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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三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
 第八十三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六
公元1425年
  明一〈太祖洪武十三則 成祖永樂十二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十則 英宗正統八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十三則 孝宗弘治十則〉
食貨典第八十三卷
荒政部彙考十六
明一
公元1368年
太祖洪武元年,詔:水旱去處踏勘實災,稅糧即與蠲免
天下預備倉,糴穀收貯,以備賑濟
《明會典:凡蠲免折徵,洪武元年,令水旱去處不拘時限從實踏勘,實災,稅糧即與蠲免
又按會典祖宗設倉貯穀以備饑荒,其法甚詳,凡民願納穀者,或賜獎敕為義民,或充吏或給冠帶散官,令有司官田地租稅,契引錢,及無礙官銀,糴穀收貯近時多取於罪犯扺贖,以所貯多少考績殿最
洪武初,令天下縣分各立預備四倉,官為糴穀收貯,以備賑濟,就擇本地年高篤實民人管理
廣治平略》明太祖起自民間歷試艱難,尤軫念民瘼
洪武元年,令各處悉立預備倉,各為糴糶收貯,以備災荒。
擇其地年高篤實管理
已而戶部運鈔二百萬貫,往各府州預備糧儲如一縣則於境內定為四所,於居民叢集處,置倉民家,有餘,願易鈔者,許運赴倉交納依時價償其直。
官儲而扄鑰之,就令富民守視,若遇凶歲,則開倉賑給庶幾民無饑餓之患。
已,又令未備處,皆舉行,而召天下老人,隨朝命擇其可用者,使齎鈔各處協同所在官司,糴穀為備。
杭州府志》:明預備倉始名老人倉
洪武初,令天下州縣鄉都,各量置倉,擇耆老一人主之,故名為老人倉
其法每遇歲豐縣官勸令諸鄉足食家,出米穀不等儲蓄之,官籍其數,凶年,許其本鄉下戶借貸秋成抵斗還官,著為令。
有古義倉遺意
公元1371年
洪武四年,以浙西去年水災,詔免今歲田租
杭州府志》四年九月,敕曰:去年浙西被水災,民人缺食,朕常遣官驗戶賑濟,今雖時和歲豐去歲小民貸息必重,既償之後窘乏猶多,今賴上天之眷田畝頗收,若不全免舊常被水之民,今年田租不足以甦其困苦爾,中書奉行之。
公元1373年
洪武六年手詔蘇州各縣原借糧米。
江南通志六年手詔今年三四月間蘇州各縣小民缺食,曾教府縣鄉里接濟,我想那小百姓好生生受原借的糧米,不須還官都免了。
公元1374年
洪武七年,詔各處存恤流民,以蘇松嘉興百姓缺食,蠲免今年夏稅。
續文獻通考七年,詔:各處人民流移願歸,或身死拋下老幼還者聽從其便,鰥寡篤廢之人貧難存活有司勘實官給衣糧養贍
江南通志七年,諭中書省體知蘇州松江嘉興三府百姓們,好生缺食,生受今歲夏稅令納的絲綿等物,盡行蠲免,恁省家便出榜,去教百姓知道有司糧長毋得科擾
公元1375年
洪武八年杭州水災,遣戶部主事乾等賑之。
杭州府志》云云
公元1377年
洪武十年春三月錢塘仁和餘、杭三縣水災,賑之戶給米一石
杭州府志》云云
公元1378年
洪武十一年,以蘇松水災,詔免逋租,並遣使賜米賑饑
江南通志十一年五月蘇松水災,免其歷年逋租遣使賑饑民六萬二千八百四十四戶,戶賜米一石
公元1385年
洪武十八年,令災傷去處有司不奏許本處耆宿申訴又令有司凡遇歲饑先賑後奏
《明會典:凡報勘災傷,十八年災傷去處有司不奏許本處耆宿連名申訴有司極刑不饒
賑濟十八年,令天下有司,凡遇歲饑先發倉廩賑貸然後具奏
公元1386年
洪武十九年詔:恤鰥寡孤獨河南水命贖民鬻子
荒政考略》十九年,詔曰:所在鰥寡孤獨取勘明白,果有田糧有司未曾除去設若無可自養者官歲給米六石,其孤兒有田不能自為既免差役有親戚者有司責令親戚收養無親戚者鄰里養之,毋致失所
其無田者一體給米六石,鄰里親戚收養孤兒名數分豁有無恆產以狀來聞候出,幼同民立戶河南大水命贖民鬻子
公元1392年
洪武二十五年,令山東災傷去處,每戶給鈔五錠。
續文獻通考云云
公元1393年
洪武二十六年,令各處災傷官司踏勘明白戶部開寫具奏
又詔戶部有司先發賑饑然後奏聞
《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各處田禾,遇有水旱災傷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實奏聞仍申,合干上司達戶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災所覆踏,是實將被災人戶姓名田地頃畝徵稅,糧數目造冊報本立案開寫災傷緣由具奏
廣治平略》二十六年孝感民饑有請預備倉糧以貸之者太祖戶部曰:朕嘗捐內帑之資付天耆民,糴儲正欲備荒歉以濟民急也。
歲荒民饑必候奏請道途往返民之饑死者多矣。
戶部即諭天下有司自今凡遇歲饑先發倉廩以貸民然後奏聞
著為令先是,帝詔:天下郡縣養濟院不能自生,許入院贍養月給三斗,薪三十斤,冬夏一匹小口三之二。
已又念天下貧民水火葬,傷風化,詔京師漏澤園天下府州縣於近城寬閑立義塚,凡民無以葬者舉葬之俱著於律。
公元1394年
洪武二十七年,定災傷處,散糧則例
《明會典二十七年,定災傷去處,散糧則例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歲以下不與
洪武   年,制四方水旱去處,驗國之所積優免租,糧豐稔之歲擇地,瘠民貧處免之。
荒政考略》明洪武寶訓云:凡四方水旱等災驗國之所積於被災去處優免租糧,若豐稔之歲雖無災傷亦當驗國之所積,稍有附餘擇地瘠民貧優免之,特不為例。
公元1403年
成祖永樂元年,令有司設法捕蝗,布按二司督屬巡捕
《明會典永樂元年,令吏部行文各處有司
春初差人巡視境內,遇有蝗蟲初生設法撲捕,務要盡絕
如或坐視致使滋蔓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官不行嚴所屬巡視打捕者亦罪之。
每年九月行文十一月再行軍衛兵部行文永為定例
公元1404年
永樂二年,定蘇松等府水渰處,給米及代輸稅糧則例,又蠲免租糧
《明會典二年,定蘇松等府水渰去處給米,則例大口一斗六歲至十四歲六升五歲以下不與
每戶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與一石,其不係
全災內有缺食者原定借米則例一口借米一斗二口五口二斗六口八口三斗九口十口以上四斗,候秋成抵斗還官
江南通志二年,以蘇松等府水災令低田稅糧以帛代輸,從戶部奏請十一月蠲,今年糧租有差
杭州府志》二年十一月杭州府水免今年租。
永樂三年杭州水災,詔免租稅。
公元1405年
杭州府志》三年秋八月杭州府大水,渰民田七十四頃,漂廬舍千二百八十二間,溺死男女計四百四十口,戶部覆實詔免今年租稅
公元1406年
永樂四年給粟六府流徙復業民戶
江南通志四年九月,賑蘇松嘉湖杭常六府流徙復業民戶十二萬二千九百給粟十五萬,七千二百餘石。
公元1407年
永樂五年,發河南饑,以有司不奏災傷,悉置於法。
廣治平略》五年,帝聞河南饑,而有司不以聞,又有言雨暘時,若禾稼茂實者及遣人視之民所收有十不及五者,有十不一者,亦有掇草實為食者,乃亟命發賑之,逮其官悉寘於法,仍榜諭天下有司自今民間水旱災傷不以聞者必罪不宥。
公元1408年
永樂六年,以瘟疫水澇賑給停徵,又詔切責蔽災不以聞者。
《明會典六年,令福建瘟疫絕人戶,遺下老幼婦女兒男有司驗口給米稅鹽糧米,各項暫且停,徵待成丁之日自行立戶當差
《通紀會纂》六年福建生花為瑞,既而蘇、揚二府復言檜花為瑞上曰:近蘇松水澇為災,蔽不以聞乃喋喋稱瑞。
切責之。
公元1409年
永樂七年皇太子監國發廩,賑潁州軍民
《通紀會纂》七年上巡北京皇太子監國都御史虞謙巡視兩淮潁州軍民,缺食請發賑貸皇太子遣人馳諭之曰:軍民困乏待哺嗷嗷,卿等尚從容啟請汲黯何如人也。
發廩賑之勿緩。
公元1410年
永樂八年,散糧賑饑,又給鈔贖還典賣子女
《明會典八年,令被災去處人民典賣子女者,官為給鈔贖還。
《通紀會纂》八年十月戶部言賑北京臨城縣饑民三百餘戶,給糧三千七百石,有奇上曰:國家諸蓄上以供國,下以濟民,故豐年則斂,凶年則散,但有土有民何憂不足
公元1414年
永樂十二年,蠲蘇松五府杭州水災田租
江南通志十二年十一月,蠲蘇松五府水災田租
杭州府志》十二年十二月杭州水災奉詔田租,初有司議減半,徵之上詔戶部尚書夏原吉等曰:民田被水無收未有以賑之,又有徵稅耶。
於是悉蠲之。
永樂十八年皇太子見山東饑,命布政司發官賑救,至京奏聞上為嘉歎
公元1420年
《通紀會纂》十八年皇太子北京,過鄒縣歲荒民饑拾菜,實為食皇,太子見之惻然下馬入民舍,視男女衣百結掩體竈釜傾仆不治,歎曰:民隱不上若此乎。
時山布政石執中來迎責之曰:為民牧而視民窮如此動念否乎。
執中言凡被災之處皆已奏,乞復今年秋糧。
皇太子曰:民饑且死,尚及徵稅耶。
汝往督郡縣取勘饑民口,數近地三日遠地五日發官賑之,事不可緩
執中請人給三斗曰:且與六斗,汝無懼擅發,予見上當自奏也。
皇太子至京即奏之上曰:昔范仲淹之子,猶能舉舟濟其父之故舊,況百姓赤子乎。
公元1421年
永樂十九年蠲免去年被水稅糧,並詔水旱缺食處有取勘賑濟
續文獻通考十九年,詔:自十七年以前各處逋欠稅糧程課鹽課馬草等項。
及十八年,被水地稅悉與蠲免
荒政考略》十九年詔曰:有被水旱缺食貧民有取勘賑濟
公元1424年
永樂二十二年,令災傷按察司巡按御史委官踏勘
《明會典二十二年,令各處災傷按察司處,按察司委官直隸處巡,按御史官會踏勘
公元1425年
仁宗洪熙元年,以淮徐山東乏食,詔免夏秋稅糧並命水旱傷災處,有司從實奏報
《通紀會纂》洪熙元年四月,詔:免山東淮安徐州夏稅秋糧之半。
時有至自南京者,上問所過地方何似,對曰:淮徐山東民多乏食有司夏稅方急。
遂召楊士奇令草詔免之,士奇曰:斯事亦可令戶部工部與聞
上曰:救民之窮當如救焚拯溺不可遲疑有司國用不足必持不決之意,卿姑勿言
命書詔畢遣使齎行,上顧士奇曰:汝今可語戶部工部,朕悉免之矣。
左右言地千餘里,其間未必盡無收亦宜有分別,庶不濫恩,上曰:恤民過厚天下主寧,與民寸寸計較耶。
荒政考略》元年,詔曰:各處遇有水旱傷災所司即便從實奏報,以憑寬恤毋得欺隱坐視民患。
宣宗宣德 年,知縣陶鎔借驛糧賑饑先給,後聞褒美之。
紀事本末宣德初河南新安知縣陶鎔民饑借驛糧千石賑救秋成償還
上謂夏原吉曰:有司拘文法,饑荒申報賑濟民,饑死久矣陶鎔先給後聞能稱任使毋責,其專擅也。
公元1426年
宣德元年令州縣修倉厫以備儲積,以巡撫周忱奏於蘇松等府立濟農倉。
續文獻通考宣德元年六月巡按湖廣御史朱鑑言:洪武間,各府州縣皆置東、西、南、北四倉以貯,官穀多者萬餘石,少者四五千百,倉設富民守之。
遇有水旱饑饉以貸貧民,今各處有司以為不急之務倉厫廢弛贖穀罰金掩為己有,深負朝廷仁民之意,乞令府州縣修倉厫儲積給貸
以時仍令布按二司巡按御史巡察違者罪之,上諭戶部曰:此祖宗良法美意,比由守令不得人,遂致廢弛
戶部豈能無過
其如御史言,違者從按察司監察御史劾奏
八月巡撫侍郎周忱奏,置蘇、等府濟農水次等倉,以備賑恤
〈按周忱奏疏,其濟農倉事,乃在宣德八年後,此系於元年八月未詳何據,疏載藝文廣治平略》南直巡撫周忱奏:定濟農倉之法蓋南畿蘇州諸郡田稅最重,貧民輸官耕作舉債富家而倍納其息,至於傾家鬻子不足以償,於是民益逃亡租稅益虧,所以濟之。
會朝廷許以官鈔平糴勸借儲積以待賑,與諸郡協謀力行之。
蘇州得米三十萬石,松江常州有差分貯於各縣,名其倉曰:濟農先是各府,秋糧當輸者糧。
長里胥多厚取於民而不即輸官,迯負者累歲欲盡革其弊乃立法於水,次置場擇人總收發運焉,細民徑自送場不入里胥之手,既免勞民且省費六十萬石以入濟農倉。
於是蘇州得米四十餘萬石,益以各場儲積之,贏及前平糴所儲凡六十餘萬,有奇二郡次之自是不獨濟農
運輸有欠失者亦於此給借部納,秋成如數還官,若民夫修圩岸濬河道有乏食計口給之,貯擇縣官廉公有威與民之,賢者掌其籍,司其出納,每歲插蒔之際,於中下二等戶內,驗其種田多寡,齊分給之,秋成償官。
江南通志元年九月,命行在戶部遣官覆視蘇松諸府春夏雨災蠲其稅。
公元1427年
宣德二年江南大旱,令諸郡大發濟農米,以賑貸而民不知饑。
廣治平略》云云
公元1428年
宣德三年,詔:撫山西流民發廩給之,杭州臨安新城縣饑以預備倉賑給
《通紀會纂》三年山西民饑流徙南陽,諸郡不下十餘萬口有司軍衛遣人捕逐,民死亡者多。
上諭夏原吉曰:民饑流移豈其得已
仁人君子所宜矜念
今乃驅逐使之失所不仁甚矣。
其即遣官加意撫綏倉廩給之,隨所至居住有捕,治者罪之。
杭州府志》三年冬十一月臨安新城二縣饑,奏發預備倉糧一千三百九十六石,有奇驗口賑給
宣德四年,發倉米臨安於潛縣饑。
公元1429年
杭州府志》四年冬十一月臨安於潛二縣饑,奏發倉米一千五百九十石賑之。
公元1430年
宣德五年,詔饑民逃移者,行布州郡招諭復業以璽,書旌賑饑義民
續文獻通考五年各處百姓因饑逃移者,行布州郡招諭復業仍善加撫恤,免其戶下稅糧雜差
紀事本末五年江西淮安饑,吉水民胡有初山陽民羅振出穀千餘賑濟,命行人璽書旌為義民,復其家。
公元1432年
宣德七年,蠲蘇松水災田租
江南通志七年九月,命行在戶部遣人覆視蘇松水災田畝蠲其租稅從,巡按御史王來奏報
公元1433年
宣德八年以南北直隸河南山東山西災傷,詔停徵蠲免諸項逋欠稅糧
續文獻通考八年,兩直隸河南山東山西,凡被災地方七年以前逋欠夏稅秋糧戶口鹽糧官軍屯糧子粒詔皆停,徵其逋欠各項及今夏稅秋糧盡數蠲免
荒政考略》八年,詔曰:朕以菲德恭嗣天位統御兆民夙夜惓惓圖維安利
畿內河南山東山西、並奏自春及夏雨澤不降人民,饑窘朕甚惻焉
上天降災厥有所自政事之,有闕歟刑罰之,失中徵斂之,頻繁撫字之,不得人歟永念其疚內咎心思感通之,道必廣寬恤之,仁庶天鑒之,旋災為福所有合行事宜特條開列,故茲昭示咸使聞知南北直隸府州縣并、河南山東山西布政司災傷去處人戶,自宣德七年十二月以前拖欠夏秋稅糧戶口鹽糧官軍屯種子粒悉皆停,徵其拖欠各色課程鹽課并,各衙門坐派買辦採辦諸色物料顏料等項及虧欠孳牧馬、驢牛羊牲悉皆蠲免,仍免其今年夏稅軍民乏食者,所在官司驗口給糧賑濟,如官無見糧勸率有糧大戶借貸接濟,待豐熟抵斗酬還。
公元1434年
宣德九年,詔:水旱蝗災停止工部派辦物料,並令催辦官員回京不許在外擾民
荒政考略》九年,敕曰:南京直隸應天蘇松府州縣,今水旱蝗蝻災傷之,處民人缺食好生艱辛
但是工部派辦物料即皆停止,待豐熟之時辦納不係災傷之處,所派辦物料亦令陸續辦納不許逼迫差去催辦官員人等修造海船物料外其餘悉令回京不許遷,延在外擾民違者論罪不恕爾,等其體朕恤民之心欽哉故諭。
公元1435年
宣德十年,詔:水旱災傷處有司官毋得科斂小民
荒政考略》十年,詔曰:水旱災傷之處,並聽府州縣及巡撫從實奏聞朝廷遣官覆勘處置,並不許巧立名色,以折糧為由,擅自科斂小民金銀段疋等物,那移作弊侵欺入己,違者罪之。
英宗正統 年,改兩浙老人倉預備倉慕義獻米及勸施應命者,俱賜書褒美官為旌表
杭州府志》老人倉歲久,頗就隤圮,然每逢詔赦之頒,敕有司舉行毋怠。
往者人情敦厚鄉邑間有慕義獻給者,有勸施而應命者。
正統初因人言,戶部奏遣郎中劉廣衡巡行兩浙勸民預備,遂改老人倉預備倉
仍籍自願獻官,與樂輸多寡之數,上之戶部請旌異焉
自獻米逾千石,特賜璽書褒美,官為旌表
復其家勸而施者亦賜書,復其身又准璽書俱立石其家表之。
公元1437年
正統二年,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
《明會典二年,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屬當
地里帶管,若團住山林湖濼投託豪勢要之家藏抗拒官司不服招撫正犯處死戶下編發邊衛充軍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占恡不發者罪同
公元1438年
正統三年淮揚被災,米貴鹽賤,從周忱奏撥米於各鹽場收貯,令竈戶納鹽易米
《通紀會纂》三年淮揚被災鹽課虧少,上命巡撫侍郎周忱往視奏令蘇州府將剩餘米每月量撥一二萬石,運揚州鹽場收貯照數出給通關作下年豫納秋糧,其米在場聽令竈戶將鹽於附近場,分上即照
時價給還米食於時貴鹽賤,官得貸鹽積聚民得食糧安生上下賴之。
公元1439年
正統四年,詔:諸路添設佐貳撫治流民
大學士楊士奇上備荒之策命戶部急行之,又條示寬恤災傷貧民事宜,及旌獎出穀賑濟義民
《明會典四年添設山東山西河南、陜西、湖廣布政司所屬并順天等府州佐貳官各一員撫治流民事簡地方革罷
續文獻通考四年十月大學士楊士奇上言:堯湯之世不免水旱,而堯湯之民不聞困瘠者有備故也。
太祖皇帝篤意養民備荒有制天下郡縣出官鈔糴穀貯倉以時散斂,又相其地開濬陂塘修築圩壩以備水旱,小大之民各安其業,歲久弊滋豪猾侵漁穀,盡倉毀,凡諸水利亦多湮廢,或被占奪,稍遇凶荒無所賴,風憲官不行舉正,守令漫不究心事
雖若緩所繫甚切,請擇遣京官廉幹者往督有司,凡豐稔州縣各出庫銀平糴儲以備荒陂塘圩壩皆令修復具實奏聞縣官以此舉廢為殿最風憲官巡歷各務稽考有欺蔽,怠廢具奏罪之庶幾官有備荒之積,民無旱潦之虞,仁政所施無切於此
上曰:此祖宗良法美意命。
戶部急行之。
荒政考略》四年,詔曰:朕以眇躬嗣承大統,仰惟天眷之隆祖宗創業之難,夙夜祗慎圖治理以寧萬邦一切不急之務悉已停罷
尚念群生樂業上協天心切慮民,情幽隱庶職未盡得人承流
宣化有所未至深歉於懷,茲當春和萬物發舒吾民,或有得其所者悉從寬恤以遂其生爾。
中外臣僚其體朕心,盡乃職務求實效,勿事虛文所有合行事宜條示於後。
各處被水旱災傷缺食貧民,有司即為取勘賑濟切勿失所
一民應有事故人戶拋荒田地無人佃種,有司即為取勘除豁仍仰召人承佃中間有係官田即照民田起科若不官民田地許令諸人耕種三年,後聽其報官起科,所種桑有司時加提督務求成效不在起科之數。
各處逃移人戶悉宥其罪許,於所在官司附籍納糧當差其有願回原籍復業者免其糧差,二年遞年拖欠稅糧等項悉皆蠲免
江南通志四年敕諭行在工部右侍郎周忱總督南直隸應天鎮江蘇州常州松江太平安慶池州寧國徽州十府
廣德州預備饑荒之務,金壇民王荂徐以文鄧茂等出穀賑濟降敕旌獎免本戶,雜泛差役有差
公元1440年
正統五年,令各衛所屯軍,因水旱缺食者照民人例賑,濟各處預備倉並令查勘處置
《明會典五年,令:各衛所屯軍有因水旱子粒無收缺食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賑濟秋成還官
又按會典五年,奏准各處預備倉,凡侵盜私用冒借虧欠項糧儲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盜證佐明白不服賠償者,准土豪盜用官糧論罪
議准凡民人納穀一千五百石,請敕獎為義民仍免,本戶雜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題名,免本戶雜泛差役
二年又敕廣西布、按二司,并巡按等官,查勘預備倉糧,內有借用未還,并虧折等項,著落經手人戶供報追賠
其犯在赦前者定限完日,悉宥其罪。
赦後犯者,追完,照例納米贖罪
限外不完者,不論前後,連當房妻小,發遼東邊衛充軍
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領敕分投總督各布、按二司,并府州縣官處置預備倉糧,仍令巡撫侍郎都御史等官,兼總其事。
又令軍民人等,各驗丁田自願備荒者,聽從其便,官府不許逼抑科擾
又令各處預備倉,或為豪民占據責令還官,或年深損壞,量加修葺。
倒塌不存者,官為照舊起蓋
又令各處預備倉凡民自願米麥細糧一千石之上,雜糧二千石上請獎諭
續文獻通考五年正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領敕分詣兩畿各省府州縣立預備倉所在庫銀糴糧貯之,軍民中有能出,以佐官者,授其散官,旌其門。
杭州府志》五年冬十月杭州府奏:五月至今水旱傷稼,秋糧無徵。
上命行在戶部覆實以聞,十一月巡撫侍郎周忱奏以參議武達副使王豫惠理杭嘉湖備之,政時三府水患未消流移未復綜理庶務必得專官,故有是命。
公元1441年
正統六年,以民饑發廩賑糶,又旌獎賑饑義民
續文獻通考六年,詔:預備倉民有饑窘即時驗實賑濟,如遇豐年仍依例支給官銀收糴備用
荒政考略》六年遣使旌獎吉安府義民周怡等,以其各出二千石佐官,以備賑饑民也。
杭州府志》六年春二月巡按浙江監察御史康榮奏:杭州府地狹人稠,浮食者多,仰給蘇松諸府,今彼地水相仍穀,米不至杭州遂困。
湖州府比因歲凶,米亦甚貴。
竊計二府官廩尚有二十年之積,恐年久紅腐請發三十五萬糶於民間,令依時值償納則朝廷不費而民受其惠矣。
從之。
公元1442年
正統七年,令各府州變賣贓罰入官之物糴糧備賑濟,又定給借倉糧折納還官之數。
《明會典七年,令各府州一應贓罰入官之物俱於年終變賣在官,候秋成糴糧預備賑濟
又按會典七年,令福建布政司預備倉糧給借饑民,每米一石,候有收之,年折納稻穀二石五斗還官
公元1445年
正統十年,從周忱奏蠲,前年十四府水災糧米。
江南通志十年八月,命戶部蘇松常鎮等十四府州縣,正統九年水災無徵,糧米共四十萬三千五百六十三石,有奇巡撫工部左侍郎周忱奏。
公元1451年
代宗景泰二年御史王竑擅開賑饑,上為嘉歎
《通紀會纂》景泰二年,命僉都御史王竑巡撫兩淮諸郡,時徐淮大饑,民死者相枕藉。
至盡所以救荒之術,既而山東河南流民猝至,不待奏報大發廣運官儲賑之,全活數百萬人先是上大饑,帝閱疏驚曰:奈何
百姓其饑死矣。
後得奏輒開倉賑濟大言曰:好御史不然饑死我百姓矣。
公元1453年
景泰四年,令災傷州縣有力囚犯缺糧,倉納米賑濟
《明會典四年,奏准山東河南江北直隸徐州等處災傷,令所在問刑衙門責有囚犯缺糧州縣倉納米賑濟雜犯死罪六十石,流徒三年四十石,徒二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五石,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
景泰五年,浙江巡按杭州荒歉詔:戶部覆實勸民賑濟,以蘇松等府災傷停免民運各項俟,遣官勘實處置
公元1454年
杭州府志》五年夏五月巡按江監察御史杭州府正月中雨相繼二麥凍死五月以來驟雨大至水漫圩岸,秧苗渰沒
即今過時不能布種稅糧無徵,詔戶部覆實以聞。
秋七月,浙江按察司副使羅箎勸民賑濟,因杭州荒歉乞准,照江西勸民出穀一千六百石,以上者給冠帶千石以上旌異之,百石免役,已冠帶八品以上三百石,從七品以上至正六品六百石,俱陞一級不支俸等,事奏下戶部如其言從之。
江南通志五年九月停免蘇松等府民運八十三萬二千餘石,并各項起運存留馬草折銀等俱俟。
遣官勘實災傷奏請處置是歲吳民侯瑞、張英等各輸米八百斛助賑賜冠帶旌之。
公元1457年
英宗天順元年山東大饑,從李賢奏發太倉銀四萬兩,賑之。
荒政考略》李賢為相,天順元年山東民饑,發太倉銀三萬兩賑之。
有司奏請核減英宗李賢徐有貞問曰:可從否。
對曰:可。
有貞怫然曰:不可
發銀賑民里胥滋弊民,無實惠。
曰:雖有此弊,民方待哺不可不救也。
遂增銀四萬兩,有貞退而不樂英宗知之謂曰:增銀賑民有貞不然卿言其謬如此
公元1464年
天順八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議一員於荊襄漢陽等府撫治流民
《明會典云云
公元1465年
憲宗成化元年添設按察副使撫治中流民。
杭州饑,從尚書馬昂請敕,各官賑濟及措備糧儲
《明會典成化元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於漢中府撫治流民
杭州府志》元年秋七月,各司府州縣奏:久雨水潦收稻苗腐。
歲饑民貧,戶部尚書馬昂請敕各官賑濟,及措備糧儲以俟,請給從之。
公元1466年
成化二年,奏准:今後若有侵欺賑濟銀糧或將官銀假以煎銷均散為名卻,乃插和銅鉛給與貧民一體解京發落
《明會典云云
公元1468年
成化四年,以水旱直隸高郵州上年秋糧馬草
荒政考略》云云
公元1470年
成化六年遣官賑濟京畿災傷,以京城米貴發倉糧減糶
又奏預備倉納米給賞格諸路關鈔,並令折米收貯流民歸籍者敕,有司多方存恤
《明會典六年,敕差堂上官二員一員順天河間永平三府一員真定保定二府災傷地。
方設法招撫賑濟,如本處倉糧缺乏許於附近通州天津涿州保定等處倉分,量給搬運接濟一應差徭俱暫優免
又奏准將京通二倉糧米,發糶五十萬石,每秔米收銀六錢粟米五錢,以殺京城米價騰貴
再將文武官吏俸糧預支三個月。
又按會典六年,奏准預備救荒,凡一應聽考吏典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給與冠帶辦事在外兩考起送到部,未撥辦事吏典納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門辦事吏一年以下,納米八十石,二年以下納米六十石,三年以下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
當該滿日冠帶辦事各照資格挨次選用
又令在外軍民子弟充吏者納米六十石,定撥原告衙門遇缺收參。
又令鳳陽淮安揚州三府軍民餘人等,納米預備賑濟者二百石,給與九品散官
二百五十石,正八品
三百石,正七品
又令各處預備倉州縣掌印官親放支不許轉委作弊
又令順天府河西務山東、臨清、直隸淮揚等關鈔貫,暫且折收粳糧米俱以十分為率,各存留三分,其餘七分河西務運。
天津衛滄州等處,臨清運東昌府德州等處,淮安運濟寧州徐州等處,揚州邳州桃源縣等處,俱各收貯預備官倉賑濟,待明年豐稔仍各收鈔。
又按會典六年,奏准流民願歸原籍者,有司給與印信文憑沿途軍衛有司口給口糧三升
原籍無房有司設法起蓋草房四間,仍不分男婦大口給與口糧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戶給牛二隻量給種子審驗業田給與耕種優,免糧差五年,仍給下帖執照
荒政考略》六年京畿大水右都御史項忠巡視
順天河間永平三府多發官廩,又設分勸法得米十六萬石,銀布牛俱各萬餘,所活二十七萬八千餘人
又按荒政考略》六年,以水災溧水溧陽句,容六合江浦當塗蕪湖七縣糧稅
公元1471年
成化七年,敕流民團聚為非定罪有差京畿饑發倉粟減糶,從巡按王杲奏免,松江府災傷稅糧
《明會典七年,令荊襄南陽等處,深山窮谷係舊禁山場若不附籍流民潛住團聚為非者。
軍衛有司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該官司、問刑衙門問發邊遠充軍窩藏之家罪同
若不禁約山場止,於餘外平地州縣軍屯官莊藏住不報籍者遞發原籍當差逃囚軍匠人等不分山內山外俱發邊衛充軍
荒政考略》七年京畿饑敕戶部太倉一百萬斛,減價糶以利民,凡糶惟以升斗計,滿一石不與饑者獲濟
江南通志七年,以松江府連歲災傷免,今年稅糧五分有奇巡按御史王杲奏報
公元1473年
成化九年,定吏典納米預備倉給賞格,浙江巡撫條上災傷分豁事宜
《明會典九年,令直隸保定府州兩考役滿吏,典於預備倉納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辦事
考試就撥京考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帶辦事一百七十石,就於本府撥補三考滿日送部,免考冠帶辦事挨次選用,其一考三箇月以裏無缺者納米八十石,許於在外輳歷兩考
杭州府志》九年秋八月巡撫江右副都御史劉敷等條,上災傷分豁事宜,略曰:浙江連年災,傷財力困竭,常賦尚逋額外豈能賠納一免海寧
赭山湯鎮稅課巡攔賠,納稅一免,本北新關納鈔。
成化十年水災免,壽三州霍丘八縣上年秋糧及各衛屯糧
荒政考略》云云
成化 年,敕藩憲覈州縣預備倉,廣為儲蓄以備賑濟
廣治平略》成化中,敕藩憲言異時州縣預備四倉,所以儲蓄旱澇為民賴也。
久廢弛宜覈實見在儲蓄有無多寡之數,仍儘各處在官贓贖糴米備有不敷聽於存,留糧內借撥或於各里上中戶勸,助以充其看守,倉者於附近里分,僉殷實有行止者主之。
至通司官實收虛放侵盜者,論如律衛所地亦如之。
公元1476年
成化十二年令官踏勘各處災傷軍民田巡按御史救荒事宜
《明會典十二年,令各處巡按御史按察司踏勘災傷民田會同布政司官,係軍田會同都司官
杭州府志》十二年冬十二月巡按御史鍾定救荒事宜奏略曰:一民無礙子弟有願納米充吏者都布按三司一百石,各府并運司七十石,司府經歷司理問斷事
司各縣并有品級文職衙門五十石雜職衙門三十石,俱先查勘考試相應缺糧倉分納米完日零次撥充俟。
豐年有積止一閩中浙江見在不係存積鹽課一十五萬引,每引米三斗五升沿海缺糧分上納,以是八月風潮雨水泛溢故有是請。
公元1478年
成化十四年,以浙江歲饑民困,詔免收買花木
杭州府志》十四年春三月杭州府縣奉旨收買花木先是巡按江監察御史張銳等言,浙江東南大藩朝廷供需,較他處繁劇
連年水旱饑饉,乞暫停收買花木,以甦民困。
故有是命。
公元1481年
成化十七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員,於重夔保順四府撫治流民
公元1482年
《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八年,命南京減糶常平倉糧,以江南被災無收敕行賑濟
續文獻通考十八年正月,命南京常平倉糧,時歲饑米貴,南京戶部減價,糶以濟民候秋,成平糴還倉。
江南通志十八年三月,敕南直巡撫王恕地方去年以來被災,無收要賑濟
特命爾督委府州縣巡歷災重去處,助勘饑民的數,即將預備倉照數給散蘇松常鎮各有遞年,該收糧內撥剩餘斟酌多寡散與極貧軍民,其年免麥秋糧十之九。
公元1483年
成化十九年,令鳳陽等府被災秋糧減免三分
其餘起運者,徵銀送庫,收貯備邊
《明會典十九年,奏准鳳陽等府被災秋田糧,以十分為率減免三分,其餘七分,除存留外,起運者照江南折銀則例,每石徵銀二錢五分,送太倉銀庫,另項收貯備邊
以後事體相類者,俱照此例。
公元1489年
孝宗弘治二年,給米賑順天等水災
《明會典弘治二年議准順天河間永平等府水災,渰死人口之家,量給二石漂流房屋頭畜之家,給米一石
公元1490年
弘治三年,定災傷應免糧草事例州縣軍衛,並令積糧官儲不中程者,有司議罰有差
《明會典三年議准災傷應免糧草事例全災者免七分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五分七分者免四分六分者免三分五分者免二分四分者免一分,止於存留內除豁不許將起運之數。
一概混免若起運不足通融撥補
又按會典三年,定有司每十里以下務要積糧一萬五千石,軍衛每一千戶,所積糧一萬五千石,每一百戶所三百石。
三年一次查盤有司三分罰俸半年,少五分罰俸一年,少六分以上九年考滿用軍不及三百之數者一體住俸。
廣治平略》弘治中蓄積寡而盜繁詔:州縣所儲三年,足周一歲之餘而後,已大都五十里積粟三萬石,百里積粟五萬石,官儲中程稱職不及三分而上罰,有差六分課殿
公元1492年
弘治五年二月,以水災,免蘇、府衛糧草籽粒有差
其非全災者,自本年始,以三分為率
江南通志云云
公元1495年
弘治八年設官撫治河南流民蠲免水災等,處蘇松常鎮饑以滸墅關課銀賑之。
《明會典八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參政一員,於南陽府撫治流民
江南通志八年五月,以水災,免應天蘇松常鎮等府,弘治七年糧草籽粒有差本年夏麥十之三,十一月滸墅關今年秋冬二季,并明年春夏二季課稅銀留賑,蘇松常鎮四府饑民
公元1497年
弘治十年,令以無礙官錢糴米預備倉
《明會典十年奏准,凡三年一次查盤預備倉糧,除義民情願納粟囚犯贖罪納米外,但有空閒官地收租米,及贓罰紙價引錢,不係起解支剩,無礙官錢盡數糴米三年之內,不足原數,別無設法者,俱免住俸究。
弘治十一年,令災傷處,及時委官踏勘
公元1498年
《明會典十一年,令災傷處所及,時委官踏勘夏災不得六月終秋,災不得九月終,若所司不及時風憲官徇情市恩勘有不實者聽戶部參究
弘治十四年,令被災處撥倉米賑濟,又杭州府饑詔賑之。
公元1501年
《明會典十四年,令徐淮二倉各撥米三萬石,臨清倉撥四萬石,分派附近被災處所賑濟
杭州府志》十四年冬十一月杭州府饑詔賑之。
弘治十五年,以蘇松災傷改折起運糧米。
江南通志云云
公元1504年
弘治十七年,以蘇松災傷起運不前,令官月俸倉糧漕運暫行折銀,遼東預備倉米穀陳腐查勘支放,令照例召買並敕撫,按官嚴督所屬清查流民
《明會典十七年議准蘇松災傷起,運不前暫將一年在京,各衙門官員月糧米,每石折八錢,該在南京本色祿俸石照舊折銀七錢,其南京衙門官員俸糧,每月除一石折銀八錢,其餘并南京各衛倉糧俱每石折銀七錢,漕運糧米折銀二十萬石,每石兌運七錢改兌六錢解交納。
又按會典十七年議准遼東預備倉米穀陳腐查勘堪用者抵石,放支各該衛所官軍月糧米色頗陳尚堪,食用酌量折添斗頭與新糧間,月支浥爛不堪者,著令經收人員領出,照依律例追賠
耗糧照例遞減支放
盡絕將厫座修理照例召買上納
又按會典十七年,令撫按官嚴督所屬清查地方流民久住成家不願回還就令附籍優免糧,差三年隻身無產并新近逃來軍匠等籍遞回原籍,仍從實具奏稽考
杭州府志》十七年以上,年旱災免徵秋糧
公元1505年
弘治十八年,令各府州贓罰贖罪等,物折糴稻穀上倉以備賑濟
《明會典十八年議准在外司府州縣問刑,應該贖罪等項,贓罰等物,盡行折納糴買稻穀上倉,以備賑濟
不許折收銀兩,及指稱別項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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