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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六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六
宋五〈嘉定十三则 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四则 端平一则 嘉熙二则 淳祐五则 宝祐四则 开庆一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七则 瀛国公德祐一则〉
金〈太宗天会三则 熙宗天眷二则 皇统一则 海陵贞元一则 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二十六则 章宗明昌六则〉
宋五〈嘉定十三则 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四则 端平一则 嘉熙二则 淳祐五则 宝祐四则 开庆一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七则 瀛国公德祐一则〉
金〈太宗天会三则 熙宗天眷二则 皇统一则 海陵贞元一则 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二十六则 章宗明昌六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六卷
赋役部汇考十六
宋五
嘉定元年,蠲两浙两淮赋税。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元年闰四月乙未,蠲两浙阙雨州县贫民逋赋。十二月辛卯,蠲两淮州军二税一年。
嘉定二年,蠲免军民赋役。又从御史徐范言,役人免输役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秋七月己亥,蠲信阳、荆门、汉阳军民赋。癸卯,募民以振饥免役。
按《文献通考》:二年,殿中侍御史徐范言:民赀之重者,俾充里正。彼多产之家,其输役钱于官亦多。既已征其财,而又俾之执二年之役,是为重复。乞参酌祖宗常平免役之本意,行下州县,姑于役人,从役之年,蠲其免役之输。役满,输钱如故。从之。
嘉定四年夏四月己丑,以吴曦没官田租代输关外四州旱伤秋税。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五年,诏诸路通行倍役法。蠲免役钱租税。又从臣僚言,禁止预借。
按《宋史·宁宗本纪》:五年春正月己巳,诏诸路通行两浙倍役法,著为令。五月癸酉,诏州县见役人毋纳免役钱,役满复输。十二月丁丑,再蠲濠州租税一年。壬午,诏蠲州县横增税额。
按《文献通考》:五年,臣僚言:预借,非法也。顽民豪户,易预借之名,而以寄库为说。当催夏绢,则曰有钱在官。及督秋苗,则曰未曾。倒折所寄者一半,而所逋者亦一半。今预借之弊,在在有之。而江西特甚。乞严切禁止,预借之弊除,而输借之名正。从之。 臣僚言:四川州县二税积欠,其弊在吏。如去年预借今年秋科,今年预借明年夏科,有给钞而不销簿者,有盗印钞而匿财者,有私立领而官不受理者,有公吏揽取而不归公上者。一遇赦恩,吏之罪释然,而民之忧如故。乞下诸路,遵守条约,毋得预借。诏制总两司觉察。 四川宣抚虞允文言:州县预借人户税赋,合于总领所桩管,添造钱引三百万贯,委制总及漕臣考覈实数补填。自今后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从之。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诏诸路通行两浙倍役法,著为令。江西提举袁燮便民劄子曰:臣闻差役旧法,惟以物力高下为序,自大至小,谓之鼠尾。劳力虽均,而物力不侔,有至于破产者。迨淳熙间,始立倍法,自增及一倍、二倍,以至三倍,而有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别。高者稍频而不害,下者由是而少宽,可谓良法矣。然行于州县,未能尽晓。但谓朝廷专用倍法,而不知兼用鼠尾法。窃详当时建议之臣,有曰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处,即从递年体例,所谓窄都者,即绍兴三十二年指挥地理窄狭,人烟稀少,不及十大保者是也。所谓递年体例者,即鼠尾旧法也。地理既狭,人烟又稀,役户无几,决不能及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限。故倍法有所不行,而仍用鼠尾法。今州县间,未达递年体例,一句都分宽狭,概用倍法,此役所以纷纷也。欲乞朝廷的确行下,明言递年体例即鼠尾旧法,宽都用倍法,窄都用鼠尾法,二者并行而不相悖,诚便民之大者。又奏曰:臣尝谓役法,惟其实之为贵,视物力,果可以堪役而役之,则劳而不怨矣。今诡名狭户,不胜其多,有编户寄产于官户者,有与黠吏通谋私减物力者,有缙绅之家以前后历任为数户,以避限田外充役者。惟己是便,奸计百出。独善良之人,畏法自重,宁劳苦以执役,而不肯诈欺以苟免。遂至役并而家破。又有都分虽宽而实堪充役者,不过数家循环不已,暂歇复充,屡役之后,其家亦破,良可悯也。伏睹庆元重修诈伪,敕诸诈匿减免等第,或科配者,以违制论。又重修格获诈匿减免等第科配者,以所告财产经减免者,给五分。未经减免者,给三分之一。今若申严此法,务在必行,则诡名狭户渐少,合役之户渐多,而频并充役之家,亦渐宽矣。臣又睹绍兴二十八年指挥,乡村都保,比近地里窄狭,人烟稀少,并不及十大保处并为一都。臣愚窃以为,人烟虽稠,十大保虽足,而充役不过数家,暂歇复差者,亦宜比上项指挥,与邻都通融差保,免于破家,亦仁政所宜施。惟圣慈亟图之。嘉定六年,禁州县畸税漏催之弊。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六年,监察御史倪千里言:民间常赋丈尺板籍,自有定数。今催科故存畸欠,异日却追畸零,或欠零寸,必纳全尺,此畸税漏催之弊。帛之尺寸,米之合勺,划刷根括,秋毫尽矣。乃于既足之馀,复有重催之害。一追再追,乞取浩瀚。此文引乞觅之弊。乞诏诸监司,禁戢州县措置,更革奉行,不虔者,劾治。从之。
嘉定七年八月癸巳,罢关外四州所增方田税。乙巳,禁州县沮坏义役。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嘉定间,赵必愿知崇安力主义役之法,上下便之,朝廷因下其式于八郡。
嘉定八年,蠲诸州税。又诏职田蠲放如民田。违者坐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八年二月壬子,蠲平江等五郡逋负米。秋七月戊辰,蠲两淮诸州今年秋税并极边五州明年夏税。癸酉,蠲临安、绍兴二府贫民夏税。甲申,诏职田蠲放如民田,违者坐之。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八月,权罢旱伤州县比较赏罚。嘉定九年,蠲被水州县租。
按《宋史·宁宗本纪》:九年六月戊申,振恤浙西被水州县,宽其租税。九月甲申,诏两浙、江东监司覈州县被水最甚者,蠲其租。
嘉定十一年,蠲诸州民兵税役。又诏行经界以均一赋役。
按《宋史·宁宗本纪》:十一年秋七月辛卯,蠲四川关外诸州税役。甲午,蠲光州民兵战死之家税役。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诏常州、嘉兴府行经界。青田县主簿陈耆卿奏:臣闻之孟轲曰:行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盖良法也。不幸而经界法坏,则所信者簿书尔。并簿书而不足信,则何所取信哉。且有田则有赋役,此常理也。田有多寡,则赋役有轻重,亦常理也。今之世,乃有田愈多而赋役愈轻者,有无田而赋役反重者,此弊在在有之,而本郡尤甚。姑以青田一县言之:自往岁巨浸之后,牒纸散逸,而纵横变化,在吏之掌握而已。税之厚薄,当视其物力。物力之高下,当视其产。今田之顷亩,初不见于簿,而物力之贯陌,独载之簿。若是,则其源既失矣。过割用物力,簿起催用二税簿,二者所当相关,而今初不相知。岁遇攒造,不过以往年陈籍,沿袭转抄而已。升降出没,既莫得详,乡胥里豪,始得株连奸伪,以为牢不可破之计。故有一户而化为数十户者,有本无寸产,而为富室承抱立户者,有虚为名籍以避科敛,稍久而成乾没者。但见逃绝之家日多,租税之额日减,上下叹愁,莫知其弊之所自。邑令之有意者,思欲釐正之,然细民吐气,而大姓则忿然不怿矣。官本制民,今制于民,触类而长之,岂独一青田哉。三岁一推排,此常式也。今或至十年而不讲,是使民之患苦,无时歇也。然则簿书何自而正乎。臣愚欲乞睿旨,行下诸路,戒饬所在官吏,申严推排之法。其出入规避者,重寘宪典。每岁攒造,必选一邑佐之清强者,躬督其事。既成,则并旧籍上之郡,郡复委寮属研覆之,有诉不平,或得其实,官吏俱从收坐。庶几赋役均一,牒讼稀简,吏称职而民安业,诚非小补。
嘉定十二年五月丁酉,蠲两淮、荆襄、湖北、利州路沿边诸州今年租税。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五年夏四月壬午,诏蠲蕲州今年租赋。八月己卯,命户部详议义役。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六年八月辛巳,诏州县经界毋增绍兴税额。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七年二月癸巳,蠲台州逋赋十万馀缗。八月乙未,申严两浙诸州输苗过取之禁。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十七年,申严两浙诸州输苗过取之禁。泉州旧为台、信、建昌、邵武包纳上供银,大为民病。至是宋钧知州,奏乞各从初赋。从之。陈耆卿代上殿劄子曰:粟帛者,民之所有也。钱者,民之所无也。民各输粟与帛,而官俾之输钱,固已非矣。至有名曰上供银钱,而其祸酷于二税者,此不可不知也。闽之郡八,其最甚曰泉。臣因巡行入境,见其土薄濒海,民多艰食。而永春、德化、安溪三邑介处穷谷,怵迫尤甚。正赋窘无以办,况其他乎。稽诸故常,每岁台、信、建昌、邵武四郡,总纳上供银两一万五千六百,盖为本州衣缣之助,蠲半之后,惟广信仅仅取足,二郡则否。自乾道至开禧,已积逋十五万疋,为钱七十五万缗。前此守臣,虽闻于朝,然止及三年逋欠之弊,未及本州科敛之弊也。祖例,产钱一缗以上,合输银钱,无官民之分也。其后祝圣道场及逃绝户得免,免者犹未众也。其后一命以上,咸得免,而免者始众矣。又其后士凡荐于天府,而籍于太学者,咸得免,而免者愈众矣。免者愈众,则科者愈寡。故以官户士户合科之赋,而并于贫弱之家,赀不满百,例行科配,厥价微踊,每两科至二千八百正钱之外,有头子钱,有带钞发纳钱,有纲脚暗脚等钱。民无所措,则有沦落有奔遁,有咨怨号呼而已。夫一指有伤,则通体不乐。三州之民,民也,众民亦民也。彼不之输,而此代受其害,何忍乎。开禧初,有旨严趣逐郡,照元定色目应副矣。而积压如旧。为今之计,非得朝廷主盟,以三州银额拨回,俾之认纳,而本州衣缣,自行措置。纵未能然,亦当为七邑下户痛绝前扰,而均之有品秩者之家。赀不满贯,而科及额外者,必罚无赦。断在必行,毋挂墙壁。则远民可以息肩矣。
理宗宝庆元年,减免诸苗米及折科。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庆元年冬十月甲寅,诏会稽攒宫所在,税赋尽免折科,山阴县权免三年。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七月,诏诸路州军受纳苗米,不许过数增入,多量斗面。令转运司觉察。时曹叔远知袁州,减秋苗斛面米七千四百馀斛。
宝庆二年,令户部申严科取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八月,令户部申严州县受租科取之禁,转运司察。其违者,劾之。
绍定二年,诏州县催科,必遵常制,丞、簿依时过割二税。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绍定二年,诏:今后州县催科,必遵常制。县令非才,择佐官可任者委之。仍不许差官复寄居权摄。十月,知婺州莫泽辞,上曰:婺州正要人扶持。记得向时守臣魏豹文曾理会经界,行得如何。泽奏:婺州向时凋弊,皆缘税籍不明。今经界既正,赋役均平,故不费力。 又按《续通考》:二年,新知婺州莫泽辞,上曰:义役闻尚未了。泽奏:义役乃民间自乐,为州县,但能扶助耳。 又按《续通考》:二年正月,臣僚言:乞诏诸路漕司,严察属县丞、簿,依时过割二税,从实销注版籍。违者,按劾。从之。绍定三年,宽复被寇郡县赋税。又从臣僚言,革赋役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纪》:三年二月戊戌,诏汀、漳、吉、建昌蛮獠窃发,经扰郡县复赋税一年。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六月,臣僚奏,乞戒饬郡守,痛革税赋、刑狱、差役、版籍四弊。从之。 绍定中,杨瑾摄华亭,立义役。 又按《续通考》:三年四月,臣僚奏乞下福建诸路总漕仓司,应被寇州郡,合解诸司钱物,比之常年期限,并展一季。六月,臣僚奏乞戒饬二广漕司,严督所部州县丁钱,每岁覈实见存之数,造簿依条限前期,发下催纳销注。违者,按劾。诏令吏部详度于尚书省。
绍定四年,申饬州县蠲减租赋,毋或稽慢,兼不许科督增量。违者,有罚。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二月,臣寮奏,乞申饬诸路州县,自今遇诉灾伤,邑委佐官,州委幕职,于秋成以前,务覈的实。蠲减田租,仍以分数,揭之通衢。如或稽慢,守令镌黜,漕臣觉察不严,一体议罚。从之。九月,右正言何琮奏,戒饬州县已蠲阁租赋,不许科督,苗米不许增量。监司察其违戾,许民越诉。甚者,以赃私论,必罚无赦。从之。
绍定六年,择守分以充乡司,仍禁供亿诛求之弊。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右谏议大夫赵至道奏,乞明降指挥诸县,选择守分充应乡司,以三年或二年为界。界满无过,递迁典押。仍禁绝官司供亿诛求之弊,著为令。从之。知安庆黄干代抚州陈守,上奏曰:役法之弊,其来尚矣。国家之制,保副正谓之大役,户长谓之小役。二役皆选之每都人户。大役者,非户产稍高,不在其数。至于小役,则税钱或不满百,亦所不免。宽都人户有至二三十年,方一差者。狭都人户,有三五家循环充役,无岁不受其害者。故物力之家,虽置产于狭都,而必立户于宽都。虽散其产于狭都,而必并其税于宽都。彼宽都之役日以宽,狭都之役日以密。宽者益富,而密者益贫。贫者益劳而富者益逸。劳者日益朘削,而逸者日益封殖。劳逸不均,而中产以下,破荡流移,深可怜悯。窃以保正副所管者,烟火盗贼。故必本都之人,而后可充。户长所管者,催科,亦何必皆本都人哉。况今之保正副户长者,皆非其亲身。逐都各有无赖恶少,习知乡闾之事,为之充身,代名执役。执役之亲身,虽屡易,而代役之充身者,数十年不易也。故莫若差大役,则限以都,差小役则不限以都,而限以乡。一乡数都,宽狭相通,则富者不至于逃逸,而贫者不至于独劳。休养生息,加之数年,小户渐为中户,而为公家执役者甚众,则大户、中户亦不至于有频差之扰,更劳迭逸,其亦固国本之一端也。
端平元年,令漕臣详具州县二税定额。蠲漳泉等州丁米钱。
按《宋史·理宗本纪》:端平元年六月壬申,诏蠲漳、泉、兴化三州丁米钱。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三月,臣僚奏,乞户部戒饬诸路漕臣,详具州县二税租额,毋令失陷。其有籍于安边所,及拨赐寺观蠲免者,毋得创立名色均敷,仍令改正定额,上之台省。从之。 又按《通考》:元年,袁甫奏乞蠲漳州岁纳丁米钱,泉州、兴化军一体蠲放。从之。
嘉熙二年,群臣请以后皆以今年下诏,明年减租。从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嘉熙二年臣僚言:陛下自登大宝以来,蠲赋之诏无岁无之,而百姓未沾实惠。盖民输率先期归于吏胥、揽户,及遇诏下,则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阁者揽户之钱,是以宽恤之诏虽颁,愁叹之声如故。尝观汉史恤民之诏,多减明年田租。今宜仿汉故事,如遇朝廷行大惠,则以今年下诏,明年减租,示民先知减数,则吏难为欺,民拜实赐矣。从之。
嘉熙四年,定赋输用钱之法。
按《宋史·理宗本纪》:四年十二月乙亥,诏民间赋输人用钱会中半,其会中以十八界直纳,半以十七界经纳。
淳祐三年九月壬申,诏蠲高邮民耕荒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五年诏严赃吏预借抑配重催等弊
按《宋史·理宗本纪》:五年三月庚子,诏严赃吏法,仍命有司举行彭大雅、程以升、吴淇、徐敏子纳宥之罪。准淳熙故事,戒吏贪虐、预借、抑配、重催、取赢。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三月,诏曰:时方多事,念未能蠲租减赋,而吏之不良,乃肆贪虐。或有前期预借,或抑配重催,斛面取赢,或厚价抑纳,脧毒吾民。朕深悯焉。可令监司,常切觉察,务苏疾苦而销愁叹。倘隐而不闻,公论所指,必罚无赦。
淳祐八年,陈求鲁请革预借。黄端亮增收苗赋,夺官。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监察御史兼崇政殿说书陈求鲁奏:本朝仁政有馀,而王制未备。今之两税,本大历之弊法也。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借淳祐十四年者矣。以百亩之家计之,罄其永业,岂足支数年之借乎。操纵出于权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为奸,公私俱困。臣愚谓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采夏侯太初并省州郡之议,俾县令得以直达于朝廷;用宋元嘉六年为断之法,俾县令得以究心于抚字;法艺祖出朝绅为令之典,以重其权;遵光武擢卓茂为三公之意,以激其气。然后为之正其经界,明其版籍,约其妄费,裁其横敛,则预借可革,民瘼有瘳矣。按《续文献通考》:八年,诏知建昌军南丰县黄端亮夺官一等,放罢。以其增收苗赋科罚多私也。
淳祐十年九月戊寅,以严州水复民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十二年六月丙寅,严、衢、婺、台、处、上饶、建宁、南剑、邵武大水,除今年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宝祐二年,复诸郡租排保甲行自实法。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祐二年三月戊子,蠲江、淮今年二税。秋七月己酉,诏前蜀帅余玠镇抚无状,兵苦于征戍,民困于徵求,俾其家输所取蜀财,犒师振民;并边诸郡田租,其复三年。九月丙寅,诏:山阴、萧山、诸暨、会稽四县水,其除今年田租。十二月庚午,排保甲,行自实法。甲午,安西堡受攻五月,将士力战解围,居民以资粮助军实。诏四川宣抚司具名推恩,在城人并赏一资,复租赋五年。
宝祐四年,御史朱熠请宽民力。帝纳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四年九月甲寅,监察御史朱熠言:境土蹙而赋敛日繁,官吏增而调度日广。景德、庆历时,以三百二十馀郡之财赋,供一万馀员之俸禄;今日以一百馀郡之事力,赡二万四千馀员之冗官。边郡则有科降支移,内地则欠经常纳解。欲宽民力,必汰冗员。帝纳焉。
宝祐五年,行推排法于诸路。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行经界推排法。时贾似道请行推排法于诸路,由是江南之地,尺寸皆有税,而民力竭矣。
宝祐六年,李曾伯乞复广西荒田租。奏可。
按《宋史·理宗本纪》:六年五月丁巳,李曾伯言:广西多荒田,民惧增赋不耕,乞许耕者复三年租,后两年减其租之半,守令劝垦辟多者赏之。奏可。
开庆元年,诏蠲沙田屯田租。又给还沙地租二百万,
永不徵。
按《宋史·理宗本纪》:开庆元年二月己丑,诏蠲建康、太平、宁国、池州、广德等处沙田租。壬辰,诏蠲涟水军制司所收屯田租。冬十月丁丑,诏给还浙西提举常平司岁收上亭户沙地租二百万,永勿复徵。
景定元年,诏除全岳水衡诸县二税。
按《宋史·理宗本纪》:景定元年三月乙亥,诏全、岳、水、衡、柳、象、瑞、兴国、南康、隆兴、江州、临江、潭州诸县经兵,农民失业,应开庆元年以前二税尽除之。
度宗咸淳三年九月乙未,诏郡县折收民田租,毋厚直取赢,违者论罪。
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咸淳四年,减浙西公田租,行义役法。
按《宋史·度宗本纪》:四年六月辛巳,诏罢浙西公田庄官,募民自耕输租,租减什三。十一月壬申,行义役法。咸淳五年,设官督公田租,严郡县收租之禁。
按《宋史·度宗本纪》:五年三月己未,诏浙西六郡公田设官督租有差。八月戊寅,诏郡县收民田租,毋巧计取赢,毋厚直折纳,转运司申严按劾。
咸淳六年,诏行推排法,免公田民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纪》:六年八月壬辰,诏:郡县行推排法,虚加寡弱户田租,害民为甚。其令各路监司询访,亟除其弊。冬闰十月己酉,安吉州水,免公田租四万四千八十石。十一月丁丑,嘉兴、华亭两县水,免公田租五万一千石,民田租四千八百一十石。
咸淳七年,免绍兴府诸暨县租,行釐正催科等事。按《宋史·度宗本纪》:七年春正月辛未,绍兴府诸暨县湖田水,免租二千八百石有奇。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八月,陈正奏釐正催科之害,弓手下乡之扰等事。有旨依行。
咸淳八年,罢江西推排官减除浙江路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纪》:八年六月辛亥,台臣言江西推排田结局已久,旧设都官、团长等虚名尚在,占吝常役,为害无穷,又言广东运司银场病民。诏俱罢之。冬十月己亥,绍兴府言八月一日,会稽、馀姚、上虞、诸暨、萧山五县大水,诏减田租有差。庚戌,以秋雨水溢,诏减钱塘、仁和两县民田租什二,会稽湖田租什三,诸暨湖田租尽除之。
咸淳十年,减江东沙圩租。瀛国公即位,免水旱州郡田租。行义田义役,覈贵戚释道租税。
按《宋史·度宗本纪》:十年春正月丙申,江东沙圩租米,以咸淳九年水灾,诏减什四。 按《瀛国公本纪》:十年七月癸未,即皇帝位。九月戊子,免被水州县今年田租。冬十月乙卯,令州县行义田、义役。十二月甲辰,诏淮西四郡水旱,去年屯田未输之租其勿徵。乙丑,诏:边费浩繁,吾民重困,贵戚释道,田连阡陌,安居暇食,有司覈其租税收之。 按《食货志》:十年,侍御史陈坚、殿中侍御史陈过等奏:今东南之民力竭矣,西北之边患棘矣,诸葛亮所谓危急存亡之时也。而邸第戚畹、御前寺观,田连阡陌,亡虑数千万计,皆巧立名色,尽蠲二税。州县乏兴,鞭挞黎庶,鬻妻买子,而钟鸣鼎食之家,仓头庐儿,浆酒藿肉;琳宫梵宇之流,安居暇食,优游死生。安平无事之时犹且不可,而况艰难多事之际乎。今欲宽边患,当纾民力;欲纾民力,当纾州县,则邸第、寺观之常赋,不可姑息而不加釐正也。望与二三大臣亟议行之。诏可。
瀛国公德祐元年,免诸路田租。
按《宋史·瀛国公本纪》:德祐元年三月乙未,免安吉县今年夏田租。四月戊辰,诏宜兴、溧阳民兵助战有功,特免今年租。江阴民被兵,其租亦勿收责。五月辛未,旌德县城守有功,免其民今年田租。六月己酉,免广德军今年田租及诸郡县未纳纲解。秋七月壬午,诏饶州被兵,令免今年田租。九月庚寅,免靖州今年田租。十一月丙申,赐馀杭、武康、长兴县民钱,免今年田租。
金
太宗天会元年,敕有司轻徭赋。按《金史·太宗本纪》:天会元年九月戊寅,诏诸猛安赋米,给户口在内地匮乏者。十二月辛巳,蠲民间贷息。诏以咸州以南,苏、复州以北,年谷不登,其应输南京军粮免之。 按《食货志》:元年,敕有司轻徭赋。
天会二年春正月癸亥,以东京比岁不登,诏减田租、市租之半。
按《金史·太宗本纪》云云。
天会十年,诏均赋役。
按《金史·太宗本纪》:十年正月壬子,诏曰:昔辽人分士庶之族,赋役皆有等差,其悉均之。 按《食货志》:十年,以辽人士庶之族赋役等差不一,诏有司命悉均之。
又按《志》:租赋。金制,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
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其期一月。屯田户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谋克督之。
熙宗天眷三年十二月,诏免民户残欠租税。
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天眷四年十一月甲辰,以河朔诸郡地震诏复百姓一年。
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皇统三年,蠲民税之未足者。
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海陵贞元三年十一月甲寅,诏贞元四年租税并与放免。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正隆四年,以造军器赋民财用。
按《金史·海陵本纪》:正隆四年四月庚戌,诏诸路旧贮军器并致于中都。时方建宫室于南京,又中都与四方所造军器材用皆赋于民,箭翎一尺至千钱,村落间往往椎牛以供筋革,至于乌鹊狗彘无不被害者。
世宗大定元年,给复将士三年。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元年十月己酉,飨将士,赐官赏各有差,仍给复三年。十二月壬戌,诏军士自东京扈从至京师者复三年。
大定二年,免丁夫贷役钱,及二税户为民。又谕宰臣,凡徭役,不得抑配贫民。有司请预借,不允。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年三月乙巳,免南京正隆丁夫贷役钱。 按《食货志》:二年五月,谓宰臣曰:凡有徭役,均科强户,不得抑配贫民。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预借河北东西路、中都租税,上以国用虽乏,民力尤难,遂不允。 又按《志》: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亡,僧多匿其实,抑为贱,有援左證以告者,有司各执以闻,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大定三年,诏免租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三年三月庚戌,诏免去年租税。按《食货志》:三年,以岁歉,诏免二年租税。又诏曰:朕比以元帅府从宜行事,今闻河南、陕西、山东、北京以东、及北边州郡,调发甚多,而省部又与他州一例征取赋役,是重扰也。可凭元帅府已取者例,蠲除之。大定四年,免诸赋役岁课。命张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检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纪》:四年二月丁巳,免安州今年赋役,及保塞县御城边吴二村凡扈从人尝止其家者,亦复一年。庚辰,以北京粟价踊贵,诏免今年课甲。三月丙戌,诏免北京岁课段匹一年。十月己卯,命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检诸路物力。按《食货志》:通检推排。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行徵之制也。金自国初占籍之后,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师旅之馀,民之贫富变更,赋役不均,世宗下诏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是用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无不均之叹,以称朕意。凡规措条理,命尚书省画一以行。又命:凡监户事产,除官所拨赐之外,馀凡置到百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检之数。时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禦使完颜永元面责之曰:朝廷以正隆后差调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残暴,妄加民产业数倍,一有来申诉者,则血肉淋漓,甚者即殒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对,故惟棣州稍平。
大定五年,蠲罹灾处租赋。立诸路通检地土等第税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五年春正月辛未,命有司,旱、蝗、水溢之处,与免租赋。十一月癸亥,立诸路通检地土等第税法。 按《食货志》: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赋税。 又按《志》:五年,有司奏诸路通检不均,诏再以户口多寡、富贵轻重,适中定之。既而,又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
大定六年,诏免诸路租。
按《金史·世宗本纪》:六年五月壬子,诏云中大同县及警巡院给复一年。十月甲申,诏免雄、莫等州今年租。
按《食货志》:六年,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
大定八年,上谕廷臣:凡御前差役,皆须禀奏。仍令附册。又问租税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八年九月辛酉,上谕尚书右丞石琚、参政孟浩曰:闻蔚州采地蕈,役夫数百千人,朕所用几何。而扰动如此。自今差役凡称御前者,皆须禀奏,仍令附册。 按《食货志》:八年十月,彰德军节度使高昌福上书言税租甚重,上谕翰林学士张景仁曰:今租税法比近代甚轻,而以为重,何也。景仁曰:今日之税敛殊轻,非税敛则国用何从而出。 按《魏子平传》:子平,拜参知政事。上问曰:古者税什一而民足,今百一而民不足,何也。子平对曰:什一取其公田之入,今无公田而税其私田,为法不同。古有一易再易之田,中田一年荒而不种,下田二年荒而不种。今乃一切与上田均税之,此民所以困也。上又问曰:戍卒逋亡物故,今按物力高者补之,可乎。对曰:富家子弟騃懦不可用,守戍岁时求索无厌,家产随坏。若按物力多寡赋之,募材勇骑射之士,不足则调兵家子弟补之,庶几官收实用,人无失职之患。上从之。
大定九年,免被水处赋役。又诏在都浮役久为例者,仍旧。馀并官给佣直,重者,奏闻。
按《金史·世宗本纪》:九年二月庚子,以中都等路水,免其税,诏中外。又以曹、单二州被水尤甚,给复一年。五月戊辰,尚书省奏越王永中、隋王永功二府有所兴造,发役夫。上曰:朕见宫中竹有枯瘁者,欲令更植,恐劳人而止。二王府各有引从人力,又奴婢甚多,何得更役百姓。尔等但以例为请,海陵横役无度,可尽为例耶。自今在都浮役,久为例者仍旧,馀并官给佣直,重者奏闻。
大定十一年,上谕臣僚议税重者。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尚书省奏:天下仓廪贮粟二千七十九万馀石。上曰:朕闻国无九年之畜则国非其国,朕是以括天下之田以均其赋,岁取九百万石,自经费七百万石外,二百万石又为水旱之所蠲免及赈贷之用,馀才百万石而已。以广储畜,备饥馑也。小民以为税重,小臣沽民誉,亦多议之。皆不虑国家缓急之备。
大定十二年正月丙申,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东、山西、陕西去年租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山西作山东馀同。〉大定十三年,令榜谕小民,详知所免科差。又敕州县官不尽力督租,以致逋悬者,止其俸。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谓宰臣曰:民间科差,计所免已过半矣。虑小民不能详知,吏缘为奸,仍旧徵取,其令所在揭榜谕之。十月,敕州县官不尽力催督税租,以致逋悬者,可止其俸,使之徵足,然后给之。
大定十四年二月戊寅,诏免去年被水旱百姓租税。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五年,遣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物力。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检以来十馀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大定十六年正月甲寅,诏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税。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同。
大定十七年,诏免蝗旱处租税。又谕辽东赋税,毋令官吏妄费。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七年三月辛亥,诏免河北、山东、陕西、河东、西京、辽东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税。十一月庚戌,上谓宰臣曰:朕常恐重敛以困吾民,自今诸路差科之烦细者,亦具以闻。 按《食货志》:十七年,上问宰臣曰:辽东赋税旧六万馀石,通检后几二十万。六万时何以仰给,二十万后所积几何。户部契勘,谓:先以官吏数少故能给,今官吏兵卒及孤老数多,以此费大。上曰:当察其实,毋令妄费。
大定十八年正月庚申,免中都、河北、河东、山东、河南、陕西等路前年被灾租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同。
大定十九年,免水旱田租。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九年二月乙卯,免去年被水旱民田租税。 按《食货志》: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以水旱伤民田十三万七千七百馀顷,诏蠲其租。
大定二十年,减增诸路税。又诏税粟,非边关要地,听民折纳。又谕宰臣拘括推排,自中都路始。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年三月乙丑,以新定猛安谋克,诏免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路去年租税。
按《食货志》: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
东、陕西路前岁被灾,诏免其租税。以户部尚书曹望之之言,诏减鄜延及河东南路税五十二万馀石,增河北西路税八万八千石。又诏诸税粟非关边要之地者,除当储数外,听民从便折纳。 又按《志》:二十年,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户,贫富差发不均,皆自谋克内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从,轻重不一。自窝斡叛后,贫富反复,今当籍其夹户,推其家赀,傥有军役庶可均出。诏集百官议,右丞相克宁、平章政事安礼,枢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谋克仆从差使,馀无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数目,止验产业科差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点检襄言:括其奴婢之数,则贫富自见,缓急有事科差,与一例科差者不同。请俟农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数,各以所见上闻。上曰:一谋克户之贫富,谋克岂不知。一猛安所领八谋克,一例科差。设如一谋克内,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与同,岂得均平。正隆兴兵时,朕之奴婢万数,孳畜数千,而不差一人一马,岂可谓平。朕于庶事未尝专行,与卿谋之。往年散置契丹户,安礼极言恐扰动,朕决行之,果得安业。安礼虽尽忠,未得长策。其从左丞通等所见,拘括推排之。十二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多新强旧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当自中都路始。 按《蒲察通传》:大定十七年,拜尚书右丞,转左丞。诏议推排猛安谋克事,大臣皆以为止验见在产业,定贫富,依旧科差为便。通言:必须通括各谋克人户物力多寡,则贫富自分。贫富分,则版籍定,如有缓急,验籍科差,富者不得隐,贫者不重困。与一例科差者,大不侔矣。上是通言,谓宰臣曰:议事当如通之尽心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中都路水灾,免租。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九月,以中都水灾,免租。前时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递运者,复于他处未尝就役之家,徵钱偿之。
大定二十二年,遣使分路推排,分人户为上中下三等。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二年三月甲申,谕户部:今岁行幸山后,所须并不得取之民间,虽所用人夫,并以官钱和雇,违者杖八十,罢职。 按《食货志》:二十二年八月,始诏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乌里也先推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十四人与外官同分路推排。九月,诏:毋令富者隐匿畜产,贫户或有不敢养马者。昔海陵时,拘括马畜,绝无等级,富者倖免,贫者尽拘入官,大为不均。今并覈实贫富造籍,有急即按籍取之,庶几无不均之弊。张汝弼、梁肃奏:天下民户通检既定,设有产物移易,自应随业输纳。至于浮财,须有增耗,贫者自贫,富者自富,似不必屡推排也。上曰:宰执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愿也。肃对曰:如臣者,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尝为南使,先自添物力钱至六十馀贯,其他奉使无如臣多者。但小民无知,法出奸生,数动摇则易骇。如唐、宋及辽时,或三二十年不测通比则有之。频岁推排,似为难尔。
大定二十三年,免被役租税钱粟。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三年春正月壬午,如春水,诏夹道三十里内被役之民与免今年租税,仍给佣直。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规告乞徵还所
役牛夫钱,省臣以奏,上曰:此既就役,复徵钱于彼,恐所给钱未必能到本户,是两不便也。不若止许所役,免租税及铺马钱为便。其预计实数以闻。若和雇价直亦须裁定也。有司上其数,岁约给六万四千馀贯,计折粟八万六千馀石。上复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去道三十里内居者充役。
大定二十四年四月丙寅,次东京。丁卯,朝谒孝宁宫。给复东京百里内夏秋租税一年。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五年四月壬申,曲赦会宁府仍放免今年租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以诸路水旱,免税。复遣李晏等分路推排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四月壬子,尚书省奏:年前以诸路水旱,于军民地土二十一万馀顷内,拟免税四十九万馀石。从之。诏曰:今之税,考古行之,但遇灾伤,常加蠲免。八月丁亥,尚书省奏,遣吏部侍郎李晏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物力,从之。十二月丙申,上谓宰臣曰:比闻河水泛溢,民罹其害者赀产皆空。今复遣官于彼推排,何耶。右丞张汝霖曰:今推排皆非被灾之处。上曰:必邻道也。既邻水而居,岂无惊扰迁避者乎。计其赀产,岂有馀哉。尚何推排为。 按《食货志》:二十六年,军民地罹水旱之灾者,二十一万顷免税凡四十九万馀石。 又按《志》:二十六年,复以李晏等分路推排。
大定二十七年,河水为灾,免民租税。又奏晏等所定物力之数。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免中都、河北等路常被河决水灾军民租税。十一月甲寅,诏河水泛溢,农田被灾者,与免差税一年。怀、卫、孟、郑四州塞河劳役,并免今年差税。 按《食货志》同。 又按《志》:二十七年,李晏等奏所定物力之数。上曰:朕以元推天下物力钱三百五万馀贯,除三百贯外,令减五万馀贯。今减不及数,复续收二万馀贯,即是实二万贯尔,而曰续收,何也。对曰:此谓旧脱漏而今首出者,及民地旧无力耕种,而今耕种者也。上曰:通检旧数,止视其营运息耗,与房地多寡,而加减之。彼人卖地,此人买之,皆旧数也。至如营运。此强则彼弱,强者增之,弱者减之而已。且物力之数盖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数不在多寡也。朕恐实有营运富家所当出者,反分与贫者尔。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蠲减诸路租税有差。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丙申,诏中外,免今岁租税,并自来悬欠系官等钱。秋七月辛酉,减民地税十之一,河东南、北路十之二,下田十之三。十二月戊戌,以河东南、北路提刑司言,赈宁化、保德、岚州饥,其流移复业,给复一年。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河东南北路则量减之。尚书省奏,两路田多峻阪,硗瘠者往往再岁一易,若不以地等级蠲除,则有不均。遂敕以赦书特免一分外,中田复减一分,下田减二分。旧制,夏、秋税纳麦、粟、草三色,以各处所须之物不一,户部复令以诸所用物折纳。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户部谓如此则诸路所须之物要当和市,转扰民矣。遂命太府监,应折纳之物为祇承宫禁者,治黄河薪刍增直二钱折纳,如黄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产,乃令所属计置,而罢他应折纳者。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税,恐廪粟积久腐败。省臣奏曰:臣等议,大定十八年户部尚书曹望之奏,河东及鄜延两路税颇重,遂减五十二万馀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东瘠地又减之。今以岁入度支所馀无几,万一有水旱之灾,既蠲免其所入,复出粟以赈之,非有备不可。若复欲减,将何以待之。如虑腐败,令诸路以时曝晾,毋令致坏,违者问如律。制可。十一月,尚书省奏:河南荒閒官地,许人计丁请佃,愿仍为官者免租八年,愿为已业者免税三年。诏从之。又按《志》: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税户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凭者为准,参知政事移剌履谓:凭验真伪难明,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见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当,令再议。省奏谓不拘括则讼终不绝,遂遣大兴府治中乌古孙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良。 又按《志》:二十九年六月,命为国信使之副者,免增物力。又命农民如有积粟,毋充物力,钱悭之郡,所纳钱货则许折粟帛。九月,以曹州河溢,遣马百禄等推排遭垫溺州县之贫乏者。
章宗明昌元年,听内外官输庸。又酌民地,定物力,减十之二。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三月丙寅,有司言:旧制,朝官六品以下从人输庸者听,五品以上不许输庸,恐伤礼体。其有官职俱至三品、年六十以上致仕者,人力给半,乞不分内外,愿令输庸者听。从之。十二月壬午,免猎地今年税。 按《食货志》:元年四月,刑部郎中路伯达等言:民地已纳税,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财所出差役,是为重并也。遂详酌民地定物力,减十之三。尚书户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诏委官推排,比旧减钱五千六百馀贯。
明昌二年,敕三品致仕官,毋输庸。民诉灾伤,俟官检毕,始令翻耕。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年十二月乙亥,敕三品致仕官所得傔从毋令输庸。 按《食货志》:二年三月,敕自今民有诉田亩被水旱灾伤者,即委官按视其实,申所属州府,移报提刑司,同所属检毕,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蠲阁诸路灾伤租税。又免围场人户两税之半。
按《金史·章宗本纪》:三年六月乙丑,有司言:河州灾伤,民乏食,而租税有未输。诏免之。秋七月戊寅,敕尚书省曰:饥民如至辽东,恐难遽得食,必有饥死者。其令散粮官问其所欲居止,给以文书,命随处官长计口分散,令富者出粟养之,限以两月,其粟充秋税之数。九月庚午,谕尚书省:去岁山东、河北被灾伤处所阁租税及借贷钱粟,若便徵之,恐贫民未苏,俟丰收日以分数察徵可也。己卯,如秋山。免围场经过人户今岁夏秋租税之半。 按《食货志》:三年六月,有司言河州灾伤,阙食之民犹有未输租者,诏蠲之。九月,以山东、河北三路被灾,其权阁之租及借贷之粟,令俟岁丰日续徵上。
明昌四年,诏议海壖石城等县税赋。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冬十月,上行幸,谕旨尚书省曰:海壖石城等县,地瘠民困,所种惟黍稗而已。及赋于官,必以易粟输之。或令止课所产,或依河东路减税,至还京当定议以闻。
明昌五年十二月丁卯,免被黄河水灾今年秋税。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五年,敕免河决被菑之民秋租。
明昌六年,臣僚议除水利钱银。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正月,诏罢括。陕西提刑司言:本路户民安水磨、油栿,所占步数在私地有税,官地则有租,若更输水利钱银,则是重并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钱银以辅本路之用,未可除,宜视实占地数,除岁租。命他路视此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