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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八十三卷目录
荒政部汇考十六
明一〈太祖洪武十三则 成祖永乐十二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十则 英宗正统八则 代宗景泰三则 英宗天顺二则 宪宗成化十三则 孝宗弘治十则〉
明一〈太祖洪武十三则 成祖永乐十二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十则 英宗正统八则 代宗景泰三则 英宗天顺二则 宪宗成化十三则 孝宗弘治十则〉
食货典第八十三卷
荒政部汇考十六
明一
太祖洪武元年,诏:水旱去处,踏勘实灾,税粮即与蠲免。令天下立预备仓,籴谷收贮,以备赈济。按《明会典》:凡蠲免折徵,洪武元年,令水旱去处,不拘时限,从实踏勘,实灾,税粮即与蠲免。又按《会典》:祖宗设仓贮谷以备饥荒,其法甚详,凡民愿纳谷者,或赐奖敕为义民,或充吏或给冠带散官,令有司以官田地租税,契引钱,及无碍官银,籴谷收贮,近时多取于罪犯扺赎,以所贮多少为考绩殿最。洪武初,令天下县分各立预备四仓,官为籴谷收贮,以备赈济,就择本地年高笃实民人管理。
按《广治平略》:明太祖起自民间,历试艰难,尤轸念民瘼。洪武元年,令各处悉立预备仓,各为籴粜收贮,以备灾荒。择其地年高笃实者管理。已而命户部运钞二百万贯,往各府州县预备粮储,如一县则于境内定为四所,于居民丛集处,置仓民家,有馀粟,愿易钞者,许运赴仓交纳,依时价偿其直。官储粟而扄钥之,就令富民守视,若遇凶岁,则开仓赈给,庶几民无饥饿之患。已,又令未备处,皆举行,而召天下老人至京,随朝命择其可用者,使赍钞往各处,协同所在官司,籴谷为备。
按《杭州府志》:明预备仓始名老人仓。洪武初,令天下州县乡都,各量置仓,择耆老一人主之,故名为老人仓。其法每遇岁丰,县官劝令诸乡足食家,出米谷不等,储蓄之,官籍其数,凶年,许其本乡下户借贷,秋成抵斗还官,著为令。有古义仓遗意。
洪武四年,以浙西去年水灾,诏免今岁田租。
按《杭州府志》:四年九月,敕曰:去年,浙西常被水灾,民人缺食,朕常遣官验户赈济,今虽时和岁丰念去岁小民贷息必重,既偿之后窘乏犹多,今赖上天之眷田亩颇收,若不全免旧常被水之民,今年田租不足以苏其困苦尔,中书其奉行之。
洪武六年,手诏免苏州各县原借粮米。
按《江南通志》:六年,手诏:今年三四月间,苏州各县小民缺食,曾教府县乡里接济,我想那小百姓好生,生受原借的粮米,不须还官都免了。
洪武七年,诏各处存恤流民,以苏松嘉兴百姓缺食,蠲免今年夏税。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诏:各处人民流移愿归,或身死抛下老幼还者听从其便,鳏寡笃废之人贫难存活者有司勘实,官给衣粮养赡。
按《江南通志》:七年,谕中书省体知苏州、松江、嘉兴三府百姓们,好生缺食,生受今岁夏税令纳的丝绵钱麦等物,尽行蠲免,恁省家便出榜,去教百姓知道,有司粮长毋得科扰。
洪武八年,杭州水灾,遣户部主事赵乾等赈之。按《杭州府志》云云。
洪武十年春三月,钱塘仁和馀、杭三县水灾,赈之户给米一石。
按《杭州府志》云云。
洪武十一年,以苏松水灾,诏免逋租,并遣使赐米赈饥。
按《江南通志》:十一年五月,苏松水灾,免其历年逋租,遣使行赈饥民六万二千八百四十四户,户赐米一石。
洪武十八年,令灾伤去处,有司不奏许本处耆宿申诉,又令有司凡遇岁饥先赈后奏。
按《明会典》:凡报勘灾伤,十八年令灾伤去处,有司不奏许本处耆宿连名申诉,有司极刑不饶。凡赈济十八年,令天下有司,凡遇岁饥先发仓廪赈贷然后具奏。
洪武十九年诏:恤鳏寡孤独河南水命赎民鬻子。按《荒政考略》:十九年,诏曰:所在鳏寡孤独取勘明白,果有田粮有司未曾除去,设若无可自养者官岁给米六石,其孤儿有田不能自为既免差役,有亲戚者有司责令亲戚收养,无亲戚者邻里养之,毋致失所。其无田者各一体给米六石,邻里亲戚收养其孤儿名数分豁有无恒产以状来闻候出,幼同民立户河南大水命赎民鬻子。
洪武二十五年,令山东灾伤去处,每户给钞五锭。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处灾伤官司踏勘明白,户部开写具奏。又诏户部谕有司先发廪赈饥然后奏闻。按《明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干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覆踏,是实将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徵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开写灾伤缘由具奏。
按《广治平略》:二十六年,孝感民饥有请发预备仓粮以贷之者,太祖谓户部曰:朕尝捐内帑之资付天下耆民,籴储正欲备荒歉以济民急也。若岁荒民饥必候奏请,道途往返民之饥死者多矣。尔户部即谕天下,有司自今凡遇岁饥,先发仓廪以贷民然后奏闻。著为令先是,帝诏:天下郡县立养济院民不能自生,许入院赡养月给米三斗,薪三十斤,冬夏布一匹,小口给三之二。已又念天下贫民以水火葬,伤风化,诏京师设漏泽园天下,府州县于近城宽闲地立义冢,凡民无以葬者举葬之俱著于律。
洪武二十七年,定灾伤处,散粮则例。
按《明会典》:二十七年,定灾伤去处,散粮则例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
洪武 年,制四方水旱去处,验国之所积优免租,粮丰稔之岁择地,瘠民贫处免之。
按《荒政考略》:明洪武宝训云:凡四方有水旱等灾验国之所积于被灾去处优免租粮,若丰稔之岁虽无灾伤亦当验国之所积,稍有附馀择地瘠民贫优免之,特不为例。
成祖永乐元年,令有司设法捕蝗,布按二司督属巡捕。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吏部、行文各处有司。春初,差人巡视境内,遇有蝗虫初生设法扑捕,务要尽绝。如或坐视致使滋蔓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官不行严督所属巡视,打捕者亦罪之。每年九月,行文至十一月,再行军卫令兵部行文永为定例。
永乐二年,定苏松等府水渰处,给米及代输税粮则例,又蠲免租粮。
按《明会典》:二年,定苏松等府水渰去处给米,则例每大口米一斗,六岁至十四岁六升,五岁以下不与。每户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与一石,其不系。全灾内有缺食者原定借米则例一口借米一斗,二口至五口二斗,六口至八口三斗,九口至十口以上者四斗,候秋成抵斗还官。
按《江南通志》:二年,以苏松等府水灾令低田税粮以帛代输,从户部奏请十一月蠲,今年粮租有差。按《杭州府志》:二年十一月,杭州府水免今年租。永乐三年,杭州水灾,诏免租税。
按《杭州府志》:三年秋八月,杭州府大水,渰民田七十四顷,漂庐舍千二百八十二间,溺死民男女计四百四十口,户部覆实诏免今年租税。
永乐四年,给粟赈六府,流徙复业民户。
按《江南通志》:四年九月,赈苏松嘉湖杭常六府流徙,复业民户十二万二千九百给粟十五万,七千二百馀石。
永乐五年,发粟赈河南饥,以有司不奏灾伤,悉置于法。
按《广治平略》:五年,帝闻河南饥,而有司匿不以闻,又有言雨旸时,若禾稼茂实者及遣人视之,民所收有十不及五者,有十不及一者,亦有掇草实为食者,乃亟命发粟赈之,逮其官悉寘于法,仍榜谕天下有司,自今民间,水旱灾伤不以闻者必罪不宥。
永乐六年,以瘟疫水涝令赈给停徵,又诏切责蔽灾不以闻者。
按《明会典》:六年,令福建瘟疫死绝人户,遗下老幼妇女儿男,有司验口给米税盐粮米,各项暂且停,徵待成丁之日自行立户当差。
按《通纪会纂》:六年,福建奏柏生花为瑞,既而苏、扬二府复言,桧花为瑞上曰:近苏松水涝为灾,蔽不以闻乃喋喋以桧柏称瑞。诏切责之。
永乐七年,皇太子监国命发廪,赈颍州军民。
按《通纪会纂》:七年,上巡幸北京命皇太子监国都御史虞谦巡视两淮、颍州军民,缺食请发廪赈贷,皇太子遣人驰谕之曰:军民困乏待哺嗷嗷,卿等尚从容启请汲黯,何如人也。即发廪赈之勿缓。
永乐八年,散粮赈饥,又给钞赎还典卖子女。
按《明会典》:八年,令被灾去处人民典卖子女者,官为给钞赎还。
按《通纪会纂》:八年十月,户部言赈北京临城县饥民三百馀户,给粮三千七百石,有奇上曰:国家诸蓄上以供国,下以济民,故丰年则敛,凶年则散,但有土有民何忧不足。
永乐十二年,蠲苏松五府及杭州水灾田租。按《江南通志》:十二年十一月,蠲苏松五府水灾田租。按《杭州府志》:十二年十二月,杭州水灾,奉诏蠲田租,初有司议减半,徵之上诏户部尚书夏原吉等曰:民田被水无收未有以赈之,又有徵税耶。于是悉蠲之。永乐十八年,皇太子见山东饥,命布政司擅发官粟赈救,至京奏闻上为嘉叹。
按《通纪会纂》:十八年,皇太子赴北京,过邹县岁荒民饥竞拾菜,实为食皇,太子见之恻然乃下马入民舍,视男女皆衣百结不掩体,灶釜倾仆不治,叹曰:民隐不上闻若此乎。时山东布政石执中来迎责之曰:为民牧而视民穷如此亦动念否乎。执中言凡被灾之处皆已奏,乞复今年秋粮。皇太子曰:民饥且死,尚及徵税耶。汝往督郡县速取勘饥民口,数近地约三日,远地约五日悉发官粟赈之,事不可缓。执中请人给三斗曰:且与六斗,汝无惧擅发,予见上当自奏也。皇太子至京即奏之上曰:昔范仲淹之子,犹能举麦舟济其父之故旧,况百姓吾赤子乎。
永乐十九年,蠲免去年被水税粮,并诏水旱缺食处有司取勘赈济。
按《续文献通考》:十九年,诏:自十七年以前各处逋欠税粮,程课盐课马草等项。及十八年,被水地税粮悉与蠲免。
按《荒政考略》:十九年诏曰:有被水旱缺食贫民有司取勘赈济。
永乐二十二年,令灾伤处按察司及巡按御史委官踏勘。
按《明会典》:二十二年,令各处灾伤有按察司处,按察司委官直隶处巡,按御史委官会同踏勘。
仁宗洪熙元年,以淮徐山东民乏食,诏免夏秋税粮,并命水旱伤灾处,有司从实奏报。
按《通纪会纂》:洪熙元年四月,诏:免山东及淮安徐州夏税秋粮之半。时有至自南京者,上问所过地方何似,对曰:淮徐山东民多乏食而有司徵夏税方急。遂召杨士奇等令草诏免之,士奇曰:斯事亦可令户部,工部与闻。上曰:救民之穷当如救焚,拯溺不可迟疑,有司虑国用不足必持不决之意,卿姑勿言。命书诏毕遣使赍行,上顾士奇曰:汝今可语户部、工部,朕悉免之矣。左右咸言地方千馀里,其间未必尽无收亦宜有分别,庶不滥恩,上曰:恤民宁过厚为天下主宁,与民寸寸计较耶。
按《荒政考略》:元年,诏曰:各处遇有水旱伤灾所司即便从实奏报,以凭宽恤毋得欺隐坐视民患。
宣宗宣德 年,知县陶镕借驿粮赈饥先给,后闻上褒美之。
按《纪事本末》:宣德初,河南新安知县陶镕奏民饥借驿粮千石赈救,秋成偿还。上谓夏原吉曰:有司拘文法,饥荒必申报赈济民,饥死久矣,陶镕先给后闻能称任使毋责,其专擅也。
宣德元年,令州县修仓廒以备储积,以巡抚周忱奏于苏松等府立济农仓。
按《续文献通考》:宣德元年六月,巡按湖广御史朱鉴言:洪武间,各府州县皆置东、西、南、北四仓以贮,官谷多者万馀石,少者四五千百,仓设富民守之。遇有水旱饥馑以贷贫民,今各处有司以为不急之务,仓廒废弛赎谷罚金掩为己有,深负朝廷仁民之意,乞令府州县修仓廒谨储积给贷。以时仍令布按二司巡按御史巡察违者罪之,上谕户部曰:此祖宗良法美意,比由守令不得人,遂致废弛。尔户部亦岂能无过。其如御史言,违者从按察司、监察御史劾奏。八月,巡抚侍郎周忱奏,置苏、松等府济农、水次等仓,以备赈恤。〈按周忱奏疏,其济农仓事,乃在宣德八年后,此系于元年八月,未详何据,疏载艺文〉按《广治平略》:南直巡抚周忱奏:定济农仓之法盖南畿苏州诸郡田税最重,贫民输官及耕作多举债于富家而倍纳其息,至于倾家产鬻子女不足以偿,于是民益逃亡而租税益亏,忱思所以济之。会朝廷许以官钞平籴且劝借储积以待赈,忱与诸郡协谋而力行之。苏州得米三十万石,松江常州有差分贮于各县,名其仓曰:济农先是各府,秋粮当输者粮。长里胥多厚取于民而不即输官,逃负者累岁忱欲尽革其弊乃立法于水,次置场择人总收而发运焉,细民径自送场不入里胥之手,既免劳民且省费六十万石以入济农仓。于是苏州得米四十馀万石,益以各场储积之,赢及前平籴所储凡六十馀万,有奇松常二郡次之,自是不独济农。凡运输有欠失者亦于此给借部纳,秋成如数还官,若民夫修圩岸浚河道有乏食者计口给之,贮择县官廉公有威与民之,贤者掌其籍,司其出纳,每岁插莳之际,于中下二等户内,验其种田多寡,齐分给之,秋成偿官。
按《江南通志》:元年九月,命行在户部遣官覆视,苏松诸府被春夏雨灾蠲其税。
宣德二年,江南大旱,令诸郡大发济农米,以赈贷而民不知饥。
按《广治平略》云云。
宣德三年,诏:抚山西流民,发廪给之,杭州临安新城县饥以预备仓粮赈给。
按《通纪会纂》:三年,山西民饥流徙至南阳,诸郡不下十馀万口,有司军卫各遣人捕逐,民死亡者多。上谕夏原吉曰:民饥流移岂其得已。仁人君子所宜矜念。今乃驱逐使之失所不仁甚矣。其即遣官加意抚绥发仓廪给之,随所至居住有捕,治者罪之。
按《杭州府志》:三年冬十一月,临安新城二县饥,奏发预备仓粮一千三百九十六石,有奇验口赈给。宣德四年,发仓米赈临安于潜县饥。
按《杭州府志》:四年冬十一月,临安、于潜二县饥,奏发仓米一千五百九十石赈之。
宣德五年,诏饥民逃移者,行布按州郡招谕复业以玺,书旌赈饥义民。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各处百姓因饥逃移者,行布按州郡招谕复业仍善加抚恤,免其户下税粮杂差。按《纪事本末》:五年,江西淮安饥,吉水民胡有初山阳民罗振出谷千馀石赈济,命行人赍玺书旌为义民,复其家。
宣德七年,蠲苏松水灾田租。
按《江南通志》:七年九月,命行在户部遣人覆视苏松水灾,田亩蠲其租税从,巡按御史王来奏报。
宣德八年,以南北直隶及河南、山东、山西灾伤,诏停徵蠲免诸项逋欠税粮。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两直隶河南、山东、山西,凡被灾地方自七年,以前逋欠夏税、秋粮户口盐粮及官军屯粮子粒诏皆停,徵其逋欠各项及今夏税秋粮尽数蠲免。
按《荒政考略》:八年,诏曰:朕以菲德恭嗣天位,统御兆民,夙夜惓惓图维安利。今畿内及河南、山东、山西、并奏自春及夏雨泽不降人民,饥窘朕甚恻焉。夫上天降灾厥有所自其政事之,有阙欤刑罚之,失中欤徵敛之,频繁欤抚字之,不得人欤永念其疚内咎于心思惟感通之,道必广宽恤之,仁庶天鉴之,旋灾为福所有合行事宜特条开列,故兹昭示咸使闻知一南北直隶府州县并、河南、山东、山西三布政司凡灾伤去处人户,自宣德七年十二月,以前拖欠夏秋税粮,户口盐粮及官军屯种子粒悉皆停,徵其拖欠各色课程盐课并,各衙门见坐派买办采办诸色物料颜料等项及亏欠孳牧马、驴牛羊牲口悉皆蠲免,仍免其今年夏税军民乏食者,所在官司验口给粮赈济,如官无见粮劝率有粮大户借贷接济,待丰熟时抵斗酬还。
宣德九年,诏:水旱蝗灾处停止,工部派办物料,并令催办官员回京不许在外扰民。
按《荒政考略》:九年,敕曰:南京直隶应天苏松等府州县,今水旱蝗蝻灾伤之,处民人缺食好生艰辛。但是,工部派办物料即皆停止,待丰熟之时办纳其不系灾伤之处,所派办物料亦令陆续办纳不许逼迫差去催办,官员人等除修造海船物料外其馀悉令回京不许迁,延在外扰民违者论罪不恕尔,等其体朕恤民之心钦哉故谕。
宣德十年,诏:水旱灾伤处有司官毋得科敛小民。按《荒政考略》:十年,诏曰:水旱灾伤之处,并听府州县及巡抚官从实奏闻朝廷,遣官覆勘处置,并不许巧立名色,以折粮为由,擅自科敛小民金银段疋等物,那移作弊,侵欺入己,违者罪之。
英宗正统 年,改两浙老人仓为预备仓,慕义献米及劝施应命者,俱赐书褒美官为旌表。
按《杭州府志》:老人仓,岁久,颇就隤圮,然每逢诏赦之颁,敕有司举行毋怠。往者,人情敦厚,乡邑间有慕义献给者,有劝施而应命者。正统初,因人言,户部奏遣郎中刘广衡巡行两浙,劝民预备,遂改老人仓为预备仓。仍籍自愿献官,与乐输者多寡之数,上之户部,请旌异焉。自献米逾千石,特赐玺书褒美,官为旌表。复其家劝而施者亦赐书,复其身又准玺书俱立石其家表之。
正统二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
按《明会典》:二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编发边卫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吝不发者罪同。
正统三年,淮扬被灾,米贵盐贱,从周忱奏拨米于各盐场收贮,令灶户纳盐易米。按《通纪会纂》:三年,淮扬被灾盐课亏少,上命巡抚侍郎周忱往视,忱奏令苏州等府将拨剩馀米每月量拨一二万石,运扬州各盐场收贮,照数出给通关准作下年豫纳秋粮,其米在场听令灶户将盐于附近场,分上纳即照。时价给还粮米食用于时米贵盐贱,官得贷盐积聚民得食粮,安生上下赖之。
正统四年,诏:诸路添设佐贰官抚治流民。大学士杨士奇上备荒之策命户部急行之,又条示宽恤灾伤贫民事宜,及旌奖出谷赈济义民。
按《明会典》:四年,添设山东、山西、河南、陜西、湖广布政司,所属并顺天等府州佐贰官各一员,抚治流民事简地方革罢。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十月,大学士杨士奇上言:尧汤之世不免水旱,而尧汤之民不闻困瘠者有备故也。我太祖皇帝笃意养民备荒,有制天下,郡县悉出官钞籴谷贮仓以时散敛,又相其地开浚陂塘修筑圩坝以备水旱,小大之民各安其业,岁久弊滋豪猾侵渔谷,尽仓毁,凡诸水利亦多湮废,或被占夺,稍遇凶荒民无所赖,风宪官不行举正,守令漫不究心事。虽若缓所系甚切,请择遣京官廉干者往督有司,凡丰稔州县各出库银,平籴储以备荒,陂塘圩坝皆令修复具实奏闻郡县官,以此举废为殿最风宪官巡历各务稽考仍有欺蔽,怠废者具奏罪之庶几官有备荒之积,民无旱潦之虞,仁政所施无切于此。上曰:此祖宗良法美意命。户部急行之。
按《荒政考略》:四年,诏曰:朕以眇躬嗣承大统,仰惟天眷之隆祖宗创业之难,夙夜祗慎用图治理以宁万邦,一切不急之务悉已停罢。尚念群生乐业上协天心切虑民,情幽隐庶职未尽得人承流。宣化有所未至深歉于怀,兹当春和万物发舒吾民,或有未得其所者悉从宽恤以遂其生尔。中外臣僚其体朕心,尽乃职务以求实效,勿事虚文,所有合行事宜条示于后。一各处有被水旱灾伤缺食贫民,有司即为取勘赈济,切勿令失所。一民间应有事故,人户抛荒田地无人佃种,有司即为取勘除豁仍仰召人承佃,中间有系官田地即照民田例起科,若不系官民田地许令诸人耕种三年,后听其报官起科,所种桑枣有司时加提督,务求成效,不在起科之数。一各处逃移人户悉宥其罪许,于所在官司附籍纳粮当差其有愿回原籍,复业者免其粮差,二年递年拖欠税粮等项悉皆蠲免。
按《江南通志》:四年,敕谕行在工部右侍郎周忱总督南直隶应天镇江、苏州、常州、松江、太平、安庆、池州、宁国、徽州十府。及广德州预备饥荒之务,金坛民王荂徐以文邓茂等出谷赈济,降敕旌奖免本户,杂泛差役有差。
正统五年,令各卫所屯军,因水旱缺食者照民人例赈,济各处预备仓并令查勘处置。
按《明会典》:五年,令:各卫所屯军有因水旱子粒无收缺食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赈济候秋成还官。又按《会典》:五年,奏准各处预备仓,凡侵盗私用冒借亏欠等项粮储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盗證佐明白,不服赔偿者,准土豪及盗用官粮论罪。又议准凡民人纳谷一千五百石,请敕奖为义民仍免,本户杂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题名,免本户杂泛差役。二年又敕广西布、按二司,并巡按等官,查勘预备仓粮,内有借用未还,并亏折等项,著落经手人户,供报追赔。其犯在赦前者,定限完日,悉宥其罪。赦后犯者,追完,照例纳米赎罪。若限外不完者,不论赦前后,连当房妻小,发辽东边卫充军。又令六部、都察院推选属官,领敕分投总督各布、按二司,并府州县官,处置预备仓粮,仍令巡抚侍郎并都御史等官,兼总其事。又令军民人等,各验丁田,自愿出粟备荒者,听从其便,官府不许逼抑科扰。又令各处预备仓,或为豪民占据,责令还官,或年深损坏,量加修葺。其倒塌不存者,官为照旧起盖。又令各处预备仓,凡民人自愿纳米麦细粮一千石之上,杂粮二千石之上请敕奖谕。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正月,令:六部都察院推选属官领敕分诣两畿,各省府州县立预备仓发所在库银籴粮贮之,军民中有能出粟,以佐官者,授其散官,旌其门。
按《杭州府志》:五年冬十月,杭州府奏:五月至今水旱伤稼,秋粮无徵。上命行在户部覆实以闻,十一月巡抚侍郎周忱奏以参议武达副使,王豫惠理杭嘉湖预备之,政时三府水患未消,流移未复综理,庶务必得专官,故有是命。
正统六年,以民饥窘发廪赈粜,又旌奖赈饥义民。按《续文献通考》:六年,诏:预备仓民有饥窘即时验实赈济,如遇丰年仍依例支给官银收籴备用。
按《荒政考略》:六年,遣使旌奖吉安府义民周怡等,以其各出粟二千石佐官,以备赈饥民也。
按《杭州府志》:六年春二月,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康荣奏:杭州府地狭人稠,浮食者多,仰给苏松诸府,今彼地水旱相仍谷,米不至杭州遂困。又湖州府比因岁凶,米亦甚贵。窃计二府官廪尚有二十年之积,恐年久红腐,请发三十五万粜于民间,令依时值偿纳则朝廷不费而民受其惠矣。从之。
正统七年,令各府州县变卖赃罚,入官之物籴粮备赈济,又定给借仓粮折纳还官之数。
按《明会典》:七年,令各府州县一应赃罚,入官之物俱于年终变卖在官,候秋成籴粮预备赈济。又按《会典》:七年,令福建布政司凡预备仓粮给借饥民,每米一石,候有收之,年折纳稻谷二石五斗还官。
正统十年,从周忱奏蠲,前年十四府水灾粮米。按《江南通志》:十年八月,命户部蠲苏松常镇等十四府州县,正统九年水灾无徵,粮米共四十万三千五百六十三石,有奇从巡抚工部,左侍郎周忱奏。
代宗景泰二年,御史王竑擅开仓赈饥,上为嘉叹。
按《通纪会纂》:景泰二年,命佥都御史王竑巡抚两淮诸郡,时徐淮大饥,民死者相枕藉。竑至尽所以救荒之术,既而山东、河南流民猝至,竑不待奏报大发广运官储赈之,全活数百万人,先是淮上大饥,帝阅疏惊曰:奈何。百姓其饥死矣。后得竑奏辄开仓赈济大言曰:好御史,不然饥死我百姓矣。
景泰四年,令灾伤州县有力囚犯于缺粮,仓纳米赈济。
按《明会典》:四年,奏准山东、河南、江北、直隶、徐州等处灾伤,令所在问刑衙门责有力囚犯于缺粮,州县仓纳米赈济杂犯死罪六十石,流徒三年四十石,徒二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五石,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景泰五年,浙江巡按奏杭州荒歉诏:户部覆实并劝民出粟赈济,以苏松等府灾伤停免,民运各项俟,遣官勘实处置。
按《杭州府志》:五年夏五月,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奏杭州府正月中雨雪相继,二麦,冻死,五月以来骤雨大至水漫圩岸,秧苗渰没。即今过时不能布种税粮无徵,诏户部覆实以闻。秋七月,浙江按察司副使罗篪奏劝民出粟赈济篪,因杭州荒歉乞准,照江西例劝民出谷一千六百石,以上者给冠带,千石以上者旌异之,百石者免役,已冠带者八品以上三百石,从七品以上至正六品六百石,俱升一级不支俸等,事奏下户部请如其言从之。
按《江南通志》:五年九月,停免苏松等府民运八十三万二千馀石,并各项起运存留马草折银等俱俟。遣官勘实灾伤,奏请处置是岁吴民侯瑞、张英等各输米八百斛,助赈并赐冠带旌之。
英宗天顺元年,山东大饥,从李贤奏发太仓银四万两,赈之。
按《荒政考略》:李贤为相,天顺元年山东民饥,发太仓银三万两赈之。有司奏请核减,英宗召李贤、徐有贞问曰:可从否。贤对曰:可。有贞怫然曰:不可。发银赈民里胥滋弊民,无实惠。贤曰:虽有此弊,民方待哺不可不救也。遂增银四万两,有贞退而不乐,英宗知之谓贤曰:增银赈民有贞,不然卿言其谬如此。
天顺八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议一员于荆襄汉阳等府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元年,添设按察副使抚治汉中流民。杭州饥,从尚书马昂请敕,各官赈济及措备粮储。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于汉中府抚治流民。
按《杭州府志》:元年秋七月,各司府州县奏:久雨水潦麦无收稻苗腐。岁饥民贫,户部尚书马昂请敕各官赈济,及措备粮储以俟,请给从之。
成化二年,奏准:今后若有侵欺赈济银粮或将官银假以煎销均散为名却,乃插和铜铅给与,贫民者一体解京发落。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四年,以水旱免直隶高邮州,上年秋粮马草。按《荒政考略》云云。
成化六年,遣官赈济京畿灾伤,以京城米贵发仓粮减粜。又奏准预备仓纳米给赏格诸路关钞,并令折米收贮,流民愿归籍者敕,有司多方存恤。
按《明会典》:六年,敕差堂上官二员,一员往顺天河间永平三府,一员往真定保定二府灾伤地。方设法招抚赈济,如本处仓粮缺乏许于附近通州、天津、涿州、保定等处仓分,量给及搬运接济其一应差徭俱暂优免。又奏准将京通二仓粮米,发粜五十万石,每粳米收银六钱,粟米五钱,以杀京城米价腾贵。再将文武官吏俸粮,预支三个月。又按《会典》:六年,奏准预备救荒,凡一应听考吏典纳米五十石,免其考试给与冠带办事在外,两考起送到部,未拨办事,吏典纳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门见办事吏典一年以下,纳米八十石,二年以下纳米六十石,三年以下纳米五十石,免其考试就便实拨。当该满日俱冠带办事各照资格挨次选用。又令在外军民子弟愿充吏者纳米六十石,定拨原告衙门遇缺收参。又令凤阳、淮安、扬州三府军民舍馀人等,纳米预备赈济者二百石,给与正九品散官。二百五十石,正八品。三百石,正七品。又令各处预备仓,州县掌印官亲管放支,不许转委作弊。又令顺天府、河西务、山东、临清、直隶、淮扬等关钞贯,暂且折收粳粟粮米俱以十分为率,各存留三分,其馀七分河西务运。至天津卫沧州等处,临清运至东昌府德州等处,淮安运至济宁州、徐州等处,扬州运至邳州桃源县等处,俱各收贮预备官仓赈济,待明年丰稔仍各收钞。又按《会典》:六年,奏准流民愿归原籍者,有司给与印信文凭,沿途军卫有司每口给口粮三升。其原籍无房者有司设法起盖草房四间,仍不分男妇每大口给与口粮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户给牛二只,量给种子,审验原业田地给与耕种优,免粮差五年,仍给下帖执照。
按《荒政考略》:六年,京畿大水命右都御史项忠巡视。顺天河间永平三府多发官廪,又设分劝法得米十六万石,银布牛俱各万馀,所活二十七万八千馀人。又按《荒政考略》:六年,以水灾免溧水溧阳句,容六合江浦,当涂芜湖七县粮税。
成化七年,敕流民团聚为非者定罪,有差京畿饥发仓粟减粜,从巡按王杲奏免,松江府灾伤税粮。按《明会典》:七年,令荆襄南阳等处,深山穷谷系旧禁山场,若不附籍流民,潜住团聚为非者。许军卫有司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该官司、问刑衙门问发,边远充军,窝藏之家罪同。若不系禁约山场止,于馀外平地州县,军屯官庄藏住不报籍者递发原籍,当差逃囚军匠人等,不分山内、山外俱发边卫充军。按《荒政考略》:七年,京畿饥敕户部发太仓粟一百万斛,减价粜以利民,凡粜惟以升斗计,满一石不与饥者获济。
按《江南通志》:七年,以松江府连岁灾伤免,今年税粮五分,有奇从巡按御史王杲奏报。
成化九年,定吏典纳米预备仓给赏格,浙江巡抚条上灾伤,分豁事宜。
按《明会典》:九年,令直隶、保定等府州县两考役满吏,典于预备仓纳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办事。考试就拨京考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带办事一百七十石,就于本府拨补三考,满日送部,免考冠带办事俱挨次选用,其一考三个月以里无缺者纳米八十石,许于在外辏历两考。
按《杭州府志》:九年秋八月,巡抚浙江右副都御史刘敷等条,上灾伤分豁事宜,略曰:浙江连年灾,伤财力困竭,常赋尚逋额外,岂能赔纳一免海宁。县赭山汤镇税课局巡拦赔,纳税课一免,本商北新关纳钞。成化十年,水灾免,寿泗和三州霍丘等八县上年秋粮及各卫屯粮。
按《荒政考略》云云。
成化 年,敕藩宪覈州县预备仓,广为储蓄以备赈济。
按《广治平略》:成化中,敕藩宪言异时州县设预备四仓,所以广储蓄备旱涝为民赖也。比久废弛宜覈实见在储蓄有无多寡之数,仍尽各处在官赃赎籴米为备有不敷听于存,留粮内借拨或于各里上中户劝,助以充其看守,仓者于附近里分,佥殷实有行止者主之。至通司官吏实收虚放为侵盗者,论如律卫所地亦如之。
成化十二年,令官司踏勘各处灾伤军民,田巡按御史上救荒事宜。
按《明会典》:十二年,令各处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踏勘灾伤系民田者会同布政司官,系军田者会同都司官。
按《杭州府志》:十二年冬十二月,巡按御史吕钟定拟救荒事宜奏略曰:一民间无碍,子弟有愿纳米充吏者都布按三司一百石,各府并运司七十石,司府经历司理问所断事。司各县并有品级,文职衙门五十石,杂职衙门三十石,俱先查勘考试相应于缺粮仓分纳米完日零次拨充俟。丰年有积则止一闽中浙江见在不系存积,盐课一十五万引,每引米三斗五升于沿海,缺粮仓分上纳,以是岁八月风潮雨水泛溢,故有是请。
成化十四年,以浙江岁饥民困,诏免收买花木。按《杭州府志》:十四年春三月,杭州等府县奉旨免收买花木,先是,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张锐等言,浙江东南大藩,朝廷供需,较他处为繁剧。况连年水旱饥馑,乞暂停收买花木,以苏民困。故有是命。
成化十七年,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于重夔保顺四府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云云。成化十八年,命南京减粜常平仓粮,以江南被灾无收敕行赈济。
按《续文献通考》:十八年正月,命南京粜常平仓粮,时岁饥米贵,南京户部议减价,粜以济民候秋,成平籴还仓。
按《江南通志》:十八年三月,敕南直巡抚王恕,地方自去年以来被灾,无收要行赈济。特命尔督委府州县巡历灾重去处,助勘饥民的数,即将预备仓照数给散,苏松常镇各有递年,该收粮内拨剩馀米斟酌多寡散与极贫军民,其年免夏麦秋粮十之九。
成化十九年,令凤阳等府被灾秋粮减免三分。其馀起运者,徵银送库,收贮,备边。
按《明会典》:十九年,奏准凤阳等府被灾秋田粮,以十分为率减免三分,其馀七分,除存留外,起运者照江南折银则例,每石徵银二钱五分,送太仓银库,另项收贮备边。以后事体相类者,俱照此例。
孝宗弘治二年,给米赈顺天等府水灾。
按《明会典》:弘治二年,议准顺天、河间、永平等府水灾,渰死人口之家,量给米二石,漂流房屋头畜之家,给米一石。
弘治三年,定灾伤应免粮草,事例州县军卫,并令积粮官储不中程者,有司议罚有差。
按《明会典》:三年,议准灾伤应免粮草,事例全灾者免七分,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五分,七分者免四分,六分者免三分,五分者免二分,四分者免一分,止于存留内除豁不许将起运之数。一概混免若起运不足通融拨补。又按《会典》:三年,定有司每十里以下务要积粮一万五千石,军卫每一千户,所积粮一万五千石,每一百户所三百石。每三年一次,查盘有司少三分者罚俸半年,少五分者罚俸一年,少六分以上者九年考满降用军卫,不及三百之数者一体住俸。
按《广治平略》:弘治中,蓄积寡而盗繁诏:州县所储粟务三年,足周一岁之馀而后,已大都五十里积粟三万石,百里积粟五万石,官储中程为称职,不及三分而上罚,有差少六分课殿。
弘治五年二月,以水灾,免苏、松等府卫粮草籽粒有差。其非全灾者,自本年始,以三分为率。
按《江南通志》云云。
弘治八年,设官抚治,河南流民并蠲免水灾等,处苏松常镇饥以浒墅关课银赈之。
按《明会典》:八年,添设河南布政司参政一员,于南阳府抚治流民。
按《江南通志》:八年五月,以水灾,免应天及苏松常镇等府,弘治七年,粮草籽粒有差免本年夏麦十之三,十一月以浒墅关今年秋冬二季,并明年春夏二季课税银留赈,苏松常镇四府饥民。
弘治十年,令以无碍官钱,籴米贮预备仓。
按《明会典》:十年奏准,凡三年一次查盘预备仓粮,除义民情愿纳粟,囚犯赎罪纳米外,但有空閒官地佃收租米,及赃罚纸价引钱,不系起解支剩,无碍官钱,尽数籴米,三年之内,不足原数,别无设法者,俱免住俸究。弘治十一年,令灾伤处,及时委官踏勘。
按《明会典》:十一年,令灾伤处所及,时委官踏勘夏灾不得过六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若所司报不及时风宪官徇情,市恩勘有不实者听户部参究。弘治十四年,令被灾处拨仓米赈济,又杭州府饥诏赈之。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徐淮二仓各拨米三万石,临清仓拨四万石,分派附近被灾处所赈济。
按《杭州府志》:十四年冬十一月,杭州府饥诏赈之。弘治十五年,以苏松灾伤改折起运粮米。
按《江南通志》云云。
弘治十七年,以苏松灾伤起运不前,令官员月俸及仓粮漕运暂行折银,辽东预备仓米谷陈腐查勘支放,令照例召买并敕抚,按官严督所属清查流民。按《明会典》:十七年,议准苏松灾伤起,运不前暂将一年在京,各衙门官员月粮米,每石折银八钱,该在南京本色禄俸每石照旧折银七钱,其南京各衙门官员俸粮,每月除米一石折银八钱,其馀并南京各卫仓粮俱每石折银七钱,漕运粮米折银二十万石,每石兑运七钱改兑六钱各解交纳。又按《会典》:十七年,议准辽东预备仓米谷陈腐查勘堪用者抵石,放支各该卫所官军月粮其米色颇陈尚堪,食用者酌量折添斗头与新粮间,月支给浥烂不堪者,著令经收人员领出,照依律例追赔。耗粮照例递减支放。尽绝将廒座修理,照例召买上纳。又按《会典》:十七年,令抚按官严督所属清查地方流民久住成家,不愿回还者就令附籍优免粮,差三年如只身无产并新近逃来军匠等籍递回原籍,仍从实具奏稽考。按《杭州府志》:十七年以上,年旱灾,免徵秋粮。
弘治十八年,令各府州县赃罚赎罪等,物折籴稻谷上仓以备赈济。
按《明会典》:十八年,议准在外司府州县问刑,应该赎罪等项,赃罚等物,尽行折纳籴买稻谷上仓,以备赈济。并不许折收银两,及指称别项花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