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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九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六十九卷目录

 漕运部汇考十五
皇清二〈顺治十八则〉

食货典第一百六十九卷

漕运部汇考十五

皇清二

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督运官员》:顺治初年,设漕运
总督一员,驻劄淮安。 又设总理侍郎一员,同总漕督理运务。 又设漕储道一员,专辖粮运。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督运官员》:顺治二年,差御史
一员催攒漕运。
《漕运二·漕船》:凡雇募。顺治二年,覆准粮船缺额,雇募坚固民船襄运。倘有挂欠,但追运官,不得扳累船户。
白粮。顺治二年,覆准白粮民运改为官解。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运粮官丁》:凡官军选补。顺治
三年,定每卫设掌印守备一员,千总一员,俱系部推。百总一员,系外委卫军,改为屯丁。其漕运
造船事务,令都司分辖。
行月钱粮。顺治三年,覆准行月二粮,同漕并兑。如正粮已足,而行月不给者,一并参处。
《漕运二·漕船》:凡修造。顺治三年,覆准漕船先造一只为式,估定价值,准动关税芦课银修造。漕禁。顺治三年,覆准漕粮,无论官儒民户,一体督催,及时入廒候兑,不得堆贮私家,逼令官丁赴兑,违者治罪。
白粮。顺治三年,题准督押白粮,委府佐贰官为总部,州县佐贰官为协部,各府限十月内详委总协部官,有司徵粮及脚价限,十一月内全完,雇船修艌舂办包捆挑运,限十二月内上船,正月内开帮尾漕北上,三月中旬过淮,七月初旬抵通交纳。如有迟误,悉照漕例处分。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运粮官丁》:凡官军选补。顺治
四年,覆准领运千百总,如有不足,听总漕各抚照帮酌选委用。《漕运二·漕船》:凡回空。顺治四年,覆准完粮后运官查明船数,管押南旋。如有遗弃,责令赔补。仓督给回空照票关津验放,沿途各官,逐程催赶南下。俟空船回南,管押官赴粮道投缴原票。违者照倚单例降罚。
考成。凡运纳漕粮完欠。顺治四年,覆准漕粮挂欠千石以上,送刑部。千石以下,发该粮道严追拟罪。
顺治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运粮官丁》:凡官军选补。顺治
五年,题准督领漕运。

钦依把总,改授都司,佥书衔,仍管漕务。其运官各照
千百总原职,加运粮字样。
行月钱粮。顺治五年,覆准运官私折行粮,与屯丁蠹役一并究拟。委用衙门官,亦行察议。《漕运二·漕船》:凡回空。顺治五年,覆准每年重运过毕,通惠河分司责令回空官丁,开列姓名船数,投司详定期限,给单押。至天津投天津道转单,至济宁总河查验,换牌注限。至淮安总漕查验,责令沿河文武各官严催,不许时刻停留。考成。凡运纳漕粮完欠。顺治五年,覆准漕粮挂欠,不分多寡,俱发粮道追比。将行月耗米抵补,馀欠追完。
漕禁。顺治五年,覆准运官赴次受兑,屡催始到者,革职戴罪。交粮完日开复。 又议准文武官,不得擅受领运官丁词讼,违者指参。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二·考成》:凡运纳漕粮完欠。顺治
六年,题准运官择殷实才干者,加千总衔,押运漕粮,一年无欠,实授千总。二年无欠,加署守备。三年无欠,实授守备。五年无欠,加都司佥书。如有挂欠,加等治罪追赔。
白粮。顺治六年,题准江浙白粮,本年徵解十万石。馀俱改折充饷,每石连耗米、舂办夫船米,共折银一两五钱。
顺治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督运官员》:顺治七年,停差巡漕。
运粮官丁。凡官军选补。顺治七年,覆准选委运官,责成各该粮道,每年七月呈报职名。迟至八月不报者,罚俸三个月。九月不报者,罚俸六个月。十月不报者,降俸一级。粮完开复。其佥补运丁,责成清军同知。
《漕运二·漕船》:凡回空。顺治七年,覆准运船交卸后,即照数交密云道,自通州起押到天津。天津道督押出境,武德东昌各道督押至淮安,呈明总漕,至江宁呈明两江总督,至杭州呈明浙闽总督,各该道逐程督押,交割该管衙门接济新运。迟误者,该道及原领官丁议处。
考成。凡运纳漕粮完欠。顺治七年,覆准选委运官,专责粮道。佥补运丁,专责清军厅。如有盗卖、包揽、挂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三四分者,罚俸六个月。五六分者,罚俸一年,停其升转。七八分者,降职一级。九十分者,降职二级。运官欠者,责在粮道。运丁欠者,责在清军厅。赔补十分之二。 又题准官丁挂欠漕粮,即遇
赦,亦不准豁免,仍行究追。 又覆准官丁欠粮,产
无可变者,即依律拟罪,不得听其株扳。
漕禁。顺治七年,覆准漕兑积弊四款:一科派常例,一滥差滋扰,一苛勒赠耗,一交兑留难通行。勒石禁革。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岁额》:凡随时改折漕粮,或因
恤灾,或因拨饷,俱照时价折徵,多寡不一。顺治八年,覆准江浙水灾,除三分以下不议外,四分至七分为轻灾,每石徵本色六斗,折色四斗。八分至十分为重灾,每石徵本色五斗,折色五斗。督运官员。顺治八年,覆准山东州县隔远水次者,多责令佐贰粮官徵粮督运。其额定脚费,尽给本官,勿令百姓转运。 又题准裁总理侍郎。
又复差巡漕御史。
运粮官丁。凡官军选补。顺治八年,覆准漕粮侵欠,皆因佥选官军不得其人。宜慎选运官,清查舍馀班军,营军屯丁,黄快船丁,及充各衙门书吏承差,俱令佥选,毋得规避。
漕规。凡漂流定例。顺治八年,议准地方官经过漕船,全无漂燬者,注上考。实系漂燬者,注中考。通同捏报者,注下考。
《漕运二·漕船》:凡修造。顺治八年,覆准各卫补造漕船需用钱粮。查各省有应扣永折行月荒,折行月及六升馀米扣存者,尽数清解淮库,以供修造。
考成。凡运纳漕粮完欠。顺治八年,题准运官一运全完,委用守备千百总,俱准实授。二运全完,各加衔一级。三运全完,各实升授一级。 又题准漕粮挂欠二三分者,总漕巡抚粮道住俸督催,完日开复。欠四五分者,各降一级留任。督催完日开复。欠六七分者,各降二级调用。若一年粮运全完,总漕以通漕论,巡抚粮道以本属论,即与优升。官丁挂欠一二三分者,发总漕追比。四五分者,交刑部监禁,行本处变产充赔。六七分者,刑部监比,家产妻孥变赔。八九分者,本犯官丁立斩,仍将家产妻孥变赔。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岁额》:顺治九年,覆准江南高
淳县漕粮一万六千八百五十石,改折徵银。运粮官丁。凡官军选补。顺治九年,覆准旧例用黄快船以载贡物,设运船以挽漕粮。迩年运丁,苦于运粮,每多窜名黄快船丁。今俱查出补运行月钱粮。顺治九年题准江南省南米,仍归漕用。 又题准各省行月粮,令总漕饬各粮道,按时给发,不得扣剋累军。
漕规。凡水次交兑。顺治九年,题准官收官兑,军民两不相见。止令监兑官与运官公平交兑,兑完一船,立刻开行。
漕规。凡起粮剥船脚价。顺治九年,题准石土二坝船袋缺额不敷,补造外河剥船,每只给排造银八十五两六钱二分八釐零。里河剥船,每只给排造银七十八两一钱三分。照例于脚价内十年匀扣。二坝口袋,令坐粮厅勒限追比经纪,添制接运。其务关剥船,旧例每船一只给地十顷,免其正供,以备修造。今地圈船缺,酌派应佥州县拨给。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督运官员》:顺治十年,裁漕储
道,添设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粮道各一员,轮徵轮解。
督运官员。凡督徵漕粮、修造船艌、佥运交兑、督押钤束、领运官丁,俱系粮道职掌,别衙门不得干预。有势要把持,及不服钤束者,听其指实奏

闻,撰给
敕谕。
运粮官丁。凡官军选补。顺治十年,覆准凡佥帮须公平阄派,不得贿买换帮,致误漕运。 又覆准遴选运官运丁,系粮道专责,他衙门不得干预。如滥用匪人,欠粮无偿,即令粮道赔足。 又覆准运弁到通粮米全完,有别事诖误,若不系贪赃军政,隐匿逃人之罪,仍酌量议叙。
漕规。凡优恤运丁。顺治十年,覆准江南随漕耗赠,每百石加银五两、米五石,久经遵行,不得额外多索。 又覆准清查赡军田地,归给原丁,以便出运,不许卫豪侵佔。其班军操军,既裁额徵班操田粮,量贴运军。其任城卫,并无赡军地亩,每船给赡军银十两,在屯粮内拨给。
《漕运二·漕船》:凡修造。顺治十年,覆准漕船每十年一改造,历限不足者,照年赔罚。每船料价银二百八十三两二钱七分三釐零,经运一年者,追赔银二百五十四两九钱四分五釐零。二年者,追赔银二百二十六两六钱一分八釐零。三年者,追赔银一百九十八两二钱九分一釐。四年者,追赔银一百六十九两九钱六分三釐零。五年者,追赔银四十六两四钱七分八釐零。六年者,追赔银四十一两四钱一分三釐。七年者,追赔银二十八两七分三釐零。八年者,追赔银二十六两四钱九分八釐。九年、十年,照旧例免赔。
凡雇募。顺治十年,令粮艘冻阻,许雇募民船,不得短价强雇。 又覆准雇募民船,每粮百石,定给水脚银三十五两,照进仓船粮,扣除挂欠销算,查明解粮印册,果系雇募,方准开销。如有隐匿见船,希图支领,及雇少开多者,参究。
考成。凡运纳漕粮完欠。顺治十年,覆准粮道运务未毕,俱停升转。统计该管漕粮全完者,升二级。一运欠一分者,罚俸一年。再运欠一分者,降一级调用。一运欠二分者,降二级调用。欠三分者,革职。如前官遇有事故,后官接管,在未开帮以前者,前官免议,后官照例升降。在开帮以后接管者,后官完十分,升一级。欠一分,罚俸六个月。欠二分,降一级调用。欠三分,降二级调用。欠四分,革职。前官酌量另议。 又议准漕粮挂欠,坐粮厅审究,系某处折乾盗卖,申详仓场总督,将该管官一并治罪。其欠多官丁,分别枷示。漕禁。顺治十年,覆准严禁盘放粮船私债,许官旗自首,照私放官债例,加等治罪。 又覆准漕粮徵收,责在州县,监兑责在推官,查验管押责在粮道,其馀道府各官。不得借验粮名色苛索。如违,题参。 又覆准漕米依限收完,即给票归农。官兑军收,不许点充仓头,私派耗赠,勒碑永禁。仍取具州县遵依。 又覆准漕粮盘剥,俱有额设银两,严禁私拿货船。
白粮。顺治十年,议准令各粮道都司禁饬漕船,不得欺凌白粮船。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运粮官丁》:凡官军选补。顺治
十一年,覆准运粮旗丁,令各卫领运官自行选用,不许有司干预。
行月钱粮。顺治十一年,

诏运粮官丁行月粮,各地方本折不等,令漕督确查
赡给,务期本折均平。
《漕运二·漕船》:凡雇募。顺治十一年,

诏漕船缺额,准动轻赍银两,令运官自雇,不许重派
地亩,擅拿民船。
白粮。顺治十一年,

谕漕船分带白粮,以苏官民之累。浙江白粮用漕船
装运,江南白粮仍雇民船官运。 又题准白粮考成,除粮道照漕粮例议外。总部官挂欠不及一分者,免议。欠一分者,降一级。欠二分者,降二级。欠三分以上者,革职。协部官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级。欠一分者,降二级。欠二分以上者,革职。立限追比,悉照漕例。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督运官员》:凡督徵漕粮。顺治
十二年,

特差部司官四员,一员往临清,一员往济宁,二员往
淮安,同总督催攒漕粮。每员带笔帖式一员,通事二员,拨什库四名。 又覆准漕船过淮,总漕亲行掣验,不得委官。 又复设总理侍郎一员。
又覆准漕运钱粮,尽归粮道专管。其他省协
运官丁,各该管官,将支给行月雇募等项,造册移送,汇报总漕,送部查核。
运粮官丁。凡官军选补。顺治十二年,议准裁漕运都司十一员。 又覆准各省殷实屯丁,或窜入民籍,希图免运,或运弁卖富差贫,或小民邻近运卫,勾摄扰害,令督抚责成道员,分别军民,开除补足,五年一次,编审造册。倘朦混累民,指参治罪。 又覆准运粮,每丁管船一只,不得诡名佥报,缺丁误漕。
行月钱粮。顺治十二年,覆准江南协济江西运船行粮,于江西存剩南粮内拨给。 又议准行月二粮,向扣除三个月,折银解京,以防挂欠。嗣后照数给发,不得掯留。
漕规。凡水次交兑。顺治十二年,议准经徵州县卫所各官,或船到无米,或有米无船开行,过十二月者,各罚俸半年。过正月者,各罚俸一年。过二月者,各降二级留任。 又覆准江南湖广协运江西漕船,定限十月内赴水次,如船到无米,责在江西抚道。如船不到次,责在江南湖广抚道。俱令总漕题参。
凡运粮程限。顺治十二年,议准过淮违限一月以上,督抚罚俸三个月,粮道监兑官罚俸六个月。违限二月者,督抚罚俸六个月,粮道监兑官罚俸一年。迟至三月以上,督抚住俸戴罪督催,俟粮船抵通交明,开复。粮道等官降一级调用。领运官如兑粮及期,过淮违限十日者,总漕严拿裍打二十。违限一月者,裍打四十,革职,戴罪督押,俟全完开复。若过淮及时,抵通迟误者,河漕二督及沿河大小文武各官,亦照过淮违限例处分。
凡起粮剥船脚价。顺治十二年,题准修补泓船,系务关监督之责。定额六百只,坐派通州、武清、宝坻、漷县、永清、东安、香河等县、武清卫,若州县抗违,缺船不补,见船不修,督抚指参。
凡优恤运丁。顺治十二年,覆准浙江漕兑正米,每百石加筛扬湿润米九石八斗,盘运银二十两,名为截头。其耗米内起运二斗五升,亦照正米例徵截。其馀耗截,不得溷徵。 又覆准屯田混入民田,及运丁转售者,尽令清出。分上中下三等,造册奏报,按田派运。 又覆准䉡夫苇把、纸劄、羡馀、小封,并防欠、水脚、行粮、月粮八项,向系扣留抵销漕欠。今定水脚行月,及剥船小封,俱令全给。其完粮运官䉡夫苇把纸劄羡馀钱粮,查明刻期给发,以鼓劳弁。
凡漂流定例。顺治十二年,覆准漕船火燬各弁丁,按律究拟,照数追赔漕粮,补造船只。
《漕运二·漕船》:凡雇募。顺治十二年,议准地方所雇漕船,即大兵经临,不许封捉。
凡回空。顺治十二年,覆准沿河督抚镇道等官,遇回空粮船入境,照坐粮厅编号船数,分汛督催,将出境入境日期,报部查核。
考成。凡运纳漕粮完欠。顺治十二年,覆准运官挂欠一分者,见任守千降级发追,完日还职,不完革职。欠二分者,革职,发追,完日免罪,不完徒一年。欠三分者,革职发追,完日免罪,不完徒三年。欠四分者,责四十发追,完日免罪,不完发附近卫所充军。欠五分者,责六十发追,完日仍杖一百,不完发边远卫所充军。欠六分者,责八十发追,完日徒一年,不完绞。欠七分者,责一百发追,完日徒三年,不完斩。欠八九十分者,立斩,籍没家产妻孥抵偿。如不足,令原佥报各官代赔。白粮。顺治十二年,议准改折白粮,因米价甚贵,每石折银二两解部。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脚耗轻赍》:席木,顺治十三年,
覆准京通二粮厅,经收席木板,查明完欠,随粮奏销。 又题准轻赍银两,向解部库,其修船水脚䉡羡等银在部库给发,今改归仓场总督收贮通济库。其修船水脚,修理仓廒䉡羡等银,俱于通州给发,按季报部,每年用剩银两,仍解部库。年终仓督造册,报部查核。
漕规。凡运粮程限。顺治十三年,覆准漕粮到通,违限一二月者,领运官罚俸半年。三四月者,罚俸一年。五六月者,降职一级。外委者,仓督分别违限日期,责治部推。千总无级可降,兵部酌量议处。
凡完粮期限。顺治十三年,覆准官丁完粮印验专任坐粮厅,并各仓监督给发。如有以欠作完者,罪坐出给官。
凡起粮剥船脚价。顺治十三年,题准石坝里河补造剥船,每只给料价银二百九十八两三钱
九分六釐,速催排造,以济转运,照例于脚价内十年匀扣。
凡优恤运丁。顺治十三年,覆准稽核运官完欠,分别应给应扣,在南总漕核算。在北仓督会同巡仓核算,各造册具题。 又覆准浙江运丁,按屯田亩数,配给领运船只,至无运卫所,及无屯田不愿领运者,不得妄行佥派。
《漕运二·漕船》:凡修造。顺治十三年,题准贴备造船银两,江宁各卫屯米,每石协济银三分,黄快船每丁协济银五分。官舍馀丁,编为三则,上则纳银五钱,中则三钱,下则二钱,审定造册,徵收解厂。安庆卫以屯田均配,上下两运,公同贴造。新安宣州二卫,按屯田编徵贴造。建阳卫于屯丁银内加徵贴造。庐凤淮扬滁徐等卫,苏太等卫所,及山东各卫,俱按清出丁舍编徵贴造。浙江按清出閒丁,每丁徵银四钱,江西每丁徵银二钱五分,湖广每丁徵银二钱,以供贴造。若船多银少,尽数均摊。
考成。凡催徵漕粮完欠。顺治十三年,题准经徵漕粮州县卫所官,未完不及一分者,免议。一分以上者,罚俸六个月。二分以上者,住俸。三分以上者,降二级。四分以上者,降三级。五分以上者,革职。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参后违限不完者,加倍议处。如应罚俸者,住俸。应住俸者,降二级。应降二级者,降四级。应降三级者,革职。仍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应革职戴罪者,实降二级调用。署印官照署徐淮等仓钱粮官例处分。
凡运纳漕粮完欠。顺治十三年,覆准欠粮各弁,在通追比,定限一年,年终题明。有未完者,发南追比,亦限一年。总漕年终造册题明,仍有未完,变产赔补,送刑部拟罪。
白粮。顺治十三年,题准白粮经徵州县官完欠分数,及参后违限,俱照漕粮例处分。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督运官员》:凡督徵漕粮。顺治
十四年,覆准江西旧例通省漕米,详委推官一员,总为监兑,押运至淮。今定监兑仍属推官,押运专责通判。 又覆准停差巡漕御史。
运粮官丁。凡官军选补。顺治十四年,覆准江宁归并卫帮,每帮设千总二员,更番领运,其随帮百总,临时选委。
漕规。凡水次交兑。顺治十四年,覆准截廒配船,尽一廒米派兑一丁。如有畸零米石,方准凑兑别船。
凡运粮程限。顺治十四年,覆准重军过淮,前后帮船,互相挽运,水火不测,互相策应。坐视不救,一并议处。
凡优恤运丁。顺治十四年,覆准应给运丁䉡羡等银,务查本丁上年全完无欠,方准给发。别帮别丁,不得溷冒。
凡漂流定例。顺治十四年,覆准粮船漂燬,凭该粮道勘报仓漕等衙门,核实处补。不得止以卫弁呈结为据。 又题准改兑漕粮漂流,旧无处补之例,今定照正兑米,除进仓每石耗米八升三合六勺零,及原备晒飏米每石八升六合三勺零,抵补不足,将羡馀扣除足数。凡处补米石,查明买补全完者,免其议罚。
《漕运二·漕船》:凡修造。顺治十四年,覆准漕船例有军三民七,军三即运丁屯月二粮,民七即浅船料价,并减存行月钱粮,专供修造。今仍于额设银两内拨给。
漕禁。顺治十四年,覆准沿河督抚镇道等官,遇有生事弁丁,照营兵鼓噪例,先从重处治。一面题请发刑部究拟,刊榜晓示。 又覆准防汛官兵,如汛地内有漕船盗卖,事发一并治罪。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岁额》:顺治十五年,覆准江南
溧水县漕粮一万五千八百四十一石,改折徵银。高淳溧水二县,正兑米每石连耗折银七钱,改兑米每石连耗折银六钱。
脚耗轻赍席木。顺治十五年,题准经管楞木松板,京粮厅既裁,令大通桥监管收放。
督运官员。凡督徵漕粮。顺治十五年,裁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粮道各一员,复设漕储道一员。行月钱粮。顺治十五年,覆准各省领运官丁月粮,遇闰之年,照例加给。 又覆准山东行月二粮,酌量州县水次远近,分别本折徵给,编入全书遵行。
漕规。凡优恤运丁。顺治十五年,覆准扣留䉡羡等银,照馀米例查抵旧欠,以三年为止,仍有馀银,尽数给还,以励完粮。 又覆准苏松常镇四
府,于漕米每百石加赠五两五石外,再加银五两。
《漕运二·漕船》:凡回空。顺治十五年,覆准漕船回空抛弃河干,地方官并押船官丁议处。船只著管押官丁赔补。
漕禁。顺治十五年,覆准官收官兑,军民不许相见。有阳奉阴违,查参重处。运丁擅自鼓噪,有司能捍禦者,上司据实题叙。巡按密访各属仓歇巨蠹,及各衙门常例弁丁,淋尖踢斛割单等弊,题参重处。 又覆准总漕及各抚按衙门,不许旗丁子弟,谋充书承,本官失察,一并参处。 又覆准运官领运漕船,全单开载定数,中途洒带,归并到通船。少冒支行月水脚银米,严追。完日仍从重处分。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岁额》:顺治十六年,题准江南
永折米,每石加银二钱五分一釐三毫零。督运官员。凡督徵漕粮。顺治十六年,覆准漕储道,催重攒空粮道,专司佥选、追比、督运诸务,皆不能分身抵通。督押过淮盘验后,令回本省料理新漕,除山东河南粮道照旧押运外,馀省令总漕该抚,于本省管粮通判中遴选一员,督押抵通。
运粮官丁。凡官军选补。顺治十六年,覆准领运,止许用卫守备千总,及完粮应授职之官,其欠粮者不得复委。 又覆准佥派运丁,按籍分班供役,令清军同知并县官从公确查,分别等则,次第领运,徇庇者参处。
《漕运,二漕船》:凡回空。顺治十六年,题准回空漕船,后船已过,前船未到,及逗遛脱帮者,押回官参处。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督运官员》:凡督徵漕粮。顺治
十七年,覆准粮道,不得别委使,专司漕务,毋误职掌。
运粮官丁。凡官军选补。顺治十七年,覆准江南省卫,及苏太镇等卫,各该粮道,会同屯道都司,公选领运。其外卫由府厅官,详请佥选。 又覆准佥点后旗丁,遇有事故,即令运官总领漕米,分散带运。
漕规。凡运粮程限。顺治十七年,覆准押运厅官过淮抵通,违限者,照粮道例议处。
凡起粮剥船脚价。顺治十七年,题准石土二坝船户,买补民船,每只估价一百四十两,于脚价内,八年匀扣。旧例每船装米一百石,今定装一百五十石。
《漕运二·漕船》:凡修造。顺治十七年,题准江淮兴武二卫料价银,每只减四十八两五钱。
凡盘查。旧例漕船每只许带土宜六十石,顺治十七年,题准总漕仓场,于漕船过淮抵通日,盘查货物,自六十石外,尽追入官,弁丁治罪。考成。凡运纳漕粮完欠。顺治十七年,题准江、安、苏、松、浙江、江西粮道,粮多全完者,加升一级。山东、河南粮道,粮少全完者,纪录一次。未完者,照十年例,各省粮道一例处分。接管官在开帮以后全完者,纪录一次。未完者,亦照十年例处分。漕储道计通漕全完者,加升二级。接管官在开帮以后全完者,加升一级。未完者,照粮道例议处。押运通判全完者,纪录一次。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降一级调用。欠三分者,降二级调用。欠四分者,革职。巡抚照粮道例,总漕照漕道例议处。 又覆准领运官,除销算买补,及随帮带运全完者不叙外,江南浙江江西粮多路远,部推守千百总全完者,每运加衔一级外委运官一运全完者,纪录一次。二运全完者,准实授。三运全完者,加衔一级。山东河南粮少路近,部推守千百总一运全完,纪录一次。二运全完,纪录二次。三运全完,加衔一级。外委运官一运全完,仓督从优奖赏。二运全完,纪录一次。三运全完,准与实授。
漕禁。顺治十七年,覆准总漕各抚按,于兑粮时采访,如有粮道取索州县,州县摊派粮里,胥役苛索运弁,科敛旗丁等弊,即行参究。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岁额》:凡灰石折米。顺治十八
年,覆准工部备办灰石,每岁于苏、松、常、杭、嘉、湖六府属改,折米三万四千四百四十石,遇闰加折二千八百七十石,每石连耗折银一两六钱八分。
督运官员。凡督徵漕粮。顺治十八年,覆准漕项钱粮,除支解外,凡行月减存,廪工缺扣,与备料
小修等银,及节年追比解贮淮库,令总漕分别四柱造册,年终奏销。 又裁总理侍郎。
《漕运二·漕船》:凡洒带。顺治十八年,覆准浙江缺船漕米洒带,见运船只,每船例给负重银四十八两。江西漕船,加载粮米,每石给银一钱六分五釐。
考成。凡催徵漕粮完欠。顺治十八年,覆准行月经费杂项钱粮,向无考成则例,今照正项钱粮原定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