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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九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九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九
  明一〈总一则 太祖吴一则 洪武二十六则 惠宗建文一则 成祖永乐七则 宣宗宣德八则 英宗正统十三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九卷

赋役部汇考十九

明一

明代税粮总数。
《弇州四部稿》:大明舆地,东起朝鲜,西至嘉峪,南滨海,北连沙漠南北。直隶府二十三,州四十,县二百一十。承宣布政司十三,属府一百一十八,羁縻一十九。州一百五十三,羁縻四十七。县九百二十八,羁縻六。总为府一百五十九,州二百三十四,县一千二百一十四,宣慰司一十一,宣抚司一十一,安抚司二十二,招讨司一百,长官司一百六十九,蛮夷长官司五。除夷户外,实计里六万九千五百五十六,户九百三十五万二千零一十五,口五千八百五十五万八百零一。夏秋二税,共米麦二千六百零八万五千九百一十六石。京通二仓,临德淮漕四仓,每年漕运米四百万石。绢二十万五千五百九十八疋。丝一万七千零三斤,又三百一十六万八千一十七两。棉花二十四万六千五百六十三斤。绵布一十三万八百七十疋。麻布二千七十七疋。洞蛮席布二百五十九条。苧六十五斤。钞八万一千二十五锭零一百八十四贯。马草一千四百六十九万五千九百九十一包,又一千一百一十六万二千六百四十三斤。岁办盐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五百二十五引,又盐价并引价银四万六千一百五十八两。太仓库岁额运银一百四十九万两,内夏税五万五百馀两,秋粮九十四万四千八百馀两,马草折银二十三万七千馀两,盐课折银二十馀万两,云南闸办三万馀两。马驴骡疋二十万一千一百。长淮以北,中原之地,及三楚田芜而不垦。即垦者,匿亩而不报。浙东江右闽广之地,粮太轻,而独取重于苏松嘉湖常之五郡而已。茶酒市税房租之利,不能如唐宋之讲求,而备边宗藩之费什伯之,此帑藏之所以日匮也。
《图书编》:本朝田土户口税粮课程钱钞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在田土计二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九十二亩零。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人口总计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二十一口。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夏税秋粮总数诸司职夏税米麦四百七十一万二千九百石,钱钞三万九千八百锭,绢三十八万八千四百八十七疋,秋粮米二千四百七十三万四百五十石,钱钞五千七百三十锭,绢五十九疋。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课程钱钞并金银布帛等项,折收总计三百六十三万七百七十八锭有零。外有各处土产茶盐硝矾朱砂水银等物,虽有定额,数目繁碎,难以备载。
太祖吴元年,诏免太平诸郡租赋。
《江南通志》:太祖丁未吴元年二月,免租赋诏:予尝亲历田野,见人民凋散,土地荒芜,失业者多。盖因久困兵革,生息未遂,譬之触热者思得清凉,冒寒者思就温燠,为人上者,固当念之。且如太平诸郡,乃吾渡江开创之地,供亿先劳之民。其有租赋宜与量免,少苏民力。
洪武 年,始造黄册。
《明会典》:洪武初,令凡民间赋税自有常额,诸人不得于诸王驸马功勋大臣,及各衙门妄献田土山场窑冶,遗害于民,违者治罪。又按《会典》:洪武初,定凡各处造到黄册,每年终,后湖管册主事,将查过黄册,起数造册进缴。凡各处军民,户籍不明,解人前来挨查后湖黄册。不许将概府州县全抄,止许查本户粮田。军民丁产来历明白,即便发回,亦不许因而带抄别户,以泄事机。
《续文献通考》《大明令》云:凡典卖田土,过割税粮,各州县置簿附写,正官提调收掌,随即推收。年终通行造册解府,毋令产去税存,与民为害。《大诰》云:应天宣城太平广德镇江五府州,为是兴王之地,久被差徭,特将夏秋税粮,不时全免。惟元宋入官田地,我朝籍没之田,民田全免,官田若令全免,民难消受,所以减半徵收。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亩八升五合五勺,芦地每亩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亩三合一勺,没官田每亩一斗二升。又令各处人民,先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已还,有司于附近荒田拨补。又令各处荒閒田地,许诸人开垦永为己业,俱免杂泛差科,三年后并依民田起科税粮。洪武元年,初定赋役之制,免税粮差役。
《明会典》:凡课种,国初令天下农民,凡有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田多者以是为差。有司亲临督视,惰者有罚,不种桑者,使出绢一疋。不种麻者,使出麻布一疋。不种木棉者,使出棉布一疋。洪武元年,奏准桑麻科徵之额。麻每亩八两,木棉每亩四两,栽桑者四年以后有成,始徵其租。又按《会典》:凡蠲免折徵,洪武元年令水旱去处,不拘时限,从实踏勘,实灾税粮,即与蠲免。凡优免差役,洪武元年,诏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杂泛差役。
《续文献通考》:元年定役法,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按《明外史·杨思义传》:太祖称吴王,授起居注。初,钱谷隶中书省。吴元年始设司农卿,以思义为之。明年建元洪武,设六部,改为户部尚书。帝谕思义曰:先王之世,无不耕之民,不蚕之女。自什一制湮,技巧作而农桑废。一民负耒,百家待食。一女理织,百夫待衣。欲民不贫,何可得也。思义请令民间皆植桑麻,四年始徵其税。不种桑者输绢,不种麻者输布,如《周官》里布法。诏可。
洪武二年,令民八十以上免役,又诏免江左北平诸郡二税。
《明会典》:二年,令凡民年八十以上,止有一子,若系有田产应当差役者,许令雇人代替出官。无田产者,许存侍丁,与免杂役。
《江南通志》:二年诏曰:朕本布衣,率众渡江,首定太平,次居建业,肇兴丕基。其镇江、太平、宁国、广德,为京师之翼郡。创业之初,兴师旅,定群雄,军需钱粮,供亿浩繁,止此数郡,以足我用。子孙百世,何忘江左之民。朕欲数郡之民,次第苏息。故先太平,次应天、镇江,俱已蠲免税粮一年。令洪武二年,夏秋二税应天、太平、镇江再与蠲免,其宁国广德及滁和无为等州,亦与蠲免,以苏吾民,称朕意焉。
《宣府镇志》:二年诏:近者燕都既平,土地疆宇,尽为国家所有。其民久被兵残,困于徵敛尤甚。齐鲁之民,其北平等处新附地面,可将洪武二年税粮,亦与蠲免一年。有司更加存恤,以副朕怀。又诏:北平新附地面,凡有逋欠官钱者,俱系前代事理,并行革拨。洪武三年,许军民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自首。又定徵收草料及两江供役之制,免节妇及北方府县荒地差税。
《明会典》:国初,因赋定役,每十年大造黄册。户分上中下三等,差役照册佥定。迨法久弊生,历朝每有釐正更创。如银差、力差、听差、十段锦、一条鞭及南北派田之异,其例略见。凡审编赋役,洪武三年,令各处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又按《会典》:凡征收草料,洪武三年令应天宁国等六府近京师者,重租田一顷输草十六束,轻租田加倍。池州安庆等十六府远京师者,输剉草重租田一顷十八包,包各十五觔,轻租田加倍。又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
《续文献通考》:三年置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其夫赴京供役,每岁率用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其佃户出米一石,资其费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其资费每田一亩,出米二升五合。又按《续通考》:三年,令以北方府县近城荒地,召人开垦。每户十五亩,又给地二亩种菜。有馀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
洪武四年,劝谕农民种,植计亩科税。免阙里孔氏及各府县军户徭役,又设粮长,徵收税粮。
《明会典》:四年,令各府州县行移提调官,常用心劝谕农民趁时种植,仍将种过桑麻等项田亩,计科丝绵等项,分豁旧有新收数目开报。又按《会典》:四年,令免阙里孔氏子孙二十六户徭役。又令各府县军户以田三顷为率,税粮之外,悉免杂役。馀田与民同役。又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万石为率,设粮长一名,专督其乡赋税。奏准浙江行省岁输粮九十三万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设粮长一百三十四名。
洪武六年,令苏松等府粮长以下,设运纳人员。按《明会典》:六年,令苏松等府粮长,每名设知数一名,斗级二十名,送粮人夫一千名,以备运纳。
洪武七年,诏减苏松嘉湖等府田租,又定军官免役之制。
《明会典》:凡科则升降。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亩八升五合五勺,芦地每亩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亩三合一勺,没官田每亩一斗二升。七年,诏苏松嘉湖等府田,如每亩起科七斗五升者,减半。又按《会典》:七年,令山东正军全免差役,贴军免百亩以下,馀田与民同役。又令官员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洪武九年,诏复岁租。
《宣府镇志》:九年诏曰:朕于今年三月内,敕下户部,使之度出几何,量入几何。对云,官军足食可三二年。于是诏令各省府,悉将本年民间夏税秋粮,尽行蠲免。其北平省所属地方已免。洪武八年,夏税。其洪武九年夏税秋粮,亦照各省府并行蠲免。应有入官田地私租,不在蠲免之例。
洪武十二年,免北平税粮。
《宣府镇志》:十二年诏曰:北平所属地方,天久不雨。朕思为民立燕,藩屏中国,保障吾民。命工肇造宫殿,军民共成,何期有司差役不均,有伤和气,致令民艰种树。除将布政司薛祥等见行取,问其北平所属地方。洪武十二年,夏税秋粮尽行蠲免。
洪武十三年,减粮额免租徭,又命编造图册。
《明会典》:十三年,令减苏松嘉湖四府重租粮额。旧额田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减十之一,俱止徵三斗五升,以下仍旧。又按《会典》:十三年,令各处荒閒田地,许诸人开垦,永为己业,俱免杂泛差徭。三年后,并依民田起科。又诏陕西、河南、山东、北平等布政司,及凤阳、淮安、扬州、庐州等府,民间田土,许尽力开垦,有司毋得起科。又令六部、都察院、应天府,并两县、判禄司、仪礼司、行人司、随朝官员,除本户合纳税粮外,其馀一应杂泛差役尽免。又各处功臣之家户有田土,除合纳粮草夫役,其馀粮长里长水马驿夫尽免。凤阳、扬州二府及和州民畜养马一匹者,免二丁。
《圣君初政记》:上问户部,天下民孰富。对曰:以田赋较之,惟浙江多富室。若苏州一郡,民岁输粮百石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户。计五百四十四户,而岁输至五十万有奇。上曰:富民多豪强,故民受其害,宜召之来,朕时勉谕之。于是诸郡富民入见,谕之云云,皆顿首谢。复赐酒食遣之。十三年,户部覈实天下土田,惟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之贴脚诡。久之,相习成风,奸弊百出,谓之通天诡。上闻之,遣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查定细底,编类为册,其法甚备,谓之鱼鳞图册。
《续文献通考》:庚申春三月,减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四府税额。先是,张士诚窃据其地,而苏州尤称富庶。徐达、常遇春等统精兵二十万,攻之数年始下。太祖怒其附寇持城不降,乃取诸豪族租簿,俾有司加税故。苏赋特重,而松江嘉湖次之,盖以惩一时云。至是,命户部裁其额,凡一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其以下仍旧。
《明外史·杨思义传》:范敏,洪武十三年命署尚书事。未几,即授试尚书。帝以徭役不均,命编造黄册。敏议:百一十户为里,丁多者十人为里长,鸠一里之事以供岁役。十年一周。馀百户为十甲。后遂仍其制不废。按《宣府镇志》:十三年,复天下岁租。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
《明会典》:凡攒造黄册,十四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进户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洪武十五年,革罢粮长徵收粮,令照黄册里甲人等催办。
《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六年,令凤阳、临淮二县民,免杂泛差役。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七年,令各处赋役必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违者罪之。
《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定科折税粮数额。又令复设粮长,禁洒派等事。按《明会典》: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取验,以革吏弊。又按《会典》:十八年,令两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税粮钞,每五贯准米一石,绢每疋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两准米二石,绵布每疋准米一石,苧布每疋准米七斗。夏税农桑丝,每十八两准绢一疋,重十六两。又令各该有司,复设粮长,以民户丁粮稍多者充当。又令将自己田地移丘换段,诡寄他人,及洒派等项事发到官,全家抄没。若不如此,靠损小民。又议,农桑起科太重,百姓艰难。令今后以定数为额,听从种稙,不必起科。
洪武十九年,令各处粮长暂于南京户部宣谕,给与勘合,后遂为例。
《续文献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年,造鱼鳞册成。
《续文献通考》:丁卯冬十二月,鱼鳞册成。初,太祖既定天下,遂覆实天下土田,造成册籍。既而两浙及苏州等府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产零星花附于亲邻佃仆之户,名为贴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名为通天诡寄。而富者益富,贫者益贫矣。太祖廉知之,遂召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分为几区,区定粮长四人,乃集粮长暨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遂图其田形之方圆大小,次书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号曰鱼鳞册。至是册成以进,百弊始绝。
洪武二十一年,令税课局取市民殷实户,巡栏。免耕閒旷地民赋役。
《续文献通考》:二十一年,令税课司局巡栏,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又按《续通考》:二十一年,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閒旷之地,令自耕种,免其赋役三年。洪武二十二年,命杭湖诸郡民,就耕淮沔等处,免赋役三年。
《续文献通考》:二十二年夏四月,命杭湖温台苏松诸郡民无田者,许令往淮沔迤南滁和等处就耕。官给钞,户三十锭,使备农具,免其赋役三年。
洪武二十三年,令官田每顷草料七包半,民田加倍,俱起运赴京,定场交纳。
《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
《明会典》: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有司先将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与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本县官吏,将册比照。先次原造黄册查算,如人口有增,即为作数其田地等项。买者从其增添,卖者准令过割,务不失原额。排年,里长仍照黄册。内原定人户应当,设有消乏,许于一百户内选丁粮。近上者,补充图内。有事故户绝者,于畸零内补辏。如无畸零,方许于邻图人户内拨补。其上中下三等人户,亦照原定编排,不许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验其丁产,从公定夺,仍于各文册前面本县照依式样类总填图,所在有司官吏里甲,敢有团局造册,科敛害民,或将各处写到如式无差文册,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许老人指实,连册绑缚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处斩。若顽民妆诬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影射,减除粮额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口补辏。其畸零人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编排。若十岁以上者,编入正管。且如编在先次十岁者,今已该二十岁。其十岁以上者,各将年分远近,编排候长,一体充当。甲首,其有全种官田人户,亦编入图内轮当。凡册式内定到田地、山塘、房屋、车船各项款目,所在官司有者,依式开写。无者,不许虚开。若类县总都总收除项下,止许开写人丁事产总数,不必备开花户。其州县将各里文册,类总填图完备,仍依定式,将各里人丁事产攒造一处。另造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乡都人丁事产总数。正官首领官吏,躬亲磨算查对,相同于各里,并本州县总册后书名画字,用印解赴本府。其提调正官首领官吏,于各州县造到文册,躬亲检阅,磨算相同。本府依定式另造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州县人丁事产总数,并州县造到各项册后,一体开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直隶府州,本府委官一员,率各州县提调造册,官吏亲赍。其布政司所辖府州,仍申解布政司,本司官吏,躬亲检阅,磨算相同,依式类造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府州人丁事产总数。于各府州造到总册后,填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委官一员,率各府州县官吏亲赍,俱限年终进呈。凡庵观寺院,已给度牒僧道,如有田粮者,编入黄册,与里甲纳粮当差。于户下开写,一户某寺院庵观某僧某道,当几年里长、甲首。无田粮者,编入带管畸零下作数。凡黄册字样,皆细书大小,行款高低照坐去式样面上。乡都保分等项,照式刊印,不许用纸浮贴。其各州县,每里造册二本进呈,册用黄纸面。布政司府州县册用青纸面。又按《会典》:二十四年,奏准凡云南各府攒造黄册,除流官及土官驯熟府,分依式攒造外,其土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里甲,不拘定式,听从实编造。贵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汉语者,编造。其馀夷民不造。又令各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并各土官衙门,所造黄册俱送户部,转送后湖收架。委监察御史二员,户科给事中一员,户部主事四员,监生一千二百名,以旧册比对清查。如有户口田粮埋没差错等项,造册径奏取旨。其官员监生合用饮馔器皿等项,并膳夫,俱于国子监取用。如不敷,于都税司并上元江宁县衙门支拨。纸劄于刑部、都察院关领,不敷之数,并笔墨,于应天府支给。官钱买办、查册房屋、册架过湖船及桌凳什物,俱工部等衙门添拨夫匠修造。官员监生吏卒人匠等每五日一次过湖晒晾,司礼监户部收掌锁钥,并不许一应诸人往来。又令应天、太平、宁国、镇江、广德五处官田税粮,自后减半徵收。
《续文献通考》:二十四年,令寄庄人户,除里甲原籍排定应役,其杂泛差役,皆随田粮应当。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夏税秋粮差役之式。
《明会典》:二十六年,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徵夏税秋粮总数:
夏税米麦四百七十一万二千九百石,钱钞三万九千八百锭,绢二十八万八千四百八十七疋;
秋粮米二千四百七十二万九千四百五十石,钱钞五千七百三十锭,绢五十九疋。
浙江布政司,夏税麦八万五千五百二十石,钱钞二万六百九十锭,绢一十三万九千一百四十疋;秋粮米二百六十六万七千二百七石,钱钞八十六锭,绢五十九疋。
北平布政司,夏税麦三十五万三千二百八十石,绢三万二千九百六十二疋;秋粮米八十一万七千二百四十石。
江西布政司,夏税米七万九千五十石,钱钞六千四百五锭,绢一万五千四百七十七疋;秋粮米二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五十六石。
湖广布政司,夏税米麦一十二万八千七百六十六石,绢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八疋;秋粮米二百三十二万三千六百七十石。
福建布政司,夏税麦六百六十五石,钱钞一万二千七百五锭,绢二百七十三疋;秋粮米九十七万七千四百二十石。
山东布政司,夏税麦七十七万三千二百九十七石,绢二万三千九百三十二疋;秋粮米一百八十万五千六百二十石。
山西布政司,夏税麦七十万七千三百六十七石;秋粮米二百九万三千五百七十石。
河南布政司,夏税麦五十五万六千五十九石,绢一万七千二百二十六疋;秋粮米一百六十四万二千八百五十石。
陕西布政司,夏税麦六十七万六千九百八十六石;秋粮米一百二十三万六千一百七十八石。
四川布政司,夏税麦三十二万五千五百五十石;秋粮米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七十八石。
广东布政司,夏税麦五千三百二十石;秋粮米一百四万四千七十八石。
广西布政司,夏税麦一千八百六十九石;秋粮米四十九万二千三百五十五石。
云南布政司,夏税麦一万八千七百三十石;秋粮米五万八千三百四十九石。
应天府,夏税麦一万一千二百六十石,绢一千四百六疋;秋粮米三十二万六百一十六石。
苏州府,夏税麦六万三千五百石,绢一万四千一百五十七疋;秋粮米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九百九十石,钱钞二千三百二十一锭。
松江府,夏税麦一十万七千四百九十六石,绢六百六十六疋;秋粮米一百一十一万二千四百石,钱钞三千七十二锭。
常州府,夏税麦一十一万九千三百二十石,绢一千三百九十四疋;秋粮米五十三万三千五百一十五石。
镇江府,夏税麦八万八百九十六石,绢三百五十七疋;秋粮米二十四万三千一百五十石。
庐州府,夏税麦一万五千八百三十石;秋粮米七万五千三百六十石。
凤阳府,夏税麦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五石,绢一千四百四十七疋;秋粮米一十三万七千一百六十石。淮安府,夏税麦二十万一千二百二十石;秋粮米一十五万三千四百九十石。
扬州府,夏税麦五万七千七百一十石;秋粮米二十四万九十六石,钱钞二百五十一锭。徽州府,夏税麦四万八千七百五十石,绢九千七百一十八疋;秋粮米一十一万六千六百五十四石。宁国府,夏税麦六万二千六百一十石,绢三百一十一疋;秋粮米一十八万二千五十石。
池州府,夏税麦一万七千一十六石,绢二十七疋;秋粮米一十一万一千九百四十五石。
太平府,夏税麦二万一千三百九十石,绢二百一十七疋,秋粮米四万六千二百九十石。
安庆府,夏税麦一万九千四百七十八石;秋粮米一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八石。
广德州,夏税麦六千七十石,绢一百五十七疋;秋粮米二万四千五百石。
徐州,夏税麦六万二千三百石,绢三千一百四十二疋;秋粮米七万九千三百四十石。
滁州,夏税麦一千四百五石;秋粮米四千一百六石。和州,夏税麦八百七十五石;秋粮米三千九百五十九石。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处秋夏税粮,已有定额。每岁徵收,必先预为会计,除对拨官军俸粮,并存留学粮廪、给孤老口粮,及常存军卫二年粮斛,以备支用外,馀粮通行定夺立案具奏。其奏本内,该云为徵收某年秋粮事,该照在京,并在外卫所官军等项合用俸粮,拟合预为会计徵收。议得各司府州,今岁该徵秋粮,除已对定官军俸粮外,其供应内府光禄寺等衙门,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黄豆等项,并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吏俸给,优给故官儿男,及太仓预备海运粮储,拟于苏州常州等府存收运纳,其馀秋粮存留学粮廪给孤老口粮,及拨辏各处军卫仓收贮常存二年粮储,以备支用。如有粮多足用去处,临期定夺收支。及该设粮长去处,委官一员,率领该设粮长正身,务要齐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里,赴京面听宣谕关领勘合,回还办粮。凡徵收税粮,律有定限。其各司府州县,如有新增续认,一体入额科徵。所据该办税粮,粮长督并里长,里长督并甲首,甲首催督人户,装载粮米。粮长点看见数,率领里长并运粮人户起运。若系对拨者,运赴所指卫,分照军交。收存留者,运赴该仓收贮。起运折收者,照依定拨各该仓库交纳,取获通关奏缴。本部委官,于内府户科领出立案,附卷存照,以凭稽考。又定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豁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则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则例徵敛。务要编入黄册,以凭徵收。税粮如有出卖,其买者听令增收,卖者即当过割,不许洒派诡寄,犯者律有常宪。又令凡民间有犯法律,该籍没其家者,田土合拘收入官,户部书填勘合,类行各布政司府州县,将犯人户丁田土房屋召人佃赁,照依没官则例收科。仍将佃户姓名及田地顷亩房屋间数,同该科税粮赁钱数目开报,合干上司转达本部知数。又定凡各处仓场收积草料,以备军马往来支用,草于本处官司照田粮徵收,料于秋粮内折纳,务要常存预备。果系调拨军马,及有户部印信文凭,方许支给。仍仰所在官司将支过数目申达,合干上司作数。又令凡在京徵收刍草,俱于田亩内照例科徵。当徵收之时,户部先行定拟具奏,行移该徵有司,限定月日,先取部运官吏姓名开报。候起运至日,照数填定,拨各该卫所并典牧千户所等衙门交纳,以备支用。其在外衙门,亦各照依已定则例徵收施行。又令开垦荒芜官田,俱照民田起科。又定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类总呈达户部立案,以凭稽考。仍每十年,户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又定凡民间一应桑株,各照彼处官司原定则例起科。丝绵等物,其丝绵每岁照例折绢,俱以十八两为则,折绢一疋。所司差人类解到部,劄付承运库收纳,以备赏赐支用。其树株果价等项,并皆照例徵收。钱钞除彼处存留支用外,其馀钱钞一体类解户部,行移该库交收,仍将存用数目出给印信通关,具本入递奏缴,本部查领附卷作数。其进纳绢疋钱钞,一节俱照,依后项金科课程条款,一体施行。
《续文献通考》:二十六年,令仓脚夫每一坊长制牌一面,以后各衙门差使,过给牌取夫工,完缴牌。又按《续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
洪武二十八年,令山东河南开垦田,永不起科。又令凡民间荒田,三年后收科。免应天、太平等路秋粮。按《明会典》:二十八年,令山东河南开荒田地,永不起科。又令凡民间开垦荒田,从其自首首实三年后,官为收科。仍仰所在官司,每岁开报户部,以凭稽考。按《江南通志》:二十八年九月,诏曰:朕二十八岁渡江,二十九岁入建业,励兵秣马,与群雄并驱。旌旗甲仗,一应供给,皆出我江东五郡之民,以此平定天下祸乱,海内宁谧。今朕老矣,思民力效劳,无可抚字。今年应天、太平、宁国、镇江、广德合纳官秋粮,尽行蠲免,少苏前日之劳。
洪武三十年,更定折米物数,又更置粮长。
《明会典》:凡粮长关领勘合回还催办秋粮,务要依期送纳。毕日赴各该仓库将纳,过数目于勘合内填写,用印钤盖。其粮长将填完勘合,具本亲赍进缴,仍赴部明白销注。如是查出粮有拖欠,勘合不完明白,究问追理。三十年,更定钞三贯五百文折米一石,金每两准米二十石,银每两准米四石,棉花一觔折米二斗。又更置粮长,每区设正副二名,编定轮当。按《宣府镇志》:三十年诏曰:迩年以来,各郡县卫所,因官贪吏弊,不能宣布条章,愈见民力艰苦。今特敕户曹行下诸司,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秋粮夏税拖欠未纳者,许折轻赍,随地方出产,听从民便,以免转运之劳,以宽人民欠输之罪。
洪武三十一年,令各都司卫所在营军士,除正军并当房家小,其馀尽数当差。
《续文献通考》云云。
洪武   年,取惜薪司夫。
《续文献通考》:洪武间,南京惜薪司夫三千名,俱应天府上元江宁二县起取。
惠宗建文二年,诏减苏松田赋。
《江南经略》:建文二年,下诏曰:国家有惟正之供,田赋不均,民不可得而治。江浙赋独重,而苏松准私租起科,特以惩一时顽民耳。岂可为定则,以重困一方。宜悉与减免,照各处起科亩则,不过一斗田赋既均,苏松人仍任户部。
成祖永乐三年,定开垦官田二税。
《明会典》:永乐三年,令凡开垦官湖作官田,每亩夏税麦二升,秋粮米三斗。
永乐八年,令南直隶纳租,附近官仓免各处军匠家差役。
《明会典》:八年,令南直隶各府县官田租纳附近官仓。又按《会典》:八年,令各处军卫有司军匠在京充役者,免家下杂泛差役。
永乐九年,免徙北京为民,及天寿山工役病故者户役。
《明会典》:九年,令自愿徙北京为民,及免杖而徙者,免徭役。五年徒流而徙者,免徭役三年。
《续文献通考》:九年,令天寿山工役病故者,给棺送回原籍,与钞一百贯安葬。免其户役一年。沿途得病,不曾上工故者,亦送回,与钞五十贯,免户役半年。永乐十一年,定各处折徵粮金布之数。
《明会典》:十一年,令各处折徵粮金,每两准米三十石。阔白绵布,每疋准米一石五斗。
永乐十九年,诏释逋负。
《宣府镇志》:十九年诏,永乐十七年以前拖欠税粮课程盐课马草等项,及永乐十八年被灾田地粮草,悉皆蠲免。凡逃移人户,招回复业,优免杂泛差役一年。仍将本户下,递年拖欠税粮等项蠲免。
永乐二十二年,令天寿山种树人户免杂泛差役。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   年,定夫役之制。
《续文献通考》:凡夫役旧有定例。自永乐以后,营造工夫起拨供用渐多。令营造之外,又有柴夫以供内府之用。凡在京城垣河道,每岁应合修缮,其用工数多,须于农隙之时,于近京免粮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广德等五府州预先定夺奏闻,行移各府起取。除役占等项,照依钦定则例优免外,其馀人户,每四丁共辏一夫。著令各备锹杵篮担,委官部领定,限十月初赴京。计定工程,分拨做造,满日放回。若有不当夫役,及做工未满逃回者,并行治罪。及各处起到仓脚夫,俱发应天府收籍为民。遇有官差度量差拨,著令轮流,周而复始。若差使数多,做工日久,照例每名日给工钱五百文,坊长减半,以周养赡。凡水马驿夫递运船水夫,会同馆夫轮班人匠,在京见役皂隶校尉力士,见任官员廪膳生员训导马船夫、光禄司厨子防送夫、军户铺兵,俱优免二丁。凡年七十以上,及废疾之人,俱优免一丁。又按《续通考》:永乐间,内府惜薪司坐派抬柴夫二千名,照应天府例,于大兴宛平二县起取。
宣宗宣德元年,令天地坛坛户免杂泛差役。
《明会典》云云。
宣德二年,令御马监及太常光禄寺草,分派两直隶及各省徵纳。又令收贮各处解到秋粮。按《明会典》:二年,令御马监象、马、牛、羊草,太常光禄寺牺牲草,俱分派两直隶及山东、河南、山西、陕西诸府州,地亩草内徵纳。
《续文献通考》:二年,令各处解到秋粮,折银赴部,出给长单关填勘合,送内承运库收贮。
宣德三年,令迤北回还军馀民人,收充御马监勇士者,免其原卫原籍户下人丁差役。
《明会典》云云。
宣德四年,减官田粮,免卫所军丁役,定绵绢等物准税粮米数,设砍柴夫,又遣官至各省徵粮。
《明会典》:四年,诏各处官田,每亩旧例纳粮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减十分之三。又按《会典》:四年,令各卫所军,每一名免户下一名丁差役。若在营有馀丁,亦免一丁供给。
又令应天苏松并浙江属县等处,远年拖欠税粮,

每绢一疋,准米一石二斗。绵布一疋、丝一觔、钞五十贯,各准米一石。苧布一疋,准米七斗。绵花一觔,准米二斗。又令江南府县官,督察各属粮长,凡有倚恃富豪,交结有司,承揽军需买办移用粮米,假以风涛漂流为词,重复追徵者,重加究治。
《续文献通考》:四年,设易州山厂,起倩砍柴夫,每季二万五千八百五十五名,四季共十万三千四百二十石。顺天府每季一千七百三十二石,真定府三千二百九十六名,保定府二千四百九十二名,济南府三千八百三十名,兖州府八百八十名半,东昌府四百一十名,青州府一千七百七十名,太原府五千六百二十四名,平阳府二千七百一十一名,半泽州一千二百三十三名,潞州一千一百八十二名,辽州一百一十三名,沁州一百七十四名,汾州四百七名。又按《续通考》:四年,令推升郎中员外郎及御史长史等六员,为各部侍郎分投总督、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东、山西等布政司府州县,徵收税粮。
宣德五年,令逋租折纳,减官田租。
《明会典》:五年,令自三年以前拖欠税粮,以十分为率,三分折布,三分折绢,四分折钞。其布绢不拘长阔,俱准照时价折收。又令各布政司折徵粮布,或买办物料等项,以总数派府斟酌,州县里分道路分派。务令轻重适均。又令各处粮长,有消乏充军等项者,选差殷实大户,常用充当。
《明外史·周忱传》:五年,帝以天下财赋多不理,而江南为甚,苏州一郡,积逋至八百万石,思得才力重臣往釐之。乃用大学士杨荣荐,超迁忱工部右侍郎,巡抚江南诸府,兼督税粮。始至,召父老问逋税故。皆言豪户不肯加耗,并徵之细民,民贫逃亡,而税额益缺。忱乃创为平米法,令大小户出耗必均。又请敕工部颁铁斛,下诸县准式,革粮长之大入小出者。旧例,粮长正副三人,以七月赴南户部领勘合。既毕,复赍送部。往反滋费,皆科敛充之。忱止设正副各一人,循环赴领。讫事,有司类收上之部。民大便。忱见诸县收粮无团局,粮长即家贮之,曰:此致逋之由也。遂令诸县于水次置囤,囤设粮头、囤户各一人,名辖收。至六七万石以上,始立粮长一人总之,名总收。民持帖赴囤,官为监纳,粮长但奉期会而已。置拨运、纲运二簿。拨运记支拨起运之数,预计所运京、通诸仓耗,以次定支。纲运听其填注剥浅诸费,归以偿之。支拨羡馀,存贮在仓,曰馀米。次年馀多则加六徵,又次年加五徵。初,太祖平吴,尽籍其功臣子弟庄田入官,后恶富民豪并,坐罪没入田产,皆谓之官田。按其家租籍征之,故苏赋比他府独重。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万石,而官田之租乃至二百六十二万石,民不能堪。时宣宗屡下诏减官田租,忱乃与知府况钟曲算累月,减至七十二万馀石,他府以次减,民始少苏息。按《况钟传》:五年,帝以雄剧地,九府缺守,命部、院臣举其属之廉能者补之。用尚书蹇义、胡濙等荐,擢钟知苏州,苏州赋役繁重,属县逋赋四年,凡七百六十馀万石。钟请量折以钞,为部议所格,然自是颇蠲减。丁忧去,民诣阙乞留者二千馀人。诏起复,上书言:近奉诏书募人佃官民荒田,官田准民田起科,无人种者除赋额。昆山诸县民以死徙从军除籍者,凡三万三千四百馀户,所遗官田召种,应准民田起税者二千九百八十馀顷,应减税十四万九千馀石。其他官田没海者,赋额犹存,宜皆如诏书从事。臣所领七县,旧著籍三十六万馀户,秋粮二百七十七万九千石有奇。其中民粮止十五万三千馀石,而官粮乃至二百六十二万五千馀石,轻重不均如此。洪、永间,令属县有民粮者出马二百馀匹,役于北方诸驿,期三岁遣还,今已三十馀岁矣。马死则补,未有休时。民何以堪工部徵三梭阔布八百匹,浙江十一府止百匹,而苏州乃至七百,此尤不均。乞敕所司处置。帝悉报许。当是时,屡诏减苏、松重赋。钟与巡抚周忱悉心计画,奏免七十馀万石。民大悦。按《江南经略》:五年,上御南斋宫,宣大学士杨士奇咨行宽恤之政。士奇奏言:各处官田起科不一,而租额皆重,细民困乏,苏州尤甚。郡县以闻,户部固执不与除豁,细民多有委弃逃徙者,此当速与减除。上曰:所陈有益于朕,有益于民。命即草敕,用早颁行。每亩旧例纳粮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分之二四。斗一升以上者,各减十分之三。
宣德六年,令巡抚南直隶都御史兼理浙江嘉兴湖州二府税粮。
《续文献通考》云云。
宣德七年,令霸州东安等州县,折纳逋草。
《明会典》:七年,令顺天府霸州东安等州县,拖欠草束,每束折纳钞五贯,就本处官库收贮备用。
宣德十年,免致仕官杂泛差徭。
《明会典》:十年,诏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带致仕,免其杂泛差徭。
英宗正统元年,令官田准民田起科。免先圣先贤子孙差役,奏准采烧柴炭役夫,又令诸路折纳税粮。
《明会典》:正统元年,令浙江直隶苏松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每亩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又按《会典》:元年,令先圣子孙流寓他处,及先贤周敦颐、程颢、程颐、司马光、朱熹之嫡派子孙,所在有司,俱免差役。
《续文献通考》:元年,奏准北直隶八府,除真定、保定二府采烧柴炭,令河间、永平、顺德三府,大名、广平二府,顺天一府,各起三千名,各当一年,周而复始。又按《续通考》:元年,令浙江江西湖广三布政司,直隶苏松等府县,该起运南京粮米,愿纳折色者,折纳布绢银两。广东广西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税粮布疋愿纳银两者,每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折给军官俸粮。
正统三年,诏各处凡有入额纳粮田地,不堪耕种,令自开垦补数者,有司勘实,不许重复起科。
《明会典》云云。
正统四年,免军户役,令沙涨田照民田起科。塌没者与开豁。
《明会典》:四年,令云南土马军自备鞍马兵器粮食,听征者免本户差役四丁。
《续文献通考》:四年,奏准浙江江西福建并直隶苏松等府,凡官民田地,有因水塌涨去处,令所在有司逐一丈量。涨出多馀者,给与附近小民承种,照民田则例起科。塌没无田者,悉与开豁税粮。
正统五年,起科包耕田地,免义民役有差,又以轻役赋贫难户。
《明会典》:凡召佃拨种地土,正统五年令北直隶府州县,将富豪军民人等包耕田地,除原纳粮田地外,其馀均拨贫民及冲塌田地人户耕种,照例起科。其贫民典当田宅,年久无钱取赎,及富豪军民占种逃民田地,待复业之日,照旧断还原主。又按《会典》:五年,议准凡民人纳谷一千五百石,请敕奖为义民,仍免本户杂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题名,免本户杂泛差役二年。
《续文献通考》:五年,令各府州县,每岁查见在人户,凡有粮而产去,及有丁而家贫者,为贫难户。止听轻役。
正统六年,令陕西土军,优免五丁,馀听科差。
《明会典》云云。
正统七年,淮南直隶及广西布政司土官衙门,折纳。又免天文阴阳生,及军丁差役。
《明会典》:七年,奏准凡南直隶各府起运马草,愿纳价银者,每束纳银三分,解部送太仓银库收贮。用草时,召商上纳,照时价支给。又按《会典》:七年,令天文生阴阳生,俱免差役一丁。其陕西土军土民馀丁,若户丁有在边操备者,亦免杂泛差役。
《续文献通考》:七年,令南直隶各府州县夏税农桑绢疋,愿纳折色者,每疋折银五钱,解京准作军官俸粮。又令广西布政司土官衙门,不通河道去处,岁徵粮米,折收银两,通类解京。
正统八年,令山东马草折米。广东福建仓粮折银。按《明会典》:八年,令山东布政司实徵马草,除定拟起运京场外,其存留本处备用数目,每束折米五升,于用粮处所交纳。
《续文献通考》:八年,令广东福建二布政司查勘各处仓粮,扣算常存本处官军俸粮三年,沿海卫所五年。馀剩之数,每米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发各边折给俸粮,及籴粮备用。
正统九年,令浙江苏松等处夏税折米。其存留者,折钞。又令殷实军民中,纳草束。广西州县,折徵税粮。按《明会典》:九年,令浙江等布政司直隶苏松等府所属夏税麦少去处,准抵斗纳米。若本处有三年之积,其存留之数,每石折徵钞一百贯。又按《会典》:九年,令各场该用草束,止许殷实军民中纳。如有内外该管官员,令子弟家人伴当,假托军民出名承纳。又行嘱托规避从轻省者,听监收御史举劾。
《续文献通考》:八年,令广西布政司各府州县税粮,自正统十年以后,每岁以四万石折徵银两解京,其馀存留本处备用。
正统十年,令南北二直隶草束折纳。免监生家役。按《明会典》:十年,令应天苏松等府州,该徵草束内折色米豆,量为存留本处备用。其本色起运户部交纳者,每束折银三分。北直隶真定府州起运草内,量减每束折钞一锭类解。又按《会典》:十年,令监生家免差役二丁。
正统十一年,令交趾致仕官,妻奴子孙,待本官故后三年当差。
《明会典》:十一年,令交趾老疾致仕官员,遗下妻子家人,许于所在官司入籍,不拘丁数,俱待本官故后三年当差。子孙家小入籍者,拨田耕种,亦待三年后当差。
正统十二年,清查各处黄册。优免云南土官丁役。令汀浙官田,准民田起科。
《明会典》:十二年,奏准南京户部清查各处黄册,于国子监取监生四十名,户部委官一员提督。另誊查对发,各该司府州县对款改造,差吏径送南京户部,仍类造改过总册一本,送部查考。差错,官吏人等查提问罪。又按《会典》:十二年,令云南土官,四品以上,优免一十六丁。五品六品,一十二丁。七品,十丁。八品九品,八丁。杂职,六丁。其馀人丁,俱另立籍,与民一体当差。
《续文献通考》:十二年,令浙江直隶苏松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每亩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
正统十三年,以寺观田庄给民,减轻科则。
《明会典》:十三年,令各处寺观僧道,除洪武年间置买田土,其有续置者,悉令各州县有司查照,散还于民。若废弛寺观遗下田庄,令各该府州县踏勘,悉拨与招还无业,及丁多田少之民。每户男子二十亩,三丁以上者三十亩。若系官田,照依减轻则例,每亩改科正粮一斗,俱为官田。如有绝户,仍拨给贫民,不许私自典卖。
正统十四年,令浙江直隶马草,愿纳本色折色,从民便。
《明会典》:十四年,令浙江湖州嘉兴并直隶苏松等府,该徵马草愿纳本色折色,各从民便,不许一概徵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