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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十二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十二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二
  周二〈总一则 武王一则 定王二则 敬王一则 显王一则〉
  秦〈始皇二则〉

食货典第一百十二卷

赋役部汇考二

周二

《周礼》:地官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
〈订义〉史氏曰:国中王畿也,四郊畿外也。都鄙野外也。夫谓其身家,谓其居如止知其居,则土著之民在尔僦,寓转移之民何自知。之此夫家所以兼言也。
易氏曰:稽国中及四郊都鄙者,举王畿千里言
之也。不言六乡六遂邦甸者,举上下以见其中。夫谓上地、中地、下地皆一廛举其凡也。家谓上地七人,中地六人,下地五人,则其目也。黄氏曰:九比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也。三三比之故曰九,比小司徒专掌比法,盖乡法也。非若野法,八家皆私百亩。其中为公田也。故其职又曰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考。夫屋以待政令,国中六乡也。四郊六乡之馀邑也,六乡四闾之吏,司马法闾方百里三万家,四闾十二万家六乡为七万五千家,其馀五万五千家为四郊。此亦大约也。乡之民杂,必比而居之者,使各从其类而习其事也。邦国都鄙皆本司徒乡法以教其所治民,故小司徒以九比之法,稽都鄙。夫家之数,而邦国则受其比要内外之势,详略不同。

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入其数,以施政教,行徵令。
王昭禹曰:颁比法者,颁校比之度数也。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其校比则有法矣。其比法则自司徒而颁之,乡大夫则受其法于小司徒,而用之。王氏曰:登者上其籍也。

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
郑氏曰: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
刘执中曰:三年则大比,谓简去其老疾不任役
者,补其阙落不成伍者。

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
易氏曰:会聚也小司徒以军制聚万民,自五两以至军师,咸在焉。独言会万民之卒伍者,先王之军制调兵,必五数出兵。必百数不五,数不足以调兵,故积数起于五人之伍,不百数不足以出兵。故积数起于百人之卒,以百人之卒,成一小阵。五百人之旅,成一中阵。二千五百人之师,成一大阵。万二千五百人之军,成五大阵。郑康成曰:五两卒旅师军皆众之名,两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师二千五百人军。万二千五百人,此皆先王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郑锷曰:五家之比,即五人之伍,五比之闾,即五伍之两。四闾之族,即四两之卒,五族之党,即五卒之族,五党之州,即五族之师,五州之乡,即五师之军也。万二千五百人为乡,合之以为一军,王之六军,出于六乡,举一军之制,则六军之制皆可得而知。又曰说者谓五人为伍,则左右前后四人而一人居其中。伍则二十五人矣。两两相比,则谓之两二十五人。纵横皆五,何以谓之两耶。盖自二十五人而四之以为卒,则横纵皆两矣。唯卒之横纵皆两也。其法起于五人之伍,故以两名之。李景齐曰:天子曰万乘,诸侯曰千乘,天子六军,大国不过三军。此定制也。然尝考司徒卒伍之制,而约之以司马,法不能无疑,司马法曰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是则一乘者七十五人之所容也。约而计之,兵车一乘,则三两之数,四乘则三卒之数,百乘则三师之所合。五百乘则三军之所。合积而至于千乘,则六军聚焉。是则六军之数,适足以容千乘,以天子之六军言之,则不足于万乘。以诸侯之千乘言之,则不应有六军是何也。大抵悉天子之畿,内以为军则足以容万乘,而所谓六军者,特寓于六乡,乃天子宿卫之兵尔,其馀六遂都鄙之兵,盖不与焉悉。诸侯之国以为军,则大国有千乘,而所谓不过三军者,仅止于五百乘耳。非其不足于千乘也。亦可以天子宿卫之兵数约之,此周人居重驭轻之法,唐人府卫君子谓其得乡遂之遗者,盖出此。
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郑锷曰:军制已定,则有征伐之时,起之以为军旅。四时之间,作之使趋田役,有盗之际,比之使作追胥,閒暇之时,令之使出贡赋,无不可也。黄氏曰:乡之军制,寓于比闾族党州乡,故会其卒伍而为伍,两卒旅师军,盖常自为六军也。用之于起军旅,作田役比追胥令,贡赋皆乡法也。军旅曰:起部伍素定,由是而起也。田役曰作田,竭作车少人多役随事多少,车不出,皆临时作之田。虽为六军,盖不止七万五千人矣。追胥亦竭,作当时比之不使临事纷错也。野皆不如此,不会卒伍,大抵乡车人不相须,其用在人而或竭作,故会之于卒伍,野车人相得其用,在车无竭作之事故。合之于五乘,此其所以不同也。六军为车,千乘以司马,法三百家共一车,约之七万五千家,止得车二百五十乘,不能充其赋也。大抵六乡皆守兵,会同征伐,其出甚少。故六军备其人而已,车马之赋,不尽出于民。则以公车充之校,人有马牛,人有牛,皆以共公车乡赋,闾师徵之。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贾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给土地,则据土地计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数。郑锷曰:上文于岁时,入数大比,受要之后,而言,乃会万民之卒伍,则氏数既定。然后军法可制也。军法已成,乃言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何耶。盖会万民之卒伍者,所以起军旅也。此言可任之人数者,所以作田役也。将作田役,必先知其可任之人。将以知其可任之人,必先稽其受地之等,家有七人者,必授以上地,观其所受者上地,则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三人矣。家有六人者,必授以中地,观其所受者,中地,则知其可任者。二家可出五人矣。家有五人者,必授以下地。观其所受者,下地,则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二人矣,盖因其受地之优劣,足以知其力之有馀不足也。说者谓受田有九等之法,此以七五六为三等者,盖因中以寄明上下之义,余以为此言六乡,受地之法学礼者,见遂人颁田里自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至馀,夫亦如之,乃谓六乡受田之法,与六遂同特因中以寄明上下之义,殊不知经之所载,自王畿之乡,遂都鄙至于诸侯之邦国,凡授田之法,自有四节大司徒言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此一节也,小司徒言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此又一节也。遂人言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此又一节也。大司马言上地食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此又一节也。即是四节考之大司徒言都鄙之制,小司徒言六乡之制,遂人言六遂之制,大司马言诸侯国之制,何以明之。司徒言凡造都鄙,而继以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其为都鄙之制,明矣。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之制,不与遂同,又不与都鄙大司马同非六乡田制。而何何则上地当食十人,九人八人中地,当食七人六人,下地当食五人,此固常法也。六乡在内,不及十人九人。但家有七人,则授以上地,家有六人则授以中地,家有五人则授以下地,所以然者,将以强内故也。若六遂所授,则不可与乡同故。别言之曰上地。夫一廛田百亩中地。夫一廛田百亩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见其如常法而已。然又有莱五十亩,莱百亩,莱二百亩,不与乡同,则以遂地远而瘠授之莱,乃所以饶远而已又以爵位考之。乡大夫爵与,遂大夫同乡师爵,与遂师同小司徒爵与遂人同遂,人掌授,遂田则小司徒掌授乡田矣。遂人言六遂之制,则小司徒所言为六乡授田之制,何疑之有。若夫外造都鄙,则大司徒事故都鄙之田于大司徒言之。施政职于九畿之外,而令其军赋。则大司马事故邦国之田,于大司马言之。以是观之。谓因中以寄明上下之义者,妄说也。吕氏曰: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以小司徒参之司徒之可任者,如此其多司马法之出。士徒数如彼,其少古人用兵,皆为不胜计。以虑败也。故不尽用之,虽败尚可扶持,故小司徒只言其可任者,非实数也。自此以后,调发者,皆用实数,幸而一胜,不幸而一败,则皆不可救矣。晋作州兵,乃是尽数调发,甚
非先王之制。他如鲁成作丘甲,曹操案户籍得三十万众,苏秦以齐王临淄之中七万户,不下户三男子而卒以二十一万。而曹操谓崔琰曰昨案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是皆以实数调发,惟诸葛孔明仅有此意。一蜀之大,其兵多不过十二万,孔明所用八万,常留四万,以为更代。蜀之所以强者,以孔明不尽用之,及蜀之亡,尚有十万二千,数年之间所折者,不过二万耳。

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
王氏曰:可任者,或家三人,二家五人,家二人而起,徒役无过家一人。盖用徒役,不必一时皆遍,计所役久近取劳,佚均而已,不于一役,家起二人,所以宽民也。王昭禹曰:以其馀为羡,则所用者,正卒而已。然正卒又有可代者之备。此民所以有馀力,而不困于役也。陈及之曰竭作。郑氏谓尽行非也。田猎所以教民习兵事,则不可不皆教之,及其当田也,今日发某甲,明日发某甸,亦不一时俱起。所以休民力而互教也。至其追胥,则不案籍起人其家丁男,皆可行矣。故曰竭作,若曰尽行,不胜其扰也。

凡用众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听其辞讼,施其赏罚,诛其犯命者。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馀子。
郑氏曰:大事戎事大故灾寇。郑司农曰:当徵召,会聚百姓,则小司徒召聚之馀子谓羡也。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郑锷曰:经野则分其田野,而井牧之可耕之地,则为井田之制,可畜之地,则为牧养之区。《左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各相其地所宜而已。愚案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公田处其中,而私田包乎外。是之谓井其田野也。上地授莱视田半,下地授莱视田倍,比中地田莱之相等,是之谓牧其田野也。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郑锷曰:井地之法,始于一夫之受田百亩,积而至于九夫,则地方一里。凡三百步为田九百亩,是为一井。积四井三十六夫之田纵横皆二井。则地方二里为田,三千六百亩,是为一邑。积四邑一百四十四夫之田,则地方四里为田一万四千四百亩,是为一丘,积四丘五百七十六夫之田,则地方八里为田五万七千六十亩。是为一甸,田至于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乃得,方十里斯为一成。甸又谓之乘,言车乘之法,至是始成田,至于一成,则四成积为四百井,四百井三千六百。夫则方二十里矣。于是为县至于四县,则方四十里矣。于是为都田,至于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斯为一同。
愚案郑氏以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
一成,积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三十四,夫治洫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百里。为一同积万井九万夫,其中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虽横渠,亦从其说,殊不知小司徒四井为邑,至四县为都,皆以四数言之。言田之实数,司马法自井十为通,至终十为同皆以十数之。兼山川城池,而言小司徒四丘为甸,即司马法通十为成。甸六十四井而成百井者,其三十六井为山川城郭也。小司徒四都之地,即司马法一同之地,四都方八十里,止六千四百井,而同乃万井者,其三千六百井为山川城郭。大约小司徒之法,比司马法,皆是三分之二实地。郑氏旁加之,说其算法则是,但不必谓旁加之人专治沟洫。陈君举亦曰:沟洫之事,岁岁有之。而军赋不常有。若专以某人治沟洫,某人出军赋,则不均矣。至以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商之助,法公田不税。王氏详说复为之说。曰:畿内用贡法者,以乡遂及公邑之吏,旦夕从事于民耳。邦国用助法者,诸侯专一国之政,恐其税民无艺耳。都鄙虽在畿内,然实诸侯,此所以用助法。郑伯谦疑此岂有天子之国。自税民田而令诸侯。但为公田,而不税哉。又谓周之畿内,以及天下诸侯一用贡法税。夫无公田也。公田商礼也。文王为商,诸侯其田犹依商礼。至武王得天下,周公摄政,遂变之此,皆泥于康成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之说,至黄文叔以此为遂法,谓六乡之民,职业不同,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参差不齐,故不为井田之法,必使备六军,而人徒车辇不相须,故不为丘乘之法,大约乡教士野教农。郑言井法备于甸,而止于都者,食采地者,皆四之一。盖以此为都鄙井田之制,其说转,乖司马法成三百家,一车七十五人,而调一人也。小司徒四甸为县为
四车,四车亦三百人而调一车,一车七十五人,亦四而调一也。故丘甸县都皆自四而登至都,止者十六车,而调四车自足为行列。故丘乘之法,备于此野法。皆四而调一,乡三百家出一车十马,见司马法野七十五家,出一车四马,十二牛,见汉志轻重不同,乡役多野,役少乡授田多野,授田少大抵先王之制,常优内殊不知井田之法,通行于天下,安有内外之异。孟子曰:乡田同井。则乡未尝不以井授也。特乡之地,近内多沃壤可耕。而放牧者,少则有井而无牧至于野外之地,不无美恶肥硗之差,岂必如指掌之平,棋局之画,惟有井,有牧比折而行,方是井田活法,故小司徒之经田野,必兼井牧而言。而井牧之法,于遂言之。为加详井,以九起数邑,以四成之则,制地之数,可于是通行矣。若夫县都之名,偶同于公卿采地之名。亦非以此为采地薛氏之说分明。周家井田之法,惟小司徒见之谓八家,皆私百亩,同种公田百亩,此孟子之说也。谓八家,各耕百十亩,以十亩为公田,馀二十亩为庐舍,此《汉志》之说也,今因《录》诸家之说于后。林氏曰:井方一里是谓九夫,古者制井之法,有以地里,名方里为井是也。有以田夫,名九夫,为井是也。以地里名者,所以正地界以田夫,名者所以定征赋,周时皆用井田,凡田皆用彻法。孟子曰:乡田同井。则是乡皆用井,哀公问年饥用不足,有若告以,盍彻是邦国,亦用彻法,《周礼》一书皆通率而言,所谓互见者,以班固之言,考孟子九夫为井,全无亏欠,后世为图,亦以纵横成列,不知九夫为井,除山川林麓,三分去一则是六百亩,又有一易再易之地,三分去一,则一井地止三百亩,若如孟子班固所计,则是一井之田,皆平地其说,皆不通盖周公之井地,特以通率备言之。案《左氏异议》说,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当一井薮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当一井,京陵之地,九夫为辨,七辨当一井,淳卤之地,九夫为表,六表当一井,疆潦之地,九夫为薮,五薮当一井。偃猪之地,九夫为规。四规当一井,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当一井,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当一井,衍沃之地,九夫为井,《左传》:楚蔿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今曰:井九百亩,非必皆平,土皆上地也。因地之所寓,而为之计度。可以知井田之说,且知夫天下通行之理,若据图言井九百亩,亦徒见其不同耳。礼运说大道既隐,而曰以立田里,是三王之初,已有井甸,田里之法,信南山序成王,能疆理天下,以奉禹功,而其《诗》曰:信彼南山,维禹甸之。《论语》说:禹尽力乎沟洫。与匠人井间有沟,同皋陶谟畎浍距川与匠人,井间有浍专,达于川,同观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以贡,彻皆天下之什一,若非丘甸之法,何以能行什一之法,故井田之法,始于唐虞,以至夏商稍稍葺治,大备于周。

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郑锷曰:井邑丘甸县都之制已立,乃以之授民而任以地事令之出贡赋,与夫凡税敛之事,俾皆供上之求。盖治地有法,则民可得而任,民任其事,则上可得而取。黄氏曰:乡野皆以军法令贡赋,贡赋皆有定制,不容有不供者,故以军法令之野有税敛。杂征薪刍,疏材之属,乡无之委人,可考贡赋税,敛民食必参相得,而后其令可行。郑曰:地事农牧虞衡地贡九谷山泽之材,亦非此自,九夫立法,则皆为农事。薮牧虞衡。视农为别,农定法而后薮牧虞衡,皆可立也。

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而平其政。
黄氏曰:域界也,井邑丘甸,县都各有界域。郑康成曰:守谓虞衡之属,职谓九职政税也。郑锷曰:分其地域,则曰邑、曰丘,有邑丘之限,曰县、曰都,有县都之殊,因其所至,而辨其守,则不敢以相踰。盖井邑之制,在是一乱,其守则井地坏矣。施其九职,则农圃之民,有农圃之职,工商之民,有工商之职,施其所职,而平其政赋,则各适于其宜,盖征赋本出于此,一失其平,则怨怒生矣。康成谓政,当作征是也。易氏曰:六乡六遂,公邑都鄙之地域,皆有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地。守既分其域,必奠其守。然后施之以职,王畿如此,邦国亦然,如是皆以贡赋税敛令之,则远近轻重各得其均。故曰平其政。

大丧,帅邦役,治其政教。
郑康成曰:丧役正棺引窆复土。史氏曰:兴土工以为因山之役。

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
贾氏曰:大比亦三年,大挍比户口六乡,四郊之吏,谓比长闾胥以上,布列在四郊者。王昭禹曰:言六乡而兼四郊,乃六乡之閒,田县师所治之地。

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以国比之法,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辨其老幼贵贱废疾,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与其施舍者,掌其戒令纠禁,听其狱讼。
郑锷曰:小司徒有九比之法,以稽夫家之数,谓之比法。乡师用法,则谓之国,比之法言其法,乃国之法。而非乡师之所制也。项氏曰:小司徒先贵贱,乡师先老幼,盖朝廷莫如爵,乡党莫如齿,可任为军。所谓可任者,家三人之类,戒之使谨令之使行纠之,使不肆禁之使勿为。

大役,则帅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以考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
王昭禹曰:大役任众力役之大者,若城郭沟渠之役,州里州所里也。五党为州民所居。曰里而所役之民出于州里。役要役数之要,书欲知役数之多寡。项氏曰:司空掌役州里,出役即州里所遣。役之本数,以考司空,治役之章程,则役事可得,而钩考矣。史氏曰:未役为民,既役为徒。

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与其輂辇,戮其犯命者。
王昭禹曰:大军旅会同固有稍人作其同徒,輂辇帅而以至乡师,则正治之而已。贾氏曰:正治其徒役者,六军之外,别有民。徒使役皆出于乡。

乡大夫之职,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王昭禹曰:族师职卑所统者,寡故使之校其数。然后登上其籍乡,大夫职尊所统者众。故登其籍,不校其数,小司徒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则使登其籍于大司徒也。辨其可任者,辨其力强,而可任以事者也。黄氏曰:征不言岁,而言七尺,六尺者,岁虽登而身不及则为疾。所谓痤短侏儒者也。则舍之国中,晚征而早舍为其近,而役多野,则早征而晚舍,以其远而役少。郑锷曰:征者谓任其力,以给繇役也。

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与其赏罚。
贾氏曰役谓役作。

族师每族上士一人,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以役国事,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
载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郑锷曰:周制王畿之地不过千里,可为井田者,则授之乡遂之民,内自国中,外至畺地,不可为井田之所量,土所宜,又为十有一等之田,田或多寡而地有广狭,因其土之所能任,而制为之法,使地足以容田,田足以出赋。是故名官曰:载师载如舟焉。轻重毕载,苟不量所载舟,必溺如车,焉轻重皆任。苟不胜其任,车必折。

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
贾氏曰:任土即下文,廛里任国中,已下是也。郑锷曰:载师之所任者,十有一等之田,法必因其土之广狭,使地足以容其田,田制定而赋亦定矣。故先言任田之地,乃言任土之赋。

以廛里任国中之地。
张氏曰:廛域中族居之名,里郭内里居之称。薛氏曰:在市之屋曰廛,在里之屋曰里,其里受地视廛则所谓廛里者,必聚庐托处于其肆者,故曰任国中之地。郑锷曰:廛以居商贾之货,里以为民庶之居。

以场圃任园地。
薛平仲曰:田不可种植,妨五谷之生,惟室庐之傍有园圃,以毓草木于此。则树果蓏也。常时则辟场为圃而种植,九月则筑圃以为场,而纳禾稼此则场圃同出于园地。

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
黄氏曰:宅田居于城郭之外者,之宅地也。《书》曰:表厥宅里。孟子曰:五亩之宅。是不独民也。有士大夫有服公事者,民曰廛。士大夫曰宅。通则皆曰宅。廛有征,而宅无征,城郭中不能容,则居于外。郑曰: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非也。仕者世禄虽死禄,犹及其子孙。况老而致仕者,固当给禄矣。谓之宅田,则非也。郑引宅者,在邦在野,止谓其家之所在耳。岂凡称宅者,皆致仕者哉。郑康成曰:士读为仕仕者,亦受田所谓圭田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郑司农曰: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王昭禹曰:致仕者,以备国之访问,士
受职于朝贾,列肆于市。其田皆宜近,故任以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
郑司农曰:官田公家所耕田。王氏详说曰:先郑牛田牧田说,是也。牛人养国之公牛,牧人掌牧六牲,无田何所取给乎。郑司农曰:赏田,赏赐之田。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黄氏曰:郊外四甸之在远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万五千家,馀地尽以为公邑,自此至畿畺四处皆有公邑,故据此而言之。陈及之曰:公邑之田,谓在官之田,未颁与人者。

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
黄氏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谓天子大夫各受采地二十五里,在三百里之内也。以小都之田,任县地,谓天子之卿,各受五十里采地,在四百里县地之内也。以大都之田,任畺地,谓三公及亲王子母弟各受百里,采地在五百里畺地之中也。家邑大夫之食邑也。其在畿外,则为附庸之国。不能五十里者,谓之食邑。非谓尽食其地。盖亦使取公田之税而食之。有大夫士有府,史胥徒皆当有禄,尽取给于此。而归其馀于王,故谓之稍专以廪禄为义也。司马法三百里曰野。言其居民授田悉与甸同也。甸为公邑,稍为家邑,公邑合而听于遂人,家邑离而听于家,大夫费郈武城莒,父小都大夫之都,郑以为卿之采地,非也。卿受地视伯谓之县者,著野法也。必著野法者,见都鄙之有王田也。图说曰四郊地居四同甸,居十二同稍,居二十同县,居二十八同都,居三十六同共计百同之地。此王畿所以为千里。

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郑司农曰:任地谓任土地以起税赋也。贾氏曰:园即上经,场圃,任园地廛即上经廛里任国中之地廛。则孟子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是廛无谷也。园则百亩,田畔家各二亩,半以为井,灶种葱韭及瓜是园少利也。黄氏曰:国中什一,使自赋役多税,轻远郊二十而三役稍简矣。自此去国益远,役益简税,渐增至十二而止,自甸而往,通行公田九一之法,盖并杂徵为十二,自郊至都役赋相乘,除而通平然犹必优内也。贾氏曰:漆林之税特重,以其非人力所能作。郑锷曰:漆之为物特为用之饰舜,造漆器。群臣咸谏惧用漆而至金玉,富民之道可不禁其奢乎。植至于成林,则奢意无极,特重其征非不仁也。陈君举曰:周制什一之法通行于天下,而载师立法,多寡不均,盖参之前文而得其说。近郊十一则圭田之税,商贾之田税,所以轻者盖圭田以当禄奉,祭祀商贾既有关市之征,不可重也。远郊二十而三,则庶人在官者之田,赏田之税,畜牧之田税,所以比田税,差重者,抑閒民及豪强之家也。甸稍县都皆无过什二,则公邑之田,税卿大夫采地之田税,岁贡什之二,而有其八,是亦优于畿外诸侯矣。以上田非民田也。故多寡随宜而取,若井田则什一而税,智者不能易此说。

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
黄氏曰:里布出于蚕,桑宅虽不毛,犹出里布,屋粟出于艺,植田虽不耕,犹出屋粟,旅师掌聚野之锄,粟屋粟公田九一之外,复有此税。以夫屋为名所以给施散,若今之义仓,欤民无宅,则无里布,无田则无屋粟,然必出,夫家之征,在国则出十一之贡,在野则出九一之赋,一夫百亩之所任,家征出士,徒车辇给繇役,视其费为之数。

以时徵其赋。
易氏曰:徵其赋者,谓任地之正赋,若里布屋粟以及夫家之征,当时不常有,故不立为一定之法。

闾师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郑康成曰:主徵六乡,赋贡之税者。陈及之曰:闾师徵国中及四郊之税,县师徵野之税,皆民田什一而税者也。

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时徵其赋。
贾氏曰:闾师徵敛百里内之赋,贡故云掌国中及四郊人民六畜之数。

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牧,以畜事贡鸟兽,任嫔,以女事贡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
郑康成曰:贡草木谓葵,韭果蓏之属。易氏曰:大宰言任民则任之以其职,闾师言任民则任之以
其贡。黄氏曰:凡任民国中九职杂居,与野不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参差不齐。故皆使什一自赋,圃收工贾则皆视农夫百亩各足以致其一夫之力。而什贡其一,畿内无贡,谓之贡者,言下之所以奉其上也。国中贡即赋也,什一自赋其实夏法。

凡无职者出夫布。
郑锷曰:所谓无职,则指閒民为臣妾耳。臣妾者,八职之所役,閒民者,八职之所恃。初无可贡者,特使之出一夫之布,盖使出一夫算口之泉,与里布夫家之征异矣。然此布非罚布也。亦以出为言者,既谓之无职,殆亦不宜出者也。不宜出而出之,亦勉之使励勤耳。

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
郑锷曰:先王使民植桑种麻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者,使之养生丧死无憾,然人之情好逸恶劳。欲其不惰于本业,非有以罚之,则有所不勉。盖庶人之家,五母鸡二,母彘畜以为牲,不畜则使其祭。不得用牲耕,以供粢盛。不耕则使其祭不得用盛,不种植则使其死也。有棺而不得用椁,不蚕桑则使其衣不得衣,帛不绩其麻,则使其丧不得衣,衰凡皆所以耻之。

县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三年大比,则以考群吏,而以诏废置。
吕氏曰:先王自封建诸侯,外有閒田,散在诸侯之国,或谓诸侯有罪,则削其地以为閒田。若有功则以閒田增封之天子,平时各命王官以掌之。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兼天下之閒田。以总其目,此皆古人封建相维之意。

若将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器,以帅而至。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以岁时徵野之赋贡。
郑锷曰:贡赋之出于野者,必当以时征之,不先时以困民所无,不后时以失民所有,乃所以惠吾民也。说者谓载师闾师,皆言以时征。其赋此独言以时征野之贡赋,何也。载师所征者,任地之赋,闾师所征者,国中四郊之赋。县师征公邑之赋,贡其地乃公邑之閒田,故特言野以别之。

均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掌均地政,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
郑锷曰:或谓《周礼》一经于徒役之事,以为用民之力,事之至大。故屡言之,今观均人视岁上下为用民之节。不过一日,二日,三日之差。奚为其然,余尝论之是说,自前汉始文帝集诸儒刺六经作王制,以为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自是学者,不敢违,郑康成觉其不通,遂改旬为均,曰公事均用三日,余尝笑其凿,古者龙见而毕务,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南至而毕。故卫文公楚宫之作,仰占定星之中诗,人以谓得其时,制则知力役兴于农隙之时,十月之候营室之中也。一旬而三日,则一月而九日,计冬之三月,则二十七日矣。年丰则食有馀,多用其力不为虐也。一旬而二日,则一月六日计,冬之三月则十八日矣。中年食少歉减,丰年三分之一也。一旬一日则一月三日,计冬之三月,则九日矣。无年而力役不作,减三分之二,如以为一岁不过三日,奚必谆复作经,屡言役事之为大乎。
武王克商,立彻法分九畿而任贡。
《诗经·大雅》:彻田为粮,豳居允荒。
〈朱注〉彻通也一井之田,九百亩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也。周之彻法自此始,其后周公盖因而修之耳。此言辨土宜以授所徙之民,定其军赋,与其税法又度山西之田,以广之而豳人之居于此益大矣。〈大全〉问以孟子考之,只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又公羊云公田不治,则非民。私田不治,则非吏。恐未必是计亩而分。朱子曰:亦不可详知,但因洛阳议论中通彻而耕之说。推之耳。或但耕则通力而耕,收则各得其亩,亦未可知也。

《通鉴前编》:周王即位立彻法。
《杜佑·通典》:商纣,暴虐,厚赋以实鹿台,大敛以积巨桥。周武王既诛纣,发其财,散其粟,反其失而人安。于是分九畿,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曰侯畿,
亦曰服。

其贡祀物。又外曰甸畿,其贡嫔物。
任嫔以女事,贡布帛。
又外曰男畿,其贡器物。任土以饬材事。

又外曰采畿,其贡服物。
絺纩也。

又外曰卫畿,其贡财物。
龟贝之具。

又外曰蛮畿,又外曰夷畿,要服也,其贡货物。
丝枲。

又外曰镇畿,又外曰蕃畿,
蕃,限也。自侯、甸、男、采、卫、蛮、夷、镇、蕃,各相去五百里为限。其来朝之岁,具礼朝觐篇也。

此荒服也,
具职官封建篇。

谓之蕃国,世一见,各以其所贵宝为贽。司徒职,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
郑元曰:登,成也,定也。国中,城郭中也。郑司农云:征之者,给公上事也。舍者,谓有复除舍不收役事也。贵者,谓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服公事者,谓若今吏有复除也。老者,谓若今八十、九十复羡卒也。疾者,谓若今癃不可事者,复之。元谓入其书者,言于大司徒。

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征,税也,言征者以供国政也。任地,谓任土地以起税赋也。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园廛亦轻之者,廛无谷,园少利也。

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
宅不毛者,谓不树桑麻也,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空田者,罚以三家之税粟,以供吉凶二服及丧器也。民虽有閒无职事者,犹出夫税、家税也。夫税者,百家之税。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徭役。

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待其政令,以时徵其赋。
自廛里至远郊也,掌六畜数者,农事之本也。赋谓九赋及九贡。

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土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牧以畜事,贡鸟兽。任嫔以女事,贡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
贡草木,谓葵、韭、果、蓏之属。

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缞。
掌罚其家事也。盛,黍稷也。椁,周棺也。不帛,不得衣帛也。不缞,丧不得衣缞也。皆所以耻不勉也。

又因其比邻,以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夫役人岁不过三日。任其土,所以纪地宜也。分五服,设九畿,所以别远近也。五人为伍,所以知众寡也。因井庐以定赋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人也。
赋谓计口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什一,谓什取其一也。工商衡虞虽不垦殖,亦取其税者,工有伎巧之作,商有兴贩之利,衡虞取山泽之财产。

赋谓供车马兵甲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皆因其所工,不求其所拙。农人纳其穫,工女效其织,是以黔首安本而易赡,下足而上有馀也。
定王十三年〈即鲁宣公十五年〉,鲁初税亩。
《左传》:宣公十五年,秋,七月,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
《公羊传》: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初税亩,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履亩而税也。何讥乎始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
〈注〉颂声者,太平歌颂之声,帝王之高致也。《春秋经传》数万指意无穷状,相须而举,相待而成,至此独言颂声作者,民以食为本也。夫饥寒并至,虽尧舜躬化不能使野无寇盗,贫富兼并,虽皋陶制法不能使强不陵弱,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公田十亩,即所谓什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故曰井田。庐舍在内,贵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井田之义,一曰无泄。地气二曰无费,一家三曰同风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财货,因井田以
为市,故俗语曰:市井种谷不得种一谷。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以妨五谷还庐舍,种桑荻杂,菜畜五,母鸡两母豕瓜果种疆畔,女工蚕织,老者得衣帛焉,得食肉焉,死者,得葬焉。多于五口,名曰馀。夫馀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十井共出兵车一乘,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均力平兵车素定。是谓均民力,彊国家,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中里为挍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辨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孝弟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从十月尽正月止男女有所怨。恨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间求诗,乡移于邑,邑移于国,国以闻于天子。故王者不出牖户,尽知天下所苦。不下堂而知四方十月事。讫父老教于挍室八岁者,学小学十五者,学大学其有秀者,移于乡学,乡学之秀者,移于庠,庠之秀者,移于国学。学于小学,诸侯岁贡小学之秀者,于天子学于大学,其有秀者,命曰进士。行同而能偶别之以射,然后爵之士以才能进取君以考功,授官三年耕馀一年之畜,九年耕馀三年之积,三十年耕有十年之储。虽遇唐尧之水,殷汤之旱,民无近忧。四海之内,莫不乐其业。故曰颂声作矣。

《谷梁传》: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
〈注〉一夫一妇,佃田百亩,以共五口,父母妻子也。又受田十五亩,以为公田,公田在内,私田在外,此一夫一妇为耕。百一十亩出,除公田八十亩,馀八百二十亩。故井田之法,八家共一井,八百亩,馀二十亩家,各二亩,半为庐舍,损其庐舍,家作一园。以种五菜,外种楸桑,以备养生送死。

十七年〈即鲁成公元年〉,鲁作丘甲。
《左传》:成公元年,春,三月,为齐难故,作丘甲。
《杜佑·通典》: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疋,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疋,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
敬王三十六年〈即鲁哀公十一年〉,鲁用田赋。
《左传》:哀公十一年,冬,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曰:丘,不识也。三发,卒曰:子为国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弗听。
《国语》: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汝不闻乎。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徵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藉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
显王二十一年〈即秦孝公十四年〉,秦初为赋。
《史记·秦本纪》:孝公十四年,初为赋。
〈注〉徐广曰:制贡赋之法也。索隐曰谯周云:初为军赋也。

《汉书·食货志》:董仲舒曰: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畜妻子极爱,故民说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踰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始皇二十八年,复徙琅邪台下户十二岁。
《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八年,始皇东行郡县。南登琅邪,大乐之,留三月。乃徙黔首三万户琅邪台下,复十二岁。
三十五年,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岁。
《史记·秦始皇本纪》云云。
《杜佑·通典》:始皇建守,罢侯,贵以自奉。提封之内,撮粟尺布,一夫之役,尽专于己。徂春历秋,往还万里,是所得者至寡,所苦者至大。人用无聊,海内咸怨。夫夏之贡,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加之以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竭天下之赀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