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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五卷目录
盐法部汇考七
金二〈宣宗贞祐三则 兴定三则 元光二则〉
元一〈太宗七则 定宗一则 宪宗四则 世祖中统五则 至元二十九则 成宗元贞二则 大德十一则 武宗至大三则〉
金二〈宣宗贞祐三则 兴定三则 元光二则〉
元一〈太宗七则 定宗一则 宪宗四则 世祖中统五则 至元二十九则 成宗元贞二则 大德十一则 武宗至大三则〉
食货典第二百五卷
盐法部汇考七
金二
宣宗贞祐二年,置场设判官管勾禁民私煎。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贞祐二年十月,户部言: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饶咸卤,民私煎不能禁。遂诏置场,设判官、管勾各一员,隶户部。既而,御史台奏:诸县皆为有力者夺之,而商贩不行。遂敕御史分行申明禁约。
贞祐三年,乌古论庆寿,乞罢邀籴,贩盐民所易之粟。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十二月,河东南路权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言:绛、解民多业贩盐,由大阳关以易陕、虢之粟,及还渡河,而官邀籴其八,其旅费之外所存几何。而河南行部复自运以易粟于陕,以尽夺民利。比岁河东旱蝗,加以邀籴,物价踊贵,人民流亡,诚可悯也。乞罢邀籴,以纾其患。贞祐四年,听民转盐易物,以济河中、陕西行部不得邀籴。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七月,庆寿又言:河中乏粮,既不能济,而又邀籴以夺之。夫盐乃官物,有司陆运至河,复以舟达京兆、凤翔,以与商人贸易,艰得而甚劳。而陕西行部每石复邀籴二斗,是官物而自籴也。夫转盐易物,本济河中,而陕西复强取之,非夺而何。乞彼此一听民便,则公私皆济。上从之。
兴定二年,卢进请近河产盐地设盐场管勾,岁输钱以佐军。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兴定二年六月,以延安行六部员外郎卢进建言:缓德之嗣武城、义合、克戎寨近河地多产盐,请设盐场管勾一员,岁获十三万馀斤,可输钱二万贯以佐军。
兴定三年,罢募民运解盐,设鬻盐官以佐军用。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夏四月庚午,罢募民运解盐。八月戊辰,西京行三司李复亨言,河南、北食盐之利。
按《食货志》:三年,诏用卢进言,设官鬻盐给边用。
按《李复亨传》:复亨,历左司员外郎、郎中,迁翰林直学士行三司事。兴定三年七月,置京东、京西、京南三路行三司,掌劝农催租、军须科差及盐铁酒榷等事,户部侍郎张师鲁摄东路,治归德,户部侍郎完颜麻斤出摄南路,治许州,复亨摄西路,治中京实河南府,三司使侯挚总之。复亨奏:阳武设卖盐官以佐军用,乞禁立沧、滨盐勿令过河,河南食阳武、解盐,河北食沧、滨盐,南北俱济。诏尚书省行之。
兴定四年,诏户部规措解盐与陕西,以粟互易。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李复亨言:以河中西岸解盐旧所易粟麦万七千石充关东之用。寻命解盐不得通陕西,以北方有警,河禁方急也。
按《李复亨传》:四年,复亨被诏提控军兴粮草。复亨
奏:河渡不通,陕西盐价踊贵,乞以粟互易足兵食。诏户部从长规措。
元光元年,完颜合达以敌扰解盐,乞以盐利厚分于人俾人争赴。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完颜合达传》:合达,元光元年正月,迁元帅左监军,授山东西路吾改必剌世袭谋克。权参知政事,行省事于京兆。未几,真拜。是年五月,上言:顷河中安抚司报,北将按察儿率兵入隰、吉、翼州,寖及荣、解之境,今时已暑,犹无回意,盖将蹂吾禾麦。傥如此,则河东之土非吾有也。又河南、陕西调度仰给解盐,今正漉盐之时,而敌扰之,将失其利。乞速济师,臣已拟分兵二万,与平阳、上党、晋阳三公府兵同力禦之。窃见河中、荣、解司县官与军民多不相诣,守禦之间或失事机。乞从旧法,凡司县官使兼军民,庶几上下相得,易以集事。又言盐利,今方敌兵迫境,不厚以分人,孰肯冒险而取之。若自输运者十与其八,则人争赴以济国用。从之。
元光二年,诏守卫解篮,以助军食。
按《金史·宣宗本纪》:二年秋七月乙巳,遣兵守卫解州盐池。 按《食货志》:二年内族讹可言,民运解盐有助军食,诏修石墙以固之。
元一
太宗二年,始行盐法,又立诸路盐场税课所从实办课。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者莫如盐。自汉桑弘羊始榷之,而后世未有遗其利者也。元初,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六色,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太宗庚寅年,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一十两。 又按《志》:河间之盐: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间税课所,置盐场,拨灶户二千三百七十六隶之,每盐一袋,重四百斤。 山东之盐: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课税所,拨灶户二千一百七十隶之,每银一两,得盐四十斤。 河东之盐:出解州盐池,池方一百二十里,每岁五月,场官伺池盐生结,令夫搬摝盐花。其法必值亢阳,池盐方就,或遇阴雨,则不能成矣。太宗庚寅年,始立平阳府徵收课税所,从实办课,每盐四十斤,得银一两。
五年命,姚行简等修理盐池损坏处所。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太宗癸巳年,拨新降户一千,命盐使姚行简等修理盐池损坏处所。
六年,立河间山东盐运司。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太宗甲午年,立盐运司。 山东之盐。甲午年,立山东盐运司。
八年,设熬煎办大都盐。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太宗丙申年,初于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处置司,设熬煎办,每引有工本钱。
九年,立随车随引载盐之法。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辽阳之盐:太宗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徵收课税所,以大盐泊硬盐立随车随引载盐之法,每盐一石,价银七钱半,带纳匠人米五升。
十二年,改立提举盐榷所,岁办河间之盐。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太宗庚子年,改立提举盐榷所,岁办三万四千七百袋。十五年,河间改立提举沧清盐课使所,办课又辽阳岁办盐课布匹。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太宗癸卯年,改立提举沧清盐课使所,岁办盐九万袋。辽阳之盐。太宗癸卯年,合懒路岁办课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
定宗四年,改课程所为提举盐使所。
按《元史·定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定宗四年,改真定河间等路课程所为提举盐榷沧清盐使所。
宪宗二年,改课程所为提举盐使所,又增拨盐户。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宪宗二年,又改河间课程所为提举沧清深盐使所。 河东之盐。宪宗壬子年,又增拨一千八十五户,岁捞盐一万五千引,办课银三千锭。
三年,世祖奏割河东解州盐池以供军食。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世祖本纪》:宪宗岁癸丑,受京兆分地。诸将皆筑第京兆,豪侈相尚,帝即分遣,使戍兴元诸州。又奏割河东解州盐池以供军食,立从宜府于京兆,屯田凤翔,募民受盐入粟,转漕。七年,蠲平滦路盐课。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塔本传》:阿里乞失铁木儿子阿台,为平滦路总管府,岁丁巳,宪宗命阿台为平滦路达鲁花赤。始至,请蠲银、盐、酒等税课八之一,细民不征。
八年,河间盐每袋增至四百五十斤。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世祖中统元年,罢签解盐户军,改立盐使所,岁办课税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元年六月乙巳,罢阿蓝带儿所签解盐户军百人。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中统元年,改立宣抚司提领沧清深盐使所。 山东之盐。中统元年,岁办银二千五百锭。
中统二年,定盐课法置解盐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年六月戊戌,诏谕十路宣抚司并管民官,定盐酒税课法。庚申,命李璮领益都路盐课。 按《食货志》:太宗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一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银为七两。 又按《志》:河东之盐。中统二年,初立陕西转运司,仍置解盐司于路村。
中统三年,听太原民食小盐,岁办课银,又利州以盐易军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年九月壬戌,听太原民食小盐,岁输银七千五百两。冬十月戊辰,杨大渊乞于利州大安军以盐易军粮,从之。 按《食货志》:山东之盐。中统三年,命课税隶山东都转运司。 河东之盐。中统三年,以太原民户自煎小盐,岁办课银一百五十锭。中统四年,巡禁私盐改立运司,招补灶户增办盐课更以盐给军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春正月癸卯,领部阿合马请设东巫等路巡禁私盐军,从之。乙巳,敕总帅汪忠臣、都元帅帖的及刘整等益兵副都元帅钦察,戍青居山,仍以解州盐课给军粮。秋七月壬寅,诏禁蒙古、汉军诸人煎、贩私盐。八月壬子,冀州蒙古百户阿昔等犯盐禁,没入马百二十馀匹,以给军士之无马者。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中统四年,改沧清深盐提领所为转运司。是年,办银七千六十五锭,米三万三千三百馀石。 山东之盐。中统四年,令益都山东民户,月买食盐三斤;灶户逃亡者,招民户补之。是岁,办银三千三百锭。
按《续文献通考》:山东之盐。四年,办银三千三百锭一十九两。
中统五年,增河东小盐课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中统五年,又增小盐课银为二百五十锭。
至元元年,塞分渠以通盐运,以盐课充军粮,增解州盐课,其太原民听便用小盐。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夏四月戊申,以彰德、洺磁路引漳、滏、洹水灌田,致御河浅涩,盐运不通,塞分渠以复水势。辛酉,以四川茶、盐、商、酒、竹课充军粮。秋七月甲戌,以阿合马言,益解州盐课,均赋诸免僧道军匠等户,其太原小盐,听从民便。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岁办银七千六十五锭,米三万三千三百馀石。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 按《阿合马传》:世祖以阿合马同知开平府事。至元元年,阿合马言:太原民煮小盐,越境贩卖,民贪其价廉,竞买之,解盐以故不售,岁入课银止七千五百两。请自今岁增五十两,无问僧道军匠等户,均出其赋,其民閒通用小盐从便。至元二年,禁山东私煎硝碱,立兴元四川盐运司,修理盐井,又增盐场灶户,改立转运司办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年二月癸亥,禁山东东路私煎硝碱。五月庚寅,敕上都商税、酒醋诸课毋徵,其榷仍旧。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至元二年,又增宝坻二盐场,灶户工本,每引为中统钞三两,与清、沧等。 河间之盐。至元二年,改立河间都转运司,岁办九万五千袋。 山东之盐。至元二年,改立山东转运司,办课银四千六百锭一十九两。是年,户部造山东盐引。 四川之盐:为场凡一十有二,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夔府、重庆、叙南、嘉定、顺庆、潼川、绍庆等路万山之间。元初,设拘榷课税所,分拨灶户五千九百馀隶之,从实办课。后为盐井废坏,四川军民多食解盐。至元二年,立兴元四川盐运司,修理盐井,仍禁解盐不许过界。
至元三年,王晋等以隐匿盐课伏诛,申严私盐之禁,令制国用使司输纳盐课及给降盐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年三月己未,王晋及侍中和哲斯、济南益都转运使王明,以隐匿盐课,皆伏诛。夏四月己卯,申严濒海私盐之禁。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至元三年,谕陕西四川,以所办盐课赴行制国用使司输纳,盐引令制国用使司给降。
至元四年,严私盐禁立陕西开元等路运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春正月丁酉,申严平阳等处私盐之禁。八月辛酉,申严平滦路私盐之禁。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至元四年,立陕西四川转运司。 辽阳之盐。至元四年,立开元等路运司。
至元五年,禁硬盐,不许过涂河,谕各位下如例输盐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辽阳之盐。至元五年,禁东京懿州乞石儿硬盐,不许过涂河界。是年,谕各位下盐课如例输纳。
至元六年,获宋盐粮,增山东岁办盐,立太原提举盐使司,直隶制国用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六年冬十月庚子,宋遣人馈盐、粮入襄阳,我军获之。 按《食货志》:山东之盐。至元六年,增岁办盐为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岁增之。 河东之盐。至元六年,立太原提举盐使司,直隶制国用使司。
至元七年,发清、沧盐给襄阳军,定河间岁办盐课。按《元史·世祖本纪》:七年冬十月丁亥,发清、沧盐二十四万斤,给襄阳军。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至元七年,始定例岁煎盐十万引,办课银一万锭。
至元八年,申严东川井盐之禁,规措诸路运司课额,增太原盐课,罢四川茶盐运司,免其课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八年二月庚戌,申严东川井盐之禁。三月丙子,改山东、河间、陕西三路盐课都转运司为都转运盐使司。秋七月壬戌朔,尚书省请增太原盐课,岁以钞千锭为额,从之。九月癸未,诏以四川民力困弊,免茶盐等课税,以军民田租给沿边军食。仍敕:有司自今有言茶盐之利者,以违制论。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至元八年,以大都民户多食私盐,因亏国课,验口给以食盐。 四川之盐。至元八年,罢茶盐运司。 按《阿合马传》:八年三月,尚书省再以阅实户口事,奏条画诏谕天下。是岁,奏增太原盐课,以千锭为常额,仍令本路兼额。
至元十年,定河东捞盐岁办额。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至元十年,命捞盐户九百八十馀,每丁捞盐一石,给工价钞五钱。岁办盐六万四千引,计中统钞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锭。
至元十一年,命阿合马等议行盐钞法于江南。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阿合马传》:十一年,伯颜帅师伐宋,既渡江,捷报日至。世祖命阿合马与姚枢、徒单公履、张文谦、陈汉归、杨诚等,议行盐、钞法于江南,及贸易药材事。阿合马奏:枢云:江南交会不行,必致小民失所。公履云:伯颜已尝榜谕交会不换,今亟行之,失信于民。文谦谓可行与否,当询伯颜。汉归及诚皆言:以中统钞易其交会,何难之有。世祖曰:枢与公履,不识事机。朕尝以此问陈岩,岩亦以宋交会速宜更换。今议已定,当依汝言行之。又奏:北盐药材,枢与公履皆言可使百姓从便贩鬻。臣等以为此事若小民为之,恐紊乱不一。拟于南京、卫辉等路,籍括药材,蔡州发盐十二万斤,禁诸人私相贸易。世祖曰:善,其行之。
至元十二年,改立都转运使司增岁办盐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二年二月丙午,发蔡州盐,贸易药材。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十二年,改立都转运使司,添灶户九百馀,增盐课二十万引。 山东之盐。十二年,改立山东都转运司,岁办盐一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引。
至元十三年,始立诸路盐课钞额。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盐所入尤广,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 又按《志》:两淮之盐:十三年命提举马里范张依宋旧例办课,每引重三百斤,其价为中统钞八两。 福建之盐:十三年,始收其课,为盐六千五十五引。 广东之盐:十三年,克广州,因宋之旧,立提举司,从实办课。广海之盐:十三年,初立广海盐课提举司,办盐二万四千引。
至元十四年,置诸路运司,立岁办盐课额。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四年春正月己未,置江淮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夏四月癸酉,设盐转运司四,置榷场于碉门、黎州,与吐蕃贸易。 按《食货志》:两淮之盐。十四年,立两淮都转运使司,每引始改为四百斤。 两浙之盐:十四年,立运司,岁办九万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作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会子,折中统钞九两。 福建之盐。十四年,立市舶司,兼办盐课。至元十六年,立盐运司定辨盐额赈贫灶户。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六年二月甲辰,大都、河间、山东管盐运司并兼管酒、醋、商税等课程。夏四月己卯,立诸路转运盐使司。十二月戊寅,发粟钞赈盐司灶户之贫者。 按《食货志》:四川之盐。至元八年,罢茶盐运司。十六年,复立之。 两淮之盐。十六年,额办五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引。 广东之盐。十六年,立江西盐铁茶都转运司,所辖盐使司六,各场立管勾。是年,办盐六百二十一引。
至元十七年,并大都河间盐运司,增拨江南、江北诸场灶户。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七年秋七月丁卯,并大都盐运司入河间为一。十一月丁卯,诏江南、江北、陕西、河间、山东诸盐场增拨灶户。
至元十八年,增诸路灶户,又增盐及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十八年,以河间灶户劳苦,增工本为中统钞三贯。是年,又增灶户七百八十六。 山东之盐。十八年,增灶户七百,又增盐为一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灶户工本钱亦增为中统钞三贯。 四川之盐。十八年,并盐课入四川道宣慰司。 两淮之盐。十八年,增为八十万引。 两浙之盐。十八年,增至二十一万八千五百六十二引。
至元十九年,规措诸路盐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夏四月壬子,议设盐使司卖盐引法,择利民者行之。五月己巳,遣浙西道宣慰司同知刘宣等理算各盐运司出纳之数。癸未,沿海左副都元帅石国英,请行盐法。冬十月丁亥朔,增两浙盐价。丙申,立芦台越支三叉沽盐使司,河间沧清、山东滨、乐安及胶莱、莒密盐使司五。十二月癸卯,罢解盐司及诸盐司,令运司官亲行调度盐引。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十九年,罢大都及河间、山东三盐运司,设户部尚书、员外郎各一员,别给印,令于大都置局卖引,盐商买引,赴各场关盐发卖。每岁灶户工本,省台遣官逐季分给之。十九年,改立大都芦台越支三叉沽盐使司一。 河间之盐。十九年,罢河间都转运司,改立清、沧盐使司。 四川之盐。十九年,复立陕西四川转运司,通办盐课。 两浙之盐。十九年,每引于旧价之上增钞四贯。
至元二十年,申私盐禁,增福建盐,减隆兴府管盐官吏,罢北京盐铁提举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年夏四月甲午,申私盐之禁,许按察司纠察盐司。五月庚申,减隆兴府昌州盖里泊管盐官吏九十九人,以其事隶隆兴府。冬十月戊申,罢北京盐铁课程提举司。 按《食货志》:福建之盐。二十年,增至五万四千二百引。
至元二十一年,置盐课市舶司,立常平盐局。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一年夏四月乙酉,从迷里火者、蜜剌里等言,以钞万锭为市于别十八里及河西、上都。以火者赤依旧扬州盐运使,岁市盐八十万石以赎过。戊申,籍江南盐徒军,藏匿者有罪。九月甲申,并市舶入盐运司,立福建等处盐课市舶都转运司。十二月甲辰,立常平盐局。 按《食货志》:两浙之盐。二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间盐价。 按《卢世荣传》:二十一年,中书省奏:盐每引十五两,国家未尝多取,欲便民食。今官豪诡名罔利,停货待价,至一引卖八十贯,京师亦百二十贯,贫者多不得食。议以二百万引给商,一百万引散诸路,立常平盐局,或贩者增价,官平其直以售,庶民用给,而国计亦得。世祖从之。至元二十二年,规措诸路盐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三月庚子,诏依旧制,凡盐一引四百斤,价银十两,以折今钞为二十贯,商上都者,六十而税一。增契本为三钱。立上都规措所回易库,增坏钞工墨费每贯二分为三分。五月壬午,以军千人修阿失盐场仓。冬十月己亥,复分河间、山东盐课转运司为二。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二十二年,复立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增盐课为二十九万六百引。 四川之盐。二十二年,改立四川盐茶运司,分京兆运司为二,岁煎盐一万四百五十一引。 广东之盐。二十二年,分江西盐隶广东宣慰司,岁办一万八百二十五引。 按《完者都传》:二十二年八月,拜完者都骠骑上将军、江浙行省左丞,兼管军万户。初,浙西私盐,吏莫能禁,完者都躬诣松江上海,收盐徒五千,隶军籍。九月,授中书左丞,行浙西道宣慰使。至元二十三年,禁沮扰盐课,立岁办盐额,又发盐市米赈饥,募私贩民为水工。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三年春正月丁酉,诏禁沮扰盐课。八月丙申,发盐五万引,市米赈诸王阿只吉所部饥民。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二十三年,改立河间都转运司,通办盐酒税课。 山东之盐。二十三年,岁办盐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引。 河东之盐。二十三年,改立陕西都转运司,兼办盐、酒、醋、竹等课。两浙之盐。二十三年,增岁办为四十五万引。 广东之盐。二十三年,并广东盐司及市舶提举司为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每岁办盐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引。 按《忙兀台传》:二十一年,拜江淮行省平章政事。二十三年,奏:以贩鬻私盐者皆海岛民,今征日本,可募为水工。从之。
至元二十四年,改立福建运盐使司,令扬州以盐引易粮,滦州等处如例输钞。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闰二月乙酉,改福建市舶都漕运司为都转运盐使司。秋七月癸丑,升福建盐运使司,依两淮等例,为都转运使司。十二月丁卯,减扬州省岁额米十五万石,以盐引五十万易粮。按《食货志》:辽阳之盐。二十四年,滦州四处盐课,旧纳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输钞。 福建之盐。二十四年,改立福建等处转运盐使司,岁办盐六万引。
至元二十五年,以盐兵屯田以盐运司兼管铁冶,复立三盐使司,增盐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春正月丙午,以平江盐兵屯田于淮东、西。八月癸酉,以河间等路盐运司兼管顺德、广平、綦阳三铁冶。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二十五年,复立三叉、芦台、越支三盐使司。 河间之盐。二十五年,增工本为中统钞五贯。
至元二十六年,置浙东、西盐法,官禁权豪家沮盐法,增减诸路盐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六年冬十月癸酉,尚书省臣言:沙不丁以便宜增置浙东二盐司,合浙东、西旧所立者为七,乞官知盐法者五十六人。从之。闰十月戊寅,尚书省臣言:南北盐均以四百斤为引,今权豪家多取至七百斤,莫若先贮盐于席,来则授之为便。从之。庚辰,桑哥言:初改至元钞,欲尽收中统钞,故令天下盐课以中统、至元钞相半输官。今中统钞尚未可急敛,宜令税赋并输至元钞,商贩有中统料钞,听易至元钞以行,然后中统钞可尽。从之。十一月丁未,禁江南、北权要之家毋沮盐法。 按《食货志》:盐法,每引中统钞。二十六年,增为五十贯。 又按《志》:山东之盐。二十六年,减为二十二万引。 四川之盐。二十六年,一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引。 两淮之盐。二十六年,减一十五万引。 两浙之盐。二十六年,减十万引。 按《桑哥传》:桑哥以开府仪同三司、尚书右丞相兼宣政使。二十六年闰十月,桑哥言:国家经费既广,岁入恒不偿所出,以往岁计之,不足者馀百万锭。自尚书省钩考天下财谷,赖陛下福,以所徵补之,未尝敛及百姓。臣恐自今难用此法矣。何则。仓库可徵者少,而盗者亦鲜矣,臣忧之。臣愚以为盐课每引今直中统钞三十贯,宜增为一锭;茶每引直今五贯,宜增为十贯;酒醋税课,江南宜增额十万锭,内地五万锭。协济户十八万,自入籍至今十三年,止输半赋,闻其力已完,宜增为全赋。如此,则国用庶可支,臣等免于罪矣。世祖曰:如所议行之。
至元二十七年,立新城榷场,增河间灶户及办盐引数。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七年十一月丁卯,立新城榷场。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二十七年,增灶户四百七十,办盐三十五万引。
至元二十八年,整理盐法巡捕私鬻,增灶户工本。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八年二月癸未,诏毋沮扰山东转运使司课程。癸巳,命江淮行省参政燕公楠整治盐法之弊。冬十月癸酉,江淮行省言:盐课不足,由私鬻者多,乞付兵五千巡捕。从之。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二十八年,增灶户工本,每引为中统钞八两。至元二十九年,置福建提举司,专领盐课,增减诸路盐课,又追徵河间扬州官课钱。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左丞高兴言:福建盐课既设运司,又设四盐使司,今若设提举司专领盐课,其酒税课悉归有司为便。从之。五月丙午,以陕西盐运司酒税等课已入州县,罢诸路盐司。六月戊辰,诏听僧食盐不输课。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二十九年,以岁饥减盐课一万引,入京兆盐运司添办。 河东之盐。二十九年,减大都盐课一万引,入京兆盐司添办。是年五月,又革京兆盐司一,止存盐运司。 福建之盐。二十九年,罢福建盐运司及盐使司,改立福建盐课提举司,增盐为七万引。
按《崔彧传》:彧由中书右丞迁御史中丞。二十九年
闰六月,同御史大夫玉昔帖木儿奏:近耿熙告:河间盐运司官吏盗官库钱,省台遣人同告者杂问,凡负二万二千馀锭,已徵八千九百馀锭,犹欠一万三千一百馀锭。运使张庸,尝献其妹于阿合马,有宠;阿合马既没,以官婢事桑哥,复有宠。故庸夤缘戚属,得久居漕司,独盗三千一百锭。臣等议:宜命台省遣官,同廉访司倍徵之。又言:扬州盐运司受财,多付商贾盐,计直该钞二万二千八百锭,臣等以谓追徵足日,课以归省,赃以归台,斟酌定罪,以清蠹源。并从之。至元三十年,削去扬州盐司,立广西提举司,改襄阳食盐,置海滨卖盐局。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十年春正月甲戌,河南江北行省平章伯颜言:扬州盐转运一司设三重官府,宜削去盐司,止留管勾。襄阳旧食京兆盐,以水陆难易计之,莫若改食扬州盐。蔡州去汴梁地远,宜升散府,以颍、息、信阳、光州隶之。诏皆从其议。 按《食货志》:两淮之盐。三十年,以襄阳民改食扬州盐,又增八千二百引。 两浙之盐。三十年,置局卖盐鱼盐于海滨渔所。
广海之盐。三十年,又立广西石康盐课提举司。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升福建提举为盐运司,立捕私盐格,禁势豪夺盐船。
按《元史·成宗本纪》: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五月己巳,升福建盐提举司为盐转运司,增捕私盐人赏格。戊寅,禁诸司豪夺盐船递运官物,僧道权势之家私匿盗贩。十一月庚戌,广西盐先给引于民,而徵其直,私盐日横,及官自鬻盐,民复不售。诏先以盐与民,而后徵之。 按《食货志》:两浙之盐。三十一年,并煎盐地四十四所为三十四场。
成宗元贞元年,整饬诸道盐法,给八撒而盐引,及巡逻私盐南军兵仗。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春正月乙亥,饬诸道盐运司。闰四月己未,罢各处盐使司盐场。庚申,河南行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千锭,遣札剌而带等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省增羡盐钞一万二千五百馀锭,山东都转运使司别思葛等增羡盐钞四千馀锭,各赐衣以旌其能。九月戊寅,以八撒而治私第,给盐万引。冬十月癸卯,给江浙、河南巡逻私盐南军兵仗。
元贞二年,定盐官,以三年为代,命巡禁私盐,增盐价钞及造盐钱,罢民间盐炉灶。
按《元史·成宗本纪》:二年秋七月癸酉,诏茶盐转运司官,仍旧以三年为代。八月壬寅,命江浙行省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盐。九月甲戌,增盐价钞一引为六十五贯,盐户造盐钱为十贯,独广西如故。徵浙东、福建、湖广夏税。罢民间盐铁炉灶。 按《食货志》:盐法,每引中统钞。元贞丙申,又增为六十五贯。
大德元年,给赐甘肃、湖广行省盐钞,免陕西盐户差税,罢大都盐运司。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春正月丙戌,以钞十二万锭、盐引三万给甘肃行省。六月甲午,以湖广行省参政崔良知廉贫,特赐盐课钞千锭。冬十月癸丑,免陕西盐户差税。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大德元年,遂罢大都盐运司,并入河间。
大德二年六月壬戌,申严陕西运司私盐之禁。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三年,严禁江浙、两淮私盐,立两浙盐运司检校所。
按《元史·成宗本纪》:三年夏四月庚午,申严江浙、两淮私盐之禁,巡捕官验所获迁赏。 按《食货志》:两浙之盐。大德三年,立两浙盐运司检校所四。
大德四年,措置诸路盐法。
按《元史·成宗本纪》:四年八月癸卯朔,置广东盐课提举司。 按《食货志》:两淮之盐。大德四年,谕两淮盐运司设关防之法,凡盐商经批验所发卖者,所官收批引牙钱,其不经批验所者,本仓就收之。 福建之盐。大德四年,复立盐运司。 广东之盐。大德四年,增至正馀盐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引。
大德五年,命转运司官两员分司两淮盐法,罢清、沧、深三盐司,增河间两浙盐额。
按《元史·成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丙寅,以两淮盐法涩滞,命转运司官两员分司上江以整治之,仍颁印及驿券。二月己卯,增河间转运司盐为二十八万引,罢其所属清、沧、深三盐司。 按《食货志》:两浙之盐。大德五年,增额为四十万引。 按《孙威传》:威子拱,大德五年,迁两浙都转运使。盐课旧二十五万引,岁不能足,拱至增五万引,遂为定额。
大德六年,命鞫张圭沮挠盐法。
按《元史·成宗本纪》:六年冬十月甲子,江浙运使合只言浙西廉访使张圭沮挠盐法,命省、台官同鞫之。大德七年,禁治内外官私买盐引转市,并大都河间盐运司给助驿马盐引。
按《元史·成宗本纪》:七年二月己卯,御史台臣言:江浙行省平章阿里,左丞高翥、安祐,佥省张祐等,诡名买盐万五千引,增价转市于人,乞遣省、台官按问。从之。庚辰,禁内外中书省户部转运司官,不得私买盐引。并大都盐运司入河间运司。秋七月丁丑,御史台臣言:湖南输粮百石者,出驿马一匹,广海地狭,所输不及百石者,所出亦如之,故官以盐引助其不给。每马一匹,贵州以北给盐十七引,以南二十引。近立榷盐提举司,官价增五之三,元给二十引者,宜与钞十七锭,十七引者十五锭。从之。
大德八年,罢福建都转运盐使,议停灶户煎盐。按《元史·成宗本纪》:八年五月壬申,罢福建都转运盐使司,以其岁课并隶宣慰司。 按《食货志》:两淮之盐。大德八年,以灶户艰辛,遣官究议,停煎五万馀引。大德九年,赐冀路盐引,罢福建盐运司。
按《元史·成宗本纪》:九年十二月乙亥,赐冀宁路钞万锭、盐引万纸,以给岁费。 按《食货志》:福建盐运司。大德九年,又罢之,并入本道宣慰司。
大德十年,增立诸路盐司盐课,令盐商输钞佣工浚漕河,禁内外官私买盐引。
按《元史·成宗本纪》:十年春正月丙午,立福建盐课提举司,隶宣慰司。庚戌,浚真、扬等州漕河,令盐商每引输钞二贯,以为佣工之费。五月壬午,增河间、山东、两浙、两淮、福建、广海盐运司岁煮盐二十五万馀引。癸未,禁御史台、宣慰司、廉访司官毋买盐引。 按《食货志》:山东之盐。大德十年,又增为二十五万引。 福建之盐。大德十年,又立盐课都提举司,增盐至十万引。
广东之盐。大德十年,又增至三万引。 广海之盐。
大德十年,增一万一千引。
按《续文献通考》:十年,诏各道禁沮扰盐法。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以盐钞赈饥,以盐引给比怯来木丁,以盐课赐皇太子又权宜诸路鬻盐课额。按《元史·武宗本纪》: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于上都。秋七月,江浙、湖广、江西、河南、两淮属郡饥,于盐茶课钞内折粟,遣官赈之。九月丙子,中书省臣言:比怯来木丁献宝货,敕以盐万引与之,仍许市引九万。臣等窃谓,所市宝货,既估其直,止宜给钞,若以引给之,徒坏盐法。帝曰:此朕自言,非臣下所请,其给之,馀勿视为例。又两淮漕河淤涩,官议疏浚,盐一引带收钞二贯为佣费,计钞二万八千锭,今河流已通,宜移以赈饥民。十一月乙亥,皇太子言:近蒙恩以安西、吉州、平江为分地,租税悉以赐臣。臣恐宗亲昆弟援例,自五户丝外,馀请输之内帑。其陕西运司岁办盐十万引,向给安西王,以此钱斟酌与臣,惟陛下裁之。中书计会三路租税及盐课所入,钞四十万锭。有旨:皇太子所思甚善,岁以十万锭给之。丁丑,中书省臣言:前为江南大水,以茶、盐课折收米,赈饥民。今商人输米中盐,以致米价腾踊,百姓虽获小利,终为无益。臣等议,茶、盐之课当如旧。从之。十二月壬辰朔,中书省臣言:今国用甚多,帑藏已乏,用及钞毋,非宜。盐引向从运司与民为市,今权时制宜,从户部鬻盐引八十万便。有旨:今岁姑从所请,后勿复行。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大德十一年,增岁额为八万二千引。 广东之盐。十一年,增至三万五千五百引。
武宗至大元年,以盐引贸粟赈饥,禁持内降文记及诸王、驸马言买盐,又增诸路岁办盐额。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元年二月丙申,淮安等处饥,从河南行省言,以两浙盐引十万贸粟赈之。夏四月戊戌,诏以永平路盐课赐祥哥剌吉公主,中书省臣执不可,从之。冬十月癸卯,敕:凡持内降文记买河间盐及以诸王、驸马之言至运司者,一切禁之;持内降文记不由中书者,听运司以闻。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万引。 山东之盐。至大元年之后,岁办正、馀盐为三十一万引,所隶之场,凡一十有九。 河东之盐。至大元年,又增煎馀盐为二万引,通为一十万二千引。 两浙之盐。至大元年,又增馀盐五万引。 福建之盐。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万引。 广东之盐。至大元年,又增馀盐一万五千引。
广海之盐。至大元年,又增馀盐一万五千引。
按《续文献通考》:山东之盐,所隶之场,凡十有九,曰:永利、宁海、官台、丰国、新镇、丰民、富国、高家港、永阜、利国、固堤、王家冈、信阳、涛洛、石河、海沧、行村、登宁、西由诸场。
至大二年,增盐价钞及煮盐工本钞。
按《元史·武宗本纪》:二年十二月庚申,尚书省臣言:盐价每引宜增为至大银钞四两,广西者如故,其煮盐工本,请增为至大银钞四钱。制可。
至大四年,仁宗罢阿老瓦丁买卖浙盐,改立福建盐运司。
按《元史·仁宗本纪》:四年春正月庚辰,武宗崩。二月辛亥,罢阿老瓦丁买卖浙盐。三月庚寅,即皇帝位。 按《食货志》:福建之盐。至大四年,改立福建盐运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