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一百二十六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六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六
  宋五〈嘉定十三则 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四则 端平一则 嘉熙二则 淳祐五则 宝祐四则 开庆一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七则 瀛国公德祐一则〉
  金〈太宗天会三则 熙宗天眷二则 皇统一则 海陵贞元一则 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二十六则 章宗明昌六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六卷

赋役部汇考十六

宋五

嘉定元年,蠲两浙两淮赋税。
《宋史·宁宗本纪》:嘉定元年闰四月乙未,蠲两浙阙雨州县贫民逋赋。十二月辛卯,蠲两淮州军二税一年。
嘉定二年,蠲免军民赋役。又从御史徐范言,役人免输役钱。
《宋史·宁宗本纪》:二年秋七月己亥,蠲信阳、荆门、汉阳军民赋。癸卯,募民以振饥免役。
《文献通考》:二年,殿中侍御史徐范言:民赀之重者,俾充里正。彼多产之家,其输役钱于官亦多。既已征其财,而又俾之执二年之役,是为重复。乞参酌祖宗常平免役之本意,行下州县,姑于役人,从役之年,蠲其免役之输。役满,输钱如故。从之。
嘉定四年夏四月己丑,以吴曦没官田租代输关外四州旱伤秋税。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五年,诏诸路通行倍役法。蠲免役钱租税。又从臣僚言,禁止预借。
《宋史·宁宗本纪》:五年春正月己巳,诏诸路通行两浙倍役法,著为令。五月癸酉,诏州县见役人毋纳免役钱,役满复输。十二月丁丑,再蠲濠州租税一年。壬午,诏蠲州县横增税额。
《文献通考》:五年,臣僚言:预借,非法也。顽民豪户,易预借之名,而以寄库为说。当催夏绢,则曰有钱在官。及督秋苗,则曰未曾。倒折所寄者一半,而所逋者亦一半。今预借之弊,在在有之。而江西特甚。乞严切禁止,预借之弊除,而输借之名正。从之。 臣僚言:四川州县二税积欠,其弊在吏。如去年预借今年秋科,今年预借明年夏科,有给钞而不销簿者,有盗印钞而匿财者,有私立领而官不受理者,有公吏揽取而不归公上者。一遇赦恩,吏之罪释然,而民之忧如故。乞下诸路,遵守条约,毋得预借。诏制总两司觉察。 四川宣抚虞允文言:州县预借人户税赋,合于总领所桩管,添造钱引三百万贯,委制总及漕臣考覈实数补填。自今后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从之。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诏诸路通行两浙倍役法,著为令。江西提举袁燮便民劄子曰:臣闻差役旧法,惟以物力高下为序,自大至小,谓之鼠尾。劳力虽均,而物力不侔,有至于破产者。迨淳熙间,始立倍法,自增及一倍、二倍,以至三倍,而有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别。高者稍频而不害,下者由是而少宽,可谓良法矣。然行于州县,未能尽晓。但谓朝廷专用倍法,而不知兼用鼠尾法。窃详当时建议之臣,有曰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处,即从递年体例,所谓窄都者,即绍兴三十二年指挥地理窄狭,人烟稀少,不及十大保者是也。所谓递年体例者,即鼠尾旧法也。地理既狭,人烟又稀,役户无几,决不能及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限。故倍法有所不行,而仍用鼠尾法。今州县间,未达递年体例,一句都分宽狭,概用倍法,此役所以纷纷也。欲乞朝廷的确行下,明言递年体例即鼠尾旧法,宽都用倍法,窄都用鼠尾法,二者并行而不相悖,诚便民之大者。又奏曰:臣尝谓役法,惟其实之为贵,视物力,果可以堪役而役之,则劳而不怨矣。今诡名狭户,不胜其多,有编户寄产于官户者,有与黠吏通谋私减物力者,有缙绅之家以前后历任为数户,以避限田外充役者。惟己是便,奸计百出。独善良之人,畏法自重,宁劳苦以执役,而不肯诈欺以苟免。遂至役并而家破。又有都分虽宽而实堪充役者,不过数家循环不已,暂歇复充,屡役之后,其家亦破,良可悯也。伏睹庆元重修诈伪,敕诸诈匿减免等第,或科配者,以违制论。又重修格获诈匿减免等第科配者,以所告财产经减免者,给五分。未经减免者,给三分之一。今若申严此法,务在必行,则诡名狭户渐少,合役之户渐多,而频并充役之家,亦渐宽矣。臣又睹绍兴二十八年指挥,乡村都保,比近地里窄狭,人烟稀少,并不及十大保处并为一都。臣愚窃以为,人烟虽稠,十大保虽足,而充役不过数家,暂歇复差者,亦宜比上项指挥,与邻都通融差保,免于破家,亦仁政所宜施。惟圣慈亟图之。嘉定六年,禁州县畸税漏催之弊。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六年,监察御史倪千里言:民间常赋丈尺板籍,自有定数。今催科故存畸欠,异日却追畸零,或欠零寸,必纳全尺,此畸税漏催之弊。帛之尺寸,米之合勺,划刷根括,秋毫尽矣。乃于既足之馀,复有重催之害。一追再追,乞取浩瀚。此文引乞觅之弊。乞诏诸监司,禁戢州县措置,更革奉行,不虔者,劾治。从之。
嘉定七年八月癸巳,罢关外四州所增方田税。乙巳,禁州县沮坏义役。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续文献通考》:嘉定间,赵必愿知崇安力主义役之法,上下便之,朝廷因下其式于八郡。
嘉定八年,蠲诸州税。又诏职田蠲放如民田。违者坐之。
《宋史·宁宗本纪》:八年二月壬子,蠲平江等五郡逋负米。秋七月戊辰,蠲两淮诸州今年秋税并极边五州明年夏税。癸酉,蠲临安、绍兴二府贫民夏税。甲申,诏职田蠲放如民田,违者坐之。
《续文献通考》:八年八月,权罢旱伤州县比较赏罚。嘉定九年,蠲被水州县租。
《宋史·宁宗本纪》:九年六月戊申,振恤浙西被水州县,宽其租税。九月甲申,诏两浙、江东监司覈州县被水最甚者,蠲其租。
嘉定十一年,蠲诸州民兵税役。又诏行经界以均一赋役。
《宋史·宁宗本纪》:十一年秋七月辛卯,蠲四川关外诸州税役。甲午,蠲光州民兵战死之家税役。
《续文献通考》:十一年,诏常州、嘉兴府行经界。青田县主簿陈耆卿奏:臣闻之孟轲曰:行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盖良法也。不幸而经界法坏,则所信者簿书尔。并簿书而不足信,则何所取信哉。且有田则有赋役,此常理也。田有多寡,则赋役有轻重,亦常理也。今之世,乃有田愈多而赋役愈轻者,有无田而赋役反重者,此弊在在有之,而本郡尤甚。姑以青田一县言之:自往岁巨浸之后,牒纸散逸,而纵横变化,在吏之掌握而已。税之厚薄,当视其物力。物力之高下,当视其产。今田之顷亩,初不见于簿,而物力之贯陌,独载之簿。若是,则其源既失矣。过割用物力,簿起催用二税簿,二者所当相关,而今初不相知。岁遇攒造,不过以往年陈籍,沿袭转抄而已。升降出没,既莫得详,乡胥里豪,始得株连奸伪,以为牢不可破之计。故有一户而化为数十户者,有本无寸产,而为富室承抱立户者,有虚为名籍以避科敛,稍久而成乾没者。但见逃绝之家日多,租税之额日减,上下叹愁,莫知其弊之所自。邑令之有意者,思欲釐正之,然细民吐气,而大姓则忿然不怿矣。官本制民,今制于民,触类而长之,岂独一青田哉。三岁一推排,此常式也。今或至十年而不讲,是使民之患苦,无时歇也。然则簿书何自而正乎。臣愚欲乞睿旨,行下诸路,戒饬所在官吏,申严推排之法。其出入规避者,重寘宪典。每岁攒造,必选一邑佐之清强者,躬督其事。既成,则并旧籍上之郡,郡复委寮属研覆之,有诉不平,或得其实,官吏俱从收坐。庶几赋役均一,牒讼稀简,吏称职而民安业,诚非小补。
嘉定十二年五月丁酉,蠲两淮、荆襄、湖北、利州路沿边诸州今年租税。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五年夏四月壬午,诏蠲蕲州今年租赋。八月己卯,命户部详议义役。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六年八月辛巳,诏州县经界毋增绍兴税额。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七年二月癸巳,蠲台州逋赋十万馀缗。八月乙未,申严两浙诸州输苗过取之禁。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续文献通考》:十七年,申严两浙诸州输苗过取之禁。泉州旧为台、信、建昌、邵武包纳上供银,大为民病。至是宋钧知州,奏乞各从初赋。从之。陈耆卿代上殿劄子曰:粟帛者,民之所有也。钱者,民之所无也。民各输粟与帛,而官俾之输钱,固已非矣。至有名曰上供银钱,而其祸酷于二税者,此不可不知也。闽之郡八,其最甚曰泉。臣因巡行入境,见其土薄濒海,民多艰食。而永春、德化、安溪三邑介处穷谷,怵迫尤甚。正赋窘无以办,况其他乎。稽诸故常,每岁台、信、建昌、邵武四郡,总纳上供银两一万五千六百,盖为本州衣缣之助,蠲半之后,惟广信仅仅取足,二郡则否。自乾道至开禧,已积逋十五万疋,为钱七十五万缗。前此守臣,虽闻于朝,然止及三年逋欠之弊,未及本州科敛之弊也。祖例,产钱一缗以上,合输银钱,无官民之分也。其后祝圣道场及逃绝户得免,免者犹未众也。其后一命以上,咸得免,而免者始众矣。又其后士凡荐于天府,而籍于太学者,咸得免,而免者愈众矣。免者愈众,则科者愈寡。故以官户士户合科之赋,而并于贫弱之家,赀不满百,例行科配,厥价微踊,每两科至二千八百正钱之外,有头子钱,有带钞发纳钱,有纲脚暗脚等钱。民无所措,则有沦落有奔遁,有咨怨号呼而已。夫一指有伤,则通体不乐。三州之民,民也,众民亦民也。彼不之输,而此代受其害,何忍乎。开禧初,有旨严趣逐郡,照元定色目应副矣。而积压如旧。为今之计,非得朝廷主盟,以三州银额拨回,俾之认纳,而本州衣缣,自行措置。纵未能然,亦当为七邑下户痛绝前扰,而均之有品秩者之家。赀不满贯,而科及额外者,必罚无赦。断在必行,毋挂墙壁。则远民可以息肩矣。
理宗宝庆元年,减免诸苗米及折科。
《宋史·理宗本纪》:宝庆元年冬十月甲寅,诏会稽攒宫所在,税赋尽免折科,山阴县权免三年。
《续文献通考》:元年七月,诏诸路州军受纳苗米,不许过数增入,多量斗面。令转运司觉察。时曹叔远知袁州,减秋苗斛面米七千四百馀斛。
宝庆二年,令户部申严科取之禁。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八月,令户部申严州县受租科取之禁,转运司察。其违者,劾之。
绍定二年,诏州县催科,必遵常制,丞、簿依时过割二税。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绍定二年,诏:今后州县催科,必遵常制。县令非才,择佐官可任者委之。仍不许差官复寄居权摄。十月,知婺州莫泽辞,上曰:婺州正要人扶持。记得向时守臣魏豹文曾理会经界,行得如何。泽奏:婺州向时凋弊,皆缘税籍不明。今经界既正,赋役均平,故不费力。 又按《续通考》:二年,新知婺州莫泽辞,上曰:义役闻尚未了。泽奏:义役乃民间自乐,为州县,但能扶助耳。 又按《续通考》:二年正月,臣僚言:乞诏诸路漕司,严察属县丞、簿,依时过割二税,从实销注版籍。违者,按劾。从之。绍定三年,宽复被寇郡县赋税。又从臣僚言,革赋役之弊。
《宋史·理宗本纪》:三年二月戊戌,诏汀、漳、吉、建昌蛮獠窃发,经扰郡县复赋税一年。
《续文献通考》:三年六月,臣僚奏,乞戒饬郡守,痛革税赋、刑狱、差役、版籍四弊。从之。 绍定中,杨瑾摄华亭,立义役。 又按《续通考》:三年四月,臣僚奏乞下福建诸路总漕仓司,应被寇州郡,合解诸司钱物,比之常年期限,并展一季。六月,臣僚奏乞戒饬二广漕司,严督所部州县丁钱,每岁覈实见存之数,造簿依条限前期,发下催纳销注。违者,按劾。诏令吏部详度于尚书省。
绍定四年,申饬州县蠲减租赋,毋或稽慢,兼不许科督增量。违者,有罚。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二月,臣寮奏,乞申饬诸路州县,自今遇诉灾伤,邑委佐官,州委幕职,于秋成以前,务覈的实。蠲减田租,仍以分数,揭之通衢。如或稽慢,守令镌黜,漕臣觉察不严,一体议罚。从之。九月,右正言何琮奏,戒饬州县已蠲阁租赋,不许科督,苗米不许增量。监司察其违戾,许民越诉。甚者,以赃私论,必罚无赦。从之。
绍定六年,择守分以充乡司,仍禁供亿诛求之弊。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右谏议大夫赵至道奏,乞明降指挥诸县,选择守分充应乡司,以三年或二年为界。界满无过,递迁典押。仍禁绝官司供亿诛求之弊,著为令。从之。知安庆黄干代抚州陈守,上奏曰:役法之弊,其来尚矣。国家之制,保副正谓之大役,户长谓之小役。二役皆选之每都人户。大役者,非户产稍高,不在其数。至于小役,则税钱或不满百,亦所不免。宽都人户有至二三十年,方一差者。狭都人户,有三五家循环充役,无岁不受其害者。故物力之家,虽置产于狭都,而必立户于宽都。虽散其产于狭都,而必并其税于宽都。彼宽都之役日以宽,狭都之役日以密。宽者益富,而密者益贫。贫者益劳而富者益逸。劳者日益朘削,而逸者日益封殖。劳逸不均,而中产以下,破荡流移,深可怜悯。窃以保正副所管者,烟火盗贼。故必本都之人,而后可充。户长所管者,催科,亦何必皆本都人哉。况今之保正副户长者,皆非其亲身。逐都各有无赖恶少,习知乡闾之事,为之充身,代名执役。执役之亲身,虽屡易,而代役之充身者,数十年不易也。故莫若差大役,则限以都,差小役则不限以都,而限以乡。一乡数都,宽狭相通,则富者不至于逃逸,而贫者不至于独劳。休养生息,加之数年,小户渐为中户,而为公家执役者甚众,则大户、中户亦不至于有频差之扰,更劳迭逸,其亦固国本之一端也。
端平元年,令漕臣详具州县二税定额。蠲漳泉等州丁米钱。
《宋史·理宗本纪》:端平元年六月壬申,诏蠲漳、泉、兴化三州丁米钱。
《续文献通考》:元年三月,臣僚奏,乞户部戒饬诸路漕臣,详具州县二税租额,毋令失陷。其有籍于安边所,及拨赐寺观蠲免者,毋得创立名色均敷,仍令改正定额,上之台省。从之。 又按《通考》:元年,袁甫奏乞蠲漳州岁纳丁米钱,泉州、兴化军一体蠲放。从之。
嘉熙二年,群臣请以后皆以今年下诏,明年减租。从之。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嘉熙二年臣僚言:陛下自登大宝以来,蠲赋之诏无岁无之,而百姓未沾实惠。盖民输率先期归于吏胥、揽户,及遇诏下,则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阁者揽户之钱,是以宽恤之诏虽颁,愁叹之声如故。尝观汉史恤民之诏,多减明年田租。今宜仿汉故事,如遇朝廷行大惠,则以今年下诏,明年减租,示民先知减数,则吏难为欺,民拜实赐矣。从之。
嘉熙四年,定赋输用钱之法。
《宋史·理宗本纪》:四年十二月乙亥,诏民间赋输人用钱会中半,其会中以十八界直纳,半以十七界经纳。
淳祐三年九月壬申,诏蠲高邮民耕荒田租。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五年诏严赃吏预借抑配重催等弊
《宋史·理宗本纪》:五年三月庚子,诏严赃吏法,仍命有司举行彭大雅、程以升、吴淇、徐敏子纳宥之罪。准淳熙故事,戒吏贪虐、预借、抑配、重催、取赢。
《续文献通考》:五年三月,诏曰:时方多事,念未能蠲租减赋,而吏之不良,乃肆贪虐。或有前期预借,或抑配重催,斛面取赢,或厚价抑纳,脧毒吾民。朕深悯焉。可令监司,常切觉察,务苏疾苦而销愁叹。倘隐而不闻,公论所指,必罚无赦。
淳祐八年,陈求鲁请革预借。黄端亮增收苗赋,夺官。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监察御史兼崇政殿说书陈求鲁奏:本朝仁政有馀,而王制未备。今之两税,本大历之弊法也。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借淳祐十四年者矣。以百亩之家计之,罄其永业,岂足支数年之借乎。操纵出于权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为奸,公私俱困。臣愚谓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采夏侯太初并省州郡之议,俾县令得以直达于朝廷;用宋元嘉六年为断之法,俾县令得以究心于抚字;法艺祖出朝绅为令之典,以重其权;遵光武擢卓茂为三公之意,以激其气。然后为之正其经界,明其版籍,约其妄费,裁其横敛,则预借可革,民瘼有瘳矣。按《续文献通考》:八年,诏知建昌军南丰县黄端亮夺官一等,放罢。以其增收苗赋科罚多私也。
淳祐十年九月戊寅,以严州水复民田租。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十二年六月丙寅,严、衢、婺、台、处、上饶、建宁、南剑、邵武大水,除今年田租。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宝祐二年,复诸郡租排保甲行自实法。
《宋史·理宗本纪》:宝祐二年三月戊子,蠲江、淮今年二税。秋七月己酉,诏前蜀帅余玠镇抚无状,兵苦于征戍,民困于徵求,俾其家输所取蜀财,犒师振民;并边诸郡田租,其复三年。九月丙寅,诏:山阴、萧山、诸暨、会稽四县水,其除今年田租。十二月庚午,排保甲,行自实法。甲午,安西堡受攻五月,将士力战解围,居民以资粮助军实。诏四川宣抚司具名推恩,在城人并赏一资,复租赋五年。
宝祐四年,御史朱熠请宽民力。帝纳之。
《宋史·理宗本纪》:四年九月甲寅,监察御史朱熠言:境土蹙而赋敛日繁,官吏增而调度日广。景德、庆历时,以三百二十馀郡之财赋,供一万馀员之俸禄;今日以一百馀郡之事力,赡二万四千馀员之冗官。边郡则有科降支移,内地则欠经常纳解。欲宽民力,必汰冗员。帝纳焉。
宝祐五年,行推排法于诸路。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行经界推排法。时贾似道请行推排法于诸路,由是江南之地,尺寸皆有税,而民力竭矣。
宝祐六年,李曾伯乞复广西荒田租。奏可。
《宋史·理宗本纪》:六年五月丁巳,李曾伯言:广西多荒田,民惧增赋不耕,乞许耕者复三年租,后两年减其租之半,守令劝垦辟多者赏之。奏可。
开庆元年,诏蠲沙田屯田租。又给还沙地租二百万,
永不徵。
《宋史·理宗本纪》:开庆元年二月己丑,诏蠲建康、太平、宁国、池州、广德等处沙田租。壬辰,诏蠲涟水军制司所收屯田租。冬十月丁丑,诏给还浙西提举常平司岁收上亭户沙地租二百万,永勿复徵。
景定元年,诏除全岳水衡诸县二税。
《宋史·理宗本纪》:景定元年三月乙亥,诏全、岳、水、衡、柳、象、瑞、兴国、南康、隆兴、江州、临江、潭州诸县经兵,农民失业,应开庆元年以前二税尽除之。
度宗咸淳三年九月乙未,诏郡县折收民田租,毋厚直取赢,违者论罪。
《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咸淳四年,减浙西公田租,行义役法。
《宋史·度宗本纪》:四年六月辛巳,诏罢浙西公田庄官,募民自耕输租,租减什三。十一月壬申,行义役法。咸淳五年,设官督公田租,严郡县收租之禁。
《宋史·度宗本纪》:五年三月己未,诏浙西六郡公田设官督租有差。八月戊寅,诏郡县收民田租,毋巧计取赢,毋厚直折纳,转运司申严按劾。
咸淳六年,诏行推排法,免公田民田租。
《宋史·度宗本纪》:六年八月壬辰,诏:郡县行推排法,虚加寡弱户田租,害民为甚。其令各路监司询访,亟除其弊。冬闰十月己酉,安吉州水,免公田租四万四千八十石。十一月丁丑,嘉兴、华亭两县水,免公田租五万一千石,民田租四千八百一十石。
咸淳七年,免绍兴府诸暨县租,行釐正催科等事。按《宋史·度宗本纪》:七年春正月辛未,绍兴府诸暨县湖田水,免租二千八百石有奇。
《续文献通考》:七年八月,陈正奏釐正催科之害,弓手下乡之扰等事。有旨依行。
咸淳八年,罢江西推排官减除浙江路田租。
《宋史·度宗本纪》:八年六月辛亥,台臣言江西推排田结局已久,旧设都官、团长等虚名尚在,占吝常役,为害无穷,又言广东运司银场病民。诏俱罢之。冬十月己亥,绍兴府言八月一日,会稽、馀姚、上虞、诸暨、萧山五县大水,诏减田租有差。庚戌,以秋雨水溢,诏减钱塘、仁和两县民田租什二,会稽湖田租什三,诸暨湖田租尽除之。
咸淳十年,减江东沙圩租。瀛国公即位,免水旱州郡田租。行义田义役,覈贵戚释道租税。
《宋史·度宗本纪》:十年春正月丙申,江东沙圩租米,以咸淳九年水灾,诏减什四。 按《瀛国公本纪》:十年七月癸未,即皇帝位。九月戊子,免被水州县今年田租。冬十月乙卯,令州县行义田、义役。十二月甲辰,诏淮西四郡水旱,去年屯田未输之租其勿徵。乙丑,诏:边费浩繁,吾民重困,贵戚释道,田连阡陌,安居暇食,有司覈其租税收之。 按《食货志》:十年,侍御史陈坚、殿中侍御史陈过等奏:今东南之民力竭矣,西北之边患棘矣,诸葛亮所谓危急存亡之时也。而邸第戚畹、御前寺观,田连阡陌,亡虑数千万计,皆巧立名色,尽蠲二税。州县乏兴,鞭挞黎庶,鬻妻买子,而钟鸣鼎食之家,仓头庐儿,浆酒藿肉;琳宫梵宇之流,安居暇食,优游死生。安平无事之时犹且不可,而况艰难多事之际乎。今欲宽边患,当纾民力;欲纾民力,当纾州县,则邸第、寺观之常赋,不可姑息而不加釐正也。望与二三大臣亟议行之。诏可。
瀛国公德祐元年,免诸路田租。
《宋史·瀛国公本纪》:德祐元年三月乙未,免安吉县今年夏田租。四月戊辰,诏宜兴、溧阳民兵助战有功,特免今年租。江阴民被兵,其租亦勿收责。五月辛未,旌德县城守有功,免其民今年田租。六月己酉,免广德军今年田租及诸郡县未纳纲解。秋七月壬午,诏饶州被兵,令免今年田租。九月庚寅,免靖州今年田租。十一月丙申,赐馀杭、武康、长兴县民钱,免今年田租。

太宗天会元年,敕有司轻徭赋。
《金史·太宗本纪》:天会元年九月戊寅,诏诸猛安赋米,给户口在内地匮乏者。十二月辛巳,蠲民间贷息。诏以咸州以南,苏、复州以北,年谷不登,其应输南京军粮免之。 按《食货志》:元年,敕有司轻徭赋。
天会二年春正月癸亥,以东京比岁不登,诏减田租、市租之半。
《金史·太宗本纪》云云。
天会十年,诏均赋役。
《金史·太宗本纪》:十年正月壬子,诏曰:昔辽人分士庶之族,赋役皆有等差,其悉均之。 按《食货志》:十年,以辽人士庶之族赋役等差不一,诏有司命悉均之。
又按《志》:租赋。金制,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

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其期一月。屯田户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谋克督之。
熙宗天眷三年十二月,诏免民户残欠租税。
《金史·熙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天眷四年十一月甲辰,以河朔诸郡地震诏复百姓一年。
《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皇统三年,蠲民税之未足者。
《金史·熙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海陵贞元三年十一月甲寅,诏贞元四年租税并与放免。
《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正隆四年,以造军器赋民财用。
《金史·海陵本纪》:正隆四年四月庚戌,诏诸路旧贮军器并致于中都。时方建宫室于南京,又中都与四方所造军器材用皆赋于民,箭翎一尺至千钱,村落间往往椎牛以供筋革,至于乌鹊狗彘无不被害者。
世宗大定元年,给复将士三年。
《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元年十月己酉,飨将士,赐官赏各有差,仍给复三年。十二月壬戌,诏军士自东京扈从至京师者复三年。
大定二年,免丁夫贷役钱,及二税户为民。又谕宰臣,凡徭役,不得抑配贫民。有司请预借,不允。
《金史·世宗本纪》:二年三月乙巳,免南京正隆丁夫贷役钱。 按《食货志》:二年五月,谓宰臣曰:凡有徭役,均科强户,不得抑配贫民。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预借河北东西路、中都租税,上以国用虽乏,民力尤难,遂不允。 又按《志》: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亡,僧多匿其实,抑为贱,有援左證以告者,有司各执以闻,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大定三年,诏免租税。
《金史·世宗本纪》:三年三月庚戌,诏免去年租税。按《食货志》:三年,以岁歉,诏免二年租税。又诏曰:朕比以元帅府从宜行事,今闻河南、陕西、山东、北京以东、及北边州郡,调发甚多,而省部又与他州一例征取赋役,是重扰也。可凭元帅府已取者例,蠲除之。大定四年,免诸赋役岁课。命张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检物力。
《金史·世宗本纪》:四年二月丁巳,免安州今年赋役,及保塞县御城边吴二村凡扈从人尝止其家者,亦复一年。庚辰,以北京粟价踊贵,诏免今年课甲。三月丙戌,诏免北京岁课段匹一年。十月己卯,命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检诸路物力。按《食货志》:通检推排。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行徵之制也。金自国初占籍之后,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师旅之馀,民之贫富变更,赋役不均,世宗下诏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是用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无不均之叹,以称朕意。凡规措条理,命尚书省画一以行。又命:凡监户事产,除官所拨赐之外,馀凡置到百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检之数。时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禦使完颜永元面责之曰:朝廷以正隆后差调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残暴,妄加民产业数倍,一有来申诉者,则血肉淋漓,甚者即殒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对,故惟棣州稍平。
大定五年,蠲罹灾处租赋。立诸路通检地土等第税法。
《金史·世宗本纪》:五年春正月辛未,命有司,旱、蝗、水溢之处,与免租赋。十一月癸亥,立诸路通检地土等第税法。 按《食货志》: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赋税。 又按《志》:五年,有司奏诸路通检不均,诏再以户口多寡、富贵轻重,适中定之。既而,又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
大定六年,诏免诸路租。
《金史·世宗本纪》:六年五月壬子,诏云中大同县及警巡院给复一年。十月甲申,诏免雄、莫等州今年租。
《食货志》:六年,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

大定八年,上谕廷臣:凡御前差役,皆须禀奏。仍令附册。又问租税法。
《金史·世宗本纪》:八年九月辛酉,上谕尚书右丞石琚、参政孟浩曰:闻蔚州采地蕈,役夫数百千人,朕所用几何。而扰动如此。自今差役凡称御前者,皆须禀奏,仍令附册。 按《食货志》:八年十月,彰德军节度使高昌福上书言税租甚重,上谕翰林学士张景仁曰:今租税法比近代甚轻,而以为重,何也。景仁曰:今日之税敛殊轻,非税敛则国用何从而出。 按《魏子平传》:子平,拜参知政事。上问曰:古者税什一而民足,今百一而民不足,何也。子平对曰:什一取其公田之入,今无公田而税其私田,为法不同。古有一易再易之田,中田一年荒而不种,下田二年荒而不种。今乃一切与上田均税之,此民所以困也。上又问曰:戍卒逋亡物故,今按物力高者补之,可乎。对曰:富家子弟騃懦不可用,守戍岁时求索无厌,家产随坏。若按物力多寡赋之,募材勇骑射之士,不足则调兵家子弟补之,庶几官收实用,人无失职之患。上从之。
大定九年,免被水处赋役。又诏在都浮役久为例者,仍旧。馀并官给佣直,重者,奏闻。
《金史·世宗本纪》:九年二月庚子,以中都等路水,免其税,诏中外。又以曹、单二州被水尤甚,给复一年。五月戊辰,尚书省奏越王永中、隋王永功二府有所兴造,发役夫。上曰:朕见宫中竹有枯瘁者,欲令更植,恐劳人而止。二王府各有引从人力,又奴婢甚多,何得更役百姓。尔等但以例为请,海陵横役无度,可尽为例耶。自今在都浮役,久为例者仍旧,馀并官给佣直,重者奏闻。
大定十一年,上谕臣僚议税重者。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尚书省奏:天下仓廪贮粟二千七十九万馀石。上曰:朕闻国无九年之畜则国非其国,朕是以括天下之田以均其赋,岁取九百万石,自经费七百万石外,二百万石又为水旱之所蠲免及赈贷之用,馀才百万石而已。以广储畜,备饥馑也。小民以为税重,小臣沽民誉,亦多议之。皆不虑国家缓急之备。
大定十二年正月丙申,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东、山西、陕西去年租税。
《金史·世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山西作山东馀同。〉大定十三年,令榜谕小民,详知所免科差。又敕州县官不尽力督租,以致逋悬者,止其俸。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谓宰臣曰:民间科差,计所免已过半矣。虑小民不能详知,吏缘为奸,仍旧徵取,其令所在揭榜谕之。十月,敕州县官不尽力催督税租,以致逋悬者,可止其俸,使之徵足,然后给之。
大定十四年二月戊寅,诏免去年被水旱百姓租税。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五年,遣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物力。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检以来十馀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大定十六年正月甲寅,诏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税。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同。
大定十七年,诏免蝗旱处租税。又谕辽东赋税,毋令官吏妄费。
《金史·世宗本纪》:十七年三月辛亥,诏免河北、山东、陕西、河东、西京、辽东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税。十一月庚戌,上谓宰臣曰:朕常恐重敛以困吾民,自今诸路差科之烦细者,亦具以闻。 按《食货志》:十七年,上问宰臣曰:辽东赋税旧六万馀石,通检后几二十万。六万时何以仰给,二十万后所积几何。户部契勘,谓:先以官吏数少故能给,今官吏兵卒及孤老数多,以此费大。上曰:当察其实,毋令妄费。
大定十八年正月庚申,免中都、河北、河东、山东、河南、陕西等路前年被灾租税。
《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同。
大定十九年,免水旱田租。
《金史·世宗本纪》:十九年二月乙卯,免去年被水旱民田租税。 按《食货志》: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以水旱伤民田十三万七千七百馀顷,诏蠲其租。
大定二十年,减增诸路税。又诏税粟,非边关要地,听民折纳。又谕宰臣拘括推排,自中都路始。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年三月乙丑,以新定猛安谋克,诏免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路去年租税。
《食货志》: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

东、陕西路前岁被灾,诏免其租税。以户部尚书曹望之之言,诏减鄜延及河东南路税五十二万馀石,增河北西路税八万八千石。又诏诸税粟非关边要之地者,除当储数外,听民从便折纳。 又按《志》:二十年,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户,贫富差发不均,皆自谋克内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从,轻重不一。自窝斡叛后,贫富反复,今当籍其夹户,推其家赀,傥有军役庶可均出。诏集百官议,右丞相克宁、平章政事安礼,枢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谋克仆从差使,馀无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数目,止验产业科差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点检襄言:括其奴婢之数,则贫富自见,缓急有事科差,与一例科差者不同。请俟农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数,各以所见上闻。上曰:一谋克户之贫富,谋克岂不知。一猛安所领八谋克,一例科差。设如一谋克内,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与同,岂得均平。正隆兴兵时,朕之奴婢万数,孳畜数千,而不差一人一马,岂可谓平。朕于庶事未尝专行,与卿谋之。往年散置契丹户,安礼极言恐扰动,朕决行之,果得安业。安礼虽尽忠,未得长策。其从左丞通等所见,拘括推排之。十二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多新强旧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当自中都路始。 按《蒲察通传》:大定十七年,拜尚书右丞,转左丞。诏议推排猛安谋克事,大臣皆以为止验见在产业,定贫富,依旧科差为便。通言:必须通括各谋克人户物力多寡,则贫富自分。贫富分,则版籍定,如有缓急,验籍科差,富者不得隐,贫者不重困。与一例科差者,大不侔矣。上是通言,谓宰臣曰:议事当如通之尽心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中都路水灾,免租。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九月,以中都水灾,免租。前时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递运者,复于他处未尝就役之家,徵钱偿之。
大定二十二年,遣使分路推排,分人户为上中下三等。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二年三月甲申,谕户部:今岁行幸山后,所须并不得取之民间,虽所用人夫,并以官钱和雇,违者杖八十,罢职。 按《食货志》:二十二年八月,始诏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乌里也先推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十四人与外官同分路推排。九月,诏:毋令富者隐匿畜产,贫户或有不敢养马者。昔海陵时,拘括马畜,绝无等级,富者倖免,贫者尽拘入官,大为不均。今并覈实贫富造籍,有急即按籍取之,庶几无不均之弊。张汝弼、梁肃奏:天下民户通检既定,设有产物移易,自应随业输纳。至于浮财,须有增耗,贫者自贫,富者自富,似不必屡推排也。上曰:宰执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愿也。肃对曰:如臣者,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尝为南使,先自添物力钱至六十馀贯,其他奉使无如臣多者。但小民无知,法出奸生,数动摇则易骇。如唐、宋及辽时,或三二十年不测通比则有之。频岁推排,似为难尔。
大定二十三年,免被役租税钱粟。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三年春正月壬午,如春水,诏夹道三十里内被役之民与免今年租税,仍给佣直。
《食货志》: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规告乞徵还所

役牛夫钱,省臣以奏,上曰:此既就役,复徵钱于彼,恐所给钱未必能到本户,是两不便也。不若止许所役,免租税及铺马钱为便。其预计实数以闻。若和雇价直亦须裁定也。有司上其数,岁约给六万四千馀贯,计折粟八万六千馀石。上复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去道三十里内居者充役。
大定二十四年四月丙寅,次东京。丁卯,朝谒孝宁宫。给复东京百里内夏秋租税一年。
《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五年四月壬申,曲赦会宁府仍放免今年租税。
《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以诸路水旱,免税。复遣李晏等分路推排物力。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四月壬子,尚书省奏:年前以诸路水旱,于军民地土二十一万馀顷内,拟免税四十九万馀石。从之。诏曰:今之税,考古行之,但遇灾伤,常加蠲免。八月丁亥,尚书省奏,遣吏部侍郎李晏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物力,从之。十二月丙申,上谓宰臣曰:比闻河水泛溢,民罹其害者赀产皆空。今复遣官于彼推排,何耶。右丞张汝霖曰:今推排皆非被灾之处。上曰:必邻道也。既邻水而居,岂无惊扰迁避者乎。计其赀产,岂有馀哉。尚何推排为。 按《食货志》:二十六年,军民地罹水旱之灾者,二十一万顷免税凡四十九万馀石。 又按《志》:二十六年,复以李晏等分路推排。
大定二十七年,河水为灾,免民租税。又奏晏等所定物力之数。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免中都、河北等路常被河决水灾军民租税。十一月甲寅,诏河水泛溢,农田被灾者,与免差税一年。怀、卫、孟、郑四州塞河劳役,并免今年差税。 按《食货志》同。 又按《志》:二十七年,李晏等奏所定物力之数。上曰:朕以元推天下物力钱三百五万馀贯,除三百贯外,令减五万馀贯。今减不及数,复续收二万馀贯,即是实二万贯尔,而曰续收,何也。对曰:此谓旧脱漏而今首出者,及民地旧无力耕种,而今耕种者也。上曰:通检旧数,止视其营运息耗,与房地多寡,而加减之。彼人卖地,此人买之,皆旧数也。至如营运。此强则彼弱,强者增之,弱者减之而已。且物力之数盖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数不在多寡也。朕恐实有营运富家所当出者,反分与贫者尔。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蠲减诸路租税有差。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丙申,诏中外,免今岁租税,并自来悬欠系官等钱。秋七月辛酉,减民地税十之一,河东南、北路十之二,下田十之三。十二月戊戌,以河东南、北路提刑司言,赈宁化、保德、岚州饥,其流移复业,给复一年。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河东南北路则量减之。尚书省奏,两路田多峻阪,硗瘠者往往再岁一易,若不以地等级蠲除,则有不均。遂敕以赦书特免一分外,中田复减一分,下田减二分。旧制,夏、秋税纳麦、粟、草三色,以各处所须之物不一,户部复令以诸所用物折纳。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户部谓如此则诸路所须之物要当和市,转扰民矣。遂命太府监,应折纳之物为祇承宫禁者,治黄河薪刍增直二钱折纳,如黄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产,乃令所属计置,而罢他应折纳者。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税,恐廪粟积久腐败。省臣奏曰:臣等议,大定十八年户部尚书曹望之奏,河东及鄜延两路税颇重,遂减五十二万馀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东瘠地又减之。今以岁入度支所馀无几,万一有水旱之灾,既蠲免其所入,复出粟以赈之,非有备不可。若复欲减,将何以待之。如虑腐败,令诸路以时曝晾,毋令致坏,违者问如律。制可。十一月,尚书省奏:河南荒閒官地,许人计丁请佃,愿仍为官者免租八年,愿为已业者免税三年。诏从之。又按《志》: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税户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凭者为准,参知政事移剌履谓:凭验真伪难明,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见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当,令再议。省奏谓不拘括则讼终不绝,遂遣大兴府治中乌古孙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良。 又按《志》:二十九年六月,命为国信使之副者,免增物力。又命农民如有积粟,毋充物力,钱悭之郡,所纳钱货则许折粟帛。九月,以曹州河溢,遣马百禄等推排遭垫溺州县之贫乏者。
章宗明昌元年,听内外官输庸。又酌民地,定物力,减十之二。
《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三月丙寅,有司言:旧制,朝官六品以下从人输庸者听,五品以上不许输庸,恐伤礼体。其有官职俱至三品、年六十以上致仕者,人力给半,乞不分内外,愿令输庸者听。从之。十二月壬午,免猎地今年税。 按《食货志》:元年四月,刑部郎中路伯达等言:民地已纳税,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财所出差役,是为重并也。遂详酌民地定物力,减十之三。尚书户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诏委官推排,比旧减钱五千六百馀贯。
明昌二年,敕三品致仕官,毋输庸。民诉灾伤,俟官检毕,始令翻耕。
《金史·章宗本纪》:二年十二月乙亥,敕三品致仕官所得傔从毋令输庸。 按《食货志》:二年三月,敕自今民有诉田亩被水旱灾伤者,即委官按视其实,申所属州府,移报提刑司,同所属检毕,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蠲阁诸路灾伤租税。又免围场人户两税之半。
《金史·章宗本纪》:三年六月乙丑,有司言:河州灾伤,民乏食,而租税有未输。诏免之。秋七月戊寅,敕尚书省曰:饥民如至辽东,恐难遽得食,必有饥死者。其令散粮官问其所欲居止,给以文书,命随处官长计口分散,令富者出粟养之,限以两月,其粟充秋税之数。九月庚午,谕尚书省:去岁山东、河北被灾伤处所阁租税及借贷钱粟,若便徵之,恐贫民未苏,俟丰收日以分数察徵可也。己卯,如秋山。免围场经过人户今岁夏秋租税之半。 按《食货志》:三年六月,有司言河州灾伤,阙食之民犹有未输租者,诏蠲之。九月,以山东、河北三路被灾,其权阁之租及借贷之粟,令俟岁丰日续徵上。
明昌四年,诏议海壖石城等县税赋。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冬十月,上行幸,谕旨尚书省曰:海壖石城等县,地瘠民困,所种惟黍稗而已。及赋于官,必以易粟输之。或令止课所产,或依河东路减税,至还京当定议以闻。
明昌五年十二月丁卯,免被黄河水灾今年秋税。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五年,敕免河决被菑之民秋租。
明昌六年,臣僚议除水利钱银。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正月,诏罢括。陕西提刑司言:本路户民安水磨、油栿,所占步数在私地有税,官地则有租,若更输水利钱银,则是重并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钱银以辅本路之用,未可除,宜视实占地数,除岁租。命他路视此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