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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十五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三十五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二十五
皇清三〈康熙十五则〉

食货典第一百三十五卷

赋役部汇考二十五

皇清三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户部田土土司贡赋:康熙元年,覆准云南
普洱等十三处岁徵粮米,编入元江府经制。《户部赋役·一奏报》:凡攒造黄册。康熙元年,题准攒造黄册,酌定繁简。户部为天下财赋之总,藩司系一省钱谷之枢,及各县身任催科之责,册籍均不可少,除三册外,并令免造。
凡清查欺隐。康熙元年,覆准隐匿熟地不纳钱粮,反图冒功,称作新垦者,州县卫所官,革职。道府,降四级调用。督抚失察,各降二级,罚俸一年。起运。凡起解钱粮。康熙元年,覆准州县钱粮,先尽起运全完,方准支给存留款项。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赋役一奏报:凡订正全书。康熙二年,
题准全书造完日,分送部科及各掌道御史通行
磨对,颁发各州县。
起运。凡起解钱粮。康熙二年,题准起解钱粮,俱有脚价,系正项之外,派给解官。嗣后拨本省兵饷,不给脚价。如拨远省兵饷,及解京者,仍给解费。
凡批回。康熙二年,覆准州县起解钱粮,以批回为据。令设连环批,其式用纸一张,联写字号,截为二批。预申巡抚亲判银数,限日发回。州县一申,巡抚存案。一发解役,赴该衙门交纳,注收银数,发回原批,即赴巡抚衙门对批查验,以杜侵那迟延之弊。
凡委解。康熙二年,议准解部本折钱粮十万以上,委府佐贰官。五万以上,委州县佐贰官。五万以下,委杂职官。察其俸深年壮者,司府亲为注选。
《赋役·二考成》:凡完欠劝惩。康熙二年,覆准除漕粮白粮各仓米石盐课芦课颜料等项,不并入地丁钱粮外,其各部寺,一应起解钱粮,总作十分考成。 又题准官员催徵各项钱粮,本年内全完者,纪录一次,接连三年全完者,加一级。又题准起解钱粮,拨本省兵饷无脚价之费,照起解例,附入正项内,总作十分考成。如拨远省兵饷及解京者,仍给脚价,不入考成。
凡地丁钱粮初参。康熙二年,题准地丁钱粮经徵州县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一年。欠一分者,降职一级。欠二分者,降职二级。欠三分者,降职三级。欠四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徵收。欠五分以上者,革职。布政使、经管钱粮道员、〈道员向有考成,后经议停。至是年,始增。〉知府、直隶知州,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半年。欠一分者,罚俸一年。欠二分者,降职一级。欠三分者,降职二级。欠四分者,降职三级。欠五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欠六分以上者,革职。巡抚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三个月。欠一分者,罚俸一年。欠二分者,降俸二级。欠三分者,降职一级。欠四分者,降职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三级。欠六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欠七分以上者,革职。其见年内接管经徵督催官,或一官或数官经管,不必各作十分,总以本年额赋作十分计算,照经徵督催官例处分。凡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罚俸九个月。欠三分者,罚俸一年。欠四五分者,降一级调用。欠六七分者,降二级调用。欠八分以上者,革职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其卫所钱粮总作十分考成,经徵守备、千总、督催屯道、都司,俱照经徵州县督催司府例议处。
凡地丁钱粮限满续参。康熙二年,题准凡参后催徵地丁钱粮,限年内不完,不复作分数,照原参分数处分。州县官原欠不及一分,一年限内不完者,降一级调用。原欠一分,限内不完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二分,限内不完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三分,限内不完者,降五级调用。原欠四分以上,限内不完者,革职。抚、司、道、府、直隶州,仍照旧例议处。凡限年钱粮,接徵接催之官,俱接前
任官,总作十分题参。至巡抚等官,催徵限满逾期,将自欠暨属员分数,不行题参,察出照原参分数,加等治罪。又各官如遇升转,本任新年未经销算钱粮,扣定分内月日分数全完后,方许赴新任。若本任内未完,即赴新任者,照不职例革职。巡抚将属员有任内未完钱粮,即准赴新任者,降二级调用。
凡离任处分。康熙二年,题准官员催徵钱粮于未催完之先,被别案降调、离任者,俱罚俸一年。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田土土司贡赋:康熙三年,覆准贵州
水西、镇雄、乌撒、乌蒙等处额徵米荞,俱称报效。原示羁縻,不载入考成册。 又覆准四川星上、水田等寨,岁徵杂粮一百十五石,折京斗八十五石,支给古城通化兵粮。其别寨租粮,责成番头,并瓦寺达喇二土司催赴威州输纳。
《户部赋役·一徵收》:凡禁革火耗加派。康熙三年,题准州县官徵收钱粮,将已完那用捏称民欠并加派私徵者,革职提问。司道府厅官,朦隐不行申报者,革职。督抚徇纵不行题参者,降五级调用。
凡差委催提。康熙三年,覆准州县钱粮上司动用差提,名为提手,种种勒索,行令严禁。
《赋役·二考成》:凡奏销定限。康熙三年,题准云南奏销钱粮,限六月中报部。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田土土司贡赋:康熙四年,覆准云南
苗渠,求附田土,编入新添卫,照例科粮,不得仍称土司。
《户部赋役·一奏报》:凡会计册。康熙四年,覆准直省岁造无序册,即系奏销册内数目抄誊装钉,止换注语糜费多端,将无序册永行停止。凡清查欺隐。康熙四年,覆准内外满汉文武官员,朦隐地亩一顷以下者,罚俸一年。一顷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二顷以上者,革职。
徵收。凡禁革火耗加派。康熙四年,题准州县官额外私派,上司徇隐不报,许里长甲首小民据实控告。
凡禁止预徵。康熙四年,题准徵收钱粮,定限四月完三分之二,八月内全完。有司不遵定限,预徵累民,及不分别欠粮多寡,概行鞭扑者,该抚参处。
起运。凡批回。康熙四年,覆准钱粮各有款项起解,不容混淆。如布政使将解到钱粮发换批回,改抵别项,及府州县不按款项,朦混抵解,布政使遽为转报者,听督抚纠参。
《赋役·二考成》:完欠劝惩。康熙四年,题准经徵督催文武大小各官,除一年内二三官徵完,并署任不久者,不议叙外。凡经徵州县官,一应起运钱粮五万两以下,一年内全完者,纪录一次。五万两以上,十万两以下,一年内全完者,纪录二次。十万两以上,一年内全完者,纪录三次。督催知府、直隶知州,及经管钱粮道员,十万两以下,一年内全完者,纪录一次。十万两以上二十万两以下,一年内全完者,纪录二次。二十万两以上,一年内全完者,纪录三次。督催巡抚布政司,五十万两以下,一年内全完者,纪录一次。五十万两以上,一百万两以下,一年内全完者,纪录二次。一百万两以上,一年内全完者,加职一级。经徵守备千总,一应起运钱粮一千两以下,一年内全完者,纪录一次。一千两以上,三千两以下,一年内全完者,纪录二次。三千两以上,一年内全完者,纪录三次。督催都司,五千两以下,一年内全完者,纪录一次。五千两以上,一万两以下,一年内全完者,纪录二次。一万两以上,一年内全完者,纪录三次。各官如止完地丁粮银,而本色颜料及起运杂项未完者,不准议叙。或将未完钱粮捏报全完,或一年内二三官徵完,捏报一官徵完者,州县卫所官革职,司道府都司各降二级调用,巡抚降一级调用。如州县等官申报未完,司道府都司作完申报者,司道府都司革职,州县等官免议。如司道府都司申报未完,巡抚作完题报者,巡抚革职,司道府等官免议。 又覆准同知内有专责督催粮米,全完照知府例议叙,每粮一石,准银一两计算。
凡地丁粮限满续参。康熙四年,题准凡钱粮未完各官如遇

恩赦,该抚确查
赦前月日扣除,以
赦后月日算起限年追完。至限满续参时,注明赦前赦后分数具题。如年限内,将原参
赦前所欠分数已经全完,止照
赦后未完分数议处。如年限内,将原参
赦前所欠分数,未经全完,仍合
赦前
赦后分数,一并议处。如原参分数,俱在
赦前年限内,未经全完,仍照初参分数,以初次例议
处。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田土土司贡赋:康熙五年,覆准云南
浪妈等六寨,岁徵银二百七十两米三石,归入元江府正额。 又覆准广西忻城,永定二土司额粮,照附近永顺土司例徵输。 又覆准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各土司系边方世职,其钱粮完欠,不必照流官例考成。 又覆准四川石柱土司,新徵谷种五十八石四斗租,折银三十八两二钱,又随印田种九石七斗租,折银六两三钱,解交重庆府。
《户部赋役·一奏报》:凡易知由单。康熙五年,覆准应徵白粮地亩,每亩徵米若干均半改折银,若干令开入由单。
徵收。凡差委催提。康熙五年,覆准催徵钱粮,原系州县印官专责,不得滥委府佐,至州县协徵滋扰。如道府私委,听督抚指参。督抚滥委,听科道纠参。
《赋役·二考成》:凡完欠劝惩。康熙五年,覆准带徵节年钱粮,原限二年全完,州县官带徵一万两以上全完者,纪录一次。二万两以上全完者,不论俸满,即升。道、府、直隶知州,带徵二万两以上全完者,纪录一次。四万两以上全完者,纪录二次。六万两以上全完者,不论俸满,即升。抚司带徵十万两以上全完者,纪录一次。二十万两以上全完者,纪录二次。三十万两以上全完者,不论俸满,即升。各官如经徵钱粮不完者,仍不准议叙。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户部田土土司贡赋:康熙六年,覆准石柱
土司有山坡草粮地,应纳粮十八石三斗,折银十八两三钱。按旧例三年一徵。
《户部赋役·一奏报》:凡易知由单。康熙六年,覆准由单报部,违限八个月以上者,州县卫所官降三级,司道府都司转报官降一级,各调用。 又覆准各省由单款项繁多,小民难以通晓,嗣后务将上中下等则地,每亩应徵银米实数,开明至。湖广陕西二省,每粮一石,派徵本折数目。向未开载,行令照例开注。
徵收。凡禁革火耗加派。康熙六年,覆准正赋钱粮,各有定额。地方官遇有别项,辄令设法,名为设法实则加派。嗣后设法名色,永行禁止。 又题准钱粮款项繁多,咨题违错,駮令查覆。在外各官,每借名部駮,私派百姓,并衙役侵扰情弊,听督抚纠参。
凡禁止预徵。康熙六年,覆准徵收钱粮夏税定于五六月,秋粮定于九十月。
起运。凡批回。康熙六年,题准南粮一项,向令地方官以批回送部查验解役,往返疏虞,奸胥乘机侵蚀。嗣后照正项例,责成巡抚核明,岁终造报批回,不必送部查验。
《赋役·二考成》:凡奏销定限。康熙六年,覆准直省钱粮,户部不必另设磨勘司,责成各司于奏销时详加磨勘,按年送京畿道刷卷。其直省奏销,量地远近,原有定限,仍令随到随送随刷。直隶因无布政司,州县文书径自达部,嗣后事关钱粮,令巡抚咨题,州县不得直申。
凡完欠劝惩。康熙六年,题准通判内有督催卫所钱粮全完者,照知府例议叙。经历内有经徵卫所钱粮全完者,照州县例议叙。
凡地丁钱粮限满续参。康熙六年,题准限满未完各官限内,又遇有

赦者,扣除
赦前月日,止以
赦后计算年限查参。 又题准直隶知州督催各县
钱粮参后未完,照一年半例议处。经徵本州钱粮,参后未完,仍照一年例议处。
凡侵那处分。康熙六年,题准有司将已完钱粮肥己,或那用假称民欠,恣行私派者,革职追比。司道府官失察,降五级调用。督抚徇庇,降四级调用。 又覆准经徵文武官员初参,限满未完,降调革职者,奉

旨后,即行离任,另委代署。若本官侵欺,系旗下人,交
都统副都统。系民,交督抚。赃重罪至死者,限一
年追完。流罪以下,所侵钱粮限六个月追完。如限内不完,家产变价入官。
凡交盘。康熙六年,覆准州县卫所钱粮,以欠作完,督抚司府扶同捏报,许接管官逐项清查。如起解无批存,留无银交代时,即具文直达部科,以凭题参。 又

谕,凡州县卫所欠粮降革,各官若令候代,恐复派民,
以后留任候代全完开复之例,永行停止。凡开复。康熙六年,题准有司参后续完钱粮者,该管官一面给批收,一面申报督抚,题请开复。如该管官迟延不报,借端駮查留难者,听督抚指参。督抚不即具题者,一并议处。
驿站钱粮。凡奏销驿站钱粮。康熙六年,题准凡系驿递动用钱粮,俱由巡抚查明,报部核给。有关兵马钱粮,转报该督报部。 又题准直省各抚将驿递支应钱粮,年终造具四柱文册,通限次年五月内分投部科查核。 又议准本处正项钱粮,留作驿站支用,将他处协济银两抵兑正项完解,一应钱粮总作十分考成。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田土土司贡赋:康熙七年,覆准四川
酉阳、石耶、地坝、平茶、邑梅土司,旧额秋粮一千一百一十石一斗,为土官公用,馀折解湖广大田所。今俱令交纳四川布政司。 又覆准四川瓦渣土司四十七寨,额徵苗粮四百二十四石银六百六十八两,令归临安府管辖。 又覆准各土官经徵钱粮,一年内全完者,督抚题明奖,赏银牌花红,以鼓急公,永为定例。
《户部赋役·一奏报》:凡攒造黄册。康熙七年,题准直省钱粮,每岁终巡抚造送奏销册一本,开载地丁款项数目,又造送考成册一本,开列已完未完分数。又五年编审,造送增减丁口册籍,立法详尽。其每十年一造黄册,繁费无益,停止攒造,并裁看守马法楼军。
凡会计册。康熙七年,题准停造会计册。
徵收。凡禁止预徵。康熙七年,覆准夏秋定限,恐误协饷,仍照旧例徵收。
起运。凡起解钱粮。康熙七年,题准州县开徵钱粮,后逐月申报。该府随收随解,如借称候齐汇解,以抗玩治罪。该府于州县申报后,即转报布政司。如报收未解,该府不即稽察者,以徇庇治罪。该司于府申报后,察参不严,致日久侵没者,以失察治罪。该抚本年不行察参,致事发或交代时始查出者,以朦混坐罚。
《赋役·二考成》:凡奏销定限。康熙七年,题准一应钱粮,皆系地丁所出。凡催提徵解,俱称地丁钱粮,除盐课、茶税、关税、芦课、并漕粮、白粮、各仓米石等项,考成既与地丁钱粮有异,仍令照旧。其土司进贡物料,折色本色物料,杂税、当税税、契牙税、牛驴税、赃罚折赎等项,非地丁所出,亦仍旧。各款开列,至文武官员师生空缺及扣罚俸银,随时追取。学租支给,馀剩解部,亦应照旧开造。其馀一应地丁钱粮,年终奏销时,该抚将通省钱粮若干,起运若干,存留若干,拨过兵饷若干,办买颜料若干,馀剩若干,详明造册具报,不必开列款项,以便稽查。 又覆准直省文册注语,有奏销钱粮,有司考成申严,兵饷考成三案,俱系查核地丁钱粮,以后止用奏销某年钱粮查参未完,各官事注语。 又议准有司奏销迟延舛错,以致违限者,督抚题报时,将有司参处。督抚免议。如督抚不行催趱,或属员申报不即具题者,经部察出题参,并将督抚处分。
凡地丁钱粮初参。康熙七年,题准各官钱粮处分,例不抵销。巡抚加级纪录,准其抵销。
凡离任处分。康熙七年,题准巡抚升任,不必照旧属各官。每案降级,照离任官例。每案罚俸一年。
户部库藏本色钱粮,凡解纳。康熙七年,题准各省本色颜料,每年四月领银办买,改限十月解部。
工部都水司河道钱粮,凡经徵河银。康熙七年,题准额银不及三百两者,不准纪录。
康熙八年:

《大清会典》:户部赋役一奏报:几赤历。康熙八年,覆准
有司岁终攒造次年赤历,开列户口钱粮数目,送知府覆算,印记颁发。每岁布政司销算时,仍提赤历磨对。
徵收。凡徵收钱粮。康熙八年,覆准严禁府官亲至州县徵粮,以杜供应需索之弊。
凡禁革火耗加派。康熙八年,覆准各处土产有文武官员行票差役,令州县买送州县,按里派
取等弊,督抚将需索官员,并不举首州县官,一并查参。 又题准州县加派里民,近经禁革,乃以日用供应取办牙行铺家,并强索城市,令督抚刊石永禁。违者,照加派例治罪。
《赋役·二考成》:凡地丁钱粮,限满续参。康熙八年,题准接徵接催官,莅任未久者,不必照前官原限分数处分。俱以到任日为始,限半年徵完。如限内不完,照初次分数议处。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田土土司贡赋:康熙九年,覆准四川
石泉青片生番,岁纳粮一百二十二石,并黄蜡变价银,候拨充饷。 又覆准贵州镇远府属巴野等十三寨,山箐险峻,无粮可报。梁上等二十三寨,纳米三石六斗六升。定番州属冈渡等一百四十五苗寨,岁纳条马银九十八两五钱,秋粮米二十二石一斗,令造入全书由单。
《户部赋役·一起运》:凡起解钱粮。康熙九年,题准凡钱粮并未起解,申报起解,或库内无银,申报有银者,各降二级调用,巡抚罚俸一年。
凡批回。康熙九年,题准凡批回未领,称为已领,未发称为已发者,各罚俸一年。
凡委解。康熙九年,题准凡起解兵饷、协饷、漕粮、白粮、本色颜料等项,该管司道府官不委见任佐贰,滥委废员匪人者,罚俸一年。或钱粮中途失误者,原委之官降一级调用。如委见任官中途失误者,原委之官罚俸六个月。如领解官侵欺潜逃者,原委之官降一级调用。如并未委官批内填写委官,及委不系职官者,均罚俸一年。《赋役·二考成》:凡地丁钱粮,限满续参。康熙九年,覆准限年钱粮接徵接催,俱不必另作分数。止照前官所遗分数,内续完几分,即与扣算。若本年系一官经管,而年限内有二三官接管者,止于前一官未完分数内,按接管月日分算。若本年系二三官经管,而年限内止一官接管者,汇算二三官未完分数,内除续完分数题参。凡完欠劝惩。康熙九年,覆准州县官经徵钱粮,须察其有无敲扑过严,以致流亡。督抚于岁终奏销册,注明有无累民字样取具,不扶甘结,报部方准议叙。 又题准停止督抚钱粮,全完加级纪录之例。
凡侵那处分。康熙九年,覆准胥役经收管解,令连名互结。如有侵欺互结者,同赔。若经管官不行取结者,亦令赔补。 又题准司道府州县等官,将正杂钱粮擅自那用者,革职。如紧急军需,不报督抚,私自那用者,降一级留任,俟赔完开复。其存留钱粮,因公那用者,免议。 又题准承追侵那钱粮,家产尽绝,遇

赦免追,户部即行题结,妻子免交刑部。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户部赋役二考成:凡奏销定限。康熙十年,
题准督抚甫到新任,或署事接管,或公务出境,或文武科场,准与展限,以到任接任回署日扣算。 又题准直省奏销改限。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于四月终。江南、浙江、江西、湖广,于五月中。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于六月中到部。 又覆准顺、永、保、河四府,属有缺额,多者地丁钱粮,尽数留用。仍有不敷,于附近州县拨协至地。亩圈退无常,钱粮增减不一,令守道查明拨补,统于年终造册奏销。
凡完欠劝惩。康熙十年,覆准署印官任事日久,一年内经徵钱粮全完者,亦照例议叙。
凡侵那处分。康熙十年,题准承追侵那钱粮,初次限四个月追完,逾限不完,降俸二级,戴罪督催。再限一年全完,如仍不完,罚俸一年。
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户部田土土司贡赋:康熙十一年,覆准贵
州贵定县四土司,丈量田地五千一百六十八亩,本折秋粮米九百一十一石九斗,条马银一千六百一十二两,学田三十五亩,租谷三十九石三斗,官庄田三十二亩,租谷三十七石一斗,令改正全书由单。
《户部赋役·二考成》:凡奏销定限。康熙十一年,题准奏销册,直、省、守、道、布政司总数,府、州、县细数,俱载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以凭稽核。 又题准州县奏销册,开解支之数,由单列徵收之款,每有册单总撒数目不同,嗣后奏销册务,与由单相符,至实徵原额,起存完欠司总,务与州县细数相符。
凡侵那处分。康熙十一年,覆准州县侵那钱粮,司道府官,本年及次年查出,免议。如迟至三四年始行查出,仍照失察例议处。
户部库藏本色钱粮,凡解纳。康熙十一年,题准颜料等项,该抚委的当官役,批内注定到京月日,赴崇文门挂号,限五日内交纳户部,照批查验,逾限者领解官役参处。如已解到京,不即交纳,或恶棍包揽,及崇文门人役需索勒掯者,照侵欺例处分。
康熙十二年:
三月十三日,

上谕户部:江南要地,财赋繁多。前马祜所报,历年那
移侵欠钱粮数目未清。虽经有旨,暂行停徵,但官民侵欠,必须分晰明白,应追应蠲,始免牵混。若止责令该督抚清察岁月迟延,茫无头绪,以致官民受累,无所底止。今应否专差大臣前往,彻底清察,著九卿科道会同详议,具奏。特谕。十一月初五日,

上谕户部:自古国家久安,长治之谟,莫不以足民为
首务。必使田野开辟,盖藏有馀,而又取之不尽其力,然后民气和乐,聿成丰亨,豫大之休。见行垦荒定例,俱限六年起科。朕思小民拮据开荒,物力艰难,恐催科期迫,反致失业,朕心深为轸念。以后各省开垦荒地,俱著再加宽限,通计十年方行起科,其该管地方官员,原有议叙定例,如新任之官,自图纪叙,故掩前功,纷更扰民者,著各该督抚严行稽察,题参处分。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大清会典》:户部田土土司贡赋:康熙十二年,覆准四
川东川土府,额徵荞折银一百五十两,令四川巡抚催解贵州布政司库。
《户部赋役·一徵收》:凡徵收钱粮。康熙十二年,覆准贵州钱粮,向系府县各自分徵,并无经徵督徵之异。今以贵阳、思南、镇远、铜仁、安顺、都匀、平越七府知府,所徵钱粮,各归附郭新贵、安化、镇远、铜仁、普安、都匀、平越七县知县经徵。知府止司督徵之责,俾画一遵行。
起运。凡批回。康熙十二年,覆准巡抚布政司,系一省专管钱粮之官,其批回不必转报总督巡盐。
《赋役·二考成》:凡奏销定限。康熙十二年,覆准云南地丁商税等银,令布政司经管收支。其税粮及曲靖马厂叛产租谷罪囚口粮,令粮储道经管收支。岁终汇造民屯地丁,册内奏销。
凡地丁钱粮,限满续参。康熙十二年,覆准巡抚布政使年限钱粮,原欠不及一分者,初次限内不完,降一级。二次限内不完,降二级。俱戴罪督催。三次限满不完,降三级调用。原欠一分以上,俱照州县例处分。其督催都司限一年半,卫所官限一年,初次限内未完,不及一分,各罚俸一年,停其升转。二次限内不完,各降一级,戴罪督催。三次限内不完,各降一级调用。
凡侵那处分。康熙十二年,题准州县卫所官乾没钱粮者,照贪赃例革职提问,追赃。衙役侵欺,提审追赃。该管官照纵役贪赃例革职。如州县官有乾没侵欺等情,上司预先不行查出,或据详代为开销者,司道府都司各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若前任州县等官乾没,后任官不行查出,或代为开销者,各降一级调用。前任官那移,后任官不行查出者,罚俸一年。布政司都司掯勒州县卫所官,改那钱粮者,照那用正项例处分。督抚不行题参,照徇隐例议处。其州县侵那,司道府官察出者,无论年分远近,俱免议。
又题准州县官将已徵钱粮,作为民欠,恣意
那用者,革职拿问。司道府官朦隐不报者,革职。如已申报,而督抚不行题参者,降五级调用。又题准官员承追侵那钱粮,初限展至一年。凡交盘。康熙十二年,覆准前任官有侵那拖欠者,署印新任官交代时,即通报督抚上司题参。如徇隐不报,交代后察出者,罪坐接管官。如已通报,而上官不详报题参,徇庇旧官,逼勒受代者,许新任官据实报部,逼勒上官以徇庇议处,本官赴部另补。
凡开复。康熙十二年,题准凡已参未经离任之官,于接任并署印官未到之先,将拖欠在民钱粮催徵全完者,仍准开复。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赋役一徵收:钱粮。康熙十三年,覆准
截票之法,计每亩实徵银米,分为十限,每月限完一分截票,宁家印官,止摘比未截粮户。起运。凡委解。康熙十三年,覆准各省起解饷银,该督抚并各差御史,选择才能同知通判押解。如同知通判别有委用,选州县廉干佐贰官押解。
《赋役·二考成》:凡地丁钱粮,限满续参。康熙十三年,题准州县官原欠不及一分,初限内不完,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催徵。如又不完,降一级调用。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赋役一奏报:凡清查欺隐。康熙十四
年,议准官员将入官田地隐匿不举者,革职。未经查出者,知府降一级调用,司道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其令人耕种不纳租银者,州县官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如估价短少,或不候部文即卖者,俱罚俸一年,该管官罚俸六个月。如州县官不速行变价者,降俸二级,戴罪督催,完日开复。该管官不行查催者,罚俸六个月。
徵收。凡抗粮处分。康熙十四年,议准官员将抗粮人犯捏报逃亡,及并不起解者,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如起解迟延者,罚俸一年,该管官罚俸六个月。
起运。户部为天下财赋之总汇。直省钱粮,顺治元年统归户部职掌。七年,分属各部寺管理。康熙二年,仍归户部总理。今考直省旧全书所载起运,各部寺本折款项及协济拨给存留钱粮条目繁赜,不能缕举。存其梗概,以备稽核,至起解批回佥委劫失,咸有定例,详载于后:
原额起运户部折色京库金花麦折银、京库黄白绢折银、京库丝绵折银、农桑丝折绢银、供用库折色颜料等银、甲字库折色颜料银、丁字库折色颜料银、公侯伯等岁支麦折银、派剩象马房麦折银、京库金花米折银、京库草折银、京库布阔白棉布三梭二线布折银、京库户口盐钞银、富户银、
公侯伯等岁支禄米折银、府部院等衙门米折银、南粮改折解北银、漕米永折银、颜
料黄蜡芽茶等折价银、裁扣各项充饷银、改兑各仓米折银、九釐地亩银。
本色颜料铜锡芽茶丝绵绢布等物。
起运礼部折色牲口料银、药材折价银、包裹红黄纸价银、光禄寺果品厨料银、
本色药材、荐新芽茶、纸张。
起运兵部折色、会同馆马价银、备用马折银、马役改抵太仆寺站银、草料银、草场
租银。
起运工部折色承运库岁造缎疋料价银、四司工料价银、胖袄等银、盔甲刀箭弦翎毛折价银、斧刃砖料银、弓改牛角价银、黄
白麻漆木料竹价麂皮席草等银、各匠工食衣装银、军器军三民七银、织染局各色料银。
本色白麻桐油鱼线胶。
起运各部滴珠铺垫扛解费银。
解盐运司包补盐课银。
解淮库修河米折银。
协济驿站银。
协济各仓麦米折银、协济各仓麦米。
拨给本地各营兵饷银、官兵月粮。
协济他省兵饷银。
拨给浅船民七料银。
漕运水脚轻赍芦席木板折银、运军行月二粮银、白粮经费工食银、兑军正耗米、改
兑正耗米、白粮正耗舂办米、运军月粮、
运船水手饭米。
存留支给庆贺表笺并赍进盘缠银、拜贺习仪等银、祭祀迎春历日等银、修理文庙城垣监仓银、官员经费俸薪心红纸张各役工食银、驿站祇应银、乡饮酒礼银、廪饩宾
兴考试激赏蓬厂路费牌坊等银、杂支各项银、杂支各项米、局粮、孤贫柴布银、孤
贫口粮、囚粮。
凡起解钱粮。康熙十四年,议准额买颜料等项钱粮,各州县三月内解银,知府即行采办,委官于本年十月内押运进京交纳。如州县徵银不足,解府迟误,及知府采办稽延,起运违限者,俱降职一级,完日开复。该抚限本年二月内估价题报,如该抚估报逾期,布政使督催不力,完欠罔稽,俱罚俸六个月。若本年本色物料年终不能全完者,督催巡抚布政使,俱降俸一级,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如知府采办稽迟,先给空批卸罪解官者,降一级调用。或采买物料,不堪用者,罚俸一年。承估布政使不照时价确估,妄行多开者,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如颜料等项不送上司验看,径行解部者,罚俸六个月。
凡委解。康熙十四年,议准解送颜料等项解官,中途乾没交纳短少者,照侵欺例治罪。若解部稽迟一月以内,免议。一月以外,罚俸一年,解役惩治。如久追无完,令该知府赔足,不得派累于民。 又议准凡起解本色颜料正项钱粮,如解官人役违该抚批限到京日期一月以外,及逾崇文门挂号日期交纳者,题参治罪。若官役解到钱粮,不即交纳,迟延者,或恶棍包揽,交纳吓诈,并崇文门人役掯勒等弊事发,俱照侵欺例议处。
《赋役·二考成》:凡地丁钱粮,限满续参。康熙十四年,题准年限钱粮未完,道府直隶州官同系督催应,与布政司一体处分。至接徵接催官,半年期限太迫,将接徵州县卫所官,亦限一年接催。司道府直隶州都司,限一年半接催。巡抚,限二年。如限满不完,仍照初参例处分。
凡交盘。康熙十四年,题准布政司新旧交代,务于一月内造管收除,在清册题报。
康熙十五年:
八月十六日,

上谕户部:目今正当军需浩繁,在外总督巡抚及经
管钱粮各官,俱宜洁己奉公,殚心料理一应收支销算。详明造册,据实开报,听部核议。近见部覆各处奏销本内,或因款项不符,或因数目舛错,或因造报遗漏,或因册结不到,多致駮察。道路往返,动经岁月,明系地方各官不加意清釐,故留疑窦,希图延挨时日,以滋弊端。钱粮朦混不清,民力苦累益甚,以后如何尽除积习。钱粮不致駮察。尔部定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户部赋役一奏报:凡易知由单。康熙十五
年,议准由单报部后,或增减改写应徵钱粮,及新垦地粮款项,不行填入,及不应徵之钱粮,错入由单,并刮补由单者,该管官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如刊刻由单模糊,字样舛错,遗漏用印者,该管官罚俸六个月,巡抚罚俸三个月。凡造报文册。康熙十五年,覆准凡造报各项文册迟延者,照

钦部事件违限例,分别月日议处。
凡清查欺隐。康熙十五年,议准军民隐匿熟地或新垦田一亩至九亩,责四十板。十亩以上,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一顷以上,责四十板,徒三年。里老失察,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凡文武官绅,隐匿熟地或新垦地,一亩至九亩,降四级调用。十亩以上,革职。一顷以上,革职,杖一百,折赎,永不叙用。进士、举人、贡监、生员,隐地一亩至九亩,黜革。十亩以上,黜革,杖一百,折赎。一顷以上,黜革,杖一百,折赎,永不叙用。已上所隐地,俱入官钱粮,按年追徵。州县卫所官失察隐地,不及二顷者,降四级调用。二顷以上,革职。道府都司直隶知州失察隐地,不及五顷者,降二级调用。五顷以上者,降四级调用。督抚司失察隐地,不及十顷者,降一级留任。十顷以上者,降二级留任,罚俸一年。凡各官先因清查欺隐,并垦荒有加级纪录者,准其抵销。其各官离任后,被接任官查出隐地,无论升迁降调、休致告病,俱照现任官处分。其革职州县卫所官,被接任官察出原任内隐地,不及二顷者,杖一百。二顷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俱准赎,革职。道、府、都司、直隶知州,被接任官察出原任内隐地不及五顷者,杖八十。五顷以上者,杖八十,徒二年,俱准赎,革职。督、抚司被接任官察出原任内隐地,不及十顷者,杖六十。十顷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俱准赎。凡隐漏田地,限部文到八个月内,或自首,或查出,俱免罪,钱粮并免追徵。如逾限不行首报,事发照新定例治罪。 又覆准州县卫所官查出隐地二十顷以上,纪录一次。五十顷以上,加一级。一百顷以上,不论俸满,即升。道府都司直隶知州,查出隐地五十顷以上,纪录一次。一百顷以上,加一级。二百顷以上,加二级。督抚司查出隐地五百顷以上,纪录一次。一千顷以上,加一级。查出亩数更多者,按数纪录加级。各官有先因查出隐地,并垦地纪录加级,后因失察隐地议处者,准其抵销。若地主呈报州县卫所官,而州县卫所官不申报司道府,或申报司道府,而司道府不详明督抚者,俱照隐地官员例处分,地主免议。凡举首他人隐地十顷以上,即以其地给举首之人。妄告者,照隐地人治罪。
徵收。凡禁革火耗加派。康熙十五年,题准州县官火耗加派,被旁人首告,经司道府官审出,其失察之罪免议。
一起运。凡起解钱粮。康熙十五年,议准官员正
项钱粮,未经解送,先给官役俸工,或不按季给发,全给重支,或违例给发,钱多银少者,俱降一级调用。转详官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又议准官员将不应起解之钱粮,违例起解者,罚俸一年。或应解本色,解送折色者,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官员起解钱粮,不行详查,致银匠于银内搀和铅沙者,降三级调用,巡抚罚俸一年。如解送潮银者,降一级调用,巡抚罚俸六个月。
凡委解。康熙十五年,题准凡遵例差委见任官解送,而解官侵欺潜逃者,原委官改为降一级留任。
《赋役·二考成》:凡不作分数杂项钱粮。康熙十五年,议准如核明未完者,降俸二级,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如年限内不完者,罚俸一年,仍令督催。凡侵那处分。康熙十五年,题准官员承追侵那钱粮,如家产果尽,不据实详请豁免,以致各犯父子夫妻分离者,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又题准

赦前侵欺钱粮,各官不交吏部议处者,司官罚俸三
个月,堂官罚俸两个月。 又题准凡侵欺钱粮人犯,州县官捏报逃亡及并不起解者,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起解迟误者,州县官罚俸一年,该管上司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州县官将衙役侵欺捏报民欠,知府遽为转报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文武各官,因公私借用库银,后仍抵还未入己者,均降一级调用。凡开复。康熙十五年,题准有司参后续完钱粮。该管官不为详报,或不应开复之官,申请开复者,俱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或重报开复,及遗漏续完,各官职名者,俱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官员未完钱粮,或奉

旨蠲免,或参后续完,该部查明,应开复各官职名,具
题销案,移咨吏部,停其议覆。
工部都水司河道钱粮,凡经徵河银。康熙十五年,题准河道钱粮,照徐淮等仓钱粮定例处分。经徵州县各官,未完不及一分者,停升督催。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罚俸一年。欠三分者,降俸一级。欠四分者,降俸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一级。欠六分者,降职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三级。欠八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停其升转,完日开复。欠九分十分者,革职督催。布政使知府直隶知州,未完不及一分者,停升督催。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二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三分者,罚俸一年。欠四分者,降俸一级。欠五分者,降俸二级。欠六分者,降职一级。欠七分者,降职二级。欠八分者,降职三级。欠九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停其升转,完日开复。欠十分者,革职。巡抚欠不及一分者,停升督催。欠一分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分者,罚俸六个月。欠四分者,罚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级。欠六分者,降俸二级。欠八分以上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停其升转,完日开复。署印官员,未完不及一分者,免其停升。督催欠一分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分四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五分六分者,罚俸九个月。欠七分八分者,罚俸一年。欠九分十分者,降一级调用。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所欠钱粮州县官,勒限一年全完。如原欠不及一分,限内不全完者,罚俸一年。欠一分二分,限内不全完者,降三级调用。欠三分四分,限内不全完者,降四级调用。欠五分六分,限内不全完者,降五级调用。欠七分八分,限内不全完者,革职。布政使并管钱粮道官、知府、直隶知州,限年半全完。如原欠不及一分,限内不全完者,罚俸一年。欠一分二分,限内不全完者,降三级调用。欠三分四分,限内不全完者,降四级调用。欠五分六分,限内不全完者,降五级调用。欠七分八分以上,限内不全完者,革职。巡抚限二年内全完,如原欠不及一分,二年内不全完者,罚俸一年。欠一分二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二级调用。欠三分四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三级调用。欠五分六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四级调用。欠七分八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五级调用。欠九分十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革职。其接徵接催官员,俱以到任之日为始限,一年催完。布政使道府直隶知州限年半巡抚限二年。如不能完,题参之日,照初参分数例处分。至带徵节年拖欠钱粮大小各官,不便与经徵官一体应限,二年内全完。如二年内不完,俱照定例,分别各职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