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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十三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十三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三
  汉〈高祖七则 惠帝四则 文帝六则 景帝二则 武帝建元一则 元朔一则 元鼎一则 元封三则 天汉一则 昭帝始元二则 元凤四则 元平一则 宣帝本始三则 地节二则 元康一则 神爵一则 五凤一则 甘露二则 元帝一则 元帝初元三则 永光二则 成帝建始三则 河平一则 鸿嘉一则 永始二则 绥和一则 平帝元始二则 孺子婴初始二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八则 中元二则 明帝永平三则 章帝建初二则 元和三则 和帝永元五则 殇帝延平一则 安帝永初二则 元初二则 建光一则 延光三则 顺帝永建四则 阳嘉一则 永和二则 建康一则 桓帝建和一则 永寿一则 延熹二则 永康一则 灵帝熹平一则 光和一则 中平一则 献帝建安一则〉
  魏〈文帝黄初一则 明帝青龙一则 高贵乡公正元一则 陈留王景元一则 咸熙一则〉
  吴〈大帝赤乌一则 太元一则 景帝永安二则〉

食货典第一百十三卷

赋役部汇考三

汉高祖二年,复军卒勿租税有差。乡三老、县三老,复勿繇戍。
《汉书·高祖本纪》:二年二月癸未,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
四年八月,初为算赋。
《汉书·高祖本纪》云云。
〈注〉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五年:诏诸侯子在关中者,赐复民各归其县,奴婢免为庶人。
《汉书·高祖本纪》:五年夏五月,诏曰: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七年春,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
《汉书·高祖本纪》云云。
八年春三月,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
《汉书·高祖本纪》云云。
十一年,复诸县坚守不降者租赋,始定口赋钱,又给复徙入蜀汉关中者。
《汉书·高祖本纪》:十一年冬,诸县坚守不降反寇者,复租赋三岁。春二月,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夏四月,令丰人徙关中者皆复终身。六月,令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按《食货志》: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漕转关东粟以给中都官,岁不过数十万石。孝惠、高后之间,衣食滋殖。
十二年,惠帝即位。诏减田租,复十五税一。又诏吏六百石以上及故吏,尝将军都尉二千石印者,唯给军赋,他无与。
《汉书·惠帝本纪》:十二年五月丙寅,即皇帝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又曰: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
惠帝三年,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城长安。又发诸王列侯人城之。
《汉书·惠帝本纪》:三年春,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六月,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
四年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
《汉书·惠帝本纪》云云。
五年,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城长安。
《汉书·惠帝本纪》:五年春正月,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九月,长安城成。赐民爵,户一级。
六年冬十月辛丑,令民得买爵。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按《汉书·惠帝本纪》云云。
〈注〉应劭曰:《国语》:越王句践令国中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欲人民繁息也。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文帝 年,人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
《汉书·文帝本纪》不载。按《杜佑·通典》云云。
〈注〉如淳曰:常赋岁百二十,岁一事。时天下之人多,故出赋四十,三岁而一事。

二年,诏省繇费,赐民今年田租之半。
《汉书·文帝本纪》:二年十一月,诏省繇费以便民。九月,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兹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三年,复晋阳、中都民三岁租。
《汉书·文帝本纪》:三年五月,上幸太原,见故群臣,皆赐之。举功行赏,诸民里赐牛酒。复晋阳、中都民三岁租。
四年夏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
《汉书·文帝本纪》云云。
十二年诏始令入粟拜爵赐天下民租税之半按《汉书·文帝本纪》:十二年春三月,诏曰:道民之路,在于务本。朕亲率天下农,十年于今,而野不加辟,岁一不登,民有饥色,是从事焉尚寡,而吏未加务也。吾诏书数下,岁劝民种树,而功未兴,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劝民不明也。且吾农民甚苦,而吏莫之省,将何以劝焉。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按《食货志》:晁错奏言: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以拜爵,甚大惠也。窃恐塞卒之食不足用大渫天下粟。边食足以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矣;足支一岁以上,可时赦,勿收农民租。如此,德泽加于万民,民愈勤农。时有军役,若遭水旱,民不困乏,天下安宁;岁熟且美,则民大富乐矣。上复从其言,乃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
十三年,诏除租税。
《汉书·文帝本纪》:十三年六月,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廑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
景帝元年,令民半出田租,礼高年不事。
《汉书·景帝本纪》:元年五月,令田半租。按《食货志》: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其后,上郡以西旱,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粟于县官以除罪。始造苑马以广用,宫室列馆车马益增修矣。然屡敕有司以农为务,民遂乐业。按《杜佑·通典》:二年,令人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时上溢而下有馀。又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按《本纪》系元年,《志》《通典》系二年,今从《本纪》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武帝建元元年,赐复高年及子若孙。
《汉书·武帝本纪》:建元元年春二月,赐民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
〈注〉二算,复二口之算也。复甲卒,不豫革车之赋也。

夏四月己巳,诏曰: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元朔五年,置博士弟子员复其身。
《汉书·武帝本纪》:元朔五年夏六月,丞相弘请为博士置弟子员。
《文献通考》:武帝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
元鼎六年,以内史稻田租挈重,诏议减之。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元鼎六年,上曰:左、右内史地,名山川源甚众,细民未知其利。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令吏民勉,尽地利,平繇行水,勿失其时。
〈注〉挈,收田租之约令也。
元封元年,诏民田租逋赋贷,已除。博蛇丘历城梁父四县无出今年算。
《汉书·武帝本纪》:元封元年夏四月癸卯,上还,登封泰山,降坐明堂。诏曰:朕以眇身承至尊,兢兢焉惟德菲薄,不明于礼乐,故用事八神。遭天地况施,著见景象,屑然如有闻。震于怪物,欲止不敢,遂登封泰山,至于梁父,然后升䄠肃然。自新,嘉与士大夫更始,其以十月为元封元年。行所巡至,博、奉高、蛇丘,历城、梁父,民田租逋赋贷,已除。加年七十以上孤寡帛,人二匹。四县无出今年算。
元封四年,赐汾阴、夏阳、中都三县及杨氏无出今年租赋。
《汉书·武帝本纪》:四年春三月,祠后土。诏曰:朕躬祭后土地祇,见光集于灵坛,一夜三烛。幸中都宫,殿上见光。其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以下,赐三县及杨氏皆无出今年租赋。元封五年,诏天下所幸县毋出今年租赋。
《汉书·武帝本纪》:五年夏四月,诏曰:朕巡荆扬,辑江淮物,会大海气,以合泰山。上天见象,增修封禅。其赦天下。所幸县毋出今年租赋,赐鳏寡孤独帛,贫穷者粟。
天汉三年,赦天下行所过毋出田租。
《汉书·武帝本纪》:天汉三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明堂,因受计。还幸北地,祠常山,瘗元玉。夏四月,赦天下。行所过毋出田租。
昭帝始元二年,诏免今年田租。
《汉书·昭帝本纪》:始元二年秋八月,诏曰: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振贷种、食勿收责,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始元六年秋七月,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按《汉书·昭帝本纪》云云。
〈注〉如淳曰: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师古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盖武帝时赋敛繁多,律外而取,今始复旧。
元凤二年,诏毋敛今年马口钱。又以菽粟当赋。
《汉书·昭帝本纪》:元凤二年六月,诏曰:朕闵百姓未赡,前年减漕三百万石。颇省乘舆马及苑马,以补边郡三辅传马。其令郡国毋敛今年马口钱,三辅、太常郡得以菽粟当赋。
元凤三年,罢中牟苑赋贫民。诏止四年无漕振贷者,勿收责。
《汉书·昭帝本纪》:三年春正月,罢中牟苑赋贫民。诏曰:乃者民被水灾,颇匮于食,朕虚仓廪,使使者振困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
〈注〉应劭曰: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皆与犁牛。后丞相御史复间有所请。今敕自上所赐与勿收责,丞相所请乃令其顾税耳。

元凤四年,上加元服。免收四年、五年口赋。三年以前逋更赋,皆勿收。
《汉书·昭帝本纪》:四年春正月丁亥,帝加元服,见于高庙。赐诸侯王、丞相、大将军、列侯、宗室下至吏民金帛牛酒各有差。赐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毋收四年、五年口赋。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令天下酺五日。
〈注〉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逋,未出更钱者也。

元凤六年,诏三辅太常,以叔粟当今年赋。
《汉书·昭帝本纪》:六年夏,诏曰:夫谷贱伤农,今三辅,太常谷减贱,其令以叔粟当今年赋。
元平元年,诏减口赋钱。
《汉书·昭帝本纪》:元平元年春二月,诏曰:天下以农桑为本。日者省用,罢不急官,减外繇,耕桑者益众,而百姓未能家给,朕甚悯焉。其减口赋钱。有司奏请减什三,上许之。
宣帝本始元年,以凤皇集胶东、千乘。诏租税勿收。
《汉书·宣帝本纪》:本始元年五月,凤皇集胶东、千乘。赦天下。赐吏二千石、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赐天下人爵各一级,孝者二级,女子百户牛酒。租税勿收。
本始三年,以旱诏民无出租赋。
《汉书·宣帝本纪》:三年夏五月,大旱。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三辅民就贱者,且毋收事,尽四年。
〈注〉晋灼曰:不给官役也。师古曰:收谓租赋也,事谓役使也。尽本始四年而止。

本始四年,以地震免郡国租赋。
《汉书·宣帝本纪》:四年夏四月壬寅,郡国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诏曰:地震坏败甚者,勿收租赋。
地节三年,假流民公田,且勿算事。
《汉书·宣帝本纪》:地节三年冬十月,诏:池籞未御幸者,假与贫民。郡国宫馆,勿复修治。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
〈注〉师古曰:不出算赋及给徭役。

地节四年,诏民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繇事。按《汉书·宣帝本纪》:四年春二月,诏曰:导民以孝,则天下顺。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繇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朕甚怜之。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繇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
元康二年,诏令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
《汉书·宣帝本纪》:元康二年夏五月,诏曰:今天下颇被疾疫之灾,朕甚悯之。其令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
神爵元年三月,行幸河东,诏行所过毋出田租。
《汉书·宣帝本纪》云云。
五凤三年三月,诏减天下口钱。
《汉书·宣帝本纪》云云。
甘露二年,减民算三十。
《汉书·宣帝本纪》:甘露二年春正月,诏曰:乃者凤皇甘露降集,黄龙登兴,醴泉滂流,枯槁荣茂,神光并见,咸受祯祥。其赦天下。减民算三十。
甘露三年,以凤皇集新蔡,令民毋出今年租。
《汉书·宣帝本纪》:三年二月,诏曰:乃者凤皇集新蔡,群鸟四面行列,皆乡凤皇立,以万数。其赐汝南太守帛百匹,新蔡长吏、三老、孝弟力田、鳏寡孤独各有差。赐民爵二级。毋出今年租。
元帝   年,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
《汉书·元帝本纪》不载。按《贡禹传》:元帝时,禹为御史大夫。列于三公。自禹在位,数言得失,书数十上。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
初元元年,以谷不登,免关东租赋。
《汉书·元帝本纪》:初元元年夏四月,诏曰:关东今年谷不登,民多困乏。其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
初元二年二月戊午,地震。诏郡国被地动灾甚者无出租赋。
《汉书·元帝本纪》云云。
初元四年春正月,行幸甘泉,郊泰畤。三月,行幸河东,祠后土。赐行所过无出租赋。
《汉书·元帝本纪》云云。
永光元年春正月,行幸甘泉,郊泰畤。赐行所过毋出租赋。
《汉书·元帝本纪》云云。
永光三年冬,复盐铁官、博士弟子员。以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繇役。
《汉书·元帝本纪》云云。
成帝建始元年十二月,大风。诏郡国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汉书·成帝本纪》云云。
建始二年春正月,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汉书·成帝本纪》云云。
建始三年春三月,赦天下徒。赐孝弟力田爵二级。诸逋租赋所振贷勿收。
《汉书·成帝本纪》云云。
河平四年春正月,赐孝弟力田爵二级。诸逋租赋所振贷勿收。
《汉书·成帝本纪》云云。
鸿嘉四年春正月,诏郡国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逋贷未入,皆勿收。
《汉书·成帝本纪》云云。
永始二年,诏关东比岁不登,赐爵蠲租有差。
《汉书·成帝本纪》:永始二年二月,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永始四年三月,行幸河东,祠后土,赐吏民始云阳,行所过无出田租。
《汉书·成帝本纪》云云。
绥和二年,哀帝即位。诏灾伤郡国及民赀,不满十万者,皆无出今年租赋。
《汉书·哀帝本纪》:二年四月丙午,太子即皇帝位。秋,诏令水所伤县邑及他郡国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今年租赋。
平帝元始元年,偿元寿二年横敛之直。太皇太后省汤沐邑租入,以赡贫民。
《汉书·平帝本纪》:元始元年春正月,遣谏大夫行三辅,举籍吏民,以元寿二年仓卒时横赋敛者,偿其直。六月,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置大司农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劝农桑。太皇太后省所食汤沐邑十县,属大司农,常别计其租入,以赡贫民。
〈注〉师古曰: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
元始二年,免青州流民口赋,又蠲天下租税有差。
《汉书·平帝本纪》:二年夏四月,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以口赋贫民。天下民赀不满二万,及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租税。
孺子婴初始二年〈即王莽始建国元年〉,新莽更名,天下田为王田不耕者,出三夫税。不艺者,出三夫布。有奴婢者,口出钱三千六百。
《汉书·王莽传》:始建国元年,莽曰: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缪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书曰予则奴戮女,唯不用命者,然后被此辜矣。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馀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予前在大麓,始令天下公田口井,时则有嘉禾之祥,遭反虏逆贼且止。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
《杜佑·通典》:王莽篡位,下令:更名天下之田曰王田。又以周官税人,凡田不耕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人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者,冗作县官,衣食之。又分裂州郡,改职作官。边兵二十馀万,仰县官衣食,用度不足,数横敛赋。又一切调上公以下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钱三千六百,天下愈愁。
初始十二年〈即王莽天凤六年〉,新莽税,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
《汉书·王莽传》:天凤六年,一切税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缣帛皆输长安。

后汉

光武帝建武五年,诏复济阳役。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建武五年十二月,诏复济阳二年徭役。
〈注〉皇考南顿君初为济阳令,以哀帝建平元年帝生于济阳宫,故复之。

建武六年,诏田租如旧制。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六年春正月丙辰,改舂陵乡为章陵县。世世复徭役。十二月癸巳,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
〈注〉景帝二年,令人田租三十而税一,今依景帝,故云旧制。

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检覈田亩户口。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十五年六月庚午,诏下州郡检覈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
建武十六年秋九月,河内尹张伋及诸郡守十馀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云云。按《刘隆传》:隆十一年,守南郡太守,岁馀,上将军印绶。十三年,增邑,更封竟陵侯。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覈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史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于长寿街上得之。帝怒。时显宗为东海公,年十二,在幄后言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阳不可问。对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踰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吏乃实首服,如显宗对。于是遣谒者考实,具知奸状。明年,隆坐徵下狱,其畴辈十馀人皆死。帝以隆功臣,特免为庶人。
《东观记》: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建武十九年,赐复南顿田租六年。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十九年秋九月,南巡狩。壬申,幸南阳,进幸汝南南顿县舍,置酒会,赐吏人,复南顿田租岁。父老前叩头言:皇考居此日久,陛下识知寺舍,每来辄加厚恩,愿赐复十年。帝曰:天下重器,常恐不任,日复一日,安敢远期十岁乎。吏人又言:陛下实惜之,何言谦也。帝大笑,复增一岁。
〈注〉刘攽曰:案文不见岁数,明少一字,近下二十年复济阳六岁,显宗复元氏六岁,则此当初复五岁,增一岁,则六岁,与后事同矣。是漏五字也。

建武二十年十二月,复济阳县徭役六岁。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云云。
建武二十二年,诏免南阳今年田租刍槁及口赋逋税。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二十二年九月戊辰,地震裂,南阳尤甚。诏:令南阳勿输今年田租刍槁。其口赋逋税,勿收责。
〈注〉《汉仪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又七岁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逋税谓欠田租也。

建武三十年秋七月丁酉,幸鲁国,复济阳县是年徭役。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云云。
中元元年夏四月己卯,大赦天下。复嬴、博、梁父、奉高,勿出今年田租刍槁。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云云。
中元二年,明帝即位。诏蠲租调。又复天水三千人更赋。
《后汉书·明帝本纪》:二年二月戊戌,即皇帝位。秋九月,赦陇西囚徒,减罪一等,勿收今年租调。又所发天水三千人,亦复是岁更赋。
明帝永平五年,赐元氏复六年,天下作贡尤轻。
《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五年冬十月,行幸邺。与赵王栩会邺。常山三老言于帝曰:上生于元氏,愿蒙优复。诏曰:丰、沛、济阳,受命所由,加恩报德,适其宜也。今永平之政,百姓怨结,而吏人求复,令人愧笑,重逆此县之拳拳,其复元氏县田租更赋六岁,劳赐县掾史,及门阑走卒。
《晋书·食货志》:显宗即位,天下安宁,民无横徭。永平五年作常满仓,立粟市于城东,粟斛直钱二十。草树殷阜,牛羊弥望,作贡尤轻,府廪还积。
永平九年,诏复以罪死者之亲。
《后汉书·明帝本纪》:九年春三月辛丑,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赐妻父若男同产一人复终身;其妻无父兄独有母者,赐其母钱六万,又复其口算。按《后纪序》:汉法常因八月算人。
〈注〉《汉仪注》曰:八月初为算赋,故曰算人。

永平十八年,章帝即位,诏勿收兖、豫、徐三州田租。按《后汉书·章帝本纪》:十八年八月壬子,即皇帝位。是岁,京师及三州大旱,诏勿收兖、豫、徐州田租、刍槁,其以见谷赈给贫人。
章帝建初元年秋七月辛亥,诏以上林池籞田赋与贫人。
《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
建初三年,诏以布帛为租。
《后汉书·章帝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三年,诏以布帛为租。时谷贵,县官给用不足。尚书张林上言:谷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从之。
元和元年,诏赐给民公田,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
《后汉书·章帝本纪》:元和元年二月甲戌,诏曰:王者八政,以食为本,故古者急耕稼之业,致耒耜之勤,节用储蓄,以备凶灾,是以岁虽不登而人无饥色。自牛疫已来,谷食连少,良由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为负。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他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
元和二年,诏产子复三岁,又复博奉高田租,免凤皇黄龙所见亭部租赋。
《后汉书·章帝本纪》:二年春正月乙酉,诏曰: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令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二月丙子,复博、奉高、嬴,无出今年田租、刍槁。九月壬辰,诏:凤皇、黄龙所见亭部无出二年租赋。
元和三年,以田赋贫民听半入田租,复元氏七年徭役。
《后汉书·章帝本纪》:三年春正月丙申,北巡狩。二月壬寅,告常山、魏郡、清河、钜鹿、平原、东平郡太守、相曰:月令,孟春善相丘陵土地所宜。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所过县邑,听半入今年田租,以劝农夫之劳。癸酉,还幸元氏。三月丙子,复元氏七年徭役。
和帝永元四年,蠲旱蝗郡国租税。
《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四年十二月壬辰,诏:今年郡国秋稼为旱蝗所伤,其什四以上勿收田租、刍槁;有不满者,以实除之。
永元九年,免蝗虫所伤处租税。
《后汉书·和帝本纪》:九年六月戊辰,诏:今年秋稼为蝗虫所伤,皆勿收租、更、刍槁;若有所损失,以实除之,馀当收租者亦半入。其山林饶利,陂池渔采,以赡元元,勿收假税。
永元十三年,诏天下半入今年田租刍槁。按《后汉书·和帝本纪》:十三年九月壬子,诏曰:荆州比岁不节,今兹淫水为害,馀虽颇登,而多不均浃,深惟四民农食之本,惨然怀矜。其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刍槁;有宜以实除者,如故事。贫民假种食,皆勿收责。永元十四年,诏复象林更赋、田租、刍槁。又诏兖豫荆州被水除租有差。
《后汉书·和帝本纪》:十四年秋七月甲寅,诏复象林县更赋、田租、刍槁二岁。冬十月甲申,诏:兖、豫、荆州今年水雨淫过,多伤农功。其令被害什四以上皆半入田租、刍槁;其不满者,以实除之。
永元十六年,令天下半入田租,其被灾害处,以实除之。
《后汉书·和帝本纪》:十六年秋七月,诏令天下皆半入今年田租、刍槁;其被灾害者,以实除之。贫民受贷种粮及田租、刍槁、皆勿收责。
殇帝延平元年,诏郡国水灾之处,除田租刍槁。
《后汉书·殇帝本纪》:延平元年六月丁未,郡国三十七雨水。秋七月庚寅,诏二千石长吏其各实覈所伤害,为除田租、刍槁。
安帝永初四年,除三辅三岁逋租、过更、口算、刍槁。
《后汉书·安帝本纪》:永初四年春正月辛卯,诏以三辅比遭寇乱,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过更、口算、刍槁;禀上郡贫民各有差。
〈注〉《前汉书音义》曰:天下人皆戍边三日。不可人人自行,行者自戍三日,不可往复还,因便住一岁。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言过其本更之日,故曰过更。又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也。

永初七年,诏蝗伤郡国除民田租。
《后汉书·安帝本纪》:七年八月丙寅,京师大风,蝗虫飞过洛阳。诏赐民爵。郡国被蝗伤稼十五以上,勿收今年田租;不满者,以实除之。
元初元年冬十月乙卯,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
《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元初六年夏四月,会稽大疫,除田租、口赋。
《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建光元年,以地震,除今年田租口赋。
《后汉书·安帝本纪》:建光元年十一月己丑,郡国三十五地震。诏除今年田租。其被灾甚者,勿收口赋。丙午,诏京师及郡国被水雨伤稼者,随顷亩减田租。
延光元年,京师及郡国二十七雨水,大风,杀人。诏田被淹伤者,一切勿收田租。
《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延光三年,复济阳今年田租刍槁。
《后汉书·安帝本纪》:三年春二月丙子,东巡狩。丁丑,复济阳今年田租、刍槁。戊子,济南上言,凤皇集台县丞霍收舍树上。赐凤皇所过亭郡,无出今年田租。延光四年,北乡侯即位。诏先帝巡幸处,皆半入今年田租。
《后汉书·安帝本纪》:四年三月乙酉,北乡侯即皇帝位。六月乙巳,诏先帝巡狩所幸,皆半入今年田租。
顺帝永建元年,令人半输今年田租。
《后汉书·顺帝本纪》:永建元年冬十月甲辰,诏以疫疠水潦,令人半输今年田租;伤害什四以上,勿收责;不满者,以实除之。
永建三年正月乙未,诏勿收汉阳今年田租、口赋。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永建五年夏四月,京师旱。辛巳,诏郡国贫人被灾者,勿收责今年过更。
《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永建六年,诏冀部勿收今年田租刍槁。
《后汉书·顺帝本纪》:六年冬十一月辛亥,诏曰:连年灾潦,冀部尤甚。比蠲除实伤,赡恤穷匮,而百姓犹有弃业,流亡不绝。疑郡县用心怠惰,恩泽不宣。易美损上益下,书称安民则惠。其令冀部勿收今年田租、刍槁。
阳嘉元年,免冀州贫民更租口赋。
《后汉书·顺帝本纪》:阳嘉元年三月庚寅,帝临辟雍飨射,大赦天下,改元阳嘉。诏宗室绝属籍者,一切复籍;禀冀州尤贫民,勿收今年更租、口赋。
永和三年,金城、陇西地震,除今年田租尤甚者,勿收口赋。
《后汉书·顺帝本纪》:永和三年春二月乙亥,京师及金城、陇西地震,二郡山岸崩,地陷。夏四月戊戌,遣光禄大夫案行金城、陇西。除今年田租,尤甚者勿收口赋。
永和六年秋七月甲午,诏假民有赀者户钱一千。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建康元年,诏以赋役重,数遣使宣惠。
《后汉书·顺帝本纪》:建康元年春正月辛丑,诏曰:陇西、汉阳、张掖、北地、武威、武都,自去年九月已来,地百八十震,山谷坼裂,坏败城寺,杀害民庶。夷狄叛逆,赋役重数,内外怨旷,惟咎叹息。其遣光禄大夫案行,宣畅恩泽,惠此下民,勿为烦扰。
桓帝建和元年春正月戊午,诏灾害所伤什四以上,勿收田租;其不满者,以实除之。
《后汉书·桓帝本纪》云云。
永寿元年六月,诏太山、琅邪遇贼者,勿收租、赋,复更、算三年。
《后汉书·桓帝本纪》云云。
延熹八年八月戊辰,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
《后汉书·桓帝本纪》云云。
〈注〉亩十钱也。

《文献通考》:桓帝延熹八年,初亩税敛钱,按章帝时,以谷贵,乃封钱以布帛为租,则钱帛盖尝迭用矣。此所谓亩税敛钱,乃出于常赋三十取一之外,今所谓税钱始此。
延熹九年,诏以灾荒,勿收所调并蠲租有差。
《后汉书·桓帝本纪》:九年春正月己酉,诏曰:比岁不登,人多饥穷,又有水旱疾疫之困。盗贼徵发,南州尤甚。灾异日食,谴告累至。政乱在予,仍获咎徵。其令大司农绝今岁调度徵求,及前年所调未毕者,勿复收责。其灾旱盗贼之郡,勿收租,馀郡悉半入。
永康元年,复博陵、河间二郡,比丰、沛。
《后汉书·桓帝本纪》云云。
灵帝熹平四年六月,令郡国遇灾者,减田租之半;其伤害什四以上,勿收责。
《后汉书·灵帝本纪》云云。
光和二年二月,复长陵县,比丰、沛。
《后汉书·灵帝本纪》云云。
《文献通考》:世祖复济阳、南顿,明帝复元氏,桓帝复博陵、河间,灵帝复长陵,按汉之有复除,犹周官之有施舍,皆除其赋役之谓也。然西京时,或以从军,或以三老,或以孝悌力田,或以明经,或以博士弟子,或以功臣,莫不得复,美意至多。至东都所复,不过为天子之私恩矣。
中平二年二月己亥,税天下田亩十钱。
《后汉书·灵帝本纪》云云。按《陆康传》:光和元年,康迁武陵太守,转守桂阳、乐安二郡,所在称之。时灵帝欲铸铜人,而国用不足,乃诏调民田,亩敛十钱。比岁水旱伤稼,百姓贫苦。康上疏谏曰:臣闻先王治世,贵在爱民。省徭轻赋,以宁天下,除烦就约,以崇简易,故万姓从化,灵物应德。末世衰主,穷奢极侈,造作无端,兴制非一,劳割自下,以从苟欲,故黎民吁嗟,阴阳感动。陛下圣德承天,当隆盛化,而卒被诏书,亩敛田钱,铸作铜人,伏读惆怅,悼心失图。夫什一而税,周谓之彻。彻者通也,言其法度可通万世而行也。故鲁宣税亩,而蝝灾自生;哀公增赋,而孔子非之。岂有聚夺民物,以营无用之铜人;捐舍圣戒,自蹈亡王之法哉。传曰: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世何述焉。陛下宜留神省察,改敝从善,以塞兆民怨恨之望。书奏,内倖因此赞康援引亡国,以譬圣明,大不敬,槛车徵诣廷尉。侍御史刘岱典考其事,岱为表陈解释,免归田里。按《张让传》:张让、赵忠等说帝令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室。发太原工 河东、狄道诸郡材木及文石,每州郡部送至京师,黄门常侍辄令谴呵不中者,因强折贱买,十分顾一,因复货之于宦官,复不为即受,材木遂至腐积,宫室连年不成。刺史、太守复增私调,百姓呼嗟。凡诏所徵求,皆令西园驺密约敕,号曰中使,恐动州郡,多受赇赂。刺史、二千石及茂才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馀各有差。当之官者,皆先至西园谐价,然后得去。有钱不毕者,或至自杀。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时钜鹿太守河内司马直新除,以有清名,减责三百万。直被诏,怅然曰:为民父母,而反割剥百姓,以称时求,吾不忍也。辞疾,不听。行至孟津,上书极陈当世之失,古今祸败之戒,即吞药自杀。书奏,帝为暂绝修宫钱。
《晋书·食货志》:中平二年,南宫灾,延及北阙。于是复收天下田亩十钱,用营宫宇。
献帝建安九年,曹操定邺都,令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疋、绵二斤。
《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按《三国·魏志·魏武帝本纪》:建安九年九月,令曰:河北罹袁氏之难,其令无出今年租赋。重豪彊兼并之法,百姓喜悦。
〈注〉《魏书》载公令曰: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彊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衒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彊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彊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晋书·食货志》:初平袁氏,以定邺都,令收田租亩粟
四升,户绢二匹而绵二斤,馀皆不得擅兴,藏彊赋弱。

文帝黄初二年春正月壬午,复颍川郡一年田租。
《三国魏志·文帝本纪》云云。
明帝青龙元年二月丁酉,赐男子爵人二级,鳏寡孤独无出今年租赋。
《三国魏志·明帝本纪》云云。
高贵乡公正元二年,诏恤洮西死亡将士,免其赋役一年。
《三国魏志·高贵乡公本纪》:正元二年冬十月,诏曰:朕以寡德,不能式遏寇虐,乃令蜀贼陆梁边陲。洮西之战,至取负败,将士死亡,计以千数,或没命战场,冤魂不反,或牵掣虏手,流离异域,吾深痛悯,为之悼心。其令所在郡典农及安、抚夷二护军各部大吏慰恤其门户,无差赋役一年;其力战死事者,皆如旧科,勿有所漏。
陈留王景元四年冬,赦益州复半租五年。
《三国魏志·陈留王本纪》不载。按《通鉴》云云。
咸熙元年,劝募蜀人能内移者,给廪二年,复除二十岁。
《三国魏志·陈留王本纪》云云。

大帝赤乌三年,诏当农桑时,以役事扰民者,举正以闻。
《三国吴志·孙权传》:赤乌三年春正月,诏曰:盖君非民不立,民非谷不生。顷者以来,民多征役,岁又水旱,年谷有损。而吏不良,侵夺民时,以致饥困。自今以来,督军郡守,其谨察非法,当农桑时,以役事扰民者,举正以闻。
太元元年十二月,诏省徭役,减征赋,除民所患苦。
《三国吴志·孙权传》云云。
景帝永安元年,诏诸吏家听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役。
《三国吴志·孙休传》:永安元年十一月壬子,诏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悯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
永安二年,诏轻赋税,差科,务令优均。
《三国吴志·孙休传》:二年三月,诏曰:朕以不德,托于王公之上,夙夜战战,忘寝与食。今欲偃武修文,以崇大化。推此之道,当由士民之赡,必须农桑。《管子》有言: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夫一夫不耕,有受其饥,一妇不织,有受其寒;饥寒并至而民不为非者,未之有也。自顷年已来,州郡吏民及诸营兵,多违此业,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欲求大定,岂可得哉。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之然乎。今欲广开田业,轻其赋税,差科彊羸,课其田亩,务令优均,官私得所,使家给户赡,足相供养,则爱身重命,不犯科法,然后刑罚不用,风俗可整。以群僚之忠贤,若尽心于时,虽太古盛化,未可卒致,汉文升平,庶几可及。及之则臣主俱荣,不之则损削侵辱,何可从容俯仰而已。诸卿尚书,可共咨度,务取便佳。田桑已至,不可后时。事定施行,称朕意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