因此为奸利,皆追收搅扰。一人犯罪,数户破钱。必在屏除,使安法理。其园户私卖茶犯十斤至一百斤,徵钱一百文,决脊杖二十。至三百斤,决脊杖二十,钱亦如上。累犯累科,三犯已后,委本州上历收管,重加徭役,以戒乡闾。此则法不虚施,人安本业。既惧当辜之苦,自无犯法之心。条令既行,公私皆泰。若州县不加把捉,纵令私卖园茶,其有被人告论,则又砍园失业,当司察访,别具奏闻。请准放私盐例处分。又云:伏以兴贩私茶,群党颇众,场铺人吏,皆与通连。旧法虽严,终难行使。须别置法,以革奸徒。轻重既有等差,节级易为遵守。今既特许陈首,所在招收。敕令已行,皇恩普洽。宜从变法,使各自新。若又抵违,须重科断。自今后应,轻行贩私茶,无得杖伴侣者,从十斤至一百斤,决脊杖十五,其茶并随身物并没纳给纠告。及捕捉所繇,其囚牒送本州县置历收管,使别营生。再犯,不问多少,准法处分。三百斤已上,即是恣行凶狡,不惧败亡,诱扇愚人,悉皆屏绝,并准法处分。其所没纳,亦如上例。从之。
宣宗大中 年,裴休立税茶法十二条。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中初,盐铁转运使裴休著条约: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伐园失业者,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庐、寿、淮南皆加半税,私商给自首之帖,天下税茶增倍贞元。江淮茶为大摸,一斤至五十两。诸道盐铁使于悰每斤增税钱五,谓之剩茶钱,自是斤两复旧。 按《裴休传》:休进中书侍郎。立税茶十二法,人以为便。时方镇设邸阁居茶取直,因视商人他货横赋之,道路苛扰。休建言:许收邸直,毋擅赋商人。
按《册府元龟》:盐铁转运使裴休立税茶之法,凡十二条,陈奏之,宣宗大悦,下诏曰:裴休兴利除害,深见奉公,尽可其奏,是年,度支收纳安邑解县盐池榷利一百二十一万五千馀贯,女盐池在解县,朝邑小池在同州,卤池在京兆府奉先县,并禁断不为榷。
按《文献通考》:大中初,盐铁转运使裴休请釐革横税,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课利自厚。又正税茶商,多被私贩茶人侵夺其利。今请委强干官吏,先于出茶山口及庐寿淮南界内,布置把捉,晓谕招收,量加半税,给陈首帖子,令所在公行,更无苛夺。所冀招怀穷困,下绝奸欺,使私贩者免犯法之忧,正税者无失利之欺。从之。
宋一
宋定榷茶净利取最中数为额。按《梦溪笔谈》:国朝茶利,除官本及杂费外,净入钱禁榷时取一年最中数,计一百九万四千九十三贯八百八十五,内六十四万九千六十九贯茶净利。
卖茶,嘉祐二年收十六万四百三十一贯五百二十七,除官本及杂费外,得净利十万六千九百五十七贯六百八十五。客茶交引钱,嘉祐三年,除元本及杂费外,得净利五十四万二千二百一十一贯五百二十四。
四十四万五千二十四贯六百七十茶税钱。
通商后来,取一年最中数,计一百一十七万五千一百四贯。九百一十九钱,内三十六万九千七十二贯四百七十一钱茶租。
嘉祐四年通商,立定茶交引钱六十八万四千三百二十一贯三百八十,后累经减放,至治平二年,最中分收上数。
八十万六千三十二贯六百四十八钱茶税。
国朝六榷货务,十三山场,都卖茶岁一千五十三万三千七百四十七斤半,租额钱二百二十五万四千四十七贯一十。其六榷货务取最中,嘉祐六年抛占茶五百七十三万六千七百八十六斤半,租额钱一百九十六万四千六百四十七贯二百七十八:荆南府租额钱三十一万五千一百四十八贯三百七十五,受纳潭、鼎、澧、岳、归、峡州、荆南府片散茶共八十七万五千三百五十七斤;汉阳军租额钱二十一万八千三百二十一贯五十一,受纳鄂州片散茶二十三万八千三百斤半;蕲州蕲口租额钱三十五万九千八百三十九贯八百一十四,受纳潭、建州、兴国军片茶五十万斤;无为军租额钱三十四万八千六百二十贯四百三十,受纳潭、筠、袁、池、饶、建、歙、江、洪州、南康、兴国军片散茶共八十四万二千三百三十三斤;真州租额钱五十一万四千二十二贯九百三十二,受纳潭、袁、池、饶、歙、建、抚、筠、宣、江、吉、洪州、兴国、临江、南康军片散茶共二百八十五万六千二百六斤;海州租额钱三十万八千七百三贯六百七十六,受纳睦、湖、杭、越、衢、温、婺、台、常、明饶、歙州片散茶共四十二万四千五百九十斤。十三山场租额钱共二十八万九千三百九十九贯七百三十二,共买茶四百七十九万六千九百六十一斤:光州光山场买茶三十万七千二百十六斤,卖钱一万二千四百五十六贯;子安场买茶二十二万八千三十斤,卖钱一万三千六百八十九贯三百四十八;商城场买茶四十万五百五十三斤,卖钱二万七千七十九贯四百四十六;寿州麻步场买茶三十三万一千八百三十三斤,卖钱二万四千八百一十一贯三百五十;霍山场买茶五十三万二千三百九斤,卖钱三万五千五百九十五贯四百八十九;开顺场买茶二十六万九千七十七斤,卖钱一万七千一百三十贯;庐州王同场买茶二十九万七千三百二十八斤,卖钱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七贯六百四十二;黄州麻城场买茶二十八万四千二百七十四斤,卖钱一万二千五百四十贯;舒州罗源场买茶一十八万五千八十二斤,卖钱一万四百六十九贯七百八十五;太湖场买茶八十二万九千三十二斤,卖钱三万六千九十六贯六百八十;蕲州洗马场买茶四十万斤,卖钱二万六千三百六十贯;王祺场买茶一十八万二千二百二十七斤,卖钱一万一千九百五十三贯九百九十二;石桥场买茶五十五万斤,卖钱三万六千八十贯。
太祖乾德元年夏四月丙午,免湖南茶税。十二月己亥,泉州陈洪进遣使贡茶万计。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三年二月庚寅,幸西茶库。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七年闰十月癸亥,诏减湖南新制茶。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九年冬十月癸丑,太宗即位。庚申,诏茶、盐用开宝八年额。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诏茶税以开宝八年额为定,不得复增。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太平兴国元年,诏先是募民掌茶盐榷酤,民多增常数求掌以规利,岁或荒俭,商旅不行,致亏常课,多籍没家财以偿,甚乖仁恕之道。今后宜并以开宝八年额为定,不得复增。
太平兴国二年,置榷茶场,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
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春正月辛卯,置江南榷茶场。
按《食货志》:宋榷茶之制,择要会之地,曰江陵府,曰
真州,曰海州,曰汉阳军,曰无为军,曰蕲州之蕲口,为榷货务六。初,京城、建安、襄复州皆置务,后建安、襄复州务废,京城务虽存,但会给交钞往还,而不积茶货。在淮南则蕲、黄、庐、舒、光、寿六州,官自为场,置吏总之,谓之山场者十三;六州采茶之民皆隶焉,谓之园户。岁课作茶输租,馀则官悉市之。其售于官者,皆先受钱而后入茶,谓之本钱;又民岁输税愿折茶者,谓之折税茶。总为岁课八百六十五万馀斤,其出鬻皆就本场。在江南则宣、歙、江、池、饶、信、洪、抚、筠、袁十州,广德、兴国、临江、建昌、南康五军;两浙则杭、苏、明、越、婺、处、温、台、湖、常、衢、睦十二州;荆湖则江陵府、潭、澧、鼎、鄂、岳、归、峡七州、荆门军;福建则建、剑二州,岁如山场输租折税。总为岁课江南千二十七万馀斤,两浙百二十七万九千馀斤,荆湖二百四十七万馀斤,福建三十九万三千馀斤,悉送六榷货务鬻之。茶有二类,曰片茶,曰散茶。片茶蒸造,实捲模中串之,唯建、剑则既蒸而研,编竹为格,置焙室中,最为精洁,他处不能造。有龙、凤、石乳、白乳之类十二等,以充岁贡及邦国之用。其出虔、袁、饶、池、光、歙、潭、岳、辰、澧州、江陵府、兴国临江军,有仙芝、玉津、先春、绿芽之类二十六等,两浙及宣、江、鼎州又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为号。散茶出淮南、归州、江南、荆湖,有龙溪、雨前、雨后之类十一等,江、浙、又有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为号者。买腊茶斤自二十钱至一百九十钱有十六等,片茶大片自六十五钱至二百五钱有五十五等,散茶斤自十六钱至三十八钱五分有五十九等;鬻腊茶斤自四十七钱至四百二十钱有十二等,片茶自十七钱至九百一十七钱有六十五等,散茶自十五钱至一百二十一钱有一百九十等。民之欲茶者售于官,给其日用者,谓之食茶,出境则给券。商贾贸易,入钱若金帛京师榷货务,以射六务、十三场茶,给券随所射与之,愿就东南入钱若金帛者听,计直于茶如京师。至道末,鬻钱二百八十五万二千九百馀贯,天禧末,增四十五万馀贯。天下茶皆禁,唯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凡民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园户辄毁败茶树者,计所出茶论如法。旧茶园荒薄,采造不充其数者,蠲之。当以茶代税而无茶者,许输他物。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轻减。太平兴国二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
太平兴国四年,诏鬻伪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太平兴国八年,禁伪茶宽茶税。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八年,诏禁伪茶。又诏民间旧茶园荒废者,蠲之,当以茶代税。而无茶者,许输它物。
端拱二年,置折中仓,听商人输粟京师,给茶盐于江、淮。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茶之为利甚博,商贾转致于西北,利尝至数倍。雍熙后用兵,切于馈饷,多令商人入刍粮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为其直,取市价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至京师给以缗钱,又移文江、淮、荆湖给以茶及颗、末盐。端拱二年,置折中仓,听商人输粟京师,优其直,给茶盐于江、淮。
淳化三年,严禁私茶,罢诸榷务,令商人就出茶州军
官场算买。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淳化三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凡结徒持杖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又按《志》:三年,监察御史薛映、秘书丞刘式等请罢诸榷务,令商人就出茶州军官场算买,既大省辇运,又商人皆得新茶。诏以三司盐铁副使雷有终为诸路茶盐制置使,左司谏张观与映副之。 按《雷德骧传》:德骧子有终,历度支、盐铁副使,复金紫。时以江南、岭外茶盐价不一,细民冒禁私贩,多陷重辟。诏有终领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路茶盐制置使,就出盐产茶之地,以便宜裁制。
按《文献通考》:三年秘书丞刘式起请令商旅自就园户置茶于官场贴射废榷货物
淳化四年,废八务,大减茶价,未几,复置八务,罢制置使、副。
按《宋史·太宗本纪》:四年七月,复沿江务,罢诸路茶盐制置使。 按《食货志》:四年二月,废沿江八务,大减茶价。诏下,商人颇以江路回远非便,有司又以损直亏课为言。七月,复置八务,罢制置使、副。
按《文献通考》:乾德二年八月,始令京师及建安汉阳等军蕲口置务。太平兴国二年,又于江陵府、襄、复州、无为军增置务。端拱二年,又于海州置务。淳化四年,废襄、复州务。其后京城务但会给交钞往还,而不积茶货。
淳化五年,有司以温桑伪茶侵损官课加犯私盐一等。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雍熙二年,民造温桑伪茶,比犯真茶计直十分论二分之罪。淳化五年,有司以侵损官课言加犯私盐一等,非禁法州县者,如太平兴国诏条论决。
至道二年,从江淮、两浙发运使杨允恭等请,禁淮南十二州军盐官。鬻盐商人先入金帛京师,及扬州折博物,悉偿以茶。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至道初,刘式犹固执前议,西京作坊使杨允恭言商人市诸州茶,新陈相糅,两河、陕西诸州,风土各有所宜,非参以多品则少利,罢榷务令就茶山买茶不可行。太宗欲究其利害之说,命宰相召盐铁使陈恕等与式、允恭定议,召问商人,皆愿如淳化所减之价,不然,即望仍旧。有司职出纳,难于减损,皆同允恭之说,式议遂寝。即以允恭为江南、淮南、两浙发运兼制置茶盐使。二年,从允恭等请,禁淮南十二州军盐,官鬻之,商人先入金帛京师及扬州折博务者,悉偿以茶。自是鬻盐得实钱,茶无滞积,岁课增五十万八千馀贯,允恭等皆被赏。初,商人以盐为急,趋者甚众,及禁江、淮盐,又增用茶,如百千又有官耗,增十千场耗,随所在饶益。其输边粟者,持交引诣京师,有坐贾置铺,隶名榷货务,怀交引者凑之。若行商,则铺贾为保任,诣京师榷务给钱,南州给茶;若非行商,则铺贾自售之,转鬻与茶贾。及南北和好罢兵,边储稍缓,物价差减,而交引虚钱未改。既以茶代盐,而买茶所入不补其给,交引停积,故商旅所得茶,指期于数年之外,京师交引愈贱,至有裁得所入刍粟之实价,官私俱无利。是年,定监买官亏额自一釐以上罚俸、降差遣之制。 按《杨允恭传》:淳化五年,转西京作坊使。初,产茶之地,民输赋者悉计其直,官售之,精粗不校,咸输榷务。商人弗肯售,久即焚之。允恭曰:竭民利而取之,积腐而弃之,非善计也。至道初,刘氏建议请废缘江榷务,许商人过江,听私货鬻。允恭以为诸州新陈相揉,两河诸州风土,各有所宜,非杂以数品,即商人少利。请依旧江北置务,均色号,以年次给之。事下三司,盐铁使陈恕等以允恭议为是,诏从之。即命允恭为发运使,始改擘画为制置,以西京作坊副使李延遂、著作佐郎王子舆并为同发运使。巢、庐江二县旧隶庐州,道远多寇,民输劳费。允恭请以二县建军,诏许之,以无为为额。淮南十八州军,其九禁盐地,则上下其直,民利商盐之贱,故贩者益众,至有持兵器往来为盗者。允恭以为行法宜一,即奏请悉禁,而官遣吏主之。事下三司,三司皆言其不可,允恭再三为请,太宗始从之。是岁,收利巨万。允恭与王子舆、秦羲同主茶盐之任,多作条制,遂变新法。 按《秦羲传》:羲监兴国军茶务。会杨允恭改茶盐法,荐羲掌真州榷务,寻提点淮南西路茶盐,得羡馀十馀万。 按《陈恕传》:恕为盐铁使。将立茶法,召茶商数十人,俾各条利害,恕阅之第为三等,语副使宋大初曰:吾观下等固灭裂无取。上等取利太深,此可行于商贾,不可行于朝廷。惟中等公私皆济,吾裁损之,可以经久。于是始为三法行之,货财流通。
真宗咸平 年,索湘详议置场鬻茶,及许商旅交相贩茶非便。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索湘传》:真宗即位。湘充河北转运使。会内殿崇班阎自新建议,请于静戎、威虏两军置场鬻茶,收其利以资军用。湘言非便,遂止。又言事者请许榷场商旅以茶药等物贩易于北界,北界商旅许于雄、霸州市易,资其懋迁,庶息边患。诏湘详议以闻,乃上言曰:北边自兴置榷场,商旅辐凑,制置深得其宜。今若许其交相贩易,则沿边商人深入戎界,窃为非便。又北界商人若至雄、霸,其中或杂奸伪,何由辨明。况边民易动难安,蕃戎之情宜为羁制。望且仍旧为便。
景德二年,盐铁副使林特定榷茶新法。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景德二年,命盐铁副使林特、崇仪副使李溥等就三司悉索旧制详定,而召茶商论议,别为新法:其于京师入金银、绵帛实直钱五十千者,给百贯实茶,若须海州茶者,入见缗五十五千;河北缘边入金帛、刍粟,如京师之制,而茶增十千,次边增五千;河东缘边次边亦然,而所增有八千、六千之差;陕西缘边亦如之,而增十五千,须海州茶者,纳物实直五十二千,次边所增如河北缘边之制。其三路近地所入所给,皆如京师。河北次边、河东缘边次边,皆不得射海州茶。茶商所过,当输算,令记录,候至京师并输之。仍约束山场,谨其出纳。议奏,三司皆以为便。五月,以溥为淮南制置发运副使,委成其事。行之一年,真宗虑未尽其要,三年,命枢密直学士李浚等比较新旧法利害。时新法方行,商人颇眩惑,特等请罢比较,从之。有司上岁课:元年用旧法,得五百六十九贯,二年用新法,得四百一十万贯,三年二百八万贯。特言所增盖官本少而有利,乃实课也,所亏虚钱耳。四年秋,特等皆迁官,仍诏三司行新法,不得辄有改更。 按《李溥传》:溥迁崇仪使。景德中,茶法既弊,命与林特、刘承圭更定法,募人入金帛京师,入刍粟塞下,与东南茶皆倍其数,即以溥制置江、淮等路茶盐矾税兼发运事,使推行之。岁课缗钱,果增其旧,特等皆受赏。溥时已为发运副使,迁为使,仍改西京作坊使。然茶法行之数年,课复损于旧。景德 年,丁谓为三司使,计茶利得失。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凡园户。岁课作茶输其租,馀则官悉市之。其售于官者,皆先受钱而后入茶,谓之本钱;百姓岁输税愿折茶者,亦折为茶谓之折税。此收茶之法凡民鬻茶者皆售于官,其以给日用者,谓之食茶。出境则给券,商贾之欲贸易者,入钱若金帛京师榷货务以射。六务十三场茶给券,随所射予之,谓之交引。愿就东南入钱,若金帛者,计直予茶如京师。凡茶入官以轻估,其出以重估。县官之利甚博,而商贾转致于西北,以致散于夷狄,其利又特厚,此鬻茶之法。自西北宿兵既多,馈饷不足,因募人入中刍粟,度地里远近,增其虚估给券,以茶偿之。后又益以东南缗钱、香药、象齿,谓之三说,而塞下急于兵食,欲广储峙,不爱虚估,入中者以虚钱得实利,人竞趋焉。及其法既弊,则虚估日益高,茶日益贱,入实钱金帛日益寡,而入中者非尽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钱,得券则转鬻于茶商,或京师坐贾,号交引铺者,获利无几。茶商及交引铺,或以券取茶,或收畜贸易,以射厚利。繇是虚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贾。券之滞积,虽二三年茶不足以偿,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趋,边备日蹙,茶法大坏。景德中,丁谓为三司使,尝计其得失,以谓边籴才及五十万,而东南三百六十馀万,茶利尽归商贾,当时以为至论。厥后虽屡变法以救之,然不能亡弊。
大中祥符元年,赐父老茶,罢江、浙、荆、湖旧贡新茶芽。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元年二月壬辰,御乾元门,赐父老千五百人茶。
按《文献通考》:江浙、荆湖旧贡新茶芽者,三十馀州。有岁中再三至者。大中祥符元年,上悯其劳,诏罢之。大中祥符二年,林特等上编成《茶法条贯》并课利总数。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特、溥等上编成《茶法条贯》并课利总数二十三策。自新法之行,旧有交引而未给者,己给而未至京师者,已至而未磨者,悉差定分数,折纳入官。大约商人有旧引千贯者,令新法岁入二百千,候五岁则新旧皆给足。官府有茶充公费者,虑其价贱乱法,悉改以他物。山场节其出耗,所过商税严其觉举。诸榷务所受茶,皆均第配给场务,以交引至先后为次。大商刺知精好之处,日夜走僮使赍券诣官,率多先焉。
大中祥符五年,有司请首告贩茶者,不许。
按《宋史·真宗本纪》:五年夏四月戊申,有司请违法贩茶者许同居首告,帝谓以利败俗非国体,不许。大中祥符六年,申监买官赏罚之式。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初,禁淮南盐,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六年,申监买官赏罚之式,凡买到入算茶,及租额递年送榷务交足而有羡馀者,即理为课绩,其不入算者,虽多不在此限。大中祥符五年,岁课二百馀万贯,六年至三百万贯,七年又增九十万贯,八年才百六十万贯。
大中祥符九年,命翰林学士李迪等与三司同议茶法条制。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是时数年间,有司以京师切须钱,商人旧执交引至场务即付物,时或特给程限,踰限未至者,每十分复令别输二分见缗,谓之贴纳。豪商率能及限,小商或不即知,或无贴纳,则贱鬻于豪商。有司徒知移用之便,至存一岁之内文移小改至十数者,商人惑之,顾望不进。乃诏刑部尚书冯拯、翰林学士王曾详定,拯等深以慎重敦信为言,而上封者犹竞陈改法之弊。九年,乃命翰林学士李迪、权御史中丞凌策、侍御史知杂吕夷简与三司同议条制。时以茶多不精,给商人罕有饶益,行商利薄,陜西交引愈贱,鬻于市才八千。知秦州曹玮请于永兴、凤翔、河中府官出钱市之,诏可。迪等以入中缗钱、金帛,旧从商人所有受之,至是请令十分输缗钱四五,又定加饶贴纳之差。然凡有条奏,多令李溥裁酌,溥务执前制,罕所变革。
天禧二年,有司请依河北入刍粮例,斗粟量增其直,榷货务依时价纳缗钱支茶,诏每入百千,增五千茶与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禧二年,太常博士李垂请放行茶货。左谏议大夫孙奭言:茶法屡改,商人不便,非示信之道,望重定经久之制。即诏奭与三司详定,务从宽简。未几,奭出知河阳,事遂止。三司言:陕西入中刍粮,请依河北例,斗束量增其直,计实钱给钞,入京以见钱买之,愿受茶货交引,给依实钱数,令榷货务并依时价纳缗钱支茶,不得更用刍粮文钞贴纳茶货。诏每入百千,增五千茶与之,馀从其请。
天禧五年,以陕西交引贱出内库钱市而毁之。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时陜西交引益贱,京师裁直五千,有司惜其费茶。五年,出内库钱五十万贯,令閤门祗候李德明于京师市而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