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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七十七卷目录
荒政部汇考十
宋三〈元丰七则 哲宗元祐五则 绍圣五则 元符三则 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六则 大观三则 政和四则 重和一则 宣和六则 高宗建炎三则 绍兴二十一则 孝宗隆兴二则〉
宋三〈元丰七则 哲宗元祐五则 绍圣五则 元符三则 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六则 大观三则 政和四则 重和一则 宣和六则 高宗建炎三则 绍兴二十一则 孝宗隆兴二则〉
食货典第七十七卷
荒政部汇考十
宋三
元丰元年,诏被水州郡蠲租贷粮,罢支籴钱。令并边州郡和市封桩,以义仓隶提举司,诏于丰稔路推行。如畿县不及斗者,免输。又立常平钱粮输入及保贷之政。
按《宋史·神宗本纪》:元丰元年秋七月己亥,诏齐州预备水灾。八月丁未,诏河北被水者蠲其租。己巳,诏滨、棣、沧三州被水民以常平粮贷之。庚午,诏青、齐、淄三州给流民食。 按《食货志》:熙宁八年,河东察访使李承之言:太原路二税外有和籴粮草,官虽量予钱、布,而所得细微,民无所济,遇岁凶不蠲,最为弊法。继而知太原韩绛复请和籴于元数省三分,罢支钱、布,乞精选才臣讲求利害。诏委陈安石。元丰元年,安石奏:河东十三州一税,以石计凡三十九万二千有馀,而和籴数八十三万四千有馀,所以岁凶仍输者,以税轻、军储不可阙故也。旧支钱、布相半,数既奇零,以钞贸易,略不收半,公家实费,百姓乃得虚名。欲自今罢支籴钱,岁以其钱令并边州郡和市封桩,即岁灾以填所蠲数,年丰则三岁一免其输。朝廷以为然,始诏河东岁给和籴钱八万馀缗并罢,以其钱付漕司,如安石议。因用安石为河东转运使。其后经略使吕惠卿复请别议立法,除河外三州理为边郡宜免,馀十一州可概均籴。下有司议,以岁和籴见数十分之,裁其二,用八分为额,随户色高下裁定,毋更给钱;岁灾同秋税蠲放,以转运司应给钱补之,灾不及五分,听以久例支移。遂易和籴之名为助军粮草。 又按《志》:民间非时阙乏,许以物产为抵,依常平限输纳。当输钱而愿输谷若金帛者,官立中价示民。物不尽其钱,足以钱;钱不尽其物者,还其馀直。又听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又按《志》:是年,提点府界诸县镇公事蔡承禧言:义仓之法,以二石而输一斗,至为轻矣。乞今年夏税之始,悉令举行。诏可,仍以义仓隶提举司。京东西、淮南、河东、陕西路义仓以今年秋料为始,民输税不及斗免输,颁其法于川峡四路。按《玉海》:元年,王古言去岁诏复义仓,试于京畿,已不扰。请于丰稔路,先推行。诏京东西、淮南、河东、陕西〈阙三字〉如畿县行之,不及斗者,免。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常平仓钱谷,当输钱而愿入谷,若金帛者,官立中价,示民。物不尽其钱者,足以钱。钱不尽其物者,还其馀直。又听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凡钱谷当给若粜,皆用九年诏书,通取留一半之馀。 又按《通考》:元年,诏以滨棣沧州被水灾,令民第四等以下,立保贷请常平粮有差。仍免出息。帝曰:赈济之法,州县不能举行。夫以政杀人,与刃无异。今出入一死罪,有司未尝不力争。至于凶年饥岁,老幼转死沟壑,而在位者,殊不恤。此出于政事不修,而士大夫不知务也。
元丰二年,沧州饥,行寄籴法,诏威、茂、黎三州罢行义仓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二年二月乙丑,沧州饥,发仓粟振之。 按《食货志》:其曰寄籴:元丰二年,籴便粮草王子渊论纲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岁小不登,必邀厚价,故设内郡寄籴之法,以权轻重。 又按《志》:二年,诏威、茂、黎三州罢行义仓法,以夷夏杂居,岁赋不多故也。元丰四年,振河东被水民,命使督诸县捕蝗,诏蠲灾伤州军夏料役钱。
按《宋史·神宗本纪》:四年五月丁酉,诏河东路提点刑狱刘定专振被水民。六月戊午,河北诸郡蝗生。癸未,命提点开封府界诸县公事杨景略、提举开封府界常平等事王得臣,督诸县捕蝗。八月丙辰,诏蠲河北东路灾伤州军,今年夏料役钱。
元丰五年九月壬辰,遣使行视畿县民被水患者。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六年,以河朔丰成命度支副使蹇周辅等广籴,又诏常平敛散酌三年中数为格。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丰四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辅兼措置河北籴便司。明年,诏以开封府界、诸路阙额禁军及淮、浙、福建等路剩盐息钱,并输籴便司为本。令瀛、定、澶等州各置仓,凡封桩,三司毋关预,委周辅专其任,司农寺市易、淤田、水利等司所计置封桩粮草并归之。六年,诏提点河北西路王子渊兼同措置。未几,手诏周辅:今河朔丰成,宜广收籴。是岁,大名东、西济胜二仓,定州衍积、宝盈二仓与瀛之州仓皆成,周辅召拜户部侍郎,以左司郎中吴雍代之。 又按《志》:六年,户部言:准诏诸路常平可酌三年敛散中数,取一年为格,岁终较其增亏。今以钱银谷帛贯、石、匹、两定年额:散一千一百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敛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九。比元丰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四十二,敛增一百三万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二百七十九万九千九百六十四,敛亏一百九十八万六千五百一十五。诏三年四年散多敛少及散敛俱少之处,户部下提举司具析以闻。
元丰七年,蠲河东河北税,议罢寄籴,以李南公等言,仍旧给户部钱,充陕西边粮。
按《宋史·神宗本纪》:七年,河东饥。河北水,坏洺州庐舍,蠲其税。 按《食货志》:七年,诏河北瀛、定二州所籴数以钜万,而散于诸郡寄籴,恐缓急不相及,不若致商人自运。李南公、王子渊俱言:寄籴法行已久,且近都仓,缓急运致非难。于是寄籴卒不罢。
按《玉海》:七年八月十六日,给户部右曹钱六千万,充陕西边籴。
元丰八年,哲宗即位,罢义仓散青苗。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罢诸路义仓。
按《文献通考》:八年八月,哲宗诏给散青苗,不许抑配,仍不立定额。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辛酉,以河决大名,坏民田,民艰食者众,诏安抚使韩绛振之。夏四月辛卯,诏诸路旱伤蠲其租。八月辛卯,诏常平依旧法,罢青苗钱。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元祐元年二月,诏提举官累年积蓄钱,谷财物尽,桩作常平仓钱物,委提点刑狱交割主管,依旧常平仓法。左正言朱光庭言:天下青苗钱,除支俵外,见在钱数,尚多。乞并用收籴,可存留斛斗。凡遇丰年,则添价以籴。遇岁饥,则减价以粜。大饥,则贷之。候丰岁输还,更不出息。门下侍郎司马光劄子言:常平之法,公私两利。此乃三代之良法也。向者有因州县阙常平籴本钱,虽遇丰岁,无钱收籴。又有官吏怠慢,厌籴粜之烦,虽遇丰岁,不肯收籴。又有官吏不能察知在市斛斗实价,只信凭行人与蓄积之家,通同作弊。当收成之时,农人要钱,急粜之时,故意小估价例。今官中收籴,不得尽入蓄积之家,直至过时,蓄积之家仓廪盈满,方始顿添。价中粜入官,是以农夫粜谷,止得贱价。官中籴谷,常用贵价。厚利皆归蓄积之家。又有官吏虽欲趁时收籴,而县申州,州申提点刑狱,提点刑狱司申司农寺,取候指挥,比至回报,动涉累月,已至失时,谷价倍贵。是故州县常平仓斛斗,有经隔多年,在市价例,终不及元籴之价。出粜不行,堆积腐烂者,此乃法因人坏,非法之不善也。四月,诏再立常平钱谷,给敛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为额,民间丝麦丰熟,随夏税先纳所输之半。愿并纳者,止出息一分。左司谏王岩叟、中丞刘挚、右司谏苏辙等,交章言其非。右仆射司马光劄子,乞约束州县,抑配青苗钱,曰:先朝初散青苗,本为利民。故当时指挥立取,人户情愿不得抑配。自后因提举官速要近功,务求多散,讽胁州县,废格诏书,各为情愿。其实抑配,或举县勾集,或排门抄劄。亦有无赖子弟,谩昧尊亲,钱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及至追催,皆归本户。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罢提举官,不复立额,考校访闻。人情安便。昨于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给常平钱斛,限二月或正月,只为人户欲借者,及时得用。又令半留仓库,半出给者,只为所给不得辄过此数。又令取人户情愿,亦不得抑配,一遵前朝本意,虑恐州县不晓朝旨本意,将谓朝廷复欲多散青苗钱谷,广收利息,勾集抑配,督责严急,一切如向日置提举官时。今欲续降指挥,令诸路提点刑狱司,告示州县,并须候人户自执状纳保,赴县乞请常平钱谷之时,方得勘会,依条支给。不得依前勾集抄劄,强行抑配。仍仰提点刑狱常切觉察,如有官吏,以此为法骚扰者,即时取勘施行。若提点刑狱,不切觉察,委转运安抚司觉察闻奏。从之。录黄过中中书舍人苏轼奏曰:臣伏见免役之法,已尽革去。而青苗一事,乃独因旧,少加损益。欲行紾臂,徐徐月攘一鸡之道。熙宁之法,本不许抑配。而其害至此。今虽复禁其抑配,其害犹在也。昔者,州县并行仓法,而受纳之际,十费二三。今既罢仓法,不免乞取,则十费五六,必然之势也。又官吏无状,于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课暴增。此臣所亲见,而为流涕者也。二十年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顾,妻女溺水自缢者,不可胜数。朝廷忍复行之欤。臣谓四月二十六日,指挥以散及一半为额,与熙宁之法,初无小异。而今月二十日,指挥犹许人户情愿,未免于设法罔民,便一时非理之私,而不虑后日催纳之患。三者皆非良法,相去无几也。今者已行常平粜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贾无穷之怨。臣虽至愚,深为朝廷惜之。欲乞特降指挥,青苗钱斛后,更不给散,所有已请过者,候丰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随二税送纳。或乞圣慈,念其累岁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户,并与放免。庶使农民自此息肩,亦免后世有所讥议。兼近日谪降吕惠卿告词云:首建青苗,次行助役。若不尽去其法,必致奸臣有词,流传四方。所损不细。所有上件,录黄臣未敢书名行下。初同知枢密院范纯仁,以国用不足,建请复青苗钱。四月二十六日,指挥尽纯仁意,时司马光方以疾在告,不与也。已而台谏共言其非,不报。光寻具劄子,乞约束抑配。苏轼又缴奏乞尽罢之。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对于帘前,曰:近者不知是何奸邪,劝陛下复行此事。纯仁失色,却立不敢言。青苗钱遂罢不复散。
元祐二年,遣使振河北被灾民。以冬夏旱暵,避殿减膳,责躬思过。诏以麦熟,下诸路广籴。
按《宋史·哲宗本纪》:二年二月丁亥,遣左司谏朱光庭使河北,振民被灾者。夏四月辛卯,诏:冬夏旱暵,海内被灾者广,避殿减膳,责躬思过,以图消复。 按《食货志》:二年,尝以麦熟下诸路广籴,诏后价若与本相当,即许变转兑籴。
元祐三年春正月庚戌,复广惠仓。二月乙酉,诏流民饥贫量与应副。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三年正月二日,诏复置广惠仓,从侍讲范祖禹之言也。二月十二日,给广惠仓钱三万缗。
元祐六年,两浙水灾,振之。并振麟府二州。
按《宋史·哲宗本纪》:六年秋七月己卯,振两浙水灾。九月丁亥,夏人寇麟、府二州。壬辰,诏州民为寇所掠,庐舍焚荡者给钱帛,践稼者振之,失牛者官贷市之。按《文献通考》:六年,翰林学士承旨知杭州苏轼言:浙西二年诸郡灾伤,今岁大水。苏、湖、常三州水,通为一杭州,民死者五十馀万。苏州三十万,未数他郡。今既秋田不种,正使来岁丰稔,亦须七月方见新谷。变故未易度量,乞令转运司,约度诸郡合粜米斛数目,下诸路封桩。及年计上供赴浙西诸郡粜卖。诏赐米百万斛,钱二十馀万缗,赈济灾伤。
元祐八年,遣使按视水灾,振京城民饥,又出钱粟振流民。
按《宋史·哲宗本纪》:八年八月壬戌,遣使按视京东西、河南北、淮南水灾。十一月乙未,以雪寒,振京城民饥。十二月丁巳,出钱粟十万振流民。
绍圣 年,诏河北镇定瀛州籴十年,馀州七年。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哲宗即位,诸老大臣维持初政,益务绥静,边郡类无调发,第令诸路广籴以备蓄积,及诏陕西、麟府州计五岁之粮而已。绍圣初,乃诏河北镇、定、瀛州籴十年之储,馀州七年。其后陕西诸路又连岁兴师,及进筑鄯、湟等州,费资粮不可胜计。
绍圣元年,振河北饥。恤诸路流民。诏除广南东西路外,复置义仓,纳米斗五合,专充赈济。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三月癸巳,诏振京东、河北流民,贷以谷麦种,谕使还业,蠲是年租税。闰四月丙戌,复义仓。九月癸卯,遣御史刘拯按河北水灾,振饥民。庚戌,罢广惠仓。丁卯,诏京东西、河北振恤流民。十一月丁巳,诏河北振饥,诸路恤流亡,官吏有善状、才能显著者以闻。是岁,京师疫,洛水溢,太原地震,河北水,发京都粟振之。 按《食货志》:元年,诏除广南东、西路外,并复置义仓,自来岁始,放税二分已上免输,所贮专充振济,辄移用者论如法。 又按《志》:哲宗虽诏复广惠仓,既而章惇用事,又罢之,卖其田如熙宁法。常平量留钱斛,不足以供振给,义仓不足,又令通一路兑拨。于是绍圣、大观之间,直给空名告敕、补牒赐诸路,政日以隳,民日以困,而宋业遂衰。
按《玉海》:元年闰四月,复置义仓,纳米斗五合。
按《文献通考》:元年帝以京东河北之民乏食,流移未归。诏给空名假承务郎,敕十太庙斋郎,补牒十州助教,不理选限。敕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东西路提举司,召人入钱粟,充赈济。
绍圣二年,出钱帛助振河北。群臣蔡京等,请议行青苗法,诏并送详定。
按《宋史·哲宗本纪》:二年二月辛巳,出内库钱帛二十万助河北振饥。 按《食货志》:二年,户部尚书蔡京首言:承诏措置财利,乞检会熙、丰青苗条约,参酌增损,立为定制。淮南转运司副使庄公岳谓:自元祐罢提举官后,钱谷为他司侵借,所存无几。欲乞追还给散,随夏秋税偿纳,勿立定额,自无抑民失财之患。奉议郎郑仅、朝奉郎郭时亮、承议郎许几董遵等皆言:青苗最为便民,愿戒抑配,止收一分之息。诏并送详定重修敕令所。三年,旧欠常平钱斛人户,仍许请给。绍圣三年,于陕西河东籴边储,复元丰恤孤幼令。又令收养遗弃饥贫小儿,及豫贷官钱。
按《宋史·哲宗本纪》:三年二月癸亥,出元丰库缗钱四百万于陕西、河东籴边储。辛未,复元丰《恤孤幼令》。十二月甲戌,《敕令》。遗弃饥贫小儿三岁以下,听收养为真子孙。 按《食货志》:三年,以吕大忠之言,召农民相保,豫贷官钱之半,循税限催科,馀钱至夏秋用时价随所输贴纳。
绍圣四年,出缗钱,付陕西广籴。两浙饥,移粟振贷。按《宋史·哲宗本纪》:四年九月乙卯,出元丰库缗钱四百万付陕西广籴。是岁,两浙旱饥,诏行荒政,移粟振贷。
元符元年,行括籴法,振恤河北、京东被水者。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符元年冬十月丁酉,以河北、京东河溢,遣官振恤。是岁,澶州河溢,振恤河北、京东被水者。 按《食货志》:其曰括籴:元符元年,泾原经略使章楶请并边籴买;豫榜谕民,毋得与公家争籴,即官储有之,括索赢粮之家,量存其所用,尽籴入官。元符二年春正月丁卯,出内金帛二百万,备陕西边储。秋七月庚戌,河北河涨没民田庐,遣官振之。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二年,泾原经略使章楶谏曰:伏见兴师以来,陕西府库仓廪储蓄,内外一空,前后资贷内藏金帛,不知其几千万数。即今所在粮草尽乏,漕臣计无所出,文移指空而已。今者,正休兵息民、清心省事之时,惟深察臣言,裁决斯事。若更询主议大臣,窃恐专务兴师,上误圣听。主议大臣,指章惇也。时内藏空乏,陕西诸路以军赏银绢数寡,请给于内藏库,诏以绢五十万疋予之。帝谓近臣曰:内库绢才百万,已辍其半矣。蔡京用事,复务拓土,劝徽宗招纳青唐,用王厚经置,费钱亿万,用大兵凡再,始克之,而湟州戍兵岁费钱一千二十四万九千馀缗。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诏赈河北、河东、陕西,又出粟减价济民。
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正月,即皇帝位。五月癸巳,河北、河东、陕西饥,诏帅臣计度振恤。十二月戊戌,出廪粟减价以济民。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乙巳,出内库及诸路常平钱各百万,备河北边储。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元年,置安济坊、居养院。
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元年八月辛未,置安济坊,养民之贫病者,仍令诸郡县并置。九月戊子,京师置居养院,以处鳏寡孤独,仍以户绝财产给养。十一月辛卯,置河北安济坊。 按《食货志》:崇宁初,蔡京当国,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头,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州县奉行过当,或具帷帐,雇乳母、女使,糜费无艺,不免率敛,贫者乐而富者扰矣。
崇宁二年,行增价折纳之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言者谓:欲民不流,不若多积谷;欲多积谷,不若推行折纳粜籴之法。今常平虽有折纳之法,止用中价,故民不乐输。若依和籴以实价折之,则无损于民。崇宁二年,诸路岁稔,遂行增价折纳之法,支移、折变、科率、配买,皆以熙宁法从事,民以谷菽、物帛输积负零税者听之。
崇宁三年二月丁未,置漏泽园。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三年,置漏泽园。初,神宗诏: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与师号,更使领事三年,愿复领者听之。至是,蔡京推广为园,置籍,瘗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监司巡历检察。安济坊亦募僧主之,三年医愈千人,赐紫衣、祠部牒各一道。医者人给手历,以书所治疗人,岁终考其数为殿最。诸城、砦、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依各县增置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许送近便居养院,给钱米救济。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襕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仍免入斋之用。遗弃小儿,雇人乳养,仍听宫观、寺院养为童行。
崇宁四年,苏、湖、秀三州水,赐乏食者粟。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五年,于江湖淮浙置常平都仓。诏陕西博籴,以平物价。以星变,罢陕西河东结籴对籴。
按《宋史·徽宗本纪》:五年春正月庚子,复置江、湖、淮、浙常平都仓。 按《食货志》:博籴。崇宁五年,诏陕西钱重物轻,委转运司措置,以银、绢、丝、䌷之类博籴斛斗,以平物价。结籴。崇宁初,蔡京行于陕西,尽括民财以充数。五年,以星变讲修阙政,罢陕西、河东结籴、对籴。崇宁 年令坊村以等第给钱俟收以时价入粟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崇宁中,蔡京令坊郭、乡村以等第给钱,俟收,以时价入粟,边郡弓箭手、青唐蕃部皆然。用俵多寡为官吏赏罚。
大观元年,以诸路水旱,振济贷租,又增义仓米以备荒。
按《宋史·徽宗本纪》:大观元年,秦凤旱。京东水,河溢,遣官振济,贷被水户租。
按玉海元年三月戊子增令义仓纳米斗一升以备赈荒
大观三年,江、淮、荆、浙、福建旱,秦、凤、阶、成饥,发粟振之,蠲其赋。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四年三月庚子,募饥民补禁卒。甲寅,敕所在振恤流民。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元年,行劝籴、均籴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其曰劝籴、均籴:政和元年,童贯宣抚陕西议行之。鄜延经略使钱即言:劝籴非可以久行。均籴先入其斛斗乃给其直,于有斛斗之家未有害也。坊郭之人,素无斛斗,必须外籴,转有烦费。疏奏,坐贬。时又诏河北、河东仿陕西均籴,知定州王汉之坐沮格夺职罢。未几,遂立均籴法。政和三年,以岁稔,推行均籴,诏灾伤放税赈贷。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以岁稔,诸路推行均籴。
按《江南通志》:三年,诏灾伤放税,及七分以上常平赈贷。
政和五年,改均籴为和籴。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言者谓:均籴法严,然已籴而不偿其直,或不度州县之力,敷数过多,有一户而籴数百石者。乃诏诸路毋辄均籴。既而州县以和籴为名,低裁其价,转运司程督愈峻,科率倍于均籴,诏约止之。
政和七年,诏禁遏籴。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荒政考略》:七年,诏曰:州县遏籴以私境内,殊失惠养元元之意。自今有犯,必罚无赦。
重和元年,东南水灾,遣使振济。并禁强籴遏籴等事。又令常平司,恪遵条令,敛散常平。
按《宋史·徽宗本纪》:重和元年秋七月己酉,遣廉访使者六人振济东南诸路水灾。九月壬午,诏罢拘白地、禁榷货、增方田税、添酒价、取醋息、河北加折耗米、东南水灾强籴等事。壬辰,禁州郡遏籴。闰九月庚申,诏江、淮、荆、浙、闽、广监司督责州县还集流民。
按《文献通考》:八年,御笔:常平敛散法,利天下甚博。而比年以来,诸路欠阙,至未及散而遽取之。甚失神考制法之意。令常平司恪遵条令,敛散必时,违者以大不恭论。〈按《本纪》,是年十一月己酉朔改元〉
宣和元年,诏振救东南水灾。淮甸淮东旱,京西饥,遣官察访赈济。
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元年十一月甲子,诏东南诸路水灾,令监司、郡守悉心振救。戊辰,以淮甸旱,饥民失业,遣监察御史察访。是岁,京西饥,淮东大旱,遣官赈济。
宣和二年二月戊子,令所在赡给淮南流民,谕还之。六月癸酉,诏开封府赈济饥民。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二年,诏:居养、安济、漏泽可参考元丰旧法,裁立中制。应居养之日给税米或粟米一升,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儿减半。安济坊钱米依居养法,医药如旧制。漏泽园除葬埋依见行条法外,应资给若斋醮等事悉罢。
宣和三年,荆湖南北皆行均籴,新边鄯廓诸州皆行劝籴。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方腊平,两浙亦量官户轻重均籴。明年,荆湖南、北均籴,以家业为差。劝籴之法,其后寖及于新边,鄯廓州、积石军蕃部患之。
宣和五年,振济诸路旱饥。又令州县,杜伪冒请求钱谷之弊。
按《宋史·徽宗本纪》:五年,秦凤旱,河北、京东、淮南饥,遣官赈济。
按《文献通考》:五年,诏州县每岁支俵常平钱谷,多是形势户请求,及胥吏诈冒支请。令天下州县,每岁散钱谷既毕,即揭示请人数目,逾月敛之,庶知为伪冒者,得以陈诉。
宣和六年,振恤诸路灾伤。按《宋史·徽宗本纪》:六年,京师、河东、陕西地大震,两河、京东西、浙西水,环庆、邠宁、泾原流徙,令所在振恤。按《食货志》:先是,诸路灾伤,截拨上供年额米斛数多,致阙中都岁计,令京东、江南、两浙、荆湖路义仓谷各留三分,馀并起发赴京,补还截拨之数。六年,诏罢之。宣和七年冬十月戊午,罢京畿和籴。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吴雍言河北仓廪皆充实,见储粮料总千一百七十六万石。诏赐同措置王子渊三品服。宣和中,罢畿内和籴。
高宗建炎元年,以诸路提举常平司并归提刑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六月丁卯,省诸路提举常平司。
按《玉海》:常平之政,有提举官,自熙宁始。建炎元年六月,并归提刑司。常平之财,所存一二,犹以亿万计。建炎二年,以岁凶,赈给流亡。诏求直言。州郡灾甚者,蠲田赋。委官按视常平和籴。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丁亥,录两河流亡吏士。沿河给流民官田、牛、种。秋七月辛丑,以春霖、夏旱蝗,诏监司、郡守条上阙政,州郡灾甚者蠲田赋。冬十月壬戌,禁江、浙闭籴。
按《文献通考》:二年,臣僚言常平和籴,州县视为文具,以新易旧法也。间有损失蠹腐,而未尝问。不许借贷法也。间有悉充他用,而实无所储。诏委官遍行按视。建炎三年,罢青苗市易法。追还籴本,出米贱粜济东北流民。又蠲青苗积欠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二月戊辰,出米十万斛,即杭、秀、常、湖州、平江府损直以粜,济东北流寓之人。九月丁巳,蠲诸路青苗积欠钱。
按《玉海》:二年八月癸丑朔,复诸路常平官。十月壬戌,诏翰学叶梦得等,讨论常平法,条具取旨。青苗敛散,永不施行。又命户书吕颐浩,十二月戊午,颐浩等言此法不宜废,如免役坊场,亦可行。惟青苗市易,当罢。三年正月庚寅,追还籴本。
绍兴元年,禁遏籴振流民。诏出粟济粜者,赏各有差。又以上供馀米,别贮,以备荒岁。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三月壬寅,禁诸路遏籴。乙丑,振淮南、京东西流民。 按《食货志》:高宗南渡,民之从者如归市。既为之衣食以振其饥寒,又为之医药以救其疾病;其有陨于戈甲、毙于道路者,则给度牒瘗埋之。若丐者育之于居养院;其病也,疗之于安济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岁以为常。绍兴以来,岁有水旱,发常平义仓,或济或粜或贷,如恐不及。然当艰难之际,兵食方急,储蓄有限,而振给无穷,复以爵赏诱富人相与补助,亦权宜不得已之策也。元年,诏出粟济粜者赏各有差。粜及三千石以上,与守阙进义校尉;一万五千石以上,与进义校尉;二万石以上,取旨优赏;已有官荫不愿补授者,比类施行。
按《荒政考略》:元年,户部尚书韩仲通,乞以上供粟米所馀之数,岁桩一百万石,别廪贮之。遇水旱,以给民。从之。
绍兴二年,诏存抚东北流民。福建饥,振之。复常平官。罢江淮发运使。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六月甲寅,诏两浙、江、淮守臣,令存抚东北流寓人。八月戊戌,振福建饥民。 按《食货志》:是年,以臣僚言复常平官,讲补助之政以广储蓄。
按《玉海》:二年三月戊戌,罢江淮发运使。以其钱帛赴行在,祖宗时发运司,岁漕江湖粟六百万斛。即真、扬、楚、泗置转般仓,溯流摺运,以赡中都。且因丰凶,而平其籴,至是省之。
绍兴三年,诏监司郡守具奏水旱灾异,并令检视义仓,补还侵失。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年春正月丁巳,命诸路宪臣兼提举常平司。癸未,诏民复业者,视垦田多寡定租额赋役。夏四月己丑,诏江东西、湖北、浙西募民佃荒田,蠲三年租。五月庚午,以岳州数被兵,免今年税役。秋七月甲子,以久旱,偿州县和市民物之直。九月戊午,诏凡遇水旱灾异,监司、郡守即具奏毋隐。
按《荒政考略》:三年,诏曰:义仓之设,所以备凶荒,最为良法。州县奉行不善,寖失祖宗本意。或遇水旱,何以赈济。可令监司检视实数,补还侵失。
绍兴五年,并提举常平司入茶盐司,以诸路旱,罢一切科率。蠲福建拨借常平钱米。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闰二月丙辰,并诸路提举常平入茶盐司。五月丁亥,立残破州县守令劝民垦田及抛荒殿最格。六月癸丑,以久旱,减膳、祈祷。禁诸路科率,自租税、和市、军须外皆罢。庚申,以旱罢诸路检察财用官。八月癸丑,蠲福建州军借拨常平钱米。绍兴六年,振诸路饥。命官检察灾伤州县,钱帛租税,宽免有差。诸臣有救饥者,各转官升职。
按《宋史·高宗本纪》:六年春正月甲午,振江、湖、福建、浙东饥民,命监司、帅臣分选僚属及提举常平官躬行检察。三月辛未,蠲旱伤州县民积欠钱帛租税。壬辰,宽四川灾伤州县户帖钱之半。八月庚戌,蠲虔州残破诸县逋负。 按《食货志》:六年,湖、广、江西旱,诏拨上供米振之。婺民有遏籴致盗者,诏闭粜者断遣。殿中侍御史周秘言:发廪劝分,古之道也,许以断遣,恐贪吏怀私,善良被害。望戒守令多方劝谕,务令乐从,或有扰害,提举司劾奏。从之。是岁,潼川守臣景兴宗、广安军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骘、汉州守臣王梅活饥民甚众,前吏部郎中冯楫亦出米以助振给,兴宗升一职,瞻、骘、梅、楫各转一官。
绍兴七年,振京西湖北饥,和籴者计剩科罪。
按《宋史·高宗本纪》:七年秋七月己丑,诏诸路归业民垦田,及八年始输全税。闰十月乙丑,蠲江东路月椿钱万缗。发米二万石振京西、湖北饥民。 按《食货志》:七年,以饶州之籴石取耗四斗,罪其郡守。自是和籴者计剩科罪。
绍兴八年夏四月庚申,初置户部和籴场于临安。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八年四月丁丑,户侍李弥逊言:当于经费之外,给籴本数百万缗。复置一司,广行储积。诏吏户部条具。六月乙卯朔,徽猷阁待制程迈,为江淮荆浙闽广等路经制发运使,专掌籴事。降本钱四百万。十二月辛未,参政李光请罢发运司,令户部侍郎专领。按《文献通考》:八年,侍御史萧振言:经制司籴米,一例抛降,数目如此,则诸州不免抛下。诸县科与百姓年例,又添一番科率,经制一司,张官置吏,止为收籴一事,如何抛与诸州。乞别选官置场收籴。从之。
绍兴九年,以常平钱悉数和籴随时赈饥。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用宗正丞郑鬲言,以常平钱于民输赋未毕之时,悉数和籴。按《玉海》:八年冬,李光言常平法,本于耿寿昌,岂可以安石而废。九年,复提举官,使掌其政。
按《文献通考》:九年,上谕宰执曰:常平法不许他用,惟时赈饥,取于民者,还以予民也。
绍兴十年,以通判婺州陈正同振济有方,下其法于诸路。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年,通判婺州陈正同振济有方,穷谷深山之民,无不沾惠,以其法下诸路。
绍兴十三年,振淮南饥,禁遏籴,蠲逋负。又以荆湖岁稔,就籴,以宽江浙之民。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三年三月丙午,振淮南饥民。仍禁遏籴。七月壬申,雨雹。蠲浙西贫民逋负丁盐钱。八月庚戌,诏监司、守臣讲求恤民事宜。 按《食货志》:十三年,荆湖岁稔,米斗六七钱,乃就籴以宽江、浙之民。绍兴十四年六月乙未,振江、浙、福建被水之民。十二月己卯,命诸郡收养老疾贫乏之民,复置漏泽园。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五年秋七月丁卯,免处州三县被水民家䌷绢。八月己亥,改诸路提举茶盐官为提举常平。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八年,招关陕流民,补殿前军。免和籴,命三总领所籴米,广储蓄。又振给蠲租。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八年三月丁丑,命杨政、吴璘招关、陕流民补殿前军。闰八月庚申,免江、浙、湖南今岁和籴。甲子,命临安、平江二府、淮东西、湖北三总领所岁籴米百二十万石,以广储蓄。十一月辛亥,振绍兴府饥。十二月乙卯朔,振明、越、秀、润、徽、婺、饶、信诸州流民。丙寅,借给被灾农民春耕费。戊辰,蠲被灾下户积欠租税。 按《食货志》:十八年,免和籴,命三总领所置场籴之。旧制:两浙、江、湖岁当发米四百六十九万斛。至是,欠百万斛有奇。乃诏临安、平江府及淮东西、湖广三计司,岁籴米百二十万斛,淮西十六万五千,湖广、淮东皆十五万。
绍兴二十三年,蠲振被水府州县。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三年秋七月壬辰,宽理平江府、湖、秀二州被水民夏税。九月甲午,振潼川被水州县,仍蠲其赋。
绍兴二十四年冬十月壬午,蠲旱伤州县租赋。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七年冬十月辛酉、诏四川诸司察旱伤州县,蠲其税,振其饥民。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八年,蠲振被水灾伤州县。以赵令詪请粜义仓米之陈腐者。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八年八月己丑,检放风水灾伤州县苗税,仍振贷饥民。九月癸未,蠲平江、绍兴、湖州被水民逋赋。 按《食货志》:二十八年夏,浙东、西田损于风水。在法,水旱及七分以上者振济,诏自今及五分处亦振之。 又按《志》:二十八年,以赵令詪请,粜州县义仓米之陈腐者。
按《玉海》:二十八年,户部赵令詪言,请岁以三之一出陈易新。又请水旱灾伤,检放不及七分,即许赈济。九月乙酉,从之。
按《文献通考》:二十八年,沈该奏在法义仓,止许赈济。若出粜,恐失初意。乃令量粜三之一桩收价钱,次年收籴拨还。 又按《通考》:二十八年,浙东西田苗损于风水,诏出常平米赈粜,更令以义仓赈济。 又按《通考》: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绍兴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户积欠,拟令户部开具有无侵损,岁计。上曰:不须如此,止令具数,便于内库拨还。朕平时不妄费内库所积,正欲备水旱。本是民间钱,却为民间用。何所惜。乃诏平江等处,应日前积欠税赋,并蠲之。
绍兴二十九年,蠲灾伤州郡租逋。命漕司籴米备振贷,立和籴,募民运米赏格。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九年正月庚午,振湖、秀诸州饥民。癸未,蠲沙田芦场为风水所侵者租之半。三月己卯,除湖州、平江、绍兴流民公私逋负。闰六月丁巳,命江、湖、浙西五漕司增价籴米二百二十万石赴沿江十郡,自荆至常州,以备振贷。九月丙申,蠲江、浙蝗潦州县租。冬十月乙亥,立诸路和籴募民运米赏格。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诏诸处守臣拨常平义仓米
二分振粜,临安府拨桩积之米。 又按《志》:二十八年,除二浙以三十五万斛折钱,诸路纲米及籴场岁收四百五十二万斛。二十九年,籴二百三十万石以备振贷,石降钱二千,以关子、茶引及银充其数。 又按《志》:二十九年,上谓辅臣曰:轻徭薄赋,所以息盗。岁之水旱,所不能免,傥不宽恤而惟务科督,岂使民不为盗之意哉。于是诏诸路州县,绍兴二十七年以前积欠官钱三百九十七万馀缗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之。九月,诏:两浙、江东西水,浙东、江东西螟,其租税尽蠲之。自是水旱、经兵,时有蠲减,不尽书也。
绍兴三十一年,赈艰食士民。成都府旱,降僧牒,充籴本赈济。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一年春正月丙申,大雨雪,给三衙卫士、行在贫民钱及薪炭,命常平振给辅郡细民。 按《食货志》:三十一年正月,雪寒,民多艰食。诏临安府并属县以常平米减时之半,振粜十日;临安府城内外贫乏之家,人给钱二百、米一斗及柴炭钱,并于内藏给之。辅郡之民,令诸州以常平钱依临安府振之;凡遇寒、遇暑、遇雨、遇火、遇赦及祈祷、即位、生辰、上尊号、生皇太子、晏驾、大祥之类,临安之民暨三衙诸军时有振恤,及放商税、公私房赁。
按《续文献通考》:三十一年,成都府路旱。诏降僧牒四百道,充籴本,措置赈济。
绍兴三十二年二月庚子,振两淮饥民。五月壬戌,振东北流民。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 年,江、浙、湖南行博籴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南渡,三边馈饷,籴事所不容已。绍兴间,于江、浙、湖南博籴,多者给官告,少者给度牒,或以钞引,类多不售,而吏缘为奸,人情大扰。于是减其价以诱积粟之家,初不拘于官、编之户。凡降金银钱帛而州县阻节不即还者,官吏并徒二年。广东转运判官周纲籴米十五万石,无扰及无陈腐,抚州守臣刘汝翼饷兵不匮,及劝诱赈粜流离,皆转一官。
孝宗隆兴元年,振两淮流民。以两浙江东大水,旱,蝗,蠲其租。诏逃户田土五年归业者,即给还。
按《宋史·孝宗本纪》:隆兴元年二月己卯,振两淮流民。三月庚申,以久雨,命有司振灾伤,察刑禁。是岁,以两浙大水、旱蝗,江东大水,悉蠲其租。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贫乏下户,或因饥馑逃亡官司,即时籍其田土,致令不复归业。今州县申严赦文,五年之限,应归业者,即给还。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诏福建提举司,具到本路,见在常平米九万九千二百馀石,义仓米二十九万五千六百馀石。令本司契勘,如无陈腐,不须更行收籴。从中书门下省请也。
隆兴二年,蠲赈诸路贫民,出帑银籴米赈粜。遣使点检浙东常平仓。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二月辛未,蠲秀州贫民逋租。六月丁丑,赈江东、两淮被水贫民。秋七月癸丑,以江东、浙西大水,诏侍从、台谏、卿监、郎官、馆职陈阙失及当今急务。八月辛巳,诏振淮东被水州县。九月辛丑,以久雨,出内库白金四十万两,籴米赈贫民。 按《食货志》:二年秋,霖雨害稼,出内帑银四十万两,变籴以济民。 又按《志》:二年,遣司农少卿陈良弼点检浙东常平等仓。
按《文献通考》:是年,淮民流于江浙十数万,官司虽济而米斛有限。乃诏民间不曾经水灾处,占田万亩者,粜二千石。万亩以下,粜一千石。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诏司农少卿陈良弼,往浙东点检常平等仓。良弼言:比点检七州常平仓,其间失陷借支,坏烂失收米麦,共二十七万六千二十馀石,并常平钱一万四千四十馀贯。乞委提举官,遍诣所属划刷馀省钱米偿纳,如所偿未足,俟收纳秋苗日,尽偿。从之。户部言:诸路节次承降指挥和籴,先抛降下未籴,见钱银,并两浙运司合桩。今年岁额籴本,移用钱及诸路常平剩下籴本等钱,共二百万贯。令行在并隆兴、建康、镇江府衡鼎州置场,收籴米斛,共一百万石,依旧作常平桩。管缘逐路提举司,循习住滞,不催督钱粮,因而过时,有误收籴。欲将所科籴钱数,劄下逐路提举常平官,两浙运司日下计置,尽数赴逐处籴场交纳,仍各具巳催起钱数,申尚书省。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