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七十七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七十七卷目录

 荒政部汇考十
  宋三〈元丰七则 哲宗元祐五则 绍圣五则 元符三则 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六则 大观三则 政和四则 重和一则 宣和六则 高宗建炎三则 绍兴二十一则 孝宗隆兴二则〉

食货典第七十七卷

荒政部汇考十

宋三

元丰元年,诏被水州郡蠲租贷粮,罢支籴钱。令并边州郡和市封桩,以义仓隶提举司,诏于丰稔路推行。如畿县不及斗者,免输。又立常平钱粮输入及保贷
之政。
《宋史·神宗本纪》:元丰元年秋七月己亥,诏齐州预备水灾。八月丁未,诏河北被水者蠲其租。己巳,诏滨、棣、沧三州被水民以常平粮贷之。庚午,诏青、齐、淄三州给流民食。 按《食货志》:熙宁八年,河东察访使李承之言:太原路二税外有和籴粮草,官虽量予钱、布,而所得细微,民无所济,遇岁凶不蠲,最为弊法。继而知太原韩绛复请和籴于元数省三分,罢支钱、布,乞精选才臣讲求利害。诏委陈安石。元丰元年,安石奏:河东十三州一税,以石计凡三十九万二千有馀,而和籴数八十三万四千有馀,所以岁凶仍输者,以税轻、军储不可阙故也。旧支钱、布相半,数既奇零,以钞贸易,略不收半,公家实费,百姓乃得虚名。欲自今罢支籴钱,岁以其钱令并边州郡和市封桩,即岁灾以填所蠲数,年丰则三岁一免其输。朝廷以为然,始诏河东岁给和籴钱八万馀缗并罢,以其钱付漕司,如安石议。因用安石为河东转运使。其后经略使吕惠卿复请别议立法,除河外三州理为边郡宜免,馀十一州可概均籴。下有司议,以岁和籴见数十分之,裁其二,用八分为额,随户色高下裁定,毋更给钱;岁灾同秋税蠲放,以转运司应给钱补之,灾不及五分,听以久例支移。遂易和籴之名为助军粮草。 又按《志》:民间非时阙乏,许以物产为抵,依常平限输纳。当输钱而愿输谷若金帛者,官立中价示民。物不尽其钱,足以钱;钱不尽其物者,还其馀直。又听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又按《志》:是年,提点府界诸县镇公事蔡承禧言:义仓之法,以二石而输一斗,至为轻矣。乞今年夏税之始,悉令举行。诏可,仍以义仓隶提举司。京东西、淮南、河东、陕西路义仓以今年秋料为始,民输税不及斗免输,颁其法于川峡四路。按《玉海》:元年,王古言去岁诏复义仓,试于京畿,已不扰。请于丰稔路,先推行。诏京东西、淮南、河东、陕西〈阙三字〉如畿县行之,不及斗者,免。
《文献通考》:元年,诏常平仓钱谷,当输钱而愿入谷,若金帛者,官立中价,示民。物不尽其钱者,足以钱。钱不尽其物者,还其馀直。又听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凡钱谷当给若粜,皆用九年诏书,通取留一半之馀。 又按《通考》:元年,诏以滨棣沧州被水灾,令民第四等以下,立保贷请常平粮有差。仍免出息。帝曰:赈济之法,州县不能举行。夫以政杀人,与刃无异。今出入一死罪,有司未尝不力争。至于凶年饥岁,老幼转死沟壑,而在位者,殊不恤。此出于政事不修,而士大夫不知务也。
元丰二年,沧州饥,行寄籴法,诏威、茂、黎三州罢行义仓法。
《宋史·神宗本纪》:二年二月乙丑,沧州饥,发仓粟振之。 按《食货志》:其曰寄籴:元丰二年,籴便粮草王子渊论纲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岁小不登,必邀厚价,故设内郡寄籴之法,以权轻重。 又按《志》:二年,诏威、茂、黎三州罢行义仓法,以夷夏杂居,岁赋不多故也。元丰四年,振河东被水民,命使督诸县捕蝗,诏蠲灾伤州军夏料役钱。
《宋史·神宗本纪》:四年五月丁酉,诏河东路提点刑狱刘定专振被水民。六月戊午,河北诸郡蝗生。癸未,命提点开封府界诸县公事杨景略、提举开封府界常平等事王得臣,督诸县捕蝗。八月丙辰,诏蠲河北东路灾伤州军,今年夏料役钱。
元丰五年九月壬辰,遣使行视畿县民被水患者。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六年,以河朔丰成命度支副使蹇周辅等广籴,又诏常平敛散酌三年中数为格。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丰四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辅兼措置河北籴便司。明年,诏以开封府界、诸路阙额禁军及淮、浙、福建等路剩盐息钱,并输籴便司为本。令瀛、定、澶等州各置仓,凡封桩,三司毋关预,委周辅专其任,司农寺市易、淤田、水利等司所计置封桩粮草并归之。六年,诏提点河北西路王子渊兼同措置。未几,手诏周辅:今河朔丰成,宜广收籴。是岁,大名东、西济胜二仓,定州衍积、宝盈二仓与瀛之州仓皆成,周辅召拜户部侍郎,以左司郎中吴雍代之。 又按《志》:六年,户部言:准诏诸路常平可酌三年敛散中数,取一年为格,岁终较其增亏。今以钱银谷帛贯、石、匹、两定年额:散一千一百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敛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九。比元丰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四十二,敛增一百三万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二百七十九万九千九百六十四,敛亏一百九十八万六千五百一十五。诏三年四年散多敛少及散敛俱少之处,户部下提举司具析以闻。
元丰七年,蠲河东河北税,议罢寄籴,以李南公等言,仍旧给户部钱,充陕西边粮。
《宋史·神宗本纪》:七年,河东饥。河北水,坏洺州庐舍,蠲其税。 按《食货志》:七年,诏河北瀛、定二州所籴数以钜万,而散于诸郡寄籴,恐缓急不相及,不若致商人自运。李南公、王子渊俱言:寄籴法行已久,且近都仓,缓急运致非难。于是寄籴卒不罢。
《玉海》:七年八月十六日,给户部右曹钱六千万,充陕西边籴。
元丰八年,哲宗即位,罢义仓散青苗。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罢诸路义仓。
《文献通考》:八年八月,哲宗诏给散青苗,不许抑配,仍不立定额。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辛酉,以河决大名,坏民田,民艰食者众,诏安抚使韩绛振之。夏四月辛卯,诏诸路旱伤蠲其租。八月辛卯,诏常平依旧法,罢青苗钱。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文献通考》:元祐元年二月,诏提举官累年积蓄钱,谷财物尽,桩作常平仓钱物,委提点刑狱交割主管,依旧常平仓法。左正言朱光庭言:天下青苗钱,除支俵外,见在钱数,尚多。乞并用收籴,可存留斛斗。凡遇丰年,则添价以籴。遇岁饥,则减价以粜。大饥,则贷之。候丰岁输还,更不出息。门下侍郎司马光劄子言:常平之法,公私两利。此乃三代之良法也。向者有因州县阙常平籴本钱,虽遇丰岁,无钱收籴。又有官吏怠慢,厌籴粜之烦,虽遇丰岁,不肯收籴。又有官吏不能察知在市斛斗实价,只信凭行人与蓄积之家,通同作弊。当收成之时,农人要钱,急粜之时,故意小估价例。今官中收籴,不得尽入蓄积之家,直至过时,蓄积之家仓廪盈满,方始顿添。价中粜入官,是以农夫粜谷,止得贱价。官中籴谷,常用贵价。厚利皆归蓄积之家。又有官吏虽欲趁时收籴,而县申州,州申提点刑狱,提点刑狱司申司农寺,取候指挥,比至回报,动涉累月,已至失时,谷价倍贵。是故州县常平仓斛斗,有经隔多年,在市价例,终不及元籴之价。出粜不行,堆积腐烂者,此乃法因人坏,非法之不善也。四月,诏再立常平钱谷,给敛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为额,民间丝麦丰熟,随夏税先纳所输之半。愿并纳者,止出息一分。左司谏王岩叟、中丞刘挚、右司谏苏辙等,交章言其非。右仆射司马光劄子,乞约束州县,抑配青苗钱,曰:先朝初散青苗,本为利民。故当时指挥立取,人户情愿不得抑配。自后因提举官速要近功,务求多散,讽胁州县,废格诏书,各为情愿。其实抑配,或举县勾集,或排门抄劄。亦有无赖子弟,谩昧尊亲,钱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及至追催,皆归本户。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罢提举官,不复立额,考校访闻。人情安便。昨于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给常平钱斛,限二月或正月,只为人户欲借者,及时得用。又令半留仓库,半出给者,只为所给不得辄过此数。又令取人户情愿,亦不得抑配,一遵前朝本意,虑恐州县不晓朝旨本意,将谓朝廷复欲多散青苗钱谷,广收利息,勾集抑配,督责严急,一切如向日置提举官时。今欲续降指挥,令诸路提点刑狱司,告示州县,并须候人户自执状纳保,赴县乞请常平钱谷之时,方得勘会,依条支给。不得依前勾集抄劄,强行抑配。仍仰提点刑狱常切觉察,如有官吏,以此为法骚扰者,即时取勘施行。若提点刑狱,不切觉察,委转运安抚司觉察闻奏。从之。录黄过中中书舍人苏轼奏曰:臣伏见免役之法,已尽革去。而青苗一事,乃独因旧,少加损益。欲行紾臂,徐徐月攘一鸡之道。熙宁之法,本不许抑配。而其害至此。今虽复禁其抑配,其害犹在也。昔者,州县并行仓法,而受纳之际,十费二三。今既罢仓法,不免乞取,则十费五六,必然之势也。又官吏无状,于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课暴增。此臣所亲见,而为流涕者也。二十年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顾,妻女溺水自缢者,不可胜数。朝廷忍复行之欤。臣谓四月二十六日,指挥以散及一半为额,与熙宁之法,初无小异。而今月二十日,指挥犹许人户情愿,未免于设法罔民,便一时非理之私,而不虑后日催纳之患。三者皆非良法,相去无几也。今者已行常平粜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贾无穷之怨。臣虽至愚,深为朝廷惜之。欲乞特降指挥,青苗钱斛后,更不给散,所有已请过者,候丰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随二税送纳。或乞圣慈,念其累岁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户,并与放免。庶使农民自此息肩,亦免后世有所讥议。兼近日谪降吕惠卿告词云:首建青苗,次行助役。若不尽去其法,必致奸臣有词,流传四方。所损不细。所有上件,录黄臣未敢书名行下。初同知枢密院范纯仁,以国用不足,建请复青苗钱。四月二十六日,指挥尽纯仁意,时司马光方以疾在告,不与也。已而台谏共言其非,不报。光寻具劄子,乞约束抑配。苏轼又缴奏乞尽罢之。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对于帘前,曰:近者不知是何奸邪,劝陛下复行此事。纯仁失色,却立不敢言。青苗钱遂罢不复散。
元祐二年,遣使振河北被灾民。以冬夏旱暵,避殿减膳,责躬思过。诏以麦熟,下诸路广籴。
《宋史·哲宗本纪》:二年二月丁亥,遣左司谏朱光庭使河北,振民被灾者。夏四月辛卯,诏:冬夏旱暵,海内被灾者广,避殿减膳,责躬思过,以图消复。 按《食货志》:二年,尝以麦熟下诸路广籴,诏后价若与本相当,即许变转兑籴。
元祐三年春正月庚戌,复广惠仓。二月乙酉,诏流民饥贫量与应副。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玉海》:三年正月二日,诏复置广惠仓,从侍讲范祖禹之言也。二月十二日,给广惠仓钱三万缗。
元祐六年,两浙水灾,振之。并振麟府二州。
《宋史·哲宗本纪》:六年秋七月己卯,振两浙水灾。九月丁亥,夏人寇麟、府二州。壬辰,诏州民为寇所掠,庐舍焚荡者给钱帛,践稼者振之,失牛者官贷市之。按《文献通考》:六年,翰林学士承旨知杭州苏轼言:浙西二年诸郡灾伤,今岁大水。苏、湖、常三州水,通为一杭州,民死者五十馀万。苏州三十万,未数他郡。今既秋田不种,正使来岁丰稔,亦须七月方见新谷。变故未易度量,乞令转运司,约度诸郡合粜米斛数目,下诸路封桩。及年计上供赴浙西诸郡粜卖。诏赐米百万斛,钱二十馀万缗,赈济灾伤。
元祐八年,遣使按视水灾,振京城民饥,又出钱粟振流民。
《宋史·哲宗本纪》:八年八月壬戌,遣使按视京东西、河南北、淮南水灾。十一月乙未,以雪寒,振京城民饥。十二月丁巳,出钱粟十万振流民。
绍圣 年,诏河北镇定瀛州籴十年,馀州七年。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哲宗即位,诸老大臣维持初政,益务绥静,边郡类无调发,第令诸路广籴以备蓄积,及诏陕西、麟府州计五岁之粮而已。绍圣初,乃诏河北镇、定、瀛州籴十年之储,馀州七年。其后陕西诸路又连岁兴师,及进筑鄯、湟等州,费资粮不可胜计。
绍圣元年,振河北饥。恤诸路流民。诏除广南东西路外,复置义仓,纳米斗五合,专充赈济。
《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三月癸巳,诏振京东、河北流民,贷以谷麦种,谕使还业,蠲是年租税。闰四月丙戌,复义仓。九月癸卯,遣御史刘拯按河北水灾,振饥民。庚戌,罢广惠仓。丁卯,诏京东西、河北振恤流民。十一月丁巳,诏河北振饥,诸路恤流亡,官吏有善状、才能显著者以闻。是岁,京师疫,洛水溢,太原地震,河北水,发京都粟振之。 按《食货志》:元年,诏除广南东、西路外,并复置义仓,自来岁始,放税二分已上免输,所贮专充振济,辄移用者论如法。 又按《志》:哲宗虽诏复广惠仓,既而章惇用事,又罢之,卖其田如熙宁法。常平量留钱斛,不足以供振给,义仓不足,又令通一路兑拨。于是绍圣、大观之间,直给空名告敕、补牒赐诸路,政日以隳,民日以困,而宋业遂衰。
《玉海》:元年闰四月,复置义仓,纳米斗五合。
《文献通考》:元年帝以京东河北之民乏食,流移未归。诏给空名假承务郎,敕十太庙斋郎,补牒十州助教,不理选限。敕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东西路提举司,召人入钱粟,充赈济。
绍圣二年,出钱帛助振河北。群臣蔡京等,请议行青苗法,诏并送详定。
《宋史·哲宗本纪》:二年二月辛巳,出内库钱帛二十万助河北振饥。 按《食货志》:二年,户部尚书蔡京首言:承诏措置财利,乞检会熙、丰青苗条约,参酌增损,立为定制。淮南转运司副使庄公岳谓:自元祐罢提举官后,钱谷为他司侵借,所存无几。欲乞追还给散,随夏秋税偿纳,勿立定额,自无抑民失财之患。奉议郎郑仅、朝奉郎郭时亮、承议郎许几董遵等皆言:青苗最为便民,愿戒抑配,止收一分之息。诏并送详定重修敕令所。三年,旧欠常平钱斛人户,仍许请给。绍圣三年,于陕西河东籴边储,复元丰恤孤幼令。又令收养遗弃饥贫小儿,及豫贷官钱。
《宋史·哲宗本纪》:三年二月癸亥,出元丰库缗钱四百万于陕西、河东籴边储。辛未,复元丰《恤孤幼令》。十二月甲戌,《敕令》。遗弃饥贫小儿三岁以下,听收养为真子孙。 按《食货志》:三年,以吕大忠之言,召农民相保,豫贷官钱之半,循税限催科,馀钱至夏秋用时价随所输贴纳。
绍圣四年,出缗钱,付陕西广籴。两浙饥,移粟振贷。按《宋史·哲宗本纪》:四年九月乙卯,出元丰库缗钱四百万付陕西广籴。是岁,两浙旱饥,诏行荒政,移粟振贷。
元符元年,行括籴法,振恤河北、京东被水者。
《宋史·哲宗本纪》:元符元年冬十月丁酉,以河北、京东河溢,遣官振恤。是岁,澶州河溢,振恤河北、京东被水者。 按《食货志》:其曰括籴:元符元年,泾原经略使章楶请并边籴买;豫榜谕民,毋得与公家争籴,即官储有之,括索赢粮之家,量存其所用,尽籴入官。元符二年春正月丁卯,出内金帛二百万,备陕西边储。秋七月庚戌,河北河涨没民田庐,遣官振之。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二年,泾原经略使章楶谏曰:伏见兴师以来,陕西府库仓廪储蓄,内外一空,前后资贷内藏金帛,不知其几千万数。即今所在粮草尽乏,漕臣计无所出,文移指空而已。今者,正休兵息民、清心省事之时,惟深察臣言,裁决斯事。若更询主议大臣,窃恐专务兴师,上误圣听。主议大臣,指章惇也。时内藏空乏,陕西诸路以军赏银绢数寡,请给于内藏库,诏以绢五十万疋予之。帝谓近臣曰:内库绢才百万,已辍其半矣。蔡京用事,复务拓土,劝徽宗招纳青唐,用王厚经置,费钱亿万,用大兵凡再,始克之,而湟州戍兵岁费钱一千二十四万九千馀缗。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诏赈河北、河东、陕西,又出粟减价济民。
《宋史·徽宗本纪》:三年正月,即皇帝位。五月癸巳,河北、河东、陕西饥,诏帅臣计度振恤。十二月戊戌,出廪粟减价以济民。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乙巳,出内库及诸路常平钱各百万,备河北边储。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元年,置安济坊、居养院。
《宋史·徽宗本纪》:崇宁元年八月辛未,置安济坊,养民之贫病者,仍令诸郡县并置。九月戊子,京师置居养院,以处鳏寡孤独,仍以户绝财产给养。十一月辛卯,置河北安济坊。 按《食货志》:崇宁初,蔡京当国,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头,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州县奉行过当,或具帷帐,雇乳母、女使,糜费无艺,不免率敛,贫者乐而富者扰矣。
崇宁二年,行增价折纳之法。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言者谓:欲民不流,不若多积谷;欲多积谷,不若推行折纳粜籴之法。今常平虽有折纳之法,止用中价,故民不乐输。若依和籴以实价折之,则无损于民。崇宁二年,诸路岁稔,遂行增价折纳之法,支移、折变、科率、配买,皆以熙宁法从事,民以谷菽、物帛输积负零税者听之。
崇宁三年二月丁未,置漏泽园。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三年,置漏泽园。初,神宗诏: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与师号,更使领事三年,愿复领者听之。至是,蔡京推广为园,置籍,瘗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监司巡历检察。安济坊亦募僧主之,三年医愈千人,赐紫衣、祠部牒各一道。医者人给手历,以书所治疗人,岁终考其数为殿最。诸城、砦、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依各县增置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许送近便居养院,给钱米救济。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襕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仍免入斋之用。遗弃小儿,雇人乳养,仍听宫观、寺院养为童行。
崇宁四年,苏、湖、秀三州水,赐乏食者粟。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五年,于江湖淮浙置常平都仓。诏陕西博籴,以平物价。以星变,罢陕西河东结籴对籴。
《宋史·徽宗本纪》:五年春正月庚子,复置江、湖、淮、浙常平都仓。 按《食货志》:博籴。崇宁五年,诏陕西钱重物轻,委转运司措置,以银、绢、丝、䌷之类博籴斛斗,以平物价。结籴。崇宁初,蔡京行于陕西,尽括民财以充数。五年,以星变讲修阙政,罢陕西、河东结籴、对籴。崇宁 年令坊村以等第给钱俟收以时价入粟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崇宁中,蔡京令坊郭、乡村以等第给钱,俟收,以时价入粟,边郡弓箭手、青唐蕃部皆然。用俵多寡为官吏赏罚。
大观元年,以诸路水旱,振济贷租,又增义仓米以备荒。
《宋史·徽宗本纪》:大观元年,秦凤旱。京东水,河溢,遣官振济,贷被水户租。
按玉海元年三月戊子增令义仓纳米斗一升以备赈荒
大观三年,江、淮、荆、浙、福建旱,秦、凤、阶、成饥,发粟振之,蠲其赋。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四年三月庚子,募饥民补禁卒。甲寅,敕所在振恤流民。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元年,行劝籴、均籴法。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其曰劝籴、均籴:政和元年,童贯宣抚陕西议行之。鄜延经略使钱即言:劝籴非可以久行。均籴先入其斛斗乃给其直,于有斛斗之家未有害也。坊郭之人,素无斛斗,必须外籴,转有烦费。疏奏,坐贬。时又诏河北、河东仿陕西均籴,知定州王汉之坐沮格夺职罢。未几,遂立均籴法。政和三年,以岁稔,推行均籴,诏灾伤放税赈贷。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以岁稔,诸路推行均籴。
《江南通志》:三年,诏灾伤放税,及七分以上常平赈贷。
政和五年,改均籴为和籴。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言者谓:均籴法严,然已籴而不偿其直,或不度州县之力,敷数过多,有一户而籴数百石者。乃诏诸路毋辄均籴。既而州县以和籴为名,低裁其价,转运司程督愈峻,科率倍于均籴,诏约止之。
政和七年,诏禁遏籴。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荒政考略》:七年,诏曰:州县遏籴以私境内,殊失惠养元元之意。自今有犯,必罚无赦。
重和元年,东南水灾,遣使振济。并禁强籴遏籴等事。又令常平司,恪遵条令,敛散常平。
《宋史·徽宗本纪》:重和元年秋七月己酉,遣廉访使者六人振济东南诸路水灾。九月壬午,诏罢拘白地、禁榷货、增方田税、添酒价、取醋息、河北加折耗米、东南水灾强籴等事。壬辰,禁州郡遏籴。闰九月庚申,诏江、淮、荆、浙、闽、广监司督责州县还集流民。
《文献通考》:八年,御笔:常平敛散法,利天下甚博。而比年以来,诸路欠阙,至未及散而遽取之。甚失神考制法之意。令常平司恪遵条令,敛散必时,违者以大不恭论。〈按《本纪》,是年十一月己酉朔改元〉
宣和元年,诏振救东南水灾。淮甸淮东旱,京西饥,遣官察访赈济。
《宋史·徽宗本纪》:宣和元年十一月甲子,诏东南诸路水灾,令监司、郡守悉心振救。戊辰,以淮甸旱,饥民失业,遣监察御史察访。是岁,京西饥,淮东大旱,遣官赈济。
宣和二年二月戊子,令所在赡给淮南流民,谕还之。六月癸酉,诏开封府赈济饥民。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二年,诏:居养、安济、漏泽可参考元丰旧法,裁立中制。应居养之日给税米或粟米一升,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儿减半。安济坊钱米依居养法,医药如旧制。漏泽园除葬埋依见行条法外,应资给若斋醮等事悉罢。
宣和三年,荆湖南北皆行均籴,新边鄯廓诸州皆行劝籴。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方腊平,两浙亦量官户轻重均籴。明年,荆湖南、北均籴,以家业为差。劝籴之法,其后寖及于新边,鄯廓州、积石军蕃部患之。
宣和五年,振济诸路旱饥。又令州县,杜伪冒请求钱谷之弊。
《宋史·徽宗本纪》:五年,秦凤旱,河北、京东、淮南饥,遣官赈济。
《文献通考》:五年,诏州县每岁支俵常平钱谷,多是形势户请求,及胥吏诈冒支请。令天下州县,每岁散钱谷既毕,即揭示请人数目,逾月敛之,庶知为伪冒者,得以陈诉。
宣和六年,振恤诸路灾伤。按《宋史·徽宗本纪》:六年,京师、河东、陕西地大震,两河、京东西、浙西水,环庆、邠宁、泾原流徙,令所在振恤。按《食货志》:先是,诸路灾伤,截拨上供年额米斛数多,致阙中都岁计,令京东、江南、两浙、荆湖路义仓谷各留三分,馀并起发赴京,补还截拨之数。六年,诏罢之。宣和七年冬十月戊午,罢京畿和籴。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吴雍言河北仓廪皆充实,见储粮料总千一百七十六万石。诏赐同措置王子渊三品服。宣和中,罢畿内和籴。
高宗建炎元年,以诸路提举常平司并归提刑司。
《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六月丁卯,省诸路提举常平司。
《玉海》:常平之政,有提举官,自熙宁始。建炎元年六月,并归提刑司。常平之财,所存一二,犹以亿万计。建炎二年,以岁凶,赈给流亡。诏求直言。州郡灾甚者,蠲田赋。委官按视常平和籴。
《宋史·高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丁亥,录两河流亡吏士。沿河给流民官田、牛、种。秋七月辛丑,以春霖、夏旱蝗,诏监司、郡守条上阙政,州郡灾甚者蠲田赋。冬十月壬戌,禁江、浙闭籴。
《文献通考》:二年,臣僚言常平和籴,州县视为文具,以新易旧法也。间有损失蠹腐,而未尝问。不许借贷法也。间有悉充他用,而实无所储。诏委官遍行按视。建炎三年,罢青苗市易法。追还籴本,出米贱粜济东北流民。又蠲青苗积欠钱。
《宋史·徽宗本纪》:三年二月戊辰,出米十万斛,即杭、秀、常、湖州、平江府损直以粜,济东北流寓之人。九月丁巳,蠲诸路青苗积欠钱。
《玉海》:二年八月癸丑朔,复诸路常平官。十月壬戌,诏翰学叶梦得等,讨论常平法,条具取旨。青苗敛散,永不施行。又命户书吕颐浩,十二月戊午,颐浩等言此法不宜废,如免役坊场,亦可行。惟青苗市易,当罢。三年正月庚寅,追还籴本。
绍兴元年,禁遏籴振流民。诏出粟济粜者,赏各有差。又以上供馀米,别贮,以备荒岁。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三月壬寅,禁诸路遏籴。乙丑,振淮南、京东西流民。 按《食货志》:高宗南渡,民之从者如归市。既为之衣食以振其饥寒,又为之医药以救其疾病;其有陨于戈甲、毙于道路者,则给度牒瘗埋之。若丐者育之于居养院;其病也,疗之于安济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岁以为常。绍兴以来,岁有水旱,发常平义仓,或济或粜或贷,如恐不及。然当艰难之际,兵食方急,储蓄有限,而振给无穷,复以爵赏诱富人相与补助,亦权宜不得已之策也。元年,诏出粟济粜者赏各有差。粜及三千石以上,与守阙进义校尉;一万五千石以上,与进义校尉;二万石以上,取旨优赏;已有官荫不愿补授者,比类施行。
《荒政考略》:元年,户部尚书韩仲通,乞以上供粟米所馀之数,岁桩一百万石,别廪贮之。遇水旱,以给民。从之。
绍兴二年,诏存抚东北流民。福建饥,振之。复常平官。罢江淮发运使。
《宋史·高宗本纪》:二年六月甲寅,诏两浙、江、淮守臣,令存抚东北流寓人。八月戊戌,振福建饥民。 按《食货志》:是年,以臣僚言复常平官,讲补助之政以广储蓄。
《玉海》:二年三月戊戌,罢江淮发运使。以其钱帛赴行在,祖宗时发运司,岁漕江湖粟六百万斛。即真、扬、楚、泗置转般仓,溯流摺运,以赡中都。且因丰凶,而平其籴,至是省之。
绍兴三年,诏监司郡守具奏水旱灾异,并令检视义仓,补还侵失。
《宋史·高宗本纪》:三年春正月丁巳,命诸路宪臣兼提举常平司。癸未,诏民复业者,视垦田多寡定租额赋役。夏四月己丑,诏江东西、湖北、浙西募民佃荒田,蠲三年租。五月庚午,以岳州数被兵,免今年税役。秋七月甲子,以久旱,偿州县和市民物之直。九月戊午,诏凡遇水旱灾异,监司、郡守即具奏毋隐。
《荒政考略》:三年,诏曰:义仓之设,所以备凶荒,最为良法。州县奉行不善,寖失祖宗本意。或遇水旱,何以赈济。可令监司检视实数,补还侵失。
绍兴五年,并提举常平司入茶盐司,以诸路旱,罢一切科率。蠲福建拨借常平钱米。
《宋史·高宗本纪》:五年闰二月丙辰,并诸路提举常平入茶盐司。五月丁亥,立残破州县守令劝民垦田及抛荒殿最格。六月癸丑,以久旱,减膳、祈祷。禁诸路科率,自租税、和市、军须外皆罢。庚申,以旱罢诸路检察财用官。八月癸丑,蠲福建州军借拨常平钱米。绍兴六年,振诸路饥。命官检察灾伤州县,钱帛租税,宽免有差。诸臣有救饥者,各转官升职。
《宋史·高宗本纪》:六年春正月甲午,振江、湖、福建、浙东饥民,命监司、帅臣分选僚属及提举常平官躬行检察。三月辛未,蠲旱伤州县民积欠钱帛租税。壬辰,宽四川灾伤州县户帖钱之半。八月庚戌,蠲虔州残破诸县逋负。 按《食货志》:六年,湖、广、江西旱,诏拨上供米振之。婺民有遏籴致盗者,诏闭粜者断遣。殿中侍御史周秘言:发廪劝分,古之道也,许以断遣,恐贪吏怀私,善良被害。望戒守令多方劝谕,务令乐从,或有扰害,提举司劾奏。从之。是岁,潼川守臣景兴宗、广安军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骘、汉州守臣王梅活饥民甚众,前吏部郎中冯楫亦出米以助振给,兴宗升一职,瞻、骘、梅、楫各转一官。
绍兴七年,振京西湖北饥,和籴者计剩科罪。
《宋史·高宗本纪》:七年秋七月己丑,诏诸路归业民垦田,及八年始输全税。闰十月乙丑,蠲江东路月椿钱万缗。发米二万石振京西、湖北饥民。 按《食货志》:七年,以饶州之籴石取耗四斗,罪其郡守。自是和籴者计剩科罪。
绍兴八年夏四月庚申,初置户部和籴场于临安。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玉海》:八年四月丁丑,户侍李弥逊言:当于经费之外,给籴本数百万缗。复置一司,广行储积。诏吏户部条具。六月乙卯朔,徽猷阁待制程迈,为江淮荆浙闽广等路经制发运使,专掌籴事。降本钱四百万。十二月辛未,参政李光请罢发运司,令户部侍郎专领。按《文献通考》:八年,侍御史萧振言:经制司籴米,一例抛降,数目如此,则诸州不免抛下。诸县科与百姓年例,又添一番科率,经制一司,张官置吏,止为收籴一事,如何抛与诸州。乞别选官置场收籴。从之。
绍兴九年,以常平钱悉数和籴随时赈饥。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用宗正丞郑鬲言,以常平钱于民输赋未毕之时,悉数和籴。按《玉海》:八年冬,李光言常平法,本于耿寿昌,岂可以安石而废。九年,复提举官,使掌其政。
《文献通考》:九年,上谕宰执曰:常平法不许他用,惟时赈饥,取于民者,还以予民也。
绍兴十年,以通判婺州陈正同振济有方,下其法于诸路。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年,通判婺州陈正同振济有方,穷谷深山之民,无不沾惠,以其法下诸路。
绍兴十三年,振淮南饥,禁遏籴,蠲逋负。又以荆湖岁稔,就籴,以宽江浙之民。
《宋史·高宗本纪》:十三年三月丙午,振淮南饥民。仍禁遏籴。七月壬申,雨雹。蠲浙西贫民逋负丁盐钱。八月庚戌,诏监司、守臣讲求恤民事宜。 按《食货志》:十三年,荆湖岁稔,米斗六七钱,乃就籴以宽江、浙之民。绍兴十四年六月乙未,振江、浙、福建被水之民。十二月己卯,命诸郡收养老疾贫乏之民,复置漏泽园。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五年秋七月丁卯,免处州三县被水民家䌷绢。八月己亥,改诸路提举茶盐官为提举常平。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八年,招关陕流民,补殿前军。免和籴,命三总领所籴米,广储蓄。又振给蠲租。
《宋史·高宗本纪》:十八年三月丁丑,命杨政、吴璘招关、陕流民补殿前军。闰八月庚申,免江、浙、湖南今岁和籴。甲子,命临安、平江二府、淮东西、湖北三总领所岁籴米百二十万石,以广储蓄。十一月辛亥,振绍兴府饥。十二月乙卯朔,振明、越、秀、润、徽、婺、饶、信诸州流民。丙寅,借给被灾农民春耕费。戊辰,蠲被灾下户积欠租税。 按《食货志》:十八年,免和籴,命三总领所置场籴之。旧制:两浙、江、湖岁当发米四百六十九万斛。至是,欠百万斛有奇。乃诏临安、平江府及淮东西、湖广三计司,岁籴米百二十万斛,淮西十六万五千,湖广、淮东皆十五万。
绍兴二十三年,蠲振被水府州县。
《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三年秋七月壬辰,宽理平江府、湖、秀二州被水民夏税。九月甲午,振潼川被水州县,仍蠲其赋。
绍兴二十四年冬十月壬午,蠲旱伤州县租赋。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七年冬十月辛酉、诏四川诸司察旱伤州县,蠲其税,振其饥民。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八年,蠲振被水灾伤州县。以赵令詪请粜义仓米之陈腐者。
《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八年八月己丑,检放风水灾伤州县苗税,仍振贷饥民。九月癸未,蠲平江、绍兴、湖州被水民逋赋。 按《食货志》:二十八年夏,浙东、西田损于风水。在法,水旱及七分以上者振济,诏自今及五分处亦振之。 又按《志》:二十八年,以赵令詪请,粜州县义仓米之陈腐者。
《玉海》:二十八年,户部赵令詪言,请岁以三之一出陈易新。又请水旱灾伤,检放不及七分,即许赈济。九月乙酉,从之。
《文献通考》:二十八年,沈该奏在法义仓,止许赈济。若出粜,恐失初意。乃令量粜三之一桩收价钱,次年收籴拨还。 又按《通考》:二十八年,浙东西田苗损于风水,诏出常平米赈粜,更令以义仓赈济。 又按《通考》: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绍兴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户积欠,拟令户部开具有无侵损,岁计。上曰:不须如此,止令具数,便于内库拨还。朕平时不妄费内库所积,正欲备水旱。本是民间钱,却为民间用。何所惜。乃诏平江等处,应日前积欠税赋,并蠲之。
绍兴二十九年,蠲灾伤州郡租逋。命漕司籴米备振贷,立和籴,募民运米赏格。
《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九年正月庚午,振湖、秀诸州饥民。癸未,蠲沙田芦场为风水所侵者租之半。三月己卯,除湖州、平江、绍兴流民公私逋负。闰六月丁巳,命江、湖、浙西五漕司增价籴米二百二十万石赴沿江十郡,自荆至常州,以备振贷。九月丙申,蠲江、浙蝗潦州县租。冬十月乙亥,立诸路和籴募民运米赏格。
《食货志》:二十九年,诏诸处守臣拨常平义仓米

二分振粜,临安府拨桩积之米。 又按《志》:二十八年,除二浙以三十五万斛折钱,诸路纲米及籴场岁收四百五十二万斛。二十九年,籴二百三十万石以备振贷,石降钱二千,以关子、茶引及银充其数。 又按《志》:二十九年,上谓辅臣曰:轻徭薄赋,所以息盗。岁之水旱,所不能免,傥不宽恤而惟务科督,岂使民不为盗之意哉。于是诏诸路州县,绍兴二十七年以前积欠官钱三百九十七万馀缗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之。九月,诏:两浙、江东西水,浙东、江东西螟,其租税尽蠲之。自是水旱、经兵,时有蠲减,不尽书也。
绍兴三十一年,赈艰食士民。成都府旱,降僧牒,充籴本赈济。
《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一年春正月丙申,大雨雪,给三衙卫士、行在贫民钱及薪炭,命常平振给辅郡细民。 按《食货志》:三十一年正月,雪寒,民多艰食。诏临安府并属县以常平米减时之半,振粜十日;临安府城内外贫乏之家,人给钱二百、米一斗及柴炭钱,并于内藏给之。辅郡之民,令诸州以常平钱依临安府振之;凡遇寒、遇暑、遇雨、遇火、遇赦及祈祷、即位、生辰、上尊号、生皇太子、晏驾、大祥之类,临安之民暨三衙诸军时有振恤,及放商税、公私房赁。
《续文献通考》:三十一年,成都府路旱。诏降僧牒四百道,充籴本,措置赈济。
绍兴三十二年二月庚子,振两淮饥民。五月壬戌,振东北流民。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   年,江、浙、湖南行博籴法。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南渡,三边馈饷,籴事所不容已。绍兴间,于江、浙、湖南博籴,多者给官告,少者给度牒,或以钞引,类多不售,而吏缘为奸,人情大扰。于是减其价以诱积粟之家,初不拘于官、编之户。凡降金银钱帛而州县阻节不即还者,官吏并徒二年。广东转运判官周纲籴米十五万石,无扰及无陈腐,抚州守臣刘汝翼饷兵不匮,及劝诱赈粜流离,皆转一官。
孝宗隆兴元年,振两淮流民。以两浙江东大水,旱,蝗,蠲其租。诏逃户田土五年归业者,即给还。
《宋史·孝宗本纪》:隆兴元年二月己卯,振两淮流民。三月庚申,以久雨,命有司振灾伤,察刑禁。是岁,以两浙大水、旱蝗,江东大水,悉蠲其租。
《文献通考》:元年,诏贫乏下户,或因饥馑逃亡官司,即时籍其田土,致令不复归业。今州县申严赦文,五年之限,应归业者,即给还。
《续文献通考》:元年,诏福建提举司,具到本路,见在常平米九万九千二百馀石,义仓米二十九万五千六百馀石。令本司契勘,如无陈腐,不须更行收籴。从中书门下省请也。
隆兴二年,蠲赈诸路贫民,出帑银籴米赈粜。遣使点检浙东常平仓。
《宋史·孝宗本纪》:二年二月辛未,蠲秀州贫民逋租。六月丁丑,赈江东、两淮被水贫民。秋七月癸丑,以江东、浙西大水,诏侍从、台谏、卿监、郎官、馆职陈阙失及当今急务。八月辛巳,诏振淮东被水州县。九月辛丑,以久雨,出内库白金四十万两,籴米赈贫民。 按《食货志》:二年秋,霖雨害稼,出内帑银四十万两,变籴以济民。 又按《志》:二年,遣司农少卿陈良弼点检浙东常平等仓。
《文献通考》:是年,淮民流于江浙十数万,官司虽济而米斛有限。乃诏民间不曾经水灾处,占田万亩者,粜二千石。万亩以下,粜一千石。
《续文献通考》:二年,诏司农少卿陈良弼,往浙东点检常平等仓。良弼言:比点检七州常平仓,其间失陷借支,坏烂失收米麦,共二十七万六千二十馀石,并常平钱一万四千四十馀贯。乞委提举官,遍诣所属划刷馀省钱米偿纳,如所偿未足,俟收纳秋苗日,尽偿。从之。户部言:诸路节次承降指挥和籴,先抛降下未籴,见钱银,并两浙运司合桩。今年岁额籴本,移用钱及诸路常平剩下籴本等钱,共二百万贯。令行在并隆兴、建康、镇江府衡鼎州置场,收籴米斛,共一百万石,依旧作常平桩。管缘逐路提举司,循习住滞,不催督钱粮,因而过时,有误收籴。欲将所科籴钱数,劄下逐路提举常平官,两浙运司日下计置,尽数赴逐处籴场交纳,仍各具巳催起钱数,申尚书省。从之。