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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十六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十六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六
  唐一〈高祖武德八则 太宗贞观十三则 高宗永徽二则 显庆二则 龙朔一则 乾封一则 咸亨一则 上元一则 仪凤一则 开耀一则 中宗嗣圣七则 神龙一则 景龙二则 睿宗景云一则 元宗开元二十二则〉

食货典第一百十六卷

赋役部汇考六

唐一

高祖武德元年,诏:义师所过,给复三年,其馀给复一年。又诏:宗室不在徭役之限。
《唐书·高祖本纪》:武德元年五月甲子,即皇帝位于太极殿。命萧造兼太尉,告于南郊,大赦,改元。赐百官、庶人爵一级,义师所过给复三年,其馀给复一年。按《杜佑·通典》:元年,诏曰:宗绪之情,义越常品,宜加惠泽,以明等级。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职任者,不在徭役之限。
武德二年二月乙酉,初定租庸调法。
《唐书·高祖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馀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馀以给比乡,县有馀以给比县,州有馀以给近州。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国有所须,先奏而敛。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诸、役皆免。凡新附之户,春以三月免役,夏以六月免课,秋以九月课、役皆免。徙宽乡者,县覆于州,出境则覆于户部,官以閒月达之。自畿内徙畿外,自京县徙馀县,皆有禁。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年。没外蕃人,一年还者,给复三年。二年者,给复四年。三年者,给复五年。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纵为良者,附宽乡。
《杜佑·通典》: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 皆从半输。蕃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分以上,免租调。损七分以上,课役俱免。
《册府元龟》: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绢二疋,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
武德三年六月丙申,赦晋、隰、潞、并四州。九月己丑,给复陕、鼎、熊、谷四州二年。
《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武德四年七月丁卯,大赦,给复天下一年,陕、鼎、函、虢、虞、芮、豳七州二年。
《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武德五年五月乙巳,赐荆州今岁田租。
《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按《杜佑·通典》云云。
武德七年,大赦,班新律令,初定均田租庸调法。按《唐书·高祖本纪》:七年四月庚子,大赦。班新律令。给复江州道二年扬越一年。
《旧唐书·食货志》: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㪷,次户八㪷,下户六㪷。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武德九年,免民逋租宿赋。太宗即位,免六州租二岁。给复天下一年。又诏天下户立为九等。
《唐书·高祖本纪》:九年六月癸亥,立秦王世民为皇太子,听政。赐为父后者袭勋、爵,赤牒官得为真,免民逋租宿赋。按《太宗本纪》:九年八月甲子,即皇帝位于东宫显德殿。遣裴寂告于南郊。大赦,武德流人还之。赐文武官勋、爵。免关内及蒲、芮、虞、泰、陕、鼎六州二岁租,给复天下一年。民八十以上赐粟帛,百岁加版授。废潼关以东濒河诸关。
《杜佑·通典》:九年三月,诏: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
太宗贞观元年夏,山东旱,免今年岁租。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二年,诏税亩立仓。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贞观中,初税草以给诸闲,而驿马有牧田。太宗方锐意于治,官吏考课,以鳏寡少者进考,如增户法;失劝导者以减户论。配租以敛穫早晚、险易、远近为差。庸、调输以八月,发以九月。同时输者先远民。皆自概量。州府岁市土所出为贡,其价视绢之上下,无过五十匹。异物、滋味、口马、鹰犬,非有诏不献。有加配,则以代租赋。其凶荒则有社仓赈给,不足则徙民就食诸州。尚书左丞戴胄建议: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岁凶以给民。太宗善之,乃诏: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其后洛、相、幽、徐、齐、并、秦、蒲州又置常平仓,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按《地理志》:太宗因山川形便,分天下为十道:一曰关内道,厥赋:绢、绵、布、麻。厥贡:毛、羽、革、角、布、席、弓、刀。二曰河南道,厥赋:绢、絁、绵、布。厥贡:丝布、葛、席、埏埴盎缶。三曰河东道,厥赋:布、茧。厥贡:布、席、豹尾、熊鞟、雕羽〈六典有墨蜡石英麝参〉。四曰河北道,厥赋:丝、绢、绵。厥贡:罗、绫、䌷、纱、凤翮苇席。五曰山南道,厥赋:绢、布、绵䌷。厥贡:金、丝、纻、漆《六典》有铁麝谷绫〉。六曰陇右道,厥赋:布、麻。厥贡:金屑、砺石、鸟兽、革角。七曰淮南道,厥赋:絁、绢、绵、布。厥贡:丝、布、纻、葛《六典》:扬州贡青铜镜〉。八曰江南道,厥赋:麻、纻。厥贡:金、银、纱、绫、蕉、葛、绵、綀、鲛革、藤纸、丹沙。九曰剑南道,厥赋:绢、绵、葛、纻。厥贡:金、布、丝、葛、罗、绫、绵䌷、羚角、犛尾。十曰岭南道,厥赋:蕉、贮、落麻。厥贡:金、银、孔翠、犀、象、䌽藤、竹布。
《旧唐书·戴胄传》:胄,贞观元年,为尚书右丞,迁左丞。先是,每岁水旱,皆以正仓出给,无仓之处,就食他州,百姓多致饥乏。二年,胄上言:水旱凶灾,前圣之所不免。国无九年储蓄,礼经之所明诫。今丧乱已后,户口凋残,每岁纳租,未实仓廪。随即出给,才供当年,若有灾凶,将何赈恤。故隋开皇立制,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名为社仓,终文皇代,得无饥馑。及大业中年,国用不足,并取社仓之物以充官费,故至末涂,无以支给。自王公已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每至秋熟,准其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稻麦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立为义仓。太宗从其议。
《杜佑·通典》:贞观二年四月,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
贞观四年十月壬辰,赦岐、陇二州,免今岁租赋。乙卯,免武功今岁租赋。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十一年,免雍州赋。给民百岁以上侍五人,又免洛州囚一岁租调。
《唐书·太宗本纪》:十一年正月乙卯,免雍州今岁租赋。二月乙丑,给民百岁以上侍五人。三月癸卯,降洛州囚见徒,免一岁租、调。
贞观十二年二月甲戌,如长春宫。免朝邑今岁租赋。按《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十三年正月乙巳,拜献陵,赦三原及行从,免县人今岁租赋。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十四年正月甲寅,赦雍州长安县,免延康里今岁租赋。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十五年四月乙未,免洛州今岁租,还户故给复者加给一年。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十七年三月乙丑,给复齐州一年。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十八年二月丁巳,给复突厥、高昌部人隶诸州者二年。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二十年正月庚辰,赦并州,起义时编户给复三年,后附者一年。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二十二年,蠲京畿租赋有差。给复宜君县人迁者三年。
《唐书·太宗本纪》:二十二年二月乙卯,见京城父老,劳之,蠲今岁半租,畿县三之一。三月丁亥,赦宜君给复县人自玉华宫苑中迁者三年。
贞观二十三年,高宗即位。给复雍州及供军所一年。又复河东二年。
《唐书·高宗本纪》:二十三年六月甲戌,即皇帝位。大赦,给复雍州及比岁供军所一年。八月癸酉,河东地震。乙亥,又震。庚辰,遣使存问河东,给复二年。
高宗永徽五年八月己未,诏免麟游、岐阳今岁课役,岐州及供顿县半岁。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永徽六年正月壬申,拜昭陵,赦醴泉及行从,免县今岁租、调。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显庆二年,免洛州一岁租调,及郑州一岁租赋。
《唐书·高宗本纪》:显庆二年闰正月壬寅,如洛阳宫。二月癸亥,降洛州囚罪,徒以下原之,免民一岁租、调,赐百岁以上毡衾粟帛。十一月壬子,讲武于新郑,赦郑州,免一岁租赋,赐八十以上粟帛,其尝事高祖任佐史者以名闻。
显庆四年闰十月戊寅,如东都。辛巳,诏所过供顿免今岁租赋之半。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龙朔三年,赋雍、同等州民钱,免出军卫士庸调。
《唐书·高宗本纪》:龙朔三年二月,赋雍、同等十五州民钱,以作蓬莱宫。
《杜佑·通典》:三年秋七月制:卫士八等以下,每年五十八放令出军,仍免庸调。
乾封元年,封泰山,免所过租赋,给复齐、兖、亳三州有差。
《唐书·高宗本纪》:乾封元年正月戊辰,封泰山。壬申,大赦,改元。免所过今年租赋,给复齐州一年半、兖州二年。己未,如亳州,祠老子,县人宗姓给复一年。
咸亨元年九月丁丑,给复雍、华、同、岐、邠、陇六州一年。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上元二年正月己未,给复雍、同、华、岐、陇五州一年。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仪凤元年三月甲辰,如东都,免汝州今岁半租。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开耀元年,免四州二岁税,河南北一年调。又以河南北大水,给复一年。
《唐书·高宗本纪》:开耀元年正月己亥,免雍、岐、华、同四州二岁税,河南、河北一年调。八月丁卯,以河南、河北大水,遣使赈乏绝,室庐坏者给复一年。
中宗嗣圣三年〈即武后垂拱二年〉,太后改新丰为庆山,给复一年,免并州百姓庸调终身。
《唐书·武皇后本纪》:垂拱二年十月己巳,有山出于新丰县,改新丰为庆山,赦囚,给复一年。十二月,免并州百姓庸、调,终其身。
嗣圣七年〈即武后天授元年〉,周给复并州武兴县百姓,子孙相承,如汉丰沛。
《唐书·武皇后本纪》:天授元年十月丁巳,云云。嗣圣十三年〈即武后万岁通天元年〉周封于神岳给复州县有差
《唐书·武皇后本纪》:万岁通天元年腊月甲戌,如神岳。甲申,封于神岳。改元曰万岁登封。大赦,免今岁租税,赐酺十日。丁亥,禅于少室山。己丑,给复洛州二年,登封、告成县三年。癸巳,复于神都。
嗣圣十四年〈即武后神功元年〉周给复徇忠立节二县一年按《唐书·武皇后本纪》:神功元年十月甲子,云云。按《册府元龟》:万岁通天二年〈九月改元神功〉十月以定州北平义丰两县被契丹侵掠坚守不降改北平为徇忠义丰为立节其守城百姓并给复一年
嗣圣十七年〈即武后久视元年〉,周给复告成县一年。按《唐书·武皇后本纪》:久视元年五月癸丑,大赦,改元,给复告成县一年。
嗣圣十八年〈即武后长安元年〉,周给复关内三年。按《唐书·武皇后本纪》:长安元年十月辛酉,犬赦,改元。给复关内三年。
《杜佑·通典》:元年十月诏:天下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
嗣圣二十一年〈即武后长安四年〉,周给复寿安县一年。按《唐书·武皇后本纪》:长安四年四月丙子,如兴泰宫,赦寿安县,给复一年。
《册府元龟》:四年四月,幸兴泰宫曲,赦寿安县百姓,给复一年。福昌、伊阙二县,免今年租赋之半。
神龙元年,免租赋,给复房州、河南洛阳。又以二十二为丁,五十八为老。
《唐书·中宗本纪》:神龙元年正月丙午,复位,大赦,免今岁租赋,给复房州三年。八月戊申,给复河南、洛阳二县一年。
《旧唐书·食货志》:元年,韦庶人为皇后,务欲求媚于人,上表请以二十二为丁,五十八为老,制从之。
景龙三年,免关内今岁赋,给复新丰及始平一年。
《唐书·中宗本纪》:景龙三年十一月乙丑,有事于南郊,大赦,免关内今岁赋。十二月甲辰,赦新丰,给复一年。
《册府元龟》:三年十一月,南郊礼毕,大赦,关中诸州无出今年地税。是月,幸温汤,新丰百姓给复一年。帝又幸始平,送金城公主出降吐蕃。诏始平县百姓给复一年。
景龙四年正月己卯,如始平。二月壬午,赦咸阳、始平,给复一年。
《唐书·中宗本纪》云云。
睿宗景云元年,免天下岁租之半,复韦庶人所请丁役。
《唐书·睿宗本纪》:景云元年六月辛丑,睿宗奉皇帝御安福门,大赦。免天下岁租之半。
元宗开元 年,以民苦徭役,设蠲使给以蠲符。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高宗初,海内乂安。太尉长孙无忌等辅政,天下未见失德。数引刺史入阁,问民疾苦。即位之岁,增户十五万。及中书令李义府、侍中许敬宗既用事,役费并起。永淳以后,给用亦不足。加以武后之乱,纪纲大坏,民不胜其毒。元宗初立求治,蠲徭役者给蠲符,以流外及九品京官为蠲使,岁再遣之。
开元元年十月癸卯,免新丰来岁税。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年,免新丰县杂差科一年。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二年十二月甲辰,诏曰:惟此新丰,温汤是出。古之顺豫,义兼巡省。顷者观风,数临兹地,以察冤滞,询于故老。闾里欢康,田畴垦辟。况冬隆积雪,春期有年。且诵王游,果符时迈。虽千乘万骑,咸给于主司。而累月再来,颇勤于除扫。宜下复蠲之令,慰其望幸之心。新丰县百姓,免一年杂差科。
开元五年正月辛亥,如东都。二月甲戌,给复河南一年,免河南北蝗、水州今岁租。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六年十一月丙申,享于太庙。免知顿及旁州供承者一岁租税。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八年,颁庸调法于天下,括诸道客户羡田,放免天下遭损州逋租悬调及勾徵。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颁庸调法于天下,好不过精,恶不至滥,阔者一尺八寸,长者四丈。然是时天下户未尝升降。监察御史宇文融献策:括籍外羡田、逃户,自占者给复五年,每丁税钱千五百,以摄御史分行括实。阳翟尉皇甫憬上书言其不可。元宗方任用融,乃贬憬为盈川尉。诸道所括得客户八十馀万,田亦称是。州县希旨张虚数,以正田为羡,编户为客,岁终,籍钱数百万缗。
《旧唐书·宇文融传》:融拜监察御史。时天下户口逃亡,免役多伪滥,朝廷深以为患。融乃陈便宜,奏请检察伪滥,搜括逃户。元宗纳其言,因令融充使推勾。无几,获伪滥及诸免役甚众,特加朝散大夫,再迁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融于是奏置劝农判官十人,并摄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检括田畴,招携户口。其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议者颇以为扰人不便,阳翟尉皇甫憬上疏曰:臣闻智者千虑,或有一失,愚夫千计,亦有一得。且无益之事繁,则不急之务众;不急之务众,则数役;数役,则人疲;人疲,则无聊生矣。是以太上务德,以静为本;其次化之,以安为上。但责其疆界,严之堤防,山水之馀,即为见地。何必聚人阡陌,亲遣括量,故夺农时,遂令受弊。又应出使之辈,未识大体,所由殊不知陛下爱人至深,务以勾剥为计。州县惧罪,据牒即徵。逃亡之家,邻保代出;邻保不济,又便更输。急之则都不谋生,缓之则虑法交及。臣恐逃逸从此更深。至如澄流在源,止沸由火,不可不慎。今之具寮,向逾万数,蚕食府库,侵害黎人。国绝数载之储,家无经月之蓄,虽其厚税亦不可供。户口逃亡,莫不由此。纵使伊、皋申术,管、晏陈谋,岂息兹弊。若以此给,将何以堪。虽东海、南山尽为粟帛,亦恐不足,岂括田税客能周给也。左拾遗杨相如上书,咸陈括客为不便。上方委任融,侍中源乾曜及中书舍人陆坚皆赞成其事,乃贬憬为盈川尉。于是诸道括得客户凡八十馀万,田亦称是。州县希融旨意,务于获多,皆虚张其数,亦有以实户为客者。岁终徵得客户钱数百万,融由是擢拜御史中丞。言事者犹称括客损居人,上令集百寮于尚书省议。公卿已下惧融恩势,皆雷同不敢有异词,唯户部侍郎杨玚独建议以括客不利居人,徵籍外田税,使百姓困弊,所得不补所失。无几,玚出为外职。融乃驰传巡历天下,事无大小,先牒上劝农使而后申中书,省司亦待融指撝而后决断。融之所至,必招集老幼宣上恩命,百姓感其心,至有流泪称父母者。融使还具奏,乃下制曰:人惟邦本,本固邦宁,必在安人,方能固本。永言理道,实获朕心。思所以康济黎庶,宠绥华夏,上副宗庙乾坤之寄,下答宇县贡献之勤,何尝不夜分辍寝,日旰忘食。然后以眇眇之身,当四海之贵。虽则长想遐迩,不可家至日见。至于宣布政教,安辑逋亡,言念再三,其勤至矣。莫副朕命,实用恧焉,当扆永怀,静言厥绪。岂人流自久,招谕不还,上情靡通于下,众心罔达于上。求之明发,想见其人。当属括地使宇文融谒见于延英殿,朕以人必土著,因议逃亡,嘉其忠谠,堪任以事,乃授其田户纪纲,兼委之郡县釐革,便令充使,奉以安人。遂能恤我黎元,克将朕命,发自夏首,及于岁终,巡按所及,归首百万。仍闻宣制之日,老幼欣跃,惟令是从,多流泪以感朕心,咸吐诚以荷王命。犹恐朕之薄德,未孚于人,抚字安存,更冀良算。遂命百司长吏,方州岳牧,佥议庙堂,广徵异见。群词盈于札翰,环省弥于旬日,庶广朕意,岂以为劳,稽众考言,谓斯折衷。欲人必信,期于令行,凡尔司存,勉以遵守。夫食为人天,富而后教,经教彝体,前哲至言。故平籴行于昔王,义仓加于近代,所以存九年之蓄,收上中之敛。穰贱则农不伤财,灾馑则时无菜色,救人活国,其利博哉。今流户大来,玉田载理,敖庾之务,寤寐所怀。其客户所税钱,宜均充所在常平仓用,仍许预付价直,任粟麦兼贮。并旧常平钱粟,并委本道判官勾当处置,使敛散及时,务以矜恤。且分灾恤患,州党之常情;损馀济阙,亲邻之善贷。故木铎云徇,里胥均功,夜绩相从,齐俗以赡。今阳和布泽,丁壮就田,言念鳏茕,事资拯助。宜委使司与州县商量,劝作农社,贫富相恤,耕耘以时。仍每至雨泽之后,种穫忙月,州县常务,一切停减。使趋时急于备寇,尺璧贱于寸阴,是则天无虚施,人无遗力。又政在经远,功惟久著,今逃亡初复,居业未康,循逃户及籍外剩田,犹宜劳徕,理资存抚。其十道分判官,三五年内,使就厥功,令有终始。当道覆屯,及须推劾,并以委之,不须广差馀使,示专其事,不扰于人。政术有能,必行赏罚。其已奏复业归首,勾当州县,每季一申,不须挟名,致有劳扰。其归首户,各令新首处与本贯计会年户色役,勿欺隐及其两处徵科。宣布天下,使知朕意。
《杜佑·通典》:八年二月,制曰: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有至五丈为疋者,理甚不然。阔尺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立样之时,已载此数。若求两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简阅,有踰于比年常例、尺丈过多者,奏闻。
《册府元龟》:八年二月,诏曰:朕临御寰极,永思政理。黄屋或屈己之劳,紫宸多在予之念。尝恐微物或失,大道未臻。私奉睿图,载深寅畏。去年诸处,并多水旱,岁储不给,生业靡安。言念下人,用增忧旰。天下遭损州逋租悬调及勾徵,特宜放免。
开元九年,敕停徵逋负。
《唐书·元宗本纪》:九年二月丁亥,免天下七年以前逋负。按《册府元龟》:九年十月,敕曰:如闻天下诸州送租庸,行纲发州之日,依数收领至京都,不合有欠,或自为停滞,因此耗损,兼擅将货易交折,遂多妄称,举债陪填,至州重徵百姓,或假托贵要,肆行逼迫。江淮之间,此事尤甚。所由既下文牒,州县递相禀承,户口艰辛,莫不由此。自今以后,所有损欠应须陪填,一事以上,并勒行纲,及元受领所由人知,其受纳司,不须为行下文牒,州县亦不得徵打,仍委按察司采访。如有此色,所由官停却,具状奏。
开元十年六月丁巳,河决博、棣二州。七月庚辰,给复遭水州。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十一年,行幸北郡,所过蠲复有差。
《唐书·元宗本纪》:十一年正月己巳,如并州。庚辰,次潞州,给复五年。癸巳,赦太原府,给复一年,下户三年元从家五年。三月辛未,至自汾阴,免所过今岁税。按《册府元龟》:十一年正月,行幸北郡。诏太原府境内百姓,宜给复一年,九等户给复三年,元从家给复五年。其家籍见存,终身免征役。二月壬子,祠后土于汾阴,敕管坛一乡给复一年。辛未,銮驾至京师,其行过处,缘顿及营幕所损百姓青苗,并令本州检勘,以正仓酬直。怀、泽两州已免地税,潞州太原府亦有给复。其汾、晋、蒲、绛、同、华、京兆、河南供顿户,并宜免今年地税。郑、卫、雒、相、仪、沁、磁、隰等州佐助夫,虽则役日不多,终是往还辛苦,各免户内今年差科。
开元十三年,放免未纳悬欠地税,并免行幸州县及兖州租赋。
《唐书·元宗本纪》:十三年十一月庚寅,封泰山。壬辰,免所过一岁、兖州二岁租。
《册府元龟》:十三年正月,诏曰:元率地税,以置义仓,本防俭年,赈给百姓。顷年不稔,逋租颇多,言念贫人,将何以济。今献春布泽,务叶时和。自开元十二年闰十二月以前,所有未纳悬欠地税,宜放免。十一月,封泰山。礼毕,其行幸州县,供顿劬劳百姓,并免一年租赋。兖州免二年租赋。
开元十六年,诏:每三岁,以九等定籍,而庸调折租所取华好,又敕徵纳诸税,具数申省。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六年,乃诏每三岁以九等定籍。而庸调折租所取华好,州县长官劝织,中书门下察滥恶以贬官吏,精者褒赏之。按《册府元龟》:十六年七月,敕诸州税及地税等,宜令州郡长吏专勾当,依限徵纳讫,具所纳数及徵官名品,申省。如徵纳违限,及简覆不实,所由官并先与替,仍准法科徵。
《文献通考》:十六年,诏每三岁以九等定籍。先是扬州租、调以钱,岭南以米,安南以丝,益州以罗、䌷、绫、绢供春䌽。因诏江南以布代租。凡庸、调、租、资课,皆任土所宜,以江、淮转输有河、洛之艰,而关中蚕桑少,菽麦常贱,乃命庸、调、资课皆以米,凶年乐输布绢者从之。河南、北不通运州,租皆以绢,代关中庸、课,诏度支减转运。
开元十七年,谒诸陵,大赦,免税。
《唐书·元宗本纪》:十七年十一月丙申,拜桥陵。戊戌,拜定陵。己亥,拜献陵。壬寅,拜昭陵。乙巳,拜乾陵。戊申,至自乾陵,大赦。免今岁税之半。旌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终身勿事。免供顿县今岁税。
开元十八年,免天下今年地税及各色欠负。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八年正月,亲迎气于东郊。礼毕,制曰:天下百姓,今年地税并诸色勾徵欠负等色,在百姓腹内未纳者,一切矜免。开元十九年,幸东都,免供顿州诸户地税有差。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九年十一月庚申,幸东都。壬子,敕供顿州百姓及充夫匠及杂祗供人等,宜放今年地税。自馀户等,免今年地税之半。
开元二十年,免宋、滑、兖、郓今年税。给复潞州北都各三年。又免汾、阴供顿州今岁税。
《唐书·元宗本纪》:二十年九月戊辰,以宋、滑、兖、郓四州水,免今岁税。十月壬午,如潞州。辛卯,赦潞州,给复三年。十一月辛丑,如北都。癸丑,赦北都,给复三年。庚申,如汾阴,祠后土,大赦。免供顿州今岁税。
开元二十二年,秦州地震,给复有差。诏覈实户口,以为课最。定杂匠等人免役之制。又敕京北关内诸州庸调资课限期。
《唐书·元宗本纪》:二十二年二月壬寅,秦州地震,给复压死者家一年,三人者三年。十一月甲戌,免关内、河南八等以下户田不百亩者今岁租。按《食货志》:二十二年,诏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州县岁上户口登耗,采访使覆实之,刺史、县令以为课最。按《旧唐书·食货志》: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户口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其杂匠及募士并诸色同类,有蕃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免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后,京兆府关内诸州,应徵庸调及资课,并限十月三十日毕。
开元二十三年,免穷民今年税米,及京兆河南逋欠。减省天下色役贡赋,并敕诸色,不须令出见钱。按《唐书·元宗本纪》:二十三年八月戊子,免鳏寡茕独今岁税米。
《册府元龟》:二十三年正月乙亥,籍田毕,诏天下诸州贷粮种子,并宜放免。京兆河南府逋悬欠负,亦宜放免。天下色役及贡赋,先令中书门下均融减省,宜速与条奏。六月戊子,制鳏寡茕独,免今年地税之半。
又按《册府元龟》:二十三年六月,敕天下百姓正丁

课轻徭役所入,惟纳租庸人以安之。国用常足,此缘户口殷众,色役繁多。每岁分番计劳入任,因纳资课,取便公私,兼租脚税户,权宜轻率约钱定数,不得不然。如闻州县官僚,不能处置,凡如此色邀纳见钱,或非时徵纳钱卖布帛,既轻蚕织,争务货泉,农商之间,颇亦为弊。朕每思敦本,将以便人,期于省约,使致通济。自今已后,凡是资课税户、租脚营窖折里等,应纳官者,并不须令出见钱,抑遣徵备,任以当土。所司均融支料,常令折衷。十道使明加简察,勿使乖宜。按《六典》:唐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开元二十三年,以天下无事,敕减诸司色役一十一万二百九十四。
开元二十四年,诏租庸调资课,皆任土所宜。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初,永徽中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先是扬州租、调以钱,岭南以米,安南以丝,益州以罗、䌷、绫、绢供春䌽。因诏江南亦以布代租。中书令李林甫以租庸、丁防、和籴、春䌽、税草无定法,岁为旨符,遣使一告,费纸五十馀万。条目既多,覆问踰年,乃与采访朝集使议革之,为长行旨,以授朝集使及送旨符使,岁有所支,进画附驿以达,每州不过二纸。凡庸、调、租、资课,皆任土所宜,州县长官涖定粗良,具上中下三物之样输京都。有滥恶,督中物之直。
《玉海》:二十四年,户部修长行旨条五卷,以租庸、丁防、和籴、春䌽、税草无定法也。
开元二十五年,诏关中庸调皆以米,不通运州租皆以绢,又定应徵免课役簿。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五年,以江、淮输运有河、洛之艰,而关中蚕桑少,菽粟常贱,乃命庸、调、资课皆以米,凶年乐输布绢者亦从之。河南、北不通运州,租皆为绢,代关中庸、课,诏度支减转运。按《杜佑·通典》:二十五年定令: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其调绢絁布,并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则二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其绢絁为疋,布为端,绵为屯,麻为綟。若当户不成疋端屯綟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馀,折一斤输粟一斗,与租同受。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准令,布帛皆阔尺八寸、长四丈为疋,布五丈为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綟。诸丁匠不役者收庸,无绢之乡,絁布三尺。絁、绢各三尺,布则三尺七寸五分。敕: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其河北、河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又按《通典》:二十五年户令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无夫者为寡妻妾。馀准旧令。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先尽子孙,听取先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诸以子孙继绝应拆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拆,即所继处有母在,虽小亦听拆出。诸户欲拆出口为户及首附口为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拆。应分者不用此令。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徵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令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须更貌,若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附于实。
《册府元龟》:二十五年四月,敕:关辅庸调,所税非少,既寡蚕桑,皆资菽粟,尝贱籴贵卖,捐费逾深。又江淮苦变造之劳,河路增转输之弊,每计其运脚,数倍加钱。今岁属和平,庶物穰贱,南亩有十千之获,京师同水止之饶,均其馀以减远贵,顺其便使农无伤。自今已后,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所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舟,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所司仍明为条件,称朕意焉。九月,诏曰:大河南北,人户殷繁,衣食之原,租赋尤广。顷年水旱,廒庾尚虚。今岁属和平,时遇丰稔。而租所入,水陆运漕,缘脚钱杂,必甚伤农。务在优饶,惠彼黎庶。息其转输,大实仓储。今年河南、河北应送含嘉、太原等仓租米,宜折粟留纳本州。
开元二十六年,诏定人丁为三等,及丁多免役之法。又免碛西军及畿辅贫户差科租赋。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六年,诏民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又以民门户高丁多者,率与父母别籍异居,以避征戍,乃诏十丁以上免二丁,五丁以上免一丁,侍丁老者免徭役。
《册府元龟》:二十六年秋七月己巳,册忠王玙为皇太子,大赦天下。制曰:至于碛西之人,途路遥远,往复疲弊,颇异诸军。其中愿长往者,已别有处分。讫年镇向满,应合放还。未到之间,稍宜假其家内诸色差科,并宜放免。如有营农不自办者,州县量事助借,各使存济。京畿近辅百姓所出,虽庶务间省,终异诸州,其百姓等应单贫下户者,特放今年半租。
开元二十七年二月己巳,群臣上尊号,大赦。免今岁税。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十八年十月戊辰,以徐、泗二州无蚕,免今岁税。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册府元龟》:二十八年十月戊辰,诏曰:如闻徐、泗之间,丝蚕不熟。虽庸课已纳,虑百姓艰辛。今年地税,特宜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