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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五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五
宋五〈绍兴十三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九则 淳熙十六则 光宗绍熙五则 宁宗庆元六则 嘉泰三则 开禧三则〉
宋五〈绍兴十三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九则 淳熙十六则 光宗绍熙五则 宁宗庆元六则 嘉泰三则 开禧三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五卷
赋役部汇考十五
宋五
绍兴二十一年,括淮南隐田。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一年春正月癸未,以两淮民复业未久,宽其租税。庚子,蠲平江府折帛钱三年。三月丁亥,蠲江、浙、荆湖等中户以下积年逋负。六月甲戌,括淮南佃田所隐顷亩,以里租税。
按《文献通考》:初,朝廷诏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海外土产瘠薄,已免经界,其税额悉如旧。又泸南帅臣冯抗疏论不便,于是泸、叙州、长宁军并免。渠、果州、广安军既行,亦复罢。自馀诸路州县,皆次第有成。二十一年,诏临江军王伯淮代还,言本州倚郭清江县修德乡,有税钱四十馀贯,苗米四百馀石,人烟田产,并在筠州高安县。祈丰乡上项田税,在经界法,谓之窎佃,在乡村谓之包套。经界既定,两县随产认税,于是清江有税无田,高安有田无税。清江不免以无田之税,增均于元额之田。高安即以无税之田,减均于元额之税。是高安得偏轻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谨按国朝淳化癸巳岁诏,建临江军取筠之潇滩镇为清江县,割高安之建安、修德两乡隶之新丰,与修德接壤,故有交乡窎佃之弊。乞究实改正。诏委转运卢奎措置。
绍兴二十二年,籍福建路寺观绝产田宅。又诏人户纳租,不即销簿,及抑令重纳者,以违制论。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二年三月丁巳,遣司农丞钟世明诣福建路,籍寺观绝产田宅入官,其后岁入钱三十四万缗。
按《文献通考》:二十二年,诏诸县人户已纳税租钞〈和预买䌷绢之类同〉,不即销簿者,当职官吏,并科罪。人户赍出户钞,不为照使,抑令重纳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原。著为令。
绍兴二十三年,诏减苗税租米。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三年,减池州青阳县田租万七千石。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知池州黄子游言:青阳县苗七八倍于诸县,因南唐尝以县为宋齐丘食邑,亩输三斗,后遂为额。诏减苗税二分有半,租米二分。是时,两浙州县合输绵、䌷、税绢、茶绢、杂钱、米六色,皆以市价折钱,却别科米麦,有亩输四五斗者。京西括田,租加于旧。湖南有土户钱、折絁钱、醋息钱、曲引钱,名色不一。荆南户口十万,寇乱以来,几无人迹。议者希朝廷意,谓流民已复,可使岁输十二,频岁复增,积逋至二十馀万缗。曹泳为户部侍郎,责偿甚急。盖自桧再相,密谕诸路暗增民税七八,故民力重困,饿死者众,皆桧之为也。
绍兴二十四年,遣使如四川,议减免财物。又蠲旱伤州县租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四年六月癸卯,诏:尝命四川州县减免财物,以宽民力,尚虑未周,令制置司、总领所同共措置,务在不妨军食,可以裕民。寻遣钟世明如四川同议。冬十月壬午,蠲旱伤州县租赋。
绍兴二十五年,戒州县加收耗粮,造斛斗付州县输纳。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五年秋七月丙辰,减四川绢估、税斛、盐酒等钱岁百六十馀万缗,蠲州县积欠二百九十馀万缗。八月丙戌,蠲诸路身丁、免丁钱一年。十二月丁酉,戒州县加收耗粮。
按《文献通考》:二十五年,户部看详,令文思院造一石斛斗,用火印,下诸转运司,依式制造,付州县行用输纳。庶免吏胥轻重其手,重为民病。
绍兴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许兴古,乞罢献羡馀,蠲民积欠。诏行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六年春正月戊辰,蠲诸路积负。二月乙亥,命四川州县,凡预借民赋税分限理析。三月丁巳,诏两淮边民未复业者,复其租十年。己巳,募四川民佃淮南、京西閒田,并边复租税十年,次边五年。五月丙辰,蠲楚州、盱眙军民租十年。秋七月壬寅,蠲诸路丁绢一年为二十四万匹。辛亥,诏诸州守贰考各县丁籍,依年格收除。民间市物,官户、势家与编氓均科。八月己丑,蠲建康府积欠内帑钱帛。九月壬子,诏成都、潼川两路漕臣同制置、总领、茶马司审度四川财赋利害,其实惠得以及民、调度可以经久者,条具以闻。冬十月己巳,罢浙东常平司平准务。甲午,蠲郴、道、永三州、桂阳军民丁身米。闰月己酉,命离军人愿归农者,人给江、淮、湖、广荒田百亩,复其租税十年。 按《食货志》:二十六年,先是,承议郎鲁冲上书论郡邑之弊:以臣前任宜兴一县言之,漕计合收窠名,有丁盐、坊场课利钱,租地钱,租丝租纻钱,岁入不过一万五千馀缗。其发纳之数,有大军钱、上供钱、籴本钱、造船钱、军器物料钱、天申节银绢钱之类,岁支不啻三万四千馀缗。又有见任、寄居官请奉、过往官兵批券、与非泛州郡督索拖欠,略无虚日。今之为令者,苟以宽恤为意,而拙于催科,旋踵以不职罢;能迎合上司,惨刻聚敛,则以称职闻。是使为令者惴惴惟财赋是念,朝不谋夕,亦何暇为陛下奉行宽恤诏书、承流宣化者哉。吏部侍郎许兴古议:今铨曹有知县、令二百馀阙,无愿就者,正缘财赋督迫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罢献羡馀,蠲民积欠,谨择守臣,戒饬监司,则吏称民安。乃诏行之。
按《文献通考》:二十六年,户部言:今年人户畸零,租税欲令依法折纳价钱,如愿与别户合钞送纳本色者,听。初,秦桧画旨,不得合零就整。至是钟世明权侍郎,恐奉行牴牾扰民。乃奏行之。
绍兴二十七年,诏赵子速拘镇江沙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七年三月己丑,减三川对籴米岁十六万九千石,夔路激赏绢五万匹,两川绢估钱二十八万缗。九月戊寅,蠲淮南、京西、湖北积欠内藏钱帛。冬十月辛酉、诏四川诸司察旱伤州县,捐其税。十一月戊子,蠲庐州二税及上供钱米一年。 按《食货志》:二十七年,赵子奉诏措置镇江府沙田,欲轻立租课,令见佃者就耕;如势家占吞,追日前所收租利。诏速拘其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
绍兴二十八年,诏户部员外郎莫濛等,检视诸路沙田,置提领官田所掌之。又命六曹长贰,详定差役旧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八年春正月壬午,禁诸路二税折纳增价。癸未,遣户部郎中莫濛等检视淮南、浙西、江东沙田芦场。二月己酉,命六曹长贰详定差役旧法。六月甲寅,增浙西、江东、淮东沙田芦场租课,置提领官田所掌之。秋七月庚申,立江西上供米纲赏格。八月己丑,检放风水灾伤州县苗税。九月癸未,蠲平江、绍兴、湖州被水民逋赋。十二月戊申,蠲楚州归附民赋役五年。 按《食货志》:二十八年正月,诏户部员外郎莫濛同浙西、江东、淮南漕臣赵子、邓根、孙荩视诸路沙田、芦场。先是,言者谓江、淮间沙田、芦场为人冒占,岁失官课至多,故以命濛等。既而殿中侍御史叶义问言:奉行者不恤百姓,名为经量,实逼县官按图约纽,惟务增数,以希进用。有力之家初无加损,贫民下户已受其害。因小利扰之,必致逃移,坐失税额。因极论之。二月,诏:沙田、芦场止为势家诡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户勿例根括。六月,以孙荩措置沙田灭裂,罢之。诏:浙西江东沙田、芦场,官户十顷、民户二十顷以上并增租,馀如旧。置提领官田所掌之,不隶户部。 又按《志》: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绍兴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户积欠。拟令户部开具有无侵损岁计。上曰:不须如此,止令具数,便于内库拨还。朕平时不妄费,内库所积,正欲备水旱。本是民间钱,却为民间用,何所惜。乃诏平江等处,应日前积欠税赋,并蠲之。
按《文献通考》:二十八年,右正言:朱倬奏福建米斗折纳八百有畸,倍于广右。近饶州乐平县亦科四百五十,恐别郡承风,有亏仁政。欲依祖宗折科法合纳,初定实价,耗费共不得过百钱。非紧急,无得折科。从之。绍兴二十九年,蠲减租赋,又令归业民结甲输税。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癸未,蠲沙田芦场为风水所侵者租之半。二月壬辰,除临安府岁供修的司钱三万六千缗。丁酉,蠲四川折估籴本积欠钱三百四十万缗。三月丙子,除州县积欠钱三百九十七万缗有奇,及中下户所欠入官钱物。丁丑,限命官子孙制田减父祖之半,其诡名寄产者,格外田亩同编户科役。己卯,除湖州、平江、绍兴流民公私逋负。闰六月己未,罢江、浙、淮东沙田芦场所增租课。八月丁卯,除南雄、英、连三州经界,复丁米旧额。九月丙申,为太后祈福。蠲中下户所欠租赋及江、浙蝗潦州县租。丁酉,减僧道免丁钱。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上闻江西盗贼,谓辅臣曰:轻徭薄赋,所以息盗。岁之水旱,所不能免,傥不宽恤而惟务科督,岂使民不为盗之意哉。于是诏诸路州县,绍兴二十七年以前积欠官钱三百九十七万馀缗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之。九月,诏:两浙、江东西水,浙东、江东西螟,其租税尽蠲之。自是水旱、经兵,时有蠲减,不尽书也。 又按《志》:二十九年,知潭州魏良臣言:本州归业之民,以熟田为荒,不输税。今令结甲输税,自明年始,不实,许人告,以其田赏之。户部议:期踰百日,依匿税法。诏可。
绍兴三十年,诏免荒田租三年。令纯州平江民实田输税。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年冬十月癸酉,蠲舒、和、蕲、黄四州民附种田租。十一月庚辰,禁诸路折输职田钱。
按《食货志》:三十年,诏承买荒田者免三年租。 又
按《志》:三十年,初令纯州平江县民实田输税,亩输米二升四合。
绍兴三十一年,蠲减诸路民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一年春正月丁亥,免湖州增丁所输绢。辛卯,诏江、浙官民户均输和市絁帛。夏四月壬申,权减荆南上供钱银绢丝米之半。秋七月癸巳,诏:四川财赋,自当专任总领所。如遇警急,调发不及申奏,则令宣、制司随宜措置,先举后闻。八月丙午,蠲诸路逋欠经总制钱、江浙等路上供米。丁未,蠲淮南、京西、湖北民秋税之半。
绍兴 年,罢雇役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自绍圣复雇役,而建炎初罢之。已而讨论其法之不可废也,参政李回言于高宗曰:常平法本于汉耿寿昌,岂可以王安石而废之。且当时招射士无以供庸直,诏官户役钱勿减半,民户役钱概增二分。后复减之。兼官旧给庸钱以募户长,及立保甲,则储庸钱以助经费。未几,废保甲,复户长,而庸钱不复给,遂为总制窠名焉。然役起于物力,物力升降不殽,则役法公。是以绍兴以来,讲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卖产业,税赋与物力一并推割。至于推排,则因其赀产之进退为之升降,三岁而下行之。然当时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仅存室庐,凡耕耨刀斧之器,鸡豚犬彘之畜,纤微细琐皆得而籍之。吏视赂之多寡,为物力之低昂。上之人忧之,于是又为之限制,除质库房廊、亭塌店铺、租牛、赁船等外,不得以猪羊杂色估计,其后并耕牛租牛以免之。若江之东西,以亩头计税,亦有不待推排者。保正、长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为保,十大保为都保,有保长,有都、副保正;馀及三保亦置长,五大保亦置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为之附庸,或为之均并,不一也。户则以物力之高下为役次之久近。若夫品官之田,则有限制,死亡,子孙减半;荫尽,差役同编户。一品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二十顷,八品十顷,九品五顷。封赠官子孙差役,亦同编户。谓父母生前无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赠者。凡非泛及七色补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数;其奏荐弟侄子孙,原自非泛、七色而来者,仍同差役。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转至升朝官,即为官户;身亡,子孙并同编户。太学生及得解省试者,虽无限田,许募人充役。单丁、女户及孤幼户,并免差役。凡无夫无子,则为女户。女适人,以奁钱置产,仍以夫为户。其合差保正、长,以家业钱数多寡为限,以限外之数与官、编户轮差。总首、部将免保正、长差役。文州义士已免之田,不许典卖,老疾身亡,许承袭。凡募人充役,并募土著之人,其放停兵及尝为公人者,并不许募。既有募人,官不得复追正身。募人凭籍官势,奸害善人,断罪外,坐募之者。高宗在河朔,亲见闾阎之苦,尝叹知县不得人,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讲究役法者甚便。
绍兴三十二年,蠲赋免役。孝宗即位,复除租税,并禁官吏加耗。又止经量沙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二年夏四月癸酉,蠲淮东残破州军上供银绢、米麦及经、总制钱一年。甲戌,募民耕淮东荒田,蠲其徭役及租税七年。五月甲子,诏诸州归正人,愿为农者给官田,复租十年。 按《孝宗本纪》:三十二年五月,高宗禅位。秋七月甲寅,诏淮南诸州存恤淮北来归之民,权免税役。癸亥,诏蠲四川积年逋负。 按《食货志》:三十二年六月戊寅,孝宗受禅赦:凡官司债负、房赁、租赋、和买、役钱及坊场、河渡等钱,自绍兴三十年以前并除之。诸路或假贡奉为名,渔夺民利,使所在居民以土物为苦,太上皇帝已尝降诏禁约。自今州军条上土贡之物,当议参酌天地、祖宗陵寝荐献及德寿宫甘旨之奉,止许长吏修贡,其馀并罢。州县因缘多取,以违制坐之。七月,诸县受民已输税租等钞,不即销簿者,当职官吏并科罪;民赍户钞不为使,而抑令重输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免,著为令。八月,诏:州县受纳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为奸欺。方时艰虞,用度未足,欲减常赋而未能,岂忍使贪赃之徒重为民蠹。自今违犯官吏,并置重典,仍没其家。 又按《志》:二十九年,以莫濛经量沙田、芦场失实,责监饶州景德镇税,遂诏尽罢所增租。三十二年九月,赵子言:浙西、江东、淮东沙田,往年经量,有不尽不实处,为人户包占。期以今冬日陈,给为己业,与免租税之半;过期许人告,以全户所租田赏之。其芦场量力轻租。诏以冯方措置。十有一月,方滋疏论沙田。上问:沙田或以为可取,或以为可捐。陈康伯等奏:君子小人,各从其类。小人乐于生事,不惜为国敛怨;君子务存大体,惟恐有伤仁政,所以不同。上然之,命止前诏勿行。
按《文献通考》:三十二年,诏:州县受纳青苗,官吏并缘多收加耗,规图滥数肆为奸欺。虚印文钞给与人户民间相传谓之白钞方时艰虞,用度未足,欲减常赋而未能,岂忍使贪赃之徒重为民蠹。今后违犯官吏,并坐重典,仍没其家。〈按此系孝宗即位初诏〉
孝宗兴隆元年,令常州宜兴县,照例随产均输。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先是,常州宜兴县无税产百姓,丁输盐钱二百文。下户有墓地者,谓之墓户,经界之时均纽正税,又令带输丁盐绢作折帛钱。至隆兴元年,始用知县姜诏言,令与晋陵、武进、无锡三县一例随产均输。 按《张栻传》:栻权起居郎。会史正志为发运使,名为均输,实尽夺州县财赋,远近骚然,士大夫争言其害,栻亦以为言。上曰:正志谓但取之诸郡,非取之于民也。栻曰:今日州郡财赋大抵无馀,若取之不已,而经用有阙,不过巧为名色以取之于民耳。上矍然曰:如卿之言,是朕假手于发运使以病吾民也。旋阅其实,果如栻言,即诏罢之。隆兴二年,蠲诸州县租税,禁诸保正副泛有科差。收赵公称代输夏税钱,又诏二税物帛以银折输。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二月辛未,蠲秀州贫民逋租。三月壬子,以广西贼平,诏蠲高、藤、雷、容四州夏秋税赋。冬十月庚辰,蠲京西、湖北运粮所经州县秋税之半。 按《食货志》:二年四月,知赣州赵公称以宽剩钱十万缗为民代输夏税,是后守臣时有代输者。五月,诏:温、台、处、徽不通水路,其二税物帛,许依折法以银折输,数外妄有科折,计赃定罪。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诸充保正副,依条只令管烟火盗贼外,并不得泛有科扰差使。如违,许令越诉。知县重行黜责,守倅各坐失觉察之罪。以言者谓近来州县违法,保内事无巨细,一一责办,至于承受文引,催纳税役,抱佃宽剩,修葺铺驿,置买军器,科卖食盐,追扰陪备,无所不至。一经执役,家业随破。故有是命。
乾道元年,蠲减诸路税役。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元年春正月癸酉,蠲沿边残破州军官赋一年。二月甲辰,蠲两淮灾伤州县身丁钱绢。五月壬申,蠲四川州县虚额钱。六月壬寅,蠲广东残破郡县税赋。秋七月甲寅,借职田租二年,以裨经费。己巳,蠲关外四州民今年租税及湖南贼蹂郡县夏税。 按《食货志》:元年,蠲兴化军犹剩米之半。以知军张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军秋税,岁馀军储外,犹剩米二万四千四百馀石,供给福州,谓之犹剩米。四十年间,水旱相仍,不复减损,故有是命。
按《文献通考》:元年正月,有事于南郊。赦蠲减并,循旧制。自后每三岁郊禋,赦皆如之。蠲福建路寺观宽剩钱。先是,闽部寺观计口给食,常住所馀,尽为官拘,是致僧道不肯留心管业,田多不耕。耕者旋复逃弃,抑勒邻保补欠,累及乡民。乃有是命。广东帅臣林安宅言:近者湖南凶贼奔冲本路韶、连、南雄、封州、德庆、肇庆府之西会,广州之怀集、清远,皆遭蹂践,或被焚荡。乞依广西例,免今年夏秋二税,并合应副转运司供赡荆南、及本路大兵钱粮。诏并英、贺、郴州、桂阳军未起钱物,悉蠲之。十二月,宰执进呈立皇太子赦,内一项应为人曾孙,如祖孙四世,见在,特与免本身色役,二税诸般科敷一年。户部虑亏岁计,欲每户放止五十千。上曰:岂可失信于人。虽数多,亦无奈何。
乾道二年,禁科役保胜义士,蠲万弩手差役,以节省钱理纳向后年税赋。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三月乙巳,禁京西、利州路科役保胜义士。秋七月丁丑,蠲淮南放归万弩手差役二年。
按《文献通考》:二年,知邵州李元老奏,节省剩钱五十馀贯,乞理纳向后年分下户税赋。
乾道三年,蠲减税赋。又定役法官户与民通差。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八月丁巳,蠲光、濠、庐三州、寿春府赋一年。 按《食货志》:三年六月,减临安府新城县进际税赋之半。以知县耿秉言,曩钱氏以进际为名,虚额太重故也。十有一月,蠲临安府属县欠乾道元年三税、坊场课利、折帛、免丁等钱。
按《文献通考》:三年,三省言:役法之言,下三等尤甚。官户既有限田,往往假名寄产,不若一切勿拘限法,只选物力高强官户,与民户通差,则役户顿增,下户必无偏差之害。乞此后官户合雇人代役。诏依令两浙路先次遵行。 又按《通考》:三年,知常州钱建入对,奏县令佐税役、乡胥陪贴钱物,至借贷税户,暗销官物,洎监司州郡催督,又贴大胥以缓之。所以版曹财赋,每每不足。其患起于细微,而所侵蠹甚大。上然之。乾道四年,蠲减税役偿预借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三月庚寅,蠲楚州壮丁、社民税役。六月甲午,诏广西秋苗毋得科折。戊戌,蠲诸路逋负乾道元年二月和市、折帛、杂色钱。癸卯,诏四川宣抚司增印钱一百万,对偿民间预借钱。蠲邛、蜀二州夏税。十一月壬申,两淮归正忠义有田产者,蠲役五年。十二月甲辰,减两浙、江东西路明年夏税、和市之半。
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始倡义役。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处州松阳县倡为义役,众出田谷,助役户轮充,自是所在推行。乾道六年,诏大臣均役法,以沙田芦场起税不一。诏蔡光梁俊彦置司措置。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二月壬寅,诏谕大臣:均役法。秋七月癸未,诏以沙田、芦场岁收租税六十馀万缗入左藏南库。 按《食货志》:臣僚言:浙西、淮东、江东路沙田芦场,顷亩浩瀚,宜立租税,补助军食。诏复令梁俊彦与张津等措置。二年,辅臣奏:俊彦所上沙田、芦场之税,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朝廷疑之。六年,以俊彦所括沙田、芦场八百二十馀万亩,其间或已充己业,起税不一,及包占未起租者,乞并估卖、立租。诏蔡光、梁俊彦行在置司措置。乾道七年,诏寺观毋免税役。两淮营田毋创增税赋。民兵本名丁钱,勿输。又定输苗乞取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二月甲子,诏寺观毋免税役。夏四月庚申,诏诸路增收无额钱物,并输南上库。六月壬申,诏两淮垦田毋创增税赋。八月丙辰,诏两淮民丁充民兵者,本名丁钱勿输。 按《食货志》:七年,敕令所修《输苗乞取法》,受纳官比犯人减一等,州县长官不觉察与同罪。暨上三等及形势户逋赋,虽遇赦不除。
乾道八年,蠲两淮租及绍兴府苗米。兴化军犹剩米之半。
按《宋史·孝宗本纪》:八年夏四月乙丑,诏再蠲两淮二税一年。六月壬寅,为两淮归正人撮收课子。十二月戊戌,蠲两淮明年租赋。 按《食货志》:八年,蠲绍兴府增起苗米四万九千馀石。 又按《志》:乾道元年,蠲兴化军犹剩米之半。至八年,乃并其半蠲之。 又按《志》:八年七月,诏提领官田所推三路沙田、芦场租钱并归户部。
乾道九年,蠲江西逋米。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二月壬申,蠲江西旱伤五年逋负米。
淳熙元年冬十月辛巳,再蠲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二年,蠲湖南、江西租税。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八月丁卯,蠲湖南、江西被寇州县租税。十二月甲午,议放天下苗税三之一,大臣言国用不足,乃止。
淳熙三年,宽免常州及两淮税。议湖北百姓广占官田未增税者。
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春正月甲寅,以常州旱,宽其逋负之半。二月壬午,蠲两淮教阅民兵夏税。 按《食货志》: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广占官田,量输常赋,似为过优,比议者欲从实起税而开陈首之门。殊不思朝廷往年经界,独两淮、京西、湖北依旧。盖以四路被边,土广人稀,诱之使耕,犹惧不至,若履亩而税,孰肯远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赋哉。今湖北惟鼎、澧地接湖南,垦田稍多,自荆南、安、复、岳、鄂、汉、沔污莱弥望,户口稀少,且皆江南狭乡百姓,扶老携幼,远来请佃,以田亩宽而税赋轻也。若从议者之言,恐于公家无一毫之益,而良民有无穷之扰矣。如臣所见,且当诱以开耕,不宜恐以增税。使田畴尽辟,岁收滋广,一遇丰稔,平籴以实边,则所省漕运亦博。望且依绍兴十六年诏旨,以十分为率,年增输一分,不愿开垦者,即许退田别佃。期限稍宽,取之有渐,远民安业,一路幸甚。诏户部议之。
按《文献通考》:三年,刘邦翰林枢奏:湖北州县请佃官田未归业人户,见耕田,期以一季自陈,分三限起税。不实,许人告。 浙西提举颜师鲁奏:今乡民间于閒旷硗确之地,积日累月,垦成田围,用力甚勤。或未能以自陈起税,为人告首,即以盗耕罪之,给半充赏。其何以劝力田者哉。上曰:农民开垦旷土,岂可以盗耕之法治之。可止令打量起税。
淳熙四年,诏屡赦积欠,书其名数,谕民通知。又诏诸路州县,并依条限催理三税。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臣僚言:屡赦蠲积欠,以苏疲民,州县不能仰承德意,至变易名色以取之。宜下漕司,如合除者毋更取之于州,州毋取之于县,县销民欠籍,书其名数,谕民通知。诏可。按《文献通考》:四年,执政奏:往年谏官论州县先期趣办催科之弊。而户部长贰执奏不行,谓递年四月、五月合到行在,折帛钱共六十一万贯,指拟支遣。若不预催,恐致缺课。上曰: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次日,奏户部每年八月于南库借六十万缗,应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拨还。今若移此六十万缗,于四月上旬支借到户部,自无缺用,可以禁止预催之弊。上喜曰:如此措置,不过移后就前,却得民力少宽,于公私俱便。乃诏诸路州县,并依条限催理三税。违者劾奏。
淳熙五年,罢免臣僚及寺观科徭,蠲秀州民钱考属邑差役。禁以重价强折输钱。又以羡馀代民输纳。按《宋史·孝宗本纪》:五年春正月癸卯,特旨罢免臣僚及寺观科徭。二月己巳,置州县丁税司。夏四月辛未,知绍兴府张津进羡馀四十万缗,诏以代民输和买、身丁之半。六月庚戌,蠲秀州民折帛钱。八月甲午,诏诸路监司戒所部,民税毋以重价强折输钱。 按《食货志》:五年八月,诏曰:比年以来,五谷屡登,蚕丝盈箱,嘉与海内共享阜康之乐,尚念耕夫蚕妇终岁勤动,价贱不足以偿其劳。郡邑两税,除折帛、折变自有常制,当输正色者,毋以重价强之折钱。若有故违,重置于法。临安府刻石,遍赐诸路。 又按《志》:五年,臣僚奏令提举官岁考属邑差役当否,以词讼多寡为殿最;令役户轮管以提其役,置募人以奉官之行移,则公私便而义役立矣。
按《文献通考》:五年,知昭州王光祖,将郡计馀剩,为民送纳夏料役钱。知隆兴府张子颜为八县人户代输二税旧欠。知江阴军林元奋,将公使库趱到钱,补足人户所欠上供本色夏税。
淳熙六年,蠲诸州赋税,命州县毋挠义役。县令科敛,诏监司并劾郡守。又恤畸零税赋。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春正月壬申,蠲诸州路上供金银。二月癸丑,命州县毋挠义役。六月戊戌,蠲郴州运粮丁夫今年役钱之半。冬十月乙酉,蠲连州被寇民租税。辛丑,除绍兴府民逋赋五万馀缗。十二月辛亥,蠲临安府征税一年。 按《食货志》:六年,以谏议大夫谢廓然言:州县违法科敛,侵渔日甚,其咎虽在县令,而督迫实由郡守。县令按劾,而郡守自如。诏:自今凡有过需横取,监司悉行按劾,无详于小而略于大。按《文献通考》:六年,临安府守臣吴渊言:准乾道令人户纳二税,每贯收朱墨钱二十文足,不成贯者,收十五文,不成百者,免收。今自九百九十文至一百文,例取十五文足。显有不均,乞一百文收二文足,每一百文增二文。至七百文者,即收十五文足。委是利民,且不重改条令。上曰:畸零税赋,纳钱不及一贯者,皆贫民下户,所当矜恤。乃从之。
淳熙七年,蠲免各路赋役。又以限田太宽,民役烦重,令台谏给舍同户部详议以闻。
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三月丁丑,再蠲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夏四月戊子,除明州积欠诸司钱十五万缗。辛卯,再免沿边归正人请占官田赋役三年。五月戊辰,袁州分宜县大水,蠲其税。冬十月丙戌,诏:限田太宽,民役烦重,其令台谏、给舍同户部长贰详议以闻。十一月辛酉,蠲两淮州军二税一年。
按《文献通考》:七年,池州言检放旱苗米四万五千馀石,其经制钱二万六千馀贯,系于苗上收趁,无所从出。诏蠲之。浙东提举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继,朝廷命检放秋苗,蠲阁夏税。缘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已输纳。其得减放者,皆顽猾人户。事件不均,望诏将去年剩纳数目,理作八年蠲豁。诏户部看详。诏淳熙七年、八年诸路州军,应住催,并权免拘催,俟秋成理纳,或随科留纳苗税,缘系连年旱伤,可特与蠲免。淳熙八年,停免诸路赋税。诏监司太守察所部举劾催科。又许民诉州县抑勒诸害。
按《宋史·孝宗本纪》:八年六月戊午,除淳熙七年诸路旱伤检放米一百三十七万石、钱二千六万缗。八月壬子,诏绍兴府诸县夏税、和市、折帛、身丁钱绢之类,不以名色,截日并令住催。十一月戊寅,蠲富阳、新城、钱塘夏税。十二月辛亥,蠲诸路旱伤州军明年身丁钱物。 按《食货志》:七年夏,大旱。知南康军朱熹应诏上封事言:今民间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州县无复赢馀,于是别立名色巧取。今民贫赋重,惟有覈兵籍,广屯田,练民兵,可以渐省列屯坐食之兵,稍损州郡供军之数。使州县之力寖纾,然后禁其苛敛,责其宽恤,庶几穷困之民得保生业,无流移漂荡之患。八年,诏监司、太守察所部催科不扰者荐之,烦扰害民者劾之。
按《文献通考》:八年,诏申严许从民便之制。若愿纳本色,州县勒令折钱,或愿纳价钱揽户过数,乞取许诣转运司诉。 又按《通考》:八年,知泉州程大昌奏,本州岁为台、信等州代纳上供银二万四千两,系常赋外白科,苦民特甚。盖科取一害,先期预借一害,不给钞或勒重纳又一害。臣已措画,为民代输淳熙九年一年上供,银数齐足。乞从今禁预借及不即给钞者,官吏并坐之,许民越诉。
淳熙九年,除汀、漳赋,减绍兴夏税。又蠲诸路旱伤州军逋赋。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六月甲寅,汀、漳二州民为沈师蹂践者,除其赋。八月己亥,诏绍兴民户去岁已纳夏税应减者三十万缗,理为今年之数。冬十月甲子,蠲诸路旱伤州军淳熙七年八年逋赋,出官缗钱以偿户部。
淳熙十年,蠲丁身钱,及灾伤州县欠税。诏两浙义役从便。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年夏四月丙申,再蠲临安府民丁身钱三年。秋七月丁丑,诏除灾伤州县淳熙八年欠税。冬十月乙未,诏两浙义役从便。
淳熙十一年,诏义役差役各从民便。蠲诸路税租,禁增收常赋。又定受纳绵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一年春正月丙午,诏江东、西路诸监司,义役、差役从民便。三月甲午,以上津、潮洵阳旱,蠲其税。丁未,除职田、官田八年逋租。五月戊子,蠲崇德等十六县小民淳熙十年欠税十四万缗。冬十月庚午,禁诸州增收税钱。十二月己卯,诏戒监司、州县毋得于常赋外追取于民。 按《食货志》:十一年,户部奏:诸路州军检放旱伤米数近六十万石。上谕王淮曰:若尽令覈实,恐他年郡县怀疑,不复检放。惟宁国数最多,可令漕司覈实而蠲之。 又按《志》:十一年,御史谢谔言:义役之行,当从民便,其不愿者,乃行差役。上然之。朱熹谓义役有未尽善者四事。盖始倡义役者,惟恐议之未详,虑之未周,而踵之者不能皆善人,于是其弊日开,其流日甚。或以材知把握,而专义役之利;或以气力凌驾,而私差役之权。是以虐贫扰富,陵寡暴孤。义役之名立,而役户不得以安其业;雇役之法行,而役户不得以安其居,信乎所谓未尽善之弊也。
按《文献通考》:十一年,诏受纳绵,并依法夏税重十二两,和买重十一两,毋得过行拣择。如有纰疏糊药合退者,勿用油墨印。违,许越诉。
淳熙十二年,诏臣僚详议役法。蠲免税钱。又禁改钞及代输之弊。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二年八月乙丑,诏户部、给舍、台谏详议官民户役法以闻。冬十月甲寅,蠲施、黔州经制无额钱。
按《文献通考》:十二年,臣僚言:州郡取民无制,其尤害民者,改钞一事也。县以新钞输之州,州改为旧钞以受之。夫一岁止有一岁之财赋,一政止有一政之财赋。顾乃今岁所输,改以补去岁之亏,甚者以补数岁之缺。后政所输,改以偿前政之欠,甚者以偿累政之欠。而广右有此弊,而江浙此弊尤甚也。伏乞禁戢州郡,今后毋得改钞。诏付户部。 又按《通考》:十二年,知隆兴府程叔达,乞蠲淳熙十年未纳苗税。其未纳苗税,及上管分隶之数,自行管认。赵汝愚知太平州,郑侨知建宁府,韩同卿知泰州,曾栗知婺州,宇文绍彭知太平州,任内俱撙节浮费,将州用钱,为下等人户代输,并补还各郡积欠税赋,折帛等钱。 谏议大夫郑昭先言:诸路县道,抑令户长代输逃绝之户,往往破家。诏申严禁戢。
淳熙十三年,免贫民丁身钱。非朝廷侍从官,毋得免役。又量收木渠民包占荒田租。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三年春正月庚辰,免贫民丁身钱之半为一百一十馀万缗。五月甲申,诏非泛补官及七色补官人、非曾任在朝侍从者,品秩虽高,毋得免役。十一月戊午,诏四川制置司通知马政,量收木渠民包占荒田租。
淳熙十四年九月乙丑,罢增收木渠民田租。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五年,蠲缘攒宫役人赋,减广东纳米价钱。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五年夏四月己丑,诏临安、绍兴府,民缘攒宫役者蠲其赋。五月壬戌,诏岁出钱五万六千馀缗,减广东十二州折纳米价钱。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蠲税役,令封桩等库支还预借折帛钱。
按《宋史·光宗本纪》: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行内禅礼。甲子,帝大赦,蠲郡县淳熙十四年已前税役。闰五月戊寅,蠲郡县第五等户身丁钱,及临安第五等和买绢各一年。
按《文献通考》:十六年,两浙转运使耿秉奏:宜兴县预借今年、明年折帛钱,共三万一千二百馀贯。望与除豁。诏令封桩库照数支还会子,付本县理还。今后再有预借,并知通坐之。又诏令南库支还户部所借江山县折帛钱。其诸县预借,并令各州措置补还,庶绝其弊。
光宗绍熙元年春正月壬申,再蠲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六月丙申,以上供等钱偿广州放免身丁钱。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二年,诏禁郡县科敛。又谕行经界,以定常赋。寻格不行。
按《宋史·光宗本纪》:绍熙二年冬十月辛卯,诏守令毋征敛病民。 按《食货志》:绍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赋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今之为绢者,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银愈贵,钱愈艰得,谷愈不可售,使民贱粜而贵折,则大熟之岁反为民害。愿诏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于罚;民有粜不售者,令常平就籴,异时岁歉,平价以粜。庶于民无伤,于国有补。诏从之。秘书监杨万里奏:民输粟于官谓之苗,旧以一斛输一斛,今以二斛输一斛矣。输帛于官谓之税,旧以正绢为税绢,今正绢外有和买矣。旧和买官给其直,或以钱,或以盐,今皆无之,又以绢估直而倍折其钱矣。旧税亩一钱输免役一钱,今岁增其额,不知所止矣。既一倍其粟,数倍其帛,又数倍其钱,而又有月桩钱、版帐钱、不知几倍于祖宗之旧,又几倍于汉、唐之制乎。此犹东南之赋可知也,至于蜀赋之额外无名者,不可得而知也。陛下欲薄赋敛,当节用度。用节而后财可积,财积而后国可足,国足而后赋可减,赋减而后民可富,民富而后邦可宁。不然,日复日,岁复岁,臣未知其所终也。时金主璟新立,万里迓使客于淮,间其蠲民间房园地基钱,罢乡村官酒坊,减盐价,除田租,使虚誉达于吾境,故因转对而有是言也。二年,诏曰:朕惟为政之道,莫先于养民。故自即位以来,蠲除甚赋,颁宣宽条,嘉与四方臻于安富。郡守、县令,最近民者也。诚能拊循惠爱,以承休德,庶几政平讼理之效。今采之人言,乃闻科敛先期,竞务办集,而民之虚实不问;追呼相继,敢为椎剥,而民之安否不恤。财计之外,治理蔑闻,甚不称朕委属之意。国用有常,固在经理,而非掊克督趣以为能也。知本末先后之谊,此朕所贵于守令者。继自今以轸恤为心,以牧养为务,俾民安业,时予汝嘉。
按《文献通考》:知漳州朱熹奏言:经界最为民间莫大之利,绍兴已推行处,图籍尚存田税可考贫富得实诉讼不繁公私两便,独漳、泉、汀三州未行。细民业去税存不胜其苦而州县坐失常赋日朘月削安可底止臣不敢先一身之劳佚,而后一州之利病,窃独任其必可行也。然行之详则足为一定之法行之略则适滋他日之弊故必推择官吏,委任责成;打量亩步,算计精确;攒造图帐,费从官给;随产均税,特许过乡通户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本州有产田,有职田,有学田,有常租课田,名色不一,税租轻重亦各不同。比来吏缘为奸,实佃者或申逃阁,无田者反遭俵寄。今欲每田一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几文,而总合一州诸色税租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每一文纳米几何,只就一仓一库受纳。既输之后,却照元额分隶为省计,为职田,为学粮,为常平,各拨入诸色仓库。除二税簿外,每三年,乡造一簿,县造都簿,通载田亩产钱实数,送州印押,付县收管。民有交易,对行批凿,则版图一定,而民业有经矣。又有废寺閒田,为人侵占,许本州召人承买。不惟田业有归,亦免税赋失陷。又合韩愈氏人,其人庐其居之遗意,但此法之行,贫民下户,皆所深喜,然不能自达其情;豪家猾吏实所不乐,皆善为辞说,以惑群听;贤士大夫之喜安静、厌纷扰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风沮怯,此则不能无虞。今已仲秋,向去农隙只有两月。乞即诏监司州郡施行。又贻书宰辅云:经界事,讲究巨细本末,不敢不尽规画措置。十有八九,盖以本州田税不均。州县既失经常之入,至取所不应取之财,以足岁计,如县科罚州卖盐之类是也。上下莫能相正,穷民受害,有不忍闻。若不经界,实无措手。先是漳、泉二州,被命相度,而泉州操两可之说。朝廷疑焉。著作郎黄艾轮对又言之。且云:今日以天下之大,公卿百官之众,商量一经界,累年而不成。大于此者,若之何。上乃谕辅臣,令先行于漳州。明年春,诏漕臣陈公亮同熹,协力奉行。南方地暖,农务既兴,非其时也。熹犹冀嗣岁可行,益加讲究。每谓经界,半年可了。以半年之劳,而革数百年之弊。向后亦须五十年未坏,合令四县作四楼,以贮簿籍。州作一楼,以贮四县图帐。条画既备,遍榜郡境,细民知其不扰,而利于己,莫不鼓舞。而贵家豪右占田隐税,侵渔贫弱者,胥为异论以摇之。至有进状言不便者,前诏遂格。阅两月,熹请祠去,寻命持湖南使者节,犹以经界不行自劾。议者惜之。
绍熙三年,蠲诸路民及归正人赋役。
按《宋史·光宗本纪》:三年春正月庚戌,蠲秀州上供米四万四千石。壬戌,罢文州民杂役。夏四月丁卯,蠲临安民元年二年逋赋。五月己亥,蠲四川水旱郡县租赋。八月戊午,总领四川财赋杨辅奏:已蠲东、西两川畸零绢钱四十七万缗、激赏绢六万六千匹。诏奖之。自是岁以为例。十二月丙午,蠲归正人赋役三年。绍熙四年,蠲临安民身丁钱及增税钱。
按《宋史·光宗本纪》:四年春正月辛卯,蠲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六月癸丑,蠲临安增民税钱八万馀缗。绍熙五年,宽绍兴民租。宁宗即位,蠲减两浙、江东西、淮南诸路赋。
按《宋史·光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丙戌,宽绍兴民租税。
按《宁宗本纪》:五年秋七月,即皇帝位。冬十月辛丑,
减两浙、江东西路和市折帛钱,蠲两浙路丁盐、身丁钱一年。十二月丁丑,蠲民缘攒宫役者赋。是岁,两浙、淮南、江东西路水旱,振之,仍蠲其赋。
宁宗庆元元年,蠲两淮、临安、台、严、湖诸州租税。
按《宋史·宁宗本纪》:庆元元年春正月丁巳,蠲两淮租税。乙巳,蠲台、严、湖三州贫民身丁、折帛钱一年。九月壬午,蠲临安府水灾贫民赋。己酉,蠲台、严、湖三州被灾民丁绢。
庆元二年,蠲减身丁折帛钱。诏折东西夏税,依绍兴十六年折纳。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二月辛未,再蠲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三月丙午,有司上《庆元会计录》。五月甲午,减诸路和市折帛钱三年。 按《食货志》:二年,诏浙江东、西夏税、和买䌷绢并依绍兴十六年诏旨折纳。绍兴十六年诏旨:绢三分折钱,七分本色;䌷八分折钱,二分本色。
庆元三年九月壬寅,以四川旱,诏蠲民赋。十二月丙子,蠲绍兴府贫民明年身丁、折帛绵绢。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四年夏四月己丑,蠲临安、绍兴二府租税有差。十二月丙戌,再蠲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五年,从诸臣言,优恤保正户长。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五年,右谏议大夫张奎言:乞行下州县保正,止许干当本都贼盗斗殴烟火公事,不许非泛科配。户长止许专一拘催都内土著租税,不许抑勒代纳逃绝官物。违者,官吏重罚。从之。又臣僚言:户长催纳苗税,内有逃绝之家,户籍如故,见存之户,恃顽拖欠,为户长者,迫于期限,不免与之填纳。虽或经官陈诉,而乃视为私债,不与追理。势单力穷,必至破荡。此户长之所以重困也。乞行下州县,如有恃顽拖欠之徒,即与严行追断,仍勒还代输之钱。庶使充役者,不致重困破家。从之。庆元六年,有司上《宽恤诏令》、《役法撮要》,诏户部条约折科。
按《宋史·宁宗本纪》:六年五月丙辰,有司上《庆元宽恤诏令》、《役法撮要》。 按《食货志》:庆元二年,吏部尚书许及之因淳熙陈居仁所奏,取祖宗免役旧法及绍兴十七年以后续降旨符,修为一书,名曰《役法撮要》。五年,书成,左丞相京镗上之。其法可以悠久,其或未久而辄弊者,人也。
按《文献通考》:六年,臣僚言:折科太重,名目不一。州则增省额以敷于县,县则增州额以敷于民。反覆细折,何啻三倍,民困重敛,莫此为甚。诏户部条约。
嘉泰元年,颁《宽恤诏令》、《役法撮要》。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泰元年三月丙寅,颁《庆元宽恤诏令》、《役法撮要》。十二月己卯,复免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是岁,浙西、江东、两淮、利州路旱,振之,仍蠲其赋。嘉泰三年,知绍兴府辛弃疾奏:州县多取于民之弊,愿诏内外台察劾。从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三年,知绍兴府辛弃疾奏:州县害农之甚者六事:如输纳岁计有馀,又为折变高估趣纳,其一也。往时有大吏,为郡四年,多取斗面米六十万斛,及钱百馀万缗,别贮之仓库,以欺朝廷,曰用此钱籴此米。还,盗其钱而去,愿明诏内外台察,劾无赦。从之。
嘉泰四年,蠲诸州府县赋役。赵善防乞令贫民实被宽恩。从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四年秋七月辛未,蠲两浙阙雨州县逋租。八月己亥,蠲绍兴府攒宫所在民身丁钱绢绵盐。丙辰,除静江府、昭州折布钱。十二月癸巳,诏总覈内外财赋,以陈自强兼国用使,费士寅、张岩同知国用事。甲辰,再蠲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
按《文献通考》:四年,前知常州赵善防言:贫民下户,每岁二税,但有重纳,未尝拖欠。朝廷蠲放,利归揽户乡胥,而小民未尝沾恩。乞明诏,自今郊霈与减放次年某料官物,或全料,或一半,其日前残零,并要依数纳足,则贫民实被宽恩,官赋亦易催理。从之。
开禧元年,诏考覈财赋,免两浙身丁钱绢。
按《宋史·宁宗本纪》:开禧元年二月癸卯,诏国用司立考覈财赋之法。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免两浙身丁钱绢,自来年并除之。
开禧二年,蠲两浙泗州及旱伤州军租赋。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春正月癸未,蠲两浙路身丁䌷绵。六月丁卯,曲赦泗州,蠲其租税三年。秋七月辛巳,罢旱伤州军比较租赋一年。
开禧三年,蠲两淮湖北京西诸郡赋役。
按《宋史·宁宗本纪》:三年二月辛未,蠲两淮被兵诸州今年租赋。三月丙子,蠲两淮被兵州郡役钱。夏四月癸丑,蠲湖北、京西诸郡今年租赋。冬十月乙巳,蠲民缘攒宫役者赋。十二月己酉,蠲两淮州军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