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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八十三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六
公元1425年
明一〈太祖洪武十三則 成祖永樂十二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十則 英宗正統八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十三則 孝宗弘治十則〉
食貨典第八十三卷
荒政部彙考十六
明一
公元1368年
太祖洪武元年,詔:水旱去處,踏勘實災,稅糧即與蠲免。令天下立預備倉,糴穀收貯,以備賑濟。
按《明會典》:凡蠲免折徵,洪武元年,令水旱去處,不拘時限,從實踏勘,實災,稅糧即與蠲免。又按《會典》:祖宗設倉貯穀以備饑荒,其法甚詳,凡民願納穀者,或賜獎敕為義民,或充吏或給冠帶散官,令有司以官田地租稅,契引錢,及無礙官銀,糴穀收貯,近時多取於罪犯扺贖,以所貯多少為考績殿最。洪武初,令天下縣分各立預備四倉,官為糴穀收貯,以備賑濟,就擇本地年高篤實民人管理。
按《廣治平略》:明太祖起自民間,歷試艱難,尤軫念民瘼。洪武元年,令各處悉立預備倉,各為糴糶收貯,以備災荒。擇其地年高篤實者管理。已而命戶部運鈔二百萬貫,往各府州縣預備糧儲,如一縣則於境內定為四所,於居民叢集處,置倉民家,有餘粟,願易鈔者,許運赴倉交納,依時價償其直。官儲粟而扄鑰之,就令富民守視,若遇凶歲,則開倉賑給,庶幾民無饑餓之患。已,又令未備處,皆舉行,而召天下老人至京,隨朝命擇其可用者,使齎鈔往各處,協同所在官司,糴穀為備。
按《杭州府志》:明預備倉始名老人倉。洪武初,令天下州縣鄉都,各量置倉,擇耆老一人主之,故名為老人倉。其法每遇歲豐,縣官勸令諸鄉足食家,出米穀不等,儲蓄之,官籍其數,凶年,許其本鄉下戶借貸,秋成抵斗還官,著為令。有古義倉遺意。
公元1371年
洪武四年,以浙西去年水災,詔免今歲田租。
按《杭州府志》:四年九月,敕曰:去年,浙西常被水災,民人缺食,朕常遣官驗戶賑濟,今雖時和歲豐念去歲小民貸息必重,既償之後窘乏猶多,今賴上天之眷田畝頗收,若不全免舊常被水之民,今年田租不足以甦其困苦爾,中書其奉行之。
公元1373年
洪武六年,手詔免蘇州各縣原借糧米。
按《江南通志》:六年,手詔:今年三四月間,蘇州各縣小民缺食,曾教府縣鄉里接濟,我想那小百姓好生,生受原借的糧米,不須還官都免了。
公元1374年
洪武七年,詔各處存恤流民,以蘇松嘉興百姓缺食,蠲免今年夏稅。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詔:各處人民流移願歸,或身死拋下老幼還者聽從其便,鰥寡篤廢之人貧難存活者有司勘實,官給衣糧養贍。
按《江南通志》:七年,諭中書省體知蘇州、松江、嘉興三府百姓們,好生缺食,生受今歲夏稅令納的絲綿錢麥等物,盡行蠲免,恁省家便出榜,去教百姓知道,有司糧長毋得科擾。
公元1375年
洪武八年,杭州水災,遣戶部主事趙乾等賑之。按《杭州府志》云云。
公元1377年
洪武十年春三月,錢塘仁和餘、杭三縣水災,賑之戶給米一石。
按《杭州府志》云云。
公元1378年
洪武十一年,以蘇松水災,詔免逋租,並遣使賜米賑饑。
按《江南通志》:十一年五月,蘇松水災,免其歷年逋租,遣使行賑饑民六萬二千八百四十四戶,戶賜米一石。
公元1385年
洪武十八年,令災傷去處,有司不奏許本處耆宿申訴,又令有司凡遇歲饑先賑後奏。
按《明會典》:凡報勘災傷,十八年令災傷去處,有司不奏許本處耆宿連名申訴,有司極刑不饒。凡賑濟十八年,令天下有司,凡遇歲饑先發倉廩賑貸然後具奏。
公元1386年
洪武十九年詔:恤鰥寡孤獨河南水命贖民鬻子。按《荒政考略》:十九年,詔曰:所在鰥寡孤獨取勘明白,果有田糧有司未曾除去,設若無可自養者官歲給米六石,其孤兒有田不能自為既免差役,有親戚者有司責令親戚收養,無親戚者鄰里養之,毋致失所。其無田者各一體給米六石,鄰里親戚收養其孤兒名數分豁有無恆產以狀來聞候出,幼同民立戶河南大水命贖民鬻子。
公元1392年
洪武二十五年,令山東災傷去處,每戶給鈔五錠。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公元1393年
洪武二十六年,令各處災傷官司踏勘明白,戶部開寫具奏。又詔戶部諭有司先發廩賑饑然後奏聞。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各處田禾,遇有水旱災傷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實奏聞仍申,合干上司轉達戶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災所覆踏,是實將被災人戶姓名田地頃畝該徵稅,糧數目造冊繳報本部立案,開寫災傷緣由具奏。
按《廣治平略》:二十六年,孝感民饑有請發預備倉糧以貸之者,太祖謂戶部曰:朕嘗捐內帑之資付天下耆民,糴儲正欲備荒歉以濟民急也。若歲荒民饑必候奏請,道途往返民之饑死者多矣。爾戶部即諭天下,有司自今凡遇歲饑,先發倉廩以貸民然後奏聞。著為令先是,帝詔:天下郡縣立養濟院民不能自生,許入院贍養月給米三斗,薪三十斤,冬夏布一匹,小口給三之二。已又念天下貧民以水火葬,傷風化,詔京師設漏澤園天下,府州縣於近城寬閑地立義塚,凡民無以葬者舉葬之俱著於律。
公元1394年
洪武二十七年,定災傷處,散糧則例。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定災傷去處,散糧則例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歲以下不與。
洪武 年,制四方水旱去處,驗國之所積優免租,糧豐稔之歲擇地,瘠民貧處免之。
按《荒政考略》:明洪武寶訓云:凡四方有水旱等災驗國之所積於被災去處優免租糧,若豐稔之歲雖無災傷亦當驗國之所積,稍有附餘擇地瘠民貧優免之,特不為例。
公元1403年
成祖永樂元年,令有司設法捕蝗,布按二司督屬巡捕。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吏部、行文各處有司。春初,差人巡視境內,遇有蝗蟲初生設法撲捕,務要盡絕。如或坐視致使滋蔓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官不行嚴督所屬巡視,打捕者亦罪之。每年九月,行文至十一月,再行軍衛令兵部行文永為定例。
公元1404年
永樂二年,定蘇松等府水渰處,給米及代輸稅糧則例,又蠲免租糧。
按《明會典》:二年,定蘇松等府水渰去處給米,則例每大口米一斗,六歲至十四歲六升,五歲以下不與。每戶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與一石,其不係。全災內有缺食者原定借米則例一口借米一斗,二口至五口二斗,六口至八口三斗,九口至十口以上者四斗,候秋成抵斗還官。
按《江南通志》:二年,以蘇松等府水災令低田稅糧以帛代輸,從戶部奏請十一月蠲,今年糧租有差。按《杭州府志》:二年十一月,杭州府水免今年租。永樂三年,杭州水災,詔免租稅。
公元1405年
按《杭州府志》:三年秋八月,杭州府大水,渰民田七十四頃,漂廬舍千二百八十二間,溺死民男女計四百四十口,戶部覆實詔免今年租稅。
公元1406年
永樂四年,給粟賑六府,流徙復業民戶。
按《江南通志》:四年九月,賑蘇松嘉湖杭常六府流徙,復業民戶十二萬二千九百給粟十五萬,七千二百餘石。
公元1407年
永樂五年,發粟賑河南饑,以有司不奏災傷,悉置於法。
按《廣治平略》:五年,帝聞河南饑,而有司匿不以聞,又有言雨暘時,若禾稼茂實者及遣人視之,民所收有十不及五者,有十不及一者,亦有掇草實為食者,乃亟命發粟賑之,逮其官悉寘於法,仍榜諭天下有司,自今民間,水旱災傷不以聞者必罪不宥。
公元1408年
永樂六年,以瘟疫水澇令賑給停徵,又詔切責蔽災不以聞者。
按《明會典》:六年,令福建瘟疫死絕人戶,遺下老幼婦女兒男,有司驗口給米稅鹽糧米,各項暫且停,徵待成丁之日自行立戶當差。
按《通紀會纂》:六年,福建奏柏生花為瑞,既而蘇、揚二府復言,檜花為瑞上曰:近蘇松水澇為災,蔽不以聞乃喋喋以檜柏稱瑞。詔切責之。
公元1409年
永樂七年,皇太子監國命發廩,賑潁州軍民。
按《通紀會纂》:七年,上巡幸北京命皇太子監國都御史虞謙巡視兩淮、潁州軍民,缺食請發廩賑貸,皇太子遣人馳諭之曰:軍民困乏待哺嗷嗷,卿等尚從容啟請汲黯,何如人也。即發廩賑之勿緩。
公元1410年
永樂八年,散糧賑饑,又給鈔贖還典賣子女。
按《明會典》:八年,令被災去處人民典賣子女者,官為給鈔贖還。
按《通紀會纂》:八年十月,戶部言賑北京臨城縣饑民三百餘戶,給糧三千七百石,有奇上曰:國家諸蓄上以供國,下以濟民,故豐年則斂,凶年則散,但有土有民何憂不足。
公元1414年
永樂十二年,蠲蘇松五府及杭州水災田租。按《江南通志》:十二年十一月,蠲蘇松五府水災田租。按《杭州府志》:十二年十二月,杭州水災,奉詔蠲田租,初有司議減半,徵之上詔戶部尚書夏原吉等曰:民田被水無收未有以賑之,又有徵稅耶。於是悉蠲之。永樂十八年,皇太子見山東饑,命布政司擅發官粟賑救,至京奏聞上為嘉歎。
公元1420年
按《通紀會纂》:十八年,皇太子赴北京,過鄒縣歲荒民饑競拾菜,實為食皇,太子見之惻然乃下馬入民舍,視男女皆衣百結不掩體,竈釜傾仆不治,歎曰:民隱不上聞若此乎。時山東布政石執中來迎責之曰:為民牧而視民窮如此亦動念否乎。執中言凡被災之處皆已奏,乞復今年秋糧。皇太子曰:民饑且死,尚及徵稅耶。汝往督郡縣速取勘饑民口,數近地約三日,遠地約五日悉發官粟賑之,事不可緩。執中請人給三斗曰:且與六斗,汝無懼擅發,予見上當自奏也。皇太子至京即奏之上曰:昔范仲淹之子,猶能舉麥舟濟其父之故舊,況百姓吾赤子乎。
公元1421年
永樂十九年,蠲免去年被水稅糧,並詔水旱缺食處有司取勘賑濟。
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詔:自十七年以前各處逋欠稅糧,程課鹽課馬草等項。及十八年,被水地稅糧悉與蠲免。
按《荒政考略》:十九年詔曰:有被水旱缺食貧民有司取勘賑濟。
公元1424年
永樂二十二年,令災傷處按察司及巡按御史委官踏勘。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各處災傷有按察司處,按察司委官直隸處巡,按御史委官會同踏勘。
公元1425年
仁宗洪熙元年,以淮徐山東民乏食,詔免夏秋稅糧,並命水旱傷災處,有司從實奏報。
按《通紀會纂》:洪熙元年四月,詔:免山東及淮安徐州夏稅秋糧之半。時有至自南京者,上問所過地方何似,對曰:淮徐山東民多乏食而有司徵夏稅方急。遂召楊士奇等令草詔免之,士奇曰:斯事亦可令戶部,工部與聞。上曰:救民之窮當如救焚,拯溺不可遲疑,有司慮國用不足必持不決之意,卿姑勿言。命書詔畢遣使齎行,上顧士奇曰:汝今可語戶部、工部,朕悉免之矣。左右咸言地方千餘里,其間未必盡無收亦宜有分別,庶不濫恩,上曰:恤民寧過厚為天下主寧,與民寸寸計較耶。
按《荒政考略》:元年,詔曰:各處遇有水旱傷災所司即便從實奏報,以憑寬恤毋得欺隱坐視民患。
宣宗宣德 年,知縣陶鎔借驛糧賑饑先給,後聞上褒美之。
按《紀事本末》:宣德初,河南新安知縣陶鎔奏民饑借驛糧千石賑救,秋成償還。上謂夏原吉曰:有司拘文法,饑荒必申報賑濟民,饑死久矣,陶鎔先給後聞能稱任使毋責,其專擅也。
公元1426年
宣德元年,令州縣修倉厫以備儲積,以巡撫周忱奏於蘇松等府立濟農倉。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元年六月,巡按湖廣御史朱鑑言:洪武間,各府州縣皆置東、西、南、北四倉以貯,官穀多者萬餘石,少者四五千百,倉設富民守之。遇有水旱饑饉以貸貧民,今各處有司以為不急之務,倉厫廢弛贖穀罰金掩為己有,深負朝廷仁民之意,乞令府州縣修倉厫謹儲積給貸。以時仍令布按二司巡按御史巡察違者罪之,上諭戶部曰:此祖宗良法美意,比由守令不得人,遂致廢弛。爾戶部亦豈能無過。其如御史言,違者從按察司、監察御史劾奏。八月,巡撫侍郎周忱奏,置蘇、松等府濟農、水次等倉,以備賑恤。〈按周忱奏疏,其濟農倉事,乃在宣德八年後,此系於元年八月,未詳何據,疏載藝文〉按《廣治平略》:南直巡撫周忱奏:定濟農倉之法蓋南畿蘇州諸郡田稅最重,貧民輸官及耕作多舉債於富家而倍納其息,至於傾家產鬻子女不足以償,於是民益逃亡而租稅益虧,忱思所以濟之。會朝廷許以官鈔平糴且勸借儲積以待賑,忱與諸郡協謀而力行之。蘇州得米三十萬石,松江常州有差分貯於各縣,名其倉曰:濟農先是各府,秋糧當輸者糧。長里胥多厚取於民而不即輸官,迯負者累歲忱欲盡革其弊乃立法於水,次置場擇人總收而發運焉,細民徑自送場不入里胥之手,既免勞民且省費六十萬石以入濟農倉。於是蘇州得米四十餘萬石,益以各場儲積之,贏及前平糴所儲凡六十餘萬,有奇松常二郡次之,自是不獨濟農。凡運輸有欠失者亦於此給借部納,秋成如數還官,若民夫修圩岸濬河道有乏食者計口給之,貯擇縣官廉公有威與民之,賢者掌其籍,司其出納,每歲插蒔之際,於中下二等戶內,驗其種田多寡,齊分給之,秋成償官。
按《江南通志》:元年九月,命行在戶部遣官覆視,蘇松諸府被春夏雨災蠲其稅。
公元1427年
宣德二年,江南大旱,令諸郡大發濟農米,以賑貸而民不知饑。
按《廣治平略》云云。
公元1428年
宣德三年,詔:撫山西流民,發廩給之,杭州臨安新城縣饑以預備倉糧賑給。
按《通紀會纂》:三年,山西民饑流徙至南陽,諸郡不下十餘萬口,有司軍衛各遣人捕逐,民死亡者多。上諭夏原吉曰:民饑流移豈其得已。仁人君子所宜矜念。今乃驅逐使之失所不仁甚矣。其即遣官加意撫綏發倉廩給之,隨所至居住有捕,治者罪之。
按《杭州府志》:三年冬十一月,臨安新城二縣饑,奏發預備倉糧一千三百九十六石,有奇驗口賑給。宣德四年,發倉米賑臨安於潛縣饑。
公元1429年
按《杭州府志》:四年冬十一月,臨安、於潛二縣饑,奏發倉米一千五百九十石賑之。
公元1430年
宣德五年,詔饑民逃移者,行布按州郡招諭復業以璽,書旌賑饑義民。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各處百姓因饑逃移者,行布按州郡招諭復業仍善加撫恤,免其戶下稅糧雜差。按《紀事本末》:五年,江西淮安饑,吉水民胡有初山陽民羅振出穀千餘石賑濟,命行人齎璽書旌為義民,復其家。
公元1432年
宣德七年,蠲蘇松水災田租。
按《江南通志》:七年九月,命行在戶部遣人覆視蘇松水災,田畝蠲其租稅從,巡按御史王來奏報。
公元1433年
宣德八年,以南北直隸及河南、山東、山西災傷,詔停徵蠲免諸項逋欠稅糧。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兩直隸河南、山東、山西,凡被災地方自七年,以前逋欠夏稅、秋糧戶口鹽糧及官軍屯糧子粒詔皆停,徵其逋欠各項及今夏稅秋糧盡數蠲免。
按《荒政考略》:八年,詔曰:朕以菲德恭嗣天位,統御兆民,夙夜惓惓圖維安利。今畿內及河南、山東、山西、並奏自春及夏雨澤不降人民,饑窘朕甚惻焉。夫上天降災厥有所自其政事之,有闕歟刑罰之,失中歟徵斂之,頻繁歟撫字之,不得人歟永念其疚內咎於心思惟感通之,道必廣寬恤之,仁庶天鑒之,旋災為福所有合行事宜特條開列,故茲昭示咸使聞知一南北直隸府州縣并、河南、山東、山西三布政司凡災傷去處人戶,自宣德七年十二月,以前拖欠夏秋稅糧,戶口鹽糧及官軍屯種子粒悉皆停,徵其拖欠各色課程鹽課并,各衙門見坐派買辦採辦諸色物料顏料等項及虧欠孳牧馬、驢牛羊牲口悉皆蠲免,仍免其今年夏稅軍民乏食者,所在官司驗口給糧賑濟,如官無見糧勸率有糧大戶借貸接濟,待豐熟時抵斗酬還。
公元1434年
宣德九年,詔:水旱蝗災處停止,工部派辦物料,並令催辦官員回京不許在外擾民。
按《荒政考略》:九年,敕曰:南京直隸應天蘇松等府州縣,今水旱蝗蝻災傷之,處民人缺食好生艱辛。但是,工部派辦物料即皆停止,待豐熟之時辦納其不係災傷之處,所派辦物料亦令陸續辦納不許逼迫差去催辦,官員人等除修造海船物料外其餘悉令回京不許遷,延在外擾民違者論罪不恕爾,等其體朕恤民之心欽哉故諭。
公元1435年
宣德十年,詔:水旱災傷處有司官毋得科斂小民。按《荒政考略》:十年,詔曰:水旱災傷之處,並聽府州縣及巡撫官從實奏聞朝廷,遣官覆勘處置,並不許巧立名色,以折糧為由,擅自科斂小民金銀段疋等物,那移作弊,侵欺入己,違者罪之。
英宗正統 年,改兩浙老人倉為預備倉,慕義獻米及勸施應命者,俱賜書褒美官為旌表。
按《杭州府志》:老人倉,歲久,頗就隤圮,然每逢詔赦之頒,敕有司舉行毋怠。往者,人情敦厚,鄉邑間有慕義獻給者,有勸施而應命者。正統初,因人言,戶部奏遣郎中劉廣衡巡行兩浙,勸民預備,遂改老人倉為預備倉。仍籍自願獻官,與樂輸者多寡之數,上之戶部,請旌異焉。自獻米逾千石,特賜璽書褒美,官為旌表。復其家勸而施者亦賜書,復其身又准璽書俱立石其家表之。
公元1437年
正統二年,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
按《明會典》:二年,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屬當。地里長帶管,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勢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處死,戶下編發邊衛充軍,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發者罪同。
公元1438年
正統三年,淮揚被災,米貴鹽賤,從周忱奏撥米於各鹽場收貯,令竈戶納鹽易米。按《通紀會纂》:三年,淮揚被災鹽課虧少,上命巡撫侍郎周忱往視,忱奏令蘇州等府將撥剩餘米每月量撥一二萬石,運揚州各鹽場收貯,照數出給通關准作下年豫納秋糧,其米在場聽令竈戶將鹽於附近場,分上納即照。時價給還糧米食用於時米貴鹽賤,官得貸鹽積聚民得食糧,安生上下賴之。
公元1439年
正統四年,詔:諸路添設佐貳官撫治流民。大學士楊士奇上備荒之策命戶部急行之,又條示寬恤災傷貧民事宜,及旌獎出穀賑濟義民。
按《明會典》:四年,添設山東、山西、河南、陜西、湖廣布政司,所屬并順天等府州佐貳官各一員,撫治流民事簡地方革罷。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十月,大學士楊士奇上言:堯湯之世不免水旱,而堯湯之民不聞困瘠者有備故也。我太祖皇帝篤意養民備荒,有制天下,郡縣悉出官鈔糴穀貯倉以時散斂,又相其地開濬陂塘修築圩壩以備水旱,小大之民各安其業,歲久弊滋豪猾侵漁穀,盡倉毀,凡諸水利亦多湮廢,或被占奪,稍遇凶荒民無所賴,風憲官不行舉正,守令漫不究心事。雖若緩所繫甚切,請擇遣京官廉幹者往督有司,凡豐稔州縣各出庫銀,平糴儲以備荒,陂塘圩壩皆令修復具實奏聞郡縣官,以此舉廢為殿最風憲官巡歷各務稽考仍有欺蔽,怠廢者具奏罪之庶幾官有備荒之積,民無旱潦之虞,仁政所施無切於此。上曰:此祖宗良法美意命。戶部急行之。
按《荒政考略》:四年,詔曰:朕以眇躬嗣承大統,仰惟天眷之隆祖宗創業之難,夙夜祗慎用圖治理以寧萬邦,一切不急之務悉已停罷。尚念群生樂業上協天心切慮民,情幽隱庶職未盡得人承流。宣化有所未至深歉於懷,茲當春和萬物發舒吾民,或有未得其所者悉從寬恤以遂其生爾。中外臣僚其體朕心,盡乃職務以求實效,勿事虛文,所有合行事宜條示於後。一各處有被水旱災傷缺食貧民,有司即為取勘賑濟,切勿令失所。一民間應有事故,人戶拋荒田地無人佃種,有司即為取勘除豁仍仰召人承佃,中間有係官田地即照民田例起科,若不係官民田地許令諸人耕種三年,後聽其報官起科,所種桑棗有司時加提督,務求成效,不在起科之數。一各處逃移人戶悉宥其罪許,於所在官司附籍納糧當差其有願回原籍,復業者免其糧差,二年遞年拖欠稅糧等項悉皆蠲免。
按《江南通志》:四年,敕諭行在工部右侍郎周忱總督南直隸應天鎮江、蘇州、常州、松江、太平、安慶、池州、寧國、徽州十府。及廣德州預備饑荒之務,金壇民王荂徐以文鄧茂等出穀賑濟,降敕旌獎免本戶,雜泛差役有差。
公元1440年
正統五年,令各衛所屯軍,因水旱缺食者照民人例賑,濟各處預備倉並令查勘處置。
按《明會典》:五年,令:各衛所屯軍有因水旱子粒無收缺食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賑濟候秋成還官。又按《會典》:五年,奏准各處預備倉,凡侵盜私用冒借虧欠等項糧儲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盜證佐明白,不服賠償者,准土豪及盜用官糧論罪。又議准凡民人納穀一千五百石,請敕獎為義民仍免,本戶雜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題名,免本戶雜泛差役。二年又敕廣西布、按二司,并巡按等官,查勘預備倉糧,內有借用未還,并虧折等項,著落經手人戶,供報追賠。其犯在赦前者,定限完日,悉宥其罪。赦後犯者,追完,照例納米贖罪。若限外不完者,不論赦前後,連當房妻小,發遼東邊衛充軍。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領敕分投總督各布、按二司,并府州縣官,處置預備倉糧,仍令巡撫侍郎并都御史等官,兼總其事。又令軍民人等,各驗丁田,自願出粟備荒者,聽從其便,官府不許逼抑科擾。又令各處預備倉,或為豪民占據,責令還官,或年深損壞,量加修葺。其倒塌不存者,官為照舊起蓋。又令各處預備倉,凡民人自願納米麥細糧一千石之上,雜糧二千石之上請敕獎諭。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正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領敕分詣兩畿,各省府州縣立預備倉發所在庫銀糴糧貯之,軍民中有能出粟,以佐官者,授其散官,旌其門。
按《杭州府志》:五年冬十月,杭州府奏:五月至今水旱傷稼,秋糧無徵。上命行在戶部覆實以聞,十一月巡撫侍郎周忱奏以參議武達副使,王豫惠理杭嘉湖預備之,政時三府水患未消,流移未復綜理,庶務必得專官,故有是命。
公元1441年
正統六年,以民饑窘發廩賑糶,又旌獎賑饑義民。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預備倉民有饑窘即時驗實賑濟,如遇豐年仍依例支給官銀收糴備用。
按《荒政考略》:六年,遣使旌獎吉安府義民周怡等,以其各出粟二千石佐官,以備賑饑民也。
按《杭州府志》:六年春二月,巡按浙江,監察御史康榮奏:杭州府地狹人稠,浮食者多,仰給蘇松諸府,今彼地水旱相仍穀,米不至杭州遂困。又湖州府比因歲凶,米亦甚貴。竊計二府官廩尚有二十年之積,恐年久紅腐,請發三十五萬糶於民間,令依時值償納則朝廷不費而民受其惠矣。從之。
公元1442年
正統七年,令各府州縣變賣贓罰,入官之物糴糧備賑濟,又定給借倉糧折納還官之數。
按《明會典》:七年,令各府州縣一應贓罰,入官之物俱於年終變賣在官,候秋成糴糧預備賑濟。又按《會典》:七年,令福建布政司凡預備倉糧給借饑民,每米一石,候有收之,年折納稻穀二石五斗還官。
公元1445年
正統十年,從周忱奏蠲,前年十四府水災糧米。按《江南通志》:十年八月,命戶部蠲蘇松常鎮等十四府州縣,正統九年水災無徵,糧米共四十萬三千五百六十三石,有奇從巡撫工部,左侍郎周忱奏。
公元1451年
代宗景泰二年,御史王竑擅開倉賑饑,上為嘉歎。
按《通紀會纂》:景泰二年,命僉都御史王竑巡撫兩淮諸郡,時徐淮大饑,民死者相枕藉。竑至盡所以救荒之術,既而山東、河南流民猝至,竑不待奏報大發廣運官儲賑之,全活數百萬人,先是淮上大饑,帝閱疏驚曰:奈何。百姓其饑死矣。後得竑奏輒開倉賑濟大言曰:好御史,不然饑死我百姓矣。
公元1453年
景泰四年,令災傷州縣有力囚犯於缺糧,倉納米賑濟。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山東、河南、江北、直隸、徐州等處災傷,令所在問刑衙門責有力囚犯於缺糧,州縣倉納米賑濟雜犯死罪六十石,流徒三年四十石,徒二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五石,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景泰五年,浙江巡按奏杭州荒歉詔:戶部覆實並勸民出粟賑濟,以蘇松等府災傷停免,民運各項俟,遣官勘實處置。
公元1454年
按《杭州府志》:五年夏五月,巡按浙江監察御史奏杭州府正月中雨雪相繼,二麥,凍死,五月以來驟雨大至水漫圩岸,秧苗渰沒。即今過時不能布種稅糧無徵,詔戶部覆實以聞。秋七月,浙江按察司副使羅箎奏勸民出粟賑濟箎,因杭州荒歉乞准,照江西例勸民出穀一千六百石,以上者給冠帶,千石以上者旌異之,百石者免役,已冠帶者八品以上三百石,從七品以上至正六品六百石,俱陞一級不支俸等,事奏下戶部請如其言從之。
按《江南通志》:五年九月,停免蘇松等府民運八十三萬二千餘石,并各項起運存留馬草折銀等俱俟。遣官勘實災傷,奏請處置是歲吳民侯瑞、張英等各輸米八百斛,助賑並賜冠帶旌之。
公元1457年
英宗天順元年,山東大饑,從李賢奏發太倉銀四萬兩,賑之。
按《荒政考略》:李賢為相,天順元年山東民饑,發太倉銀三萬兩賑之。有司奏請核減,英宗召李賢、徐有貞問曰:可從否。賢對曰:可。有貞怫然曰:不可。發銀賑民里胥滋弊民,無實惠。賢曰:雖有此弊,民方待哺不可不救也。遂增銀四萬兩,有貞退而不樂,英宗知之謂賢曰:增銀賑民有貞,不然卿言其謬如此。
公元1464年
天順八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議一員於荊襄漢陽等府撫治流民。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65年
憲宗成化元年,添設按察副使撫治漢中流民。杭州饑,從尚書馬昂請敕,各官賑濟及措備糧儲。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於漢中府撫治流民。
按《杭州府志》:元年秋七月,各司府州縣奏:久雨水潦麥無收稻苗腐。歲饑民貧,戶部尚書馬昂請敕各官賑濟,及措備糧儲以俟,請給從之。
公元1466年
成化二年,奏准:今後若有侵欺賑濟銀糧或將官銀假以煎銷均散為名卻,乃插和銅鉛給與,貧民者一體解京發落。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68年
成化四年,以水旱免直隸高郵州,上年秋糧馬草。按《荒政考略》云云。
公元1470年
成化六年,遣官賑濟京畿災傷,以京城米貴發倉糧減糶。又奏准預備倉納米給賞格諸路關鈔,並令折米收貯,流民願歸籍者敕,有司多方存恤。
按《明會典》:六年,敕差堂上官二員,一員往順天河間永平三府,一員往真定保定二府災傷地。方設法招撫賑濟,如本處倉糧缺乏許於附近通州、天津、涿州、保定等處倉分,量給及搬運接濟其一應差徭俱暫優免。又奏准將京通二倉糧米,發糶五十萬石,每秔米收銀六錢,粟米五錢,以殺京城米價騰貴。再將文武官吏俸糧,預支三個月。又按《會典》:六年,奏准預備救荒,凡一應聽考吏典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給與冠帶辦事在外,兩考起送到部,未撥辦事,吏典納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門見辦事吏典一年以下,納米八十石,二年以下納米六十石,三年以下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當該滿日俱冠帶辦事各照資格挨次選用。又令在外軍民子弟願充吏者納米六十石,定撥原告衙門遇缺收參。又令鳳陽、淮安、揚州三府軍民舍餘人等,納米預備賑濟者二百石,給與正九品散官。二百五十石,正八品。三百石,正七品。又令各處預備倉,州縣掌印官親管放支,不許轉委作弊。又令順天府、河西務、山東、臨清、直隸、淮揚等關鈔貫,暫且折收粳粟糧米俱以十分為率,各存留三分,其餘七分河西務運。至天津衛滄州等處,臨清運至東昌府德州等處,淮安運至濟寧州、徐州等處,揚州運至邳州桃源縣等處,俱各收貯預備官倉賑濟,待明年豐稔仍各收鈔。又按《會典》:六年,奏准流民願歸原籍者,有司給與印信文憑,沿途軍衛有司每口給口糧三升。其原籍無房者有司設法起蓋草房四間,仍不分男婦每大口給與口糧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戶給牛二隻,量給種子,審驗原業田地給與耕種優,免糧差五年,仍給下帖執照。
按《荒政考略》:六年,京畿大水命右都御史項忠巡視。順天河間永平三府多發官廩,又設分勸法得米十六萬石,銀布牛俱各萬餘,所活二十七萬八千餘人。又按《荒政考略》:六年,以水災免溧水溧陽句,容六合江浦,當塗蕪湖七縣糧稅。
公元1471年
成化七年,敕流民團聚為非者定罪,有差京畿饑發倉粟減糶,從巡按王杲奏免,松江府災傷稅糧。按《明會典》:七年,令荊襄南陽等處,深山窮谷係舊禁山場,若不附籍流民,潛住團聚為非者。許軍衛有司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該官司、問刑衙門問發,邊遠充軍,窩藏之家罪同。若不係禁約山場止,於餘外平地州縣,軍屯官莊藏住不報籍者遞發原籍,當差逃囚軍匠人等,不分山內、山外俱發邊衛充軍。按《荒政考略》:七年,京畿饑敕戶部發太倉粟一百萬斛,減價糶以利民,凡糶惟以升斗計,滿一石不與饑者獲濟。
按《江南通志》:七年,以松江府連歲災傷免,今年稅糧五分,有奇從巡按御史王杲奏報。
公元1473年
成化九年,定吏典納米預備倉給賞格,浙江巡撫條上災傷,分豁事宜。
按《明會典》:九年,令直隸、保定等府州縣兩考役滿吏,典於預備倉納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辦事。考試就撥京考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帶辦事一百七十石,就於本府撥補三考,滿日送部,免考冠帶辦事俱挨次選用,其一考三箇月以裏無缺者納米八十石,許於在外輳歷兩考。
按《杭州府志》:九年秋八月,巡撫浙江右副都御史劉敷等條,上災傷分豁事宜,略曰:浙江連年災,傷財力困竭,常賦尚逋額外,豈能賠納一免海寧。縣赭山湯鎮稅課局巡攔賠,納稅課一免,本商北新關納鈔。成化十年,水災免,壽泗和三州霍丘等八縣上年秋糧及各衛屯糧。
按《荒政考略》云云。
成化 年,敕藩憲覈州縣預備倉,廣為儲蓄以備賑濟。
按《廣治平略》:成化中,敕藩憲言異時州縣設預備四倉,所以廣儲蓄備旱澇為民賴也。比久廢弛宜覈實見在儲蓄有無多寡之數,仍儘各處在官贓贖糴米為備有不敷聽於存,留糧內借撥或於各里上中戶勸,助以充其看守,倉者於附近里分,僉殷實有行止者主之。至通司官吏實收虛放為侵盜者,論如律衛所地亦如之。
公元1476年
成化十二年,令官司踏勘各處災傷軍民,田巡按御史上救荒事宜。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各處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踏勘災傷係民田者會同布政司官,係軍田者會同都司官。
按《杭州府志》:十二年冬十二月,巡按御史呂鍾定擬救荒事宜奏略曰:一民間無礙,子弟有願納米充吏者都布按三司一百石,各府并運司七十石,司府經歷司理問所斷事。司各縣并有品級,文職衙門五十石,雜職衙門三十石,俱先查勘考試相應於缺糧倉分納米完日零次撥充俟。豐年有積則止一閩中浙江見在不係存積,鹽課一十五萬引,每引米三斗五升於沿海,缺糧倉分上納,以是歲八月風潮雨水泛溢,故有是請。
公元1478年
成化十四年,以浙江歲饑民困,詔免收買花木。按《杭州府志》:十四年春三月,杭州等府縣奉旨免收買花木,先是,巡按浙江監察御史張銳等言,浙江東南大藩,朝廷供需,較他處為繁劇。況連年水旱饑饉,乞暫停收買花木,以甦民困。故有是命。
公元1481年
成化十七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員,於重夔保順四府撫治流民。
公元1482年
按《明會典》云云。成化十八年,命南京減糶常平倉糧,以江南被災無收敕行賑濟。
按《續文獻通考》:十八年正月,命南京糶常平倉糧,時歲饑米貴,南京戶部議減價,糶以濟民候秋,成平糴還倉。
按《江南通志》:十八年三月,敕南直巡撫王恕,地方自去年以來被災,無收要行賑濟。特命爾督委府州縣巡歷災重去處,助勘饑民的數,即將預備倉照數給散,蘇松常鎮各有遞年,該收糧內撥剩餘米斟酌多寡散與極貧軍民,其年免夏麥秋糧十之九。
公元1483年
成化十九年,令鳳陽等府被災秋糧減免三分。其餘起運者,徵銀送庫,收貯,備邊。
按《明會典》:十九年,奏准鳳陽等府被災秋田糧,以十分為率減免三分,其餘七分,除存留外,起運者照江南折銀則例,每石徵銀二錢五分,送太倉銀庫,另項收貯備邊。以後事體相類者,俱照此例。
公元1489年
孝宗弘治二年,給米賑順天等府水災。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議准順天、河間、永平等府水災,渰死人口之家,量給米二石,漂流房屋頭畜之家,給米一石。
公元1490年
弘治三年,定災傷應免糧草,事例州縣軍衛,並令積糧官儲不中程者,有司議罰有差。
按《明會典》:三年,議准災傷應免糧草,事例全災者免七分,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五分,七分者免四分,六分者免三分,五分者免二分,四分者免一分,止於存留內除豁不許將起運之數。一概混免若起運不足通融撥補。又按《會典》:三年,定有司每十里以下務要積糧一萬五千石,軍衛每一千戶,所積糧一萬五千石,每一百戶所三百石。每三年一次,查盤有司少三分者罰俸半年,少五分者罰俸一年,少六分以上者九年考滿降用軍衛,不及三百之數者一體住俸。
按《廣治平略》:弘治中,蓄積寡而盜繁詔:州縣所儲粟務三年,足周一歲之餘而後,已大都五十里積粟三萬石,百里積粟五萬石,官儲中程為稱職,不及三分而上罰,有差少六分課殿。
公元1492年
弘治五年二月,以水災,免蘇、松等府衛糧草籽粒有差。其非全災者,自本年始,以三分為率。
按《江南通志》云云。
公元1495年
弘治八年,設官撫治,河南流民並蠲免水災等,處蘇松常鎮饑以滸墅關課銀賑之。
按《明會典》:八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參政一員,於南陽府撫治流民。
按《江南通志》:八年五月,以水災,免應天及蘇松常鎮等府,弘治七年,糧草籽粒有差免本年夏麥十之三,十一月以滸墅關今年秋冬二季,并明年春夏二季課稅銀留賑,蘇松常鎮四府饑民。
公元1497年
弘治十年,令以無礙官錢,糴米貯預備倉。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凡三年一次查盤預備倉糧,除義民情願納粟,囚犯贖罪納米外,但有空閒官地佃收租米,及贓罰紙價引錢,不係起解支剩,無礙官錢,盡數糴米,三年之內,不足原數,別無設法者,俱免住俸究。弘治十一年,令災傷處,及時委官踏勘。
公元1498年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災傷處所及,時委官踏勘夏災不得過六月終秋,災不得過九月終,若所司報不及時風憲官徇情,市恩勘有不實者聽戶部參究。弘治十四年,令被災處撥倉米賑濟,又杭州府饑詔賑之。
公元1501年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徐淮二倉各撥米三萬石,臨清倉撥四萬石,分派附近被災處所賑濟。
按《杭州府志》:十四年冬十一月,杭州府饑詔賑之。弘治十五年,以蘇松災傷改折起運糧米。
按《江南通志》云云。
公元1504年
弘治十七年,以蘇松災傷起運不前,令官員月俸及倉糧漕運暫行折銀,遼東預備倉米穀陳腐查勘支放,令照例召買並敕撫,按官嚴督所屬清查流民。按《明會典》:十七年,議准蘇松災傷起,運不前暫將一年在京,各衙門官員月糧米,每石折銀八錢,該在南京本色祿俸每石照舊折銀七錢,其南京各衙門官員俸糧,每月除米一石折銀八錢,其餘并南京各衛倉糧俱每石折銀七錢,漕運糧米折銀二十萬石,每石兌運七錢改兌六錢各解交納。又按《會典》:十七年,議准遼東預備倉米穀陳腐查勘堪用者抵石,放支各該衛所官軍月糧其米色頗陳尚堪,食用者酌量折添斗頭與新糧間,月支給浥爛不堪者,著令經收人員領出,照依律例追賠。耗糧照例遞減支放。盡絕將厫座修理,照例召買上納。又按《會典》:十七年,令撫按官嚴督所屬清查地方流民久住成家,不願回還者就令附籍優免糧,差三年如隻身無產并新近逃來軍匠等籍遞回原籍,仍從實具奏稽考。按《杭州府志》:十七年以上,年旱災,免徵秋糧。
公元1505年
弘治十八年,令各府州縣贓罰贖罪等,物折糴稻穀上倉以備賑濟。
按《明會典》:十八年,議准在外司府州縣問刑,應該贖罪等項,贓罰等物,盡行折納糴買稻穀上倉,以備賑濟。並不許折收銀兩,及指稱別項花銷。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