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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二十一卷目录
杂税部汇考五
宋四〈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五则 端平一则 嘉熙一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一则 瀛国公德祐一则〉
金〈太祖一则 太宗天会一则 熙宗皇统二则 海陵贞元一则 正隆二则 世宗大定十七则 章宗明昌四则 承安三则 泰和六则 宣宗贞祐二则 兴定三则〉
元一〈总一则 太宗二则 世祖中统四则 至元二十三则 成宗元贞二则 大德八则〉
宋四〈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五则 端平一则 嘉熙一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一则 瀛国公德祐一则〉
金〈太祖一则 太宗天会一则 熙宗皇统二则 海陵贞元一则 正隆二则 世宗大定十七则 章宗明昌四则 承安三则 泰和六则 宣宗贞祐二则 兴定三则〉
元一〈总一则 太宗二则 世祖中统四则 至元二十三则 成宗元贞二则 大德八则〉
食货典第二百二十一卷
杂税部汇考五
宋四
理宗宝庆元年,蠲减公私僦钱,除经总制虚额钱。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宝庆元年,蠲两浙州军属县官私僦钱有差。八月,诏除豁绍兴府每岁经总制虚额钱九万五千五百贯。十二月,诏行都及诸路公私僦舍钱米经减者,减三分,从朱端常请也。
宝庆三年,免被水郡县竹木税。
按《宋史·理宗本纪》:三年秋七月丁酉,诏振赡被水郡县,其竹木等税勿复。
绍定元年,赵至道请禁妄征创税,刘克庄请下诏庙堂,亟图宽省商民。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绍定元年正月,赵至道奏:江淮州郡妄征经过米船芦荡沙产一例官租,山漆鱼池,创立约束,禁止商人买贩。乞下宪司严戢。刘克庄进故事言,元祐初,以李常为户部尚书,鲜于侁为京东漕臣。尝考论古今,自汉中叶筦榷之法行,上而公卿,下而贤良文学,各持一论。然公卿之论常胜。虽合贾谊、董仲舒诸名儒,唇敝舌腐,而不能杀其势。惟本朝则不然。所用三司使,如寇准、蔡齐、王尧臣、包拯、宋祁、张方平、蔡襄之流,其人平日既持贤良文学之论,一旦居公卿之位,施为建置,终不敢背儒者大旨。此其所以异于汉也。熙宁改法初,犹用程颢、苏辙为官属。其后薛向、吴居厚之徒始进,于是司马光得政,内擢李常为班书,外擢鲜于侁为漕臣,以救其弊。元祐相业第一义也。臣谓国家此一气脉,宜迓续,不宜间断。宜培养,不宜琢伐。顾今天下兵不可汰,官不可省,郊庙之礼不可阙,掖庭之用不可增。臣非敢立高虚之论直,以理财为非也。昔之理财者,摧抑富商巨贾之盗利权者尔。逐什一以养口体者,不问也。削弱豪家大姓之侵细民者尔。营斗升以育妻子者,不问也。天地所产,海之鱼盐,薮之薪蒸漆枲,絺纻之百货械器,陶冶之一艺,盖贩夫贩妇,园夫红女,所资以为命者,苟操干之无遗,则叹愁之。宁免汉算缗钱,下逮末作之人,唐为官市,害及鬻樵之夫,治世气象,不宜如此。向也榷酤榷契,信有遗利。今囊括殆尽,弓张未弛,已失利源。邑困茧丝之取,民受池鱼之殃。治世气象,不宜如此。议者排之愈力,执事者持之愈坚。踵汉庭盐铁论之弊,失先朝前辈儒臣治赋之意。麟趾之泽息,虿尾之谤兴,将安取此。臣观今日事势,损上未易言也。酌中制以取之,足矣。裕民未易言也,损末利以还之,足矣。昔陈恕令三司吏,各条奏法,第为三等,曰:上者取利太深,可行之商贾,不可行之朝廷。吾用其中者,真计臣之心也。王旦遗漕臣曰:朝廷榷利至矣。真大臣之言也。惟陛下诏庙堂省府,亟图之。
绍定二年,免台州杂税。
按《宋史·理宗本纪》:二年冬十月壬戌,诏台州水灾,除民茶、盐、酒酤诸杂税,郡县抑纳者监司察之。
绍定四年,蠲砖瓦竹木芦箔之征三月。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绍定五年,免京城商税。
按《宋史·理宗本纪》:五年三月乙酉,诏京城内外免征商三月。
绍定六年,再蠲竹木之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六年,诏两浙转运司临安府、嘉兴府、徽、严、安、吉州竹木之征,再蠲三月。
端平三年,诏诸路灾伤,毋收经总制头子等钱。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端平三年,诏:诸路州军因灾伤检放苗米,毋收经总制头子、勘合朱墨等钱;自今已放苗米,随苗带纳钱并与除收。
嘉熙元年,蠲京城商税一月。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嘉熙元年,蠲临安府城内外征一月。
景定四年,置榷场于樊城。诏镇巢军月收坊场河渡钱,分项起解支遣。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通鉴纲目》:景定四年秋七月,置榷场于樊城。刘整言于蒙古曰:南人惟恃吕文德耳,然可以利诱也。请还以玉带馈之,求置榷场于襄阳城外。蒙古从之。至鄂,请于文德。文德许之。蒙古使曰:南人无信,安丰等处榷场,每为盗所掠,愿筑土墙以护货物。文德不许。或谓文德曰:榷场成我之利,且可因以通好。文德为请于朝,开榷场于樊城外,筑土墙于鹿门山,外通互市,内筑堡壁。蒙古又筑堡于白鹤,由是敌有所守,以遏南北之援。时出兵哨掠襄樊城外,兵威益炽。文德弟文焕知为蒙古所卖,以书谏止。文德始悟然,事已无及。惟自咎尔。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十二月,诏无为军巢县已升为镇巢军,使从沿江制司节制。其月,收坊场河渡钱,分项起解支遣,以制司申言也。
度宗咸淳元年,诏临安免征商税僦地钱。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元年春正月甲戌,诏临安免征商三月。夏四月丁未,寿崇节,免征临安官私房僦地钱。戊申,乾会节,如上免徵,再免在京徵商三月。自是祥庆、灾异、寒暑皆免。冬十月乙亥,减田契税钱什四。
瀛国公德祐元年三月壬申,诏复茶盐市舶法。
按《宋史·瀛国公本纪》云云。
金
太祖年,置榷场,以易北方畜牧。按《金史·太祖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太祖时于西北招讨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间置榷场,以易北方畜牧。
太宗天会三年,始立牛头税。
按《金史·太宗本纪》:天会三年十月壬戌,诏曰:今大有年,无储蓄则何以备饥馑,其令牛一具赋粟一石,每谋克为一廪贮之。按《食货志》:牛头税:即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天会三年,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馑,诏令一耒赋粟一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之。
按《续文献通考》:金制,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徵钱曰物力。物力之外又有铺马、军需、输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纸等钱,名目细琐,不可殚述。又有牛头税,即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天会三年,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馑,诏令一耒赋粟一石。
熙宗皇统元年正月己未,夏国请置榷场,许之。
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皇统二年,始置榷场。
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榷场:与敌国互市之所也。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二国之货,岁之所获亦大有助于经用焉。熙宗皇统二年五月,许宋人之请,遂各置于两界。九月,命寿州、邓州、凤翔府等处皆置。
海陵贞元元年,以都城隙地赐职官护驾军,徵钱。
按《金史·海陵本纪》:贞元元年秋七月戊子朔,元赐朝官京城隙地,徵钱有差。按《食货志》:元年五月,以都城隙地赐随朝大小职官及护驾军,七月,各徵钱有差。
正隆四年,罢凤翔等处榷场,改置泗州。
按《金史·海陵本纪》:正隆四年正月辛酉,罢凤翔、唐、邓、颍、蔡、巩、洮、胶西诸榷场,置场泗州。按《食货志》:寻伐宋,亦罢之。
正隆五年,命榷货务起赴南京。
按《金史·海陵本纪》:五年八月辛亥,命榷货务起赴南京。按《食货志》:五年八月,命榷场起赴南京。国初于西北招讨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间尝置之,以易北方牧畜。
世宗大定元年,诏猛安徵牛税,谋克监仓。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大定元年,诏诸猛安不经迁移者,徵牛具税粟,就命谋克监其仓,亏损则坐之。
大定二年,许夏国互市,罢诸关征税。制院务创亏及功酬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年四月乙亥,夏国遣使来贺即位。癸未,夏使朝辞,乞互市,从之。八月辛卯,罢诸关征税。按《食货志》:二年,制院务创亏及功酬格。八月,罢诸路关税,止令讥察。
大定三年,制金银坑冶,二十税一。市马于夏国,蠲减坊场河渡逋欠。定赁房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金银之税:大定三年,制金银坑冶许民开采,二十分取一为税。又按《志》:三年,市马于夏国之榷场。又按《志》:三年,尚书省奏:山东西路转运司言,坊场河渡多逋欠。诏如监临制,以年岁远近为差,蠲减。又以尚书工部令史刘行义言,定城郭出赁房税之制。大定七年,禁秦州场以违禁物卖入外界。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禁秦州场不得卖米面、及羊豕腊、并可作军器之物入外界。大定九年,罢和市抑配百姓。
按《金史·世宗本纪》:九年正月庚午,诏诸州县和籴,毋得抑配百姓。按《食货志》:九年,御史台奏河南府以和买金银,抑配百姓,且下其直。上曰:朕初欲泉货流通,故令行,岂可反害民乎。遂罢之。
大定十二年,弛坑冶税。尚书省奏请唐古部民仍从旧制纳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二年十二月辛亥,诏金银坑冶,听民开采,毋得收税。按《食货志》:同。又按《志》:十二年,尚书省奏:唐古部民旧同猛安谋克定税,其后改同州县,履亩立税,颇以为重。遂命从旧制。
大定十六年十二月庚寅,定榷场香茶罪赏法。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七年,罢陕西沿边榷场止留一处。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七年,上谓宰臣曰:宋人喜生事背盟,或与大石交通,恐枉害生灵,不可不备。其陕西沿边榷场可止留一处,馀悉罢之。令所司严察奸细。
大定二十年,定给谋克牛具及商税差等。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年,定功授世袭谋克,许以亲族从行,当给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给,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则于官豪之家量拨地六具与之。又按《志》:二十年正月,定商税法,金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
大定二十一年,置环州榷场,复绥德榷场,禁寿州榷场受分例。谕牛头税粟,当令尽实输之。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一年正月壬子,以夏国请,诏复绥德军榷场,仍许就馆市易。按《食货志》:二十一年,世宗谓宰臣曰:前时一岁所收可支三年,比闻今岁山西丰稔,所穫可支三年。此间地一岁所穫不能支半岁,而又牛头税粟,每牛一头止令各输三斗,又多逋悬,此皆递互隐匿所致,当令尽实输之。又按《志》:前此,以防奸细,罢西界兰州、保安、绥德二榷场。二十一年正月,夏国王李仁孝上表乞复置,以保安、兰州无所产,而且税少,惟于绥德为要地,可复设互市,命省臣议之。宰臣以陕西邻西夏,边民私越境盗窃,缘有榷场,故奸人得往来,拟东胜可依旧设,陕西者并罢之。上曰:东胜与陕西道路隔绝,贸易不通,其令环州置一场。寻于绥德州复置一场。十二月,禁寿州榷场受分例。分例者,商人贽见场官之钱币也。大定二十三年,均牛具税。令验实户口、畜产之数。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括定猛安谋克户口牛具。按《食货志》:二十三年,有司奏其事,〈谓牛具税事〉世宗谓左丞完颜襄曰:卿家旧止七具,今定为四十具,朕始令卿等议此,而卿皆不欲,盖各顾其私尔。是后限民口二十五,算牛一具。七月,尚书省复奏其事,上虑版籍岁久贫富不同,猛安谋克又皆年少,不练时事,一旦军兴,按籍徵之必有不均之患。乃令验实推排。阅其户口、畜产之数,其以上京二十二路来上。八月,尚书省奏,推排定猛安谋克户口、田亩、牛具之数。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田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奇,牛具三十八万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百八,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顷七十五亩有奇,牛具三百四。迭剌、唐古二部五糺,户五千五百八十五,口一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四,内正口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二,奴婢口一万八千八十一,田四万六千二十四顷一十七亩,牛具五千六十六。
大定二十四年,权免市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四年八月乙亥,诏免上京今年市税。
大定二十六年,定院务监官亏兑陪纳法。命缓征牛头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四月壬子,尚书省奏定院务监官亏兑陪纳法。按《食货志》:二十六年,尚书省奏并徵牛头税粟,上曰:积压五年,一旦并徵,民何以堪。其令民随年输纳。被灾者蠲之,贷者俟丰年徵还。
大定二十七年,听民采银纳课。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七年,尚书省奏:听民于农隙采银,承纳官课。
大定二十八年,增置流泉务。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十月乙丑,京、府及节度州增置流泉务,凡二十八所。大定 年,罢菜园、房税、养马等钱。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宗尹传》:宗尹拜平章政事。时民间苦钱币不通,上问宗尹,对曰:钱者有限之物,积于上者滞于下,所以不通。海陵军兴,为一切之赋,有菜园、房税、养马钱。大定初,军事未息,调度不继,故因仍不改。今天下无事,府库充积,宜悉罢去。上曰:卿留意百姓,朕复何虑。于是,养马等钱始罢。〈按《续文献通考》:
系大定末年事。
〉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罢河泊官。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九年,户部言天下河泊已许与民同利,其七处设官可罢之,委所属禁豪强毋得擅其利。
章宗明昌元年,罢虾蟆山市场。敕定院务商税课额,罢坊场,免房税。罢提点所罪赏。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七月丁丑,诏罢西北路
虾蟆山市场。按《食货志》:元年正月,敕尚书省,定院务课商税额,诸路使司院务千六百一十六处,比旧减九十四万一千馀贯,遂罢坊场,免赁房税。十月,尚书省奏:今天下使司院务,既减课额,而监官增亏既有升迁追殿之制,宜罢提点所给赏罚俸之制,但委提刑司,察提点官侵犯场务者,则论如制。诏从之。明昌二年,尚书省以榷场关防不密,请修完之。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七月,尚书省以泗州榷场自前关防不严,遂奏定从大定五年制,官为增修舍屋,倍设阑禁,委场官及提控所拘榷,以提刑司举察。惟东胜、静、庆州,来远军者仍旧,馀皆修完之。
明昌三年,减赁房地钱,禁势家固山泽之利。定岁采竹苇卖钱额,封诸处坑冶。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诏减南京出赁官房及地基钱。二年,谕提刑司,禁势力家不得固山泽之利。又司竹监岁采入破竹五十万竿,春秋两次输都水监,备河防,馀边刀笋皮等卖钱三千贯,苇钱二千贯,为额。又按《志》:明昌二年,天下见在金千二百馀铤,银五十五万二千馀铤。三年,以提刑司言,封诸处银冶,禁民采炼。
明昌五年,增置院务,复开坑冶。
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买扑随处金银铜冶。按《食货志》:五年,陈言者乞复旧制坊场,上不许,惟许增置院务,诏尚书省参酌定制,遂拟辽东、北京依旧许人分办,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视,量添设院务于二十三处,自今岁九月一日立界,制可。
又按《志》:五年,以御史台奏,请令民采炼随处金银
铜冶,上命尚书省议之。宰臣议谓:国家承平日久,户口增息,虽尝禁之,而贫人苟求生计,聚众私炼。上有禁之之名。而无杜绝之实,故官无利而民多犯法。如令民射买,则贫民壮者为夫匠,老稚供杂役,各得均齐,而射买之家亦有馀利。如此,则可以久行。比之官役顾工,糜费百端者,有间矣。遂定制,有冶之地,委谋克县令籍数,召募射买。禁权要、官吏、弓兵、里胥皆不得与。如旧场之例,令州府长官一员提控,提刑司访察而禁治之。上曰:此终非长策。参知政事胥持国曰:今姑听如此,后有利然后设官可也。譬之酒酤,盖先为坊场,而后官榷也。上亦以为然,遂从之。坟山、西银山之银窟凡百一十有三。
承安元年,中都税使司岁获之数。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初,大定间,中都税使司岁获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馀贯,承安元年,岁获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九贯。
承安二年,复保安、兰州榷场。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年九月乙巳,以夏使朝辞,诏答许复保安、兰州榷场。按《食货志》:泗州场,大定间,岁获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贯,承安元年,增为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三贯六百五十三文。所须杂物,泗州场岁供进新茶千胯、荔枝五百斤、圆眼五百斤、金橘六千斤、橄榄五百斤、芭蕉乾三百个、苏木千斤、温柑七千个、橘子八千个、沙糖三百斤、生姜六百斤、栀子九十称、犀象丹砂之类不与焉。宋亦岁得课四万三千贯。秦州西子城场,大定间,岁三万三千六百五十六贯,承安元年,岁获十二万二千九十九贯。承安二年,复置于保安、兰州。
承安三年,开榷场于辖里袅,禁以见钱交易。罢宋界诸榷场。
按《金史·章宗本纪》:三年十月癸未,行枢密院言斜出等请开榷场于辖里袅,从之。按《食货志》:三年九月,行枢密院奏:斜出等告开榷场,拟于辖里尼要安置。许自今年十一月贸易。寻定制,随路榷场若以见钱入外界、与外人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宋界诸场,以伐宋皆罢。〈按《本纪》作辖里尼要,作辖里尼要,盖尼要即袅字切音,非有异也〉
泰和元年,减牛头税,许铺马等钱,折纳银钞。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元年六月己亥,减牛头税三之一。乙巳,初许诸科徵铺马、黄河夫、军须等钱,折纳银一半,愿纳钱钞者听。
泰和四年,请添金银税一分。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言事者以金银百分中取一,诸物取三,今物价视旧为高,除金银则额所不能画该,自馀金银可并添一分。诏从之。泰和五年,令诸处税务,具数申报。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五年六月,令诸处税务,其税讫房地,每半月具数申报所属,违者坐以怠慢轻事之罪。
泰和六年,免诸科名钱。令运司差官监榷院务课。按《金史·章宗本纪》:六年六月戊辰,免今年租税诸科名钱。按《食货志》:大定间,中都税使司岁获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馀贯,承安元年,岁获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九贯。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务课亏,令运司差官监榷。
泰和七年,户部请金银收四分税,省臣议寝之。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三月,户部尚书高汝砺言:旧制,小商贸易诸物收钱四分,而金银乃重细之物,多出富有之家,复止三分,是为不伦,亦乞一例收之。省臣议以为如此恐多隐匿。遂止从旧。
泰和八年,复置宋界榷场。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八月,以与宋和,宋人请如旧置之,遂复置于唐、邓、寿、泗、息州及秦、凤之地。
宣宗贞祐二年,以宋人焚秦州榷场,复设于兖州。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贞祐元年,秦州榷场为宋人所焚。二年,陕西安抚副使乌古论兖州复开设之,岁所获以十数万计。
贞祐三年,议榷场互市用银禁银利害。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七月,议欲听榷场互市用银,而计数税之。上曰:如此,是公使银入外界也。平章尽忠、权参知政事德升曰:赏赐之用莫如银绢,而府库不足以给。互市虽有禁,而私易者自如。若税之,则敛不及民而用可足。平章高琪曰:小人敢犯,法不行尔,况许之乎。今军未息,而产银之地皆在外界,不禁则公私指日罄矣。上曰:当熟计之。
兴定元年,置南京流泉务。吕鉴陈息州榷场,素获之数。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元年六月乙丑,置南京流泉务。按《食货志》:元年,集贤咨议官吕鉴言:尝监息州榷场,每场获布数千匹,银数百两,兵兴之后皆失之。兴定二年,开高丽互市。
按《金史·宣宗本纪》:二年夏四月癸丑,完颜素阑请宣谕高丽复开互市,从之。
兴定四年,免杂徵,停桑皮纸折输。
按《金史·宣宗本纪》:四年八月乙亥,上谕宰臣,河南水灾,杂徵并免。仍自今岁九月始,停周岁桑皮故纸折输。
元一
元定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硝、碱、竹、木等,岁入之课。按《元史·食货志》:山林川泽之产,若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硝、碱、竹、木之类,皆天地自然之利,有国者之所必资也,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元兴,因土人呈赋,而定其岁入之课,多者不尽收,少者不强取,非知理财之道者,能若是乎。产金之所,在腹里曰益都、檀、景,辽阳省曰大宁、开元,江浙省曰饶、徽、池、信,江西省曰龙兴、抚州,湖广省曰岳、澧、沅、靖、辰、潭、武冈、宝庆,河南省曰江陵、襄阳,四川省曰成都、嘉定,云南省曰威楚、丽江、大理、金齿、临安、曲靖、元江、罗罗、会川、建昌、德昌、柏兴、乌撒、东川、乌蒙。产银之所,在腹里曰大都、真定、保定、云州、般阳、晋宁、怀孟、济南、宁海,辽阳省曰大宁,江浙省曰处州、建宁、延平,江西省曰抚、瑞、韶,湖广省曰兴国、郴州,河南省曰汴梁、安丰、汝宁,陕西省曰商州,云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齿、临安、元江。产珠之所,曰大都,曰南京,曰罗罗,曰水达达,曰广州。产玉之所,曰于阗,曰匪力沙。产铜之所,在腹里曰益都,辽阳省曰大宁,云南省曰大理、澄江。产铁之所,在腹里曰河东、顺德、檀、景、济南,江浙省曰饶、徽、宁国、信、庆元、台、衢、处、建宁、兴元、邵武、漳、福、泉,江西省曰龙兴、吉安、抚、袁、瑞、赣、临江、桂阳,湖广省曰沅、潭、衡、武冈、宝庆、永、全、常宁、道州,陕西省曰兴元,云南省曰中庆、大理、金齿、临安、曲靖、澄江、罗罗、建昌。产朱砂、水银之所,在辽阳省曰北京,湖广省曰沅、潭,四川省曰思州。产碧甸子之所,曰和林,曰会川。产铅、锡之所,在江浙省曰铅山、台、处、建宁、延平、邵武,江西省曰韶州、桂阳,湖广省曰潭州。产矾之所,在腹里曰广平、冀宁,江浙省曰铅山、邵武,湖广省曰潭州,河南省曰庐州、河南。产硝、碱之所,曰晋宁。若竹、木之产,所在有之,不可以所言也。
太宗二年,定诸路杂税,置十路徵收课税使。
按《元史·太宗本纪》:二年庚寅春正月,定诸路税课,酒课验实息十取一,杂税三十取一。冬十一月,始置十路徵收课税使,以陈时可、赵昉使燕京,刘中、刘桓使宣德,周立和、王贞使西京,吕振、刘子振使太原,杨简、高廷英使平阳,王晋、贾从使真定,张瑜、王锐使东平,王德亨、侯显使北京,夹谷永、程泰使平州,田木西、李天翼使济南。
五年,始立徵收税课所。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商贾之有税,本以抑末,而国用亦资焉。元初,未有定制。太宗甲午年,始立徵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并合千人等,命各处官司选有产有行之人充之。其所办课程,每月赴所输纳。有贸易借贷者,并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扰民取财者,其罪亦如之。〈按《本纪》:二年十一月,始置十路徵收税课使。而《志》又载:元初,未
有定制。甲午年,始立徵收税课所。恐即二年事姑并存之。
〉世祖中统元年秋七月丙子,立互市于颍州、涟水、光化军。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中统二年,严私商。弛山泽之禁,定盐酒税课等法,立高丽鸭绿江西互市,宥宋私商,听其榷场贸易。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二年五月丁亥,申严沿边军民越境私商之禁。弛诸路山泽之禁。申严越境私商,贩马匹者罪死。六月戊戌,诏谕十路宣抚司并管民官,定盐酒税课等法。秋七月癸亥,巴思荅儿乞于高丽鸭绿江西立互市,从之。八月甲寅,宋私商七十五人入宿州,议置于法,诏宥之,还其货,听榷场贸易。中统三年春正月庚午,罢高丽互市。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中统四年,改榷税所为转运司。严税课条款。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春正月丙戌,改诸路监榷课税所为转运司。按《食货志》:四年,用阿合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官银卖买之人,并令赴务输税,入城不带引者同匿税法。
至元元年,罢南边互市。禁私商。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春正月癸亥,罢南边互市。申严持军器、贩马、越境私商之禁。
至元二年,罢互市。免徵上都商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年三月乙未,罢南北互市。五月庚寅,敕上都商税、酒醋诸课毋徵。
至元三年,减辉州竹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年十二月甲子,减辉州竹课,先是官取十之六,至是减其二。
至元四年,严私盐酒醋,及僧、道商税之禁。印造竹印,以取工墨钱。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八月辛酉,申严平滦路私盐酒醋之禁。九月癸丑,申严西夏中兴等路僧尼、道士商税、酒醋之禁。
按《续文献通考》:竹之所产虽不一,而腹里之河南、怀孟,陕西之京兆、凤翔,皆有在官竹园。立司竹监掌之,每岁令税课所官以时采斫,定其价为三等,易于民间。至元四年,始命制国用使司印造怀孟等路司竹监竹引一万道,每道取工墨一钱,凡发卖皆给引。至元七年,定商税三分取一之制,免上都商税,惟典卖税契仍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七年五月丙辰,尚书省臣言:上都地里遥远,商旅往来不易,特免收税以优之,惟市易庄宅、奴婢、孳畜,例收契本工墨之费。从之。按《食货志》: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银四万五千锭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馀。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来艰辛,特免其课。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
至元十年夏四月甲申,免隆兴路榷课三年。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二年,遣人检覈西夏榷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二年二月甲辰,遣必阇赤孛罗检覈西夏榷课。
至元十四年,置吐蕃界榷场,免河泊课,榷大都商税。立市舶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四年夏四月癸酉,置榷场于碉门、黎州,与吐蕃贸易。五月辛亥,以河南、山东水旱,除河泊课,听民自渔。秋八月壬子,榷大都商税。按《食货志》:互市之法,自汉通南粤始,其后历代皆尝行之,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广之地,以通诸番货物,则其制为益详矣。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邻海诸郡与番国往还互易舶货者,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以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其发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验其所易之物,给以公文,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于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于泉州,令忙古䚟领之。立市舶司三于庆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抚使杨发督之。每岁招集舶商,于番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后听其货卖。时客船自泉、福贩土产之物者,其所徵亦与番货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为言,于是定双抽、单抽之制。双抽者番货也,单抽者土货也。
至元十五年,谕诸蕃国来朝。听其互市,弛山场之禁。又谕日本通互市。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五年八月辛巳,诏行中书省唆都、蒲寿庚等曰:诸蕃国列居东南岛砦者,皆有慕义之心,可因蕃舶诸人宣布朕意,诚能来朝,朕将宠礼之。其往来互市,各从所欲。冬十月丁卯,弛山场樵采之禁。十一月丁未,诏谕沿海官司通日本国人市舶。至元十八年,商货已经泉州抽分者,止令输税。始抽矾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八年九月癸酉,商贾市舶物货已经泉州抽分者,诸处贸易,止令输税。按《食货志》:矾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于浏阳永兴矾场煎烹,每十斤官抽其二。
至元十九年,减税课官,弛薪炭禁,免积欠税课,又令市舶司以钱易海货,仍听舶户通贩抽分。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二月己酉,减大都税课官十四员为十员。夏四月乙巳,弛西山薪炭禁。十二月癸卯,免巩昌等处积年所欠税课。按《食货志》:十九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钞易铜钱,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仍听舶户通贩抽分。
至元二十年,定市舶抽分上都税课例,禁舶商以金银易物,及云南管课官额外取钱。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年六月庚寅,定市舶抽分例,舶货精者取十之一,粗者十之五。秋七月壬申,敕上都商税六十分取一。九月丙寅,古荅奴国因商人阿剌畏等来言,自愿效顺。并占城、荆湖行省为一。徙旧城市肆局院,税务皆入大都,减税徵四十分之一。十一月丁巳,只必帖木儿请于分地二十四城自设管课官,不从。又请立拘榷课税所,其长从都省所定,次则王府差设,从之。按《食货志》:二十年,诏各路课程,差廉干官二员提调,增羡者迁赏,亏兑者陪偿降黜。凡随路所办,每月以其数申部,违期不申及虽申不实者,其首领官初犯罚俸,再犯决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务官俸钞,于增馀钱内给之。是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又按《志》:二十年,遂定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䚟言,舶商皆以金银易香木,于是下令禁之,惟铁不禁。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年,禁云南管课官于常额外多取馀钱。
至元二十一年,立杭、泉二州市舶都转运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一年九月甲申,并市舶入盐运司,立福建等处盐课市舶都转运司。按《食货志》:二十一年,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入番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其诸番客旅就官船卖买者,依例抽之。
至元二十二年,弛金银、竹货、鱼禁。立市舶都转运司。增商税契本。减上都商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春正月戊寅,以命相诏天下。民间买卖金银、怀孟诸路竹货、江淮以南江河鱼利,皆弛其禁。壬午,诏立市舶都转运司。五月丁丑,减上都商税。六月庚午,诏减商税,罢牙行,省市舶司入转运司。按《食货志》:二十二年,又增商税契本,每一道为中统钞三钱。减上都税课,于一百两之中取七钱半。又按《志》:二十二年,并福建市舶司入盐运司,改曰都转运司,领福建漳、泉盐货市舶。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二年,诏商上都者,六十而税一。增契本为三钱。又按《续通考》:二十二年,罢司竹监,听民自卖输税。
至元二十三年,禁赍钱越海互市。改置市舶司,立竹课提举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三年春正月戊辰朔,禁赍金银铜钱越海互市。八月己亥,以市舶司隶泉府司。十一月丙子,改广东转运市舶提举司为盐课市舶提举司。十二月丁未,复置泉州市舶提举司。按《食货志》: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铜钱。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三年,又用郭畯言,于卫州复立竹课提举司,凡辉、怀、嵩、洛、京襄、益都、宿、井等处竹货皆隶焉。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又命陕西竹课提领司差官于辉、怀办课。
至元二十四年,罢竹木鱼课。立河南矾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闰二月乙酉,罢江南竹柴薪及岸例鱼牙诸课。十二月丁卯,免浙西鱼课三千锭,听民自渔。按《食货志》:矾在河南者,二十四年,立矾课所于无为路,每矾一引重三十斤,价钞五两。至元二十五年,弛鱼泺禁。置市舶提举司。禁民运米出番。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二月壬戌,弛鱼泺禁。夏四月辛酉,从行泉府司沙不丁、乌马儿请,置海船千户所、市舶提举司。按《食货志》:二十五年,又禁广州官民,毋得运米至占城诸番出籴。
至元二十六年,沙不丁上市舶岁输金、珠。置江西福建打捕总管府,寻罢之。省江淮打捕所,存诸州鱼纲所。置木绵提举司,弛河泊禁。又以边民乏食,听其取鱼自给。大增天下商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六年春正月辛卯,沙不丁上市舶司岁输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两,诏贮之以待贫乏者。夏四月戊午,置江西福建打捕鹰坊总管府,福建转运司及管军总管言其非宜,诏罢之。省江淮屯田打捕提举司七所,存者徐邳、海州、扬州、两淮、淮安、高邮、昭信、安丰、镇巢、蕲黄、鱼纲、石湫,犹十二所。甲戌,置浙东、江东、江西、湖广、福建木绵提举司,责民岁输木绵十万匹,以都提举司总之。冬十月己巳,以平滦、河间、保定等路饥,弛河泊之禁。十二月庚子,伯颜遣使来言边民乏食,诏赐网罟,使取鱼自给。按《食货志》:二十六年,从丞相桑哥之请,遂大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
至元二十七年,括杂畜、钱帛。罢商税。立新城榷场。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七年五月乙巳,括江南阑遗人杂畜、钱帛。九月戊申,平章政事铁木儿以便宜,罢商税。十一月丁卯,立新城榷场。
至元二十八年,弛蒲鱼,捕猎之禁。路鹏举献磁州矾窑。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八年三月壬戌,杭州、平江等五路饥,发粟赈之,仍弛湖泊蒲、鱼之禁。赈辽阳、武平饥民,仍弛捕猎之禁。夏四月庚辰,弛杭州西湖禽鱼禁,听民网罟。按《食货志》:矾在广平者,至元二十八年,路鹏举献磁州武安县矾窑一十所,周岁办白矾三千斤。
至元二十九年,弛汉地河泊禁,以大都课税改隶转运司。停怀孟竹课税,定抽分漏税法。及输纳之限。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三月丙午,中书省臣言:汉地河泊隶宣徽院,除入太官外,宜弛其禁,便民取食。从之。闰六月壬寅,诏大都事繁,课税改隶转运司。冬十月癸丑,完泽等言:怀孟竹课,岁办千九十三锭,尚书省分赋于民,人实苦之,宜停其税。帝嘉纳其言。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命市舶验货抽分。是年十一
月,中书省定抽分之数及漏税之法。凡商旅贩泉、福等处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卖者,细色于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输税。其就市舶司买者,止于卖处收税,而不再抽。漏舶物货,依例断没。又按《志》:二十九年,定诸路输纳之限,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
至元三十年,增诸处市舶税,照泉州例抽分。并温州、杭州市舶。敕僧寺货物照例抽税。立海北海南博易提举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十年夏四月己亥,行大司农燕公楠、翰林学士承旨留梦炎言:杭州、上海、澉浦、温州、庆元、广东、泉州置市舶司凡七所,惟泉州物货三十取一,馀皆十五抽一,乞以泉州为定制。从之。仍并温州舶司入庆元,杭州舶司入税务。五月辛未,敕僧寺之邸店,商贾舍止,其物货依例收税。九月己丑,立海北海南博易提举司,税依市舶司例。按《食货志》: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杂禁,凡二十一条,条多不能尽载,择其要者录焉。泉州、上海、澉浦、温州、广东、杭州、庆元市舶司凡七所,独泉州于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为税。自今诸处,悉依泉州例取之,仍以温州市舶司并入庆元,杭州市舶司并入税务。凡金银铜铁男女,并不许私贩入番。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每年于回帆之时,皆前期至抽解之所,以待舶船之至,先封其堵,以次抽分,违期及作弊者罪之。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立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总管府。罢海北海南市舶提举司。又诏商税勿以增羡为额。
按《元史·成宗本纪》: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秋七月甲戌,立随路民匠、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总管府。十一月甲子,罢海北海南市舶提举司。按《食货志》:三十一年,成宗诏有司勿拘海舶,听其自便。又按《志》:三十一年,诏天下商税有增馀者,毋作额。
成宗元贞元年,罢打捕鹰房总管府。禁抽分市舶,匿珍细货物,弛江西湖泊禁,增上都税。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闰四月己未,罢打捕鹰房总管府。壬戌,诏禁行省、行泉府司抽分市舶船货,而固匿其珍细者。六月乙卯,江西行省所辖郡大水无禾,民乏食,弛江河湖泊之禁,听民采取。按《食货志》:元年,以舶船至岸,隐漏物货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阅之。又按《志》: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税。元贞二年,诏道士输贸田税,取民间马牛羊百之一,禁舶商以金银细货过海,及使海外者为商。
按《元史·成宗本纪》:二年二月丙辰,诏江南道士贸易、田者,输田、商税。五月甲戌,诏民间马牛羊,百取其一,羊不满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数乃取。八月丁酉朔,禁舶商毋以金银过海,诸使海外国者不得为商。
按《食货志》:二年,禁海商以细货于马八儿、呗喃、梵
荅剌亦纳三番国交易,别出钞五万锭,令沙不丁等议规运之法。
大德元年,命回回人输商税。减上都税额。覈实,无为矾课。罢行泉府司。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五月戊辰,命回回人在内郡输商税。给钞千锭。冬十月辛丑,减上都商税岁额为三千锭。十二月戊戌,中书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罗欢等言:无为矾课,初岁入为钞止一百六锭,续增至二千四百锭,大率敛富民、刻吏俸、停灶户工本以足之,亦宜减其数。帝曰:遣人覈实。按《食货志》:元年,罢行泉府司。
大德二年,弛泽梁禁,罢门摊课,定三十取一之制,并澉浦、上海入庆元市舶,置制用院。
按《元史·成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己酉,建康、龙兴、临江宁国、太平、广德、饶池等处水,发粮以赈,仍弛泽梁之禁,听民渔采。六月庚申,御史台臣言:江南宋时行两税法,自阿里海牙改为门摊,增课钱至五万锭。今宣慰张国纪请复科夏税,与门摊并徵,以图升进,湖、湘重罹其害。帝命中书趣罢之。按《食货志》:二年,并澉浦、上海入庆元市舶提举司,直隶中书省。是年,又置制用院。
大德五年,罢陕西课税所。免江陵等处杂课,弛山泽之禁。
按《元史·成宗本纪》:五年三月己酉,罢陕西路拘榷课税所。九月丙辰,江陵、常德、澧州皆旱,并免其门摊、酒醋课。冬十月丙戌,以岁饥,弛山泽之禁,听民捕猎。大德六年三月丁酉,以旱溢为灾,诏今年诸路乡村人户散办门摊课程,蠲免之。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七年,弛山泽河泊禁。减税课司冗员。敕大同税课,依例输官。暂免太原、平阳差税,罢制用院。
按《元史·成宗本纪》:七年春正月己酉,弛饥荒所在山泽河泊之禁一年。二月甲戌,减杭州税课提举司冗员。秋七月丁丑,中书省臣言:大同税课,比奉旨赐乳母杨氏,其家掊敛过数,扰民为甚。敕赐钞五百锭,其税课依例输官。八月辛卯,免太原、平阳今年差税,山场河泊听民采捕。按《食货志》:七年,以禁商下海罢制用院。
大德八年,以灾异免差税有差。仍弛山场河泊之禁,命僧道为商者输税。又暂免地震处税课。
按《元史·成宗本纪》:八年春正月己未,以灾异故,诏平阳、太原免差税三年;隆兴、延安及上都、大同、怀孟、卫辉、彰德、真定、河南、安西等路被灾人户,免二年;大都、保定、河间路免一年。江南佃户私租太重,以十分为率减二分,永为定例。仍弛山场河泊之禁,听民采捕。夏四月丙戌,命僧道为商者输税。十一月壬子,以平阳、太原去岁地大震,免其税课一年。
大德九年,免诸路税课量。蠲晋宁等路商税。弛山泽禁。立制用院。
按《元史·成宗本纪》:九年二月庚子,免大都、上都、隆兴差税。内郡包银、俸钞一年。夏四月乙酉,大同路地震。怀仁县地裂,遣使赈之。是年租赋税课徭役一切除免。秋七月乙巳,蠲晋宁、冀宁今年商税之半。八月己卯,以冀宁岁复不登,弛山泽之禁,听民采捕。癸巳,复立制用院。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停山场、湖泊、门摊、课程。弛山泽、芦荡禁。
按《元史·武宗本纪》: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于上都。诏被灾之处,山场湖泊课程,权且停罢,听贫民采取。秋七月癸酉,江浙水,民饥,诏酒醋、门摊、课程悉免一年。九月甲申,敕弛江浙诸郡山泽之禁。十二月庚申,弛山场、河泊、芦荡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